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合集12篇

时间:2022-06-02 10:50:58

乡村医生

乡村医生篇1

杨利霞委员说,乡村医生是我国农村卫生队伍中的一支重要力量,是农民群众的健康使者。多年来,他们默默地工作在防病治病第一线,担负着农村地区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工作,还要开展儿童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健康知识宣传等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在发生各种重大疫情和自然灾害时,他们更是不计个人得失认真履行职责,为贯彻落实卫生工作方针政策,保障农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就目前而言,乡村医生的现状不容乐观,与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要求越来越不适应。

杨利霞委员说,主要问题有三个方面:

乡村医生大部分素质和业务水平偏低。河南省的一项调查显示,在调查的所有行政村中,每个村卫生室拥有执业(助理)医师不足0.1人,村医平均年龄在45岁左右,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的占13.09%,未通过考试的人员占43.13%。没有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考不过的原因主要为医学专业学历不够、年龄偏大、考试难度大、交不起费用等。

乡村医生收入和福利水平较低。绝大多数乡村医生的收入相对低于乡村教师、乡镇卫生院人员,与村、乡镇干部相比就更低。乡村医生在承担各种无偿的公共卫生服务的同时,没有获得相应的补助或没有拿到政府规定的行医补贴,而基本医疗服务的收入难以维持业务的发展,有些乡村医生连家庭基本生活都难以维持,部分乡村医生被迫离开岗位自谋生路,出现了“乡医空白村”。据2006年中国农村卫生协会统计,目前全国乡村医生总数由350万人减为80万人,导致了农村三级卫生网的网底出现25%左右的破裂。“空白村”的村民不得不大病、小病统统往上级医院跑,大大增加了就医成本,造成“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工作也受到影响,极有可能为艾滋病、人禽流感等传染病以及其他传染病疫情的暴发流行埋下严重隐患。

乡村医生篇2

医学教育面临很多问题,但主要是基础教学和临床应用的严重分离。基础和临床脱节主要的原因是基础和临床教师的分离,导致培养的学生也出现基础和临床的分离。这个问题不解决,医学教育改革就无法真正实现,这种现象普遍存在而又无法解决的根本原因是教学理念的缺乏。没有理念的教育是空洞的教育,没有医学理念的教师培养出来的学生也同样是没有医学理念的学生。目前,乡村医生教育同样缺乏有效的教育理念,这必将导致乡村医生基础知识与临床应用不能有效结合运用。

1.2没有较好的教学体系

我国大部分乡村医生医学教育采用以学科为中心的教育模式,由于学科之间缺乏横向联系,教学内容存在交叉重复,造成学生思维单一,知识不系统、不连贯,综合能力差。比如在临床实践中,当患者出现的症状和体征发生变化时,乡村医生缺乏相关的理论知识体系,往往无法用整体观分析、解决问题。

1.3偏重理论而忽视实践

医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传统的灌输式、填鸭式教学决定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系统辩证思维能力得不到锻炼。另外,乡村医生培训理论多于实践,因此很难将理论和实践有机结合,这在一定程度上迫使乡村医生花大量时间死记硬背,严重阻碍了乡村医生实践能力的提高。

1.4教学设施不够完善

目前适合乡村医生可利用的有效教学资源少,质量差,乡村医生的医学教育仍以课堂授课为主,“教师”是课程的主角,学生被动地接受知识,同时乡村医生遇到问题时缺乏有效的沟通交流方式,从而导致乡村医生所学知识明显受限。

2转化医学理念引入乡村医生教育的重要性

转化医学的实质是基础医学和临床的整合,是多学科、多层次、多靶点,微观与宏观、结构与功能、生理与病理、预防与治疗、人文与科学的交叉融合,是基础与临床之间的桥梁。转化医学的发展,不仅依赖于大量从事转化医学研究和应用的人才,更依赖于医学院校对转化医学人才的培养。在医学教育中,任何教学内容和形式都要围绕着患者、疾病或者医生的治疗等方面,只有让转化医学理念在乡村医生教学和实践中发挥作用,乡村医生才能更迅速将所学知识与临床实际相结合,从而避免了教育的盲目性,因此,以转化医学理念指导乡村医学教育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3转化医学理念指导乡村医生医学教育的策略

3.1加强具有转化医学理念的乡村医生教师队伍培养

提高乡村医生教育质量,加强乡村医生教师队伍的培养是关键。由于乡村医生学历文化素养偏低、生命意识淡薄、法律意识较差、医患沟通少、成人教育复杂多变等,加之农村环境相对封闭、信息交流不便,同城市相比,更需要全科医学知识等特点,因此,地方医学院校要加强乡医培训教师队伍建设,教师不但要掌握乡村医生教育训练培养目标及特点,而且要通过参加高水平的学术交流感受转化医学理念,从而使转化医学理念融入在他们的教学中。

3.2加强转化医学在乡村医生教学中的应用

3.2.1整合课程,促进多学科融合,构建有效的教学体系

转化医学教育强调各学科的联系,要求基础与临床整合。通过对乡村医生的调研,在考虑他们的实际需求和自身情况后,可以将正常与异常、形态与功能、基础与临床有机整合,以构建适合乡村医生的“以器官系统为中心”或“以疾病系统为中心”教学体系,这样不仅有利于精简内容,增加乡村医生教育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也能促使乡医把握基础知识为临床服务的正确方向,增进乡村医生对交叉学科之间的理解与掌握,从而真正意义上理解转化医学的内涵。

3.2.2转变教学模式和方法

转化医学强调“以人为本“的理念,注重团队合作精神。因此,在乡村教育中,应重视乡村医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改变以往“以教师为中心”变为“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模式,采用PBL教学、CBL教学等教学方法进行组织教学。如将临床典型病例、疑难病例进行启发式、情景式、提问式、自主式、讨论式学习,从流行病学、病因学、病理、病理生理到发病特点,寻找疾病发生、发展的规律,对其诊断和鉴别诊断、治疗以及该疾病相关的基础和临床研究的最新进展等进行综合学习。教学中应加强师与生、生与生之间的沟通交流及团队的合作精神,充分调动乡村医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使乡村医生在掌握知识的同时,辩证思维能力及沟通交流能力等得到全面的提高,从而培养出实用型高素质的乡村医学人才。

3.2.3加强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切实提升乡村医生的业务能力

转化医学强调坚持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的科学原则。乡村医生教学中教师要向学生强调,医学中的一些基本理论都是在对实际病变进行观察和研究的基础上经过归纳和综合的结果,对实际工作具有极强的普遍性指导意义,因此,要求乡村医生在临床实践工作中学会自觉运用所学理论去分析、解决实际问题,以快速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

3.2.4注重医学人文和信息知识的渗透转化

医学强调的是各学科之间的融合,与人文精神有内在必然的联系。所谓人文精神,就是指一切以人为本,以人为中心。要以人性和人文理念关注人类在发展过程中各种人际关系,各种人文关怀和人与人之间的各种良性互动。转化医学实施的过程中倡导的“以病人为中心”就是人文精神的最大体现。医疗技术和医学研究成果每天都在不断涌现,要跟上科学发展的步伐,就要求师生双方具备较高的信息素养,学生具备了良好的信息素养就能在今后的工作中自觉地获取新的信息,教师具备丰富教学经验和优良的信息素养后,才能在教学中运用并传播信息,从而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因此,在教学中要不断地渗透医学人文知识和信息知识,提高乡村医生交流、捕捉和分析信息的能力,这样才有利于转化医学人才的培养。

乡村医生篇3

本文作者:于可人刘广德工作单位:苏州市急救中心

调查对象对所辖12个市(区)范围内2004年通过江苏省乡村医生考核,并获得具有执业资质的全部乡村医生(在职或退位)有关社会保障相关资料进行全面整体调查。调查方法在通过召开乡村医生座谈会,进行类似模拟调查的基础上,系统设计统一的调查方案与表格;所有参与调查人员都是熟悉市、县级市(区)、镇(街道)分管业务工作人员,通过市级会议进行简易培训、明确调查目的与填写口径等,在各地自查复核基础上,市级由质量监督员进行复核校对,有较大问题的进行重新核对,必要时,市卫生局深入现场进行复核校正,无误后交由计算机进行统计学处理。

人员结构2004年全市获得江苏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根据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应该解决社会保障的人员总数为4471人,其中:男性2280人,占51%,女性2191人,占49.0%,在职注册人数3841,占85.9%,离职人数630人,占14.1%(详见附表一)。目前,全市在村级(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注册的卫技人员总数是4744人(包含:招聘的大学生、镇卫生院下派人员),其中:在职乡村医生占总人数81.0%。年龄文化在职3841名乡村医生中,年龄≥50岁的2175人占56.1%,年龄40岁-721人,占18.7%,年龄≤40岁的945人,占24.8%;大专及以上学历111人,占2.9%,其中:张家港市最高达11.3%,高中、中专968人,占25.1%,比例最高的张家港市为50.9%,初中及以下2762人,占72.0%,比例最高的为相城区、园区,分别为86.9%,86.3%。保障类型各市(区)解决乡村医生社保时间集中在2002-2007年;实行最早的地区是昆山市,2002年市政府确定解决这一问题;市(区)政府有具体文件的为五市二区(吴中、相城);全部按照“五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障的为张家港市,解决“二险”(养老+医疗)保障的为常熟市、昆山市、太仓市,解决“一险”(养老)保障的吴江市、吴中区、相城区,其他混合型的有园区、新区、古城区。保险人数全市乡村医生应参保总人数4471人,根据有关标准已解决社会保障4189人,占总数的93.7%(不含园区征地保障人数),其中:解决“五险”占19.0%,“二险”33.8%,“一险”占30.4%,买断工龄的占10.5%,未解决乡村医生社会保障的人数有282人,占总数6.3%。(详见附表三)表三参照城镇职工标准解决乡村医生社会保障情况统计表2.5资金来源解决全市乡村医生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主要有五种渠道:市(区)财政、镇财政、村集体、用人单位、乡村医生个人。具体做法各地并不一致,纳入卫生院统一管理,依据劳动法由用人单位与乡村医生个人共同负责,纳入卫生院之前工龄补缴部分由财政、村集体、乡村医生个人按比例负责,未纳入卫生院统一管理的,由财政+村集体+个人共同解决,市区部分区由村集体在征地中“五险”一次同步解决。方案对乡村医生最为优惠的是常熟市、相城区、古城区(详见附表四)。

资料提示,即使在经济社会较为发达的苏州地区,村级卫技人员仍然以乡村医生为主,在职人数3841人,占总数81%,个别高达100%。昆山市虽然引进了大量外来大学生、下派卫生院执业医师,其比例也在49%。因此,要解决这支队伍的质变必然要经过一个较长时间量变过程,目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内乡村医生仍然是农村基层卫生工作的主要力量,妥善解决这支队伍的社会保障,对稳定队伍,吸引更多全科卫技人才到农村基层工作,保护广大群众身心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及长远意义。由于历史上村集体经济和合作医疗较为巩固,使乡村医生队伍比较稳定。但也正因为这个原因,农村基层卫生人才市场优胜劣汰机制未能充分体现,附表二说明三个问题:一是年龄结构,40岁以上人员占74.8%,其中50岁以上占56.1%;二是文化结构,中专(高中)以下文化占97.1%,其中:初中以下文化占72.0%;三是多数地区出现基层卫技人员短缺,乡村医生“超期服役”现象明显。上述提示,要迅速解决乡村医生队伍结构问题。首先对年龄大、文化低的要加快调离岗位,其次对年龄小、文化高的要进行学历再教育,再次要充分利用苏南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势,抢占农村卫技人才市场制高点。所有这些都离不开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早在2002年,昆山市政府率先施行乡村医生社会保障工作,2003年苏州市政府第34令,以地方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后逐步推广,经过五年努力,按照城镇标准,基本妥善解决了全市乡村医生社保问题,覆盖率93.7%,即使没有解决的人员,仍享受最低“农民保障”、或“征地保障”标准。解决乡村医生社会保障,消除了卫生部门最后一个社会保障空白点,也为解决全国百万乡村医生社会保障提供了可资借监模式。苏州乡村医生社保问题之所以得到较好较快解决,是市人大、市政府高度重视的结果。市政府及部门领导多次结合农村卫生现代化主题,深入现场,调查了解乡村医生社会保障问题,督促各地加快解决,卫生行政部门妥善解决来信来访。由于乡村医生队伍工龄跨度大、隶属单位的变迁、社保政策调整、资金保障来源等,具体解决起来比较困难,但各地还是比较好地解决,共同特点:一是保障标准:按市政府提出的参照城镇保障标准;二是参保资质:为2004年获得江苏省乡村医生考核认可资质的在离岗成员;三是保障政策:对不符合社保年龄政策的,则按下岗工人买断工龄办法,给予一次性补偿(即每一年工龄,给予一个月平均工资,常熟等地区一次性优惠更高),符合参保者,按劳动法有关要求执行;四是资金筹集:纳入卫生院管理者,由用人单位与个人共同负责,具体标准按照社保要求,即:用人单位每月缴纳本人工资(不低于1200元)标准的30%,个人负责11%;在纳入卫生院之前的补缴部分,由财政、集体负责补缴费用的20-80%,个人负责80-20%;五是保障内容:主要有三种形式,即:“五险全保”(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张家港市;“二险同步”(养老+医疗)———常熟市、昆山市、太仓市;“单一保险”(养老)———吴江市、吴中区、相城区等。研究还发现,苏州乡村医生社会保障虽然总体解决较早较好,处于全国领先水平,但截至目前,还没有真正实现100%全覆盖,尚有极少数历史遗留问题,特别是在城乡结合部的市区,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力争使全市乡村医生按照城镇社会保障标准仅早实现全覆盖,为实现农村卫生现代化,加快我市城乡一体化建设作出新的更大努力。

乡村医生篇4

安福久所在的嘎查位于巴丹吉林沙漠腹地,风沙肆虐,酷暑严寒,交通和通讯十分不便,自古就被人们称为“死亡之海”。作为一名乡村医生,在自然条件恶劣的环境中行医,不光是苦,有时还要冒生命危险,可他从未叫过苦,一刻也未停下来,只要病人需要,他就即刻背起4公斤重的出诊箱,风雨无阻、随叫随到。有一年夏天,安福久在巡回医疗途中遭遇大沙暴迷失了方向,高温、缺水使他失去了知觉,周边农牧民集体出动寻找了3天,才在一个沙坑中找到他。这次遇险,安福久整整昏迷了两天两夜,面对危险他从不畏惧,也没有退缩,他说:“苦是苦、累是累,但想到病人是耽误不得的,也就坚持下来了”。他把自己最宝贵的青春献给了这里淳朴的农牧民,正如他的名字一样,让周围的每一个人、每一个家庭都安康幸福。

默默奉献和坚守

安福久所在的嘎查居住着43户、126名农牧民,分散在3000多平方公里的沙漠区域里,最远的住户要走八九十公里的沙漠,骑骆驼、步行单程需要两天多时间。每到冬季,牧民都会到牧场里去照看牲畜,安福久总是在牧民外出之前,给他们做个体检,然后送上一些预防药。2013年冬天,他去给患有严重高血压的牧民色日格楞看病,一路上要爬好几座大沙峰,走了不到一半,骆驼就走不动了。因为着急赶路,安福久只好先把骆驼留在原地休息,自己挎着药箱过去。爬沙坡不同于爬山,经常是走两步滑一步,腿酸了就手脚并用。就这样,他走了一个多小时,终于到达色日格楞家,却发现大门紧锁。由于担心色日格楞的身体,安福久根据地面上的车辙痕迹去追赶。一个小时后赶上了色日格楞,为她检查了身体。38年来,每年春秋,他都要对全嘎查农牧民进行巡回医疗,完成一次巡诊至少需要30多天。一步一个脚印,他默默地奉献和坚守,赢得了农牧民的称赞。

舍小家顾大家

一年春天,嘎查里发生麻疹疫情,安福久急忙将几个患病儿童接到卫生室隔离治疗。正值农牧民收毛季节,他和妻子放下自家的活儿为患病儿童做饭、洗衣、端屎倒尿,使孩子们安然度过危险期。安福久家的收入受到影响,患儿家长提出补偿,他婉言拒绝。回顾38年的从医历程,安福久尽到了医生的职责,但对老母亲,他内心充满了愧疚。安福久身为独子,但为了守着沙漠中的卫生室,不得不把母亲送到敬老院。80多岁的母亲,60多岁的儿子,都是两鬓斑白的老人,却远隔千里沙海。安福久说:“我生长在这片沙漠,这里的条件艰苦,医疗设备简陋,没有人愿意在这里行医。多年来,巴丹吉林沙漠乡村卫生所只有我一名村医。如今,我虽然年纪已大,但我离不开这里的农牧民,他们就像我的亲人一样,我要和他们生活在一起。”

群众的贴心人

1998年冬季,50多岁的牧民刘秀英从胸口到膝部被开水烫伤,因缴不起高额的住院费,抱着听天由命的态度回到家中,安福久不顾天寒地冻、路途遥远,坚持每天为患者洗溃换药,经过100多天精心治疗和护理,刘秀英的烫伤治愈。为儿童免疫接种时,牧民王守成夫妇因为迷信思想严重,不肯让自己的小孩接种疫苗,安福久先后4次登门耐心做工作,最终赢得了小两口的信任。对缴不起接种费的困难户,他总是自己掏钱垫付。安福久不仅是个热心人,更是农牧民的贴心人,走到谁家他都闲不住,每到接羔剪毛大忙季节,他的身影总是出现在农活最多最重的牧民家中。

中国医生了不起

乡村医生篇5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实际出发,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执业场所,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到年底前,全县行政村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2012年底前80%的村卫生室达到标准化水平,30%的乡村医生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达到100%;到2015年100%村卫生室达到标准化水平,50%的乡村医生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村卫生室服务能力得到全面提升。

二、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三、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

(一)明确村卫生室规划设置和建设标准。

县卫生局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群众就医不便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要将村卫生室纳入村级公共服务中心规划,统筹安排村卫生室建设用地、规划项目。

村卫生室可以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乡镇卫生院领办,或者由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经县卫生局批准后设立。村卫生室的用房和基本设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

乡村医生可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包括村卫生室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办的诊所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县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每千人应有1名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

对目前没有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行政村,要积极鼓励有资质人员举办村卫生室,或者由政府建设村卫生室;积极采取定向培养、委托培训、乡镇卫生院派人驻点等多种方式引导乡村医生到村卫生室执业,确保年年底前每个行政村都有1所村卫生室,都有合格的乡村医生。对少数边远山区经努力仍无法配备乡村医生的行政村,可以暂时设立乡镇卫生院联络员,在乡镇卫生院指导下做好该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联络等工作。

四、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

(一)严格乡村医生执业资格准入管理。

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县卫生局要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年11月底前,县卫生局负责完成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助理)医师证书的乡村医生的核定登记工作。

(二)强化县级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

县卫生局要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要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培训。要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任务量,加强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县卫生局、财政局、物价局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要明晰村卫生室产权,政府配给的各项资金属国家资产,由乡村卫生院统一管理。年11月底,县卫生局完成村卫生室产权界定登记工作。

(三)加强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鼓励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实施“六统一两独立”的一体化管理。即统一规划和建设,统一人员准入,统一业务管理,统一药械购销,统一财务管理,统一绩效考核;财务独立核算,责任独立承担。由县卫生局委托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和药品器械供应管理以及绩效考核。乡镇卫生院要通过业务讲座、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日常监督,在县卫生局统一组织下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和数量进行考核。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资金和定额补助经费,70%按月发放,30%年终考核后一次性拨付。

(四)提高村卫生室信息化水平。

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加强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设计有关软件,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

五、将村卫生室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

(一)在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统一招标采购供应。年10月底前,全县所有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同时,为了方便群众常用药需求,允许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定价销售群众常用的非目录、非处方药品,如风油精、清凉油、创可贴等,数量不得超过基本药物目录品种的5—10%(具体办法由医改办另行制定)。

(二)将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

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报销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要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村卫生室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结合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同步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支付、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利用支付政策引导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转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要加强对新农合支付村卫生室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防止虚开单据,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

六、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

(一)健全多渠道补偿政策。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

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县卫生局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原则上应达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总工作量的40%左右,经绩效考核后。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据实拨付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按每门诊人次4元(含一个疗程),并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在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中总额控制并全额支付。

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县财政要将上级对每个村卫生室的补助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按有关政策,根据实际安排适当资金落实对乡村医生的补助。

(二)建立和完善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

县人社部门要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进,出台优惠政策,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政策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民政部门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好乡村困难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

七、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一)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

县卫生局和乡镇卫生院要合理制定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县卫生局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

(二)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

县卫生局要摸清并动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着眼长远,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从本地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八、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乡村医生篇6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第六条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适应农村需要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员。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第七条国家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国家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条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十一条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

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本条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应当依据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一条村民和乡村医生发现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反映的情况应当及时核实,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三章执业规则

第二十三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三)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

(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获取报酬;

(六)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村民键康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五条乡村医生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处置。

第二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第二十八条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一般医疗服务范围,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乡村医生应当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

第三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医生开展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培训规划制定本地区乡村医生培训计划。

对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其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对边远贫困地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乡村医生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医生培训计划,负责组织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为乡村医生开展工作和学习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三十三条乡村医生应当按照培训规划的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对乡村医生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生本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进行汇总、分析。汇总、分析结果与乡村医生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村民或者乡村医生。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四十条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四十一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发证部门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乡村医生培训规划、计划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收回或者补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乡村医生篇7

                                       (第386号) 

已经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0三年八月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第六条 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适应农村需要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员。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第七条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国家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九条 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条 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十一条 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

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本条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 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第十五条 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

 

第十六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 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应当依据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一条 村民和乡村医生发现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反映的情况应当及时核实,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三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三)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

(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获取报酬;

(六)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村民健康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五条 乡村医生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处置。

第二十七条 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第二十八条 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一般医疗服务范围,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乡村医生应当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

第三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医生开展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培训规划制定本地区乡村医生培训计划。

对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其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对边远贫困地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乡村医生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医生培训计划,负责组织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为乡村医生开展工作和学习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三十三条 乡村医生应当按照培训规划的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对乡村医生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生本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进行汇总、分析。汇总、分析结果与乡村医生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 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村民或者乡村医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四十条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四十一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发证部门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乡村医生培训规划、计划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收回或者补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或者再注册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村民予以公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反映的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违法活动未及时核实、调查处理或者未公布调查处理结果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寻衅滋事、阻碍乡村医生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乡村医生,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乡村医生篇8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村医生考核,是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乡村医生从业情况定期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

第四条考核应当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卫生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考核工作。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

第七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成立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负责乡村医生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八条考核委员会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乡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管理及卫生技术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可在乡镇卫生院设立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

第九条考核委员会应当制定考核工作制度和考核工作方案,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十条乡村医生考核包括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两方面内容。

第十一条业务考评主要包括:

(一)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业务水平;

(三)学习培训情况;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包括医德医风情况。考核委员会在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乡村医生和村民的意见。

第四章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考核方式主要包括:

(一)个人述职;

(二)日常工作和年度考核;

(三)业务水平测试;

(四)职业道德评议。

第十四条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核委员会应当于考核前30日通知需要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

(二)考核委员会按照上述第十三条规定的考核方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

(三)考核委员会综合评定考核结果;

(四)考核委员会向乡村医生送达书面考核结果;

(五)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签署意见;

(六)考核委员会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结果。

乡村医生因特殊情况需要暂缓考核的,向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考核委员会批准同意后,予以暂缓考核。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认为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委员会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委员会应当予以准许。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章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六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中的"考核记录"栏。

第十七条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评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乡村医生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乡村医生本人。复核意见为最终考核结果。乡村医生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九条乡村医生在考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以不正当手段通过考核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乡村医生考核结果在乡村医生所在乡镇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乡村医生考核情况进行汇总,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本办法开展乡村医生考核工作的,应当责成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改正。

乡村医生篇9

有关资料表明,中国农村有一半以上患者在村级卫生部门就医。乡村医生工作和生活在农村,除担任医疗卫生基本工作外,还从事计免、妇幼保健、新农合等方面的基层卫生工作。有的乡村医生还有繁重的农活,有时使之身心疲惫,对乡村卫生工作显得力不从心。

1.2业务水平和整体素质参差不齐

有调查表明,乡村医生的从医途径存在多种多样的现象,有的是参加县一级卫生职业学校培训的;有的是参加全国成人高考的;有的是通过祖传的等等。从事乡村医生时间跨度上也存在很大的差距,有的乡村医生从业几年,有的甚至超过了几十年。但大多因为没有经过正规高校的理论学习和临床实践培训,医学理论知识显得相对肤浅,基本临床技能操作也不是十分规范。乡村医生在文凭、年龄、阅历等方面巨大的差距,使得其业务水平和整体素质参差不齐,这些必将影响中国乡村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

2影响乡村医生继续教育培养质量的相关因素

2.1缺乏对乡村医生设身处地考虑的教学组织

乡村医生的继续教育过程实际上是一种脱产的受教育形式,存在着工作和学习上的矛盾。自己诊所之事及家务的繁忙是大多数乡村医生在继续教育中遇到的最大的困难和障碍。而在乡村医生教学组织和教学管理上,现在多实行以医学高等院校为依托的相对集中的短期教学培训的方式,而医学高等院校又集中分布在中等或者中等以上的城市,这种相对集中的教学组织和管理方式给乡村医生的求学之路带来极大的不便,这样很容易出现乡村医生继续教育出勤率不高的现象。另外,有些医学高等院校只是集中将每期不同层次、不同经历乡村医生分到一个较大的班级中,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课堂的教学组织和管理,从而影响乡村医生继续教育的培养质量。另外,乡村医生在多年的行医过程中,积累了一定的临床经验,他们缺乏对现代医学理论知识的学习和认识,显得其医学知识整体性差,临床操作技能不够规范,文化水平整体较低,所以承担乡村医生培训的医学高等院校要充分考虑到这些特点,使课程设置更适合乡村医生的继续教育。

2.2忽视了对乡村医生人文素质的培养和再教育

乡村医生继续教育的主要目的是提高乡村医生的业务水平和临床能力、紧跟医学知识发展的前沿。但随着现代健康生态学模式的发展,乡村医生的继续教育理应向素质教育方面进行转化。但相当多的医学高等院校在对乡村医生进行继续教育时,只注重医学理论教学和临床技能的实践,而忽略了对乡村医生其他相关学科知识的讲解和渗透,尤其忽略了对乡村医生人文素质的培养和医德的教育。

2.3教学方法陈旧单调

由于缺少对乡村医生有关课程的教学任务、内容等方面了解和认识以及缺少对乡村医生知识层次和业务水平的认知,在对乡村医生继续教育过程中,很多教师在教学中采取“填鸭式”的教学方式,抱着完成进行教学任务万事大吉的心理进行课堂教学。教学方法上的陈旧枯燥,势必会影响乡村医生的自主学习积极性。

2.4有些乡村医生对继续教育目的不够明确

许多乡村医生具有一定的医生知识技能和独立的医疗工作能力,事业上的小成功使其产生满现状的心理和想法,不思进取;加之对相关政策的认识不到位,对继续教育缺乏全面而深刻的了解,进而以一种无奈的心态和抵触情绪对待继续教育。有些医学知识,特别是医学基础知识枯燥又难懂,而且表面看上去与农村卫生工作关系不大,加之自身学习能力和记忆力较差,没有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导致不少乡村医生在继续教育过程中对现代医学知识的学习兴趣不够浓厚。

3乡村医生继续教育培养质量的对策分析

3.1采取多种教育模式并存的教学方式

乡村医生的继续教育主要是采取集中短时间授课的教学管理模式对其进行的成人教育,在教学方式上,可以采取聘请有关医学专家或者医院科室主任举行讲座、亲临医院临床学习、集体会诊、观看医学教学视频、针对不同层次的个别辅导、分组探讨等形式。这是由于乡村医生不能和五年制的医科生相比,医科生是在医学高等院校接受全日制的本科教育。所以我们可以采取上述教学管理模式。其主旨就是要尽最大可能的让接受继续教育的乡村医生在接受继续教育的有限时间内学到更实用的现代医学理论和临床实践知识,在临床实践教学中要尽可能去征求乡村医生对病例和案例的意见和看法,广泛听取乡村医生的建议,并结合本院校实际情况积极抓落实,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为乡村医生安排教学内容和授课方式,以期提高继续教育授课质量及教学效果。同时在授课安排要做到科学、合理的原则。做到能激励乡村医生在继续教育中将学习真的落实到位,尽可能减少调课、停课给乡村医生造成的上课扑空现象的发生;在教材和所学课程的选用上要以能够培养出技能型、实用性的地方医疗卫生人才为主,在教学方法上要注重采取启发式教学,培养乡村医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习惯。

3.2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临床实践能力的培养

针对乡村医生临床经验不足的特点,承担继续教育任务的医学高等院校可以为其量身制定一套临床实纲并实行临床导师制。即聘请学校附属医院临床经验相对丰富的相应科室医师作为乡村医生的培训导师,在这些医师的安排和指导下在规定的继续教育时间内高标准严要求地完成有关临床操作技能和临床实践。同时指导老师要细心地解决乡村医生以前从医中遇到的相关医学问题和困难,指导老师可以从出医院到乡村医生所在的乡镇或者自然村,为病人诊断和进行相关治疗。在指导老师的帮助下,乡村医生要较好地完成临床实际操作技能,将学到的医学理论知识运用到临床实践中去,这样可以大大地提高自己的临床实践能力。为做一名合格的乡村医生打下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3.3加强对乡村医生的管理

负责承担继续教育的各医学高等院校要对乡村医生进行入学教育、行为安全教育等一系列活动,应加强承担乡村医生继续教育的各医学高等院校之间沟通和学术交流及联络。同时要增强师生之间的交流、沟通,培养相互尊重、相互信任人文素质和时代精神,增加人文素质教育在乡村医生继续教育中的比例,加强医德医风医貌的培养,努力造就一批又一批医术精湛、医德高尚的乡村医生。通过不断地提高对乡村医生继续教育的管理,使更多的乡村医生更好地服务于祖国农村医疗卫生事业。

3.4采用多种而有效的考核形式

结合乡村医生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在继续教育中可以采取多种考核方式,如理论笔试、临床实验操作等,学校可以安排模拟执业医师考试的形式对其进行规范化的实践操作性考核,提高其执业医师考试的考试通过率。总之,要采取人性化、规范化的教学和实践管理模式,有针对性地对乡村医生进行理论教学及临床实践的管理,培养出具有真才实干精神的乡村医生,使接受继续教育的乡村医生受到当地村民的认可和好评,为农村医疗卫生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做出应有的贡献。

乡村医生篇10

执业地点是指乡村医生执业的预防、保健、医疗机构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

凡是农村地区“撤村改居”后的原村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卫生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对乡村医生执业期间的行医规范、职业道德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第四条乡村医生申请注册须参加综合理论、综合技能考试,成绩均合格方可注册。

第五条在《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有乡镇卫生院登记在册,经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属实的;

(三)按照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乡村医生培训规划,接受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系统培训,取得*省在岗乡村医生培训合格证书的。

第六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虽具有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在《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经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基本知识培训,并参加*省统一规范考试不合格,又经再次培训和考试仍不合格的;或不参加再次培训的。

第七条自《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非珠江三角洲地区,在2010年前,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过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并参加省卫生厅组织的统一考试合格的其他人员,申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进入村医疗机构执业。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具备执业注册要求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申请再注册。未经再注册,不得执业。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条乡村医生再注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医规范、职业道德考核合格;

(二)完成年度培训,考试合格。

第十一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

如发生损坏,持证人应当及时将损坏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部门,并办理换领。

如有遗失《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持证人应当于15日内在地级市以上报纸刊登遗失声明作废广告,凭广告并书面说明遗失原因,向原发证部门重新申请领证后,方可继续执业。

第十二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三条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需要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变更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在办妥手续后15天内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报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应当依据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遵循依法、廉政、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并建立统计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汇总有关资料。

村民和乡村医生发现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的,可向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反映的情况应当及时核实,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乡村医生篇11

在中国的历史上,曾有一部电影叫《春苗》,反映的就是乡村医生的前身“赤脚医生”的生活。1965年,发表了关于卫生工作的谈话,被称为“626指示”。他提到:“广大农民得不到医疗,一无医生,二无药。”为此,他开了两个药方:一是“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去”;二是培养一大批“农村也养得起”的医生。关于第二条,问一些持不同意见的人:“华佗读的是几年制?明朝李时珍读的是几年制?”他的答案是:“医学教育用不着收什么高中生、初中生,高小毕业学三年就够了。主要在实践中学习提高,这样的医生放到农村去,就算本事不大,总比骗人的医生和巫医要好”。从解决问题的角度看,这个办法管了大用。到20世纪70年代,全国的赤脚医生总数达180万,还有350万卫生员和70万接生员。那时,赤脚医生不用参加集体劳动,就可以拿最高工分,其收入往往高于一般社员,有的地方甚至与支部书记的工分一样多,拥有较高的地位,其发挥的巨大作用也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赞誉。后来的乡村医生,有不少就是之前的赤脚医生。

乡村医生“地位不高,责任不小”。据第三次全国卫生服务机构调查,农村地区53.5%的患者在村级卫生机构看病。对于广大农民而言,小小村诊室,就是他们心中的“圣殿”。在广袤的中国农村,100万乡村医生不仅承担着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任务,还承担着疫情报告、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农村公共卫生工作。他们用瘦弱的脊梁,撑起了保护亿万农民健康的千斤重担。

乡村医生都有一颗“菩萨心”。他们收入微薄,却常常补贴更困难的群众。农民来到诊室,有钱给治,没钱也给治。有的欠账秋后还,有的干脆就免了。他们没有医生的“架子”,老乡有病喊一声,三更半夜也要爬起来。有时翻山越岭,有时顶风冒雪,只要救人一命,心中别无所求。河南省通许县有个老人患脑血栓,瘫痪在床,孤苦伶仃。村医马文芳把老人抱回诊所,每天打针换药、擦屎端尿、洗衣喂饭,没收一分钱,养了四年多。他说:“当医生,就在一个德。”乡村医生在缺医少药的农村支撑起一方蓝天。

一位四川乡村医生,行医18年,村民的欠账基本上是呆账、坏账,有的人太穷了,有的人已死没法追了,有的人外出找不到了。村卫生室越搞越亏,连购买常用药的钱都没有,只能找信用社贷款,或找亲朋好友借。他几次决心不再干村医了,但看见乡亲们有病不能治,只好撑下去。

农村是我国卫生事业的薄弱环节,农民“看不起病”、“吃不起药”的问题十分突出。我国的国情,农村的实际,决定了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历史进程中,乡村医生不仅不能退出历史舞台,还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充当基层公共卫生服务的主要承担者。但眼下乡村医生的境况却颇令人担忧。多年来,我国大多数乡村医生没有工资,仅靠微薄的收入维持诊室基本运转。他们不开贵药,不做大检查,不把眼睛盯着患者的“钱袋子”,想方设法用最廉价、最有效的方法,为患者治病,为保护农村生产力发挥了积极作用。可以说,他们奉献很多,待遇很差,生活很苦。

乡村医生篇12

1江西省农村卫生人才现状

江西省现有村卫生室26645所,平均每行政有村卫生室1.48所,卫生从业人员41929人;每千服务人口卫生人员数1.02人。卫生人员中,具有乡村医生证书的医师为90.19%,执业(助理)医师人数占5.16%,执业护士人数占1.27%,药剂人员人数占1.34%,其他人员人数占2.04%。从学历构成来看,江西省村卫生室卫生人员中专以下学历、中专学历、大专及以上学历构成分别为17.20%、77.15%和5.65%。从村卫生人员数情况来看,2007年江西省每千服务人口有卫生人员数略低于2007年全国每千农业人员数有卫生人员1.06人,但已达到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工程实施方案(2008—2010)年》的每千服务人口配备1~1.2名卫生人员要求。但村卫生室卫生人员以中专学历为主,大专以上学历仅占5.65%;卫生人员中,有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远低于2007年全国村卫生室卫生人员中执业(助理)医师占11.81%和执业护士占1.67%的比例,与2002年国家要求的2010年绝大多数乡村医生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要求相差甚远。以上数据反映出我国农村医务工作者存在“二不三底”问题,即质量不高和结构不合理,学历偏低,职称偏低,技能水平偏低。农村乡镇卫生院基层条件设备较差,人员学历和职称较低,缺乏卫生专业技术骨干,不能为群众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技术服务,人力资源匮乏已成为制约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和提供人力保障的瓶颈。因此,针对当地农村医疗状况探寻一套更为科学合理、实用可行的“乡村医生”培训模式,更有效地提高乡村医生的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巩固和发展,构建和谐农村社区成为当务之急。

2农村医疗卫生条件落后的原因

2.1社会因素

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后,在各级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努力下,农村卫生工作取得了飞速发展,农村缺医少药的状况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在防治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农村的健康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为保护农村生产力、发展农村经济、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地区差别和城乡差别进一步显现,大部分医疗卫生优势资源进一步向城市内集中,医疗资源分配不均衡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不少农民长途跋涉来到市内就医,增加了经济负担,农民看不起病、吃不起药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仍然是影响农民脱贫致富的重要因素。

2.2教育因素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连续统一的医学教育体系,医学教育的规模、质量、效益正在逐年提高。但随着健康需求、健康问题的变化和医学科学的发展,尤其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全面覆盖,广大农民的医疗需求不断增长,对医疗保健服务水平的需求不断提高,我国现行医学教育体系暴露出许多缺陷。江西省是个农业大省,农业人口众多,相对其他经济发达省份来讲,高等教育发展相对滞后,主要体现在医学教育层次结构不合理,直至本世纪初,全省仅有3所高等(中)医学院校,研究生教育和本科教育比例严重偏低,专科及中等职业学校比例过大,本科毕业生几乎都到了地市级及以上医院,专科毕业生大都到了县区级及以上医院;部分本科院校把培养“研究型”和“高精尖”人才、服务于上层作为办学的唯一目标或宗旨,而服务于基层和农村的卫生技术人员培养认为是中专或职业教育的主要任务;“下乡”医务人员保障机制不到位,到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尤其是村卫生室工作的医护人员的工资和生活待遇得不到保障,造成毕业生下不去。这些因素都是导致农村医疗卫生队伍大专以下学历比例过大、医疗技术水平参差不齐的主要原因。

2.3政策因素

政策不配套,没有相应的政策机制鼓励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也没有明确政策措施解决毕业生在农村后续专业发展和个人生活保障问题,这就造成医学毕业生很难下到农村去。“下乡”医务人员保障机制不到位,到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尤其是村卫生室工作的医护人员的工资和生活待遇得不到保障。这些因素都是导致农村医疗卫生队伍大专以下学历比例过大、医疗技术水平参差不齐的主要原因。因此,要建立健全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骨干、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使广大农民享受到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为农村基层培养“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干得好”的全心全意为农民服务的医药卫生人才,是医学教育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

3地理环境和地域定位为地方医学院校发展提供了广大空间

面对广大农村对医师的迫切需求,地方医学院校应当将学校发展与农村卫生服务的需求状况结合起来,确定为农村基层培养高等医学人才的办学方向与规模,结合农村对卫生服务的具体需求,对招生规模、专业设置、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改革,拓宽临床医学类专业口径,强化能力培养,使毕业生掌握医学基本技能,能防能治,适应农村基层卫生工作的需要;建立以培养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所需要的、实践能力较强的高等医学人才为主要目标的新型医学教育模式。九江地处江西北部,位于三省交界,是东部开发向中西部推进的过渡地带,也是京九、长江两大经济开发带的交叉点,所属县区大部位于鄱阳湖周边地区,随着国务院正式批复《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赋予九江巨大的社会经济发展潜在区域优势。但从目前来讲,九江经济总体规模较小,经济发展层次较低,属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基层缺医少药的情况还相当严重,如果这种现象长期下去,将极大影响和制约江西省战略发展目标的实现,以及九江经济社会的全面和谐持续发展。九江学院作为九江地区以及周边较大范围内唯一的一所高等院校,要坚持面向农村、基层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明确5年制临床医学专业主要面向农村县级医疗卫生机构,3年制临床医学专业主要面向农村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江西省乃至全国培养了大批医药卫生人才,服务于农村医疗卫生,为地方经济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和劳动保障。地理环境及区位优势为九江医学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无比想象空间。#p#分页标题#e#

4适应农村卫生发展需要,改革农村卫生人才培养模式

4.1明确办学目标,适应农村卫生发展需求,培养农村适用型卫生人才

4.1.1转变办学理念,明确办学目标、探索教育模式办学乡村医生是农村卫生技术人才队伍的主力军,承担了农村社区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六位一体的职能,对农村居民的预防保健和防病治病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地方医学院校必须主动适应农村卫生工作的需求,坚持为农村培养高素质卫技人才的理念,以推进农村卫技队伍建设和农村卫生事业发展为目标,创新乡村医生培训教育模式,以乡村医生的培训教育为落脚点,拓展高等医学教育的职能,探索新形势下高等医学院校直接面向农村基层第一线培养高素质卫技人才的新路子。

4.1.2结合农村卫生工作需要,确定教育教学内容面对广大农村对医师的迫切需求,地方医学院校应当将学校发展与农村卫生服务的需求状况结合起来,确定为农村基层培养高等医学人才的办学方向与规模,结合农村对卫生服务的具体需求,对招生规模、培养目标、专业设置、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进行全新设计,打破传统模式,拓宽临床医学类专业口径,强化能力培养,使毕业生掌握医学基本技能,能防能治,适应农村基层卫生工作的需要。创建或组建农村医学、农村保健、农村卫生事业管理学等专业;针对乡村医生所提供的服务属于“全科医学”的规模,增加了急救、护理、中医药学、全科医学、保健康复、卫生宣传教育和计划生育知识以及常见病、多发病和传染病防治等方面的内容,既符合农村全科医师的培养方向,同时又增强了教学内容的实用性。

4.2因人因需施教,采取灵活多样办学形式,加强农村在职人员的培训

要达到“2010年,全国大多数乡村医生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的目标,对现有在岗乡村医生进行培训、提高是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