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2-04-11 13:12:38

证券公司论文

证券公司论文篇1

作者:胡翠华 单位: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数学与信息学院

基于服务创新与活动的视角,笔者以企业的主营业务为分类依据,将证券信息公司分为资源建设、信息传播、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和综合型五类。综合型指可能包含前两、三或四种业务而难以区分主营的企业。从理论上讲,资源建设型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对各类市场信息、证券信息和政策信息等进行采集、加工与存储,主要向信息咨询研究机构、传播机构与技术开发企业提供原材料,是证券产业价值链的起点,应采用使用模式。信息传播型企业的优势在于传播通道,应采用传递模式。产品开发型企业、技术开发型企业和综合型企业采用何种服务模式与其具体的业务类型有关。如产品开发型企业,若其业务是对证券信息内容、传播渠道或者服务方式的开发,则可分别采用使用、传递和问题解决模式。再如技术开发型企业,若其业务是为证券信息服务提供平台和技术支撑,则采用平台服务模式,若其业务是开发出类似行情软件这样的证券信息产品,则需根据其产品用途来确定其服务模式。因为软件既可以作为信息传播的渠道或者平台,也可以作为数字商品进行销售。为了突出证券信息资源的特点,这里把行情软件作为信息获取渠道或者平台,则技术开发型企业采用平台服务模式。后文将重点讨论产品开发型和综合型证券信息公司的服务模式。从内容挖掘、信息传播、平台搭建与服务方式的角度,证券信息公司的服务模式有6种:①内容粗加工服务模式。信息原创—收集与处理—传播渠道—投资者;②内容精加工服务模式。信息原创—收集与处理—分析与研究—传播渠道—投资者;③内容包装服务模式。信息原创—收集与处理—分析与研究—产品化包装—传播渠道—投资者;④内容传递服务模式。内容—传播渠道—投资者;⑤平台服务模式。内容—技术平台—投资者;⑥咨询服务模式。证券投资者—有(或无)传播渠道—资讯生产方。对产品开发型企业,特别是综合型企业,均衡地配置企业的人、财、物是个难题,即使具备采用上述6种服务模式的条件,但是否都需要采用,采用的那些服务模式效果如何,能否实现企业资源最优配置效率都需要进行实证分析。

业务类型的选择Zott和Amit(2010)指出可通过活动系统的视角来设计商业模式[12],考虑到研究结论对证券信息公司实际业务选择的现实意义,本文将上述6种服务模式拆分为表1所示20种有代表性的业务类型。其中,行情服务仅指商家向投资者提供的行情信息,不包括上证所信息公司或深圳证券信息公司对商家提供的行情销售业务。这两家有政府背景的综合型证券信息公司,由于拥有实时行情数据、网上信息披露等垄断资源,该比较优势使得其服务模式倾向于面向机构销售行情数据,为上市公司提供信息披露服务。而其他没有该资源的公司难以通过行情销售与信息披露服务获取收益,也不太会考虑这两种业务。因此,后文不考虑这两个企业,也不讨论信息披露业务,即共讨论19种业务类型。调研对象的选择企业调研时,选择证券之星、金融界、东方财富网、和讯为综合型证券信息公司的代表,选择中财网作为产品开发型证券信息公司的代表。主要原因是这五家证券信息公司无论在证券市场还是在投资者眼里,都非常有代表性,市场关注度高。和讯(总部在北京)和证券之星(总部在上海)是中国最早、代表着北方和南方的20世纪90年代的证券信息公司,网聚了中国最早的投资者,并且有网站、移动运营资质、行情软件等平台,提供的服务也最广、最全、最杂。金融界(总部在北京)和东方财富网(总部在上海)则是21世纪初代表着北方和南方的证券信息公司新起之秀,它们虽然没有和讯、证券之星的丰富资源,但有后发优势,先后在Nasdaq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中财网(总部在武汉)也是早期的证券信息公司,其资讯有一批早期的市场追随者,有先发优势,但由于它位于经济发达程度不高的中部城市,后期发展明显受经济约束,也代表着中国发展中城市证券信息公司的一般状况。其次,这五家企业由于业务类型的多样性,更需要进行科学评价和选择,业基于SUPER的证券信息公司服务模式选择务类型的选择结果可能具有市场普适性和导向性。指标体系的构建Kaplan和Norton(1992)提出平衡计分卡的方法从财务、顾客、内部经营流程、学习与成长四个纬度来测量企业的运营绩效[13]。Mark、Clayton和Henning(2008)提出四模块说,认为商业模式由顾客价值主张、盈利模式、关键资源以及流程四个模块组成[14]。本文根据证券信息公司的业务特点,借鉴并拓展这两种分析思路,从经营前景、内容挖掘、技术开发、客户关系、效益5个纬度和13个子项建立评价指标体评价模型和计算步骤数据包络分析(DataEnvelopmentAnalysis,简称DEA)已经被普遍接受并广泛应用于决策单元(DMU)的效率评价与排序之中[15]。在评价证券信息公司不同业务类型效率的过程中,需确定一组输入与输出变量。Charnes等(1978)提出CCR模型可以评价决策单元的规模有效和技术有效性,但CCR模型在进行效率评价时,往往有很多决策单元的效率(有效指数)均为1,因此无法选出最好的。而Andersen与Petersen(1993)提出的SUPER模型往往不会得到相同的效率值,因此能够有效甄别各个单元之间的区别,能够衡量有效单元相对于其他单元的优劣程度,故能较合理地衡量有效单元之间的排列顺序。SUPER模型如下:假设有m个DMU(业务类型),每个DMU消耗p种投入并生产s种产出。对于第j个决策单元,记其第i种投入为Xij(i=1,2,…,P),第r种产出为yrj(i=1,2,…,s)。对于第d个DMU,其SUPER效率指数由下式(1)的规划计算得到:(式略)。计算步骤为:首先,对每个DMU运算规划(2),选出具有最大SUPER效率的业务类型;其次,将已经选取的业务类型排除,针对剩余的业务类型,重新运算(2),选出具有最大SUPER效率的业务类型,反复进行上述步骤,直至计算完所有的业务类型。数据处理由于业务类型的数量有限,而DEA分析的前提是决策单元数量是输入和输出变量的两倍以上。因此,数据采集时,对各调研对象进行数据采集,构建各样本的业务类型与指标子项矩阵,保证得到第一手数据资料。而进行DEA分析时,将各样本的业务类型与指标细项矩阵转化为业务类型与指标纬度矩阵。处理流程如下:设业务类型与指标子项矩阵为(式略)通过专家打分和企业调研后获取的数据,按上述方法进行计算,得到矩阵C,其中客户关系、效益为输出指标,经营前景、内容挖掘、技术开发为输入指标。考虑到进行DEA分析时,投入越小越好,产出越大越好,而打分时对各指标子项的打分均是越大越好。故计算时对输入指标进行调整使之越小越好。文献[16]以专家打分均值的倒数作为输入指标,本文也采用这种数据调整方法。因此,对矩阵C中的输入指标取倒数,输出指标保持不变,得到的数据统计结果,总输入指标和总输出指标的均值分别为2.377和0.490,标准差1.549和0.175,这说明输入指标比较离散,输出指标相对集中。数据分析从SUPER效率评价结果看,证券信息公司的业务类型从优到劣依次选择顺序为:Y5、Y9、Y10、Y6、Y16、Y15、Y18、Y19、Y7、Y17、Y20、Y1、Y14、Y3、Y2、Y11、Y4、Y12和Y13。如果对该19种业务类型使用CCR模型进行计算(限于篇幅,结果表略),从得到的效率值、松弛或剩余变量,只有DMU5、DMU8、DMU9和DMU17的效率值θ=1,松弛或剩余变量S+=S-=0,即业务Y5、Y9、Y10和Y18这四个业务类型满足DEA有效,包括技术有效和规模有效,其它不为DEA有效,或为技术无效,或为规模无效。可见,DEA效率评价的结果表明,提供投资资讯(Y5)、证券网络平台(Y9)和行情软件服务(Y10),可作为优先发展的业务类型是可信的。通过企业调研,笔者发现该研究结论与证券信息公司的实际业务相吻合。从排名前十的业务类型来看,它们依次归属于M2、M4、M3、M5和M6。另外,考虑到每一个服务模式所含业务类型的个数不一样,而业务类型的排名也有区别,这里参照波达数的计算方法作如下处理:首先,计算各业务类型的得分(这里用20减去排名),然后求各服务模式所含业务类型得分的均值。各服务模式的得分向量为(6.33,11.00,13.50,13.00,7.80,11.00)。这说明证券信息公司的服务模式从优到劣依次选择为M3、M4、M2、M6、M5和M1。

通过理论分析表明,资源建设、信息传播和技术开发型证券信息公司,能较明确地选择服务模式,产品开发型和综合型公司应有针对性地选择那些投入产出效率有相对优势的服务模式。从实证分析的结果看,这两类证券信息公司在选择服务模式时,内容传递服务模式(M4)、内容包装服务模式(M3)应优先考虑,其次是内容精加工服务模式(M2)和咨询服务模式(M6),再次是平台服务模式(M5),最后才考虑内容粗加工服务模式(M1)。未纳入讨论的业务Y8也可证明内容传递服务模式对于证券信息公司的重要性。不同的证券信息公司可能会因其人才、技术、资金、社会网络等资源的差异而选择不同的服务模式。证券信息公司的关键资源是证券信息内容和技术开发。从企业资源的不同,笔者尝试给出证券信息公司服务模式选择的几点建议,为现有或拟进入的同类型企业的服务模式选择提供参考。1.对于内容团队和技术开发实力都很强的证券信息公司,可优先选择证券信息内容传递和包装服务模式。其中建网站或电子商务平台是最基础而有效的内容传递服务模式。内容包装是成本相对较低、收效较好的服务模式。但其前提是企业产品种类丰富、用户数量有规模或者可按一定的规则细分。考虑到商业效益最大化,无论是建网站、编制软件还是进行产品和客户细分,都需要强大的技术团队和健壮的后台数据管理。2.内容团队较强而技术开发实力一般的证券信息公司,可优先选择内容精加工和咨询服务模式。内容精加工和咨询服务对人力资本、知识资本的要求较高,但其作为商品可通过技术要求较低的网络渠道或者其他现成的传播渠道进行销售。SUPER模型分析中业务Y18现场股评会排名靠前,并且CCR效率评价达到了DEA有效,也可证明咨询服务模式市场空间大。3.对于技术开发实力较强而内容团队一般的证券信息公司,或者有诸如移动信息服务运营资质等平台资源优势的企业,可优先选择平台服务模式。

证券公司论文篇2

1、明确规定分类标准。国外划分券商类别的标准有以下两类:一是市场选择标准,以规模、信誉、市场排名、业务种类等指标来划分券商类别;二是政策选择标准,主要以券商注册资本金、内部管理以及有无违规等政策标准来划分券商类别,限定券商所从事业务的种类。鉴于我国证券市场“新兴加转轨”的特征,因此,制定有关我国券商分类管理的制度应充分考虑防范市场风险、鼓励市场竞争这两方面的有机统一。

2、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考评机制。除保持原来按规模划分券商类型的做法外,可以考虑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内部管理不健全、市场份额严重下滑、市场声誉不佳的,可以被降级为经纪类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业务模式创新与法规完善的几点建议

1、建立证券经纪人制度

从长期来看,推行证券经纪人制度应当是顺应市场发展潮流的必然选择。可以考虑借鉴《保险法》及相关法规关于保险经纪人的规定,建立一整套的证券经纪人资格认证、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它与券商的关系。有些不宜直接规定在证券法中的,可以另行规定在证监会的规范性文件中。

2、建立并完善保荐人制度

目前核准制下实行的是通道周转制度,存在许多弊端。应增加保荐人制度的原则规定,更细化的规则可以由证监会的规范性文件做出,在制定规则时,应当对保荐人的尽职调查和尽职督导标准进行细化规定,从而增强可操作性,并可有针对性地解决我国上市公司的质量问题。

3、明确券商可以从事并购财务顾问业务

我国经济正面临着大规模的结构性调整,新一轮的并购重组浪潮为券商财务顾问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有利的契机和广阔的空间。但我国目前券商从事财务顾问的业绩非常单薄,这与券商固守“通道”业务有关。在国内券商财务顾问业务的重要性日渐显露的时候,仅仅依靠证监会要求的“财务顾问”通道业务生存,将使国内券商在与国外投行、国内专业财务顾问中介的竞争中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

这次修改《证券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当考虑在突破财务顾问业务的“通道”方面做出调整,把“并购财务顾问”明确为综合类券商的业务范围。

4、拓宽综合性券商的融资渠道

长期以来,融资渠道狭窄且不够畅通的问题一直困扰着证券公司的发展壮大。而在海外成熟证券市场上,除了上市筹资外,海外券商的融资渠道还包括发行中长期金融债券、重购协议、商业票据融资、有价证券借出、短期银行信贷(包括无抵押信贷额、证券抵押的短期银行借款)、申请特种信用贷款、抵押债券和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等。

目前券商发债问题已经进入了监管层的视野,但发债的规模还受到《公司法》关于发债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40%的限制。建议修改有关条款,为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的拓宽创造制度空间。

5、清除资产证券化的制度障碍

资产证券化使得难以变现的资产获得了较高的流动性,使发行资产证券的金融机构更快地获得现金。在我国,目前无论是《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企业债券发行与转让办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都找不到资产证券化的任何法律依据。建议修改有关法规,为资产证券化提供发展空间。

6、拓展证券公司集团化运作的制度空间

加入WTO后,外资的进入,为我国的证券业发展带来了机会,同时也会国内券商带来了极大的竞争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允许证券公司采取集团化运作,有利于扩大券商规模、增强市场竞争力。而且,由于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子公司在人员、财务、机构上独立运作,独立承担责任,还能够有效地分散和规避金融风险。因此应在《证券法》的框架中明确规定证券公司集团化运作的有关制度性条款。

证券公司论文篇3

关键词:上市公司财务危机预警系统

KeyWord:ListedcompanyFinancialcrisisPre-warningsystem

随着经济一体化,经营全球化的发展,企业的生存发展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面临着很大的风险性和复杂性。作为企业改革先锋的上市公司,同样存在着潜在的危机。一旦财务危机无法化解,就会被戴上“ST”的帽子,以失败告终。为了有效化解财务危机,亟待建立适合我国上市公司的财务危机预警系统。

1财务危机预警系统

财务危机是企业丧失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财务危机预警系统正是为化解上市公司财务危机而建立起来的一种机制,财务危机预警系统还没有公认的定义,笔者在分析预警系统构成要素的基础上,将其定义为:财务危机预警系统是企业专门组织根据财务管理学、风险管理和统计学的相关理论,以企业的财务报表、经营计划、相关经营资料以及所收集的外部资料为依据,采用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建立预警分析机制,将企业所面临的经营波动情况和危险情况预先告知企业经营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并分析企业发生经营非正常波动或财务危机的原因,挖掘企业财务运营体系中所隐藏的问题,以督促企业管理部门提前采取防范或预防措施,为管理部门提供决策和风险控制依据的组织手段和分析系统。简单的说,它是企业专门组织预警-报警-排警的有机管理过程体系。

2构建财务危机预警系统的重要性

从理论上看,上市公司财务危机预警系统的构建是我国企业管理与控制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本文所构建的财务危机预警系统是基于我国上市公司相关理论和经济技术特点上的,为上市公司财务危机警兆的理论研究提供新思路,从而建立一套发现警兆-确认警情-排警对策(预警-报警-排警)的逻辑机理,为我国上市公司提供一种危机预警管理新模式,在预防和化解危机,提高企业危机预警管理水平方面发挥作用。

从实践上看,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借助财务危机预警系统,公司管理层能够及时发现公司财务状况的恶化,以及造成公司财务状况恶化的原因,从而能够及时地、有针对性的调整公司的经营策略,扭转公司经营状况恶化的势头,以避免沦为“ST”“PT”的行列。另外公司越早获得危机信号,越可以减少其在会计、审计、律师等方面所支付的费用。同时,有利于证监部门加强财务监督管理,以提高上市公司的经济效益。

3构建财务危机预警系统的可行性

3.1理论依据

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有了经济预警的概念,承认经济的波动性和周期性。企业预警理论主要包括危机管理理论、策略震撼理论、企业逆境管理理论以及企业诊断理论。这就为财务预警理论的发展和成熟提供了理论基础。财务危机预警系统是基于上市公司财务运作的全过程,不断成熟的财务管理学理论则成为其基础;财务危机预警系统的预警分析是对大量原始信息和数据的处理,日益发展完善的信息传递理论和统计学为其提供了理论基础;财务危机预警系统中的危机管理不仅是对危机全过程的监测和控制,而且是对风险的处理,那么现代经济周期理论和风险管理理论则为其提供了依据。另外,证监部门于2001年11月《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表明我国证券市场退市机制不断健全和完善。证券市场的退市机制是实现上市公司优胜劣汰的重要途径,增强上市公司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引导证券市场朝良性方向发展。

3.2经济基础

财务危机预警系统是在危机前建立的,这个时候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财力雄厚,完全可以满足构建财务危机预警系统的所有资金需求。同时,财务危机预警系统建立起来以后,为公司解决财务危机提供了有效分析手段和控制对策,使上市公司不至于破产,更甚是能及时发现风险,保证了公司经济效益的实现,可以弥补构建财务危机预警系统的全部支出,实现风险收益,即危机管理支出小于危机管理所带来的收益。3.3技术支撑

上市公司的财务资料相对容易搜集,财务数据趋于规范财务预警系统以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的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为依据,在建立财务预警模型和进行预警分析时,要运用大量的财务资料。大部分上市公司已经能够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进入市场,完成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产权明晰,管理规范、科学,财务披露制度较为健全。同时,又处于公开的市场监管之下,各种操作行为较为规范。同时,监管部门监管力度的加大,将进一步抑制会计造假者的造假动机,提高财务数据质量,从而更加有利于财务预警系统的顺利运行。

4构建财务危机预警系统的新思路

财务危机有潜伏、发作、恶化三个阶段,在各个阶段应该有相应的管理对策,这一系列的对策就构成了本文财务危机预警系统的基本框架。

财务危机的潜伏时期,上市公司处在一个多变的环境之中,公司的市场状况、产品的升级换代速度、关联企业的供货和资金偿付能力、竞争对手的价格政策变动、金融市场的波动、利率和外汇市场的变化、银行信用和利率政策的改变等等,都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筹资能力、资金调度能力和偿债能力等产生巨大的影响。为了及时准确的识别财务危机,就需要有一个专门组织对企业内外的财务信息和数据进行全面收集和有效传递,为预警分析机制提供信息数据基础,这就构成了财务危机预警系统的信息处理机制。

财务危机的发作时期,在证监部门的财务监督下,上市公司为保证经济效益的实现,就必须对收集的内外财务信息和数据进行分析,选择能够明显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特征的指标体系,不仅要有财务指标,而且要引入非财务指标,如行业、企业规模、管理水平等,以全面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然后用收集的数据和选定的指标,通过现代建模方法(如主成分法,人工神经网络方法)构建预警分析模型,以准确判断财务危机是否已经产生,将此分析结果及时反馈给企业管理者,便于其迅速采取对策。指标分析和模型分析构成了财务危机预警系统的预警分析机制。

财务危机的恶化时期,财务危机已经存在,如果不能及时控制或有效化解,上市公司将面临生死存亡的境地。为了化解危机,公司管理层就要立即启动财务危机处理小组,迅速分析财务危机产生的原因,及时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以恢复公司正常经营。由于财务危机有突发性,要求公司管理层要有强烈的危机意识。

任何一项管理活动都离不开管理者,上市公司财务危机预警管理也不例外,要有一个专门组织为预警管理服务。构建了以财务危机发展阶段为基础的预警-报警-排警的财务危机预警过程机理,还需要有实施财务危机预警系统的组织机制,它包含了组织体系和组织过程。组织体系就是构建一个专门为危机预警管理服务的组织;组织过程则是在危机预警系统实施中的预警-报警-排警逻辑过程。

此财务危机预警系统是以专门组织为保证,依次执行预警-报警-排警三项活动,与前面的研究相比,克服了将组织机制、信息处理机制、预警分析机制、危机管理机制并列的不足,使预警系统结构更为合理,为财务危机预警系统的实施提供了新思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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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StephenARoss.公司理财[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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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友棠.财务预警系统管理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证券公司论文篇4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从维护投资者权益和资本市场运行秩序出发,按照法定要求将自身财务经营等会计信息情况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且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告。在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方面,会计准则无疑发挥着标杆的作用,信息披露的数量、质量以及方式、方法都受到会计准则的制约。财政部于2006年2月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与现行会计准则相比,新会计准则在内容上发生了历史性变革,在会计处理上也有很大的差异,这将会极大地影响财务报告数据和信息披露的含量,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产生巨大的影响。

一、我国会计准则变迁的简要回顾

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自1951年起一直实行高度统一的会计制度。除对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对股份制企业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以外,对其他企业执行的是分行业的40多个行业会计制度。各个行业会计制度之间差异较大,不仅会计信息不可比,甚至会计记账方法都不统一。20世纪70年代末,受美国“公认会计原则”(GAAP)及相应的财务会计理论的影响,经各方面的努力,1992年11月30日,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签发了《企业会计准则》(后改称为《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企业财务通则》(简称“两则”,随着具体会计准则的陆续,《企业财务通则》的作用日渐式微),在此基础上,财政部又组织制定了l3个行业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简称“两制”),并于1993年7月1日起实行,同时废止了原有的行业会计制度。这样,我国基本会计准则正式出台,以会计准则取代过去统一会计制度的改革,初见成效。此后,财政部会计司加快了具体准则制定的步伐,自1994年2月14日至1996年1月4日陆续了29个具体准则的征求意见稿。截至2006年2月14日,财政部共了1项基本会计准则和l6项具体会计准则。此外,财政部于2000年l2月29日了《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11月27日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4年4月27日了《小企业会计制度》,另外,2004年还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了39项会计准则(包括首次的22项新具体准则和修订了的1项基本准则和l6项具体准则),并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先行实施。这22项新的具体会计准则包括: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资产减值、职工薪酬、企业年金基金、股份支付、政府补助、所得税、外币折算、企业合并、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石油天然气开采、财务报表列报、合并财务报表、每股收益、分部报告、金融工具列报、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

二、新准则的主要变化

新准则在会计的目标、假设、计量属性等许多重要方面都有了实质性的变化,准确理解这些变化是我们分析新准则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影响的基础。因此,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首先简单概括一下新准则的主要变化。

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分为三个层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第一个层次,是起到统驭作用的基本准则。基本准则主要规范会计目标、会计基本假设、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原则等,相当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第二个层次,即38项具体准则。包括一般业务准则、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准则和报告准则。一般业务准则规范各类企业一般经济业务的确认与计量要求;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准则规范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的确认与计量;报告准则规范财务报告。第三层次,应用指南。金融类、非金融类两大类会计科目报表体系。这是起辅助作用的应用指南。

(一)基本会计准则的主要变化

会计目标的变化。新准则第四条明确说明“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而1992年企业会计准则的目标主要是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新准则考虑到了所有相关者的利益,而不仅仅是国家的利益。

会计基本假设的变化。原准则的基本假设包括:会计主体、货币计量、会计期间、持续经营四项,新准则第九条增加了“权责发生制”这一新的会计假设,指出“企业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会计计量属性的变化。由原来单一的计量属性——历史成本转为多种计量属性并存。增加了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等计量属性。

“一般原则”的变化。将“一般原则”更名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该部分提出了八项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可靠性、相关性、明晰性、可比性(包括一贯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其中增加了“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并删除了原有的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配比等规定。配比原则,即指营业收入和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费用应相互配比。“配比”原则经常成为上市公司推迟确认费用的冠冕堂皇的理由。本次修订的基本会计准则中,将这一条原则调整到“费用”要素下第35条“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新准则中不再强调收入和费用在逻辑上的配比,更注重该项费用的支出是否能带来经济利益。

会计要素的变化。在原《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各会计要素的定义、分类、确认、计量等问题已经做了阐述,但这部分内容目前已经有许多不适用的地方。如没有明确资产的确认标准,没有考虑利得和损失影响所有者权益的部分,费用要素定义不够严密,在利润要素中没有考虑利得和损失,在收入要素的定义中没有体现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等。在新《基本准则》中,明确资产的确认在满足定义的前提下,还要同时满足:(1)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否则不能作为资产列入资产负债表。相应的,将负债的确认标准明确为符合负债定义的义务,同时满足:(1)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2)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在所有者权益和利润要素中分别考虑了利得和损失因素,即考虑了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和损失。重新规范了收入和费用定义,特别是在收入要素确认标准中体现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即“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从上述几个方面来看,新准则对会计要素的规范,充分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即会计要素确认标准的国际性。

在基本准则中,增加了财务报告,这是一个创新。准则第十章采用了“财务会计报告”的术语,还出现了“披露”这个术语。提出“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附注。

(二)具体准则的主要变化

除原来的16项具体会计准则外,又增加了22项具体会计准则。而且原有准则的主要内容也有大的变化,例如,非货币易和债务重组交易中恢复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债务重组中债权人豁免的债务可计入当期损益,而原准则计入资本公积;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将不允许恢复;自行研制开发的无形资产的支出不再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可以有条件的资本化;无形资产的摊销不再仅仅局限于直线法,并且摊销年限也不再固定;存货的计价核算取消了“后进先出法”等等。

三、新准则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影响

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和会计准则同是证券市场会计规范的内容,区别在于前者规范的是被披露信息的表现形式,如披露什么、怎样披露、何时披露等;后者规范的是被披露会计信息的内容实质,如会计怎样通过特定程序生成符合用户需要的、具有一定质量的会计信息等。只有先生成客观、公允的会计信息,才谈得上信息如何披露。之所以研究会计准则对信息披露的影响,根本原因在于会计准则通过影响信息披露的数量和质量,最终会产生经济后果,从而加速或者滞后经济的良性健康发展。因此,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是我们研究这个问题的理论出发点。

(一)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

从制度经济学角度来看,会计准则是一项公共契约,因此会计准则是具有经济后果的。这直接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会计准则作为社会利益相关者经管责任落实、经济利益分割、经济资源配置愿望与诉求集中体现的基本规则与制度安排,会计准则的制定也自然会影响会计信息的利益相关者,包括法定使用者和非法定使用者。会计信息法定使用者主要指股东和债权人。股东是公司最终产权的所有者,随着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及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所有者将自己的公司财产委托给经营者进行经营,从而股东与经营者之间就产生了委托关系,形成了企业契约。股东支付给经营者相应的报酬,而经营者也负有保值、增值的义务。如果股东对经营者的激励存在相容现象,这就很可能引发经营者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经营者就会利用会计准则的滞后性或漏洞实施盈余管理,操纵利润。情况严重者就是管理当局与外部监督人“合谋”提供“恶性经济后果”的会计信息,演绎财务欺诈,这最终损害股东的根本利益,使企业价值受到侵蚀,直接影响股东当期收益,债权人很可能血本无归。更糟的是,在公司治理结构存在问题,出现内部人控制的情况下,独立财权的丧失将导致股东作为所有者名存实亡,股东将面临灭顶之灾。这是“恶性经济后果”的极端表现。由于会计信息是一种公共物品,在会计提供会计信息时,不仅法定使用者会获取信息。而且他的竞争对手、客户、供应商、雇员、中介机构、媒体等非法定使用者也可无代价地获取信息。这些非法定使用者也可能是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会计信息也会影响他们的投资、信贷决策。而另一方面,报告公司为了获得良好的市场形象,可能选择使财务报告更“漂亮”的经济行为。这些影响的直接结果是可能有一部分人受益,另—部分人受损,而这种漂亮的经济行为是以会计准则的人为扭曲企业实际经营业绩为前提的。这从侧面反映了会计准则具有经济后果性质。

新会计准则的出台必然带来广泛的经济后果,产生十分深刻的经济影响。会计作为一种经济信息系统,它的作用是通过对外传播和披露来发挥的。因此,新准则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影响自然成为首要的研究对象之一。执行新会计准则对于证券市场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而言具有重要影响。一方面,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和修订增加了新的财务会计信息披露领域,从披露的内容上看这种变化主要来源于新的计量属性“公允价值”的运用。另一方面,新会计准则的执行将引起一些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基础性变化,这主要表现在披露形式上的变化。本文将重点研究新会计准则中新增的公允价值计量对信息披露内容,以及由于新会计准则修订后引起的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形式两个领域中的影响。(二)公允价值对会计披露内容的影响

公允价值作为一种全新的计量属性,最大的特征就是来自于公平交易的市场,是参与市场交易的理智双方充分考虑市场的信息后所达成的共识,这种达成共识的市场交易价格即为公允价值。按FASB的说法,公允价值是自愿的双方在非清算的交易中进行资产(或负债)的买卖(或清偿)的价格。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的定义类似,即指熟悉情况并自愿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基础上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结算的金额。因此,所谓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的市场交易中,自愿的双方所达成一致的市场交易价格。实际上,公允价值与公平市场的交易价格是一致的,其本质就是市场对计量客体价值的确定。从外部条件来看,只要有公平交易,就可以有公允价值。一般来说公平交易是以活跃市场的存在为前提的,所以人们往往把公允价值与活跃市场联系起来,认为只有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才能运用公允价值,其实这是对公允价值的一个误解。活跃的市场可以存在公平交易,但也可以存在不公平交易。存在公平交易的市场不一定是活跃的市场,即公平交易不一定以活跃市场作为条件。公允价值的本质是公平交易,人们通常所说的“公允价值需要活跃市场”中的“公允价值”实际上是指那种“排除了现值的公允价值”。这种公允价值比较容易确定,主要存在于活跃的市场,当缺乏活跃市场这个条件时,这种“排除了现值的公允价值”就无用武之地了。这时,要解决公允价值计量问题就得依靠现值这种比较复杂的公允价值。在活跃市场的条件下,市价容易得到,用到现值的机会就少;在不活跃的市场条件下,使用现值这种公允价值的机会相对还多些。依据现值是公允价值的一部分的概念,也就是说,在非活跃市场的条件下公允价值也是有用武之地的。

对公允价值的最大争议在于其可靠性和可计量性,尤其是将其与历史成本对比是否具有优势。历史成本由于有原始凭证作为依据,而公允价值的取得则存在很多的主观判断和不确定性因素,似乎历史成本比公允价值更易验证,但这无异于用一个人出生时的体重计量其一生中任何时候的体重。错误的关键在于将可靠性等同于可验证性。同时认为,历史成本由于能得到原始凭证的支持因而更符合可验证性的特征,进一步又将可验证性与会计信息的反映真实性等同起来,得出历史成本较公允价值更真实的结论,这是对可验证性的形而上学的机械理解,也是对可靠性的严重误解。而公允价值反映的会计信息无疑是较历史成本反映的信息更加如实的,是一种具有明显可观察性和决策相关性的会计信息,从技术角度讲,其客观性也不逊于历史成本,关键问题在于其可验证性的财务会计信息导出的结果应能由不同的独立提供者在采用相同方法的条件下,从实质中提取出来。虽然公允价值的取得存在很多主观判断和不确定性因素,这一直是阻挠公允价值得到具体运用的难题。但由于经济学、理财学对金融工具计量模型的突破,会计界在公允价值的具体技术问题上已取得了较大的研究成果,公允价值的运用又向前迈进了一步。所以综合来看,公允价值还是利大于弊的。

“公允价值”对会计披露的影响,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易等方面。

具体来说在金融工具的披露方面,公允价值是金融工具最相关的计量,而且是衍生工具唯一相关的计量。这是因为很多金融工具的交易或事项并未实际发生,不符合传统会计的计量标准,而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可解决这一问题。用公允价值计量衍生工具将使其能在表内反映,这让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真实财务状况有更好的理解,也容易评价企业通过使用衍生工具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根据现行会计计量模式,金融工具价值的变动仅在实际发生时予以确认。这样,企业可能仅仅为了增加会计利润而进行某项交易,以此掩盖核心业务的不良业绩。而且,公允价值计量的广泛应用可以使金融工具计价模式更加一致,金融工具将在相同的时点、根据相同的原则进行计量。

新会计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中须单列反映投资性房地产信息的项目,计量可以采用成本模式或者公允价值模式,但以成本模式为主导;如有活跃市场,能确定公允价值并能可靠计量,也可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这种模式下不计提折旧或减值准备,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计人当期损益。以前上市公司拥有的物业都被计入了固定资产,因此物业的升值与否并没有体现在会计报表中。近几年物业升值迅速,因此如果上市公司一旦采用公允价值来计量其早些年购入的投资性房地产,则必将大大提高其净资产和当期净利润。

新会计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确定更关注实质性控制,母公司应将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股权比例。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续经营的,也应被纳入合并范围。这一变革将对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利润产生较大影响。母公司必须承担所有者权益为负的子公司的债务,并会使一些隐藏的或有负债显露出来;上市公司各分部间的转移交易应当以实际交易价格为基础进行计量,转移价格的确定基础及其变更情况,应当予以披露。这一规定可以防止上市公司通过关联方交易调节利润。此外,新准则的合并范围不包括合营企业的合并,合并方法根据不同的合并方式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

目前中国企业的合并大部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前合并对价形式上是按双方确认的公允价值确认,而这并不一定是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完全出于自愿的交易行为,合并对价也不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不代表公允价值,尽管该公允价值也要经过中介机构评估确认,但是人为操纵因素过多地干扰了公允性的实现。因此,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通过合并重组一夜暴富,甩掉亏损帽子的事例屡见不鲜。新会计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放弃使用公允价值,以避免企业滥用盈余管理。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双方自愿交易,讨价还价的结果,有双方认可的公允价值,因此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可确认购买商誉。这一规定是从我国资本市场的现状和市场经济发育的实际出发,谨慎地使用公允价值,规范企业盈余管理行为,以提高企业利润的可信度。

新准则在企业合并中的变化,还体现在:1)不记录“负商誉”(或称“合并价差”),支付对价低于“公允价值”的部分,增加“当期收益”,以往,企业处置资产或股权,才带来非经常性收益;以后,非同一控制人之下的企业合并,也可能给主并方带来当期收益;2)“商誉”不再逐年摊销,而是每年做减值测试,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以后年度不能转回。这样的规定,其实给了企业很大的灵活性:如果注重当期收益指标,可以不做处理;如果注重现金流,可以加速减值以获取所得税递延。

债务重组方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改变了“一刀切”的规定,将原先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被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人资本公积的做法,改为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进入利润表。对于实物抵债业务,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于是一些无力清偿债务的公司,一旦其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获得豁免,其收益将直接反映在当期利润表中,这可能会极大地提高每股收益。

非货币易方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易》规定,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若上述条件没有同时满足,则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确认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同时,准则还规定了判断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要看双方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三)新准则对披露形式的影响

这方面的影响主要表现在财务报告的构成上,原准则中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附表及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新准则在保留了原准则财务报告中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附注的基础上,作了如下修改:(1)财务报表将由延续多年的“三大”变成“四大”,第四张财务报表就是在新会计准则中被“扶正”的原资产负债表的附表———股东权益变动表。按照最新颁布的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股权权益变动表的格式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原先的股东权益变动表,主要按照股东权益的组成项目列示,主要包括股本、资本公积、法定和任意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新公司法已取消该项目)、未分配利润。而新的股东权益变动表,则是根据股东权益变动的性质,分别按照当期净利润、直接计入股东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股东投入资本和向股东分配利润、提取盈余公积等情况分析填列。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对股东权益本年年初余额的影响,目前主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体现,很容易被投资者忽略。新的股东权益变动表则直接将上述两项列示,使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对股东权益的影响一目了然。(2)将“附表”改为“其它财务报告”,使其包含的内容更多。(3)少数股东权益和少数股东损益采用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股东权益和净利润项下单独列示的方式。(4)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应调整了财务报表格式,每股收益在利润表内列示,并规定企业可根据需要增加相关报表,形成了一个开放性的动态体系。(5)取消了财务情况说明书,因为财务情况说明书涉及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等内容,对不同企业存在各不相同的生产经营情况,不宜通过会计准则作统一规范。

为了便于监管机构的监管,《分部报告》准则进一步从披露的形式上强化了披露的要求。《分部报告》准则要求上市公司分别根据业务的性质披露业务分部报告和地区分部报告,并将其中的一种分部方式作为主要报告形式,另一种分部方式作为次要报告形式。对于主要报告形式,企业需要披露分部收入、分部费用、分部损益、分部资产总额和分部负债总额等信息。企业在次要分部报告中,需要披露分部收入和资产等信息。并且上市公司各分部间的转移交易应当以实际交易价格为基础计量,转移价格的确定基础及其变更情况,应当予以披露。

这些形式和内容上的变化使得新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逐步完善将有助于投资者做出更准确的投资决策,降低投资风险,这必将提高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使用价值,增强上市公司业绩的可预测性。但由于新会计准则更强调公司的会计政策能反映企业的经济实质,并赋予企业很大的调整会计政策的权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投资者分析信息的难度。因此,新准则仍然无法完全杜绝上市公司虚假信息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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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论文篇5

证券公司作为一种市场主体,必然存在经营失败和市场退出的问题。但作为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市场退出不同于一般的生产企业而具有特殊性。在我国,证券公司往往集经纪商、承销商和保荐机构、机构投资者等诸多角色于一身,且其经营范围涉及全国和境外,其经营失败还会波及到数量众多的个人和机构客户,甚至中央银行和财政。本文将结合我国证券公司市场退出的实践模式,重点讨论作为证券公司客户的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证券公司客户的权利类型

本文所指的投资者是从证券公司客户的角度来谈的,并不是指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投资者。实践中,证券公司市场退出影响客户的权利主要是集中在经纪业务和委托理财业务方面。具体而言,客户与证券公司主要的利益连接点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1、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托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是客户用于保证证券投资交易、结算的资金,所有权应该属于客户所有。但是长期以来,交易结算资金往往存放在证券公司处。正常状况下,证券公司应当帮助客户开列资金帐户,该帐户内的资金所有权应该属于客户,客户对该类资金具有取回权。但当证券公司因挪用而无法返还时,就形成了客户对证券公司的债权。

2、证券类资产的托管方。同样,根据国内目前的证券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应为客户开立与资金帐户对应的股票帐户,用于记载其购得的证券类资产(包括国债、基金单位)。这些资产实际托管在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在实践中常将客户资产与其自营资产混同,挪用客户的证券类资产。

3、资产管理的委托人。实践中,客户将资金委托给证券公司,双方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受托证券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授权进行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计划。委托合同届满后,返还本金和一定的受益。为招揽客户加入委托理财计划,证券公司往往在合同中承诺高于银行利率水平的高收益和回报,即保底条款。保底条款可分为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和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三种。在证券公司市场退出时,委托人的财产权利(特别是违规理财行为)如何保护已经成为投资者关注的焦点。

4、借款人(质押权人)。实践中,客户可以直接将钱存入证券公司(或其营业部等分支机构),形成事实上的借贷关系;还有的证券公司还有将客户的资金进行国债回购融资,由证券公司出具虚假的国债或其他证券托管凭证给客户,证券公司通过这种形式向客户融资或融券,也形成客户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借款关系。2004年11月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连续了《短期券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可望会给证券公司的合法的融资带来机会和可能性。当然这些融资方式也产生了新的借款人类型:债券持有人和银行(股票的质押权人)。

证券公司市场退出的实践模式

1、破产清算方式退出市场

破产是指证券公司发生支付危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法继续经营情况时,由法院宣告其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破产程序一般由法院主持,公平处置证券公司的债权。国际证券市场已经发生多起证券公司破产的实例:1997年日本三洋证券、小川证券、山一证券破产,韩国高丽证券破产,中国香港地区正达行证券公司破产。根据报道,中国的大连证券、新华证券、佳木斯证券的破产案件已由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金融机构的破产应受所在地《破产法》的规制,特别是在破产的程序性规定上,可以准用破产的民商事程序。但是金融机构的破产与一般企业的破产在实体性规定上具有较多的不同点。各国各地区在破产法之外均有特别的规定,主要包括破产案件的受理标准、依职权宣告破产等。这些特别法的规定涉及到金融机构的行政管理机构与法院在破产程序中的分工和权经济改革限分工问题。例如,美国《1978年破产改造法》授权美国证交会(SEC)参与证券公司的破产。我国《商业银行法》第71条和《保险法》第86条分别作出相关规定: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破产应该经过金融监管机构同意;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组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在证券公司破产问题上,我国《证券法》却唯独没有作出任何规定,应该说存在立法上的重大不足。使我国法院在证券公司的破产案件上缺乏特别性的法律规定,更无法准确处理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权利衔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证券公司破产程序中的权力模糊和缺位,有可能会增大证券公司破产对证券市场的冲击,特别是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动摇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因为,法院在处理证券公司破产问题上,其专业能力和对资本市场的独特性明显不如专业性的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客户的权利保护是证券公司破产法应当亟待完善的内容。

2、托管经营的逐步退出方式

证券公司的托管经营是中国处理问题券商广泛采用的方法,托管具有明显的权宜之计和过渡性质。从托管实践模式看,包括以下三种模式:(1)同业托管经营,由新成立券商或老券商托管违法券商和问题券商。在新券商托管中,新的出资者解决问题证券公司个人账户窟窿,接管其证券营业部,获得证券牌照,成立新证券公司。太平洋证券托管云南证券便是新成立券商托管的适例,而老券商托管经营往往不承担问题券商的债务,中国民族证券托管鞍山证券、东北证券托管新华证券就属于这种情况。(2)行政接管:2004年初国家组成托管组接管南方证券。(3)资产管理公司托管证券公司。如2004年7月,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托管恒信证券、德恒证券等,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托管闵发证券,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托管汉唐证券。

但是对托管经营的法律性质,托管方和被托管方、投资者、债权人的关系却从来没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从而造成大量悬而未决的问题。托管机构和被托管机构的债权人、职工发生的法律诉讼和纠纷不断发生,法院在处理类型案件中由于无法可依,存在极大的任意性,造成证券市场的严重混乱。特别是在证券市场整体不景气的情况下,被托管机构的债权人认为托管是一种重组和合并,要求托管机构承继问题券商的全部债务,从而进一步增加了证券市场主体的经营风险。

3、非破产清算方式

企业的解散包括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前者是指股东方通过一定的程序宣布结束合资关系,法人因发起人(或股东)合意而消灭;强制解散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违法行为,被国家行政机关命令解散的情形。强制解散的原因包括:不遵守行政法规的行为,如不参加年检,违反环境保护法的污染行为,股东出资瑕疵,达不到法人成立条件等。证券公司是特许行业,受到金融监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双重行政管制,所以证券公司的强制解散包括许可证取消和工商执照吊销。无论是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证券公司必须经过清算程序才能退出市场。我国法律在破产清算程序上明显存在立法不足。

4、吸收合并的退出方式

证券公司的重组包括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这里我们主要讨论证券公司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情况下,投资者利益的保护问题。从吸收合并的主体来看,目前法律尚禁止外资控股证券公司,也不允许外资介入投资银行和基金业务以外的其他证券业务。因此,在目前的法律前提下,只能是中资的证券公司的收购。根据法理,合并包括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这两种收购,都关系到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因为,证券公司的资产本身构成投资者、债权人利益的一般担保。证券公司被合并后,产生了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关系人的债务承担问题。

证券公司市场退出与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现状与问题

1、我国证券公司市场退出和投资者保护实践

我国证券公司目前的退出实践包括下列几种方式:通过批准新的券商成立,要求新的券商来承担问题券商的债务,特别是其中的客户保证金债务。太平洋证券托管云南证券所属证券营业部及相关经纪业务部门属于适例。国家在查清违规券商问题的基础上,通过地方政府提供支持、或央行再贷款或发债的方式,解决券商的资金短缺和支付危机。2004年10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出通知,就收购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公告作出解释。对被处置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按照分类原则进行有限赔付,即对个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全额收购。显然公告的基本精神是立足于国家为化解金融危机,维护社会稳定的政策角度来处理证券公司退出时的客户利益保护问题。为了防止券商支付危机的发生,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还允许券商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来提高净资本和支付能力。南方证券在被托管之前,就曾经成功地增资扩股。

2、我国解决券商退出的方案具有明显的政策性导向,属于权益之计。因而存在一定的问题:无论是央行再贷款还是发债来解决券商退出市场的遗留问题,其实本质上均是由国家财政进行支付。也就是说由全民来承担券商违规经营的后果。这无疑增加了中央财政的负担。另外,由于证券公司股权结构的多元化,一些民营证券公司逐步退出市场,如果完全由国家承担退出成本,就存在公共财政为民营机构承担债务的问题。从目前我国证券投资者损失救济的实践可以看出,基本上是采用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区别对待的“分类处置”的原则。对于机构客户的债权国家一般不予处理,即个人债权优先原则。笔者认为,无论是机构债权还是个人债权,债权本身是没有优劣区别的,这是债权平等原则的应然之义。况且,其实严格区分机构债权和个人债权可能会违反政策设计者的良好的初衷,特别是在基金和其他集合理财计划中,虽然委托人是以基金等机构的名义出现,但实际上背后的受益人或财产的实际拥有方是个人财产。

总之我国证券公司的市场退出及配套制度存在明显的任意性,本身规范化程度远远不够,造成投资者利益保护缺乏有效的长期的规范体系。

我国证券公司市场退出和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制度设计

1、积极推动证券公司的市场化收购和重组

可以说,有效的产权交易和收购市场的形成、运行,对证券业经营风险的自我化解具有显著的作用。一方面,我国证券公司在经营上同质化明显,市场细分不够。另一方面,证券业存在寡头垄断和恶性竞争。证券公司的赢利模式雷同,造成证券公司难以适应市场,而恶性竞争提高了证券公司的交易成本,降低了证券公司的生存能力。通过证券公司之间收购和兼并,从外部治理和控制权市场的角度促进证券公司的内部治理水平的提高。

当然控制权市场的形成需要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主要包括证券公司本身股权的多元化和完备的产权交易机制,就目前而言,应该说这些条件的完全具备尚需假以时日。目前,证券公司之间的市场化收购还不普遍,比较多的是证券行业主管部门以政策为导向的危机处理机制。这种行政性的“拉郎配”式的重组,造成了证券公司退出市场问题上问题丛生。因此,应该放宽证券公司股东的持股资格的限制,允许实力民营机构收购证券公司,促进证券公司的股权多元化。除此以外,国家还应该鼓励证券公司股权在全国范围内的市场化收购和兼并,限制和破除证券公司经营的地方依赖性。

2、我国证券公司市场退出和投资者保护的制度设计

投资者赔偿基金是发达国家应对证券市场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与存款保险制度一样,发挥了稳定市场的作用。关于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因各国而不同。可以说,各国建立的投资者保护计划和基金运作模式均是市场化的应对市场风险的制度安排。在我国金融市场改革和证券公司分类监管、重组的趋势下,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我国投资者保护机制已刻不容缓。有鉴于此,我们提出下列制度设计:从组织形式上来看,可以成立投资者利益赔偿基金,以公司化形式进行组织运作。该公司性质上为国家特设公司,类似于公益法人的地位,受特别法的调整。初始资本由国家财政拨付。但其成立后,国家不再拨付资金,而是由包括证券公司在内的会员公司按照其总资产的一定比例缴纳投资者利益保护基金,该保护基金必须逐年实际缴纳。从行政隶属关系上,可以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但行政管理机构不得干预投资者利益保护公司的日常管理。行政管理权的内容主要包括规章制度的审批、重大投资项目的备案制和合规性、合法性的监督等从赔偿对象和标准上看,主要是适用于被吊销金融证券经营资格或进入强制性清算程序的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客户的债权。具体程序上看,应该由清算组在登记和确认债权数额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作限额赔偿。

参考文献:

证券公司论文篇6

第一部分研究了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种别题目和设立审批题目。从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领域看,将其归类于综合类证券公司是较为适当的。我国证券法只分别了掮客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重要依据是公司的业务领域。中外合资证券公司虽然不能举行A股的交易,但可以举行承销,以及从事B股、H股、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业务领域要宏大于掮客类公司,很显然将其划归为综合类券商是适当的。搪塞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审批,笔者提倡接纳允许制。

第二部分研究了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内部构造结构题目。随着证券公司业务的生长、地域上的扩张、危害控制的需要,证券公司的内部构造结构日益庞大化。与此同时,出现了决策屈从低、机构重叠、危害控制不力等题目。因此研究证券公司的内部构造结构,搪塞完满构造结构,解决构造结构困难有重要意义。

首先研究了管理学意义上的构造结构的演变和优化。相比阐发了直线职能制、奇迹部制、矩阵结构、多维制结构的上风与缺陷。然后团结基本的管理理论对质券公司的奇迹部制的优化题目举行了阐发。其中视察了中金公司的奇迹部制的案例,说明确奇迹部制搪塞证券公司在专业化和危害控制方面的上风。同时,阐发了现行证券公司奇迹部制的两大题目:个人主义和前配景脱离。着末,提出议决权力进一步疏散化和配景职能的捏造化来解决证券公司奇迹部制的题目,实现证券公司奇迹部制的优化。

综合类券商的地域管理总部题目是一个随着管理半径的扩大而孕育发生的。笔者提出了“升级”和“降级”的两种思绪,来解决地域管理总部的设置题目。即议决提升管理总部为分公司的措施,使其成为不具法人资格的地域性分支机构;另一方面,议决将其转为代表处,将一些业务职能转移给各奇迹部,而只生存行政事件性的管理职能。

危害管理是证券公司谋划中的重要题目。本文先容了美国投资银行在危害管理的构造结构方面的作法。

第三部分,重要阐发金融证券团体和子公司制。

首先叙述了今世投资银行接纳的构造结构情势的金融证券团体的情势。并阐发了证券公司的内部构造结构——奇迹部制同金融证券团体的内在讨论。

其次,对质券公司团体化下的相干立法题目举行了阐发。

再次,对金融证券团体内部的母子公司之间的业务讨论举行了研究。在各项证券业务内在讨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在立法上答应许专业化的子公司可从事相干的其他证券业务的提倡。

第四,阐发了同证券公司合并重组有关的题目。

着末,阐发了除团体化以外的其他的证券公司的构造结构情势,提出了立法上答应许证券公司自由选择构造结构情势的提倡。

正文:

证券公司的构造结构决定于证券公司的生长战略,同时又受到现有执法框架的束缚。在即将加入WTO的形势下,我国的证券业面临对外资开放和自身进一步生长的题目。一方面,我国现有的证券公司将会受到外洋投资银行的寻衅,证券公司自身怎样生长壮大,在构造结构方面怎样与生长相顺应是一个广泛题目;另一方面,组建中外合资的证券公司也是证券业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中外合资证券公司接纳什么样的构造结构情势?它同现有的证券公司在构造结构方面是一个什么样的关连?这些都是值得研究的紧迫题目。现在,证券监禁部分正在起草和修改《证券公司管理措施》、《证券业务部管理措施》和《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管理措施》。这些规则对质券公司的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即是证券公司的构造结构题目。这里对质券公司构造结构的有关题目举行阐发,盼望对有关立法事情有所资助。

一.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有关题目

1.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种别题目

凭据中美、中欧签署的关于中国加入WTO减让条款,在中国加入后3年内,容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合营公司,外资比例不凌驾1/3。合营公司可以欠亨过中方中介,从事A股的承销,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这意味着,从合营公司的业务领域来看,将差异于我国现有的执法对综合类证券公司和掮客类证券公司的业务划定。《证券法》第119条划定,国家对质券公司实验分类管理,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掮客类证券公司,并由国务院证券监视管理机构凭据其分类发表业务允许证。

从中外合营证券公司的业务领域看,难以确定其分类与归属。笔者以为,应当将中外合营证券公司归类为综合类证券公司。重要有以下理由。

《证券法》搪塞综合类证券公司和掮客类证券公司的分别,重要依据两点,一是资本金规模,综合类最低为五亿元人民币,掮客类最低为五万万元人民币。二是业务领域,掮客类证券公司只能够从事掮客业务,且公司名称中必须包罗“掮客”字样。而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从事掮客、承销、自营等多种业务。从业务领域来看,是否只从事证券掮客业务是区分综合类证券公司和掮客类证券公司的重要尺度。

从中外合营证券公司的业务领域看,虽不能从事A股的掮客与自营,但可从事B股及H股的承销、交易等业务。其从事的业务领域,要大于掮客类证券公司。而且,随着加入WTO后市场准入和黎民人为的原则的实验,中外合营公司的A股的业务也将纳入其可从事的业务领域。因此,从如今和久远来看,中外合营证券公司应当归属于综合类证券公司。

2.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设立和审批题目

在中外合资证券公司设立和审批中,由于《证券法》和中美、中欧协议在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领域上存在显着的区别,所以在审批设立方面存在着肯定的操作停滞。笔者以为,搪塞合资证券公司的设立审批,可以接纳允许制。即合资证券公司的设立,由中国证监会对举行审批,其允许谋划的业务领域由证监会答应。

首先,凭据《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证券公司必须经证监会审批。据此,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设立也必须受《证券法》这一条的束缚。

其次,搪塞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领域,则可以不受证券法关于证券公司分类管理的要求。缘故原由在于,只管证券公司的业务上实验了掮客类和综合类的分别,但具体的业务领域仍然要由中国证监会审定。因此,凭据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划定,合资证券公司在谋划领域的申请上,也须经过证监会的审定。笔者以为,搪塞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领域的申请,不光要依据证券法审定,而且还要切合中美、中欧协议的要求。所以,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领域,应在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立法精神下,重要依据中美中欧协议,对其具体的业务领域审批实验允许制。团结前述的合资证券公司应属于综合类券商的结论,其之所以不能从事A股的掮客业务是由于不切合中美中欧协议的要求。这样,在《证券法》和中美、中欧协议下,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领域题目就得到了很好的解决,证券法和协议的某些辩说之处得到了回避。

在我国的台湾地域和日本,证券公司的业务是实验的允许制。在未来修改《证券法》时,应当破除综合类券商和掮客类券商的分别,而代之以差异证券业务谋划的允许制。这样可操作性就更强,现实上也更便于分类管理。

二.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内部构造结构

十数年来,我国的证券公司履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生长历程。陪同证券公司资本规模的增大和业务的扩张,证券公司的内部构造结构也从简略转向日益庞大化。一方面,随着业务从单一的署理交易证券、股票的承销上市生长到投资咨询、以网上交易为主的证券电子商务、资产管理、吞并收购等新兴业务,奇迹部制的内部构造结构(大概叫作管理体制)在证券公司内创建起来;另一方面,随着证券业务从单一地域走向天下市场,证券公司之内的分公司、地域管理总部也纷纷创建起来,地域性的证券公司渐渐走向天下化;第三,陪同着业务生长,危害控制的需要日益增大,导致了做业务的“前台”和认真监禁的“配景”的疏散,在证券公司内部渐渐创建起来了行使监察、管理、服务、支持等职能的配景部分。证券公司构造结构的生长,极大地促进了证券公司各项业务的生长和管理水平的前进。然而,内部构造结构的庞大化又孕育发生了一些新的抵牾和题目,好比决策屈从低下、机构职能重叠、业务生长与危害控制脱离等。因而,完满证券公司的内部构造结构,探索适当与证券公司生长相顺应的内部构造结构,搪塞解决证券公司存在的构造结构困难,将有重要意义。

1.公司内部构造结构的优化

在探究证券公司的公司内部构造结构题目之前,我们首先从今世庖理学的角度,对公司构造结构的一样平常性题目——构造结构情势的演变与优化举行阐发。这搪塞更为清楚地相识证券公司构造结构的题目将有较大资助。

公司内部构造结构有许多种情势,最基本也是最早的是直线职能制,其后又生长为奇迹部制,再其后又从奇迹部制中演生出超奇迹部制结构、矩阵制结构、多维制结构等多种公司内部构造结构要领。

1)直线职能制(U型结构)

直线职能制又被称为U型结构(UnitaryStructure)。其基本特性在于,将公司凭据职能的差异分别成几多个部分,而每一部分均由公司最高层向导直接举行管理。直线职能制实现了高度集权的构造结构。

2)奇迹部制(M型结构)

奇迹部制即M型构造结构(MultidivisionalStructure)。它是一种分权式结构,即在其总公司之下的各奇迹部或分公司都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利润中心。由多样性谋划所引致的管理上的需求可以说是M型构造机构生长的基本动因。奇迹部的分别通常按产品、地域或国家来举行,各奇迹部一样平常都采用U型结构。

M型构造结构是一种集权与分权相团结的构造创新情势,它将一样平常谋划决策权下放到掌握相干信息的下属部分,总部只认真拟订和实验战略决策、筹划、和谐、监视等职能,从而可以解决大规模企业内部诸如产品多样化、产品计划、信息转达和各部分决策和谐的题目,使企业的高层管理者既能开脱一样平常谋划的繁琐事件,又能和下属企业连结普遍的打仗,同时也低落了企业内部的交易资本,因而成为今世企业普遍接纳的一种企业构造情势。然而,这种构造结构在肯定水平上也存在题目,这重要表如今:

a.总部与分部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可能性增长。由于分部不光有决策权,还有相对独立的优点。分部为了自己的优点有可能向总部遮掩某些真真相况,如遮掩利润等,总部难以确知各分部的情况,尤其是在一个大型的构造内部。

b.由于容许各奇迹部之间开展竞争,分部之间由于优点的相对独立性,就有可能在肯定水平上接纳类似于市场主体的时机主义行为,传出有利于自己的不真实信息。

c.由于企业的高层管理者通常以利润来权衡各分部的业绩,就容易导致分部孕育发生个人主义,只顾眼前目今的局部优点,轻忽久远的团体优点,从而影响各分部之间的协作。通常,总部为了和谐上述抵牾,只能多设置一些中心管理条理和中层管理职员,不光增大了监控资本,还会使企业的中心管理层膨胀,毁伤了构造的运作屈从。

3)矩阵结构

矩阵结构的看法是在人们对以事情为中心和以工具为中心的构造结构之优、缺点的争论中孕育发生出来的。其源头可追溯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在军事与宇航领域生长起来的项目管理的看法。矩阵制结构即在原有的直线职能制结构基础上,再创建一套横向的构造体系,两者团结而形成一个矩阵,它是U型结构与M型结构的进一步演变。这一结构中的实验职员(或小组)既受纵向的各行政部分向导,又同时继承横向的、为实验某一专项功效而设立的事情小组的向导,这种事情小组一样平常按某种产品或某种专业项目举行设置。

矩阵构造结构有以下利益:

(1)小组的向导认真项目的构造事情,行政向导无法过问专业项目方面的事变。项目管理和行政管理的专业性都大猛前进了。

(2)项目小组可以不停继承新的使命,使构造富有肯定的机动性。

(3)矩阵构造结构可会集变更资源,以高屈从完成项目。

(4)矩阵构造结构有利于把管理中的纵向讨论与横向讨论更好地团结起来,可以增强各部分之间的相识与其相助。

(5)对各部分的专家,有更多的时机前进业务水平。

矩阵构造结构的缺点是:

(1)项目司理与部分司理之间为改进自己一方的事情绩效可能会孕育发生辩说。

(2)矩阵构造结构中成员受横向与纵向的双重向导,破坏了下令统一原则。

(3)双重向导可能使实验职员无所适从,向导责任不清,决策延误,项目小组成员对小组的事情使命缺乏热情。

4)多维制结构

多维制结构又称立体构造结构。多维即多重坐标,在这里指构造体系的多重性。多维制结构一样平常包括产业部分、职能机构、按地域分另外向导体系,即成为三维结构。若再加上按其他某一因素分另外构造体系,则成为四维结构,依此类推。但一样平常不会凌驾四维。多维制结构可以看做矩阵结构的扩展,因此可能存在与矩阵制类似的,由多重向导所带来的缺陷。

2.证券公司奇迹部制构造结构的优化

权变理论(contingencytheory)以为,企业管理没有什么广泛适用的、最好的管理理论和要领,而应该凭据企业所处的内部条件和外部情况权宜应变,机动掌握。权变理论将企业看作是一个开放的体系,真相应采用何种构造结构,应视企业具体情况而定,不行能有广泛适用的结构模式。虽然,接纳何种构造结构还要凭据公司的现真相况来作决定。证券公司虽无统一的结构模式但其计划是有原则的。(1)屈从公司的生长战略。证券公司选定的服务领域、服务工具与服务目的对其构造结构有重要影响。(2)适当公司的生长阶段。证券公司要选择适当自己生长阶段的构造结构。(3)动态调解构造结构,使其顺应公司生长的需要。

1)奇迹部制的特点——以中金公司为例

现在,我国证券公司大都采用奇迹部制的内部构造结构。这也是国际大型投资银行所广泛采用的内部构造结构。以业务为分另外奇迹部是独立的利润中心。由于差异的奇迹部的服务工具存在着优点辩说,议决奇迹部之间的“防火墙”,保证了证券公司谋划上的公平性,同时也有用地制止了危害在差异奇迹部之间的扩散。

以我国如今唯一的中外合资证券公司中国国际金融公司(简称“中金公司”)为例,在其内部的业务部分就分别为投资银行部、投资照料部、贩卖和交易部以及研究部。

中金公司投资银行部重要向国内的大型企业、跨国公司和政府机构提供国际尺度的证券承销和金融照料服务,包括:企业重组改制、股本和债券融资、吞并收购、公司融资和项目融资等。股本融资项目包括国内与国际融资。投资银行部特别珍视与客户创建恒久的战略同伴关连,为客户提供恒久的、普遍的高增值服务。搪塞每一位客户,投资银行部都在充实相识其自己情况和需求以及其所处行业的竞争情况的基础上,为客户探求最适当的解决题目的要领,资助客户实现目的。

中金公司投资照料部从事企业上市前的股权投资,包括对企业投资结构的计划以及投资后的管理。投资照料部的创业投资是恒久的投资。投资照料部议决与被投资企业管理队伍的细密相助资助被投资企业完成生长战略,从而与其创建起稳固的同伴关连。除投入资金外,投资照料部还开心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支持,资助企业改进管理体系,增强企业的盈余本事,使企业到达国际尺度。

中金公司贩卖交易部建立于1997年4月,从事国内和国际资本市场股票与债券的一级市场贩卖与二级市场的代客与自营交易。贩卖交易部拥有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的交易席位,并已成为中国国债市场和企业债市场的积极加入者。贩卖交易部的重要服务工具为机构投资者,如国内外著名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及大型综合性企业。贩卖交易部为客户提供由中金公司研究部撰写的高质量的有关宏观经济、行业以及上市公司投资潜力的阐发陈诉,提供实时的市场信息与投资资讯提倡,以及实验客户的交易指令。在国内资本市场上,贩卖交易部创建了一整套市场阐发交易实验和危害控制体系,为客户提供具有国际水准的掮客人服务。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贩卖交易部已创下"中国通"的品牌,为投资中国股票的客户提供最高级的研究、最好的上市公司加入以及正确实时的市场信息。

中金公司在北京和香港均设有研究部,为基金司理和公司客户提供实时、可信托的经济阐发及行业和企业研究资料。

从上述中金公司的部分设置来看,其内部构造结构是典型的奇迹部制。这种奇迹部制充实发挥了专业化和危害控制的上风,使得公司的战略目的的实现得到保障。

2)证券公司奇迹部制存在的题目

(1)个人主义。

奇迹部制是一种集权与分权相团结的构造结构。公司总部通常发挥统一决策和谐关连的功效,而各奇迹部则在某一特定的业务领域(好比掮客、承销)发挥决策和实验的功效。证券公司内部的各奇迹部现实上是差异的利润中心。由于各奇迹部有其自身的优点,因而个人主义通常与奇迹部制讨论细密。

这种个人主义搪塞公司总部的统一决策和关连和谐的职能的发挥有紧张的制约作用。在许多证券公司中,我们都可以发明各奇迹部各自为战、各自进行的征象。要解决统一决策及关连和谐题目,通常又派生出一些中心条理的机构。这样导致管理条理增长,决策屈从降落。

搪塞奇迹部制的个人主义题目,有的看法以为可以议决增强总裁的权力大概接纳设置专司和谐的“超级奇迹部”的方案来解决。这一思绪的出发点是:证券公司奇迹部制的个人主义是一个管理题目。但真相上,奇迹部制的个人主义是与奇迹部制的构造结构特点讨论在一起的,它是一个构造结构题目,而不是一个管理题目。解决题目的要领是在构造结构方面举行其他的选择。

(2)前配景脱离。

证券业是一个高危害的行业。这一特点决定了证券公司必须在构造结构上创建细密的危害监禁体系。同奇迹部制相讨论,大多数证券公司创建了前配景疏散的构造架构。所谓前台部分,也即是从事各项证券业务的奇迹部;配景部分即是专门举行监视、管理、服务的部分。在前配景疏散的架构中,通常出现两种征象。一种是前台与配景的疏散,导致配景部分对前台部分的监视、管理的弱化,使得财政监视、危害监控等配景职能难以充实发挥;另一种征象是同前一种征象相讨论,配景部分出现萎缩大概“膨胀”(机构臃肿但屈从低下的情况)的征象。这一征象的实质是配景的职能没有充实发挥大概不正常发挥。

前配景疏散中出现的配景部分功效弱化的情况,倒霉于证券公司管理水平的前进和危害的控制。造成这种情况的缘故原由也在于奇迹部制。解决这一题目的途径也在于对奇迹部制举行革新和优化。

3)奇迹部制构造结构的优化

今世企业的构造结构是企业为了有用地整合资源,以便到达企业既定目的而划定的上下左右的向导与和谐关连。证券公司因此脑力劳动为主的服务型公司,所处理的题目有综合、庞大、多变的特点,项目性强,且每个项目都颇具独立性,对人力资源和信息资源的调配要求高,在构造结构上要有较高的顺应性、机动性。一个项目通常要涉及多个领域、差异的功效、差异的地域,这就要有多个专业部分的协作与配合,以保证为客户提供的服务是最专业化的服务。从职员上举行思量,证券公司有的投资银行专家会有自己最善于的领域,为了连结并前进他们的专业性,也要求在构造机构上有公正的部署。这些特性决定了证券公司构造结构更宜于接纳矩阵制结谈判多维制结构。

前面提到的证券公司奇迹部制的个人主义题目,着实质是证券公司内部的差异业务之间的整合题目;而配景弱化的题目的焦点从某一方面来说也是整合题目。因此,证券公司奇迹部制的构造结构优化即是要解决差异奇迹部之间、差异奇迹部与配景监禁部分之间的整合题目。

(1)权力进一步疏散化

在奇迹部制中,解决整合题目的传统的思绪是议决集权的要领,即议决议决增强总部的权力来实现。从其手段上来看,通常是议决增强公司总裁在统一决策和和谐方面的权力大概是设置专门举行差异奇迹部之间的和谐的“超级奇迹部”。集权的要领在效果上导致了管理条理的增长和决策屈从的降落,因此被证明是失败的。

凭据矩阵制的特点,决策的中心条理黑白常少的,决策的屈从较高。因此搪塞奇迹部制的优化可以接纳放权的要领,即进一步增强各奇迹部的决策权,同时增强各副总裁在分管项目上的决策权。权力进一步疏散化从外貌上看宛如整合题目越发突出,但现实上矩阵制的上风将得到充实的发挥,使得项目能够得到最好的完成,证券公司业务的整合题目也就迎刃而解了。

(2)配景职能的捏造化

所谓配景职能的捏造化是指在不影响配景部分基本职能发挥的条件下,将配景的监禁职能捏造化,同时增强在前台业务部分内部的监禁职能。配景职能的捏造化搪塞解决前配景疏散中所孕育发生的配景监禁弱化的题目将孕育发生积极的作用。

从证券公司的运作特点来看,前台部分在业务运转历程中存在着较多的一线监禁的要求。而前配景的疏散,现实上又导致了配景部分不能充实地实时地发挥监禁的作用。因此可以议决增强前台部分内部的监禁和捏造掉配景部分的作法,来实现增强配景部分对前台的监视、管理、服务、支持的职能。

3.综合类券商的地域管理总部题目

我国综合类券商现在基本上接纳的是株式会社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构造结构情势。对应于这种法定的结构,在证券公司内部则大都实验奇迹部制的构造结构管理体制。从实践来看,奇迹部制在肯定水平上推进了证券公司业务的专业化,促进了业务的生长,有利于危害的警备和控制。

随着证券公司资本金和业务的扩大,小型券商和地方性券商渐渐在地域上扩张,成为天下性的大证券公司。与此相顺应,则在管理体制上出现了分公司和地域管理总部。好比,中原、国泰君安、南方等公司实验的是分公司制;大鹏、长江等公司则实验的是地域管理总部模式。地域管理总部模式搪塞缩小管理半径,前进管理屈从,促进公司业务的天下化,发挥了肯定的作用。然而,由于同分公司相比,地域管理总部不是法人构造,因而倒霉于证券监禁部分的监禁,出现了“证券公司、证券业务部有人监禁,而管理总部无人监禁”的稀罕征象。

从证券公司的管理体制角度看,奇迹部制下的地域管理总部体制是一种殽杂的内部构造结构体制。一方面,证券公司的构造结构接纳奇迹部制的管理体制,以差异的业务为分别尺度,接纳“纵向”管理;另一方面,设马上域性管理总部,接纳“横向”管理。在现实运作中,这种殽杂的体制存在着一些题目。好比,在一些公司的掮客业务管理中,既有掮客奇迹部管理证券业务部,又有地域性管理总部管理的业务部,造成了公司内部掮客业务的条块支解,倒霉于业务的管理与生长。又好比,地域性管理总部这一管理条理的增长,造成“中层膨胀”,低落了管理屈从,同时也增长了管理资本。因此,应对这种殽杂型的内部构造结构举行调解和革新。

综合类券商在内部构造结构上,照旧应坚持“奇迹部制”的情势。奇迹部制具有专业化、危害控制等方面的上风。这种“纵向”管理体制也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向金融证券团体公司的革新创建了良好的构造结构基础。搪塞地域性管理总部的革新,应接纳两种措施。一是降级。撤消那些业务规模较小的地域总部,将其变化为代表处。撤消后,地域总部的业务管理职能转给各奇迹部,而其事件性管理职能则可以由代表处来负担。另一种措施是升级。将业务规模较大的地域性管理总部升级为地域分公司。地域分公司是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谋划领域和管理地域由公司总部授权。在分公司的内部管理体制上,也可实验奇迹部制。

4.危害管理构造结构

危害控制的要求是证券业差异于其他行业的典型要求。由于我国证券业生永劫间较短,因此在证券公司内部的危害控制构造上还很不完满。这也是证券公司内部构造结构上需要加以增补的地方。下面重要先容美国证券业在这方面的经验。

美国证券公司的危害管制结构一样平常是由审计委员会、实验管理委员会、危害监视委员会、危害政策小组、业务单元、公司危害管理委员会及公司种种管制委员会等组成,这些委员会或部分的职能分别先容如下:

1)审计委员会一样平常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由其授权危害监视委员会拟订公司危害管理政策。

2)危害监视委员会一样平常由高级业务职员及危害控制司理组成,一样平常由公司危害管理委员会的认真人兼任该委员会的认真人。该委员会认真监视公司的危害并确保各业务部分严酷实验辨认、器量和监控与其业务相干的危害。该委员会还要资助公司最高决策实验委员会决定公司对各项业务危害的容忍度,并不定期实时向公司最高决策实验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陈诉重要的危害管理事项。

3)危害政策小组则是危害监视委员会的一个事情小组,一样平常由危害控制司理组成并由公司危害管理委员会的认真人兼任认真人。该小组检察和检验种种危害相干的事项并向危害监视委员会陈诉讨教。

4)公司最高决策实验委员会为公司各项业务拟订危害容忍度并答应公司重大危害管理决定,包括由危害监视委员会提交的有关重要危害政策的转变。公司最高决策实验委员会特别关注危害会集度和活动性题目。

5)公司危害管理委员会是一个专门认真公司危害管理流程的部分。该委员会的认真人一样平常直接向财政总监陈诉,并兼任危害监视委员会和危害政策小组的认真人,同时一样平常也是公司最高决策实验委员会的成员。危害管理委员会管理公司的市场危害和名誉危害。市场危害是指公司交易投资由于利率、汇率、职权证券价钱和商品价钱、名誉差(creditspreads)等颠簸而引起的价钱厘革。名誉危害是指由于名誉违约造成的可能丧失。危害管理委员会还要掌握公司种种投资组合资产的危害外貌,并要开发出有关连统和危害工具来实验全部危害管理功效。危害管理委员会一样平常由市场危害组、名誉危害组、投资组合危害组和危害基础结构组等四个小组组成。

(1)市场危害组认真确定和辨认公司种种业务需要遭受的市场危害,并下设相对独立的定量小组专门认真创建、验证和运行种种用来器量、模仿种种业务的数学模子,同时认真建立监视和控制公司种种危害模子的危害会集度和遭受度。

(2)名誉危害组认真评估公司现有和潜伏的小我私家和机构客户的名誉度,并在公司危害监视和器量模子可遭受危害的领域内决定公司名誉危害的遭受水平。该组需要检察和监视公司特定交易、投资组合以及其他名誉危害的会集水平,并认真检察名誉危害的控制流程,同时与公司业务部分一起管理和想法减轻公司的名誉危害。该组通常拥有一个特别的专家小组专门认真公司资产确认和管理在早期可能出现的名誉题目。

(3)投资组合危害组具有普遍的职责,包括议决公司领域内重点事故的阐发使公司的市场危害、名誉危害和运作危害有机地团结起来统筹思量,举行差异国家危害和定级的评估等。该组一样平常设有一个流程危害小组,会集实验公司领域内危害流程管理的政策。

(4)危害基础结构组向公司危害管理委员会提供阐发、技能和政策上的支持以确保危害管理委员会更好地监视公司领域内的市场、名誉和投资组合危害。

6)除了以上有关危害管理构造外,还有种种管制委员会拟订政策、检察和检验各项业务以确保新业务和现有业务的创新同样不凌驾公司的危害容忍度。这些委员会一样平常包括新产品检察和检验委员会、名誉政策委员会、储备委员会、分外交易检察检验委员会等等。

三.金融证券团体与凭据业务分另外子公司

1.今世投资银行接纳的广泛的构造结构情势是金融证券团体情势

今世投资银行的构造结构履历了合资制、公司制和金融控股公司制等情势的演变。现在,国际重要投资银行基本上接纳公司制大概金融控股公司制的构造结构情势。金融控股公司成为了今世投资银行的构造结构情势的主流。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金融控股公司也有两种寄义,一种广义的寄义是指在金融混业谋划基础上的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差异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另一种狭义的是指在专门谋划证券业务基础上的所形成的包括承销、并购、掮客、资产管理、危害投资等差异证券业务的金融控股团体,这种情势一样平常又称为金融证券团体。随着金融混业谋划日益成为举世性的生长趋向,上述两种寄义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界限在逐渐淡化。

金融证券团体最早兴起于美国。二十世纪七十年月初期,美林证券上市后,美林由一家单一的证券掮客公司变化为一家开展综合性证券业务的投资银行。美林随之接纳的构造结构情势即是金融证券团体的情势。美林团体按业务举行分别,设立专业化的证券业务子公司。90年月日本举行金融业革新(日本版“金融大爆炸”)以后,日本的大型证券公司也纷纷举行金融证券团体化的改组。以大和证券团体为例,其前身为大和证券公司,改组为金融证券团体后则设立了十数家专业化的子公司。再如我国的台湾、香港地域的证券公司,大都也是接纳金融证券团体的构造结构情势。

金融证券团体的子公司构造结构情势是从奇迹部制的证券公司内部管理体制生长而来的。一样平常来说,子公司体制具有业务专业化、危害控制会集化、差异业务之间的防火墙等上风。经过数十年的实践检验,金融证券团体的子公司构造结构是一种适当并促进证券业务生长的构造结构情势。

2.金融证券团体的构造结谈判相干立法题目

金融证券团体是在一家团体公司控制下的众多的从事证券业务的子公司、关联公司的一种特别的经济讨论体。金融证券团体自己并不是一个公司,因此它不是独立的执法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金融证券团体的焦点企业是一家团体公司。该公司在团体中具有绝对的控制职位地方,因此也是一家控股公司。在团体内,团体公司以股份制为纽带,控制数家子公司。

金融证券团体接纳的是控股公司的模式。控股公司按控股的要领可分为两类:纯粹的控股公司和殽杂的控股公司。所谓纯粹的控股公司是指设置的目的是为了掌握子公司的股权或其他有价证券,其自己并不从事其他方面的任何业务的公司。殽杂控股公司,是指除了掌握子公司的股份之外,自己也谋划自己的业务的公司。在今世投资银行的控股公司模式中,大都接纳的是殽杂控股公司模式。

我国《王执法》未对控股公司、团体公司举行划定。在国有企业革新深入的情况下,有关部委对企业团体、控股公司举行了一些划定。在证券公司的规模不停扩大的情况下,证券监禁构造应该对质券公司的控股公司制、团体公司制举行一些划定,以利于我国证券公司的生长。搪塞立法中的有关题目思量如下。

a.现有的规模到达肯定水平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理论上讲,综合类证券公司都可以成为团体公司,而分设一些子公司。在现实立法和审批中,对成为团体公司的综合类公司在资本金及业务规模上应提出更高的限定,以区别于证券法搪塞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最基本的要求。这样可以勉励那些规模较大、竞争力较强的公司进一步生长。资本金限定的重要缘故原由在于,团体公司制的证券公司的危害较之于平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株式会社制的证券公司的危害更大,而前进资本金是警备危害的重要途径。

成为团体公司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应该在公司名称中冠以“团体”字样。

b.综合类的证券公司可以用自有资本投资于其他的证券公司。若不能投资于其他证券公司,那么子公司现实上就不行能建立。因此综合类证券公司应不光可以从事证券业务,而且还可以从事对其他证券公司的投资,这种投资不能低于新设公司资本金的50%。

c.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子公司也是综合类证券公司,除专门的证券掮客公司以外。这与中外合资证券公司情况类似。由于我国的证券公司只分两类,如果综合类券商的子公司不是综合类,那么它就只能够从事掮客业务了。真相上,就证券业务之间的讨论而言,如果子公司只能够做某一种证券业务,那么这种业务真相上很难开展(下文将对此举行阐发)。为制止综合类证券公司过多过滥倒霉于监禁,在现实审批子公司历程中,可以对其可以从事的业务领域依据申请举行审定。

3.金融证券团体内部,母公司、各子公司之间的业务讨论

视察今世的投资银行类的金融证券团体,团体内部各公司的分工并非完全的专业化,确切地说,各公司的分工应称为主业务务的专业化。在金融证券团体中,团体公司(大概叫母公司、控股公司)谋同等部分证券业务,而非纯粹的控股,各子公司则是在专业化的基础上谋划另一部分证券业务。在业务分工上,各专业化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业务出现交织,这是由证券业务的特点所决定的。

好比,大多数金融证券团体中都有从事资产管理的子公司,但在母公司内,大概在专门从事承销的子公司内,也有从事资产管理的部分。如果纯粹从专业化和规模经济的角度看,团体内的资产管理业务宛如可以只由资产管理公司来谋划就可以了。但是,某些证券业务的特别性,决定了必须在母公司(大概证券承销业务子公司)内也设有资产管理部分。从自营的角度看,母公司必须有资产管理部分来为公司的自有资金举行投资管理。从危害控制角度看,公司自营帐户与受托资产帐户是不能够、也不应该殽杂操作的。所以有须要在母公司内部也设立资产管理部分。再从包销业务来看。在证券包销中,存在着贩卖不出去的证券余额由承销商吃进的可能性。在非团体的证券公司构造结构情况下,承销商的包销余额可以由公司的自营部分举行操作,在二级市场上售出。而在金融证券团体中,如果专事承销业务的子公司没有资产管理部分,那么证券报销余额必须由承销商用自有资金(大概融资)垫付。这样就为承销商带来很大的危害。在危害和收益对称的原则下,那么专业承销公司就不太乐意接纳包销的要领,这样就会对专业化的承销公司的业务孕育发生很大的倒霉影响。所以,在专门从事证券承销业务的子公司内部,也有资产管理部分来举行包销证券余额的管理。

搪塞投资银行类的子公司设立的审批,在业务允许方面除承销业务外,还应包括与承销有关的其他证券业务,包括资产管理、咨询等。搪塞掮客类的子公司,在掮客业务之外,可以容许从事投资咨询业务。搪塞资产管理子公司,答应许从事咨询业务。搪塞投资咨询子公司,可以容许从事投资银行类财政照料业务及资产管理业务。

4.证券公司的合并重组题目

为促进证券业的生长,可以议决券商合并的要领来生长一批大型券商。凭据前述的容许综合类券商成为团体公司制的证券公司及证券公司可以用自有资本举行对质券公司的投资的假想,小型综合类券商完全可以实现合并,并可以以子公司模式以新的情势存在。同时拦阻合并的地方税收题目也可以同时解决。

比喻,两家在差异地域注册的综合类券商思量合并。在原有政策下,由于地方主义的范围,通常难以实现合并。缘故原由在于合并后,新公司可能不在原地注册,从而导致地方税收的流失。

在团体公司制的综合类券商模式下,有合并意愿的两家公司可以用全部自有资本举行投资而新设一家证券公司。新设公司对公司内部的业务举行重组,而组成一些专业性的子公司,子公司可以在两家公司的原注册地分别注册。这样一家新的证券团体就建立了。新公司属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同时在内部构造结构上实验控股公司制。同时,由于子公司在两家公司原注册地注册,也两全到地方税收题目。

5.除金融证券团体以外的其他情势的证券公司构造结构

在美国三大投资银行中,除美林和大摩实验金融证券团体的构造结构情势外,高盛仍然是实验的奇迹部制管理体制。在高盛的管理委员会向导之下,设有职权部、投资银行部、市井银行部、投资管理部、固定收益钱币商品部、举世投资研究部、技能部等十个业务部分。奇迹部制并未制约高盛成为美国三大投资银行之一。这搪塞我们的开发在于,搪塞证券公司接纳何种构造结构情势,美全是证券公司自身选择的效果。在立法上,重要的是接纳证券公司选择构造结构情势的执法空间,而并非划定证券公司必须接纳某种构造结构情势。

四.小结——立法提倡

证券公司论文篇7

在证券市场中,证券商以其特有地位,发挥着促进证券流转的枢纽功能。各国证券法对“证券商”一词的界定与使用不同。美国证券法律没有直接规定证券商的概念,代之以经纪人(brokers)、自营商(dealers)、人(agent)和“broker-dealer”等概念。韩国、日本的证券交易法通过对证券公司和“证券经营业务”内容的界定间接明确证券商的概念。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的证券法律则明确规定了证券商的概念。我国证券法未直接采用证券商这一概念,而是规定了证券公司等概念。根据我国证券法第119、129条的规定,我国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两类,二者均可从事经纪业务,也就是说,我国的证券公司都可以成为证券经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37条规定:“在证券交易中,客户买卖证券,从事中介业务的证券公司,为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纪人。”作为证券经纪人,证券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本文暂且将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纪人称为证券公司经纪人,以别于其他经纪人。

由于面对纷繁复杂、瞬息万变的市场行情,广大投资者很难作出合适的证券投资选择,且根据我国证券法第103条的规定,一般投资者不得进入证券交易所亲自参加交易,加之作为自然人(以佣金为收入来源的一类证券从业人员)和非法人的经济组织形式存在的证券经纪人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依托于证券公司才能实现其证券经纪的功能,因而,证券公司经纪人便成为证券市场的中坚力量,直接与证券投资者发生广泛的接触和联系。在证券交易市场上,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之间关系处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投资风险的承担、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和证券法立法目的实现,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关于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的法律关系问题,世界各国规定不一,但大致可因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规定而划分开来。由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民事相关概念和制度上的差异,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将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规定为关系,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将这种关系规定为行纪或居间法律关系。先让我们看看他们之间的差异及其成因,再论我国的实际情况。

一、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关系之考察

现代社会,英美文化对各国影响极大,在证券业界这种影响更是凸现耀眼,其中尤以美国的证券立法走在世界前例,为各国所效仿。

理论上,“英美法认为,经纪人是为获得报酬被雇于进行讨价还价和订立合同的人”,“通常是收取佣金为买方或卖方购买或出卖股票、债券、商品或劳务的人。[1]法律上,(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第3条第A款第4项把”经纪商“广泛地定义为”任何他人从事证券交易业务的人,但不包括银行。“该法注释中说明,经纪商”纯粹是代客买卖,担任委托客户之“。[2]美国法院判断一个人是否经纪商的标准有,(1)该人他人买卖了证券,从事了证券业务。活动不一定是全日的;(2)在从事证券买卖中,该人收取了佣金或者其他形式的补偿;(3)该人向公众视自己为经纪商;(4)该人代顾客保管了资金或证券。[3]英国1889年<经纪人法)规定经纪人是人之一。根据有关商事法律规定,经纪人是受雇代表他人从事购买或售卖的一种人。[4]可见,英美法系国家法律规定,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人的关系是关系。也就是说,投资者作为委托人委托证券公司证券买卖业务,证券公司经纪人在证券交易中是投资者的人。那么,英美法系中”“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什么呢?一般意义上的,是由一人代另一人为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归于被人(本人)。[5]概念可分为广义和狭义。各国民法关于的规定并不一致。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内涵和外延各不相同。在英美法系国家,法自成一体,其涉及范围比大陆法系广泛得多。但英美法中的主要是委托,有关立法、判例和学说很少涉及法定。这是因为英美法中的家庭法律制度及信托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代替了大陆法中法定的职能。在英美法中,有关商事都是委托,而且都是有偿的[6].其法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团体成员的内部关系。合伙被认为是法的一个分支、合伙人之间、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互为关系;雇员与雇主的关系是人与被人的关系,雇主对雇员在业务范围内的一切活动向第三人承担责任。第二,企业与相对人进行交易时形成所谓”企业交易“。无论交易以企业的名义,还是以企业成员的名义进行,企业本身须对自由交易产生的侵权之债与合同之债负责。于是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广义概念,即人不论是以被人名义,还是以人本人名义代被人为法律行为,不论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归属被人,还是间接归属被人都是。前者就是直接,后者是间接。用一位美国法学家的话来说:”广义乃是多种法律制度之综合,其所以范围渺无穷尽,自由世界的一切事物无不籍此而推进。一个人雇佣他人为自己工作、出售商品、代表自己接受财产的转让,与他自己亲自进行这些行为具有同样的效力。众所周知,假如没有制度一切企业都将无法存在。“[7]为什么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的制度是这样呢?弗里德曼说:”任何声称是关系的最终真正及主要主题及目的,都是通过人的行动来构成委托人与外人的直接合同关系。这是的核心。“[8]普通法强调的核心是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并为了维护这样的确定性质而付出了代价,就是委托人与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受到漠视,未能取得充分发展。故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采广义概念,不仅承认大陆法中的”直接“关系,也承认大陆法中所谓”间接“关系[9],其间接(或隐名)主要指各种行纪关系及商、经纪人等在商业活动中与委托人及第三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同时也包括一切非商事性质的不公开人身份的关系[10],居间人、行纪人、拍卖人等都处于人的法律地位,具有同样的权利、义务,没有独立存在的行纪、居间制度。经纪人、人、中间人成为同义词。无怪乎,《牛津英汉百科大辞典》将英文”Agency“译为商、业、居间介绍、媒介等,基本上与中介同义(《中华大辞典》谓中介为媒介之意。),因此,在广义概念的基础上,英美法系国家将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人之间的关系规定为关系是完全正确的,由证券公司经纪人客户买卖证券符合实务,保证了概念在法律制度中的同一。

二、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关系的考察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在许多法律概念和制度上都存在着差异,有关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关系的不同法律规定就是明显的一例。

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的系广义,由委托所生之业务大多,产生委托的法律关系。而在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由委托所生的法律关系有委托、行纪和居间等。在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如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所称仅指人以被人名义为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后果直接归属被人,系狭义的概念。<日本民法典》第99、100条规定:“人于其权限内明示为本人而进行的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人未明示为本人而进行的意思表示视为为自己所为。”台湾地区民法上所称之是人在权限内依本人之名义为意思表示,其效力直接及与本人,学说上称之为直接。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与之应严予区别者,系所谓间接。所谓间接,系指以自己之名义,为本人之计算,而为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首先对间接人发生,然后依间接人与本人之内部关系,而转移于本人之制度。由是可知,间接非属民法上所称之,只可谓为类似之制度而已。关于间接,民法仅于行纪设有特别规定,于其他情形,则依其内部法律关系处理之。[11]“证券经纪商系接受客户委托,为他人计算买卖有价证券,乃以自己名义为他人计算之交易”,“此所谓以自己名义为之,系指证券经纪商代客于有价证券集中交易市场从事买卖,均以证券经纪商名义为之,而与该相对人订立契约即可。”[12]可见,在大陆法系狭义概念的基础上,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经纪人不是投资者的人。在日本证券交易制度中,始终坚持了狭义制度。为了贯彻民法典中狭义制度,在证券交易中,将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以证券公司名义为客户买卖证券规定为“佣金”,以区别于民事制度中的“一般”[13],并规定佣金适用日本商法典关于行纪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第15、16条更是明确规定,从事有价证券买卖之行纪或居间者为证券经纪商。很明显,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证券经纪人与人不是同一法律地位,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的关系不是关系,而是行纪、居间法律关系。这是由大陆法系国家的、行纪、居间概念和制度决定的。所谓行纪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用他方的费用,为他方办理动产和有价证券买卖等业务,并获得佣金。行纪制度源于古罗马时代。现代意义上的行纪制度可见于法国、德国和日本的商法典,瑞士债务法也有规定。(日本商法典)第551条规定:“行纪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买卖物品为业。”由于行纪行为的后果,需由行纪人另为转移行为,转给委托人,故行纪实为间接。所谓居间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按另一方的要求,向另一方提供与第三人订约的机会或作为他们之间订约的媒介,并获得佣金。居间制度在古罗马时代已有之,近代居间合同始见于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法国商法典、德国民法典和商法典以及瑞士债务法中都有居间的规定。日本、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证券制度允许证券商从事行纪、居间业务。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的法律关系是行纪或居间关系。

当然,由于英美证券法律制度领导着世界的潮流,大陆法系的国家或地区也不免深受其影响,最明显的一例是上文提到的日本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佣金”,日本商法典明文规定它实质是行纪,却仍沿用“”一词称谓它。

三、我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关系的法律思考

关于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的关系,我国理论界说法不一。有观点认为,“从实际运作来看,经纪行为从本质上具有行为的基本特征,确切指民事行为中的委托行为,”[14]即委托关系。有观点认为,他们之间的关系是证券交易行纪法律关系或证券交易居间法律关系[15].有观点则认为是信托关系[16].还有观点认为二者的关系是经纪法律关系[17].立法上,对二者关系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矛盾和混淆。首先,证券法第137条在规定证券公司经纪人时,条文本身就存在弊病。该条将证券公司经纪人规定为“客户买卖证券,从事中介业务”的证券公司。在法律上讲,中介的含义并不明确,需要进一步溯源。如前所析,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与中介基本上是同一概念。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和中介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都不同。有人认为中介业务就是接受委托,进行竞价、促成成交,通知委托者办理清算、交割、过户手续等等[18],这与同为本条规定的业务有何区别呢?如何理解该条中规定的与中介的概念及其关系呢?其次,同为,民法通则与证券法的规定有出入。根据证券法第137条的规定,证券公司经纪人的主要业务之一就是客户买卖证券。我国法律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民法通则沿袭了大陆法系的传统,采狭义的定义。依据我国现行民商法之根本大法-(民法通则)第63条的规定,民商法上的“必须是以被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人以自己名义(而不是以被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使其法律效果间接归于被人,则不得称为”[19].也就是说在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经纪人必须以投资者的名义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才为。然而,根据我国证券法第103条的规定,在证券交易过程中,证券公司经纪人执行客户委托须以自己名义进行。由此,我国证券法上的与民法通则规定的制度不一致。若用英美法系的概念解释我国证券法规定的概念,不但于法无据,而且与中介的概念属同浯反复。若采民法通则规定的概念,与民法通则规定的概念一致,在规定证券公司经纪人时就不应该采用的概念,规定为“代为”客户买卖证券似乎更为适当。再次,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同合同法的规定不一。合同法中专章规定了行纪和居间制度。这些规定将证券公司经纪人的业务界定为行纪、居间,与民法通则的有关概念和规定保持了一致,与证券法的相关内容有别。如(合同法)第419条“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的规定将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的关系规定为行纪关系。上述种种不同规定导致证券公司经纪人和投资者之间关系难以确定,使证券公司经纪人在证券交易中的法律地位模糊不清。那么,在我国现在的法律环境下,他们二者的关系应如何定位呢?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主席梁定邦先生说过“民法的范畴是证券法赖以建立的基础”,“没有任何专门的证券法可以独立存在,所以他们亦要考虑民法及其他关于金融产品的法律的发展。”[20]其言下之意乃在于证券法应建立在民法的范畴之上。我们赞同这一观点。从法制系统工程来看,性质相同此相近的法律、法规使用的法律概念和词语及其含义应该保持一致。否则,将使整个法律体系混乱,给执法者和受法者的执法和受法造成巨大困难。从基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而言,虽然特别优于基本法,但在法律概念上应保持一致。因此,有必要从几种相近的民法范畴的比较中探寻之。

1.委托和行纪的不同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分为法定、指定、委托。委托是基于当事人意示表示而发生权的。委托和行纪在我国古已有之,民法通则中只明文规定了委托制度,却没有规定行纪制度,也就是说,只规定-厂委托法律关系,没有规定行纪法律关系。但现实生活中行纪大量存在,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行纪业蓬勃发展,延至今日,已成规模。我国实务对行纪是肯定和保护的。合同法第22章,共10个条文,对行纪合同进行专章规定。就我国有关委托和行纪的有关规定与实务以及国外立法规定来看,二者存在以下区别:

(1)身份不同。委托的人无须特殊身份,只要是一般民事主体即可。行纪人是多为具有特定行为能力的经济组织,一般都具有商号身份,如信托商店、证券公司等。

(2)名义不同。委托的人以被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而行纪人则是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如,我国合同法第414条中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

(3)行为效果不同。委托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人承担。行纪的法律效果直接归于行纪人,间接归于委托人。委托人与交易的相对人之间并不存在法律关系,交易中的权利义务均由行纪人和相对人直接承担,然后再由行纪人转移给委托人。如我国合同法第421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日本商法典第552条和台湾民法典第578条也有类似规定。

(4)行为的范围不同。作为一般民事制度,委托的范围没有具体的限制,而行纪人只能从事法律允许从事的业务。如我国合同法第414、419条规定行纪人只能“从事贸易活动”、“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等。日本将行纪限于为物品的买卖或其他非买卖行为。德国的行纪限于为商品或有价证券的买卖行为。我国台湾地区将行纪限于动产的买卖行为及其他商业上的交易行为。

(5)有无偿性不同。委托可以无偿,也可以有偿,由当事人协商确定。行纪行为是有偿法律行为,委托人应该支付报酬。

可见,在我国的法律环境下,委托与行纪有着明显的区别。根据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经纪人接受投资者委托后,是以自己名义入市交易、清算、交割并承担责任,这实属行纪行为,二者之间形成行纪法律关系,而不是委托法律关系。合同法第419条的规定正说明了这一关系是行纪关系。区别和行纪的意义在于分清当事人及其责任。在行纪关系下,投资人只能与证券公司经纪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不涉及交易中的对方。集中交易时直接交易双方是证券公司经纪人。若发生证券交易纠纷,投资者无权直接向对方当事人求偿。此种法律关系之弊病在于,如果证券公司经纪人不行使求偿权,投资者则会因不是当事人,没有求偿权,导致无法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为避免此种弊病,我国台湾地区进行了特殊规定。“为使交易之效果在涉及民事责任或诉权时归于真正下单之投资人,证券交易法在1977年修正时,在第20条第4项规定:委托证券商以行纪名义买入或卖出之人,视为前项之取得人或出卖人,”[21]也就是说,将投资者视为证券交易的直接当事人,有权超越证券商,直接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台湾地区的这一修正弥补了将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处理为行纪关系的不足,值得我们参考。若将二者的关系确定为委托,那么,一旦出现交易纠纷或事故,权利、义务完全归于委托人(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经纪人无关,证券公司经纪人对证券市场和交易不负任何责任,届时投资者不但找不到相对交易人,而且更难于举证,其利益必将无法得到及时合法的保护,此与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及实务相谬。我国证券法将二者的关系规定为关系令人费解,与民法通则规定的委托不符,与合同法相冲突,与我们的法律体系不合。

2、委托与居间的不同

在我国古代,居间早已存在,称居间人为“互郎”、“牙行”或“牙纪”。古罗马也有居间制度。民法通则没有明文规定居间,但我国实务上一直承认居间。合同法第23章专章共4条规定了居间合同。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他方委托人支付报酬。从有关立法和实务上看,委托和居间虽都建立在委托和信任的基础上,但二者区别很大。

(1)行为的内容不同。委托人本人与第三人签定合同,并可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合同的内容,处理的事物一般具有法律意义。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并不直接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办理的事务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

(2)行为的名义和目的不同。委托人以被人的名义为其服务,对被人负责。而居间人则是以自己名义从事媒介行为,对双方当事人负有诚实居间的义务。

(3)有无偿性不同。委托可以有偿也可无偿,由当事人选择决定。居间则是有偿的,但只能在有居问结果时才得请求报酬。

可见,委托与居间有着本质的不同。证券法律制度允许证券商从事居间业务,就是说,允许证券商接受委托,为他人报告订约机会,介绍买方和卖方,或为订约媒介促成其成交。我国证券法对此未有明确规定,而是在第137条规定了“中介”二字。<中华大辞典)谓中介为媒介。从法律上讲,证券法规定的“中介业务”实际上就有:述的居间业务。交易中证券公司经纪人的居间业务为数不少,理应受法律保护。有观点认为证券经纪商是居间人的观点与现代各国证券交易的实际情况不甚相符[22].我们认为在一段时间内,随着行纪人提供的服务越来越全面,可能会大量出现居间人和行纪人重叠的现象,单纯居间业务减少,似无存在之必要,但长远看来,随着交易制度的完善、交易方式的科技化和市场的国际化,证券交易的方式呈多样化,证券公司经纪人作为居间人仍有存在之必要。

3.行纪与信托的不同

我国理论界曾经称行纪为信托,因英美法上另有与行纪涵义完全不同的信托制度,为了区别,而不再称行纪为信托。英美法上的信托制度,起源寸:中世纪英国衡乎法的用益权制度,其实质是一种转移与管理财产的制度。信托是指委托人(信托入)将财产权转移于受托人,受托人则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在行纪和信托关系中,行纪人和受托人虽都基于信任关系,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和处分特定财产,但二者之间存在许多不同。

(1)性质刁;同。合同法414条明确规定行纪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信托则是一种财产管理关系,英美法上的信托类似于大陆法中的某些他物权制度。

(2)当事人不同。行纪的当事人为委托人和行纪人,信托的当事人有信托人、受托人和信托受益人三方。在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所有权属受托人,利益属受益人,且受益人不一定是委托人,通常为第三人。行纪关系的委托财产的所有权和利益均归于委托入,无分离的可能。

(3)行为的内容不同。行纪人主要从事代客买卖等业务,而且必须服从委托人的指示。信托人系“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其行为范围远大于行纪人所能为。

(4)成立要件不同。信托须以财产交付给受托人为成立要件,行纪则不以交付财产为成立要件。

(5)法律责任不同。违反行纪合同主要承担违约责任,而在英美法上的信托制度中则有完全不同于合同责任的信托责任[23].(6)享有介入权不同。在委托人无相反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对于受托出售或购入的物品,行纪人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购入或售出,这就是行纪人的介入权,合同法第419条给予了规定。在信托关系中,为防范利益冲突,禁止受托人拥有介入权,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卖给自己,不得用信托资产购买自己的财物。

可见,在行纪与信托之间,证券公司经纪人接受投资者委托,代客买卖证券,实属行纪性质,非为信托。

关于证券经纪商在接受投资者委托进行证券买卖时与投资者形成的法律关系为经纪法律关系的观点[24],从其对经纪的界定来看,经纪即为我们所说的行纪。“经纪是指一方(经纪人)接受他方(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利益从事物品的卖出和买入等行为并收取报酬的行为。”[25]我国台湾学者陈春山在论述台湾证券交易法时认为,所谓经纪依民法第576条之规定乃是以自己名义为他人计算,为动产之买卖或其他商业上之交易,而受报酬之营业。所谓经纪商,依证交法第15条、第16条之规定,乃是指经营有价证券买卖之经纪或民间之业务者。对经纪的这种解释及其引用的有关法律条文规定,实际上都是对行纪的定义和有关规定,甚至条文中采用的字眼原本就是“行纪”。我们认为,该观点所说的经纪法律关系实际上就是行纪法律关系。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实务中,并没有规定经纪法律关系,而是将行纪法律关系确定了下来。既然已经有了行纪法律关系,再无必要规定一个与行纪法律关系基本相同的经纪法律关系,“画蛇添足”,造成不必要的混乱和麻烦。

因此,我们认为,在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的关系是行纪或居间法律关系。这是由我国的民法范畴决定的。一位知名的法学家曾经提及,如果要执行法律,法律的条文必须准确,以防止不法者在法律漏洞中运作,削弱法律的公信力。对于证券法第137条的规定与民法的有关规定相脱节之处,极有必要由立法机关将证券法第137条规定的“”解释为适用行纪的有关规定,“中介业务”解释为居间业务等,以求法律、法规的准确性、完整性、严密性,以满足金融市场发展的要求,更好地发挥证券法的作用。

注释:

[1]吴弘主编:《证券法论》,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8年版,第53页。

[2]潘金生主编:《中外证券法规资料汇编》,中国金融出版社1993年版,第771页。

[3]张育军:《美国证券立法与管理》,中国金融出版社1993年版,第99页。

[4]董安生主编译:《英国商法》,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188页。

[5]杨志华:《证券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84页。

[6]陶希晋、佟柔主编:《民法总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59页。

[7]王利明等:《民法新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415页。

[8]何美欢:《香港法》(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页。

[9]罗伯特。霍恩等:《德国私法与商法》,1982年英文版,第226页。

[10]陶希晋、佟柔主编:《民法总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65页.[11]王泽鉴:《民法实例研习民法总则》,台湾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364页。

[12]吴光明:《证券交易法》,台湾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113页。

[13]参见JapaneseSecuriticsRegulation,p.138.[14]陈学荣:《中国证券经纪制度》,企业管理出版社1998年版,第263页。

[15]韩松:《证券法学》,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年版,第181-191页。

[16]李由义主编,《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30页。

[17]吴弘主编,《证券法沦》,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8年版,第54页。

[18]李双元、李晓阳主编:《现代证券法律与实务》,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99页。

[19]梁慧星:《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第87页。

[20]梁定邦:《证券法的领域》,载中国证监会主编《证券立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1页。

[21]余雪明:《证券交易法》,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市场发展基金会1990年版,第128页。

[22]吴弘主编:《证券法论》,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8年版,第55页。

证券公司论文篇8

一、我国证券公司制定国际化战略的约束因素

1.我国证券公司国内业务单一,国际业务的开展近乎空白。

国内证券公司收入来源高度集中在经纪、投行、自营三个传统领域,创新型业务尚在起步阶段。而国际投资银行早已突破了传统业务领域,涉及了现资银行的几乎所有领域。特别是近20年来,在国际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国际投资银行业务国际化、多样化和专业化并行发展。其中投资银行各种新型国际业务在竞争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我国券商国际业务,除了日益萎缩的B股业务外,其他业务近乎空白。

2.以中资银行为背景的金融控股集团的国际投资银行业务对证券公司形成较大的国际化经营压力。

在严格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下,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的探索步伐加快,证券公司不仅在国内市场上面临着银行、保险、基金、信托机构的业务渗透和竞争,而且面临着以中资银行为背景的金融控股集团的国际投资银行业务的竞争。目前这类机构包括中国建设银行与摩根·斯坦利等5家金融投资机构合资组建的中国国际金融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在香港收购东亚证券后成立的合资投资银行——工商东亚、中国银行在伦敦筹建的中银国际、中国农业银行在香港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农银证券,标志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已经拥有从事投资银行国际业务的机构,对欲开展国际业务的证券公司有着相当的压力。

3.国外投资银行不断深入我国证券市场,对我国证券公司也形成较大的国际化压力。

加入WTO之前,代表处是国外投资银行在国内的唯一窗口。包括美林、高盛、法国巴黎百富勤、里昂证券、JP摩根等外资证券机构,已经在国内设立了70多家代表处,在熟悉市场、了解法律、培训人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部分高管人员实现了本土化。加入WTO后,外资又有了中外合资公司和QFII的选择。从这些国际投资银行涉及的国内业务来看,主要是参与国内的B股市场交易,参与中国政府和企业的对外举债业务,几乎垄断了我国企业海外上市股票承销业务、发债融资业务、大型企业海外并购业务,中外合资公司可以从事国内A股承销、外资股经纪、债券承销、经纪和自营以及基金管理等业务。

我国证券公司实力弱小,缺乏国际分销网络、缺少国际化人才和国际市场运作经验、缺乏在国际资本市场的影响和声誉,在与这些外资投资银行的竞争中明显处于下风。以香港为基地设立分支机构开展国际化业务的国内证券公司(如申银万国、国泰君安等),意味着机构国际化已经起步,但无论在数量、区域分布还是在国际性分支机构的作用上,都根本无法与国外著名的证券公司相提并论。其他大型证券公司也有一些建立海外分支机构的探索,但仅处于与境外机构交流、了解层面,因政策障碍无法深入下去,也无益于国际化经验的积累和国际化人才的锻炼。

4.证券公司拓展国际化生存空间受到当前政策限制。

我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人民币还不能自由兑换,境内国际证券投资受到严格的政策管制。另外,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较短,其法律架构、监管制度与国际证券市场存在较大的差距。这直接导致我国证券公司缺乏开展国际业务的动机和整体战略规划,没有具体的国际化战略及其实施步骤。有些券商采取绕过政策壁垒的形式在海外注册合资公司,或由其大股东在海外收购机构交由其托管经营,无形中增大了风险。

二、我国证券公司实施国际化战略的有利条件

1.政策环境开始趋于宽松。

2002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为我国“证券控股集团”的诞生提供了法规依据,有利于证券公司做大做强,加快“引进来、走出去”的国际化步伐。该办法还规定证券公司经批准可申请设立或参股、收购境外证券公司,从原则上允许国内券商走出国门,从而为我国券商的国际化铺平了道路,在战略上构建了我国证券公司国际业务的组织框架。一批拥有子公司、分公司、合资公司和海外分支机构,从事证券、期货、证券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等多业经营的大型证券控股集团将涌现。

2.证券公司的国际化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示范效应。

无论是在境外设立子公司的国内证券公司,还是国内市场上的合资证券公司,其国际化运作的竞争优势示范效应十分明显。国泰君安较早地把“国际化”作为公司发展的战略目标,于1993年7月成立了国泰君安香港集团,2000年组建了全资控股的国泰君安香港金融控股公司,目前已经取得在香港开展证券业务的所有牌照,并连续最近三年盈利,正谋求在香港上市。其母公司的经纪业务、融资业务、国际业务等在国内同行业中都位居前列。中国国际金融公司2001年底拿到A股经纪业务牌照,2002年即独占内地券商股票市场总承销的三分之一,在国内市场上显示出中外合资的竞争优势。

3.当前我国证券公司国内国际业务存在着一定的发展空间。

(1)服务于中国企业的外资并购。我国加入WTO后,外商直接投资将由主要设立新公司的方式向主要采取收购、兼并等投资银行手段的方式转变,这为国内证券公司开展外资并购等投资银行业务提供了基础。尽管现在国内证券公司还难以与海外投行竞争,但国内投行对相关的法律制度、企业制度以及政治人文等各方面都要比境外投资银行熟悉得多,在外资国内中小并购项目上更具优势。

(2)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国际业务。通过控制的基金公司对外合资是证券公司国际经营的起步。基金合资可以赋予证券公司国际化的投资管理、营销组织、风险控制、产品设计,利用外资公司全球投资分析平台、投资模型和研究报告等国际化优势。合资证券公司主要集中于A股的承销业务,包括中国公司国内上市、中国公司海外上市的中国业务部分,以及外资公司在中国上市的国内业务部分,外资公司在海外庞大的客户网络也会支持合资公司的业务发展,为证券公司的国际化提供了业务机会。

(3)与QFII相关的国际业务。QFII作为资金实力雄厚、投资理念先进的大型跨国金融机构,国内证券公司从中受益最大、最直接的将是经纪业务。此外,QFII的介入,一方面将为境内券商承销国企大盘股提供国际性的战略配售对象;另一方面,也为券商拓展并购重组和证券咨询业务提供了重大机遇。

(4)与QDII、CDR相关的国际业务。QDII是在资本项目下未完全开放的国家,允许本国投资者通过特许的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一种制度。有关国内机构必须通过该制度,才可进行外国证券买卖,以便国家监管资金的流向及规模。CDR的实质是间接允许外国公司或机构在国内证券市场融资的一种制度,使A股市场与国际市场间建立起更加紧密的联系。可见,QDII、CDR是我国投资主体走出国门和开放境外筹资主体进入我国证券市场的过渡性措施,有助于我国证券公司拓展国际业务空间。

从以上约束因素和有利条件来看,我国证券公司国际化战略制定应注意以下问题:

1.证券公司国际化不能一蹴而就。由于投资银行业务与证券市场发展水平、对外投资管理、外汇的兑换等问题密切相关,应根据需要和可能有计划地进行,有步骤地推进。

2.证券公司国际化也不能坐等政策允许。必须明确当前公司发展与国际化是一脉相承的,认识到可能的政策突破,抓住当前条件下蕴藏的国际业务机遇,在当前的制度条件下设计国际化战略,并从国际化战略高度提升证券公司各方面竞争力。

3.目前阶段证券公司的国际化,主要是以国内市场为依托的国际化,即为外国投资者与筹资者在本国证券市场的投资与筹资提供服务。不管是中外合资证券公司、QFII制度,还是研究中的QDII、CDR制度,都为证券公司在国内市场的国际化业务发展提供了很好的机会,并形成证券公司发展以国外市场为依托的国际化业务的桥梁、中介。

三、我国证券公司国际化战略的一般框架

结合国外投资银行国际化的战略特征,我国证券公司国际化的现实机遇,以及我国资本市场中长期发展趋势,证券公司必须首先对国际化战略的一般框架有一个总的认识,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各自的竞争优势制定国际化战略。

(一)证券公司国际化的战略定位

1.除早已进入我国市场的欧美投资银行外,根据参与国际业务的程度,可以把国内证券公司分为以下几类:

(1)以香港为基地开展国际业务的证券公司,如国泰君安、申银万国等;

(2)中外合资类投资银行,如中金公司、中银国际以及刚刚建立的华欧国际、长江巴黎百富勤等,中资证券公司凭借国外知名投行的合作而拥有某些领域专长和国际化的优势;

(3)积极与境外市场、机构开展交流,寻求国际业务突破和机构设立的证券公司,主要是在国内证券市场各项业务上处于领先地位、并通过增资扩股、公开上市而实力不断壮大的证券公司;

(4)基本未开展任何国际业务探索或交流的经纪类的中小证券公司和注重网上交易的新兴券商。

2.不同类别证券公司的国际化战略定位。

(1)区域投资银行及跨国投资银行。对于已有国际业务的证券公司和具有中资背景的中外合资类投资银行,最有可能率先发展成为亚太区的区域投资银行,并在条件成熟时建立全球性的分支网络,真正成为跨国投资银行。受政策限制还没有实质性国际业务的大型证券公司,宜先确立区域投资银行的战略目标,政策放开后以逐步拓展区域国际市场为主要任务。

(2)国际性专业投资银行。侧重发展某一项业务的国际化。一些规模不大的新兴券商可以以此为战略目标。

(二)证券公司国际化的阶段

1.我国证券公司国际化应随经济发展和资本市场的开放程度渐进实施,在阶段上应表现为:国内国际化区域国际化全球跨国经营。

(1)国内国际化。即国内业务的延伸,立足于国企改革,主要是国内企业的海外上市业务、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允许经营的业务、QFII业务;

(2)区域国际化。突破国内市场,业务和机构扩展到区域性国际市场,在海外设立代表处或分公司直接开展业务。同时扩大国际融资,推荐更多企业境外上市,在境外建立立足于中国概念的投资基金;

(3)全球跨国经营。一方面让外国投资者进入国内证券市场,国际企业国内上市,另一方面国内证券公司也逐步在全球各大金融中心设立分支机构,与世界投资银行巨头既合作又竞争,形成国内外投资银行相互交织、国内外资本自由流动的国际化局面。全球化的阶段是与本土化高度融合的阶段,国际化业务在资源利用、人才使用、服务方式以及风险规避方式等方面充分体现本土化的特色。

2.证券公司国际化过程中必须慎重选择要进入的境外市场。大致可遵循文化相近市场客户导向市场未发展市场或新兴市场国际业务网络的市场选择路径。

(1)文化相近市场。要考虑当地投资者和资本市场对中国资本市场的熟悉程度,这正是香港地区成为首选的原因。只要新环境和目前环境在关键方面保持一致,证券公司就可以利用它原有的经验和知识。

(2)客户导向市场。跟随或领导国内客户的境外业务发展,境外业务内容是它所服务的大公司在境外经营的反映。即使市场环境是新的,但客户是熟悉的。

(3)新兴市场或未发展市场。以区域国际化为战略目标的证券公司,可以考虑开拓亚洲新兴市场,除香港以外,如中国台湾、菲律宾、泰国、印尼、马来西亚、印度等,甚至是资本市场还没有发育的国家,如北朝鲜、越南、缅甸等,进入这类市场主要目的是学习当地法律,积累当地经验,等其市场开放时抢占先机。

(4)在全球主要金融中心市场都设立有分支机构,形成国际性的业务网络,有庞大的机构和零售业务,高质量的投资银行业务能力。

3.证券公司国际化业务大致遵循国内市场创新业务国内市场国际化业务国内企业国际化业务国际市场非主流业务的路径。

(1)国内市场创新业务。国内证券公司当前必须首要发展创新型业务,改变传统业务单一竞争力弱小的局面;

(2)国内市场国际化业务。在创新业务基础上,抓住市场机遇开展以国内市场为依托的国际业务,熟悉国际业务的运作规则,培养国际业务人才,从管理、技术、组织、人才等各方面为走出国内市场准备条件;

(3)国内企业国际化业务。在条件具备时,国内从事跨国经营的企业将是我国证券公司业务国际化的突破点和重点长期服务对象,如代表国内企业发行各种存托凭证、设立海外基金、海外买壳上市、兼并与转让企业、发行海外债券与股票等,并努力形成独特的业务品牌。

(4)国际市场非主流业务。由于投资银行业务明显的规模、品牌、专业化等独特特征,一个发达的金融市场的竞争格局很难被打破,如果我国证券公司走出国门,可行的选择应是进入国际大投资银行非主流的、无暇顾及的项目和业务领域立足。如资产管理业务个性化强而又品种丰富,最重要的是投资者对晶牌的认同,尽管国际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具有重要地位,但我国证券公司在境外市场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不具有优势。发展中国家现阶段对金融服务的要求还不是很高,我国与这些国家有着广泛的联系,可重视与这些潜在客户建立联系。

不过,国际投资银行经验表明,一方面要发展国际业务,但最关键的还是立足当地市场。所以,国内市场国际化业务和国内企业国际化业务应是相当长时期我国证券公司国际业务的重点。

(三)证券公司国际化的市场进入方式和组织形式

1.证券公司国际化的境外市场进入的大致路径:技术合作联盟合资并购/新设。

(1)加强与国外机构的技术合作、联盟和合资。加入WTO,中国证券业逐步融入国际市场的最可行方式和必然路径就是与国外机构尤其是国际性投资银行、全能金融集团展开不同层面的合作。在初期,可以通过技术合作、外部战略联盟方式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学习外方先进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经验,摸索双方进一步深化合作的可能性;在条件成熟时组建合资的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我国证券公司可以拓宽合作的国外金融机构的类型,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获取混业经营经验,为下一步通过收购兼并组建证券控股集团或金融控股公司奠定基础。

(2)并购/新设。允许证券公司在一定条件下首先在香港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真正融入国际市场。设立分支机构可以采取并购和新设的方式,两种方式各有利弊。国内一些大型证券公司如广发证券、海通证券等正在为主要通过收购外资证券公司的方式设立香港分公司开展国际投资银行业务做准备。在香港分支机构运作的基础上,再适时与台湾地区、新加坡等的证券公司合并,逐步发展成为亚太地区的区域投资银行。在此基础上,再通过并购方式拓展欧美市场分支机构,成长为能与野村、美林抗衡的跨国投资银行。

2.证券公司国际化的组织形式的大致路径是:代表处分公司/子公司/区域总部国际证券控股集团。

(1)代表处。在涉足境外市场的初期,以设立代表处为宜;

(2)分公司/子公司/区域总部。证券公司各项业务的开展必须依托于机构网络。国际投资银行在世界所有的国际或区域金融中心构建了分支机构。而国内证券公司营业网络基本上在国内,大证券公司基本上覆盖全国,而众多中小证券公司只是在当地拥有几家证券营业部。无论是代表处、分公司、子公司还是区域总部,这些境外分支机构形式在运作的难易程度、成本的高低、对公司整体发展的重要性以及相应的风险承受等方面各不相同,具体采取哪一种机构形式,并不存在一个严格的先后顺序,而要看本国及进入国的政策规定,在我国市场逐步开放的情况下,应主要根据证券公司的战略规划、规模实力、组织结构等自身条件设立。

(3)国际证券控股集团。金融控股公司已成为国际投资银行组织结构形式的主流。走证券控股集团之路,并以此为平台逐步推进人才、机构和业务的国际化,是我国证券公司的必然选择。国内券商应根据自身的业务优势,适时成立经纪公司、投资银行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风险投资公司、研究机构等专业化子公司,分步以专业子公司与境外券商共同出资成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境外子公司,建立以证券业为主体的金融控股公司,奠定证券公司参与国际竞争的组织基础。

(四)证券公司国际化的人才培养

证券公司的国际化最关键的是人才的国际化。我国证券公司当前已经积聚了国内许多的优秀人才,今后应更进一步注重国际人才的培养。加速中国证券公司人才的国际化进程,培育一支适应国际竞争的专业化人才队伍,有以下重要途径:一是“合作中培养”,通过与国外证券公司在人员、技术、业务上的合作交流,在中外合资公司中的密切配合锻炼自己的国际化人才队伍;二是“引进来”,在国际范围内招聘专业人才,尤其是吸引在国外投资银行业有丰富经验的海归人员加盟;三是“送出去”,有目的地选送相关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到国外大投资银行培训或工作,同时通过国际业务的逐步开展,在竞争中培养国际型人才;四是“本地化”,随着境外业务的逐步开展,实现中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本地化,而人事、资金、财务、风险控制等重要管理岗位的人员可由母公司派驻。

(五)证券公司国际化的风险管理

证券公司未来国际化业务和机构设置,必将带来比国内市场风险更复杂的系统性国家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衍生工具风险、境外子公司风险等,反过来影响国内业务及公司整体的发展。国际投资银行已形成一套非常繁杂的、公司内部、政府监管机构、国际监管组织、社会监督体系等多层次协调的风险管理网络。百富勤、巴林、山一等投资银行失败的事实说明,投资银行的风险管理机制必须与公司规模和业务的扩张同步发展,有效运行。因此,我国证券公司建立和完善一个适合当前需要和未来国际发展的风险管理体系还任重道远。

四、当前我国证券公司国际化战略实施的主要内容

从以上分析来看,无论是国际化的发展阶段、市场进入方式、组织形式还是人才准备、风险控制,我国证券公司都只是处于国内国际化——以国内市场为依托的国际化的初级阶段,大规模地拓展国外市场的国际化的条件还不具备。但是,我国证券公司国际化战略的制定和实施已经成为当务之急。所以,现阶段我国证券公司国际化既要立足当前,也要放眼长远。

1.根据当前政策、社会环境、自身条件,明确自身国际化战略的定位,制定国际化战略的具体实施步骤。

通过在合资中积极研究熟悉国际投资银行国际竞争的游戏规则和国际经营管理特点,结合国内政策和证券公司规模、品牌、业务转型等自身条件,确定区域投资银行乃至跨国投资银行、国际专业投资银行(或者根本不发展国际业)的战略定位,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战略实施步骤,进行阶段、业务、人才、组织结构、风险管理等的全面部署。

2.面向国际化的业务创新和拓展。目前的业务重点应放在国内,全面融入国内市场,业务目标则是为国际业务发展拓展空间,提升实力。一,加大业务深化的力度。要抓住兼并收购业务、财务顾问业务、基金业务以及国际业务等重大商机,积极开拓基金、财务顾问、资产管理业务,大力探索资产证券化业务,这是今后业务创新发展的主要战略目标。二,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探索与银行、信托、期货、保险业务的交叉和合作;三,抓住当前市场机会,选准国际业务的切入点,发展国内国际化业务。

3.规模壮大和组织结构转型。要抓准时机通过改制、上市、发债等方式扩大规模,建立适应证券公司发展的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同时通过设立专业子公司向集团化控股公司模式转型;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根据国际化战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海外业务分支机构,合理安排海外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及与投资银行总部之间的关系。

4.建立一套国际化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考核、激励机制,并从现在起着手国际化人才引进、遴选、培养、储备、锻炼的工作。

5.根据我国证券市场开放的不同阶段确定风险防范的重点。现阶段对证券公司国际化的限制还很严格,一旦证券市场进一步开放,证券公司被允许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开展国际业务,证券公司面临的风险恐怕主要是决策、激励、控制、监督、组织结构等不适应国际化要求的内部管理风险和竞争力弱小的风险,所以改革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同时采取措施加快壮大证券公司资本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6.公司文化塑造。公司文化的包容性、开放性、创新性、团队精神,是公司发展战略、核心业务和经营理念的反映,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公司在扩张过程中与并购公司的整合、与合资公司的合作、人才队伍的素质和稳定性、业务创新能力的高低等。塑造一种开放、进取、合作、创新、面向国际竞争、具有国际视野的公司文化,是我国证券公司国际化战略实施的一部分。

7.为在香港市场开展业务、建立分支机构做充分准备。在QnI取得一定经验的基础上,QDⅡ的推出将是我国对外证券投资的可行方式,届时我国证券公司在香港开展业务、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也基本趋于成熟。为此,目前就需要从在香港分支机构的设立方式、人员配备、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等方面做充分准备。五、促进我国证券公司国际化战略制定和实施的政策建议

制度环境、制度安排与国际市场的接轨,是国际化战略制定和实施必不可少的条件。当前,我国已经开展国际业务的证券公司,由于运行在制度框架之外,承担了极大的市场风险和制度风险。因此,如何引导和支持证券公司的国际经营,为其提供制度规范和政策供给,是证券监管部门的一个重要任务。

1.只有那些在国内市场具有强大竞争力或核心竞争力的公司,才有可能在国际化的过程中取得成功。因此,正确有效的政策选择应是进一步培育国内竞争市场,破除所有阻碍国内竞争进一步发育成熟的制度障碍。像券商融资渠道、业务创新、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的多样化、合规化都非常急迫和重要,应该有明确而宽松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支持、保护。

2.制定与我国经济发展、资本市场发展相适应的证券公司国际化进程时间表,循序渐进地推进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并带动证券公司国外业务开展和国际业务网络构建。逐步放宽对外证券投资的限制,推进证券投资的国际化。如在完善QFII的基础上,研究QDII、CDR的操作和管理办法,支持证券公司充分发挥国内投资主体和境外筹资主体的服务中介和顾问作用,以此带动证券公司国外业务开展和国际业务网络的构建。

3.加速大型甚至超级证券公司的培育。证监会应从融资渠道、组织形式、业务范围、机构分布等方面支持大型和超大型证券公司的迅速成长。近期将出台的《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允许符合条件的券商发行债券融资,即是在券商上市、组建控股集团之后的又一个实质性促进大型券商成长的举措。另外,在分业经营的管理体制下,一些证券公司也在摸索绕过体制壁垒的种种办法,一方面表明了证券公司的现实需求,另一方面也蕴藏着各种风险,需要监管部门研究制订相关引导和规范措施。

4.加紧研究制定证券公司机构国际化的管理办法,研究证券公司国际化的一系列运作规范。证券公司机构的国际化是业务国际化的需要,也是证券公司提高自身知名度,进行国际化经营的前提条件。监管部门应尽快研究制定证券公司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尽快制定国内证券公司购并外资证券公司的法规,鼓励国内证券公司走出国门,开展国际证券业务。同时,也必须研究证券公司国际化的一系列运作规范,如进入国际市场的资格规范、国际业务设立和机构运作的规范、国际业务资金规范、境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信息披露规范、国际业务风险控制规范等。

5.探索加强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国内监管和国际监管的合作。面对证券市场不断开放和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证券业监管规则的确立就不仅要考虑现阶段证券业在竞争中的地位,也要考虑未来国际化进程中的监管,还要考虑国际证券市场监管一体化的要求。目前证券公司业务已经出现跨越证券、基金、信托、保险等几个行业的现象,亟需探讨监管部门之间的权限如何清晰界定以及通力合作的问题。为确保现有或未来设立的国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规范发展和风险控制,必须加强全球监管的合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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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赵强,尹萃,赵庆明。合资大舞台[J].资本市场,2002,(10):41—45.

[3]李国旺。券商国际化的挑战[J].资本市场,2002,(9):18—22.

证券公司论文篇9

经过20余年改革与发展,中国证券公司已取得全球瞩目的成就。据报道,中国证券业2006年上半年收入231亿元,纯利123亿元,中国证券业在近年将会实现盈利,扭转前几年的亏损局面。但中国的证券业还处在非常关键的阶段,资本市场的发展任重而道远。中国证券市场持续低迷,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缺乏信心,尚未形成完善的、稳定的运营机制。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监管部门应重视对证券公司的审计监管,而证券公司更要加强内部审计,以保证资本市场和市场经济健康与持续地高效运行。

一、加强证券公司内部审计是经济稳健发展的迫切需要

证券公司属于高风险行业。近几年,中国证券公司已出现透支挪用资金、法人投资者以个人名义炒股、编报虚假申报材料、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等一些违法、违规行为。2002年以前,我国高风险证券公司被处置还属于个案,2002年8月以后,由于市场低迷,证券公司连续几年出现全行业亏损,多年积累起来的风险集中爆发,因重大违规行为受到处置的证券公司数量急剧上升。到2006年7月,不足4年时间就有34家高风险证券公司被处置,证券公司面临行业建立以来的第一次系统性危机。在证券违法犯罪案件中,证券经营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超过半数,显示在证券公司取得良好经营业绩的同时,自身的内部控制有待优化。在这样的背景下,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总理签发国务院522、523号令,《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21世纪国内证券公司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同时在重新“洗牌”中经受到严峻的挑战。如何防范和化解风险,既是监管机构必须考虑的问题,也是证券公司不能回避的责任。《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133条规定,“证券公司应设立监督检查部门或岗位,独立履行合规检查、财务稽核、业务稽核、风险控制等监督检查职能;负责提出内部控制缺陷的改进建议并敦促有关责任单位及时改进。”约束、自律作为证券公司获得良好信誉的前提,也是券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稳操胜券的法宝。证券公司内部审计是对公司经营活动全过程进行的监督,目的是防范风险,纠正违规,加强内部控制,保障证券公司健康发展。证券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对于公司的规范经营负有重要责任,内部审计职能的发挥程度直接影响证券公司的长期生存与稳健发展。因此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已成证券公司当务之急。

二、我国证券公司内部审计现状与问题

目前,证券公司普遍设立了内部审计部门,但内部审计工作现状与其重要性并不相适应,内部审计还远没发挥其应有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计范围有限,未覆盖到各部门、各环节。证券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实施全方位审计,但从目前情况来看,审计范围并没有覆盖各部门、各环节。例如,有的证券公司只注重对营业部和分支机构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合法性的监督,而未涉及到对公司总部的重点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的审计,如投资部、资产管理部、财务部等。有的证券公司虽然开展了针对这些部门的审计,但在审计实施及出具审计报告时有所顾忌,不能客观反映真实情况。总体来说,内部审计部门代表公司对下属营业部的稽核审计工作比较容易开展,对总部其他同级部门或投资部等重要部门实施审计则有一定难度。

(二)内部审计重视财务、淡化管理。证券公司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在运转过程中极易发生各种风险,近年以来被处置的高风险证券公司数量之多史无前例。而我国证券公司的内部审计大多将主要精力放在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及监督上,审计的对象主要是会计报表、账簿、凭证及相关资料,内部审计的职责集中在“查错防弊”上,很少对公司管理做出分析、评价和提出管理建议。事实上,证券公司发生或产生错误与舞弊等问题不限于财务部门,更多的是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也并不仅限于“查错防弊”。把审计重点局限于财务数据的真实性上,不利于发挥内部审计部门的作用。

(三)重事后检查,轻事前、事中控制。内部审计部门在事后监督检查,主要是财务数据的检查方面比较到位,而在事前和事中控制方面所起的作用还远远不够。事后检查只能发现已经发生的问题,而如何防微杜渐、亡羊补牢才是问题解决的关键。严格来说,制定、执行制度并不是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工作,但内部审计人员由于工作的关系,可以深入基层,掌握第一手的资料,有机会了解内部控制方面的薄弱环节,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在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方面提出合理的建议。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证券公司内部审计重在事后发现问题,忽视了对可能产生的风险或不安全隐患的防范与分析,对于事前、事中控制的关注远远不够。

(四)内部审计技术落后,审计效率不高。综合治理后,证券公司规模不断扩大,业务种类不断增加,证券公司内部审计的工作量也越来越大。而部分证券公司审计手段比较单一,基本上还是采用现场审计方式。证券公司规模扩大后,高素质的内部审计人员数量不足以及财力、物力的限制,使得内部审计的广度和深度都不够,甚至会影响到审计报告的及时性。现有审计手段远不能适应业务活动的节奏和风险控制的要求,审计效率不高,严重制约了内部审计监督评价和提供增值服务的作用。三、影响证券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制约因素

(一)内部审计部门缺少应有的独立性。独立性是内部审计的灵魂,也是内部审计工作的必要条件。内部审计人员只有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才能客观地实施审计,才能作出公正的、不偏不倚的评价。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在《内部审计职业实务标准》中,对内部审计机构的组织地位作了明确规定,核心内容有3条:内部审计机构应置于组织内部的较高层次,内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强弱,主要取决于其隶属关系和领导层次的高低,领导层次越高,独立性和权威性越高;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直接向组织内的最高决策层负责并报告工作,从而保证内部审计活动的实施;内部审计活动不受其他职能部门或个人的干扰。同时,按照规定证券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董事会负责,独立于证券公司其他部门,对公司所有部门、所有环节实施监督。实际工作中,内部审计部门虽然名义上归董事会领导,与内部其他部门处于基本平级的地位,内部审计人员的绩效考核与晋升等还要受制于公司其他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独立性的缺失必然会导致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二)对于内部审计职能的认识急需深入。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重新修订并已于200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内部审计职业实务标准》,将内部审计定义为:一项为了增加价值和改善运营所进行的独立的、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运用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来评价和改善组织的风险管理、控制及公司治理过程的有效性,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新定义中突出内部审计的“咨询”、“增加组织的价值”和“改善组织的风险管理、控制及公司治理”功能。这种内部审计不同于传统的“监督导向型”内部审计,而被称之为“服务导向型”内部审计。从现实来看,证券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多是在实践中摸索和成长起来的,内部审计的理论基础并不扎实,对于内部审计职能的认识不够全面。在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部门往往重监督评价,轻控制和服务。主要审计力量集中在财务数据的事后检查方面,对于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不够重视。在为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发挥服务职能方面的作用非常有限。

(三)非现场稽核手段应用不够充分。证券公司目前内部审计手段还比较落后,基本上采用现场稽核方式。综合治理完成后,证券公司数量减少,规模扩大,营业网点不断增加,证券公司内部审计的工作量越来越大,传统审计手段已经不能满足新形势的要求。近年来,证券公司逐渐建立了集中的交易监控系统和集中的财务监控系统,通过将交易监控和财务监控连通运作,实现了交易数据和财务数据的互相核对。环境的改变为非现场稽核审计的实施提供了便利的条件,非现场稽核手段应用不充分影响了内部审计的效率和效果。非现场稽核成为了证券公司在现阶段的一项重要而迫切的研究课题。

(四)内部审计人员素质较低,复合型人才匮乏。目前,我国大部分证券公司还没有建立完善的准入标准和考核机制,内部审计人员的岗位要求不明确,难以保证内部审计队伍的素质。内部审计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不仅要通晓财会知识、审计理论、法律知识,还必须掌握电脑知识,并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及文字表达能力。当前相当一部分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缺乏必要的电脑知识,业务知识面较窄,加上日常工作相当繁忙,缺乏专业培训,专业能力下降,不适应新形势下内部审计工作任务要求的需要。内部审计人员素质不高,缺乏复合型人才,影响了内部审计作用的有效发挥。

四、改进我国证券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措施

(一)提高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内部审计机构只有独立于其他职能部门,并在证券公司内部位于比较高的层次,才能确保内部审计意见、结论和建议的公正、客观、权威和有效,真正发挥公司最高决策层的参谋和助手作用。为保证证券公司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不仅是名义上,实质上内部审计机构也要置于董事会或监事会领导下,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直接对董事会或监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任免,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评价与考核,要直接由董事会或监会事决定。内部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工作项目计划、人员计划及财务预算要提交最高管理层和董事会备案。内部审计机构每年一次或在必要时多次向最高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二)全面发挥内部审计职能与权威性。内部审计作为证券公司治理结构中监督、反馈系统的核心,客观上要求内部审计为公司提供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其目的是增加组织的价值和改善组织的经营。如果内部审计仍局限于传统的财务审计,就无法满足这个要求。因此,内部审计的工作重点必须从传统的“查错防弊”转向为公司内部的管理、决策及效益服务。内部审计的职责应从审查和监督向评价与咨询方面拓展,其作业范围不应当局限于财务领域,而应扩展到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

(三)充分利用非现场稽核审计手段。限于现场审计的成本、人力等方面的制约,现场审计和检查的频率不可能很高,一般一年一次或者更长,这种频率目前无法满足风险管理的要求。随着证券公司各项业务电子化、网络化程度提高,内部审计部门可以通过采集被审计单位柜台系统、财务系统、日常监控系统以及被审计单位历年审计的历史数据等信息,借助内部网络查询、筛选、记录、分析等,对被审单位实施非现场稽核审计。覆盖全面的公司内部网络,可为有效地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证券公司营业部开展非现场稽核审计创造条件。

利用信息系统手段可以在以下几方面进行非现场稽核。首先,可以利用各种监控系统作为现场审计的辅助手段。在实施审计之前,可以利用公司内部网络,对于被审计单位的情况进行事先分析,确定审计重点,这将大大节约现场审计的时间,提高内部审计的效率。其次,可以利用内部网络以及各监控系统进行专项稽核审计,对于业务和财务的一些专项检查,不必亲自到现场审计,通过各内部系统就可以得到所需的数据和资料。另外,根据内部审计需要,一切可以在非现场审计的数据和非数据信息都可以根据需要纳入非现场审计系统。

(四)建设德能兼优的高素质内部审计队伍。首先,要制订内部审计人员任职资格标准。内部审计人员在思想上,要有很强的敬业精神,恪守客观、公正、廉洁的原则;在专业上,要有扎实的基本功,熟悉证券知识和公司开展的各项业务操作流程,掌握金融法规政策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熟练运用电脑的基本技能。在能力上,要有敏锐的观察力、判断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同时还要有良好的沟通能力,以便于跟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进行交流与合作。其次,要改善内部审计人员结构。由于内部审计领域的扩展和审计层次的提升,原来单纯的财务人员结构已不能适应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内部审计部门不仅需要财务会计专门人才,也需要具备经济学、管理学知识的专门人才。因此,必须要配备实践经验丰富、业务水平较高的企业管理、经济法律、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一支知识结构多元化的内部审计队伍。再次,还要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续培训工作,使内部审计人员及时更新知识,掌握新的技能和方法。重视和加强包括会计、审计在内的各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使内部审计人员具有较为广博、坚实的专业知识基础,其能适应和处理不同类型业务及复杂问题,从而为决策者提供更多更好的意见与建议。为实施非现场稽核以及远程审计的需要,尤其要加强审计人员计算机知识与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审计人员计算机审计水平,培养一支具有一定的业务审计水平,又掌握计算机审计等技术的复合型审计人才队伍。

参考文献:

[1]王丽榕,试论我国内部审计独立性的缺失原因及应对措施[J]会计之友,2008,(10)

[2]杨婧,现代内部审计主要方法的运用[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8,(11)

证券公司论文篇10

首先,建立健全退出机制有助于证券公司的“优胜劣汰”,改善证券公司的主体结构,提高证券市场的总体质量。建立证券公司退出机制,促使问题券商适时退出证券市场,使有限的社会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能给有成长性的证券公司留下更大的发展空间,有利于优化券商主体结构,提高证券公司的交易质量和运作效率,降低其竞争成本。

其次,建立健全证券公司退出机制有助于优化证券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降低证券市场监管的成本。建立健全证券公司退市制度,完善退出机制,可以有效地防止“内部人控制”现象的产生,降低监管成本。

再次,建立健全证券公司退出机制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实现证券市场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从而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向着规范、透明、稳健的方向发展。

二、境外证券公司市场退出的特点

境外成熟市场建立证券公司的市场退出机制,使证券公司可以通过破产、倒闭、并购等方式退出市场,不仅是完善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证券市场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在境外,证券公司退出市场的案例非常普遍:比如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就有大批的证券公司破产倒闭而退出证券市场。1997年11月3日,三洋证券公司破产,负债31亿美元,这是东京股票交易所第一类上市日本证券公司的第一例破产事件;11月24日,犹如金融界的十级地震,日本四大证券公司之一的山一证券公司宣布清盘,结束了它整整100年的历史。这是日本战后最大的公司倒闭事件;12月5日,韩国第证券公司——高丽证券公司破产。

通过研究上述和其他证券公司市场退出的案例,可以发现发达市场的证券公司退出有以下特点:

1.完善的市场退出法律法规,国际成熟市场在证券公司市场退出的各个环节上都有完整的立法。比如,针对证券公司的交易行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方面的立法;对证券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方面的立法;对证券公司退出时为了减少或避免中小投资者的损失设立的法律保障。

2.设立整套的的风险预警体系。鉴于证券公司的风险性,为减少因证券公司的破产对市场的影响,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以防范流动性风险为核心的风险预警体系,从而实现了风险管理内容的指标化和风险管理技术的数量化。证券业的流动性风险防范方法主要有三大体系:巴塞尔委员会及欧盟的建立防护栏法、美国SEC的全面型方法以及英国的证券组合方法。实践证明,风险预警体系的建立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证券公司,从而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负面影响。

3.依法设立专业金融尽管机构处理证券公司退出。在美国成立了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全国的证券交易所、证券运行和交易以及证券公司进行监管。在英国,设立了行业协会来管理包含证券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的破产事项。在日本,大藏省和日本银行负责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破产事项。

4.建立中小投资者保护机制。由于证券市场涉及范围大,涉及利益广,而证券公司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所以证券公司的退出涉及到众多利益主体。而在这当中中小投资者处于弱势地位,对他们的利益保护对整个社会的稳定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各个国家和地区都非常重视,纷纷建立了投资者保护机制。实践证明,建立中小投资者保护机制,对于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投资者利益,化解证券公司退出所引起的风险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我国证券公司退出存在的问题

纵观我国证券公司退出的历史和现状,可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缺乏系统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操作程序

目前我国券商市场退出主要依据就是《证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国和国企业破产法》,但这些法规都没有对证券公司的退出做出详细的规定,在实践中就出现了证券公司退出无法可依的现象。

2.缺乏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

证券公司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一环,存在特殊的风险性质,它的退出对整个证券市场以及整个国家的金融体系都具有重要的影响。我国证券市场刚刚起步,建设并不完善,所以更需要对证券公司营运的监控和预警有待进一步加强。

3.主要以非市场化退出为主

境外发达证券市场中的证券公司退出大多采取市场化并购或破产的方式方式主动性退出,这种主动性退出方式有利于增强券商的竞争力,优化资源配置、促使有限的社会资源向合理的方向流动。而在我国,采取市场化方式退出的券商少之又少,大部分是采取行政关闭或撤销的方式,还有一部分则采取了托管的方式。

4.政府对证券公司退出过度干预

在证券公司退出的初期,针对证券公司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当干预有其积极意义。但从我国目前的形势来看,证券公司的退出还是基本以行政干预为主。这种以行政主导为主要形式的退出很容易会造成效率的低下和交易成本的提高,同时又可能引发其它风险,如道德性风险

四、完善我国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的几点建议

1.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

结合我国具体情况,从我国实际出发,建议在征求证券市场主体特别是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意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证券公司的退出从制度上和程序上详细的作出规定,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2.建立整套的证券公司风险预警系统

为全面反映券商资产流动性和整体业务的经营风险,我们建议应建立以防范流动性风险为核心的整体风险防范和预警体系,实现风险管理内容指标化、风险管理技术数晕化。

3.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

建议建立券商保护基金或券商保险业务提高券商的抗风险能力,同时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建议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

4.转换政府角色

让政府做一名裁判员,而不是一名运动员,政府的作用要限于向导和服务的作用,让证券交易所来决定证券公司退出的程序、标准等具体问题。同时必须从根本上消除地方政府的保护主义,使退出机制得到真正的贯彻实施。

5.完善券商内部控制机制

建议要求券商建立内部专门的风险控制委员会,整体负责制定具体的风险控制的政策、办法,形成完善的券商内部控制系统。

参考文献:

[1]郑春瑛.建立市场化的证券公司退出机制[J].浙江金融,2005,6.

证券公司论文篇11

当今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同时信息技术也在快速的发展,信息化已成为经济发展的一大特征及趋势。证券行业是高度信息化行业,证券公司作为证券行业的主要参与者,其信息化发展亦是如此。中国证券行业发展的驱动力是证券信息技术的进步及其广泛应用。本文对证券公司信息化发展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一、我国证券公司信息化发展与重点。

90年代初,以沪、深两个交易所成立作为标志,中国证券业开始了实质性的起步。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的交易技术手段在国际上处于先进水平,成功建立了全国性的交易网络系统,1990年深交所证券市场完成了柜台交易向场内集中交易的转变,中国证券市场在短短十年时间经历了柜台交易所集中交易和无形化网上交易阶段。到2003年我国证券市场市价总值42457亿元,但是与国外相比较信息化发展相对滞后,管理与决策系统、风险监控系统、信息咨询服务系统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证券公司的信息化建设主要是围绕着公司所从事的业务进行的,目前国内证券行业信息化建设的重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总部管理,在中国,证券业内许多券商的总部是发展相对较弱,这种局面的形成主要的原因还在于技术的局限。总部管理就是总部对各营业部进行有效经营监督,有效地避免风险。第二个重点是虚拟化,经营的虚拟化是指证券交易系列流程可通过信息终端远程进行。虚拟化的远程证券经营体系带来的更直接的一面是营运成本的大幅下降和现有的证券交易模式的改变。另外还有灵活多变的资产管理系统也是进行风险定量分析和控制的有效工具,日渐成为大资金投资管理的有效手段和发展趋势。风险控制系统也是未来证券公司生存的根本。

二、我国证券公司信息化发展中的问题。

就证券公司信息化发展存在的问题来说,首先是信息化系统管理水平无法保障安全性、重复建设,资源和资金的严重浪费和系统效率低,业务创新能力差,信息比较分散,很难提高服务水平。传统交易系统的过度竞争和新业务系统的极度缺乏,中国的证券信息化发展中某些证券IT产品的功能和实用性存在缺陷,以目前数据仓库产品为例,目前的数据仓库仍然带有强烈的技术色彩,集中于现有状况的诊断,作为技术部门进行应用分析,无法与经营机构需求相适应,而在仅有技术特征情况下只能成为电子化的报表系统,所以该类信息产品的功能和性能需进一步加强。

其次是信息化发展对证券公司的业务优势没有足够的保护,证券公司作为证券市场交易的中介主体在面对客户时变得电子化,反而忽视自身业务优势的保留,陷入价格战。围绕客户端的创新使得证券公司与合作有关的关联方对客户的影响力增大,证券公司没有对单个券商的业务优势予以保护,客观上对任何有优势的创新起到了推动作用。这种状况下,对证券公司而言,技术创新的时间优势短暂,业务优势丧失;对客户而言参与意愿减弱。最终结果只能是证券公司削价,客户自然流动。同时证券信息化的发展对于客户服务所存在的业务上的需求被技术开发商遗忘。这就要求证券公司在进行信息化发展过程中必须加强管理与技术的结合,增强总部的集中控制力,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

三、证券公司信息化发展策略探讨。

在竞争环境日益激烈的证券业中寻找一条可持续发展道路己经成为证券业关注的焦点。就证券公司的发展中策略来说,首先要建立集中交易平台,以客户为中心的新一代信息系统,整合公司的资源,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在激烈的全球竞争下,证券公司信息化整合不可避免,证券公司集中交易即实现数据的集成和应用系统的整合。证券公司集中交易系统其组成主要是由数据库服务器、应用服务器、通讯平台和集中经纪业务系统客户端等四部分组成,有利于降低证券公司交易成本和总部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更有利于创建信息化的基础平台,另外证券公司应在业务数据集中的基础上,建设数据仓库,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也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其次是进一步发展网上证券,着眼于充分发挥网上交易的低成本优势,我国互联网发展迅速,要进一步完善网上证券,侧重于服务的深度,着眼挖掘现有服务手段、业务内容及信息系统的潜力,强调个性化服务,通过对客户个体数据分析,有针对性地提供有效信息指导业务,基于因特网的自动服务与人工服务相结合为客户提供更加友好及时的交易服务,进一步完善数据挖掘和商业智能等技术,网上证券要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战略目标,形成网上服务为中心的综合业务平台,对证券客户提供电话、互联网、移动设备等渠道享用证券交易,信息查询等服务。

证券公司论文篇12

一、中国发展金融期货的背景

金融期货是一种以金融工具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主要分为汇率、利率和指数期货三大类。由于金融期货是在传统金融工具基础上衍生出来的金融创新的产物,有关监管部门与媒体往往是将金融期货与金融衍生产品(也称金融衍生工具)在同一意义上使用。从金融衍生品具有价格发现和风险转移等期货属性的角度来说,金融衍生品与金融期货确实可在同一意义上使用,但其外延要大于金融期货,国际金融市场上最为普遍运用的金融衍生品除金融期货外,还有远期、期权和掉期(互换)等。

金融期货市场是当今世界最具活力、不断创新,毕业论文并有广阔发展前景的市场。世界各主要国家与地区都把发展金融期货市场作为金融发展战略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近些年来金融期货市场成交额大幅上升,远远超过现货交易的发展。其中股票指数期货(下称“股指期货”)则是国际上目前最热门和发展最快的主导期货交易品种,已成为国际资本市场中最有活力的风险管理工具之一。国际主要证券和期货交易所均推出了股指期货,在不断创新衍生产品的同时也加剧了日益激烈的金融竞争。不少国家或地区的交易所还纷纷推出以其他国家或地区主要是新兴市场的股票指数为标的的期货合约,这样往往影响了东道国金融市场的整体发展。高额的股指期货交易手续费收入也流入了他国交易所,还可能因此发生国际炒家在他国市场上操纵东道国股指期货的不利情况。中国的崛起举世瞩目,正在吸引着越来越多的国际资金眷顾各种中国概念投资,境外一些交易所也十分重视中国股指期货,且先于中国大陆推出并在继续开发新的中国股指期货。例如美国芝加哥期权交易所(CBOE)于2004年10月18日正式推出基于16家中国公司股票(美国上市的中国股票)构成的中国股指期货;香港交易所(HKEX)也于2005年5月23日开始交易新华富时中国A25指数期货(H股+红筹股)及期权。这些股指期货虽然与中国相关,但因为它们都不是以A股为标的发行的而并没有引起内地资本市场的高度关注。而新加坡交易所(SGX)于2006年9月5日如期正式推出的新华富时中国A50指数期货则引起了各方关注。由于在数据使用上涉嫌违约,授权SGX推出该指数期货的新华富时指数公司正陷于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诉讼。已经于2006年10月11日进行的庭审中,该案双方当事人在股票价格、股票指数以及股指期货这三者上存在争议,特别是在是否构成违约与侵权方面双方存在较大的分歧。该案提出了很多值得讨论的问题,例如金融信息权如何界定、金融立法滞后带来的纠纷如何解决、指数编制权的归属如何确定等[1]。可以说,该案的意义其实已经超越了案件本身的胜败归属。中国作为A股指数的本土市场,对中国股指定价的主导权事关资本市场的稳固,因此,人们也把这场诉讼看成是中国股指期货的保卫战。

中国内地的资本市场于20世纪90年代曾在上海和海南尝试过汇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但由于当时现货市场不成熟及监管不力等原因,这些尝试均以失败告终。其后的十多年来,中国经济持续增长,在法律、政策和制度方面的建设逐步完善,金融环境也发生了诸多变革,为金融期货的推出创造了一定的条件。

1999年颁布实施的现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是在期货市场清理整顿背景下起草制定的,其特征是重规范、轻发展,重限制、轻效率《,条例》的许多内容已不适应当前期货市场发展需要。进入2006年7月,经过几轮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已交由国务院法制办进入最后论证阶段。该《条例》草案进行了很多实质性修订,在市场主体规制方面,放宽了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期货公司可以申请经营境内商品期货、金融期货的经纪业务与期货自营、境外期货业务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将《条例》的适用范围从商品期货扩大到金融期货,增加了金融期货交易的有关规定,并为未来可能推出的期权交易预留了空间,删除了原条例中有关金融机构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规定。全国人大也已启动了《期货法》(金融衍生产品也涵盖其中)的立法调研工作,但其出台还有个过程。因此,新《条例》的推出是迫在眉睫的事情。将为中国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和建设金融期市奠定必要的法律条件。

2006年初实施的新《证券法》更是以法律形式解除了证券市场发展的许多桎梏,硕士论文允许更多合规资金入市,打开了金融产品创新空间,取消了只能“现货交易”、“集中竞价交易”等法律障碍,在允许现货交易的基础上,授权国务院规定现货交易以外的交易方式,从而扩大了证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活动的范围、种类和方式,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留出了一定的法律空间,这也为金融衍生品的开发提供了更多可供选择的基础证券产品。

目前,中国的期货市场只有商品期货,没有金融期货,这与国际期货市场的发展水平有相当差距,也不符合期货市场规范发展的要求。随着汇改、利率市场化的推进,特别是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完成,客观上将消除推出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的制度,而中国的期货市场经历了10多年的整顿和清理,期货市场迎来了规范发展时期的高速增长,上市品种、交易额、投资主体均已大大扩容,且机构投资者也迫切需要股指期货来规避中国股市的系统性风险,这些为建立金融期货尤其是在推出股指期货方面创造了一定的市场条件。在国际国内金融市场发展和金融创新形势的压力和动力之下,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金所”)于2006年9月8日正式挂牌成立,这是中国内地成立的首家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是由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分别出资1亿元人民币而组成的股份公司,今后主要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比A50指数市场代表性更强的沪深300作为第一个标的指数将成为中金所首个上市交易的品种,该品种可以直接与新加坡交易所推出的新华富时A50股指期货相抗衡,这对争取市场定价权具有重要意义[2]。发展中国家在开展金融衍生品时,一般均以股指期货为突破口,主要是因为股指期货现货条件好,交易便利,采用现金交割,交易失败的风险小,中国也作出了这样的选择并将很快付诸实施。在股指期货的基础上,今后逐渐发展国债期货、外汇期货以及期权、互换等衍生产品,带动现有的认股权证交易等衍生品交易。股指期货的推出将结束中国只有商品期货的现状,促进证券和期货两大行业实现真正的融通,从而改进我国期货市场的运行格局,推动我国期货市场规模快速增长,并进入金融期货时代。

在金融期货市场之巨大利益引发各主要参与者进行错综复杂的角色博弈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其经营模式,如何均衡参与各方的利益是个很大的难题。在国内金融期市不成熟的条件下,即使是人为设定市场准入条件再放由市场选择有资格的经营者,也因市场本身发育不全和相关金融机构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难以完成这一历史使命。例如,券商目前尚处于综合整治的攻坚阶段,内部控制还有待完善,如果把具有高风险的金融期货业务交给缺乏这方面避险经验的券商直接做,有可能对券商和期货市场本身造成不利影响。而政府积极的政策导向则可以解决新兴市场与不甚成熟的市场主体在过渡阶段的金融期市制度建设与角色定位问题。决策层最终选择的券商IB制度,既有国际上成功的经验可供借鉴,也使各有优势与不足的期货公司与券商在金融期货业务方面的合作创造了政策条件,符合积极稳妥地发展国内期货市场的客观要求。在当前积极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形势下,稳步发展金融期货,对提高我国金融体系的效率及其避险能力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二、期货公司的金融期货经纪业务专营资格与重组

与其它领域的改革一样,中国的金融创新目前是由政府主导的,这也是转轨加新兴市场国家一般都要经历的一个阶段。随着金融改革的逐步深入,政府需要放松过度的行政管制,推动以市场主导的金融创新格局的形成。目前,金融期货经纪业务的牌照博弈最终由行政力量结合资本市场发展的现状作出了断,划定了券商和期货公司各自的“领地”:券商已从全面结算会员出局,只能进行金融期货的IB业务;期货公司则具有金融期货经纪业务专营资格。该政策设计具有垄断性和排他性,这使期货经纪公司的整体可以在政策保护下得到大力发展,要开展金融期货经纪业务,首先须经中国证监会的行政许可程序,以保证金融期市的稳定发展。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最新一版征求意见稿中,交易所采用会员分级制度,在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或结算活动的,均需向交易所申请会员资格,该《办法》把会员分为交易会员和结算会员,交易会员只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自营业务或客户从事金融期货交易(分为自营会员和经纪会员),但不具备直接与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结算会员按照业务范围又分为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按照目前的政策,期货公司可申请各级会员,而券商则只允许做交易会员,其他机构则可能允许做交易会员。该《办法》对各类会员的注册资本、财务流动比率等作了明确规定,交易会员注册资本金要求在3000万元以上;可客户结算的交易结算会员,其注册资本金底限要求为5000万元;可客户与交易会员结算的全面结算会员注册资本金要求在1亿元以上;只为交易会员结算的特别结算会员注册资本金要求则在2亿元以上。由于金融期货风险远大于商品期货,为有效防范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借鉴境外金融期货市场的成熟经验,将采用会员结算担保金联保制度,当个别结算会员出现违约时,在动用完该违约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之后,可要求其他会员的结算担保金要按比例共同承担该会员的履约责任。各类结算会员入会初期基础担保金的底限要求分别为交易结算会员1000万元,全面结算会员2000万元,特别结算会员5000万元。随着结算业务的扩大,还将追加变动担保金[3]。

几经修改后的这些门槛尽管已经照顾到一般期货公司进入金融期市的条件,但期货公司多年来因期市经营范围所限、英语论文盈利水平较低、规模小等诸多原因而处境艰难。多数期货公司注册资本金在3000万,5000万左右的并不多,达1亿元的仅有几家,这样的资本金现状根本无法应对经营范围扩大至金融期货后对其规模与经营能力的要求。且期货新品的即将推出表明内地期货公司同质化竞争时代的结束,期货市场将全面进入个性化和特色化竞争阶段,大多数亏损的期货公司,正在感受着期货业洗牌的严峻考验,为数不少的绩差期货公司甚至面临着生死抉择,这时抓住股指期货的机遇是很重要的。期货业内有高管认为,金融期市在初期将形成“三分天下”的局面:第一类是具有产业背景或雄厚资金实力的大型期货公司,第二类是券商参股的期货公司,第三类是券商控股的期货公司,第三类中又分为券商绝对控股和证券公司相对控股的期货公司[4]。期货公司虽将拥有金融期货经纪业务的专营权,但国内期货业的洗牌、分化也将因此空前加剧,要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增资扩股是重要的一环,如要达到前述1亿元、2亿元的标准则更需积极寻找新的股东。因此,期货公司的重组在所难免。

由于金融期货将推出及原则上不再新发期货经纪牌照,各类金融机构并购期货公司的热望越来越高,除券商寻求期货公司合作的较多以外,银行、保险、信托、财务公司、基金公司等都在寻求与期货公司合作的机会,金融化、综合化正在成为期货公司保持其长期竞争力的发展方向。其实,早在2003年初,中国证监会的《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出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取消了非银行金融机构参股期货公司的限制,关闭6年之后重新开启了券商参股期货公司的大门。但当时期货业正处于多年来的清理和整顿之中,期市流动性和波动性不足,交易不活跃,期货公司难以调动券商参股的热情。其后几个商品期货新品种纷纷获批上市,期货业逐步走上稳健发展的轨道时才日益受到关注,券商和上市公司开始竞相入股期货公司。为做好股指期货的经纪业务,目前期货公司重组的重要对象仍然是券商,首先是选择能做IB业务的创新类券商。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草案)》第20条的规定,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证制度,医学论文由中国证监会按照其业务种类分别颁发许可证,该条规定明确了期货公司将实行分类牌照制度。目前的政策使期货公司牌照成为吃香的壳资源,这也使虽处于弱势地位的期货公司在收购价格上有了谈判资本。例如,2006年7月31日,浙江新华期货公司100%股权转让,以溢价1000多万的竞拍价成交,业界即有人认为“现在是股指期货时代,净壳达到1000万并不算高[5]”。为防止炒作期货公司牌照,保持市场收购良性发展,中国监管层已经明确表态,“一旦出现期货公司‘壳’资源溢价炒作的情形,监管层会调整券商收购的相关政策。”[6]无论怎样,期货公司在合法合规利用壳资源之前需要首先做好自身业务的定位工作,在重组中还要注意考虑拟纳为公司股东的金融机构的现货背景,以便选择更适合自己专业发展的股东。以香港期交所的股指期货交易为例,通过具有券商背景的期货经纪商的成交量占到95%,而独立期货经纪公司在这方面的成交量不到5%[7],这对内地开展此类交易与寻求合作方是个启示。期货公司如果定位于金融型或综合型的,就要尽快寻找具有证券、基金或其他金融机构背景的股东。例如,在首先推出股指期货的情况下,由具有券商背景的期货公司来做可以保证更强的证券专业性和更多的市场份额;而在利率期货和汇率期货推出之后,具有银行背景的期货公司则更具有专业性。总之,依托不同金融机构股东的背景参与金融期货交易,并利用其在网点和客户资源方面的优势,可以迅速抢占金融期货先机。但在金融期货发展初期,不一定都要挤到这一条船上,那些尚不具备条件的期货公司可以仍然定位于做商品期货,因为一方面商品期货的新品也在不断推出,另一方面金融期货的推出将改变商品期货的小行业属性,而一些老牌且有特殊产业背景(如有色金属、粮油)的期货公司则可以走专业化经营商品期货(如自营、期现套利)之路。国际经验表明,金融期货的发展将为商品期货注入新活力和促进商品期货的发展,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投资者将更多地参与到商品期货市场中来。

金融期货实施券商IB制度的情况下,券商会千方百计控股或参股期货公司,优势券商更是意图全资控制期货公司。加之中国监管层制定了鼓励创新类券商收购的政策,期货公司已经是不容置疑的成为了券商收购的目标公司。而实力较强的期货公司并不甘心束手就擒,在券商与期货公司之间因此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控股权之争,除那些相对弱小的期货公司愿意被券商控股外,在券商谋求控股股东地位时,有的期货公司因不肯轻易放弃控股权往往使收购谈判陷于僵局。而创新类且需要买壳的券商实际处于优势地位,大多数创新类券商希望全资收购期货公司,以便全力参与股指期货业务。例如2006年8月1日,光大证券与上海南都期货公司正式签署收购协议,拟定收购的股权比例就达到了绝对控股,并希望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全资收购[8]。但创新类券商实施100%的控股谋略,却成为期证合作的一个障碍。由于目前只有18家创新类券商有IB资格,且其中多家已拥有自己的期货公司,即使今后允许22家规范类券商也进行IB业务,上百家期货公司面临的仍是买方市场的局面,期货业内有高管因此抱怨在买方市场下其不可能有话语权。

不过,由于重组涉及的股权变动大多会涉及自己的切身利益,因此,一般而言,期货公司高管与原股东在不随便放弃公司控股权方面还是要进行一番博弈的,也可能转而寻求与银行、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或是在坚守商品期货阵地的基础上进行重组。在这场期货全行业的整合中,期货公司需要积极利用政策来寻求重组和发展的机会。

三、券商收购期货公司的资格与多项政策支持

中国期货业目前处于恢复发展后的平稳发展时期,政府对于开放期货市场十分审慎,中国在入世承诺中即不包括开放期货业,使其成为目前被禁止外商投资的唯一金融服务业。在2004年11月30日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修订)中,期货公司仍在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之列,这次《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中,还是把外资机构排除在外,要求申请会员资格的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领取合法营业执照的其他经济组织”。但根据2003年《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CEPA)及《CEPA协议的扩大开放磋商纪要》(2004)等法律文件,则允许持有香港证监会牌照或在澳门金融管理局登记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在内地设立合资的期货经纪公司,合资期货经纪公司营业范围和资本额等要求与内资企业相同。2005年8月26日,中国证监会出台了《港澳服务提供者申请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审核》的规定,使港澳与内地成立合资期货公司有章可循,实际上也为外资借道港澳进入内地期货市场打开了通道。即使如此,在开展股指期货经纪业务时,内地期货公司目前主要的合作对象仍然是内地的券商。因为券商是股票现货市场最重要的市场主体,让其以一种合理的方式进入股票指数期货市场,对于建立和运作股票指数期货市场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前已述及中国管理层平衡期证双方利益与发展金融期货市场关系的结果,是在确定期货公司作为专门金融期货经纪商的同时,券商被定位于金融期货介绍经纪商(IB)的地位,正在制定中的《证券公司期货交易介绍商业务管理办法(草案)》对期货交易介绍商(IB)的定义是“,为期货公司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提供中间服务的法人”。该草案还规定,证券公司取得期货交易介绍商业务资格后,方可以从事介绍商业务。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从事介绍商业务。可见,目前阶段的券商IB资格实施的也是行政许可制度。

金融期货政策精神中需要明确的是,在金融期货市场发展初期,仅允许创新类券商通过为自己参股或控股的期货公司提供IB服务来间接参与金融期货经纪业务;随着市场发展,IB业务将会扩大到规范类券商。中国证监会主要是根据赢利能力、资产收益率、客户保证金安全存管等六大标准将券商划分为A、B、C、D四类。A类为创新试点券商,可优先安排发债、增资扩股、上市融资和以更优惠的条件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等较为广泛的业务,并可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自主实施各种业务创新和产品创新;B类券商为规范类券商,主要包括亏损规模不大、客户交易保证金管理比较规范的券商,该类券商具备一定的业务能力,但需要解决现有存在的问题后才具备进一步发展的能力;C类、D类券商都是蕴含较大经营风险的券商。目前得到确认的金融期货IB业务的基本内容为:创新类券商将自己的投资者介绍给期货公司,并为投资者提供相关服务,如举办期货知识培训、向投资者出示风险提示书、协助期货公司与投资者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等,期货公司向券商支付佣金;券商不得接受投资者期货保证金,不得变相从事期货经纪业务。制定这一政策的出发点是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据此,不仅在期货公司与券商之间可以建立防火墙,也有益于期货保证金的资金安全。

由于已经明确了今后原则上不再新设期货公司的政策,中国监管层为支持、职称论文引导券商收购期货公司而确定了以下一系列有利于收购的政策:⑴券商可以突破以前50%以下控股比例的限制,少数治理健全、风险控制能力强、资本实力特别强大的券商也可以全资拥有期货公司;⑵放松划分辖区的政策,申请跨辖区迁址时,根据迁入和迁出地的综合情况,可适当放宽审批条件;⑶适当放宽原先禁止的金融企业高管兼职的限制,券商高管可以兼任期货公司董事长;⑷简化股权变更和股东资格的审核程序,这两方面的审核将合二为一;⑸允许券商和期货公司达成收购协议之后,尚未拿到证监会的资格认证之前,可以提前适度参与期货公司的管理,这将有利于券商多了解期货公司情况,降低收购风险。这些突破性政策的实施既有利于券商更为有效地收购期货公司股权,还可以推动证券和期货业的共同发展,并将在短期内促进金融期货市场基础建设的加快。

总之,就收购期货公司的资格而言,内地做金融期货IB业务的收购主体的范围目前被限制为创新类券商,截止2006年8月11日,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评审的创新类券商已达18家,其中拥有期货公司的只有7家。金融期货推出后,市场参与主体将急剧增加,市场规模也将大幅增长,期货业正进入增长的黄金时代。享有收购政策支持的创新类券商自然要抓住机遇,一轮券商收购期货公司的期证实质性合作热潮已经兴起。例如,2006年8月21日,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示了一批核准期货公司股东资格及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和股东的行政许可通知,包括华泰证券入股长城伟业期货经纪公司的申请已获批准,华泰证券以49.99%的持股比例一举成为长城伟业第一大股东;原由华夏证券间接控股的华夏期货已由中信证券集团全资控股等。按照业界的统计,全国有期货公司183家,近期有收购期货公司愿望的创新类证券公司会有10家左右,例如招商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这些没有期货公司的创新类券商,都在积极寻觅收购对象[9],进行实质性谈判或是为收购期货公司做前期准备。由于IB业务终将扩及规范类券商,包括规范类券商在内的许多券商也都急于寻找期货公司参股或控股。由于监管层要求券商的综合治理工作于2006年10月31日前全部完成整改,这个期限就在眼前,可以预计合规的券商多会加入到收购期货公司的行列之中。

券商与期货公司都承担了发展中国金融期货市场的重任,但它们各自也存在不完全相同的目标与利益。中国监管层的政策设计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到了发挥二者各自的优势并避开各自的劣势,以达到在促进二者合作的基础上展开有利于金融期货市场建设的竞争,因此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而在分析合理性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正在和将要实施的金融期货政策是在借鉴了国际金融期货市场成熟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国内当前资本市场发展现状制定的,国内资本市场发展极不充分,这些政策还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中国监管层也明确表示,随着金融期货平稳运行以及市场主体风险防范能力的增强,有关政策还会临时调整。这既表明了政策的灵活性所在,但因而也容易产生行政管制越界的问题。因此,在条件成熟时,相关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制度建设,还是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这样才能推动以市场主导的金融创新格局的尽快形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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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莫菲,夏叶.券商抢夺股指期货:收购与灰色IB无奈选择[N].21世纪经济报道,2006-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