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合集12篇

时间:2023-03-01 16:22:29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篇1

一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既体现在综合国力和经济发展速度上,也体现在政治文明和社会全面进步上,更体现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实际生活水平上。社会保障是小康社会的重要指标,是现代社会的安全网和稳定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当前一些社会成员收入较低,缺乏生活保障,如一些退休早、养老金水平偏低的退休人员,过去曾为国家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应当通过建立正常的养老金调整机制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又如公有制单位职工已基本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但是大量的非公经济组织和灵活就业人员还没有参保,他们对养老保险的需求非常迫切。这种状况不符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必须尽快完善制度,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形势的需要。人口老龄化是世界范围内的普遍趋势。我国人口基数大,老龄化速度快、时间长,未富先老。目前,全国离退休人员已达5000万人,预计2015年和2020年将分别达到7000万人和1亿人,我省从2000年起就已进入了老龄化社会,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也已达153万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空帐运行,预筹积累、防范老龄化风险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必须未雨绸缪,抓紧工作,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做实个人帐户,积累部分资金,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现收现付式向部分积累式的真正转变。

三是确保养老保险事业长远发展的需要。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渐显现出一些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尽合理,缺乏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提前退休现象严重,一些地方和单位违规办理提前退休,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将负担转稼给国家和社会;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还不健全,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总体水平偏低;统筹层次比较低,还没实行省级统筹,基金调剂能力比较弱;企业年金发展滞后,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还没建立起来。这些问题归结起来,集中的矛盾是政策的不适应、制度的不完善和管理的不规范,影响到制度的平稳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必须尽快改革和完善。

着眼于建立养老保险长效机制,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适时作出了《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这次我省出台的《决定》,就是根据国务院《决定》精神,在省委、省政府的直接领导和劳动保障部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反复慎重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后制定的。省政府成立了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肖捷常务副省长任组长,许云昭副省长任副组长,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办公厅等15个厅、局为成员单位。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我省就开始了贯彻国务院《决定》的前期准备工作,在全系统范围内开展了养老保险政策调研,部署安排了做实个人帐户、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等基础数据的采集测算工作。专程赴京向劳动保障部汇报,正式提出我省开展做实个人帐户试点的申请。国务院《决定》后,按照全国劳动保障工作会议和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工作会议要求,我们迅速就贯彻《决定》工作进行了动员部署,同时积极征求省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在全省劳动保障系统内征求了意见,形成了省政府《决定》初稿。省长主持召开省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听取了专题汇报,并对省政府《决定》进行原则审议。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再次对省政府《决定》进行了审议。会后,我们即按照会议意见进行了认真修改,正式呈报省政府批准颁布。

二、决定的主要内容

省政府《决定》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既对当前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又对建立长效机制,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让更多的人享有养老保险作出了统一部署。综合起来,省政府《决定》的主要内容共有十四项: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对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扎实工作,努力推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工作取得新的发展。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是确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严格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对于过去拖欠的基本养老金,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欠发的,各地要调度资金,于年底前补发到位;属于企业欠发的,企业要制定计划,于年底前分期补发到位。企业关闭破产和重组改制时,必须将过去拖欠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及时还清。

三是调整个人帐户规模。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帐户。

四是逐步做实个人帐户。逐步做实个人帐户。按3%起步做实,以后每年提高做实一个百分点至5%。今后,视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财政收入的状况,再决定是否继续提高做实比例。做实个人帐户地方财政补助部分,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做实后的个人帐户资金,按国家规定集中由省负责管理和投资运营,最大限度地实现保值增值。

五是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参加工作、2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参加工作、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办法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过渡性养老金。在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初期,为保证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降低,根据国家要求设立新老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过渡期。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2005年底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六是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本省境内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调整为20%,其中8%计入个人帐户,退休后统一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城镇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本人按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业主按雇请的全部从业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2%为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七是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基数之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小于单位统计年报工资总额的,以统计年报数为单位缴费基数。参保单位要如实、准确申报缴费,对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收尽收。

八是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幅度为我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

九是加快提高统筹层次。按照“省级预算、定额调剂、统一政策、加强监管”的原则,加快提高统筹层次,逐步实现省级统筹。加强省级基金预算管理,严格实行基金收支预算,进一步明确省、市、县各级政府的责任。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核定办法;统一基本养老金的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和个人帐户转移的规定;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和办法。进一步健全省级基金调剂金制度,加大基金调剂力度。

十是切实加强退休审批管理。加强退休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政策,不允许跨行业执行特殊工种目录办理特殊工种退休,不允许地方自行审批认定新增特殊工种项目,不允许在企业改制时提前审批认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本决定下发后,继续违规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审批结果一律无效,已审批的人员坚决纠正退回。对于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所在单位要继续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同时,职工在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前的基本养老金(含特殊工种退休),由原单位支付。待其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后,转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十一是严格基本养老保险费预留。严格按政策为关闭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留足有关费用。企业实施关闭破产时,要按企业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的28%计算10年再折半核定预留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提前退休人员,还要预留提前退休年份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支付的基本养老金。企业关闭破产时应将上述费用一次性拨入当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国有企业资产不足预留的,由财政给予补助。

十二是积极发展企业年金。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采取市场化的方式管理和运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政策指导,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和基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十三是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条件具备的地方,可开展老年护理服务,发展退休人员公寓,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十四是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高度重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加快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步伐。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努力建立高效运转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把社会保险的政策落到实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术标准,规范业务流程,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

三、贯彻落实决定的工作安排

省政府《决定》的,并不表明我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大功告成,而只是养老保险事业改革与发展的一个新起点,付诸实施的任务还相当艰巨和繁重,大量具体细致的工作还在后面,深化改革,任重道远。确保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是我们下阶段一项责无旁贷的工作任务。主要工作安排有:

一是认真学习、深入领会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精神。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入领会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为劳动保障工作的一项中心工作来抓,并主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把完善制度这件大事抓好。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篇2

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分级负责、财政支持的保发放机制,健全基本养老金发放定期通报制度、重点监控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三、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凡本市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都应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为工作重点,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市人民政府继续实行扩面、征缴目标责任制,纳入市、区政府一级绩效管理,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目标奖惩机制和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市、区分担机制。各区要切实加强养老保险扩面工作的领导,要根据社会保险扩面工作需要,安排一定的扩面征缴工作专项经费,用于社会保险扩面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地方都不得以不参保、不缴费或减免社会保险费作为招商引资、改善投资环境的条件。

四、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调整个人账户规模,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全市参保企业与单位分别以本企业、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从2007年7月1日起,企业与单位为职工(包括外来务工人员)缴费比例统一为20%。参保企业与单位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记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

全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对缴费确有困难的个体灵活就业参保人员,2006年、2007年分别可以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本人当年缴费基数。2008年至2010年分别可以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80%、90%为本人当年缴费基数。从2011年起,个体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统一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划入社会统筹基金,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按照国家及省统一部署,在中央财政支持下,逐步做实个人账户。2006年个人账户按3%的规模做实,以后按照省统一部署逐步提高做实规模。

五、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

认真落实《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征缴制度,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把用人单位参保缴费作为重要监察内容,对拒不参保缴费、瞒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恶意欠费的企业,要依法处理;要加大欠费的督查、追缴和处罚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劳动和社会保障、地方税务和财政部门等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扩面、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要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按照国家及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为逐步实现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省统一制度并轨,促进我市企业和单位及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凡按照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和单位及其职工,实施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的时间统一规定为1996年1月1日。

(二)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仍按原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三)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详见附表)。

(四)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过渡性养老金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退职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2%的乘积。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退休、退职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退休、退职前历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

调节金标准为:2006年度退休人员为100元/月;2007年度至2015年度退休人员逐年降低10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休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2006年度退职人员调节金标准为50元/月;2007年度至2015年度退职人员逐年降低5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职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

(五)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实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新计发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与原计发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的待遇低于原办法的待遇标准,按照原办法的待遇标准予以补齐;新办法计发的待遇高于原办法的待遇标准,在按照原办法计发的待遇标准基础上,再按一定比例发给高出的差额部分,2006年度至2010年度分别发给高出的差额部分的30%、50%、70%、80%、90%。2011年1月1日以后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计发不再实行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的规定,统一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政策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新办法执行。

(六)参保人员在本办法实施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如本人自愿,可以向后延长缴费时间,延长缴费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年。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办理退休手续,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

七、严格执行国家退休审批政策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有关退休审批政策,切实加强对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严格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主动接受社会与职工的监督,杜绝违规审批现象的发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参保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及监督检查,完善退休审批管理政策和管理办法,严格执行退休审批条件及程序,严格控制提前退休。凡是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须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申报、公示,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方可退休。

八、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为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及省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政策规定,适时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

九、加快提高统筹层次

抓紧做好市级统筹的相关工作,为参加省级统筹创造条件。要以实施本意见为契机,将*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社会保险先行纳入市级统筹,进一步加强对各远城区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业务指导,加快金保工程实施步伐,逐步实现全市养老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的统一,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在扩面和确保发放工作中的责任,严格考核,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科学合理地编制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强化收支预算执行的监管力度,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确保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

十、发展企业年金

发展企业年金,对于提高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水平、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大力推进我市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并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运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年金的政策宣传及实施指导,会同有关方面制订和完善管理办法,切实做好企业年金方案报备和基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确保基金安全。

十一、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按照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继续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要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要落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化管理服务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卫生、文化、城建、国土和房产管理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制定完善为退休人员服务的优惠政策。具备条件的,可开展老年护理服务,兴建退休人员公寓,为退休人员提供综合系列服务。

十二、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篇3

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和*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任务是: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扩大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本养老金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划清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及个人的责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和工作机制,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对过去拖欠的基本养老金,各地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发拖欠基本养老金和企业调整工资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加以解决。

三、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要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四、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做实个人账户,积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要继续抓好东北三省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工作,抓紧研究制订其他地区扩大做实个人账户试点的具体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国家制订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办法,实现保值增值。

五、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要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努力提高征缴率。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各地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要制定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实现依法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完善工作机制,保证基金监管制度的顺利实施。要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国发[*]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过渡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七、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幅度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调整方案,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八、加快提高统筹层次。进一步加强省级基金预算管理,明确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建立健全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加大基金调剂力度。在完善市级统筹的基础上,尽快提高统筹层次,实现省级统筹,为构建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促进人员合理流动创造条件。

九、发展企业年金。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增强企业的人才竞争能力,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要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十、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要按照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继续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要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条件具备的地方,可开展老年护理服务,兴建退休人员公寓,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篇4

(一)各类企业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律师事务所及其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及其雇工,机关事业单位中不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职工,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其参加养老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二)宗教教职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具有省户籍的城乡居民(统称个体参保人员),可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用人单位以职工缴费工资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16%,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四)职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费基数。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作为个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核定周期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五)职工和个体工商户雇工的个人缴费比例为8%,缴费记入个人账户。职工和个体工商户雇工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代扣代缴。

(六)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实行申报制,可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执行周期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七)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记入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

(八)从2019年至2021年,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个体参保人员申报缴费基数,由使用各市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逐步过渡到使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过渡实施标准与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同步公布。

(九)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按年度继续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的,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十)职工与用人单位因未办理参保手续或间断缴费产生社会保险争议,争议期内劳动关系能够通过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相关法律文书证明的,以及用人单位由于其他原因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按相应的程序和标准自应缴时间起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补缴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职工按对应年度个人工资收入及相应办法核定缴费基数,无法提供工资收入情况的,以对应年度核定缴费基数使用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用人单位补缴基数为补缴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十一)职工补缴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原单位主体因破产、停产、解散、注销等原因消亡的,本人凭职工原始档案,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并填写《参保缴费承诺书》,个人自愿承担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单位应缴费部分,职工按对应年度个人工资收入及相应办法核定缴费基数,无法提供工资收入情况的,以对应年度核定缴费基数使用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单位补缴基数以职工缴费基数确定,并自应缴之日起计算并缴纳滞纳金。

(十二)按个体参保人员政策接续养老保险的参保职工(含按第十、十一条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后按个体参保人员政策接续养老保险人员),应当按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十三)个体参保人员按《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行政管理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105号)规定缓缴养老保险费并在期满前补缴的,不收取滞纳金。2017年12月前已参保,符合《关于促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参保缴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3〕22号)规定条件人员补缴2017年12月以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以对应年度核定缴费基数使用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并按《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规定,自应缴费年度的下年1月1日起计算并缴纳滞纳金。其中,符合《关于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持续参保缴费的补充通知》(吉人社办字〔2014〕57号)及有关规定条件人员补缴2017年12月以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免收滞纳金。

二、统一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十四)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以实际缴费月数与视同缴费月数合并计算,用于计发基本养老金时累计缴费年限保留两位小数。公式为:累计缴费年限=(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月数)/12

(十五)参保人员2020年以后各年度缴费工资指数以本人各年实际缴费水平与对应上年度确定缴费基数上下限的工资口径的比值确定,保留两位小数。

(十六)按照国家规定,由省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的过渡措施,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由使用各市县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逐步过渡到使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

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实现与确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的工资口径一致。

(十七)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但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应自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达到领取待遇条件之后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应予以退还。对由于个人欠费原因导致未按期办理手续人员,自办理手续并补齐欠费下月起计发基本养老金,期间国家和省出台的调整基本养老金政策同时开始享受;对由于用人单位欠费原因导致未按期办理退休手续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单位补齐欠费及滞纳金后,可从法定退休时间下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国家和省出台的调整基本养老金政策同时开始享受。

(十八)对从事国家规定的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损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符合退休条件的,经个人申请,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1998年7月1日以前从事高温、井下、有毒有害身体健康岗位工作的年限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折算工龄并视同缴费年限。折算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与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相加,不超过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累计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折算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参与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计算。

(十九)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职工等提前退休、退职的,基础养老金按照个人累计缴费年限计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前本人视同缴费年限计发。

(二十)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自开始服刑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从刑满次月起按服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二十一)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调整办法,各地按照要求组织实施,不得扩大范围及标准。

(二十二)职工退休后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账户储存余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个人账户支付完毕后,全部由社会统筹基金列支。在计算个人账户余额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时,过渡性养老金与基础养老金合并计算。

(二十三)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继承,由统筹基金发放丧葬补助金1200元,并以退休人员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10个月为其遗属发放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三人以上的,按12个月标准发放。

(二十四)参保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继承,丧葬补助金标准为1200元。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抚恤金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40%为基数,按10个月计发;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抚恤金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40%为基数,按比例计发。计算公式为:抚恤金月标准=当地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40%×10×本人缴费年限/15

(二十五)职工及退休人员在服刑期间死亡的,按规定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继承,但其遗属不享受相应的遗属待遇。

三、统一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二十六)在国家公布记账利率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当年缴费和上年个人账户储存额应产生的利息,由转入地

一并计算。

(二十七)在国家公布当年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前办理一次性待遇清算的,可依据申请,按照上年度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利息。

(二十八)参保人员不得重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得存在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以个体身份重复缴费的,本人自愿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同期其他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退;以企业职工身份重复缴费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同期其他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退;同期以个体身份和企业职工身份重复缴费的,保留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个体身份参保的养老保险关系予以清退。

(二十九)对在建立养老保险临时账户期间死亡人员,由临时账户所在地负责先归集养老保险关系,再按规定办理参保人员死亡待遇相关手续。

(三十)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临时账户期间将户籍迁移至临时账户所在地的参保人员,需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账户转为基本养老保险账户,达到退休年龄的,由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四、严格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三十一)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不得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不得自行扩大一次性补缴人群范围。对违规一次性补缴或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自行承担。

(三十二)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可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养老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应及时足额补缴到位。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篇5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

(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

(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三)灵活就业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

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按照本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由政府负责组织和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

(二)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三)行政管理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

(四)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做实后的个人账户基金与社会统筹基金分别管理、分别使用,不得相互调剂使用;

(五)逐步实行“省级预算、分级负责,省级调剂、分级管理”的省级统筹,并在对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统一制度、统一支付项目、统一计发办法、统一管理规程的基础上,逐步统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缴费)上下限的基准和缴费比例。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都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减免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降低缴费标准。

参保人员有权向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其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情况,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其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养老保险事务。

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以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承担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责任。

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发生困难时,由同级人民政府通过财政等渠道解决。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分别设立由政府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和职工代表(包括离退休人员代表)和有关专家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实施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执行情况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的登记、申报、变更登记等手续,并持社会保险登记证等证件、资料,到地方税务机关建立缴费关系。

用人单位与参保人员建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

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注销时,应当到地方税务机关结清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再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费的基本数据,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向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出具征收凭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情况。地方税务机关在征缴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的,应当及时将用人单位实际的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收入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重新核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地方税务机关计算的数额,先行缴纳当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时、全额缴入国库,并按照国家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费率,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用人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高于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以本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

参保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全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费。其中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个人缴纳8个百分点,个体工商户主为其缴纳12个百分点。

用人单位的缴费(包括个体工商户为雇工的缴费)在税前列支;参保人员个人的缴费按照规定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每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的基准数,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参保人员工资收入超过基准数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低于基准数60%的,按照基准数的60%确定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在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工资。

第十二条鼓励用人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前提下,为其参保人员建立企业年金。积极发展个人和团体养老保险业务,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计划。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其建立终身不变和全国唯一的个人账户,并核发相关证卡,建立基本养老保险档案。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包括:

(一)本规定实施前,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已有储存额;

(二)本规定实施后,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个体工商户主、灵活就业人员为其缴费基数的8个百分点);

(三)国家规定划入个人账户的其他储存额;

(四)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历年计息。

个人账户逐步做实,并实行个人账户基金完全积累。个人账户逐步做实的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个人账户基金的保值增值,依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在个人账户做实前,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不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的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做实后,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计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利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有关部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7月1日应当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结息一次,并及时向参保人员本人出示个人账户储存清单。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流动,其个人账户和养老保险关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符合本省规定转入条件的,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转入手续。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停止工作或者失业而间断缴费的,其间断缴费前后的实际缴费年限累积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第四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

(三)缴费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

参保人员退休时,由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机构或者参保人员本人,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证卡和有关材料,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九条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退休时间之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等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不足1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发给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计发月数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1992年1月1日至退休上一年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

参保人员某年缴费工资指数,是指本人当年缴费工资额与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本规定实施后退休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员1995年底前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推算出1995年前全部缴费年限的储存额,再除以120按月计发。

第二十二条从2006年7月1日起5年内退休的参保人员,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计发的养老金高于按照原规定计发的数额的,高出部分按照其退休年度所对应的比例发给;低于按照原规定计发的数额的,予以补足。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未具备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条件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照本人1996年1月1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2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条件的,应当办理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发给生活费。

第二十四条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结合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按照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每年7月1日正常调整基本养老金。

工资负增长时基本养老金不作调整。

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调整方案,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其原用人单位、社区劳动保障机构或者直系亲属,凭死亡证明书和其他证明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的储存额或者余额,有指定收益人的,发给其指定受益人;无指定收益人的,发给其法定继承人。

第五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为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下列来源:

(一)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收入;

(四)依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五)上级补助的调剂金;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和财政补贴。

第二十八条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

(一)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基础养老金、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过渡性养老金、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高出原规定计发数额部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正常调整的基本养老金;

(二)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生活费、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以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个人缴纳部分储存额或者余额中,按照个人账户未做实部分所占全部储存额的比例分摊的费用;

(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参保人员1996年1月1日前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2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一次性养老金;

(四)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丧葬费;

(五)支付给本规定实施前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和定期生活费;

(六)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毕后,依照有关规定仍应支付的费用;

(七)国家和省规定应当纳入的其他支付费用。

第二十九条个人账户基金的支付范围: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生活费、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以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个人缴纳部分储存额或者余额中,按照个人账户实际做实部分所占全部储存额的比例分摊的费用。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的支付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并在社会化发放日之前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账户,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及时、足额发放。

第三十一条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省级调剂金由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每年年初按照不低于各地上年度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的1%下达上解计划,各地财政部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中按期上解。

省级调剂金主要用于适当调剂各市、县当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缺口,并与各地实际工作业绩考核挂钩。具体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存储、管理和运营,并将所得收益和所得利息并入相应的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其增值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免征税费。

第三十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不得拖欠、截留、挪用或者侵占。

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定,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审计等管理和监督制度。每年编制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预决算,按时编制和报送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或者采取转移、隐匿账户等手段妨碍追缴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作出强制征缴决定,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未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利息缴入国库的;

(二)截留、挪用、侵占基金的;

(三)、、造成基金损失的;

(四)拖欠支付或者擅自减发、增发基本养老金以及其他有关待遇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篇6

二、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的做法

(一)提高认识,统一协调,把扩面工作摆在各项工作的重要位置。局党组高度重视扩面工作,多次召开会议,明确了扩面工作的范围、重点和目标,对各有关科室提出了工作要求,使扩面工作的开展有了保证。同时,为了推进扩面工作的开展,我局联系财政、税务和工商等部门,统一协调,为扩面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采取措施,专项推进,扎实开展扩面工作。为了把扩面工作抓出成效,我们采取了3项措施:

1、逐人逐户排查,摸清底数。一是按照上级文件的要求,市社保局与工商、税务部门密切配合按照企业纳税名录,对全市各类民营、私营、合资、外资企业,采取拉网式逐人逐户的进行登记排查,摸清和掌握了各类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二是发挥社区作用,由社区协理员、协警员排查灵活就业人员和无业人员情况。

2、依托社区平台,开展个体和灵活就业人员扩面。一是明确分工,落实任务。召开了4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会议,落实各个社区灵活就业人员扩面排查登记工作,定指标分任务,由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社区协理员开展扩面。二是组织培训,学习政策。我们举办了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培训班,对协理员进行了政策和业务培训,使他们掌握了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明确了扩面的范围、对象和缴费标准,为开展扩面创造了有力条件。三是排查到户,宣传到人。协理员对所辖社区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采取上门服务,宣传到人的办法,发放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单,为参保人员及时办理缴费手续。

3、简化程序,提供高效优质服务。一是单独设立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服务窗口,为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提供便利;二是深入参保单位,边宣传、边登记、边申报、边收缴;三是对私企和个体人员集中的商场、市场现场办理参保申报手续;四是及时建立参保信息和准确记载个人帐户。

(三)深入宣传,广泛动员,使政策深入人心。一是市社保局专门制定扩面宣传方案,通过电视、广播和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养老保险政策;二是开展扩面宣传活动,印发了《政策宣传单》和《致广大劳动者一封信》,宣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三是深入社区,利用社区的宣传渠道,加大宣传的广度和深度。

三、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的问题

目前,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已经进入了艰难的阶段,在扩面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企业增加参保职工总量少。我市属于老工业基地,体制性和结构性矛盾突出,国有、集体企业和职工已经达到应保尽保,企业受生产发展的制约,职工总量增长少。

二是私营企业和个体户不愿参保。一些私营、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怕影响经济效益和利润,不给雇工参保和缴费,有的只给骨干或主要管理人员参保缴费;特别是商业、饮食、服务行业中外地务工和农民工流动性大收入低,都以维持眼前生活为主,本人也不愿意参保。

三是参保待遇政策不直观。现行的基本养老金计算程序和公式复杂,难以计算,不直观,参保缴费人员对领取待遇的标准心中无数,疑虑重重。

四是政策宣传工作不到位。目前私营、民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他们对参保政策还不够明确,政策宣传不到位,政策的吸引力没有完全发挥出来。

五是缺乏强制的行政手段。目前,私营、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参保不缴费,社保经办机构无法制约,各有关部门的配合也缺少强制性,强制手段或制约机制弱化。

四、今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的建议

目前,尽管我市扩面工作任务十分艰巨,但还存在着一定的扩面空间。因此在今后工作中,应当着力解决四个问题:

(一)完善扩面机制。一是完善各有关部门扩面责任机制,各有关部门在自己职能中,强力推进扩面;二是发挥社区平台扩面作用,协理员在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中开展扩面。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篇7

二、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的做法

(一)提高认识,统一协调,把扩面工作摆在各项工作的重要位置。局党组高度重视扩面工作,多次召开会议,明确了扩面工作的范围、重点和目标,对各有关科室提出了工作要求,使扩面工作的开展有了保证。同时,为了推进扩面工作的开展,我局联系财政、税务和工商等部门,统一协调,为扩面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采取措施,专项推进,扎实开展扩面工作。为了把扩面工作抓出成效,我们采取了3项措施:

1、逐人逐户排查,摸清底数。一是按照上级文件的要求,市社保局与工商、税务部门密切配合按照企业纳税名录,对全市各类民营、私营、合资、外资企业,采取拉网式逐人逐户的进行登记排查,摸清和掌握了各类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二是发挥社区作用,由社区协理员、协警员排查灵活就业人员和无业人员情况。

2、依托社区平台,开展个体和灵活就业人员扩面。一是明确分工,落实任务。召开了4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会议,落实各个社区灵活就业人员扩面排查登记工作,定指标分任务,由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社区协理员开展扩面。二是组织培训,学习政策。我们举办了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培训班,对协理员进行了政策和业务培训,使他们掌握了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明确了扩面的范围、对象和缴费标准,为开展扩面创造了有力条件。三是排查到户,宣传到人。协理员对所辖社区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采取上门服务,宣传到人的办法,发放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单,为参保人员及时办理缴费手续。

3、简化程序,提供高效优质服务。一是单独设立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服务窗口,为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提供便利;二是深入参保单位,边宣传、边登记、边申报、边收缴;三是对私企和个体人员集中的商场、市场现场办理参保申报手续;四是及时建立参保信息和准确记载个人帐户。

(三)深入宣传,广泛动员,使政策深入人心。一是市社保局专门制定扩面宣传方案,通过电视、广播和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养老保险政策;二是开展扩面宣传活动,印发了《政策宣传单》和《致广大劳动者一封信》,宣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三是深入社区,利用社区的宣传渠道,加大宣传的广度和深度。

三、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的问题

目前,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已经进入了艰难的阶段,在扩面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企业增加参保职工总量少。我市属于老工业基地,体制性和结构性矛盾突出,国有、集体企业和职工已经达到应保尽保,企业受生产发展的制约,职工总量增长少。

二是私营企业和个体户不愿参保。一些私营、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怕影响经济效益和利润,不给雇工参保和缴费,有的只给骨干或主要管理人员参保缴费;特别是商业、饮食、服务行业中外地务工和农民工流动性大收入低,都以维持眼前生活为主,本人也不愿意参保。

三是参保待遇政策不直观。现行的基本养老金计算程序和公式复杂,难以计算,不直观,参保缴费人员对领取待遇的标准心中无数,疑虑重重。

四是政策宣传工作不到位。目前私营、民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他们对参保政策还不够明确,政策宣传不到位,政策的吸引力没有完全发挥出来。

五是缺乏强制的行政手段。目前,私营、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参保不缴费,社保经办机构无法制约,各有关部门的配合也缺少强制性,强制手段或制约机制弱化。

四、今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的建议

目前,尽管我市扩面工作任务十分艰巨,但还存在着一定的扩面空间。因此在今后工作中,应当着力解决四个问题:

(一)完善扩面机制。一是完善各有关部门扩面责任机制,各有关部门在自己职能中,强力推进扩面;二是发挥社区平台扩面作用,协理员在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中开展扩面。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篇8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辖区内的下列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一)国有企业;

(二)集体企业;

(三)股份制企业;

(四)股份合作制企业;

(五)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

(六)私营企业;

(七)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

第三条 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应当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条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逐步实行省级社会统筹,并建立省级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制度。调剂金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条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保障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公平与效率、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设立的经办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规定具体承办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农垦、森工系统(不含伊春林业管理局和已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企业拖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滞纳金;

(五)财政补贴;

(六)其他收入。

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上一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实行省级社会统筹前,基本养老保险费用负担过重的市、地区,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确需超过20%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行署)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破产企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一次性支付相当于其离退休人员10年基本养老金的费用。

第十二条 职工应当按照本人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以下简称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比例由省人民政府逐年确定,最高不超过8%。

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规定退休年龄为止,职工离退休、退职后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 企业和职工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缴纳税前列支;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职工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 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存入银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决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上级财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以及 工会组织的监督。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人应当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前款所列职权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证件。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调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违法案件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协助。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及个人账户

第二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于:

(一)支付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离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公民身份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并核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的11%记入职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包括:

(一)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入部分;

(三)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记账利息。

记账利率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确定,并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公布。

职工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后,个人账户余额继续计息。利息的计算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建立职工个人账户,并记入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由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计入部分的全部储存额予以保留,合并计入本规定施行后的个人账户。

第二十五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企业应当如实记录个人账户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布个人账户储存额,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在统筹区域内调动工作的,不转移个人账户;跨统筹区域调动的,个人账户随同转移。

省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调入省内的,应当将其个人账户随同转移到调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七条 企业及其职工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职工失业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不计算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重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前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并补缴间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

第二十八条 职工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达到退休年龄;

(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含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下同)满15年。

职工离退休年龄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不满15年的,应当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增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前参加工作,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后达到退休年龄的,除按照规定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一个半月的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

第三十条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办法前参加工作,并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每月按照职工退休时市、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20%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每月按照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计发;过渡性养老金每月按照职工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办法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再乘以1.4%计发。

按照前款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数额低于国家原规定职工离退休费计发标准的,应当用调节金补足。

高于国家原规定职工离退休费计发标准的,按照一定幅度予以限制。

第三十一条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办法后参加工作,并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每月按照职工退休时市、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20%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每月按照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计发。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下岗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下岗前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与下岗后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年限合并计算,达到退休年龄时,按照本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四条 职工失业以后达到退休年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

第三十五条 职工退休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未按照规定补缴的,其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享受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已领取完个人账户储存额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继续支付基本养老金,直至其死亡。

第三十七条 职工或者退休人员尚未领取或者未领取完个人账户储存额死亡的,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或者余额,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个人账户中从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十八条 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调整增加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照职工离退休、退职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账户储存余额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九条 职工出国或者到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凭有关证明,经本人申请,可以把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部分(含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划转计入个人账户部分,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离退休、退职人员出国或者到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每6个月提供一次生存证明,可以由其指定的人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其死亡,也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的基本养老金,不再享受调整基本养老金所增加的待遇,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四十条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办法后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的职工,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由本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企业未按照规定缴纳或者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处以欠缴额20%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骗取基本养老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收缴骗取的基本养老金,并处骗取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截留、侵占、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造成基本养老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 务机关追回流失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职工退休时市、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历年年缴费工资与当年的市、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比值的平均值。

本规定所称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之前的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第四十八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应用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决定

(2000年9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

全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后增加“、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字样。

二、删去第二条第(五)项、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三、第七条修改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设立的经办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规定具体承办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农垦、森工系统(不含伊春林业管理局和已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第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破产企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一次性支付相当于其离退休人员10年基本养老金的费用。”

六、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职工应当按照本人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以下简称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比例由省人民政府逐年确定,最高不超过8%。”

第三款修改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规定退休年龄为止,职工离退休、退职后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七、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将“本人”字样删去,并增加两款,作为第一款、第三款:

第一款:“企业和职工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三款:“职工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八、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存入银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九、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决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上级财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十、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人应当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前款所列职权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证件。“

十一、第十七条后增加三条,作为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1、“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调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违法案件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协助。”

2、“第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3、“第二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十二、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将其中“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布的社会保障号码”改为“公民身份号码”。

十三、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在“定期向职工公布个人账户储存额”后增加“,并提供查询服务”字样。

十四、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在“并补缴间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增加“及其利息”字样。

十五、第二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不满15年的,应当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增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前参加工作,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后达到退休年龄的,除按照规定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一个半月的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

十六、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条,并将第二款中“实行省级社会统筹前,调节金的数额由市人民政府(行署)规定。”的内容删去。

十七、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第三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职工退休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未按照规定补缴的,其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九、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为一款,作为第一款,修改为:“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二十、第三十八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1、“第四十一条企业未按照规定缴纳或者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处欠缴额20%以下罚款。”

2、“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骗取基本养老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收缴骗取的基本养老金,并处骗取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二十一、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造成基本养老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基本养老费;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二、第四十 二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三、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七条,将其中“第二十七条”字样删去,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规定所称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之前的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二十四、第四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十五、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本规定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应用解释。”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篇9

我是兵团的一名退休职工,听说最近兵团基本养老保险实现了省级统筹,请问“省级统筹”的含义是什么?

近年,兵团党委、兵团高度重视养老保险工作。面对养老保险负担重,自身造血能力不足,各师经济发展不平衡等一系列问题,从制度建设人手,统一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多方筹措资金,已连续14年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近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正式下文,确认兵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现省级统筹。省级统筹是指基本养老保险由省一级劳动部门统一管理。兵团已实现了养老保险的“六统一”。即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政策、统一调度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规程。

兵团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范围进一步明确

读者:

我是兵团的一名职工,能否介绍一下兵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范围?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顾名思义就是以企业为范围实行统筹。兵团统筹范围为“兵团所辖各类所有制企业、团场、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个体及灵活就业人员”。也就是说,统筹不包括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无论是全额拨款还是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都不在内,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也仅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各师的师直学校、医院、水利等事业单位均不包括在内。

兵团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足额发放有保证

读者:

我是一名团场退休职工,1998年以前,有的团场和企业曾出现过拖欠养老金的问题。请问兵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现省级统筹后,如何保证养老保险金的足额发放?

兵团养老保险在实现省级统筹以前,是以师为单位实行师级统筹,兵团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调剂各师。但由于各师、各团费率不统一、不规范,造成兵团无法客观地比较各师的实际负担水平,导致兵团一度面临基金支出失控和不能确保发放的风险。兵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现省级统筹以后,实现了集中管理调剂使用资金,可以充分发挥“大数法则”,大幅提高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减少基金分散管理的风险,同时在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上,逐步做到规范,以制度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兵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一为20%

读者:

我是兵团的一名普通的企业职工,请问兵团实现了养老保险统筹以后,我们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有没有变化?

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主要内容之一。现在,兵团所有参保单位和个人实行统一的缴费比例,执行统一的缴费基数规定。兵团规定,单位缴费比例统一为20%,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个人缴费比例统一为8%。此外,兵团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也统一为20%,职工缴费基数以本人实际工资收入核定,最高不得超过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60%。

兵团内(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无障碍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篇10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适合我省省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主要任务: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逐步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扩大覆盖范围;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本养老金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划清省政府与市县(区)政府、政府与企业及个人的责任;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三)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要通过落实政府目标责任制,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和加大基金调剂力度,保证资金落实到位,进一步巩固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成果。

(四)各级政府要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对因资金筹措不到位,未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而引发的,要追究当地政府责任。

对*年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之前拖欠的基本养老金,要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责任,按照谁拖欠、谁负责的原则,积极采取措施,尽快予以补发。企业改制时要优先清偿拖欠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不足以清偿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统筹解决。

三、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五)从*年7月1日起,凡缴费基数低于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占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例每年提高10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凡按赣府厅发〔*〕3号文规定缴费比例16%缴费的私营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至2010年7月1日起缴费比例统一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实行“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下岗失业人员,继续按“协保”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并按时足额缴费的人员,从*年7月1日起,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所在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表)。

2*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本意见实施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并按时足额缴费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制定新老办法衔接的过渡办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3本意见实施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对*年7月1日至2011年7月1日之间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城镇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延续缴费满15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其中男性延续缴费至65周岁,女性延续缴费至60周岁。

4本意见实施前已经离退休人员,仍按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5省政府根据国务院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调整方案,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组织实施。

四、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七)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养老保险工作职责,努力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要正确处理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和发展当地经济的关系,任何地方都不得把免除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作为吸引外来投资的优惠条件。省政府对各设区市继续实行扩面、征缴任务目标责任制,列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定期通报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并将各地工作完成情况与省级补助资金分配挂钩。各地要认真研究制订具体的扩面征缴计划,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工作目标按期完成。

(八)凡我省境内的各类城镇企业、改制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就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

(九)各级政府要把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作为扩面征缴工作的重点,大力推进基本养老保险的扩面征缴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工业园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全覆盖。

(十)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为依托,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延伸到社区。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应设立基本养老保险服务点,负责办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等工作。

(十一)进一步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赣府发〔*〕21号),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进一步规范和简化社会保险补贴办理程序,为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便捷服务。

(十二)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对改制后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从事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的人员,按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缴费规定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后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改制企业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十三)劳动保障事务机构要为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方便其参保、续保和缴费。劳动保障事务机构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要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核。

五、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

(十四)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对经核实属应登记参保而不进行登记、未按规定如实申报缴费基数、不按时足额缴费的,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依托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开展社会保险专项核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可通过招投标的办法,选择和委托资质好、信誉高的中介机构对参保单位的缴费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等情况进行重点核查,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十五)加大清理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力度。各级财政、经贸委(国资委)和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行清欠。对具备缴费能力但拒缴或故意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罚。企业改制时,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要在企业资产变现中优先清偿。特殊困难的企业,按有关规定批准后可缓缴,但在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企业和职工所欠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必须一次性清偿,企业欠费部分由企业承担,个人欠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十六)规范企业参保缴费行为,强化企业养老保险责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缴费义务。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必须清偿基本养老保险欠费。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

(十七)加大对基本养老保险的投入,拓宽基金筹资渠道。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投入。从*年起,各设区市及县、市(区)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养老保险费征缴激励经费,调整为按固定征缴总量和当年增收两部分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奖励办法由同级政府确定。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征缴激励政策,保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要的工作经费支出。

(十八)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制。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运营全过程监督,防范和化解基金风险。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六、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十九)做实个人账户,积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要按照国务院扩大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工作的统一部署,有计划地开展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工作。

(二十)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二十一)各地要对本地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核定,摸清底数,做到记账到人、账账相符,确保数据真实准确;要认真测算做实本地个人账户所需资金。做实个人账户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研究制订,经省政府同意,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七、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二十二)建立省级统筹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实行省级预算、定额补助、自求平衡的原则。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根据各地基本养老保险收支和上年上级财政补助情况,编制本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经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各设区市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计划。对未完成年度基金收支预算形成的基金缺口,由当地通过加强扩面征缴或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解决。省级统筹基金预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八、积极发展企业年金

(二十三)从*年1月1日起,具备条件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事业单位可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实行企业年金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规定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原建立了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也要按照企业年金实施规定重新审核备案。

(二十四)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基金实行市场化的方式管理和运作,费用由企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年金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九、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二十五)进一步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各地要进一步健全企事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为企事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创造条件。

(二十六)进一步落实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工作职责。劳动保障所(站)要按照赣办发〔*〕13号文规定落实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各项职责,开展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防止基本养老金虚报冒领。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快公共老年服务和服务网络建设,条件具备的地方,可开展老年护理服务,发展退休人员公寓,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十、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经办能力

(二十七)加快金保工程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金保工程建设的投入,按照劳动保障部的总体要求,争取用1-2年的时间,建成覆盖全省劳动保障系统的三级网络,建立省市两级数据中心,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的网络化经办,全面提高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十八)逐步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基金分险种管理,待遇分险种支付的经办模式。要通过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术标准,规范业务流程,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篇11

中图分类号 F840.612 [文献标识码]A ?眼文章编号?演1673-0461(2013)05-0090-08

2012年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财政部联合《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再次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给付进行大规模调整。这是国务院从2005年以来连续第8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水平(以下简称“调待”)。全国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由2005年的700元,上涨到2011年的1,511元①,6年间增加了2.16倍。由于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不完善,调待机制为弥补其运行的不足应运而生,其中,实现养老金再次分配的公平性是调待机制的重要目标。然而,自2005年以来的连续8次调待有没有实现其公平性目标呢?对此,本文将做出探讨。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待遇调整存在差别

(一)地区间企业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差距仍然很大

2000年以前,我国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调整,国家不进行财政补贴。2000年以来,国务院统一部署,由中央确定平均调整幅度,各地制定方案,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核批准,再由地方执行。调待的支出是由国家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承担。由于我国各省市的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各地财政实力相差悬殊,因而各地养老待遇增长幅度各不相同。欠发达地区的养老待遇基数本来就低于发达地区,地方财政实力欠缺导致其调整幅度也低于发达地区,结果进一步拉大了地区间的差异,加大了养老待遇地区间的不平衡,调待效果与其初衷背道而驰。

从表1中可以看到,2005年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最低的是海南,只有479元/月,待遇最高的是,为1,237元/月,两者相差758元,是海南的2.58倍。随着调待政策的实施,各地区的养老金都或多或少地增加,到2009年,养老金最低的地方是海南972元/月,最高的地方仍然是2,038元/月,两者相差1,066元,是海南的2.1倍。由此可见,地区之间的养老金差别仍然很大。从年平均增长率来看,各地的调整幅度相差甚大,最高的是海南,以每年19.42%的幅度上调,远高于国家规定的10%的调整幅度;最低的是江西,每年的调整幅度只有10.59%,与国家规定的10%的幅度持平。海南每年的调待幅度约是江西的2倍。

(二)企业养老保险与其他险种间待遇水平不平衡

由于我国在构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就实行“双轨制”,即企业实行的统账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制度并存,导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待遇水平相对于企业较高,两种制度间的待遇差距悬殊,有失公平。而在2009年以前,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根本没有养老保险制度(或者说名存实亡),这意味着大部分普通百姓被排除在社会养老保险之外,他们用勤劳的双手给社会创造了财富,在年老后却无任何生活保障,这深刻揭示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公平性的缺失。随着2009年9月、2011年7月我国新农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的出台,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被提上日程。2012年7月,我国全面启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这意味着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实现了制度全覆盖。

很显然,从制度实施之初,包括有差别机关事业单位、企业间的养老保险制度和被忽视的没有任何正式单位工作的人民群众,就是不公平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进行财富二次分配,维护社会公平的最后一张网,然而这张网从编织之初就存有漏洞,无法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2011年2月总理在新华网和网友交流时也提出:“同样的学历,甚至是高职称、高学历,退休工资比自己在机关工作的同行、同学要低,养老金双轨制这个现象是不合理的,有悖于公平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②。”体制上的差异导致老人的养老待遇差异鸿沟越来越深,社会矛盾加深。我国的8次调待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缩小各类单位人员间的养老保障水平差异,让广大人民共享改革开放的发展成果,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公平正义。由于居民和农村养老保险才开始实施,调待几乎没有涉及到这类群体。在此,我们主要比较调待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间的待遇水平。

1.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待遇绝对额比较

从表2中我们可以直观看到,全国机关、事业单位间的养老待遇基本持平,且享受较高待遇,在2002年时,养老金就已全部突破了1,000元。以机关退休人员平均退休费为例,1998年~2004年分别为606元、707元、788元、964元、1,022元、1,069元、1,162元,2005年开始普调后,2005年~2010年养老金分别为1,199元、1,294元、1,639元、1,740元、1,876元、1,982元,截至2010年,机关单位的养老金比1998年增加了1,376元,是1998年的3.27倍。相对而言,企业一直处于低水平的养老水平且增长缓慢。2005年普调以前,1998年~2004年养老金水平分别为442元、481元、512元、531元、599元、621元、647元,连续调待后,2005年~2010年养老金水平分别为700元、818元、925元、1,100元、1,225元、1,362元,企业的养老金直到2008年才突破1,000元,养老金比1998年净增加了920元,是1998年的3.08倍。

从图1可以看出,由于实施调待政策,我国的机关和企业的养老金都呈现增长的趋势,退休人员的福利整体得到提高。然而,企业退休人员与机关单位退休人员的差距却在逐年扩大,它们之间的比值由1998年的1∶1.37扩大到2010年的1∶1.46。机关的养老金是普通企业的1.5倍。这表明,我国的调待政策没有达到其预期的缩小制度间差距的目标,有失公平性。

2012年7月,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有关数据显示,新农保覆盖的农村老年人仅占34.6%,月均养老金为74元,仅为城市老年人平均月退休金的近5%,城镇老人近75%是离、退休职工,再就业(含返聘)的为7.2%,而农村有44.3%的老人仍在干农活③。从2011年7月开始实施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基础养老金为55元,其养老待遇和新农保一致,有的地方直接将二者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他们的待遇远远低于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

2. 企业与其他养老制度间养老金替代率比较

养老金替代率是指劳动者退休时的养老金领取水平与退休前工资收入水平之间的比率,是衡量劳动者退休前后生活保障水平差异的标志之一。由表3和图2可以看出,从1998年到2010年间,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替代率都呈逐年下降趋势,说明我国的调待政策反而降低了老年人的生活保障水平。另一方面,我国的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替代率整体水平远高于企业退休职工。1998年,企业、事业、机关的退休金替代率分别为71.63%、94.96%、93.95%,2005年分别为47.05%、75.64%、68.91%,2010年分别为45.08%、59.20%、58.71%。尽管我国进行了多次养老金调整,但直到2010年机关事业单位仍是企业替代率的1.31倍,制度之间的公平仍然没有实现。

(三)企业退休人员内部不同群体的养老金存在较大差异

1.“老人”、“中人”、“新人”三个群体调待政策不同

这三大群体的划分源自于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决定从传统的现收现付制向部分个人积累制的过渡,并规定转轨时间为1997年。就这样,退休于1997年以前的职工被称为“老人”,他们继续使用老制度发放养老金;于1997年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被称为“新人”,他们退休可获得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部分;于1997年以前参加工作,1997年以后退休的职工被称为“中人”,他们的退休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由于他们所处经济时代不同,导致他们的劳动贡献与所获得报酬之间并不对等,退休金支付也存在较大差异。据调查显示,2005年“老人”的退休金替代率接近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这对于无其他收入来源的“老人”来说,不仅会陷入相对贫困的状态,而且生活水平会大幅度下降,他们为中国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牺牲,然而却不能享受到我国经济发展的成果。我国实施的这8次调待,目的也是为了提高他们的待遇,缩小与“中人”待遇之间的差异,大部分“新人”还未领取养老金。经过国家的连续调待政策,“老人”的待遇水平有所提高,但仍低于“中人”,无法得到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养老待遇,有失社会公平。

2. 调待政策向特殊群体倾斜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篇12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概述

2009年12月2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并且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他们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的同时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可以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为方便参保人员办理转续关系,暂行办法还规定了统一的办理流程。国家将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保机构信息库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从技术层面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利转续。

这一新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创新点:第一,新办法规定劳动者跨省流动就业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不仅可以转移全部的个人账户资金,而且能够转移12%的单位缴费。转移12%单位缴费是对转入地与转出地、当期与长远的资金平衡关系的综合考虑。第二,对于多地参保的劳动者,他们的养老金计算全国统一,解决了参保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和累加的问题,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对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作出了特别规定,无论是在不同城镇就业还是间断性地在城镇就业,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可以累加计算。办法按照“唯一性”原则,提出了以缴费10年作为确定待遇领取地的标准,不再办理退保,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

二、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重要意义

(一)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他们的积极性,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劳动者作为对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社会基本成员,其基本的生存和发展权益理应得到社会的尊重和保护。新政策实施前,由于基本劳动保险关系在区域之间不能顺畅流转,致使流动就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应有的制度支撑和照顾,缺乏稳定的心理预期,这必然会引起他们对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满,也会导致正在工作的劳动者担忧未来的生活状况不能安心本职工作,甚至出现退保现象,不仅影响整个社会经济发展,而且威胁社会保障体系的稳定,影响社会和谐。

(二)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能够有力地促进劳动力自由合理流动。市场经济应当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对于人力资源的配置和使用也是如此。然而,由于过去基本养老保险跨区域转移难的限制,使得劳动者的就业选择、自由流动受到很大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统一开放的人力资源市场的建立,影响经济主体从全国人力资源市场中选择所需要的人力资源,更影响人力资源的全面发展。此外,中国还存在一个庞大的农民工群体,养老保险转移难对他们的限制影响更大。

(三)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有利于维系社会保障体系的相对稳定,进而促进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和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终极目标的实现。2010年起施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规定了在全部转移个人账户的基础上,可以部分转移统筹账户,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等,既保证了流入地和流出地社会保障基金的相对稳定和正常运转,也调动了劳动者参保的积极性,共同推动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向更加成熟的目标迈进。

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实施中存在的困难

(一)国家和相关部门宣传力度不够,劳动者养老意识淡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公布之初,出现了大规模的退保现象,反映出投保者对新政策的不了解,担心自己工作的流动性和转续程序不便利为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损失。另一原因在于,大量的年轻劳动者认为“养老”离自己还很遥远,故没有考虑到这一问题。这说明一项好的惠民政策的出台,离不开好的宣传、教育,以便让广大群众切实了解到新政策简便易操作、更有助于维护自身的利益。

(二)我国当前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统筹层次低下,统筹单位数量大,完成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续成本很高。由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存在很大的区域差异,各地的养老保险制度在缴费标准、管理方式、待遇领取上大不相同,要实现高层次的统筹和建立顺利转续的养老保险体系需要较长时间的努力,且仅在制度设计上就需要很高的成本。此外,基于传统的相互分立的财政体制,作为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入地要承担一定的养老责任,这为普遍困难的养老基金再添难题,人为地设置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入壁垒也就在所难免。

(三)新办法虽然对农民工的参保作了更为有利的规定,但与农民工实际的承受能力相比仍存在缺失。第一,新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中规定不得办理退保手续,这是为了防止给农民工带来便携性损失,完整地保护他们的长远利益。但是没有考虑到农民工的实际困难,他们流动性大、对于未来缺乏安全感,这些特点决定了大多数人很难承担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设计要求的长期的缴费时间规定。“不得退保”的规定看似顺理成章,相关配套改革非常欠缺。第二,《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这一办法对于调节转入地和转出地之间的利益分配是有益的。但对于那些从高收入地区回到户籍所在地养老的农民工而言,意味着在缴纳了高的养老保险费用以后,却领取了低标准的退休金,他们所受到的待遇缩水了,这也是他们迟疑、甚至退保的原因。

四、完善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的对策

(一)加快《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以立法形式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顺利转续。国家需完善相关法规,将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人群、缴费标准、待遇领取条件、转续程序及待遇计算方法等明确列入其中,并要求各地逐步取消限制养老保险转移的各种不合理障碍,杜绝拖延和拒绝办理养老保险转移的行为。同时,国家相关部门要重视政策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力度,对于违反政策法规的给予严厉的处罚。

(二)引导劳动者树立社保意识,维护自身权益,调动参保的积极性。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加大对基本养老保险的宣传和引导工作,为劳动者开通了解、参与和监督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渠道,使他们认识到养老保险的重要性及与自身的利益关联,增强对养老保险工作的信心,以此来提高参保率、减少退保、不参保的现象。针对一些投机养老行为,国家也应该制定相关措施,与各地社保部门一起对其进行监督和惩处。

(三)逐步提升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尽快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统筹,能够增强养老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为基本养老保险跨省顺利转续提供有力的支撑。要彻底打破各地区“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关系,实行工作地缴费、分段结算、全国结算等,推动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切实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实现养老保险基金全国层次的统筹,还需要建立一个覆盖面广、功能齐全、规范透明、稳定运行的社会保险信息网,为更高层次的养老统筹提供技术支持。

(四)提升技术手段,建立统一的社保服务系统,提高养老保险转续效率。新政策规定国家将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保机构信息库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实现一体化管理,有助于全国各地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的沟通与共享,为保障养老保险顺利转续及劳动者退休后的权益提供坚实的基础。相关机构还应该树立一切以劳动者权益为中心的社保服务理念,完善服务体系,这样,既能做到节约参保者的转续成本,又能节约自身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五)重视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工作。农民工作为涉及到养老保险跨省转续工作的一类重要群体,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如养老观念、自身经济负担能力、对未来安排的不确定性等,这些都需要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转续工作的考虑之中,设计出现阶段切实可行、又符合农民工群体发展需要的转续办法。在具体实施中应当根据“低准入”原则制定区别于一般的城镇企业职工的政策,如统筹账户转移比例、累计缴费年限、个人缴费基数等等,保证他们能够享受到公平合理的养老待遇。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工作中还要十分注意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的衔接,确保他们返乡后的老年生活有所保障、养老待遇不受损失。同时,政府还要加大监管力度,重点监督企业对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实施是否到位,这样才能从源头上保护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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