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力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3-03-28 15:08:23

执行力论文

执行力论文篇1

    我们经常会做出一些决策、工作计划、工作任务等,但为什么在执行过程中往往难以实现,或结果不尽人意、变质。因为整个转化结果的过程中全是由人来操作完成的,正如前边说到每个人都是独一无二的思想、认识、理解、均不相同,所以经常会出现不同的结果,甚至没有结果。而要完成一件事情不是一个人就可以做到的,而需要的是一个团队的共同努力和相互协作。

    通过学习我总结有以下几点:

    首先,我认为很多情况下没有执行力的原因是因为员工的态度出现问题,他知道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但是因为他的心态不好就不会全力去做事,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人:1、工作中凡事都爱找借口:在执行任何工作时总是会找出一大堆理由,如上班迟到因为堵车,工服洗了,所以没穿工服等。2、鸟头族:这些人小肚鸡肠,看别人得到表扬、高升就眼红,爱挑拨离间、点炮,总希望别人在他后面或者和他一样。3、责任推卸专家:出了问题不是想如何去解决、弥补,而总是说这是因为别人造成的,如因为上一个人没有交接清楚,因为没有别人教他,甚至有些事情没有形成书面的东西,而否认他知道这件事。不要总为失败找理由,多为成功找方法等。   4、清高:牛,认为它来公司时间长,资历高,就可以瞧不起别人。5、绝不吃亏:如需要加班30分钟就不愿意,或自己那天休息誓不改变等。6、绝不认错:自己明明错了,却不认错,蛮不讲理。7、关键点恐惧症:不自信,害怕出错等,这些常见的现象、均是因为态度出现了问题。

    学习中有这样一个故事:阿朵卖《圣经》的故事就可以体现出态度的重要性,阿朵是一个结巴,做营销《圣经》工作,刚开始一个月他没有一个业务,老板要炒掉他,他说给他一个机会;第二个月他仍然没有业绩,他又向老板要了一个月的机会,后来他每到一户推销圣经时,当主人们打开门时他就先将脚伸进去,然后就很热情的对主人说读《圣经》的各种好处,开始人们都不愿意要,然后他就说:不信我读给您听,主人们实在忍受不了他的结巴就然后就同意买下了这本《圣经》书,就这样他取得了很高的业绩。虽然这是一则笑话,但是阿朵的热情和心态很好,致使他才获得了成功。一个团队里面人员的态度是最为重要的,其次才是能力、再次是领导力,态度常见的分为忠诚、责任心、爱心、热情、亲和力、正直。

    另有“破窗效应”原理:说的是将两辆新宝马车放在不同的地方,一个放在贫民区,一个放在富人区,等几天过去后车子都完好无损,但当在车上分别做出不同损伤后,两天时间车子就都不见了,就像是一座楼,当砸伤一处玻璃未及时修复时将会出现更多的玻璃被砸伤;就像一面很干净的墙,当出现第一个脚印时,就会连续出现第二个、第三个……在团队中也一样如果不及时制止一些小的问题,那么小的问题将会发展成大的、严重的问题,重复就会引起质变,所以要做到及时预防问题否则会对员工造成一种诱导及犯错的心理。

    那么态度出现问题的原因有那些:缺动力,毛泽东没有金钱、地位,但他为什么能在那么辛苦的情况下得到人们的爱戴和信任,因为一方面他始终都站在穷苦老百姓这边,另一方面他勾画出了一个美好的前景——共产主义,让穷苦的人民对生活有一种希望并为他努力。企业同样必须要有明确的长、中、短期可实施目标,高层领导高度统一,并将这个目标或计划反复宣传,就像是电视中的广告一样,加深员工的记忆,并分解成计划执行落实。

执行力论文篇2

一、好执行能力考虑的因素

(一)好的执行能力必须有好的管理团队

企业管理模式与企业领导人的品质和企业发展历程息息相关,好的管理体制在权力结构上有一个合理、恰当的设计,并能激发出蕴含在企业领导人和员工身上的企业家能力。高度集权的管理模式能够使管理者扁平化沟通,但也容易使管理者之间责任不清,权利不明;民主性较强的管理模式,能够较好地发挥员工的主动性、创造性和积极性,但管理的约束力较弱,企业管理者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当地整体经济发展水平,员工素质及所从事的产业等采取相应的管理模式。但不论何种管理模式,企业领导人必须努力营造管理执行能力的有效氛围,形成具有有效执行能力的管理团队。

企业发展需要资金、技术、人才,更需要发展企业的支撑点,这个支撑点不是某一个人,而是以某一个人为核心的团队,这个团队是否协调,发挥作用好坏,首先取决于这个团队的核心人物,其次取决于这一团队的价值取向和整体素质。团队作用的好与坏,都将对这一团队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乃至企业的发展速度、规模和质量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

如何培养团队,发挥团队的整体优势,营造有效的管理执行能力,要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做出努力。从客观上讲,要努力营造一种“团队协作”的整体氛围,强调工作中的“三办事”原则,即:按程序办事,按制度办事,按客观规律办事。执行程序的人要对“事”负责,而不是对“人”负责,淡化个人的作用,强调遵守同一条规则,直接完成工作的终端。在这个问题上,团队的核心人物尤为重要,其本人不要打破已制定的规则和程序,更不能违反客观规律,从而实现有序管理。同时,被领导者更不要迎合事物发展的态势和个人,遵守业务流程,提高管理效率。从主观上讲,团队成员都要增强大局观念和整体意识,不要强调“自我为中心”,而是强调“整体利益为先导”,当发生不协调时,应该“求大同存小异”,多找出共同点。在工作中应发扬“有人负责我服从,无人负责我负责。”的精神,但不主张盲目而越位负责,特别是本职工作做不好而盲目越位负责的人,会严重影响管理的执行力。

在有效的执行力执行过程中,团队成员的素质很重要,核心人物要对四种人加以辨别和改造,并明确相应的界限:

1、明确“老人”与“能人”的界限,资历不等于能力。在企业里长期无所作为,在“好的班子”、“好的带头人”的大树下乘凉的管理者,不要因为其资历深,时间长,坐的稳而长期在企业混日子,否则这样的管理者多了,因人浮于事而受员工的反感,再好的“带头人”也带不动员工和企业,更谈不上企业的执行力。

2、明确“老好人”与“管理者”的界限,人缘不等于民心。“人缘”不可以与群众基础划等号,更不可能与群众衡量管理者的标准划等号。在管理问题上,要提倡“不当和事佬,老好人就是老坏蛋”的理念,坚持管理上要“真改严管”,用管理者的一身正气来强化执行力,这就要求管理者必须以身作则,正人先正己,自己不能起到表率作用,对任何执行层都不会产生执行力。

3、明确“殷勤”与“效益”的界限,老成不等于精明。企业最怕的是殷勤、周到的人多,为领导分担压力,多做有效工作,承担责任的人少。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那种不了解市场营销与技术创新,不熟悉企业成本管理、财务管理和质量管理的“落伍”管理者,那种观念陈旧、四平八稳干工作和满足于跑跑颠颠、送来送往,抓不住大事的“无为”管理者,必须及早退出管理的舞台,否则再好的执行力都会在这些人手中失效。

4、明确“言词”与“为人”的界限,表白不等于清白。管理者在企业管理过程中应坚持“勤政是本,廉洁是根”的原则,员工对管理者是否具有公道正派、廉洁勤政、求真务实的人格力量看得非常的重,把公道正派、廉洁勤政、求真务实、工作业绩突出的管理者视为好的管理者,好的管理者加上良好的心态,对执行层会产生良好的执行力。

(二)好的执行力要求企业领导以身作则

企业领导在管理过程中要获得好的执行力,必须坚持以身作则,特别要解决好两个关键性的问题,注意克服两种不良的倾向。

1、关于11<1的问题

有的企业领导成员由于受自身心态、素质、观念等方面的制约,为了体现自身的权力,千方百计地笼络一批管理者,处世不讲客观依据,只根据个人的好、恶来判断工作的是与非,对人不对事,搞宗派主义。虽然自己安排的事情,下属暂时能较顺利的完成,但他人安排的事情很难得到落实,管理执行力必然会出现问题。殊不知在此情况下培养起来的下属,仅对领导的“权力”感兴趣,领导有权时,能利用领导手中的权力达到自己的目的,其执行力比较到位,甚至可以越位执行;但领导一旦丧失权力或其权力不能被其所利用时,其执行力就会消失殆尽。这就要求企业的领导成员高标准、严要求,杜绝宗派主义和小团体意识的出现,自己带头搞好团结合作,否则管理成员会无所适从,不能形成一种合力,严重影响领导在员工中的形象,影响执行力的发挥。

2、关于11>1的问题

企业领导成员要充分调动每个班子成员的积极性,让班子成员的力量远远大于班子里每个成员的力量,不要作“一把手为主,其他人陪衬”的“孤家寡人”,要做团队的奠基石,这对管理执行力的影响也是至关重要的。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解决管理成员的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问题,物质激励不必多说,精神激励就是让班子成员工作起来精神饱满,明确班子成员的责、权、利。这些一旦明确,管理成员的主人翁责任感就会非常强烈,特别是通过制度规定下来的班子成员的责、权、利,更会有效。只有有效地发挥每个人的作用,才能培养有效的管理执行力,才能使企业形成一种良好的氛围,实现“三心合一”,即:普通员工的责任心,中层员工的上进心,高层员工的事业心,达到“三心”的最佳组合。

3、要注意克服“个人主义”和“老板英雄主义”的滋生

企业“老板”在企业发展中的贡献是人所共知的,但随着企业的发展,老板的“个人主义”和“老板英雄主义”随之而诞生,长期下去,企业就会出现员工的“老板恐惧症”。由于企业的一切大小事务全由“老板”一个人说了算,责任自然就由“老板”个人来承担,“老板”在管理上是“孤胆英雄”,在责任上也成了“孤家寡人”。从表面上看,企业的管理执行力比较到位,企业“老板”是敢于承担责任的人,实质上是很多领导打着“老板”的旗号,招摇撞骗,做一些违规违纪的行为让企业“老板”去扛,“老板”成了责任的“打工仔”,其下属成了责任的逃避者,而此时的执行力却大打折扣,甚至无执行力可言。最可怕的是此时企业“老板”再不醒悟,继续感觉良好,甚至听不进去不同意见,独断专行,刚愎自用,企业崩溃将委实不远。

4、要注意制止“危险文化”的滋生、发展

随着“老板恐惧症”的深化,不负责任的管理者与日俱增,管理效率大大降低,“报喜不报忧”和“办公室政治”等文化在企业内部开始蔓延,企业内部管理者之间的扯皮现象增多,企业内耗迅速上升,管理执行力流于形式,企业很多工作无法落实到位,由于企业“老板”应付企业内部的精力增加,企业领导已无暇顾及企业的外部竞争,企业因此而导致失败。

(三)好的执行能力需要明确管理层的责、权、利

管理层责、权、利是否明晰对执行力的影响较大,不同层次的管理者应拥有权力、利益,应与其相承担的责任密切相关。有的企业主要领导提倡“约束大于激励”的管理理念,在管理过程中,担心给与个人的权力过大而难以控制管理局面,有意识地形成一种监督机制,这是可以理解的。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企业领导人为达到控制的目的,派专人进行“一对一”的监督,做任何事对被使用者都不放心,要求监督者及时汇报被使用者的一切行为,表面上实施了“放权”,实质上就是不信任,根本就谈不上放权,并美其名曰“用人要疑,疑人也要用”。事实上,这种尴尬的局面,由于监督者汇报的情况和被使用者汇报的情况有一定的出入,经常会出现信息不对称,矛盾就产生了,被使用者无法坚持工作,逆反心理增强,此时的执行力为“零”。

责、权、力不清会使管理者出现大量的越位行为。部分管理者为迎合领导个人和监督理念,不把心思放在工作上,而是不惜时间和精力去挖掘其主管领导身上存在的问题,以求得对个别领导个人的忠诚和迎合时尚,长此以往,“歪嘴”的人员就会增多,领导若不加以调查分析,很多管理者就会成为领导的“刀下之鬼”,即使一时躲过,由于监督者有“众口烁金”的功能,领导也会对使用者产生质疑。监督者这种越级汇报、越级反映的不恰当的做法使得主管领导无法安心工作,执行力减弱,误解就会增多,工作无法正常开展。企业领导有必要界定一下所有管理者应尽的责任,也很有必要提倡各级管理者一定做好本职工作,对有能力的人要及时发现,及时提拔,告诫经常越位而搬弄是非的管理者要保持一颗平常的心态,多与群体融合,明确分工合作,共担风险和责任,形成坚韧不拔的团队。

(四)好的执行力要有好的管理机制

随着企业的发展,规模的不断扩大,企业领导人再用类似车间主任管理车间的那种方式来管理企业已经彻底行不通了,要在管理模式和管理机制上下功夫,要夯实制度管理的基础。企业领导人做企业,信誉是第一位的,但光有信誉是不够的,要有一定的制度保障才行。因为员工需要一个更加开放、透明的管理制度,需要建立一个顺畅的内部沟通渠道,更重要的是形成规范的、有章可循的“以制度管人,而非人管人”的管理制度,增加内部管理的公平性。在企业持续发展阶段缺少“人本管理”并不可怕,而缺少行之有效,人人平等,贯彻始终的制度管理是可怕的,它会导致管理流程混乱。因此,企业只有通过严格的制度管理,打破“人管人”的旧框架,实行“制度管人”的管理方式,才能将管理职能化、制度化,明确管理者的责、权、利,从而避免“多头领导”,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执行力。

制度制定后关键是执行,再好的制度,没有人去执行或执行能力不到位也是没有用的。管理上切忌只喊口号不做事,有的企业制度制定的比较完善,并把制度编制成册,或经常把制度性的标语贴在外面,可是在执行过程中往往就变了样,不知道这样做是给企业内部员工时时提醒以求深入人心,还是摆个样子给外人看看而已。因此,制度制定后并不等于达到了管理的目的,关键是通过制度管理实现有序管理,使管理有法可依,并在管理过程中不断完善相关的制度。在这样的前提下,员工会以制度为准绳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指标,以强化各级管理人员的执行力,真正做到“日清日结”。

值得注意的是,在管理机制上企业领导人有必要改变一下自己的思维模式。其一,在管理理念上,要把优秀的管理人员从单纯的人力资源中解脱出来,赋予其与企业利益均等的权利和义务,让管理人员融入企业,使其与企业有协调一致的价值观念。要相信:忠诚的优秀管理者,完全是企业塑造出来的,如果企业没有更多忠诚的优秀管理者产生,只是由于企业领导人在潜意识里还没能足够的重视这一问题。其二,企业领导人要把企业社会化,即:企业不仅仅是领导的企业,更是员工的企业,社会的企业,企业要走向发展壮大的话,企业领导人就要自始至终具有这种意识。既如此,企业领导人就要实现每个人受重视的渴望,大胆放手地用人,解决好放心与放权的关系,适时给予人才施展才华的舞台和机会,使其经常连续地产生自豪感与成就感,充分体现人才的自我价值和在企业的位置,充分地实现执行力的最大发挥。授权是企业领导人重视、信任人才,并实现其管理执行力发挥的最佳途径。

企业有好的管理模式,好的管理机制,好的带头人,明晰的责、权、利关系,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就会得到最大的发挥,管理的执行力就会强化,管理的“平台”就会突破,这是企业提高管理效率,走向长寿的重要手段。

二、建立战略执行系统

目前中国大部分公司的执行经理在企业的日常运营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四个缺乏四个依靠”。

其一,缺乏有针对性的经营计划/预算,依靠老板的感觉打仗而不是靠脑子打仗。

其二,缺乏明确的岗位责任与职能分工,依靠老板的感觉用人而不是靠业绩用人。

其三,缺乏对经营过程的制度化管理,依靠老板的感觉经营而不是靠科学的管理经营。

其四,缺乏一套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方法,依靠老板的权威与亲情而不是靠制度和文化凝聚人。

要真正地提高企业的执行力,使企业的运营高效快捷,对市场的反应灵敏,企业就必须建立起一套强有力的独立执行系统—4R管理模式。4R系统的具体构成是:R1(Ready-all)—执行的计划/预算系统;R2(Responsibility)—执行人的岗位职责系统;R3—(Review)执行效果的检查系统和R4—(Result)执行结果的考核系统。这是保障战略执行力有利的制度系统。只有这种制度建立好了,战略才能真正实现目标。具体内容如下:

1、R1—执行的计划/预算系统

计划/预算系统的目的是落实战略规划,它在执行系统中起到一个驱动的作用。具体的步骤如下:

(1)公司层制定年度规划目标,主要经营业绩指标及业绩的期望指标,并将指标分解到各个业务层面。

(2)业务层根据公司总体指导思想和要求制定年度预算规划。

(3)在年度计划下做详细的季度业务规划和月度业务规划。

(4)以公司层和业务层为单位进行,业务规划中最主要是生产/销售计划与关键成功措施两个部分。

(5)根据经营预算计划与关键措施,各业务层/销售点制定关键行动措施表、进度时间表及资源需求计划,将计划具体落实到具体的行动上。

(6)根据经营预算目标编制财务预算,如经营管理财务费用、利润、资金需求预算、经营额收入预算等。

2、R2—执行人的岗位职责系统

岗位职责系统的目的是“靠业绩用人而不是靠领导的感觉用人”,如何做到这一点,关键是强调岗位与业绩的关系,具体的步骤是:

(1)根据预算计划明确公司所需的关键岗位。

(2)设定关键岗位工作职务权限。

(3)明确部门岗位设置;各个部门设多少职位,什么职位,这些职位到底是干什么的。

(4)根据岗位评估进行岗位职责说明。

(5)明确业务层面的考核指标。

(6)明确各个岗位的考核指标。

(7)责任书签订:通过制度化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3、R3—执行效果的检查系统

业绩跟踪系统的目的是要做到以科学方法管理企业,而要做到这一点,关键是要做到事前管理,即建立周期性的总经理监督和指导体系。针对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找出原因改进行动、优化管理。具体的内容和步骤是:

(1)业绩跟踪由总经理主持的月度质询、季度质询、半年、全年度质询四部分组成。

(2)质询业绩跟踪的内容不仅包括财务类的目录,同时也包括重要措施的完成情况,通过流程管理的办法事前了解和解决计划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从而将部门和员工的关键行动措施纳入公司目标管理系统。

(3)“质询会”使业绩跟踪不只局限于“汇报工作”,更重要的是发现差距,找出原因,并提出提高业绩的方案。

4、R4—执行结果的考核系统

通过业绩考核方案,将业绩与薪酬挂钩,保证多劳多得,并提拔明星员工,淘汰不及格员工。考核的标准应该是建立在企业和员工都满意的“双赢”基础上。具体的步骤是:

(1)在年初层层签订责任制合同。

执行力论文篇3

在行政强制法的调研起草过程中,关于该法的名称及适用范围,学术界提出了多种选择方案:有人主张制定行政强制法,其中包括行政强制执行与即时强制等内容;有人主张制定行政强制执行法,非执行性的强制措施及即时强制措施不宜纳入立法范围;还有人主张制定行政强制措施法,以解决目前行政强制措施领域执法混乱的迫切需要;也有人主张制定行政执行法,将所有行政执行的情形网罗其中,为全面实现依法行政奠定基础。我认为,应该制定行政执行法,基于全方位的考虑,在充分赋予行政机关以各种执行手段的同时,为其设定较为全面而周密的程序。

围绕该法的名称及适用范围的上述争议,反映出学术界有关研究的多视角性,也反映出实践中有关问题的复杂性。实际上,到目前为止,除了《行政强制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地单独使用“行政强制”这一术语外,行政法学界大多是将其作为定语来使用的,如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强制”,是由行政强制执行、即时强制、行政调查等组成的一个复合概念,指行政强制主体为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私人(公民)人身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需要,乃至为了获得行政上信息的需要,而对(私人)相对方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及时性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很显然,尽管它是由多种制度组成的,但是,它仍然不是行政执行制度的全部,不能成为行政执行的一般法,而只能是行政强制的一般法。

在行政执行领域,日常行政管理中的大多数义务是由义务人自觉履行的。这种自觉履行,可能是自愿的,也可能是由于某种形式的“被迫”,但是,其表现出的是一种温和而自觉的行为。在现代国家,特别是在福利国家、社会国家和行政国家等一系列概念得以广泛确立和深化的情况下,创造参与型行政或互动型行政,已经成为发达诸国的共通趋势。简言之,对行政执行应该有一个较为客观和全面的认识。除了行政强制主体通过强制手段确保行政上的义务得以履行外,义务人自觉履行相关义务也是行政执行的形态,而且是最广泛和最重要的行政执行形态。通过立法,应该对有关行政执行的方方面面作出系统、全面而有效的规定。然而,在有关体制架构的过程中,对于如何创造出义务人自觉履行,实现参与型行政、互动型行政这一现代行政状态,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重视不够,对行政执行制度欠缺全方位架构的视角。

《行政强制法(征求意见稿)》业已形成,该法的适用范围亦基本得以确定: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方面内容。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不能全方位地架构行政执行制度,但至少也应该从广义上来理解行政强制这个概念。在立法中,不仅应对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作出规定,而且应该对即时强制、行政调查等重要的行政领域作出相应的规定,并且,对通过民事手段解决行政执行的补充机制亦应该有必要的规定。

关于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关于行政强制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将其总结为“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主,行政机关自己执行为辅的制度”,并对这一制度予以充分肯定的评价。这反映出,在行政执行权力的配置问题上,学界和实务界普遍存在过于强调制约行政权,而主张将行政执行权力全面赋予法院的倾向。我认为,这是值得进一步探讨和研究的问题。

限于篇幅等方面的制约,本文对上述问题不能全面展开论述,仅围绕“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主,行政机关自己执行为辅的制度”模式,就行政执行权力,尤其是行政强制执行权力的配置问题进行探讨。

二、对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现状的把握和法律解释学的应用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各行政管理领域的强制执行制度已初步建立,尤其是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不断得以完善。理论界大多认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呈现出如下特点:在主体上,形成了“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主(原则),行政机关自己执行为辅(例外)”的特有执行模式;在手段上,直接强制远远多于间接强制;在程序上,则以法院“非诉讼化”的“申请与形式审查”为主要形式(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在监督与救济方面,则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为主要途径。本文仅就其第一个特点进行探讨。

所谓“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主(原则),行政机关自己执行为辅(例外)”的特有执行模式,其根据是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然而,基于这一规定而总结出这样一个结论,是欠缺科学性和说服力的。不仅这一结论在学理上是否能够成立是值得深思的,而且,这种权力配置模式本身更值得认真反思。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在这里,我们可以从法律解释学的角度对该条规定和人们所得出的模式展开剖析。

首先,从学理上看,前述结论是难以成立的。单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而导出“原则”与“例外”的关系,显然不符合法律解释学的一般逻辑规律。这里使用了“或者”一词,并没有规定前者为原则而后者为例外。根据法律解释学的一般常识,“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不意味着任何时候都可以申请执行,而是可以申请,也可以不申请,其裁量判断权属于行政机关。并且,从行政强制执行的客观属性来看,亦存在适合于申请执行和不适合于申请执行的诸多不同情形。是否适合于申请执行,应该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断。更何况,从“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中并不能必然导出“例外”的结论。问题的关键在于,要视其所依之“法”的分布状况和在行政管理实践中的比重而定。

其次,其所依之“法”的分布状况和在行政管理实践中的比重,不应该仅仅依其所分布的领域的数量而得出结论。有人认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面没有用“依法”来限制,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强调了“依法”,在没有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则不能自行强制执行,但可以申请执行;而中国目前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的法律为数不多,因而断定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是例外情形。这种推论显然是不能成立的,其忽略了如下两点:第一,并不能以是否附加“依法”来作出“原则”与“例外”的判断,因为在现代法治国家,即使法律并没有明文强调“依法”,有关行为同样必须依法进行,而不能因而导出可以“任意”进行的结论;第二,目前法律赋予其自行强制执行权的海关、税务、工商、公安等领域,在数量上虽然占整个行政领域的少数,但是,其在整个行政管理过程中的无比重要性是不容忽视的,尤其不容忽视的是上述几个领域中与相对人发生关系的情况远远多于其他众多领域有关情形的总和。因而,仅仅着眼于专业领域的数量导出结论,难免欠缺说服力。

三、“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主(原则),行政机关自己强制执行为辅(例外)”体制的弊端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法院进行合法性审查,在作出肯定性判断的基础上,由法院代替行政机关去具体履行强制执行事务。那么,这种体制下的行政强制执行究竟是行政行为还是司法行为,抑或是行政司法混合的行为?难道真能够像目前通说所解释的那样,是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延伸吗?由于立法的滞后性等诸多原因,不仅在理论上存在诸多难以解释清楚的问题,而且目前我国行政机关和法院在行政强制执行领域的权限划分方面亦存在诸多问题。

(一)关于二者的强制执行权力的配置没有明确、统一、合理的划分标准。虽然从理论上可以确立如下大致的标准:一般情况下,对于紧急的、应及时采取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负责执行,而对于经过一段时间不会影响行政行为效果的行政强制执行,出于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则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然而,目前并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且这种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的标准本身又没有一种裁量判断的客观尺度和具有客观、公正性的判断主体,导致实际执行中出现诸多弊端。

一方面,很多行政机关因没有法定强制执行权限而不得不诉诸于法院,大量的申请执行案件严重影响了行政效率。享有自行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对拒不执行行政决定的情况往往力不从心,难以达到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目的。例如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没有其他强制措施相辅助,仅凭此种执行罚是无法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此外,诸如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及其他行政行为如何执行,则找不到相应措施。因此,要真正实现行政法上义务的履行,只能申请法院执行。享有自行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尚且欠缺必要的手段,不享有自行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执行起来就更为艰难,由于其没有法律的一般授权,所有行政决定的执行都须申请法院,以至于一些数额较小又无争议的罚款、没收处罚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处罚难以得到及时执行。目前,法律对行政强制执行手段的规定也不统一。有些行政行为的执行,只有直接强制手段,而无间接强制手段;有些相反,只有间接强制手段,却无直接强制手段。这在实践中导致难以及时、全面地实现行政目的的尴尬局面。而且,在这种制度架构中,也增加了法院的负担,严重超出了法院所能承担的限度。

另一方面,由于法院对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案件通常只是采用形式审查,而不是进行实质审查,使得很多申请执行案件的审查流于形式,不仅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而且在客观上使法院成了行政机关的执行工具。更有甚者,行政机关与法院“联手”设立派出法庭、巡回法庭等机构,法院出名义,行政机关出钱、出办公设施,共同实施强制执行,以至于难以划分清楚哪些是行政职能,哪些是司法职能,往往使本来违法的行政强制执行披上了合法的外衣,极其不利于甚至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形象和权威性。进而,法院既居中裁判,又亲自执行,难以集中精力于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和掌握,在客观上也必将影响其判案水准。

这些均说明,将行政强制执行权的主要部分划归法院,显然是一种简单化的处理办法,不仅难以保障行政行为执行的公正和效率,而且也与法院专事司法、居中裁判的地位严重不相符。

(二)不利于相对人的权利救济。本来,人们出于保护相对人权益的良好愿望,为了对行政执行加以“合法性”的安全阀而架构起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机制。然而,在目前这种机制下,法院如果予以支持(现实中大多数申请执行案件得到法院支持并付诸于执行),则相对人很难获得相应的救济。因为其经法院程序后已经不再是原来的行政行为,对其不服的,亦不能请求行政复议;因为其不是行政诉讼,一般不进行口头辩论,相对人和相关人的权益往往容易被忽略;因为其不是行政诉讼,对其不服的,亦不能提起上诉。虽然有惟一的申诉途径,但现实中基本上难以达到“救济”的水准。这种状况与前述“在监督与救济方面,则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为主要途径”的特点是严重背离的。

(三)不利于法制的统一。众所周知,我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了复议、诉讼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制度。若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理解为“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主(原则),行政机关自己强制执行为辅(例外)”的体制规定,则显然将停止执行视为原则,而将不停止执行视为例外,人为地造成法制的不统一。根据德国的经验,在行政强制执行领域,确立异议(行政复议、撤销之诉)停止执行为原则,不停止执行为例外的体制,也许更有利于体现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控制行政权滥用的现代法治原理。但是,从我国目前的制定法来看,若要确立这样的原则和例外的体制,至少需要对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予以全面修改。简而言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或者”规定而导出“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主(原则),行政机关自己强制执行为辅(例外)”的结论,不仅不符合该条的法理逻辑规律,而且与其他条款规定的基本制度精神相悖,不利于法制的统一。

四、行政执行制度的模式与行政执行权力的配置

(一)从比较法的视角看行政执行权力的配置。关于行政执行的模式,人们可以从比较法的视角归纳出所谓行政执行模式、司法执行模式和行政、司法混合执行模式。虽然有司法执行模式,但在整个世界范围内为数不多,大多数国家实行行政执行模式。并且,从执行权力的属性来看,行政上的义务强制一贯是应该由行政权自身实施的,一旦由法院来负责其执行,那么,行政强制执行已不再属于“行政”,而是司法执行了。

在被划归行政执行模式范畴的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司法执行的情形亦不能完全排除,但是,为实现行政的目的而由行政权借助于司法权的帮助,却被限定为个别的例外情形。并且,法院的作用往往仅限于令状,而并非直接担负具体的执行工作。这是由法院的地位和使命所决定的。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日本,并不是仅仅着眼于“强制”,而是从确保行政上义务履行的需要出发,全方位地架构行政执行制度。在日本行政执行制度中,不仅重视对行政执行权的规定,而且更为重视对确保义务履行手段的赋予,在确立行政厅或者行政机关执行权时,注意尊重其所辖事务的基本规律,赋予其充分的裁量权。当然,有关程序机制的架构,亦是不可忽视的重要经验之一。

即使在英美等少数实行司法执行模式的国家,法院也并不具体负责行政行为的具体执行,而是专司裁判,具体执行依然交由行政机关去完成。换言之,即使实施所谓司法执行,也不宜由法院直接而具体地承担有关执行任务,法院的使命在于居中裁判,在于对行政执行的某些环节加以审查,并在审查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支持行政机关的某些执行手段或方法。而具体承担行政执行任务实施的,不应该是法院,而应该是行政机关。简言之,行政执行的主体应该是行政机关,而不是法院。

(二)从中国的现状来看,实行行政执行模式有利于树立法院的权威。如前所述,过多的申请执行案件,不仅超出了法院的正常承受限度,而且严重损害了其权威性和公正的形象。只有将行政执行权返还行政机关,法院才能够居于比较超脱的地位,才能树立权威和威信。即使为了制约行政权的滥用而要求法院有所介入,也应该将法院的介入范围限定在个别情况下,且其介入也应该严格把握限度,即仅裁判,不具体承担执行任务。

(三)行政执行模式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从效率性、专业性、合理性等视角来看,只有将行政执行权返还行政机关,才符合行政管理的客观规律,才能体现其本来的“行政性”,才能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专业特长,稳定行政法律关系,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及时、有效、充分地实现行政目的。至于人们所担心的行政机关的问题,与确保行政强制等执行权由行政机关行使之间并无直接和必然的联系。我们知道,对其进行监控,完全可以通过建立和完善一系列责任机制、程序机制以及保护私人利益机制,建立和完善有关救济途径和机制来应对。比如,在将行政执行权赋予行政机关的同时,设置请求临时中止执行的保全性诉讼制度,让法院应相对人的请求而介入对行政执行行为的审查,有利于在维护行政效率的同时制约行政权的滥用。换言之,由行政机关自行强制,再辅之以保全性诉讼等机制,则可望全面而有效地兼顾行政效率和私人利益。

(四)行政执行模式有利于相对人寻求救济。针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决定,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讼;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乃至启动再审程序。为了制止行政执行的继续,避免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可以借助于请求临时中止执行的保全性诉讼(当然,目前我国的制度中尚欠缺此种机制,有待于尽快建立和完善)。总之,从救济途径的多样化角度看,这样显然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种机制要有利于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寻求救济。

执行力论文篇4

基层公务员的行政执行力可界定为依法执行上级的指令,完成各项行政任务,有效达至行政目标的实作能力。在政府职能建设体系中,基层公务员行政执行力建设具有不可忽视的地位和作用,包括围绕提升基层公务员行政执行力开展的一系列建设性活动,比如调查研究、文化培育、制度安排、管理办法、人员培养等。当前,在基层公务员行政执行力建设中,一些地方、一些部门、一些基层公务员在行政执行力方面存在“执而不谋、谋而不行、行而无果”的现象,突出表现在行政不执行、行政虚执行、行政乱执行、行政慢执行、行政机械执行等方面,严重影响组织决策和目标的实现。为真正提升和改进基层公务员的行政执行力,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加强基层公务员的行政执行力建设。

一精力打造积极向上的行政执行文化

(一)提升行政执行文化建设的认识

要提高公务员行政执行力,需要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和现代政府特色的执行文化做支撑。政府执行力文化最初是作为一种理念而存在,只有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将其巩固、细化、最化,才能变成自觉行为。它对内具有思想凝聚力、行为约束力、工作激励力、热情激发力、人员团结力、行动导向力、成果拓展力、价值同化力、精神感召力、团队战斗力;对外具有文化辐射力、形象塑造力、价值引导力、成就展示力。而当这种文化与基层公务员的行政执行行为融合在一起,必然带来有形的或无形的、自身职能的和社会影响的良好效应,为打造现代政府注人新的活力。

(二)加大行政执行力文化的研究

当前,对基层行政执行力文化的研究十分薄弱。提高公务员行政执行力仍然需要外练内修,先进的理念决定先进的行动,先进的文化产生先进的动力。有效的行政执行力文化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张力是无限的,可以不断创造、重复使用,其产生的价值不可估量。但我们目前对此的研究和探讨相对较少,对已有的成果提炼也不多,因此应大力加强该方面课题的研究力度。

(三)发挥行政执行文化主体的示范作用

在建设执行文化的过程中,领导者的示范作用非常重要,从某种意义上说,领导者的行为将决定其他人的行为。领导者的执行力决定着一级组织或部门的执行力,改变领导者的行为方式是改变整个组织或部门行为方式的最有效的手段。领导者的执行方式、方法、习惯,很自然就成为执行文化的实际内容。因此,在建设政府行政执行文化的过程中,领导干部必须转变观念、以身作则,带头提升行政执行力,实践执行文化倡导的观念和行为,大力倡导忠诚、勤奋、坚韧、主动的精神,从深化公务员的目标感、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着手,讲原则、重结果,讲速度、重质量,形成职责清晰、目标明确、奖罚分明、政令畅通的工作机制,最终建立起一种注重实际、目标明确、简洁高效、监督有力的行政执行文化。

二合理构建切实有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一)完善基层公务员人事管理制度

一方面,着重解决健全基层公务员进出口机制畅通问题。进口就是思考和建立如何根据党委、政府的重点工作、重点工程以及急难险重任务的实践中选用公务员。也就是把正确的用人导向和用人制度作为执行力体系和效能革命动力机制的着力点。出口就是公务员试用期制、岗位聘任制、交流轮岗制、竞争上岗制、责任追究制、公务员离岗培训制和辞退制等,保证畅通出口,形成行政既有动力又有压力的工作环境。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基层公务员岗位管理制度。一是进一步规范基层公务员行政行为,做到责任主体明确化,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年终目标考核和岗位目标考核的要求,细化每个部门和岗位的工作职责、行政执行基本要求,以制度的形式予以规范。做到以岗定责,责任到人。二是责任层级清晰化。明确和细化各层级、职位的责任。制定明确的职位责任书,以明确执行主体责任。三是岗位责任具体化。制定科学、具体、精细的管理职能,将每个岗位的责任细化,尽可能量化。明确如何履职尽责以及失职失责的代价。

(二)健全基层公务员绩效管理考评机制

绩效考核是执行力的主要动力来源,在设计绩效考核指标及绩效考核过程中,应以公平体现贡献价值为标准。一是绩效考核体系必须围绕岗位职责和重要工作。应根据基层公务员工作的发展变化,有所侧重地进行科学考评,对“软指标”尽量归并,突出重点,可采取总体目标和关键业务两种界定方式的优点,既明确目标导向,确保“做正确的事”,又抓住关键业务,重点突破。二是绩效考核体系在机会上应创造平等。目前很多部门采用的年度目标管理考评办法,由于考评内容多、时间短,而且是分组进行,容易造成不公平。应充分利用信息化平台,适时推进各项工作的信息化考核,变事后监督为事中监督。三是绩效考核体系应体现个人与团队的平衡。执行力并不是简单地由个人来达成的,而是由组织起来的团队达成的,在实际考核中,既要让先进单位的所有人员都分享到奖励,又要给予贡献突出的个人以更多的奖励,以区别于一般人员,激励愿意冒尖、敢于冒尖的个人样板,形成一种竞争与合作并存的氛围,推动团队执行力的提高。

(三)健全基层公务员行政监督监察机制

一是要建立科学的监督约束机制,采用科学的方法,对基层公务员的执行力、执行结果以及综合素质进行全面监督,把重大决策执行情况与年终岗位目标考核责任制结合起来,加大决策执行、监督和责任追究力度。二是建立服务对象评议监察制度。开展行政服务群众评议活动。在为服务对象办理每一件行政服务项目时,向服务对象发放格式征求意见表格,由承办人员协助服务对象按要求填写后投人“意见箱”,凡是未投评议表格或所投评议表格未填写的视为对服务有意见。同时,定期与不定期对服务单位进行公开评议。所有评议意见及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开。三是加强行政效能投诉管理。

公开投诉电话,畅通投诉渠道。通过督查机构采取明查暗访、系统通报等方式,对各单位行政效能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投诉有举必查、查必有果。四是开展经常性的督察活动。行政效能督查部门应开展经常性的行政效能督查活动,加强对各单位行政效能建设的督促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各单位进行整改,对违纪、违规行为,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三综合提升系统全面的行政执行主体能力素质

一是执行道德力。即公务员以忠诚、勤奋、认真、坚韧、积极主动的工作态度,以强烈的目标感、使命感、紧迫感受,以持续改进、追求卓越,做最好的自己就是成功等内心信念来支持执行的道德规范力。公务员良好的精神状态和道德修养能在很大程度上弥补其它素质的不足,可以支持其取得优秀的业绩,这样的实例在基层公务员队伍中是有例可循的。二是任务领悟力。即在接受行政执行指令后能正确地领会其实质、意图的能力,否则错误的领会执行越有力危害越大。三是目标计划力。即行政目标进行细分使其更具有执行性的能力。公务员应在正确理解任务的基础上能将每一项较大的目标任务分解为若干个较小的阶段性目标或全面考虑并设计好完成一项任务的所有细节,以保证不会因小失大而是全面完成任务达至目标。四是时间管理力。包括有效利用和更新时间管理工具的能力、设定工作节奏的能力、统筹安排时间的能力等。五是现代办公设备应用力。据了解,基层公务员中不能熟练应用计算机等现代办公设备的人员还不在少数。有公务员告之有的单位现代办公设备只是一件摆设。政务信息交流在现代社会日益频繁和重要,发电子邮件交流信息可以在数秒或数分钟之内即可完成,不能应用者无疑会迟滞行政执行力。六是沟通协调力。在现时代,政策和方案的落实往往会牵涉到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动员各方面的资源。一项任务的完成不是单靠一己之力,而是靠不同职能部门间的合作才能完成。因此执行者要运用强有力的沟通能力保证实现自己的执行。七是适时创新力。即能将政策的原则性与实际工作的具体性、特殊性有机结合,创造性地解决问题完成任务的能力。

四尽力完普科学合理的现代行政执行技术

一方面,要大力倡导应用现代行政管理技术和方法,重点要理顺“靠领导推动执行”与“靠流程推动执行”的关系。从“靠领导推动执行”向“靠流程推动执行”转变,消除“机关病”,突出建立以“靠流程推动执行”为主、以“靠领导推动执行”为辅提高执行力的体系,在执行技术应用上提升执行力。另一方面,还要提炼行政执行的关键业务流程。通过对关键业务的流程进行设计,来保障整体业务的顺畅运作。确定行政执行流程的核心内容。行政执行流程由许多个流程点组成,要明确流程点所包含的内容,对每一个流程点按照统一的规范执行以保证运作效率。明确行政执行流程运作部门。每一项行政执行流程都可能涉及多个部门的共同运作,必须明确各个部门的角色是什么,谁是主导部门、谁是参与部门,在部门内则应明确岗位职贵,谁是主办,谁是协办,分别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应该具有什么权限,即明确职能定位。规定行政执行流程运作时间。明确每个流程点的内容应该在什么时候完成,处理这些内容的时间应该有多长,使每项流程具备可预见的结果性。确定行政执行流程评估标准。使行政执行流程本身具有检核或者信息双向流动的职能,以便对流程的结果予以评估和传递,从而保障流程运作的效率和质量。实现责任链接无缝化。建立岗位之间、部门之间的无缝责任链条,明确工作流程、工作程序和责任处罚,确保环环相扣,互不交叉重叠,有责必有罚,使每项工作职责、每个工作环节的责任落实到人。

五科学配,足够长效的行政执行物质资源

据美国学者艾力森分析,在实现政策目标的过程中,方案的功能只占10%而其余的90%取决于方案的有效执行。政府执行力是将行政目标转化为行动效果的关键。基层公务员执行力关乎各级政府行政目标的最终落实和有效实现,取决于各种主客观要素整合优化的程度和水平。我们应遵循其生成规律,进一步探索提升其水平的有效途径。要加强对满足基层公务员有效执行的物质资源需求的调查研究,提供科学合理的物质资源配置依据。要根据需要和可能相结合的原则,在财力许可的条件下,不断提高基层公务员业务工作所需的物质装备水平,确保其支持有效执行。总之,要建立科学的物质资源的配置机制,注意有效利用已有资源,优化和整合各类资源,避免和杜绝资源的浪费。

【参考文献】

[l]彭志强,刘燕等.卓越执行[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

[2]赵民,林海峰等.竞争四力附].北京:中信出版社,2006.

[3][美]费拉尔.凯普(FerrarCape).没有任何借口[M].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2004

[4]张文.企业管理变革与执行力[M].上海:上海汇泉出版社,20(抖.

[5]吕国荣.决定执行力的49个细节[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4.

执行力论文篇5

1医院执行力文化的内涵

执行力即一种执行的力量。它不仅是对政策、制度、规定、指令等的执行能力,还有对思想、理念、文化等意识的执行能力。执行力是医院管理制胜的有力支撑。执行力的构成主要包括战略流程、人员流程和业务流程三个方面[1]。办好一所医院,除了要有良好的运营机制和完善的规章制度外,还要有坚强有效的执行力。医院文化决定了人的思维模式和思维空间,文化也由此决定了医院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是一个医院能否赢得百姓信任的根本。如果没有文化意义上的改变,就不会有一个医院整体的执行框架。医院的执行力文化就是把“执行”作为所有行为的最高准则和终极目标的文化[2]。医院的执行力文化凝聚了全体人员的执行精神,它对指导医疗实践,规范医疗行为,保证医院持续稳定地向前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医院执行力文化的构建

2.1医院执行力文化的核心理念

2.1.1责任意识提倡以人为本、以技术为辅的理念是管理发展的客观要求。医院最主要的任务是医疗服务,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所以责任意识显得尤为重要。各级各类人员要明确自己的职责,要有认真的态度与责任意识,要有能力面对繁琐和复杂,严格遵循医疗和护理工作的有关规程,一丝不苟地把事情做好。对工作保持敬业精神和责任心,自动自发地去完成任务。

2.1.2服务意识医院以治病为中心还是以患者为中心,不仅仅是服务观念和服务模式的转变,更是管理理念的转变。以治病为中心强调的是技术的应用,而以患者为中心则强调的是全面的服务。患者不仅需要医疗技术服务,还需要心理的疏导和健康教育服务。患者走进医院,医院就应该为他们提供所有相关的健康服务,使以患者为中心的理念真正落到实处。以患者为中心是医院全面质量管理的高度概括,它要求医院处处为患者着想,服务优良、价格合理,为患者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服务。

2.1.3求实作风无论对医院领导者还是一线的医务工作人员,必须要有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医院领导者首先要清楚医院的实际情况,明确医院的发展战略和具体的实施计划,并使一线医务人员对医院的发展前景有比较深入的了解,积极参与医院发展战略的制定。而一线的医务工作人员也要有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平时要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一旦出了问题,要有一个端正的态度,认真查找发生差错的原因,及时纠正。

2.1.4创新意识医院的建设和发展离不开技术创新,而推进科技进步和创新,关键是人才,要打造良好的学术团队。医院必须建立良好的知识管理机制和竞争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利用多种渠道加快优秀人才的培养,提升医院技术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2.2医院执行力文化的制度保障

2.2.1医院发展战略的制定与运行机制医院的执行力文化也应该体现在制度上,使抽象的文化得以具体体现[3]。在医院发展战略目标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要正确提出医院的发展战略并正确地限定和分解战略目标,必须在认真分析医院发展的内外环境的同时,广泛征求一线医务人员的意见,确保全院上下齐心协力,确保执行信息传达到临床第一线。2.2.2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按照“职位明确化、薪酬社会化、奖金绩效化”的原则,逐步完善医务人员职称、职务升降机制;通过完善激励约束机制,逐步建立起科学规范、内具活力、外具竞争力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不断健全引才、育才、用才、留才等环节,根据优秀专业人员的实际情况,积极创造有利于其发展的条件,做好人才储备,为提高医院的竞争力打下坚实的基础。

3医院执行力文化的推进

3.1领导的作用在医院执行力文化的培育过程中领导者的作用非常重要。医院领导者不仅仅制定战略决策、下达命令、监督医院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更重要的是其自身必须具备执行力。领导者必须深入临床一线,了解一线医生的工作程序和治疗方案,重视医疗流程中的每一个细节,做好现场执行的表率。

3.2有效的沟通医院执行力文化的形成是一个从强制走向自觉的过程,医院执行力文化的形成必须循序渐进,必须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让全体人员形成共同的理念,建立共同的执行价值观,从而使执行从一定程度上的强制形式变为自觉自愿的行为。必须建立柔性的组织机制以及一套合理有效的沟通机制,实现开放、真诚的沟通。增加医院领导与一线工作人员的有效沟通,使领导者掌握更多的一线工作情况,了解执行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了解医疗流程中存在的问题。

3.3注重细节,优化服务流程医院作为以保全人的生命为目的的医疗集约化组织,医疗行为实施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每一个细小的偏差都可能给患者带来很大的痛苦。因此,必须注重医疗活动中的每一个细节,避免出现医疗差错。技术细节的不断完善也可以提高疗效。在服务细节方面做到个性化服务,了解患者的痛苦,作为主管医生和经管护士必须掌握患者思想上的变化,要用心去关心患者,疏导患者的情绪,使患者树立与疾病做斗争的信心。服务流程的优化应考虑到:减少患者的等待时间,做好患者就医过程中的引导工作,合理安排患者检查、交费的程序,避免高峰时间的拥塞,缩短患者住院时间,提高床位的使用率。

总之,医院执行力文化的形成需要一个过程,需要医院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在医院执行力价值观的逐步形成过程中,其核心理念将逐渐深入人心,医院整体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将得到不断加强。超级秘书网:

【参考文献】

执行力论文篇6

民事执行和解,简称执行和解,是民事强制执行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一般是指民事执行程序中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过协商,就变更执行依据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是私权自治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体现。目前,理论界对于执行和解协议性质和效力的认识及其没有得到履行时的救济途径存在很大争议,而我国现行法律对执行和解协议规定很粗糙,阻碍了执行和解制度功能的发挥职称论文。

一、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执行和解协议效力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2款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民诉意见》第2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己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执行规定》第87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做执行结案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执行程序解释》)第28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在立法上并没有明确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致使对协议的履行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并由此产生许多问题,主要有:

(一)和解协议定性冲突,影响其效力

我国的执行和解制度一方面出于对当事人私权自治的尊重,承认和解协议具有变更执行依据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在协议履行完毕时,结束执行程序;但另一方面,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时,并没有赋予和解协议以可诉性,而是依对方当事人的要求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并且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一方也并不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实际上又否认了当事人的私权自治,前后矛盾。可能会使执行和解成为被执行人拖延、逃避履行债务的借口,不利于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也不利于申请执行人以及被执行人权利的保护。

(二)救济途径单一,不能全面保护当事人权利

首先,法律只规定了当执行和解协议没有得到履行或履行不完全时,当事人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这一种救济方式,途径单一,不利于申请执行人债权的保护。执行和解协议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变更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合意,内容除了包括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和履行期限等方面的变更,还可能涉及执行和解协议的担保,此时如果执行和解协议未得到履行或履行不完全,申请执行人只能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就会使执行和解协议担保形同虚设,对申请执行人债权的保护也会落空。

其次,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采取恢复执行这种救济措施的前提是执行和解协议得不到履行或履行不完全,且只能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时才能做出判断。若被执行人假意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前为恶意逃避债务转移、隐匿财产,而此时申请执行人却不能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这对其债权的保护是十分不利的。

此外,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但存在瑕疵履行的情况,例如交付的标的物不合格或当事人对和解协议是否己经履行完毕存在争议等,立法并未就此问题规定相应的救济方式。

二、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分析

要想解决因法律对执行和解协议效力规定不明确所引发的系列问题,首先要对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及效力有清晰合理的认识。目前,民事强制执行理论上关于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私法行为说。这种观点认为执行过程中的和解是基于私人意志对经过法律文书确认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变更的行为,是纯粹的私法行为。执行和解协议属于独立的私法契约,或民事合同,是当事人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在原债权债务基础上设立的一种新的债权债务的关系。各国合同法上,和解协议都是一种独立的合同,许多国家的合同法上也对此种合同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由此,也表明和解协议本身并不是对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变更,而是形成了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和解协议仅发生实体法上的拘束力而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关于和解协议是否有效,能否撤销,执行当事人是否已全面履行,是否违反协议约定都可以依照私法上的规定予以判断。

第二,诉讼行为说。这种观点认为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通过相互协商和让步,达成使执行终结的合意。主张按照诉讼法规范来评价执行和解行为。执行和解协议直接产生强制执行法上的效力,即具有强制执行力。执行和解协议一旦达成,原执行依据被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执行和解协议所代替,当事人及强制执行都要受其约束,不得违反和解协议内容。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执行和解协议。若当事人以执行违法为由向执行机关提出异议,执行机关应将其违反执行协议内容之行为撤销或更正。

第三,两行为并存说。这种观点认为执行和解具有双重属性,既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私法律行为又是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和法院之间存在的诉讼行为;是私法上的和解契约与终结诉讼合意的诉讼行为两者的并存。执行和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主体,既享有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权,也享有对程序权利的处分权。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也可通过审判程序赋予执行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笔者认为将执行和解定位为私法行为,执行和解协议属于私法上的和解契约较为妥当。理由为:(1)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即使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本质上仍是私权,基于私权自治原则申请执行人对于此享有处分权,而执行和解协协议正是申请执行人处分其债权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之间就变更其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合意,只要和解协议是真实合法的,就应承认其合同效力。(2)执行和解协议与原生效法律文书之间并不是完全对立的,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可以认为是申请执行人对原生效法律文书中执行债权予以部分放弃或处分,并没有替代原生效法律文书。此外,“诉讼行为说”虽充分考虑了执行和解协议以终结诉讼为目的,但此诉讼行为逾越了审执分立的界限,事实上承认了执行当事人在执行机构面前作出的协议取代审判机构裁判书的地位,违反了审执关系基本原理,存在局限性。“两行为并存说”虽尊重了执行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处分权,但执行依据和执行和解协议并存可能导致双重受偿的发生。

三、执行和解协议效力重构

当前,执行和解作为民事执行程序中的一项不可忽视的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随着其弊端的日益暴露,对其完善与改进也日益迫切。针对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执行和解协议效力规定不明确而引发的系列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对执行和解协议效力进行以下重构,具体而言:根据是否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可将执行和解协议分为一般的和解协议和特殊的和解协议。二者由于约定内容的不同,所以具有不同的效力,对应不同的救济方式,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第一,一般的和解协议即现行民事诉讼立法上的和解协议,没有明确约定不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作为私法上的和解契约具有可诉的效力,产生中止执行程序的后果,具体分为以下情形:

1.和解协议约定不明以及无效、可变更、可撤销问题。按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和解协议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协议有关条款或习惯确定。和解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等情形,应当按照《合同法》有关合同无效、可变更、可撤销的规定来确认和解协议的效力,若和解协议具备合同无效情形,当事人可以直接申请执行法院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并宣告和解协议无效。

2.申请执行人反悔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被执行人可以就和解协议的履行提出抗辩。

3.被执行人反悔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则申请执行人可以取得申请恢复执行与提起新的诉讼之间的选择权:既可以因对方的债务不履行行为而享有解除权,和解协议解除后,原生效法律文书效力自行恢复,或可直接请求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执行和解协议另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和解协议。一旦申请执行人主张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就意味着其当然放弃了和解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不得对和解协议另行;如果另行,则应当撤销原执行依据的执行申请。正如前文提到的,简单否定执行和解协议而恢复原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不能保障救济的完整性,只有赋予申请执行人救济方式的选择权才能使其根据具体情况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利。而救济方式的多样性也有助于促使被执行人妥善履行和解协议。

4.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如果债务人一方有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行为,根据合同法的预期违约制度,债权人可以申请解除和解协议并恢复执行。

5.一方当事人对和解协议的履行存在瑕疵,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执行和解协议另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特殊的和解协议即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以其协议代替原生效法律文书,经法院审查确认的和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产生终结执行程序的后果。具体而言是指,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明确约定原生效法律文书不再执行,并请求法院确认,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协议符合条件系真实合法的,即裁定终结对原生效判决的执行,并认可和解协议的执行力。该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该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和解协议。一方当事人认为执行法院裁定违反自愿原则或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申请再审。这种当事人明确约定以和解协议代替原判决的履行并提交法院审查的做法,可以视为债权人撤回了执行申请,法院应当裁定执行终结,不再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力。此时,执行和解协议本身不是执行依据,而是执行法院的裁定书取代了原法律文书成了执行依据。

民事强制执行是整个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环节,也是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否能得到切实保障的最重要的环节。执行和解制度方式灵活,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对于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紧张关系,降低执行成本,节约司法资源,一定程度上解决执行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注释:

王利明.和解协议形成独立的合同关系.人民法院报.2002年1月4日.

陈荣宗.强制执行法.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19页.

董少谋.民事强制执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40页,第141页.

黄华珍.执行和解协议效力问题探析.中国公证.2007(1).第33页.

范小华.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分析及完善立法建议.河北法学.2008(6).第129页.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四稿)第74条.

参考文献:

执行力论文篇7

对于一个组织,则是长期战略一步步落到实处的能力,是一个组织成功的必要条件,组织的成功离不开好的执行力,当组织的战略方向已经或基本确定,这时候执行力就变得最为关键。战略与执行就好比是理论与实践的关系,理论给予实践方向性指导,而实践可以用来检验和修正理论。执行力,就个人而言,就是把想干的事干成功的能力。个人执行力的强弱取决于两个要素——个人能力和工作态度,能力是基础,态度是关键。所以,提升个人执行力,一方面是要通过加强学习和实践锻炼来增强自身素质,而更重要的则是端正工作态度。

“不要问组织能为你做什么,应该问你能为组织做什么!”提高执行力就应该从自己做起,从自己的工作做起。那么,如何树立积极正确的工作态度?个人认为,关键是要在工作中发挥工作的主观能动性!

我们工作生活中有这样的体会:如果你想要做一件事情,你会有一百个理由去做,如果你不愿做一件事情时,你同样会有一百个借口不去做!为什么会这样?因为现在做任何事情都有一定难度,没有人能轻易成功。如政协专委工作,一无钱,二无权.一个部门1-2人,上至国家大事,下到鸡毛蒜皮的小事,都要亲自动手.特别是我们年纪大,记忆力差,是大事做不来,小事又做不好,如电脑操作,年青人是双手弹钢琴,我们是独指打天下.这里面就有心态和观念的问题。有了“要去做,且一定要做好”的态度,各种借口自然也就没有了,可能面临的各种困难也会成为工作的对象。所以,我们应该培养这样一种观念:没有任何借口,不找任何借口,把对制定的目标的执行到位当成一种纪律。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冲锋号响了,对面敌人的冲锋枪,你执行不执行冲锋的号令?不仅要执行,还要充分利用地形地物掩护自己,迎头而上,勇往直前,最终消灭敌人。这就很好的体现了执行力的过程和结果。

执行力论文篇8

一、当前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邓小平同志曾说:好的制度可以把坏人变好,坏的制度可以把好人变坏。好的制度如果得不到严格执行,好制度也就成了一纸空文。目前我党反腐倡廉工作任重道远,反腐力度亟待加强,而影响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1、制度林立,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建党90多年来,我们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反腐倡廉建设,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制度,以加强对权力行使的监督和制约。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反腐倡廉的立法工作方面作出了不懈努力,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通过的相关法律、决议、决定等共计200多件,党内也制定了一些专门的规定,各个系统、地方也出台了不少反腐倡廉方面的规章制度。虽然制定的相关法规多,但是有的法规主体不明,内容空洞,责任不清,原则性规范多,可操作性细则少,致使执行者无所适从,客观影响实际执行。如党内监督条例中“述职述廉”等十项制度,都是较宏观、抽象的,如果真正使其能够得到贯彻落实,还需要一系列的具体措施和规定给予支持。

2、认识偏颇,缺乏自觉性和坚定性。由于制度大多停留在纸上、嘴上,没有得到真正有效的执行,责任不清不明。因此有些人认为,手中无权又无钱,落实和执行制度是领导的事情,与自己无关;有些人认为,领导自己凌驾于制度之上,游离于制度之外,领导做得,我也做得;有些人认为,纪检监察工作都是虚的,即使触犯了,处理也比较松软,不会对自己产生什么根本性影响,因此相当部分干部群众内心缺乏遵守廉政制度的自觉性和抵御腐败行为的坚定性。

3、领导失范,缺乏引导性和模范性。有的领导自律意识、民主作风差,习惯于个人拍板,遵守法规制度意识不强,在执行时主观随意性较大,会上一套,会后一套,表里不一,认为制度“制人”不“制己”,带头破坏制度,甚至干预一些制度的公正执行。有的领导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工作作风、生活作风问题,甚至“经济问题上摔过一次跤”,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依然“带病”上岗,使得群众对制度的权威性产生怀疑。如监狱系统近年来暴露出来的一些暂予监外执行案,就是领导干部执法犯法的典型问题。

4、执行紊乱,缺乏有效性和监督性。当前,一些党员干部在执行反腐倡廉制度时,把制度当摆设,习惯于喊口号、做文章,敷衍塞责,缺乏实际行动,在工作中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对制度执行不力。一些执行者明哲保身,担心得罪领导、得罪同事,影响升职等切身利益,影响工作开展,也害怕遭到打击报复,因此在执行中大打折扣,对大家有利的就执行,不利的就不执行,制度执行不到位,责任追究自然不到位。对执行对象和执行者缺乏必要的责任追究和监督制度,使制度的权威性受到质疑,也降低了执行者的公信力。

5、查处不力,缺乏公正性和严明性。目前,党风廉政工作对基层单位的评先评优具有一票否决权,这虽然提高了党风廉政工作的地位,也使得一些单位担心在党风廉政方面查出问题,影响年终评先评优。对一些违反制度的行为,只要没有引起上级部门的重视,领导批示要求调查时,则避重就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掩饰开脱;有些单位甚至是大事不敢查,小事查了也不处理,违反制度的成本基本趋于零,制度的权威性就无从谈起,执行者的威信更无从谈起,制度也就成了一纸空文。

6、管理双层,纪检监察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依照《》和《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部门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同级党组织及成员负有监督职责。但实际工作中,由于纪检监察部门的人员配备、晋升、调动及行政经费等归属同级党政部门管理,相关工作也在旗下开展。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处于同一体中,最终使纪检监察部门成为了党政部门的“消防队”,只负责“灭火”,不敢“煽风点火”,不能解决问题,更谈不上挖掘问题。这种横向为主、纵向为辅的领导机制,使得纪检监察部门工作开展缺乏独立性,监督作用难以得到有效发挥,丧失权威性。

二、提高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的对策思考

明朝名相张居正曾说:“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英国著名哲学家培根说:“有制度不执行,比没有制度危害更大。”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制度不执行,就是纵容违规,执行不到位,则难以体现制度的价值。提高制度的执行力,是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关键环节。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加强:

1、精化制度,推动制度设计的前瞻性、系统性、可操作性。效率是检验制度的最终标准。一个制度要想产生好的效率,就必须能在实际工作中解决实际的问题。一是要提高制度设计

的前瞻性。目前,许多制度已经不合时宜,亟待完善和加强,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规政策的研究,及时把握反腐倡廉工作的新形势,了解反腐倡廉新动向,创造性的开展工作,修订和完善相关制度,确保制度的科学性和时效性,既有现实效力,又有长远效力,既能解决现实问题,又能解决长远问题;二是要提高制度设计的系统性。制度的设计要处理好治标与治本、惩治与预防的关系,要把制度的约束力、改革的推动力、教育的说服力、监督的制衡力、惩治的威慑力紧密而有效的结合起来,形成相互统一、相互衔接、相互照应的有机整体,同时,要瞄准问题的关键,做到有的放矢,讲求适用,深入研究其成因,提出管用的对策。对于关系人、财、物管理的重点领域,要制定完善相关配套的规则制度,建立健全落实制度的制度,来制约权力运行;三是要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长期以来,我们在制度建设中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重形式、轻操作的倾向,以至于一些好的制度因缺乏科学、规范的程序而难以操作。因此,必须增强程序意识,加强程序建设,使制度建设切实做到好用实用管用。制度出来后,要出台相关配套的解释,针对现实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介绍如何界定,如何处理,如何执行等可行性方式方法。

2、深化教育,提高领导模范性、干部的自觉性和民众的主动性。提高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必须把反腐倡廉制度的宣传教育放在首位,加强对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对反腐倡廉制度的认识,通过制度来改变人们的思想观念,规范广大党员干部的行为作风。一是要提高领导执行制度的模范性。孔子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作为领导,应该率先垂范,带头学习制度,模范遵守制度,自觉维护制度。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各级领导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要自觉担负起反腐倡廉重任,全力推动反腐倡廉制度的有效执行;二是要提高普通党员干部的自觉性。通过以会代训、或者专题培训的形式,加强普通干部的反腐倡廉教育。无论是身处重点部门、关键岗位的同志,还是处于“清水衙门”的同志,都是人民的公仆,都掌握着一定的社会公权力,都是制度的执行者和参与者。因此要自觉学习廉政法规,严格按照反腐倡廉制度,用制度指导工作,督促思想,规范行为,真正将制度在思想上内化于心,在工作中外显于行。如党内“询问和质询制度”、“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是党内监督中十分重要的制度规定,必须要让全体党员都主动参与到这两项制度活动中来。三是要提高民众的坚定性。要充分发挥各种媒介的作用,多渠道广范围的宣传反腐倡廉制度,使民众意识到腐败不仅威胁我党的执政地位,也侵犯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与大家的利益息息相关。反腐倡廉不仅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幸福安康,它不仅是党和政府的责任,也是全体民众的共同责任。只有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主动性,发挥民众无处不在的监督作用,才能使腐败现象无处藏身。我们要通过加大对反腐倡廉制度的宣传,特别是对违反制度典型案例的宣传,增强民众对制度的信任度,主动投身到反腐倡廉当中去,通过、检举揭发、网络举报等方式,成为反腐倡廉的主力军。当领导、普通干部、民众三者都发挥其优势,必定能有效促进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到位。

3、强化监督,增强制度执行的约束力。落实反腐倡廉制度,监督是关键。纪检监察部门要监督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广大党员干部也要监督纪检监察部门执行制度的执行力度,要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一是要严肃追究不作为。纪检监察部门要通过开展重点督查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一些的问题,健全保障制度执行的工作机制,健全相关考核追究机制,严肃查纠一批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努力以抓重点制度的执行带动各项制度的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尤其要承担好责任,始终走在最前沿,开展多种形式的督促检查工作,推动制度贯彻责任的落实,切实维护制度的严肃性。二是要严厉打击乱作为。首先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规范约束权利的运行,通过权利阳光操作,实行政务公开、党务公开,确保权力运行在阳光之下,进一步增强制度执行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坚决遏制的行为。其次要制定制度执行奖惩连带责任制,对单位存在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不仅单位要受处罚,责任领导更要受处罚。通过奖优罚劣、责任连带,并将结果进行通报,形成舆论压力,确保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执行力论文篇9

地方政府执行力是地方政府战略方向和“战术行为”实施到位的基石,也是地方政府履行职能,行使公权力的根本。无论多么科学的决策目标与管理目标,缺乏执行力,一则无法落到实处,二则不能让公众受益,政府的公共性与服务性更是无从谈起。政府执行力是党的意志和主张能否实现的关键,是一个国家核心竞争力的综合体现。目前有些地方政府执行力仍然不能令人满意,其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通报了82个严重违反环评制度的项目,涉及投资1123亿元,都是当地的大项目、大企业,被当地政府视为支柱项目,是地方政府的“钱袋子”。其中,不少都得到地方政府强有力的支持。一些项目虽然受到环保和其他部门的处罚,却得不到执行。目前不少地方病猪肉、死猪肉、瘦肉精猪肉、注水猪肉等,虽然经过了动检、质检、卫生、工商数道关口,但仍然能神奇般地在市场上公开摆卖。有的地方阳奉阴违,说一套做一套,在部门和个人利益上兜圈子,实用主义盛行,于己有利就执行,于己无利则任意变通,有的干脆置上级政策于不顾,“我的地盘我做主”,自行其是。有一些地方领导,嘴里喊着“人民生命重于泰山”,却任由本地矿难事故连续不断地吞噬百姓生命。虽然国家有关部门为调控房价发了“八条”和“六条”,但很多地方的房价疯涨仍旧。中央三令五申保护农民工权益,但很多地方仍然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国家号召“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并投人了大量资金,但2006年污染减排目标依然落空。有一些违法乱纪现象竟然能够在一些地方政府的眼皮底下畅通无阻,这说明政府的执行力很多地方仍然不到位。

(二)执行意识淡薄、执行能力有限

有些地方政府领导工作态度不端正,严重,缺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作风浮躁,逃避困难和责任,布置多落实少,一些任务久拖不决,只会用会议落实会议,文件落实文件,或者进行一般号召的简单方法。更有甚者采取简单粗暴的方法抓落实。有些地方领导不注意学习,政治素质低,不能理解上级的意图和政策精神,对政策精神理解不透,导致政策贯彻起来“走样”、“变形”。有些地方领导知识水平有限,对中央和上级的有关政策不求甚解,或作僵化和教条式理解,思维滞后,凭经验主观片面地理解和执行,政策的尺度总是把握不准,使执行不能正确地体现政策目标,使政策执行不能与实际情况相适应。比如,中央提出吸引外资,有些地方政府曲解此政策,以为吸引外资就是大办开发区,因而大量侵占农田。这种大搞开发区建设的做法,结果是外商没引进来,土地却被大量闲置。

(三)执行机构组织间的沟通与协调不畅

沟通是政策执行过程中各级组织人员进行信息交流传递的过程,是对政策目标及相关问题获得统一认识的方法和手段。如果政策执行机构组织间沟通与协调不畅,就会导致政策难以执行。比如,有些地方假货泛滥,就是由于工商、公安、质监各自为政,没有互通情报,没有建立高效执行信息反馈机制,没有采取统一协调行动所致。环境治理目标的实现涉及环保、财政、税务、城管等多个部门,这些部门条块分割、缺乏衔接的情况也经常出现。

(四)本位主义严重影响政策执行

有些地方从局部利益出发,对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凡是对自己有利的就用活用足,特别是那些易于出政绩,获取上级好感和肯定的政策,执行得及时充分,而对自己不利的就不理不睬。明明政策对头就是顶着不办或变通执行,中央三令五申教育不能乱收费,下面就变着法子收。国家严格控制滥征农田搞开发,他们就变征地为租地,导致国家的法律政策形同虚设,破坏了公共政策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地方政府的执行力面临着市场法则、利益博弈的严峻考验,利益驱动往往消解了地方政府执行力,而尚不健全的市场机制,低效软弱的执行机制,则造成了地方政府执行力的弱化。

执行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职责,地方政府代表当地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因此政府的职能既是一种权力,更是一种责任。建立有效政府是现代政府管理的一个共同追求,而政府的有效性最终要通过政府的执行力来体现,需要良好的执行力作保障。无论是政府组织自身的完善和发展,还是政府各项职能的履行和实施,没有强有力的执行力,则将一事无成。执行力强的政府其运转速度快,办事效率高,行政成本低,社会效益好。要达到这一目标必须采取如下措施。

(一)科学决策并将决策纳入法制轨道

执行是对决策的执行,决策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执行的好坏,而领导者的决策素质对科学决策起关键作用。如果地方政府领导按照信息准全原则、可行性原则、最优化原则和民主性原则,建立严格的决策程序,科学地确定目标,拟定可行性方案,并对各种方案进行优选,这样其所定政策就比较科学,容易实施。对领导决策要纳入法制轨道,建立决策者责任制,明确决策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防止乱作为现象产生。

(二)建立权责清晰的高效政府

合理界定地方各级政府职能的边界,变无限的全能政府为有限的有效政府,明确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市场可以有效运作的事务,政府不包揽;企业能够自主经营的事务,政府不插手;社会可以办理的事务,政府不干预。只有这样,政府才有可能集中力量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成为行为规范、廉洁高效、执行有力的社会管理主体。正如北京市那样,将65个执法部门的“权力清单”向市民公示,明确自己的职权范围和部门之间的权力界限,市民可以上网查阅。这样能使政府的工作更加透明,市民通过这份“权力清单”可以了解到行政机关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更好地对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进行监督。

(三)建立奖罚分明的责任制

实行责任制,落实地方政府各层级、职级所承担的责任,制定清晰可度量、可考核、可检查的执行目标。责任制的重点和难点都在于责,给权给利都比较容易,但责任追究比较难,如何发现责任,确定责任,追究责任是问责制成败与否的关键。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行权力与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因此“行政首长问责制”必须实行细则化、程序化和规范化,在严厉约束各级行政首长的同时,能藉此激活各级政府施政的积极性。要建立监督和绩效考评制度,通过制定和公告公共政策的执行标准、执行程序、执行时效,定期对政府公共服务质量进行指标测定和民意测评,以群众认同度、群众配合程度、人民满意程度为其衡量标准,并设立行之有效的责任投诉机制,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执行效果进行奖惩。

(四)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

各级政府的执行力说到底取决于公务员的执行力,因此要建立起科学合理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考核制度、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和辞退制度,大力提倡终身学习制度,不断完善培训制度。公务员只有树立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其执行之路才会沿着正确的道路发展前进,其结果才不会背离党的宗旨。公务员单有执政为民的愿望还不够,还必须具备执行的素质和能力,因此必须抓紧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清正廉洁、作风优良的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作为公务员必须加强学习,才能吃透法律政策的精神,明确上级政府的意图,体察人民的愿望和要求,把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政策决定创造性而又不违背原意地在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公务员只有加强学习才能把握政府政策的“尺度”,使政府好的决策、好的发展战略、终极标准不降低,基本宗旨不走样。公务员只有通过学习才能提高执行政府政策的“速度”,政府的决策与计划在执行中是要讲时效的,抓住了时效性就意味着抓住了机遇。比如外商来投资,符合政策也符合要求,到政府办手续几天内能办的不给办,一拖就是几个月半年,最后,人家等不及跑了,机遇就会丧失。公务员只有通过学习,才能把握执行政策的“力度”,政府的战略与策略,制度与政策在执行过程中是否到位、是否打折扣、是否虎头蛇尾、是否停留在口头上,这都关系政府决策执行能否到位,政府的计划和意图能否得到贯彻执行。公务员的高度自觉性不是自发产生的,既要靠法制法规,又要靠教育、引导、灌输形成。要开展服务意识教育、使命感教育,灌输“便民为民”的思想。公务员还必须按照制度的要求规范行为,不能按各自的理解来做事,公务员只有坚持终身学习才能不负其使命。

(五)地方各级政府领导要树立以身作则风气

思想认识到位、积极付诸行动、领导以身作则是政府执行力的三个内在要求。提高政府执行力关键在领导,各级政府领导如果能以身示范,率先多做少说,对各项工作真抓实干,政府执行力的提高就不是一件难事。但有些地方政府领导热衷于上报纸、上电视出风头。他们口号提得很响,但只限于说在口上、写在纸上、念在会上。俗话说“喊破嗓子不如做出样子”,“一打纲领不如一个切实行动”。为此领导要有“公仆”思想,正确地运用行政权力,更好地实践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作为领导首先要去除本位主义,要顾全大局,诱惑面前要有自控能力,保证权力干净运行。作为领导要求大家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而且必须做好,要求公务员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且不留余地。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大家发自内心的尊重和认可,树立起领导威信,做到令行禁止。作为政府领导必须带头加强学习,使自己的思想观念与时俱进,真正吃透法律政策的精神,要经常深入基层作调查研究,了解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问题,坚持察实情,讲真话,不虚报浮夸,把国家的方针政策原汁原味地在所管辖的地区贯彻落实。同时要关心下属,关心他们政治进步,帮助下属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困难,使他们无后顾之忧地去做好本职工作。

(六)建立电子化办公系统,简化审批程序,努力提高行政效率

建立政府执行力的电子化保证系统,电子技术可以大幅提高行政效率,利用网络技术,实现会议召开远程化、公文传输电子化、日常办公自动化、窗口业务网络化,用电子政务使政府服务由传统柜台式服务向网络化服务转型。加强信息反馈,信息反馈要经常化、制度化,要确保信息沟通的广度、深度和真实度。建立并完善多层次、多功能、内外沟通、上下结合的信息控制网络,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从根本上改变政府与企业、社会、公众的信息不对称状态,公众、企业可以通过网络及时获取政府的各种信息,从而提高政府执行力。

执行力论文篇10

地方政府执行力是地方政府战略方向和“战术行为”实施到位的基石,也是地方政府履行职能,行使公权力的根本。无论多么科学的决策目标与管理目标,缺乏执行力,一则无法落到实处,二则不能让公众受益,政府的公共性与服务性更是无从谈起。政府执行力是党的意志和主张能否实现的关键,是一个国家核心竞争力的综合体现。目前有些地方政府执行力仍然不能令人满意,其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通报了82个严重违反环评制度的项目,涉及投资1123亿元,都是当地的大项目、大企业,被当地政府视为支柱项目,是地方政府的“钱袋子”。其中,不少都得到地方政府强有力的支持。一些项目虽然受到环保和其他部门的处罚,却得不到执行。目前不少地方病猪肉、死猪肉、瘦肉精猪肉、注水猪肉等,虽然经过了动检、质检、卫生、工商数道关口,但仍然能神奇般地在市场上公开摆卖。有的地方阳奉阴违,说一套做一套,在部门和个人利益上兜圈子,实用主义盛行,于己有利就执行,于己无利则任意变通,有的干脆置上级政策于不顾,“我的地盘我做主”,自行其是。有一些地方领导,嘴里喊着“人民生命重于泰山”,却任由本地矿难事故连续不断地吞噬百姓生命。虽然国家有关部门为调控房价发了“八条”和“六条”,但很多地方的房价疯涨仍旧。中央三令五申保护农民工权益,但很多地方仍然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国家号召“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并投人了大量资金,但2006年污染减排目标依然落空。有一些违法乱纪现象竟然能够在一些地方政府的眼皮底下畅通无阻,这说明政府的执行力很多地方仍然不到位。

(二)执行意识淡薄、执行能力有限

有些地方政府领导工作态度不端正,严重,缺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作风浮躁,逃避困难和责任,布置多落实少,一些任务久拖不决,只会用会议落实会议,文件落实文件,或者进行一般号召的简单方法。更有甚者采取简单粗暴的方法抓落实。有些地方领导不注意学习,政治素质低,不能理解上级的意图和政策精神,对政策精神理解不透,导致政策贯彻起来“走样”、“变形”。有些地方领导知识水平有限,对中央和上级的有关政策不求甚解,或作僵化和教条式理解,思维滞后,凭经验主观片面地理解和执行,政策的尺度总是把握不准,使执行不能正确地体现政策目标,使政策执行不能与实际情况相适应。比如,中央提出吸引外资,有些地方政府曲解此政策,以为吸引外资就是大办开发区,因而大量侵占农田。这种大搞开发区建设的做法,结果是外商没引进来,土地却被大量闲置。

(三)执行机构组织间的沟通与协调不畅

沟通是政策执行过程中各级组织人员进行信息交流传递的过程,是对政策目标及相关问题获得统一认识的方法和手段。如果政策执行机构组织间沟通与协调不畅,就会导致政策难以执行。比如,有些地方假货泛滥,就是由于工商、公安、质监各自为政,没有互通情报,没有建立高效执行信息反馈机制,没有采取统一协调行动所致。环境治理目标的实现涉及环保、财政、税务、城管等多个部门,这些部门条块分割、缺乏衔接的情况也经常出现。

(四)本位主义严重影响政策执行

有些地方从局部利益出发,对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凡是对自己有利的就用活用足,特别是那些易于出政绩,获取上级好感和肯定的政策,执行得及时充分,而对自己不利的就不理不睬。明明政策对头就是顶着不办或变通执行,中央三令五申教育不能乱收费,下面就变着法子收。国家严格控制滥征农田搞开发,他们就变征地为租地,导致国家的法律政策形同虚设,破坏了公共政策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地方政府的执行力面临着市场法则、利益博弈的严峻考验,利益驱动往往消解了地方政府执行力,而尚不健全的市场机制,低效软弱的执行机制,则造成了地方政府执行力的弱化。

执行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职责,地方政府代表当地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因此政府的职能既是一种权力,更是一种责任。建立有效政府是现代政府管理的一个共同追求,而政府的有效性最终要通过政府的执行力来体现,需要良好的执行力作保障。无论是政府组织自身的完善和发展,还是政府各项职能的履行和实施,没有强有力的执行力,则将一事无成。执行力强的政府其运转速度快,办事效率高,行政成本低,社会效益好。要达到这一目标必须采取如下措施。

(一)科学决策并将决策纳入法制轨道

执行是对决策的执行,决策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执行的好坏,而领导者的决策素质对科学决策起关键作用。如果地方政府领导按照信息准全原则、可行性原则、最优化原则和民主性原则,建立严格的决策程序,科学地确定目标,拟定可行性方案,并对各种方案进行优选,这样其所定政策就比较科学,容易实施。对领导决策要纳入法制轨道,建立决策者责任制,明确决策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防止乱作为现象产生。

(二)建立权责清晰的高效政府

合理界定地方各级政府职能的边界,变无限的全能政府为有限的有效政府,明确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市场可以有效运作的事务,政府不包揽;企业能够自主经营的事务,政府不插手;社会可以办理的事务,政府不干预。只有这样,政府才有可能集中力量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成为行为规范、廉洁高效、执行有力的社会管理主体。正如北京市那样,将65个执法部门的“权力清单”向市民公示,明确自己的职权范围和部门之间的权力界限,市民可以上网查阅。这样能使政府的工作更加透明,市民通过这份“权力清单”可以了解到行政机关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更好地对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进行监督。

(三)建立奖罚分明的责任制

实行责任制,落实地方政府各层级、职级所承担的责任,制定清晰可度量、可考核、可检查的执行目标。责任制的重点和难点都在于责,给权给利都比较容易,但责任追究比较难,如何发现责任,确定责任,追究责任是问责制成败与否的关键。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行权力与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因此“行政首长问责制”必须实行细则化、程序化和规范化,在严厉约束各级行政首长的同时,能藉此激活各级政府施政的积极性。要建立监督和绩效考评制度,通过制定和公告公共政策的执行标准、执行程序、执行时效,定期对政府公共服务质量进行指标测定和民意测评,以群众认同度、群众配合程度、人民满意程度为其衡量标准,并设立行之有效的责任投诉机制,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执行效果进行奖惩。

(四)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

各级政府的执行力说到底取决于公务员的执行力,因此要建立起科学合理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考核制度、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和辞退制度,大力提倡终身学习制度,不断完善培训制度。公务员只有树立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其执行之路才会沿着正确的道路发展前进,其结果才不会背离党的宗旨。公务员单有执政为民的愿望还不够,还必须具备执行的素质和能力,因此必须抓紧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清正廉洁、作风优良的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作为公务员必须加强学习,才能吃透法律政策的精神,明确上级政府的意图,体察人民的愿望和要求,把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政策决定创造性而又不违背原意地在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公务员只有加强学习才能把握政府政策的“尺度”,使政府好的决策、好的发展战略、终极标准不降低,基本宗旨不走样。公务员只有通过学习才能提高执行政府政策的“速度”,政府的决策与计划在执行中是要讲时效的,抓住了时效性就意味着抓住了机遇。比如外商来投资,符合政策也符合要求,到政府办手续几天内能办的不给办,一拖就是几个月半年,最后,人家等不及跑了,机遇就会丧失。公务员只有通过学习,才能把握执行政策的“力度”,政府的战略与策略,制度与政策在执行过程中是否到位、是否打折扣、是否虎头蛇尾、是否停留在口头上,这都关系政府决策执行能否到位,政府的计划和意图能否得到贯彻执行。公务员的高度自觉性不是自发产生的,既要靠法制法规,又要靠教育、引导、灌输形成。要开展服务意识教育、使命感教育,灌输“便民为民”的思想。公务员还必须按照制度的要求规范行为,不能按各自的理解来做事,公务员只有坚持终身学习才能不负其使命。

(五)地方各级政府领导要树立以身作则风气

思想认识到位、积极付诸行动、领导以身作则是政府执行力的三个内在要求。提高政府执行力关键在领导,各级政府领导如果能以身示范,率先多做少说,对各项工作真抓实干,政府执行力的提高就不是一件难事。但有些地方政府领导热衷于上报纸、上电视出风头。他们口号提得很响,但只限于说在口上、写在纸上、念在会上。俗话说“喊破嗓子不如做出样子”,“一打纲领不如一个切实行动”。为此领导要有“公仆”思想,正确地运用行政权力,更好地实践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作为领导首先要去除本位主义,要顾全大局,诱惑面前要有自控能力,保证权力干净运行。作为领导要求大家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而且必须做好,要求公务员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且不留余地。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大家发自内心的尊重和认可,树立起领导威信,做到令行禁止。作为政府领导必须带头加强学习,使自己的思想观念与时俱进,真正吃透法律政策的精神,要经常深入基层作调查研究,了解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问题,坚持察实情,讲真话,不虚报浮夸,把国家的方针政策原汁原味地在所管辖的地区贯彻落实。同时要关心下属,关心他们政治进步,帮助下属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困难,使他们无后顾之忧地去做好本职工作。

(六)建立电子化办公系统,简化审批程序,努力提高行政效率

建立政府执行力的电子化保证系统,电子技术可以大幅提高行政效率,利用网络技术,实现会议召开远程化、公文传输电子化、日常办公自动化、窗口业务网络化,用电子政务使政府服务由传统柜台式服务向网络化服务转型。加强信息反馈,信息反馈要经常化、制度化,要确保信息沟通的广度、深度和真实度。建立并完善多层次、多功能、内外沟通、上下结合的信息控制网络,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从根本上改变政府与企业、社会、公众的信息不对称状态,公众、企业可以通过网络及时获取政府的各种信息,从而提高政府执行力。

执行力论文篇11

[摘要]由于我国电力立法滞后于电力体制改革,电力行政执法主体事实上的缺位现象直接导致了电力行政执法难。其根本原因在于行使电力行政执法权的电力管理部门不具备相应的人力、物力资源及经验。本文通过对电力行政执法几种模式的分析,认为现行体制下通过地方立法授权地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领导小组或该小组下设的办公室行使电力行政执法权,并将该办公室设置在地方电网经营企业,有望达到电力行政执法效能的最大化。 [关键词]电力设施保护,行政执法,授权,模式 0、引言 不断深化的电力体制改革越来越深刻地影响着电力行政执法模式。政企分开后,电力企业不再具有行政执法权,电力设施与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权根据政府文件的规定交由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行使,而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限于人力、物力、经验,不能及时、有效地处理电力行政执法中的相关问题,无法形成一支与其所在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安全保护相对应的行政执法队伍。 而现阶段,我国电力行业行政执法所依赖的电力立法尚难有较大突破,电力行政执法因而成为当前行业内引人关注的难题。本文通过对电力行政执法模式的理论探讨,结合地方的电力行政执法模式实践进行分析,试图找到解决难题的办法。 1、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条件 电力行政执法是电力行政执法主体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行为,具体包括电力行政处理、电力行政处罚、电力行政检查、电力行政处置等行政执法种类,其中电力行政处理分为电力行政许可、电力行政确认和电力行政奖励等。电力行政处罚是电力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违反电力法律、法规、规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是最主要的电力行政执法权,而现阶段电力行政执法的难题也就在于电力行政处罚权的行使,电力行政处罚权是电力行政执法权的集中表现,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讲,电力行政主体行使电力行政处罚权模式决定了行使执法权的模式。 在目前电力行政执法主体存在事实上缺位的情况下,电力行政执法需要授权。其必要条件如下: (1)授权形式特定。即必须是由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国家机关,以制定法律、法规形式进行授权。由国务院部、委员会以及地方政府所制定的行政规章并不能进行授权。 (2)授权范围特定。被授出的行政执法权应是共有权力,而非专有权力。共有权力是并不专属于某一特定机关所享受的权力,而专有权力只能由法律规定的某一特定机关行使。如行政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就是公安机关的专有权力,不能通过授权方式由其他组织实施。鉴于授权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把某些行政权力授予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使该组织取得了行政管理授权的主体资格,即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这些权力,也同时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因行使这些权力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被授权的组织从其组织特性和设立初衷而言是不具备行政执法功能的,被授权组织在经过法律、法规授权之后,成为具有法定和固有职权的组织,其权限已由法律、法规固化,因此,被授权的组织应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 (3)必须授权给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为被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应当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的正式工作人员,还应具有相应的检查、鉴定等实施行政执法的技术条件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但法律并未限制作为行政授权对象的组织类型,《行政处罚法》仅规定了一个组织要能够成为被授权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关键要素是该组织须具备管理公共事务职能。从实践来看,具备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包括社会团体、事业组织和企业在内,均可成为被授权对象。 2、非常设机构行使行政执法权模式 2.1、模式的依据 公安部、国家经贸委1999年颁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包括电网经营企业、发电企业在内的电力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号)中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 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发展改革、电力监管、公安、工商、林业、土地、建设等相关部门以及电力企业负责人参加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职责分工,统筹研究保障措施,加强信息通报交流,及时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2、模式分析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后,各地基本上都成立了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并设立了办公室。但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及下设的办公室不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而只能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分别由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中的公安、工商、土地等部门以各自名义分别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在此过程中,电力设施保护办公室主要发挥协调、信息沟通的作用。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和下设的办公室属临时机构,不会受行政编制等问题的困扰,将其作为一个以电力管理部门牵头,联合公安、工商、电力监管、林业、土地、电力企业等部门共同执法的行政执法主体,相对于下文其他几种模式,这种模式是具有较为突出优势的。因此,通过立法授权,使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或下设的办公室具体行使行政执法职能,又因为实践中该小组及下设办公室通常设立在电网经营企业,便可充分利用电网经营企业的人、财、物等资源。例如仅就人力资源的利用来说,原来的电力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都有行政执法证,具备丰富的行业执法经验,熟悉电力设施及电能保护的有关情况。如陕西省电力企业中具有行政执法证的人员达1328人,该部分人员绝大多数具有一定执法经验,然而在电力工业政企分开改革后,这部分人员大多被分流或承担其他职责,如能采用授权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或下设的办公室进行行政执法模式,则可在不改变编制之前将部分人员由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并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地方政府设立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领导小组或下设的办公室能否通过法律、法规的授权而取得相应的行政执法权呢? 需要先分析一下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领导小组和下设的办公室是否是组织。组织通常被认为是从事旨在达到某种目的而活动的团体或集团,组织往往是与制度是相联系的。诺斯曾形象地把制度与组织的关系比喻为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和这个社会游戏的参与者即角色之间的关系。或者说,组织是制度或规则的集合。法学意义上的组织更多是指人的集合体,这个集合体具有一定的规则。无论经济学或法学,通常将组织区分为企业组织、政府组织、社团组织等等。从这个意义上讲,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领导小组及其下设的办公室都属于组织,电力设施和电能的行政执法保护工作则无疑属于公共事务。 基于此,可以认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领导小组及下设的办公室符合被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并给相对人以行政处罚的条件。在取得授权后就具备了以自己的名义在法定的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并对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而因实施行政执法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则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和诉讼。 3、电力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电网经营企业联合执法模式 3.1、模式的依据 电力管理部门拥有行政执法权,在解决电力行政执法难题中应当处于主导地位。按照《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其不仅拥有对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权,而且应当履行因行使管理权须承担的义务,如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等。电力管理部门还拥有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权、行政处理权、行政处罚权。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对破坏电力设施和窃电的治安案件有治安管理处罚权,有权对因破坏电力设施、窃电而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个人执行行政拘留。无论电力行政执法采取哪一种模式,这些权力专属于公安机关。 按照《电力法》和《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电网经营企业不仅享有用电检查权,而且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行为有制止权。上述有关法律规定构成三方联合执法的法律依据,也明确了三方在联合执法时的各自法律地位,即由电网经营企业进行用电检查并制止有关违法行为,同时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与类属,分别报告电力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由电力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3.2、三方联合执法实践 一些地方已经进行了电力管理部门、电网经营企业及公安机关三方联合执法的尝试。例如湖北省巴东县近几年来按照“预防为主、整治为辅、打防结合、安全第一”的思路,建立独特的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企业实施、群 防群治的电力设施保护综合性模式。黑龙江省则在省公安厅下设直属分局,依托电网经营企业共同开展电力行政执法。 3.3、对三方联合执法模式的分析 在当前阶段,尤其是在尚无地方立法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联合执法模式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电力行政执法事实上的“真空”问题,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执法程序、执法范围、联合工作机制等问题都需一一理顺。这些问题如果能予以解决,则在当前情况下这种模式可作为一种解决电力行政执法难题的可行的办法。 4、成立专门机构行使电力行政执法权模式 4.1、模式的可行性与难点 各级人民政府如果能够成立专门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公室”或类似行政机构,在取得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的保护工作,是较为理想的方案。但实施该模式有两大难点:(1)机构和编制审批难。考虑目前政府机构改革行政机关缩编、机构精简的大趋势,设立类似的行政机构难度较大。(2)资金、技术方面的困难。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量大,需要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需要资金和技术投入,但政府部门在人员、技术和资金投入都存在困难。而成立一个事业机构以接受电力管理部门委托的方式进行行政执法,也存在着上述类似问题。 4.2、相关实践探索和存在的问题 为解决电力行政执法主体事实上的缺位问题,湖北省荆州市于2006年5月19日成立了事业编制的荆州市电力行政执法大队,其行政事业编制为5名,人员全部从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中选调。但如果按照实际需求配比,仅荆州11个县市的专业执法人员就应配置到117人左右。按照1998年8月荆州电力局法制办公室会同荆州市经委相关人员对执法成本作过的一次估算:当地政府在重新组建电力行政执法主体的过程中,对其场所、设施、技术装备等一次性投入需1200万元左右,日常执法成本每年需支付800到1000万元左右,这一结果要比电力部门直接行使执法职能时的成本高出69.7%。由此可见,成立专门的行政执法机构不仅设立难,而且运行难,因此在实践中是不太可行的。 5、授权电网经营企业或电力行业协会行使行政执法权模式 5.1、该模式的依据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是行使电力行政执法的主体,但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可以成为行政执法的主体。单就行政处罚权而言,《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即除了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拥有行政处罚权外,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非电力行政管理机构的其他组织也可以行使行政处罚权。 公共事务是相对私人事务的一个概念,是指涉及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的社会事务,具有社会性、公益性。管理公共事务职能是指某一组织可以提供涉及全体社会成员公共利益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这一职能为个人无法或不愿完成,该职能的行使将使全体社会成员受益。从这一点而言,电力行业协会和电网经营企业均具备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按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规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负责本供区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的业务工作”,电网经营管理的是公共物品,更牵涉供区内全体公众的共同需求、共同利益,因此完全具备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授权条件。 5.2、对该模式的分析 5.2.1、不宜授权行业协会行使电力行政执法权 行业协会是由行业的竞争者构成的非盈利组织,其目的是在促进提高行业中的产品销售和提供多边性援助服务。行业协会具有非盈利性、民间性和自治性和公益性或互益性等特征。电力行业协会作为以电力企业为成员组成的非盈利组织,其职责和功能在于为区域内电力企业提供“多边性服务”。如授权其行使针对于破坏电力设施和盗窃电能的行政执法权,其功能范围将得以扩大,与电力行业协会的组织特性相违背,因而不宜将电力行业协会作为被授权行使电力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5.2.2、电网经营企业可以作为被授权的电力行政执法主体 地方以立法形式授权电网经营企业行使行政执法权在研究和实践有不同意见。持反对意见者认为,电力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其原有的行政职能已经分出,不宜再走回头 路。其次,如果作为市场主体的电网企业拥有对窃电等行为的行政执法权,将集民事赔偿请求权和行政执法权于一身,有悖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地位平等的原则。 我们认为,这些看法具有片面性,原因如下: (1)电力体制改革的重心是政企分开,通过立法授权将电力行政执法要交由电网经营企业行使并未改变其企业性质,不存在与电力体制改革的大方向相冲突的问题。 (2)电网经营企业具有较充分的人力、物力等资源,且具有一定技术和经验,如能由电力企业来行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权,能够弥补当前电力管理部门电力行政执法能力之不足。 (3)电网经营企业即使在体制改革后仍属于具有国家垄断和社会公用性质的企业,符合作为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主体条件。如果以地方立法形式授权地方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电网经营企业行使该区域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权,则会使电网经营企业获得依法授权行使电力行政执法权的法律依据。 (4)通过法律法规授权获得的行使针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权有着严格的执法范围限定,作为被授权的执法主体,不得将行政执法权用于处理与其他民事主体的合同法律关系。 实践中,是否履行供用电合同而发生的合同法律关系与违反行政法规导致的行政处罚关系往往界限分明,电网经营企业按照固化的授权范围很难将行政执法权用于处理因供用电合同而形成的民事关系。综上所述,电网经营企业经授权可以行使电力行政执法权。 5、结语 电力体制改革在客观上造成了资源的重新配置,但未能实现优化,从而使得电力行政执法效能低下。改变电力行政执法难的局面需要考虑其合法性、经济性和操作性。综述以上4种模式,通过地方立法授权电力设施保护小组或小组下设的办公室行使行政执法权不仅在实施方面具备一定的操作性,而且这种模式更能将有关资源实现优化配置并进而达到电力行政执法效能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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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什么原因导致民营企业基层员工执行力不足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民营企业基层员工的执行力不足呢?究其真正的原因,主要还是以下几个方面:

2.1授权不足、审批流程繁琐,导致基层员工执行效率低下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在民营企业中,独裁性较强,家族色彩浓重,对于各层管理者授权不足导致基层员工产生厌烦和抗拒心理,对提建议、做改进等方面失去积极性,对负责办理申请的工作也推诿拖延,影响效率。2.2激励不足,导致基层员工缺乏执行的积极性民营企业的基层员工来源多为外地务工人员和本地低学历人员,而民营企业由于在成本、技术、管理和融资等方面缺乏优势,这使得基层员工在执行过程中的决心、责任心和积极性都有所欠缺,影响执行力。

2.3缺乏计划和制度不完善,导致基层员工执行缺乏依据民营企业多为家族式管理且独裁性较强,为了追求效率,各种决策和项目,往往没有详细的调研和计划,各种制度经常变动频繁,让员工的执行无所适从,甚至产生厌倦心理,影响执行。

2.4企业文化缺失,导致缺乏培养基层员工具有执行力的环境民营企业的企业文化是在企业家和首批元老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的影响下,自然形成的,很少刻意的进行引导。而这种环境,难以形成强调执行力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在工作中也就没有要高效执行的意识。

3.如何提高民营企业基层员工的执行力

3.1明确责权,适当放权,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基层员工执行效率民营企业需要根据各职位的所属部门、职务层级和岗位职责,适当的配置权力。要明确各层级的职务的审批权利范畴,根据申请所属部门、涉及的人员、投入的资金、所需的时间和对生产的影响的程度,对各种申请进行划分,简化审批流程。适当分权,职权明确,简化审批流程,可以使基层员工提出和负责办理申请事务,形成一种高效和负责的氛围,能很好刺激基层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对形成有执行力的企业文化也有很大帮助。

3.2完善激励机制、调动基层员工积极性民营企业要建立完善有力的激励机制。对于基层员工的行为,要有相应的奖惩措施,通过宣传、奖金和授予荣誉等方式倡导企业希望基层员工拥有的行为和品质;通过批评、罚金和取消评级资格等方式来杜绝企业不希望基层员工拥有的行为和品质;对于技能出众基层员工,要有适当的员工评级制度的方式进行激励,例如设定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或者一级工、二级工、三级工等),在员工正式入职一年后,每过一定时期(三个月、半年、一年等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而定),对基层员工进行工作表现考核、理论知识考核和实操考核,评定员工等级,调整相应的待遇。民营企业的基层员工的来源多是外来务工人员,其就业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取更高的报酬。因此,完善有力的激励机制,能让基层员工获得实利和看的希望,更好的调动其积极性,促使其自发的提高执行效率。

3.3完善计划,规范和细化执行流程,使基层员工执行有据可依民营企业对基层员工的工作要有完善的计划和规范和细化执行流程,使其工作有的放矢、有据可依。民营企业可以根据上年度企业的运营情况、本年的市场预期和公司目标,计划的内容必须分解成可衡量的标准。让基层员工可以清楚的知道和理解自己各阶段的执行目标,避免其盲目执行,提高执行力。民营企业还要根据基层员工的工作内容,制定具体的工作流程、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异常处理和汇报流程等,提高执行力。此外,还有通过日例会、周例会和月例会的方式了解基层员工每天、每周和每月的执行情况,和需要协调的问题,并在会上协调和解决,对于一些突况,则进行专项会议进行协调解决,为基层员工执行提供便利和支持,以提高其执行力。

3.4逐步推行强调执行的企业文化,增强基层员工的责任心企业文化是大部分企业员工习惯性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的集聚体现,会对在其中的人员产生影响,这种影响是相互的,但是被高层级和大多数人认同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其影响力要更大。简单来说,部门经理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会被其下属逐步印随,而为企业60%基层员工认同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会被其他基层员工和新进基层员工逐步印随。即上层重视的执行力,大部分员工重视执行力,则其余的员工和新进的员工也会重视执行力,反之亦然。所以民营企业可以运用企业文化影响基层员工,通过绩效考核、激励、培训、竞赛、宣传和内部活动等方式,有意识的引导其行为,使企业大部分员工逐步符合企业希望其拥有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形成一种提倡执行的氛围,并不断影响其他基层员工和新入职基层员工,使其形成重视执行力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从根本上提高基层员工对执行力认同,并促使其不断提高自身的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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