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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说:绿色贸易壁垒是指一国以保护有限的自然资源、环境和人类健康为由,通过制定一系列苛刻的环保标准,对来自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产品、服务直接或间接加以限制的贸易手段和环境措施。但是,绿色壁垒在影响上却是双重的。
1.它从保护全球的生态环境的角度出发,为保护人类的生命和健康、保护人类和其他动植物的生态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毕竟,环境保护是当今世界上的潮流,各国政府的环境保护措施必然会反映到对外贸易上来。所以,正当的绿色贸易壁垒反映了世界各国对环境保护问题的日益重视,是人类社会走向文明和进步的标志。
2.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国家都是打着保护地球生态环境与人类健康的幌子,表面看似很合理,但实际上是制造贸易障碍,是一种新型贸易保护主义行为。而且,绿色壁垒通常是发达国家针对发展中国家而设置的,所以具有极大的不平衡性。因为以发达国家的技术标准来要求发展中国家,是非常不公平的,这也是对技术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的一种歧视。
三、绿色贸易壁垒的法律应对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积极应对绿色贸易壁垒,从而保护我国的国内、国际市场。
1.组建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法律团
任何活动都离不开人。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在应对国际贸易壁垒方面的法律人才短缺,这不能不说是我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掣肘。由于缺乏应对国际贸易壁垒的法律知识,企业面对“两反一保”调查等贸易壁垒时,往往怠于应诉,从而丧失商机。所以,我国有必要整合现有法律人才资源,加强培训我国的法律队伍,加大人才培养力度,积极吸收具备反绿色贸易壁垒及诉讼能力的律师,相应的法律顾问团来应对绿色贸易壁垒。
2.建立“绿色贸易信息网”
因绿色贸易壁垒而导致的贸易摩擦,有很多是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很多发达国家了许多关于绿色贸易壁垒的有关信息,但是很多发展中国家由于缺乏这方面的意识,对绿色壁垒的有关信息知之甚少。这样,就不利于规避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造成的不良影响。因此,我国应该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建立一个专门负责收集各国绿色壁垒有关信息的专门机构来搜集整理各国绿色壁垒有关的信息。以使我国能够有效地去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来规避他国对我国设置的绿色贸易壁垒。
3.制定国际认证制度
获得国际认证是出口产品已达国际先进水平的标志,可以获得国际市场准入,从而是本国产品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因此,建立国家级的统一认证机构,对产品进行认证。而且,今年可能多的开展与国际权威认证机构的合作,相互承认对方制定的环境标志。
4.健全环境贸易立法
我国目前有关绿色贸易壁垒环境立法的可操作性差、保护力度弱、多头立法、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矛盾和重复等问题。我国应根据国际环境公约和国际多边贸易协定,尽快完善我国的绿色贸易壁垒的法律制度。我们应该借鉴美国、德国、法国等国家成熟的包装立法经验,采用单项立法与综合立法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包装法规。
5.大力生产和开发绿色产品
我们要加强自身的建设,把树立产品和企业的绿色形象作为国际营销战略的重要内容。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宁愿以高10%的价格购买有利于环保的产品。所以,政府应该实施优惠的财税、金融、贸易政策来鼓励企业生产符合环保要求的绿色产品。这样,从一定程度上可以提升我国企业的形象,从而有利于缓解其他国家对我国的经常性的实施绿色贸易壁垒政策
6.完善税收法律制度
消费税能起到限制那些高耗能、高污染、不环保的消费行为的作用,我国对本国产品开征环境税收同时,也应考虑对进口的相同产品征收同类环境税收,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我国积极应对他国对我国实行的绿色贸易壁垒。
总而言之,当今社会贸易摩擦和市场争夺愈演愈烈,但是,在国际贸易中争取双赢是完全可能的。面对我国国际贸易深受国外绿色贸易壁垒影响的事实,我们不应再将国际贸易看作是一场对抗性的博弈,我们要相信争取双赢甚至多赢都是可能的,关键是我们要对自己的处境,以及核心利益目标有客观而深刻的认识,才能趋利避害来最大限度地保障和维护自己的利益。
参考文献:
[1]钟莜红张志勋徐芳:绿色贸易壁垒法律问题及其对策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33
[2]王哉洪晓梅: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及其法律对策[J].东北大学学报,2000,4.12
“绿色贸易壁垒”是指发达国家为保护环境和保障人身安全,通过立法或制定严格的强制性技术标准,限制不符合其生态环保标准的国外产品进口[1]。自奥地利1990年率先制定了环保纺织品标准后,经济发达国家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绿色标准”。近年来,质量技术壁垒已逐渐成为国际贸易中主要的非关税贸易壁垒,特别是随着人们对生态和环境问题关注程度的加深,“清洁生产”、“绿色产品”、“生态纺织品”等概念也大范围地进入了国际纺织品和服装贸易领域,人们对纺织品和服装在穿着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问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美国、欧盟等一些工业发达国家和地区纷纷出台了一系列与此相关的严格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如,目前欧盟有关国家通过的OKO-TES100纺织品环保标准,已对进口服装的甲醛、重金属、防腐剂等100多种有害物质含量进行限制,欧盟已禁止进口服装纺织品使用含镍在0.5mg以上与人体接触的辅料和附件,如钮扣、拉链、服饰等金属物等。这些规定,已经对中国服装出口形成了新的技术贸易壁垒。
绿色贸易壁垒作为国际贸易中非关税贸易壁垒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国际贸易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生态纺织品及其消费将主导国际纺织品贸易的新潮流,发达国家有关法令规定,销售和进口纺织品需通过有害物质检测,这给纺织品输出国带来了很大的冲击。
随着国际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的重大问题,而环境保护则是各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环境保护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所产生的影响也日益突出。以服装为例,过去对中国出口产生重大影响的纺织品配额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将不再成为贸易歧视、限制出口的主要障碍,取而代之的则是以产品质量的环境指标和安全认证等绿色贸易壁垒。
在纺织品服装领域,主要存在着两类技术壁垒:一类是针对纺织品服装从设计生产到报废回收的全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所设置的壁垒,主要指要求企业建立实施环境管理体系及对产品实施环境标志和声明;另一类壁垒则是由于产品本身对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影响所引发的,即要求纺织品和服装不能对消费者的健康产生影响,如生态纺织品的生产。有些经济发达国家专门立法,规定进入本国市场的纺织品服装必须实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体系认证)和产品安全认证。
综观各国制定的要求,有一个共同点,即服装中不得含有对人体造成伤害的有毒有害的物质,不得存在潜在的、可能对人体或其他物体造成伤害的因素。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全球环保意识的提高,“产品对环境无害”的概念已成为指导生产和消费的主流趋势。由于环保意识的提高和绿色消费的普及,使这种技术标准和环境贸易政策在名义上更具合理性,形式上更具合法性。出口到发达国家的服装和纺织品,如果达不到环保要求,将会被禁止进口。
3生态纺织品认证的方式
目前,在各个国家和国际贸易中对绿色贸易壁垒的冲破,主要采用生态纺织品的认定方法。各国主要采取下面3种方式[2]:
(1)申请使用某种标签的方式。国际上的一些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地区性民间组织、大型生产或流通企业、消费者组织或第三方公证检测机构根据各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各种符合性评定程序,纷纷推出了各种与生态纺织品有关的标签和相应的检测标准及授权使用该标签的审核程序,如:德国Scotdic染料公司的Eco-Tex、消费者和环保纺织品协会的MUT等。其中Oeko-Tex标准100由于较好地兼顾了市场与生产者的要求,且所包含的内容较为全面,已成为欧洲较具影响力的被采用较多的生态纺织品标签。纺织品生态标签的使用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测和评定程序,由经授权的专业检验机构,按照确定的检测项目和指标对申请者提交的样品进行检测,并可能按附加的要求对生产环境和生产过程进行评估后才能授权在其申请的某种产品上使用该标签。
(2)由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公证检验机构按照国际通行或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提交的样品进行检测,并提供国际认可的检测认定报告。
(3)由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公证检验机构按照买家(进口商)指定的检测项目或自定的标准对由卖家或供应商提交的样品进行检测,并出具国际认可的检测认定报告。
选择使用生态纺织品标签进行生态纺织品的认定,其对象为申请者的最终产品。相对而言,其手续繁杂严格、过程长、花费多,且使用标签只能局限于申请的某一产品或某一类产品,而不是有些人误认的获得某一产品使用标签的授权就可以在其所有产品上使用该标签。另外,授权使用某种标签有一定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即将过去时,必须经过一个简易的复审程序才能继续使用该标签。而在标签使用的有效期内,一旦原材料、工艺、使用的染化料和生产环境发生变化,必须进行申报并经过评估后才能继续使用该标签。因此,此类标签认证方式的实际应用受到一定的局限。实际上,绝大部分买家(进口商或经销商)会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或进口国(地区)的法律法规来确定自己的验收标准,不仅对检测项目会有所增删,对限定指标也会有所变化。其中有些监控项目因尚无成熟的检测方法而要求供应商签署承诺书,保证在其产品中不含或不使用其规定禁用的化学品和原材料。采用这类方法进行生态纺织品的检测认定,在目前的生态纺织品检测认定中占据了绝大部分,不仅省时、省钱,而且同样能够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中国服装行业现状及主要问题
就中国庞大的纺织服装企业而言,在环保建设方面存在的差距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
首先,环保意识和观念淡薄。据国际环保纺织协会驻中国代表机构TES-TEX瑞士纺织检定有限公司统计,截至2001年6月30日,该公司上海办事处共在中国颁发约180张证书。在这180张证书中,占相当比例的是外贸出口企业及外商独资或合资企业。而纺织行业中的上游企业——原料商、面料商、印染制造商、辅料商等却少有积极申请生态纺织品认证的。在中国七万多家服装企业中,也只有知名品牌“杉杉”、“波司登”、“铜牛”等18家企业24种产品获得绿色认证。这一现象应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这反映出中国纺织品服装企业面对席卷世界的绿色消费浪潮缺乏敏锐性,对于生态纺织品的标准和概念还处于被动接受状态,还没有意识到环保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其次,环保法规和标准不完善。目前中国的纺织品检测标准与国外有很大差别,尤其是对产品有害物质的检测还没有形成规定。如2001年1月至10月在张家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纺织品实验室所受理的321批出口纺织品服装中,共有201批产品因国外要求指标高于中国国家标准而被退回。
第三,是环保技术和措施不健全。现在中国纺织品从原料到制成品的整个生产过程及废弃物的处理,没有考虑对周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特别是印染行业的设备和技术落后,导致环境污染更为严重[3]。
中国加入WTO以后,虽然困扰中国纺织品服装出口多年的关税、配额等贸易障碍有望消除,但支撑中国纺织业大国的劳动力优势将有所减弱。特别是近年来一些发达国家凭借其在技术方面的优势,通过立法或制定严格的标准等手段,设置的一系列绿色壁垒障碍限制产品进口。因此,中国服装企业应重新认识生态纺织品的重要性,重新考虑在劳动力优势减弱的情况下如何继续保持纺织大国出口的优势。
有人预言,今后“绿色壁垒”将成为发展中国家产品出口的最大非关税贸易壁垒。绿色消费的浪潮将对中国服装业提出更严峻的挑战。
5扩大中国服装出口应采取的措施
面对国际纺织品服装贸易领域不断出现和增多的绿色贸易壁垒,中国的纺织品生产企业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抓住机遇,巩固和提高中国作为全球纺织品的生产和出口大国的地位。
首先,绿色贸易壁垒虽然具有阻碍全球贸易自由化发展进程、制约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阻碍发展中国家出口贸易的消极一面,但更有利于全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积极的一面。绿色贸易壁垒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消费者对“绿色”产品的消费趋向和产品的生产商、经销商对正在全球掀起的“绿色浪潮”的积极回应。因此,在WTO的游戏规则中,他是受到保护和鼓励的。
其次,要通过立法、制订与国际接轨的各类标准和建立各种规范化运作的符合性评定程序以建立中国自己的“绿色”保障机制。在全面提升自身竞争能力的同时,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绿色”安全保障。
第三,要加强国内和国际间的合作,积极研究应对各种绿色贸易壁垒的措施,包括积极开发和采用各种“绿色”原料、改进生产工艺、扩大信息渠道和提高信息技术水平、加强检测技术的研究和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监督体系。近年来,国际环保纺织协会陆续在中国的香港和上海、日本、韩国设立办事处,以帮助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纺织业更快地加入到生态纺织品标签计划中来。
第四,近年来的发展表明,绿色贸易壁垒是动态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们生态、环境、安全、健康意识的不断加强乃至国际贸易环境的变化,绿色贸易壁垒不仅不会消失,而且会不断地变化和加强。资料表明,由于有绿色标志的产品日益博得消费者青睐,目前世界绿色消费的总量已达2500亿美元以上。在一些发达国家,绿色生态服饰已开始成为消费的首选,喜欢购买绿色产品的人超过50%
一、认真分析绿色贸易壁垒出现的时代背景
1.“绿色贸易壁垒”根源于保护生态环境和国民康健的需要。20世纪60年代,随着工业化的迅速发展,许多发达国家发生了一系列重大的环境污染事件,人类面临着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生存和发展受到了威胁。环境保护,成为世界各国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和基础。1972年,联合国首次举行人类环境会议,第一次提出了发展与环境问题,并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开始从单一追求经济效益方式转变为追求“经济、社会、环境”三个目标效益平衡的发展模式。发达国家公众的环保意识普遍提高,对衣、食、住、行的条件以及用品卫生和安全的要求日益严格,迫使发达国家政府通过立法对生活用品的卫生和安全要求予以保证,从国外进口的产品当然不能例外。
2.世贸组织对正当的绿色贸易壁垒持肯定态度。世贸组织《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规定成员政府有权采取措施,以保护人类与动植物的健康,确保人畜食物免遭污染物、毒素、添加剂的影响,确保人类健康免遭进口动植物携带疾病而造成的伤害。为此,世贸组织成员可采取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在采取这些措施时,该协议鼓励世贸组织成员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如无国际标准或认为不合适时,可自行设立标准,但要以科学为依据。设立后,要对世贸组织成员非歧视地实施,保持透明度,对达到要求的出口产品等同对待,还可根据有害生物风险程度确定自身的保护水平,对发展中成员采取这些措施时,应给予特殊的考虑,并在技术上予以援助。该协议强调,在规定和实施这些措施时,要把对贸易的消极影响减少到最低的程度。
3.发展中国家环保意识薄弱,环保相关法规滞后。因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处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各国国民对衣、食、住、行的质量和生活用品安全与卫生的要求,存在相当大的差异。因此,发展中国家整体上环保意识淡薄,相关法规落后,有的国家甚至以牺牲环境换取经济的发展,有的沦为发达国家的“垃圾场”。一些重视环保的发展中国家,也因财力不足、检验技术落后,缺乏对产品标准的科学检验手段,产品难以达到发达国家的标准要求,难以跨越发达国家的绿色贸易壁垒。国际标准化组织于1996年颁布了IS0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为世界各国企业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为企业在各项活动、产品和服务中消除环境污染提供了依据和方法。发达国家已有近万家企业获取了它的认证,而发展中国家获取认证的企业寥寥无几。
4.来自竞争的压力。世界各国为了本国的利益,通过各种手段,在对外贸易中采取“奖出限入”措施,维护和扩大市场的竞争。世贸组织建立以后,世贸组织成员关税下降,非关税措施受到了抑制和规范。为了在竞争中取胜,世贸组织成员,尤其是发达国家成员有意利用世贸组织协议下允许的绿色贸易壁垒,使之成为限制进口、保护国内市场厚实的壁垒。此外,为了竞争的需要,发达国家媒体还有意夸大、渲染竞争对手产品环保方面存在的问题,为实施过分苛刻的绿色贸易壁垒寻求根据。
二、正确认识我国出口产品不能跨越绿色贸易壁垒的原因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受绿色贸易壁垒限制,不能出口的农、畜、水产品增多,并非因我国入世所造成,而是诸多因素结合的后果。
1.我国环保意识淡薄,缺乏绿色经济观念。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环保意识虽有所提高,但整体而言,我国经济发展仍然停留在以消耗自然资源、牺牲环境质量发展经济的模式上。因此,我国的环境标准大大低于发达国家,甚至成为某些国家转移“洋垃圾”的对象国,国内一些一心“向钱看”的人,竟把它们偷运进来,从中渔利。据不完全统计,我国进口的“洋垃圾”从1990年的99万吨,增加到2000年的1750万吨,进一步恶化了我国的生态环境。
2.环保法规不完善,且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目前我国引进外资、进口等环节中的环境条款还不完善,对国外进口产品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环境保护要求不严,对外国产品和污染密集型企业的进入管制较为宽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初步构建了环境保护法的体系,但因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作梗,现行的经济发展政策、会计法规未将环境资源纳入核算范围。在利益驱动下,“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我行我素的局面并未根本改观,保护环境与恶化环境的现象并存,假冒伪劣行为禁而不绝。
3.企业认证意识淡薄,认证能力低下。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已成为世界各国企业跨越绿色贸易壁垒的重要跳板。但遗憾的是,我国企业对此反应迟钝,不积极主动认证。截止到2001年上半年,在我国已获得该认证的企业仅500余家,其中大部分是三资企业,国内通过认证的上市公司主要集中在家电行业,更多的企业仍在IS014000认证之外徘徊。另外一些企业担心认证会降低价格竞争能力,认证不积极,存在侥幸心理。如在绿色标志认证方面,我国外贸企业要获取国外认可的绿色标志,不仅要支付大量的检验、测试、评估等费用,还要支付不菲的认证申请费和标志的使用年费,使一些企业望而生畏
4.我国环境标准过低。环境标准是有关控制污染、保护环境的各种标准的总称。我国的环境标准与国际标准相比过低,缺乏跨越绿色贸易壁垒的实力。在我国19278项已有的国家标准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不足50%,高新技术标准严重缺乏。此外,国外标准在产品研发阶段就已开始制定,而我国的标准制定却相对落后,周期也长。由于我国的食品标准落后于国际标准,造成国内的合格产品,在出口时因抗生素、农药残留超标而被进口国退回或销毁的结局。
5.我国农、畜等产品生产分散,形不成规模生产。我国农、牧业整体而言,存在着组织化程度低、过分分散、标准化生产差、信息反应迟钝、规模小和应对能力弱的特点。如在全国1600万亩茶园中,有70%是分散农户经营的,难以实施统一的茶叶生产标准。水产养殖业生产过于分散,使得质量控制、标准的实施难以落实。
三、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增强跨越绿色贸易壁垒的能力
1.辩证地认识绿色贸易壁垒,不能全盘否定绿色贸易壁垒。所谓绿色贸易壁垒是指各国为保护环境和国民健康,对进出口商品提出的技术、安全和卫生标准。如达不到这些标准,进口国有权对那些商品进行扣留、退回、销毁和要求索赔。判断其合理与否的依据是世贸组织《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世贸组织成员依据该协议对进口动植物设置的绿色贸易壁垒,不能无端非议,只能适应和改革;反之,对背离该协议设立的绿色贸易壁垒,就要有理、有力、有节地反对,通过世贸组织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解决。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扩大,绿色贸易壁垒将成为世贸组织成员与我国进行贸易竞争的主要手段,将不断出现摩擦与纠纷,制约着我国这些产品的出口。但我国如采取有力的措施,练好内功,以高标准要求产品,提高跨越能力,又给我国这些产品的出口创造和提供了更多的市场机遇。
2.按照世贸组织《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迅速设立我国的绿色贸易壁垒,建立和完善国内环保贸易法律体制。它将有利于我国生态环境的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国民健康和安全,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成为我国与世贸组织成员解决绿色贸易壁垒纠纷的基础和保障。它是我国摆脱绿色贸易壁垒困境、跨越绿色贸易壁垒的根本之所在。在设立中,可援引该协议有关发展中成员的条款,向有关世贸组织成员或通过适当的国际组织申请有关技术的援助;在必要时,可有时限地申请免除在该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当与世贸组织成员就绿色贸易壁垒发生贸易摩擦时,应主动按照世贸组织贸易争端解决程序予以妥善解决。
3.对我国已受绿色贸易壁垒所限不能出口的产品,要及时客观地查明原因。如果我国出口的商品确实存在问题,应采取果断措施,停止开发、生产、销售或拒绝收购;如果是进口国家有意刁难和歧视,应迅速向我国政府反映,通过双边或世贸组织谈判解决,防止事态扩大。
4.尽快转变经济发展模式,强化环保法规,建立绿色核算体系。整个中国,尤其是地方省区,应尽快把忽视环境,单一追求经济效益的发展模式转变为追求“经济、社会、环境”相互有机结合的发展模式;在引进外资中,防止把污染严重的企业和产品迁移到我国;严格禁止“洋垃圾”的进口;把环境作为社会成本纳入核算体系,强化环境保护,使我国成为经济发达、产品符合国际标准而山川秀美的国家。
5.深化改革农、牧业生产方式,加快农、牧业结构调整。在把分散的、产供销脱节的农、牧业生产转向综合产业化生产的同时,大力发展农村专业服务组织,提高规模生产能力和快速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在一些大的禽肉生产出口基地倡导由“公司+农户”的生产经营模式转变为“公司+农场”的生产经营模式,形成规模生产,便于实现产品的标准化。通过高科技和示范,加快结构调整,培育品牌。
6.建立与国际标准一致的国家质量标准体系。围绕这个标准体系安排出口产品的生产、加工、包装和储运环节。在动物产品生产中,要从生产环境、饲料、农药、种养方式等源头抓起,制订相互配套的国家标准。
进入21世纪以来,以美、欧、日为首的发达国家更多地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和环境条件,通过更加复杂多样的环保法规。建立更加严格的环境标准和产品包装要求,执行更加繁琐的检验和审批制度,征收更加高昂的绿色税率。其主要表现为:
(一)独立设置高于国际标准的产品技术标准
产品的技术标准是指针对有形产品在使用时能满足用户需要的程度做出的强制性规范。最初,各国往往重视产品的加工制度,并多采取统一的技术标准。但是。自欧盟2004年初以危及儿童安全为由对我国温州打火机另设产品技术标准及通过海关强制性扣压相关商品以来。有关国家竞相仿效,对进口产品另行独立设置技术标准和要求。如美国不仅要求进口商品满足ISO9000系列标准。还制订了许多附加标准。以牛源性法规为例,2004年12月20日,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了《关于牛源性材料在人类食品及化妆品中的使用的最终法规》和《关于对牛源性材料生产、加工或以其他形式含有牛源性材料的人类食品及化妆品保持纪录的法规》草案,对各国含牛源性材料的食品、化妆品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又如日本2005年12月第238号通告,对输入日本的自行车车闸做出规定,禁止车闸石棉含量超过1%的自行车整车进口,同时,规定进口企业必须持有刹车衬里和刹车垫材质构成的说明书,石棉含量不超过1%的说明书及盖有证明单位的图案和签字的证明书。
(二)不断推出新的环保与消费名目。超前出台环保与消费规章
以环保与保护人类健康为名采取超前措施,西欧历来走在世界各国的前面。众所周知,转基因玉米、大豆的种植刚在美国、巴西等国兴起,欧盟就明令禁止转基因食品进口。2003年1月27日,欧盟又率先在电子产品方面通过了《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并于2005年8月8日通过了《为确定电子电气设备中某些有害物质的最大限量而修改欧盟议会和委员会2002/95/EC指令》的决议,确定了电子电气设鲁中6种有害物质所能容许的最大限量,从而将各国不符合该含量要求的电子电气设备排除在海关门外。2005年,德国联邦消费者保护与食品安全局向欧盟通报原产于中国的浴液瓶的红色挂襻含有706毫克,公斤的偶氮染料3,3一二甲基联苯胺,这种偶氮染料含有致癌胺成分,按德国规定,属致癌物质,不符合德国健康标准,因此。无限期禁止销售该产品,并要求贸易商采取召回行动。同时,欧盟根据德国产品安全法、日用消费品法和欧盟相关法规,在欧盟范围内对该产品发出消费者警告。
(三)细化产品评估成分,变相提高安全和健康保障水平
细化产品评估成分几乎是近年各国限制进口谋求本国企业发展的一致行动。如2005年11月24日韩国食品药品管理局修订了关于保健食品上市前对其功能成分进行评估的法规,规定包括功能成分的评估标准、安全标准、健康标准及评估原则。按该规定韩国今后不论是新的食品成分,还是已经批准过的成分,均需另行审核以获得批准。欧盟部长理事会2005年12月14日签署了一项旨在限制邻苯二甲酸盐的法令,规定DEHP(邻苯二甲酸二已醇)、DB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和BBP(邻苯二甲酸苯基丁酯)在塑料玩具和儿童用品中的比例不得超过0.1%,儿童能放进嘴里的玩具和用品,DINP(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DP(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醣)和DNOP(邻苯二甲酸二辛酯)的比例也不得超过0.1%。更有美国动植物检疫局2004年1月单方面《关于进口中国介质盆景的最终法案》。要求我国介质盆景植物移植前后都只能种在介质中。不允许接触土壤。这一规定违反1997年中美签署的《中国介质盆景输美协议书》,明显背离了介质盆景生产的实际,没有商业操作的可能性。
(四)采用新技术进行抽样检查,强化“自主检查”措施
日本是我国农产品和食品的主要输入国,多年来以环保和人类健康为由对我国农产品采取一些非常规入境检疫措施,而近年更甚。如2003年以保护蔺草品种“日之绿”为由,对从我国进口的蔺草制品进行抽样开箱检查。检查范墨除熊本县申请保护的榻榻米席外。还包括提花席、双苜席等全部草制品2004年以来又引入DNA检查,对我输日的鳗鱼加工品及农产品进行DNA分析,认定从我国进口的两个小红豆品种涉嫌侵犯日本知识产权而要求进口商采取改善措施,有关进口商团体则以此为由决定随时对从我国进口的红小豆实行“自主检查”。在美国,不仅联邦政府有17个部门和84个独立机构有权制订各种法规和检验检疫标准,而且还有400多个非官方的标准机构。目前美国官方制定的技术法规和标准有5万多个。各种非官方机构制定的标准也有5万多个。以2003年12月12日生效的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的《食品企业注册法规》和《进口食品提前通报法规》为例,按该规定,向美出口的外国食品及饲料的生产、加工、包装、仓储等企业必须由美国人注册登记,并在商品到达前提前5天用电子方式确认相关信息。许多国家认为美国的检验检疫程序复杂,检验检疫标准缺乏科学依据,属歧视性做法,违背了SPS第5.4条“应考虑将贸易的消极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的规定。
上述“绿色”贸易限制措施,反映了各国贸易保护主义趋势和经济民族主义的抬头。这些措施的表现形式是通过创新技术强化对环境与人体健康的保护,又通过人与环境的安全推动技术创新的发展。其背后,则不乏世界经济、政治权力的角逐及对未来霸权争夺或抗衡。这种“绿化”。在目前的情势下必将愈演愈剧,甚至“化”及全球。长期以来.普遍认为发达国家技术先进环境好,其出口产品标准高,发展中国家无须制订高标准的绿色贸易措施,这种观点妨碍了发展中国家对环境标准的制订及对绿色技术的追求,危害着他们对出口产品的更高要求,应当及时纠正。
二、绿色贸易措施的合法性与歧视性
绿色贸易措施的合法性,几乎从一开始就在许多国际贸易协议、协定中得到了确认,逐渐强化。如GATT1947的引言部分,仅仅提到各缔约方认识到在处理贸易与经济领域的关系时,“应以实现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为目的。”而在1994年《WTO协定》引言部分特别强调了“应依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考虑对世界资源的最佳使用,寻求既保护和维护环境,又以与它们各自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和关注相一致的方式,加强为此采取的措施”,即将这一目标及实现这一目标的绿色贸易措施,提高到与“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稳定增长以及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的目的及实现该目的的措施并重的地位。又如GATT1947仅仅在第20条一般例外的(b)(g)提及“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而1994年WTO一揽子协定,却包括《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简称SIS)、《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简称TBT)以及贸易谈判委员会1993年12月15日通过的《关于服务贸易与环境的协定》,1994年4月15日通过的《关于贸易与环境的决定》等等。
尽管WTO设有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协调缔约方之间的矛盾,有争端解决机制可以排解纠纷,但是,在对待缔约方绿色贸易措施方面,目前可谓收效式微。
毋庸置言。绿色贸易措施的合法性与歧视性是共存的。《关于贸易与环境的决定》就是充分考虑到“在维护和保障一个开放、非歧视和公正的多边贸易体制与采取行动保护环境及促进可持续发展之间不应存在、也无必要存在任何政策矛盾”实际上也就承认了这种政策歧视的存在。可惜这种歧视性在国际社会没有得到正视和重视,在庞大的WTO规则中,仅在一些实在无法回避之处应景式地强调不能因为采取绿色贸易措施而导致歧视。如《WTO协定》序言提及“消除国际贸易关系中的歧视待遇”,SIS引言提及实施这些措施的方式“不得构成在情形相同的成员之间进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该协定第2.3条与《TBT》引言部分及第2.2条也有类似的提法。但是,在任一协定中均没有任何具实际内容与意义的规定。就现行规则看,缔约方制定和实施某些歧视性绿色贸易措施,如上述美国的食品检验检疫程序及日本的DNA抽检。被制裁方一般很难冀望通过漫长的争端解决机制及时解决,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
笔者以为,今后WTO的发展与缔约方绿色贸易措施的制订与实施。应当注意协调以下三个方面的关系:
(一)成员方在制定和实施本固与贸易有关的绿色政策和法规方面享有自与国际自由贸易之间协调一致
WTO成员为保护人类及动植物卫生与健康的目标,在制定和实施本国与贸易有关的绿色政策和法规方面享有任何成员不得干预的自是不言而喻的。1993年12月15日贸易谈判委员会决定(a)“确认贸易措施与环境措施之间的关系”,最后落脚之处在于“促进可持续发晨”;尽管在决定(b)中提出“避免保护主义贸易措施”。但SIS第5.7条却规定在有资料证据但不充分的情况下,一成员可根据可获得的有关信息,“临时采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可见决定的主要偏向仍是加强成员环境措施的有效执行。在1994年4月15目的贸易谈判委员会决定中对这种偏向有所警觉,即在贸易环境委员会工作职权中授权其处理“环境措施对市场准人的影响,特别是对于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而言的此种影响。以及取消贸易限制和相对环境的效益”。这说明贸易谈判委员会已经意识到成员方环境措施对自由贸易的扭曲及影响,并试图通过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的工作,使“国际贸易与环境政策相互支持”,在必要的时候,对WTO“体制的规定进行修改提出适当建议”。笔者以为,这种修改需要在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的“度”上,根据“适当”的保护水平原则,做出具体规定;同时,对SIS第4条的等效原则达成细化的多边协定,以消除进口成员的某些歧视性措施可能对自由贸易造成的影响。
(二)成员方采用技术性贸易措施限制进口与区城或国别资源的合理搭配运用协调一致
全球资源的区域性布局及需求,不论是过去还是今天,都是现实存在的,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这种布局及需求特点处在不断变化之中,各成员也随时调整自己的包括绿色措施在内的各项措施限制某项产品进口。越来越多地采用技术性措施,如提高检验标准,设置复检门槛等限制成员之间的国际贸易。这种采用技术手段限制资源丰富的成员出口的做法,不违背WTO的有关规定。SPS开宗明义“重申不应阻止各成员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而采用或实施必要的措施”,只要这些措施不构成在情形相同的成员之间进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应该说日本的非常规人境检疫方式构成SPS序畜中的“变相限制”,这是SPS第2.3条所禁止的,即“卫生与植物措施的实施方法不得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根据SIS第3.3条的规定,许多。WTO成员目前已采取许多比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的保护水平更高的标准和实施方式。而且不严格执行SPS第5.1-5.8条“确定动植物的保护水平是适当的”有关规定,甚至在“科学理由”上作文章。因为就“科学”与不科学而论。实施高水平保护标准的成员要找到其“科学”依据并非困难的事情,尽管SPS第3.3条关于“科学理由”的注释强调了对现有科学信息的审查和评估,可惜有关成员往往在没有来得及确定国际标准、指南、建议不足以适应本国保护水平的情况下便出台新的技术规定。为此,亟需修改SPS第5条关于“风险评估和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的确定”内容及方法,特别是要对第7款“临时措施”的采用做出条件限制的规定。否则。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国家的资源在临时技术措施和非适当的卫生措施之下,便难得到合理的挖掘和应用。
(三)成员方保护人类、环境与动植物的可持续发展措施与开放、公正、非歧视的多边贸易体制协调一致
保护人类、环境与动植物的绿色贸易措施集中体现在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上,并且在事实上与开放、公正、非歧视的多边贸易体制形成某种程度的对抗。对此,WTO贸易谈判委员会早已有所警觉,并于1994年4月15日要求刚刚设立的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首先处理多边贸易体制的规定与“为环境目的而采取的贸易措施”。与“具有重大贸易影响的、与贸易和环境政策有关的环境政策”,与“为环境目的而征收的税费”。与“产品有关的环境要求,包括标准、技术法规、包装、标签和再利用”之间的关系和问题;同时,处理好多边贸易体制中为环境目的丽采取的贸易措施的透明度问题。多边贸易体制系统解决机制与多边环境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以及环境措施对市场准人的影响问题。可是12年时间过去了,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并不能充分协调上述关系,环境可持续指数反映出全球环境与资源面临更多的问题和一定程度的危机。而各成员名目众多的保护主义环境措施编织成一张张进口限制网.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国家的贸易不能如部长会议的决定和宣言所期待的那样得到有效的发展。事实说明,某些发达国家的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措施有悖于开放、公正、非歧视的WTO环境贸易规则,发达国家也并没有如SPS所述,努力协助发展中国家在市场准入方面克服特殊困难,例如,没有很好执行SPS第9条“技术援助”及第10条“特殊和差别待遇”的有关规定。
三、我国应对绿色贸易撸施的策略
在WTO体制规定尚未做出修改之前,我国应对国外绿色贸易措施的策略,主要是清洁国内生产环境,提高产品技术质量,以及对歧视性环境措施质疑与抗争。
(一)严格限制外商污染产品和产业流入,截切外资企业的污染源
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盲目引进外资,之后各省市盲目追求外商投资数额而导致大批非环保项目的投资、生产,其对我国城乡环境的潜在危害,不是今天都能看到的。故且不论化工、造纸、印染、电镀、农药及小五金等污染行业已对我国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一些以为无污染的产业,如某些高新技术产品,也由于我国环保标准低、环保管理体系不健全,而形成洋垃圾,在流通或报废过程中影响我国环境。对此,我国已有所警觉,并制定了相关对策。如我国最近出台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这一规定尽管只规范我国境内的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口行为,但实际上也提高了出口产品的环保标准。可惜我国目前此类规定尚少,特别是直接针对外资的污染项目及污染整治的专门规定并不配套,这也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外资项目污染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根本原因。以加工组装为例,“世界工厂”的美誉和外商投资的业绩被不少地方官员津津乐道,殊不知顶着“中国制造”的挂冠,却造成了大量污染,被破坏的生态环境难以恢复。巨大的损失远远高于短期局部的经济收益。我国应尽早该出台外商投资加工组装限制措施,按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实施对人体和环境的保护。
(二)加大对生态环境整治的投入,从环境法律体制完善的视角采取合理措施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加大建设投入,十几年间,无数高速公路、铁路纵横贯穿于各省市之间,无数高楼耸立在各地的大中小城市,许多建筑达到或接近了世界先进水平。然而,作为国家的血脉的河流、湖泊及地面环境、大气层,却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和整治,以致出现全国各地大河混浊、小河干涸、绿地沙化、生态恶化、空气污染,及一些地方垃圾暴露堆放而无人问津的局面。塑料购物袋制造时便产生有害气体,使用时会污染食物,废弃后难以降解,给环境和人体健康带来莫大危害,理应尽早限制和禁止生产、使用,但竟然拖了十几年都没有解决。而同时期,兴建了不少令世界嘱目的宏大工程。可见相关部门对人类健康的关注,远远不及对重大工程建设的重视。这种状况必须改变,政府要加大对生态环境整治的投入。2005年我国发改委等中央七部门联合《关于控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有关措施的通知》,停止了部分污染产品的加工贸易,控制了稀土等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数量。但是我国这方面的法律规章缺位甚多。尚未能形成一个完整的限污体系。
(三)加强产品创新与提高附加值。老调新弹
我国实施品牌战略已近l0年,但仅有少数的一批品牌跨越了国门。当前从中央到地方以从来未有的势头提倡自主创新.盖因5-10年内我国企业产品倘若不创新,则将失去大部分的国际市场。以玩具为例,美、英两国玩具协会已要求其会员从2006年开始只能通过经国际玩具理事会商业运作规范认证的供应商采购玩具。而欧盟的保证双指令规定包括玩具在内的十类机电产品出口欧盟时,将被额外征收电子垃圾处理费,并禁止自2006年7月1日起包括含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等6种有害物质在内的新电子和电气设备投放市场。2006年初爱沙尼亚消费者保护局已率先无限期禁止销售我国软塑料玩具小丑(clown&USWeickplastik),原因是噪音超标(比极限度高出5.7-7.4分贝)等,不符合健康标准,存在“损害儿童听力及使儿童窒息的危险”。我国玩具业不仅仅是存在解决有关技术指标超出国际标准的问题,而且面临产品更新换代的创新问题。如发达国家已完成从传统玩具向高科技玩具、智力玩具、教育类玩具的跨越,而我国玩具目前仍停留在填充玩具和玩偶玩具等传统造型的阶段,与市场需求脱节。我国还有不少传统出口产品虽然每年出口不断增长,但利润极低,生产难以为继。提高竞争力。关键在于自主创新,建立自有品牌。同时还当迅速改变目前过分依赖进口商,几乎不掌握境外销售渠道的局面,如此方能实现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