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单价合同合集12篇

时间:2023-01-29 18:37:07

固定单价合同

固定单价合同篇1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目前,大部分公开招标项目都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因此,固定单价合同是最常采用的合同价款方式。笔者以发包人的角度结合固定单价合同特点,分析固定单价合同的利弊。

一:有利方面

固定单价合同可规避部分材料涨价风险。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主要建筑安装材料因市场价格波动,价格变化幅度在5%~10%以内部分材料价格不予调整,价格变化幅度在10%以外部分材料价格应予调整。按目前市场宏观经济环境,高通货膨胀率不可避免,大部分工程材料价格上涨趋势明显,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规定,材料价格涨幅在10%以内风险由承包人承担,由于材料价格占工程造价的比例一般达到70%作用,因此规避10%的材料价格涨幅对发包人节约工程投资具有重大意义。

固定单价合同有利于资金计划的制定。采用固定单价计价的合同,由于综合单价都是确定的,因此只要确定工程量即可预估工程项目的资金需要,这对发包人制定月度、季度、年度资金计划等带来巨大便利,方便发包人的投融资计划,避免发包人由于对资金需求的不确定造成资金利息的浪费。

固定单价合同便于审核工程结算。固定单价合同项目办理工程结算时,除新增工作内容及设计变更外,其余合同内工作内容结算时仅需审核结算工程量,综合单价不需再进行重新组价,节省大量认质核价工作,避免认质核价工作带来了的诸多争议,便于推进工程结算工作。

二、不利方面

1、固定单价合同易受不平衡报价影响。采用固定单价计价的合同,中标综合单价即结算综合单价,因此部分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对工程量有可能大量增加的分部分项工程,提高投标报价,对工程量有可能减少的分部分项工程降低投标报价,以达到利益最大化。如某高新开发区道路工程,承包人在进行投标报价时,通过现场踏勘及对招标图纸工程量计算后发现,由于道路填方路段存在大量水田及鱼塘,路基换填实际工程量将远远大于招标工程量,同时估计道路附近地块将开发,挖方区植被护坡工程量将减少甚至取消,因此植被护坡实际施工工程量将少于招标工程量,再者路基换填属于工程前期施工项目,而植被护坡属于后期收尾阶段施工项目,从结算收益、资金回笼速度等方面综合考虑,承包人提高了路基换填报价,降低了植被护坡报价,将路基换填单价由市场价的25元/m3左右,提高至50元/m3,将植被护坡单价由市场价的60元/m2左右,降低至48元/m2,工程完工后,由于路基换填工程量的增加,承包人收益大幅增加;由于植被护坡工程量的减少,承包人亏损金额大幅减少。因此该承包人所采取的不平衡报价法造成发包人的投资大幅增加。

2、固定单价合同需大量详细的前期准备工作。采用固定单价计价的工程,承包人投标报价的依据主要来自于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图纸、招标清单,地勘资料等,若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与实际存在出入时,有可能会造成巨大的投资损失。某道路工程招标时,挖方区未进行详细的地质勘查,初步地勘报告显示该道路挖方区土石比例为5:5,并按此比例描述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承包人中标的挖路基土石方价格为13.5元/m3,在其进场施工时,发包人发现挖方区土石方大部分为以前回填弃方,无需爆破即可进行土石方施工,承包人实际施工成本约8元/m3左右,但由于合同采用固定单价计价,因此发包人需严格按照13.5元/m3的价格为承包人办理结算,为未进行详细的前期准备工作吞下苦果。

三、风险防范

固定单价合同篇2

中图分类号: TU723.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固定单价合同是相关的业主方给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方只需要估算出每个单位的单项工程项目价格,而实际进度款的数额则是根据完成的工程量大小乘以相应工程子母价格计算,竣工结算价款以竣工图的工程量乘以相应子目价格计算得出,即在工程实施中固定单价合同各单价不因价格变化而变化,除非到达合同中的价格调整允许的条件。在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今天,这一合同类型的应用越来越广。

一、固定单价合同特点

固定单价合同中固定单价综合了实体工程机械、综合管理费、人工、风险费、材料、利润、税金等。通常情况下,工程单价固定,不随市场中这些因素的变化而发生改变。但固定单价合同中工程量根据工程实际发生量计算,会发生改变,这也导致了工程的总价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呈现一种“量变价不变合同”。

1、固定单价合同优点

1.1.1合理分担风险

此种合同方式下,承包方承担价的是价格风险,建设方则承担着工程量风险。区别于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商既要承担价格风险,也要承担工程量错算、漏算风险;也不同于可调单价合同,价格风险和工程量均由发包方承担。固定单价合同显著减轻了承发包方责任,让承包方和发包方共同采取措施应对各类工程风险。

1.1.2刺激承包方提高工效

激烈的承包市场竞争导致在投标报价时,所有投标者所应对的工程量清单一样,而承包方如何从众多投标者中胜出,这就需要降低各单位单项工程子目价格。但在支付工程款时,价格不变,所以承包方要提高利润,就需提高工效来节约成本。

1.1.3便于管理,节省时间

在支付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时,只需按实计工程量计算,再乘以相应分部分项工程子目价格,节省查询、套取工程价格的时间和工作,减少建设中的意外费用。

2、固定单价合同缺点

1.2.1工程单价组成划分困难

实行固定单价合同,招标单位须明确规定工程单价划分,方便承包人合理定价。但是通常工程量清单制作时间短,招标时建筑工程仍未知,要在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项目既能概括又不出现漏项、错项,还是难度很大。

1.2.2新的综合单价确定困难

工程的不确定性让工程实施中常需根据实际对工程材料和工艺进行更换,如果这些工程因素改变,可能合同中综合单价就不再适用,确定新的综合单价就较为麻烦。

二、招投标阶段的造价控制策略

1、招标文件的制作

如果是固定单价合同,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可不确切,但要完整、明确的描述出各工程项目包含的工作特征和内容。笔者曾经在工作中曾碰到某工程基坑开挖标中,由于图纸场地原始标高与现场实际标高不符,招标文件未深入现场了解导致工程量清单土方开挖项目比实际少很多,而工程量清单中“挖淤泥土方”子目描述不清,工作内容中没有说明包括土方外运。此外,不清楚的工程量清单描述导致报价中易出现歧义。

好的招标文件需注意两点:定义工作范围要清晰;定义工程量清单要准确。首先,编制人员须有较强的预算业务知识,具备一定工程施工经验和设计知识;其次,编制者须认真研究图纸,熟悉所有程序,将工程工作内容、建设标准及技术要求在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详尽描述出来;最后,认真勘测现场,对施工中可能遇到的情况早做预测,划分出可能影响报价的项目。

评标

投标商为了照顾效益和有竞争力的总报价,经常会采取一定投标策略。如对工程量可能增加的项目报高价,对工程量可能减少的项目报低价。所以,固定单价合同评标不能单纯以总价低价中标,还要分析综合单价组成及合理性。除了与合同预算对比,还要搜集和建立各单项工程综合单价及单价中机械、管理、人工、材料、风险等经验数据作参考,多留意明显低于或高于造价参考指标的单项工程。此外,为避免施工单位与建设方工程造价组成划分存在信息不对称,在评标时还要做好技术和经济澄清。

合同谈判

虽然能将工程风险在建设方和施工方间合理分配,但除非在合同中全面、合理的界定双方责任和权力及工程可能出现的其他风险,否则工程造价仍难控制。如某商铺隔墙砌筑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计价,合同中工程量清单如表1,其中含税综合单价包括材料、人工及各种措施费用和税金。但是,合同中没有规定工程增加项目价格的确定方法,导致结算时工程款大增加,施工方报的卷闸门锁安装、卷闸门维修、拆门洞等价格产生纠纷。

表1 某工程合同工程量清单

所以实际合同谈判要特别注意:

2.3.1约定合同价款调整的前提

虽然固定单价合同结算工程量以合同约定工作范围内实际完成工程数量为准,工程变化风险由建设方承担,但为降低施工方不平衡报价等因素风险,合同中还要约定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变化超过一定幅度,增加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工程量综合单价调整方法。

2.3.2约定工程变更时新增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确定原则和方法

合同中如有适用综合单价,按合同中规定的确定;合同中有类似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确定;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后执行,或合同约定套用当地定额,价格按施工中当地信息价平均值调整。

2.3.3约定工程价款调整时措施费用的调整方法

约定措施费应取费项目、各项取费基数和费率,结算按约定取费基数和费率取费;对措施费采用总价包干,结算时新增合同价款不再计取措施费;合同范围内措施费总价包干,合同外签证费按造价比分摊。根据实际选取调整方法,但须在合同中对合同范围内外工程价款措施费计取做明确说明。

2.3.4约定其他风险的分担

固定单价合同中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但也不能完全由其来承担,对于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市场价格风险(包括材料机械价格等风险),承发包方应对风险合理分摊,明确约定风险范围和幅度;对因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导致的工程税金、人工、规费发生变化的政策性风险,不应由承包人承担,而由业主承担,合同中应有相关调整;承包人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能自主控制,如承包人的管理费、利润等,由承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引发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损失,承包人只承担自己利润损失。

三、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策略

施工阶段施工方发现投标报价失误等原因造成某些工程项目报价过低,该综合单价会使利润微薄甚至亏损,这时为转移风险,须想办法要求业主变更设计、施工工艺或材料类型,尽量让结算时不再使用投标时综合单价。如某工程车棚地坪施工,设计原为人行道砖地坪,施工方发现投标时人工安装人行道砖综合单价28元每平米,实际光道砖材料价就是43.6元每平米,为避免亏损,就需要施工方想办法让业主将铺人行道砖的地坪变更为现浇混凝土地坪,结算时按现浇混凝土地坪计算,将施工方投标失误所承担风险转嫁给建设方。

四、竣工结算阶段的造价控制策略

结算时从两个方面控制造价:合同内工程项目,结算工程量按实际完成工程数计算,审计人员根据竣工图纸准确计算工程量。这一部分在总结算价款中比重大,其准确性对造价控制至关重要;施工阶段增补项目,应先根据工程管理人员签署意见对增补内容进行分析,区分是否有必要重新列项,是否已包含在合同中。特别注意招标文件中明确列项的每个分部分项按甲方要求及技术规范所应包含的工程内容与工程要求。

结论

固定单价合同作为一种工程建设比较好的方式,充分的发挥其具有的优势,能够更好地为我们控制工程造价提供有力的帮助。

固定单价合同篇3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固定总价;问题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 言:

目前,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在我国建设领域中已得到广泛使用,与传统的定额计价办法相比,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报价简单明了,更加适合工程的施工招投标。与此同时,业主方为了便于控制投资的优势,减少不必要的投资风险,将风险传递给施工单位,由于施工单位的特殊性,固定总价合同中存在清单漏项问题这也为施工单位计量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为此在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的工程量清单漏项问题与计量是本文的讨论重点。

1.工程量清单计价与固定总价合同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确定合同价款的付款方式时,将合同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固定价格合同按照国际惯例,可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其中,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款以设计图纸、工程量等为计算依据,按合同签订时的总价,一次性包死,而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总价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增减而变化。

一般来说,通过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而订立的合同主要以固定单价合同为主,固定总价合同较少,而固定总价合同(业主方面考虑)相对固定单价合同有它一定的优越性:即工程造价明确,有利于控制投资。业主方正是基于这一优势,为了严格控制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造价不超概算,保证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并易于项目结算,现阶段仍有不少基本建设项目在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同时,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来约束项目投资。然而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可能导致招标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漏项,从而给工程结算及审核带来新挑战。

2.工程量清单遗漏问题产生原因及采取的对策

2.1工程量清单遗漏问题产生的原因

当采用固定总价投标的时候,工程量清单漏项主要是指招标方在招标文件当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没有很好的反映工作内容,与图纸相脱节,造成投标过程中总价金额的变化。由此导致问题还延伸到施工及工程计量全过程。

导致工程量清单产生遗漏问题的主要原因:

2.1.1主观原因

①、图纸不熟悉。编写清单的人员毕竟精力、时间和经验有限。不可能对大量的图纸事无巨细的一一计算复核,造成图纸上有的单项工程在清单中遗漏。

②、对招标文件及法律、法规条款不熟悉。招标文件并不是单方面的一个文件,它包括招标图纸、清单等各种资料。许多业主要求的措施费或独立费用就隐藏在其中,例如业主要求由施工单位完成桩基地检测费用或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其他相关工作和费用等。这些费用往往不显示于图纸,也容易被清单遗漏。

③、对施工工艺,施工流程或施工规范不熟悉。在一项清单组项中,要完成多个定额内容或一个施工流程包括多个施工步骤。编制清单中往往注意工程量大的工作内容,而遗漏了数量相对小的工作内容。

2.1.2客观原因

主要是指图纸模糊或不完善造成报价偏差。招标的施工图纸可能由于设计深度问题,部分内容未达到施工图纸要求的预期目标,编制清单人员往往直接遗漏了该项工作内容。如有的工作内容仅在图纸上有示意图,却无具体做法或文字说明。

2.2在投标过程中预防工程量清单项目遗漏

注重通过投标复核清单工程量。详细复核工程量,并对清单工程量认可是签订总价合同的关键。可从几个方面工作入手:

(1)明确设计图纸,统一对图纸的认识。目前大量图纸设计虽然详尽地标注了尺寸,明确了施工方法,但对某些细部构造和具体的数量方面描述比较模糊。例如:某某高速清单中全线共5座大桥的伸缩缝均按411-2-a D80型伸缩缝列入,实际根据招标文件得出D80型伸缩缝全线258.5m;D160型伸缩缝117.5m;清单中未考虑D160型伸缩缝。

(2)明确项目的划分,统一对分项工程量的理解。在清单工程量复核过程中,会遇到某些做法和构件似乎归结到若干个项目编码中都可以,这就明确了施工单位,收集各种相关有利信息列入对我方有利的项目编号中。避免因理解不同,将某些工程量归结到不同的项目编码而导致工程量差异。例如:承朝高速14标400章清单,410-2-f, 台帽,背墙,侧墙顶C30级砼和410-2-g盖梁,墩身,系梁,台帽,肋板、耳背墙C30级砼两项细目,业主统一要求全线桥梁,桥台部位台帽C30砼都列入410-2-f中,我项目经过审核图纸发现,审核后的图纸数量与清单数量一致,致使我项目处于被动,因410-2-f与410-2-g单价相差7.96元,经我部门仔细审核图纸与清单对比时,发现我标段全线共有6座桥梁(4座大桥、1座中桥、1座小桥)其中,中小桥桥台采用扩大基础重力式桥台;大桥桥台采用桩基础肋板式桥台。根据这两项,对照工程量清单细目,410-2-f项中有侧墙顶C30级砼,图纸所示重力式桥台有侧墙顶。因此,我项目把中小桥的桥台C30砼列入410-2-f,把大桥桥台C30砼列入410-2-g,多出清单金额,并将以上原因解释给业主,业主经过商议后,已批复并按此计量结算。

3.工程量清单漏项问题的计量

3.1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应注意的事项

3.1.1总价合同的情况下,招标时的工程量清单仅供参考,按清单所报的综合单价仅仅是为了发生变更时计算变更造价,施工单位履行合同的具体内容就是按照招标时的图纸和投标的施工组织设计在约定的工期内完成符合国家验收标准的工程,图纸上有的都应当完成,而不是只看清单。

3.1.2按照《国内招投标范本》的有关规定,施工合同文件的各组成部分之间有严格的解释顺序,其中图纸解释工程量清单,报价时以图纸为准。

3.2对清单漏项项目的造价计量处理

根据上面讨论的清单漏项原因,对于不熟悉图纸、招标文件、相关法律及施工工艺、规范等主观原因造成的漏项,在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模式下,施工单位是不能以清单漏项向业主变更。而由于图纸模糊或不完善等客观原因引起的清单漏项,这在一定范围内属于设计变更,施工单位是有权利进行相应的提出费用要求的。

3.2.1对于图纸模糊或不完善的情况计量。原送审稿图纸与施工队对比路基涵洞取消,但未给增加路基断面。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业主对此项内容进行变更。例如:某某高速k62+919涵洞原送审稿图纸有该涵洞等正式图纸下发时没有该涵洞,我部经复核图纸向设计院提出增加横断面,并已变更的形式上报目前总监已确认。

3.2.2漏项项目取消时的追减。原图纸做法可能模糊也可能清晰,但在施工过程中,业主或设计单位表示,此项工程内容不必做了或另请施工单位完成,那么在计量时,就应该按照上述原则追减相关费用。

4.结束语

一般来讲,工程量清单模式大多配合单价合同使用,但固定总价合同也有其便于控制投资的优势。当然每种方式都存在弊端,正如清单漏项问题,关键在于当问题出现时如何处理。只有深刻理解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固定总价合同的这些意义和原理,才能在项目前期利用合理的方法使清单漏项问题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固定单价合同篇4

[中图分类号] DF525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12-255-1

1引言

工程量清单编制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保证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对确定工程造价、控制投资、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乃至完善整个建筑招投标市场起着重要的作用。工程量清单漏项主要是指招标方在招标文件当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没有很好地反映工作内容,与招标图纸相脱节,从而引起项目费用增加,甚至影响工程工期、质量。本文一方面要弄清什么情况下工程量清单漏项的责任归属问题,同时又要考虑如何避免此类问题发生以及问题发生之后各个阶段的应对措施。

2工程量清单漏项问题产生的原因

2.1对招标文件及法律 、法规条款不熟悉

招标文件是招投标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于工程量清单编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招标文件中有关招标的详细范围、特别要求列明的措施费或预备费、暂估材料设备以及甲方指定分包工程金额都隐藏在其中,例如甲方要求由乙方完成桩基的监测费用或由乙方在工程结束后完成消防验收工作或由乙方承担当地政府加收税收费用等。这些不小的费用往往不显示于图纸,也容易被清单遗漏。如果未能仔细审查并透彻的理解招标文件的内容,就会造成某些清单费用的遗漏。

2.2对施工工艺、施工流程或施工规范不熟悉

在一项清单组项中,要完成多个定额内容或一个施工流程包括多个施工步骤。由于工程量清单是由专业的造价人员来编制,而造价人员水平的参差不齐导致其对施工工艺、流程或施工规范不熟悉,从而对工程技术或施工工艺在一项清单组项中,要完成多个定额内容或一个施工流程包括多个施工步骤不了解。编制清单中往往注意工程量大的工作内容,而遗漏了数量相对小的工作内容。例如钢筋混凝土桩工程项目特征描述里遗漏了凿桩头、清理桩间土等内容,从而直接导致施工阶段的变更洽商发生。

2.3图纸不熟悉或招标图纸设计深度不够造成漏项

由于到了施工招标阶段,一般发包方急于发放招标文件以加快工程开工建设的时间,因而留给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的时间极为有限,在有限的时间里,编写清单的人员毕竟精力和经验有限,不可能对大量的图纸事无巨细的一一把握,从而就造成图纸上有的分部分项工程在清单中遗漏。

招标的施工图纸也可能由于设计深度不够等问题,部分内容未达到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要求,编制清单人员往往直接遗漏了该项工作内容。

3工程量清单漏项问题的应对措施

3.1在招标阶段的预防措施

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首先一定要全面理解招标文件的内容,有疑问的要及时与招标方沟通,并在对招标图纸的审核基础上提出图纸疑问,待这些问题均得到解决后,再根据招标文件招标范围的要求,计算工程量。其次,在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针对工程量清单编制时漏项的问题,在工程量清单正式发出的同时附表,要求投标方对工程量清单中可能的漏项或多项进行项目填写,其内容不限于清单子目的种类、清单子目的特征描述及工作内容、措施费用项目、其他费用内容等。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是合同中核心的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23条“合同价款及调整”中在选用“固定价格合同”时就明确提示双方在专用条款中要对固定总价下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调整和计算等做出明确的约定,以避免日后引发纠纷。

3.2工程量清单漏项问题在施工阶段的解决措施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要及时与业主沟通,图纸上不明确的地方主动提出要求设计确认,以免耽误采购时间,延误工期。承包商在按照图纸施工时应不时查阅当时的报价表,当发现清单的漏项及时向建设方及设计方确认。若确属于图纸不明确的地方,应尽快明确详细的做法、材质等等。除了及早安排此项目施工的同时,保留建设方的确认依据,为申报款项做准备。

3.3工程量清单漏项问题在竣工结算阶段解决措施

固定单价合同篇5

目前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按照不同的计价方法划分,主要类型有固定价格合同、可调合同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不同的合同类型有不同的特点,不同的特点对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的影响也不相同。为了做好工程造价工作,我们需要在开展工程造价工作的时候认真研读合同的各个条款,尤其是有关合同价格的条款需要仔细研读,并针对不同的合同价格类型拟定工程造价工作的侧重点,且将之在工程造价工作中落到实处。下面首先从合同价格的类型及其特点进行论述,再谈谈怎样针对不同的合同价格类型合理安排工程造价工作的侧重点。

一、工程项目合同价格类型

目前的工程项目合同价格类型概括起来主要有固定价格合同、可调合同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大类型。

1、固定价格合同

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价款不再调整的合同。双方需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以及承包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根据价格的内容不同,固定价格合同又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固定总价合同。

(1)固定单价合同

固定单价合同。这也是经常采用的合同形式。一般是在设计或其他建设条件(如地质条件)还不太明确、工期紧的情况下,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会调整工程量,但是工程技术比较成熟、工期较短时可以采用固定单价合同。这种合同类型在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进行结算,在工程全部完成时以竣工图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最终结算工程总价款。

(2)固定总价合同

有些工程项目的图纸设计详细、工程所处的地质条件、社会条件、政策条件、技术条件等都较好,工程的工期较短、规模不大,这种情况下,往往会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即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相关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总价一次包死,在工程结算的时候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价格进行。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的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的风险。当然承包商根据自身所承担的风险,在合同价格报价的时候应对项目未来的风险给予充分的考虑。

2、可调价格合同

可调价格合同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按照时价进行计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务和内容的暂定合同价格。

(1)可调单价合同

可调单价合同,一般是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单价调整的条款,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的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幅度、政策调整、不可抗力事件出现等情况下可作调整。有的工程项目在招标或签约时,因某些不确定因素而在合同中暂定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结算单价。

(2)可调总价合同

有些工程项目因受建设的露天环境、周期长、规模大等因素影响较大时,为了合理分配工程建设的风险、鼓励承包商的建设积极性,采用可调总价合同的形式。合同价格是以图纸及相关规定、规范为基础计算,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计算,得到暂定合同价格。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进行工程结算时,由于通货膨胀、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和其他工程条件变化所引起的费用变化等原因导致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变化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总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3、成本加酬金合同

面对有些需要立即开展的项目、新型的工程项目或者风险很大的项目,当采用单价合同或者总价合同无法吸引承包商进行承包时,这个时候就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的合同形式以吸引承包商承揽工程项目。这种合同形式是由业主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这类合同中,业主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但是承包单位由于无风险,其报酬也就较低了。这类合同的缺点是业主对工程造价不易控制,承包上也就往往不注意降低项目的成本。

二、面对不同的合同价格形式工程造价工作的侧重点

1、固定价格合同的工程造价工作的侧重点

面对固定价格合同,无论是固定单价还是固定总价,价格存在着固定性的特点。但是固定单价和固定总价因为存在固定范围存在差异,我们分开进行论述。固定单价合同主要强调单价固定,结算时工程量是实报实销,所以无论是甲方还是乙方的工程造价工作对单价的控制应该放在造价工作的第一位。对于固定总价合同来说,由于总价是由单价和工程量的乘积得到的,所以不仅要把项目的单价控制好,项目的工程量同样要控制好,而且对于项目未来的风险也要给予充分的考虑,否则很保证在固定总价的前提下实现项目的建设效益。

2、可调价格合同的工程造价造价工作的侧重点

可调价格合同因为价格的可调性特点,相对于固定价格合同来说,合同通过可调价格将甲方和乙方的风险给予了相对合理的分担,无论是甲方还是乙方的造价工作的在价格方面的压力要小一些。不过为了实现工程项目的建设效益,甲乙双方对工程成本的控制应放在造价工作的首位。甲方要加强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方面的管理,乙方则要加强人工、材料、机械等的合理安排,做到人工不窝工、材料不浪费、施工机械合理利用。

固定单价合同篇6

一、固定总价合同的性质、特点及风险。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一口价合同”、“包干价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内容的总价款。

固定总价合同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上颇受青睐,特别是自有资金的业主更是普遍采用这类合同。这是因为这类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按实结算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更能保护业主的利益。 固定总价合同有如下特点:

1、工程造价易于结算。

由于总价固定,因此只要业主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对于业主来说,这样的价款确定形式可以节省大量的计量、核价工作,从而能集中精力抓好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

2、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

对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商首先要承担的是价格风险。这里投标时的询价失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上涨风险均由自己承担,业主不会给予补偿。 其次,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风险,在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往往只提供施工图纸和说明,承包商在报价时要自己计算工程量,再根据申报的综合单价,得出合同总价,即便业主提供工程量清单,也仅仅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参考,业主往往声明不对工程量的计算错误负责。这样,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漏算、错算的风险。 招标实践中,业主给予的投标时间往往比较短,承包商来不及根据施工图精确计算工程量,只能凭经验结合图纸作估算,漏算、错算几乎难以避免,只不过漏算、错算的数额有大有小罢了。

对于业主而言,通过招标、议标选择的承包商,中标价的利润空间已经大大压缩,业主高价获取工程的风险几乎不存在。但是,材料市场不会永远只涨不跌,因此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对业主同样具有一定的风险,只是基于业主在工程合同中的优势地位,往往可以逼迫承包商减少合同价款,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的价格风险相比承包商要小得多。

3、承包商索赔机会少。

固定总价合同,业主往往在合同中明确只有业主变更设计和增减工程量可以调整合同价款,这样一来承包商索赔的机会大大减少,而业主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就能做到基本不突破预算。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也是业主对付承包商“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的妙招。

二、固定总价合同的局限性

尽管对业主而言,固定总价合同有那么多的优势,但固定总价合同并不适用所有类型的工程项目。根据固定总价的上述特点,固定总价合同仅适合以下类型工程:

1、合同履行周期短的小型工程。由于固定总价是价款不变的合同,因此承发包双方都要承担材料价格起伏的风险。虽然承包商承受的材料涨价的风险更大,但有涨总会有落。如果双方签订合同时正是材料大幅度涨价的时候,而在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又大幅回落,那么吃亏的将是作为发包人的业主。因此作者认为固定总价合同只适用履行周期一般不超过半年、材料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小型工程。

2、适合工程结构相对简单的工程。因固定总价是量、价均不调整的合同,对于结构相对简单的工程,工程量误差率较小,报价的准确性更高。而结构复杂的工程,承包商漏算、错算工程量的概率较大,虽然业主可以施工图纸已经明确、双方已经通过询标、答疑解决了设计细节问题,工程量疏漏的损失应由承包商自己承担为由拒绝承包商的调价要求,但如果承包商确实因此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因业主给予的投标时间过短无法准确计算工程量,造成工程量差异太大,损失严重,承包商依然会要求业主分担,甚至通过停工、诉讼或仲裁途径解决这些问题。这样一来,对工期十分敏感的业主将不得不花大量精力、时间处理这些争议。因此,对于结构简单的住宅、厂房、商场等类型工程可以使用总价固定合同,而结构复杂的综合性工程则更适合单价固定合同形式。

三、固定总价合同常见的争议类型 。

在工程造价审核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4】14号)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所以固定总价合同中经常出现的如下的争议:

1、价格争议:在价格争议中,又可以分为:

(1)材料涨价引起的价格争议。如2008年全国大多数城市建材大幅度涨价,有些地方的涨幅达30%~50%,这对低价中标而又签订固定总价合同的承包商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承包商认为材料涨价幅度已经超过正常的商业风险范围,属于当事人签约时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势变化,要求业主对此进行补偿,追加合同价款。而业主则以双方所签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材料涨价属于承包商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范围、追加价款没有合同依据为由,拒绝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2)变更引起的价格争议。设计变更和业主增减工程量是固定总价合同约定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主要原因。因此如果双方对设计变更、调增调减工程量引起的价款变动没有明确、具体的约定,一方主张变更工程的单价应按市场价或造价部门市场信息价计价,另一方坚持按照承包商投标时的单价进行计价,双方即会产生争议。

2、工程量争议:

固定单价合同篇7

Abstract: the current construction market common contract for a fixed price contract, the main characteristics of a lump sum contract for the project and fixed price contract were discussed, and put forward the process of signing and payment should be paid attention to in the stage of a fixed price contract problem.

Keywords: fixed price; benefit; risk

中图分类号:F715.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共有三种形式: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包死合同”,是指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总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目前在建筑市场上颇受青睐,因为这类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更能保护业主的利益。

一、适合签订固定总价合同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由于固定总价是价款不变的合同,因此承发包双方都要承担材料价格起伏的风险。虽然承包商承受的材料涨价的风险更大,但有涨总会有落。如果双方签订合同时正是材料大幅度涨价的时候,而在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又大幅回落,那么吃亏的将是作为发包人的业主。因此固定总价合同只适用履行周期一般不超过半年、材料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小型工程。

(2)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

(3)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详细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订施工计划。因固定总价是量、价均不调整的合同,对于结构相对简单的工程,工程量误差率较小,报价的准确性更高。而结构复杂的工程,承包商漏算、错算工程量的概率较大,虽然业主可以施工图纸已经明确、双方已经通过询标、答疑解决了设计细节问题,工程量疏漏的损失应由承包商自己承担为由拒绝承包商的调价要求,但如果承包商确实因此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因业主给予的投标时间过短无法准确计算工程量,造成工程量差异太大,损失严重,承包商依然会要求业主分担,甚至通过停工、诉讼或仲裁途径解决这些问题。这样一来,对工期十分敏感的业主将不得不花大量精力、时间处理这些争议。因此,对于结构简单的住宅、厂房、商场等类型工程可以使用总价固定合同,而结构复杂的综合性工程则更适合单价固定合同形式。

二、固定总价合同有如下特点:

1、工程造价易于结算。

由于总价固定,因此只要业主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对于业主来说,这样的价款确定形式可以节省大量的计量、核价工作,从而能集中精力抓好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

2、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

对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商首先要承担的是价格风险。这里投标时的询价失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上涨风险均由自己承担,业主不会给予补偿。

其次,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风险。在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往往只提供施工图纸和说明,承包商在报价时要自己计算工程量,再根据申报的综合单价,得出合同总价。即便业主提供工程量清单,也仅仅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参考,业主往往声明不对工程量的计算错误负责。这样,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漏算、错算的风险。

招标过程中,业主给予的投标时间往往比较短,承包商来不及根据施工图精确计算工程量,只能凭经验结合图纸作估算,漏算、错算几乎难以避免,只不过漏算、错算的数额有大有小罢了。

对于业主而言,通过招标、议标选择的承包商,其中标价的利润空间已经大大压缩,业主高价获取工程的的风险几乎不存在。但是,材料市场不会永远只涨不跌,因此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对业主同样具有一定的风险,只是基于业主在工程合同中的优势地位,往往可以逼迫承包商减少合同价款,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的价格风险相比承包商要小得多。

3、承包商索赔机会少。

固定总价合同,业主往往在合同中明确只有业主变更设计和增减工程量可以调整合同价款,这样一来承包商索赔的机会大大减少,而业主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就能做到基本不突破预算。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也是业主对付承包商“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的妙招。

三、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首先,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必须考虑:工程范围必须清楚明确,报价的工程量应准确而不是估计数字,对此承包商必须认真复核;工程设计较细,图纸完整、详细、清楚;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工程过程中环境因素(特别是物价)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工程结构、技术简单,风险小,报价估算方便;工程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作详细的现场调查、复核工作量、分析招标文件、拟定计划;合同条件完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清楚。

固定单价合同篇8

Contract management and project cost control

Lou De-lei

(Xinyi City Hopewell Byford Real Estate Co., Ltd., Xinyi 221400)

Abstract:In this paper, contract management, application conditions and made ??some scope to explore, to correctly grasp the project cost to provide a workable model, for projects on the payment and settlement should control the project cost. Project management to the relevant regulations and laws based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scientific and rational manner to achieve the construction.

Keywords:Contract Management; Cost Control; Contract Price; Project Settle

前言

建安工程造价占房地产开发总投资额大、变化多、造价形成时间长、是相对难于控制的内容。作为房产企业,探讨这个问题有重要意义。房产公司的造价管理对合作单位以合约管理为主,对公司内部以流程管理为主。为了提高造价控制的有效性,开发企业还应该做好控制估算,及时调整预算、对项目预计最终成本做动态跟踪。对超预算的项目分析原因,及时采取纠偏措施。本文着重通过分析合约的有效管理来实现工程成本的控制。

1.房产企业建安造价控制及合约管理的现状

随着房地产开发的逐步深入,以及建筑行业内涉及的专业越来越多、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房产企业也需要大量专业化中介公司给予技术支持。目前,定额管理部门颁布的定额及其配套使用的文件,仅做为企业报价的参考,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定额、市场价格、项目特点、招标文件中的合约条件,自主报价。

为了防止不正当低价竞争,各地定额管理部门对标底、投标报价、评标办法都制定了限制措施,有些地方还规定了材料和费用标准的最低控制线。如政府投资项目时,大家都按建设单位提供的统一工程量清单和定额计算费用,按材料最低控制线组价,最后投标报价相差无几,缺乏应有的竞争性。由此,建筑市场应随着投资主体多元化、投标报价市场化,工程造价应从带有强制性、行政法定性的定额计价模式,要逐渐转化为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及市场需求的投标报价。

2.合同价款确认方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目前有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发承包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2)可调价格合同,(3)成本加酬金合同。而具体适用方法,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1固定价格合同含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和固定费率等模式。

2.1.1固定总价:价格根据由承包方实施的全部任务,按承包方在投标时的报价确定总价;实施的工程范围、工程性质、质量技术标准应在事先明确。承包方要承担实物工程量、工程单价、地质条件、气候和其他因素的风险,投标时对风险因素作出估计并包含在报价之中。适用于量小、工期短、条件稳定并合理、图纸完整、清楚、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等工程。其价格组成明细,是为了发生变更时作为计算变更价格的依据。

2.1.2固定单价:单价合同即在整个合同期间执行同一合同单价,而工程量则按实际完成的数量结算,也就是量变价不变合同。通常情况下的“清单报价”合同都指的是单价包干合同。工程量清单就是对合同规定要实施的工程全部项目和内容按工程部位、性质等列在一系列表内。投标方承担单价风险,招标方承担工程量风险,是较为公平的包干模式,固定单价一般采用清单计价模式。

2.1.3固定费率:一般是按照定额计算直接费,工程量按定额的计量规则计算,材料价格按约定或信息价。合同会约定一个固定费率做为间接费、利润、税金的取费标准。如果这个费率是招标得到的,一般会低于费用定额规定的费率,但在多数情况下费率定额中文明施工、劳动保险、税金等是不能优惠的,能优惠部分为管理费和利润。固定费率合同其性质类似于成本加固定酬金合同,只是酬金以固定费率计算,直接费按定额计算。固定费率造价控制效果弱,但是招标程序简单,效率高。

2.2可调价格: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一般不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形式。确实需要采用的,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时的调整方法。调整的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设计变更及发包方确认的工程量增减;(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可调总价合同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当时的物价计算合同总价,但这是一个相对固定的价格,在执行过程中,如涨价而使工料成本增加,合同总价可作相应的调整。适用于工程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明确、工期在一年以上的项目。可调单价合同,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应根据约定的条款、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等,可作调价。适用于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不确定性因素较多的工程。

2.3成本加酬金:这种合同形式主要适用于工程内容及其技术经济指标尚未确定,投标报价的依据尚不充分的情况下,发包方因工期要求紧迫,必须发包的工程;或者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具有高度的信任,承包方在某些方面具有独特的技术、特长和经验的工程。以这种形式签定的施工合同,缺点是:(1)发包方对工程总价不能实施实际的控制,(2)承包方对降低成本不感兴趣。这类合同主要用于立即开展的、有特殊技术的、风险很大的项目,发包人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全部风险,在房产开发企业中较少采用。

根据不同的建设阶段,采用不同的合约模式组合,就可以扬长避短。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一个项目通常要结合其他合约方式,综合使用。

固定单价合同篇9

上海某建设集团通过议标承建了湖南长沙一家韩资企业厂房工程,双方签订了工程总价为6000余万元的固定总价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工程量错算、漏算、材料涨价等因素,导致工程实际成本大大超过预算,建设集团因此要求增加支付1000余万元。而发包人则以合同是“固定总价”为由不同意,双方遂形成价款争议。争议的主要问题是:

一是“价差”争议。该工程投标截止日为2003年6月,在此之后,工程所在地长沙的钢材上涨幅度达30%~50%,涉案工程用钢量为7000多吨,因钢材大幅度涨价造成的损失高达400多万元。承包人认为此种涨价是投标人投标时所无法预见的,应当按实补偿。而发包人认为合同为“固定总价”,材料涨价是承包人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不同意以此为由调整价款。

二是“量差”争议。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现工程量漏算、错算比较多,涉及工程造价近300万元。并认为发包人在招标时只给了投标人7天的编标时间,在这7天时间内投标人客观上无法精确计算工程量,因此要求发包人予以补偿。而发包人坚持认为本工程为“固定总价”,所有工程量计算疏漏均应由承包商自己承担后果。

三是承包范围的争议。发包人招标时既提供了由某电子工程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蓝图),又提供了其委托韩方设计的白图。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的编制依据是“设计图纸”,但未具体明确是哪一种‘设计图纸“。承包人报价时依据的是蓝图,而实际施工过程,发包人却要求以白图为依据,导致工程量差异,涉及工程价款100多万元。承包人认为凡是超出“蓝图”的工程量,均不属于施工承包范围,不在包干造价范围内,因蓝白图纸差异而增加的工程量发包人应追加合同价款,而发包人则不同意这个要求。

一、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

(一)、工程造价易于结算。由于总价固定,因此只要发包方人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对于发包人来说,这样的价款确定形式可以节省大量的计量、核价工作。

(二)、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人承担。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对承包人而言,首先要承担的是价格风险。投标时的询价失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上涨风险均由自己承担。其次,承包人还要承担工程量风险。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发包人往往只提供施工图纸和说明,承包人在报价时要自己计算工程量,再根据申报的综合单价,得出合同总价。即便发包人提供工程量清单,也仅仅是承包人投标报价的参考,发包人往往声明不对工程量的计算错误负责。这样,承包人还要承担工程量漏算、错算的风险。

(三)、承包人索赔机会少。固定总价合同,发包人往往在合同中明确只有发包人变更设计和增减工程量可以调整合同价款,这样一来承包人索赔的机会大大减少,而发包人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就能做到基本不突破预算。因此,发包人往往用固定总价合同对付承包人"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的经营策略。

总而言之,这类合同与固定单价、按实结算等合同相比,更能保护发包人的利益。因此在目前市场条件下,承包人应特别谨慎对待总价固定合同。

二、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由于当前建筑市场上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占不小的比例,而随之产生的合同纠纷比例也相当高,因此签约时应注意一些必要的风险预防条款。

(一)、在合同中明确风险范围及价格涨跌的处理方法

建设部与国家工商总局推荐使用的19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23条"合同价款及调整"中推荐了三种关于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其中第一种"固定价格"合同中即有关于风险范围的约定与调整规定。如双方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则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因此如果发包人招标时明确合同为固定价格合同,但未明确风险包干范围,则中标后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该固定价款包含的价格风险范围以及超出此范围的处理方法。材料涨跌不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签约双方均无法预知合同履行过程中材料是涨还是跌,因此约定风险包干范围能保障承、发包双方的利益,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二)、合同约定调整工程量时单价的确定方式和范围

为了减少因设计变更和增减工程量引起的价格争议,承、发包双方一方面要在合同中约定调增工程量时单价的确定方式,另一方面还应约定允许调增的工程量范围,以及约定超过此范围的处理方法。19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变更引起的价款确定方式有规定,但对工程量的调增范围没有约定,签约时应予注意。

(三)、投标时应吃透设计意图,疑惑处应要求招标人明示

固定单价合同篇10

工程量清单计价,简单的讲就是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顾问)公司,依据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编制控制价或标底;投标人按照统一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工程量计量规则、规定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根据自身的技术专长、材料采购渠道和管理水平等,编制企业自己的工程报价的一种计价方法。

如今我们对工程量清单计价已经不陌生,而且在社会各领域的基本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运用也更加的灵活。科学的方法就是一种理论结合实际的方法。对于现阶段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科学方法是“计价规范”加“地方造价管理部门的指导计价信息和文件”(计价信息是指各地方所的指导计价的消耗量定额;计价文件是指各地方所的指导计价的费用标准和相关取费文件)。这里“计价规范”是理论,而“地方造价管理部门的指导计价信息和文件”是实际。为什么要这样定义呢?很多专业人士会提出这样的质疑,这怎么能是科学的方法呢?这违背了“计价规范”的执行标准。请各位注意,本观点所强调的是“现阶段”,这是源于我国的国情。现阶段大多数施工企业处于发展的初期,无能力和条件编制自身具有竞争性的企业定额,积累、统计、分析分部分项工程中所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数据是需要很多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所以现阶段的实际是要借助于“地方造价管理部门的指导计价信息和文件”来完成计价,是公认的公平的平台,自然就是一种科学的方法。

谈起工程量清单计价就不得不谈合同形式,一切的招投标计价过程最终是要形成双方共同认可的承包施工合同,合同形式决定着工程项目能否顺利竣工,以及决定着计价的科学性。2003版“计价规范”强调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而2008版“计价规范”强调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两者对比后者比较公平、合理,因为前者在实践过程中证明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虽然在规范中明确指出合同价款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发包方承担工程量的风险,承包方承担价格的风险,而在实际运用中往往是发包方将所有的风险都转嫁给承包方,还要压低合同价款,致使出现低于成本的低价中标现象,结算时再提出大量的索赔与增项,同时发包方对承包方的管理也比较困难,工程质量难以控制,多数工程项目经实践证明合同款价是不可能固定的。相比后者则规范了上述问题,基本实现公平合理的双方共担风险的原则。

固定单价合同篇11

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谖瘛⒊鲎饣蚓营管理而持有;2使用年限超过1年;3.单位价值较高。”正是因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高,企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的管理相对比较严格。在独立高校财务管理过程中,大部分采用的是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照常计提折旧。然而在实务中独立高校固定资产的相关制度存在几个重大缺陷。

一、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独立高校固定资产采购环节

独立高校固定资产采购大致分为两类:学校资金采购和项目资金采购。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是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资金,并向供应商支付资金。但是,因为两项资金的资金负责人不同,从性质上又存在一定的差异,学校资金是学校拥有自的资金,项目资金是由承担科研和教学项目的学校教师作为项目负责人,自主支配资金的使用。

在独立高校固定资产采购中,学校资金的采购都要招标采购进行,在管理上基本规范,但是项目资金的采购固定资产流程存在着严重的资金风险。如果项目负责人想要采购一个固定资产,在由经办人填制了借款单,且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可以直接从财务借款,在没有学院任何采购部门和资产部门审批的情况下,财务部门会将资金转账给供应商。在资金转出之后,经过一段时间,财务处才会催促借款人前来还款,要求项目负责人在资产管理部门登记固定资产信息。

此时,项目负责人已经将固定资产采购回来,开始正常的科研或教学使用。在财务的催促下,项目资金负责人拿着转账后供应商所开出的发票,在财务部分执行还款业务流程。财务部分在支付资金后,要求项目负责人提供采购合同和资产登记号。项目负责人找到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才会要求提供采购合同、采购审批单和发票等,因此,项目负责人需要向采购部门提出采购申请要求,采购部门要求项目负责人与供应商补拟采购合同,然后开始进行采购的申请程序,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科研处相关负责人签字、财务总监签字以及院长签字。在款项已经支付,固定资产已经开始使用的情况下,这些签字程序已经是形同虚设了,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一资金支付已经完成,即使不同意,钱已经转账,对方已开出发票,固定资产也已经验收并开始使用,无法退货。

采购环节所有的流程设置已经没有任何的监督和牵制作用,资金在没有任何采购申请和采购合同的情况下,已经支付给了供应商。财务对固定资产款项支付的流程缺乏严谨性,在固定资产采购过程中,存在很大的资金风险。

2.独立高校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较低

由于固定资产的基本概念是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较低的资产,现行新会计准则并没有对价值做出明确的规定。在独立高校中,存在滥用固定资产管理的问题,将使用价值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超过500元的资产,都登记为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的管理流程进行管理。所有的固定资产都登记固定资产号,并进行每年进行资产清查。独立高校的教师等职工因教学等原因,对U盘需求量比较大,因此通过学院资金或项目资金购置了很多U盘,其价值比较小,但使用时间超过一年。因为使用时间的问题,学校将U盘列入了固定资产。

大量的固定资产在管理中必然带来管理费用和成本的增加,并且在进行资产清查时,由于U盘等固定资产体积小、数量大、流动性强,很难对其进行盘点清查,虽然将其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实际上并没有实施固定资产的管理,在无法找到时,使用人便会提出U盘作废或丢失,执行固定资产清理程序。最终,类似U盘等价值低的固定资产管理只是流于形式。

大量的固定资产列表在增加管理成本的同时,形成繁杂的固定资产列表,资产管理员很难把握固定资产管理中的重点或重要资产,会扰乱对重要固定资产的管理,增加固定资产的辨识性和管理难度。

二、对独立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建议

1.规范项目资金固定资产采购流程

目前的项目资金固定资产采购流程存在资金流失风险,任何的资金支付都不可以由一个人说了算,内部控制制度要有一定的内部牵制作用。固定资产的采购流程不应当由财务开始,而应当由采购申请审批开始。

(1)由使用人提出采购申请,项目负责人同意后签字,再由科研处审查是否符合科研资金使用规范,由院长总体审核资金合理性,同意后在采购申请书上签字。

(2)使用人将签字后的采购申请交给采购部门,采购部门询价组开始开展询价工作。根据资产金额确定不同的采购流程,一定金额以上要采用招标的形成。如果金额不是特别大,可以采用询价定价方式。

(3)采购部门确定供应商,按照采购申请要求签订采购合同、购买固定资产。

(4)根据采购申请、采购合同等,财务部分按照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支付资产购置款。

(5)根据采购合同、固定资产实务以及发票等,在资产管理部门登记,并生成固定资产号。

规范科学的固定资产采购流程,是保证资金安全和资产安全的制度前提,避免采购中的回扣等行为。

2.设置合理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

固定单价合同篇12

中图分类号: D923.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计价方式主要有三种,即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补偿合同。三种合同计价方式有其各自的适用性,就现实而言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合同计价方式,必须根据具体项目具体分析,选择适宜的计价方式,才能从合同的角度更好的维护合同各方的利益,实现项目的既定目标。下面仅就固定总价合同的应用做一些探讨。

1、固定总价合同概述

固定总价合同,顾名思义就是合同总价固定的一类合同,合同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程、规范为基础,工程范围清晰,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发包方的要求和条件清楚,总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所以这类合同也俗称“总价包干合同”、“总价包死合同”。

“固定”一词就限定了这种合同价款一经约定,合同价格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承包商便承担了全部的工程量和价格风险,除了法律规定的必须调整的因素外,一般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

所谓“总价”,是指根据合同规定的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发包方应付给承包方的价款是一个规定的金额,即明确的总价。

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

在国际上,固定总价合同被广泛接受,有比较成熟的法规和先例;

有利于费用控制,对发包人而言,在合同签订时就可以基本确定项目的总费用;

发包人风险较小,承包人将承担较多风险,承包商索赔机会少;

合同结算比较简单,只要业主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

在施工进度上能极大的调动承包人的积极性;

由于设计时间长,因而工程开工时间较晚。

2、固定总价合同的适用原则

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以下情况:

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

工期短、工程量小、估计在施工工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工程风险较小;

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工程范围和工程任务明确;

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人可以有充足的时间分析招标文件、研究设计文件、详细考察现场、拟定施工方案、复合工程量;

合同条件中必须完整而明确的规定发包人、承包人的权利、义务。

3、固定总价合同常见的争议和纠纷

【案例一】:某工程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图纸设计尚不完备,为施工白图;施工现场环境复杂,因为在老厂原址改建新厂,地下情况复杂,原厂设施需要拆除;本工程为特殊工程,技术比较复杂,没有类似工程可参考。 发包人从投资控制和减少管理成本考虑,坚持采用固定总价承包,并且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包死合同,合同金额为3600万元,合同价格不因任何因素的变化而调整。由此,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发生多次争议。

价差争议

人工、材料、机械费价格上涨引起的价差争议。近些年表现突出的是人工价格的增长,有些地方的涨幅达50%,这对低价中标而又签订固定总价的承包商而言是雪上加霜。承包方认为人工涨价幅度已经超出正常的商业风险范围,属于当事人签约时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势变化,要求发包方对此予以补偿,追加合同价款。

而发包方则以双方所签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人工费涨价属于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范围,追加价款没有合同依据为由,拒绝追加合同价款,双方由此产生争议。

工程量争议

合同执行期间的施工图与招标白图存在工程量差异,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现工程量漏算、错算较多,涉及工程造价约300万元。承包人认为招标时只给出施工图纸,客观上无法精确计算工程量,因此要求发包方对此予以补偿,追加合同价款。

发包方坚持认为本工程为“固定总价”,所有工程量方面的计算疏漏均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后果,拒绝追加合同价款。

3)设计变更、现场工程量签证

由于招标时图纸设计尚不完备,施工期间出现大量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涉及金额近720万元,占原合同价3600万元的20%。完全超出了承包人投标时能够遇见的风险范围,而且设计变更增加是因为发包方责任造成的。要求发包方对此予以补偿,追加合同价款。

发包方坚持认为本工程为“固定总价”,承包人在投标时应该已经考虑了设计变更的风险,拒绝追加合同价款。

3)工期延期索赔

本合同计划工期为150日历天,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工期超过2年,超过计划工期的这段时间的物价、劳动力价格变化引起的费用增加应予以补偿。由于工期延迟造成窝工费用、管理成本增加费用应予以补偿。

发包人以合同规定“工期顺延后,所发生的费用不作调整”为由,拒绝追加合同价款。

这些争议没有能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对施工单位造成了严重影响,如果继续按原合同履行会导致承包单位失去施工积极性,轻微的造成工期延误,严重的会因偷工减料、降低质量标准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甚至质量事故,引发一些尖锐的矛盾和纠纷。

由于本工程为国拨资金工程,发包方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审计监督,所以,发包方严格执行合同,对变更合同的处理谨小慎微。本案例中,合同条款对固定总价限定的极其严格,一句“合同价格不因任何因素的变化而调整”,不但堵死了承包人索赔的途径,也使发包人束手束脚。

【案例二】某火电厂建设工程为2*600MW机组,固定总价招标,初步设计图纸,工期2年,招标方不提供清单、工程量,由投标方根据初步设计图纸以及类似工程经验自行计算工程量、编制工程量清单。合同规定了直接费超过10000元的单份设计变更予以调整、规定了钢材、水泥、砂石价差的调整方法。其他风险由投标人计入投标报价。

案例二与案例一有些情况类似,比如都是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时设计资料均未达到施工图阶段等。但是案例二中,火电600MW机组在国内属于主流常规机组,有很多类似工程可以参考;而且其招标方采用可调固定总价合同,在一定程度上将风险限定在施工单位的可承受范围内。

4、固定总价合同应用的建议

1)注意固定总价合同应用条件,不能生搬硬套。

因为固定总价合同的诸多优点,业主方偏爱这种合同形式。但是如果招标时,客观条件达不到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前提要件,应采用单价合同或成本补偿合同形式。如果生搬硬套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不但达不到发包人控制工程造价,降低管理成本的初衷,还极易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如果这些纠纷得不到妥善解决,将影响承包人施工的积极性,进而影响项目目标的完成。

2)在合同条款中明确风险范围及合同价格调整的方法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外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物价、劳动力价格涨跌是不以合同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合同双方约定风险包干范围能保障承发包双方的利益,体现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发包方不应一味的将价格风险转移给承包人。首先,如果物价上涨过高致使承包人施工成本居高不下,严重亏损,则违背了合同的“公平原则”;其次,承包单位承担风险的能力是有限的,当成本风险超过其承受能力时,这部分风险最终还是要发包人承担的。

3)招标单位应该给投标单位充足的时间研究设计意图、招标文件、合同条件,并且留有招标答疑时间。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招标人在招标时应使用施工图而不是初步设计或白图,而且应由详细的图纸说明和施工要求以及其他必要资料,并在招标时给投标人留有充足的时间编写报价文件(依法招标的工程不得少于20天)。以确保投标人完全了解施工场地、理解设计意图、明确工程范围和施工要求,减少投标人工程量计算失误的概率,避免纠纷的产生。

5、结语

本文从固定总价合同的定义、特点和适用条件出发,从理论上明确了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适用原则,从风险责任角度说明了固定总价合同对施工单位的影响。对于如何完善固定总价合同的使用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议,以此能减少合同纠纷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促进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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