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合集12篇

时间:2023-02-22 03:42:27

农机安全生产履职报告

农机安全生产履职报告篇1

第二条 凡在吉林省境内从事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

(一)对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二)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建立职责明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加强监管力量和执法装备建设,保障必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和监督检测经费的落实;

(四)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下级政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并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五)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六)组织开展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查处和区域性农产品质量问题的整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七)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列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明确农产品产业发展导向,引导农产品生产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

第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责任。各级农业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部署;

(二)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整顿规范农产品市场秩序;

(三)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排查事故隐患,防范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四)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五)定期向本级政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主动向各相关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六)迅速报告当地发生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积极参与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五条 有关人员的工作责任:

(一)各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责任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政府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项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系统内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纵向分级落实和横向分片定责,纵向采取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办法,把监管责任层层落实到位;横向按照“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奖惩”的要求,划定监管责任区,落实监管责任人。

第六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情况的年度总结和检查。

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应督促下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工作,并加强督导检查,每年年底前应对本地区、本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情况报省农业委员会。省农业委员会应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督导检查,视情对各市(州)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情况开展检查(抽查),并将检查(抽查)情况报省政府。检查(抽查)的主要内容: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制度建立等方面工作实施情况;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人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职责情况;

(四)依法监管、查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情况;

(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追究。

(一)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未按规定和程序履行,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2.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行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导致事故危害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的;

3.发生严重区域性、行业性农产品质量问题,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

4.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对事故情况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5.阻碍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拒绝、拖延接受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6.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农产品违法案件查处不力的,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7.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8.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9.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各环节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不落实,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10.其他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农机安全生产履职报告篇2

第503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已经2007年7月25日国务院第18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

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者、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加强各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

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公众健康知识的普及、宣传,引导消费者选择合法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的产品以及有合法标识的产品。

第四条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第六条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法律规定产品必须经过检验方可出口的,应当经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检验合格。

出口产品检验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程序、方法进行检验,对其出具的检验证单等负责。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予以公布。对有良好记录的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简化检验检疫手续。

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进口产品应当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的协议规定的检验要求。

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度和质量管理水平以及进口产品风险评估的结果,对进口产品实施分类管理,并对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进货人、报检人、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由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产品的报检人、人弄虚作假的,取消报检资格,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

第九条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统一领导、指挥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产品安全事故;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对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质检、工商和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依法做好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协调职责,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多次出现产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十一条国务院质检、卫生、农业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尽快制定、修改或者起草相关国家标准,加快建立统一管理、协调配套、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产品标准体系。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产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生产经营者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遵守强制性标准、法定要求的情况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作为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定期考核的内容。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者减少危害发生,并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

(一)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取得许可证照或者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

(三)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生产者生产产品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

(五)销售者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的;

(六)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本规定的义务的;

(七)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的。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因不立即处理或者推诿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六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吊销许可证照。

第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检验检测资质;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发生产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产品安全事件时,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损失,依照国务院规定信息,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农机安全生产履职报告篇3

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公众健康知识的普及、宣传,引导消费者选择合法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的产品以及有合法标识的产品。

第四条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第六条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法律规定产品必须经过检验方可出口的,应当经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检验合格。

出口产品检验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程序、方法进行检验,对其出具的检验证单等负责。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予以公布。对有良好记录的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简化检验检疫手续。

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进口产品应当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的协议规定的检验要求。

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度和质量管理水平以及进口产品风险评估的结果,对进口产品实施分类管理,并对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进货人、报检人、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由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产品的报检人、人弄虚作假的,取消报检资格,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

第九条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统一领导、指挥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产品安全事故;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对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质检、工商和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依法做好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协调职责,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多次出现产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十一条国务院质检、卫生、农业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尽快制定、修改或者起草相关国家标准,加快建立统一管理、协调配套、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产品标准体系。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产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生产经营者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遵守强制性标准、法定要求的情况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作为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定期考核的内容。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者减少危害发生,并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

(一)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取得许可证照或者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

(三)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生产者生产产品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

(五)销售者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的;

(六)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本规定的义务的;

(七)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的。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因不立即处理或者推诿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六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吊销许可证照。

第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检验检测资质;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机安全生产履职报告篇4

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公众健康知识的普及、宣传,引导消费者选择合法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的产品以及有合法标识的产品。

第四条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第六条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法律规定产品必须经过检验方可出口的,应当经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检验合格。

出口产品检验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程序、方法进行检验,对其出具的检验证单等负责。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予以公布。对有良好记录的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简化检验检疫手续。

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进口产品应当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的协议规定的检验要求。

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度和质量管理水平以及进口产品风险评估的结果,对进口产品实施分类管理,并对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进货人、报检人、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由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产品的报检人、人弄虚作假的,取消报检资格,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

第九条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统一领导、指挥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产品安全事故;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对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质检、工商和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依法做好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协调职责,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多次出现产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十一条国务院质检、卫生、农业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尽快制定、修改或者起草相关国家标准,加快建立统一管理、协调配套、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产品标准体系。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产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生产经营者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遵守强制性标准、法定要求的情况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作为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定期考核的内容。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者减少危害发生,并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

(一)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取得许可证照或者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

(三)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生产者生产产品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

(五)销售者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的;

(六)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本规定的义务的;

(七)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的。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因不立即处理或者推诿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六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吊销许可证照。

第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检验检测资质;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发生产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产品安全事件时,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损失,依照国务院规定信息,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农机安全生产履职报告篇5

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公众健康知识的普及、宣传,引导消费者选择合法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的产品以及有合法标识的产品。

第四条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第六条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法律规定产品必须经过检验方可出口的,应当经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检验合格。

出口产品检验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程序、方法进行检验,对其出具的检验证单等负责。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予以公布。对有良好记录的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简化检验检疫手续。

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进口产品应当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的协议规定的检验要求。

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度和质量管理水平以及进口产品风险评估的结果,对进口产品实施分类管理,并对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进货人、报检人、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由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产品的报检人、人弄虚作假的,取消报检资格,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

第九条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统一领导、指挥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产品安全事故;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对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质检、工商和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依法做好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协调职责,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多次出现产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十一条国务院质检、卫生、农业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尽快制定、修改或者起草相关国家标准,加快建立统一管理、协调配套、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产品标准体系。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产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生产经营者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遵守强制性标准、法定要求的情况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作为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定期考核的内容。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者减少危害发生,并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

(一)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取得许可证照或者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

(三)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生产者生产产品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

(五)销售者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的;

(六)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本规定的义务的;

(七)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的。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因不立即处理或者推诿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六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吊销许可证照。

第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检验检测资质;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发生产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产品安全事件时,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损失,依照国务院规定信息,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农机安全生产履职报告篇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党的*届六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整合社会管理资源,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农村最基层的政府,要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切实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完善农村基层管理和服务网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功能。要结合乡(镇)机构改革,建立健全农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指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工作,实现政府行政管理和村民委员会自我管理的有效衔接、良性互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生产劳动场所、生产劳动秩序的监管,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高度重视流动人口管理,将流动人口的劳动就业、计划生育等全面纳入到当地农村社会管理体系之内。

(二)协调利益关系,妥善处理各类矛盾。要广泛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及时化解和处理各类矛盾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途径,加快建立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

(三)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有效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要按照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和非常态结合的原则,建立应急信息平台,健全应急预案体系。要加大投入,落实责任,严格管理,强化监督,避免和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和各类恶性事件的发生。

(四)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农村基层稳定。要坚持依靠群众、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基层稳定、和谐。

二、进一步强化村民自治组织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应当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依据上述法律要求,村民自治组织要依法履行好村民自治的职责。

(一)强化自我教育。村民自治组织要加强对农民群众的科技文化、社会道德和民主法制教育,引导农民做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自觉抵制封建迷信、黄赌毒等腐朽思想和其他落后观念的影响。农村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牢固树立法制观念。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广泛开展学法、守法、用法教育,引导广大农民群众和外来务工人员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强化自我管理。村民自治组织要严格按照中央要求,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要通过民主管理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及时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强化依法监督。村民自治组织对本辖区关系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种问题都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要积极协助、支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辖区内市场监管和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一是在市场及劳动用工管理方面,主要包括营业执照和土地占用的审批、外来务工人员的登记及《暂住证》核发、劳动合同的签订、务工人员生产生活条件及工资的发放和其他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经济贸易活动。发现用工场所有无照无证经营以及为无照无证经营者提供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有未经公安机关正式登记并核发《暂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有对劳动者打骂体罚、强迫劳动、超时加班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行为的;有未办理用工备案登记并签订劳动合同,违法雇用童工、未成年工及严重智力残疾人员的;有不按照《*省流动就业人员食宿条件基本标准》执行和不按时足额发放务工人员工资的,要及时报告工商、公安、劳动保障、民政、残联等部门。二是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方面,发生重大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要及时报告民政、国土资源、卫生防疫等部门;重大交通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重大中毒事故等发生时,要及时报告公安、林业、环保、水利、安监、卫生等部门。三是在公共卫生安全方面,发生重大传染疫情和医、药源性感染、重大动植物疫情、食品与职业危害等事件,要及时报告卫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林业、农业等部门。四是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发生人数较多的聚众械斗、游行、串联集体上访或堵塞铁路、干线公路,大型非法迷信活动或影响民族团结活动以及其他杀人、爆炸、抢劫、投毒、制毒贩毒、私藏炸药、制假贩假、纵火等严重刑事案件,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五是在经济安全类方面,发现有非法集资、非法传销、非法发行股票等经济犯罪案件,要及时报告公安、工商、银监等部门。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要及时依法处理。对发现上述问题以及其他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不向上级政府和相关政府管理部门报告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村干部的责任。

三、切实加强对农村社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一)加强领导。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农民参与的农村社会管理工作格局。进一步健全农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突出问题。要认真落实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方案,对地方税收留成部分在分享比例上适当向县一级倾斜,以切实增强县级财力,提高县级政府加强农村社会管理、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能力。认真落实农村税费改革对乡(镇)、村两级的转移支付政策,努力保障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履行职能的正常经费需求。要在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下,协调各垂直管理部门,建立“条块结合”的协作监管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严密的监管网络。要逐步理顺、规范垂直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切实解决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在农村社会管理领域职责不清、界限不明的问题。

(二)加强指导。要把加强村级组织和农村干部队伍建设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抓在手上,从制度建设、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切实加强对农村工作的指导。要帮助指导村民委员会规范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快建立健全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要继续扎实推进选聘优秀大学应届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任职工作,力争到“*”末,全省每个行政村配备一名大学生村干部。今后,在县、乡(镇)招考公务员时,优先从经过农村实践锻炼的大学生村干部中选拔。

农机安全生产履职报告篇7

20xx年,是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推进“强富美高”新江苏再出发的起步之年。做好今年省人大常委会工作,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全面贯彻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以及对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四十周年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省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依法助推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攻坚重大事项,紧紧围绕保障人民权益、增进民生福祉,守正创新做好各项工作,持续提升依法履职的水平和成效,更好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推进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为决胜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基本实现现代化新征程作出更大贡献。

 

新的一年省人大常委会将以更高站位强化政治建设,以更实举措贯彻省委部署,以更好成效展现担当作为。在立法工作方面,坚持切合省情、问题导向、质量第一的原则,拟安排6件继续审议项目、17件正式项目、14件预备项目和20件调研项目,涉及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地方金融监管、水污染防治、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等,以立良法保善治的新作为新成果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在监督工作方面,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聚焦决胜高水平全面小康建设的重点问题、影响法律法规实施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拟听取审议重大产业项目推进、知识产权审判等13个专项工作报告,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安全生产等3项执法检查和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专题询问,评议优化营商环境和民生实事成效两个重要事项,组织“十四五”规划纲要编制、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等10项专题调研,综合运用多种法定监督方式,促进各有关方面贯彻落实宪法法律规定,全面提升履职为民成效。在代表工作方面,坚持尊重代表主体地位,进一步密切常委会与代表、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着力提升议案建议办理工作水平,不断健全代表履职服务保障制度,支持和保障广大代表在全省高质量发展大局中发挥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一、筑牢法治根基,保障高质量发展

 

1.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法。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阶段新需求,注重发挥立法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能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将近年来“放管服”改革中行之有效的做法经验上升为法规。制定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聚焦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充分利用制度和政策资源,赋予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充分的改革自主权,推动试验区更好更快发展。制定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条例,创新政策举措,破解发展体制机制障碍,依法促进两岸产业合作和文化交流。制定地方金融条例,提升防范和化解重大金融风险能力,发挥金融服务经济社会的作用,重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制定农村水利条例,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推动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专业合作社发展新机制,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更好发展。修改公路条例,加强公路建设和管护,促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修改土地管理条例,健全土地资源保护利用和土地资产管理机制。

 

2.注重社会治理领域立法。以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工作取向,通过立法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认真贯彻落实的重要指示和中央及省委的决策部署,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作出决定,依法规范全省范围内防控疫情的有关活动及其管理工作,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及时有力的法治保障。制定殡葬管理条例,巩固殡葬改革成果,革除丧葬陋俗,规范殡葬行业,使逝有所安的最基本需求得到切实保障。制定社会信用条例,聚焦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等重点领域的关键环节,着力构建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修改志愿服务条例,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弘扬奉献、友爱、互助的志愿精神,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制定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依法加强警务辅助队伍建设管理,制度化平衡治安需求与警力不足的矛盾,深化平安江苏建设。作出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推进公益诉讼制度在我省有效实施。继续审议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把便民利民的创新措施制度化,努力为公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继续审议农村公路、中医药、电动自行车管理等条例、作出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以小切口立法解决民生大问题。继续审议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条例,筑牢国家安全“防火墙”。

 

3.推进生态文明领域立法。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落实关于聚焦突出环境问题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要求,健全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制定水污染防治条例,及时固化水环境保护的实践创新成果,为打好碧水保卫战提供更加有效更加周全的制度供给。依据上位法,作出关于确定资源税法有关授权事项的决定,进一步发挥税制对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生态环境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4.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健全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人大在立法选题、法案起草和审议把关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对法规中重大制度设计的深入论证和统筹协调,更好发挥立法机关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探索区域协同立法,就涉及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的相关议题,同步开展立法调研,共同研究解决方案,以区域联动的法规制度建设,推进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

 

5.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完善立法论证、评估、听证制度,做好法规草案通过前和立法后评估工作,使制定的每一项法规既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又符合人民群众意愿,真正体现法治精神和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健全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反馈机制,拓宽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全程深度参与立法渠道,建立法规草案有针对性征求相关领域代表意见的制度。注重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的“直通车”作用,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在法定权限和程序范围内立法,确保每一件法规都体现宪法精神。

 

6.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推进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修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形成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落实核查通报制度,推动联网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7.加强对设区市立法工作的支持指导。强化立法项目统筹,保证省市之间立法计划相互协调,科学合理配置地方立法资源。对设区市立法实施全方位审查,着力形成省市立法联动机制。注重对设区市人大立法工作人员的培训,多措并举,促进设区市立法水平的不断提升。

 

二、增强监督质效,推动法律法规实施

 

8.推动经济稳健发展和转型升级。听取审议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听取2019年全省高质量发展监测指标体系完成情况报告,加快推动经济发展的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围绕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完成情况及“十四五”规划纲要编制情况开展调研,为审查“十四五”规划纲要作必要准备。听取审议20xx年重大产业项目推进情况报告,促进以高质量产业项目牵引经济高质量发展。听取审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报告并开展评议,听取审议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告,推动政府各部门加快建设和完善快捷、高效、规范、透明的政务服务体系,营造一流营商环境。上下联动听取审议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进步法实施情况报告,听取审议全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报告,促进政府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取得新突破,推动全省法院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机制,更大力度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听取《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实施情况报告,推动政府围绕“六个一体化”要求完善合作机制,以务实有效的作为将国家重大战略转化为江苏发展优势。听取审议推进旅游强省建设情况报告,推动构建大旅游发展格局,打造旅游强省。听取审议全省乡村产业振兴发展情况报告,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以乡村产业振兴带动农民致富。听取中国(江苏)自贸区规划建设管理情况报告,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协调指导服务职责,把自贸区建设成为新时代江苏改革开放新高地。围绕友城交往工作、省保护和促进香港澳门同胞投资条例实施等开展专题调研,应对外部环境的新变化,推动对外开放水平的提升。

 

9.增强预决算审查监督实效。听取审议2019年省财政决算草案报告、2019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工作报告、20xx年上半年省级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等,促进政府及有关部门全面落实积极财政政策,提升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政策实施效果。对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工作作出制度化安排,推进预决算全口径、全过程实时监督。

 

10.助力三大攻坚战决胜收官。听取审议2019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审议2019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推动政府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风险防范。听取审议全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情况报告,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巩固脱贫成果,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乡村振兴。听取审议2019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促进突出环境问题整治,确保完成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既定目标。上下联动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推动有关方面依法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力度。听取审议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情况报告,推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完善。上下联动开展安全生产法和我省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促进有关方面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方位全过程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开展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推动健全气象灾害预报预警机制,加强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议中问题清单整改、长三角水环境协同治理等开展专题调研。

 

11.促进民生改善和社会治理创新。听取审议20xx年度民生实事工程实施情况报告并就民生实事成效开展评议,督促有关部门办实办好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兑现对人民群众的庄重承诺。听取我省新高考招生制度实施情况报告,检验新高考制度的实际效果。听取审议我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情况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推动有关方面整合社会救助资源,扩面提标不断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围绕省养老服务条例实施、全省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改善苏北地区农民住房条件专项资金使用绩效,以及全省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队伍建设等开展专题调研。

 

12.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及时转办督办群众反映的信访事项,注重对信访反映突出问题的分析研究,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围绕常委会立法和监督工作,主动受理人民群众意见建议。不断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办理反馈和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交办信访件处理情况的跟踪监督。

 

13.增强人大监督实效和权威。制度化推进明查暗访相结合,常态化实行上下联动,发挥执法检查“法律巡视”监督利剑作用。创新专题询问组织方式,突出针对性、注重实效性、增强互动性,促进问题有效解决。探索开展对政府专项工作的评议,提升监督工作的刚性和效力。认真开展对审议意见反馈报告满意度测评工作,以审议意见落地落实保证监督事项落地落实。加强对近两年来新制定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的跟踪监督,确保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

 

三、保障代表履职,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14.深化常委会与代表的联系。坚持和落实常委会组成人员分工联系基层代表制度,每逢双月由常委会领导轮流主持开展接待代表日活动,每逢单月有序邀请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并召开列席代表座谈会。更富成效拓展代表参与常委会工作的广度和深度,更多邀请熟悉有关情况的代表参与立法工作、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活动,依靠代表做好人大各项工作。继续以《代表之声》“绿色通道”及时精准反映重要民情民意。

 

15.拓展代表联系群众渠道。落实代表联系群众机制,线上线下相结合拓展联系方式、丰富联系内容,推进代表活动载体平台提档升级并向村居社区延伸。鼓励支持市县人大定期组织代表接待选民、联系群众的主题实践活动。重视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收集意见的处理工作,推动实际问题的有效解决。

 

16.提升代表议案建议工作质效。规范和细化代表议案建议从提出到办理、督办到落实等各个环节流程,推动落实办理工作责任制。完善省政府领导牵头领办、人大常委会领导联系督办工作机制,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群众利益实际问题的建议进行重点处理,推进建议办理工作由“答复型”向“落实型”转变。对本届前两年承诺代表三年内基本解决所提问题的建议进行“回头看”。完善优秀代表建议和先进承办单位评选工作,促进代表提高建议质量、承办单位提升办理实效。启用新版代表建议处理系统,实现建议工作全流程信息化。

 

17.强化代表履职服务保障。贯彻全国人大要求,制定出台加强和改进省人大代表工作的意见。围绕代表关注和履职需要,开展各种类型特别是小型化、差别化、精准化培训活动。精心组织代表专题调研和集中视察,统筹做好代表跨行政区及联组考察、视察活动。完善代表履职管理制度,升级完善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APP,健全代表履职电子档案。修订省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暂行办法。根据全国人大统一要求,做好在苏全国人大代表履职的服务保障工作。

 

18.依法做好人事任免工作。坚持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相统一,严格认真组织好拟任职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拟任职发言、颁发任命书和宪法宣誓等各项工作,增强任职人员的公仆意识和法律意识。

 

四、强化自身建设,夯实依法履职基础

 

19.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最高政治原则,不折不扣落实好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扎根在思想深处、落实到具体行动中。认真落实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把省委指导意见4个方面22条规定作为人大工作的明确取向和重要内容,逐项作出具体安排,务求落地见效。落实向省委请示报告制度,充分发挥常委会党组在人大工作中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支持机关党组履行职责,规范专工委分党组建设,保证省委重大决策和省人大常委会党组部署要求的落实。加强机关基层党建工作。

 

20.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和统领人大工作,系统化常态化长效化学习贯彻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把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四中全会精神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建立和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长效机制,巩固拓展深化主题教育的成果和效应,深入推进“三个表率”模范机关建设。

 

21.践行严谨务实廉洁作风。推进常委会履职制度和机关管理制度建设,加强制度执行检查力度,保证各项制度规范的刚性约束力。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巩固和拓展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集中整治成果,切实改进会风、文风和调研之风。在立法调研、视察检查、代表活动等各个方面,力戒“留痕主义”,减轻基层负担。大力精简不解决问题的会议活动和文件简报,把更多精力放到重点工作的调查研究和推动落实上。完善和落实人大机关党风廉政建设体系,支持派驻机关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职责,确保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22.提升依法履职水平。完善和丰富常委会专题讲座,针对性地开展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理论和业务学习,有计划、分层次开展机关干部能力培训。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特点和优势,重视发挥决策咨询专家的作用。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推动人大干部培养锻炼和交流,努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人大干部队伍。

 

23.深化人大理论研究。围绕贯彻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落实四中全会的部署要求,紧贴新时代人大工作实际,加强人大理论研究和工作研究。发挥人大工作理论研究会作用,密切与高校、研究机构等方面的协作,组织研讨交流和成果评选,努力形成一批高质量研究成果,推进新时代人大工作理论和实践创新。

 

24.强化新闻宣传效应。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办好《人民与权力》杂志、江苏人大网和人大微信公众号,发挥好主流媒体人大专栏作用。落实宣传主体责任,构建大宣传工作格局,讲好人大故事,树创人大形象,为人大依法履职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加强机关信息化建设,发挥信息技术在常委会行使职权、信息公开、服务代表和提高工作效率中的重要作用。

 

25.密切上下左右联动协同。加强与市县人大联系和指导,更多采取上下联动的方式开展立法、监督等工作协同,增强全省人大工作的整体实效。以督促落实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为抓手,推进地方人大工作和建设,实现全省人大工作整体推进、同步发展。有序开展人大系统干部培训,提升依法履职能力。发挥基层人大工作联系点的示范效应,总结推广基层创新经验。做好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前期准备。加强长三角区域人大工作协作,共同推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国家战略实施。

农机安全生产履职报告篇8

常委会紧紧围绕中心任务来定位和谋划人大工作,紧紧围绕发展这个第一要务来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找准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点,主动地围绕中心、融入中心、服务中心,不断加大监督工作力度,保障和促进了全区经济社会升级提速、加快发展。

(一)强化对经济工作的监督。常委会每年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财政决算、审计工作情况的报告,认真分析经济和财政运行情况,并提出针对性建议。对招商引资、文化旅游资源开发、工业园区建设、企业融资工作、城市建设和重点项目建设进行了视察,审议了区政府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以及加快转型升级、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情况的报告,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深入到蚌埠新港、北师大、冠宜箱包、建华管桩、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御湖世家、欧尚超市、冠旗艺术玻璃有限公司、宏业纺织等实地了解项目落地、生产等情况,积极推动项目建设。

(二)强化对社会事业的监督。常委会重点加大了对妇女儿童保健和疾病预防、城乡医疗救助、城乡低保工作、大病救助、养老事业、残疾儿童康复、计生特殊家庭关爱帮扶、乡镇卫生院建设情况进行了视察和调研,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建议,其中当前养老事业发展、市容管理相关问题、农村畜禽污染等调研报告受到市政府领导肯定并作出批示,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五年来,常委会注重全区教育事业发展,先后对全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城乡学前教育、幼儿教育、农村校园安全和标准化建设、马城新区教育改革升级达标工作情况进行了视察,促进了全区教育均衡发展。常委会还组织代表调研了基层文化场所建设情况,并对社区矫正工作、社区改革、城市管理文明创建工作开展了调研。

(三)强化对民生事业的监督。本着保障和改善民生,常委会对民生工程建设实施情况、食品安全工作进行了视察,开展了禹会区食品安全江淮行活动,针对当前食品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建议,推进了全区食品监督管理工作。常委会高度重视新农村工作,先后对美好乡村示范村建设、城乡道路、农村饮水安全、农田水利建设工作、农业和产业化发展情况、土地流转、农村土地确权等工作开展视察,就视察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相关建议得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肯定和落实,促进了全区新农村建设;常委会还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廉租房建设、保障房建设、旧城改造回迁安置工作情况进行了视察,通过常委会的有效监督,使一批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民生问题得以解决和改善。

二、突出法治引领,发挥权力机关的推动作用

常委会把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放在人大工作的突出位置,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法治禹会建设。

(一)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常委会切实加强法律监督,扎实推进依法治区进程。专题听取和审议了区人民政府“六五”普法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针对新形势下普法工作,建议区政府要做好“六五”普法的考核总结工作,坚持抓传统和抓创新相结合,增强普法工作的覆盖面和渗透力,巩固提升普法成果等;并对《农业技术推广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科学技术进步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及民族宗教工作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听取审议了《残疾人保障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义务教育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指出了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提出了加强和改进相关工作的意见建议,对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区进程,具有较强的指导性,有力促进了法律法规在我区的贯彻实施。

(二)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常委会每年听取和审议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并进行工作视察。针对群众普遍关心的司法公平、公正问题,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区法院民事审判、行政审判、知识产权审判、立案工作及审判管理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了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案件管理工作、侦查监督工作、检察技术工作情况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报告。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取得了一定成效,促进了“法检”两院的全面建设和规范执法、公正司法的落实,提高了司法公信力,有力地推进了法治禹会进程。

(三)强化人大工作。常委会始终坚持把工作作为知民情、察民意、解民忧的重要渠道和强化监督的重要内容,热情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五年来,共受理人民群众来信90余件,接待来访100件500余人次。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交转有关部门进行办理,对一些重点的案件,进行重点督办,推进了疑难案件得到妥善处置,切实维护了群众的合法利益,为维护我区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坚持依法规范,认真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

常委会紧紧抓住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深入调研,认真审议,及时把区委的重大决策部署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全区人民的共同意志,努力为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提供保障。

(一)依法审议决定重大事项。为了适应新形势对人大工作的新要求,促进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范化、制度化,推进我区民主法治建设进程,常委会研究出台了《禹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依法履行预算、决算审查监督职责,每年听取审议决算、审计工作、预算执行情况等报告,依法作出决议决定。常委会先后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六五普法、棚户区融资项目、财政预决算、行政机构重大变动、乡镇人大代表名额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为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常委会坚持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干部相统一的原则,认真贯彻区委意图,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严把干部素质关、提请程序关、任前法律考试关、坚持供职发言,颁发任命书、实行任职宣誓等制度,增强了拟任职人员的宪法意识和依法履职、接受监督的意识。五年来,常委会共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65名、免职51名;任命人民陪审员75名。

(三)依法加强对任命干部的任后监督。为促进“一府两院”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常委会出台了禹会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区“一府两院”工作人员任后监督的规定。并专门召开常委会,听取41名区人大任命的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法检部分人员口头和书面述职,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打分评议,并将述职评议情况以个别谈话形式反馈到述职人员。常委会每年对政府部门和“法检”两院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通过述职评议和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增强了“一府两院”组成人员的履职意识、公仆意识和大局意识,有力促进了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四、创新代表工作,突出代表主体地位

常委会始终把代表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积极创造条件,切实保障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代表在管理地方国家事务中的作用。

(一)创新代表服务工作。采取培训班、小组活动、座谈会等形式,组织代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代表素质。充分发挥乡镇社区代表工作室的阵地和载体作用,深入开展代表定期接访、走访,视察调研、学习培训等活动。邀请代表参加常委会组织开展的代表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为代表了解社情、反映民意创造条件。健全代表联系群众制度,拓宽代表联系群众渠道,支持代表充分反映群众和基层的意见。连续四年开展了 “三级代表访选民”活动,密切了代表与群众的联系;开展了以“知法守法、共建和谐”为主题的“代表观庭审”活动,共有200余人次人大代表参加了活动,反响良好。常委会还在区十六届人大四、五、六次会议上,分别表彰了一批先进人大工作者、优秀人大代表小组、优秀代表,激发了代表履行职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狠抓议案建议的办理质量。常委会规范了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程序,完善了交办、督办和反馈制度,采取有效方式促进重点、难点建议的办理,建立了常委会负责人领衔督办重点建议等制度,每年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关于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督促承办部门开展建议办理回头看工作,从而使办理质量、代表满意率和问题解决率逐年提高。“尽快消除张公山大板楼和老旧楼房安全隐患”、“马城镇乡村道路建设问题”的议案”、“ 关于以公立综合医院为载体,推进医养一体的康复医疗机构建设的建议”等建议,得到了很好的落实,推动解决了一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五年来,共办理议案4件,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205件,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达100%。

(三)开展代表向选民述职工作。常委会2012-2016年连续四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代表向选民述职活动,有150多名区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进行了述职并接受选民的评议,1500名选民代表参加了述职评议大会。每年均安排市人大代表向常委会述职,五年来,40名市人大代表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接受履职评价。通过代表与选民、选举单位面对面的沟通交流,不但增强了代表履职意识,而且增强了选民、选举单位的监督意识。

(四)严密组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今年是区、乡(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年,常委会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针对新情况、新问题,认真研究部署,精心组织实施,抓好各个环节工作。成立了选举委员会,制定了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召开了全区换届选举动员大会,举办了换届选举培训暨动员大会,并举行了专题辅导,为基层政权建设和加强人大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五、加强自身建设,促进履职水平提高

五年来,区人大常委会在区委的领导和上级人大的指导下,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不断加强和改进常委会自身建设,努力把人大常委会建设成为依法办事的权力机关,规范高效的工作机关,亲民务实的代表之家。

(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常委会学法和常委会领导参加中心组学习制度,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干部学习了《宪法》、《选举法》、《代表法》、《监督法》、《地方政府组织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预算法》以及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全国省市人代会精神,强化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法律意识和服务区委中心工作的大局意识。

(二)加强履职能力建设。五年来,常委会积极组织组成人员、乡镇社区人大负责同志等120余人次,分别参加了全国人大、省人大、市人大组织的专题培训。结合纪念全国人大成立60周年暨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35周年活动,开展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专题培训。同时,通过以会代训、外出参观考察、参与专题活动等方式抓好组成人员的经常性培训,增强了组成人员履职能力和履职的自觉性。常委会电子表决系统投入使用,区人大网站开通运行。宣传信息工作连续三年被评为市先进单位,多篇作品被省市刊物登载,部分作品得到省市领导批示,宣传信息工作的参谋助手作用得到有效提升。

(三)加强制度创新。五年来,常委会围绕健全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议事规则和代表工作制度这一总体目标,出台了《关于规范区人大常委会议及主任会议报告、发言有关事项的意见》,提高了人大常委会会议及主任会议的审议质量和效率;修订完善了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乡镇、社区人大及基层人大代表工作制度;建立了区人大代表履职评价机制,通过围绕职责开展活动,激励人大代表依法履职;为进一步服务代表,为人大代表履职提供载体和平台,区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规范人大代表工作室建设的意见》,为规范乡镇社区人大工作,加强对乡镇社区人大的指导,区人大常委会研究制定了《禹会区乡镇人大工作考核办法》和《禹会区乡镇社区人大工作目标考核细则》,促进了乡镇社区人大工作和代表活动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农机安全生产履职报告篇9

我受县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2009年的主要工作

2009年,县人大常委会在中共××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不断开拓创新,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切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圆满完成了县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深入开展学习实践活动,不断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

(一)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加强思想建设。一年来,常委会按照中央和县委的安排部署,认真开展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在活动中坚持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开展活动与做好当前工作相结合,通过举办讲座、调查研究、解放思想大讨论等形式加深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提高了学习效果;对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思想观念、履职情况、体制机制等方面认真查找常委会和机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不足,深入剖析,提出改进工作的目标和整改措施,认真落实整改责任。通过学习实践活动,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大工作全局的思路更加清晰,围绕全县发展大局创造性地履行人大法定职责的意识进一步增强。

(二)切实加强调查研究,提高参谋与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水平。常委会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共形成调研报告16篇,为常委会切实履行职权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常委会党组按照县委“三问三为”主题实践活动的要求,以“三问集民智,共谋科学发展”为载体,围绕“农村公路建设、柑橘产业发展”等十个方面问题,深入农村社区、厂矿企业,通过参与扩大支部会、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进行深入调研,形成了10份调查报告送县委政府领导参阅,为县委科学决策和政府高效行政提供了有益参考。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公路建设、地质灾害防治、柑橘产业发展等热点问题,向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了这些问题及时较好的解决。

(三)促进成果转化,人大工作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通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常委会进一步完善了三个方面的体制和机制:一是完善了监督工作机制,制定了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流程、被任命干部年度履职情况综合测评办法、政府投资项目监督工作办法,使人大监督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二是制定了优秀代表、优秀代表建议、优秀代表小组、代表建议办理先进单位评选表彰办法,建立了人大代表履职和政府相关部门办理代表建议的激励机制。三是坚持常委会领导接待日制度,设立了人大常委会机关征集民意邮箱,建立了民意与国家权力机关的直接沟通机制。

二、服务全县改革发展大局,依法履行各项监督职能

(一)健全监督机制,增强监督的实效性。

一是实行了“听取报告必测评,测评结果必公开”的工作评议机制。为了增强工作评议的监督实效性,强化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的监督,县人大常委会实行对所有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均当场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均当场公开。一年来共听取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柑桔产业发展、节能减排、法院执行工作等“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6个,并当场进行了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和人大常委会公报向社会进行了公布。

二是实行了“审议意见必办理,办理情况必报告;报告完毕再测评,测评未过再办理”的审议意见办理督办机制。监督“一府两院”把常委会审议意见落到实处,是监督法对各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明确要求。2009年,县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提出的审议意见及执法检查意见,均提出了明确的办理时限。在规定时限内,县人大常委会听取相关单位关于落实情况的报告,并进行满意度票决,票决结果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重新办理,重新报告,重新报告仍未通过的,则启动其它刚性监督措施。一年来,县人大常委会共发出《关于税收征管法实施情况的审议意见》、《关于凤凰山景区开发建设情况的视察意见》等6份审议意见及视察意见。“一府两院”对这些意见都进行了认真落实,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县人大常委会进行了报告。2009年4月,县人大常委会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提出了建设县城第三小学、改善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待遇、解决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入厕难等执法检查意见。针对人大常委会建议,县政府召开县长办公会,专题研究落实措施。10月底,县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听取了县政府关于上述执法检查意见的落实情况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执法检查意见中提到的问题均得到了很好的落实,会议以全票满意通过了县政府的报告。

(二)突出监督重点,强化监督的针对性。

一是围绕经济工作进行监督。为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常委会把监督经济工作作为重点议题之一。2009年共听取审议了县政府关于2009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2008年财政决算和2009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2008年财政预算执行及其它收支审计情况等有关经济工作的专项报告5个。在审议这些报告的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还存在农业生产抵御灾害和抗风险能力不足、工业企业效益下滑、部分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困难较多、完成全年财政收入压力较大等问题,建议县政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产品保险机制和农村服务体系;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和企业生产调度工作;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强化非税收入管理,确保全年财政收入目标的实现;全面推进项目建设。为确保这些意见的落实,常委会主任会议分别就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情况、凤凰山景区的开发建设情况、交通重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了视察,促进了全县经济快速健康稳定发展。

二是突出民生监督重点。常委会抓住社保、教育、卫生、残疾人工作等民生问题,开展视察、调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督促有关问题整改落实,促进了全县社会事业协调发展。2009年6月,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残疾人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提出了加快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研究解决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尽快启动精神病患者免费住院医疗救助项目等具体建议。县政府高度重视,召开专题办公会议进行研究,对中度以上精神病人的治疗费用实行了政府全额支付,对县城残疾人住房困难户全部纳入了住房补贴对象,对城乡残疾儿童进入特殊学校就读实行了全部免费。切实加强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转办、督办,把切实解决问题作为工作的落脚点,妥善地解决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和要求解决的问题,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使人大真正成为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三是切实加强法律监督。常委会把促进司法为民、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选准突破口,加强监督检查。常委会第18次会议听取了县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情况的专项报告。要求县法院进一步总结经验,创新办法;进一步提高审判工作质量,为执行工作奠定良好基础。第21次会议听取了县公安局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审议中,组成人员认为公安机关认真贯彻治安处罚法,在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作了大量工作。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提高执法质量,加大处罚力度,对破坏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行为要态度坚决,严厉打击,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在监督司法公正的同时,认真开展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全年对县人民政府报送的《××县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22个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备案审查,促进了依法行政。

三、依法进行人事任免,认真做好重大事项决定

常委会把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三者有机统一,严格按照组织法、监督法规定,认真行使任免权。一年来共依法任命县政府代县长1人、副县长3人,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2人,任免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27名,为实现“四县”目标、促进××科学发展提供了组织保证。

积极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及时把县委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一系列重大决策转变为全县人民的共同意志,为全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常委会审查批准了2008年财政决算,对全县农村水利综合规划、2009年财政预算调整、建设刘家湾基础设施项目等重大事项及时作出了决议决定。4月,根据“扩内需,保增长”的需要,县人民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了承接省政府债券转贷资金2000万元,调整2009年财政预算的议案。县人大常委会经过认真审议,决定批准这一调整方案,并就转贷资金的使用提出了“必须严格使用途径、必须严格加强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必须全面加强监督、必须严格建立还贷基金”四项要求。8月,县人民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了举债3000万元建设刘家湾基础设施项目的议案。县人大常委会经过认真审议,认为建设刘家湾基础设施项目是扩大县城骨架、完善县城基础设施建设、安置库区移民的需要,决定批准县政府的这一议案。为确保财政担保资金的零风险、高效益,县人大常委会在作出这一决定的同时,向县政府提出了建立成本控制、收益分配、债务偿还三方面的管理机制的建议。

四、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创新代表履职服务方式

一是为代表履职提供服务和保障。通过向代表寄送《常委会公报》、《宜昌人大》、《××人大工作》等资料,通报常委会工作,方便代表知情知政。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邀请代表参加常委会的重大调查、视察活动,拓宽了代表管理经济、政治和社会事务的途径。丰富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牢牢抓住代表小组这个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基本组织形式,建立起市、县、乡三级代表联系网络,以代表小组为单位开展了12个方面的“民生课题”大调研活动,形成专题调研报告13份,提出有关民生方面的意见和建议53条。通过上下联动,共同活动,激发了全县人大代表履行职责、投身全县经济社会建设的热情,为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不竭动力。

二是督促代表建议办理和落实。继续坚持常委会正副主任领衔督办重点建议制度。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从人大代表提出的80件建议中,选出6件重点建议,分别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进行重点督办。修改完善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办法,实行代表建议办理“两分离一测评”制度,即建议的办理由“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负责,办理绩效的考评则由人大常委会负责,实现了代表建议满意与否真正由代表说了算。“一府两院”建议办理结束后,须向县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并进行满意度综合测评,测评结果在常委会公报上予以公布。“两分离一测评”有力推动了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和落实,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的落实率达47%以上,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满意率达99.2%,一些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如交通、卫生、饮水、社保等领域的困难和问题得到了较好地解决。

农机安全生产履职报告篇10

    5月18日,常树行给省工商局局长米剑峰寄出了一封举报信。几天后,他打电话向省工商局信访科询问处理情况,工作人员说,米局长接到举报后很重视,已作出批示,要求依法查处此案,并让其放心。

    6 月18日前后,常树行在周口、商丘、南阳等地的农机公司发现不合格农用车仍在公开销售。他认为,省工商局接其举报后,没有及时查处,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他的举报权,也致使他的举报受奖权也无法实现。6月28日,常树行向郑州市金水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省工商局履行职责,限期查处其举报情况。

    庭审中,被告出示了6个市级工商管理机关查处举报情况的证据后说,被告不存在行政不作为。局长米剑峰接到原告的举报信后,已作出批示,责成违法行为发生地的15个市级工商管理机关查处。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所以,被告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农机安全生产履职报告篇11

年,是胜利完成规划,为规划启动奠定良好基础的重要一年。常委会在中共纳雍县委的领导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县有机统一,紧紧围绕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为推进我县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服务大局,促进发展,依法履职有新作为

常委会围绕服务大局、促进发展、关注民生的工作思路,把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以及全县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和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不断改进监督方式方法,进一步提高监督实效。有效促进了“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1、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不断加大工作监督力度。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预算调整情;听取和审议了安全生产、人口与计划生育、教育管理、农村合作医疗、水库移民搬迁、社会治安整治、环境保护、公路建设、城镇建设、乡镇煤矿建设、水利设施建设、生态家园建设等方面的专题工作报告。在审议工作报告过程中,着力抓好会前调研、会中审议、会后反馈、跟踪督办四个环节,注重实效,较好地促进了“一府两院”的工作。

2、围绕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不断强化执法监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在我县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配合上级人大执法检查组对我县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贵州省就业促进条例》的实施情况,及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情况进行了调研;重视对我县“五五普法”规划实施的监督,不断加强检查督促,普法工作取得了成效,顺利通过省组织的检查验收;组织省县人大代表专题听取县人民检察院关于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

3、围绕民生工程,关注群众利益,加强项目实施监督。听取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加强对“一府两院”工作监督的切入点,确定民生工程监督重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农村低保工作和移民搬迁工作是一项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工作,也是各级政府解决“三农”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为了确保这一惠民政策的贯彻落实,常委会组派调研组进行专题调研,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情况报告、关于农村低保工作情况报告、水库移民搬迁工作情况报告,针对群众反映的在农村低保工作和危房改造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审议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关注关心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促进了这几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4、服务大局,依法决定重大事项。为了改善我县基础建设情况,加快我县城市建设步伐,作出了《纳雍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同意将非经营性项目资金贷款还本付息资金纳入财政财政预算的决议》,《关于同意将偿还纳雍县金蟾水库灌溉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列入财政专项预算的决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调整情况报告,依法作出了关于批准纳雍县年财政预算调整情况的决议。这些决定、决议,对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保障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5、严格程序,规范进行人事任免。坚持党管干部与依法行使任免权的有机统一,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命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坚持任前考察、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投票表决的程序进行。既增强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又增强了被任命人员执政为民的使命感。一年来,共决定任命和任命了干部22名,决定免职和免职干部5名,补选了1名省人大代表和2名县人大代表,依法暂停县人大代表职务1人。

二、密切联系,加强服务,代表工作有新提高

为了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常委会不断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创建平台,全力提升服务水平,努力为代表依法履行职务提供良好服务。

1、为代表履行职务,发挥作用创造良好条件。筹措资金,为人大代表订阅《人大论坛》、《中国人大》等杂志资料,为代表学习提供条件;积极落实代表活动经费,将其纳入县财政预算。县人大代表活动经费提高到人均500元,乡人大代表活动经费提高到人均300元。

2、坚持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片区联系人大代表。全县25个乡镇分为7个片区,不定期走访代表,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3、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工作。县人大五次会议期间,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共78件。常委会认真组织了代表工作委员会进行了整理和分类,书面送达“一府两院”及相关工作部门,并跟踪督促“一府两院”及时认真办理。在人大常委会26次会议上,专门听取了县人民政府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报告。截止年12月底,78件代表建议、意见已办理完毕,其中,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62件,正在解决或列为规划逐步解决的9件,根据相关文件及政策法规规定不能办理的7件。

4、认真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查。指导乡镇主席团组织县乡人大代表进行视察调查活动,全县25个乡镇县乡人大代表开展了视察调查活动。10月中旬,与黔西县人大常委会联合组织了纳雍、黔西两县选举的省十一届人大代表,对两县二0一0年元至九月经济运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执行情况、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工业生产建设、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城镇化建设、民办教育等情况等进行了视察。肯定成绩,提出建议,把存在的需要上级帮助解决的有关问题书面向上反馈,既推动地方经济建设工作,有扩大了代表知情权,加强了两县代表工作的交流。

5、加强工作,密切联系群众。进一步建立健全了人大机关工作制度,常委会领导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制度,规定了接待登记、立案受理、领导审核、归口转交、跟踪督办、信息反馈、结果回报等办理程序,重要案件常委会正副主任亲自接待处理。一年来,接待来信来访共计111人件(次),其中:申诉类13人件(次),控告类22人件(次),求决类11人件(次),其它65人(次)。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转办、交办,并加强督办力度。

三、深入基层,精心指导,乡镇人大工作有新改进

常委会切实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的支持与指导。坚持深系乡镇,指导乡镇人大依法开展好各项工作;指导乡镇人大依法开好例会。全县25个乡镇顺利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补选了县人大代表2名,罢免县人大代表3名;补选了乡镇人大主席5名,副主席3名;补选了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2名,副乡镇长5名;加强对乡镇人大开展闭会期间工作的指导,不断健全乡镇人大工作制度、代表小组活动制度;坚持邀请乡镇人大主席或副主席列席常委会,使他们了解熟悉有关法律程序,不断提高法律知识和人大业务工作能力;组织乡镇人大主席团主席或副主席参加党委组织部门和上级人大组织的各种业务培训和理论培训,提高乡镇人大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四、转变作风,提升素质,自身建设有新进展

以开展“践行党的忠旨、勤政廉政为民”教育活动为契机,以提高整体素质、增强工作实效为重点,大力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打造决策科学、运转高效、作风优良、廉洁勤政、充满活力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1、加强学习,提高素质,不断增强履职能力。常委会组成人员认真学习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行使职权,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充分发扬民主,大力弘扬求真务实工作作风,不断提升以法履职能力;重视发挥常委会机关的参谋和助手作用,积极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理论业务学习,完善机关管理制度,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充分调动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着力打造一支宗旨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全面的人大机关干部队伍,为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提供良好服务。

2、深入实际,求真务实,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常委会工作机构围绕常委会会议议题和人民群众比较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基层,就社会保障体制工作和返乡农民工再就业情况、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安全生产情况、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农村低保情况、生态家园建设情况、危房改造情况、城镇建设情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情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通乡油路建设情况、禁毒工作情况等进行了调查研究,拟写了调研报告20余篇,并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书面和口头形式,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时提供了翔实依据,提高了会议审议质量。

3、围绕重心,服务大局,不断为全县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努力。一年来,围绕县委的工作重心,常委会领导班子率机关干部职工经常深系乡镇,认真开展“四帮四促"活动,积极投身扶贫、危房改造、生态家园建设、抗旱救灾、森林防火、安全生产、整脏治乱等工作。协调县交通局投入资金12万元帮助帮扶的羊场乡新丰村修通了与赫章古代村的断头公路,年底投入使用。出资捐资10万元,支援曙光乡、寨乐乡、老凹坝乡、左鸠戛乡、乐治镇等乡镇开展森林防火、生态家园建设、抗旱救灾工作。帮助昆寨乡中学及部分村组完善了基础设施建设,帮助羊场乡新丰村小学和村办公室完善了设施。“三个建设年”和“四帮四促”活动启动以来,常委会领导班子带领人大机关干部职工分批深系点开展调研,帮助联系村理清发展思路,投入资金10000元和棉被等物资慰问贫困群众。

各位代表!县人大五次会议以来,常委会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有了新的进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这是中共纳雍县委的正确领导和上级人大的精心指导,全体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机关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乡(镇)人大的全力支持和“一府两院”密切配合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县人大常委会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回顾常委会一年来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很多不足,主要表现在监督工作的实效性有待进一步增强,监督手段有待进一步创新,服务代表的有效性和代表建议的办理质量需要进一步提升,机关工作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高度重视,努力加以改进。

年的主要任务

年是“十二五”规划实施的开局之年。做好今年的各项工作,开好头起好步意义十分重大。常委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县有机统一,围绕和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促进纳雍“强县升位、跨越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一、加强监督工作,促进全县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

认真贯彻落实监督法,更加突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议大事、抓重点、求实效”的原则,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加大监督力度,切实推动“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有效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围绕全县改革发展的大局,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确定监督工作重点。把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城镇化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稳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和文化教育卫生等工作,列为今年监督工作的重点。认真贯彻监督法,运用各种法定的监督形式,把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与听取专题工作汇报结合起来,把组织代表视察、调研活动与常委会的日常监督工作结合起来,加强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形成的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办,使监督工作取得实效,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国家机关廉洁高效,干部遵纪守法,勤政为民。

二、加强代表工作,服务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

深入贯彻新修订的代表法,密切联系人大代表,为代表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做好服务。积极探索人代会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新途径新形式,不断扩大和拓宽代表知情知政渠道,努力为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密切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扩大代表对常委会活动的参与创造条件,不断提升代表的履职能力;认真改进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加强监督落实办理力度,保护和调动代表依法履职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代表在经济社会发展与和谐纳雍建设中的作用;支持和保障代表充分行使民利,组织代表围绕中心工作,开展集中视察和专题调研,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真正代表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加强指导,推进乡镇人大工作

进一步加大对基层人大工作的指导,提升乡镇人大工作水平。完善常委会领导班子联系乡镇人大工作制度,坚持邀请乡镇人大主席或副主席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重大活动等制度。指导乡镇人大主席团做好乡镇人大换届准备工作。

四、加强自身建设,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

农机安全生产履职报告篇12

一、坚持依法履行职责,推进科学发展

一年来,我市共召开了九次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28项,作出了决议、决定12项。常委会紧紧围绕市委的决策部署,依法行使各项职权,保障和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依法履职推进科学发展

坚持科学发展,督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常委会组织部分组成人员,深入有关县市区和企业对全市200*年上半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了视察和调研,听取了市政府关于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及重点项目建设情况、工业经济运行及技改工作、商业贸易及进出口贸易、农业、农村及农民增收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1、开展执法检查,促进依法治市。根据监督法的要求,切实改进和加强执法检查工作。检查内容以关注民生为重点,更加注重实效;检查方式多种多样,更加讲求规范。先后组织开展了对消防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了检查组的工作报告,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交市政府办理,并继续通过实地检查和跟踪复查,督促问题切实解决。从常委会跟踪检查消防隐患和水污染问题的整改情况看,绝大部分问题都得到了及时整改,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有了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管理体制得以理顺,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提升。

2、实施“工业强市”战略,推动工业又好又快发展。常委会分别对长虹、九洲、新华、攀长钢打造“百亿企业”重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了视察,就进一步落实重点项目建设责任制、着力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加快重点项目建设进度等,及时向市政府提出了建议。

3、审查通过城市总体规划,推进百万人口大城市建设。常委会听取了市政府关于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成果的报告,审查通过了《**市20xx年—2020年城市总体规划》。常委会还作出了关于同意调整富乐山风景区核心区保护范围的决定。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主任会议《关于办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进一步落实公交优先政策〉议案情况的报告》,作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进一步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的决议》。

4、重视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促进可持续发展。常委会继续深入开展“还一江清水,建生态城市”为主题的“环保世纪行”宣传活动,宣传我市水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的成绩,曝光了一些环境污染问题,促使一些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得以解决。听取和审议了主任会议《关于办理〈治理涪江污染,确保用水安全〉议案情况的报告》,作出了《关于治理涪江污染,确保用水安全的决议》。常委会高度重视生态市建设,作出了关于批准《20xx年—2020年绵阳生态市建设规划》的决定。常委会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作非常重视,分赴江油、平武、北川、安县等地对贯彻实施森林法,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和森林防火工作情况进行了视察,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贯彻执行森林法情况的报告,推动了我市生态建设和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常委会高度重视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发展、全民健身纲要实施、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武引工程建设,先后进行了多次视察,听取了市政府的工作情况报告,并就这些工作提出了具体的意见。

(二)依法履职促进和谐稳定

着力推进司法公正。常委会组织部分组成人员和代表对全市法院诉讼调解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听取和审议了市中级法院关于诉讼调解工作的情况报告,听取了市政府关于行政复议法贯彻实施情况和“五.五”普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对我市城区3个法律援助中心和市惠民帮扶中心法律援助窗口进行了视察,促进了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

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常委会领导同志先后多次前往北川羌族自治县,就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北川羌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进行调研,提出了具体意见,为推进民族地区的和谐、稳定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全年共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2801件(次)21730人,来信来访件办结率达99%,重要信访结案率达96%。通过办理信访,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解决了一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信访问题,维护了人民群众利益,促进了社会稳定。

(三)依法履职切实关注民生

大力推进惠民行动。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情况报告,要求把城市低保工作作为加快推进十大 惠民行动的重要内容,认真解决资金问题,强化和完善管理,建立帮扶救助体系。常委会主要领导同志先后到涪城、游仙、江油、安县、平武督查“十大惠民行动”项目落实情况。常委会领导同志还带头开展“321”联系群众活动,促进了惠民行动的开展。

深入推动扶贫攻坚。常委会领导同志深入乡镇、村社对我市三年来扶贫攻坚工作进行了调研,与基层干部群众共同探索三年扶贫攻坚任务完成后如何建立完善扶贫解困长效机制的新方法、新途径。常委会还对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情况进行了视察。

扎实推进农村卫生事业。常委会对部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工作进行了视察和调研,听取了市政府关于农村卫生工作的情况报告,提出了具体的意见,促进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帐比例的大幅度提高和县市区财政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缓解了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推动了我市医疗卫生惠民工程的实施。

切实加强动物防疫监督。常委会深入江油、梓潼等地对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法及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情况进行了视察,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及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情况报告,促进了全市畜牧业生产的健康发展。

二、紧扣主题,代表工作取得新进展

常委会紧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这一主题,不断开拓思路,创新举措,切实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

抓好代表培训。召开了代表培训会,就代表如何履行监督职责、怎样搞好专题调研进行培训。召开了市人大代表工作经验交流会,进一步调动了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积极性。

抓好专题调研。认真组织代表从加快推进工业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等五个方面进行了专题调研,代表提交专题调研报告42篇,报告质量有明显提高。专题调研报告已转交市县有关部门供工作参考。

三、争创一流,自身建设有了新提高

常委会以党的十七大精神统领人大工作,以开展领导干部作风整顿建设活动为契机,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促进机关工作人员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发展意识、忧患意识和协作意识,努力提高服务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十七大召开后,常委会党组召开中心组学习会,专题学习十七大精神,安排部署全市人大系统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的工作。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和机关全体工作人员采取多种形式对十七大报告进行了深入学习。通过学习,深刻领会十七大精神的实质,全面理解党中央的战略部署,正确把握新时期的人大工作和民主法制建设工作重点,为贯彻好、落实好十七大精神奠定了坚实基础。

领导干部作风整顿建设活动扎实有效。根据市委的要求,常委会高度重视开展领导干部作风整顿建设活动,精心谋划,整个教育活动环环相扣、有条不紊、扎实推进,取得了明显成效,常委会机关工作作风更加务实,依法履职能力进一步增强,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好地依法履职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基础和工作基础。常委会机关进一步修订完善了机关办文办会、财务接待管理等10多个规范性文件,为保障常委会更好地依法履职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

学习贯彻监督法开局良好。200*年是贯彻实施监督法的第一年,常委会加强了监督法的学习贯彻。举办了多期监督法学习培训班,先后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及机关工作人员、市政府组成人员及“两院”负责人、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进行了普遍培训。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及时将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进一步规范了市“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报送的时间和程序。依法做好市“一府两院”、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并对监督法在我市的贯彻实施情况,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进行了广泛的调研,为更好地开展监督工作奠定了基础。

调查研究深入细致成效显著。先后完成了关于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向社会公开、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城市低保工作、扶贫攻坚、农村卫生工作、公交优先、财政收入结构、健全和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北川羌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贯彻情况、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10个调研报告,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提供了智力支持。

四、在今后工作中的努力方向

今年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比,仍然存在一些差距,主要表现在:监督质量还需进一步提高,代表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对县乡人大工作的指导还需进一步深入。我们将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加以改进。常委会将紧紧围绕市委提出的继续实施“三大要务”、加快推进“四大转变”、全面落实“六个大力提升”的工作目标,深入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促进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解决。在明年我们要努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围绕工作大局,进一步改进监督工作

紧紧抓住关系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问题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实效。紧紧围绕科技城建设、富民惠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生态建设、环境保护、义务教育、食品卫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节能减排、促进社会和谐等工作,严格贯彻执行监督法,敢于监督,善于监督。通过监督,促进行政、审判和检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支持和督促政府积极稳妥地搞好并村工作。支持和督促政府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抓好“五五”普法规划的实施,努力营造学法、守法、用法、严格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为加快我市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突出工作重点,进一步提升代表工作

健全完善代表知情知政制度,采取召开汇报会、重大事项通报会、专题调研活动等形式,提高代表参与度,保障代表知情权。加强代表培训工作,丰富代表活动内容,为代表依法履职创造有利条件。做好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确保代表建议得到认真负责地办理,推动“一府两院”改进工作。落实好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措施,保证代表依法执行职务。进一步拓宽代表畅通便捷的联系渠道,不断提高代表为人民代言,为人民履职的水平。

(三)、严格依法办事,进一步决定好重大事项

抓住事关全局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好重大事项,适时依法作出决议、决定,善于把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并认真督促施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德才兼备标准,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做好人事任免工作。进一步规范任免工作程序,坚持和完善常委会拟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任免人员票决制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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