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局局长述职报告合集12篇

时间:2022-03-05 08:24:16

应急局局长述职报告

应急局局长述职报告篇1

一、重视政治理论学习,扎实做好意识形态工作

强化政治学习。认真学习党章、党规,深入领会系列讲话和理论著作的核心要义,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和省、市、区委各项决策部署保持高度一致。深刻领会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夯实思想道德基础,以思想自觉引领行动自觉。

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会党的的历史地位、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充分认识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和重大政治意义、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切实以精神统一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严格按照好干部标准要求自己。注重个人品德修养,管好自己“八小时”以外的生活,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业余时间主动学习、加强体育锻炼,从不出入娱乐场所和高消费场所,从不参与带有性质的活动,始终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注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养成和遵守,待人友善、孝老爱亲,没有出现违背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行为,树立了一名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 

二、主动作为,恪尽职守,努力做好各项工作

2019年,较出色完成了分管行业领域和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从不讨价还价,不推诿塞责。在工作中尽职尽责,敢于担当,不断开拓创新,知难而进,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所监管的非煤矿山和冶金商贸等八大行业全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牵头建设了视频会商调度系统和应急指挥调度、视频会商系统,牵头完善全区各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修编,牵头建立健全全区应急指挥调度体系等。所分管的安委办、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急指挥调度和科技信息化股、灾害救援股、安全生产基础股、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中心、应急值班室等工作在2019年度工作考核均为满分,与周边县区(市)比较排在前列,工作成效显著。

督导检查镇(街)和部门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56余次;参与检查冶金工贸、非煤矿山等企业安全生产75余次;检查非直管行业企业安全生产11余次;检查消防、森林防火、防汛抗旱等安全和应急准备13余次;查处和制止仁遵高速9、10、11三个标段料场非法采矿3起;牵头协调处理群众举报、企事业单位报告、上级交办转办安全和环保相关事项5件;牵头查处其它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7起;牵头办理行政处罚案件6个。切实保障了全区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三、廉洁自律,不断增强防腐拒变能力

应急局局长述职报告篇2

在党组领导下,学习了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等会议精神。积极参加党的“两学一做”专题教育活动,坚定理想信念,转变工作作风、为做好本职工作奠定基础,通过学习坚定了理想信念,认识到并一定做到对党绝对忠诚。认识到民族团结是全全疆各族人民的生命线,社会稳定是经济发展的基础,在本职岗位上努力做好对稳定有关的各项任务,积极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尽职尽责。四月份参加了市委组织部的调训,通过课堂授课、理论研讨和现场教学相结合,深入学习党的中央会议精神、系列重要讲话,深刻把握五大发展理念的基本内涵和实践要求,深刻把握改革发展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转变观念,以新理念引领新常态,为建设克拉玛依做贡献。

二、尽职尽责、努力工作

今年上半年按照黄局长的安排我临时分管全局安全、WW、应急、污染源在线监测、环科所工作,协助局长分管人事工作,在吴副局长参加“访汇聚”工作组后分管监测站、辐射站、尾气监管中心等工作,7月份王晓林局长来我局任职之后,又增加了管理科、党务等工作,我做到了积极努力工作,及时和班子其他成员商量协调,重大事情及时向领导请示汇报,分管的各部门和事业单位的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专项工作进展顺利。

组织主持编写完善了克拉玛依市水污染防控方案等文件、组织完成了环保局负责的对提案议案的答复办理工作;参加了社会管理综合整治工作、克拉玛依生态功能区划编制协调工作、协调十三五规划编制、协调推动汽车尾气检测站的认证、政府有关部门技术报告的评审等工作、参加我市维护稳定信息研判会议。组织完成了“民族团结一家亲”结对子工作,目前我局十四名干部党员长征社区的民族同志结为了亲戚。在四地五师融合发展论坛中组织了环保专项论坛,国内著名的环保专家白志鹏博士亲自到会作了对“奎独乌”区域联防联控及污染治理专项报告,上海青浦区监测站长也做了专题发言。协助局长在“蓝天工程”工作推动上做了大量的工作。

突发事件应急监测工作成绩显著。在局长指示下亲自安排了伊犁州因油罐车柴油泄露引发的水体污染应急监测工作,该项工作圆满完成,伊犁州委和政府发来感谢信,参加应急的4名同志并受到了自治区环保厅和陈新发书记的表扬。6月21日九龙潭西边伴河路电信窨井发生两人施工中毒,我局接到应急信息后迅速赶到现场,在我的组织和指挥下,迅速检测到CO严重超标的数据,查出中毒原因,为安监局和市应急办处理事故取得了第一份关键性资料。9月份我站在胡站长的带领性参加了自治区总站的应急演练,取得了现场采样第一名的成绩。11月份应急办在园区举行了一次双盲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我组织应急队伍完成了演练任务。对应急事件反应迅速,处理到位。为保证我局工作安全,落实我局安全管理规定,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督促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

环境监测站年度工作顺利完成。监测站完成各项工作,切实履行了环境监测的政府职能。按时共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日报、预报,对地表水水源白杨河、三坪镇水库、净化水厂、西郊水库、风城高库、艾力克湖、达尔布图河、克拉苏河、独山子一水源等地表水源定期进行了监测,对百口泉和独山子二水源等地下水水源进行了定期监测,对重点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进行了监督性检测,编写完成各类环境监测报告、总量减排、总量控制和污染治理工作编写的专项监测报告。组织协调信息中心、支队共同完成了国控、区控污染源在线监测的监督检查及数据传输。

环科所完成了克拉玛依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组织《克拉玛依市生态功能区划》编制并召开多次审查讨论会议,完成了“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和技术审核等日常工作,完成了环科所的工作任务。

管理科在这半年内对清洁生产审计、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规划编制等工作有条不紊,在项目环保审批中目前共审查、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8项、报告表122项,登记表37项,预审30项,办结率100%,环评报告受理公示51期,拟审批决定公示48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13家单位已全部开展审核工作。

三、坚定信念、遵纪守规、廉洁自律

认真贯彻党中央六次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上要有明确的认识,要做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努力做一名称职的党员。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把维护稳定、发展经济作为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任务。

应急局局长述职报告篇3

本预案适用于苏州市离休干部(含地市职退休干部)在保健疗养期间可能发生的交通安全事故、食物中毒事故、突发急病事故等突发性事件。

二、基本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有效控制危险点和危险源,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类事故。

2.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地市职离退休干部的保健疗养,由市委老干部局牵头,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室,市干部保健办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地市级及享受地市级两项待遇的离休干部,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与市委老干部局共同组织实施;其他离休干部由市委老干部局统筹安排,并在其指导下由单位配合疗养院组织实施,或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与市委老干部局共同商定组织实施。

具体保健疗养的组织实施由疗养院负责。疗养期间来回接送与参观考察活动的汽车,原则上由疗养院安排。各疗养院应选配车况好的车辆、驾驶技术过硬的司机并派医务人员随车确保安全。离休干部在疗养期间一般不得请假,有特殊情况,经同意后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负责安排接送。在保健疗养期间,院方应认真做好离休干部的安全教育工作,树立安全意识。

3.严格把关,从严审核的原则。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保健疗养的条件严格把关,对身体状况不符合疗养条件的离休干部,耐心做好思想工作。老干部局要对各单位所报的疗养人员严格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一律退回。离休干部的陪同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要在生活、起居、活动等方面照顾好离休干部。

4.快速反应,及时应对的原则。各级各部门遇到突发事件要沉着、冷静,妥善处理。首先依靠现有的条件及时处理,同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1.组织机构

⑴应急处理小组

组长:市委组织部副部长、老干部局局长

副组长:市委老干部局各位副局长

成员:市委老干部局各职能处室负责人、各疗养院主要领导

⑵应急处理小组办公室

应急处理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委老干部局综合二处内。市委老干部局分管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职能处室的处长、办公室主任为副主任,其他各有关处室人员为成员。

2.职责

⑴应急处理小组职责。负责应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研究、决策;接受事故的报告,并根据情节迅速向市委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和求援;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赶赴事故现场,按照预案迅速开展救助工作,力争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根据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实施预案中的变化,及时调整和采取紧急处理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稳定工作、善后处理及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⑵应急处理小组办公室职责。具体负责发生重大事件后的救助实施;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及时安排送往就近就地医院(最低二甲以上医院)抢救、排危,并安排专人全程陪同;根据需要通知病人家属、单位等有关人员到场,做好各项应急处理服务工作,并将发生的情况及时报上级有关领导;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台账,做好归档工作。

⑶疗养院职责。各疗养院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单位),必须落实安全措施。要实行医务人员24小时值班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疗养期间,疗养院的医生应每天进行查房,了解离休干部的健康状况,发现不适等情况应及时诊疗处理;发生突发事件时,应立即通报带队人及应急处理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并按相应程序进行处理。要加强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加强车辆管理,确保车况良好,行车安全。

⑷第一现场责任人职责。当发生事故(事件)后,现场第一发现人即为第一现场责任人,要按照有关预案迅速实施先期处理,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同时,要按规定程序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各类事故(事件)应急措施

(一)交通事故应急措施

1.交通事故是指保健疗养(参观)途中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2.发生人员伤亡的,第一责任人应及时电话通知“120”,及时组织抢救处理。同时将发生事故(事件)的时间、地点、事件的性质,简要经过,初步判断事故原因,可能造成的影响等情况报告应急处理小组。

3.应急处理小组负责人接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救治。

4.发生交通伤亡事故后,应急处理小组应会同交警、卫生等部门做好事故处理、抢救等工作。

5.发生老干部重大交通伤亡事故的,要报告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省委老干部局主要领导。

6.一般的交通碰擦事故,应在60分钟内报应急处理小组办公室,如有老干部受伤,办公室应组织医疗人员及时治疗。

7.会同、离休干部管理单位等做好老干部及家属的工作。

(二)食物中毒事故应急措施

1.发生集体食物中毒应当即报告应急处理小组;发生严重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小组、应急处理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接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组织慰问、救治、调查事故原因。

2.发现疑似食物中毒症状(进食过某种同样食物后,短时间内多数人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头晕、头痛、乏力、发热、抽搐等相似症状)时,立即拨打“120”急救中心或直接送医院诊治。

3.及时向市卫生部门、防疫中心和应急处理小组报告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名称、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等有关内容。

4.保护好中毒现场,做好所食用食物取样工作,对原料、工具、设备、食品样品封存,以备卫生部门检验,同时对病人的呕吐物、腹泻物实施留样备验。

5.迅速排查食用致毒食物的人员名单,并检查身体状况。

6.根据情况及时告知病人家属与单位,并做好家属的工作。

7.积极配合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做好诊治、调查、事故处理等工作

(三)突发急病事故等伤害事件应急措施

1.老干部在疗养期间突感身体不适,应当立即向值班医生报告,并由医生采取相应的救治处理。如医生认为有必要送医院救治的,应迅速拨打“120”,疗养院派一名医生随工作人员一起陪同到医院。

2.离休干部在疗养期间突发重病,工作人员应迅速采取果断措施,拨打“120”将病人在第一时间送往离疗养院最近的市级二甲医院,尽一切力量抢救病人生命。应急处理小组人员接到通知后应该按事故发生程度通知有关人员到场,妥善处理。

应急局局长述职报告篇4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地做好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江苏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按照“全区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方针,贯彻“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综合协调、分工协作、统一指挥、群防群治、整合资源、依靠科学、及时反应、措施果断”的原则。

2事故分级

按食品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2.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范围跨越省级行政辖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我省处置范围的;

(3)需要报请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

2.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5)在全省性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6)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l)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徐州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2.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l)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区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街道办事处,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区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组织体系(附件1)

3.1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政府根据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区卫生局)的建议和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的需要,成立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组成。主要职责:

(1)启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事故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

(4)负责与事故相关的重要信息;

(5)审议批准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等。

3.2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设在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区卫生局),负责日常工作,主任由区卫生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发改经贸委、监察局、文教体局、公安分局、农工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工商分局等有关负责同志担任。主要职责:

(1)贯彻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的指示,统一指挥、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区政府、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5)根据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授权,会同区委宣传部,向新闻单位或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6)完成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任务。

3.3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区卫生局):负责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依法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提出处理意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区发改经贸委: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协调供应;负责屠宰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区文教体局:负责协助区卫生监督所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等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作出或责成有关部门作出处分决定。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察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区本级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资金的落实及管理,并督促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加强应急救援资金的管理工作。

区农工办:负责组织对种植、养殖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种植、养殖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区卫生局:负责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区环保分局:负责污染环境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辖区内的污染处置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区工商分局:负责开展食品流通环节造成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应急救援各项工作。

3.4区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立即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统一指挥下,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3.4.1事故调查组

由区卫生局、监察局、文教体局、农工办、卫生监督所、工商分局等部门参加,同时委派食品安全监察员、食品安全专家参加。职责为:协调指导区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评估事故影响、预测事故后果提出事故防范意见;负责事故发生地的整改监督和督察工作。

3.4.2事故处理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监管职能部门和区监察局负责。职责为: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3.4.3医疗救治组

由区卫生局负责。职责为:迅速组织、协调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和采取控制食物中毒的措施。

3.4.4案件查办组

由区公安分局和事故发生环节的监管职能部门负责。职责为: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3.4.5综合保障组

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区卫生局)、公安分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事故发生地有关职能部门参加。职责为:负责事故发生地的社会安定,协助调查组、处理组、救治组、查办组开展工作和保障工作入员的生活,汇总信息,报告和通报情况。

3.5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和区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由街道办事处有关科室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委员会。

3.6专家咨询委员会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家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l)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

(2)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监测、预警与报告(附件2)

4.1监测系统

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通畅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通过日常监测和抽检,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体系。区农工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加强农产品农药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必要时经授权检测信息。区卫生局、工商分局联合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相关信息,定期食品安全综合信息。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4.2预警系统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日常监督,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区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可能导致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进行分析。严重的可报请区政府同意后,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3信息报告

4.3.1事故报告

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街道办事处、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直接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街道办事处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于半小时内向区政府和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4.3.2责任报告单位

(l)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4.3.3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义务报告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信息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3.4事故报告要求

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初次报告应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初步判定病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尽可能报告事故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信息。

阶段报告应报告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及时上报。

总结报告应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同时提出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意见。总结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

4.4通报制度

4.4.1接到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和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上报区政府的同时应及时向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通报,对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4.4.2区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向相关部门发出《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通报》(附件2.1),通报内容包括:主送单位、事由、通报意见,一般要求7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意见。

(l)农业种植环节以及畜禽、水产养殖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由区农工办负责查处;

(2)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由区发改委和其他有关部门会同市质监局负责查处;

(3)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由区工商分局负责查处;

(4)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由区卫生局负责查处;

(5)其他食品安全事故由区有关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查处。

4.5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区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个人不履行或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收受的投诉、举报,根据监管环节将《食品安全事故投诉、举报登记表》(附件2.2)转发区有关监管部门,区有关监管部门收到后,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一般要求5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

对区有关部门报送、媒体披露、消费者投诉举报及领导批办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向有关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发出《食品安全事故核查通知》(附件2.3),内容包括:主述单位、事由、核查要求,应当明确核查事项及上报查处结果,一般要求5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必要时应根据要求随时上报有关查办信息。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性质、情节、危害范围及程度,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通报》或《食品安全事故核查通知》发出后,要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做到件件有落实、件件有查处结果。

5应急响应(附件3)

5.1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实施。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当事故升级或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的,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5.2应急响应措施

5.2.1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响应

(l)区政府应急响应

区政府成立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区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立即报省、市应急指挥部,在省、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应急响应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即转为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开始履行职责。启动有关工作小组,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开通与事故发生地各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通讯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和指导应急救援;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参加救援。

(3)街道办事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下按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5.2.2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l)区政府应急响应

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2)必要时,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

5.2.3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区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区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5.2.4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时,应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及时提高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己逐步消除的,应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相应降低预警和响应级别。

5.3信息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承担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的原则,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上报省、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向社会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5.4应急结束

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认无危害和风险后,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汇总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6后期处理

6.1善后处理

区政府按照事故等级分级负责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生活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协调保险机构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参保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6.2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辖区内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区政府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7保障措施

7.1医疗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启动应急救援工作,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7.2队伍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察人员、食品安全专家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7.3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负责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7.4物资保障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本单位财政预算。

7.5通信保障

协调各级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督促各电信运营企业加强对通信系统的维护,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7.6资金保障

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安排本部门、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的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7.7演习演练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区有关部门指导全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全区性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7.8宣传、教育和培训

相关部门及单位应当对广大消费者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相关部门及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8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救治和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9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9.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区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进行修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9.3预案解释部门

应急局局长述职报告篇5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急突发事件能力。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重在防范、常备不懈,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一旦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能以最快的速度,最高的效能,有序地实施救援及处置,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点,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二、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级。

(一)一般环境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故。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乡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二)较大环境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故。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三)重大环境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故。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主要河流、水库水域大面积污染,或乡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四)特别重大环境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故。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故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故,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县城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三、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县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环境保护局、县卫生局、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经济贸易局、县交通局、县民政局、县气象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广播电视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威信供电公司、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于县环境保护局,由县环境保护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二)指挥部职责。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后,指挥长或指挥长委托副指挥长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组织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批准现场救援方案,组织现场抢救及处置;组织全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演练,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准备工作。

(三)成员单位职责。

1.县政府办公室:承接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报告;请示指挥长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现此场;协调各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向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处置进展情况;落实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关于事故抢险救援处置的指示和批示。

2.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工作;拟制全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现场环境监测方案;按权限负责事故现场污染级别确定;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的消除;依法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进行调查处置。

3.县卫生局:负责组织紧急输送受伤(中毒)人员并做好院前急救;组织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护;做好防护指导,组织实施卫生防疫工作。

4.县公安局:负责拟制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措施;受理社会报警信息;必要时组织应急救通管制,对重要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参与事故调查处理;依法处置违法排污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相关人员。

5.消防大队:负责事故现场抢险和其它应急救援任务。

6.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协助县环境保护局搞好应急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工作;监督检查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参与事故现场的调查处理和抢险救援工作。

7.县经济贸易局:协调企业开展污染源治理工作,减少或消除污染危害;协助相关事故的调查及善后处理;依法取缔关闭违法排污企业。

8.县交通局:负责制订交通处置的应急措施;必要时负责运送伤员、被疏散人员和救援物资,转送危险物品。

9.县民政局:根据事故危害和受损程度,组织救灾救济、安抚灾民;参与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10.县气象局:负责制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气象服务措施;及时提供有关气象数据。

11.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协助现场检查,参与应急救援、人员疏散和安全防范工作。

12.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制订应急物资保障措施,组织抢险器材和物资的调配。

13.县广播电视局:负责事故全过程的新闻报道和相关新闻报道的审核工作。

14.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事故现场土地污染级别的鉴定和土地受污染区域的划定工作。

15.县林业局:负责事故现场林业污染级别的鉴定和林业受污染区域的划定工作;对生态敏感区发生的生态破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16.县财政局:负责组织筹措救灾所需经费,监管救灾资金,参与救灾资金的安排和物资调配工作。

17.威信供电公司:负责环境污染区域的电力调控。

18.县水务局:负责事故现场水域污染级别的鉴定工作。

19.县农业局:负责事故现场农作物及畜、禽养殖场污染级别鉴定及处置工作。

20.各乡镇人民政府:参与指挥辖区内所发生的一切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预警及措施

(一)预警级别。

按照事故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二)预警。

县人民政府根据接报信息,实地了解情况后,逐级报请省应急办同意,蓝色预警。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橙色预警由省级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相关部门和省应急办,红色预警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人民政府。

(三)预警内容。

预警信息的内容包括事故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机关等。预警信息后,需要变更预警内容的,应当及时变更公告。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和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采取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预警公告。

3.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五、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程序。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或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属一般环境事件,由乡镇人民政府启动乡级应急预案,同时向县环保局报告。

属较大环境事件,由县人民政府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同时向市环保局报告。

属特别重大或重大环境事件,除启动县、乡两级应急预案外,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信息报送与处理。

1.报告时限和程序。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县环保局报告。属较大级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乡镇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2.应急报告方式与内容。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故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与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其中,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六、处置程序

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成立以下处置专业组。

(一)污染源控制组。

负责控制污染源,同时督促发生事故的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减轻或消除危害,接受调查处理。该组由县环境保护局牵头,成员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威信供电公司、消防大队等单位人员组成。

(二)抢险救援组。

负责事故现场的抢险救援工作。该组由县公安局牵头,成员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县卫生局、县经济贸易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民政局、县交通局、消防大队等单位人员组成。该组可根据事故现场所需的救援情况,必要时可请示动用武警、民兵等参加抢险救援。

(三)安全警戒组。

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工作。该组由县公安局牵头,成员由县交警大队、武警中队等单位人员组成。

(四)安全疏散组。

负责事故现场周围人员及物资的疏散和转移工作。该组由县公安局牵头,成员县交通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县交警大队、发生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组成。

(五)经费、物资保障组。

负责事故现场受灾人员及抢险救援人员所需经费、物资等各项保障工作。该组由县民政局牵头,成员由县财政局、县经济贸易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卫生局、县交通局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

(六)环境监测组。

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的监测,确定污染级别,划分污染区域,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订环境修复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该组由县环境保护局牵头,成员由县水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卫生局、县气象局、威信供电公司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

(七)专家咨询组。

负责分析、掌握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情况,为现场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该组由县环境保护局牵头,成员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水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县卫生局、县农业局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

七、附则

(一)数量表述。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承担应急监测日常准备和管理工作,逐步完善本应急预案。

1.各乡镇人民政府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督促对辖区内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件,产生有毒有害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编制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报县应急指挥部备案。

2.本预案根据形势的发展及时修订完善。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3)对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意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2.责任追究。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拒绝承担事故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本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故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应急局局长述职报告篇6

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全市辖区内水上(内河)交通事故,高效、有序地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整合资源、信息共享。

1.3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发生的水上(内河)交通事故。

本预案作为《汉中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分预案,完全服从总预案。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机构及职责

汉中市水上(内河)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市交通局局长、安委会主任任组长,分管副局长、安委会副主任副组长,局企运科、市地方海事局有关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研究确定全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指导全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检查落实;在发生重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时,决定启动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并实施组织指挥。

汉中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地方海事局副局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市地方海事局航政科长兼任。其机构设在市地方海事局。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执行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全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督促、检查本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报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承担本预案修改和管理工作。

2.2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各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体制,建立水上交通事故应急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组建抢险救援队伍,保证抢险设备器材,建立事故报告制度,提供资金保证;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区)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断完善应急救援工作的基础建设,组建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不断提高辖区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综合能力。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事故监测及报告

(一)一旦发生事故征兆或发生事故,各船舶单位或公民要立即向乡(镇)政府或当地海事机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向县级地方海事机构报告,县级地方海事机构在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要将核实的水上交通事故在上报同级政府的同时上报市地方海事机构。市地方海事机构在接到大事故(死亡1人以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含大事故)报告,在核实基本情况后1小时内在报告市人民政府的同时上报省地方海事局,并且在3小时内按规定格式书面报告省地方海事局,并将上级部门的指示及时下传至县地方海事机构。全市水上交通事故的报告时效从发生事故到报告市政府和省地方海事局严格按规定控制在24小时以内。

(二)汉中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全天候运作,24小时值班。紧急海事电话:2212019传真:2212019

3.2紧急救援行动

(一)发生事故的船舶或设施要组织进行自救,过往船舶及现场人员必须积极参与抢险救助。

(二)船舶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县(区)地方海事机构、县区人民政府、市地方海事机构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赶赴事故现场,组织调度救助船舶和就近船舶及抢险设备开展救援工作,迅速控制或切断事故链,尽快对事故水域实施交通管制,转运事故现场人员,搜救落水人员,接应遇险人员上岸,协助医护救助伤者;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固定事故船舶,处理其它意外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分析、制定打捞方案,并监督实施,及时清理事故现场碍航物体,疏通航道,恢复水上交通,确保其他船舶交通安全;水上交通事故实施属地管理,在进行救援的同时,市、县级地方海事机构要按照交通部颁布的《船舶交通事故处理规则》进行事故证据的收集和事故取证,分析包括人为因素在内的与事故有关的所有因素,研究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的各个细节;查明事故原因,判明当事各方及有关人员责任。由水上(含内河)交通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宣布结束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进入事故全面调查阶段。

3.3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保障及宣传培训

(一)全市各级海事系统要建立健全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的通讯保障体系,各县区地方海事机构要公开紧急海事电话,船舶、船舶单位和乡镇政府要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确保信息畅通。

(二)县(区)人民政府应保证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专项经费。在通航水域比较发达、船舶比较集中的水域,要配备必要的海事巡逻艇和海事救险车辆,储备必要的抢险救生器材物资,保证全天候值班;在渡口和有水上漂流项目的地方,要配备足够的抢险救生器材物资,为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交通和物资保障。

(三)各县(区)地方海事机构要大力宣传水上安全法规,对船舶业主、船员、乘客开展水上交通事故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

(四)市、县(区)地方海事机构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船舶单位要组建水上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设备,定期组织应急救援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

3.4新闻报道

涉及水上交通事故的新闻由汉中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新闻内容由办公室正副主任按国家规定审查。

3.5应急结束

水上交通事故应急结束由各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决定,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

4、后期处置

水上交通事故的社会救助及善后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

5、附则

5.1制定与解释

应急局局长述职报告篇7

一、组织机构

(一)防汛抢险工作领导小组

长:***

副组长:**

**

***

***

员:***

***

**

**

**

各学区督导组组长、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专家组、应急组、后勤组、现场组和督查组六个工作小组。

(二)工作小组责任人及职责

1.综合协调组

长:***

长:***、**、***

员:党政办、安全办、工会

工作职责:负责指挥中心相关文件、材料的收发、传阅、整理,根据县安委会的预警信息做出应急响应,组织落实县教体局防汛应急指挥部的决定;负责收集、分析、处理汛期中教体系统有关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负责汛期信息上传下达工作,协调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及时处理有关重大问题。

2.应急救援组

长:**

长:**、***、***

员:安全办、招办、教科所、体育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负责人,各学区督导组组长及分管领导,各校(园)长及分管安全的领导。

工作职责:负责研究制定教体系统应对防汛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部署教体系统内各单位开展汛前防汛准备工作;指导、检查各学校汛前应急方案制定、安全教育的开展、安全演练工作;在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赶到受灾现场,统筹协调现场各项救灾抢险工作;组织救助现场受灾人员,随时掌握受灾、伤患人员治疗情况。

3.后勤保障组

长:***

长:***、***、***

员:计财股、资助服务中心、教仪站

工作职责:负责教体系统汛期抢险救灾物资保障工作,为防汛工作提供物质支持;收集、统计教体系统校舍、设施设备汛期中损毁情况,对应急救援工作的经费支出提出预算方案;对防汛物资应急配备和灾后学校重建工作中教育教学设备进行采购,督促检查应急救援各项物资保障的落实情况,确保安全、有效、及时完成有关保障任务。

4.事故调查组

长:**

长:**、**、***

员:监察股、职成幼教股、营养办

工作职责:进入汛期事故现场进行调查;查明汛情,查找原因,查清责任,提出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处理办法,完成指挥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5.善后处理组

长:***

长:**、***、***

员:教育股、体艺股、督导室

工作职责:负责协同卫生防疫部门组织灾后疫情防治及处理,做好灾后学校师生的思想稳定工作,动员全县教体系统开展向受灾学校或师生捐助活动;组织开展对受灾人员的慰问,协助灾后重建安置等事项。按照管理职责,负责根据预警响应要求全县中小学停课情况,指导开展复课及后续教育教学工作和课程安排。

二、报告制度及程序

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建立健全灾情报告制度,严格落实值班人员,确保紧急情况报送渠道畅通。

各中小学、幼儿园发生山洪、地质灾害等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办公室和县教体局。县教体局在接到灾情报告后1小时内上报市教体局,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并向上述部门及时续报受灾情况。

灾情的报送必须及时、准确、全面,不漏报、不瞒报。报告的内容为: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灾的简要情况、死亡(含失踪)人数、受伤人数、估计直接经济损失,灾情发生后已采取的措施和灾情控制情况以及报告人等。

三、预警

根据市县专业部门的预警信息,教体局将及时通过短信系统准确有关防汛抢险的预警信息,指导各校(园)落实相应防范措施。

四、应急措施

1.组织全面排查。各督导组、校(园)要对本乡镇所属校(园)、是否会遭受大风、强降雨、冰雹、雷电、泥石流、滑坡、崩塌等各种可能的灾害袭击情况进行逐一检查,查明隐患;要对破旧校舍进行逐幢检查,发现危房必须坚决停止使用,发现隐患,及时处置,并做好记录,立即报县教体局。

2.健全应急机制。各校要建立监测和预警机制,制定详细的师生避险工作预案。预案要明确责任人,并根据学校实际,确定预警方法、避险转移路线、临时安置点,把防御措施落实到每个学校、每个班级、每个学生。一旦发生山洪与地质灾害等紧急情况,及时启动预案,各工作小组立即进入工作状态,有序组织师生安全转移,确保人员安全。

3.加强值班巡查。进一步加强雨季的值班巡查工作,特别要加强学生宿舍的24小时值班巡查,随时应对各类突发性自然灾害。

4.建立抢险队伍。各校要组织一支由党员干部、年轻教师组成的防汛抢险工作的队伍,随时听候调遣,奔赴防御防汛抢险工作第一线,处理突发性自然灾害。

5.做好物资准备。各校要根据有关要求,做好防御防汛抢险工作的物资准备工作,以备急用。

五、责任追究

为保障防汛抢险工作的顺利进行,对因指挥不当、消极应付和拒不执行防汛调度、命令造成重大防汛事故的,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应急局局长述职报告篇8

成立市气象局应急气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由分管业务的副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办公室(计划财务处)、业务科技处、人事处、政策法规处、机关党委办公室、市气象台、市生态与农业气象中心、市气象服务中心、市气象网络信息服务中心、市气象局财务核算中心、市防雷检测中心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贯彻落实省气象局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指示精神,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指挥气象灾害应急过程中其它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有关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和区、县(市)气象局依据职责分工组织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一)办公室(计划财务处)

负责传达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命令,组织协调各单位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工作,协调调配人员、物资、资金等应急资源;负责组织制订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编制“气象应急简报”,起草应急响应工作总结,及时向领导小组和省气象局、市政府报告有关工作情况;负责公共媒体宣传工作,制发新闻通稿、组织现场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会等对内、对外宣传报道组织工作,宣传报道主要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强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及应急响应和服务工作等情况。

(二)业务科技处

负责组织提出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变更、解除建议;负责组织气象灾害应急观测、预报预警、决策服务、公众服务、专业服务、信息网络与装备保障、风险评估、灾情调查与上报及应急服务效益评估等工作。

(三)人事处

负责组织建设气象灾害应急响应队伍等工作。

(四)政策法规处

负责雷电灾害行政管理及组织对雷电灾害的认定与评估等工作。

(五)机关党委办公室

负责气象灾害应急服务过程中先进事迹和先进人物的宣传等工作。

(六)市气象台

负责实施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决策服务、灾情上报等工作。

(七)市生态与农业气象中心

负责实施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灾情调查及农业气象服务等工作。

(八)市气象服务中心

负责实施气象灾害公众服务、专业服务、灾情调查,负责公众气象服务宣传工作。

(九)市气象网络信息服务中心

负责实施气象灾害应急观测、信息网络与装备保障、电力保障等工作。

(十)市防雷检测中心

负责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查评价,防雷装置安全性能的检测与评估,出具整改意见。

(十一)市气象局财务核算中心

负责实施气象灾害应急用水保障、食宿安排、车辆保障、安全保卫等工作。

(十二)区、县(市)气象局

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工作。

二、应急响应级别与启动、变更及终止标准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设为IV级、Ⅲ级、Ⅱ级、I级四个级别,I级为最高级别。符合下述标准时,启动、变更或终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一)省气象局含有市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变更或终止命令时,要启动、变更或终止不低于其级别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

(二)市气象台、变更或解除符合《市气象灾害应急预警标准》(见附件)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时,应启动、变更或终止相应级别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

(三)气象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对敏感人群产生影响,引起较大社会反应,或者已发生与气象因素密切相关的重大灾害并造成严重损失时,可酌情启动、变更或终止适当级别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

三、应急响应流程

(一)应急响应启动

业务处根据省气象局应急响应启动或变更命令、市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等应急响应启动标准,起草市气象局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命令,报市气象局局长签发。

办公室根据市气象局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命令,通知相关单位启动应急响应。

(二)应急响应过程

1.IV级响应

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待命,保持手机通讯畅通。

相关单位明确在岗责任人,按照职责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进入应急响应的区、县(市)气象局和直属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和领导带班制度,及时通过NOTES邮件向办公室报告工作情况。

市气象台及时编发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相关决策气象信息及雨情专报等气象灾害实况信息。

市生态与农业气象中心及时将收集到的相关农业灾情及风险评估等情况通过NOTES邮件传市气象台。

市气象服务中心及时将收集到的传媒报道的相关灾情等情况通过NOTES邮件传市气象台。

市气象网络信息服务中心检查并保障保障应急车、通信网络等正常运行,及时通过网站逐小时雨情信息。

办公室及时通过省气象局应急管理平台、市政府应急管理平台向上级报告有关工作情况;每天15时前编制新闻通稿,最新气象灾害和应急响应工作动态;每天编制1期“气象应急简报”,通过NOTES邮件等方式向相关单位通报有关工作情况。

2.Ⅲ级响应

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在岗待命,保持手机通讯畅通,参加天气会商,了解天气情况。

相关单位明确在岗责任人,按照职责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进入应急响应的区、县(市)气象局和直属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和领导带班制度,每天14时前通过NOTES邮件向办公室报告工作情况,内容包括天气实况及灾情、预警预报情况、服务情况、应急响应组织工作情况等。

市气象台每天编发1期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相关决策气象信息,每6小时编发1期雨情专报等气象灾害实况信息,根据需要提出应急加密观测需求。

市生态与农业气象中心及时将收集到的相关农业灾情及风险评估等情况通过NOTES邮件传市气象台。

市气象服务中心及时将收集到的传媒报道的相关灾情等情况通过NOTES邮件传市气象台。

市气象网络信息服务中心检查并保障应急车、通信网络等正常运行,做好现场应急服务准备,及时通过网站逐小时雨情信息。

业务处根据需要组织实施应急加密观测。

办公室及时通过省气象局应急管理平台、市政府应急管理平台向上级报告有关工作情况;每天15时前编制1期“气象应急简报”,向省气象局和市政府报告,向市气象局相关单位通报;每天15时前编制新闻通稿,组织最新气象灾害和应急响应工作动态。

3.Ⅱ级响应

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在岗待命,保持手机通讯畅通,参加天气会商,了解天气情况。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安排,组织召开应急工作会议,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领导小组研究部署应急工作任务,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赴灾害发生地现场指导气象服务和灾害防御工作。

相关单位明确在岗责任人,按照职责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进入应急响应的区、县(市)气象局和直属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和主要负责人带班制度,每天14时通过NOTES邮件向办公室报告情况,必要时根据命令增加报告频次,内容包括天气实况及灾情、观测网络业务运行情况、预警预报信息、服务情况、应急响应工作情况等,遇有突发事件随时向办公室报告。

市气象台每天编发1期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相关决策气象信息,每3小时编发1期雨情专报等气象灾害实况信息,根据需要提出应急加密观测需求。

市生态与农业气象中心及时将收集到的相关农业灾情及风险评估等情况通过NOTES邮件传市气象台。

市气象服务中心及时将收集到的传媒报道的相关灾情等情况通过NOTES邮件传市气象台。

市气象网络信息服务中心检查并保障应急车、通信网络等正常运行,做好现场应急服务准备,保障电视会商系统24小时运行,及时通过网站逐小时雨情信息。

业务处根据需要组织实施应急加密观测。

办公室及时通过省气象局应急管理平台、市政府应急管理平台向上级报告有关工作情况;每天15时前编制1期“气象应急简报”,向省气象局和市政府报告,向市气象局相关单位通报;每天15时前编制新闻通稿,根据需要确定现场报道、记者采访、新闻会等宣传报道方式,组织最新气象灾害和应急响应工作动态。

4.Ⅰ级响应

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在岗待命,保持手机通讯畅通,参加天气会商,了解天气情况。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安排,每天组织召开应急工作会议,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领导小组研究部署应急工作任务,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气象服务和灾害防御工作。

相关单位明确在岗责任人,按照职责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进入应急响应的区、县(市)气象局和直属单位制定应急岗位排班表,主要负责人24小时带班,相关岗位24小时值班,取消所有休假安排,应急岗位人员全体到岗,每天14时通过NOTES邮件向办公室报告情况,必要时根据命令增加报告频次,内容包括天气实况及灾情、观测网络业务运行情况、预警预报信息、服务情况、应急响应工作情况等,遇有突发事件随时向办公室报告。

市气象台每天至少编发1期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相关决策气象信息,每1小时编发1期雨情专报等气象灾害实况信息,根据需要提出应急加密观测需求。

市生态与农业气象中心及时将收集到的相关农业灾情及风险评估等情况通过NOTES邮件传市气象台。

市气象服务中心及时将收集到的传媒报道的相关灾情等情况通过NOTES邮件传市气象台。

市气象网络信息服务中心检查并保障应急车、通信网络等正常运行,做好现场应急服务准备,保障电视会商系统24小时运行,及时通过网站逐小时雨情信息。

业务处根据需要组织实施应急加密观测。

人事处召集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有关成员,随工作组赴灾害发生地现场指导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办公室及时通过省气象局应急管理平台、市政府应急管理平台向上级报告有关工作情况;每天15时前编制1期“气象应急简报”,向省气象局和市政府报告,向市气象局相关单位通报;每天15时前编制新闻通稿,根据需要确定现场报道、记者采访、新闻会等宣传报道方式,组织最新气象灾害和应急响应工作动态。

(三)应急响应终止

业务处根据省气象局应急响应终止命令、市气象台解除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等应急响应终止标准,起草市气象局解除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命令,报市气象局局长签发。

办公室根据市气象局解除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命令,通知相关单位解除应急响应。

四、后期处置

各应急响应单位在应急响应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应急工作总结通过NOTES邮件报送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形成市气象局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总结,以“气象应急简报”形式报送领导小组成员。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工作总结须经市气象局局长审核后报省气象局。

应急局局长述职报告篇9

(一)原则统一指挥原则;部门负责和协调一致原则;紧急处置原则;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原则。

(二)分类

l、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2、重特大建设施工安全事故;

3、公路水毁、防滑、地质灾害事故;

4、其它重特大安全事故。

(三)重特大事故严重程度标准

1、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9人或一次死亡1—2人,重伤10人以上的事故;

2、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3、重特大安全事故经济损失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重特大事故的现场组织和报告

(一)重特大事故发生以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二)重特大事故发生以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上报市公路局,市公路局接到报告后立即报上级公路、交通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上述报告应在1小时内完成,责任单位应在8小时内向市公路局书面报告,市公路局应在24小时内向市交通局、市公路局书面上报事故情况。

(三)重特大事故报告内容

1、时间、地点、单位;

2、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原因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处理基本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

(四)重特大事故发生以后,责任单位及市公路局相关股室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五)配合上级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工作。

(六)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及疏通交通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拍摄现场图片或录像并做好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件。

(七)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市公路局根据实际需要可调度一切可能的人力、物力、交通工具参加抢险。

三、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系统

(一)成立市公路局重特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指挥,共同完成预防和处置任务。领导小组负责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决策抢救方案,协调各单位部门参与抢险,将伤亡和损失减少到最低。

(二)重特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行政局长任组长,各分管责任单位的副局长和分管安全的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责任单位的负责人和责任股室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要职责是传达领导小组的指令,协调各应急小组的统一行动,及时了解掌握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对外信息。

四、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专班

市公路局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各专业组,按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作出应急处理,负责或协助上级领导小组做好抢险、保卫、保障、安置、疏散、宣传及善后处理事宜。

(一)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组

由市公路局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根据需要组织运输车辆,协助公安部门搞好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二)重特大建设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

由行办、养护工程股和工程建设指挥部牵头,负责运输车辆的调度和组织,及时清除路障,协调有关部门搞好事故原因的调查。

(三)公路水毁、防滑、地质灾害事故应急救援组

由养护工程股、路政大队、养护总公司组成,负责道路抢修、防滑和交通秩序维护,必要时修建便道、便桥,组织绕道通行等,尽一切措施确保道路通行。

(四)其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组

由局属各单位根据专业派员组成,及时赶赴现场,负责车辆运输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搞好事故调查、勘察和善后处理事宜。

五、重特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程序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股室应及时向市公路局报告,市公路局立即向上级报告并根据需要组织局属有关单位人员赶赴现场,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施救,由领导小组统一调度指挥,按专业分工进行施救工作。

六、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单位要从讲政策、保稳定,

应急局局长述职报告篇10

为及时、有序、有效地实行职业中毒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将事故的影响和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订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我区职业中毒事故应急预案。

1.2工作原则:

职业中毒事故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众多人员急性中毒、慢性中毒或死亡,对社会危害较大。应在预防为主的前提下,贯彻统一指挥,多部门协作配合,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1.3现状:

到目前为止,我区未发生职业中毒事故,但仍存在隐患。以硫化氢、一氧化碳、铅及其化合物、苯及其化合物、生产性农药中毒为主。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职业中毒事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一次或短时间大量接触有毒化学物质而引起的急性疾病事故。它适用于区内发生急性中毒10人以下的一般事故、发生急性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重大事故以及发生急性中毒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的特大事故。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为切实加强职业中毒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组织领导,根据需要成立区应急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主管区长任指挥长、卫生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下设办公室和应急工作组。必要时启动军队和119、110、120、地方群众等社会救援系统。

2.1.1应急指挥办公室在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中,负责信息收集,事故报告,组织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平时应组织应急小分队应急救援专业训练和演习;会同有关部门筹备好应急救援装备、器材、物品、经费,并负责管理。应急指挥办公室设区卫生局,由主管职业卫生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1.2应急工作组由区卫生局、区公安分局、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区劳动保障局和区环保局、区工会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所组成。

2.1.3应急工作组各部门职责:

区卫生局:进行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监测现场空气中毒物浓度、进行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负责职业中毒者的治疗和诊断;组织医疗机构救治受害者。

区公安分局:维护事故现场;负责刑事案件的处理;必要时对死亡者进行法医鉴定。

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原因分析,排除安全隐患。

区劳动保障局:负责遭受职业中毒的劳动者的误工工资和工伤保险认定和落实。

区环保局:对涉及环境污染的事故的调查处理。

区工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建议和要求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2.1.4事故单位主管部门及所在辖区地方党政部门参与应急救援;

2.1.5单位管理者和劳动者自救和互救。

2.1.6119、120、地方群众和军队联合行动进行救援、抢险。

2.2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3、预测、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用人单位对作业场所存在的有毒化学物质应建立毒物登记档案,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对毒物进行风险分析,对易导致中毒事故发生的生产设备、储存场所加强检查和管理。及时对泄漏的中毒物质进行检测,对泄漏量、危害程度及后果影响进行分析。明确报告的部门和报告途径。做到对事故的隐患和事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预警预防行动:

平时做好事故的预防工作,对存在事故隐患或事故高发的行业和部门加强监督检查,落实好救援工作的各项准备措施。一旦发生事故能及时实施救援。保证应急通信的畅通,随时受理各方面的事故信息。

3.3预警支持系统:

设立事故处理信息平台,建立毒物资料库和信息网以及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联络网。毒物资料库包括毒物的理化性质、毒物数据、毒物泄漏处理方法、中毒临床表现、急救处理、卫生标准及注意事项。建立应急救援网络体系,包括应急指挥办公室和应急小分队的通信网络。与国家、省、市中毒事故应急救援中心组织取得联系,利于事故发生时及时咨询,建立中毒事故处理专家组和专家联系网络,以进行事故救援技术指导,分级储备救援物质。

3.4预警级别及:

按照职业中毒事故中毒危害程度[1]、波及范围以及毒物状态、毒物分级(按照《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2]划分),将预警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预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3.5、解除预警

解除职业中毒事件预警需符合以下条件:职业中毒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

3.5.1一般职业中毒事件由区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解除预警建议,报请区人民政府或区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局报告。

3.5.2较重职业中毒事件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解除预警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厅报告。

3.5.3严重职业中毒事件由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解除预警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部报告。

3.5.4下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要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及时请示,及时请专家对职业中毒事件解除预警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3.5.5职业中毒事件后期评估

职业中毒事件结束后,区卫生局应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职业中毒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评估报告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程序:

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向外公布职业中毒事故报告电话,接到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人应详细了解和记录报告人单位名称、报告人姓名、报告时间、主要联络人及备用联络人;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毒物名称、状态、性质)、波及范围、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并及时向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有关领导汇报。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进一步核实,原则上按预警分级一般(Ⅳ级)、较重(Ⅲ级)预警6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预警应立即并向同级人民政府、上级有关部门和国家相关部报告。

4.3通迅:

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迅速进入响应工作程序,与应急小分队、相关部门、党政领导机关及事故发生单位取得联系,及时派去救援队伍,通过本预案组织救援、抢险和处理工作。

4.4指挥和协调:

救援队伍迅速到位,确保市区2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市郊4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成立事故现场调查组,设立组长和副组长。事故现场调查组组长负责全局指挥、决策和对外协调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调查组成员服从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确保及时、有序、有效地处理职业中毒事故。

4.5紧急处置:各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和现场事故组组长的安排迅速开展工作,分工合作。

4.5.1、控制危险源:如是毒物泄漏造成职业中毒事故,应及时控制造成事故的危险源,尽快组织工程抢险队和事故单位技术人员一起及时堵源。

4.5.2查明事故原因:应尽快检测中毒的化学物质及其浓度,测出事故的危害区域,提供有关数据。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危害程度及波及范围,制定救援方案。

4.5.3控制事故现场:如是固体或液体毒物,应立即停止作业;如是气体和液体毒物泄漏,应停止作业,尽快堵源;如是易燃易爆等危险性化学物质,同时应防火防爆,灭火救险。同时封存造成职业中毒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5.4抢救受害人员: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下,救援人员迅速将中毒者救出中毒现场,尽快将其移至上风向或空气新鲜的场所,保持呼吸道畅通,脱去被污染的衣服,用清水冲洗污染的皮肤和眼睛,采取紧急措施施行心肺脑复苏,立即在监护下送往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4.5.5组织作业人员撤离:疏通应急撤离通道并标识清楚,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如果可能泄漏毒物的弥散、流动具有方向性和规律性,可以根据需要,按照毒物的流向,在远离人群、重要财产设施和相对较为安全的地方设置泄险区,用于吸纳、消除、处理毒物,减少事故造成的伤亡和损失。

4.6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考虑毒物的弥散和流动,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毒物的性质和可能浓度采取个人防护,配戴好防毒面具、防毒服、防毒靴等。采用一定的通风设施和报警装置,备用应急照明、现场急救用品、洗眼器、淋浴装置等设施。非应急救援人员不要进入中毒现场。医务人员可在相对安全区域紧急抢救伤者。同时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中毒的救援人员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4.7群众的安全防护:

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组织群众顺着撤离通道撤离事故现场,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职业中毒的群众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4.8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必要时启动119、110、120、地方等社会救援系统,充分发挥单位员工和附近群众的力量,实行科学地自救互救。

4.9突发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事故现场调查组根据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结果,组织各救援人员召开事故鉴定会,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估算出事故波及范围,查明人员伤亡情况,预测事故后果,对事故后期处理提出建议。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收集应急救援工作情况和事故信息,并写出书面材料,报告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

4.10新闻报导:严格按照中办发[2003]22号文件和《关于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2月27日印发)要求进行审查和。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对事故外逸的有毒物质和可能对人和环境继续造成危害的毒物,应及时组织人员予以清除,进行事故后的清理和整改。待事故原因查清或事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对封存的设备、工具、材料解除封存,恢复生产。尽量避免或减少因封存而造成损失。

5.1.2受到或者可能遭受职业中毒劳动者、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善后及安置工作,做好死亡者家属的安抚及赔偿工作。

5.2社会救助:

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动员社会力量,损献物质、经费救济和医疗救助。

5.3保险:

及时通报劳动保障部门和保险服务部门,启用社会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等。

5.4总结: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根据事故性质报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进行审查,并向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通报。

6、保障措施:

6.1经费保障:所需经费列入区政府财政预算,购置防护、检测、工具书和取证工具,每年不少于15万元。其中包括职业中毒事故人员训练和演习费用。

6.2通信与信息保障:

向社会公布职业中毒事故报告电话,明确区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通讯方式、联系电话。制定应急指挥办公室和应急小分队各成员通信录。事故期间信息及时回馈到应急指挥办公室。

6.3应急支援和装备保障:

6.3.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防护装备:防护呼吸器,过滤式呼吸防毒面罩和隔离式防毒面罩,防毒口罩,防毒服,防毒手套、防毒靴。通风和报警装置。

检测装备:快速气体检测仪,检测管,采样工具。

照明装备:普通电筒和防爆型电筒,保证实施时有良好的照明。

工具书和取证工具:如《化学物质毒性全书》、《急性化学物中毒救援手册》等工具书。《数码相机》、《摄相机》等取证工具。

6.3.2应急队伍保障:由卫生、安监、环保等组成的专业队伍,负责中毒原因调查、病人救治、抢险技术指导工作;由公安、武警、军队等组成救援队伍,负责现场救援和公共安全;由劳动保障、保险、地方政府、企业主管部门等组成善后小组,负责事故后期处理工作;由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指挥中心,负责事故救援指挥和新闻上报。

6.3.3交通运输保障:保证职业中毒事故调查处理和伤员应急救护车辆的调配和使用。

6.3.4医疗卫生保障:特殊解毒药品的配备,医疗急救器械和急救药品的配备。

6.3.5治安保障:由地方政府和公安根据技术小组的信息划定治安保障区,负责人员安抚和治安维护。

6.3.6物资保障:由政府拨款,卫生局牵头储备必要的救援物质及救援人员个人防护设备。

6.3.7社会动员保障:事故发生地单位、居委会、街道(园、局、乡)在指挥办公室的统一指挥下动员群众撒离或自救。

6.3.8紧急避难场所保障:由政府临时征用医院和宾招所或调用帐篷等。

6.4技术储备与保障:

应急局局长述职报告篇11

本预案适用于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或者临灾时的应急处置反应。

预案编制的基本原则是: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2 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市人民政府成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其组成如下:

总指挥长:主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主管副秘书长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员: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军分区司令部、武警支队等部门负责同志。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协调安康军分区司令部、武警安康支队迅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指导县、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分管副局长担任。军分区司令部、武警支队和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及有关部门联络员为成员。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县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市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起草市应急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市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市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3.2 预防预警行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同时要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到村民手中。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会同气象主管部门联合地质灾害预报,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对出现的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当地县区政府应当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3.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速报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接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报告后,立即如实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速报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级国土资源行政部门。

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照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造成河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造成

铁路干线、公路主线、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 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分为险情应急和灾情应急。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5.1 险情应急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的规定及时上报,同时应当立即派出专业人员(专家组)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核实险情,提出应急抢险措施建议。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省级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应急调查;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市级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应急调查。

地质灾害险情确定为临灾状态时,当地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立即成立现场险情应急抢险指挥部,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启动“防、抢、撤”方案,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加强监测预报,有序组织抢险防灾各项工作。必要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市、县(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地质灾害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县级人民政府应解除险情应急状态,确定撤销或者继续保留危险区管制措施,提出下一步防灾、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措施,并移交有关部门或单位组织实施。

5.2 灾情应急

5.2.1 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市和县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紧急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及时了解灾情,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省人民政府及省国土资源行政部门。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组织动员全市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请求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紧急支援。

5.2.2 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市和县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及时了解灾情,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省人民政府及省国土资源行政部门。

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当地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按照预案,成立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抢险救灾工作。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救助申请。

5.2.3 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市和县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时了解灾情,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省人民政府及省国土资源行政部门。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灾害发生后迅速派出工作组开展应急调查,核查灾情,查明灾害类型、规模、成因,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范措施,为抢险救灾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并将应急调查报告及时上报省国土资源行政部门。

灾害发生现场应成立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并根据需要和部门分工,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监测预警,划定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抢救受伤、被埋人员,转移受威胁居民并安排好灾民生活,做好食品、饮水、衣物等救灾物资的调集和发放及死难者的善后事宜等工作。

5.2.4 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1)县级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时了解灾情,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

迅速派出由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组成的应急调查组,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调查,核查灾情,查明灾害类型、规模、成因,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范措施,为抢险救灾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并将应急调查报告上报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

灾害发生现场应成立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并根据需要和部门分工,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监测预警,划定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抢救受伤、被埋人员,转移受威胁居民并安排好灾民生活,做好食品、饮水、衣物等救灾物资的调集和发放及死难者的善后事宜等工作。

(2)市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市人民政府可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赴灾害现场指导、协调抢险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及时报告省国土资源厅并在事后上报应急调查报告。

5.2.5 应急响应结束

灾情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的建议,及时解除灾情应急期,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

6 部门职责

6.1 紧急抢险救灾

由安康军分区司令部、武警安康支队、市公安局、建设局、水利局、安监局、安康供电局、旅游局、教育局、市扶贫办按照各自的部门职责开展工作。

6.2 应急调查、监测预警和治理

市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地震办、气象局、环保局按照各自的部门职责开展工作。

6.3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市卫生局、 农业局、经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各自的部门职责开展工作。

6.4 治安、交通和通讯

市公安局、交通局、西安铁路局安康办事处、安康民航站、无线电管理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按照各自的部门职责开展工作。

6.5 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商务局、粮食局、盐务局按照各自的部门职责开展工作。

6.6 信息报送和处理

市广播电视局、国土资源局按照各自的部门职责开展工作。

6.7 应急资金保障

由市发改委、财政局按照各自的部门职责开展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建立抢险救灾应急队伍,并与当地同级武警部队建立抢险救灾的协调机制。抢险救灾应急队伍要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抢险救灾演练;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储备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加强救灾装备建设,配备专用越野车辆、无线通讯设备、信息传输工具、应急用品、抢险救灾装备等。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7.2 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7.3 应急技术保障

市国土资源局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同时加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工作力度和投资,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7.4 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自救知识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7.5 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区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备案。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修订更新,修订更新后的预案,报市政府批准。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9 责任与奖惩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应急局局长述职报告篇12

确保环境安全是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是环保部门的重要职责。我市经济结构偏重,石墨、电镀、化工、泡菜加工、机械制造等企业较多,水源地及河流分布较广,经济快速增长与环境承载力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环境监管的任务十分艰巨。如一旦出现环境安全事故,不仅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会对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的威胁。同时还应清醒地看到,目前我局的环境执法还存在着认识不到位、监管压力大、防控体系建设不完善等问题,必须尽快加以解决。因此,各站室、各环保所一定要提高重视,切实增强做好环境安全监管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扎扎实实地执行各级部门和局党组的部署,坚决遏制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为确保全市环境安全发挥应有的作用,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切实加强环境安全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

1、根据我局的职能设置和工作实际情况,成立环境安全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市环境安全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2、根据上级部门的部署和实际工作需要,经局党组研究,成立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负责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应急办设在环境监察大队。

主任:

副主任:

工作人员:

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应急办属局应急处置统一指挥部门,各站室、各环保所在应急办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承担相应的应急处置任务。

(2)应急办负责全局应急防控体系建设的方案制定、职责分解、协调指导、组织处置、应急演练等日常工作。

(3)落实“辖区负责”责任,各环保所在应急办的统一指挥下,具体承担辖区环境安全应急事件的现场处置、情况报告以及风险源日常监管等任务。

三、落实六项制度,确保工作实际成效

从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局实施“六项制度”,以此推进环境安全防控工作的纵深开展。

1、新建项目环境风险评估制度

所有新、扩、改建设项目,必须在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设置环境风险评价的专题章节,分别对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源识别、环境风险预测、选址及敏感目标、防范措施等如实做出评价,提出科学可行的预警监测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上述内容要形成文字材料连同电子版定期上报局应急办,作为应急办开展风险源监察的依据。

凡未按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者预警监测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不到位的,不予通过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凡涉及风险源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站应邀请应急办人员参加并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把关。

环境风险评价要按照《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责任领导及人员:

2、环境风险源监察制度

本《意见》所指风险源为:经过审批科把关,所有涉及环境风险的新、扩、改建设项目;局长办公会确定的45个重点预警监测点位;可能涉及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等。

建设项目的预警监测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纳入环境监察大队和环保所日常监管的重点内容,并健全风险源日常检查记录。各环保所对辖区内的风险源实施“辖区监管”;应急办负责对全市的的风险源实施不定期抽查。

对所有未批先建、未验收即投产的项目以及经检查达不到要求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预期未整改的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结构或属于“十六”土(小)企业,环境监察大队和环保所要及时上报应急办,报请局长办公会研究后建议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关闭取缔。

责任领导及人员:

3、环境风险源动态档案管理制度

2012年4月底之前,环境监察大队和各环保所要按照监管分工,在督促企业开展环境风险隐患自查的基础上,全面完成所管企业和所辖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对排查中发现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风险源单位,要实施限期整改,责成风险源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补做环境风险评价。风险源单位要按照评估审查意见,限期完善预警监测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审查机构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准予正常生产。对于逾期不能完善或验收不合格的实行限产或停产治理;对于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选址不当的已建项目,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后向市政府提出结构调整或搬迁建议。

对于上述工作情况,环境监察大队和各环保所要分别建立每家企业的专门档案,于2012年5月底前上报局应急办,并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档案更新情况报局应急办备案。

责任领导及人员:

4、环境安全预警监测制度

根据市的实际情况,设置45个风险源预警监测点位(包括30家重点单位、2家污水处理厂、4条重点河流、2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7个水库)。增加风险源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实行定期监测制度,每旬进行一次全监测,每天对特征污染物进行一次监测,监测结果实行定期报告和不定期快报。

环境监察大队和各环保所要分别要求各风险源单位针对风险源特征污染物,对车间排放口和总排污口每班进行一次监测;要求各污水处理厂针对风险源特征污染物,对进水口每天进行一次监测。

责任领导及人员:

5、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报告制度

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一是提高预防能力。通过风险评估、风险源监察、企业自查、辖区排查、预警监测等措施,及时发现问题、整改问题,防患于未然;局应急办要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风险源特征污染物通知单,逐步完善在线监测设备,针对剧毒物质实施自动监测,切实提高预警和反应能力。二是提高监测能力。监测站要切实执行好预警监测制度,结合自身建设实际,尽快提高风险源特征污染物的监测分析能力,特别是具备剧毒物质的全监测能力,为环境安全防控提供可靠依据。三是提高反应能力。办公室要加强考核,强化值班人员的责任心,值班局长、应急办组成人员、办公室和12369值班电话要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遇有应急情况必须在接到通知后30分钟内集结完毕并赶赴现场。四是提高处置能力。局应急办每年组织开展2-3次应急演练或应急拉动活动,开展经常性的应急知识培训;加强环境安全应急技术和物资储存管理工作,建立专家库、材料和物资库,提高环境应急科学决策和处置水平。

切实落实报告制度。办公室负责环境应急事件的对外、对上报告。在接到风险源单位、环境监察大队、环保所关于剧毒物质超标的报告后,应当在2个小时内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接到关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负责与现场处置负责人联系沟通,掌握事件发生和进展情况,报请局主要负责人审查后,在1个小时内向市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发生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可越级上报。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责任领导及人员:

6、突发事件新闻制度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强环境污染事件典型案例的警示宣传教育,提高环境风险源单位的环境安全意识和环保自律意识;广泛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和环境应急常识,增强公众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建立完善突发事件新闻制度,及时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