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项目评估报告合集12篇

时间:2022-03-18 20:58:54

公益项目评估报告

公益项目评估报告篇1

第二条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对城市房屋拆迁、土地价格、规划区片投资效益、政府投资性项目、城中村、危旧房、旧城区改造经济效益分析等评估、评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及科学合理性进行审查、评价和决策。评估报告经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后,相关部门按审核结果依程序组织实施。

第三条领导小组决策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则,以评审机构评估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为基础,据实决策,按理论证,做到客观、公正、科学认定评估结果。

(一)评估机构的确定及评估。县城市建设项目评估评审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公开、公平和竞争的原则,择优遴选认定具有评估能力的若干专家评估机构,并对评估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更新。相关部门通过招投标等多种形式,从中选择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对项目进行专业化咨询和评估。

(二)专家人员的确定及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建立评审专家库,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原则上评审组专家不少于三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对项目评估报告进行咨询和评估,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三)评估评审纪律。评估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当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项目评估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做出评价或者提出意见。如在评估或评审中,故意隐瞒事实或弄虚作假,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影响公正性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取消评估机构、评审专家的评估、评审资格。

第四条领导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能:

(一)审定评估机构出具的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报告书及专家评审意见;

(二)审定评估机构出具的地价评估报告书及专家评审意见;

(三)审定城中村、危旧房、旧城区改造经济效益分析报告书及专家评审意见;

(四)审定评估机构出具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评估报告书及专家评审意见;

(五)审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规划区片投资效益评估报告书及专家评审意见;

(六)其他需要提交领导小组决策的事项。

第五条领导小组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报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随时召开。会议由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主持。

第六条根据各项会议审定内容,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视情况邀请有关部门派代表列席会议。

第七条领导小组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或领导小组办公室)请假说明原因。

第八条审议的项目与决策领导小组成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有关成员应在会议召开之前向会议主持人申请回避。

第九条会议决策程序:

(一)相关部门应于每月十五日前将上会议题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申报议题进行审核,如需经专家评审组评审的,专家评审组在接到申报议题后三日内出具专家评审报告;如不需专家评审组评审的,经领导小组同意后,直接上会进行评审。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上会议题、确定开会时间,并具体承办会议组织工作。

(三)领导小组会议议程:

1、申报单位及评估机构汇报评估报告;

2、专家评审组汇报专家评审意见;

3、领导小组成员和参加会议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4、会议明确审议意见或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条领导小组会议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会议审议意见或表决结果起草会议纪要,由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签发。

公益项目评估报告篇2

(1)资产评估司法鉴定主体资格的双重性。我国对鉴定主体资格采用鉴定权主义,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资产评估司法鉴定主体包括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机构和资产评估司法鉴定人。在实施资产评估司法鉴定工作时,资产评估机构的身份是司法鉴定机构,经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身份是司法鉴定人。正是资产评估司法鉴定主体资格的双重性,才造成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时面对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的双重性。

(2)资产评估司法鉴定客体的涉案性和广泛性。资产评估司法鉴定的对象主要为民事诉讼中涉案的财物或权利,包括立案时、诉讼中和执行中的财物或权利,所有的鉴定对象均涉及诉讼原被告双方甚至是第三人的切身利益。鉴定结论一直是诉讼当事人关注的焦点之一,强烈要求鉴定结论具有公正性、准确性、合法性。在个别的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中,也会涉及资产评估司法鉴定,但不是主流。实际工作中,鉴定对象不仅有一般意义上的各类资产,还有需要补偿的损失和需要确定的成本等特殊客体。

(3)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的证据性。目前,资产评估司法鉴定的报告表现形式一般可分为两种,一是资产评估报告;二是按《司法鉴定文书规范》要求出具的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意见书。不管采用何种报告形式都不能改变报告的证据性质。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作为司法鉴定结论,是一种特殊的证据形式,是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

(4)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使用的限制性。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作为鉴定结论并非是当然证据,其证据力并不当然优于其他证据,必须经诉讼当事人当庭质证,且由法庭最终审查并认证。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只有经过质证程序后才能依法产生证据力,作为法庭判案的证据。司法鉴定报告合法应用前的质证程序,客观上对评估责任起到了一定过滤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5)资产评估司法鉴定立场的中立性和超然性。和贷款抵押评估、非货币资产出资评估、拆迁补偿评估、上市公司资产流入类评估、国有资产流出类评估等就高倾向评估以及税基评估、MBO企业整体评估、民进国退企业改制、处置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上市公司资产流出类评估、国有资产流入类评估等就低倾向评估不同,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既不就高也不就低。因为一方的多得或少付必然是以另一方或第三方的多付和少得为代价的。不公平地增加一方的额外利益必然损害另一方或第三方的合法利益。对于资产评估司法鉴定,评估立场应坚持中立性和超然性,使评估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得到充分彰显。

(6)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启动权行使的特定性。评估项目的启动权由评估业务的委托人拥有。不同司法领域和环节,委托人有所不同。在自诉案件受理阶段,一般由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向法院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在案件审理和执行环节,我国目前实行司法官授权鉴定制度,或称中立鉴定制度,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的启动权由法院行使。在公诉案件的立案阶段或侦察阶段,一般由检察部门或公安部门进行启动。在仲裁领域,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确定司法鉴定机构,无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司法鉴定机构。

(7)资产评估司法鉴定具体事项的指定性。一般情况下,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以及评估基准日都是法院指定的,司法鉴定报告的用途或评估目的也是法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不得随意变更。对于资产评估司法鉴定对象和评估范围内有详细清单的资产的权属问题,司法鉴定人只需尽到关注和披露义务,不对权属影响评估结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对于涉及股权资产评估时,仍须按法律权属指导意见规定处理,在报告中充分披露。对产权不清的资产尽量让有关当事人认定,并与主管法官做好沟通工作。

(8)评估基准期的复杂性。一般的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是以法院等委托人指定的某年某月某日为评估基准期,以法院的委托函的落款日期即委托日期为评估基准日。但有些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如损失评估类司法鉴定项目)只能使用评估基准期,为一个特定期间,从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具体期间长度,由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长短决定。

(9)鉴定结论取价标准的唯一性。不管是对普通对象的评估,还是对损失补偿的评估或对成本的评估等,都必须采用价格标准,而不能采用价值标准。这和企业价值评估或无形资产评估有所不同。只有以价格标准为基础进行评估,才对诉讼当事人是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如果采用价值标准,当价格和价值背离时,必须有一方为这种背离付出代价,这是利害关系人不能接受的。虽然市场价格很多时候并不等于价值,如股票和商品房的价格暴涨暴跌,但市场价格是公平的,市场风险的承担和转移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除了以上列举的特殊性外,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还有其他一些特点,如评估工作周期法律有明文限制等等。

二、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的评估风险识别

公益项目评估报告篇3

徐工集团是中国工程机械行业规模最大、产品品种与系列最齐全、最具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大型企业集团。近年来,徐工集团不断深化内部审计理论研究,积极探索以信息化为手段、以风险为导向、以控制为主线、以治理为目标、以增值为目的的企业内部审计新模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战略管控、内部控制、经营鉴证、财务评价、信息化、国际化中的作用,开创了内部审计工作的新局面,审计工作得到各级领导的支持和重视,有力地推动了集团持续、快速、稳健发展。

一、项目来源

徐工精益六西格玛项目2009年启动,在下属15家生产经营企业全面实施,四年来累计投入资金3000多万元,培训人员6000多人,开展项目901个,实现收益3.6亿元,有18个六西格玛优秀项目获中国质量协会质量技术奖,2012年获得全国六西格玛管理推进先进企业称号,评价分数列当年申报企业第一。

2012年8月集团有关部门对公司精益六西格玛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了一定范围的检查,发现部分项目在效益核算上存在重复计算或计算不实的现象。一些单位也发出精益六西格玛项目投入人员等资源较多,与当前控制成本、压缩投资的大环境不符,需要检讨精益六西格玛实施政策的呼声。公司管理层就精益六西格玛进一步推进实施也存在不同意见。基于上述情况,徐工集团总裁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公司审计部门进行精益六西格玛项目审计评估,为公司领导研究决定下一步精益六西格玛实施方向提供决策依据。

二、项目风险分析和方案策划

(一)建立科学的多纬度评价标准

问题=现状-标准。评价标准关系到评估业务的成败。为此工作组利用互联网,进行广泛的大数据查询,深度挖掘国际、国内关于精益六西格玛实施效果的数据材料。在实施效益上选择国际公认六西格玛标杆企业美国通用电器(GE)作为比较标准;在培训效果和黑带认证上,选择工程机械行业世界第一的美国卡特彼勒作为比较标准;在实施水平上选择国内公认优秀企业青岛海尔为比较标准;其他指标以理想状况下的教科书数据作为比较标准。从多个纬度建立评价标准,进行比较评价,进行实施效果定位,评价衡量徐工实施效果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评价实施效果与计划目标的差距。

(二)提出明确的观点、有力的证据、确切的定论

受项目重要度和总裁办公会时间的限制,报告不可能长篇大论,展示大量数据和资料,需要用最简练的文字,令人信服的证据、确切地结论和定论,满足公司管理层决策需要。

(三)把握项目特点

精益六西格玛是一种管理方法,也是一种持续改进追求卓越的文化理念、文化认同。所以审计切入的角度与传统的财务审计、管理审计不同,需要对企业文化和相关人员的管理理念变化进行评估,充分展示精益六西格玛项目在这方便的影响和作用。

(四)分析项目风险

精益六西格玛项目评估报告关系到对公司领导亲自抓的项目成果的认同,也关系到众多不同意见人员和部分领导的认同,评估即要实事求是,也要评估出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发展的方向,需要有超脱反对项目一方意见,也要超脱赞成项目一方意见,只有得出独立的第三方的评估结论,才能打动双方人员,获得广泛的认同。否则可能导致双方反对、攻击,对项目审计评估工作,乃至公司内审工作地位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害。

(五)注重对管理的促进作用

审计评估的目的是增值,所以精益六西格玛项目审计评估出具的意见,要对项目的发展具有指导性意见,指出项目的正确发展方向。

(六)注重专业资料收集

精益六西格玛是一门精深的学问,即涉及文化层面的东西也具有独特的工具和方法,工作组要在短期内找出其精髓,拿出超越项目组人员认识的评价结论,必须充分利用项目组收集的专业资料,感悟的观点、理念,站在前者基础上更进一步。

三、项目实施

工作组先后开展项目总结、项目分类、梳理双方观念、组织座谈会等方式,了解矛盾双方观点,关注的问题。开展网络搜索,查询国际先进企业数据,查询《六西格玛管理法》、《六西格玛管理评价准则》等多种教科书资料,查询实施三年来公司制度、奖励政策落实情况,查询项目实施效果和取得收益计算方法,收集验证存在问题,排除项目管理可能存在舞弊的疑点,梳理观念,建立评价模型,确定报告选用的材料。

评估报告主要观点和建议:取得了较为显著的经济效益,培养了一批实施六西格玛管理的种子队伍,实施效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增加了徐工声誉,促进了管理文化、工作思路、工作方法的转变,加快了徐工向世界级企业迈进的步伐。实施效益距优秀企业有差距,没有培养出足够的实施人才,没有适时调整激励政策,项目财务收益核算不够准确。为此报告建议:徐工精益六西格玛项目要从能力普及向提高经济效益进行转变,要及时调整奖励政策,要由外部推动向内部驱动转变,要修订精益六西格玛财务核算标准,加强六西格项目的总结推广。

四、项目成效和推广价值

(一)项目成效

在总裁办公会上,徐工集团王民董事长指出:“审计部的报告(精益六西格玛实施情况评估报告)很客观,建议也非常好。六西格玛项目实施要有新的思维、新的理念和新的方法,要坚持做下去。必须总结、吸取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不断改进,持续完善;必须与公司所强调的效率和务实相吻合,体现‘三个更加注重’的指导思想”。与会公司领导也对审计评估工作给予高度肯定。

(二)推广价值

该项目是在互联网、大数据、国际化视野下开展的审计评估,超越了传统的与法规制度相比、与目标相比、与同期相比、与国内相比的局限性。报告充分利用现代管理工具,收集大量可信的国际企业资料、教科书材料。报告特别突出了精益六西格玛项目对企业文化的影响,指出项目实施取得成绩,而不是一味的查找缺陷。该项目实施经验,为拓展审计视野,探索互联网大数据环境下的审计评估工作,走出一条新路,对其他单位启动相关项目具有一定的启发作用。

参考文献:

公益项目评估报告篇4

[中图分类号]D0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863(2013)10-0036-06

社会组织(与非营利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等术语交替使用)在“小政府,大社会”的治理格局中已经并将继续是“第三支柱”[1],也是政府的重要合作伙伴。我国政府也试图与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提供方面建立伙伴关系。继各地尝试将公共服务外包给社会组织之后,民政部于2012年正式启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服务外包成为全国性行动。与此相伴随的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如何保证社会组织真正承担起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使受益人真正受惠?问责制(accountability)被认为是解决问题的答案。[2]本文以S市和N市的公益创投为例,从问责工具的角度分析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问责状况,并试图提出政策建议。

一、文献梳理与分析框架

在社会科学特别是政府(政策)工具研究中,工具一般被理解为“实现政策目标或结果的手段或方法”。[3]在非营利研究中,“问责工具”(accountability tools)被定义为“被用来进行问责的互不相关的装置或技术。它们经常在有限的时间内得到运用,能够形成可触摸的文件,而且能够被重复使用。”[4]信息披露与报告、绩效评价与评估、社会审计、自律等都是典型的非营利组织问责工具。[5][6]

部分文献论及非营利组织的信息披露、评估或自律,譬如关于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的标准[7],以信息披露为起点提出的增强非营利组织透明度与问责性的(DADS)方案[8];评估非营利组织有效性的维度[9]、非营利评估的功能[10]、评价非营利组织绩效的指标体系[11];非营利组织的伞状结构与组织自律之间的关联度分析[12],等等。总的来看,现有文献倾向于对某种问责工具进行单独研究,忽视了工具的组合效应。实践中,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往往面临多种问责工具,理论研究显然远远落后于时代。

本文就着眼于多种问责工具形成的问责结构及其对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产生的影响。

在此,将问责工具界定为:问责主体用来使社会组织,或社会组织向问责主体说明、解释或证明其行为正当性的可重复使用的手段和方式。一般而言,与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个体或组织即利益相关者都可以成为问责主体。这些问责主体既来自于社会组织外部也存在于组织内部。就其与社会组织的相对位势而言,可以将问责主体分为三种,即向上问责主体(如规制者、资助者等)、向下问责主体(如一线员工、志愿者、受益人等)和横向问责主体(如同行或独立第三方)。向上问责主体具有地位优势,它们要么行使规制权力,要么为社会组织提供资源;向下问责主体则处于劣势地位,它们位于组织内部等级链的底端而接受指挥,或者依赖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横向问责主体是那些与社会组织无隶属关系或资源依赖关系的独立第三方组织。三者使用的问责工具可分别称为向上、向下和横向问责工具。就技术含量而言,问责工具有一般和专业问责工具之分,前者的运用往往不需要特别的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平,而后者则相反。图1就是从主势和技术含量两个维度分析问责工具的框架。

二、地方公益创投中的问责工具及其运用

在我国,地方政府主导的公益创投是指社会组织根据社区公共服务需求设计公益项目,通过竞争获得政府资助,从而提供公共服务的活动。S市是国内较早尝试公益创投的地区,从2009年开始至今已进行了4届;经过2010年的前期试验,N市于2011年在H区全面推动公益创投活动。本文的研究以对两地公益创投的第一手调研数据为基础。从两地的实践来看,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问责主体主要包括公共服务规划者(民政部门)、公益创投组织者(民政部门委托的承办单位)、独立第三方、受益人、一线员工和志愿者等等。它们使用的问责工具主要有六种(见图1)。图中的虚线意味着各个问责主体的相对位势、各种问责工具的技术含量并不一定具有绝对的、清晰的界限。

(一)向上问责工具

1.执行报告

执行报告是指社会组织将公益项目的执行情况递交给问责主体,以告知项目执行的进度、资金使用和其他信息。实际上,执行报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信息披露。

就形式而言,执行报告是自上而下要求的结果。在S市和N市,公共服务规划者出台的政策性文件明确要求社会组织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关于进一步规范S市社区公益创投活动的通知》规定:公益创投组织者要督促社会组织按月报送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根据N市制定的《H区公益创投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社会组织需要提交项目中期执行报告和终期执行报告;如果发生重大事项变化,必须及时书面报告公益创投组织者,与其协商相关事宜。自上而下的要求导致执行报告的范围较为狭窄,只是呈递给公共服务规划者和公益创投组织者。调研发现,几乎没有社会组织在办公或活动场所,或者利用官方网站、板报或宣传册等执行报告。当然,某些社会组织也会通过上述途径披露一些信息,但真正与公共服务提供本身有实质性关联的信息不多。

就内容而言,执行报告局限于公共服务的过程和直接产出,并将资金使用情况作为报告的必要内容。公共服务规划者设计该问责工具的初衷就是了解公益项目进展是否与计划一致,以及直接产出如活动范围、活动次数或服务人次等是否达到要求。由于公共服务的影响具有滞后性,受益人的受惠程度很难体现在报告中。同时,财务状况是向上问责主体密切关注的内容。在S市和N市,社会组织在提交执行报告的同时必须报送《项目款执行情况表》和资金使用报告。延期提交、拒绝提交或者资金使用不规范都会影响项目的继续。

执行报告是向上问责主体试图规范社会组织公共服务行为的体现。它要求社会组织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提供公共服务,并履行告知义务。这是公共服务外包情景下政府仍然承担责任的体现。但是,执行报告工具的运用存在两种危险。一是“过度问责”。在问责力度越强就越好这种看似正确的观念指引下,向上问责主体倾向于向社会组织提出过多过细的报告要求,这将是繁杂的信息收集和报告编纂工作。如果社会组织面对多个这样的问责主体,那么繁琐的甚至相互冲突的要求会使其无所适从。格雷等人一针见血地指出:“正式(呈递报告)的问责可能给许多非政府组织带来不必要的负担和不恰当的强行要求。的确,甚至相当轻微的正式问责机制都能削弱小规模组织……。”[13]二是“象征性信息”。为了让向上问责主体满意,社会组织可能仅仅收集或提供它们关心的数据,而不是对组织使命和价值实现有用的信息。这样,社会组织消耗大量资源所获得的信息只有象征性或仪式性作用。“如果需要,还可能对报告进行语法修辞,让报告看起来体面。”[14]更糟糕的是,某些组织可能对信息进行篡改、编造,以展示它们如何高效率和有成效地使用资金,并取得了值得称道的成绩。

2.现场监测

现场监测是指向上问责主体对社会组织的办公场所、服务活动现场进行观察、检查和督导,了解公共服务提供情况并确保公益项目顺利执行的问责方式。在S市,公益创投组织者可以派遣专门工作人员对公益项目进行监测和评估,社会组织必须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现场监测和评估工作。N市H区的《公益创投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公益创投项目协议书》也明确规定:公益创投组织者有权到现场对项目实施进程进行监督检查。

由于工作人员直接深入到活动现场,现场监测工具具有针对性、真实性和时效性特点。这赋予了现场监测工具的独特作用:同步跟踪公共服务提供,能够对发现的问题迅速进行研究和反馈;及时掌握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当或失职行为,并适时予以纠正和处理,避免事后发现问题时已无法挽回或补救损失的情况。

实际上,现场监测工具的运用并不是那么实用和有效。首先,公益创投项目是批量式同步进行的,公益创投组织者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对每一个项目进行充分监测。在现场监测尚未完成时,先前投入运作的公益项目已到了中期评估的时间点,中期评估和现场监测工作交织在一起。繁重的工作任务和有限的人力极大地影响了现场监测工具的效果。其次,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有限,难以适应对领域广、技术含量高的公益项目进行现场监测。一些服务项目如心理辅导、精神康复、法律咨询、行为矫正和为老护理等都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含量,如果不具备相应的知识水准,工作人员即便是在现场也难以判断项目的执行是否符合要求。最后,现场监测属于过程管理,很少涉及公共服务提供的结果,更不用说对受益人产生的长远影响了。因而,现场监测是一种短视性的问责工具,将注意力集中于公共服务提供的过程,而非结果和影响。

3.财务抽查

财务抽查是指问责主体随机地选取一些社会组织作为抽查对象,对其项目经费预算、账务处理、列支手续和财务日常管理等资金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方式。这是专门针对社会组织的资金使用而开发的问责工具。

在S市和N市,向上问责主体高度重视财务抽查工具的运用,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出台专门的资金管理规定,为财务抽查奠定制度基础。《关于规范S市社区公益招投标(创投)项目财务核算管理的通知》对“项目经费预算”、“账务处理”、“列支手续”和“财务日常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N市H区正式开展公益创投之后,各街道办事处专门针对项目资金使用相继制定了管理办法。其中,JX街道办事处出台的《JX街道公益创投项目资金管理补充办法(试行)》对发票报销(包括发票抬头、内容、签字和报销时间等)、记账规范、专款专项科目设置和财务公开等内容做了严格规定,还根据资金支出额度设定了支付与报销的方式和程序。在《关于进一步规范S市社区公益创投活动的通知》、《2011年S市社区公益创投管理制度》和N市《H区公益创投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等一系列文件中也有大量关于资金使用的规定。

第二,财务抽查非常严格,通过率较低。在2011年,S市公益创投组织者分两批抽查了65个项目中的22个。其中,第一批抽查了14个项目,只有4个项目的财务状况合格;经过第二批抽查后,22个项目中也只有12个获得通过(包括第一批中经过说明或改进已获通过的项目)。实际上,公益创投项目获得批准前要经过公益创投评审委员会的尽职调查、评审和公共服务规划者的审查等环节,社会组织并非不具备一定的财务管理能力。较低的财务抽查通过率恰恰反映了财务抽查的严厉性。

第三,问责后果相当严重,包括曝光、停止拨付资金,甚至取消参与公益创投的资格。《2011年S市社区公益创投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益创投组织者将通过公益创投网站等方式公布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的监督。如发现社会组织出现不当使用资金情况将予以曝光。N市H区的《公益创投项目协议书》中有这样一个条款:公益创投组织者有权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项目经费使用不符合要求,公益创投组织者有权责令改正,可停止对项目进行资助,并要求返还资助经费。在S市,如果社会组织有严重违反财务核算管理的情况,公共服务规划者将记录其不诚信行为,并取消其再次参加公益创投活动的资格。这些后果对于依赖政府资助的社会组织而言无疑是致命打击。

向上问责主体之所以如此关注资金运作,既与社会组织声称的纯洁性、资金的稀缺性与敏感性有关,也与问责本身不无关系。当公共服务绩效难以准确评估、其他问责工具的有效性难以保证以及问责主体的人力和精力有限时,资金安全就成为了问责的焦点。中期和终期评估过程中谨慎而严格的财务审查(下文详细论述)也表明:问责的焦点是资金使用而非公共服务本身。这印证了一位学者对2009年S市公益创投活动的调查发现:“从访谈中我们得知公益创投的监督重点仍然是放在传统的财政监督上,这也是公益创投面临的问题之一。”[15]问责主体的关注焦点直接影响着社会组织的注意力。一些规模较大、发展成熟的社会组织都制定了财务管理规定并设有财务部门,而小型社会组织也有专人负责财务工作。除此之外,财务信息成为社会组织信息披露的一个必要部分,在创新管理方式时它们也主要以资金使用为中心。而且,当同行遭遇信任危机时,那些能够快速学习、懂得自省的社会组织会不经意地聚焦于自身的资金(财务)问题。就此看来,来自于外部特别是向上问责主体的巨大压力使得社会组织的注意力在资金使用和组织使命之间难以合理分配。显然,“问责可能过多地聚焦于控制功能(正在合适地花费资金吗?)而不是学习和分享”。[16]

4.内评估

内评估是指在由公共服务规划者、公益创投组织者和社会组织等行动者构成的服务外包体系内,公益创投组织者对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绩效进行评价和考核的方式。S市和N市都不约而同地设计两种内评估形式──中期和终期评估,前者是在公益项目执行的中间阶段评估项目的进展和绩效,后者是在公益项目结束后评估项目的完成情况和绩效。

内评估以报告-审查的方式进行。根据规定,社会组织在项目中期必须向公益创投组织者递交中期报告和资金使用报告,在项目完成后递交终期报告和资金使用报告。公益创投组织者依据中期和终期报告,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财务资料开展相应的财务审查工作。由于人力和精力有限,公益创投组织者不可能对每一个项目都进行实时监控,内评估就成为其评判公益项目执行成败的主要工具。内评估主要根据社会组织按照要求和格式提交的纸质材料来进行。评估者力图掌握公共服务的真实情况,而评估对象则竭力展现成绩、掩盖缺点,两者因利益倾向产生的张力使得报告的内容至关重要。因此,由社会组织提交的报告在客观性和真实性就难以保证。与执行报告一样,自下而上的中期和终期报告往往象征意义有余,实用价值不足。

正因如此,再加上各方对资金运作的高度重视,内评估将财务审查作为评估的焦点就自然而然了。S市和N市对公益创投项目进行评估时都将财务状况作为评估的重点,而且前者在网络平台上的公示内容也仅限于财务审查的结果,没有项目绩效信息。财务审查有替代内评估的倾向。纳吉姆的观点能够解释这一现象:“在非政府组织-资助者关系模式中,资助者既寻求对资金运用负责的‘财务’控制也寻求对预期目标负责的‘政策’控制。……由于政策问责(policy accountability)比财务问责(fiscal Accountability)在操作上要困难得多,后者就变成了实现前者的实际存在的方式。”[17]

实际上,即便是中期和终期报告具备客观性和真实性要求,也无法作为评估公共服务绩效的充分依据。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属于典型的非市场产出。“非市场产出的质量是尤其难以弄清的,其部分原因是由于缺少有关产出质量的信息。”[18]同时,“公益机构的产出和产出的最终社会效果之间有时间上的滞后性。”[19]所以,在服务项目执行期间提交的中期报告和执行结束后提交的终期报告难以真正反映公共服务的绩效。

可以看出,内评估还是着眼于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而非结果,更不是对受益人的长远影响。

(二)横向问责工具

横向问责工具主要是指第三方评估,即由具有“利益无涉”特点的独立第三方对社会组织及其公共服务的效率、质量和影响进行评估。这种问责工具因其客观性、公正性、专业性和权威性而倍受亲睐。

遗憾地是,第三方评估工具是一柄未出鞘的剑。在公共服务规划者设定的游戏规则里,第三方评估并不是一种必须使用的问责工具,而只是作为内评估的补充工具存在。S市这样规定:服务项目结束后,根据情况需要,由市民政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估中标组织实施服务项目的绩效。N市也是如此:公益创投组织者应制定公益创投项目评估标准,并依据标准进行评估,还可以委托第三方对受助社会组织进行评估和审计。由于不得而知的原因,两地都很少运用第三方评估这种横向问责工具。

(三)向下问责工具

质疑与投诉并非营利领域特有的问责工具,那些公民社会发育成熟的国家早已将之运用到非营利领域。在英国,捐赠人、受益人、媒体或一般公众等都可以向慈善委员会举报慈善组织的管理不善、权力滥用、贪腐欺诈等行为,慈善委员会有义务做出回应。[20]澳大利亚也建立了对非营利组织的投诉制度,政府会“根据会员的举报或投诉,对社团组织进行专项审计。”[21]

在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问责工具箱中,质疑与投诉是面向一线员工、志愿者和受益人等向下问责主体的问责工具。所谓质疑与投诉,是指一线员工、志愿者和受益人等向下问责主体对社会组织及其公共服务的绩效、质量和影响提出质疑或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要求社会组织给予答复和解释的一种问责方式。一线员工和志愿者位于公共服务提供的最前线,最清楚受益人的需求,最了解公共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受益人是公共服务的体验者,最有资格评价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毋庸置疑,如果缺少一线员工、志愿者和受益人,问责体系将是残缺的。

既然如此,质疑与投诉应当是得到高度重视的问责工具之一。然而,事实恰恰相反。在S市和N市,质疑与投诉这种问责工具尚未得到正式运用,没有被制度化。两地关于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相关文件几乎没有与质疑和投诉有关的内容,最多也只有受益人被动参与监督和评估的条款。譬如,公共服务规划者和公益创投组织者的检查和评估可以采用检查服务项目的档案、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等方式。可见,受益人只是在向上问责主体进行问责时得到表达意见的机会。S市最近的公益服务项目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就设计了“服务满意率”指标,“受益人满意率”是其两个二级指标之一,该指标的测度用访谈法和问卷法来完成。“受益人满意度”也是N市H区评估服务绩效的十三个二级指标之一,测量方法是:调查10名服务对象,满意率要达90%,每降低10个百分点,扣1分。可以看出,受益人只是被动地、有限地参与到其他主体的问责活动中,包括一线员工和志愿者在内的向下问责主体还远未主导属于它们的问责工具──质疑与投诉。

以上对六种问责工具的分析表明,各种工具在问责主体、关注内容、刺激来源和问责倾向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差异(表1所示)。

三、问责工具的整体审视

当我们将视野拔高从整体的角度来审视这些问责工具时,问题就显现出来了:就问责内容而言,问责患上了近视症;从工具体系的结构来看,问责工具处于失衡状态;相对于问责实践的需求,问责工具在总体上又是短缺的。

(一)问责近视症

所谓问责近视症,是指问责注意力局限于公共服务提供的过程和直接产出,而看不到与公共服务目的密切相关的内容──对受益人产生的影响,特别是长远影响。地方公益创投活动中的问责状态表明,得到频繁运用的四种问责工具即执行报告、现场监测、财务抽查和内评估不约而同地关注资金如何使用及其带来的直接产出,如吸纳了多少名志愿者,扶助了多少户困难家庭,牵手了多少位独居老人,开展了多少次技能培训等等。对于受益人是否真正受惠以及受惠的程度,这些问责工具似乎并不在意,尽管这才是公共服务的目的所在。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阿文纳区分出功能问责(functional accountability)和战略问责(strategic accountability)。[22]功能问责就是对资源的短期问责,是指解释资源获取、资源使用及其产生的直接结果的原因,而战略问责是指解释一个社会组织的行为对其他个体或组织的行为和广泛环境造成的影响的原因。在我国,地方公益创投活动中的问责状态也与此惊人地相似:得到运用的四种向上问责工具都倾向于功能问责;尽管横向和向下问责工具具有战略倾向,但并未得到重视(见表1)。总的来看,当前的问责以公共服务过程为取向,以资金为焦点,而看不见公共服务产生的影响特别是长远影响,问责患上了近视症。

(二)结构性失衡

结构性失衡是指问责工具在问责体系中的分布严重不平衡。大多数问责工具如执行报告、现场监测、财务抽查和内评估属于向上问责主体的“专利”,而第三方评估是横向问责主体可以运用的潜在的问责工具,质疑与投诉则是向下问责主体可以使用的一个有待正式化、效力有限的工具。问责工具的天平明显地偏向了向上问责主体。

问责工具的结构性失衡在很大程度上源于问责主体相对位势的显著分野。与社会组织相比,向上问责主体处于优势地位,而向下问责主体则相反。“在与非政府组织交易的过程中,受益人明显地处于不利地位;他们是作为乞求方而非对等者存在的,只能获得极少的有关社会组织的资源或行动信息。”[23]因此,很少有什么手段可供向下问责主体利用以实现其问责权利。

(三)总体性短缺

所谓总体性短缺是指问责工具的供给不能满足问责实践对问责工具的总体需求。这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现有问责工具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程度不足,其工具效用尚未发挥出来。在本质上,执行报告属于信息披露的一种形式,但其披露的对象局部化,仅限于向上问责主体,而且披露的内容片面化,主要是公共服务提供的状况。其他问责主体只能通过社会组织印刷的宣传册和公开的年度报告(仅某些组织乐于提供)获得较为有限的信息。问责主体的人力和精力不足、专业知识和技术缺乏以及问责对象有准备应对等因素构成了现场监测工具的掣肘。财务审查因专注于资金运作而显得视野狭窄。内评估是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必要问责工具,但需要在问责内容、评估指标体系和受益人意见的权重等方面予以完善并提高制度化和规范化程度。而横向和向下问责工具的运用还只是一种美好的设想。

第二,其他重要的问责工具没有得到开发和运用,如联盟自律。社会组织自己建立的游戏规则无论对整个部门还是对单个组织的发展都相当重要。在我国,社会组织自身发育较晚、制度空间有限以及政策支持不足,联盟自律这个如此重要的问责工具尚未进入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问责体系。

综上所述,当前的问责局面是:在无需着力的地方(如服务过程和资金使用)问责过度,在应当重点关注的方面(如服务质量及其影响)却问责不足。实际上,公共服务质量和受益人的受惠程度恰恰是公共服务的目的,也是问责的目的。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基于主势-技术含量建立的问责工具分析框架可以较好地解释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本土化问责实践。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角度来看,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态度具有双重面向,在培育发展的同时进行规范控制,两种态度交织在具体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安排之中。[24]不仅如此,政府的双重态度还体现在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的实践中,本文的研究证实了这一点。地方性公益创投的初衷是提供公共服务和培育社会组织,但政府及其延伸(公益创投组织者)的问责在问责体系中的支配性地位却导致了控制过剩的结果。以过程为取向、以资金为焦点的问责格局就是控制过剩的反映。在一定程度上,这种问责格局不仅偏离了公共服务目的──使受益人真正受惠,还可能导致社会组织的使命转移──迎合向上问责主体的问责要求。

毫无疑问,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符合政府改革和社会治理的趋势。但是,政府要想成为聪明的买家,还必须转变问责观念并优化问责工具。在问责观念方面,对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问责需要实现从问责过程到问责结果的转移,这是回到公共服务目的的正确做法。当然,由于缺乏明确的、容易接受的“底线”评判社会组织的绩效,政府需要慎重思考关于公共服务结果的问责标准。在优化问责工具方面,必须提高向下问责主体在问责工具体系中的分量。(1)优先化受益人问责。可能的策略是:建立和完善受益人独立问责的正式和非正式机制;开发受益人与向上问责主体之间的沟通渠道,将受益人了解公共服务提供状态的优势与向上问责主体的地位优势巧妙地结合;将受益人纳入向上问责过程并提高参与问责的程度,以缓解问责近视症。(2)强化一线员工和志愿者的问责。在社会组织内部营造一种自下而上的问责氛围,同时通过参与式管理和扩大行为自由度为一线员工和志愿者赋权,力图将社会组织的责任意识转移到公共服务目的上来。

对社会组织而言,应坚守组织使命,形成以受益人为中心的自我问责意识。这就要求社会组织的理事会和管理者对组织决策和自身行为进行拷问,以纠正偏离组织使命、价值和目标的决策和行为,使公共服务真正惠及受益人。

[参考文献]

[References]

[1][德]魏伯乐等.私有化的局限[M].王小卫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493-496.

E.U.Weizsacker et al.. Limits of Privatization. Trans.by Wang Xiaowei et al..Shanghai:Shanghai Renmin Press,2006.pp493-496.

[2][8]R.E.Herzlinger. Can Public Trust in Nonprofits and Governments be Restored?. Harvard Business Review,1996,74(2).

[3]陈振明.政府工具研究与政府管理方式改进[J].中国行政管理,2004(6).

Chen Zhenming. Study on Government Instruments and the Improvement of Government Management Mode. Chinese Public Administration,2004(6).

[4][5]A.Ebrahim.Accountability in Practice:Mechanisms for NGOs.World Development,2003,31(5).

[6]A.Ebrahim.The Many Faces of Nonprofit Accountability.In D.Renz eds. The Jossey-Bass Handbook of Nonprofit Leadership and Management. San Francisco:Jossey-Bass,2010.pp101-121.

[7]J.Cutt,V.Murray.Accountability and Effectiveness Evaluation in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London:Routledge,2000.pp24-26.

[9]B.Tassie,V.Murray,J.Cutt.Evaluating Social Service Agencies:Fuzzy Pictures of Organizational Effectiveness.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Voluntary and Nonprofit Organizations,1998,9(1).

[10][德]赖因哈德・施托克曼.非营利机构的评估与质量改进:效果导向质量管理之基础[M].唐以志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64-67.

R.Stockmann. Evaluation and Qualitatsentwicklung.Trans.by Tang Yizhi et al..Beijing:Social Sciences Academic Press,2008.pp64-67.

[11]邓国胜.非营利组织评估体系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01(10).

Deng Guosheng. Research on the Evaluation System of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Chinese Public Administration,2001(10).

[12]D.R.Young,N.Bania,D.Bailey.Structure and Accountability:A Study of National Nonprofit Associations.Nonprofit Management & Leadership,1996,6(4).

[13]R.Gray,J.Bebbington,D.Collison.NGOs, Civil Society and Accountability:Making the People Accountable to Capital.Accounting,Auditing & Accountability Journal,2006,19(3).

[14]A.Ebrahim.Information Struggles:The Role of Information in the Reproduction of NGO-Funder Relationships.Nonprofit and Voluntary Sector Quarterly,2002,31(1).

[15]蔡琦海.公益创投:培育非营利组织的新模式[J].中国非营利评论,2011(1).

Cai Qihai. Venture Philanthropy:the New Model of Fostering Nonprofit Organization. Chinese Nonprofit Review,2011(1).

[16]M.Edwards,D.Hulme. Beyond the Magic Bullet:NGO Performance and Accountability in the Post-Cold War World.USA:Kumarian Press,1996.p13,p254.

[17]A.Najam. NGO Accountability:A Conceptual Framework. Development Policy Review,1996(14).

[18][美]查尔斯・沃尔夫.市场或政府:权衡两种不完善的选择[M].谢旭译.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45.

C.Wolf. Markets or Governments:Choosing between Imperfect Alternatives. Trans.by Xie Xu.Beijing:China Development Press,1994.p45.

[19]周志忍,陈庆云.自律与他律[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29.

Zhou Zhiren,Chen Qingyun. Self-regulation and Heteronomy. Hangzhou:Zhejiang People's Press,1999.p29.

[20]王名,李勇,黄浩明.英国非营利组织[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86.

Wang Ming,Li Yong,Huang Haoming.NPOs in the UK.Beijing:Social Sciences Academic Press,2009.p86.

[21]廖鸿,石国亮.澳大利亚非营利组织[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1.57.

Liao Hong,Shi Guoliang.Australian Nonprofit Organization.Beijing:China Social Press,2011.p57.

[22]Jeffrey Avina.The Evolutionary Life Cycles of Non-Governmental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s. Public Administration & Development,1993,13(5).

[23]E.A. Brett.Voluntary Agencies as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s:Theorizing the Problem of Efficiency and Accountability.Development and Change,1993,24(2).

公益项目评估报告篇5

一、引言

我国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是新增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用于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披露等业务。为了加强会计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的协作,推广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2009年了《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与此同时,国际评估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 Valuation Standards Council,IVSC)在2011年的第九版《国际评估准则》中也新增了有关投资性房地产评估的内容,即国际评估准则第233号《IVS233在建投资性房地产》(以下简称“IVS233”)。虽然在建投资性房地产情况比较特殊,但IVS233与我国的指导意见之间不乏可比性。本文期望通过对这两者的比较为今后进一步完善我国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准则提供一些借鉴。

二、国际资产评估准则与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的总体框架比较

第九版《国际评估准则》与早期版本相比,修订后的准则在语言和形式上有了重大的变化,准则内容突出了原则性。《国际评估准则》是由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制定的。2008年,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International Valuation Standards Committee)改组为国际评估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 Valuation Standards Council),简称为IVSC。IVSC是一个独立的、非营利的民间组织,实行会员制。改组后的会员不再局限于专业评估机构的社团组织,还吸纳了包括评估机构、评估报告使用方和学术界等更为广泛的代表,目前由来自54个国家的74个成员组织组成。第九版《国际评估准则》包括3项通用准则、6项资产准则以及2项评估应用。通用准则适用于所有的资产类型和评估目的。资产准则对具体资产的评估提供指导,包括“准则”和“注释”两个部分。评估应用服务于常见的评估目的,包括“准则”和“指南”两个部分。

《中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中的基本准则是由国家财政部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评估具体准则则是由财政部授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并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主要负责制定资产评估执业具体准则和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并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同时依法接受财政部和民政部的指导与监督。至2012年,我国财政部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了21项资产评估准则,包括2项基本准则、9项具体准则、4项评估指南、6项指导意见。与国际评估准则相比,我国的评估准则层次更加分明,内容更为充实。另外,我国的资产评估准则还特别强调了评估师的职业道德以及评估机构的质量控制。

三、《IVS233在建投资性房地产》与《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比较

目前IVS233对投资性房地产制定的准则主要针对在建情况,但仍对投资性房地产的一般情况及相关概念进行了描述。抛开IVS233中对在建情况的描述,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将IVS233的相关内容与我国指导意见中的相关内容作个比较。

(一)主要相同点

1.主要依据相同

《IVS233在建投资性房地产》在国际评估准则中不属于《IVS230不动产权益》,IVS233主要依据通用准则和不动产权益准则的原则制定。同时,IVS233在注释3中将财务报告作为评估目的,在注释12中将财务报告列为特别注意事项,所以IVS233也必须遵循《IVS300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的原则。《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在第一条就明确指出,该指导意见是依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制定的。我国的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了投资性房地产是企业的一项重要资产,必须列于财务报告中。因此,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是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

2.评估一般目的相同

在我国的资产评估理论中,资产评估的一般目的是资产的公允价值,而资产的市场价值是公允价值的基本表现形式。IVS233注释4指出,“此准则提供评估在建投资性房地产的市场价值时应遵守的原则,市场价值是指在市场中模拟交换的价格”。指导意见第三条指出,“对符合会计准则规定条件的投资性房地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第十条指出,“会计准则中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一般等同于资产评估准则中的市场价值”。由此可见,两者的评估一般目的都是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即市场价值,而我国的指导意见则更加侧重于结合会计准则。

3.评估方法相同

由于投资性房地产自身的特性,成本法不适合用来评估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IVS233和指导意见都优先考虑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来评估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IVS233注释6指出,“在缺乏直接可比的销售证据时,评估价值必须使用一个或多个以市场为基础的估值方法”、“关键投入的可比市场数据用以支持贴现现金流量预测或收入资本化的计算”。IVS233不仅赞成使用市场法,而且支持更加广义的市场法——“在不同的地点或在不同的条件下可比房地产的销售证据”、“在不同的经济条件下成交的房地产销售证据”。评估人员依据IVS233运用市场法时可以获取更广泛的信息,但是必须对不同条件下的差异作出合理的解释和适当的调整。运用收益法时,有关参数选择还需结合市场法。指导意见则在《第四章评估方法》中用大量篇幅对市场法和收益法的运用进行了详细阐述。

4.重要参数相同

用市场法评估投资性房地产价值,评估结果的准确性有赖于可比案例的选取。IVS233注释6和指导意见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都明确了可比基础的重要性。指导意见采取了更为谨慎的态度,同时对有关比较因素作出明示,包括“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容积率、使用年期、面积、具置、经营业态和所带租约等”。收益法的主要参数有:收益额、收益期限和折现率。IVS233在注释11“租赁”中对租赁收入的解释体现了收益的计算;注释9“现金流可能持续时间”体现了对收益期限的确定原则;注释11“风险”中指出,“折现率是市场中典型的买方所要求的最低回报率”。指导意见则在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内容中以“净收益”、“收益期限”、“折现率”这样的字眼明确提出了对收益法三大参数的相关要求。

(二)主要区别

1.表述不同

IVS233中并没有对“市场法”、“收益法”等类似字眼形成一个专有名词,而是用“现金流量预测”、“收入资本化”等来描述。由于语言的不同和翻译的缺憾,势必约束了对国际评估准则的全面理解。但这些差异尚且停留在局部,未对全局造成重大影响,亦不构成IVS233和指导意见的实质性差异。

2.定义不同

IVS233中的“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土地、建筑或部分建筑。不包括:(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2)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作为存货销售的房地产。我国指导意见中的“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企业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其中,“房地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固着在土地、建筑物上不可分离的部分及其附带的各种权益。指导意见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与IVS233的定义略有不同。

3.详略程度不同

IVS233相比指导意见更具原则性,内容较为简洁;指导意见则更加具体,在解释有关概念时更为详细。例如,在运用收益法时,IVS233要求用建造成本、租约条款、经营成本、增长假设、折现率、资本化率和其他关键投入的可比市场数据来支持收益法的计算;指导意见要求评估师应当关注投资性房地产现有租约条款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包括租金及其构成、租期、免租期、续租条件和提前终止租约的条件。指导意见相比IVS233对“租约条款”进行了适当阐述,更加清晰明了。

4.结构不同

《IVS233在建投资性房地产》由准则正文和注释两部分构成。准则正文部分包括准则的适用范围、工作范围、实施、报告和生效日期,注释部分阐释了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及其类型、评估方法、评估输入参数、财务报告特别注意事项、抵押贷款评估注意事项。我国《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包括“引言”、“基本要求”、“评估对象”、“评估方法”、“评估披露”和“附则”。《IVS233在建投资性房地产》延续了国际评估准则中资产准则的一般结构体例,即采用了准则加注释的模式。其中,除了对在建情况的详细描述和一般要求外,主要涉及术语解释、评估目的、评估方法、评估参数和特别注意事项等。《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结构体例大体和其他专业准则的结构体例相同,采用了部门规章性质的条款式体例,符合我国的一般阅读习惯。主要内容涉及具体操作要求、评估准则、评估方法和会计准则中投资性房地产的分类等。两者在结构与内容上的差异主要来自于不同地区之间行文方式的差异,这些差异并不妨碍阅读者的理解,同样也不构成IVS233和指导意见的实质性差异。

5.关注内容不同

IVS233中除了对在建工程评估一系列注意事项的强调外,还特别明确了财务报告、抵押贷款评估的注意事项。除此之外,IVS233还在评估目的中列举了“收购、兼并和出售企业或部分企业、诉讼”,这些内容尚未体现在我国的指导意见中。指导意见中则提出了“土地使用权”、“区间值”的有关事项。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指出,“注册资产评估师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评估投资性房地产时,评估结论通常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第二十三条指出:“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市场法和收益法无法得出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时,可以采用符合会计准则的其他方法。如果仍不能合理得出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经委托方同意,还可以采用恰当的方式分析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区间值,得出价值分析结论,并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公允价值评估结论和价值分析结论的区别。”指导意见在分类、剩余使用年限和评估结论等方面对土地使用权作出了多条说明。而区间值则是我国评估准则中较为创新的部分,有效解决了我国评估实践中的难题。关注内容上的差异主要是由不同地区之间不同的政治经济政策以及具体评估实践不同引起的,都旨在解决实践中最棘手的问题,这些差异是必须关注的实质性差异。

四、比较启示与改进建议

(一)评估准则的制定与会计准则密切相关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中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满足特定条件的,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可以更好地反映资产的市场价值,满足会计信息相关性的要求。在经济增长的情况下,市场价值一般都会高于账面价值。企业资产的增加能够提升企业形象,有助于企业融资决策。专业的评估人员可以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提供专业意见,因此,IVS233和指导意见都在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中体现了会计准则的要求。IVS233在注释12中提出了对财务报告的特别注意事项,要求评估人员关注持续经营假设。指导意见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七条至第十条的内容中,明确要求评估人员在评估投资性房地产时,必须理解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与委托方及会计师进行充分沟通,了解其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披露的具体要求与建议。评估机构在执行其他评估业务时,同样会涉及到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八条至第十四条关于可收回金额的内容中,对市场法获取公允价值、收益法获取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进行了具体的阐述;第二十八条则要求披露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 ——企业合并》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在企业合并或进行资产减值测试时,都有可能涉及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评估业务,而目前指导意见未对此作出特别说明,指导意见可就第8号、第20号会计准则以及其他会计准则的有关要求进行补充和完善。

(二)明确评估特定目的

评估特定目的会影响评估方法的选择进而影响评估结果。评估人员在评估时,必须首先确定评估特定目的。IVS233相比于指导意见明确了4个特定目的:财务报告、抵押贷款、诉讼和收购兼并。指导意见中主要涉及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但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各项经济活动频繁发生,单一的评估目的将无法满足未来经济发展的需要。目前以抵押贷款、诉讼和收购兼并为特定目的的评估业务已经较为普遍,指导意见中也应该加入特定目的的描述。例如,抵押评估是当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抵押权人依法以提供担保的投资性房地产折价或拍卖、变买该投资性房地产时,该投资性房地产所能实现的客观合理价格折算到设定抵押权时的价值。在确定抵押价格时,应根据抵押房地产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估价方法。对收益稳定的投资性房地产,可选择收益法评估。对可比实例较多的投资性房地产,可选择市场法评估。

(三)改进评估方法

在运用市场法评估投资性房地产市场价值时,可借鉴IVS233适当放宽条件。投资性房地产只是不动产中的一部分,可能会缺乏大量的实际交易案例来建立严格的可比基础,放宽在地点、时间和交易情况上的限制,便于实际评估工作。同时,这也要求评估人员要有扎实的业务水平和丰富的经验来调整差异,尽可能排除评估人员主观因素的影响,在对同一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评估时,由至少3名评估人员共同确定可比实例的最终选择,确保选取的可比实例能较真实地反映待估房地产的价值。

而在抵押评估中,在建的投资性房地产也经常作为抵押标的,评估在建投资性房地产可以选择假设开发法。假设开发法又称剩余法,是成本法与收益法的综合运用,符合房地产估价的最高最佳使用原则,适用于待开发土地、待拆迁改造的再开发地产、旧有房地产重新利用、在建工程等具有开发价值或潜力的房地产的评估。假设开发法考虑了在建投资性房地产未来的收益,评估结果更为合理,指导意见在评估方法一章中可加入假设开发法的应用说明。

【参考文献】

[1] 王志芳,闫建■.试论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及其方法[J].税务研究,2010(4).

[2] 王小力.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偏好分析[J].财会月刊,2012(1).

公益项目评估报告篇6

项目评审,是指省科技厅有关业务处室直接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科技、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按照规定程序、办法和标准,对项目进行的专业化咨询和评判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项目立项(含项目招标,下同)、项目检查、项目验收、评奖、入股投资的评估等方面的评估和评审活动。规范的对象含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组织者、承担者,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项目推荐者和项目申请者(包括投标人和项目责任人,下同)。

第四条项目评估或评审工作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评估机构的项目评估报告或者评审专家的项目评审意见是省科技厅对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条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即省科技厅有关业务处室及其相关人员、受委托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省科技厅直属事业单位有资质证的评估机构和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项目立项、检查、验收工作中评估评审的各项规则、程序和办法,正确履行对项目评估评审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能,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

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对于评估评审意见的采纳情况,必须在报批时予以说明。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在组织评估评审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直接从事、参与或干预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不得向评估机构、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二)不得利用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委托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估机构或者聘请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审专家承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

(四)不得聘请按规定应当回避或者在以往评估评审工作中有不良记录的评估机构或者评审专家;

(五)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估评审资料、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名单、项目评估报告、评审专家意见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评估评审情况;

(六)不得隐瞒、歪曲或者不如实反映评估机构或者评审专家提出的明确意见;

(七)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处理与评估评审工作相关的质询、异议和举报;

(八)不得串通某一项目申请者以排斥其他项目申请者;

(九)不得领取评估评审费、劳务费,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估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者其他好处。

第六条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即受委托承担评估评审活动的科技评估机构、评审组织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项目评估评审有关规则、程序和办法,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开展项目评估评审活动。

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利用承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不得违反项目评估评审工作方案和预算的规定;

(三)不得在规定程序以外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项目申请者合法权益;

(四)不得为评估评审对象编写立项可行性报告,或者检查、验收工作中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估评审资料、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名单、项目评估报告、评审专家意见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评估评审情况;

(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估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者其他好处。

第七条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应当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按照项目评估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评价或者提出意见。

项目评估人员或评审专家在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发现与项目或项目申请者存在利益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关系的,应当主动向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申明并回避;

(二)不得利用评估人员或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或者与评估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有利益关系者获得项目立项或者通过检查、验收提供便利。

(三)不得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

(四)不得为得出主观期望的结论,投机取巧、断章取义、片面作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五)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许可使用被评估评审对象的商业秘密;

(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允许,不得单独与评估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接触,不得复制保留或者向他人扩散评估评审资料,泄露保密信息;

(七)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估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者其他好处。

第八条项目推荐者,即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当对推荐申请立项或者检查、验收的项目进行必要的考察、论证,如实反映所推荐项目和项目申请者情况,以及与项目申请者的关系、对项目申请者的了解程度。

项目推荐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对项目申请者实行不公正对待,有意压制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

(二)不得与项目申请者串通,在项目立项申请材料或者检查、验收申请材料中弄虚作假;

(三)不得为项目申请者拉关系,干扰项目评估评审工作;

(四)不得索取或者接受项目申请者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者其他好处。

第九条项目申请者在项目的立项、检查、验收过程中,有义务接受并配合评估机构的评估或者科技计划管理部门组织的评审,按要求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和信息,并确保其真实、有效。

项目申请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弄虚作假,故意在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

(二)对同一项目(包括研究开发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立项;

(三)不得互相串通或者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人员、评估人员、评审专家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项目的评估评审信息;

(四)不得向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项目推荐者、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馈赠或者许诺馈赠钱物或给予其他好处;

(五)不得编造谎言、捏造事实诋毁、中伤、陷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项目评估人员、评审专家和其他项目申请者;

(六)不得进行其他妨碍项目评估或者评审活动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的行为。

第十条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计划成果处、条件财务处和驻省科技厅监察室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对项目评估评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评估评审活动的督查工作可以采取经常性督查和专项性督查的形式。经常性督查是指对项目评估评审活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专项性督查是指对项目评估评审某个环节或某类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于重大项目的评估评审活动应当采取专项性督查方式进行重点督查。

第十二条评估评审活动的督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评估评审活动的各方当事人的汇报;

(二)查阅与评估评审有关的文件、合同、材料等;

(三)参加与评估评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核实;

(五)其他适当方式。

第十三条省科技厅有关业务处室及其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视问题严重程度,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评估评审的重大情况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二)与评估评审活动的承担者、申请者、推荐者或评估人员、评审专家串通,编造虚假报告的;

(三)干预正常的评估评审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索取或收受贿赂的;

(五)其他、以及妨碍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之一的。

第十四条受委托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者或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厅可以分别情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终止评估或评审委托;非法收受财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没收所收受的财物;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与项目执行单位串通编造虚假报告,或者对重大问题隐匿不报的;

(二)、或者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之一的。

第十五条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厅可以分别情况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宣布评估评审意见无效直至取消其参加评估评审活动的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致使相关项目通过评估评审的;

(二),违背科学道德、有失公允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之一的。

第十六条项目推荐者和项目申请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厅可以分别情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项目立项资格、终止项目合同,追回已拨经费、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相关人员或者单位推荐项目或者承担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立项的;

(二)、以及妨碍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之一的。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省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活动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科技厅进行举报和投诉。驻科技厅监察室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一)对署名举报的,应当对举报人及举报内容保密。在对反映的问题调查核实、做出处理后,将核实、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听取意见。

公益项目评估报告篇7

一、问题提出

资产评估报告是资产评估的产成品,是维系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利益的纽带,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评估报告具有多样性。通过梳理国内外评估准则及相关研究文献可以发现:第一,与我国公有制经济为主体、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混合经济模式相匹配,资产评估报告相关准则包括《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2007)、《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2008)、《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2011)。其中《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两项准则具有显著的中国特色。第二,《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以下简称USPAP)分书面和口头评估报告,书面评估报告进一步分为完整评估报告、简明评估报告和限制用途评估报告。第三,欧洲评估准则将评估证明和评估报告相等同。比较而言,我国资产评估报告的类型和格式相对单一。随着评估行业服务领域不断扩大,我国应借鉴国外资产评估报告的类型和形式,丰富我国资产评估报告的种类(如司法鉴定评估等),满足多元化的评估行为需求。

二、USPAP口头评估报告的形式

美国USPAP是国际上关于评估报告最为完善的准则体系。从形式上看,美国评估报告准则与评估业务相联系,有什么样的评估业务就有什么样的评估报告。如准则2不动产评估报告、准则5不动产评估咨询报告、准则6批量评估和报告、准则8动产评估报告、准则10企业价值评估报告等。从类型上看,有书面或口头评估报告。书面评估报告进一步分为完整评估报告、简明评估报告和限制用途评估报告,并对评估报告的要素进行了详细规定,其特点是“重要素、轻格式”,具体格式由评估报告使用者根据需求与评估师共同确定;口头评估报告是一种辅助形式,主要用于评估师在法庭上所作的证词或者某些评估、评估复审、评估咨询的口头传达。实际操作中大部分评价报告是书面的,且大多数委托方也要求提供书面报告。

(一)口头评估报告的档案保存规定

USPAP2012-2013中制订了新的档案保存规定,要求评估师必须为每一项评估、评估复审与评估咨询项目编制工作档案,在口头评价报告之前建立。在提供口头报告之后的合理期限内,口头报告的书面概要也需归档。其中工作档案主要包括委托方信息、书面报告及其副本、口头评估报告或法庭证词等、评估信息数据以及支持限制使用型评估报告的工作档案的内容和依据标准的概述型评估报告等。工作档案的期限自其编制日起必须由评估师保存至少五年,由评估师提供的与评价项目有关的法庭证词,自司法诉讼最终裁决日起至少保存两年,无论哪一种保存期限都应达到期满。

(二)口头评估报告的要求

USPAP规定,当提供法庭证词和某些评估、评估复审、评估咨询口头传达时要求提供口头评价报告。根据评估对象的不同,可以为不动产、评估复审、不动产评估咨询、动产评估、企业评估评估提供口头评估报告。口头报告应在其可能与适当的范围内,阐述与书面报告相对应的标准中所提出的实质性事项。USPAP对口头评估报告做出以下原则性要求。

1.评估师在报告某类资产评估结论时,应当以不会引起误解的方式说明每一项分析、判断和结论。口头报告准则规范了评估报告的内容和信息披露程度,并未指定该类资产评估报告的形式、格式和风格,认为评估报告的形式、格式和风格取决于评估服务使用者和提供者的需要。

2.准则要求评估师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报告,但需要做到:(1)以不引起误解的方式清晰和准确地对评估进行阐述;(2)具备充分的能使评估结果预定使用者恰当地理解报告的信息;(3)清晰准确地阐述评估项目所采用的所有假设、特定前提、逆向假定与限定条件。

3.评估报告的内容。美国USPAP要求书面评估报告必须是完备型、概述型、限制使用型三种类型之一,并且必须在评估报告中明确列示所采用的报告类型,同时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使用何种类型的评估报告。口头评估也不例外,针对不同业务类型和评估报告分别提出了实质性的要求,充分体现其综合性。口头评估报告的格式与类型在USPAP中并未单独列出,但规定应在其可能与适当的范围内,阐述与之对应的书面报告中所提出的实质性事项。下面以不动产口头评估报告为例阐述口头评估报告准则的内容:

在准则2不动产评估报告中规定,口头评估报告应在其可能与适当的范围内,阐述标准2-2(b)评估报告中所提出的实质性事项。概述型评估报告的内容必须符合评估结果预定用途的需要,至少应该:(1)以名称或类型列示评估委托方和所有评估结果预定使用者的身份。在个别情况下委托方希望匿名时,评估师可以在评估报告中不披露委托方的身份,但仍然必须在工作档案中记载其身份。评估报告的预定使用者可能包括不动产出租人、政府部门的雇员、委托方的合作者、委托方雇佣的律师和会计师。(2)阐述评估的预定用途。(3)概述足以对评估中不动产进行鉴定的信息,包括与评估项目相关的不动产的实体和经济属性。(4)阐述所评估不动产的权益。(5)阐述评估价值的类型和定义及定义的出典。(6)确定评估的生效日和报告日。(7)概述评估进行中所采用的工作范畴。(8)概述所分析的信息、所使用的评估方法与技术与支持分析、判断与结论的推理过程;并必须对拒绝应用市场途径、成本途径或收益途径的情况进行解释说明。(9)列示不动产评估时所存在的用途和不动产在评估中所体现的用途;当评估师进行不动产最佳用途评判时,概述该评判的依据和推理。(10)清晰和确切地列示所有的特定前提与逆向假定;阐述其使用后可能对评估结果的影响。(11)按照标准2-3(标准8-3)的要求,附评估师签署的誓言。

(三)评估师声明

鉴于口头评估报告的形式及重要性,评估师应当在口头评估报告中作如下声明:

尽本人的所知所信,我保证:本报告所叙述的事实是真实和准确的。报告中的分析、意见与结论受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并是我个人的、公正和无偏见的专业分析、意见与结论。

对于报告中所评估的动产,我不沾染其任何现存的或将来的利益(或拥有一定的利益,则需详细说明);对于报告涉及的各方,也不存在我任何的个人的利益(或存在一定的个人利益,则需详细说明)。我在受理本项目之前的三年之内,未作为一名评估师或以其他的身份进行过关于本报告中动产的服务(或进行过,则需详细说明)。对于报告中所涉及的动产和评估项目所涉及的各方,我不存有任何的偏见。

我受聘于本评估项目,绝不是为了求证或报告事先决定的结论。

我完成本评估项目的报酬,绝不是因求证和报告预先决定的价值或迎合委托方需要求证和报告指定价值的结果。我完成本评估项目的报酬与评估判断的价值量、以评估结果为条件的约定所得以及评估结果使用后所连带发生的事件无关。

我的分析、判断和推论以及本报告都是遵循USPAP的要求进行的。我对于报告中所评估动产亲自进行了(或未进行)检视(如此誓言是由多人签署的,则必须明确指明谁参与了所评估动产的检视,而谁未参与)。

无人对本誓言的签署者提供动产评估业务方面的重要帮助(如得到了这样的帮助,则必须列示每一位提供动产评估业务方面的重要帮助者的姓名)。

三、启示与建议

(一)规范口头评估报告的内容

美国资产评估实践表明,口头评估报告是一种客观存在与客观需要,尤其是在提供法庭证词和某些评估、评估复审、评估咨询的口头传达时。口头评估报告与书面评估报告的不同,仅限于二者的表达或传递评估信息的介质与方式不同、长短不同、提交方式不同,而评估报告的构成要素或者实质性事项一致。随着我国评估业的发展,我国可借鉴USPAP口头评估报告的形式与内容,结合我国实际需要,规范口头报告的内容、形式和要求,丰富和完善我国资产评估报告类型,满足评估实际工作需要。

(二)明确口头评估报告的合格标准

USPAP规定,口头评估报告的披露信息应当达到三个标准:第一,清晰、准确地反映评估,不得误导。第二,包含足够信息,使期望获得报告或依赖评估报告的人能够正确理解评估报告。第三,清晰、明确地披露任何直接影响评估的特别假设或逆向假设,并指明它们对价值的影响。

(三)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

在构建口头评估报告相关准则时,我国应注意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例如司法鉴定评估与正常资产评估书的格式是否统一问题还未得到解决。资产评估鉴定报告只有经过质证程序后才能依法产生证据力,作为法庭判案的证据,因此必须经诉讼当事人当庭质证,且由法庭最终审查并认证后才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审判人员对资产评估师出具司法鉴定书,但是目前尚无明确规定该评估报告书的格式的准则。X

参考文献:

公益项目评估报告篇8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项目立项(含项目招标)、项目检查、项目验收等过程中组织或参与评估、评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组织者、承担者,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以及项目推荐者和项目申请者(含投标人和项目责任人,下同)。

第四条科技部负责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督查工作。

第五条项目评估或评审活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评估机构的项目评估报告或者评审专家的项目评审意见是科技部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条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即科技部各专项科技计划主管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受委托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科技部直属事业单位和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项目立项、检查、验收中评估评审的各项规则、程序和办法,正确履行对项目评估评审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能,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

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对于评估评审意见的采纳情况,必须在报批时予以说明。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在组织评估评审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直接从事、参与或干预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不得向评估机构、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二)不得利用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委托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估机构或者聘请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审专家承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

(四)不得聘请按规定应当回避或者在以往评估评审工作中有不良记录的评估机构或者评审专家;

(五)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估评审资料、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名单、项目评估报告、评审专家意见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评估评审情况;

(六)不得隐瞒、歪曲或者不如实反映评估机构或者评审专家提出的明确意见;

(七)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处理与评估评审工作相关的质询、异议和举报;

(八)不得串通某一项目申请者以排斥其他项目申请者;

(九)不得领取评估评审费、劳务费,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估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第七条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即受委托承担评估评审活动的科技评估机构、评审组织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项目评估评审有关规则、程序和办法,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开展项目评估评审活动。

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利用承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不得违反项目评估评审工作方案和预算的规定;

(三)不得在规定程序以外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项目申请者合法权益;

(四)不得为评估评审对象编写立项可行性报告,或者检查、验收工作中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估评审资料、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名单、项目评估报告、评审专家意见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评估评审情况;

(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估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第八条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应当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项目评估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评价或者提出意见。

项目评估人员或评审专家在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发现与项目或项目申请者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关系的,应当主动向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申明并回避;

(二)不得利用评估人员或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或者与评估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有利益关系者获得项目立项或者通过检查、验收提供便利;

(三)不得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

(四)不得为得出主观期望的结论,投机取巧、断章取义、片面作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五)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许可使用被评估评审对象的商业秘密;

(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允许,不得单独与评估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接触、不得复制保留或者向他人扩散评估评审资料,泄露保密信息;

(七)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估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第九条项目推荐者,即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当对推荐申请立项或者检查、验收的项目进行必要的考察、论证,如实反映所推荐项目和项目申请者情况,以及与项目申请者的关系、对项目申请者的了解程度。

项目推荐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歧视潜在项目申请者,故意不推荐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

(二)不得与项目申请者串通,在项目立项申请材料或者检查、验收申请材料中弄虚作假;

(三)不得为项目申请者拉关系,干扰项目评估评审工作;

(四)不得索取或者接受项目申请者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第十条项目申请者在项目的立项、检查、验收过程中,有义务接受并配合评估机构的评估或者科技计划管理部门组织的评审,按要求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和信息,确保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真实、有效。

项目申请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弄虚作假,故意在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

(二)对同一项目(包括研究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立项;

(三)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人员、评估人员、评审专家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项目的评估评审信息;

(四)不得向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项目推荐者、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馈赠或者许诺馈赠钱物或给予其他好处;

(五)不得编造谎言、捏造事实诋毁、侮辱、陷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项目评估人员、评审专家和其他项目申请者;

(六)不得进行其他妨碍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的行为。

第十一条科技部法制工作机构、综合计划管理机构、科技经费管理机构和驻科技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对项目评估评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评估评审活动的督查工作可以采取经常性督查和专项性督查的形式。经常性督查是指对项目评估评审活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专项性督查是指对项目评估评审某个环节或某类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于重大项目的评估评审活动应当采取专项性督查方式进行重点督查。

第十三条评估评审活动的督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评估评审活动的各方当事人的汇报;

(二)查阅与评估评审有关的文件、合同、材料等;

(三)参加与评估评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核实;

(五)其他适当方式。

第十四条科技部各专项科技计划主管部门及其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视问题严重程度,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评估评审的重大情况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二)与评估评审活动的承担者、申请者、推荐者或评估人员、评审专家串通,编造虚假报告的;

(三)干预正常的评估评审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索取或收受贿赂的;

(五)其他,以及妨碍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之一的。

第十五条受委托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者或者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部可以分别情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终止评估或评审委托;非法收受财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没收所收受的财物;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与项目执行单位串通编造虚假报告,或者对重大问题隐匿不报的;

(二)、或者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之一的。

第十六条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部可以分别情况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宣布评估评审意见无效直至取消其参加评估评审活动的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致使相关项目通过评估评审的;

(二),违背科学道德、有失公允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之一的。

第十七条项目推荐者和项目申请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部可以分别情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项目立项资格、终止项目合同,追回已拨经费、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相关人员或者单位推荐项目或者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立项的;

(二),以及妨碍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之一的。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活动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科技部进行举报和投诉。驻科技部监察局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一)对署名举报的,应当对举报人及举报内容保密。在对反映的问题调查核实、做出处理后,将核实、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听取意见。对捏造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对匿名举报的材料,有具体事实的,应当进行初步核实,并确定处理办法。对重要问题的处理结果,要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没有具体事实的,可登记留存。

(三)对投诉人的投诉,应当严格按照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公益项目评估报告篇9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迅速膨胀,房地产与土地评估业务愈加频繁,而面对大量激增的评估业务和评估数据,以纸质或excel表格等传统评估业务管理手段已经无法满足评估公司的业务管理需求。基于房地产评估的流程及核心内容,并根据郑州某房地产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实际需求,我们开发了基于B /S 模式的房地产评估办公自动化管理系统,并成功在公司中应用实施。

1 房地产评估办公自动化管理系统的业务分析

通过我们与公司业务人员的咨询,结合房地产与土地评估的相关业务规范,并根据公司的实际业务需要,得到房地产评估业务主要有以下几个过程,包括报单管理、现场勘查、预评管理( 简称预评) 、正评管理(简称正评) 、业务统计、业务归档等几个主要关键流程。

报单管理:公司业务经理收到委托方(银行、法院、政府或个人等)房地产评估业务请求。公司业务经理如果受理,则将此业务通过报单具体分配给公司某个业务员,由他来具体承办此单评估业务。

现场勘查:公司业务人员接收到业务报单,由现场勘查人员到现场进行现场勘查。现场勘查人员根据业务分派详细信息,对业务现场勘查与记录,收集评估体相关资料,填写现场勘查记录表。

评估管理:预评人员根据现场勘查人员的现场勘查记录表,确定评估所用方法,完成房地产评估初评报告。由审核估价师审核已完成的评估报告。审核未通过的评估报告将发回给报告撰写评估师重新调整,直至审核通过。评估报告分为预评报告和正评报告两类报告格式。预评报告内容简略,通常是以表格形式展现,涵盖房地产评估主要方法及结果,而正评报告内容规范并详实记录评估方法应用过程。

提交用户:完成估价报告书后,最后要将估价报告书交付给委托估价者,并可就某些问题作口头说明,完成对委托估价者的估价服务。

归档管理:由于公司不同的人员从事不同的业务,通过房地产评估办公自动化管理系统可以自动地统计出每个人不同业务的业务量,方便领导、员工、财务及相关人员进行查看、汇总及费用统计。权限不同,每个人查看的具体内容也不一样。

2 房地产评估办公自动化管理系统的角色分配及功能设计

系统角色分配。根据业务流程,并考虑到评估业务管理系统用户的多样性,将用户分为系统管理员、业务经理、报单管理员、现场勘查员、预评报告撰写员、预评报告审核估价师、正评报告撰写员、正评报告审核估价师、财务员等角色。在实际工作中,公司同一工作人员可以利用多种角色权限使用系统。

系统功能设计。基础模块主要包括:人员管理,对公司员工基本信息的维护,如用户名,密码,地址,所拥有的角色等;部门管理,对公司部门基本信息的维护,如部门名称、种类、所拥有的角色等;角色管理,根据业务的要求,对不同的角色拥有不同的权限,如报单权限、业务经理权限等。

业务管理,按照评估项目运作过程中各个项目状态建立评估业务工作流,详细记录工作流中的项目过程信息。评估工作流包括报单管理、现场勘查管理、业务分配管理、预评管理、预评审核、正评管理、正评审核、业务统计等。该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主办的《环球市场信息导报》杂志http://总第547期2014年第15期-----转载须注名来源在系统的设计中,根据录入的信息,可以方便地导出报单、预评、正评等各种Word文档,各种统计通过报表显示一目了然,业务量的统计也可以通过Excel表格方便地导出,极大地方便了公司用户的。

其他模块,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还开发有公告通知,行业新闻,我的便签,法律法规,技术交流等模块[3]。

公益项目评估报告篇10

一、引言

评估机构作为特殊的以赢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形式,与一般的公司制企业相比,“人合”重于“资合”、“公信力重于赢利”。在机构的利润形成过程中。人力资本起了决定性的作用,评估机构的劳动过程也主要是智力投入,评估机构向服务对象提供的最终产品――评估报告是机构内部人员脑力劳动的结晶。因此,对内如何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形成统一的凝聚力;对外如何提高评估报告的质量,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对评估机构的持久稳定发展非常重要。良好的企业文化可以作为机构内部发展的“软性”力量,提高评估机构的竞争力和公信力,特别是这种以“知识型员工”为主的企业组织形式,深厚的文化底蕴可以增强机构的“软实力”,有助于机构做大做强。从20世纪80年代起,企业文化就开始进入管理学领域,它一般被看作是企业发展目标的意识形态化,由企业特定的价值取向、内部交往习惯以及员工的工作方式等构成。在当今激烈的竞争环境下,企业文化逐渐成为商业运营中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被认为是在某种特定的环境下指导企业和员工发展的重要方式。

二、评估机构形成企业文化的意义

(一)从评估人员的行为选择看机构形成企业文化的重要性美国马里兰大学的门瑟・奥尔森教授(MarlcurOlson)作为公共选择理论的主要奠基者,在其代表作《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认为,集体行动的成果具有公共性,当一群理性的人聚在一起想为获取某一公共物品而奋斗时,每一个人都想让别人承担更多的风险和成本,而自己却“坐享其成”,这种不合理的成本收益结构便导致了“搭便车”困境。并且奥尔森认为“搭便车”行为会随着群体成员数量的增加而加剧,假设在一个由n个成员组成的企业中,每一个人的边际努力程度所带来的整体效益的增加被更多的人所分摊,结果就会产生一个缺乏效率的低努力水平,并且人数越多,每个人的努力水平越低,因此,人数越多,把该群体成员组织起来参加一个集体行动的成本会大为的提高。奥尔森这一理论用于描述评估机构内部也较容易得到验证。众所周知,任何一个评估项目的完成都是许多评估人员共同努力的结果,包括注册资产评估师、一般工作人员和外聘专家等,产生的评估结果也要经过机构内部不同人员对评估过程和结论进行必要的复核。许多人在一起工作,评估报告的质量与每个人的努力程度都有关系,而机构内部的激励机制通常采取利润分享制,即任何一个人的报酬都取决于其他人的努力。每一个人作为理性的“经济人”都在进行博弈,即使能够获得足够的剩余索取权,他们也会产生偷懒的行为,并且试图占别人的便宜。搭便车的行为不可避免的产生。而在实践中我们激励员工采取集体行为仅仅是依靠利润分享制,结果致使许多机构的管理者只注重短期利益而忽视长期利益,阻碍了机构的长远发展和社会效益的提高。因此,除了薪酬激励之外,如何在机构内部形成核心的价值观念,使机构内部形成具有统一凝聚力的企业文化。促进员工的团队合作和集体意识,对于评估机构的做大做强更为重要。

(二)从评估报告的成本构成看机构形成企业文化的重要性

评估报告作为机构的最终产品,是所有员工在统一的价值观念和集体意识下智慧的结晶,对外代表着机构的整体形象。评估报告的成本构成可以划分为变动成本和固定成本。固定成本一般是指在固定投入要素上的产出,是不受产量变化影响的成本,在评估机构内部,主要是物质资本的构成,即非人力资本的构成。在一般企业中,非人力资本主要是用于购买厂房、设备、原材料及支付其他生产中的必要支出,并随着产品的销售而收回,之后再进入下一个生产周期,如此循环往复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起到垫支的作用,而评估报告作为一种智力劳动的产品,并不需要消耗大量的固定成本,因此非人力资本在评估机构内部只是起到一个抵押担保的作用。而一般意义上的变动成本是指企业在可变投入要素上的支出,是随着产量的变化而变化的成本。评估机构人力资本是为机构带来经济利益的主要资源,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的不可分离性决定了人力资本的不可抵押性,但人力资本的成本或者价值往往无法可靠的计量。评估报告的变动成本主要是机构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评估师作为知识型员工的一种,其收入主要采取基本工资加奖金的形式,许多机构将薪酬激励作为调动员工积极性的一项重要措施。

三、评估机构企业文化形成的成本――效益分析

(一)评估机构企业文化形成的现实成本评估机构形成企业文化的成本包括会计成本和机会成本,会计成本也就是企业文化形成的现实成本,即打造企业品牌的支出,包括聘请优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超额支出,对员工的培训支出,确保评估报告质量的支出。聘请优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不仅要具有一定的职业能力,还要具有很高的职业道德,为评估机构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奠定基础。一般员工的群体行为决定着评估机构整体的精神风貌和文明程度,因此加强对员工品德和行为的诚信教育是评估机构内部人员后续教育的重要内容。评估报告的质量关系着机构的整体形象,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评估报告的使用者只能通过机构员工主观努力的结果来了解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进而做出重要的决策。

(二)评估机构企业文化形成的机会成本

评估机构企业文化形成的机会成本,是经济学探讨的主要内容,即评估机构获得超额利润的成本。机会成本虽然不是实际发生的成本,但却直接影响到企业对生产要素方向的选择,因此,机会成本对于评估机构这种以赢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形式来讲,同样很重要。我们可以将评估机构的机会成本理解为,机构为了提高评估质量,保持自己的独立性而对委托方进行严格的筛选,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下,所失去的从被排除的潜在客户中获得的最高收益。资产评估结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评估师与委托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评估师的执业行为具有很大的风险性。因此,评估机构在承接评估项目之前,必须考虑评估项目的风险、机构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等因素。从机构的整体声誉出发,考虑是否承接评估项目。当然,评估机构为了树立自己良好的品牌形象,又必须把客户放在重要的位置,充分考虑社会中利益相关者的存在,增加机构的交易机会。不能对客户存有偏见,以评估师的个人偏好来决定是否承接评估项目,否则客户对评估师这一行为的直接报复就是减少交易的次数和降低评估费用,这样会直接减少评估机构同更多的客户进行交易的次数,带来净收益的直线下降。

(三)评估机构企业文化形成的效益分析在企业文化与企业经营效益的相关关系方面,最有代表性的研究是由哈佛大学的约翰,科特与詹姆斯,赫斯克特做出的。在他们的专著《企业文化与经营业绩》一书中,他们以实证的方式揭示了以下事实:企业文化对企业的长期经营业绩有着重大的作用;企业文化在下一个十年很可能成为决定企业兴衰的关键因素;企业文化尽管不容易改变,

但它们完全可以转化为有利于企业经营业绩增长的企业文化(张根明等,2005)。因此,众多的企业家积极的投身于企业文化建设,构建企业的创新力和凝聚力,在不断的降低企业内部交易成本的同时,增强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评估机构作为以知识型员工为主的企业组织形式,在机构内部要实现企业文化的真正的变革,必须消除机构内部人员的特定的价值取向,就必然要耗费大量的企业文化成本,才能最终在机构中形成统一的凝聚力,找到机构的股东、管理者和一般员工的利益的结合点,反映在评估机构由企业文化所带来的效益上,就是股东收益的增长率、管理者薪酬的增长率与员工薪酬的增长率将会出现逐步接近的趋势。通过企业文化的变革使机构保持不断创新与增长的活力。评估机构企业文化形成所带来的效益包括,对内改变机构整体的精神风貌和文明程度,增强员工的责任感,形成不断进取、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念;对外树立良好的自身形象。评估机构形象的塑造可以通过机构提供的产品质量的高低而传出去,评估机构如果能够赢得良好的声誉,公众会不断购买机构的产品,机构就会不断巩固和发展客户市场,不断发展和壮大,实现机构和客户的双赢。为机构的发展提供更大的空间,进而达到长期利润的最大化。我们可以用模型来描述评估机构内部企业文化形成的成本――效益变化状况,c为企业文化形成所耗费的成本,u为形成企业文化为评估机构带来的效益,N为企业文化底蕴不断提高的程度,如(图1)所示。基于对评估机构企业文化形成的成本效益分析,我们知道企业文化的形成需要消耗大量的成本,并且最终会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因此我们可以将企业文化形成过程理解为企业的一项无形资产的形成过程,此项无形资产的形成要经历一段很长的时间,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假设评估机构的规模不断扩大,则对于评估机构形成企业文化来说,不存在固定成本的消耗,所有的要素都是变动的,因此成本曲线是从原点开始先凹后凸向右上方倾斜的一条曲线,这是由投入的各种要素成本所带来的规模报酬先递增后递减所决定的,而所形成的效益曲线与相对应的成本投入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必然在开始时以低于成本的速度增长,但最终会超过成本的增长速度。机构的企业文化建设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发展企业文化在初期需要大量的成本投入,而产生相应的效益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因为促使机构企业文化形成的初始成本投入不会立刻影响到员工和社会公众。伴随着成本投入的增加,企业文化便会愈来愈影响到机构的内部、外部环境,其效益便愈来愈大。

四、评估机构提升企业文化的对策建议

(一)树立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念

公益项目评估报告篇11

问题概述

作为最基本的一种计量模式,历史成本长期以来一直占据着会计计量属性的主导地位。但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利率、汇率、金融衍生产品价格的波动幅度日益增大,企业面临的经营环境越来越不稳定,所提供的信息难以如实反映企业的现时价值,也无法反映市场价格变动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财务信息的相关性逐渐降低,给报表使用者尤其是投资者进行合理的决策判断带来了极大的难度。在这一背景下,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尤其是英美等发达国家早已开始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目前,公允价值计量已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会计准则,我国也从2007年起将公允价值模式引入了新的会计准则中。

公允价值(fair value)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可见,公允价值不是现实交易价格,而是意欲交易的双方达成(主要是通过评估来加以确定)现行交易的价格。一般而言,人们将公允价值的确定基础分为三个层次:资产或负债有活跃市场时的报价;资产或负债有同类资产或负债活跃市场时的报价;采用评估技术(涉及现金流、折现率、收益期的判断)。不难看出,公允价值的实质是在一个较为成熟、有效的环境中对资产或负债以当前市场为依据确定其价值,如果缺乏市场价格则需要应用各种估价技术确定其价值,即评估师需要将时刻变化的市场、影响资产价值的各种因素等“综合”在某一时点的价值判断中,模拟市场来确定资产的价值。因此,资产评估就是为委托者提供有关资产或负债在特定条件下的价值信息的行为,“价值”是其核心概念,其基本特征与公允价值计量的内涵高度一致。

公允价值环境下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现状及分析

(一)以资抵债

目前上市公司大股东以资抵债的资产评估过程中,评估价值的公允性值得关注。如美尔雅集团,大股东用以抵债的磁湖山庄,其账面价值为9627万元,而评估值高达16569万元,评估升值幅度高达72%,值得注意的是,该公司的抵债资产实质并不盈利。再如,西宁特钢大股东西钢集团以767197.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偿还对西宁特钢的应付账款16966万元,在西宁特钢的公告中只对这项重大的以资抵债作了简单的介绍:该项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为18155.12万元,而对该项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只字未提,投资者又从何了解抵债资产的质量呢?在对以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作为抵债资产的评估中,本应考虑到减值、折旧等因素而使评估价略低于账面价,但有的却是评估价值接近甚至超过了所抵欠款的数额。ST冰熊的大股东分别以用于冷柜生产的机器设备和雪苑宾馆房产冲抵对上市公司的两笔欠款,其中,用于冷柜生产的机器设备账面价值为1260万元,而评估价为1400万元,正好与相冲抵的1409万元的债务数额基本接近;雪苑宾馆房产账面价值为1126万元,其评估价为1300万元,略高于相冲抵的债务额1286万元。这都是巧合还是另有原因?此外,由于商标等无形资产的评估价值因人而异,因此,购买商标权被很多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当成了偿还债务的一条“捷径”。此外,还有很多公司,如ST东盛等,公司以资抵债的资产评估价值之所以高出市场价几倍甚至十几倍,在于评估机构是在基于较好的业绩基础上来进行估价的,但最后这些资产却没有达到承诺的盈利水平,上述这些欺诈行为显然极大地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二)企业合并重组

2009年11月17日,S*ST兰光启动股改方案,同时,为了重组保壳,宁波银亿控股集团以承担部分债务为条件,从S*ST兰光原控股股东兰光经发取得上市公司的控股权,在协议成为S*ST兰光控股股东的同时,并计划注入旗下房地产资产。不过,银亿房产100%股权溢价增值率为285.82%,评估后的资产溢价达到将近3倍。除了未考虑仲裁结果的影响而乐观地将一些项目产生的长期应收款增值外,更多的是其账面余额仅为19.7亿元的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结果增值了22.3亿元,超过40亿元,增值率达到113%。该项资产增值成为导致净资产最终评估增值2倍多的主要原因。

同样的还有*ST亚华,在其股改重组过程中,将公司原来的资产全部出让,浙商集团等以每股3.9元价格以地产认购*ST亚华定向增发的11.71亿股股权,定向增发之后,ST亚华总股本变为14.43亿股,公司资产包括0.8亿元现金及五家房地产公司股权,这五家房地产公司截止2007年9月30日净资产9.14亿元,评估值45.68亿元,评估增值36.54亿元,增值率高达400%。此外,重组方注入的资产2007年9月30日估值45.68亿元,2008年房地产市场发生了深刻变化,但2008年3月31日及2008年12月31日估值竟然与一年多前估值相等,这让投资者难以理解。实际上,评估增值36.54亿元要在未来三年内(2007年9月30日起)实现,平均每年要实现净利润12.18亿元,亦即在2010年9月30日之前要实现收益36.54亿元,可是重组方作出的2008年、2009年两年业绩累计仅实现净利润19.35亿元,通常意义上,剩余的17.19亿元应在2010年实现,但是公司报告中并未对此予以说明或作出承诺。我们由此质疑,为何2010年的业绩不予承诺?若业绩发生变化,近一半的未实现收益的评估增值如何处理?公允性又从何谈起?

类似的还有正和股份、宜华地产。根据正和股份2006-2008年的评估报告显示,公司在2007年置入的商业地产的估值三年基本未发生任何变化,2007年正和股份确认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为579万元,而2008年确认的变动损益为-264万元,在房价高峰的2007年以及随后房价跌落的2008年这一商业背景下,其地产估值为何没有发生变动?而恰恰又是在2007-2008年这一期间,其审计的事务所又发生了变更。2007年年报披露,宜华地产于2007年9月30日购买广东宜华,广东宜华在购买日净资产只有1.3亿元,但评估作价6.23亿元,评估值溢价3.79倍,即宜华集团在将广东宜华注入宜华地产时获取了379%的超额收益。广东宜华2007年注入宜华地产时被认定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故使用购买法。广东宜华仍按账面价值核算损益,但宜华地产编制年报时必须对广东宜华的以账面价值为基础的损益调整为公允价值的损益。此时正是房价最高峰,任何房地产当时的估值绝对不会低于后来的市值,通常情况下,购买法下的广东宜华2007-2008年年报只会亏损,不会盈利,那么宜华地产2007年1.13亿元净利、2008年0.82亿元净利又来自哪里?从2007-2008年年报中不难看出,尽管房地产都发生了溢价,但宜华地产仅抬高了待开发地块的价值,明显压低开发产品和开发成本的价值,将其账面价值等同于公允价值,原因在于宜华集团对2007-2009年宜华地产业绩作了承诺,如果将开发成本或开发产品价值调上去,等于将成本调上去,则以后盈利压力非常大。可以说,如果没有宜华集团及宜华地产人为压低广东宜华开发成本和产品,则宜华地产2008年必亏无疑。

2009年,沪深两市共有95家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涉及注入资产的有87家,账面值合计1727.89亿元,经评估后的资产价值为2748.77 亿元,评估增值率平均为59.08%,其中注入资产价值最大1家是长江电力,账面值835.63亿元,评估后资产价值1073.15亿元。若不计长江电力,其余86家的资产经评估后平均增值率为87.79%。其中最大增值率3446.03%,最小是-8.05%。在2009年过会的57个项目中,55个项目涉及关联交易,占总数的96.49%,其中53个项目均进行了评估,49个项目中置入资产直接以评估结果定价。2009年度经并购重组委审核通过的案例中,以评估结果为基础定价的占92.98%,其中以评估结果直接定价的占85.96%;涉及直接资产交易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案例100%进行了资产评估,其中92%以上的资产交易定价直接使用评估结果。不难看出,资产评估已成为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定价的核心。

截止2010年4月,全国资产评估机构已达3500余家(孙树明,2010),注册资产评估师3万多人,资产评估从业人员达到8万多人,由证监会和财政部联合批准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有70家。就我国的价值评估行业执业情况而言,2007年前有两次全国性的检查验收工作:1999年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进行的全行业清理整顿的检查、抽查及验收工作和2004年由财政部组织的全国范围的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的全面检查工作。2004年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评估机构设立条件和执业质量。检查结果数据显示:全国不涉及证券业务的评估机构共3355家,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就达到了1871家,占总数的55.8%,暴露的问题总数达到5130个。所有问题中,执业质量问题4125个,所占比例最大,为80.41%;评估机构不符合设立条件的有565个,占11.01%。2007年9月,中评协了82号文件,要求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对其会员进行执业质量检查。本次检查是资产评估行业第一次自律性的检查,共选取了22家特别团体会员及其11家分所作为检查对象,共抽查资产评估机构正式出具的122份评估报告,其中抽查价值评估报告82份,占抽查报告总数的67%以上,抽查无形资产评估报告15份,占抽查报告总数的12%以上,主要根据现有的准则、规范着重考察评估工作底稿、评估报告的完整性和规范性。与2004年的全面检查相比,虽然很多方面有所改善,但通过案例分析及中国证监会近年来对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的检查所得出的结论来看,本次检查中所涉及的本质问题更为突出,主要包括评估执业质量、事务所内部治理等。随后,在2009年全国性的资产评估检查中,上述问题同样存在,如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的评估增值率显著高于出售资产的评估增值率、少数评估机构对于整体资产的评估结论以及单项资产的具体评估政策方面选择性地使用评估方法、部分项目评估方法的选用以及评估结果的取舍受制于交易各方在博弈中的主动权、交易的目的、资产的性质、交易的关联性、重组方案设计的局限性等多种因素,从而大大影响了交易定价机制的正常运作。这些情况的出现,除了新准则自身的原因外(施超,2009),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资产评估行业的执业监管亟待加强和提高。

1.治理结构存在缺陷,缺少独立性。评估业务的委托主体错位及评估机构组织结构没有真正独立,使得评估师在执行业务的时候缺少独立性。在所有者(评估委托人)、经营者(被评估资产占有方)、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人)构成的三方契约关系中,注册资产评估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经营者持有的资产或负债进行评估。只有当注册资产评估师能够完全依据事实对公允价值作出正确判断和评估,并能够不受任何影响地出具评估报告时,所作出的评估结果才是公允的。正如前所述,在所有者、资产占有方与注册资产评估师三者形成的委托关系下,注册资产评估师相对于资产占有方是独立的,即所有者是“委托人”,事务所是“人”,管理当局与事务所之间不存在任何契约或利益关系,从理论上说可以保证其公正性。但由于评估业务的委托人实际上是公司的管理当局,而董事会决定评估费用的权力又被管理当局控制,因此聘任、解聘事务所的真正权力掌握在管理层手中,委托主体的错位极大影响了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独立性。同时,部分从会计师事务所分立出来的评估机构实际上没有真正独立,部分合并成立的评估机构合并后治理结构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多头管理依然存在,作为独立性重要“保障”的内控体系也未予以真正地实施。因此,如何在资产评估行业监管中保持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独立性,减少相关方的利益冲突(Beauchamp & Owie,1988),对随意更换评估师的行为予以更加严格的监管(既包括对“接下家”的评估机构的监管,也包括对委托方的监管),尤其在公允价值环境下使其站在不偏不倚的立场,客观独立地出具评估报告是监管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

2.规范体系不完善,缺乏相应的机制。截止2009年,财政部、中评协等已陆续了包括2项基本准则、8项具体准则、2项评估指南、6项指导意见在内的18项评估准则并颁布实施了一系列办法,包括《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中评协[2005]18号)、《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中评协[2006]96号)、《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办法》(中评协[2006]97号)、《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中评协[2006]98号)、《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中评协[2007]169号)、《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81号)和《资产评估业务信息报备管理办法》等,初步建立了统一的制度平台,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但迄今为止,注册资产评估师法及资产评估法尚未出台,很难从法律上赋予资产评估的地位及明确权利和义务,且《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和《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等资产评估准则的内容也过于简单,难以为评估师及评估机构的执业行为提供真正意义上的指导、规范和监督。因此,应抓紧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准入、退出和惩戒机制,继续推动资产评估准则的建设,形成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

加强资产评估行业监管有效性的对策建议

(一)借鉴国际经验以逐步完善准则体系

美、英等发达国家应用公允价值较早,在评估方面的经验较多,因此,我国应吸收、借鉴国际资产评估行业的经验和做法(如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实行少数股东聘请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制度),结合我国公允价值运用的实际情况积极参与国际协调,尽快建立和完善与国际通行惯例相一致且协调、统一的资产评估法律法规及准则、指南等来对原则性条款进行更详细的解释(如,除现行准则要求外,增加披露资产评估机构、聘请人、评估方法的选择、评估的金额和评估报告内容简要、最终交易价格与评估金额差异及原因等),规范评估程序,建立诚信档案,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健全退出机制,加大惩罚力度,仿照国际上通常认为内部控制应实现3大目标即合理保证财务报告(financial reporting)及相关信息的可靠性、经营(operation)的效率和效果、对法律法规的遵守(compliance)等有效地实施内部控制规范,通过评估立法从根本上解决评估行业管理体制问题,增强公允价值环境下评估报告的可用性。

(二)推行合伙制组织形式且加大事务所或合伙人的责任比重

改变以往由事务所兼营评估业务的做法,改由专营评估机构开展评估业务,并全面实行合伙制。在推进资产评估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建立的同时,适当加大事务所及发起人或合伙人的风险责任比例,增加违规的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的赔偿责任,提高违规者的投机成本,避免资产评估机构为利益驱动而与企业联合造假的行为。

(三)促进业界合作以加大信息共享力度

从西方实践来看,资产评估和会计之间的关系正变得日趋密切。对这种业界合作的最大推动力,来自于向“公允价值”会计的逐渐转化。2006年9月,《公允价值计量》(157号)的正式对美国评估业产生了重大影响,美国各大评估协会联合起来,积极与会计界、立法界和相关经济部门进行沟通,努力推动评估业与会计业的合作。公允价值的广泛应用加强了资产评估与会计业务的合作,使得会计信息责任体系由以往的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二维责任体系发展成为会计责任、评估责任和审计责任构成的三维责任体系。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中,会计、审计与评估起着各自不同的作用,各自承担责任。会计是从企业内部管理出发承担的管理层对于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评估是对被重组资产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正确性、公允性承担责任。例如,资产的会计计价和财务报告的编制需要利用资产评估专业服务提供相关公允价值结论;在采用资产基础法对企业价值评估时,可借用审计的专业结论,参考会计数据资料;审计也可采纳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单项资产公允价值评估结果。作为公允价值应用的保障,评估机构应与会计部门积极沟通,加强配套数据库的建设,明确公允价值确定的方法、影响因素等,或适时出台相关的操作细则,以加强对资产评估职业界的指导,促进会计界与审计界对公允价值评估结果的认可和采纳。

(四)加强自律监管并建立行业与政府的双重监管体系

行业内部自律监管和政府外部监管是保证评估行业执业质量的两个重要手段。行业自律检查是目前规范上市公司评估业务的最有效手段之一。公允价值环境下,评估机构应进一步提升行业自律监管水平,完善监管制度,强化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建立日常监管长效机制,同时,加强评估行业与政府的协同监管,实现行业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的有效统一。

资本市场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对上市公司的信息进行充分披露,但在市场环境不成熟的情况下,尤其随着投资性房地产、股份支付、债务重组、非货币易、金融工具等公允价值计量比重的日益增加,能否真实、有效地对上市公司的信息进行披露,则需要资产评估行业的紧密配合(周勤业,2009)。纵观二十年的发展历程,评估行业与资本市场互相促进,互动共生。在今后的发展中,应大力加强公允价值评估问题的理论研究,尤其要针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评估实践中涉及到公允价值方面的突出问题,加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评估业务相关准则的制定工作,完善涉及上市公司相关业务的评估准则,提升执业规范化程度,规范评估实践应用,提高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促进整个评估行业有序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全国资产评估机构已达3000余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2009-10-10

2.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沪举行上市公司资产评估监管交流会议.中国资产评估,2009(1)

3.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企[2009]26号

公益项目评估报告篇12

《管理办法》所称的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为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涉及债权转为股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由此可见:《管理办法》不适用于中国境内的非法人单位、事业单位以及营利性、非营利性组织,这些单位或组织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实行债权转股权,不允许用债权转股权方式出资。值得关注的是:债权转股权系企业的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真实发生的债权达成债转股的协议,它是一种债务重组方式,一般情况下,设立企业不存在债务重组行为。按《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所规定的验资类型,“债转股”方式出资的验资类型属于变更验资。

二、关注债转股的债权性质

债是按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债的形成原因主要有合同行为、缔约过失行为、单独行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按照债的形成原因不同,债划分为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因拾遗、馈赠、抢救公物等所生之债。合同之债是基于合同而发生的债务,合同之债适用于《合同法》。合同之债必须以有效合同为依据,可以适用于债转股的债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真实、合法、有效;(2)债权权属清晰、权能完整;(3)债权可以用货币计量并可以依法转让。

《管理办法》所称“债权转为股权”是指债权人与公司因合同关系而产生债权才能转为股权,非合同之债是不能转为股权的。这就意味着:并非截止评估基准日公司账面的负债都可以转为股权,评估对象特指“公司合同之债”。根据上述适用债转股的债权三个条件,被评估单位账面反映的合同之债并非都符合债转股的条件。在实务操作中,下列债务不符合转为公司股权条件或受到限制:

1、被审验单位账面所列债务,虽然是公司经营中形成的需要用货币给付或实物给付的债务,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财务上仅以真实发生为依据入账,不属于合同之债。如:公司与供货单位未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形成“应付账款”;公司与其他单位拆借款项,未签订借款协议,形成“其他应付款”项等。

2、被审验单位账面所列示债务涉及的相对应资产权属尚未依法转移至被审验公司名下,权能尚不完整,即债权人尚未完全履行完毕其拥有该债权所对应的法律规定义务。如:公司购入的房产暂估入账,尚未取得的发票,尚未取得产权证,此类债权权能尚不完整。

3、被审验单位账面所列示的债务,其签订的购销合同是不可撤销,或合同条款中约定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这类债权需要重新签订合同,债权人应主动放弃优先受偿权。如:公司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形成的长期应付款等。

4、被审验单位账面所列示的债务入账依据存在瑕疵,无法完整地确认债权人依法拥有该债权。如:债权人缴入公司的现金形成的债务,在入账原始凭证中既未附公司向债权人开具的借入款项的合规收款收据,也未能提供公司开户银行开具的注明款项来源系债权人缴存的现金缴存单据。该类权属不清晰的债务,不宜纳入债转股的债权范围。

5、被审验单位账面所列示的债务,同时存在应收该债权人款项的情况下,只有该债权人拥有的合法有效债权冲抵应付款项后净债权数额,才可以转为公司股权。

6、被审验单位账面所列示债权人的债务转为公司股权,受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限制;有的债权人拥有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须按规定程序报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如债权人系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拟将持有的债权转为被评估公司股权,则必须上报其管辖的国资委部门核准;再如被评估公司账面反映的政府部门拨付的具有专项用途的专项应付款,受禁止性规定限制,不符合债转股条件。

上述六种情形的债权,若经完善手续后仍不符合债权转股权条件的,则不得纳入债转股的债权范围,应在审核确认拟债转股的债权数额时予以剔除;债权人拥有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事项,按政策规定应报经政府部门批准的,未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则须中止债权转股权行为。

三,注册会计师如何运用《资产评估报告》

《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注册会计师在办理债转股验资过程中如何运用《资产评估报告》呢?

首先,注册会计师办理债转股验资过程中运用《资产评估报告》时,应关注评估目的是否为“债权转股权”特定目的而产生行为,与此评估目的相对应的评估范围、评估对象的确定,评估价值类型的选择存在逻辑上关联性和合理性;其次,应关注《资产评估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即评估基准日与验资基准日是否超过了一年,以及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内是否存在对评估结果可能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评估结果是否经过师转股前股东或主管部门的确认或批准;第三,注册会计师应关注评估报告别事项说明、对评估结果产生影响的保留事项,这特别事项、保留事项是否对审验结果产生影响?是否应在验资事项说明予以披露等?第四,注册会计师应关注评估结果是否进行了账务调整?实务操作过程中,注册会计师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债转股企业应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书》调整账目;另一种认为:债转股企业不需要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书》调整账目,究竟是否需要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书》调整账目?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会计主体没有发生变更,企业不应改变资产的“历史成本”的计价属性,因此,“债转股”债权评估所涉及到资产、负债的变动是不能进行账务调整的,债权评估结果只是作为折股的价值依据,不作为调整账目的依据。

四、注册会计师应重点关注债权如何折算股权?

通常情况下,债权折股有三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方式是按债权评估结果与评估前账面净资产的比率折股;第二种方式是按债权评估结果与评估后净资产的比率折股;第三种方式是按债转股合同约定的比率折股。第一、三种折股方式属于非公允价值模式;第二种折股方式属于公允价值模式。对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债转股应按公允价值模式折股,不允许采用非公允价值模式折股。

债转股的债权评估结果与其他资产评估结果不尽相同,其他资产评估可能存在增值,也有可能存在减值。一般情况下,债转股的债权评估结果不存在增值,除非存在孳息,评估时将该债权的孳息部分计入评估价值中,这样才有可能会使债权的评估值高于债权的账面值,否则,债权评估值与账面值一致或小于账面值,即保值或减值。

如果债转股企业的全部资产评估值大于负债评估值,这就意味着截止评估基准日债转股企业的全部资产能够清偿其债务,公司的债务能够全额实现,债权的评估值就是该债权的账面值;评估后股东权益价值大于账面股东权益价值,股东权益形成增值。债转股折股比率是以债权评估结果与评估后净资产之比,债转股折股金额为债权评估结果乘以折股比率。其账务处理分两种情况:(1)若折股金额与增加注册资本一致,则债权评估结果全部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2)若折股金额大于增加注册资本,则超出部分转入资本公积,作为资本溢价处理。

如果债转股企业全部资产评估值小于负债评估值,截止评估基准日公司的全部资产难以清偿其债务,公司的债务不能够全额实现,债转股的债权评估结果只能按评估后资产总额占负债总额的比例确定该债权评估值,该债权的评估值就小于账面值,形成评估减值,评估后股东权益价值小于账面股东权益价值,股东权益形成减值。债转股折股比率、折股金额的计算方法、账务处理与上述情形是完全一致,不同是:债权评估值小于账面值的差额应直接转入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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