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市场化探讨

时间:2022-08-02 10:30:10 关键词: 金融监管 市场化

摘要:利率市场化政策实施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但是由于我国“金融监管不完善”这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缺陷”的存在,利率市场化的较强金融调节作用始终没有有效发挥出来;因此,为了更好促进我国金融监管工作的改进、完善,促进我国利率市场化政策的科学、有效实施,笔者对利率市场化背景下的我国金融监管问题进行了专门探讨,在简要阐释我国利率市场化政策实施背景和发展状况基础上,分析了利

金融监管市场化探讨

金融监管市场化探讨:浅论中国金融监管市场化

摘要:以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为镜,分析其缘起和对市场和政府关系之理念变化,由此启发我们认识到,当前中国监管机制的政府主导地位和作用是不容否认和忽视的,以政府为主导的金融监管是中国特定阶段金融发展的监管需求使然,冒然仓促的追求金融监管市场化显然是不现实的。

关键词:美国;金融监管;金融监管市场化;政府干预

针对2008年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讨论热点之一为“新的监管模式是否增加了政府对金融市场的干预”,这一热点实质切合了对中国国内金融监管理论界原有的“中国政府金融监管过度论”之诟病的再次思考。结合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缘起和理念变化,在新一轮金融局势下从中国金融发展实践再次思考政府金融监管定位和金融监管是否应该市场化问题,应对转型期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有所裨益。

一、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相关分析

1 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缘起

――忽略的葛兰里奇警告体现对政府干预作用漠视

2008年的金融风暴使我们看到,美国原有的“双重多头”金融监管模式使得没有任何一个机构能够得到足够的法律授权来负责整个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风险,最佳的监管时机往往因为会议和等待批准而稍纵即逝,因此,普遍认为正是这些监管重叠和调控失灵缺陷的暴露直接引发了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动机。

然而回溯美国金融风暴缘何祸起,我们更应深层次的关注到,与效率优先的美国金融监管机制的相对应的是以格林斯潘为代表的一代美国金融家们所拥戴的典型自由市场经济思想和主张,他们认为,“政府干预往往会带来问题,而不能成为解决问题的手段”,“只有在市场自我纠正机制威胁了太多无辜的旁观者的那些危机时期里,监管才是必要的”,他们认为,监管往往或总是会妨碍市场的发展和创新。也就是说,究其更深入的原因,过度相信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相信任何从事放贷的金融机构都有能力控制他们的风险这一理念对美国金融风暴祸起至关重要。

曾经被美国金融监管当局忽略的葛兰里奇警告就是最好的例证。早在2000年,美国经济学家、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前委员爱德华・葛兰里奇(Edward M.Gramlich)就已经向当时的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指出了快速增长的居民次级住房抵押贷款可能造成的风险,希望美国有关监管当局能够“加强这方面的监督和管理”。其在2002年、2004年和2007年也曾多次拉响警报,并且明确揭示出美国金融监管存在着严重的空白和失控问题。然而非常遗憾的是,他的警告并没到美国主要货币和监管当局高层的重视。究其原因,因素很多,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正是上述提到的漠视政府干预作用的典型自由市场经济思想作祟。

因此,与其说普遍认为美国监管重叠和空白之结构性缺点是危机的祸根和金融监管改革的动因,隐藏在这种结构性缺点之后的政府干预缺失更应是危机深层次的缺陷。就连美联储前主席格林斯潘也不得不承认:“我原来想当然地认为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自利性(交易的另一方为自身利益将严格把关,形成金融业内互相监管的机制),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护股东利益和公司资产安全。现在看来错了,必须加强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统一监管力度。”

2 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理念变化

――呼吁调整政府干预具体方式并要求加深力度

正如格林斯潘所说,“必须加强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统一监管力度”,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动向的确反映了美国监管者对于市场和政府关系的不断反思,并明显地建议调整政府干预的具体方式和加深力度。从未雨绸缪角度来看,华尔街金融风暴不但证明了政府应当对处于危机中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干预和救助,实际也证明了为预防危机,一国的金融监管中适度的政府干预是绝对需要的。“自由主义经济理论”和“政府干预论”的差异主要不体现在要不要政府干预,而在于干预“度”的把握,在于干预的“范围、手段和方式”等方面。而度的判断离不开具体国家的金融市场发展程度和监管需求。回顾美国1929年金融大崩溃以来的金融监管演变可见,伴随着经济的起伏,先后经历了“自由放任―加强管制―融创新―加强监管―放松监管”等多次转折。此次呼吁加强监管也是这样的规律使然。而对于中国的政府金融监管是否适度性的思考也应从中国具体的金融市场发展和监管需求出发。

二、中国金融监管政府干预适度性分析

1 金融监管价值滞后于金融运行价值,中国当前金融运行态势决定,目前金融监管应当以金融安全为首要的价值目标

从过度论者的理由不难看出,其重点在于强调中国金融体制及金融监管体制限制自由竞争、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安全和效率的问题。笔者认为,这一观点主要从中国金融运行价值角度出发作出判断,但实际上,同一时段,金融运行和金融监管具体价值观的具象内容是不同的:金融运行主要体现人和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中的具体行为及其效果,其效果和价值观的判断往往具有自利性和缺乏系统性;而金融监管是通过法律授权对金融运行的监督和管理,是对某种偏离既定规则的行为实施的某种干预,其侧重于对行为的评价,因此,其效果和价值观的判断具有滞后性但相对较宏观;因此,金融监管的价值观必须随金融运行态势的效果而定,不能简单地附随于金融运行本身:即当金融运行态势处于金融安全时。金融监管主要体现为对竞争机制的维护,自由竞争成为主要乃至唯一的价值追求;随着风险的不断增加,当金融运行出现不安全的状况,金融监管则主要表现为对金融安全的追求,通过限制金融机构的权利,较大程度地赋予监管机关权力来实现金融的稳定;如果金融风险未能得到控制,出现严重的货币危机和银行危机,金融崩溃、经济倒退、社会动荡,那么金融安全将成为唯一的价值追求。因此,金融监管的价值判断要滞后于金融运行价值判断并取决于金融运行的效果。

结合当前中国具体的金融运行态势,尽管中国金融改革的确取得了一定的成就,金融自由化并没有对中国金融安全产生实质性影响,但正如政府干预过度论者所担忧的一样,由于中国金融市场一些旧有的痼疾,其间蕴藏的金融风险不可小觑,中国金融运行的安全基础还并不牢靠,因此,中国金融监管作为保障金融运行的后盾决定了其当前应以保障金融安全为首要价值。

如此看来,中国金融监管机构着力保护国有金融机构是有其“苦衷”的,也是忍阵痛而顾大局之必须。

2 金融监管市场化应以培育良好的金融市场化为前提,中国尚不具备该前提

当然,金融监管的滞后性本身并不值得提倡,完善的金融监管需要人为能动地提高先验性、事前性和灵活性,但这种效果单纯靠市场化是无法达到的,而且其效果提高需要一个阶段和过程。何况就中国的金融市场化而言,除了经济货币化比率,中国市场化程度的其他指标与美国、日本、英国等

发达国家还存在较大差距:如在2000年,中国的金融化比重为229%,远低于同期美国(364%)、英国(356%)、日本(312%)等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也低于新加坡(319%)这样的新兴国际金融中心;另,在银行竞争格局中,国有商业银行垄断格局虽然在弱化,竞争因素在增强,但还未形成完全开放自由竞争的格局;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仍面临着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市场化程度还有待于提高,在中国资本项目的汇兑管理力度和对政策的掌握尺度上看,中国仍保持较为严格的管理。

著名的发展经济学家刘易斯指出:“一个国家的金融制度越落后,一个开拓性政府的作用范围就越大”,上述转轨体制背景下的金融市场运行,状况决定了中国金融系统自身不具备完备的自我稳定机制,因此,必须依靠政府的非经济力量予以干预,才能保证金融系统的平稳运行,否则有可能加大金融系统的累计性风险,陷入金融危机的困境,这也违背了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初衷。

3 市场机制、行业自律,目前,还不能有效解决中国市场失灵问题,凸显政府监管的优势

中国目前的市场机制还不够完善,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政府干预必不可少;而培育行业自律监管组织虽然也的确刻不容缓,但由于目前行业自律组织发展伊始,不平等的谈判力量将使监管效果微乎其微,此种情况下政府恰恰应起到培育市场机制和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而不是退出干预,而且其相对优势是明显的:其一,富有权威性的政府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进行严格的规定,并且直接实施检查,有助于缓解信息不对称的矛盾,减少个人在交易中要负担的交易费用,以及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发生的可能;其二,由政府出面维护金融体系的有效和稳定,能够避免因免费搭车造成的公共物品提供不足的困境,填补了市场失灵形成的真空和行业自律组织的缓慢。政府得天独厚的优势与市场失败和自律不完善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金融这一特殊领域尤为如此。实际上二战后,英国、德国等发达国家也都还实行了政府干预的较为严格的金融监管制度。美国的金融改革也正朝这个方向迈进。

综上所述,尽管中国目前的政府监管作用无法与上述这种理想化描述相比拟,也的确会带来若干负面影响,但以政府为主导的金融监管却是中国特定阶段金融发展的监管需求使然,局部缺陷可以通过调整具体方式和范围来达到完善。相形之下,强调干预过度论者“打烂一个旧世界建立一个新世界”的激扬论调则显得缺乏理性。当前,中国监管机制的政府主导地位和作用是不容否认和忽视的,此次美国金融风暴和监管改革提示我们,冒然仓促的追求金融监管市场化显然不现实。

金融监管市场化探讨:金融监管市场化

摘要:以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为镜,分析其缘起和对市场和政府关系之理念变化,由此启发我们认识到,当前中国监管机制的政府主导地位和作用是不容否认和忽视的,以政府为主导的金融监管是中国特定阶段金融发展的监管需求使然,冒然仓促的追求金融监管市场化显然是不现实的。

关键词:美国;金融监管;金融监管市场化;政府干预

针对2008年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讨论热点之一为“新的监管模式是否增加了政府对金融市场的干预”,这一热点实质切合了对中国国内金融监管理论界原有的“中国政府金融监管过度论”之诟病的再次思考。结合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缘起和理念变化,在新一轮金融局势下从中国金融发展实践再次思考政府金融监管定位和金融监管是否应该市场化问题,应对转型期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有所裨益。

一、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相关分析

1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缘起

——忽略的葛兰里奇警告体现对政府干预作用漠视

2008年的金融风暴使我们看到,美国原有的“双重多头”金融监管模式使得没有任何一个机构能够得到足够的法律授权来负责整个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风险,最佳的监管时机往往因为会议和等待批准而稍纵即逝,因此,普遍认为正是这些监管重叠和调控失灵缺陷的暴露直接引发了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动机。

然而回溯美国金融风暴缘何祸起,我们更应深层次的关注到,与效率优先的美国金融监管机制的相对应的是以格林斯潘为代表的一代美国金融家们所拥戴的典型自由市场经济思想和主张,他们认为,“政府干预往往会带来问题,而不能成为解决问题的手段”,“只有在市场自我纠正机制威胁了太多无辜的旁观者的那些危机时期里,监管才是必要的”,他们认为,监管往往或总是会妨碍市场的发展和创新。也就是说,究其更深入的原因,过度相信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相信任何从事放贷的金融机构都有能力控制他们的风险这一理念对美国金融风暴祸起至关重要。

曾经被美国金融监管当局忽略的葛兰里奇警告就是最好的例证。早在2000年,美国经济学家、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前委员爱德华·葛兰里奇(EdwardM.Gramlich)就已经向当时的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指出了快速增长的居民次级住房抵押贷款可能造成的风险,希望美国有关监管当局能够“加强这方面的监督和管理”。其在2002年、2004年和2007年也曾多次拉响警报,并且明确揭示出美国金融监管存在着严重的空白和失控问题。然而非常遗憾的是,他的警告并没到美国主要货币和监管当局高层的重视。究其原因,因素很多,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正是上述提到的漠视政府干预作用的典型自由市场经济思想作祟。

因此,与其说普遍认为美国监管重叠和空白之结构性缺点是危机的祸根和金融监管改革的动因,隐藏在这种结构性缺点之后的政府干预缺失更应是危机深层次的缺陷。就连美联储前主席格林斯潘也不得不承认:“我原来想当然地认为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自利性(交易的另一方为自身利益将严格把关,形成金融业内互相监管的机制),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护股东利益和公司资产安全。现在看来错了,必须加强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统一监管力度。”

2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理念变化

——呼吁调整政府干预具体方式并要求加深力度

正如格林斯潘所说,“必须加强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统一监管力度”,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动向的确反映了美国监管者对于市场和政府关系的不断反思,并明显地建议调整政府干预的具体方式和加深力度。从未雨绸缪角度来看,华尔街金融风暴不但证明了政府应当对处于危机中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干预和救助,实际也证明了为预防危机,一国的金融监管中适度的政府干预是绝对需要的。“自由主义经济理论”和“政府干预论”的差异主要不体现在要不要政府干预,而在于干预“度”的把握,在于干预的“范围、手段和方式”等方面。而度的判断离不开具体国家的金融市场发展程度和监管需求。回顾美国1929年金融大崩溃以来的金融监管演变可见,伴随着经济的起伏,先后经历了“自由放任—加强管制—融创新—加强监管—放松监管”等多次转折。此次呼吁加强监管也是这样的规律使然。而对于中国的政府金融监管是否适度性的思考也应从中国具体的金融市场发展和监管需求出发。二、中国金融监管政府干预适度性分析

1金融监管价值滞后于金融运行价值,中国当前金融运行态势决定,目前金融监管应当以金融安全为首要的价值目标

从过度论者的理由不难看出,其重点在于强调中国金融体制及金融监管体制限制自由竞争、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安全和效率的问题。笔者认为,这一观点主要从中国金融运行价值角度出发作出判断,但实际上,同一时段,金融运行和金融监管具体价值观的具象内容是不同的:金融运行主要体现人和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中的具体行为及其效果,其效果和价值观的判断往往具有自利性和缺乏系统性;而金融监管是通过法律授权对金融运行的监督和管理,是对某种偏离既定规则的行为实施的某种干预,其侧重于对行为的评价,因此,其效果和价值观的判断具有滞后性但相对较宏观;因此,金融监管的价值观必须随金融运行态势的效果而定,不能简单地附随于金融运行本身:即当金融运行态势处于金融安全时。金融监管主要体现为对竞争机制的维护,自由竞争成为主要乃至唯一的价值追求;随着风险的不断增加,当金融运行出现不安全的状况,金融监管则主要表现为对金融安全的追求,通过限制金融机构的权利,较大程度地赋予监管机关权力来实现金融的稳定;如果金融风险未能得到控制,出现严重的货币危机和银行危机,金融崩溃、经济倒退、社会动荡,那么金融安全将成为唯一的价值追求。因此,金融监管的价值判断要滞后于金融运行价值判断并取决于金融运行的效果。

结合当前中国具体的金融运行态势,尽管中国金融改革的确取得了一定的成就,金融自由化并没有对中国金融安全产生实质性影响,但正如政府干预过度论者所担忧的一样,由于中国金融市场一些旧有的痼疾,其间蕴藏的金融风险不可小觑,中国金融运行的安全基础还并不牢靠,因此,中国金融监管作为保障金融运行的后盾决定了其当前应以保障金融安全为首要价值。

如此看来,中国金融监管机构着力保护国有金融机构是有其“苦衷”的,也是忍阵痛而顾大局之必须。

2金融监管市场化应以培育良好的金融市场化为前提,中国尚不具备该前提

当然,金融监管的滞后性本身并不值得提倡,完善的金融监管需要人为能动地提高先验性、事前性和灵活性,但这种效果单纯靠市场化是无法达到的,而且其效果提高需要一个阶段和过程。何况就中国的金融市场化而言,除了经济货币化比率,中国市场化程度的其他指标与美国、日本、英国等发达国家还存在较大差距:如在2000年,中国的金融化比重为229%,远低于同期美国(364%)、英国(356%)、日本(312%)等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也低于新加坡(319%)这样的新兴国际金融中心;另,在银行竞争格局中,国有商业银行垄断格局虽然在弱化,竞争因素在增强,但还未形成完全开放自由竞争的格局;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仍面临着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市场化程度还有待于提高,在中国资本项目的汇兑管理力度和对政策的掌握尺度上看,中国仍保持较为严格的管理。

著名的发展经济学家刘易斯指出:“一个国家的金融制度越落后,一个开拓性政府的作用范围就越大”,上述转轨体制背景下的金融市场运行,状况决定了中国金融系统自身不具备完备的自我稳定机制,因此,必须依靠政府的非经济力量予以干预,才能保证金融系统的平稳运行,否则有可能加大金融系统的累计性风险,陷入金融危机的困境,这也违背了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初衷。

3市场机制、行业自律,目前,还不能有效解决中国市场失灵问题,凸显政府监管的优势

中国目前的市场机制还不够完善,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政府干预必不可少;而培育行业自律监管组织虽然也的确刻不容缓,但由于目前行业自律组织发展伊始,不平等的谈判力量将使监管效果微乎其微,此种情况下政府恰恰应起到培育市场机制和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而不是退出干预,而且其相对优势是明显的:其一,富有权威性的政府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进行严格的规定,并且直接实施检查,有助于缓解信息不对称的矛盾,减少个人在交易中要负担的交易费用,以及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发生的可能;其二,由政府出面维护金融体系的有效和稳定,能够避免因免费搭车造成的公共物品提供不足的困境,填补了市场失灵形成的真空和行业自律组织的缓慢。政府得天独厚的优势与市场失败和自律不完善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金融这一特殊领域尤为如此。实际上二战后,英国、德国等发达国家也都还实行了政府干预的较为严格的金融监管制度。美国的金融改革也正朝这个方向迈进。

综上所述,尽管中国目前的政府监管作用无法与上述这种理想化描述相比拟,也的确会带来若干负面影响,但以政府为主导的金融监管却是中国特定阶段金融发展的监管需求使然,局部缺陷可以通过调整具体方式和范围来达到完善。相形之下,强调干预过度论者“打烂一个旧世界建立一个新世界”的激扬论调则显得缺乏理性。当前,中国监管机制的政府主导地位和作用是不容否认和忽视的,此次美国金融风暴和监管改革提示我们,冒然仓促的追求金融监管市场化显然不现实。

金融监管市场化探讨:市场化改革下的金融监管之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明确了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迈向更高发展阶段的改革路径,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与活力点也必将由此产生。其中,经济体制改革是此次决议的重点,其关键在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平衡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因此,有效宏观调控配合下的市场化改革将成为下一步释放经济发展潜力的重要举措,对于解决发展中积累的问题,优化经济发展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金融资源作为一种显性的、具有核心作用的经济资源,已成为市场化改革的首要领域和引领力量。一方面,金融体系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服务,是市场活力的载体和表现。另一方面,财税体制、文化社会体制等方方面面的改革都离不开资金的有力支持。而金融体系市场化的本质在于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就目前我国实际及所面临的外部环境看,当下的工作重点是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交由市场进行资源配置,政府将注意力集中在为市场配套法律法规等制度保障,并行使监督和管理的职能。从这一角度出发,金融监管一端面向市场运行,一端面向政府职能,正是改革所处的直接领域,并且金融监管改革作为深化金融市场化改革的抓手更具操作性和实用性。

金融监管市场化改革还面临哪些问题

在政府转变职能,主动简政放权和市场力量的双重作用下,金融监管机构密集出台的政策措施为金融监管市场化改革开创了良好局面,有效配合了金融体制的深化改革。接下来还需切实贯彻执行,并做好应对各种变化和解决各类问题的准备。整体上看,当前的金融改革仍然艰巨,并且面临着各种新出现的状况。

金融监管市场化改革要注意弥补原有的监管缺位或重叠。首先,审慎监管框架仍须完善。在机构监管模式下,微观审慎仍是主流的监管手段。金融危机之后,欧美发达国家重新审视自身的监管机构,将宏观审慎监管作用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我国虽然在风险管理的理念上一直与宏观审慎有诸多重合之处,且在金融危机后按照国际监管标准也对系统性风险管理进行了调整,但明确的、专门的宏观审慎管理架构尚不完善。其次,中央和地方监管权力划分和风险处置责任不明晰。一方面,在当前的垂直体制下,往往是中央负责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但在风险处置时却由地方政府承担。中央层次的监管从全国范围的视角出发,难以兼顾地方发展的个性,且垂直监管对所获取地方信息的准确性和政策执行力的掌控都是有限的。另一方面,市场上城市商业银行,小额贷款机构和担保机构以及村镇银行等地方性金融机构快速发展,对属地监管产生了迫切的需求。明确中央和地方两级的金融监管责权对实现全方位监管,守住不发生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具有重要作用。

金融监管市场化改革要注意解决新的问题和挑战。第一,利率市场化改革将改变金融市场竞争环境。一方面,行业竞争的加剧直接导致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变化,从而资产负债表的规模和结构都将发生较大变动,建立什么样的监管指标和监管准则将对监管机构的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另一方面,竞争机制下必然有优胜劣汰,监管机构还须对股权交易、并购和倒闭等行为做出充分的制度准备,以保证竞争的公平和顺畅。第二,金融混业经营将削弱机构监管的效率。金融创新不断涌现,混业经营成为金融业的明显特征。随着市场限制的放宽,竞争加剧以及技术实现形式的多样化,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再单纯属于某一金融领域,更为常见的则是横跨几个领域,而且金融集团和产业金融愈发兴起,一家机构对应多种不同业务领域。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矛盾逐渐显现,然而,依据我国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机构监管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分业监管在短期内仍然是合适的监管机制,但功能监管无疑是对现有监管安排必要和有益的补充。因此,如何在综合考虑监管成本和监管效率的前提下使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有机结合,还需要在实际工作中继续探索。第三,互联网金融将挑战传统金融监管体系。虽然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发展有助于降低金融服务的成本,扩大金融服务范围,但与之相伴的风险同样不容忽视。首先,互联网金融对支付清算、业务交叉甚至是货币政策等都具有一定的影响。其次,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与合作关系直接影响到未来的金融行业格局。再次,类似P2P跑路事件的发生也充分说明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更大的传染性和扩大性。最后,互联网金融对网络信息科技技术的高度依赖,也显著提高了风险防控的难度。面对这些新的风险,监管机构既要鼓励创新又要严防风险,这对监管机构而言“实属不易”。

金融监管市场化改革如何更上层楼

金融监管市场化改革需要法治先行。首先,完善金融立法,使监管有法可依。正如上文所述,随着市场准入的放松和金融创新的发展,在一些领域出现了法治空白,有必要及时完善立法,加强对金融行为主体和市场运行的规范。例如互联网金融和影子银行监管等。其次,及时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以适应市场发展。监管改革措施需以法律规定的形式体现,并由法律保障实施。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最具代表意义的新股发行注册制改革就需要对《证券法》进行修订。而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在未来的修订完善也都将会具有明确的市场化导向。最后,理论和现实均表明执法效率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更为重要的作用。除了常见的专项整治行动,还需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金融监管市场化改革需要协调配合。分业监管模式仍然发挥重大作用,甚至在一些领域还必须加强,但为应对混业经营与之产生的矛盾,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显得尤为重要。首先,需要常态化制度安排。2013年,国务院为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协调, 批准建立了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截至目前已召开了8次会议。为进一步提升该机制的效力,监管层还需将现有的联席会议机制上升为一项正式制度安排,并辅以实体机构或部门。通过协调机制,尽量实现监管的全方位覆盖,填补现有空白,减少部门间规定或标准的冲突,互相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其次,需要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准确和综合的信息有助于将部分负的外部性转由内部解决,进而降低整体的监管成本,提高系统性风险的管理能力和监管效率。

金融监管市场化需要成熟企业。成熟的市场主体是成熟市场的基石,也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故而市场化的监管需要作用于成熟的金融机构才能产生效果。首先,健全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框架。无论是传统金融机构还是新型金融机构、无论是大型金融机构还是小型金融机构、无论是国有金融机构还是民营金融机构,在市场化条件下经营都需要拥有健康独立的内部治理结构。在完善资本补充机制、投融资管理体制、业务流程规范、内部风险控制、人员制度安排以及评价考核机制等方面的工作应继续加强。其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管理方式。银监会在三农领域推行的事业部改革,保监会偿二代监管规则的实施,以及证券经营机构的创新发展都对金融机构提出了市场化改革的要求,增强了其对市场变化的反应能力。最后,各类机构公司治理体系的完善对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同样具有积极意义。

金融监管市场化改革需要应对市场。监管工作与市场行为并不是对立的,而应该形成良性互动的关系。当前互联网金融已成为中国金融体系的最活跃的部分,该领域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层出不穷,但创新引致的不确定性也增加了未来金融风险的波及范围和危害程度。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关键在于找准角色定位,平衡好创新和稳定的关系。互联网金融产品在不同领域间的连通性使得机构监管难度加大,而功能监管则能较好的适应这一特征,在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上更应注重功能监管。再者,充分的信息披露有助于市场的透明化运作,且对互联网金融中介的行为也是一种有效约束。有效的市场信息同样有利于消费者加深对互联网金融的认知并提高其风险意识。在此基础上,通过严格执法和严厉的惩罚措施打击非法行为,以此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

金融监管市场化探讨:互联网金融监管市场化的原因分析

互联网金融1996年诞生,迅速发展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金融业的发展带来了全新的模式。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起源于2000年,兴盛于2014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为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带来了全新的视角和方向,极大的促进了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但急速的扩张和发展也造成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的发展局面,各种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乱象频频发作。针对互联网金融发展乱象,国家采取了有针性的引导和治理工作。2015年7月,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4月,国务院副总理马凯主持召开了全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动员电视电话会,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部署了在全国范围启动持续一年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

国家一系列的工作安排都强调了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这一要求。对于如何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的问题,一种观点主张建立批制度,即在互联网金融入口处提高准入门槛,通过先期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标准,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合适的监管体系;一中观点认为应当以坚持市场化方向,尊重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和模式,引导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我们认为,应当坚持市场化思维,探索符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和实际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互联网金融监管市场化。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决定了互联网金融监管市场化

互联网金融结合了互联互网和金融,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互联网兼具开放性、包容性、普惠性和公平性。互联网是一个开放、包容、公平的平台,联网为形形色色的人们提供了一个足够大的空间,人们在互联网上的行为具有相当的自主选择权,正如互联网名言“在互联网上没人知道你是这一只狗”所表达的,在互联网上人们可以最大限度的表达自己,而不用考虑自己的身份、地位、金钱多寡等问题。二是创新性。互联网天生具有较强的创新性。互联网的发展表明,正是不断的创新推动了互联网的日益强大,互联网创新推动了经济社会的迅速变革。实践证明,互联网金融的开放性、包容性、普惠性和公平性能充分体现互联网金融共享经济和普惠金融特质。互联网金融以大数据、云计算为代表的互联网技术和金融的历史性结合,推动了传统金融和互联网的优势互补及有机结合。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和产品的成本大大降低,甚至可以通过移动互联网将移动银行拓展到传统物理网点无法覆盖到的区域,为金融普惠之路打开了机会窗口。同时,互联网企业也基于互联网金融开辟了新的产品领域,无论是企业和个人,享受金融服务都更加便捷和低廉。坚持市场化思维进行互联网金融监管有利于保护和鼓励有价值互联网金融健康快速发展,符合国家“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互联网发展的总体要求。

二、金融业的高度市场化决定了互联网金融监管市场化

业界公认金融业是我国市场化程度最高,与国际接轨的程度最高的行业。作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前沿,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化程度也应当是最高的。在这一背景下,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必须坚持市场化。在信息和网络时代,中国的网民超过了7亿,世界互联网十强企业中,中国占了四席:阿里巴巴、腾讯、百度、京东。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常态下,站上“互联网+”风口的互联网金融方兴未艾,因此,有观点认为“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处于全球前列”。改革开放30多年,中国一直在赶超欧美发达国家,有序有效发展壮大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是我国抢占金融发展前沿,占据金融业发展有利位置的又一阵地。坚持市场化思维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有利于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保持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强劲的发展势头。

三、供给侧改革深入推进的需要互联网金融监管市场化

过去金融高度垄断,对于小微企业和个人的金融服务严重缺位。这主要表现在产品缺失、价格不合理、便捷程度不高等方面,社会金融产品供给严重不足。种种因素造成的金融压制,对经济发展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这给了互联网金融一个发展的机遇,使其能够顺风而起,迅速壮大。互联网金融可以同时从资产端和负债端唤醒经济体系中“沉睡的资金”,解决经济转型中供给侧的失衡,让资金流入实体经济,盘活存量,刺激增量。供给端的改革使得金融产品效率更高、服务更便捷、成本更可控。这契合了供给侧改革最大限度释放市场主体的活力的目标,更能让市场对资源的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大力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结合我国促进“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一系列产业政策和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要求,坚持市场化思维进行“互联网+金融”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是顺应经济发展需要的必然之举。

四、经济金融治理方式和手段变革需要互联网金融监管市场化

在治理整顿模式下,切忌正常的优胜劣汰进程被“一刀切”的行政化干预所替代。避免“一放就乱、一乱就抓、一抓就死”的循环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上演。监管和治理不等于一棍子打死。互联网金融是代表高度趋势性的新生事物,虽然在鼓励创新和控制风险、在规范和发展、在好和快目标之间取得平衡很难,但一旦底线原则清晰,严格坚守底线原则,终将为互联网金融监管探索出符合其发展方式的监管机制。坚持市场化思维,制定好政策框架,明确监管制度和监管措施,允许市场主体在不突破底线的前提下自由创新和发展,是社会治理模式变革的重要体现。例如2016年8月,银监会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P2P是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小额分散的客户定位、只能线上禁止线下等规矩都是底线,相关主体严格遵守这些底线既是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壮大的需要也是政府变革经济金融治理方式和手段的需要。

五、监管规则制定,消费者教育需要互联网金融监管市场化

在世界范围内,互联网金融发展都正处于初级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正处于始发阶段,社会各个方面对互联网金融的认知程度都有待进一步提高。从行业管理者角度看,一方面,行业管理者无法准确把握多变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究竟会出现什么样的风险从而事前制定可以适用的监管规则,而只能在事后对存在或者潜在的漏洞进行修补,这符合“法律滞后”的观点。另一方面,行业管理者角将以往监管银行的经验和做法移植到互联网金融监管上显然是不行的,因为两者特点和发展模式不同,参照银行管理可能扼杀互联网金融,与鼓励创新的思路相悖。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只能在市场发展过程中通过不断的“查缺补漏”才能有针对性的建立起来。从参与者的角度看,互联网经营者在创新中推动互联网金融发展,难免出现有违常理的需要矫正的出轨行为,最终促进了监管规则的完善。互联网金融参与者也在摸着石头过河,不断试错,通过付出试错成本来提升自己的风险意识。网络流传的“P2P都是骗子”这句话虽然对“P2P”进行了一棒子打死,但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们对“P2P”风险的判断,一定程度上是一个最好的风险提示。

金融监管市场化探讨:利率市场化背景下的我国金融监管问题探究

摘要:利率市场化政策实施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但是由于我国“金融监管不完善”这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缺陷”的存在,利率市场化的较强金融调节作用始终没有有效发挥出来;因此,为了更好促进我国金融监管工作的改进、完善,促进我国利率市场化政策的科学、有效实施,笔者对利率市场化背景下的我国金融监管问题进行了专门探讨,在简要阐释我国利率市场化政策实施背景和发展状况基础上,分析了利率市场化给我国金融监管带来的问题与挑战,最后针对这些问题、挑战探索性提出应对措施与改进建议。

关键词:利率市场化;金融监管;问题;货币政策

宏观上,受传统计划经济观念影响,利率市场化政策还不能被所有人接受和认可,微观上,利率市场化受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等原因的影响,还不能全力发挥其调节作用,其中以“金融监管不完善”问题最为突出,是影响利率市场化政策广泛、深入、有效实施的最主要原因;鉴于上述问题的存在,笔者对利率市场化背景下的我国金融监管问题进行了专门探讨,在简要阐释我国利率市场化政策实施背景和发展状况基础上,分析了利率市场化给我国金融监管带来的问题与挑战,最后针对这些问题、挑战探索性提出应对措施与改进建议;以期对促进我国金融监管工作的改进、完善,促进我国利率市场化政策的科学、有效实施有所贡献。

一、我国利率市场化政策的实施背景及发展状况

在我国正式实施利率市场化政策之前,我国对利率主要采取集中管制政策,该政策以管制范围广、种类多,管制下利率远远低于市场资金供求决定的均衡利率为主要特征,在该强大管制政策影响下,我国的资本积累、经济增长等都受到严格限制和影响,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该背景下,我国政府积极制定与实施了利率市场化政策。但利率市场化政策在我国的实施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实施利率市场化政策的效果和目标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就利率市场化在我国的发展,从政策实施至今,概括起来一共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的市场化,以1986年我国政府首次放开银行间拆借利率为标志,正式肯定了银行间资金拆借行为的合法性,对之后第二阶段、第三阶段较大范围内利率市场化的实施起到了良好的奠基作用;第二阶段,债券市场中债券利率的市场化,债券市场作为我国金融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债券利率的市场化成为我国大范围实施利率市场化的关键环节与重要一步,其中以1996年我国通过证券交易所实现国债的市场化为标志,之后金融债、企业债也开始并逐步实现了市场化;第三阶段,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市场化,该阶段也被称为真正的利率市场化,只有真正放开银行存贷款利率使之市场化,才能够真正发挥利率市场化对我国金融发展的调节作用,以银行存贷款浮动利率为标志,我国金融利率市场化的目标正在逐步、有序的实现。

二、利率市场化给我国金融监管带来的问题与挑战

总体上来说,我国金融监管的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使利率市场化丧失了独立性,由于缺乏独立进而导致政策实施的迷失,这主要缘于我国金融监管主要以强制性手段为主,特别是科学监管措施的缺乏,直接导致实施利率市场化过程中出现“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乱管”现象,以及对利率市场化政策实施带来诸多负面影响,给人们造成一种错觉,即利率市场化是一个“怪物”,应该敬而远之。上述所谓的“怪物”认识可以说是非常不理性的,笔者认为,认真分析利率市场化对我国金融发展及监管有哪些影响或者说带来了哪些具体问题,为后续问题解决打好基础才是“正道”。利率市场化对我国经济、金融体制的“融合性”提出了挑战。从国家宏观经济角度看,利率市场化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金融体制内容形成一个整体;这也要求利率市场化必须与其他经济体制、金融体制内容相协调、融合,才能真正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金融体制与利率市场化之间协调性、融合性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有必要采取措施促进二者之间的融合,促进利率市场化在我国的健康发展。利率市场化将使银行金融机构承担更多数量、更多重的风险。在利率市场化环境下,银行金融机构将会承担更多数量、更多重的风险,这也使得银行金融机构也于自身利益考虑在“主观”上不愿意实施利率市场化,虽然这些风险更多只是阶段性的。这所谓的阶段性风险,主要是指在实施利率市场化的初期,随着利率的放开,银行金融机构在短时期内承担利率急速上升的阶段,这可能会影响到银行金融机构的收益及稳定性。利率市场化的实施以开放的信息环境为基础,但信息流动不可能做到完全的自由、对称,不可避免有信息不对称情况的出现,这也是银行要承担更多数量、更多重风险的原因所在。

三、利率市场化下的我国金融监管改进措施与建议完善

金融监管是实现利率市场化目标的关键所在。针对影响、阻碍利率市场化实施的挑战、问题,可以考虑分别采取如下措施尝试改进、解决。首先,推进与利率市场化相关的经济、金融体制改革;对于利率市场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经济制、金融体制脱节、不能融合现象,集中力量改进、改革影响及阻碍利率市场化实施的“体制问题”,着力提升现有经济体制、金融体制“融合性”,逐步化解利率市场化与现有经济体制、金融体制之间的“矛盾”,为利率市场化的顺利、成功实施铺平道路;该措施或者该步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没有该步骤的成功,就没有后续利率市场化的成功。其次,建立、健全利率市场化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就经济的发展而言,其运行离不开法律保护,利率市场化变是如此,作为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最重要的一环,必须要保证实施利率市场化后银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而这离不开法律的保护,在利率市场化环境下,也只有法律能够保护银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因此,从建立、健全利率市场化法律法规入手,为利率市场化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无疑是保护和促进利率市场化的最有效措施,也是利率市场化下我国完善金融监管的最主要着力点与出发点。

作者:王文炯 单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城中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