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政策与法规合集12篇

时间:2023-03-06 15:59:39

旅游政策与法规

旅游政策与法规篇1

一、引言

旅游政策法规》是我们学校旅游管理专业开设的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中具有核心地位,共64个学时,面向旅游管理专业的大一学生。这门课理论性非常强,包含的内容极其繁杂,课程内容涉及到宪法基本知识、《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旅游法的基本知识、旅游服务合同法律制度、旅行社法律制度、导游管理法律制度、旅游安全管理与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出入境与交通法律制度、食品安全、住宿与娱乐法律制度、旅游资源保护法律制度以及解决旅游纠纷的法律制度等各种旅游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笔者从事《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的教学工作至今已有3年,课堂上以讲授理论为主。这种传统的教学模式无法保证课堂以学生为主体的参与性,很难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与学习积极性,导致学生课堂听课率不高,听课效果不佳,整体教学效果不甚理想。因此,这种传统的教学模式亟待改善。根据高职教育的特点,结合这门课程本身的实际情况,欲对《旅游政策与法规》进行课程改革,就必须要面向社会实践,经过对景区、旅行社等旅游企业以及导游群体进行广泛的调研,对导游取得从业资格、获得执业许可过程中以及导游带团实际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典型问题分析,即采用问题导向的教学模式,才比较适合。

二、问题导向教学法

问题导向教学法(Problem-BasedLearning),简称PBL,也称问题式学习,最早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医学教育。1969年,加拿大麦克马斯特大学(McMasterUniversity)最早采用PBL为主体的教学模式。问题导向教学法是以问题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以小组为单位,以教师为导向的启发式教育,以培养学生的能力为教学目标。目前已成为西方主流教学模式之一,近年来在我国高等教育领域获得广泛关注,很多学科开始尝试在课堂教学中引入。与传统的以学科为基础的教学法有很大不同,PBL强调以学生的主动学习为主,而不是传统教学中的以教师讲授为主;PBL将学习与问题挂钩,使学习者投入于问题中;强调把学习设置到复杂的、有意义的问题情景中,通过学习者的自主探究和合作研讨来解决问题,从而学习隐含在问题背后的学科知识,形成解决问题的技能和自主学习的能力。PBL的精髓在于发挥问题对学习过程的指导作用,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PBL的基本理念是“以问题为基础、以学生为中心”。其总体教学思路为:教师提出问题———学生查找资料———分组讨论———教师总结。

三、基于问题导向的课程改革思路

1.导游工作典型法律问题分析

《旅游政策与法规》面向的岗位是导游。为了进行课程改革,笔者对旅行社、景区以及导游群体进行了调研,根据调研实际情况,设置了符合导游职业真实情况的四大情景:即考取导游证、选择旅行社、成为导游、征战旅途。

2.根据典型问题设置教学单元

根据上述典型问题,可以按先后顺序,设置“导游证的考取,旅行社的设立、管理与经营,旅游政策与法律法规,导游的权利、义务与执业保障,旅游服务合同,旅游交通,住宿与娱乐,旅游资源的保护,旅游安全事故,旅游投诉,以及旅游出入境”11个教学单元来组织教学。

3.单元教学举例

旅游政策与法规篇2

1.1 在课程设置时间上

大多数高职院校将《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安排在第二学期开设。之所以在时间上做此安排,主要考虑到有利于学生参加考证。因为导游资格考试时间是在每年11月,在考证之前系统讲述过本课程,无疑有利于提高考证通过率。相反,如果课程安排在第三学期开设,那么距离考证仅有两个月时间,课程教学安排就会很紧张。如果课程再往后开设,对学生来说,意味着在校期间将失去一次考证机会。这一点大部分院校在课程设置上都会考虑到。

1.2 在课程设置先后顺序上

《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具有综合性、应用性的特点,其教学内容涉及法学、旅游管理等学科。鉴于此,在开设本课程之前,需要学生对法学基础理论和旅游专业知识有基本的了解。考虑到专业的原因,大多数高职院校在开设本课程之前都会开设一些旅游专业课,如旅游学概论、旅行社经营管理等。但在教学中存在的困境是,学生连一些基本的法律术语都不清楚,只是把抽象的法律规范记忆下来。在此期间,如果没有相关课程过渡,直接让学生学习本课程,普遍都会觉得抽象、枯燥,导致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虽然高职非法律类专业学生在入学的第一学期都会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但该课程主要偏重思想道德修养,讲授法律基础知识的学时安排非常有限。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笔者建议在课程设置上将经济法安排在本课程之前。通过经济法课程学习,学生对民法、合同法等基本法律制度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和掌握,这将为接下来本课程的学习奠定基础。

2 教材选用

2.1 突出培养目标

笔者认为在课程教材的选取上,首先应突出培养目标。高职专业培养目标具有特殊性,其主要培养应用性、实践性人才。目前高职院校提倡“双证书”的教学模式,即学生不仅要获得学历证书,还要获得国家劳动人事部门认定的职业资格证书。因此,建议在选取本课程教材时应以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教材为主。

2.2 应注重教材的新颖性

《旅游政策与法规》具有时代性的特点,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我国旅游法规建设步伐也会进一步加快。以旅行社行业的立法为例,从1985年国务院颁布我国第一部旅游行业的行政法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到1996年《旅行社管理条例》,再到2009年《旅行社条例》。再如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等。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还会有相当多的新法颁布或旧法被修订,这是历史的必然。笔者认为《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教学内容应反映旅游行业的最新立法,因此教师应运用自己的专业判断能力,尽可能为学生选取最新教材。但是教材往往具有滞后性的特点,作为教师应及时掌握所授课程的最新知识和发展动态,努力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使学生接触到的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而不是废止的旧法。

3 教学方法及手段

每一种教学方法都有其优缺点,教师可以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和所要达到的教学目标来进行选择。毋庸置疑,恰当的教学方法及手段将有利于学生对课程的学习和掌握。笔者认为适合《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的教学方法及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3.1 案例教学与小组讨论相结合

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才能变成学生的能力,在本课程的教学过程中,采用案例教学与小组讨论相结合的教学方法是实践中比较成功的。案例教学起源于美国,是指在教师的精心设计和指导下,采用典型案例,将学生带入虚拟案例,充当法律职业角色,引导学生自主探究性学习的一种教学方法。要使案例教学在本课程中真正发挥实效,案例的选择是至关重要的。首先,尽可能选择典型和仿真的案例。对学生来说,每参加一次案例就相当于情景再现,也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一次很好的锻炼。其次,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或自行分成若干小组,每小组6~7人,男女同学搭配。通过分组讨论案例,得出小组讨论意见。再次,在课堂上交流小组讨论意见,由小组代表陈述每组形成的最后观点。最后,在分组讨论和小组之间交流观点后,教师应及时总结。总结除了给出案例答案外,还应指出案例所涉及的法律关键问题以及案例分析的难点与思路。通过案例教学与小组讨论,不仅可以将抽象的法律条文、原则具体化,还可以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能力、表达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3.2 课堂讲授与课后辅导相结合

教师在课堂上讲授知识的时间是有限的,而课后辅导则是课堂讲授在时间上的延伸。课后辅导是教学过程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首先,教师每节课所讲的知识,学生不可能全部一听就懂、一讲就会。在旅游政策与法规教学过程中,时常有同学反映上课时候听懂了,但是课后做相关练习时就会问题百出。这时教师应及时辅导,让学生进一步理解掌握相关知识点。如果说课堂讲授是抛砖引玉,那么课后辅导则是精心雕刻。其次,课后辅导的形式可以是多样化的。在教学之余,教师还结合教学开展一些科研工作,可以课后吸收一些主动愿意参与科研的学生,让其参与科研工作。通过参与科研,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拓展课程教学内容。再次,还可以课后聘请专家学者、企业经理人介绍学科相关进展。教师还可以引导学生自主上网学习、查资料来解决疑问,培养学生上网学习、查找资料的能力。

3.3 多媒体教学法

在教学手段上,尽可能采用多媒体来讲解。传统的教学手段是教师在讲台上边讲边板书,相对于传统教学而言,多媒体教学有着多方面的优点。首先,多媒体教学内容丰富多彩,包含文字、图形、动画、视频、音频等信息,可以吸引学生的注意力,从而提高其学习兴趣。其次,通过多媒体教学,可以在有限的时间内向学生传递大量的信息,增加讲授的内容,从而提高教学效率。而且多媒体的艺术性还有助于增加课程知识的亲和力,从而培养学生的审美情趣。当然,这需要学校管理部门为改善教师的教学环境提供必要的硬件支持。

4 考试方法

4.1 考试题型

期末考试采取闭卷答题的形式。由于《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是导游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之一,如果本课程在导游资格考试中没有通过,意味着将不能取得导游资格证,将无法从事导游工作。所以为提高本专业课在资格考试中的通过率,笔者认为本课程的考试题型可以参照导游资格考试真题的题型,采取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三种形式(判断题40题,占20%,单选题80题,占40%,多选题40题,占40%)。教师应注意平时积累,可以建立相关的章、节试题库,在平时可以加强基础训练。在考试内容上也应当侧重于职业资格考试的重点章节,如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导游人员法规管理制度、出入境管理法规制度等。

4.2 考试成绩

旅游政策与法规篇3

Abstract:Government leadership is the power that drives tourism development of Jiangsu Province. At present, the activities of Jiangsu tourism administration departments are still subject to the present tourism administration system. Their function is relatively weak and show relatively strong department interest oriented tendency. This restrains tourism development to some extent. The government leadership policy of Jiangsu tourism industry shall take the concrete conditions of industrial development into consideration, and set about from the connotation, components, key concepts, etc. On the premises of sticking to the basic principles, the tourism administration mechanism shall be reformed and government activities shall be standardized from mechanism innovation aspect and effectively promote Jiangsu tourism industrial development.

Key words:tourism development;government leadership;industrial policy;mechanism innovation;Jiangsu tourist industry

中图分类号:C91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0)04-29(6)

作者简介:周武忠东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省旅游学会会长

黄荡东南大学旅游管理专业2007级硕士研究生

旅游业的政府主导,即在以市场为基础配置资源的前提下,将政府与市场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政府力量的强制性干预,促使旅游业实现快速增长,以进一步加大旅游发展的力度,加快旅游发展的速度,使旅游业为国民经济增长做出更大的贡献。政府主导旅游发展模式的主要特点是政府利用旅游产业政策引导旅游企业按政府要求发展;行业长远发展目标通过政府规划确定,企业的短期利益则通过市场竞争调节。一般来讲,规划是指导性的,规划具体由旅游产业政策来体现和保证。除此之外,政府还通过行政指导等手段来促使企业微观经营活动与政府发展旅游业的目标保持一致;通过制定、补充、修改、解释相关政策法规引导旅游企业进行健康而有效的市场经营;通过强有力的规制手段对旅游企业的各种不当竞争行为予以制止与纠正。

总体而言,“政府主导”的旅游发展模式是政府在充分发挥自身主观能动性的基础上,主要通过制定切实有效的产业政策引领旅游行业有目的、有轻重、有步骤地发展。在旅游市场上,政府已经不再是袖手旁观的裁判,而是举足轻重的导演,旅游业发展水平的高低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组织与决策能力[1]。中国和江苏旅游业自改革开放30年以来,长期在“政府主导”的模式下发展;诚如上述,选择政府主导型的发展模式有其选择的依据和必要性。然而,在这种模式主导下的江苏旅游产业,还有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政府主导的着眼点也会随着旅游业的发展在不同阶段而有所侧重。

一、旅游发展实施政府主导的必要性

(一) 旅游行业的自身特性要求政府主导

1.旅游资源具有公共性

旅游资源是公共性资源,即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同一旅游资源具有非排他性,无法阻止“搭便车”行为。外部性的存在导致了旅游市场机制的失灵,客观上需要政府发挥有形之手的作用。

由于旅游资源所具备的这种属性,使得旅游目的地形象推广、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具有一定的公共特性,因为每个目的地旅游企业都会从中获得收益,即使个别旅游企业不为其支付费用,也无法使其被排除在外而不从增加的旅客流量中获益。因而政府理所应当发挥主导作用。

2.旅游产品具有跨地域性

旅游产品的分布通常具有一个显著特点,即其所在的地理区域和所属的行政区域没有完全对应关系,具有相同内在资质的资源,以及同一体系内的产品往往跨越地域上的行政界限。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责无旁贷需要出面进行协调。

3.旅游产业具有综合性

旅游产业综合性突出,涉及面广泛,是食、住、行、游、购、娱的复合体,单个旅游企业难以对产业内各个环节进行通盘运作,政府自然而然应当牵头进行开发和整合。

(二) 政府职能的应有之义规定政府主导

1.科学规划职能。科学规划作为政府的基本职能,是由旅游业涉及面的广泛性和供需的不均衡性决定的。这使政府不得不从中、长期的时间序列上来考虑这些因素。同时,旅游企业本身对环境有着极大的依赖性,许多因素自身无法左右,通常寄希望于政府的平衡。政府此时所起的作用很大程度上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难题,防止片面的供给闲置和供给短缺[2]。

就江苏省而言,应加快制定和完善关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规划,包括产业布局规划、交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另外,在《江苏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指导下,组织协调各市(区、县)规划旅游产业管理体系、旅游科技创新体系、旅游人力资源开发体系和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体系等,以保障旅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2.宏观协调职能。宏观协调也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参与市场竞争的各个利益主体的相互接触日益密切和频繁,合作与摩擦的深度和层级与日俱增,迫切需要独立于利益相关方的第三方政府发挥强有力的调控功能。

江苏旅游的开发运作关系到13个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涉及省、市、县等各级政府的交通、水利、环保、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是一项跨地区、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江苏在推动实施“大旅游”的发展路径中,需要进行高层次、高密度、高效率的组织协调。需要协调好上级政府和下级政府的关系,协调好旅游业与其他部门和行业的关系,协调好旅游发展过程中各个地区利益的关系,协调好省际旅游竞争与合作的关系等。

省政府应致力于消除城市间旅游发展的明显政策差异,制定区域旅游一体化战略,在产业布局分配、横向联合协作、基础设施建设、人力资源交流、旅游信息监控、节庆活动策划等宏观方面进行协调。

市县级政府应因地制宜制定符合市情、县情的明细投资政策,对不同旅游项目的开发加以鼓励、限制或禁止。当前各地已经就景点景区要素的管理进行了积极的探索,而相当多的生产要素,如餐饮、娱乐、购物、交通等进行开发管理的空间还很大,有些甚至还属于空白。各地旅游主管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障公民在旅游活动中的合法权益,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落实,逐步加强依法治旅的力度,实现旅游行业的全面管理。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组建和充实旅游稽查队伍,加强旅游执法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旅游投诉中心,确保游客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3.规范市场职能。规范市场职能是旅游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公共管理、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体现,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行使市场管理职能在旅游行业的重要体现。规范市场要更多地运用经济和法律的手段,引导和管理旅游的资金市场、客源市场和人才市场,对违规经营者和从业者采取不良记录建档立库、公开等市场化方式进行管理。

江苏各市应经常交流市场规范运作的经验,探索建立全省13市统一的市场规范准则,规范整治市场的联合行动,实行市际间的旅游服务质量的投诉协查制度,加快推进市际间旅游管理的网络一体化。

4. 公共服务职能。政府管理的终点是为企业的运营创造日益健康完善的市场环境,实质是做好服务。公共服务职能是政府各项职能的落脚点,越是在民主法治的社会,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能体现得越是明显。

各级政府在公共服务方面可以做的工作有:对市场进行宏观、中观的研究和预测;印制和发放旅游文献资料;举办各种针对国内外市场的宣传促销和公关活动;争取重大会议、赛事、展览的举办权;促进旅游行政部门、旅游行业协会、旅游企业、旅游学会等各类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保障企业的公平竞争、推动市场有序发展等。

二、旅游业政府主导政策研究综述

产业政策是政府为了其全局和长远利益而主动干预产业活动的各种政策的总和。旅游产业政策是指导旅游产业发展和结构优化的基本方针、政策和措施的总称,是政府宏观调控的政策之一,是政府调整旅游经济结构的基本手段[3]。

在旅游产业政策研究领域,学界和业界有较为详尽的论述[4]。唐留雄指出,为了使旅游产业政策发挥应有的作用,银行、财税、物价等部门都要制定与实施一些与之配合的保障政策。王志东以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地方政府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为案例,指出了地方政府在促进旅游业发展方面政策支持的核心内容,主要体现在财政政策支持、金融政策支持和税收政策支持等方面。

财税政策方面。在旅游业发展之初,国家组织专家考察国外发展旅游业的财税政策,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20世纪90年展我国国际旅游业的财税政策思路。目前专门针对旅游的财政政策相当缺乏,且导向性不明确,私人及民间资本处于一种观望状态,而且政策缺乏对旅游企业改革的要求。在现行税制方面,对旅游业的优惠措施不系统,税收优惠方式单调且地区间优惠不平衡。针对旅游业的特点,学者们在现行税制改革方面提出了建议和对策。

投融资政策方面。目前旅游业开发形成了以政府投资为引导,社会投资为主体,外资为重要成分的投资结构。钟海生认为,财政性资金仍是旅游业重要的发展资金来源,主要用于旅游业的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在社会资金方面,主要是利用银行的贷款,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考虑建立旅游业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机构,而资本市场是今后的一个重要资金来源。在货币信贷政策方面,黄翠玲指出应对旅游投资项目严格分类以确定信贷额度,采取合理的贷款期限和灵活的贷款利率政策,同时制定个人旅游信贷政策,促进信贷资金向旅游业适当倾斜。投融资政策不当在一定条件下可能会导致投资结构失衡、投资决策盲目、融资渠道单一、投资软硬环境不佳以及吸引外资难度大等问题,对此,李平、冯鸿周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对策建议。

价格政策方面。由于旅游资源的公共产品属性,其价格不可能完全由市场进行调节,政府管理部门有义务进行适当干预。李秦生指出,实施积极的价格政策有利于实现旅游发展在行业间的平衡和在季节间的平衡,有利于抑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张茂森等坚持认为旅游价格政策的制定既要体现旅游资源的价值,也要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

三、政府主导政策内容

(一)制定旅游产业政策应遵循的原则

1.应符合旅游产业发展的客观规律。不同产业有不同的发展规律,旅游产业政策具有行业特性。要符合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首先就要遵循产业发展的客观规律,这是已为国内外旅游业发展的实践所反复证明了的。顺应旅游经济发展的规律,就是吸取和借鉴国内外旅游业发展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和教训,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地开展工作。

2.应符合本省旅游业的发展现状。旅游产业发展的规律是大体一致的, 但由于省情不同、社会经济环境不同、旅游发展阶段不同,产业政策的具体内容也应当有所区别。江苏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虽然处于全国前列,但旅游业发展所依赖的基础条件、配套设施、综合环境等,仍有继续改善的空间。在此情况下,产业政策必须处理好政府主导作用与市场基础作用的问题,即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有效实施政府主导的问题。

3.应具有适当的前瞻性。研究产业政策问题,要注意适度的预见性和超前性,既要立足当前的旅游业发展实际,更要考虑全国旅游业的趋势走向和世界旅游业的发展潮流。要使所制定的产业政策,不仅对于旅游业当前的发展具有指导意义,而且对于未来的发展具有导向作用。

4.应有必要的保障措施。产业政策的贯彻实施,必须以一定的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加以保障。这一点对依托性和关联性很强的旅游产业而言尤为重要。产业政策的制定,既要有抽象的原则性规定,又要有相对具体的明细规定,除此之外还应有一些指标化的硬性规定。只有将发展方向与保障措施紧密结合,才能使产业政策真正发挥指导实践的现实效用[5]。

(二)制定旅游产业政策应解决的问题

20世纪90年代以来,江苏旅游业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特别是2000年以来,全省紧紧围绕“十五”旅游发展计划和旅游“倍增计划”,实施政府主导的大旅游发展战略,抢抓机遇,开拓创新,旅游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加财政收入和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旅游业已经成为全省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之一[6]。按照省政府的战略部署,预计到2010年,旅游增加值占全省地区生产总值6%以上,旅游业生产税占地方财政收入6%以上,旅游就业人数占就业总人数10%,城镇居民出游率达150%,农村居民出游率达100%[7]。届时,旅游业将发展成为全省国民经济支柱产业,江苏将率先基本建成旅游强省,形成以观光旅游为基础,休闲度假为主导,专项旅游为辅助的旅游产品体系,并成为中国和亚太地区知名旅游目的地。

江苏旅游业发展到今天已经具有相当的规模,当然面临的矛盾、存在的问题也很多[8]。哪些矛盾和问题应当在产业政策中加以反映,需要反复斟酌,从理论层面而言,下列问题应该引起重视:

1.产业组织政策。政府应加强旅游市场主体的培育,为旅游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实施适合旅游经济特点的产业组织政策。鼓励大中型旅游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小型旅游企业实行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灵活体制。鼓励发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旅游企业集团,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形成由大型企业主导的规范化市场格局。鼓励企业通过兼并、相互持股等方式,进行自主联合改组和资产运营。鼓励旅游企业的网络化发展,推广建立区域性、全国性甚至国际性的营销网络。

2.产业投入政策。政府应鼓励社会各方面对旅游业的投入[9]。首先,省市县各级政府应在国民经济计划中增加对旅游业的发展投入,要增加引导社会投资的导向性投入,要增加对旅游业的宣传促销投入,要优先发展旅游基础设施。其次,要通过财税、贷款等政策优惠措施,通过政府鼓励发展的旅游优先项目等,吸引各种类型资本投入旅游业。再次,要充分运用市场经济的手段,如优先增加旅游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的规模,赋予少数旅游大型企业集团与其资本相适应的海外直接融资权等,尽快建立适合于旅游产业发展的投融资体系和规范化的企业直接融资机制。

3.产业保障政策。旅游产业政策能否有效实施,某种程度上取决于保障手段的得力与否。各级政府应要求旅游部门把产业政策列为今后旅游业发展的纲领文件,作为今后检查、评价旅游工作的关键指标,以促进旅游主管部门对产业政策的重视及落实。

4.产业技术政策。旅游行业是高新技术应用和推广的前沿区域,电脑预定、卫星通讯、先进交通、高新建材等,都已经率先在旅游业得到应用,这也是提高旅游产业素质的重要条件。省政府应加快推进标准化工作的进程,推广采用国际标准,支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提高我省旅游设施的技术性能,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应大力鼓励产学研的结合,促进应用技术的开发,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对已经淘汰的运载设备和科技含量低的人造景点,应以法规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5.产业导向政策。旅游业发展所应坚持的原则和方向,是产业政策必须明确解决的问题。从各地发展旅游业的实践看,应该注意的方向性问题主要有三点:一是旅游资源的科学保护及合理开发问题,防止旅游资源的破坏性开发;二是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问题,防止粗放型开发,坚持走集约化发展的道路;三是旅游开发的和谐健康问题,防止庸俗化倾向。

6.产业市场政策。明确和强调市场导向的观念,是市场经济对产业政策的基本要求。在具体市场背景下,应该支持哪些、限制哪些、禁止哪些,旅游产业政策中都应有所体现[10]。如旅游景区景点的宣传促销,要考虑客源地附近资源雷同问题;旅游接待设施建设,要考虑市场饱和度、区域分布、档次高低问题;旅游产品开发,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开发前景光明、生命力持久和优势突出的产品。

7.产业布局政策。根据旅游发展程度的区域性差异,在发展好苏南地区旅游业的同时,应强调加快苏中、苏北地区旅游业发展;根据各地具备的优势,如沿海、沿江、沿河等,形成相对优化的旅游产品配置格局;根据资源互补、产品相关和交通便利等条件,加强旅游产品点、线、面之间的联系,形成特色性强和竞争力强的产品系列。

四、政府主导政策的执行主体建设

各级旅游局是进行旅游行业管理,执行和落实旅游产业政策的最直接主体。旅游行业的发展程度与旅游局自身的建设水平息息相关[11]。因此旅游行政系统的建设,在政府主导旅游发展的大背景下,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现实和历史意义,地位十分重要。

为了实施有效的旅游行业管理,在行政系统内部,尤其要处理好以下三个方面关系:

(一)旅游局与综合管理部门的关系

综合管理部门是指财政、税务、工商、公安等政府职能部门,这些部门都具有在某一方面管理旅游业的职能。如果旅游管理部门与这些部门的关系处理不好,一方面会产生管理重叠,另一方面会产生管理真空,其突出表现是政出多门和市场混乱两大问题。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经济管理体制,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

(二)旅游局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关系

按照旅游业的产业范围,旅游行业管理部门不可避免地在职能上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产生重叠,主要涉及交通、文物、园林、建设等相关部门。旅游管理部门与这些相关部门虽然同属政府行政部门,但实际上却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关系。这些行业管理部门还直接管理一些旅游企业,常常成为这些旅游企业利益的代言人,使得旅游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转化为政府各部门之间的矛盾。在现阶段,这些矛盾需要更高一级的政府领导机构协调处理,如省旅游委员会一类的组织机构,就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省、市旅游局的关系

旅游政策与法规篇4

    自然旅游资源是大连旅顺口区旅游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旅顺口区旅游业发展基本要素之一。在旅顺口区的旅游资源单体中,虽然自然旅游资源单体不如人文旅游资源单体数量多,但优良级单体比重达70.97%,总体品质相当高。旅顺口区自然旅游资源有着极大的开发价值和发展优势,可以成为旅顺口区旅游的招牌和原生动力。本文在对大连旅顺口区自然旅游资源类型、赋存、开发潜力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旅顺口区自然旅游资源开发对策,希望能对旅顺口区旅游发展实践能有所裨益。

    一、自然旅游资源概述

    (一)总体描述

    旅顺口区是大连市所属的六区之一,位于大连市最南部,隔渤海海峡与山东半岛相望。介于黄海和渤海之间,陆域面积506.77平方千米(包括龙王塘街道80平方千米)。属受海洋影响的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全境地形是六丘半水三分半田,共有山丘292座,最高峰为海拔465.6米的老铁山。海岸线长169.7千米,有岛屿礁砣13个。森林覆盖率为46.44%,是第三批部级生态示范区。2006年接待国内外游客611万人次,总收入6.2亿元。

    旅顺口区自然旅游资源在大连市自然旅游资源中占有一定的地位。东北财经大学2006年完成的大连旅游资源普查结论是:旅顺口区拥有自然旅游资源单体31个,优良级22个.优良级单体比重达70.97%,优于数量见长的人文旅游资源。

    (二)类型与赋存状况

    1、数量与品质

    旅顺口区旅游资源的单体总数量为209个,其中,自然旅游资源占31个单体。

    本表统计中包括龙王塘街道3个水域风光单体和2个生物景观单体。

    通过表1可以看出,水域风光类资源数量最多,其次是地文景观、生物景观、天象气候。旅顺口区的自然旅游资源数量虽然不多。数量上在全区中不占优势,但在品质上优于全区和大连市。

    2、空间分布

    旅顺口区自然旅游资源单体在5个镇、7个街道(未含龙王塘街道)、1个开发区的分布情况见下页表2。

    本表统计中未包括龙王塘街道3个水域风光单体和2个生物景观单体。

    通过表2可知,旅顺口区自然旅游资源在全部13镇、街道和开发区中,除3个单体为共有外,只在7个镇(街道、开发区)中有分布,分布不平衡。德胜、铁山两街道和双岛湾镇都是5个单体,北海镇是4个单体,主要集中在这4个镇(街道)。

    二、主要自然旅游资源景观及开发潜力

    在旅顺口自然旅游资源中。其优良级(三级以上单体)景观资源主要有:

    水域风光类:月亮湾浴场(五级单体)、老铁山温泉(五级单体)、黄渤海分界线(四级单体,评价时放人地文景观中,但从景观效果角度放人此类中)、老虎尾海滨(四级单体),北海大潮口海滨浴场、黄金山海水浴场、西湖山庄浴场和龙引泉均为三级单体。

    地质地貌类:蛇岛和老铁山为四级单体,鸟岛和白玉山为三级单体。

    生物景观类:蛇岛一老铁山自然保护区(五级单体)、老铁山鸟栈(四级单体)、斑海豹自然保护区和旅顺口国家森林公园为三级单体。

    天象气候景观类:旅顺口避暑地为四级单体。

    可以看出,旅顺口区自然旅游资源主要特点和开发潜力:

    一是数量不多,类型较全,品质较高。这便于综合开发和旅游产品的多样化开发。

    二是可供开发的海滨浴场资源丰富,这与旅顺口区三面环海有关,可以充分的开发。海滨浴场的旅游开发方向主要是休闲度假。

    三是生物景观资源分布较集中。蛇岛上的黑眉腹蛇、老铁山“鸟栈”及鸟岛上的海鸥、渤海中的班海豹等景观特色鲜明,具有开发的潜力。基本上都分布在区内的2个部级自然保护区和1个部级森林公园。这一类景观资源可以开发休闲度假旅游、观光旅游、探险旅游和生态旅游等。

    四是地质地貌景观具有一定品级和开发潜力。这类景观资源主要有蛇岛、鸟岛、老铁山、老虎尾、白玉山等。是大连滨海国家地质公园四个园区(金石滩、大黑山、南部海滨、旅顺口)之一。这类景观主要可以开发为观光旅游,但也可以同其他景观资源组合开发其他类型的旅游产品。

    五是温泉和气候景观资源品级较高,可以进行休闲度假旅游和保健养生旅游开发。

    旅顺口区的自然旅游资源具有相当的开发潜力和发展空间.可开发的旅游产品为度假旅游、休闲旅游、观光旅游、探险旅游、生态旅游等。还可以同人文旅游资源、乡村旅游资源组合开发。

    三、开发对策

    (一)贯彻落实、制定执行好政策

    旅游政策被列为旅游核心竞争力之一。在2007年世界经济论坛公布的世界旅游业竞争力排名中中国列第71位(全部124个国家和地区),总体竞争力仍不是很强,而在旅游政策一项评价中中国列第97位。这一方面说明旅游政策是旅游竞争力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通过旅游政策来提升竞争力的余地非常大。旅顺口区如何培育自己旅游竞争力,这是值得政府、旅游企业、学术界进行深入探讨的问题。无论是自然旅游资源的开发,还是人文旅游资源的开发,都需要有适应社会发展和旅游发展规律的相应政策与法律法规。要大力发展旅顺口区的旅游业,就必须在政策上下功夫。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些年来,国家、省、市和旅顺区政府先后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一方面提出了许多扶持旅游业政策措施,保障旅游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制定了许多规范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规范也是为了保障。现实中一提到政策或法律法规就与优惠挂钩,而对规范重视的不够。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地方旅游发展的方向和保障,用好政策,关键在于贯彻落实和执行。相关的规范与标准是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的保障,尤其旅顺口区拥有1个部级风景名胜区、两个部级自然保护区、1个国家森林公园、1个国家地质公园,在开发建设过程中更应该贯彻落实和执行好国家和地方政策和法律法规。在旅顺口区旅游网站上还看不到这些政策和法律法规,给人宣传不到位之嫌。对于自然旅游资源而言,尤其是《森林保护法》、《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件》等法律法规。

    某项事业的发展有赖于良好政策的制定。好的政策会促进事业的健康良好的发展,落后的政策会对事业的发展起阻碍作用。对已有的政策要进行清理,凡是对旅游发展能继续发挥其作用,不能继续发挥作用要坚决取消。考虑到旅顺口区即将迎来全面开放,应该及时从战略层面制定旅游强区政策,进一步刺激旅游业的发展以增加旅游业在旅顺口区旅游业中的贡献率,旅顺口区自然旅游资源开发使用政策,如地热资源的使用问题等。

    (二)做好旅游的策划、规划与开发工作

    策划、规划、开发、营销、管理等组成旅游发展链条的各个环节,在旅游发展中不但缺一不可,还要做的好,有特色,有创新,最后才能有发展。

    1、旅游策划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思维观念的改变.旅游者的需求在不断地发生变化。一方面旅游业要引领旅游消费。另一方面,旅游业又要不断调整自己适应不断变化的旅游需求。在这种旅游需求动态变化的时代,要想能不断适应旅游者不断变化的旅游需求,仍停留在原来的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观念和开发模式上已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了。近年来.旅游策划这门技术性强、理论要求高的学科正在发展和完善。策划介入到旅游之中,为旅游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和生机。旅顺口区深度开发自然旅游资源必须重视策划工作,要舍得花钱请智引技,把旅顺口区的旅游大计用智慧和技术描绘出来。做好形象策划、项目策划、产品策划、营销策划等一系列策划工作。比如项目策划问题,旅顺口区缺乏具有旅顺口资源特点和高品质的旅游项目,这就需要大手笔、高水平的策划。等着开发商拿的项目是一种开发,但这究竟还是被动的,也有一些开发商在不断地找项目,我们把项目策划好了与开发商的对接或许更容易。如蛇岛开发策划、老铁山开发策划、地质公园开发策划、森林公园开发策划、气候资源开发策划等。

    2、旅游规划

    旅游规划在旅游业发展中的意义越来越受到旅游地的重视。关键是如何规划,又该如何根据规划去进行开发,实践中往往差距很大。旅顺口区已委托北京达沃斯巅峰旅游规划设计院规划《旅顺口区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并于2008年7月举行了初稿汇报会。这是一个关于旅顺口区旅游业发展全面的规划,希望能尽快完成,以使旅顺口旅游业发展有个总的遵循。就自然旅游资源而言,应做好具体的规划。主要包括《旅顺口国家森林公园开发规划》、《旅顺口区老铁山一蛇岛旅游区开发规划》、《旅顺口区海滨观光游憩地开发规划》(或《旅顺口区海滨浴场开发规划》、《旅顺口区(部级)旅游度假区开发规划》、《旅顺口区国家地质公园开发规划》,原则上应在《旅顺口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框架下来规划。

    3、旅游开发

旅游政策与法规篇5

我国旅游业发展初期,采取了政府主导的发展模式。但在旅游产业市场全球化进程加快的今天,政府在旅游业发展中究竟应居于什么样的地位、该行使何种职能、政府在旅游业发展中起何种作用成为人们争论的焦点,值得作深层次的探析。政府对旅游行业的全面管理工作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步,90年代中后期进入比较系统和完整的阶段,到目前管理的深度和广度进一步扩展。近20年来,政府在旅游业发展中的作用经历了由开拓者向规制者的演进。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建立和完善,特别是在中国已是wto成员国的情况下,旅游行业管理手段应该更多地转向间接引导和宏观调控,政府部门的作用也应逐步由规制者向协调者过渡。中国各级旅游行业管理部门必须从管理旅游经济微观环节中抽身出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把行政管理的职能集中指向宏观调控、社会服务和公共管理,把一些属于企业自治权内的事情交还企业,把一些政府管不好、管不了的事情交由社会管理,真正实现“小政府、大市场”。

二、政府在发展旅游业中应该发挥的基本职能

在旅游市场竞争全球化条件下,政府的职能主要是在遵守市场规律的前提下,通过创建一系列制度安排来规范市场、稳定市场和引导市场发展,并通过提供必要公共产品的形式来弥补市场供应的不足,政府不一定要自己来生产某种产品。可见,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不比市场小,而是具体的分工不同。政府的职能不是要去做大事,而是做自己应该做的事情。即政府和市场要做到各就其位、各司其职、各行其权、各得其利、各担其险,找到自己合适的位置。

1.制定一系列发展旅游业的政策。政府政策的推行会引起社会成员对其切身利益关系的考虑,从而引发其意识和行为的改革。当这种考虑和改变形成群众意识时,就可能影响社会发展的趋势,体现政府的政策目的。所以,科学的、经过严密论证的法制化政策过程,可以在广泛的社会生活中形成稳定的促进作用,有利于宏观调控的规范化运行。政府执行政策具有强制性、直接性、权威性等特点,政府主导推行的过程,也是旅游业方面的政策地位不断提升的过程。旅游业在政府政策推动下呈现出蓬勃的发展势头。从长远看,旅游业发展需要一个高水平、全方位的集目标、组织、规划开发、促销等要素于一体的政策支持体系,从而形成旅游业发展的最佳环境。

2.制定旅游总体规划。旅游业是由核心旅游业和辅助旅游业构成的综合性产业,其持续发展必须有赖于一个具有权威的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必要的规划、规范、指导和调控。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是旅游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旅游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的根本保证。政府不仅需要制定科学的规划,更重要的是应按照总体规划的目标与思路,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旅游业,宏观调控仍是政府管理旅游业的重要职能。

3.制定旅游市场法规、条例和规定。对旅游业的规制旨在营造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这是宏观调控的一种根本手段。世界旅游组织认为,政府旅游部门在旅游业中所起的作用,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开拓者阶段、规制者阶段和协调者阶段。我国目前正处于第二阶段,即政府主管部门对旅游业的管理正由直接管理向行业管理转变。

4.提供公共,收集和旅游信息。目前旅游市场中介服务体系还很不完善。因此,旅游产业的许多公共还需要由政府来承担,这些服务主要包括旅游市场的宣传与促销、旅游资源的规划和开发、旅游服务的评定与检查、旅游人才的培训与考核等。

中国旅游市场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完全性和不对称性,导致经营者和旅游者的某些非理性甚至非法行为的存在。政府可以通过建立旅游信息系统、强化旅游服务供应商披露真实信息的义务等途径来改善这种情况。

5.合理开发与保护当地的旅游资源,走可持续发展旅游的道路。旅游资源的开发必须兼顾旅游经济效益、人文效益、环保效益。因此,在旅游资源的开发中,各级政府应十分重视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旅游发展要以不破坏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文化资源及其他资源为前提,并能对生态环境保护给予资金支持,使其得到可持续利用,满足旅游者日益增加的多样化需求,并能保持对未来旅游者的吸引力,还必须能满足当地居民长期发展经济、提高生活水平的需要。

6.通过政府资金启动社会投资。从而有效地刺激市场。政府投资旅游市场并不意味着政府的财政拨款包揽一切,而是通过政府资金启动社会投资,从而更有效地调控经济、刺激市场。在旅游业发展初期,政府利用较强投资促使旅游业超常发展,能迅速形成较大的产业规模和供给能力。政府在这方面的角色表现为:一是公共产品的提供者。主要是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积极牵头开发旅游线路。二是重大项目的启动者。政府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投资可以拉动私人资本的更大投资。三是浓郁氛围的营造者。主要是通过宣传促销活动刺激旅游动机,扩大旅游市场。此外,政府可以组织策划一些影响力巨大的主题活动。如昆明世博会、杭州的西湖博览会都是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成功范例。

三、政府发展旅游业存在的误区

目前,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似乎都乐意把旅游业确立为主导产业、支柱产业、龙头产业。这种政府经济发展的战略决策定位,是符合时展的基本趋势的。政府力量对于旅游业的发展无疑十分重要,但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建立和完善,政府在旅游业中的职能也应得到恰当的界定。wto的本质是进一步的市场化。加入wto后,我国还有很多制度、规则、行为与市场经济不相符,现在要把它们改过来。一些地方在这方面会出现一些误区,阻碍了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主要表现在:

1.误把政府的职能作用理解为政府主宰。沿用计划经济下高度集权的领导模式。有些地方仍存在由长官意志代替企业行为,由行政命令代替市场规律,干扰旅游市场对旅游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导致决策失误,旅游供求失衡,造成很大的浪费。误把政府的职能作用理解为政府主财,即由政府的财政拨款包揽一切,各个行业、各个企业只盯着政府的口袋,或等或靠或要,束缚了自己的手脚,丧失了抢占市场的有利时机;或者超越政府财政实力,大包大揽,误把政府的职能作用理解为政府主干,即由政府投资兴办并直接管理骨干的旅游企业,给予它们各种各样的优惠与保护,造成事实上的垄断经营和不公平竞争,限制了市场经济和旅游业的蓬勃发展。 2.政府对旅游企业干预过多、管得过死。一些地方政府对旅游企业管得太死,充当一切具体业务的决策者,其结果是政企不分,旅游企业无法自主发展。政府并不天生是旅游专家。在实际的工作中,由于政府制定的一些政策违背了旅游产业发展的客观规律,不仅没有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反而还阻碍了旅游业的发展。政府并不是万能的,那种什么事情都靠政府解决的观念已成为旅游业发展的阻碍,应从这种错误观念中摆脱出来。

3.政府成为部门利益的分享者,把发展旅游业作为自身利益的伸延。从理论上来讲,政府代表着社会整体的利益,它追求的是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但事实上,政府由众多相对独立的部门组成,它们若追求各自的政绩、形象和其他各自相对独立的利益就会出现误区。由于旅游业的综合性,旅游业几乎与政府的各个部门都会有或多或少的联系。一项旨在改善旅游公共利益的政策可能对多数政府部门的利益产生影响。因此,旅游政策的实施与否以及实施效果的大小取决于政府各个部门的权利博弈。与政府其他部门相比,旅游局拥有的权力较为有限,由此决定了旅游局缺乏对旅游产业发展的宏观调控与驾驭的能力,决定了旅游产业政策难以落实与实施。

由于以上误区,使得政府在旅游业发展过程中过多地介人饭店、旅行社等竞争性的旅游行业,而对于道路、环境等公共领域却投入不足。总之,无论是旅游产业在市场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还是政府主导型战略在推行中出现的误区,都与政府行为是否合理密切相关。市场缺陷要靠合理的政府干预来弥补,而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更要以合理的政府行为为前提。

四、旅游业市场竞争全球化进程中政府职能的转变

旅游行政管理体制现代化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和保持旅游市场的高度自由化,具体体现为职能的转变。政府由现在的对旅游的经营参与、经营指令、经营指导的角色,过渡到产业服务、市场纠偏、信息、市场普遍性原则引导的角色。

旅游政策与法规篇6

中图分类号:F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1-0315-02

1 我国旅游业的法律环境及其构成

1.1 旅游业的法律环境

旅游业的法律环境指的是特定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对旅游业的影响。这些法律规范和制度要规定旅游业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及有关法律责任,为旅游业的发展创设一套完整的法律秩序。

1.2 我国旅游业法律环境的构成

我国旅游业的法律环境大体由两部分构成:国内部分主要包括用以调整和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各种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执行这些政策、法律、法规的各种机构和公众的法律意识;国际部分指我国加入的有关旅游业的国际组织、国际公约以及中国旅游业遵守的有关国际惯例。

2 我国旅游业的立法现状及其趋势

2.1 现状特征

(1)通用性法规与专门性法规双管齐下。

目前,在我国国内事实上有两种法律规范在同时调整旅游社会关系:其一是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由国家制定的各种通用性法律和法规,如经济合同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文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等。由于旅游活动就其本质而言属于民事活动,所以要像大多数行业一样遵守上述通用性法律和法规。

其二是旅游业的专门法律和法规,如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旅游饭店行业规范、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规定等等。它们的制定,既符合法制的一般原则又体现了旅游业的固有规律,起到了通用性法律难以起到的作用,使旅游立法更具针对性。

(2)政府对旅游立法高度重视、主动规划。

2.2 立法趋势

(1)系统化。

系统化表现为从饭店、旅行社到景区(点)都有相应的政策法规,形成了旅游行业法律系统;从旅游企业到从业人员以及服务对象也有对应的法律约束,形成了不同旅游主体的法律系统;从全国性旅游法规到地方性旅游政策,形成了不同旅游区域的法律系统。随着我国旅游立法工作的不断完善,各项旅游法规将更加细化,整个法律系统也将日趋完整。

(2)渐进化。

我国整个旅游业的法律环境经历了“以政策为核心”向“以法规为核心”的转变,并日趋完善。

(3)国际化。

我国旅游立法的国际化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旅游业的性质上看,旅游业实际是一个跨国性行业,而优质、高效、国际标准化的旅游服务是保证国际旅游者重复消费的重要条件,因此旅游服务的国际标准化成为我国旅游业立法的重要内容。二是从我国旅游立法的环境上看,随着入世后行业保护期的结束,我国旅游业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适应国际旅游贸易总协定的要求,在各项旅游法律条款上尽快与国际接轨。

(4)科技化。

所谓科技化,是指我国的旅游立法工作将越来越重视新知识、新技术在立法及执法过程中的应用。

3 我国旅游业的立法问题与对策研究

3.1 立法问题剖析

(1)立法层次低,缺乏权威性。

迄今为止,我国旅游业的专门法规都是由国家旅游局或地方旅游管理机构颁布,由于这些机构在中国没有明确合理的法律地位和职能,很多立法项目只能以政策的形式出台,不能上升为法律,导致旅游业的专门性法规在法律体系中位于较低的效力层次,制约了我国旅游法规的权威性。

(2)立法目光短,缺乏前瞻性。

我国旅游业中很多政策法规在制定前没有进行系统的调研,往往为了规范某一时期内的某种旅游关系而立法,没有考虑到这种旅游关系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因此只能在较短时间内发挥效用,很快就不能适应产业和市场的发展,只能废除或做重大调整,浪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

(3)法律框架不完整,缺乏整体性。

综观各国旅游法律,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发展旅游业的根本性法律,保护旅游者利益的法律,保护旅游资源方面的法律,以及旅游企业经营方面的法律。在我国的旅游法律框架中,首先缺少一个发展旅游业的根本性法律。其次,缺少专门法来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仅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不够的。最后,旅游企业经营法方面,只强调政府主管部门与旅游企业之间的纵向法律关系,使很多合法权利和利益得不到保护。

(4)法律内容不更新,缺乏适时性。

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内容中有些规定制定于我国转入市场经济轨道以前,随着经济体制的改变,这些法规必须做出修改,以适应新形式,同时也需要一些新的法规随着旅游业的发展适时制定;其次,内容中有相当一部分法规在制定时由于发展条件所限,制定的不够详细,缺乏可操作性。

(5)以政策代替法规,缺乏延续性。

3.2 立法对策研究

(1)开展旅游立法方面的系统调研。

旅游立法方面的系统调研由国家旅游局组织有关专家参与。调研包括两方面:一是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尤其是旅游业发达地区了解已颁布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效果,了解旅游业发展中已经存在的和在一个可预见的时期内必然出现的法律问题。二是研究其它国家同类法律和法规的制定背景、立法经验和法律实施效果,在适应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大胆借鉴各种成功经验。

(2)对现有法规进行系统清理和修订。

我国的经济体制已经完成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早期制定的旅游法规中有一部分会因之过时,必须根据新的形势对已不适用的内容进行修订或废止,使法律、法规真正发挥保护、促进旅游业发展的作用。因此对现有法规进行系统清理和修订是当前改善旅游立法现状的又一任务。

(3)加快国内旅游新法规的立法进程。

我国旅游法的框架结构还不完整,迫切需要加快国内旅游新法规的立法进程,填补一些法律、法规的空白。首先要加快中国旅游基本法的立法步伐。基本法的内容应该包括国家发展旅游业的根本宗旨和原则;旅游主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能;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原则;各类旅游企业的行为准则;对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的规定;国际旅游原则;一系列行业管理制度;法律责任等等。其次要将现行的旅游单项法规从行政法规和文件上升为单项法律法规出台,加强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4)确立国家旅游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能。

在我国,大部分旅游法律由国家旅游管理机构出台,因此确立国家旅游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能对于提高旅游法律的权威性至关重要。实践中,国家旅游管理机构应该混合兼有行政权和司法权或行政权和立法权,或者是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的混合配置。在依法赋予权力的同时,也要明确旅游管理部门对立法部门、政府部门、司法部门以及公众的责任。中国旅游管理机构应该根据我国国情,按以上规则明确法律地位与职能,并将其法制化,只有法律的权威在协调中才最具说服力。

参考文献

[1]刘敢生.WTO与旅游服务贸易的法律问题[M].广州:广东旅游出版社,2000.

旅游政策与法规篇7

1我国旅游业的法律环境及其构成

1.1旅游业的法律环境

旅游业的法律环境指的是特定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对旅游业的影响。这些法律规范和制度要规定旅游业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及有关法律责任,为旅游业的发展创设一套完整的法律秩序。

1.2我国旅游业法律环境的构成

我国旅游业的法律环境大体由两部分构成:国内部分主要包括用以调整和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各种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执行这些政策、法律、法规的各种机构和公众的法律意识;国际部分指我国加入的有关旅游业的国际组织、国际公约以及中国旅游业遵守的有关国际惯例。

2我国旅游业的立法现状及其趋势

2.1现状特征

(1)通用性法规与专门性法规双管齐下。

目前,在我国国内事实上有两种法律规范在同时调整旅游社会关系:其一是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由国家制定的各种通用性法律和法规,如经济合同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文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等。由于旅游活动就其本质而言属于民事活动,所以要像大多数行业一样遵守上述通用性法律和法规。

其二是旅游业的专门法律和法规,如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旅游饭店行业规范、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规定等等。它们的制定,既符合法制的一般原则又体现了旅游业的固有规律,起到了通用性法律难以起到的作用,使旅游立法更具针对性。

(2)政府对旅游立法高度重视、主动规划。

2.2立法趋势

(1)系统化。

系统化表现为从饭店、旅行社到景区(点)都有相应的政策法规,形成了旅游行业法律系统;从旅游企业到从业人员以及服务对象也有对应的法律约束,形成了不同旅游主体的法律系统;从全国性旅游法规到地方性旅游政策,形成了不同旅游区域的法律系统。随着我国旅游立法工作的不断完善,各项旅游法规将更加细化,整个法律系统也将日趋完整。

(2)渐进化。

我国整个旅游业的法律环境经历了“以政策为核心”向“以法规为核心”的转变,并日趋完善。

(3)国际化。

我国旅游立法的国际化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旅游业的性质上看,旅游业实际是一个跨国性行业,而优质、高效、国际标准化的旅游服务是保证国际旅游者重复消费的重要条件,因此旅游服务的国际标准化成为我国旅游业立法的重要内容。二是从我国旅游立法的环境上看,随着入世后行业保护期的结束,我国旅游业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适应国际旅游贸易总协定的要求,在各项旅游法律条款上尽快与国际接轨。

(4)科技化。

所谓科技化,是指我国的旅游立法工作将越来越重视新知识、新技术在立法及执法过程中的应用。

3我国旅游业的立法问题与对策研究

3.1立法问题剖析

(1)立法层次低,缺乏权威性。

迄今为止,我国旅游业的专门法规都是由国家旅游局或地方旅游管理机构颁布,由于这些机构在中国没有明确合理的法律地位和职能,很多立法项目只能以政策的形式出台,不能上升为法律,导致旅游业的专门性法规在法律体系中位于较低的效力层次,制约了我国旅游法规的权威性。

(2)立法目光短,缺乏前瞻性。

我国旅游业中很多政策法规在制定前没有进行系统的调研,往往为了规范某一时期内的某种旅游关系而立法,没有考虑到这种旅游关系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因此只能在较短时间内发挥效用,很快就不能适应产业和市场的发展,只能废除或做重大调整,浪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

(3)法律框架不完整,缺乏整体性。

综观各国旅游法律,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发展旅游业的根本性法律,保护旅游者利益的法律,保护旅游资源方面的法律,以及旅游企业经营方面的法律。在我国的旅游法律框架中,首先缺少一个发展旅游业的根本性法律。其次,缺少专门法来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仅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不够的。最后,旅游企业经营法方面,只强调政府主管部门与旅游企业之间的纵向法律关系,使很多合法权利和利益得不到保护。

(4)法律内容不更新,缺乏适时性。

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内容中有些规定制定于我国转入市场经济轨道以前,随着经济体制的改变,这些法规必须做出修改,以适应新形式,同时也需要一些新的法规随着旅游业的发展适时制定;其次,内容中有相当一部分法规在制定时由于发展条件所限,制定的不够详细,缺乏可操作性。

(5)以政策代替法规,缺乏延续性。

3.2立法对策研究

(1)开展旅游立法方面的系统调研。

旅游立法方面的系统调研由国家旅游局组织有关专家参与。调研包括两方面:一是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尤其是旅游业发达地区了解已颁布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效果,了解旅游业发展中已经存在的和在一个可预见的时期内必然出现的法律问题。二是研究其它国家同类法律和法规的制定背景、立法经验和法律实施效果,在适应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大胆借鉴各种成功经验。

(2)对现有法规进行系统清理和修订。

我国的经济体制已经完成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早期制定的旅游法规中有一部分会因之过时,必须根据新的形势对已不适用的内容进行修订或废止,使法律、法规真正发挥保护、促进旅游业发展的作用。因此对现有法规进行系统清理和修订是当前改善旅游立法现状的又一任务。

(3)加快国内旅游新法规的立法进程。

我国旅游法的框架结构还不完整,迫切需要加快国内旅游新法规的立法进程,填补一些法律、法规的空白。首先要加快中国旅游基本法的立法步伐。基本法的内容应该包括国家发展旅游业的根本宗旨和原则;旅游主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能;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原则;各类旅游企业的行为准则;对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的规定;国际旅游原则;一系列行业管理制度;法律责任等等。其次要将现行的旅游单项法规从行政法规和文件上升为单项法律法规出台,加强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4)确立国家旅游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能。

在我国,大部分旅游法律由国家旅游管理机构出台,因此确立国家旅游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能对于提高旅游法律的权威性至关重要。实践中,国家旅游管理机构应该混合兼有行政权和司法权或行政权和立法权,或者是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的混合配置。在依法赋予权力的同时,也要明确旅游管理部门对立法部门、政府部门、司法部门以及公众的责任。中国旅游管理机构应该根据我国国情,按以上规则明

确法律地位与职能,并将其法制化,只有法律的权威在协调中才最具说服力。

参考文献

[1]刘敢生.WTO与旅游服务贸易的法律问题[M].广州:广东旅游出版社,2000.

旅游政策与法规篇8

我国旅游业发展初期,采取了政府主导的发展模式。但在旅游产业市场全球化进程加快的今天,政府在旅游业发展中究竟应居于什么样的地位、该行使何种职能、政府在旅游业发展中起何种作用成为人们争论的焦点,值得作深层次的探析。政府对旅游行业的全面管理工作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步,90年代中后期进入比较系统和完整的阶段,到目前管理的深度和广度进一步扩展。近20年来,政府在旅游业发展中的作用经历了由开拓者向规制者的演进。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建立和完善,特别是在中国已是WTO成员国的情况下,旅游行业管理手段应该更多地转向间接引导和宏观调控,政府部门的作用也应逐步由规制者向协调者过渡。中国各级旅游行业管理部门必须从管理旅游经济微观环节中抽身出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把行政管理的职能集中指向宏观调控、社会服务和公共管理,把一些属于企业自治权内的事情交还企业,把一些政府管不好、管不了的事情交由社会管理,真正实现“小政府、大市场”。

二、政府在发展旅游业中应该发挥的基本职能

在旅游市场竞争全球化条件下,政府的职能主要是在遵守市场规律的前提下,通过创建一系列制度安排来规范市场、稳定市场和引导市场发展,并通过提供必要公共产品的形式来弥补市场供应的不足,政府不一定要自己来生产某种产品。可见,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不比市场小,而是具体的分工不同。政府的职能不是要去做大事,而是做自己应该做的事情。即政府和市场要做到各就其位、各司其职、各行其权、各得其利、各担其险,找到自己合适的位置。

1.制定一系列发展旅游业的政策。政府政策的推行会引起社会成员对其切身利益关系的考虑,从而引发其意识和行为的改革。当这种考虑和改变形成群众意识时,就可能影响社会发展的趋势,体现政府的政策目的。所以,科学的、经过严密论证的法制化政策过程,可以在广泛的社会生活中形成稳定的促进作用,有利于宏观调控的规范化运行。政府执行政策具有强制性、直接性、权威性等特点,政府主导推行的过程,也是旅游业方面的政策地位不断提升的过程。旅游业在政府政策推动下呈现出蓬勃的发展势头。从长远看,旅游业发展需要一个高水平、全方位的集目标、组织、规划开发、促销等要素于一体的政策支持体系,从而形成旅游业发展的最佳环境。

2.制定旅游总体规划。旅游业是由核心旅游业和辅助旅游业构成的综合性产业,其持续发展必须有赖于一个具有权威的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必要的规划、规范、指导和调控。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是旅游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旅游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的根本保证。政府不仅需要制定科学的规划,更重要的是应按照总体规划的目标与思路,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旅游业,宏观调控仍是政府管理旅游业的重要职能。

3.制定旅游市场法规、条例和规定。对旅游业的规制旨在营造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这是宏观调控的一种根本手段。世界旅游组织认为,政府旅游部门在旅游业中所起的作用,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开拓者阶段、规制者阶段和协调者阶段。我国目前正处于第二阶段,即政府主管部门对旅游业的管理正由直接管理向行业管理转变。

4.提供公共,收集和旅游信息。目前旅游市场中介服务体系还很不完善。因此,旅游产业的许多公共还需要由政府来承担,这些服务主要包括旅游市场的宣传与促销、旅游资源的规划和开发、旅游服务的评定与检查、旅游人才的培训与考核等。

中国旅游市场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完全性和不对称性,导致经营者和旅游者的某些非理性甚至非法行为的存在。政府可以通过建立旅游信息系统、强化旅游服务供应商披露真实信息的义务等途径来改善这种情况。

5.合理开发与保护当地的旅游资源,走可持续发展旅游的道路。旅游资源的开发必须兼顾旅游经济效益、人文效益、环保效益。因此,在旅游资源的开发中,各级政府应十分重视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旅游发展要以不破坏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文化资源及其他资源为前提,并能对生态环境保护给予资金支持,使其得到可持续利用,满足旅游者日益增加的多样化需求,并能保持对未来旅游者的吸引力,还必须能满足当地居民长期发展经济、提高生活水平的需要。6.通过政府资金启动社会投资。从而有效地刺激市场。政府投资旅游市场并不意味着政府的财政拨款包揽一切,而是通过政府资金启动社会投资,从而更有效地调控经济、刺激市场。在旅游业发展初期,政府利用较强投资促使旅游业超常发展,能迅速形成较大的产业规模和供给能力。政府在这方面的角色表现为:一是公共产品的提供者。主要是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积极牵头开发旅游线路。二是重大项目的启动者。政府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投资可以拉动私人资本的更大投资。三是浓郁氛围的营造者。主要是通过宣传促销活动刺激旅游动机,扩大旅游市场。此外,政府可以组织策划一些影响力巨大的主题活动。如昆明世博会、杭州的西湖博览会都是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成功范例。

三、政府发展旅游业存在的误区

目前,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似乎都乐意把旅游业确立为主导产业、支柱产业、龙头产业。这种政府经济发展的战略决策定位,是符合时展的基本趋势的。政府力量对于旅游业的发展无疑十分重要,但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建立和完善,政府在旅游业中的职能也应得到恰当的界定。WTO的本质是进一步的市场化。加入WTO后,我国还有很多制度、规则、行为与市场经济不相符,现在要把它们改过来。一些地方在这方面会出现一些误区,阻碍了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主要表现在:

1.误把政府的职能作用理解为政府主宰。沿用计划经济下高度集权的领导模式。有些地方仍存在由长官意志代替企业行为,由行政命令代替市场规律,干扰旅游市场对旅游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导致决策失误,旅游供求失衡,造成很大的浪费。误把政府的职能作用理解为政府主财,即由政府的财政拨款包揽一切,各个行业、各个企业只盯着政府的口袋,或等或靠或要,束缚了自己的手脚,丧失了抢占市场的有利时机;或者超越政府财政实力,大包大揽,误把政府的职能作用理解为政府主干,即由政府投资兴办并直接管理骨干的旅游企业,给予它们各种各样的优惠与保护,造成事实上的垄断经营和不公平竞争,限制了市场经济和旅游业的蓬勃发展。2.政府对旅游企业干预过多、管得过死。一些地方政府对旅游企业管得太死,充当一切具体业务的决策者,其结果是政企不分,旅游企业无法自主发展。政府并不天生是旅游专家。在实际的工作中,由于政府制定的一些政策违背了旅游产业发展的客观规律,不仅没有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反而还阻碍了旅游业的发展。政府并不是万能的,那种什么事情都靠政府解决的观念已成为旅游业发展的阻碍,应从这种错误观念中摆脱出来。

3.政府成为部门利益的分享者,把发展旅游业作为自身利益的伸延。从理论上来讲,政府代表着社会整体的利益,它追求的是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但事实上,政府由众多相对独立的部门组成,它们若追求各自的政绩、形象和其他各自相对独立的利益就会出现误区。由于旅游业的综合性,旅游业几乎与政府的各个部门都会有或多或少的联系。一项旨在改善旅游公共利益的政策可能对多数政府部门的利益产生影响。因此,旅游政策的实施与否以及实施效果的大小取决于政府各个部门的权利博弈。与政府其他部门相比,旅游局拥有的权力较为有限,由此决定了旅游局缺乏对旅游产业发展的宏观调控与驾驭的能力,决定了旅游产业政策难以落实与实施。

由于以上误区,使得政府在旅游业发展过程中过多地介人饭店、旅行社等竞争性的旅游行业,而对于道路、环境等公共领域却投入不足。总之,无论是旅游产业在市场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还是政府主导型战略在推行中出现的误区,都与政府行为是否合理密切相关。市场缺陷要靠合理的政府干预来弥补,而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更要以合理的政府行为为前提。

四、旅游业市场竞争全球化进程中政府职能的转变

旅游行政管理体制现代化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和保持旅游市场的高度自由化,具体体现为职能的转变。政府由现在的对旅游的经营参与、经营指令、经营指导的角色,过渡到产业服务、市场纠偏、信息、市场普遍性原则引导的角色。

旅游政策与法规篇9

自然旅游资源是大连旅顺口区旅游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旅顺口区旅游业发展基本要素之一。在旅顺口区的旅游资源单体中,虽然自然旅游资源单体不如人文旅游资源单体数量多,但优良级单体比重达70.97%,总体品质相当高。旅顺口区自然旅游资源有着极大的开发价值和发展优势,可以成为旅顺口区旅游的招牌和原生动力。本文在对大连旅顺口区自然旅游资源类型、赋存、开发潜力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旅顺口区自然旅游资源开发对策,希望能对旅顺口区旅游发展实践能有所裨益。

一、自然旅游资源概述

(一)总体描述

旅顺口区是大连市所属的六区之一,位于大连市最南部,隔渤海海峡与山东半岛相望。介于黄海和渤海之间,陆域面积506.77平方千米(包括龙王塘街道80平方千米)。属受海洋影响的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全境地形是六丘半水三分半田,共有山丘292座,最高峰为海拔465.6米的老铁山。wWW.133229.cOm海岸线长169.7千米,有岛屿礁砣13个。森林覆盖率为46.44%,是第三批部级生态示范区。2006年接待国内外游客611万人次,总收入6.2亿元。

旅顺口区自然旅游资源在大连市自然旅游资源中占有一定的地位。东北财经大学2006年完成的大连旅游资源普查结论是:旅顺口区拥有自然旅游资源单体31个,优良级22个.优良级单体比重达70.97%,优于数量见长的人文旅游资源。

(二)类型与赋存状况

1、数量与品质

旅顺口区旅游资源的单体总数量为209个,其中,自然旅游资源占31个单体。

本表统计中包括龙王塘街道3个水域风光单体和2个生物景观单体。

通过表1可以看出,水域风光类资源数量最多,其次是地文景观、生物景观、天象气候。旅顺口区的自然旅游资源数量虽然不多。数量上在全区中不占优势,但在品质上优于全区和大连市。

2、空间分布

旅顺口区自然旅游资源单体在5个镇、7个街道(未含龙王塘街道)、1个开发区的分布情况见下页表2。

本表统计中未包括龙王塘街道3个水域风光单体和2个生物景观单体。

通过表2可知,旅顺口区自然旅游资源在全部13镇、街道和开发区中,除3个单体为共有外,只在7个镇(街道、开发区)中有分布,分布不平衡。德胜、铁山两街道和双岛湾镇都是5个单体,北海镇是4个单体,主要集中在这4个镇(街道)。

二、主要自然旅游资源景观及开发潜力

在旅顺口自然旅游资源中。其优良级(三级以上单体)景观资源主要有:

水域风光类:月亮湾浴场(五级单体)、老铁山温泉(五级单体)、黄渤海分界线(四级单体,评价时放人地文景观中,但从景观效果角度放人此类中)、老虎尾海滨(四级单体),北海大潮口海滨浴场、黄金山海水浴场、西湖山庄浴场和龙引泉均为三级单体。

地质地貌类:蛇岛和老铁山为四级单体,鸟岛和白玉山为三级单体。

生物景观类:蛇岛一老铁山自然保护区(五级单体)、老铁山鸟栈(四级单体)、斑海豹自然保护区和旅顺口国家森林公园为三级单体。

天象气候景观类:旅顺口避暑地为四级单体。

可以看出,旅顺口区自然旅游资源主要特点和开发潜力:

一是数量不多,类型较全,品质较高。这便于综合开发和旅游产品的多样化开发。

二是可供开发的海滨浴场资源丰富,这与旅顺口区三面环海有关,可以充分的开发。海滨浴场的旅游开发方向主要是休闲度假。

三是生物景观资源分布较集中。蛇岛上的黑眉腹蛇、老铁山“鸟栈”及鸟岛上的海鸥、渤海中的班海豹等景观特色鲜明,具有开发的潜力。基本上都分布在区内的2个部级自然保护区和1个部级森林公园。这一类景观资源可以开发休闲度假旅游、观光旅游、探险旅游和生态旅游等。

四是地质地貌景观具有一定品级和开发潜力。这类景观资源主要有蛇岛、鸟岛、老铁山、老虎尾、白玉山等。是大连滨海国家地质公园四个园区(金石滩、大黑山、南部海滨、旅顺口)之一。这类景观主要可以开发为观光旅游,但也可以同其他景观资源组合开发其他类型的旅游产品。

五是温泉和气候景观资源品级较高,可以进行休闲度假旅游和保健养生旅游开发。

旅顺口区的自然旅游资源具有相当的开发潜力和发展空间.可开发的旅游产品为度假旅游、休闲旅游、观光旅游、探险旅游、生态旅游等。还可以同人文旅游资源、乡村旅游资源组合开发。

三、开发对策

(一)贯彻落实、制定执行好政策

旅游政策被列为旅游核心竞争力之一。在2007年世界经济论坛公布的世界旅游业竞争力排名中中国列第71位(全部124个国家和地区),总体竞争力仍不是很强,而在旅游政策一项评价中中国列第97位。这一方面说明旅游政策是旅游竞争力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通过旅游政策来提升竞争力的余地非常大。旅顺口区如何培育自己旅游竞争力,这是值得政府、旅游企业、学术界进行深入探讨的问题。无论是自然旅游资源的开发,还是人文旅游资源的开发,都需要有适应社会发展和旅游发展规律的相应政策与法律法规。要大力发展旅顺口区的旅游业,就必须在政策上下功夫。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些年来,国家、省、市和旅顺区政府先后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一方面提出了许多扶持旅游业政策措施,保障旅游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制定了许多规范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规范也是为了保障。现实中一提到政策或法律法规就与优惠挂钩,而对规范重视的不够。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地方旅游发展的方向和保障,用好政策,关键在于贯彻落实和执行。相关的规范与标准是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的保障,尤其旅顺口区拥有1个部级风景名胜区、两个部级自然保护区、1个国家森林公园、1个国家地质公园,在开发建设过程中更应该贯彻落实和执行好国家和地方政策和法律法规。在旅顺口区旅游网站上还看不到这些政策和法律法规,给人宣传不到位之嫌。对于自然旅游资源而言,尤其是《森林保护法》、《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件》等法律法规。

某项事业的发展有赖于良好政策的制定。好的政策会促进事业的健康良好的发展,落后的政策会对事业的发展起阻碍作用。对已有的政策要进行清理,凡是对旅游发展能继续发挥其作用,不能继续发挥作用要坚决取消。考虑到旅顺口区即将迎来全面开放,应该及时从战略层面制定旅游强区政策,进一步刺激旅游业的发展以增加旅游业在旅顺口区旅游业中的贡献率,旅顺口区自然旅游资源开发使用政策,如地热资源的使用问题等。

(二)做好旅游的策划、规划与开发工作

策划、规划、开发、营销、管理等组成旅游发展链条的各个环节,在旅游发展中不但缺一不可,还要做的好,有特色,有创新,最后才能有发展。

1、旅游策划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思维观念的改变.旅游者的需求在不断地发生变化。一方面旅游业要引领旅游消费。另一方面,旅游业又要不断调整自己适应不断变化的旅游需求。在这种旅游需求动态变化的时代,要想能不断适应旅游者不断变化的旅游需求,仍停留在原来的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观念和开发模式上已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了。近年来.旅游策划这门技术性强、理论要求高的学科正在发展和完善。策划介入到旅游之中,为旅游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和生机。旅顺口区深度开发自然旅游资源必须重视策划工作,要舍得花钱请智引技,把旅顺口区的旅游大计用智慧和技术描绘出来。做好形象策划、项目策划、产品策划、营销策划等一系列策划工作。比如项目策划问题,旅顺口区缺乏具有旅顺口资源特点和高品质的旅游项目,这就需要大手笔、高水平的策划。等着开发商拿的项目是一种开发,但这究竟还是被动的,也有一些开发商在不断地找项目,我们把项目策划好了与开发商的对接或许更容易。如蛇岛开发策划、老铁山开发策划、地质公园开发策划、森林公园开发策划、气候资源开发策划等。

2、旅游规划

旅游规划在旅游业发展中的意义越来越受到旅游地的重视。关键是如何规划,又该如何根据规划去进行开发,实践中往往差距很大。旅顺口区已委托北京达沃斯巅峰旅游规划设计院规划《旅顺口区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并于2008年7月举行了初稿汇报会。这是一个关于旅顺口区旅游业发展全面的规划,希望能尽快完成,以使旅顺口旅游业发展有个总的遵循。就自然旅游资源而言,应做好具体的规划。主要包括《旅顺口国家森林公园开发规划》、《旅顺口区老铁山一蛇岛旅游区开发规划》、《旅顺口区海滨观光游憩地开发规划》(或《旅顺口区海滨浴场开发规划》、《旅顺口区(部级)旅游度假区开发规划》、《旅顺口区国家地质公园开发规划》,原则上应在《旅顺口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框架下来规划。

3、旅游开发

对于自然旅游资源的开发要在旅游策划和旅游规划的前题下进行,没有策划就是盲目开发,没有策划的规划也是缺乏内涵的空规划。山林草兽、石洞海泉、日出日落、月色气候……移步换景,处处是资源,步步是景观。要有全新的资源观、规划观和开发观,不但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还要看到“全息的森林”。

旅顺口区自然旅游资源主要有这样五个子系统构成:气候予系统、海滨游憩子系统、森林生态子系统、地质地貌子系统和泉水地热子系统。具体见下图。

旅顺口区还有一些自然资源的价值和潜力虽然现在还没有表现出来,但也应引起足够的重视,比如,老铁山岬观黄海日出和渤海日落、大潮口湿地等。

通过前述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旅顺口区自然旅游资源中的核心资源应是森林生态系统中的森林资源、蛇、鸟资源,以及海滨浴场和温泉资源。所以,未来旅顺口区在自然旅游资源开发应在这几个资源上下功夫,而气候资源则是控制和影响着这些资源的面貌。

旅顺口自然旅游资源的开发必须做到:

(1)选准开发方向(定位)——休闲度假;

(2)要引智创意策划——不能走简单的山水观光开发之路,创意要新、项目要新;

(3)科学规划、加强保护;

(4)加强环境建设和市场管理——建设标准要高,管理要到位;

(5)树立精品意识——推出重量级、高质量的产品;

(6)加强营销——要了解竞争对手,进行市场定位和市场细分;

(7)进行资源整合——区内自然旅游资源的整合,自然与人文旅游资源的整合(深度开发自然资源,提升人文资源,系统开发),与区外加强合作。

(三)休闲度假旅游项目开发建议

纵观旅顺口区自然旅游资源的特点,可总结为:青山、碧海、茂林、温泉、地貌。在此基础上,大力构筑森林生态、海滨休闲度假、温泉养生度假三大休闲度假旅游产品体系

1、充分开发海滨旅游资源,发展海滨休闲度假旅游

旅顺与大海相伴相依,应该发展亲海型休闲度假旅游,看海、玩海、吃海、闹海。旅顺口区拥有众多海滨浴场,但还没有形成足够的吸引力,在大连市众多海滨浴场中地位并不突出。旅顺口区旅游要发挥好自然旅游资源的优势,必须做好海滨浴场的文章。

海滨浴场的提升改造。按照《大连市夏季“3s”旅游示范单位评定暂行办法》的标准进行提升改造。主要包括海滨浴场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保证海滨浴场的沙滩沙质、海水质量,同时,提高海滨浴场的服务质量,按照服务标准规范服务。

区分大众和高端海滨浴场。针对未来休闲度假旅游发展的趋势,旅顺口区海滨浴场区应坚持大众化,免费开放。同时,要对海滨休闲度假旅游市场进行细分,选取一定的区域或单独开辟建立高端海滨浴场。高端海滨浴场选址建议选择在月亮湾海滨浴场。

海洋体育休闲。海滨浴场不仅作为洗浴之地,在海上还可以发展海钓、游泳、帆船、帆板、摩托艇、冲浪、滑水、划船和水上飞机等运动;在沙滩可发展沙滩拔河、沙滩跳伞、沙滩排球等活动。

海洋美食休闲。旅顺沿海盛产鱼虾,蟹类和海珍品,用这些海产品制作出具有地方风味的海鲜佳肴,如烧海参、烤大虾、蒸鲍鱼、爆干贝、炒香螺、涮文蛤、扒鱼翅等。应根据不同消费层次游客开设高、中、低档海味餐馆,有条件的还可在高档餐厅席间辅以适当表演,介绍旅顺海鲜特色及传统趣闻。也可以建立美食街,形成观光、游览、水产购物、海鲜美食一条龙。

海洋民俗休闲。旅顺渔民在长期征服海洋、生息繁衍的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渔家民俗风情,如起锚拉网吹号子、请海神等。可以举办“渔家乐”民俗体验游,让游人随船出海,开展垂钓和养殖等活动。还可以兴办海洋渔业展览馆,陈列各时期的渔船、渔具等实物模型,使游客全面了解渔业发展的历史和现状。

2、建立海滨旅游度假区

在旅顺口选取适当的地域,建立部级旅游度假区。大连市已拥有金石滩部级旅游度假区,金州区也正在开发金渤海岸旅游度假区,旅顺口区应充分利用资源条件建立部级的旅游度假区。这个旅游度假区选址可以考虑包括老铁山温泉、月亮湾海滨浴场、老铁山海岬等。目标高端,兼顾大众。在度假区内要选择适宜休闲度假的旅游项目,深挖温泉文化内涵,发展温泉养生度假旅游;建立高尔夫球场和海上游艇俱乐部;建立旅游度假酒店(村)和休闲度假主题公园;开拓探险、科考等专项旅游。

3、深挖森林文化内涵,发展森林生态旅游

旅游政策与法规篇10

1生态旅游的发展现状

随着20世纪80年代世界经济飞速发展,旅游业也蓬勃发展起来。而其中,生态旅游作为一种崭新的形态一经出现就立刻引起了人们的广泛注意。1983年,谢贝罗斯•拉斯科瑞根据当时这一种新兴的旅游形态,提出了“生态旅游”这一概念。所谓的生态旅游,可以通过三个方面来理解:第一,侧重于旅游当地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角度;第二,强调旅游者在旅途过程中享受到环境所赐予的旅游体验;第三,则是倾向于旅游资源开发为当地百姓带来的经济收益。然而随着生态旅游的不断发展,其中管理不善,旅游地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等一系列问题凸显出来。然而在生态旅游发展的三十年间,研究的重点主要集中在生态旅游对旅游业的影响、对经济的帮助以及一些管理方面的问题。而对于彻底解决上述突出问题的研究方法却少之又少。

2环境政策工具

2.1环境政策工具的分类。环境政策工具指的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机关采取保护环境行动的总称。这是政府治理环境所采取的最重要的手段,尤其是现如今全球各国政府都纷纷采取行动来治理本国的生态环境,这种手段制定和运用的如何则显得至关重要。环境政策工具有多种划分的方式,本文主要采用的是目前较为普遍的三分类法:2.1.1命令控制型工具。命令控制型工具是我国目前所采用的环境政策工具中的核心部分。主要包括有政府限制、禁令、许可证明、规划等。例如《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的调理和办法,以及各省市根据自己当地生态环境因地制宜而制定的各类许可、规划、限制等等,诸如废水排放限制令等,都在一定程度加强了对我国生态环境的保护,同时促进了各地生态旅游的发展。2.1.2经济激励型工具。经济激励型工具是政府为了引导相关企业单位保护环境而采取的经济方面的鼓励政策,主要是利用市场机制,力求减少保护环境的成本已投入而取得效果最大化。是因为环境保护与经济收益不平衡,政府力求修正二者之间的矛盾做出的选择。就诸如近些年来各地相关政府纷纷采取排放量过度而增加税额的政策,国际上签订的碳排放量补偿,政府出资鼓励补偿,森林大面积的保护和种植等等均属于此类。2.1.3公众参与型工具。公众参与型工具也叫劝说型工具,主要是政府选择媒体作为公众舆论引导工具,向全社会传播社会主导的环保理念,唤醒人们的环保意识,增加人们的环保知识,鼓励人们积极主动为保护环境做出自己的一份力。同时也可以依靠相关部门的教育让人们资源参与进环境保护中去,同时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反思。例如公益保护环境广告、景区、马路、花园中的警示牌等等,都是公众参与型工具。

2.2我国目前环境政策工具存在的误区。2.2.1环境政策工具起步晚,收益少。我国开始大规模使用环境政策工具也仅仅是从踏进二十一世纪开始的,命令控制主要集中在法律法规方面,大多停留在《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水污染防治法》、《旅游法》等等综合性法律法规,是以行政手段为主,缺乏相应的专项生态旅游法律法规。在管理方面,各方权责界定不清,管理混乱。政府为主导的命令控制型工具都如此,更不用说以市场引导为主导的经济型工具和以媒体舆论为主的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极为薄弱。2.2.2公众参与度不高。目前我国大部分生态旅游管理仍然是以政府为主,公众参与度极低。而且在日常环境保护中,由于环境知识的普及不够广泛全面和即时,使得许多生态环境的居民居住地中存在着生态环境遭到严重污染,环境保护意识低等问题。即便是居民有着极强的环境保护意识,但政府对于相关环境地区公众意见的采纳度根本不够,使得许多公众空有意见,却无从下手去保护。虽然目前有关部门已经意识到公众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性,开始采取一些行动,但是目前仍然乏善可陈。2.2.3生态旅游管理混乱。目前我国生态旅游市场极其混乱,概念不清,使得许多“农家乐”同生态旅游混为一谈,仍然是以经济收益为生态旅游的最主要目的,而不是将旅游者能够在旅途过程中得到很好的旅游体验作为主要的目标。因此在生态旅游市场中,存在着大量假冒伪劣的产品,多数挂着“生态旅游”的狗头,赚着生态旅游的钱,却名不副实。这种畸形的市场将会给生态旅游良性健康协调发展带来极大的危害。

3在生态旅游管理中正确的使用环境政策工具

生态旅游在西方国家率先发展起来,经过了极长一段时间的发展,才慢慢做到现在这般治理效果。如果同西方国家的发展进程如出一辙的话,那么中国也要经过很长的一段痛定思痛的过程,才能达到西方世界现如今环境保护的效果。因此,在面临巨大环境保护压力的今天,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向西方各国吸取经验,正确合理的运动环境政策工具,加强生态旅游的管理。

3.1吸取西方先进国家的经验,制定严格生态旅游专项法律法规。虽然我国目前具有一套极其具有自身特色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且有关生态旅游的法规分散在诸多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当中。但是,现在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要求我们,必须要建立有关生态旅游的专项法律法规,这样可以推动相关措施走出原有思维的局限,构建规范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同时,在制定专项法律法规的同时,需要多方面参考相关部门、专家、公众群众的意见,有针对性的收集。同时,在制定专项法律法规的过程中,需要规避已经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提及的条律。就例如在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已经出现的大力度惩罚措施,就要在生态旅游的专项法律法中避免这重复性出现的,效用不高的条律。建立专项的法律法规需要提高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建立起强大的法律保障。

3.2多方齐头并进,革新有关经济激励型工具。目前我国在经济激励方面采用的是“谁污染谁治理”的方式,已经初步建立起来以排污收费和相关资源税收费用为代表的治理方式。但比起污染程度日益加大的环境,这点罚款仅仅起到杯水车薪的效果。所以,现在需要多管齐下,建立新型的环境补偿机制。新型的环境补偿机制选择在环境和经济之间达成一种平衡,通过事先的协议,将社会舆论引入这一期企业环境使用过程中,通过多方面共同监管,从而达到效果和经济效益双赢的结果。结束语生态旅游是旅游业新的经济增长点,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因此我们需要发挥环境政策工具的最大效果,在保护环境的过程中,兼顾政治、经济、人文三方面,最终取得生态环境的大和谐。

参考文献

旅游政策与法规篇11

关键词:政府旅游汽车模式博弈论

一、旅游汽车的经营管理模式

国际上旅游车的经营管理模式主要有两种一专业化公司和旅行社。在很多国家,二者是并存的。专业化公司经营模式的基础是珍贵的信誉。公司与旅行社进行双向选择,保持着良好的联系与合作,公司化管理很严格,小到司机着装、白手套,大到为游客上下行李、开车门等,都有其统一规范的标准。旅行社模式,指旅行社拥有自己的车队,其前提就是实力。作为大批发商,国外很多旅行社不但拥有自己的车队,还拥有酒店、航空公司等。旅行社模式的优势在于,旅行社品牌与旅游车品牌一体化,从而保证旅游车的服务质量。我国关于旅游汽车运作模式的理论探讨还比较少,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持编制,于1995年的《中国旅游汽车服务质量LB/T002—1995》是我国权威性的可操作性文献,对指导中国旅游汽车运作的规范化、标准化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旅游业从不成熟到日益成熟,旅游市场需求多元化、消费差异化以及旅游车辆的换代更新和旅行社业务操作的模式随新技术、新需求的出现不断发生变化,对旅游汽车运作模式的探讨显得越发重要和急迫。

二、政府与投资者(车主)博弈模型

(一)模型假设

假定,(1)博弈双方:政府(包括所有制订政策影响旅游市场的政府部门,如发改委、交通厅、旅游局等)和投资者(拥有旅游汽车的公司或个人),双方在博弈中对其对手的特征、策略空间、支付函数都具有准确的知识。(2)政府的决策目标是通过政策的最优选择来实现旅游汽车的数量增长与汽车档次提升使之与市场发展实际情况相适应。投资者的决策目标是增加汽车数量来服务更多旅客增加收入,从中获取最大收益。(3)决策时序:在每一时期(一年或几年)开始时,投资者根据自己拥有的知识和信息形成该时期的政策预期,调整自己的投资行为。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增长率等决定预期速度、数量,通过比较实际和预期速度、数量的差距等来决定自己的行动方案。(4)双方都通过游客人数来对旅游市场进行判断。

(二)政府决策的目标

因为旅游市场的稳定、发展都要付出一定成本,因此,在t期政府决策的目标函数可看作是追求稳定、发展的综合成本Z1的最小化。通过适当的简化,对政府决策的目标函数可以用以下方程表示:

三、博弈模型求解及经济解释

博弈分析就是用博弈规则来决定博弈均衡。如果考虑到游客人数对政府目标函数的影响,把约束代入政府的目标函数,则政府的目标函数可以表示为:

因为政府和投资者了解对方的决策目标、决策规则,也了解经济运行状况,所以,政府目标函数可以分解为一系列互不相关的单个时期的决策问题:

四、结束语

旅游政策与法规篇12

1 我国旅游业的法律环境及其构成

1.1 旅游业的法律环境

旅游业的法律环境指的是特定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对旅游业的影响。这些法律规范和制度要规定旅游业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及有关法律责任,为旅游业的发展创设一套完整的法律秩序。

1.2 我国旅游业法律环境的构成

我国旅游业的法律环境大体由两部分构成:国内部分主要包括用以调整和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各种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执行这些政策、法律、法规的各种机构和公众的法律意识;国际部分指我国加入的有关旅游业的国际组织、国际公约以及中国旅游业遵守的有关国际惯例。

2 我国旅游业的立法现状及其趋势

2.1 现状特征

(1)通用性法规与专门性法规双管齐下。

目前,在我国国内事实上有两种法律规范在同时调整旅游社会关系:其一是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由国家制定的各种通用性法律和法规,如经济合同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文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等。由于旅游活动就其本质而言属于民事活动,所以要像大多数行业一样遵守上述通用性法律和法规。

其二是旅游业的专门法律和法规,如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旅游饭店行业规范、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规定等等。它们的制定,既符合法制的一般原则又体现了旅游业的固有规律,起到了通用性法律难以起到的作用,使旅游立法更具针对性。

(2)政府对旅游立法高度重视、主动规划。

2.2 立法趋势

(1)系统化。

系统化表现为从饭店、旅行社到景区(点)都有相应的政策法规,形成了旅游行业法律系统;从旅游企业到从业人员以及服务对象也有对应的法律约束,形成了不同旅游主体的法律系统;从全国性旅游法规到地方性旅游政策,形成了不同旅游区域的法律系统。随着我国旅游立法工作的不断完善,各项旅游法规将更加细化,整个法律系统也将日趋完整。

(2)渐进化。

我国整个旅游业的法律环境经历了“以政策为核心”向“以法规为核心”的转变,并日趋完善。

(3)国际化。

我国旅游立法的国际化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旅游业的性质上看,旅游业实际是一个跨国性行业,而优质、高效、国际标准化的旅游服务是保证国际旅游者重复消费的重要条件,因此旅游服务的国际标准化成为我国旅游业立法的重要内容。二是从我国旅游立法的环境上看,随着入世后行业保护期的结束,我国旅游业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适应国际旅游贸易总协定的要求,在各项旅游法律条款上尽快与国际接轨。

(4)科技化。

所谓科技化,是指我国的旅游立法工作将越来越重视新知识、新技术在立法及执法过程中的应用。

3 我国旅游业的立法问题与对策研究

3.1 立法问题剖析

(1)立法层次低,缺乏权威性。

迄今为止,我国旅游业的专门法规都是由国家旅游局或地方旅游管理机构颁布,由于这些机构在中国没有明确合理的法律地位和职能,很多立法项目只能以政策的形式出台,不能上升为法律,导致旅游业的专门性法规在法律体系中位于较低的效力层次,制约了我国旅游法规的权威性。

(2)立法目光短,缺乏前瞻性。

我国旅游业中很多政策法规在制定前没有进行系统的调研,往往为了规范某一时期内的某种旅游关系而立法,没有考虑到这种旅游关系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因此只能在较短时间内发挥效用,很快就不能适应产业和市场的发展,只能废除或做重大调整,浪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

(3)法律框架不完整,缺乏整体性。

综观各国旅游法律,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发展旅游业的根本性法律,保护旅游者利益的法律,保护旅游资源方面的法律,以及旅游企业经营方面的法律。在我国的旅游法律框架中,首先缺少一个发展旅游业的根本性法律。其次,缺少专门法来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仅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不够的。最后,旅游企业经营法方面,只强调政府主管部门与旅游企业之间的纵向法律关系,使很多合法权利和利益得不到保护。

(4)法律内容不更新,缺乏适时性。

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内容中有些规定制定于我国转入市场经济轨道以前,随着经济体制的改变,这些法规必须做出修改,以适应新形式,同时也需要一些新的法规随着旅游业的发展适时制定;其次,内容中有相当一部分法规在制定时由于发展条件所限,制定的不够详细,缺乏可操作性。

(5)以政策代替法规,缺乏延续性。

3.2 立法对策研究

(1)开展旅游立法方面的系统调研。

旅游立法方面的系统调研由国家旅游局组织有关专家参与。调研包括两方面:一是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尤其是旅游业发达地区了解已颁布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效果,了解旅游业发展中已经存在的和在一个可预见的时期内必然出现的法律问题。二是研究其它国家同类法律和法规的制定背景、立法经验和法律实施效果,在适应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大胆借鉴各种成功经验。

(2)对现有法规进行系统清理和修订。

我国的经济体制已经完成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早期制定的旅游法规中有一部分会因之过时,必须根据新的形势对已不适用的内容进行修订或废止,使法律、法规真正发挥保护、促进旅游业发展的作用。因此对现有法规进行系统清理和修订是当前改善旅游立法现状的又一任务。

(3)加快国内旅游新法规的立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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