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程序范文

时间:2022-07-10 00:30:57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4篇司法鉴定程序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司法鉴定程序

篇1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四、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

    五、重新鉴定。 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六、复核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篇2

2、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

3、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4、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5、完成司法鉴定后,应当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篇3

Abstract: the engineering cost the judicial authentication process of building as the construction units concerned economy dispute resolution last way is to guarantee the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construction units concerned judicial tools. He to the cost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field problems disputes in an objective, fair and accurate judgment, for the judgment of the court and provide the "expert evidence". Accurate grasp and deal with the judicial authentication process to identify program to solve disputes, reasonable construction cost maintenance both parties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resolve conflicts has the very vital significance.

Keywords: engineering cost the judicial authentication procedures

中图分类号:TU723.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0 引言

随着建筑业快速发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还不够完善,加之建筑承包市场竞争激烈,一直处于一种卖方市场。承包商在签订建设合同时大多处于一种被动的局势,合同签订时就种下了建设合同纠纷的种子。而在建设过程中承包单位管理不善、签证不规范、发包单位付款不及时等问题是埋下双方矛盾的重要因素。一旦双方对分歧问题不能协商解决,进入到司法程序,多会委托专门机构作司法鉴定。笔者结合自身多年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经验,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鉴定程序及应该注意的问题谈谈个人观点,供大家共同探讨。

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程序

鉴定程序始于法院委托止于对鉴定意见书质证采信,鉴定的一般程序是:法院委托―接受委托并签订委托协议书―提出鉴定计划―接受委托资料―查看资料是否齐全―委托人补充资料或现场查勘―委托鉴定内容的定性分析―数量及价格计算―内部复核―出鉴定意见书初稿―委托人及当事人对初稿提出异议―根据初稿异议作出回复并修正鉴定意见书―出报告并交付委托人―鉴定意见书质证采信―遗漏问题补充鉴定―归还委托资料整理档案。

程序的不当可能影响到鉴定意见的效力,也会在形式上造成涉案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客观公正性的怀疑。所以在鉴定过程中首先要保证鉴定程序合符相关法规、条例的要求。

2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及应注意的问题

2.1法院委托

法院委托鉴定既可根据当事人的鉴定申请进入司法鉴定程序,也可以由法庭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将专业问题的分析判断交由专门机构处理,并提出专业意见。在鉴定过程中我们必须清楚委托人始终是人民法院,鉴定申请人或案件当事人只是与鉴定有关的涉案当事人。

2.2签订协议书

当法院司法鉴定技术室随机抽选到鉴定单位后,将司法鉴定委通知书发给鉴定单位。受托单位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证据材料、鉴定事项、时间要求后,结合自身的业务范围、执业人员情况后决定是否接受委托。接受委托的便与法院司法鉴定技术室签订委托鉴定协议书,约定鉴定内容、时间、鉴定费等。不接受委托的要书面说明理由。

2.3制定鉴定计划

鉴定单位根据委托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鉴定计划安排,包括时间安排、人员安排、提交报告的时间等,并报送一份给法院,接受监督。

2.4接受委托资料及查看

法院将法庭质证后的与鉴定有关的证据材料、书、答辩状、庭审调查笔录交给鉴定单位。鉴定单位查看完委托资料后,根据鉴定需要让委托人补充鉴定所需要的证据材料或现场查勘补充完善。由于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程序并不完全了解,他们提供给法院的证据也许并不全面,在这种情况下,为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鉴定人就应该站在公正的立场,要求当事人补充与鉴定相关证据。鉴定过程中会出现证据欠缺、证据有异议需要现场查勘的情况,鉴定单位在进行现场查勘之前应先通知法院鉴定技术室,由法院工作人员组织案件当事人参与、见证查勘过程,并在查勘记录中签字确认。

2.5委托鉴定内容的定性分析

案件中需要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事项通常是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矛盾比较尖锐的事情,而事件本身肯定也是错综复杂,所以对这类问题首先是要定性,然后根据定性结论计算工程量和造价。在事件定性时会遇到诸如:承包合同本身的有效性;合同主体的有效性;事件的原因、责任人是否明确,有无对应证据支撑;索赔事件发生后,索赔人是否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索赔程序等。我们在工程质量问题赔偿案件的司法鉴定中经常会遇到,工程质量是否有问题需要委托专门的质量鉴定部门作出结论;然后根据质量鉴定结论由设计单位出维修补救方案;而造价鉴定单位则根据补救方案作出费用计算。对这些定性问题有的需要法院来先行确定,所以在定性前将这些应由法庭审理、先行确定的问题告知司法技术鉴定室,由法庭审理判定,作为造价鉴定的前提。

2.6计算、复核

根据委托资料,鉴定人员按司法鉴定操作规程要求及专业规范要求计算工程造价,然后履行公司内部复核程序,保证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准确。

2.7鉴定意见书初稿及异议

对于案件比较复杂,工程数量较大,工程造价较高的司法鉴定,先出一个鉴定意见书初稿交给法院司法技术鉴定室,由其转给相关当事人,当事人在接到初稿后15天内有异议的书面提出异议,否则视为没有异议。若当事人提出对初稿的书面异议,鉴定单位应根据异议作书面回复,涉及到工程数量计算、定额套取、费用计算等技术性问题的,可由法院组织当事人、鉴定人核对计算数据。这样有利于充分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将减少鉴定意见书庭审质证的时间、争议问题、遗漏问题、遗漏证据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况发生,把庭审质证的重点放在定性问题和鉴定单位对当事人书面异议回复后仍有异议的问题上。

2.8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的通知(2007年11月1日司发通【2007】7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包括:封面、声明、正文、附件。正文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委托人、委托鉴定事项、受理日期、鉴定材料、鉴定日期等;案情摘要:记述合同时间、施工时间、当事人主要争议及主张等;鉴定程序及鉴定依据;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定性分析、方法说明;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成立的限制条件有关说明;附件。

2.9出庭质证

对鉴定意见书质证是法庭对证据采信的一个过程,出庭质证是鉴定人的基本义务之一,他可以帮助法官及当事人解除对鉴定意见书的疑惑之处,有利于案件的审理。鉴定人应尊重法官对鉴定意见书全部或部分采信的采信权。

篇4

2008 年10 月11 日晚10 点多,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84 号的糖果酒吧门前发生一起恶性伤害致死案件,6 名民警与当事人林松岭等一行人在酒吧门口发生口角,进而厮打,结果多人受伤,林松岭当场死亡。对于案件的鉴定问题,哈尔滨市公安局经与死者家属多次协调,“通过省公安厅邀请了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的4 名权威法医专家,还有死者家属指定的3 名法医专家参加尸体解剖工作,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主任法医师符国平见证了尸体解剖的全过程。死者家属及其律师也见证了尸检的全过程。” 由于死者家属从尸体的封存到尸检机构、尸检人员的选择以及尸检经过都全程参与,因此对尸检结论没有提出异议。这也为该案能够得到公正迅速地解决打下了基础。这与我国近年来屡屡出现的当事人及其家属对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结论不信任而反复要求重新鉴定、补充鉴定从而使案件的处理陷入混乱甚至僵局形成了鲜明对比。笔者认为该案件对于我们今后处理涉及刑事司法鉴定的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经验,从而有助于我们解决现在的鉴定僵局问题。

当前我国关于刑事司法鉴定程序启动的法律规定

从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规定来看,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都有权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当事人只享有补充鉴定和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9 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根据该条规定,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可以在侦查阶段或阶段委托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并且这一规定具体体现在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规定中。《刑事诉讼法》第158 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 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 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第121 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第159 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启动制度存在的弊端

为追求诉讼效率而违背基本的刑事诉讼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主张由公安司法机关来启动刑事司法鉴定程序的观点主要是基于诉讼效率的考虑,认为这样可以避免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和法官面对多份鉴定结论难以取舍时影响诉讼效率从而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但须知公平与效率都是我们进行诉讼的时所要追求的两大基本的价值目标,且在对公平与效率这两个价值进行权衡时,我们更加注重对公平的追求而不是效率。这是由司法所承担的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任务决定的,这点也是司法与行政的最大区别。因此我们在进行诉讼时切不可只偏重效率而忽视公平甚至以牺牲公平为代价来换取效率,否则就是本末倒置。至于担心因控辩双方提出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鉴定结论而导致法官无法取舍则可以通过对鉴定人的询问以及鉴定人之间的辩论来解决。

(二)造成控辩双方权利的不对等有违我国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

我国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加强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对抗性。但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在刑事诉讼中,侦控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启动鉴定程序,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却无权启动鉴定程序,以致侦控机关权力过大,控辩双方的力量明显失衡,同时侦控机关在诉讼阶段,独立指派或聘请鉴定人进行鉴定,易致暗箱操作,很难想象侦控机关会拿出一份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力的鉴定结论作为法庭证据而向法官出示从而有损程序公正,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而这与我们当前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中所倡导的加强控辩双方的对抗性的改革目标是相违背的。

完善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当前的司法鉴定启动程序存在着很大弊端,

免责声明:以上文章内容均来源于本站老师原创或网友上传,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仅供学习和参考。本站不是任何杂志的官方网站,直投稿件和出版请联系出版社。
相关范文
友情链接
发表咨询 加急咨询 范文咨询 杂志订阅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