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局法官助理合集12篇

时间:2023-02-27 11:11:54

执行局法官助理

执行局法官助理篇1

【正文】

李永群,中共党员,黑龙江大学法学本科学历,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曾任双鸭山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科员、市劳动教养审批办公室负责人、现任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助理

工作经验丰富 注重素质培养

李永群同志于2001年7月参加工作,在双鸭山市公安系统工作期间,多次参与重、特大刑事案件的侦破、法制审批、移送审查起诉工作并荣获“全市公安系统先进个人”、“全市政法系统先进个人”称号。2014年通过公务员考试考到了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先后担任代理审判员、法官助理,担任法官助理期间,他的工作分别是庭前证据交换、争议焦点的归纳、法律文书撰写等实务工作,李永群同志利用工作机会,积累审判知识、不断研究案件、深入学习实务,不断增强自身责任感和使命感。在法院工作期间,撰写了《建立农村矛盾化解规范化机制研究》、《司法改革下法官奖惩制度问题研究》等论文,在省法学会优秀论文评选活动中荣获二等奖。

热爱审判事业 工作认真负责

执行局法官助理篇2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从八个方面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就基层法院的实际情况而言,笔者试就法官员额制度、法官助理制度、法官遴选制度这三个热点问题进行阐述。

(一)关于法官员额制度的实行。法官员额制度,是针对我国法官人数过多的现状所提出的,其目的是通过精简法官人数,提高法官整体素质,从而强化司法权威。推行法官员额制度,笔者认为大致分为三步实施:第一步是精简人员。这一步至关重要,也是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过程中难度最大的。在基层法院推行该制度更不容易,由于基层法院受历史等原因制约,部分法官学历不高,不可能再参加司法考试另谋出路。所以操之过急可能给法院正常工作的开展带来隐患。基于此,笔者认为,在推行这一步时,要以稳字当头,合理安置分流人员,能供养的就尽量供养,力争避免淘汰(当然明显不适合继续在法院工作,又不符合供养条件的除外)。改革需要付出成本,但宁愿付出高昂的物质成本,也不能以牺牲工作秩序、改革成果为代价,这就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第二步是确定法官员额。各地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不一,就是同一法院每年受理案件数也在变动,所以不能机械地参照国外或少数几个法院的试点来确定法官员额。故各法院在确定法官员额比例时,应当结合各自实际情况,采取既考虑人口因素,也考虑审理案件数量两者相结合的标准,即综合考虑法官所占人口比例和法院审理案件数量的多少,并以法官工作量为主,同时还应考虑现有人员的状况。法院的硬件建设也是不可忽视的内容,如办公自动化、法庭数量、办公用车等问题都会影响办案效率,从而间接影响法官员额的确定。从我院情况看,管辖区域常住人口86.2万,2000年至2002年,平均每年审结案件6213件,其中民商事案件年平均3133件,刑事案件年平均390件,行政案件年平均23件,执行案件年平均2667件。如果以每名法官每年办结200件案件为参照量,就需要民事法官15名,刑事法官2名,行政案件法官1名,执行法官13名,全院至少共需要定法官员额31名,那么法官与人口比为1:27700。而我院现有法官资格(包括审判员、助理审判员)99人,从事审判、执行一线工作的84人,如果把这么多的法官减下去,基层法院审判压力可能难以想象。第三步任命法官。具体内容将在后面法官遴选制度中加以阐述。

(二)关于法官助理制度的试行。设立法官助理之目的,是让法官从目前庞杂的审判辅工作中解脱出来专门从事核心审判工作,从而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司法公正。笔者认为,法官助理制度实际上是法官员额制度的辅助,与法官员额制度共同形成职业化建设的核心制度,即为审判工作的高效与公正提供制度保障。第一、法官助理的性质。从北京法官助理的试点中所反馈的信息看,法官助理与我国目前的“助理法官”(助理审判员)相差很大,前者不具有审判权,而后者属于法官系列,自然拥有审判权。法官助理顾名思义就是法官的助理,协助法官开展审判工作,服从法官的指挥。第二、法官助理的工作内容。这涉及到与法官之间的分工。目前我国法官(包括执行法官)承担着送达诉讼文书(包括状副本、答辩状、传票、开庭通知书、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等等)、组织庭前证据交换、指导诉讼、组织开庭和庭审、制作裁判文书、宣判、卷宗装订等审判工作中绝大部分事务,只有记录工作由书记员完成。繁杂的事务分散了法官的精力,也拖延了办案的效率。笔者设想,设立法官助理后,法官只负责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庭审和裁判,其它所有辅的工作全部由法官助理来完成,具体包括:送达诉讼文书;组织审前会议;根据法官签署的裁定或命令,对财产进行扣押、冻结、划拔、变卖以及强制执行;整理材料;装订卷宗;执行法官其他指挥事项等。第三、法官助理的任命。法官助理可以从在法院工作多年,并且具有相当法律知识和丰富工作经验的人员中择优任用。参照目前助理法官的任命方式,由法院院长对法官助理进行任命。第四、法官助理的管理。由法官助理完成所有辅工作,其权限相当大。为防止法官助理滥用权力,必须加强监督管理。笔者设想,借鉴大立案庭的模式,法官助理主要归口于立案庭,由立案庭庭长负责法官助理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但一旦法官助理所协助的案件进入庭审,又必须服从庭审法官的指挥。庭审法官在庭审中发现法官助理有滥用权力的可能,则责令法官助理重新进行工作,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立案庭庭长和法院纪监部门。二元式的管理模式有利于加强对法官助理的监督。

(三)关于法官遴选制度的改革。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补充法官人选,必须经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统一测试、考核,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遴选。”修改后的法官法提高了初任法官的任职资格,规定了初任法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但按照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思维逻辑,此时的法官是指狭义上法官,即不包括目前的助理法官。所以一旦任命为法官,即为审判员,则不存在目前的助理审判员。基于此,笔者认为基层法院补充的法官人选,不仅要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符合《法官法》的任职条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具备优秀的政治品质和司法操守。司法公正是司法改革的最终目标之一。影响司法改革公正的因素很多,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法官的道德素质。当前存在的司法腐败现象,与部分法官道德素质低下有直接关系。只有具备高度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才能刚正不阿、公正有效地审理各类案件。第二、必须具备完善的知识结构。司法的发展趋势要求具有综合素质的复合型人才,不仅要求法官具有较娴熟的法律知识和裁判技能,还要求法官具有广博的人文社会知识和自然科学知识。复合型法官也是培养专家型法官的基础。第三、必须具有精湛的法律思维方式。现代社会关系错综复杂,现代法官如不具备较强的法律思维方式,就理不清法律关系,造成机械执法,达不到法律公平与正义价值的要求。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初步确立,社会主义法律体体系也初步形成。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必须用法律思维方式去思考、对待和解决社会各种司法现象和问题。第四、必须具有丰富的司法经验和较高的司法技能。法官不是任何人都能从事的职业,它不仅要求从业人员具备娴熟的法律知识,还必须具有应对各种突如其来的纠纷的经验和技能。

二、从法院改革谈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建设

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改革思路,笔者设想对法院现有人员可能最终形成六大系列管理方式,即:法官系列、法官助理系列、书记员系列、法警系列、执行系列和行政系列。在这六大系列形成之前,笔者设想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建设。

执行局法官助理篇3

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3年12月和2014年3月相继印发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实施工作指导意见》,确定了17个基层检察院及地市级检察院作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试点单位。对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工作,结合渝北区院近年来的实践经验,笔者也有自己的一些观点:

一、关于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的定位

(一)关于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的组织形式问题

笔者同意将主任检察官办案组作为检察机关基本办案组织的定位,不同意某些地方提出将这一办案组织称为“主任检察官办公室”的提法,这种提法给人的印象就是建立一些新的科室。同时,笔者认为:不能将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建成类似于法院合议制的办案组织。法院的合议制和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的不同点在于:法院的合议制(合议庭)是相当灵活的组织,它是根据个案的审判需要而建立的临时的组织,它只对个案负责;而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是相对固定的组织,它在一定时期内是固定的,它对这一时期所办理的案件负责。其次,法院的合议制(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在审判长主持下对个案进行审理,成员之间权力平等;而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的成员是在主任检察官指挥、领导下办理案件,主任检察官有案件处理决定权(根据检察长授权),其它成员(检察官助理)则不具有案件处理决定权。

(二)关于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的职能问题

“必须对检察机关内部权力结构进行适当调整,积极构建主任检察官享有一定独立性的有关职权行使规则。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特别是依据检察官法第六条关于检察官职责的四项规定,可以考虑将一些非终局性决定的权力,由检察长授权主任检察官行使,解决主任检察官权力来源的合法性问题”。笔者赞同以上认识,并推荐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试行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做法和经验。

从2005年开始,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试行了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其中重点就是对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进行探索。该院在试点工作中,把检察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官助理、检察行政人员三类,并设计了“三局两部一办”的组织构架(即职务犯罪侦查局、刑事检察局、诉讼监督局、政治部、检察事务部、检察长办公室)。在刑事检察局、诉讼监督局试行检察官(相当于现在的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按照1名检察官带2名以上检察官助理的办案模式,设若干检察官办案组,实行检察官相对独立负责办案的工作机制,着力突出检察官在检察业务工作中的主体地位,成为责任主体,直接对分管检察长或检察长负责。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领导、指挥下工作,协助检察官办理案件,对检察官负责。该院规定:检察官对带有诉讼终局性的决定(不捕、不诉)享有建议权,对非终局性的享有决定权(批准逮捕、提起公诉)。

2014年,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安排部署,开始试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进一步放权给主任检察官,将部分案件的审查逮捕(批捕、不捕)、审查(、不)实体决定权配置给主任检察官,又将部分科级以下干部的初查权配置给主任检察官,这些权限一般由主任检察官独立行使,不再报请审批。

(三)关于主任检察官办案组与业务部门的关系

关于业务部门与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的关系,两者既不能形成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又不能把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完全独立成变相的小科室,其核心就是淡化行政色彩,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淡化业务部门的行政管理色彩。业务部门只行使行政事务管理和案件流程监督管理,不对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的案件负责。

二是精简业务机构,减少行政管理环节。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在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试点工作中,把原来的13个部门精简为“三局二部一办”模式。即:职务犯罪侦查局、刑事检察局、诉讼监督局、政治部、检察事务部、检察长办公室(案件管理中心)的组织架构。刑事检察局、诉讼监督局的机构职能主要负责行政事务和业务工作监督,不对具体办案负责,而职务犯罪侦查局则根据侦查工作的特点和需要,实行行政领导与检察官合一的办案工作机制,检察长办公室(案件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能是对检察官履行检察权实施监督,政治部、检察事务部负责队伍建设和行政事务管理。

三是探索取消业务机构的办案工作机制。为了更好地突出检察机关的司法属性,淡化行政色彩,笔者建议人员较少(50人以下)的基层检察机关,取消业务机构的设置 。即按自侦、侦监、公诉、控申、民行、监所等业务设若干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按照分工独立负责履行检察职责,直接对检察长负责,业务工作管理职能由案件管理中心负责,由政治部(处)、事务部分别负责队伍建设和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四)关于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内部人员管理问题

主任检察官指挥、领导内部成员办理案件,这种管理关系已成为共识。但多数人认为,主任检察官责任大、压力大,对内部组成人员没有选任权,不便于管理。其矛盾焦点就是对个别素质较差的人员,没有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愿意选,是党组硬性安排的。其实,在现行体制下,党组对全院人员也只有管理权,对中层干部、主任检察官有较大的选任权,但对所有检察人员也没有绝对的选任权(都是组织部门和上级检察机关统一招录)。所以,主任检察官办案组要有绝对的选任权是不可能的。笔者建议:主任检察官办案组采取双向选择与领导决定相结合的方式组成,每个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可以双向选择1-2名办案骨干人员,其它人员由党组统一调配,这才是现行体制下能够行使的模式。

二、关于主任检察官的任职资格

主任检察官的素质是确保主任检察官依法独立履行检察权是关健,也是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工作取得成效的保障。对主任检察官素质问题,必须明确主任检察官素质要求肯定要高于一般检察官,同时也要提高主任检察官的政治、经济待遇和职业荣誉感,充分体现责、权、利的统一。所以,主任检察官的任职资格必须体现上述要求,不同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如《上海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要求主任检察官应该具有检察员身份,具有十年以上检察工作经历或具有市级以上“三优一能”等业务能手称号。重庆市渝中区院要求主任检察官必须具有检察员身份,重庆市渝北区院和武隆县院根据检察官队伍实际,规定特别优秀的助理检察员也可选任主任检察官。笔者认为,主任检察官起码应该具有检察员身份,具有五年以上检察业务工作经历。

在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试点工作中,是否将助理检察员纳入检察官序列存在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不将助理检察员纳入检察官序列。在司法实践中,助理检察员有时并不承担检察官所要承担的全部职责,只是协助检察官承担法律辅工作,不独立出具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因此,检察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后,助理检察员不应当列为检察官序列,而应划归为检察辅助人员。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将助理检察员纳入检察官序列。《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二条规定: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助理检察员和书记员各若干人。经检察长批准,助理检察员可以代行检察员职务。不将助理检察员纳入检察官序列与现有法律存在冲突。所以,《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还是将助理检察员纳入了检察官序列。

个人认为,不应将助理检察员纳入检察官序列,检察员以上人员才能纳入检察官序列,以增强其权威性。一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将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主体明确为主任检察官(这是为了将主任检察官于一般意义上的检察官区别开来,将来还是要回到检察官这个称谓),主任检察官应该有别于一般意义上检察官,助理检察员虽然是一般意义上的检察官,但不具备独立履行检察权的资格,不应纳入主任检察官序列;二是各级检察机关现有一般意义上的检察官(含助理检察员)太多,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官人数(含在综合管理、检察技术部门或岗位上工作具有检察官职务的人员)占各类人员总数的近百分之七十。高检院《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规定主任检察官的比例不超过检察官(助理检察员以上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必定有大批一般意义上的检察官不能进入主任检察官序列。

目前,造成检察官人数过多的原因是:现在各级院的新近人员,只要通过了司法考试,达到一定工作年限(一般是两年),就任命为助理检察员,这主要是为了解决检察官等级问题,也就是解决检察官等级津贴问题。但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7月起就不再评定检察官等级了,将建立新的检察官等级制度。个人建议,今后,即使通过了司法考试的人员,也没有必要任命为助理检察员(达到逐步消化现有检察官数量的目的),可以先任命为检察官助理,在有了主任检察官职数后,通过一定的选拔程序,晋升为主任检察官。至于这种意见与现有法律存在冲突的问题,可以通过修改法律(检察官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来解决,因为改革本身就应该对现有法律作适当修改,不然改革就失去其意义了。

三、关于主任检察官的员额问题

实行主任检察官员额制,有人认为会阻挡部分年轻人的晋升渠道,影响他们的进取心。其实,主任检察官员额制,本身不是问题,关键是第一次实行主任检察官员额制,一定要严格主任检察官资格标准,不能滥竽充数,要宁缺毋滥。同时要实行主任检察官淘汰制,这才能给检察官助理留出晋升空间。

目前,高检院规定的主任检察官员额不超过所有检察官(助理检察员以上人员)人数的三分之一,各地基本是按照这一比例执行的。但在配置主任检察官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个别单位过分强调主任检察官资历,变相论资排辈,致使同一个单位内部主任检察官素质差异大;二是不重视资历和经验,致使选拔的个别主任检察官能力不过硬,不能服众;第三,不承担办案工作的主任检察官较多,影响办案工作。个人建议:

(一)选任主任检察官要做到宁缺毋滥

目前,基层检察院普遍是年轻人多,虽然学历都很高,但工作经历较短,业务工作经验缺乏。在这种情况下,个别院为了解决职级问题,不管条件是否成熟,全额配足或大量配设主任检察官,致使个别主任检察官与同龄同事相比任职优势并不太明显,担任主任检察官不能服众,这就会影响其它同龄同事的积极性。

(二)解决主任检察官的内部配置问题

主任检察官内部配置问题中最难解决的就是目前检察机关内部领导职数太多。比如一个60人的中等规模检察院,主任检察官应该配备20人左右,其中,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3人)、专委(1-2人)就要占5人以上,如果纪检组长、政治处主任是检委会成员,还要增加2人,也就是7人,占20人的35%。另外的13人如何设置呢?设想方案:侦监2人,公诉4人,职侦3人,民行1人,控申1人,检委会办事机构(案管中心或研究室)1人,监所1人。如果这样,除了现有的局长、科长转任主任检察官,其他检察官就只能任检察官助理了,改革就没有实际意义了。所以,笔者认为,必须改革现有领导体制,建议基层检察院设检察长1人,只设副检察长1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不设部门负责人(其只占职数,一般都不办案或少办案),根据业务需要设置若干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直接对检察长负责,纪检组长、政治处主任不纳入主任检察官序列。这样,一线办案的主任检察官就更多了,这才能突出检察机关的司法属性,这才是司法改革的目的。

法制经纬

浅议主任检察官的定位、选配与监督

四、关于主任检察官的监督问题

“为了保证主任检察官一定的相对独立性,特别应当处理好对其履职监督问题,尤其是在检察官整体素质不高、执法环境不优、司法腐败多发易发、司法保障与问责机制均不健全的当下。……在厘清主任检察官职权边界的同时,建立责权配套的工作机制,使主任检察官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③。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对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的活动也应该有比较完善的外部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主任检察官执法办案的监督制约是确保改革试点取得成效的必然之举,渝北区院在主任检察官监督制约方面进行了如下探索:

(一)创新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一是加强检察长、检委会对执法办案活动的领导和监督。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定期检查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织的工作,可以指令主任检察官汇报某一案件或一段时间内的办案情况。对于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以及对主任检察官作出的案件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案件,检察长可直接作出决定或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必要时,检察长可以更换办案主任检察官。

二是创新业务部门负责人监督制约机制。部门负责人不再审核主任检察官案件所办案件,但可以通过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适时讨论重大疑难案件以及证据审查标准和执法尺度,定期分析各办案组织办理案件的质量和效果,达到监督目的。必要时,部门负责人也可以建议更换办案主任检察官。

三是创新案件管理部门日常管理机制。1、强化办案流程监督。案件管理部门以案件受理、分流、立案、拘留、批捕、、抗诉、减刑等环节为关键节点,加强流程管理和节点控制,完善预警管理机制,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对办案全程进行动态监督。2、认真执行案件质量定期评查和通报制度以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3、重点通过三书(意见书、书、判决书)对比审查方式对实体办案进行事后评价。

四是严格执行纪律检查各项制度。纪检监察部门对主任检察官遵守检察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涉及徇私枉法、、执法不公等行为的举报反映进行调查处理,确保主任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

五是建立主任检察官执法档案。建立健全主任检察官的执法质量、执法作风、执法纪律进行检查、督察、考核、评议所形成的各种客观资料档案,落实办案质量和责任终身制。

(二)进一步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渝北区院根据《监督法》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严格执行向人大常委会进行专项工作报告的制度,接受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制度,接受询问和质询的工作制度。开通“渝北检察”微博、微信、手机报及互联网站手机版,打造“掌上检察”,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 认真听取意见、批评和建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案件听庭评议和执法检查,听取对执法办案的监督意见。根据人大常委会安排,每年抽选两名以上主任检察官向区人大常委会述职。

(三)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

孟建柱说:“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依法参与和监督司法的最重要、最直接的形式”。渝北区院根据上级院的有关规定,作了如下探索:

1、创新人民监督员接待日制度

坚持每月固定一天在控申接待大厅设置人民监督员专属接待窗口,由人民监督员接待来访群众,受理监督线索。同时,以控申接待窗口规范化建设专项活动为契机,规范设置人民监督员制度公告栏,向来访群众广为宣传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及启动监督的程序等,进一步扩大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社会影响力。

2、创新人民监督告知制度

在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过程中,采取发放“人民监督告知卡”等形式,同步做好人民监督告知工作,主动向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辩护人告知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及申请监督的途径等人民监督事项。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原则上要在作出立案决定后15日内,向犯罪嫌疑人告知人民监督事项;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送达家属通知书的同时要告知家属人民监督事项;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等诉讼环节委托有辩护人的,案件管理部门在收到辩护委托手续时要告知辩护人人民监督事项。在进行人民监督告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辩护人提出申请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负责告知的部门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本院人民监督工作部门处理。

3、创新人民监督员监督信息通报制度

主动向人民监督员通报属于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内的控告申诉。控申部门在处理来信来访、统一受理控告申诉过程中,对涉及人民监督员监督情形的相关控告申诉材料要在受理后7日内向本院人民监督工作部门通报。人民监督工作部门对相关材料要及时审查汇总,并报检察长审核同意后,按月向本辖区内人民监督员通报。人民监督员在听取通报后,提出启动人民监督程序意见的,由人民监督工作部门负责处理。

(四)深化检务公开制度

孟建柱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深化司法公开,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有利于保障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增强有效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能力,树立司法公信,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渝北区院在深化检务公开方面作了如下探索:

1、严格落实执法办案告知制度

执法办案告知制度是司法程序中的法定公开环节,严格落实好法定的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严格依法向举报、侦查、逮捕、、申诉等各个环节的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被害人、申诉人,以及律师、人告知权利义务。同时,本着公开透明的要求,将执法办案中的相关信息告知有关当事人,如职务犯罪案件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处理结果,超期羁押和违法或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纠正情况等。

2、规范完善案件流程公开查询机制

依托“阳光检务”网络平台,主动公开诉讼期限、办案流程、处理情况等信息,根据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有针对性公开其他信息。案件管理部门按照规范性要求,适时将案件流程信息予以公开,方便社会公开查询。

3、推进案件公开审查、公开答复机制

根据上级院推进案件公开审查、公开答复制度的部署,对符合公开审查、公开答复条件的案件,结合实际,认真组织推进落实。

4、探索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机制

孟建柱说:“要大力推进检务公开。建立不立案、不逮捕、不、不予提起抗诉决定书等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建立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是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对于检察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自由裁量权、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在“阳光检务”网络平台上开设检察文书公开平台,探索对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案件的书,检察机关作出的不立案、不逮捕、不决定书、抗诉请求答复书、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民事行政检察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进行主动公开;对实名举报线索的不立案决定书依当事人申请予以公开。

(五)探索、完善内部监督制约与外部监督工作链接机制

1、进一步完善案件回访机制

除了对本院办结的自侦案件进行回访外,还对其它重大、复杂案件,有严重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进行回访监督。纪检监察部门通过回访,征求社会各界、发案单位或与案件当事人有关人员、抽查案卷等对办案人员严格、公正、文明、廉洁办案及执行办案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情况。

2、进一步加强与其它部门的走访联系

纪检监察部门和案件管理部门通过明察暗访,走访人大、政协、公安、法院、司法局(律协)等单位,对主任检察官执法办案的质量和效率进行监督,对督查发现的倾向性问题进行通报、督促整改。

3、探索执法办案评价公开,以公开促规范

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检察工作的重要标准,探索建立群众满意度收集考评机制,加强对检察人员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通过执法办案评价公开推进执法规范,深化执法为民。分别在一些场所等地设置检察意见箱,在官方网站建立意见收集专栏,由纪检监察部门定时收集汇总、调查核实意见。在执法办案重点关键环节分别设计并发放《意见表》,由当事人、辩护人或诉讼人、来访人、第三方社会人士等在每次的讯(询)问、接待、听证结束后,对办案人员执法行为作风提出意见,作出评价,考评结果记入主任检察官执法档案。

[参考文献]

执行局法官助理篇4

组建一支履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能的巡警队伍,是现代化建设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社会各界对建立城市警察巡逻体制的认识是在逐步加深的。1991年11月,中国第十八次公安工作会议提出在大中城市建立和完善警察巡逻体制,把相当的警力摆到街面上,以切实提高动态环境下对城市治安控制的能力。1993年6月全国城市人民警察巡逻工作会议提出在全国地级以上城市逐步建立城市警察巡逻体制,并要求各地公安机关抓紧完成这项工作。1994年公安部颁布了《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目前全国已有四十多个地级以上城市初步建立起警察巡逻制度,即有一支专职巡警队伍,巡逻工作成为一种固定的警务方式长期坚持下去。中国八十多个城市也已经开展了警察巡逻工作。以上海为例,1992年6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在本市部分地区试行人民警察综合执法的决定》。同年10月,上海市政府颁布了《上海市人民警察巡察暂行规定》。1993年7月,市人大常委会又审议通过了《上海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上海市于1994年正式建立了巡警总队,初步形成了一个覆盖市区、综合执法的专职警察巡逻网络。1993年至1994年,巡警在综合执法中,共发现并受理巡察案件几百万件,涉及治安管理、交通肇事、市容监督、工商管理等类别;教育处罚几百万人次,抓获各类违法犯罪分子数万名,共接受并处理“110”报警服务台提供的警务案件几千多起。巡警还为群众办好事几十多万件,密切了警民关系,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欢迎和赞扬。

(二)在美国

作为地方或州警察机构组成部分的“巡警”,其作用是保护并促进公共安全,特别是维护“街上”公共安全。作为制裁侵犯公共利益的犯罪的执法机构,他们所针对的犯罪类型包括“街头犯罪”、“白领犯罪”、“有组织犯罪”。“街头犯罪”侵害的是人身和财产,以及实施了违反有关交通、公共安全、紧急状态等法规的行为。这些通常属于巡警所必须处理的犯罪类型,现在,“巡警”将不直接涉足执法活动。白领犯罪或有组织犯罪(现行逮捕除外)都由其他警官或不同的警察机构,甚至可能由不同的执法机构来处理。执法官员们通常只在其各自的管辖范围内执行法律。

地方警察部门执行地方法律,他们一般要配合并协助其他执法机构。地方警察的能力在不同城市以及市镇之间表现出很大差异。州警察部门执行州法律,其“巡警”通常在巡逻车里履行职责。尽管各州警察根据其管辖权限履行其维护公共安全的职责,但他们的职责不如地方警察那样综合。通常,州总检察长是本州执法机构的首脑。联邦执法机关是根据美国总检察长的授权而履行其职责的。美国联邦也有其特定的执法机构,其中包括联邦调查局、保密局、反局、税务署以及移民归化局(I.N.S)。这些机构不设“巡警”,但有时执法官员可以履行“巡警”的职责,例如移民归化局的官员即负责巡逻,并守卫国家的领土边界。联邦执法机构的警官很少,但对犯罪的威慑力是很大的,例如,纽约市警官的人数比联邦警察机构全部人数的一半还要多。

总之,美国的执法机关分为地方、州和联邦三级。州和地方警务部门的注意力主要集中于“街头犯罪”,同时,与“白领犯罪”和“有组织犯罪”作斗争的任务则主要由联邦政府承担。 二、巡警制度的本质特征及其法律依据

(一)在中国

组建巡警队伍之初,曾有许多人认为巡警制度就是在现有的各个警种之外再加上一个巡警,将巡警视为脱离各个警种全局工作的一个独立体系。随着巡警综合执法实际效果的显示,人们对警察巡逻制度的实质也加深了认识。它实际上已成为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全部城市公安工作动作的新机制和新方法,是带动全国公安机关警力配置、勤务制度等项改革的先导和中枢。

1.确立中国巡警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依据

人民警察巡逻制度,是上海率先推出的。从一开始,就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从理论上讲,它的出现解决了两大不适应的矛盾。首先,我国目前在城市建设和社会迅速发展的同时,城市管理工作明显滞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特别是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这几年,各地增加了许多城市管理的执法部门,街面上出现了“大盖帽”。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各管一摊,分工过细,政出多门,执法力量分散,执法权威不强,管理效能不高,致使一些影响城市正常秩序和市容环境的“老大难”问题长期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实践证明,不断增加“大盖帽”,并不能达到加强城市管理的目的。城市管理的整体性、系统性,决定了城市管理具有综合性的特点。现代化的城市管理迫切需要一支有权威的实施综合执法的城市管理队伍。而由于警察具有执法权威较高、执法覆盖面广等优势,恰恰能够充分担当起这一角色。公安机关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把那些直接影响社会秩序、社会环境的问题管起来,将有助于提高城市的管理水平,有助于公安机关在国家现代化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其次,传统的公安管理体制与动态化的社会治安环境明显不相适应。公安机关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治安控制力亟待加强。变“坐堂办公”为“流动值勤”无疑是十分必要的。而实行警察巡逻制度,对公安机关自身的改革和发展也至关重要。长期以来,警力不足是城市公安机关面临的一个实际问题,但同时,公安机关内部各部门、各警种分工过细也加剧了警力不足的矛盾。为解决这一长期困扰公安工作发展的难题,有关部 门很早就提出了一警多能、一警多用的设想。现在,警察巡逻体制的确立为这一设想成为现实提供了一个比较合理的机制和形式。这是确立人民警察巡逻制度的理论依据。

2.确立中国巡警制度的立法依据

从原则上讲,1995年2月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三章职权中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的十四项职责,应当成为人民警察巡逻制度的法律依据。人民警察圆满地履行这些职责大部分需要在动态环境下,靠各警种的警察通力配合才能实现。至于巡警制度中需要综合执法,履行其他主管机关的部分职权时,人民警察可以依据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去完成,即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二)在美国

美国市一级警察部门的基本特征以及它们是如何使用“巡警”的,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对夏威夷州檀香山市警察部门的解释得到说明。警方是市政府的一个部门,它根据法律而创设并管辖。警察总长管理警局。警局内又设五个分支机构,其中包括行政管理、扶助、犯罪侦查、特别行动(管理拘留所、在犯罪和爆炸案件中乘直升飞机或使用警犬巡逻以及交通管制等)、现场处置五个部门。警局是一个不同职能部门所组成的统一行动组织。在各职能部门之间密切合作,同时警局也配合并协助其他政府机构工作。

法律规定,檀香山市警察局是其管辖范围内的主要执法机构。它负责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身和财产权,侦查犯罪并逮捕违法犯罪分子,实施法律并预防违反州法律和市政令的行为,在民事和刑事诉讼中送达法律令状和通知书。它的责任范围大约有600平方英里,划分为八个“巡区”,其授权执法人员共2475人,其中有1988名警官和487名受雇人员。

在现场处置分局中,大量使用了巡警。他们要适应当地要求,采取徙步巡逻、自行车或摩托车巡逻以及汽车巡逻等方式,以预防犯罪并逮捕罪犯。他们还通过当地社区的“邻里照看”组织以及其他教育活动来征集支持者。在诸如抢劫之类的刑事案件中,巡警收集有关的情报和证据,之后犯罪侦查局的警官即开展侦查工作。这些警官都受过特殊的训练。同时,有特殊技能的警官,如擅长处理麻醉品案件的警官在其侦查活动中还将与其他执法机构相配合。特别现场处置局也可在某些特别项目中利用“巡警”,诸如使用警犬探测和爆炸品等等。负责管理交通的部门要求其警官在街上巡逻时完成其大部分工作。

总之,巡警已成为警方维护社会治安和收集违法犯罪信息的“眼睛和手足”,同时他们已成为执法队伍的组成部分。每个人都覆行与其工作范围、训练程度和经验相适应的职责。他们的工作得到警察总长的指挥和协调。每个警官都要遵循法律并符合“行为准则”的第十三条,该条包含了警官道德和职业要求以及有关纪律。

三、巡警制度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中国巡警制度的实际运行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难题,需要国家立法部门和执法部门共同研究、解决。

(一)最突出的问题是根据法律规定,不同的国家机关各有其主管范围和职责分工。而巡警的综合执法将不可避免地代行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从我国的实际作法来看,目前各地巡警承担的职责大致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市容环境和市政公用设施,维护经济管理秩序,参加抢险救灾和公益事业等项工作。其中除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属公安机关的职责外,其他的多属工商、城建、环卫、市政等部门负责。将这些职责的一部分转由公安巡警来承担,这是否意味着执法主体的变更呢?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在有关立法中明确对巡警执法范围的特别授权以及与其他部门的职权划分和相互衔接。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既要防止谁都管谁都不管,重复执法,推诿扯皮的“职权真空”现象;又要防止用警察一家执法来取代其他行政部门的职权过分集中现象。我国的巡警制度应当贯彻有机衔接、互相制约的原则,即巡警在综合执法中的职责界限是依法对发生在街面上的影响城市管理秩序的行为进行先期处置,重要的复杂的还要按程序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最终的行政决定和行政处罚应分别由各有关主管机关负责。由此而产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也应分别针对各主管机关而提起。

在解决巡警综合执法与其他部门职责分工与衔接的问题后,实际工作中还要注意这样几个环节:一是加强对巡警的培训,使其熟悉相关部门的法规,指导其解决执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二是建立有效的内部督察机制,防止巡警越权执法;三是与有关国家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互通情况,协商对策。

在美国,大多数美国人都认为美国的犯罪率太高,执法机构遇到了极大的挑战。关于如何更好地与犯罪做斗争有几种观点。人们常常把注意力集中在警务工作的有效性和执法的公正性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不能过分限制公民权利,也不能将职权过分集中于警察。有些人认为,美国地方政府的警官工资待遇低,训练差而工作强度却过大。专家们则认为,警察的工作需要加强地方一层的有计划性和州一层的协调性。现在的问题是,地方执法机构倾向于尽可能细地划分职责分工,但这又常常造成机构重叠。美国历史上一直是一个拥有小型、以地方为主的警察力量的国家。1993年,美国执法机 关平均为1000名居民雇佣2或3个全职警察

执行局法官助理篇5

主要内容

2014年3月,中央政法委把司法改革先行先试的任务交给上海等省市后,在市委和高检院的领导下,我们认真学习中央关于深化司法改革的精神,深入调查研究,精心测算论证。6月6日,中央审议通过了《试点方案》。应该说,《试点方案》充分发扬民主,凝聚了各方智慧,体现了中央顶层设计与地方实践探索的有机统一,是一个符合客观实际和具有操作性、指导性的方案。

根据中央和市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这次检察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有五项:一是完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建立以检察官为核心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体系,促进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二是完善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检察办案组织,科学划分内部办案权限,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检察权运行机制。三是健全检察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建立符合检察官及检察辅助人员职业特点,有别于公务员的检察人员职业保障体系,为依法公正履职提供必要的职业保障。四是建立全市各级检察院的检察官市级统一管理体制,形成全市检察官“统一提名、分级任免”的管理新格局,打造高素质的检察队伍。五是建立全市各级检察院的经费资产市级统一管理机制,形成符合分类管理要求的经费分配体系,理顺三级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收入分配格局,为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提供可靠保障。

这五项改革,解决了司法领域一些长期未能解决的突出、难点、瓶颈性问题。

一、实行检察官员额制度,有利于实现检察官精英化。《试点方案》明确上海检察机关员额为编制数的33%。这样,上海检察机关检察官不超过1850名。严格限制检察官员额是世界各国的通常做法,是建设一支高素质检察官队伍的前提。以前,检察官(包括检察员、助理检察员)门槛较低、数量过多。一名法律院校本科毕业的大学生,只要通过国家公务员和司法考试,招录进入检察机关工作两年以后,就可任命为助理检察员,依法行使法律权力。同时,检察官分布在各个部门,不仅办案部门有检察官,办公室、政治部、行政装备部门、检察技术部门人员也都可以成为检察官。目前,上海检察机关检察员1738人,助理检察员1146人,其中,业务部门的检察员1411人,助理检察员940人。员额制度为造就高素质检察官队伍打下了基础。

二、实行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制度,为检察官职业发展提供了成长空间。检察官作为司法官员,有特定的职业要求和职业培养的路径。以前,受行政职级的限制,上海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官只能升迁到正科级,少数人可以到副处级。由于职业空间的限制,一些资深的检察官较早离开办案一线岗位,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在一线办案的检察官年龄偏轻,不仅资历阅历未能达到成为检察官的要求,也不利于检察官安心在基层、安心在办案岗位。实行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拓展了检察官的职业空间。根据改革方案,基层检察官可以达到三级高级检察官(对应正处级),部分可以到二级高级检察官(对应副局级)。这样打通了检察官发展通道,避免了原有的千军万马挤“行政职务”独木桥现象,也避免了因行政职级限制造成的司法人才资源浪费。

三、实行分类管理制度,有利于促进检察队伍专业化。分类管理是由司法工作特点和规律决定的,也是长期以来我们想实现没有实现的任务。以前,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检察官与从事辅助事务的助理、司法行政人员界限模糊、人员混同,不利于队伍的专业化。分类改革后,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比例分别为检察官33%,司法辅助人员52%,司法行政人员15%。这样,我们不仅可以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和工作岗位需要,科学地培养和造就不同专业需要的人才,也可以使检察官集中精力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确保办案质量和效率。

四、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遵循司法规律。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这次改革的核心,也是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司法要求的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直接亲历、审理者裁判是司法工作的规律,作为规律就不能违背。这次改革方案中明确要完善检察官责任制,突出检察官在办案中的主体地位,就是要改变长期以来不遵循司法规律带来的司法行政化、检察官执法主体地位不落实、办案责任机制模糊等一系列弊端,真正将办案的决定权落实到检察官身上,使检察官真正成为办案主体。只有真正把责任落实到检察官身上后,才能保证办案质量,才能加速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检察官队伍。

五、明确了有检察特色的办案组织。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在办案组织构成上应当具有司法特点、符合司法规律。长期以来,我国检察机关没有类似法院审判庭、合议庭等有司法特色的办案组织,而是实行“三级审批制”,行政管理色彩明显。这种办案模式在检察机关组建初期,检察官素质普遍不高的情况下,对于保证办案质量有其积极意义。但是,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检察官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的提高,案件数量的不断攀升,这一模式的弊端日益凸显:一是层层把关,程序繁琐,办案效率低;二是职责不清,容易助长承办人员的依赖心理,错案责任追究很难得到落实。这次改革方案中明确要“在业务部门分设若干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在主任检察官负责下依法行使检察权,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责任体系”,目的就是要建构一套符合中国国情、充分体现检察权司法属性、符合办案实际需要的检察办案组织制度。

六、明确了内设机构实行扁平化管理。内设机构应该是服务于执法办案需要而根据一定原则进行分工设立的。历史上,检察机关同行政机关一样,内设机构都是按科层级来设定的。随着法治形势的发展,科层式机构设置与司法化办案组织具有的内在矛盾越来越凸显。在科层式机构设置下,检察机关内部最基本的管理单位,是行政机构,而非司法化组织,不论是检察官个人,还是检察官办案组,都是作为科层机构的附属存在,没有独立的地位,整个检察官群体根据职务高低顺序建立起层层命令与服从关系的权力运作方式。这种方式最明显的后果就是检察官的等级化,检察官缺乏个人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司法效能不高。这次改革方案中提出要“实现办案组织专业化、扁平化,精简办案组织层级,逐步整合办案部门内设机构设置”,目的就是减少层级、聚焦执法办案,实现机构精简,实现办案组织的扁平化、专业化,提高司法效能。

七、完善了检察官遴选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检察官队伍对于树立司法权威具有根本意义。这次改革的目标就是要通过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检察官培养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创新,形成一套科学的检察官职业准入、晋升、遴选、薪酬、责任以及职业道德、职业操守、职业评价等制度和机制,加速高素质检察官的培养。今后,检察官助理必须经过五年锻炼后,其中优秀者才能成为检察官,上级院的检察官从下级院优秀检察官中产生,从而确保检察官从优秀的检察官助理中产生,确保检察官具有很高的职业素养。

八、实行人财物统一管理,确保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在党的领导下,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是宪法规定的。实行省以下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就是为了落实这一宪法原则,从制度上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担当起严格公正执法的使命,树立司法公信和权威。

上海推进检察改革试点工作的

实践探索

上海作为首批全国司法改革试点单位,对于完成好中央交给的任务,为全国深化改革创造经验,责任重大。这场改革触及司法体制,关系每个人的利益,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前所未有,但是我们有信心完成好这一任务。目前,我们在市检察二分院、闵行、宝山、徐汇区院开展试点,明年在全市推开。已经先后制定了《上海检察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关于上海检察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上海检察改革试点工作相关问题解答》,并分批研究制定20余项相关配套制度,关于检察官业务考核、检察官办案职权、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职责、主任检察官办案组人员配置、检察官岗位设置等五个指导意见已下发试行。

一、提高检察干部对改革目标的认同。在试点中,我们高度重视提高干警对这次改革的正确认识,务必使干警认识到改革不仅是解决员额控制、分类管理、省级统管等问题,更不单纯是涨工资、增待遇,还要从更高层面认识到这次改革需要达到的目标,是为了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着眼于建立一套在党的领导下确保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的管理体制,建立一套确保公正司法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建立一套有利于高素质检察官成长的培养机制。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的司法改革的总体目标和要求,为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完善作出应有贡献。

二、稳步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分类管理是此次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工作,也是重点、难点。我们确定了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个人选择与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原则,争取平稳过渡的方案。一是现有检察员原则上整体确认为检察官。检察官无论是在业务部门,还是在行政综合部门,经过严格的考核后,将优秀的检察员确认为检察官。二是明确助理检察员为检察官序列,仍可以依授权行使检察权。但在未晋升为检察官之前分类归属为检察官助理。三是综合部门(包括信息技术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身份继续保留,但不占检察官员额,其身份归类为司法行政人员。四是从2015年开始,行政综合部门按普通公务员招录,检察官助理从法律专业毕业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招录,招录后实行严格的分类管理,相互之间不再流动。

三、从严、择优选任检察官,实现检察官员额控制目标。试点方案以核定检察官员额为突破口。从上海市检察机关的情况来看,实现检察官员额控制的任务压力很大,但是我们相信经过努力在五年内可以实现平衡过渡。一是上海检察机关根据司法编制可以选任1848名检察官。据测算,五年内检察官退休466人,这样五年中就可以选任检察官500多名。50%以上的助理检察官可以择优选任为检察官,每年晋升100名左右,与以往的晋升数额大致相等。二是从严控制检察官配置岗位,将检察官主要配置在执法办案一线,为此,我们制定了《关于试点院检察官岗位设置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规定,检察官主要配置在各级检察院侦查监督、公诉、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金融检察、反贪、反渎、监所、民事行政检察、社区检察等主要业务部门的办案岗位;案件管理、控告申诉、预防等其他业务部门的检察官配备数量从严控制。行政综合部门除特殊个别岗位外不配备检察官。三是探索建立检察官严格的考核制度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要看到检察官员额控制的重要目的,是达到优化检察官队伍,实现检察官队伍的精英化的目的。因此,我们特别注重加强考核,通过考核使一些不能完成办案任务、不能胜任检察工作的检察官,依照程序调离检察官岗位。

四、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建立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授权清单,明确检察官的权限。《关于检察官办案职权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除刑事案件采取强制措施、不批捕、不、撤回、抗诉以及对职务犯罪初查、立案、不立案、撤销案件等重大决定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依法行使外,其余职权均授权其他检察官依法行使。各级院在改革初期阶段可将由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行使之外的办案职权授予主任检察官行使,也可以将其中全部和一部分授予检察官行使。计划三年内逐步实现由检察官负责,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办理案件。

明确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的职责。制定了《关于检察官、检察官助理职责的指导意见(试行)》等规定,明确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的职责,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席法庭审理,主持公开听证,宣布处理决定,询问关键证人,拟写重要案件的法律文书等均由检察官直接负责;除规定应当由检察官直接承担的职务活动外,检察官助理可以承担各项检察办案辅助工作,承担检察官交办的其他工作,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完成各项任务。建立检察官执法档案,全面记录和掌握检察官办案数量、质量效果以及办案中是否有违纪违法等情形;健全检察官办案责任考评机制,将考评和评查结果作为检察官等级晋升、奖惩等的重要依据,检察官对其所办案件终身负责。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后,检察机关传统的管理模式将被打破,必须探索有利于维护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前提下的有效监督制约办法。我们采取了这样一些措施:

发挥检察长和检委会的监督作用。检察长可以检查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的工作,指令汇报某一案件或一段时间内的办案情况。对于特别重大、疑难、复杂和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以及对主任检察官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案件,有权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

完善办案组织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审批不等于不要审核,今后,主任检察官对承办检察官作出的决定有审核权而不是审批权。承办检察官在对外作出法律决定前须报主任检察官审核,当主任检察官审核意见与承办检察官意见发生分歧时,如果承办检察官不接受主任检察官审核意见的,主任检察官可提交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对不批捕、不、撤案、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等重点案件,将实施重点监控和质量评查,确保办案质量。案件管理部门对办案流程进行全面监督,检务督察部门对检察官执法办案的质量和效率进行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对检察官遵守检察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上级院通过复议复核和直接办理案件对下级院办理的案件进行监督。

扩大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的范围,完善人民监督员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探索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程序终结案件和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案件实行监督。

深化检务公开。对于疑难复杂以及在检察阶段作出终局性决定的案件,探索实行公开听证和公开宣告。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执法办案程序和结果的公开,做好执法办案信息告知和查询、法律文书公开查询、重大案件信息和典型案例的等事项。加大新闻和宣传力度,健全完善民意收集办理和反馈机制。总之,我们改革的目的是,既要大胆放权,又要确保案件质量,确保公正司法。

五、探索检察机关办案组织改革。执法办案是检察机关的第一要务,检察办案需要依靠一定的办案组织来进行。我国组织法和其他法律都未对检察机关的办案组织作出明确规定。2011年起,我们就在浦东、闵行区院探索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新型检察办案组织。今年年初,根据高检院的要求,试点范围扩大到七家基层院以及市分院的公诉、侦监部门。目前,各试点单位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主要做法一是严格主任检察官的选拔,如闵行区院首批任命的26名主任检察官中,11名具有省市级以上“三优一能”称号。二是明确了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的组成构造。主任检察官办案组通常由一名主任检察官、两名以上检察官及若干辅助人员组成。三是明确主任检察官实行专业化分工。如,在批捕阶段,我们实行分片区和专业化相结合,将批捕案件分为普通刑事案件组和经济犯罪组;在阶段,我们分别设置了办理金融、未成年人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以及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等专业办案组,在反贪和法律监督方面,逐步设立专业化的办案组。

六、探索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改革。我们的改革方案是将办案机构归并为公诉部(原有公诉、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金融检察等部门)、反贪局(原有的反贪局、反渎职侵权局、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诉讼监督部(原有的侦查监督、民事行政检察、监所检察、控告申诉、社区检察等部门)和综合业务部(原有的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四个大部门,以取代科层级设置,凸显以执法办案为中心。由副检察长任各部(局)负责人,下设若干个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实现以“主任检察官办案组为基本单元”的组织办案模式和管理模式。经试点单位半年探索,这种管理模式是适合检察机关办案特点的。

在大部制的改造中,值得重视的是改变传统的行政化管理模式的同时不能削弱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对于完成执法办案任务是重要的制度保障。我们要改变的是科、处长对案件的审判权、决定权,而不是有效的行政管理本身。

七、实行全市检察人员统一管理。若干年的上海检察机关的管理探索已为检察人员统一管理打下了实践基础。

一是市检察院实施对全市各级院领导班子统一管理。上海从2001年起,就已经由市检察院党组行使对区县检察院正副检察长任免的提名权。改革后,我们计划将区县院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反贪局正副局长等领导职务明确由市院党组实行提名,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依法任免。

二是逐步建立全市检察人员统一招录制度。现阶段由市院对各级院招录计划、员额等进行审核。从2016年起,将由市院统一实施全市检察人员的招录工作,严格执行分类招录、分类管理。

三是建立完善的检察官遴选制度。我们将在市院成立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工作办公室,制订统一的检察官任职标准和遴选办法,根据缺额情况定期组织检察官遴选工作,一般每年组织一次。遴选的检察官候选人报市遴选委员会审查决定。遴选委员会由市委政法委牵头成立,由政法委、组织部门、纪检部门、高级法院、市检察院以及法学界等社会知名人士组成。今后检察官助理任满五年就可以择优遴选为检察官。市分院没有基层工作经验的检察官助理要交流到基层院担任检察官;上级院检察官原则上从下级院主任检察官和特别优秀的检察官中择优遴选;检察官可以从优秀的律师、法律学者及其他法律工作者等专业法律人才中公开选拔或调任。目前,根据市委政法委的安排,我们正在与法院一起面向社会公开遴选高级检察官。接下来我们还将开展司法改革后第一批检察官的选任工作。

执行局法官助理篇6

〔中图分类号〕D9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3)03-0115-04

提升税收执法组织建设的科学化水平,是我国目前在税收领域推进治道变革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围绕这一问题,结合中美两国在税收执法组织设计上的实践,从组织的使命目标、横纵向组织结构以及合作机制等方面展开分析,探讨美国经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① 本文选择以美国的经验为借鉴,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美国在积极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方面对我国有参考意义;美国的税收执法组织在征收成本率、税收遵从率与自愿遵从率方面三个关键指标上表现良好。〔1 〕 (P19 )

一、明确税收执法组织的使命目标

组织的使命目标,即对组织作为子系统在社会大系统中的地位与功能的确定,它是组织设计的基础。从理论要求来看,服务型政府理念下的税收执法组织,其使命目标定位应该是为纳税人提供与税收执法活动相关的服务。

然而根据调查发现,在我国税收执法组织的官方网站上,通常找不到明确冠以“使命目标”称谓的信息内容,有关界定其在社会大系统中的地位与功能的描述一般散落在相关概况介绍中。与1994年以来实施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我国设立了国税和地税两个税收执法组织系统。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有关行业概况介绍的第一句话就是“税务机关是主管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在有关市局概况介绍中提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是主管本市地方税收工作的市政府直属机构”;其他地方税务局与北京市的情况相类似。

由此可见,虽然随着政府治道变革的推进,提供纳税服务现已成为我国税收执法组织的法定职能,并设有专门的执行机构(国税总局设有纳税服务司,各省地方税务局一般都设有纳税服务处),但就组织的使命目标而言,我国目前的实践与“服务型政府”理念还存在较大差距。我国的税收执法组织不仅缺乏明确的使命目标设计意识,而且潜意识中仍倾向于将自身视为税收征收领域的管理者,将自身与纳税人的关系视为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相比而言,美国的税收执法组织不仅有明确的使命目标意识,并且在具体的使命目标设计上也有明显的、更符合服务型政府对“民主行政”和“法治”之价值追求的特点:一是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与公平执法并重;二是强调“纳税人履行税法义务”,以关注纳税人的自我遵从。〔2 〕 具体来讲,美国联邦税务局②对自身使命目标的描述是:“通过帮助纳税人理解和履行税法义务为他们提供优质服务,并且对所有人统一公平的执法”。美国各州及地方税收执法组织有关自身使命目标的描述虽然具体用词有所不同,但表述大同小异。

以美国经验为借鉴,我国税收执法组织在明确使命目标上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明确其为纳税人服务的使命定位;二是加强对税收遵从、尤其是自愿遵从理论的本土化研究,并根据相关研究成果指导税收执法组织使命目标与组织体系的具体设计。

二、合理设计税收执法组织的横向结构

组织的横向结构设计,一般是围绕使命目标确定的各部门之间的专业分工与合作关系。基于服务型政府理念的税收执法组织横向结构设计,应围绕税收执法与服务目标的实现,在追求部门专业化的基础上突出服务对象的中心地位。

鉴于我国的国税与地税系统在执法组织横向与纵向结构设计上的情况相类似,因此,下文我们主要以国税执法组织的数据来进行论证说明。由于缺乏明确的使命目标,我国税收执法组织的官方网站通常只是罗列了其内设机构的名称与该机构的工作内容,而缺乏清晰的围绕使命目标的横向结构设计,这是我国目前税收执法组织横向结构设计的第一个特点。我国国家税务总局内设13个机构(详见表1,其中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同时也是大企业税收管理司,负责对大企业提供纳税服务)。

从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的名称及其工作内容来看,我国税收执法组织横向结构设计的第二个特点是主要以职能作为部门划分依据,且执法与服务部门分立。在国家税务局的内设机构中,除与其他部门同挂一块牌子的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以外(国家税务总局中,大企业税收管理司与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同属一个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中,大企业税收管理处与国际税务处同属一个部门),其他都是以职能作为部门划分依据。在国家税务总局的内设机构中,货物和劳务税司、所得税司、财产和行为税司与稽查局等机构负责执法(包括征收与稽查),纳税服务司和大企业税收管理司负责服务。

由此可见,随着治道变革进程的推进,我国税收执法组织在横向结构设计上已经出现了关注服务对象独特需求的趋势,这主要体现在针对大企业设置了专门的纳税服务机构,但这种趋势并未成为惠及所有纳税人群体的普遍做法。

在税收执法组织横向结构设计上,美国经验的借鉴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按照与使命目标实现之间的关系明确界定不同机构的类别,因为这样的设计逻辑能够突出组织的使命目标,明确非核心工作对使命目标实现的支持性地位。

美国联邦税务局内设18个机构,共分三大类,第一大类是服务与执法部门,直接负责与征收、稽查相关的工作,属于与使命目标实现直接相关的核心业务部门;第二大类是特别部门,主要负责纳税人权益保护及研究、沟通工作,属于与使命目标实现间接相关的非核心业务部门;第三大类是支持部门,主要负责基于组织内部管理需要而产生的相关工作,属于围绕组织运作提供支持的辅助部门(详见表2)。

表2 美国联邦税务局内部机构设置

其二,美国经验对于我国税收执法组织横向结构设计的借鉴意义还体现在,在核心业务部门中,以具有某种相似需求和共同特征的服务对象群体作为部门划分依据,并在此基础上,将针对同一群体的执法与服务工作交由同一机构负责(有关联邦税务局核心业务部门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对应关系,详见表3)。因为这种做法相对于以职能作为部门划分依据、执法与服务部门分立的设计思路,显然更有利于税收执法组织从纳税人的需求出发,根据不同群体特征,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和更好地保证公正执法。

表3 美国联邦税务局服务与执法类部门的服务对象

三、合理设计税收执法组织的纵向结构

组织的纵向结构设计,是在组织横向结构设计的基础上,确定组织下设的层级数量与各层级的机构数量。服务型政府理念下的税收执法组织纵向结构设计应该以如何保证为纳税人提供有效服务作为最重要的依据。

我国税收行政执法组织纵向结构设计的主要特点之一是:组织的纵向层级设置基本与行政等级对应,下设机构的数量设置基本与行政区划对应。以国家税务系统为例,其纵向层级设置为四级,即: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设区的市、州、盟)国家税务局,县(市、旗)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提供的数据,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局、15个副省级城市局、337个地(设区的市、州、盟)局、82个直辖市区局、159个副省级城市区局、899个地(设区的市、州、盟)区局和2033个县(市、旗)局。我国税收行政执法组织在纵向结构设计上的第二个特点是:下级组织的横向结构基本是上级组织的复制。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为例,在其内设的14个机构中,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所得税处、国际税务处(大企业税收管理处)、收入规划核算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财务管理处、稽查内审处、人事司等11个机构,与国家税务总局的设置几乎完全相同。

归根结底,以行政等级和行政区划作为纵向结构设计的主要考虑因素,是我国目前在税收执法组织在纵向结构设计上呈现上述两个方面特点最重要的原因。

对于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的我国而言,美国税收行政执法组织在纵向结构设计上的借鉴意义主要在于:打破按行政区划和行政等级在各地逐级设置分支机构的传统,以单个机构的有效服务面积 ③作为地方分支机构数量的设置依据,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实现组织结构的扁平化。

美国税收执法组织的纵向层级非常少,整个组织成扁平化形态,其下设机构不完全是按垂直对应方式设置的。执法与服务部门所包含的7个机构,从名称上看,在联邦税务局的地区办公室中几乎没有完全与之对应的下设机构;从业务上看,有与其存在报告关系的“下级单位”——税收服务中心与纳税人帮助中心,其中税收服务中心负责按照受理纳税申报、催报催缴、评税、稽查选案和实施稽查五个方面开展税收执法与服务工作 〔3 〕;纳税人帮助中心负责为个体纳税人提供面对面税务咨询服务。而全国纳税人援助官则是按垂直对应方式下设机构,在全国纳税人援助官下设纳税人援助官地区主任,地区主任下设地方纳税人援助官。

另外,美国税收执法组织横向部门的下设机构数量之间存在巨大差异。如:美国联邦税务局下设了10个税收服务中心;401个纳税人帮助中心 ④,除华盛顿特区只设有1个以外,数量最少的州是内华达州、罗德岛和阿拉斯加州,只设有2个,数量最多的是加利福尼亚州,设28个。作为联邦税务局内设机构之一的全国纳税人援助官,下设有9位纳税人援助官地区主任,地区主任之下设有66位地方纳税人援助官。这三类部门的下设机构数量之所以存在巨大差异,可由其单个机构的有效服务面积给予解释:单个机构的有效服务面积越小,其分支机构的数量也就越多;反过来,有效服务面积越大,其分支机构的数量也就越少。

下面我们就以单个机构的有效服务面积来分析美国税收服务中心、纳税人帮助中心和纳税人援助官的设置情况。理论上说,单个机构的有效服务面积,取决于其所提供的服务在生产、需求和提供三个方面的特性:(1)服务生产的规模经济特性。单个机构的有效服务面积与其服务生产的规模经济特性正相关,即某种服务在生产上越具有规模经济特性,对经济效率的追求就越要求单个机构的有效服务面积尽可能大;(2)服务需求的空间分布密度。服务需求的空间分布越密,即单位面积的服务需求越多,则单个机构的有效服务面积越小;(3)服务提供受空间距离的影响程度。服务提供受空间距离的影响程度越大,单个机构的有效服务面积越小。

税收服务中心提供的服务,虽然服务需求的空间分布密度非常大,但其提供的是非面对面的服务,提供过程几乎不受空间距离影响,且服务生产过程大量借助计算机辅助设备,具有很高的规模经济特性,因此,单个机构的有效服务面积非常大,仅10个税收服务中心就能满足全国的服务需求。纳税人帮助中心提供的是面对面的税务信息咨询服务,其服务需求的空间分布密度虽然可能相对较低,但其服务提供过程严重受空间距离影响,且面对面的咨询服务属于劳动密集型,规模经济特性低。因此,单个机构的有效服务面积相对较小,其设置数量为税收服务中心的40倍。纳税人援助官提供的服务主要是帮助纳税人解决其与联邦税务局之间发生的问题,并向联邦税务局提出改进行政行为的建议以减少这些问题发生的概率;纳税人援助官所提供的服务,虽然也属于劳动密集型,但由于服务需求的空间分布密度相对较低,且服务的主要提供方式是电话服务,受空间距离影响程度较低。因此,其机构的设置数量远远少于纳税人帮助中心。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推断,美国税收执法组织横向部门下设机构的设置数量主要与单个机构的有效服务面积有关,而与行政区划无关。

在我国,地税系统中省以下地方税务局实行的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国税系统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这种以税务系统为主的管理体制背景,显然为在我国税收执法组织中推行不考虑行政区划和行政等级的纵向结构设计改革提供了较好的制度基础。

四、加强税收执法组织的合作机制建设

税收执法组织中的合作,包含税收执法组织之间的合作,以及税收执法组织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作。近年来,我国在税收执法组织之间的合作机制建设,尤其是在国地税联合开展纳税服务领域的合作机制建设方面,涌现了大量创新的改革实践,其中包括:通过合作优化办税流程,共建网络与实体的办税服务平台;共建12366纳税服务热线、“纳税人之家”、“纳税人学校”等税务信息类服务互动平台。 2004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2011年7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在该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开展合作的经验,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的意见》,要求各级税务机关成立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领导小组,在合作的范围上,除要在联合纳税服务方面继续拓展合作深度和广度以外,还提出了要在税务信息共享、税收征管和检查领域探索建立合作机制。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这个通知,无疑指明了我国在税收执法组织之间合作机制建设方面未来的发展方向。

然而在税收执法组织与系统外其他组织之间的合作机制建设方面,我国目前还缺乏具有重大影响的探索性举措。

为方便纳税人,也为避免重复劳动,美国在税收执法组织之间建立了大量的业务合作机制,这种合作机制主要包括三类:一是税务信息共享机制,即通过联邦税务局和各州税务局,及各州税务局相互之间签订税务信息交换,并且保证这些信息只用于税收执法目的协议;二是共享税源代征机制,即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就各自开征的相同税种通过签订代征协议建立的合作机制;三是联合纳税服务,即联邦、州和地方在纳税信息类服务方面建立的合作机制。

此外,美国还非常注重在税务信息共享和联合纳税服务方面与税务系统之外的其他组织开展合作。在税务信息共享方面,美国的税收执法组织几乎与系统外所有可能提供税务信息的组织建立了合作关系,这些组织涉及海关、金融、保险、交通等很多部门,其基本合作方式是相关部门要求个人或组织在办理某项业务之前必须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每位纳税人拥有唯一的纳税人识别号,是美国税收执法组织与体系内外部组织在获取税务信息方面进行合作的基础),定期或者在被要求的情况下,向相关税收执法组织提供相关税务信息;在联合纳税服务方面,美国的税收执法组织经常与提供无偿服务的志愿组织、或提供有偿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与私人企业合作提供纳税服务。其中与有偿服务机构的合作,主要是为低收入群体提供免费服务。如,2009年,联邦税务局通过与一家私人报税软件公司联盟合作,为年收入低于57000美元的人提供免费的电子申报服务。

美国经验对于我国加强税收执法组织合作机制建设的借鉴意义,除了能为税务信息共享和同源税种代征的具体做法提供参考做法以外,笔者认为更重要的还在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保证纳税人的相关信息仅用于税收执法目的;二是将合作由税收执法组织系统内部扩展到外部,也就是不仅要在国地税之间,还要在国地税与包括政府、非政府和企业在内的其他组织之间建立税务信息共享机制和联合纳税服务合作机制。

注 释:

① 虽然美国的联邦、州与地方政府都各自拥有相对独立的税收体系,但它们在执法组织设计的基本做法上有着很高程度的共性。本文对于美国实践的讨论主要限于联邦政府。

② 联邦政府负责税收执法管理的组织机构是联邦税务局和海关,二者都隶属于财政部。海关只负责关税征收,联邦税务局承担着税收执法管理的主要责任。

③单个机构的有效服务面积这一概念是笔者在考察美国税收执法组织纵向结构设计实际数据的基础上提炼出来的。

④根据美国联邦税务局官方网站irs.gov提供的联邦税务局在各州设置的纳税人帮助中心的地址计算出来的结果, 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10月11日。

参考文献:

执行局法官助理篇7

几乎在审讯杨贤才的同时,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看守所的第六预审室里,审讯许俊宏的工作也在进行着。

许俊宏生于1969年12月,广东省潮州市绕平县人。1990年毕业于华南师范大学,1993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从事律师工作,被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任广东百思威律师事务所主任,主要房地产和金融方面的案件。在广州,许俊宏是个颇有名气的律师,有着很强的管理才能。他的律师事务所有二十多名律师,大都是研究生毕业。他的律师事务所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所有律师实行工资制,还专门配属专职律师研究新法规,以应对新问题、新案件的挑战。为了确保工作效率和管理,一日三餐律师们都要在所里就餐。

对许俊宏的审讯比较顺利。据许俊宏交代:他和杨贤才是广东潮汕老乡,他是当律师后在1996年和法院的业务往来中与杨贤才认识的。俩人是同乡,相识后走得很近。由于杨贤才在广东高院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在他的案件中,杨贤才在执行方面曾帮了他不少忙,个别案件的当事人出于回报也送过杨贤才现金。1997年,汕头建安集团公司黄镜戊承包了广州市恒升房地产开发的翠湖山庄二期工程。2002年,黄镜戊与恒升公司发生了工程款纠纷。2002年6月10日,广州市仲裁委裁决:由广州市恒升公司付给汕头建安174152538.65元工程款。2002年6月25日,黄镜戊委托许俊宏为人向广东高法申请执行。为帮助黄镜戊实现其债权,许俊宏找到杨贤才要求早日执行。并表示:此事办成后,黄镜戊不会亏待你的。在杨贤才的积极帮助下,通过查封、评估、拍卖广州市恒升公司财产,2005年2月,广东省高法支付给黄镜戊执行款5224576元;2006年1月25日,广东省高法又支付给黄镜戊执行款5224575.9元;2006年6月,广东高法裁定将恒升公司的107套房产和295个车位交给黄镜戊,抵其债权86282118.58元,2006年9月5日广东高法支付给黄镜戊执行款7259423.7元。2007年初,经许俊宏介绍,黄镜戊送给杨贤才50万元。许俊宏向检察官还原了当时的送款情节,他交待:“2006年底,黄镜戊的债权在杨贤才的帮助下,大部分已经执行完毕。2007年初,黄镜戊给我打电话,让我约杨贤才到驼岛酒家吃饭,我就打电话通知了杨贤才。我到饭店后黄镜戊已经到了,黄镜戊对我说:‘在执行债权过程中杨贤才帮了忙,我带来50万元人民币打算送给杨贤才,感谢杨贤才的帮助。’后来杨贤才也来了,在我们三人都在场的情况下,黄镜戊把50万元人民币(装在一个塑料袋里)送给了杨贤才。黄镜戊对杨贤才说‘广州翠湖山庄执行案的事情你没少帮忙,这50万元你收下。’杨贤才说:‘行’,就把钱收下了。饭后,我送杨贤才出饭店时,杨贤才把装有50万元的塑料袋放到汽车尾箱打开看了看,又把塑料袋从车上拿下来递给我说:‘黄镜戊给我的50万元先放在你那儿,我过段时间要买房子,等我买房子再用吧。’我说:‘行,这钱我先替你保管,等你买房时我再给你送过去。”除这笔50万的贿款外,许俊宏还交待,为得到杨贤才的帮助,他还利用逢年过节之际,多次送给杨贤才所谓的过节费15万元。

许俊宏的交代不仅提供了杨贤才的犯罪证据和线索,而且也印证了杨贤才的贪婪本性,为下一步开展工作奠定了基础。

第一次审讯结束后,两个审讯组的检察官们聚集在一起,召开案情研讨会,共同分析对杨贤才-、许俊宏的审讯效果和对策。

针对杨贤才在审讯时的表现,大家认为:杨贤才精明善辩,社会阅历丰富,受审初期回答问题避重就轻,且想翻供,符合这个人的个性特点。目前,杨贤才从“全国第一执行局长”沦为阶下囚,心理落差巨大,要帮助他调整心态,正视现实,一面通过人文关怀,帮他解决生活上的实际问题,以情感人:另一方面通过心理攻势,摧毁其幻想,促使其认罪悔过。下一步讯问关键还是要固定证据,通过有力证据促使其交代问题。

许俊宏虽然在交代问题上比杨贤才好,但从审讯情况看,这个人存有心理顾虑。主要症结在于他深知律师经常要和法官打交道,得到法官的关照是一些律师在办案中所追求的,如果他把和杨贤才等法官进行的权钱交易内幕讲出来,就可能坏了行内规矩,怕今后在律师圈内再也无法立足做人。另外,许俊宏特别爱面子,自被逮捕以来怕受法律制裁每天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下一步对许俊宏的审讯主要是消除其顾虑,促使其讲问题,固定好证据。

在此后的审讯中,检察官们根据预案加大了对杨贤才、

许俊宏的审讯力度。在审讯中,检察官们充分尊重杨贤才、许俊宏的人格,根据他们不适应北方生活习惯的特点,在生活上尽量予以关照。与此同时,检察官们还对其展开心理攻势,告诫他们要正视现实,相信法律和检察机关,放下思想包袱,老实交代问题,争取宽大处理。

执行局法官助理篇8

国家税务总局在《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试点方案》中指出,“要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和税务部门的自身职责,将税务部门纳入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范围。”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又在《税务系统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试点方案》中对税务部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务称谓由高至低分为七个职务层次,即为:“一级税务官、二级税务官、三级税务官、四级税务官、一级税务员、二级税务员、三级税务员。”

一、税务部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范围界定及职务设置

(一)《公务员法》根据公务员分类制度设计的立法思想,划分类别的标准和依据职位的性质、特点,及有利于管理的需要,把公务员分为三个主要类别。

一是综合管理类职位。是指机关中除行政执法类职位、专业技术类职位以外的履行综合管理以及机关内部管理等职责的职位。其特征是这类职位数量最大,是公务员职位的主体。综合管理类职位具体从事规划、咨询、决策、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及机关内部管理工作。

二是专门技术类职位。是指机关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技术手段保障的职位。其特征是纯技术性、与其他职位相比具有不可替代性、技术权威性。

三是行政执法类职位。是指行政机关中直接履行监管、处罚、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其特征:一是纯粹的执行性。只有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权,而无解释权,不具有研究、制定法律、法规、政策的职责。

(二)从基层税务部门公务员按从事岗位工作通常可分为四个类别。

一是从事税收征收与税收管理的税收征管类。这个类别包含占税务部门人数最多的税收管理员和办税服务厅人员;二是从事税务稽查的税务稽查类。主要指税务稽查局从事税务稽查、税收处罚工作的人员;三是从事行政管理、人事、教育、纪检监察、党务、财务、文秘和后勤等工作的行政综合类;四是从事信息技术工作的信息管理类。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定义和特征来看,税务部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该包括税收征管、税务稽查和信息管理类人员,行政综合类人员不属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

(三)结合地市级以下税务机关所在地区级别的不同特点以及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与国家公务员局对非领导职务的理解,考虑到激励层次和激励需求的不同,我们认为,税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可以分为两个类别进行管理探索:

一是地市级国税机关内设机构及直属和派出机构,如副省级城市城区局,这类机构纳入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的人员范围可概括为:除办公室、人事、教育、离退休、财务、纪检监察、党务部门外,其他部门中除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外的职位均可纳入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在这类机构中直接从事行政执法的职位可以设置一级税务官、二级税务官、三级税务官、四级税务官、一级税务员、二级税务员、三级税务员。

二是县(区、市)级国税机关内设机构及直属和派出机构,如地市级城区局国税局或副省级城市县局,这类机构纳入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的人员范围可概括为:除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外的所有职位均可纳入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在这类机构中直接从事行政执法的职位可以设置三级税务官、四级税务官,一级税务员、二级税务员、三级税务员。

二、探索建立税务系统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的现实意义

在税务系统开展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试点工作,就是要通过试点研究探索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的具体制度,为国家制定出台相应的管理制度提供经验和依据。目前,我们税务系统有公务员人数,占全国公务员总数的十分之一左右,其中百分之八十从事税收执法活动,在行政执法部门中很有代表性。

(一)开展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试点工作是以人为本的必然要求。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一方面,要通过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促使广大公务员提高社会管理效率,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另一方面,要通过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障广大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务员的全面发展。

(二)开展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试点工作是实现公务员科学管理的重要举措。

分类是管理的基础,没有科学的分类就没有科学的管理。公务员由于所处工作职位不同,对其工作内容、职责以及资格条件都有不同要求。对公务员进行分类,根据不同类型公务员成长和发展的规律实行不同的管理制度,有助于建立各自独立的职业发展空间,满足其职业发展的需要;有助于合理配置人才资源,优化队伍结构;有助于提高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

(三)开展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试点工作是建设高素质税务公务员队伍的迫切需要。

税收管理是一项责任重大、专业性很强的执法活动。税收工作需要法律、税收、会计、审计、统计、外语等专业知识。税务系统基层一线公务员直接与广大纳税人打交道,他们的政治业务文化素质和执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政府的形象。我们说公务员创造环境,就是说公务员代表国家的形象。因此,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税务执法队伍,不断提高基层税务公务员队伍素质和专业水平,是税务公务员队伍建设的迫切需要。在税务系统开展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试点工作,就是要通过录用、培训、考核、奖惩、定职定级、交流等系统的制度安排,探索建立具有税务工作特点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发展的新机制,逐步建立起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税务公务员队伍。

参考文献:

[1] 薛立强. 分类管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路径[J]. 天津商业大学学报. 2014(01).

执行局法官助理篇9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由此,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分离成为共识。但两者如何分离、何种程度的分离及分离的模式等却依然处于探索阶段。为此,“要积极探索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模式,取得实践经验,认真研究论证后再逐步推开。”本文从当前我国民事执行的现实背景出发,多角度对审执分离改革进行解读,并提出审执分离制度构建的初步设想。

一、审执分离改革的现实背景

近二十年来,执行难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社会。在法院行使执行权的现实之下,人们往往将执行难问题归咎于法院。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早在上世纪末,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就已然提出了审执分离的对策。伴随着学术研究的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强调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和审监分立等“三个分立”,审执分离的观点在当时的司法改革中有所体现,法院内部的审执分离改革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到2002年上半年,全国绝大多数法院已实行“三个分立”。具体表现为执行法庭改为执行局,其与审判法庭做到相对的分离,执行局在法院内部也具有明显的独立性。但执行难作为我国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而导致的一种司法现象,是人民法院三轮司法改革尚未最终克服的顽症。十几年前形成而延续至今的审执分立格局,并没有完成破解执行难、提高司法公信力等改革任务。为此,在新一轮司法改革的语境下,如何推动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理应成为当前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

二、审执分离改革的多层次解读

审执分离的第一层应有之义是审判人员与执行人员分离。纵观我国现行执行实践,执行人员的构成由法官、执行员、书记员、法警组成。其中,法官、法警的编制单列,书记员普遍采取编外聘任制,而执行员的编制则没有单列,有的法院要求执行员只能由具备审判员或者助理审判员身份的法官担任,有的法院则将执行员列入法警系列。在“审判重在判断,执行重在实施”的原则之下,审判人员与执行人员的分离,旨在防止审判人员兼任执行所存在的道德风险,促进执行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审执分离的第二个层次是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分离。审判程序旨在确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执行程序旨在运用现实的国家强制力保障确定权益的实现。尽管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具有共通性原理,但执行程序也存在诸多需要特别对待或者补充规定的内容。《决定》明确指出,切实解决执行难,制定强制执行法,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推出第六稿《强制执行法(草案)》,杨荣馨教授主持的课题组也于2011年出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专家建议稿)》,民事诉讼法学以及实体法学界均有相当数量的学者投入到强制执行法理论与实务研究工作中。因此,在理论研究充分与急切的实践需求之下,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单独立法指日可待。

审执分离的第三个层次是审判机构与执行机构分离。理论上,民事执行机构改革的模式有两种,一是相对分离,即在法院内部加大审判与执行之间的分离尺度,强化法院内执行机构的独立性。二是彻底分离,即把执行权从法院中分离出来,交由行政机关行使,又分为两种子方案,一是把分离出来的执行权交由现在的行政机关行使,即呼声较高的司法行政机关。二是把执行权和执行局从法院中分离出来,分离出来的执行局作为专门行使强制执行权的国家机关,其独立存在,不隶属于任何现有的国家机关。当前我国新一轮司法改革突出强调了“去行政化”的要求,目的就是通过从审判权的内部运行模式到外部环境的改革,为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创造条件。只要不是审判所必需的事务,都可以考虑交由其他国家机关或机构去处理。由此我们可以判断,彻底分离审判业务与执行业务,更符合分离审判权与执行权体制改革的初衷。

审执分离的第四个层次是执行裁决与执行实施分离。在执行过程中,法院除了“执行根据”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具体实施外,还有一定数量的纷争性事务需要处理。比如,执行债务人或案外第三人以其实体权利为根据,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提出排除执行的请求,由此发生的争议就是执行中比较典型的实体性纷争。这些纠纷需要法院运用审判权加以裁决,相对于执行实施性事务,我们可以称之为执行裁判性事务。而审执分离的最高层次就是执行程序中的分离,即区别对待执行权中的裁判权和实施权,分别将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赋予不同的部门行使,以贯彻审执分离原则的价值。

三、审执分离改革的初步设想

(一)与新一轮司法改革措施相配合

1、与法官员额制相协调配合。根据员额制的基本精神,法院系统的组成人员包括法官、法官助理、司法辅助人员以及法警等。根据这一基本方向,在进行审执分离的制度改革过程中,可以考虑依据执行不同阶段,按照比例确定现有执行局人员的分工。在执行局内部,选任“德才”兼备的人员作为行使执行审查权的法官,并为其配备助理和司法辅助人员。同时,宜选用具有丰富经验和上升潜力的执行局人员担任执行实施过程中的主管、组织及决策性工作。而具体执行实施人员,可主要从法警中遴选,编制为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

2、与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改革相协调配合。按照改革文件精神,司法机关人财物改革的基本方向是省级统管。换言之,无论是执行审查部门还是执行实施部门,其经费主要来源都在省级司法机关。而考虑到执行的积极性问题,执行费用的收取可采用分段式的方式,即在执行审查阶段,收取固定数额;在执行实施阶段,合理确定标的额并按固定比例收取。

(二)分段管理与垂直管理相结合

分段管理即通过将执行过程分为不同阶段,交由不同部门行使相应职权。在执行实施权与执行审查权相分离的基础上,将执行行为细化为执行受理、执行裁决、执行实施与执行申诉。法官承担受理、裁决等相关工作,执行部门负责专门执行实施,而执行实施部门的上级机关处理在执行过程中有关主体提出的申诉。

而垂直管理即是现有执行审查权应由执行局人员转至法院法官行使,法院宜成立专门的执行裁决庭,处理相关工作。执行局则专门负责执行实施事项。而在管理架构上,执行裁决庭依据其工作性质,属于法官统管。对剥离执行审查权后的执行局则由上一级执行局领导,而执行局则应逐步整体划归到司法行政机关。

参考文献:

[1]孟建柱:《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

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64页。

[2]徐光明:《“三个分离”:审判流程管理模式的革新》,《人民

法院报》2008年1月11日。

[3]贺小荣:《依法治国背景下司法改革的路径选择》,《人民法

院报》2014年10月31日。

执行局法官助理篇10

01杨贤才的能力与“仗义”

2010年6月2日,全国各大新闻媒体转载中国新闻网的一条消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局长杨贤才,一审以、巨额财产,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这条新闻迅速传遍了大江南北,就连国外一些媒体对此判决结果也都予以报道。一时间,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高级法官杨贤才受贿大案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中国第一执行局长”的由来

杨贤才生于1950年7月13日,原籍广东省普宁市。1971年6月至1975年7月在普宁市气象局工作,1975年8月至1978年7月在广东中山大学中文系学习,1978年8月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先做文秘内勤,后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1985年被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任命为民事审判庭审判员(副处级),1989年任民事审判庭副庭长,1993年任民事审判庭庭长,1997年8月任刑事审判一庭庭长,2000年9月任执行庭庭长,2001年至2007年9月任执行局局长(副厅级),2007年10月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杨贤才自大学毕业进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三十年间,经过多岗位的审判工作锻炼,从一个普通的书记员一步一步升任副厅级高级法官,除了组织上的培养外,还有其个人主观努力、客观奋斗的因素。值得一提的是,在他担任广东省高级法院执行局局长期间,因在破解执行难问题上先后实施了一系列切中时弊、大快人心的举措,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肯定和同行们的赞誉。比如他提出的将难以执行的案件统一管理提级执行、交叉执行、指定执行、集中委托执行和对恶意逃债者发《限制高消费令》、追究赖债者刑事责任等,都收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为此,他成为全国法院系统的“名人”,被外界称为“中国第一执行局局长”。

杨贤才的“老乡”情结

记者在采访时听到有关人员介绍说:杨贤才在单位做事高调,爱炫耀;但在对人对事上没有架子很热情。谁求他办事,只要在他的权限范围内都能爽快答应。特别是对一些熟识的老乡,杨贤才更是有求必应。

广东融通投资有限公司经理纪鸿涛是杨贤才的普宁老乡,1997年经人介绍两人相识。此人早年做过律师,在当律师时为案件的事宜多次求助杨贤才。这里举几个例子:

2001年初,当时还在汕头特区某律师事务所当律师的纪鸿涛了广东省第二建筑公司诉汕头南方公司工程款保证金案。为了案件能够顺利执行,纪洪涛找到刚刚升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的杨贤才。在杨贤才的帮助下,此案后被指定到广州铁路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并顺利地实现了债权。2002年上半年的一天,纪鸿涛在广州某饭店一个停车场内送给杨贤才人民币15万元。

2005年初,已到广州发展做律师的纪鸿涛了广东省第二建筑公司诉汕头南方公司工程款纠纷案。为了最大程度实现债权,他又找到杨贤才。又是在杨贤才的帮助下,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又将此案指定到肇庆铁路法院执行并顺利实现了债权。2006年上半年的一天,纪鸿涛请杨贤才吃饭。饭毕后,他开车送杨贤才回家,在行至杨贤才家附近的小公路上,纪鸿涛送给杨贤才人民币20万元,杨贤才又收下了。

2005年至2007年,纪鸿涛还先后了广州农垦工程公司申请执行债权纠纷案、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汕头市富豪大酒店工程款纠纷案及广东省第四建筑公司申请执行广州新国际公司债权分配案等。为了保证债权尽快顺利执行,他多次向杨贤才求助。杨贤才有求必应,都给予了帮助。

2006年,纪鸿涛因违规办案被广东省司法厅吊销了律师资格证,之后便专心做起了生意。杨贤才在关键时刻多次帮忙,纪鸿涛当然不会忘记,他也诚心伺机回报。

2006年,纪鸿涛在广州三元里大道附近租赁了两块土地,租期为18年。很快,纪鸿涛投资1160.9万元盖了建筑物进行对外出租。为感谢杨贤才多年来一如既往的支持和帮助,纪鸿涛将其中的20%股权(折合人民币232.2万元)送给了杨贤才。为了避嫌,纪鸿涛将股权确认书的名字写成杨贤才的家人。杨贤才说了句“你太客气了”后便收下了。截止2008年4月,杨贤才已从中收取4至5月份的租金12万元。2008年7月至2009年7月本应收取13个月的租金86.6万元,但由于案发杨贤才被抓和纪鸿涛闻讯潜逃(现已被抓捕归案),这笔款杨贤才未拿到手。

在谈到给杨贤才送这份股权的动机时,纪鸿涛告诉办案人员:“我找他(杨贤才)帮忙,他都给我提供了帮助,我都没好好感谢他,送给他股权就是为了表示感谢。以后如果有案子上的事儿再找他帮忙,就不用再给他送钱了。”爽言爽语,折射了行贿者的内心。■

02权力磁场的“关系网”

曾为广东省高院执行局局长的杨贤才,手中握有的权力魔杖,将一些别有所图之人牢牢吸附。

律师圈中结交广泛

在民间有种说法,去法院打官司其实就是律师和法官打关系。这种形容个别地方执法环境腐败的话不一定准确,但在杨贤才身上确确实实地得到了应验。

执行是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诉讼当事人虽然在审判环节胜诉,拿到了人民法院的胜诉判决书,但由于法院的执行环节没到位,这份胜诉的判决犹如墙上的画饼,最终有可能只是废纸一张,这就是俗话所说的“赢了官司输了地。”杨贤才作为广东省法院执行系统的最高长官,在民事、经济案件的执行上权能无限,这自然成为许多案件律师“攻关”的对象。杨贤才也乐于和拜倒门下的律师合作,适时抓住机会,从中捞取了不少好处。

2001年,广州市百思威律师事务所主任许俊宏了广州市翠湖山庄债权纠纷案。当时承建翠湖山庄的建筑商黄镜戊是山庄的最大债权人,享有债权1.7亿元。这个案件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并负责执行。

2002年,该案进入执行程序,黄镜戊督促许俊宏找同是潮汕老乡的杨贤才帮忙,并承诺此案执行完后会感谢杨贤才。为求得案件利益最大化,许俊宏找到杨贤才提出了两个请求:一是希望此案早日执行;二是请杨局在债权分配时予以照顾,并表示这个案件执行完后黄镜戊会感谢他的。由于是老熟人求助,又有事后“感谢”相诱,杨贤才答应了许俊宏所求。在此后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杨贤才利用局长的身份多次催促主办法官加快执行进度。

在杨贤才的直接过问帮助下,2007年8月,黄镜戊的债权得以实现。为感谢杨贤才在执行上的热心相助,2007年底,黄镜戊通过许俊宏约请杨贤才吃饭,在饭局前送给杨贤才人民币50万元。杨贤才转手又将这笔钱交由许俊宏替他保管,以备将来买房之用。

除此之外,许俊宏为搞好和杨贤才的关系,从1996年至杨贤才案发时,分多次送给杨贤才人民币共计15万元。他还向杨贤才承诺,将来杨贤才买房子时再送给他50万元人民币。所幸的是这个空头支票还未兑现,许俊宏和杨贤才便分别以涉嫌行贿和受贿被抓了起来。否则,杨贤才受贿的款项上便又会增加一笔罪恶的记录。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卓伦是享誉南粤律师界的名人,也是广东省第一个年收入过亿的律师。由于他和杨贤才同是潮汕老乡,自1996年两人相识后,关系一直很密切。杨贤才也一直对这个既精通法律,又会为人处世的老乡很是赏识,陈卓伦凡有事求到,杨贤才都尽力帮助。

1996年,时任广东律师事务所主任的陈卓伦了广东某房地产公司与深圳布吉镇政府债权纠纷案。此案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为求胜诉,陈卓伦在本案开庭后,判决书下达前找到了时任民庭庭长的杨贤才寻求帮助。由于是初次求助,陈卓伦送给杨贤才5万元人民币,杨贤才客气了一句话后便收下了。事后,在杨贤才的过问下,陈卓伦的案件胜诉。

2006年,陈卓伦了广州宏峰投资公司执行案。当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将案件交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予以执行。由于陈卓伦认为海珠区人民法院执行不力,便找到杨贤才提出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自行执行。杨贤才虽然没有答应陈卓伦的请求,但事过不久,在他主张下,此案还是提级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为感谢杨贤才的帮助,2007年年初,陈卓伦送给杨贤才人民币12万元。这一次杨贤才在接受时没有再客气,心安理得地收下了。

杨贤才在广东工作生活多年,朋友多熟人多,求他办事的人常常络绎不绝。杨贤才逢求必应,拿原则送人情、视法律为儿戏已成为家常便饭。2006年初的一天,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某庭庭长腾祥(化名)专程来广州拜会杨贤才,同时将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琪(化名)介绍给杨。当时,周琪正在担任广东金地集团公司的法律顾问。在吃饭中,周琪向杨贤才介绍道:金地集团子公司金泉公司因欠深圳市商业银行上步支行3000万贷款被银行,广东某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追加广东金地集团公司为执行人。周琪向杨贤才求助,请省高院执行局监督此案,撤销某中级法院的追加裁定。

老朋友专程从湛江来穗相求,杨贤才不好意思推辞,便答应了周琪的所求。他让周琪回去后抓紧写一份材料,然后通过正常途径寄省法院执行局,他好伺机处理。几天后,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到了周琪寄来的报告,很快这个报告送到执行局。事后,执行局在讨论此案时,杨贤才提出了撤销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追加裁定的意见获得通过。事情办妥后,滕祥、周琪又特地来到广州宴请杨贤才。饭后告别时,周琪送给杨贤才一个手提袋,里边装有人民币10万元和两条中华烟,一瓶X・O酒。

商业圈中不乏“朋友”

对杨贤才手中大权紧盯不放的除了一些与之相交的律师外,当然少不了生意场中的一些“朋友”。

1991年,深圳某实业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人民政府、宝安县住宅公司、香港佳联置业有限公司联合开发深圳市莲花山庄,期间产生经济纠纷。从1994年至1995年,莲花山庄小业主在深圳市龙岗区法院和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开发商,后法院判决深圳某实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1997年,深圳某实业公司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布吉镇政府、佳联置业公司和宝安区住宅公司,要求划清责任,承担10%的责任。为求胜诉,深圳某实业公司总经理陆跃川经人介绍找到时任省高院民庭庭长的杨贤才帮忙。杨贤才答应了陆跃川的请求。后杨贤才告诉本案的办案人说:“这个案子有人(指陆跃川)找到我了,快点办。”在杨贤才的叮嘱下,法院最后判决支持了深圳某实业公司的诉求。

为了感谢杨贤才支持,1997年春节前,陆跃川到杨贤才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20万元。此案进入执行阶段后,陆跃川先后在2001年至2003年春节前,分别到杨贤才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0万元,三年共计人民币30万元。

1996年,深圳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深圳旅游公司因房地产纠纷进行诉讼,后调解结案,但一直未能执行。为使案件尽快得到执行,已担任深圳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的陆跃川再次找到杨贤才,希望法院能尽快执行,杨贤才答应为其帮忙。事后,杨贤才指示此案主办人加快执行进度。2003年年底该案执行完毕。2004年底,陆跃川在深圳一家饭店宴请杨贤才时送给其人民币20万元,以示感谢。

1999年,东莞慧谷集团在与香港恒富集团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中产生纠纷。2001年,经仲裁委裁定东莞慧谷集团胜诉。此案本应在东莞法院执行,但集团董事长张炳光为了使此案尽快得到执行,通过原广东省某部门领导介绍认识了杨贤才,请求杨贤才在执行过程中予以帮助,并提出最好将此案指定其到其他法院执行。杨贤才答应后,张送给杨贤才10万元港币。杨贤才为实现张的请托,确保案件顺利执行,后将此案指定到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行。由于黄埔区人民法院在该案执行中没有达到张炳光的满意,根据张炳光的请求,杨贤才又将此案指定到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2007年此案执行完毕后,张炳光为感谢杨贤才,又送给杨贤才港币20万元。

1999年,泛化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深圳国都集团因购房而产生产权纠纷。泛化工程公司胜诉后,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深圳国都集团的另一债权人向广东省高法执行局提出异议。泛化深圳公司总经理林贞平为使债权得到执行,通过广东省省直机关一个副处长的介绍找到杨贤才,请求杨贤才帮助。杨贤才答应后,林贞平送给杨贤才港币10万元。后在广东高法执行局的协调下,泛化工程公司取得了房屋产权。

2002年,深圳商人周昭禄挂靠深圳友航公司与深圳金田公司共同投资开发金田广场,后与金田公司发生纠纷。周昭禄委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朋友陈两武帮忙实现其债权。陈两武为完成朋友所托,费尽周折找到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的一个朋友,这个朋友和陈两武专程跑到广州,找到杨贤才帮忙。老朋友相求,杨贤才答应助一臂之力。随即他帮陈两武出谋划策,指点周昭禄与深圳金田公司进行仲裁。在杨贤才的指点下,周昭禄胜诉。为实现其债权,杨贤才将此案指定到广州铁路中级人民法院与其他执行案并案执行。2006年周昭禄已经因病去世,陈两武为感谢杨贤才对此案的帮助,自己拿出港币10万元送给了杨贤才。

……■

03一幢烂尾楼送出”4个亿

矗立在广州繁华商业路段的中诚广场,被称为“中国第一烂尾楼”。1993年8月动工至今的17年来,围绕着这幢楼的纷争陆续上演。除杨贤才外,与此项目相关者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前副院长以及中石化前董事长。相较于他人,杨贤才在该楼的最终归属上起到了关键作用,他用自己手中的权力魔杖,一笔就“送出”4个亿。

1992年,由香港中诚集团下属的广州鹏城房地产公司与广州城市建设总公司联合开发的地处广州市体育西路的中诚广场启动。1997年,开发商因多种原因停止施工,被人称之为烂尾楼。

该楼后因借贷、拖欠工程款等原因遭遇诉讼,1998年进入执行程序。2002年上半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进行了债权人登记之后,于10月22日正式对外公告,决定对中诚广场项目进行整体处理。很快,隶属于香港佳兆业集团的广州金贸公司与广东峻鹏置业有限公司被法院确定为该项目的收购方。

由于项目收购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广州中院在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须首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再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汇报;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向下传达也必须先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广州中院传达。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着上传下达的作用,而身为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的杨贤才自然是参与其中的关键人物。2004年8月,广东峻鹏置业有限公司因伪造民生银行票据诈骗案发,公司董事长范峻业受到公安机关的查处,该公司被法院依法取消了收购资格。另一家参与收购的广州金贸公司想独家收购中诚广场。

2006年年初,经人介绍,香港佳兆业集团控股公司执行董事郭诚和杨贤才相识。郭诚向杨贤才提出:广州金贸公司想独家收购中诚广场,请杨局帮忙。杨贤才提出:“中诚广场项目太大、太复杂,有好多债务交织,不是任何人都能收购的。你要收购,要做到一次性把9.24亿元收购款划到法院账户上,我们还得逐级打报告,这件事挺麻烦。”郭诚说:“这些我们都能办到,9.24亿元收购款也能一次性打到广州中院指定的账户上。”杨贤才随即让郭诚向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写一个报告。郭诚照办后,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执行局写出报告。很快,杨贤才便将这个报告报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没多久,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批复同意由金贸公司独家收购中诚广场。

几个月后,金贸公司如愿收购了中诚广场。之后,该公司又将中诚广场以13亿多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了中石化集团总公司和一家地产公司等单位。转手一倒,金贸公司挣了4个多亿。杨贤才在金贸公司收购中诚广场中帮了忙,郭诚自然要回报。2006年年底,郭诚将100万元港币通过他人送给了杨贤才。但七个月后,杨贤才听到中纪委正在调查中诚广场的案子,做贼心虚的他便又把100万元港币退给了郭诚。在谈到接受郭诚这100万元港币的心态时,这位高级法官坦言道:“我支持了郭诚收购中诚广场,起了承上启下的作用,他是商人赚了不少钱,给我点钱是应该的,所以就收下了。现在想起来,我的品格不高。”■

04一案获“赠”600万

在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认定,杨贤才受贿最大的一笔是深圳大景源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黎智华送的600万元港币。

黎智华原是广东潮汕人,后定居香港,成为香港居民。此人生于1963年,多年来一直在广东和香港两地经商,旗下公司数家、资产数亿,是粤港两地知名实业家。

上个世纪90年代初,杨贤才在一次和军界朋友的饭局中认识了黎智华。黎智华待人热情礼貌,说话直爽,形象精明,这些都给杨贤才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告别时,两人互留了电话,从此开始了密切往来。

当时,黎智华主要在广东惠州搞房地产,事业才刚刚起步。自从攀上杨贤才这位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庭长后,凡是房地产项目中产生了民事纠纷便找杨求助帮忙。杨贤才时任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在广东民事审判系统是绝对的重量级权威人物。由于杨贤才对黎智华颇有好感,凡事黎智华所求他都热情接待,尽力相助。那时,黎智华在惠州的民事纠纷官司,一旦在惠州中院一审判决完毕,黎智华只要不满意便会上诉到高级人民法院。案子只要到了高级人民法院,黎智华必找杨贤才,而杨贤才也一定会支持他的诉求。随着交往的增多和时间的推移,两人的“情谊”也与日俱增。

点拨港商暗度陈仓

2000年下半年,深圳海怀公司因未按期归还贷款被工商银行深圳蛇口支行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半年后,南山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在海怀公司名下的深圳市福田南路一块约6700平方米的建设用地进行查封并拍卖。消息传出后,深圳某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陆跃川(化名)由于在海怀公司也有3500万元债权,故也以对这块建设用地享有占有权为由对海怀公司提起了民事诉讼。

2001年1月,深圳市信启诚拍卖公司根据法院建议拍卖价格为2159万余元人民币对该地进行公开拍卖,后这块土地被深圳众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竞得。拍卖结束后,陆跃川以该宗地拍卖价格过低、损害其债权为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提出拍卖异议,请求撤销此次拍卖。不久,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停止执行拍卖过户手续的通知书。

此时,已在深圳注册了大景源实业有限公司,正准备搞房地产开发,但苦于没有合适位置的土地而犯愁。这块土地的拍卖给他带来了机遇。由于陆跃川和黎智华比较熟,这年下半年在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暂停拍卖过户手续的通知后,陆跃川便找到黎智华鼓动其搞这块土地开发。黎智华虽然有心参与其中,但考虑到竞争激烈、此地块情况的特殊性,不敢贸然下定决心。

为探明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块建设用地的处理倾向,黎智华专程到广州找到杨贤才打探消息。在老朋友面前,杨贤才明确地告诉他:“这块地高院目前只是暂时停止了拍卖的过户手续,还没有确认这个拍卖合不合法。将来如果确定这个拍卖合法,那么这块土地还是众鼎公司的。如果不合法你才有希望。所以我建议你目前先不要动,再等等看。”黎智华得到了杨贤才透露的内部信息,决定先不急于参与其中,再观察一下。

2003年初,黎智华打电话再次向杨贤才了解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撤销这块土地拍卖的进展情况。杨贤才直言不讳地告诉黎智华:“高法已开会研究过此案,决定撤销拍卖,裁定书很快就会下发。下一步你可以考虑参与这块土地的开发了。”在电话里,身为执行局局长的杨贤才为使黎智华能顺利取得这块土地,从旁出谋划策,将取得这块土地的途径告诉了黎智华。

黎智华得到杨贤才提供的确切信息后,马上找到陆跃川商量对策。两人商议,将这块地的地价提高到6300万元,以虚高的地价让信启诚拍卖公司和众鼎公司知难而退,从而使黎智华在无竞争对手的情况下,顺利取得这块土地的所有权。为了使黎智华以合法的理由参与其中,陆跃川和其签署了一个曾向黎智华名下的深圳市大景源实业有限公司借款4500万的虚假合同,并将所谓的借款日期提前到2002年1月20日。

2003年5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了《撤销南山区法院对该宗土地作出的成交确认通知》,并将该执行案提交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黎智华为介入执行案,经与陆跃川商量后,由大景源实业有限公司以债权人的身份,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陆跃川的某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4500万元。由此,黎智华与陆跃川联手制造了一起外真内假的诉讼案。这样一来,不仅可以使黎智华以债权人的身份合法介入执行案,由局外人变成局内人;而且通过打假官司为黎智华下一步取得土地打下基础。

他们的这一计谋果然奏效。2003年7月1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由黎智华的大景源实业有限公司诉陆跃川的某实业有限公司债务案和陆跃川的某实业有限公司诉海怀公司的执行案并案审理。自此,黎智华如愿介入到此执行案中。由于信启诚拍卖公司与陆、黎二人分歧较大,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下,不能和解执行,此案于2003年年底被上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异地执行。而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经合议庭合议后,指定该案由广州铁路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黎智华在惠州经商多年,在惠州地面上人熟地熟,很希望这个案子能交到惠州中院执行,于是便找到杨贤才求助。杨贤才为了实现黎智华的请求,在未经合议庭合议的情况下,直接将此案指定到惠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后在惠州中院的主持下,当事人各方于2004年5月18日达成和解协议,黎智华如愿以偿获得这块土地使用权。黎智华在费尽周折后,终于取得福田南路建设用地。而这其中杨贤才的关照功不可没。

巨额“赠”款入囊中

2007年年初,黎智华在深圳市园博园酒店宴请杨贤才。为感谢杨贤才多年来的帮助,吃饭时,黎智华提出送给杨贤才600万元港币。杨贤才欣然接受,并提出让黎智华把这笔钱打到他在香港的一个朋友的账户上。

杨贤才回到广州后没多久,便电话向黎智华提供了其朋友庄卓壮在香港汇丰银行的账号。很快,黎智华让公司出纳在香港找了一个兑换港币中间人,让香港方先垫付600万元港币,打到了杨贤才提供的香港汇丰银行的账号上。之后黎智华又以个人借款的名义从大景源实业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650万元支付给了兑换港币中间方。

案发后,杨贤才在向办案人员交代收受这600万港币贿款的心态时坦言道:“正因为我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给他(指黎智华)提供过帮助,为了感谢我,他才给我送这600万元港币。如果我以前不为他办事,他是不会给我送这笔钱的。再一个就是他想和我处好关系,以后在法院系统找我更方便。”

贪婪成性终落网

杨贤才案发后,经法院审理认定,自1996年至2008年,杨贤才共接受黎智华等人请托,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事后从中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1180余万元。

杨贤才除肆意妄为收取巨额贿赂外,其名下还有价值1690余万元的巨额家庭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2008年上半年,中央纪委在对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中,发现了包括杨贤才、许俊宏、陈卓伦等人的违法违纪问题。很快,三人先后被“”和“双指”接受调查。纪检监察机关经调查,发现杨贤才等人受贿和行贿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已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便依法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经检察机关批准,2008年7月7日,杨贤才以涉嫌受贿犯罪被依法逮捕;7月8日,许俊宏以涉嫌行贿犯罪被依法逮捕;8月1日,陈卓伦也以涉嫌行贿罪被依法逮捕。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通力合作,经过艰苦细致的调查和侦查,终于揭开了杨贤才这个被人称之为“中国第一执行局局长”的贪婪真面目。■

近年来执行领域落马官员

1.2008年1月4日上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裴洪泉,因及巨额财产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同时,在该起因拍卖而引发的腐败窝案中,一同落马的还有该院执行二处前处长李慧利等多名法官。

2.2008年1月7日,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以一审判处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郑全成有期徒刑5年。其在任职期间,先后三次收受商丘某公司总经理张某40万元人民币,并在有关案件的处理中为其谋取利益。

3.2008年6月17日,福建省漳州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处了该市芗城区法院执行局5名法官与有关中介组织人员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违法违纪案件。漳浦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判决,芗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副局长刘毅明因犯执行判决、裁定罪和,获刑12年;执行局法官吴永忠获刑7年,其他三名涉案法官另案处理。

4.2009年5月至2010年4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庭长李绪腊、金小璐(女),执行员胡荣、明君,执行局副局长骆国安、执行员史明因为同一起房地产执行案件,短时间内6名执行官员纷纷落马。

5.2009年5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执行的副院长刘青峰及3名法院执行局法官因涉嫌经济问题被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带走调查。这位48岁的“博士院长”祸倒执行问题。

6.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原副庭长康举钦接受吃请礼品后,违反规定解除对被执行人房产的查封,造成房子产权被转移,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2009年5月,康举钦落马。

执行局法官助理篇11

(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一是全面完成了审判任务。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40120件。比去年上升3.4%结案率94%比去年上升0.6个百分点。其中,受理刑事案件12672件,审结12374件;受理民事案件90099件,审结83766件;受理行政案件1347件,审结1260件。市法院受理各类案件18817件,审结17464件,结案率92.8%先后审理了涉及44名被告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原天津市委常委皮某受贿、案,原市公安局副局长史某贪污、受贿案,原市国土资源局顺城分局局长贪污、受贿、巨额财富来源不明案等一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有力打击了违法犯罪行为,有效维护了国家平安和社会治安秩序。民事案件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注重实效、案结事了原则,加大调解力度,调撤率比去年上升1.8个百分点。胜利调处了浑南大市场、特种环保设备厂等民事纠纷案,执结了嘉濠商厦有限公司历史遗留案,协调启动了市老干部活动中心建设工程;胜利从上海为我市于洪区农民执行回转土地弥补款2400余万元,及时审执了法库县300多户农民售粮款集体诉讼案,有效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推进“木兰公司”破产案,参与处置“中辽国际”破产案,协调处置“佳地园”万芳园”等一大批社会关注的疑难复杂案件,维护了市场秩序,促进了社会和谐。行政案件坚持合法性审查及强化和解原则,妥善协调了18位商户集体诉强制拆迁等政府关注的案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维护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行政管理秩序。

二是有效缓解了执行难问题。全市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30608件。执结率94.4%实际执结率57.5%比去年分别上升1.0和6.6个百分点。开展了分段集约执行模式试点工作,制定了关于执行顺序中有关问题的处置意见》进一步完善执行管理监督机制。充分利用联动机制,借助联席会议排干扰,借助威慑机制促履行,借助司法救助保民生,借助执行和解保稳定,巩固去年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效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清执积案2000件;对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在新闻媒体曝光493人次,依法对个人出境、企业变卦登记、房地产开发立项和金融借贷等采取限制措施共计323人次,促使121名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裁判,有效缓解了执行难问题。全国执行工作会议上,市法院被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法院评为“全国执行工作先进集体”执行局被省法院授予集体二等功。

三是进一步化解了涉诉案件。圆满完成全国、省、市“两会”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等重要时期稳控工作任务的同时。清理积案1177件,息访化解952件,化解率达到80.9%认真落实院领导接访制度,两级法院领导接待重点案件当事人2778人次,及时有效化解了大量疑难复杂的涉诉案件,缓解了涉诉的矛盾抵触。调整空虚了接访工作的力量,加大了对接访工作的考评力度,使涉诉工作进一步规范化、顺序化。

(二)完善能动司法机制。

全面加强审判实践中的应用法学研究,一是为推动经济发展提出了有益的司法建议。市法院组织成立了市应用法学研究会。院领导组成多个调研小组,深入到乡镇、社区、国有企业及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调研,积极向政府和相关企业提出加强管理的司法建议。其中《农地流转过程中农民利益维护方面存在问题和对策分析》调研效果受到中央领导的重视,并批转有关部门操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法制环境研究》课题被列入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重点项目,其阶段性效果—尽快在中小企业中开展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几点建议》调研文章被省委宣传部主办的社科与决策》刊载;关于我市未成年人涉网吧犯罪的调查演讲》得到市委、市委政法委主要领导的充分肯定。

两级法院领导亲自带队深入校园开展法制讲座376次,二是为探索社会帮教创新了服务载体。将“法官进校园”活动从中小学校拓展到大、专院校。举办模拟法庭20余场,组织在校师生6360人次旁听庭审。与电办的托起明天的太阳—法官之声”节目共播出51期,加强了与听众的互动。该节目被推荐为“全省广播优质栏目”和“省重点推荐栏目”全市法院调整增加少年审判社会调查员150名,共参与少年案件审判347件。市法院设立了社会工作者站,聘请社会工作者对66名未成年罪犯开展了专业性的帮教工作。有效遏制了未成年人犯罪数量连年增长的势头,未成年犯罪人数比去年下降7%法院少年审判工作的经验在全省法院得到推广,并在中国少年司法年度论坛”上做了经验介绍,受到社会的好评。

市法院新增设了民事五庭(金融审判庭)专门审理民商事金融案件,三是为维护金融平安和市场秩序完善了服务功能。为加大金融平安司法维护力度。全市法院共受理民商事金融案件1241件,审结1183件,比去年分别增加9.1%和11.6%组织专门人员对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进行了专题调研,加大了打击力度,全市共受理信用卡诈骗案377件,审结376件,比去年分别增加239.6%和241.8%金融案件审判工作的全面推开,对维护我市的金融秩序、化解金融风险起到推动作用。人民法院报》等新闻媒体对法院金融审判庭的工作给予了大篇幅报道。同时,对破产、解散、清算案件的审理做了调整,制定实施了破产案件审理操作规程》和《破产管理人工作和监管规程》加大了企业破产、解散、清算案件的调处力度。共受理破产、解散、清算案件51件,审结28件。胜利调处了五环体育开发有限公司、博瑞达工程有限公司解散案。中国法学会信息刊物《要报》专题介绍了法院创新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的做法。

院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带队深入73家企业走访调研,四是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为强化审判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深入了解、协助企业解决在发展过程中遇到法律问题。选派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到企业举办专题法制讲座,有效提高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向社会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保证和鼓励企业科技创新。胜利调处了微软公司诉奥维通信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和“小”系列扮演权维权案,顺利审执了台商投资的九州大厦房屋租赁纠纷案和乐购等多家外资企业涉诉案,实现了诉讼过程中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积极创新和落实便民利民举措。

市法院把原有的诉讼大厅改建为近1000平方米的诉讼服务中心和鉴定中心,为方便群众诉讼。服务功能从单一的立案拓展到诉讼引导、立案审查、咨询查询、联络法官等十项功能。建立首问负责制、服务许诺制、办事公开制、文明接待制、岗位责任制等五项诉讼服务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站式”全方位的诉讼服务。两级法院完善了非工作日立案、当日立案、电话立案、网上立案、巡回立案等多元化立案工作机制,基层法院组织开展“法庭进社区”法庭进农户”活动。诉讼服务中心自6月份投入使用以来,共接待当事人45745人次,提供法律咨询、案件答疑、来访查询、立案调解9852件次,发放资料5654份,提供复印、传真、上网服务5949人次。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司法救助力度,为89件案件的132名特困当事人发放执行救助资金460万元,对1828件案件依法减、缓、免交诉讼费544万余元,使没钱的人也能打得起官司。最高法院和省法院的主要领导到院视察诉讼服务中心时给予高度评价和大篇幅的批示。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全市法院系统立案工作进行视察和民主评议后,也给予了充分肯定。诉讼服务中心在辽沈晚报》全民评选活动中,被评为2010十大“城变”之一。服务功能的改善使当事人到法院诉讼既感到温馨又感到方便。

(四)加大审判监督管理力度。

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是人民法院公开、公正、廉洁司法的实质要求。对此,一是增强了接受监督有效性。主动接受人大法律监督。两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专门召开县(市、区)人大常委会领导、人大代表座谈会,征求对法院工作的意见。积极拓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了解、监督法院工作的渠道,选取43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邀请480人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法庭庭审和听证会;组织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主体的作风形象监督员100多人次,对基层法院纪律作风进行明察暗访,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全市法院进行通报;多次邀请社会监督员召开座谈会,虚心听取监督意见,认真落实整改措施。积极料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对收到28件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期限内全部办结。同时,接待代表、委员来信来访88件,办结76件,尚未办结的均及时将有关情况回复了代表、委员。认真审理检察机关抗诉案件,依法受理案件41件,审结19件,依法改判、发回重审7件。

目前,二是扩大了法院工作的透明度。积极开展人民陪审员工作。人民陪审员数量已达603名,参与两级法院审理案件11075件,比去年增加49.7%继续坚持新闻发言人制度,先后就设立社会工作者站、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廉政文化建设等重要工作召开12次新闻会、通报会,及时向社会公布、通报法院工作。对互联网站进行了改版,目前,15个基层法院已全部开通了互联网站,增加了新的内容,加强与公众的互动,扩大审判工作的公开度,增强法院工作的透明度。

实现了两级法院审判流程、司法统计、业绩考评、案件评查统一管理。建立了审判工作运行季通报、超审限案件预警催办等制度,三是创新审判管理机制。市法院成立了审判管理办公室。加强审判运行动态监控和管理,严把审判质量关。认真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对二审和再审改判的案件进行重点评查。审判质量和效率明显提升,一审上诉率和二审改发率比去年分别下降了0.8和0.7个百分点;未结案件比去年下降6%人均结案数64.5件,居全省第一。

(五)大力加强队伍建设。

选派了5名优秀干部到5个基层法院任副院长,市法院新增了2名院级领导。先后调整、选任了26名中层干部,进一步加强了队伍的组织建设,增强了队伍的战斗力。深入开展了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和“创先争优”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干警的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大力选树和宣传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一步激发了干警学习先进、争创先进的热情。认真组织执法大培训活动,积极开展“办案能手”调解能手”执行能手”等评比活动,组织法官广泛参与司法调研活动,着力提高法官的专业理论水平、业务技能和创新能力。法院系统司法警察“大练兵”活动,得到最高法院、省法院、市人大、市委政法委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充分肯定,人民法院报》日报》先后进行了长篇报道,并在全国法院司法警务工作会议上做了经验介绍。为增强干警的体魄,提高战斗力,举办了市法院系统职工运动会,不只练就了干警顽强拼搏的意志和体魄,也有效地激发了干警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六)狠抓队伍廉政建设。

进一步创新廉政建设机制,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个人重大事项演讲等各项廉政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全国法院首创设立执行局政委一职,专门负责执行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廉政建设。院级领导对基层法院纪律作风建设定期进行专项检查、督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制定了全面加强法院廉政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对查出的12起案件的14名违纪干警进行了严厉惩办,其中有7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为认真吸取教训,组织开展了警示教育”岗位廉政风险点查找与防范”学习“勤廉双优”模范、家庭助廉”等系列廉政文化建设活动,强化了干警的廉政意识。人民法院报》头版报道了法院廉政文化建设纪实。

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正确领导、有效监督、大力支持、热心协助的结果,全市法院各项工作取得的新进展、新成效。同时与各位代表真诚的关心、理解、监督、支持是分不开的此,代表全市法院法官和工作人员,向各级组织和各位代表表示衷心的感谢!

但我清醒地认识到还存在许多问题与不足。一是有的法官对“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理解得不深,去年工作虽然取得了新的效果。大局观念、责任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二是有的法官司法能力不强,做群众工作和化解复杂矛盾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少数法官司法为民意识较差,对人民群众感情不深,对当事人态度冷漠,生冷硬横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杜绝,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等现象仍然存在四是少数干警违法乱纪、执法犯法、贪赃枉法,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影响了队伍的整体形象。五是案多人少的矛盾依然十分突出,基层法院还存在人才短缺、结构断层、职级待遇偏低、经费保证缺乏等问题。同时,涉诉工作仍然面临息访难,执行工作仍然面临诚信体系缺失、外部干预较多等问题。

将在各级组织和社会各界的协助、支持下,对上述问题和困难。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下大力气认真加以解决。

二、今年工作布置

全市法院要在市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下,今年是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维护国家平安和社会稳定,保证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工作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三个至上”为指导,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继续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大力强化审判管理和监督制约,狠抓队伍组织建设和廉政建设,全面加强和改进法院工作,为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证。重点做好以下六项工作:

(一)坚持能动司法。依法妥善处置在调结构、优环境、惠民生”中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确保党的重大战略布置贯彻落实。刑事审判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扎实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严重犯罪,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犯罪,维护国家平安和社会治安稳定。民事审判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注重实效、案结事了原则,依法调解上下大工夫,努力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以调解促和谐,以和谐促稳定。行政审判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强化协调和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化解行政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执行工作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执行力度、排除各种干扰,大力推进“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执行联动新格局,凝聚社会力量合力解决执行难,提升社会诚信度,提高法院公信力。继续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综合调查研究,完善审判信息预警机制,为党委、政府依法决策提供前瞻性、有价值的参考意见。继续深入推进“法官进企业”法官进社区”法官进校园”等调研服务活动,扩大服务范围,创新活动方式,以积极的举措、有效的效果为经济社会发展发明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积极落实司法为民要求。必需充分体现人民法院的人民性。要大力强化法官的为民意识,增强对人民群众的感情,树立亲民、爱民、为民的司法观。通过开辟诉讼服务中心窗口了解民意、倾听呼声;通过案件审理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要求、新期待;通过料理好代表、委员建议、提案工作,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强化为保证和改善民生服务,依法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富平安,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继续完善和落实司法便民措施,坚持简易案件速裁制、巡回审判、特困群体司法救助制等现有机制和措施的基础上,完善老年人、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诉讼便当机制,把利民、便民、为民作为衡量审判工作的规范,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亮每一个角落。

(三)着力抓好审判质量管理。只有狠抓审判质量管理,才干促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此,将今年确定为“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年”进一步完善审判管理机制,规范审判管理秩序,落实审判管理监管职责,加大审判质量的评查力度,完善审判业绩考评方法,提高法官政治、业务素质的同时,提高法官质量效果意识。向素质要质量,向管理要效果。今年要组织力量,组建大调解服务中心,对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疑难案件通过调解中心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始阶段。进一步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提高陪审员的参审件数,充分利用陪审员的特有专长和优势,化解社会矛盾,努力提高一审案件效率和质量,提高案件调解率,做到调判结合、案结事了

(四)全面加强队伍建设。不时增强法官的大局意识、为民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两级法院领导班子建设和中层干部的管理力度,强化领导干部的带头作用。继续围绕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和司法专业技能开展教育培训工作,着重在培养年轻法官的司法能力上下工夫,增强法官掌握法律精神、解社情民意、善于调处矛盾和做好群众工作的综合能力。继续实行岗位轮换、交流挂职、技能竞赛、新进人员到窗口锻炼等做法,优化队伍结构,激发队伍活力。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大力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提高法官整体素质,以高素质、优作风、真感情取信于民、感动于民。

执行局法官助理篇12

今年46岁的零陵区邮政局金融保安队队长悄无声息进入法院大楼,戴一顶黑色鸭舌帽,背一个黑色旅行袋――里面是一把折叠式微型冲锋枪、两把手枪和6个弹夹。他的目的是杀人,尽量多地杀死这栋楼里的人。

屠杀 枪击事件在当地民众中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国为民众在法院观。

零陵区地处湖南南部,是永州古城所在地,自古是中国华中、华东通往广东、广西、海南及西南地区的交通要塞,也是湖南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却是湖南最贫困地市之一。

建于1990年代的零陵区法院大楼陈旧不堪。一楼是审判管理办公室、审监庭和监察室,二楼是调解室、审判庭,三楼有一间会议室和多个不挂牌的领导办公室,四楼是一个由审判大厅改装的大型办公室,集中了该区三个乡镇法庭的法官办公,五楼则是收藏文件的档案室。

朱军直接上了四楼,开始了中国建国以来第一桩枪击法官血案。

朱被证明是一个心思缜密的人――他先把旅行袋放在楼梯间边上的洗手间,取出一支手枪,走进四楼的农村法庭办公室。

第一枪打在水口山法庭副庭长谭斌胸脯上,直击心脏。

珠山镇法庭副庭长蒋启东被连击两枪。

书记员伍晓辉中一枪,倒在桌下。

水口山庭长赵沪宁也被击中一枪。

法警欧阳毅被击中手掌。有报道称,欧阳曾大喊,“我是刚来的,不关我事”,获朱放生。但事实上,朱已无法射击,一支式手枪的弹夹只有6发子弹。

随后朱奔出办公室。

赵沪宁追出,但不见朱军身影,他以为朱跑下楼,还向楼下张望。

朱其实只是去换枪,他从洗手间冲出,一支微冲“哒哒哒”打在赵的身上,赵从楼梯滚下,鲜血喷涌。

一个叫黄岚的工作人员正好从5楼下来,目睹赵被枪杀,惊叫,被朱一枪打在右肩。

法官们四散,哭喊声起。

杀死三名法官、杀伤三名法官的朱军把枪管伸进嘴里,扣动扳机。

瑕满人生

朱军出生于湖南永州道县新车乡杨家村,朱父是永州市邮电局食堂管理员,朱军念初中时和父母一起住在邮局宿舍院。和朱长大的赵金凯回忆说,朱军性格好强偏执。小时候一起打牌,对输家的惩罚是弯起中指弹其额头,“别人都是意思―下,点到为止,他会用力使劲弹”,所以,赵的额头经常被朱弹得隆起数个疙瘩。

高中毕业后,朱顶替父亲顺利进入邮电系统。身高176cm的朱酷爱篮球,风雨无阻地跑步,练得一身强健肌肉,孔武有力。

1998年,朱已是一名运钞车司机,“事情很少,油水很多”。此时,新上任的一彭姓局长欲将朱调离,换上自己亲戚开车。朱不服,跑到办公室找局长理论,一言不合,“朱军上去就是两拳,把局长放倒在地”。彭的朋友跑来助拳,对二楼的朱发起挑战。朱二话不说,直接从二楼跳下,气势惊人扑上去,最后被人扯开。此事过后,朱军在单位里“名声大噪”。

2003年,朱军的生活出现重大转折,和妻子的关系冷淡,导致双方协议离婚。

离婚后,朱住到了邮政局家属区的一栋老楼内,―人独居,一日三餐则去不远处的邮局大院内的父母家。

但令朱军沮丧的是,他被检查出患有鼻窦癌。这―年,朱还卷入了一场诉讼。

2005年12月,朱和自己的一位开发房产的小学同学签订了购房合同,交付10万元订购零陵区潇湘中路一巷的一套168平方米的商品房,约定在2006年5月1日交付使用,不得以资金短缺、天气恶劣等任何理由延迟交房,否则须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2万元。

但开发商在2006年5月无法交房。朱和自己的同学对簿公堂,要求依照购房合同,由对方交付房子和赔付违约金2万元。

这显然是一件简单的案件,零陵区法院启动简易程序,安排一名法官独任审判。但朱付出极大代价――法院收取5500元的诉讼费,而律师费需要8000元,朱的前妻不得不为之垫付。

开发商承认交房未能如期,但指称朱擅自修改房屋设计并违规指挥施工,导致工期延长,应承担全部责任。

2006年7月,零陵法院判决朱军胜诉,判决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2万元。开发商不服判决,上诉到永州中级人民法院,在2006年11月被驳回,并须承担二审审理费6000元。

房产商感觉气结,拒绝履行法院判决。朱不得不向零陵区法院缴纳一笔执行费,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一共耗时8个月,法院解释说时间花在组织双方执行和解。法院称,到2007年7月31日为止,零陵区法院分三次将2万元执行到位,并将诉讼费5500元一并退给朱军。

婚姻、友情和身体的诸多失败,让朱军感觉挫折。

持续的化疗令朱的头发日渐脱落,他不得不戴上一顶黑色鸭舌帽,提着一个太空杯不时补充水分。朱开始和同事们感叹人生,颇多抱怨。

朱经常说,自己就是命不好。

2009年后,朱感觉身体越来越差。

对潜规则不满?

是什么导致朱军血腥枪击法官,一直是焦点。

之前,有传言称朱军不满法院的离婚判决而触动杀机,但朱的前妻称他们是协议离婚,且没找朱索要一分钱,离婚和零陵区法院没有任何关系。

朱在房产纠纷案聘请的律师欧阳臻说,朱军的房屋纠纷案,没有任何疑问,从审理、判案到执行整个过程都合乎法律法规,并且朱军在整个过程中也没有对案件的审判提出过质疑。

媒体注意到,欧阳律师用词保守,仅称“对案件的审判没有提出质疑”。事实上,朱质疑的是零陵区法院的执行,官方也承认朱对该次执行不满。在一份通报中,官方说,朱军认为执行时间拖延太长,且滞纳金和房产证未执行到位。

知情人士称,朱对这次执行极为不满。在朱看来,诉讼中最重要的房产证一直不能到位,意味着房子仍不安全。在案发一个月前,朱去了法院一楼的纪检督察室,投诉执行庭法官有意帮助对方。

一名陪同朱前去的同事证实说,两名法院工作人员对朱做了询问笔录,问朱一共取得多少执行款等情况,长达两小时。

至今,零陵区法院一直未有公开朱的举报是何内容,又是如何处置。但显而易见的是,朱对执行庭的投诉没有获得效果,被激怒。

知情者透露说,在遗书里,朱军用当地很粗鄙的方言骂了一个副院长、一个法官和一个律师,他称法官和律师勾结在一起,骗他的钱。

“对于这么一个从不吃亏的人来看,他不可能容忍花了那么多钱,法院还不办好事。”朱的一个同学说,他怀疑零陵区法院执行庭收取朱的回扣,才令朱如此暴怒。

据当地民众称,法院在执行过程收取回扣几乎是公开的秘密。亦有多名律师指称,法院需收取每次执行标的的20%,甚至40%。

执行问题曾令零陵区法院遭遇一次灭顶之灾――2008年,该院12名法官涉嫌截留、私分零陵区一企业的一笔数十万元的执行款,后来交付该企业38万元,却报账18万元。该企业一怒告到纪委和检察院,导致包括一名副院长在内的四名法官被公诉,至今案件未了,院长等8名法官则接受内部处理,或降职或调离法院系统。

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告诉《凤凰周刊》记者,法官向律师介绍一个案子,一股收取30%的回扣。他回忆说,2007年,一名庭长叫他去办公室介绍了一番案情,说可以收取五六千元的费用,然后问,你看最后怎么搞,律师说,你说怎么搞就怎么搞。

庭长说,那就搞个30%吧。

五六千元在当地算较高收费,但该律师最后选择放弃――他觉得法官吃回扣太多,而他需要为较少利益付出很大努力,他知道自己一定不会竭尽全力,“我怕砸我自己的牌子”。

在湖南法院近年的民意测评中,零陵区法院始终排名靠后。而在全区政府机构测评中,该法院也是名列倒数第一。

另一名律师告诉《凤凰周刊》记者,1992年,他帮助一名被打断两根肋骨的农民打官司,某法官当时是区城北法庭法官。某法官的书记员私下告诉该律师,他和某法官去送传票时接受了被告宴请,被告还送了红包。该律师当庭申请某法官回避,法院调查后换上一名庭长审理该案。

在多人的描述中,水口山法庭副庭长谭斌的孩子三岁,而珠山镇副庭长蒋启东去年结婚,两人是当地司法界认为比较正派而专业的年轻法官,“当事人请吃饭,他们是不出来的”。

最后的日子

5月下旬,朱打电话给前妻,说脚痛,晚上睡不着,想开点安眠药。前妻找到永州市人民医院肿瘤科的医生,一共开了8粒安眠药。

案发前的某个上午,保安队将四支手枪和一支微型冲锋枪取出擦拭,并由熟悉枪支性能的队员讲解枪械养护知识。

据称,整个上午,朱几乎没有碰枪,却问了枪法最优的同事杨宏强一个问题:“打完一梭子弹后,换弹夹时,要不要拉―下枪栓?”杨很意外:“当然要,否则子弹怎么上膛呢?”朱若有所思地点了点头。

“那个时候,他就在琢磨如何拿枪干掉法官了。”朱的同事说,朱幸亏不是退伍军警,枪法糟糕。一次实弹训练中,朱一梭子打出去不知所踪,无一中靶。

但不幸的是,朱是一个可以拿到枪的人。

2010年6月1日晨,朱最后一次清扫房子,把遗书、病历和医药费用票据整齐地叠在一起。

9时许,朱走进零陵区邮政局金融保安队的枪支保管室,称要领枪去永州市邮政局验枪。邮政局金融保安队一直执行严格的枪支管理,取枪需要邮政局分管副局长签字――2005年,经警班班长拿着一支枪,直接闯进邮政局局长的办公室,指着局长。

朱告诉保管员,副局长就在外面等我。

保管员说,那你就签个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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