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报告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3-02-27 11:10:49

调研报告论文

调研报告论文篇1

 

一、2011年以来,企业人工成本呈持续上升的态势,并且企业经营者预计三季度人工成本上涨压力依然较大。调查发现,2011年以来,随着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企业人工成本呈现持续上升的态势,其中三成左右的企业二季度人工成本比一季度大幅上升。从企业工人的工资情况来看,目前超过四成的普通工人月工资高于2000元,超过两成的技术工人月工资高于4000元。与一季度相比,2011年二季度普通工人和技术工人的工资都有不同程度的上升。

二、2011年二季度企业缺工情况依然严峻,但比一季度有所缓解。调查显示,七成左右的企业2011年二季度有缺工情况,要低于一季度;多数企业缺工数量在100人以内,与一季度基本持平,超过六成的企业缺工程度在10%以内,比一季度有所提高;企业缺工岗位依然集中在生产岗位;二季度缺工持续时间平均为2个月,与一季度持平;企业缺工的原因主要是求职农民工人数少。调查还发现,缺工已经成为影响企业二季度生产(经营)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三季度企业招工人数有所上升,男性及18~30岁年龄段的劳动力更受企业欢迎。调查表面,近四分之三的企业今年三季度有招收新员工的计划,其中近三成的企业计划招工50人以上,高于一季度的调查结果;三季度企业招工计划中,大学毕业生占计划招工人数的近四分之一;近半数的企业三季度招工以男性为主,近六成的企业三季度计划招工的年龄在18~30岁之间;三季度企业招工的途径主要是通过老员工/熟人介绍和现场招聘会,企业选择招工途径是最看重的是能招到合适的人。

四、企业招工难问题依然突出,期待政府给予支持。调查发现,目前企业招工难问题依然突出,尤其是东部和东北地区企业、中小企业、IT企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及出口型企业的招工难度相对较大;企业经营者认为出现招工难的原因主要是新生代农民工的择业期望提高;近半数的企业经营者认为即将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对企业招工有利有弊,影响不明显;企业经营者期待政府通过“降税或帮助企业降低生产运营成本”和“稳定物价,降低生活成本,增加企业所在地生活,消费成本吸引力”等措施对企业给予支持。

五、建议减轻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税收负担,缓解人工成本持续大幅上升的压力;加快城市化的步伐,消除各种阻碍农民工流动的体制性障碍,让农民工更好的融入城市;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妥善解决人力资源市场资源配置中的结构性矛盾,积极调控好人力资源市场。

本次调查以企业法人代表为主的企业经营者群体为调查对象,参考我国经济结构,按行业进行分层随机抽样。调查采用邮寄问卷的方式进行,于6月5日发放问卷2,000份,截止6月20日共回收问卷781份,其中有效问卷770份,有效回收率为38.5%(样本情况详见附件)。通过部分未填写问卷与填写问卷企业的对比分析,未发现存在系统偏差。为使调查分析更为全面和深入,本报告还采用了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以往的调查数据[①]。

一、企业用工状况

1、农民工在企业就业人员中的比重略有下降

从2011年二季度企业就业人数的情况来看,调查结果显示,参加本次调查的企业就业人数平均为810人,农民工占48.8%,比2011年一季度下降了1.5个百分点,与2010年基本持平。其中,东部地区企业、中小企业、出口型企业中农民工所占比重相对较高(见表1)。

Q24表 企业就业人员情况(均值,人)

 

 

 

就业人员总数

农民工所占比重(%)

总体

2011年二季度

810

48.8

2011年一季度

711

50.3

2010年

905

48.2

东部地区企业

702

52.0

中部地区企业

1174

45.7

西部地区企业

727

42.3

东北地区企业

678

35.5

大型企业

8745

32.9

中型企业

885

47.2

小型企业

177

50.9

出口型企业

742

51.6

调研报告论文篇2

引论 (一)调研背景 刑事司法鉴定是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近几年来一些轰动全国的冤假错案相继出现,仔细分析案情后不难发现,司法鉴定是导致这些冤案、错案频繁发生的主要因素之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利益的多元化使矛盾和纠纷大量增加,社会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导致司法实践中高科技和各种专门性问题大量出现,诉讼中需要鉴定的事项越来越多。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2006年底最新的统计数据表明:我国2006年前十个月的鉴定业务量高达31. 9934万件,比2005年同期增长了20. 2% 。{1}这就更加凸显了司法鉴定本身的重要性。毫不夸张地说,现行的司法鉴定体制与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所反映出的许多弊端,例如刑讯逼供、庭审流于形式等,都有深层次的关联。司法鉴定制度的无序状态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刑事司法改革进一步深化的瓶颈。 上述现象表明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迫在眉睫,为此,笔者主持申报了07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并获准立项。在展开本项目研究过程中,笔者认为必须了解中国刑事司法鉴定的现实状况,只有这样才能使本项目的研究成果不脱离中国实际,具有现实针对性。基于此,本项目课题组在2008年暑期中利用两个月的时间,深入北京、上海、青岛和呼和浩特四个城市进行了本次调研活动。 (二)调研概况 本次调研采取法院阅卷和面向侦查人员、检察官、法官、律师、司法鉴定人员发放调查问卷两种方式,获取了我国目前司法鉴定制度的第一手实证资料。 在法院阅卷方面,在上述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共调阅案卷305份。其中,上海地区共调阅案卷99份,分别是2005年29份。2006年30份,2007年40份,调阅案卷均为一审案件。青岛地区共调阅案卷刑事案卷106份,分别是2005年38份,2006年29份,2007年39份。在106份案卷中,涉及一审刑事案件85份,二审刑事案件21份。在内蒙古地区共调阅案卷100份,其中2005年30份,2006年30份,2007年40份。在100份案卷中,涉及一审案件80份,二审案件20份。 在发放调查问卷方面,共向北京市、青岛市和呼和浩特市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律师事务所和社会性鉴定机构发放调查问卷311份,回收有效调查问卷共计295份,回收率为94. 86%。其中,在三地法院共发放调查问卷81份,有效回收76份,回收率为93.83%;在检察院共发放调查问卷90份,有效回收87份,回收率为96.67%;在公安机关共发放调查问卷54份,有效回收50份,回收率为92.6%;在律师事务所共发放调查问卷65份,有效回收61份,回收率为93. 85%;在社会性鉴定机构共发放调查问卷21份,有效回收21份,回收率为100% 课题组在发放和回收调查问卷时对填写调查问卷的各司法主体自身情况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查和统计。 ───┬─────────┬────────────── │ │文化程度{2} │在法院工作年限{3} │ │ ├──┬──┬───┼────┬────┬────┤ │ │专科│本科│研究生│5年以下 │5-10年 │10年以上│ ├───┼──┼──┼───┼────┼────┼────┤ │法官 │3 │58 │5 │19 │20 │26 │ ├───┼──┼──┼───┼────┼────┼────┤ │检察官│6 │61 │19 │26 │21 │34 │ ├───┼──┼──┼───┼────┼────┼────┤ │侦查员│7 │33 │10 │7 │15 │28 │ ├───┼──┼──┼───┼────┼────┼────┤ │律师 │3 │36 │22 │31 │21 │9 │ ├───┼──┼──┼───┼────┼────┼────┤ │鉴定人│5 │10 │6 │2 │10 │9 │ ───┴──┴──┴───┴────┴────┴──── (三)本调研报告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本实证研究报告所分析引用的数据皆来源于本次调研活动获取的原始资料数据。 2. 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决定》(下简称《决定》),对司法鉴定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因此本次调研所收集的全部为2005年2月之后至2007年12月之前的鉴定资料,即本次调研定位为对《决定》颁布之后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实施状况的实证调研。 3.本次调研城市的选取是以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为标准,以期全面反映我国不同地区刑事司法鉴定的实施状况。在审级上统一选取了各调研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级公安机关,以保障实证数据横向比较的客观性。 4.本次调研主要针对刑事司法鉴定制度,调研收集的皆为刑事司法鉴定方面的数据资料。各地填写问卷调查的法官都是刑庭法官、检察官多为公诉部门的检察官,律师大多从事过刑事案件的辩护。 5.本次调研所采用的两种主要形式—法院阅卷和发放调查问卷—其设计的侧重点有所不同。法院阅卷是通过查阅和统计卷宗来获取实践中司法鉴定制度客观实施情况的数据统计。发放调查问卷的目的是期望获得相关司法人员对现有司法鉴定制度的主观评价和对刑事司法鉴定未来改革模式的主流态度。 一、现行司法鉴定制度实施情况实证分析 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实证分析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进行考察。宏观层面的考察侧重于各司法主体对现行鉴定制度的总体评价,微观层面的实证分析主要包括鉴定程序、鉴定结论及其效力和鉴定人管理体制三个部分的内容。 (一)司法鉴定制度总体实施情况 1.各司法主体对现行刑事司法鉴定法律法规的认知情况 以各司法主体为轴线进行统计,在回答该问题的76名法官中,有51名法官表示熟知与刑事司法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有25名法官表示不熟悉;在87名检察官中,有56名检察官表示熟知,有31名检察官表示不熟悉;在填写问卷的61名律师中,有40名律师表示熟知相关的立法规定,有21名律师表示不熟悉;在36名侦查人员中,有27名侦查员表示熟知相关规定,有9名侦查员表示不熟悉;21名鉴定人员全部表示熟知现行司法鉴定方面的所有法律法规。从百分比计算,熟知现行法律法规的各司法主体分别占其受调查总数的比例依次为:鉴定人100%、侦查人员75%、法官67. 1%、律师65.57%、检察官64.37%。 以各调研地区为主轴,在北京市,有98名司法人员表示熟知司法鉴定相关立法,占北京地区调研总人数的73.13%;在青岛市,有45名司法人员表示熟知相关法律法规,占青岛地区调研总人数的71.43%;在呼和浩特市,有52名司法人员表示熟知立法,占内蒙古地区调研总人数的61.90%。 上述两组统计数据可以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在各司法主体之间,除鉴定人由于特殊的工作性质,使其对现行司法鉴定立法的熟知程度达到百分之百之外,其他司法主体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都大致维持在相对较低的水平,平均比例都在60%至75%之间。其中,侦查人员熟知的比例略高,达到75%,相对最低的是检察官群体,只有64.37%。而对于日常工作中办理(代理)案件涉及刑事司法鉴定案件的数量,法官群体中选择很多和较多案件涉及刑事司法鉴定的比例为82. 89%,检察官为82.76%,律师为38. 89%,侦查员为88% 。{4}由此可以看出,除律师群体外,其他群体办理案件涉及司法鉴定的比例都要远远高于其熟知司法鉴定法律法规的比例。这就表明,在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实践中,首先表现出的即司法主体对司法鉴定现行法律法规的重视不够,有部分法官、检察官、律师和侦查人员没有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诉讼活动,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 了我国司法鉴定实践中有法不依的混乱局面。 第二,在各调研地区之间,熟知比例最高的北京市与比例相对最低的呼和浩特市之间相差11个百分点。可以看出,各地区之间的比例排序与其经济发展水平是正比例关系。这也可以部分说明,在经济越发达的地区,涉及高科技等需要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案件可能就越多,各司法主体办理案件中涉及的鉴定事项越多,其相应对鉴定立法的熟知程度可能就越高。 2.现行鉴定制度在实践中的实施情况 总体而言,在所有填写的调查问卷中,有50. 17%的司法主体认为现行鉴定制度落实得较好,46.71%的司法主体认为落实得一般,3. 11%的司法主体认为落实得较差。 以各司法主体为主轴进行分析,在填写问卷的75名法官中,认为现行鉴定立法落实得较好的有50人,占法官总数的66.67%;认为现行鉴定制度落实得一般的有22人,占法官总数的29. 34%;认为现行鉴定制度落实较差的有3人,约占法官总数的4%。在填写问卷的85名检察官中,认为现行鉴定法律法规落实较好的有36人,占检察官总数的 42. 35%;认为现行鉴定制度落实一般的有47人,占检察官总数的55.29%;认为落实较差的有2人,占总数的2.35%。在60名律师中,认为鉴定制度落实较好的有26人,占律师总数的43.33%;认为落实一般的有31人,占总数的51.67%;认为落实较差的有3人,占律师总数的5%。在填写问卷的21名鉴定人员中,有3人认为现行鉴定法律法规落实较好,占鉴定人总数的14.29%;认为落实一般的有18人,占总数的85.71%;没有鉴定人认为现行鉴定立法落实较差。在48名侦查人员中,有30人认为现行鉴定制度落实较好,占总数的62.5%;认为落实一般的有17人,占总数的35.42%;有1人认为落实较差,占侦查人员总数的2.1%。 以各调研地区为主轴进行分析,在北京市填写调研问卷的140人中,认为现行鉴定立法在实践中落实较好的有67人,占总数的47. 86%;认为落实一般的有73人,占总数的52.14%;没有人认为落实得较差。在青岛市填写问卷的68人中,认为落实较好的有32人,占总数的47.06%;认为落实一般的有35人,占总数的51.47%;认为落实较差的有1人,占总数的1.47%。在呼和浩特市填写问卷的81人中,认为落实较好的有46人,占总数的56.79%;认为落实一般的有27人,占总数的33.33%;认为落实较差的有8人,占总数的9.88% 上述数据可以说明三个问题: 第一,对于现行鉴定立法在实践中的实施状况,只有略超过半数的受调研主体表示满意,还有接近半数的受调研主体表示不满意。这说明,司法鉴定制度在实践中的落实情况并不尽如人意,在未来的鉴定制度改革中,如何将新的改革措施真正落实到司法实践中去是鉴定改革之初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第二,在五类司法主体的比较中,鉴定人对现行鉴定立法的落实情况满意度最低,法官和侦查人员对落实情况的满意度相对较高,检察官和律师居中。由于鉴定人群体工作的特殊性质,使其对鉴定制度的落实情况最为了解,其对现行鉴定制度落实的满意度最低,说明现行鉴定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较多问题。检察官和律师作为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对鉴定制度的落实情况评价不高,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该问题。 第三,在各地区之间的比较中,北京市和青岛市的数据统计趋于一致,都是认为落实情况一般的司法主体略多于认为落实情况较好的主体数量,认为落实较差的比例极低。呼和浩特市的统计数据与前二者有较大差异,其认为鉴定立法落实较好和较差的比例都是三个城市中最高的。如果将呼和浩特市的各司法主体的选择进一步放大,不难看出,呼和浩特市接受调研的五类主体中,侦查人员对鉴定立法落实的满意度高达93.75%,法官群体也达到了72.22%;不满意的比例中,法官群体高达16. 67%,检察官群体高达15.38%,均远远高于各地平均水平。{5}这说明在呼和浩特市,各司法主体,特别是法官群体中间,对于现行鉴定制度的落实情况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 (二)鉴定程序 在刑事司法鉴定制度中,鉴定程序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由于鉴定程序的封闭性和非司法性,导致其成为近年来理论界对司法鉴定制度质疑最集中的领域,可谓是众矢之的。而鉴定程序的不合法、不完善也被视为是近年来冤假错 案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 1.鉴定程序的启动 根据法院阅卷情况的总体统计,在各地中级人民法院调阅的305份案卷中,有299起案件中涉及的鉴定程序是由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依职权自行启动的,其比例占阅卷总数的98.03%。有6起案件是在审判阶段启动,其中,有3起案件是由法官在庭审阶段依职权主动启动,有3起案件是由当事人当庭申请重新鉴定被法官允许后启动的。 从各调研地区的统计情况来看,在上海地区调阅的案卷中,鉴定程序的启动都是由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主动启动的。在2007年的1起一审案件中,被害人在庭审阶段申请进行伤情鉴定,但该申请未被法庭采纳。 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调阅的案卷中,2005年有18起案件的鉴定程序是在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主动启动的,有2起案件是在审判阶段由法官启动了鉴定程序,有1起案件控辩双方对鉴定结论产生争议,在双方当庭质证后,被告人一方向法庭申请重新鉴定但未获批准。2006年有28起案件是在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启动鉴定程序,有1起案件是由当事人在庭审阶段提出申请,后撤回。2007年有37起案件是在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启动鉴定程序,有1起案件是在庭审阶段由法官启动鉴定程序,有1起案件是在庭审阶段由当事人申请而启动的鉴定程序。 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所调阅的案卷中,绝大部分案件的鉴定程序都是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依职权主动启动的。惟一的例外是2007年的一起二审案件,在该案件中,控辩双方对于侦查阶段做出的伤残等级的鉴定结论存在争议,当事人当庭申请重新鉴定,法官准许了当事人的申请并委托重新鉴定。 这组数据可以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的案件都是在侦查阶段由侦查人员依据职权启动的。法官在庭审过程中依职权启动的鉴定和当事人申请启动的鉴定在实践中数量极少。这就说明,一方面,目前实践中司法鉴定程序出现的问题大部分都是集中在侦查阶段,这也为未来的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划定了范围,指明了方向。 第二,根据统计数据可知,在调研的法院案件中,没有查阅到检察机关启动司法鉴定的案件信息。同时,在当事人申请的鉴定中,还有相当的一部分申请被法院驳回。这就说明,作为刑事诉讼控辩双方的当事人,在实践中对鉴定制度的参与度比较低,这也与上文中检察官和律师群体对现行鉴定制度的满意率较低的统计结论相印证。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参与程度较低会在无形中促进侦查机关在委托鉴定方面的垄断性,从而在实践中形成恶性循环。 2.鉴定人出庭问题 鉴定人的出庭问题近年来一直是理论界关注的热点问题,鉴定人不出庭,针对鉴定结论的质证程序就无法进行,对鉴定结论的证据审查也就名存实亡。在上海市、青岛市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随机调阅的所有法院案卷中,没有1起案件有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的记录。 从各司法主体对鉴定人出庭问题的主观态度来看,对于是否希望鉴定人出庭的问题,有76. 16%的调研群体希望鉴定人出庭,23. 84%的主体选择无所谓或者不希望鉴定人出庭。从各司法主体的角度进行分析,在填写问卷的70名法官中,希望鉴定人出庭的有63人,占法官总数的90%;不希望鉴定人出庭或认为鉴定人出庭无意义的有7人,占法官总数的10%。在检察官群体中,希望鉴定人出庭的有62人,占检察官总数的75.6%;持反对意见的有20人,占总数的24.4%。在律师群体中,希望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有57人,占律师总数的93.44%;不希望鉴定人出庭的有4人,比例为6.56%。在填写问卷的20名鉴定人中,只有7人愿意出庭作证,占鉴定人总数的35%;持反对意见的有13人,比例为65%。在侦查人员中,有25人希望鉴定人出庭作证,占总数的53.08%;不希望鉴定人出庭的有23人,占侦查员总数的47.92%。 以调研地区为主轴进行统计,北京市希望鉴定人出庭的共有102人,占调研总数的75. 56%;不支持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有33人,占总数的24.44%。在青岛市,对鉴定人出庭持积极态度的有49人,占总数的76. 56%;持消极态度的有15人,比例为23.44%。在呼和浩特市,希望鉴定人出庭的有63人,比例为76. 83%;不希望鉴定人出庭的有19人,占总数的23. 17%。 这一组数据可以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 ,三个城市调研案卷中鉴定人的出庭率都为零,可以说明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的鉴定人几乎不出庭作证。但各司法主体从总体上说是支持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这一比例甚至超过了75%。根据调研问卷对希望鉴定人出庭的理由统计,超过70%的法官和律师首选“鉴定人出庭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超过半数的检察官首选“有助于保证审判的公正”,这充分说明各司法群体皆意识到鉴定人出庭的必要性,同时也反映出鉴定人不出庭对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第二,关于鉴定人出庭问题,三个调研城市之间的统计数据几乎一致,说明该问题在目前司法实践中是较为普遍存在的问题,不存在地域之间的差别。存在差别的是司法主体对待鉴定人出庭问题的主观态度。从上图中可以一目了然地观察出,绝大多数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都是希望鉴定人出庭作证。在侦查人员中,希望鉴定人出庭和不希望鉴定人出庭的比例基本持平。对于鉴定人群体而言,支持出庭与不支持出庭的比例则完全倒置,高达65%的鉴定人明确表示自己不希望出庭作证。可见,在鉴定人群体中,主观上即排斥出庭的鉴定人在实践中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因此,在未来的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中,也只有弄清鉴定人不愿意出庭的真正原因,对症下药,才能切实地解决鉴定人出庭难的问题。 鉴定人不出庭的原因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调研组在设计调查问卷时根据受调查人的职业立场,有针对性地设计了个别不同的选项。因此,对于该问题,将主要从司法主体和鉴定人不出庭的理由两个角度进行统计和分析。 以鉴定人不出庭的具体理由为主轴,法官群体、检察官群体和侦查人员群体都以“鉴定人害怕出庭会遭受打击报复,因而不愿意出庭”为鉴定人不出庭的首选原因。在法官群体中,有36名法官选择了该选项,比例为43. 33%;选择该选项的检察官有46人,占检察官总数的38.66%;有16名侦查员也持有相同的观点,比例为31.37%;律师群体中选择该选项的相对较少,只有16人,占律师总数的20.51%;鉴定人群体中有5人选择了这一选项,比例为25%与之相对应,律师群体的首选原因是“鉴定人出庭没有经济补贴,因此鉴定人本人不愿出庭”。有36名律师持此观点,占律师总数的46. 15%。此外,还有29名法官、38名检察官、6名鉴定人和9名侦查员持同样的观点,其分占其群体总数的比例依次为:32.22%、 31.93%、 30%和7.65%。第三个原因是“立法上无鉴定人出庭的强制性规定,法庭也没有要求鉴定人出庭”。该选项有11名法官、21名检察官、11名侦查人员选择,比例依次为12.22%、17.65%和21. 57%。 在检察官群体中,选择的原因依次为:“鉴定人害怕出庭会遭受打击报复,不愿意出庭”;“鉴定人出庭没有经济补贴,自己不愿意出庭”;“法官不愿意鉴定人出庭”和“说不清,或有其他原因”。 以各司法主体为主轴,法官群体选择的鉴定人不出庭的原因依次为:“鉴定人害怕出庭会遭受打击报复,不愿意出庭”;“鉴定人出庭没有经济补贴,自己不愿意出庭”;“说不清,或有其他原因”和“立法没有鉴定人出庭的强制规定,法庭也没有要求鉴定人出庭”。其具体比例如下:鉴定人害怕出庭会遭受打击报复而不愿意出庭的,占39%;鉴定人因为没有经济补贴而不愿出庭的,占31.93%;法官不愿意鉴定人出庭的,占17.65;说不清或有其它原因的,占11.76%。 在律师群体中,选择的理由依次是“鉴定人出庭没有经济补贴,自己不愿意出庭”;“检察官反对鉴定人出庭”;“说不清,或有其他原因”和“法官不愿鉴定人出庭”。其具体比例如下:鉴定人因为没有经济补贴而不愿出庭的,占46. 15%;检察官反对鉴定人出庭的,占21%;法官不愿意鉴定人出庭的,占20. 51%;说不清或有其他原因不出庭的,占12.82%。 在侦查人员看来,鉴定人不出庭的理由依次是:“鉴定人害怕出庭会遭受打击报复,不愿意出庭”;“说不清,或有其他原因”;“立法没有鉴定人出庭的强制规定,法庭也没有要求鉴定人出庭”和“鉴定人出庭没有经济补贴,自己不愿意出庭”。其具体比例如下:鉴定人害怕出庭会遭受打击报复而不愿出庭的,占31%;说不清或有其他原因而没有出庭的,占29.41%;因为没有法律上的鉴定人出庭的强制规定而不出庭的,占21.57%;鉴定人因为没有经济补贴而不愿意出庭的,占7.65%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鉴定人群体本身,对于不出庭的 原因,受调查的鉴定人选择的理由依次是“鉴定人出庭没有经济补贴”、“立法没有鉴定人出庭的强制规定”、“害怕出庭会遭受打击报复”和“与本职工作相冲突,没有时间出庭”。具体比例如下:立法没有鉴定人出庭强制规定而不出庭的,占30%;鉴定人因为没有经济补贴而不愿出庭的,占30%;害怕出庭会遭受打击报复而不出庭的,占25%;与本职工作相冲突而不出庭的,占15% 这一组数据可以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对于鉴定人而言,其不出庭的主要原因“无经济补贴”、“无人身保障”和“无强制规定”,三者所占比例大致持平,这可以说明,在现行司法鉴定体制下,鉴定人不出庭有其必然的制度原因。其原因即在于既没有鼓励鉴定人出庭的积极措施(无经济补贴、无人身安全保障),也没有强制鉴定人出庭的消极措施(立法上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不出庭的消极后果)。在这样的前提下,就鉴定人个人而言,出庭作证有害而无利,要求鉴定人依据其职业责任出庭无疑是一种将鉴定人“神化”的理想产物,必然不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 第二,从其他司法主体对鉴定人不出庭的主观认知上也可以说明一些问题。例如律师群体中有20.51%的人认为检察官主观上反对鉴定人出庭,12. 8%的律师认为法官实际上也不赞同鉴定人出庭,持同样观点的还有21名检察官,他们认为法官在庭审时不愿意鉴定人出庭,因为会影响审判的效率。可见,要有效地解决鉴定人出庭难的问题,仅仅从保障鉴定人出庭利益的角度进行改革还远远不够,该问题与我国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与我国控辩对抗模式的深化都有千丝万缕的关系。 3.鉴定人的中立性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决定》,对原有的内设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予以了剥离,除允许侦查机关保留鉴定机构为日常侦查活动服务外,法院和检察院都不得再自行设置鉴定机构。该项改革措施设置的初衷即杜绝“自审自鉴”、“自检自鉴”和“自侦自鉴”的现象,从体制上保障鉴定人的中立性。《决定》距今已颁布实施逾3年的时间,目前司法实践中鉴定人的中立性问题是否得到了解决,课题组也做了针对性的调研工作。 总体而言,有72. 32%的受调研人认为现行鉴定制度下鉴定人基本可以保持中立。以五类司法主体为主轴进行统计,在接受调研的74名法官中,有55人认为目前鉴定人能够保持中立,占法官总数的74. 32%;有19名法官认为鉴定人不能保持中立或因案而异,占法官总数的25.68%。在检察官群体中,86名检察官中有70人认为目前鉴定人能够保持中立,占检察官总数的81.4%;持反对意见的有16人,占检察官总数的18.6%。在填写问卷的61名律师中,只有29人认为鉴定人能够保持中立,所占比例为47.54%;认为现在鉴定人没有保持中立的有32人,占律师总数的52.46%。在50名侦查员中,有42人认为司法实践中鉴定人能够保持中立,占侦查员总数的84%;认为鉴定人不能保持中立的有8人,比例为16%。对于鉴定人群体的调查,三地的鉴定人都表示其在现有鉴定过程中完全能够保持中立性。 在代理的案件中,对于鉴定人没有保持中立的原因,呼和浩特市有8名律师认为是鉴定人的选任没有征求被告方的意见;有22名律师认为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受到来自侦查机关的不利因素的影响;有2名律师认为鉴定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而没有回避。青岛市有7名律师认为鉴定人不中立的主要原因是鉴定人的选任没有征求被告方的意见;4名律师选择“其他”。北京市有15名律师选择“鉴定人的选任没有征求被告方的意见”;有15名律师选择“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受到来自侦查机关的不利因素的影响”;有1名律师选择“鉴定人同案件有利害关系”;有1名律师选择“其他”。由此可以看出,各地律师对于鉴定人不中立的原因主要包括“鉴定人的选任没有征求被告方的意见”和“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受到了来自侦查机关的不利因素的影响”。 以调研地区为主轴进行统计,北京市填写调查问卷的134人中,有105人认为鉴定人能够保持中立性,占总人数的78.35%;认为鉴定人没有保持中立性的有29人,占21.64%。在青岛市,认为鉴定人保持了中立性的有44人,占受调查总数的69.84%;持相反意见的有19人,占总数的30.16%。在呼和浩特市,认为鉴定人能够保持中立的有47人,占总人数的63.51%;认为鉴定人不能保持中立性的有27人,占总人数的36.49% 这一组统计数据可以说明三个问题: 第一,总体而言,大部分的受调研人对目前鉴定人的中立性持肯定的态度。可见,大部分的鉴定人在实践中能够保持中立。 第二,地域经济因素对该问题的影响不大,虽然三个城市之间的中立和不中立比例是依次下降和上升变化,但差异的幅度均在10%之内。这说明在保障鉴定人的中立性问题上,经济以及相应的城市建设水平不是考虑的主要因素。 第三,从司法主体的角度进行分析,律师群体与其他三类群体之间产生了巨大的差异。侦查人员、检察官和法官群体普遍认为目前司法实践中鉴定人能够保持中立性,律师则认为大部分情况下鉴定人都没有保持中立。二者之间形成的这一分歧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但不可否认的是,鉴定程序的不公开、不透明,律师无法参与到鉴定程序中去是律师群体与其他群体就该问题产生重大差异的主要原因。从律师给出的鉴定人不中立的原因来看,其最主要的两个原因“鉴定人的选任没有征求被告方的意见”和“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受到了侦查机关不利因素的影响”,实际上就是对封闭的鉴定程序和侦查机关自侦自鉴的做法提出了质疑。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高定罪率和鉴定结论法庭质证程序的虚置化无疑又在相当程度上加重了律师对鉴定人中立性的怀疑。 4.鉴定机构的选取 从法院阅卷的情况来看,以青岛市为例,在2005年的案件中,有2份司法精神病鉴定由市精神卫生中心出具,有5份物价鉴定和1份涉案资产鉴定由市物价评估中心出具,其余鉴定结论皆是由省、市、区各级公安机关内部的鉴定中心出具的。在2006年的案件中,有7份物价鉴定书由市物价评估中心出具,1份汽车痕迹鉴定书由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其余鉴定结论皆由省、市、区各级公安局鉴定中心出具。在2007年的案件中,有16份物价鉴定书由市物价评估中心出具,1份物价鉴定书由省物价局出具,1份涉案资产鉴定书由市海关出具,1份伤情鉴定书由德衡司法鉴定所出具,2份汽车痕迹鉴定书由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其余鉴定结论都是由各级公安机关内部鉴定机构出具。 从委托鉴定机构的总数来看,2005年由侦查机关内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共44份,由其他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6份;2006年侦查机关内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73份,其他鉴定机构出具8份;2007年侦查机关内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102份,其他机构出具21份。 从发展趋势来看,2005年侦查机关内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数量占鉴定结论总数的88%,2006年为90. 12% ,2007年为82. 93%,三年总比例为86.22% 从调查问卷的统计信息来看,在法官群体中,69.44%的法官倾向于委托级别较高的鉴定机构实施鉴定,19.44%的法官倾向于选择自己较为熟悉或者以前委托过的社会性鉴定机构实施鉴定,11. 11%的法官表示他们是随机选择鉴定机构委托鉴定。 上述数据可以说明三个问题: 第一,在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的刑事鉴定结论是由侦查机关内部的鉴定机构做出的,社会性质的鉴定机构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的作用很小。这与上文统计中鉴定程序多为侦查阶段启动的结论是相互印证的。由于公安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是为其日常的侦查活动服务的,其必然存在封闭性的特点,而我国审前程序中的行政化特征决定了侦查机关内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的过程完全实行的是行政程序而非司法程序。因此检察官、律师,甚至法官都很难对鉴定的过程、鉴材的提取等与鉴定程序相关的问题提出质疑。 第二,从参与刑事司法鉴定的社会性鉴定机构来看,鉴定的种类涉及汽车痕迹、DNA检测、伤情鉴定、物价评估等各个方面。这就说明,目前存在的社会性鉴定机构能够胜任刑事司法鉴定所需的鉴定委托。其为司法鉴定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和大力发挥社会性鉴定机构在诉讼中的作用,起到了资源保障的作用。从发展趋势来看,2007年社会性鉴定机构参与刑事诉讼的比例与前两年相比也有上升的趋势,参与刑事诉讼的社会性鉴定机构也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 第三,法官在选择委托鉴定机构时,绝大部分是以鉴定机构的级别为标准,通过随机挑选的比例只有10%左右。这也可以部分地解释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鉴定资源分配不合理的成因。 关于目前合议庭在鉴定机构选择、鉴定人选任等问题上所享有的权力,内蒙古地区被调查的19名法官 中有11名法官认为还应当加强合议庭的权力,有5名法官认为保持现状即可,有2名法官认为应当在现有基础上削弱合议庭的权力。1名法官未选择设计的选项,认为合议庭从未行使过这一权力。青岛地区填写问卷的10名法官中有4名法官认为还应当加强合议庭的权力,有3名法官认为保持现状即可,有2名法官认为应当在现有基础上削弱合议庭的权力。北京地区参与调研的47名法官中有21名法官认为应当进一步加强合议庭的权力,有21名法官认为保持现状即可,有5名法官认为应当在现有基础上削弱合议庭的权力。 这一组数据可以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对于法官群体而言,超过半数的法官认为合议庭在鉴定程序的主导权方面有待于进一步加强。有三分之一的法官认为合议庭保持现有权力水平即可。有大约十分之一的法官认为现有的鉴定程序中合议庭的主导权过于强大,还应当进一步地控制和缩减。结合上文中对法院阅卷情况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在实践中,大部分的鉴定程序都是在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主动启动的,在庭审阶段,由法官依职权主动提起或由当事人申请,由法官批准的鉴定程序数量极少。而在法官的主观考察中,又有大部分法官认为现有权力需要增强,这就出现了一个矛盾,一方面,已经赋予法官的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法官极少使用;另一方面,法官又希望继续增强这种权力。缘何会出现这种矛盾,课题组认为根本原因还是在于鉴定程序的封闭化和法官对鉴定结论审查的虚置化造成的。 第二,从各调研城市而言,呼和浩特市的法官对其现有的鉴定程序的控制权最为不满,近70%的法官认为现有的合议庭权力太弱,需要加强。与之相对,在北京市的法官中,认为现有权力需要加强和可以维持现状的比例是一样的,也可以说明其对现有合议庭对鉴定程序的控制权相对较为满意。总体而言,随着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就合议庭在鉴定问题上所享有的权力问题,主张加强和主张保持现状的法官在不同地区中所占的比例差距逐步缩小。 5.辩护人对鉴定程序和鉴定结论的知悉情况 知情权是参与诉讼程序的前提。对于司法鉴定制度而言,保障与之利益息息相关的被告人一方能够完整、准确、便捷地获得案件相关的鉴定结论是改革鉴定管理体制中的重要一环。根据目前的制度设计,我国刑事诉讼实行的是“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主义”。对于实践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能否在开庭前查阅到案件的鉴定结论是其鉴定知悉权是否得到保障的惟一标准。 从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三个群体的调查来看,在填写问卷的76名法官中,有61名法官表示一般允许律师翻阅案件相关的鉴定结论,占法官总数的80.26%;有3名法官表示一般不允许律师查阅鉴定结论,占法官总数的3.94%;有12名法官表示因案而异,占总数的15.79%。 在检察官群体中,一般允许查阅、一般不允许查阅和因案而异的比例依次为72.73%、2.27%和25%。 在62名填写调查问卷的律师中,有33名律师表示其可以在开庭之前查阅到案件涉及的鉴定结论,占律师总数的53.23%;有29名律师表示其在开庭前无法查阅到鉴定结论或只能获知鉴定结论内容而看不到鉴定结论的文本,其比例为46.77%。 关于庭审之前得到鉴定结论的文本对辩护是否重要的问题,呼和浩特市有26名律师认为很重要,对辩护工作有较大帮助,有1名律师认为不太重要,意义不大;青岛市有10名律师表示很重要,1名律师表示关系不大,不重要;北京市23名律师都选择很重要,没有人选择不太重要,关系不大。 这一组统计数据可以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根据律师群体的调研结果基本可以说明:目前司法实践中对辩护人一方鉴定结论知悉权的保障并不到位,仅仅有超过半数的律师表示其能够查阅到相关的鉴定结论,有接近半数的律师在其代理刑事案件时无法在开庭前查阅到鉴定结论。这一统计数据与法官和检察官群体的统计数据对比存在明显的差异。特别是在我国实行“主要复印件移送主义”的改革之后,案件涉及的鉴定结论是否属于主要证据是由检察官判断和决定的。如果检察官没有将鉴定结论作为主要证据附于起诉书后提交法院,则律师一般来说就无法在开庭前获得鉴定结论的文本。此外,在实践中还可能存在更为极端的情况,即出于对职业利益的追求,一些对辩方有力的鉴定结论,主诉检察官可能根本不会将其在法庭上展示,律师也就根本无法获知还存在这样的鉴定结论。即检察官一方完全掌握了对鉴定证据的 控制权,辩护人一方则处于被动消极的局势之中。控辩双方的对抗力量严重失衡。 第二,律师群体对鉴定结论的知悉权十分重视,高达96.72%的律师认为庭审之前得到鉴定结论的文本对辩护活动非常重要,对辩护工作有较大的帮助。可见,律师群体在辩护工作中对鉴定结论非常重视。这就与目前实践中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质疑极少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因此,只有保障了被告人一方的鉴定知悉权,才能确保一系列相关的鉴定制度得到良好的运行。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对被告人先悉权的保障不力并非司法鉴定制度所独有,而是我国刑事诉讼整体运行中的一个顽疾。这一顽疾的形成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仅仅依靠司法鉴定制度单方面的改革难显其效。 (三)鉴定结论及其效力 鉴定结论作为刑事诉讼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形式之一,在现代刑事案件中大量出现。鉴定结论的规范性、鉴定结论的效力、鉴定结论对法官最终判决的影响都是司法鉴定制度中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 1.调卷中涉及的鉴定种类与鉴定结论的数量 三个调研城市案卷中涉及的刑事鉴定种类大致相同,以在青岛市中院调阅的106份刑事案卷为例,共涉及鉴定种类13种,鉴定结论254份。其中,2005年涉及鉴定种类12种,鉴定结论50份;2006年涉及鉴定种类11种,鉴定结论81份;2007年涉及鉴定种类10种,鉴定结论123份。具体统计数据见下表: 单位:份 ────────┬───┬───┬───┬── │刑事鉴定种类 │2005年│2006年│2007年│共计│ ├────────┼───┼───┼───┼──┤ │法医尸检 │17 │28 │44 │89 │ ├────────┼───┼───┼───┼──┤ │DNA鉴定 │7 │22 │28 │57 │ ├────────┼───┼───┼───┼──┤ │涉案资产鉴定 │1 │0 │0 │1 │ ├────────┼───┼───┼───┼──┤ │司法精神病鉴定 │2 │0 │4 │6 │ ├────────┼───┼───┼───┼──┤ │伤情鉴定 │8 │11 │21 │40 │ ├────────┼───┼───┼───┼──┤ │汽车痕迹检验鉴定│1 │1 │3 │5 │ ├────────┼───┼───┼───┼──┤ │枪支鉴定 │2 │1 │1 │4 │ ├────────┼───┼───┼───┼──┤ │物价鉴定 │5 │9 │8 │22 │ ├────────┼───┼───┼───┼──┤ │乙醇含量鉴定 │1 │2 │5 │8 │ ├────────┼───┼───┼───┼──┤ │血型鉴定 │1 │3 │0 │4 │ ├────────┼───┼───┼───┼──┤ │药物鉴定 │0 │1 │0 │1 │ ├────────┼───┼───┼───┼──┤ │指纹鉴定 │1 │2 │6 │9 │ ├────────┼───┼───┼───┼──┤ │科学技术鉴定 │4 │1 │3 │8 │ ├────── ──┼───┼───┼───┼──┤ │共计 │50 │81 │123 │254 │ ────────┴───┴───┴───┴── 在13种刑事司法鉴定中,适用频率最高的是法医类尸检,占所有鉴定结论数量的35.04%;其次是DNA鉴定,为22.44%;其后依次为伤情鉴定15.75%和物价鉴定8.66%。 关于个案所附鉴定结论的数量,各年份每起案件所附鉴定结论份数统计见下表:(单位:起) (单位:起) ──────┬──┬──┬──┬──┬───── │鉴定结论份数│1份 │2份 │3份 │4份 │5份及以上 │ ├──────┼──┼──┼──┼──┼─────┤ │2005年 │5 │7 │3 │4 │1 │ ├──────┼──┼──┼──┼──┼─────┤ │2006年 │5 │5 │10 │5 │3 │ ├──────┼──┼──┼──┼──┼─────┤ │2007年 │9 │9 │11 │6 │7 │ ├──────┼──┼──┼──┼──┼─────┤ │共计 │19 │21 │24 │15 │11 │ ──────┴──┴──┴──┴──┴───── 以案件与鉴定结论总数计算,平均每起案件附鉴定结论2.4份。按各年份计算,2005年为平均每起案件1.32份,2006年为2.79份,2007年为3. 15份。具体数据统计见下趋势图: 这一组数据可以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应用的司法鉴定种类较多。在各种鉴定中,尸检、伤情检验、DNA检验是应用频率最高的三种鉴定。这三种鉴定都是与自然人身体检查有直接关系,这与本课题在调卷罪名统计中得出的统计结论“案件涉及罪名大部分与人身侵害相关”相印证。 第二,无论是刑事司法鉴定的数量还是每起案件所附鉴定结论的数量,在2005至2007年间大致都呈现出动态的上升趋势。这也可以充分地说明刑事鉴定结论在刑事案件中所产生的影响日益扩大。 2.鉴定结论的规范性 关于鉴定结论的规范性,调阅的各地法院案卷主要是从三个方面加以判断。首先是鉴定结论的具体内容是否清楚规范,其次是鉴定结论是否涉及对法律问题的判断,最后是鉴定人是否在鉴定结论上署名。 对于鉴定结论的具体内容,上海市调阅的案卷中附卷的鉴定结论基本符合内容清楚、规范的标准,但大部分的鉴定结论都没有对鉴定的过程、使用的仪器等鉴定事项给予说明。青岛市附卷的鉴定结论与上海地区鉴定结论的规范性水平基本相同,值得一提的是其DNA鉴定的鉴定报告内容大致涵盖了鉴定原理、使用仪器、试剂数量、鉴定程序、引用数据等专业内容,属于各鉴定种类中最为规范的鉴定结论范式。呼和浩特市调阅的鉴定结论基本能够保持内容清楚,鉴定结论制作比较简单,大部分没有鉴定过程等内容的记载。 对于鉴定结论是否涉及法律问题的判断问题,上海市所调阅的全部99份案卷中均不存在鉴定结论判断法律问题的情况;在青岛市调阅的案卷中,共有3份鉴定报告最终得出的结论涉及法律问题的判断,其中2006年1份、2007年2份;呼和浩特市调阅的案卷中没有出现鉴定结论涉及法律问题的情况。 对于鉴定人署名问题,在上海市调阅的案卷中有1份鉴定结论未署名,其它鉴定结论皆有鉴定人本人的署名;青岛市的案卷中,由某物价鉴定中心做出的3年共计22份物件鉴定书都没有鉴定人的署名。除此之外,其他种类的鉴定结论都有鉴定人署名;呼和浩特市调阅的100份案卷中,有15份鉴定结论没有鉴定人署名。 这一组统计数据可以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总体而言,目前实践中鉴定

调研报告论文篇3

论文关键词 刑释解教 再犯罪 原因

近年来,刑罚处罚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以下简称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人数呈大幅上升趋势,据统计,2009年至2011年三间,花都区院共批捕刑释解教人员再犯罪366件504人,分别占三年总逮捕书的8.1%和7%,其中2009年为89件108人,2010年为159件185人,2011年为186件211人,再犯罪人数同比上升率2010年为41.6%,2011年为12.3%,刑释解教人员再犯罪成为刑事案件犯罪主体重要构成部分之一,其再犯罪往往手段更为隐蔽、反侦察能力更强、社会危害性越大。同时其数量的不断攀升也的凸显我们在教育改造、以及后续帮扶有待更深一步研究。

一、刑释解教人员再犯罪主要特点

从案件性质上看,多为暴力侵财型犯罪。从花都区检察院统计的的数据看,刑释解教人员再犯罪的案由多为绑架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抢夺抢劫、贩卖毒品等暴力侵财涉毒型犯罪。其中犯盗窃罪占总犯罪人数的26.4%,其次是两抢犯罪占18.3%,然后是走私、运输、贩卖毒品占17.1%。从犯罪主体看,重新犯罪的释解教人员存在三低三多现象:即受教育程度低社会阶层低犯罪年龄低和男性多累犯多共同犯罪多。据统计,在该院近三年批捕的重新犯罪的刑释解教人员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95%,其中小学以下文化程度占34.5%;无业人员与农村富余劳动力共占95.6%(其中无业人员占35.9%,农民共占59.7%);犯罪时年龄30岁以下占53.6%,其中18岁以下未成年人占7.7%;犯罪人员中男性占98%,累犯占67.1%。共同犯罪占49.2%。所判刑罚相对较轻且与前罪间隔时间较短。在所统计的数据中,在二进宫中,判刑不满三年徒刑的251人,占49.8%,十年以上的仅占0.7%;在累犯中,再犯罪与前罪的时间多数相差较短,再犯罪事件超过三年的仅仅占23.9%,其中不超过一年的占24.1%。部分犯罪分子已经将犯罪作为自己的职业。在统计的案件中,部分犯罪分子尤其是犯盗窃罪、抢劫罪、开设赌场罪、贩卖毒品罪等罪名的犯罪分子,已经将违法犯罪作为自己谋生的手段,形成惯犯,屡犯率抓,一放又犯。再犯罪刑释解教人员反侦察能力较强。刑释解教人员由于经历过被侦查与被询问,对侦查人员定罪量刑的证据标准以及法律规定较为熟悉,所以相对初犯,其反侦察能力有所提高,会揣摩侦查人员证据获取情况而撒谎掩盖犯罪。

二、刑释解教人员再犯罪原因分析

缺乏正当职业及求职能力是其再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农村富余劳动力及待岗人员不断增多,很多刑释解教人员在初次犯罪之前即大多数为无正当职业者,且自身文化修养与素质较低,求职缺乏竞争力,无法在在社会上谋取高报酬正当职业。如在调查的人员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95%,无业人员与农村富余劳动力共占95.6%。而在首次犯罪被刑释解教后,社会对他们的接纳程度更为降低,生活的压力迫使他们再次走向犯罪,在笔者承办的黄XX盗窃案中,黄XX在首次犯罪后刑满释放后第三天又因盗窃361?服装店被抓获,问其原因只因释放后天气太冷,没钱购置冬衣,只好再次去偷。好逸恶劳、恶习难改导致一错再错。一些刑释解教人员本身好逸恶劳无法适应繁重肮脏且收入低的工作,且部分刑释解教人员甚至有吸毒赌博的恶习,离开监管场所后没有办法依靠自身能力维持正常的生活,以至于将犯罪作为自己的终身职业。如刑释人员李X运今年已近60岁,出生在农村,由于从小好逸恶劳,无法适应农村繁重的劳动,从十几岁开始就到处流浪,靠偷摸拐骗、抢劫贩毒为生,在监狱里进进出出无数次,五十多年中竟有近三十年是在监狱中度过。3.经历复杂、交友不慎难以脱离以往生活圈。部分刑释解教人员在以往生活过程中,所结交的朋友也大多同样是以盗窃、抢劫、贩毒为生的同道中人,同时在服刑或劳教过程中还结交了一些同样犯罪服刑的人,这些人一起交流犯罪心得,交叉感染反而使一些本来对法律对监狱心存敬畏的初犯变成了老油条。如石X宁盗窃案中,石X宁在初犯刑满释放后因生活无着落,职能求助于之前的朋友。对方告诉他借钱没有,但是他们正准备去盗窃,要求石X宁为其把风,事成后可以给他分赃,结果三人在盗窃过程中全部被抓。在统计的案件中,笔者发现犯罪分子经常有集中活动的地点,如花都区狮岭镇某网吧,经常是犯罪分钟集中地,在多起盗窃、抢劫案件中都与这个网吧有关系。法律意思淡薄、缺乏正确的是非观和道德感。部分犯罪分子经过监管场所的服刑改造,但并未真正悔悟,相反不以为耻,反以为荣。觉得自己进了监狱,是一件光荣的事情,具有炫耀的资本,证明自己敢闯敢干、不怕死。同时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平时横行霸道已成习惯,不自觉地又犯罪。如侯X伟寻衅滋事一案中,侯X伟与其朋友只因为在住旅店时候,认为前台人员登记完后将其身份证是扔回给他,态度不好,在回到房间后想想不舒服,就返回将前台男子暴打成轻微伤并且砸掉了旅店的柜台和电脑。社会歧视、亲友冷落,难以重新融入社会。一些刑释解教人员由于存在劣迹,重新走向社会后,已经被人不自觉的视为异类而退避三舍,在升学、参军、就业、婚姻等方面都会遇到比常人更多的困难,被社会排挤到边缘,同时也有些家庭觉得自己家人进了监管场所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对其冷落不管不顾,从而使这些人由自主的产生对社会对家庭的排斥心理,以至于破罐子破摔,一错再错。

6.改造方式存在不足,后续帮扶未能无缝衔接。部分监管场所改造手段单一、方法落后,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罪犯思想改造。一些监管场所主要通过减刑、假释的方法来进行改造,这样容易造成一些罪犯在改造中投机取巧,处心积虑使自己能得到减刑、假释的机会,但其内心深处的劣性往往没有得到彻底、有效的改造。同时后续帮教工作未得到很好衔接,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社会上的监管工作不到位,导致刑释解教人员骤然失去规制,很容易回归到违法犯罪的老路。一些地方安置帮教组织机构形同虚设,党政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无过渡性安置基地,无职业培训和推介,安置帮教工大多流于形式。

调研报告论文篇4

一、云南省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现状

云南省民办高等教育自上世纪90年代起步,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时至今日(2017年底),已经拥有民办高等院校13所(不含独立学院),占全省高等院校总数的18.3%,在校生人数达7.75万人,占云南高等院校在校生总人数的12.6%(见表1.1)。从数据上看,云南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时期。

云南作为一个经济欠发达省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迅猛,这是云南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但是云南的民办高等教育在发展中也表现出一系列突出问题,值得深思:

一是招生规模上万人的学校很少,只有2所学校,即云南经济管理学院、云南工商学院,这两所院校是云南民办高校中发展比较有特色的院校,且已相继升格为本科院校,所以招生情况较好。但其他民办高校的办学规模一直较小,尤其是一些办学时间较短的院校,招生人数之少,令人忧虑,

二是云南民办高校大多数以专科职业教育为主,本科层次及以上的院校较少。目前云南的13所民办高校中,只有云南经济管理学院和云南工商学院两所本科院校,其他学校均为专科院校。

三是云南所有的民办高校都有投资主体,作为投资方,都在追求投资回报,这无疑会影响学校办学的公益性。

二、云南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中的困境及原因分析

(一)发展中的困境

1.生源减少

随着适龄人口的逐年减少,我国学龄人口规模2008年达到巅峰值12539.65万,之后逐年下降,预计到2019年,我国学龄人口将下降到最低位6897.87万人,仅相当于2008年的一半。在云南省,大學适龄人口数总体上也呈现下降趋势,从2010年到2030年20年间将减少108.9万人。生源的减少,最先受影响就是处于最后批次录取的民办高校。有统计数据表明,从2012年开始,云南省内只有少数民办高校能完成招生计划,大部分民办高校都处于招生不足的“饥饿”状态,这对于发展资金来源单一、生源即财源的民办高校来讲,是对学校发展的致命影响。

2.办学经费不足

通过笔者调研,云南省有相当一部分民办高校主要依靠收取学生学费来维持学校的运转和发展,这种“以学养学”的模式经费来源单一,遇到生源逐年下降的问题对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影响巨大,这也是导致云南大部分民办高校经费不足的主要原因。以云南省发展最好的民办高校云南经济管理学院来看,通过调研云南经济管理学院财务处可知,学院90%的收入来源主要来自于学生的学费,而政府资助的各类奖学金和助学金,只能用于学生的奖励,不能用做其他。

3.师资问题

(1)师资队伍的流动性大

云南省民办高校的师资流动性大,这是普遍存在的问题,特别是高职称、高学历的师资。民办高校的很多在职教师,都是抱着一种骑驴找马的心态,认为在民办高校工作只是一个跳板或平台,等有更好的工作机会时便辞职,有些教师甚至只是借助民办高校提升一下自己的职称,等职称评上去了便离职。

(2)师资队伍结构不合理

主要表现在:一是兼职教师数量大、比重过高,且兼职教师的流动性很大。以云南省13所民办高校的兼职教师平均比来算,民办高校中兼职教师人数占教师总人数的近31%。兼职教师虽然降低了学校的办学成本,提高了办学效益,但是兼职教师由于聘任程序不合理,管理上无法可依,同时兼职教师的流动性大,有效管理难度也大;二是教师年龄结构呈现出两头大、中间小的格局。即返聘的公办学校退休教师和招收的刚毕业应届大学毕业生占主体,真正教学经验丰富、发挥骨干作用的中年教师偏少;三是民办高校自主培养的专职教师普遍存在学历层次偏低、职称不高的问题。

4.办学缺乏特色

通过对云南几家民办高校的走访发现,云南民办高校很多都缺乏办学特色,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专业同质化问题普遍。主要表现在各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课程设置、课程内容等方面都存在严重的“同质化”倾向。第二,师资缺乏特色。目前,云南民办高校中普遍存在兼职教师比重过大,返聘的老年教师和刚毕业的新手教师偏多,高、精、尖教师极少的问题。第三,校企合作问题重重。民办高校一直认为“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是其特色之处,事实上学校与企业合作过程中,问题非常之多。

(二)原因分析

1.社会对民办高度教育缺乏理性包容

在我国,尽管国家一直在大力鼓励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但由于民办高校普遍存在办学时间晚、起点低、资金缺乏、招生不规范、生源质量不高、管理不科学等问题,使社会舆论及民众心理普遍对民办高校存在这样那样的偏见,甚至于还有歧视倾向。云南民办高校受地域环境的影响,受歧视倾向更加严重。社会上普遍认为,民办高校较之于公办高校,不是“正规军”,只是公办高校的一种补充,再加之民办高校在办学条件、办学质量等方面有所劣势,因而学生的首选都是公办高校,迫不得已才选择民办高校。这种舆论环境严重影响和制约了云南省民办高校的发展。

2.政府职能部门对民办高等教育重视不足

(1)政府保障机制不完善

民办高校在民政部门注册时被界定为“民办非企业”,但政府在民办高校教师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涉及教师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上并没有制定与之相对应的政策法规,也未按“非企业”对待。特别是目前民办高校教师的社会保险还是按企业最低标准执行,绝大多数民办高校教师退休后待遇偏低,致使民办高校教师对保障机制信心不足,更无从谈起对从事工作的热爱和全心奉献。同时,在现有的招生体制中,民办高校的招生录取工作一直处于最后批次,这不仅影响了生源的数量,还影响了生源的质量,造成民办高校生源紧张,使民办院校的办学效益受损,并且形成恶性循环,直接影响民办高校良性发展。

(2)财政支持力度不够

2012年开始,云南省公办本科院校生均拨款达到1.2万元,高职院校生均拨款6000元,再加上学生的学费,政府的基建拨款、事业收入等,办学资金十分宽裕。然而对于民办高校,尽管各级政府一直在强调发展民办高等教育,但是具体到财政资助方面却甚少有相关措施。政府不仅没有给民办高校良好的财政资助,甚至在有些资助政策的规定上,和公办院校相比民办高校是被歧视的。以云南省级示范试验中心的立项建设经费为例,同样属于教育厅管辖的民办高校和公办高校相比,其获得的资助经费只能达到公办高校的一半不到。

(三)民办高校自身存在诸多问题

1.举办者思想不端正

云南很多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因为没有明确的办学理念和定位,导致办学思想不端正,急功近利,过于追求经济效益,忽视教育的公益性。这些举办者往往片面重视经济效益最大化,考虑学校全面发展较少。很多举办者一味的扩大办学规模,认为招生越多越好,办学规模越大越好,不考虑办学条件、教学设备、师资力量是否能满足教学的要求,严重影响了学校的办学质量。

2.融资渠道不畅

民办高校资金来源的三个渠道主要是银行贷款、学生缴纳的学杂费、投资者的投入,融资渠道狭窄,举办者融资能力有限。为了节约资金,绝大多数举办者舍不得在校舍、教学设备设施、实验室、图书等硬件方面投入太多,也不愿意在教师待遇方面投入大多,致使教师待遇较低、积极性不高。软硬件都薄弱成了制约民办高校发展的最重要因素,直接影响了民办高校的办学质量和良性发展。

3.师资力量不足

师资力量建设是高校建设中的重中之重,一支业务素质全面、学识渊博、教学经验丰富的师资队伍对于高校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云南民办高校普遍存在师资力量不足的问题。大多数学校兼职教师多专职教师少;离退休的老教师和刚毕业的新教师较多,年富力强的骨干教师偏少;教师的职称结构、学历结构不合理,职称和学历普遍偏低。

4.生源质量相对较差

云南的民辦院校招录一直处于最后批次,录取分数相对较低。这类生源普遍的特点是:理论基础较差、学习动力不足、学习积极性不高。生源质量好比原材料,必然会对“产品”的质量产生影响。

三、对策建议

(一)政府要加大扶持发展力度

1.清理歧视政策,保证同等待遇

当前,应按照《教育规划纲要》的要求,尽快清理对民办高等教育的歧视性政策,确保民办高校学生、教师享受与公办高校学生、教师同等的权利。学生的权益保障方面,政府应该将所有民办高校学生纳入到国家的资助和奖励的保障体系当中,国家法律规定所有学生应该享有的待遇,如医疗保障、火车票优惠等,民办高校的学生应同样享受到。教师权益保障方面,要大力完善民办高校教师的社会保险制度,解除老师们的后顾之忧。其次,在教师职称的评定上,要对民办高校教师和公办高校教师一视同仁,尤其是一些科研项目的申报,科研经费的申请等,更要向民办高校开放。最后,在教师的考核评价、奖励表彰、教师培训等方面,要做到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

2.加强和完善民办高等教育的制度保障机制

(1)教师队伍的保障机制

主要应从下面三个方面落实:一是加强舆论引导,消除社会对民办高校教师的歧视,提高民办教师的地位,为民办教师创造良好的舆论和工作环境。二是借鉴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经验,可适当用公办教育的资金支持和扶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三是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对学校落实教师正当权利工作的监督检查,发挥好教师参与学校决策和监督的权利,保障民办高校教师的正当合法权利。

(2)生源保障机制

完善生源保障机制,主要从下面两个方面落实:第一,扩大范围,民办专科的可以从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扩大到历届普高毕业生以及具有高中学历的复转军人、企事业单位职工、农民工、失业人员等。第二,进一步改革和探索民办高校的入学考试模式,在尽量保证生源质量的前提下降低民办高校入学门槛,探索具备高中阶段学历的应届生、往届生免试进入民办高校的模式,进一步扩大民办高校生源。同时严格采取宽进严出培养模式提高毕业生学业水平。

3.进一步加大对民办高等教育的财政扶持

政府应该参照资助公办高校的办法,将民办高校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中,对民办高校的学生也进行适当的资助。政府将公共教育财政经费资助的对象扩大到民办高校,不仅解决了民办高校经费短缺的难题,也把民办高校和公办高校放在了同等的地位,促进了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

(二)严格规范办学

1.加强行政管理

加强行政管理,不仅仅体现在对民办高校办学行为的规范上,还应该体现在政府对民办高校提供的服务上。如教育主管部门要可在深入实际调查的基础上定期发布各类权威的信息,如社会对各类人才的需求情况、各类专业的就业情况等,以此为民办高校发展提供方向。

2.完善政府的督导与教学评估制度

为了更好地促进民办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尽快建立民办高校的督导评估机制。笔者认为政府对民办高校的督导与评估,应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开展:第一,加强政府对民办高校办学的督导与评估,由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校的办学进行定期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违背办学方向或办学中出现重大问题的院校,责令其整顿或关闭。第二,建立健全民办高等教育的质量保障体系,要从学生入学、在校期间的培养、学生毕业三个环节上进行质量保障,全体系、全方位的保证教学质量。第三,要积极引入社会对民办高校的监督和评价机制,比如让新闻媒体、民间组织参与评估,并将评估的结果定期对外公布,如办学条件、学校排名、教学质量等,让公众、考生、家长都对这些信息有所了解,增加学校办学的透明性。

(三)民办高校要坚持内涵发展

1.坚持质量为本

作为高等教育提供者之一的民办高等院校,应该在办学中将过去的“外延发展”转化为“以提高质量和优化结构为核心”的内涵发展,应该将“人才培养”放在学校的中心地位,提升“一切为了学生”的办学理念,强化办学特色,按教育规律办学,按市场需求规律办学,按人才成长规律办学。民办高校只有进行这样的发展,提升办学质量,才会在将来的竞争中有立足之地。

2.坚持内涵发展

坚持内涵发展,是指在人才的培养上,民办高校应该坚持公益性,在办学质量上,应该做到“遵循规律,协调发展,特色发展,和谐发展,统筹兼顾”。遵循规律是指民办高校应该尊重教育教学规律、人才成长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协调发展是指学校办学的规模要适中,结构要合理,质量要提升,不可一味追求经济效益,需把握好学校发展的速度。特色发展是指学校在发展中应注重发展自己的比较优势,培养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和谐发展是指学校的发展要以师生为根本,同时注重校园管理和文化建设。统筹兼顾是指学校发展中应抓住重点,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3.积极开拓学校的经费融资渠道

民办高校一直被办学经费所困扰,在办学经费上除了让政府创造条件,给予较好的资助和信贷政策外,民办高校也要积极寻找适合自己的融资渠道。笔者认为民办高校应该主动争取社会各方的支持,拓宽经费来源,具体措施如下:第一,面向市场筹集经费,努力争取个人或企业的捐赠、投资;二是加强校友会的建设,获取校友的大力支持,我国很多公办高校一直在采用这种做法。三是积极开展校办企业,企业盈利的利润可作为學校发展经费。四是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如面向社会人员开展各类培训,培训经费除去教师课酬,其余可作为办学经费。五是积极开展国际交流,采用合作办学的方式,吸引外资进入学校。

4.加强人力资源建设

(1)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在师资队伍建设上,可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一是人才引进,二是提升待遇。

①加大人才引进力度

民办高校应该每年都从社会上引进大批优秀人才来给教师队伍注入新鲜血液,这部分教师要么具有较高的职称或学历,要么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当然也不能一味地追求高学历高职称,还应该注重综合素质的考核,总之必须是对学校发展大有助益的人才。

②提升教师待遇

民办高校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骨干教师流失严重,针对这种情况,学校比较好的做法便是提升教师的待遇,云南经济管理学院在这方面就是一个比较好的例子,学院为了留住骨干教师和优秀人才,一直在提高教师的工资待遇,除了确保教师劳有所得,工资足额发放以外,还连续几年涨薪,使学院教师的工资水平普遍要高于云南省同类民办高校。同时,学院也注重教师的人文关怀,凡是在学院上课的教师,午休时统一提供床位,专职教师,统一提供学校的教师公寓,而且教师公寓家具电器配套齐全,教师可以拎包入住。学校解决了教师的后顾之忧,但也激发了教师的工作动机和激情。

提升教师待遇不仅仅是要给教师较好的工资待遇和生活保障,更要让老师在学校能实现自我价值的提升,这就要求学校为教师创造较好的晋升条件。这种做法无疑又激发了教师的事业心和使命感,使他们全身心的投入到了学校的工作。

(2)加强生源建设

民办高校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为了扩大招生规模,获得经济效益,所以在招生中不重视生源的质量,盲目扩大招生,最后导致很多学生未达到录取分数线而被录取进来的情况出现。加强民办高校的人力资源建设,必须从根本上解决生源的问题,优化生源结构。即在招生中,一方面要拓宽招生渠道,除高考录取生外也可招录职业进修等人员,但在这方面必须把住录取的最低分数线,不能盲目降分。另一方面可以借鉴香港一些大学的做法,对于优质的生源,如果选择民办高校入读,可以给予奖励,以此来提升生源质量。

参考文献:

[1]李超,王峰.民办高校生源减少原因分析及对策[J].现代企业教育,2010(16).

调研报告论文篇5

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基层水利”调研组 论文摘要:伴随我国新农村建设的深入,长期积淀的问题逐渐暴露,矛盾凸显,目前我国基层水利发展陷入困境。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于2008年7月对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南京市溧水县,湖北省宜都市、潜江市,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酒泉市肃州区开展基层水利发展情况调研,并同时开展24个省市的问卷调查。通过总结各典型地区基层水利改革和发展的经验,深入分析困扰基层水利发展的问题及困境,提出相应政策建议。 关键词: 基层水利; 管理体制; 机构设置; 投入机制; 建设管理模式; 中国 中图分类号: S27 - 36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1-1408 (2009) 07-0008-08 基层水利长期担负着农村饮水、农业灌溉、服务广大群众的重任, 是支撑水利发展、维持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基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基层水利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制度建设、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 但从全国来看, 目前基层水利发展仍然十分困难, 伴随我国新农村建设的深入,长期积淀的问题逐渐暴露, 矛盾凸显, 基层水利发展陷入困境。 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于2008年7月22~30日组织人员对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南京市溧水县,湖北省宜都市、潜江市, 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酒泉市肃州区开展基层水利发展情况调研, 并同时开展24个省市的问卷调查。调研组立足于我国当前基层水利改革与发展现状, 通过总结各典型地区基层水利改革和发展的经验, 深入分析困扰基层水利发展的问题及困境, 并提出一定的政策建议以供决策参考。 1 我国基层水利改革与发展概况 基层水利被界定为“县及县以下的水利”, 包括县、乡镇、村三个层级, 涵盖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及其管理、水利组织机构及其能力建设、体制机制建设3个方面。根据6个典型地区与24个省(区、市)的问卷调研结果(截至2008 年9 月) ,从以下5个方面介绍我国基层水利改革与发展概况。 1.1 基层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截至2007年底, 我国小型水库共计81 809座(占全国水库总量的95.78% ) , 库容625亿m3(占全国总库容的9.9% ) ; 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达标率为58.75% , 低于全国水库平均水平 ; 小型灌区面积4.61亿亩, 小型灌区控制的灌溉面积占全国总灌溉面积的55% , 粮食生产占全国总产量的35%以上;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受益总人口达50 648.64 万人, 其中集中式供水比重为74.34% (数据来源于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2008年9月《2007年中国灌溉排水发展研究报告》) 。 问卷反馈的24个省(区、市)中, 小型水库山东省数量最多(30 749座, 占36.19% ) 、总库容最大(143.24亿m3 , 占25.97% ) , 天津市数量最少(73 座, 占0.09% ) , 内蒙古自治区库容最小(70.19万m3 , 占0.001% ) ; 小 , 甘肃省最高 ;小(2)型水库病险比例山西省最低 , 内蒙古自治区最高 。小型灌区36.53 万处,主要分布于四川省 , 控制面积最大为安徽省 ,吉林省最少 。各类涵、闸、桥169.69 万座, 江苏省最多 , 河北省最少 。从东、中、西部典型地区看, 各地总体上已建成富有地方特色的基层水利设施体系, 但也存在共性问题: 长期运行缺乏维护, 老化失修严重, 配套率较低。东部水利工程设施的老化失修率较中西部地区高。 1.2 基层水利建设投入 长期以来, 我国基层水利建设主要依靠农民投工投劳, 政府投入相对不足。在2000 年取消“两工”之后, 基层水利投入锐减, 建设力度明显放缓。近年来中央启动了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民办公助”等试点, 在农村饮水工程、小农水等项目

调研报告论文篇6

市纪委监委部署开展民生领域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的专项监督。

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强调,围绕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一体推进“三项改革”,是深入贯彻党的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任务。要适应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要求,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以高质量党内监督、国家监察促进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提质增效。

近期,x省x市纪检监察学会课题组围绕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实践经验进行总结调研。

关于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情况

从实践情况看,自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得到全面加强,严惩腐败高压态势持续保持,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纪检监察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

改革措施进一步落实。坚持党委负总责、纪检监察机关负专责、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严格按照“施工图”

推进监察体制改革。优化机构设置,完善监督格局。把深化纪检监察内设机构改革作为更深层次、更高水平的“三转”,实行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职能分设,推进机关内部工作流程再造。有效扩充案件审查调查、执纪监督、案件审理等部门力量,执纪执法一线力量进一步充实加强。出台派驻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市属国有企业、金融企业、高校等事业单位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方案,开展综合派出监察员办公室工作,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覆盖监察体系。

主责主业更加聚焦。始终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不懈探索强化监督第一职责,坚守政治监督根本定位,切实做到监督常在、形成常态。注重抓早抓小,用好第一种形态,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尤其是紧跟党中央有关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围绕加大“六稳”工作力度、落实“六保”任务,聚焦常态化疫情防控、复工复产达产、打好三大攻坚战、基本民生保障,强化监督合力,整体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察监督,切实提高综合监督效能。

制度机制持续完善。严格落实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以监察工作运行“1+N”制度为牵引,健全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工作机制。制定执纪执法工作中向党委请示报告事项清单,出台民营企业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工

作指引、中止被留置党员权利工作规范、外查工作程序和纪律,完善与司法机关、检察机关联席会议等制度,提升执纪执法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开展违纪违法、涉嫌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标准调研,探索建立不同类型案件的证据体系,建立职务犯罪案件报备制度,规范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工作,确保纪法深度融合,推动纪法双施双守。

深化改革过程中的一些问题

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对标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的新部署新要求,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还需要在双重领导体制机制、工作协调衔接、创新监督方式方法等方面不断加强完善。

落实双重领导机制方面。个别地方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不够及时。在落实派驻机构“日常履职考核以上级纪委为主”要求方面,部分基层同志反映日常履职考核的标准不统一、与基层实际有差距,考核“指挥棒”作用未充分发挥。

工作协调衔接方面。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巡察监督统筹衔接、贯通融合还不到位,没有最大限度实现“四项监督”之间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整体监督效果。审查调查工作中,刑事强制措施与留置措施对接等事项的配套规定有待细化,需进一步健全完

善刑事司法与监察调查衔接机制,实现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法法衔接顺畅高效。

履行监督首责方面。对于监察法中未进一步细化明确的内容,如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程序、操作规程、实施方式等,需要不断探索、规范、细化、完善,从而构建起职责清晰、权责对等、履责到位、追责有力的监察责任落实体系。此外,推动监察职能向基层特别是向各类开发区延伸需要进一步完善,往哪里派、怎么派、派出机构怎么管理等需要试点探索。

干部队伍建设方面。随着监察对象大幅增加,监督任务更重、责任更大,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与新形势新要求存在一定差距。有的对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责定位认识不深不准,推进更高水平、更深层次“三转”的主动性、自觉性不强。有的“以大案要案论英雄”的惯性思维依然存在。有的考虑纪法效果多,考虑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少,不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有的对纪法规定学习不透,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意识有待强化。

持续释放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综合效应

当前,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已由前期夯基垒台、立柱架梁,中期全面推进、积厚成势,进入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新阶段。纪检监察机关要主动适应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要求,

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创新,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以高质量党内监督、国家监察促进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提质增效。

提高政治站位,不断强化领导机制。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协助党委健全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完善党内监督体系,推动党委(党组)主体责任、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和纪委监委监督责任贯通联动、一体落实。强化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的领导,完善对下级纪委监委“两为主一报告”、对派驻机构“三为主一报告”工作机制,特别是针对“日常履职考核以上级纪委为主”要求,研究制定针对性、操作性强的考核办法,探索建立科学可行的考察机制和评价标准,为下级纪委监委、派驻机构等纪检监察机构充分履行监督第一职责提供可靠保障,推进纪检监察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

加强顶层设计,完善工作衔接机制。准确界定监察机关职责定位,厘清与其他监督机构之间的关系,按照边工作边实践边探索边完善原则,查遗补漏、固强补弱。打通监察机关与审判、检察、公安等机关法法衔接各个环节,在案件移送、程序对接、个案沟通等方面完善制度规则、规范工作流程,推动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运行机制。加强对派驻机构的领导和管理,有序推进市属国

有企业、金融企业、高校等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改革的制度配套。探索信息化条件下的工作方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信息化监督手段的应用,实现对监督执纪执法主要环节全过程监管,推动建立权力运行可查询可追溯反馈机制。

强化精准思维,落实监察全覆盖要求。学好用好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当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必修课。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将法定的监察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精准把握政务处分适用规则,真正发挥政务处分的惩戒作用。同时,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明确的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主体责任和监察机关监督责任,强化日常监督,对有职务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对情节轻微的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确保监察监督有效覆盖。

调研报告论文篇7

打出综合施治“组合拳”

抓好巡视整改是标本兼治、祛除病根的“苦口良药”,必须强化巡视成果运用,把巡视整改作为一项严肃政治任务,厘清责任、明确分工,形成一条有序衔接、互为补充、协调一致的整改监督链。

巡视发现的问题从根子上看源于政治站位不高、宗旨意识不牢,约谈有助于党员干部提升“精气神”。

“毒素”的积累会侵蚀党的肌体健康,及时查处违纪问题才能“化瘀通络”。

今年,x市委开展扶贫助困专项巡视。市委主要领导亲自审定巡视工作方案,市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巡视组戴上“听诊器”、手拿“体检仪”,深入田间地头、村居院落,远赴受援贫困地区,对扶贫助困“要害部位”开展了一次“全方位体检”,共发现贯彻中央脱贫攻坚方针政策和市委有关部署要求不到位、履行扶贫助困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整改各类监督检查发现的扶贫助困问题不彻底等方面368个突出问题。针对巡视发现的问题,x市委找准“病灶”,从治政、治风、治吏入手开出“药方”,通过“谈、令、查、曝”进行综合施治,深耕细作x扶贫助困工作的“责任田”。

谈——

“提神醒脑”,压实“两个责任”

巡视发现的问题从根子上看源于政治站位不高、宗旨意识不牢,约谈有助于党员干部提升“精气神”。针对巡视发现的问题,x市委和市纪委监委分别进行主体责任“三级约谈”、监督责任系统约谈,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压紧压实扶贫助困“两个责任”。

“三级约谈”,即市委书记约谈分管扶贫助困工作的市领导;“五人小组”成员分别约谈扶贫助困任务较重的市级单位及前方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同志;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约谈相关班子成员及部门一把手。约谈中,大家充分认识到“对扶贫助困工作推动不力,问题在下面,责任在自己”;前方工作机构负责同志一致表示,“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当好脱贫攻坚战的桥头堡”。12个被巡视党组织对本地区本单位扶贫助困工作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共约谈277人次,以谈促改的功效直抵“神经末梢”。

监督责任系统约谈,即市纪委副书记(常委)和有关监督检查室负责人,针对巡视发现的扶贫助困领域执纪监督“软、散、弱”问题,分别约谈各区纪委书记,督促纪检监察部门尽职尽责,看好“门户”。通过约谈,各区纪委书记深刻认识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均表示在巡视整改中要刀刃向内,切实把纪检监察部门的责任扛起来,打造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纪检监察铁军。

令——

“对症下药”,交办整改任务

发现问题的目的是解决问题,发现问题不解决,比不巡视的效果还坏。抓好巡视整改是标本兼治、祛除病根的“苦口良药”,必须强化巡视成果运用,把巡视整改作为一项严肃政治任务,厘清责任、明确分工,形成一条有序衔接、互为补充、协调一致的整改监督链。

以“交办令”形式印发整改任务清单。x市委将反馈问题台账作为整改任务清单印发被巡视党组织,督促其挂图作战、对账销号,逐项抓好整改落实,并要求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加强日常监督,及时发现问题,从严执纪问责。下达任务清单如同签订“军令状”,展现了市委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担当,凸显了巡视整改的严肃性与强制性,压实了巡视整改的政治责任,为推动巡视整改任务全面落实提供了坚强保障。

以“转办令”形式移交典型问题清单。落实中央巡视办有关要求,在每轮市委书记专题会议听取巡视综合情况汇报后,x市委巡视办都将市委书记讲话中点人点事情况进行梳理,形成移交市纪委监委的管理台账。按照市委书记专题会议明确的“要从第五轮巡视发现的问题中抓典型问题快速处理,形成震慑”要求,市委巡视办梳理提出了8个典型问题,并及时转市纪委监委相关厅室快查快办。

查——

“排毒祛浊”,严惩违纪问题

“毒素”的积累会侵蚀党的肌体健康,及时查处违纪问题才能“化瘀通络”。x市委明确提出,对扶贫助困领域的违纪违法者,一律严肃查处;对典型问题在半个月内快查快办,坚决问责。将巡视整改情况作为监督部门常态检查、不作为不担当专项治理、新一轮巡视等方面的重要内容,建立抓问题整改的“闭合体系”,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建立“五方报备”机制,要求被巡视党组织将整改方案、整改报告等材料向分管领导、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派驻机构,以及巡视巡察组和巡视办“报备”,督促一个问题一个问题整改,逐项整改到位。

x市纪委监委相关部门对巡视移交的扶贫助困领域贪污挪用、优亲厚友等腐败问题,以及对口帮扶敷衍应付、借交流考察之机旅游观光等作风问题,“关死后门”,组织专门力量开展深挖细查。既要严查“病表”,更要深挖“病灶”。市委主要领导在市委书记专题会议上明确指出,扶贫助困中发现的问题,都是对政治责任、政治任务之政治认识偏差,大事轻之、重大弱之的问题。市领导及各级领导在约谈时都明确要求,要站在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践行党的初心和使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高度,来认识扶贫助困工作的重大意义,深刻反思,全面查找政治站位不够高、政治认识不到位等问题,首先解决根子上的问题、政治上的问题。

曝——

调研报告论文篇8

(一)成都市流浪儿童基本状况

根据调查问卷统计得出,离家时间不到一个月有26人,占所调查51个样本的51.0%;离家时间在一个月以上,不到半年有11人,占21.6%;离家时间在半年以上,不到一年有2人,占3.9%;离家时间在一年以上,不到两年有6人,占11.8%;离家时间在两年以上,不到三年有3人,占5.9%;离家三年以上有3人,占5.9%。根据调查问卷及访谈我们得知,流浪儿童的临时居住地多集中在车站、桥下、建筑工地、网吧及银行等场所。这些流浪儿童在街头生活主要依靠捡垃圾(如塑料瓶、纸盒等)卖钱、乞讨、偷骗抢及打廉价工来维持生活。在我们所调查的51名流浪儿童中,14人次有过偷骗抢的经历;15人次有过抽烟喝酒的经历;12人次有过打架经历;18人次迷恋网吧、电子游戏。

(二)成都市流浪儿童基本特征

从以上流浪儿童基本状况看,我们可以总结出流浪儿童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流浪儿童年龄大都在8~12岁和13~15岁两个年龄段,以男性流浪儿童为主,但与往相比,女性流浪儿童的比例成上升趋势。在这51名流浪儿童中8~12岁占17.6%;13~15岁占64.7%,并且此年龄段中女性相对百分比高于男性。从文化程度上看,文盲占7.8%,小学文化程度以下的占44.9%,仅有2.0%完成了初中教育。从其流出地状况来看,主要来自本省,其中农村34人,占66.7%,城市10人,占19.6%。

从其离家出走流浪的时间上看,不到一个月占51.0%;离家时间在一个月以上、不到半年占21.6%;从此可以看出流浪时间的周期性短,一方面可以说明政府救助及时,另一方面可以得出流浪人次频率高的特征。

二、成都市流浪儿童成因分析

造成儿童离家外出流浪是多种因素的相互交织,但我们认为主要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原因:经济原因;家庭原因;个人原因。此外,犯罪分子引诱、拐骗儿童导致其流浪也是其原因之一,在我们调查中发现有7人次,占13.7%的儿童有过被引诱、拐骗的经历,这些儿童逃离了拐骗者的控制,由于缺乏生存手段,却又流落社会,而被迫流浪。

三、成都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措施及所面临的困境

(一)成都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措施

成都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以下简称该中心)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多宝寺南路,地处成都市东南区,该中心于2000年10月正式成立。经过几年的救助保护工作,该中心已经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预防、控制和救助保护体系,形成了全方位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平台,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救助保护模式。1.各级领导重视流量乞讨人员救助保护工作。为了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工作,依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成都市政府制定了《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意见》,并成立了成都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市长任工作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分别为11个部门的副局长。

2.各部门之间在救助保护流量乞讨人员协调比较通畅。

3.针对流浪儿童建立起了全方位的救助保护体系。

(二)成都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所面临的困境

尽管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仍然面临着许多困难,许多工作还在不断地摸索当中前进。当前所面临的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发展的不平衡性;二是法律的缺失;三是专业人员短缺。此外,资金投入也不足。一方面,救助保护中心一些相应的设备不够完善,缺少娃娃们娱乐、游戏、学习等设施,而且娃娃们没有一个较为宽广的活动场地;另一方面,对无法送回户口所在地的儿童安置问题也是当前所面临的又一困境,家庭支付不起监护权,留下的孤儿可以去孤儿院,但对于流浪儿童,就必须有政府出面,拿出更多的资金来安置他们。

四、预防、控制儿童流浪和救助保护流浪儿童的对策建议

预防、控制儿童流浪和救助保护流浪儿童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但是这些工作又具有强烈的紧迫性。流浪儿童群体在扩大,犯罪群体也在扩大,两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今天的流浪儿童如果得不到有效的预防、控制和救护,就有可能成为明天的犯罪分子。对整个社会而言,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和社会运营成本,不安全因素也会随之增加,造成公民心理恐慌。因此,在预防、控制儿童流浪和救助保护流浪儿童的对策方面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协调救助保护体系发展的平衡性

1.协调城乡救助保护体系发展的平衡性。我们认为,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在流浪儿童的流出地做好预防和控制工作,比如:对于家庭离异、外出打工人员留下的子女由专门的人员安排他们上学、吃饭、休息,这样就可以灭其源头,为作好这项工作,我们必须协调城乡发展不平衡的救助保护体系,在预防、控制工作方面加大对流浪儿童流出地较为频繁的乡村财政投入。一方面,可以有效预防、控制儿童外出流浪;另一方,也可以大大减少流入地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支出,同时也避免了“先污染,后治理”的矛盾。

2.协调各城市间救助保护体系发展的平衡性。一方面,各城市间的救助保护中心有好的经验、模式可以

互相学习借鉴,这样可以减少摸索的时间,少走弯路,节省运营成本。另一方面,在实施一些政策、法律规范上应该口令统一,避免行政错位,否则不但降低了一些政策、法令的效力,也不利于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长远发展。

(二)完善法律制度

为流浪儿童这一特殊弱势群体需要出台一部专门的法律规范,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可以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提供一个合理、合法的平台,更有利于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展开。因此,我们建议在整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儿童权利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有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建立一项专门针对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办法。

(三)完善人员配备

在政策上吸引专业性人才补充到队伍中来,完善多层次的人员配备,为已有的工作人员提供培训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流浪儿童这一特殊弱势群体的救助保护工作。此外,救助中心应杜绝拉关系、走门路到中心来的无用之人,做到有岗必有责。

(四)增加资金投入一方面,依靠政府财政拨款,做到专款专用(如阳光家园等社会安置资金),以便使各项活动良好、持续发展。以儿童为本,并不断完善救助中心的硬件设施,并为儿童提供和谐的生活、娱乐、活动的环境,虽然他们大多只做短暂的停留,但要使他们感觉到我们对他们的关怀和爱。另一方,吸引社会企业、机构、团体、个人捐款,弥补资金的不足,鼓励他们参与到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中来,对一些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做出贡献的企业、机构、团体、个人,政府在政策上要予以补偿,比如:根据企业、机构、团体、个人贡献大小在税收等相关政策上提供优惠政策。

调研报告论文篇9

书记: 按照您的指示,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我们就电子政务建设的作用、投资、应用等方面,和有关部门及个别企业进行了座谈和了解,并进行了初步分析,现就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电子政务的理论作用 虽然政府机关的工作千头万绪,但一般来电子政务有四种功能:一是公众信息发布功能。政府机关可以将新的政策、新的条例、法规、办法等发布给广大民众,提高信息沟通的效率。二是意见反馈功能。可以让访问者在网站直接将意见、建议、申报材料等发送到网站管理员的信箱中。三是网上办公职能。政府机关可以在线发布通知、填报表格、开视频会议、网上审批等。四是企业可以在线提报产品等,直接实现网上交易,也就是电子商务。 二、电子政务应用与我县现实情况的矛盾 一是投入与产出的矛盾。去年,济南**和**两家网站制作公司分别就我县电子政务应用进行了考察并拿出了《技术方案书》,按照设计要求,项目分三期建设:一期网络建设包括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县政协之间的网络平台架构相关配套设备(如机房、机房装修、服务器、光缆、软件等)的建设,费用为163万元;二期网络建设费用主要用于接入县城内各部门、企业及其它网络终端用户交换平台、光缆、软件等共计317万元;三期网络建设主要是各乡镇、村的交换机、线路租赁费等共计121万元。整个工程总计投资600多万元。目前,我县互联网用户仅有4000户左右(包括家庭、单位和网吧),全县人均上网率相当低,加之传统政务和商务习惯使然,致使我县目前信息化实现程度仍然保持在较低水平,网站建成后短期内收回投资的难度很大。通过对***、****、****等已经建有自己网站的企业的了解,其网站效果并不理想甚至毫无作用,其产品推介、交易仍以传统的参加展览会、交流会等商业活动为主。 值的一提的是,不管采取什么样的投资方式,以上的设计费用仅仅用于政府中心门户网站软、硬件的建设,如果再计算各位领导、县直各部门、各乡镇、村、企业网络终端设备(如计算机、打印机、UPS电源等)等的投资费用,又将是一笔巨大的投资,而这部分投资是必须由县财政、各部门、乡镇、村及企业自己来承担的。 二是新技术与直接应用者落后的操作技能之间的矛盾。由于我县目前信息化水平普遍较低,广大民众电脑知识普遍缺乏,我县综合信息平台建成后,对应用者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操作技能提出了新的甚至更高的要求,电子政务的参与者和使用者对于该系统的熟练应用尚需要一个培训和熟悉的长期过程。与之相对应的是,一些年轻人或者比较有时间和兴趣应用电子政务的非领导同志,却可能没有机会配上电脑。 三是“大马”拉“小车”的矛盾。假设我县投巨资把综合信息平台建成,从理论上讲,将成为一个非常全面、关系政务、商务和群众生活各个方面的系统。根据目前平原实际,我县还是欠发达县,经济总量较小,资本和信息流动尚未达到发达国家或先进地区的活跃程度,人均拥有电脑率和上网率还比较低,不管是电子政务还是电子商务,应用面相对狭窄,应用量相对少,传统的政务和商务及信息交流习惯使得综合信息平台难以发挥应有作用,从而出现“大马”拉“小车”的现象,造成资源的浪费。通过浏览和了解我县私人建设的网站(如www.*****.com)内容,不难发现,政务及商务信息量小、面窄甚至过期,市场反映和应用远远达不到期望值。 四是超前建设与上级政府相关工作衔接的矛盾。据悉,目前**市政府正与市通信公司洽谈建立市政府综合信息平台的有关事宜。如超前建设,我县软件系统及其它业务将来能否与市信息平台兼容相通还不能肯定。若不相通,如再进行技术上的改造,势必又会增加投资成本,这是任何投资方都不愿看到的结果。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我县的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应暂缓进行,应进一步观望**市政府信息网络建设和运作情况,待条件成熟,再选择恰当时机建设我县自己的综合信息平台。这样做的好处:一是可以借鉴市里的项目运作经验(如投资方式、收益分配、建设步骤等);二是业务上可以直接和市里兼容相通,无需磨合;三是将市里已经运作成熟的系统软件等借鉴使用,可以大大降低投资成本,缩短试车时间;四是大树底下好乘凉,市里建成后,挂靠市政府这个大网站,我县的信息平台可以更便捷地发挥自己的作用。 二OO五年四月一日

调研报告论文篇10

作者: 辽宁电力科学研究院孔宪文 桂敏言(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冯玉全) 【论文摘要】本文概述了燃料电池的工作特点和原理,介绍了发电系统的组成、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对我国应用燃料电池发电的资源条件进行了评估,展望了这一技术在电力系统的应用前景、将对电力系统产生的重要影响,它将使传统的电力系统产生重大的变革,它会使电力系统更加安全、经济。最后提出了发展燃料电池发电的具体建议。1.引言 能源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没有能源工业的发展就没有现代文明。人类为了更有效地利用能源一直在进行着不懈的努力。历史上利用能源的方式有过多次革命性的变革,从原始的蒸汽机到汽轮机、高压汽轮机、内燃机、燃气轮机,每一次能源利用方式的变革都极大地推进了现代文明的发展。 随着现代文明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传统的能源利用方式有两大弊病。一是储存于燃料中的化学能必需首先转变成热能后才能被转变成机械能或电能,受卡诺循环及现代材料的限制,在机端所获得的效率只有33~35%,一半以上的能量白白地损失掉了;二是传统的能源利用方式给今天人类的生活环境造成了巨量的废水、废气、废渣、废热和噪声的污染。对于发电行业来说,虽然采用的技术在不断地升级,如开发出了超高压、超临界、超超临界机组,开发出了流化床燃烧和整体气化联合循环发电技术,但这种努力的结果是:机组规模巨大、超高压远距离输电、投资上升,到用户的综合能源效率仍然只有35%左右,大规模的污染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多年来人们一直在努力寻找既有较高的能源利用效率又不污染环境的能源利用方式。这就是燃料电池发电技术。 1839年英国的Grove发明了燃料电池,并用这种以铂黑为电极催化剂的简单的氢氧燃料电池点亮了伦敦讲演厅的照明灯。1889年Mood和Langer首先采用了燃料电池这一名称,并获得200mA/m2电流密度。由于发电机和电极过程动力学的研究未能跟上,燃料电池的研究直到20世纪50年代才有了实质性的进展,英国剑桥大学的Bacon用高压氢氧制成了具有实用功率水平的燃料电池。60年代,这种电池成功地应用于阿波罗(Appollo)登月飞船。从60年代开始,氢氧燃料电池广泛应用于宇航领域,同时,兆瓦级的磷酸燃料电池也研制成功。从80年代开始,各种小功率电池在宇航、军事、交通等各个领域中得到应用。 燃料电池是一种将储存在燃料和氧化剂中的化学能,直接转化为电能的装置。当源源不断地从外部向燃料电池供给燃料和氧化剂时,它可以连续发电。依据电解质的不同,燃料电池分为碱性燃料电池(AFC)、磷酸型燃料电池(PAFC)、熔融碳酸盐燃料电池(MCFC)、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SOFC)及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PEMFC)等。燃料电池不受卡诺循环限制,能量转换效率高,洁净、无污染、噪声低,模块结构、积木性强、比功率高,既可以集中供电,也适合分散供电。 大型电站,火力发电由于机组的规模足够大才能获得令人满意的效率,但装有巨型机组的发电厂又受各种条件的限制不能贴进用户,因此只好集中发电由电网输送给用户。但是机组大了其发电的灵活性又不能适应户户的需要,电网随用户的用电负荷变化有时呈现为高峰,有时则呈现为低谷。为了适应用电负荷的变化只好备用一部分机组或修建抽水蓄能电站来应急,这在总体上都是以牺牲电网的效益为代价的。传统的火力发电站的燃烧能量大约有近70%要消耗在锅炉和汽轮发电机这些庞大的设备上,燃烧时还会排放大量的有害物质。而使用燃料电池发电,是将燃料的化学能直接转换为电能,不需要进行燃烧,没有转动部件,理论上能量转换率为100%,装置无论大小实际发电效率可达40%~60%,可以

调研报告论文篇11

调研报告评分标准

评审项目

指标

分值

评分

1

研究态度

论文选题

(1)研究态度端正,遵循科学规律,作风严谨;每位小组成员能积极参与调查研究并承担部分调研报告的撰写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调研报告中所规定的全部任务。(5分)

(2)选题来自实践基地的社会实践活动,学科前沿课题,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或应用价值,大小适中。(10分)

15

2

获取

支撑材料

(1)能独立地查阅与论文相关的中(英)文献;初步了解所选研究主题的国内外研究状况。(10分)

(2)能运用所学调研方法,在实践基地进行调研、实验、社会实践等方法获得准确、可靠、新颖的第一手数据或信息资料。(20分)

(3)通过对获取的第一手资料进行分析并发现或归纳出问题,或发现问题来自第一手资料。(5分)

35

3

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1)能综合的运用所学的专业知识或理论工具,以正确的观点对立足实践基地所发现的问题,进行精辟透彻的分析。(10分)

(2)并能紧密地结合调研报告的需求,提出独特的见解,使调研报告具有鲜明的创新性、应用性。(10分)

20

4

书面表达能力与规范

(1)思路清晰,论据充分,数据可靠,结构严谨,文笔流畅,文字注释准确。(10分)

(2)图表清晰,布局合理,尺寸规范,写作规范,影视、图片等形式多样。(10分)

20

5

创新

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能够在继承前人所取得的成果基础上,有自己独特的认识与见解,或提出具体的解决问题的对策,有一定的实际应用价值。(10分)

10

指导教师评分

一、写调研报告的“开题报告”的目的

撰写调研报告的培训和检验学生调研能力的方式,是培养学生调研能力的过程。写“调研报告的开题报告”就是为写调研报告的前期的准备和基础,是在各组指导教师(一般讲每个组都有指导教师)的帮助下,对调研报告的选题、论证、意义、内容、结构、写作、创新等进行必要的梳理和说明,最后通过开题报告的形式,再经过更高一级的指导教师小组集体决定调研报告的写作是否可以继续进行下去。

所谓开题报告,是指在个别指导教师指导下具备了开题资格(即得到了各组指导教师的认可)的小组,再向指导教师小组(通常由几位教师组成)进行汇报并接受其他教师(开题时各组的指导教师一般不发表意见)集体指导的过程。在开题前,有几位指导教师,学生就要提前印几份开题报告送到教师手里以便接受指导。

如果多数教师认为,某一小组的开题报告有问题,不适合进行下去(即写调研报告的),就会以“不允许通过”的方式,使原来所作的前期准备工作作废,这样的学生就必须对调研报告的构想进行调整,重新在指导教师的帮助下准备下一次的调研报告的开题报告,直到被通过为止。(现在,通常一年一次调研报告的答辩,没有通过开题的学生另寻时间开题,尽量不耽误年度完成调研报告的,如果有特殊原因只好推移到下一个学年度,如果再通不过,再往后推移,直至通过为止)而通过调研报告的开题报告的学生,则继续在指导教师的帮助下按照学校的要求完成调研报告的写作任务。

二、写调研报告的开题报告应注意的问题

1.注意“调研报告”与“调研报告的开题报告”的区别

这里注意两种误区:一是有的学生把写“调研报告的开题报告”同写“调研报告”混为一谈,开题写的很详尽,费了不少力气,结果调研报告的开题报告没通过,所有努力付之东流;二是有人很明白这个区别,在写调研报告的开题时过于简单,把开题报告变成了写作提纲,结果言之无物,缺少必要的论证和说明,开题报告同样不能通过。

应该说,调研报告的开题报告,把调研报告的中主要的东西进行了高度概括,让人通过开题报告基本能了解调研报告的主要论点、论据和大致轮廓,开题如能通过基本上调研报告已经完成一半,接下来就是一些细节处理了。开题报告包含“写作提纲”或“调研报告结构”,但它又不等于“写作提纲”或“调研报告结构”,而是把其内容分别进行介绍和说明。写调研报告的开题报告,是为了通过这种介绍和说明,来论证调研报告的选题、论据、意义、写作、创新等是否具有合理性,以期达到通过调研报告的开题报告和最后完成毕业调研报告的写作的目的。

2.调研报告与论文的区别

论文是说理的文学术调研报告的,以议论为主要的表达形式,即分析、判断和推理。强调的是哲理,要求有理论深度的分析和引经据典的说服力。

调研报告是一种可操作性的应用文,但不是一般的应用文,针对某一对象进行调研,要有深入分析、判断和推理,有鲜明的观点和可行性对策建议。调研报告分为决策型和咨询型调研报告:一是决策型调研报告是为决策提供依据,具有操作性、集中性、深刻性、强烈性、典型性、权威性。侧重宏观政策规定,侧重分析,措施和解决方案,与决策有直接关系。二是咨询型调研报告是为日常工作提供参考,也有决策性。注重客观描述,说明对象的状况,经过分析形成一定的观点或结论。侧重微观的具体问题,侧重表达,对事物的了解和参考。

3.调研报告的“五四框架”结构模式

五大框架:标题、导语、正文、结尾和附录。

四小框架:记述、说明、分析和结论即对策建议。

三、写调研报告的开题报告要求

(一)调研报告的开题报告内容

1.选题

2.选题意义

3.国内外研究现状

4创新点(要重点考虑)和方法

5.参考文献

6.附录

7.开题报告写作提纲

(二)调研报告的开题报告写作提纲(即上一条第7点)

1.题目

2.导语(含关键词)

3.基本介绍(记述):概念、特点、关系等。

4.*状况描述(说明):具体调查数据的采集和归纳方法与技巧(创新性)、由此发现的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及其问题。

5.*分析状况(分析):对实践调查数据材料进行描述,对其发现的状况及其问题,依据专业理论进行分析,需要引经据典。

6.结论和对策(结论):对问题的分析进行总结,得出结论,提出相应的可操作性的对策或参考。

7.参考文献:文献来源CNKI和学术著作。

8.附录:第一手资料如调查问卷、实物图片等。

四、写调研报告开题报告的方法

应该说方法很多,不同的人有自己的写作习惯,但无论什么方法都要尽量选择小组比较熟悉的东西来写。

第一,是确定“调研报告的题目”。

选题一定要选择与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相关的题目。尽量选择比较小的或具体一点的题目,学会“小题大做”。一般来讲,调研报告的题目是与指导老师讨论而确定下来的,如果没有极特别的原因是不允许任意改变的,可以进行小的调整,不能影响整个调研报告的构想或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所以,没特殊原因不要任意改变调研报告的题目。

第二,搜集材料。

题目确定后,就应该围绕自己想要论述的问题去搜集材料,要善于充分利用网上CNKI的材料。在搜集材料时,尽可能了解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为自己的调研报告的创新点寻找出路。但切忌不可抄袭,把别人的东西不经过消化、整理,完全照搬过来算作自己的东西,这种科研恶习必须杜绝。学会利用别人的东西为自己服务。

第三,思考、整理材料。

在这种思考、整理中找到调研报告的创新点,特别是结合本组在基地的实习或经验,把所学理论和实际密切结合,通过调研报告的写作对今后的毕业论文的写作奠定基础。

第四,确定关键词。

找出本组调研报告的的关键词,作为调研报告写作的重点,并围绕这一重点来安排本组调研报告的写作。开题中的安排要围绕关键词来确定,它们构成了调研报告的中心思想。

第五,建议随时编一个“开题目录”。

把目录放在前面,后面所写的内容,随时检查同目录是否一致,写完开题后目录是可以删除的,但在写开题报告甚至写调研报告的时候是很有用的,可以随时发现问题,对调研报告进行修改,不要小看目录所起的作用。

第六,调研报告的依据。

应该以主流文化、主流文献为依据,文科调研报告应该注重搜集、引用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切勿根据在非主流思想文化,这是在写调研报告的中应该引起注意的问题。

第七,注意“有的放矢”。

有人在进行文献综述、介绍国内外成果、介绍研究方法等的时候,为了介绍而介绍,没有目的性,没有把这些介绍同自己将要写的调研报告的内容结合起来。有时安排写作内容、写作逻辑结构时,也不能很好地为调研报告的中心思想服务。其实,调研报告的一切安排,都应该围绕着调研报告的主题进行,要有针对性和目的性,可有可无或无关紧要的东西可以去掉。

第八,注重“参考文献”的作用。

通过参考文献的搜集、整理、引用,也表现着调研报告的知识深度和广度,表现着研究水平和范围的不同,也表现着调研报告的说服力和全面性,十分重要。

第九,实践部分是重点。

这是调研报告与论文相比,所具有的突出特点,各组应该把实践、操作当作选题、论述、创新的重点,这也是对学生调研报告的的特别要求,开题报告一定要把这部分写好,论述完整。很多调研报告把参考文献、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依据、方法、意义等等论述得非常详细,到了“实践探究”部分就没有什么可说了,这是不符合要求的。

第十,合理安排调研报告的结构。

可以列出“调研报告的写作提纲”,这部分一般放在开题报告的最后,通过这部分使人能看到将来调研报告写作的大致情况,对调研报告的基本情况有个概述的了解。这部分内容也是对前面内容的高度浓缩,是把开题报告中的可行性论证进行一个写作规划,开题一旦通过即将按照这个规划进行写作。

第十一,多向指导教师请教,主动接受指导。

这一点特别重要。作为学生要学会利用写开题报告的机会,多向指导教师进行请教,充分地调动指导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许多优秀的调研报告,都是和有经验的指导教师的指导分不开的。有的学生,把写开题报告乃至毕业论文当成应付差事,经常被指导教师催着写,这样的调研报告的质量难以保障。

调研报告论文篇12

说调查报告与一般的调研报告并不一样,主要原因在于调查报告与调研报告的侧重点不同。调查报告侧重调查过程,而调研报告侧重于研究与结果,是以调查为前提,以研究为目的,研究始终处于主导的、能动的地位,它是调查与研究的辩证统一,充分反映调查研究的结果。以前的应用写作只讲调查报告,调研报告成为应用写作的专门体裁和热门话题,是在改革开放以后。进入21世纪,我国各项事业突飞猛进,不仅党政机关需要大量的调研报告,企业集团为了适应激烈竞争的形势,也需要更多的调研报告,因此,调研报告在应用写作中占有日益重要的地位。

调研报告的写作要抓好三个主要环节:调查、研究、报告。这三个环节中,调查是基础,研究是关键,调研报告的写作是把调查获得的材料所形成的观点,通过布局安排、语言调遣组织成文章。这里,调查与研究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它们之间不仅相互作用,相辅相成,而且相互贯通。调查的目的,在于掌握大量、真实、全面的客观事实和具体数据,对基本情况有一个系统的了解;研究的目的是对已经获取的材料进行分析、研究,探索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报告则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用书面形式说明结果。因此,可以说“调查”是“研究”的事实基础,“研究”是“报告”的理论依据,“报告”是调查、研究的具体体现。

一、调研报告的特点

1.调研报告——目的明确

调研报告不同于调查报告,是因为发生了某件事(如案件、事故、灾情)才去作调查,然后写出报告。调研报告的写作者必须自觉以研究为目的,根据社会或工作的需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调研计划,即将被动的适应变为有计划的、积极主动的写作实践,从明确的追求出发,经常深入到社会第一线,不断了解新情况、新问题,有意识地探索和研究,写出有价值的调研报告。

2.调研报告——注重事实

调研报告讲求事实。它通过调查得来的事实材料说明问题,用事实材料阐明观点,揭示出规律性的东西,引出符合客观实际的结论。调研报告的基础是客观事实,一切分析研究都必须建立在事实基础之上,确凿的事实是调研报告的价值所在。因此,尊重客观事实,用事实说话,是调研报告的最大特点。写入调研报告的材料都必须真实无误,调研报告中涉及的时间、地点、事件经过、背景介绍、资料引用等等都要求准确真实。一切材料均出之有据,不能听信道听途说。只有用事实说话,才能提供解决问题的经验和方法,研究的结论才能有说服力。如果调研报告失去了真实性,也就失去了它赖以存在的科学价值和应用价值。

3.调研报告——论理性

调研报告的主要内容是事实,主要的表现方法是叙述。但调研报告的目的是从这些事实中概括出观点,而观点是调研报告的灵魂。因此,占有大量材料,不一定就能写好调研报告,还需要把调研的东西加以分析综合,进而提炼出观点。对材料的研究,要在正确思想指导下,用科学方法经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过程,从事物发展的不同阶段中,找出起支配作用的、本质的东西,把握事物内在的规律,运用最能说明问题的材料并合理安排,做到既要弄清事实,又要说明观点。这就需要在对事实叙述的基础上进行恰当的议论,表达出论文的主题思想。议论是“画龙点睛”之笔。调研报告紧紧围绕事实进行议论,要求叙大于议,有叙有议,叙议结合。如果议大于叙,就成议论文了。所以要防止只叙不议,观点不鲜明;也要防止空发议论,叙议脱节。夹叙夹议,是调研报告写作的主要特色。

4.调研报告——语言简洁

调研报告的语言简洁明快,这种文体是充足的材料加少量议论的,不要求细腻的描述,只要有简明朴素的语言报告客观情况。但由于调研报告也涉及可读性问题,所以,语言有时可以生动活泼,适当采用群众性的生动而形象的语言。同时注意使用一些浅显生动的比喻,增强说理的形象性和生动性。但前提必须是为说明问题服务。

二、调研报告格式

1.调研报告的标题

调研报告要用能揭示内容中心的标题,具体写法有以下几种:

(1)调研报告标题——公文式标题。这类调研报告标题多数由事由和文种构成,平实沉稳,如《关于知识分子经济生活状况的调研报告》;也有一些由调研对象和“调查”二字组成,如《知识分子情况的调查》。

(2)调研报告标题——一般文章式标题。这类调研报告标题直接揭示调研报告的中心,十分简洁,如《本市老年人各有所好》。

(3)调研报告标题——提问式标题,如《“人情债”何时了》。这是典型调研报告常用的标题写法,特点是具有吸引力。

(4)调研报告标题——正副题结合式标题,这是用得比较普遍的一种调研报告标题。特别是典型经验的调研报告和新事物的调研报告 的写法。正题揭示调研报告的思想意义,副题表明调研报告的事项和范围,如《深化厂务公开机制 创新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关于武汉分局江岸车辆段深化厂务公开制度的调查》。

2.调研报告的正文。

调研报告的正文包括前言、主体和结尾三部分。

(1)调研报告——前言

调研报告的前言简要地叙述为什么对这个问题(工作、事件、人物)进行调查;调查的时间、地点、对象、范围、经过及采用的方法;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历史背景以及调查后的结论等。这些方面的侧重点由写作者根据调研目的来确定,不必面面俱到。

调研报告开头的方法很多,有的引起读者注意,有的采用设问手法,有的开门见山,有的承上启下,有的画龙点睛,没有固定形式。但一般要求紧扣主旨,为主体部分做展开准备。文字要简练,概括性要强。

(2)调研报告——主体

这是调研报告的主干和核心,是引语的引申,是结论的依据。这部分主要写明事实的真相、收获、经验和教训,即介绍调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为什么会是这样的。主体部分要包括大量的材料———人物、事件、问题、具体做法、困难障碍等,内容较多。所以要精心安排调研报告的层次,安排好结构,有步骤、有次序地表现主题。

调研报告中关于事实的叙述和议论主要都写在这部分里,是充分表现主题的重要部分。一般来说,调研报告主体的结构大约有三种形式:

横式结构。即把调查的内容,加以综合分析,紧紧围绕主旨,按照不同的类别分别归纳成几个问题来写,每个问题可加上小标题。而且每个问题里往往还有着若干个小问题。典型经验性质调研报告的格式,一般多采用这样的结构。这种调研报告形式观点鲜明,中心突出,使人一目了然;

纵式结构。有两种形式,一是按调查事件的起因,发展和先后次序进行叙述和议论。一般情况调研报告和揭露问题的调研报告的写法多使用这种结构方式,有助于读者对事物发展有深入的全面的了解。一是按成绩、原因、结论层层递进的方式安排结构。一般综合性质的调研报告多采用这种形式;

综合式结构。这种调研报告形式兼有纵式和横式两种特点,互相穿插配合,组织安排材料。采用这种调研报告写法,一般是在叙述和议论发展过程时用纵式结构,而写收获、认识和经验教训时采用横式结构。

调研报告的主体部分不论采取什么结构方式,都应该做到先后有序,主次分明,详略得当,联系紧密,层层深入,为更好地表达主题服务。

(3)调研报告——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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