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规心得体会合集12篇

时间:2022-02-14 02:56:32

保险合规心得体会

保险合规心得体会篇1

保险作为一种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经济补偿制度,对于促进社会发展、经济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保险业所面临的风险问题也日益凸显。此类风险的存在使得保险无法发挥其正常的功能,尤其是道德风险的存在,严重阻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扰乱了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和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

一、定义

投保人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费义务的人。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主体之一,是保险合同中不可缺少的当事人。投保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但是投保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并承担保费的情况下,才能算合格的投保人。

心理风险指人们行为粗心大意、对事情漠不关心,所导致的风险事故和损失发生的概率扩大的情况。在保险中表现为投保人购买保险后抱着侥幸心理和依赖心理,疏于对保险标的的管理,从而增加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风险。

道德风险指经济人在从事经济活动时,为最大程度的增进自身的效用,所作出的不利于他人的行为。道德风险经常应用于保险业中,指签约的一方不完全承担风险后果时所采取的的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自私行为。一般表现在保险的主体中,投保人比保险人对自身的了解情况更详细,但却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隐瞒这种事实,使得保险人不能合理的了解保险标的的情况,而做出错误的判断。

二、投保人心理风险和道德风险的存在原因

保险具有以小博大的特点,即缴纳小额的保费,在损失发生时,可以得到大额的赔偿金。这就使得人们心理上产生安全感,从而放松警惕,增加了被保险的财产损失或被保险人伤亡的可能性,这就产生了心理风险;不仅如此,保险业的这一特点也给人们提供了获取不正当收益的途径,出现超额投保、重复投保、隐情投保等行为,这就产生了道德风险。

1.心理风险的存在原因

心理风险存在的主要原因,就是利益主体不一致。针对财产险来看,在投保人未投保时,一旦发生意外,所有的损失都要由投保人自身承担。由于这类风险基本都具备发生概率小、损失巨大的特征。所以投保人为最大程度的减少损失,一般都竭力去降低损失发生的概率。但是一旦购买保险,投保人的利益就有了保障。基于这种原因,投保人很容易放松对于投保财产的维护,从而加大了损失发生的可能性。

针对人身险来看,由于被保险人与受益人通常不是一个人,所以有可能会发生受益人为获得利益而伤害被保险人的事实。尤其是在投保人与受益人是同一个人时,这种可能性会更大。所以若投保人同时是受益人,被保险人伤亡的可能性会加大,产生心理风险。

2.道德风险的存在原因

道德风险存在的主要原因就是信息不对称。在保险业中,通常表现为投保人比保险人拥有更多的知情权。如投保人身险时,保险人可能无法得知被保险人曾经得过大病。这就给予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事实的机会,从而产生道德风险。基于此,保险人在衡量投保人的情况时,会产生逆向选择。逆向选择应用在保险中是指,保险人在其认为情况相同的客户中更倾向于选择出价较高的投保人,而出价较高的投保人往往是更容易发生损失的人。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保险公司赔偿的可能性,同时也“驱逐”了保险公司的优质客户,“选择”出了更容易发生道德风险的群体。

其次,保险公司之间激烈的竞争也是产生道德风险的一大原因。由于保险市场上竞争加剧,保险公司为增加客户,更容易迁就投保人的不合理要求,放宽投保人的限制条件。产生重业务轻风险、重发展轻质量的错误倾向。再加上我国目前的承保理赔制度不够健全,专业人才缺乏等因素,使得保险公司的风险防控能力不高,给投保人产生道德风险提供了空间。

再次,保险制度也会产生道德风险。保险公司雇佣保险人为其服务,由于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关系,双方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所以很容易发生人为多获取佣金而帮助投保人规避法律及合同约束的情况,更甚至人为了自身利益侵害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利益。这也给道德风险的存在提供了生长的土壤。

最后,我国法制体制不健全也是产生道德风险的原因之一。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民众的法制观念相对淡薄。民众出于逐利性,可能罔顾法律,更甚至不知道触犯了法律,这就产生了道德风险。道德风险不仅仅存在于法制体制不健全的国家,即使法制体制健全,也有可能会出现道德风险。

三、防控措施

针对保险业务中产生的心理风险和道德风险,保险公司应该采取措施来进行规避。具体可以从以下角度来看。

从投保人的角度来看,保险公司可以采取诸如规定共同保险、实行无赔款优待、规定免赔额、规定保证条款等措施。共同保险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承担损失的一种方式,在损失发生时,保险公司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进行赔偿。由于被保险人也需要承担一部分损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利益就趋向于一致,从而减少心理风险和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实行无赔款优待,是针对没有参与理赔的客户,在续保时可以给予一定程度的优待。在车险中,如果第一年客户没有参与理赔,第二年就可以降低保费。这就使得客户在一些小型的损失中不实行理赔,甚至细心维护以避免发生损失;规定免赔额有规定绝对免赔额和相对免赔额两种,绝对免赔额指在保险人作出赔偿前,被保险人要自担一定的损失。相对免赔额指损失低于规定的比例或金额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高于规定的比例或金额时保险人赔偿全部损失;保证条款指合同中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对某些规定的事有所作为或不作为,保险公司才承担赔偿责任。保证条款不仅有利于保险公司限制自己承担的保险责任,而且有利于抑制被保险人产生心理风险。

从保险人的角度来看,保险公司应该对人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保险人在与个人确立关系时应尽量增加可控性的力度,尤其是增加对合同终止后仍可以落实个人应承担责任的各种条件的掌握程度。不仅如此,还应改革现有激励制度,增强营销人员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最终实现保险人与人的利益趋于一致。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

从保险公司自身的角度来看,保险公司应加强核保,这有助于减少心理风险的发生。核保的意义在于通过对风险的评估,剔除掉各种不可保风险。在可保风险的范围中,尽可能实现公平费率,从而防范道德风险心理风险的发生,促进保险业稳定发展。所以,保险公司应加强核保,减少风险的发生。(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刘家养.保险欺诈的博弈论与市场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8.

保险合规心得体会篇2

二、落实执行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中存在的问题

1、守信用意识不够强。

诚实守信是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是保险企业生存之本和发展的生命线,也是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少数保险企业营销员和聘请的保险代办员、业务员从个人利益出发,为了多招揽业务,没有切实做到诚实守信,有欺诈误导行为,极个别人员甚至作出夸大赔付金额、降低赔付条件的虚假承诺,导致社会上很多人形成了保险行业“投保容易,理赔难”的片面认识,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保险企业的形象。

2、担风险能力不够大。

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要通过科学专业的制度安排,为经济社会分担风险损失,提供风险保障,参与社会管理,支持经济发展,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功能作用。由于市场经济形势的迅猛发展和人民对保险业过高的期望值,加上保险业务结构调整没有完全到位,使保险企业担风险能力不够大,不能有效为经济社会分担风险损失,提供风险保障。其主要表现为某些领域业务结构不合理,部分业务波动较大,个险、银代产品相对于团险业务发展速度过缓,人身险趸缴保费比例偏高,车贷险存量风险较大等,这些都降低了保险企业的担风险能力。

3、重服务观念不够实。

保险是无形产品,服务是基本手段,保险企业要着力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通过真诚文明、专业精细、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传达保险关爱,体现保险价值。但目前保险企业重服务观念不够实,在服务效率方面,存在着“三快三慢”的现象,即动员投保快、新单收费快、首年服务快;承保出单慢、理赔结案慢、续期收费慢。在服务方式方面,局限于传统式、功能性、基础性的服务,提供的只是与保单有关的服务,只有出险或缴费时才能享受,客户其他服务不能得到满足。在服务环境方面,重服务设施添置、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重服务项目的开发和引进,而轻后期管理和日常服务工作。这些都影响了保险企业的社会形象和声誉,长此以往必然降低保险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4、合规范操作不到位。

当前部分保险企业违规问题比较突出,有的不严格执行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在市场竞争中随意降费、扩大保险责任、变更条款,扰乱了市场秩序,增大了行业经营风险。有的经营管理混乱,存在较多违规问题,突出表现为会计账户和业务台账不健全、保费收支方式不规范。有的对分支、“加盟”、“挂靠”机构管控松散,致使违规经营问题突出,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当地的保险市场秩序。

三、强化落实执行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的几点建议

1、认真努力学习,掌握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的精神实质和深刻涵义。

保险企业要通过学习会、培训会等方式,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使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入员工的心、入员工的脑,做到学习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执行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维护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以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促进各项经营业务发展,为保险企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提供坚实的思想保障。要通过认真努力学习,使每个员工掌握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的精神实质和深刻涵义,一是懂得守信用是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诚信是保险业的生存之本,是保险企业发展的生命线,是必须遵守的最基本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保险企业和每个员工必须讲究诚信,信守承诺、讲求信誉,向客户提供诚信服务,才能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才能赢得社会的信赖支持,才能不断发展壮大。二是懂得担风险是保险的本质属性,要通过科学专业的制度安排,为经济社会分担风险损失,提供风险保障,参与社会管理,支持经济发展,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功能作用。要坚持改革创新,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不断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增强行业发展活力,夯实科学发展基础,更好地履行保险责任。三是懂得重服务是保险价值的实现途径,保险企业要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多层次的保险需求,加大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力度,着力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通过真诚文明、专业精细、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传达保险关爱,体现保险价值。四是懂得合规范是保险市场健康运行的前提条件,保险企业和每个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则规范、职业道德准则,大力倡导知法守法、合规经营的道德风尚,时时处处规范行事,培育良好的市场秩序,防范发生各类经营风险,促进保险企业经营业务发展,实现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2、健全制度机制,夯实贯彻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的根基。

贯彻落实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有赖于健全完善的制度机制,要以制度机制确保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的贯彻落实,要以制度机制确保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体现在每一项工作和每一件事上。保险企业要化功夫下力气健全完善制度机制,要全面梳理和完善现有的规章制度、服务标准、从业规范和绩效考核体系等,凡是不符合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的要重新修订,体现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不够强的要加强力度。要善于探索和创新制度机制,把符合形势发展需要,深受广大客户拥护欢迎的好做法、好经验添加进制度机制,以更加充分体现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对健全完善的制度机制要落实到位,强化执行,使其真正成为保险企业和广大员工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工作准则,提升保险企业社会形象和社会声誉,进一步增强广大客户对保险企业的信任感,既促进保险企业经营业务发展,取得良好经营效益,又切实分担风险损失,提供风险保障,支持经济发展,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作用。要加强对贯彻落实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的制度机制情况的检查监督,对贯彻落实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的好的做法与先进经验,要及时总结,全面推广,促进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进一步深入人心,取得更加良好的成效。对贯彻落实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的不足问题,要分析原因,找出解决办法,落实工作措施,切实加以整改,使贯彻落实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畅通无阻,真正成为保险企业和广大员工的行为规范和工作准则。对违反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的人和事,要严肃处理,责令整改,该批评的要批评,该通报的要通报,以警示保险企业和每一个员工,营造贯彻落实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的良好氛围,使保险企业和每一个员工自觉执行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争当执行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的模范和表率。

3、加强教育引导,提升保险企业员工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保险合规心得体会篇3

(一) 深入发动,全面部署。7月18日,四川保监局召开了全体监管干部大会,局党委书记倪荣鸣传达了全国保险业“xx”规划工作会议和半年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主要精神,全体监管干部原汁原味地学习了吴定富主席在两个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会议全面动员部署了学习贯彻工作,局党委提出,要通过深入学习和深刻领会全国保险业“xx”规划工作会议和半年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回顾总结“xx”期间保险业发展成果和经验教训,正确认识保险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统一思想,凝聚力量,主动有为地推进四川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通过学习,全局干部职工一致认识到,吴定富主席在全国保险业“xx”规划工作会议和半年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既高屋建瓴又切合实际,既包含全面又突出重点,是保险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保险业“xx”时期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行动指南。为确保这次学习活动各项任务圆满完成,我局党委提出了三点要求。

第一,高度重视,带头学习。一方面,要求局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切实担负第一责任,带头学习、带头发言、带头检查、带头撰写学习体会、带头落实整改措施,用自己的表率作用推动本部门的学习。另一方面,要求辖区全行业要迅速掀起学习热潮,公司主要负责人要认真组织本公司、本系统内部职工开展学习讨论,把讲话精神传达到每个职工。

第二,结合实践,增强效果。吴定富主席的讲话内容十分丰富,在保险业“xx”规划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科学、全面地回顾了“xx”时期保险工作取得成绩和体会,深入分析了“xx”时期保险业面临的宏观经济形势和发展机遇,提出了“xx”时期保险业发展的目标任务以及落实好保险业“xx”规划的总体要求和重点工作。在半年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回顾总结了今年上半年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和监管工作情况,提出了当前保险业值得关注的问题,明确提出了XX年下半年保险监管的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吴定富主席的两个重要讲话站得高、看得准,分析切合保险业客观实际,部署工作抓住了根本问题和关键领域。局机关全体监管干部要紧密结合工作实践,把贯彻落实两个会议精神与学政治理论、学****-党史相结合;与推动实现保险业“xx”时期的目标任务相结合;与贯彻年初保险业情况通报会和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相结合;与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相结合;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与贯彻落实“五项责任制”,完善我局制度建设相结合,认真查找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差距,对内夯实机关管理基础,对外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对照定富主席讲话中指出的保险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摘选出各处室分管领域的问题,思考解决办法和改进措施,体现到下一步实际工作中,用集中学习的实效推动两个会议精神的落实,推动辖区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统筹兼顾,狠抓落实。对“xx”时期的保险工作和今年下半年的保险监管工作,吴定富主席作出了指导性、针对性和操作性都很强的安排部署。当前,辖区保险业“转方式、调结构、促规范、防风险”的工作任务还很重,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还很多,局机关和辖区全行业要把集中学习与做好工作结合起来,把学习贯彻两个会议精神落实到工作的各个层面、每个环节,统筹兼顾,重在落实,全面完成全年工作任务。为了把两个会议精神贯彻到全行业各保险机构,我局分产险、寿险和中介分别召开专门会议传达两个会议精神,并提出了贯彻落实工作要求。

(二)学习讲话,交流讨论。在每名监管干部个人自学吴定富主席讲话的基础上,7月20日,以各处室为单位开展了深入学习讨论活动。大家结合岗位实际,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认真分析了当前辖区保险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围绕“转方式、调结构、促规范、防风险”的工作目标,谈监管工作的主要任务,加强和改进监管工作的措施和途径,明确了XX年下半年的监管工作要点。

(三)组织深入学习,撰写心得体会。7月21日到8月17日,以处室为单位,每周开展一次集中学习讨论,辅以个人自学,充分利用简报、宣传板报、网站等载体的宣传交流作用,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各处室和干部职工结合自身工作岗位实际,通过交流发言、撰写心得体会等形式深入领会两个会议精神,明确今后工作方向。集中学习结束后,各处室将学习情况及时报局党委并进行阶段性总结。

二、学习的初步体会

在保监会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四川保监局全体干部员工认真按照学习全国保险业“xx”规划工作会议和半年保险监管工作会议活动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方法步骤,坚持高起点开局、高标准要求、高质量学习,初步达到了学有所思、思有所获的学习效果。

保险合规心得体会篇4

(一) 深入发动,全面部署。7月18日,四川保监局召开了全体监管干部大会,局党委书记倪荣鸣传达了全国保险业“xx”规划工作会议和半年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主要精神,全体监管干部原汁原味地学习了吴定富主席在两个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会议全面动员部署了学习贯彻工作,局党委提出,要通过深入学习和深刻领会全国保险业“xx”规划工作会议和半年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回顾总结“xx”期间保险业发展成果和经验教训,正确认识保险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统一思想,凝聚力量,主动有为地推进四川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通过学习,全局干部职工一致认识到,吴定富主席在全国保险业“xx”规划工作会议和半年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既高屋建瓴又切合实际,既包含全面又突出重点,是保险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保险业“xx”时期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行动指南。为确保这次学习活动各项任务圆满完成,我局党委提出了三点要求。

第一,高度重视,带头学习。一方面,要求局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切实担负第一责任,带头学习、带头发言、带头检查、带头撰写学习体会、带头落实整改措施,用自己的表率作用推动本部门的学习。另一方面,要求辖区全行业要迅速掀起学习热潮,公司主要负责人要认真组织本公司、本系统内部职工开展学习讨论,把讲话精神传达到每个职工。

第二,结合实践,增强效果。吴定富主席的讲话内容十分丰富,在保险业“xx”规划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科学、全面地回顾了“xx”时期保险工作取得成绩和体会,深入分析了“xx”时期保险业面临的宏观经济形势和发展机遇,提出了“xx”时期保险业发展的目标任务以及落实好保险业“xx”规划的总体要求和重点工作。在半年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回顾总结了今年上半年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和监管工作情况,提出了当前保险业值得关注的问题,明确提出了2019年下半年保险监管的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吴定富主席的两个重要讲话站得高、看得准,分析切合保险业客观实际,部署工作抓住了根本问题和关键领域。局机关全体监管干部要紧密结合工作实践,把贯彻落实两个会议精神与学政治理论、学中共-党史相结合;与推动实现保险业“xx”时期的目标任务相结合;与贯彻年初保险业情况通报会和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相结合;与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相结合;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与贯彻落实“五项责任制”,完善我局制度建设相结合,认真查找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差距,对内夯实机关管理基础,对外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对照定富主席讲话中指出的保险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摘选出各处室分管领域的问题,思考解决办法和改进措施,体现到下一步实际工作中,用集中学习的实效推动两个会议精神的落实,推动辖区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统筹兼顾,狠抓落实。对“xx”时期的保险工作和今年下半年的保险监管工作,吴定富主席作出了指导性、针对性和操作性都很强的安排部署。当前,辖区保险业“转方式、调结构、促规范、防风险”的工作任务还很重,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还很多,局机关和辖区全行业要把集中学习与做好工作结合起来,把学习贯彻两个会议精神落实到工作的各个层面、每个环节,统筹兼顾,重在落实,全面完成全年工作任务。为了把两个会议精神贯彻到全行业各保险机构,我局分产险、寿险和中介分别召开专门会议传达两个会议精神,并提出了贯彻落实工作要求。

(二)学习讲话,交流讨论。在每名监管干部个人自学吴定富主席讲话的基础上,7月20日,以各处室为单位开展了深入学习讨论活动。大家结合岗位实际,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认真分析了当前辖区保险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围绕“转方式、调结构、促规范、防风险”的工作目标,谈监管工作的主要任务,加强和改进监管工作的措施和途径,明确了2019年下半年的监管工作要点。

(三)组织深入学习,撰写心得体会。7月21日到8月17日,以处室为单位,每周开展一次集中学习讨论,辅以个人自学,充分利用简报、宣传板报、网站等载体的宣传交流作用,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各处室和干部职工结合自身工作岗位实际,通过交流发言、撰写心得体会等形式深入领会两个会议精神,明确今后工作方向。集中学习结束后,各处室将学习情况及时报局党委并进行阶段性总结。

二、学习的初步体会

在保监会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四川保监局全体干部员工认真按照学习全国保险业“xx”规划工作会议和半年保险监管工作会议活动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方法步骤,坚持高起点开局、高标准要求、高质量学习,初步达到了学有所思、思有所获的学习效果。

保险合规心得体会篇5

中图分类号:F840.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8-000-01

一、保险行业合规风险产生的背景与内涵

(一)合规风险管理组织。2006年1月5日,中国保监会制定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首次提出:保险公司董事会除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责外,还应对“合规”“内控”和“风险”负最终责任;保险公司应设合规负责人职位,并设立合规管理部门。该《指导意见》的,为合南规体系、合规部门在中国保险行业内构建提供了政策性依据,极大推动了中国保险业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

(二)保险行业合规风险管理的含义。2007年9月20日,中国保监会颁布的《合规指引》,明确了保险公司“合规”“合规风险”“合规管理”的定义。

“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

“合规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因不合规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引发法律责任、监管处罚、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

“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通过设置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制定和执行合规政策,开展合规监测和合规培训等措施,预防、识别、评估、报告和应对合规风险的行为。合规风险管理是一种不同以往的、变被动为主动的风险管理模式,是在法律风险管理的基础上更加主动。是指主动避免违规事件发生,主动发现并采取适当措施纠正已发生的违规事件,周而复始的循环过程。这一过程,是构建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的基础和核心。合规本身并不能为企业创造价值,但是人们普遍将其视为一项独立的风险管理活动和一种健全企业内控体系的重要手段。

二、大连地区保险公司合规风险管理现状

(一)合规风险管理在各家保险公司均得到足够的重视,各家公司均按要求省分公司层级设立相应的合规部门和岗位。此外,有些公司在合规经营上开展了一些积极的探索,并在合规管理方面取得一定的成效,例如在各分支公司设立兼职合规岗,培训兼职合规管理人员等。

(二)近年来大连地区各保险公司在内部合规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行政处罚总体情况来看,大连市各保险公司仍需进一步加强合规工作管控。从大连保监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议中可以看出,近3年监管范围和处罚力度都在发生变化,整体而言正在由重监管向轻处罚方向转变,总体的处罚力度不大。2013年共处罚保险公司10家,其中包括一家保险机构;至2015年共处罚保保险公司11家,而其中包括5家保险机构。可见保险公司的行政处罚状况与保监会的政策导向密切相关。近3年各年违规总数基本稳定,波动不大,主要违规行为表现为虚列费用、委托不具有资格的机构或个人业务、违规支付手续费等。

三、大连地区保险公司合规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以往年度行政处罚情况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虽然各保险公司都制定有各种内部合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但由于合规风险管理技术还不成熟,真正的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并未建立起来,且存在合规管理职能多头领导的现象。在实际的合规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一)对合规管理的具体工作认识不清晰。对各保险公司而言,合规的重要性还没有被充分重视,如何在公司体系中建立行之有效的合规准则,合规人员在经营中应承担怎样的职责,如何利用合规管理规避风险管理层并不十分清楚。同时,企业员工对于合规的含义并没能真正理解,从而无法将合规落实到工作中。

(二)合规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能设定有缺失。在对相关保险公司的调查中发现,部分公司设立的合规工作岗位独立性不强,对审计部门和合规管理部门职责区分不清,审计监督岗设在合规部门内部,审计工作也由合规管理部门负责。一线员工不能全面准确的理解法律、法规、规则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对合规风险管理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方法不了解。

(三)保险公司合规风险管理技术缺乏支持。合规风险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与保险公司其他风险管理是一致的,目的都是预防范经营风险,促使公司稳健运行,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和利益。然而并不是每一项不合规的行为都会导致监管机构的调查,因此保险公司会对合规风险管理存在侥幸心理,而监管部门对于这种潜在风险无法度量,这就是缺乏风险管理技术支持的表现。

四、大连地区保险公司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措施

合规经营机制是有效实施风险管理的基础和框架,保险公司合规风险管理框架的构建中遇到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试探性解决。

(一)确保合规部门的绝对独立性。合规部门又称法律合规部,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公司合规制度的制定、实施监督,管控经营风险,由于职能的特殊性,为保证合规部能中立的发挥特殊职能,从根本上要求合规部必须保持独立,并具有一级行政能力,能够独立开展各种合规工作。

(二)加强内部监管渠道建设,保证监督和检查工作流畅,充分发挥正常内部监管制度的作用。应保证监察部门和合规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快速、便捷、顺畅。通过全流程如系统OA、申请会议、书面报告、直接报告等方式进行,及时通知监察部门在合规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监察的监督也可以定期在各职能部门进行合理筛选,进行自查自检。为合规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协助合规部门进行风险甄别。

(三)加强合规企业文化培训,将各项合规制度文件完全内化为全体员工的自觉行为,这才是真正杜绝和避免违规行为的产生解决之道,而在这一过程中公司文化培训具有重要的作用。公司应将合规管控与企业文化结合,推行主动合规的理念,只有在全员的心中树立起合规的意识,内塑与形,才能促使员工在工作过程中不去触及合规风险地带。

保险合规心得体会篇6

文章编号:1003-4625(2011)12-0090-04 中图分类号:F840.4 文献标识码:A

日前笔者接触到一个团险纠纷案件,它比较集中、突出地反映了团体保险市场的几个方面问题。通过对此案例的深入分析,笔者认为,要防止此类问题的出现,需要进一步完善保险立法,尤其是要建立诚信责任追究机制,扩大违反诚信经营原则的成本。同时,在处理纠纷时,对于作为特别法的《保险法》未予明确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参照《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来抑制市场不诚信行为,保护市场弱势一方,以维护社会公平、信用和市场稳定。

[案情]2009年8月,中铁某局集团公司下属的某铁路工程公司与中国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一份保险合同,从保险合同文件看,铁路工程公司投保的是团体保险。

在《团体保险投保单》的“投保人资料”栏显示,投保人(被保险人)所属行业类别为建筑业,在职员工总数60人,投保人数60人,投保比例为100%,职业类别为三类;“被保险人资料”栏中显示被保险人总数60人,并特别注明“无清单”。

中国某人寿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载明该保险合同的保障利益共包括三种保险产品的保障利益,分别是:(1)《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型)》,保险责任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为12,000,000元,保险费为46080元;(2)《料意外伤害保险fB型)》,保险责任为意外伤害残疾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为12,000,000元,保险费为57600元;(3)《料安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责任为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为2400,000元,保险费为34560元。以上三种保险产品的被保险人总数均为60人,保险期限一年。

保险合同文件附有《**安心意外伤害保险fA型)条款》和《料安心意外伤害保险(B型)条款》,但两产品《条款》中均无《保险费率表》。

该保险合同签订后的第4个月,铁路工程公司即发生造成两死一伤的保险事故,铁路工程公司随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2010年2月,保险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称在理赔调查中发现铁路工程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实际作业人员2000多人,指挥部管理人员60多人,因作为投保人的铁路工程公司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依据《合同法》与《保险法》之规定,解除与铁路工程公司签订的上述合同,并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一切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费。保险纠纷由此产生。

通过此案例,我们看到了目前团体保险市场的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个险团做违反法律相关禁止性规定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保险立法缺乏责任追究机制

个人保险与团体保险的划分,并非保险产品种类的划分,而是投保(或承保)方式的区别。个人保险是指以个人或家庭为保险对象的保险,一张保单只为一个人或一个家庭的成员提供保障,以个人方式投保。而团体保险的业务对象是一个团体,是以一张总保单为一个团体单位的所有成员或其中的大多数成员提供的保障,以团体方式投保。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把普通个人保险产品以团体方式投保f或承保)其实并无不妥。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的个人保险产品在以团体方式投保(或承保)时,可能会违反法律相关的禁止性规定而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4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从本案保险合同文件可以看到,构成本合同内容的《料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型)》的保险责任是意外身故责任,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在铁路工程公司填写的投保书中“被保险人资料栏”显示:被保险人总数为60人,并特别注明“无清单”。“无清单”意味着在该合同中被保险人是谁都没有确定,也就谈不上“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了,根据上述规定,这将是一个无效合同。

对于《保险法》的上述规定及其可能导致的后果,作为外行的铁路工程公司或许不知晓,但作为专业经营者的保险公司理应知晓。但令人疑惑的是,这样一份会导致无效的保险合同,是怎样通过保险公司的层层审核最终得以签订的?

事实上,对保险公司来说,这笔账是划算的。如果保险合同被认定无效,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也就是说,在保险合同无效时,保险人和投保人(受益人)之间应当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即保险人把保险费返还给投保人(受益人),投保人(受益人)把保险人已经支付的保险赔偿金返还给保险人,大家回到合同未签订前的状态。在这样的法律规定下,对这种会导致无效的本不该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完全可能在利益驱动下通过审核:如果投保人的员工不发生事故,保险人乐得收取大笔保险费,而当投保人的员工中有人发生保险事故且需要支付巨额保险金时,保险人则可以主张合同无效而拒绝理赔,并且不需要承担任何诚信责任,可谓保赚不赔。尽管《合同法》第58条也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按目前相关法律的规定来计算,保险合同无效对投保人所造成的损失仅限于“保险费利息”,这相对于巨额保险赔偿金来说不过是九牛一毛,保险人的诚信责任成本太低,根本不足以抑制其实施不诚信行为。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保险立法缺乏诚信追究机制是导致这类现象出现的根源。由于立法缺乏诚信经营的责任追究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保险公司的不诚信经营行为,也引发了大量的保险纠纷,造成了保险市场的混乱,进一步影响了社会稳定与和谐。因此需要完善立法,建立诚信责任追究机制。

二、“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经济活动中应该得到更广泛的解释与适用

(一)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保险人应尽到善意提醒义务,避免误导,否则应当限制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

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据此规定,保险人在接受投

保人投保时应将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明确告知,以便投保人决定是否投保或投何种保险险种;同时投保人应对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的询问如实告知,故意隐瞒事实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就应承担义务违反的法律后果。

在本案例中,铁路工程公司的投保单显示单位有员工60人,投保60人,投保比例100%。但是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调查时却发现铁路工程公司实际作业人员2,000人,这显然违反了如实告知原则。根据《保险法》第16条第二款“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的规定,保险公司作出解除合同的决定是于法有据的。

但是,在现实的保险营销活动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通常是在保险人的询问与保险营销人员的指导下完成的。如果保险营销人员出于某种目的对“如实告知”没有尽到善意提醒义务甚至有意误导,很容易造成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不如实告知。对这种情形导致的不如实告知应当从客观公平的角度出发限制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联系到本案来看,铁路工程公司在接到保险公司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后觉得很冤,因为投保时说好了该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流动的,所以才会有“无清单”投保60人的情形。事实上,目前国内保险公司的团体险业务规则一般都规定:团险的承保成员是可以流动的。具体规定是: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投保人只要按照相应程序告知保险公司,退出该投保人团体的人员就会失去被保险人资格,而新进员工也可以因为加入该团体而获得被保险人资格。也就是说,如果单位里有员工离职,只要单位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程序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离职的员工就失去了被保险人资格,同时,单位也需要把变更的新人员的资料提供给保险公司以更新被保险人名单。也就是说,虽然团险的承保成员是可以流动的,但是,并不是自动流动的,更不可能是自由流动的。

对于保险公司上述业务规则的具体内容与涵义,投保人其实只能通过保险营销人员的解说和日常生活经验来理解。如果保险营销人员对以上具体内容与内涵没有详细说明,或为利益所驱有意误导,很容易让投保人产生“出60人的保费,为2000人提供保障”的错误期望。而本案中保险公司违规进行“无清单”承保的行为,不能不让人怀疑其动机。显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是有责任的。

对于保险公司的过错造成的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不应当只由投保人承担,对于这种情形下的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应当通过完善立法,从客观公平的角度出发加以限制。

同时,笔者还认为,本案中铁路工程公司投保时“无清单”,实质上是对“被保险人资料”完全、彻底未告知。保险公司明知“无清单”而违规进行承保的行为,应当理解为“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则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6款“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规定,保险人不仅不能行使合同解除权,还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相对于对投保人的约束,如实告知义务应进一步强化对保险人的约束。

《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第17条规定,“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可见《保险法》在如实告知义务方面是同时约束保险合同双方的。

但是,在现实的保险经济活动中,由于保险人作为专业经营者与生俱来的强势,其在通过格式合同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时,不论是在合同条款的设计上还是在对法律了解程度或法律适用上,都有着合同另一方所无法比拟的优势地位。因此在如实告知义务方面,相对于对投保人的约束,应当强化对保险人的约束。

1 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不能局限于合同内容与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

如前所述,作为专业经营者的保险公司理应知晓《保险法》中的禁止性规定,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当对作为外行的投保人进行提醒和说明,以避免出现合同无效的后果。但是很显然,保险人在本案中并未尽到提醒和说明义务,导致合同无效和投保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笔者认为,对由此产生的纠纷,应当追究保险人的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责任。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不能局限于合同内容与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还应当扩大到对法律禁止性条文适用的提醒和说明。

2 保险人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应归之于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是一种格式合同,保险合同的术语专业化强,基本条款及内容相对复杂,一般只有具有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保险人所熟知,作为外行的投保人,往往只能通过保险人的陈述对合同进行理解。因此,作为一种最大诚信合同,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有义务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特别对保险合同中一些晦涩难懂的专业术语,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及适用等更应向投保人作出解释。

但是在具体的纠纷解决和法律适用中,保险人是否履行了上述明确说明义务却难以查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出现合同纠纷后,就需要由投保人证明保险公司没有履行如实说明义务。而要证明这一点,实践中对投保人来说是十分困难的,因此对保险人是否履行了上述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应归之于保险公司。

3 合同文件组成中未附相应条款、说明及附件导致纠纷的,应当视为保险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导致的纠纷应由保险人承担不利的责任。

如前所述,保险合同的术语专业化强,基本条款及内容相对复杂。鉴于保险合同的复杂性与专业性,在合同文件组成中应当附详尽的说明附件以明确权利义务。

结合本案,保险合同文件虽然附有《**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型)条款》和《料安心意外伤害保险(B型)条款》,但两产品《条款》中均无《保险费率表》。笔者通过查询该保险公司网站得知,上述两种保险产品对“三类职业”(注:即一般危险程度)的保险费率分别是2‰与1.8‰,而按案例中上述所列数据,本案两产品实际费率达到3.84‰与4.8‰,已经远远超过该保险公司“三类职业”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率而接近于“六类职业”(注:即高度危险程度)保险费率。也就是说,由于保险人未附《保险费率表》,本案投保人根本不知其是以远高于保险人明码标价的价格购买了该保险产品。被保险人职业类别的划分,对一

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来说是一个陌生的概念,被保险人归属于哪一职业类别实际上都是由保险人根据《职业分类标准》来确定并指导投保人填写的。换个角度来思考,保险人既然按接近于“六类职业”的保险费率承保,显然是把被保险人归属于五、六类职业人群,但保险人却指导并允许投保人填写为“三类职业”,这其中的合同投机目的与诚信问题是显而易见的。

此外,保险合同组成部分的另一款产品即《安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其保险责任为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责任。笔者发现,在合同文件中既没有附相应条款文件,也没有明确医疗费用报销的具体范围,保险人显然没有尽如实告知义务。我们从大量的保险纠纷案例中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医疗保险合同未明确医疗费用报销的具体范围,是多年来引发保险纠纷的最普遍的原因。因此,为维护市场稳定,保证市场公平,减少纠纷产生,对合同文件组成中未附相应条款、说明及附件的,应当视为保险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导致的纠纷应由保险人承担不利的责任。

三、保险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具备议定的功能、用途,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传统保险是建立在“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团体共济原理之上的。但是在现代保险制度下,除社会保险外,保险是由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公司运营的,商业保险的营利性已大大超越了团体共济性。在现代商业保险中,保险合同成为一种产品或服务,购买保险已经是一种消费形式。作为保险产品的普通消费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复杂的专业术语、保险合同条款难以理解,也无法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与经济势力强大的保险公司保持实质同等的话语权,而上门推销、劝诱性销售等销售方式以及在保险经济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也使他们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处于心理弱势地位。此即学者所言之保险合同消费化。该趋势表明,强化对保险消费者的保护应当成为保险立法的一个基本价值取向,而消费者保护的有关理念与制度也应该带人保险合同制度。因此,作为特别法的《保险法》应当引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法条或理念,同时适用《合同法》以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解决保险合同纠纷。

本案中,投保人签订该合同的目的是为员工提供包括身故、残疾与医疗三层次的较全面的意外伤害保障,规避生产经营中的风险。保险人通过三种产品的组合形成一份综合的团体保险合同满足顾客的需要,应当视为一份产品和服务,该产品或服务应当具备投保人要求的功能、用途。但是通过分析,我们发现保险人提供的这一份由三种保险产品组合成的综合保险合同,由于其中的《料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型)》无清单承保,会导致该合同部分无效,致使该产品或服务缺少铁路工程公司所要求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障的功能,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简单来说,保险人提供的是一个不合格产品和服务。

笔者认为,对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合格产品和服务,不能简单以无效了之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消费者购买产品或服务,对消费该产品或服务是有预期利益并付出了消费代价的。如前所述,合同无效的处理方法是保险人返还保险费及其利息,这不足以抑制其实施不诚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的规定,本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1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和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规定,本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参考文献:

保险合规心得体会篇7

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参与行评意识强烈,切实把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纳入总体工作规划,并保证了行评工作的机构落实、责任落实。实行“一把手工程”,成立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小组,由中心陈主任为组长,李副主任为副组长,内设科室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建立了主任亲自抓,分管副主任具体抓,行评办组织协调的工作格局,更好地配合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与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抓好行风评议各项工作的具体落实。制定了《区社会保险中心年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实施细则》社保[]号下发至各科室及各个工作人员,明确行评指导思想、目标、内容、方法步骤和要求。

二、召开动员大会,统一中心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

组织学习《泉州市劳动保障系统年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实施方案》、《泉州市社会劳动保险系统年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实施方案》和《区劳动保障系统年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实施方案》,传达市、区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精神和要求,具体部署民主评议行风工作,把本中心干部职工的思想、行动统一到民主评议行风工作上来,增强了参与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通过学习活动,使全体职工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爱岗敬业,围绕服务对象开展工作,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创造了一个活泼健康、乐观进取的工作氛围。

三、创新宣传手段,夯实行评基础

通过分发宣传单、摆摊设点等形式,把开展民主评议行风的目标、内容向社会公开,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设置意见箱,公布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改进民主评议行风的测评手段,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开设行评网页,在中心网站上公布行评情况,设立行评调查栏,征询群众意见。通过以上多层次、全方位的立体宣传,努力营造社会舆论氛围,为本次行评工作的顺利开展夯实了基础。

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开展伊始,我中心与局行评办密切配合,参与局组织的座谈会、在繁华地段设点宣传、分发宣传材料,累计发放宣传材料多份,累计接受群众咨询多人次。另外,我中心还开通了行评热线和网上行评网页()接受群众监督和参与行评工作,至目前已有多人通过网上行评调查栏参与我中心的行评调查,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同时,深入基层,分发了份行评问卷调查表,共回收了份。

通过宣传活动,使广大群众了解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主动支持和参与行评工作;另一方面通过信息的反馈,使我中心认识到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进而促使工作的开展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强化队伍建设,健全规章制度

(一)内强素质,外塑形象。中心坚持以开展行评工作为契机,以培训促服务、以服务求发展,引导干部职工学理论、学科学、学业务、学管理,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娴熟的职业技能。建立学习制度,坚持每周一次的全局理论业务知识学习会,以“两本书”为学习重点,不定期集中中心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政策及理论的学习,研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思路;同时,鼓励中心干部职工参加自学、函授等各种形式的再教育学习活动,不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政治理论素质和业务操作水平,加快建设一支党和人民满意、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素质社会保险经办队伍。

二健全规章制度,改善服务设施,改进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切实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水平和质量。在中心原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完善,新出台了《区社会保险中心内设机构岗位职责暂定》、《区社会保险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考勤管理制度的通知》、《区社会保险中心工作人员职责》、《区社会保险中心效能建设工作制度试行》和《区社会保险中心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意见》五项内部管理措施,并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办事效率。继续实行社会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之和限时办结制度,大力推行勤奋务实“十办”和文明服务用语,杜绝服务忌语。完善办事流程图、服务指南和政务公开栏,印制服务卡,方便参保人员与我中心的联系。并将内设科室岗位职责、工作人员职责以及社会保险制度执行情况等内容上墙、上网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以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为契机,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深入发展

中心以维护社会稳定为主线,围绕开发大局,努力开拓、锐意进取,构筑了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险体系,率先在全省建立了精简高效、集机关、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农村保险“五保合一”的运行模式。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开展,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心以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为契机,不断地推进社会保险各项工作的深化发展。

(一)落实服务承诺,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社会化发放。企业养老保险费转由地税部门征收后,基金来源得到了进一步保证,对于个别机关事业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这一问题,采取加强联系、督促催缴的办法,保证了养老保险费的及时入帐。同时,加强业务部门之间的协调联系,按照业务流程和工作分工,及时拨付养老金,全区离退休人员均能在每月日足额领到养老金。月份,共支付企业养老金万元;征收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费万元,支出万元,征收企业工伤保险费万元,支出万元;征收企业生育保险费万元,支出万元;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工伤医疗费基金万元,支出万元;征收机关事业单位生育医疗费基金万元,支出万元;征收农村义务兵养老保险费万元。

(二)配合国企改革,为下岗职工开设个人缴费服务窗口,方便下岗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和保险金的缴纳。月份共为个下岗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万元。

(三)规范档案管理和业务流程。一是要求各工作人员将有关业务档案按时间按单位类别科学归档备查;二是规范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流程和退休审批流程等相关业务操作,并体现在中心醒目位置,方便办事人员及群众办理社保手续,提高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三是利用退休证换新证这一有利时机,开展反冒领养老金工作,发放退休人员个人情况表,做好退休人员信息数据库的信息收集和计算机系统信息录入工作,并于月份开始从新的信息系统发放离退休金。

(四)集中力量做好退休调资及补发工作,迎接党的十六大顺利召开。根据省、市劳动社保的统一布署,中心临时抽调人员,于月份前及时完成全区名退休人员的退休金调资工作,并全部拨付到退休人员的存折中,及时地将党和国家的关怀传达给广大离退休人员。

(五)创新宣传手段,提高广大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意识。积极参与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地税等部门的宣传活动,发放宣传材料多份;同时,创新宣传手段,组织工作人员开发了“区社会保险中心网站”,通过网络系统,将各项社会保险政策、法规传送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并在网上提供咨询服务,为广大劳动者排忧解难。

(六)举办免费的社保政策培训班,提高参保单位办事人员的工作效率。⒈举办了两期社会保险知识及操作规范业务培训班,共为家企业名社保经办人员提供了免费培训,让这些企业的经办人员进一步了解和熟悉社保政策,提高参保单位社保经办人员的工作效率,切实有效地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⒉为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提高全体医务人员医疗保险政策的掌握深度,更好地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专门编写了培训教材,组织了家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药店的名工作人员进行考试,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七)规范个人帐户管理,严格对帐制度。积极与地税部门进行沟通联系,理顺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参保资料的收集和归纳建档,准确登记个人缴费信息,及时完成了全区份个人对帐单的打印校对工作,让广大参保人员缴得明白、算得清楚。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八)推进社会保险体制改革,促进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工作的协调稳定发展。积极稳妥地推进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努力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目前,基本医疗保险已在全区机关事业中实现全覆盖并逐步向企业扩展,区内粮食系统、金融系统和邮电系统已全部参加我区的基本医疗保险;至月份,共有家、人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其中企业有家、人。年月份共征收基金万元,支出万元,当年节余基金万元,实现基金累计节余万元。为了方便解除劳动关系等人员按政策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我中心专门开设了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窗口,至目前共受理社会性参保人员人,较好地保障了这部分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九)主动加强与区内大、中企业的联系和协调,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随着炼化一体化工程的起动,经济建设将再掀新潮,社保中心紧紧围绕这一开发大局,千方百计宣传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引导各新办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区内粮食系统、金融系统、邮电系统以及海洋集团、二化公司等大、中型企业已全部参加我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统筹,有力地保障了这些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积极争取省、市各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的支持,尽力做好个别企业的协调工作,月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宋健华副厅长带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医保处陈新榕处长与省医保中心主任陈成武一行,在泉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卢连枝副局长与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谢清池局长等人的陪同下,到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就该公司参加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事宜进行协调,有力地促进了我区社会保险事业的开展。

(十)规范管理离休干部等特殊群体的医疗费报销工作,方便离休干部享受医疗保障。中心于年月日起财政等部门处理离休干部等特殊群体的医疗费用报销工作,并出台了《关于离休干部等特殊群体医疗费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到每位服务对象手中;为了方便这些人员报销医疗费用,为每位离休干部办理一本公费医疗银行存折,简化离休干部报销医疗费用的程序。至月底共受理人次元的医疗费用。

六、广泛征集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提高

年月日市行评代表对我中心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并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问卷调查表等多种形式了解我中心行评工作的进展,代表们对区社会保险在我区开发建设中所做的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并就存在不足之处提出了建议和意见;我中心也通过分发调查问卷及开通网上评议栏广泛地征询社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根据代表和群众所提出的行风问题,我中心及时地有针对性地加以整改。

(一)加大社保经办机构窗口建设力度,全面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对外形象。⒈未雨绸缪,积极争取资金、提早规划设计新的办公环境。我中心在新办公大楼建设之前,专门请相关设计部门,按照“三优文明窗口”的建设要求,规划设计了“柜台化、开放式”的办公场所,目前正在抓紧施工之中。⒉不断改善现有的办公环境。把社保经办科室分布图、办事流程图、服务指南、服务承诺、工作职责、监督岗、人员去向牌等信息全部上墙,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⒊强化考勤管理力度,工作人员统一着装,佩带胸卡上岗,做到文明礼貌、仪表端庄,充分体现了新一代社保人的风采。⒋统一配备计算机,实现办公自动化。每个工作人员人手一部计算机,同时加强计算机知识培训,做到持证上岗,提高了整个中心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开拓创新,采用各种形式加大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⒈积极联系区广电部门,对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宣传活动进行报道,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共播出各种社保新闻条。⒉编写、印制宣传资料,深入基层一线,分发宣传材料。⒊创建社保网站,方便社会人员咨询了解社会保险政策法规。⒋举办劳工人员政策业务培训班,切实提高企业劳工特别是新保企业劳工的业务水平,方便劳工熟悉掌握社保政策。⒌举办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医务工作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培训考试,提高他们的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操作水平。⒍鼓励工作人员积极钻研业务知识,并形成理论文章向各种专业杂志刊物投稿,努力宣传社会保险政策法规。⒎在中心办公厅设置社会保险政策资料架,免费提供各种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宣传资料,方便群众索取查阅。

保险合规心得体会篇8

    内蒙古人身保险市场发展的制约因素

    虽然居民对疾病和意外事故都有防患于未然的心理,但大多数人还是通过储蓄的方式来预防和化解风险,这成为阻碍内蒙古人身保险业成长的瓶颈。险种的设计未能满足居民需求通过对近三年的数据进行比较,可以看出内蒙古健康险由2009年的7.6亿元增长到2011年的9.4亿元,增长幅度相对较大,市场还存在着较大的开发空间;而意外险近三年的浮动趋势上下波动较不稳定,2009年为3.9亿元,2010年猛增到106.6亿元,而2011年又骤降为5.6亿元。在这三年,内蒙古人身保险保费收入中寿险业务所占的比重均超过80%。说明寿险产品依旧在人身保险市场上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整个人身保险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由普通寿险的经营情况所决定。目前人们越来越注重人身保险险种的多元性,现有的险种已满足不了人们需求的变化,如若整个人身保险业还是将各类寿险产品作为销售主线,产品创新力不足,差异性不足,所设置的险种不能满足投保人对人身保险的需求,就会对内蒙古人身保险有效需求的提高起到阻碍作用,同时也会抑制内蒙古人身保险业的发展速度。保险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目前内蒙古整个保险行业中的从业人员普遍素质偏低,市场缺乏高学历、懂管理、重服务、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高素质人才,因而整个人身保险行业的发展受到了不良的影响,导致人身保险业的经营水平低下。我国从1992年开始,就出现了为人身保险提供的个人代理人服务,其职责是专门负责人身保险的营销,但在目前,各保险公司的营销方式较为相似,居民对于保险公司所经营的各色险种缺乏了解,人身保险营销制度及网络的组建还在成长阶段,并未成熟。由于大部分代理人员在从事保险行业前属于社会富余劳动力,所受职业培训不足,因此在人身保险的实际经营中,陈述不清造成误导、为个人利益恶意招揽等情况屡见不鲜。使保险代理人在居民心目中的形象一落千丈,在社会上造成很大的不良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保险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并且还会阻碍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保险中介发展缓慢2011年度,内蒙古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含专业代理公司和经纪公司及分支机构)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15.49亿元,占全区保费收入的6.74%,占由中介渠道实现保费收入的10.42%,与去年同一时期相比降低了24.81亿元,同比下降61.56%。累计实现营业收入1.45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减少572.99万元,同比下降3.79%。由上述数据可知,内蒙古保险中介的发展速度不仅缓慢,甚至还有下降趋势。主要原因包含以下两个方面。1)保险中介企业内在动力不足。当前受就业观念和经济环境等因素影响,优秀的保险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从事保险中介的工作意愿不高,加之高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者极少,使保险中介企业人才匮乏,导致发展的内在动力不足。2)保险中介企业自身诚信不足。目前,一些中介公司为了短期的利益效益,存在欺诈误导、克扣手续费等行为,使保险中介行业的整体形象严重受损。导致部分保险公司和客户抵触与中介企业合作。保险中介企业缺乏发挥专业优势寻求发展的理念。保险监管不健全与目前内蒙古人身保险业的快速增长速度以及市场格局的多元化比起来,处于相对薄弱的保险监管环节却显得美中不足。目前,一些监管方式及手段还未成熟,例如未能将中介机构方面的监管措施予以明确化,如何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合作进行综合监管尚未确定,随着监管工作的逐步增加,如何在确保监管有效性的前提下,合理利用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成为监管部门在新时期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针对内蒙古人身保险业发展速度逐步加快的现状,有待更进一丝努力去加强监管力度。人身保险法律不完善尽管我国已经在人身保险法律法规的建设方面有了些许成就,但就目前的法律建设状况与人身保险业的发展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在人身保险法律环境中存在的诸多不完善方面。1)现行人身保险法律法规不健全且执法不严。其一是保险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一些与实际情况密切相关的保险法规长时间未能出台,导致日常监管中无法可依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二,关于保险代理人必须持证上岗、杜绝保险经营中假理赔、假保费等问题都得不到良好的贯彻,许多现有的法律法规在日常监管中的落实情况不够稳固扎实,2)现行立法存在漏洞,需修订补充较多内容。人身保险法律规定的局限性,使人身保险纠纷案件的审理缺乏明确清晰的法律依据,不能准确进行裁决,不能公平把握保险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责、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没有将人身保险业中某些会对保险合同的成立造成重大影响的基本原则加以明确化、条理化。第二,对于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等方面的问题没做明确规定。例如违反保证义务、虚假宣传、非法经营等问题。最后,某些概念实践起来较为模糊,如确立代位求偿中各方的诉讼主体地位等。

    促进内蒙古人身保险市场措施

    政府及保险行业协会要发挥核心作用保监会、保险行业协会等政府机构应该充分利用其公信力,在普及保险知识的宣传中发挥主导作用,为提高保险意识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努力提升保险行业的整体地位和形象。首先,政府的重视不应仅仅是将有关文件发放下来,而要从根本上杜绝“无灾不提保险,有灾强制理赔”的现象发生,消除社会上有灾找政府、重建靠社会的陈旧观念,破除民众对于保险的侥幸心理,使全民自觉形成自我保障意识,降低公众对国家保障的依赖程度。其次,政府要把握好舆论导向,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使居民的保险意识得以提高。政府应当利用好报刊、电视及广播这些保险信息最主要的媒体传播途径,通过加大对人身保险的宣传力度,使居民对人身保险的认知度提高;通过制约、规范媒体的不当宣传,提高报道的整体性、真实性、准确性,避免由于客户的误解而对人身保险产生消极的情绪;保险行业协会等政府机构可以开展免费的人身保险知识讲座,对人身保险知识进行宣传。当然,政府主导并不意味着政府大包大揽,政府和行业协会应审核、监督好各方面环节,起到良好的带头作用,达到宣传普及居民对保险基本知识的了解、促进人身保险业整体形象提高的最终目的。保险公司应创新宣传方式建立良好的保险意识环境,保险行业义不容辞,理应成为中流砥柱。但大部分居民是通过传媒才对人身保险有所知晓的,接触的大部分信息都是关于保险公司或其产品名称等比较浅显的部分,还有部分居民是通过保险业务员了解保险的,由于业务员免不了会受利益驱使所以经常被误导。因此保险宣传需要改创新方法、变换方式、摆脱纯粹商业化产品宣传方式的泥潭,增加具有公益性质的服务、理赔宣传,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良好的保险文化。可以通过电视广告、派发宣传手册等方式告知广大居民,让大家对人身保险消费的踏实、舒心。加快保险产品创新促进旅游业险种的开发近年来内蒙古调整了经济结构,旅游业逐渐成为内蒙古经济新的增长点。内蒙古有美丽的自然景观,独特的民族文化,这些都是发展旅游业的优势所在。目前全区开发建设的旅游景区涵盖了草原、森林、冰雪、沙漠、温泉、边境民族风情和历史古迹等多个方面,旅游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为旅游业险种的开发提供了市场。内蒙古可以围绕旅行责任险这个重点,开设与旅游相关的保险业务,促进内蒙古人身保险业的发展。开发适合少数民族特色的险种内蒙古是一个多民族地区,目前以蒙古族为主体少数民族,加以满、达斡尔、鄂温克、鄂伦春等少数民族的49个民族。在各民族共同发展地方经济的情况下,发挥内蒙古保险业的支持作用,开发具有少数民族特色的保险产品是毋庸置疑的。由于内蒙古许多的少数民族都过着游牧的生活,畜牧业成为牧区各族人民的主业,对此,发展与畜牧有关的人身保险迫在眉睫,应在了解政策性保险性质的基础上选择政府主办,商业保险公司代理的模式,在深入了解一些民族对各方面保障的需求下,针对性地开发所需的人身保险产品,如狩猎或放牧时的人身保险等。提高保险公司的产品创新能力人身保险分公司应建立创新机制,如产品创新基金等,对人身保险的创新成果进行激励,吸引出色的人才加入,培育优秀创新团队;要努力迈向信息化,改善创新环境,提高创新能力,使新开发的人身保险产品能够适销对路。目前应把涉及健康、养老、意外事故等方面的险种作为基础创新点,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险种作为创新的重点方向,不断加快业务发展的步伐,成为推动内蒙古经济前进的助推器。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素质人力资源规模较小,人员从业素质偏低,在一定程度上成为阻碍内蒙古人身保险业发展的绊脚石。只有不断扩张人力资源规模,进一步提升从事人身保险行业的人员素质,才能使内蒙古人身保险业发展得到根本的保证。整个人身保险行业水平、行业面貌的提升,离不开人身保险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客户信任感的增添,少不了高素质人身保险从业人员的支撑。各个保险公司在应聘时应适当提高从业人员准入资格,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沟通能力、基本道德素养等问题都不容忽视。对于已经录用的人员,要进行业务技能、职业道德等多方面的后续专业培训,使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能够与时俱进。通过不断优化人力资源配置,逐步提升人员综合素质,来提高人身保险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同时保险公司应改变单纯看重保费收入和业务规模的经营管理方法,应以效益为核心,通过风险评估、识别和防控等多个方面的辅助,将风险管理的整体水平抬高,强化企业的内部控制能力,使企业的经营更加规范化,在技术硬实力和企业文化软实力上都能成为保险公司的顶梁柱,进一步提高全区人身保险业的稳定、健康、繁荣。加快保险中介机构的发展调整业务结构,积极拓展新的业务领域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应利用自己在风险控制、保障规划等方面的专业优势,积极尝试开发新的业务领域,避免在既有市场上与保险公司过度争夺。

    推动保险公司遵守各规章制度、诚信经营,让投保客户满意放心,避免人身险退保事件的发生。四是监管部门应研究如何有效整合监管系统内部的监管资源,合理安排职责分工,减少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提高效率;如何充分发挥监事会、中介机构等外部主体的作用;同时引入监管成本一收益分析,明确监管重点,以最小的监管成本取得最大的监管成效。规范相关法律目前,整个人身保险行业应尽快制定与《保险法》相配套的有关法律法规、细则、条例,尽最大努力使保险法规体系得以完善。在制定相配套的法律法规的同时,也要注意现阶段的《保险法》在很多方面已经不能适应保险业变化和发展的新环境、新情况和新问题了,同样急需修改和完善。因此要结合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全面分析、适度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保险法》仅仅是涉及保险行业及保险监管方面的基本法则,涵盖目前人身保险市场上存在的所有问题是不可能的,它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细则或条例与之相适应。现阶段将重点核心放在完善和健全整个国家的法制体系上无可厚非,但加快完善一个行业的行业法律速度更是重中之重,更有助于行业的良好运行及发展,也更切合实际。

保险合规心得体会篇9

内蒙古人身保险市场发展的制约因素

虽然居民对疾病和意外事故都有防患于未然的心理,但大多数人还是通过储蓄的方式来预防和化解风险,这成为阻碍内蒙古人身保险业成长的瓶颈。险种的设计未能满足居民需求通过对近三年的数据进行比较,可以看出内蒙古健康险由2009年的7.6亿元增长到2011年的9.4亿元,增长幅度相对较大,市场还存在着较大的开发空间;而意外险近三年的浮动趋势上下波动较不稳定,2009年为3.9亿元,2010年猛增到106.6亿元,而2011年又骤降为5.6亿元。在这三年,内蒙古人身保险保费收入中寿险业务所占的比重均超过80%。说明寿险产品依旧在人身保险市场上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整个人身保险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由普通寿险的经营情况所决定。目前人们越来越注重人身保险险种的多元性,现有的险种已满足不了人们需求的变化,如若整个人身保险业还是将各类寿险产品作为销售主线,产品创新力不足,差异性不足,所设置的险种不能满足投保人对人身保险的需求,就会对内蒙古人身保险有效需求的提高起到阻碍作用,同时也会抑制内蒙古人身保险业的发展速度。保险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目前内蒙古整个保险行业中的从业人员普遍素质偏低,市场缺乏高学历、懂管理、重服务、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高素质人才,因而整个人身保险行业的发展受到了不良的影响,导致人身保险业的经营水平低下。我国从1992年开始,就出现了为人身保险提供的个人人服务,其职责是专门负责人身保险的营销,但在目前,各保险公司的营销方式较为相似,居民对于保险公司所经营的各色险种缺乏了解,人身保险营销制度及网络的组建还在成长阶段,并未成熟。由于大部分人员在从事保险行业前属于社会富余劳动力,所受职业培训不足,因此在人身保险的实际经营中,陈述不清造成误导、为个人利益恶意招揽等情况屡见不鲜。使保险人在居民心目中的形象一落千丈,在社会上造成很大的不良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保险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并且还会阻碍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保险中介发展缓慢2011年度,内蒙古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含专业公司和经纪公司及分支机构)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15.49亿元,占全区保费收入的6.74%,占由中介渠道实现保费收入的10.42%,与去年同一时期相比降低了24.81亿元,同比下降61.56%。累计实现营业收入1.45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减少572.99万元,同比下降3.79%。由上述数据可知,内蒙古保险中介的发展速度不仅缓慢,甚至还有下降趋势。主要原因包含以下两个方面。1)保险中介企业内在动力不足。当前受就业观念和经济环境等因素影响,优秀的保险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从事保险中介的工作意愿不高,加之高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者极少,使保险中介企业人才匮乏,导致发展的内在动力不足。2)保险中介企业自身诚信不足。目前,一些中介公司为了短期的利益效益,存在欺诈误导、克扣手续费等行为,使保险中介行业的整体形象严重受损。导致部分保险公司和客户抵触与中介企业合作。保险中介企业缺乏发挥专业优势寻求发展的理念。保险监管不健全与目前内蒙古人身保险业的快速增长速度以及市场格局的多元化比起来,处于相对薄弱的保险监管环节却显得美中不足。目前,一些监管方式及手段还未成熟,例如未能将中介机构方面的监管措施予以明确化,如何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合作进行综合监管尚未确定,随着监管工作的逐步增加,如何在确保监管有效性的前提下,合理利用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成为监管部门在新时期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针对内蒙古人身保险业发展速度逐步加快的现状,有待更进一丝努力去加强监管力度。人身保险法律不完善尽管我国已经在人身保险法律法规的建设方面有了些许成就,但就目前的法律建设状况与人身保险业的发展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在人身保险法律环境中存在的诸多不完善方面。1)现行人身保险法律法规不健全且执法不严。其一是保险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一些与实际情况密切相关的保险法规长时间未能出台,导致日常监管中无法可依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二,关于保险人必须持证上岗、杜绝保险经营中假理赔、假保费等问题都得不到良好的贯彻,许多现有的法律法规在日常监管中的落实情况不够稳固扎实,2)现行立法存在漏洞,需修订补充较多内容。人身保险法律规定的局限性,使人身保险纠纷案件的审理缺乏明确清晰的法律依据,不能准确进行裁决,不能公平把握保险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责、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没有将人身保险业中某些会对保险合同的成立造成重大影响的基本原则加以明确化、条理化。第二,对于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等方面的问题没做明确规定。例如违反保证义务、虚假宣传、非法经营等问题。最后,某些概念实践起来较为模糊,如确立代位求偿中各方的诉讼主体地位等。

促进内蒙古人身保险市场措施

政府及保险行业协会要发挥核心作用保监会、保险行业协会等政府机构应该充分利用其公信力,在普及保险知识的宣传中发挥主导作用,为提高保险意识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努力提升保险行业的整体地位和形象。首先,政府的重视不应仅仅是将有关文件发放下来,而要从根本上杜绝“无灾不提保险,有灾强制理赔”的现象发生,消除社会上有灾找政府、重建靠社会的陈旧观念,破除民众对于保险的侥幸心理,使全民自觉形成自我保障意识,降低公众对国家保障的依赖程度。其次,政府要把握好舆论导向,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使居民的保险意识得以提高。政府应当利用好报刊、电视及广播这些保险信息最主要的媒体传播途径,通过加大对人身保险的宣传力度,使居民对人身保险的认知度提高;通过制约、规范媒体的不当宣传,提高报道的整体性、真实性、准确性,避免由于客户的误解而对人身保险产生消极的情绪;保险行业协会等政府机构可以开展免费的人身保险知识讲座,对人身保险知识进行宣传。当然,政府主导并不意味着政府大包大揽,政府和行业协会应审核、监督好各方面环节,起到良好的带头作用,达到宣传普及居民对保险基本知识的了解、促进人身保险业整体形象提高的最终目的。保险公司应创新宣传方式建立良好的保险意识环境,保险行业义不容辞,理应成为中 流砥柱。但大部分居民是通过传媒才对人身保险有所知晓的,接触的大部分信息都是关于保险公司或其产品名称等比较浅显的部分,还有部分居民是通过保险业务员了解保险的,由于业务员免不了会受利益驱使所以经常被误导。因此保险宣传需要改创新方法、变换方式、摆脱纯粹商业化产品宣传方式的泥潭,增加具有公益性质的服务、理赔宣传,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良好的保险文化。可以通过电视广告、派发宣传手册等方式告知广大居民,让大家对人身保险消费的踏实、舒心。加快保险产品创新促进旅游业险种的开发近年来内蒙古调整了经济结构,旅游业逐渐成为内蒙古经济新的增长点。内蒙古有美丽的自然景观,独特的民族文化,这些都是发展旅游业的优势所在。目前全区开发建设的旅游景区涵盖了草原、森林、冰雪、沙漠、温泉、边境民族风情和历史古迹等多个方面,旅游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为旅游业险种的开发提供了市场。内蒙古可以围绕旅行责任险这个重点,开设与旅游相关的保险业务,促进内蒙古人身保险业的发展。开发适合少数民族特色的险种内蒙古是一个多民族地区,目前以蒙古族为主体少数民族,加以满、达斡尔、鄂温克、鄂伦春等少数民族的49个民族。在各民族共同发展地方经济的情况下,发挥内蒙古保险业的支持作用,开发具有少数民族特色的保险产品是毋庸置疑的。由于内蒙古许多的少数民族都过着游牧的生活,畜牧业成为牧区各族人民的主业,对此,发展与畜牧有关的人身保险迫在眉睫,应在了解政策性保险性质的基础上选择政府主办,商业保险公司的模式,在深入了解一些民族对各方面保障的需求下,针对性地开发所需的人身保险产品,如狩猎或放牧时的人身保险等。提高保险公司的产品创新能力人身保险分公司应建立创新机制,如产品创新基金等,对人身保险的创新成果进行激励,吸引出色的人才加入,培育优秀创新团队;要努力迈向信息化,改善创新环境,提高创新能力,使新开发的人身保险产品能够适销对路。目前应把涉及健康、养老、意外事故等方面的险种作为基础创新点,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险种作为创新的重点方向,不断加快业务发展的步伐,成为推动内蒙古经济前进的助推器。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素质人力资源规模较小,人员从业素质偏低,在一定程度上成为阻碍内蒙古人身保险业发展的绊脚石。只有不断扩张人力资源规模,进一步提升从事人身保险行业的人员素质,才能使内蒙古人身保险业发展得到根本的保证。整个人身保险行业水平、行业面貌的提升,离不开人身保险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客户信任感的增添,少不了高素质人身保险从业人员的支撑。各个保险公司在应聘时应适当提高从业人员准入资格,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沟通能力、基本道德素养等问题都不容忽视。对于已经录用的人员,要进行业务技能、职业道德等多方面的后续专业培训,使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能够与时俱进。通过不断优化人力资源配置,逐步提升人员综合素质,来提高人身保险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同时保险公司应改变单纯看重保费收入和业务规模的经营管理方法,应以效益为核心,通过风险评估、识别和防控等多个方面的辅助,将风险管理的整体水平抬高,强化企业的内部控制能力,使企业的经营更加规范化,在技术硬实力和企业文化软实力上都能成为保险公司的顶梁柱,进一步提高全区人身保险业的稳定、健康、繁荣。加快保险中介机构的发展调整业务结构,积极拓展新的业务领域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应利用自己在风险控制、保障规划等方面的专业优势,积极尝试开发新的业务领域,避免在既有市场上与保险公司过度争夺。

推动保险公司遵守各规章制度、诚信经营,让投保客户满意放心,避免人身险退保事件的发生。四是监管部门应研究如何有效整合监管系统内部的监管资源,合理安排职责分工,减少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提高效率;如何充分发挥监事会、中介机构等外部主体的作用;同时引入监管成本一收益分析,明确监管重点,以最小的监管成本取得最大的监管成效。规范相关法律目前,整个人身保险行业应尽快制定与《保险法》相配套的有关法律法规、细则、条例,尽最大努力使保险法规体系得以完善。在制定相配套的法律法规的同时,也要注意现阶段的《保险法》在很多方面已经不能适应保险业变化和发展的新环境、新情况和新问题了,同样急需修改和完善。因此要结合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全面分析、适度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保险法》仅仅是涉及保险行业及保险监管方面的基本法则,涵盖目前人身保险市场上存在的所有问题是不可能的,它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细则或条例与之相适应。现阶段将重点核心放在完善和健全整个国家的法制体系上无可厚非,但加快完善一个行业的行业法律速度更是重中之重,更有助于行业的良好运行及发展,也更切合实际。

保险合规心得体会篇10

保险业经营的负债性和保险市场的自由竞争引发的“市场失灵”决定了保险监管的存在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但保险监管本身也存在失灵问题。针对监管失灵的“监管治理”问题便被提上了议事日程。20世纪70年代早期出现的非管制化和监管改革,是以明确连续的方式解决监管本质问题,克服监管作为政府政策工具的局限性的最早尝试。“有效保险监管”的概念便是监管治理在保险领域内的展开。“有效”包括效益(Effectiveness)和效率(Efficiency)两层含意。在法律研究的范畴内,有效保险监管主要体现在作为保险监管依据的监管规则的革新上。20世纪70年代开始的偿付能力监管就是在立法上对原有监管规则进行反思与批判并追求监管效率提高的表现。偿付能力监管由于抓住了保险监管中的核心问题,因而减少了对市场主体行为的限制,能够有效节约保险监管的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各国开始接受实行偿付能力监管: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在1974年建立了保险管理信息系统(InsuranceRegulatory Information System),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为主的偿付能力进行监控,并于1992年在美国各州强制推行偿付能力标准;日本自1985年《保险法》中明确提出偿付能力的概念之后,围绕偿付能力制定了极为详细的监管标准;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在1997年推出《保险监管核心原则》,并于2000年对其进行了首次修订,确立了偿付能力监管的核心地位,这一规则获得了IAIS成员的普遍认可。自此,偿付能力监管已经成为一种模范,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监管规则,并成为各国保险监管制度的核心。有效保险监管也就成为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

(二)偿付能力监管的核心化

1975年至1990年,美国有140家寿险公司丧失偿付能力。1997年至2001年,日本有7家寿险公司宣告破产或重组,引发日本寿险业严重的市场信心危机。这促使各国对以市场为基础的严格监管在预防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无效进行反思。监管变革的结果是保险监管进入对加强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阶段,保险监管制度普遍由传统静态监管实现了向现代动态监管的转变。英国通过对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及其匹配关系的监管,实施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美国则采用监管风险资本的方式,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监管。表现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上主要是,NAIC从1992年开始在各州强制推行偿付能力监管标准、IAIS在1997年推出《保险监管核心原则》、日本在1985年《保险法》中明确提出偿付能力的概念、2008年2月欧盟委员会向欧盟议会提交了《Solvency II法令框架草案》等等。由此可见,偿付能力监管成为国际通用的保险监管规则。

(三)市场行为监管的放松趋势

与偿付能力监管加强同时出现的法律现象是放松监管的趋势。1994年欧共体第三代保险决议将保险费率和条件的决定权交给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自由商定,监管目标仅限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日本从1998年开始放松对保险费率的监管:由非官方机构———费率算定委员会订立纯费率标准,保险公司在纯费率的基础上依据公司的经验数据和管理水平拟定附加费率,纯费率加附加费率就是公司的承保费率,该费率经监管部门审批后可上下浮动12.5%56。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等亚洲国家相继取消了非寿险费率表。保险条款和保险合同的定价市场化已经获得了各国的普遍认可。与此同时,保险机构设立的限制也有所松动,国内市场基本开放,保险业也进入了国际竞争的时代。我们仔细审查这种放松监管的趋势,在监管领域主要表现在对市场行为监管的立法松动,由以前的通过法律限制的严格监管变为依靠市场力量的自由化。放松监管是建立在这样的思想认识之上的:太多的监管会扼杀创新和企业家精神,进而抑制经济发展。但是,放松监管并不是不要监管。保险主体的市场行为仍然是保险监管的主要领域,只是可以通过监管主体的转换,实现更有效率的保险监管。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能够从根本上并有效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是通过其他监管方式实现的。

二、我国保险监管的发展与困局

我国政府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保监会”)也在监管治理的理念下践行保险监管制度的变革。保监会先后颁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2003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从2005年至今共16号文件)及其解答和实务指南、《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5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08年)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加强偿付能力监管。2009年《保险法》更是通过法律的形式对偿付能力的法律规则进行了完善。至此,我国业已形成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保险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偿付能力监管法律建设加强的同时,我国的现行法律制度并没有在市场行为监管上表现出放松的迹象,或者虽然有所表现,但是并不明显,总体上还是坚持对市场行为严格监管的原则。在保险机构的设立上,2009年《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分支机构的设立、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等等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在保险业经营范围的限制上,2009年《保险法》坚持了“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基本原则,严格的市场行为监管方式并未改观。通过立法考察我们发现,我国保险监管的法律规则在强调和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的同时,也在强化对市场行为的监管力度,形成了多头并进的局面。这种监管格局的存在,有效地保证了保险市场的良性竞争,规范了保险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推动了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但是,抛却因双管齐下所造成的立法资源浪费不谈,这种监管格局带来的问题也是不能被忽视的:

(一)监管不能承受之重

因法律要求全面,导致保监会的行政审批过多。虽然保监会两次大幅减少行政审批,但是保监会的行政审批事项仍然较多,比如保险合同条款的制定、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经营分支机构的设立、营业场所的变更等,仍需要保监会的审批。这与保险业的发展需求存在一定的差距,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保险业的发展。同时带来的问题是,由于审批的拖累,不能将工作重心真正转移到偿付能力监管上来。再者,由于保险监管机构自身受财力和人力及物力的限制,造成了监管力量的不足,造成监管真空的出现。

(二)市场不能承受之重

监管本身在一定程度上与创新是有冲突的,过度监管会成为保险市场创新的障碍,与市场不能承受之重同时存在的是市场亦有不能承受之轻。市场的自由竞争,能够激发保险企业的活力,实现保险创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但是,市场自身的竞争会引发过度恶性竞争,出现保险公司破产,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出现保险行为的诚信问题,保险欺诈,保费设计不合理,保险赔付不及时等问题。市场缺乏监管会在失灵的状态下走向无序,不利于保险市场的发展。监管困局由此形成:过度的监管和市场干预阻碍了保险市场活力和竞争力,缺少政府干预与监管的市场又会由于竞争本身而走向反面。寻求一种更优的制度,能够达到对市场主体的有效约束而非束缚,能够存在竞争的舞台而不至于使竞争走向“死亡”,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

三、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的重构

(一)困局突破的路径分析

保险市场必须创新,保险市场的创新呼唤保险监管的创新。保险监管的根本目的是实现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保险市场的这种发展是在政府力量和市场力量的互动配合中实现的。所以,有必要对现在的监管规则予以重新审视,这本身也是监管治理的应有之意。有效保险监管体系的法律与制度上的构建就成为本文解决监管困局的方案。本文通过保险监管体系从两个角度对保险监管困局在法律层面上展开:

1.给政府减负。

通过实现保险监管规则的优化,将政府监管严格限定在“核心事项”的监管上。具体表现在监管规则上就是,加强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保险监管规则的法律完善,同时明确政府监管的目标,划清政府保险监管的边界;在监管手段上,通过采用多样化的监管手段,使偿付能力监管真正发挥其监管价值。这是有效保险监管制度应有之意。

2.给市场空间。

政府监管尤其是对市场行为的监管会缩小保险市场的发展空间。这对保险业的竞争力和创新力是种束缚。在政府监管之外,寻求第三方监管力量或第四方监管力量就成为保险监管的必然选择。通过保险公司的治理可以从根本上建立一个健康的合格的保险市场主体,通过保险行业自律可以塑造良好的保险行业自治秩序;通过保险社会监管可以对内控制度健全、市场行为规范的市场主体形成强有力的约束。所以,保险公司治理、保险行业自律和保险社会监管是有效保险监管制度不可或缺的依靠力量,它们与政府保险监管组成的保险监管体系是保险市场创新和保险监管创新的必然选择。

保险合规心得体会篇11

中图分类号:F27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0-01

一、依法合规经营的含义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营体制改革、利益结构调整、思想观念转变的阶段,社会的阶层化不断的变化,思想观念也在不断的创新,民主自主的意识也在不断的加强,因此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也面临着不断更新发展的新局势。近些年,由于保险公司主体的增多,市场的竞争也日渐激烈,为了拓展市场,一些寿险公司私下里进行不正当的竞争,不计手段后果的放松理赔的监管,使得我国的人寿保险行业的盈利不断的下降。针对这种现象,我们要在提升自身经营管理能力的同时,加强公司合规经营体制的构建,提高企业内部的经营手段和监管模式,建立适合企业发展的合规经营体系,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风险管理与风险投资一样,是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管理要求之一,在整个市场的操控下,提高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可以有效的降低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风险现象,保障公司的稳定的发展。合规经营体制的落后,违法乱纪现象的产生,一方面使得企业的经营风险加大,另一方面也使得企业乃至整个保险行业的形象都受到了损害,使得大众对保险行业失去了信心,自然不利于企业的长久发展。

行业的整体水平越来越好的发展,寿险公司的依法合规经营管理也应该越来越完善,体制模式也应该越来越规范化。所以加强合规经营的管理机制,对防范解决公司经营风险,树立公司良好健康形象,保障企业有效可持续发展都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依法合规管理是保障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的预防化解风险经营,强化企业内部管理,维护企业的形象和生于,提高企业的行业竞争力以及保障企业的价值的必然的需求和重要的保证。有效合理的推行依法合规经营,才能够保障寿险公司快速稳定的发展。

二、以科学发展观的整体思想总领寿险公司的思想政治工作

科学发展观是知道怎样发展最符合客观规律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也是推动社会发展、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指导理念。企业应该秉承诚信守法的企业思想文化理念,施行合规经营应该从企业领导层次做起,落实到每个职工,培养全体员工的可持续发展合规理念,将合规理念与企业思想文化建设全面结合,这就更要求我们贯彻落实好科学发展观的中心思想,实现企业更好更快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1.分析新的形势,建立新的思想观念,加强主人翁的责任感

思想政治工作是保障经营工作和其他工作的主体工作,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是保障寿险企业调整结构、加快发展的基础工作。新时代背景下,寿险公司的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着很多新的问题和挑战:第一是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环境和发展对象的多样化,企业职工的文化层次和知识水平不断的增强和提高;第二是寿险企业的格局不断的调整变化,企业员工也会有不同的想法和意见,企业员工的危机感和紧迫意识不断的提高;第三是企业员工的思想向着多元化转换,给寿险公司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展开带来了很多问题。那么,面对着层出不穷的新问题,寿险公司如何有效的加强和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第一,要建立完善的领导体制。寿险公司的组织部门要充分的认识到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对寿险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重视,自上而下的全面落实可持续发展观,像抓经营那样抓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要充分发挥好企业员工的自我优势。树立好企业上下整体一致的科学发展观,围绕企业科学有效长期发展的目标和规划,做好本职争创一流,使企业上下的自我价值在寿险企业的共同目标和价值中充分得到体现。

第三,努力构建先进的核心文化理念。注重寿险企业的思想文化建设,积极的培养符合公司发展要求、适应科学发展观的先进的企业内部文化,用文化的软实力构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推动寿险企业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2.采取创新措施,发展改革路径

第一,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时代背景的结合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是与时俱进的工作,是与时代的发展紧密相连的工作。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必须把握好社会发展繁荣的新走向,掌握好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的新方向,与时俱进,实事求是,紧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思想,在寿险公司内部构建良好的发展氛围。

第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与企业员工利益的结合工作。目前寿险公司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一个最重要的任务,就是要深入贯彻落实怎样解决员工的现实问题,要把解决员工最直接、最现实、最需要的问题,作为寿险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要点,切实解决维护好员工的根本权益。

三、总结

合规不仅仅是管理部门的责任,更是企业内部各个部门和每一位员工的责任。企业各个部门要主动建立好日常自查体制,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供合规风险分析,配合相关部门的风险测评。同时,引导企业员工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工作,在思想意识上灌输好合规经营的思想理念,从个人做起、从内部做起,不仅仅从公司入手,也从企业的每一处入手,树立好寿险企业的健康形象,扩大公司的盈利空间。只有在加强企业员工的思想政治素质的同时,贯彻落实好依法合规经营的理念,大力加强合规文化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学习,将全面发展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理念和合规经营理念有机的结合起来,才能全面的提升精细化管理的水平,保障企业的平稳健康运行,为寿险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和稳定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钱文秀.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中的思想政治工作[J].湖南技术学院报,2010.

[2]华晓燕.怎样做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思想政治工作[M].湖南大学出版社,2011.

保险合规心得体会篇12

2006年,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非寿险业发展的经济环境、制度环境和体制环境更加完善,我国非寿险业在开放和竞争中发生了深刻变化。

一、业务发展迅速,市场格局多元化趋势明显

(一)非寿险业务快速增长

2006年各产险公司共实现保费收入1580.35亿元,同比增长23.36%,其中中资公司保费收入1561.21亿元,同比增长23.48%;外资公司保费收入19.14亿元,同比增长13.93%。大型产险公司发展明显提速,其中人保财险同比增速为8.13%,太保产险同比增长25.51%,平安产险同比增长33.04%。同时,新兴中小产险公司保费收入继续保持快速增长势头,市场推动力依然强劲。其中,中华联合、大地产险继续保持快速增长,同比增幅分别为44.81%、65.87%。

2006年非寿险业务发展迅速的原因有:第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2006年我国GDP增长率达10.7%,连续四年实现两位数增长,为非寿险发展提供了丰富保源和良好外部环境。第二,政府支持力度加大。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颁布和保险工作座谈会的召开,为保险业发展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政策环境;同时,有23个省级政府召开保险工作会议,提高了保险的知名度,给非寿险业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第三,交强险的带动作用。自2006年7月1日交强险业务开展以来,尤其是进入10月份之后,交强险业务发展迅速,对业务发展的带动作用明显。2006年,各产险公司交强险保费收入估计超过200亿元,占车险总保费收入的18%以上。第四,市场主体的增加。近年来许多中小公司发展迅速,一些公司出现了超常规增长。2006年,新成立公司的不断增加、中小公司的持续机构扩张,带动保费收入继续迅速增长。

(二)市场多元化格局趋势明显

近年来,我国非寿险市场集中度呈下降趋势。我们分别用我国非寿险市场前三家产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之和(ER3)和前四家产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之和(CR4)来衡量我国非寿险市场集中度。表1列示了2001年—2006年我国非寿险市场集中度状况。2006年,我国非寿险市场前三家产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之和为67.25%,比2004年下降12.62个百分点;前四家产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之和为76.78%,比2004年下降8.92个百分点。五年来,我国非寿险市场前四家产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之和下降了19.52个百分点。

我国非寿险市场集中度较大幅度下降,主要源于对内对外开放背景下新兴市场主体迅速增加(包括新产险公司的增加和原有产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增加),以及由此带来的保费收入的迅速增长。2006年,我国共有36家产险公司,其中中资产险公司23家,外资产险公司13家,2006年我国新开业产险公司共有2家,分别是华农产险和苏黎世保险。而在2000年底,我国只有15家产险公司,五年间产险公司数量增长了一倍多。

二、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产险公司竞争手段多元化

2006年,由于非寿险市场主体持续增加,市场竞争更加激烈,竞争手段多元化特征日趋明显。表现在:

(一)价格竞争依然盛行

一是平均费率继续下滑。2006年非寿险市场平均费率为1.656%o,同比下降5.3%,其中,企财险下降11.18%,家财险下降8.69%,货运险下降17.25%,责任险下降14.72%;二是风险金额大幅攀升。2006年非寿险市场风险金额合计95.37万亿元,同比增长30.1%,高于保费增长速度6.74个百分点。三是应收保费持续增长。2006年,各产险公司应收保费合计98.53亿元,同比增长23%,非寿险业务应收保费率高达6.23%。

(二)产品竞争日趋活跃

由于非寿险市场竞争日趋加剧,产品创新已成为我国产险公司竞争的重要手段。各产险公司不但把产品创新作为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还把它看成塑造企业品牌形象的重要途径。2006年,各产险公司积极开展产品创新,在加大老产品改造的基础上,开发出一大批适合市场需求的新产品。无论是传统的车险、财产险领域,还是新兴的意外险、责任险、农险、体育保险等领域,产品创新均很活跃。例如,平安产险推出专门针对出境游客、出国留学人员和海外高管人员的系列海外意外险产品,太平保险推出了“登山及户外运动专项保险”,人保财险先后推出“金牛第三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和“金娃投资保障型意外保险”等。

(三)服务竞争如火如荼

一是服务竞争全面深入。比如,人保财险95518呼叫中心除提供受理报案、客户咨询、预约投保、救援、客户回访等传统服务外,还相继推出了手机短信服务、客户赔案处理查询、车辆保养优惠、大客户俱乐部、人员伤亡紧急救援、专线电话直销等创新服务,为此荣获“2006中国最佳呼叫中心”大奖。二是服务竞争与产品创新相结合。阳光产险和环球医疗合作开发,推出环球救援保险计划,使紧急救援服务成为保险服务之一,将一般的事后理赔服务向前延伸到事故发生时的立即救援,提高了保险产品本身的吸引力,提升了保险服务的能力与水平。三是服务突出以人为本。理赔服务尤其是车险理赔已经成为客户关注的焦点,2006年10月,深圳市产险公司联合交管部门推出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保险快速理赔活动。各产险公司联合建立“保险快速理赔联合服务中心”,负责对交通事故车辆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损、理赔等工作,深受广大客户欢迎。

(四)品牌竞争渐行渐近

品牌是消费者识别企业和产品的重要标志,2006年产险公司的品牌竞争更加深入,主要体现在:通过广告宣传提升品牌价值,如人保财险、平安产险、太平洋产险等均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大众媒体投放大量广告,彰显品牌形象;启动各具特色的主题活动参与品牌竞争,如人保财险的金牌服务工程、平安产险的客户服务节、太保产险的“保险服务质量月”活动等;成功策划事件营销,以扩大品牌宣传,如人保财险为中国亚运代表团赞助提供8亿元综合保险。

三、规范非寿险市场秩序,强化市场主体监管

2006年,以严格规范市场秩序为中心,保监会加强对市场主体(保险企业)和保险中介的监管力度,取得明显成效。

(一)严格规范市场秩序

规范经营是解决保险业诚信、效益问题的基础。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不规范问题比较突出,假数据、假赔案、假退费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高手续费、高返还、低费率等非理性竞争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不仅损害了保险公司的信誉、影响了经营效益和发展速度,而且破坏了保险资源、增大了市场风险。2006年,保监会把“规范市场秩序,实现效益的明显好转”确定为非寿险业监管的中心任务,重点加强了对车险市场秩序的监管和整顿。针对车险同质化产品价格差异过大的问题,保监会借助交强险的实施,推出行业统一的交强险和商业险条款,并将通过修改价格浮动因子,进一步规范车险打折空间,减少跑冒滴漏的途径。在交强险的监管上,主要落实三个环节,即手续费不得超过4%,价格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打折,确保服务质量,不得拖赔、惜赔。在商业车险的监管上,着重四个方面的监管,即违规批单退费、应收保费、手续费和理赔管理。

(二)强化市场主体监管

一是开展大型行业性专项检查。2006年4月,保监会开始启动即将历时三年的大型行业性专项检查。成立产险、寿险、中介、资金、统计共五个现场检查组,以内控有效性和经营合规性为重点,针对重点公司、重点地区、重点业务开展全国交叉专项现场检查。这是保监会成立以来最大规模并且按照统一计划实施的现场检查。二是规范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加大其违规处罚力度。对于严重违规的机构和高管人员,加大处罚力度,直至责令关闭或清除出队伍。在2006年全国专项现场检查活动中,共对200家机构、60名高管人员实施343项行政处罚。三是扩大资金运用渠道,全面加强资金运用风险管理。2006年,通过保险机构可以投资银行股权、间接投资基础设施等一系列规定,积极拓展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同时,要求保险机构建立健全保险资金风险管理体系,防范保险资金管理运营风险。为此,要求保险机构改革体制、健全机制、构建风险管理架构,加强内控、细化流程、规范风险管理行为,改进技术、完善系统、增强风险管理能力,明确职责、强化管理、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四是加强监管保险机构所属境内非保险实体和境外机构的财务状况。2006年保监会建立三项监管制度:保险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制度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制度;保险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重大财务决策、事项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制度;保险公司所属境内非保险类经济实体和境外保险机构财务报告的定期报告、外部审计和监管审核制度。保险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日常监管机制的建立,对提高监管效能、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加强中介市场监管

一是提高保险营销队伍素质,规范营销员展业行为。抓好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监管工作,落实保险营销员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推进营销员分级分类考试体系建设,提高保险营销队伍素质和服务水平。推进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对保险营销员实行全程动态监管;研究制定保险营销员挂牌展业、计分管理办法,规范保险营销员展业行为。二是规范发展保险兼业市场。按照分类监管的原则,深化对保险兼业的监管,鼓励内控健全、管理规范的兼业机构发展,在市场上形成较为明显的导向效应。引导保险公司与兼业之间的深层次合作,落实银保合作有关保险中介的政策措施,稳定银行邮政渠道,实现保险兼业功能和效率的最大发挥。三是加大处罚力度。2006年1至9月份,保监会共对保险中介机构实施了27家次行政处罚,占保监会实施全部行政处罚的33%。

四、2007年我国非寿险市场发展展望

(一)快速成长将是市场发展的主要特征

近年来,我国非寿险市场发展很快,2001至2006年业务增速大体保持在13%—15%之间,2004年高达26%。在市场费率年均下滑20%的情况下,近年来业务仍能达到15%左右的增速,充分说明潜在的市场发展空间很大。2007年,非寿险业将继续保持高速增长,原因一是在全力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社会风险等风险问题已经引起政府和民众的高度重视,这必然引致更多的保险需求,如健康险、责任险、农业保险等险种的需求将明显增大。二是国务院23号文件的颁布实施,给保险业带来了更大的发展契机。三是2007年GDP增长率预计将不低于8%,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将继续成为保险需求增长的决定因素。预计2007年,我国非寿险市场将继续保持快速发展势头,增长率将达到15%以上。

(二)非寿险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

2007年,非寿险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其原因包括:一是市场主体持续增加。预计2007年,新的产险公司将持续较快增加,新兴公司的分支机构也将继续大量增加,这必将使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二是外资公司将扮演重要角色。在放宽经营区域和业务类型后,外资公司将不断在大中城市布局设点,在企财险、货运险、责任险等领域与中资公司展开竞争。三是非寿险市场的一些新的因素,如综合经营的发展,产寿险交叉销售(特别是中国人寿产险公司的成立)等,将推动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非寿险市场竞争激烈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人才争夺进一步升级。专业人才稀缺与保险市场快速发展的矛盾是困扰非寿险市场发展的重要问题。随着市场主体的快速增加,这一矛盾将长期存在,人才争夺战将进一步升级,特别是对管理人才、业务人才和技术人才的争夺将更加激烈。二是业务竞争进一步升级。传统业务竞争将更加激烈,新兴业务发展将倍受青睐。

(三)加快调整将是市场主体发展的重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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