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下一步工作措施合集12篇

时间:2023-03-06 15:57:31

银行下一步工作措施

银行下一步工作措施篇1

一、业务发展方面

(一)支行将各项业务目标按日、按周分解到个人,每天通过晨夕会通报个人完成情况,及时进行督导并总结发展经验及不足。对业务发展较好的同志进行表扬并加以鼓励,对业务发展一般的通知帮助其分析原因并进行帮扶,做到全员发展,共同进步。

(二)11月份起,按旬开展PK赛,按人员岗位进行PK,按时总结表彰,提高员工发展业务的积极性。

(三)组织员工对及时对我行的重点业务进行微信、qq等社交平台进行转发,尽量扩大我行的品牌效应。

二、获客及邀约方面

(一)利用好支行的营销系统,将支行客户全员分配,制定周方案,并按期督导总结。要求理财经理每天电访20户,柜员每天电访15户,优先电访储蓄到期客户,并及时在系统中录入,其次对客户名单进行电访,名单要深挖客户需求,积极拓展业务,对客户名单要深入了解客户意愿,对症下药,增加客户粘度,避免客户流失。再对网点所有客户进行电访,电访邀约至网点后,针对客户资产对客户进行有效的资产配置,为开门红做好准备。

(二)对现有积分换礼活动积极宣传,利用好市行的补充营销方案,扩大影响并对活动进行丰富,在活动的基础上再增加红包墙等活动,在微信、QQ等社交平台积极转发宣传,扩大影响。

(三)鉴于现阶段厅堂客户的极度匮乏,在抓好厅堂客户,保证全员开口率的基础上,计划组织开展走访活动,对县内学校、机关事业单位进行走访,找好关键人员,利用宣传物料和随手礼进行亲情式走访,利用好我行“七重礼”的营销活动,按客户职业进行新客开发,做好走访登记,及时回访。

银行下一步工作措施篇2

以法律的形式赋予银行监管机构独立监管权是国际通行做法。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认为,一个国家的银行监管当局能否对银行实施有效监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是否赋予银行监管当局“正式监管权力”,以及监管当局能否依据法律的授权充分、及时、公平、公正地行使相应的权力。在《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以下简称《核心原则》)中,原则22具体体现了“正式监管权力”的内容。该原则强调:银行监管者必须以法律或法规为后盾,并掌握完善的监管手段,以便在银行未能满足审慎要求或当存款人的安全受到威胁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在紧急情况下,这些措施应包括撤销银行执照和建议撤销银行执照。

对监管者正式权力的阐述

监管当局行使监管权力必须有法可依;监管当局必须依法、独立行使监管权力;法律应赋予监管者针对被监管机构的不同问题采取灵活的、递进的纠正措施和处罚措施的权力;监管当局行使监管权力应受到严格的监督和问责

原则22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概述如下:(一)监管当局行使监管权力必须有法可依。即任何监管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才能存在。否则,监管者无权对被监管对象实施任何监管手段、监管措施以及行政处罚。

(二)监管当局必须依法、独立行使监管权力。即监管者必须有充分的自,及时、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力,不受任何干扰(包括政府的行政干预)。

(三)法律应赋予监管者针对被监管机构的不同问题采取灵活的、递进的纠正措施和处罚措施的权力,以保护存款人和债权人,最终保护整个银行系统的稳定。纠正措施中既包括比较温和的处理,如当所发现的问题相对较小时,监管者可采取与银行管理层进行简单的口头或书面联系、特别报告、专项审计等非正式措施;也包括其他的挽救措施或整改措施;还包括其他具有惩罚性的处理,如有权力对银行的业务进行限制(如限制银行当前开展的业务,并停止批准其开办新业务或收购活动),对银行实现盈利的分配进行干预(限制或暂停向股东支付红利或其他收入),对银行的资产转让及购回自己的股权提出禁止性要求(禁止资产转让及购回自己的股权),具备有效的手段解决银行管理方面的问题(其中包括有权撤换银行控股方、银行管理层或董事,限制其手中的权力,并可在监管者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将这批人永远逐出银行业)。在情况严重时,监管者应有能力对未达到审慎要求的银行进行接管。在极端的情况下,监管者可对不具备生存能力的银行采取严厉的强制处罚措施,参与该机构的重组或合并,直至最终吊销其执照,以保证整个银行系统的稳定。

(四)监管当局行使监管权力应受到严格的监督和问责。即法律必须明确对不作为以及滥作为的监管者要实施严格的监督和问责,即《核心原则》强调的“法律或法规对无故延误采取纠正措施的监管机构不能姑息”。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上述第(一)项、(二)项和第(三)项是一国监管当局有效行使其正式监管权力必须具备的内容,第(四)项则是对监管当局提出的更高要求,也是各国应努力实现的目标。

实施监管权力方面的进展

明确规定了监管机构采取监管强制措施的权力,完善了监管措施;初步建立了监管机构及监管人员的问责制;加强了社会监督力度,增加依法行政的透明度

2003年5月,中国银监会成立了巴塞尔核心原则自我评估小组。根据《巴塞尔核心原则评价方法》,评估小组对我国银行监管状况进行了自我评估。在对我国银行监管机构实施银行监管权力的评估方面,评估小组认为:

(一)近年来,我国的银行监管机构在实施监管权力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对有问题的机构采取一系列监管措施,并实施了有针对性的行政处罚。如对部分违法违规的银行采取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通报、下达监管意见书、限制增设分支机构、罚款以及取消相关责任人任职资格或建议银行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等措施,对问题特别严重的银行,采取了责令停业整顿、接管等措施(如汕头市商业银行),对严重资不抵债、救助无望的银行实施了关闭或撤销等较为严厉的处罚(如海南发展银行),最大限度地保护了被撤销及拟撤销机构的多数存款人的利益,阻止了金融风险的蔓延,为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银监法》的颁布和实施,使我国银行监管者实施监管权力的状况较以前有一定的改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重新明确了对银行机构实施监管的权力主体。银监会设立前,国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机构实施监管,2003年4月,中国银监会设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由中国银监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银行监管职责。2003年12月27日通过的《银监法》,又通过法律的形式授权中国银监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明确了监管机构的权利、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对监管机构实施监管行为的权限、方法、程序和要求等加以限定,为银监会今后更有效地监督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是明确规定了监管机构采取监管强制措施的权力,完善了监管措施。根据近年来监管工作实践经验,借鉴《核心原则》的相关条款,并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金融监管的实践,在我国银行监管机构原有的监管权力的基础上,《银监法》赋予监管者可视银行具体情况采取一系列监管措施和处罚措施的权力,原监管机构可采取的措施单一、手段较少的缺陷得到改善,监管者实施监管权力的状况较以前也得到一定的改进。《银监法》第四章、第五章的相关条款授权中国银监会有权根据银行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和处罚措施,如授权银监会在一定条件下,采取递进的监管强制措施权力,这些措施既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也有对银行业股东的,还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包括:(1)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2)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3)限制资产转让;(4)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5)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6)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又如授权银监会拥有对严重违法违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撤销等行政强制措施权、拥有查询涉嫌金融违法行为人的存款或申请司法机关冻结违法资金权。再如授权银监会拥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等处罚权;对违法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银行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权、直接给予其行政处罚(警告、罚款)和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从业资格等权力等。

三是初步建立了监管机构及监管人员的问责制。《银监法》在授予银行监管机构充分的权力的同时,也考虑对其履行监管权力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制约、防止权力的不当使用及滥用这一问题。《银监法》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银监会执法监察工作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守则》等法律、规章、制度等均明确要求银监会要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和内部监督制度,对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等情况进行规范、考核和问责,对银监会工作人员工作拖拉、相互推诿、不作为、滥作为甚至、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处理措施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等。《银监法》还明确了国务院审计、监察等机关依法对银行监管机构实施外部监督等规定。

四是加强了社会监督力度,增加依法行政的透明度。要求银监会履行监管职责时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公开监督管理程序,如制定的规章在前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在银监会网站公布监管信息、要在限期内完成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工作并公开审批结果等等,增加社会公众对监管法规的制定及执行情况的了解,加强社会公众对银监会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

进一步加强监管权力

建立和完善分类纠正和处置的制度安排;结合风险评价和预警结果,根据被监管对象的风险程度及合规经营情况,及时采取纠正与处置措施;加强对监管人员的监督、评价,落实问责制.

银行下一步工作措施篇3

股权激励的发展历程

公司股权激励制度最早出现于2 0世纪50年代的美国。1952年美国辉瑞制药公司推出了世界上第一个股票期权计划,开创性地将高层管理人员的长期利益与公司的未来成长紧密联系在一起。股权激励制度之所以最早在美国兴起主要归因于美国当时税收政策及经济快速发展所带来的问题。一方面,美国税收政策为股权激励制度的产生创造了条件。20世纪50年代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率较高,公司员工需对一般工资缴纳高昂的税费,1950年出台的美国《税收法案》明确规定,对于法定股票期权只向其股权激励兑现后的溢价部分征收25%的资本利得税;同年美国总统杜鲁门签署了《1950年收入法案》,首次规定了任何企业都有权向雇员发放股票期权。在这两项关键政策的基础上,美国公司陆续改变了过去以奖金和红利为主的员工奖励模式,将股权激励特别是股票期权纳入员工的工资结构之中,旨在帮助公司员工降低个人所得税数额。20世纪60年代,路易斯・凯尔索针对雇员不掌握公司资本的问题提出了“员工持股计划”(ESOP),其核心内容是资本所有权的泛化,即将公司内部员工所提供的的劳动作为其分享股权的依据,使员工通过持有公司股票或期权分享企业的所有权和未来的收益权,目的在于最大化每个员工的组织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

20世纪80年代美国经济逐渐复苏,美国国会对“激励性股票期权”的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大量企业开始认识到股权激励制度兼具激励与约束双重效应,在解决委托-问题方面具有一定优势,因此陆续对其员工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将股权激励制度带入了快速发展阶段。据统计显示,1986年美国89%的大公司已向其高层管理人员发放了股票期权,1990年后更有不少中小企业参与到股票期权的发放之中。随后加拿大、英国、法国等国家的公司也陆续开始对其员工使用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的应用目的也由最初的规避税费和平衡社会矛盾逐步转化为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优秀技术人员薪酬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在企业保持长期的成长发展和管理层的连续稳定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国际银行业股权激励的主要模式

目前国际银行业实施股权激励的措施主要有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股票增值权和员工持股计划。

股票期权。股票期权是目前应用最为广泛的股权激励措施,美国银行业约15%的员工享有公司的股票期权,它是与股票价值增值密切相关的企业长期激励手段。企业面向员工实施股票期权激励措施意味着被激励对象在未来约定的期限内,在达到事先约定条件的前提下,拥有着可以按照预先商定的价格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选择权。股票期权的类型可根据约定行权价与授权日收盘价的大小关系划分为价外期权、平价期权和价内期权,以激励员工为目的的股票期权通常为价外期权或平价期权,如今美国银行业较常采用平价期权激励员工。

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计划是指激励对象无偿从上市公司获得约定数量的股票份额,这部分股票通常附有对工作年限、业绩目标、禁售期限等限制条件的明确规定,被激励对象只有满足以上要求时才有权将这部分股票卖出获利,它是与股票期权相并列的常用的长期薪酬激励措施。2014年美国合众银行75%的长期奖励是以限制性股票形式发放的。限制性股票对股票锁定时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有效地使高层管理人员的利益与公司的长期发展联系在了一起,对企业员工的约束效果显著,尤其适合发展进入成熟期的公司应用。

业绩股票。业绩股票的实质是将员工奖金延迟发放,即公司规定被激励员工在完成年度业绩目标的条件下可无偿获得一定数量的股票或领取用来购买股票的现金,具有突出的长期激励作用。与其他几种股权激励措施相比,业绩股票将被激励者的权、责、利一一对应起来,有利于员工准确地将个人工作目标与公司长期战略结合起来。如加拿大银行业通常根据年度业绩表现情况向其员工发放锁定期为三年的业绩股票,即自授予日起第35个月的最后一天该股票进入行权期允许变现。

股票增值权。股票增值权是指公司不直接给予被激励员工公司股票的所有权,而是以员工在规定期限内达到约定的股价或业绩标准为前提,赋予其享受由公司股价上涨或业绩提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作为一种虚拟股权激励措施,股票增值权相较于其他四种股权激励措施的特点在于其被激励的主体一旦行权,这份激励作用将随即消失,且这项权利在企业经营效果好、股价上升时将为被激励对象带来额外收益,而一旦企业经营效果不佳,员工只需放弃行权即可避免自身损失。总的来说,股票增值权的约束作用不足且激励成本较高,适用于现金流十分充裕的公司应用。

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是指公司内部员工自愿出资认购公司的部分股权,通过成为公司股东共享企业成长的一项兼具激励与福利双重作用的员工福利计划。在各项股权激励措施之中,员工持股计划的特点和重点在于公司员工持股比例的多少显著地影响着计划的激励效果,如果员工持股比例过少,激励员工的效果不明显,而一旦员工持股比例过高,则容易产生内部控制问题。这项股权激励措施更适用于绩效考核制度严格明晰的上市公司。

国际银行业实施股权激励的特点

以上几种股权激励措施在实施细则、预期收益及适用对象等方面各有特色,但是其将高层管理人员的利益与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紧密结合的思路是相同的。国际上各银行在实施股权激励时普遍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以业绩指标为主确定被激励对象领取股权奖励的额度。美国合众银行将其股权奖励额度同年度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挂钩,薪酬委员会将在每个绩效年根据各岗位在就业市场的竞争状况及员工个人贡献的实际情况综合决定其长期激励额度,并在一年后根据完成情况进行调整。第二,以多重指标为辅持续更新股权激励的发放额度。在加拿大的银行业,首席风险官专门负责根据股东回报率、财务报表、实际风险等指标的变化调整员工股权激励的发放水平,以确保激励措施能恰当及时地反映公司的经营处境。第三,银行业日益重视对全体员工的薪酬激励。国际银行业普遍认识到在商业银行的经营运行中,高层管理人员的作用固然重要,但整体团队的力量也不容小觑。美国银行业常通过激励层次的多样化实现对全体员工的激励效果。德意志银行2001年股东大会首次确定了全球持股计划,允许在银行工作一年以上的员工按一定折扣购买规定数额的本行股票。

股权激励的实施效果

作为一种缓解“委托-”矛盾、明确员工奋斗目标、提升高管经营能力的薪酬激励措施,股权激励在国际银行业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就股权激励的发展历史和应用经验来看,可根据其实施效果将其概括为正面效应和负面效应两个方面。

股权激励的正面效应。首先,股权激励有效地将高级管理层的工作目标与企业所有者的长期利益统一起来。对于银行高管及个别员工而言,获得股权激励意味着得到了一个提高工资水平的机会,而实现个人收入的提升要以完成公司业绩目标、达成股票价值增值或达到其他约束条件为前提,从而将银行的风险管理和长期成长与被激励者的个人利益紧密的联系在了一起,高层管理人员在进行经营决策时将会更加重视长远利益和发展,为形成企业长期稳定健康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极大地缓解了两权分离所带来的问题。其次,股权激励为银行吸引了一批优秀人才,同时有效地缓解了重要员工流失。股权激励是一种兼具激励效果与约束作用的企业长期薪酬激励办法,一方面股权激励的激励效果与二级市场股价波动密切相关,股价上涨往往可以大幅度地提升被激励员工的工资水平,激发其努力工作完成业绩目标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股权激励通常带有配套的约束条件,企业常以入职年限、业绩考核、个人贡献等指标为参考依据,通过规定被激励员工认股数量及股票锁定期限的方式约束其持续稳定地为公司发展服务。

股权激励的负面效应。首先,股权激励不当可能会对企业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由于股权激励效果与股票价格的波动密切相关,被激励对象特别是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为了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可能会通过债券融资或回购股票等方式刻意抬高股价,公司负债比例的增加很可能会提升其发生财务危机的可能性。另外,被激励对象还可以通过套期保值等手段消除因公司业绩不佳而产生的风险,从而形成了即便公司经营状况或股票价格不佳被激励对象也可以获利的有利形势,破坏了股权激励将经营者与股东利益统一起来共同推动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初衷,反而给予经营者利用激励措施谋取个人利益的可乘之机。其次,股权激励不当可能会加剧社会矛盾。目前,在银行高层管理人员的薪资结构中由股权激励所带来的收益远大于基础工资的数额,股权激励与二级市场股价表现挂钩使其具备了成倍扩大受益者工资水平的能力,由此造成的企业内部员工巨大的贫富差距,不仅不利于企业内部团结协作,而且容易激化社会公平问题。最后,股权激励不当可能会影响整体宏观经济的发展。受股权激励作用的刺激,企业的经营效果和股票价格常常被高估,在股权激励措施被广泛应用的条件下很可能会使整个股票市场泡沫化严重,从而对国际经济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国内商业银行股权激励现状

我国银行业股权激励的背景

与国际股权激励的发展历程相比,我国股权激励制度的起步相对较晚。20世纪80年代末,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使我国先后出现了内部职工股、公司职工股及内部职工持股会等员工持股形式,但此时的股份赠与不属于公司员工经常性工资的组成部分,尚不具备激励性质。1998年11月25日证监会宣布取消内部职工股,同时中央关于国企改革的指示中多次提到建立健全经营者激励制度,在这两项政策的背景下,我国一批国有企业相继开始对股票增值权、虚拟股票、业绩股票等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尝试与探索,由此股权激励制度在我国国有企业的积极尝试中进入了初步探索阶段。

2005年12月31日,证监会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标志着我国股权激励制度开始进入广泛发展阶段。该文件首次明确规定了我国上市公司施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一整套办法,将我国股权激励带入规范化的发展模式,激励了一大批国有和民营上市公司面向内部员工开展股票激励计划,使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一系列激励措施得到广泛的应用。

2016年7月15日,证监会了新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后文简称《办法》),又一次引起了我国各上市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关注。该《办法》在原始体系的基础上,重点强化了信息监管、内部监督与市场约束等监督机制,进一步细化了监管处罚规定,同时通过明确公司实施激励计划的条件、规定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再次完善了我国股权激励制度。新《办法》补充了关于重点落实监管、完善激励制度等方面的规定细则,为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发展创造了新的政策环境,各上市公司亟待调整或发展激励计划以适应新制度的要求。

我国银行业股权激励的现状

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股权激励计划频频受阻。我国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自2005年起陆续开始审议施行股权激励计划。中国建设银行是我国最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国有银行,2007年7月6日建行正式开始实施其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允许符合资格的约27万建行员工可通过认购的方式分得约8亿股份。之后,中国银行、工商银行相继提出了基于H股的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然而,国有商业银行股权激励的进程并未顺利展开,2008年后的各家银行的股权激励方案被相继叫停。形成这一结果的原因有二:其一,受金融危机影响,国际银行业纷纷降低了高管的薪酬水平,2009年1月我国财政部出台了《关于金融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合理控制各级机构负责人的薪酬,并根据有关规定暂停股权激励计划。其二,国有商业银行的高管人员通常来自上级部门的任命,具有企业高管和政府官员的双重身份,虽然金融机构内高管领取高额薪酬符合国际惯例,但对于政府官员而言享受公司股权激励尚缺乏合理的制度保障。

股份制商业银行股权激励发展顺利。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股权激励措施通常以管理层股票增值权计划为主,目前交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和招商银行已经相继开展了股权激励计划。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上市的同时对其总行9名高管实施了股票增值计划; 2004年2月中国民生银行公布的长期激励计划草案,称将以公司股价折算后的现金形式给予其高级管理人员和部分优秀员工作为奖励,其实质也是发放股票增值权;2007年10月招商银行推出了首期高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规定股票增值权的持有者将获得自授予日起至行权日止获取公司股票在H股因价格上涨产生收益的权利。

近年来,股份制银行日益重视对全体员工的激励,纷纷通过对股权激励措施的调整增加对中间层和普通员工的股权激励措施。2014年11月7日,中国民生银行了以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告,公告称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140846万股,员工的最低持股期限为36个月,计划的主要目的在于激励并约束银行的核心员工,不会造成公司控制权的变化。此外,2015年招商银行首批面向内部8500名员工推出了股权激励计划,使广泛参与的员工持股计划在股份制银行中的得到了又一次应用。

城市商业银行股权激励迎来新进展。重庆银行于2015年11月在我国H股上市,其后的股东大会正式通过了员工股权激励计划,该计划声明将拟用2014年年底银行8位高管绩效薪酬的延迟发放部分购买相应价值的本行H股股份,此限制性股票在3年锁定期满后可按规定参与考核,合格后方能解锁兑付。

我国银行业股权激励中的问题

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股权激励计划的过程中暴露出了诸多问题。其一,我国银行特殊的经营结构导致薪酬激励的效果不佳。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具有明显的行政化倾向,银行管理人员的工资水平与个人业绩的相关程度较低而与其所处职位高度相关,绩效考核尚未在工资水平的确定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薪酬激励措施不足以打破控制权下的固有体制范式。其二,我国商业银行员工激励目前仍以工资、奖金等短期激励为主。由于自身缺乏长期稳定的战略指导,我国商业银行经常以实现某一阶段内的特定目标为前提利用短期激励措施奖励员工。其三,股票增值权虽易于操作但其激励作用有限。目前,股票增值权是我国商业银行应用最为广泛的股票激励措施,这种激励办法因无需解决股票来源而具有操作简单的天然优势,但是股票增值权一旦被兑现其激励作用随即消失,被激励者不能真正享受拥有公司股票的待遇。

国际经验对我国银行业开展股权激励的启示

在人才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建立股权激励制度、完善员工薪酬结构是我国商业银行保持与外资银行人才竞争优势的重要一环。结合国际银行业股权激励计划的开展经验,我国商业银行在探索股权激励计划时应重视以下三方面问题。

首先,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探索合理的股权激励制度。目前,国际银行业普遍形成了以业绩指标为主、相关指标为辅的股权奖励额度计划机制,并主要通过发放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实现了对企业员工的长期奖励。我国银行业发展股权激励不能“用力过猛”,既要参考国际先进经验又要注重结合我国的特殊情况。其一,银行施行股权激励计划必须考虑我国银行业高层管理人员双重身份的特殊性,确定与银行股权激励相配套的制度规定,同时着力健全我国人力资本市场。其二,银行应积极探索股权激励的实施措施。与国际银行业广泛地开展股权激励计划不同,我国商业银行股权激励尚处探索阶段,目前主要以股票增值权激励为主。未来商业银行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各措施激励效果和约束作用的特点,有区别地向不同层级的员工施行差异化的激励办法。例如,商业银行可向高层管理人员发放股票期权以实现激励、约束重要人才的效果,向中层管理人员发放限制性股票以反映其工作与股票走势关系不明显而与完成计划目标密切相关的情况,同时增加现金行权在股权激励中的比重,加大银行激励措施对员工的约束力度。其三,银行要慎重选择股权激励的实施范围。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开展股权激励要以符合证监会《办法》对上市公司激励对象范围的硬性要求为前提,从高层管理人员开始小范围地实行股权激励计划,避免使股权激励演化成银行全体员工的福利措施。

银行下一步工作措施篇4

归纳起来,改进持续监管的工作重点包括:一是进一步强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功能,二是加强与银行董事会和管理层的接触,三是强化并表监管,四是进一步强化内外审计功能

银行监管当局能否持续地对被监管机构实施监管,是衡量银行监管有效性的一项重要标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以下简称《核心原则》)中有五条原则专门描述了持续银行监管的基本方式、手段及其要求。其核心是:银行监管体系应包括某种形式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银行监管当局必须具备在单一和并表基础上收集、审查和各家银行的审计报告和统计报表的手段;能够通过现场检查或利用外部审计师对监管信息进行核实;有能力对银行组织实施并表监管。

持续银行监管的要求

监管当局应每年与银行管理层和董事会会晤,对监管检查和外部审计的结果进行讨论

(一)建立完善的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体系

《核心原则》原则16提出了建立完善的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体系的基本内容及其标准。该原则指出,银行监管当局应当通过与银行管理人员接触以及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等方式,深入了解银行经营与风险状况并定期进行分析和评估,对银行遵守法规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银行安全稳健运行。通过由监管当局或外部审计师进行的现场检查,独立地对银行是否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进行检查,核实银行所提供的各类信息是否真实、可靠,并能够获得评价银行所需的进一步信息;通过非现场监测,阅读和分析审慎报告、统计报表及其他包括公开信息在内的有关信息,审查和分析银行的财务状况,对银行的经营与风险状况及其趋势进行跟踪。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的合理搭配依不同国家的具体国情而定,但两者应有机结合,相辅相成,避免出现监管漏洞。

对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提出的更高要求包括:要求银行监管当局应通过一定的程序对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的有效性实施检查,并解决发现的;监管当局有权获取银行内部和外部审计师向董事会提交的审计报告;监管当局具有必要的,能够识别和评估银行所承受风险的类型、性质、重要性和范围,包括业务重点、风险状况和内部控制环境,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的重点;要求监管当局将在监管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作为保密信息处理;监管当局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依靠具有独立性而且质量可靠的内部审计工作。

(二)银行监管者与银行管理层保持经常性接触

《核心原则》原则17要求监管当局必须与银行管理层保持经常性接触,以全面了解银行的经营与风险状况。其基本要求是:监管当局应根据银行的风险状况,定期与银行高中级管理人员进行会晤,讨论有关业务问题,如银行的经营策略、集团结构、治理结构、运作情况、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资产质量和风险管理系统等等;监管当局应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以及与银行定期会晤等方式全面了解银行的业务状况;监管当局应当要求银行向其通报重要的业务变化和出现的不利因素,其中包括违反法律和审慎监管要求的情况;在发照以及日常监管过程中,监管当局要随时考虑到银行管理层的素质。

(三)在并表基础上收集、审查和分析相关银行信息

《核心原则》原则18从以下方面阐述了这一要求:监管当局在法律上有权要求银行机构定期报送单个和并表的财务及经营状况信息。这些报表包括表内外资产负债情况、损益情况、资本充足率、流动性、大额风险、贷款损失准备、市场风险和存款来源等;法律和法规规定,或者监管当局有权规定并账及所用方法的原则和标准;监管当局具备必要的手段,要求银行及时、准确地提供信息。监管当局确信银行高级管理层有适当级别的人员负责监管报表的准确性,能够对有意误报和长期错报进行处罚并要求更正不准确的信息;监管当局要求银行报送的信息包括规范、审慎的统计报表,详细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关于表内外业务和资本储备等详细情况的辅助报表。

此外,银行还必须报送贷款风险分类和计提损失准备的情况;如监管当局认为某些信息事关银行的财务状况及对其风险状况的评价,则有权向银行和银行相关的公司(无论从事何种业务)索取和获得这种信息;监管当局具备一套运用统计和审慎监管信息对银行的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持续监控的系统,监控结果还用于制定现场检查计划;为了对银行组织进行有意义的比较,监管当局从所有银行和银行组织内的所有相关实体收集同一日期(存量)、同一时期(流量)的数据;监管当局根据所需信息的性质以及银行的规模、业务和风险状况确定向银行收集数据的频率(如月度、季度和年度)。

(四)确保监管信息的质量

《核心原则》原则19对监管信息的质量及其核实进行了描述,主要包括:监管当局计划和实施现场检查的过程是连贯的,检查由本部门人员或必要时使用外部审计师进行。监管当局具备必要的政策和程序以确保现场检查做到全面、有连续性,责任和目标明确,检查结果清楚。监管人员与银行及其审计人员定期对外部审计的结果进行讨论,并商定各自在改进工作中的责任;监管当局出于监管目的有权对外部审计的质量进行监控。监管当局有权直接任用外部审计师执行监管任务。如监管当局对某项外部审计师的任命在资格或独立性方面有异议,则有权反对此项任命;监管当局也可使用外部审计师对银行业务的某些方面进行检查,但前提条件是其具有独立性和专业的工作技能。在使用外部审计的情况下,监管当局应明确规定监管当局和外部审计师各自的作用和职责;监管当局在上有权全面接触银行的所有记录,必要时,也有权接触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职员;监管当局应有计划、定期地对现场检查人员提供的监管报表或外部审计的结果进行检查。监管当局应要求审计部门对资本充足率等重要报表至少每年进行审计并向监管当局提交审计报告。

《核心原则》提出的更高要求是,监管当局应每年与银行管理层和董事会会晤(应能与董事会成员分别会晤),对监管检查和外部审计的结果进行讨论。此外,监管当局还应与外部审计师定期会晤,讨论共同关心的银行业务。

(五)银行监管当局要有能力对银行进行并表监管

《核心原则》原则20阐述了银行并表监管要求,其监管标准包括:监管当局掌握银行组织(即银行及其子公司)或集团的整体结构,了解其主要业务,包括由其他机构直接监管的业务;监管当局的监管框架能够评估一家银行或银行集团从事的非银行业务给这家银行或银行集团带来的风险;监管当局在法律上有权全面审查银行的业务,无论是银行直接从事的业务(包括海外机构的业务),还是通过子公司和附属机构间接从事的业务;监管当局对银行组织附属机构和子公司的直接和间接监管不受任何阻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监管当局有权要求银行组织在并表基础上达到审慎监管标准。监管当局运用其权力对并表基础上的审慎监管标准作出规定,包括资本充足率、大额风险暴露和贷款限额等;监管当局收集每个银行组织的并表财务信息;监管当局与银行集团内各业务机构的对应管理部门建立必要安排,以便获得关于这些业务财务状况以及风险管理和控制是否完善的信息;监管当局有权限制或界定银行集团整体的业务范围和开展这些业务的海外场所。监管当局运用这一权力来确保银行业务受到妥善监管,避免银行组织的安全和稳健受到不利。

《核心原则》对允许公司拥有银行公司的国家还提出了更高要求:监管当局有权对母公司附属公司的业务进行审查,并实际运用这一权力确保银行的安全和稳健;针对母公司和非银行附属机构发生的可能有损于银行安全稳健的问题,监管当局有权采取纠正措施,包括隔离措施;监管当局有权规定和强制执行母公司所有者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标准。

持续监管方面的进展

商业银行治理改革中更加强调内审的作用;日常监管中将商业银行内审工作纳入监管范围,对其独立性和专业性作出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

作为的银行监管当局,中国银监会以《核心原则》所设定的标准为努力方向,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为重点,在持续银行监管方面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其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进一步完善了现场检查制度

在现场检查方面,中国银监会的工作目标是建立统一、规范的现场检查标准和程序,提高现场检查的计划性、针对性、连续性,实现现场检查的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所采取的改进措施主要体现在:完善现行的现场检查操作规程,制定统一的现场检查手册,对检查范围、频率、、程序等进行具体规范;充分利用非现场监测信息和以往现场检查结果制定详细的现场检查计划;针对不同地区和不同机构的业务及风险状况确定检查重点、检查频率和检查深度,有效、合理地分配监管资源;强化后续现场检查,对以往现场检查发现的进行跟踪和督促整改,并将其作为监管责任制中实施问责的重要内容;强化现场检查对非现场监测信息的核实功能;建立与外部审计师的沟通机制,充分利用外部审计,使之成为监管工作的重要补充力量。

(二)注重强化非现场监测功能

在非现场监测方面,中国银监会的工作目标是,建立统一规范的非现场监测的工作标准和程序,在满足风险监管需要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减轻被监管机构负担。明确监管信息要求,确保监管信息的可比、准确、完整和及时,增强非现场监测的、预警、指导功能。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制定统一、规范的非现场监测工作程序,提高非现场监测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编制非现场监测数据报送手册,规定统一、规范的监管数据定义和口径,解决“数据源”问题,保证监测信息的可比性;采用先进的数据采集方式,并通过定期走访、审慎会谈、要求报送补充信息、专题质询等方式,保持与被监管机构的经常性接触,及时获取全面的监管信息;依据被监管机构的组织结构、规模大小和从事的经营活动,确定不同的信息报告范围和报告频率;完善现有的非现场监测指标和报表体系,并采用先进的数据分析工具,提升非现场监测的分析和预警功能;建立专门的监管信息保密制度,增强对重要敏感监管信息的保密能力;强化非现场监测对现场检查的指导作用。

(三)加强与银行管理层的沟通

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制定监管人员派驻银行制度;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和监管框架,对银行高管人员实行持续性监管。

(四)完善并表监管

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制定合理规划,要求商业银行积极推进并表管理工作,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并表数据和管理信息;中国银监会加强与其他监管部门的沟通,不仅包括高层和政策层面的沟通,也包括具体监管事项的沟通;加强对中资银行海外机构的现场检查工作。

(五)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作用

所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商业银行治理改革中更加强调内审的作用;日常监管中将商业银行内审工作纳入监管范围,对其独立性和专业性作出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

进一步完善持续性监管

中国银监会要加强与证监会、保监会等监管部门的协调与沟通机制,充分分析和评估银行集团的非银行附属机构对银行部门所产生的

为加强持续银行监管,中国银监会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有些措施已经成为日常监管工作的成熟做法,有些措施则是刚刚起步,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去具体落实。从制度保证方面,中国银监会核心原则自我评估小组根据评估标准找出了持续银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改进建议,今后也将继续通过评估的方式定期对我国银行持续监管手段进行再评估,提出改进措施,促进银行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归纳起来,改进持续监管的工作重点包括:

一是进一步强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功能。主要包括: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在保证监管效果的前提下尽量减轻被查银行的负担;增加现场检查的含量,提高现场检查效率;对非现场数据的指标、定义重新进行规范;通过“1104工程”推进银监会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强化对监管人员的培训,提高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技能。

银行下一步工作措施篇5

根据财政部税政司的预测,此次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调整,使得政府财政收入全年税收减少1600亿元左右。其次,对纳税人来说,特别是中低收入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税负减轻。这次个税改革的受益对象主要是月薪在4000-8000元这些人。”

>>世贸上诉机构维持美轮胎特保措施

9月5日,世贸组织上诉机构就中国诉美国轮胎特保措施世贸争端案裁决报告,维持了美轮胎特保措施。中国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负责人就此发表谈话,表示非常遗憾。

这位负责人指出,美国2009年对华实施的轮胎特殊保障措施是为转嫁国内政治压力采取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未获得其国内产业支持,不仅损害了中方的正当贸易利益,也未能减少轮胎进口量。2010年,美国从中国进口的轮胎数量比2009年下降23.6%,2011年上半年进口量继续同比下降6%。与此同时,美国2010年从全球进口的轮胎数量比2009年增长20.2%,2011年上半年进口量继续同比攀升9%。美特保措施导致了扭曲贸易的后果。

这位负责人表示,中方敦促美方尽快终止特保措施,保证中国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另据报道,中国橡胶工业协会轮胎分会已表示,对世贸组织的不公平裁决,中国应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巴西出台多项贸易保护措施 中国成最大受害者

巴西外贸委员会9月6日宣布,从即日起采取一系列措施限制进口,以保护本国工业。这些措施包括提高七种制成品的进口关税,以及对一批进口产品实施反倾销制裁,中国成最大受害者。

分析人士指出,巴西政府此次采取的贸易保护措施,显然把中国产品作为主要针对目标。在提高关税的七种产品中,有五种来自中国,包括瓷砖(从15%提高至35%)、自行车(从20%升至35%)、分体式空调(从18%提至35%)等。

巴西还将对来自中国的碳钢管实施反倾销制裁。在未来两年内,对进口自中国的碳钢管每吨将征收743美元惩罚性关税,相当于比目前的价格提高80%。受反倾销制裁的还有其他国家产品,如智利生产的粗盐将被课以35%的惩罚性关税。

巴西工贸部官员说,政府目前还在对一大批进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因此未来还将有部分外国产品受到制裁。

>>17家银行遭美住房金融局

美国“两房”监管机构美国联邦住房金融局9月2日向17家大型银行发讼,指控这些银行向房利美和房地美出售了上千亿美元问题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导致“两房”出现巨大损失。初步统计,这17家银行售予“两房”的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总售价达到1960亿美元。被的银行包括摩根大通、美国银行、花旗集团、高盛集团等华尔街巨头,也包括苏格兰皇家银行集团、巴克莱、德意志银行等欧洲金融机构。

美国联邦住房金融局表示,上述银行售予“两房”的证券与其销售材料描述的不同,且具有更大风险。希望取消上述有关交易,并追讨包括本金损失和利息偿付、律师费等在内的其他损失。 这17家金融机构中,美国银行问题最大,其向“两房”出售的问题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总额达到575亿美元。但针对上述指控,美国银行9月2日声明予以否认。

>>全球掀起大规模裁员潮

由于世界经济前景不明朗,全球近期掀起了大规模的裁员潮。包括高盛、巴克莱、瑞银、瑞信、汇丰控股在内的银行,8月初以来纷纷宣布裁员。有消息说,美国银行和汇丰未来几年内将分别裁减三万人。不只是金融业,电子通信等领域均掀起裁员潮,诺基亚、西门子、思科等电信设备领域的几大巨头纷纷公布了大刀阔斧的裁员计划。

不过,不少企业在裁员的同时,却计划增加在中国和其他新兴市场国家的业务,招聘更多员工。比如,汇丰在宣布全球裁员的同时,在中国等新兴市场的扩张步伐并没有减退,未来三年将在中国增加1.5万名员工。业内人士认为,亚洲市场尤其是中国市场可能成为此次全球银行业裁员潮的唯一“避风港”。

银行下一步工作措施篇6

二、总体目标

争取到年末,全市年营业额50万元以上的商户受理银行卡的比例达到50%,全市持卡消费金额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比例提高到15%左右,市区力争达到25%。逐步做到重点商务区和繁华街区内的商户、星级饭店、较大规模的休闲娱乐场所、重点旅游景区内的商户和各类专业市场(如办公用品批发市场、装饰材料市场、钢材市场、汽车交易市场等)内的商户全部能受理银行卡,实现“刷卡无障碍”。

逐步提高贷记卡在银行卡中的比例,基本形成银行卡“市场资源共享、业务联合发展、公平有序竞争、服务质量提高”的良好局面。从现在起到年,全市持卡消费额年均增长50%左右,POS机具布放年均增长30%左右。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政策合力

为推动银行卡产业的发展,成立全市银行卡应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研究制定推动全市银行卡应用工作的总体思路、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银行卡应用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有计划有步骤地改善银行卡受理环境。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推动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部署,定期、不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对全市银行卡应用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做好促进银行卡发展的各项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也要尽快建立健全银行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机制,并结合本地实际,出台相应的支持当地银行卡产业发展的具体实施意见。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针对上述目标和主要任务制定支持银行卡产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二)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建立联合宣传的长效机制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多侧面、多层次,全方位地宣传银行卡,普及银行卡应用知识,将大规模集中宣传与日常性宣传有机结合,扩大宣传声势,提高宣传频率,使社会各界和消费者了解银行卡、接受银行卡和使用银行卡。同时,通过媒体、广告牌和灯箱等形式进行银行卡公益广告宣传,使银行卡深入人心。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各银行卡市场主体,要切实做好推广普及银行卡以及防范打击银行卡犯罪的宣传教育工作,使社会公众掌握银行卡用卡常识。人民银行作为银行卡市场管理主体,要发挥好牵头部门的作用,与相关部门一起建立联合宣传的长效机制。

(三)坚持网络统一,市场放开

坚持网络统一,严格遵守“一柜一机”、“一机多卡”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银行卡受理平台的通信质量。坚持市场放开原则,在银行卡受理、机具布放等方面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市场建设,鼓励收单机构选择POS直联接入方式,严禁通过恶意降低手续费或以投资等方式争抢商户。积极培育银行卡市场主体,做大做强收单市场。为维护市场秩序,对已经形成的网络接入格局和存量市场要保持相对稳定,新增市场资源主要投入到增量市场的开发和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对商户、发卡机构受理银行卡情况进行评比和表彰,并将结果进行通报或予以信息披露。

(四)加大产业扶持力度,努力改善银行卡受理环境

税务部门要加强金卡、金税工程合作,做好具有受理银行卡功能的金融税控收款机的试点和推广工作。公安部门要会同人民银行、银监局、商业银行和银联等单位,建立防范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情报信息交流机制和案件合作机制。积极引导、鼓励商业、旅游、餐饮、公用事业缴费单位、以及医院、公路、铁路售票、加油站、教育、保险、房地产、汽车、烟草、休闲场所等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和现金使用量较大的领域受理银行卡。各发卡机构、银行卡专业服务机构和特约商户要适时开展银行卡有奖消费活动,提高市民持卡消费的积极性,逐步培养市民的持卡消费习惯。要规范银行卡网上支付和移动支付等电子支付功能,积极开拓银行卡的其他实用功能,方便市民生活,促进社会资源共享。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各发卡机构对在实施银行卡联网通用工程、发展银行卡产业中成绩显著的部门、单位和特约商户予以奖励。

(五)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1各发卡机构要将保证持卡人安全使用银行卡作为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从技术手段、业务流程、内控制度、商户管理、培训教育等方面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要高度重视信用卡业务开办过程中的信用风险和欺诈风险,充分发挥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在防范信用卡风险方面的作用。

2各发卡机构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建立情报信息交流机制和案件合作机制,防范、打击并重,规范、治理并举,努力从源头上预防银行卡犯罪的发生。

3要切实做好银行卡交易监测和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工作,通过完善制度和技术措施,防止不法分子利用银行卡从事洗钱等犯罪活动和跨境转移非法资金。

银行下一步工作措施篇7

[中图分类号] F830.33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9-6043(2017)04-0047-02

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指在银行的运营过程中存在不确定的影响因素下造成银行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之间差异较大,银行可能会在这些因素影响下收获额外效益,也有可能会承受巨大的损失。我国商业银行针对风险因素已经初步制定了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涉及到银行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操作风险以及汇率风险等多个方面。但是由于该管理体系在我国银行建设中的发展起步较晚,所以较之国外商业银行的管理水平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一、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现状

(一)缺乏完善的全面风险管理理念

我国商业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其发展起步时间晚且发展时间较短,在全面风向管理观念方面还较为陈旧。在这样的管理现状下,我国商业银行难以充分满足当前银行业快速发展以及风险管理的不断变化。管理理念的缺失首先表现在在当前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中,银行将管理重点放在信用风险管理方面,忽视其他风险管理。另外,在银行内部,对于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从高层管理人员到普通职员之间呈现递减趋势,没有实现管理理念的不断深入。此外,银行内职员缺乏对全面风险管理的正确认识与理解,忽略其与银行利润增长之间的关系,难以将管理工作与业务发展进行融合。

(二)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基础较为薄弱

我国商业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水平的难以提高,归根结底还是由于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基础较为薄弱。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我国的大多数商业银行中都没有设立专门的全面风险管理部门,也没有专门的岗位设立。在进行该管理工作时,往往都是银行内部的各个部门进行分头管理,各自为政,以致于管理工作较为分散。同时,商业银行内部也没有针对全面风险管理制定相关的防范控制体系,导致管理工作难以落实到实际业务发展当中。另外,由于商业银行本身的性质原因受到多种外界因素的影响与限制,在推进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时难以实现独立自主的贯彻落实,导致管理工作的发展受到限制。管理薄弱还表现在参与管理的工作人员往往专业素质较低,不具备专业的管理理论以及优异的风险计量等相关专业技术,风险管理队伍不具备职业化特征,以致于管理水平难以得到优化提升。

(三)全面风险管理方法与措施有待提高

相比较国外的商业银行来说,我国的全面风险管理在管理方法与实现措施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为实现我国商业银行的不断发展,有必要进行方法措施的不断优化。其管理方式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首先,我国商业银行在进行风险评估与分析工作时,往往是采用传统的定性分析,而忽略了定量分析方式在风险分析工作中的重要意义。同时与汇丰银行等发展较好的银行所采用的高级数理统计模型等现代化的先进方式相比较,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缺乏对于相关风险因素的识别、分析与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建设。另外,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还应当进一步实现优化与提高。对于商业银行的资产组合管理模型的建设来说,构建完善的管理业务信息是十分重要的,如果该部门工作缺失或缺乏完整性,都会导致风险敞口的难以确认和把握。同时,信息系统建设的完善性缺失还将导致相关的管理决策失去科学准确性,加大了管理难度。

二、商业银行实现全面风险管理水平提高的有效措施

(一)加强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更新

要实现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水平的不断上升,首先要从转变传统的管理理念做起,这是实现管理转型的根本,是保证风险管理水平不断上升和优化的重要保障。商业银行在运营过程中,不仅要强化对全面风险管理的管理与控制手段,还要积极将管理理念贯彻到整个银行的部门业务工作中,将实际的管理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头上。要实现管理理念的转变与深入,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全面风险管理理念的不断宣传,加强员工培训。同时,商业银行还应当就管理工作的执行建立相关的奖惩体系来督促职员在日常业务工作中将相关的管理工作进行落实。

(二)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

为促进我国商业银行的不断发展,有必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商业银行应实现运作自律体系的不断优化与完善,并明确该体系中的管理方向以及防范措施。在实际管理机制建设中,银行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方法实现该机制的科学完善化发展。

首先,银行应当在内部进行客户经理与业务经理的分别设立。这是由于在当前的商业银行内部的部门设立,往往是存在于总行与分行的层次划分当中,各部门对于利润计划的责任承担划分不明,难以实现总行利润计划的切实传达,导致银行层次体系中的利润计划出现脱节。另外由于多个部门的职责划分不明,还会导致职能重复的现象发生。所以应当独立出相P部门,实现客户经理与市场经理的分开设立,避免利润计划出现脱节,也避免了实际工作操作中的职能重复与脱节。在这基础上,还应当实现业务风险经理与职能风险经理之间的分开设立,在实际建立过程中可以将信贷风险管理部门中负责信贷评估与审批的工作人员转变为业务风险经理。而该部门中对风险进行监控与管理的工作人员提出并创建银行的专门全面风险管理部门。

另外,银行还应当在当前信息披露的基础上,从国外先进管理水平中吸取经验,实现信息披露标准的不断改进。在进行制度改进时,可以将核心披露方式与附加披露方式进行有机结合,同时在强制条件下鼓励资源披露方法的开展。另外,在进行相关制度的制定时,要对信息披露的权利进行限制,合理选择披露对象,并制定科学合理的内控运作流程,依从相关规定对该工作进行合理监督,避免虚假披露的现象出现。

(三)加强分阶段全面风险防范管理模式的建立

对于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工作来说,应当从管理工作的事前、事中以及事后三阶段进行展开,并且在进行事前管理与事后管理工作时应当以风险防范作为工作重点。首先银行应当建立相关的风险预警机制,对预警信号进行准确界定,并在数量经济模型的基础上对相关风险信息进行实时预报。同时,还应当建立专门的事前防范工作岗位,并进行专业人员培养。除此之外,建立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也是实现全面风险管理水平的重要方式。只有通过对事前与事中阶段的风险评估与预防工作的加强,才能对风险因素的不确定性进行明确化。

(四)建立全面风险管理的测评模型

在商业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中设立相关的信息收集系统与决策支持系统,是有利于风险管理工作顺利推进的重要措施。其主要是将来自于银行内部信贷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等所提供的数据信息进行自动化的分类与整理,并将相关信息传递给相关信贷审批与风险评估人员以数据支持。该系统的建立为银行业务开展与管理提供了优良的传递渠道,有利于工作效率提高。在这基础上,商业银行有必要建立全面风险管理的测评模型,由于国外的相关模型的建立已经获得较好成效,所以我国商业银行也可充分吸取国外的综合计量模型以及量化计算方法,实现科学的测评模型的建立。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提高管理决策水平。

(五)调整全面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

对于商业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来说,管理理念的更新与执行是保证管理水平的第一重保障,而管理组织结构的不断调整则是其第二重优化保障。首先,银行应当不断实现股份制度的完善,在业务分析的基础上进行银行分支结构的科学调整,实现分支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经济高效的推进。并就当前的管理工作中所存在的职能重叠、投入高以及控制力度缺失的现象进行改善。商业银行可以在总行与分行内进行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建立,并有委员会主席进行总体管理,在各个银行分行与部门中都设立相关的控制人员。并由上至下进行分层管理,实现全面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独立化。

(六)加强商业银行内风险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培养

就我国商业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来说,参与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往往不具备专业的素养,专业人员缺乏且管理能力低下,这对商业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来说造成巨大的发展阻碍。商业银行应当就该现象采取相应的措施,实现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能力的提升。首先,银行应当加大管理培训力度,从专业理论以及现代化管理技术方面实现人员素质的切实提高。同时为促进人员素质提高,银行还应当建立相应的竞争机制,加强风险管理考核制度的不断完善,切实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以人为本的实现管理人才培养,保证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三、结束语

为实现我国商业银行的不断发展,全面风险评估管理是其发展的必经道路。但是就当前的管理工作现状来说,管理水平还有待提高。商业银行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不断对当前现状以及其所面临的风险进行深入分析,并参考国外的管理水平与管理措施,积极树立正确的管理观念,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系统,从多个管理方面入手对风险因素进行控制,从而实现对银行运营中的风险因素进行有效规避。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商业银行的市场竞争力量,实现商业银行的不断发展与进步。

[参 考 文 献]

[1]王国琛,许春培,华建栋.农村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现状与路径探讨――以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为例[J].金融纵横,2012(3):38-40+72

[2]刘亦聪.我国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建构与实施[J].科学与管理,2012(3):46-51

[3]周新发.完善中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对策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2(26):15-16

银行下一步工作措施篇8

利率市场化是我国金融行业发展的重要标志,众所周知我国的利率市场化首先开始于1996年,并且在十余年间得到了很好地发展。但是在这一过程中利率市场化一方面使得我国商业银行能够更好地实现资金和资源的有效配置,另一方面也使得商业银行的利率风险不断增加,因此在这一前提下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措施的提出就显得极为必要。

一、我国利率市场化概述

通常来说利率市场是指人民银行通过减少行政手段对于利率市场的影响,并且将利率的浮动交由市场供求机制来决定,即利率市场话的本质是金融机构对利率决定、利率传导、利率管理等工作影响力的提升。这一机制的形成有助于我国金融机构之间资源的合理配置并且能够提升金融机构的整体水平,因此对于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

二、利率市场化造成的商业银行利率风险

虽然利率市场化的发展对于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有着重要帮助,但是与此同时应当看到利率市场化也造成了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的出现,这主要体现在不公平竞争的产生、利率结构不合理风险、影响商业银行盈利能力等环节。以下从几个方面出发,对利率市场化造成的商业银行利率风险进行了分析。

(一)不公平竞争的产生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我国利率市场化的发展水平也在持续提升, 但是与此同时应当发现利率市场化的发展促进了金融机构之间不公平竞争的出现,这在规模不同的商业银行之间得到了更为明显的体现。众所周知在金融市场中公平竞争的首要条件是银监会对各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财务水平有着硬性约束,从而较好的确保各商业银行在市场竞争中能够处于同一起跑线,但是随着市场利率化的发展不同规模的商业银行由于其实力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资金规模、客户资源等方面很难进行完全公平的竞争,这也间接导致了利率风险的出现。

(二)利率结构不合理风险

利率市场化的发展将会使得利率受到市场的影响较大,这在某些方面导致了利率结构的不合理。这一方面体现在利差的单边非市场化调整不合理,即利率市场化削弱了银行对利率风险的管理能力,另一方面利率市场化使得利率无法完全地反映商业银行的运营风险,因此其合理性也大大降低。反映包含的风险。

(三)影响商业银行盈利能力

盈利能力对于商业银行发展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通常来说我们许多商业银行将自身在金融市场中占有的份额作为盈利能力考核的重要标准。但是利率市场化使得商业银行的主营收入即利息收入变得较不稳定,从而极大程度上影响了商业银行的稳定盈利能力。

三、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措施

为了更好地应对利率市场化带来的利率风险,商业银行在运营过程中应当注重风险管理措施的提出和应用,这主要体现在风险管理目标的有效明确、定价体系的逐步完善、业务转型的合理进行、工作人员专业水平的持续提升等环节。以下从几个方面出发,对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措施进行了分析。

(一)风险管理目标的有效明确

在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措施的应用过程中商业银行管理层应当根据银行自身的经营特点和发展目标确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目标,并且在此基础上更好地确定风险容忍程度,从而能够更好地根据市场利率的变化减少商业银行自身的运营风险。

(二)定价体系的逐步完善

定价体系对于商业银行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在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措施的应用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当以市场以为导向综合考虑资金成本、管理成本、风险成本和资本回报要求实施风险定价。我国商业银行在利率市场化过程中应当注重综合定价策略的有效实施,即在考虑单笔贷款利息收入的前提下考虑到客户的综合收益,从而更好地提升自身的定价能力。

(三)业务转型的合理进行

业务转型的合理进行是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措施的重要内容。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在业务转型的合理进行过程中应当注重提升对客户的金融综合服务能力,从而在此基础上更好地提升客户忠诚度并且减少利息波动对于商业银行收益稳定性的影响。

(四)工作人员专业水平的持续提升

工作人员专业水平的持续提升能够提升利率风险管理工作的专业性。商业银行在运营过程中应当注重系统性培训计划的有效制定,并在此基础上通过专业考核、内部培训等工作关系的进行促进银行风险管理人员专业水平的有效提升。

四、结束语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金融行业整体水平的不断提升,利率风险管理措施在商业银行运营过程中起到了良好的实践效果。因此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对利率风险有着清晰的了解,在此基础山通过风险管理措施的提出和应用促进我国商业银行整体水平的不断提升。

参考文献:

[1]向阳.浅析利率市场化条件下的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J].中国外资.2013,2(5):33-35

[2]杨建东.利率市场化下我国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研究[J].金融经济.2013,2(4):71-73

银行下一步工作措施篇9

经上级批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分局(以下简称##银监分局)于2004年2月2日正式挂牌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及中国银监会、福建银监局授权,##银监分局及各县(市)监管组履行对全市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及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承担着对全市农村信用社的行业管理职责。2004年,将强化银行业监管,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己任,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一、实施全面风险监管,促进辖区银行业健康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银监分局及各县(市)监管组将以风险性监管为主线,坚持审慎监管原则,对银行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业务、机构准入、退出以及系统性风险情况实施现场、非现场监督管理,督促以上机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具体规定。对辖区银行机构,以督促其按现代金融企业要求完善自我约束制度,督促其继续降低不良贷款比例为主要监管措施,同时引入外部力量强化对银行的内控监督,通过加强与商业银行内审机构的沟通和合作,建立由法院、审计、监察、工商行政管理等参与的定期会晤机制,加强监督,发挥好银行业同业协会作用,加强银行自律。对农村信用社则通过强化对其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管,全面推行内控评价评级制度,努力降低其不良贷款的余额及比例等措施,督促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有效的内控机制,提高经营效益,减轻历史包袱。对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经济处罚、吊销经营许可证、取消任职资格、禁止在银行业工作等监管措施,努力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银行业健康发展。二、以金融创新为手段,助推我市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一)推动金融改革,充分发挥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我市金融改革主要是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要把农村信用社办成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按

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改革总体要求,我市现有的140家农村信用社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不同产权形式的改革。##市城区、永安市农村信用社要力争改革为农村商业银行,沙县、尤溪、泰宁等三个县农村信用社要力争改革为农村合作银行,其他县农村信用社要力争改革为统一法人的县联社。为促进改革的顺利开展,我分局将积极向国家财政争取保值储蓄贴补息970万元、专项再贷款或专项票据9000万元以及实行灵活的利率政策。将根据农村信用社改革精神和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积极做好我市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此外,将积极支持建行、中行等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力争早日上市。(二)推动金融创新,努力提升银行业的金融服务水平。##银监分局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支持一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金融创新活动。一是创新监管理念。在监管中积极引导和支持银行业开拓创新,各类监管设限做到科学、合理,有所为,有所不为,减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做到在上级授权范围内,在风险防范能够保证的情况下,积极鼓励、支持;超出授权范围的,如果符合经济金融发展方向的,将积极向上级请示,反映情况,争取获得支持。二是创新监管行为。做到业务准入、退出,机构准入、升格、高管人员核准审批及时、高效,积极鼓励银行业提高科技含量,开展金融业务、金融产品、金融服务方式创新。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现状,适时推出新金融产品,提升综合服务水平,满足金融消费者不断增长的需求。三是创新现场检查方式。将根据非现场监管掌握的情况以及内控评价评级结果,决定对银行业机构的现场检查内容、频率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对积极开展创新、能够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信贷投入符合国家金融政策的,将尽量少开展检查或者不检查,反之,则加大检查力度。(三)推动金融发展,促进##全市经济腾飞。加强银行业监管的最终目的就是促进经济金融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2004年,将按照“坚持以监管促发展,在发展中强化银行业监管”的原则,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项目带动战略总体措施、目标,督促全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更新理念,调整发展思路,出台具体措施,加

大对中小企业、县域经济和“三农”的扶持力度,预计全年存款增加34亿元,贷款增加35亿元,其中农户贷款预计增加7亿元,确保全市gdp增长目标的实现。一是要进一步改进信贷服务方式,大力开展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培育更多的“信用村、信用乡镇”,围绕农村发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支持农村产业化结构调整。二是要创新服务品种。积极开办票据业务,改进结算服务手段和方式,加大对全市重点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信贷投入,促进企业优化信贷结构,特别是在帮助企业理清应收帐款方面有所突破。三是要拓宽服务内容。要进一步完善贷款决策、执行、监督机制,简化程序,加大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誉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解决中小民营企业“贷款难”问题,培育和发展县域支柱产业。四是改善银行卡用卡环境,提高##城市品位。进一步推进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新兴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与投入,加大atm、pos等机具的配备,改善atm、pos、特约商户的用卡环境,同时提高农村信用社电子化水平,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便捷的金融服务。(四)推动金融稳定,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一是要继续降低不良贷款比率。目前##银行业不良贷款余额仍有18亿元,继续降低不良贷款比例是当前一项突出任务。对已经形成的不良贷款,将通过法律、经济、行政手段积极催收,采取多种形式处置,加大不良贷款申报核销力度;通过加强内控,完善授权授信、审贷分离制度,健全贷款评审决策机制,严格控制发生新的不良贷款,提高贷款质量,努力使全市银行业不良贷款余额净减8000万元,不良贷款率下降2个百分点以上。二是要维护良好竞争环境。要强化对银行业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以及落实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管,加大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的力度,促使银行机构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促进银行业高效稳健发展。三是维护良好的金融生态。要积极发挥银行监管部门及行业自律组织作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评估银行系统风险和行业性信贷风险,研究实施防范和化解风险措施,及时向银行机构发出预警预报;同时积极寻求政府、司法部门支持,依法打击逃废债行为,维护银行机构的合法债权。总之,要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实现保护广大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增进市场信心,提高公众对现代金融的知情度、了解度以及努力减少金融犯罪的监管目的,为我市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以促进地方经济

发展为己任开创银行业监管工作新局面》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己任开创银行业监管工作新局面

银行下一步工作措施篇10

一、不断提高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在这次宏观调控中,中央强调要充分发挥金融在宏观调控中的重要作用。这是对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调控工具的正确选择和科学运用。

根据中央关于改革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重要决策,银监会于2003年4月份正式挂牌成立,成立伊始就面临国家实施宏观调控,这对银监会有效履行监管职能是一个全新的挑战和考验。对于银监会在实施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刚开始社会上有不同看法,基层也有不同认识。有的认为,在货币政策与监管职能分离的新体制下,宏观调控是中央银行的职责,银监会则是专司银行监管,监管部门实施宏观调控有行为过界之嫌;有的认为,经济增长处于上升期,各方面贷款需求旺盛,信贷高增长有利于放水冲沙,稀释银行不良资产,无论是监管部门监管成效,还是商业银行经营绩效都容易在短期内得到体现,银监会积极参与实施宏观调控则有费力不讨好的责难。产生这些模糊认识的根本原因是缺乏对新体制下宏观调控与银行监管关系的正确认识和把握,简单地把宏观调控目标与银行风险监管和审慎经营的目标对立起来,片面地理解新体制下中央银行与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事实上,良好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是实施有效银行监管和保证银行体系健康稳定的前提,合理的微观反应和灵敏的传导机制是货币政策效力有效发挥的基础。如果不针对经济运行中不稳定、不健康因素及时采取调控措施而任凭其发展,不引导和督促商业银行主动适应形势的变化,完善信贷和风险管理机制,优化和调整资产组合结构,势必加剧经济结构不合理的矛盾,导致经济大起大落,不仅使银行稳健发展的市场环境受到损害,而且会给银行业造成严重风险和巨大损失。

基于此,银监会一开始就强调,积极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宏观调控的决策和部署,是新形势下对银行监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是金融监管新体制下银监会工作面临的新任务,要求各级派出机构增强全局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把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银行风险监管作为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把工作着力点放在坚持果断有力、适时适度、区别对待、注重实效的原则,主动加强和改进风险管理,大力调整资产组合结构,努力建设银行风险管理长效机制上。早在2003年6月17日,银监会就下发了《关于加强贷款管理,防范新的金融风险的通知》(银监通[2003]4号),针对货币信贷投放过快、信贷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发出了预警信号。2004年4月30日又下发了《关于认真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进一步加强贷款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通[2004]22号),围绕宏观调控及时提出了加强贷款风险管理的七项措施。实施宏观调控以来,银监会先后下发了90多份关于贯彻国家宏观调控精神的文件;先后召开了国有商业银行行长座谈会、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长(行长)座谈会等75次宏观调控工作的会议;主要领导先后12次深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就宏观调控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调研;抽调3000多人次及时开展了对一些过热行业贷款的现场检查;实行了按月、按季定期宏观经济发展和货币信贷运行的制度,引导商业银行正确把握形势和形成合理的政策预期,促使银行系统增强了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坚定性。

二、始终坚持以风险监管作为工作重点

加强和改进风险监管,是银行监管工作的永恒主题,也是银监会这次参与实施宏观调控的切入点和着力点。

在宏观调控中,银监会抓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这一根本,配合宏观调控,部署风险监管工作,做到了定位准确,重点突出,有很强的针对性。

一是严格控制贷款的行业风险。实施宏观调控以来,银监会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先后在全系统就行业贷款问题组织开展了三次大型现场检查,即对钢铁、电解铝、水泥、房地产、汽车等行业的贷款检查,对电石、焦炭、铁合金等行业贷款进行专项调查,全面清理在建和拟建项目固定资产贷款。同时对向江苏“铁本”等项目违规发放贷款的有关银行责任人进行了严肃查处。通过检查,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关注行业风险,审慎发放贷款,这不仅对抑制固定资产膨胀起到了釜底抽薪的作用,而且还及时控制了银行盲目向过度投资行业贷款的新增风险。

二是严密防范高集中度、关聯交易和重大违约风险。这次宏观调控中暴露出的金融风险呈现了一些新趋势和新特点,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高集中度风险和关联交易风险频频爆发,重大违约风险不断蔓延。对此,银监会在严肃查处上海农凯、啤酒花、德隆系等贷款风险案件的同时,认真分析银行风险管理上的经验教训,及时建立了“大额风险集中度和零售贷款违约客户信息统计制度”,提出了判断和识别风险集中度和关联交易风险的五项要点,开通了大额风险集中度和违约风险信息披露系统,促进商业银行改进了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

三是及时处置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各类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规模小、包袱重、抗风险能力弱,容易遭受宏观调控和突发事件带来的冲击。为防止这些机构的风险演变为系统性、全局性问题,在宏观调控中,银监会对各类中小金融机构按类别、分机构进行了风险排查,摸清风险底数,模拟测算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波及范围和力度,及时制定了风险处置预案。加快了五、六类高风险城市商业银行的风险处置步伐,加强了对仍在经营的城市信用社的风险监测监控,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中的遗留问题的解决方案,稳妥处置了金新信托等6家德隆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支付风险,维护了银行体系的稳定,促进了宏观调控的顺利进行。

四是狠抓降低不良贷款。促进不良贷款余额和比例双下降,是银行风险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宏观调控中,银监会指导商业银行大力调整信贷结构,防止信贷投放急剧回落而带来不良贷款双升;要求商业银行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和土地市场秩序整顿中,积极会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快清快理,主动做好资产保全的善后预案,尽最大可能减少资产损失;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实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充足拨备,做实利润,加大核呆力度。同时,建立了不良资产按月监测分析制度,及时对外不良贷款变化情况,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多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不良贷款。

三、注重增强风险管理的实际效果

在宏观调控中,银监会注重把握好宏观调控的时机、力度和节奏,不断增强风险监管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和有效性。在具体工作中坚持了三个注重:

一是注重风险早期预警,增强风险管理的预见性。在宏观调控中,银监会反复强调,对风险要做到早预警、早应对、早处置,争取工作主动权。为此,银监会密切跟踪经济金融运行情况,及时预见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通过监管谈话、形势通报会、窗口指导会、电视电话会等方式,引导商业银行正确把握宏观调控形势和政策的变化,及时纠正了基层银行机构在信贷管理上的简单化和片面性,积极支持经济发展的合理资金需求。

二是注重加强风险提示,提高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管理的主动性。针对宏观调控中呈现的一些负面效应和风险动向,银监会及时作出预警,督促商业银行在风险到来之前主动采取控制措施。2004年以来,银监会先后就土地储备贷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大学城建设贷款以及“假个贷”、“炒楼热”等贷款的潜在风险,及时向商业银行作出了一系列风险提示,指导商业银行主动加强了对这些领域贷款的风险控制。

三是注重促进结构调整,提高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在宏观调控中,银监会始终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有控有保,做到不搞“一刀切”,不走“回头路”,不踩“急刹车”。在贷款投向上,引导商业银行重点加强对农业以及电力、、水利等经济运行瓶颈行业的贷款投入,积极支持有效益、符合投资政策方向的固定资产投资,支持车贷、房贷等方面的合理消费需求,支持各类符合贷款条件的中小。在具体政策执行中,一开始就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防止为实现规模压缩而提前收回企业正常流动资金贷款的不良倾向;对企业技术改造贷款,商业银行要审慎贷款不停贷;要区别对待“过热行业”,对于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有利于调整结构的项目,包括钢铁、水泥等行业必须支持的重点项目要积极支持;对民营经济等中小企业要做到“三个坚持”,即:坚持不以企业规模大小作为贷款条件,坚持不以企业所有制决定信贷取舍,对各类企业(包括中小企业)讲究贷款风险大小、效益高低和诚信程度,坚持不简单地停贷或少贷。对于暂时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给予贷款的企业,要求商业银行做到事虽难办,但门不难进,话不难听,脸不难看,积极协调和帮助企业尽快符合审慎贷款条件和要求。通过宏观调控,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改进风险管理,大力调整贷款结构,转变信贷增长方式,增强信贷调控的有效性,促进国民经济运行实现“软着陆”。四、积极探索运用市场手段监管风险

在宏观调控中加强银行风险监管,对银监会工作而言是一个全新的课题。不能简单地沿用过去的老办法,否则不仅难以奏效,甚至还有可能对经济造成大的震荡。因此,按照中央关于注重用新思路、新机制、新办法解决的要求,银监会在运用市场和经济手段监管银行业风险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提出了强化资本约束的总量调控新思路。2004年3月,银监会颁布并实施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要求所有商业银行在2007年1月1日逐步达到资本充足率(8%)的监管标准。新的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核心是确立了“提高贷款五级分类的准确性—充足拨备—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率达标”的持续监管思路,要求商业银行按照这个路线图制定资本充足率分年度达标规划和补充资本的具体计划,从根本上促进商业银行建立资产扩张的自我约束机制,提高配置资源的性和有效性。

二是在维护商业银行经营自主权和市场作用方面取得了新进展。在这次宏观调控中,银监会始终坚持管法人、管内控、管风险、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注重维护商业银行自主经营和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积极指导商业银行法人及时调整全年指标考核,改进授权授信管理方式,完善收回再贷和存贷比管理办法,创新信贷管理机制。对于应由商业银行根据自身经验和风险控制能力独立自主决定的事项,银监会一律不作规定,增强政策的灵活性。如《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明确规定,房地产贷款的比例由商业银行在内控制度中按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自主设定,以适应不同机构对此类贷款风险的不同态度和市场策略,并且允许那些把业务主要定位在房地产贷款的银行通过特殊的风险控制手段和补偿机制来管理风险。

三是在积极培育和建立良好的银行信贷文化上迈出了新步伐。例如,在2004年7月,银监会颁布并实施了《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尽职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授信业务岗位职责和相应的尽职调查制度,全面落实信贷风险管理的岗位职责,并明确授信业务各环节的尽职要求,实施问责和免责,强化信贷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确保信贷业务人员及管理人员对每笔授信都勤勉尽责。这些都为提高商业银行授信的科学性,降低授信业务风险,促进我国银行业建立良好的信贷文化和健康的信贷理念奠定了重要基础。

五、努力建设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

在这次宏观调控中,银监会认真银行业风险管理方面暴露出来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深深感到短期的政策措施只能使这些问题得到一时一事的暂时解决。为从体制上和机制上形成治本之策,银监会明确提出要把这次宏观调控作为契机和动力,着力建设银行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具体措施上,提出了“四个结合”的要求。即把宏观调控与深化银行业改革结合起来,把宏观调控与改善内控和风险管理结合起来,把宏观调控与加强信贷结构调整、提高业务创新能力结合起来,把宏观调控与加强信贷文化建设结合起来。通过扎实工作,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建设已经取得初步成效。

一是银行业各项改革取得了积极进展。在加强宏观调控中,银行业各项改革顺利推进。按照中央2003年底关于率先选择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革试点的战略部署,银监会制定下发了《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加强对改革工作的按季考核,积极推动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银行改革取得初步成效。指导浙江商业银行完成了更名重组和天津渤海银行的有序筹建。在促进浙江等8省市信用社深化改革试点取得阶段性成效的基础上,及时将北京、天津等21省(市、区)纳入改革范围,农村信用社改革整体进展顺利。其他银行业机构的改革也在有序推进。

银行下一步工作措施篇11

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信贷业务活动的企业,与一般工商企业及其他经营单位相比,最显著的特点是负债经营,即利用客户的各种存款及其他借入款作为主要的运营资金,通过发放贷款及投资获取收益,自有资本占资产总额比率远低于其他行业。这一经营特点决定了商业银行本身即是一种具有内在风险的特殊行业。商业银行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经营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存在而招致经济损失的可能性。

一、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

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债务人违约而导致贷款或证券等银行持有资产不能收回本息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2.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利率水平变化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3.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不能到期支付债务或满足临时提取存款的需要而使银行蒙受信誉损失或经济损失甚至被挤兑倒闭的可能性。

4.汇率风险。汇率风险是指由于外汇价格变动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截至2004年末,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7176亿元,不良贷款比例为13.32。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5751亿元,不良贷款比例为15.62%。股份制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425亿元,不良贷款比例为5.01%。

二、金融监管的概念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总称。从词义上讲,金融监督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全面性、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和发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金融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施的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在上述涵义之外,还包括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内容。

三、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措施

(一)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法律措施

2003年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并自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对完善中国银行业监管制度、强化监管手段、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这是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基本法”,是构建完整的银行审慎监管法律框架和体系的核心。

此外,银监会根据我国银行监管实际和国际银行监管最佳实践,在《银监法》和《商业银行法》框架下,系统规划、科学设计审慎银行监管的规章和指引。2003年以来,先后出台了《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人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境外金融机构投资人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客户大额授信统计制度和零售贷款违约情况统计制度》、《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等几十项监管部门规章,涉及银行业监管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另外,还有《商业银行授信尽职工作监管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办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正在制定中。在加强金融法规建设方面,今后应重视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结合我国实际,并参照国际上对银行业实施管理的法律和各项规定,对我国现有的银行法规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二是各银行机构系统内制定的带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实行向中国银监会报批制或备案制,以保证有关金融法规要求的协同性、一致性;三是结合当前我国金融业发展的趋势、特点和业务创新的实际,提前出台有关的法规,使新业务从市场准人的那一天就能够规范运作,监管工作有法可依;四是针对金融电子化、网络化和金融犯罪技术含量高、隐蔽化的趋势,制订并完善相应的法规,规范电子金融技术操作的规程;五是加强与国外金融监管当局和国际金融组织在法律方面的沟通与交流,衔接执法标准。

(二)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技术措施

巴塞尔委员会先后于1999年6月和2001年公布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第一稿)和(第二稿)。新巴塞尔协议全面继承以1988年巴塞尔协议为代表的一系列监管原则,继续延续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以信用风险控制为重点,着手从单一的资本充足约束,转向突出强调银行风险监管从最低资本金的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约束等三个方面的共同约束。新巴塞尔协议的基本原则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进一步拓展了风险范畴。尽管信用风险仍然是银行经营中面临的主要风险,但新协议开始重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影响及其产生的破坏力,并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中,分母由原来单纯反映信用风险的加权资产加上了反映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内容。

第二,坚持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但风险衡量方式更为灵活。银行资本是银行抵御风险的基础,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提出了银行业最低资本金的要求,协议对银行资本的构成进行了界定,其基本精神要求银行管理者根据银行承受损失的能力确定资本构成,并依其承担风险的程度规定最低资本充足率。

第三,强化信息披露和市场约束。在新资本协议中,委员会对银行的资本结构、风险状况、资本充足状况等关键信息的披露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新框架充分肯定了市场具有迫使银行有效而合理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的作用。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中国银行业监管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监管的有效性受外部环境的制约较大、市场准人监管不够规范、审慎性法规的系统性和完整性不强、持续监管力度不够、监管信息的统一性和透明度尚存在问题、监管者权威性不强、跨境监管的能力不足,等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决定了我国银行监管体系建设任务的艰巨性。为完善我国的银行监管体系,提高中国银行业监管的有效性,推进银监会各项工作尽快与国际接轨,银监会将通过建立良好的机制,坚持科学的态度,树立坚定的信心,开展扎实的工作,缩减上述差距,并已经着手制定加快中国银行业监管建设,缩小与《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要求差距的中长期行动规划,计划在今后5年内,使中国银行业监管水平基本达到《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提出的各项要求。实现这一目标计划分两步走:第一步,在2006年以前,建立有效银行业监管的重要基础,使各项监管措施有2/3左右达到《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要求;第二步,在2009年以前,各项法规制度及各项监管措施得到有效贯彻实施,基本上全面达到《核心原则》的各项要求。

(三)我国商业银行内控制度建设

(1)规范管理,整合机构,强化高端监控。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必须根据其业务性质、发展战略的不同和市场的变化进行最优设计。要始终将效益、客户和市场放在中心位置上,围绕市场拓展和风险控制的目标建立矩阵式的组织结构,对承担风险管理的部门和承担市场职能的部门建立起一致的责任和考核机制。(2)内控措施与经营目标相联系,着力于内控机制的建设,制定合适的经营目标。经营目标用于指导每天的经营活动,而经营活动又要受内控制度的控制。控制目标很显然是为经营服务的,但有时又与经营目标之间相冲突,如一味地强调资产安全性则可能造成经营的低效率,相反,一味强调效率,就要承担资产损失的风险。因而内控措施要考虑到与经营目标相配合,做到控制措施服务于经营目标。其中合适的经营目标是指符合市场和竞争实际的、有可能实现的中长期经营指标和管理指标以及相关的政策、措施和分步计划。(3)建立员工自我约束机制,切实防范“道德”风险。在众多的内控防线中,最软弱的防线也许就是员工的自我控制防线,但从辩证的角度来说,它其实是最重要、也是最有效的约束机制。只要每一名员工都能够充分认识到这一点、认识到自己的职责,保证思想到位、认识到位,很多风险其实是可以避免的。

(四)我国商业银行外部监管措施

银行下一步工作措施篇12

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信贷业务活动的企业,与一般工商企业及其他经营单位相比,最显著的特点是负债经营,即利用客户的各种存款及其他借入款作为主要的运营资金,通过发放贷款及投资获取收益,自有资本占资产总额比率远低于其他行业。这一经营特点决定了商业银行本身即是一种具有内在风险的特殊行业。商业银行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经营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存在而招致经济损失的可能性。

一、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

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债务人违约而导致贷款或证券等银行持有资产不能收回本息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2.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利率水平变化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3.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不能到期支付债务或满足临时提取存款的需要而使银行蒙受信誉损失或经济损失甚至被挤兑倒闭的可能性。

4.汇率风险。汇率风险是指由于外汇价格变动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截至2004年末,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7176亿元,不良贷款比例为13.32。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5751亿元,不良贷款比例为15.62%。股份制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425亿元,不良贷款比例为5.01%。

二、金融监管的概念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总称。从词义上讲,金融监督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全面性、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和发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金融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施的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在上述涵义之外,还包括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内容。

三、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措施

(一)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法律措施

2003年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并自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对完善中国银行业监管制度、强化监管手段、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这是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基本法”,是构建完整的银行审慎监管法律框架和体系的核心。

此外,银监会根据我国银行监管实际和国际银行监管最佳实践,在《银监法》和《商业银行法》框架下,系统规划、科学设计审慎银行监管的规章和指引。2003年以来,先后出台了《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人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境外金融机构投资人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客户大额授信统计制度和零售贷款违约情况统计制度》、《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等几十项监管部门规章,涉及银行业监管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另外,还有《商业银行授信尽职工作监管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办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正在制定中。在加强金融法规建设方面,今后应重视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结合我国实际,并参照国际上对银行业实施管理的法律和各项规定,对我国现有的银行法规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二是各银行机构系统内制定的带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实行向中国银监会报批制或备案制,以保证有关金融法规要求的协同性、一致性;三是结合当前我国金融业发展的趋势、特点和业务创新的实际,提前出台有关的法规,使新业务从市场准人的那一天就能够规范运作,监管工作有法可依;四是针对金融电子化、网络化和金融犯罪技术含量高、隐蔽化的趋势,制订并完善相应的法规,规范电子金融技术操作的规程;五是加强与国外金融监管当局和国际金融组织在法律方面的沟通与交流,衔接执法标准。

(二)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技术措施

巴塞尔委员会先后于1999年6月和2001年公布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第一稿)和(第二稿)。新巴塞尔协议全面继承以1988年巴塞尔协议为代表的一系列监管原则,继续延续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以信用风险控制为重点,着手从单一的资本充足约束,转向突出强调银行风险监管从最低资本金的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约束等三个方面的共同约束。新巴塞尔协议的基本原则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进一步拓展了风险范畴。尽管信用风险仍然是银行经营中面临的主要风险,但新协议开始重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影响及其产生的破坏力,并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中,分母由原来单纯反映信用风险的加权资产加上了反映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内容。

第二,坚持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但风险衡量方式更为灵活。银行资本是银行抵御风险的基础,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提出了银行业最低资本金的要求,协议对银行资本的构成进行了界定,其基本精神要求银行管理者根据银行承受损失的能力确定资本构成,并依其承担风险的程度规定最低资本充足率。

第三,强化信息披露和市场约束。在新资本协议中,委员会对银行的资本结构、风险状况、资本充足状况等关键信息的披露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新框架充分肯定了市场具有迫使银行有效而合理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的作用。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中国银行业监管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监管的有效性受外部环境的制约较大、市场准人监管不够规范、审慎性法规的系统性和完整性不强、持续监管力度不够、监管信息的统一性和透明度尚存在问题、监管者权威性不强、跨境监管的能力不足,等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决定了我国银行监管体系建设任务的艰巨性。为完善我国的银行监管体系,提高中国银行业监管的有效性,推进银监会各项工作尽快与国际接轨,银监会将通过建立良好的机制,坚持科学的态度,树立坚定的信心,开展扎实的工作,缩减上述差距,并已经着手制定加快中国银行业监管建设,缩小与《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要求差距的中长期行动规划,计划在今后5年内,使中国银行业监管水平基本达到《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提出的各项要求。实现这一目标计划分两步走:第一步,在2006年以前,建立有效银行业监管的重要基础,使各项监管措施有2/3左右达到《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要求;第二步,在2009年以前,各项法规制度及各项监管措施得到有效贯彻实施,基本上全面达到《核心原则》的各项要求。

(三)我国商业银行内控制度建设

(1)规范管理,整合机构,强化高端监控。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必须根据其业务性质、发展战略的不同和市场的变化进行最优设计。要始终将效益、客户和市场放在中心位置上,围绕市场拓展和风险控制的目标建立矩阵式的组织结构,对承担风险管理的部门和承担市场职能的部门建立起一致的责任和考核机制。(2)内控措施与经营目标相联系,着力于内控机制的建设,制定合适的经营目标。经营目标用于指导每天的经营活动,而经营活动又要受内控制度的控制。控制目标很显然是为经营服务的,但有时又与经营目标之间相冲突,如一味地强调资产安全性则可能造成经营的低效率,相反,一味强调效率,就要承担资产损失的风险。因而内控措施要考虑到与经营目标相配合,做到控制措施服务于经营目标。其中合适的经营目标是指符合市场和竞争实际的、有可能实现的中长期经营指标和管理指标以及相关的政策、措施和分步计划。(3)建立员工自我约束机制,切实防范“道德”风险。在众多的内控防线中,最软弱的防线也许就是员工的自我控制防线,但从辩证的角度来说,它其实是最重要、也是最有效的约束机制。只要每一名员工都能够充分认识到这一点、认识到自己的职责,保证思想到位、认识到位,很多风险其实是可以避免的。

(四)我国商业银行外部监管措施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