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设工作目标合集12篇

时间:2022-09-17 06:11:46

法治建设工作目标

法治建设工作目标篇1

成立市建设工作目标治理责任书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核的相关工作,成员如下:

组长:局分管领导

副组长:办公室主任、人事科长、计财科长

成员:机关有关人员

二、考评等级

工作和目标考核采用共性指标和业务指标百分制,等级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通报批评四个等次。90分以上(含90分)为一等奖,90—80(含80分)为二等奖,80分以下为三等奖。

三、考核方式

1、由局领导和相关科室人员组成考核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性工作。

2、目标考核实行年终考核制,年终考核对各科室、各单位的全年年度目标和临时新增加目标进行考核,局考核小组对全年目标任务考核完成情况进行评议定级后,报局务会审定。

3、考核内容:

①当年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②新增目标和临时追加交办的重大事项完成情况

③获奖情况

④目标治理情况

四、评分标准

(一)目标考核实行百分制,各项目标的分值以与本年度签定的目标责任书所定分值为准。

(二)加分原则

1、市委、市政府、市建设局下达的不在责任书范围新增目标和专项目标,根据各单位(科室)落实情况适当加分。

2、对单位(科室)职责内的工作获部、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加4分;获省建设厅及市四大组织表彰的加3分;获市级部门表彰的加2分;获区级街道先进的加1分,总分不超过10分。

3、超额完成各项任务的酌情加分。

4、各单位(科室)职责内的工作受到市以上党委、政府大会表扬的每事加2分;受到局领导大会表扬的每事加1分。同事被同一上级多次表扬不累计加分。

(三)减分原则

1、目标责任书各单项指标未全面完成者,按未完成程度及对全局工作的影响程度,酌情扣减该单项指标的分值。

2、各单位(科室)职责内的工作受到市以上的党委、政府通报批评或大型重要会议上点名批评的按每事扣2—5分。各单位(科室)负责的工作受局大会点名批评的按每事扣1—2分。同事被同一上级多次批评不累计扣分。

3、各单位(科室)工作人员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一经查实扣2—5分。

4、未按要求和时限报送文件材料和统计报表,每次扣1—2分。

(四)因国家宏观政策调控整和其他非凡原因,并经局务会确认未完成和推迟完成的目标项目,一律不加分、减分。

五、奖惩措施

法治建设工作目标篇2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扩大内需、加快发展、深化改革、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等任务,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水利项目为重点,以围绕中心、统筹协调,标本兼治、惩防并举为指导,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着力解决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和干部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证我市水利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任务

用2年左右的时间,对2008年以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我市水利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水利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切实解决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推进决策和规划管理工作公开透明,确保水利规划和项目审批依法实施;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水利工程招标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工程资金监督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资金足额到位和发挥投资效益;进一步深化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建立规范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体系;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责任制,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

(三)阶段性目标

水利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水利工程建设规章制度比较完善,互联互通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初步建立,投资决策、前期工作更加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更加严格,水利工程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依法透明运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插手干预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为受到严肃查处,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明显减少。

二、职责分工

根据分级管理和业务归口管理的原则,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市水利局负责市属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的专项治理工作,对各县(市、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的专项治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的主管单位直接负责所管项目的专项治理工作。

市水利局有关处室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所管理业务领域建设项目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局基建处牵头负责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诚信体系建设、稽察、市属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等专项治理工作,并承担各业务领域专项治理工作的归口管理。局办公室牵头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等专项治理工作。财审处重点负责工程财务资金管理、审计等专项治理工作。规计处牵头负责水利工程规划、项目立项审查审批等专项治理工作。工管处重点负责海堤达标等工程建设领域的专项治理工作。农水处牵头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节水灌溉、水土保持等工程建设领域的专项治理工作。监察室牵头负责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和案件查办工作。市质监站重点负责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专项治理工作。

三、任务分解、主要措施和责任单位

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任务分解为5个方面、30项主要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或避免擅自改变规划、未批先建、违规审批、设计深度不够、不按程序变更设计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突出问题,不断提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水利工程建设规划、项目审批和投资管理的科学、规范、高效。

主要措施:

1、加强项目建设程序的监管。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规范项目决策。

2、严格建设规模和设计变更审批。严格执行有关工程造价和建设标准的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和建设工期,规范设计变更。

3、健全重大项目决策制度。认真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推行专家评议和论证制度。

4、完善建设项目公示制度。向社会公示建设项目信息,明确审批流程,及时公布审批结果。

5、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的管理,积极推行设计招标,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

牵头单位:规计处

配合单位:工管处、财审处、基建处、农水处、监察室

(二)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

目标要求:重点解决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突出问题,促进*水利建设市场招标投标活动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

主要措施:

1、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意见》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针对当前建设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监管机制,出台相关实施意见或实施细则,制订合理价中标办法和防治围标、串标行为办法等,确保我市水利建设市场健康发展。

2、加强对全市各级水利建设人员法规宣传教育。做好即将出台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市场管理条例》等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抓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点和推行工作。

3、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管。强化招标投标备案管理、招标计划和分标方案审查管理工作;严格招标信息、招标文件出售、开标评标以及中标结果公示等重要环节,重点抓好评标工作的规范性、公平性监管。

4、加强对招标投标从业机构和人员的资信管理。建立健全对项目法人、招标以及评标专家的资信考核与评价机制,重点抓好评标专家库动态管理,健全评标专家进出机制。

5、严格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准入条件。重点抓好水利建设市场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资质管理和水利工程建设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加强对参与我市水利建设的投标单位和中标单位以及主要人员的诚信档案建立,进一步强化和细化考核办法,完善市场清出机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相应行政处罚并进行公告。

6、健全招标投标监督机制和举报投诉处理机制。认真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水建管[2006]38号)等文件,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监督机制和监控体系。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方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的要求,进一步健全举报投诉处理机构;强化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严格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

7、完善我市水利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和监管机制。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召开项目法人、施工、监理、设计以及招标等市场主体座谈会,研究解决招投标突出问题的防治办法,进一步完善我市水利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和监管机制。

牵头单位:基建处

配合单位:规计处、工管处、财审处、农水处、监察室

(三)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项目法人组建不规范、管理力量薄弱,转包和违法分包,监理不到位,质量与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资金管理使用混乱等突出问题,避免重特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发生。

主要措施:

1、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严格项目法人及现场建设单位机构组建报批手续;监督检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人员的敬业态度、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等。

2、加强标后履约监管工作。对照投标承诺,检查中标人人员、机械、设备及时到位情况;建立市场退出和清退制度,定期公示中标人履约情况,严肃查处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履约情况差的单位。

3、加强对现场监理机构的监管。积极培育水利工程监理市场,着力规范监理市场秩序;强化监理行为监管,督促监理单位严格履行监理职责,保证现场监理力量;加强监理人员知识更新培训,提高监理人员业务素质和实际能力。

4、加强合同管理。严格合同订立和履行,明确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推行新型劳务管理模式,规范设备租赁、劳务合作的合同标准,明辨租赁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和转包、违法分包合同区别,防范水利工程建设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逐步建立水利工程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积极推行廉政合同、资金安全合同以及安全生产合同。

5、严格财务、资金管理工作。加强工程建设资金监管,严格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行为,规范价款结算行为。督促检查地方配套资金,明确地方配套投资责任主体,促使地方配套足额及时到位。

6、加强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层层落实的质量管理责任制网络。严格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督查质量管理各方责任落实。严格质量监督制度,加强对参建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强工程实物质量检测,定期质量监督管理通报,建立通畅的质量信息报送网络。

7、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网络,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研究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保障措施方案,完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增加安全生产投入,保证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考核和考试管理;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安全隐患。

8、严格进度管理。严格开工报告制度;落实进度管理责任,严肃查处因中标价低或配套经费不到位出现的消极怠工现象;严格总体建设工期和节点工期目标,定期检查分析;督促检查资源配置、施工组合,针对水利工程汛前、汛后实施情况,适时调整施工计划安排。

9、加强文明建设工地创建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创建文明建设工地活动,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商业贿赂治理等工作。

10、加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抓好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并及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工作;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牵头单位:基建处

配合单位:财审处、农水处、工管处、监察室、质监站

(四)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水利工程建设信息公开不规范不透明、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以及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缺失等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逐步建立互联互通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

主要措施:

1、公开项目建设信息。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要求及时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信息,公开项目招标过程、施工管理、合同履约、质量检查、安全检查和竣工验收等相关建设信息。

2、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和各种媒体,完善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平台,逐步实现水利行业信息共建共享。

3、深入宣传报道。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强化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牵头单位:办公室

配合单位:工管处、基建处、农水处、监察室

4、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我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措施,建立我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研究出台建立我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性意见,逐步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制度。

牵头单位:基建处

配合单位:办公室、监察室

(五)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察、审计、稽察工作,加大案件查办力度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招标投标、规划审批等突出问题,加大监察、审计、稽察、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遏制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

主要措施:

1、强化水利工程建设监察工作。开展水利工程建设专项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加强对水利建设领域重点项目、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的监督检查力度。

2、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拓宽案源渠道,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严肃查处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典型案件;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剖析大案要案,开展警示教育,查找体制机制制度存在的缺陷和漏洞,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3、强化水利工程建设审计工作。抓住重点,主动跟进,及时揭示项目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

4、加快开展我市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工作。结合专项治理,加快开展我市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工作,修订完善《*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

牵头单位:监察室

配合单位:工管处、财审处、基建处、农水处

四、工作步骤

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从2009年11月开始,共分三个步骤。

(一)深入排查问题阶段(2009年11月至2010年1月)

各牵头单位和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要求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自查自纠,认真查找重点工作和关键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刻分析原因,查找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和办法,作出处理。自查报告于2010年1月底前报市水利局治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领导小组”)。各牵头单位和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要选择重点项目、重点环节组织重点督查;局领导小组适时组织抽查。

(二)认真进行整改阶段(2010年2月至2011年6月)

针对自查、抽查中发现问题,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及时纠正;落实监管责任,健全有效联动、密切监控的监督机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查处因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及时总结并推广专项治理工作中的做法和经验;认真清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法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不适用的要及时废止,不健全的要尽快修订完善。

(三)巩固治理成果阶段(2011年7月至2011年11月)

及时把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有效措施和经验转化为法规制度,进一步提出需要完善的法规制度和加强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要编写专项治理总结报告,2011年10月底前报局领导小组。局领导小组将对水利系统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向厅、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五、保障措施

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当前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政治任务。要按照省、市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周密组织,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㈠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作为近期水利工作的重点,加强领导,认真部署,全面落实。市水利局成立*市水利局治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局长罗利民任组长,副局长何玉良和驻局纪检组长丁琳任副组长,有关处室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办公室设在基建处,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主要领导要负总责,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抓,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明确目标、进度和时间要求,分解工作任务和措施,落实相应的责任单位,2009年11月下旬将方案报局领导小组。

㈡落实工作责任

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扎扎实实地把工作做好,不搞形式主义,不走过场。各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进一步将工作责任和措施细化分解,落实到人,尽快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确保领导到位、任务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管理到位、监督到位,保证按期完成任务。

㈢搞好协作配合

要发挥整体效应,系统解决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牵头单位和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要及时向局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和有关工作建议;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商,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共同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要加强沟通协调、团结一致、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合理安排,迅速落实,全力推进。

㈣强化督促检查

法治建设工作目标篇3

[中图分类号] D920.0[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8―1763(2014)04―0144―07

法治建设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法治建设评价自然也呈现出阶段性钱弘道教授将我国的法治建设评估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立法司法领域的专项评价,包括立法后评估、司法评估以及其他领域对法治的评估;第二个阶段是法治建设评估的全面探索,见钱弘道等:法治评估及其中国引用,《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屈茂辉教授认为,早期的评价受到美国政府绩效评价的影响,主要是针对我国政府绩效进行评价;到了第二个阶段,随着立法评价、司法评价、司法管理评价逐步纳入到法治评价的视野中,法治环境评价才渐渐成型;第三个阶段是区域法治评价,见屈茂辉、匡凯:社会指标运动中法治评价的演进,《环球法律评论》2013年第3期。。从实证角度看,我国法治建设评价从微观层面开始,过渡到宏观设计阶段后在地方、区域内开展;以1997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提出和2005年开始的“法治余杭”指数的构建为标准,可分为三个阶段:1997年之前的阶段;1997至2005年的阶段;2005年之后的阶段。2011年,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被宣布初步形成,意味着我国将实现全面法治化,法治建设评价也即迈进全方位评价的阶段。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在提出法治中国时,明确要求“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为此,有必要对我国法治建设评价的源流予以考察,总结出可资借鉴的经验。

一依附于政绩考核、具体事项

评价的阶段(1997年之前)

(一)概述

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后,传统的“法制”升华为现代意义上的“法治”。1999年《宪法》规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后,文本上的法治在我国正式确立。世界法治指数在方法论上关注各国在实践中对法治的坚持,它不是通过考察写在纸上的法律,而是通过考察这些法律在实践中实施被执行的效果,来衡量各国的法治状况。

张保生、郑飞:世界法治指数对中国法治评估的借鉴意义,《法治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6期我国的法治建设走的是先有“行动”中的法治后才有“文本”上的法治道路,在开启法制建设时便有了“有法可依”的理念,“用法律治理”社会的“行动”中的法治。

正如钱弘道教授指出,我国的法治建设评估从属于法制现代化这一框架,属于中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具有转型期的时代特点。

钱弘道等:法治评估及其中国应用,《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1997年以前,经济建设是我国的中心。为纠正经济发展中对其他社会发展目标的忽视,我国的法治建设评价以目标责任制的方式,就某一事项进行专题的评估。不过,这种法治建设评估因在政绩考核评价体制内进行被认为是无意识的。

(二)特征

1.以目标责任制为形式,具有明确的目标导向性

这个时期的法治建设评价是专题性的,即专门围绕某一主题进行评价,以目标责任制的形式出现。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涵盖到政府职能的依法履行问题,是法治建设评价的主要对象,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明确的目标导向性。如为督促地方政府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职责,1988年9月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公布了《关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决定》,同年底公布《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实施办法》及一些有关文件;1992年建设部制定《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实施办法》。从1992年开始,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正式启动。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实现人口控制目标,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91年通过的《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应承担完成本地区人口计划的责任,实行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于1991年、1993年和2006年逐步建立和完善考核评价机制。20世纪90年代,国企改革浪潮中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不断增值,原国有资产管理局于1995年制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

1995年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失效后,国务院于2003年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35条强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推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责任制,第6条构建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第7条构建了参考指标。

“法律指标是对特定的时期、特定的地域范围内法律现象的反映,它会随着地域的不同和时间的流逝而变化。”

王称心、蒋立山主编:《现代化法治城市评价――北京市法治建设状况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260页。法治建设评价因社会、经济目标的重要性发生变化。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治建设评价将退出历史舞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法治评价是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中的特殊产物,其范围必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而缩小。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法治评价以政府在重大生态环境目标实现上的职责为评价标的,是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目标责任制形式的法治建设评价一直被保留下来,如根据《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开展的耕地保护目标评估考核;根据《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开展的节能评估考核以及根据《防沙治沙法》开展的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惩。

2.服务于政绩考核

屈茂辉教授认为,早期的法治建设评价受到美国政府绩效评价的影响,主要是针对我国政府绩效进行评价

屈茂辉、匡凯:社会指标运动中法治评价的演进,《环球法律评论》2013年第3期;张保生教授也指出,“国内法治评估项目主要服务于政府绩效考核”

张保生:世界法治指数对中国法治评估的借鉴意义,《法律科学》2013年第5期。在我国,政绩考核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

1989年,中央组织部定出了考核领导干部的三个标准:第一,拥护改革开放路线;第二,让人民满意;第三,政绩突出。1996年,中央组织部出台《县级党政领导班子政绩考核办法及考评标准体系》,设立了三大类18个指标,即经济发展指标、社会发展指标、精神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的指标。1998年,中央组织部下发《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对考核方式、考核内容、考核程序、考核结果的评定与运用等作了明确、详细的规定。2005年的《公务员法》第33条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的形式出现。以目标责任制为主要形式的法治建设评价的结果成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如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强调:“要把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和完成人口计划作为考核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指标……”;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甚至提出,对党政领导和计划生育部门分别进行责任考核,落实“一票否决”制度;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将对党政领导和计划生育部门的“双线考核”,扩大为“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分别进行考核”的“三线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尽管绩效强调的是领导干部在其任期内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所取得的工作成绩和实际效果,但工作成绩和实际效果的取得以合法行使权力、依法履行职责为前提。因此,法律指标自然成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而且,虽然我国的目标考核源于对政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但从后期发展形态来看,各级地方政府习惯于从整体层面将所辖各职能部门纳入考核范围,将政府所应承担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职能,按照工作类型、完成时限、重要程度等标准分解到各条线部门,并一一落实牵头和成员单位,直至组织到部门形成完成目标的链条。

卓萍:政府创新的前沿路向:从目标考核走向绩效评估,《中国行政管理》2013年第1期这表明,我国的政绩考核主要是围绕是否履行法定职责展开。尽管我国的政绩考核目前的一个难题是没有纳入法制轨道,做到依法考核;国外政府进行绩效评估时都首先进行相关的立法和制度建设

吴江:国外政府绩效考核制度的特点,《小康》2007年第1期,但可预见的是,当在法治中国的框架内进行政绩考核时,政府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法律规定的主要职能必将成为绩效考核的重点,与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无关的工作不再纳入考评范畴。这样一来,政绩考核的内容将成为法治建设评估的重要对象,政绩考核的数据将成为法治建设评估的重要数据来源、切实可靠的数据来源。

二法治建设评价的宏观设计

阶段(1997―2005)

(一)概述

1997年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1999年修改《宪法》时在第5条明文规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传统的“法制”升华为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为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任务,各地的依法治省(市)工作相继展开,法治建设评价进入全面的宏观设计阶段。

1996年黑龙江提出了《依法治省方案》;1997年江苏省委作出了《关于推进依法治省工作的决定》,对江苏省依法治省工作提出明确的目标,进行全面部署。1999年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市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市工作纲要》,明确提出要“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城市”的目标。2001年,为加快法治化建设的步伐,积极提升依法治市水平,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化城市,苏州市制定了《苏州市2001―2005年依法治市工作规划》等

1986年,辽宁省本溪市人大常委会率先通过《关于依法治市的决议》,开创了全国依法治市工作的先河。。这些依法治省(市)规划,描绘了地方法治建设的蓝图,其内容涵盖民主政治、立法、行政执法、司法、法律监督与服务等法治建设的基本方面,成为法治建设评价的主要依据。

(二)特征

1.立法后评估成为法治建设评价的新形式

立法后评估制度因其客观公正和科学性正日益受到重视。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规章、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安徽省法制办自1999年开始,每年选择3至4部政府规章,与相关实施部门联合进行规章实施效果测评,向省政府提交测评报告。山东省自2000年以来先后对多个地方性法规进行了立法后评估。甘肃省2004年初开展立法“跟踪问效”,对《甘肃省麦积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等进行了跟踪调研。重庆市也自2004年开展了立法后评估工作,成立了地方性法规评估课题研究组,对《重庆市职业介绍管理条例》与《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进行专项研究。2005年,北京市选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和《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作为评估对象开展评估工作;上海市正式启动对《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立法后评估工作程序。

尽管我国的地方政府立法评估制度刚刚起步,评估的内容、评估的标准、评估的手段都还处于探索阶段,评估的实践也还不够成熟,但立法后评估工作已经得到了各地的重视。江西省通过的《江西省地方性法规质量评价办法》,则对地方性法规质量评价的内涵、适用范围、评价主体、评价程序、评价标准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地方性法规质量评价的规范性文件,填补了我国规范法规质量评价工作的空白。

2.初步探索内容全面的法治建设评价

这个时期的法治建设评价更多是在依法治国理念下进行法治建设评价的理论设计。首先表现在法治建设评价从纠正“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评价走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的评价。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必须与经济基础相适应。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首先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定不移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坚定不移地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布局后,我国社会主义事业被形容为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的总体布局。现代化布局从局部现代化到全面现代化,即从“经济现代化”走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现代化布局,决定法治建设评价覆盖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的领域,相对于第一阶段专题性的评价而言是全面的评价。

这个时期全面的法治建设评价还表现在根据各地制定的依法治省(市、县)方案以及五年规划进行。如北京市开展的法治建设状况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中的大部分指标,“尤其是工作效能指标部分基本上是将《北京市依法治市工作规则》的主要内容经过高度概括和量化后形成的”王称心、蒋立山主编:《现代化法治城市评价――北京市法治建设状况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160页。。

三全方位、地方实践的阶段(2005年之后)

(一)概述

随着社会主体法律体系的逐步形成,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各个领域开始有法可依,为全面的法治建设评价奠定了基础。2005 年11 月,杭州市余杭区在全国区县级政府中率先提出建设法治城区的目标,拉开了我国全方位法治建设评价的序幕,法治建设评价从单项的法治政府评价、综合性的法治政府评价转移到全方位的法治评价。此阶段的法治建设评价中,地方级政府试图通过将法治工程量化为可测量的指标来逐步推进

侯学宾、姚建宗:中国法治指数设计的思想维度,《法律科学》2013年第5期。

余杭出台的“法治指数”是地方法治水平量化考核方法的突破。2007 年7 月,《“法治余杭”量化评估体系》初稿形成,是年11 月正式通过专家论证。余杭法治指数借鉴香港模式,以“党委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司法公平正义、权利依法保障、市场规范有序、监督体系健全、民主政治完善、全民素质提升、社会平安和谐”为依据,进行分解,最终形成包括27项主要任务、77项评估内容的指标体系。评估结构可以用“1(1个指数)4(4个层次)9(9项满意度调查)”来概括。“法治余杭”评估体系内容涵盖了余杭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各个领域,力求做到具体化、目标化、现实化,基本构建了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指标体系,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实践性、指导性和鲜明的余杭特色。

朱未易:地方法治建设绩效测评体系构建的实践性探索――以余杭、成都和香港等地区法治建设为例的分析,《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1期根据该评估体系,浙江杭州余杭区2007年度法治指数是71.6分。除了余杭外,包括江苏、上海、深圳、昆明、湖北等在内的地区也开展了地方特色的法治建设评价实践探索,“法治湖南”“法治广东”“法治浙江”等甚至成为热门词汇。这些地方法治建设评价正逐渐成为我国法治建设及法治建设评价的重要“试验田”。

(二)特征

1.全方位

与专题性的法治建设评价以政府是否依法实现特定目标为对象不同,如火如荼开展的地方法治建设评价采纳的是广义上的法治。钱弘道教授指出了这点:地方评估法制进程中对法治的广义界定,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不属于法治的内容也纳入其中。

钱弘道等:法治评估及其中国应用,《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这里不区分这点。杭州余杭区的“‘法治余杭’量化评估体系”中将依法行政的评估内容归纳为12个方面,其分为立法领域、执法领域和监督领域等几个方面的依法行政内容。

朱未易:地方法治建设绩效测评体系构建的实践性探索――以余杭、成都和香港等地区法治建设为例的分析,《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1期

更突出的是,此阶段的法治建设评价涵盖社会生活的多个方面。如《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将党的十依法治国方略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法治中国建设部署在四川具体化、实践化,始终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着力于将法治建设贯穿于“五位一体”建设各方面。

2.地方性

在“依法治省(市)”法治化运动中,我国从省级政府、市级政府一直到区(县)级政府都制定了各自的“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或者“法治建设状况(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如2008年底《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出炉。随后包括四川在内的省(市)纷纷制定了各自的法治建设(评价)指标体系。2010年,湖北省颁布了《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2011年,辽宁省颁布《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江苏省颁布《法治政府建设阶段性目标考核评价办法》;四川省出台《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等。

可见,在法治建设评价中,地方政府的热情非常高。钱弘道教授将此称为“法治评估区域化”,即中国的法治评估基本上是在各地开展,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地方政府推进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存在一种“县际竞争”的现实状况。

钱弘道等:法治评估及其中国应用,《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

3.主客观评价相结合

法律指标有客观指标与主观指标之分。主观指标是人们对客观法律现象的感受,表现为人们的心理状态、清洁、愿望和满意程度等。传统上,人们所运用的大量法律统计数据一般都是客观指标。对法律状况的了解,除了客观指标外,还应有主观指标。国际上研究主观指标的呼声认为,主观指标对于社会状况、社会运行质好坏及法律生活的评价最有说服力。

王称心、蒋立山主编:《现代化法治城市评价――北京市法治建设状况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 32页。

此阶段的法治建设评价中,主观指标开始受到关注。如“余杭法治”评估中,有9项满意度调查,包括党风廉政建设、政府行政工作、司法工作、权利救济、社会法治意识、市场秩序规范、兼顾工作、民主政治参与、安全感。而《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第21条明确指出,要以保障人民群众政治权益、经济权益、文化权益为主要内容,建立覆盖城乡的群众权益保障体系。

三法治中国建设评价实践的经验

(一)法治建设评价宜采取体制性的路径

目前世界上对法治的研究,主要分为两种路径:一种是价值性的进路,审视法律的内容, 看其是否确认某些基本人权和价值

戴耀廷:香港的法治指数,《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第6期,如世界银行的法治指数;另一种是“体制路径”,更聚焦于政府是否依法行事的考核方式,如“世界正义工程”的法治指数中“政府的自律和他律的均衡”被放在了法治定义的四项基本原则之首。体制路径“对法治的理解着重于看政府是否依法行事,政府的体制、运作的程序,是否可以确保达到利用法律来管治社会的目的。” 香港2005年的法治指数采取的是体制路径的法治评价。

在中国,法治的“体制路径”更符合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因为“一个社会的法治情况,很大程度上还是取决于政府的执政情况”;加强对行政权力的控制,是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

王长斌:中国法治建设刍论,《中外法学》1999年第1期。我国已经开展的法治建设评价采取的都是体制性的路径,评价地方人民政府是否依法行事。如最早开始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评价,在于通过对地方人民政府在实现每个五年计划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上的考核评价,使城市人民政府的职能开始转向宏观管理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因为在“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的指导下,城市人民政府形成了强烈的“经济导向激励”。如果没有这种考核评价,我国城市环境质量保不定会出现“随着国民经济的翻番,环境污染也翻番的严重局面”。耕地保护目标法治评价在于判断政府依法保护耕地职责的履行情况;节能目标的评价在于通过节能减排,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因此,我国未来相当长时间内的法治建设评价应一如既往地采取体制性的路径,以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

(二)法治建设评价以纠正政府唯经济效益的做法为宗旨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彻底否定“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理论和实践,把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成为党的基本路线,也成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基本路线。但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由于片面追求经济发展速度,忽视发展的质量,大部分地方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是动力不足的。“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这种转变并非易事,因为长期以来城市政府受到大量经济发展指标的考核,已经形成了强烈的“经济导向激励”。要使城市政府的职能真正转换过来,我国法治建设目标的设定首先应更多地关注于通过法治建设评价,督促政府转变职能的手段,履行社会管理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而不是追求GDP的增长。为了纠正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做法给社会带来的不利局面,包括《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节约能源法》在内的法律,通过规定目标责任制予以纠正。事实上,我国已开展的专题法治建设评价都以政府转变唯经济建设的职能为目的。

(三)以政府推进为主

内源性法治现代化道路是保障法治永续持存的关键,不管是世界正义工程还是的法治指数还是我国香港地区的法治指数都是由非政府组织设计、实施的。我国选择走的是“政府推进型”法治道路,这已是不争的事实。“政府推进型”法治道路,是指一国的法治化运动在国家“上层建筑”的推进下启动和进行,“政府”是法治化运动的主要动力,法治目标主要在政府的目标指导下设计形成。

郭学德:试论中国的“政府推进型”法治道路,《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1年第2期在“政府推进型”法治道路中,法治建设评价也是政府推动型的,如余杭法治指数、昆明法治指数。

政府推进型的法治建设评价的做法符合我国的情况。事实上,起到实际效果的法治建设评价是以中央政府推进的专题评价,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我国法治建设评价之所以以中央政府的推进为主,是因为地方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以及对违法行为的监管,首先存在意愿严重不足的情形,地方政府难以转变服务于经济建设中心的职能。因此,在需要转变地方政府职能的领域,都会长期存在政府推进型的法治建设评价。

四法治中国建设评价之展望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回顾我国法治建设评价的历程,可以对我国法治建设评价作如下展望:

(一)“五位一体”全方位的法治建设评价

我国已开展的专题法治建设评价都以政府转变唯经济建设的职能为目的。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任务后总体布局由三位一体扩展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2012年,党的十又进一步扩展为包括生态文明建设在内的五位一体,意味着现代化布局从局部现代化到全面现代化,从不大协调的现代化到全面协调的现代化。与此相适应,2011年当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被宣布已经形成后,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与现代化布局同步,我国法治建设评价将从微观到全面,围绕五个领域全面展开,针对具体领域开展专项法治建设。

(二)从服务于政绩评价走向独立的评价

我国专题性的法治建设评价的重要形式――目标责任制被纳入党的政绩考核体制内。但法治建设评价还是不同于政绩考核评估。法治建设评价是服务于法治的,其最终要符合法治的基本目标:控权与维权,使国家的权力得到制约,有效保护公民权利。因此,法治建设评估一方面评估有权力的主体是否依法行使权力,权力是否受到法律的控制;另一方面评估公民的权利是否能够顺利实现,其受到损害后是否能顺利得到国家的救济。法治建设评估的对象既涉及到党政领导干部,也涉及到普通的公民。中国正处在经济社会的转型期,地区之间的发展差异大,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从而政绩考核的内容也存在较大的地区差异。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的现状下,更应该注重和加强全国层面的法治的“普遍性”,各级政府和部门主导的法治指数设计要避免过分强调自身的“差异性”而背离法制内涵的“普遍性”。

侯学宾、姚建宗:中国法治指数设计的思想维度,《法律科学》2013年第5期 这意味着我国的法治建设评价将从服务于政绩考核走向普遍性的评价。

同时,随着依法治党的深入,党的政绩考核机制必将走入法治的轨道,与现行《公务员法》、《公务员处分条例》相衔接。“依法治党”的“法”除了党的规章制度外,自然是法律,首先是国家的宪法。因此,政绩考核首先是法治建设评价考核,政绩考核的工作业绩是法治建设评估的重要内容,政绩考核的数据成为法治建设评价重要、可靠的数据来源。

(三)从以内部法律责任为保障的评价走向以政治责任为保障的评价

法治政府是责任政府。广义上,政府责任意味着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促进社会正义与美好的法定职能与社会义务。

法治建设工作目标篇4

整治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以暗示、授意、指定、强令等方式,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招投标活动、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检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行为。全面排查人口计生领域工程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逐步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建立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确保工程建设各环节工作依法依规进行,从制度上、机制上防止和杜绝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行为,做到工程优质、项目廉洁、干部安全。

二、专项治理对象

委机关副科级以上干部,与工程项目、项目采购有关的其他股室长。

三、专项治理内容

1、领导干部违规、党纪、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以指定、授意、暗示、打招呼、批条子等方式,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招标投标、建设管理、资金管理使用、竣工验收和物资采购等,为其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2、特定关系人利用领导干部职务影响违法违规承揽工程项目或充当“掮客”插手干预工程项目谋取利益。

四、整治重点

(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审批。健全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审批制度,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坚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核、核准、备案的有关规定。严禁领导干部擅自决定工程建设项目立项,违反规定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资金,安排工程建设其他事项;对未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建设;以工期紧迫和保密等各种借口,明示或暗示相关单位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未经审批、核准或备案,违规实施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等。

(二)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管。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招投标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程建设项目要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招标投标各个环节重点整治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招标方式确定。重点整治招标方式未严格按《招标投标法》、《招投标实施细则》规定确定,需进行公开招标的不进行招标或采取邀请招标,需进行邀请招标的不招标或搞直接发包等违规标准招标事项或强令、同意、默许违反招投标和不招标的行为。重点整治擅自变更已核准合法招标方式或不当适用《政府采购法》,采用竞争式谈判规避公开招标的行为。二是委托招标阶段。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委托均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相关法规择优选择委托机构,重点整治领导干部强制项目建设单位和招标人通过指定的招标机构办理招标等违规干预、操纵招标投标活动中机构的选择行为。三是招标阶段。重点整治规避招标、指定施工单位、虚假招标,明招暗定,违规修改招标文件和评分办法等违规招标行为。四是评标阶段。重点整治领导干部参加评标或授意专家评委为“意向”投标单位打高分左右评标结果等干预专家评委评标行为;没有通过招标机构操纵评标结果,在招标资格预审、制定招标文件、评标等环节,以不正当手段使特定投标人中标,从中谋利、泄露和抬高标底等影响招标公平公正违规评标行为。五是定标阶段。重点整治不按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以打招呼、暗示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给“意向”中标人、在中标人办理相关手续时设置障碍,排斥中标人行为。

(三)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项目程序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法规。严禁领导干部要求建设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指定生产商、供应商、服务商。所有项目的质量监管,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监理机构进行监管。重点整治暗示和指定由“意向”机构进行行为;严禁领导干部要求项目单位违反规定压缩工期、赶进度。重点整治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压缩工期。

(四)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所有建设项目和采购项目均需按公共资源交易办法和交易目录进行交易。严禁纳入目录范围的项目未到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违规干预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对工程招标事项审定。

(五)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资金安排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法规,健全完善制度规定,加强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安排使用的监督管理。严禁要求有关部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工程项目物资采购;严禁要求无任何资金来源就进行政府采购和工程项目建设;严禁要求支付不符合预算要求、未按合同和施工进度拨付资金、无发票无签证拨付资金、资金支付不对公,拨入私人账户等违规拨付资金行为;严禁违规干预工程财务管理,挤占挪用工程建设资金行为。

(六)严肃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对专项整治中发现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给予问责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工作机制

为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人口计生系统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口计生委主任任组长,分管项目副主任任副组长,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成员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各项整治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六、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9月30日前)。一是成立工作机构。成立人口计生系统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二是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根据XX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全县开展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项目问题专项治理的方案》,结合本系统实际,突出重点岗位、重点环节制定出具体工作实施方案。三是做好宣传动员。组织全委干部认真组织学习同志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论述、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警示录和《中共XX省委关于加强作风建设营造良好从政环境的意见》以及有关规定,使领导干部充分认识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项目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主动查摆和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自觉遵守依法行政、廉洁从政各项规定;结合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广播、报刊、网络、短信等媒介大力宣传这次专项治理的内容和要求,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促进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阶段(10月31日前)。

一是开展自查。以项目为载体,查项目决策、审批程序是否依法合规;查招标投标活动是否依法办事;查项目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查是否有违规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行为。认真梳理本系统工程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形成问题清单和岗位风险点列表于2015年10月15日前报县纪委。二是开展自纠。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形成自查自纠工作情况报告于2015年10月31日前报县纪委。

第三阶段:综合治理阶段(2016年3月31日前)。

一是针对梳理出的问题,结合自查自纠情况,加强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人员对工程建设项目采取随机抽检、明查暗访等多种形式进行检查,对搞形式、走过场,达不到目标要求的,要责令“补课”,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打折扣。

二是完善规章制度。认真查找制度层面存在的漏洞,按照制度建设的职责分工,注重制度之间的配套衔接,增强制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工程建设各环节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三是注重成果运用。及时把专项整治工作中的经验转化为加强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七、相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人口计生系统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健全责任机制,要主动正视问题、积极整改问题,斗硬查处问题。为本系统加快发展扫清障碍。

法治建设工作目标篇5

一、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是: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水利项目为重点,坚持“围绕中心、统筹协调、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和“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着力解决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工程、资金和干部”三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水利改革与发展提供保障。

阶段性目标是:全面治理全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使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交易活动依法透明运行,水利工程建设法规制度比较完善,互联互通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初步建立,水利工程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领导干部违法违规插手干预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为受到严肃查处,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得到进一步遏制。

(二)工作任务

依照全县及市局的总体部署,计划用2年左右的时间,对1月1日以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立项、在建和竣工的规模以上水利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水利项目逐一进行排查治理,切实解决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推进决策和规划管理工作公开透明,确保水利规划和项目审批依法实施;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行政行为、市场行为更加规范;进一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建立规范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体系;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责任制,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进一步建立预防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长效机制。

二、职责分工

按照“分级管理和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县水利局负责直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排查治理,对全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各乡镇负责所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排查治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主管单位直接负责所管项目的专项治理工作。

县水利局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所管理业务领域建设项目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总工办牵头负责水利工程规划、项目立项审查审批、投资计划管理等工作;勘测设计队牵头负责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病处管理局(总工办)牵头负责中小型(包括小(一)型病险水库)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等工作;水土保持股牵头负责水土保持建设工程;工程管理站牵头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干支渠防渗、节水灌溉、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等工程;防办(抗旱防洪股)牵头负责河道治理和水电等工程;水政股牵头负责取水和排污许可管理等。

三、任务分解

全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治理工作任务,分解为如下4个方面22项内容:

(一)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

着重解决或避免擅自改变规划、未批先建、违规审批、设计粗糙、“报大建小”和不按程序变更设计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突出问题,促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和审批公开透明、依法实施,不断提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

1.加强水利规划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善规划论证制度,提高规划专家咨询与公众参与度,强化规划的科学性、民主性;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管,开展规划后评估;对依法批准的水利工程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勘测设计队、水政水资源股、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2.严格水利项目审批。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主体和审批权限,完善配套制度和立项审批集体研究决策机制,逐步推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2号)等政策规定,认真执行水利项目审查、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加强项目立项审批前置条件监管,严格实施规划同意书审批、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审批、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水行政许可事项,开展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加强与有关部门在项目分类、审批权限、报批程序等方面的工作衔接。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水政水资源股、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3.提高水利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加大前期工作投入,推行项目前期工作招标制度,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项目勘测设计任务,加强勘探测量工作,严格各设计阶段工程设计标准和等别, 认真执行强制性标准和规程规范,确保勘测设计工作达到规程规范要求深度;加强概算编制管理,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严格控制工程造价;从规划布局、工程方案比选论证、建筑物用地控制标准等方面从严把关,优选工程占地少、经济合理的工程方案;对前期工作不完善、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项目,一律不安排投资计划。

责任领导:何国伟

牵头单位:勘测设计队;协办单位:总工办、水政水资源股、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4.加强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管理。认真贯彻国家和省级《水利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严格执行设计变更手续,重大设计变更须报原审批单位审批;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1550号),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确需调整概算的中央投资水利项目报原审批单位审批;严格执行资金拨付和使用程序,对未经审批的超概算、超计划的项目部下达预算,不支付资金。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勘测设计队、财务统计股、水政水资源股、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5.督促地方配套资金落实。督促检查地方落实水利建设项目配套资金;加强对水利项目配套资金不到位的,采取控制审批新上项目、调减投资计划安排,申请财政部门扣减预算、调整转移支付资金的方式进行处罚,促使地方配套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责任领导:纪元武

牵头单位:财务统计股;协办单位:总工办。

6.强化农村水能资源开发管理。进一步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体的农村水能资源管理职责体系,建立健全规范高效、协调有序的农村水能资源管理工作机制;开展农村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并加强成果管理;配合省市县有关部门编制和修编中小河流水能开发规划,科学合理确定水能资源开发程序和开发方案;建立和完善农村水能资源公益开发与政府调控制度;配合各级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四无”水电站,坚决遏制水能资源无序开发。

责任领导:杨旭新

牵头单位:水政水资源股;协办单位:防办(抗旱防洪股)、水政监察大队。

(二)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

着重解决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突出问题,促进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7.规范招标活动。继续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提高招标质量。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勘测设计队、水政水资源股、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8.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令第3号)和《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发改法规〔〕1361号)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招标投标程序,严格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严格审批非公开招标项目,确保依法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勘测设计队、水政水资源股、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9.规范评标工作。评标标准和方法应科学合理,加强围标串标管理,有效控制围标串标、恶意低价中标行为;防范和打击围标串标、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勘测设计队、水政水资源股、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三)加强工程建设和质量安全管理

着重解决项目法人组建不规范、管理力量薄弱、转包和违法分包、监理不到位、质量与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资金管理使用混乱等突出问题,避免重特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发生。

10.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全面清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法规制度,分类作出处理,不适应的予以废止,不完善的及时修订,需要新出台的抓紧研究制定。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注重制度之间的配套衔接,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时效性。

责任领导:杨旭新

牵头单位:水政水资源股;协办单位:总工办、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11.研究解决中小型民生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不规范的问题。结合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农村饮水、灌区配套与节水改造、水土保持、农村水电等工程实际,加强对中小型民生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项目法人组建、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等重要环节的调查研究,规范建设管理;统筹建设管理力量,开展业务培训,培育发展专业化的水利建设管理队伍,积极稳妥地推进项目代建制和委托制。

责任领导:范玉龙

牵头单位:工程管理站;协办单位:病处管理局(总工办)、测设计对、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12.严把水利建设市场准入关。严格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准入条件,做好水利建设市场设计、监理、施工、招标、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资质管理和水利工程建设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市场清出机制;参加单位必需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不得超越资质权限和任意扩大经营范围。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政水资源股、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13.加强建设监理管理。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等有关制度开展监理工作,落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导则》、《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导则));积极培育水利工程监理市场,着力规范监理市场秩序;强化监理行为监管,督促监理单位严格履行监理职责,保证现场监理力量;加强监理人员知识更新培训,提高监理人员业务素质和实际能力。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14.加强合同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认真贯彻《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临政办发〔) 164号),督促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等提高依法履约意识,提高合同履行水平,防范水利工程建设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逐步建立水利工程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15.严把开工审批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64号)和《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 144号)的规定申请开工,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开工。严格审核项目开工条件,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弄虚作假骗取开工审批的建设项目要严肃处理。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16.强化验收管理。严格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竣工验收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工作;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办公室、财务统计股、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17.加强质量管理。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健全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落实质量终身负责制;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 339号),完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经费,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提高监督水平;认真贯彻执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确保质量检测工作有序开展。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水政水资源股、水财务统计股、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18.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建立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相结合的管理体系,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主体,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加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和安全事故查处督导力度;完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责任领导:李自圣

牵头单位:安全办;协办单位:病处管理局(总工办)、水政水资源股、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19.加强基建财务管理。督促项目法人加强项目账务管理,严格资金拨付和使用程序,严禁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规范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等;完善灌区、农村饮水安全及扩大内需水利工程等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责任领导:纪元武

牵头单位:财务统计股;协办单位:病处管理局(总工办)、水政水资源股、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四)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做到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信息公开透明,市场推入和退出机制健全,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程序,逐步建立互联互通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诚信体系。

20.公开项目建设信息。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信息,公开项目招标过程、施工管理、合同履约、质量检查、安全检查和竣工验收等相关建设信息。广泛梳理有关信息,完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平台,逐步实现水利行业信息共建共享。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强化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责任领导:李自圣

牵头单位:办公室;协办单位:总工办、水政水资源股、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21,加快信用体系建设。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信用信息入库,并与相关管理部门的信用记录进行整合,实现信息共享和交换,促进社会信用制度的形成,逐步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制度。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水政水资源股、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22.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制定出台建设管理问责办法、咨询评审管理办法和勘测设计问责办法,对勘测设计、咨询评审和建设管理各环节逐步推行问责制。

责任领导:李自圣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办公室、水政水资源股、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四、工作步骤

全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共分如下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深入排查问题(第三季度至20xx年第一季度)。各乡镇、各项目管理单位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自查自纠,严格做到全面普查,认真查找重点工作和关键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刻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和办法,并于今年底将自查报告报送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局属各单位对所管业务领域建设项目专项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指导形成书面材料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20xx年2月,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选择重点项目、重点环节组织重点督查。

第二阶段:认真进行整改(20xx年第二季度至20xx年第二季度)。针对自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及时纠正;落实监管责任,健全有效联动、密切监控的监督机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查处因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及时总结并推广专项治理工作中的做法和经验;认真清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法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不适用的要及时废止,不健全的要尽快修订完善。

第三阶段:巩固治理成果(20xx年第三季度)。及时把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有效措施和经验转化为法规制度,进一步提出需要完善的法规制度和加强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牵头单位、各乡镇写出专项治理总结报告,于20xx年8月底前报送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综合类总,并向市县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五、保障措施

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当前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政治任务。要按照上级的部署和要求,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周密组织,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县水利局成立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县的专项治理工作,请各乡镇和项目管理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并结合实际,制定方案,落实责任,整体推进全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局属各单位要明确目标、进度和时间要求,切实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落实工作责任

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扎扎实实地把工作做好,不搞形式主义,不走过场。要根据职责分工进一步将工作责任和措施分解到项目,落实到人员,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确保领导到位、任务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管理到位、监督到位,保证按期完成任务。

(三)搞好协作配合

法治建设工作目标篇6

一、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治理工程建设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工程建设市场不断健全,监管体制日益完善,钱权交易、商业贿赂等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依然存在许多突出问题。一是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索贿受贿;二是一些部门违法违规决策上马项目和审批规划,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建筑容积率;三是一些招标人和投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四是一些招标机构违规操作,有的专家评标不公正;五是一些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规征地拆迁、损害群众利益、破坏生态环境、质量和安全责任不落实;六是一些地方违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乱上项目,存在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和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豆腐渣”工程。上述这些问题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碍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此,中央决定,用2年左右的时间,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采取措施,加大治理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推动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深入开展,促进工程建设项目高效、安全、廉洁运行,保证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科学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二、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阶段性目标

(一)总体要求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扩大内需、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等任务,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为重点,以改革创新、科学务实的精神,坚持围绕中心、统筹协调,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二)主要任务

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规范市场交易行为;进一步推进决策和规划管理工作公开透明,确保规划和项目审批依法实施;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行政行为、市场行为更加规范;进一步深化有关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建立规范的工程建设市场体系;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责任制,确保建设安全。

(三)阶段性目标

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活动依法透明运行,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建立健全,互联互通的诚信体系初步建立,法律法规制度比较完善,相关改革不断深化,工程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领导干部违法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的行为受到严肃查处,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得到进一步遏制。

三、治理工作的重点和主要措施

(一)认真进行排查,找准突出问题

深入开展自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查找项目决策、城乡规划审批、项目核准、土地审批和出让、环境评价、勘察设计和工程招标投标、征地拆迁、物资采购、资金拨付和使用、施工监理、工程质量、工程建设实施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要紧密结合实际,认真开展自查,摸清存在问题的底数,掌握涉及问题单位和人员的基本情况。

深刻分析原因。针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从主观认识、法规制度、权力制约、行政监管、市场环境等方面,分析产生的根源,查找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办法,明确治理工作的目标和责任要求,增强治理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和实效性。

严肃自查纪律。对不认真自查的地方和部门,要加强督导;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对自查出的违纪问题,要根据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等作出处理。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认识和纠正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各地区各部门要将自查情况书面报告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适时对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二)加大监管力度,增强监管效果

突出监管重点。着重加强项目建设程序的监管,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规范项目决策,科学确定项目规模、工程造价和标准,认真落实开工报告制度、施工许可证制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确保工程项目审批和建设依法合规、公开透明运行。着重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规范招标方式确定、招标文件编制、资格审查、标段划分、评标定标、招标等行为,改进和完善评标办法,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着重加强土地、矿产供应及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管,完善土地及矿业权审批、供应、使用等管理的综合监管平台。着重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和实施监管,严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程序。着重加强项目建设实施过程监管,严格依法征地拆迁,坚持合理工期、合理标价、合理标段,严格合同订立和履约,规范设计变更,科学组织施工,加强资金管理,控制建设成本,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着重加强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进一步完善质量与安全管理法规制度,明确质量标准,细化安全措施,强化施工监理,防止重、特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发生。

落实监管职责。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监管,认真履行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和实施效果等方面的职责。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对项目决策、资金安排和管理、土地及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城乡规划审批、安全生产等环节的行政管理职责。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电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重点做好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财政、审计部门要重点做好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对因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创新监管方式。充分发挥招标投标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健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招标投标从业机构和人员的规范管理。加大工程建设项目行政执法力度。组织实施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积极推进项目标准化、精细化、规范化和扁平化管理。发挥工程监理机构的专业监督作用,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过程监管。推行管理骨干基本固定、劳务用工相对灵活、职责明确、高效运作的劳务管理模式。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三)深化体制改革,创新机制制度

加快改革步伐。加强重大项目决策管理,推行专家评议和论证制度、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抓紧研究起草政府投资条例、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继续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加快编制完成行业标准文件,实现招标投标规则统一。不断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科学编制、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严格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审批管理。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和落实度。

加强市场建设。按照政府建立、规范管理、公共服务、公平交易的原则,坚持政事分开、政企分开,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整合和利用好各类有形建筑和建设市场资源,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为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为信息提供平台,为政府监管提供条件。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要实行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矿业权等要素市场,大力推进土地市场、矿业权市场建设,探索显化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转让市场的有效形式,规范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市场交易行为。充分利用网络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积极推行电子化招标投标。加强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专家的职业道德水平。制定全国统一的评标专家分类标准和专家管理办法。加强中介组织管理,严格土地使用权、矿业权价格评估的监管,规范招标行为。

健全诚信体系。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信誉评价、项目考核、合同履约、黑名单等市场信用记录,整合有关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资源,建立综合性数据库。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平台,逐步形成全国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实现全行业诚信信息共建共享,并将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严格市场准入。

(四)加大办案力度,坚决惩治腐败

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要坚决查办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重点查办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城乡规划审批、招标投标、土地审批和出让以谋取私利甚至索贿受贿的大案要案。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审批立项,规避和虚假招标,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擅自变更规划和设计、改变土地用途和提高容积率,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案件。坚决查处在工程项目规划、立项审批中因违反决策程序或决策失误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案件。依法查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既要坚决惩处受贿行为,又要严厉惩处行贿行为。坚决杜绝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行为。

积极拓宽案源渠道。充分发挥各级纪检监察、司法、审计等机关和部门举报系统的作用,形成有效的举报投诉网络,健全举报投诉处理机制。注重在审计、财政监察、项目稽察、执法监察、专项检查、案件调查和新闻媒体报道中发现案件线索,深挖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

健全办案协调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和金融机构等要加强协作配合,完善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查办案件的合力。对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深入剖析大案要案,严肃开展警示教育,认真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做到查处一起案件,教育一批干部,完善一套制度。

四、加强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由中央纪委牵头,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电监会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工作日程,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各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同志负总责,确定1名领导同志具体负责,落实责任分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会同有关部门作出总体部署,搞好任务分解,推动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沟通情况,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法治建设工作目标篇7

一、总体要求

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和省局统一部署,用_年左右的时间,对____年以来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着力解决我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规范的工程建设市场体系,规范市场行为和行政行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任务和主要措施

(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未批先建、违规审批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突出问题,促进项目规划和审批公开透明、依法实施,提高投资效率和效益。

主要措施: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完善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项目决策和审批时,权力运行公开透明、规范运作,对重大项目采取适当方式征求相关部门或公众意见,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决策上马项目。坚决杜绝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违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乱上项目以及索贿受贿等行为。

(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突出问题,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主要措施:

_、规范招标活动。推广使用《标准施工招标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提高招标质量;严格招标事项核准工作,确保依法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_、加强建设实施过程监管。制定和执行建设程序制度,督促建设各方按规定订立合同和履约;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管理和业务工作的监管。

(三)强化工程建设实施及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和安全生产条件擅自开工;项目管理技术力量配备不足、私招滥雇;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工程监理职责不到位;随意变更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工程质量低劣;资金管理和使用不规范、不公开透明,滞留、挤占、截留、挪用以及铺张浪费,暗箱操作、个人违规决定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问题,保证工程建设质量。

主要措施:

_、加强执行法定工程建设程序的监管。严格执行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投标、施工合同备案、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施工许可、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工程技术档案资料移交等法定工程建设程序。

_、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监管。严格质量现场查验,重点监督检查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管理技术力量配备、持证、到岗、履职情况。严格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制度。严肃查处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和威胁人民群众安全的“豆腐渣工程”。

(四)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项目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等突出问题,防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主要措施:

_、完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标准和目标,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严格安全许可证准入,细化安全措施,强化项目监理制度。

_、依法检查和治理工程建设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加强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和管理力度。

(五)加强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的管理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监管薄弱、资金管理使用混乱以及工程严重超概算等突出问题,规范物资采购活动,促进工程建设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

主要措施:

_、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监管。

_、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监管,确保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等项目建设资金的安全。

(六)推进建立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信息公开不规范不透明,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以及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缺失等突出问题,积极推进 工程项目建设公开透明,逐步建立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

主要措施:

_、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项目主管部门公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监管信息。建设单位及时提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信息、招标过程、施

工过程管理、合同履约情况、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结果等情况。

_、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信誉评价、项目考核、合同履约、黑名单等市场信用记录,整合有关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资源。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制度。

(七本文来源:文秘站 )加大违法违纪违规案件查办力度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招标投标等、权钱交易的突出问题,坚决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

主要措施:

_、拓宽和畅通案源渠道。市局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为:____—_______。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注重在项目稽查、财政监督、项目审计和媒体报道中发现案件线索,深挖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

_、认真排查线索。对自查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认真进行排查。对已掌握的重要线索,要抓紧立案查处。对大案要案线索,要及时报告市局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_、查处和通报工程建设领域典型案件。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发现的重大案件要及时严肃处理。适时公布重大典型案件查处情况,形成惩戒和教育的氛围。

三、工作步骤

专项治理的时间为____年__月至____年__月,具体步骤和阶段划分安排如下:

(一)抓好动员部署(____年__月底以前)

_、成立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市局成立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局长××同志任领导小组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同志,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同志任副组长,监察室主任、财务科科长、监管科科长、市场科科长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同志为副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办公室电话:____—_______,联络员:××。各分局、县局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_、制定工作方案。市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各分局、县局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_、工作方法。市工商局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统一部署下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二)深入排查问题(____年__月至____年_月)

_、开展自查摸底。各分局、县局要按照统一部署,重点对____年以来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子,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提出治理对策。自查时间截止到____年_月__日,____年_月__日前将有关情况(自查报告以及附件_、附件_)报市局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附件_汇总成册,以备检查。

_、突出三个环节。一是全面进行摸底造册。二是突出重点,认真查找问题。重点对____年以来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逐一进行清理查找。三是深入分析原因,提出治理对策。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针对突出问题,找准问题症结,深入分析原因,提出治理措施。

_、重点监督检查。各分局、县局要选择重点项目、重点环节组织督查。在各分局、县局自查的基础上,市局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抽调人员,进行专项治理工作监督检查。

(三)切实抓好整改,健全规章制度(____年_月至____年_月)

各分局、县局对此次专项治理工作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整改计划与措施,要逐个项目落实整改责任人并登记造册,及时认真纠正,限期整改,并定期跟踪问效。要进一步改进工程项目决策机制,完善重大项目的确定、重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和程序。大力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信用记录制度,整合有关部门和行业信用信 息资源,建立综合性数据库,实现诚信信息共建共享机制。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严格市场准入。要加强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最大限度地减少滋生腐败的机会。

(四)开展“回头看”,巩固治理成果(____年_月至____年__月)

各分局、县局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搞形式、走过场,达不到目标要求的,要责令“补课”。市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开展“回头看”工作,督促各地各单位巩固治理成果,坚决做到不留死角、不打折扣。

各分局、县局要形成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告,于____年__月__日前报市局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按照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建立健全责任机制,落实任务分工。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有关职能部门特别是牵头单位切实负起责任,抓好职责范围内的专项治理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要搞好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二)统筹协调,整体推进。要把排查问题、进行整改、加强监管、完善制度有机衔接起来,协调推进。把专项治理工作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与加强日常监管结合起来,努力取得既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又促进工作长远发展的综合效果。

法治建设工作目标篇8

一、全面部署,以“早、实、明、快”的工作作风,切实抓好水利工程专项治理排查工作。

(一)、早,即抓早部署,全面动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我局在省、市召开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后,迅速召开了全市水利系统工作会议,认真学习贯彻省、市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和文件精神。局党组书记、局长曾保友对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动员,要求各级水利部门一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当前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大意义,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的决策部署和要求上来,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加大工作力度,深入推进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努力把专项治理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快全市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以及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我市水利系统反腐倡廉建设。

(二)、实,即注重实效,成立工作机构,切实加强领导。为使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工作取得实效。我局把专项治理工作作为加强水利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专门成立了以局党组书记、局长曾保友为组长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和协调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并明确二位分管副局长具体抓。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由相关科室和有关单位组成,指定局建管科为牵头科室,并设置专门联络人,制定实施方案。各区(县)水利局、局直属有关单位也按要求成立相应机构,建立领导责任制和工作机制,同时专人负责。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把专项治理工作做实、做好。

(三)、明,即制定方案,明确目标和分工,落实责任。为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有序推进,做到目标、责任和分工明确,我局还专门召开工作会议,对开展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决定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水利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水利项目为重点,用2年左右的时间,对以来规模以上的水利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进一步推进决策和规划管理工作公开透明,确保水利规划和项目审批依法实施;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行政行为、市场行为更加规范,市场交易依法透明运行,并逐步建立水利工程建设市场诚信体系,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建设;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责任制,完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章规定,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全面扎实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同时,根据省水利厅印发《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实施办法》(粤水建管404号)、和《××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汕治工发1号)的要求,我局及时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进行分类梳理,并结合我市具体实际制定了《××市水利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工作实施方案》(汕市水建244号),将有关工作任务分解落(来源:文秘站)实到各位领导、各科室及其具体人员。

各区(县)水利部门在认真学习贯彻市局制定的《实施方案》的同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订了相应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责任,将目标任务细化、量化到每个单位、每个岗位、每个环节、每个人员,做到责任、措施、工作、管理、监督“五个到位”,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的人员、时间、内容、效果“四个落实”。此外,还建立信息报送制度,要求各级水利部门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逐级上报。

(四)、快,即严密组织,上下通力协作,专项治理工作行动较快。

一是加强指导帮助。为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实施,局党组班子成员深入各区(县)水利局,指导他们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细化、量化,确保人员、时间、内容和效果的落实。为更好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全面系统掌握有关政策规定,市局统一购买《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法律政策指导》等指导性资料分发给各水利单位学习。目前,全市各级水利部门上下步调一致,专项治理工作正在按计划有序开展。

二是积极沟通协调。这次专项治理工作涉及规划计划、行政审批、建设管理、质量监督、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多个部门,工作环节多,政策性、专业性、措施配套性强。只有多部门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工作,才能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为此,我局根据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及省水利厅印发《广东省 水利工程建设领导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工作意见》(粤水建管447号)和市专项治理工作小组印发《××市工程建设领导突出问题排查工作实施意见》(汕治工发4)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及时制定《××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工作实施意见》(汕市水建267号)要求各区(县)水利局及各相关单位认真配合实施。

三是加大对水利工程建设的检查监督。自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以来,我局领导及有关业务科室在检查水利工程建设进展和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结合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要求落实整改,做到边检查、边整改,把专项治理工作贯穿于工程建设管理与监督工作的全过程。同时要求区(县)水利部门加大对区(县)性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检查及抽查力度,确保水利工程专项治理工作按期完成。

四是面向社会,接受群众监督。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监督,我局通过“××水利网”开通专项治理专栏、公布专项治理工作举报电话,面向社会,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二、及时召开专题会议,传达贯彻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确保专项治理排查工作落到实处。

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要在短时间内完成全市水利工程专项治理排查工作,任务艰巨,因此,局专项治理办多次召开各区县专项治理办公室主任会议,集中学习省、市有关文件,吃透文件精神,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和再动员。今年春节前,市局组织对正在建设的重点水利工程进行质量和安全检查,针对在检查中发现个别水利工程还存在建设进度较慢、工程合同个别条款不规范,施工不够严格、个别部位外观粗糙等问题,2月8日,我局及时召开全市水利系统视频会议,局党组书记、局长曾保友要求各级水利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充分利用开展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契机,认真组织排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副局长、专项治理办公室主任何财城在会上传达了1月27日上午市纪委书记、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孙光辉在全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着重强调专项治理工作要做到“两个明确、三个加强”,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水利部门要高度重视排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工作实施意见》的精神,并按照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开展工作,做到全面排查不留死角、严格检查不走过场。明确有关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建立工作台账,严肃认真地排查和整改,按时填报排查工作统计表,并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

(二)严明纪律,务求实效。各单位要真抓实干、求真务实,按照专项治理排查工作实施意见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彻底清查,找准问题,要做到“五个查清”、“四个到位”。“五个查清”即:一是项目立项审批过程要查清;二是工程招标投标情况要查清;三是项目用地情况要查清;四是工程质量安全情况要查清;五是资金使用情况要查清。四个到位”即:一是项目的检查要到位;二是发现问题整改要到位;三是案件查处工作要到位;四是制度建设要到位。要严肃自查自纠工作纪律,主动认识和纠正存在问题,对自查不认真,填报不实,隐报瞒报,在重点抽查中被省或市发现问题的,将从严追究。

(三)加强重点排查,落实整改。要根据专项治理排查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重点排查工程项目决策、招标投标活动、工程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监督整改和案件查办等六方面的各个环节实施情况。对稽察、审计、监察、质监等部门在检查中所提出的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四)加强研究,完善制度。各单位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要深刻分析原因,要把排查工作与制度建设结合起来;要坚持边排查、边规范,以查促改、以查促建,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预见性,从政策层面的长效机制上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并在排查工作总结中进行汇报。

(五)加强档案管理,完善有关上报资料。针对前阶段上报资料可能存在不全、不实的情况,各单位要落实专人认真填报有关报表。

三、勤抓、勤管,按上级计划顺利完成全市水利工程专项治理自查自纠和重点抽查工作。

自去年开展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以来,各级水利部门高度重视,认真学习贯彻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迅速行动,精心组织、成立机构、全面部署、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扎实推进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为切实做好全市水利工程专项治理排查工作,我局除了及时转发省市有关文件外,还结合实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工作的紧急通知》,确保专项治理工作任务按时完成。目前,全市列入排查范围的水利工程项目共83个(局直属单位2个,各区县81个),其中投资规模5000万元(含)以上项目24个、投资规模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项目3个、投资规模500万元(含)至3000万元项目22个、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下项目34个,现已全面完成自查自纠和重点抽查工作。按照上级要求,我局除对局直属单位的2宗水利工程即西港桥闸重建工程和下埔桥闸改建达标加固工程进行排查外,还对各区(县)辖内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进行重点抽查,共抽查水利工程项目7个,各区(县)水利部门负责排查各自辖区内的81个工程项目,重点抽查了25个项目。在开展水利工程专项治理排查工作过程中,我局按照汕市水建267号文要求,各级水利部门先进行自查自纠,然后,各级主管部门再结合上报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通过对这些工程建设项目的认真排查和重点抽查,严格了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保证了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程项目决策方面。各工程项目可研、立项等手续齐全;基本能按照发改部门的要求认真做好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办理用地手续;未发现存在擅自改变规划或投资计划、未批先建、违规审批、设计粗糙、报大建小、不按程序变更设计和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 问题。

(二)招标投标活动方面。各工程项目设计、监理、施工等能严格执行有关程序进行招投标;未发现存在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监管不力等问题。

(三)工程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方面。各工程项目未发现存在项目法人组建不规范、管理力量薄弱,转包和违法分包,未经批准擅自开工,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施工监理不到位,质量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工程质量低劣等问题;工程质量况:建设单位能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进行质量检测,单元工程和分部工程的合格率分别达到100%,优良率都达到30%以上,其中秋风岭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外砂桥闸重建工程、东里桥闸重建工程等均达到优良工程;工程建设过程均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四)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方面。各工程项目的物资采购和资金拨付程序合理,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财务管理和制度规范,资金拨付和使用程序合规,未发现存在违规使用资金,物资采购监管薄弱,严重超概算,工程配套资金不到位等问题。

(五)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方面。各工程项目建设信息能及时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做到信息公开透明,并按照建筑交易市场有关规定,建立和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公告制度。

(六)监督整改和案件查办方面。至目前为止,接受稽察、审计、监察等部门检查的工程项目,参建各单位都能及时、认真落实有关部门的整改意见;均未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及群众投诉举报情况;未发现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行为。

由于我市一直坚持严格执行水利部、省水利厅制定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从项目决策、审批程序、项目法人组建、前期工作、招标投标、设计变更、竣工验收、市场监管等关键环节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作出明确规定,规范项目管理。因此,在这次专项治理排查中,各宗工程基本都能按照水利工程建设基建程序进行,在建工程能严格执行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质量监督制,尚未发现违规工程项目。

四、下一步的工作重点和目标

法治建设工作目标篇9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用2年左右的时间,对20xx年以来规模以上的开工建设项目,特别是重点工程、民心工程进行全面排查。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统筹兼顾、系统治理,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建立规范的工程建设市场体系,规范市场行为和行政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原则

1.整体推进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坚持齐抓共管,按照方案的总体部署,实现工作的整体推进并不断向纵深发展。同时,要从实际出发,善于抓住关键环节,以点带面,在全面推进中突出重点。当前,要以国家统一部署的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兼顾其他项目,着力解决一批因条件不具备长期未能解决的问题。

2.严肃惩治与有效预防相结合。在专项治理工作中,既要坚决纠正违规问题,也要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积极探索治本的措施,着力建立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突出问题的发生。

3.集中治理与日常监管相结合。通过专项治理,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多角度、多方位、多层次解决突出问题,把专项治理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延伸到日常监管中,实现工程建设领域规范管理。

4.自查自纠与重点督导相结合。把自查自纠和重点督导作为相互依托、相互促进的两项重要工作环节,全面排查本系统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做到边清理、边纠正、边规范,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二、任务分解、主要措施和责任单位

(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行为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未批先建、违规审批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突出问题,促进项目规划和审批公开透明、依法实施,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主要措施:

1、加强项目建设程序的监管。强化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概算、招标、工程变更、结算、竣工验收等程序监管,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工程造价和标准,认真落实施工许可证制度、开工报告制度,加强节能评估审查。

2、健全重大项目决策制度。严格贯彻执行《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程序的通知》,推行专家评议和论证制度、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

3、向社会公示建设项目信息,明确审批流程,及时公布审批结果。

责任单位:设计科、建管科、规划科、招标办、直属分局、造价站、质监站、墙改办、勘察设计协会

(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等突出问题,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主要措施:

1.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20xx〕5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意见》(发改法规〔20xx〕1361号),以政府投资项目为重点,严格按照发改部门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组织招标。

2.建立健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联合监管机制。尽快出台相应措施,加强和改善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规章以及政策措施。

3.改进监管措施。一是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针对20xx年2月实行网上报名以来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措施;二是推行电子招投标文件,推广网上招标和计算机辅助评标,提高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减少人为因素;三是严格执行省、市建设工程项目统一使用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规范文本,减少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设定不合理评标标准等行为;四是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机构的管理,规范招标行为。

4.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管理,规范设计变更。严格执行市规划建设局、监察 局、财政局、审计局联合出台的《惠州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5.严格合同订立和履约,推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完善施工合同备案。

6.充分利用电子监察手段,加强对重点工程及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管。发挥市重大工程预防腐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健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制和举报投诉处理机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

责任单位:招标办、建管科、设计科、造价站、质监站、交易中心

(三)规范土地规划执行及土地使用权审批和出让行为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地用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法违规审批等问题。

主要措施:

1.核查确认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强化土地用途管制。

2.严格土地使用权审批和监管,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责任单位:用地科

(四)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擅自改变城乡规划、改变土地用途以及在房地产开发中违规调整容积率等突出问题,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维护群众权益。

主要措施:

1.严格实施城乡规划法,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审批、实施的监督检查。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2.严格实施《广东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制定、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改管理办法,严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流程,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规划决策机制,对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容积率实行过错责任追究。

3.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对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以及20xx年以来领取规划许可的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理检查,严格容积率指标调整程序。

4.加强规划编制、修改、审批公开和征求公众意见等工作,提高规划管理工作的公众参与度。

5.加强对规划实施管理的监督检查,加大规划行政执法力度。修改完善《惠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制定《惠州市规划建设局行政执法职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职责、规范管理,使行政执法和职权的行使更加公开、透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责任单位:规划科、村镇科、设计科、法规科、城建科、管线科、直属分局、编研中心

(五)加强工程建设实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后不履行投标承诺、不认真履行施工监理责任、建设质量低劣和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等突出问题,提高工程建设质量,遏制较大和重大事故发生,预防和减少一般事故发生。

主要措施:

1.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完善我市相关措施,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供更充分的法律法规依据,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促进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切实履行责任。强化工程建设质量源头管理,将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纳入招标投标文件,并在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中明确各方参建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和措施要求,用市场手段确保参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

2.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监理企业履行投标承诺的监管,严肃查处转包、违法分包以及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企业。

3.完善监理相关管理制度,加强监理人员培训,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促进监理企业和人员履行监理责任。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进一步加大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力度,强化安全生产的动态监管,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施工人员遵章守纪,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5.严格执行惠州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严肃查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严肃追究责任事故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责任单位:质监站、安监站、建管科

(六)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工程建设信息公开不规范不透明、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以及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缺失等突出问题,积极推进工程项目建设公开透明,逐步建立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

主要措施:

1.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信息,公开项目招标过程、施工过程管理、合同履约情况、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结果等相关建设信息。

2.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信息公开,征集和整合相关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并通过互联网向全社会免费公开。

3.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信誉评价、项目考核、合同履约、黑名单等市场信用记录,整合有关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资源,建立综合性数据库。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实施外地驻惠建筑企业公证新规定,对弄虚作假,扰乱市场行为的企业进行严肃处理。定期向社会相关企业诚信程度情况及违规违法记录等方面信息,接受全社会监督,以市场化运作推动优胜劣汰。

4.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强化对工程建设领域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党办、办公室、法规科、建管科、信息中心、交易中心、质监站、安监站、造价站

(七)加大查办案件力度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招标投标、城乡规划审批、以谋取私利等突出问题,坚决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发生。

主要措施:

1.拓宽案源渠道。公布专项治理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站,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

2.查处和通报工程建设领域典型案件。对发现的案件快查快结,严肃处理。

3.开展警示教育,查找体制机制制度存在的缺陷和漏洞,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责任单位:市纪委派驻市规划建设局纪检组、党委办

三、工作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从20xx年9月开始,共分四个阶段,用2年左右的时间,完成治理任务。

(一)动员部署、制定方案阶段(20xx年9月至10月)

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广泛动员,充分认识此次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工作的自觉性和紧迫感,明确工作目标和各阶段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1.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成立惠州市规划建设局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有关科室(单位)主要领导具体负责,并明确科室(单位)联络员。

2.制定工作方案。制定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实施方案的任务分解,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分工,明确时间进度,提出治理措施。

3.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召开市规划建设局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中层以上干部动员会议,对各工作任务进行分工。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及时研究解决专项治理工作中碰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阶段(20xx年11月至20xx年2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进行排查,找准突出问题,分析原因。

1.认真开展自查。各相关科室(单位)要紧密结合实际,开展自查自纠,摸清存在问题的底数。要按照市统一部署,重点对20xx年以来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进行自查,主要是对照有关政策规定和法律法规,认真查找城乡规划审批、勘察设计、工程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实施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根源并分类梳理,查找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有关情况于20xx年1月15日前书面报局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深刻分析原因。针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从主观认识、法规制度、权力制约、行政监管等方面,分析产生问题的根源,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办法。

3.纠正违规问题。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全面排查中发现的违反行业管理规定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应进行行政处罚的要确保处罚到位。需要移交的案件线索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

(三)认真整改、健全制度阶段(20xx年3月至20xx年3月)

根据全面排查阶段发现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完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逐步建立健全防治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的长效机制。

1.及时纠正问题。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及时进行纠正,确保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优质、高效、安全、廉洁。

2.落实监管责任。针对本部门全面排查中发现的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方面的问题,强化行政监管。突出监管重点,强化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严格监管程序,增强监管效果。

3.推广典型经验。及时发现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创造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及时总结并予以推广,典型引导,以点带面,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4.完善法规制度。针对在全面排查中发现的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抓好落实。实施严格的招标公告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招投标监督管理责任制;配合建立全省统一的施工企业、评标专家管理综合信息库,并充分加以利用;建立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落实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四)巩固治理成果、总结验收阶段(20xx年4月至20xx年11月)

对专项治理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搞形式、走过场,达不到目标要求的,要责令“补课”,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打折扣。

及时把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有效措施和经验转化为法规制度,进一步提出需要完善的法规制度和加强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业务性都很强的工作。专项治理工作绝不能停留在一般的号召、一般的部署、一般的要求上,必须使出铁手腕,拿出硬措施,下足功夫、动真格抓好抓实,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一)围绕“三保”,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是中央着眼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而作出的重大决策。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迫切性和必要性,增强政治敏锐性和工作责任感,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的决策部署上来。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关于做好专项治理工作的文件精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党组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建立健全责任机制,落实任务分工。科室(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特别是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责,抓好工作落实。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要搞好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形成密切配合,相互支持,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统筹兼顾,协调配合,形成治理合力

把排查问题、进行整改、加强监管、完善制度有机衔接起来,协调推进。将专项治理工作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相结合,与我市正在深入开展的“狠抓工作落实年”活动相结合,与治理商业贿赂、推进政务公开、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等工作相结合,把握工作之间的有机联系,统筹安排和部署,形成合力。落实工作责任,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三)动态跟进,同步整改,强化督促检查

建立健全督查、评估、考核、奖惩等工作机制,确保任务落实。加强监督检查,开展分类指导,督促工作落实。在各阶段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不定期开展对重点部门、重点环节检查。对组织领导不到位、方法措施不得力、治理效果不明显的科室(单位)提出整改要求,重点督促,限期整改,做到边摸底,边排查,边整改,边完善,确保治理工作达到预期目标。

(四)严明纪律,严格查处,务求治理实效

各相关科室(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准对法律法规和上级出台的政策措施执行不力或消极抵触;不准对承办的工作相互推诿,拖延不办、办而不结、不依法及时处理;不准对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放任不管或包庇袒护。健全举报投诉处理机制,积极拓宽案源渠道;完善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查办案件的合力。

(五)加强调研,把握政策,及时指导推动工作

法治建设工作目标篇10

(一)、早,即抓早部署,全面动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我局在省、市召开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后,迅速召开了全市水利系统工作会议,认真学习贯彻省、市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和文件精神。局党组书记、局长曾保友对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动员,要求各级水利部门一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当前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大意义,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的决策部署和要求上来,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加大工作力度,深入推进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努力把专项治理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快全市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以及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我市水利系统反腐倡廉建设。

(二)、实,即注重实效,成立工作机构,切实加强领导。为使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工作取得实效。我局把专项治理工作作为加强水利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专门成立了以局党组书记、局长曾保友为组长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和协调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并明确二位分管副局长具体抓。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由相关科室和有关单位组成,指定局建管科为牵头科室,并设置专门联络人,制定实施方案。各区(县)水利局、局直属有关单位也按要求成立相应机构,建立领导责任制和工作机制,同时专人负责。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把专项治理工作做实、做好。

(三)、明,即制定方案,明确目标和分工,落实责任。为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有序推进,做到目标、责任和分工明确,我局还专门召开工作会议,对开展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决定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水利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水利项目为重点,用2年左右的时间,对2008年以来规模以上的水利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进一步推进决策和规划管理工作公开透明,确保水利规划和项目审批依法实施;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行政行为、市场行为更加规范,市场交易依法透明运行,并逐步建立水利工程建设市场诚信体系,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建设;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责任制,完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章规定,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全面扎实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同时,根据省水利厅印发《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实施办法》(粤水建管[2009]404号)、和《××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治工发[2009]1号)的要求,我局及时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进行分类梳理,并结合我市具体实际制定了《××市水利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工作实施方案》(*市水建[2009]244号),将有关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位领导、各科室及其具体人员。

各区(县)水利部门在认真学习贯彻市局制定的《实施方案》的同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订了相应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责任,将目标任务细化、量化到每个单位、每个岗位、每个环节、每个人员,做到责任、措施、工作、管理、监督“五个到位”,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的人员、时间、内容、效果“四个落实”。此外,还建立信息报送制度,要求各级水利部门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逐级上报。

(四)、快,即严密组织,上下通力协作,专项治理工作行动较快。

一是加强指导帮助。为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实施,局党组班子成员深入各区(县)水利局,指导他们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细化、量化,确保人员、时间、内容和效果的落实。为更好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全面系统掌握有关政策规定,市局统一购买《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法律政策指导》等指导性资料分发给各水利单位学习。目前,全市各级水利部门上下步调一致,专项治理工作正在按计划有序开展。

二是积极沟通协调。这次专项治理工作涉及规划计划、行政审批、建设管理、质量监督、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多个部门,工作环节多,政策性、专业性、措施配套性强。只有多部门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工作,才能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为此,我局根据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及省水利厅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导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工作意见》(粤水建管[2009]447号)和市专项治理工作小组印发《××市工程建设领导突出问题排查工作实施意见》(*治工发[2009]4)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及时制定《××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工作实施意见》(*市水建[2009]267号)要求各区(县)水利局及各相关单位认真配合实施。

三是加大对水利工程建设的检查监督。自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以来,我局领导及有关业务科室在检查水利工程建设进展和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结合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要求落实整改,做到边检查、边整改,把专项治理工作贯穿于工程建设管理与监督工作的全过程。同时要求区(县)水利部门加大对区(县)性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检查及抽查力度,确保水利工程专项治理工作按期完成。

四是面向社会,接受群众监督。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监督,我局通过“××水利网”开通专项治理专栏、公布专项治理工作举报电话,面向社会,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二、及时召开专题会议,传达贯彻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确保专项治理排查工作落到实处。

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要在短时间内完成全市水利工程专项治理排查工作,任务艰巨,因此,局专项治理办多次召开各区县专项治理办公室主任会议,集中学习省、市有关文件,吃透文件精神,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和再动员。今年春节前,市局组织对正在建设的重点水利工程进行质量和安全检查,针对在检查中发现个别水利工程还存在建设进度较慢、工程合同个别条款不规范,施工不够严格、个别部位外观粗糙等问题,2月8日,我局及时召开全市水利系统视频会议,局党组书记、局长曾保友要求各级水利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充分利用开展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契机,认真组织排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副局长、专项治理办公室主任何财城在会上传达了1月27日上午市纪委书记、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孙光辉在全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着重强调专项治理工作要做到“两个明确、三个加强”,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水利部门要高度重视排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工作实施意见》的精神,并按照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开展工作,做到全面排查不留死角、严格检查不走过场。明确有关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建立工作台账,严肃认真地排查和整改,按时填报排查工作统计表,并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

(二)严明纪律,务求实效。各单位要真抓实干、求真务实,按照专项治理排查工作实施意见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彻底清查,找准问题,要做到“五个查清”、“四个到位”。“五个查清”即:一是项目立项审批过程要查清;二是工程招标投标情况要查清;三是项目用地情况要查清;四是工程质量安全情况要查清;五是资金使用情况要查清。四个到位”即:一是项目的检查要到位;二是发现问题整改要到位;三是案件查处工作要到位;四是制度建设要到位。要严肃自查自纠工作纪律,主动认识和纠正存在问题,对自查不认真,填报不实,隐报瞒报,在重点抽查中被省或市发现问题的,将从严追究。

(三)加强重点排查,落实整改。要根据专项治理排查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重点排查工程项目决策、招标投标活动、工程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监督整改和案件查办等六方面的各个环节实施情况。对稽察、审计、监察、质监等部门在检查中所提出的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四)加强研究,完善制度。各单位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要深刻分析原因,要把排查工作与制度建设结合起来;要坚持边排查、边规范,以查促改、以查促建,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预见性,从政策层面的长效机制上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并在排查工作总结中进行汇报。

(五)加强档案管理,完善有关上报资料。针对前阶段上报资料可能存在不全、不实的情况,各单位要落实专人认真填报有关报表。

三、勤抓、勤管,按上级计划顺利完成全市水利工程专项治理自查自纠和重点抽查工作。

自去年开展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以来,各级水利部门高度重视,认真学习贯彻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迅速行动,精心组织、成立机构、全面部署、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扎实推进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为切实做好全市水利工程专项治理排查工作,我局除了及时转发省市有关文件外,还结合实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工作的紧急通知》,确保专项治理工作任务按时完成。目前,全市列入排查范围的水利工程项目共83个(局直属单位2个,各区县81个),其中投资规模5000万元(含)以上项目24个、投资规模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项目3个、投资规模500万元(含)至3000万元项目22个、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下项目34个,现已全面完成自查自纠和重点抽查工作。按照上级要求,我局除对局直属单位的2宗水利工程即西港桥闸重建工程和下埔桥闸改建达标加固工程进行排查外,还对各区(县)辖内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进行重点抽查,共抽查水利工程项目7个,各区(县)水利部门负责排查各自辖区内的81个工程项目,重点抽查了25个项目。在开展水利工程专项治理排查工作过程中,我局按照*市水建[2009]267号文要求,各级水利部门先进行自查自纠,然后,各级主管部门再结合上报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通过对这些工程建设项目的认真排查和重点抽查,严格了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保证了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程项目决策方面。各工程项目可研、立项等手续齐全;基本能按照发改部门的要求认真做好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办理用地手续;未发现存在擅自改变规划或投资计划、未批先建、违规审批、设计粗糙、报大建小、不按程序变更设计和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问题。

(二)招标投标活动方面。各工程项目设计、监理、施工等能严格执行有关程序进行招投标;未发现存在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监管不力等问题。

(三)工程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方面。各工程项目未发现存在项目法人组建不规范、管理力量薄弱,转包和违法分包,未经批准擅自开工,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施工监理不到位,质量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工程质量低劣等问题;工程质量况:建设单位能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进行质量检测,单元工程和分部工程的合格率分别达到100%,优良率都达到30%以上,其中秋风岭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外砂桥闸重建工程、东里桥闸重建工程等均达到优良工程;工程建设过程均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四)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方面。各工程项目的物资采购和资金拨付程序合理,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财务管理和制度规范,资金拨付和使用程序合规,未发现存在违规使用资金,物资采购监管薄弱,严重超概算,工程配套资金不到位等问题。

(五)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方面。各工程项目建设信息能及时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做到信息公开透明,并按照建筑交易市场有关规定,建立和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公告制度。

(六)监督整改和案件查办方面。至目前为止,接受稽察、审计、监察等部门检查的工程项目,参建各单位都能及时、认真落实有关部门的整改意见;均未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及群众投诉举报情况;未发现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行为。

由于我市一直坚持严格执行水利部、省水利厅制定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从项目决策、审批程序、项目法人组建、前期工作、招标投标、设计变更、竣工验收、市场监管等关键环节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作出明确规定,规范项目管理。因此,在这次专项治理排查中,各宗工程基本都能按照水利工程建设基建程序进行,在建工程能严格执行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质量监督制,尚未发现违规工程项目。

四、下一步的工作重点和目标

法治建设工作目标篇11

二、工作原则

按照以块为主、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以镇(街道)、开发区,村(社区)为基础,区、镇(街道)、开发区联动,职能部门配合的区防违拆违工作网络。

(一)防拆并举、以防为主。突出以防止和遏制新的违法建设产生为重点,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切实发挥村(社区)干部和城管工作室的一线作用,努力将违法建设遏制在萌芽状态;加大拆除违法建设的力度,切实做到发现一处,拆除一处,做到防拆结合。

(二)以人为本,疏堵结合。强拆工作要依法行政,做好预案,做好充分准备,安抚抵抗情绪,使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真正成为一项“惠民”工程。

(三)广泛参与,加强监督。广泛动员和组织广大市民参与和支持防违拆违工作,形成对违法建设行为积极劝阻、制止和举报的良好工作局面,纪检监察部门将加强对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防治违法建设工作的监督。

(四)加强沟通,重视宣传。区违法建设整治办公室要加强同市、区重点办的沟通,执法单位要加强同管理单位的沟通,条线单位要加强同块面单位的沟通,形成信息共享、合作联动的工作局面。要加强舆论宣传,尤其基层单位要加强违法整治信息、动向和经验的报送工作,要开辟专门的宣传阵地,通过舆论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启发群众的自觉意识,从而推动违法建设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三、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违法建设查处、整治、管理长效机制,使全区违法建设的“发现、制止、报告、查处、整治、预防”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防治轨道。

(一)全面控制新增违法建设。区、镇(街道)、开发区、村(社区)三级网络和条线执法、管理部门加大对违法建设的监控力度,发现一处,查处一处,拆除一处。对新的违法建设保持强势整治的高压态势,实现新增违法建设零增长。

(二)全力配合区城市化推进的拆迁工作。进行违法建设整治,实现历史违建负增长。

(三)加强作风和效能建设。各级都要本着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对全区的城市化推进负责的精神,全面遏制违法建设,要热情、严肃、认真的对待市民投诉的违法建设事项,要不折不扣的做到案案有落实,件件有答复,特别对那些矛盾比较突出的违法建设投诉要进行专项整治,集中拆除。

(四)各级都要建立和完善对相关部门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的考核机制,通过严格的考核来增强各级各部门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四、工作机制

(一)进一步完善防治违法建设工作网络。健全区、镇(街道)、开发区、村(社区)三级防违拆违工作网络,形成层级分明、逐级负责、上下联动、齐心协力、网络交叉、责任到位的违法建设整治工作局面,完善镇(街道)、开发区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配备专门工作人员,从巡、报、防、整四个方面全面控制新增违建。为强化防治违法建设工作责任,明确镇(街道)、开发区主要负责人是防治违法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各村(社区)主要负责人是防治违法建设工作一线责任人。

区违整办主要职责:对全区违法建设整治工作进行具体部署,编制工作目标,分解任务;建立经常性监督检查机制,对镇(街道)、开发区违法建设整治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对全区违法建设整治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使防治违法建设工作覆盖全区;负责重要违法建设案件协调查处工作;代表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违法建设强拆。

镇(街道)、开发区主要职责:镇(街道)、开发区是本辖区防治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根据全区防治违法建设工作目标,结合辖区实际,将防治违法建设工作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组织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和拆除,对新建违法建设做到早发现、早处理,将违法建设遏制在萌芽状态,确保防治违法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村(社区)主要职责:根据镇(街道)、开发区下达的防治违法建设工作目标任务,结所辖区域实际情况,及时巡查、上报并制止本村(社区)内的法建设。

(二)进一步加强管理与执法的配合。进一步理清城市管理队伍和行政执法队伍在违法建设整治中的责任分工,双方在分工的基础上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合二为一做好违法建设整治防治工作。加大巡查力度,通过有效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及时采取措施,遏制违法建设苗头。发现在建违法建设,尤其是在建个人(居民、村民)违法建设,镇(街道)、开发区违整办直接采取措施进行制止,防止形成既成事实,缩短拆违周期,降低拆违成本。对于单位违法建设、群体性私人违法建设,各驻区城管行政执法中队要早发现、早出击,和区、镇(街道)、开发区共同进行整治,尽快遏制蔓延势头。

(三)职能部门依法行政,加强联动,多方位共同打击违法建设。

驻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全区范围内违法建设查处执法工作,是整治违法建设的牵头责任单位。

区规划部门负责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作出认定,参与违法建设规范处理工作。

区国土部门负责违法用地的查处工作,参与拆违执法行动。

区房管部门负责在违法建设查处中提供信息资料,支持配合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物业部门加强小区的监管,发现新增违法建设及时制止并告知主管部门。

区公安分局配合城管等部门维护拆违工作的现场秩序,打击暴力抗法行为。

区工商部门负责明确经营场所要求,严格把关经营场所的合法性。

区监察局负责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的全程监督和对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

(四)加强违法建设防治整治的考核工作。进一步完善考核制度,考核成绩将纳入城管创优考评和优胜街道考评。达标要求:镇(街道)、开发区所辖责任区域内不出现既成事实的新增违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拆除一起,积极开展“无违法建设社区”争创活动,在杯城管创优考核中被评为优胜街道的“无违法建设社区”比例要达到80%以上,其他镇(街道)、开发区完成区下达的违法建设整治任务。

五、工作要求

法治建设工作目标篇12

《通知》强调了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指出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治理工程建设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工程建设市场不断健全,监管体制日益完善,钱权交易、商业贿赂等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依然存在许多突出问题。一是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索贿受贿:二是一些部门违法违规决策上马项目和审批规划,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建筑容积率:三是一些招标人和投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四是一些招标机构违规操作,有的专家评标不公正:五是一些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规征地拆迁、损害群众利益、破坏生态环境、质量和安全责任不落实;六是一些地方违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乱上项目,存在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和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豆腐渣”工程。上述这些问题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碍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此,中央决定,用2年左右的时间,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采取措施,加大治理力度,维护公开竞争的市场原则,推动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深入开展,促进工程建设项目高效、安全、廉洁运行。保证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科学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阶段性目标

《通知》明确了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扩大内需、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等任务,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为重点,以改革创新、科学务实的精神,坚持围绕中心、统筹协调,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通知》确定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规范市场交易行为;进一步推进决策和规划管理工作公开透明,确保规划和项目审批依法实施;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行政行为、市场行为更加规范:进一步深化有关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建立规范的工程建设市场体系: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责任制,确保建设安全。

《通知》确定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阶段性目标是: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活动依法透明运行,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建立健全,互联互通的诚信体系初步建立,法律法规制度比较完善,相关改革不断深化,工程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领导干部违法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的行为受到严肃查处,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得到进一步遏制。

治理工作的重点和主要措施

《通知》提出了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和主要措施:

㈠认真进行排查,找准突出问题。

深入开展自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查找项目决策、城乡规划审批、项目核准、土地审批和出让、环境评价、勘察设计和工程招标投标、征地拆迁、物资采购、资金拨付和使用、施工监理、工程质量、工程建设实施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要紧密结合实际,认真开展自查,摸清存在问题的底数,掌握涉及问题单位和人员的基本情况。

深刻分析原因。针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从主观认识、法规制度、权力制约、行政监管、市场环境等方面,分析产生的根源,查找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办法,明确治理工作的目标和责任要求,增强治理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和实效性。

严肃自查纪律。对不认真自查的地方和部门,要加强督导: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对自查出的违纪问题,要根据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等作出处理。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认识和纠正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各地区各部门要将自查情况书面报告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适时对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二)加大监管力度,增强监管效果

突出监管重点。着重加强项目建设程序的监管,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规范项目决策,科学确定项目规模、工程造价和标准,认真落实开工报告制度、施工许可证制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确保工程项目审批和建设依法合规、公开透明运行。着重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规范招标方式确定、招标文件编制、资格审查、标段划分、评标定标、招标等行为,改进和完善评标办法,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着重加强土地、矿产供应及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管,完善土地及矿业权审批、供应、使用等管理的综合监管平台。着重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和实施监管,严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程序。着重加强项目建设实施过程监管,严格依法征地拆迁,坚持合理工期、合理标价、合理标段,严格合同订立和履约,规范设计变更,科学组织施工,加强资金管理,控制建设成本,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着重加强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进一步完善质量与安全管理法规制度,明确质量标准,细化安全措施,强化施工管理,防止重大、特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发生。

落实监管职责。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监管,认真履行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和实施效果等方面的职责。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对项目决策、资金安排和管理、土地及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城乡规划审批、安全生产等环节的行政管理职责。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电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重点做好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财政、审计部门要重点做好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对因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

的责任。

创新监管方式。充分发挥招标投标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健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招标投标从业机构和人员的规范管理。加大工程建设项目行政执法力度。组织实施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积极推进项目标准化、精细化、规范化和扁平化管理。发挥工程监理机构的专业监督作用,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过程监管。推行管理骨干基本固定、劳务用工相对灵活、职责明确、高效运作的劳务管理模式。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三)深化体制改革,创新机制制度

加快改革步伐。加强重大项目决策管理,推行专家评议和论证制度、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抓紧研究起草政府投资条例、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继续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加快编制完成行业标准文件,实现招标投标规则统一。不断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科学编制、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严格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审批管理。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和落实度。

加强市场建设。按照政府建立、规范管理、公共服务、公平交易的原则,坚持政事分开、政企分开,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整合和利用好各类有形建筑和建设市场资源,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为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为信息提供平台,为政府监管提供条件。按照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要实行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矿业权等要素市场,大力推进土地市场、矿业权市场建设,探索显化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转让市场的有效形式,规范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市场交易行为。充分利用网络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积极推行电子化招标投标。加强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专家的职业道德水平。制定全国统一的评标专家分类标准和专家管理办法。加强中介组织管理,严格土地使用权、矿业权价格评估的监管,规范招标行为。

健全诚信体系。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信誉评估、项目考核、合同履约、黑名单等市场信用记录,整合有关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资源,建立综合性数据库。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平台,逐步形成全国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实现全行业诚信信息共建共享,并将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严格市场准入。

(四)加大办案力度,坚决惩治腐败

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要坚决查办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重点查办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城乡规划审批、招标投标、土地审批和出让以谋取私利甚至索贿受贿的大案要案。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审批立项,规避和虚假招标,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擅自变更规划和设计、改变土地用途和提高容积率,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案件。坚决查处在工程项目规划、立项审批中因违反决策程序或决策失误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案件。依法查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既要坚决惩处受贿行为,又要严厉惩处行贿行为。坚决杜绝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行为。

积极拓宽案源渠道。充分发挥各级纪检监察、司法、审计等机关和部门举报系统的作用,形成有效的举报投诉网络,健全举报投诉处理机制。注重在审计、财政监察、项目稽察、执法监察、专项检查、案件调查和新闻媒体报道中发现案件线索,深挖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

健全办案协调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和金融机构等要加强协作配合,完善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查办案件的合力。对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深入剖析大案要案,严肃开展警示教育,认真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做到查处一起案件,教育一批干部,完善一套制度。

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通知》要求加强对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由中央纪委牵头,最高人民梭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电监会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工作目程,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各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同志负总责,确定1名领导同志具体负责,落实责任分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会同有关部门作出总体部署,搞好任务分解,推动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沟通情况,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台力。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