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转让协议合集12篇

时间:2022-07-20 04:05:03

煤矿转让协议

煤矿转让协议篇1

联系电话:

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身份号码:

受托人(乙方):

联系电话:

人身份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充分协商,依据平等自愿的原则,就煤矿委托转让居间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引荐有实力的公司或个人以转让、入股、合作等方式取得煤矿的矿权及股权。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关于买受人的重要信息。

2、乙方在甲方与买受人进行合同谈判期间,应尽到作为居间人的谨慎和诚实义务,如果能够达成煤矿转让买卖合同,乙方负责协商好双方关系。

三、甲方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该煤矿买卖合同条件和所有证件手续,甲方有义务协助买受人对该煤矿进行实地考察,负责和买受人进行合同谈判。

2、如果居间成功,则由甲方全面履行和买受人所签订的煤矿转让买卖合同,甲方因履行买卖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与乙方无关。

3、如果居间成功,则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如果未及时支付或拒绝支付,则按相关法律程序执行。

四、居间报酬、支付期限及支付方式

1、居间人促成转让买卖合同成立的,居间报酬为成交合同总额的 %。

2、甲方和买受人书面合同签订后,前期按照成交合同价款支付比例及时同步支付给乙方居间费,但是,买受人支付比列达到80%时必须付清居间费余款。

3、甲方可以转帐或现金的方式支付给乙方居间报酬。转帐支付由甲方转帐付款到乙方持卡人姓名:开户行: 卡号: 银行卡内。

五、保密事项

1、甲乙双方均应充分保守本协议所涉及的商业秘密。

2、乙方不得以其在居间过程中获取的甲方商业秘密而作出不利甲方的任何行为,且不得将我们双方及合同谈判的任何信息透露给第三方,否则乙方违约合同自动作废且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及矿权方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并追究法律责任。

六、合同终止

1、本合同签字生效后至完成居间任务,本合同自动终止。

2、如果居间成功,本合同完全履行完毕后终止。

七、争议解决方式

如发生合同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提交上诉当地人民法院协调解决。

八、其他事项

1、本合同内容共计2页,一式2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煤矿转让协议篇2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国土资源局

受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采矿权,出让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矿产资源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采矿权出让范围。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给受让人的矿产资源位于 ,矿区范围拐点坐标 个,详见附件,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开采深度 米__ 米。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矿产资源开采主矿种为 ,开采方式为 开采,开采方法为 法。

第五条 出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将出让的矿产资源交付给受让人。根据地质勘查单位提供的资源储量评审报告,本合同项下出让的资源储量为可采储量 吨。

第六条 根据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开采范围内矿产资源储量,本合同项下出让矿山的服务年限为 年,矿山生产规模为 吨/年。

第七条 根据有关采矿权价款缴纳的规定,本合同项下出让采矿权价款为人民币 (小写 元)其中包括上缴省国土资源厅 元;上缴长沙市国土资源局 元;上缴 县(市)元。但本合同约定的采矿权价款,不包括办证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已扣除矿业权交易支出。

第八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 )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采矿权价款,并按出让人确定的数额分别缴纳。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采矿权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采矿权价款。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 (小写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 (小写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三期 人民币大写 (小写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四期 人民币大写 (小写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九条 受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之前完成矿山基建,动工开采矿产资源。

不能按期开采矿产资源的,应提前向出让人报告。

第十条 受让人必须严格按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种、矿山生产规模、开采方式、开采方法组织生产,确保矿产资源合理、有效利用,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 受让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一)扩大或者缩小矿区范围;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

(三)变更开采方式;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

第十二条 受让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让给他人开采经营。需转让采矿权的,转让双方必须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受让人必须主动接受出让人的监督管理,主动向出让人提交年度报告。采矿许可证期满,受让人需继续采矿的,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延续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受让人在采矿过程中发现安全生产隐患或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应立即停止生产,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做好矿山安全隐患整改及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第十五条 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采矿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采矿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48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八条 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采矿权价款。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采矿权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3‰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采矿权。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已缴纳的价款,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十九条 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采矿权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由于出让人原因不能提供采矿权超过约定期限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双倍返还已缴纳的价款,受让人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出让人特别提示:采矿投资风险较大,出让人代表国家出让的是采矿的权利,因而有关矿体的规模、形态、储量、品位等可能与实际开采有差距,对此,出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条 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受让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自出让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给受让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

煤矿转让协议篇3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本合同由甲方和乙方于 年 月 日在 地订立。

鉴于甲方在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有 %的股权,该公司于 年 月 日在深圳市工商局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由甲方、 、 和 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 万元。甲方占 %的股权,应出资 万元人民币,实际出资 万元人民币; 占 %的股权,应出资 万元人民币,实际出资 万元人民币; 占 %的股权,应出资 万元人民币,实际出资 万元人民币。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 公司拥有的 %的股权,并且甲方转让股权的要求已获得 公司股东会及甲方上级有关部门的批准,其他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

鉴于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 公司拥有的 %的股权。

鉴于 股东会也同意乙方受让甲方在该公司拥有的 %的股权。

基于上述条款,甲乙双方当事人经友好协商,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在 公司拥有的 %的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股权转让的价格及价格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 号评估报告所列的评估范围、评估结果为依据,以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其在 公司拥有的 %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上述资产评估报告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乙方同意以下列方式将合同价款支付给甲方(下列1、2条任选一条)

(1)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将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价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向甲方支付总价款的 %作为保证金,在向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办理交易鉴证前向甲方支付总价款的 %,在甲乙双方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前向甲方支付剩余的 %的价款。

第二条 保证(下列1、2条任选一条)

1、甲方保证其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其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权或其他担保责任,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

2、甲方已将所拥有的在被转让企业的 %的股权于 年 月 日向 作质押,但现在甲方已征得质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同意甲方将该股权按本合同的规定转让给乙方。

3、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支付价款,作为保证,乙方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天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款所规定价款的 %作为保证金,该保证金视为乙方支付给甲方的价款的一部分。

第三条 债权债务的承担

本合同生效后,若发现属于本次股权转让前资产评估报告以外的被转让企业的债权债务,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由乙方先予代收或垫付,最终应由甲方承受。

第四条 职工安置条款(100%股权转让时适用)

(当事人双方可自行约定被转让企业职工的安置方式,或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政策。)

第五条 产权交接方式

(双方当事人应约定股权交接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

第六条 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的负担

双方同意与本合同规定的股权转让有关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或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适当地、全面地履行其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时支付股权价款,则除按本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甲方支付保证金外,每迟延一天,应按迟延部分价款的 ‰支付滞纳金。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证金或滞纳金后,如果乙方的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或滞纳金数额,或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害的,不影响甲方就超过部分或其他损害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但甲乙双方需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书,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生效。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5、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出现。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1、与本合同的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经协商不能解决争议的,则任何一方可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申请仲裁,或向深圳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日期

本合同由双方合法代表签字、盖章,并经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鉴证后,自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其他条款

(当事人可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条款,有双方当事人商定)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其他报有关部门备案。

转让方(签章)

授权代表(签字):

受让方(签章):

授权代表(签字):

煤矿转让协议篇4

高院判决

2007年8月15日,内蒙古最高人民法院对准格尔旗井刘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采矿权纠纷一案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井子沟村委会诉称,井子沟村委会于1986年创办井子沟煤矿,但到2006年10月,井子沟村民委员会改选后,现任村民委员会发现煤矿已经变成准格尔旗东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井刘煤矿。

而准格尔旗东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现在的名称是井刘煤炭公司,该公司是2006年6月28日由承包商刘海在、刘三海两人的私营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如果井刘煤炭公司是正常取得煤矿所有权并进行开采,那么井子沟村委会应该知道。

问题是,井子沟村委会并不知道。

那么,井刘煤炭公司是怎么将煤矿所有权划归到自己名下的?井刘煤炭公司成立的时间,恰恰是投资人实际掌控煤矿的时间,是不是说明投资人利用掌握煤矿经营权的便利将煤矿登记到了井刘煤炭公司名下,私自占有了井子沟村委会的财产?

2008年3月底,经过近两年的审理之后,内蒙古高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采矿权权属是国土资源部们的职权范围。是国家行政机关授予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这种权力属企业的用益物权,归企业所有。

井子沟村委会作为投资主体只能以其投资对企业行使权利,其要求对井刘煤矿拥有采矿权比例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关于井刘煤炭公司是否侵犯了井子沟村委会的合法权益,虽然井刘煤炭公司在工商注册登记时股东登记为刘海在刘三海,后变更为刘三海、李永春。但作为公司的名义股东刘三海、李永春,原股东刘海在,均承认蒙祥煤炭公司拥有70%的出资份额,井子沟村委会持有煤矿30%的出资份额,蒙祥公司认可,因而不构成侵权。

井子沟村委会提出井刘煤矿承包协议中涉及井子沟村委会投资份额的转让协议未经村民大会通过的理由,对协议效力的认定,属于另一法律关系。

担任该起案件审判长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谷卫东说:“一方是弱势群体的村民,一方是转制企业职工,这个官司不好判。虽然有市委签字,但我们还是按照合同纠纷审理,判定在原来井刘煤矿中30%的股份归井子沟村所有,这是没有争议的。有争议的20%股份,希望原被告双方都拿出诚意,坐下来进行调节。不然,井子沟村很穷,连诉讼费他们都掏不起。”

第一次变迁

1986年,命运多舛的井刘煤矿刚起步。因资金紧张无力支撑村里决定把它承包给村里的6个村民。这段历史,既没有文字记载,也无凭据可查。

1992年6月15日,一份井子沟村、刘家豪村联合开办煤矿协议书出炉。其中约定刘家豪村出资8.5万元,作为投资资金。这样两村合办,利益对半分。周锁成村长说:“村里人都知道刘家豪村后来并没有出资8.5万。”从有关审计情况看,并没有刘家豪村出资的8.5万元。

在此之前的6月12日,一份转让股份协议书由郝三旺等承包矿井的6村民和刘家豪村委会达成。刘家豪村给付他们7万元,煤矿股份转给刘家豪村的6村民。“这7万块股份转让的钱是给付了的”,周村长证实。

就这样,井刘煤矿正式形成。在井子沟村还有一种说法:“井刘煤矿本身就不合法,更何况8.5万的投资款刘家豪村并没有出,也就没形成事实合同,协议无效。

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这样说: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变更与处置集体企业的均为无效。

井子沟村副主任张二俊证实,以上所有的变更都没有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

从1992年到1999年。七年间,和刘家豪村合作开办煤矿的过程中,井刘煤矿从来没有谈到过分红或利益。在此期间,两村委会联合向矿管部门申请办理了开采权的变更登记,将生产规模变更为年产量2万吨。

承包变股改

1998年12月5日,国务院《关于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颁布,如果达不到煤矿生产标准,就要按照通知将煤矿关闭。

在这个时候,承包商刘海在出现。“他以前也开煤矿,对煤矿管理和经营很有一套”村里人说。

1999年10月5日,一份井刘煤矿承包协议形成。由于井刘煤矿急需扩建工业广场、站台以及道路等,预计需要投资25万元。双方商定,刘海在一方从签字之日起共投资25万元承包五年。资金的交付办法是:从签字之日起先付15万,到1999年农历12月再付10万,并在生产期间付风险抵押金5万。同时刘海在要求两村必须在2000年8月底前完成井刘煤矿所要求的建设项目,交付刘海在使用。

周锁成说:“按合同约定,承包费用都投入到了煤矿建设中,怎么成刘海在个人出钱建设?承包费和他个人出钱建设是两码事。”

刘海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如果当时我不承包井刘煤矿,它就被关停了。”

此时的甲方代表是龙口镇镇长鲍永发。

鲍永发说:“当时镇里是想着能给井子沟村留下一家企业,那么大一个村,不能没有一家企业,这样才开会决定将煤矿承包出去,本着保住煤矿的目的,才选择了承包建矿的途径。”

蹊跷的是,当地工商局依据这个转让协议,将井刘煤矿的经营许可证办到了刘海在开办的东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但在经营许可范围内,根本没有提到两个村子的事。

接下来,在2000年11月23日,一份关于井刘煤矿续包协议出现。协议约定,因井刘煤矿不能按计划完成机械项目,急需部分资金,双方共同达成续包一年的协议。也就是合同期限顺延到农历2005年12月止。该份协议的证明人是鲍永发。

最关键的合同是井刘煤矿股改。

2001年,国家进一步加大了对小型煤矿的管理,井刘煤矿也需要各方面完善建设。但这一次是彻底改革。形式是转制。

2001年12月,一份关于井刘煤矿转制为股份制煤矿的协议书出台。协议强调:原井刘煤矿因资金严重短缺,于1999年承包给刘海在经营。承包期共计六年。承包两年后,由于井刘煤矿需要进行各方面的改造建设,资金缺口大,只靠六年的承包费远远不能满足。为了解决实际问题,现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三方商定:股份合作人刘海在持有原煤矿40%的股权。刘家豪村持有原煤矿30%的股权,井子沟村持有原煤矿30%的股份。控股方为刘海在。刘海在投入资金50万元,在承包期间已经投入资金35万元,差15万元分三年付清。

一份关于刘海在投入35万元的资金清单显示:电话机、雨鞋、验证费等等都被列入投资矿井建设的行列。事实上,这份清单,并没有什么法律依据和效力。因为背后没有付上发票票据。

就是这份唯一的由数字叠加起来等于35万元的清单,成为刘海在获得井刘煤矿40%股份的重要依据。

判决书上,井子沟村30%股份是这样的来的。

包括周村长在内的村民们都一致认为,这样的股改无效,井子沟村应当有50%的股份。

股改之外的漩涡

井刘煤矿的变迁,并没有就此停止,而是又开始了另一种跋涉。

2003年4月1日,刘家豪村委会将30%的股权以70万元转让给刘海在。法定代表人是张世厚。至此,刘海在拥有井子沟煤矿70%的股权。

半年之后的2003年8月15日,刘海在将其70%的股权作价266万元转让给城坡煤炭公司。

收购刘海在股权的人,就是前面提到的王俊福。

据此,法院认定,井子沟村委会拥有30%的股权,城坡煤炭公司拥有70%的股权,是双方协定认可的。

鲍永发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如果井子沟村卖掉它们30%的股权,也会得到70万的利益,就不会像现在一样。”

此刻,鲍永发再也没提把井刘煤矿留下来,是为井子沟村百姓谋福利的初衷。

事实上,在从1986年到2003年刘海在转让井子沟70%股权的十几年间,该煤矿没有给村里带来任何利益。

那么谁获利了呢?

鲍永发也承认,刘海在是真正的获利者。他从1999年承包煤矿到2003年的三年间,除去购买刘家豪村30%股权的70万元,再除去他所列出的投资煤矿35万元的清单。刘海在净赚100万。

法院认定案件,到这里就已经结束了。而井刘煤矿还在蹒跚。

除了刘海在,井刘煤矿另外的受益人便是王俊福。他是原准格尔旗城坡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井刘煤矿的转让合同法人签字一栏便是王俊福。城坡公司以266万买下井刘煤矿。

王俊福在2003年到2005年刘海在承包期限期间,以每年5万的承包费换取了1万多吨煤的收益。城坡公司在经营井刘煤矿期间,不是按照股改后的合同和井子沟村分成。而是以承包人的身份,继续延续刘海在的承包合同,并没有提到有井子沟村30%股份的事。

如果按照承包合同,那么刘海在作为承包人,又有什么权利把股份转让给王俊福?

如果按照股改,那么一方面城坡公司开采煤矿,一方面交承包费又是怎么一回事?

最后的井刘煤矿

2005年末,是井刘煤矿的又一个转折点。在这个转折点之后,“井刘煤矿”的称呼将不复存在。

从2003年到2005年,真正对井刘煤矿起到作用的所有权人是王俊福。然而,在2005年年底,也就是刘海在承包井刘煤矿合同到期的时候,一份关于申请注销井刘煤矿开采权的申请由刘家豪村原持股代表人张世厚签字呈递到国土资源部门。井刘煤矿,从此成为历史。

张世厚在签这份申请的时候,距离他们村出让30%股权的时间已经过了两年。

也就是说,在刘家豪村跟井刘煤矿毫无关系之后的两年,张世厚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将井刘煤矿采矿权人注销了井刘煤矿的采矿权。

井子沟村的村民们说:“从一开始,对于井刘煤矿的开发和转手就是一个阴谋。”

那么,注销了的井刘煤矿将去向何方?

在井刘煤矿的采矿许可证申请注销的同时,另一个申请报告也已形成。

2005年12月18日,一份些给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报告声称:根据鄂尔多斯市煤炭局文件精神,井刘煤矿和准格尔旗柏树坡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自愿整合为一块井田。并且井刘煤矿同意整合的委托人、法定代表人也是张世厚。

除此以外,在储量上,柏树坡煤矿已经开采6年, 储量只有182万吨。而井刘煤矿储量为824万吨,基本没开采。是柏树坡煤矿的4倍。并且煤矿资源整合后,负责开采的还是王俊福等人。名眼人一看便知这又是一个“阴谋”。在这次整合中,城坡公司的70%和井子沟村30%两家股份占50%。柏树坡煤矿占50%。总体股份从形式上又少了一半。

城坡公司党委刘书记说:“实际上井子沟村的股份并没有减少,而是升值了。因为开采量和开采规模上去了。”

煤矿转让协议篇5

甲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转让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为响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搞好推进煤矿兼并重组工作,结合贵州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文件的精神及要求,贵州境内煤矿都要进入集团公司基于甲、乙双方互惠互利的原则,乙方将瓮安县前进煤矿采矿权及全部财产转让甲方作为关闭指标,并一到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煤矿基本情况:

乙方承诺乙方煤矿为2万吨的证照齐全矿井,乙方在2003年前所有主管单位下文未关闭,乙方法人在2003年离开瓮安县在 安家了,甲方自行办理指标,乙方提供一切的手续及文件,并积极配合甲方办理指标事宜,所提供的手续及文件真实有效,合法。

二、转让的总价款:

转让的总价款为

三、付款方式:

1、在乙方煤矿在矿权交易期结束,在乙方的工商营业

执照变更结束,并取得合格的闭坑手续。甲方一次性付清所有转让款

四、乙方承诺:

1、甲方、乙双方签订该协议后,乙方保证其煤矿按照兼并重组政策的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要求,不会因其原因造成甲方的损失:

2、乙方承诺对外无债权债务,乙方及其煤矿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行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讼。

六、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矿权转让协议范文2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名 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名 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转让的探矿权的基本情况

第1.1条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探矿权名称

第1.2条 甲方转让的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号

第1.3条 甲方转让的探矿权发证机关

第1.4条 甲方转让的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地理坐标 (附地理位置图)

第1.5条 甲方转让的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面积是

第1.6条 甲方转让的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1.7条 甲方转让的探矿权勘查工作程度

第二条 转让方式及转让价格

第2.1条 甲方应将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全部勘查区块一次性转让,甲方和乙方在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后,共同向 申报。

第2.2条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探矿权转让。该探矿权转让金为每平方公里 元人民币,总额为 元人民币。

第2.3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经审批部门批准后 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探矿权出让金总额的 %共计 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转让金。乙方在审批部门批准后 日内,支付完全部探矿权转让金。

第2.4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 银行 分行,帐号为 。

第2.5条 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 不可抗力

第3.1条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

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3.2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 小时内将事件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四条 违约责任

第4.1条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4.2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到使乙方损失,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转让金 %的违约金。

第五条 通知

第4.3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地地址应为:

甲方 乙方

法人住所地 法人住所地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电传 电传

传真 传真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 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六条 适用法律及争论解决

第6.1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6.2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七条 附则

第7.1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并经有权一级政府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7.2条 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第7.3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有中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签订。

第7.4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矿权转让协议范文3

甲方:

乙方:

2003年11月6日 甲方通过竞价取得三*****建筑石料采矿权,现甲方将采矿权及部分设备转让给乙方,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建筑石料采矿权转让给乙方。

二、转让价格为叁佰万元,一次性付清。

三、在乙方付清转让后,甲方即应将岩场交付给乙方,交付乙方后岩场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原因致使采矿权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五、如乙方未按时付款或甲方不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付给对方违约金10万元。

六、在办理采矿许可证过户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各半承担,办理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过户手续所需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交职能部门存一份,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不得反悔。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煤矿转让协议篇6

实践中,对兼并重组的基础交易进行尽职调查时,我们发现,煤矿的实际投资人往往与工商登记的不一致,隐名投资人与名义投资人的关系等等问题。

此外,更要注意以承包方式转让煤矿采矿权无效。《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采矿权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给他人开采经营”。实践中,许多合同虽然名为煤矿承包经营合同,但实质却是煤矿采矿权转让合同,当然这种承包合同应当是自始无效的,其经营权也不受法律保护。如果一旦发包人反悔,就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来主张承包合同无效,收回煤矿经营权。由于承包合同无效,导致以后的一系列行为无效。

(二)不同交易方式引发的风险。目前进行的煤矿兼并重组,主要方式是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两者在适用条件、涉及的主客体、负债风险、税收及对第三方权益的影响方面均有不同,特别是在对第三方权益的影响方面,我们要特别注意。如股权收购中,影响最大的是被收购公司的其他股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于股权转让必须有过半数的股东同意并且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权。资产收购中,影响最大的是对该资产享有某种权利的人,如担保人、抵押权人、知识产权人、租赁权人。对于这些财产的转让,必须得到相关权利人的同意,或者必须履行对相关权利人的义务等等问题,在收购过程中必须要注意,否则可能导致收购协议的无效或权利人主张权利增加相关费用。

(三)债务承担的法律风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原企业的债务应由兼并重组后的企业承担,因此,原企业的债权人有权向重组后的企业追讨债务。在兼并重组过程中,即使兼并方与被兼并方达成由被兼并方偿还债务的协议,但该协议只有经原企业债权人认可才发生法律效力,否则,债权人仍然可以向兼并重组后的企业主张债权。因此,转让方原债权债务约定由资产转让人承担,如果未经原债权人同意,存在不能对抗第三人及原债权人的法律风险。

另外,一些煤矿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很多债务往往不能在企业报表和账目上得到真实的反映,如有的煤矿在矿井建设中打的白条等。对于这种潜在债务,兼并方往往很难了解到,一旦债权人主张债权时,兼并重组后的企业可能要承担偿还债务的义务。

(四)资产收购中土地、房屋、大型机器设备等产权不规范的法律风险。合法的企业用地一般包括采用划拨、转让、出让等方式,但在实践中,不少中小型煤矿采用与村集体订立土地租赁合同的方式使用村集体土地,而我国法律仅规定了合法的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对集体土地的出租行为是严格限制的,擅自租赁集体土地的行为往往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行为。因此,兼并方对被兼并方的土地使用情况应当了解清楚,妥善处理此类土地租赁合同,完善相关法律手续,否则,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而且有可能与村集体发生冲突,使企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同样,实践中被并购中小煤矿的房产因不具备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房产一般也不具备合法所有权,大型机器设备、机动车等一般也为按规定进行登记,这些都导致目标资产产权不规范,很容易产生争议,对于土地使用权的非法使用还有可能面临监管机关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二、煤矿兼并中风险防范

(一)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要充分掌握被兼并煤矿信息。对被兼并煤矿情况的不了解,可能导致并购交易的失败,从而可能影响到银行的贷款情况。因此,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应当被兼并煤矿进行多方面调查,如工商登记、税务情况、银行还贷情况、房产设备抵押情况、环保情况以及职工情况等,全面、充分了解被兼并方的信息,作出正确的决策,有效规避一些风险。

(二)对产权不清的煤矿进行产权界定。煤矿产权尚未清晰的被兼并企业,首先要明晰其产权,进而确定产权的所有者。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妥当的产权界定操作办法,最终理清企业的产权关系。

(三)对被兼并煤矿的债务妥善处理,解决潜在诉讼风险。兼并过程中发现大部分小煤矿老板的个人债务和企业债务是划分不清的,有很多账外负债,这样必须对账内负债和账外负债作一个清理。在清理时必须和债权人进行沟通,从而确定是煤矿负责人个人借的,还是煤矿企业借的,二者处理方式是不一样的。如果是个人债务,必须由煤矿企业老板自行承担,从股权受让价款中可以处理;如果是企业的债务,被兼并煤矿的债务承担方式与兼并重组方式有直接关系。一般情况下,兼并重组后,如被兼并重组煤矿法人资格消灭,其债权债务由新企业承继;如被兼并重组煤矿法人资格存续,其债权债务则根据资产负债分割情况由原企业和收购资产方按照比例承担。

此次兼并重组,主要采用两种方式,即被兼并煤矿企业资产整体转让或股权转让的方式,采用资产整体转让方式的大部分收购协议是这样约定的:兼并方不承接被兼并煤矿的债务,截止到审计评估基准日,被兼并煤矿所有负债全部由原企业及煤矿股东承担。该协议约定一般仅在兼并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只有经债权人同意后,才对其产生效力。为了规避上述风险,兼并方应要求被兼并煤矿先进行清算,偿还了全部债务后,将剩余资产转让给兼并方。但实际操作中无法做到先清算后交易,所以债务处理不当则会引发较大风险,甚至会严重影响兼并重组后煤矿企业的正常经营,导致社会问题的发生。

煤矿转让协议篇7

——在全县煤矿业主会议上的讲话

(2009年2月14日)

县煤炭工业局局长

同志们:

县局决定今天召开全县煤矿业主会议。主要任务是:学习传达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今年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全面实现。下面,我讲三个方面的意见。

一、去年10月以来的工作情况

(二)加强领导,强化队伍建设。去年“9·29”事故后,县委、政府高度重视煤矿安全工作,调整充实了我局领导班子,增加了一名副局长,进一步增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力量以及抓好煤矿安全工作的信心和决心。同时,还新招聘了48名驻矿安监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已充实到安全监管队伍,做到高瓦斯煤矿2名驻矿安监员,低瓦斯煤矿1名驻矿安监员,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现场管理。

(四)成立机构,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一是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煤炭行业的安全管理,切实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县局成立了煤矿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煤矿安全工作的领导,切实增强抓好煤矿安全工作的责任感。二是2月9日,我局制定并明确了各股室职责,特别是进一步明确了总工办、生产技术股、安全监督股、执法队、煤管所的工作职责,为进一步规范工作行为,增强效能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切实保证各项工作的高效有序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三是层层签订责任书。县局年初就与各股室、驻矿安监员签订目标责任书,把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确保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六)突出抓好瓦斯治理工作。为深刻吸取去年事故多发的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精神以及国家局、省市两局的监察监管指令,痛下

决心,加大投入,利用煤炭市场不景气、煤炭外运困难的这段时间,集中精力积极配合资质单位(昆明矿联公司、省明仁公司)开展瓦斯参数测定、突出危险性鉴定、地质补勘和设计补套工作,分片区组织召开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维护工作协调会,并达成一致意见,落实了相关公司进行管理维护,为系统的正常运行打下坚实基础。同时,还严格按照云政发[2008]230号文件精神,紧紧抓住“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四个关键环节,制定了煤矿瓦斯治理对照检查表,成立了瓦斯治理领导组,落实了相关成员职责,并要求逐矿逐项,对照检查,分析研究,编制“一矿一策、一矿一档”的煤矿瓦斯治理方案,按月组织县级专家组会议进行会诊, 提出治理瓦斯的各项措施和方案,相关职能股室督促煤矿企业现场落实到位。目前,煤矿瓦斯治理对照检查表已制定并印发到领导小组成员;全县矿井已签订瓦斯参数测定和突出危险性鉴定协议,瓦斯参数测定工作完成了7对,突出危险性鉴定工作完成了3对;12对矿井启动了地质补勘和设计补套工作。在安全监控系统安装完善工作方面,成立了**县煤矿瓦斯监控系统和联网系统维修服务中心,明确了服务中心工作职责,并与服务中心签订了维护协议,对费用的收取和支付、服务中心的义务及违约处罚办法作出明确规定,对服务中心达不到协议要求的,坚决予以重处,直至取消从业资格,对各煤矿企业未按要求完成系统的安装完善工作的,坚决执行一票否决,一律不予验收批复生产。

二、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主要精神

2月4日,县政府召开2009年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皮永雄出席会议并做重要讲话。会议传达贯彻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08年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2009年安全生产任务。皮副县长在传达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后,提出了今年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目标:努力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确保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不突破市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围绕具体目标,皮副县长要求重点要抓好七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以安全控制指标为核心,全力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二是全面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强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三是强化现场管理,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四是继续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五是加强规章制度、安全保障、应急救援三大体系建设,为安全生产提供坚强后盾;六是提高全民安全意识,狠抓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七是注重实效,确保“两会”、“元宵节”期间各行业安全生产平稳运行。

三、强化措施,扎实抓好今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去年小五且煤矿“9·29”事故后,我们在煤矿安全生产方面虽然做了大量工作,煤矿安全基础条件进一步改善,煤矿企业的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但是煤矿企业的安全基础条件离国家小煤矿基础管理规定还有很大差距:一是投入不足,专业人才缺乏,基础薄弱,防范事故的能力较弱,对安全整改认识不足,整改效果不明显,少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意识不强,安全管理水平不高,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落实不力,“三违”现象时有发生;二是部分驻矿安监员工作作风漂浮,监管方式方法单一,对各级文件和会议精神、监察指令落实不力,不依法行政,不从严执法,有的甚至出现吃、拿、卡、要现象,导致了部分煤矿有令不止,有法不依;三是受世界金融危机影响,煤炭市场疲软,煤价下跌,煤矿企业利润微薄,部分煤矿不能正确处理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关系,袖手旁观,坐等市场回升,复工整改迟缓。针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我们一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积极采取“严把关、严要求,严奖惩,强基础、强措施,抓技术、抓管理、抓体制、抓监管、抓教育”等措施,全力抓好今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五要强措施,积极推进支护工艺改革。开展为期7个月的顶板管理专项整治,扎实推进主要运输巷道、运输顺槽、回风顺槽、采煤工作面及总回风巷的支护工艺改革工作,彻底淘汰木支护;采取有力措施,加强采煤工作面的顶板管理,实行回柱放顶、全部垮落法管理采煤工作面的顶板;加强巷道顶板管理,严格执行敲帮问顶、支架验收制度,采用“后退式”采煤及金属支架掩护下维修巷道;加强掘进工作面的顶板管理,强化超前支护管理,严禁空顶作业,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顶板事故。

六要抓技术,提升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健全煤矿技术资料管理制度、煤矿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审查、任职审批、履职考核”管理制度以及以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以实测数据为依据,进一步完善矿井图件资料,实行“三图”季度交换审查,积极深入矿井开展技术指导,及时审批煤矿的年度采掘接替计划和采掘作业点,全面掌握煤矿的“三量”管理,督促指导煤矿科学布局,有序开发,规范办矿,安全发展。

七要抓管理,进一步规范煤矿转让承包行为。严格按照市政府出台的《昭通市煤矿转让承包审查程序实施意见》(昭政办发[2008]93号)和市局《关于贯彻落实昭通市煤矿转让承包审查程序实施意见的通知》(昭煤发[2008]136号)精神,把煤矿转让承包清理整顿工作与逐矿会诊治理瓦斯工作结合起来,明确机构,落实责任,强化管理,在3月底前完成煤矿自查自纠工作,全面掌握煤矿的基本情况,严格按照《实施意见》规定和程序,督促整改,规范煤矿转让、承包秩序,使煤矿的转让承包等行为合法化、规范化。

八要抓体制,健全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在全县9个产煤乡镇,组建4个煤管所,每个煤管所配备1名所长(在职享受副科级待遇),1名内勤人员和工勤人员1名(驾驶员),全权负责乡镇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让产煤乡镇从复杂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中脱离出来,全面集中负责整治辖区煤矿周边环境,协调处理好各类矛盾纠纷,解决煤炭运输、地质灾害监测监控、矿区供电和公路建设等方面问题,为煤炭产业发展和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营造良好环境。同时,狠抓安全责任制、安全防范体系和工作机制的建设,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检查、管理、报告等制度,落实“两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安监员管理办法、干部职工考核奖惩办法、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约定,重奖重惩,进一步健全各项管理机构,切实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由谁监管、怎样监管、监管什么、不监管怎么办”等四个问题,全面形成煤矿企业领导主动抓安全、煤矿企业职工全员抓安全、各级监管部门全力抓安全,全社会关注和支持煤矿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九要抓监管,及时消除隐患。严格执行“领导包片、安监员驻矿”、领导下井检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采取夜查、巡查和互查等多种形式,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省市两局的各项监察监管指令,用铁的心肠、铁的手腕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将工作重点从事后查处向事前防范转移,采取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多管齐下、多项并举,从重、从严、从快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把监管的重点放在采掘工作面的通风管理、瓦斯管理、防突管理、顶板管理上,注重作业现场的监管,及时排查和整改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平稳运行。

十要抓教育,逐步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素质。认真落实《**县煤矿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全面完成煤矿所有从业人员的信息采录、清理登记工作,加强煤矿从业人员流转(进出)管理,加大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的检查力度,建立健全煤矿从业人员上岗证的制作、发放和管理程序,严格落实全员培训制度,实行全员挂牌上岗,积极配合云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办好**函授大专班,逐步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煤矿转让协议篇8

鄂尔多斯国土资源局负责人说,之所以能够在时间短、任务重、压力大的情况下,上海庙矿区能够圆满实现煤炭资源的整合,主要依赖于领导重视、措施得力、精心谈判等7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领导高度重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家能源局(2009)1260号会议纪要实施方案的批复》文件下发后,鄂尔多斯市及时成立了上海庙矿区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下设了项目推进组、资源整合协调组和综合协调组三个工作组,于2009午11月18日进驻鄂前旗开展上海庙矿区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时任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李世两次亲临上海庙矿区,现场研究解决问题,直接参与谈判。特别是2010年6月28日,在资源整合最艰难的时刻,现场裁决了鄂托克前旗鑫泰苏家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万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鄂托克前旗宝雯商贸有限公司三家企业的矿权转让事宜。领导的高度重视和亲自参与,为上海庙矿区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顺利进行起到了推动作用。

第二,积极宣传动员。鄂尔多斯市召集整合主体和各被整合矿业权人先后召开了6次会议,及时传达国家能源局、自治区政府有关上海庙矿区资源整合的政策和要求,耐心细致地做各被整合矿权人的思想工作,解疑释惑,让企业充分认识到资源整合是大势所趋,是走集约化发展的必经之路,进一步把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这次资源整合的大政方针上来。通过召开会议、面对面做思想工作等方式,各被整合矿权人降低了资源整含消极情绪,转变了思想观念,大部分被整合矿权人能够配合当地政府开展整合工作。

第三,开展多种形式的商谈。为加快资源整合进程,采取了多种形式进行商谈,有力地推动了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一是见面商谈。从2009年11月25日开始,该市先后组织中国双维投资司与山西晋煤集团、山东临矿集团、鄂尔多斯万正集团、鄂尔多斯明大集团、河南王楼煤业公司、新矿内蒙古能源公司、鄂前旗鑫泰苏家井矿业公司、内蒙古双翼公司、广州迪森公司进行了商谈。同时组织新矿内蒙古能源公司与内蒙古仕奇集团、鄂前旗宝雯商贸公司也进行了谈判。在政府主导和协调推动下,整合主体与被整合矿业权人一家一家见面、一对一现场谈判。通过商谈,内蒙古仕奇集团、河南王楼煤业公司2家企业表示同意整合,没有任何附带条件。二是主动约访。2010年1月8日至1月16日,鄂尔多斯市派出工作组先后赴银川、西安、河南、广州等地分别约访鄂前旗神龙商贸公司、内蒙古双翼公司、河南义马集团、广州迪森公司、鄂前旗鑫泰苏家井矿业公司等企业,传达上海庙矿区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有关精神,要求其必须按照资源整合方案参与整合工作并积极提供相关评审资料,后经多次督促,除鄂前旗鑫泰苏家井矿业公司外,其他矿业权人均陆续按照要求将有关资料报送到了上海庙矿区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

第四,严格依法评估被整合矿权资金投入。在充分征求整合主体意见的基础上,委托北京开元信德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上海庙矿区矿业权资金投入的评估机构,对各被整含矿业权人所持矿业权区块的地质勘探投入和其他投入情况进行了真实、准确、公开、公平的评估。为最大限度地照顾各被整合矿业权人的利益,鄂尔多斯市就前期费与评估机构认定结果差距悬殊等问题,专门研究和制定了相应措施和办法,向评估机构出具了意见。针对各被整合矿业权人提供勘探资料不实等问题,通过采取现场核实钻孔、查看地质报告、查验勘探协议和发票等措施,进一步核实了各被整合矿业权人地质勘探投入等情况。历时5个月,鄂尔多斯市专职工作人员和北京开元信德会计师事务所经过周密细致的工作,提交了一份具有权威性、真实性和公平性的评估报告,得到了整合主体和被整合矿业权人的共同认可。这项工作的完成,为上海庙矿区资源整合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五,及时注入整合资金。为顺利推进资源整合,2010年4月24日,鄂尔多斯市在鄂托克前旗上海庙镇召开会议,责成中国烟草总公司、神华集团、新矿内蒙古能源公司3家企业各先期筹集资金3亿元存入上海庙矿区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组指定账户。西部矿区整合主体新矿内蒙古能源公司注入补偿资金1亿元,东部矿区整合主体中国双维投资司和神华宁煤集团两家企业各注入补偿资金3亿元。随着资源整合工作的深入推进,中国双维投资公司和神华宁煤集团两家企业又分别注入补偿资金6亿元。截止2010年6月30日,新矿内蒙古能源公司兑付补偿资金7000万元,中国双维投资公司和神华宁煤集团兑付补偿资金近18.8876亿元。上海庙矿区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共动用整合资金31.59亿元,平均0.23元/吨,约为实际投入的2.3倍。整合资金的及时到位,有力地保障了资源整合工作的顺利开展。

煤矿转让协议篇9

不仅是鄂尔多斯所在的蒙西,水草丰美的蒙东草原也在复制“鄂尔多斯”模式:锡林郭勒、呼伦贝尔、兴安盟等地,霍林河、白音华、胜利等5000万乃至亿吨的大型煤电煤化基地,飞速崛起。

2010年初,曾有机构预测,随着山西资源整合的收官,该省将重拾“煤老大”宝座。目前,这一纷争尘埃落定:2010年内蒙古产煤7.82亿吨,高出山西0.4亿吨。

据内蒙古当地媒体报道,到“十二五”末,该区煤炭产能将达12亿吨,多出山西的规划目标2亿吨。

矿权改革变形

“奇瑞们”的投资动机,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资源管理的意见》的出台,即“50号文”。

该文规定,“一次性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40亿元以上的新建大型装备制造和高新技术项目”,可配置煤炭资源,标准是“固定资产投资每20亿元配置煤炭资源1亿吨,一个项目主体配置煤炭资源最多不超过10亿吨”。

然而,“资源换项目”的文件引来广泛争议。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认为,政府协议出让矿权,容易产生“肮脏交易”;最好的办法是对矿权实行市场化的招标、拍卖、挂牌,即所谓“招拍挂”。

2003年6月,国土资源部就下发了《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试行办法》。然而迄今,鄂尔多斯的煤炭资源配置仍未走出这一步。

“配置煤炭资源,就是政府用协议方式有偿出让探矿权。”鄂尔多斯国土资源局地质科的刘飞虎解释说。

《财经国家周刊》了解到,内蒙古和别的省份一样,也非常热衷招拍挂“非煤矿产”的探矿权,连风险极高的矿产普查也高价拍卖。

而普查阶段的找矿概率极低,找矿不力的探矿人将血本无归。

争议“招拍挂”

本刊记者在内蒙古采访了解到,该自治区煤炭资源的探矿权,在预查、普查的风险勘查阶段,政府委托国有的“自治区地质调查院”作为探矿权申请人,然后出资交给“内蒙古矿业开发公司”等国有地勘单位进行预查和普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调度中心的潘伟尔博士告诉《财经国家周刊》,1999年地勘体制改革后,大批条管的国有地勘单位被下放地方、推向市场,生存艰难。为了养活国有勘探队伍,煤炭资源预查、普查普遍被政府管制,亦是无奈之举;另外,风险勘查阶段,也不适于招拍挂。

在预查和普查完成后,则进入“为项目配质煤炭资源”阶段。自治区政府以协议出让的方式,将探矿权交给火电和煤化工项目的投资人,继续进行详查、精查(又名勘探);按“探矿人优先获得采矿权”的原则,后面的“探转采”基本一帆风顺。

于是,风险很小的详查、精查阶段,因为“资源换项目”,导致招拍挂被摒弃。

2005年,鄂尔多斯也曾经拍卖过龙王沟、唐公塔两个煤矿的采矿权,前者12亿元起价,18.88亿元成交;后者起价5886万元,1.2亿元成交。鄂尔多斯副市长李世告诉《财经国家周刊》,“煤炭矿权招拍挂,卖出的价格肯定高。”

煤矿转让协议篇10

2010年2月,鲁山县人民法院一审确认鲁山县工商局的行政行为违法。同年11月10日,平顶山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鲁山县工商局的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4月28日,王大锁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鲁山县工商局赔偿其经济损失2.5亿元,此案索赔数额全国罕见。2013年3月14日,南阳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个人煤矿“被”转让

地处鲁山县城东北15公里处的梁洼镇,因其辖区内煤矿众多,是鲁山县的经济重镇。当地部分人靠开煤矿富甲一方,家住梁洼镇北郎店村的王大锁也按捺不住发财的欲望,于1995年12月1日取得了位于该镇北店村四矿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并开始投资生产。

与其他精明能干、见多识广的煤老板不同,王大锁是个老实巴交的农民,也不擅长搞经营。2002年5月18日,王大锁将北店四矿委托给当地的杨某经营管理,后双方因合同纠纷,王大锁将杨某告上法庭。2003年5月20日,平顶山市中院判决解除了他与杨某之间的委托合同,王大锁收回了煤矿经营权。

吃过一次亏的王大锁并没有引以为戒,2003年7月13日,他又和当地的一个生意人王某签订了北店四矿承包协议书。合同内容是,矿上经营事务他不得干预,王某给他15%的提成。谁知,合同签订后没几个月,再生变故。

2004年1月15日,王某在王大锁不知情的情况下,以王大锁的名义与第三人马某签订了北店四矿的资产转让书,将北店四矿转让给马某。后经认定,转让协议上所谓“王大锁”的签字并非王大锁本人所签。

2004年3月30日,马某持北店四矿资产转让协议等材料向鲁山工商局申请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2004年4月1日,鲁山县工商局就把北店四矿的投资人变更为马某。2004年4月19日,鲁山县工商局为北店四矿颁发了投资人为马某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2005年12月16日,鲁山县人民政府下文要求,决定对包括北店四矿在内的31个已经注销采矿证的煤矿实行关闭。2005年6月11日,北店四矿与北店村福达煤矿签订了资源整合协议,协议约定双方两个煤矿整合为一个煤矿,拟定企业名称为“鲁山县伟业煤业有限公司”,实际上仍是北店四矿,马某作为北店四矿的代表人在协议上签名。

王大锁认为,此次整合不但违反法律规定,也使自己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王大锁向有关机关进行举报,在举报材料中王大锁写到:为将煤矿彻底占有,王某打通了鲁山县工商局注册股股长安某、鲁山县梁洼镇工商所所长王某的关系,在鲁山县工商局副局长董某的指使下,由二人出面伪造了一份“王大锁”签字的转让协议,以10万元的价格,将自己合法拥有可开采的三个煤矿井口及资源廉价转让给了马某。

2006年6月份,王大锁向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鲁山县工商局给马某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违法。因为种种原因,鲁山县人民法院行政庭不受理此案,后在河南省政法委纪检督察驻平顶山市工作小组的督促下,鲁山县人民法院才受理此案。2006年8月31日,鲁山县人民法院又裁定中止审理。

终获刑

为了讨回煤矿,几年来,王大锁家无宁日,险象环生。先是王大锁被鲁山县人民法院拘留15天,放出拘留所的当天,他又被别人强行带到广西长达一年多,不让其回家,后他乘看守人员放松警惕时才逃出,沿途要饭从广西回到鲁山县。他的妻子也被鲁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以殴打他人为由送进了看守所。他在家的女儿,被不明身份的人打伤,后来不得不寄居在亲戚家中。王大锁的儿子晚上住在家中害怕,就唤其伙伴晚上陪他同住在家中,夜间被人翻墙入室将他和伙伴殴打,头部被菜刀砍伤多处,案子至今未破。

在王大锁四处举报下,2009年河南省公安厅组成专案组进行调查。鲁山县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张某、工作人员李某,鲁山工商局副局长董某、其他中层负责人安某、王某,因在办理北店四矿的采矿转让许可和工商注册登记时未正确履行职责,被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新华区人民法院查明,2004年1月至2007年年底,董某担任鲁山县工商局副局长,主管注册工作。2004年4月1日,在其审核梁洼镇北店四矿投资人由王大锁变更为马某的注册登记过程中,违反《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14条“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委托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的规定及有关规定,在申请人未提交投资人王大锁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申请书》和委托书及原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批准投资人变更为马某,并颁发了马某为投资人的营业执照,致使北店四矿产权变更,造成王大锁个人财产损失224.13万元。

法院认为,董某在办理鲁山县梁洼镇北店四矿变更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时,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罪。鉴于被告人董某认罪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2009年11月19日,法院一审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认定,时任鲁山县国土资源局开发股长的张某,在整合煤矿负责审查材料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按工商部门错误的营业执照,以北店四矿马某作为该矿法人代表,参与煤矿整合,剥夺了王大锁的采矿权,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系投案自首,且认罪,可从轻或减轻处罚。2010年2月3日,法院一审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李某、安某和王某等人也分别获刑。

2010年2月16日,鲁山县人民法院对王大锁诉鲁山县工商局一案作出行政判决,判定鲁山县工商局的行政行为违法,鲁山县工商局提出上诉。2010年11月10日,平顶山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大锁认为,两级法院均判定被告行为违法,因为鲁山县工商局的违法行为,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自己理应得到赔偿。于是,2010年12月8日,王大锁向鲁山县工商局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要求赔偿因其失职给他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2.5亿元人民币。2011年3月8日,鲁山县工商局作出不予赔偿决定。

工商局摊上大官司

2011年4月28日,王大锁将鲁山县工商局告到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标的为2.5亿元人民币,此案索赔数额全国罕见。2011年7月10日,河南省高院指定该案由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异地审理。

同年7月15日,卧龙区人民法院开始立案,王大锁向法庭递交了鲁山县伟业煤业有限公司购买炸药信息的资料,用以证明采煤数量。另外,王大锁还提交了鲁山县伟业煤业有限公司在河南省国土厅的备案资料一份,以证明其煤矿资源的价值。在庭审中,鲁山县工商局辩称,我局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直接经济损失,原告即使有损失,也是承包人没有按约履行给付义务,与我们工商局没有任何因果关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的理由是,2003年,原告王大锁因无力经营,将北店四矿的生产经营权交由王某,并承担该矿的安全责任及债权债务。2006年3月3日因王某未按协议支付款项,王大锁向平顶山市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支付承包提成款,并终止承包协议。从以上事实可以证明自2003年至2006年6月18日平顶山市中院开庭审理时止,该矿一直在王某手中正常经营,为此,王大锁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另外,《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37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是经营单位取得合法经营的凭证。从2004年4月至2006年6月18日平顶山市中院开庭审理,到2005年12月北店四矿被鲁山县政府关闭,王某仍在承包经营的有效期内,原告无权利要求行政赔偿。再者,工商登记只是对经营者合法经营资格的确认,是一种经营身份的确认,不是所有权的确认,所以不会使企业的所有权改变,企业资产的转移应由双方依法转让。因此,工商登记不会造成所有权人财产的转移。

因案情复杂,2012年8月18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期三个月。

2012年11月18日,卧龙区人民法院查明,按照《赔偿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造成公民法人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被告鲁山县工商局在办理北店四矿工商变更登记时,在原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投资人王大锁没有签署变更登记申请及委托书的情况下,违法将北店四矿登记在马某名下。该变更登记行政行为因违法已被鲁山县人民法院和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决撤销。变更登记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许可、行政确认性质,因此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应当赔偿。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卧龙区人民法院认为,新华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中认定张某、李某二人因造成王大锁600万元的重大损失,对董某、安某、王某的刑事判决书中认定三人因造成王大锁个人财产损失224.13万元。可见600万元考虑了矿产资源价值的因素。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对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补偿标准未作规定的,一般在实际损失范围内确定补偿数额;行政许可属于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一般按照实际投入的损失确定补偿数额。”而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二)项规定的就是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行政许可事项,因此不能把600万元作为赔偿依据。

工商败诉

卧龙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13条的规定,被告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共同违法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与他人违法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中和结果中所起作用等因素,确定被告的行政赔偿责任。

王某以王大锁名义签订的转让协议也是导致被告鲁山县工商局错误登记的原因之一。原告王大锁已就北店四矿的承包合同纠纷将王某诉至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至今尚未审结。故本案应适用“被告与他人违法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作用等因素,确定被告的行政赔偿责任”的规定,适当确定赔偿数额。以承担224.13万元的40%赔偿责任为宜,赔偿原告89.652万元,其他损失应在另案中确定。原告诉讼请求为2.5亿元,明显超出实际损失,因此其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最后认定,原告所举鲁山县伟业煤业有限公司购买炸药信息资料及该公司在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备案资料,不能证明北店四矿在被告变更登记在马某名下资产时的价值。同时,鲁山县伟业煤业有限公司系重组企业,拥有多个矿井,不能将该公司的资产与北店四矿等同。故原告所举的计算财产损失的证据法院不予采纳。原告申请委托专门机构对北店四矿开采现场进行勘验,并对煤炭实际生产量作出鉴定。该申请忽视了北店四矿先后由王某、马某、鲁山县伟业煤业有限公司投资经营的事实,即使现在作出勘验、给出鉴定结论,也不能作为计算原告财产损失的依据。对此申请法院不予支持。

2012年11月30日,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决鲁山县工商局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王大锁财产损失89.652万元,驳回原告王大锁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下发后,王大锁以应当全赔为由,提起上诉。被告鲁山县工商局认为,王大锁不具备一审原告主体资格,造成错误变更登记的原因是申请人提供虚假登记所致,工商机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也提出上诉。

煤矿转让协议篇11

1.2煤层气与煤炭资源的重叠问题山西省存在煤层气与煤炭矿业权范围平面上交叉重叠现象,煤层气是煤炭的共生矿产,但历史上形成的煤炭矿业权与煤层气矿业权设置的重叠现象以及矿权的排他性特点,严重制约煤炭、煤层气资源的勘查和开发利用的协调发展。

1.3铝土矿资源审批问题在山西省,申请铝土矿资源配置的主体须取得国家主管部门氧化铝加工项目核准文件,实际上限制了铝土矿资源的利用范围,使得非氧化铝企业很难获得资源,制约了非氧化铝企业的发展;铝土矿开发利用规划规定铝土矿资源按划定的规划区对口配置资源,并限定了对口的氧化铝企业,这为铝土矿资源的公开出让增加了难度;铝土矿常常与煤炭等多种矿产共伴生,因不批准兼采,使得煤矿井田范围内下伏的铝土矿等矿产不能综合利用,而铝土矿矿区范围上覆的煤炭也因无法开采被破坏浪费。

1.4煤铝兼采问题由于煤炭产业政策、安全生产条件、开采技术条件等因素限制,山西省一直未在煤铝共伴生资源赋存区域设置煤铝综合勘查、联合开采的矿业权。近年来,随着全省氧化铝企业数量的增加,生产规模的提升,山西省已有铝土矿资源年产矿石量已难以满足企业发展需求。为此,中国铝业股份公司等氧化铝企业纷纷申请为配置煤铝共伴生区域的矿产资源,由于没有配套政策支持,煤铝共伴生资源综合勘查、综合开采和综合利用就此止步,未得以实施。

1.5矿业活动存在双轨制问题,新老矿山处于不平等地位煤炭资源采矿权有偿使用双轨制问题突出。起初,煤炭资源有偿使用仅针对新批资源和转让资源,对矿山以往占用资源未纳入有偿使用范围;2006年开展的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局限于市营以下煤矿有偿使用,市营、省营煤矿占用资源未实行有偿;2009年进行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将市营煤矿纳入了有偿使用范围,但省营煤矿仍游离于资源有偿之外。同时,已纳入有偿使用范围的,该省对新旧资源实行了不同价款标准政策,即新批资源价款标准要上浮100%,资源价款标准同质不同价。从宏观经济层面讲,如果继续维持这种状况,不利于建立公平、效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从微观层面或者从行业发展角度分析,不利于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不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不利于矿业行业的健康发展。

1.6税费设置不合理首先,山西省现行的矿产资源税是按照产品的销售收入为计征依据,导致的直接后果便是加剧了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的“采富弃贫、采肥弃瘦”的短期行为,回采率过低,浪费了大量的矿产资源;其次,矿产资源税是按量、普遍征收,没有能体现出对级差收益的调整。此外,新资源收费上浮100%,共伴生矿产上浮100%,矿业权价款征收时以保有资源储量为基数进行计算,矿业税费总体水平高于全国水平,尤其是煤炭采选业,企业税费过重,不利于矿产综合开发利用,不利于矿业权市场和矿业经济的发展。

2合理配置矿产资源的对策及建议

2.1深化煤炭资源市场化配置健全山西省煤炭资源有偿使用新体制和新机制,建立以“公开为主、协议为辅”的煤炭资源配置新格局,坚持“市场决定、政府调控、有偿使用”的原则,将“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矿区范围”的,建议不设置毗邻区储量规模限制,即具备单独办矿条件的区域也可以利用原生产系统开采,配置方式上以招标为主;将“国家规划矿区开发主体企业申请配置接替资源的”纳入协议出让范围;露天开采的非煤矿山范围内的煤炭资源应纳入协议出让范围。

2.2继续推进煤炭和煤层气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妥善处理煤层气与煤炭矿业权的叠置关系,煤层气利用要按照山西省煤层气产业发展规划,大型煤炭企业集团要将煤层气开发与煤炭开采相结合,实现采煤、采气一体化。对煤炭资源开发的远景区和后备区,要积极推行“先抽气后采煤、以抽定采”的开发方针。对煤炭矿业权和煤层气矿业权分置的矿区,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开工要向省煤层气主管部门及时通报,建立相互沟通机制,做到煤炭开采和煤层气开发“两不误,两促进”。坚持先采气、后采煤和采煤采气一体化,依法清理并妥善解决煤炭和煤层气矿业权交叉问题。

2.3铝土矿审批制度改革一是取消冠名,通过市场配置资源。原山西省铝土矿开发利用规划为了保障该省氧化铝企业有序、可持续发展,为已建和规划建设的8大氧化铝厂就近划定了资源配置区,并明确了配置对象。为了体现公平竞争,应对规划中冠名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全部取消冠名,便于通过市场公开出让来解决资源配置问题。二是调整开采规模,适当降低新建矿山准入条件。大矿大开,小矿小开,合理设置矿业权,需适当放宽准入条件,由30万吨/年调整为10万吨/年。三是调整目标,科学设置开采总量指标。根据目前已建和规划建设的氧化铝、非氧化铝加工项目的产能,合理调整氧化铝和铝土矿开采总量。优化布局,合理划分开采分区。近几年,随着地质找矿战略的实施,全省铝土矿资源储量较2005年的规划基期年增加了近4亿吨,同时,随着勘查程度的提高,许多规划的勘查开采区的资源赋存、地质构造等情况也发生了变化。

2.4研究制定煤铝资源综合利用审批办法一是规定勘查、开采煤铝等共伴生矿产资源必须依法有偿取得矿业权。其中,新设煤铝等共伴生资源矿业权,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已设置矿业权的申请人,申请勘查开采证载范围外的共伴生矿种,可以协议方式有偿取得。已有铝土矿采矿权的矿山在申请该区增设开采煤炭矿种时,可不受煤炭最低开采规模的限制。二是规定未设置矿业权的煤铝等共伴生资源整装勘查区、开采区,原则上应由一个主体企业进行整装勘查、整装开发和综合利用。三是规定主体企业申请勘查开采煤铝等共伴生资源应当具备的条件,即企业应同时具有煤炭资源开采和铝土矿开采的资质条件;有依法核准的立项批复。四是对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以及探转采作出规定。五是对主体企业申报程序作出规定。六是对规划管制、价款缴纳、监督管理等方面也作出规定。

煤矿转让协议篇12

2005年8月8日省政府组织召开了“全省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会议”,这次会议就推进全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这标志着我省煤炭产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再次迈出新的跨越,是关系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一件大事。我们召开这次会议就是要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会议精神,立即行动起来,抓住历史发展机遇按照建设新型能源和传统产业改造提升的总体要求,把我市的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和有偿使用工作落到实处,做精做细,务求实效,力争在全省站前列。下面我讲二点意见:

一、深刻领会全省会议精神,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增强对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晋中处于我省三大煤炭基地的中部,煤炭产业是我市的重要支柱产业,区位优势明显。我市煤炭产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具有一定规模和数量,但是,从发展的现状和特点来看却是不容乐观。跟全省其它地市相比,一方面煤炭资源储量蕴藏丰富,全市国土含煤面积约12582.93平方公里,占全市面积的76.71%,而勘探程度却普遍较低,后备储量不足,采储比例偏低;另一方面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中存在着诸多问题。集中起来表现为:小煤矿过多、粗放式开采普遍,煤炭加工转化程度较低,从而形成了集约化程度底、高强度开采,低水平利用、损失浪费严重、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等现状,成为我市煤炭产业可持续发展的严重瓶颈。因此,正视我市煤炭开发中存在的问题,深刻领会全省会议精神,把握好方向,理清思路,才能够把我市的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扎扎实实抓出成效。

(一)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资源问题,总书记和总理对此都曾作为重要指示。在2005年度人口环境资源座谈会上,总书记强调指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是缓解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要加快调整不合理的经济结构,彻底转变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今年6月国务院又下发了《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的若干意见》这是指导我国煤炭工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从我省来看,去年4月省政府下发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化煤矿安全整治的决定》,今年1月又下发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三大煤炭基地建设、促进全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意见》,最近又制定出台了《关于煤炭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的意见》,紧锣密鼓相继出台一系列政策,说明什么?说明形势逼人,大势所需,我们必须站在纵览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是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由之路,真正把做好工作的着力点放到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上来。

(二)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是从根本上改变资源开发方式和资源管理方式的需要。资源开发方式和资源管理方式,多年来,受计划经济的影响,我们的资源开发方式和管理方式概括起来就是粗放式开发、计划式管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实现资源开发与管理方式的两个根本转变。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就是适应两个根本转变,从体制和机制上实现创新的重大举措。我市的煤炭资源截止2004年底全市煤炭矿山企业实际占用资源储量54亿吨,可采储量20.7亿吨,占全省储量的8.70%,人均占有煤炭资源量1788吨,排名全省第六,人均占有率也排名第六。从数据上看居全省中游水平,但是,开发的现状却十分甚忧,全市现有各类煤矿440座,505个井,按生产规模划分大多数都是小型矿山。其中单井生产规模大于30万吨/年的矿井仅10个(不含夏门马井),占煤矿总井数的2%,30万吨以下的小型矿井有490井(不含5个基建矿),占煤矿总井数的97%,其中单井生产规模9万吨/年以下的矿井210个,占煤矿总井数的48%。这些小煤矿都是过去在“有水快流”竞相发展时期建矿的,先天不足,地质储量不清,矿权设置布局不合理,生产技术条件差、资源损失浪费严重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如不及时加以解决,晋中市煤炭产业可持续发展可以说无从谈起。而通过实施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就能够对我们的资源开发方式和管理方式带来巨大的转变。一是可以解决“关小”的问题,2002年以来,尽管我市关掉了247对小井口,“小”的问题并未从根本上解决,矿区面积太小,资源储量太少,矿权设置布局不合理,越层越界时有发生等,如:有个矿面积仅0.1平方公里,根本无法进行壁式回采布置。实施整合合并井田,优化矿区布局,就可以推行先进回采工艺,大大提高资源回收率。大矿兼并改造小矿,资源开发向优势企业集中,充分实现了低成本扩张,有利于培育一批中大型煤炭企业。二是可以解决“产权”的问题,资源产权不明,无偿取得,始必造成,视国家资源为廉价物,事实上普遍存在的非法转让采矿权现象就会发生。实施有偿出让后,采矿权实现资产化管理,国家利益得到充分体现,采矿权与经营权得到有机融合,村、乡集体和承包人、投资人都实现利益挂钩,明晰了产权,非法转让失去滋生土壤。同时,十分珍惜资源意识,加大投入,提高资源回收率就会成为采矿者的自觉行动。三是可以解决“环境”的问题,多年来,小煤矿落后的技术生产条件和掠夺式开采,资源浪费和过度消耗,矿山开发与生态环境恶性互动,煤炭采空区引起的地下水破坏、地面塌陷、地裂缝、煤矸石、尾矿地面排放等造成的危害已经显现,如有及时治理其远期负面经济损失将十分巨大。实施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后,资源开发集约化、现代化、洁净化程度大提高,有效地缓解了环境的压力。同时,采矿权价款的收取,也为治理生态环境的破坏提供了有效的财力支持。

(三)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是提高煤炭开发整体素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的需要。坚持发展先进的生产力,淘汰落后生产力是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的根本宗旨。煤炭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在于产业集中度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通过资源整合下决心关掉一批安全生产无保障的小煤矿,优化重组、关小上大组建起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现代化矿井,才能促使煤炭开发的整体素质提高,也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安全生产的问题。我们晋中的小煤矿数量犹为突出,安全压力很大,近年来,重大事故时有发生,小煤矿安全隐患更是触目惊心,这次整合的任务确实很大,但我们必须应难而上,通过资源整合在矿井管理、职工素质、技术水平、安全装备水平等方面都要大幅度的提高。

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后明晰了产权,进一步落实了企业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强化了办矿者对企业安全管理、安全投入、安全技术创新、安全教育培训、事故风险责任主体意识,将促使企业引进技术、人材、增加安全装备,从根本上化解了安全事故风险。

二、切实抓好全省会议精神落实,明确目标和任务,确保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没有前例可遁,是一次煤炭产业利益关系、体制和机制的重大创新,抓好全省会议精神的落实,需要我们把握方向、开拓思路、上下结合、部门协调、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特别是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环节,才能把我市的工作落实到位。

(一)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各县(区、市)要拿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这次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按照省政府20号文件精神和省国土厅、煤炭工业局、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的《山西省煤炭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实施方案》要求,要各县(区、市)政府牵头组织国土、煤炭、安监、工商等部门和有资质的单位,对本行政辖区内的煤炭企业遵循资源整合原则、宏观调控指标和市政府确定的分县(区、市)煤矿数量压减指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定井定能科学编制出县(区、市)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这是关系到这次整合工作成败的前提和关键环节。我重点强调几点:

一是要摸清家底。家底不清,一切归零,重点是摸清煤层赋存状况、资源储量状况、地质构造条件状况、各煤矿开采情况现状等,对拟整合的资源要组织有资质的单位集中实测。对过去已关闭的煤矿剩余资源情况和空白资源情况也要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必要时,可以外聘专家队伍协助开展工作。

二是要符合全省矿产资源规划和晋中市及各县(区、市)矿产资源规划。省、市、县(区、市)三级规划都是近年来经过多部门协作、专家队伍论证编制出台的,它是指导我们眼前和长远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总纲。不能因为当前的资源整合工作重要,就忽视规划,在编制各县(区、市)资源整合方案中,必须充分考虑到规划的要求,不能与规划的原则和重要内容冲突。特别是规划中设立的禁采区、限采区,以及其它重要设施、交通枢纽、自然风景名胜区等要坚决予以退出。

三是要对资源整合矿采矿权设置做到科学合理。在数量指标、生产能力指标、面积指标、采改和回采率指标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对拟资源整合的煤矿采矿权设置一定要科学合理。要经过专家和各县(区、市)领导组成员单位会审确定,再不能将历史问题重演。如:矿区范围重叠、采矿权上下组煤层重叠设置、探矿权采矿权重叠、井口在外、较大断层分隔带横跨矿区等。各县(区、市)的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中要绘制全县(区、市)资源整合图,把新旧采矿权设置标出。

四是要立足因地制宜、宜大不小的原则,在总量指标控制内,立足长远发展需要,能上大就上大,9万吨只是近期淘汰对象,今后还将逐步淘汰小型煤矿数量,宁可多关一些小的煤矿,也不要搞平衡,把工作做得细一点,方案要留下下一步发展的余地。我们要鼓励省内国有重点企业、地方骨干企业、有延伸产业链符合资源节约循环经济要求的企业采取多种形式联合改造整合小煤矿,在方案编制中要充分考虑这一点。

五是要把有偿出让与市场配置相结合。对于多个矿区包围的具备公开竞争出让的空白资源区或矿业权灭失区,要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决定资源产权的归属。因此,在方案中各县(区、市)要发挥市场机制,激活市场要素,为有偿使用注入活力。但是,对于矿区集中区成片空白资源,以及下组煤层确实可以联成片未开发的,不能作为这次有偿出让的范围,要留作今后的后备资源储量。

(二)政策引导,自愿互利,实现共赢,正确处理各方利益,把握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不同于过去的管理制度上改革,而是一次利益关系的大调整,是从体制和机制上创新。我市小煤矿中95%以上的都是乡(镇)、村集体矿,可以说涉及千家万户,因此,我们要不折不扣地落实省政府会议精神,一定要把我们的工作做精做细,确保各方利益,特别是农民集体利益不能受到伤害。

各县(区、市)要解放思想,拓展思路,多管齐下,利用行政、经济、市场竞争等手段,采取兼并、联营、参股、控股、收购、拍卖等方式推进,坚持自觉自愿,绝不能搞强强制执行,坚持互利互惠,绝不能强买强卖,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绝不能搞暗箱操作,坚持诚实信用,绝不能言而无信。对资源整合后的煤矿产权关系一定要理顺,这次资源整合要把过去哪种采矿权、经营权、财产权分离局面予以纠正。理顺产权关系的基本形式是建立股份制的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重点是对煤矿现有的有形固定资产评估,对地下的资源储量采矿权价款进行评估,然后根据原办矿人、出资人或国有股确定权益归属比例,最后明确采矿权人,依法办理法律手续。另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制定合理的经济补偿机制,包括三个层面,一个是对退出资源重组的一方,另一方要本着实事求是,顾全大局的原则经予补偿;一个是资源整合后的新的法人要与所涉及的村、乡集体充分协商,承担必要的经济利益补偿;三是对合法矿井关闭淘汰煤矿各县(区、市)政府要因地制宜,制定确实可行的补偿标准,支持鼓励退出煤炭生产经营领域的村、乡集体或矿主,开创煤炭加工产业以及其它有潜力的新型产业。同时,各县(区、市)收取的采矿权价款分成,主要用于所涉及村、乡(镇)生态环境治理,发展公益事业和维护原办矿利益,这就给我们资源整合创造了宽松的环境,大家一定要把政策讲透讲清。

对于一些个别在资源整合中,借机生事,煽动村民上访闹事,谋取个人不正当私利等现象,我们要依法查处,及时妥善处理,绝不能因此而影响整个工作大局和进度。

(三)抓住二个重点,确保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三项重点工作一是资源储量核实和定价,二是压减矿井数量、控制生产规模、资源增量和回采率指标。

1、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广大矿主都十分关注多少钱一吨的问题,这就使得资源储量和定价显得犹为重要。应该说经过多年开发及监督管理,大多数的矿基础资料都有一些,这次整合和有偿使用省里的方案,对资源储量的核实确定明确具体。分两类情况:一是对单独保留的矿井,以市国土资源局已进行的储量核查检测结果为准,统一上报确定;二是对资源整合煤矿的资源储量,由省国土资源厅确定。价格标准每吨保有资源储量根据煤种不同从1.07—4.05元/吨不等,我市以贫瘦煤、焦煤、配焦煤为主,价格具中上游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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