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依法行政工作计划合集12篇

时间:2023-02-16 08:12:10

水务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水务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篇1

一、充分肯定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的成绩

党的十六大召开以来,党中央确立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科学发展观指引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取得历史性进展。我省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认真贯彻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切实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推动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入了法制化轨道。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体系基本形成。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1年底颁布实施,这是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为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相继出台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三部行政法规。我省也加快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步伐。*2年10月,省人大制定颁布了《*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各市制定了实施办法和有关配套性文件。*3年《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我省对《条例》中照顾再生育的行政许可条款进行了修订。*5年7月,省人大颁布施行了《*省人大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人口计生委、卫生厅、药监局《管理办法》。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核心,以行政法规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为主体,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体系基本形成。同时,省委、省政府就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制定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和重要政策,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工作基本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保证了计划生育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保障。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执法体制逐步健全。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建立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投诉等制度,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省、市、县三级执法人员全部做到行政执法持证上岗,乡级执法人员持证率达到93%以上。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主动探索依法履行工作职责、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生育管理的途径和方法。全省建立了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申请强制执行案件以及打击“两非”案件的逐级上报制度,加强了对基层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修订完善了《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及文书格式》,统一了再生育审批、病残儿鉴定、生育证撤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和撤销、《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放和查验、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程序等方面的程序和文书,增强了行政执法程序和时限的透明度,为人口计生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提供了程序上的保障。

(三)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强。各地结合“四五”普法,广泛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普法活动,加强依法行政业务培训,切实增强了各级党政领导和人口计生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广大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全省认真贯彻国家人口计生委制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七个不准”、“八项纪律”,加大了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和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开展各类执法检查,维护群众权益。全省先后开展了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工作、计划生育有关收费清理工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执法、“四五”普法和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情况、《条例》贯彻落实情况、奖励扶助经费发放、三项经费、出生人口性别比专项治理等工作的执法检查和行政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计划生育行政违法、行政侵权案件逐步减少。去年以来,省人大常委会两次组织人大常委、代表和相关部门对重点地区《两禁止决定》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促进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专项治理。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普遍开展。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统一部署,结合*实际,明确了“坚持依法行政、坚持政务公开、坚持便民惠民、坚持依法维权”的四项原则,制定了“简化办事程序、改进办事方式、提高信息化水平、推行阳光计生、建设诚信计生、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严厉查处违法行政行为、畅通渠道”等八项便民维权的具体内容,探索高效、便民、优质的审批方式和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证件发放形式,深化依法行政工作内涵,让群众感受到“阳光计生”的公开透明和“诚信计生”的公正规范。各地结合实际开展了形式多样的便民维权活动,畅通诉求渠道,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徐州市建立镇计划生育行政服务中心,开展行政法规事项受理、流动人口办验证、接受群众来信来访和投诉举报等行政事务的一站式服务,成为依法开展便民维权活动新的载体和平台。全省推广长效机制,建立了人口计生系统督查督办制度及事项复查、复核、终结制度,提高了处理事项的工作效率。坚持对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和定期通报,开展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促进了各地制度的完善和工作水平的提高。省人口计生委与省纠风办、省电合举办“政风热线”活动,委领导定期走进直播室,直接解答群众咨询,处理群众投诉。并与电台建立了长期联系制度,及时受理群众的咨询、投诉。各级向社会公布人口计生部门的电话、网上投诉信箱、信箱,进一步拓宽了群众诉求表达的渠道。大力推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规范和公开人口计生行政执法的内容、程序、形式和监督保障措施,及时公布行政执法范围、依据、主体以及相关的办事程序、办事期限和服务承诺等,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全面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各地结合“民主法治示范社区”、“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不断拓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内涵,完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睢宁县开展村级计划生育“勤廉双述”活动,探索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新形式。

(五)政府职能切实转变,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不断加强。*3年,我们按照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提出和确立了坚持以人为本,以人才队伍建设为基础,在依法行政、优质服务、利益导向三个方面实现新突破的思路。几年来,我们积极探索实践,形成了具有*特色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思路。全省人口计生系统以人为本、依法维权、优质服务的理念得到普遍确立。特别是在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创建“世代服务”体系,为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平台奠定了坚实基础。世代服务体系的建设,得到国家人口计生委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充分肯定。省政府连续两年将建设计划生育示范服务站列为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到今年底,全省将建成155个世代服务中心。依法落实奖励优惠政策,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全面推进,*7年全省奖扶对象达到26.07万人,奖扶总额1.57亿元。省、市、县全面建立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扶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各地制定出台了一系政策,形成融奖励、帮扶、救济、补偿、养老保障为一体的利益导向机制。部分地区建立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全面启动计划生育“零距离”服务和“亲情牵手生育关怀”行动,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特别是困难家庭和只有一个女孩的家庭进行帮扶,受益群众总人数达43万人。依法行政、优质服务、利益导向取得的进展,树立了人口计生部门的良好形象,使人口计生工作更多地得到社会的理解和支持,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满意度不断提高。

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和成绩,但与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全省人口形势依然严峻,人口发展呈现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面临的困难与问题依然十分突出。

1、认识不到位。部分领导干部对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认识不足;对人口问题是可持续发展的首要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因素认识不足;对新形势下坚持计划生育政策不动摇认识不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力度减弱,责任、措施、投入不到位。

2、依法行政观念没有真正确立。对坚持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必要性认识不足,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矛盾和问题缺乏清醒的判断和有效的应对措施,习惯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一些做法,把稳定低生育水平与依法行政相对立,认为严格依法行政就会削弱计划生育工作的力度。面对依法行政的严格要求,有些地区没有及时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既没有坚持依法行政,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又没有坚持过去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陷入“新办法不会用,老办法不能用”的困境,缺乏有效的制度创新。

3、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任务仍然艰巨。群众的生育意愿与现行生育政策还有较大差距,全省符合政策生育二孩的比例逐步上升,2010年左右将进入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期。人口机械增长速度加快,*6年,公安部门登记的全省暂住人口达到1458.7万人,其中外省流入816万,对流动人口违法生育还缺乏有效的管理。部分地区管理松懈,工作滑坡,基层基础薄弱。有的底数不清、情况不明,一笔糊涂帐;有的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目标责任制没有认真落实,导致政策外生育反弹,计划生育率严重下降。

4、行政执法水平不高,违法行政屡禁不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靠执法牟利的问题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部分计生干部缺乏依法行政的意识,滥用手中权力,收取群众财物后包庇和纵容超生,少数地方仍然存在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任务和收钱放生等严重影响计划生育政策的违法现象。近年来,我省人口计生系统总量虽有所下降,但结构没有得到优化,行政侵权案件居高不下。强行拉拿群众财物,打骂和关押群众,办学习班限制人身自由,乱收押金,株连亲属、强迫群众返乡孕检等违法侵权现象仍有发生。部分地区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健全,对于群众反映或者上级交办的事情推诿扯皮,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严重影响了人口计生工作的形象,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

5、出生人口性别比专项治理成效还不够明显。部分地区对“两非”行为打击不力,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现象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有的地方活动还比较猖獗。定点引产、凭证引产等有效制度没有认真坚持和落实,有的地方人口计生部门出具手术证明不规范、不统一。全省出生人口性别比上升趋势总体上得到遏制,但部分地区出生人口性别比仍在上升。流动人口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导致苏南部分地区出生人口性别比呈明显上升趋势。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也严重制约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

二、正确认识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重要性

中央《决定》明确指出,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已进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新阶段”,这既是对中国30多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客观总结,也是对现阶段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准确定位,对中国未来人口发展和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任务和新挑战,也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决定》提出了新时期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五大战略任务,都有建立和完善立法,加强法制保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和省委、省政府贯彻《意见》,必须充分认识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坚持依法行政的重要性。

坚持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4年3月22日,国务院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党中央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省委制定的《法治*建设纲要》,把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大计,要求到2020年把*建成一个事事有法可依、人人知法守法、各方依法办事的省份。建设法治政府,必须严格按照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的原则,管理经济社会事务和其他行政事务。人口计生部门作为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公共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依法治国的总体方略,必须毫不动摇地遵守依法行政的总体要求。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走上法制化、经常化、规范化的轨道。

坚持依法行政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的社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全局性、政策性、群众性都很强的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局,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通过依法行政推动、维护和保障社会的和谐。依法行政对人口计生部门具有特殊的重要性,滥用行政权力、违法行政会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以及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其危害远远超出人口计生领域。只有扎实推进依法行政,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坚持依法管理,依法办事,依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才能密切党群和干群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坚持依法行政是人民群众法制意识不断增强的必然要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群众思想的独立性、多样性以及参与感、维权意识都在明显增强,对社会体制改革的要求也愈来愈迫切。我国改革进入经济结构调整期,也进入社会结构转型期,改革的重点越来越指向政府及其部门和多种行政性垄断,对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越来越高。随着政务公开的推行和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深入到群众心中,群众依法参与和监督计划生育事务的能力得到很大提高,人口计生干部必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才能实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与行使执法权力的统一,率先实现部门工作法治化。

坚持依法行政是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计划生育推行30多年来,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也曾经付出了很大的代价。主要依靠行政制约手段和集中性突击活动推进计划生育工作,特别是工作中的一些过激行为,损害了部分育龄群众的身心健康,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如何充分体现人民群众计划生育主人翁的地位,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30多年来的实践说明:只有坚持依法行政,树立人口计生部门的良好形象,才能得到社会和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才能真正成为造福于人民的伟大事业。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的同时,也明确了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存在的长期性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也是保护人口计生干部依法行使职权。如果没有法律作为保障,人口计生工作就有可能被“边缘化”。因此,依法行政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必由之路、光明之路、健康发展之路。

坚持依法行政是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的必然要求。我省提出要在全国率先建立“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长效工作机制,这是实现今后一个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的根本保证。人口和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实质上是建立在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基础上的工作机制。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需要法制支撑和保障,需要政策法规进行规范,需要将综合改革的成功经验制度化、法律化。可以说,依法行政不仅是综合改革题中应有之意,也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长效机制建设的基础和保障。

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要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

正确处理依法行政与便民维权的关系。依法行政是否真正得到落实,要看是否真正做到便民维权。依法行政是根本要求,便民维权是根本标准。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权力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是依法制约权力,目的就是依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各级人口计生干部要在观念上实现“三个转变”:一是在公民与政府的关系认识上,必须从公民义务本位和政府权力本位向公民权利本位和政府责任本位转变;二是在法治观念上,必须从以法治民、治事向依法治官、治权转变;三是在责任意识上,必须从片面强调公民责任向同时强化政府责任转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真正把群众满意作为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

正确处理坚持依法行政与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关系。既要坚持依法行政,也要坚决稳定低生育水平,两者是统一而不是对立的。坚持依法行政,对计划生育工作不是削弱,而是加强。要纠正一个错误观点,不能总认为计划生育工作只有老办法才管用,也不能把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理解为什么办法都可以用。不能一讲依法行政,就放松生育管理;要求稳定低生育水平,就又回到老思路、老方法上去。依法行政要求依法履行管理职能,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原来的行政制约为主的管理方式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稳定低生育水平受到挑战。但这不是推行依法行政导致的结果,而是依法行政工作不到位的结果。在新的形势下,稳定低生育水平必须依靠法律规范群众的生育行为。真正做到政府依法行政,群众依法生育。

正确处理依法行政与优质服务的关系。把依法管理与优质服务相结合,是我们多年工作中创造和积累的一条重要经验。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必然确立统筹的理念,采用统筹的方法,不能只强调一个方面。法治政府是服务型政府,依法行政要通过公共服务来体现。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之本,是行政权力之源,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是依法行政的本质涵义。我们讲的服务是建立在依法行政基础上的服务,是在管理基础上的服务,没有管理,就没有服务;但管理不能离开服务,不实行优质服务,不能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我们就无法进行管理。必须在管理中实施服务,在服务中体现管理,真正做到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结合。

正确处理依法行政与考核评估的关系。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不是做好了,有三个衡量的标准:一是低生育水平保持稳定;二是以人的全面发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取得实效;三是让人民群众满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这三个方面哪一方面出了问题都是不成功的,考核评估的内容必须三者兼顾。“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以及创建活动,既有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的量化指标,也有依法管理、优质服务和群众满意等工作指标,既看重结果,也注重过程。各地要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考核指标和考核方法,实事求是,形成正确的工作导向,防止因不切实际的考核指标和考核方法而造成弄虚作假和违法行政。要将依法行政贯穿各项工作的始终,对重大违法侵权案件和恶性案件坚决予以“一票否决”。

三、全面提升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今后一个时期,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政府的总体要求,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制,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坚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率先实现部门工作法治化,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主要目标是:深化人口计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增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能力;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核心,完善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体系;全面、正确贯彻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基本形成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决策机制;提高各级人口计生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基本建立主体合法、程序正当、权责明确、行为规范、制度健全,以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合法权益为重要目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体制;完善人口计生行政监督机制,率先实现人口计生部门工作法治化。

围绕以上目标,要突出抓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加强基层基础,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

1、统一稳定低生育水平的认识。稳定低生育水平是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中央《决定》充分肯定了实行计划生育对实现国家富强和民族振兴以及促进世界人口与发展的巨大贡献;明确指出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我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人口众多、人均占有量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必须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总理在接见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全体代表时强调:人口计生工作仍是天下第一要事,仍是天下第一难事。这些论断回答了近年来对我国人口政策、生育政策的种种不同声音,非常及时、非常必要。我们要用中央《决定》统一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的思想认识,进一步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坚定不移地执行现行生育政策,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

2、明确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点。我省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点、难点在农村和流动人口。重点地区是苏北农村,重点人群是流动人口,稳定低生育水平必须首先抓好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苏南等基础较好的地区要克服盲目乐观、麻痹松懈思想,重点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治理流动人口生育秩序,加大对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查处力度;苏北等基础比较薄弱的地区要克服消极应付、无所作为的思想,巩固上世纪90年代以来,经过艰苦努力,来之不易的后进转化成果,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计划生育率。“十一五”期间,要加强对苏北地区工作,特别是稳定低生育水平工作的检查指导,对问题突出的地区要深入解剖,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尽快改变后进面貌,提高全省计划生育整体水平。

3、坚持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有效方法和经验。在多年来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工作中,我们创造和积累了很多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如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三为主”方针;坚持管理与服务并举;坚持奖励与处罚并重等。在新的形势下,这些行之有效的方法要继续坚持。要进一步强化宣传教育,以宣传中央《决定》为契机,掀起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热潮。一方面,要按照《*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五五”普法规划》,扎实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让广大群众真正了解计划生育基本政策法规,了解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一个公民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做到家喻户晓,引导群众遵纪守法,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另一方面,要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大力宣传良好的人口环境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宣传人口问题是可持续发展的首要问题,宣传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性,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消除部分领导干部及社会上的各种误解和错误认识,推动全社会在更高层次上认识人口问题,营造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舆论环境。要加强孕前工作,提高期内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率和有效率,在落实知情选择,让群众充分知情的基础上,鼓励和指导育龄群众落实一种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要坚持依法管理,建立经常性的工作机制,在强化利益导向的同时,加大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力度,凡违法生育的,一律征收社会抚养费。对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公开揭露;是党员、干部的,依纪依法从严惩处。

4、研究解决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违法生育的新动向、新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要坚持统筹城乡发展,把农村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坚持依法行政、思想政治教育与利益导向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教育、行政等手段,建立“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要以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平台为重点,强化镇级计划生育综合管理和服务功能;以探索新形势下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有效途径为重点,强化村级工作基础。在农村综合改革中,要稳定和加强基层人口计生机构、队伍,落实经费,真正做到有人管事、有钱办事、照章理事。要因地制宜,加强分类指导,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昨天的大会交流和现场参观,我们可以看到,基层在实际工作中创造了很多好的做法和经验。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把工作重点下移,切实加强对基层工作的督促、指导和检查,搞准数据,弄清情况,认真总结推广基层创造的好的经验。

5、认真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工作。针对近年来城镇党员、干部、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增多、影响恶劣的情况,根据中组部等11部委文件要求,省委组织部、省人口计生委等11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组织实施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以维护现行生育政策的严肃性,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各级人口计生委要主动协调,以此为契机,加强舆论宣传,营造强烈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舆论氛围,推动各级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带头实行计划生育。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要求,省人口计生委还下发了《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组织好专项治理行动,树立一批先进典型,对严重违法违纪现象予以曝光,发挥城镇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示范辐射作用。

(二)加强政策研究,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体系

1、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地方法规。要修订完善*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制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要认真研究《*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过程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在稳定和坚持现行生育政策的前提下,加强调查研究,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完善现行生育政策,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社会抚养费征收政策,实现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

2、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研究和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各地要开展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研究,建立健全公共财政投入、队伍职业化建设、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等制度,积极协调和推动社会各个领域在制定完善改革和发展的法规、出台相关经济社会政策时,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将人口发展战略和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为科学决策提高可靠的依据。

3、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一是巩固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进一步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的“四权分离”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对象领到奖励扶助金和享受优惠政策。二是推动各级政府履行法定职责,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制度和城镇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职工退休一次性奖励制度。三是各级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对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造成的困难家庭予以扶助。四是要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和“生育关怀行动”,发动社会志愿者关怀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育龄群众生殖健康、独生子女教育和女孩健康成长。五是要把把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与建立完善城镇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制度相结合,与农村养老保险、新型合作医疗等制度结合起来,让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4、做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最近,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家人口计生委在北京召开了试点工作会议。根据试点方案,*省是试点省份。这是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之后,又一项重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今年以来,我们已对全省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根据国家试点要求,结合*实际,形成了建议方案。具体为:在全省建立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且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夫妇,年满49周岁时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100元;对独生子女伤残的夫妇,在年满49周岁时,每人每月给予不低于80的补助。省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补助。这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当务之急是摸清底数。10月8日已召开会议作了布置。各市人口计生委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确保这项制度顺利实施。

(三)加强监督检查,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1、进一步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责任制。建立责权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进一步规范各级计划生育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一是要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行政职权,明确执法岗位,合理分解执法责任,完善和改进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探索建立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工作,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二是要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程序。按照省人口计生委制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的要求,在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复议等执法活动时,建立完整、规范的案卷,客观、全面地记录行政执法的事实、有关证据以及行政决定。建立听取当事人意见制度,做出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告知当事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切实维护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三是要健全责任追究制度。规范行政补偿的范围、标准、方式和程序,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侵权损害的赔偿制度。

2、加强执法监督和检查。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原则,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进一步拓宽外部监督渠道,主动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等机关的监督;完善自我纠错机制,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行政复议、执法检查等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正确对待新闻舆论,研究建立应对新闻媒体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及处理机制;畅通人民群众的监督渠道,保障人民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各级人口计生委的纪检、监察、政策法规等部门要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监督和执法监察工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处理。对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八项纪律等违法违纪行为,实行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严格按党纪政纪规定处理;对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要完善行风评议和监督机制,真正把行政执法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3、全面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打造阳光计生。要规范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形式和监督保障措施,健全基层计划生育办公室、服务站(所)公开办事制度,全面、准确、真实地向社会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信息和行政执法主体、范围、依据和程序,完善群众举报违法行为的制度。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在大众媒体、政府(计生)网站、办公场所、群众办事场所等地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范围、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奖励政策的落实、社会抚养费征收等办事程序、办事期限和服务承诺等,进一步保障群众的知情权。

4、严格依法征收管理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是影响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因素,是滋生腐败现象的重要渠道。要根据近期三项经费检查的情况,认真分析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措施,加大监督力度,彻底转变依靠社会抚养费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局面,坚决制止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指标的现象,严肃查处收钱放生、坐收坐支、乱收费、乱罚款等违法违纪行为。要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社会抚养征收难问题,提高征收案件结案率,把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切实纳入法制轨道。

(四)加强公共服务,全面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

1、进一步创新便民维权的载体。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是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关键所在,是便民维权的重要载体。要以世代服务建设为抓手,全面建立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平台。这里讲的公共服务是包含社会管理职能的广义的公共服务。世代服务建设的过程,应该是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不断总结、不断拓展、不断完善的过程。这次会议上,我们参观了新沂市马陵山镇世代服务中心,这是一个融管理与服务于一体,把行政服务、技术服务、宣传教育、信息管理、药具发放、干部培训等有机结合,充分体现综合服务功能和便民维权要求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体现了今后乡镇世代服务中心建设的发展方向。世代服务中心不只是单纯的技术服务,而是融管理与服务于一体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平台。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是机构的名称,世代服务是机构的品牌。中心既要满足政府需要,坚持依法行政,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务;也要满足群众需求,坚持优质服务,让群众满意。中心的核心理念是:以人为本、依法管理、便民维权、优质服务。服务中心人员统一分工,既要精通业务,又要一专多能,优化组合,精干高效,形成合力。要进一步加快“世代服务”体系建设的进程,“十一五”期间,市、县、乡要做到“全覆盖”,包括一般乡镇服务站在内的所有乡镇服务站都要建成世代服务中心。市、县两级世代服务中心今后也不只是单纯的技术服务,也要探索把宣传教育、行政服务、信息管理等与技术服务融为一体,真正成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平台。

2、进一步明确便民维权的要求。开展便民维权活动,是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尊重人民群众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实现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办事效率,转变工作作风,推进依法行政的重大举措。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依法维权,优质服务”的执法理念,进一步简化再生育审批手续,探索高效、便民、优质的审批方式和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证件发放形式。严禁强迫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回乡参加孕检,严禁户籍地到现居住地设点进行孕检。严格收费及其管理,在再生育审批、各类证件发放、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等行政执法中,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押金、保证金、管理费或者其他任何费用。各地要结合实际,通过多种载体和形式,把便民维权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3、进一步畅通便民维权的渠道。要建立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维护稳定为目的,以群众满意为标准,责任明确、渠道畅通、程序规范、标本兼治的工作长效机制。认真贯彻《条例》,规范人口计生部门的工作和群众的上访行为。一是要落实领导责任,落实部门职责,强化目标考核,促进领导责任制的落实。二是要通过网上电子信箱,对外公布接待地址、举报电话,领导接待日等,创建多渠道平台,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的问题。三是要健全制度,规范工作的内容和程序,实行重大案件包案责任制,建立预警机制和防范机制。实行接访首问责任制,落实领导接待日制度、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四是要标本兼治,解决问题。通过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落实奖励优惠政策等措施,减少违法行政行为,减少的发生。

(五)加强综合治理,坚决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

1、继续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以转变婚育观念、消除性别歧视、促进男女平等为重点,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要与妇联等部门协同努力,动员大众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力量,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努力形成关爱女孩、关心妇女的舆论氛围。一些重点地区要组织专题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科学性,努力营造消除性别歧视的浓厚舆论氛围。要制定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和妇女发展的社会经济政策,强化有利于女孩和女孩家庭的利益导向,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对农村计划生育女儿户予以倾斜。苏南等地区要大力开展流动人口关爱女孩宣传教育,加强对流动人口出生性别比的专项治理。

2、加大对“两非”行为的打击力度。打击“两非”犯罪行为,是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关键。要继续贯彻省人大《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决定》和三部门《管理办法》,会同卫生、药监等部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特别是要坚持定点和凭证引产制度,从根本上防止和杜绝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发生。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协调配合卫生、药监、公安、司法、检察等部门,通过有奖举报、明查暗访等办法,严厉查处和打击“两非”行为。

3、加强孕情监测。抓住孕前、孕中、产后等各个环节,及时掌握信息,把管理寓于全程服务之中。要定期做好孕情检查工作,对意外怀孕早发现、早处理。对怀孕妇女,特别是批准照顾再生育一孩的对象,妊娠14周到28周之间的妇女,要重点加强孕期随访、跟踪管理,及时开展宣传教育,防止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人口计生部门在出具引产证明时要严格把关,规范运作。对照顾再生育一孩妇女要求终止妊娠的,必须坚持由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证明。各地要对乡镇出具引产证明情况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堵住管理漏洞。

4、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准确掌握出生人口性别比的信息。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与卫生、统计等部门密切配合,及时沟通和协调,建立出生人口信息定期通报制度,掌握工作的主动权。

5、加强目标责任考核。出生人口性别比是“十一五”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创建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县的主要指标,各级要按照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加强对出生人口性别比专项治理工作的过程评估和责任考核,确保实现省委、省政府确定的2010年全省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正常的目标。

四、切实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

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领导是关键。各级人口计生委要围绕率先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的目标,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

强化领导责任。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不是一项具体业务工作,而是涉及方方面面的全局性工作;不单是政策法规部门的事,而是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履行职责的大事;不仅是主管政策法规工作的负责人的责任,也是所有负责人特别是“一把手”的责任;不仅要处理好一事一案,更重要的是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各级人口计生委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担负责任,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要带头学法、用法、守法,在研究政策、作出决定、安排工作、部署任务时,都要考虑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学会用法律思维来研究情况、分析问题,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事务。把依法行政摆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全局的高度,认真组织和领导依法行政工作,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水务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篇2

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示范创建工作汇报材料

 

我镇位于**县西部,下辖18个村委,总人口18547人,育龄妇女 5186 人。近年来,我镇党委政府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为目标,以创建省级依法行政示范创建乡镇为契机,加大宣传贯彻“一法三规一条例”的力度,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征收行为,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截止目前,符合政策出生率为95%,群众对计生工作的政策法规知晓率为90%,避孕节育知情选择落实率为90%,奖励政策兑现率为100%。为我县“五大战略”的全面实施创造了良好的人口环境。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计生法规知晓率

计生助理员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决定》与计划生育“一法三规一条例”。把每年2月份作为全镇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活动月,镇、村、组三级联动,集中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普及活动,营造浓厚的依法推行计划生育的氛围,坚持依法规范人们的生育行为。共编印了《勍香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汇编》10000余册、《勍香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资料汇编》5000余册,并及时发送到广大育龄群众的手中,提高了群众的知晓率和对人口计生依法行政工作的满意率,为依法推行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法律和政策保障。继续在村、组醒目地方刷写硬标语、发放单页宣传资料等传统宣传形式上下功夫外,在我镇的回城村用漫画的形式构建了一条计生宣传走廊,用更加直观的形式宣传计生条例。通过一系列的宣传活动的开展,进一步提高了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意识,增强了群众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育龄群众对计生法律法规的知晓率也由原来的不足70%,提高到了90%。

二、坚持政务公开,打造阳光计生

通过开展“创建”工作,我镇的行政执法逐步由人口计生部门单向行为转变为群众参与,政民互动的良性发展模式,增强了计生工作的透明度。一是坚持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我镇今年对全镇人口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人口信息核查,对生育、节育、奖扶等政策的落实情况采取个人申报、单位把关、调查取证、逐级公示、依法管理、统一建档等步骤,进行全面的规范,并对违纪超生现象进行排查处理,各单位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对所辖单位(村委)的违纪超生实行责任追究,如发现隐瞒不报,一经查实,先处理单位(村委)一把手再处理责任人。二是在全镇统一规范了计划生育政(村)务公开的内容、方法、标准,并把计划生育政(村)务公开落实情况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三是拓宽群众监督渠道。通过政(村)务公开栏或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群众公布行政执法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接收违纪超生举报,广泛征求社会意见。近年来未发生一例执法、违规案件,群众满意率达到了95%。

三、加强制度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服务水平

在“创建”活动中,我镇规范、修订、完善了16项制度,按照县上要求,清理规范整理各类文件12项。制定操作性极强的《**县**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即: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应诉制度、征收社会抚养费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行政执法案件备案审查制度、行政执法卷宗调审制度、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持证上岗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和清理制度、行政执法举报制度、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制度、计划生育首问责任制、计划生育限时办结制度、计划生育一次性告知制度。规范的制度建设,进一步改进了工作作风,转变了服务观念,规范了行政行为,提高了服务水平,增强了计划生育执行力和公信力,树立了计生部门良好形象,开创了全镇依法行政的新局面。

四、挖掘村民自治强力,提高依法行政创建工作水平

今年以来,我镇借村民自治示范村建设,进一步发挥村级计生协会功能作用,努力提高村民对计划生育工作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能力,为推进我镇的依法行政创建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一是充分利用人口文化大院、人口学校、广播、宣传栏、黑板报等宣传阵地,广泛深入宣传,力争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家喻户晓,促使计生村民自治工作成为村民的自觉行动。二是在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示范村建设工作中,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群众的需求为出发,降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目标,为广大育龄群众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三是按照“建章立制,以制治村,民主管理,优质服务”的要求抓好行为规范。进一步规范协议、责任书等管理,认真做好对特定的对象签订双向承诺。加强村务公开,对生育政策、奖励政策、节育政策、优化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公开。四是坚持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计划生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引导群众主动实行计划生育。通过村民自治示范村建设工作的开展,不仅规范了村务公开程序和内容,使育龄群众的生育秩序得到了有效规范,而且提高了依法行政创建工作水平。

五、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打造便民计生

在创建活动中,我镇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要求,认真履行县计生行政部门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委托,切实做到征收程序合法、行为规范、标准统一、档案完整。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实行“一人一档案”,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做好问话笔录及取证工作,建立了规范的执法文书,使非诉执行工作主体合法、程序合法,避免了因为程序上的不规范的执法文书,使非诉执行工作主体合法、程序合法,避免了因为程序上的不规范而影响案件的执行。

六、落实奖扶政策,完善利益导向机制建设

一是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按照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要求,严格把好资格审查关,不多登、不错登、不漏登,条件公开、程序公开、名单公开。从而确保了资格确认工作的高质量。截止2013年共有56人享受国家每年720元的奖扶,4人享受1200元的特别扶助。经省、市、县计生委抽查,无一例错报,准确率均达到了100%。

二是实行二女户结扎奖励机制。近年来,我镇对落实结扎手术的二女户实行一次性奖励3000--5000元,并为育龄妇女办理养老保险,生活困难的对象还办理了农村低保。共为9户结扎双女,发放一次性奖励2多万元,办理农村低保7人。

三是开展帮扶计划生育困难户活动。建立党员、干部与计划生育困难户帮扶结对子制度,提供致富信息,帮助生产自救,并在每年年终结合送温暖活动,对计生特困户进行慰问走访,每户发放慰问金300元,送去政府的关怀与温暖。

通过勍香镇全镇上下的共同努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上级和实际工作中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为此,勍香镇将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按照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认真履行职责,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依法管理水平,为勍香镇各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提供良好法治环境和人口环境。

 

 

 

水务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篇3

认真落实市就辞党代会和县十次党代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用人的全面发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以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质,改善人口结构,维护人口安全为主要任务,以综合改革为动力,以创新机制为核心,以队伍建设为基础,加快推进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转变,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努力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幸福”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四个不动摇”。坚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坚持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坚持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机制和方法不动摇,

——坚持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区分工作水平不同所辖地,分类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形成政府、社会和市场各尽其能,统筹协调的人口工作局面。

——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核心,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前提,积极探索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长效机制。

三、发展目标

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十二五”时期要努力实现以下目标:

——继续稳定的低生育水平。人口总量控制在34万以内,年均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7.5‰以内,生育水平稳定在更替水平以下,符合政策生育率保持在85%以上。

——出生人口素质明显提高。2015年,出生缺陷干预体系进一步完善提高,以农村和社区为基础的出生缺陷干预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强,配合卫生部门共同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工作。

——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并逐渐降低。

——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得到全面贯彻实施,法制体系进一步完善,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基本健全。95%以上的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享有与当地群众同等待遇。

——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已婚育龄群众普遍享有优质的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服务,群众对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满意率显著提高。生殖健康检查免费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妇女病发病率明显下降。

——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少生快富”工程稳步实施,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困难扶助制度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基金基本建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全面加强。农村计划生育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全面推行。

四、主要任务

(一)坚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

我们要继续坚定不移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现行生育政策稳定不变,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增强各级党政领导和计生干部的忧患意识,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和人口安全研究,深刻认识目前我县人口发展面临新的生育高峰,稳定低生育水平任务依然艰巨这一现状,克服麻痹松懈或盲目乐观情绪,努力实现预定人口发展目标。要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加强工作督查,强化工作指导。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把农村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放在突出位置,进一步稳定和加强农村基层机构、队伍建设,做到人员、责任、报酬三落实,全面提高基层基础工作水平,推动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平衡发展。

充分发挥计划生育系统网络优势,结合“民心工程”的纵深开展,进一步开展出生缺陷干预工作,与卫生部门相互配合、互相合作,逐步建立符合我市实际、具有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特色的出生缺陷干预模式。

(三)有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继续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和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倡导婚育新风尚,创造良好氛围,转变群众生育观念。切实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女孩家庭在生产、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

建立健全胎儿性别诊断技术使用管理制度、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孕情监测随访服务制度、婴儿出生和死亡报告制度、跨区协作制度、群众监督举报制度、相关部门情况通报制度,对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偏高地区进行专项整治,严格执行关于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违法者的责任。

把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考评之中,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责任制。重点是领导重视、宣传教育、利益导向、查处“两非”、孕情随访、统计监测等项工作。

(四)加强和改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

认真落实科学发展,坚决贯彻国家、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紧密结合石家庄市实际,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统一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加快建成完善的以流入地为主、流出地与流入地协调配合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范围,加强流动人口信息采集与交换,拓宽管理服务渠道,开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局面。

(五)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

进一步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大力推进新机制建设。普遍建立“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和群众工作“三位一体”的互联、互补、互动的管理服务体系。到2015年,所有乡镇村(居)建立起适应新阶段发展要求的工作新机制。

(六)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方法的转变,坚持处罚多生与奖励少生并举。探索、建立和完善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困难扶助制度、农村计划生育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制度、农村计划生育纯女家庭奖励制度、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制度及农村计划生育手术平安保险等制度。完善和规范计划生育技术基本项目免费服务制度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

(七)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

一是加强县乡技术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县级服务站达到优质服务型标准;乡级服务站全部达到基本服务型标准,村级服务室全部达到基本服务型标准,形成统一设计、统一标识、统一着装、科学规范、温馨人本、形成规模、遍布城乡的计划生育服务服务网络。二是切实促进基层技术服务能力建设。

(八)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增强计划生育执法力度,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加强计划生育“一法三规一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提高计划生育工作者和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按照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用法律法规规范公民的婚姻生育行为、计划生育行政行为及生殖健康技术服务。加大对违法生育的处理力度。积极开展便民维权活动,转变执法理念,坚持正确执法、文明执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全面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努力形成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实现部门工作法治化。

(九)加强对人口发展问题的综合协调

建立新形势下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机制,形成通力合作、综合治理人口与发展问题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完善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责任制度,把各级党政领导落实人口发展目标纳入政绩考核,并加大考核力度,建立健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指标体系和考核评估办法。

(十)大力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

依托政府电子政务统一网络平台,逐步完善信息网络环境。加强人口信息的有效整合,努力建立部门间人口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互联互通和动态更新。进一步完善符合国家标准、功能完备、体现以人为本和优质服务要求的育龄妇女信息系统,着力提高数据库质量,加强对人口数据的分析和评估工作。

(十一)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职业化建设

立足于建设一支高素质、职业化管理服务队伍,坚持培养、使用与考评相结合,积极探索建立职业化教育培训长效机制,形成以服务人才为主体、管理人才为指导的适应新机制建设的人口计生干部队伍。稳定和健全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队伍,采取县聘、乡管、村用方式,加强村组计生专干队伍建设。

(十二)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新型生育文化

把培育新型生育文化融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之中。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队伍建设,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改革创新,提倡大宣传、大联合、出精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主流媒体,通过组织多种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形式,营造良好氛围,广泛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传播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逐步实现生育文明促进农村家庭和谐。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宏观调控体系和综合治理机制

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科学发展综合考评体系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调控手段,创造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明确各部门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义务,形成部门联手、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坚持和完善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责任制度

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各级党委政府的一把手工程,要坚持抓紧抓好。继续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各级党政领导落实人口发展目标纳入政绩考核,落实“一票否决”制度,确保认识、责任、措施、投入“四个到位”。充分发挥公众评价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任期、离任、晋升考核制度,对业绩突出的给予奖励表彰;对由于工作失职或渎职造成工作滑坡以及严重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地方和单位,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数据统计调查、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估机制

进一步完善统计指标体系,改进统计手段和方式,建立健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指标体系。建立动态监测制度,改善影响统计数据质量的外在环境,建立真实反映人口基础数据的内在机制。加强全员系统数据库建设,不断提升数据库质量,利用数据库搞好分析预测。

水务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篇4

自富政办发()165号文件出台以来,我局由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并已按要求梳理上报法制科。局机关干部职工利用每周一开职工会的时间,认真学习《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积极参加普法办组织的考试。印发提纲式的宣传材料,发放到乡镇计生办,并要求在工作中贯彻落实。认真落实《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并在日常工作中全面贯彻落实,执行情况良好。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本情况

在即将过去的一年中,我县的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卓有成效。在年里,我们始终坚持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为目标,以完成“一放二扎”为主线,以全面完成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为核心,同时结合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的查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以及《生育证》的申请、审批发放工作的全面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实施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又较往年全面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自从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正式实施以来,新的生育政策得到全面推广。由于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以及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的大幅度提高,在一段时期内,大量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面临新的压力和挑战,也就是执行成为最大的障碍。面对此情况,县计划生育局专门召开专题会议,并协调人大、法院等部门,使得“执行难”这一难题得以逐步解决。我县的中安、云上、老厂等乡镇就此工作分别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成效明显。

县计划生育局以及乡镇计生办的全体工作人员,人事变动的除外,全部持有云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并且能够在日常工作中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受到了好评,逐步改变了计划生育队伍野蛮、暴力的形象。为了使执法证合法有效,我们定期收缴执法证参加全市的年度审查,对没有执法证的同志,积极组织培训。年11月1日,我县有5名在计划生育队伍中的通知参加市政府法制办组织的执法培训。在执法过程中,我们彻底改变了过去重实体轻程序的作法,做到了程序与实体并举,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总之,我局的依法行政工作严格按照依法治国方略的总体要求,并结合我县实际,针对本行业的特点,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收效明显,好评如潮。

二、基本作法

1、充分认识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局领导带头学法,学会并重视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实际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县乡两级计生部门“一把手”负起依法行政的领导和监督责任,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在计划生育法制建设中的参谋助手作用,关心支持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组织、协调、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内部依法行政的综合治理机制,努力为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2、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计划生育部门领导与行政执法人员的认识与素质决定着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的高低。我局领导从思想、政治、业务、作风等方面切实加强对县乡两级领导计生干部的培训,使之掌握必备的法律业务知识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相关知识,牢固树立群众观念、法制观念、服务观念、改革观念并结合依法行政的目标和要求,教给基层干部工作方法,告诉干部应该怎么做,切实解决执法队伍的结构、素质、能力等问题,坚决执行行政执法人员的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和考核制度。

3、要把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贯彻到管理与服务的各个环节中。依法行政是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不是一项具体业务工作,不能把依法行政只看作是执法部门的事,各个业务职能部门都有行政执法的职责,在各项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都要贯彻依法行政的原则。我局在全县计划生育系统始终要求强化以人为本的观念,在严格执法、规范办事程序的同时,也要不断改革创新,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如简化《生育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审批手续、规范计划生育合同管理、推行村级自治以及合格村的建设等等,制定了许多方便群众,为育龄群众服务的政策和措施。

4、建立健全各项行政执法制度,加强监督和检查。我局始终把依法行政的原则用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规范化、制度化,从而落到实处,建立并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依法行政目标责任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行使综合治理机制和考核奖惩机制等,健全和规范执法程序,公开办事程序,推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村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指导和监督检查基层落实这些制度,特别要认真执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防止规范性文件不规范,出现侵权、越权内容;建立健全执法监督体系,畅通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加强执法检查,把正确执法、文明执法纳入评估和目标责任制考核,作为检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的重要内容。

三、存在的困难和下步工作的打算

一年以来,我局的行政执法工作日趋向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迈进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少不可忽视的困难和问题。如个别部门执法人员法制观念不强,依法行政水平不高,执法过程中个别执法人员随心所欲,存在越权执法、滥执法、执法不到位和不文明执法现象,部分案件办理质量不高等。针对我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在依法行政过程中还存在执法手段单一这一问题,目前尚没有行之有效的过硬措施。这些都有待于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在今后的行政执法工作中,我们将做到以下几点:

1、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意识。严格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市、县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严格依法行政,切实转变工作方式,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继续推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不断整顿和规范行政执法队伍;

2、维护法律的权威和法规的严肃性,明确执法主体,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严格要求开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规范性和实效性,使行政执法达到预期目的;

水务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篇5

一、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必要性和意义(一)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必要性近些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对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仅仅依靠地方立法管理计划生育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发展要求。在继续完善各地有关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1的同时,制定一部较为系统、完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法律,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对保障计划生育事业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在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性发展2战略中的地位需要由国家的专门立法来确定。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曾将“国家推行计划生育”写入《宪法》,党的十二大最早提出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党的十五大提出在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实施可持续性发展战略,坚持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政策、基本原则及主要措施、保障条件等需要由国家专门立法以及配套的法规予以保障。2.实行计划生育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应当由国家法律予以规定。3目前,《宪法》和相关基本法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未作规范化、具体化的规定4,需要通过专门立法来界定和明确公民在生育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有关地方性法规虽然对此已作出不少规定,5但仍存在某些不足,主要是规定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较多,规定公民可以享受的权利较少,权利与义务规定不相统一,或者说权利义务的配置失衡。3.全国推行计划生育近30年来,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并经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管理方法和规章制度,需要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长期坚持下去并不断充实完善6。4.为地方立法和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保证,同时规范和保障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人员正确执法、文明执法。5.为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设定法律依据。实践证明,仅从限制公民生育抓计划生育难以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稳定、健康、持久地发展。需要通过国家立法明确规定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义务及法律责任。如“三结合”7的工作思路以及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和保障措施,已得到中央和国务院充分肯定,并深受基层广大干部群众欢迎,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计划生育部门以及社会团体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并以法律形式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意义该法的颁布实施,顺应了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通过依法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行为,明确规定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为构建以《宪法》为根本依据,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基本法律,以相关行政法规1

1、地方性法规12、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为配套规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从而结束了长期以来主要依靠政策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历史。该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将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约束政府行政行为与规范公民生育行为,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公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有机统一起来,进一步强化了人民群众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确立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指导思想,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更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热情和积极性,从而为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不竭动力。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我国立法机关在总结以往国家立法和20多年来地方立法经验并借鉴国际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面向21世纪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的指导思想。即:

1、以邓小平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一系列科学论述为根本指导思想。2、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与可持续性发展,努力创造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人口环境;控制人口数量13,提高人口素质14,改善人口结构15。3、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增进家庭文明幸福,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4、有利于体现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为综合治理人口问题提供法律依据,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健康、稳定、持久发展。5、有利于保障和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执法,文明执法,提高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6、为地方立法提供法律依据。

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共7章47条。第一章总则(共8条)。主要规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的宗旨、目的和依据,国家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原则,各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社会各方面配合政府作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协助义务,以及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和其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等。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共8条)。主要规定了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与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经费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以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基本原则。第三章生育调节16(共6条)。主要规定了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并将现行生育政策法律化、制度化,规定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管理、服务措施。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共7条)。主要规定了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实行奖励、优待制度,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共6条)。主要规定了国家在提高母婴保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17服务方面应承担的责任,规定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法律地位,计划生育部门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第六章法律责任(共9条)。主要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该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共3条)。主要规定了对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立法授权,即授权国务院依据该法规定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授权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该法规定制定中国人民执行该法的具体办法,以及该法的施行时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体现了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思想。本法总则第一条即明确本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并将“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设立专章予以规定,明确提出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二)体现了综合治理人口问题。本法明确规定国家采取综合措施,对人口与发展问题实施综合决策,规定了各级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及相关部门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以及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等应当协助政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依靠科技进步、发展教育事业、促进社会进步、提高妇女地位等项工作有机结合。(三)强调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把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实行的生育政策法律化、制度化,既没有收紧、也没有放宽,并规定了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管理、服务和制约措施,对保证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积极推动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有重要的规范和保障作用。(四)体现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本法不仅规定了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还规定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享有生殖保健、男女平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健康与安全保障的权利等,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保障公民充分享有和行使这些权利应承担的义务,明确了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方式和途径。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于其客观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资源环境造成了影响,加重了社会公共投入的负担,有必要从经济上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作为对社会公共投入的一种补偿。(五)强调严格依法行政。本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各级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应履行的法定职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同时,也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六)坚持分类指导。由于各地人口发展状况、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不同,加之计划生育地方立法先于国家立法,且已实施多年,国家立法只对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作原则规定,为地方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提供法律依据。基层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具体制度与措施,则主要由地方性法规作出规定。(七)注意借鉴国际有益经验。本法体现的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计划生育工作与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引入生殖健康、开展计划生育的教育、信息、咨询活动、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优质服务、实施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等内容,反映了中国政府认真履行开罗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的庄严承诺。四立法为何规定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为了使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相适应,把实行计划生育作为国家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起将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之中。不仅提出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年度人口计划,而且提出各项人均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并逐级下达人口发展计划,明确各级政府负有完成人口计划的责任,列入目标考核责任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党中央、国务院多次明确指出,人口再生产仍属于国家宏观调控的内容,仍要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的方针,做到人口与发

展综合决策,继续发挥人口计划的宏观调控作用。近30年计划生育工作的实践证明,通过制定和落实人口发展计划,合理调节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是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一个重要调控手段。为了把这一经验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设专章对国务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和制定人口发展规划、以及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并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方案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有利于国家对人口问题实行宏观调控,促进各级政府始终抓紧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对人口问题实施综合治理,确保国家人口控制目标的实现。需要指出的是,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实施,与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并不矛盾。在计划生育实际工作中,人口计划只下达到县一级,乡、村两级按现行生育政策实行管理,确保群众按现行生育政策实行管理,确保群众按现行生育政策,简化手续,公开办事程序和政策,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五、立法为何强调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人口问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面临的重大问题,是制约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虽然经过几十年的艰苦努力,我国已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从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到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历史性转变,生育水平已降到较低的水平,但是由于人口基数大,未来几十年,我国人口数量仍将持续增长,预计年均净增1000万人以上,人口素质不高的状况短期内难以根本改变,劳动就业压力进一步加大,人口老龄化问题更加突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依然尖锐。我国的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国家必须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长期坚持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生育政策是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核心,也是规范和调节公民生育行为的基本准则和规范,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计划生育各项方针、政策、措施,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围绕贯彻落实生育政策而制定的。国家在制定生育政策时既考虑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国家的长远利益,又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社会群体的实际情况,以及群众的生育意愿和接受能力,把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结合起来,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原则。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逐步形成并坚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即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有实际困难的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要求和做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根据中央确定的生育政策,各省区市相继制定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根据实际情况,对具体生育政策作出了规定。我国计划生育的历史实践证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成绩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因此,中央多次强调,现行的生育政策要保持不变。2000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强调指出,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条件下,仍然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这是因为,虽然现行生育政策已逐步被广大人民群众理解和接受,但是,目前我国生产力水平较低,地区发展不平衡,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传统生育观念的影响还将长期存在,实行计划生育仍有相当的难度。因此,生育政策既不能放宽,也不能收紧。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也符合国际公认的人权原则。对于发展中国家和民族来说,人权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我国实行计划生育30多年来,少出生了3亿多人口,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人口增长过快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压力,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实行计划生育,正是为了维护人民享受更高生活质量的权利,是真正维护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

六、立法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规定

七、立法对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制度的具体规定(一)明确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建立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对人口问题实施综合治理的制度。(二)明确社会相关方面负有协助政府管理计划生育的义务,主要内容包括:

1、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所属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向育龄人群提供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和科普知识,提供必要的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工作机构通报有关计划生育工作信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与优待措施;2、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指导下,向育龄夫妻发放避孕药具,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动员群众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3、社会各方面应当配合政府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为流动人口提供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信息、教育、咨询,开展计划生育、生殖保健优质服务,帮助解决流动人口在生产、生活、生育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三)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的奖励与社会保障制度。本法设专章规定建立计划生育的奖励制度,对公民晚婚晚育、妇女怀孕、生育、哺育期间、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给予必要的福利待遇,实行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制度,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经济发展的优惠和照顾,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服务,以及国家在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中应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定等。

水务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篇6

同志们:

依法治国,要求国家是法治国家,社会是法治社会,政府是法治政府。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直接涉及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是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在改革开放、加快发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今天,计划生育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人口的大量流动,对落实管理服务措施带来了挑战;城市扩张、国企改组,对现行管理体制带来了挑战;税费改革继续深化和资金来源渠道不断减少,对建立完善利益导向机制带来了挑战;深化城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对实施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带来了挑战;相关领域法律法规体系的日趋完善,对计划生育传统管理和服务方式带来了挑战等等,这些热点难点问题,只有通过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和完善新的工作机制,依法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依法实行综合治理,才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人口和计划生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重要保障。现结合个人的学习和理解,从工作实践的角度,就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与“字”工作机制分四部分谈谈个人粗浅的认识,仅供大家参考。

一、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含义与基本要求

(一)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含义

先谈一下什么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即一切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职责,一切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接受法律监督,既不失职,也不越权,对违法失职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一概念包含四个方面的要素:一是依法行政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要求。二是依法行政的依据是法律;三是行政管理者和被管理的相对人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都要按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所有人和组织,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依法行政的本质是依法规范、约束行政权力。四是对违法失职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具体来说,依法行政是依法治权,不是依法治事;是依法治官,不是依法治民;是依法治自己,不是依法治别人。为什么呢?因为行政权力在本质上是非平等的,是一种超越于个人之上的公共力量,具有巨大的规模效益。因此,行政权力是把“双刃剑”,既可以成为维护公共利益最有效的工具,又可能成为侵害公民个人权利最严重的方式。所以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

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是指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管理计划生育事务,严格依法办事。

(二)法律的等级

“有关法律规定”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管理与执法的依据,对“有关法律规定”不能仅仅理解为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还应包括行政机关依职权和授权制定的法律规范、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方件。具体说来,当前计划生育工作中所应遵循的法律规定,按效力等级划分为:

⒈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现行宪法是年×月×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年×月×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先后在⒏⒊年和××××年进行了四次修正。

⒉法律。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我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如《人口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收养法》、《母婴保健法》、《劳动法》、《继承法》等;

⒊行政法规。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包括由国务院制定和的以及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制定,经国务院批准的规范性文件。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是由国家计生委制定,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家计生委的规范性文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号,年×月×日起施行。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计划生育“一法三规”中的“三规”。

⒋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并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各省、区、市计划生育条例就属于地方性法规;我们省有两个:一是《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二是《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

⒌规章。分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章是指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依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则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现行的计划生育部门规章有八个部长令,规章的名称、施行时间分别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号《计划生育统计管理办法》年×月×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号《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年×月×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号《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系统宣传品管理办法》年×月×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年×月×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年×月×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号《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年×月×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号《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年×月×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我省目前适用的计划生育地方政府规章有:

《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年省政府令第号,省计生委从去年开始着手修改,已经列入山东省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

《山东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号,××××年×月×日省政府第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

这些规章要求大家熟知。

⒍其他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产生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性规范行文。不一一例举了。

三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年×月×日由国务院印发执行。《纲要》规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六项要求,基本要求必须做到,否则就不是依法行政。

⒈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义务的决定。

一是主体适格。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权的取得、职权的授权和委托要有法律依据。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是代表国家执行法律、法规的机关,未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机关,不得行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权。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有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权。而作为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机构及下属单位,即科股室或计划生育服务站等,不具有行政执法权。

二是职权法定。就是行政机关所有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需有明确法律授权。职权法定对行政机关来讲,法无授权即禁止,对老百姓来讲,法无禁止即自由,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不得逾越范围和限度。行政执法应做到:事务上不越权,层级上不越权,空间上不越权。“三不越权”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赋予各级政府及其计划生育部门十一种执法行为。那就是,行政征收行为、行政监察行为、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受理行为、行政免除行为、行政扶助行为、行政奖励行为、行政证明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命令行为、行政批准行为、申请强制执行;另有两种法律法规虽无明确授权,但可使用的行为即:行政承诺行为、行政合同行为。

县计划生育部门行政执法的权限是:

审批权:二孩生育证的审批权;特殊情况生育申请的审核、报批权;《禁非规定》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对符合政策怀孕因其他情形终止妊娠的批准权;

征收处罚权: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违法生育行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权;

监督权: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情况的检查监督权。

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权限是: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注册权;二孩生育申请的审核、报批权;受委托社会抚养费征收权;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出具、查验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权;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对属地管理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检查监督权。

三是适用法律得当。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时,要正确适用现行法律、法规,不得引用经不起行政和司法审查的、无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⒉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岐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但是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目的合法是衡量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标准。行政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虽然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但行政权力的动机、目的或手段不当仍为违法。行政,行政超越职权均属违法,行政不作为也是违法。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对于自己可以自由裁量的行为,必须依法恰当、公正处理。所谓“自由裁量”是指计划生育法律规范未对行政管理行为进行具体、详细规定的情况下,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定范围和幅度内酌情自主决定。县级计生部门的“自由裁量”权有两种:一是社会抚养费征收额度,二是对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批准权。《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不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等。

行使自由裁量权,要求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等,做出处理决定,做到轻重有度、公平公正。有些行政执法人员在处理有关违法行为时,对党员、干部或亲友采取不同的处罚尺度,甚至不予追究,这是显失公正的。

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还要贯彻“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条规定:“流动人口在一地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已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执法要合法、合理、合情。

⒊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稳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的步骤和方式的总称。不同的执法行为有不同的行政程序,不能用一个程序管理所有的行政行为,以省《条例》为例,涉及到的程序主要有:免费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程序、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生育二孩许可程序、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组织实施程序、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和审验程序、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程序、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计划生育行政复议程序、计划生育行政赔偿程序、计划生育行政强制执行申请程序等种程序。与此相关的执法文书全部使用全省统一规范格式内容。程序合法必须做到:主要步骤不得跨越,主要顺序不得颠倒,法定形式不得变动,法定时限不得逾越。

⒋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⒌诚信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⒍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二、加快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与依法行政

当前,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既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又面临着严峻挑战。科学判断和准确把握人口形势,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加快建立完善“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新的工作机制,是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更快更好发展的治本之策。省要求,到年底,综合改革市的所有县(区)全面建立起新的工作机制,到年底,全省所有的县(市、区)全面建立起新机制,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健全,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局面切实形成,各项工作全面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轨道,使计划生育真正成为造福于人民、造福于社会的伟大事业。所以建立和完善的工作机制是紧迫而又艰巨的任务。而建立工作机制,法制是保障、是前提。建立工作机制,法制是保障,机制是法制的具体化。

加快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必须首先弄清楚什么是“机制”,机制与体制、制度之间是个什么关系?“体制”实质上是指各级管理机构及其职权划分的制度;“机制”是指一个系统内各要素按照一定的规则有序运行的方式;“制度”是指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体制与机制、制度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关系。小平同志指出,机制建设带有根本性、长期性、稳定性和全局性,不会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会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计划生育机制建设是个很宽泛的概念,如理论创新机制、战略研究机制、工作运行机制、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机制、经费投入机制等等,但工作运行机制是重中之重。我们实行综合改革的主要目标就是工作运行机制的创新,就近一个时期而言就是建立起“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这“五句话”的工作新机制,依法管理是前提,村(居)民自治是基础,优质服务是主线,政策推动是关键,综合治理是保障。下面着重对这“五句话”中与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紧密关联的部分谈谈自己的看法,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启示。

(一)关于依法管理。当前,各项改革都在不断地深化,尤其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推进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人口计生系统自身的改革等等,都对人口计生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由于行政制约措施的弱化,使人口和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面临实行晚婚晚育控制难、节育措施落实难、外出躲生户追回难、计划外怀孕终止难、社会抚养费征收难“五难”的局面,非法婚姻、非法生育、非法抱养等现象在一些地方有所抬头,平抑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的任务十分艰巨。当前依法管理的重点是:

⒈建立依法规范生育行为新秩序,确保低生育水平稳定。生育政策是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核心,也是规范和调节公民生育行为的基本准则和规范。省《条例》明确规定,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条例规定的种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生育第二个子女。同时,条例还规定,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妇,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时间,并实行免费登记制度,生育第二个子女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要严格执行现行的生育政策,认真搞好各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清理清查,摸清底数、上下联动、部门协作、依法依纪处理,要集中力量依法查处影响较大的各类典型,要通过计生案件合议庭,集中执结一批计划生育非诉案件。经过集中整治,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解决违法生育、非法抱养、隐瞒不报等违法违规现象在一些地方抬头的问题,有效地维护依法生育秩序,确保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平稳过渡。

⒉坚持“措施管用不违法、晚婚晚育一起抓”的原则,继续做好晚婚晚育工作。平抑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关键在于抓好晚婚晚育工作。要正确处理鼓励晚婚晚育与加强依法管理的关系,认真贯彻落实好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晚婚晚育工作的通知精神,坚持“措施管用不违法、晚婚晚育一起抓”的原则,通过正面宣传教育、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实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治、发挥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搞好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等措施,继续抓好晚婚晚育工作。要推广邹平县实行“关口前移、提高奖励额度、签订晚婚合同、各级一把手负总责”抓好晚婚工作的做法,对不到晚婚年龄结婚的,要跟上管理服务,签定好晚育合同,实现晚婚晚育工作的新突破,为平抑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奠定基础。

⒊实行“链式工作法”,加大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力度。“链式工作法”是改现行的统计式孕情管理机制为对持证人员跟踪管理全程服务的机制,是以控制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为目的,将行政许可、村民自治、行政监督、技术服务有机融合为环环相扣的工作链。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八项制度,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一是实行领证生育对象合同管理制度;二是完善孕情跟踪监测“盯紧守牢”包保责任制度;三是完善孕妇超检查和引产登记管理制度,四是健全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管理制度;五是对非医学需要施行中期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者实行终止妊娠手术复核审签制度;六是建立个案查处情况上报制度;七是建立中期以上不全流产、过期流产、死胎和婴儿死亡报告制度;八是建立《生育证》注销制度。同时把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纳入市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

⒋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既是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社会必要的经济补偿,也是对广大群众的警示和教育。从目前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看,征收不到位,强制执行难,恶意规避等现象普遍存在。据××××年度调查数据显示,全市社会抚养费及时征收率仅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到位率为,多数的欠缴金额未经县计划生育部门批准。一是要加大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力度。加强计划生育执法队伍建设,成立征收社会抚养费执法大队,配备专门的车辆,形成长效机制,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坚持原则,做到文明执法、正确执法,解决征收执行难的问题,加大执法震慑力。二是对于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坚持“加强领导、选准对象、法院支持、营造环境”的原则,加大强制执行的力度。选择有能力缴纳社会抚养费而拒不缴纳的富裕户或者有后台、有影响、执行后能起到震慑作用的违法生育户。将具有典型意义的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案件,编制成电视节目,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在广大群众中引起强烈反响,真正达到了执行一人、教育一片的目的。滨城区、无棣成立联合执法室,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征收及时;各县区创造和积累了一些值得推广的经验。博兴、无棣县将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案件,编制成电视节目,警示干部群众,收到很好效果;邹平在全省首创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取得一定经验的基础上加大执法力度,成立征收社会抚养费执法大队,配备了专门的车辆,工作很有成效;阳信县今年也成立了执法大队。各县区要积极探索按法定程序和法律手段解决征收难的途径,进一步协调司法部门,在计划生育合议庭的支持下,抓好以控制事实收养为重点的联合执法实践,有效地解决征收执行难的问题,加大执法震慑力。

⒌抓好“一元化”户籍制度改革后生育政策“双轨制”的落实工作,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对于人口计生工作既是发展的机遇又提出了新的挑战。从长远看,它将使城市人口快速增加,农村人口比重下降,改善人口的城乡结构,促进群众婚育观念的转变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从现实看,新建立的城乡“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将为严格执行现行的城乡“双轨制”生育政策带来新的矛盾。城乡居民有着不同的生育政策、奖励政策、技术服务免费政策,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社会保障制度执行等方面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过程中,如果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衔接不好,将影响生育政策的严肃性、连续性,进而影响我市低生育水平的稳定。这些问题都对增强计生干部队伍的管理服务能力、综合协调能力和依法行政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省关于在“一元化”户籍制度下实行“双轨制”生育政策的规定尚未出台,仍按原规定执行。但提醒大家要密切关注当地的动态,注意加强与公安、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的联系,在出台相关的政策时,要有利于低生育水平的稳定,同时要充分利用这次户籍改革的契机,做好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清理工作,切实摸清人口底数,夯实基层基础,为落实省“一元化”户籍制度下实行“双轨制”生育政策规定打下基础,确保生育政策的连续性。

⒍坚持“工作下移、重心下移”,依法处理问题。各级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条例》,坚持依法行政和依法处理问题,确保完成责任目标。一是要着力提高基层工作水平。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关口前移、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的思路,把各种矛盾纠纷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及时处结初信初访。二是按照“人要回去,事要解决”的要求,解决上访老户问题。对上访老户特别是进京到省的上访老户,要加大劝返力度,在做好“人要回去”工作的基础上,加大协调力度,在“事要解决”上下功夫。对涉法案件要引导其走法律程序。三是要进一步畅通渠道。向社会公布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从源头抓起,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基层。四是充分发挥工作服务于全局的作用。工作人员要突出“两手抓”,一手抓问题的处理,一手抓问题的原因分析,提高为领导决策服务的水平,加大对领导关心、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综合研究,在大局中思考问题,从个性中找共性,从特殊中找一般,为整体工作服好务。

⒎要继续加大对违法行政、“三乱”和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专项治理力度。“各种押金、保证金全部清退并无新的收费行为”这是省今年考核办法明文规定的考核指标;要按照要求彻底清退各类计划生育押金、保证金,加大对乱收费、乱罚款、搭车收费等行为的整治力度,对违法违纪案件要予以严肃查处,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推动行业作风进一步好转。今年市人口计生委将加大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以及对群众举报的出生瞒漏报、错报的查处力度,并纳入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扣分因素。对出现违法行政恶性案件、的将实施“一票否决”,并纳入重点管理。

(二)关于村(居)民自治。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法律法规中都有相关的规定。

⒈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含义。将村级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一项公共事务,纳入村民自治轨道,由村民及其代表组织村委会、计生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对婚姻、生育、节育等行为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使村民能够依法有效地处理本村范围内的计划生育事务,直接行使计划生育民利,这种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就是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这一定义包括五个要点,即村民自治制度是平台村民是主体法律法规是依据“四个民主”是途径“三个自我”是目标。通过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实现村民对计划生育事务的自治、自主、自觉。这是一个很高的境界。

我们可以从三个角度来把握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村民自治,首先,从法律角度看,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依法行使民利,参与处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制度,计划生育是关系到全体村民利益的一项重要的公共事务,可以也应该纳入村民自治的范围。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法律赋予群众的权利第二,从管理角度看,只有坚持群众路线,使广大群众成为计划生育管理的主体,激励他们真正以主人的姿态参与计生事务的管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困扰农村计生工作的难题,提高管理效率与效果第三,从民主政治角度看,只有将计划生育纳入村民自治,才能从制度上保证广大群众更好地行使计划生育民利。

⒉计生合同是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的关键环节。是加强对生育过程的控制,平抑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的重要手段。《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村(居)民会议可以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村(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公民可以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在当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尚不能完全解决生育过程控制所有问题的情况下,如何解决有“法”反而“没法儿”,没“法”还有点“法儿”的问题,当前比较有效的方式就是通过计划生育合同管理达到对生育过程管理的目的。

计划生育合同,就是村(居)民委员会依据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已婚育龄夫妇之间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通过协议,达成共识,规范双方的行为,从而达到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村民自治的目的。签订合同群众自愿是基础,“自愿、平等、协商”是原则,政府部门加强监督是关键。签订合同要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工作基础好的地方,就应该逐步淡化合同中带有行政色彩的成份,更多地体现村(居)民委员会与群众签订的带有自治性质的合同;在工作基础较为薄弱的乡村,完全不允许运用带有行政色彩的合同,难以做到。各县区可从各自的实际出发,探索解决问题的途径,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工作中碰到的实际问题,通过服务既要体现管理,又要维护计生工作的正常秩序。

要注意抓好合同的落实。据统计,全市已同育龄群众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多万份,从九十年代中期开始签订合同至今,总起来看,合同发挥的效力以及所起的作用都不够理想,说句不算为过的话,基本上是一纸空文,流于形式。我想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和原因,一是村委会在执行上不够坚强有力;二是我们加强监督指导这个关键作用没有发挥出来。希望各县区、各乡镇今后在发挥合同的作用上多下功夫,抓好典型。到年底,每个县区都要抓出运用合同加强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典型案例。

为了增强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扩大宣传效果,引导群众自觉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有条件的地方要对计划生育合同实行司法公证。要加强同司法部门的协调,尽量减低公证费,减轻基层的压力。

(三)关于优质服务。

⒈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含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是坚持以人为本,以满足最大多数育龄群众需求而进行的计划生育综合实践活动。内涵主要有点:①其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满足最大多数育龄群众在计划生育、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等方面的需求。②其基本内容是围绕生育、节育、不育而开展的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综合服务。③其工作目标是既能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又能满足群众需求、促进人口与社会的全面发展。④其评价标准是广大育龄群众的满意程度。

⒉关于计划生育优质服务,重点谈一下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推行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不仅是广大育龄群众的迫切要求,也是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的公民对避孕方法所享有的权利。知情选择的关键是知情,实质是安全、有效、适宜。《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同时第三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这就说明,第一,知情选择是公民的权利。任何一个地方都不能说因为我这里特殊,不开展知情选择。我们不能只从如何有利于管理的角度去看问题,而应该从维权的角度去理解。第二,知情选择不是放任自流。知情选择的实质,是改过去强制性的“一刀切”为在技术人员指导下的、以知情为前提的、选择适宜自身身体条件的、以长效措施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放任自流下的知情选择形成意外妊娠,既不是安全有效,更不利于妇女身心健康。知情选择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来讲,实质上是工作标准更高了,作风更深入细致了。

各级政府及其计生部门在知情选择问题上,至少应承担四个方面的责任:一是知情教育的责任。必须对群众进行知情教育,使其知道各种避孕方法的优缺点和可能产生的副作用;二是指导育龄群众知情选择的责任。指导工作是否有效,就看你能否指导育龄群众在知情后仍然自愿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措施。只要知情教育到位,指导到位,群众最终还是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方法。所以,知情选择并不是政府不负任何责任,让群众自由选择,而是在技术人员指导下,在群众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经过比较后自主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安全有效的避孕方法;三是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的责任。当群众选择了一种避孕措施后,计生部门应该保证服务质量、保证技术规范、保证让群众在选择措施后不因服务不到位导致避孕措施失败,给身心健康造成不必要的损伤;四是加强随访的责任。这是知情选择能否成功的一个关键环节。要通过加强随访服务,把工作做在孕前,避免意外妊娠的发生。所以,同样是讲知情选择、同样是讲创造条件,所包含的内容是不一样的。如果我们从维权的角度出发,更多地尊重群众行使知情选择的权利,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就会认真指导、积极帮助群众自主选择合适的避孕措施,自然也会得到群众的拥护。

总之在知情选择上:教育是基础,知情是前提,指导是关键,首选是长效,满意是目标。要做到“五好”:上好知情选择课,检查好身体,做好面对面指导,签好选择协议书,搞好术后随访服务。

(四)关于政策推动。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重在法定奖励、免费政策的兑现落实。确保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社会上有地位、经济上得实惠、生活上有保障是计划生育立法追求的重要目标。省《条例》对晚婚晚育和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落实渠道作了明确规定,我市大力实施“三个一”推进计划(一个政策暖人心、一个帮扶助脱贫、一个保障到终身),加快建立健全奖励、优先、优惠、扶持、救助、保障“六位一体”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成效显著,但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经济条件较差的乡村,还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得不到落实;二是城镇失业人员、破产企业、民营股份制企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落实不到位;三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免费在一部分现居住地未纳入财政预算,致使依法享有的免费权利得不到落实;四是由于全国统一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老《条例》中加发的退休金难以纳入养老保险列支渠道,改为“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但停产、未停产、破产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的养老补助仍难以兑现。如何用发展的办法妥善解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奖励、免费政策的落实,依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树立法律的权威性,这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奖励落实途径和渠道探讨。对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乡镇财政统筹,县级财政补贴,同时积极争取纳入财政转移支付,切实解决基层和农民群众负担;对下岗、失业职工、无业、自谋职业人员的独生子女奖励费,按照“属地管理、费随税走”的原则,采取市县两级财政统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兑现;停产、半停产、破产企业无力承担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养老补助的,按照“费随税走”原则,由所在地政府承担;凡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内退、协保、下岗、离岗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养老补助由用人单位负责;经劳动部门办理失业手续后又被用人单位招用、雇用的,由新的用人单位负责;被个体私营业主雇用的,由私营个体业主负责;失业后未被用人单位雇用至退休时仍属失业人员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确认并出具证明,由市、区财政分级承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费和技术服务免费应当纳入现居住地财政预算。《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有关问题的实行意见》(滨政发〔〕号)明确规定破产企业职工独生子女父母的待遇,可作为破产债权对待。各县区要积极探讨,企业宣布破产前将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经费纳入企业成本核算。与此同时,要建立完善公共财政投入制度,落实奖励政策的监督检查制度、相关部门综合协调制度和法定代表人责任追究制度,以使奖励政策落实环环相扣,责任明确,切实到位。加快实现计划生育工作由过去注重“严管重罚”向“以奖代罚”转变。

(五)关于综合治理。综合治理关键是要依法落实相关部门的责任。人口问题具有高度的关联性,各个部门的工作、各项事业的发展,都与人口问题密切相关。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绝不是给计生部门帮忙,而是部门之间良性互动、相互促进的关系。要加强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社会经济政策和人口信息化建设四个方面的综合协调,加大人口问题综合治理力度。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国策意识、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份内的事情,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各级计生部门要打破自我封闭的状态,善于主动上门协调,坚持从源头上介入,通过联合调研、联合发文、联合开会、联合检查等形式,推进人口问题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关键是各级党政领导重视,部门尽职到位。计划生育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党政领导及相关部门必须牢固树立一盘棋的全局观念,对人口问题实施综合决策、综合协调、综合施治。《人口法》和省《条例》从四个方面对综合治理作出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规定了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指导方针和原则。即“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二是明确规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主体及其法定责任。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主要承担项职责。相关部门要从本部门的职能出发,制定相关经济社会政策,依法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实行单位负责人责任制,既要负责做好本单位、本系统的工作,又要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是明确规定了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和义务。企事业单位主要是负责对本单位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落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责任制,对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奖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社会团体要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做好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推行村(居)民自治,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居民公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四是明确了关于综合治理的利益导向机制和维护公民权益的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真正从体制、机制上形成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局面。《条例》还规定,对于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重大事项督查范围,通过不断完善人口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将考核重点放在人口问题综合治理、解决热点难点问题、根治薄弱环节上,将考核方法调整到查下评上、群众印证、公开透明上,将考核目的定位在客观评价党委政府政绩,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上。

三、完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提高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

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失去监督和制约的权力是十分危险的。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是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保证。

(一)健全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并落实执法公示制、有奖举报制、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等;加强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加大行政法制监督力度,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并依法公正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违法的、不当的行政决定要坚决予以撤销或者变更;要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许可和行政应诉统计分析制度,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和不当决定的申诉、检查、检举制度,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行政行为。

(二)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制度,公开管理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办事纪律、监督办法,增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透明度,使群众有效地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重视人民群众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渠道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努力提高服务公众和服务社会的能力。大力开展“万名群众评行风”和“下级评议上级”活动,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要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积极争取人大、政协开展计划生育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活动,听取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建言献策,提高我们的行政执法水平。

(四)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建立人口安全预警机制,建立起人口信息旬调度、月报告、季通报、半年一制度,通过新闻媒体、内部通报等形式及时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呼吁全社会关注人口问题,接受公众监督。

四、加强领导,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计划生育法制建设是一项带有全局性、长期性、根本性、制度性的工作,全面推进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事关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的大局。各级计生部门的负责同志特别是“一把手”和分管领导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必须始终把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坚持科学、严谨、求实的作风,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责任重于泰山。要实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领导责任制。各级计划生育执法机关的行政首长要将行政执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重视行政执法工作的规划和督导,加大行政执法的人、财、物的投入,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切实保证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

要加强计划生育干部的法制教育和培训,牢固树立人民观念、法律至上观念和职权法定观念,增强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通过学习牢固树立“四种”新的管理理念,即树立以民为本的管理理念,努力实现从管制型向现代服务型转变;树立公开透明的管理理念,努力改进工作作风,依法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树立诚实信用的管理理念,努力做到谨慎、理性地行使权力,不断提高决策的科学水平;树立严格按程序办事的管理理念,克服权力的随意性和独断专行,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县乡行政执法队伍在行政管理的第一线,直接与老百姓打交道,加强这支队伍建设尤为重要。要将其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要把好队伍入口关,抓好公务员的法制培训、持证上岗,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承担起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重任。

水务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篇7

一、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必要性和意义

(一)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必要性

近些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对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仅仅依靠地方立法管理计划生育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发展要求。在继续完善各地有关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1的同时,制定一部较为系统、完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法律,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对保障计划生育事业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在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性发展2战略中的地位需要由国家的专门立法来确定。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曾将“国家推行计划生育”写入《宪法》,党的十二大最早提出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党的十五大提出在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实施可持续性发展战略,坚持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政策、基本原则及主要措施、保障条件等需要由国家专门立法以及配套的法规予以保障。

2.实行计划生育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应当由国家法律予以规定。3目前,《宪法》和相关基本法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未作规范化、具体化的规定4,需要通过专门立法来界定和明确公民在生育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有关地方性法规虽然对此已作出不少规定,5但仍存在某些不足,主要是规定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较多,规定公民可以享受的权利较少,权利与义务规定不相统一,或者说权利义务的配置失衡。

3.全国推行计划生育近30年来,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并经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管理方法和规章制度,需要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长期坚持下去并不断充实完善6.

4.为地方立法和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保证,同时规范和保障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人员正确执法、文明执法。

5.为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设定法律依据。实践证明,仅从限制公民生育抓计划生育难以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稳定、健康、持久地发展。需要通过国家立法明确规定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义务及法律责任。如“三结合”7的工作思路以及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和保障措施,已得到中央和国务院充分肯定,并深受基层广大干部群众欢迎,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计划生育部门以及社会团体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并以法律形式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意义

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列入本届人大立法规划。1998年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成立了由相关部门参加的立法领导小组、起草小组和专家咨询组。在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立法调研和听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先后数易其稿8,于1999年12月底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广泛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地方政府意见的基础上,对送审稿做了进一步的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草案)》。2001年3月,这一草案经过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国务院提请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2001年4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了第21次会议,对法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2001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22次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第二次审议。2001年12月,九届全国人常委会召开第25次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第三次审议。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以123票赞成、0票反对,12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9.这部法律是我国第一部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为主要内容的基本法律,它首次以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法律地位10,将具有中国特色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将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方针、政策、制度、措施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人口问题,为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史上一个重要里程碑,对于加快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全面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服务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持续发展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该法的颁布实施,顺应了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通过依法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行为,明确规定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为构建以《宪法》为根本依据,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基本法律,以相关行政法规11、地方性法规12、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为配套规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从而结束了长期以来主要依靠政策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历史。

该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将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约束政府行政行为与规范公民生育行为,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公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有机统一起来,进一步强化了人民群众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确立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指导思想,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更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热情和积极性,从而为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不竭动力。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我国立法机关在总结以往国家立法和20多年来地方立法经验并借鉴国际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面向21世纪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的指导思想。即:1、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一系列科学论述为根本指导思想。2、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与可持续性发展,努力创造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人口环境;控制人口数量13,提高人口素质14,改善人口结构15.3、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增进家庭文明幸福,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4、有利于体现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为综合治理人口问题提供法律依据,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健康、稳定、持久发展。5、有利于保障和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执法,文明执法,提高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6、为地方立法提供法律依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遵循的原则有:(1)公民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即,立法除了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作出规定外,还要相应地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作出规定。(2)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则。即,要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法定职责,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各方面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义务与相关法律责任,明确规定村(居)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和责任。(3)法制统一的原则。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要以宪法为依据,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相关的行政、民事及其他法律相衔接,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4)依法维权的原则。即,明确规定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合法权益的方式、途径、责任以及对违法行为的追究。

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共7章47条。第一章总则(共8条)。主要规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的宗旨、目的和依据,国家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原则,各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社会各方面配合政府作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协助义务,以及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和其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等。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共8条)。主要规定了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与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经费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以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基本原则。第三章生育调节16(共6条)。主要规定了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并将现行生育政策法律化、制度化,规定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管理、服务措施。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共7条)。主要规定了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实行奖励、优待制度,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共6条)。主要规定了国家在提高母婴保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17服务方面应承担的责任,规定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法律地位,计划生育部门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第六章法律责任(共9条)。主要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该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共3条)。主要规定了对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立法授权,即授权国务院依据该法规定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授权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该法规定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该法的具体办法,以及该法的施行时间。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体现了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思想。本法总则第一条即明确本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并将“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设立专章予以规定,明确提出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二)体现了综合治理人口问题。本法明确规定国家采取综合措施,对人口与发展问题实施综合决策,规定了各级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及相关部门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以及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等应当协助政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依靠科技进步、发展教育事业、促进社会进步、提高妇女地位等项工作有机结合。

(三)强调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把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实行的生育政策法律化、制度化,既没有收紧、也没有放宽,并规定了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管理、服务和制约措施,对保证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积极推动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有重要的规范和保障作用。

(四)体现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本法不仅规定了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还规定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享有生殖保健、男女平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健康与安全保障的权利等,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保障公民充分享有和行使这些权利应承担的义务,明确了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方式和途径。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于其客观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资源环境造成了影响,加重了社会公共投入的负担,有必要从经济上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作为对社会公共投入的一种补偿。

(五)强调严格依法行政。本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各级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应履行的法定职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同时,也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坚持分类指导。由于各地人口发展状况、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不同,加之计划生育地方立法先于国家立法,且已实施多年,国家立法只对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作原则规定,为地方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提供法律依据。基层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具体制度与措施,则主要由地方性法规作出规定。

(七)注意借鉴国际有益经验。本法体现的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计划生育工作与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引入生殖健康、开展计划生育的教育、信息、咨询活动、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优质服务、实施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等内容,反映了中国政府认真履行开罗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的庄严承诺。

四 立法为何规定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为了使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相适应,把实行计划生育作为国家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起将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之中。不仅提出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年度人口计划,而且提出各项人均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并逐级下达人口发展计划,明确各级政府负有完成人口计划的责任,列入目标考核责任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党中央、国务院多次明确指出,人口再生产仍属于国家宏观调控的内容,仍要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的方针,做到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继续发挥人口计划的宏观调控作用。近30年计划生育工作的实践证明,通过制定和落实人口发展计划,合理调节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是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一个重要调控手段。为了把这一经验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设专章对国务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和制定人口发展规划、以及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并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方案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有利于国家对人口问题实行宏观调控,促进各级政府始终抓紧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对人口问题实施综合治理,确保国家人口控制目标的实现。

需要指出的是,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实施,与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并不矛盾。在计划生育实际工作中,人口计划只下达到县一级,乡、村两级按现行生育政策实行管理,确保群众按现行生育政策实行管理,确保群众按现行生育政策,简化手续,公开办事程序和政策,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水务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篇8

同志们:

依法治国,要求国家是法治国家,社会是法治社会,政府是法治政府。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直接涉及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是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在改革开放、加快发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今天,计划生育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人口的大量流动,对落实管理服务措施带来了挑战;城市扩张、国企改组,对现行管理体制带来了挑战;税费改革继续深化和资金来源渠道不断减少,对建立完善利益导向机制带来了挑战;深化城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对实施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带来了挑战;相关领域法律法规体系的日趋完善,对计划生育传统管理和服务方式带来了挑战等等,这些热点难点问题,只有通过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和完善新的工作机制,依法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依法实行综合治理,才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人口和计划生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重要保障。现结合个人的学习和理解,从工作实践的角度,就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与“20字”工作机制分四部分谈谈个人粗浅的认识,仅供大家参考。

一、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含义与基本要求

一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含义

先谈一下什么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即一切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职责,一切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接受法律监督,既不失职,也不越权,对违法失职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一概念包含四个方面的要素:一是依法行政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要求。二是依法行政的依据是法律;三是行政管理者和被管理的相对人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都要按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所有人和组织,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依法行政的本质是依法规范、约束行政权力。四是对违法失职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具体来说,依法行政是依法治权,不是依法治事;是依法治官,不是依法治民;是依法治自己,不是依法治别人。为什么呢?因为行政权力在本质上是非平等的,是一种超越于个人之上的公共力量,具有巨大的规模效益。因此,行政权力是把“双刃剑”,既可以成为维护公共利益最有效的工具,又可能成为侵害公民个人权利最严重的方式。所以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

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是指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管理计划生育事务,严格依法办事。

二法律的等级

“有关法律规定”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管理与执法的依据,对“有关法律规定”不能仅仅理解为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还应包括行政机关依职权和授权制定的法律规范、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方件。具体说来,当前计划生育工作中所应遵循的法律规定,按效力等级划分为:

3、1999年和2004年进行了四次修正。

2、法律。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我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如《人口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收养法》、《母婴保健法》、《劳动法》、《继承法》等;

3、行政法规。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包括由国务院制定和的以及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制定,经国务院批准的规范性文件。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是由国家计生委制定,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家计生委的规范性文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号,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计划生育“一法三规”中的“三规”。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并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各省、区、市计划生育条例就属于地方性法规;我们省有两个:一是《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二是《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

5、规章。分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章是指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依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则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现行的计划生育部门规章有八个部长令,规章的名称、施行时间分别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号《计划生育统计管理办法》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1年11月16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1月18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8号《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我省目前适用的计划生育地方政府规章有:

这些规章要求大家熟知。

6、其他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产生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性规范行文。不一一例举了。

(三)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4年3月22日由国务院印发执行。《纲要》规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六项要求,基本要求必须做到,否则就不是依法行政。

1、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义务的决定。

一是主体适格。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权的取得、职权的授权和委托要有法律依据。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是代表国家执行法律、法规的机关,未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机关,不得行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权。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有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权。而作为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机构及下属单位,即科股室或计划生育服务站等,不具有行政执法权。

二是职权法定。就是行政机关所有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需有明确法律授权。职权法定对行政机关来讲,法无授权即禁止,对老百姓来讲,法无禁止即自由,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不得逾越范围和限度。行政执法应做到:事务上不越权,层级上不越权,空间上不越权。“三不越权”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赋予各级政府及其计划生育部门十一种执法行为。那就是,行政征收行为、行政监察行为、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受理行为、行政免除行为、行政扶助行为、行政奖励行为、行政证明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命令行为、行政批准行为、申请强制执行;另有两种法律法规虽无明确授权,但可使用的行为即:行政承诺行为、行政合同行为。

县计划生育部门行政执法的权限是:

审批权:二孩生育证的审批权;特殊情况生育申请的审核、报批权;《禁非规定》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对符合政策怀孕因其他情形终止妊娠的批准权;

征收处罚权: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违法生育行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权;

监督权: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情况的检查监督权。

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权限是: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注册权;二孩生育申请的审核、报批权;受委托社会抚养费征收权;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出具、查验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权;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对属地管理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检查监督权。

三是适用法律得当。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时,要正确适用现行法律、法规,不得引用经不起行政和司法审查的、无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2、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岐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但是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目的合法是衡量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标准。行政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虽然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但行政权力的动机、目的或手段不当仍为违法。行政,行政超越职权均属违法,行政不作为也是违法。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对于自己可以自由裁量的行为,必须依法恰当、公正处理。所谓“自由裁量”是指计划生育法律规范未对行政管理行为进行具体、详细规定的情况下,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定范围和幅度内酌情自主决定。县级计生部门的“自由裁量”权有两种:一是社会抚养费征收额度,二是对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批准权。《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不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等。

行使自由裁量权,要求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等,做出处理决定,做到轻重有度、公平公正。有些行政执法人员在处理有关违法行为时,对党员、干部或亲友采取不同的处罚尺度,甚至不予追究,这是显失公正的。

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还要贯彻“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流动人口在一地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已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执法要合法、合理、合情。

3、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稳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的步骤和方式的总称。不同的执法行为有不同的行政程序,不能用一个程序管理所有的行政行为,以省《条例》为例,涉及到的程序主要有:免费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程序、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生育二孩许可程序、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组织实施程序、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和审验程序、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程序、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计划生育行政复议程序、计划生育行政赔偿程序、计划生育行政强制执行申请程序等10种程序。与此相关的执法文书全部使用全省统一规范格式内容。程序合法必须做到:主要步骤不得跨越,主要顺序不得颠倒,法定形式不得变动,法定时限不得逾越。

4、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诚信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6、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二、加快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与依法行政

当前,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既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又面临着严峻挑战。科学判断和准确把握人口形势,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加快建立完善“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新的工作机制,是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更快更好发展的治本之策。省要求,到2009年底,综合改革市的所有县区全面建立起新的工作机制,到2012年底,全省所有的县市、区全面建立起新机制,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健全,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局面切实形成,各项工作全面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轨道,使计划生育真正成为造福于人民、造福于社会的伟大事业。所以建立和完善的工作机制是紧迫而又艰巨的任务。而建立工作机制,法制是保障、是前提。建立工作机制,法制是保障,机制是法制的具体化。

加快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必须首先弄清楚什么是“机制”,机制与体制、制度之间是个什么关系?“体制”实质上是指各级管理机构及其职权划分的制度;“机制”是指一个系统内各要素按照一定的规则有序运行的方式;“制度”是指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体制与机制、制度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关系。小平同志指出,机制建设带有根本性、长期性、稳定性和全局性,不会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会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计划生育机制建设是个很宽泛的概念,如理论创新机制、战略研究机制、工作运行机制、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机制、经费投入机制等等,但工作运行机制是重中之重。我们实行综合改革的主要目标就是工作运行机制的创新,就近一个时期而言就是建立起“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这“五句话”的工作新机制,依法管理是前提,村居民自治是基础,优质服务是主线,政策推动是关键,综合治理是保障。下面着重对这“五句话”中与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紧密关联的部分谈谈自己的看法,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启示。

一关于依法管理。当前,各项改革都在不断地深化,尤其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推进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人口计生系统自身的改革等等,都对人口计生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由于行政制约措施的弱化,使人口和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面临实行晚婚晚育控制难、节育措施落实难、外出躲生户追回难、计划外怀孕终止难、社会抚养费征收难“五难”的局面,非法婚姻、非法生育、非法抱养等现象在一些地方有所抬头,平抑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的任务十分艰巨。当前依法管理的重点是:

1、建立依法规范生育行为新秩序,确保低生育水平稳定。生育政策是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核心,也是规范和调节公民生育行为的基本准则和规范。省《条例》明确规定,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条例规定的15种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生育第二个子女。同时,条例还规定,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妇,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时间,并实行免费登记制度,生育第二个子女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要严格执行现行的生育政策,认真搞好各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清理清查,摸清底数、上下联动、部门协作、依法依纪处理,要集中力量依法查处影响较大的各类典型,要通过计生案件合议庭,集中执结一批计划生育非诉案件。经过集中整治,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解决违法生育、非法抱养、隐瞒不报等违法违规现象在一些地方抬头的问题,有效地维护依法生育秩序,确保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平稳过渡。

2、坚持“措施管用不违法、晚婚晚育一起抓”的原则,继续做好晚婚晚育工作。平抑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关键在于抓好晚婚晚育工作。要正确处理鼓励晚婚晚育与加强依法管理的关系,认真贯彻落实好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晚婚晚育工作的通知精神,坚持“措施管用不违法、晚婚晚育一起抓”的原则,通过正面宣传教育、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实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治、发挥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搞好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等措施,继续抓好晚婚晚育工作。要推广邹平县实行“关口前移、提高奖励额度、签订晚婚合同、各级一把手负总责”抓好晚婚工作的做法,对不到晚婚年龄结婚的,要跟上管理服务,签定好晚育合同,实现晚婚晚育工作的新突破,为平抑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奠定基础。

3、实行“链式工作法”,加大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力度。“链式工作法”是改现行的统计式孕情管理机制为对持证人员跟踪管理全程服务的机制,是以控制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为目的,将行政许可、村民自治、行政监督、技术服务有机融合为环环相扣的工作链。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八项制度,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一是实行领证生育对象合同管理制度;二是完善孕情跟踪监测“盯紧守牢”包保责任制度;三是完善孕妇B超检查和引产登记管理制度,四是健全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管理制度;五是对非医学需要施行中期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者实行终止妊娠手术复核审签制度;六是建立个案查处情况上报制度;七是建立中期以上不全流产、过期流产、死胎和婴儿死亡报告制度;八是建立《生育证》注销制度。同时把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纳入市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

4、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既是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社会必要的经济补偿,也是对广大群众的警示和教育。从目前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看,征收不到位,强制执行难,恶意规避等现象普遍存在。据2004年度调查数据显示,全市社会抚养费及时征收率仅为42%,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到位率为73%,多数的欠缴金额未经县计划生育部门批准。一是要加大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力度。加强计划生育执法队伍建设,成立征收社会抚养费执法大队,配备专门的车辆,形成长效机制,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坚持原则,做到文明执法、正确执法,解决征收执行难的问题,加大执法震慑力。二是对于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坚持“加强领导、选准对象、法院支持、营造环境”的原则,加大强制执行的力度。选择有能力缴纳社会抚养费而拒不缴纳的富裕户或者有后台、有影响、执行后能起到震慑作用的违法生育户。将具有典型意义的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案件,编制成电视节目,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在广大群众中引起强烈反响,真正达到了执行一人、教育一片的目的。滨城区、无棣成立联合执法室,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征收及时;各县区创造和积累了一些值得推广的经验。博兴、无棣县将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案件,编制成电视节目,警示干部群众,收到很好效果;邹平在全省首创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取得一定经验的基础上加大执法力度,成立征收社会抚养费执法大队,配备了专门的车辆,工作很有成效;阳信县今年也成立了执法大队。各县区要积极探索按法定程序和法律手段解决征收难的途径,进一步协调司法部门,在计划生育合议庭的支持下,抓好以控制事实收养为重点的联合执法实践,有效地解决征收执行难的问题,加大执法震慑力。

5、抓好“一元化”户籍制度改革后生育政策“双轨制”的落实工作,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对于人口计生工作既是发展的机遇又提出了新的挑战。从长远看,它将使城市人口快速增加,农村人口比重下降,改善人口的城乡结构,促进群众婚育观念的转变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从现实看,新建立的城乡“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将为严格执行现行的城乡“双轨制”生育政策带来新的矛盾。城乡居民有着不同的生育政策、奖励政策、技术服务免费政策,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社会保障制度执行等方面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过程中,如果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衔接不好,将影响生育政策的严肃性、连续性,进而影响我市低生育水平的稳定。这些问题都对增强计生干部队伍的管理服务能力、综合协调能力和依法行政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省关于在“一元化”户籍制度下实行“双轨制”生育政策的规定尚未出台,仍按原规定执行。但提醒大家要密切关注当地的动态,注意加强与公安、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的联系,在出台相关的政策时,要有利于低生育水平的稳定,同时要充分利用这次户籍改革的契机,做好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清理工作,切实摸清人口底数,夯实基层基础,为落实省“一元化”户籍制度下实行“双轨制”生育政策规定打下基础,确保生育政策的连续性。

6、坚持“工作下移、重心下移”,依法处理问题。各级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条例》,坚持依法行政和依法处理问题,确保完成责任目标。一是要着力提高基层工作水平。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关口前移、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的思路,把各种矛盾纠纷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及时处结初信初访。二是按照“人要回去,事要解决”的要求,解决上访老户问题。对上访老户特别是进京到省的上访老户,要加大劝返力度,在做好“人要回去”工作的基础上,加大协调力度,在“事要解决”上下功夫。对涉法案件要引导其走法律程序。三是要进一步畅通渠道。向社会公布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从源头抓起,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基层。四是充分发挥工作服务于全局的作用。工作人员要突出“两手抓”,一手抓问题的处理,一手抓问题的原因分析,提高为领导决策服务的水平,加大对领导关心、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综合研究,在大局中思考问题,从个性中找共性,从特殊中找一般,为整体工作服好务。

7、要继续加大对违法行政、“三乱”和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专项治理力度。“各种押金、保证金全部清退并无新的收费行为”这是省今年考核办法明文规定的考核指标;要按照要求彻底清退各类计划生育押金、保证金,加大对乱收费、乱罚款、搭车收费等行为的整治力度,对违法违纪案件要予以严肃查处,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推动行业作风进一步好转。今年市人口计生委将加大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以及对群众举报的出生瞒漏报、错报的查处力度,并纳入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扣分因素。对出现违法行政恶性案件、的将实施“一票否决”,并纳入重点管理。

二关于村居民自治。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法律法规中都有相关的规定。

1、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含义。将村级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一项公共事务,纳入村民自治轨道,由村民及其代表组织(村委会、计生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对婚姻、生育、节育等行为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使村民能够依法有效地处理本村范围内的计划生育事务,直接行使计划生育民利,这种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就是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这一定义包括五个要点,即:村民自治制度是平台;村民是主体;法律法规是依据:“四个民主”是途径:“三个自我”是目标。通过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实现村民对计划生育事务的自治、自主、自觉。这是一个很高的境界。

我们可以从三个角度来把握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村民自治,首先,从法律角度看,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依法行使民利,参与处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制度,计划生育是关系到全体村民利益的一项重要的公共事务,可以也应该纳入村民自治的范围。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法律赋予群众的权利;第二,从管理角度看,只有坚持群众路线,使广大群众成为计划生育管理的主体,激励他们真正以主人的姿态参与计生事务的管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困扰农村计生工作的难题,提高管理效率与效果;第三,从民主政治角度看,只有将计划生育纳入村民自治,才能从制度上保证广大群众更好地行使计划生育民利。

2、计生合同是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的关键环节。是加强对生育过程的控制,平抑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的重要手段。《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村居民会议可以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村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公民可以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在当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尚不能完全解决生育过程控制所有问题的情况下,如何解决有“法”反而“没法儿”,没“法”还有点“法儿”的问题,当前比较有效的方式就是通过计划生育合同管理达到对生育过程管理的目的。

计划生育合同,就是村居民委员会依据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已婚育龄夫妇之间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通过协议,达成共识,规范双方的行为,从而达到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村民自治的目的。签订合同群众自愿是基础,“自愿、平等、协商”是原则,政府部门加强监督是关键。签订合同要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工作基础好的地方,就应该逐步淡化合同中带有行政色彩的成份,更多地体现村居民委员会与群众签订的带有自治性质的合同;在工作基础较为薄弱的乡村,完全不允许运用带有行政色彩的合同,难以做到。各县区可从各自的实际出发,探索解决问题的途径,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工作中碰到的实际问题,通过服务既要体现管理,又要维护计生工作的正常秩序。

要注意抓好合同的落实。据统计,全市已同育龄群众签订计划生育合同14多万份,从九十年代中期开始签订合同至今,总起来看,合同发挥的效力以及所起的作用都不够理想,说句不算为过的话,基本上是一纸空文,流于形式。我想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和原因,一是村委会在执行上不够坚强有力;二是我们加强监督指导这个关键作用没有发挥出来。希望各县区、各乡镇今后在发挥合同的作用上多下功夫,抓好典型。到年底,每个县区都要抓出运用合同加强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典型案例。

为了增强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扩大宣传效果,引导群众自觉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有条件的地方要对计划生育合同实行司法公证。要加强同司法部门的协调,尽量减低公证费,减轻基层的压力。

三关于优质服务。

1、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含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QOC_QualityofCare是坚持以人为本,以满足最大多数育龄群众需求而进行的计划生育综合实践活动。内涵主要有4点:①其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满足最大多数育龄群众在计划生育、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等方面的需求。②其基本内容是围绕生育、节育、不育而开展的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综合服务。③其工作目标是既能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又能满足群众需求、促进人口与社会的全面发展。④其评价标准是广大育龄群众的满意程度。

2、关于计划生育优质服务,重点谈一下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推行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不仅是广大育龄群众的迫切要求,也是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的公民对避孕方法所享有的权利。知情选择的关键是知情,实质是安全、有效、适宜。《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同时第三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这就说明,第一,知情选择是公民的权利。任何一个地方都不能说因为我这里特殊,不开展知情选择。我们不能只从如何有利于管理的角度去看问题,而应该从维权的角度去理解。第二,知情选择不是放任自流。知情选择的实质,是改过去强制性的“一刀切”为在技术人员指导下的、以知情为前提的、选择适宜自身身体条件的、以长效措施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放任自流下的知情选择形成意外妊娠,既不是安全有效,更不利于妇女身心健康。知情选择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来讲,实质上是工作标准更高了,作风更深入细致了。

各级政府及其计生部门在知情选择问题上,至少应承担四个方面的责任:一是知情教育的责任。必须对群众进行知情教育,使其知道各种避孕方法的优缺点和可能产生的副作用;二是指导育龄群众知情选择的责任。指导工作是否有效,就看你能否指导育龄群众在知情后仍然自愿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措施。只要知情教育到位,指导到位,群众最终还是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方法。所以,知情选择并不是政府不负任何责任,让群众自由选择,而是在技术人员指导下,在群众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经过比较后自主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安全有效的避孕方法;三是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的责任。当群众选择了一种避孕措施后,计生部门应该保证服务质量、保证技术规范、保证让群众在选择措施后不因服务不到位导致避孕措施失败,给身心健康造成不必要的损伤;四是加强随访的责任。这是知情选择能否成功的一个关键环节。要通过加强随访服务,把工作做在孕前,避免意外妊娠的发生。所以,同样是讲知情选择、同样是讲创造条件,所包含的内容是不一样的。如果我们从维权的角度出发,更多地尊重群众行使知情选择的权利,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就会认真指导、积极帮助群众自主选择合适的避孕措施,自然也会得到群众的拥护。

总之在知情选择上:教育是基础,知情是前提,指导是关键,首选是长效,满意是目标。要做到“五好”:上好知情选择课,检查好身体,做好面对面指导,签好选择协议书,搞好术后随访服务。

四关于政策推动。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重在法定奖励、免费政策的兑现落实。确保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社会上有地位、经济上得实惠、生活上有保障是计划生育立法追求的重要目标。省《条例》对晚婚晚育和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落实渠道作了明确规定,我市大力实施“三个一”推进计划一个政策暖人心、一个帮扶助脱贫、一个保障到终身,加快建立健全奖励、优先、优惠、扶持、救助、保障“六位一体”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成效显著,但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经济条件较差的乡村,还有10—15%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得不到落实;二是城镇失业人员、破产企业、民营股份制企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落实不到位;三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免费在一部分现居住地未纳入财政预算,致使依法享有的免费权利得不到落实;四是由于全国统一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老《条例》中加发5%的退休金难以纳入养老保险列支渠道,改为“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但停产、未停产、破产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30%的养老补助仍难以兑现。如何用发展的办法妥善解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奖励、免费政策的落实,依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树立法律的权威性,这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奖励落实途径和渠道探讨。对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乡镇财政统筹,县级财政补贴,同时积极争取纳入财政转移支付,切实解决基层和农民群众负担;对下岗、失业职工、无业、自谋职业人员的独生子女奖励费,按照“属地管理、费随税走”的原则,采取市县两级财政统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兑现;停产、半停产、破产企业无力承担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30%养老补助的,按照“费随税走”原则,由所在地政府承担;凡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内退、协保、下岗、离岗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养老补助由用人单位负责;经劳动部门办理失业手续后又被用人单位招用、雇用的,由新的用人单位负责;被个体私营业主雇用的,由私营个体业主负责;失业后未被用人单位雇用至退休时仍属失业人员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确认并出具证明,由市、区财政分级承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费和技术服务免费应当纳入现居住地财政预算。《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有关问题的实行意见》滨政发〔2004〕75号明确规定破产企业职工独生子女父母的待遇,可作为破产债权对待。各县区要积极探讨,企业宣布破产前将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经费纳入企业成本核算。与此同时,要建立完善公共财政投入制度,落实奖励政策的监督检查制度、相关部门综合协调制度和法定代表人责任追究制度,以使奖励政策落实环环相扣,责任明确,切实到位。加快实现计划生育工作由过去注重“严管重罚”向“以奖代罚”转变。

五关于综合治理。综合治理关键是要依法落实相关部门的责任。人口问题具有高度的关联性,各个部门的工作、各项事业的发展,都与人口问题密切相关。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绝不是给计生部门帮忙,而是部门之间良性互动、相互促进的关系。要加强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社会经济政策和人口信息化建设四个方面的综合协调,加大人口问题综合治理力度。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国策意识、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份内的事情,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各级计生部门要打破自我封闭的状态,善于主动上门协调,坚持从源头上介入,通过联合调研、联合发文、联合开会、联合检查等形式,推进人口问题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关键是各级党政领导重视,部门尽职到位。计划生育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党政领导及相关部门必须牢固树立一盘棋的全局观念,对人口问题实施综合决策、综合协调、综合施治。《人口法》和省《条例》从四个方面对综合治理作出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规定了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指导方针和原则。即“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二是明确规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主体及其法定责任。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主要承担8项职责。相关部门要从本部门的职能出发,制定相关经济社会政策,依法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实行单位负责人责任制,既要负责做好本单位、本系统的工作,又要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是明确规定了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和义务。企事业单位主要是负责对本单位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落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责任制,对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奖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社会团体要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做好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推行村居民自治,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居民公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四是明确了关于综合治理的利益导向机制和维护公民权益的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真正从体制、机制上形成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局面。《条例》还规定,对于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重大事项督查范围,通过不断完善人口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将考核重点放在人口问题综合治理、解决热点难点问题、根治薄弱环节上,将考核方法调整到查下评上、群众印证、公开透明上,将考核目的定位在客观评价党委政府政绩,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上。

三、完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提高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

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失去监督和制约的权力是十分危险的。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是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保证。

一健全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并落实执法公示制、有奖举报制、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等;加强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加大行政法制监督力度,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并依法公正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违法的、不当的行政决定要坚决予以撤销或者变更;要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许可和行政应诉统计分析制度,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和不当决定的申诉、检查、检举制度,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行政行为。

二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制度,公开管理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办事纪律、监督办法,增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透明度,使群众有效地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重视人民群众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渠道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努力提高服务公众和服务社会的能力。大力开展“万名群众评行风”和“下级评议上级”活动,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要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积极争取人大、政协开展计划生育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活动,听取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建言献策,提高我们的行政执法水平。

四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建立人口安全预警机制,建立起人口信息旬调度、月报告、季通报、半年一制度,通过新闻媒体、内部通报等形式及时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呼吁全社会关注人口问题,接受公众监督。

四、加强领导,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计划生育法制建设是一项带有全局性、长期性、根本性、制度性的工作,全面推进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事关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的大局。各级计生部门的负责同志特别是“一把手”和分管领导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必须始终把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坚持科学、严谨、求实的作风,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责任重于泰山。要实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领导责任制。各级计划生育执法机关的行政首长要将行政执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重视行政执法工作的规划和督导,加大行政执法的人、财、物的投入,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切实保证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

要加强计划生育干部的法制教育和培训,牢固树立人民观念、法律至上观念和职权法定观念,增强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通过学习牢固树立“四种”新的管理理念,即树立以民为本的管理理念,努力实现从管制型向现代服务型转变;树立公开透明的管理理念,努力改进工作作风,依法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树立诚实信用的管理理念,努力做到谨慎、理性地行使权力,不断提高决策的科学水平;树立严格按程序办事的管理理念,克服权力的随意性和独断专行,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县乡行政执法队伍在行政管理的第一线,直接与老百姓打交道,加强这支队伍建设尤为重要。要将其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要把好队伍入口关,抓好公务员的法制培训、持证上岗,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承担起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重任。

各级计生部门要紧密结合当前开展的党员先进性教育和行风评议活动,加强作风建设,干事创业,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收费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程度,努力开创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新局面,为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水务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篇9

文章标题:新形势下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思考

人口问题事关改革发展稳定,事关社会可持续发展。党和国家始终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放在十分突出的位置,作为基本国策长抓不懈。如何在新形势下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笔者谈几点微薄的见解。一、坚持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中心,毫不动摇地把控制人口数量作为主要任务。稳定低生育水平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出发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事关人口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必须毫不动摇地把控制人口数量作为当前和今后工作的主要任务,进一步落实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有效措施,巩固和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加快建立“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全面提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质量,努力把计划外生育降到最低程度,确保低生育水平的长期稳定。二、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不断深化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切实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从行政命令转变到优质服务上来。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不断拓宽活动的覆盖面,充实活动内容,增强活动效果,确保宣传品进村入户率达到100%,广大群众的知晓率达到95%以上。进一步深化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加强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完善技术服务设施,提升技术服务能力。继续深入开展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出生缺陷干预和生殖道感染干预“三大工程”,切实做好对育龄妇女节育环、怀孕和疾病的“三查”工作,不断提高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水平,努力满足群众对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服务的需求,提高群众生殖健康水平和生活生命质量。三、坚持以依法管理为保障,全面提升计划生育管理水平。人口与计划生育“一法五规”和《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落实生育政策、节育技术政策、处罚政策和实施环情孕情检查、出具各种证明等计划生育行政行为中,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正确执法,程序执法,文明执法,坚持法规面前人人平等,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规范生育秩序,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四、坚持以落实奖励优惠政策为导向,进一步推进婚育观念转变。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法定内容,依法落实好奖励优惠政策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责任,是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切实把奖励扶助制度、向育龄群众免费提供技术服务、对计划生育子女实行减免九年义务教育杂费、兑现独生子女保健费和“三结合”工作等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确保实行计划生育的对象能真正享受到实惠。全面启动“关爱女孩行动”工作,广泛深入开展对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倡导男女平等的社会新风。五、坚持以综合改革为动力,努力实现基层基础工作新突破。全面推进以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信息化管理和建立综合治理机制为重点内容的综合改革进程。在合格村建设的基础上,大力推进村民自治,落实“村为主”战略。努力提高信息化管理和乡、村业务规范化管理水平,促使乡镇计生办、村活动室上档次。认真贯彻执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强化相关职能部门、用人单位、业主、房主管理责任,坚持“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的原则,坚持“两单一卡”管理措施,严格“一证管多证”的制度,强化内管与外联的措施,确保流入人口持证率和流出人口办证率分别达到90%以上。六、坚持以目标考核为核心,建立和完善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以各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计划生育部门“三线”考核为主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一票否决”,不断强化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充分发挥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部门的职能作用,建立完善部门垂直负责体系和横向协作配合机制,努力构建党政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逐步建立健全以“三个一”为主的领导体系、以婚育新风进万家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体系、以“三查”为中心的技术服务体系、以“一票否决”为核心的考核奖惩体系和依法行政的管理体系,实现计划生育工作长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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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篇10

同志们:

依法治国,要求国家是法治国家,社会是法治社会,政府是法治政府。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直接涉及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是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在改革开放、加快发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今天,计划生育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人口的大量流动,对落实管理服务措施带来了挑战;城市扩张、国企改组,对现行管理体制带来了挑战;税费改革继续深化和资金来源渠道不断减少,对建立完善利益导向机制带来了挑战;深化城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对实施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带来了挑战;相关领域法律法规体系的日趋完善,对计划生育传统管理和服务方式带来了挑战等等,这些热点难点问题,只有通过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和完善新的工作机制,依法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依法实行综合治理,才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人口和计划生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重要保障。现结合个人的学习和理解,从工作实践的角度,就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与“20字”工作机制分四部分谈谈个人粗浅的认识,仅供大家参考。

一、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含义与基本要求

一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含义

先谈一下什么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即一切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职责,一切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接受法律监督,既不失职,也不越权,对违法失职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一概念包含四个方面的要素:一是依法行政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要求。二是依法行政的依据是法律;三是行政管理者和被管理的相对人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都要按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所有人和组织,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依法行政的本质是依法规范、约束行政权力。四是对违法失职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具体来说,依法行政是依法治权,不是依法治事;是依法治官,不是依法治民;是依法治自己,不是依法治别人。为什么呢?因为行政权力在本质上是非平等的,是一种超越于个人之上的公共力量,具有巨大的规模效益。因此,行政权力是把“双刃剑”,既可以成为维护公共利益最有效的工具,又可能成为侵害公民个人权利最严重的方式。所以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

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是指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管理计划生育事务,严格依法办事。

二法律的等级

“有关法律规定”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管理与执法的依据,对“有关法律规定”不能仅仅理解为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还应包括行政机关依职权和授权制定的法律规范、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方件。具体说来,当前计划生育工作中所应遵循的法律规定,按效力等级划分为:

3、1999年和2004年进行了四次修正。

2、法律。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我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如《人口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收养法》、《母婴保健法》、《劳动法》、《继承法》等;

3、行政法规。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包括由国务院制定和的以及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制定,经国务院批准的规范性文件。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是由国家计生委制定,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家计生委的规范性文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号,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计划生育“一法三规”中的“三规”。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并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各省、区、市计划生育条例就属于地方性法规;我们省有两个:一是《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二是《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

5、规章。分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章是指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依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则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现行的计划生育部门规章有八个部长令,规章的名称、施行时间分别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号《计划生育统计管理办法》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1年11月16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1月18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8号《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我省目前适用的计划生育地方政府规章有:

这些规章要求大家熟知。

6、其他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产生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性规范行文。不一一例举了。

(三)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4年3月22日由国务院印发执行。《纲要》规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六项要求,基本要求必须做到,否则就不是依法行政。

1、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义务的决定。

一是主体适格。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权的取得、职权的授权和委托要有法律依据。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是代表国家执行法律、法规的机关,未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机关,不得行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权。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有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权。而作为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机构及下属单位,即科股室或计划生育服务站等,不具有行政执法权。

二是职权法定。就是行政机关所有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需有明确法律授权。职权法定对行政机关来讲,法无授权即禁止,对老百姓来讲,法无禁止即自由,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不得逾越范围和限度。行政执法应做到:事务上不越权,层级上不越权,空间上不越权。“三不越权”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赋予各级政府及其计划生育部门十一种执法行为。那就是,行政征收行为、行政监察行为、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受理行为、行政免除行为、行政扶助行为、行政奖励行为、行政证明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命令行为、行政批准行为、申请强制执行;另有两种法律法规虽无明确授权,但可使用的行为即:行政承诺行为、行政合同行为。

县计划生育部门行政执法的权限是:

审批权:二孩生育证的审批权;特殊情况生育申请的审核、报批权;《禁非规定》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对符合政策怀孕因其他情形终止妊娠的批准权;

征收处罚权: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违法生育行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权;

监督权: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情况的检查监督权。

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权限是: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注册权;二孩生育申请的审核、报批权;受委托社会抚养费征收权;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出具、查验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权;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对属地管理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检查监督权。

三是适用法律得当。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时,要正确适用现行法律、法规,不得引用经不起行政和司法审查的、无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2、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岐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但是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目的合法是衡量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标准。行政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虽然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但行政权力的动机、目的或手段不当仍为违法。行政滥用职权,行政超越职权均属违法,行政不作为也是违法。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对于自己可以自由裁量的行为,必须依法恰当、公正处理。所谓“自由裁量”是指计划生育法律规范未对行政管理行为进行具体、详细规定的情况下,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定范围和幅度内酌情自主决定。县级计生部门的“自由裁量”权有两种:一是社会抚养费征收额度,二是对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批准权。《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不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等。

行使自由裁量权,要求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等,做出处理决定,做到轻重有度、公平公正。有些行政执法人员在处理有关违法行为时,对党员、干部或亲友采取不同的处罚尺度,甚至不予追究,这是显失公正的。

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还要贯彻“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流动人口在一地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已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执法要合法、合理、合情。

3、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稳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的步骤和方式的总称。不同的执法行为有不同的行政程序,不能用一个程序管理所有的行政行为,以省《条例》为例,涉及到的程序主要有:免费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程序、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生育二孩许可程序、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组织实施程序、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和审验程序、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程序、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计划生育行政复议程序、计划生育行政赔偿程序、计划生育行政强制执行申请程序等10种程序。与此相关的执法文书全部使用全省统一规范格式内容。程序合法必须做到:主要步骤不得跨越,主要顺序不得颠倒,法定形式不得变动,法定时限不得逾越。

4、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诚信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6、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二、加快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与依法行政

当前,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既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又面临着严峻挑战。科学判断和准确把握人口形势,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加快建立完善“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新的工作机制,是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更快更好发展的治本之策。省要求,到2009年底,综合改革市的所有县区全面建立起新的工作机制,到2012年底,全省所有的县市、区全面建立起新机制,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健全,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局面切实形成,各项工作全面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轨道,使计划生育真正成为造福于人民、造福于社会的伟大事业。所以建立和完善的工作机制是紧迫而又艰巨的任务。而建立工作机制,法制是保障、是前提。建立工作机制,法制是保障,机制是法制的具体化。

加快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必须首先弄清楚什么是“机制”,机制与体制、制度之间是个什么关系?“体制”实质上是指各级管理机构及其职权划分的制度;“机制”是指一个系统内各要素按照一定的规则有序运行的方式;“制度”是指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体制与机制、制度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关系。小平同志指出,机制建设带有根本性、长期性、稳定性和全局性,不会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会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计划生育机制建设是个很宽泛的概念,如理论创新机制、战略研究机制、工作运行机制、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机制、经费投入机制等等,但工作运行机制是重中之重。我们实行综合改革的主要目标就是工作运行机制的创新,就近一个时期而言就是建立起“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这“五句话”的工作新机制,依法管理是前提,村居民自治是基础,优质服务是主线,政策推动是关键,综合治理是保障。下面着重对这“五句话”中与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紧密关联的部分谈谈自己的看法,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启示。

一关于依法管理。当前,各项改革都在不断地深化,尤其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推进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人口计生系统自身的改革等等,都对人口计生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由于行政制约措施的弱化,使人口和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面临实行晚婚晚育控制难、节育措施落实难、外出躲生户追回难、计划外怀孕终止难、社会抚养费征收难“五难”的局面,非法婚姻、非法生育、非法抱养等现象在一些地方有所抬头,平抑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的任务十分艰巨。当前依法管理的重点是:

1、建立依法规范生育行为新秩序,确保低生育水平稳定。生育政策是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核心,也是规范和调节公民生育行为的基本准则和规范。省《条例》明确规定,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条例规定的15种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生育第二个子女。同时,条例还规定,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妇,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时间,并实行免费登记制度,生育第二个子女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要严格执行现行的生育政策,认真搞好各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清理清查,摸清底数、上下联动、部门协作、依法依纪处理,要集中力量依法查处影响较大的各类典型,要通过计生案件合议庭,集中执结一批计划生育非诉案件。经过集中整治,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解决违法生育、非法抱养、隐瞒不报等违法违规现象在一些地方抬头的问题,有效地维护依法生育秩序,确保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平稳过渡。

2、坚持“措施管用不违法、晚婚晚育一起抓”的原则,继续做好晚婚晚育工作。平抑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关键在于抓好晚婚晚育工作。要正确处理鼓励晚婚晚育与加强依法管理的关系,认真贯彻落实好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晚婚晚育工作的通知精神,坚持“措施管用不违法、晚婚晚育一起抓”的原则,通过正面宣传教育、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实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治、发挥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搞好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等措施,继续抓好晚婚晚育工作。要推广邹平县实行“关口前移、提高奖励额度、签订晚婚合同、各级一把手负总责”抓好晚婚工作的做法,对不到晚婚年龄结婚的,要跟上管理服务,签定好晚育合同,实现晚婚晚育工作的新突破,为平抑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奠定基础。

3、实行“链式工作法”,加大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力度。“链式工作法”是改现行的统计式孕情管理机制为对持证人员跟踪管理全程服务的机制,是以控制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为目的,将行政许可、村民自治、行政监督、技术服务有机融合为环环相扣的工作链。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八项制度,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一是实行领证生育对象合同管理制度;二是完善孕情跟踪监测“盯紧守牢”包保责任制度;三是完善孕妇B超检查和引产登记管理制度,四是健全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管理制度;五是对非医学需要施行中期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者实行终止妊娠手术复核审签制度;六是建立个案查处情况上报制度;七是建立中期以上不全流产、过期流产、死胎和婴儿死亡报告制度;八是建立《生育证》注销制度。同时把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纳入市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

4、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既是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社会必要的经济补偿,也是对广大群众的警示和教育。从目前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看,征收不到位,强制执行难,恶意规避等现象普遍存在。据2004年度调查数据显示,全市社会抚养费及时征收率仅为42%,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到位率为73%,多数的欠缴金额未经县计划生育部门批准。一是要加大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力度。加强计划生育执法队伍建设,成立征收社会抚养费执法大队,配备专门的车辆,形成长效机制,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坚持原则,做到文明执法、正确执法,解决征收执行难的问题,加大执法震慑力。二是对于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坚持“加强领导、选准对象、法院支持、营造环境”的原则,加大强制执行的力度。选择有能力缴纳社会抚养费而拒不缴纳的富裕户或者有后台、有影响、执行后能起到震慑作用的违法生育户。将具有典型意义的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案件,编制成电视节目,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在广大群众中引起强烈反响,真正达到了执行一人、教育一片的目的。滨城区、无棣成立联合执法室,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征收及时;各县区创造和积累了一些值得推广的经验。博兴、无棣县将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案件,编制成电视节目,警示干部群众,收到很好效果;邹平在全省首创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取得一定经验的基础上加大执法力度,成立征收社会抚养费执法大队,配备了专门的车辆,工作很有成效;阳信县今年也成立了执法大队。各县区要积极探索按法定程序和法律手段解决征收难的途径,进一步协调司法部门,在计划生育合议庭的支持下,抓好以控制事实收养为重点的联合执法实践,有效地解决征收执行难的问题,加大执法震慑力。

5、抓好“一元化”户籍制度改革后生育政策“双轨制”的落实工作,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对于人口计生工作既是发展的机遇又提出了新的挑战。从长远看,它将使城市人口快速增加,农村人口比重下降,改善人口的城乡结构,促进群众婚育观念的转变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从现实看,新建立的城乡“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将为严格执行现行的城乡“双轨制”生育政策带来新的矛盾。城乡居民有着不同的生育政策、奖励政策、技术服务免费政策,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社会保障制度执行等方面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过程中,如果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衔接不好,将影响生育政策的严肃性、连续性,进而影响我市低生育水平的稳定。这些问题都对增强计生干部队伍的管理服务能力、综合协调能力和依法行政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省关于在“一元化”户籍制度下实行“双轨制”生育政策的规定尚未出台,仍按原规定执行。但提醒大家要密切关注当地的动态,注意加强与公安、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的联系,在出台相关的政策时,要有利于低生育水平的稳定,同时要充分利用这次户籍改革的契机,做好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清理工作,切实摸清人口底数,夯实基层基础,为落实省“一元化”户籍制度下实行“双轨制”生育政策规定打下基础,确保生育政策的连续性。

6、坚持“工作下移、重心下移”,依法处理信访问题。各级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信访条例》,坚持依法行政和依法处理信访问题,确保完成信访责任目标。一是要着力提高基层信访工作水平。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关口前移、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的思路,把各种矛盾纠纷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及时处结初信初访。二是按照“人要回去,事要解决”的要求,解决上访老户问题。对上访老户特别是进京到省的上访老户,要加大劝返力度,在做好“人要回去”工作的基础上,加大协调力度,在“事要解决”上下功夫。对涉法案件要引导其走法律程序。三是要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从源头抓起,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基层。四是充分发挥信访工作服务于全局的作用。信访工作人员要突出“两手抓”,一手抓信访问题的处理,一手抓信访问题的原因分析,提高为领导决策服务的水平,加大对领导关心、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综合研究,在大局中思考信访问题,从个性中找共性,从特殊中找一般,为整体工作服好务。

7、要继续加大对违法行政、“三乱”和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专项治理力度。“各种押金、保证金全部清退并无新的收费行为”这是省今年考核办法明文规定的考核指标;要按照要求彻底清退各类计划生育押金、保证金,加大对乱收费、乱罚款、搭车收费等行为的整治力度,对违法违纪案件要予以严肃查处,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推动行业作风进一步好转。今年市人口计生委将加大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以及对群众举报的出生瞒漏报、错报的查处力度,并纳入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扣分因素。对出现违法行政恶性案件、群体性事件的将实施“一票否决”,并纳入重点管理。

二关于村居民自治。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法律法规中都有相关的规定。

1、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含义。将村级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一项公共事务,纳入村民自治轨道,由村民及其代表组织(村委会、计生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对婚姻、生育、节育等行为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使村民能够依法有效地处理本村范围内的计划生育事务,直接行使计划生育民主权利,这种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就是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这一定义包括五个要点,即:村民自治制度是平台;村民是主体;法律法规是依据:“四个民主”是途径:“三个自我”是目标。通过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实现村民对计划生育事务的自治、自主、自觉。这是一个很高的境界。

我们可以从三个角度来把握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村民自治,首先,从法律角度看,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处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制度,计划生育是关系到全体村民利益的一项重要的公共事务,可以也应该纳入村民自治的范围。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法律赋予群众的权利;第二,从管理角度看,只有坚持群众路线,使广大群众成为计划生育管理的主体,激励他们真正以主人的姿态参与计生事务的管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困扰农村计生工作的难题,提高管理效率与效果;第三,从民主政治角度看,只有将计划生育纳入村民自治,才能从制度上保证广大群众更好地行使计划生育民主权利。

2、计生合同是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的关键环节。是加强对生育过程的控制,平抑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的重要手段。《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村居民会议可以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村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公民可以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在当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尚不能完全解决生育过程控制所有问题的情况下,如何解决有“法”反而“没法儿”,没“法”还有点“法儿”的问题,当前比较有效的方式就是通过计划生育合同管理达到对生育过程管理的目的。

计划生育合同,就是村居民委员会依据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已婚育龄夫妇之间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通过协议,达成共识,规范双方的行为,从而达到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村民自治的目的。签订合同群众自愿是基础,“自愿、平等、协商”是原则,政府部门加强监督是关键。签订合同要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工作基础好的地方,就应该逐步淡化合同中带有行政色彩的成份,更多地体现村居民委员会与群众签订的带有自治性质的合同;在工作基础较为薄弱的乡村,完全不允许运用带有行政色彩的合同,难以做到。各县区可从各自的实际出发,探索解决问题的途径,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工作中碰到的实际问题,通过服务既要体现管理,又要维护计生工作的正常秩序。

要注意抓好合同的落实。据统计,全市已同育龄群众签订计划生育合同14多万份,从九十年代中期开始签订合同至今,总起来看,合同发挥的效力以及所起的作用都不够理想,说句不算为过的话,基本上是一纸空文,流于形式。我想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和原因,一是村委会在执行上不够坚强有力;二是我们加强监督指导这个关键作用没有发挥出来。希望各县区、各乡镇今后在发挥合同的作用上多下功夫,抓好典型。到年底,每个县区都要抓出运用合同加强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典型案例。

为了增强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扩大宣传效果,引导群众自觉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有条件的地方要对计划生育合同实行司法公证。要加强同司法部门的协调,尽量减低公证费,减轻基层的压力。

三关于优质服务。

1、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含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QOC_QualityofCare是坚持以人为本,以满足最大多数育龄群众需求而进行的计划生育综合实践活动。内涵主要有4点:①其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满足最大多数育龄群众在计划生育、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等方面的需求。②其基本内容是围绕生育、节育、不育而开展的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综合服务。③其工作目标是既能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又能满足群众需求、促进人口与社会的全面发展。④其评价标准是广大育龄群众的满意程度。

2、关于计划生育优质服务,重点谈一下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推行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不仅是广大育龄群众的迫切要求,也是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的公民对避孕方法所享有的权利。知情选择的关键是知情,实质是安全、有效、适宜。《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同时第三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这就说明,第一,知情选择是公民的权利。任何一个地方都不能说因为我这里特殊,不开展知情选择。我们不能只从如何有利于管理的角度去看问题,而应该从维权的角度去理解。第二,知情选择不是放任自流。知情选择的实质,是改过去强制性的“一刀切”为在技术人员指导下的、以知情为前提的、选择适宜自身身体条件的、以长效措施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放任自流下的知情选择形成意外妊娠,既不是安全有效,更不利于妇女身心健康。知情选择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来讲,实质上是工作标准更高了,作风更深入细致了。

各级政府及其计生部门在知情选择问题上,至少应承担四个方面的责任:一是知情教育的责任。必须对群众进行知情教育,使其知道各种避孕方法的优缺点和可能产生的副作用;二是指导育龄群众知情选择的责任。指导工作是否有效,就看你能否指导育龄群众在知情后仍然自愿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措施。只要知情教育到位,指导到位,群众最终还是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方法。所以,知情选择并不是政府不负任何责任,让群众自由选择,而是在技术人员指导下,在群众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经过比较后自主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安全有效的避孕方法;三是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的责任。当群众选择了一种避孕措施后,计生部门应该保证服务质量、保证技术规范、保证让群众在选择措施后不因服务不到位导致避孕措施失败,给身心健康造成不必要的损伤;四是加强随访的责任。这是知情选择能否成功的一个关键环节。要通过加强随访服务,把工作做在孕前,避免意外妊娠的发生。所以,同样是讲知情选择、同样是讲创造条件,所包含的内容是不一样的。如果我们从维权的角度出发,更多地尊重群众行使知情选择的权利,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就会认真指导、积极帮助群众自主选择合适的避孕措施,自然也会得到群众的拥护。

总之在知情选择上:教育是基础,知情是前提,指导是关键,首选是长效,满意是目标。要做到“五好”:上好知情选择课,检查好身体,做好面对面指导,签好选择协议书,搞好术后随访服务。

四关于政策推动。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重在法定奖励、免费政策的兑现落实。确保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社会上有地位、经济上得实惠、生活上有保障是计划生育立法追求的重要目标。省《条例》对晚婚晚育和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落实渠道作了明确规定,我市大力实施“三个一”推进计划一个政策暖人心、一个帮扶助脱贫、一个保障到终身,加快建立健全奖励、优先、优惠、扶持、救助、保障“六位一体”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成效显著,但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经济条件较差的乡村,还有10—15%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得不到落实;二是城镇失业人员、破产企业、民营股份制企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落实不到位;三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免费在一部分现居住地未纳入财政预算,致使依法享有的免费权利得不到落实;四是由于全国统一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老《条例》中加发5%的退休金难以纳入养老保险列支渠道,改为“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但停产、未停产、破产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30%的养老补助仍难以兑现。如何用发展的办法妥善解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奖励、免费政策的落实,依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树立法律的权威性,这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奖励落实途径和渠道探讨。对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乡镇财政统筹,县级财政补贴,同时积极争取纳入财政转移支付,切实解决基层和农民群众负担;对下岗、失业职工、无业、自谋职业人员的独生子女奖励费,按照“属地管理、费随税走”的原则,采取市县两级财政统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兑现;停产、半停产、破产企业无力承担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30%养老补助的,按照“费随税走”原则,由所在地政府承担;凡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内退、协保、下岗、离岗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养老补助由用人单位负责;经劳动部门办理失业手续后又被用人单位招用、雇用的,由新的用人单位负责;被个体私营业主雇用的,由私营个体业主负责;失业后未被用人单位雇用至退休时仍属失业人员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确认并出具证明,由市、区财政分级承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费和技术服务免费应当纳入现居住地财政预算。《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有关问题的实行意见》滨政发〔2004〕75号明确规定破产企业职工独生子女父母的待遇,可作为破产债权对待。各县区要积极探讨,企业宣布破产前将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经费纳入企业成本核算。与此同时,要建立完善公共财政投入制度,落实奖励政策的监督检查制度、相关部门综合协调制度和法定代表人责任追究制度,以使奖励政策落实环环相扣,责任明确,切实到位。加快实现计划生育工作由过去注重“严管重罚”向“以奖代罚”转变。

五关于综合治理。综合治理关键是要依法落实相关部门的责任。人口问题具有高度的关联性,各个部门的工作、各项事业的发展,都与人口问题密切相关。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绝不是给计生部门帮忙,而是部门之间良性互动、相互促进的关系。要加强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社会经济政策和人口信息化建设四个方面的综合协调,加大人口问题综合治理力度。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国策意识、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份内的事情,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各级计生部门要打破自我封闭的状态,善于主动上门协调,坚持从源头上介入,通过联合调研、联合发文、联合开会、联合检查等形式,推进人口问题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关键是各级党政领导重视,部门尽职到位。计划生育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党政领导及相关部门必须牢固树立一盘棋的全局观念,对人口问题实施综合决策、综合协调、综合施治。《人口法》和省《条例》从四个方面对综合治理作出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规定了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指导方针和原则。即“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二是明确规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主体及其法定责任。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主要承担8项职责。相关部门要从本部门的职能出发,制定相关经济社会政策,依法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实行单位负责人责任制,既要负责做好本单位、本系统的工作,又要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是明确规定了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和义务。企事业单位主要是负责对本单位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落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责任制,对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奖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社会团体要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做好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推行村居民自治,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居民公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四是明确了关于综合治理的利益导向机制和维护公民权益的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真正从体制、机制上形成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局面。《条例》还规定,对于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重大事项督查范围,通过不断完善人口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将考核重点放在人口问题综合治理、解决热点难点问题、根治薄弱环节上,将考核方法调整到查下评上、群众印证、公开透明上,将考核目的定位在客观评价党委政府政绩,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上。

三、完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提高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

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失去监督和制约的权力是十分危险的。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是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保证。

一健全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并落实执法公示制、有奖举报制、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等;加强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加大行政法制监督力度,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并依法公正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违法的、不当的行政决定要坚决予以撤销或者变更;要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许可和行政应诉统计分析制度,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和不当决定的申诉、检查、检举制度,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行政行为。

二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制度,公开管理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办事纪律、监督办法,增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透明度,使群众有效地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重视人民群众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渠道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努力提高服务公众和服务社会的能力。大力开展“万名群众评行风”和“下级评议上级”活动,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要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积极争取人大、政协开展计划生育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活动,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建言献策,提高我们的行政执法水平。

四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建立人口安全预警机制,建立起人口信息旬调度、月报告、季通报、半年一制度,通过新闻媒体、内部通报等形式及时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呼吁全社会关注人口问题,接受公众监督。

四、加强领导,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计划生育法制建设是一项带有全局性、长期性、根本性、制度性的工作,全面推进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事关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的大局。各级计生部门的负责同志特别是“一把手”和分管领导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必须始终把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坚持科学、严谨、求实的作风,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责任重于泰山。要实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领导责任制。各级计划生育执法机关的行政首长要将行政执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重视行政执法工作的规划和督导,加大行政执法的人、财、物的投入,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切实保证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

要加强计划生育干部的法制教育和培训,牢固树立人民主权观念、法律至上观念和职权法定观念,增强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通过学习牢固树立“四种”新的管理理念,即树立以民为本的管理理念,努力实现从管制型向现代服务型转变;树立公开透明的管理理念,努力改进工作作风,依法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树立诚实信用的管理理念,努力做到谨慎、理性地行使权力,不断提高决策的科学水平;树立严格按程序办事的管理理念,克服权力的随意性和独断专行,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县乡行政执法队伍在行政管理的第一线,直接与老百姓打交道,加强这支队伍建设尤为重要。要将其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要把好队伍入口关,抓好公务员的法制培训、持证上岗,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承担起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重任。

各级计生部门要紧密结合当前开展的党员先进性教育和行风评议活动,加强作风建设,干事创业,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收费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程度,努力开创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新局面,为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水务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篇11

1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现状

近年来,通过各级党委、政府的共同努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全面健康发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深入人心,以婚育新风进万家、计划生育新农村新家庭新阵地活动为载体,大力开展多形式、多样化的宣传活动,群众生育观念有了明显转变;质量管理水平显著提高,低生育水平得到进一步稳定,“三查两清一服务”工作扎实有效,后进乡村转变效果明显;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加强了对B超、终止妊娠手术和药品以及二孩生育的跟踪管理,深入开展打击“两非”专项行动,出生人口性别比逐年呈下降趋势;计划生育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兑现落实了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计生家庭新合疗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三结合”帮扶项目等,建立起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依法行政水平全面提高,严格遵守计划生育“七不准”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各类计划生育违法违规案件,开展了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依法维护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流动人口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办证、验证、三查工作及时到位,信息交换平台查询反馈率达100%,形成了有效的管理服务机制;优质服务工作深入民心,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了一系列生殖健康进村入户活动,通过面对面的宣传、组织医疗小分队下乡集中普查等形式,及时解决群众生殖健康方面需求,每年对全体育龄群众进行免费健康检查,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满意度明显提高,逐步形成了“依法行政、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2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虽然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促进了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健康发展,但计划生育工作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的现实风险。随着第一代独生子女进入婚育期,以及第三次人口高峰期出生人口进入生育旺盛期,低生育水平下的出生小高峰可能相互叠加,有可能造成人口出生率升高的问题;部分群众生育意愿依然较强,近年来各项惠农政策的落实,农民生活水平和抚养能力有所增强,但养儿防老的传统家庭养老模式未得到真正改变,进一步刺激了群众生育二孩的意愿,导致生育率反弹。

二是出生人口性别比短期内仍然偏高。近年来,出生人口性别比呈现一孩基本正常,二孩严重偏高的现象,除了传统的生育男孩偏好,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是导致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根本原因。尽管相关部门对B超、终止妊娠手术做了明确详细的规定,但监管、检查措施不力,“两非”案件中存在调查难、取证难、处理难的问题,无法杜绝“两非”现象的发生。

三是工作手段弱化,行政执法不到位。当前,计划生育工作由过去依靠强制手段控制生育数量,转变为计生对象提供优质服务,依法行政。乡镇的执法主体资格被取消,计划生育日常工作靠政策引导、思想教育,面对逃避、抵制计划生育工作的对象束手无策,加之计划生育相关法规与婚姻、民政、社保等法规衔接不够,形成国策执行部门化的局面,直接影响到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力度,导致违法生育人员社会抚养征收不到位,处罚不到位,客观上助长了非法生育现象的发生。

四是流动人口管理难度增大,问题日益突出。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相比,因其居无定所,劳无定职,行无定踪,而成为社会管理的难点。流动人口目前实行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机制,也建立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避孕节育报告单,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三种主要载体,但使用和效率都较差,信息不够畅通,没有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流出地普遍存在着信息采集难,外出情况不详,地址不清,管理服务内容缺乏操作性,服务管理不到位。

五是优质服务工作不到位,利益导向机制有待进一步加强。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前正在由管理型向服务型、孕前型转变,但由于经费投入不足、基层基础网络薄弱等问题,直接影响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日常管理工作,导致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形成“有导向机制、无政策保障”的尴尬局面。

3 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措施与对策

3.1 继续加大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力度。要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做好一法五规等计生政策法规的宣传,使群众真正了解政策,消除理解上的断章取义,自觉参与到计划生育工作中。要以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为载体,以建立计划生育新农村、新家庭、新阵地活动为契机,向群众宣传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和健康的生活方式,破除陈规陋习。要突出重点,针对群众的婚育状况和宣传服务需求,开展个性化的面对面宣传服务活动,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在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的同时,率先在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建立养老保障,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实施范围,提高奖扶标准,让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政策发展的成果,促进群众生育观念的彻底转变。

3.2 强化生育管理,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严格执行现行生育政策,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经济等手段,继续抓好以孕前管理为主的“三查两清一服务”工作,做好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引导育龄群众自觉落实以长效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减少非意愿妊娠和政策外生育现象。严格落实生育审批制度,全面提高政策符合率。建立计生、卫生部门信息交流通报制度,及时掌握现孕和生育人员信息,做好非意愿妊娠和不符合政策的妊娠人员引导补救工作。落实长效避孕奖励措施,解决节育措施并发症的治疗和经济补助问题,促使群众自愿落实长效措施。要整合农村公共政策资源,重点突出计划生育公共政策的优先优惠地位,教育、卫生、民政、社会保障等具有普惠特点的社会公共政策的制定,要兼顾计划生育国策优先优惠的原则,维护基本国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3 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WIS系统应用水平。要在抓质量指标的同时,强化信息化建设,把更多的人力从繁杂的数字与业务中解脱出来,更好地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要经常开展WIS系统信息的清理清查工作,及时录入更新信息,做到不缺、不漏、不虚报项目。要抓住育龄妇女基本信息这一工作命脉,坚持做到没有核实的信息不录入,与相关系统信息未核对的不录入,从细、从实、从严做好信息录入和更新工作,大力提高信息网络应用水平,为各级科学决策提供有力的信息依据。

3.4 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解决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问题,最有效的办法是禁止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要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建立严格的B超使用管理和准入制度,孕妇实施B超检查一律实名登记,严肃查处使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要加强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严格落实定点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对擅自开展人工终止妊娠的机构和个体诊所坚决重处重罚,严厉打击。要加强对二孩生育指标的管理,对二孩孕期妇女采取全程服务,定期监测孕情,落实定点分娩和出生实名登记制度,严密排查怀孕后擅自终止妊娠的行为,解决“两非”案件取证难的问题。

3.5 加大执法力度,规范生育行为。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规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行为,改变执法人员重政策、轻法律,重义务、轻权利的思想观念,不断提高执法水平。要依法对政策外生育家庭征收社会抚养费,切实维护法律尊严,消除负面影响。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违反政策生育的党员干部要依纪依法严格处理;对违反政策的社会公众人物要依法处理到位,当事人拒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公开处理、公开曝光、强制执行,达到执行一案,教育一片,引导一方的作用,形成依法综合治理违法生育的社会舆论氛围。

3.6 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计生人口流入地要积极承担管理职责,以出租屋管理为切入点,从源头上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限期办证,逐步与流出地建立信息交流平台。要充分利用信息交换平台,及时掌握报告流动人口生育、节育情况,对流动人口环情、孕情监测定期通过网络进行相关信息核对,杜绝假证明的发生。工商、公安以及各用工单位要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将查验婚育证明作为对流动人口登记管理的重要手段,对未办理婚育证明的一律不办理其它证件和进行录用,达到一证管多证的效果。同时,要切实维护外来人口的合法权益,真正解决好她们在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困难,落实市民化待遇,提高她们的主人翁意识,真正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范化、法制化。

3.7 加大经费投入,深化优质服务。要继续加大对计划生育经费的投入力度,真正做到有预算,有安排,有使用,且逐年按比例增长,从根本上避免有预算没落实的现象。要以先进理念倡导优质服务,树立以人为本,转变职能抓服务的意识,通过优质服务,让广大群众真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要强化基层基础网络建设,加强人员配备和设施建设,为优质服务提供硬件保证;要深入开展生殖健康三大工程,为优质服务提供有效载体;要全面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以利益导向促进优质服务。要始终围绕低生育水平这一中心任务抓优质服务工作,加大对困难群体、弱势人群的政策倾斜,制定具体的帮扶计划,不断提高群众对计生工作的认可度、满意度。

水务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篇12

一、水法规的渊源分类

在此,所谓水法规的渊源,是指中国水法规的效力渊源,即指由中国的不同国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因而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的有关水和废水管理的各种法律类别,表现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成文法(制定法)。

在论及中国水法规的渊源时,有必要首先对我国的立法体制进行一个初步的分析。

中国的立法体制是一元性的,立法权是集中统一的。根据中国宪法的规定,中国的立法机关,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根据宪法保证立法体制一元性的前题下,中国的立法体制又是多层次的:

第一,在中央一级国家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和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非基本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这几种法处于不同的层次上,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和不同的法律效力。

1.宪法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无疑是最高的。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限是最高的,他所制定的基本法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非基本法律,但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在宪法和基本法律之下。

4.在中央国家机关中,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他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他必须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他所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当然在宪法和法律(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之下。

5.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可以在自己的权限内制定规章、命令和指示。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是国务院的工作部门,他们的工作要对国务院负责,因此他们所制定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在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之下,而且仅在自己的权限之内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其地位和效力处于较低的层次上。他们只有在具备下列条件时才是有效的:

1.依照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加以制定;

2.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

3.只在特定的区域内生效。

同时,地方性法规因其制定机关的性质和地位的不同,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也有所区别。中国的政权是统一的,但又实行分级管理。除特别行政区外,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现行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他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并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他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但须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为了体现我国的民族政策和照顾少数民族的特点,使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享有高度的民族自治权力,宪法还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如果上级的决定上和命令不适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经过报请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可以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现行宪法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辖区内得到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决议,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和权限,管理本行政区的经济、城乡建设和财政等行政工作,决定和命令,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宪法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的决定,保证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法统一于本级人民政府,下级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统一于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统一于本级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制定的法统一于本级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法统一于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

但是,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的决定相互之间冲突时如何处理的问题,宪法设有加以规定。对此行政复议条例规定:

“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第11条);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第13条);

“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发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或者具有普通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与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食相抵触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撤销或者改变。”不在职权范围内时“向其上级行政机关报告。上级行政机关有权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上级行政机关无权处理的,提请有权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复议机关停止对本案的审理。”(第43条)。

这些规定在行政复议程序中保证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法的统一。然而,仍未能对以下情况做出解决:

1.当事人出于某种原因(如法律意识淡漠)默认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2.行政机关各依据自已制定的法相互攻讦、扯皮、推诿,却不向其共同的政府机关或上级机关要求解决问题;

3.当事人如果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哪一部门制定的实体法?

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命令、指示和规章;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这些规定,保证了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法统一于中央国家机关,保证了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各工作部门制定的法统一于国务院,国务院制定的法统一于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统一于宪法。

但是,对于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规章相互之间不一致且又未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形,宪法没有做出规定。对此,《行政复议条例》第11条和第43条做了规定(前以述及);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认为“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做出解释或者裁决。”(第53条)这是针对因各部委之间制定的规章不一致而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情形而做出的规定,然而仍未解决以下问题:

1.地方人民政府因感到这些规章难以适用,而采取消极态度,从而影响行政管理功效;

2.各部、各委员会各依据其自已制定的规章,相互攻讦、扯皮、推诿,导致国家行政机关工作效率的低下。

应予指出,在中国,法是政策的具体化,因此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法的制定者都必须遵守法、保障法的实施,国家的政策也不能与法相抵触;另一方面,政策又是制定法的基础,是法的灵魂,因此在法尚未对某些事务加以规定或者规定的不甚明确以及有关法的制定机关或者他的上级国家机关认为需要对该法加以修改的情况下,往往在制定或者修改或者补充有关法律之前,先制定有关政策进行指导试点活动,这时的政策就起到了法的作用,成为法的渊源。所以,有关国家机关所制定的关于水的政策也是水法规的渊源。

中国水法规的渊源可以分为如下几类(以石家庄市为例):

1.宪法

这里称宪法,主要指但并非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还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单行的宪法文件。

2.法律

现已颁布的涉及水和废水管理方面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四部基本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六部非基本法律,直接针对水和废水管理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两部非基本法律。

3.行政法规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关于大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保障军队用水用电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报告》、《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部管理的国家测绘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民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城市建设技术政策要点》、《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防治水污染技术政策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行政复议条例》

4.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规章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规章类文件针对或者涉及水管理的,共56部,其中规章29部,对规章有补充作用或者具有规章作用的政策文件27部。在此将该56部文件统归于规章。这些规章较法律和行政法规更为具体,涉及水管理的各方面。

5.河北省地方性法规

包括《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河北省统计检查监督条例》、《河北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6.河北省人民政府的决定

包括《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委“关于界定城市规划区意见”的通知》、《河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42号)》、《关于城市地下水管理分工问题的通知》。

7.河北省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的决定

此类决定共计12部,即《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通知》、《关于成立河北省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的通知》、《河北省城市节约用水当前工作要点》、《关于认真贯彻全国第三次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关于城市节水管理干部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河北省1996年城市节约用水工作要点》、《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紧急通知》、《河北省建设委员会通告》、《关于加强城市地下水管理的紧急通知》、《关于贯彻的补充通知》、《关于加强地下水取水许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8.石家庄市地方性法规

包括《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9.石家庄市政府的决定

包括《石家庄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石家庄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关于收取水资源保护费的通知》、《石家庄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

10.石家庄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决定

《关于转发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局、财政厅》等。

转贴于   二、水法规体系

本报告所称水法规体系,其含义为:

第一,水法规体系作为环境法(即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这一部门法的一个方面,它与环境法中其它方面的法规具有密切的联系并互相渗透。第二,环境法和其它部门法共同构成中国的法律体系,各部门法之间的联系是有机的,各部门法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第三,因此,水法规中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相同的法律文件相互之间存在互相渗透的关联关系;法律文件对比它的地位和效力低的法律文件具有约束作用。从而使全部的水法规构成一个其内部各法律文件之间、水法规法律文件与其他法律文件之间既相互区别又互相联系,不同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水法规之间既层次分明又和谐一致的统一的整体。

现以石家庄市为对象,以在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等各环节中水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为主要线索,对水法规体系描述如下:

1.法律概念

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城市规划,“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取水,“是指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

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建设提供用水。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它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城市供水企业,“指专门从事向社会供水的企业和其它向社会供水的企业”。

城市地下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下水资源”

2.水资源、供水企业财产、排水及污水处理设施等财产所有权的保护

3.供水水文地质勘察

建设部统一印制《工程勘察证书》;颁发甲、乙级《工程勘察证书》或者对甲、乙级《工程勘察证书》的持证单位处以降级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罚。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颁发丙、丁级《工程勘察证书》,或者对丙、丁级《工程勘察证书》的持证单位外以降级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勘察单位依法核准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对勘察单位违反规定收取的勘察费用全部没收。

石家庄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置从事管理工作的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并由该监督站行使如下业务:监督受理工程的勘察单位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监督勘察单位严格执行标准和检查勘察质量;参与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

4.水的开发利用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全国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并报国务院批准;在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后,制定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并报国务院批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国和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水长期供求计划,并报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审批;“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依照《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19条的规定,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或者授权该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制定河道等级标准;对省级行政区域的边界河道两岸外侧各十公里之内的阻水工程、引水工程、蓄水工程的修建申请,以及跨省级行政区域河道的阻水工程、引水工程、蓄水工程的修建申请,进行审批;受理当事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不服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的水行政行为而提出的复议申请。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管理全国城市规划工作;参与制定区域规划;编制全国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综合管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工作;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统一印制《工程设计证书》,按规定颁发甲、乙级《工程设计证书》或者按规定对甲、乙级《工程设计证书》的持证单位处以降级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罚;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管理和规划,负责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争湍;负责全国城建监察工作;受理当事人因不服省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的水行政行为而提出的复议申请。

国务院地产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

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全国和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水长期供求计划。

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对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重要河段和省级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道实施管理,执行供水计划;根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依照规定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河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开发利用水资源的综合规划,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水长期供求计划和本地区的实施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长期供求计划,并报省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在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后,制定跨县不跨省的水量分配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负责水资源的统筹规划和管理水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受理当事人因不服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行政行为而提出的复议申请。

河北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管理全省城市规划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工作,参与制定区域规划,综合管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工作,根据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审批取用省辖地级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取水许可申请;审批和发放丙、丁级《工程设计证书》,按规定对于丙、丁级《工程设计证书》的持证单位处于降级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罚;负责本行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及管理,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资质,考核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核发监督员证书,组织、协调和督促处理本行政区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争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受理当事人因不服下一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的水行政行为而提出的复议申请。

河北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自已权限,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河北省计划主管部门审批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水长期供求计划。

石家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水资源的综合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据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水长期供求计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长期供求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执行供水计划;授权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部门审批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取水许可申请。

石家庄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管理下,负责城市水资源的管理;根据流域或者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城市地下水的开发利用规划,负责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计划和年度用水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依据城市规划要求和水文地质条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井点布局和取水层位;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水设施的建设工作,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对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实施监察;审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凿井申请,并对其进行竣工验收;审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石家庄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协同供水部门主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草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和供水水源地的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石家庄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水长期供求计划和地区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本行政区的水长期供求计划)。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审批城市水源井的开凿申请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石家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会同规划、水利和地质矿产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草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5.城市供水和城市节约用水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和主管全国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其主管范围主要为:主管全国城市供水企业的资质管理、制订《城市供水企业资质标准》,审查供水企业的资质并发放资质证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应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会同国家建材局审批和公布卫生洁具配件生产定点管理企业并对其定点产品的质量实施日常监督;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管理工作。

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对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初审后进行复审,并对复审合格产品颁发批准文件,审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进口产品的进口和销售。

国家建材局和建设部联合成立卫生洁具配件生产定点管理小组,由该管理小组审批和公布卫生洁具配件生产定点管理企业,并对其定点产品的质量实施日常监督。

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建设部组织推动全国城市定额的编制。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务院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主管的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给予业务上的指导。

河北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工作;依法对供水企业进行责令其限期整顿、注销资质证书、罚款、通报的行政处罚;综合管理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城市节约用水统计工作,负责年度用水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会同有关行业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对本辖区的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应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中水设施规划、建设和归口管理工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协同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和实施本辖区城市用水定额;按照权限,审查建设项目对供水条件或节水设施的落实情况,对未落实者不予审批。

河北省人民政府经济主管部门协同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和实施本辖区城市用水定额。

河北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水资源费的收取范围、标准、使用管理进行清理检查,将城市水资源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实行专款专用;对不按期上缴国库或交存财政专户、截留、坐支、挪用、私分城市水资源费的,依照《预算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行为尚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河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的全省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给予业务上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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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和实施本辖区城市用水定额,负责年度用水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主管本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下达城市节约用水规划和单位年度用水计划和城市居民用水计划指标,临时用水审批,根据当地实际分行业制定并公布实施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标准,验收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节水设施,负责节约用水的统计工作,指导水平衡测试并协助用水单位对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施进行改造,依照规定对超计划用水的单位收取加价水费,;依照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收取以自备井取水的单位的水资源费;负责制定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使用计划并报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安排使用;对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应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中水设施的规划、建设和归口管理工作;主管本市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实施城市公用事业方面的监察。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根据上一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供水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查及复审,对违反《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供水企业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下达公共供水计划,审批日用水1000立方米的用户的立户、改变用水性质、需恢复用水的申请,审批城市供水企业暂停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申请,会同规划、消防部门和公共供水企业共同确定新建消火栓的选址,会同卫生部门审批自建供水设施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联接的申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物价部审批供水价格。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全市供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监督实施,归口管理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石家庄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同编制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对水耗超过规定指标的取水单位,责令其限期改进或者改正,对欺满无正当理由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取水单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认根据规定的用水标准核减其取水量。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卫生管理部门主管本市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会同供水主管部门审批自建供水管网确需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联接的申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协助公共供水企业抢修供水设施的工作,会同部门确定新建消水栓的选址。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收缴水资源费和超计划用水的加价水费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核准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使用计划并安排使用。

石家庄市政府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委制定、修改和实施本市城市用水定额;对供水条件或节水设施不落实的项目不予审批。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经济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计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修改和实施本市城市用水定额。

市自来水公司下达公共供水年度计划;按供水收取水资源费。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加强用水设备、设施的维护,堵塞跑、冒、滴、漏。

6.排水、污水处理和水资源的保护、环境保护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协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主管部门及有关省人民政府编制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和其他跨省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并报国务院批准;对持有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取水许可证或者持有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发放的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当遇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情形时,经国务院批准可对其取水量予认核减、限制或者吊销其取水许可证;省级行政区域的河道及边界,在河道两岸外侧各十公里之内,以及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修建排水工程。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水资源管理工作;对全国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制定和修订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编制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和其他跨省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定期公布环境状况公报。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国城市市政排水、污水处理设施工作,综合管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保护工作;主管全国城市排水监测工作。

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结合自已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国务院经济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禁止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

河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综合管理本省水资源,协同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协同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人民政府编制跨县不跨省江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核准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及负责对河道水质的监测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河北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管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划定涉及城市规划区和城市供水水源地的城市地下水超采区和禁止取水区,主管本省城市排水监测工作;对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具体征收标准提出草案。

河北省人民政府卫生、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河北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具体征收标准进行核定。

石家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全市排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监督实施,对水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市区域内主要河道的综合治理,综合管理各项水利资金并进行审计监督(根据石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石家庄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协同市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凡对水资源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其他设施,都必须作出对水资源的影响评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批准,方可施工。

石家庄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统一管理城市排水、负责监督、指导各单位的排水工作,并建立与健全排水水质监测站,掌握管网出口的水质与流量,贯彻执行排水许可和增容许可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石家庄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地下水资源保护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源保护区内老污染源实行总量浓度控制,防止新污染源的产生,负责水源水质的监测及污染事故的处理,登记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设施、治理设施并按规定收缴排污费、超标排污费,对新建、改建项目提出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会同市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使用;统一管理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

石家庄市财政主管部门办理收取污水处理费的“收费许可证”,会同市环境保护部门统筹安排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使用,会同市环境保护部门下达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的贷款计划。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排水、排污要求;审查自建的排水管道与城市排水管道的连接申请。

石家庄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市环境保护部门、供水部门、水利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石家庄市自来水公司和节水办负责征收污水处理费。

各级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结合自已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石家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的,应当定期监测用于灌溉的污水水质、土壤和农产品,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土壤、地下水、农产品的污染。

7.城市排水管道和污水处理厂的管理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制定城市排水管道和污水处理厂的管理、养护、维修和疏竣制度,保持排水管道的畅通和污水处理厂的正常使用。

8.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国务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实施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节约用水和有关的科学技术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国务院水行政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国务院确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审批;其他江河的流域或者区域的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同级政府批准;城市和工业供水、水质保护、水文测验、地下水普查勘探和动态监测等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关于水的开发,水法规定:实行取水许可制度的步骤、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意见后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水行政部门、城市供水部门和地质矿产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份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取水许可应当首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环境保护需要,省级人民政府在指定的水域或者区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取水顺序;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其取水许可申请的审批权,水行政部门可以授权城市建设部门行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水资源丰沛的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征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划定暂不实行取水许可制度的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城市中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征收水资源费;其他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城市水资源费收取办法,在国家未作出统一规定之前,暂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关于城市供水,水法规规定:城市人民政府下达和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城市供水企业所应完成供水数量的指令性计划;城市人民政认为供水企业不宜破产的,应当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企业清偿债务;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把水价的调整纳入年度物价调整计划,逐步做到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工商企业用水合理计价,建立起合理的水价体系,城市供水价格的调整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供水价格制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关于城市节约用水,水法规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制定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同时,制定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并根据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年度计划;中水设施建设根据建筑面积和中水回用水量(中水设施建设规模)确定,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但应当符合《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所列要求;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具体征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各级人民政府审批同级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共同研究制定的节约用水奖金提取比率(节水金额的10-30%幅度内),并可以根据《城市节约用水奖励暂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河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关于排水、污水处理和水环境保护,水法规规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和其他跨省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批准;跨县不跨省的其他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和年度计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必须把保护城市水源和防治城市水污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城市水环境的综合整治。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跨省、市、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位置划定和管理办法,由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备案,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出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跨省级行政区的地方水环境质量补充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协商制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地下水超采区和禁止取水区,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对有排污量消减任务的企业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科学合理地调整产业、产品、能源和原材料的结构,采取措施,逐步淘汰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停止生产污染严重的产品。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时,由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必要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强制性措施以减轻损失。对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排水单位,限期治理,中央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地区性排放标准增加的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参照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规定征收标准;中央部署和省属企业集中的城市,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排污费可缴入当地财政;各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从征收的超标排污费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资金中提取,提取比例在20-30%幅度内,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费的收取、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关于供水、排水、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水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各城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细则,并规定相应的奖惩制度;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集体所有的水工程,应当依照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应当包括城市建设计划;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由财政部门筹集和监督管理,商城市建设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年度预算支出指标,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制定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关于水事纠纷,水法规规定:地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不能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的,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理措施,当事人必须服从。

关于行政处罚,水法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级人民政府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规定的权限,行使行政处罚权,责令违法行为单位停业或者关闭;各级人民政府依照《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和《石家庄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自已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对违法行为人处以核减其取水量、责令其停止取水、吊销其取水许可证,责令其停止用水的行政处罚。

关于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管辖;对省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省级人民政府管辖。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本级人民政府的复议机构或者专职复议人员。人民政府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发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与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相抵触的,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撤销或者改变;无权处理的,向其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有权处理的则依法予以处理,上级人民政府仍无权处理的则提请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当事人不服水管理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水管理机构违法行使职权,使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当事人有权依法得到国家赔偿。

违反水法规的有关规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要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水管理机构依照水法规的有关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和水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力。

水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水法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受害人有依照法律要求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力。当事人在认为水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当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要求有关复议机关进行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监察机关和城市监察机关对水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检查其遵守和执行水法规中的问题、受理当事人对其提出的控告检举等方面实施监察;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在遵守水法规的方面实施监察。 转贴于

三、水法规体系分析

1.中国的水法规以宪法为统领,分为众多的层次,各层次的法规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已在第一部分作了叙述。众多层次的水法规集中了从中央到地方、从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到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从各级人民政府到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集体智慧,内容完整而丰富。

中国的立法体制保障了水法规体系的统一。(1)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的立法统一于该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的立法统一于它的权力机关和它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统一于它的上一级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统一于中央;(2)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的立法统一于国务院,国务院的立法统一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统一于宪法,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以比其他任何法律都更为严格的程序加以制定和修改。

在保证立法权统一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原则下,中国的水法规在立法方面又充分发挥了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和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很好地体现了根据各地方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管理水事务的特色,符合中国国情。

2.水法规是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社会团体和各社会组织、全体公民在水事活动中都必须遵守的法律。国家机关在制定了法律之后,同时也要严格执行和模范遵守法律。

但是,由于国家政策是法的制定依据,法是国家政策的系统和具体条文化,所以在法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或者规定尚不十分时确时,国家政策就起到了法的作用或者对法的补充作用;国家为了修订法律,往往先以国家政策指导具体的实践活动,然后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再把国家政策上升为法律,在这种实践活动中,国家政策也起到了法的作用。

因此,各级国家机关的水政策是该国家机关所制定的水法规的重要补充。以政策补法之不足,体现了水法规的灵活性。

3.技术法规在其内容上仍属技术规范,只是由于相应的法律规范规定了它的法律效力才使其上升为技术法规。因此,技术法规不是一个法规的层次,而是相应法规的组成部分。

4.各级人民政府在水法规中发挥了具大的作用。在许多水法中都有“……由国务院(或者……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国务院(或者…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结合各自的职责……”的规定,这一方面体现了立法的技巧性,同时也体现了法律赋予各级人民政府的权力是很大的,便于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制定和修改相应法规,便于各级人民政府以对其所属各工作部门职责分工的灵活性来灵活地实施相应的法规。

5.水法规对水资源的所有权、水的开发利用、城市供水、水的重复利用与节约用水、污水和废水的处理和排放、水环境的保护等各个环节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所规定的内容涵盖了从国家规划到流域规划,直至城市区域规划,从跨流域、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管理到城市用水定额管理直至居民卫生洁具节水管理等各方面。

6.根据水法规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负责对全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方式,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在服从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管理和业务指导的前提下综合管理城市水资源的方式、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参与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的方式,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对城市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的方式,共同协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在水管理工作中各自的地位和相互关系是明确的。但是,实际上的水管理机构却多达近二十个,而且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过细且多有相互重叠,从水法规方面分析其原因可能于下述两方面有关:

(1)根据前述第4点,水法规赋予各级人民政府的权力过大。本来其立法初衷可能是出于便于国家行政机关提高水管理效能的考虑,但各级人民政府除水管理工作尚有许多重要的其他管理工作,因而在对其所属各工作部门的职责分工上难免不明确。

(2)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除在行政上受它的政府领导外,还要在业务上受它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管理。如此,便将已形成多层次的水法规从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直至他们各自归口管理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工作部门进行了竖向分割,使多层次的水法规成为了多层的条块。当行政法规的法律规范的强制性过于宽松时,难免产生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制定的部门规章都不同行政法规相抵触,但各部委的部门规章之间却相互冲突的现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立法可能亦有此问题。由此导致上述条块繁多、界限不清。

为此,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各工作部门的职责分工上应该明确界限,立法应该严谨以防强制性过于宽松。

7.有些水管理机构设置的必要性不大。如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和建设部联合成立的卫生洁具配件生产定点管理小组。可以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卫生洁具在节水方面的性能技术指标,那么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卫生洁具者便要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法律后果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人民法院作出处理即可。

8.部分法之间存在相互冲突或者潜在的相互冲突,主要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11条第2款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0条的规定相冲突,前者没有对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和跨行政区域的江河流域规划作出规定,后者没有注意到跨行政区域的江河流域的水质保护规划还涉及到其他行政区的权益,也没有注意到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水质保护规划应当由国务院批准。

(2)水利部《关于城市有关情况的通报》中“目前,也有许多城市供水由水利部门直管到水笼头,各级水利部门应加紧工作,争取城市人民政府的认可”。这里直接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与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制定的规章相冲突。该通报属于水利部的政策文件,水利部是国务院所属工作部门,他所的政策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中对城市水管理机构的设置和权限显然与该通报有重大矛盾。

(3)《河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第1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完善节约用水设施,并可以限制其用水量:……城市用水单位使用国家淘汰的用水设备和器具的;……”与建设部《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第10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测算漏水累计征收3-5倍的加价水费,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30-100元的罚款。……”。两者之间有不协调之处。

(4)《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56条规定:“本条例的行政处罚办法及罚款数额,由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制定”。规定有以下不适宜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9条~第14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所依据的实体法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章这四类法律文件,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都不得设定行政处罚。所以由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制定行政处罚办法和罚款数额,于上述法律的规定不一致,且易致“滥罚”。

该条例第55条中列示的行政处罚行为主要包括:超过规定的排放量或者污水水质标准排放污水的;擅自设立经营城市供水等公用事业的;擅自开采城市地下水的。对这些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中已设定了具体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城市人民政府重新加以规定行政处罚,在立法实践上易造成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不一致。

9.部门法的条文有不明确之处,主要是:

(1)《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10条:“……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前,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和第11条:“……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应当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该两处规定实际上均不能构成也无法在本行政法规中构成法律规范。因为它仅有“假设”、“处分”而没有“后果”,即“如果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下水”--假设,“那么就要在向水行政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申请)前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处分,“否则……”--后果。这里既没有申请人承担“否则,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的后果,也没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否则,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或者审批)”的法律后果。

(2)《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21条:“……地下水严重超采……”和《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第12条:“……地下水已严重超采,地面已明显出现沉降的地区”但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法律概念没有作出规定,可能造成执法过程中难以适用的后果。

10.《城市供水条例》第7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该条的规定,在国务院、省、自治区政府与各城市政府之间,将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供水工作的行业管理工作体制割断,不便于管理机构提高行政管理效能。

11.由于历史的原因,城市中管理水的机构甚多,致使水管理工作效能不高。在相当多的水法规中,都有“由有关部门”行使“有关职责”的规定,这在事实上放任了多部门以重叠行使水管理职权的方式低效能地管理水事务的不正常现象,并且极易产生新的不应该的水管理部门。

12.在众多的水法规中,关于超过地下水的允许开采量(允许开采量,见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J27-88第8.2.17条)开采地下水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几乎没有作出规定,不利于对环境公害的防治。

13.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水资源、保证水的合理使用也是国家的责任。但在水法规中对国家责任几乎没有作出规定,所以在少数城市往往出现地方长官意志代替法律的后果。

14.在水法规中,针对水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规定较少,容易产生水管理机构行为的不廉,滋长水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权、循私舞弊的腐败现象。

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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