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合集12篇

时间:2023-03-06 15:57:12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篇1

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3年开始试点,2006年开始在正定县推行,制度的实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效地缓解了农民的看病问题,但同时存在着管理机制不健全,宣传不到位等问题。本文通过对问题产生原因的分析,提出了相关建议。

一、对正定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现状的调查

1.调查资料来源和调查内容

调查资料来源于正定县新农合管理中心,调查采取随机抽样方法,在全县174个行政村中随机抽取10个村作为调查村,在每个调查村随机确定调查户后,按照设计好的问卷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农村常住人口对合作医疗的知晓、参加情况;农民对报销情况的认知;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评价。

2.调查的主要结果

正定县位于河北省西南部,下辖174个行政村,总人口43.7万,其中农村居民约38.1万。正定县新农合制度实施于2006年,到2008年参合农民36.3万人,参合率达到95.2%,合作医疗村级覆盖率达100%,全年共有12万人次就医得到补偿,补偿金支出2626万元。2008年正定县还出台了参合农民大额医疗救助制度、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竞价采购、统一配送等惠民措施,极大地缓解了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情况。

(1)农民对合作医疗的认知情况。从参合对象看,自制度建立以来,每年都参加的占88.4%,参合率较高。在问及个人缴费是高了还是低了时,84.2%的人认为差不多。从报销的方便程度看,44.4%的人认为很方便,44.2%的人认为还行,表明绝大多数农民对该政策持肯定态度。

(2)农民对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及评价。对村既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认为满意和基本满意的占72.6%。从药品价格来看,48.6%的人认为高,22.4%的人认为适中,8.7%的人认为低,19.6%的人回答说不清。对村级、乡镇级定点卫生机构提供的服务满意的分别占42.5%和34.7%,表明医疗机构的整体素质还有待提高。

(3)农民的投诉渠道。调查表明,医生使用非合作医疗范围药品或服务时未征求家属意见的占24.82%,认为医院给患者或家属报销时解释政策的占50.63%,反映医生劝患者再花点钱或再多住几天,就能多报销的占12.64%。假如农民对医院或医生有意见,会向医院投诉的占52.08%,向县新农合管理中心投诉的占25.83%,通过意见箱投诉的占14.17%,表明农民对医疗机构存在着不信任,农民的反馈渠道不通畅。

(4)农民对新农合制度的整体评价及期望。从制度的实施效果和评价看,66.3%的人回答合作医疗减轻了看病的顾虑,32.1%的人回答没有减轻顾虑。从参合对象对合作医疗的总体评价看,12.1%的人非常满意,53%的人满意,27.3%的人认为一般,3.2%的人不满意。在被问及对合作医疗最担心的事情时,55.6%的人选择了“担心不能坚持下去”,表明农民对新农合制度总体满意并希望该制度具有持续性。

二、正定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监督与管理机制不健全

在市场经济下,依靠增加医疗需求和提高药品售价赢得经济效益成了医院的通常做法。医疗费用的提高,加重了患者的负担,也阻碍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顺利开展。现行制度中,卫生部门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医疗服务机构的管理者。它既要代表需求方购买卫生服务,又一定程度上代表医疗服务提供者,而卫生服务的提供者和医疗保障部门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卫生行政部门要调节和平衡卫生服务供给者和合作医疗基金管理者的利益,实现适度保障难度很大。以正定县为例,目前正定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是该县新农合管理中心,新农合补偿方案的拟定修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保险基金的管理都由该中心负责,而该管理中心恰属县卫生局管理。卫生局既要代表医疗机构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又要代表政府购买医疗机构的服务,这中间的利益冲突显而易见。从医疗机构的角度看,由于握有医疗资源而和患者之间产生的信息不对称很容易换取自身利益,卫生局作为不彻底的监管者也就很容易站在参合农民的对立面。

2.缺乏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反馈机制

从正定县目前的制度设计与执行情况看,主导者都是政府,合作医疗组织本身也是政府机构,与此同时,作为新农合制度的另一个重要涉及者,农民却没有得到应有的话语权。从2006年正定县开始实施新农合制度以来,所有的相关活动,如起征点、报销比例、药品目录的确定等都几乎没有农民的参与。制度经济学认为,如果一个制度的设计没有有效的反馈与制约机制那么制度就没有活力,难以持续。在实践中,农民对合作医疗满意不满意,不满意之处在哪里,如何改进,这些问题都没有表达途径。正如调查表示的那样,农民有问题是50%会选择向医院投诉,而医院作为被投诉方在缺乏有效监督情况下改进不易。农民的满意表达不了就形成不了对医疗组织甚至基层政府机构的激励,农民的不满如一些基层医疗点的确定,一些药品价格偏高问题表达不了,农民申诉无门,长此以往,新农合这项利民政策就会在民众中引起反感。另一方面,缺少农民的制约与监督,对有利可图的医疗机构而言,非正式制度和潜规则就会出现,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寻租贿赂就会盛行。总之,由于缺乏农民对新农合制度的反馈机制,整个制度的管理成本、交易费用都会上升,造成对社会资源利用的无效率和浪费。

3.宣传措施不到位

对很多农民来说,虽然已经参保,但是起报点、最高补偿限额、报销比例等对于农民来说都是新鲜词,这就需要新农合管理部门、医疗机构清楚及时的宣传、告知。尤其新农合制度本身也正处于规范完善期,各种规定变动、更改较多,农民难以在较短的时间内理解。像正定县08年出台的大额医疗救助制度很多农民不了解甚至根本没听说过,正是由于宣传得不到位好的政策可能体现不出好的效果。

三、对正定县发展新农村合作医疗的建议

1.设立独立的合作医疗管理机构

县政府可以设立独立于县卫生局的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把新农合管理中心从卫生局的下属单位提高到平等地位,专门对制度进行设计、完善和执行。这样一方面可以把卫生局从既是医疗服务提供者又是需求者的尴尬地位中解脱出来,同时也可以从制度上保证正定县每年将近2000万的合作医疗基金得到妥善的管理。

2.完善机构设置

新农合管理中心要管理全县农民每年2000万的“救命钱”,还要负责全县30多万农民的就医报销、200余家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监管,责任重大,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方面县政府要给予支持和配合。建议设立专门的“农调队”,定期深入农村调查新农合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收集农民意见,对制度不断完善。另外,由于涉及到账目的收支,任务繁重,可以在每个行政村设专门的基金收集、管理人员,建议利用现有基层干部减少管理成本。

3.设立反馈热线定期公示反馈结果

假如农民对医院或医生有意见,会向医院投诉的占52.08%,向县新农合管理中心投诉的仅占25.83%。医院、医疗服务机构是直接面对农民的组织,农民有事首先找的还是医院。管理中心要从医院身后站出来倾听农民意见,农民的事农民最有发言权,建议由新农合管理中心设立专门的咨询、反馈热线,同时在医院报销处设立意见收集处,收集参保农民意见,同时结合“农调队”的调查结果定期反馈给各级医疗机构。还可以在正定县政府网站设立专栏,定期公示农民对各级医疗机构的反馈意见,逐步形成舆论监督氛围。

4.加强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人员素质的提高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基层医疗人员的素质需要提高,基层医疗点是农民健康的第一层保障,医务人员素质提高可以帮助农民素质提高,改进新农合制度的执行效率。调查显示,农民家人有病住院,倾向去县级医院的占到75.4%,倾向去乡镇卫生院的仅占24.6%。这就要求我们在保证县级医院医疗水平的基础上努力提高乡镇一级医疗服务水平。另一方面,新农合组织人员素质需要提高,尤其是直接面对农民的执行者,需要更耐心细致的工作态度,更需要随时学习新规定,了解新制度。

5.提高宣传力度保障制度效率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篇2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是近年来在政府持续深化各项民生制度改革背景下出台的一项重大惠农政策。但其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须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现状

近年来,由于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出现,农民对医疗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需求日渐强烈。“新农合制度”即是为解决这些问题并使更多农民获得基本医疗保障的途径。有研究表明,在国家公共医疗卫生资源分配方面,城市人口占全国人口总数的30%,却使用了近80%的公共卫生资源。改革开放后,“20多年来的所谓国家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实质上只是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并不涉及到广大农村医疗体制”。因为我国社会保障的整体水平不高,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低下,并远远落后于城市社会保障水平。这说明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十分迫切。为此,党中央、国务院于2002年10月做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试图通过再分配的制度设置,实现农民健康权益的维护,进而达到社会资源的公平合理配置。该《决定》明确提出逐步在全国建立“新农合制度”,从2003年起试点,至2010年实现基本覆盖。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提出新农合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农民的生命健康权。它是以政府组织、引导与支持,农民自愿参与为原则,以个人、集体与政府多方筹资的方式(农民每人每年交10元,中央和地方政府各补助10元,人均合计30元),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的制度。2008年,新农合工作将从试点阶段转向全面推进阶段。自2003年“新农合制度”启动以来,全国已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全覆盖,参合农民达7.3亿人。近5年的实践证明,“新农合制度”作为我国农村卫生改革的制度创新和现阶段农民基本医疗保障的重要实现形式,它不仅符合我国国情,也与现阶段的发展需求相适应。在减轻农民医疗负担、缓解因病致贫和返贫状况、保障农民健康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问题

(一)筹资水平有限,难以为农民提供有效的医疗保障。“新农合制度”的筹资方式主要是通过农民、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筹资,人均合计仅30元。从2008年开始,各级财政对农民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80元。在目前每年医疗费用上涨幅度达14%的情况下,凸显出其筹资水平过低,在很大程度上也限制了农民的报销比例,影响到农民的积极性。诚如全国人大代表汪春兰指出的:“由于报销的门槛高,500—800元才可以报,而‘封顶线’却仅为6000元,补助比例大概只有20%多”。可见,农民无法负担起较大的医疗费用。在“新农合制度”的运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导致该制度预期目标的实现程度有限。如,一些地方政府采取家庭账户、保小病等做法,以此吸引更多的农民加入,从而提高参合率,达到实现“政绩”(实现一定的农民参合率,往往成为上级政府派发给下级政府的工作任务,也是政绩考核的指标之一)的目的。这些削减了保障农民抵御大病风险的功效,也背离了以大病统筹为主的目的,同时增加了制度运行成本。

(二)无法避免农民的“逆向选择”,不利于建立可持续的筹资机制。在“新农合制度”设置的自愿原则下,无法避免农民“理性”的“逆向选择”,从而不利于建立可持续的筹资机制。由于信息不对称,使不同的参合者所面临的疾病风险和预期损失程度不同,“新农合制度”所能分担的社会风险有效性大为降低。如,高风险者的参加意愿非常强烈,反之,低风险者的参与积极性就很低(因为发生重大疾病的概率较小,这会降低参合者的预期收益)。实践中,农民“逆向选择”的客观存在与制度设置的目标产生了一定矛盾。此外,在所谓“政绩”的“潜规则”制约下,为追求较高的农民参合率(减低农民的逆向选择发生率),一些地方政府不惜事先动用财政资金予以垫支,之后再向农民收取费用。如此一来,既违背了该制度的“坚持自愿原则”与“反对强迫命令”的精神,也阻碍了“新农合制度”的有效运行。

(三)覆盖率有待提高。2003年试点以来,至今仍有10余个省市尚未实现基本覆盖;农民参合率尚有20%以上的空间。相对于2010年实现“新农合制度”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目标而言,任务十分紧迫和艰巨。这一目标的实现,主要取决于能否筹集到足够的资金,以及这些资金能否得到切实有效的使用。

总之,这一制度在运行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些是人为实施不到位,有些是发展过程中的正常体现,还有一些是地方政府的激励机制及新农合制度建设本身不完善。如果不能直面这些问题及其存在的某些负面激励,进而找到问题背后的真正原因,也就无法保障该制度的正常运行,甚至会背离制度设置的目标,从而影响“新农合制度”的健康运行。若要“新农合制度”长期稳健地运行,必须从根本上厘清政府的定位及其责任,探索并逐步确定当前这一制度实施的现实出路。

三、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议

农村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构建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它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自我“试错”,不断走向完善的过程。因而,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更有赖于政府切实发挥其在制度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农村医疗等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无疑是“新农合制度”建设的有力保障;而农民的福利与生活改善程度,往往取决于政府对农村公共产品的投入程度。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篇3

中图分类号:F240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8-0066-02

2003年在全国开展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试点工作让农民看到了希望,到2006年全国试点县(市、区)数量将达到全国县(市、区)总数的40%左右,2007年扩大到60%左右,2008年在全国普遍推行,2009年新医改方案的出台再加上上百亿的财政投资加速了医改步伐,2010年,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目标。医疗救助工作是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点内容,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新型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一项子工程,对于保障困难农民群众病有所医,使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享受到党的惠民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对如何整合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笔者以黑龙江省为例,在走访、调研的基础上进行了初步的探索。

一、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最新概况

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取得了新进展,省卫生管理部门规划制定了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方案,全省、县(市、区)两级政府将拿出8亿元资金,确保“新农合”工作有效运转。其中包括新增提高最高补偿上限,开展优势补偿,政府帮助贫困人口、五保户、低保人群及农民工参合等项内容。从2010年开始,中央财政对全省参合农民按60元标准补助,地方财政补助标准相应提高到60元。全省补助标准为省级财政补助51元,县(市、区)财政补助9元。农民个人缴费分成两个标准,原则上,2008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6000元以上的按40元的标准收取,6000元以下的按30元的标准收取。2010年,全省各统筹地区县域外就医实施统一补偿标准,即县域外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为30%,封顶线为4万元,起付线为500元。农民到县域外县级以上没有定点的医疗机构就医按15%予以报销,封顶线1―2万元,起付线500元。农民经省级、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上级或其他医疗机构的,仍按照30%比例报销,封顶线4万元,起付线500元。按照目前制定的标准,黑龙江省农民的大病补偿最高上限将达到农民年收入的六倍。

二、黑龙江省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最新概况

2009年,黑龙江省制定了《黑龙江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设立专项资金用来缓解贫困农民就医难的问题。试行方案涉及的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农村五保户、农村特困户家庭成员以及各地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医疗救助标准,确定起付线、封顶线及救助比例。医疗救助对象全年享受医疗救助的补助金额,一般在4000元以内。对于存在特殊困难的家庭,可以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标准。救助办法包括资助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大病救助、特种传染病救治等。《方案》明确规定,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市、地、县,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对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我省基本建立起了医疗救助政策,县(市、区)根据形势需要和资金增长情况适时调整救助政策,逐步提高医疗救助的时效性和救助效果。

三、整合黑龙江省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对策建议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农村医疗救助分属卫生和民政两个部门管理,如果两个部门完全分割,各自为政,会在实际操作中暴露一些弊端:卫生部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只记录有参合农民的基本信息,民政部门软件设置中如果该户中有五保特困人口就要分户参合管理,因为农村每年五保特困人口都在发生变化,一个家庭中的特困人数也是每年发生变化,所以会出现一个家庭有两至三个医疗证的情况,给管理也带来混乱。《黑龙江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也规定对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可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农村医疗救助必须进行有效衔接,实现资源的整合。

黑龙江省北安市在实施农村医疗救助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注重资源的整合,进行了有益尝试。2005年开始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对五保户、特困和低保户等给与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共救助5177人,发放救助资金51770元,并实行二次报销制度,即首先在合作医疗定点医院报销,年终民政局、卫生局互相沟通,统一酌情进行二次报销。北安市救助对象全年享受医疗救助的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2000元,对于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标准。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承担医疗费用超过500元,未参加合作医疗费用超过500元的,根据医疗费额度,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救助。同时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门诊医疗等补偿模式。按照“大病统筹,兼顾门诊”的原则,在不影响基金运行安全的前提下,逐步扩大慢性病补偿种类,提高慢性病门诊治疗报销标准。同时考虑将农村严重并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精神病人纳入新型合作医疗体系,尽心补偿。对建国前农村参军的复转军人,每年予以医药费用补偿,每人每年200元。对患病的农村贫困的学生给与医药补偿救助。对敬老院的老人和农村特困农民和五保户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并给与一定的医药费补偿。对于部分困难群众得到住院补偿后仍然无法支付其自付费用的,可以把民政这一块大病救助资金和农合大病救助资金捆绑管理共同使用。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凡是农村五保户和农村特困(低保)户,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难以承受,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由医疗救助专项基金给予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开展年终二次补偿办法,加大救助的灵活性和人性化。参合农民得到了实惠,农民参合率由2008年的94.78%提高到2009年的99.89%,提高5.11%,实现了历史性突破,参合率进入全省前三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实现该省农村医疗救助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资源的整合,无疑会大大推进该省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有效开展,促进农村经济建设,节约社会资源,提高办事效率,使农民得实惠。当然在具体实施、操作过程中还会有很多问题、矛盾出现,我们应在探索中发展,在磨合中推进。因此建议:

1.推进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和信息化管理工作,充分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信息化管理资源,增加医疗救助功能模块,如软件参合登记模块中不需注明该户中有无五保特困人员,也不需分户参合,只要单独设置一个模块把每年度的五保特困人口的个人信息资料录进存档,实现医疗救助和参合信息的共享。通过信息化手段促进“一站式”服务,实现三项制度“一个窗口服务”、“一单式结算”的工作模式,推进我省医疗救助工作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范、简便、快捷、高效运行,实现我省农村医疗救助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资源的整合。

2.对于部分困难群众得到住院补偿后仍然无法支付其自付费用的,可以把民政这一块大病救助资金和农合大病救助资金捆绑管理共同使用;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凡是农村五保户和农村特困(低保)户,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难以承受、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由医疗救助专项基金给予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进行年终二次补偿。

3.实行医疗救助工作和新农合绩效考评机制,从医疗救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覆盖面、资金投入和支出、运作程序等方面对各地医疗救助工作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资源整合进行绩效考评。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平台推进医疗救助工作,搞好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资源、信息、服务、管理方面的衔接以推动黑龙江省农村医疗制度改革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真正推动“三农”建设,使广大的农民病有所医,共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 白丽. 黑龙江省农村医疗卫生现状与对策研究[J].中国预防医学杂志,2007,(2).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篇4

中图分类号:F24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8-0066-02

2003年在全国开展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试点工作让农民看到了希望,到2006年全国试点县(市、区)数量将达到全国县(市、区)总数的40%左右,2007年扩大到60%左右,2008年在全国普遍推行,2009年新医改方案的出台再加上上百亿的财政投资加速了医改步伐,2010年,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目标。医疗救助工作是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点内容,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新型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一项子工程,对于保障困难农民群众病有所医,使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享受到党的惠民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对如何整合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笔者以黑龙江省为例,在走访、调研的基础上进行了初步的探索。

一、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最新概况

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取得了新进展,省卫生管理部门规划制定了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方案,全省、县(市、区)两级政府将拿出8亿元资金,确保“新农合”工作有效运转。其中包括新增提高最高补偿上限,开展优势补偿,政府帮助贫困人口、五保户、低保人群及农民工参合等项内容。从2010年开始,中央财政对全省参合农民按60元标准补助,地方财政补助标准相应提高到60元。全省补助标准为省级财政补助51元,县(市、区)财政补助9元。农民个人缴费分成两个标准,原则上,2008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6000元以上的按40元的标准收取,6000元以下的按30元的标准收取。2010年,全省各统筹地区县域外就医实施统一补偿标准,即县域外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为30%,封顶线为4万元,起付线为500元。农民到县域外县级以上没有定点的医疗机构就医按15%予以报销,封顶线1—2万元,起付线500元。农民经省级、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上级或其他医疗机构的,仍按照30%比例报销,封顶线4万元,起付线500元。按照目前制定的标准,黑龙江省农民的大病补偿最高上限将达到农民年收入的六倍。

二、黑龙江省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最新概况

2009年,黑龙江省制定了《黑龙江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设立专项资金用来缓解贫困农民就医难的问题。试行方案涉及的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农村五保户、农村特困户家庭成员以及各地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医疗救助标准,确定起付线、封顶线及救助比例。医疗救助对象全年享受医疗救助的补助金额,一般在4000元以内。对于存在特殊困难的家庭,可以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标准。救助办法包括资助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大病救助、特种传染病救治等。《方案》明确规定,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市、地、县,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对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我省基本建立起了医疗救助政策,县(市、区)根据形势需要和资金增长情况适时调整救助政策,逐步提高医疗救助的时效性和救助效果。

三、整合黑龙江省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对策建议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农村医疗救助分属卫生和民政两个部门管理,如果两个部门完全分割,各自为政,会在实际操作中暴露一些弊端:卫生部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只记录有参合农民的基本信息,民政部门软件设置中如果该户中有五保特困人口就要分户参合管理,因为农村每年五保特困人口都在发生变化,一个家庭中的特困人数也是每年发生变化,所以会出现一个家庭有两至三个医疗证的情况,给管理也带来混乱。《黑龙江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也规定对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可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农村医疗救助必须进行有效衔接,实现资源的整合。

黑龙江省北安市在实施农村医疗救助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注重资源的整合,进行了有益尝试。2005年开始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对五保户、特困和低保户等给与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共救助5177人,发放救助资金51770元,并实行二次报销制度,即首先在合作医疗定点医院报销,年终民政局、卫生局互相沟通,统一酌情进行二次报销。北安市救助对象全年享受医疗救助的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2000元,对于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标准。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承担医疗费用超过500元,未参加合作医疗费用超过500元的,根据医疗费额度,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救助。同时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门诊医疗等补偿模式。按照“大病统筹,兼顾门诊”的原则,在不影响基金运行安全的前提下,逐步扩大慢性病补偿种类,提高慢性病门诊治疗报销标准。同时考虑将农村严重并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精神病人纳入新型合作医疗体系,尽心补偿。对建国前农村参军的复转军人,每年予以医药费用补偿,每人每年200元。对患病的农村贫困的学生给与医药补偿救助。对敬老院的老人和农村特困农民和五保户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并给与一定的医药费补偿。对于部分困难群众得到住院补偿后仍然无法支付其自付费用的,可以把民政这一块大病救助资金和农合大病救助资金捆绑管理共同使用。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凡是农村五保户和农村特困(低保)户,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难以承受,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由医疗救助专项基金给予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开展年终二次补偿办法,加大救助的灵活性和人性化。参合农民得到了实惠,农民参合率由2008年的94.78%提高到2009年的99.89%,提高5.11%,实现了历史性突破,参合率进入全省前三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实现该省农村医疗救助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资源的整合,无疑会大大推进该省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有效开展,促进农村经济建设,节约社会资源,提高办事效率,使农民得实惠。当然在具体实施、操作过程中还会有很多问题、矛盾出现,我们应在探索中发展,在磨合中推进。因此建议:

1.推进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和信息化管理工作,充分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信息化管理资源,增加医疗救助功能模块,如软件参合登记模块中不需注明该户中有无五保特困人员,也不需分户参合,只要单独设置一个模块把每年度的五保特困人口的个人信息资料录进存档,实现医疗救助和参合信息的共享。通过信息化手段促进“一站式”服务,实现三项制度“一个窗口服务”、“一单式结算”的工作模式,推进我省医疗救助工作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范、简便、快捷、高效运行,实现我省农村医疗救助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资源的整合。

2.对于部分困难群众得到住院补偿后仍然无法支付其自付费用的,可以把民政这一块大病救助资金和农合大病救助资金捆绑管理共同使用;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凡是农村五保户和农村特困(低保)户,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难以承受、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由医疗救助专项基金给予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进行年终二次补偿。

3.实行医疗救助工作和新农合绩效考评机制,从医疗救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覆盖面、资金投入和支出、运作程序等方面对各地医疗救助工作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资源整合进行绩效考评。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平台推进医疗救助工作,搞好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资源、信息、服务、管理方面的衔接以推动黑龙江省农村医疗制度改革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真正推动“三农”建设,使广大的农民病有所医,共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白丽.黑龙江省农村医疗卫生现状与对策研究[J].中国预防医学杂志,2007,(2).

[2]李鸿敏,齐力.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问题及对策[J].经济师,2006,(11).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篇5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合理利用卫生资源,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保障农民身体健康,增强农民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缓解农村看病难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并安全运作;农民参合率不低于90%,五保户、特困户参合率达100%;农村卫生服务能力显著提高,基本形成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疑难重病不出市的分级就医格局。

三、组织机构

县区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隶属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接受市合疗办具体指导。具体负责本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业务经办、监督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机构规格及人员编制由市编委会研究后全市统一明确。

乡镇在社会保障服务站加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牌子,由1名副乡(镇)长兼任乡镇合疗办主任。

四、参合对象和筹资办法

(一)参合对象及时间要求。凡本市农业人口(以户籍为准),以户为单位,在户口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每年12月31日以前在指定地点交纳下年度个人参合基金,办理参合手续,下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二)筹资原则及办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原则,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适当扶持、政府予以资助的筹资机制,农民参合费用由县区、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统一筹集。允许民政、扶贫、农业、计生、残联等其它部门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许可范围内多渠道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倡导经济基础好的行政村为农民统一交纳参合基金,倡导实行银行代收代办、村民大会议决制、滚动筹资等方式,形成多渠道、多形式筹资模式。具体筹集办法由县区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三)筹资标准及要求。参合农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不低于10元,中、省、市、县财政按实际参合人数每人每年分别补助20元、14元、3元、3元。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将逐步提高农民交费标准。农村五保户、特困户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县区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渠道全额解决,其他特定人群如计生“双女户”、残疾人等的个人参合费用,由相关部门、团体适当解决。

五、基金管理和使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县区为单位统筹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风险基金、家庭账户和大病统筹基金三部分,只能用于支付参合农民医疗费用,不得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规定以外的任何项目。

(一)风险基金:按年度筹资总额的3%-5%计取,3年内达到基金总额的10%后不再提取。上缴和使用办法按照《*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家庭帐户基金:家庭帐户基金总额不超过个人筹资额的60%,以户为单位归农民个人所有,家庭成员共同使用,主要用于支付一般门诊和健康体检、住院自付部分等费用,可以累计储存和结转继承,不能支取现金或冲抵下年度个人缴费。

(三)大病统筹基金:当年筹资总额减去风险基金和家庭账户基金后的基金。主要用于参合农民大病住院和慢性病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补助。提高大病统筹基金的使用率,年度大病统筹基金节余一般不应超过15%,节余过多的县区可经过批准进行二次补偿。

六、补助办法

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节余”的原则,合理确定补偿范围和标准。

(一)大病统筹基金补助范围。慢性病门诊费和大病住院费用补助办法按《*市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试行)》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将一些特殊病种大额门诊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补偿范围,由县区确定具体补偿病种、对象、标准和程序,报市合疗办批准后实施。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对“降消”项目县区,计划内孕产妇住院分娩先执行项目补偿,再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补偿;对其它政策规定费用优惠的医疗项目,先执行优惠政策,再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各项补助合计数不得超过其住院总费用。

(二)单病种住院补助标准。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属单病种的,实行单病种定额付费定额补助。具体病种、费用定额和补助标准由市合疗办制定。

(三)非单病种报销起付线、分段标准。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属非单病种的,对补助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分级分段、按比例计算、累计相加的原则予以补助。

1、个人起付费标准:市内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10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500元,市外医疗机构1000元。住院医疗费用不足起付标准的不予补助,年度内多次住院治疗的应按规定标准重新交纳起付费。

2、住院费用分段标准:在县区、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原则上不再实行分段补偿;在县级以上医院(不含县级医院)可分段补偿,一般划分为0-2000元、2001元—6000元、6001元以上三段。各县区要结合实际,按照非单病种报销比例略低于单病种、医疗机构级别越低补助比例越高的原则,合理确定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补助比例和各段补助比例,报市合疗办备案。

(四)统一补助封顶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统筹基金补助封顶线为每人每年1万元。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困难优抚对象的住院自付部分从医疗救助渠道解决,具体办法由各县区制定。

(五)统一住院补助程序。农民在本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办理任何转院手续,到市外定点医院就诊也要简化转诊手续和医疗费用审核程序。

1、合理设置参合农民住院补助程序,全面落实报销直通车制度。出院时在定点医疗机构现场补助,补助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后按月到县区合疗办审核结算。各县区合疗办要严格审核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资料,及时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补助资金,各定点医疗机构具体做好参合患者住院管理、合疗宣传和费用结算工作。

2、参合农民因外出务工、经商、上学等原因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一周内报县区合疗办备案,出院后凭有关资料回本县区办理补助手续,按照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标准补助。

3、跨年度连续住院病人,下年度家庭继续参加合作医疗的,应连续核算补助;下年度家庭未参加合作医疗的,只补助本年度12月31日以前所产生的医药费用。

4、参合农民因外伤住院治疗,无第三者责任的,必须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才能获得补助。

七、保障措施

(一)统一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市、县区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本着方便农民、布局合理、公平竞争、分级准入的原则,按程序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协议书》,根据《*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考核办法》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和监督。

(二)不断完善运行机制。建立宣传发动、资金筹集、补助报销、卫生服务、费用控制等管理制度,做好参合农民注册登记、卡证发放、发票管理等工作,严格执行报销审批等管理制度,确保基金安全。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篇6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与传统农村合作医疗相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了多方面的创新与发展。

一、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

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在合作化运动的基础上和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通过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筹资,并按参加者互助共济的原则组织起来,为农村居民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的医疗保障制度,它为我国广大农村居民的医疗健康保障发挥了重要作用。世界卫生组织也曾多次给予高度评价,并向其他发展中国家推荐中国农村卫生工作经验。世界卫生组织和世界银行称之为“是发展中国家群体解决卫生经费惟一范例”。

我国合作医疗起源于20世纪40年代在陕甘宁边区出现的“医药合作社”或“卫生合作社”。当时的边区农民采用“凑份”的办法集股、合作举办卫生机构,来解决农村居民缺衣少药的问题。随着建国后我国合作化运动的推广和的建立,其合作性质也发生了一定改变,即由农民互助、个人筹资为主过渡为群众出资、生产合作社公益金补助相结合的方式。正式出现具有保险性质的合作医疗制度,是在1955年农村合作化的高潮时期,山西高平县米山乡在农业社会保健站实行“医社结合”,采取社员、群众出“保健费”和生产合作社公益金补助相结合的办法,从而建立起了合作医疗制度。

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特点主要有:①以农村居民为对象。合作医疗是农村居民自发形成的解决农村居民医疗保健问题的一项制度,保障对象是农民。②以群众自愿为原则。传统农村合作医疗是合作化运动的产物,实质上是群众的互助互济,它从一开始就强调群众自愿的原则。③以集体经济为基础。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经费主要来源于生产大队提留的集体公益金,在年终分红时,由生产队扣少部分资金作为个人交纳的合作医疗费。④以全方位服务为内容。合作医疗不仅为农村社会成员提供一般的门诊和住院服务,而且承担着儿童的计划免疫、计划生育、地方病疫情监测的任务,并开展各项预防工作和爱国卫生工作等。⑤具有多种合作形式。从组织管理上分,主要有村办村管型、村办乡管型、乡村联办型、乡办乡管型、多方参与型;从运行模式上分,主要有福利和风险型的合作医疗、风险型的合作医疗和福利型的合作医疗。①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构建

(一)重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迫切性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以及政社合一的的取消和生产大队的解体,农村集体经济持续衰弱,合作医疗赖以依存的经济基础已不复存在,农村合作医疗受到严重冲击,出现了急剧滑坡衰退的局面,全国的覆盖面大概只有10%左右。90年代初期,仅存的合作医疗主要分布在上海和苏南地区。

由于农村合作医疗的瓦解和基层卫生组织的衰弱,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首先,农村公共卫生、预防保健工作明显削弱,新的公共卫生问题不断出现,农民健康水平呈现出下降趋势。卫生部公布的《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主要结果》指出:虽然农村地区传染病的发病率由5.7%下降到2.7%,但农村居民常见病、多发病仍以感染性疾病为主,如呼吸系统、消化系统和沁尿系统等疾病,与前两次调查结果相比下降不明显。同时,一些慢性疾病的患病率在农村则明显增加,其中高血压患病率比1993年增加了1.8倍。②其次,医药费用不断上涨,广大农民不堪重负,看不上病、看不起病现象相当普遍。2003年的调查显示:农村居民中有75.4%的人应住院而没有住院,比1998年的63.7%上升了11.7个百分点;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农民占全部贫困农民的比例上升到33.4%;而在广大西部农村地区,62%的患者因为经济困难应治疗而没有治疗,75.1%的患者还没有治愈就要求提前出院。③再次,医疗资源分布严重失衡,城乡差距、东南沿海与中西部的差距、富裕地区与贫困地区的差距进一步扩大,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进一步降低,总体绩效更加降低。因此,必须尽快建立能满足广大农民需求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使农民能从中得到实惠。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现状

2002年10月2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2003年初,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卫生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200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已开始在全国逐步展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国务院会议决定从2006年起,中央财政每年对参合农民人均补助标准由10元提高到20元,中西部地区地方各级财政的补助标准合计达到每人每年20元,东部地区的人均筹资水平应不低于中西部地区的筹资水平,同时将中西部农业人口占多数的市辖区和东部部分省份困难地区的县(市)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2007年起我国地方财政补助标准要全部提高到每人20元,并不断完善办法,规范管理,确保参合农民真正受益。

截至2006年9月底,全国已有4.06亿农民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占全国农业人口的45.8%,参合率达80.5%。2006年1至9月,全国有1.4亿农民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受益,共得到医疗费用补偿95.8亿元。从总体上看,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平稳,农民医疗负担有所减轻,看病就医率有所提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有所缓解,广大参合农民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创新

(一)在资金筹集上,实行多方筹资

从以往举办合作医疗的情况看,影响合作医疗发展的主要瓶颈和制约因素就是资金难筹集。目前我国大多数农村地区经济不发达,农民对合作医疗出资的能力有限,考虑到目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承受能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筹资渠道和标准上,突出了各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和引导,强调坚持多方筹资的原则。过去,各级政府对合作医疗的支持主要体现在宣传、组织和发动方面,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则明确规定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合农民每年按人均20元给予补助,地方财政以参合农民每年按人均20元给予补助,从而进一步完善了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实现了“以个人投入为主”向“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的转变。在这三种来源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中,个人缴费是基础,集体扶持是条件,政府资助是引导多渠道筹资的前提。

(二)在合作方式上,突出了以大病统筹为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大病统筹为主,主要补助因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费用导致的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问题,对那些年内没有患过大病的人,要安排进行一次常规性体检。这就将保障重点放在了重大疾病风险上,是符合保险学原理的。

以往的农村合作医疗之所以没有成功,多是因为统筹的规模小、筹资水平低,除少数地区外,大多数地区都是将保障的重点放在门诊或小病上,即“保小不保大”或“保医不保药”,保障程度不高,无法帮助农民抵御大病风险。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则将重点放在迫切需要解决的农民因患大病而导致贫困的问题上,对农民的大额医药费用或住院医药费用进行补助,保障水平明显提高,实现了由“门诊医疗合作”、“住院医疗合作”向“大病统筹为主”的转变。

(三)在管理方式上,加强了政府的组织与监管机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考虑到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强调起步阶段政府的组织、引导和监管。并重视政府的组织设计职能,由政府负责并指导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机构、经办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加强管理与监督,克服了传统合作医疗管理松散、粗放的不足,并赋予了农民知情权和监督权,使制度更透明、更公平。

新型合作医疗在组织管理上,改变了过去以乡、村为单位开展合作医疗的做法,提出将乡(镇)卫生院上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规定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政策性强,随意性小。这就有别于传统合作医疗的“村办村管”、“村办乡管”、“乡村联办”的较低层次的统筹管理体制,大大提高了监管力度,是农村卫生管理体制的一个重大改革。

另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强化了政府责任,建立了严格的基金管理与监督机制,做到让农民放心。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政府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定期检查、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定期向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定期向监督委员会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并采取张榜公布或其他适宜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享有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此外,审计部门定期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公开审计结果。

(四)结合扶贫与医疗救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创新之处还在于,考虑到贫困地区农民的特殊情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对于出资困难的农户,由民政部门和扶贫部门资助其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对农村贫困家庭实行医疗救助”。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通过政府投资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并对患大病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因为在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水平的限制,保障能力目前还比较低,对患大病农民的保障就更显得杯水车薪,因此,就必须建立医疗救助制度,设立由政府投资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资的专项基金,通过民政、扶贫部门资助贫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从而照顾到了贫困人口的特殊情况,对合作医疗补助之后仍有较大困难的农户,再给予医疗救助。

总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比,资金来源渠道更多,资金更有保障;统筹层次更分明,保障水平更高;监督管理加强,制度更完善、更透明、更公平。我们相信,通过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试点与探索,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必将在新时期获得新的发展,广大农民一定能从中得到实惠。

[参考文献]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篇7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与传统农村合作医疗相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了多方面的创新与发展。

一、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

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在合作化运动的基础上和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通过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筹资,并按参加者互助共济的原则组织起来,为农村居民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的医疗保障制度,它为我国广大农村居民的医疗健康保障发挥了重要作用。世界卫生组织也曾多次给予高度评价,并向其他发展中国家推荐中国农村卫生工作经验。世界卫生组织和世界银行称之为“是发展中国家群体解决卫生经费惟一范例”。

我国合作医疗起源于20世纪40年代在陕甘宁边区出现的“医药合作社”或“卫生合作社”。当时的边区农民采用“凑份”的办法集股、合作举办卫生机构,来解决农村居民缺衣少药的问题。随着建国后我国合作化运动的推广和人民公社的建立,其合作性质也发生了一定改变,即由农民互助、个人筹资为主过渡为群众出资、生产合作社公益金补助相结合的方式。正式出现具有保险性质的合作医疗制度,是在1955年农村合作化的高潮时期,山西高平县米山乡在农业社会保健站实行“医社结合”,采取社员、群众出“保健费”和生产合作社公益金补助相结合的办法,从而建立起了合作医疗制度。

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特点主要有:①以农村居民为对象。合作医疗是农村居民自发形成的解决农村居民医疗保健问题的一项制度,保障对象是农民。②以群众自愿为原则。传统农村合作医疗是合作化运动的产物,实质上是群众的互助互济,它从一开始就强调群众自愿的原则。③以集体经济为基础。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经费主要来源于生产大队提留的集体公益金,在年终分红时,由生产队扣少部分资金作为个人交纳的合作医疗费。④以全方位服务为内容。合作医疗不仅为农村社会成员提供一般的门诊和住院服务,而且承担着儿童的计划免疫、计划生育、地方病疫情监测的任务,并开展各项预防工作和爱国卫生工作等。⑤具有多种合作形式。从组织管理上分,主要有村办村管型、村办乡管型、乡村联办型、乡办乡管型、多方参与型;从运行模式上分,主要有福利和风险型的合作医疗、风险型的合作医疗和福利型的合作医疗。①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构建

(一)重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迫切性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以及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的取消和生产大队的解体,农村集体经济持续衰弱,合作医疗赖以依存的经济基础已不复存在,农村合作医疗受到严重冲击,出现了急剧滑坡衰退的局面,全国的覆盖面大概只有10%左右。90年代初期,仅存的合作医疗主要分布在上海和苏南地区。

由于农村合作医疗的瓦解和基层卫生组织的衰弱,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首先,农村公共卫生、预防保健工作明显削弱,新的公共卫生问题不断出现,农民健康水平呈现出下降趋势。卫生部公布的《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主要结果》指出:虽然农村地区传染病的发病率由5.7%下降到2.7%,但农村居民常见病、多发病仍以感染性疾病为主,如呼吸系统、消化系统和沁尿系统等疾病,与前两次调查结果相比下降不明显。同时,一些慢性疾病的患病率在农村则明显增加,其中高血压患病率比1993年增加了1.8倍。②其次,医药费用不断上涨,广大农民不堪重负,看不上病、看不起病现象相当普遍。2003年的调查显示:农村居民中有75.4%的人应住院而没有住院,比1998年的63.7%上升了11.7个百分点;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农民占全部贫困农民的比例上升到33.4%;而在广大西部农村地区,62%的患者因为经济困难应治疗而没有治疗,75.1%的患者还没有治愈就要求提前出院。③再次,医疗资源分布严重失衡,城乡差距、东南沿海与中西部的差距、富裕地区与贫困地区的差距进一步扩大,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进一步降低,总体绩效更加降低。因此,必须尽快建立能满足广大农民需求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使农民能从中得到实惠。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现状

2002年10月2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2003年初,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卫生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200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已开始在全国逐步展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国务院会议决定从2006年起,中央财政每年对参合农民人均补助标准由10元提高到20元,中西部地区地方各级财政的补助标准合计达到每人每年20元,东部地区的人均筹资水平应不低于中西部地区的筹资水平,同时将中西部农业人口占多数的市辖区和东部部分省份困难地区的县(市)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2007年起我国地方财政补助标准要全部提高到每人20元,并不断完善办法,规范管理,确保参合农民真正受益。

截至2006年9月底,全国已有4.06亿农民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占全国农业人口的45.8%,参合率达80.5%。2006年1至9月,全国有1.4亿农民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受益,共得到医疗费用补偿95.8亿元。从总体上看,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平稳,农民医疗负担有所减轻,看病就医率有所提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有所缓解,广大参合农民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创新

(一)在资金筹集上,实行多方筹资

从以往举办合作医疗的情况看,影响合作医疗发展的主要瓶颈和制约因素就是资金难筹集。目前我国大多数农村地区经济不发达,农民对合作医疗出资的能力有限,考虑到目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承受能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筹资渠道和标准上,突出了各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和引导,强调坚持多方筹资的原则。过去,各级政府对合作医疗的支持主要体现在宣传、组织和发动方面,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则明确规定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合农民每年按人均20元给予补助,地方财政以参合农民每年按人均20元给予补助,从而进一步完善了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实现了“以个人投入为主”向“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的转变。在这三种来源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中,个人缴费是基础,集体扶持是条件,政府资助是引导多渠道筹资的前提。

(二)在合作方式上,突出了以大病统筹为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大病统筹为主,主要补助因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费用导致的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问题,对那些年内没有患过大病的人,要安排进行一次常规性体检。这就将保障重点放在了重大疾病风险上,是符合保险学原理的。

以往的农村合作医疗之所以没有成功,多是因为统筹的规模小、筹资水平低,除少数地区外,大多数地区都是将保障的重点放在门诊或小病上,即“保小不保大”或“保医不保药”,保障程度不高,无法帮助农民抵御大病风险。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则将重点放在迫切需要解决的农民因患大病而导致贫困的问题上,对农民的大额医药费用或住院医药费用进行补助,保障水平明显提高,实现了由“门诊医疗合作”、“住院医疗合作”向“大病统筹为主”的转变。

(三)在管理方式上,加强了政府的组织与监管机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考虑到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强调起步阶段政府的组织、引导和监管。并重视政府的组织设计职能,由政府负责并指导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机构、经办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加强管理与监督,克服了传统合作医疗管理松散、粗放的不足,并赋予了农民知情权和监督权,使制度更透明、更公平。

新型合作医疗在组织管理上,改变了过去以乡、村为单位开展合作医疗的做法,提出将乡(镇)卫生院上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规定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政策性强,随意性小。这就有别于传统合作医疗的“村办村管”、“村办乡管”、“乡村联办”的较低层次的统筹管理体制,大大提高了监管力度,是农村卫生管理体制的一个重大改革。

另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强化了政府责任,建立了严格的基金管理与监督机制,做到让农民放心。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政府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定期检查、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定期向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定期向监督委员会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并采取张榜公布或其他适宜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享有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此外,审计部门定期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公开审计结果。

(四)结合扶贫与医疗救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创新之处还在于,考虑到贫困地区农民的特殊情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对于出资困难的农户,由民政部门和扶贫部门资助其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对农村贫困家庭实行医疗救助”。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通过政府投资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并对患大病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因为在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水平的限制,保障能力目前还比较低,对患大病农民的保障就更显得杯水车薪,因此,就必须建立医疗救助制度,设立由政府投资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资的专项基金,通过民政、扶贫部门资助贫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从而照顾到了贫困人口的特殊情况,对合作医疗补助之后仍有较大困难的农户,再给予医疗救助。

总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比,资金来源渠道更多,资金更有保障;统筹层次更分明,保障水平更高;监督管理加强,制度更完善、更透明、更公平。我们相信,通过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试点与探索,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必将在新时期获得新的发展,广大农民一定能从中得到实惠。

[参考文献]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篇8

摘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我国社会主义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环节,也是民生工作的重要内容。现阶段,我国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经基本确立,对于完善农村医疗服务,缓解农村居民的家庭负担有着重要的意义。然而,现阶段新农合制度由于实施条件的不完善而引发了许多问题,本文将主要针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困境进行思考,并探索解决其困境的对策。

关键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合作医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是政府引导的一种对于农村医疗服务政策性制度,是缓解农民生活压力,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统筹城乡发展,维护社会公平与稳定的重要手段。在我国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来,由于地区发展不平衡、社会发展不均衡等因素,使得新农合制度的缺陷也暴露出来。如何完善新农合制度,促进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是当前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1 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情况概述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提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是与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相适应的。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以前,我国农村地区推行的是农村合作医疗,由于农村合作费用低廉,方便居民就医,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农村的医疗卫生条件。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同时,对医疗卫生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多,农村合作医疗体制已不适应当时社会的发展。因此,2003 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促成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制在我国的推广,以减轻农村地区居民的经济负担,维护农村地区的安定和团结。所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制,就是指“由政府主导并组织的,农村居民自愿参加的,由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的制度”。由此可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为解决由于农民大病问题而引发的经济负担,并为农民提供经济补助,以降低农民因病致贫的风险,保障农民的正常经济生活水平为目的而设立的。在市场环境下,推行新农合体制对于缓解社会矛盾,缩小城乡发展差距,维护社会稳定和团结有着重要的意义。

2 现阶段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人口流动导致新农合制度实施困难

在我国城镇化发展的过程中,人口流动成为社会发展中的一个普遍现象。大规模的人口流动主要体现在一个庞大群体的出现———城市农民工,他们及其亲属大多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在原户籍地参加了新农合,由于城市报销标准和乡镇报销标准不一致,以及城市医院没有针对各地农村制定药目信息库,农民工在外工作时就无法到定点医院或药房就医或购药,而无法满足农民工的参合要求。随着我国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大批的农民工进入城市,农民工医疗问题必然会成为新农合制度管理的一项重要难题。

2.2 新农合基础设施服务无法满足农村医疗卫生发展的需要。

在新农合实施的过程中,由于各级政府资金短,对新农合的财政投入不足,造成农村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无法满足农村医疗卫生发展的实际需求,相关的医疗设备和器械等一旦损坏,也没有精力和金钱进行维修,这严重影响了新农合工作的开展。此外,还有部分政府盲目投资,对城镇和农村的医疗资源配置不均衡,造成城市医疗资源浪费而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薄弱、服务水平偏低等问题,也制约了新农合的发展。

2.3 新农合实施相关手续过于烦琐。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对象为农村户口群体,涉及人员众多,居住分散,且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前往城市打工,当办理参合手续时,必须要具备身份证、户口簿以及参合的保险证等证件,此外,由于新农合相关机构工作效率极低,在办理参合手续和报销手续时耗时非常长,农民需要等相当长的时间才能领到医疗补助款,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参合农民的积极性。

2.4 新农合相关监管机制不健全。在财政较为困难的基层政府,他们为了弥补政府办公经费的不足,往往会挪用合作医疗基金,使得合作医疗基金监管力度大打折扣。在实行合作医疗基金管办分离后,由于基金管理办法尚未形成统一的体系,以及贪污、挪用等情况的出现也使得新农合的作用大打折扣。

3 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对策

3.1 完善流动人口参合机制。就现阶段而言,新农合制度管理首先应处理好流动人口参合的工作。首先,要灵活利用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制度,将新农合与城市医疗保障体系有效衔接,从而在本地区形成统一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强对城市和农村的医疗卫生保障制度的统一管理,避免出现重复参合和重复报销的情况。其次,还应加强新农合制度管理的信息库,实现城镇居民的医疗信息共享,从而解决流动人口异地就医和报销等问题。

3.2 改善农村基础医疗设施。地方政府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贯彻执行以“农村卫生工作”的工作方针为重点,保障经费落实,增加农村卫生投入,动员各方面力量向农村倾斜,支援农村,添置和更新医疗设备,及时供给药品。同时,还应提供设备技术等方式,改进乡村医疗机构诊疗条件,使参加新农合医疗的农民不出村、乡就能获得对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优质医疗服务,确保各项工作有效运行。

3.3 统一合作医疗补助形式。医疗卫生部门应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补偿标准,规范和创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模式,简化转诊手续,扩大补偿范围,将门诊大病纳入统筹基金补偿范围,消除县(区)之间新农合补偿差距,进一步方便农民群众看病就医,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参合农民受益水平。

3.4 强化合作医疗基金监督。各地方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应提高管理机构能力,健全基金监管体系,使基金管理规范化、流程化,实行并落实监督工作责任制,提高合医基金的监管力度,应该杜绝,同时强化健全内部和外部监管机制,基金监管不流于形式,而真正落到实处。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篇9

二、工作目标

在全市全面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础上,不断推进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完善与发展,201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全市受益面和受益水平达到全省先进水平,规范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初步解决农民看病就医问题和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全市农村居民健康水平普遍提高。2015年努力实现人人享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

三、基本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小病的农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本原则是:

1.政府支持、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农民自愿以户为单位全员参保,遵照有关规定,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2.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建立合理的补偿标准,最大程度提高参合农民的受益面和受益水平,促进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持续健康运行。

3.完善提高,推进发展。在2006年已实现全覆盖的基础上,继续完善基础条件,加强能力建设,总结创新经验,落实政策措施,不断完善,稳步发展,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社会化程度和抗风险能力。

4.卫生改革与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同步进行。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巩固和健全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市医院可向县区市延伸,县医院可向乡、镇延伸,乡镇卫生院可向村(街道办事处)延伸,形成城乡一体化的医疗服务体系。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满足农民对卫生服务的需求。

5.发挥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协同作用。继续完善*市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加大方案落实力度,进一步解决好我市贫困农民的看病就医问题。

四、不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

随着经济发展,建立稳定可靠、合理增长的筹资机制,逐步提高各级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标准和农民缴费标准,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个人等捐资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提高保障水平。积极进行农民个人缴费方式的探索,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每年按标准缴纳,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形式多样、简便易行的形式筹集农民个人参合资金。

五、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督与管理

规范基金专户管理和基金封闭运行管理,完善基金收缴、管理、使用制度,确保合作医疗基金和利息全部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补助。市、区(县、市)、乡成立由人大、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物价等相关部门和参保农民共同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以及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情况。要建立健全既方便农民又便于监管的合作医疗审核和报销办法,实行基金使用管理的县、乡、村公示制度,把合作医疗报销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探索农民参与监督和民主管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各级审计部门要把合作医疗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纳入专项审计的范围,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会计核算办法、基金拨付制度。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建立定期上报基金使用报表与随机核查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严加防范并严肃查处挪用、截留、套取合作医疗资金等行为。

六、科学合理制定和调整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方案

在分析、总结合作医疗制度和基金运行情况的基础上,认真测算,科学制定和调整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方案。方案的制定和调整要坚持做到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补偿方案的调整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我市既保大病、又管小病的模式的基础上提高县、乡、村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探索将特殊疾病、慢性病纳入住院报销范围等,提高农民的受益面和受益水平,并由各级财政预算储备一定比例的基金作为抗风险资金。制定适宜我市外出流动人口就医的报销办法,方便外出务工流动人口就近就医,探索建立流动人口医疗保障制度。

七、进一步解决好贫困农民的看病就医问题

要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做好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加大各级政府对医疗救助资金的支持,充分发挥民政部门的主导作用,动员红十字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慈善机构和各类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提高救助水平,重点解决好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家庭的问题。在帮助救助对象参加合作医疗的同时,针对农村贫困人口家庭收入低、生活困难大的实际,制定对农村救助对象更多的政策优惠。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医疗救助制度的协调互补,共同解决贫困农民看病就医难的突出问题。

八、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和机构建设,保障健康发展

要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维护农民健康权益、提高农民综合素质、切实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摆上工作日程,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组织好各方面力量,把推进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列入各级政府的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任务,实行目标考核,保证机构到位、经费到位、措施到位。各级政府要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建设,2007年按要求解决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编制,完善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按规定合理配备管理人员。各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并按时拨付到位,解决各级管理机构必要的工作经费和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并列入财政预算,严禁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工作经费,也不得增加定点医疗机构和参合农民的负担。要继续加强合作医疗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的政策、业务培训,提高经办机构人员素质、政策水平及服务能力。要加快合作医疗信息化建设,建立覆盖全市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网上审核报销、实时监管、信息汇总和传输,加强规范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2.明确各部门职责,强化分工合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积极协作,密切配合,各尽其职,各负其责,扎扎实实地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发展。各乡(镇)政府要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筹资和日常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作用,加强管理、业务指导和培训;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筹集、使用的审核和监管;人事、编制部门负责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及人员的核定;公安部门负责参合人员的户口界定;农业、文化、广播电视部门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宣传发动,协助对筹资的管理,监督资金的使用;民政部门要做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帮助贫困农民参合,支持合作医疗的建立和完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农村药品监管,整顿农村药品流通程序,净化农村医药市场。残联、民政、扶贫办、人口计生等部门负责帮助重点优抚对象的参保;物价部门负责对定点医疗单位收费标准进行监督检查;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合作医疗基金收支、运行、补偿情况进行监察和审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3.深入做好宣传工作,提高农民参合意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真正受到农民的拥护,是这项制度不断发展的基础。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要深入了解和分析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疑虑和意见,有针对性地通过典型事例进行具体、形象、生动的宣传,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加办法、参加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报销和管理办法等宣传到千家万户,使广大农民真正认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和好处,树立互助共济意识,自觉自愿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4.加快推进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巩固农村医疗服务网络

按全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实施到2010年要建立起基本设施比较齐全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各级政府要建立稳定的农村卫生投入机制,将农村卫生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公共卫生任务的落实。各级财政对卫生投入增长速度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增长速度。各区(市、县)财政要全额解决乡镇医务人员的工资待遇,提高乡村医生的补助标准,稳定农村医疗队伍建设。巩固和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特别是村级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采取多种形式支持乡镇政府所在村除外的每个行政村设立一个村卫生室为农民提供就近便捷的医疗服务。乡(镇)卫生院要改进服务模式,深入农村社区、家庭、学校,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村卫生室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预防保健任务,提供常见伤、病的初级诊治。要注重发挥社会、个人举办的医疗机构的作用。进一步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鼓励县、乡、村卫生机构开展纵向业务合作,提高农村卫生服务网络整体功能。

5.加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提高农村医疗服务能力

加强农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建立终身教育制度,提高农村卫生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建立城市卫生支援农村的长效机制,市级医院要选派医务人员轮流定期到县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帮助开展医疗服务和技术培训。城市医生晋升主治或副主任医师之前,必须在县或乡医疗机构累计服务满1年。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新录用的大学毕业生,在获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分期分批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1年,服务期限可以计算为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和副主任医师前必须到农村服务的时间。县级医院也要建立对乡、村医疗机构的定点帮扶制度。加大农村适用卫生技术人才的培养力度,制定政策引导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志愿服务。加强乡村医生队伍管理,严格执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新进入村卫生室的从业人员须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到2010年全市大多数乡村医生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

6.加强农村医疗服务监管,保障农民得到合理的医疗服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和费用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农村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要建立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制度,引入竞争机制;制定合作医疗基本药品和诊疗目录;严格控制定点医疗机构平均住院费用、平均门诊费用的上涨幅度,控制定点医疗机构收入中药品收入所占的比例。要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的监管,维护公立卫生院的公益性质。要重视和加强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应用,应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列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适宜的中药和中医药诊疗项目列入合作医疗基本药品和诊疗目录,满足农民对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需求。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探索建立符合实际的农村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和医药价格标准。

7.继续规范农村医疗机构的进药渠道,降低药品价格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篇10

中图分类号: F320.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1)01-0014-01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截至2009年底,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面达到农村的95.45%。有8.15亿农民参合,参合率达到了91.53%。

然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分析引起问题的深层原因,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确保农村合作医疗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是广大农民的迫切需要。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由于政府工作不到位、医疗服务体系不完善以及农民支付能力不足,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要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各种问题,必须从政府、合作医疗机构以及农民三个方面入手,分析三者之间的利益博弈,探究深层次原因。

(一)政府工作不到位

我国许多县乡财政是所谓的“吃饭财政”、“补贴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公共产品筹资更是难上加难,有的县乡为了套取上级财政资金在启动时一次性投入了资金,而后续投资难以为继。2010年,虽然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合农民年人均补助已提高到60元,然而中央政府资金投入仍显不足,而且严重滞后。由于地方各级政府的担负比例规定不明确,造成财政来源最匮乏的县级政府却成为筹资主体。同时,因为贫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低,财政来源少,群众收入低,引起筹资水平低,统筹能力弱,报销比例低。而贫困地区的群众疾病风险抵抗能力最低,“因病致贫”程度最严重,应该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点扶持对象,由于中央政府政策倾斜不足,这种人群却成为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获益最少的人群。

(二)资金的收支管理不规范

一是目前全国大部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设立了起付线和报销比例,而且起付线设置普遍偏高,报销比例偏低,农民受益偏小,使部分参合者特别是贫困人群因交不起起付线而放弃治疗,这也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初衷相违背。

二是各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资标准随意性很大。一方面由于各地区缺乏疾病风险资料,使得利用大数定律以样本代替整体风险事件计算的筹资标准偏差增大;另一方面,部分地区盲目照搬其他试点地区的筹资标准和补偿办法,未能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参合者的期望水平相符,筹资标准缺乏科学性。

三是由于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了解甚少,自愿参保的积极性很低,为了保证较高的参合率,很多工作人员不得不通过挨家挨户动员、宣传的方式筹资,这种被动筹资方式极大的增加了成本,降低了筹资效率。

(三)医疗服务体系不完善

医疗供给方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构建的重要参与者,能否提供合格的服务使参合者达到效用最大化,关系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能否持续有效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差、质量低、收费高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开展中存在的最主要问题。

(四)农民的支付能力不足

农民观念比较落后,缺乏自我保障和团体互助共济观念。农民的预防意识较薄弱,缺乏风险防范观念,没有同舟共济思想,不理解合作医疗,认为交钱不生病,等于替别人交钱看病。这些文化观念、风俗习惯等因素形成的落后观念,极大影响了农民的参合意愿。同时,由于相当一部分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支付能力有限,贫困人群更加困难。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对策与建议

通过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可看出现阶段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还存在着政府工作不到位、医疗服务体系不完善和农民的支付能力有限三个主要问题。如不切实解决好这三大问题,就无法形成持续、稳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一)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和作用

中央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改变目前农民先出资而政府资金后到位的筹资模式;明确规定省、市、县三级政府的负担比例,适当提高省、市级财政的担负比例,提高筹资能力;为抵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筹资风险,从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的预算中安排资金,建立合作医疗风险基金。

(二)加大宣传,提高农民健康意识

由于许多农民的保险意识不强,缺乏共渡难关的理念;医疗费用作为一种随机性的风险支出,很难受到经济水平不宽裕的农民群体的重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本身各项政策和方案的复杂性,对农民的理解和接受也造成障碍。

所以,应该利用广播、电视等传媒,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农民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增强农民“互助共济”的社会责任感,提高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理解和认识水平。

(三)建立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筹资体系

首先,进行统筹模式创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必须以保障参合农民健康需求为基本目标,扩大受益覆盖面,提高受益率。因此,统筹模式应实行住院治疗和门诊治疗相结合的统筹模式,参考民意,结合实际,制定合理的费用报销起付线、报销比例和封顶线。

其次,进行筹资方式的创新。目前,大部分地区采取到农户家中逐户收费的高成本、高工作量的筹资方式,筹资效率、参合率受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各部门协调等因素的影响,筹资风险很大。所以,各地区应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参合情况等因素对筹资方式进行大胆创新。

最后,建立多元化的筹资体系。采取社会化、多元化的方法向社会统筹部分资金,扩大筹资渠道。

(四)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提高乡镇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缩小城乡医疗服务水平的差距是提高并确保农民参合率的有效措施。如果城乡医疗服务的差距减小,农民参合率和就诊率将随之提高,利润增加,医疗设施和制度的完善得到资金保证,从而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形成良性循环。

(五)加强法制建设

目前,政府还未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纳入法制化轨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的随意性很大,充满了各种风险。因此,国家应通过立法,明确政府、医疗机构和农民等利益主体的责任和义务,规范实施方法、资金筹集和运作方式,完善监管制度,并对各级政府的责任和负担比例做出明确规定。

总之,建立稳定而有效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关键是解决好政府工作不到位、医疗服务体系不完善和农民的需求不足这三大问题。实行由国家主导投入、社会多元统筹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满足农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保障农村合作医疗事业的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篇11

(一)政府在农村医疗保障中责任缺失。第一,政府主体责任不明确。从医疗保险的特殊性来看,农村医疗保障具有公共产品的特点,它是促进整个农村经济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制度。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政府应当义不容辞地承担起公共产品的供给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的参与和支持是建立农村医疗保障的根本前提,承担农村医疗保障责任的主要是国家,其次是社会。如果农村医疗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个人平均缴纳的费用,这就不是社会保障而是“自我保障”。然而,在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过程中,政府的主导责任是缺位的,这主要体现在政府医疗保障体系的结构失衡。以2000年为例,农民人均卫生总费用为188.6元,城市居民人均卫生总费用为710.2元,前者仅为后者的1/4。农村卫生事业费占全国卫生事业费的比重仅为32.72%。同时政府卫生预算支出在城乡之间的分配极不合理。2000年居民个人卫生支出占医疗费用总数的比重已达到60%以上,而农民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则达到90%。第二,政府财政投入不足。中央政府主张“举办合作医疗,要在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坚持民办公助和自愿参加的原则。筹资以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要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农民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动员农民积极参加。要因地制宜确定合作方式、筹资标准、报销比例,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然而,当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政策所存在的最主要问题就是缺乏资金投入,特别是中央政府的财政投入。由于财政有限,国家在医疗卫生方面的投入主要集中于城市医院的建设,对农村卫生院的投资很少,所以农村卫生院的设备简陋,人员素质不高。

(二)农民对制度的不认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试点中取得的成绩是可以肯定的,但是很多问题也随之出现。第一,农民主动参加合作医疗的意愿较低。合作医疗提供的保障范围较窄、保障水平低,无法为大多数参加者提供较高的补偿。由于乱收费、乱集资现象的存在使得农民对主管部门不信任。很多农民怕交了钱不能受益,也害怕出现“领导干部吃好药,农民群众吃草药”的现象。另外,农民对合作医疗政策、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甚了解,也是原因之一。第二,农民的逆向选择问题。由于国家规定必须坚持农民自愿原则,这就体现出其制度本身存在的弊端:身体健康状况差,疾病风险大的农民,倾向于参加合作医疗;而身体健康、疾病风险小的农民,利用医疗服务的概率低,预期效用低,因而不愿意参加合作医疗。如果参与合作医疗的多为健康状况差的人,那么医疗基金的使用必定加大,可能导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陷入入不敷出的困境,抗风险的能力更小,整个制度将难以正常运行。第三,合作医疗基金筹集困难。合作医疗基金的主要来源是农民自己筹资,但农民大多数位于贫困地区,收入水平相对较低,其经济收入只能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几乎没有多余的资金可以投入到合作医疗中。第四,许多基层干部本身对医疗保障制度在认识上有所偏差,还有一些干部甚至对合作医疗制度有畏难情绪,认为收费难、管理运作难、使群众满意更难,所以在推广合作医疗的过程中缺乏主动性,这些问题致使大多数农民对农村医疗保障仍然抱着观望的态度,影响了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

(三)法律制度的缺失。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单独的法律法规出台,专门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问题,只是正在一些农村地区进行试点,并出台了一些相关意见。如,2003年1月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规定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概念及到2010年实现在全国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2003年12月卫生部、民政部等联合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意见》,充分肯定了创建新型合作医疗对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作用,并提出试点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但是上述意见只在宏观层次具有指导意义,本身并没有上升到法律层次,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及职责。可以说,我国目前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立法滞后势必造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仅仅依靠政策规定和行政手段推行,则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机制相当薄弱。例如,筹资机制,尽管中央政府明确表示将对农村医疗给予资金扶持,但关于扶持比例是多少、资金如何到位等这一系列问题缺乏相应的责任规范和制裁办法。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主要是地方政府使用其行政手段加以实施。而由于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机制来确保政府为农村医疗保障投入配套和充足的经济资源,致使政府投入资金常常不能到位,这就使得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运行失去了最基本的保证。由于缺乏法律意义上的严格管理与监督机制,农村医疗保障资金运作效率不高,透明度低,出现了诸如挪用、截流医疗保障资金的行为,导致农民对以新型合作医疗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缺乏热情。

二、重构我国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障制度

(一)差异化的农村医疗保障模式。我国农村医疗保障的模式主要有福利型、风险型、福利风险型合作医疗。福利型合作医疗,其特点是通过较少的资金筹集,解决日常普通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即“保小不保大”;风险型合作医疗,其特点是集中有限的资金对因病遭受重大损失、面临因病致贫危险的农民予以帮助,其抗风险能力强,能减轻高额医疗费用对农民家庭的负担;福利风险型合作医疗,这是在福利型合作医疗的基础上引进机制形成的一种合作医疗形式,它可以解决多数人的小伤小病,减轻了群众的负担,受到大多数农民的拥护。由于我国东中西部农村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差异很大,因此应根据不同的模式建立不同的农村医疗保障形式:其一,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制度。对于经济比较发达的东部农村,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农民已经不只满足于风险型的合作医疗,对医疗保障的福利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可以采取福利风险型合作医疗的模式。同时,可以将农村的医疗保障纳入城市医疗保障体系,取消城乡之间的界限,这样可以拓宽医疗保障基金的来源,扩大医疗保障的覆盖面,提高资金的运营效率。其二,农村社区卫生服务制度。在我国中部地区,适用风险型医疗保障制度,可以使用和推广以乡村卫生院为中心建立农村社区卫生服务制度,其主要资金来源包括村集体卫生保障基金、农民个人互助和国家投入的基金。其三,风险型合作医疗制度。西部欠发达地区或贫困地区,由于经济发展程度不高,农民收入水平低,最迫切需要解决的是大病、重病对他们的打击。因此,采用风险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建立大病医疗统筹,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二)明确政府责任。首先,基于在低水平的经济发展条件下要迅速推进工业化进程的考虑,国家为解决工业化所需的资金问题,不得已采取暂时牺牲农民利益的做法,待国家实现了工业化以后再来解决农民问题,这种二元结构的社会经济政策所导致的城乡差别巨大的客观现实,短期内不可能使城乡医疗保障制度完全统一起来,城乡之间医疗保障范围与水平的差距是长期存在的。但由于农民的收入水平低,因此作为公共产品的医疗保障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城镇居民,更要面向广大农村。从某种意义上说,农民比城镇职工更需要国家在医疗保障方面的支持与保护。这是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使整个社会都能获得最大收益的公共投资。其次,建立面向全体国民尤其是农民的医疗保障体制,也有利于维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行。此外,随着我国不断向城市化发展的趋势,农村人口持续不断地向城镇迁移,如果不解决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势必对城镇医疗保障制度造成巨大冲击,影响城镇医疗保障制度的平稳运行。所以,在解决农民医疗保障问题上,政府不仅应充分发挥政府财政对预防保健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支持作用,加大财政资金向农村倾斜的力度,更重要的是应引起政府对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将农民医疗保障制度逐步纳入国家社会保障的总体规划。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篇12

1.1加强农村药品市场监管,规范农村药品市场秩序

我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区域是农村,各有关部门一是要按照《药品管理法》、《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审核农村药品经营的准入条件,规范经销机构的药品销售行为,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保障农村药品质量可靠和用药安全。二是逐步推行和完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规范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药品招标采购渠道。逐步扩大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品种,将主要药品品种都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的范围。三是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管,严格控制药品流通环节差价率,鼓励大中型药品经营企业将销售网络向县乡基层延伸,由批发商直接为农村地区配送药品,减少中间流通环节。四是加强医药产品的研究,,充分发挥中医药在防止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种的优势作用,实现成本相对低廉的优势。

1.2明确用药规范,确保农村医疗用药安全

规范农村用药,是实现参合农民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用药安全的重要保障。一是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于包括政府创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内的各类医疗机构都必须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二是要加大基本药物的补偿政策,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目录,用经济手段引导广大群众首先使用基本药物。

2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综合功能的发挥最终要靠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来体现。实践中,有很多参合农民即使患轻微疾病后也要城市的医疗机构就诊,主要原因是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难以有效满足参合农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因此,必须加快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以减少农民疾病风险和降低农民医药费用负担,并有力夯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

2.1完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

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是由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机构、村卫生室构成,承担着农村居民基本医疗、防疫保健、健康教育等基本功能,改革开放后,由于政府长期对农村医疗卫生事业投入不足,导致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处于长期停滞状态。从有效利用基层卫生资源和提升广大参合农民医疗服务质量的角度,一是各级政府应持续加大对农村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的资金投入力度给予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以更多物质支持;二是各地在加强农村三级医疗机构硬件建设的同时,也应采取措施鼓励县、乡、村卫生机构间开展纵向业务合作,实行专业技术人员错层下沉制度,充分发挥县级医院的龙头带动作用,提高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的整体功能。

2.2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人员的培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初期,许多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积极性的不高,重要是由于农村卫生人员技术水平低、设备落后,而且也有少数乡村医生没有职业道德,包括卖假药、乱收费等。具体措施方面,一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在岗培训制度[3],努力提高乡村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技术素质;基层医务工作者应持续加强自身业务学习和修养,努力提高自身诊疗业务水平,为提升基层医疗机构工作效率作贡献。二是加大宣传,积极鼓励促进医学院毕业生到农村进行服务,提升农村医疗人员整体素质。三是要注重加强基层医务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使其树立正确的服务观和价值观,自觉地约束和规范行医行为。

2.3加深农村卫生体制改革

当前,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需要在医疗机构数量构成、公立医院收支管理和财务核算模式等方面进行深化。一是要建立以非营利性公立医院为主体的农村医疗服务体系,县级公立医院、乡镇卫生机构以及村卫生室在数量上要构成合理比例。二是要改革公立医院机构的收支管理机制。明确收支、账目清楚,阻断盲目追求利益的源头;实现核算系统的独立,避免医院乱开药,乱定价,实现医院与药房的独立。三是改革公立医疗机构的薪酬制度,保障医生的收入与其专业技能和工作量相匹配。逐步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的考核和激励制度。四是积极引导并规范管理民营医疗资源,以促进农村医药市场的合理竞争,满足民众更高层次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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