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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传统发展给生态环境所带来的严重破坏已经引起我国相关机构的高度重视,走科学发展道路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生态环境破坏,还可以对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平衡点寻找作出积极贡献。近几年,受全球高度关注的问题之一便是如何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这不仅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会受到影响,还对全球生态环境现状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解决现有的生态环境问题已经势在必行了。
1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1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薄弱
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薄弱是我国公民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也没有引起广大民众的高度重视。为数不多的人甚至还认为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其无关,认为没有必要对生态环境保护采取措施,这些消极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严重束缚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以此同时,缺乏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相关常识也是造成我国生态环境现状的一大重要原因,这些现象集中体现在以下两方面。(1)部分地方官员为了在脱贫工作中能够取得显著成效,从而忽略其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将地方的经济增长建立在牺牲生态环境上。(2)很多人觉得生态环境保护不在他应尽的责任范围内,因此认为没有必要为生态环境保护浪费自己宝贵的时间。生态环境保护隐患不断累积下来,造成我国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在影响人们生活环境的同时,还严重影响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发展。
1.2缺乏合理开发资源意识
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行被早期经济发展模式所遗留下来的生态环境问题所制约,尽管已经意识到了生态环境保护锁具有的重要性,但是由于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导致不合理开采的事情经常发生。例如在有“工业元素”之称的稀土开采中也存在这样的现象,前几年,部分企业由于稀土的价值较高便大量开发此类资源并出口国外,严重缺乏合理开发资源意识。工业所带来的污染严重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以此同时,还对自然环境的生态平衡造成了破坏。在资源紧缺的市场迫使下,部分稀有金属的价格成倍增长,部分商家被其丰厚的利润所吸引,从而对资源无节制的开采,这些都是我国不合理发展的最好体现。
1.3缺乏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
人们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的重视来源于生态环境被破坏后给其生活带来的影响,因此有必要采取相关措施。我们在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投入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处于相对劣势,投入根本不够从本质上解决生态环境严重被破坏的问题,所以做好全方位的投入也显得特别重要。领导层对环境保护这方面的重视度不高,对于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投入可以说是杯水车薪,挪用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也有发生,由于缺乏资金不能进行合理规划,导致后续的保护工作无法开展,生态环境所受到了严重污染将会是生态系统变得更加脆弱。为了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能够顺利实施,必须对现有的生态环境问题进行治理。
2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效措施
针对目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存在问题,相关部门必须给予足够重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为我国实现生态和经济协调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2.1提高人们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实施科学治理
缺乏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是造成我国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主要原因之一,俗话说得好“治标先治本”,必须从根源下手才能过好的解决问题。各级政府部门必须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并明白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所存在的递进关系。合理规划工业、农业等产业并加大对其管理制度,多方面采取措施来加强生态环境治理,从而达到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以此同时,政府相关部门还应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力度,提高人们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让人们充分了解生态环境与人类生存、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重要性,这在后续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可以起到事倍功半的效果。此外,在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方面也要做出对应的解决措施,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法律使居民或法人在资源开发和利用方面科学合理化,对违法此法规的法人给予一定的处罚。
2.2科学治理
我国在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方面的重视程度不够。现在已经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提出可持续发展战略,在不牺牲环境的前提下保持经济稳定增长,发展循环经济来减少经济增长对生态环境所造成的破坏。对于很多人来说循环经济是一个新定义,其主要提倡“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合理化”等先进环境保护理念,也就是循环利用资源进行高效生产,通过减少废弃物的排放量来改善生态环境现状。在循环经济的研究、资源再利用技术、利用程度等方面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提供了一定的指导。因此,我国在发展循环经济的时候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和理论概念,争取能够早日实现资源的高利用和降低废弃物的排放量,让我国能在保证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能够实现环境的有效保护。还可以以循环经济作为指导思想对久产业进行整改或创办符合当今发展趋势的新产业,促进我国可持续道理发展。
2.3加强景区环境的保护力度
我国最常见的现象之一便是旅游热,在我国现在的发展形式看旅游业可谓非常好。不少的旅游景点都是由原始森林开发而来,这些旅游景点尽管保留了原始森林的基本风貌但是被开发过后存在许许多多的生态环境问题,如大量原始植被被砍伐、河流上飘满“白色垃圾”等都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在旅游景点开发阶段,大量污染物排放主要来源于施工方案缺乏科学性。与此同时,施工过程中所发出的噪音严重影响周围动物的正常生活,甚至有可能造成生物链不平衡,原始森林内食肉动物的减少致使食草动物数量急速增加,对景点内的植物进行啃食,导致生态环境的破坏进一步加剧。对于旅游开发应该对其进行研究,合理开发旅游业有助我国经济增长,但是应该合理开发旅游项目,与旅游业有关的部门要严格监督旅游公司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协助资源部监管旅游开发,只有这样才能兼顾经济增长和生态环境保护。
3结语
综上所述,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并严重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因此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已经是大势所趋了。提高人们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科学治理环境污染、加大对景区环境的保护力度等都是比较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以此同时,还可以通过发展循环经济来实现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将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取得成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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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宋艳玲.浅析发展循环经济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战略研究[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4(31)
3汪芳琳.皖江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生态补偿策略———以安徽池州市为例[J].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学报,2015(1)
*县域面积2241平方公里,约占*市辖区的五分之一。全县辖21个乡镇,254个行政村、10个社区委员会,总人口35.4万人。*县先后被授予“全国经济林建设先进县”等称号,被确定为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县、水土保护生态修复试点县、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和福建省林业生产重点县、旅游重点县。
20*年全县生产总值39.54亿元,比上年增长12.9%。其中,第一产业实现产值16.88亿元,增长5.3%;第二产业实现产值9.39亿元,增长18.3%;第三产业实现产值13.27亿元,增长18.7%。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三次产业结构比例为42.7:23.7:33.6。财政收入(不含基金)1.694亿元,增长26.3%,其中地方财政收入(不含基金)1.038亿元,增长26.9%。税性收入1.434亿元,增长21.8%。(含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实现税收0.49亿元,增长44.45%)。全部工业完成总产值21.22亿元,增长26.0%,其中规模以上的工业完成产值15.01亿元,增长34.0%。建筑业是*县的重点产业,20*年在省内外完成产值42.03亿元,增长26.6%。
近年来,*县以建设国家级生态示范县为抓手,积极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全县环境污染得到控制,生态建设取得明显进展,环境质量保持良好,人居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公众生态保护意识不断提高。20*年,县城城区空气so2、no2指标质量达到国家一级标准,pm10指标达二级标准,县域为*地区唯一未发生酸雨的县份;县城空气污染指数为40,优的天数占76.7%。大樟溪地表水17项指标除粪大肠菌群为ⅲ类外,其余均达到或优于ⅱ类水标准,符合水环境功能区要求。清凉溪饮用水源、南区水厂水源水质的各项指标均符合国家标准,饮用水源达标率达100%。
二、*县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成功经验
*县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把生态环境保护摆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议事日程,坚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并重,严格限制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严格限制工业发展,强化环境监管,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为向省会中心城市提供健康的生态之“肺”作出了无私贡献。
(一)找准发展定位是关键
*县有着良好的生态资源环境,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将*的发展定位确定为省会中心城市“后花园”,在区域经济发展规划中,要求*县侧重发展生态农业和生态旅游业,严格控制或不发展工业特别是污染型工业。*是一个经济欠发达的地方,加快发展特别是加快工业发展的愿望十分强烈,而这种发展定位,对于*县来说,无疑是一个“紧箍咒”。是发展工业为先,还是保护生态为重?这在当时的县领导以至于干部群众中并非没有争议的。然而为了下游地区人民能喝上干净的水,为了省会城市能有一个健康的生态之“肺”,他们选择了后者,这种选择意味着奉献,意味着牺牲。为此,该县确立“以生态农业为基础,以生态旅游为龙头,以生态工业为主导,以科技进步为动力”的生态建设思路,强化“治山治水即治县”的意识,以创建国家级生态示范县为载体,大力发展生态优势产业,积极寻求一条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保护环境统一协调的,促进全县生态良性循环、社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以生态经济振兴*山区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他们先后编制出台了《*国家级生态示范县建设总体规划》及其《实施意见》,《*县生态功能区划》、《全县水土保持生态修复总体规划》、《*县畜禽养殖禁建区划》以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方案》,修编《*县城市环境规划》及建制镇的环境规划,制定大樟溪梯级电站及24条支流流域规划等。这些规划性文件,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对规范经济开发行为,指导全县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推动*县生态经济步进良性循环的轨道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严格把住源头是根本
一是严把开发关。*县有着丰富的矿产资源,目前已发现或初步探明储量的金属矿和非金属矿有金、银、钼、锌、紫砂土、高岭土等10多种,如果没有采取限制措施,这些资源的开采、生产,将给该县带来30亿元以上的产值,而正是由于没有开门招商、放开生产,使该县一年减少了财政收入5000万元。二是严把审批关。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保法律法规,坚持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规范项目开发管理,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在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中,均能首先征求环保部门意见,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把搞好环评作为项目审批的第一前置条件,不引进重污染、高能耗的工业企业。近几年否决了18家高污染企业,仅被否决的*味精厂搬迁项目,就涉及产值13亿元;永鑫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由于采用的工艺较为落后,该县于去年12月关闭了该企业,待重新选址并进行技改后再重新生产,该企业涉及产值达7500万。三是严把规划关。在规划布局中坚持以人为本,防止生产区与居住区混杂;对现有布局不合理的工业企业,逐步搬迁进入马洋工业集中区和城峰工业集中区园,目前已经入驻园区的企业有43家,涉及产值约13.5亿元。
(三)坚持“关”“治”并举是方法
*县工业企业有700多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52家。20*年全县工业产值15.01亿元。这些数量不多、产值不高的工业企业,对于经济欠发达、财力较紧张的*县来说,是重要的财税来源。而近年来,为了保护*的生态环境,该县“忍痛割爱”,关闭了污染严重的近20家企业,其中小造纸厂5家,小炼铁厂7家关闭注销,比如*县造纸原为莆田地区造纸厂,1983年下放*县管理,全厂占地面积6.9万平方米,主要是芒杆制浆,由于污染排放不达标,1999年被责令停产;*县蜜饯厂为*县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由于该厂位于*县饮用水源的上游等原因,1999年该县也关闭了该企业。这些关闭的企业中,每年减少cod排放24吨,同时每年也减少了近2亿元的产值。
大樟溪是*人民的母亲河,也是闽江下游最大的支流。保护好大樟溪流域的水环境,对促进*县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保障*及长乐、福清等市的用水安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该县人大常委会就保护大樟溪提出了议案,县政府对保护大樟溪进行了多次研究,制定了保护大樟溪的实施方案,提出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这一保护和治理大樟溪的方针,拟定出分期分批治理计划。一是关闭了沿溪的重污染企业。二是加大工业废水治理力度。相继建成了一化化学品有限公司、德胜药业、烤鳗厂等一批工业企业和县医院等10家医疗单位及御温泉、赤壁、白马、姬岩等旅游景区的污染处理设施并投入运行,使大樟溪受纳的污染物数量明显减少,年废水排放量减少约50万吨。三是抓好房地产项目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鉴于*县尚未配套污水处理厂,该县严格执行环保有关制度,2000年以来,城关大部分房地产建设项目均配套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已建成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含无动力、微动力)处理量约为1850t/d,约占城区生活污水总量的30.8%。严把大樟溪两岸新建项目环保审批关。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禁止在大樟溪及其重要支流两岸建设有严重污染的项目,防止新污染源的产生,项目环评执行率已达到98.8%。
(四)实施生态修复是途径
近年来,该县认真组织实施生态保护有关规划,在规划的指导下,以水土保持、大樟溪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藤山自然保护区建设为重点,加强部门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取得明显成效。一是实施了全国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工程。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土地资源不合理开发利用,造成*县部分区域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影响了*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近年来,该县以大樟溪两岸、永福旅游绿色通道一重山为生态修复的主线,划定了大樟溪沿岸生态公益林、水土保持林面积共70667公顷,采取了“防、封、竹、改”等水土保持措施,即:预防为主,封禁防治,种竹绿化,改造“四园”(果园、茶园、坡耕园、油茶园)。在县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采取了以部门投资负责制为主的资金筹集办法,累计投入资金2162万元。通过实施实施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工程,大樟溪两岸有林地面积增加3520公顷,植被覆盖率提高6.3%;减少水土流失面积10600公顷,降低水土流失程度25%,土壤有机质提高1.7%,水土得到有效保持、土壤得到明显改良。二是积极抓好林业生态的建设。目前,该县生态公益林面积达74413公顷,占县域面积的33.2%。全县已建有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11个,面积达到29630公顷,占县域国土面积的13.2%。其中藤山自然保护区设立于1997年11月,2001年6月经省政府批准为省级自然保护区。该自然保护区面积达17676公顷,占县域国土面积的7.9%。保护区内拥有丰富的物种,特别是藤本植物、野生兰科植物、藏酋猴种群、火山口地质地貌等都具有很大保护价值。该自然保护区建设得到省、市、县三级政府的高度重视,现已被列入《*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建设项目库。为了保护好生态林及藤山地区的独特资源环境,*县在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和保护经费上予以保障。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增强当地群众的保护意识。目前,县域生态稳定,自然保护区内生态良性循环,具有突出保护意义的藤本植物、野生兰科植物、刺桫椤生长旺盛,藏酋猴群个体健壮,种群扩大。
生态修复不仅有着巨大的环境效益,而且还有着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其环境效益体现在:全县生态公益林面积约占林地面积的40.8%,为县域内水土保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和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强大的功能;生态公益林中的森林生态系统是该县最大的“碳汇库”和“氧气发生源”的循环系统,是我县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地和繁衍屏障,同时也是县域内重要的气候调节功能器。其社会效益体现在:生态公益林建设成就的优良生态环境和森林生态景观为*旅游业的发展良好的条件,吸引了无数的旅游爱好者前来观光、旅游、休闲,为该县建设成为全国优秀旅游目的地创造优越的生态环境;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工作,为全县提供了490个生态护林员岗位,解决了部分农民就业问题。其经济效益体现在:该县的生态公益林建设不仅为旅游业发展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收入,而且面积多达111.62万亩的生态公益林,为生态公益林管护经营者开展林下养鸡、林下套种中药材和花卉植物等林下综合利用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收入。
(五)发展生态产业是目标
一是发展壮大生态农业。该县将“农业生产有机化,有机食品产业化”作为扩大生态优势、做大做强特色产业的抓手,带动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开发。逐步形成了林竹、果茶、蔬菜、食用菌、畜牧、水产6大农业主导产业及李、梅两大特色产业,先后建立了李果、青梅、柿子、板栗、茶叶、无公害蔬菜、速生丰产林、水产养殖等多个农副产品生产示范基地,“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的特色农业生产格局正在形成。主要做法是:加大培训力度,宣传农药安全使用方法,推广茶叶、水果、蔬菜、水稻主要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措施;利用经济绿肥、秸秆还田、禽畜积肥和人工堆肥等资源,推广平衡施肥、测土施肥、配方施肥和秸杆还田技术,引导农民大力改进农民施肥习惯,增加有机肥投入比例,发挥施肥的生态效益。全县已推广使用有机肥、生物肥料和作物专用肥10万亩,经济绿肥5万亩,推广配方和平衡施肥技术10万亩。目前已经建立并获得认证的有葛岭的有机食品1个,绿色食品2个,无公害食品3个;利用大樟溪优良的水质,实施放流增殖,几年来连续在大樟溪放养毛蟹、蚬子以及三角鲂等鱼、贝类,增加水生物种类和数量,提高水产品产量。二是大力发展生态旅游。环境宜人,植被良好,是*旅游经济的灵魂所在。因此,该县以青云山创建国家4a风景名胜区和国家重点旅游区的“双创”工作为契机,努力打造*县旅游品牌。通过引导和鼓励旅游企业开展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做到合理利用开发旅游资源,不断提高旅游景区的品位。目前,业主在开发旅游景点过程中,都能做到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如赤壁景区和天门山景区,都采取了铺设栈道的方式建设景区游览道路,虽然增加了投入,但保护了景区的原始风貌,很好的体现了生态旅游的理念。同时各景区都能重视落实好环保措施,做到禁止燃煤、烧柴,使用液化气燃料、电和轻质柴油等清洁燃料;对生活污水做到处理后排放,对旅游垃圾集中收集,统一运往景区外垃圾填埋场卫生填埋。目前,*县已被列为全省12个旅游重点县之一,旅游资源优势开始逐步转化为经济优势。20*年接待游客达到93.8万人次,实现旅游产值2.78亿元。生态旅游业已成为*县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并逐步成为一个支柱产业。
三、*县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启示
本条例所称农业生态环境,是指农业生物赖以生存和繁衍的各种天然和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土壤、水体、大气、生物等。
第三条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实行统一规划,预防为主,教育与管理并重,源头控制与综合治理相结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建立健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体系,提高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水平,组织农业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落实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促进农业生态环境同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引导公民和企事业组织参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全社会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对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增加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
建立和完善农业生态补偿机制。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和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利用、农业投入品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生物农药和生物有机肥的推广使用等,逐步实行农业生态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水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职责范围内,指导、帮助和教育当地村民开展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活动。
第七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农业生态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
第八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必须严格履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其专职或者兼职农业生态环境监察员承担农业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第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耕地质量保护,对耕地质量进行定期监测,并指导、帮助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合理利用农业用地,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等先进技术。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科学培育地力,增施绿肥、农家肥、土杂肥等有机肥料,合理使用化肥、微生物肥和土壤调理剂,防止农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实行分类管理。
对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种污染源对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污染。
对农产品产地环境警戒区,应当开展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减少或者消除污染,改善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
对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区,应当进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因污染严重不适宜农产品生产的,由人民政府依法调整土地用途。
第十一条对复混肥、配方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的生产经营实行登记管理。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安全、卫生、环境影响等评价报告;不符合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作为肥料的城镇垃圾、粉煤灰和污泥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提供和施用。
第十二条使用农药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推广应用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综合防治技术。
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药材、粮食、油料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品种目录。
鼓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环保型农用薄膜。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盛装农药的容器、包装物、过期报废农药和不可降解的农用薄膜,应当予以回收,不得随意丢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相应的废弃物回收点,定期集中处理。回收处理的具体办法及相关的奖励措施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清洁工程建设,支持推广沼气综合利用技术,完善服务体系,鼓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开发、利用沼气。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指导,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
不得在机场、交通干线、高压输电线路附近和市、州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
第十四条从事畜禽、水产规模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标准后,方可排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环境保护、水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养殖行为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并从严控制投肥(药)养殖行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投肥(药)养殖。
第十五条禁止向农田或者渔业水域排放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的工业废水。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城市污水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其下游最近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排放。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农田灌溉水的水质及灌溉后的土壤、农产品进行定期监测,对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第十六条向农业生产区域排放废气、粉尘或者其他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气体,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限期治理。
第十七条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兴办砖厂、灰窑或者其他危害农业生态环境的项目。
禁止向农田和农用水源附近倾倒、弃置、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在其他农业用地修建处置、堆存固体废弃物场地的,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征得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生态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恢复受污染的农田、水体和生态环境的基本功能。
农业生态环境污染的治理应当结合治理工业污染、城市生活污染、农业面源污染进行。农业建设、农业开发和农业技术推广活动,应当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农业环境污染的治理相结合。
第十九条申请涉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农业新技术和农用化学新产品鉴定的,应当提供农业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资料;不符合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得通过鉴定和推广运用。
第二十条对农业生态环境有直接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有农业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征求同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属于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以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预审,并监督建设项目设计与施工中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监督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对此作出专项评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农业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定地方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保护规划。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野生植物的保护、研究和利用,建立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异地保护园和种质资源库。
严格执行国家农业野生植物的采集、购销和出口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采集、侵占、购销或者破坏省级以上重点野生植物保护名录中的农业野生植物。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农作物害虫、害鼠天敌的保护。
禁止猎捕、出售、收购、运输青蛙或者蛇等野生农业有益生物。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开发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建立生态农业保护区,发展生态农业。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从境外引进农业生物物种,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引进物种环境影响风险评估报告,并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登记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引进物种的跟踪观察,发现可能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避免危害的发生或者减轻、消除危害。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外来入侵生物的监控工作,并组织灭杀。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和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协调有关部门,采用科学手段,快速高效处置突发事件。
第二十七条造成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排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及时告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依法接受调查处理。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发生重大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因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给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者应当依法赔偿;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猎捕、出售、收购、运输青蛙或者蛇等野生农业有益生物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实物价值一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对没收的野生农业有益生物的活体应当放生,死体应当掩埋销毁。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作为肥料的城镇垃圾、粉煤灰、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二)未经批准或者未经依法登记擅自引进农业生物物种的,以及非法采集、侵占、购销、破坏省级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农田和农用水源附近倾倒、弃置、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农田或者农田灌溉渠道排放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工业废水、城市污水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放、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本条例所称农业生态环境,是指农业生物赖以生存和繁衍的各种天然和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土壤、水体、大气、生物等。
第三条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实行统一规划,预防为主,教育与管理并重,源头控制与综合治理相结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建立健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体系,提高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水平,组织农业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落实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促进农业生态环境同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引导公民和企事业组织参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全社会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对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增加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
建立和完善农业生态补偿机制。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和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利用、农业投入品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生物农药和生物有机肥的推广使用等,逐步实行农业生态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水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职责范围内,指导、帮助和教育当地村民开展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活动。
第七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农业生态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
第八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必须严格履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其专职或者兼职农业生态环境监察员承担农业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第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耕地质量保护,对耕地质量进行定期监测,并指导、帮助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合理利用农业用地,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等先进技术。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科学培育地力,增施绿肥、农家肥、土杂肥等有机肥料,合理使用化肥、微生物肥和土壤调理剂,防止农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实行分类管理。
对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种污染源对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污染。
对农产品产地环境警戒区,应当开展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减少或者消除污染,改善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
对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区,应当进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因污染严重不适宜农产品生产的,由人民政府依法调整土地用途。
第十一条对复混肥、配方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的生产经营实行登记管理。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安全、卫生、环境影响等评价报告;不符合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作为肥料的城镇垃圾、粉煤灰和污泥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提供和施用。
第十二条使用农药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推广应用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综合防治技术。
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药材、粮食、油料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品种目录。
鼓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环保型农用薄膜。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盛装农药的容器、包装物、过期报废农药和不可降解的农用薄膜,应当予以回收,不得随意丢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相应的废弃物回收点,定期集中处理。回收处理的具体办法及相关的奖励措施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清洁工程建设,支持推广沼气综合利用技术,完善服务体系,鼓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开发、利用沼气。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指导,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
不得在机场、交通干线、高压输电线路附近和市、州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
第十四条从事畜禽、水产规模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标准后,方可排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环境保护、水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养殖行为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并从严控制投肥(药)养殖行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投肥(药)养殖。
第十五条禁止向农田或者渔业水域排放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的工业废水。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城市污水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其下游最近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排放。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农田灌溉水的水质及灌溉后的土壤、农产品进行定期监测,对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第十六条向农业生产区域排放废气、粉尘或者其他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气体,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限期治理。
第十七条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兴办砖厂、灰窑或者其他危害农业生态环境的项目。
禁止向农田和农用水源附近倾倒、弃置、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在其他农业用地修建处置、堆存固体废弃物场地的,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征得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生态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恢复受污染的农田、水体和生态环境的基本功能。
农业生态环境污染的治理应当结合治理工业污染、城市生活污染、农业面源污染进行。农业建设、农业开发和农业技术推广活动,应当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农业环境污染的治理相结合。
第十九条申请涉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农业新技术和农用化学新产品鉴定的,应当提供农业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资料;不符合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得通过鉴定和推广运用。
第二十条对农业生态环境有直接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有农业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征求同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属于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以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预审,并监督建设项目设计与施工中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监督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对此作出专项评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农业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定地方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保护规划。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野生植物的保护、研究和利用,建立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异地保护园和种质资源库。
严格执行国家农业野生植物的采集、购销和出口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采集、侵占、购销或者破坏省级以上重点野生植物保护名录中的农业野生植物。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农作物害虫、害鼠天敌的保护。
禁止猎捕、出售、收购、运输青蛙或者蛇等野生农业有益生物。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开发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建立生态农业保护区,发展生态农业。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从境外引进农业生物物种,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引进物种环境影响风险评估报告,并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登记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引进物种的跟踪观察,发现可能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避免危害的发生或者减轻、消除危害。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外来入侵生物的监控工作,并组织灭杀。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和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协调有关部门,采用科学手段,快速高效处置突发事件。
第二十七条造成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排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及时告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依法接受调查处理。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发生重大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因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给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者应当依法赔偿;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猎捕、出售、收购、运输青蛙或者蛇等野生农业有益生物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实物价值一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对没收的野生农业有益生物的活体应当放生,死体应当掩埋销毁。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作为肥料的城镇垃圾、粉煤灰、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二)未经批准或者未经依法登记擅自引进农业生物物种的,以及非法采集、侵占、购销、破坏省级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农田和农用水源附近倾倒、弃置、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