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发展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2-05-20 05:09:46

保险行业发展论文

保险行业发展论文篇1

发达国家保险行业的弱周期性发展特征

(一)理论分析

从发达国家保险市场发展情况看,保险行业发展呈现弱周期特征。两个方面的指标可以佐证:保险总收入与相关指数周期性;保险投资收益与相关指数的周期性研判。

保费收入与GDP、CPI指数的增速具有一定的相关性。人均GDP的增加也将一定程度地带动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加,当收入增加时,各类保障需求将会显现,购买保险产品的需求会提高,因此保费增长与人均GDP的增长相关性较高。

保险投资收益与证券市场波动的弱相关。由于保险产品具有一定的投资功能,尤其在美国寿险市场,投资型产品的占比更高。当证券市场高速增长时,客户将选择减少在理财类保险产品上的投入转而投向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的高峰过后,保险产品理财功能的替代性凸显,一部分客户将选择从证券市场理财转移到保险产品进行理财,客户的财富上升带动了保障需求的提高,带动保费收入的增长。

(二)实证分析

国金证券研究所(2008)在对美国寿险市场的相关数据基础上,发现无论是保费收入或资产收益率的波动都很小。实证结果显示,保险行业收入与人均GDP增长速度的相关性最高,而且表现出了较强的同步性;与CPI系数的相关性居中,且行业收入的增长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与标普指数的相关性最弱,若将两组数据错开一年,则得出了一个相对较高的相关系数,标普指数出现增长高峰后一年,将可能出现寿险行业收入的高峰。而对保费收入与人均GDP、CPI及标普指数比较的实证分析结果也显示,保费收入与上述三项指数的相关性与行业总收入与三项指数的相关性呈现出一定的一致性,而其中,保费收入与标普指数的相关性较总收入与标普指数的相关性更弱。

从保险行业投资收益波动情况看,考虑到自1991年起美国寿险行业资产配置在股票上的比例超过了10%,将1991年作为分割点来看在此之前的波动和在此之后的波动。实证分析显示,无论是哪个时期,资产收益率的方差都非常小。通过与CPI及联邦基金利率的比较可以看出,寿险公司的资产收益率在较长的期限上,与CPI及联邦基金利率保持了趋势上的一致性。在短期的波动性和周期性上,要明显弱于上述两个指标,在时点上表现出了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实证分析显示了发达国家保险行业发展的稳定性,即弱周期性。

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强波动性、周期性

本文以1980~2006年GDP、保险行业的保费收入增长速率两组数据来考量我国保险行业发展周期。整体上看,保险行业发展与GDP发展呈现高度的相关性,保费增速曲线与GDP增速曲线拟合程度较高。但是,保险行业的发展却存在非常明显的波动性、周期性。两个层面的指标证实这一判断。

从保险行业增长率变化情况看。保险行业保费收入增速呈现明显的大幅度起落的发展趋势。最高年份保费增长率可以达到69.56%,但最低年度的增长率仅为8.41%。

方差指标来看。1980~2006年,GDP总量变动方差为:175.53、标准方差为13.24;GDP增速的方差为:0.0061、标准方差为0.77939;而保险行业的保费收入的方差为:131266.4、标准方差为362.3;保费增速方差为:0.032、标准方差为:0.18。从方差数据比较可以看出,保险行业保费变动大大超过GDP的变动。

我国保险行业周期背离的原因剖析

(一)我国保险市场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

与发达资本市场上保险市场发展成熟相比,我国的保险市场仍旧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市场参与主体、行业环境均为完全成熟,这是我国保险行业发展存在强波动性的重要根源。尽管我国保险市场保持快速发展态势,但是与发达国家保险市场相比,我国的保险深度仍然还处于比较低的水准。整体上看,我国保险仍旧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保险业的底子薄,整个行业的思想基础、人才基础、物质基础等都比较薄弱,保险市场、保险经营主体、保险监管者、保险消费者都还不成熟。同时,尽管改革开放以来保持了高速增长,但层次不高,保险企业等微观主体改革还不够深入,管理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核心竞争力不强,要形成一种支持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还需要长时间的探索和积累,这些是我国保险市场发展出现大幅度起落的根本原因之一。

(二)保险市场模仿竞争激烈且粗放式经营易克隆

与其他企业相比,保险等服务型企业竞争力的培育有一些特殊的地方。保险企业无法依靠市场的分割或垄断为基础建立企业的竞争力;保险公司的竞争优势不能依托于以新产品为手段。因为保险产品很容易被竞争对手复制,一旦模仿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那么复制者反而会战胜初始的创新者。此外,监管部门对保险企业所提供的保险产品的相关信息透明和公开的要求也为竞争对手模仿带来便利条件,保险企业以新产品为手段构建核心竞争力是不可靠的。

从理论上分析,保险企业的竞争优势大致来自两方面:费率优势,即通过低费率取得竞争优势;产品与服务优势,通过提供更多的特色产品、更优秀服务获取竞争优势。相比较而言,第一类型基本上隶属于粗放式经营方式,而且容易受制于外部环境的一些因素,不具备发展的持续性。因此,特色产品、优质服务已经成为保险公司持续竞争优势培育的必然选择,也成为保险公司发展的共识。但是,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各大保险公司厂商无不高举“服务”大旗以赢取顾客的心。例如,保险公司发展普遍都会采取如下一些提升服务质量的策略:研究保险客户的需要,不断推出适合客户需求意愿的保险业务险种;实施客户分类服务,满足客户的多元化需求;提高产品销售环节和售后跟踪的服务质量;逐步扩大网上服务、机构销售和电话中心等销售渠道,改革销售方式,尽量方便客户投保等。

但是,保险公司之间的服务模式容易被对手模仿、复制。面对无休止的服务竞争,保险企业怎么能够确立自己的服务优势呢?发展速度回落是保险业经营思路调整的直接后果。由于保险企业难以进行有效的产品和营销创新,优势企业的基础并不牢固。保险业持续反复发展是目前发展的一种常态。

上述推理可以从我国保险市场竞争主体日趋增多,市场集中度不断下降得到证实。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全面开放,保险公司数量快速增加,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所占市场份额逐步下降,保险业寡头垄断的格局逐步被打破,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从保险公司数量变化看,我国寿险公司数量增长较快,截至2006年,保险公司达到98家,专业中介机构达到2110家。市场主体的大量增加引致国内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市场集中度快速下降。

结论及其行业发展建议

尽管从某一段时间看,保险市场的增长率可能出现波动,但总的发展趋势是向上的。整体上看,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变化是渐进的,螺旋上升的,具体体现为保险发展层次和水平在逐步的提升。实际上,从更长的一个时期看,波动性的规律对我们理解速度与规模也不无启发。当前我国保险市场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但我国保险市场规模较小的问题仍十分突出。同时,保险企业经营非常粗放,保险市场有效供给不足、保险承保面较窄、保险市场总量较小的矛盾并没有解决。因此,保险企业未来发展必须把握科学发展这个主线,增强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能力,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险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渗透力和贡献度,体现我国保险业现阶段发展的规律性要求。

参考文献:

保险行业发展论文篇2

发达国家保险行业的弱周期性发展特征

(一)理论分析

从发达国家保险市场发展情况看,保险行业发展呈现弱周期特征。两个方面的指标可以佐证:保险总收入与相关指数周期性;保险投资收益与相关指数的周期性研判。

保费收入与GDP、CPI指数的增速具有一定的相关性。人均GDP的增加也将一定程度地带动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加,当收入增加时,各类保障需求将会显现,购买保险产品的需求会提高,因此保费增长与人均GDP的增长相关性较高。

保险投资收益与证券市场波动的弱相关。由于保险产品具有一定的投资功能,尤其在美国寿险市场,投资型产品的占比更高。当证券市场高速增长时,客户将选择减少在理财类保险产品上的投入转而投向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的高峰过后,保险产品理财功能的替代性凸显,一部分客户将选择从证券市场理财转移到保险产品进行理财,客户的财富上升带动了保障需求的提高,带动保费收入的增长。

(二)实证分析

国金证券研究所(2008)在对美国寿险市场的相关数据基础上,发现无论是保费收入或资产收益率的波动都很小。实证结果显示,保险行业收入与人均GDP增长速度的相关性最高,而且表现出了较强的同步性;与CPI系数的相关性居中,且行业收入的增长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与标普指数的相关性最弱,若将两组数据错开一年,则得出了一个相对较高的相关系数,标普指数出现增长高峰后一年,将可能出现寿险行业收入的高峰。而对保费收入与人均GDP、CPI及标普指数比较的实证分析结果也显示,保费收入与上述三项指数的相关性与行业总收入与三项指数的相关性呈现出一定的一致性,而其中,保费收入与标普指数的相关性较总收入与标普指数的相关性更弱。

从保险行业投资收益波动情况看,考虑到自1991年起美国寿险行业资产配置在股票上的比例超过了10%,将1991年作为分割点来看在此之前的波动和在此之后的波动。实证分析显示,无论是哪个时期,资产收益率的方差都非常小。通过与CPI及联邦基金利率的比较可以看出,寿险公司的资产收益率在较长的期限上,与CPI及联邦基金利率保持了趋势上的一致性。在短期的波动性和周期性上,要明显弱于上述两个指标,在时点上表现出了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实证分析显示了发达国家保险行业发展的稳定性,即弱周期性。

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强波动性、周期性

本文以1980~2006年GDP、保险行业的保费收入增长速率两组数据来考量我国保险行业发展周期。整体上看,保险行业发展与GDP发展呈现高度的相关性,保费增速曲线与GDP增速曲线拟合程度较高。但是,保险行业的发展却存在非常明显的波动性、周期性。两个层面的指标证实这一判断。

从保险行业增长率变化情况看。保险行业保费收入增速呈现明显的大幅度起落的发展趋势。最高年份保费增长率可以达到69.56%,但最低年度的增长率仅为8.41%。

方差指标来看。1980~2006年,GDP总量变动方差为:175.53、标准方差为13.24;GDP增速的方差为:0.0061、标准方差为0.77939;而保险行业的保费收入的方差为:131266.4、标准方差为362.3;保费增速方差为:0.032、标准方差为:0.18。从方差数据比较可以看出,保险行业保费变动大大超过GDP的变动。

我国保险行业周期背离的原因剖析

(一)我国保险市场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

与发达资本市场上保险市场发展成熟相比,我国的保险市场仍旧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市场参与主体、行业环境均为完全成熟,这是我国保险行业发展存在强波动性的重要根源。尽管我国保险市场保持快速发展态势,但是与发达国家保险市场相比,我国的保险深度仍然还处于比较低的水准。整体上看,我国保险仍旧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保险业的底子薄,整个行业的思想基础、人才基础、物质基础等都比较薄弱,保险市场、保险经营主体、保险监管者、保险消费者都还不成熟。同时,尽管改革开放以来保持了高速增长,但层次不高,保险企业等微观主体改革还不够深入,管理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核心竞争力不强,要形成一种支持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还需要长时间的探索和积累,这些是我国保险市场发展出现大幅度起落的根本原因之一。

(二)保险市场模仿竞争激烈且粗放式经营易克隆

与其他企业相比,保险等服务型企业竞争力的培育有一些特殊的地方。保险企业无法依靠市场的分割或垄断为基础建立企业的竞争力;保险公司的竞争优势不能依托于以新产品为手段。因为保险产品很容易被竞争对手复制,一旦模仿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那么复制者反而会战胜初始的创新者。此外,监管部门对保险企业所提供的保险产品的相关信息透明和公开的要求也为竞争对手模仿带来便利条件,保险企业以新产品为手段构建核心竞争力是不可靠的。

从理论上分析,保险企业的竞争优势大致来自两方面:费率优势,即通过低费率取得竞争优势;产品与服务优势,通过提供更多的特色产品、更优秀服务获取竞争优势。相比较而言,第一类型基本上隶属于粗放式经营方式,而且容易受制于外部环境的一些因素,不具备发展的持续性。因此,特色产品、优质服务已经成为保险公司持续竞争优势培育的必然选择,也成为保险公司发展的共识。但是,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各大保险公司厂商无不高举“服务”大旗以赢取顾客的心。例如,保险公司发展普遍都会采取如下一些提升服务质量的策略:研究保险客户的需要,不断推出适合客户需求意愿的保险业务险种;实施客户分类服务,满足客户的多元化需求;提高产品销售环节和售后跟踪的服务质量;逐步扩大网上服务、机构销售和电话中心等销售渠道,改革销售方式,尽量方便客户投保等。

但是,保险公司之间的服务模式容易被对手模仿、复制。面对无休止的服务竞争,保险企业怎么能够确立自己的服务优势呢?发展速度回落是保险业经营思路调整的直接后果。由于保险企业难以进行有效的产品和营销创新,优势企业的基础并不牢固。保险业持续反复发展是目前发展的一种常态。

上述推理可以从我国保险市场竞争主体日趋增多,市场集中度不断下降得到证实。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全面开放,保险公司数量快速增加,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所占市场份额逐步下降,保险业寡头垄断的格局逐步被打破,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从保险公司数量变化看,我国寿险公司数量增长较快,截至2006年,保险公司达到98家,专业中介机构达到2110家。市场主体的大量增加引致国内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市场集中度快速下降。

结论及其行业发展建议

尽管从某一段时间看,保险市场的增长率可能出现波动,但总的发展趋势是向上的。整体上看,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变化是渐进的,螺旋上升的,具体体现为保险发展层次和水平在逐步的提升。实际上,从更长的一个时期看,波动性的规律对我们理解速度与规模也不无启发。当前我国保险市场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但我国保险市场规模较小的问题仍十分突出。同时,保险企业经营非常粗放,保险市场有效供给不足、保险承保面较窄、保险市场总量较小的矛盾并没有解决。因此,保险企业未来发展必须把握科学发展这个主线,增强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能力,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险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渗透力和贡献度,体现我国保险业现阶段发展的规律性要求。

参考文献:

保险行业发展论文篇3

(一)确立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和实施原则

按照自治区政府《关于自治区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工伤保险实行省级行业统筹管理的通知》(内政办字[2005]335号),2006年全区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全部参加了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

(二)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加大

为顺利开展工伤保险各项工作,自治区制定并陆续出台了相关的配套政策,如《内蒙古自治区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等。一系列配套措施的出台规范了业务经办行为,为自治区煤炭行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平稳运行提供了政策支持。

(三)构建多层次工伤保险框架体

以维护企业职工权益为宗旨,在不断夯实基础、完善配套制度、规范管理体系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以工伤保险为主体,职工意外伤害和其他互助形式为补充的多层次工伤保险框架体系,在充分发挥工伤保险主体作用的同时,借助行业和社会的力量,最大程度的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遗属利益,使这些弱势群体在遭遇不幸后能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和较多的经济赔偿。

(四)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和待遇水平不断提高

2006年参保人数为10万人,2006-2009年企业政策性破产2.4万人,通过加大工作力度,2013年参保人数为10.48万人;在保障范围不断扩大的同时,工伤保险基金的规模也在不断增加。2013年煤炭行业工伤保险基金收入16356万元,比2006年的4311万元,增收12045万元,基金规模扩大近4倍。

(五)完成“老工伤”纳入统筹管理工作

从2011年开始,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布置和要求,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积极稳步开展老工伤实名登记、待遇核定和支付工作。截至2013年,自治区国有重点煤炭企业43949名老工伤人员登记入库纳入了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同时在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积极争取到中央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政策7667万元。

(六)建设工伤保险信息平台

针对自治区煤炭企业分布于我区各盟市,点多面广、路途远,企业经办工伤业务不方便、待遇赔付速度慢的实际情况,2008年开始建设统一高效的煤炭行业工伤保险系统业务管理和信息服务平台,2009年11月煤炭行业工伤保险信息系统正式启动运行。目前自治区劳动部门、煤炭社保局与参统煤炭企业之间通过信息平台,实现网上工伤认定、登记、缴费、审核、支付等功能,起到了方便企业和提高管理水平的效果。

(七)煤炭行业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

工伤保险制度在我区煤炭行业启动并实施9年来,对于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和矿区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参保扩面工作难度大,扩面范围有限。由于各地区工伤保险启动时间不同,造成同一煤炭企业(集团)跨统筹区域参保或选择性参保。二是老工伤纳入基金统筹管理,制度建设仍不完善,对基金支撑和平稳运行影响较大。三是基金支出结构和结余水平不尽合理。四是业务经办专业化、信息化程度不高,影响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当前,这些问题都不同程度地影响和制约我区煤炭行业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

二、促进我区煤炭行业工伤保险事业续健康发展的几点思考

(1)坚持以维护职工权益为宗旨,努力让工伤保险制度惠及更多的煤炭企业职工,必须不断扩大煤炭企业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覆盖面。工伤保险制度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在保障劳动者权益、分散企业用工风险、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方面越来越发挥出重要的作用。促进工伤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核心是要坚持以人为本,以关爱人的生命安全健康为本,维护好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是我们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方面,要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要将企业劳动合同用工和临时雇佣工作为参保稽核重点,全部纳入煤炭行业工伤保险制度保障范围;二是要将企业跨注册地或行政区域,在异地生产经营的煤炭企业职工采取相对集中方式参加自治区统筹,使工伤保险选择性参保问题得到解决;三是将2006年工伤保险启动以前,已在属地参保的煤炭企业职工转回自治区参保;四是鼓励煤炭企业为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积极办理意外伤害险,逐步扩大意外险保障实施范围,研究意外险和工伤保险协调发展的问题,强化意外险和工伤保险的互补性,真正发挥意外伤害补充保险的作用;五是研究全区重点煤炭企业和地方煤矿统筹管理模式,逐步提高这些煤炭企业工伤保险统筹层次,不断扩大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工伤保险统筹覆盖面。

保险行业发展论文篇4

一、何谓体育保险

体育保险,是指体育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并且承担相应的体育风险的一种保险制度。体育保险不仅具有保险的一般功能特征,还有其独有的特征:一是体育运动本身具有较强的亲和力,喜爱运动、参与运动的人员众多,而且覆盖面广;二是体育保险多以一年或几年的短险为主,涉及寿险、财产险、再保险。不同的运动项目涉及不同的险项、险种设计、费率厘定,和运动项目的特点结合紧密;三是体育领域广泛存在大量风险,且风险的发生未及性强,因此对保险这种分摊风险损失的工具需求量极大。

体育保险作为与体育产业关联性极强的体育相关产业,为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支持,并且有助于规避体育运动本身存在的自然风险,起到防范训练和比赛风险、安定运动员生活、保障中国体育产业和体育事业蓬勃发展的作用。2008年在北京举办的第29届奥运会,2800亿的投资计划所形成的巨大保险市场引来了国内外保险公司的激烈竞争,也为我国的体育保险产业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和机遇。所以,对体育保险法律制度的研究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二、国外体育保险的发展概况

在发达国家,体育保险是国家体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全合理的体育保险制度,不仅是运动员、体育工作者、体育健身者、体育团体等进行体育活动的有力保障,而且也是各国体育产业快速发展的有利基石。

(一)美国体育保险业的基本情况

美国是世界上保险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目前各类保险公司已经发展到5000多家。美国上世纪50年代就已经出现了体育保险公司,70年代以后美国体育保险业进入发展阶段,出现了许多专门的体育保险公司。目前,美国的体育保险已经成为美国保险业的重要经营内容和巨大的保险市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美国的体育保险主要采用商业保险的运行方式。美国体育商业保险涵盖了竞技体育、群众体育和学校体育等领域,且体育保险内容丰富,有各种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保险公司经营多种体育保险业务。在险种设立方面,既有面向职业体育的运动伤残保险、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责任保险、医疗赔偿保险;也有面向业余体育的巨灾医疗保险、超额医疗保险、普通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集训营保险;还有面向学校体育的大学体育保险、中小学学生意外保险、中小学体育保险、大学橄榄球比赛和中学全明星比赛保险、校际重大医疗保险,以及天气保险、体育指导员和官员保险等。在体育保险机构中,既有盈利性保险机构,也有非盈利性保险机构;既有专业的体育保险公司,也有兼营的体育保险业务公司;既有商业体育保险,也有社会体育保险。美国的国民有很强的保险意识,几乎所有喜欢体育运动的人都参加了体育保险。

(二)日本的体育保险业发展概况

日本的体育保险在社会保险体系中占的比重大、覆盖范围广,健全的体育社会保险保证了日本各种不同人群、不同职业、不同领域体育活动的开展。日本的《体育安全保险》在其体育社会保险体系中具有代表性。体育安全保险是日本体育安全协会设立的一种专门的体育保险(日本体育安全协会是日本文部科学省从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创建于1970年1。该保险是日本保险项目最多、保险范围最广的一种体育社会保险,它既适用于群众体育活动又适用于高水平的竞技运动,并且包含突然死亡等险种,对于我国的体育保险有着很现实的借鉴意义。另外,日本的体育保险对象也很广泛,除了面向专业体育运动员及教练员等相关人员的保险外,还有面向大众体育运动的保险,其中包括涵盖外国留学生的体育保险。日本体育保险业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将体育保险制度纳入国家的法制建设。涉及体育保险方面的法律主要有《新保险业法》、《健康保险法》、《国民健康保险法》、《老人保健法》、《体育振兴法》、《日本体育、学校健康中心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不仅保障了体育保险的实施,使体育保险有法可依,而且在体育保险领域中关于保险的各项制度、管理技术、实施对象、运动员参保意识等方面都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一度被世界各国所仿效。

(三)澳大利亚体育保险业的发展

在澳大利亚,据休闲和运动常务委员会的《澳大利亚体育保险概览》介绍,同美国一样,职业运动员享受法定的社会保障。同时,商业性的体育保险还为体育活动参加者提供了广泛的服务。澳大利亚充分认识到风险是体育活动的本质性,因而制定了完备的体育保险安排。有代表性的是新南威尔士州议会于1978年通过的《体育损伤保险法案》,该法案要求为体育活动参与者的损伤和疾病提供保险保障。另外,澳大利亚的个人体育保险计划还为体育组织中所有成员提供责任险。正是由于这些措施的实施,澳大利亚体育保险中的公共责任险的覆盖面达到了百分之百。

(四)其他发达国家体育法中关于体育保险的规定

法国政府1984年7月颁布的《体育活动法》第37条和第38条,直接与体育保险有关。第37条规定“体育运动组织为开展活动签订保险合同,为其所应负责任投保……该等保险合同应承保体育运动组织、活动组织、被建议人和运动员的民事责任……。”第38条规定:“体育活动组织应告知其成员投保人身保险的益处,以便在其受到意外伤害时提供保障……”意大利体育法明确规定:“职业俱乐部保险将运动员收入的4%一5%作为保险费用。”

德国虽然并不是世界上社会福利和保险制度最完善的国家,但他们在运动保险规则制定方面却是整个欧洲最严谨的。球员们不但在受伤的时候可以领取到保险金,而且在退役之后由于“国家保险”的存在,他们也可以保证衣食无忧。

总之,体育保险现已成为发达国家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国家的体育保险法规均比较健全,而且多数发达国家都规定体育协会乃至俱乐部举行体育比赛必须给运动员上保险。同时,教练员、志愿者等参加有关俱乐部的训练活动也必须上保险。法规上的规定确保了体育保险的健康发展。

三、我国体育保险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发展对策

(一)我国体育保险业的起始与发展

我国的体育保险业起步较晚,最早提出体育保险的设想是在1995年3月,11位全国政协委员向全国政协八届五次会议提交议案,要求为那些曾为我国体育事业作出贡献的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建立伤残保险和养老保险制度。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并于2002年进行了修订。该法第92条规定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有: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

我国正式涉及体育保险是在1998年9月28日。在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共同努力下,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签约仪式正式举行,所有奥运项目的1400名国家队运动员获得了运动员意外伤残保险,此后不断扩大。但由于保险业本身的赢利性与体育活动的特殊性,在体育保险发展初期,保险公司承保不仅赚不到钱,而且还要承担更大的赔钱风险。所以,一开始体育保险权被认为是一种社会福利保障。到目前为止,我国现行的体育保险法规仅有2002年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优秀运动员伤残等级标准》和《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试行办法》两部层次较低的体育部门规章。并且,互助保险只是转嫁风险的初级阶段,其保险资金大部分来自社会和个人的赞助,只是一种特殊的抚恤金,面真正意义上的体育保险应该是商业保险。

(二)我国体育保险的立法及存在问题

近年来,随着《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人管理规定v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评估人管理规定》和《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陆续出台,中国的保险法规体系的建设步伐明显加快。但是我国体育保险法制滞后于国家保险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更滞后于现代体育事业发展的客观需求。具体而言,目前我国的体育保险业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1)体育保险的经营主体数量少、规模小、专业化程度差。(2)国民体育保险意识薄弱。由于传统文化、风俗习惯的影响,人们对参加保险采取匾避态度,且大多局限于财产和人身方面。(3)体育社会保险体系不完善。(4)体育保险险种单调。(5)尚未建立起有效的竞争机制。(6)体育保险的专门人才数量少、素质低。由此可以看出,国内体育保险发展滞后的现状,与我国作为一个世界体育强国的地位极不相称。同时,也不能适应我国迅猛发展、市场前景广阔的体育产业。

(三)加快我国体育保险业发展的对策

保险行业发展论文篇5

一、全国保险学会发展的现状

大多保险学会成立时间较早,可以说是伴随着保险业发展而成长起来的,见证了保险市场由单一到多元、由弱小到壮大的历史变迁。在努力发挥理论研究作用的同时,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从目前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网络体系基本健全。据初步统计,除中国保险学会外,还有个省级学会,从数量和分布看,基本完成了全国布局。

(二)开展了大量学术信息交流和研讨活动。围绕着保险业的改革发展监管工作,各保险学会广泛开展了考察调研、论文评选、会议研讨等学术活动,加强了信息交流。不少学会办有刊物交流理论信息。初步构筑了保险理论研究的阵地,为大家提供了互相交流的平台,发挥了学会的独特作用。

(三)发展不平衡,总体上相对薄弱。部分学会运转较好,如福建、浙江、广西和上海等地区,能够经常性开展活动,在当地保险界具有较大影响。但多数学会运转情况一般,条件较差,存在三“少”:秘书处人员少,经费少,活动少,处在维持状态;一些地方学会正在酝酿与当地协会合并。从整体情况看,受各种主客观条件的影响,学会这几年的发展相对比较薄弱,保险业理论研究不足,不能适应当前快速发展的形势需要。

二、关于保险学会的作用和地位

近几年,由于多种原因,我们比较强调抓协会建设,在加上学会本身存在一些问题,有人就认为学会不重要了。我们有很多热爱学会工作的老同志对此也产生了疑虑。学会的作用到底体现在哪里?与协会的关系应如何协调处理?

(一)保险学会是保险业最高学术研究团体,代表着保险业理论研究的水平和繁荣程度。返观历朝历代,文化和理论研究的繁荣大多产生于社会稳定、人民富足的时期,也就是说,一个时代的文化繁荣程度和理论研究水平,代表了它的发展水平。一个行业也是如此。我相信一个在学术上百家争鸣、百花齐放、不断有研究成果涌现的行业,一定是一个健康发展、高度发达的行业。保险学会作为保险业最高学术研究团体,作为沟通保险业界、学界和监管界的桥梁和中心,对于繁荣编写理论研究、凝聚和培养人才、促进理论成果向生产力转化、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建设一个好的保险业,必须要有一个好的学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经历了一个急速扩张的时期,各保险公司致力于抢占市场,不重视理论研究,学会建设也相对薄弱。目前整个行业已开始进行结构调整,转型中各方面问题的解决,如企业改革、监管完善、风险管控、新兴市场开发等,都需要切合中国实际的、有针对性的理论研究成果进行指导和支持。保险学会要真正成为全行业理论研究的策源地和坚强核心,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学科体系和基础理论研究体系,促进行业长远发展和长期繁荣。

(二)学会有作为才有地位。有人常常感叹监管部门和公司光重视协会,不重视学会,好像只要重视了,就能有发展。我们一直跟协会强调一句话,叫“有作为才有地位”,这句话也同样适合学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其职能地位是既定的,但学会的学术地位则完全是自己树立的,市场的认可程度取决于你理论研究的水平和影响力,取决于学术活动的范围和深度,取决于聚集研究人才和资金的能量。行业自律组织可以是惟一的,但学会不一定是惟一的,会面临其他研究机构的竞争,如果不发展或发展不好就会被市场淘汰,如果发展好就会成为品牌。

因此,学会要根据行业发展需求,找准工作重点,创新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水平。比如同样是论文评比或开研讨会,我们有的学会就仅仅满足于评个奖、出一本论文集、代表发发言了事;而有的学会就会把论文中的最新研究成果总结出来,把会议的主要观点和创新的东西提炼出来,推荐给企业或者监管部门去应用;有的开研讨会是为开会而开会,泛泛而谈,有的则是有针对性的提出议题,就该领域的前沿问题组织相关人员展开深入研究。学会的学术活动应更加注重成果,注重积累,注重解决现实问题。在此基础上,学会要保持可贵的独立性,敢于提出自己的见解、发出不同的声音,防止经营、监管方面的失误。

(三)理清保险学会与保险行业协会的关系。从大的方面来讲,一个是自律组织,一个是理论研究团体,职能定位是比较清晰的;协会侧重于眼前,解决现实问题;学会则更加注重长远,侧重于解决长远发展的战略问题。但在实践中二者职能产生了一些交叉。怎么处理好两者关系?我认为一是要本着优势互补的思想,在某些领域能够实现合作共赢。如交流及培训等,学会和协会都可介入,无法人为划定界限,但不能因此就有门户之争。要从会员的利益出发,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减少资源浪费,实现共赢发展。有很多活动协会和学会一起开展会力量更强,影响力更大。二是要建立协调机制。合署办公当然好,不能合署办公的也要定期保持沟通。从我们的调研来看,有的协会对当地学会的情况不闻不问,毫不了解。这是非常不对的。三是目前我们倡导的协会和学会合署办公,并非要削弱学会的力量。在座的兼职协会秘书长的,尤其不能认为学会可有可无。提倡合署办公仅是权宜之计,是基于我们行业当前财力人力不足而作的一种过渡性安排,如果将来保险行业发展壮大了,条件变好了,保险学会还可以而且也有必要独立出来。对待这个问题,各地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我们不做硬性规定,不搞一刀切。

三、保险学会建设的主要思路

(一)认清形势,找准位置。认清形势,就是要充分认识保险业发展的大好形势。改革开放以来,保险业以每年%以上的速度,保持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势头。但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同金融领域其他行业相比,同国外保险业发展相比,特别是同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相比,保险业发展仍然出于初级阶段。当前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持续健康发展,为保险业提供了一个极为难得的战略机遇期。保险业要抓住这个机遇期,重点是在农业保险、企业年金、健康保险和责任保险等重大领域开拓创新,加快发展,做大做强。同时,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居安思危,加强对公司治理、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监管,注意防范经营风险,保证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险理论研究要掌握保险业发展的历史脉搏,同呼吸共命运,围绕保险业发展大局来开展研究工作,不能闭门造车,不能脱离保险业实际。离开了保险业发展大局,保险学会也就失去了生命力。

(二)学会最重要的职责是做好理论研究工作。学会不仅仅是一个交流的平台,更重要的是组织业界和学界一起开展理论研究,解决保险业当前发展的突出问题提出未来发展理论设想,推动、引导保险业的健康协调发展。学会的第二项职责是发现人才和培养人才,为人才创造深入进行理论研究的条件。第三项职责是交流,如召开研讨会等,但交流本身不是目的,是为理论研究服务;第四是宣传,重点是对社会公众风险意识的普及。版权所有

(三)要加强全国保险学会的体系建设。在组织体系方面,学会与协会有很大不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各地方协会可以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但学会的理论研究工作却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任何一项地方研究成果如果仅仅局限于区域性市场,就不具有普遍适用性,甚至可能是片面的、错误的;反过来如果中国保险学会的研究成果仅仅停留在宏观层面,没有深入到基层的问题,没有不同区域市场的事实和数据支撑,也必然流于空谈。也就是说,在开展保险理论研究方面,各级学会要改变各自为政的松散局面,形成紧密联系、协同互动的全国上下一盘棋的良好局面。中国保险学会要强化对各地方学会的指导、协调,每年提出总体的研究计划和目标,各地学会在此基础上确定自己的研究计划。在研究方式上,应该上下联动,全国学会抓总,各地学会承担分课题研究任务,或者为整个课题提供调研数据及材料。如此才能集聚全行业的力量,在几个关键研究领域尽快取得突破。

(四)学会要有效整合各方面的研究资源。一是整合行业内外的研究资源。中国保险学会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相比,从名称上少了“行业”二字,也就是说,学会的联系范围并不局限于行业内部。学会要坚持“走出去、请进来”的方针,广泛联系金融、经济、法律、社会学等各个领域的专家学者,吸收他们优秀的研究成果,提高保险业的研究水平,提高社会各界对保险的认知度。二是整合业界和学界的研究资源。学会要为业界和学界搭建研究的桥梁,及时将院校的研究成果推广到公司,将公司的需求传达给院校,促进二者在课题研究方面的合作;要通过会刊定期汇集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避免大家重复劳动。三是要整合国内和国外的研究资源。与国外的保险学会组织、外资保险公司的研究机构建立经常性联系,学习借鉴他们的发展经验,交流推荐人才,争取研究资金的支持。版权所有

(五)加强秘书处自身建设。一是秘书处要向职业化和精干高效的方向努力。由于经费所限,学会秘书处目前大多是公司派驻或退下来的同志。从长远来看,学会工作人员也需要实现职业化和专业化,需要有朝气、有见识、有能力的同志来开辟工作局面。在当前条件下,学会可以募集一些志愿者队伍,如院校的学生、公司的研究人员等,在推进工作的同时,也为他们提供锻炼、参与和脱颖而出的机会,必要时学会可以向公司、向国外的保险院校推荐优秀的研究人才,以此形成良性的人才成长机制。

二是要加强制度建设。刚才黎秘书长提到了学会秘书处加强制度建设的问题。这个问题很重要。要建立完善理事会制度、会长办公会制度、秘书处工作规则、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学会正常运行。特别要注意加强财务管理,用好经费,堵塞各种漏洞,防止出现违反财务纪律的问题。

三是按照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工作。学会秘书处要按照为会员服务的精神,开展活动一定要将求真务实作为指导原则,坚决反对各种形式主义。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少开的会议坚决少开;能缩小规模的坚决缩小规模,不过多增加会员单位的人力、物力、财力负担。

保险行业发展论文篇6

我国的森林保险起步较晚, 1982年开始进行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的探讨,并在1984年开始进行森林保险的试点工作。孔繁文在1996年回顾和总结我国森林保险发展历程中提到,发展森林保险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情,因此要深入调研、总结经验、分析问题,使我国的森林保险事业更好地发展起来[1]。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人们对发展森林保险的必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特别是从2005年以来,我国发展森林保险成为研究的热点,出现了一些研究成果。研究机构和人员也不再局限于林业部门及农林高校,金融机构和其他领域的高等院校也相继开展了这方面的研究。从我国发展森林保险的研究与实践来看,以理论为先导仍然是开展森林保险的重要基础。因此,希望能够通过本文对我国发展森林保险的研究状况进行较为系统的梳理与展示,以期在今后的研究与实践中得以借鉴。

1 开展森林保险的意义。

对于我国发展森林保险意义的阐述一般是从保险的作用、森林资源保护、林业再生产和森林灾害补偿这四方面展开的[1-4]。刘畅、曹玉坤[4]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森林保险是恢复和稳定林业生产的一个重要经济手段,并且从林区恢复良性生态系统的紧迫性、森林灾害的严重破坏性、林业企业经营的稳定性三个方面论述了发展森林保险业务的重要性。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对于发展森林保险重要性的认识也得到不断深化。许慧娟等[5]认为,森林保险是林业管理风险的重要手段,在林业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改善发展环境、稳定生产以及增加林农收入、促进农村和谐等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保障作用。

2 森林保险的内涵。

对于森林保险概念的研究到目前已基本趋于一致,归纳起来森林保险是指以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等林木以及砍伐后尚未集中存放的原木和竹林等为保险标的,并对保险期限内可能遭受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3, 6-9]。但是,对于森林保险的归属问题还存在一定的争议,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森林保险概念的界定。一方面是森林保险与林业保险概念界定的模糊性。潘家坪[10]认为林业保险是以林木种植及保护、加工及与之有关的行业为保险标的。高岚[7]认为在灾害商业保险体系中林业保险险种就是指森林保险,田芸[3]也持同样观点。孙祁祥[11]则认为森林保险是以林场中生长的林木为标的。李媛媛[12]从森林与林业的法律定义出发,提出森林保险不能称作林业保险,森林保险立法时更不能以林业为保险标的。由以上研究结论可以看出,林业保险和森林保险概念界定的模糊性主要是保险标的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森林保险与农业保险的关系问题。高岚[13]将森林保险划归到农业保险的险种体系下,并且并列于农业种植业保险。孙祁祥[11]将森林保险划归农业保险的种植业险种范畴内,并将经济林、园林和苗圃保险列为与森林保险一样的独立的险种。李媛媛[12]在分析森林的法律含义的基础上,认为不能按照《农业法》中大农业的概念来界定森林保险,因此森林保险不能包括在农业保险当中。出现这样的差异与研究者对森林和森林保险特点的认识角度不同有较大的关系。孔繁文[1]认为,森林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但也不同于农业保险,它具有自身的特点,如林木资产的增值性、所有制结构的特殊性、资金来源的多元性等。

3 发展森林保险的制约因素。

潘家坪[10]从内外部两方面对制约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因素进行了研究,外部因素主要是从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体制方面进行分析,而内部因素主要是从森林保险产品的需求方和供给方的角度进行分析。

外部制约因素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1)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欠缺。潘家坪、常继锋[14]认为,我国没有专门的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森林保险始终被包容在商业性保险公司的体制中,使之难以发展。王丹等[15]认为我国森林保险的组织体系、经营范围、基金管理、费率制度、赔付标准等缺乏法律规范。2)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补贴力度不够。冷静等[16]通过参照日本和美国的政府补贴标准,认为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补贴力度不够。许慧娟等[5]通过对江西、福建两省的调研也提出了同样观点。3)森林保险经营模式问题。王丹等[15]认为作为政策性的森林保险选择商业保险经营模式是不可能有充分发展的。冷静等[16]提到我国仍没有解决好发展森林保险的经营模式问题,这将会制约我国森林保险的发展。

内部制约因素主要体现在四方面: 1)林农对森林保险的需求总体较低,投保面积小。崔文迁等[17]从福建省开展森林保险的实际状况出发,通过林农的保费支付、自保力度、逆向选择、保险意识这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许慧娟等[5]认为这一制约因素使得大数定律难以体现。2)险种单一,难以满足林业经营者的需求。冷静等[16]在对江西省实地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森林保险普遍存在的这一问题。李建明[18]从福建省发展森林保险的实践出发也提到了这一制约因素。3)理赔复杂,经营管理技术要求高,专业人才缺乏。王丹等[15]在分析我国森林及其灾害特点的基础上,认为这一制约因素在我国普遍存在的。4)森林保险业务风险大,利润空间小。石焱等[19]认为,森林保险发展过程中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现象突出使得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风险大。许慧娟等[5]认为我国大部分林业种植者生产规模小,保险标的分散,保险公司经营投入大且风险管理的难度大,森林保险的利润空间小。所以说我国森林保险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需求不足和供给有限的双冷局面[15]。郑志山、周式飞[20]认为,在森林保险的供给与需求这一矛盾体中,矛盾的主要方面不在于森林保险的需求方,而在于森林保险的供给方(保险公司)。

4 发展森林保险的对策。

要发展我国的森林保险,首先必须对其进行合理定位[21]。到目前为止,研究者基本一致认为我国的森林保险应定位为政策性保险[19, 21-23]。其中陈玲芳[21]认为将森林保险定位在政策性保险上,加大政府对森林保险的支持力度,这既是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国外森林保险发展的成功经验。另外,李艳明、陈晓峰[24]在分析广西森林保险实践的基础上,也提出了相同的观点。

对森林保险经营模式的对策研究仍存在一定分歧。有的学者认为,应将森林保险与商业保险分开经营,摆脱商业保险公司制度对森林保险的束缚,并组建专业政策性保险机构[9-10, 15, 25]。而有的学者认为,应采用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经营模式[5, 19, 26-27]。其中许慧娟等[5]提出建立“以政策性森林保险为基础、商业性森林保险为补充的复合型森林保险体系”的总体思路。出现以上分歧的关键是保险公司是政策性还是商业性的问题[1]。李丹、曹玉昆[28]认为,在采用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模式的同时,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成立政策性林业保险公司,并发展林业经济合作组织。石焱[29]提出了“政府引导+共保经营”并兼顾“政府引导+互保合作”的经营模式。就目前整体的研究情况来看,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观点较为主流。

对于发展森林保险其他方面的对策研究可谓是见仁见智[30]。在健全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方面,吴希熙、刘颖[27]认为,应利用已有的试点经验,并借鉴国外森林保险法规,建立我国的森林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崔文迁等[17]认为应考虑立法实行强制保险的可行性。在提高经营管理技术水平方面,陈盛伟、薛兴利[31]通过对林业标准化促进林业保险发展的机理分析,认为林业标准化能够有效克服林业保险经营中存在的技术障碍。潘家坪、常继锋[32]认为,运用ART技术设计价格低廉、风险稳定的森林保险产品,通过保险风险证券化对一些传统保险合约不予保险的风险提供保障,为有效解决森林保险发展缓慢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解决办法。在发展多险种方面,金满涛[33]认为,可以开办森林火灾保险、森林重大损失保险、森林综合保险和森林附加保险。在加大政府财政补贴方面,李丹、曹玉昆[28]认为政府应加大对商业保险公司的财政补助或直接给予参保林业经营者以财政补贴。郑志山、周式飞[20]提出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财政补贴应包括保费补贴、业务费用补贴、再保险支持、税收优惠和建立风险基金。同时,多数研究者从不同角度认为应加强森林保险的宣传工作[1, 9, 21]。

总之,森林保险应与林业科技、农村金融等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并且只有不断创新,不断完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和保险承保方式,我国的森林保险才能稳步发展[22]。

5 森林保险研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森林保险的研究工作经过了20多年的时间,已经取得了可喜的研究成果,但还是不能够满足我国森林保险改革实践的需要。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结合我国森林保险实践而进行的单项实证研究较少,如森林保险经营模式和市场主体组织形式的单项研究; 2)专门针对森林保险经营管理技术方面的研究不多,如森林保险保额评估方法、费率厘定技术等; 3)没有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体系。

针对以上我国森林保险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将来一段时间应加强研究的方面具体包括: 1)紧密结合我国目前的实践情况,特别是2009年财政部已把江西、福建、湖南列为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省份,并且这三个省份的改革方案也在逐步实施,深入调研,总结经验,并参照国外森林保险的成功经验,开展符合我国实际的森林保险经营模式、政府财政补贴形式、森林保险产品设计和法律法规建设方面的研究; 2)运用森林资源评价理论与方法,特别是林木资源的价值评价理论和方法,针对具体地区进行林木保险保额评估方面的研究; 3)针对不同的地区和林种、树种,运用林业经济和保险的基础理论知识以及统计计量方法,进行林木风险等级划分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开展费率厘定方面的评价指标设计和计量模型研究; 4)结合林学、森林价值理论、风险与概率理论、森林灾害补偿理论和宏微观经济学原理等,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体系。

参 考 文 献。

[1]孔繁文·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回顾及建议[ J]·中国林业, 1996(10): 34·

[2]严国清·开展森林保险若干问题的探讨[J]·林业财务与会计,1994(5): 31-32·

保险行业发展论文篇7

中图分类号:F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2)07-0038-05

2007年“两会”,金融生态问题被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总理在报告中提出,“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必须深化金融改革,改善金融生态环境是关键”。作为金融体系的三大支柱之一,保险业的发展无疑与经济可持续发展息息相关。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保险业取得了辉煌成就,在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也越来越凸显。然而,相对于金融生态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来说,有关保险生态的探讨至今零星可数,成体系的理论追溯与范式构建更为罕见。与此同时,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的中国保险业整体上的不成熟又不可避免的滋生了诸多问题,特别是近年来行业矛盾日益突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业经营、发展的效益和质量。而对于问题产生的根源,人们的认识和理解尚存在较大偏差,缺乏相对客观、量化的指导依据,亟待从理论和实证上对其展开切中要害、科学理性的探讨。从生态学的原理和角度认识保险业的本质特征与属性,有利于更加深入的理解保险业发展的自然规律。本文尝试对我国保险生态的理论根源和演进过程展开较为全面的梳理和探讨,并对我国保险生态理论的研究现状进行了概述,以期为后续的应用分析和行业实践指导提供相对科学的理论支撑。

一、保险生态的理论渊源——生态经济学

应该说,保险生态的提出直接的来源是人们对于金融生态的探讨①,二者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创新概念,外文文献中并未有直接与之对应的词汇,然而,国外相关学科的发展的确为我国保险生态的研究提供了逻辑起点,并不断为其拓展和深化提供新的路径。与金融生态类似,保险生态的理论根源为生态经济学。

1866年,德国动物学家E.Haeckle初次对生态学进行了定义,从此揭开了生态学发展的序幕,人类开始关注有机体与其非生物环境以及有机体之间的相互作用。此后,生态学基本原理在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各个领域得到广泛应用。1935年,英国生态学家A.G.Tansley提出了生态系统的概念,极大地丰富了生态学的内容。随着生态学的发展,人们对生态系统的认识不断深入,今天,对生态系统的普遍理解是:生态系统指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由生物群落与其环境组成的一个整体,各组成要素间借助物种流动、能量流动、物质循环、信息传递和价值流动而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并形成具有自我调节功能的复合体。在此基础上,E.P.Odum(1958)等生态学家不断拓展生态学新的内涵,生态系统研究逐渐成为现代生态学主流。20世纪六七十年代,经济学家们开始对人类经典经济增长方式进行全面反思。1966年,美国经济学家Kenneth Boulding发表了题为《一门科学——生态经济学》的重要论文,开创性的提出了生态经济学的概念和生态经济协调发展的理论。Boulding认为,经济系统的运行机制是“增长型”的,而生态系统的运行机制是“稳定型”的,因此,在生态经济系统中,不断增长的经济系统对自然资源需求的无止境性,与相对稳定的生态系统对资源供给的局限性之间,就必然构成一个贯穿始终的矛盾。围绕这个矛盾,就必然要推陈出新,走向更加理性的现代经济发展模式。这种模式,既不是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增长模式,也不是以牺牲经济增长为代价的生态平衡模式,而是强调生态系统与经济系统相互适应、相互促进、相互协调的生态经济发展模式。

保险行业发展论文篇8

中图分类号:F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8-0005-02

一、理论分析

金融增长和经济增长领域始终是经济学者研究的热点领域。保险业作为金融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研究保险业与宏观经济之间的关系对于发挥保险业作用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目前在研究宏观经济波动对保险业发展的关系文献中,部分是肯定宏观经济增长对于保险业发展的影响作用,部分研究则不认为宏观经济增长会对保险业发展产生影响。相应地形成不同的理论,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经济增长促进保险增长理论和泡沫中性理论。

1.经济增长促进保险增长理论。此理论认为经济的增长是保险增长的一个重要的解释变量,是从保险购买者的行为进行理论分析而得出的结论。这个理论认为,人们在购买保险时大致可分为三个方面的考虑。第一方面是为所持有的资产或财富提供保障,即财险的主要功能。在这一方面,人们倾向于为价值较大、使用时间较长的耐用品购买保险,比如说机动车等等,而很少对一些快速消费品进行投保。经济的增长会提高人们的可支配收入,使得耐用品购买增加,相应的财产需求也持续上升。第二方面是对自身健康保障的保险,即通常意义上的人身险。对这方面分析的经典理论是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寿险及健康险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人的安全上的需求,储蓄险等险种也能在某些程度上满足一部分的归属需求,而这些需求都在生理需求之上,即只有在满足或基本满足日常衣食住行的生理需要之后才能到达这一阶段,而经济收入的增加会使更多的收入投入到这一需求层次的满足。第三方面是对企业经营和资产投入的保险,经济增长将直接决定投入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资金,随着经济的增长会使投入增加,相应的保险也会增加。因此,从这三个方面的投保动机着手,在理论上能够分析经济增长对保险增长的拉动影响。

2.泡沫中性理论。这种理论认为经济的增长并非保险业增长的解释变量,经济的波动也并不会带来保险业的波动。因为该理论认为保险业发展主要应该“归功”于保险经济人所做的努力。认为人们的购买需求并不是经济增长和收入增加的正常需求,而主要是受保险经济人的诱导。因此保险业的增长并不是基于真实经济增长的基础上,就将这种效应称为“泡沫中性效应”。这种理论在中国特别是保险业发展初期具有比较广泛的影响力,因为人们认为保险业发展初期各种制度和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保险经济人是人们做出是否购买保险的决策的主要因素。

本文通过选取中国1998—2011年的保费收入、财产险保费收入、人寿险保费收入及GDP的数据首先从直观上对上述两种观点进行初步的判断。下页图1为1998—2011年全国财险保费收入、寿险保费收入、总的保费收入以及国内生产总值四个变量的增长趋势。

下页图1可以显示,从1998—2011年以来,无论是财产收入、人身险收入及其总和保险收入,还是国内生产总值都呈逐年上升趋势。基于上述的直观分析,本文支持第一种理论,对保险业顺GDP周期性做出肯定的基本假设。这一假设会在下面章节中进行分析。

二、实证分析

1.数据选取。本文要对宏观经济增长对保险业增长的影响进行分析。我们以GDP作为衡量经济波动的指标,而以保费收入(insure)作为衡量保险业发展的指标。为了保证数据的准确性,本文通过选取1998—2011年的31个省市的数据,这种关系进行分析。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保险年鉴》,并且为消除物价影响,将其中涉及的变量进行了物价因素的剔除并且所有的变量都取对数后计算。本文所采用的分析软件是Eviews6.0。

2.模型的选取。面板数据也称为平行数据(Panel Data)是指包括若干个截面个体成员(例如各公司、各省市)在一段时期内的样本数据的集合,其每一个截面成员都有很多的观测值。基于面板数据的回归模型叫面板数据模型。面板协整检验是目前研究面板数据间变量关系有效而成熟的模型,重点研究变量间长期的一致性关系是否存在,其理论及应用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研究热点。本文对所收集的数据进行面板协整检验,以判断保费收入和GDP之间的是否存在协整关系。面板回归分析用来确定两种或两种以上变数间相互依赖的定量关系,本文将在判断协整性的基础上进行回归分析。

3.单位根检验。面板数据分析要求变量之间是同阶单整的关系。本文先对保费收入Y、地区生产总值X的时序图进行分析,发现两个变量截距项和趋势都比较明显,在单位根检验时应用含有截距项和趋势项的检验模式。对其level数据进行检验,二者均不平稳,再对X、Y的一阶差分进行检验,是平稳的。因此,二者是同阶单整的,满足协整检验的条件。

4.协整检验。协整检验的原假设为不存在协整关系。运行Eviews6.0,可得变量X、Y之间分析结果(见表1)。

从上表可以看出,统计量相对应的概率小于0.05,即在5%的检验水平下均拒绝原假设,变量X与变量Y之间存在长期协整关系。

5.回归分析。根据对面板数据模型截距项和解释变量系数的不同限制,可以将面板数据模型分为三类:变截距模型、变系数模型以及混合回归模型。在回归分析之前,首先应判断数据模型类型,判断的标准是通过计算残差平方项对统计量进行判断。经运行软件,得到残差平方项结果(见表2)。计算后得到应使用混合模型。

保险行业发展论文篇9

    我国的森林保险起步较晚, 1982年开始进行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的探讨,并在1984年开始进行森林保险的试点工作。孔繁文在1996年回顾和总结我国森林保险发展历程中提到,发展森林保险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情,因此要深入调研、总结经验、分析问题,使我国的森林保险事业更好地发展起来[1]。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人们对发展森林保险的必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特别是从2005年以来,我国发展森林保险成为研究的热点,出现了一些研究成果。研究机构和人员也不再局限于林业部门及农林高校,金融机构和其他领域的高等院校也相继开展了这方面的研究。从我国发展森林保险的研究与实践来看,以理论为先导仍然是开展森林保险的重要基础。因此,希望能够通过本文对我国发展森林保险的研究状况进行较为系统的梳理与展示,以期在今后的研究与实践中得以借鉴。

    1 开展森林保险的意义。

    对于我国发展森林保险意义的阐述一般是从保险的作用、森林资源保护、林业再生产和森林灾害补偿这四方面展开的[1-4]。刘畅、曹玉坤[4]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森林保险是恢复和稳定林业生产的一个重要经济手段,并且从林区恢复良性生态系统的紧迫性、森林灾害的严重破坏性、林业企业经营的稳定性三个方面论述了发展森林保险业务的重要性。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对于发展森林保险重要性的认识也得到不断深化。许慧娟等[5]认为,森林保险是林业管理风险的重要手段,在林业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改善发展环境、稳定生产以及增加林农收入、促进农村和谐等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保障作用。

    2 森林保险的内涵。

    对于森林保险概念的研究到目前已基本趋于一致,归纳起来森林保险是指以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等林木以及砍伐后尚未集中存放的原木和竹林等为保险标的,并对保险期限内可能遭受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3, 6-9]。但是,对于森林保险的归属问题还存在一定的争议,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森林保险概念的界定。一方面是森林保险与林业保险概念界定的模糊性。潘家坪[10]认为林业保险是以林木种植及保护、加工及与之有关的行业为保险标的。高岚[7]认为在灾害商业保险体系中林业保险险种就是指森林保险,田芸[3]也持同样观点。孙祁祥[11]则认为森林保险是以林场中生长的林木为标的。李媛媛[12]从森林与林业的法律定义出发,提出森林保险不能称作林业保险,森林保险立法时更不能以林业为保险标的。由以上研究结论可以看出,林业保险和森林保险概念界定的模糊性主要是保险标的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森林保险与农业保险的关系问题。高岚[13]将森林保险划归到农业保险的险种体系下,并且并列于农业种植业保险。孙祁祥[11]将森林保险划归农业保险的种植业险种范畴内,并将经济林、园林和苗圃保险列为与森林保险一样的独立的险种。李媛媛[12]在分析森林的法律含义的基础上,认为不能按照《农业法》中大农业的概念来界定森林保险,因此森林保险不能包括在农业保险当中。出现这样的差异与研究者对森林和森林保险特点的认识角度不同有较大的关系。孔繁文[1]认为,森林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但也不同于农业保险,它具有自身的特点,如林木资产的增值性、所有制结构的特殊性、资金来源的多元性等。

    3 发展森林保险的制约因素。

    潘家坪[10]从内外部两方面对制约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因素进行了研究,外部因素主要是从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体制方面进行分析,而内部因素主要是从森林保险产品的需求方和供给方的角度进行分析。

    外部制约因素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1)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欠缺。潘家坪、常继锋[14]认为,我国没有专门的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森林保险始终被包容在商业性保险公司的体制中,使之难以发展。王丹等[15]认为我国森林保险的组织体系、经营范围、基金管理、费率制度、赔付标准等缺乏法律规范。2)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补贴力度不够。冷静等[16]通过参照日本和美国的政府补贴标准,认为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补贴力度不够。许慧娟等[5]通过对江西、福建两省的调研也提出了同样观点。3)森林保险经营模式问题。王丹等[15]认为作为政策性的森林保险选择商业保险经营模式是不可能有充分发展的。冷静等[16]提到我国仍没有解决好发展森林保险的经营模式问题,这将会制约我国森林保险的发展。

    内部制约因素主要体现在四方面: 1)林农对森林保险的需求总体较低,投保面积小。崔文迁等[17]从福建省开展森林保险的实际状况出发,通过林农的保费支付、自保力度、逆向选择、保险意识这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许慧娟等[5]认为这一制约因素使得大数定律难以体现。2)险种单一,难以满足林业经营者的需求。冷静等[16]在对江西省实地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森林保险普遍存在的这一问题。李建明[18]从福建省发展森林保险的实践出发也提到了这一制约因素。3)理赔复杂,经营管理技术要求高,专业人才缺乏。王丹等[15]在分析我国森林及其灾害特点的基础上,认为这一制约因素在我国普遍存在的。4)森林保险业务风险大,利润空间小。石焱等[19]认为,森林保险发展过程中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现象突出使得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风险大。许慧娟等[5]认为我国大部分林业种植者生产规模小,保险标的分散,保险公司经营投入大且风险管理的难度大,森林保险的利润空间小。所以说我国森林保险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需求不足和供给有限的双冷局面[15]。郑志山、周式飞[20]认为,在森林保险的供给与需求这一矛盾体中,矛盾的主要方面不在于森林保险的需求方,而在于森林保险的供给方(保险公司)。

    4 发展森林保险的对策。

    要发展我国的森林保险,首先必须对其进行合理定位[21]。到目前为止,研究者基本一致认为我国的森林保险应定位为政策性保险[19, 21-23]。其中陈玲芳[21]认为将森林保险定位在政策性保险上,加大政府对森林保险的支持力度,这既是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国外森林保险发展的成功经验。另外,李艳明、陈晓峰[24]在分析广西森林保险实践的基础上,也提出了相同的观点。

    对森林保险经营模式的对策研究仍存在一定分歧。有的学者认为,应将森林保险与商业保险分开经营,摆脱商业保险公司制度对森林保险的束缚,并组建专业政策性保险机构[9-10, 15, 25]。而有的学者认为,应采用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经营模式[5, 19, 26-27]。其中许慧娟等[5]提出建立“以政策性森林保险为基础、商业性森林保险为补充的复合型森林保险体系”的总体思路。出现以上分歧的关键是保险公司是政策性还是商业性的问题[1]。李丹、曹玉昆[28]认为,在采用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模式的同时,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成立政策性林业保险公司,并发展林业经济合作组织。石焱[29]提出了“政府引导+共保经营”并兼顾“政府引导+互保合作”的经营模式。就目前整体的研究情况来看,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观点较为主流。

    对于发展森林保险其他方面的对策研究可谓是见仁见智[30]。在健全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方面,吴希熙、刘颖[27]认为,应利用已有的试点经验,并借鉴国外森林保险法规,建立我国的森林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崔文迁等[17]认为应考虑立法实行强制保险的可行性。在提高经营管理技术水平方面,陈盛伟、薛兴利[31]通过对林业标准化促进林业保险发展的机理分析,认为林业标准化能够有效克服林业保险经营中存在的技术障碍。潘家坪、常继锋[32]认为,运用ART技术设计价格低廉、风险稳定的森林保险产品,通过保险风险证券化对一些传统保险合约不予保险的风险提供保障,为有效解决森林保险发展缓慢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解决办法。在发展多险种方面,金满涛[33]认为,可以开办森林火灾保险、森林重大损失保险、森林综合保险和森林附加保险。在加大政府财政补贴方面,李丹、曹玉昆[28]认为政府应加大对商业保险公司的财政补助或直接给予参保林业经营者以财政补贴。郑志山、周式飞[20]提出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财政补贴应包括保费补贴、业务费用补贴、再保险支持、税收优惠和建立风险基金。同时,多数研究者从不同角度认为应加强森林保险的宣传工作[1, 9, 21]。

    总之,森林保险应与林业科技、农村金融等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并且只有不断创新,不断完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和保险承保方式,我国的森林保险才能稳步发展[22]。

    5 森林保险研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森林保险的研究工作经过了20多年的时间,已经取得了可喜的研究成果,但还是不能够满足我国森林保险改革实践的需要。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结合我国森林保险实践而进行的单项实证研究较少,如森林保险经营模式和市场主体组织形式的单项研究; 2)专门针对森林保险经营管理技术方面的研究不多,如森林保险保额评估方法、费率厘定技术等; 3)没有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体系。

    针对以上我国森林保险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将来一段时间应加强研究的方面具体包括: 1)紧密结合我国目前的实践情况,特别是2009年财政部已把江西、福建、湖南列为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省份,并且这三个省份的改革方案也在逐步实施,深入调研,总结经验,并参照国外森林保险的成功经验,开展符合我国实际的森林保险经营模式、政府财政补贴形式、森林保险产品设计和法律法规建设方面的研究; 2)运用森林资源评价理论与方法,特别是林木资源的价值评价理论和方法,针对具体地区进行林木保险保额评估方面的研究; 3)针对不同的地区和林种、树种,运用林业经济和保险的基础理论知识以及统计计量方法,进行林木风险等级划分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开展费率厘定方面的评价指标设计和计量模型研究; 4)结合林学、森林价值理论、风险与概率理论、森林灾害补偿理论和宏微观经济学原理等,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体系。

    参 考 文 献。

保险行业发展论文篇10

一、引言

河南省地处中国的中部地区,东临安徽省,南连湖北省,西接陕西省,北与山西省、河北省接壤,地处中国东西经济带的结合部。自改革开放以来,河南经济得到平稳较快的发展,2008年河南的GDP为18200亿元人名币:2009年河南的GDP为18322亿元人名币;2010年河南的GDP为22619亿元人名币。

随着河南省经济实力的稳步提高,河南保险业也保持着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规模排名连年攀升,2007年保费规模排名全国第九,2009年上升到第八,2010年上升到第六。这些年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河南保险业的产业组织日趋完善,市场结构日趋合理,河南保险业的发展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

二、理论基础

产业组织理论体系是20世纪40-60年代在美国以哈佛大学为中心,以梅森、贝恩和谢勒为主要代表提出的一个由市场结构(market structure)、市场行为(market conduct)和市场绩效(market performance)组成的研究框架。 上述研究框架假定市场结构决定市场行为,市场行为决定市场绩效,人们将梅森、贝恩等人分析产业组织理论的结构-行为-绩效模式以及与此相关的市场供需条件和公共政策所构成的产业组织理论体系框架,简称为SCP范式。

由产业组织理论的SCP范式可见,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是产业组织理论的核心概念。我们有必要在此简要介绍这三者的定义及其构成要素。

1. 市场结构。指构成市场的卖者(企业)相互之间、买者相互之间以及买者和卖者集团之间等诸关系的因素及其特征。

2. 市场行为。指企业在市场上为了获得更多利润和更高市场占有率所采取的一系列战略。市场行为是众多企业行为的综合,通常包括企业的一体化战略行为、企业的价格行为、企业的创新行为和企业限制竞争者的行为等。

3. 市场绩效。指在一定的市场结构下,通过一定的市场行为,某一产业在价格、产量、费用、利润、技术进步、产品质量和品种等方面所达到的现实状态,市场绩效的主要衡量指标是收益率、价格-成本加成和托宾q等。

三、河南保险业的SCP范式分析

为了研究在全国、乃至全球形势下河南保险业该制定怎样的发展战略,才能更好地促进河南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以及在东中西部协调发展的过程中起到较好的连接作用,本文采用SCP范式对河南保险业进行系统而深入的分析,以期找到河南保险业健康发展的有效对策。

(一)市场结构分析

本文采用绝对集中度指标,即行业集中度指标来衡量。它是指行业内规模最大的前几位企业的有关数值X(可以是产值、产量、资产总值等)占整个市场或行业的份额。计算公式为:

CRn

Xi式中:表示产业中规模最大的前n位企业的行业集中度;

表示产业中第i位企业的产值、产量等数值;

n表示产业内的企业数;

N表示产业的企业总数;

式中n的取值可以根据计算需要确定,通常取n=4或n=8。在对河南保险业的市场集中度进行测度时,本文选取保费收入来进行分析,由于我国财险和寿险实行分业经营,故将二者分开来测算。查河南统计年鉴,可算得2008、2009、2010年的河南保险市场集中度数据如下表:

CR8CR4可以看出,在河南保险市场中,近三年人寿保险公司和平均值约74%和84%,而近三年财产保险公司和平均值约73%和86%。根据贝恩的市场结构分类可知河南的保险市场属于寡头Ⅱ型。

(二)市场行为分析

对河南保险市场行为的分析主要从产品定价方面来展开。保险产品的价格即保费,是保险人为履行其保险金偿付或给付义务而向投保人收取的费用,由于我国保险业受到保监会的费率管制,保险公司只能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产品进行定价。

(三)市场绩效分析

市场绩效不仅反映在特定的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下市场运行的实际效果,也表示最终实现经济活动目标的程度。国际上衡量一国保险市场绩效有两个重要指标: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保险密度指的是一地区人均保费量,保险深度是指一地区全年保费收入占当年GDP比重。

由河南保监局的数据整理可知:从纵向比,近些年河南不论是保险密度还是保险深度都是逐年上升的,尤其近三年增长速度尤为可观,随着河南在中部经济发展中起的作用越来越大,河南保险业的规模也将继续扩大;但从横向比,我国保险业的整体发展还很不足,无论是河南,还是就全国而言,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都与其它发达国家存在很大差距。

四、河南保险业存在的问题

通过SCP范式对河南保险业的分析可以看到,河南保险业的发展虽然比较快,但也存在如下的一些重要问题:

1.从保险市场结构上看,河南保险业市场集中度过高,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不利于保险市场的有效竞争;同时,多数保险公司的产品和服务的趋同性很高。

2.从保险市场行为上看,河南保险业市场存在不正当的价格竞争;同时,在改善服务,提供便利的同时又带来了新的问题。

3.从保险市场绩效上看,河南保险业市场绩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保险业对经济的贡献度比较低,保险业的盈利能力比较低,保险资金投资渠道过于狭窄。

五、河南保险业发展战略的对策建议

针对上述的分析结果,本文对河南保险业发展战略提出如下建议:

1.积极引进竞争机制,降低保险业的进入壁垒

由分析知,缺乏竞争的寡头垄断结构使保险公司提供的产品单一、服务质量差。因此,积极引进竞争机制,降低保险业的进入壁垒,以更好地满足市场的需要,从而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2.鼓励保险产品和服务的创新

对于保险产品的创新,要努力开发满足不同层次、不同人群的需求。同时,在服务创新上,要多注意可能带来的问题并及时解决好新出现的问题。

3.拓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

保险资金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特点。因此,保险公司应致力于保险资金投资的多元化,以期发挥整体协调优势。(重庆工商大学经贸学院;重庆;400067)

参考文献:

保险行业发展论文篇11

2004年初,中央作出了《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为保险理论研究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险理论研究是保险工作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对推动保险业改革发展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践很快,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中央最近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对保险业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如何在全行业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有许多新的课题亟待研究。

一、充分认识保险理论对保险实践的重要作用

(一)保险理论是推动保险实践的先导科学的理论,是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重要工具,是推动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科学的理论能预见事物发展的趋势和前途,为人们的实践指明正确的方向和途径。列宁说过:“没有革命的理论,就没有革命的运动。”中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充分证明了这个道理。没有思想的正确指引,就没有中国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确立。没有邓小平理论的正确指引,就没有改革开放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道路的开辟。进入新的世纪,我们党立足于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高瞻远瞩,提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引全党全国人民实现新阶段的发展目标和宏伟蓝图提供了根本指针。

保险业的改革发展实践,同样离不开科学理论的指导。坚持以反映时代特征和实践要求的科学理论指导实践,并根据实践的新鲜经验不断推进理论创新,是推进保险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实践证明,什么时候有正确的保险理论指导保险实践,保险业发展的形势就比较好,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就比较大。在新中国保险业发展之初,形成了初步的保险理论,保险业坚持“保护国家财产、保障生产安全、促进物资交流、安定人民生活,组织社会游资、壮大国家资金”的指导思想,支持国民经济恢复建设,自身也得到了较快发展。在“”和改革开放之前的一段时间,受错误理论的影响,否认保险的功能和作用,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受到严重挫折。

改革开放以来,保险理论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2000年4月,同志在《领导干部保险知识读本》中作出重要批示:保险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具有重要作用。这是对现代保险理论的重大创新。在这一科学理论指导下,我国保险业坚持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为己任,不断深化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充分发挥保险的功能和作用,保持了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

十六大以来,保险业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根本指针,结合改革发展的实践,积极探索具有时代特点和中国特色的保险发展道路,不断推动保险理论创新。发展了保险功能理论,即现代保险不仅具有经济补偿功能和资金融通功能,还具有社会管理功能。提出了保险业发展阶段理论,即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主要矛盾是发展水平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求不相适应,首要任务是加快发展,尽快做大做强。理论的突破,为保险业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挖掘发展潜力,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指明了方向。

(二)解决当前保险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需要保险理论指导

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保险业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新时期。在保险业改革发展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目前保险业还存在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

在产品和服务方面,产品结构单一,服务水平低,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在经济补偿方面,我国保险业支付自然灾害的赔款,占灾害损失的比例仅为1%,远远低于欧美发达国家20%的平均水平,作用发挥得还很不够。在为社会保障服务方面,我国商业性养老、健康保险发展程度低,还未能像发达国家一样成为一个国家养老与健康保障体系的三大支柱之一。在为“三农”服务方面,近几年农业保险业务出现了萎缩,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和广大农民对保险的需求。此外,保险市场诚信建设问题,保险公司内控机制薄弱问题,保险监管与保险业快速发展的形势不适应等,都是当前我们亟需解决的问题。

上述这些问题之所以成为当前保险业发展过程中的难点,固然有多种客观因素,但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科学的理论指导。要回答和解决好保险业发展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就必须进一步加强保险理论研究,通过不断地从实践到理论、从理论到实践,再从实践到理论,为解决当前的难点问题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促进保险业加快发展。

(三)新的保险实践呼唤新的保险理论

时代在前进,实践在发展,我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也要不断深化。这既是我们贯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的根本要求,也是我们推进一切事业的根本方法。同志指出:“全世界自古以来,没有任何学问、任何东西是完全的,是再不向前发展的。”随着新世纪的到来,我国进入了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阶段,保险业发展面临着新的经济社会环境。

一是十六大提出,我们要紧紧抓住本世纪头二十年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这个宏伟目标令人振奋又十分艰巨。

二是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健全国家宏观调控,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体制保障。

三是我国经济发展正处在一个重要关口。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超过1000美元,从低收入国家进入中低收入国家行列。在新的发展时期,居民生活水平将不断提高,社会需求更趋多样化,消费结构加快升级,人们更加追求生活内容的丰富、生活质量的提高以及生活环境的改善。

在这个大的背景下,保险业发展日新月异,保险实践将更加丰富。这不仅为保险理论的发展和创新提供了肥沃的土壤,而且对保险理论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保险理论要发挥好对实践的指导作用,必须在现代保险功能理论、保险发展理论和保险监管理论等方面取得新的突破。

二、当前保险理论研究的中心任务是保险业如何确立科学发展观

提出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在认识上的重要升华,是我们党执政理念的一个飞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当前,要把保险业如何确立科学发展观作为保险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深入理解、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和精神实质,牢固树立保险业科学发展观,对保险业为什么要发展和怎样发展等一系列问题作出科学回答。

(一)以人为本是保险业科学发展观的本质

以人为本,就是一切从人民群众的需求出发,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坚持以人为本,是保险业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保险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的必然要求,是保险业实现自身发展的根本途径。以人为本是保险业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和本质,是保险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保险业发展要着力于保障人的生存需要。人类生存的最基本需要是安全需要;人们在生产生活中面临各种难以预料的风险,都可能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造成损失,对人的生存安全构成威胁。中国自古就有“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和“未雨绸缪”、“积谷防饥”等说法,说明风险无处不在。保险是人类防范和应对各种风险的经济制度安排。通过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人们将个体面临的风险由群体来分担,使个人风险得以转移、分散,在各种灾害、意外事故或疾病等风险发生后,能够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从而在很大程度上解决生存安全的后顾之忧。保险业要发展,必须从风险防范和经济补偿出发,着力于保障人的生存需要。

保险业发展要着力于提升人的生活品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要求出现多样化。在满足生存需要的基础上,还要满足追求幸福、享受生活的需要,对住宅、汽车、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养老保健等方面的需求将明显提高,稳定的收入、美满的家庭、健康的体魄和充足的休闲成为人们的普遍追求。保险在这些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一方面,保险要通过保障经济平稳运行,融通社会资金,支援经济建设,促进经济发展,为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打下坚实的经济物质基础。另一方面,保险作为一种有效的理财和保障手段,要帮助人们对财富进行有效运作和合理安排,实现生有所托、老有所养、终有所安,提升人们的社会保障水平,全面提高人的生活品质。

保险业发展要着力于促进入的全面发展。人的全面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不仅要满足物质生活的需要,还要满足精神文化的需要。不仅要提高生活水平,还要不断改善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的环境和条件。不仅要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和健康水平,还要创造人们平等发展、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的社会环境。保险作为与经济社会联系都十分紧密的行业,在上述方面大有可为,要发挥各项功能和作用,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人的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二)做大做强是保险业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

科学发展观内涵十分丰富,具体到保险业而言,就是要做大做强,这是保险业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做大做强是在正确认识我国基本国情,全面分析国际保险业发展态势,科学判断我国保险业发展阶段,准确把握当前保险业面临的主要矛盾的基础上提出的,是科学发展观在保险业的具体体现。只有做大,才能充分发挥保险的功能和作用,逐步改变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不相适应的局面,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只有做强,才能使保险业在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实力,发展壮大,做大与做强作为保险业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是辨证统一的。没有大,无所谓强。没有强,大也没有意义。做大与做强是有机联系的整体。

做大,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覆盖面广。要使保险广泛服务于经济的各行各业,为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等各个产业,为各类经济组织和各种经济活动提供保险服务;要使保险广泛服务于生活的各个领域,为文化、卫生、环保、教育等各个方面服务;要使保险广泛服务于社会的各个阶层,使不同身份、不同收入、不同职业的全体社会成员都有平等的机会享受保险服务。

二是服务程度高。要把保险渗透到人们生老病死的全过程,使每个人“从摇篮到坟墓”都有保险保障。要使保险为社会生产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不仅要做好事后理赔,还要做好事前的防灾防损。要使保险为经济运行的各个经济环节提供服务,不断提高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

三是功能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要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使保险成为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要发挥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使保险成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的互动发展。要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使商业保险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和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是有较大规模。无论是提高覆盖面,还是发挥功能,都必须以一定的规模为基础。规模太小,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就只能是一句空话。要尽快达到较大规模,就必须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离开发展,就无所谓发展观。发展是硬道理,这是我们必须始终坚持的一个战略思想。

五是全社会的保险意识普遍增强。要通过保险教育、新闻宣传和信息披露,普及保险知识,扩大保险的社会影响,增强公众对保险产品、保险服务及保险功能和作用的认识与了解,使社会公众广泛树立起较强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

做强,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保险公司竞争力要强。保险公司都要成为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现代保险企业。要有一批主业突出、优势互补的大型保险企业集团,能够有效应对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

二是保险业的整体实力要强。我国保险业要真正发展成为现代金融业的三大支柱之一,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国际金融保险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

三是保险监管要强。保险监管能够依法维护保险市场公正、公平、有序竞争,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险风险,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努力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四是保险队伍要强。要造就一支适应保险业改革发展需要、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作风过硬的人才队伍,为保险业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广泛的智力支持。

五是可持续发展能力要强。要形成充满活力、创新力强、功能互补、多元发展的现代保险市场体系。要健全法律法规,完善信用制度。要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保险市场资源。

(三)创新发展思路是保险业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

创新发展思路就是要按照十六大提出的一切妨碍发展的思想观念都要坚决冲破,束缚发展的做法和规定都要坚决改变,影响发展的体制弊端都要坚决革除的要求,以极大的理论和实践勇气,以创新的思维和办法,突破传统的发展模式,开辟一条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业发展道路。

创新发展思路,要不断进行观念创新。必须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体制、观念、做法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切实转变观念。要牢固树立服务观念,努力做到保险业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服务,保险监管为保险改革发展的大局服务。要牢固树立市场观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要牢固树立改革观念,通过改革为加快发展提供不竭动力。

创新发展思路,要做到统筹兼顾。统筹兼顾就是要心系全局,科学筹划,协调发展,兼顾各方。一是统筹城市和农村保险市场发展。二是统筹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保险市场发展。三是统筹为经济发展服务和为社会发展服务。四是统筹国内保险市场发展与对外开放。五是统筹为公有制经济服务和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六是统筹产险、寿险和再保险市场发展。七是统筹承保业务和保险资金运用。八是统筹发挥好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

创新发展思路,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要最广泛地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注重发挥各个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争取使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各个方面和广大人民群众都来关心、支持保险业。努力把各类优秀人才聚集到保险业来,积极吸引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进入保险业,让一切生产要素的活力竞相进发,让一切有利于保险业加快发展的源泉充分涌流。

三、加强保险研究,繁荣保险理论

保险业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对保险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也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在新的形势下,保险业完成新的任务,实现新的发展,最重要的是理论上不能停顿。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们必须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紧密结合保险业实际,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切实加强保险研究,繁荣保险理论。

第一,高度重视理论研究工作。近年来,保险业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根本指针,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探索具有时代特点和中国特色的保险发展道路,在保险理论研究工作方面取得较大成绩。但是,从目前来看,保险理论研究相对滞后,与快速发展的保险实践不相适应。主要表现为研究力量比较薄弱,研究人才较为短缺,研究体制不健全,没有形成一套较为成熟、系统、符合我国实际的保险理论体系,保险基础理论研究和保险应用理论研究都不够深入,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存在脱节。随着保险实践的不断丰富和发展,加强保险理论研究显得更加重要和迫切。因此,全行业要高度重视保险理论研究工作,把理论研究摆在一个重要的位置,在资金、人才、体制等方面,为保险理论研究创造良好的条件。

保险行业发展论文篇12

一、保险业的发展现状

2012年保险业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约1.549万亿元,相比2011年原保险保费1.434万亿元增长了8.01%。2011年全国保险业保费收入同比增长10.4%,其中财险原保费收入增长15.44%至5330亿元,增速低于2011年的增速水平18.5%;人身险原保费收入增长4.48%至1.016万亿元。人身险保费具体来看,寿险业务保费收入8908亿元,同比仅微幅增长2.44%;意外险保费收入386亿元,同比增长15.58%;健康险保费收入862亿元,同比增长24.73%,远高于人身险整体保费的增幅。值得一提的是,保险业的资产规模实现了超过20%的同比增长。

二、保险业保险创新存在的问题

(一)保险产品创新不足,市场险种相似度高

市场上各家保险公司都推出了不少保险品种,但一经比较就会发现,各家保险公司推的相关险种,除了名字不同,保险品种结构雷同,费率设计,保险范围、条款设计都大同小异,这种状况导致众多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同质化严重,在某些险种大家都开发出大量产品竞争激烈,但在某些险种领域,特别是风险高,赔付高的险种各公司均很少有涉足,留下大量空白,这种情况造成中国的保险产品险种结构较为单一,适应不了社会多样化需求。

(二)保险服务创新不足,服务水平低

中国保险业已进入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型的关键时期。在当前保险产品同质化严重的形势下,服务成为了保险公司的竞争焦点。但在服务商却存在着很多问题。

第一,客户服务不到位。有些展业人员把保险服务异化为“敲门砖”,拉保单时“乱拍胸脯,大夸海口”,理赔时却“推三阻四,大打折扣”,这种情况在保险市场上时常出现,导致客户对保险产生抵触心理,认为保险是“骗人”的,客户的评价势必会影响保险产业的发展。

第二,客户服务不连续。一些保险企业客户服务说起来重要,忙起来就忘掉,经常出现断层。如有的客户在出险后的理赔环节中,不是为了搜集索赔资料而往返奔波,就是为赔款速度慢或投诉得不到解决而抱怨,更谈不上服务满意。

第三,员工素质低影响保户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度。保险服务需要通过保险公司员工的行为来实现。有些保险人员对保险条款及相关法规解释不清,甚至误导保户――夸大保障范围和投资功能,以致在理赔服务是,含糊其词,定责定损无法自圆其说。这样的服务怎能令客户满意呢?员工素质直接关系着客户对保险产品的信任程度。

(三)理论创新的突破不大

保险业恢复经营之前,我国保险理论集中于马克思、列宁等对社会剩余中需要保险基金扣除的论述。保险业恢复经营后,保险理论研究日渐繁荣。目前,不仅大专院校教课书采用的内容多半是上个世纪80至90年代形成的理论,就连保险公司和保险监管部门也没有太大的突破。其中,对国外研究成果模仿者居多,对中国保险现存问题描述性讨论较多,普遍缺乏对现象背后内在逻辑的理解。实际上,保险问题和所有经济问题一样,都有其社会制度背景,如果忽略这种背景,盲目与国际接轨,只能是浮在表层上,不会有大的突破和进展,对保险业发展的指导作用也不会太强。

三、保险业创新的对策

(一)积极开发新险种,提高产品开发速度

整合企业研发资源和创新业务流程,加强保险产品的创新,根据客户的情况量身定做打造产品,积极开拓市场并扩大市场份额。我国幅员辽阔,东西部经济差异、城乡经济差别客观存在。不同人群的收入水平,文化水平,需求结构不同,产品的开发和创新要适应不同收入人群的需要。被保险人的情况的差异化导致保险产品也需要差异化。保险产品不仅要考虑中国的传统文化和习惯,同时要兼顾中国家庭结构日益小型化、中国社会的老年化等现实。与国外异样的文化和现实差异,这需要保险业展示超凡的智慧,研发适合中国国情的产品。

(二)加强服务创新,拓展服务内涵

全员落实“以客户为中心”的管理思想。客户是经营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各员工之间要协调配合,都应致力于完成公司的客户服务目标,并以实际行动表明客户对公司是最重要的,使客户从开始投保到保险责任终止,都能享受到连续、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培养有职业道德的保险精英。保险公司在挑选和培训业务员时,要强调人的素质。公司定期举办保险交流活动,以及知识不断更新的培训活动,不断体感员工保险专业能力,以及为人民服务的意识。

(三)传统经营模式和理念的转化

中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需要正确的保险理论指导,正确的保险理论需要破解伪命题,创建新理论。结合保险市场发展实际,有两个理论值得关注,一个是“动车理论”,一个是“链子理论”。前者的意义在于,改变传统思维方式,通过建立由单纯依靠火车头提供一个动力,变为全面依靠车厢提供多个动力的发展机制,调动保险行业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利用保险行业各种有效资源,推动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后者的意义在于,通过理论创新,突破保险业发展瓶颈。积极吸收国外先进的理论研究成果,加强中国自己保险理论的创新,形成一套适合中国国情和实际情况的理论体系,为中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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