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救助申请书合集12篇

时间:2022-12-04 17:09:05

困难救助申请书

困难救助申请书篇1

文章摘要:我的生活非常贫困,日常开支基本上靠亲戚战友资助,用来维持缓解病痛的医药费都没有着落,哪还有钱动手术!为此,特向贵局申请疾病困难救助,恳请领导酌情批准为盼!申请人:通山县洪港镇沙店村七组 王有山20xx年12月28日[疾病困难救助申请…… 尊敬的县民政局领导:

我是通山县洪港镇沙店村七组村民,男,现年59岁,1976年元月应征入伍.所在部队为广东省仁化县00274部队,历任五连战士、班长.从事钻探、开采核铀工作.当时,生产很落后,没有机械设备,没有防护措施.采出的矿石只能用手搬上矿车,再推出一千多米隧道外的矿堆.洞内又闷又热,汗得全身没有一根干纱.每天工作八小时,除星期天外天天上班.全团九个连队,唯独我所在的五连是打隧道条件最苦的.所有作业,全是手工操作,从来没有用过机械设备.本人服役4年,一直从事开采核铀矿工作,因受核辐射影响严重,退伍后疾病缠身,且疾病经常复发(现经武汉同济医院确诊,颈椎曲度变直骨质增生,腰椎盘突出2―6节骨髓严重疾病缺血改变,椎间变性兼有真空症状),身体长年浮肿,长期靠吃止痛药来缓解病痛,药费每月达1200多元开支,医师建议必须动手术.现在,我的生活非常贫困,日常开支基本上靠亲戚战友资助,用来维持缓解病痛的医药费都没有着落,哪还有钱动手术!为此,特向贵局申请疾病困难救助,恳请领导酌情批准为盼!

申请人:通山县洪港镇沙店村七组 王有山

20xx年12月28日

[疾病困难救助申请书范文]

困难救助申请书篇2

3、职工本人或供养直系亲属患大病或因遭受意外灾害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职工。

尊敬各位领导:

我叫__x,今年28岁,是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现因自身属于过敏体质,经过多次治疗未果,且家中还有一位出于车祸但还在世的85岁高龄的奶奶和一位正在上学的弟弟,给家庭经济造成严重的困难,得知单位正在给有困难的职工办理困难补助,结合本人的实际情况,经过再三考虑,特此申请职工困难补助:我于2009年2月进入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因为曾对醋酸丁酯的严重过敏,多次在____医院治疗后依然未果,久而久之便引发了严重的慢性支气管哮喘和copd(慢性阻塞性肺气肿),也因此耽误了自己的终生大事,试过很多偏方后也收效甚微。后经同事介绍,在______有一位老中医专门治疗慢性支气管哮喘,使用后效果不错,但还是不能除根,只要稍微有点感冒便又重新复发;不仅如此,即使是看似正常的时候稍微用点力气便也会复发,基本上不能从事一般人正常的体力活。中药也是相当的贵,基本上每月仅医药费的开支就接近1500元。但是由此带来的问题也出现了,出现了严重的副作用,饮食稍不注意就会导致整个身上出现了严重疹子,奇痒难忍,不得不接二连三的吃药才能缓解,这又是一笔不小的负担,这样下去后果真的不堪设想。很想一次性治好,哪怕是花再多的钱,但就是找不到能彻底治愈的医院。附院每次开的药物只是治标不治本,而且药费贵的吓人,根本不是我现在能承受的了得,心理上也担负了很大的压力。家中现在还有一位85岁高龄的奶奶,2006年4月因一次交通事故伤了脑部神经,肇事人虽然赔付了医疗费用,但出院后因留下后遗症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现在依然在世,不仅生活上需要人照顾,而且也需要药物来维持,也因此借了不少钱。弟弟现在还在上学,每年的学费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因父母都是农民,整个家庭的收入就只剩下我的工资和父母不到2亩地的收入。考虑到家里实在困难,特此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困难职工补助,希望予以审核批准!此致敬礼!

申请人:____x

20__年02月22

尊敬的领导:

我是__x单位职工__x,我家庭有两口人,月平均收入在1500元左右,家庭人均收入在750元左右。我和前夫结婚多年因病一直末能生育子女,经多年坚持不懈的努力医治。直到20__年11月终于生下女儿。因身体因素导致女儿早产。女儿一出娘胎就在儿科抢救。(在这以前就为了医病不但花光了家里夫妻俩的全部积蓄和收入还多方借债。)女儿的早产给本来就贫困的家庭带来了更多的困难。使一贫如洗的家庭旧债末还又添新债。但为了孩子再苦再累花再多的钱也是值得的我也是高兴的。但没有想到的是女儿的出生不但没有给我带来希望和幸福,却是更加的绝望。当我还沉浸在初为人母的喜悦中的时候,一场婚变给了我致命的打击。当时孩子才满月,前夫家因为我生了女儿非逼着我离婚。我不同意前夫就毅然辞去工作,离开我和女儿。

因为我母亲早故,父亲年岁已高。在孩子一周岁之后我不得不同意离婚给前夫。但条件有一个前夫必须先帮我把孩子带到能上学。前夫家住在织金县下属的一个乡镇,来回一次的路费要200多元。孩子所有的费用都由我来承担,前夫家只负责照看孩子。哪怕孩子有一点小病前夫都会通知我去带孩子看病。前夫家庭对女孩的成见和前夫对孩子的不负责任让我更是心惊肉跳,我怕我一个大意孩子就会有什么不测。所以我必须每一个月最少去看孩子一次。这让原本就很贫困的我更是雪上加霜。我几乎失去了生活的勇气。我想到领导对我和孩子的经常关怀。所以我鼓足勇气向领导提出请求,恳请领导在经济上x帮我一把我会在实际工作中报答领导对我的关怀的。

申请人:__x

20__年12月30日

尊敬的上级领导:

您好!我叫__x,现年岁,__x县__x镇__x村人,现是__x畜牧局一名普通的职工,因家庭经济困难,经过再三考虑,特申请贫困补助。我的家庭是一个五口之家:丈夫、儿子、两个女儿还有我。丈夫__x是一位农民,因为没有文化、没有本钱,只好在家务农以种田为生;儿子__x,24岁,在__x大学;大女儿__x,__x岁,已出嫁,家庭条件一般,对这个家也帮不上什么忙;小女儿__x,19岁,在__x县第三中学读高中。我虽然有一份工作,由于家庭收入仅仅来源于我一个人,支出的项目比较多,所以,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的艰辛深刻影响着我的儿女,家庭的困难已无力支持儿女完成他们的学业,影响着他们的健康成长。全家人的生活十分困难,让我非常的揪心,不知道明天的路在何方。幸好,我听说我们的这种情况可以申请贫困补助,我异常高兴,好似抓住了一根救命的稻草,看到了一线黎明的曙光,可以救我们的家庭于水火。全家人商量之后,为维持我们家庭的基本生活,支持我的儿女完成学业,特申请贫困救济补助。我有理由相信伟大的中国共产党,相信伟大的政府会给我们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们的生活危机,向我们伸出援助之手。

敬礼!

申请人:__x

__x年__月__日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叫__ ,是__x的一名普通教师,现由于家庭经济困难,特向学校申请困难补助!

__年__月,我有幸加入__,做一名人民教师,开始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生活,也正是这种步入社会的生活让我体验到现实的不易,我和爱人都是刚参加工作,收入少,没有积累,而且双方家庭都需要照顾,加之由于双方都不是本地人,居住成了我们的一大现实问题,租房和计划买房成了我们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结婚以来

一直在外面租房住,持续增长的房租让我们的生活愈发变得紧张。城市的房价让人望而却步,铁一般的现实让我们不得不面对,我们开始四处筹钱、贷款,之后还有几十年的还贷,以及迎面而来的装修费用,让紧张的经济状况更加捉襟见肘。我希望在困难的时期能得到领导的关怀、组织的温暖,以此减轻家里的一点经济负担。我将会更加勤勉工作,回报学校。

我有理由相信__这个大家庭,相信单位领导会给我们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们的生活危机,向我们伸出援助之手!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x

__年__月__日

我是联运公司994车队职工__,86年部队转业安置到公司上班,后公司改制,因当时没有钱承包车辆,公司也没有具体工作安排,之后只好在社会上打零工,工资亦较低,而且又极不稳定。这期间公司一直给我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我个人也承担一部分,现小孩正在上高中,明年也要高考了。高额的学费难以承受,妻子因身体不好也未能参加工作。父母年事已高,身体也一直不太好,只能靠政府低保艰难生活。家庭所有的经济负担全压在我一人肩头,真感到力不从心,日常生活实在是艰难维持。我是一个性格要强的人,一般不会给领导诉困难添麻烦,现真的家庭经济压力太大,我的年龄也不再年轻,加之颈椎职业疼痛,腰椎间盘又突出,较高工资的工作又难找到,以我现在1000多元的收入,还要交纳个人的部分社会保险费用,实在是难以支撑全家的生活开支,真的是有困难。特向领导提出申请,能减免我个人缴纳的部分,由单位帮助缴纳,请求领导给予最低的生活补助,以解决家庭实际困难,恳请领导予以批准为盼。

申请人:__

尊敬的上级领导:

您好!

我叫__x,现年 岁,__x县__x镇__x村人,现是__x畜牧局一名普通的职工,因家庭经济困难,经过再三考虑,特申请贫困补助。

我的家庭是一个五口之家:丈夫、儿子、两个女儿还有我。丈夫__x是一位农民,因为没有文化、没有本钱,只好在家务农以种田为生;儿子__x, 24 岁, 在__x大学;大女儿__x,__x岁,已出嫁,家庭条件一般,对这个家也帮不上什么忙;小女儿__x,19岁,在__x县第三中学读高中。我虽然有一份工作,由于家庭收入仅仅来源于我一个人,支出的项目比较多,所以,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的艰辛深刻影响着我的儿女,家庭的困难已无力支持儿女完成他们的学业,影响着他们的健康成长。

全家人的生活十分困难,让我非常的揪心,不知道明天的路在何方。幸好,我听说我们的这种情况可以申请贫困补助,我异常高兴,好似抓住了一根救命的稻草,看到了一线黎明的曙光,可以救我们的家庭于水火。全家人商量之后,为维持我们家庭的基本生活,支持我的儿女完成学业,特申请贫困救济补助。

我有理由相信伟大的中国共产党,相信伟大的政府会给我们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们的生活危机,向我们伸出援助之手。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x

__x年__月__日

尊敬的科室、医院领导,你们好:

我叫__x,我是咱们交大附二院心血管科室的一名护士,在咱们单位工作已有6年的时间了。近日听说咱们医院正在给有困难的职工办理困难补助,结合我本人的实际情况,经过再三考虑,我决定申请困难补助,主要原因如下:

我家是__市__县的,一家6口人:爷爷、奶奶、爸爸、妈妈、哥哥和我。爷爷和奶奶年纪大了在家养老,父母都是辛勤淳朴的农民,一年四季全靠在家务农并给人打工养活、支撑全家人的生活所需。我哥在__市给人打工,挣的钱只够自己,现在30岁了还没个对象。我自己了,每个月也只有微薄的薪水,想增添家里所需,减轻我爸妈的负担,但是现在__市的高消费也是让我力不从心。

为了全家人的生计所需,就在2013年12月10日,我爸爸因为劳累过度生病住院了,爸爸这次真的病的不轻,先是在__县中医院,最后又辗转到咱们医院,这一观察治疗就是半个多月的时间,每日昂贵的医药费就是问题。像我们这样的穷苦人家庭,如何能够承担这么多医药费?!我为此偷偷的哭过、怨过,老天爷就是不公平!

也许老天有眼,正好这次咱们医院有帮扶贫困职工的义举,希望医院领导们可以考虑我本人的情况。谢谢!祝愿领导们: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x

2014-01-03

尊敬的公司领导:

本人于20__年三月进公司任信息采集员一职,一直以来工作兢兢业业,业务上认真钻研,为公司之工作尽己绵薄之力。八月炎炎夏日,因公司人员短缺,领导安排加班加点,我毫无怨言,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还兼起了主管分配的大组工作(主管到公司帮忙期间的工作),整月都未曾休息过一天。

九月份,本人感身体不适,但由于岗位是一人一岗制,我深知自身担负的责任,所以一直坚守在岗位。直至十月十七日,身体感到非常不适,去医院急诊,确诊为糖尿病,血糖严重失控,需立即住院治疗。住院期间,主任医师告知我血糖指数非常不稳定,难于控制,建议装置胰岛素泵。该泵费用要陆万元,而且不列入医保范围。我是家中的独子,是家里唯一的主要劳动力,父亲是名普通的退休工人,母亲是家庭主妇,没有劳保,父亲每月的退休工资只有一千元左右,这一笔昂贵的医疗费用对我们家来说简直就是一串天文数字,沉重的负担压得我年迈的双亲透不过的气来。

俗话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因为这个病,我已到而立之年却未能娶妻生子,实在有愧于父母。现在又将这么沉重的担子压在老父母身上,我于心何安?泣问:“老天,为何对我这么不公?前世,我到底做错了什么,这世要我来承受如此苦难?……”

无奈之时心存一线希望向公司领导求助,望公司领导和同仁能在我困难之际,伸出援手救助,我相信人间自有真情在,危难之时见真情。

此致

敬礼

20__年__月__日

尊敬的领导:

我叫__x,最近听说单位正在给有困难的职工办理困难补助,结合本人的实际情况,考虑到单位的难处,经过再三考虑,我决定申请困难补助,主要原因如下:

1.由于家庭困难,全家三口一日三餐只能靠大鱼大肉维持,根本无钱购买五谷杂粮,无法进行营养的粗细搭配。为此,全家人长期处于高度营养不良状态,并不得不靠人参等高级补品维持营养平衡,时间一长,现在经济已经达到入不敷出的地步。

2.由于长期的大鱼大肉,造成本人患有严重的三高症,身体健康状况急转直下。前两天单位组织旅游,我连爬四座大山就出现了胸闷气短等不良症状,身体是革命的本钱,没有好的身体,不能更好的工作,又怎么能挣到足够的钱来摆脱现在的经济危机

呢?3.由于家庭困难,本人仅仅饲养了三只波斯猫,四只贵宾犬,但就是这几只可怜的宠物,也因为无钱购买猫粮狗粮而造成投喂不及时,看着它们日渐消瘦的小样儿,我实在是心疼不已!在这个富有爱心的世界里,我怎么能以家庭困难为由舍弃它们呢?

4.由于家庭困难,加之离单位较远(即使步行也要三分钟才能到达),为了每天能按时上班,把有限的时间投入到无限的工作中去,我经常坐公交车上班。即使这样,也因最近家庭异常困难而无钱购买公交ic卡,现在只能打的上下班,这对于我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5.由于家庭困难,我基本无钱购买像样而得体的衣服,这一点也是有目共睹的。我经常穿乞丐服上班,虽然那是一个品牌服装,一件就1000多,但试想一下,要是家里不困难,又有谁愿意穿乞丐服上班呢?

6.由于家庭困难,我们一家三口不得不住在100多平米的楼房里。前两天到乡下考察,我发现当地最困难的五保户人均占用土地(含承包田)都在1亩以上,而我家人均占地仅为可怜的33米,从这个角度来说,我现在连乡下最困难的五保户都不如呀!

综上所述,我认为我完全符合申请补助的条件,如无不妥,请予批准。

申请人:__x

x年x月x日

1、基层工会申报,符合条件职工,在单位如实填写《困难职工家庭申报表》或《困难农民工家庭申报表》,经单位工会调查并公示后,再由所在社区

困难救助申请书篇3

具体意见如下:

一、救助范围

(一)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学生。

(二)因父母下岗、家庭遭受临时灾祸、疾病及其它原因而造成特别贫困家庭中的学生。

二、救助标准

(一)对低保家庭中的困难学生:小学期间,在免收杂费、课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的基础上,每学年补助生活费300元;初中期间,在免收杂费、课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的基础上,每学年补助生活费400元;高中期间,每学年救助2000元;通过全国统一招生考试正式录取,考入本科学校的一次性救助5000元,考入专科学校的一次性救助3000元。

(二)对因父母下岗、家庭遭受临时灾祸、疾病及其它原因而造成特别贫困家庭中的学生:小学期间,在免收杂费、课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的基础上,每学年补助生活费200元;初中期间,在免收杂费、课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的基础上,每学年补助生活费300元;高中期间,每学年救助1000元;通过全国统一招生考试正式录取,考入本科学校的一次性救助3000元,考入专科学校的一次性救助2000元。

三、资金来源

(一)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免收的杂费、课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按照省、唐山市规定,由“两免一补”专项资金解决。

(二)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的生活补助费和高中、大学的救助费由市财政资金解决。

四、救助程序

(一)低保家庭中的学生每年9月份凭低保证向所在学校申请享受救助,填写《*市贫困生救助金申请表》,经学校、乡镇教育办审核后,上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结合市民政局审批。

(二)非低保家庭的特别贫困学生每年9月份向所在学校递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学校核实并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乡镇教育办汇总上报市教育局审批(国办学校汇总后直接上报教育局审批)。

(三)通过全国统一招生考试正式录取的本科、专科贫困大学生,持院校录取通知书向原高中学校递交书面申请,学校进行调查无异议后,由学生填写《*市贫困生救助金申请表》,加盖村委会公章,连同学生高考成绩单和录取通知书复印件由学校上报市教育局审批。

五、救助管理

(一)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每年9—11月集中办理一次,由市教育局提出救助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在资金发放过程中,要坚持由经办教师、学生、监护人分别签字后直接发到学生手中,不允许代签、代领。

困难救助申请书篇4

正义是法律追求的基本价值之一,正义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重实体轻程序,西方国家则更重视程序正义的价值,认为程序不但能帮助实体正义的实现,更有自身的价值。“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在西方国家是家喻户晓的法律谚语,强调的就是程序正义的重要性。程序公平正义的精髓和要义是以合法的程序来最大限度地维护实体正义的实现,司法救助制度的程序可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司法救助制度实施的效果。因此,法律应当设计一个程序,明确规定司法救助机构、司法救助承办人和“经济确有困难”的受助人在司法救助制度运行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一、我国司法救助程序的现状及缺陷

 

我国现行的司法救助制度主要三个方面:针对民事、行政诉讼中诉讼费用的缓减免制度、针对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定和针对执行中救助制度。目前这三项法律制度后两项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各个地方为了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利和应对现阶段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高位运行都在积极开展活动,随着活动的开展,必须构建相应的制度包括程序规定加以规范,才能更好地保护困难群众的利益,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三项司法救助制度中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是诉讼费用的缓减免制度,其直接和主要的法律依据是2005年修订的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和2007年颁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它们虽然对诉讼费用的缓减免程序有规定,但其缺陷非常明显,主要是程序规定过于原则,导致司法救助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一)申请程序的缺陷

 

法院只接受书面形式的司法救助申请对申请人的要求比较高,因为司法救助的对象时困难群众,是弱势群体,他们中仍然存在一些文盲,无法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要求受救助对象提供经济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到底应当提供的那一级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却没有明示,导致司法救助申请人无所适从。

 

(二)审查批准程序的缺陷

 

法律没有对法院审查批准的时间和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导致实践中司法救助申请人同样的困难情况却不一定同样能获得司法救助批准,获得批准有的比较及时,有的却用时过多,影响司法救助制度的公平公正实施。

 

(三)对审查机构的不予批准决定缺乏救济程序

 

司法救助体现的是国家对困难群众的特别帮助,也是困难群众获得的一项重要权利,有权利必须要有救济,否则就是一项虚假的权利,无法保证权利人真正享有这项权利。审查机构做出审查批准决定后应当设计救济程序,保障困难群众对司法救助权利的真实享有。

 

二、司法救助程序设计的原则

 

司法救助制度是基于困难群众所处的弱势地位而实施的体现对困难群众特别保护的一系列法律规定的总和,司法救助程序是为了保证困难群众实体权利实现的方法和步骤。为了实现司法救助制度对困难群众倾斜保护的立法目的,司法救助程序设计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正义原则

 

司法救助制度追求的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其程序设计也应当始终遵守这一原则。首先,司法救助申请程序要一视同仁,司法救助执行人对于符合司法救助标准的但因各种原因未申请的困难群众应承担提醒义务。其次,司法救助的审查批准程序应公开,对不予批准的申请应设置救济程序,做到符合救助标准的坚决救助、不符合救助标准的坚决不救助。

 

(二)适度救助原则

 

司法救助资金的筹措本就困难,由于资金有限,更显弥足珍贵。司法救助应当做到绝不漏掉任何一个该救助的困难群众,也不能是成为唐僧肉,人人都可分一杯羹。诉讼费用的缓减免必须满足各自的条件,能缓则缓、该减则减、当免则免,不能没有原则,任意调换;对于司法救助资金金额的审批也当遵循这一原则,司法救助资金只是一项临时的救助,满足相关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它承载不了相关人员的致富希望,司法救助资金标准既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太高会过多占用司法救助资金,影响其他应当获得救助人救助权利的实现,背离司法救助的本质要求;太低则起不了救助的作用,失去救助的意义。

 

(三)及时便捷原则

 

司法救助具有时效性,“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这就要求司法救助程序设计时尽量做到快速救助、方便救助,救助申请要求尽量简单,体现方便申请人原则,审查、救济、实施程序时间尽量简短,体现及时救助原则。

 

三、司法救助程序的构建和完善

 

为了保障现行司法救助制度公平正义、适度、及时便捷原则实现,增强司法救助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三大司法救助制度的程序应当统一,未来可以参考《法律援助条例》制定《司法救助条例》,在未来的《司法救助条例》中对程序部分可以考虑做以下设计:

 

(一)启动程序

 

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的主体可以是司法救助执行人依职权启动和潜在的司法救助受助人依法提出申请。司法救助程序的启动应当以依申请为主,依职权为辅。司法救助执行人在得知当事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但未申请司法救助的,可提醒当事人主动提出申请,也可依职权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并要求当事人补充生活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依申请启动的司法救助程序应当允许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形式以书面申请为主,以口头申请为辅,书面申请符合国家惯例和司法救助的权威、严谨的本性,本应大力推行,但考虑到困难群众文化程度的实际,对于特别的当事人可以允许他提出口头申请,司法救助执行人要对口头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时间地点做认真记录,这也是便民、便捷原则的体现。

 

(二)审查批准程序

 

应当明确规定司法救助的审查批准主体,责任到人、责任到案;明确司法救助的标准,哪种情况允许缓交诉讼费用、哪种情况允许减交诉讼费用、哪种情况允许免交诉讼费用,哪种情况可以获批多少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资金、哪种情况可以获批多少执行救助资金;明确各种证明材料的类型;明确司法救助审查批准的时限,督促职权机关及时行使职权;明确告知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救济措施,包括救济途径和申请人应当遵守的时限规定。

 

(三)救济程序

 

应当设置救济程序,这样既能保障潜在的司法救助受助人真正享受司法救助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又能监督职权部门的职权行使,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减少当前社会实践中的“关系救助”、“人情救助”的现象,真正做到“当救就救、不当救坚决不救”,保障有限的司法救助资金发放给真正“最需要”的人。救济程序参照法院审判的“二审终审制”,也设置二级救济程序,申请人对不予批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原机构申请复核,原处理机构应当遵守回避原则,另行指定相关人员重新作出复核决定,如对复核决定仍不满意,可以向上一级机构申请复议,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申请人应当遵守。

 

(四)实施程序

 

申请人的司法救助申请如果经过相关职权部门的审查批准后,司法救助就应当及时进入实施程序,申请人根据申请的内容享受司法救助权益,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的,获得缓交的权益;申请减交诉讼费用的,获得减交的权益;申请免交诉讼费用的,获得免交的权益;申请发放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资金和执行救助资金的,持司法救助决定书到相关职权部门领取司法救助资金。

 

(五)撤销处罚程序

 

困难救助申请书篇5

然而,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在不同的程序中有着不同的称谓。在第一审程序中,有原告和被告之分;在民事诉讼特别程序中,有人、申请人之别;在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中,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称谓;在第二审程序中,有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称呼;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有原审原告和原审被告的叫法;在执行程序中,则称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等等。既然司法救助对象是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那么,是否包括以上所有类型的当事人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是概括性的,应当可以这样理解。问题是,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撇开特别程序等免交诉讼费的情形不说,这里起码告诉我们,当事人只有在一审作为原告或对一审不服提起上诉时才有权申请司法救助,被告或被上诉人是没有资格的。在督促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等程序中当事人是无权申请司法救助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更是与司法救助无缘了。照此理解,被告在一审时无权申请司法救助,如果不服一审提起上诉时又能够申请司法救助了,这不是鼓励上诉吗?

笔者认为,司法救助制度的确立,旨在确保当事人依法平等行使诉讼权利,平等享有国家司法资源,体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管是原告、被告,申请人、被申请人,只要他们经济确有困难,就应当给予司法救助,平等保护他们的诉讼权利。如果厚此薄彼,就会让同是弱势群体的另一方当事人流泪。

二、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范围是否包括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一章规定诉讼费用的收费范围包括民事、经济、海事和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费;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所实际支出的费用;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可见,当事人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的范围不仅应当包括案件受理费,还应当包括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前后是不一致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该条共四款,前三款分别对一审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的交纳作出规定,第四款的诉讼费则是对前三款受理费和申请费的概括。根据该条规定,申请人因经济困难不能交纳申请费是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的,但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没有规定是否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第二十三条对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司法救助也未作规定。第四十八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规定,则将申请费排除在司法救助之外。

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法关于司法救助的规定,涵盖了对全部诉讼费用的缓、减、免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沿袭了最高法院有关司法救助的规定,背离了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原意,擅自缩小了司法救助的范围,不利于对当事人的全面、平等保护。

三、当事人司法救助申请时间和法院司法救助决定的作出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司法救助,原告应当在法院通知其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期限内,上诉人应当在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或在法院通知其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期限内,申请人应当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第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这是对申请缓交作出的规定,易于理解和操作。对于申请减交、免交的,法院应当在什么时候作出决定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只在第五十条对减交、免交诉讼费的原则作了规定,至于法院在何时,由何人作出决定,很不明确。

笔者认为,上述规定是不全面的,还必须就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等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的时间做出规定。除原告、上诉人、申请人外,应当允许其他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或决定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原告、上诉人、申请人在、上诉或申请时交纳诉讼费属于预交,申请司法救助可直接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其他当事人则只能申请减交或免交,不存在缓交的问题。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判前,官司输赢、诉讼费用的负担还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立案时,无论当事人是申请哪一类型的司法救助,法院对符合条件的都只能先做出准予缓交的决定。比如原告申请免交诉讼费用,如果符合条件,先准予其缓交诉讼费;如果原告胜诉,不负担诉讼费用,就不存在免交的问题;如果原告部分胜诉或败诉,要负担诉讼费用,这时才由审理案件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再作出免交诉讼费用的决定。

四、对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的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已于2005年进行过一次修改,应结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施行,从司法救助的对象、范围、程序等方面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一整套科学可行、惠及全体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的司法救助制度。据媒体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将于近期对《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进行修订,笔者建议在修订时增加或修改以下内容:

1、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应当在、上诉或申请时提出。申请减交、免交诉讼费,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或决定前提出。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困难救助申请书篇6

第三条应急救助要坚持属地管理、适度救助、公平公正和以自救、互助为主,政府一次性救助为辅的原则。政府救助的重点是发生突发性困难后,靠自身力量和互助互济仍不能在短期内恢复和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居民。

第四条在各级政府领导下,民政部门负责应急救助的审批与管理,并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应急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应急救助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

第五条凡户籍在我市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城乡居民家庭,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应急救助:

(一)在享受了最低生活保障、重大疾病救助、就学援助、住房救助、采暖费减免、农村灾民救济等项社会救助政策后,家庭又遇突发性灾害损失或其他特殊困难危及基本生活的;

(二)虽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但家庭遇有突发性灾害损失或存在其他特殊生活困难,造成生活一时难以维计,使实际生活水平降至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

(三)在特定时期,由政府指定对某些特殊困难群体给予应急救助的。

第六条为了体现应急救助的合理公正,使有限的救助资金发挥出最大效能,对虽遭遇突发性灾害损失或其他特殊困难,但自身有能力维持基本生活的,原则上不能享受政府的应急救助。

第七条应急救助的款物数额要根据居民遭受突发性灾害影响基本生活的程度,实事求是地加以确定,原则上要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适应。城乡生活困难居民享受应急救助后,其实际生活水平不应高于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八条应急救助要针对居民家庭的实际需求,采取以现金为主、款物结合的方式实施。一般情况下,对同一家庭实施应急救助的时间间隔,须在3个月以上。

第九条城乡生活困难居民申请应急救助的,以家庭为单位向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于某种原因造成人户分离,在暂住地居住1年以下的,携暂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暂住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在暂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户籍证明,向暂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第十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接到应急救助申请后,应委托申请者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在听取申请者的陈述后,核实其家庭生活状况,组织群众评议,并将评议结果予以张榜公布。3日内无异议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根据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评议结果进行初审核实,符合应急救助条件的填写《*市城乡生活困难居民应急救助申请审批表》并签署意见,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不符合应急救助条件的,以适当的方式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一般情况下,应急救助管理审批部门,应在申请者递交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应急救助实行一次性申请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申请者在申请应急救助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户籍证明;

(三)各种社会救助政策兑现情况;

(四)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五)根据申请理由提供相关的证明;

(六)上次享受应急救助的情况(时间、款物数量)。

第十二条应急救助款物的发放工作由县(市)、区民政局组织实施,也可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办发放。应急救助的款物要在批准后的3日内予以兑现,并责成申请者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进行张榜公布。

第十三条应急救助所需资金采取以吸收社会捐赠款物为主,各级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额资金为辅的方式筹集,建立应急救助基金,市财政每年从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对困难地区予以适当补助。

困难救助申请书篇7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是指本市有关国家机关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救助申请人给予的一次性经济救助。

    第四条 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与社会保障和其他救助相结合;

    (三)公正、公开、救急、便捷。

    第五条 本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负责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查、提出救助意见和救助金发放。

    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金融等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做好特困救助申请的调查核实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分级筹集、分级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同级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七条 刑事被害人应当通过主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工伤赔偿、保险赔付以及申请其他救助等途径,缓解医疗救治和家庭生活困难。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刑事被害人社会捐助活动。

    第九条 刑事被害人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提出救助申请。

    刑事被害人因受到犯罪行为侵害致死的,依靠其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被赡养人、被扶养人或者被抚养人,也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出救助申请。

    第十条 申请救助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刑事被害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遭受犯罪行为侵害;

    (二)刑事案件属于本市管辖;

    (三)犯罪行为侵害造成刑事被害人人身重大伤害或者死亡;

    (四)无法及时获得加害人赔偿、工伤赔偿、保险赔付;

    (五)因刑事被害人医疗救治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陷入严重困境。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刑事被害人的不法侵害直接导致加害行为的;

    (二)救助申请人隐瞒家庭财产、经济收入等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救助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救助申请应当在刑事诉讼期间内向下列案件承办机关提出:

    (一)刑事案件处于立案侦查阶段的,向公安机关提出;

    (二)刑事案件处于提起公诉阶段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三)刑事案件处于审判阶段的,向人民法院提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救助申请应当在审判和执行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十三条 申请救助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承办机关应当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 申请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救助申请书;

    (二)有效身份证明;

    (三)刑事被害人医疗救治或者死亡证明材料;

    (四)家庭财产和收入情况说明;

    (五)家庭生活困难情况证明材料;

    (六)其他与申请救助有关的材料。

    救助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救助申请属于本机关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承办机关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承办机关应当在收到救助申请材料的当日,告知申请人补正。

    第十六条 救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已经获得本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助的;

    (二)救助申请已由其他机关受理尚未办结的;

    (三)未在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期间内提出救助申请的。

    决定不予受理的,承办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综合考虑刑事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所造成的实际损害后果、医疗费用、家庭实际困难等情况,提出救助意见和救助金额。

    救助金一般不超过一万元,特殊情况不超过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倍。

    前款所称的特殊情况是指:

    (一)刑事被害人医疗救治费用特别巨大的;

    (二)刑事被害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刑事被害人死亡,救助申请人无劳动能力或者患有严重疾病且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的;

    (四)救助申请人陷入其他特别严重困境的。

    第十八条 承办机关应当在受理救助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救助意见,并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经审批决定给予救助的,应当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发放救助金;不予救助的,应当及时告知救助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审批决定,及时核拨救助金。

    第十九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但未提出救助申请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也可以直接提出救助意见和救助金额,并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将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情况的书面说明材料随案移交。

    第二十一条 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救助申请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的救助金不纳入其家庭收入核算范围。

困难救助申请书篇8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殊困难群体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是指通过新区公共财政预算、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用于新区困难群众患重特大疾病无力筹措治疗费用或治疗后经各类医疗保险报销、民政大病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个人支付医疗费用仍负担过重的补充医疗救助专项基金。

第三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的基本原则:政府引导和社会参与的原则;发展可持续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基金救助与个人负担相结合的原则;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新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专户,用于办理基金的筹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五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新区财政根据本地区开展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公共财政预算中安排的除省市政策规定的民政医疗救助资金之外的,专项用于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资金;

(二)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团体、个人的捐助资金;

(三)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第三章救助对象和条件第六条救助对象

(一)具有本辖区户籍的城市三无人员、城乡低保人员、农村五保人员、孤儿、重点优抚对象及新区社会保障局、新区农林水务局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众及扶贫对象。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困难群众,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给予式救助:

1.新区登记注册单位已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半年以上的困难职工(不包括其家属);

2.新区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生活困难个体工商户;3.新区生活2年以上的暂住困难人口(需持有公安部门签发的暂住证)。

第七条下列人员可申请医疗救助:

(一)救助对象因病(含不属于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性事故)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各类医疗保险报销、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后,个人支付医疗费用仍负担过重,明显超过其家庭承受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二)救助对象因患重特大疾病需要住院治疗,但一次性个人支付治疗费用数额巨大,其家庭无力支付或无法及时筹措的。

第八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申请家庭应积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对未参加上述医疗保险的,按照救助标准的50%予以救助,一次性救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

(一)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的;

(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三)不能提供有效收据或原始证明的,提供虚假证明和涂改、伪造原始单据的;

(四)自身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吸毒、酗酒和赌博等引发的伤害;

(五)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责任事故及人身伤害中应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

(六)故意违反交通法规和安全生产规定造成的人身伤害及工伤的;

(七)变性、镶牙、整容等非疾病治疗的;

(八)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

第十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救助方式分为预借式救助和给予式救助:

(一)预借式救助,也称医前或医中救助,是指新区困难群众因患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前或住院治疗过程中,由于其家庭无力筹措费用或无法继续治疗时而申请暂借但需要事后偿还的应急救助。预借式救助根据预估医疗费用数额,按规定比例预借救助基金,患者在申请各类医疗保险报销、民政大病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给予式救助时进行扣收。

(二)给予式救助,也称为医后救助,是指新区困难群众因患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后,住院治疗花费巨大,在各类医疗保险、民政大病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后,个人支付医疗费用负担较重,造成其家庭基本生活困难,可申请一次性给予式救助。

第十一条医疗救助基金的救助标准

(一)预借式救助标准1.新区困难群众因患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所住医院可直接结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民政大病医疗救助费用,预估治疗费用在10万元以下的,不予预借救助。预估治疗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按照预估治疗费用分段累加预借救助的方式,具体救助比例为:1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照5%予以预借救助;10-15万元之间的部分按照20%予以预借救助;15-20万元之间的部分按照40%予以预借救助;20万元以上的部分,原则上按照40%-50%予以预借救助,具体救助比例、金额由相关会议议定,酌情救助。2.新区困难群众因患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所住医院暂不能进行基本医疗保险直接报销结算,所需住院治疗费用暂由个人全部垫付,预估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下的,不予预借救助。预估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按照预估治疗费用分段累加预借救助的方式,具体救助比例为:1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照30%予以预借救助;10-15万元之间的部分按照50%予以预借救助;15万元以上部分按照60%予以预借救助,最高预借救助金额不超过9万元。

(二)给予式救助新区困难群众因患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后,治疗花费数额巨大,经各类医疗保险报销、民政大病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后,仍需负担巨额费用的,剩余费用在3万元以下的,不予给予救助。剩余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按照剩余费用分段累加给予救助的方式,具体救助比例为:6万元以下的部分按照20%予以给予救助;6-10万元之间的部分按照40%予以给予救助;10-15万元之间的部分按照50%予以给予救助;15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60%予以给予救助,原则上一次性给予救助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审核时需核减下列费用:

(一)医疗机构减免的费用及大病统筹支付费用;

(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应报销的部分;

(三)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其他各种商业保险支付或赔付的医疗保险费;

(四)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相关单位承担报销或补助的费用和家庭成员所在单位为其报销或补助的费用;

(五)民政部门救助、社会慈善团体资助和个人捐助的费用。

第五章救助程序第十三条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填写《特殊困难群体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患者及代为申请人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代为申请人不属于患者家庭成员,还需要有患者本人签字认定的委托书;

2.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患病诊断证明原件;

3.申请预借式救助的,需提供新区卫生局聘请专家组做出的预估治疗费用书面证明材料;

4.申请给予式救助的,要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费用结算明细单、正式医疗收费凭证等有关票据(原始票据被有关单位留存的,应当出具由该机构加盖印章的票据复印件),及各类医疗保险、民政大病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的凭证和社会捐赠、互助帮困情况等相关材料。

(二)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证明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的审核,并进行入户调查,核实申请人详细家庭状况(家庭收入、不动产、种植业等相关状况进行核算和采集影像资料),填写入户调查表。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在《特殊困难群体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申请表》中签注意见,并由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镇人民政府公章后报新区社会保障局,并在相关村社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家庭基本情况、所患病种、就医医院、预估治疗费用等,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并留存清晰的影像资料。对公示中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要及时调查核实,对确实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反馈新区社会保障局,以终止审核审批程序。并向申请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三)新区社会保障局在接到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包括公示影像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核实,通过集体研究及时审批。对申请预借式救助或给予式救助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由新区社会保障局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救助金额。对申请救助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由新区社会保障局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提出救助金额,并上报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签。对部分因资料不详、票据不清的,新区社会保障局要及时通知申请人补充、完善资料。对不符合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条件的,委托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对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要在民政救助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超过一个月未提出申请救助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第六章基金管理第十五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

(一)新区财政局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列入财政预算,根据人口规模增长情况按一定比例预算。

(二)新区社会保障局设立新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专户,用于办理资金的收入、支付、结算划转等业务;为便于及时救助,财政局应将预算资金及时足额拨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专户。

困难救助申请书篇9

一、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

2010年7月起,我市将全面建立起覆盖城乡的政策配套、管理规范、资金落实、便于操作的临时救助制度。对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居民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临时救助,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困难。对临时救助实施规范化管理,严格审核审批程序,科学合理确定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逐步提高救助水平。探索完善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配套措施,逐步实现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社会互助相结合,以政府救助为主;

2、坚持以“救急救难”为主与最大限度追求公平、公正相结合;

3、坚持现金、实物救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

4、坚持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专项救助相结合;

5、坚持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

二、救助范围和救助办法

(一)救助范围

临时救助对象是指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及农业户口,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包括:

1、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和低收入家庭;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3、各乡镇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众。

上述人员中以下几种情况不予救助:

1、具有本市户籍但未在本市居住生活满一年以上的;

2、属于人为事故,已得到责任方足额赔偿或保险机构赔偿的;

3、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贫困的。

(二)救助办法

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根据困难家庭的特殊情况和维持当前基本生活的需要,给予该家庭非定期、非定量救助。每年度同一困难家庭申请临时救助不得超过两次;相同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享受的救助金额应当相同。救助的方式和救助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操作程序

(一)申请。临时救助实行属地管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应由申请人(含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户口簿、身份证、低保和低收入证、家庭成员收入以及致困原因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好入户调查、资格审核、评议、公示和填报相关申请审批表格等工作,其中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市民政部门。

(三)审批。市民政部门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自接到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并将临时救助金发放到户;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经批准享受临时救助待遇的家庭,市民政部门要建立临时救助档案。

四、资金筹集及管理

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鼓励和提倡慈善机构和社会团体积极参与城乡困难家庭救助工作,促进慈善救助、社会互助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城乡困难家庭救助格局。临时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五、有关要求

困难救助申请书篇10

第三条临时救助对象主要包括:

(一)城乡低保边缘户等低收入对象中出现生活困难的家庭;

(二)因患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相关政策救助过后仍然存在较大困难的家庭或因常年患病,未享受各项医疗救助政策的困难家庭;

(三)因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救济救灾措施过后生活仍然困难的家庭;

(四)因意外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火灾等意外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导致伤病,经相关政策救助过后仍然生活困难的家庭;

(五)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人群。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赌博、吸毒等参与非法活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凡闲置房屋、附属房屋(指属于房屋外部或者独立于房屋的围墙、院门、车库、厕所、粪寮、禽畜间、柴草间、杂物间、牛栏、猪舍、简易搭盖、单独的店面、作坊等)损坏或倒塌的;

(四)有能力自救而故意放弃的、已享受或列入其它专项赔偿或救助的;

(五)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不自食其力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六)法定赡(扶、抚)养人有赡(扶、抚)养能力而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应列入生活救助范围的。

第五条临时救助的申请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提出。按照家庭申请,村委会(社区)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市民政局审批的操作程序组织实施。

(一)申请享受临时救助的对象向户籍地所在村委会(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委会(社区)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在3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经评议符合条件的,在《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会同有关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村委会(社区)上报的申请表,在3日内通过入户调查、访查等方式,对申请事项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上报市民政局;

(四)市民政局经过调查核实,对认定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在所在村委会(社区)公示3天,无异议的,在3个工作日之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因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可以简化程序,由市民政局直接受理。情况紧急的,可先救助后公示。

第六条临时救助以现金救助为主,也可采取实物救助。临时救助对象一般每年只能申请一次临时救助,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情况特殊的,经市民政局认定后一年内可以给予二次救助。救助标准按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根据我市群众生活水平给予救助。

第七条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由省、市、县财政按照所辖人口和省定标准1:1:1的比例安排预算资金,省财政直管县市级承担部分由省财政负责。

第八条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各级财政临时投入和城乡低保年度节余资金,慈善机构、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助资金纳入临时救助资金统一管理。

困难救助申请书篇11

扶贫济困、量入为出、精准救助。

二、救助重点对象

1、享受政府救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2、因突发变故造成临时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3、政策性救助难以解决的个别困难家庭和个人。

三、救助方式

从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最直接、最现实、最紧迫的问题入手,在扶贫济困、为困难群众救急解难等领域开展慈善帮扶、与政府社会救助形成合力,有效发挥慈善救助重要补充作用。今年重点在“急难救援行动”慈善项目和“**县贫困家庭儿童大病救助”项目上,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和功能互补。

四、救助项目

**年县慈善总会重点开展“助困、助学、助医、助老、助孤、助残”等慈善活动,主要救助项目有:

1、开展“慈善情暖万家—慈善助困”活动,对全县低保户、五保户、低保边缘户、精准扶贫户和孤老、孤儿、残疾人等各类特困家庭中,享受政府困难救助后,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家庭,在春节前提供款物资助,计划资助100人,每人300-500元,预计支出5万元。

2、开展“急难救援行动”项目。对我县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获得政府临时救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给予资助。按每人2000-5000元标准救助,救助50名,预计支出20万元。

3、开展“爱心成就梦想—贫困大学生圆梦救助”慈善助学活动。对全县低保、精准扶贫户等特困家庭中,以优异成绩考入大学的应届职中毕业生(不含到县外就读毕业生),由县慈善总会给予一次性入学资助,每人资助2000元,计划资助20名,预计支出4万元。

4、开展“阳光伴你成长—关爱困难家庭留守儿童行动”活动。对我县低保、低保边缘户、精准扶贫户和遭受临时变故等生活困难家庭的留守儿童,由县慈善总会给予资助。计划资助100名,每人资助300元,预计支出3万元。

5、开展“贫困学生技能救助项目”。为帮助农村困难家庭子女顺利接受和完成职业教育,使其能自食其力,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农村家庭脱贫,由县慈善总会给予资助,计划资助20名在校高中困难学生,按每名学生1000元标准,预计支出2万元。

6、开展“免费午餐项目”。协同爱心人士朱铁、县教育局积极争取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实施的“免费午餐”项目,计划资助5所学校1642位师生,按每人4元标准,预计6.6万元。

7、开展“点亮生命计划—**县贫困家庭儿童大病慈善救助项目”。对全县低保户、扶贫户和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家庭中患有先心病(手术)、白血病、尿毒症(肾衰竭)、骨髓器官移植、再生障碍性贫血、脑瘫、恶性肿瘤等重特大疾病的16周岁以下儿童给于救助。计划资助50名,每人资助3000-5000元,预计25万元。

8、开展“九九重阳—助老救老”活动。对在我县居住的80周岁以上特困老人实施救助,计划救助100人,每人救助500元,预计救助5万元。

9、开展“爱心助飞梦想”慈善助残活动,为生活困难的肢体残疾人员或因突发变故造成肢体残疾导致家庭生活临时困难的人员与县残联合作,免费配备轮椅、安装假肢或康复器材。

五、资金来源

困难救助申请书篇12

河南暴雨灾后补助项目补助项目主要有五大项: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性生活救助、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

过渡性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河南暴雨灾后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申请条件1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

2本区农村居民;

3区、乡镇(街道)因灾倒损农房台账有记录;

4申报材料齐全。

河南暴雨灾后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办理流程1本人申请:受灾人员本人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家庭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因灾住房倒损情况和需要解决的困难;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由村(居)民小组提名。

2民主评议: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受灾人员代表共同组成民主评议小组,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受灾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受灾人员书面申请内容或提名内容,对受灾人员因灾生活困难情况及其自救能力进行民主评议。

3张榜公示: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无异议或者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乡镇(街道)审核。

4镇街审核:接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的评议结果后,乡镇(街道)及时组织力量对受灾人员情况进行调查核实,3日内完成复查复核工作,上报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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