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履职报告合集12篇

时间:2023-01-03 06:00:28

依法履职报告

依法履职报告篇1

一、加强代表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

为了使自己能更好地履职,我积极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培训学习,学习宪法、法律法规知识,党的报告,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主义思想。通过学习增强了我的政治敏锐能力和政治鉴别能力,提高了思想理论水平,提高了自身的综合素质。依法履职的责任感、使命感增强了,群众意识、权力意识、法制意识、服务意识、代表意识、监督意识增强了,为履行好代表职责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通过人大组织的多渠道、形式多样的学习,使我提高了理论水平、思想认识、自身素质和能力。无论是在执行人大代表职务还是在本职工作中,我都能自觉认真履行职务,竭尽全力干好每项工作。

二、严以律己代表,发挥代表先进带头作用

作为一名区人大代表,既要积极参加人代会,认真审议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投好每一张“神圣的一票”,更要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当人大代表以来,我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有:小组活动、学习培训、监督评议,参加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等,做到人到、心到、口到,即坚持不作不发言不提建议意见的“挂名代表”;倾听群众呼声,不闭目塞听;审议讨论发言积极;会议表决严肃认真。在依法履职中,努力做到工作有能量,发言有质量,建议有份量。

我还主动和各位选民代表与群众联系,及时沟通情况,认真听取意见,为开展代表履职工作、依法做好各项人大监督工作打好了基础。既要当好代表,更要做好本职工作,做到代表与工作两不误,把做好本职工作加快发展作为我的一种责任和光荣职责。我积极参加区人大的各项代表工作,人大小组和代表之家的各项学习与活动。通过一系列学习和积极参加区人大和代表之家各项代表活动,使我的人大代表工作责任心得到了加强,也提高了我的代表工作水平。

三、履行代表职责,为选民与村“居”民代言是我的职责

在履行代表职务中,我坚持一切从人大全局与代表工作出发,重团结,讲实效,不推诿,发扬自觉刻苦,奋发向上,热情工作的精神,做到勤写建议。为了收集各种写建议的素材,为了掌握民情,广泛集中民智,准确反映民意,提交的建议具有前瞻性、代表性、针对性、准确性、可操作性,我坚持做到“四个勤”:勤于动脑、勤于动腿、勤于动耳、勤于动手。总之,只要有“用心、留心、细心”这3个“心”,就会掌握写建议的第一手资料,就会有可说、可写、可议之处。每次参加人代会前,为了提出一个切实可行的建议,我都要花近工作外的时间和精力把平时调研、视察,深入社区征询群众意见所收集掌握到的各种资料、信息进行认真思考、梳理归纳、分门别类、去虚留实,然后动手在电脑上打字,挑灯熬夜修改充实建议的内容,力求提出有价值的建议。每次在提建议时,我总是既指出问题,这些问题必须有根有据,并解剖分析问题,做到言之有理,使人信服,但更重视提出对策,而且对策要有一定的高度和深度,让有关部门可操作,增强议政的准确性、实效性。对于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群众的呼声,为他们办实事。

四、收获和体会

在依法履职中,我深切地体会到:人大代表既要敢于为人民群众说话,又要善于为政府和社会的长远发展建言献策。无论是参加人代会、视察活动、专项调研,还是执法检查、小组活动,都是依法履行代表职务。要当好人大代表,首先,要责任到位。要有责任与义务,才有动力和主动性去认真履职,完成自己应尽的职责。其次,要安排到位。多一些主动,主动把工作上的事提前做好安排,力争每次人大活动不缺席。

依法履职报告篇2

始终把提高自身素质入在首位,加强思想道德学业习设,加强党性锻炼,把政治学习放在学习的头等重要位置,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为适应新形势下工作需要。在政治学习方面,继续深入学习报告精神,进一步增强了党性,提高了自己政治洞察力,牢固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 民服务的宗旨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业务学习方面,繁忙工作之余,能挤出 时间自学,学习“两个条例”和中共中央新的《纪律监察条例》等重要党内纪律法规和文件,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思想。与部门成员真诚相待、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密切协作,决不用部门负责人的权威来压制不同意见,避免决策过程中的盲目性。经常调查研究,重视与社区、街道的联系和交流,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在实践中改造自己的世界观,更好地适应城市管理工作需要。

二、立足本职,务实工作

1.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市政园林所承担的市政工作主要以改造和维护为主,面广量少,过于分散,施工难度大,管理困难。我们依托数字化平台,从方便市民生活,为民办实事这一根本出发,积极稳要的做好了市政维修工作。注重对全区市政道路设施日常的维修养护,强化道路日常巡查,建立巡查工作日志,处理数字化城管案件1000余个,共修复处理沥青路面坑洞、龟裂等病害共计4000平方米,混凝土路面板块破损、裂缝等共计1000平方米,保证了辖区内道路的完好率。共修复和更换破损松动人行道7500平方米,侧平石2600米,对辖区内无障碍设施进行了摸底排查,共修复破损、间断盲道3800平方米。确保了人行道平整完好。对辖区1280个井盖、126条下水道、38处涵洞进行清理、78条排水沟,75578米的下水管网进行了全面排查和整修,防止了内涝。共检修路灯400盏,抢修电缆6800余米,封井50座,确保了我辖区路灯亮化率在98%以上。

2.加强绿化建设管理,为创文增添色彩。以创生园城市和创文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园林绿化建设管理。以巡视检查、病虫害防治、绿植修剪、草皮修整、重要节点摆花与抗旱保苗、黄土裸露治理等手段相结合确保辖区内的苗木成活,美化环境。积极配合我市“创文”工作,以数字城管案件为导向,结合日常巡查、上级考评督查以及市民投诉等多种渠道采集信息,根据“因路制宜”的原则,积极做好了我所管辖区范围内5个公园、12个小游园、绿化带园林绿化的精细化管护。利用各类宣传牌宣传创文内容,新增花草牌700块,更换破损宣传牌400块等;按创建要求安装了健康教育宣传栏、更新创建宣传牌60,花草宣传牌260块。完成了东南北街、城区次干道补植和道路绿化提质共栽植行道树100余株,栽植各类小苗、球类2万余株;共补植栽植麦冬草1300平方,草皮1500平方;补、栽植杜娟、红继木、红叶石楠等各类小苗50000余珠。做好日常养护、病虫害防治、灌木修剪、乔木造型、春季补植等工作。做好公园整洁工作,保证了“创生园”的督查暗访以及“创文”国家测评检查的工作要求,同时,对游客做好卫生宣传工作和管理工作。

三、严格守纪,廉洁从政。

带头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规定,自觉的接受组织和单位职工的监督,从微小问题做起,防微杜渐,做到自重、自警、自省、自励,保持本色,清正廉洁。以《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为标准,将准则中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八条”禁止,52个“不准”,作为自己廉洁从政的刚性约束,对照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始终把握红线、守住底线,自觉不睬不越,经得住权利、金钱、名利的考验。在工作中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从事不正当盈利性活动、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属谋利益,把廉政建设变成自觉行动,贯穿于日常工作始终,坚决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自觉抑制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侵蚀,养成奉公守法,以清廉为荣的作风,做到拒腐蚀永不沾,做好表率作用。

依法履职报告篇3

王立堂诉称:2006年4月,原告在《保定晚报》上看到郭德纲所做的“藏秘排油百草减肥茶”广告,出于对名人的信任,便先后在保定购买了两盒北京澳特舒尔保健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藏秘排油百草减肥茶”,但服用后没有效果。随后,原告发现该广告多处违法,同时在2006年4月份《广告监测报告》中,被告早已确定该广告冒用其它产品的相关批号和审批范围,属违法广告。2006年11月9日,原告发现当日的《京华时报》第A17版又刊登了《藏秘排油百草减肥茶简介》及《排油20斤可靠吗?郭德纲开口给证实!》的违法广告。于是,同年11月18日,原告依据《广告法》第六条的规定向被告发出《履责申请》,要求被告对《京华时报》、郭德纲及该广告人刊登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查处,并要求被告将查处结果告知原告。但被告一直对原告的履责申请未给予任何答复,而《京华时报》、郭德纲及广告人的违法行为依旧在持续。为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如上所请法定职责。

二、逆向审查不作为案件的基本规程

为了有针对性地分析北京工商被诉不作为案的庭审,我们先将“逆向行政审判方式”逆向审查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基本规程予以公示。行政不作为案件的逆向审查主要分为申请结果审查、法律依据审查和事实证据审查等三大步骤。随着三大步骤的逆向渐进,被诉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是否存在、现状如何和应否予以支持势必水落石出。

(一)审查申请结果。

原告向被告业已提出履职申请是审查被告行政不作为是否存在的前提与是否合法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提出申请的事实之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因此,进入法庭审查阶段,审查原告是否向被告提出了履职申请,由原告举证证明特殊情况外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便首当其冲。原告提出的申请事实表现为系列申请结果,法庭应当要求原告举证证明如下申请结果:1、原告何时向被告提出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2、被告何时收到原告所提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3、原告请求被告履行哪些具体的“法定职责”,4、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与理由。然后转由被告质证。经审查,除上述特殊情况外,如果原告举证不能,而被告不予认可,那么法庭应当认定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没有事实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二)审查法律依据。

如果原告向被告提出履职申请的事实得以认定,那么法庭应当进一步审查,即对应原告提出的申请结果,审查被告不作为的法律依据。其一,审查行政主体法律依据。先由被告出示原告请求被告履行的“法定职责”不属于被告法定职责的行政主体法律依据的具体条款,然后由原告质辩,并可以提出相应的反驳依据。经审查,法庭归纳履行原告请求被告履行的“法定职责”的行政主体合法构成要件。其二,审查行政程序法律依据。法庭要求被告出示履行原告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的行政程序法律依据的具体条款,然后由原告质辩,并可以提出相应的反驳依据。经审查,法庭归纳被告履行原告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的行政程序合法构成要件。其三,审查行政实体法律依据。法庭要求被告出示履行原告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的行政实体法律依据的具体条款,然后由原告质辩,并可以提出相应的反驳依据。经审查,法庭归纳被告履行原告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的行政实体合法构成要件。

(三)审查事实证据。

第一,审查行政主体事实证据。先由被告出示本单位不符合履行原告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的行政主体合法构成要件的证据,然后由原告质证,并可以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经审查,法庭认定原告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是否属于被告的法定职责。如果不属于被告的法定职责,那么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审查行政程序事实证据。如果原告请求被告履行的“法定职责”属于被告的法定职责,那么法庭要求被告出示本单位根据原告履职申请已经履行行政程序符合履行原告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的行政程序合法构成要件的证据,然后由原告质证,并可以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经审查,法庭认定被告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程序,履行法定程序到了哪个环节,各环节具体情况如何。如果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或者只是部分履行了法定程序,那么法庭应当认定被告没有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的期限内履行。

第三,审查行政实体事实证据。如果被告完全履行了法定程序,那么法庭要求被告出示本单位履行法定职责符合履行原告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的行政实体合法构成要件的证据,然后由原告质证,并可以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经审查,法庭认定被告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如果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正确履行了法定职责,那么法庭应当认定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那么法庭应当认定被告没有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的期限内履行。

三、海淀法院审理不作为案件的不足

海淀法院审理王立堂诉北京工商行政不作为案用的是传统行政审判方式,首先由当事人当庭陈述,其次法庭归纳争议焦点,然后组织双方质证质辩,再就是法庭询问,紧接着进行法庭辩论,终而由当事人最后陈述。从传统行政审判方式的视角观察,整个庭审有条不紊,合议庭控制得当,审判长驾驭有方。遗憾的是由于传统行政审判方式的先天缺陷,随着庭审的推进,被诉行政不作为是否存在、是否合法、是否应该予以支持,不但没有清晰地呈现在旁听观众的面前,而且连合议庭自己一时也难以定夺,以至于当事人最后陈述后,庭审嘎然而止,没有出现那种即时合议、审落判出、一槌定音的审判效果。那么,如此审判僵局,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呢?下面我们试着以逆向审查不作为案件的基本规程透视一番。

(一)申请结果审查不够到位。

王立堂诉北京工商行政不作为案进入法庭审查阶段后,法庭组织的当事人当庭陈述及此后诸阶段已经漫无边际自觉不自觉地审查到了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结果。但是,由于审查缺乏针对性、深入性和全面性,因此原告的申请结果虽历经审查,但仍呈朦胧状态:1、原告向被告提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的时间是2006年11月18日,还是2006年11月20日,抑或是其它时间;2、被告收到原告所提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的时间是2006年4月,还是2006年12月1日,还是其它时间;3、被告到底认不认可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请求及“事实与理由”。鉴于证明提出申请的举证责任在原告,同时庭审中被告认可原告履职申请交邮时间,并最后认可本单位收到履职申请的时间是2006年12月1日,因此庭审观摩者乃至法庭只能朦胧而不敢十分肯定地得出如下申请结果的情形:2006年11月18日或20日或履职申请交邮时间(如果信封邮戳或邮寄回执日期可以辨认的话),原告以《京华时报》刊登“藏秘排油百草减肥茶”违法广告为由,依据广告法第六条的规定,通过邮局向被告寄交了履职申请,请求被告对《京华时报》、郭德纲及广告人刊登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原告,被告于2006年12月1日收到原告邮寄的履职申请。

(二)法律依据审查不够到位。

在王立堂诉北京工商行政不作为案不作为行政纠纷中,原告请求被告对《京华时报》、郭德纲及广告人刊登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原告。虽然王立堂自认为是虚假广告的受害者,但其并未就个体受害而申请被告履行保护本人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因此从本质上讲,原告的“申请履职”行为是一种维护公益式群众举报行为。假设上述申请结果的情形得以成立,那么对应原告提出的履职申请请求,我们可以看到法庭对于被告不作为的法律依据审查尚未到位。

其一,行政主体法律依据审查尚未到位。考虑到王立堂诉北京工商行政不作为案系原告提起的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因此对于行政主体法律依据以反过来审查为宜,即先由被告出示原告所请求的“对《京华时报》、郭德纲及广告人刊登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原告”不属于被告法定职责的法律依据的具体条款。然后由原告质辩,并可以提出相应的反驳依据。由于王立堂诉北京工商行政不作为案审理使用的是传统行政审判方式,当事人因不清楚逆向审查规程和逆向诉辩技巧而没有做这方面的应对准备,因此法庭也就无从归纳履行原告所请求的“对《京华时报》、郭德纲及广告人刊登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原告”的“法定职责”的行政主体合法构成要件,从而导致进一步审查缺乏基础。

其二,行政程序法律依据审查尚未到位。对于公益举报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另当别论,为了分析的完整,我们权当原告因被告对其公益举报未予作为而提起诉讼符合不作为之诉的受案范围。在这一前提下,针对原告的公益举报请求,法庭如果要求被告出示收到原告的举报后本部门根据举报反映的事实和请求履职的性质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法律依据的具体条款,然后由原告质辩,那么,经审查,法庭即可归纳出被告履行原告为公益而举报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的行政程序合法构成要件。遗憾的是,王立堂诉北京工商行政不作为案的审理其实不然,从而导致就“对《京华时报》、郭德纲及广告人刊登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原告”的原告请求,被告应该履行什么样相应的法定程序模糊不清,界定不明,定论难下。

其三,行政实体法律依据审查尚未到位。如果原告的履职申请终而得以实现,那么对于违法者,被告应当给予的是行政处罚;一旦给予违法者以行政处罚,那么被告应当依据哪些实体法律、法规或规章等具体条款呢?这就是行政实体法律依据审查环节应当解决的问题。在这一环节,只要被告出示了履行原告请求履行的给予违法者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的行政实体法律依据的具体条款,然后由原告质辩,并可以提出相应的反驳依据,法庭经审查即可归纳出被告履行原告所请求的“对《京华时报》、郭德纲及广告人刊登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原告”的法定职责的行政实体合法构成要件,从而明确得出被告是否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实体法律准绳。按照传统行政审判方式观念,对于不作为之诉,行政实体法律依据的审查是不可想象的,因此,王立堂诉北京工商行政不作为案庭审当中自然而然也就不可能出现对行政实体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的情形。如此一来,被告是否不履行法定职责也就失去了法定标准。

(三)事实证据审查不够到位。

从王立堂诉北京工商行政不作为案的庭审现状来看,法庭对行政主体事实证据没有审查到位。庭审中,被告已经述及原告所请求的查处虚假广告违法行为属于违法所在地朝阳工商分局管辖,也就是说对虚假广告虽然属于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但按照违法行为地管辖原则,对原告所请求的查处虚假广告,本单位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如果被告在行政主体法律依据审查环节出示了《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之类的行政主体法律依据作为大前提,那么只要进一步要求并审查被告出示原告举报的违法其所在地属于朝阳工商分局管辖范围的事实证据,那么法庭立马即可认定原告所请求的对《京华时报》、郭德纲及广告人刊登“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查处是否属于被告的法定职责。但是法庭在审理过程当中没有要求或提示被告出示行政主体方面的事实证据,更没有组织对行政主体事实证据进行质证,所做的只是一味询问或听取被告陈述,因而原告所请求的“对《京华时报》、郭德纲及广告人刊登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查处”到底属不属于被告的法定职责,庭审过后仍然无法定夺。

如果原告所请求的“对《京华时报》、郭德纲及广告人刊登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查处,并向原告书面告知查处结果”属于被告的法定职责,那么只要进一步要求被告出示本单位“对《京华时报》、郭德纲及广告人刊登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查处,并向原告书面告知查处结果”符合对刊登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查处,并向相对人书面告知查处结果的行政程序合法构成要件的证据,然后由原告质证,并可以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法庭即可认定被告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对刊登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查处,并向相对人书面告知查处结果”的法定程序,履行这些法定程序到了哪个环节,各个环节的具体情况又是如何。然而,在审理王立堂诉北京工商行政不作为案的过程中,法庭并未如此对应予以审查,因此无法当即认定被告是否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也无法当即断定可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的期限内履行。

依法履职报告篇4

王立堂诉称:2006年4月,原告在《保定晚报》上看到郭德纲所做的“藏秘排油百草减肥茶”广告,出于对名人的信任,便先后在保定购买了两盒北京澳特舒尔保健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藏秘排油百草减肥茶”,但服用后没有效果。随后,原告发现该广告多处违法,同时在2006年4月份《广告监测报告》中,被告早已确定该广告冒用其它产品的相关批号和审批范围,属违法广告。2006年11月9日,原告发现当日的《京华时报》第A17版又刊登了《藏秘排油百草减肥茶简介》及《排油20斤可靠吗?郭德纲开口给证实!》的违法广告。于是,同年11月18日,原告依据《广告法》第六条的规定向被告发出《履责申请》,要求被告对《京华时报》、郭德纲及该广告人刊登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查处,并要求被告将查处结果告知原告。但被告一直对原告的履责申请未给予任何答复,而《京华时报》、郭德纲及广告人的违法行为依旧在持续。为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如上所请法定职责。

二、逆向审查不作为案件的基本规程

为了有针对性地分析北京工商被诉不作为案的庭审,我们先将“逆向行政审判方式”逆向审查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基本规程予以公示。行政不作为案件的逆向审查主要分为申请结果审查、法律依据审查和事实证据审查等三大步骤。随着三大步骤的逆向渐进,被诉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是否存在、现状如何和应否予以支持势必水落石出。

(一)审查申请结果。

原告向被告业已提出履职申请是审查被告行政不作为是否存在的前提与是否合法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提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在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提出申请的事实之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因此,进入法庭审查阶段,审查原告是否向被告提出了履职申请,由原告举证证明特殊情况外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便首当其冲。原告提出的申请事实表现为系列申请结果,法庭应当要求原告举证证明如下申请结果:1、原告何时向被告提出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2、被告何时收到原告所提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3、原告请求被告履行哪些具体的“法定职责”,4、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与理由。然后转由被告质证。经审查,除上述特殊情况外,如果原告举证不能,而被告不予认可,那么法庭应当认定原告被告不作为没有事实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

(二)审查法律依据。

如果原告向被告提出履职申请的事实得以认定,那么法庭应当进一步审查,即对应原告提出的申请结果,审查被告不作为的法律依据。其一,审查行政主体法律依据。先由被告出示原告请求被告履行的“法定职责”不属于被告法定职责的行政主体法律依据的具体条款,然后由原告质辩,并可以提出相应的反驳依据。经审查,法庭归纳履行原告请求被告履行的“法定职责”的行政主体合法构成要件。其二,审查行政程序法律依据。法庭要求被告出示履行原告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的行政程序法律依据的具体条款,然后由原告质辩,并可以提出相应的反驳依据。经审查,法庭归纳被告履行原告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的行政程序合法构成要件。其三,审查行政实体法律依据。法庭要求被告出示履行原告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的行政实体法律依据的具体条款,然后由原告质辩,并可以提出相应的反驳依据。经审查,法庭归纳被告履行原告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的行政实体合法构成要件。

(三)审查事实证据。

第一,审查行政主体事实证据。先由被告出示本单位不符合履行原告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的行政主体合法构成要件的证据,然后由原告质证,并可以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经审查,法庭认定原告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是否属于被告的法定职责。如果不属于被告的法定职责,那么原告被告不作为理由不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审查行政程序事实证据。如果原告请求被告履行的“法定职责”属于被告的法定职责,那么法庭要求被告出示本单位根据原告履职申请已经履行行政程序符合履行原告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的行政程序合法构成要件的证据,然后由原告质证,并可以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经审查,法庭认定被告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程序,履行法定程序到了哪个环节,各环节具体情况如何。如果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或者只是部分履行了法定程序,那么法庭应当认定被告没有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的期限内履行。

第三,审查行政实体事实证据。如果被告完全履行了法定程序,那么法庭要求被告出示本单位履行法定职责符合履行原告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的行政实体合法构成要件的证据,然后由原告质证,并可以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经审查,法庭认定被告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如果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正确履行了法定职责,那么法庭应当认定原告被告不作为理由不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那么法庭应当认定被告没有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的期限内履行。

三、海淀法院审理不作为案件的不足

海淀法院审理王立堂诉北京工商行政不作为案用的是传统行政审判方式,首先由当事人当庭陈述,其次法庭归纳争议焦点,然后组织双方质证质辩,再就是法庭询问,紧接着进行法庭辩论,终而由当事人最后陈述。从传统行政审判方式的视角观察,整个庭审有条不紊,合议庭控制得当,审判长驾驭有方。遗憾的是由于传统行政审判方式的先天缺陷,随着庭审的推进,被诉行政不作为是否存在、是否合法、是否应该予以支持,不但没有清晰地呈现在旁听观众的面前,而且连合议庭自己一时也难以定夺,以至于当事人最后陈述后,庭审嘎然而止,没有出现那种即时合议、审落判出、一槌定音的审判效果。那么,如此审判僵局,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呢?下面我们试着以逆向审查不作为案件的基本规程透视一番。

(一)申请结果审查不够到位。

王立堂诉北京工商行政不作为案进入法庭审查阶段后,法庭组织的当事人当庭陈述及此后诸阶段已经漫无边际自觉不自觉地审查到了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结果。但是,由于审查缺乏针对性、深入性和全面性,因此原告的申请结果虽历经审查,但仍呈朦胧状态:1、原告向被告提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的时间是2006年11月18日,还是2006年11月20日,抑或是其它时间;2、被告收到原告所提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的时间是2006年4月,还是2006年12月1日,还是其它时间;3、被告到底认不认可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请求及“事实与理由”。鉴于证明提出申请的举证责任在原告,同时庭审中被告认可原告履职申请交邮时间,并最后认可本单位收到履职申请的时间是2006年12月1日,因此庭审观摩者乃至法庭只能朦胧而不敢十分肯定地得出如下申请结果的情形:2006年11月18日或20日或履职申请交邮时间(如果信封邮戳或邮寄回执日期可以辨认的话),原告以《京华时报》刊登“藏秘排油百草减肥茶”违法广告为由,依据广告法第六条的规定,通过邮局向被告寄交了履职申请,请求被告对《京华时报》、郭德纲及广告人刊登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原告,被告于2006年12月1日收到原告邮寄的履职申请。

(二)法律依据审查不够到位。

在王立堂诉北京工商行政不作为案不作为行政纠纷中,原告请求被告对《京华时报》、郭德纲及广告人刊登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原告。虽然王立堂自认为是虚假广告的受害者,但其并未就个体受害而申请被告履行保护本人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因此从本质上讲,原告的“申请履职”行为是一种维护公益式群众举报行为。假设上述申请结果的情形得以成立,那么对应原告提出的履职申请请求,我们可以看到法庭对于被告不作为的法律依据审查尚未到位。

其一,行政主体法律依据审查尚未到位。考虑到王立堂诉北京工商行政不作为案系原告提起的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因此对于行政主体法律依据以反过来审查为宜,即先由被告出示原告所请求的“对《京华时报》、郭德纲及广告人刊登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原告”不属于被告法定职责的法律依据的具体条款。然后由原告质辩,并可以提出相应的反驳依据。由于王立堂诉北京工商行政不作为案审理使用的是传统行政审判方式,当事人因不清楚逆向审查规程和逆向诉辩技巧而没有做这方面的应对准备,因此法庭也就无从归纳履行原告所请求的“对《京华时报》、郭德纲及广告人刊登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原告”的“法定职责”的行政主体合法构成要件,从而导致进一步审查缺乏基础。

其二,行政程序法律依据审查尚未到位。对于公益举报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另当别论,为了分析的完整,我们权当原告因被告对其公益举报未予作为而提讼符合不作为之诉的受案范围。在这一前提下,针对原告的公益举报请求,法庭如果要求被告出示收到原告的举报后本部门根据举报反映的事实和请求履职的性质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法律依据的具体条款,然后由原告质辩,那么,经审查,法庭即可归纳出被告履行原告为公益而举报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的行政程序合法构成要件。遗憾的是,王立堂诉北京工商行政不作为案的审理其实不然,从而导致就“对《京华时报》、郭德纲及广告人刊登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原告”的原告请求,被告应该履行什么样相应的法定程序模糊不清,界定不明,定论难下。

其三,行政实体法律依据审查尚未到位。如果原告的履职申请终而得以实现,那么对于违法者,被告应当给予的是行政处罚;一旦给予违法者以行政处罚,那么被告应当依据哪些实体法律、法规或规章等具体条款呢?这就是行政实体法律依据审查环节应当解决的问题。在这一环节,只要被告出示了履行原告请求履行的给予违法者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的行政实体法律依据的具体条款,然后由原告质辩,并可以提出相应的反驳依据,法庭经审查即可归纳出被告履行原告所请求的“对《京华时报》、郭德纲及广告人刊登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原告”的法定职责的行政实体合法构成要件,从而明确得出被告是否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实体法律准绳。按照传统行政审判方式观念,对于不作为之诉,行政实体法律依据的审查是不可想象的,因此,王立堂诉北京工商行政不作为案庭审当中自然而然也就不可能出现对行政实体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的情形。如此一来,被告是否不履行法定职责也就失去了法定标准。

(三)事实证据审查不够到位。

从王立堂诉北京工商行政不作为案的庭审现状来看,法庭对行政主体事实证据没有审查到位。庭审中,被告已经述及原告所请求的查处虚假广告违法行为属于违法所在地朝阳工商分局管辖,也就是说对虚假广告虽然属于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但按照违法行为地管辖原则,对原告所请求的查处虚假广告,本单位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如果被告在行政主体法律依据审查环节出示了《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之类的行政主体法律依据作为大前提,那么只要进一步要求并审查被告出示原告举报的违法其所在地属于朝阳工商分局管辖范围的事实证据,那么法庭立马即可认定原告所请求的对《京华时报》、郭德纲及广告人刊登“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查处是否属于被告的法定职责。但是法庭在审理过程当中没有要求或提示被告出示行政主体方面的事实证据,更没有组织对行政主体事实证据进行质证,所做的只是一味询问或听取被告陈述,因而原告所请求的“对《京华时报》、郭德纲及广告人刊登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查处”到底属不属于被告的法定职责,庭审过后仍然无法定夺。

依法履职报告篇5

一、国有资产监督的概念

广义的国有资产,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和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狭义的国有资产,则不包括和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监督则是指有关机构和组织对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等问题的监督。

二、我国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机制

《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机制。从主体上看,主要有以下五种:

1.立法机关的监督。《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监督主体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的内容是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实施情况,监督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和与《企业国有资产法》实施有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的方式有:①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报告:②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的报告;③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当然,除了上述监督方式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可以依据宪法和监督法的规定,通过其他形式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行使监督权。

2.政府监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作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这属于政府内部监督的一种形式。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①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是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是否有效履行职责。

3.审计监督。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的规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法》第21条规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因此,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包括国有金融机构)。

4.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监督。国家出资企业依法自主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权对同家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通过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具体情况分两种:一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二是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由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聘请其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需要指出的是,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人民政府的监督和审计监督不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督的权力来源是出资人的权能,而不是公务管理服务职能。

5.社会公众监督。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三、国有资产监督的法律责任

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工作人员及其委派的股东代表的法律责任。(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①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②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③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④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3)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未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2.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①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②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的;③在企业改制、财产转让等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企业财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的;④违反本法规定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⑤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⑦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执行职务行为的。

依法履职报告篇6

    被告辩称: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是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内容的一部分,被告自2000年7月1日起停止市区摩托车报牌,是执行泉州市人民政府(2000)专89号会议纪要的决定,并非不履行法定职责,已向原告明确答复过。当然如原告申请办牌的情形,市政府也正在着手解决。为此,原告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理由不成立。

    事实: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0年6月26日原告将新购买的五羊—本田wh100两轮摩托车一部先后到泉州市交通局、泉州市工商局直属分局缴纳各种规费,被告当天没有核发号牌给原告。原告6月29日上午去领牌没领到,7月3日再去被告处领牌时又没领到。后被告曾以无牌证对原告处罚罚款200元。

    判案: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对本辖区内的摩托车牌证依法负有管理职责。原告将新购买的摩托车按照规定到泉州市交通局、泉州市工商局直属分局缴纳各种规费后,说明原告申请报牌是符合法定的手续。但被告存在不作为的事实,又未能提供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只提供泉州市人民政府的会议纪要,它不具备决定的形式要件,不能作为规范性文件。被告也无法举出原告申请办证是不符合条件的证据。因此,被告应当履行其法定职责,在判决生效两个月内对原告申请办证做出书面答复。

    解说:泉州市人民政府召开关于强化市区摩托车交通管理专题会议纪要提出,泉州旧城区道路狭窄,有些道路功能不分,市区报牌的摩托车已超过9万多辆,造成城区交通压力大、环境污染严重,会议决定,市区从2000年7月1日起停止摩托车报牌,但至今泉州市人民政府没有具体明确如何处理已交纳各种费用的摩托车。

依法履职报告篇7

    被告辩称: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是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内容的一部分,被告自2000年7月1日起停止市区摩托车报牌,是执行泉州市人民政府(2000)专89号会议纪要的决定,并非不履行法定职责,已向原告明确答复过。当然如原告申请办牌的情形,市政府也正在着手解决。为此,原告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理由不成立。

    事实: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0年6月26日原告将新购买的五羊—本田WH100两轮摩托车一部先后到泉州市交通局、泉州市工商局直属分局缴纳各种规费,被告当天没有核发号牌给原告。原告6月29日上午去领牌没领到,7月3日再去被告处领牌时又没领到。后被告曾以无牌证对原告处罚罚款200元。

    判案: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对本辖区内的摩托车牌证依法负有管理职责。原告将新购买的摩托车按照规定到泉州市交通局、泉州市工商局直属分局缴纳各种规费后,说明原告申请报牌是符合法定的手续。但被告存在不作为的事实,又未能提供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只提供泉州市人民政府的会议纪要,它不具备决定的形式要件,不能作为规范性文件。被告也无法举出原告申请办证是不符合条件的证据。因此,被告应当履行其法定职责,在判决生效两个月内对原告申请办证做出书面答复。

    解说:泉州市人民政府召开关于强化市区摩托车交通管理专题会议纪要提出,泉州旧城区道路狭窄,有些道路功能不分,市区报牌的摩托车已超过9万多辆,造成城区交通压力大、环境污染严重,会议决定,市区从2000年7月1日起停止摩托车报牌,但至今泉州市人民政府没有具体明确如何处理已交纳各种费用的摩托车。

依法履职报告篇8

目录述职报告与总结的区别是什么

怎样写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的概念阐述

述职报告的功用

述职报告与总结的区别是什么个人述职报告和个人总结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述职报告与总结的相同之处是,它们都可以谈经验、教训,都要求事实材料和观点紧密结合,从某种程度上说,个人述职报告可以借鉴总结的某些写作方法。

(2)述职报告与总结的不同之处在于以下三点:

一是要回答的问题不同。总结要回答的是做了什么工作,取得了哪些成绩,有什么不足,有何经验、教训等。述职报告要回答的则是什么职责,履行职责的能力如何,是怎样履行职责的,称职与否等;

二是写作重点不同。个人总结的重点在于全面归纳工作情况,体现工作实迹。个人的工作述职报告则必须以履行职责方面的情况为重点,突出表现德、才、能、绩,表现履行职责的能力;

三是表述方式不同。总结主要运用叙述的方式和概括的语言,归纳工作结果。工作述职报告则可以采用夹叙夹议的写法,既表述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又说明履行职责的出发点和思路,还要申述处理问题的依据和理由。

根据现实情况,工作述职报告可以分为现任职务的述职报告和竞争上一级职务的述职报告。

怎样写述职报告述职报告是指各级各类机关的工作人员,一般为业务部门陈述以主要业绩业务为主。写法如下:

1、抬头:也就是“称谓”,一般述职报告的对象不同,“称谓”也是不同的。

2、基本情况。

用最精练的文字,概括地交待,如主要情况、时间、地点、背景、事件经过等。

3、成绩经验:一般采取横向排列,每一层次都要有一个小的主题,写成层义句。

4、问题教训:这方面要实实在在,要有条理,不要避重就轻。

5、今后计划:包括目标、措施、要求三要素,要切实可行。

6、结尾:报告结束时要用称谓礼貌用语,落款要写明自身姓名、单位名称和写报告时间。

述职报告的概念阐述述职报告可以说是工作报告中的总结性报告。

报告是向上级机关陈述事项的上行文,属于行政公文中议案、报告和请示三个上行文之一。

《国家行政公文处理办法》规定“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报告中的总结性报告多用于提交大会进行讨论,如各级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

这种报告虽然是代表法定社会组织及其部门的,却是在报告人自身负有全责的情况下运转工作的,实质上就是述职报告。

可以看出,述职报告是社会组织机关和部门的负责人向上级管理机关陈述自己某一阶段工作情况,进行总的回顾,找出内在规律,以指导未来实践的履行职务情况的口头报告。

作为综合性较强的公文,属于报告的一种,又与总结和讲话稿相似。

述职报告的功用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评估、任免、使用干部的依据;

依法履职报告篇9

按照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我作为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请选民审议,并请提出意见

我自从当选为区第十六届人大代表以来,我自觉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职责,尽心尽力竭力去实现自己人大代表为人民的心愿,现我把自当选以来的工作、学习和履职情况在这里汇报一下。

一、积极参加学习,努力提高素质

为了使自己能更好地履职,我积极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培训学习,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学习人大依法履职的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人大基本制度理论,掌握人大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通过学习,增强了我的政治敏锐能力和政治鉴别能力,提高了思想理论水平,对如何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如何审议计划、预算报告,如何提出代表议案和建议,如何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等代表履职所需要掌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有了系统的了解,提高了自身的综合素质,依法履职的责任感、使命感增强了,群众意识、权力意识、法制意识、服务意识、代表意识、监督意识增强了,为履行好代表职责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积极参加活动,依法行使权利

作为一名人大代表,既要积极参加人代会,认真审议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投好每一张神圣的一票,更要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

当人大代表以来,每次街道组织的代表活动我都几乎参加。视察了板桥新城区域内金地公司、古雄新居的建设情况:板桥路西经济适用房、春江新城151亩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情况,以及郁金香12号大院小区出新情况等等,并分别到区检察院、区国税局、区房产局等听取工作汇报等等。合理调节工作时间,积极参加人大组织的各项活动,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

三、积极提出建议,反映群众呼声

在履行代表职务中,我坚持做到勤写建议。为了收集各种写建议的素材,为了掌握民情,广泛集中民智,准确反映民意,提交的建议具有前瞻性、代表性、针对性、准确性、可操作性,我坚持做到四个勤:勤于动脑、勤于动腿、勤于动耳、勤于动手。总之,只要有用心、留心、细心这3个心,就会掌握写建议的第一手资料,就会有可说、可写、可议之处。

四、积极调查研究,做人民代言人

两年来,我始终坚持深入基层,努力做人民群众的代言人。

一是及时了解原选举单位急需解决的民生问题。在每年人代会召开之前,我都要深入到群众之中了解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了解群众最需要解决的哪些问题。通过调查研究,了解民情,掌握到第一手的资料,为出席人代会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为在人代会上充分反映原选举单位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做好准备。

二是在人代会上提出建议。共提出了《关天解决失地农民再就业的建议》《关于完善古雄经济适用房配套设施与生活管理》的建议,目前小区已经建好了垃圾中转站一座、菜场和车站已经在建之中有望在年底可能完工;《关于把板桥新城范围内住户学生纳入本学区的建议》,目前还没有被通过,我准备下一次将继续建议此议案;

我始终认为,在人代会上真实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为人民群众代言,是体现我人生价值的一个难得的机遇。

五、收获和体会

在依法履职中,我深切地体会到:人大代表既要敢于为人民群众说话,又要善于为政府和社会的长远发展建言献策。无论是参加人代会、视察活动、专项调研,还是执法检查、小组活动,都是依法履行代表职务。要当好人大代表,第一,要责任到位。要有责任与义务,才有动力和主动性去认真履职,完成自己应负的职责。第二,要安排到位。要学会弹钢琴,分清轻、重、缓、急,少一些被动,多一些主动,科学安排,挤出时间和精力去履职,参加代表活动。

要把真实的意思表达好,就要尺度到位,在讲究方式,选择履职角度上要多琢磨,做到敢于说话,多说实话、真话,不说套话、空话,同时要真心实意,要让人听得进去,提高履职的实效。同时还应该做到:一是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综合素质。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学习人大的基本知识,特别要学好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掌握人大代表履行职务的基本程序、方式方法等,才能学法、用法、守法,依法履行代表职责;要关心国家大事,关注社会民生,增强责任感与使命感;要学会虚心求教,积累资料,丰富自己。

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才能较好地分析把握社会热点、难点、焦点,紧扣发展大局,表民情、议大事、献良策,更好地履职议政。二是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实情,善于总结。只有深入实际,倾听群众呼声,才能掌握第一手的实情和数据,及时反映社情民意,做人民群众的代言人。

述职人:xx

述职时间:xx年xx月xx日

镇人大代表年终述职报告二: 

 各位选民代表:

本人被选举担任深圳市宝安区第三届人大代表职务以来,能积极行使人大代表的权利,履行人大代表的义务。现述职一、坚持学习,提高自身素质任职以来,我一直坚持自觉认真地学习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宪法、法律法规知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方针政策等。

通过学习和宣传,使我进一步明确了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建设中的作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内涵和意义;明确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了解了人大代表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行使代表职权;增强了社会主义法制意识,努力做到学法、懂法、知法、守法,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群众的合法利益,正确表达人民群众的意志,推进民主政治建设。

围绕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宣传,本人写出了一些学习体会、心得感受等,还组织本单位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以上理论法律法规,利用宣传栏、文件、横幅、案例教育等进行了广泛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形式多样的学习,使我提高了理论水平、思想认识、自身素质和能力。无论是在执行人大代表职务还是在本职工作中,我都能自觉认真履行职务,竭尽全力干好每项工作。

一、较好地履行人大代表职责

(一)大会期间积极履行代表职权区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根据选民意见,领街或联名其他代表提出《关于尽快解决镇集体及外来劳务工养老保险问题的议案》等32件议案和《关于加强房屋出租综合管理问题的建议》等14件建议。区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根据选民意见,领街或联名其他代表提出《关于兴建铁仔山古墓遗址博物馆和铁仔山郊野公园的议案》、《加快公共卫生有关单位立项建设的议案》,其他建议、批评和意见共4件。

积极参加了本届人大的各种会议。认真行使审议权,对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议案都进行了认真讨论,积极发表意见、看法,明确表明了意愿、立场和态度。认真行使选举权,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认真提名推荐和选举了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机关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以及上一级人大代表。认真行使表决权。对大会交付表决审议的议案、决定,有关事项或进行选举时,都认真明确地进行了表决。

(二)认真积极地开展各项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通过走访选民、接待来访、座谈等形式,经常联系选民和选举单位,倾听群众的呼声,了解其愿望和要求并认真回答询问,保证在执行职务时的针对性,使自己的行为真正反映群众的要求,并使其了解自己执行职务的情况。

先后走访、接待28名退休职工代表,多次与其座谈,了解情况,帮助解决生活的实际问题;多次与外资、三来一补等58家企业负责人、代表进行座谈、走访等,听取反映的情况,调查了解工业区社会治安状况等,整理出工业区治安情况书面材料向市、区两级人大进行了汇报。与公安等部门进行沟通,加强和完善了工业区治安办及企业内部的保安措施,改善了工业区的治安状况。积极参加了各项检查、视察和调查及代表小组活动等。

二、与选民保持密切联系,为群众排忧解难,维护群众利益被选举和担任了人大代表职务就必须向人民群众负责。

自任职以来,始终坚持同原选区、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认真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和要求,既做好宣传员,向人民群众宣传国家的大政方针,使区政府、街道的正确决策变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也切实为群众解决困难,保护群众的切身利益,使政府各项政策和决定更加符合人民的愿望。为解决退休集体职工的参保困难和退休金较低、部分人生活困难的问题以及外来劳务工养老保险问题,区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本代表领衔提出了013号议案《关于尽快解决镇集体职工及外来劳务工养老保险问题的议案》。

西乡街道企业28名集体工退休人员一直以来由企业发放退休工资,多数人员退休工资较低,且无医疗保障。为使他们安享晚年,确保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经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同意了为他们补缴养老保险,表达了政府对员工的关心和爱护。2014年9月这批退休人员转到社保局领取退休金及享受医疗保险,彻底解决了他们的后顾之忧,企业总计为这批老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补发工资差额90多万元,使西乡街道企业遗留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大大增强了企业员工对政府工作的信任。2014年全公司为下属企业聘用临时工办理了社保参保手续,实现了参保率100%。

三、在本职岗位及履行代表职务工作中遵纪守法并作出表率

首先,在人大会议和闭会期间认真按照人大代表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自己的职权。其次,个人带头遵纪守法。在日常工作中能够做到严格按照法律、规章制度办事,有效地杜绝个人主义在工作中的不良影响。结合企业特点,通过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活动,自觉遵守党员干部廉政准则,做到从不参加施工单位宴请,不拿红包,不吃回扣,不行贿受贿,廉洁自律,为全体党员、员工依法管理、遵纪守法起到了良好的带头表率作用。

再次,在本职工作中模范遵纪守法。主要表现在依法治企、规范企业经营管理上。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企的各项工作,企务公开,严格进行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全面贯彻落实《西乡镇2014~2014依法治镇工作实施计划》,依据《深圳市依法治镇工作纲要》,紧紧围绕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决策、依法维权这一中心,坚持将依法治企与企业发展相结合,始终把依法治企作为科学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举措,规范管理,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公司成立了依法治企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职责到位,在组织上提供有力保障。

依法履职报告篇10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省政府或省国资委向由省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派出的国有产权代表,就个人履行职责情况及本企业有关重大事项向省国资委书面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国有产权代表,是指省政府或省国资委派往出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授权职权的人员。

第四条国有产权代表应正确履行省国资委授予的职权,切实维护国有股东的权益。

第五条履行本报告制度职责的主要责任人是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具体指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中的董事长及不设董事会的总经理;

(二)国有控股企业中,由省国资委依据投资比例推荐并经法定程序选举的董事长,或经省国资委特别指定的董事会成员之一;

(三)国有参股企业中,由省国资委依据投资比例推荐并经法定程序选举的董事,其中,有两名以上的(含两名),由省国资委指定一名为国有产权首席代表。

第六条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就有关事项向省国资委书面报告。其他国有产权代表也有向省国资委报告情况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报告事项

第七条每年度的第一个月底前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应向省国资委提交上一年度总结报告,具体包括个人履行职责情况、企业经营中影响到国有股东权益的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等有关情况。

第八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行使部分股东会职权的重大事项,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应在会议召开前10天,将有关拟表决事项的意见和理由向省国资委报告。

省国资委对此报告有反馈意见的,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应将有关意见传达给其他国有产权代表,并一致按照省国资委的意见在会上行使表决等相应职权。省国资委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报告人意见。

第九条对于公司章程中列入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决策事项,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应当提请企业按照规定程序事先向股东(大)会提请审议,并同时向省国资委报告。

第十条有下列事项的,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应及时将有关内容向省国资委报告:

(一)本企业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对省国资委批复事项所做出的最终决定及其执行进展情况;

(二)本企业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可能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大决定及其执行情况;

(三)因被投资、控股或参股的企业发生亏损,致使本企业投入的资本及权益减少10%(含)以上的情况;

(四)本企业发生安全事故、违法或经营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情况;

(五)标的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法律诉讼案件及其他或有事项;

(六)本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领导人员有重大违法违纪情况;

(七)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八)认为须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报告管理

第十一条对本制度规定的上述报告事项,除明确规定外,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应当在作出决策或事件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国资委。

第十二条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应在报告中书面表明个人对所列事项的意见,并签署个人姓名。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可就报告事项征求企业其他国有产权代表的意见,并在报告中予以表述。

第十三条对于国有产权首席代表报告的事项,省国资委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进一步报送有关的详细资料。

第十四条省国资委指定专门部门受理国有产权代表的报告,提出分类处理的建议,并建立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备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有关资料,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其中国有产权首席代表的年度总结报告由省国资委转送省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五条省国资委对国有产权首席代表执行本报告制度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意见作为对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年度履职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四章责任

第十六条国有产权首席代表未按规定向省国资委报告情况或报告虚假情况的,省国资委将给予告诫。由此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应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省国资委对国有产权首席代表报告的内容予以保密。因泄密造成不良后果的,相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依法履职报告篇11

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施。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

第八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第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组织协调

第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二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

第十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地区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六条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第十八条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

第四章审计实施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经本级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应当听取本级党委、政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

第二十七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三十一条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

第五章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法定职权范围内。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但是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

第三十八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依法履职报告篇12

       人大代表述职报告1

尊敬的领导、同志们:

20--年8月,我荣幸地当选为--区第--届人大代表,深感肩负的职责和重担,无论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工作中,始终觉得有无数双热烈、期盼和信任的目光盯着我,无时无刻不在鞭策、提醒我既是一名普通公民,更是一名要为群众讲实话、做实事的人大代表。下面我把一年来的履职状况汇报如下:

一、用心参加学习,努力提高素质

为了使自己能更好地履职,一方面,我坚持自学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认真学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宪法》和有关的其他法律法规,不仅仅增强了政治的坚定性和履职的自觉性,也拓宽了知识领域,提高了履职潜力和水平。另一方面,我用心参加区人大组织的代表培训学习,系统学习党的精神和人大依法履职的相关法律和规范文件,了解人大基本制度理论,掌握人大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

透过学习,增强了我的政治敏锐潜力和政治鉴别潜力,提高了思想理论水平,对如何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如何审议计划、预算报告,如何提出代表议案和推荐,如何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等代表履职所需要掌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有了系统的了解,提高了自身的综合素质,依法履职的职责感、使命感增强了,群众意识、权力意识、法制意识、服务意识、代表意识、监督意识增强了,为履行好代表职责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用心参加活动,依法行使权利

作为一名人大代表,既要用心参加人代会,认真审议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投好每一张“神圣的一票”,更要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在履行代表职务中,我坚持做到勤写推荐。为了收集各种写推荐的素材,为了掌握民情,广泛集中民智,准确反映民意,提交的推荐具有前瞻性、代表性、针对性、准确性、可操作性,我坚持做到“四个勤”:勤于动脑、勤于动腿、勤于动耳、勤于动手,深入基层、深入百姓征询群众意见,掌握到第一手的资料,为出席人代会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酝酿、起草、提出高质量的议案、推荐、批评和意见做好准备,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三、履行职责,用心参加代表活动

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是依法行使代表各项职权的基本要求。按照这一基本要求,我用心参加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在会议期间认真审议各项工作报告,用心提出推荐,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在代表会议期间,结合全区状况,反映相关问题现状,每次人代会上用心发言,提出急待解决的问题,较好的履行了一个人大代表的职责。

四、收获和体会

在依法履职中,我深切地体会到:人大代表既要敢于为人民群众说话,又要善于为政府和社会的长远发展建言献策。无论是参加人代会、视察活动、专项调研,还是执法检查、小组活动,都是依法履行代表职务。要当好人大代表.

第一,要职责到位。要有职责与义务,才有动力和主动性去认真履职,完成自己应尽的职责。

第二,要安排到位。要学会弹钢琴,分清轻、重、缓、急,少一些被动,多一些主动,科学安排,挤出时间和精力去履职,参加代表活动。

第三,要尺度到位。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议案、推荐、意见和批评,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时作审议发言,在参加执法检查和视察等工作中指出问题、提出意见,在开展监督工作中对评议对象进行评议等等,这些都需要真实意思的表达。要把真实的意思表达好,就要尺度到位,在讲究方式,选取履职角度上要多琢磨,做到敢于说话,多说实话、真话,不说套话、空话,同时要真心实意,要让人听得进去,觉得言之有理、心悦诚服,才能促进“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改善工作、解决问题,提高履职的实效。

肩负着广大选民托付的重任,在本届代表任职期间,我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离选民的期望必须还有距离。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不断努力,为广大群众的利益,尽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职责,更好地履行了一个人大代表的职责。

人大代表述职报告2

各位同志、各位选民:

我于--年1月当选--区人大代表,下面我就几年来履行代表职责情况,从提高能力,为民代言、为民办事,务实工作三个方面作如下汇报,请予评议。

一、坚持加强自身学习,积极提高履职能力

作为--区人大代表,我充满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为此,我从“充电”学习开始,努力做一名合格的人大代表。一是自觉学习《宪法》、《代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人才》、《天职》(人才代表的神圣使命和职责)等重要学习资料;二是积极参加培训学习。当选以来,积极参加区人大举办的各类人大代表培训班学习,学习中认真听讲,积极思考;三是向老代表学习,虚心向老代表请教,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通过多方面的学习,使我对人大代表的责任意识,公仆意识、法律意识有明显增强,工作方法、调研能力,献言献策水平逐步提高,履行代表职务能力得到锻炼和增强。

二、坚持依法行使职权,热心为人民群众代言办事

人大代表行使职权,就是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不充分体察民情、了解民意,就不能履行好代表的职责。几年来,我围绕为人民群众代言,围绕--区的经济发展、中心城区建设、平安社区建设,广泛听取和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反映,依法行使代表职权。

一是积极联系选民,认真掌握真实民意。坚持到人大代表联系点,及时了解和掌握群众的意见和反映。二是积极参加会议,认真行使代表权力。会上预先阅读,认真听取专心审议各项报告。同时积极参加代表发言,与街道代表团共同研究讨论,精心准备,积极提出议案。三是积极参加代表活动,认真完成各项职责。几年来积极参加区人大和街道人大举办的各项活动,视察安置房工地、察看安置房分配,监察社区居委会选举等。

三、坚持为民服务的宗旨,贴心为人民群众办事

我认为,人大代表不应该是走访选民握握手、听听报告拍拍手、选举表决举举手,会议闭幕挥挥手的“四手”代表,而应是为人民鼓与呼,为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全权代表。几年来,我把为人民办实事、谋利益作为履行代表职务的出发点和归宿。通过走访调查,接待群众,广泛收集意见和建议,积极协调尽快尽力解决,出现新问题,积极想办法解决,比如对包家河整治,目前只整治一面,北面还未整治,还要积极提出议案。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1、由于自己在监狱工作,事务较忙,在履行人大代表职责方面还不够。

2、因为事务忙,工作和日常人民生活相关的事务不多,所以提出的议案范围、深度不够,质量不高。

今后,要加强学习,积极了解和走访,认真履行人大代表的职责,体现人大代表参政议政职能,为--区的全面发展、社会进步和创和谐--、平安--而努力工作。

人大代表述职报告3

各位选民大家好:

我20--年12月

15日当选为--区第--届人大代表。当选以来,在上级党组织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工作和社会生活中处处模范带头,积极履行代表职责,密切联系群众,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政府推行工作,带领社区广大居民不断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积极创建文明、和谐社区,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认真学习,切实增强执行代表职务的责任感

作为一名人大代表、社区党委书记,肩负着代表社区广大居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管理、服务居民的重任,要胜任代表职务,就必须切实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为此,我把学习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法律法规作为首要任务

做到心里时刻想着广大居民的重托,把居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努力当好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善于站在全局的高度分析问题,善于从法治的角度搞好监督,善于密切联系群众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善于发挥自身优势,影响和带动广大居民创建祥和文明社区。

二、积极建言献策,协助政府推行工作

作为代表就应该认真履行代表职责,积极参政议政,努力为民负责,为政府排忧,协助政府推行工作。日常工作中,我坚持深入群众听取反映,密切联系广大选民,做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会议期间,认真审议各项工作报告,立足大局,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提出意见和建议。一直以来,结合墟沟街道开展带头学习,带头遵纪守法,带头履行职责,带头发展经济,带头扶贫帮困。选择课题进行专题调研,选择了社区居民需求的文化建设活动中心和社区老小区管理两项课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固定联系群众23名。

三、履行职责,为居民做实事

作为一名人大代表社区党委书记积极以党建为引领,开展便民、利民服务,推进和谐社区建设。

(一)、创优工作新机制,增强社区凝聚力,彰显基层党组织先进性

一是创新党组织设置新模式。西园社区积极构建服务新载体,今年成立社区大党委,并设立特色党支部,为突出文化宣传特色服务的宣传党支部、突出社区服务特色的服务中心党支部、突出环境保护特色的环保党支部以及夕阳红党支部、青年志愿者党支部。

二是探索社区党建工作新机制。推行在社区党委领导下,社区议事会、社区联系会、社区监事会的“三会共治”新机制,进一步提升社区整合资源、统筹各方的能力和水平,实行“六步”工作法,加大社区党务公开、居务公开和民主评议力度,规范社区干部工作行为,有效推进和谐社区建设。

(二)、拓展服务新渠道,强化服务功能性,扩大社区为民服务的覆盖面

在平时工作中时刻关心关注群众生活,为居民群众创造便捷舒适的人居环境和生活服务。

一是构筑社区互帮互助平台,解决特困人群等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把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作为扶贫解困的“民心工程”来抓,目前社区共有13户、31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是构筑社区卫生服务平台,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服务。以社区卫生服务站为平台,以居家养老为载体,积极关注空巢老人的身心健康,建立的《老年人健康服务档案》,开设家庭病床,定期开展义诊和保健咨询,拓展代办老年证、医疗保险卡,进行定期与不定期上门访视。积极鼓励老年人参加社区的“艺术团”,真正做到使社区的老年群体老有所乐、老有所依。

三是构筑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服务。从构建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入手,把劳动保障网络延伸到社区单位、家庭,扩大劳动保障覆盖面,今年以来,办理退休人员资格认证1087人、就业创业证70人、4050人员困难认定21人、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79人、城市医疗保险缴费人数40人、城乡居保领取待遇资格认证人员63人。

四是

通过创卫生城市和创文明城市提升居民的居住环境。一是创卫常态化,抓好小区长效管理,清理居民区反弹乱堆乱放30余处、建筑垃圾120余吨、楼面及楼栋内墙体广告100余处,更换嘉年华盖板10余块

。二是更换健康教育知识图版100余块。三是做好辖区内病媒生物防制,树木白蛾监测与防治工作,并根据情况进行树枝修剪焚烧和喷药20余处

。四是处理12345数字平台待办案卷121余例。五是统计居民无产权证用房366间,登记了经济房1家,排查居民区污水管道3620户,反馈居民违搭违建情况5起。六是做好护林防火和地质灾害巡查工作。巡查辖区地质灾害,2处。

二是“创文点位”出靓点。1、营造宣传氛围,召开创文动员会、推进会6次,制作创文宣传和健康教育专栏12处,更新版面180块,精神文明宣传栏1处,发放市民一封信3000余份。2、以“睦邻活力中心”为平台,围绕“活力西园、邻里守望、和谐社区”为主题,进行创文点位建设,投入近20万元,在800米主路,沿路安装20多米的墟沟好人榜、近百米的传统励志故事以及近500平方的核心价值观宣传图、8米长的核心价值观小景观、在2000平方米的“活力”广场设立励志的3个小景观、绿化带设置15个涉及保护绿化、邻里和睦、尊老爱幼等内容的宣传牌,制作创建国家文明城市楼道温馨提示栏85个。邀请外国留学生参访睦邻中心开展的“一带一路”民俗文化展,感受民俗文化的魅力。

五是构筑社区维稳平台,为广大居民提供和谐生活环境。

以“建设平安社区、创建最安全地区”活动为载体,建立社区警务室,成立由社区党员、离退休人员、青年志愿者组成的40人治安巡逻队伍,建立五大工作机制:一是完善了社会矛盾“大调解”工作机制。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真正把各类社会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今年以来社区无一件集体上访或矛盾激发的事件。二是建立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机制。不定期向流动人口宣传法律法规知识,与房屋出租户签定房屋出租合同,对外来人口进行登记、信息采集等工作,共登记在册流动人口530人,真正做到“人数清、底数明”。三是建立安置帮教服务工作机制。健全了工作台帐,每月帮教小组成员与刑释解教人员谈心。四是建立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青少年法制学校和暑期学校的作用,邀请社区民警举行青少年法制知识讲座,使青少年知法懂法,有效扼制青少年的犯罪行为。五是建立治安防范工作机制。在辖区内开展“我为人人、人人为我”,号召社区居民积极参加治安志愿者队伍,开展邻里守望、义务巡逻等群防群治活动。发放宣传单

3000 余份,《治安防范指南》1200份,为社区居民创造了一个安定、和谐的生活环境.

(三)、创新活动新载体,繁荣社区文化, 推动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

开展各类活动增强居民的凝聚力。端午前夕,开展“粽香端午、情暖睦邻”主题活动,组织妇女姐妹开展包粽子庆端午关爱活动,向困难居民送去节日的温馨、社会的关爱。学校放假社区开学,暑期间,每个星期四上下午。老师免费教学葫芦丝、吉他,期间开展社区民警、老党员给未成年人上安全知识讲座、书法、正能量的故事

,五老人员巡查网吧等活动。--港市微笑行动—单亲特困母亲援助专项资金4人每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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