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培训总结合集12篇

时间:2022-10-04 15:01:20

驾驶员培训总结

驾驶员培训总结篇1

1、工作完成情况

(1)组织从业资格考试36场,有7157名从业人员参加考试,初考合格率达80%,同去年相比减少考生2000名左右,参考人数约降低21.5%。完成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等级签注约71480人,相比2018年约下降1.9%。核发初领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约5924个,换发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约4295个。

(2)25所驾培机构共培训机动车驾驶员约1600名左右,同比2018年约上升47.5%。

2、主要工作措施

(1)开展培训行为专项整治。自2月27日起,加强了对驾驶员培训过程的监管力度,联合各县区运管机构严厉打击应用“跑马机”进行培训的违规行为。一是重点检查在训教学车辆是否擅自改造安装教练车计时计程终端等情况。二是加强培训数据审核,不合格的培训数据一律不予以审核。三是加强与车载终端运营商和监管平台运营商的协作,并要求两家运营商制定有针对性的处置措施办法,从科技层面,定期或不定期地持续对车载终端进行更新升级,用技术手段给“跑马机”从源头上设置屏障,共同形成合力,防止违规培训行为发生,确保驾培市场和谐稳定。四是开展“保平安、迎大庆”驾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打击“跑马机”刷学时现象。

(2)进一步规范培训学时审核。为更好的贯彻落实机动车驾驶培训考试大纲,规范驾驶员培训学时审核,强化驾培行为监管,维护市场安全稳定,结合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措施、规范。针对培训中出现的摄像头看不到学员、学员在驾驶操作中吸烟、吃东西,打电话、浏览手机、戴口罩、戴墨镜、频繁更换教练员、车速超过规定范围、学员手脱离方向盘或没有任何驾驶动作等14种不符合要求的现象或问题,分别对369名学员不符合要求的数据给予全部删除培训,责令驾培机构重新对该学员进行培训,维护学员权益。

(3)坚守“扫黑除恶”攻坚战。督促全市25所驾校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对驾校教学组织情况以及教学车辆、教练员管理、教练场地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属地运管机构加强行业日常安全监管,并督促驾校做实安全工作,以及消防安全自检自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移交给属地运管机构,要求其督促驾校整改落实。

(4)落实营运客车和货车驾驶员安全文明驾驶教育培训工作。按照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营运客车和货车驾驶员安全文明驾驶教育培训专项行动的总体安排,采用“督导+指导”的方式,推进教育培训专项行动。督导组深入盘山县、大洼区,督促县区要做好三方面,一是将辖区内营运驾驶员和车主的底数摸清;二是针对企业、个体经营者的生产实际以及行业管理实际,确定培训内容、制定培训计划;三是加强信息反馈,及时将组织开展安全文明驾驶教育培训情况反馈给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5)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驾培机构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法人为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驾培学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与每位教练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每月要对教练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每次培训都要教练员签字,建立安全生产培训档案,实现痕迹化管理;驾培机构要采取半封闭管理,设立必要的门岗门卫,严禁非本机构车辆以及与教学无关人员进入教练;定期检查教练场地、教学车辆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确保消防、安全设备设施完好,并建立检查档案;认真组织开展文明交通进驾校五个一活动,暨设立一个宣传阵地、讲好一堂文明交通课、观看一次警示片、参与一次劝导服务、参加一次文明驾驶宣誓仪式。

(6)加强远程网络继续教育机构监管。按照《关于加强从业人员远程网络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们对远程继续教育机构进行随机抽查、互查等方式进行监管,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约谈提醒。

(7)取消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工作。根据《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切实做好取消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交发展发〔2018〕31号)要求,从2018年12月31日起,不再受理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发证;从2019年1月1日起,不再办理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的换证、补证、签注诚信考核等级等相关业务。

二、存在的重点问题

1.驾培机构存在应用“跑马机”,利用不正当手段盗刷学时问题,侵犯了正规驾培机构的利益,影响驾培行业稳定。

2.驾培机构资质“缩水”,因为驾培机构缺少长远规则和驾培市场利益空间减小,驾培机构投入减少,造成机构资质不符合“国家两项标准”。

三、2020年重点工作安排和设想

针对驾培市场存在的问题,2020年应该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坚持正确引导,强化监管,强化考核

1、做好市场发展引导,建立机制。一是建立市场风险预警机制。认真开展市场调查,掌握驾培市场供需能力,定期向社会公布现有驾培机构的数量、教练车总量、培训能力、培训需求等情况,加强市场风险预警,防止社会资本盲目申办驾培机构,减少或避免投资人损失和资源浪费。二是调控市场准入机制。按照“开放有序、公平竞争、服务优质、管理规范”的原则,依据“国家两项标准”规范实施行政许可。根据目前我市驾培行业发展现状和培训能力及社会需求情况,县区运管机构要充分调查研究本辖区驾培行业发展状况,提前预判,合理谋划。慎重实施三级驾培机构行政许可,鼓励原有二、三级驾培机构升级和一、二级驾培机构行政许可。三是加强政策扶持,将土地纳入规划。按照国家《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将驾培训练场地纳入政府城乡建设统一用地规划,科学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场发展专项规划。加强交通管理与国土部门的信息连通、执法联动,在经营许可证核发时审查土地使用的合法性,对违法使用土地的行为予以纠正,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

2.加强监管,规范培训。全面应用计时培训考试管理系统,监督驾驶培训机构落实培训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培训大纲规定进行培训,一是按照见人、见车、见证、见设施的原则,采取进校、到场、查车等方式,针对整治重点内容进行全面实地核查,严厉打击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为,并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二加强线上线下培训行为监督和培训数据审核,对违规培训行为和培训学时、里程等相关数据,根据《关于加强驾驶员培训管理相关工作的要求》进行处理。

3.加强经营信誉监督考核。严格执行《辽宁省道路运输经营信誉监督考核办法》,做好考核,确立市场退出机制,对驾培机构反复出现违规经营行为且拒不改正的,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吊销其经营许可。

(二)加强从业资格管理相关法规的宣传培训

驾驶员培训总结篇2

从2000年开始,戴・克集团卡车分部在总结欧洲本土近半个世纪驾驶培训经验的基础上,面向全球推出了高质量、高标准的卡车驾驶员培训课程,以确保在全球范围内,与驾驶有关的培训在内容和标准上保持一致。同时,在培训的方式、方法上采用全球统一的T.T.T.模式,把知识准确、高效、统一的传递给用户。使驾驶员在听讲、理解、接受、记忆、实践的过程中,最终实现纠正过去错误驾驶操作,把正确的操作变成自己驾驶习惯的目标。目前,售后服务及培训的内容将逐步增加预见性培训的份额。驾驶员培训已不仅只是戴・克集团日渐重视的工作之一,欧盟也开始注意到驾驶员培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即将在2009年正式实施的欧盟法规2003/59/EG规定,每位大客车和卡车驾驶员,在5年内至少保证每年7小时、共计35小时的驾驶培训。可见驾驶员培训在政府部门的推动下,即将成为法律的一部分。可以预见,中国政府势必会选择恰当时间,推进这项法律在国内的实施。

作为东北亚地区最大商用车市场的中国,戴・克集团(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从2003年就开始在国内提供驾驶员培训师项目及驾驶员培训服务,每年定期邀请德国总部首席驾驶员培训师Anton Thomas为国内客户提供专业的驾驶培训。国内本土驾驶培训师的培训工作也于同年开始,经过三年多的培训和实践,2007年初国内驾驶员培训师资格认证经考核顺利通过,国内的驾驶员培训正式成为戴・克集团卡车分部全球驾驶培训体系的一部分。

[成功案例]

2003年,国内钢铁制造龙头企业鞍山钢铁公司一次性购进50台梅赛德斯-奔驰卡车。在初期的使用过程中,并未达到预期效果,出现油耗过高、部件异常磨损、离合器、刹车等部件寿命过短等问题,随之而来的是驾驶员、公司领导对梅赛德斯-奔驰卡车品质的怀疑。从2004年开始,德国首席驾驶员培训师每年定期来鞍山钢铁公司提供专业的驾驶培训,经过两年中德双方的共同努力,情况发生很大的改变。仅从燃油消耗来看,经该公司统计,每台车一个月可以平均节省400升燃油,50台车的总节油数每年可达24万升。而在此前,这些本该节省的柴油,都通过发动机燃烧变成废气污染了空气,对公司而言也造成了巨大的能源浪费。驾驶员培训还使车辆保养间隔延长、维修量下降,降低了企业的车辆运营成本,提高了运输效率,给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

梅赛德斯-奔驰的驾驶培训有完整的体系和流程。它不单针对最终用户,各国戴・克集团分公司的驾驶员培训师、各经销商的驾驶员培训师的培训也是整个流程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从内容上说,驾驶员培训分为技术驾驶培训、教学方式与方法培训、资格认证三个部分。针对普通客户,培训重点在技术驾驶培训,内容包括专业交车培训、专业驾驶员信息及经济性驾驶培训。后两个培训内容主要是为戴・克集团分公司的驾驶员培训师和经销商的驾驶员培训师而制定的。

本文重点介绍梅赛德斯-奔驰经济性驾驶的基本内容。如果驾驶员能够按照经济性驾驶的要求驾驶,势必会:减少车辆磨损,提高平均车速并降低油耗, 提高运输效率;减少车辆停驶时间和因停驶导致的损失;提高车辆使用价值,提高道路安全,避免交通事故和车辆损坏;降低驾驶员疲劳,保证驾驶员身体健康并减少环境污染。

一、梅赛德斯-奔驰经济性驾驶的理念

谈到经济性驾驶,驾驶员普遍认为就是节省燃油等运营费用。节省固然重要,但它并非处在梅赛德斯-奔驰经济性驾驶理念的首位。单纯的认为“节省”就是经济性驾驶的观念是片面的、不完整的。商用卡车作为生产工具,保证高的平均车速,提高运输效率,确保车辆正常运行,以获得稳定、持续的盈利,比单纯节省有限的燃油更加能够体现经济性。

梅赛德斯-奔驰经济性驾驶方式的中心思想是:在需要动力输出的工况时,采用动力性驾驶方式驾驶;反之则尽可能采用节油的驾驶方式驾驶,做到开源与节流并举。

二、梅赛德斯-奔驰经济性驾驶的内容

(一)经济性驾驶的方式是“开源”与“节流”有机结合

经济性驾驶是一种节油驾驶与动力性驾驶方式有机结合的驾驶方式。对于运输企业或驾驶员,应该根据运输的实际情况,选择更优的驾驶方式。如果是以运输时间作为第一要务(例如有货物交接期限限制或货运时间要求),此时驾驶员就应该采取动力性驾驶方式驾驶。发动机将经常处于较高转速,并且保持油门经常处于全开位置。反之如果运输性质对时间的要求并不苛刻,就不宜采取动力性驾驶方式,因为多花费时间并不会严重影响到整个运输任务,此刻节油、降低车辆损耗成为第一要务。确保较低的发动机动力输出,挡位处在高位,转速处于较低状态,甚至在转速表绿色区域内,以此达到节油的目的。选择经济性方式驾驶,意味着不但可以节省燃油、减少磨损、降低维修和保养费用,而且使驾驶更加轻松、惬意。对于2001年后推出的Actros载重车,在转速表上有各种工况时的绿色可变经济转速范围指示。如果转速表上的绿色指示灯点亮,驾驶员通过油门或加减挡操作控制发动机实际转速进入绿色亮灯范围,绿灯将会熄灭,此时车辆处于经济性节油驾驶状态。

驾驶员培训总结篇3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第七条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八条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

获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还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九条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

第十条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理论教练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理论教练员总数的8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式样见附件1)。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驾驶操作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10%。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车型中三种(含三种)以上的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两种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一种车型,且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10辆。

(六)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三)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机动车构造、机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十)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教练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4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第三章教练员管理

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每年举行两次。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考试合格人员核发《教练员证》。

《教练员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

《教练员证》的有效期为6年。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在《教练员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三条鼓励教练员同时具备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简称《培训记录》,式样见附件2)。

第二十五条教练员从事教学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教练员证》,不得转让、转借《教练员证》。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随车指导的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教练员证》。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质。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评议,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实行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教练员的基本情况、教学业绩、教学质量排行情况、参加再教育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二十九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使用统一的数据库和管理软件,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教练员信息。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教练员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教练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的;

(四)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

原发证机关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应当公告《教练员证》作废。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允许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学时收费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对每个学员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时预约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和预约方式。

第三十六条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以下简称《学员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并提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参加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的人员,还应当同时提供驾驶证及复印件。报名人员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培训结束时,应当向结业人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式样见附件4)。

《结业证书》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印制并编号。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学员档案主要包括:《学员登记表》、《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结业证书》复印件等。

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并取得牌证、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

教学车辆的统一标识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更新。

禁止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不得随意改变教学车辆的用途。

第四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学车辆档案。教学车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行驶里程记录等。

教学车辆档案应当保存至车辆报废后1年。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并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学车辆。

第四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保持教学设施、设备的完好,充分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培训质量。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培训记录》以及有关统计资料。

《培训记录》应当经获得相应《教练员证》的教练员审核签字。

第四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执行教学大纲、颁发《结业证书》等情况,对《培训记录》及统计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第四十六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考核结果。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应当包括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教学大纲执行情况、《结业证书》发放情况、《培训记录》填写情况、教练员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培训业绩、考试情况、不良记录等内容。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不得妨碍培训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四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车辆和教学设施、设备。

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五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许可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培训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其予以处罚,同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抄送许可机关。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

(三)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

(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

(七)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八)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

(二)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

(三)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四)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五)未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再教育的;

(六)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驾驶员培训总结篇4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关于认真贯彻重要批示精神开展冬季公路水路安全生产行动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聚焦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城市公共客运和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等薄弱环节,通过教育培训提升营运驾驶员安全文明经营服务理念,提升营运驾驶员职业素养、安全文明驾驶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确保道路运输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任务

2019年12月底前,所有营运车辆驾驶员接受以职业道德、新时期驾乘关系、职业病防范、安全文明驾驶、车辆故障处置和突发应急处置等为主要内容的教育培训,完成年度考核评估工作。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1月至2月)。制定工作方案,做好宣传动员。由市交通运输事务中心为主体,相关部门和各乡所配合,做好15类行为的摸底调查工作:1.服务用语不规范、态度不端正的;3.公交、巡游出租车驾驶员着装不规范;3.营运中拒载、甩客的;4.乱停乱靠、站外上下乘客的;5.运营中未系安全带的;6.营运中接打手持电话、玩游戏等;7.运营中在车内吸烟的;8.巡游出租车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合乘(拼客)的;9.不按规定标准收费的;10.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11.故意绕道行驶的;12.不按乘客意愿使用音响和空调等设施设备的;13.随意改装货车车厢的;14.随意增加车载标识的;15.其它情形。

(二)集中培训阶段(2月至11月)。按照培训计划与驾驶员继续教育相结合,分批次组织集中培训,确保道路运输营运驾驶员接受安全文明教育培训,使全体营运车辆驾驶员对安全驾驶、文明服务知识掌握大幅度提升,并在实际工作中能更好服务群众。做好营运驾驶员在服务中的检查指导,及时调查处理服务投诉、举报,曝光屡禁不止或屡止不改的恶劣服务行为,对情形严重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考核测评阶段(11月至12月)。按照《XX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做好我市辖区内营运驾驶员的全员年度测评考核工作。并由市交通运输事务中心牵头,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总结工作经验和成效,查找不足整改提升。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实现教育培训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四、工作计划

驾驶员培训总结篇5

自20*年6月15日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启动驾驶员选调工作以来,*区奥运驾驶员选调工作领导小组已完成了动员部署、报名初审、资质审核、测试评估和体系建立五个阶段的任务。

1、高度重视,层层动员部署,确保工作落实

一是按照工作要求成立了由*区副区长陈秋生同志任组长、区政府办、安委会、交通队、团区委等职能部门共同组成的工作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团区委,为推进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是按照工作进度制定并向有关选调单位下发了*区选调北京奥运会、残奥会驾驶员志愿者工作方案,并由政府办牵头组织各选调单位主要领导召开了选调工作协调会,下达任务,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对驾驶员志愿者选调工作进行部署,为后续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2、高标准、严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区克服了时间紧、任务重等实际困难,全区有选调任务的48个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了由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奥运驾驶员选调工作组,并按照选调要求按期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了选调人员,超额完成200名的工作要求。在此基础上,*区奥运驾驶员选调工作组与*区交通局及时沟通,通力合作,在上报北京市奥运驾驶员选调工作领导小组前对各单位上报的驾驶员志愿者进行逐一排查,将身份证号码和驾驶证档案编号输入错误以及有严重违章记录的人员进行了重新调整,从源头上确保选调工作顺利进行。

3、科学规划、合理安排,圆满完成测试评估工作

按照北京市奥运驾驶员工作选调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区奥运驾驶员志愿者选调工作组组织272名选调驾驶员进行了驾驶技能、英语交流水平和奥运通用知识三项内容的测试评估。为了确保测试评估工作顺利进行,*区奥运驾驶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门为每名驾驶员印制并下发了《*区奥运驾驶员测试评估工作手册》,手册中包括了测试评估的具体内容和考核标准,并针对英语知识和奥运通用知识提供了相关的复习资料。此外还统一安排车辆将驾驶员送到考试地点,为驾驶员提供了餐饮等后勤保障措施,调动了驾驶员志愿者参与测试评估工作的热情,圆满完成了测试评估工作。就测试结果来看,除英语水平普遍偏低外,参加测试的人员中驾驶技能达到A级和B级(优秀水平)有240人,占到测试人数的88.4%,驾驶技能C级有31人,占测试人数11.3%,驾驶技能D级仅有1人,占测试人数0.3%。此外,奥运通用知识水平测评成绩A级和B级的驾驶员有254人,占实测人数的93.5%;C级13人,占4.7%;D级5人,占实测人数的1.8%。

4、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抓紧落实驾驶员志愿者的通用培训工作

按照北京奥运会交通工作协调小组、北京奥运会志愿者工作协调小组统一安排,区驾驶员选调工作组从8月底开始在每月末专门聘请教师对全体选调驾驶员集中进行通用知识培训。并将驾驶员志愿者的培训工作和全区奥运会志愿者通用培训工作有机结合,确保全体选调驾驶员完成20个学时的通用培训课程。其中面授课程10学时,自学10学时。在通用培训过程中,每次面授课程结束后,都会发放学时卡,随时掌握每一个选调驾驶员参加面授课程的情况;同时为保证自学效果,区驾驶员选调工作组为每名驾驶员印制了奥运通用知识培训手册和培训光盘,方便选调人员日常开展自学,并将安排统一的笔试,考察选调驾驶员的自学情况。目前*区已经成功举办了4次奥运驾驶员志愿者通用培训,从北京历史、急救常识、手语、文明礼仪等方面对驾驶员志愿者进行了多方面、多角度的培训。通过区驾驶员选调工作组和全体选调驾驶员的共同努力,大部分驾驶员志愿者都取得了初级急救员资格证书,驾驶员志愿者的学习积极性普遍较高,对通用知识的学习已经成为很多选调驾驶员日常工作和学习的一部分,很多驾驶员都会把培训教材带在车上,随时随地坚持学习,培训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果。

5、统筹全局、合理安排,建立高效、有序的组织管理体系

按照奥组委交通部和团市委的具体要求,在区驾驶员选调工作组的领导和区各有关单位的积极配合下,*区奥运驾驶员志愿者组织管理体系顺利建立。现在*区共有驾驶员志愿者268名,共设1个总队,4个大队,26个小队。由区委常委、副区长陈秋生同志任总队长,区交通支队副支队长张宗山同志任副总队长,以教委、国资委、农委、卫生局几个驾驶员志愿者相对集中的单位为核心选派大队长。在各大队组建过程中,我们根据各单位分布组成情况,合理安排,统筹考虑,将各学校和民政局划归教委负责,各相关企业和工商、地税、国税由国资委负责,将乡镇和农委系统驾驶员划归农委负责,将卫生系统和区内各委办局统一划归卫生局负责,26名小队长分别由各单位按照要求推荐产生,都是各单位有管理能力、责任心强的同志。在志愿者专业基础知识培训中,从通知、签到、统一安排乘车和参与培训的各项管理工作,大队长和小队长的出色工作已经充分显示了我区组织指挥体系已经开始发挥有效作用,为今后的各项工作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

驾驶员培训总结篇6

汽车驾驶培训是帮助受训者直接感受驾驶技术、学习驾驶技术的一种实训教学课程。随着教学体制的改革,不断加强受训者职业技能培训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效果成为当前职业教育的重要目标。一体化教学是在教学改革下形成的一种新型教学模式,其将技能培训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相结合,有效提高了汽车驾驶培训教学效率。以下对汽车驾驶培训一体化教学的实际状况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人员提高参考。

一、汽车驾驶培训一体化教学策略

(一)建立一体化教学环境

一体化教学是当前汽车驾驶培训的重要发展趋势,但受长期传统教学模式的影响,许多理论教师只注重理论教学,照本宣科,对教学内容的实际应用状况关注不高;而许多实操教师又只注重实操教学,对于受训者的实际理论知识状况关注较少,这也直接引起了教学过程中理论和实操脱节,导致教学效果不佳[1]。实施一体化教学时,首先需加强对教师教学思想的改革,在教师中开展一体化教学内容研讨,促进教师对一体化教学的认识,从而促进教师改变教学模式,为受训者提供一体化教学环境,促进受训者将理论和实践结合,提高教学效果。

(二)加大对一体化教学的投入

实现一体化教学是保证受训者将理论知识和实操技能结合的重要教学方法,通过一体化教学,受训者能更加了解理论知识和实操技能之间的联系,促进受训者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实操训练中,提升实操能力。因此,相关驾驶培训学校需加强对一体化教学的重视,加大对一体化教学相关内容的投入,不断加强实训场所的建立,不断推进驾驶培训学校一体化教学的实施。

(三)提升教师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

教师是教学活动实施的主体,一体化教学时,对教师的实际教学能力要求更高。一体化教学教师需将理论知识与实操训练相结合,将实理结合,成为综合性教师。因此,驾驶培训学校在提高教师对一体化教学的认识时、理解时,还需不断提高教师的职业技能和素养,不断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对理论教师进行实操培训,提高教师对实际操作技能、经验等的提高;对于传统的实操教师,多数教师的专业技能知识掌握充分,但其对专业理论知识掌握较为缺乏,为了提高实操教师的理论知识,可组织实操教师进行专业培训,促进驾驶培训学校教师向实理兼具方向发展,保证实际教学效果。

二、汽车驾驶培训中一体化教学实例

在汽车驾驶培训中,某汽车培训中心在以往教学的基础上运用一体化教学策略,总结出适应该汽车培训中心发展的教学模式,使得该培训中心的教学培训效果得到了显著提升,其具体实施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一)实物车辆教学与汽车构造理论一体化教学

该校在实施一体化教学中,将实物车辆教学与汽车构造理论相结合,进行一体化教学。汽车构造理论是理论教学中专业性较强的一门学科,且其对受训者的学习能力及学习态度要求较高,学习不认真极易导致受训者难以理解,学习效果不佳[2]。随着汽车在人们生活中越来越广泛,该汽车培训中心每年培训的学生越来越多,学员的素质也存在差异,直接引起教学效果存在较大差异。培训中心教学时间有限,许多学员难以在教学活动中理解汽车构造,使得教学效果受限。因此,该汽车培训中心将实物车辆与车构造理论相结合,在培训过程中,以实物车辆为主体,根据学员汽车构造知识掌握状况进行针对性汽车构造讲解,在实物车辆的基础上进行教学,提高了教学的有效性和效率,使得学员对实际车辆构造状况更加了解,为后期实操训练打下夯实的基础。

(二)实际操作与车辆常识一体化教学

在传统实操训练中,学员在操作过程中常需听从教师的指导,常被告知什么不能做,应该怎么做,传统实操培训方式使得学员在操作过程中常出现难以理解实操内容,难以掌握实操技术的状况,因而导致培训时间过长、学员的实操技术不高等状况的发生[3]。该汽车培训中心在面对上述问题时,将实际操作培训教学与车辆常识相结合,进行一体化教学。实操教师在教学中,不再只指导学员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而是详细讲解每个步骤的相关车辆常识,提高学员的认识。如,在进行起步学习时,实操教师会讲解离合器半联动操作的相关原理,从而促进学员平稳起步,在换挡操作时,教师可向学员讲解变速箱齿轮传动的相关原理,从而促进学员有效控制车辆速度,提高换挡学习效果。

(三)道路驾驶与考试项目一体化教学

在汽车驾驶培训中,考试是检验学员学习效果的重要手段,但传统驾驶培训内容常针对考试项目进行训练,使得学员仅能在培训中学到考试相关内容,对于其他不在考试范围内的操作技能了解不够,导致许多学员学习结束后仍然难以独立驾驶,道路驾驶技能欠缺。不仅影响了培训中心的教学效果,也使得道路交通安全难以保障[4]。该驾驶培训学校根据上述状况,将道路驾驶与考试项目相结合,进行一体化教学,如在学习侧方停车时,教师会教授学员将选择点进行分点处理,车边线当做车身位,头灯、尾灯等分别选取合适的选择点代替,从而促进学员学会代换,提高学员操作感觉,在入库练习时,也可将在这种代换方法的基础上进行学习,提高学员的回转练习效果。

结束语

一体化教学是当前汽车驾驶训练的必然发展趋势,但一体化教学的实施过程还需要许多条件作为推力。各汽车驾驶培训学校需不断提高对一体化教学的认识,不断加大对一体化教学的投入,提高教师教学综合水平,从而为学员提供良好的一体化教学环境,根据驾驶培训学校实际状况进行针对性改革,不断提高一体化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董慧,刘卫平.试论汽车驾驶培训中的一体化教学[J].江汉石油职工大学学报,2014,27(2):92-93.

驾驶员培训总结篇7

中图分类号:D63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6-0097-01

一、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很多家庭都在购买汽车并引发了学车热,从而造就了驾驶市场生意的格外火爆,据有关数据显示,未来参加驾驶培训的学员数量还将连年递增。因此,如何才能保证驾校的培训质量,提升驾驶员的培训效果是值得我们每个驾校都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笔者根据当前我国驾驶员培训管理效果来看,其中还存在着一系列突出的问题,只有对这些问题进行有效解决,才能保障我国驾驶员培训市场的良好秩序,提升汽车驾驶员的培训水平。

二、当前汽车驾驶员培训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的混乱

目前,我国驾驶员培训市场还或多或少存在着一些混乱的现象,比如,有些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还在进行无证的非法经营,一些地方的管理部门与驾驶员培训的经济利益没有脱钩,或者形脱实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至今仍有继续蔓延之趋势,严重影响了驾驶员培训市场的公平竞争。而且还有一些汽车驾驶员学校为了尽快招揽生源,随意删减培训内容,甚至还存在着买卖驾驶证的行为。而正是由于汽车驾驶培训市场存在的这种混乱现象,造成了学员投诉的问题也在不断增加,对社会的和谐稳定构成了威胁。

2、驾驶员培训师资建设水平低

在汽车驾驶员的培训中,教练员的水平高低将对学员的驾驶水平高低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驾校还要重视对教练员水平的培训工作。笔者根据对目前教练员的培训现状进行调研后发现,普遍还存在着如下几个问题,一是驾驶员的文化水平较低,在实际的操作中,他们往往只擅长实际操作,并不善于语言表达,而且采用的教学方法也是简单粗暴的,甚至还存在着动手打学员的现象;二是对培训业务不熟悉,造成了他们在教学过程中不能按照教学目标和计划进行施教,仅仅凭着自己的感觉、经验和兴趣进行,更不用说做到因人施教了;三是教练员的理论经验丰富但是缺乏驾驶经验,而且过分地重视应试,和当前的新驾驶员培训模式并不相符。

3、驾驶员考试的标准并不高

在汽车驾驶员的培训过程中,考核是非常重要的环节,也是对将要取得安全驾驶资质的驾驶员的鉴定与认可, 而考试结果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驾驶员队伍素质的好坏并间接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而且,近些年以来,虽然我国在驾驶员考试中进行一定程度的完善,但是驾校协助学员进行作弊的现象还是时有发生。比如,目前有一些驾校流行使用学时作弊器盗刷学员学时的现象,而学员的维权意识并不高,久而久之就带来了较大的安全隐患,诸如此类针对驾驶员考核环节的问题都需要我们引起足够的重视。

三、针对汽车驾驶员培训中问题的有效对策

1、严格对驾驶员培训市场的管理和考核

针对当前驾驶员培训市场存在的混乱现象,相关机构应该加强对其的管理和考核工作。首先可以根据当前社会的需求和行业现状,进一步严格驾校的准入制度,可以制定相应的资质标准以及基础设施标准,督促其配备合格的教学设施、教学用具以及训练场地等等。除此之外,还要引入对驾校的考核制度,对其管理和培训的质量水平进行考核,比如,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据市场发展的客观规律,对驾驶培训机构实施动态的管理和年度信誉考核。随着进一步的发展,交通管理部门还可以将驾驶证考核合格率、安全管理以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等纳入到综合考核的范围之内,并以此为基准形成伴随训练全称的质量监督机制,逐步建立培训质量排行榜,对于排名靠后的驾校要责令整改,必要时可以建立有进有退的市场机制。

2、加强驾驶员培训师资队伍的建设水平

正是由于教练员的普遍水平偏低,造成了学员的驾驶水平难以达到合格水平,而对于驾校来说,若要有效提升教练员的水平,最为直接和有效的途径莫过于对他们进行培训,以快速培养和提高他们的素质。我们可以在实践中将对教练员的培训分为基本培训、专项培训以及轮流培训等三种形式。其中基本培训主要是针对驾驶员的基本任职资格进行培训,可以按照车型进行分类培训。在培训完成之后,可以按照交通部制定的统一考试标准和大纲对他们进行考核;专项培训是依据实际教学需要进行专项教学能力的培训,是对教练员教学能力与水平的补充与提高。专项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理论、政策法规以及驾驶技能等等,而且这种培训形式还要跟随着现代交通环境的不同进行着科学的调整。而轮训的主要目的是对教练员的技术水平进行巩固,以不断提升其任职能力。在实践中,还可以结合培训的水平,定期对教练员进行考核,同时引入星级教练员评定管理制度。

3、完善驾驶员考核方式,提升驾驶员考试认知

当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的状况并不乐观,而为了有效提升驾驶员的培训质量和培训效果,需要对考核方式进行完善。一般情况下,驾驶员的技能关键再远安全驾驶能力、安全防御能力以及安全意识等各个水平。笔者认为,一方面可以对《驾驶员考试标准》的安全含量进行增加,并且取消那些与安全并无大的关联的项目扣分,另一方面还要在实际的考试中体现出安全的地位,从而有效改变传统考核中的不足。除此之外,还要提升汽车驾驶员对考核的正确认知,让他们深刻理解和明白作为一名合格的驾驶员的真正内涵和意义,让其以辩证的观点来对待驾校考试中的扣分问题,并让其真正认识到评价驾驶技能合格与否的唯一依据是他是否能依法行车与操作熟练。 驾驶员对道路交通法规的熟练掌握关键在于正确理解路权原则与安全原则。如何辨证地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确定驾驶员是否能遵守道路交通法规能力的关键。在实际考试中,扣分主要体现在与安全密切相关的方面。

四、结束语

总之,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连,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有效权益,降低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需要我们不断规范驾驶员培训管理的基础上提升驾驶员的培训效果。除了本文中所列举的突出问题以外,相关驾校还需要针对实践中发现的其他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以不断促进我国驾驶员培训水平的提升。

参考文献:

[1]程兵,曾笑林. 对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分析[J]. 湖南农机,2014,04:120-121.

[2]张文军.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系统的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14.

[3]翟晓东. 基于车辆监控的驾驶员培训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D].电子科技大学,2013.

[4]陈志扬.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体系构建的探讨[J]. 企业导报,2012,24:90.

驾驶员培训总结篇8

非常感谢联达驾校给我这个机会,让我今天在此发言。多年的驾校教练工作,使我深刻地明白,作为一名“安全驾驶的引路人”,“学员的启蒙老师”,我肩负着神圣的使命和社会责任。教练是一个考验人的技术、耐心与社会责任感的神圣事业。我认为,作为一名教练必须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才能将这份事业做得长久,总结起来,就是:

一、良好的安全意识。驾驶员是道路交通安全的主要影响因素,而驾驶培训的效果则直接决定了驾驶员参与道路交通的安全性,因此,驾驶培训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源头。在驾驶培训的各个环节中,我们是驾驶培训的具体实施者,是安全驾驶知识的直接传播者,是构筑道路交通安全重要防线的主力军。我们只有将安全意识的培养贯穿于整个培训过程中,学员才能从一开始就树立“遵章守法,文明礼让行车”的安全意识,杜绝违法驾驶行为;只有我们规范讲解、示范动作要领,正确解答学员的疑问,及时纠正学员的错误,学员才能够养成规范操作的习惯;只有我们按要求在各种道路环境下指导学员进行训练,学员才能够获得丰富的驾驶经验,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确保行车的安全。

教练员自身的行车安全意识、驾驶习惯和教学效果对学员一生中的行车安全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驾驶培训的目的不能只是让驾驶员掌握驾驶操作技能和取得驾驶资格。最终的培训目的应当是树立“安全意识”、养成“安全驾驶习惯”。

二、扎实的专业知识。在驾驶培训过程中,我们不仅要教学员怎么做,更重要的是教学员为什么这样做,一名合格的教练员首先要有合理的知识结构和丰富的专业知识储备,而且能够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车辆技术和现代化教学等知识的不断更新,自觉加强业务学习、巩固专业知识,这样才能够胜任自己的工作。

三、良好的教学能力。我们要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操作技能的示范能力、组织教学和管理教学过程的能力,要根据不同性格、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职业的学员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和沟通方式,来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四、高超的驾驶技能和丰富的驾驶经验:我们只有拥有很好的驾驶技能,才能向学员传授驾驶技能,保证教学的安全进行。也才能赢得学员的尊敬,从而增

加学员学习的积极性。另外,我们需要有丰富的驾驶经验,在监督学员遵章守法行车的同时,还需凭借自身的驾驶经验提前预测交通风险,及时提示学员,并做好应急准备,以保障教学的安全。

五、专业、耐心的讲解、示范、指导和讲评。我们要能够耐心的给学员讲解相关的理论知识,与学员保持良好的沟通,形成伙伴式的教学关系。面对不同层次的学员,能够认真对待和回答,而不应该不耐烦或与学员发生冲突。工作中,学员在学车出现错误时,我总会立即与学员分析原因,耐心指导。在教学中避免使用粗鲁和责怪的语言,为学员创造一个轻松愉快的学车环境。古人云: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当学员熟练的完成他们的驾驶操作时,我们如果给予肯定的眼神和点头认可,学员会更有信心进行练习,因为这时他们需要一种鼓励,哪怕是一个眼神。曾有学员说:“教练,我喜欢你对我点头。”我很困惑的问:“为什么?”他说:“每次看到你对我点头,就说明我做对了,更有信

一、心做下一个动作。”我笑了。一个细致的动作不仅给学员信心,更可以拉近我们之间的距离,我不仅在教育别人,有时也在接受生活给我的教育。

作为教练,我们不仅要严守我们的职业道德,更要牢记教练员的从业理念:责任如山,牢记我们是要向社会输送安全的驾驶员而不是“马路杀手”。

二、以身作则,“身教重于言教”,在教学中要多给学员做示范,耐心对待每一位学员,绝不向学员“吃拿卡要”,为重振驾校不正之风出一份力。

三、诚实守信,俗话说,“先做人,后做事”,诚实守信是我们做人的基本原则,如果连基本的做人原则都丧失了,还怎么把事情做好呢?

俗话说,“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驾校每天都有新学员加入,所以,作为一名已有5年教龄的教练,要想把学员教好,得到学员的尊重和信任,只有从自身做起,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不断总结教学经验,才能做好每位学员的良师益友。

最后,祝愿各位领导和同事开开心心上班来,平平安安回家去! 我的发言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驾校安全会议演说稿篇【2】尊敬的王总,各位同仁,大家晚上好!

非常感谢大学城驾校给我这个机会,让我今晚在此发言。多年的驾校教练工作,使我深刻地明白,教练是一桩考验人的技术、耐心与社会责任感的神圣事业。在多年的驾校教练工作岗位上,我一直本着勤勤恳恳、严格要求、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对待每一位学员。在工作中,我经历了很多酸甜苦辣,也获得了很多宝贵经验教训。回顾过去,放眼将来,现将我的工作,向大家做个汇报。一、工作总结在大学城驾校的这些年,我参与过对驾校教练员的培训,经历过驾考制度的改革,培养出来自各条战线上从事不同行业的学员,使我总结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一个教练员做好工作的关键就是教导好自己的学员,而教好学员的关键在于把握住教学共性的同时,根据不同类型学员的特点,做到“因材施教”。

在培训学员的过程中,有一部分教学工作是存在共性的。这一部分方法适用于所有学员,不管他是怎样的性格,从事怎样的工作,都需要教练员以同样的方式去对待。教练员需要不断总结训练方法,不断探索教学技巧,使学员快速掌握驾驶技术;教练员还需要积极与学员沟通,创造良好的教学气氛,使其完全放松,发挥出最好的水平。

这要求我们教练员平时多看对教学有帮助的书籍,不断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为教学内容注入新的活力。另一方面,因为学员年龄不同,性格有异,社会角色不一,同样的教学方法,可能也会产生不同的教学效果。这就要求教练员,在兼顾共性的同时,还要做到“因材施教”。例如:有的学员性格急躁,容易养成一些不良驾驶习惯,这要求我们教练员保持耐心,一遍一遍不厌其烦地纠正错误,直到他们培养出正确的习惯方法;而另一部分学员性格内向,不善与人沟通,这要求我们教练员在他们犯错的时候,以鼓励为主,让他们不要害怕练车过程中犯错,而是鼓励他们,让他们在犯错中吸取经验教训,不断地提高驾驶水平。

另外,作为一名驾驶员教练,我们还应该根据学员的时间、教学内容与要求组织好教学活动的各环节,统筹安排好学员每天的学车时间,更好地培养学员的驾驶能力。

在大学城驾校的这些年,我一直起早摸黑、勤勤恳恳、努力工作,认认真真完成驾校分配的各项任务指标。根据驾考细则的更新,积极动脑思考,不断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学员学习效率;认真观察学员学习中遇到的每一点错误,做到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尽可能将学员学习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降到最低。我积极与学员沟通,调动学员学习积极性,使学员在轻松愉悦的环境里学习,让每一位学员都能得到充分的练车时间,学员考试通过率一直在驾校名列前茅。在与同事相处过程中,我能主动与他们分享自己成功的教学经验,也

能够虚心学习他人的长处,结合自身情况,不断改进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二、今后的努力方向伴随着驾校的不断发展,作为驾校的总教练,我应当更加严格的要求自我,树立服务意识,努力地完成驾校分配的各项工作。在今后工作中,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克服不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力争带出一批素质过硬的教练,帮助他们更好地提高教学能力;全心全意地为学员服务,为大学城驾校服务,为了驾驶员培训事业服务,更加辛勤努力地工作!

“马蹄声声震乾坤,不觉已经入新春。”各位同仁,成绩与辉煌属于过去,在新的一年里,让我们携手奋进,为大学城驾校的明天再创新的辉煌!在此,提前给大家拜年了,祝大家鼠年马到成功,阖家幸福安康!谢谢大家!!

驾校安全会议演说稿篇【3】为持续加强驾校安全生产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学员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驾校健康稳定发展。XX驾校x月安全例会,主要内容如下:

一、认真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谨慎驾驶,做到依法行驶、文明行驶、安全行驶。

二、定期组织安全人员每月进行一次道路安全检查,针对教练员、驾驶员在行车训练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及时进行安全教育,把不安全的因素消灭在萌芽中。

三、自觉服从驾校的统一调度和管理,积极参加学院、驾校及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各项安全教育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

四、自觉爱护养护车辆,认真做好“三检”(出车前、出车中、出车后车辆检查),确保“四良”(制动、转向、灯光、信号良好),“两洁”(车容整洁、车内整洁)。

五、严格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随带驾驶证、行驶证及相关有效证件。驾车时不准闲谈、吸烟、吃零食、接(打)手机,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严禁酒后驾车。

驾车时系好安全带,自觉做到礼让三先(先慢、先让、先停)。

六、禁止将车辆交给外单驾驶员和无证人员驾驶。未经批准,不得随意驾驶外单车辆。

七、消防器材及设施有专人负责保管,谁保管谁负责,定期检查,保证有效,加强对灭火器具的保护管理,确保其性能良好,并做到器随车走,并做好检查更换记录。

八、严禁车辆载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驾驶员培训总结篇9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拖拉机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确保拖拉机驾驶培训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第三条拖拉机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农机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国家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平竞争、保证质量的原则,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实行资格管理。第四条拖拉机驾驶人员需提供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记录,方可参加拖拉机驾驶证考试。第二章培训机构条件第五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规章制度等条件,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培训活动。第六条教学场所(一)教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总面积不得低于120平方米,且采光、通风、照明和消防等条件符合有关标准;(二)有单独的办公用房;(三)有固定的教练场地,面积不得少于1500平方米。第七条教学设备(一)有5台以上检验合格的教练车辆,并配备相应的农机具,配套比例不低于1:2;(二)有常用机型的教学挂图、示教板和主要零部件实物;(三)有必要的电教设备。第八条教学人员(一)教学负责人应当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三年以上;(二)理论教员应当具有农机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三)教练员应当持有拖拉机驾驶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和相应机型5年以上安全驾龄,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教学人员不得少于5人。第九条组织管理制度(一)有完善的教学制度,包括学员学籍档案管理制度、教员管理制度、教学设备及车辆管理制度。(二)有健全的财务制度,配备专职财务人员。(三)有科学的安全管理制度。第三章许可程序第十条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提交《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申请表》,并附具以下材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教学场所使用权证明及其平面图;(三)教学设备清单;(四)教学和财务人员身份及资质证明;(五)组织管理制度;(六)生源预测情况。第十一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第十二条受理申请后,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书面审查。书面审查合格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专家进行现场评审。第十三条现场评审合格的,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书面审查或现场评审不合格的,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教学场所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第四章培训业务管理第十五条拖拉机驾驶培训包括:(一)初学驾驶培训;(二)增驾车型培训;(三)与驾驶相关的其他培训。拖拉机驾驶培训方式分为全日制和学时制,由学员选择。第十六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农业部颁发的教学大纲,按照许可的范围和规模培训,保证培训质量。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财务应当独立。第十七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聘用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教学人员。第十八条申请参加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应当符合拖拉机驾驶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申请表》,交验身份证件。第十九条完成规定课程并考试合格的学员,由培训机构发给结业证书,并提供学员素质评价、培训课时、教练员签名等记录。学员凭结业证书和培训记录参加拖拉机驾驶初考或增考。第二十条教练车应当按拖拉机登记有关规定取得教练车牌证。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10日前,填写《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报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处理。需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报请决定。第二十三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予以注销,并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一)办学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在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的;(二)歇业一年以上的;(三)申请终止的;(四)连续两年未按时报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限期整改仍拒不报送的;(五)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第二十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告批准、变更和注销的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一)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三)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农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中,,违法乱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员考核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八条现有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

驾驶员培训总结篇10

一、制定条例的过程

条例是杭州市人大常委会2006年立法计划项目。2006年4月,杭州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草案)》。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召开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驾驶员培训机构、教练员和学员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并分别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还将条例草案在杭州人大网上登载,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2006年6月14日,法制委员会举行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和修改,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

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三、对条例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条例设总则、经营许可、经营管理、学员与教练员、教练车与经营性教练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五十二条。

(一)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规已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作为道路运输经营业务之一纳入道路运输管理的范畴,但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定义及范围没有明确规定。条例根据杭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实际情况,结合交通部有关规定,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定义为“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相关的理论知识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同时,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陪驾服务市场,条例将机动车驾驶员陪驾服务纳入调整范围,规定“专门为提高已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人员驾驶技术而提供有偿陪驾服务的行为属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适用本条例”。

驾驶员培训总结篇11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条拖拉机培训实行社会化。农机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国家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平竞争、保证质量的原则,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实行资格管理。

第四条拖拉机驾驶人员需提供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记录,方可参加拖拉机驾驶证考试。

第二章培训机构条件

第五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规章制度等条件,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培训活动。

第六条教学场所

(一)教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总面积不得低于120平方米,且采光、通风、照明和消防等条件符合有关标准;

(二)有单独的办公用房;

(三)有固定的教练场地,面积不得少于1500平方米。

第七条教学设备

(一)有5台以上检验合格的教练车辆,并配备相应的农机具,配套比例不低于1:2;

(二)有常用机型的教学挂图、示教板和主要零部件实物;

(三)有必要的电教设备。

第八条教学人员

(一)教学负责人应当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三年以上;

(二)理论教员应当具有农机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三)教练员应当持有拖拉机驾驶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和相应机型5年以上安全驾龄,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教学人员不得少于5人。

第九条组织管理制度

(一)有完善的教学制度,包括学员学籍档案管理制度、教员管理制度、教学设备及车辆管理制度。

(二)有健全的财务制度,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三)有科学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章许可程序

第十条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提交《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申请表》,并附具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教学场所使用权证明及其平面图;

(三)教学设备清单;

(四)教学和财务人员身份及资质证明;

(五)组织管理制度;

(六)生源预测情况。

第十一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受理申请后,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书面审查。书面审查合格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专家进行现场评审。

第十三条现场评审合格的,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书面审查或现场评审不合格的,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教学场所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章培训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拖拉机驾驶培训包括:

(一)初学驾驶培训;

(二)增驾车型培训;

(三)与驾驶相关的其他培训。

拖拉机驾驶培训方式分为全日制和学时制,由学员选择。

第十六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农业部颁发的教学大纲,按照许可的范围和规模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财务应当独立。

第十七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聘用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教学人员。

第十八条申请参加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应当符合拖拉机驾驶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申请表》,交验身份证件。

第十九条完成规定课程并考试合格的学员,由培训机构发给结业证书,并提供学员素质评价、培训课时、教练员签名等记录。学员凭结业证书和培训记录参加拖拉机驾驶初考或增考。

第二十条教练车应当按拖拉机登记有关规定取得教练车牌证。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10日前,填写《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报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处理。需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报请决定。

第二十三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予以注销,并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

(一)办学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在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的;

(二)歇业一年以上的;

(三)申请终止的;

(四)连续两年未按时报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限期整改仍拒不报送的;

(五)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告批准、变更和注销的驾驶培训机构。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驾驶员培训总结篇12

但是,在积累了丰富经验之后,我们逐渐进入了更高的层次:不仅仅是操控一台机器实现位置的转移,而且还将驾驶当作了爱好,开始享受驾驶所给我们带来的乐趣,并梦想成为一位真正的驾驶高手——像职业赛车手一样,驾车在赛道上驰骋。

在2012年,BMW精英驾驶培训可以让你梦想成真。实际上,自1977年年BMW首次推出精英驾驶培训概念以来,它已帮助无数驾驶者达成了完美操纵的梦想。而今年,BMW为中国客户安排了更加系统的课成,包括安全驾驶培训、赛道驾驶培训、冰雪驾驶培训、越野驾驶培训、方程式驾驶一培训等课程,环环相扣、步步提升。

这次我们将介绍安全驾驶培训(1级课程,高级驾驶)和赛道驾驶培训(2级课程,赛道驾驶)。只有拿到这两项培训的“毕业证书”之后,我们才有资格参加BMW在全球任一地方举办的后续更高级别培训。

安全驾驶培训

这项培训属于BMW精英驾驶培训的1级课程,即高级驾驶,培训期为1天(约7小时),要求学员在18周岁以上,有真实有效驾驶执照,经常驾驶车辆,有一定,的驾驶经验。

培训目的是掌握日常交通中安全的驾驶方法,应对道路上可能发生的各种危险及紧急情况。培训中驾驶BMW 325i练习60~80km/h速度下的制动、制动避让以及紧急车道变换,并有机会在实际路面上体验转向不足和转向过度所带来的影响,并学习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保安全驾驶。

首先要学会正确的坐姿,练习把握方向盘的精准性和转向的灵活性,腿和胳膊都适当弯曲,头部与车顶距离一拳左右,不要坐得太低。之后练习在遇到障碍时,学会如何紧急制动并同时迅速闪躲,有效避免危险碰撞的发生,要点便是一直关注自己要去的地方,而不是障碍物本身。期间可以了解到车辆行驶中的各种动态反应,提高“眼”、“脑”、“手”、“脚”的配合能力。最后通过接近操控极限的方式,认识转向不足和转向过度,也就是先收油门,再回方向。培训中还有穿桩计时,考验在有压力的情况下是否依然可以安全操控车辆。

赛道驾驶培训

这项培训属于BMW精英驾驶培训的2级课程,即强化训练,培训期为2天(约14小时),要求学员必须参加过“高级驾驶”课程或冬季课程,并取得1级证书或冬季课程证书。

培训目的是在100km/h的车速下轻松操控车辆,应对危险路况。培训中驾驶BMW 330i Coupe练习制动、避让转弯处障碍物、选择过弯的最佳时机、判断最恰当的刹车点、紧急车道变换,以及转向不足和转向过度所产生的影响。最后会在经过设计的路线上进行驾驶测试,进而不断提升驾驶水平,加强学员对车辆在道路上动态性能的认识,加强操控的信心,并在赛道驰骋中获取更多纯粹驾驶乐趣。

其实培训中的很多项目都是在“高级驾驶”的基础上进行强化训练,从而提高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自信心。在驾驶方法上,更多了一份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感觉。其实还是需要自己跟随BMW的培训师,领会何谓“理想路线”、“赛车路线”、“人车合一”。

以100km/h的速度,在赛道或训练场上的复杂路面和危险条件下进行实际练习,这是平时绝对难得的机会。而在弯道和并线过程中进行制动控制、视线训练,则可以最大程度地主动避免事故的发生。学会了如何选择安全理想的线路之后,我们就可以在安全引导车的带领下进行赛道体验,反复体验1级与2级课程中学到的所有驾驶技巧。

这种学费交得值

很多时候,我们都把小的剐蹭当作学费,从中总结经验教训。但是,我们不能如此心存侥幸,俗话说“不怕一万,就怕万一”,那样的学费交不得。对绝大多数人而言,BMW精英驾驶培训都十分有益,即便需要点学费,但也绝对交得值。

当然,“值”并不等于“便宜”。安全驾驶培训,也就是1级“高级驾驶”课程,每人次的学费为3000元,对大部分车主来说勉强还能接受,跟学一个驾照的成本差不多。如果只是日常城市驾驶的话,参加完这个培训就可以了,性价比还算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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