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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经济活动超越国界,通过对外贸易、资本流动、技术转移、提供服务、相互依存、相互联系而形成的全球范围的有机经济整体。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1997年5月发表的一份报告中指出,“经济全球化是指跨国商品与服务贸易及资本流动规模和形式的增加,以及技术的广泛迅速传播使世界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性增强”。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认为,“经济全球化可以被看作一种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经济、市场、技术与通讯形式都越来越具有全球特征,民族性和地方性在减少”。经济全球化主要表现在贸易自由化、生产国际化、金融全球化、科技全球化。
金融全球化对国际金融法的影响重大。金融全球化表现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主体所从事的金融活动在全球范围内不断扩展和深化,各国在金融业务、金融市场、金融政策与法律等方面跨越国界而相互依赖、相互影响和相互融合。世界各主要金融市场在时间上相互接续、价格上相互联动,几秒钟内就能实现上千万亿美元的交易,尤其是外汇市场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具流动性和全天候的市场。在这样的经济形势下,国际金融关系朝着多方向发展。从货币体系的全球化到资本流动的全球化,从金融市场的全球化到金融机构的全球化,从金融信息流动的全球化到金融风险传递的全球化,从金融政策协调的全球化到金融法制建设以及金融交易规则和契约条款的全球化,金融全球化的内容可谓丰富多样、无所不及。例如,从国际货币体系看,伴随欧洲货币联盟的运转和拉美、亚洲、非洲等区域货币合作的开展,美元、欧元和日元三足鼎立的多元化货币格局正在形成;从国际资本流动看,近二十年来全球资本流动的规模、流速、冲击力均超过以往任何时期,其中,私人资本已取代官方资本成为全球资本流动的主体,其逐利本性使资本流动表现出很强的波动性。金融市场作为开展金融活动的平台,其全球化则构成了金融活动的全球基础,表现为各国金融市场的贯通和连接,货币市场、资本市场等异类金融市场间界限的日益模糊,金融市场的主要资产价格和利率的差距日益缩小,市场相关度显著提高。货币、资本、金融市场等金融全球化的构成要素之间相互依赖、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使得金融资源在不同国家间和不同层次上转移、划拨、金融和
互动。从而促进金融资源的优化重组,促进金融效率的总体提高。
二、经济全球化下国际金融法的价值取向
我们要看到,经济全球化在为金融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的同时,又具有放大金融风险的效果。纵观金融危机接踵而至的经济现实,我们不得不承认,经济全球化带来了金融风险的全球化,包括金融风险发生和传导的全球化。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经济体遭受国际投机资本冲击的概率大大增加,金融脆弱性演变为金融危机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加之一体化的市场为金融风险之跨国传递提供通道,“一荣具荣、一损具损”已成为当代国际金融生活的写真。由此警示我们,在看到经济全球化带来的高效率的同时,也不能忽视金融安全。在这样的情况下,作为调整国际金融关系的国际金融法也要随着经济的变化而调整其价值取向。各国的立法者和监管者都面临同样的问题,经济全球化加剧了金融竞争,而金融体系如果缺乏活力、运行低效,势必无法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自然就谈不上安全与稳健,更不必谈发展了。一方面要加大金融市场的开放力度,通过增加竞争以增加金融体系的有效性;另一方面要为确保金融稳定和公众对金融体制的信任而维持审慎监管。因此,法律必须在开放金融市场与加强管制之间加以选择。换言之,在促进金融效率与保障金融安全之间进行权衡,单一的注重安全优先或是单一的注重效率优先都已经不能适应当今的经济发展趋势了。正是对效率与安全观的重新检视,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经济转轨国家,在其金融立法或金融体制改革中,都以提高金融效率为基础和核心,注重防范金融风险与促进金融发展相协调,当然,在以效率为基本价值目标的同时,国际金融法在发展中也体现出对安全价值的兼顾。
以美国为例,在经历了20世纪70-80年代的效率优先的放松管制时期后,尽管金融自由化给美国金融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生命与活力。但是给银行业带来的危机也逐年增加。据统计,1982-1992年间,美国共有1442家银行倒闭。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展开,对于开放程度高的美国来说,强调效率优先而放松监管也加剧了整个金融体系的危险。有人指出,20世纪80年代的放松管制改革主要是制定新法,对废法的废止是不充分的。其结果就是解除管制部分不足以提高银行的竞争力,而保留管制的部分又无力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健。立法者和监管当局不得不重新审视放松管制的进程。在90年代里,美国立法开始体现出了对安全与效率的并重。这些法律从不同的角度,鼓励金融机构的竞争,注重金融体系效率的提高,加强对金融活动的风险管理。尤其是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提出重整金融资源、实行混业经营和功能监管,实施兼顾安全和效率的审慎监管。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日本自1994年着手进行的“金融大爆炸”改革无不如此。如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提出了“有效监管”的六条原则,要求在实施监管时必须同时考虑,并将其作为新监管方式的指南。这六条原则是:使用监管资源的效率和经济原则;被监管机构的管理者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权衡监管的收益和可能带来的成本;促进金融创新;保持本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避免对竞争的不必要的扭曲和破坏。
考查有关国际金融的国际条约,也能看出对效率和安全并重这种价值取向的认同。无论是WTO还是NAFTA都强调放松金融管制,加强金融监管,促进金融自由化。WTO倡导金融服务的多边自由化,但同时也注重对安全的保护。WTO有关协议规定了有关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例外,如各成员方可以保持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并在出现严重的收支平衡和对外财政困难时,对已作具体承诺的服务贸易部门采取或维持有关限制措施;《金融服务附件》规定的“审慎例外”,允许成员方出于审慎原因而采取措施,包括保护投资者、存款人、保单持有人或金融服务提供者对其负有信托责任的人而采取措施,或为保持金融体系的完整和稳定而采取措施。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协调了“效率与安全”的目标冲突。NAFTA推进金融服务的区域一体化,都要求成员方拆除各种贸易壁垒和限制,有条件的开放金融市场,在保证金融安全的前提下促进金融领域的竞争,实现效率的最大化。基金组织和《基金协定》、世界银行和《世界银行协定》也都以新自由主义理论为指导,强调市场力量的自由运作,要求尽量排除政府的干扰。而市场机制主要是强调效率。这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这三大国际经济组织都是推行也鼓励成员国坚推行的金融体制和制度都是以效率为基本导向,注重对安全的兼顾。
晚近国际金融法价值取向上的这一变化,与金融全球化的国际环境有密切关系。因为金融全球化势必加剧金融竞争,而金融体系如果缺乏活力、运行低效,势必无法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自然就谈不上安全与稳健,更不必谈发展了。正是对效率与安全观的重新检视,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经济转轨国家,在其金融立法或金融体制改革中,都以提高金融效率为基础和核心,注重防范金融风险与促进金融发展相协调,当然,在以效率为基本价值目标的同时,国际金融法在发展中也体现出对安全价值的兼顾。
三、对我国的启示
回顾我国的国际金融立法,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一直都是主要目标。为此,我国限制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范围、控制金融产品的价格来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这种做法会导致金融市场得不到应有的发展,金融业竞争力低下,整个金融市场十分脆弱,这种做法实质上是以牺牲金融市场的发展为代价。在经济全球化的冲击下,也随着我国加入WTO,金融市场已经大幅度的对外开放了,外资金融机构将利用其雄厚的资金实力、灵活的经营手段和先进的管理水平,与国内金融机构展开竞争。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还是通过强化监管,恐怕难以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保证金融安全。我国应该转变这种模式,在立法上应以效率为基本导向,兼顾金融安全。放松金融管制,通过强化金融市场竞争,促进金融市场的发育与金融业的发展。这也是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应有之义。在管制逐渐放松的过程中,一方面,使已有的金融风险不断暴露和释放出来,在应对风险的过程中,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能力和监管机构的风险监管能力均得以逐步提高,从而有利于金融安全;同时这样做也有可能使金融领域的不确定性增加,因此,为了维护金融安全,防止过快放松管制可能引发的金融危机,必须把握住放松管制的顺序、路径和节奏。
参考文献:
[1]何焰.国际金融法晚近发展的若干特点.法学杂志,2005,(4).
金融全球化的含义和特征
考察晚近的国际经济生活,其发展动向和显著特征表现为经济的全球化。在20世纪的最后20年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已明确无误地展现在世人面前。作为全球化浪潮在经济层面上的表现,经济全球化主要以商品、服务、技术和资金大规模跨境流动以及各种生产要素的全球配置与重组为特征。经济全球化是经济市场化和国际化的延伸和必然要求,反映了世界各国经济依存度的日益加深。从内容上看,经济全球化可以分为生产全球化、贸易全球化、投资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等。金融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核心内容和高级发展阶段。这是由晚近世界经济发展的另一特点-经济的金融化所决定的。所谓经济的金融化,是指实物经济被金融经济所取代,社会资产的金融资产化程度不断加深,国家间的经济关系日益深入地表现为国际金融关系,如国际债权债务关系、国际股权股利关系、国际委托关系、国际风险保险关系等;金融因其更适合“数字化”和“终极市场”而成为经济生活中一个核心性、主导性和战略性的要素,对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各个层面的渗透和影响不断增强。随着经济金融化程度的加深,经济的全球化突出地表现为金融的全球化。
所谓金融全球化,是指国家或地区在金融业务、金融市场、金融政策与法律等方面跨越国界而相互依赖、相互影响、逐步融合的趋势,表现为货币体系、资本流动、金融市场、金融信息流动、金融机构等要素的全球化以及金融政策与法律制度的全球化等。金融全球化一方面构成经济全球化的应有之义,是生产全球化、贸易全球化和投资全球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和自然结果,并与生产全球化、贸易全球化和投资全球化之间交互作用、交互影响。另一方面,金融全球化又因金融的特质和发展状况而具有自身独特的内容和运行规律。
首先,从金融全球化的历史进程看,金融全球化并不是晚近伊始的新生事物,而是一个一直处于进行之中的发展过程,是金融一体化在全球范围内的不断扩展与深化。这一过程不是均匀展开和一蹴而就的,而是具有时间上的阶段性、空间上的地域性、结构上的非均衡性特点。金融全球化趋势早在20世纪60、70年代就初见端倪,80年代以后迅速推进,90年代至今则因更加充分地展开了其多样化的内容而进入阶段。在空间上,金融全球化可表现为区域化,金融全球化在一定程度上就是金融区域化推进和作用的结果。金融的区域化和全球化从先后继起到同步运行,彼此间既融合又排异的互动发展,成为晚近世界金融发展的一道风景线。金融全球化发展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涉及的主体范围不断扩大,由发达国家逐渐向发展中国家扩展。但这一进程是不均衡的,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参与金融全球化的程度不同,享受到的利益也不同,金融发展速度有快有慢。发达国家及其跨国金融机构在金融全球化进程中居于主导地位,是金融全球化的规则制定者和主要获益者。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在金融全球化进程中则经常处于被动的、受制约的地位,面临着“边缘化”和“第四世界化”的威胁,一般较少地分享到金融全球化的利益,而较多地受到金融全球化浪潮的冲击。
其次,从影响金融全球化的因素看,除跨国生产、贸易、投资和科技进步等实体经济因素对金融全球化的推动外,跨国金融机构的全球扩展和全能化运作为金融全球化构造了微观组织基础,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和日益激烈的金融竞争为金融全球化提供了持续的技术支持和发展动力;自20世纪70年代起在世界范围广泛兴起的金融自由化浪潮,因打破了资本跨国流动的政策,使金融交易的市场空间进一步突破国家和地域的界限,为金融的全球化发展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
第三,从金融全球化的内容看,金融全球化是指国家或地区在金融业务、金融市场、金融政策与法律等方面跨越国界而相互依赖、相互影响、逐步融合的趋势。金融全球化的各种构成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使得各国的金融资源可以在各个层次上以多种形式转移、划拨、融合和互动,金融创新日趋活跃,全球资金光速流动,金融领域的国际竞争异常激烈,可谓是21世纪国际经济竞争的最主要领域之一。金融全球化一方面加剧了金融竞争,促进了金融效率、经济发展和人类的福利,但另一方面它又具有负效应,它使金融风险明显加大,金融波动通过一体化的市场得以迅速传导,局部的金融灾难动辄演化成为地区性、全球性金融危机甚至经济危机。“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成为当代国际金融生活的写真。在金融全球化的形势下,每个国家的金融均成为国际金融的有机组成部分,单个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明显削弱,国际金融市场的失灵现象不时出现。
第四,从金融全球化的运行看,一方面,世界金融发展已经历了中介金融、信用金融和资本金融三个阶段,目前正在步入产业金融发展阶段。从其产业地位看,金融不仅是第三产业中的独立组成部分,而且日渐成为第三产业中的龙头产业。与产业化相伴生和相适应,世界金融发展又衍生出工程化、信息化、混业化、网络化等特点,对传统的金融管理体制、金融经营理念等产生强大的冲击。另一方面,这一时期的金融运行不再是简单地从属、外生、决定于实体经济,而是在相融、适应、内生于实体经济的同时,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独立、超越、背离于实体经济的特点,表现出强烈的符号性和虚拟性。据统计,目前在巨额的国际资本流动中,只有10%与实体经济有关。而与实体经济运动无关的国际资本流动大量属于投机性资本流动,其全球游荡和肆意攻击成为威胁世界经济金融稳定的重要因素。再者,随着金融全球化的深化,全球金融市场间的相关度提高,经济大国通过金融渠道对世界经济施加影响更为便利和直接,已超出了贸易、投资等传统渠道对世界经济发生的影响。经济发展落后的国家在经济、金融发展方向和进程等方面往往被迫依从于发达国家的战略利益,致使金融全球化的运行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为个别金融霸权主宰的金融全球化。
金融全球化对国际金融法的影响
显然,当经济全球化发展到金融全球化阶段,其深度和广度已然大大推进。实践证明,晚近世界经济发展所表现出来的上述趋势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自然历史过程,并已对或正在对国际政治、经济、法律和文化生活发生着广泛的影响。国际金融法作为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国际经济生活的调整器和控制机制,植根于国际经济生活并灵敏地回应着国际经济生活。全球经济环境的上述变化对国际金融法势必也会发生重大影响,简析如下:
第一,金融全球化凸显了国际金融法的地位。金融全球化作为经济金融化的结果,深刻地揭示了金融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如金融在全球市场资源配置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金融在国家经济运行和宏观调控中的枢纽地位和作用等,对于全球的法制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使国际金融法在当代社会经济即金融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上升,成为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最重要的法律部类之一,在国际经济法中逐渐占据核心地位。反映在国际经济法的研究上,表现为学者们研究重心的转移。在20世纪70年代末,国际经济法还是以研究国际直接投资的法律问题为中心,辐射国际贸易、国际货币等领域的研究;到80年代末,学者们的研究重心就开始转向以研究国际金融的法律问题为中心,辐射国际投资、国际贸易等领域的法律问题。从国家层面考察,金融全球化对各国的国内法制也具有深刻的影响:一方面,金融法在各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渐凸显,金融法发达与否已成为衡量现代各国经济环境优劣的重要标志,以及国家法律、文化乃至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如果一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比较健全,金融法制比较完备,就可以推定该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推定其经济和社会环境相对安全和稳定,那么该国就可能成为人气旺盛的“网站”,吸引大量国际资金的流入。另一方面,金融全球化使得金融和金融业在国家经济中的重要性日益上升,使金融法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最富特色的一个组成部分。金融业所具有的显著的系统性、宏观调节性和时间信用性等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改变着传统的法律观念和制度设计。相应地,现代金融法较之其他部门法,更加重视维护货币资金的使用权,更加重视鼓励和保障金融资产的跨国流动,更加重视营建信用环境、契约环境、产权环境和会计环境等金融业发展之必要环境。此外,现代金融业的发展还呈现出机构国际化、体制混业化、资产证券化、业务创新化等特点,这些特点使金融法成为当前各国法律体系中发展最快、最活跃的法律部门之一。第二,金融全球化拓宽了国际金融法的范围。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跨国银行及各类金融机构迅速发展,国际信贷和国际证券融资规模持续扩大,国际金融市场、国际金融工具和国际金融服务方式不断创新,发展中国家更多地参与国际金融活动,国际金融关系无论在主体范围方面还是客体范围方面都得到极大的扩展,并呈现出缠结交叉、异化衍生、变幻莫测的特点。国际金融关系的多样化和复杂化,客观上要求国际金融法扩大调整范围、改进调整方法,随着国际金融关系的发展而发展。例如,伴随国际保付业务的兴起,国际保理联合会(FCI)的《国际保付通则》(1987年制订、1997年最新修订)与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国际保付公约》(1988年正式通过)相继问世;随着互换、期权、票据发行便利、远期利率协议等金融工具的出现,巴塞尔委员会与国际证监会组织联合了1994年《衍生工具风险管理指南》、1998年《关于银行与证券公司的衍生交易的监管信息框架》等建议案;随着广泛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集团的出现,由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保险业监管协会三方组成的“联合论坛”(theJointForum)于1999年推出了一套《多元化金融企业集团的监管》文件。晚近国际金融创新的层出不穷势必要求国际金融法制度跟进创新,从而导致国际金融法的调整范围不断扩大,迄今已涵盖国际银行、国际证券、国际保险、国际信托等国际金融的各个领域,所管辖的金融市场由传统市场扩大到欧洲债券市场、欧洲货币市场、期货市场、期权市场等新兴市场。由于全球化使得国际金融关系变得复杂多样,促使国际金融法在调整方法上不断尝试、改进和发展。例如,各国金融监管立法和实践越来越强调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体现在监管思路和方法上就是发生了如下变化:由全局性管制为主向日常性监督为主转变,由质性金融控制机制向质性与量性相结合的金融控制机制转变,由事后监管向涵盖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监管转变,由针对个案的被动型业务监管向系统性的主动型全面风险管理转变,由东道国当局单一监管向东道国与母国当局合作监管转变。
第三,金融全球化促进了金融法的统一化和协调化。首先,金融全球化所带来的金融业务的规模化与国际化、金融市场的全球化和资本流动的自由化,必然要求冲破地域性金融管制的藩篱以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从而冲击了国别金融制度壁垒,推动了各国金融政策和法制的国际化;其次,金融全球化意味着金融交易量增多、金融风险扩大,为了保障金融交易的有序和安全、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和扩大,各国一方面加快本国的金融法治建设,另一方面积极参与国际金融合作与交流,参与多边金融谈判和条约缔结,在这一过程中不同程度地放弃或让渡金融,由此促进了金融法的统一化。例如,各国金融服务业的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及其对世界经济的深层次影响,促使跨国金融服务立法纳入法律统一化进程,最终导致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金融附件、《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等条约和协议的问世。从此,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金融服务业的市场开放方面必须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必须对照WTO金融服务贸易法和其承诺对相关国内法进行“立改废”。我国为履行入世承诺,于2001年底颁布对《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进行破旧立新,就是一个典型例证。面对日益激烈的全球金融竞争,各国在金融实践中还积极移植和引进他国先进立法,竞相采行金融惯例规则,以重塑或改善本国的金融投资环境,促进金融交易安全与发展,并避免本国金融业遭受歧视性待遇而陷入筹资难、进驻难的被动境地。各国的自发行动不仅促进了金融统一惯例的形成和发展,而且也促进了各国金融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的趋同。研究表明,近20年来,国际金融惯例取得了长足发展,内容广泛涉及国际货币兑换、国际商业贷款、国际证券交易、国际支付结算、国际融资担保等各个领域,特别是催生了一大批金融监管的行业性惯例,如国际银行业监管的巴塞尔原则和标准、国际证券业和保险业监管的原则和规则。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实践中自觉贯彻和推行这些惯例和标准,其结果是各国金融监管制度表现出相当程度的相似性。
此外,近年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重大国际经济组织职能和作用的演变、相互间金融交流与合作的加强,以及各类区域性金融组织在推动区域金融法治方面的活跃表现,则为金融法的统一化和趋同化提供了组织基础和制度条件。金融全球化呼唤金融治理的全球化和法治化,作为全球金融法律秩序的主要构建者和维护者,重大国际经济和金融组织一方面注重加强自身的制度建设,如发展国际金融监管职能,加强对国际金融事务的领导能力,建立和完善多边谈判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为国际金融统一法的形成和实施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另一方面注重加强组织间的政策协调和信息沟通,例如基金组织与世界银行集团、国际清算组织在监控私人资本跨国流动方面的金融合作与交流,金融行业性组织在监管规则创制方面的国际合作和交流,全球性金融组织和区域性金融组织在金融危机预警和救助中的协调行动等,在合作中促进国际金融统一法制度的形成和有效实施。
第四,金融全球化暴露出现行国际金融法的不足并推动其改革。金融全球化是一柄双刃剑:其一方面促进金融资源全球配置效率的提高从而促进国际金融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使金融风险的全球扩散变得更为容易和迅捷,从而破坏国际金融的稳定、阻碍国际金融的发展;一方面使人类休戚与共从而促进了人类的协同互助,另一方面也使人类面临的全球性金融问题日益增多,从而给金融投机势力兴风作浪以及金融霸权国家转嫁风险提供了可乘之机。20世纪最后十年频繁发生的金融危机,便是各类国际金融问题的总爆发。惨痛的教训为世人敲响了警钟。分析这些问题的生成,它们固然暴露出某些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金融监管等方面的种种缺陷,但更重要的是,它们暴露出了现行国际金融法存在的调整真空与软弱性,暴露出了新形势下国际金融体制的落后与低效。而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如果长期缺乏健全有力的国际金融法治,缺乏完善有效的国际金融宏观调控机制,则任何国家难以独善其身。由此,改革国际金融体制、完善国际金融立法呼声雀起,推动了国际金融法制度的变革。在国际层面上,基于货币金融领域的权威地位和职能与业务便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责无旁贷地担负起改革使命。世纪之交,基金组织多次组织修订《基金协定》,增加和调整资本份额、改革特别提款权制度、改善决策机制、整肃货币纪律;推动国际金融体制改革的研究和试验,根据国际金融环境的变化调整基金宗旨、完善信贷制度,发展金融风险预警与金融危机救助职能。基金组织所领导的国际货币金融制度改革作为国际金融法对国际金融实践的积极回应,目前仍在进行之中。
作者:耿传辉 单位:吉林大学学院 吉林省金融文化研究中心
美国金融危机与金融伦理缺失
在这场危机中首当其冲的投资银行更是面临着整个业务全面萎缩乃至消失的危局。受到金融业的影响,美国和欧洲的股市纷纷发生大幅度的下跌,各股指连续跌破历史纪录。金融机构与股市的糟糕表现对实体经济也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从事汽车、建筑、房地产等行业的企业纷纷出现大规模的亏损与破产,其他各行业也都受到了程度不同的影响。如今,美国的次贷危机、欧洲的债务危机已经从单纯的债券市场危机演变为席卷全球的金融风暴,很多国家因此受到波及和影响,经济陷入衰退。各国开始联合行动,试图找到解决危机的办法,但是到今日,这些行动和方法还是乏善可陈,没有对危机的缓解起到决定性作用,金融机构的风险依然巨大,投资者的信心依然在冰点之下。是什么使得花样繁多的欧美金融衍生品被不加限制地滥用?是什么让无数金融界的精英敢于冒着巨大的风险去持续追求超乎想象的高额利润?是什么使得本应该坚不可摧的法律与规则在这场危机面前变得脆弱不堪?答案也许有很多,但其中长久以来有一个被人们忽视的问题就是金融伦理的缺失。从金融伦理的视角分析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可以说在金融服务行业、金融创新与金融衍生品、政府机构监督与干预方面均不同程度地存在金融伦理缺失问题。(一)金融服务行业的金融伦理问题作为金融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和金融市场委托——关系中的人,金融服务行业的金融伦理问题将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利益和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性。由于金融服务是以一种合同关系提供给客户的,大多数的伦理难题都与公司对客人的义务有关。在这种客户与服务提供者的关系中,有些做法与实践显然是不道德的,甚至是非法的,有些则具有相当的争议性,并且每种做法与时间都有一个灰色区域。在这个灰色区域内,可接受行为与不可接受行为之间的界线变得模糊,而正是这些模糊的灰色区域,成为金融市场中最危险的地带,并成为诱发金融危机的原因。在金融市场上,金融服务行业可能出现的违反金融伦理的行为有很多,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虚假与误导性声明;欺诈;隐瞒相关重要信息;炒单;不进行合适性推荐与风险公布。这几种行为违背了金融市场对于金融服务行业基本金融伦理的要求。而在这次金融危机中,主要的金融机构都或多或少地出现了上述一种或多种违反金融伦理要求的行为,并最终导致了金融危机的爆发。[3]这次美国金融危机产生的导火索是次级抵押贷款市场的崩溃。次级抵押贷款是指一些贷款机构向信用程度较差和收入不高的借款人提供的贷款。美国次级按揭客户的偿付保障不是建立在客户本身的还款能力基础上,而是建立在房价不断上涨的假设之上。在房市火爆的时候,银行可以借此获得高额利息收入而不必担心风险;但如果房市低迷,利率上升,客户们的负担将逐步加重。当这种负担达到极限时,大量违约客户出现,不再支付贷款,造成坏账。此时,次级债危机就产生了。自2005年四季度以来,美国的住房市场出现低迷,新开工量、新建房和存量房的销售量开始下降,房价也开始走低,住宅市场的周期波动不仅影响着美国经济,也给银行和金融业带来不小的冲击,其中,次级债危机成了引发美国及全球金融市场危机的导火索。[4]商业银行作为次级抵押贷款的发放者,在贷款发放之时并没有充分考虑到次级抵押贷款可能存在的风险,也没有向自己的存款人及投资者说明这种风险的存在。商业银行为了尽可能地提高利润与收入,完全没有按照委托——关系中的要求保护委托人的利益,而是将委托人的资产置于巨大的风险之下。这种风险在不久之后随着以投资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的不断进行,各种基于次级抵押贷款的新型债券的发放与销售,使这种风险迅速传至美国的信贷市场。近年来美国旺盛的信贷需求使金融机构的整体风险意识普遍淡化,为提高收益而忽视操作风险的倾向在业务扩张中亦不断强化。违约事件集中暴露后,许多金融机构陷入了不良资产激增、抵押品赎回权丧失率上升和资金周转紧张的困境,加之对美国经济增长预期放缓,一些金融机构提前催收可疑贷款的措施进一步增加了违约事件的发生。信贷资产质量问题的暴露又很快传导至资本市场。在上面整个过程中,包括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共同基金乃至保险公司的各个金融机构都对这次金融危机的爆发负有金融伦理层面的责任。这些金融机构违背了自己在委托——关系中的义务,在委托人并不了解的情况下将委托人的资产大规模地投入到具有高风险的次级抵押债券及其衍生品市场之中试图赚取高额利润,而当最终信用泡沫破裂时,委托人的资产均受到了巨大的损失。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保险公司,作为为金融市场中可能存在的违约现象提供保障的金融机构,美国的保险公司为了获得高额的利润不顾投保人的利益,将大量的保险金投入到次级贷款及其衍生产品的市场,通过为这些产品提供担保来获取利润。而当危机爆发,借款人无力偿还时,巨额的保险赔偿直接导致了大量保险公司的破产和投保人利益的损失。以美国最大的保险服务提供者美国国际集团(AIG)为例,据AIG2007年底的数据,在CDS产品上,AIG担保的总金额高达5273亿美元。也就是说,在最差的情况下,这是AIG要赔付的最高金额。除了AIG的金融产品部门“贩卖保险”以外,AIG的人寿保险部门还同时购买了大量的MBS(房贷证券化)产品和CMBS(商业房产按揭贷款证券化)产品。据AIG2007年年底数据,整个2867亿的投资包里,CMBS占4%,MBS占了27%。以此计算,AIG人寿保险在这两块资产上的风险敞口也达到近890亿美元。如此巨大的风险敞口已经将曾经的保险业巨头AIG一次又一次拖到了破产的边缘。[5](二)金融创新与金融衍生品的金融伦理问题在这场由次级抵押贷款引发的金融危机中,金融创新以及由此产生的金融衍生品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由次级抵押贷款所衍生出来的各种债券的爆炸性的运用最终导致了资本泡沫的形成。所谓金融创新是指变革现有金融体制,增加金融工具,目标是获取现在无法取得的高额利润。金融创新一般要借助金融深化来实现,目的是为了提高金融运营效率,其手段是通过银行运用货币乘数效应和金融市场效应,加大对实体经济的货币供给,加快财富的积累速度。在这个过程中,宏观上是金融组织、金融制度的创新,微观上主要是金融工具的创新,根本目的是节约资本量的使用,加快资本的周转,实现风险的缓释、对冲和转移。这个过程是通过使用金融杠杆、金融产品来实现金融市场间风险的转移。但金融杠杆若被随意、过快放大,且风险的转移和传递得不到有效监管,就极易导致金融泛滥,这正是此次金融危机的导火索。金融机构在进行金融创新、创造新的金融衍生品的过程中,同样要受到金融伦理的制约。首先,从委托——关系的角度来说,作为委托——关系中的人的金融机构在进行金融创新、创造新的金融衍生品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委托人的利益。一次金融创新带来的金融衍生品是否可能为委托人带来过高的风险,这种衍生产品的运作方式与风险情况能否被委托人所理解和掌握,委托人的利益是否会因这种衍生产品的广泛运用而受到损害,这些都应当是金融服务行业所考虑的内容。而在这场金融危机中,这样的考量显然被金融机构所忽视了。具有较高风险的次级抵押贷款,以及由其衍生出的信用违约掉期合约(CDS)、住宅抵押贷款支持债券(MBS)及相应的保险服务等各种金融产品不断地被设计出来并投放于市场之上。这样的行为本身已经违反了金融伦理对人义务的要求。从另一个层面上来说,这种不负责任的过度金融创新与金融衍生产品的开发也导致了整个金融市场风险的增加和不稳定性的提高,对公共利益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金融衍生品既有分散风险功能也有放大风险作用,极具两面性。华尔街投行对金融衍生品的过度创新,事实上是加大了金融市场的风险和波动。次级抵押贷款、CDS、MBS等一个又一个衍生产品以追求高利润为目的被创造出来,这种过度的创新与形式上的复杂化,导致了金融衍生品与实体经济严重脱离,使得整个金融市场结构变得脆弱不堪。尽管如此,把金融创新和金融衍生产品作为这次金融危机的罪魁祸首未免太过苛责。真正应该为金融危机负责任的,是开发和买卖这些衍生产品的人,他们违背了金融市场中金融伦理对他们的要求,过度追求短期内的高额利润,而忽略了这种行为可能对委托人和整个市场带来的影响。因此,在加强对金融创新与金融衍生品监管的同时,也应当重视金融伦理在金融市场中所起到的作用。(三)政府机构监督与干预的金融伦理问题政府机构作为金融市场上法律与规则的制定者和监督者,在这场金融危机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政府机构在金融市场上的参与主要分两个层面,其中政府监管是基本形式,也是最主要的形式。它是政府借助一系列市场制度设置,引导市场发展方向,规范市场行为,实现市场健康发展的必要保障,也是政府矫正市场失灵与调控市场发展的重要渠道。除了政府监督外,政府干预是政府介入市场的特殊形式。它是金融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隐患或金融危机时,政府对政府监管失效或监管失败进行的补救行为,即通过政府采用的特殊方式和手段,使金融市场由非常规运行回复到正常有序的发展状态。作为金融市场的成员之一,政府机构同样也受到金融伦理的制约,这种制约主要体现在危机爆发前的监管与危机爆发后的干预两个方面。[6]在政府对金融市场进行监督的过程中所面临的最重要的金融伦理问题就是效率与公平的取舍。效率与公平的取舍是金融市场上金融伦理的一个关键问题,也是作为规则的制定者政府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如何平衡两者的关系,找到最佳的公平效率均衡点,并依据此制定出相应的法律与法规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在这次金融危机中,正是美国政府以及相关的机构偏离了金融伦理的要求,过分偏重效率在金融市场上的作用而忽略了公平的重要性,才导致了衍生品市场上监管的缺失。政府监管的缺失导致了金融市场信息失真,市场参与者行为失范与市场运行失序,不同程度地破坏了金融市场的运行机制,抑制与削弱了市场机制的活力和作用。这些都是这次金融危机爆发与深化的原因。在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政府立刻开始积极地介入金融市场,进行政府干预,所使用的主要干预手段有两种,一是修正相关的法律与法规,重建金融市场的秩序;二是对在这场金融危机中受到严重打击的金融机构给予救助。在这个过程中,政府机构依然面临许多金融伦理问题,而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则是政府救助的公平性问题。由于此次金融危机的波及范围非常广,受到影响的行业除了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行业外,许多实体经济行业如建筑业、房地产业和汽车业也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尽管美国政府拿出数千亿美元对金融机构进行救助,但是对于大量处于破产边缘的金融机构来说仍然远远不够。而每一家金融机构都代表了众多投资人、存款人以及投保人的利益,因此,在政府救助的过程中,难免会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这就是政府救助的公平性问题。事实上,在政府救助的过程中,更多考虑的是获得救助的金融机构对于整个金融市场和国家经济的作用,这也是为什么美国政府屡次斥巨资救助美国国际集团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在进行救助时不得不以公平性为代价,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来保持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从而使金融危机得到缓解。
美国金融危机的启示
目前,对于这场金融危机爆发的分析大多集中在技术层面,如次级贷款的泛滥和贷款标准的恶意降低;衍生金融交易过度发展和缺乏监管;信用评级机构缺乏内在约束机制,将大量按揭贷款资产评为AAA级,误导投资者;金融机构杠杆比例过高;金融机构资产和债务期严重错配(以短期债务来发放长期贷款和购买长期资产);金融机构过度扩张;华尔街盈利模式存在问题等等。而这些技术层面的弊端,其实都是全球金融制度安排内在缺陷的结果。制度层面的原因主要有四个:(1)所谓“华盛顿共识”导致许多国家不顾本国需要和监管能力,实施金融开放和资本流动自由化,导致短期债务急剧增加和国际投机资金到处冲击各国金融体系,这就是金融全球化的巨大弊端;(2)美国首创的股权激励机制导致企业高管片面追求短期盈利和不惜一切手段推高股价;(3)美联储2002-2003年的错误货币政策(连续降息)直接导致信用泡沫和资产价格泡沫、埋下了祸根;(4)国际货币体系的美元本位制和浮动汇率体系导致全球流动性泛滥。其中的核心是美元本位体制和浮动汇率体系,这个霸权货币体系的本质是让全世界为美国的错误买单。[7]金融伦理的缺失是这次美国金融危机爆发的一个重要原因。以华尔街为代表的金融服务行业人士对于委托——关系中人义务的违背、以追逐高利润为目的的金融衍生产品的滥用对于金融市场公平性的破坏、金融市场上普遍的金融伦理问题导致信用链条的断裂、政府监管过程中对于金融伦理的忽略成为金融危机出现和发展的原因。而从更深层的方面来看,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金融制度和国际货币体系所蕴含的金融伦理问题——不公平性,才是这次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尽管在较短的时间内,重建国际金融制度和货币体系并不是一个现实的选择,但是对于金融伦理的忽略却必须得到所有金融市场参与者的重视。无论是从整个市场层面,还是以金融服务行业作为整体,抑或是作为个体的金融人士来说,金融伦理都有着重要的意义。而对于金融市场的另一个重要参与者——政府及其相关机构来说,无论是政府监督还是政府干预,金融伦理都应当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内容。当前,美国金融危机未见缓解,欧债危机已经越过意大利大有蔓延到法国之势,整个欧元区面临着解体的考验,而金融领域的危机已开始向实体经济传导,这场危机对中国的影响也是长久而深重的。中国金融业当务之急应重视并大力加强金融伦理建设,全面提升金融业核心竞争力。
国际金融市场的均衡机制,是在不考虑交易成本和信息成本等制约因素的情况下,具有相同特征的证券或资产不存在从国际流动中获利的机会的一种市场稳定性,这时,国际金融市场处于一种静止平衡的状态。其形成条件分析如下:
以S表示直接标价法下的即期汇率,F表示远期汇率,以r、r*分别表示本国货币利率与外国货币利率(投资收益率)。假设从国内筹措的资金为一单位本国货币,从外汇市场上抛出得1/S外国资产,再把1/S外国资产投资于一长期投资项目,一年后可得(1+r*).1/S外币资产,再到外汇市场上兑换本币,可得(1+r*).F/S本质币资产。同样道理,投资者也可以从国外筹措资金,投资于本国资产,最终可得(1+r).F/S单位外币,两种投资操作方式正好相反。资本在国际金融市场中的流动方向取决于两种投资方式的最后收益率与投资成本的比较。以第一种方式为例说明,
如果(1+r*).F/S>(1+r),即期资本流出,远期资本流入。
如果(1+r*).F/S<(1+r),即期资本流入,远期资本流出。
如果(1+r*).F/S>(1+r),投资于本国资产与抵补后的外国资产收益率相等,市场处于均衡状态。
如果以f表示远期贴水或升水,即f=(F-S)/S,即F/S=1+f,代入以上三式,经过转换,得出r+r*f=(F-S)/S。其含义与上三式相同。
从上述分析可知,只要投资的最终收益与资本不一致时,国际金融市场就失去均衡,资本流动就会产生。事实上,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国际资本流动方向和规模是变化莫测的,如果一国的经济基础、金融监管手段或金融市场建设等不相适应,就有可能酿成金融风险,并有可能传染、扩大成国际金融风险。那么,国际金融市场上的均衡是如何被打破并酿成风险的呢?下文将从国际金融市场其本身的内生变量进行分析。
二、国际金融市场的非均衡与金融风险
国际金融市场非均衡主要由国际金融投资者主观预期、投资交易成本、投资者的投机行为和一个国家本身的金融市场状况等因素引起,这些因素的变化内在地使国际金融市场失去均衡,导致国际金融资本流动变化无常,如果资本流出流入国家没有防范能力,就极易产生金融风险。下面是具体分析。
(一)主观预期机制
国际金融市场的活动一般由外汇交易商和金融投资者充当主体。无论是套利保值还是投机,都是以汇率和利率的预期为基础。“外汇交易商制订买卖外汇的决策奠基于他们的汇率预期,而汇率预期又取决于他们对汇率趋势相关的政治、经济的掌握。”各交易商和投资者对未来汇率或利率的预期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对汇率和利率预期的差异直接导致国际资本流动的大幅波动。
按现代经济学的观点,预期均衡是指合理预期和预测。即是对所有现在可得的、与变量的未来发展趋势有关的信息所作出的预期和预测。只要市场参与者都能根据自己现在所能得到的、与变量的未来发展趋势有关的信息来进行预测,那么最终结果必然是与从市场角度得到的信息相一致,达到预期均衡。所以,只要投资者或投机商发现市场的实际情况与他们的合理预期有差异,他们就会改变其定价策略,利用市场差价获利。各投资者主观预期的差异可以内生地扩大或缩小资本流动的波动性。
主观预期对国际金融非均衡性的内生作用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1.通过对汇率的主观预期产生预期差异,影响国际金融市场的均衡,是金融风险的一个重要的内生因素
我们知道,“价格大幅度的急剧变化和持续易变性是证券化票据市场的特点,由可以觉察到的有关风险与利润的变化来驱动投资也是市场的特点。”“当进行汇率是否呈无偏性波动实验时,有效的汇率预测者能更容易地解释远期汇率的情况,同时,也能更容易地判断呈什么趋势变动及其左右因素”。在国际货币市场中,投资者的未来收益决定于两国资产之间的有效收益与成本差,而“外国资产的有效收益等于外币利率加上汇率的预期变化”。如果把远期汇率F加上预期因素,就是预期未来即期汇率,可以表述为Et+1,那么升水率f=(Et+1-S)/S。对r-r*f=(F-S)/S式两边同时减去汇率的预期变化(Et+1-S)/S,得:
r-r*-(Et+1-S)/S[(F-S)/S]-[(Et+1-S)/S]=(F-Et+1)/S……A式
由A式可以看出,投资者必须承担的风险升水或贴水(F-Et+1)/S,即国内外两种资产的收益差取决于远期汇率F与预期未来即期汇率Et+1。远期汇率成为未来即期汇率的有偏预测指标。假设即期汇率不是按随机走动方向式运动,那么即期汇率St可以表述为:
St=αSt-1+βSt-2+γZt+δZt-1+U。……B式(Z是某种其他变量,如货币存量,α、β、γ、δ是参数,U。是预测随机误差)
因为S和Z的过去值在t-1期都是已知的,所以下一个时期的合理预期远期汇率也根据过去的S和Z值来推测,可以用Et+1St来表示:
Et-1St=αSt-1+βSt-2+γEt-1Zt-1)+δZt-1……C式
现将B式减C式,得到:
St-Et-1St=γ(Zt-Et-1Zt-1)+U。……D式
由此看出,如果风险中立,则D式左边表示:在t-1期签订一个按合理预期远期汇率(即Et-1St)买进外币的远期合同,然后在t期以St交割,并将该外币即期卖出所得到的收益。这种预期投资收益的大小由预期汇率Et-1St决定。在国际金融市场中也正是这个由预期远期汇率决定的投资收益决定国际资本的流向和规模,当不同投资者在同一时期的预期大致相同时,这时大量国际资本就将同时流入或流出一国金融市场,增加该国金融市场的动荡性。
2.对利率的预期影响国际金融市场的均衡
按利率平价理论,利率是国际资本流动的决定因素。“相对的利率在影响金融分配别重要,促使资金从利润率低的地区或部门流向利润率高的地区或部门。”按照欧文·费雪提出的费雪方程式r=I+π,名义利率等于实际利率I与预期通货膨胀率π之和。在国际金融市场中,可以将其分解为本国和外国两个方程式,分别为r=I+π和r*=I*+π*。
如果国际上的实际利率相同,即r=r*,那么,名义利率r和r*仅因预期的通货膨胀而有所不同,所以得r-r*=π-π*,与A式合并,得:π-π*-(Et+1-S)/S(F-Et+1)/S……E式
所以,国内外金融资产的收益率差(F-Et+1)/S由预期的通货膨胀率π-π*、预期未来即期汇率Et+1和即期汇率S共同决定。这种收益率差影响着国际金融市场的有效运行,其波动性成为国际金融风险的一个助长因素。
现实中,当利率和远期汇率有相同的到期期限时,两国利率的差距等于远期升水或贴水。远期汇率经常被看成是未来即期汇率的市场预测,利率差也大约等于即期汇率的预期变化。因为,一国利率高于他国利率时,预期高利率货币会对低利率货币贬值。由于各地的有效收益会趋于一致,因此,一国利率高于他国利率的唯一办法就是预期高利率货币贬值,有效收益率r+(F-S)/S要低于观察到的利率r,因为预期货币贬值,即F
另外,主观预期还有其他方面的表现,但是不是短期、直接的决定因素,而具有长期性。本文不作具体论述。
(二)交易成本机制分析
在国际金融市场中,投资的交易成本是买卖价差。买卖价差由二部分构成:第一是国内借款利率rB,国内投资收益率rL,国外借款利率rB*,国外投资收益率rL*四者之间构成的利率差。第二是外汇买卖价差。投资主体必须考虑利率差和外汇价差,以调整其资金投入方向及投资规模。这种交易成本是国际金融市场非均衡性的一个内生因素。
在rB≠rL≠rB*≠rL*的前提下,国际金融市场的投资有四种方式可供选择:
1借一单位本币(美元),投资于外国,再卖出远期外汇,最终得(1+rL*)。F/S美元,这时报酬率为F/S(1+rL*)-(1+rB),即[(1+rL*)、F-S(1+rB)]/S
2投资者作反向投资,此时报酬率为S(1+rL)-(1+rB*).F/S
3借款于本国而投资于外国,报酬率为rL-rB
4在外国借一定资金,投资于外国,报酬率为rL*-rB*
投资者对四种投资方式进行不同的效益比较,决定资金的投资方向。
以1和2的比较为例进行分析:
第一步,假设银行外汇买卖价差相同。
有[(1+rL*).F-S(1+rB*)]/SS(1+rL)-(1+RB*).F/S
移项得:[(F-S)/S][(1+rL*)+(1+rB*)][(rL+rB)-(rL*+rB*)]……(1)
第二步,假设投资者同时面临四种利差和买卖价差构成的交易成本。以Sa、Fa、Sb、Fb分别表示即期外汇和远期外汇的买价(ask)和卖价(bid)。那么(1)式将转换为:[Fb-Sa/Sa][(1+rL*)+(1+rB*)/(1+τ)](rL+rB)-(rL*+rB*)/(1+τ),其中τ=(Sa-Sb)/Sb
对其进行变形移项,得:FbSa[(1+rL)+(1+rB)]/[(1+rL*)+(1+rB*)/(1+τ)]……1.a
根据同样方法对其他五种投资选择进行比较,得出其余五种结果,分别是:
FbSa[(1+rL)/(1+rL*)]……2.a
FbSa[(1+rL)+(1+rB*)-(1+rL*)]/(1+rB*)……3.a
FbSb[(1+rB)/(1+rB*)]……4.a
FbSa[(1+rB)+(1+rL*)-(1+rB*)]/(1+rL*)……5.a
FbSb[(rL-rB)/(rL*-RB*)]……6.a
投资者可以对上述六种投资结果进行比较,取出最优解,作出投资选择,从而决定国际金融资金的流向和规模。而且两种价差引起不同投资方式的效益差别大小直接影响着资金流动的波动及幅度,导致国际金融市场的非均衡。
以S+a,S+b分别表示未来即期市场的外汇买价和卖价,以1.a式作为分析对象,并把它加上预期因素,列括号内容为M。如果S+b>Sa.M,或者S+b>Fa.M,即期资本流出,远期资本流入。如果S+a>Sb.M或者S+aFb.M,资本流动正好相反。
所以说,不同国家的存贷利率以及外汇的买卖差影响国际资本流动的方向和规模,当两者产生变动以及投资者对其变动的预期估计产生偏差时,就必然有大规模的不稳定性流动资金,当其波动幅度超过一个国家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监管能力时,就有可能酝酿成金融风险。
(三)投机行为分析
国际金融投机主体经常以各种基金的合法身份出现,其资金具体表现为国际游资(HOTMONEY),投机行为的主要目的是利用非正常的投机手段,获得正常投资收益以外的资本利益。当投机基金非常庞大,达到对特定的汇市形成和汇率趋势基本控制的程度时,投机行为就会给金融市场产生直接冲击,导致一国金融市场风险的产生。
投机行为的基本特征是,市场参与者在预测到经济政策或诸如汇率和利率等经济变量不能维持时,突然进行大幅度的资产重组,“投机性冲击是在市场预测经济政策不一致时所作出的理性反应”,“不一定要将投机性冲击视为市场的反常行为,相反,它被看作是竞争性市场在预测到经济政策的不连续性后的典型反应”。投资者的大幅度资产重组还有其他原因,典型的有二种:第一,投资者为避免损失,在即期市场上卖出外汇;第二,投机者为获取利润,在远期市场中卖出外汇的空头头寸。
在投机活动的形成过程中,存在下列因果关系:基本经济因素的错位程度、收支衡的频率和严重性引起资本流量的增加,资本流量的增中引起投机活动量的增加。伴随着资本流量的增长,外汇需求规模扩大,不稳定性出现增强,发生动荡的事件的可能性也会增加。如果外汇具有作为一种理想资产的特征的话,那么,随着外汇价格越来越大的波动,从中投机的机会也将增加,只要投机主体存在,就会引起投机活动量的增加。
投机活动量对国际金融市场产生三个效应:第一,投机活动量的上升直接导致外汇需求规模和不稳定性的上升,金融动荡增加;第二,投机活动量的增加造成汇率没有稳定点或者基本走势不能独立于投机影响的状态;第三,金融机构在外汇交易活动中的投机行为大大增加。与传统银行业务获利性减少相联系,投机活动量的增加使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重点越来越倾向于货币投机,随此重心的转移,外汇市场的任何波动更有可能引起投机性的买进和卖出,使金融市场的波动更加复杂化。
(四)市场因素
1.信息传递与预期因素
首先,信息制约了市场主体对汇率、利率或其他金融变量的预期。劳伦斯·科普兰认为,国际金融市场的特殊信息,即是出乎意料之外的“新闻”,市场主体对新闻作出预测性反应。如果市场是有效的,那么,即期汇率St=-ρ(t-1)+ft+1+η(1+ε)-1.Σβk.(EtZt+k-Et-1Zt+k),(0<ρ<1,ε>0)。
由此可以看出,即期汇率由前一时期的远期汇率ft+1、目前到期的远期合同在当时签订确定的风险报酬-ρ(t-1)和关于对基本因素的所有未来值(即“新闻”因素的影响)三个部分组成。“新闻”作为市场主体预期之外偶然出现的事情而导致的随机误差因素,包括内生影响因素,如利率、通货膨胀等,也包括外生影响因素如政府宣告、地震等偶然因素。科普兰认为,基本变量中使人吃惊的成分能否解释汇率波动的百分比,取决于我们观察到的每周、每月或者季度资料,也取决于我们选择的货币和观察到的其他因素。“新闻”事件对汇率的影响有一定范围,“外汇市场对市场的反应不是取决于这些信息是‘好’还是‘坏’,而是取决于这些信息比预期是‘更好’还是‘更坏’,预期到的信息已包括在现在的市场汇率之中,汇率只对未预料的信息作出反应。”比如,当政府公布货币供给、贸易差额等统计数字之后,市场汇率的变化并不取决于这些数字本身的大小,而是取决于这些统计数字与人们预期之间的差额,只有这种“新闻”才会影响汇率的变化。
其次,“新闻”信息的滞后是金融风险的一个内生因素。“滞后”是指新闻变量的发生日期和实际公布日期之间缺乏同步性,市场主体不能对其资产进行合理的组合调整,导致滞后摩擦成本。这一点决定于国际金融市场中的投资主体对信息的反应灵敏度。
再次,信息约束还表现在市场的进入障碍。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奥德和威斯等认为:由于市场上信息不完全,有一部分投资者有可能被排除在金融市场之外。他们以国内信贷市场为例加以证明。假设有A和B两组投资者,其投资预期收益为Ra和Rb,由于A组的工作特点或银行掌握信息不完全,在银行看来,对A组进行贷款的预期收益Ea相对于Ra来说大打折扣。相反,银行对B组熟悉,而且B组的工作稳当,风险较小,因而在银行家眼中,对B组的贷款预期收益Eb有可能高于Rb。相对于B组而言,A组投资者可能被排除在借贷市场之外。国际金融市场,特别是在占重大比例的国际信贷市场中也存在、甚至更为严重的信息不充分问题,严重影响了国际借贷资本的流向和规模,加强了国际金融市场的不平衡性,容易引起国际金融市场的波动。
2.金融市场的流动性不足和交易约束
首先,金融市场的流动性不足表现为金融投资主体的非完全自由交易。例如,在远期市场交易中,客户必须交纳一定的保证金,以保证远期市场交易人履行承诺。这笔保证金将使交易人承担机会成本,因为它不能被用来投资以取得收益。这种机会成本有碍于国际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正如劳伦斯·科普兰说:“国际货币市场均衡必须有充足的套利资金作为条件,换句话说,某个或更多的套利者可以利用自由资金以驱使相应的比率达到均衡”。
其次,金融市场的流动性不足表现为金融工具的短缺。金融资产单一化使国际金融投资者无法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一旦遇到风吹草动,加上主观预期,资产无法在国内金融工具之间进行转移,这时只有大规模地逃离本国市场,从而诱发金融风险。
金融市场的流动性越不足,金融资产转换的成本就越高。在国际金融市场中,只有汇率预测贬值的幅度更大才能抵消金融资产的转换成本,一旦在流动性不足的市场上售出大量金融资产,就会因供求关系导致市场价格下降,从而使国际金融市场严重失衡。例如1994年的印度尼西亚,外国投资者大约拥有上市股票的30%,占有交易量的70%以上,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失去信心,就出现了因流动性不足而找不到买主的现象,需要进行金融资产转换的投资者面临严重的“租金”分割,使其预期变得更坏。
3.金融市场垄断的存在有害于国际金融市场的运行
金融市场的垄断者往往拥有更充裕的信息和资金以及高明的投资或投机技术,操纵市场价格,获取垄断利润。在当前的国际外汇市场中,集中与垄断现象相当明显。根据英格兰银行1995年10月的一份调查,在伦敦外汇交易市场上,银行间的交易集中在少数大银行之间,前20家银行控制了整个伦敦汇市交易量的68%。金融市场主体的集中与垄断,人为操纵市场的行为,势必增加汇市的波动,酝酿金融市场的风险。
三、结论
根据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