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自查自纠报告合集12篇

时间:2022-07-06 01:03:41

警察自查自纠报告

警察自查自纠报告篇1

根据监狱关于在警察中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自查自纠的通知,我本人对照内容,认真开展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本人能够坚决贯彻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指导思想,坚定不移的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政治忠诚,思想坚定。本人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和省厅、局党委有关要求,把积极投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现实检验,在监狱涉黑涉恶罪犯的日常管理中坚决同涉黑涉恶罪犯划清界限,坚持公正执法,严格管理,坚定不移的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各项决定,把上级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政策、要求、规定落到实处。

本人充分认识到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本人坚决拥护中央的决策部署,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依法履行监狱人民警察职责。本人及家属没有组织没有参加黑恶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的情况。

本人在工作中没有利用职权、影响力等为罪犯在刑罚执行、计分考核、岗位调整、通信会见等环节弄虚作假、谋取便利。没有索要、收受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没有为罪犯提供、传递违禁物品。能够积极支持配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主动参与涉黑涉恶线索摸排,及时、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问题线索。

在今后的工作中,本人将继续坚持紧密围绕在同志的党中央周围,牢记党员职责,牢记党员使命,牢记警察身份,坚定不移的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行下去。

警察自查自纠报告篇2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服务意识,构建和谐平安交通环境”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纠风工作及反腐倡廉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实际,增强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打牢执法为民思想基础,着力解决应用“电子警察”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道路交通标志,为“创新创业,共建和谐”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通过专项活动,努力达到全省高速公路、国(省)道干线公路交通标志设置科学合理,电子警察系统建设更加规范,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执法理念进一步端正,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执法形象进一步改善,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增强的目标。

(二)工作任务

1、规范道路交通警告标志设置。主要是规范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干线交通警告标志的设置工作。重点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为确保行车安全,根据交通部有关规范在部分特殊路段需增设交通警告标志。二是公路限速标值过低及缺少设置配套解除限速标志。所有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干线公路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实地调查,在查纠整改阶段配合交警部门完成交通标志设置及限速标志整改规范工作。

2、规范“电子警察”系统建设。重点解决交警部门与投资商合资建设的问题。“电子警察”系统必须由公安部门自行建设,已经由投资商参与建设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与投资商彻底脱钩。暂时不能脱钩的电子警察设施不得投入正常执法应用。高速公路智能监控系统建设中,涉及超速抓拍等相关系统建设,按赣府厅字[2007]54号《高速公路智能监控系统建设管理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精神办理。

3、规范“电子警察”设置、使用。重点解决群众普遍反映的交警部门利用“电子警察”系统隐蔽执法的问题,实行“阳光”执法,在设置雷达测速点的前方设置醒目的“前方雷达测速”等告示标志牌,严禁暗中执法。

4、规范“电子警察”系统执法程序。重点解决执法程序不合理的问题。交警部门利用“电子警察”系统处罚流程要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处罚法》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69号令)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予以执行,不得在未开具处罚决定书的前提下违规计算滞纳金;加强对“电子警察”系统处罚的监督和指导,避免出现执法案卷不全,违规收取滞纳金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5、规范“电子警察”数据档案管理。重点解决“电子警察”系统数据库的管理的问题。要有专人负责“电子警察”数据的比对、录入,确保数据的准确、及时与完整,科学管理数据档案。

6、科学设定重点路段限速标值。重点解决一些路段设置的限速值过低的问题。要结合各地各路段的路况、交通流量和交通事故情况,会同交通、安监等部门对限速标志的位置和最低限速进行仔细研究,做到设置合理合法。

三、方法及步骤

专项活动时间为6月20日—11月20日,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6月20日—7月5日)

各地要按照本工作方案要求在当地成立由政府牵头,交警、交通、省政府纠风办、安监等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整治工作领导机构,摸清情况、掌握规律,研究对策,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同时,采取多种宣传形式,为整治活动顺利开展营造一个政府重视,社会各界理解、广大群众支持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查纠整改阶段(7月6日—9月20日)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针对工作方案和有关文件要求认真查摆自身在电子警察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对限速标值不合理的情况,各地要结合路段的路况、交通流量和交通事故等因素,由各职能部门对限速标志的位置和最低限速进行仔细研究,做到设置合情合法。各地自查自纠阶段的工作情况要在9月20日之前以书面形式上报专项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检查考评阶段(9月21日—10月20日)

由专项治理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组对全省各地贯彻落实本工作方案和自查自纠的工作效果进行全面检查,对各地工作情况予以考评,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专门督导和整顿。

(四)全面总结阶段(10月21日—11月20日)

对各地在前三阶段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由专项治理活动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通报,并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对工作成果予以宣传报道。

五、工作要求

警察自查自纠报告篇3

开展土地督察预警行动,目的在于通过全面清理新开工建设项目用地,进一步梳理重大土地违法问题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排查和主动纠正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为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进行预警,依法规范土地管理行为,将国家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落到实处,维护土地管理秩序,促进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本次行动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参与,国土分局组织实施。

(一)全面清理新开工建设项目用地。以自查清理区域内年月日至年月日新开工建设项目用地情况为基础,重点排查这一时段内土地违法违规问题,摸清底数。清理排查工作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实地核查,并据实制作填报报表,确保有关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二)整改查纠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对排查出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要认真进行梳理归纳,分清类别和性质,提出分类处置方案。对违法情节轻微和能自行纠正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纠正后不再予以立案或免予处罚;对应立案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予以立案,并依法处理到位。要加强对土地违法违规现场的清理整治工作,将需要问责的问题尽量解决在整改查处阶段。对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年例行督察、审核督察发现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逐宗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确保督察意见整改到位,做好检查验收准备工作。

(三)健全完善土地执法监管的长效机制。针对土地督察预警行动排查出的突出问题,要从管理上找原因,并健全和完善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特别是要建立以当地政府为主体的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落实土地问责制,促进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要健全动态巡查和全程监管等土地违法违规防范机制,切实加强土地监管,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将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制止在萌芽状态。

三、工作方法和步骤

区土地督察预警行动从年月开始,至月日前结束,分上报方案、自查清理、查处整改三个阶段进行。

(一)上报方案。月日前,我区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周密安排部署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督察预警行动,并于月日前将工作部署情况报送市国土资源局。

(二)自查清理阶段(月日月日)。对本行政区域内新开工建设项目用地情况进行全面自查清理。重点清查新开工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经过依法批准,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是否落实征地补偿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违法用地是否依法查处到位。在清理的基础上,要分门别类地进行梳理,逐宗进行定性,按照卫片执法检查的有关要求进行归档整理,档案内容须有详细的用地情况说明和现场照片,做到“一地一档”。

针对清理出的违法违规用地问题,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及时主动纠正,避免在年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出现因违法用地数量增加而导致地方政府领导被问责的情况发生,并于月日前将自查清理情况和新开工建设项目用地汇总表报送市国土资源局。

(三)查处整改阶段(月日?月日)。对清查发现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要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依法查处到位;对清理出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要严肃处理以罚代法、处罚不到位的行为;要严格追究政府及部门领导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责任。月日前将整改总结报告和新开工建设项目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情况汇总表报送市国土资源局。

四、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该项土地督察预警行动的领导,使行动取得预期效果,特成立区土地督察预警行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区监察局局长

成员:区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

五、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一协调指导。成立由政府副区长组成的区土地督察预警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

警察自查自纠报告篇4

在东门派出所湖容警务室为期4个月的的实习中,跟随着社区的程警长以及民警们,学习着日常的社区工作的处理,开展社区安全防范工作,收集社情信息,抓好治安管理,加强人口管理,受理群众报警.求助.调解治安纠纷。.深圳市警队管理模式比较前沿,民警们24小时值班,四班倒,为贯彻上级“有警必接,有警必出”的方针,只要有人报警,无论何事,无论何时,一律出警给予帮助或寓于解决,或提出建议和劝告,并且必须记录和保留出警回执。在实际的社区工作中,调解纠纷和维护社区治安为社区民警的主要工作,这也是我在湖容社区警务室的日程工作的范畴。

实习小结

警察自查自纠报告篇5

《通知》后至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前,在城镇自筹自建私人住房的,应主动检查纠正,将产权交公,由有关组织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房改政策进行处理,并根据当时建房的实际情况给予个人补偿。不检查纠正的,以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后违反规定在城镇自筹自建私人住房的,由有关组织按规定对所建私房予以收购、拆除或没收,并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自筹自建私人住房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合并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不准违反规定参加集资建房。领导干部住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确有困难的,可以参加集资建房,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已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了公有住房,且达到住房标准的,不准参加集资建房。

违反规定参加集资建房的,必须主动检查纠正,或者退出已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退出集资建的住房。不检查纠正的,以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后违反规定参加集资建房的,由有关组织按规定对所建住房进行处理,并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参加集资建房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合并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军警车号牌及外籍车号牌。凡是违反规定使用军警车号牌的,应在本实施和处理意见后二个月内,更换为符合规定的车号牌。属于借用、占用挂外籍车号牌车辆的,应在本实施和处理意见后一个月内将借用、占用的车辆退还。对于不主动检查纠正的,以及在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后违反规定办理、使用军警车号牌、外籍车号牌的,责令限期纠正,并对专车、相对固定用车的乘车人及批准、办理车号牌的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车辆管理部门违反规定滥发军警车号牌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有关人员在办理军警车号牌中,收受贿赂的,依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八条给予党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未经批准不准用公款和单位车辆学习驾驶技术。检察、公安、安全、外事等部门中的领导干部,确属业务需要,须用公款和单位车辆学习驾驶技术的,部门负责人需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其他人员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培训费用只能从本部门支出。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前未经批准用公款及本单位或其他单位车辆学习驾驶技术的,应当主动检查纠正。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后未经批准用公款及本单位或其他单位的车辆学习驾驶技术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所用公款如数退出。

五、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的娱乐活动。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免费娱乐活动。

各地区、各部门都应结合实际情况作出明确的具体的规定和相应的处理办法。

六、在同国内的单位和个人的交往中,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

各地区、各部门都应结合实际情况作出明确的具体的规定和相应的处理办法。

七、“补充规定”及本实施和处理意见的适用范围,与**年《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实施意见》、**年《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实施意见》已经明确的适用范围相同。县(市)直属机关的科级干部、乡(镇)领导干部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参照执行。

警察自查自纠报告篇6

    各司法机关权责明晰、相互制约、运转高效。法、德两国奉行的分权与制衡的宪政理念在两国司法权的具体配置方面得到充分体现。总的看,警察在检察官的指导下从事刑事调查工作,检察官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公诉,法官负责裁判,司法行政人员负责法律法规起草、审前羁押与罪犯改造、民事行政判决的强制执行和司法行政工作,他们彼此权责明确,但又相互制约。具体来说,在德国,对刑事案件进行调查属于检察事权,除重要案件由检察官自己完成调查之外,检察官一般委托、指挥警察进行刑事调查。协助检察官调查是警察的法定职责,警察在进行刑事调查时,要经常向检察官汇报进展情况,重要的决定如侦查方向的确定等,必须由检察官作出。检察官指挥警察进行刑事调查时,若要采取涉及到公民基本权利的强制措施时,如审前羁押、监听电话、入室搜查、监视特定地点等须得到法官的批准。在法国,警察须在检察官的指导下进行刑事调查工作。一般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是:警察接到报案后,应立即到达现场初步了解情况,并将情况报告检察官。检察官确认构成犯罪后即决定是由自己还是交由警察开展刑事司法调查。警察进行调查时,调查的对象、范围等重要事项必须报检察官批准。警察若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超过24小时的羁押措施,必须报检察官或由检察官提请预审法官审查报专门负责审前羁押和假释的法官批准。调查结束后,检察官向预审法官提交预诉状。预审法官接到案卷后,委托警察进一步进行必要的调查;这期间,检察官起监督作用,可查看案卷了解进展情况,遇有相关联的数个案件时决定是否并案调查。预审法官调查结束后,将案卷退给检察官,由检察官起草控诉状提起公诉,或由检察官提出无罪建议报法官确认。案件判决后,刑罚适用法官和检察官全程参与或监督监狱部门对罪犯的改造工作。在办理刑事案件流程的各环节,德法两国各司法部门权利义务非常明确,法律对各环节办案时效的规定非常严格,很少出现拖延、推诿扯皮等现象,保证了较高的办案效率。

    两国在一般刑事办案程序之外,还采用灵活多样的简易处理程序,以提高办案效率。在德国,检察部门对50%的轻微犯罪案件没有提起公诉,而是由检察官书面报经法官同意对罪犯处以罚金或1年以下且缓期执行的自由刑。在法国,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行轻微的刑事案件,警察可把犯罪嫌疑人带到检察官面前,检察官告知其被指控的罪名后,启动紧急开庭程序(法国一般刑事法院可24小时开庭),立即向法庭提出公诉,法庭当即审理并作出判决,无需再经过一般刑事案件所需要的复杂调查程序。还有一些案件,如违反交通法规的案件,警察记录犯罪事实经当事人确认后,直接送达法官决定处罚措施,无需开庭审判。对犯罪嫌疑人认罪的刑事案件,检察官提出处罚措施经犯罪嫌疑人同意后,报法官确认即可,也无需再开庭审判。

    严格限制和规范司法权,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两国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规定了相当严格的实体条件和适用程序。在德国,警察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最长不能超过采取临时羁押措施第二天的24点(即警察自行采取对犯罪嫌疑人的临时羁押最长只有48小时),若确需超过,警察必须在此之前报法官审查批准逮捕。法官审查时要与警察、犯罪嫌疑人、律师见面,以便客观公正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现实危险性,是否需要继续羁押。警察在调查中若须监听电话、入室搜查、监视特定地点等,也须得到法官的授权。在法国,警察在调查时可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24小时的临时羁押措施(但在调查贩毒案件时有3天的决定权,在调查恐怖案件时有5天的决定权);若超出24小时,必须报检察官批准,但检察官只有不超过48小时的批准权;若须更长时间,检察官应提请预审法官审查报专门负责审前羁押的法官决定是否采取审前羁押措施,法国法官决定采取的审前羁押最长可达2年。从警方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第5个小时起,犯罪嫌疑人的家人和聘请的律师即可介入。审判中,若被告人声称个人自由在刑事调查阶段没有得到保障,法庭调查属实则会导致整个程序无效。

    注重高素质司法人才队伍建设。德法两国强调的司法独立主要体现在法官的审判独立上。因此,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和检察官队伍,是两国司法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德法两国均注意通过招录、选拔、培训、晋升、保障、惩戒等人事制度建设,保证法官、检察官的高素质。两国初任法官、检察官必须从通过两次国家司法考试的法学专业毕业生中择优选拔。严格的任职资历要求、逐级选拔的规定、中立权威的选拔机构、公正公开的选拔程序,保证了上级法院的法官和检察官必定是同行中名副其实的佼佼者,也使得上级法院的判决比下级法院具有更强的公信力。每年一个星期左右的培训有利于法官、检察官及时更新知识和提高业务能力。法官、检察官的岗位交流有利于增进相互间的理解和合作。比其他公务员更高的工资待遇和退休后优裕的生活保障有利于吸引高素质人才,也使得他们倍加珍惜自己的工作岗位。法官、检察官犯罪,与普通公民犯罪一样被追究刑事责任,没有任何特权;不仅如此,他们在纪律方面受到的约束比其他公务员更为严厉,只要他们的行为影响了公民对司法公正的合理怀疑,就可能受到惩处。两国法官、检察官任职前的高标准、任职中的严要求、任职后的优保障和严厉的惩戒措施,不仅保证了司法人员的高素质,而且有效防止了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法官和检察官不需、不能、不敢也不愿腐败。

    重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和运用。诉讼程序具有周期长、成本高、非黑即白的判决结果不利于当事人保持合作关系等缺点。德法两国充分认识到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局限性,开始大量运用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并逐步将其纳入法制轨道,形成与诉讼机制相互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德国把发挥诉讼前的调解作用作为民事诉讼改革的重要方向。初级法院和地区法院接到民事诉讼案件后,首先要求当事人双方书面交换各自的理由,也可以确定一个时间,要求双方到庭陈述理由,尽可能通过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妥协,解决纠纷。调解未成才进入正式诉讼程序。法国为了应对诉讼爆炸和减轻法院负担,2002年开始设立“社区法院”,由社区中志愿服务的律师、法官、检察官和警察担任“社区法官”,充分发挥他们在专业知识和了解社情民意方面的优势,调解社区纠纷,使许多民事案件在进入正式诉讼程序之前就得到了解决。

    为便于广大读者客观地了解德、法两国的司法情况,并科学合理地研究借鉴,本刊特组织《德、法司法制度考量》一文,从德、法两国的司法体制,到法官、检察官、警官的选拔、晋升、奖惩;从审级制度及审理方式到民事生效判决的执行体制;从司法鉴定制度到诉讼收费制度等,全面介绍了两国的司法体制及相关制度。

    一、 德、法两国的司法体制

    (一)审判体制

    德国是联邦制国家,法院有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之分。若按管辖案件的类型来分,则有宪法法院、普通法院、行政法院、财税法院、劳工法院和保险法院6大系统。宪法法院分联邦宪法法院和州宪法法院两级。联邦宪法法院地位超过其他各类联邦法院,与联邦总统、联邦议会、联邦政府具有同等的宪政地位,有司法审查权、行政权限裁决权、弹劾案审判权,可以裁决联邦大选中的选举诉讼案,可以确定某政党是否违法。州宪法法院只管辖违反州宪法的案件。普通法院是最主要的法院系统,80%的法官在普通法院工作,分初级法院(683个)、地区法院(120个)、州高等法院(25个)和联邦最高法院(1个)四级,主要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行政法院分地方行政法庭、州高等行政法院和联邦行政法院三级,主要审理国家行政机关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案件。财税法院分州财税法院和联邦财税法院两级,审理纳税人对征税不服,状告国家财政税务部门的案件。劳工法院分地方劳工法院、州劳工法院和联邦劳工法院三级,主要审理雇主与雇工的劳动纠纷以及雇主和工会之间的纠纷。保险法院分地方保险法院、州保险法院和联邦保险法院三级,主要审理涉及社会保险、健康保险、失业金的付款、疾病补贴、事故赔偿、退休金、儿童救济款等案件。各级、各类法院彼此独立,相互没有隶属关系。

    法国是单一制国家,所有法院都是国家直接设立的,有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个系统。普通法院分基层法院(183个)、上诉法院(33个)和最高法院(1个)三级,主要审理刑事、民事案件。行政法院属行政系统,包括行政法庭、上诉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主要审理行政争议案件。两套法院系统的管辖权纠纷由专门设立的权限争议法庭负责解决。普通法院系统的最高法院对地区各级法院没有领导关系,但上诉法院对基层法院有行政上的领导关系。上诉法院院长受司法部长授权主要从事司法行政工作,很少亲自审案。最高法院院长和各基层法院院长因管理的司法行政事务很少,他们经常性的工作是审理案件。

    (二)检察体制

    德国检察机关由两大部分构成。一是联邦检察院。它是德国最高检察机关,但不是州检察机关的领导机关,与各州检察机关之间只是诉讼程序上的关系。联邦检察院受联邦司法部长领导。二是州检察机关。州检察机关分设州高等检察院和地区检察院两级,分别对应于州高等法院和地区法院,初级法院的检察事务由地区检察院负责。州检察系统内存在领导和监督关系,州高等检察院检察长统一领导州的检察工作,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州高等检察院检察长受州司法部长领导。检察机关的职能一般有:指导刑事侦查(少数情况下自行侦查);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代表提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法国没有设立与各级法院平行的检察机关,而是由司法部向各级法院派驻检察官,实行审检合署体制。最高法院有总检察官1人、检察官若干人,他们受司法部长领导,就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发表法律意见,以增进最高法院判决的可预见性,没有公诉职能,也不负责制定刑事政策。最高法院总检察官对上诉法院和基层法院检察官没有领导关系。在司法部长领导下,上诉法院总检察长领导上诉法院和基层法院全体检察官。上诉法院和各基层法院检察官的职能是:指导刑事侦查(少数情况下自行侦查);决定是否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提起公诉;提起上诉;监督判决的执行等。

    (三)司法行政体制

    德国司法行政机关分联邦司法部和州司法部两级。联邦司法部主要负责刑法、民法、行政法、商法、程序法、法官法、监狱法等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提请任命联邦法院法官和联邦检察院检察官;管理联邦法院、联邦检察院的经费(每年年初,联邦各法院及检察院提出经费预算送司法部,由司法部审查,商财政部综合平衡后,报请联邦议会批准);负责联邦法院的资产购置、设备管理、财务管理、司法助理员和书记员的管理等行政事务,授权联邦法院管理一些简单行政事务,如工勤人员等一定层级以下人员的管理等;负责民事、行政判决的强制执行;领导联邦检察院。州司法部主要负责法律职业培训和司法考试;任命或提请任命州和州以下法院、检察院的法官和检察官;任命司法助理员、执行员和公证人;领导州和州以下的检察院;管理监狱;管理法院经费和法院的其他行政事务,或者授权法院院长负责一定层级以下人员的管理等。

    法国司法部负责刑法、刑诉法、民法、行政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起草工作;负责全国普通法院系统的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司法行政人员的招聘、任用、培训、调动;领导全部检察官;管理监狱(包括未决犯监狱);负责全国普通法院系统的经费预算编制和管理(各基层法院向上诉法院提出每年所需经费预算,上诉法院汇总后报司法部,司法部对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的经费预算进行审查,并商财政部综合平衡,最后报议会批准);授权上诉法院院长和总检察长共同管理上诉法院及其司法区内各基层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此外,还负责违法青少年管教中心的管理工作。

    (四)警察体制

警察自查自纠报告篇7

各司法机关权责明晰、相互制约、运转高效。法、德两国奉行的分权与制衡的理念在两国司法权的具体配置方面得到充分体现。总的看,警察在检察官的指导下从事刑事调查工作,检察官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公诉,法官负责裁判,司法行政人员负责法律法规起草、审前羁押与罪犯改造、民事行政判决的强制执行和司法行政工作,他们彼此权责明确,但又相互制约。具体来说,在德国,对刑事案件进行调查属于检察事权,除重要案件由检察官自己完成调查之外,检察官一般委托、指挥警察进行刑事调查。协助检察官调查是警察的法定职责,警察在进行刑事调查时,要经常向检察官汇报进展情况,重要的决定如侦查方向的确定等,必须由检察官作出。检察官指挥警察进行刑事调查时,若要采取涉及到公民基本权利的强制措施时,如审前羁押、监听电话、入室搜查、监视特定地点等须得到法官的批准。在法国,警察须在检察官的指导下进行刑事调查工作。一般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是:警察接到报案后,应立即到达现场初步了解情况,并将情况报告检察官。检察官确认构成犯罪后即决定是由自己还是交由警察开展刑事司法调查。警察进行调查时,调查的对象、范围等重要事项必须报检察官批准。警察若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超过24小时的羁押措施,必须报检察官或由检察官提请预审法官审查报专门负责审前羁押和假释的法官批准。调查结束后,检察官向预审法官提交预诉状。预审法官接到案卷后,委托警察进一步进行必要的调查;这期间,检察官起监督作用,可查看案卷了解进展情况,遇有相关联的数个案件时决定是否并案调查。预审法官调查结束后,将案卷退给检察官,由检察官起草控诉状提起公诉,或由检察官提出无罪建议报法官确认。案件判决后,刑罚适用法官和检察官全程参与或监督监狱部门对罪犯的改造工作。在办理刑事案件流程的各环节,德法两国各司法部门权利义务非常明确,法律对各环节办案时效的规定非常严格,很少出现拖延、推诿扯皮等现象,保证了较高的办案效率。

两国在一般刑事办案程序之外,还采用灵活多样的简易处理程序,以提高办案效率。在德国,检察部门对50%的轻微犯罪案件没有提起公诉,而是由检察官书面报经法官同意对罪犯处以罚金或1年以下且缓期执行的自由刑。在法国,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行轻微的刑事案件,警察可把犯罪嫌疑人带到检察官面前,检察官告知其被指控的罪名后,启动紧急开庭程序(法国一般刑事法院可24小时开庭),立即向法庭提出公诉,法庭当即审理并作出判决,无需再经过一般刑事案件所需要的复杂调查程序。还有一些案件,如违反交通法规的案件,警察记录犯罪事实经当事人确认后,直接送达法官决定处罚措施,无需开庭审判。对犯罪嫌疑人认罪的刑事案件,检察官提出处罚措施经犯罪嫌疑人同意后,报法官确认即可,也无需再开庭审判。

严格限制和规范司法权,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两国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规定了相当严格的实体条件和适用程序。在德国,警察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最长不能超过采取临时羁押措施第二天的24点(即警察自行采取对犯罪嫌疑人的临时羁押最长只有48小时),若确需超过,警察必须在此之前报法官审查批准逮捕。法官审查时要与警察、犯罪嫌疑人、律师见面,以便客观公正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现实危险性,是否需要继续羁押。警察在调查中若须监听电话、入室搜查、监视特定地点等,也须得到法官的授权。在法国,警察在调查时可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24小时的临时羁押措施(但在调查贩毒案件时有3天的决定权,在调查恐怖案件时有5天的决定权);若超出24小时,必须报检察官批准,但检察官只有不超过48小时的批准权;若须更长时间,检察官应提请预审法官审查报专门负责审前羁押的法官决定是否采取审前羁押措施,法国法官决定采取的审前羁押最长可达2年。从警方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第5个小时起,犯罪嫌疑人的家人和聘请的律师即可介入。审判中,若被告人声称个人自由在刑事调查阶段没有得到保障,法庭调查属实则会导致整个程序无效。

注重高素质司法人才队伍建设。德法两国强调的司法独立主要体现在法官的审判独立上。因此,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和检察官队伍,是两国司法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德法两国均注意通过招录、选拔、培训、晋升、保障、惩戒等人事制度建设,保证法官、检察官的高素质。两国初任法官、检察官必须从通过两次国家司法考试的

法学专业毕业生中择优选拔。严格的任职资历要求、逐级选拔的规定、中立权威的选拔机构、公正公开的选拔程序,保证了上级法院的法官和检察官必定是同行中名副其实的佼佼者,也使得上级法院的判决比下级法院具有更强的公信力。每年一个星期左右的培训有利于法官、检察官及时更新知识和提高业务能力。法官、检察官的岗位交流有利于增进相互间的理解和合作。比其他公务员更高的工资待遇和退休后优裕的生活保障有利于吸引高素质人才,也使得他们倍加珍惜自己的工作岗位。法官、检察官犯罪,与普通公民犯罪一样被追究刑事责任,没有任何特权;不仅如此,他们在纪律方面受到的约束比其他公务员更为严厉,只要他们的行为影响了公民对司法公正的合理怀疑,就可能受到惩处。两国法官、检察官任职前的高标准、任职中的严要求、任职后的优保障和严厉的惩戒措施,不仅保证了司法人员的高素质,而且有效防止了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法官和检察官不需、不能、不敢也不愿腐败。 重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和运用。诉讼程序具有周期长、成本高、非黑即白的判决结果不利于当事人保持合作关系等缺点。德法两国充分认识到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局限性,开始大量运用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并逐步将其纳入法制轨道,形成与诉讼机制相互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德国把发挥诉讼前的调解作用作为民事诉讼改革的重要方向。初级法院和地区法院接到民事诉讼案件后,首先要求当事人双方书面交换各自的理由,也可以确定一个时间,要求双方到庭陈述理由,尽可能通过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妥协,解决纠纷。调解未成才进入正式诉讼程序。法国为了应对诉讼爆炸和减轻法院负担,2002年开始设立“社区法院”,由社区中志愿服务的律师、法官、检察官和警察担任“社区法官”,充分发挥他们在专业知识和了解社情民意方面的优势,调解社区纠纷,使许多民事案件在进入正式诉讼程序之前就得到了解决。

为便于广大读者客观地了解德、法两国的司法情况,并科学合理地研究借鉴,本刊特组织《德、法司法制度考量》一文,从德、法两国的司法体制,到法官、检察官、警官的选拔、晋升、奖惩;从审级制度及审理方式到民事生效判决的执行体制;从司法鉴定制度到诉讼收费制度等,全面介绍了两国的司法体制及相关制度。

一、 德、法两国的司法体制

(一)审判体制

德国是联邦制国家,法院有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之分。若按管辖案件的类型来分,则有、普通法院、行政法院、财税法院、劳工法院和保险法院6大系统。分联邦和州两级。联邦地位超过其他各类联邦法院,与联邦总统、联邦议会、联邦政府具有同等的地位,有司法审查权、行政权限裁决权、弹劾案审判权,可以裁决联邦大选中的选举诉讼案,可以确定某政党是否违法。州只管辖违反州宪法的案件。普通法院是最主要的法院系统,80%的法官在普通法院工作,分初级法院(683个)、地区法院(120个)、州高等法院(25个)和联邦最高法院(1个)四级,主要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行政法院分地方行政法庭、州高等行政法院和联邦行政法院三级,主要审理国家行政机关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案件。财税法院分州财税法院和联邦财税法院两级,审理纳税人对征税不服,状告国家财政税务部门的案件。劳工法院分地方劳工法院、州劳工法院和联邦劳工法院三级,主要审理雇主与雇工的劳动纠纷以及雇主和工会之间的纠纷。保险法院分地方保险法院、州保险法院和联邦保险法院三级,主要审理涉及社会保险、健康保险、失业金的付款、疾病补贴、事故赔偿、退休金、儿童救济款等案件。各级、各类法院彼此独立,相互没有隶属关系。

法国是单一制国家,所有法院都是国家直接设立的,有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个系统。普通法院分基层法院(183个)、上诉法院(33个)和最高法院(1个)三级,主要审理刑事、民事案件。行政法院属行政系统,包括行政法庭、上诉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主要审理行政争议案件。两套法院系统的管辖权纠纷由专门设立的权限争议法庭负责解决。普通法院系统的最高法院对地区各级法院没有领导关系,但上诉法院对基层法院有行政上的领导关系。上诉法院院长受司法部长授权主要从事司法行政工作,很少亲自审案。最高法院院长和各基层法院院长因管理的司法行政事务很少,他们经常性的工作是审理案件。

(二)检察体制

德国检察机关由两大部分构成。一是联邦检察院。它是德国最高检察机关,但不是州检察机关的领导机关,与各州检察机关之间只是诉讼程序上的关系。联邦检察院受联邦司法部长领导。二是州检察机关。州检察机关分设州高等检察院和地区检察院两级,分别对应于州高等法院和地区法院,初级法院的检察事务由地区检察院负责。州检察系统内存在领导和监督关系,州高等检察院检察长统一领导州的检察工作,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州高等检察院检察长受州司法部长领导。检察机关的职能一般有:指导刑事侦查(少数情况下自行侦查);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代表提起民事诉讼和

行政诉讼。 法国没有设立与各级法院平行的检察机关,而是由司法部向各级法院派驻检察官,实行审检合署体制。最高法院有总检察官1人、检察官若干人,他们受司法部长领导,就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发表法律意见,以增进最高法院判决的可预见性,没有公诉职能,也不负责制定刑事政策。最高法院总检察官对上诉法院和基层法院检察官没有领导关系。在司法部长领导下,上诉法院总检察长领导上诉法院和基层法院全体检察官。上诉法院和各基层法院检察官的职能是:指导刑事侦查(少数情况下自行侦查);决定是否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提起公诉;提起上诉;监督判决的执行等。

(三)司法行政体制

德国司法行政机关分联邦司法部和州司法部两级。联邦司法部主要负责刑法、民法、行政法、商法、程序法、法官法、监狱法等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提请任命联邦法院法官和联邦检察院检察官;管理联邦法院、联邦检察院的经费(每年年初,联邦各法院及检察院提出经费预算送司法部,由司法部审查,商财政部综合平衡后,报请联邦议会批准);负责联邦法院的资产购置、设备管理、财务管理、司法助理员和书记员的管理等行政事务,授权联邦法院管理一些简单行政事务,如工勤人员等一定层级以下人员的管理等;负责民事、行政判决的强制执行;领导联邦检察院。州司法部主要负责法律职业培训和司法考试;任命或提请任命州和州以下法院、检察院的法官和检察官;任命司法助理员、执行员和公证人;领导州和州以下的检察院;管理监狱;管理法院经费和法院的其他行政事务,或者授权法院院长负责一定层级以下人员的管理等。

法国司法部负责刑法、刑诉法、民法、行政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起草工作;负责全国普通法院系统的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司法行政人员的招聘、任用、培训、调动;领导全部检察官;管理监狱(包括未决犯监狱);负责全国普通法院系统的经费预算编制和管理(各基层法院向上诉法院提出每年所需经费预算,上诉法院汇总后报司法部,司法部对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的经费预算进行审查,并商财政部综合平衡,最后报议会批准);授权上诉法院院长和总检察长共同管理上诉法院及其司法区内各基层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此外,还负责违法青少年管教中心的管理工作。

(四)警察体制

警察自查自纠报告篇8

我局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相关工作及时召开了领导班子会议进行贯彻和传达,领导班子成员一致认为此次对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进行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教育领导干部坚持以身作则、清正廉洁、一身正气,增强反腐倡廉的自觉性,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做好本职工作的有力手段。一定要抓好、抓实、抓出成效。为确保活动的顺利开展,我们成立了自查自纠领导小组,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纪检组长具体负责。在活动中,我们注意发挥两个作用:一是领导的示范作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参加查找,以无声的行动影响带动活动有声有色地开展起来;二是组织的推动作用。7月3日,我局组织召开了局机关全体职工和二级单位领导参加的“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动员大会,局党组书记、局长、领导小组长亲自亲动员,对我局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工作安排部署,纪检组长组织了对川纪发[]10号文件的学习,使我局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自查自纠活动在全局迅速启动。

二、自查自纠成效明显

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查找分析问题阶段和廉政警示教育月活动,我局对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自查自纠活动以科室、二级单位为单元,取得了明显成效。每个岗位的同志,清理出了自己的岗位职责,对照岗位职责、对照有关规定逐条查找,查找结果通过局办公室(纪检监察室)的审核。每个同志均认真查找问题,剖析自我,廉洁意识入脑入心。同时也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岗位廉政风险防范措施。

严格执行厉行节约有关方面。我局严格执行财政经费预算,没有领导参加因公出国(境)。没有在风景区举办会议,也没有用公款请客送礼现象。为严格控制接待标准,还专题研究修订了局《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将原来各业务科室承办的对口接待工作,集中办公室统一管理,实行接待申报制度。严格控制接待规模和陪同人数,防止超标准接待,确保公务接待费用压缩10%的目标任务完成。

车辆管理方面。我局没有超标准配备公务车。为加强公务车管理,专门实行了节假日车辆集中管理制度。规定节假日车辆集中停放到局属矿山救援中心操场,除值班车辆外,一律不得停放在外。一旦安全事故发生,要到事故现场组织救援,驾驶员接到出车通知,即乘坐的士到车辆集中停放点取钥匙出车。为巩固城乡综合环境整治工作,还规定局属所有车辆平时不得在外乱停乱放,局办公室凡是发现驾驶员将车辆停放在餐馆娱乐场所,第一次责令写出深刻检查,第二次作停岗处理。

不准、违规打麻将有关规定方面。没有发生违规打麻将有关规定。在自查自纠活动中,对个别同志利用工作电脑在工作时间上互联网看股票信息一事,局纪检组进行了诫勉谈话。

没有发生违规收受红包礼金现象。

组织人事纪律方面。今年我系统(机关及二级单位)新提拔的9名中层干部,均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有关程序执行,制定了详实的竞岗方案。通过个人报名、竞岗演讲、群众评议、组织考察、上报审批等程序,选出了工作有激情、精力充沛的9名中层干部。没有发生任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

警察自查自纠报告篇9

我局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相关工作及时召开了领导班子会议进行贯彻和传达,领导班子成员一致认为此次对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进行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教育领导干部坚持以身作则、清正廉洁、一身正气,增强反腐倡廉的自觉性,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做好本职工作的有力手段。一定要抓好、抓实、抓出成效。为确保活动的顺利开展,我们成立了自查自纠领导小组,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纪检组长具体负责。在活动中,我们注意发挥两个作用:一是领导的示范作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参加查找,以无声的行动影响带动活动有声有色地开展起来;二是组织的推动作用。月日,我局组织召开了局机关全体职工和二级单位领导参加的“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动员大会,局党组书记、局长、领导小组长亲自亲动员,对我局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工作安排部署,纪检组长组织了对川纪发10号文件的学习,使我局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自查自纠活动在全局迅速启动。

三、自查自纠成效明显

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查找分析问题阶段和廉政警示教育月活动,我局对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自查自纠活动以科室、二级单位为单元,取得了明显成效。每个岗位的同志,清理出了自己的岗位职责,对照岗位职责、对照有关规定逐条查找,查找结果通过局办公室(纪检监察室)的审核。每个同志均认真查找问题,剖析自我,廉洁意识入脑入心。同时也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岗位廉政风险防范措施。

严格执行厉行节约有关方面。我局严格执行财政经费预算,没有领导参加因公出国(境)。没有在风景区举办会议,也没有用公款请客送礼现象。为严格控制接待标准,还专题研究修订了局《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将原来各业务科室承办的对口接待工作,集中办公室统一管理,实行接待申报制度。严格控制接待规模和陪同人数,防止超标准接待,确保公务接待费用压缩10%的目标任务完成。

车辆管理方面。我局没有超标准配备公务车。为加强公务车管理,专门实行了节假日车辆集中管理制度。规定节假日车辆集中停放到局属矿山救援中心操场,除值班车辆外,一律不得停放在外。一旦安全事故发生,要到事故现场组织救援,驾驶员接到出车通知,即乘坐的士到车辆集中停放点取钥匙出车。为巩固城乡综合环境整治工作,还规定局属所有车辆平时不得在外乱停乱放,局办公室凡是发现驾驶员将车辆停放在餐馆娱乐场所,第一次责令写出深刻检查,第二次作停岗处理。

不准、违规打麻将有关规定方面。没有发生违规打麻将有关规定。在自查自纠活动中,对个别同志利用工作电脑在工作时间上互联网看股票信息一事,局纪检组进行了诫勉谈话。

没有发生违规收受红包礼金现象。

组织人事纪律方面。今年我系统(机关及二级单位)新提拔的9名中层干部,均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有关程序执行,制定了详实的竞岗方案。通过个人报名、竞岗演讲、群众评议、组织考察、上报审批等程序,选出了工作有激情、精力充沛的9名中层干部。没有发生任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

警察自查自纠报告篇10

我局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相关工作及时召开了领导班子会议进行贯彻和传达,领导班子成员一致认为此次对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进行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教育领导干部坚持以身作则、清正廉洁、一身正气,增强反腐倡廉的自觉性,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做好本职工作的有力手段。一定要抓好、抓实、抓出成效。为确保活动的顺利开展,我们成立了自查自纠领导小组,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纪检组长具体负责。在活动中,我们注意发挥两个作用:一是领导的示范作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参加查找,以无声的行动影响带动活动有声有色地开展起来;二是组织的推动作用。月日,我局组织召开了局机关全体职工和二级单位领导参加的“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动员大会,局党组书记、局长、领导小组长亲自亲动员,对我局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工作安排部署,纪检组长组织了对川纪发10号文件的学习,使我局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自查自纠活动在全局迅速启动。

二、自查自纠成效明显

结合创先争优活动查找分析问题阶段和廉政警示教育月活动,我局对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自查自纠活动以科室、二级单位为单元,取得了明显成效。每个岗位的同志,清理出了自己的岗位职责,对照岗位职责、对照有关规定逐条查找,查找结果通过局办公室(纪检监察室)的审核。每个同志均认真查找问题,剖析自我,廉洁意识入脑入心。同时也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岗位廉政风险防范措施。

严格执行厉行节约有关方面。我局严格执行财政经费预算,没有领导参加因公出国(境)。没有在风景区举办会议,也没有用公款请客送礼现象。为严格控制接待标准,还专题研究修订了局《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将原来各业务科室承办的对口接待工作,集中办公室统一管理,实行接待申报制度。严格控制接待规模和陪同人数,防止超标准接待,确保公务接待费用压缩10%的目标任务完成。

车辆管理方面。我局没有超标准配备公务车。为加强公务车管理,专门实行了节假日车辆集中管理制度。规定节假日车辆集中停放到局属矿山救援中心操场,除值班车辆外,一律不得停放在外。一旦安全事故发生,要到事故现场组织救援,驾驶员接到出车通知,即乘坐的士到车辆集中停放点取钥匙出车。为巩固城乡综合环境整治工作,还规定局属所有车辆平时不得在外乱停乱放,局办公室凡是发现驾驶员将车辆停放在餐馆娱乐场所,第一次责令写出深刻检查,第二次作停岗处理。

不准、违规打麻将有关规定方面。没有发生违规打麻将有关规定。在自查自纠活动中,对个别同志利用工作电脑在工作时间上互联网看股票信息一事,局纪检组进行了诫勉谈话。

没有发生违规收受红包礼金现象。

组织人事纪律方面。今年我系统(机关及二级单位)新提拔的9名中层干部,均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有关程序执行,制定了详实的竞岗方案。通过个人报名、竞岗演讲、群众评议、组织考察、上报审批等程序,选出了工作有激情、精力充沛的9名中层干部。没有发生任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

警察自查自纠报告篇11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自专项整治活动开展以来,院党组高度重视,召开党组会、院务会和全院干警会进行专门动员和部署,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围绕专项整治任务,将任务和责任进行分解,明确职责,明确要求。重点是规范执法办案中诉讼收费、罚没款及执行款物处置等行为,坚决整治司法不廉,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问题,依法办理涉诉信访,大力推进司法公开等几个方面。成立了由院党组书记、院长李卫东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范平辉,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蒋军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和相关庭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监察室主任李萍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专项整治活动日常工作,组织抓好活动的实施与检查。同时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站,及时接受人民群众的举报和监督,形成党组统一领导,一把手负总责,各部门协调配合,全院干警广泛参与的领导和工作机制。

二、广泛征求意见,开展自查自纠

在这项活动中,我们着重以执法行为是否规范,司法是否公正廉洁查找问题,对办案超审限,不作为或乱作为,办案作风是否文明、是否乱收费、是否扣留、挪用执行款等问题为重点。一是采取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走访等方式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组织召开座谈会11场次,向全县发放公开信近8000份,走访群众900多人次。二是向当事人和案件人发放廉政监督卡3000多份,及时听取和收集当事人对法官工作作风和廉政建设方面的意见。三是开通举报网站,举报电话,接受当事人投诉举报。四是院里统一组织,由执行局、监察室、财务室组成的专门检查组,对历年执行款帐户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对当事人执行款物及时兑付。杜绝违规收费、扣留、挪用和违规处置执行款物等情况,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五是对当事人反映的3起信访案件及时核查处理,并认真回复。

三、完善相关制度,促进执法规范

一是完善立案管理制度,规范立案。由立案庭、财务室负责,严格按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进一步规范收费管理,坚决杜绝乱收费。

二是完善《加强诉讼费和执行款物管理工作规定》。由执行局、立案庭、财务室负责,对执行款物、诉讼费用实行专人专帐管理,专款专付,加强监督管理,坚决杜绝乱收费和扣留、挪用执行款物等现象。

三是推进三大平台建设。由审管办牵头,各庭室负责,建设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适时公布审判执行信息和裁判文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我院对所有审判、执行文书、审判执行流程均上网公示,接受监督。

四是加强廉政考核。由院纪检监察牵头,政治部、办公室、审管办参加,每月至少进行三次廉政建设和纪律作风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处理。

四、严格监督管理,确保整治效果

按照上级要求,我们对每个问题制定专门方案,明确时间节点,实行专项整治,做到责任到人、到庭室,确保抓一项成一项,改一项见效一项。同时我们成立督查考核小组,按方案安排和要求,严格进行督查,根据督查情况和群众评价等综合量化计分,逐月通报,对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建章立制,确保专项整治长效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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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自查自纠报告篇12

关键词:立案 权力 刑事立案权 滥用 形态

[摘 要]: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根据刑事立案的法律规定和理论,分析总结了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以举报线索做交易获取非法利益、案前调查采取强制性侦查措施等滥用刑事立案权的具体形态,并提出了依法行使刑事立案权的看法。

关键词:立案 权力 刑事立案权 滥用 形态

刑事立案权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刑事法律规定,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材料,依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存在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项刑事司法职权。刑事立案权是国家法律赋予公安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因此,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刑事立案权,必须严格遵守立案的法定程序,严格把握立案的条件和标准,以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做到既准确、及时打击犯罪、惩罚犯罪,又充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但是司法实践中,由于部分公安司法人员素质不高,特权思想严重,依法办案的观念淡薄,出现了许多滥用刑事立案权问题。它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而且严重破坏了国家的正常司法工作秩序,危害性极大。下面笔者就司法实践中,刑事立案权滥用形态做简要分析,以进一步促进我们依法行使刑事立案权。

一、应立案而不立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公安司法机关通过刑事诉讼同犯罪行为做斗争,是从立案开始的。因此,一旦发现预备犯罪、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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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施犯罪或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迅速组织力量,严格按照法定立案条件进行准确、及时立案,积极开展侦查或审判活动,发现、收集证据,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使一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不能逃避法律的制裁,充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从而实现刑法的功能。但是,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对应该按刑事案件处理的案件当成一般治安案件来办,大案化小,重罪化轻,以罚代刑。特别是极少数公安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对有明确的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而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显而易见的案件,应当立案就是不立案,这是对刑事立案权的典型滥用。据第十一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的消息报道,中国检察机关1998年至2002年在刑事诉讼监督上,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依法监督立案35585件,有效地监督了刑事立案权的滥用。

例如四川威远县碗厂镇派出所民警梁得忠徇私枉法案、碗厂镇派出所所长史少武玩忽职守案①。家住乐山市五通桥区的少女小红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社会关系广泛的龙强。龙强答应将她介绍到某宾馆去当服务员,当着小红的面,龙打电话给该宾馆的“经理”田志谋,约定2004年3月3日见面。 龙强为何如此热心呢?原来早在今年2月,一个叫周涛的男子就找到龙强和田志谋,要他们帮忙找“小姐”。为此,田冒充五通桥区某宾馆的经理,与龙一起演起了戏。3日上午,龙强、小红与周涛、田志谋见面,周涛与威远县碗厂镇清溪夜总会老板何西南联系,说自己已找到“货”了。电话中,何同意付周等人介绍费2000元。 田见已找到“买主”,又骗其可以到某休闲山庄当服务员。但是,小红并未被带到所谓的休闲山庄,而是被直接带到了何西南所开的清溪夜总会。随后,众人凶相毕露,强迫小红留在夜总会上班,并逼她签下了欠何西南2500元的欠条。尔后,小红又与何签订了所谓的“招工合同”,承诺以自己今后6个月内卖淫所得偿还“借款”。何对“货”基本满意并支付了周、龙、田3人1200元“介绍费”。从当晚起,何就不断安排小红接客。

小红莫名失踪后,亲属立即报了案。3月8日,亲属突然接到小红打来的电话。当晚11时许,小红姐姐和朋友张某一道来到乐山市市中区张公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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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2004年6月10《华西都市报》报道“派出所包庇老鸨逼少女卖淫”。

派出所报案,说明小红被拐卖后被逼卖淫的情况和目前处境,负责接待的值班民警谢某既没作报警登记,也没作值班记录,更没有向带班所领导或市中区公安分局领导和值班民警汇报,以“原来接待你们的警官不在,你明天来看所里怎么处理”为由推诿了事。

第二天早上,在请求警方解救无望的情况下,小红的姐姐和母亲等人赶到威远清溪夜总会要求将小红领回,没想到何西南却拿出小红被迫签下的“招工合同”和欠条,振振有辞地要求小红及其家人偿还借款,双方争执不下,亲属提出到当地的碗厂镇派出所解决,谁知何西南很牛:“到派出所就到派出所,

谁怕谁!”派出所民警梁德忠接待了双方。小红的亲属明确告诉梁德忠小红是被他人拐卖并被迫在清溪夜总会卖淫的,要求梁组织警力解救小红。考虑到自己与何关系一直很好,而且自己还在清溪夜总会嫖过娼,梁因此对小红及其亲属的请求置之不理,反而以小红写有亲笔欠条为由,要求亲属与何自行协商解决。当晚8时左右,梁见小红确实无钱就让她写下“欠何西南800元”的欠条,而小红为安全脱身回乐山,只得万分委屈地写下了欠条。到小红被解救出夜总会时,何一共安排她卖淫15次,并从中获利700多元。

从以上事实,我们可以发现,威远县碗厂镇派出所民警梁得忠在接受何西南亲属报案后,明知少女小红系被拐骗妇女,威远县碗厂镇清溪夜总会何西南有容留他人卖淫行为的事实,何西南已涉嫌容留妇女卖淫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依照法定程序对何西南立案侦查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而梁却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将刑事案件作为普通民事纠纷进行调解,不立案侦查,致使被拐骗妇女小红未及时得到解救,何西南未及时受到法律追究,客观上为何长期组织他人卖淫充当了“保护伞”。 碗厂镇派出所所长史少武明知清溪夜总会何西南有长期容留他人卖淫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依法定程序对何西南立案侦查,致使何西南未及时受到法律追究,客观上也为何长期组织他人卖淫充当了“保护伞”。 乐山市市中区张公桥派出所值班民警谢某同样存在接到报案后,不迅速进行审查,不向带班所领导或市中区公安分局领导汇报,将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报案情况未及时汇报立案侦查,致使被拐骗的妇女小红未及时得到解救。“小红案”案发后,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经查证对涉案的犯罪嫌疑人何西南和其他公安人员做出了相应处理。其中威远县碗厂镇派出所民警梁德忠因涉嫌徇私枉法犯罪、所长史少武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被四川省内江市检察院立案侦查;乐山市张公桥派出所民警谢某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乐山市检察院立案侦查;乐山市市中区检察院向市中区公安分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该局当日对周涛、田志谋、龙强等人涉嫌拐卖妇女、介绍容留妇女卖淫案立案侦查。

据有关调查报告显示:司法实践中,为了片面追求破案率,而实行“先破后立”、“边破边立”、“不破不立”,形成不“破”难“立”的局面。甚至有一些重大刑事案件该立案而不立案,立案数大大低于发案数,造成大量隐案(即犯罪黑数),没有反映出社会治安的真实情况。公安部部长助理张新枫在2004年6月10日召开的全国刑警大练兵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上介绍,去年全国共立刑事案件439万起,破案184万起,破案率仅为41.9%,有超过一半的刑事案件没能破获。公安部负责人表示,这还不算立案不实因素,如果如实立案,估计全国目前刑事案件破案率可能在30%左右①。所有这些现象,进一步说明了司法实践中,公安司法人员对刑事立案权的滥用还是非常严重的,我们的刑事立案工作任重而道远。

二、不应立案而立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不予立案有两方面内容:一是没有犯罪事实 。它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受理的材料中的事实不是刑事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一般的违纪、违法行为或者是民事法律调整的对象。二是犯罪事实轻微,不需要追究形式责任。它是指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六种情形和刑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但是,司法实践中,部分公安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由于种种原因,对没有犯罪事实存在,或者犯罪事实轻微,依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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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新华网北京2004年6月10日报道,“刑事案件破案率仅30% 公安部部署全国刑警大练兵”。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将不应立案的行为却予以立案,严重侵犯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1、没有犯罪,不是刑事案件而立案

例如延安“黄碟事件”。2002年8月18日晚,延安市宝塔公安分局万花派出所民警以群众举报为由,进入张某家检查“黄碟”,双方发生冲突,张某随即被带回派出所接受处理。8月19日,在缴纳了1000元暂扣款之后,张某被放回家中;10月21日,张某突然被宝塔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带走,随即以“涉嫌妨害公务”被刑事拘留。这就是在全国掀起轩然大波的“夫妻看黄蝶”事件。10月28日,宝塔公安分局向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提交材料,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张某。11月4日,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做出不予批捕张某的决定,发回公安分局补充侦查。11月5日,被刑事拘留16天之后的张某被宝塔公安分局以取保候审的形式释放回家。12月5日,宝塔公安分局以“案件撤消”为由,解除了对张某的取保候审,1000元暂扣款同时返还当事人。

刑事立案是一个很严肃的事,是公权对私权领域最强烈的一种干涉方式,直接影响公民的人身、财产,进而也影响公民内心的安全感。“如果有什么地方我们可以放松地生活,那就是我们的家;如果说有什么力量可以合法地破门而入,那就是公权力。”现代社会中,家不仅是私人生活的载体,其安全性也是公民隐私权的象征。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瑞华认为,法治国家的一个原则是,对官员包括警察来说,凡是法律没有授权的都是禁止的;对普通的公民来说,则是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合法的。对夫妻在家中看黄碟,民警该不该查处的问题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刑法关于淫秽物品的查处主要是非法贩卖、制作、传播等行为,对夫妻在家中看黄碟,根本没有任何规定。根据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那么,夫妻在家中看黄碟就不属于犯罪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没有犯罪事实发生,就不应立案侦查,更不应该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丛观全案,我们不难看出,本案的关键是公安机关滥用了刑事立案权。它不仅给无辜公民造成了伤害,而且导致人民群众对执法机关的敌视与恐惧,严重损害执法机关的形象。2003年1月1日,延安市宝塔区公安局负责人向“黄碟事件”当事人张某做了诚挚道歉。除此之外,有关部门一次性补偿当事人29137元,并承诺将对本案的有关责任人做出处理。

再如浙江省宁海县公安局非法插手经济纠纷滥用刑事立案权案。湖南省涟源市殷美起夫妻原在湖南省长沙市铝塑市场经营铝制品。1992年,殷美起和浙江省宁海县三桥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桥公司”)建立常年销售铝制品业务关系。1996年1月,双方发生货款给付和应支付回扣21万余元的经济纠纷。8月30日,宁海县三桥公司向被告浙江省宁海县公安局书面报案,称殷美起夫妇诈骗。12月5日,浙江省宁海县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犯罪名对殷美起立案,并于12月16日对殷美起做出刑事拘留决定。12月19日,宁海县公安局对殷美起执行刑事拘留,12月20日晚上,该局将殷美起关押于私人住宅,交由宁海县三桥公司看守,责令殷美起写交待材料,要殷美起电话告知亲属交钱放人。1997年2月6日,在殷美起家属交钱和出具欠据后,该局才放了殷美起。宁海县公安局没有任何解除殷美起刑事拘留的手续,共关押殷美起49天。

公安机关是负责国家公共安全事务的管理机关,法律赋予了公安机关行政和司法的双重职能。公安机关既是公安行政管理的行政机关,又是负责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拘留、预审的刑事侦查机关;既有对一般违法人员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权,又有对刑事犯罪分子的刑事侦查权。公安机关刑事侦查主体和行政主体的双重身份,带来了从行为主体上识别其行为性质的困难,本案情形即是如此。宁海县公安局在缺乏殷美起诈骗嫌疑的基本证据,明知殷美起与宁海县三桥公司的争议属经济纠纷的情况下,违反公安部的规定,对殷美起按诈骗罪立案侦查,属于典型的不应立案而立案,其实质是规避法律,插手经济纠纷,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宁海县公安局的违法办案,造成了严重后果。被害人殷美起向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起诉宁海县公安局请求行政赔偿。经涟源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殷美起与浙江省宁海县三桥公司因多年的业务往来发生经济纠纷,事实清楚,被告浙江省宁海县公安局却按诈骗罪对殷美起决定立案并限制其人身自由,是超越职权、插手经济纠纷的行为,判决撤销浙江省宁海县公安局限制原告殷美起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一审宣判后,宁海县公安局不服向湖南省娄底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2、有犯罪事实,超越管辖范围而立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并根据案情做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因此,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除需采取紧急措施以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和“六部委”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管辖分工办理。如果哪个机关和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查处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哪怕被查对象已涉嫌犯罪,依照法律规定,该行为都是滥用刑事立案权的行为。

长期以来,我国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自侦部门都普遍将立案数作为考核侦查工作好坏的主要标准。受此影响,司法实践中,少数侦查人员通常对于本机关管辖罪名相近的案件进行立案以提高立案数,迎合了某些好大喜功的心理。同时,为了保证上述立案数量,案件立起来就不能撤,形成撤案即错案的观念。结果一些错案也将错就错,造成有错不纠,不该立案的坚持不撤案,形成对刑事立案权的严重滥用。等等。例河南省某县三十里铺村支书赵某职务侵占案。2003年9月山西太原某铁路施工队,在某县三十里铺村施工时,因临时封闭该村与外村之间的涵洞通道需支付赔偿款,结果该村支书赵某代表村委会从施工队领取25000元,除部分支出外,赵某非法占有其中的16000元。从以上事实我们可以看出,该村支书赵某确实有犯罪事实,但不是贪污性质,而是职务侵占性质。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职务侵占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罪名。2004年3月28日,某县检察院为提高立案数量却改变了罪名,以赵某涉嫌贪污犯罪决定立案侦查。该案移送起诉后,公诉部门经审查改变了罪名,2004年9月21日以赵某犯职务侵占罪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应该说公诉部门的决定是正确的,侦查部门的做法属于超越管辖范围立案,是典型的滥用刑事立案权。

3、有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而立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犯罪事实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缺乏立案的法定条件,就不应当立案。所谓法律规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例河南省某县下河村党支部书记张某贪污案。1991年张某利用其担任下河村党支部书记的便利,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公款4.2万元。2004年6月5日,某县检察院发现张某有贪污事实,随决定以涉嫌贪污罪名对张某立案侦查。从本案我们不难看出,张某涉嫌贪污犯罪的数额4.2万元,量刑应适用刑法第383条第2款第㈢项之规定,而该规定法定最高刑为7年,根据刑法第87条第㈡项之规定,该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而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贪污犯罪的时间是在1991年,检察机决定立案侦查的时间是在2004年6月,且没有其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犯罪经过13年之多,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㈡项规定,张某有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之规定,对张某应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然而,某县检察院却做出了立案侦查的决定,该做法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滥用刑事立案权。

三、以举报线索做交易获取非法利益

根据《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个人,严禁将举报案情、举报人的姓名,向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以及其他与办案无关的人泄露。对违反前款规定,造成后果的,应视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但是司法实践中,极个别公安司法人员,在对举报材料审查过程中,却以举报线索为交易,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对刑事立案权的滥用。

四、案前调查,采取强制性侦查措施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接受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除书面审查外,还可以自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以采取勘验、检查、查询、鉴定、询问知情人等一般的调查方法。对立案前的审查,在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中称为初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8条规定,在初查期间不得限制被查对象的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并且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但是,司法实践中违反初查规定,滥用刑事立案权的现象还是时有发生。

如某检察院基层检察室在初查期间扣押款物案。2003年某检察院基层检察室在初查某乡镇一学校负责人涉嫌贪污、挪用公款问题过程中,发现该被查对象有部分经济问题,在未出具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清单情况下,打“白条”暂扣被查对象若干现金。经初查,某检察院认为被查对象没有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遂做出不立案决定。结果被查对象还是不满意,将此事举报到上级检察机关,反映基层检察室的办案人员打“白条”暂扣其现金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从本案事实我们可以看出,某检察院做出不立案的决定是正确的。但是,某检察院基层检察室的办案人员在初查过程中,却使用了扣押物品的强制性措施,是以侦代查,滥用刑事立案权。后被查对象拿着办案人员打的“白条”,声称我没有犯罪事实,检察院凭什么扣押我的现金,你们是违法办案。致于办案人员出具的是“白条”,还是正式的扣押法律手续,那是你检察院的事。

笔者认为,某检察院基层检察室的办案人员是对刑事立案权的滥用。在初查过程中,检察室的办案人员打“白条”也好,出具正式的扣押物品清单也好,不出具任何手续也好,你都是在执行检察公务过程中,实际扣押了被查对象的物品。检察室的办案人员可能认为我并没有徇私、徇情,没有将款物据为己有等违法的故意,但是,实际上其确确实实违反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8条的规定,即在初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对被查对象实施了扣押物品的强制性措施,是对刑事立案权的滥用。这个案件虽然很小,也没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但是对每一位公安司法人员都是教训,它警示我们一定要依法办案,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立法为公,执政为民”。 参考文献

1《刑事诉讼法》第86条。

2 2004年6月10日《华西都市报》报道“派出所包庇老鸨逼少女卖淫。”

3 新华网北京2004年6月10日报道,“刑事案件破案率仅30%公安部部署全国刑警大练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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