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证明书合集12篇

时间:2022-03-10 11:12:52

疾病证明书

疾病证明书篇1

二、医师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获得一定科学依据方可出具疾病证明书,不得单纯凭患者简单主诉,而不以医学科学检查为依据,或因人情关系,利用职权,滥用疾病证明书;不得伪造疾病证明书;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疾病证明书。

三、对诊断难度大,或诊断有分歧的疾病,不可出具诊断证明,更不能出具双重诊断证明,必须进一步检查得出准确结论。

四、属于公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打架斗殴致伤者,其诊断证明必须经过会诊后,由主治医师以上的医师开具,科主任签字,方可盖章。

五、先休后补的诊断证明不予盖章;凡有疑问的诊断证明要核实,查对患者。

六、凡利用工作之便,开假疾病证明书者,要严肃查处,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造成重大后果者,除追究责任外,医院有权吊销本人处方权,并根据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七、病假证明时间,应根据疾病性质决定,急诊不超过3天,一般应控制在一周以内,最长不应超过一个月。

八、疾病证明书的领取与管理

(一)凡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且在我院注册的临床医师,可在医务科登记领榷疾病证明书》;换取时持存根对换,遗失者应登报宣布作废(登报费用自理),否则不得再领龋

疾病证明书篇2

只要经医生诊断可以休息的疾病,都可以开具病假单,但病假单必须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才能生效。1、病假单必须由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医生才可以开具,不得由护士开具。2、病人的休假时间不能超过七天,续假不超过七天,不能连续请病假超过一个月。3、患有较严重疾病的患者,可以一次请3-6个月的病假。4、病假单的签发不能提前开具,也不能在诊治时间的两天后开具,否则视为无效。

法律依据:《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发放管理制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因此,开具诊断证明是政策性很强的医疗工作,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特制定本制度。1、临床医师要以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每项诊断都应具备客观、科学的诊断依据。2、诊断证明书必须由本院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开具并加盖个人签章,出具诊断证明书的主治医师对所做出的诊断负责。3、临床医生开具疾病诊断书和病假证明书,应字迹清楚,项目填写齐全,病休时限必须大写,不得涂改。、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发放管理制度

(来源:文章屋网 )

疾病证明书篇3

第二条 符合救助条件的低保对象,由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持《低保证》原件和身份证、规定就诊医院的诊断书、入院治疗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向低保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宇请,并填写《大庆市低保对象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第三条、社区居委会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在二个工作日内,结合低保对象动态管理的核查结果形成低保家庭基本情况说明。送报街道办事处。对于核查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告知申请救助的低保对象本人或家庭成员,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接到社区报送材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社区提供证明材料的初审和汇总,报送区民政局。

第五条 区民政局在接到送交材料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大病救助审核、汇总工作,并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报送市民政局救助办公室,市救助办公室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未经批准救助的,由区民政局告知低保对象本人或家庭成员,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经批准享受救助的低保对象,由市救助办公室下发《大庆市城市低保对象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通知书》(以下简称《救助通知书》,《救助通知书》注明救助期限和最高补贴额度。《救助通知书》一式三份,由低保对象送交规定就诊医院一份,医院凭《救助通知书》给予救治。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各留存一份备案。

第七条 申请医前救助的低保对象必须在接到《救助通知书》后,一周以内办理住院手续。

第八条 需转外埠医院治疗办理转诊手续的,经油田总医院或哈医大附属五院一(专科疾病经市级专科医院)专家会诊后,填写《大庆市城市低保对象重大疾病转诊审批表》,由各区民政局报市救助办公室。

第九条 市救助办公室接到各区民政局报送的《大庆市城市低保对象重大疾病转诊审批表》后,会同市财政局社会保障科共同审核、审批。

第十条 经市救助办公室批准享受外埠治疗的救助对象,向市救助办公室直接领取规定救助病种定额补贴标准的7 0%救助,其余3 0%救助金待治疗费用超过定额补贴标准后,由救助对象凭前期治疗收费票据到市救助办公室领取。

第十一条 每年3月和8月初,市救助办公室提出低保重大疾病外埠就医资金需求计划,市财政局将预拨款拨付到市财政支付局。年度外埠就医资金不足时,市财政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追加。当年结余于年底前由支付局返还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低保对象住院期间要随身携带《低保证》和身份证以备接受监督检查,因特殊情况需要离开病区时,必须向医疗机构履行请假手续,并告知市救助办公室。经查实属于挂床住院的人员,取消本年度医疗救助资格。

第十三条 市救助办公室适时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报同期救助对象的有关情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市救助办公室提供的信息,责成市、区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救助对象的住院治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被救助的低保对象办理出院手续时,主治医生和低保本人需在《救助通知书》上共同签署医疗费用确认意见,市救助办公室依据低保对象的确认意见同医院进行结算。 、

第十五条各定点医院凭《救助通知书》每季度对垫付资金进行统计汇总,并与市救助办公室核对,统计资金经过市财政局、市救助办公室、医疗机构三方认同后,市救助办公室形成汇总意见,送交市财政局与定点医院进行结算。 .

第十六条 市救助办公室建立低保对象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台账,及时对大病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市救助办公室建立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档案,对低保对象申请大病救助的相关证明材料和调查、审批资料归档保存。同时建立医疗救助电子信息备案数据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细则:保险范围从20xx年4月3日起开始实施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规定:

保险公司将产品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该产品保障的疾病范围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除此六种疾病外,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它疾病种类,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同时,上述疾病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细则:救助对象(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三无人员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四)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五)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六)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七)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细则:申请资格个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1)医疗救助申请书;

(2)户口簿、申请救助人身份证;

(3)农村(城镇)低保证复印件;

(4)申请救助人住院的出院证明、转院证明;

(5)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6)医疗诊断书、病历复印件。

村(居)委会应当:

(1)调查核实;

(2)组织村(居)民代表评议;

(3)符合条件的村(居)公示;

(4)对不符合条件的返回申请人。

镇社会救助办应当:

(1)调查核实;

(2)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

(3)不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并书面告知不符合条件的原因。

区民政局

疾病证明书篇4

(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补充完善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慢性病管理部分条款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111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经办管理工作的通知》(桂社保局发〔2011〕38号)。

二、可申报的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

冠心病、糖尿病、各种恶性肿瘤、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高血压(Ⅱ期以上)、帕金森氏综合症、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慢性充血性心衰、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剂治疗、甲亢、系统性红斑狼疮、脑血管疾病后遗症、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银屑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限于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

三、具备申报门诊慢性病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

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自治区人民医院、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广西中医药大学附属瑞康医院、广西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广西区江滨医院、广西区民族医院、第三三医院、广西区工人医院、广西区妇幼保健院、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南宁市第三人民医院、南宁市第四人民医院[只可申报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和肝硬化(失代偿期)]、广西区皮肤病医院(只可申报银屑病)、自治区人民医院一分院[只可申报精神病(限于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南宁市福利院[只可申报精神病(限于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

四、申报办法

(一)参保人员在上述三级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医保科申请并填写慢性病审批表。

(二)备齐以下材料(均要由医院专科医师签名确认):

1.代办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

2.患者近期有关病史的小结性资料(包括习惯用药及用量);有关临床化验单和/或辅助检查单(可提供复印件,但必须有医院盖章)。

(三)填写完整的慢性病审批表及备齐的材料由医院医保科送交至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统一组织有关专家评审。

(四)1名参保人员最多申报3种门诊慢性病。

五、评审程序

(一)提交上述完整的资料。

(二)交由慢性病鉴定小组专家评审。

(三)通知评审结果:

1.确认慢性病,发给相应慢性病治疗卡。

2.材料不全,补充所缺材料后,转下一次评审。

3.不符合标准,不予确认,退回材料。

六、就医管理

(一)参保人员在所申报的定点医院凭医保卡、门诊慢性病治疗卡就诊取药,所取药品或进行的诊疗项目在《慢性病药品目录》范围内的,其费用才可累计慢性病起付标准及享受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

(二)门诊慢性病每次取药量不超过14天。

(三)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为每年600元[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剂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各种恶性肿瘤3个病种不设起付标准],先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累计足起付标准后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住院结算办法支付。

七、申报门诊慢性病所需材料

(一)冠心病

1.有确诊意义的病历资料;

2.心电图报告单;

3.X线检查报告单;

4.疾病诊断证明。

(二)高血压(Ⅱ期以上)

1.有确诊意义的病历资料及治疗经过资料;

2.X线检查报告单和生化检验报告单;

3.心电图或超声心动图;

4.眼底检查结果;

5.疾病诊断证明;

6.心脏彩超。

(三)糖尿病

1.有确诊意义的病历资料;

2.血糖化验单;

3.疾病诊断证明。

(四)各种恶性肿瘤

1.医院治疗经过以及病历资料;

2.病理报告单;

3.疾病诊断证明。

(五)脑血管疾病后遗症

1.病史资料及治疗经过;

2.颅脑CT或颅脑MRI报告单;

3.疾病诊断证明。

(六)帕金森氏综合症

1.有确诊意义的病历资料;

2.颅脑CT报告单;

3.疾病诊断证明。

(七)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1.有确诊意义的病历资料;

2.肺部X线检查报告;

3.肺功能检查报告;

4.疾病诊断证明。

(八)慢性充血性心力衰竭

1.有确诊意义的病史资料;

2.超声心动图报告;

3.疾病诊断证明。

(九)肝硬化(失代偿期)

1.治疗经过及病史资料;

2.肝功能检查报告单;

3.疾病诊断证明。

(十)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

1.病史资料及治疗经过;

2.肝功能检查报告单;

3.HBV、HCV、HDV检查结果;

4.B超或病理报告单;

5.疾病诊断证明。

(十一)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病史资料及治疗经过;

2.B超检查报告单;

3.各种化验检查报告单:如肾功能(SCr、BUN、CO2CP)、电解质(K、Na、Cl、Ca、P)、血常规等;

4.疾病诊断证明。

(十二)系统性红斑狼疮

1.确诊SLE的各项实验室报告;

2.近期病历资料;

3.疾病诊断证明。

(十三)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剂治疗

1.移植前器官衰弱的病史资料和治疗经过;

2.器官移植术证明书;

3.移植术后患者器官功能状况评价书;

4.疾病诊断证明。

(十四)银屑病

1.有确诊意义的病史资料和治疗经过;

2.病理报告单;

3.疾病诊断证明。

(十五)甲亢

1.有确诊意义的病历资料;

2.血FT3、FT4(或TT3、TT4);

3.HS-TSH化验单;

4.疾病诊断证明。

(十六)精神病(限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

1.完整、规范的门诊或住院诊疗记录,包括各种相关临床化验单、心理测验结果、辅助检查单(可交复印件,原件备查);

2.疾病诊断证明书。

(十七)再生障碍性贫血

1.门诊或住院病历(可用复印件);

2.血常规检查单(包括网织红细胞检查);

3.骨髓细胞学检查单及骨髓活检单;

4.疾病诊断证明书。

八、异地门诊慢性病的申报及医疗费用报销须知

(一) 需办理异地门诊慢性病就诊手续的参保人员,先由单位医保专管员或本人到广西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办理异地就诊备案手续,同时领取《广西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报审批表》。

(二)参保人员持《广西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报审批表》到所选择的异地三级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按要求填写,并备齐相关病种资料。

(三)上述表及相关材料准备好后送回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组织相关门诊慢性病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发给异地门诊慢性病治疗卡。

(四)参保人员在所选择的异地三级医院治疗门诊慢性病时,需严格执行广西中区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用药范围,超出目录外药品费用按自费处理,每次取药量不能超过14天。

(五)异地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报销方法:

1.不能跨年度报销。当年的门诊慢性病费用必须在当年12月25日以前报销完毕,逾期者不予报销。

2.报销时需提供的材料:

(1)门诊慢性病费用发票原件(必须要与普通门诊发票分开开具);

(2)书写规范、字迹清楚的慢性病用药处方和专门病历(可提供复印件);

(3)门诊慢性病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4)参保人员医保IC卡、门诊慢性病治疗卡;

疾病证明书篇5

第二章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二条 _________公司____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三章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四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第四章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确定罹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无论被保险人罹患一种或二种以上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公司所负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责任即行中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第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七条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的交费期内罹患重大疾病,从其被确定罹患重大疾病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章 责任免除

第八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罹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四、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爱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或其他违章驾驶;

九、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内罹患重大疾病。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六章 身体残疾鉴定

第九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第七章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30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申请免交保险费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保险金申请书或免交保险费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第十二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分证件。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分证件。

第九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四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本公司将该项通知送达受益人。

第十五条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30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分证件。

第十章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的差额及利息,如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现的,本公司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给付保险金。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一章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十七条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是减额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最低承保金额,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

若被保险人是本公司按标准体承保的,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被保险人60周岁前,可申请增加保险金额,但申请增加的保险金额累计不得高于保险单签发时的保险金额。申请增加保险金额时,应填妥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并按当时被保险人年龄交纳保险费。

第十二章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受益人,并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本公司批注。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满期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三章 变更地址

第二十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四章 索赔时效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五章 批注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的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第十六章 合同纠纷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按以下第_________项方式解决:

(1)通过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章 释义

第二十四条 本条款所述“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

一、心脏病(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条件:

1.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

2.血液内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

3.典型的胸痛病状。

但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二、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

三、脑中风: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6个月后,经脑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下列残障之一者:

1.植物人状态。

2.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3.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4.丧失言语或咀嚼机能。

言语机能的丧失是指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咀嚼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食物之状态。

四、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

五、癌症:

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症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肤癌。

六、瘫痪

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6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关节机能的机能丧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6个月以上。

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股、膝、踝关节。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指接受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及骨髓移植。

八、严重烧伤:

指全身皮肤20%以上受到第三级烧伤。但若烧伤是被保险人自发性或蓄意行为所致,不论当时清醒与否,皆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九、暴发性肝炎:

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导致大部份的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二条件以上:

1.肝脏急剧缩小;

2.肝细胞严重损坏;

3.肝功能急剧退化;

4.肝性脑病。

十、主动脉手术:

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矫正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或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第二十五条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六条 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双目失明;

二、言语或咀嚼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三、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须他人扶助;

四、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

五、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关节丧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七、四肢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说明

1.失明的认定

(1)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0.02以下。

2.言语机能的丧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言能力中,有三种以上(含三种)丧失不能发出。

(2)声带全部剔除。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疾病证明书篇6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二条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四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确定罹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无论被保险人罹患一种或二种以上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公司所负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责任即行中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第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七条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的交费期内罹患重大疾病,从其被确定罹患重大疾病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第八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罹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四、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爱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或其他违章驾驶;

九、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日内罹患重大疾病。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身体残疾鉴定

第九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30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申请免交保险费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保险金申请书或免交保险费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第十二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分证件。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分证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四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本公司将该项通知送达受益人。

第十五条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分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的差额及利息,如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现的,本公司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给付保险金。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十七条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是减额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最低承保金额,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

若被保险人是本公司按标准体承保的,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被保险人60周岁前,可申请增加保险金额,但申请增加的保险金额累计不得高于保险单签发时的保险金额。申请增加保险金额时,应填妥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并按当时被保险人年龄交纳保险费。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受益人,并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本公司批注。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满期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变更地址

第二十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索赔时效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批注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的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合同纠纷 释义

第二十四条 本条款所述“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

一、心脏病(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条件:

1.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

2.血液内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

3.典型的胸痛病状。

但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二、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

三、脑中风: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个月后,经脑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下列残障之一者:

1.植物人状态。

2.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3.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4.丧失言语或咀嚼机能。

言语机能的丧失是指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咀嚼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食物之状态。

四、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

五、癌症:

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症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肤癌。

六、瘫痪

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6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关节机能的机能丧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8个月以上。

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股、膝、踝关节。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指接受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及骨髓移植。

八、严重烧伤:

指全身皮肤20%以上受到第三级烧伤。但若烧伤是被保险人自发性或蓄意行为所致,不论当时清醒与否,皆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九、暴发性肝炎:

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导致大部份的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二条件以上:

1.肝脏急剧缩小;

2.肝细胞严重损坏;

3.肝功能急剧退化;

4.肝性脑病。

十、主动脉手术:

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矫正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或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第二十五条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六条 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双目失明;

二、言语或咀嚼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三、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须他人扶助;

四、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

五、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关节丧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七、四肢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注:1.失明的认定

(1)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 " $#以下。

2.言语机能的丧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言能力中,有三种以上(含三种)丧失不能发出。

(2)声带全部剔除。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疾病证明书篇7

1.1 资料来源 由村医、社区医生逐一入户填报国际通用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再由各级防保站上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年末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对全年材料汇总分析,并将材料逐级上报省、市疾控中心。

1.2调查背景为全面掌握辽宁省农村居民基本健康状况,清晰把握辽宁省农村卫生工作的重点,为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疾病防治措施提供科学依据,在辽宁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的领导和支持下,辽宁省疾控中心根据辽宁省农村的人口结构、经济发展水平及地理位置等因素选择代表全省农村的阜蒙县等7个县作为辽宁省农村死因调查县,采用国际疾病分类ICD-9编码和软件进行常规死亡报告及统计分析。

1.3死因调查范围凡是居住在阜蒙县所辖区内的居民,其中包括户在人不在的,人在户不在的,也包括未报户口的新生儿死亡,凡在2005年1月1日~2005年12月31日期间死亡的均作为调查对象。

1.4调查方法对调查范围内的每位死亡者要由村医、社区医生逐一入户调查死者的家属或对死者病情了解的知情人之后,填报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1.5质量控制

1.5.1培训省疾控中心每年对负责参加调查的全部县、乡工作人员培训一次,城区、乡防保站每月对辖区内参加调查的村医、社区医生统一培训一次。

1.5.2调查各村医、社区医生负责向乡、城区防保站报告本村、本社区所有居民的死亡情况,经对每个死者家属或对死者病情了解的知情人认真调查后填报国际通用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并建立死亡登记和婴儿死亡登记专册。

1.5.3复审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县的死因登记报告工作,严格把好死亡报告原始数据质量关,对每张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认真审核,对填写不全或错误的重新调查、核实。乡、城区防保站建立例会制度,每月例会时上报各村、社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乡、城区设立死亡登记册和婴儿、新生儿死亡登记册。乡、城区防保站负责审核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发现漏项、错项反馈村医、社区医生以便及时更正。乡、城区防保站重点抽查有问题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入户调查、核实死因。

1.5.4抽查乡、城区防保站对每个村、社区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随机抽查10%,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每个乡、城区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随机抽查5%、省疾控中心随机抽查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1%进行逐一入户或电话复调、核实死因,以确保死因调查保质、保量完成。

1.5.5统计ICD-9国际疾病分类编码和录入软件。按《卫生统计学》中的公式和方法计算。

2资料分析

2005年阜蒙县合计死亡人数为4517人,其中男性2744人,女性1773人,总体死亡率618.52/10万,其中男性死亡专率为729.77/10万,女性死亡专率为482.84/10万。从死亡率看男性明显高于女性(χ2=178.84,P

占全部死因构成的33.92%。

2005年我县居民每死亡2.95个人中就有1人死于脑血管病,其次是恶性肿瘤。2005年全县恶性肿瘤死亡人数为698人,其中男性506人,女性192人,恶性肿瘤死亡率为95.58/10万,其中男性136.31/10万,女性53.47/10万。恶性肿瘤死亡率男性明显高于女性(χ2=131.91,P

阜蒙县居民前五位死因主要指标分析见表1~3。

从表2看,阜蒙县居民的主要减寿原因是损伤和中毒。这使阜蒙县发生损伤和中毒人群的正常寿命减少了28.3岁,而发生损伤和中毒人群的主要死因依次是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自杀、井下事故,占全年全县意外死亡总人数的74.73%,其次是脑血管病和恶性肿瘤,这也是降低阜蒙县人均期望寿命的重要原因,其平均减寿年分别为5.4年和9.6年。

3讨论

根据主要构成威胁阜蒙县人民身心健康的死因顺位及减寿年分析等,要想提高阜蒙县人民的健康水平和人均期望寿命,应采取如下健康干预和健康促进措施。

3.1移风易俗由于阜蒙县地处辽宁西部,是蒙、回、满、朝鲜、锡伯等25个少数民族聚集的贫困丘陵地区,素有好客、吸烟、饮烈性酒、嗜食咸菜、腌制食品、口重(嗜盐)、思想闭塞等促发脑血管病、肿瘤、动脉硬化性心脏病、支气管炎、肺气肿和哮喘等慢性病发病的不良生活习惯,尤其是阜蒙县的食管癌高发,这一点已引起辽宁省疾控中心的高度关注。

3.2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积极预防控制高血压的发生、发展因长期血压升高可损害心、脑、肾、血管等重要器官,引发中风、心肌梗死、肾功能衰竭等疾病,可采取试建居民健康档案和提倡首诊量血压制度,35岁以上居民都应经常检查自己的血压,以便及时发现、及早治疗。

3.3普及肿瘤防治知识,癌症可防可治研究发现,肿瘤的发生、发展除与种族、性别、年龄、免疫反应等有关外,尚与生活方式密切相关。据悉,由不良生活方式诱发的癌症占全部癌症的60%~70%。合理的生活可促进健康。

3.4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居民的自我防护意识阜蒙县居民的主要减寿原因是损伤和中毒,全年死亡人数为376人,其前五位死因依次是机动车交通事故150人、自杀107人、井下事故24人、意外中毒18人、溺水17人,这前五位死因占全年全部损伤和中毒死亡的84%。因此,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既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交通法规知识,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又要广泛促进人民大众的心理健康教育、提高个体心理承受能力,强化各矿主的安全作业、安全管理意识;卫生部门努力开发各行各业的主管领导,重视全社会的健康促进工作,以提高全民自我防护意识和心理素质,来降低因贫困、就业难等等导致的自杀、精神病的死亡率。行政部门加强井下安全管理。

政府及卫生行政等部门提高对健康干预和健康促进的认识,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广泛地宣传普及科学防病、治病知识,提高全县人民的健康知识水平,这一点也是提高阜蒙县人民的健康水平最经济最有效的防治措施。

总之,各有关行政部门应联合起来,共同采取多种干预措施,提高人群的法律和安全意识,改善人们的不良行为和生活方式,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并建立完善的急救措施。

参考文献

[1]倪宗瓒. 卫生统计学[M].4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0:197-201.

[2]徐天和.中国医学统计百科全书-统计管理与健康统计分册[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256-257.

[3]姜潮. 2007年辽宁卫生统计年鉴[M].辽宁省卫生厅内部资料.

[4]时景璞, 王海龙, 李辉. 辽宁省彰武县农村人群高血压患病率调查[J].中华流行病学杂志.2007,24(7):547-550.

[5]杜百廉. 食管癌[M].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4:51-99.

[6]李晶, 张金珍, 张春元. 腌制品中亚硝酸盐含量的调查[J].中国公共卫生,1997,13(增刊):77.

[7]候斌,黄春红,李劲松,等.2003年西安市居民死因监测分析[J].中国慢性病预防与控制.2004.12(15).

疾病证明书篇8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 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给付当时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给付当时的年交保险费。

三、免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交费期满前初次患“重大疾病”,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免交余下各期的保险费,“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继续有效。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所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及免交保险费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请求权,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 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第十一条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条 减额交清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而本合同已持续有效达1年以上并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所具有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作为一次交付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前项所称“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是指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其他欠款本息后的净额。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计算)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

指础?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 保单利差的计算及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且于每一保单年度末,若该保单年度“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大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本公司以二者之差乘以“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计算保单利差。

前项所称“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是指该保单年度每月第一个营业日人民银行2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之简单算术平均值。

前述保单利差,本公司以投保人投保时所选择的下列两种方式之一给付:

一、抵交保险费,但交费期满后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二、储存生息:以各保单年度“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依复利方式计息,累积至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投保人如于投保时未选择保单利差的给付方式,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投保人可于合同有效期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前项给付方式。

本公司应每年将保单利差的有关资料以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十六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公司规定利率计算),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七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10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经本公司体检则扣除体检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除第一项规定外,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四、投保人免交保险费后,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释义

【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伤害】:指非由疾病引起的、外来的、突然的、被保险人无法预料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初次患的下列疾病:

一、心肌梗塞: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条件:

1.典型的胸痛症状;

2.最近心电图的异常变化显示有急性心肌坏死;

3.心肌酶有异常增高。

二、恶性肿瘤:指以不可控制的恶性细胞生长和扩散以及组织浸润为特征,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公布的“疾病和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之疾病,但不包括恶性细胞原位无浸润的恶性肿瘤(原位无浸润即指恶性肿瘤细胞未穿透基底膜进入基底膜以下组织)以及皮肤癌(?

裥院谏亓?。

三、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每星期2次,持续10个星期以上的。

四、重要器官移植:指被保险人接受肾脏、心脏、肺、肝脏、骨髓移植或心脏瓣膜置换术,其他器官或组织的移植不属本保险责任范围。

五、四肢瘫痪:指肢体功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之两关节以上的功能永久完全丧失。

所谓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功能完全丧失6个月以后仍不能恢复。关节功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6个月以上。

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髋、膝、踝关节。

六、脑中风:指由于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功能障碍。所谓永久性神经功能障碍指事故发生6个月后经本公司认可的脑神经专科医师鉴定仍残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之一:

1.一肢以上感觉或运动完全丧失;

2.两肢以上感觉或运动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

3.植物人状态。

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七、冠状动脉搭桥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之血管搭桥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而且已经接受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八、严重烧伤:指全身皮肤20%以上受到第三度烧伤。但烧伤是因被保险人自身行为所致,不属本保险责任范围。

九、暴发性肝炎: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导致大部分的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肝脏急剧缩小;

2.肝细胞严重损坏;

3.肝功能急剧退化;

4.肝性脑病。

十、主动脉手术: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矫正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或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十一、疾病末期:指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并经本公司医师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下。

【爱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爱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

【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上一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与本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的简单算术平均值。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疾病证明书篇9

基本案情:陈瑞兴系原告吉晨公司职工,由原告派驻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项目部从事保安工作。2013年10月24日16时许,陈瑞兴在工作时间告知同事感觉身体不适需回家,随后在家里晕倒,被送往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于2013年11月5日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陈瑞兴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为心跳呼吸骤停,引起的疾病或情况为心脑血管病变?心源性首先考虑。原告吉晨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向被告提出陈瑞兴的工伤认定申请,被告根据上述事实,以原告未能明确证明陈瑞兴死于何种疾病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送达各方当事人。原告收到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后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本案中,陈瑞兴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感不适,其是否有请假回家的情节不影响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两个因素的认定。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于2013年11月5日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中注明的“引起的疾病或情况为心脑血管病变(?)心源性首先考虑”,已经从医学专业角度客观分析陈瑞兴死亡原因系自身疾病引起,只是对明确的病因因客观因素的限制不能予以确定,故原告诉称陈瑞兴的死亡符合上述视同工伤规定的意见,应予以支持。被告辩称陈瑞兴的死亡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而且死亡原因未能明确为何种疾病,故不能视同工伤的意见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被告作出的被诉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依法应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龙湾区社保局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的温龙人社工认[2014]C-6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决定。

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瑞兴的死亡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上诉人要求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判撤销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重做正确,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例涉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视同工伤的法律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该条款将在工作岗位上因自身原因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死亡的纳入工伤保险范畴,虽然限定了一些条件,但在立法本意上是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是工伤保险立法上的创新和突破。行政机关在执法实践中适用上述法律规定时,应严格依据法条对“工作时间工作岗位”“ 突发疾病”“48小时死亡”三个要点进行审查,准确把握认定标准,在适用上述规定时不能进行限缩性的解释进而提高视同工伤认定的标准,这将与立法本意相悖。

一、关于视同工伤的认定标准

疾病证明书篇10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_______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又分为十年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七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二、半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八条 合同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

第九条 减额交清保险的选择

在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减少保险金额,本合同继续有效。此项选择不适用于次标准体的保险合同。

第十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由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重大疾病保险金和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十二条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第十四条 保险金申请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的,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委托的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 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如有必要,本公司有权检查被保险人的身体,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4.如为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委托的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如为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失。

第十五条 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每次借款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利息应在借款期满日偿还。未能及时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六条 欠款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保单借款未还清者,本公司须先扣除欠款及其应付利息。

第十七条 可转换权益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于本合同生效满二年后任一年的生效对应日将本合同转换为本公司当时认可的终身保险、两全保险或养老保险合同而无需核保,且其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但被保险人年满四十五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后不再享有此项权益。

转换后的新合同将于转换日开始生效,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原核保等级、转换之日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新合同的费率计算保险费。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九条 住所或地址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二十条 年龄计算及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要求解除本合同,并提交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凭证和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但本公司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但如经本公司体检的,则应扣除体检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释义

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

基本保额:是指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险人一出生时就具有的疾病(病症或体征)。这些疾病是指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不正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形态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利息:是指补(或垫)欠交保险费、借款的利息,按补(或垫)欠交保险费、借款的数额,经过天数和利率依复利方式计算。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度公布一次。

手续费:是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已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总和。

重大疾病:是指下列疾病或手术之一:

一、心脏病(心肌梗塞);(注1)

二、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注2)

三、脑中风;(注3)

四、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注4)

五、癌症;(注5)

六、瘫痪;(注6)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注7)

八、严重烧伤;(注8)

九、暴发性肝炎;(注9)

十、主动脉手术。(注10)

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1)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2)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13)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14)。

注释:

1.心脏病(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①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

②血液内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

③典型的胸痛病状。

但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2.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术,须经心脏内心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

3.脑中风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六个月后,经脑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下列残障之一者:

①植物人状态。

②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③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④丧失言语或咀嚼机能。

言语机能的丧失是指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咀嚼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食物之状态。

4.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

5.癌症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下列除外:

①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②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③原位癌。

④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肤癌。

6.瘫痪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六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关节机能的机能丧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六个月以上。

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股、膝、踝关节。

7.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指接受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及骨髓移植。

8.严重烧伤指全身皮扶20%以上受到第三度烧伤。但若烧伤是被被保险人自发性或蓄意行为所致,不论当时清醒与否,皆不在本合同的保险范围之内。

9.暴发性肝炎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导致大部分的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肝脏急剧缩小;

②肝细胞严重损坏;

③肝功能急剧退化;

④肝性脑病。

10.主动脉手术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或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1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辩别明暗、或仅能辩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疾病证明书篇11

关键词 住院患者;死亡患者;实时监测系统

Design and Application of a Real-Time Monitoring System on Death among Inpatients/GAO Jun,DAI Wei,ZHENG Chao,et al.//Chinese Health Quality Management,2015,22(1):56-58

AbstractBased on the problems in death report, a real-time monitoring system on death among inpatients was designed and used in practice, which obtained the death information of inpatients at the first time through three steps including prescription from HIS, discharge record and therapeutic outcome. Based on the information provided by the system, by communicating with clinical departments timely, the missing report was avoided, the delayed report was reduced, and the quality of death report was improved. Furthermore, we suggested that the continuing medical education for clinicians should provide the training of the reports of death causes and the management on the reports of death causes in the Emergency Department should be strengthened.

Key wordsInpatients; Death; Real-Time Monitoring System

First-author’s addressHospital Management Institute of PLA General Hospital , Beijing, 100853, China

1研究背景

死亡原因统计专门研究患者死亡原因及其规律性,是卫生信息的重要来源之一[1]。死亡患者信息通过互联网死因登记报告系统网络直报,是国家卫生计生委的统一要求[2]。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死亡患者信息采集汇总。医院HIS系统目前不能与互联网对接,死亡医学证明书主要进行网络直报。按照相关要求,患者死亡后,医师应在24小时内正确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3日内报送医院网报负责部门;死因报告人员于死亡医学证明书开具后5日内完成收集、质量审核工作,正确编码后进行网络直报;7日内区县卫生局疾控中心终审无误,上传至北京市疾控中心。

但由于以下原因,院内经常迟报、漏报,导致部分死亡病例不能在5日内完成死因网络直报。比如:(1)临床医师培训工作不到位,造成临床医师对网络直报时限要求不明确,未及时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2)科室医生不重视,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质量参差不齐;(3)科室管理环节有疏漏,致使个别死亡医学证明书漏报,远超出上报时限要求;(4)传送证明书人员流动性大,未及时送达等。以上问题不仅影响本单位的网络直报质量,也会导致造成上级对所属区县疾控中心的考核不达标。

为高质量完成死亡患者网络直报工作,减少迟报,杜绝漏报,提高死因报告质量,解放军总医院开展了住院死亡患者实时监测系统的设计与研究工作。

2系统设计

2.1死亡上报流程

死亡上报需经历以下步骤:(1)直报内容准备。一是死者的社会基本信息,如身份证号、主要职业及工种、婚姻状况、文化程度、户籍及现住址等;二是死亡原因信息,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其它疾病诊断等;三是调查记录,未明确死因的或来诊已死亡的需要填报。(2)形式与内容审核。死因报告人员认真审核死亡医学证明书填报内容,发现问题及时与医师沟通进行修正。对未明确死因者,要求医师补填调查记录,推断根本死因。(3)网络直报。死亡医学证明书审核无误后,通过互联网登录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死因登记报告子系统,网络直报给区卫生疾控中心。区卫生疾控中心审核发现疑问,通过网络或电话反馈,修正无误完成终审,提交北京市疾控中心。(4)纸质报送。纸质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二联每月10日前,通过邮寄或送达方式报送给区卫生疾控中心,存根联由医院网报单位永久保存备查。

2.2死亡患者监测

首先,第一时间掌握死亡患者信息,及时告知死亡患者主管医师,督促其按时完整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并呼叫外送中心,外送人员将死亡医学证明书报送到医院网报部门。医院网报部门认真审核死亡医学证明书,发现问题及时与主管医师沟通并修正,直至完成ICD编码后网络直报;第二天密切关注网络直报后区县疾控中心的质量审核意见,不完善的进行补充、修正,最终完成上报。

死因上报内容基于死亡医学证明书,主要依靠人工干预完成。及时发现死亡患者是按时限要求完成上报的关键环节。本系统的主要目的即协助死因报告人员及时发现死亡患者,从HIS上获得死亡医学证明书内容,第一时间与主管医生取得联系,督促其及时、准确地填写证明书并报送。

在“军字一号”HIS系统中,患者死亡信息来源有3处:(1)出院病案首页中出院方式标志为“死亡”;(2)诊断记录中治疗结果为“死亡”;(3)医生医嘱记录中有“死亡”医嘱。但由于操作时间差别、操作失误等原因,这3处结果经常矛盾。一般医嘱中的信息能最早反应死亡情况且相对准确,但由于医嘱数据表庞大,查询速度慢,出于在线服务器工作负荷考虑,不宜频繁访问;病案首页中出院方式是患者办理出院时,护士工作站处理“出院”或“死亡”后直接写入病案首页;诊断记录中治疗结果是患者出院或死亡后由医师填写,时间相对滞后。以上3处获取的信息都有选择错误的可能性,可相互核对用于发现死亡患者信息。

有2种方式可以实现从3处表中发现死亡患者:(1)采用触发器设计。参照死亡医学证明书建立死亡病例信息表,通过设置数据库的触发机制,在填写、修改死亡信息时触发完成死亡病例基本信息表填写,同时在死亡直报负责人电脑终端弹出提示窗,等待阅读确认。(2)轮询方式。不具备修改数据库条件时,可在本地电脑中通过定时轮询方式搜索死亡病例。此方式不需修改数据库,且具有可操作性。本研究即采用轮询方式间隔一定时间搜索死亡患者。

3系统应用

3.1死亡患者发现

强调逻辑检查,避免统计人员疏忽,提高死亡原因统计准确度[3]。通过运行死亡患者实时监测系统,定时触发死亡患者搜索程序。新发现死亡患者,与HIS系统中病案编目模块中“出院方式死亡”信息进行校验。数据信息不一致时,查看医嘱信息,找出问题发生环节。由于录入时间差异,患者实时查询系统查到的死亡人数经常多于病案编目子系统。为进一步确认错误发生环节,电话联系相关病区,询问患者属于哪种“出院方式”。一般情况下,护士站“出院方式”默认为“正常”出院,患者死亡时“出院方式”应下拉菜单选择“死亡”。但少数护士在处理信息时,忘记选择“死亡”,此时死亡数就少于死亡患者实时查询系统。如果错误在24小时之内发现,护士站可以修正;24小时以上,则只能通过医生工作站在病案首页中“出院方式”栏进行修正。死因报告人员将收集到的纸质死亡医学证明书与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核对,及时发现尚未收回的证明书,督促科室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外送中心报送医院网报单位。

系统的使用不仅对死因及时、正确上报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由于将HIS中3处死亡记录内容进行互相核对,还避免了HIS中死亡信息不一致的问题。如,通过以上两个死亡信息校验,能够发现医师在病案首页“治疗结果”项目栏误填为“死亡”的情况,可及时纠正电子病案首页中错误,保证病案信息的准确性。即死亡患者实时查询系统中有某位死亡患者信息,但通过医嘱记录或电话与临床科室医师沟通,确认患者是治疗“好转”或“治愈”出院。

3.2死因分析

死亡监测系统不仅能够及时发现死亡病例,还能够直接提取死亡患者死因等信息,为死因分析积累原始数据,方便临床科研、重点死亡病种管理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4成效与讨论

4.1成效

一是杜绝了漏报。采用死亡患者实时监测系统1年来,未发生死亡漏报情况。二是迟报现象逐渐减少。运用死亡患者实时监测系统可及时发现住院患者死亡,跟踪相关科室,督促其在统计时限内报送死亡医学证明书,院内迟报率由20%降至5%,充分发挥了信息化优势, 提高了管理水平。三是提高了死因报告质量。死亡医学证明书是网络直报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不准确势必造成根本死因统计数据失真[4]。在第一时间获得死亡病人信息,有足够时间联系经治医师,指导其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使质量监控前移,起到了针对性重点培训的效果,死因报告质量明显提高。四是得到了主管部门的认可。死亡患者实时监测系统的应用,彻底改变了死因报告质量不高的被动局面,医院获得北京市2012年度“死因登记报告”先进集体称号。

4.2讨论

虽然监测系统能够及时发现死亡患者,但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质量主要依靠临床医生。因填写质量问题与医生沟通花费大量时间与精力,成为影响直报效率的瓶颈。加强临床医师培训,将死因填报培训纳入临床医师继续医学教育内容,是最有效的方法。

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多数内容可从HIS系统中直接获取,但由于HIS系统和直报系统不能互联,目前的直报系统未提供数据导入功能,必须手工录入,不仅效率低,而且容易发生录入错误。对死亡人数较多的大型医院来说,工作量较大。建议直报系统中增设导入功能,减少录入错误,提高效率。

急诊科死亡病例报告是难点。据统计,急诊科死亡病例占医院死亡患者约30%。目前,HIS系统在急诊科的应用相对滞后,加上急诊科医生经常在紧急情况下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质量得不到保证。因此,加快急诊科信息化建设进程,使死亡患者信息及时获取,有效监管死亡病例报告环节,是提高急诊科死亡报告质量的重点。

参考文献

[1]季翠芳. 关于死亡原因诊断的正确填写[J].中国病案,2005,6(4):40-41.

[2]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死因登记信息网络报告管理规范与工作技术指南[Z].2007.

[3]李阳,张乐辉,张志忠,等.死亡病例的信息化管理[J].中国病案,2010,11(11):47-49.

[4]朱文军. 根本死因统计数据失真的原因及对策[J].中国病案,2009,10(4):37-38.

通信作者:

曹秀堂:解放军总医院医院管理研究所研究员

E-mail:xtcao@sina.com

收稿日期:2014-05-22

责任编辑:刘兰辉

管理百科

医院管理——是指根据医院的环境和特点,运用现代管理理论和方法,通过计划、组织、控制、激励和领导等活动,使医院的人力、物力、财力、信息、时间等资源得到有效配置,以期更好地实现医院整体目标的过程。

医院质量管理——是为了保证和不断提高医院各项工作质量和医疗质量而对所有影响质量的因素和工作环节实施计划、决策、协调、指导及质量信息反馈和改进等以质量为目标的全部管理过程。

疾病证明书篇12

“温毒”一词属温病学的基本概念,《温病学大辞典》把温毒归为中医病名,定义为“温病之一,因外感温热时毒而致的急性感染性疾病,临床多见高热、头痛、头面肿痛、咽喉肿痛、斑疹等,并呈急性流行性”[1]。笔者认为,温毒既是病名概念,也是温病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有必要对温毒的概念进行深入分析。

1 温病病名说

“温毒”一词最早见于王叔和《伤寒序例》,文云:“阳脉洪数,阴脉实大者,更感温湿,变为温毒,温毒为病最重也。”最早把“温毒”作为温病病名的是清代吴鞠通,他在《温病条辨·上焦篇》中把大头瘟、蛤蟆瘟等作为温毒。温毒作为病名概念几乎没有争议,但其具体内涵历代医家认识不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1 温病中的伏邪病

《治疫全书·附坏症考》云:“又伤寒病,邪未退……或再感湿热,变为温毒。”《温毒病论》云:“伏温与时热交并,表里俱热,温毒为病最重也。”《重订广温热论·温热总论》曰:“温热,伏气病也……若兼秽毒者,曰温毒,其证有二:一为风温时毒,一为湿温时毒,此以兼证别其病名也。”《(加批)时病论·冬伤于寒大意》云:“温毒者,由于冬受乖戾之气,至春夏之交,更感温热,伏毒自内而发。”这些观点均认为温毒是冬季感受寒邪,未即发病,邪气伏而未发,过时复感温热之邪而发的一类疾病。可见,温毒作为疾病,其发生要有“伏邪”在先,“新感”在后,是新感引动伏邪所致毒热炽盛的一类疾病的概称。

1.2 温病中以局部肿痛为特征的疾病

《温病条辨·上焦篇》叙述了温毒肿毒特征及其证治,文云:“温毒咽痛喉肿,耳前耳后肿,颊肿,面正赤,或咽不痛,但外肿,甚者耳聋,俗名大头瘟、蛤蟆瘟。”诸多医家把温毒作为温病中头面肿毒类疾病,如大头瘟、蛤蟆瘟、发颐等疾病的代称,甚至把其他温病出现局部的肿痛、溃烂等表现,也称之为温毒。可见,温毒是由温热毒邪引起的以局部肿痛为主要表现的一类疾病。

1.3 温病中有发斑表现的疾病

《肘后方》载有温毒发斑病名,临床特点是肌肤发出斑疹。《治疫全书·温毒主治》谓:“温毒为病最重,温毒必发斑。”《伤寒类证活人书·第六卷》云:“初春,病人肌肉发斑,瘾疹如锦纹而咳,心闷,但呕清汁。此名温毒也。”《伤寒蕴要全书》曰:“冬有非节之暖,名曰冬温,此即时行之气也。若发斑者,又曰温毒,而亦时气发斑也。”《感症宝筏·伤寒变证》云:“疫邪火毒,酿成斑疹,热毒蕴伏阳明,三焦俱病,是名温毒发斑。”这些医家把疾病“温毒发斑”简称为“温毒”,认为温毒是由“温热时毒”引起肌肤斑疹为主症的一类疾病。

1.4 瘟疫别名

《温热暑疫全书·温病方论》云:“春至病温之人,更遇时热为未至,而至之异气变为温毒。”此处“异气”为疫疠之气。《重订广温热论·论温热兼证疗法》云:“其六兼毒。病名温毒,一名热毒,通称时毒。”《温病合编·温毒大纲》云:“温毒,即温疫之秽浊最重者也。中物物死,中人人伤。”《伤寒瘟疫条辨·阳证似阴》云:“乾隆甲戌、乙亥(公元1754-1755年),吾邑连间数年温毒盛行。”考《中国古代疾病流行年表》,乾隆二十年至二十三年(公元1755-1758年)确有瘟疫流行[2]。《温毒病论》云:“温毒感天地之厉气,无岁不有,但有轻重耳。”并指出厉气感入不同经的表现并不相同,提出治法“以逐解为功,不可以清热为能”。说明“温毒”为瘟疫的别名。

2 温病病因说

温毒作为病因而言,是指其具有温热性质,以局部有肿毒、斑疹特征的一类外感热病的病因,即温热毒邪,属“疠气”范畴。温毒致病可散在发生,也可形成瘟疫流行,其致病特点如下。

2.1 性火热之甚

《温证指归·治温毒当于痘疹同参》云:“温毒者天地疵厉之火也。”《时病论·卷一·冬伤于寒春必病温大意》云:“温热成毒,毒即火邪也。”故温毒致病特点不仅有“火热”之象,更有“毒”象,临床多以红肿热痛甚至斑疹、溃烂为主。

2.2 病势迅猛

《温病合编·温毒大纲》云:“中物物死,中人人伤。”《温证指归·治温毒当于痘疹同参》云:“温毒有质皆伤,如枣得雾即枯,蟹得雾即死,人中之无论老幼强弱,一触即病……温毒燎原,势属燃眉。”这里不仅指出温毒之病邪其致病速度迅猛,同时也指出了温毒的传染性和严重危害。

2.3 无所不至

《诸病源候论·温病诸候》载温毒可内攻脏腑,外窜经络、肌肤、腠理,“其候多端”。《温证指归·诸方》云:“温毒流注无所不至,上干则头痛面肿,注于皮肤则斑疹疮疡,壅于肠胃则毒利脓血,伤于阳明则腮脸肿痛,结于太阴则腹满呕吐,结于少阴则喉痹咽痛,结于厥阴则舌卷囊缩。”诸多医家均认识到,温毒病邪在人体内具有走窜性,上下内外无其不到之处。

3 温病病机说

温病学中毒邪具体又有风毒、热毒、火毒、湿毒、燥毒等不同,这表明了毒所具有的证候属性,即毒与外邪相合,产生具有其外邪特征的病证。如称“风毒”者有“风”特征、“热毒”者有“热”特征,那么,称“温毒”者,则具有“温”的特征。这里的“温”就应该是时气之邪。温毒是毒邪结合时气之邪与机体相互作用的整体反应结果,而非特指某个单一、具体的致病因素,其证候与体内脏腑阴阳气血盛衰有密切联系。

3.1 伏邪蕴生温毒

《伤寒类证活人书·第六卷》云:“又有冬月温暖,人感乖戾之气,冬未即病,至春或被积寒所折,毒气不得泄,至天气暄热,温毒始发。”《温证羊毛论·伏邪穷源论》云:“气胜者和,气不胜者病。其伏藏之邪,温毒也。”《诸病源候论·温病诸候》云:“有冬月天时温暖,人感其气,未即发病,至春又被积寒所折,毒气不得发泄,至夏遇热,温毒始发者。”可见,外界不正之气与人体的机能失常相互作用能引起温毒,即非时温热之气伏藏久积蕴生温毒。

3.2 久病酿生温毒

温毒的产生除病邪从外界侵入人体,还可由脏腑功能紊乱、阴阳气血失调、病理代谢产物蓄积酿结而生,如《温热朗照·论春温大意并辨叔和四变之妄》云:“久病不解,其热邪炽盛,是为温毒。”可见,温毒是由热病日久,脏腑功能紊乱,热邪久郁不解而酿生。

3.3 温病感毒合生温毒

《伤寒合编·外感篇》云:“由病温更遇时毒,从口鼻触入,名曰温毒……温毒由病温病,更感触时毒。”《温病条辨·上焦篇》云:“温毒者,诸温夹毒,秽浊太甚也。”可见,先感温病未解,脏腑功能失调,复遇温疫时毒,二者合而化生温毒。此外,《时病论·冬伤于寒春必病温大意》有“温毒者……又有风湿、温病、冬温,误用辛燥之剂,以火济火,亦能成是病”,即温毒是温病误用热药,两火相生火毒之甚则成温毒。

综上可见,温毒的形成是由外界不正之气与人体脏腑机能失常或单独作用或相互作用而产生,温毒是一类病机的总称。

4 温毒病证说

《治疫全书·附坏证考》云:“一曰温毒。凡伤寒、瘟疫,并各种温病,初感外邪未得解散,留滞经络、肌肉、脏腑,杳无出路,常于颈项、胸胁、腰膝胯胫中,忽然掀肿,或小如李实,或大而覆杯,坚硬红晕,痛如锥刺,畏寒作热,胸闷头昏。”认为温毒是发生在伤寒、温病之中的一种特殊病证。温毒是病证概念的观点,对温病临床治疗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因其为“初感外邪未得解散”,但见相关表现,皆可以解散为法。

5 结语

通过对历代医家温毒概念阐释的总结与分析,可以认识到,温毒是一个综合的概念。温毒可以作为病名、病因、病机、病证概念独立存在,也可以在独立存在的同时相互联系。对温毒概念的全面理解,有利于更好地研究古医籍中的瘟疫类疾病,并为现代疫病的诊疗提供思路。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