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房申请书合集12篇

时间:2022-06-24 11:52:56

退房申请书

退房申请书篇1

本人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与贵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号/所购房号为_________________。该合同第八条明确规定:交房期限为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前,交房条件符合国家和政府的有关规定,且合同中也注明应具备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这一条件,但贵司未能按期交房。

_______年___-_月下旬贵司在明知该商品房未经综合验收的情况下,向业主发出了收房通知。依据合同第九条规定,贵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到目前为止,距该商品房的合同约定交房期限已超过90天,依照合同规定,本人要求解除此商品房买卖合同,请贵司依照合同尽快办理相关事宜。

本申明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具同等法律效力。

业主签名:公司签收:

日 期: 日 期:

退房申请书参考二

退房申请书篇2

第一条目的

规范销售现场更名、换房、更改付款方式、销售优惠、没收再售、退房、预留房、延期付款审批等手续办理,控制销售风险。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适用于公司所开发项目的销售变更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术语与定义

第三条 销售变更:指涉及认购或购房合同的变更如更名、换房、更改付款方式、销售优惠、没收再售、退房、预留房、延期付款等。

第四章职责

第四条 营销策划部

(一)办理更名、换房、退房、退订、退款、延期付款申请。

第五条 财务部

(一)审核更名、换房、退房、退订、退款、延期付款申请。

(二)负责办理退款事宜。

第五章关键活动描述

第六条 销售变更办理原则

(一)客户所提出的销售变更申请,原则上公司不予接受,其处理程序及许可范围均为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属公司机密,严禁擅自传播,现场情况由营销策划部酌情处理。

(二)原则上只接受客户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前的申请。

(三)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的销售变更申请,除特殊情况由分管领导和总经理特批外,所有申请一律不接受。

(四)所有销售变更申请均需要营销策划部案场管理人员填写相关表格,作为原始凭证存档备案。

第七条 更名、换房

(一)原则上只接受客户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提出的更名、换房申请。

1、对权益人增减,由销售代理公司填写《增减购房人审批单》(参见附件1),由营销策划部、财务部审核后,报销售分管领导审批。

2、对于客户提出的换房申请,由销售代理公司填写《换房变更审批单》,报营销策划部负责人核实后发起审批申请,经财务部审核后,报销售分管领导审批。

(二)经审批后,营销策划部组织办理更名和换房手续流程:

1、为客户更换认购书(更名时认购日期及约定签约日期等条款不做更改,换房时须更改认购日期)。

2、为客户更换收款收据。

3、变更申请资料原件由现场案场管理岗进行存档,按公司规定移交。

4、收回的收据客户联、新开收据记账联交财务部。

5、换房以当天价目表及销售政策执行。

第八条 更改付款方式

(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客户提出的更改付款方式申请,须另行签订补充说明。如一次性付款或按揭付款转变为分期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转变为按揭付款方式等,最后均需报分管领导审批。

(二)营销策划部负责核实更改付款方式单位的房号、申请人合法性、已付款金额、合同签订等情况。

(三)由销售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更改付款方式,并按变更后的付款方式享受相关优惠。销售代理公司组织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延期付款管理

(一)原则上只接受客户本人提出延期付款申请,客户须填写《延期付款申请单》,由案场管理岗填写《延期付款申请单》,报营销策划部负责人核实交分管领导审批。

(二)经审批同意延期付款的,由案场管理岗在销售系统中执行相关操作。申请资料原件由案场管理岗存档,按公司规定移交。

第十条 退定

(一)未签署买卖合同的退定、换房手续办理

1、销售代理公司根据客户认购状况,向客户收取认购书原件、按需收取全部收据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一并交营销策划部。

2、营销策划部核实退定金客户的房号、已付款金额、退款金额等情况,案场管理岗填写《客户定金退款申请表》(参见附件5),明确是否退还定金,后报营销策划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3、客户到财务部领取所退定金,财务部根据审批意见,办理退还客户定金的手续。

4、由营销策划部确定将房产另行出售的时间和价格。

5、申请资料原件由营销策划部存档,按公司规定移交。

第十一条 退房

(一)原则上不接受客户退房申请。遇到特殊情况,由案场管理岗发起《退房变更审批单》,经营销策划部负责人、财务部、销售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

第十二条 预留房

(一)原则上不允许预留房,特殊情况客户的申请需要按以下程序报批,方为有效申请,预留期限为10天:客户预留房申请由营销策划部负责申报,核实申请房号的销售状态,并填写《预留房申请审批表》报销售分管领导审批。超过预留期限后,营销策划部有权将预留房源直接转销售房源。

退房申请书篇3

仲裁请求:

1. 请求依法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及面积差异款项及 利息共计人民币***********元:其中:支付逾期办理楼栋权属证书违约金*********元;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违约金**********元;支付房屋面积差异的款项*********元。前述款项利息************元。

2、本案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年**月**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申请人购买被申请人开发建设的位于*************“*****”小区第*幢*楼*号商品房。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第19条第一款第2项的约定: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年***月***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第二款约定,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18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自买受买房流程攻略指南选房资料购买资格签订合同贷款流程验收过户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0.5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30日内由出卖人支付。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补充协议第十四条的约定,房屋建筑面积,以房管局实测为准,其参照标准为*******㎡,如有误差按单价**********元/㎡多退少补。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根据合同约定支付房屋总价款*******元,**年 **月**日,被申请人逾期一年零13天才向申请人交付商品房,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参照标准误差1.26平方米。****年**月**日申请人才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与合同约定逾期700天),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被申请人违约逾期办理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交付房屋面积与约定标准不符,违约致使申请人逾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行为违反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9条以及补充协议第十四条的约定。因此,被申请人应依约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逾期办理楼栋权属证明违约金***元;向申请人支付自申请人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次日起至申请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的违约金*****元;交付房屋面积与约定面积不符应退还的价款****元,以及前述三笔价款的逾期支付利息***元。

申请人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12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第108条之规定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约定,向贵委申请仲裁,请求绵阳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退房申请书篇4

被申请人:******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电话**:

仲裁请求:

1. 请求依法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及面积差异款项及 利息共计人民币***********元:其中:支付逾期办理楼栋权属证书违约金*********元;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违约金**********元;支付房屋面积差异的款项*********元。前述款项利息************元。

2、本案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年**月**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申请人购买被申请人开发建设的位于*************“*****”小区第*幢*楼*号商品房。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第19条第一款第2项的约定: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年***月***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第二款约定,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18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自买受买房过户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0.5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30日内由出卖人支付。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补充协议第十四条的约定,房屋建筑面积,以房管局实测为准,其参照标准为*******㎡,如有误差按单价**********元/㎡多退少补。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根据合同约定支付房屋总价款*******元,**年 **月**日,被申请人逾期一年零13天才向申请人交付商品房,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参照标准误差1.26平方米。****年**月**日申请人才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与合同约定逾期700天),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被申请人违约逾期办理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交付房屋面积与约定标准不符,违约致使申请人逾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行为违反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9条以及补充协议第十四条的约定。因此,被申请人应依约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逾期办理楼栋权属证明违约金***元;向申请人支付自申请人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次日起至申请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的违约金*****元;交付房屋面积与约定面积不符应退还的价款****元,以及前述三笔价款的逾期支付利息***元。

申请人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12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第108条之规定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约定,向贵

委申请仲裁,请求绵阳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退房申请书篇5

一、申请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每月620元;

(二)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拥有市内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五年以上;

(三)无房户或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不超过人均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除必须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必须是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其他急需救助家庭。生活不能自理的一、二级精神、智力等重度残疾单身人员,原则上不予实物配租。

在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申请人将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二、对户、人口、无房户和住房面积的认定

(一)户、人口的核定。

依据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载明的家庭和人口情况为准。

(二)无房户的核定。

核定的家庭成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暂住非住宅房、临时简易房、亲友住房的应当认定为无房户。

(三)面积的核定。

1、按照现住房建筑面积计算。申请家庭有两处以上住房的(含已转让的自有住房及承租的公有住房),应当将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2、住父母产权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的面积核定。以该处住房建筑面积扣减在该处住房有户籍且实际居住的非城镇低收入人员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之和,剩余的面积为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其中,我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照27平方米核定。

三、工作程序

(一)申请。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应持下列证件和材料向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1、申请人个人填写,经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审核盖章的《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见附表1);

2、最低收入家庭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低收入家庭应提供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

3、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居(村)委会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4、家庭成员户口簿和身份证。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二)受理和初审。

受理机关收到齐备的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场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填制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初审、审核表(见附表2),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通过初审的申请人名单在其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受理机关将申请资料移交市房产管理部门。

(三)审核。

接到受理机关移交的申请资料后,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并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四)公示。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

(五)登记。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

(六)实施保障。

1、发放补贴。

住房租赁补贴的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租金标准目前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元。实际租赁房屋的租金超出核定标准部分由申请家庭自行承担;低于核定标准的,则按照实际租金额进行租赁住房补贴。

年的住房租赁补贴按年度一次性发放完毕。租赁住房补贴申请人应在准予登记后,根据市房产管理部门的要求持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领取补贴。

2、实物配租。

年度我市实物配租的房源共有17套,每套建筑面积50平方米,每月租金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元。由市房产管理中心根据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等条件确定承租人,应优先安排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其他急需救助家庭。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已享受本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本年内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等其它政策性住房。

四、退出规定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建设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对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依法取消其申请资格,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退出配租的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实物配租租金标准的差额;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市建设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须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建设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加强监督

住房保障工作是市政府对我市的工作考核项目之一,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确保不出纰漏。市政府将对各部门、单位的工作进行督查,对办事拖沓、不严格执行规定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退房申请书篇6

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廉租住房配租及租金核减工作。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廉租住房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直接提供廉租住房租赁,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申请对象到市场上租赁普通住房。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廉租住房租金核减,是指由市政府对已享受配租廉租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在一定时期内给予住房租金核减的行为。

第四条同时具备如下条件的本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可向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廉租住房配租:

(一)具有本市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且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含3年)以上;同时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特困户家庭,或已接受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低保家庭。

(二)家庭住房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1.家庭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8平方米(含8平方米)以下的;

2.现居住房屋经鉴定属危房(含居住自有危房、租住政府直管公房、租住所处单位住房);

3.没有住房的。

第五条提供廉租住房配租的房源包括如下:

(一)利用廉租住房专项资金收购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标准的旧普通住房;

(二)回收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标准的腾空公有住房;

(三)根据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所需住房的年度计划,兴建的廉租住房;

(四)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标准的普通住房。

第六条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廉租住房配租,应当由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七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廉租住房配租应如实申报相关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或廉租住房配租申请表;

(二)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申请家庭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作出调查意见,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人均收入证明,并经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及出具符合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及户口簿;

(四)申请人所处单位或所处社区居委会作出调查意见,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

第九条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

第十条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公示有异议的,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

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申请人不服,可在收到书面告知书后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收到书面告知书后90日内向市人民法院提讼。

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异议人。异议人不服,可在收到书面告知书后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收到书面告知书后90日内向市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一条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对符合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予以登记后,应根据申请人申报的实际情况以及租赁房屋的勘查情况,计算出每月应发放的租赁住房补贴金额。

对符合廉租住房配租条件的申请人予以登记后,应根据申请人申报的实际情况,给予安排住房配租或排队轮候。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安排住房配租。

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后,应根据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变化的事实,相应进行变更登记或者取消其轮候配租资格。

第十二条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须凭住房租赁合同与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协议应明确保障人数与面积、补贴标准、拨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每次拨付的租赁住房补贴金额按6个月时间计发,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租赁期限计发。

第十三条已准予廉租住房配租的家庭,应当由申请人与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明确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按合同约定提供廉租住房,申请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廉租住房租金,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申请家庭成员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计。申请家庭成员按与户主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未婚兄弟姐妹界定。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具体租金标准为:砖木平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租金为0.5元,砖混结构楼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租金为0.7元,钢砼结构楼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租金为1元。

对于提供配租住房建筑面积超过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面积的部分房屋,超过部分的房屋租金标准为:砖木平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租金为1.00元,砖混结构楼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租金为1.50元,钢砼结构楼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租金为2元。

租赁住房补贴的金额以家庭成员的人均住房保障面积为基数,按租赁住房相应房屋结构的租金标准计算补贴金额。具体为砖木结构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补贴2元;混合结构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补贴3元;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补贴4元。

第十六条配租廉租住房租金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收取,并由其将收取的租金列入市廉租住房专项资金予以管理。

第十七条对已核准廉租房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受廉租住房配租资格,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第十八条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已核准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逐一建立专项档案,实行跟踪管理。

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每年应将租赁住房补贴、廉租住房配租及租金核减情况进行备案管理。

第十九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每隔3个月时间向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人均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等情况定期进行核查,及时掌握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居住的相关变化情况。

第二十条对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存在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等情况变化的,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应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租赁住房补贴、廉租住房配租或租金核减的资格、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廉租住房承租户,可向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免租住房租金:

(一)享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达2年(含2年)以上,且家庭成员人数在2人(含2人)以上的;

(二)家庭唯一劳动力患有重大疾病,或者持有残疾人证书的,且家庭成员人数在2人(含2人)以上的;

(三)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困难家庭;

(四)经批准的特殊困难家庭。

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廉租住房承租户,可向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减收配租住房租金:

(一)家庭成员中有3人(含3人)以上的;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且被赡养、扶养或者被抚养人现没有经济收入的;

(二)经批准的特殊困难家庭。

住房租金减收幅度,原则上不超过该廉租住房核定租金的40%。

第二十三条对于准予免交或租金核减配租住房租金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租金核减手续。免交或租金核减配租住房租金的范围,只限于经核准配租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内的住房租金。

第二十四条享受租赁住房补贴、廉租住房配租或租金核减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作出取消租赁住房补贴、廉租住房配租或租金核减保障资格的决定,停止发放住房补贴,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因家庭人数变化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标准的;

(三)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连续一年(含一年)以上超过当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低保救助资格已经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终止的;

(四)擅自改变配租房屋使用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五条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作出取消租赁住房补贴、廉租住房配租或租金核减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享受廉租住房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确有住房困难而无法腾退已配租廉租住房的,经申请人提出申请,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核准后,可以按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续租该住房,但续租期限最长不应超过一年。市场租金标准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联合调查后拟定,物价部门核准后执行。逾期不退回的,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违反本细则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的,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回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期限内退回,并按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退房申请书篇7

西宁廉租房申请材料(1)填写廉租住房申请表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出示身份证原件)

(3)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出示户口簿原件)

(4)家庭现有住房的证明(出示现居住地的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原件;有他处住房的,需提供其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原件);原住房已拆迁的,需提供拆迁所得凭证或拆迁安置协议

(5)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低保家庭只要出示低保凭证;其他家庭需提供个人收入证明和单位证明、领取养老金证明(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遗属补助费、养老待遇等)

(6)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需提供本市残联核发的残疾证明

(7)成员中有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丧劳证明

(8)家庭成员中有失业人员的,需提供劳动手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需出具领取失业保险金证明

(9)家庭成员中有大病重病(列入市总工会特种重病保障的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内肿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和精神病)的,需提供三级甲等医院病例证明

(10)家庭成员中有个体工商业者的,需提供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个调税凭证(复印件)

(11)家庭成员中有劳动模范的,需提供劳模证明(市总工会证明)

(12)家庭成员中有重点优抚对象的,需提供重点优抚对象证明(区(县)民政部门证明)

(13)家庭成员中有三八红旗手对象的,需提供三八红旗手证明(市妇联证明)

(14)家庭成员中有归国老华侨对象的,需提供归国老华侨证明(市侨联证明)

(15)离异家庭需提供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16)申请家庭交纳水费、燃气费、电费、电话费、手机费等凭证(出示原件)

西宁廉租房申请条件①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的上月起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960元(含960元),家庭不拥有机动车辆、出租房屋和临时的较大财产收入(如福利、体育彩票中奖等),家庭财产低于12万元(含12万元)。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非居住类房屋、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②申请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不含7平方米)。

③申请家庭成员在户主户籍地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1年以上。但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并迁入户口的人员,可不受此限制。

④申请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2)下列特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为960元/月),并符合廉租住房其它申请条件的,可申请廉租住房:

①曾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退休职工。

②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一至四级残疾军人。

③曾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或2次及以上省部级三八红旗手称号的退休职工。

④1966年底以前的归国老华侨。

廉租房申请书尊敬的领导:

本人___,男,_族,现年__岁,系__县__乡居民,一向在__县生活,现我与媳妇和2个孩子在一齐生活,我们一家四口人挤在一间房屋居住面积紧张,家中居住面积十分狭小。

本人一向在__县供电所上班,从事基层工作,工资收入仅为1500元左右,家中还有两个孩子在上学,微薄的收入无法支撑家中的开支,前年实在没有办法就申请了一份低保,现得知政府有廉租房项目带给给我们使用,正好能够缓解我们家中住房紧张的局面,给孩子们一个舒适宽展的家。因此期望领导根据我本人的实际困难和住房紧张的实际状况,照顾安排廉租住房让我们一家四口人居住,恳望给予批准为谢!

此致

敬礼!

退房申请书篇8

(二) 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267平方米)的;

(三) 回村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村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四) 原宅基地因影响城乡规划,需要收回或搬迁而又无宅基地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

(一) 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

(二) 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

(三) 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

(四) 户口已迁出的;

(五) 年龄未满十八岁的;

(六)其它按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以户为单位,在城市规划及规划控制范围内,每户不得超过134平方米,其它范围不超过167平方米。

申请书范本1

申请人:姓名,个人介绍

申请事项:

申请农村宅基地以新建住房。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现住的房屋,还是以前父母建的简陋瓦房,至今己近50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修修补补既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也影响房屋外观,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现居住的房屋一共五间,90多平方米,由我兄弟两家和我父母共计三家共同居住。我们兄弟都已成家,两家共用人数已经达到14人,人均住房面积仅有5平方米左右,现在的房屋根本就住不下,为了改善现有的住房状况,必须建新房。

三、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我通过多年的辛勤劳动,不断积攒,已基本上攒够了建新房(建成砖混水泥房)的费用。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马上动工。

特此申请,敬请贵村委会核实情况,审核批准为盼。

此致

XX村村民委员会

申请人:

申请书范本2

申请人XXX,男,1972年6月27日,住XXX小寨村五组。联系电话:

申请人XXX,女,1972年6月27日,住XXX小寨村五组,系XXX之妻。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申请人在XX镇范围内选定一处宅基地作为修建房屋使用。

申请事由:申请人XXX家住XX县XX镇小寨村五组,于1996年,申请人XXX因与XXX结婚,婚后,二申请人共同居住在男方家里。因申请人的父母在之前自行修建一栋房屋,故在申请人XXX和XXX结婚以后,便与申请人的大哥XXX共同居住在一栋房屋里。但考虑到申请人XXX长期在XXX镇煤矿上打工,故二申请人在婚后不久即搬到XXX镇煤矿上居住,直至今日。

20**年10月12日,为支援国家相应政策,根据XX县人民政府的指示,XX县XX镇人民政府对位于盘南电厂厂址规划内房屋进行拆迁,后与大多数村民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对房屋的拆除的时间、补偿价款等作出了约定。当时因二申请人长期在外务工,有关部门在对房屋进行拆迁时,没有为二申请人选定宅基地。

20**年6月,因二申请人长期在外,且无固定的居住场所,想要回家自筹资金修建一套房屋,但因盘南电厂厂址规划区域内已经不能再修建房屋,要求申请人另寻他处作宅基地使用。

退房申请书篇9

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特困群体优先的原则。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廉租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享受我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城镇低收入家庭以及经政府批准的住房特殊困难家庭;

2、自有住房或承租直管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当年政府公布的最低居住保障标准;

3、至少有1人取得居住地3年以上非农业常住户口;

(二)廉租房优先分配保障对象中的低保家庭、烈士遗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严重残疾人员和家庭成员中有70周岁以上老人且无自有住房的家庭。

(三)申请廉租房以家庭为单位,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

(四)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房;享受廉租房的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三、审批程序

(一)申请廉租房的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提交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表及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

2、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及其他收入)。

(二)请家庭工资总收入的核定办法:

1、申请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核定,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家庭成员属无固定就业人员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受理、对其自报情况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应配合调查核实。

3、属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要提供《低保证》或救助证明。

(三)现住房证明:

1、申请人及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的房产证明资料(由市房产局档案管理部门出具);

2、租住住房的(不含同一户口有赡养关系的租住、借住关系),提供租赁合同;借用住房的,提交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出具户主与借用人的借用关系证明;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以上规定材料涉及各类证件或合同等的,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四)申请廉租房的家庭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领取申请区廉租房分配相关表格,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

2、初审受理:社区(居委会、村)收到廉租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2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社区(居委会、村)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户口、收入、住房等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或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初审合格后,受理社区(居委会、村)应当及时签署初审意见并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3、复审: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低保、低收入、住房情况和提交材料的完整度进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审核意见报区住房保障办公室。

4、审批:区住房保障办公室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区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民生办)、监察局、以及相关部门和乡镇街共同调查核实、会审,提出复审意见并报送区住房保障领导组进行审批。

5、公示:将经过审批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地址、家庭人口、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收入等情况分别在申请人居住的社区(居委会、村)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同时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申请人的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区住房保障办公室提出,区住房保障办公室自接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区住房保障办公室批准申请人取得租住资格后报区住房保障领导组并在网站进行公告,同时向申请人发出《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确认书》。

6、抽签:以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为单位组织。取得《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确认书》的申请人通过抽取顺序号,再根据顺序号抽取承租的廉租住房房号。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重大疾病人和70岁以上的老人尽可能安排低层房屋。

7、办理租房手续:申请人抽签确定房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签订《区城镇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同自动弃权。自动弃权的,三年内不得申请廉租住房。

8、保障对象因楼层、户型等原因而拒绝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实物配租保障,由后续家庭依次递补。放弃选房的保障对象在三年内不予接受申请和安排配租。

四、租赁管理

(一)区住房保障领导组委托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承担已配租廉租房的物业服务、租金催缴、房屋腾退等日常管理。

(二)租金管理

1、廉租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即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2、廉租房的租金收入,纳入区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房的维护和管理。廉租房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负责向承租人收取房屋租金并及时缴入专用账户。区住房保障领导组根据区政府规定,提取一定比例返拨乡镇街,专项用于廉租房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三)租赁对象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按照《区城镇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期限和方式交纳房屋租金和物业管理等各项费用。

2、保证房屋及其设施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施损坏的,应当修复并承担修复相关费用。

3、及时向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电话、物业管理等单位申请办理开户和变更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四)租赁对象不能改变廉租房的结构、设备、设施和使用性质,只能根据实际需要添加必需的生活设施。退回廉租房时,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和装饰装修不予补偿,并恢复原样。

(五)廉租房租赁对象经政府同意后可按成本价获得房屋产权。购置人不得将廉租房对外转让或出租。如确需转让的,经政府同意,由区住房保障办公室按成本价抵扣折旧后回购。

五、物业管理

(一)廉租房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当通过择优录取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协助物业服务企业与廉租房承租户签订《廉租住房物业服务合同》和《廉租住房承租人规约》,并督促实施。

(二)属独立小区,组建有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和廉租房承租人代表参加的廉租房小区管理委员会,小区管理委员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正当的管理活动,听取和反映承租人的意见,维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协调承租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不属独立小区的,应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的物业管理,承租人应服从物业统一管理,依法行使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所在乡镇街应做好监督与协调工作。

(三)建立健全廉租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养护制度,日常维修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负责,大型维修和专项维修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做出预算报区住房保障领导组审核批准后实施。

(四)廉租房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负责协调处理廉租房承租人的物业服务投诉及其它问题。

(五)廉租房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区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六、退出管理

(一)申请家庭在取得廉租房的次年起,每年的6月底前向社区(居委会.村)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初审,区住房保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续租廉租房;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廉租房保障。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享受廉租房租赁资格:

1、家庭人均年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廉租房政策确定的标准;

2、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面积超出廉租房政策规定的住房标准;

3、将所承租的廉租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3个月以上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房居住的;

5、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房租金的;

6、经调查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7、未按要求及时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的。

8、出现不符合廉租房条件其他情形的。

(三)退出廉租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退房申请书篇10

一、香港公屋准入申请管理

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辖下有公屋单位728000个,居住人口2022509人,居住人口约占香港人口的30%②。为了方便符合资格的申请人编配入住公屋,香港房委会设有公屋申请制度。1.公屋申请程序。香港公屋申请流程为:市民在自行验算申请资格后索取申请表、填写并递交申请表以及证明文件和声明书、获登记入公屋轮候册、出席核实配屋资格面晤和接受获配公屋单位等阶段(见图1)。香港公屋采取“申请受理、不申请则不受理”的方式[1],申请人首先可在房委会网上查看现行公屋轮候册申请人的入息及资产限额,利用房委会的网上工具进行资格验算,测算自己是否合资格申请公屋;然后,向香港公共屋邨办事处或房屋署索取《公屋轮候册申请表》,并填写申请表、证明文件和声明书等相关材料后递交给香港房屋署申请分组,以供房屋署初步审核并登记资格。房屋署在接到申请表后发出收件确认书;房屋署依据申请日期的先后顺序审核申请表及文件,初步审批合格的申请获得登记入公屋轮候册,在3个月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给审批合格的申请人发出印有申请编号的蓝卡,而不合格的申请表及文件将被退回,并通知申请人退表原因;随后,进入调查阶段,房屋署按申请的顺序依次约见申请人,进行配屋资格审查,申请人需要在核实配屋资格面晤中提供齐全资料,以便房屋署进行审查及核实①;审查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则进入配房阶段。为公平分配公屋资源,公屋单位按申请人的家庭人数、公屋编配标准、公屋选区以及轮候到达编配阶段时的资源,以电脑随机方式进行编配公屋;当申请人接受配屋建议,房屋署将安排申请人到屋邨办事处办理入伙手续。2.公屋申请条件。香港公屋申请分为一般申请和非长者一人申请。其中,一般申请包括一般家庭申请、高龄单身人士优先配屋计划、共享颐年优先配屋计划和天伦乐优先配屋计划。在公屋申请条件上,房委会对公屋申请确立了基本条件和特定条件,对申请人的年龄、居港年限、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状况和资产状况等均制定了严格的标准。香港房委会规定一般申请及非长者一人申请的基本条件:公屋申请人必须年满18岁;申请人及所有家庭成员必须现居于香港并拥有香港入境权;配屋时,申请内必须有至少一半成员在香港住满7年及所有成员仍在香港居住;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香港并无拥有或与他人共同拥有香港任何住宅物或该类物业的任何权益,无签订任何协议购买香港的住宅物业,也无持有任何直接或透过附属公司拥有住宅楼宇的公司50%以上的股权;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总每月入息和总资产净值不得超过房委会规定的有关入息及总资产净值限额[2];各项资助自置居所计划的家庭成员或人士,只有在取消其有关记录后或并未接受有关资助,并符合公屋申请资格,才可以递交公屋申请表。对于高龄单身人士优先配屋计划、共享颐年优先配屋计划和天伦乐优先配屋计划,香港房委会规定除了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相关的特定条件,如高龄单身人士优先配屋计划的特定条件是申请人必须年满58岁,而在配屋时必须年满60岁;共享颐年优先配屋计划的特定条件是两位或以上的高龄人士,全部必须年满58岁,而在配屋时全部必须年满60岁,若同意共住一个公屋单位,即可申请;天伦乐优先配屋计划的特定条件是申请家庭最少有两名成员,其中必须包括最少一名年长父/母或受供养的年老亲属及最少一名年满18岁的家庭成员,申请登记时,该年长者必须年满60岁,并且愿意与较年轻的成员共住,较年轻者必须签署一份意愿书,声明自己会照顾年老亲属,并一同居住,若日后被发现违反此条款,则所获配单位的有关租约会被终止。而对于非长者一人申请,公屋单位会按配额及计分制编配,申请人的分数会按其成功登记公屋申请时的年龄计算①。

二、香港公屋准入审核管理

香港公屋准入审核分为初步审核和配屋资格审查。房屋署在接到申请表后,按收到申请表的日期先后次序对申请表及文件进行初步审核。初步审核主要是资料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有: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是否妥当填写申请表,是否提供了所有有关的证明文件和声明书;申请表或有关的证明文件是否曾使用涂改物料涂改;申请人递交曾被房屋署退回的申请表及有关文件,是否更新了日期和所有的相关资料;申请表及有关声明书的签名式样和填报日期是否一致;申请表上的入息和资产净值填写是否妥当;申请表或声明书的资料曾经删改而有关人士是否在删改处旁边加签等。初步审核不合格者,申请表及文件将被退回,并随退表夹附解释信件,通知申请人退表的原因;初步审核合格者,房屋署将其登记在案,并寄上印有申请编号的蓝卡。初步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则进入配屋资格审查与核实阶段。这一阶段也称调查阶段或实地审核阶段,房屋署按申请人的次序约见申请人,进行配屋资格审查。房屋署于集齐文件后大约2个月内通知申请人是否符合编配资格。申请人在核实配屋资格面晤中必须提供齐全的资料,包括申请人及所有家庭成员根据其状况递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声明书;申请人及所有家庭成员所有扣税前的每月收入(含受雇薪金、自雇收入、租金收入、其他收入等);申请人及所有家庭成员的资产净值(含土地、房产、的士或公共小型巴士牌照、投资经营业务、存款及手头现金等)等。其中,在配屋资格方面,香港房屋署重点审核公屋申请人的住房情况、收入情况和资产情况[3]。在住房标准方面,配屋资格要求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香港没有任何住宅物,没有签订任何协议购买香港的住宅物业,没有参与各项资助自置居所计划[4-5],也无持有任何直接或透过附属公司拥有住宅楼宇的公司50%以上的股权。在收入标准和资产标准方面,配屋资格要求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总每月入息和总资产净值不得超过房委会规定的有关入息及总资产净值限额(见表1),该限额房委会每年进行调整修订,以确保限额符合当前的经济和社会状况,并确保真正有需要的居民才符合资格申请公屋。如2013年,香港5口之家申请公屋的月收入标准为2.54万港元,家庭总资产标准为48.5万港元,而2014年香港5口之家申请公屋的月收入标准则为2.749万港元,家庭总资产标准为50.6万港元②。房屋署在配屋资格审查时,可向有关的政府部门,公营/私营机构(如金融机构及银行)或任何拥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个人资料的第三者(如雇主)搜集个人资料进行核对,以核实申请资格。同时,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亦须授权上述机构向房委会及房屋署提供其个人资料,以供核实其公屋申请。申请人如果在申请公屋时作出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资料,房委会可取消其已登记的公屋申请,或可终止公屋租约,并可根据法律规定予以检控[6]。根据《房屋条例》规定,任何人申请公屋时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判监禁6个月及最高罚款50000港元。个人信用也彻底破产。因触犯《屋邨管理扣分制》或违反租约规定而被房委会终止公屋单位租约的前租户及其在终止租约生效时年满18岁的家庭成员,由终止租约日期起计2年内,不合资格申请公屋,且到日后配屋时,此类申请人将不会获编配至地理位置、楼龄和楼层比前公屋居所较佳的单位。

三、香港公屋轮候管理

香港公屋轮候过程是指公屋申请人从初审合格获登记到配房的过程。到2014年,香港公屋的轮候期限为3年。房委会设有公屋轮候册,并将所有初审符合资格的公屋申请人都根据登记的先后次序排列在公屋轮候册内,房委会严格按照公屋轮候册上的申请书编号及申请人所选择的地区,依次办理审查及配房手续[7]。就非长者一人申请者而言,轮候时间则按其在「配额及计分制下所获得的分数及配额而定,累积分数愈高,愈早获配屋。然而,对于「高龄单身人士优先配屋计划、「共享颐年优先配屋计划和「天伦乐优先配屋计划的申请人,房委会则会酌情缩短其轮候时间。如凡参加「高龄单身人士优先配屋计划、「共享颐年优先配屋计划符合资格的高龄人士(年满五十八岁)申请人,房委会将会使其获得较一般家庭申请更短的轮候时间;凡参加「天伦乐优先配屋计划而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将会比一般家庭申请缩短六个月的轮候时间。另外,对于申请受欢迎程度较低的公屋单位的申请人,参加「特快公屋编配计划,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将可获得缩短公屋轮候时间,提早入住公屋单位的机会。在轮候期间,如申请人一家或个别的家庭成员已经有其他安置类别获成功编配公屋(包括房委会各项调迁计划)或加入现有公屋户籍(包括由房协营运的租住房屋),或者通过房委会/房协辖下各项资助置业计划成功购买住房,其公屋申请或个别家庭成员的申请资格将会被取消。

四、香港公屋配屋管理

房屋署为保证公屋资源公平分配,采用电脑随机方式,根据申请人的家庭人数以及单位编配标准,并配合轮候到达编配阶段时的公屋资源编配情况为轮候申请人提供配屋机会。凡是符合资格的公屋申请人均有三次配屋机会,除非申请人有正当理由如医院管理局文件内容清楚说明申请人不能接受所编配公屋单位的健康理由,或由社会福利署等机构文件内容清楚说明申请人基于社会因素不能接受所编配的公屋单位,或有文件足以证明因离港或住院治疗而不能如期签署租约等之外,如果申请人无故拒绝房屋署的三个配屋机会,将被视作自动弃权,其申请将被取消。申请人在其申请被取消之日起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轮候公屋。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如因需要在居所洗肾,或患有过度活跃症,或四肢瘫痪,或非短暂性室内倚靠轮椅活动等理由,且能提供有关的医疗证明文件,则可在编配公屋时多作一名家庭成员计算(即三口之家可获编配四口之家的公屋单位)而获编配额外居住空间的公屋单位。已获核实为符合入住公屋资格的申请人,可以选择申请「绿表资格证明书购买房委会或房协辖下的资助自置居所计划的公屋单位,以代替编配公屋。「绿表资格证明书有效期为一年,而公屋编配在证明书有效期内将被暂缓处理。

五、香港公屋准入管理模式对内地的启示

香港公屋准入管理模式给内地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准入管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许多重要启示。

1.内地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准入管理应制定严格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标准,由专业部门进行专业化运营和管理。在香港,公屋准入申请是由一个专业部门(即房屋委员会)全权负责,专业化运营与管理。香港房屋委员会(简称“房委会”)是一个半官方、半民间的法定机构,专门负责公屋的筹资、建设、管理、修缮等一切工作,成员包括主席、副主席、两名官方以及二十六名非官方委员,下设六个常务小组委员会[8]。常务小组成员除房委会委员外,特别注重成员在社会和专业背景方面的多元化,邀请社会各界人士担任,以广泛代表不同的专业领域和社会层面,确保公屋相关政策的研究和制订更加民主、透明,并能反映社会各个不同阶层的意见和要求。房屋署是房委会的执行部门,负责进行公屋政策的具体操作,如负责协调公屋建设工作的进度,与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紧密联系,保证公屋建成之后,其他必须的设施如水电、公共交通服务等可以配合投入服务等,从而确保了公屋政策实施的权威和效率(详见表2)。与此相比,内地各城市虽然也有相应的住房保障机构,但这些住房保障机构或由于人手不够、或由于机构设置不合理等原因,致使部分专业性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管理业务(如申请人的资格审查)需要由住房保障部门、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同配合完成,部分管理业务还需下放到基层居委会,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实施的权威性,也降低了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实施的效率。因此,内地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准入管理需要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由专业部门进行专业化运营和管理。香港房委会逐年制定公屋申请的入息及资产限额详细的量化标准,并将其公布于房委会及房屋署网站,香港居民可通过房委会及房屋署网站电子服务了解如何申请公屋、知悉入息及资产限额并可在网上测算自己是否符合资格申请公屋,自行评估是否符合申请资格。而在内地,虽然公共租赁住房准入也有相应的准入标准,但要么标准比较含糊没有详细量化标准,要么量化标准难以客观认定。如收入标准,某市规定要取得《XX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含《XX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和《XX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住房标准,某市规定需取得《XX市家庭住房状况证明》,证明其确属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因此,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准入管理在申请机制方面应制定严格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标准,提出并明确申请者住房状况、收入状况和其它资产状况的量化指标。同时,内地也应尽快实施并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尽早将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投入运行,实现收入与不动产信息实时互通共享以及依法查询。

2.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准入审核管理应科学化、周期化及常态化。香港政府对公屋准入条件规定非常详细,审核也十分严格。房委会不仅成立网上巡查队,而且还公布热线电话、网站、通讯方式等接受市民举报。其中,申请者的入息和资产是审核的关键,房委会对这两项指标要进行周期性审核,房委会每年检核轮候册收入及资产限额,并实行两年一度家访调查制度和两年一度申报家庭状况制度。另外,对公屋申请人的入息和资产,房屋署的前线管理人员也会作常规审核和随机抽审,以保证家庭资产和入息信息的准确性。值得一提的是,房屋署被赋予了广泛的审核调查权:不仅有权向土地注册处查询居民拥有房产情况,向民政部门查询居民的身份情况、婚姻状况等相关信息,有权查询居民在证券交易所的股票情况,在各银行的存款情况等资产信息,而且还有权通过公司查册系统查询不同股东拥有的股份情况等。与此相比,在内地,“开宝马车买经适房、住经适房”现象,“经适房妹”现象以及“娃娃经适房”现象等凸显了保障房准入审核管理存在弊端:多头审核,权责不明确,审核缺乏科学性。如某县在初审阶段规定“街道办(居委会)、用工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而在复审阶段规定“县民政局收到初审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会同住建、乡镇(街道)、人社、金融、工商、税务、审计、住房公积金等单位,对申请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后提交县住建局”等。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需要汲取原保障房准入管理的教训,对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准入资源进行深度整合,借鉴香港经验,一方面,应给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多元多层的调查授权;另一方面,应建立健全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审核机制,规范初审和资格审查与核实管理,突出资格审查与核实的功能与作用,改变原保障房临近分配时才对申请者住房申请资格及条件进行突击审核的做法,尝试将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及条件的审核周期化、常态化和科学化[9]。

退房申请书篇11

天津落户申请书___公安局:

我叫___,性别:男,生于_年_月_日,汉族人,户口所在地:__县__镇__街。因__原因,向公安机关申请入户,请予以批准。同时承诺,所提交的证件以及有关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证件及材料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职责。

附申请材料:1、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2、村(居)证明;3、个人书面申请;4、入户申请审批表;5、医院的出生证明;

此致

敬礼!

申请人:haoword

__年__月__日

天津落户申请政策天津落户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积分落户;二是海河英才。

积分落户申请单位和申请人申办流程为:单位注册填写申请人信息网上测评上传材料提交审核。

海河英才申办流程为:在线申报提交材料直接受理发放函证办理落户。

天津落户申请条件居住证持有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积分:

(一)在我国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

(二)持有有效的居住证;

(三)被在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且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在津具有合法稳定的落户地点(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私有产权住房、军产房、经公安部门认定具备常住户口登记条件的公产房、公寓等住房;用人单位及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集体户口);

(五)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

天津落户申请材料用人单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居住证积分,应当提交下列必要材料:

(一)经办人身份证明及用人单位委托书;

(二)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和积分申请人名册;

(三)积分联办系统自动生成的预约凭证;

(四)申请人在本单位连续缴纳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费证明(申请人按照个人参保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不计算积分)。

除上述规定的必要材料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携带申请人根据本人实际情况提供的与《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相对应的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和毕业证书;

(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四)结婚证、配偶在本市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证明;

(五)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项证书、荣誉称号及表彰决定;

(六)退役军人服役期间荣立一、二、三等功的证书、立功受奖登记表及退出现役登记表;

(七)自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或与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已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八)申请人生育或者收养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合法生育审批证明或收养证明;

(九)申请人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十)颁证日期在3个月内的中国发明专利登记簿副本;

(十一)申请人交件之日前1个月内的简版个人信用报告。

天津落户的优势1.教育优势,师资力量雄厚,落户天津能最直接的惠及子女,享受天津的高质量教育资源,本科上线率高,有更多考入理想大学机会。

2.医疗优势,天津拥有29所三甲医院,足以说明医疗水平。

退房申请书篇12

第二条、本县县城控规区范围内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公正透明、规范操作、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管理协调、指导工作。

民政、价格和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廉租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改建和收(回)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六条、集中新建的廉租住房小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指导、支持和帮助成立居(村)民委员会。

第二章、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民政部门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

(二)申请家庭以夫妻双方及其未婚子女为单位,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未婚子女可随父母一同申请,也可单独申请;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四)在县城控规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2年以上;

(五)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八条、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按以下顺序优先配租:

(一)低保家庭中有三级(含)以上残疾成员的家庭;

(二)低保家庭中的60周岁(含)以上孤寡老人家庭;

(三)其他低保家庭;

(四)家庭成员中有享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低收入家庭;

(五)县人民政府规定优先配租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享受租赁补贴。

第三章、申请、审批与配租

第十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住房状况的认定,由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家庭收入的认定,由县民政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需要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由户主到户籍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低保家庭或者低收入家庭认定材料、住房状况、家庭成员身份、户籍证明等资料;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当指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二)社区调查。居(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采取上门查询、邻里座谈、信函索证、张榜公示等方式,及时对申请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并将相关调查情况连同申请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对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逾期不补齐视为放弃申请。

(三)审核与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张榜公示,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县房产管理部门。县房产管理部门予以审查,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及时将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开。

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配租。县人民政府根据廉租住房保障的实际情况,采取公开摇号或者其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实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五)签订合同。县房产管理部门与配租家庭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标准、物业服务费标准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况;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等内容;

(八)其他约定。

第十三条、配租家庭放弃实物配租的,可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但在2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配租家庭入住廉租住房之前,应当接受县房产管理部门组织的法制教育、文明教育和其他相关教育。

第十五条、配租家庭应当自觉遵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缴纳房屋租金等各项费用;

(二)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当或者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修复的相关费用;

(三)根据家庭需要,向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通讯、网络等单位申请办理开户和变更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四)廉租住房不得无故空置连续超过6个月;

(五)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六)不得擅自将廉租住房转租、转借、调换、转让;

(七)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入住登记,并按年度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第十六条、配租家庭因特殊情况需空置承租的廉租住房6个月以上的,应当事先向县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报,经县房产管理部门审批后备案。

第十七条、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由县房产管理部门和县价格主管部门定期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低保家庭遇到特殊困难,确实无法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可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县房产管理部门核准,在一定时间对廉租住房租金实行减半收取,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确有困难的可再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廉租住房租金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对租金报表进行汇总备案。

廉租住房租金缴存至县财政廉租住房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县房产管理部门和县财政部门每年度对廉租住房租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核查。

第二十条、廉租住房维修由县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经费在配套公建收益和租金返回经费中列支。在每一财政年度结束后,县房产管理部门提交该财政年度的维修结算报告,经县财政部门核定后,维修经费的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廉租住房专项资金予以补贴。

第二十一条、集中新建的廉租住房小区的管理和服务可以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配建的廉租住房纳入其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应当由县房产管理部门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招聘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所服务小区的配租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从事物业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廉租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集中新建的廉租住房小区,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地段、同等级普通商品房标准的70%;收购及配建廉租住房的小区,廉租住房物业服务费按该小区同类住房标准收取,其中70%由廉租家庭缴纳,30%在廉租住房租金中支出。

物业服务费收缴情况由县房产管理部门和县财政部门进行年度核定,不足部分从县财政廉租住房专项资金中予以补贴。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发现配租家庭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县房产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县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等对配租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情况定期走访、抽查,每年进行一次审核。

第五章、退出机制

第二十五条、配租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房产管理部门收回所承租的廉租住房: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我县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

(三)因家庭成员减少或者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我县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六条、配租家庭不再符合廉租住房的承租条件的,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配租家庭出具书面收回廉租住房的通知书。配租家庭应当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退出所承租的廉租住房;暂时无法退出的,可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一般公房租金标准计租。

第二十七条、退出承租的廉租住房时,配租家庭应当停止使用并结清水、电、气、电视、通讯、网络、物业服务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配租家庭自行添加不可拆移的设施在退出承租的廉租住房时不予补偿。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的,由县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责令60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以通知承租人所在单位从承租人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将廉租住房转租、转借、调换、转让的,由县房产管理部门书面通知该家庭退出廉租住房;拒不退出的,县房产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并取消该家庭在5年内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