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合集12篇

时间:2023-09-10 15:02:40

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

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篇1

    伴随科技的迅猛发展,全球化和现代化的推进加剧了社会分化,社会变得日益多样,政府面临更加复杂的治理环境。这种背景下,执政党和政府的管理主体地位受到冲击,必须依靠社会组织和广大民众来共同管理社会事务,社会才能达到稳定和谐的运行状态。为及时回应挑战,社会管理主体必须实现多元化。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了社会管理的总体格局,这就是“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从国家包办到国家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社会管理取得了明显进步。同时,各管理主体在社会管理中的地位不同,这在社会管理格局的表述中也有所体现: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对社会管理起领导作用,是整个社会管理体制的重要指向标;政府负责,是国家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必然要求,要求政府切实担负起应尽的职责,从而推动社会管理向前发展,满足社会需求;社会组织能够有效配合政府行为,是连接政府和人民的纽带;公众是社会管理的对象,更是社会管理的主体,广大公众的参与能够从根本上减轻政府的负担。这种格局下,社会管理各主体各司其职,管理活动规范有序。但实际情况却是党委依法执政能力不足,在解决问题时权力至上、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公信力下降、社会组织得不到认可,管理活动得不到广泛支持、公众参与规范化程度不够。法治保障纳入社会管理体制,恰恰能够解决上面一系列问题,提高共产党治国理政、依法执政水平,明确界定政府的权利范围,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形成,方便社会组织的管理活动,同时赋予和保障公众应有的权利。法律给予各主体不同的职责,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社会主体各居其位、各得其所,享有其应有的权利,也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有效地避免了越权和失职现象的发生,大大提升了社会管理规范化水平。

    二、法治能够保障社会在规范化、制度化框架内运行

    规矩是人类生存与活动的前提与基础,我们总是在规与矩所形成的的范围内活动。世间万物,小到日常琐碎,大到国家大事,都要遵循一定的规矩,社会有序的运行同样离不开规矩。规矩是一种约束,更是一种保障。法律法规是规矩,制度规范是规矩,伦理、习惯、道德都是规矩。正是由于规矩的约束和制约,社会才如此井然有序。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党和国家工作重心的转移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我国社会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革,一方面,原有的单一的利益格局被新的多元化利益格局所取代,另一方面,人们在满足了基本的物质需求后开始注重精神方面的享受,诉求呈现多元化趋势。利益分化引起的利益矛盾和诉求多元化引发的冲突更加频繁,表现形式更为多样,为避免矛盾引发的社会混乱,必须采取必要的手段加以规范。伦理、习惯、道德在保持社会稳定上发挥的作用需要建立在人们拥有较高素质的基础上,事实的情况是人们普遍具有较高的学历,而素质水平却没有达到相应的高度。这样一来,依靠伦理、道德的力量来保障社会的规范运行具有较大的难度。此时,社会急需能够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方式和途径,法治应运而生。作为衡量社会是否有序运行的最重要标尺,法治能够有效规制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借助法治的力量,人们的行为得以规范,通过稳定、明确的法律规范,社会得以有序、健康发展。

    三、法治能够保证社会管理更具权威性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法治体现出国家的权威,这种权威来自于立法机关的权威性,我国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它们拥有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权利,它们所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都是它们权威性的延伸,也是它们权威性的体现。法治的权威性得到了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任何组织和个人一旦触犯法律,都会受到严厉的处罚。有国家强制力做后盾,法治的权威得以彰显。在工业化、信息化、市场化和全球化深入推进的今天,中国产生了许多新的社会问题,也不可避免地伴随着许多社会矛盾。在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时,如果选择法治之外的手段,不仅不能有效地解决矛盾和争端,更易在处理矛盾的过程中引发新的矛盾和争议,问题只能越来越多,社会管理停滞不前。借助法治的力量处理社会矛盾和冲突,回避了个别领导干部依权力办事的现象,提出的举措和建议也更具说服力,避免和减少了争议,社会管理的效果更加权威。

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篇2

一、城市社区管理中自治组织建立运行法律保障的现状及问题

在我国城市的现阶段的社区自治管理中,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与运行存在最大的特点是:由于《宪法》立法和条文解释的局限性,致使社区自治与自治权在法律上缺乏清晰的界定和表述,因此在实践中出现了较多的社区自治权纠纷,宪法层面对社区自治权的法律保障相对滞后和固定,不能满足如今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从其他部门法来看,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以降,与社区建设与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有:《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这些法律法规为实务层面的社区建设工作提供了指引,明确了社区居委会与政府间的法律关系,使社区委员会的地位与工作性质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其不仅改变了城市社区管理机构的运行机制,还拓展了社区管理者工作的职能;不仅为社区实际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还加快了社区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虽然以上法律法规给社区管理工作带来了有利的支撑,但是经济与社会的高速发展,使得其中的部分法规存在严重的滞后性,在社区居委、居民自治组织与政府的职能分配、法律地位上界定不明确。此外,居民自治组织运行的法律保障方面也存在着较多问题;从事自治组织对政府的管理职能存在严重的依赖性,因此出现了自身管理职责不明的问题,致使社区履行自身管理职责动力不足;同时,由于立法的不配套,使得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存在问题,如《选举法》的颁布与实行,对自治组织的运行构成了较大的阻碍,为居民管理、物业管理造成了诸多不便。立法滞后、立法冲突导致了社区管理法律保障的滞后,这影响到创新思想在管理模式中的融入,降低了居民自己参与的主动性。

二、完善自治组织建立运行的法律保障在社区管理中的意义

基于我国城市在社区管理工作上的现状以及问题,将通过完善社区自治组织的方式,实现法律保障机制视角下的社区管理。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完善的主要目的及意义:在社区居民中切实落实宪法赋予的民利,恢复居民自与决策权,真正实现了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自主自治。与此同时,通过创新社区管理模式、培育社区管理新环境,构建自我约束与管理、服务与教育具有创新性的社区管理及自治制度,以及达到社区民主管理的需求。此外,完善社区管理的法律保障有利于使政府与社区管理机构在职能分配、工作开展方面达到有机的结合,尤其是在居民缺少自治管理能力的社区,政府机构和党组织能够成为协助社区居民自治的有利保障,争取居民对党政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力支持。最终,使得社区居民其自治组织和自治权能够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从而将党中央、政府以及社区居民在社会中的管理关系协调好。

三、研究城市社区管理模式的创新思路———加快法治社区的构建步伐

(一)社区自治组织建立时的法律保障

虽然许多自治组织是在社区管理机构辅助下建立的,但其自治性应当受到法律的良好保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居民的自主选择权应当依法保障。在创新管理思维指导下应当优化居委会的管理机构,充分辅助居民自治组织的建立,以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例如:《物权法》着重强调对财产权利的平等保护。以保护公民财产合法权益为基础原则,为经济体系在社会注意市场环境下构建提供强有力的保障,进而展现物权法将宪法的私产保护进行具体化。因此,在社区自治组织的建立上,充分考虑到居民合法产权权利的保护,在组织服务上更加有效。

(二)社区自治组织运行时的法律保障

创新管理思想在社区管理中的应用,能够加快现今社会对社区构建的步伐。社区的自治组织通过运行居委会组织法,从而切实保障了社区管理工作的开展,使居民管理工作实现自身民。例如:利用《居委会组织法》有效解决管理中的纠纷与自治问题,协助政府以及社区维持好居民治安工作以及有利于居民利益的工作。居民计划生育、社区公共卫生以及教育工作等,通过提出合理性建议加强社区管理的建设,进一步维护社区居民中自治权益。由于法律法规对社区自治组织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也是对其自治的保障,因此,务必要在社区自治组织中运行居委会组织法,进而实现自治、法治的协调与统一发展,同时为社区自治组织提供可行性管理指导。

(三)建立社区自治组织法律保障指数评价制度

社区管理模式其创新思路目的是要加快构建法治社区的步伐,通过自治组织建立适宜的指数评价制度作以反作用法律保障体系的完善。该评价指数旨在体现社区管理创新模式的趋势,不仅要有利于自治组织的发展,还能为法治社区的构建提供支撑。因此,该法律保障指数要想在社区管理中得以实施,须有顺畅合理的制度,并结合现今执行的社区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以维持法治社区管理的平衡。此评价制度的建立,促进法治社区与自治组织在创新管理模式下协调发展。将社区管理法运用在指数评价制度中,使自治组织具有保障社区居民的权利、责任,展现法律治理在自治组织管理工作中的保障作用。从发展的路径看,该制度的建立有益于社区管理的发展,其创新管理模式有利于将创新管理的思想融合在文明、和谐的社区构建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篇3

一、法治国家内涵的发展与社会权的法律保障

法治是现代国家所普遍推崇的一种社会政治目标。法治相对干人治,早在两千多年前就被提出。古希腊柏拉图主张实行“贤人政治”,实行人治。亚里士多德则认为“法治应当优干一人之脑,法治是治理国家之根本。法治国家的概念,则是到了18世纪末19世纪初才被人们所提出。从那时起到现在,法治国家的内涵,适应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变迁,不断地丰富和发展。

19世纪中期,德国学者Stahl认为,法治国是依法律的方法,正确规定井确保国家作用的方向与界限,以及市民自由生活的领域。所以,法治国不仅是现代的特征,并且是国家发展的原动力。[1]在这一理论中,法治国并非国家的目的和内容,而是实现国家目的的方法和手段,因而被称为“形式法治国”的理论。形式法治国的作用,在干确保国家作用的合法性。然而,这一法治国的理念,在20世纪上半叶的德国,却被以希特勒为首的德国国家社会党所操纵,成为其肆意践踏民主与人权的工具。干是,实质法治国和社会法治国的理念应运而生,从而赋予法治国思想新的生命。实质法治国理念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对公民基本人权的切实保障,要求国家权力的行使,要受到某种最高法原则以及法价值的拘束。社会法治国的理念,是伴随着。“社会国家”理念的形成而出现的。社会国家是指国家放弃对个人自由不干预或放任的原则,为某种积极目的而行动,进而形成社会经济秩序并为管理主体的国家。社会国家的目的有二:一为实现社会正义,即扶助弱者、抑制强者,对社会不平等做某种程度的调节,使每一公民能获得某一相当水准的经济和文化生活能力;二是致力干公共福利,即为社会公众谋取最大物质的乃至精神的利益。因此,社会法治国最核心的理念就是国家权力对干公民生存权及享受健康文化生活的积极保护义务。

社会法治国之下的实质法治国,是以矫正以往形式法治国过干形式性,忽略人权实质保障之弊端,致力干国民福扯以求社会国家的实现为目标的。社会法治国要求在立法、行政等方面发挥国家对干国民的积极义务。在立法上,要求“立法者的功能,是创造井维持符合干人类尊严之法律。这一尊严,不仅要求法律承认私法上及政治上的权力,而且要求国家机关提供必要且足以发挥其职能的社会、经济、教育、文化各方面之设施。”[2]

我国经过多年的社会主义实践,提出了依法治国,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赋予了法治国家新的内涵。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1999年宪法修正案中明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规定在宪法第5条中,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固定下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在‘一切权力属干人民”的前提下,立法真正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行政在法律的规范和监督下进行,司法实现公正和独立,从而使人民的权利和利益得到最充分的法律保护。

法治国家内涵的发展历程昭示了现代法治的核心精神:对基本人权的尊重与保障。而对基本人权的尊重与保障必然要落实到对公民生存权、社会权的保障之上。

法治国家的至高法典是宪法,宪法中所体现出的精神和原则也是一国法治精神之所在。现代法治国家的宪法首先确立的是公民的自由权。自由权是一种与“夜警国家”①和自由国家的国家观相对应的基本人权。要求国家对所有市民社会社会生活的自律性领域,不加侵扰和干涉。而社会权则是与福利国家、积极国家的国家观相对应的一种基本人权。自由权是在公民自由的范围内要求的国家不作为的权利,而社会权则主要是在社会上对经济的弱者进行保护和帮助时要求的国家作为的权利。自由权和社会权共同构成了现代法治国家所保障的两大基本人权尸]现代法治国家对公民的基本人权保障有尊重、保护、促成与给付的义务。尊重和保护的义务体现在法治国家所赋予的公民的自由权之上。但构筑起全部自由权基础的财产权和契约自由对不拥有财产的人来说,无异干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画饼充饥般的存在。即使对有产者来说,自由权导致的也有可能是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扩大。因此,仅仅靠一种抽象的法律上的自由权体系,己经不能保证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应有的尊严,还需要国家进一步发挥其促成与给付的职责与义务。作为对此的一种补充,旨在具体地保障个人现实生活的社会权则成为法治国家公民权利的另一大支柱,成为对自由权的补充。保障个人在自由经济市场的安全固然是国家的职责,但现代社会更重要的是国家应对个人或家庭在进入自由竟争的市场前不平等地位加以改善,还必须努力调和因不同的权利分配、财富不均、教育高低所产生的矛盾。因此,在一定意义上,通过法治所确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就构成了对财产权和契约自由的有效补充,它们相互衔接,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社会财产的法秩序。为了确保自由权体系能够存在下去井且能够有效地发挥其自身的作用,社会权就成了对自由权的一种补充,承载着保证一种有效的法治秩序的职责。

现代法治理念以保证公民基本人权为核心,而在现代社会中,一定的财产是人们生存、发展以及参与社会活动的基础,在现代社会中,无财产即无人格。因此,保障每个公民都能够拥有可以维持最低限度生活所必需的财产就成为公民的最基本人权。宪法作为法治国家的至高法典应该对此做出纲领性规定。我国宪法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倩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有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这些纲领性规定,使得公民的作为一种政治宣示性的社会基本权利得以纳入法制的轨道,转化为一种社会权。然而,仅仅停留在这种纲领性的规定之上而没有一系列部门法的具体落实,公民的这种权利仍然会是形同虚设。因此,社会保障法就是规定国家应给予公民如何的积极给付的一系列实体性规定,其基本做法是以一种再分配的交换形式,结合政府部分贡任,以实物、现金转移的供给或者提供各项福利服务,以确保公民基本生活的需求。

二、法治国家的正义观与社会保障的正义基础

自有法律以来,就产生了对法律的种种阐释。其中公平正义的观念是始终与法律联系在一起的。“ins”这个拉丁词,据称就是源昏“iustum”(正义),而不是源良“iussum”(命令)。亚里士多德说过:“法治应包含两层意思,己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4]时至今日,这一关干法治的论述仍然构成现代法治国家的核心观念,一部“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本质上也应该是一部合乎公平正义观念的法律。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正义的表述是:“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西塞罗曾将正义描述为。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人类精神意向”。[5]给予每个人应得的东西的意愿乃是正义概念的一个重要的和普遍有效的组成部分。然而仅有这种意愿本身并不足以使正义在社会中得到实施。托马斯邓可奎那进一步发展了正义的含义,明确指出除某种精神倾向之外,正义还应该含有一种行为方式,而这种行为方式,就是通过法律的控制。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中,庞德写道:“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多重的意念和愿望,而且大家都希望满足之。人口数量极大,地球却只有一个。每一个人的愿望总是与其邻人的愿望相互仲突或相互重叠。因此,人们不妨以为,就产生了一项艰巨的社会工程任务。这是一种创造生存必需资料、满足共同生活在一个政治组织社会中的人们的各种意念和愿望的方法。即使它无法满足人们对它的一切期望,至少也尽可能地达到这个目的。我们所说的法律之目的是公平,其含义正在干此。……我们得出了这样的概念,即最大限度地满足人类的愿望和意念。在社会控制中,在法律中,我们所应做的,即对哲学愿望、意念、需要进行尽可能的调和和调节……"[6]因此,一种制度和一部法律,只有能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它才是正义的。对干法治国家而言,必须承担起达到正义的使命,换言之,正义是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

正义可以分为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形式正义要求“同样的倩况应该同样地被对待”,是以一种最低的道德规则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人,但这种规则的被执行,不能保证必然产生正义的结果。而实质正义则将社会中利益或者负担分配通过各种社会制度达成,井要求针对各种特殊倩况予以权衡考量,由干是有关社会资源的分配,所以也称之为。‘分配正义"或。’社会正勿。社会国家以分配的正义或社会的正义为基础。社会正义谋求经济、健康卫生、文化等方面的正义,以打破抽象的平等而创造出具体的平等。

在形式正义的法律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的人的身份、地位、经济状况、劳动能力、健康倩况如何是丝毫不被考虑在内的,“人”由一个活生生的社会中的人成为一个被剥离掉各种社会存在和社会角色的抽象的人。因而,这种不考虑。人"的社会存在的形式正义对减少社会不平等起不到任何作用,“实际上,与法律如何规定毫无关紊的补会她仿永近县不平等的法律对入的一视同仁,在权力、智慧、个人幸福等实际上的不平等状况下,只能使不平等变得大经地义,甚至加深这种不平等。”[7]一种形式上的正义可以被用未维持现状,但也只是当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在理论上达到最大限度的合理状态时,才有可能。当社会需要的不仅仅是形式的正义,还需要实质的正义时,回应社会的这一需要,社会保障应运而生。社会保障以分配的正义为基础,通过对形式平等的矫正,使社会达到实质的公平正义。

社会保障的推行,将社会资源与财富作适当再分配,以满足需求,特别是满足在社会上居干劣势地位者的需求。社会资源应该以什么样的方式再分配?分配给谁?根据什么来分配?分配如何达到公平的结果?这些问题都是通过社会保障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和设计来解决的。通过社会保障制度的再分配,达到了这样一些效果:第一,垂直式再分配效果。就社会保障资金来源而论,高所得者的负担应该比低所得者重,而社会保障的给付是对低所得者更有利,因此,再分配会造成高所得者对低所得者的所得转移,使低所得者获得社会的照顾,达到再分配的效果。第二,水平式分配效果。医疗保险给付是健康者对伤病者的所得转移;养老和退休金保险是年轻人对老年人的所得转移;失业保险给付是就业者对失业者的所得转移。社会保障中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同一所得阶层间发挥所得转移效果。第三,时间的再分配效果。社会保障还基干世代互助的精神,由工作的一代对退休的一代、尚未工作的一代,进行时间性所得再分配。[8]毫无疑问,这些效果的达成,可以在经济收入和财产权上调和不平等现象,达到社会正义的目的。可见,当惟有通过社会保障方能达到法治所要求的实质正义时,社会保障必然成为法治国家的内在需求。

三、社会保障法制化的必要性分析

法治国家的目标,需要通过各种具体法律制度的运作来实现。现代意义的法制,就是指在一个政治国家中,把国家的事物制度化、法律化,严格依法办事的一种原则。在法制的原则下,要求国家立法机关制定较为完备的法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因此,法律制度是法治理想实现的重要基础。

法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是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工具[9].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固然有其内在的价值和规律,但在现代社会,它更多的是作为社会秩序的调节器。法对社会关系的调节作用,是法存在并发展的重要价值。如果将权力和权利视为一种社会资源,法律则是一种特殊的资源配置机制。一切法律规范都是关干权利义务的规范,相应地,一切法律关系都可以用权利义务的模式未加以表述,法律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对干权利义务的一种确定性分配。社会保障也是一种资源配置手段,它是为了矫正形式平等的缺陷,保障公民基本社会生活而对社会资源的一种再分配。将社会保障纳入法制化轨道,通过法律实施社会保障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就是将对社会资源的再分配以权利义务的形式确定下未,这样可以更加稳定、公平和有效地达到社会资源的再分配效果。

首先,由干法律对权利义务的资源配置作用,只有通过法制化,才能使社会保障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职贡明晰化。没有成为国家法律之前的社会保障,只能是国家的一种政策和措施。对干仅停留在国家政策和措施层面而未上升到法律层面的社会保障而言,公民所享受的保障不是权利,国家对公民的给付也不是义务,充其量是政府的一种福利和慈善。如果对公民的保障不是基干公民的权利,国家也就没有对公民给付的义务,那么对干公民未说,在未得到保障之时,也就缺乏向国家要求的正当根据。如果公民缺乏对国家的这种请求,社会保障对公民就不能起到真正的保障作用。而将社会保障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以法律上权利的形式赋予公民社会保障权,以法律上义务的形式规定国家和社会对干公民保障的职贡和义务,公民就享有了在国家不作为或不适当作为时对国家的一种请求权,这种请求权的根据未源干社会保障法的规定。此时的社会保障就成为公民的法定权利而不再是政府的施舍或慈善。也惟有成为公民的法定权利,社会保障才能起到真正的保障作用。只有通过法律的形式赋予公民社会保障权,才可以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防止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任意变更和侵害。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其主体是广泛而确定的,需要立法将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定下来。作为现代国家来说,是社会保障的贡任主体。从维护社会正义出发,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是现代国家的责任,国家有贡任向社会弱者乃至全体社会成员提供有保障的和安全的生活,社会保障是达到此目的的必要手段。因此,国家必须出面来举办社会保障,井拿出财政收入的相当部分未支持社会保障的运作,这是现代国家的一个基本职责,也是国家的法定义务。同样,国家也可以从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获得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减少因贫困和社会动荡所产生的社会成本。作为雇主未说,也是社会保障的责任。法律明确规定了雇主负有为其雇员缴费的义务,否则要负相应的法律贡任。从另一个角度看,雇主通过为雇员缴费,实际上是将一部分本应由雇主承担的劳动风险转移给社会了,这也使得雇主因此而受益。而作为社会普通民众来说,既是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更是社会保障的直接受益人。在一些社会保险项目中,通常劳动者也是缴费的义务主体,但缴费后可以直接获得利益,如在在职期间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后可以领取养老金。缴纳医疗保险费后,患病时可以获得医疗补助,缴纳失业保险费后,失业时可以获得失业救济金等。

其次,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可以使社会保障主体的权利义务获得一种确定性。法治国家的原则之一是要使法律获得普遍性的服从,为达此目的,法治国家的法律必须具有一种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品格,不能朝令夕改。通过立法,将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未,这些制度也就具有了可以连续实施的生命力。与此同时,透过这些稳定的、不会轻易被变更和取消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社会保障主体对干自已的权利义务就有了一个明确的预期。这种明确的预期会有效地减少社会保障各项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纠纷和摩擦,使制度在社会中的运转更加自如。例如劳动者是缴费的义务主体,当劳动者对缴费后可享受利益有了明确的预期以后,劳动者对干自已现在的义务会有一个更正确的价值判断,建立在这个价值判断上的义务会得到更好的履行,从而使权利义务,环环相扣,进入良性循环的状态之中。

再次,基干法律的正义价值,可以使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更为公平合理。正义是法律的价值,法律的目的之一就是追求公平正义。在现代国家法治精神之下,一项法律的制定过程,往往就是对某一个制度理性思考的结果,它要求对一项制度从设计到具体措施的实施,都有经过严密的考量,要顾及社会各个阶层的利益,使通过法律反映出来的一项制度能够真正蕴含社会所公认的准则与价值。“法律目的的权威性和法律秩序的整合性来自更有效率的法律制度的设计。”[10]因此,只有通过法制化,通过法律所追求的正义与公平,才能使社会保障制度更趋干完善与合理。

最后,只有通过法制化,才能使社会保障制度有效地运作。法律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强制性,法律制定后,需要通过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其有效地实施。当社会保障体系被确定下来后,就需要借助法律的强制性未保证其有效地运作。社会保障的运作是一个巨大的社会工程,包括缴费体系的运作、支付体系的运作和基金安全的运作。对干依法负有缴费义务的主体,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不得拒交或欠交澈会保障经办机构必须按法定标准及时地将各项社会保障费发放到受益者手里,不得延误或任意地减少;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运作,主要是要求对社会保险基金在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投资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这要求必须通过法律的监控和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来实现。社会保障基金是一笔庞大的资金,这笔资金的运作是否得当,直接影响到社会保障制度是否能够正常运行。因此,只有在法制的环境下,才能使社会保障有效她运行。

①夜警国家政府的任务只限于:(1)保护国土不受邻国侵略;(2)在国内维持正义应定秩序,保障私人财产不受他人侵占;(3)举办私人所不能的公共事业。

[参考文献]

[l]黄国瑞。法治国思想与法之支配理论[J]。时代(第15卷),3。

[2]InternationalCommissionofJurists,TheRuleofLawintheFreeSociety(1960)[Z]。

[3]大须贺明。生存权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2。

[4]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if67-168。

[5]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253。

[6]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34。

[7](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84。

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篇4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党的十八大报告在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的基础上,又把“法治保障”纳入社会管理体制。这一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从原有的社会管理格局到现在的社会管理体制,从强调政府主导到重视法治保障,表明我们党对社会建设规律的认识在逐步深化和发展,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社会管理工作的科学把握和高度重视,彰显了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在现有的社会资源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引入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和方法,对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及管理方法进行完善,从而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更好地实现社会管理目标的活动。社会管理创新既是一项工作,也是工作的全过程,其目的在于形成更为良好的社会秩序。当前,“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和国家的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已经深入人心,任何机关、单位、组织和个人都只能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因此,我们只能在法治保障原则的基础上通过社会管理的理论、机制和方法创新,运用新理论、新机制、新方法,来不断实现社会管理的不断创新。

一、在社会管理体制中明确提出“法治保障”的重大意义

(一)体现了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前各种社会问题的解决归根结底要靠法治,民主的发展要依靠法治的保障。对此,我们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尊严、权威,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

(二)体现了社会管理创新发展的新要求

不断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巩固当前社会管理创新所取得的一系列成果,必须要有法治作为强有力的支撑。在教育改革、医疗改革、收入分配改革、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等各项社会管理创新活动中,都会涉及到各种复杂的利益和矛盾,都会遇到很多的困难和阻力。以上这些社会管理创新的成果只有用法律的形式彻底固定下来,才能起到长治久安、社会和谐的效果。

(三)体现了党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坚定信念

加强社会管理法治保障的核心要求是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必须将社会管理创新与建设法治政府结合起来,特别是政府部门要在法治的框架内发挥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作用,按照法治政府的要求推进各项工作。此外,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中,还应该健全社会组织的法律制度,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发展,维护社会的基本团结与稳定。

(四)体现了党对民生方面的立法的重视

党的十七大以来,在民生立法方面虽然发展较快,但相对于社会管理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较大距离,特别是在构建多层次、立体化的法律保护体系的要求方面,差距较大。党的十八大报告在社会管理体制中明确提出“法治保障”这个重要理念,表明我们党将在不断健全完善社会管理的各项法律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全面覆盖的社会管理网络和社会公共服务体系。

二、社会管理创新需要法治作为保障的主要缘由

(一)构建现代社会管理体制需要法治保障

什么是现代社会管理体制?现代社会管理体制是一个以人为本、服务优先,多方参与、共同治理,既有秩序、又充满活力的管理体制。它具有良好的权力配置、城乡协调统一发展、劳动就业一体化、收入分配可持续发展、社会各阶层利益关系协调等一系列特征,其目标是形成一个小政府、大社会的格局和“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社会。实现这一目标,不仅需要党政机关、社会组织及个人的共同参与,更需要法治的保障。通过法律法规规定各个主体的权限,理顺他们之间的关系,规范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方式、内容,确定社会组织参与管理的途径,促进政府行政管理与社会组织有效参与、居民自治管理良性互动的多元治理新模式的形成,从而构建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以及建设和谐社会要求相适应的中国特色社会管理体制。

(二)促进社会规范有序运行需要法治保障

有章可循是人类社会规范有序运行的重要标志。这里的“章”就包括各种法律、制度、体制、机制等等。一个规范有序良好社会秩序的形成,不但需要宗教、伦理、习惯、政策等各个方面的调控,更需要的是法律方面的调控。为了避免整个社会无序混乱的运行状态,需要以法律规范的形式为其提供法治保障。由于利益和诉求的多元化,使人们之间在社会生活中,在所难免的发生一些矛盾与冲突,在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为了实现均衡、有序、相互依存和共同发展的目标,更好地协调、支配和控制人们的行为,就需要一系列的行为规则来调整人们之间的行为,在众多的行为规则中,虽然法律不是唯一的行为规则,但法律具有的公正性、严肃性、稳定性等特点,这一系列特点,使其成为最重要的,也是最理性的行为规则。也使其为整个社会规范有序的运行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三)深化行政体制改革需要法治保障

行政体制的改革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由于众多因素的存在,我国政府一向比较重视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而忽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在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过程中,法治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是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确定行政机关权力行使的界限,明确行政机关“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且中央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只能由法律授权,地方政府的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授权,且不能与法律相冲突,严禁各级行政机关“自我授权”的现象。二是严格贯彻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大力杜绝滥用行政权力、越位行使权力和行政不作为等行为,促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带头尊重重法律、谨慎行使权力。三是转变政府工作职能,把政府的职能真正转变到依法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上来。通过依法确定政府服务的具体内容,规定政府服务的具体事项、方式,逐步建立起惠及全体民众的社会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使各级政府真正从各项具体繁杂的经济事务中解放出来。

三、以法治保障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具体路径

(一)加强科学立法

要建立井然有序的社会管理模式,必须完善社会管理法律规范,以法律为基础构建社会管理的基本框架。要认真总结在社会管理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制定和完善与社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各项社会管理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一是加强行政法律制度建设。规范行政立法工作,依法确定各项行政管理的界限和内容,使社会管理创新从政策型向法制型转变。二是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相关法律制度。让社会组织在法制健全、政策支持、公众认同的环境里健康发展,不断增强社会的管理和服务功能。三是加强公民参与行政管理的立法。大力探索公民广泛参与的社会治理模式,对公民参与行政管理的内容、方式、途径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公民参与行政管理实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促进严格执法

严格执法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它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能不能得到实现。各级行政机关处于行政执法的最前沿,大多数社会矛盾和纠纷需要各级行政机关去化解和处理,行政机关是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主体,行政权力行使的好坏直接关系着社会管理创新的成败。首先,要求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严肃执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案,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其次,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尽职尽责,对发生的违法行为敢于纠正并依法处罚,不搞"态度执法"、"关系执法"、"人情执法",做到见违必纠,纠违必罚,处罚有据。要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加大监督力度,排除暗箱操作,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保文明。

(三)推进公正司法

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篇5

党的十报告指出,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党的十报告在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的基础上,又把“法治保障”纳入社会管理体制。这一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从原有的社会管理格局到现在的社会管理体制,从强调政府主导到重视法治保障,表明我们党对社会建设规律的认识在逐步深化和发展,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社会管理工作的科学把握和高度重视,彰显了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在现有的社会资源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引入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和方法,对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及管理方法进行完善,从而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更好地实现社会管理目标的活动。社会管理创新既是一项工作,也是工作的全过程,其目的在于形成更为良好的社会秩序。当前,“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和国家的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已经深入人心,任何机关、单位、组织和个人都只能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因此,我们只能在法治保障原则的基础上通过社会管理的理论、机制和方法创新,运用新理论、新机制、新方法,来不断实现社会管理的不断创新。

一、在社会管理体制中明确提出“法治保障”的重大意义

(一)体现了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前各种社会问题的解决归根结底要靠法治,民主的发展要依靠法治的保障。对此,我们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尊严、权威,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

(二)体现了社会管理创新发展的新要求

不断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巩固当前社会管理创新所取得的一系列成果,必须要有法治作为强有力的支撑。在教育改革、医疗改革、收入分配改革、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等各项社会管理创新活动中,都会涉及到各种复杂的利益和矛盾,都会遇到很多的困难和阻力。以上这些社会管理创新的成果只有用法律的形式彻底固定下来,才能起到长治久安、社会和谐的效果。

(三)体现了党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坚定信念

加强社会管理法治保障的核心要求是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必须将社会管理创新与建设法治政府结合起来,特别是政府部门要在法治的框架内发挥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作用,按照法治政府的要求推进各项工作。此外,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中,还应该健全社会组织的法律制度,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发展,维护社会的基本团结与稳定。

(四)体现了党对民生方面的立法的重视

党的十七大以来,在民生立法方面虽然发展较快,但相对于社会管理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较大距离,特别是在构建多层次、立体化的法律保护体系的要求方面,差距较大。党的十报告在社会管理体制中明确提出“法治保障”这个重要理念,表明我们党将在不断健全完善社会管理的各项法律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全面覆盖的社会管理网络和社会公共服务体系。

二、社会管理创新需要法治作为保障的主要缘由

(一)构建现代社会管理体制需要法治保障

什么是现代社会管理体制?现代社会管理体制是一个以人为本、服务优先,多方参与、共同治理,既有秩序、又充满活力的管理体制。它具有良好的权力配置、城乡协调统一发展、劳动就业一体化、收入分配可持续发展、社会各阶层利益关系协调等一系列特征,其目标是形成一个小政府、大社会的格局和“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社会。实现这一目标,不仅需要党政机关、社会组织及个人的共同参与,更需要法治的保障。通过法律法规规定各个主体的权限,理顺他们之间的关系,规范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方式、内容,确定社会组织参与管理的途径,促进政府行政管理与社会组织有效参与、居民自治管理良性互动的多元治理新模式的形成,从而构建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以及建设和谐社会要求相适应的中国特色社会管理体制。

(二)促进社会规范有序运行需要法治保障

有章可循是人类社会规范有序运行的重要标志。这里的“章”就包括各种法律、制度、体制、机制等等。一个规范有序良好社会秩序的形成,不但需要宗教、伦理、习惯、政策等各个方面的调控,更需要的是法律方面的调控。为了避免整个社会无序混乱的运行状态,需要以法律规范的形式为其提供法治保障。由于利益和诉求的多元化,使人们之间在社会生活中,在所难免的发生一些矛盾与冲突,在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为了实现均衡、有序、相互依存和共同发展的目标,更好地协调、支配和控制人们的行为,就需要一系列的行为规则来调整人们之间的行为,在众多的行为规则中,虽然法律不是唯一的行为规则,但法律具有的公正性、严肃性、稳定性等特点,这一系列特点,使其成为最重要的,也是最理性的行为规则。也使其为整个社会规范有序的运行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三)深化行政体制改革需要法治保障

行政体制的改革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由于众多因素的存在,我国政府一向比较重视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而忽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在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过程中,法治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是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确定行政机关权力行使的界限,明确行政机关“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且中央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只能由法律授权,地方政府的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授权,且不能与法律相冲突,严禁各级行政机关“自我授权”的现象。二是严格贯彻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大力杜绝滥用行政权力、越位行使权力和行政不作为等行为,促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带头尊重重法律、谨慎行使权力。三是转变政府工作职能,把政府的职能真正转变到依法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上来。通过依法确定政府服务的具体内容,规定政府服务的具体事项、方式,逐步建立起惠及全体民众的社会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使各级政府真正从各项具体繁杂的经济事务中解放出来。

三、以法治保障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具体路径

(一)加强科学立法

要建立井然有序的社会管理模式,必须完善社会管理法律规范,以法律为基础构建社会管理的基本框架。要认真总结在社会管理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制定和完善与社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各项社会管理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一是加强行政法律制度建设。规范行政立法工作,依法确定各项行政管理的界限和内容,使社会管理创新从政策型向法制型转变。二是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相关法律制度。让社会组织在法制健全、政策支持、公众认同的环境里健康发展,不断增强社会的管理和服务功能。三是加强公民参与行政管理的立法。大力探索公民广泛参与的社会治理模式,对公民参与行政管理的内容、方式、途径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公民参与行政管理实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促进严格执法

严格执法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它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能不能得到实现。各级行政机关处于行政执法的最前沿,大多数社会矛盾和纠纷需要各级行政机关去化解和处理,行政机关是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主体,行政权力行使的好坏直接关系着社会管理创新的成败。首先,要求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严肃执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案,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其次,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尽职尽责,对发生的违法行为敢于纠正并依法处罚,不搞"态度执法"、"关系执法"、"人情执法",做到见违必纠,纠违必罚,处罚有据。要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加大监督力度,排除暗箱操作,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保文明。

(三)推进公正司法

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篇6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以及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全面依法治国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新要求,深入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治宣传教育,培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树立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强化社会主义法治思维,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进法治人社建设。

(二)主要目标

切实落实全面依法行政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各项要求,牢牢把握“民生为本、人才优先”的工作主线,法治宣传教育实效性进一步增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依法治理全面深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法治观念和全体党员党规意识明显增强,依法行政和公共服务能力水平进一步提高,“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得到有效贯彻和执行。

(三)基本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十四五”时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为顺利完成促进就业创业,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加快人才队伍建设,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不断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结合本部门实际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情况,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法律问题,针对不同对象,分类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创新工作理念、机制、载体和方式方法,健全法治宣传教育制度保障体系,强化责任意识,细化工作标准,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立法、执法、公共服务和贯彻落实党内法规的整个过程之中。

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出发,回答热点难点问题,回应群众关注关切,加强法律法规政策解读,更好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知识和维权能力需求,引导群众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学习宣传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工作人员要深入学习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和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指示,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大力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参与科学立法、严格行政执法、促进全民守法的生动实践,使全社会了解和掌握全面依法治国、推动法治人社建设的重大意义和总体要求,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二)突出学习宣传宪法。坚持把学习宣传宪法摆在首要位置,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深入学习宣传宪法确定的理念和原则,学习宣传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学习宣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等宪法基本内容,宣传宪法的实施和宪法宣誓制度,认真组织好“12?4”国家宪法日集中宣传活动,提高全系统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增强宪法观念,坚决维护宪法尊严,做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三)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学习宣传,教育引导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党员干部尊崇,遵循,坚决维护权威。学习宣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各项党内法规,宣传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要求,宣传党员的权利义务。注重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宣传的衔接和协调,教育引导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党员做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自觉尊崇者、模范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做“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的合格党员。

(四)深入学习宣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法律法规。着眼于实施充分就业的发展战略,面向全系统、全社会,突出大学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大力宣传就业促进法及职业培训、人力资源市场等方面法律法规,大力宣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社会保障领域法律法规,宣传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着眼于服务推进人才强市战略,深入学习宣传高层次人才队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着眼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深入开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及工资、工时与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等规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制度宣传,尤其要宣传中央关于化解过剩产能、稳岗就业的政策,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治宣传教育,帮助、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帮助、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权,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

(五)深化依法治理。坚持法治宣传教育与促进就业创业、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重点工作的法治实践相结合,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发展。坚持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健全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和问责,完善执法责任制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坚持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扎实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法治化、均等化。畅通群众参与法治实践渠道,有序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立法、执法等各个环节,使每一个行政执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等案件的办理过程成为生动鲜活的法治宣传教育过程。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篇7

中图分类号: C913.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973(2013)01-0026-04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Social Security System

――In the Perspective of Rights Politics and Public Interests Politics

LU Yong-juan

(1. School of Politics and Administration, Soochow University, Suzhou 215123, China;

2. Xi’an Physical Education University, Xi’an 710068, China)

Abstract: In the age of rights politics and public interest politics, social security system not only will be considered as a social “safety net” and the regulator of distribution, but also has an important politics value. It conforms to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social in our country. It protects and realizes civil rights, improves the social welfare of the community, promoting“public good”. Also, It has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development of human rights .And it’s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the era further.

Key words: rights politics; public interest politics; social security system; human rights

社会保障制度产生于西方,缘于解决特定的社会问题,国内大多数学者从经济学或社会学的视阈来解读社会保障制度,把其视为社会再分配的调节器或“安全网”。洞察以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提出之后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之发展,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它是权利政治、公益政治时代的要求,是促进、维护社会成员实现权利的制度保证,是实现人权的重要途径。继续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是关系人们政治生活的大事。

一、基于时代的判断:权利政治与公益政治的时代

权利政治作为现代政治的主流话语,在推动人类政治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20世纪70年代之后,权利政治与公益政治作为西方新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针锋相对的立场主张,成为政治学关注的焦点之一。权利政治强调个人的权利、利益的优先性,公益政治主张通过增进公共利益来提高个体的福利,二者最终都归于权利的实现。西方国家经历了统治行政、管制行政、服务行政的范式转换,理论变迁几乎都是围绕着政府与社会关系互动而展开……不断沿着人的权利和尊严为轴心……。[12]在中国语境内,由权力政治走向权利政治、公益政治体现了政治发展的重要趋向,这种转变对于改变长期以来国家取代社会的复合型权力格局,真正实现权利的独立,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权利政治的兴起与发展

权力和权利是政治学的两个重要概念。在政治领域,总是权力与权利并存,权力与权利相互作用,因此,政治学的研究始终不能脱离这两个基本内容。[1]与权利相比,权力具有明显的强制性,是一种单向性的控制力量。在政治学领域,“权力政治”一语早已被使用,而且有其约定俗成的语义,它主要是指一种与伦理政治观相对立的政治观,政治的本质就是权力。[2] 国家权力成为了政治的主题与目的。与其不同,权利政治建立在“人权和公民权利―国家权力”二元对立的理论范式之上,主张权利为目的,权力渊源于权利。为反对君权与教权的专制统治,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以自然权利、社会契约等理论为武器,开启了权利政治之说。 “人人生而平等……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政府的正当权力,源于被管理者的同意。”权利作为国家权力赖以存在的依据与目的。而“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自然的、不可侵犯的人权”,从自然权利到人权及公民权利的制度化成为近代西方民主政治发展的轨迹。18世纪以来,权利政治一直是西方政治和法律实践的主导模式……在国内层面,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为国家权力的存在和运作提供了正当理由,“民族国家”循着权利之名得以建立并逐渐强大;在国际层面,人权作为一种普遍性话语以欧美为中心逐渐向世界范围扩展,权利政治成为世界范围政治和法律改革的主要导向……近三百年来的现代史在很大程度上是权利政治和权利话语的扩展史。[3] 人类政治生活逐渐趋向于国家化到社会化的变迁,由权力转向权利。

可见,权利政治围绕着公民权利与人权而展开权利之说,这也代表了现代政治的发展趋向。权利政治关心的是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与实现以及对政治公共权力的控制,其制度建构与选择是自由、民主、法治的制度,其价值和道德支撑是自由、平等、正义和人权。[4] 在实现权利的过程中,需要民主、法治等制度架构作为保障,自由、平等、人权等为其价值导向,同时也包括对权力的制约与依赖。“权利本质上依赖于权力”,权利具有深厚的国家权力背景,权利总是在一定的国家权力基础之上得以确认和保障的,并且权利的实现依托于现代国家权力的理念导向与制度设计,国家权力为基础创造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制度等条件保障,其始终是实现权利的一个重要环节。

在我国,权利政治的兴起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市场经济的平等、自由,提升了个体的自主、平等等权利意识。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政治存在形态与政治认知方式都在发生转变,这也就注定了中国人的政治行为模式必然相应地发生转变,这种转变显示为从权力政治向权利政治的变迁。[5]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着人们政治认知的变化,权利理念逐渐增强,主体性权利意识不断提高,不断完善的民主与法律制度为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制度保障。以人为本思想的提出,改变了经济与社会发展过程中人的工具性及被模糊化,明确了人的主体性、目的性,明确了社会的发展以不断满足人的权利、利益需求,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目标。其为权利政治的发展提出了现时代的要求,权利政治进入到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人本思想主要是以人的权利为本位实现人本位,以人的权利实现为基点来促进人的发展,所以权利是人本思想的关节点,也是与权利政治的契合点。这一时期的权利政治发展主要体现在权利主体与权利内容方面的发展。以人为本中的“人”所旨对象具有广泛性,既包括个体的人,也包括群体及类的人,即权利主体具有广泛性、平等性,既关注个体的权利也关注群体的权利及人权发展。在现实社会中,强化了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及利益实现,解决城乡之间存在的权利不平等等问题。促进权利发展的同时,更突出人的基本权利实现,维护人的生存、发展、尊严。权利发展包含了多个方面与层次的内容,其中最为基础的是人权的基本内容发展。以人本为导向开启了关系民生的各项社会事业建设,为人们的基本生活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和保障,促进基本权利的实现。同时,在这个阶段推进了权利政治发展的制度建设,人权入宪,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为人权及公民权利提供了制度保障。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进一步突出了权利本位,对于权利政治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公益政治的发展

公益政治主张包括国家在内的任何政治社群有责任通过自己的积极作为提供公共利益,从而最终增进每一个人的个人利益。[6] 与权利政治不同,公益政治侧重于增进社会共同体利益,公共利益,更突出“公共的善”。促进公益政治发展,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建设的目标,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自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之日起就致力于建设此目标。此后,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后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成为了主要的战略。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对资源的自发调节及体制的不健全产生了新的问题,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地区差距过大,社会不公等问题凸显,带来了社会的不和谐因素。只有缩小差距,统筹城乡,增进贫困、弱势群体的权利,提升社会共同体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才能促进社会各阶层成员和睦共处,新时期我国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党的十七大提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社会成员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标志着我国进入了一个全面改善民生,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新时代。公益政治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更加侧重权利享有及实现的公平性及现实性。

权利政治是现代政治的重要特征,公益政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二者作为当代中国政治生活中的主题,其主旨是权利及其共享,如何推动最广泛性的权利实现,增进“公共的善”为其重要内容。社会保障作为重要的社会制度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成为实现这一主题的重要保障。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以促进公民权利,提升共同体福利为核心

社会保障制度最早产生于19世纪的德国,随着工业化的发展,社会成员越来越多地面临疾病、失业、自然灾害等困难,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救济制度得到了发展。现代社会,随着民主政治、权利政治的发展,社会保障制度以促进公民权利与人权发展为基本内容。

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巩固新生的人民民主国家政权,维护广大工人阶级与农民的利益,确立了较为明显的城乡二元化保障制度。在城镇形成了以国家为管理与实施主体的“国家―单位”模式的保障制度,在农村形成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此模式顺应了当时计划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各阶级力量团结,共同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改革开放30多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制度开始了新的探索。较为明显的是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人们的权利意识觉醒,开始了新型社会保障模式的选择,初步建立了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一系列社会保障体系。2003年之后,民生导向成为社会各项事业建设的主题,满足与实现人们的权利、利益需求成为中心,社会保障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3条明确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被提升为我国政治生活的重要目标。在这个过程中,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实现了重大突破,初步形成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逐步建立起了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一系列的社会保障体系,由低到高,在不同层面上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保障,社会保障制度成为实现公民权利与利益的制度载体,推动权利政治与公益政治时代的发展。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不断地拓宽权利保障的广度与深度,扩大权利主体资格范围,促进权利发展

在权利主体层面,不断拓展权利享有的平等性。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逐渐扩大,各类群体相继从制度之外被纳入到了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之中,包括城乡居民、农民工、被征地农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大学生等群体,逐步覆盖社会全体成员。目前全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总人数达到约13亿人,基本实现了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有17个省的339个县自行开展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参加人数达到3.3亿人,城镇职工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数也逐年增加。

在权利内容层面,不断加以丰富与充实。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的发展,人的生存与发展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风险与挑战,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地充实权利内容及保障范围。如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为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2010年对其进行了修订,重点对职业康复的内容进行了充实、规范,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加强了工伤预防、经济补偿、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建设,解决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为其更好的发展提供了保障。同时,权利享有的标准与水平也逐步提高,自2005年至今,国家已连续7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总体待遇水平翻了一番,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失业保险金标准、工伤保险待遇等也大幅度提升。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不断地增进社会共同体福利

提高社会共同体福利,增进公共利益是更高层面的善,是平衡社会利益,缩小差距,走向共同富裕,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我国加大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确保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强化社会救济制度的基础性建设。同时,基于国民公共利益的需求,重视社会福利发展。近年来,我国加大了社会福利投入,社会资源及民间组织也积极投入福利领域,社会福利水平得到了提升。社会福利的目标模式发生了变化,由照顾弱者向普惠全民转变,让全体社会成员能公平地享有社会发展成果,共享成为社会福利发展的主题。

三、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以保障人权为基本目标

人权是人享有或应该享有的权利,是权利政治发展的重要方面。它是近代以来西方民主国家由权力政治转向权利政治的重要武器,成为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目标与动力。在现代社会,人权理论成为治国的基本原则,保障人权成为社会发展与变革的重要目标。人权主要包括人的基本生存权与发展权,具体由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社会经济权、政治权利等一系列权利构成,其中生存权与发展权是核心内容。现代人权发展取得突出成效是在二战后,人权由国内扩展到了国际舞台,成为世界各国政治发展的重要目标。联合国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颁布了《国际经济及文化公约》、《国际公民和政治权利公约》,我国相继加入了这些条约,与国际接轨,重视对人权的发展。2004年,人权写进了宪法之中,被提升为治国的基本原则,成为我国政治与社会发展中的目标。

人权的实现需要一定的经济、政治、社会及良好的制度等条件,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保障人权的重要制度路径,发挥了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纵观西方社会保障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社会保障的理念发生了很大变化,从其产生之初的人道救助到人权保障的转变。随着社会发展,人权也在不断发展,社会保障的权利内容也在变化。社会保障对于人权的保障主要体现在对人的生存权与发展权的保障上:其一,社会保障能够使穷人与低收入阶层免于生存危机,国家救济制度可以保障他们最基本的生活;其二,社会保障能够通过各项社会保险制度来解除社会成员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方面的后顾之忧……其三,社会保障能够通过各种社会福利及其设施来满足社会成员生活服务、保健、教育等方面的福利需求……[7]。由低到高,社会保障体系的各项制度对不同层次的权利需求提供了切实的保障。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加强对于人权基本内容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不断强化社会救助体系的建设,合理提高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我国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此后逐渐得到完善。“2003年以来,完善城市低保制度重点走向了“配套措施”和“分类救助”……为解决低保对象在医疗、子女教育、住房及冬季取暖等方面所面临的实际问题所采取的配套政策……对低保家庭中有特殊需要的家庭成员,如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重病人等采取的特殊政策”。[8] 2007年国务院了《关于在农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的通知》,将农村贫困人口纳入保障范围,主要针对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实施保障。这一举措持续有效地解决了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近年来,中央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增长低保经费,各地也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与社会生活水平制定相应的政策,提升低保标准及水平,实施对本地区居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实现基本的权利。如何完善与落实低保及社会救助制度,还需要依据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动态,调整政策,具体职能部门严格地执行与监督。

可见,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在维护与实现公民权利,推动人权发展,增进公共福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起了重要的作用。

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新时期,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会问题日益凸显,面对复杂的国际与国内环境,如何根据国内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顺应权利政治与公益政治时展的要求,满足公民的权利诉求,增进权利享有、实现的公平性,促进人权发展等都成为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发展的重要议题。

首先,社会保障发展面临着复杂的外部环境。当今世界经济步入后危机时代,复杂的经济形势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欧债危机对于西方国家的社会与政治局势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各国政府对于社会福利、保障等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具有不同程度的风险性、复杂性。同时,国内社会存在贫富差距持续拉大,利益失衡,转型期风险增大等问题,如何持续、健康发展,发挥社会保障的有效功能,增强其适应性等都成为现实问题。其次,新时期公民权利诉求的不断升级对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提出更高的要求。在权利政治、公益政治的时代背景下,对权利的需求是总是向上的,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论,人们的权利诉求是逐步升级的。我国现阶段事实上已经进入了民生升级版时代,而且是全方面升级版的民生新时代,重要标志便是人民对生活有了更全面的、更高层次的新追求,并集中表现在追求社会公平正义、合理分享财富、稳定安全预期、提升生活质量等方面。[9] 目前,虽然社会保障的享有主体资格趋于平等化,但是事实上权利实现及其内容的不平等、不公平问题仍然突出,社会成员不能享有公平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制度存在城乡分割、群体分割、体制内外分割,权利实现的不平等、不公平,并且各制度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协调,影响了权利的有效实现。社会保障权力主体服务能力不足,地方社会保障发展中的“碎片化”、“短期性”问题存在,使社会保障权利实现受到挑战。面对如此复杂的社会发展环境,社会保障制度还需不断地改革与完善,保持持续、健康的发展。

在权力政治走向权利政治与公益政治的时代背景下,权利成为权力的目的,权利与利益的共享成为我国政治与社会发展的主题。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关系社会成员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其发展顺应了时代的要求,进一步维护与实现了公民的权利与利益,推动了人权的发展。新时期,面对复杂的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公民权利诉求的升级、权利实现的不平等性等问题,社会保障制度如何持续、健康的发展显得尤为重要。这关系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关系经济、政治、社会有序的发展。如何应对这些挑战,社会保障制度的权力主体如何科学、合理设计是关节点。虽然权利话语成为当今政治的主流话语,但是权利依然离不开权力的背景与支持,离不开权力的理念指导及政策引导,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需要立足国情,以人本理念为指导,逐步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公平化,提高政府的社会保障服务能力,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共享的价值,增进公共的“善”,使社会成员共享发展成果,最终实现人的自由、平等、尊严等目标。

参考文献:

[1]秦亚青.从权力政治走向权利政治[J].世界经济与政治,2004,(5).

[2]黄文艺.权力政治策语义分析[J].云南大学学报,2010,(3).

[3]胡水君.权利政治的流变――关于权利与国家理论的一个思 想史考察[J].清华法学,2007,(3).

[4]范进学.权利政治论――一种民主理论的阐释[M].济南: 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297.

[5]任剑涛.权利政治的兴起[J].民主与科学,2008,(2).

[6]俞可平.权利政治与公益政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5:309.

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篇8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社会保障建设依赖于国家社会保障建设的大环境,经历了从建立到不断完善的艰难历程。目前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城镇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障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阳‘三条保障线”制度;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农村牧区部分地区也实行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农村牧区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这些社会保障方法在促进经济增长、缩小地区贫富差距、增强民族团结与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因历史、社会、经济各方面的影响,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社会保障问题依然严峻。

1.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失衡,农牧区社会保障权利严重缺失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整体上即是在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模式下建立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相对农村发展的速度较决、内容较齐全、实施也较完善,基本上覆盖了社会救济、社会优抚、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方面。但在我国广大的农村,还有7.8亿的农民基本没有社会保障,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严重滞后,农民缺医少药的状况还很突出。而此种社会保障权利的严重缺失,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农村牧区地区更为明显。“据统计,2004年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末参保人数为5382.6万人,而五个少数剐矣自治区参保人数为275.5万人,仅占全国的5.12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农村牧区地区,社会保障侧奴蹄蜷澎脐、救灾和优扶安置、五保赡养等方面有所体现,且也主要是基于刊蒯敞区和农业、牧业的特点而有锵雄脚喇定的。

2.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保障能力低,社会保障资金缺口较大

社会保障主要有两大系统,即资金保障系统和服务保障系统,而当前制约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社会保障发展的瓶颈是资金保障系统。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大都处于“老、少、边、穷”地区,区域贫困人口多、贫困程度深,有些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才刚刚不久,经济发展比较落后,社会集资能力低,个人刻寸能力低。地方财政也基本上是“吃饭财政,,,面对庞大、沉重的社会保障,地方政府基本上处于力不从心的境地,可以看出,除广西外,其他四个自治区拐沛血和社会福利救济费、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和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均已接近或超过当年财政收人的一半,更是达到92%。近几年各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虽在发展,财政收人也在增长,但相对脆弱的财政状况要提供支持社会保障需要的大量资金还有困难。

3.社会保障事业建设的地方立法滞后

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社会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有一整套法律法规来加以规范,用法律来对社会保障所涉及的各种关系进行调整。这几年,国务院虽然先后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人大也颁布了《劳动法》等一系列与社保有关的法律。但是目前,我国整体上还没有形成专门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基本法律,有关社会保障的规定是由劳动、人事、卫生等部门有关职能制定的。而国家专门社会保障法的缺失直接导致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立法失去了应有的参考与根据。加上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本身发展的落后性也导致其地方社会保障立法与我国较发达的东部地区相比具有明显的滞后性,社会保障工作在许多方面只能靠政策和行政手段圈。

4政府系统内社会保障职责划分不明确,多元利益主体多头管理

当前,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社会保障基本制度框架虽已形成,但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仍处于政策选择和制度完善之中,对各参与主体的责任划分缺乏明确界定。中央政府与各自治地方政府职责划分不甚清晰,仍存在着“统放不分”的现象。2001年国家便正式在辽宁启动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却仍未能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的省级统筹。目前养老保险仅在吉林、辽宁等几个省份实行省级统筹,全国近2000个统筹单位内基本形成的是各自为政、区域自治的无法连接、协调和共济的分割格局。我国的劳动、民政、卫生、工会、人事以及保险公司等多部门参与到社会保障领域,也形成了多头管理、业务之间互相重叠、制定标准五花八门、部门之间相互掣肘的现象。在多j研吐益主体的多头管理下,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构基本上是政府行为,民力汉组处于被动地位,他们}}i亥体系月纤勾的影响力很小(王思斌认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至今还称不上是一个系统,而只是各部门社会保障制度的机械聚合。这种特点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亦有呈现。

二、加快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社会保障事业的特殊性、重要性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作为我国一布川待殊的行政单元,其在自然地理、人文背景、经济基础、社会发展水平等方面都有着自己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使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各个方面的发展呈现出自己的特点。很多在内地发达地区很容易实施的社会保障措施和政策,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由于受诸多特殊因素的影响,难于有效实施。探索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社会保障的特殊性、重要性,对建立适合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具体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社会经济生活、促进各民族关系和谐发展、祖国边疆的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社会的稳定与社会保障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社会保障事业是社会的稳定器。目前全国80%的少数民族是聚居在了全国最为贫困的西部地区、祖国边疆地区。在国家确定的592个扶贫开发重点县中,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不含)就有267个。在甘肃20个民族县中被国家和省列为贫困县的就有12个。如果这一群体的合法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得不到一定的满足,就会引发少数民族群众的不满,影响整个社会的正常秩序。社会的稳定、人类的安全有赖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社会保障事业是最大的积德事业,是并}J国利民的基础。西部大开发以来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在聚精会神搞经济建设这种意识形态的指导下,民族地区稳定被置于十5}重要的地位。这样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社会保障事业的稳定功能也就被合理地凸显出来。

2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落后的经济与杜会保障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社会保障事业是加快其经济发展的需要.虽然历史上在不同的自然环境下,各民族创造和发展了各自颇具特色的经济生活,但因受政治、自然条件等的制约,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生产力水平较低,且发展极不平衡。经济发展是政府社会保障功能得以加强的坚实物质握茹出,经济发展的落后,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社会保障服务的影响最大:社会保障资金短缺、需救助人口多、灾害抵御能力差、应保项目多等等。只有经济发展了,才能有充足的财力支持政府社会保障;同时,只有政府提供了充足优质的社会保障服务,才能更好地促进民族地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经济发展与社会保障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互补关系。

3.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落后的社会发展水平与杜会保障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在教育、科学技术、医疗卫生和公共管理等社会发展水平方面比较落后。"2002年,西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有312个县尚未实现‘‘两基,,,占西部未实现‘两基,县总数372)个县的84线。2003年少数民族特困地区,传染病、地方病发病16.95万例,占总人口的1%。K2004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报告》对区域科技能力的刹略新疆(26)、<31)、宁夏<23)、内蒙<27)、广西(24)、青海(29)、四川(17),5个民族自治区和几个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省份禾限实力体处于劣势。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缺少管理人才,观念落后,导致其社会化服务和社会化管理的能力很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落后的社会发展水平要求其更要加弓晏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4生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特殊的自然环境与社会保障

自然环境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社会保障服务的影响非常明显。一般来说,经济社会发展愈滞后,政府社会保障受自然地理环境的影响就愈大。从自然环境来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大多地处边睡并多以山区为主,城市化水平低,农村人口多,自然资源丰富但生态环境脆弱,暴雨、雪灾、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频频发生。自然环境严酷,使其生产效益受外界因素的影响较大,不确定性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然环境的特殊性说明,其对社会保障的需求要大于其他地区,尤其浏寸牧区社会保障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社会保障的重点,在社会保障中不能缺少%衣牧业灾害的保险。

5.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特殊的宗教文化与社会保障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有好多民族是全民信教,信仰宗教的人数较多。作为宗教文化不管是叨附宗教,都教化州门弃恶扬善、帮助危滩之人。例如,伊斯兰教就有人们缴纳“费杜热”来资助贫困之人的教义。宗教方面的这些意识对提高民族地区社会保障能力,扩大保障范围有积极作用,应该加以发扬和利用;同时,民族地区共同的文化和共同的心理素质导致民族地区内部团结抵御风险的群众基础较好,应该加强内部的互助合作,共同应对风窿

三、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对策探究

近几年,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社会保障进一步加强。从目前的发展势头和经济社会剑称巾吐会保障的需求情况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社会保障事业还将继续保持较快的发展。但如果我们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与东部其他地区社会保障事业的比较看,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作为一个特殊的经济发展类型的地区分析,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还有许多值得反思和注意解决的问题。

1.加快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经济的发展,建立广筱盖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的水平是与该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相适应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普遍比较困难,不可能将全部财力投人进行全方位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而且单凭政府的常年救济并不能从根本上真正解决贫困,发展才是解决贫困问题的根本途径。只有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居民的人均收人才会提高,支仁馆琶力才会增强,当地政府用于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资金才会充裕。同时,在发展经济过程中,要努力扩大覆盖面,建立广覆盖的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的大刁噢中反映社会保障总体状况。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积聚了中国多数的贫困人口,面临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的艰巨任务。为此,要把让更多的人享有保障,咋为推进社会保障发展的优先目标。通过不大覆盖范围,使越来越多的农牧民享有社会保障,增进全民福社。

2构建具有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

根据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考虑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之间收人水平差异,积极探索建彭查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特点的社会保障体系。如自建立社会养老与生态养老相结合的养老保障制度。因经济承受能力、保险意识等方面的制约,短期内让广大农牧民普遍参加到以社会养老和靠自身积累的养老为主、家庭养老为补充的社会化养老形式上来是不可能的。应当允许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制度。对无能力或无意愿加入社会养老保险的农牧民,政府可以鼓励他们通过生态养老来实现自我保障。在植被破坏较为严重的地区的农牧民,政府可以通过政策鼓励他们植树种草、蓄水治沙,并以治理环境的绩效评估来换取养老保障,将植树种草和开垦荒地的亩数、树木成活率、年限以及产生的经济价值,经评估折算后视为农牧民参加养老保障的个人缴费。这不仅为支付不起社会养老保险的农牧民多了一种可选择的、代价相对较低的、具有民族地区特色的养老保障方式,而且还变被动保护环境为主动治理环境,可谓一举两得。增加政策性保险项目。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多以农牧业为主,由于农牧业生产风险较大,商业保险一般不愿意参与,而农牧业的稳定又直接影响到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生计。因此,政府应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适当增加政策性强制保险项目,女口粮食、牲畜、草场、科学技术和科技产品的推广项目等。

3.完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发展主要面临的是资金的缺乏,要避免挤占和挪用社会保障结余资金的现象发生,保障资金的真实用途。在社会保障建设中这是一个关系到民生的重要问题。要积极拓展集资渠道。除了充分发挥财政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社会保障的作用外,还要广泛开展各种活动鼓励、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各种社会团体进行捐赠。发动贫困地区的农民进行投保,参保金额不多,不会给参保的农民造成过大的经济负担,而且这样也可以聚集一些闲散资金。立足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实际清况,借鉴发达地区社会保障资金运营的成功经验,结合地方实际情况,探索建立和完善个人账户基金、社会保险金和企业年金的市场化运营机制,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开征社会保障税。对于具体的使用,在通盘协调的情况下,充分考虑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加沐j寸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分配力度,推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4.加快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在国家相关立法未完成之前,中央立法者可分阶段分区域有步骤地实施,赋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相应的立法权限,引导促进正确鱿地域立法,解决社会保障领域法律缺位的问题,使社会保障有法可依。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可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精神,分门别类地制定的灾民救助、社会互助、扶贫开发和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项目的具体法规和实施细则。进行地方立法时可在政府职责、则政责任、统筹级别、医对沐卜助等方面保留合理的差异性。如:非常偏远少数民族地区有困难的,可以由乡级统筹逐步过渡到县级统筹;比较富裕的民族地区可跨地区地给予相邻贫困地区以经济资助转移,也可以间接性地给予医生适当补助,以降低该区的医疗成本。同时要加大城乡二元地域的互动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虽主要在农才创准广,但仍与城镇居民有很大的关联性,可以立法保障城乡居民医疗保障资源的合理利用。

5.摒弃片面的绩效观,摆正政府在发展社会保障事业中的地位

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篇9

2004年9月,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要求。创新意味着突破,意味着对以前社会管理体制的部分否定,存在一定风险,必须设定合理的边界和路径,以保持正确的方向,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现实需要。因此,2012年党的十报告强调,“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首次将法治保障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也正式提出构建由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这符合依法治国要求,也是推进宪法确立的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战略的重要内容。因此,我们必须要更新观念,深化对社会管理创新中法治保障作用的认识。

一、法治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

法治与社会管理创新在本质上具有共同追求,它们的目标是稳定秩序、保障民生、化解矛盾、公平正义、民主参与等等,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现实需要。正如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甄贞指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这与依法治国的理念在目标上是完全相同的。”

法治具有多种含义,概括起来具有如下几个特征:第一,法治能保证民意实现,因为法治的前提是要具有一套“良法”体系,而只有在民主的基础上产生的“良法”体系,才能代表最大多数人的意愿,体现和维护社会的根本利益;第二法治具有权威性,因为法治强调法律的权威与尊严神圣不可侵犯,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都具有崇高的地位,并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统一约束力,使法律规则被自觉地遵守执行;第三法治保障了公正的实现,因为在法治社会既约束了公权力机关权力的无限扩大,又保护了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够实现对社会矛盾的协调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最终达到公平正义的终级目标;第四法治能保证社会稳定,法律本身属于上层建筑,是一定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体现,能够将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和公序良俗的行为上升为法律制度,使之长期有效、反复适用,教育、预测和指引人们遵从这些法定的行为规范,使整个社会沿着理性和秩序的轨道前行。法治的这些特点决定了,法治和作为法治重要基础的法律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

(一)法治确保社会管理创新合法

只有合法的行为才会被法律承认和保护,只有法律承认和保护的行为才可以实施,否则将被法律所制裁和追究。我国享有立法权的主体来自于人民,同时要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保证了我们的法律是建立在民意的基础之上,立法的内容能够体现人民的意愿,符合社会整体的价值追求。只有依照法律开展的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才能体现人民的意愿、维护人民的利益,具有价值上的合法性。在实践中,只有将社会管理和创新行为限制在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范围之内,确保社会创新的制度机制、方式方法不超越法律的界限,社会管理实践才能得到人们的尊重和接受,才能得以有序进行。因此,依据宪法、法律和法规开展的社会管理创新,才具有合法性,进而得到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承认和保护,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否则这种创新就是违法行为,法律将禁止其实施。

(二)社会管理创新依赖于法治的权威

法治的权威不是来自于某一个人或者某一个机构,而是源于人民群众,是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制定大家普遍遵守的法律,并共同约定放弃自己的某一部分权利和自由,使法律具有了合法的、适用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权威,法律因此而取得至高无上的效力和地位;法律的权威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这是法律得以遵守和执行的保证,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都必须在法定范围之内行使,超越职权、或者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依法开展的社会管理创新,因其遵循法律规定,将得到法律权威的承认,在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下持续推行;可能发生的违法创新行为,将会因为违法者敬畏法律的权威得以避免;已经发生的违法创新行为,则会在法律权威制裁违法者以后,及时被修正和完善,使之重新得到法律权威允许而推行。所以,借助法律的权威,社会管理创新不仅能够推行,而且会始终不偏离法治的轨道。

(三)法律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了指导

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篇10

中图分类号:D0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096(2016)05-0003-06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人权事业上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制定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行动纲领,形成了我国人权事业全面发展的战略布局。

一、在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中全面保障人权

我国的人权事业,随着人民当家作主的新中国诞生而起步,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而发展,随着改革开放特别是政治体制改革的进展而推进。

人权与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都有关系,其中与政治体制的关系最为密切最为复杂。我国的政治体制怎么改革?很多人都很关注这个问题,因为这是关系到国家稳定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两个决定,第一次描绘了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蓝图。这个蓝图,总括而言,就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经济体制改革为重点进行全面的深化改革,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两个轮子。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提出了三大任务:一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二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三是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政治体制改革的这三大任务,共有11项举措:(1)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2)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3)发展基层民主;(4)维护宪法法律权威;(5)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6)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7)健全司法权利运行机制;(8)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9)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10)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11)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政治体制属于政治上层建筑范畴,是国家权力运行的基础,是对国家权力的运行进行监督约束的具体制度。这些政治体制改革的具体举措,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按照民主和法治的权力运行方式,改革和规范权力形成、运行以及对权力的监督制度。第(1)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从第(4)项到(11)项依法治国监督权力的举措,都属于这一类改革。另一类是通过有制度保障的非权力运行方式,推进并监督权力的形成和运行过程是按照民主和法治的要求展开的。第(2)项关于协商民主的举措,就属于这一类改革。至于第(3)项基层民主,既包括了乡镇范围内权力运行方式的改革,又包括了从乡镇到村、社区和企业的非权力运行的民主进程。因此,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从大的方面说,就是两大改革: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权;二是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而推进这两大改革的总思路,就是要坚持以人民为主体,充分维护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各项权利的实现。其中,最为基本的就是宪法所赋予的中国公民的人权。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曾经明确指出,全面深化改革要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他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有目共睹的巨大成就,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和有利条件。但与此同时,在当前我国现有发展水平上,社会中难免会存在一些非公平和正义的现象。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具有了更强的公平意识、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对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有了强烈的诉求。在这种大背景下,中共中央全面统筹,在科学分析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形下,意识到公平、正义问题的重要性,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就会威胁到人民对党的信任,以及对国家进行改革开放的信心,这样必然会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

的这些论述尽管没有“人权”两个字,但处处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

在此基础上,认为,制度是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无论在任何社会都是适用的。因此,需要通过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不断克服我国社会出现的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用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保证公民平等参与和平等发展的合理权利。党中央应该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审视现有的政府体制和政策,只要发展存在有违公平正义的地方,就要进行改革;发展有问题的环节,就把这个环节作为改革的重点。要抓紧解决那些由于制度安排不当所导致的有违公平正义的问题,这样才能使我们的制度更好地体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原则,更有利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就更加明确地回答了我们为什么要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保障人权是什么关系。

不难发现,在这里所提到的,全面深化改革要“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正是宪法所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因此,在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为了实现和保障人权;全面推进协商民主也是为了实现和保障人权。

二、以法治保障人权的布局

提出依法治国,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和治国方略的重大转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定为总目标,并把保障人权原则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个总目标有机地统一起来。制定了以法治保障人权的宏伟纲领。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对依法治国的认识也不断提高和深入。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邓小平同志深刻总结了“”的经验教训,确定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一基本方针。他指出,对教训和错误的反省使我们更加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并提出了“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法治的目的不是“治”,而是“法”,即加强法治的目的不是为了治民,而是为了实现真正的民主。由此,法治进入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事务的视野中,逐步成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事务的主要依据。在1996年2月中共中央举办的领导同志法制讲座上,同志第一次提出“依法治国”的概念,认为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把它确立为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基本方针,他在报告中明确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在这之后,随着对依法治国认识的不断深入,逐步用“法治”替代了“法制”。依法治国也成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党的十五大系统地阐述了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党的十五大不仅说明什么是依法治国,如何进行依法治国,还说明了依法治国的目的以及依法治国的意义。更一步,还详尽地说明了依法治国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并作出了重要的定位,即依法治国是党和政府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事务的基本方略,是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正是在依法治国基本方针的基础之上,中国共产党提出并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任务。1999年全国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正式通过了宪法修正案,修订后的宪法的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中的这一规定,既明确了依法治国的根本性,是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方针.同时也标志着党和政府在执政方式和治国方略上的重大转变。党的十,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充分注重并发挥依法治国在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事务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进一步深化了对依法治国的认识,把依法治国放在整体治国理政中去认识,依法治国是治国理政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推进了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针,以权威方式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定为行动纲领。这个纲领的确立是党的治国理政思想和国家政府治国方针的重大转变。

这个重大转变,自始至终都与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原则和立场有机结合在一起的,形成了以法治保障人权的宏伟纲领。纵观历史,我们知道,1997年确立了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随后在1998年,同志给研究会致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和人民将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和中国的具体国情结合起来,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作出了巨大的努力,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我们愿与国际社会一道,为缔造一个公正合理、和平繁荣的世界作出自己的贡献。”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重大建议,要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这一建议在2004年3月的十届全国人大二次全会上正式通过。“尊重和保障人权”被纳入宪法标志着人权尊重和人权保障已经成为我国法律领域中的规范概念,纳入了我们国家根本大法的规范范畴,这也充分体现了我国已经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治国理政理念贯穿到政治、经济、社会和生活等的各个方面。2008年,《世界人权宣言》60周年,同志致信研究会,进一步强调:“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中,我们要一如既往地坚持以人为本,既尊重人权普遍性原则,又从基本国情出发,切实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保障人权的首要位置,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上,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这段论述充分表明了党和国家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原则和立场。坚持人权普遍原则与基本国情相结合,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要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这段论述也进一步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一直以来对人权问题的重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这个发展进程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要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这是实现总目标必须坚持的五项原则。这五项原则也充分说明法治建设也必须以人为本,即法治建设依靠人民、为了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合理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由此可见,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所确立的建设法治国家的纲领,为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值得重视的是,这次全会提出的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从人权事业的角度来看,是一个全面保障人权的战略布局。

什么是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这就是要根据“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和“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的基本要求,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四个方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里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这四个方面部署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这四个方面不仅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而且形成了一个以法治全面保障人权的战略布局。

一是在立法中保障人权。《决定》强调法律是治理国家的重器,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在对重点领域进行立法时,要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体现机会、权力和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切实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落实公民在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真正实现公民权利保障的法治化。

二是在执法中保障人权。《决定》中指出各级政府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坚持法治下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要加大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领域的执法力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三是在司法中保障人权。《决定》中强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至关重要的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严重的破坏作用。因此,提出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严格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

四是在守法中保障人权。《决定》指出法律权威的根源在于人民内心中的拥护和信仰。因此,我国政府在推动全社会建立法治意识的同时,也应该建立起完善的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覆盖全面的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完善相关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求助体系;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还要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使公民的人权在法律上得到保障。

由此可见,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提出了一个在全面推进法治中全面保障人权的战略布局。

三、以协商民主保障人权的布局

如前所说,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除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还通过有制度保障的非权力运行,推进并监督权力按照民主和法治的要求形成和运行。具体地讲,就是在协商民主中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障公民权利包括人权的实现。

我们在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中加强协商民主建设,最重要的就是要按照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求,在政治体制改革中构建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的,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这是实践的需求、时代的呼唤,更是人民的期望。

2014年12月29日召开的政治局会议上,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除了重申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强调“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外,还把提出的“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这一重要思想写进了《意见》;强调要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注入新的活力。因此,《意见》的印发是以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大战略举措。

十之前,我们讲协商民主,主要讲的是人民政协的民主实现形式。因为从我们党提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之日起,这两种民主实现形式,对应的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实行的选举民主和人民政协实行的协商民主。十一个突出贡献,就是把源于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拓展到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在“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目标下,提出了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任务。十八届三中全会又进一步把协商民主的渠道拓展到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提出了“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这样一个重大任务。在庆总书记祝人民政协成立65周年的重要讲话中。再次拓宽协商民主的渠道,强调:“要拓宽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政协、派、人民团体、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各类智库等的协商渠道,深入开展政治协商、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社会协商、基层协商等多种协商,建立健全提案、会议、座谈、论证、听证、公示、评估、咨询、网络等多种协商方式,不断提高协商民主的科学性和实效性。”我们许多人已经注意到,十以来,不到两年时间,协商民主已经从“一个渠道”,拓展到“三个渠道”、“五个渠道”。再拓展到“十个渠道”。从事政协工作的同志,对此有这样那样的议论,有一些议论是消极的不正确的。我们应该从中体会到,这是党中央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的战略部署。也就是说,十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不仅要加强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而且还要在全国上下建构一个横向广覆盖、纵向层层有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这是一个极其宏伟的制度设计。讲民主政治建设。这就是最大的民主政治建设;讲政治体制改革,这就是最宏伟的政治体制改革。

中央政治局通过的《意见》,以构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为己任,系统清晰地勾勒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一个“6+1”的体系。其中,“6”是指:加强政党协商;扎实推进政府协商;积极开展人大协商;进一步完善政协协商;稳步推进基层协商;认真做好人民团体协商;“1”是指在探索开展社会组织协商。《意见》把这“6+1”体系里的七大协商制度称为七大“协商渠道”。之所以称之为“协商渠道”,是因为人民群众可以通过多种多样的民主渠道,享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参与民主协商。

人们会问:建构这样的协商民主体系,同我们这里讨论的人权问题有什么关系?

《意见》中关于协商民主是这样论述的,“协商民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内部各方面围绕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开展广泛协商,努力形成共识的重要民主形式。”这一定义的要义在于,在公民方面,就是要扩大公民参与政治的有序性,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得到更好的实现;在党和政府方面,就是要促进科学民主决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协商民主从两个方面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一方面,公民为主体,平等地参与决策体现了人权特别是公民政治权利;另一方面,这种民主形式为公民人权的实现提供了最为直接最为便捷的民主渠道。

而十以来,我们把原来在人民政协实行的协商民主拓展到“6+1”的协商渠道,形成纵向衔接、横向联动的协商民主体系,使得广大人民群众都可以通过这个体系保障自己的人权。因此,构建一个完备的协商民主体系。实际上就是构建了一个全面保障人权的体系。只要我们坚持不懈地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就一定能够形成一个以协商民主全面保障人权的战略布局。

四、在全面保障人权中始终坚持党的领导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指出:“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认为,对于这个问题,一定要重视,我们可以理直气壮的讲这个问题、大张旗鼓的讲这个问题。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给干部群众讲清楚,要做到正本清源。另外.我们在推进事业全面发展的同时还应该牢记党和法治的关系,即必须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前提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尊重和保障人权,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得以实现的最根本的保证。在有数千年专制主义传统的中国要想顺利推进依法治国,就不可能离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且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也是历史选择和实践的结果,是符合历史发展趋势,顺应历史发展规律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并不是自封的。

近代以来。面对外强的压迫,中国社会各个阶层都试图引领中国走向进步,但都未能成功。新中国的成立之后,中国人民获得了生存权、发展权,中国人民摆脱了剥削和压迫当家作主成为自己的主人,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经济高速发展,13亿人民的温饱问题得到了解决,并且初步建设成小康社会。这更确证了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强有力的领导核心。我国近代以来的历史已经证明,从民主革命到社会主义改造,从社会主义建立到改革开放的发展,中国共产党都在大力推进着依法治国,都在全力维护和保障着中国人民的人权。因此,从历史的发展中,可以看出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是经过历史和实践检验的正确观点,是任何派别和观点都无法的事实。当今,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进程中,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发展中,我们的发展必然会面临各种各样的困难和挑战,不仅会有来自中国具有千年历史的封建专制主义思想的影响,而且会遭到国外自由主义等思潮的影响。面对这些错误的思潮和观点,我们必须认识到,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才能克服这些国内外错误思潮和观点的侵蚀,才能走出中国自己的道路。

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篇11

关键词:政治体制改革;民主政治;政治文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0)11-0037-05

从新世纪开始,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如果说作为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的“小康社会”主要是一个经济发展目标,那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则是一个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全面发展的目标。改革是强国之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动力,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动力。在新世纪新阶段,我们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必须继续推进改革,包括政治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政治保障和政治动力。

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途径和直接动力

在十六大报告中阐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时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1]553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是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实现政治主体文明素质的提高、政治关系的改善和协调、政治意识的科学和进步、政治结构的创新和优化、政治制度的革新和完善、政治行为的理性和有序等。[2]

党的十六大之所以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从根本上说,是由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社会(广义)文明结构特别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内在要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目标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客观需要决定的,反映了我们党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

人类社会的发展是在各种矛盾特别是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中实现的,有其内在的规律。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又反作用于生产力和经济基础。“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了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3]32-33由此推动人类社会的发展。

马克思主义所揭示的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清晰地向人们展示了社会形态的结构:“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3]32与之相应的是,文明的结构也必然地表现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狭义)文明的统一。

马克思主义的这些基本原理,科学地阐明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之间的辩证关系和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正是以其为指导,我们党确立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明确规定我们的奋斗目标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践证明,我们党的基本路线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的。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和任务是多方面的。现代化的实现,归根结底取决于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物质文明的不断进步,而这种发展和进步,离不开政治文明提供的政治动力和政治保障,离不开精神文明提供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离不开社会文明提供的社会环境和社会保障。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应该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文明全面的发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应该是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全面的建设,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过程,必然是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全面进步的过程。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个必经阶段。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是多方面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也是多方面的。事实上,党的十六大确立、十七大进一步完善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也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全面发展的目标,是与加快推进现代化相统一的目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就是要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文明的协调发展,推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在政治文明建设方面,党的十六大确立的目标是: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基层民主更加健全。[1]343十七大提出的新要求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公民政治参与有序扩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落实,全社会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基层民主制度更加完善,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显著增强。[4]15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之所以要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一个重要目标,还取决于全面小康社会的需要和政治文明的功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即“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技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1]343。显然,这样的小康社会,是社会的全面进步状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人们日益增强的民利要求,需通过丰富的民主形式和渠道来满足;各种社会规范的形成和调节机制,需要完备的法制来提供;各方面秩序的建立和维护,需要有效的政治控制和协调机制来维持;良性的社会结构,需要不断创新的政治机制来建构和维持;社会的生机与活力,需要通过合理而有效的治理方式来维持;公共权力的规范运行,需要通过一定的制度和机制来保证。[5]所有这些,都有赖于政治体制改革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和发展。

众所周知,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和发展是在非对抗性的社会基本矛盾运动中进行和实现的,就其核心内容的建设和发展而言,它不是要改变社会主义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而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和发展的根本途径只能是改革,即政治体制改革。社会主义社会就是一个不断改革的社会。只有通过一系列合乎实际的、相互衔接的改革,才能克服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完善的方面和环节,从而使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发展、臻于完善。政治体制改革就是完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途径。当然,改革与创新是密切相关的,从一定意义上说,改革就是创新,创新就要改革。

二、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不仅是促进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和保障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社会主义社会是全面发展的社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不仅是促进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和保障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首先,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是促进和保障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最根本的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是密切相关的。政治体制改革的基础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现实;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是不断适应经济体制改革需要的过程;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之一是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功。政治体制改革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有利于促进和保障经济民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也是民主经济。在经济领域,没有市场经济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上的充分民利,就不可能充分调动和发挥市场经济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从而也就不能极大地促进经济的发展。而经济民主又是与政治民主密切相关的。发展经济民主,不仅有赖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更有赖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政治民主的发展来促进和保障。二是有利于促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从根本上讲,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目的,都是为了在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下更好地发展社会生产力,充分发挥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但是,经济体制改革的这一目的更为直接,而政治体制改革的这一目的则主要是通过促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来实现的。这种促进和保障作用主要体现为:深化党和国家领导体制改革,从领导体制上促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行政管理体制上促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从组织上促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从主体上促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从法制上促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所以邓小平在谈到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的关系时曾强调指出:“我们提出改革时,就包括政治体制改革。现在经济体制改革每前进一步,都深深感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不改革政治体制,就不能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不能使经济体制改革继续前进,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阻碍四个现代化的实现。”[6]176三是为经济建设和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政治环境。无论是经济体制改革,还是经济建设和经济发展,都需要有一个稳定、有序、和谐的政治环境。“没有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不可能搞建设。”[6]199“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6]284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改善和协调政治关系、创新和优化政治结构、改革和完善政治制度,将会为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经济发展创造一个稳定、有序、和谐的政治环境。

其次,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是促进和保障文化发展的客观需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党的十六大提出,当今世界,文化与经济和政治相互交融,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要深刻认识文化建设的战略意义,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繁荣。十七大进一步强调,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政治体制改革对文化发展的重要作用同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是一致的,也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有利于促进和保障文化民主;有利于促进和保障文化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可以为文化建设和文化发展提供良好的政治环境。

再次,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是促进和保障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党的十六大报告在阐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时,明确提出要使“社会更加和谐”。十七大进一步强调,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样是与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密切相关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一项系统工程。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体系中,政治系统和谐占据了首要的位置。政治体制改革是实现政治和谐的根本途径。从一定意义上说,政治体制改革所要改变的就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建设中的不民主、非法治的不和谐体制因素,以构建和谐的政治系统。在实现政治和谐的基础上,进而推动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和谐,达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从中不难看出,政治体制改革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助推器。同时,政治体制改革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具有重要的政治保障作用。

此外,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也是有效遏制腐败的客观需要。

三、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深化、与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相适应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客观上对政治体制改革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贯彻落实中央的部署,积极稳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营造有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政治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是党和国家目前面临的重要任务。全面落实这一重要任务,“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4]22

1.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各国国情不同,民主政治的发展道路和制度模式是多样化的。我们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实践中,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具有独特优势和强大生命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这条道路的主要内容包括: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这条道路以人民当家作主为出发点和归宿,规定了党和国家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是对人类政治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闪耀着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光辉。这条道路既有科学的指导思想,又有严谨的制度架构;既有明确的价值取向和目标要求,又有符合国情的实现形式和可靠的推动力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中国国情,具有旺盛活力和广阔前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中国的具体化,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正确之路、成功之路、必由之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确保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的政治动力和政治保障。

2.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1]533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特点和基本原则。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无论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还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都是通过党的政治、思想、组织领导实现的。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人民是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也是宪法和法律所确认和保障的民主和政治权利的主体。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坚持依法治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根本的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才能发挥各方面的优势,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臻于完善。

3.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相适应。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政治体制改革作为我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深化,与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相适应。”[4]22这一重要原则要求,是由政治体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人民在政治体制改革中的地位所决定的。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政治体制改革既是重要内容,也是强大动力。这就要求政治体制改革不能脱离经济社会发展的总进程,而必须同这个总进程相协调。这就决定了政治体制改革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要随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改革的推进而不断深化。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包括政治体制改革在内的全面改革的主体。从根本上说,我们搞政治体制改革就是为了人民,即为了把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同时,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又要紧紧依靠人民。要准确把握广大人民的政治意愿,努力适应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充分发挥人民在政治体制改革中的主体作用。应清楚地看到,无论是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相比,还是同广大人民日益增强的政治参与新期待新要求相比,我国政治体制都还有不少亟待改进和完善的方面和环节。必须根据十七大对政治体制改革提出的原则要求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

4.必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科学发展观是指导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统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科学理论,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指针。政治体制改革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首先,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政治理念。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我们党的执政理念、指导方针和重要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7]坚持以人为本的政治理念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就要把人民的利益、愿望和要求作为最基本的依据。为此,必须健全和完善切实保障人民自由表达自己意志愿望要求、维护自己经济政治文化权益的各项民主制度、法律和程序。其次,必须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基本要求。全面协调可持续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基本要求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就要努力使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文化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等各方面改革全面推进,并使各方面改革相互协调,从而推动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再次,必须坚持为又好又快发展服务的目的。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是要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坚持为又好又快发展服务的目的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就要围绕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适应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文明建设需要,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大的政治动力和坚强的政治保障。

参考文献:

[1].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2]邸乘光.关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问题的思考:上、下[J].合肥学院学报,2005(2、3).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

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篇12

一、发展民族自治区域社会保障事业的特殊性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作为我国特殊的行政单元,其在自然地理、人文背景、经济基础、社会发展水平等方面都有着自己的特殊性。很多在内地发达地区很容易实施的社会保障措施和政策,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由于受诸多特殊因素的影响,难以有效实施。探索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社会保障的特殊性,对建立适合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具体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社会经济生活、促进各民族关系和谐发展、祖国边疆的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民族自治区经济和社会的稳定与社会保障

民族自治区的社会保障事业是我国社会的稳定器。目前全国80%的少数民族是聚居在了全国最为贫困的西部和祖国边疆地区。在国家确定的592个扶贫开发重点县中,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不含西藏)就有267个。在甘肃20个民族县中被国家和省列为贫困县的就有12个。如果这一群体的合法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得不到满足,就会引发少数民族群众对社会的不满,影响整个社会的正常秩序。西部大开发以来民族自治区人民在聚精会神搞经济建设这种意识形态的指导下,民族地区的稳定被置于重要的地位,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保障事业的稳定功能也就凸显了出来。

2、民族自治区落后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与杜会保障

民族自治区的社会保障事业是加快其经济发展的基础。因受政治、自然条件等的制约,各民族自治区的生产力水平较仍然低,且发展极不平衡。经济发展是政府社会保障功能得以加强的坚实物质基础。经济发展落后,对民族自治区的政府社会保障服务的影响最大:社会保障资金短缺、需救助人口多、灾害抵御能力差、应保项目多等等;同时,民族自治区在教育、科学技术、医疗卫生和公共管理等社会发展水平方面也比较落后,跟不上时代的步伐,难以提供有效地保障。只有社会经济发展了,才能有充足的财力支持政府社会保障,只有社会保障健全了,才能更好地促进民族地区经济持和社会全面快速发展。

3、民族自治区特殊的自然环境与社会保障

自然环境对民族自治区的保障服务影响非常明显。一般来说,经济社会发展愈滞后,政府社会保障受自然地理环境的影响就愈大。从自然环境来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大多地处边陲并多以山区为主,城市化水平低,农村人口多,自然资源丰富但生态环境脆弱,暴雨、雪灾、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频频发生。自然环境严酷,使其生产效益受外界因素的影响较大。民族自治区自然环境的特殊性说明,其对社会保障的需求要大于其他地区。

二、民族自治区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对策探究

近年来,民族自治区的社会保障事业保持了较快的发展。但如果我们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与东部发达地区社会保障事业的比较看,把民族自治区作为一个特殊的经济发展类型的地区分析,民族自治区的社会保障事业还有许多有待解决和完善的问题。

1、加快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经济的发展,建立覆盖面更广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的水平是与该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相适应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普遍比较困难,政府大都无力进行全方位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只有促进民族区域经济全面发展,居民的人均收人才会提高,购买才会增强,当地政府用于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资金才会充裕。同时,在发展经济过程中,要努力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为此,要把让更多的人享有保障,作为推进社会保障发展的优先目标。通过扩大覆盖范围,使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人民享有社会保障。

2、构建具有民族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

应根据民族自治区现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考虑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之间收人水平差异,积极探索符合民族自治区特点的社会保障体系。因经济承受能力、保险意识等方面的制约,短期内让广大农牧民普遍参加到靠自身积累的养老为主、家庭养老为补充的社会化养老形式上来是不可能的,政府可以鼓励他们通过生态养老来实现自我保障。在植被破坏较为严重的地区的农牧民,政府可以通过政策鼓励他们植树种草、蓄水治沙,并以治理环境的绩效评估来换取养老保障。这种方式不仅为支付不起社会养老保险的农牧民多了一种代价相对较低的、具有民族地区特色的养老保障方式,而且还变被动保护环境为主动治理环境,可谓一举两得,应该逐渐推广。

3、加快民族自治区域的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在国家相关立法未完成之前,中央可赋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相应的立法权限,使社会保障有法可依。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可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精神,分门分类地制定的灾民救助、社会互助、扶贫开发和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项目的具体法规和实施细则。在此过程中,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应当改变过去重增长轻发展的绩效观,实现政府角色由 “管理者”向服务者的转变。摆正位置,把广大民众的利益放在首要的位置。还要完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制度,避免挤占和挪用社会保障结余资金的现象发生,并借鉴发达地区的成功的运营经验,积极拓展集资渠道。

目前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城镇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障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条保障线”制度;在民族自治区的农牧区部分地区也实行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农村牧区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这些社会保障制度在促进经济增长、缩小地区贫富差距、增强民族团结与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只有不断完善民族自治区域社会保障事业,和谐社会的建设才能顺利进行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