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装公司营销方案合集12篇

时间:2022-06-24 02:34:47

家装公司营销方案

家装公司营销方案篇1

【例1】东南建筑设计公司本年接受明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为其设计50幢商品房,双方签订建筑设计合同约定建筑设计收费为12000万元, 东南公司营业税税率为3%,东南公司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应缴纳营业税=12000×3%=360(万元)。

【纳税筹划思路】对于以上案例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所依据的税收文件为国税发[1994]2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征收流转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外商接受境内企业的委托,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除设计开始前派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中国境内企业,对此种情况,可视为劳务在境外提供,对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全部设计业务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纳税筹划方案】按上述文件规定,可制定筹划方案:东南公司改变合同签订人,由其设在国外的全资建筑设计子公司东华公司与明月公司签订建筑设计合同进行建筑设计,具体建筑设计业务由东华公司在中国境外进行,这样一来提供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外, 东华公司可享受免征营业税360万元。

二、利用股权转让置换不动产,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

【例2】丰田公司与华海公司签订房产置换协议,丰田公司将自建2幢办公楼价值1600万元与800万元现金与华海公司置换其自建价值2400万元的职工宿舍楼, 在置换过程中,丰田公司应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1600×5%=80(万元), 华海公司应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2400×5%=120(万元)。

注:以上营业税计缴系根据财税[2003]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缴营业税。按此文件规定,自建不动产和外购不动产在销售纳税时是有区别的,外购不动产在销售时实行余额纳税,自建不动产在销售时没有减除的规定,应以购买者支付给纳税人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营业额计缴营业税。本案例所置换房产为自建不动产,应按销售价作为营业额全额计缴营业税。

【纳税筹划思路】对于以上案例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所依据的税收文件为财税[2002]1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并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该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纳税筹划方案】按上述文件规定,可制定筹划方案:丰田公司与华海公司签订投资协议,丰田公司将办公楼作价1600万元与800万元现金合计2400万元投资到华海公司,暂时成为华海公司股东,并在协议中注明参与接受投资方华海公司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同时办理办公楼过户手续,待华海公司办理完工商变更手续后丰田公司将2400万元股份全部转让给华海公司原股东,丰田公司可免缴营业税80万元。

采用同样方法,华海公司与丰田公司签订投资协议, 华海公司将职工宿舍作价2400万元投资到丰田公司,暂时成为丰田公司股东, 并在协议中注明参与接受投资方丰田公司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同时办理职工宿舍楼过户手续, 待丰田公司办理完工商变更手续后将2400万元股份全部转让给丰田公司原股东, 华海公司可免缴营业税120万元。

三、利用公司分立,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

【例3】红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共有职工300人,其中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10人,本年建筑安装工程收入6000万元,红旗公司应缴纳营业税=6000×3%=180(万元)。

【纳税筹划思路】对于以上案例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所依据的税收文件为财税[2003]第02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另外根据国税函[2006]第4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由该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职工提供,施工企业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与该建筑安装企业统一结算价款。按照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此,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纳税筹划方案】按上述文件规定,可制定筹划方案:红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投资开办新全资子公司红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红叶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分离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10人和6名管理人员在红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其余284人在红叶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红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专门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业务,然后将施工工程劳务业务部分分包给红叶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红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本年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业务收入6000万元,分包给红叶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务分包业务收入1000万元,红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比例=10/16×100%=62.50%,由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比例超过60%,根据财税[2003]第026号文件规定,可享受3年内免征营业税。红叶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务分包业务收入1000万元,应缴纳营业税=1000×3%=30(万元),经税收筹划后两公司合计少缴营业税150万元,此外,红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根据财税[2003]第026号文件规定还可享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改变合同经济业务内容,适用营业税税率,降低税负支出

【例4】新华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本年向货物供应商收取与销售额挂钩管理费收入合计500万元。新华商场取得管理费收入应缴纳增值税=500/1.17×17%=72.65(万元)。

【纳税筹划思路】对于以上案例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所依据的税收文件为国税发[2004]第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规定: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纳税筹划方案】按上述文件规定,可制定筹划方案:新华商场与货物供应商签订货物装卸劳务合同,规定新华商场为货物供应商按货物供应量提供货物装卸劳务服务,收取货物供应商货物装卸上架费500万元。由于货物装卸上架费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只与货物供应量有关,且商场提供了装卸劳务,则货物装卸上架费500万元不视为平销返利,可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新华商场应缴纳营业税=500×3%=15(万元),减少税收支出57.65万元。

五、分解营业额,降低营业税负支出

【例5】大地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准备对其开发的商铺采用售后返租方式销售,业主购买商铺时与大地公司同时签订商铺买卖合同与委托出租房屋合同,由大地公司统一对外租赁商铺,大地公司每年支付业主商铺租金200万元,大地公司对外租赁商铺取得租赁收入280万元,大地公司应缴纳租赁收入营业税=280×5%=14万元。

【纳税筹划思路】对于以上案例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所依据的税收文件为财税[2003]第0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第十九条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对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的房屋租金不征收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纳税筹划方案】按上述文件规定,可制定筹划方案:大地公司与业主签订商铺买卖合同,由其下设的大地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签订委托出租房屋合同,出租房屋合同中规定商铺租赁收入280万元由大地物业管理公司收取,其中支付业主租金200万元,代收手续费收入为80万元。物业公司代收280万元商铺租赁收入不需征收营业税,只就代收手续费收入80万元缴纳营业税=80×5%=4(万元),比筹划前减少营业税支出10万元。

六、找准兼营项目税负平衡点,合理实施纳税筹划

企业在兼营不同税种业务时,按照税法规定应分别核算各项业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对于增值税纳税人而言,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的同时,兼营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劳务。按增值税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一并征收增值税。即为非应税劳务部分销售额分别核算缴纳营业税,非应税劳务部分销售额不分别核算缴纳增值税,而营业税与增值税计算依据和适用税率差别较大,导致企业税负差别较大,通过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与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比率,可找出兼营非应税劳务中营业税与增值税的税负平衡点,然后根据税负平衡点进行兼营非应税劳务核算形式的筹划,可起到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

兼营非应税劳务中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税负平衡公式可按如下方式确定:

非应税劳务部分销售额应缴纳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非应税劳务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可抵扣进项税额

非应税劳务部分销售额应缴纳营业税税额=非应税劳务销售额×营业税税率

平衡公式为:

非应税劳务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可抵扣进项税额=非应税劳务销售额×营业税税率

税负平衡点为:

可抵扣进项税额/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增值税税率/(1+增值税税率)-营业税税率

根据以上税负平衡公式可看出:

1.当非应税劳务部分可抵扣进项税额占非应税劳务销售额比率等于税负平衡点时,非应税劳务部分缴纳的增值税与营业税相等;企业可分开核算,也可不分开核算;

2.当非应税劳务部分可抵扣进项税额占非应税劳务销售额比率大于税负平衡点时,非应税劳务部分缴纳的增值税小于营业税,企业应选择不分开核算,非应税劳务部分以缴纳增值税为好;

3.当非应税劳务部分可抵扣进项税额占非应税劳务销售额比率小于税负平衡点时,非应税劳务部分缴纳的增值税大于营业税,企业应选择分开核算,非应税劳务部分以缴纳营业税为好。

根据不同的增值税与营业税税率计算的兼营非应税劳务税负平衡点如表1:

表1兼营项目税负平衡点分析表

现举例测算税负平衡点公式准确性如下:

【例6】海林建筑材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年销售建筑材料不含税收入为100万元, 销售建筑材料允许抵扣进项税额13.60万元,另承接装饰业务,取得装饰劳务工程款20万元, 装饰业务用材料允许抵扣进项税额1.36万元,该案例中非应税劳务部分可抵扣进项税额占销售额比率=1.36/20=6.8%,小于税负平衡点11.53%,企业应选择分开核算,非应税劳务部分以缴纳营业税为好。具体测算如下:

1.采用不分开核算形式计算应缴纳的税金:

应缴纳增值税税额=100×17%-13.60+20/(1+17%)×17%-1.36=4.95(万元);

2.采用分开核算形式计算应缴纳的税金:

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100×17%-13.60=3.40(万元)

应缴纳的营业税=20×3%=0.60(万元)

采用分开核算形式应缴纳的税金合计=3.40+0.60=4(万元),比不分开核算形式减少税金0.95万元,故非应税劳务部分采用分开核算形式计算应缴纳的税金有利。

如上例中装饰业务用材料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改为2.38万元,

该案例中非应税劳务部分可抵扣进项税额占销售额比率=2.38/20=11.90%,大于税负平衡点11.53%,企业应选择不分开核算,非应税劳务部分以缴纳增值税为好。具体测算如下:

1.采用不分开核算形式计算应缴纳的税金:

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100×17%-13.60+20/(1+17%)×17%-2.38=3.93(万元)

2采用分开形式计算应缴纳的税金:

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100×17%-13.60=3.40(万元)

应缴纳的营业税=20×3%=0.60(万元)

家装公司营销方案篇2

1.房地产开发公司代收费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纳税筹划

例:易发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下设一家全资物业管理公司。2005年度易发公司代收水电初装费,煤气费、维修基金等各项配套费5,000万元,代收手续费收入为250万元,合计收入5,250万元。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及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因此,易发公司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力口计算如下:

(1)应缴纳营业税=5,250万元x 5%=262.50万元;

(2)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62.50万元x 7%=18.375万元;

(3)应缴纳教育费附加=262.50万元x 4%=10.50万元;

三者合计为291.375万元。

对此案例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进行纳税筹划。文件中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业务。因此,对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征收营业税,只对其从事此项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因此,易发公司的纳税筹划方案为:由其下设的物业管理公司代收水电初装费、煤气费,维修基金等各项配套费5,000万元,代收手续费收入为250万元。物业公司代收水电初装费、煤气费、维修基金等各项配套费5,000万元不需征收营业税,只就代收手续费收入250万元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因此,三税合计仅为13.875万元,减少了277.50万元。

2.安装企业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纳税筹划

例:金丰安装公司与宏图工业公司签订了一份生产线安装合同,合同约定:金丰公司为宏图公司安装一条生产线,安装合同总价为4,000万元,由金丰公司代宏图公司购买安装用机器设备,价款为3,500万元,安装劳务费为500万元。安装生产线完工验收合格后,宏图公司一次性支付合同总价款4,000万元给金丰公司。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按此规定,金丰公司代宏图公司购买安装用机器设备3,500万元构成安装工程产值,金丰公司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分别为:营业税120万元(税率为3%),城市维护建设税8.40万元,教育费附加4.80万元,三者合计133.20万元。

对此案例进行纳税筹划:将金丰公司代宏图公司购买安装用机器设备3,500万元从安装工程产值中剔除,降低金丰公司营业额,只就安装劳务费500万元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可重新签订安装合同,内容改为:安装用机器设备由宏图公司提供,安装生产线完工验收合格后宏图公司一次性支付安装劳务费500万元给金丰公司。按此合同,金丰公司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仅为16.65万元,比筹划前减少了116.55万元。

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应缴纳营业税的纳税筹划

例:金盛公司与红叶公司签订合作建房协议,金盛公司提供价值4,000万元的土地,纤叶公司投资4,000万元共同建设商品房,工程完工后,商品房价值8,000万元,双方各自分得价值4,000万元的商品房。在以上合作建房过程中,金盛公司以转止土地使用权换取房屋所有权,发生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红叶公司以房屋所有权换取土地使用权,发生销售不动产行为。由于双方均发生了营业税应税行为,均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金盛公司发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缴纳营业税及附中分别为:营业税200万元(税率为5%)、城市维护建设税14万元、教育费附加8万元,三者合计222万元。另外,红叶公司发生销售不动产行为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亦为222万元。

对此案例进行纳税筹划:根据财税(2002)1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并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因此,纳税筹划方案如下:金盛公司与红叶公司改变合作建房方式,金盛公司出资价值4,000万元的土地,红叶公司出资4,000万元共同成立金叶公司,由金叶公司开发建设商品房,并在投资协议中注明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这样一来,双方均可享受免征营业税及附加合计222万元的税收优惠。

商业企业改变合同订立方式,以适用营业税税率的税收筹划

例:苏华超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苏华超市2005年度与货物供应商签订合同,约定货物供应商2005年度向超市交纳进场费收入合计700万元。按国税发(2004)136号《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收入,主要看其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有无必然联系。有直接联系的,视为平销返利,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无必然联系,且提供了一定劳务的,不视为平销返利,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按此规定,苏华超市收取的进场费收入应视为下销返利,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2005年度因此承担的流转税及附加分别为:

(1)应缴纳增值税=700万元/1.17 x 17%=101.7l万元;

(2)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01.71万元x7%二7.12万元;

(3)应缴纳教台费附加=101.71万元x 4%=4.07万元;

家装公司营销方案篇3

(二)利于企业盘活资金,缓解楼盘滞销带来的资金压力 随着楼市调控措施“国八条”的出台及限购令的推广,买卖双方陆续陷入观望,楼盘普遍性滞销。一方面,房企无法通过销售加速资金的回笼,另一方面,在银根收紧的境遇下,房企面临难以从银行贷款的尴尬,融资困难,使企业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在目前无法“开源”的情况下,通过对空置房处置进行税务筹划,为企业“节流”,适当缓解资金压力,非常必要。

(三)利于企业资源合理配置,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一般而言,房地产行业都存在适当的空置率,可是空置率一定不能太高。因为积压时间越长,空置房存在的问题就越多,比如户型过时、土地可使用年限减少,累计折旧不断增加,因此,积极引导企业通过合法合理的税务筹划方式进行空置房的处置,引导企业资源的充分利用、合理配置,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也是大有裨益的。

二、空置房处置税务筹划具体操作分析

(一)不同促销方式的税务筹划 商品房的大量空置,是由许多因素造成的,但不可否认价格过高是其中的主要因素。房价远远超过了社会大众的基本承受能力,消费者买房的积极性被抑制,造成潜在的市场需求无法转化成实际的市场需求。开发商应在政府与银行各方面支持下,适当降低房价,以消化空置房,盘活资金。但实际操作中,由于直接降低房价过于敏感,房地产企业更乐于采用形式多样的促销手段卖房。从实践来看,促销可以扩大销售数量、提高房地产企业的盈利能力,同时它也是合理的进行税务筹划所需的一种重要手段。房地产开发商可通过多种促销的方式,比如可通过现金折扣促销,在财务报表当中冲减公司当期的房屋销售额度,进而减少征收税基。根据我国营业税法中的相关规定,如果将销售价款与折扣数额分开在不同的发票上,则无论该企业的会计怎样处理,都必须以全部营业额(包括折扣额)缴纳营业税。只有将销售价款与折扣数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才可扣除折扣额缴纳营业税。基于此,笔者建议在房地产开发商折扣促销过程中,一定要将价款与折扣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之上;此外,还可以许诺为客户赠送装修、家私等支出,对于发生于竣工验收日后的装修、家私等支出的税务核算方法可采用:“以支抵收,屏蔽支出”的方法,即先由售房方依据合同的约定,将拟投入的装修、家私等支出作为售价的抵减,降低售房价格以少营业税支出,而且不必外购商品,索取发票和组织施工,买方掌握装修自,从而减少公司所涉及到的营业税费和土地增值税负;同时,也可以采用赠送房屋购置后的一体化劳务服务,将这部分的支出冲抵部分房屋销售收入。进而争取到税务筹划的最佳效果。在实际操作中,房地产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科学合理的税务方案。

[案例1]H房地产企业现有一批共10000平方米空置房,该小区的地产费用总支付金额为5000万人民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该区房地产价格最高可达8000元每平方米,其中的营业税率为5%、城市建设税率为7%、企业所得税率为25%以及3%的教育费附加。现该企业可有两种方案销售该批空置房。方案一:如果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对其进行装修后再出售,则其售价可达9000元/平方米;方案二:可按每平方米让利1000元/销售,则合同签订时的价格应当是8000元每平方米,同时公司协助购房者和某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按1000元/平方米进行装修的委托装修合同。

[税务筹划分析]

方案一:使用1000万元对所有房屋进行装修,这笔费用由房地产开发商来出,可作为开发成本。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可按照20%加成扣除的方法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金额。方案一的各种纳税情况:销售额=9000×10000=9000(万元),营业税=9000×5%=45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附加=450×10%=45(万元),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总额=(5000+1000)×(1+20%)+450+45=7695(万元),增值额=9000-7695=1305(万元),增值额率=1305/7695=16.96%。从以上数据可知,虽然土地增值额率﹤20%,可房屋售价9000元/平方米超过了政府规定最高售价8000元/平方米,因此公司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1305×30%=391.5(万元),所得税=(9000-5000-1000-450-45-391.5)×25%=528.375(万元),应交税金总额=450+45+391.5+528.375=1414.875(万元),企业税后利润=9000-5000-1000-1414.875=1585.125(万元)。

方案二:房屋的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8000元,没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因此可将房屋看作是普通的居民住宅,同时该房地产的增值额与可扣除项目金额的比值小于20%,根据有关规定,公司可免征土地增值税。则方案二的纳税情况为:营业税及附加=8000×5%×(1+7%+3%)=440(万元),企业所得税为=(8000-5000-440)×25%=640(万元),税后利润=8000-5000-440-640=1920(万元)。

[筹划方案总结]根据上述计算结果,如果选择方案一,公司可按照20%加成扣除的税收优惠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金额。如果选择方案二,则可以有效的调整房地产促销表现形式,通过中间协调,可使购房者和一些装修公司订立装修合同,这样一来房屋的销售价格就会下降到普通的住宅标准水平,与方案一相比,方案二的税务筹划可节约税款1414.875-440-640=334.875(万元)。因此,方案二的税务筹划方案比方案一更有效。

(二)出租业务与投资业务的税务筹划 房地产企业可以采用租赁或者投资的方式对公司尚未销售完的房屋进行处理,增加公司的盈利水平,防止房地产资源的浪费。但如何选择才可以更好地实现空置房的存在价值,给企业带来最大的效益。根据相关规定,若是将暂时没有销售完的房产进行出租,则房地产公司要缴纳结构复杂的多种税负,如房产税、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等;如果将没有售出的房产作为投资,参与利润分配,那么公司只需缴纳一项税费,即企业所得税,而无需缴纳营业税、房产税等税负,另外,如果公司得到的投资利润是税后利润,那么企业所得税也无需再缴纳,通过这种投资方式,房地产公司不仅可以获得投资项目带来的投资利润,而且可以减少税负。

[案例2]某房地产企业2010年在市区开发了一栋价值12000万元的房产,公司只销售了部分房产,考虑到目前房地产面临的大环境,公司准备将未售出房产进行处置,现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直接出租,公司每年可获得租金收入3000万元;方案二:对外投资,协议为与被投资方共担风险,预期每年可分得税后利润2000万元。房地产企业和被投资企业均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

[税务筹划分析]

方案一:采取出租方式的纳税情况:

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000×5%×(1+7%+3%)=165(万元);房产税=3000×12%=360(万元);印花税=3000×0.1%=3(万元);所得税=(3000-165-360-3)×25%=618(万元);则,该房地产公司税后净利润=3000-165-360-3-618=1854(万元)。

方案二:采取对外投资方式情况:

根据规定,该房地产企业的投资行为暂不缴纳土地增值税,且无需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即该公司投资业务每年带来的净收益为700万元。

[筹划方案总结]采取投资联营方式,不用缴纳房产税、营业税等,加之方案二中房地产企业获得的是税后利润700万元,且与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一样,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与方案一相比,方案二的税务筹划可使企业的税后净利润提高146万元(2000-1854)。因此,方案二的税务筹划方案要比方案一更为有效。

(三)出租与承包经营的税务筹划 根据相关规定,房产出租的,采用从租计征法,税率为12%;房产自营的,采用从价计征法,税率为1.2%。这样造成了两种计税方法下的房产税负水平不公平。另外,房屋租赁还要按租金收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针对这一情况,如何从税收筹划的角度选择合适的业务方式,以获得较大的收益,对房地产公司是不可忽视的。

[案例3]某公司准备处置市区一栋价值2000万元的空置房,根据房产所在市的规定,以房产余值计算房产税时,一次可减除的比例为30%,现有两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直接出租,则每年的租金收入为400万元。方案二:采取承包经营的方式,将该房产作为一个营业部,自负盈亏,营业部经理由承租人承担,只每年向公司缴纳400万元的承包费。

[税务筹划分析]

方案一:直接出租应缴纳的税款: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400×5%×(1+7%+3%)=22(万元);房产税=400×12%=48(万元);印花税=400×0.1%=0.40(万元);税负总额=22+48+0.40=70.4(万元);净收益=400-70.4=329.6(万元)。

方案二:承包经营应缴税款:房产税=2000×(1-30%)×1.2%=16.8(万元),净收益=400-16.8=383.2(万元)。

[筹划方案总结]方案二的经营方式,采用从价计征法,税率低,税种较简单,与方案一相比,方案二的净收益大于方案一,这是因为税务筹划节约出70.4-16.8=53.6(万元)税款,此时,该公司对该项房产宜采用自营方式处置。

(四)分解租金的税务筹划 一般而言,房产税额的多少由租金的多少决定。而实际操作中,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关注到这一点,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租赁价格除房屋租金,还包括水电费,这样就得多交房产税。基于此,公司应当将水电费从租金中扣除,由承租人缴纳;即使约定由出租人缴纳水电费,在租赁合同中也应明确为代扣代缴方式,以减少公司承担的房产税金额。

[案例4]某公司将空置的房产出租,签订租赁合同时,有两套方案可选择。方案一:每年包括水电费及物业费等40万元在内的的租金收入为300万元;方案二:每年的租金收入为260万元,另外在合同中将水电费、物业费列为代收代缴费用,与租金收入分项目在合同中载明。

[税务筹划分析]

方案一:按300万元的租金订立合同,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00×5%×(1+7%+3%)=16.5(万元);房产税=300×12%=36(万元);印花税=300×0.1%=0.30(万元);税负总额=16.5+36+0.30=52.8(万元)。

方案二:按260万的租金、40万的代收代缴费用订立合同,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60×5%×(1+7%+3%)=14.3(万元);房产税=260×12%=31.2(万元);印花税=260×0.1%=0.26(万元);税负总额=14.3+31.2+0.26=45.76(万元);共节约税款52.8-45.76=7.04(万元)。

[筹划方案总结]方案二将租金中的水电费以及物业管理费等收费项目,进行分解,针对房租费、物业管理费以及水电费用进行分别收取。与方案一相比,在不影响企业收入的基础上共节约税款7.04万元,该项房产租赁合同宜采用方案二。

综上所述,在当前国家对房地产业的政策调控日益紧缩的背景下,开发商应看清空置房积压的严峻形势,从企业的实际出发,借助于税务筹划,进一步挖掘其内部潜力,合理处置空置房,才能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

家装公司营销方案篇4

Abstract: In China's electric power system reform process, many of the power company has conducted the separation of major and subsidiary sector and the subsidiary restructuring, that is the subsidiary power installation companies and the electric power equipment manufacturing plant such state-owned enterprises were separated to set up a enterprisen integrated by power installation, power enquipments production and sale, which is bought by the employees by stock ownership. And the projects of the power installation enterprises mostly are contracting labor and materials engineering, which, according to the current tax law, involving mixed sales activities of VAT, will bring tax risk to the enterprise. So how to avoid these risks requires that the enterprise makes a scientific tax planning.

Key words: power installation; system reform; VAT; tax planning

中图分类号: F407.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一、电力安装企业就其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进行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假设有一家改制后新成立的电力安装公司,其主要业务是在本地承揽电力工程施工建设,同时销售自己生产或购进的电力设备和材料。该公司认为只要能在账上分别核算安装业务及商品销售业务的收入、成本和利润,就应当就安装收入交纳建筑营业税,就商品销售收入交纳增值税。于是公司在成立之初就分别到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办理了纳税登记,还取得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从地方税务局领购了建筑业专用发票,从国税局领购了增值税销售发票。该公司每月取得的安装收入,都向地方税务局申报并交纳了3%的建筑营业税;每月取得的商品销售收入,都向国家税务局申报并交纳了17%的增值税。

有一天当地国家税务局来进行纳税检查,认为该公司销售自己的商品同时又负责安装,属于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要该公司就安装收入补交增值税,还要罚款。

那什么是增值税的混合销售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该公司生产和销售货物,并且又从事关于所生产和销售的货物的安装,当地国税局认为,该类业务属典型的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

同时,国税局界定该公司业务为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还有一个依据,就是《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6号)第四条第(一)项,对“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作出了明确规定: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低于50%。而该公司所承揽的工程,安装费平均只占工程总造价的20%,而且公司所生产的部分电力设备材料也直接对外销售。其年货物销售额大大超过了公司总营业额的50%。国家关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的诸多规定都对该企业不利,补税、罚款看来势所难免。

我们先来简单估算一下该公司的主营业务一旦被界定为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会产生一个什么样的后果。

假如该公司某年度承揽了5000万元的工程项目,由于该公司收取的安装费平均只占工程总造价的20%,那其销售的电力材料就为4000万元(含增值税),收取的安装费为1000万元。该公司销售的4000万元的电力器材,大部分是自己生产的,其余是自己购进的。该公司都取得了与生产和购进这些电力器材有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了抵扣,在销售给工程建设方时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按17%的税率交纳了增值税。该公司就1000万元的安装费交纳了3%的建筑业营业税,即1000万元×3%=30万元(为方便比较,以下计算都不考虑增值税、营业税以外的税种,计算结果只取整数)。如果按国税局的要求,依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规定交税,1000万元的安装费就要交纳1000÷1.17×0.17=145(万元)的增值税。仅增值税每年就要多交115万元,若再加上0.5-5倍的罚款,对于一家小企业而言,将面临倒闭的危险。

面对如此巨大的纳税风险,看来企业很有必要进行一番纳税筹划了。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熟知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为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而对投资活动、筹资活动或经营活动进行的一系列合理的安排。

既涉及增值税的混合销售,就一定有自己安装自己的电力器材的行为。而有些电力安装企业自己的电力器材是自己生产的或一部分是自己生产的;有些电力安装企业自己的电力器材却全部是外购的。下面分别就这两种情况讨论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方案。

二、电力安装企业自己生产电力器材情况下的纳税筹划方案

在该种情况下,又分两种情形进行筹划。第一种是不拆分企业法人的筹划方案;第二种是从长远考虑,将企业拆分成两个法人主体的筹划方案。

(一)不拆分企业法人的筹划方案

家装公司营销方案篇5

2010年5月,西门子股份公司发现北京万家灯火家居装饰市场某摊位可能销售了侵犯其商标权的产品,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向该摊位经销商邮寄了《律师函》,称该摊位可能销售了未经西门子股份公司授权的开关、插座等电气产品,建议其采取相关措施。

2010年6月19日,西门子公司在该摊位公证购买了涉案开关、插座若干,并取得收款金额为122元的《收据》一张和盖有“北京万家灯火家居装饰市场有限公司代开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以及名片各一张。

郑某系该摊位的经营者,并确认收到了该律师函。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将郑某销售的产品与西门子公司的正品进行比对,西门子公司的开关、插座产品的正品内侧均印有20位编码,郑某的产品上没有编码,且二者在产品外包装袋、产品构造等方面均存在明显不同。

西门子公司还了北京万家灯火家居装饰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灯火公司),理由是其未尽监管义务,构成共同侵权。

商标直接侵权的认定

商标侵权可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两种。直接侵权行为包括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前(一)至(五)项,即(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该条第(六)项属于间接侵权的情形,即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就本案,海淀区法院认为,郑某认可收到了律师函,其应当知晓其销售的涉案商品系假冒西门子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且郑某作为经营者,其亦未证明其销售的开关、插座商品具有合法来源,故其销售假冒西门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主观过错明显,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万家灯火公司是否侵权

本案的争议在于,万家灯火公司并非直接的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海淀区法院认为,郑某系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其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灯具,与其实际经营的项目一致,万家灯火公司为其提供发票并无不妥。西门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公证购买涉案商品之时万家灯火公司知晓郑某销售了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西门子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万家灯火公司在收到本案状之后应当知晓郑某销售了涉案商品,但在诉讼中,西门子公司认可郑某在收到本案状之后已经停止销售涉案商品,故万家灯火公司在知晓郑某销售了涉案商品之后,已经尽到及时有效制止的义务,不构成对西门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而在前几年我们熟知的秀水街公司相关案例中,法院却认定秀水街公司为被告于某的涉案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存在共同的侵权故意,构成共同侵权。

同样是综合市场,为何万家灯火公司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而秀水街公司却成为共同的侵权行为人?

综合市场监管义务的认定

不管是万家灯火公司还是秀水街公司,作为综合市场,两家公司均与相关摊位的经营者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承租的摊位位置、面积、经营范围、租赁期限等,从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两家公司的权利 义务看,均包括对市场进行统一经营管理,有权决定市场经营时间、经营品种、范围等,可以根据市场的需要进行调整,有权监督乙方的经营活动,另一方面,秀水街公司负有维护市场秩序,制止违法行为,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等的合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综合市场作为经营管理者,提供经营场所,应知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故综合市场如果可以认定主观上存在“应知”情节,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西门子公司案中,权利人律师函寄送的对象为摊位的经营者,且在收到本案状之后,郑某已经停止销售涉案商品,故万家灯火公司已经尽到及时有效制止的义务。在秀水街公司案中,权利人给秀水街公司的律师函中已经列明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具体摊位,要求秀水街公司积极采取措施,如有问题可与律师联系,并提供了详细联系方式,但实际上,秀水街公司并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制止涉案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致使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继续。故可以认为秀水街公司存在“应知”的情节,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综合市场知识产权法律

风险提示

综合市场规模大,涉及摊位多,涵盖文具、服装、鞋帽、五金、建材、家电等各行各业,产品质量也参差不齐,知识产权法律风险比较多。综合市场如何积极有效应对?

首先,综合市场应当做好登记备案工作,认真审查摊位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经营资质,留存好身份证、营业执照等主要证件的复印件。尤其应当注意审查实际经营者与登记备案经营者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的,及时做好相关信息登记工作。

家装公司营销方案篇6

一、案例背景

就拿“我的e家”来做案例说吧,internetadsl2+web2.0vdsl2宽带接入网2006年岁末,中国电信正式推出为家庭用户量身打造的全新客户品牌“我的e家”,电信宽带测速,这是中国通信市场第一个面向家庭的客户品牌,中国电信在向MultiPlay业务运营转型的道路上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二、案例介绍

“我的e家”品牌采用捆绑式新一代ADSL技术浮出水面,光纤上网,静态IP,专线接入,宽带用户可使用捆绑固话登录。带宽下行1M速率,一次性预付768元网费,安装免费!半年无限时上网!送固话月租。

电信公司通过抽查、暗访、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采取分类管理、定向“我的e家采用宽带捆绑电话的销售手段从长远看有助于电信整体业务的提高,促使电信公司成为高度的商业化电信运营商。

同时公司采取服务问题问责制和投诉案例分析制,将客户投诉第一时间解决。形成良好的专业宽带专家形象。“我的e家”、”商务领航”品牌客户满意率达90%,三项无线宽带业务。

同时针对消费者贪新鲜,贪实惠的心理,可以采用“装宽带拿电脑”的促销活动。这样可以突破电信宽带业务发展慢的问题,促进规模发展的需要,广告有效的配合了“装宽带,拿电脑”的促销活动。在活动过程中,以全方位、多角度,高空+地面的形式进行宣传,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三、营销效果

消费者反应非常热烈。实现了营销文化的落地:以宽带、“我的e家”、超级无绳和...‘我的e家’套餐的各项业务为先锋,推动了电信全方面发展,同时奠定电信在宽带行界龙头老大的位置。

家装公司营销方案篇7

一、案例背景

就拿“我的e家”来做案例说吧,internetadsl2+web2.0vdsl2宽带接入网2006年岁末,中国电信正式推出为家庭用户量身打造的全新客户品牌“我的e家”,电信宽带测速,这是中国通信市场第一个面向家庭的客户品牌,中国电信在向MultiPlay业务运营转型的道路上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二、案例介绍

“我的e家”品牌采用捆绑式新一代ADSL技术浮出水面,光纤上网,静态IP,专线接入,宽带用户可使用捆绑固话登录。带宽下行1M速率,一次性预付768元网费,安装免费!半年无限时上网!送固话月租。

电信公司通过抽查、暗访、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采取分类管理、定向“我的e家采用宽带捆绑电话的销售手段从长远看有助于电信整体业务的提高,促使电信公司成为高度的商业化电信运营商。

同时公司采取服务问题问责制和投诉案例分析制,将客户投诉第一时间解决。形成良好的专业宽带专家形象。“我的e家”、”商务领航”品牌客户满意率达90%,三项无线宽带业务。

同时针对消费者贪新鲜,贪实惠的心理,可以采用“装宽带拿电脑”的促销活动。这样可以突破电信宽带业务发展慢的问题,促进规模发展的需要,广告有效的配合了“装宽带,拿电脑”的促销活动。在活动过程中,以全方位、多角度,高空+地面的形式进行宣传,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三、营销效果

消费者反应非常热烈。实现了营销文化的落地:以宽带、“我的e家”、超级无绳和...‘我的e家’套餐的各项业务为先锋,推动了电信全方面发展,同时奠定电信在宽带行界龙头老大的位置。

家装公司营销方案篇8

引言

消费税是白酒行业的重点税种,其所占总税负比重大,极大地增加了企业成本,压缩了利润空间。对于很多白酒企业来说,缺乏纳税管理的经验,财务管理人员对于消费税纳税筹划意识不够,同时也欠缺专业系统的纳税筹划知识,导致企业消费税率居高不下,经营状况不够理想。因此,白酒企业如何进行合理有效的税收筹划是十分重要的。白酒企业应该在遵循国家税法的前提下,加强纳税管理,切实可行地减少企业的纳税支出,提高企业利润。本文依据安徽迎驾贡酒公司实际的财务报表数据和具体的生产经营情况,围绕白酒行业的消费税特征,从四个方面为其设计出一套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为其实现节税增利提供基本思路和决策参考。

一、纳税筹划相关理论及行业状况

(一)纳税筹划概念

我们可以发现,在国内外的税收筹划文献之中,不同学者对不同的主体进行研究,对于纳税筹划的概念各不相同。虽然侧重点不同,但是核心关键都是最终要减轻税收负担,达到节税的目的。本文认为,纳税筹划是指利用专业的财务和会计知识,在国家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以企业当前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数据为基础,通过对企业具体业务的梳理,制定多个科学详细的筹划方案对具体涉税事项进行提前测算,对利润进行正确预测,并且从中选择最优方案实现税负最低,从而增加企业利润,提高企业整体利益

(二)白酒行业消费税概况

从2015年至今,之前走势低迷的白酒行业状态回暖,在白酒价格和销售数量两个方面都呈现出了连续几年的上升趋势。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规模以上白酒企业完成酿酒总产量119万升,同比增长6.86%;主营业务收入5654亿元,同比增长14.42%;利润总额1028亿元,同比增长35.79%。白酒作为历史悠久的产业,自古以来在国家税收之中充当了十分重要的角色,税法对于白酒行业的限制也较多。在我国,来自于白酒行业的税收收入中除了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征收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等以外,另外很大一部分来源于消费税税收。相关数据显示,仅在2017年一年内,19家白酒上市公司缴纳税费共计546.52亿元,同比增长16.4%,这充分说明白酒行业为国家税收以及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根据税法规定,我国白酒行业从生产到最终零售都实行单一环节征税。白酒适用于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相结合的复合计征方式,包括按照销售价格以20%的从价税率征税,以及按照1元/1公斤的标准缴纳从量税。白酒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应税销售量×定额税率。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是计征消费税的两个关键因素,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方案的设计应该紧紧围绕这两个因素展开。

二、消费税筹划方案设计

1.优化生产结构,生产多功能酒类。白酒是缴纳消费税最高的行业,优化其生产结构,不仅能帮助企业在同行业之中脱颖而出,建立竞争优势,获取更为广大的消费群体,同时还有助于企业进行税收筹划,降低高额的消费税,减轻税负扩大利润。从年报之中可以看到,2017年实现营业收入31.38亿元,其中酒类销售收入为29.01亿元,2017年的销售量为43718.50t,生产量为42407.89t,库存量为3268.37t。那么2017年应缴纳消费税为29.01×20%+43718.50×1000×1/100000000≈6.24亿元。假设采取方案二,公司将这批白酒的1/5再加工为养生药酒,其消费税率为10%,假定其销售价格不变,那么药酒所实现的销售收入为29.01×1/5≈5.80亿元,药酒所对应销售量为43718.50×1/5≈8743.7t;则其他白酒销售收入为23.21亿元,对应的白酒销量为34974.8t。加工的药酒应缴纳的消费税为5.8×10%=0.58亿元,剩余白酒应纳消费税为4.99亿元。根据方案二将2017年的白酒产量按照4∶1的比例分为白酒和药酒进行生产,会比方案一单一生产白酒节税0.67亿元。这样看来,生产多品种其他消费税率较低的酒类,在保证销售收入的情况下,是可以达到节税效果的。

2.设立销售子公司单独核算环节。显而易见的是,消费税的计税依据越小,计算出来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也越少。从这方面入手,迎驾贡酒公司可以考虑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子公司。白酒行业实行单一环节缴纳消费税,即只在生产销售商品的时候计算缴纳消费税,在其他环节一般只需缴纳增值税。迎驾贡酒公司若是另设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子公司),那么就可以将生产出来的酒品以一个相对较低的价格销售给该子公司,在此环节以较低的应税销售额即计税依据来缴纳消费税,而子公司再以较高的价格对外出售,在此环节只需缴纳增值税而无须再次缴消费税,如此便可合理避税,实现利润最大化。但是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注意一点,公司销售给子公司的酒品价格不得低于子公司对外销售价格的70%,否则税务机关要对最低计税价格进行核定。那么此时有两种销售方案可供选择:一是直接对外销售;二是先以70%的最低标准计算出最优价格20.307亿元,并以此价格销售给下设的销售机构,由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再以29.01亿元的价格对外出售。两种方案对比情况,计算如下:方案一,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29.01×20%+43718.50×1000×1/100000000≈6.24亿元方案二,通过设立单独核算的销售机构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20.307×20%+43718.50×1000×1/100000000≈4.50亿元采用方案二设立单独核算的销售子公司可以比方案一直接对外出售节税1.74亿元,因此方案二是十分可取的

3.选择“先销售后包装”的包装方式。企业在销售的时候,可以选取不同的包装方式,对于白酒企业来说采取不同的包装方式所缴纳的消费税是不一样的。一般来说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先包装后销售”,另一种是“先销售后包装”。包装和销售的先后顺序不同,其计税方式就不一样。税法规定,将不同税率产品成套进行销售的时候,如果会计部门没有分别核算其销售金额和数量,则依据从高计征原则按照这些产品的最高税率来计征消费税。在成套销售之中,企业先包装好后直接销售给经销商,并没有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商品,只能从高计征消费税。下面对这两种包装方案进行对比分析。假设安徽迎驾贡酒公司向经销商销售15000套白酒与药酒的套装礼盒,成套酒销售价格为200元/套,一个套装礼盒之中包括粮食白酒和药酒各1瓶,其每瓶酒都为1斤装的规格(若是单独进行销售,粮食白酒价格为120元/瓶,药酒价格为80元/瓶)。若是选取方案一“先包装后销售”,则无法分别进行核算,依据从高税率计征原则,药酒需要按照白酒的复合计征的计税方法来缴纳消费税,势必会多交税。而在方案二“先销售后包装”的情况下,对白酒与药酒分别核算,药酒只需按照10%的低税率进行从价计征,与方案一相比自然会少交税。方案一,“先包装后销售”。应纳消费税=200×15000×20%+15000×2×1×0.5=615000元方案二,“先销售后包装”。应纳消费税=120×15000×20%+15000×1×0.5+80×15000×10%=487500元通过上述比较可以看到,方案一成套销售需要缴纳消费税615000元,若采取方案二则能够节税127500(615000-487500)元。

家装公司营销方案篇9

神华集团是以煤炭为基础,产运销一条龙经营的特大型能源企业,一体化调运模式是其核心竞争力,为神华近年的飞速发展做出了卓越贡献,但随着业务板块的不断增多,业务流程的日益复杂,机构设置的增减调整以及市场环境的急剧变化,目前一体化调运的管控手段已经出现部分业务管控缺失、职责职能不清晰、板块间协同性不强等问题。本文结合供应链管理相关理论,针对神华集团一体化调运管控模式存在的突出问题,从完善业务流程、计划管控等方面进行简要分析。

1.调运模式概述

神华集团的煤炭产运销一体化调运从业务从流程上看,是总部制定生产运营年计划(包括年计划、月计划和日计划)。二级单位负责分解执行,每年年初总部对二级公司前一年年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可以说,集团总部对二级单位生产运营管理管控的核心内容就是计划管控。生产指挥中心是神华集团生产运营的调度指挥协调机构,是集团产运销协同的中枢,负责统一指挥调度集团各业务板块的生产运营,负责制定、下达、监督执行月度和每日生产运营计划,并协调解决生产运营计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

2.存在问题分析

随着神华煤炭一体化调运系统的愈加庞大,业务流程日益复杂,业务量持续增加,涉及板块和人员不断增多以及市场环境巨大变化,旧的神华一体化调运手段面对新的神华一体化调运实际已显得捉襟见肘,不可避免的暴露出部分弊端和问题。

(1)业务衔接职责不清晰,规章制度不健全

神华集团是由煤炭销售起步逐步发展壮大的,销售公司在一体化调运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销售公司在煤炭生产、装车、运输、卸车各环节都保留有办事机构,目前它们在一体化调运的实际业务中仍然发挥着组织协调的作用,而这些销售办事处与二级公司间的业务衔接仅仅是多年工作经验下的约定俗成,没有硬性的制度规范,这就造成几家公司在同一项业务流程中职能职责不清,出现问题时互相扯皮推诿责任。

(2)计划管控体系不完善,板块协同性不强

从神华一体化调运计划管控的现状来看,年计划和月计划制定流程和考核评价相对完善,而与每日生产息息相关的、支持月计划和年计划顺利完成的基础――日计划管控缺失,因此生产运营组织过程中,各二级公司在执行日计划的过程中往往以自身利益为中心,上中下游无法统一步调,造成产运销协同性差,生产波动性加大,导致物流链的部分环节阻塞,影响生产运营计划的完成。

(3)内部缺乏信息共享,影响调运效率

信息是进行生产决策、保持高效平稳调运组织的基础,是供应链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信息流是否畅通直接关系到供应链整体效率的高低。从神华一体化调运信息流运转的现状来看,集团总部部门和各子分公司均有自己的生产信息管理系统,但总部和二级公司、二级公司间缺乏信息共享,目前的信息沟通以电话、传真、电子表格为主,效率较为低下,影响调运组织业务流程运转。另一方面信息传递方式落后,需要经过人工的处理,容易造成信息失真,进而影响生产作用计划编制、组织决策等工作。

3.完善调运业务流程

神华一体化调运各环节业务流程优化设计的主体思路是销售公司退出矿区装车、沿线分流和港口卸车装船各业务环节,集中力量开拓市场,发展用户。原装车、重车分流及港口卸车装船等业务流程中销售公司相关办事处的职能由集团相关业务部门承担。

3.1 完善矿区装车、重车分流业务流程

矿区装车业务流程中,销售公司东胜办事处的职能是结合铁路的回空车车型、各装车站点的煤源煤种和销售的特殊需求将煤源、车型、需求进行匹配,在集团装车日计划的基础上编制装车阶段计划。分流业务流程中,销售公司肃宁办事处的职能是结合铁路重车车型、所装煤种和用户需求将重车进行合理分配,在集团运输日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分流阶段计划。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两个业务流程中行政级别不对等、协调力度不够、效率低下等问题,可通过集团相关业务部门下设分支机构加以解决。主要依据是集团业务部门发出的指令是代表集团公司,具有相对高的权威性,能够站在集团整体利益角度快速有效的处理解决装车、分流环节的各类矛盾,降低内耗,提升效率。具体方案是集团公司生产指挥中心下设分支机构代替东胜办事处负责协调矿区装车相关工作,集团公司运输管理部下设分支机构代替肃宁办事处负责重车分流相关工作。

完善后的装车业务流程如图1所示:

3.2 完善港口卸车、装船业务流程

家装公司营销方案篇10

税收筹划是指在遵循税法及符合税法意图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人的经营、投资、筹资、分配等理财活动的筹划安排,尽可能取得涉税收益,整体上实现纳税人最合理、最优的涉税财务管理活动。房地产企业由于在开发及经营过程通常具有投入资金多、经营风险高、建设及销售周期长、涉税标的金额大、收益高见效慢等特点,所以运用税收筹划这种新的理财方式,不仅能有效降低企业的涉税成本和风险,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实力,而且有利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本文主要以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营业税、所得税等相关税金为例,对税收筹划实务进行分析,恳请大家赐教。

一、相关借款利息的筹划实务

由于目前大部分房地产经营企业的开发资金来自金融企业的借贷,具有资金量

大、借款期限长、利息费用多等特点,所以可以利用合适的利息扣除方式对借款利息进行税收筹划。一方面,针对房地产开发完工之前的利息费用,将完工之前的借款利息可以计入开发成本,并可作为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期间费用)的扣除基数。特别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还可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这样,就可以大大增加扣除项目,降低增值额,从税基和税率两方面减轻税负,增加净收益。另一方面,针对房地产开发完工之后的利息费用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企业据此可以选择:如果购买房地产主要依靠负债筹资,利息费用所占比例较高,可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据实扣除;反之,主要依靠权益资本筹资,利息费用很少,则可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这样可以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对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有利。案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批商品房,支付的地价款为600万元,开发成本为1000万元,假设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利息且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应扣除利息为100万元和70万元时(设贷款利率5%),如何为该公司利用利息扣除进行筹划?筹划过程如下:首先计算扣除的利息支出差异:(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5%)=(600+1000)×5%=80(万元),其次判断:当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为100万元时,由于100万>80万,所以该公司应严格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这样就可以按100万元扣除,否则只能按80万元扣除,计税依据将增加20万元,造成多缴税款;当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为70万元时,由于70万<80万,所以应选择第二种计扣方式,即不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利息或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金融机构的证明,这样可以多扣除10万元利息支出,减少计税依据10万元,合理降低税负。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可能的情况下将利息费用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是企业在该扣除项目纳税筹划时的首选。

二、利用建房方式的筹划实务

大部分房地产经营企业倾向于自行建造并销售房地产,但这种方式下筹划空间较小。若利用代建、合建等方式则筹划空间较大。第一,房地产的代建行为。这种方式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收入,但始终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报酬,为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利用这种建房方式,减轻税负,但前提是在开发之初就能确定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从而避免开发后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二,合作建房方式。这种方式指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的规定,“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的行为。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再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可充分利用此项优惠政策,实现共赢。案例:华富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某市繁华地段拥有一块土地,拟与富民公司合作建造办公用房,资金由富民公司提供,建成后按比例分房。对富民公司来说,分得的办公楼不含土地增值税,会降低购置成本。即便将来处置,只就属于自己的部分缴纳土地增值税。对华富公司而言,作为自用办公用房,不缴纳土地增值税,可节约大量税负,降低房地产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力,这样就实现了房地产企业和购置方的双赢。

三、改变销售模式的筹划实务

一是,针对纳税主体的新设分立。即房地产经营企业设立独立销售公司,负责房地产销售,这种分立使土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筹划空间很大。案例:大华公司销售的普通标准住宅,在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基本相同的前提下,如果采用两种售价:第一,若以1500万元的价格售出,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1167.5万元,增值率为28.48%,应纳99.75万元的土地增值税,净赚232.75万元。第二,以1400万元的价格售出,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1166.96万元,增值率为19.97%,免征土地增值税,净赚233.04万元。第三,如果大华公司设立独立销房屋销售公司,大华公司将住房以1400万元的售价卖给销售公司,而后由销售公司再以1500万元的价格卖出,当开发公司卖给销售公司时,由于其增值率为19.97%<20%,免纳土地增值税。当销售公司以1500万元售出时,扣除营业税及附加合计:1500×5.5%=82.5万元,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1167.5+82.5=1250万元,其增值率为16.67%<20%,免纳土地增值税。最终从集团角度看,销售时只增加营业税等税金:1400×5.5%=77万元,获利润1500-(1167.5+77)=255.5万元,比筹划前增加255.5-232.75=22.75万元。

二是,针对开发企业对独立销售公司的销售方式上,也可以采用以下销售模式来减少账面收入或递延纳税时间。第一,开发企业采取无偿或收取极少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公司销售房地产,并可协商开具销售清单,由于这种方式应按实际销售额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所以在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可以尽量递延,同时这样可以避免销售公司缴纳营业税(基本无代销收入)。第二,将原来由开发企业承担的销售及管理费用转嫁到销售公司,使销售公司企业所得税减少甚至不交。当然,对于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等有费用扣除限额的扣除项目,应事先商议确定由开发企业承担(开发企业的收入多,抵扣的限额就大),这样就可以避免上述费用应超标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第三,对于客户通过银行按揭方式购买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所以尽量与客户和银行协商,开立指定代收专户,将客户按揭还贷的部分定期先存入专户,然后分期办理转账日再确认收入并纳税,这样,一方面银行可以沉淀资金,另一方面,企业可以控制收入和所得实现时间。

四、优化收入结构的筹划实务

随着居民生活水准的提高,逐渐对房屋的装饰、装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且装修费用在房款中所占比重有逐年递增的趋势。如果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时,略加变通,将经营收入分散,就能节省不少土地增值税,增加企业收益。在实际操作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设立一家装饰装潢公司,专门为购房户搞装修。具体可与购房户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房地产初步完工时签订的销售合同,另一份是与装饰装潢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只就销售合同上注明房款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装修合同上注明的金额属于劳务收入,应征营业税,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这样就使得经营收入分散,税基和税率减少,可节省税款。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个性化装修商品房,售价为毛坯房10000元/㎡,外加装修1500元/㎡,而精装修房则为11500元/㎡,其中计算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为7000元/㎡。方式1:按11500元/㎡签订售房合同,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11500×5%=575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575×11%=63.25元/㎡,土地增值税=7000×50%×30%+(11500-7000×50%)×40%=1450元/㎡;购房者应缴纳的契税=11500×3%(假设税率为3%)=345元/㎡。方式2:按10000元/㎡签订售房合同1500元/㎡签订装修合同,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10000×5%+1500×3%=545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545×11%=59.95元/㎡,土地增值税=(10000-7000)×30%=900元/㎡;购房者应缴纳的契税=10000×3%(假设税率为3%)=300元/㎡。通过比较不难发现,方式1比方式2企业需多支出税金583.30元/㎡,而购房者则需多缴纳契税45元/㎡。另外,企业在营销实践中常许诺为客户赠送装修、家私等支出,对于发生于竣工验收日后的装修、家私等支出的税务会计核算方法可采用:“以支抵收,屏蔽支出”的方法,即先由售房方依据合同的约定,将拟投入的装修、家私等支出作为售价的抵减,降低售房价格以少营业税支出,而且不必外购商品,索取发票和组织施工,买方掌握装修自。还有对于销售时收取的维修基金,应尽量从销售收入中剥离出来,建立维修基金账户,这样可以降低名义销售收入和相关税金。另外,根据工程承包公司是否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适用不同的税率的规定:若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适用建筑业3%的税率;否则,适用服务业5%的税率。可以用收取的转分包管理费的方式取代原先收取工程居间介绍费,可以降低适用税率,达到节税效果。

五、置业房地产大修理支出的筹划

置业房地产是指房地产经营企业进行置业投资时所购入的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等用途的房地产。由于这部分房地产在使用一段年限后,会发生一些大修理支出,这些支出经常金额较大、大修理时间较长,所以按照规定发生的支出必须区分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一条: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己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一)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三)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此规定(一)在实践中具有很强的可筹划操作性。案例:长青公司为改善办公条件拟斥资140万对原值500万的办公楼进行装修改造,原计划工期2005年10月至12月,该办公楼折旧年限为20年,已使用6年。那么该笔费用能在2005年度所得税前抵扣吗?方案一:一次支出法。大修理支出占原值的140÷500=28%>20%,按照规定该项支出140万无法直接计入本期费用,只能以折旧形式在以后年度抵扣,同时加大了房产税的税基,使房产税税赋加大。方案二:分次分期支出法。计划工期2005年3月至12月,分3月至4月、6月至7月和2006年1月至2月三个工期,分别支出40万、40和60万。这样,首先增加了当年费用,减少了所得税。第一、二期大修理支出占原值的40÷500=8%<20%,第三期大修理支出占原值的60÷500=16%<20%,两年修理支出均可以费用化,减少所得税支出140×33%=46.2万;其次,由于修理支出不记入房屋原值,可以每年少交房产税140×(1-10%)×1.2%=1.51万,获税后净利1.51×(1-33%)=1.01万,假设以后折旧年限不变,则获税后净利1.01×14=14.14万;再次,增加了净现金流量,假设公司投资回报率8%,方案二下,维修费用冲减2005年、2006年所得税费用折现为:80×33%+60×33%×0.9259(一年期复利现值系数)=44.73万,而方案一下累计折旧折现140÷14×33%×8.5598(14年期年金现值系数)=25.19万,增加净现金流量44.73-25.19=19.54万。可以看出,筹划效果非常明显。

六、配套设施开发成本的筹划选择

商品房住宅开发项目中,因公建配套、营销策略等需要,一般都附属设计有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为业主、租客提供休闲、娱乐及商业服务的配套设施,通称“配套设施”。“配套设施”的权属应当由开发商和购房人在商品房预(出)售合同中约定明确,合同未作约定的,“配套设施”所有权归开发商。“配套设施”的建造成本不单独核算,而是通过“开发成本”科目并入可售房产总成本内核算,竣工验收计入“开发产品”并随房产销售收入的实现,结转销售成本。“配套设施”虽由开发企业管理控制,但无偿提供给小业主或租客使用,开发企业推迟办理或不办理其产权登记,会计核算上反映为产权不明的账外资产。采用此法,配套设施成本不仅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而且可以足额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由于开发商账面既不反映“固定资产——配套设施”,也未反映空置的“开发产品——配套设施”,在产权不明的管理阶段,更谈不上将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固定资产的问题。因此,既不存在视同销售的税收问题,也不存在房产税的问题,开发企业总体税负最轻。

七、不同住宅项目分别核算的筹划

即通过对不同住宅项目分别设立建筑成本项目来核算,以降低土地增值税。案例:大华房地产开发公司,2005年商品房销售收入为15000万元,其中普通住宅的销售额为10000万元,豪华住宅的销售额为5000万元。税法规定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1000万元,其中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8000万元,豪华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3000万元。(1)不分开核算时企业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增值率为(15000-11000)÷11000×100%=36%,适用30%的税率。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15000-11000)×30%=1200万元。(2)分开核算时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增值率:(10000-8000)÷8000×100%=25%,则适用30%的税率。应纳税额:(10000-80000)×30%=600万元,豪华住宅增值率:(5000-3000)÷3000×100%=67%,则适用40%的税率。应纳税额:(5000-3000)×40%-3000×5%=650万元。普通住宅和豪华住宅应纳税合计:1250万元,分开核算比不分开核算多支出税金50万元。因为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率为25%,超过20%,还得缴纳土地增值税。进一步筹划还可通过适当销售价格使普通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可免征土地增值税。大华公司在销售建造的普通住宅中,可采取不同的销售价格。方案一:售价为2057元/㎡,扣除项目金额共计1613元/㎡,增值额为441元/㎡,占扣除项目金额的27.75%,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率为30%,应缴土地增值税133元/㎡,营业利润为311元/㎡/㎡。方案二:售价为1927元/㎡,扣除项目金额共计1606元,增值额为321元/㎡,占扣除项目金额的19.99%,未超过20%,不缴纳土地增值税,营业利润为321元/㎡。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介绍了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几种方法,房地产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但其前提应是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节税,减轻税收负担,增加税后利润,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参考文献】

家装公司营销方案篇11

针对互联网上庞大且极具潜力的消费群体,应如何制定相应的营销策略,占据应有的一份市场?

二、家装市场策略

1、网络购物

新型的B2C企业成功案例不断涌现,凡客诚品成立两年网络销售服装达6亿,京东商城网上销售家电2010年预计达到100亿。

目前已有不少经销商尝试网络销售瓷砖,有些年收入已达几百万。但更多的陶企由于担心网上的低价销售会冲击线下渠道,因而对这一渠道采取一种回避的心态。其实其它行业一样有线下的经销商,但却采取更加灵活的解决办法。比如,李宁在网上的销售已达2亿,创维、长虹、海信借助B2C、C2C平台促进销售,网上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已超过10%。我认为,渠道冲突不是不可以解决的,陶瓷企业涌现出年销售上亿的案例相信也将指日可待。

2、团购

团购因其具有实惠的价格,受到消费者的追捧从而形成一种有效的销售方式。新中源从2008年在28个城市举办团购,到2009年在103个城市举办,证明了团购所具有的商业价值。组织团购成功的关键是有一定知名度、厂家系统的筹划与组织、价格的制定、宣传的力度等。从网络营销的角度,就是如何用最低的成本,召集到足够多的目标顾客参与团购。

3、小区推广

小区推广成功的关键是能组织家装公司、设计师、施工队、互补性的建材商家这些有效资源,优势互补共同开发小区市场。除了其他互惠互利的政策之外,企业网站也可以成为资源交换的平台。也就是在企业网站介绍与本公司合作的相关机构,以此为合作伙伴带来商机。比如立邦漆网站可以查询到漆师傅的资料。

另外,通过在企业网站展示样板间效果、装修知识、组织互补产品团购、宣传企业品牌、免费测量与设计等,并且针对性地进行网络推广,都有利于小区市场的开发。

4、线下购买

客观地说,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一段时间内,在实体店购买仍是主流。但并不意味着网络营销不能发挥作用。笔者曾经服务过的一个茶叶批发店,他在店面成交的客户90%,是通过其网站的宣传推广才来到他的店面促成交易的。

因此,关键在于企业网站有实用的内容,并且标明实体店的地址,加上网站的有力宣传,以及线下活动的策划,是可以为实体店带来顾客的。

三、工程市场策略

工程市场具有关系营销的特征,似乎并不适合网络营销。然而互联网面向的是全国范围,网络营销的有力开展能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商业机会。广州一家提供生产制造管理项目服务的公司,年销售额几千万,其客户100%来自于互联网。

成功的关键是,有意识地针对工程客户的需求与特点开展网络营销。比如企业网站展示工程案例、性价比优势、质量体系等,在分析工程客户特点的基础上进行搜索引擎营销、网络广告、软文营销等。在这方面,多数陶企仍欠缺系统地考虑与操作。

四、合作策略

1、合作背景

经销商、家装公司、设计师、施工单位、互补型厂商不仅本身是陶瓷产品的采购者,更从不同程度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因而每个企业都通过各种方式建立与这些机构的合作。网络营销也能以不同方式发挥出重要作用。

2、经销商发展与维护

关于招商,无论是传统媒体、电话拜访还是网上媒体上招商,不少招商的陶企连企业网站都没有,或者过于简单,不仅影响企业形象,而且不能把企业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因此,首先重视企业网站的建设、招商文案的编写等。在此基础上,通过传统媒体、软文营销、搜索引擎营销、行业门户广告等方式进行招商,才可以提高招商的效果。如果计划扩大网上的销售额,还需要发展线上的经销商。如李宁就有将近2万个卖家,才产生了年销售2亿元的业绩。关于经销商关系的维护,目前服装、家电、家居等行业,有些经销商网上的销售额已经超过实体店。陶瓷行业也有不少经销商很重视网络营销,但是由于经验、人才、政策的局限而显力不从心。因此,如能建立起一套能为经销商提高销售额的网络营销体系,这才是吸引经销商与维持忠诚度的关键。

3、设计师、装修公司

有些有实力的企业通过设计大赛的方式,提高在设计师群体里的知名度,同时推荐新产品。如能在线上同时举行,无疑可以扩大活动的宣传范围,并产生更持久的效果。或者是采取纯粹线上的设计大赛,成本将会大大降低,效果如何关键还是在于策划。

与设计师、装修公司的合作,最重要的还是能实现共赢。在企业网站以及网络推广时,可以将某些合作的公司一起向消费者推荐,为设计师带来品牌以及订单的好处,这样双方的合作才更加稳固。有些企业也建立起了设计师俱乐部,以此加强与设计师的合作。

4、施工单位

目前常用的与施工单位的合作方式是回扣、培训颁证、质量评奖等。此外,帮助他们在企业网站上宣传,为他们提供稳定的项目,这是最能吸引施工单位的有效策略。

嘉宝莉在其网站还建立了一个漆师傅俱乐部,将网站作为培训的一个平台,虽然不少所有漆师傅都会上网,但是毕竟多了一个培训与沟通的渠道,为关系的建立与维护发挥不少作用。

5、品牌联盟

互补型的产品组成的品牌联盟,如较知名的“冠军联盟”,真正实现了“家居整体解决方案”。品牌联盟在作用在于,共同举办团购、小区推广、联合促销等。尤其打算进行网上直销、发展线上渠道、软文推广时,更可以降低推广费用、挖掘新闻价值、展示整体效果、提升企业形象、让消费者获得更多实惠以及更多选择,从而体现品牌联盟的价值。

五、品牌管理

目前陶瓷产品购买的主流渠道还是在营业厅购买,但是许多消费者会在网上了解某品牌的口碑情况,作为线下购买的参考。

对于知名陶企品牌,目前存在的最大问题是网上的负面信息过多,不信可以在搜索引擎输入“××陶瓷质量”、“××陶瓷投诉”等关键字,其负面信息均在搜索引擎第一页可以看到。网上负面评价对消费者购买决策心理的影响,对线下销售的伤害是不可低估的。许多品牌显然没有意识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或者没有采取有效的手段进行管理。

对于大多数不知名的品牌,最大的问题是在网上的信息过于匮乏,对加强目标顾客购买的信心也是不利的。

六、实施建议

许多陶企已经意识到网络营销成为了一种有效的营销渠道,然而却由于对网络营销的认识与经验不足,面临诸多困惑因而止步不前。

因篇幅原因,文章未能就细节问题展开分析。我建议,陶企一方面可进行网络营销方面的培训,提高公司利用网络营销提升业绩的能力;也可以与专业的网络营销机构合作,从而加快网络营销的步伐,将网络营销发展成为公司品牌提升与销售促进的有力渠道。

家装公司营销方案篇12

作为国内几大著名建陶晶牌的广州总经销,历经8年风雨,飞腾从一间小批发店发展成了一家初具规模的中型建陶经销商。2004年,飞腾进行公司化改革,劝退创业者亲属,引进职业经理人,并在厂家的要求和指导下,进行渠道扩充。

转型之前,自营店(负责零售)、分销商(负责批发)以及工程项目三者并立,形成单一的、平面的渠道结构。转型之后,自营店、分销、家装项目、工程项目、小区推广、建材超市、互联网等“七管齐下”,构筑成了多维的、立体化的渠道。

公司本想通过部门划分,把市场做深做细,谁料想渠道细分后,部门多了,投人多子,暴露的问题也多了。各渠道之间冲突不断,矛盾重重,业绩不见增长。

比如,家装部联系的一个设计师带业主到自营店购买瓷砖,算谁的业务?算家装部的,肯定应该,因为业务是他们促成的;但若不算门店的,也说不过去,因为业主来店看产品,门店进行了接待、解说和导购。由于公司没有一个明确说法,家装部和门店为此闹过不少别扭。

再如,在运作一家房地产公司的全装修工程时,可能需要工程部、家装部、小区推广部的配合,但各个业务单元只扫门前雪,配合度欠佳,联动也十分困难。

全面开花的立体渠道,虽然覆盖了所有的客户群,但摊薄了资源,业务重点不突出,销量自然上不来;客户重叠,导致利益分配界定不清,员工自然心有不满;渠道之间协作差,如同一盘散沙,最终7种渠道的总销售额比原来3种渠道时还小,员工积极性严重受挫。

如同飞腾公司一样,很多建材经销商都意识到,自己生意的进一步增长取决于市场的精耕细作,他们对“立体渠道”这个时髦的做法跃跃欲试。但是当渠道的交错和重叠到了一定程度,积垢终将浮出水面:除了飞腾公司所遭遇的难题之外,还可能引发人才缺乏、价格冲突、渠道萎缩等问题。

以下以飞腾公司为例,对症下药,有类似问题的建材经销商可作参考。笔者认为,飞腾公司亟待明确核心渠道、合理分配重叠利益、展开各渠道的 协作。

渠道如何螺旋式上升

飞腾公司立体渠道的业务量不增反降,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各种渠道全面开花,造成资源分散,个个是重点,结果个个都很难抓住。资源分散直接造成原来重点渠道的销量萎缩――新业务还没顶上来,旧业务就已经在下降,实为商家大忌。

因此,公司在进行渠道细分与精耕时,最好是聚集资源保持优势渠道,附带发展新兴渠道。在渠道转型的前期,一定要明确重点:先明确核心渠道,再明确阶段性渠道发展的重点。

1.明确核心渠道。

核心渠道是公司长期坚守的方向,这与立体化精耕并不矛盾,相反,前者恰恰是后者的运作基础。因为培育、发展自己的核心渠道,就是将之建成“生意根据地”,令对手无法模仿,难以攻击。没有根基的立体化渠道,则如同空中楼阁,难免风雨飘摇。

在确立核心渠道的过程中,各经销商要根据自身的资源积累、优势专长、人才储备等实际情况来定,一般来说不能超过三个。比如,对飞腾公司来说,自营店是整个渠道的根据地,自然是核心渠道之一;工程部网络完善,工程信息多,成交率高,可作为核心渠道之一;飞腾与装饰公司(设计师)有良好的合作基础,装饰渠道也可作为核心渠道。

经销商要配置较多的企业优势资源给核心渠道,如人才、设备等,将最好的资源集中到核心渠道,不断强化优势。

当然,培养核心渠道也需要“长线眼光”,因为“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

比如,目前中国最大的建陶经销商华耐公司, 2000年觉察到分销商将逐渐退出中心城市的建陶市场,于是果断决定在中心城市实行自营,控制关键市场的终端。刚开始时十分艰难,压力很大。经过5年的经营,自营店已成为其利润贡献最大、销量最为稳定的核心渠道,在北京等中心城市牢牢控制了市场主动权。

2.阶段性重点发展渠道。

每年、每季都要确定一个重点发展渠道,以获得新的增长点。这些重点发展渠道一般是目前做得较差的业务单元,但增长潜力大,是未来的重要增长点。本季重点建立家装公司(设计师)网络,下季则可能重点突破小区推广业务。逐个突破,立体渠道才能逐步全面发展。

我们再来看看华耐公司。该公司在2001年以前基本没有涉及工程业务,原因是工程业务尾款资金风险大,黑箱操作多,不易控制。为迅速扩大销售规模,从2001年开始,华耐公司在厂家的引导下进军工程渠道:成立专门的工程销售队伍,制定灵活的工程销售政策。经过近半年的努力,工程业务终于开花结果,成为该公司重要的业务单元。华耐公司根据市场竞争态势和买家购买行为的变化,每牛年调整一次渠道策略,以弥补渠道短板,实现“螺旋式”上升(见表1)。

客户重叠怎样分

渠道细分,自然能覆盖尽可能多的客户和潜在客户,从各个角度展开客户拦截,成交机会大增,而客户重叠现象也就接踵而至了。比如:装饰公司(设计师)介绍的业主,可能直接到门店选购产品,这时就会牵扯到家装部与自营门店的利益分配问题;家装部与工程部联手开发的工程业务,最后也会产生两部门的利益分配问题。

通常来说,客户重叠带来的冲突主要有二:

1.尽管公司制定了清晰的价格体系,但各个渠道的价格体系不一,遇到重叠客户时,不知该适用哪一种价格体系。

2.重叠客户带来的利益如何分配?该算谁的销售任务?奖金该发给谁?又该发多少?这些问题解决不好往往会产生争议。

一、消除价格体系之争

1.看此业务是以哪个部门为主,就应该采用哪个部门的价格体系。比如,小区推广部的客户来门店选购,则适用小区推广部的价格体系,而不适用门店零售价格;网上团购的客户来门店购买,要以团购价为准。

2.若是两个部门联合开发的,则因地制宜、协商确定。比如,家装部与工程部联手通过设计师的作用开发工程业务,既要考虑到工程价格优势,又要考虑给设计师的回报。

3.对于界定不清的业务,优先实行较高的价格体系。比如,门店接待某小区的业主主动到门店购买瓷砖,正好被小区推广部的人员遇到(此前小区推广部对该业主所在的小区已经跟进并做了宣传),并参与了接待过程,这种情况应优先按门店的价格体系进行成交。为了考虑该业主所在小区的口碑宣传效应,可在价格之外赠送一些特别的服务,如免费打蜡一次等。

在价格体系上需注意防止价格走低的趋势。因为不同渠道之间存在的价格差,可能给不良员工提供“偷梁换柱”的机会,比如,工程价比零售价低,于是就有人在价差上打主意,门店与工程部联手,以零售客户冒充工程等大客户,合伙私吞差价。低价的客户越来越多,最终会导致价格变相降低。

对此类价格混乱现象,公司要建立监控制度进行预防。比如:各渠道之间的价格体系互相保密,禁止泄露价格;不定期抽查业务记录,核对业务是否真实、准确;对触犯公司价格的违规者予以严惩,杀一儆百。

二、划清重叠客户带来的利益

1.界定重叠业务的归属。

首先明确各业务单元的业务重点,避免各部门各自为政、哄抢客户。

各渠道的业务重点如下:

自营门店重点负责接待、管理随机来店的顾客;

分销部重点管理自营区域以外的批发、工程业务;

家装部重点负责家装公司直接采购和间接推荐的业务;

小区推广部重点对集资房、集中装修房的小区推广,装修时间分散的商品房建议由家装部捆绑家装公司进驻;

工程部重点负责批量采购业务;

超市与互联网两个部门则要做好与超市合作、互联网推广以及团购召集工作。

对重叠业务属于哪个部门的业绩,应该以文件的形式,详细地界定业务配合、识别措施等,使销售运作有章可循,部门之间的业务冲突与摩擦自然会减少很多。

比如,某建材经销商家制定了《家装部、门店和小区推广部销售界定办法》,详细如下:

家装部与门店销售界定办法

家装部门的销售业绩计算必须是已经与公司签约的装饰公司客户产生的销售;

家装部人员提前打电话通知门店有客户前来购买产品时,销售计入家装部业绩, 门店人员详细填写《装饰公司将带客户注意事项》表格;

公司签约的装饰公司人员或公司家装部人员带客户购买产品,销售计入家装部业绩;

顾客自己前来门店购买产品,并已交定金或全额付款,家装部人员并未提前通知门店,或装饰公司未提前通知、陪同,该笔业务计入门店销售业绩;

鉴于有部分客户购买产品时假冒装饰公司,在购买时要求客户说出负责此装饰公司的我司家装部负责人,若客户答不出以上问题,此销售计入门店销售业绩。

小区推广部与门店销售界定办法

小区推广部的销售定点门店为公司指定门店,其他门店所产生的销售不计入小区推广部的销售业绩;

小区推广部人员提前打电话通知定点门店有客户前来购买产品时,销售计入小区推广部业绩,定点门店店员应该填写《小区推广部将带客户注意事项》表格;

小区推广部人员陪同客户前来门店购买产品时,销售计入小区推广部业绩;

顾客自己前来门店购买产品,而小区推广部人员并未提前通知门店,该笔业务则计入门店销售业绩。

小区推广部与家装部销售界定办法

小区推广部与家装部销售产生冲突时,原则上以家装部销售为主;

小区推广部人员陪同客户前来定点门店购买产品时,此前无公司签约装饰公司介入,销售计入小区推广部业绩;

虽然小区推广部人员已经与客户达成意向,但并未收取定金或未产生交易,之后签约装饰公司介入产生销售,计入家装部销售业绩。

2.合理分配重叠客户带来的收益。

一般来说,涉及重叠客户的业务部门,均有主动和被动之分:主动部门是指业务发起方和主要贡献方,被动部门是指对主动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方。

分配收益的基本原则为:

以贡献为主要考核指标,贡献多者回报多。

业绩计入主动部门,被动部门获配合奖励。

综合考虑该业务的获利水平,因为有些业务是为打开“合作之门”而做的,这种“破冰业务”一般价格低、服务多,被动配合部门就不能要求过高的奖励。

根据以上原则,就可详细制订各种重叠业务的奖励分配方案。比如,有些公司约定,设计师介绍业主到门店选购而发生的销售,给予家装部奖励 3%,另外给予门店0.5%的配合奖励。

渠道协作:从散到收

家装与自营门店、小区与自营门店、家装与小区、互联网业务与门店、家装与工程,这些业务部门之间有大量的重叠业务,当遇到一些专项业务时,需要整合各业务单元的信息与资源,进行联合攻关,而任何一方不配合,都可能使业务泡汤。

比如,公司决定要进驻一个住宅小区做推广,小区推广部要去联系物业管理处;家装部已经掌握了进驻小区的装饰公司名单,通过装饰公司能了解到更多的有效信息;工程部则可能接触过工程的乙方,了解一些情况。由于同一小区的有效信息分散在几处,此时若要制订整体的小区拦截方案,就需要集成小区、家装、工程三个业务单元的信息,并由小区部和家装部组成联合推广小组,共同实施。

各渠道间的协作和联动,有以下措施可供参考:

早会:利用每天的早会,通报各业务单元的业务进展情况、需协作的事项,由上级领导来协调协作事宜。

备案制度:一些重要的工程、家装项目,为避免重复接触导致价格、合作方式的冲突,应设立备案制度,原则上谁先备案由谁跟进,谁的成交把握大由谁跟进,当两个原则出现冲突时,由上级部门裁定。

资源集成:在收到各个业务部门上报的业务备案表时,应将相关的信息进行集成,筛除不实信息,合并相关项目,重新集成为完整的业务档案。

联合攻关:对一些金额大、难度高的项目,应打破部门界限组建专项小组进行攻关,各个部门应无条件配合。

有效激励:对积极提供协助且有贡献的组员,应给予相应的奖励;对不配合的人员,要及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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