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试用期工作合集12篇

时间:2022-04-09 09:45:10

保险公司试用期工作

保险公司试用期工作篇1

保险公司员工试用期工作总结1这个月是我来到公司的第三个月了,现在已经__月底了,一晃眼,三个月的试用期也已经过去了。回想起过去的点点滴滴,我发现自己也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不管是从自己的职业素养上,还是平时的工作状态上,都有了一定的提升。面临即将转正的时机,我很激动,与此同时,我在此也想在此做一次转正总结,希望可以帮助到以后的工作。

试用期这三个月并不漫长,时间慢慢的流逝,让我在不知不觉中就抵达了现在。而转正也即将来临,这是让人欣喜的。但在这欣喜之下,我还有更多的感慨和心得。这是我这三个月里对自己的总结,也是对这份事业的一次总结。

三个月前,我刚刚大学毕业,那时候有点迷茫,不知道自己该做什么事情,直到后来到了我们公司之后,我才发现,愿来生活是需要激情的。我看着同事们每日都激情满满的样子,突然觉得自己很颓丧。渐渐的,受到公司这个大集体的影响,我也开始变得开朗起来,也会在工作当中找到重点,然后加以研究了。公司每天都会有开早会的习惯,早会上也会邀请员工做前一天的工作小结,所以早会也是一个可以让我们学习的机会。看看他人是怎么工作的,看看他人的工作中存在的闪光点是什么。这些都是可以去学习的地方。

后来经过自己漫长的学习,也经过自己不断的挖掘和询问,我在这个工作中,从大家的身上都学到了很多的知识。有些知识可以用在我们的工作当中,而有些知识却是可以善用一生的。学习是一件可以让人进步的事情,也是一件可以带来希望和憧憬的事情。只有懂得提升自己,才有继续赢得机会和可能,所以不管如何,我相信自己都可以在未来的迷雾之中找到方向,打一场漂亮的胜仗!

不管怎么说,这三个月我工作非常充实,不仅要每日完成任务量,每日也要做出一些新突破,多学习一些,让自己变得更强一点。未来转正之后,我会重新树立新的目标,去争取新的机会,一直往上走,一直努力下去。我也会珍惜工作当中的分分秒秒,让自己的工作更加的出色,不辜负公司对我的信任,不辜负公司的领导、同事们对我寄予的期待。

保险公司员工试用期工作总结2我于20__年__月成为公司的试用员工,初来公司,曾经很担心不知该如何做好;但是公司宽松融洽的氛围、团结向上的企业文化,让我很快适应了公司的环境。在本部门的中,我一直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及时做好领导布置的每一项任务。不懂的问题虚心向别人学习请教,不断提高充实自己,希望可以为公司做出更大的贡献。当然,初入职场,难免出现一些小差小错需领导指正;但前事之鉴,后事之师,这些经历也让我不断成熟,在处理各种问题时考虑得更全面,杜绝类似失误的发生。在此,我要特地感谢部门的领导对我的指引和帮助,感谢他们对我中出现的失误的提醒和指正。

从进入公司以来我一直从事事的帮助下,我从一个对成为可以独立进行的一名合格员工,对此我对领导以及同事们的关心表示由衷的感谢。现将本人这三个月来的思想、、学习情况作简要总结汇报:

个人总结:

从来到公司接手导和部门经理的帮助指导下慢慢的对知识有了更加系统的了解,个人素质也得到了相当大的提高,但是,尽管如此由于自己的粗心大意还是在期间犯了很多错误,对此我一定会积极做出改正,不在犯同样的错误,争取尽自己最大努力做好。以下是我对这三个月的作出的总结:

1、积极完成领导安排的有关,做到上有问题及时向领导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案,不懂就问,努力把做好;

2、与实际相符合,之前最大程度做好调查,分析的重点难点,做好详细的计划,做到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

3、全面考虑问题,对于做到从整体去把握不漏掉其中的每一个细节,遇到不知道的问题绝不一带而过,做到打破沙锅问到底,彻底把问题搞明白,不为将来的埋下隐患;

4、主动完成,对于领导安排的一定及时准确的去完成,对于领导没有安排的,要做到主动去发现,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自己的主观能动性,而不是成为一个执行命令的机器;

总之,在这三个月的中,我深深体会到有一个和谐、共进的团队是非常重要的,有一个积极向上、大气磅礴的公司和领导是员工前进的动力,看到公司的迅速发展,我深深地感到骄傲和自豪,也更加坚信这里就是实现自己的奋斗目标,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的地方,因此,我会以谦虚的态度和饱满的热情做好我的本职,为公司创造价值,同公司一起展望美好的未来!

保险公司员工试用期工作总结3作为一名保险公司里的试用期员工,我对待我的工作认真负责,对待我的领导上司尊敬有加,对待我的公司同事亲和友善,对待我的客户更是热心真诚。因为我时刻谨记着公司的文化理念,时刻谨记着公司领导对我们员工的教导。所以因为我在三个月的试用期间优秀的表现,公司对我进行了提前转正的奖励。现在就我在试用期间里所做的工作做一下总结。

我大学学的专业是市场营销,所以我一毕业就来面试我们这家保险公司的销售员岗位。希望我能在这个岗位上能多学习点东西,能多积累点经验。

在上班的第一个月里,我的主要工作就是了解公司文化,参加公司培训,熟悉公司的保险项目和多种理财方式。首先了解公司文化,我在第一个星期里都会花一个上午来记我们公司的文化内容。在记忆的过程里,我深入的感受到我们公司企业文化的魅力所在,让我更加的想要在我们公司里工作下去。其次是参加公司培训,整整两周的试用期员工培训,我一次都没有落下。因为我觉得参加公司培训是很难得的机会,所以我要更加的珍惜,更加用心的对待。在培训的过程中,我受益匪浅,我学习到很多我以前没有接触过的理财方式,学习到了很多不一样的销售技巧。还认识了很多新同事,和他们交流了许多培训的心得体会。所以这个培训对于我来说还是很受用的。最后就是熟悉公司的保险项目和公司里的理财方式,以及包括我们公司里是怎样的一种销售模式。在了解完了这些以后,我还要去跟我们主管汇报一下我的了解情况,主管说通过了以后,我才能进入下一阶段的工作。在这个过程里,我对我们公司的营销模式、保险项目和理财产品都已经有了很透彻的了解,这对我之后的实战工作起了很大的帮助。

第一个月是给我们打基础的,到了第二个月和第三个月,我们就进入了真正的销售状态了。首先我们要接待到门店里办理各种理财项目的顾客,尽力给他们推销利润比较大的产品和项目,然后达成交易。其次我们也要自己去寻找客户资源,来完成我们每月的业绩要求。这个就很有难度了,而且在这两个月里,我们新来的试用期员工里面没有一个人能够达到要求的。

虽然在这我试用期间,我没有完成一笔订单交易,但是我相信在之后的.工作阶段里,我会做的更加好,完成的更加出色。

保险公司员工试用期工作总结4自20__年__月24日加入保险公司,回顾这三个月以来,在领导和同事们的悉心关怀和指导下,通过自身的不懈努力,各方面均取得了一定的进步,现将这三个月来的工作情况和存在的不足总结如下:

一、日常服务工作

在工作初期,我认真了解公司的发展情况以及保险经纪行业的业内环境及发展情况,并学习了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业务操作流程等,同时努力完善工作的方式、方法,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端正工作态度,严守组织纪律。我始终以饱满的热情迎接每一天的工作,以全新的姿态迎接工作的挑战。

1、协助完成20__年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贵州公司及贵州乌江发电有限公司的续保收尾工作,在部门领导及同事的悉心指导下了解并熟悉了续保安排的工作。

2、定期对每一个客户进行电话回访,了解客户风险变化及服务需要,及时跟踪协调解决问题。

3、协助索赔,根据客户提供的出险材料,核查原始承保资料,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在请示部门领导后向客户解释说明;

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递交保险公司,积极协助客户办理索赔手续。并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定期查询理赔进度。

4、保单维护,对所有保单进行审核,发现其中保险标的的坐落地址有误,及时通知保险公司重新更改地址。

5、做好风险提示工作,由于今年1月份贵州凝冻天气,在收到保险公司的天气预报后及时转发各电厂相关人员,提醒做好防灾防损措施。

保险公司员工试用期工作总结5在咱们__公司已经工作了有几个月的时间了,按照公司的规定,我的试用期即将结束,这也意味着我马上就能成为咱们公司的一名正式员工了,但是我也不能高兴的太早了,毕竟从我目前的表现来看只能说是中规中矩,应该还没有达到领导们的要求,但是我会继续努力下去的,争取早日成为一名合格的保险工作者,现在就让我来总结一下自己在试用期内的工作情况。

我能来到咱们公司是我的幸运,咱们公司是国企之一,所以有不少的人都想挤入公司里,那时候我来面试的时候是见到了不少的人,其中有看上去已经工作了不少年的人,也有和我一样是还没有毕业或者毕业不久的大学生,这也让我感觉到了十分大的压力哈,好在经过面试之后我还是成功地进入到了公司内,在这里我便开始了我第一次的工作。在咱们公司里面的工作有点出乎我的意料,之前我一直以为保险公司的员工每天的任务就是去外面跑销售,但是经过公司为我们这些新人准备的入职培训后,我发现保险原来是分为不少种类的,有寿险、车险、医疗险等等,这些业务都被各大保险公司所垄断了,咱们公司主要负责的就是车险,不过这也不要求每一位员工整天去外面跑业务,毕竟现在网络信息很发达了,详细客户都是用电话和微信了,只是偶尔需要去和客户们面对面交谈一下业务。

保险公司试用期工作篇2

[中图分类号] D922.28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6639(2012)04-0016-05

一、背景资料与争议问题

(一)事故背景与项目保险情况

某公司在越南以EPCC交钥匙总承包合同模式承建某化肥厂项目。公司负责从图纸设计、设备材料采购、土建安装施工,到设备调试运行的固定资产全过程建造活动,为业主建造移交后即可正常运行投产的工业工厂。合同文本基本采用国际咨询工程师协会编写的银皮书{1}。至事故发生当月,整个工厂基本处于施工安装的收尾阶段,个别装置区已经开始试车活动。

某日23时许,在事先毫无征兆的情况下,空分/空压装置区一台空气压缩机发生燃烧。事后经查验,该台空气压缩机变形严重、铁质被烧焦,完全损毁,已无修复可能。

该项目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工程一切险”),采用联合承保方式,国内两家保险公司是再保险的分保人,越南当地保险公司作为出单公司,三家保险公司的内部份额分别为67.5%,25%和7.5%。

保险条款基本采用95版人民保险公司颁布的一切险主险条款,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若干附加条款。保单中对免赔额的约定是:“意外事故:30万元人民币或损失金额的5%,以高者为准;试车期试车风险:100万元人民币或损失金额的5%,以高者为准。”

保险期间:从某年某月某日起至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并签发验收合格证书之日某年某月某日止,具体至实际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包括单体工程和整体工程试车和调试期,不含保证期。

(二)免赔额的适用争议:意外事故还是试车风险

保险公司对空气压缩机起火燃烧属于火灾事故并无异议。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免赔额适用问题上,保险公司认为应当适用试车期试车风险规定的免赔额,总包商则认为应当适用意外事故规定的免赔额。以实际损失120万元计算,如果适用意外事故30万元免赔额,则保险赔偿金是90万元;如果适用试车风险100万元免赔额,则保险赔偿金仅为20万元。也就是说,风险类别的界定,对最终赔偿数额的确定意义重大。

保险公司在报告初期认为,发生事故的该台空气压缩机已经通电运行,即标志着施工安装已经完成,此后,空压机即进入试车阶段,应适用试车期免赔额。

总包商认为,调试与单机试车属于施工活动,受损空压机尚未进行联动试车,也未办理移交手续,应适用意外事故免赔额。另外,即使事故发生在试车期,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按照保单规定{1},仍然适用意外事故免赔额。

二、国内实践和国际经验

要理解本案中的争议,需要先明确一个基础性的问题:从制度设计来看,对于工程一切险主险而言,保险期间的终点在哪里。国外和国内保单在保险期间的规定上存在差异。

国外普遍采用“风险属性标准”。自电气设备受电开始,除非另有约定保险期间即告终止{2}。也就是说,试车风险(Testing and Commissioning)并不是工程一切险的承保范围。采用“风险属性原则”的理论依据源于电气损失本身的性质。从本体受电开始,电气设备所面临的风险性质已经于施工期间发生了质的改变。受电后,无论对调试或试车工作性质如何理解,即认为是对施工质量的检查也好,抑或是为设备的正常运转创造条件也罢,都不可否认电气设备已经失去了施工期间与其他设备材料的同质性,而开始存在具有自身特征的特有风险。或者说,受电前电气设备的风险是外来的,这种风险与其他任何施工对象都没有差别,而受电后,电气设备面临的风险则是内在的,其与任何其他非电气设备都有不同。然而,工程一切险主险承保的仅应是施工风险,并不包括电气设备受电后所要完成的调试工作,但如前所述,考虑到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按照惯例合同中都会约定电气设备的单机试车工作仍然由施工承包商负责,并作为移交的前提条件。鉴于此,如果施工承包商要将单机试车风险也纳入保险范围,则需要购买电气设备附加条款。

我国工程一切险采用了“移交/接收标准”。工程一切险覆盖了施工承包商的所有工作期间,也包括了单机试车阶段的电气损失在内。承保期间至工程移交时截止,在移交前可能发生的电气损失,除非另行购买附加条款,否则不能得到赔偿。保单的结构化处理方式是:主险先概括承保移交之前的所有物质损失,然后在“除外责任”条款中列示电气损失不予赔偿{3}。

比较而言,“移交/接收标准”的保险期间原则上要长于“风险属性标准”。受电后移交前这段期间,按照“风险属性标准”保险已终止,按照“移交/接收标准”保险仍然存续。

三、我国工程一切险的制度背景:从施工承包商到EPCC总包商

国内和国外在保险期间的确定这一问题上,采用了两种不同标准。“风险属性标准”是以风险的性质为标准确定保险期间;而“移交/接收标准”是以法律义务的持续期间为标准来确定保险期间。

我国工程一切险条款颁布时,国内几乎没有EPCC工程模式,工程一切险的投保/承保范围事实上仅适用于施工活动,工程一切险也主要是施工单位购买。工程承包模式在政府主导的背景下相对单一,各类规范和示范合同中对移交的时点也作出了统一、明确的规定,尽管这些规定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但事实上在业界得到了公认并遵照执行。单机试车完成构成了施工单位与业主办理临时移交/接收手续的充分必要条件,单机试车通常是由施工单位完成,并对试车结果承担责任,如果单机试车合格,即具备了移交的前提条件,移交后,施工单位在法律意义上的保管责任即告终结,与质量保证责任有关的质保期则开始起算。风险的划分以工程中间交接为标志,交接前,由施工单位承担风险,交接后,由业主承担责任{1}。单机试车是移交前的活动,因此按照“移交/接收标准”,保险期间也包含了单机试车阶段。

随着工程模式尤其是EPCC承包模式的发展,工程一切险的保障对象从施工承包商变为总包商,承保范围也由施工活动扩展至试车活动。施工单位不再与业主存在合同关系,而是由总承包商作为纽带构成了一个具有传递性的“背对背”法律关系。保险不再由施工单位单独购买,而由总承包商统一购买,保险的范围也不只局限于施工单位与总包商工程中间交接前的施工风险,而是扩展至总包商与业主交接前的所有施工和试车期间。

保险公司意识到,试车期其所承担的风险远远大于施工期间的风险。因此,保险公司对试车风险进行了定价,并通过提高试车期免赔额的方式,来应对试车期风险增加而提高的保险成本。但是,保险公司仅将眼光局限于风险变化引起的成本增加,并采取提高免赔额的方法抵消增加的成本,却对新情况下保险条款是否需要调整缺乏应有的关注。如本案中,工程一切险采用的是我国的保单条款,意外事故免赔额30万,试车风险免赔额100万,按照“移交/接收标准”,施工承包商把工程移交给总包商后,才表明进入试车期,在此之前应当适用意外事故的免赔额。但保险公司认为,EPCC工程保险中施工承包商与总包商之间的移交/接收已经不再重要,因为投保人已经不是施工承包商,对试车风险的定义应当适用“风险属性标准”。

保险公司之所以在保险条款上如此“简单粗暴”地回应试车风险,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我国的保险管理制度。保监会要求所有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和费率都要向其审批或备案,在审批/备案通过后,保险公司才能出售相关的保险产品,但免赔额的适用不在此列{2}。目前,市场上具有备案性质的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颁布的95版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适用至今,显然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当前工程市场的需要。但保险公司不能自主推出新产品,只能在原有工程一切险条款的基础上进行有限的文字修补。具体在本案中,保险公司不能改变主险条款,只能通过规定试车期试车风险适用较高免赔额的方法予以补救。

那么,在我国工程一切险适用于海外工程项目时,能否按照“移交/接收标准”对试车风险做出恰当定义?如果可以,说明对试车风险规定单独免赔额的一个必要条件得到满足;如果不可以,则保单需要改革。

四、试车风险与“移交/接收标准”

EPCC工程模式下的保险期间分为两个阶段:试车前和试车后。试车前,适用意外事故免赔额,试车后,适用试车风险免赔额。下面笔者试图按照“移交/接收标准”从四个方面界定试车风险的定义从而清晰地划分两个阶段。第一,我国工程实践中试车的含义;第二,国际工程实践中试车的定义;第三,在比较我国和国外试车概念的基础上,试图找出在“移交/接收标准”下应当采用的试车概念并以此为基础确定保险期间;第四,试车风险免赔额的影响因素及其存在是否有必要性。

(一)从施工分包合同看“试车”的定义

在现行规范性文件中,《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对流程工业的试车作出了最为详细的说明。在工业领域,可以将生产方式分为两大类,分别是不间断连续生产方式的,如石化、化工行业统称为流程工业;另一种是非连续性生产的方式,如汽车制造业,称为离散工业[1]。上述工作规范对单机试车的定义是,现场安装的驱动装置空负荷运转,或单台机器、机组以水、空气等为介质进行的负荷试车,以检验其除受工艺介质影响外的机械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联动试车是指,对规定范围内的机器、设备、管道、电气、自动控制系统等,在各自达到试车标准后,以水、空气为介质或与生产物料相类似的其它介质代替生产物料所进行的模拟试运行,以检验其除受工艺介质影响外的全部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验证系统的安全性、完整性,并对试车指挥和操作人员进行练兵等。可见,单机试车与联动试车的区别主要在于测试目的,单机试车测试设备本身的施工质量,是施工的后续活动,而联动试车测试的是本台设备与其他相关设备能否协同工作,并达到系统安全性和完整性的要求。上述“工作规范”同时明确,在单机试车合格后,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中间交接手续。这与前述施工分包商的合同义务期间是一致的。

(二)从EPC总承包合同看“试车”的定义

(三)依照“移交/接收标准”能否合理一致定义“试车风险”

上面分别分析了我国施工分包合同和FIDIC总包合同对试车的定义,并说明了它们之间的差异:前者对试车的定义是单机试车完成后,而后者对试车的定义是投料试车开始后。那么,遵循“移交/接收标准”,保险期间的涵盖范围应当以前者为准还是以后者为准?具体来说,在联动试车阶段,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应当适用意外事故30万的免赔额,还是试车风险100万的免赔额?

如果以施工分包合同确定的移交/接收时点,定义试车风险的分界点,与其矛盾地方是:此时设备已经移交给总承包商,法律风险已经从施工承包商转移至总包商,已经进入试车阶段,那么原则上意外风险的免赔额不再适用。如果以FIDIC合同确定的移交/接收时点,定义试车风险的分界点,与其矛盾的地方是:项目是海外工程,总承包合同系采用FIDIC条款,尽管在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联动试车属于总承包商或业主的义务,但在总承包商与业主之间,仍然遵循FIDIC的规定,投料试车尚未开始,因此,目前所进行的预试车活动,理应适用意外事故的免赔额。另外,业主也是保单的共同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不能因为总包商与分包商在分包合同中的约定没有严格遵循FIDIC规则,而惩罚无辜的业主。因为,第一,在确定保险费率时,是以总承包合同为基础资料,而没有考虑分包合同的内容;第二,业主也享有保险利益,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无论怎样安排,都不能成为剥夺业主保险利益的正当理由。

在此情形下,无论是按照国内规范把试车风险定义为联动试车及以后的试车活动,还是按照FIDIC把试车风险定义为投料试车及以后的试车活动,都在逻辑上存在无法恰当解释的问题,产生争议不可避免。用“移交/接收标准”划分风险期间的做法,在国内工程中业主单独委托施工承包商时并没有太大问题,因为国内规范对移交/接收作出了明确定义并得到了统一执行。但当总包商承揽海外EPCC工程,并由其负责购买工程一切险时,“移交/接收标准”是以施工分包合同和国内规范对试车的定义为基础,还是以FIDIC对试车的定义为基础,均无法得到合理解释。正如本案中所出现的情况,双方对免赔额的适用产生巨大分歧。

(四)试车风险是否应适用单独的免赔额

保险学对免赔额的数学计算通常考虑到以下几个因素:损失发生的概率;损失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保险期间;承包商风险自留能力;保险公司设定的免赔额下限[4]。如果对试车风险单独投保,考虑到以上几个相关因素,套用免赔额计算公式得出的试车风险免赔额,原则上要高于施工风险期的免赔额,除非与施工期间相比,试车期间持续的时间相当短暂。尽管如此,风险发生概率和损失后果的严重性并不必然要求增加免赔额,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寻求其他方式予以化解{1}。

综合考虑,在现行工程一切险保险条款实质性改革前,保险公司最佳的做法是,对意外事故和试车风险适用统一的免赔额,从而回避试车风险的定义这个问题,进而避免在试车期间电气损失免赔额适用发生争议的可能性。

五、结论和建议

按照“移交/接收标准”,工程一切险保单中的“试车”,在国内应被理解为从单机试车合格后开始,而在FIDIC项下应被理解为从工艺介质投料试车开始。

我国工程一切险采用“移交/接收标准”来定义保险期间。工程一切险扩展至EPCC合同模式后,保险公司沿用原工程一切险条款,同时提高“试车期间试车风险”免赔额,意图化解概括承保方式下索赔风险的做法,造成的结果是:试车风险的定义对确定免赔额的适用变得极其重要,但无论用国内的试车概念定义试车风险,还是用FIDIC的试车概念定义试车风险,在现行保单框架内都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笔者建议,对试车风险与意外事故适用统一的免赔额,这样可以回避对试车风险的概念之争。因降低免赔额所导致的风险成本,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定价机制如提高保费或其他方式进行化解。

从制度上进行改革的做法是,给予保险公司更为灵活自主的保单条款制定权,使其能够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和客户需求的变化拟定更加富有弹性的保险条款。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在改革工程一切险承保范围理论的基础上,采用“风险属性原则”,以受电为节点,定义试车风险,对试车风险采用单独的免赔额。

[参考文献]

[1]褚健,荣冈.流程工业综合自动化技术[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p23.

保险公司试用期工作篇3

2011年6月,小张与某科贸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开始的三个月为试用期;另外劳动合同中还约定小张试用期工资每月2500元,转正后工资每月3000元。入职三个月后,小张从该公司辞职。后小张向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支付2011年8月试用期工资与转正工资之间的工资差额500元。仲裁裁决支持了小张的申诉请求,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讼。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应该按照正式职工待遇支付劳动者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某科贸公司与小张在一年期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期限为三个月的试用期,已超过法定期限,科贸公司应该按照3000元的工资标准支付小张8月份的工资。故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小张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由于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支付劳动者较少的工资,并且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实践中就出现了用人单位超长约定试用期的情形。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并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违法约定了试用期,那么超过法定期间的试用期就会被视为非试用期,用人单位要按照员工转正后的待遇支付工资,并且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还要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权利二:试用期社保需缴纳,不能拒交欠缴

案例回放:

2011年6月,小刘被某食品公司录取,入职后公司告知小刘试用期三个月,试用合格后公司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小刘当时找工作心切,就答应了公司的要求。入职一个月之后,小刘发现公司的做法不妥,就与公司沟通希望能够及时缴纳社会保险。但是公司坚持认为试用期未满,拒绝为小刘缴纳社保。无奈,小刘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公司邮寄了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小刘通过仲裁及诉讼程序要求该食品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最终小刘的诉讼请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法官说法:

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的习惯做法,此举可以减轻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实际上,劳动关系一旦建立,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劳动者以此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还应支付补偿金。另外,用人单位也不应当存在试用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侥幸心理,否则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发生工伤、疾病、意外伤亡,公司将承担因此发生的大笔赔偿费用,得不偿失。

权利三:试用期解约有限制,不能说辞就辞

案例回放:

小孙应聘进入一家广告公司,双方签订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后来由于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小孙在试用期未满便收到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解聘理由是小孙“不符合录用条件”。小孙和公司交涉要求留任无果后,愤而公司,要求法院认定公司的解聘决定无效,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广告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小孙不符合录用条件,故撤销广告公司关于解除与小孙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判决广告公司继续履行与小孙的劳动合同。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 规定:“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此外,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负有举证义务,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即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两倍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还需要注意的是,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再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权利四:单约试用期无效,试用期变正式期

案例回放:

2010年7月,小谭到某药品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六个月期限的试用期合同,公司并告知小谭,试用期满后,如果小谭工作表现良好,公司会正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1月,小谭试用期满后因表现良好,与药品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该份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想继续留用小谭,便提出再签订一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此时,小谭主张已经签订过两次合同,公司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药品公司未能同意。于是,小谭将药品公司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药品公司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最后,小谭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法官说法:

保险公司试用期工作篇4

一、产品策略

新险种进入市场的时点对保险公司的管理决策有直接影响。在进行试销前,管理者要针对公司内部条件和营销目的,有针对性的收集大量的外部信息,如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实施,再从分析中寻求新险种试销的契机,完善外界不具备的条件,为新险种的试销迎合和创造市场时机。基于国内保险市场的不完善,尽管各家保险公司都加大了产品开大力度,但是模仿者多创新者少。这就造成过度竞争现象严重。倘若在试销期间出现了市场竞争者,保险公司可以尝试利用传媒加大对新险种的宣传。适当时在市场上显示公司有关计划和市场投资信号,扩大品牌优势,能让客户对本公司更信赖。

风险是无法估量的,但是可以最大程度的规避风险。在新险种的试销期间,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市场的变化灵活调整保费,把风险分散到可以控制的范围内,降低了未来承保的风险系数。在保险试销期间,由于客户对于新险种了解欠缺,甚至不能立刻接受,因此销售额增长缓慢。试销期间业务员展业支出较大,体现在财务报表上,保险公司几乎没有盈利。保险公司必须做好财务上的安排,建立一笔赔款准备金和未决责任准备金。产品组合的方式在这一时期能够更好的适应保险市场的需求变化。它减少了单一险种的风险积累,扩大险种的保障范围,有利于增加保险产品的销售量,提高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保险公司宜采取无差异市场战略,以探测实际的市场需求与潜在客户。不管他们之间是否存在差异,我们只需要考虑客户在需求方面的共同点,把市场研究适度简单化。

二、价格策略

承保的被保险人的生命状况应该与生面表反应的群体的生命规律尽量接近。只有实际生死概率与生命表反应的偏差非常小,才能保证费率的厘定准确。假设标准离差为a,损失期望值为b,标准离差率为c。风险损失的范围是(b-a,b+a),标准离差率c=a/b。在损失期望值一定的情况下,a越小,标准离差率越小,风险也越小。在试销期间,保险公司就必须要针对不同的群体,在特定的市场范围内进行保险试销,使得试销能够尽可能全面的反映不同人不同生活水平的需求,具有普遍性。并且根据调查的结果,及时调整费率。同时,保险期限越长,风险越大。在产品试销期间,保险公司可以通过限制保费和保险期限来减少一次保险事故造成的最大可能损失。在保险期限终止之时,被保险人可以通过续保来获得同样的保障。对于有缺陷的保单,可以在保单正式作为商品面向市场出售时,完善保障。同样的保障,若在试销期间出现费率偏低,则提高保险费率,再进行产品的商业化。对于试销期间销售的保单,费率不做更改,作为试销的一项优惠,在续保后再进行保险费率的提高。若在试销期间出现费率偏高,则降低保险费率,再进行产品的商业化。对于试销期间销售的保单,应降低费率,退回多收取的保费。

三、市场营销策略

根据消费者的需求不同划分市场,对目标市场内的客户进行适当的选择,能够填补在不成熟市场机制下消费者自由投保的缺陷。例如平安全国紧急医疗救援卡,其投保年龄限制为16周岁至69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生活(无残疾),职业为《职业类别分类表04版》中1-4类人员,且从事的职业不属于《拒保职业表》的人员,并且规定每人限投2份。这个险种对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进行了选择,同时限定了投保分数,减小了保险公司的负债。所以,在细分市场的基础上进行客户的筛选,是新险种成功试销的基本前提。

美国工业全国工业会议的一项调查分析显示,导致新产品失败的因素中,纯技术占37%,营销原因占63%。在工业中,营销管理是导致新产品开发成败的重要原因。相比之下,在服务业中,这种影响就会更加明显。对于保险这种特殊的商品,营销的技术决定新险种开发的成功与否。如何让在短时间内对保险营销人员安排有效的培训,让营销人员全面了解新险种,引导潜在客户购买该商品,是新险种成功试销的第一步;营销人员的周到服务、营销网点的齐全、便捷的理赔服务,是客户在同类产品的选择中最重要的因素;利用客户对周围关系人物的彼此之间的对产品的间接宣传,能够扩大新险种的市场影响力。在产品销售之后,保险公司通过对市场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服务的完善,在占领市场的同时对竞争对手构成竞争威胁,最终能够实现预定的市场份额。简而言之,善于利用市场时机,适时进入目标市场,用优质的服务去占领市场,增加客户对本公司的认同感,是新险种成功试销并投入到市场营销的重要保证。

保险公司试用期工作篇5

一、产品策略

新险种进入市场的时点对保险公司的管理决策有直接影响。在进行试销前,管理者要针对公司内部条件和营销目的,有针对性的收集大量的外部信息,如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实施,再从分析中寻求新险种试销的契机,完善外界不具备的条件,为新险种的试销迎合和创造市场时机。基于国内保险市场的不完善,尽管各家保险公司都加大了产品开大力度,但是模仿者多创新者少。这就造成过度竞争现象严重。倘若在试销期间出现了市场竞争者,保险公司可以尝试利用传媒加大对新险种的宣传。适当时在市场上显示公司有关计划和市场投资信号,扩大品牌优势,能让客户对本公司更信赖。

风险是无法估量的,但是可以最大程度的规避风险。在新险种的试销期间,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市场的变化灵活调整保费,把风险分散到可以控制的范围内,降低了未来承保的风险系数。在保险试销期间,由于客户对于新险种了解欠缺,甚至不能立刻接受,因此销售额增长缓慢。试销期间业务员展业支出较大,体现在财务报表上,保险公司几乎没有盈利。保险公司必须做好财务上的安排,建立一笔赔款准备金和未决责任准备金。产品组合的方式在这一时期能够更好的适应保险市场的需求变化。它减少了单一险种的风险积累,扩大险种的保障范围,有利于增加保险产品的销售量,提高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保险公司宜采取无差异市场战略,以探测实际的市场需求与潜在客户。不管他们之间是否存在差异,我们只需要考虑客户在需求方面的共同点,把市场研究适度简单化。

二、价格策略

承保的被保险人的生命状况应该与生面表反应的群体的生命规律尽量接近。只有实际生死概率与生命表反应的偏差非常小,才能保证费率的厘定准确。假设标准离差为a,损失期望值为b,标准离差率为c。风险损失的范围是(b-a,b+a),标准离差率c=a/b。在损失期望值一定的情况下,a越小,标准离差率越小,风险也越小。在试销期间,保险公司就必须要针对不同的群体,在特定的市场范围内进行保险试销,使得试销能够尽可能全面的反映不同人不同生活水平的需求,具有普遍性。并且根据调查的结果,及时调整费率。同时,保险期限越长,风险越大。在产品试销期间,保险公司可以通过限制保费和保险期限来减少一次保险事故造成的最大可能损失。在保险期限终止之时,被保险人可以通过续保来获得同样的保障。对于有缺陷的保单,可以在保单正式作为商品面向市场出售时,完善保障。同样的保障,若在试销期间出现费率偏低,则提高保险费率,再进行产品的商业化。对于试销期间销售的保单,费率不做更改,作为试销的一项优惠,在续保后再进行保险费率的提高。若在试销期间出现费率偏高,则降低保险费率,再进行产品的商业化。对于试销期间销售的保单,应降低费率,退回多收取的保费。

三、市场营销策略

保险公司试用期工作篇6

【关键词】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方法

0 引言

公司和用人单位的繁荣和壮大与我国经济水平的前进发展是息息相关的,这就需要用人单位挑选适合本公司发展的有用人才,而在试用期如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则成为了一大难题,在用人单位拥有合理充分的理由时,就可以以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方法解除劳动合同。

1 劳动合同法中试用期的定义

在劳动合同法中,试用期是指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心甘情愿的情况下,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正式将劳动者纳入公司之前,先有一段时间的考察期限,并且在这段期限里,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继续是较为容易的,这段期限就是试用期。用人单位设立试用期,不仅是对劳动者工作能力的考察,也是为了公司更好地发展前途,为公司增添更多有用的人才,从而逐渐提升我国的经济水平。因此,各个用人单位设立试用期是十分必要的。

2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法

2.1 用人单位应对录用条件进行明确的限定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之一是认定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因此,用人单位必须将录用条件进行明确的限定,并将规范准确的录用条件公示于众。录用条件应具体,准确地描述出公司需要什么样的人才,比如具有工作能力,这句话太为宽泛,并不能准确地界定劳动者是否有工作能力。应该严谨地规定出如何是具有工作能力,比如获得过什么样的证书,在原来的公司工作经历是怎样的,是否需要出示原来公司的工作证明等等。若录用条件不规范,很有可能被劳动者钻了空子,受损的就是用人单位的利益了。因此,用人单位为了公司更好地发展,必须对录用条件进行明确的限定。

2.2 有充分理由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的某些行为不符合单位的录用条件,并且得到法律的认可,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下分析一个案例:

某保险公司招聘保险销售经理,公司开出的录用条件是:28周岁以上,本科及以上学历,有至少5年以上产品销售经验。在层层面试之后,赵某被保险公司录用,保险公司与赵某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但是要经过5个月的试用期。可是在试用期的第四个月,保险公司以赵某没有完成销售任务为由,意图终止与赵某的劳动合同。对此决策,赵某向有关劳动管理部门提出了申诉,劳动管理部门经过审查与核实,认定保险公司为过错方,要求恢复保险公司与赵某的劳动合同,公司提出上诉,被驳回。

从以上案例分析,保险公司败诉的原因是,公司没有认清什么是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而是以赵某没有完成销售任务为理由就意图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是指在单位在招聘时对劳动者的年龄、学历、婚姻状况、性别、执业证书和工作经历等的限制条件,而赵某在保险公司招聘时已经通过了保险公司的录用条件,没有完成销售任务最多算是工作能力不够,不能算是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因此保险公司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由此观之,若想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要有充分的理由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例如年龄作假,学历作假,身体状况不符合特殊工作岗位要求等等。

2.3 在劳动者试用期结束之前进行考核

案例分析:某建筑厂要招聘一批建筑策划师,而前来应聘的张某表现出极好的口才和设计天赋,建筑厂的对文凭的招聘条件是必须是本科一批院校以及以上学历,由于张某忘记带自己的毕业证书,招聘管理人员则通知张某第二天携带毕业证书前来。第二天,张某果真带来了某知名大学的毕业证书,于是建筑厂与张某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可临近试用期结束,张某的上级越来越发现张某对专业知识并不是很了解,一些简单的任务也会做错,于是开始怀疑张某文凭的真假。因此,建筑厂对张某的学历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证明,张某的文凭是作假的,招聘当天的表现也是背诵了一些口头知识有备而来的。建筑厂向人力资源部门作了汇报,经过人力资源部门的核实,建筑厂的认定真实有效。可是此时3个月的试用期已过,建筑厂以张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而欲将张某辞退的行为受到了相关管理部门的拒绝。

由案例得知,每个用人单位对于新应聘进来还在试用期的员工都要进行一定的考核,来验证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当用人单位考核认定劳动者不符合本公司的录用条件后,要向有关劳动管理部门上报结果,经劳动管理部门核实确认之后,才可以下达最后的命令,从而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但是这些认定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劳动管理部门的核实更为精确和缓慢,因此经过一段较长的时间,才能有效合理地确定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可是某些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即将结束时考核劳动者,这样等最终结果下来的时候早已过了劳动者的试用期,即便劳动者真的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也不能再依据劳动法中的这一条规定来辞退员工了,延误了考核时间,是对公司和员工的双重损害,即使员工被纳入公司,也不会发挥较好的工作能力。因此,用人单位一定要在劳动者试用期结束之前进行考核,从而根据考核结果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需要用人单位多加重视,为了公司更好地发展和利润的提高,应注意多项问题,才能有效地在试用期解除和某些不合格员工的劳动合同,从而为本公司的发展前途铺平了道路。

保险公司试用期工作篇7

答《保险法》第62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你的前夫胡某在离婚后,并未通过保险公司变更受益人,这在法律上表明,胡某默认其原先指定的受益人现在仍然是合法的受益人,这一受益权不因你们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胡某指定你为受益人,你又没有丧失、放弃受益权,因而该笔保险金不能作为遗产由胡某的父母继承。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该笔保险金应由你获取。

(郭诚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她能否要到名下的钱?

问5年前我与吕某领了结婚证。吕某比我小18岁,没有工作。我们结婚时约定:我每月从工资中拿出300元,以吕的名久存入银行,以备将来我先去后用作她的生活费。5年来存款已近2万元。由于我无法满足吕某的性要求,吕某一直心怀不满,半年前,我发现吕某结交了异性朋友,最近她提出了离婚要求。我想强扭的瓜也甜不了,离就离吧。但吕某一口咬定存在她名下的钱就应该属于她。2万元是约定我死后才给她的,我没死,就是条件没实现,当然钱还是我的――至少也应该公平分割才对。不知道法律对解决这样的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答你的说法是对的。你每月从工资中拿出300元,以吕某的名义存入银行,以备将来你先去后用作她的生活费。由此可知,你为吕某存款是有条件的,这条件就是她必须同你白头偕老,即两个人共同生活到“你先去后”,钱才能归她。现在吕某与你离婚,所以存在银行的2万元当然也就不能归她所有,而应像你所主张的那样,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吕某关于“存在她名下的钱就应该属于她”的主张,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说实话她在与你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就另有了异性朋友,这说明她对婚姻不忠实。如果因此而离婚,她应该承担过错责任,你则有权提出“过错”赔偿的要求。

(郭诚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能辞退试用期内怀孕的女职工吗

问3个月前,我应聘到某公司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未满,我怀孕了,公司知晓此事后,立即下了一纸通知,未说明任何理由,就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合同。我不服,申辩称公司辞退怀孕的女工违反劳动法,然而公司未予理睬。我准备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问,公司能辞退试用期内怀孕的女职工吗?

保险公司试用期工作篇8

抱着这种想法,我走进了中意人寿江苏省分公司。在那里的一个多月时间(XX.1.20-XX.3.2),我学到了很多实用的知识。在此,我感谢教授我知识的山东大学威海分校以及给我这次实习机会的中意人寿江苏省分公司。

二、公司简介

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是由意大利忠利保险有限公司(assicurazioni gengerali)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cnpc)合资组建的人寿保险公司,于XX年1月15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广州成立,公司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成为中国加入wto后首家获准成立的中外合资保险公司,是目前中国市场上最大的合资及外资保险公司,其经营理念为:诚信为本、客户为尊、本业为基、创新为魂;企业使命为:把公司打造成国内一流的保险公司;企业定位为:创建知识型人寿保险公司。

意大利忠利保险有限公司成立于1831年,迄今已有170多年的保险经营经验。忠利集团作为世界最大的保险集团之一,其旗下的100多家保险及金融实体遍布全球50多个国家,是意大利罗马足球俱乐部的老板,是法拉利的主要股东,拥有“水城”威尼斯80%的房地产,位于世界500强第21位。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是中国特大开型企业集团,是以石油天然气为主营业务,集油气上下游、内外贸、产销一体化经营的国家控股公司,是中国销售额、资产总额和利润最大的企业之一,位于世界500强第39位。

三、实习内容

第一个星期接受公司的ale(agent license examination)培训,主要是学习保险常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虽然在校期间已经学习了大部分内容,但这次对于我来说不仅仅是温故学过的知识,而是让我明白在任何时候都必须脚踏实地,就算在你最擅长的领域,也会有不懂或不是很清楚的地方,肯定有你为之而学习的老师。ale培训结束之后,顺利通过人资格考试,取得全国人资格证书。

第二个星期接受公司的btc(basic training course)培训,主要学些公司险种和保险的经营理念与技巧。通过这个培训,我有两点体会:一、此培训受用非浅,学到了很多有价值的东西,感觉收获很大,对于保险的理解也更加深刻,能够“救死扶伤”的不单单是医生,我们保险从业人员从某一个角度也能够起到这样报作用。对于风险分析与需求保障分析,自己也能够比较准确地拿捏;二、要成为保险公司一名合格的员工还有很多路要走,还有很多要学习的东西,还有很多素质需要提高。人们常说相声演员“说、学、逗、唱”样样都要会、样样都要精,其实我们保险从业人员也同样需要各种素质:唱歌、跳舞、讲故事、玩心理游戏、煽情、疯狂等等。

后面3个星期在业务发展中心和业务培训中心实习,在这两个部门实习,算是真正接触到保险公司营销部门的工作。自我总结下来这个部门的工作是:需要激情与动力,需要智慧和稳健,需要时间与精力,同时这也是一项“形散而神不散”的工作——表面看上去工作有些杂,有些多,但实则总会有一条工作主动脉贯穿其中。

每天上午跟大家一起开早会,吟唱着熟悉的旋律、跳着奔放的手语舞、分享着激动人心的业绩汇报、聆听着各位伙伴的成功心得,能够感受到每个人的热情与斗志。每天经历这样的早会,你会由拘谨变成放松,天天都会有好心情。而在开早会的时候,我的另一份工作是做音乐dj,这个工作使我反映灵敏、身手敏捷,还要求我与主持人培养很好的默契,注重合作。

这段时间是大学生找工作的热门时期,我们公司每天下午都会安排面试,而我的工作是面试要约以及面试调度(面试要约即是打电话要约他们过来我们公司面试,面试调度即安排给大家面试的考官以及现场一些调度工作),这工作虽然形式简单,但其实也是挺累的,需要你良好的心理素质、健康的体质和坚定的意志力。看到那么多的大学生来面试,我自己似乎有些畏惧:是啊,大学生太多了,优秀的人才也是太多了。临到我毕业,那时的就业压力肯定会更大,到时我可能也不知何去何从。虽然有着这样的感受,但我绝对不是消极的,我只是正视了目前中国的就业环境,我会从自身的不足出发,逐步提高自己的各项素质,争取使自己离一个优秀的人才更近、更近!

在公司里, 还学习了其他很多内容,比如:怎样培养团队精神、怎样提高自身素质、怎样整理文件、贴发票、封塑照片等等。所学习的每一项内容、所做的每一项工作,对于我来说都是新鲜的、都是有价值的。

四、合资及外资保险公司的优势:

1、国际化:合资及外资保险公司的外方股东一般是国外优秀的保险集团,其经营理念超前、财务实力过硬,而且能够把握国际惯例,遵循国际标准,是适合当今开放发展的中国。

2、效率高:就我所在的中意人寿保险公司而言,其环节少、节奏快、服务到位,手续简便。从经营管理层次上讲,外资机构往往是简单精干、扁平化管理,对市场反应灵敏,对客户反馈信息传递迅捷。

3、开发创新力强:合资及外资保险公司产品开发顺应时代潮流和遵循各国特色,各产品均有自身特点,都有各自争对的客户。

4、经营指导思想先进:合资及外资保险公司正确处理对业务与对客户,眼睛盯着计划与眼睛盯着市场,让上级满意与让员工满意之间的关系,真正做到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业绩论英雄,在内部营造一种围绕市场做业务、围绕客户讲服务、围绕竞争谈发展的市场经济环境,推动内部各项改革,整合内部各类资源,调动各种积极因素。

5、管理方式优秀:合资及外资保险公司实行扁平化管理,夯实微观基础,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公司的市场信息传递速度和应变能力;同时,加快电子化建设步伐,不断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

6、员工队伍结构好:合资及外资保险公司引进了一批高层次的、复合型的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以待遇和事业吸引和留住人才;加快内部人才流动、人才培养的步伐,让优秀人才尽快脱颖而出;重视个人人队伍的建设,充分发挥其作为公司人才队伍重要补充的积极作用,吸引更多营销从才加盟,促进公司营销业绩的提升。就我所在的中意人寿保险公司来说,其内勤人员学历高、能力高;外勤人员也都是本科学历以上,还有不少是研究生和海归派。

五、后语

保险公司试用期工作篇9

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创新财政投入方式,切实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着力破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题,通过开展设立农业融资风险补偿基金,撬动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信贷资金投入,放大财政资金扶持效果,促进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续健康发展。

二、试点内容

(一)基金来源渠道及运作方式

设立县农业融资风险补偿基金,资金规模1220万元(其中:县级财政筹集590万元,试点县资金630万元)。成立农业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推进基金管理事宜。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财政局,负责基金日常运行管理。基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财务单独核算,利息收入计入基金总量。农业融资风险补偿基金与金融机构、国元保险公司(或诚信担保公司,以下简称诚信担保公司)合作,风险共担,共同为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二)基金使用对象及范围

1.基金担保对象为境内实际运营一年以上且注册登记并具有丰富的从事农业生产经验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

2.合作银行以农业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和国元保险公司(或诚信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提供1年期内无抵押、无担保或弱抵押、弱担保贷款。

3.基金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农业融资风险补偿基金撬动银行信贷资金,用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生产发展,支持引进农业新品种新技术、购置农业生产资料、开展标准化生产、农产品初加工及市场营销等,不得用于非农领域。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承担绿色增产模式攻关示范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优先扶持从事适度规模化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优先扶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优先扶持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优先扶持部级、省级、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

(三)基金信贷规模及期限、利率

1.农业融资风险补偿基金最高担保信贷总额度为6100万元,单户放贷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2.期限、利率。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贷款利率根据借款人(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的信用状况、风险状况实行综合定价,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行优惠利率。原则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最高不得超过40%。

(四)基金担保贷款办理流程

1.符合申请条件的借款人向县农业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县农业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申请后,组织县农业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合作银行、国元保险公司(或诚信担保公司)对申请人开展联合调查,然后各自独立审查,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放贷条件和授信额度,最后会商审批,以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授信额度,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借款人。

3.县农业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会商审批通过后,根据授信额度通知借款人到合作银行办理相关借款手续。县农业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元保险公司(或诚信担保公司)凭会签审批表办理保证合同等相关手续,合作银行在县农业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元保险公司(或诚信担保公司)办理完保证合同后三天内放款。审批表经三方签章后各留存一份,作为本协议项下担保贷款必备的证明材料。

(五)风险承担比例和追偿机制

县农业融资风险补偿基金担保贷款风险由合作银行、国元保险公司(或诚信担保公司)和农业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共同承担,风险分担比例为:合作银行20%,国元保险公司(或诚信担保公司)50%,农业融资风险补偿基金30%,担保范围是借款本息。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发生代偿时,具体代偿和追偿程序如下:

当借款人出现欠息或贷款逾期,借款人未偿还本息,合作银行向借款人发出催款通知书,并同时书面通知国元保险公司(或诚信担保公司)和县农业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贷款逾期或欠息达到30天,借款人仍未偿还本息,则启动代偿程序,县农业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元保险公司(或诚信担保公司)按本方案约定比例向合作银行划款代偿;代偿后,由合作银行负责向借款人进行追偿。追回款项在扣除追偿费用后,依旧按上述风险分担比例进行受偿。

三、保障措施

保险公司试用期工作篇10

作者简介:辛程成,北方工业大学,研究方向:经济法。

一、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

(一)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定义

责任强制保险是指依照国家的法律规定,投保人必须投保,保险人必须接受投保的责任保险,是一种国家为推行社会公共政策而规定的保险,是对契约自由的限制。 本文所要讨论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理所应当的应属于责任强制保险的一种,根据责任强制保险的定义,笔者认为可将食强险的概念定义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食品生产、销售领域,强制性要求食品生产、销售企业投保,保险公司必须承保的一种强制性保险产品。

(二)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情况

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从建立食强险制度的必要性角度分析,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故频发,食品安全问题越发严重,也成为全民关注的焦点。为保障食品行业健康、良性的发展,需要这一具有强制性的保险制度对食品企业的生产、销售过程进行规制与约束。一项制度的建立与有效实施,不仅需要前期的相关立法与制度设置,更需要在实施过程中的有效运行。在实践过程中,我国现有的责任保险产品亦或是已经在全国一部分省、市、县食品企业不同领域开展试点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都未能将所有食品生产、销售或现场售卖的各类型经营者涵盖在内。食强险制度的建立将成为现有责任保险产品和与食品安全责任领域相关责任保险产品的补充,将更多的食品企业纳入到食强险的规制、约束范围内,避免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出现消费者索赔无门、索赔未果的现象。这一制度是对食品企业的约束,也是对消费者保护,更可在大规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分散企业的赔付负担,也减少了政府财政的负担。

从制度建设的可行性角度分析,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制度框架已经基本建立,前后颁布实施的《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等都为食强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基础和保障。同时,在实践领域,2006年开始实施的“交强险”为也为食强险的设立与实施提供了很重要的借鉴意义和依据。

三、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构建

(一)保险人的选择

笔者通过对湖南、浙江、山东等省份食责险试点工作的观察发现,目前各试点省、市、县均采取行政机构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方式开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试点和推广工作。以浙江省为例,富阳市是省内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第一人,该市选择合作的保险公司是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唯一的一家责任保险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该市的餐饮协会负责对注册为协会会员的餐饮企业进行调研,筛选出适合参与试点工作的企业并负责引导这些企业积极的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则负责对这些参与投保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自身特点和投保内容进行评估和调查,为不同的企业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责任险保单,目前该市已有48家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协议。 与浙江省的做法相似,湖南省在试点初期也选择了经营时间长、公信力高、风险负担能力强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合作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人保财险湖南分公司为参保的7家企业开发了以“基本责任险+附加险”为结构的专属保险产品。我国其他已经开展食责险试点工作的省份在选择该险种的保险人时的考量因素和最终选择的合作对象与上述两个省份大致相同。大多通过行政机构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方式,即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或食品企业行业协会等行政机构与一些经营时间长、经验丰富、抗风险能力强的保险公司合作开展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这样的合作模式,由行政机构负责宣传、引导并提供相应的政策保障,由保险公司负责依据不同食品企业的经营特点制定有效防范风险的保单,通过分工合作使得在初期的试点过程中的参与企业和保险公司能切实的感受到食责险在防范风险中的作用,也为持观望态度的食品企业提供了现实的范例,更直观、清晰的展现并宣传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二)被保险人的选择

对于被保险人的选择,笔者同样选择了浙江和湖南两省,这两省为例进行分析。以浙江省为例,目前浙江省内已有富阳、临安、嘉善、海盐、金华等地开展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富阳市是省内在餐饮领域试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第一人,该市于2013年开始有包括富阳市东洲街道花果山酒店在内的48家餐饮服务企业与长安责任保险浙江省分公司签订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协议。参保的这48家餐饮服务企业可谓是行政机构、食品企业和保险公司三者间多项选择的结果。首先,行政机构需对市内的餐饮服务单位进行调研,筛选出符合参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的企业并对筛选出的企业进行宣传和引导。其次,食品企业也拥有自主选择是否投保的权利。在行政机构进行筛选,企业自主选择后保险公司还要对选择参保的企业进行考察和评估。据长安责任保险浙江分公司富阳支行负责人介绍,保险公司需要投保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明,也会实地考察企业经营状况和店面环境,最终选择是否为该企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目前与公司签订的48家富阳餐饮企业在当地都有一定的知名度。从长安责任保险公司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的第七条中对被保险人哪些行为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规定也可看出,保险公司为规避风险,对投保企业是否取得经营许可证、是否有超越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或提供食品的行为、是否在规定的经营场所生产、销售或提供食品等行为十分关注,也是它们在选择是否给企业投保时的标准之一。

参考国内其他已开展试点工作的地区,它们在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初期,在被保险人的选择上与浙江和湖南两省的考虑与做法也不尽相同。但对于那些还未被大多数地区纳入到食责险试点范围内的中小企业的食品安全该如何保障,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该如何控制。笔者认为,对于将中小型企业纳入到食责险保障范围的做法可以参考湖南省永兴县的思路,为避免由于它们经营时间短、规模小、食品安全意识淡薄、抗风险意识差而引发的问题,可将同一领域的中小型企业纳入到同一食品行业协会中,由食品行业协会会同工商、卫生等部门对其会员的经营资质、经营实际情况进行定期的全程监督。由不同领域的行业协会出面代表该行业的中小型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起到保险公司与中小型企业间缓冲带的作用,同时利用行业协会所具有的团体优势还可以为中小企业争取到更为物美价廉的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试用期工作篇11

全面落实“*”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发展农村经济、保障养殖农户利益、促进农民增收为目的,通过政府调控扶持和保险公司与养殖农户的互利合作,建立和完善奶牛养殖风险保障体系,防范和抵御奶牛养殖业风险,保护和促进奶产业的发展,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群众自愿、稳步推进的原则;坚持以险养险、分散风险、共筑诚信、促进发展的原则。

三、主要内容

试点的主要内容是:“两项补贴,三个确保”,即车辆定点保险收益补贴,财政以奖代补;承保保险公司确保奶牛保险数量,确保赔偿及时到位,确保奶牛保险服务与质量。

通过政府采购,对市本级及肃州区全部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进行定点招标,由承保肃州区全部奶牛保险的单位为中标单位,承保肃州区全部奶牛保险,用车辆保险收益来弥补中标保险公司承保奶牛保险可能造成的损失;同时,由市、区两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专项用于对奶牛保险工作的补贴。中标保险公司与奶牛养殖农户签订保险合同,确保在承保周期内将养殖奶牛全部纳入保险范围,保险理赔达到100%,各种服务措施及时到位。初步建立起政府引导、农户自愿、承保企业负责的市场化运作的奶牛保险新体系。

四、承保管理

奶牛保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

(一)承保范围及条件

1、在指定的区域养殖的奶牛;

2、饲养管理正常,无伤残,无疾病,按免疫程序接种且有记录,经畜牧兽医部门鉴定(无结核病、布病),并出具健康证明,保险单位验体合格;

3、饲养场所在非传染病疫区内,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内;

4、畜龄在6月龄以上至10周岁以下;

5、奶牛已在当地饲养15天以上。

(二)承保周期

从车辆定点采购招标中标之日起,按足年足月计算,采用一头牛一张保险单、一头奶牛一个档案、一头奶牛一个标示、一畜一号的方式进行,保险期为一年。三年之内,中标单位确保达到奶牛承保的总数量。

(三)保险责任

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①疫病:口蹄疫(包括O型、亚洲Ⅰ型)、炭疽病、结核病、布病等所造成的死亡和政府命令扑杀的;

②发生火灾、爆炸、洪水、雷击、冰雹、暴雨等自然灾害致死的;

③免疫过敏死亡的;

④奶牛难产致死或产后七天内因患产后瘫痪,经积极治疗无效死亡的;

⑤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致残失去生产能力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①农户故意隐瞒事实,不如实告知真实情况的(如:奶牛已残疾或有重大疾病的);

②奶牛在免疫期间,因农户原因应免未免,造成疫病发生,死亡或被扑杀的;

③奶牛发生难产、免疫过敏等情况,业主不采取措施积极救治的;

④农户故意、恶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奶牛死亡的;

⑤投毒、管理措施不严造成损失的。

(四)保险金和保险费

根据保险奶牛(指母牛)的年龄,确定保险金额,按照保险金额的2%交纳保险费。具体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对奶牛保险予以适当优惠。

试点期间,参保奶牛的保险费由农户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农户承担保险费的50%,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费的50%。农户交纳的保险费由保险公司负责收缴。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费,年终由财政、农牧、承保财险公司共同核定当年奶牛承保数量之后确定补贴,分别用车辆定点保险收益和财政以奖代补资金予以补偿。

(五)奶牛保险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由承保的保险公司设立奶牛保险资金专户,专门核算收取的奶牛保险费、车保收益和财政补贴的各类资金。奶牛保险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奶牛事故赔款、保险公司正常业务管理费用(包括建档、拍照费用)和畜牧部门奶牛防疫、事故鉴定等费用,奶牛保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财政补贴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六)理赔管理

奶牛保险应遵循"反应迅速、早期介入、准确合理"的理赔原则,在被保险奶牛发生保险事故确认死亡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100%进行赔偿。若因保险公司理赔不及时、群众反应大、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报经市政府同意,将重新确定车辆保险的中标单位。

五、组织领导

利用政府资源调控奶牛保险试点是一项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繁杂,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密切配合。具体实施中,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制定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一)成立机构。成立由市、区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保监局、农牧局、财政局、畜牧中心、监察局、承保财产保险公司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奶牛保险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专门协调奶牛保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牧局,具体负责奶牛保险扩大试点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同时,成立奶牛保险事故查勘专家小组,具体负责参保奶牛的鉴定和保险事故的查勘理赔等工作。

保险公司试用期工作篇12

12月27日至28日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重点提出,“发展农村公共事业,改善农村民生。提高投入强度,加大推进力度,扩大覆盖范围,加快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健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快发展农村教育事业,加强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此相对应的是,此前中国保监会已经批准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泰康人寿和新华人寿等四家保险公司进行农村小额保险试点。目前,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已经在广西、河南、黑龙江、山西、甘肃、青海、湖北、江西和四川等九个省、区部分县以下的农村开展,推出14款小额保险产品,小额保险的试点覆盖低收入农民已经超过23万人。试点中,年人均保费收入不低于30元,据悉,下一步,中国保监会将总结前一段时间小额保险的情况,在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预计在明年选择适当的时机进行扩大试点。

多省市试点大幕开启

有关统计数据表明,加上中国人寿在全国九省区试点农村小额保险,全国目前已经出现小额保险产品的省市在迅速增长。

“为50岁以上老人提供意外保险,我们要承担很大的风险,而且保费仅为20元。但是四年下来,新华人寿在上海推广“银发无忧”这一款保险,投保人群已经达到80万,覆盖整个上海市,还有吉林、黑龙江、江苏、湖北,新疆、海南等地区,新华人寿系统也在推动这一项目进行。”新华人寿上海分公司人士透露。

一家正在积极申请小额试点的保险公司负责人分析,中国人寿和新华人寿在小额保险市场上先行了一步,两家公司在推广小额保险的时候也各有侧重,如中国人寿采取的是广撒网的策略,只要是农村人群一概承保;新华人寿则先在上海这个保险意识最发达的城市试点,4年来已经积累了不少的销售和理赔经验,而且新华人寿在投保人的范围选择上也只针对50岁以上的人群,更体现专一。

比较两家公司产品,新华人寿这款小额保险保费只有20元,是目前商业保险市场上最便宜的意外险产品,其意外死亡保额为1万元,旅游意外身故两万元、食物中毒身故3万元,另外还有意外骨折津贴、食物中毒医疗补贴等;中国人寿推出的意外险产品种类比较多,在保费上则比一般意外险低20%左右,保障额度在l万到5万之间。

2008年6月,保监会在的农村小额保险试点方案中,对申请开展小额保险试点的保险公司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一是保险公司总部对发展农村人身保险高度重视,并有明确的战略部署和组织财务保障;其二是保险公司在试点省(区)的县及县以下地区,拥有提供保全和理赔服务的机构,销售和服务均有保障;第三是保险公司具备对小额保险进行独立核算的系统;第四是保险公司在试点省(区)的分支机构有积极性,能为小额保险试点工作提供专门的组织、人力和财务保障。

盈利难暗藏风险

然而,就是这份试点方案,也让一部分保险公司最终退出进军小额保险市场。基于非营利性原则,对于小额试点保险,保险公司如果要进军市场的话,首先就是要做好亏损的准备,因为对于投保人群,基本都是高风险且无保障的农村居民。甚至连基本的医疗保障都没有,如果没有完善的网点机构和后台服务体系,很难做好小额保险试点。

业内人士分析,保险公司开展小额试点保险,在农村还面临着更大的道德风险,由于很多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都难以延伸到农村,如果被保险人并不是因为意外身故。投保人却以意外身故为由领取保险金的案例会大大增加,保险公司无形中会承受很大的损失。所以开展小额试点保险并不是每一家寿险公司都能操做的。

从农村建设发展角度看,农村小额保险试点对于整个国家完善覆盖保险保障体系是一件好事,对于保险公司积极的影响主要还是在未来,能先进入农村市场的保险公司会有更大的发展,但是短期内超过小额保险试点,保险公司会有比较大的经营风险。短期内都不可能实现盈利,一般意外险保险公司都会将赔付率控制在40%以内不会亏本,而在30%则会实现盈利,对于小额保险如何实现不亏损,主要还是希望有更多的人投保,利用大数法则来化解风险。

惠农产品发晨前景广阔

8月12日,中国人寿在山西太原举行了“农村小额保险试点启动暨新产品上市会议”。实际上,这并非只是中国人寿一家召开的会议,这次会议标志着倍受关注的中国农村小额保险项目正式进入试点阶段。中国保监会和首批9个试点省(区)保监局的领导出席了会议,首批真正意义上的农村小额保险产品出现在9省(区)的农村保险市场上,并逐步推广至全国。

对于小额保险产品,保监会指出,试点一定要坚持先保障后投资、先短期后长期的顺序,以培养农民正确的保险意识。保监会已明确,在监管费减免、放宽销售渠道和销售资格的限制、放宽预定利率限制和保护试点公司等方面对中国人寿和后续进入农村小额保险试点的保险公司予以大力支持,系列政策的出台无疑将对中国农村保险业的发展产生特殊而积极的意义。

保监会人士指出,发展我国的农村小额保险,是一件惠泽广大农民的保险服务举措。农村小额保险特点是保费少、保额低,可以看成是农村小额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

追溯2008年召开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保监会正式将推动小额保险发展定为年内的重点工作。而早在2007年5月,保监会就由寿险部牵头,专门成立了课题组,组织了5个地方的保监局和4家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对国外小额保险的做法和经验进行研究,同时结合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相关政策,经过半年深入研讨后提出了小额保险发展的政策建议。

谈及为何要在我国发展农村小额保险的问题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为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出现了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等一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但从农村金融市场现状看,银行、保险发展并不协调,农村保险市场服务方式单一,创新能力不足,发展滞后,已经明显成为农村金融发展的“短板”。

从国际经验看,单靠小额信贷和储蓄工具无法解决农村金融的持续供给,不足以解决农村的贫困问题。据保监会最近的调查,在中西部农村,有45%的人最担心家庭成员遭受意外事故,有超过20%的人担心子女教育问题和家庭成员患病的治疗费用问题。因

此在我国积极发展农村小额保险,不仅是建立农村多层次保障、完善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环节,也是国际金融服务发展的大势所趋。

农村保险市场升温

也许正是看到了农村市场的战略意义,保监会小额保险试点方案一出台,就有8家保险机构提出试点申请。

首家获批的中国人寿早已进入农村市场,如今已经开始在农村市场上得到回报。据了解,截至2008年7月底,中国人寿县域业务总保费达到1101亿元,较去年同比增长51%,占中国人寿总保费的55%,县域业务占据了中国人寿业务的一半。至于启动农村小额保险,中国人寿更是将其定位为公司快速发展的内在要求。而在2007年,中国人寿尝试推出国内“惠农第一险”――“新简易人身保险”,截至2008年6月底,“新简易人身保险”共实现保费收入17亿元,新单件数132万件,件均保费1138元。

中国人寿此次集中推出的7款农村小额保险产品,全是保障性强的意外险和定期寿险。相对于同类型的商业保险产品,此次农村小额保险产品有两个共同特点,一是价格更低廉,二是保障范围更广。比如“国寿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和“国寿农村小额定期寿险”这两个保险产品,在保险理赔金的申请上考虑到农村的现实情况,对理赔环节进行了很大的简化:个人交通险的承保范围则包含了一些简易的农用路运和河(海)运交通工具;小额贷款保险分别是“小额贷款借款人定期寿险”和“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都是为了减少农民因出险而无法还贷的风险,这在一定程度上排解了贷款农民的后顾之忧。

中国人寿的结论是:在县域地区推广新简易人身保险等险种,对改善中国人寿业务结构,特别是对核心价值的培育,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此次小额保险试点的启动自然被中国人寿视为巩固其市场地位的重要举措。

实际上,除了中国人寿,近年来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保险机构开始关注被称为是“金字塔底财富”的农村市场。如中国平安启动的二元市场战略,泰康人寿保险今年也开始在农村大量铺设机构,中国人保部分分公司则在农村地区开办了相当于小额保险的综合保险等业务。据了解,还有不少公司正在积极筹备进入农村市场。有业内人士认为,随着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混合经营,资本金实力进一步加强的合资公司们,极有可能由于城市保险市场竞争的过于激烈而将目光投向潜力巨大的农村市场。

在农村小额保险的发展上,保监会已明确表示将采取稳步推进的方式。2008年底前,保监会将对首批试点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评估相关政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小额保险覆盖面和业务质量以及政策实施效果。业内专家认为,尽管农民收入低,但农民客户的忠诚度很高,且小额保险的国际经验已经证明,规模可以创造效益。

我国农民的收入正在逐步提高。可以推定,今天小额保险的客户将是明天的高端客户。农村小额保险产品通过多个环节的创新,体现出兼具保障适度、保费低廉、核保理赔手续简便等特点,能够较有效地满足农村保险市场的寿险保障需求。因此,这些产品也将在今后的农村小额保险中发挥出示范和引领作用。对中国农村小额保险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商业利益与社会责任中寻平衡点

帷幕已经拉开,农村小额保险试点将面临哪些机遇和挑战呢?是否有国际经验可以提前借鉴呢?

据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和援助贫困人口协商小组(CGAP)小额保险工作组的报告显示,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很多由保险监管机构监督的保险公司都是小额保险的提供机构,他们以互助和合作保险公司的形式,将低收入人群作为服务对象之一并已经有一段历史。

但报告同时指出,在新兴市场中的商业保险公司只在最近才把低收入人群纳入市场对象。一些保险公司是因为在市场竞争中不得已而为之,另一些公司则是在公共对话或道德劝说下积极主动地开创新的消费者市场。

“当对小额保险不熟悉的受监管的保险公司决定进入低收入市场时,他们面临着一系列的新问题,要做许多额外的工作。尝试进军这个领域的保险公司已经感到自己必须掌握陌生市场的需要和风险发生频率,并且要与新的人或新的销售渠道合作,还要调整风险控制措施以适应小额保险风险。不仅如此。这些保险公司还不得不考虑到高成本投入、识别并培养潜在的小额保险客户、对员工进行关于小额保险的教育和培训、在缺乏历史资料的情况下找到对小额保险客户的风险进行评估的方法等一系列问题。”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的专家分析了保险机构开展小额保险将面临的种种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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