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体系论文范文

时间:2022-03-05 05: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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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体系论文

篇1

(一)我国现有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制度缺陷

1.有效银行监管的基础没有建立起来,缺乏社会联合防范机制。金融机构上级行对下级行缺乏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导致下级行经营者强化内部控制的激励不足。同时,作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重要内容的稽核监督体系隶属于各级行经营者,没有有效独立出来,其监督职能也容易流于形式。由于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导致有效银行监管的基础薄弱,中央银行忙于外部监管,其结果,往往是投入了很多人力和精力,但监管效果不明显。此外,社会信用秩序不健全,地方政府行政干预金融运行的问题仍然存在,金融机构恶性竞争多,规范化的金融互律机制不健全,一个地方政府关心和支持、强化行业自律和社会力量参与监管的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

2.缺乏一整套系统性的风险预警、处置、缓冲、补救机制。金融监管没有形成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防范体系,缺乏早期预警和早期控制,监管信息没有有效利用,风险防范工作忙于事后“救火”;在当前机构市场退出主要采取撤销(关闭)和破产等方式的情况下,稳定的市场退出和保障机制(包括存款保险制度和完善的破产关闭程序等)没有建立起来,导致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不得不由政府和中央银行采取行政性的手段加以解决,国家财政和中央银行为此投入了大量资金,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不稳定的因素。总体而言,系统化的事前预警、事中灵敏处置和缓冲化解、事后及时补救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没有建立起来,不利于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3.基层中央银行尚缺乏一套科学严密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方法,监管工作具有被动性,监管权威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由于商业银行报送数据可用性较差,中央银行非现场监管体系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相结合的现代监管方法体系没有建立起来。从现场监管情况看,检查走过场、应付上级行任务、工作主动性差等现象仍然存在。同时,对监管工作中发现的未达到监管标准和违规违章的机构和人员,有的没有依法严肃处理,监管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降低了金融监管的严肃性和中央银行的监管权威。

4.金融监管存在分散性或孤立性问题,系统性和持续性监管不到位。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仍然是分层监管,没有实现按法人的集中监管,无法全面系统掌握金融机构经营的整体情况;人民银行内部监管职能分散,监管工作孤立,各部门协调配合的合力监管工作机制没有建立起来。同时,监管内容不全面,监管手段在许多方面仍然停留于手工操作,监管标准随意,监管操作规范化、法制化程度不够,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监管、并表监管等持续性监管手段没有建立起来,缺乏灵敏、准确、高效的监管信息系统,无法实现对金融机构的全过程系统监管。另外,分业监管使各监管机构自成系统,缺乏配合,存在监管工作漏洞,出现分业监管与跨业违规经营的矛盾。

5.金融监管的核心仍然停留在合规性监管。我国金融监管仍然把重点放在机构的审批和经营的合规上,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未全面展开,对市场退出前的监管基本空白。在现行监管中存在着重审批、轻管理,重国有银行、轻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重传统的存贷款业务、轻表外业务及其他创新业务等问题。

(二)建立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基本框架

建立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基本框架包括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体系、金融机构内部治理体系、金融业行业自律体系、社会联合监管防范体系四个层次。

1.人民银行监管体系是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核心。金融监管职能是一种政府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金融业行政主管机关。因此,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体系理当成为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核心,其内容包括:(1)人民银行内部各层次、各部门之间的职责明确、纵横结合的合力监管组织体系;(2)过程连续、衔接有序、运作规范、方法科学的现代化金融监管操作体系;(3)内容可靠、传递及时、部门共享、目标明确的金融监管信息体系;(4)预警超前、处置快捷、灵敏有效的系统化风险防范控制体系;(5)以风险防范为核心的金融监管指标体系,等等。

2.金融机构内部治理体系是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基础。如前所述,现代金融监管体系重视发挥市场约束的作用,而市场约束依赖于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和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其中,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股东或者所有者对银行的监督约束体系以及由此形成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称之为金融机构内部治理体系,是在信息充分披露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实现自我约束的保证,因而是市场约束的实质。因此,金融机构内部治理体系是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

建立金融机构内部治理体系要求加强所有者或上级行对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职能。因为,所有者或上级行对金融机构负有监管责任。总分银行体制下,分支行是总行或上级行的派出机构,在总行或上级行的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并不是独立的责任和风险承担主体。总行或上级行作为分支行的所有者,必然负有监管责任。

3.金融业行业自律体系是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补充。行业自律是指各类金融机构通过行业协会或同业公会等自律性组织进行的自我监督、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金融同业协会在维护金融秩序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是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补充。x=B.TJ!N+~z{t[+ef8elG,;=7旅游管理论文EC?2sy(,fe_ei29=sH

4.社会联合监管防范体系是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环境保障。金融活动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诱发金融风险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没有全社会各个方面的参与是不可能的。以各级地方政府为核心,包括人民法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新闻宣传部门、会计或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广大社会公众等在内的社会联合监管防范体系,构成有效银行监管的外部环境。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联合监管防范体系是建立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环境保障。

论文建立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问题研究来自免费

二、建立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对策研究

(一)建立中央银行有效金融监管体系,充分发挥其监管的核心作用

1.合理划分职责,强化合力监管,努力构建监管与再监管相结合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一是建立职责明确的纵向组织体系。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根据本辖区情况,建立和健全分行、中心支行和支行三级监管体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监管、部门落实、责任到人”的工作制度,合理划分各级行的监管职责,使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纵向监管组织体系中,要逐步实现监管操作与监管政策制定的分离,合理进行监管分工,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二是建立合力监管的横向组织体系。建立人民银行横向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的核心是建立以金融监管职能部门为主、其他职能部门为辅的职责明确、部门联动的合力监管工作体系,达到金融监管的及时性、全面性和有效性。要探索建立金融监管领导协调小组和工作协调会议制度,促进部门间的协调,使之形成监管合力。金融监管领导协调小组是各级行金融监管核心和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协调各监管部门的业务,就共同的监管事项制定统一规划;根据辖区风险情况和监管实际,制定监管政策;负责创建金融安全区;与政府及其各部门、保监会、证监会联系沟通信息。成员由行长、分管副行长以及金融监管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在领导协调小组下,由分管行长协调监督各相关处(科)室,形成从金融监管领导协调小组、分管行长、部门负责人至具体责任人的四级组织体系。工作会议制度采取定期会议制度和重大事项通报制度两种形式。金融监管领导协调小组要通过协调会议,建立起人民银行内部各部门在监管操作和监管政策两个层次上的协调机制。同时,要结合完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实施信息共享制度,建立监管工作流程等,进一步探索建立人民银行内部各部门、各岗位的合力监管工作机制。三是积极探索建立对监管部门和人员的再监管机制,切实防范监管工作中的道德风险。要建立监管业绩考核制度.结合年度考核、年度评优,加强对监管部门和人员的绩效考核。建立金融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监管失误或监管不力导致金融风险事件发生的部门和人员进行处罚。进一步健全对监管人员的社会举报制度,对被举报部门和人员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为促进监管部门加强金融监管,提高监管积极性,可以依据金融监管指标体系对人民银行分支行及其各监管部门进行责任考核。

2.建立和完善系统连续、衔接有序的全过程监管操作流程,实现金融监管的规范化、系统化、电子化。要通过建立全过程的监管操作流程体系,真正使金融监管成为一个由市场准入、日常营运、风险防范与控制、跟踪监控和市场退出等各要素和环节构成的系统、连续、完整、循环的过程。建立监管操作流程,要在各部门之间以及各部门内部各岗位之间做到工作衔接有序、运作规范、职责分明,使各环节能够自动配合、自动运行。

在监管操作的各环节上,要注意建立规范化的监管操作文本规范。金融监管文书体系包括:(1)《金融监管操作手册》。内容包括监管组织体系、监管职责、监管流程、操作方法等。(2)非现场分析报告和现场检查报告。(3)金融监管报告。同时,适应金融电子化、网络化发展趋势的要求,要不断加强监管操作的计算机软件开发,逐步实现监管操作的电子化和网络化,提高金融监管效率。要加强计算机安全管理,为金融监管提供安全的现代化的技术保障。

3.建立科学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和金融监管数据库,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管在风险预警中的基础性作用。一是建立科学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要按照区别对待原则,对不同的监管对象建立不同的预警指标体系。对于政策性银行,重点监测信贷资产质量;对作为非法人机构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重点监测信贷投向和资产质量、流动性、效益性,不考虑资本充足性指标;对法人机构包括城乡信用社实行全面监测;对非银行金融机构重点监测风险性和合规性指标。非现场监管部门要采用一定的分析方法,如水平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同业分析法等,对上述指标进行单一和组合分析,并根据预警指标在不同的变化区间所预示的风险状况,对金融机构的风险作出评价,判断其所面临的风险状况。要探索建立金融分析师制度,实现非现场监管分析预警的专业化,为金融监管提供充分的信息支持,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二是建立金融监管数据库。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管的作用,必须建立金融监管数据库。监管数据库是风险预警、处置、补救等风险防范体系的前提,是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基础。建立科学的金融监管数据库,必须实现预警指标的数据采集、汇总、加工、传递的电子化、网络化。金融监管数据库要在金融统计数据库的基础上,按金融监管预警指标体系的内容需要建立,由金融统计部门负责建设。条件成熟后,连通人民银行监管数据库与金融机构业务经营数据库,使人民银行能够调阅金融机构主要业务数据,从而可以更加科学准确地分析、评价金融机构经营情况,使风险预警更加客观。三是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真实性责任追究制度。为确保监管数据真实可靠,要建立金融机构对人民银行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真实性责任追究制度。金融机构必须按人民银行的要求报送有关报表、报告,对人民银行要求披露的信息,必须按要求披露。主要签字负责人对有关报告、报表以及其他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人民银行发现虚假行为,要追究签字负责人责任。4.建立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相统一的监管方法体系,实现金融监管的持续性、计划性、超前性。非现场监管为现场监管提供分层次的早期预警信号,现场监管据以制定检查计划,采取层次不同的检查措施。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相辅相承,互为补充。非现场监管部门根据金融监管预警指标体系和其他信息,从资产安全性、流动性、资本充足性、效益性等,对金融机构风险情况和经营情况进行监测,作出评价,提出预警报告,传递给相应的专业监管部门。专业监管部门根据专项检查方案和非现场监管部门的初步评价和风险信号,通过质询、谈话、现场检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等手段,对风险进行确认核实。同时,结合对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管理水平、市场风险水平等的分析评价,对金融机构进行综合分析预警,提出整改措施。要强化现场检查,根据检查的目的、范围和重点,对金融机构开展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常规检查或非常规检查。全面现场检查要涵盖被检查金融机构的各项主要业务和风险,以及管理内控的各个领域,要对金融机构的总体经营和风险状况作出判断。专项检查要针对金融机构的一项业务或几项业务进行重点检查,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对金融机构的常规性全面检查应定期进行;非常规或专项检查的频率视具体情况而定。对关注的高风险或有问题的金融机构,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应更高。同时,在日常监管工作中,监管人员要注重与金融机构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制度,要建立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监管工作制度,要建立跟踪监控工作制度,要强化对法人金融机构的并表监管和集中监管,逐步克服当前分层监管工作中因“各管一段”所带来的监管信息零散或者不综合的问题。

5.建立灵敏快捷的系统性风险防范控制体系,按分类处置原则,有效防范化解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金融风险。在建立前面所述的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风险预警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信号传导和风险控制处置体系。监管部门要在风险综合预警后,及时发出风险警报。对一般问题警报,应采取巩固性或改善性措施,包括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某一业务领域的风险控制,纠正违规行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业务结构及资产负债结构,提高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比例等,由专业监管部门监督金融机构执行。所采取的监管行动可以是非正式的,包括向金融机构发出信函、备忘录和协约等,指出问题所在,提出整改措施或要求。如果信函或者备忘录没有产生明显效果,特别是银行管理层未给予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可以采取正式的监管行动,包括正式签发停止办理有关业务的命令,要求其立即增加资本、调整主要负责人等。对重大问题警报,要区别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救措施。包括重组,政府出资,动用存款准备金,资金拆借,人民银行紧急再贷款,人民银行接管。二是市场退出。包括兼并或收购,行政关闭、破产。

6.建立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完善信息共享制度,努力提高金融监管效率。金融监管信息系统是持续性监管的基础,是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重要手段。金融监管信息系统要在完善金融监管数据库的基础上建立,内容包括:非现场监管的报表、报告资料;现场检查报告和处罚记录;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档案,其中包括有关部门的处罚记录;市场准入和退出的有关资料;金融监管报告。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主要功能是:为金融监管提供连续、系统、动态的信息服务;通过信息共享制度,节省各监管部门监管信息的搜集成本,提高监管效率。监管信息系统实行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重要监管信息实行集中管理。监管职能部门和监管员对所辖业务资料进行分散管理。有关信息管理责任人员对金融监管的有关政策规定、领导批示、重要调研报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档案、市场准入监管资料、有关数据,均应科学分类,建档保存。原件需送出的,应复印保存(规定不易保存的除外)。必须注重监管资料的积累,保持监管资料的历史连续性。各类信息资料应统一口径,实行电子化、网络化管理。实行监管信息共享制度,凡是经过正当途径、手续齐备的,需要调阅有关监管资料,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和协助,以最大限度地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

要注重建立各职能部门之间协调通畅的信息传递渠道。各监管部门之间要在监管领导小组的组织下就市场准入、日常营运和市场退出监管的情况互通信息,就存在的问题共同研究解决对策,将有关信息传递给金融监管信息系统。

7.建立金融监管指标体系,制定年度金融监管规划,努力提高金融运行质量。金融监管指标应根据辖区金融风险情况,按“立足现状、区别对待、简单明确、突出重点、全面实用”的原则设立。监管部门要根据金融监管指标体系,制定年度金融监管规划。要根据上年度金融监管指标完成情况,确定本年度金融监管指标值,作为本年度金融监管工作目标。监管部门根据监管目标,制定本年度监管措施规划,根据规划展开本年度金融监管。

(二)建立以央行监管促进、所有者责任追究为核心的金融机构内部治理监督体系,夯实中央银行有效金融监管的基础

如前所述,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自我约束能力差严重制约了中央银行监管工作的有效性。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必须强化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监督体系建设。要通过建立中央银行监管促进和所有者责任追究等制度,促进金融机构健全内部治理体系,以中央银行外部监管,促进金融机构内部监管职能发挥。

1.建立对金融机构内控监测制度和备案制度。细化金融机构内控指标体系,包括重要单证印鉴保管制度、岗位牵制制度、内部操作规程科学性、结算纪律、贷款审批程序、财务管理制度、“三防一保”措施、内部审汁稽核制度以及内控组织体系严密性等。依据细化指标,对金融机构内控制度进行跟踪监测,发现问题,督促金融机构采取措施,及时解决。同时,建立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备案制度,金融机构实施新的内控制度必须事先报人民银行同意。

2.建立对有内控问题和金融违规问题机构的上级行责任追究制度。要建立对有内控问题和金融违规问题金融机构的双重处罚制度。即在对有问题金融机构进行处罚的同时,要对有问题金融机构上级行进行处罚,追究其监督不力的责任,以此增强金融机构上级行对下级行执行人民银行监管制度的信号传导,增强对下级行的监督约束力度。

如前所述,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自我约束能力差严重制约了中央银行监管工作的有效性。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必须强化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监督体系建设。要通过建立中央银行监管促进和所有者责任追究等制度,促进金融机构健全内部治理体系,以中央银行外部监管,促进金融机构内部监管职能发挥。

1.建立对金融机构内控监测制度和备案制度。细化金融机构内控指标体系,包括重要单证印鉴保管制度、岗位牵制制度、内部操作规程科学性、结算纪律、贷款审批程序、财务管理制度、“三防一保”措施、内部审汁稽核制度以及内控组织体系严密性等。依据细化指标,对金融机构内控制度进行跟踪监测,发现问题,督促金融机构采取措施,及时解决。同时,建立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备案制度,金融机构实施新的内控制度必须事先报人民银行同意。

2.建立对有内控问题和金融违规问题机构的上级行责任追究制度。要建立对有内控问题和金融违规问题金融机构的双重处罚制度。即在对有问题金融机构进行处罚的同时,要对有问题金融机构上级行进行处罚,追究其监督不力的责任,以此增强金融机构上级行对下级行执行人民银行监管制度的信号传导,增强对下级行的监督约束力度。

如前所述,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自我约束能力差严重制约了中央银行监管工作的有效性。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必须强化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监督体系建设。要通过建立中央银行监管促进和所有者责任追究等制度,促进金融机构健全内部治理体系,以中央银行外部监管,促进金融机构内部监管职能发挥。

1.建立对金融机构内控监测制度和备案制度。细化金融机构内控指标体系,包括重要单证印鉴保管制度、岗位牵制制度、内部操作规程科学性、结算纪律、贷款审批程序、财务管理制度、“三防一保”措施、内部审汁稽核制度以及内控组织体系严密性等。依据细化指标,对金融机构内控制度进行跟踪监测,发现问题,督促金融机构采取措施,及时解决。同时,建立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备案制度,金融机构实施新的内控制度必须事先报人民银行同意。

2.建立对有内控问题和金融违规问题机构的上级行责任追究制度。要建立对有内控问题和金融违规问题金融机构的双重处罚制度。即在对有问题金融机构进行处罚的同时,要对有问题金融机构上级行进行处罚,追究其监督不力的责任,以此增强金融机构上级行对下级行执行人民银行监管制度的信号传导,增强对下级行的监督约束力度。

3.建立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核通报制度。人民银行每年要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遵纪守法、金融违规行为及其处罚、个人处罚记录、个人素质等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通报金融机构的上级行或其股东、董事会,使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能够被其上级行或所有者所了解,以强化监督约束。

4.建立金融机构违规责任人处分建议制度。对金融机构违规责任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处罚外,记入其任职资格档案。同时,对违规程度较重、尚不足以取消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由监管部门起草《金融机构违规责任人处分建议书》,与纪检监察部门会签后,经行党委(组)讨论决定,由行长签发,送有关违规责任人的任用机关。同时,要求任用机关反馈处罚措施。

5.将商业银行各级行的内部监督体系独立出来。即在金融机构总行监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将金融机构各级行内部稽核部门分离出来,直接隶属于该审计委员会。各分支机构的内审或稽核人员由上一级内审或稽核委派,其人事关系不受分支行行长领导,工资待遇由上级行确定。在此基础上,建立内审或稽核人员的异地交流制度。

6.强化金融机构的市场信息披露,强化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金融机构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提高金融机构经营透明度,从而逐步强化债权人和股东单位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提高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能力。

(三)建立银行同业自律体系,强化金融机构的相互监督和自我约束机制

篇2

1系统的功能要求

1)搜索引擎模块。搜索引擎子系统完成用户所请求的知识查询任务。知识查询的方法目前有很多种:主要关键字搜索、按主题搜索等。2)属性管理模块。属性管理是指用户对内容属性的查询、编辑、整理和存储等工作的总称。属性管理子系统是帮助用户完成属性管理的软件系统。3)内容存储模块。图2展示了员工对内容进行上载、删除和替换的场景。4)安全管理模块。安全管理模块可以分为系统用户管理和访问控制两大部分。图3为用户管理的场景。内容的访问控制是安全子系统的重要功能。访问控制的受控对象的最小粒度设定为内容和内容属性陈述,无论内容内部结构和内容属性陈述内部结构如何复杂,不再作更细的控制。受控对象的限制动作包含:读取、删除、编辑。

2系统非功能性需求

1)先进性。系统所使用的技术应当具有一定的先进性,代表目前技术发展的潮流,并能有非常好的发展前景。2)成熟稳定性。系统技术应当非常成熟,具有普遍的使用案例,技术相对稳定,没有重大的安全或者性能异常事件发生。系统应该具有高度的稳定性,即使在高负荷的情况下系统都能够长期稳定运行。3)高效性。具有较高的并发处理能力,能够同时处理众多的客户访问,而且系统在进行集中批量处理时也能高效运行,响应时间能够满足今后在一定时期内的业务需要。4)可维护性。系统具有较好的可维护性,能够提供良好的运行日志,提供友好的管理界面,易于扩充和部署。5)开放性。系统应当具有良好的开放性,提供完备的开发接口,系统间的连接采用松偶合接口相连,并采用通用的符合工业标准的技术。6)安全性。考虑到本系统与其他系统的接口,系统运行对机房环境有安全性的需求。同时还要考虑到以下因素:机房、主机环境、网络设备和通信线路的安全;Internet接入服务器的安全;用户身份鉴别和认证的安全;数据保密存储。7)可靠性需求。Internet上无法估量的信息要求系统要具有适宜扩展的灵活结构,系统需要能够满足用户对高可靠性的需求,在提供一致连续服务的同时,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并能够进行及时准确的备份恢复。

系统的总体设计

根据典型的三层门户架构思想,同时结合数字化制造企业的实际情况,本文提出了一套知识管理系统体系结构。知识管理系统模型框架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Portal展现层、知识服务平台、系统管理平台、元知识库、AtomFeed处理器模块。系统体系结构如图4所示。

1Portal展现层

Portal展现层是知识管理系统展现给用户的界面,用户通过这些界面与知识管理系统进行交互。该模块将由一些Portlet构成,而Portlet的数量和类型将取决于知识服务平台和系统管理平台所具有的服务。在应用层中的每一个服务模块就对应一个Portlet或者多个Portlet所构成的一个组件。Portlet是组成页面的一个个带有自身特定功能的小组件。本文中的企业门户系统中,主要由以下一些Portlet组成,如图5所示。

2知识服务平台

知识服务平台是知识管理系统的核心功能平台,可以为用户提供知识检索服务、知识分类服务、知识上传服务和知识推送服务。其组成模块如图6所示。

3系统管理平台

篇3

1国库监管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

(1)国库资金风险监测与控制的充分性:我国中央银行国库资金风险监测与控制体系建设要充分考虑我国金融、财政体制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要与世界经济、金融、财税发展的趋势接轨;满足社会政治、经济、人民生活稳定的需求,体现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生态金融环境、生态财税环境需求和对外开放的要求;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提高民族生活质量的要求;保证货币政策和财税政策执行的有效性;保证业务操作的规范性、合法性,提升央行国库的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

(2)国库资金风险控制体系的有效性:国库资金风险控制要达到控制的目标就必须得到有效实施。国库的风险控制体系必须要保证有效地履行经理国库职责,维护国库资金安全、完善结算手段、保证服务质量,促进经济发展。

(3)国库资金风险控制体系的可操作性:国库风险控制必须具有可操作性,能够满足各国库的内部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和风险治理工作需求,只有可控的才是可行的,才能确保证国库资金安全。

(4)国库资金风险控制的目标性:国库资金风险控制体系是为实现国库工作目标体系服务的,国库的资金风险控制必须保证更好地履行职责,实现央行国库工作目标。

(5)国库资金风险控制的科学性:国库资金风险控制实际上是方法和程序的结合,只有保证风险监测与控制的科学、合理,才能保证方法的可行、程序的适用,否则南辕北辙,达不到预期效果。

(6)国库资金风险控制体系的效率性:国库资金风险监测与控制要有讲求效率,只有高效的监测与控制机制,完善的组织结构,才能保证目标的实现。

2国库监管要素

2.1控制环境

影响国库资金安全的因素很多,既有外部因素,又有内部因素,对建立和实施控制这些因素的内外态度和采取行动总称就是控制环境。

(1)诚信和道德价值观;无论是国库组织最高管理层(库主任、库副主任)、中层(部门负责人)、还是一般业务人员都应当严格一致地保持诚信行为和道德标准。通过加强央行的内部审计、纪律监察机构的监督职能和国库的实地,使其客观监督国库管理者和员工,并提供道德方面的指导,通过制定国库行为准则和业务标准,使所有员工在一般和特定环境下能够保持正确的操作行为,规避不诚实、非法和不道德行为。

(2)管理理念和管理风格;央行国库内部无论高层、中层、还是一般管理者都必须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提高内部控制重要性认识,支持、配合、参与机构内部资金风险监测与控制,加强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

(3)组织结构控制:国库组织结构是指为国库活动提供计划、执行、控制和监督职能的整体框架。具体应考虑:组织结构的合适性,及其提供管理国库所需信息的沟通能力;各主管人员所负责任的适当性;按照主管人员所担负的责任,判断其是否具备足够的知识及丰富的经验;当环境改变时,配合改变其组织结构的程度;员工、尤其是负责管理及监督职能的员工人数的充足程度。组织机构要科学、可行,具有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

(4)权力的分配和责任的划分:国库部门敏感职位较多,因此权力分工要准确明晰,只有明确授权和分配责任的方法,才可以大大增强国库部门的风险控制意识,以规避管理风险和操作风险。

(5)人力资源政策和惯例:建立有效的员工调配、培训、待遇、绩效考核、提升政策和执行机制,才能保证央行国库员工的胜任能力和正直品行。

(6)人员的能力:包括领导在内的全体员工,都必须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和业务操作技能,只有具备相应的能力,才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有效落实。

(7)完善的内部检查制度:建立完善的国库内部检查制度是促进国库履行职责的需要。检查方案要完善、科学,检查内容全面、完整,检点准确,检查方法和程序要符合效率、效益的原则。

此外,金融生态环境、财政、税务政策和地方利益分配也将对各级国库的内部资金风险监测和控制产生重大的影响,各级国库组织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加强辖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妥善处理与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关系。

2.2国库会计业务核算和资金清算系统

(1)国库会计核算系统。规定各项国库会计业务的鉴定、分析、归类、登记和编报的方法,明确预算收入收纳、划解、入库和支付的管理责任。健全的国库会计系统应实现下列目标:鉴定和登记一切合法的核算业务;对各项业务按时进行适当分类,作为编制财务报表的依据;确定国库业务发生的日期,以便按照会计期间进行记录;在财务报表中恰当地表述核算业务以及对有关内容进行揭示。

(2)国库资金清算系统。国库资金清算系统包括:资金支付系统、内部行来系统和同城清算系统。

2.3控制程序

控制程序指各级国库部门所制订的用以保证达到资金安全目的的方针和程序。它包括下列不同的控制程序:

(1)业务授权:国库各项业务和活动通过依法授权,合理界定各级国库的业务权力,确保各级国库依法治库。

(2)责任划分:明确各个人员的职责分工和岗位互控,防止有关人员对正常业务图谋不轨的舞弊行为。

(3)凭证与记录的控制:指派不同人员分别承担记录业务和保管重要凭证的职责;凭证和账单的设置和使用,应保证业务和活动得到正确的记载。

3国库监管的内容

从中央银行国库职能和业务性质看,央行国库资金风险监测与控制应包括以下内容:

(1)职务岗位分离控制:中央银行国库的各项业务岗位要达到互相制约,相互牵制要求。责任的分配与授权,强调对于国库内部的全部活动要合理有效地分配职责和权限,并为执行任务和承担职责的工员、特别是关键岗位的人员,提供和配备所需的资源并确保他们的经验和知识与职责权限相匹配,要使所有员工知道:他们的工作行为,以及职责担负形式和认可方式,与达成央行国库资金安全目标的联系。

(2)金融政策、法规的执行监督控制:建立健全央行国库依法行政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保证国家各项财政政策的贯彻落实,使国库所有的员工都能够掌握国库业务所必要的法律、法规知识,成为金融政策、财政政策的忠实执行者和监督者。

(3)授权批准控制:授权必须符合实际,过度授权可能造成下级机构权力过大,风险难以控制,一旦出现权力乱用、滥用现象,就会造成较大的损失;若权力收缩过大,易影响下级机构的工作积极性,造成工作效能低下。只有通过合适的授权程序、方式进行适度的授权,才能保证权力的可控、风险的可控。

(4)业务程序控制:包括预算收入收纳、划解、入库、退库、拨付和国债兑付等业务的会计核算控制、国库资金清算控制等。员工必须充分掌握所从事工作的业务操作规程,知道不按规定业务程序操作的危害,能够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业务操作,就可以有效地防范国库操作风险。

(5)网络系统控制:国库网络系统要进行不断的完善和优化,加强网络登录的管理与权限控制,加强计算机病毒实时监控,提高网络核算的可控性。4国库监管手段的类型

中央银行国库风险业务是以序时操作为基础的,这就决定了其内部监测与控制也应是以序时控制为主。具体可分为事前控制、过程控制和结果控制三类

(1)事前控制:就是为了保证央行经理国库职责在履行中不发生偏差,进行的事前控制。如:各项预算收入退库审批业务、预算收入的更正审核业务、大额预算支付的审核业务、国债兑付的审批业务等等;

(2)过程控制:就是对央行国库业务活动中针对正在发生的行为进行的控制。如:会计核算记录、重要事项的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的登记等等;

(3)结果控制:对国库会计业务活动最终结果采取的各项控制措施。如:对会计核算业务的事后监督、国库风险业务的定期排查、国库的内、外部对帐等等。我国中央银行国库的业务活动应逐步建立事前、事中控制机制。国库核算事前控制有利于国库资金的风险预防;过程控制往往能在事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比结果控制更可靠、更完善,更符合国库资金风险大的特点。

5对国库监管体系的评价

对国库资金控制所作的研究和评价可以分为三个步骤:①调查了解资金风险监测控制情况,并做出相应的记录;②实施符合性测试程序,证实有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效果;③评价资金监测与控制的风险,确定资金监测与控制的薄弱环节和领域,实施扩展监督领域,降低风险。

5.1了解国库资金风险控制的方法

现场观察法:通过现场观察记录关键控制活动、潜在的关键点、控制缺陷或控制过度情况。

流程图法:就是用符号和图形来表示中央银行国库部门业务和凭证在组织机构内部有序流动情况。

调查表法:就是将与保证业务记录正确性和可靠性以及与保证业务完整性有关的事项列作调查对象,并列表由有关人员填写。

5.2进行符合性测试

符合性测试:为了确定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是否有效而实施的程序。主要包括:实质测试、凭证测试和模拟测试;

实质性测试:对央行国库的控制程序检查、业务处理程序检查、数据信息可信程度检查。

凭证测试:就是要查阅国库内部有关文件、资料;查阅国库业务、会计帐目;核对有关帐证、账账、账表;进行对比分析,进行科学的判断与评价。

模拟测试:就是按实际业务处理过程进行模拟作业,核查资金风险监测与控执行情况。

5.3国库资金风险控制的评价

国库资金风险控制体系风险评价步骤:(1)确认国库政策执行、业务管理、操作中可能发生哪些潜在风险;(2)确认哪些控制可以防止或者发现这些风险;(3)执行符合性测试,获取这些控制是否适当设计和有效执行的证据;(4)评价所获得的证据;(5)评价该项认定的控制风险。

国库资金风险监测与控制体系的风险评价:国库资金风险监测与控制体系风险可评为高水平,也可以评为低水平。

评价为高风险内部控制:(1)控制政策和程序与认定不相关;(2)控制政策和程序无效;(3)取得证据来讨价控制政策和程序显得不经济。

评价为低风险内部控制:(1)控制政策和程序与认定相关;(2)控制政策和程序有效。

5.4控制风险评价的记录

篇4

完善的保险监管体系应由政府监管为主导、保险机构内部控制为依托和社会监督为补充三位一体的立体监管层次组成。只有让每一个层次都发挥出自己的作用,我们的保险监管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才能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实现保险业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我国保险业监管体系建设应重点强调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完善保险监管中政府监管组织体系

要强化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系统,进一步树立风险监管为本的监管理念。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专业保险监管机构,肩负着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重任,强化保监会监管地位是新时期强化保险监管工作的必然要求。

(一)目前我国保险监管系统存在的问题

1.存在无监督的真空地带。如对保险公司利润有很大影响的准备金项目缺乏审计。目前,多家保险公司都在积极准备上市,投资者会极为关注其经营成果即利润情况。而对利润数字存在极大影响的因素——准备金项目数额是否真实、准确显得尤为重要,目前的状况是准备金数字由各家保险公司精算部门自己提供,鉴于准备金需要精算师根据一定方法评估算出,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存在人为调节,从而调节利润,影响损益的真实性,有可能对投资者的判断产生影响,并且各保险公司准备金是否充足,影响未来的偿付能力,对利益相关者,即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的另一方——保户也有巨大的影响。同时,由于准备金精算方法较为专业,国际上是由获得资格认证的专业精算师提供的,而目前国内的相关人才紧缺,政府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内部监督管理部门很少涉及对其进行审计。

2.监管方式、手段尚需改进。目前保监会的监管工作依然主要是靠手工操作,有关信息依然是通过现场收集和保险机构填报报表两条渠道获得,这显然与目前保险业相当程度的电子操作的现实不相适应,开发保险监管报表的电子报送系统成为必需。

(二)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应承担的三大监管任务

1.制订资本金监管机制

充分认识到资本是防范风险、弥补风险损失的防线,将其与风险的载体(即资产)有机相联,确立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资本金监管的生命力在于突破了单纯追求资本金数量规模的限制,建立资本与风险两位一体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机制。以不同的风险权重将不同风险的资产加以区分,资本的保障能力随资产风险权重的不同而异,使得同样规模的资产可以对应不同的资本量,或者说同样的资本量可以保障不同规模的资产,达到对资本金进行动态管理的目的。在这个机制中,首先需要确定的是资产的风险权重,其次确定每项资产对应的最低资本金规模,最后得出总的所需资本量。

2.监督检查

强化监管当局的职责,制订较为详尽的配套措施,增强监管效能。重视保险公司作为利益主体,可能利用信息不对称做出违背监管规则的逆选择,并由此产生道德风险的问题。监管机构应担当起三大职责:一是全面监管保险公司资本充足状况。可分三个步骤进行,首先是判断保险公司是否达到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判断的依据主要有公司所处市场的性质、收益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以及以往的风险化解记录;其次是根据保险公司风险状况和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提出高于最低限度的资本金要求;最后在资本规模低于最低要求时,适当进行必要的干预。二是培育保险公司的内部信用评估体系。三是加快制度化进程。如要求各保险公司向监管当局提交完备的资产分类制度安排,内部风险评估制度安排等,从而使得与新形势相适应的新方法得到有力的制度保证。至于监管方法,应该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二者并用的方法。

3.市场约束

信息的不对称应该是保险公司可能损害社会利益从而需要监管的重要原因,而市场是一股强大的推动保险公司合理、有效地配置资源,并全面控制经营风险的外在力量,具有内部改善经营、外部加强监管所发挥不了的作用。作为公众公司,只有建立起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理顺委托关系、确立了内部制衡和约束机制,才能真正建立风险资产与资本的良性匹配关系,从而在接受市场约束的同时赢得市场。资本充足状况和风险控制能力及控制记录良好的保险公司能以更优惠的价格和条件从市场上获取资源,而风险程度偏高的保险公司则往往要支付更高的风险溢价、提供额外的担保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

市场约束方法是以推进信息披露来确保市场对保险公司的约束效果。全面信息披露的理念是指认为不仅要披露风险和资本充足状况的信息,而且要披露风险评估和管理过程、资本结构以及风险与资本匹配状况的信息;不仅要披露定性的信息,而且要披露定量的信息;不仅要披露核心信息,而且要披露附加信息。其次是对信息披露本身也要求监管机构加强监管,并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体系进行评估。

二、强化保险公司的内控机制

有效的金融监管,必须注重外在约束和内在约束的有机统一。入世后,在不断完善国家保险监管机构监管的同时,还需要各商业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科学、严谨、有效的内控机制。

(一)解决商业保险公司强化内控机制的动力问题。要使保险公司所有者真正具有强化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在动力,就必须积极推进我国商业保险公司的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我国商业保险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使保险所有者成为真正的所有者;而保险管理者和员工重视内部风险控制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要将由于内控不力给保险公司造成的风险损失与他们的切身利益建立一种直接关联。

(二)进一步明确商业保险公司在保险监管中的职能定位。商业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必须明确哪些是商业保险公司自己要管好的事情;明确在经营中的风险情况怎样,应当承担控制和化解风险的职责。

(三)法律和政策上的有效支持。国家应在法律和政策上给予商业保险公司有效地控制和处理经营风险的大力支持;还要求监管机构在监管方式和手段上予以配合,逐步减少行政干预。

三、社会监督是保险监管的潜在力量

社会监督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舆论监督、公众监管等等。如果能够有效地利用这些职能,社会监督可以成为金融监管的一支重要补充力量。发挥好社会监督力量,保险监管机关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充分发挥保险监管机构以外的独立第三方(如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律师等)的专业力量进行监管

随着保险经营的复杂程度不断提高,新型的保险品种如分红型产品、投资连结产品等不断推出,有效的监管必须随之加强,而加强管理的要求又会进一步加剧劳动力市场上有经验、有能力的从业人员的稀缺性。要解决这一问题,在一些特定的适合的技术领域向注册会计师寻求帮助已经成为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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