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制工作总结合集12篇

时间:2023-03-07 15:00:52

企业法制工作总结

企业法制工作总结篇1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中央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全面检查验收中央企业“五五”普法工作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查找问题和不足,进一步推动中央企业增强法治理念,提高依法经营管理水平和法律风险防范能力,为中央企业实现科学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检查验收内容

(一)中央企业组织落实《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和本企业“五五”普法规划的情况。

(二)中央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特别是企业负责人学法用法情况;中央企业职工学法、守法、用法情况。

(三)中央企业规章制度建设情况,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和法律事务机构建设情况,法律纠纷发生和处理情况,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情况。

(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方案与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总结验收步骤和时间安排

总结验收工作从2010年3月份开始,到2010年年底结束。共分四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3-4月)。中央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企业实际进行动员部署,制定检查验收方案和措施,做好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检查验收工作顺利开展。

(二)自查阶段(4-5月)。中央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自查,对本企业系统“五五”普法工作和企业法制工作开展情况和实际效果进行检查,查找薄弱环节,积极加以整改。

(三)检查验收阶段(6-8月)。中央企业在本企业系统内开展验收和总结(中央企业“五五”普法检查验收指导标准见附件)。国务院国资委普法办公室组织检查验收组,采取抽查的方式赴中央企业进行检查。检查主要采取实地考察、听取汇报、查阅档案材料、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各中央企业请于8月30日前将“五五”普法自查、总结报告报送国务院国资委普法办公室。

(四)评比表彰阶段(9-12月)。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五五”普法工作整体情况进行总结,根据各中央企业报送的材料和检查验收结果,评选国务院国资委表彰的“五五”普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于12月底前将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推荐给全国普法办公室,参加全国“五五”普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具体评选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总结验收工作是“五五”普法规划的重要内容,是保障“五五”普法工作全面落实的重要环节和措施。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总结验收工作的重要作用,在企业党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扎实实开展好总结验收工作。

(二)统筹协调,全面推进。总结验收工作按照全国普法办的要求,在国务院国资委组织指导下进行。各中央企业普法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企业“五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要充分调动本企业各方面力量协同推进,要注意学习其他中央企业的好做法、好经验,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国务院国资委报告。

企业法制工作总结篇2

 一、健全组织,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

 按照**区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区商务局于去年7月份组建。商务局组建后即成立了局法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立后,对法制工作做到了“四个明确”:明确了法制工作由一把手负责;明确了领导小组的职责和工作任务;明确了商务局法制工作的重点;明确了做好法制工作的要求。

 在全局的法制工作中,把开展“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列为重点工作,由一把手负责抓落实。提出了把“四五”法制宣传教育与全局的思想建设、业务建设结合起来进行,与公务员的考核与全年目标考核结合起来。同时明确了一名副局长负责指导区域流通企业开展“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做到了对企业的指导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

 二、狠抓落实,保证普法宣传教育卓有成效

 (一)抓好商务局自身的普法教育。

 商务局组建后,在普法教育中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针对商务局是原外经委和商委合并的特点,组织了内外贸相关法规、政策、办事程序的学习和交流。

 2、在国家《行政许可法》和《信访条列》颁发后,分别组织了专题学习和讨论。

 3、依照法律法规,梳理了对外审批、办事的内容和程序,并组织了学习,做到学习法规在前,依法行政在后,保证行政工作的严肃性。

 4、结合业务工作,各科室组织了相关法规的学习和法规库的建立。贸易管理科结合行政审批、审核工作组织了法规学习,建立了审批法规库。网点处学习了国家《粮食流通条列》和粮食统计法规,建立粮食工作法规库。市场秩序科学习了市场秩序整顿方面的法规,建立了流通法规库。

 5、派员参加了市、区组织的相关法规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今年五一前,我局两名领导和三名工作人员参加了市粮食局组织的行政执法学习培训。

 6、将普法教育融于思想和业务建设中,融于日常工作中。做到在思想建设中学法、讲法,在业务建设中用法、执法,在日常工作的开展中体现法。在2007年工作总结中,王淑侠局长就学法、用法问题对全局提出要求。

 商务局组建后,没有因为违法违规问题受到举报、批评和被通报的人和事。

 (二)指导流通企业开展“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按照《**区依法治区规划》的要求,原区商委负责对商业企业法制工作的指导。区商务局组建后,加大了对此项工作的力度和范围,取得明显成效。

 1、以《**区“四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为依据,制定并下发了《**区商业系统“四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明确了普法的目的、内容、方法和要求。区内大中型商业企业均能按照要求制定了“三五”普法教育计划或方案。

 2、多渠道指导企业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一是讲课。商务局组建后的20天,就组织召开了由150余家内外贸企业负责人参加的安全工作会。会上由区主管领导和商务局、公安分局的领导为企业讲安全生产法,并与企业签订了安全工作责任书。在去年十一和今年春节前,我局领导又两次为企业讲法制课。

 二是发文。去年9月份,我局编印了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安全法规的册子1000份发到企业,为企业开展法制教育提供方便。

 三是督导。仅商务局组建后,就结合各类检查一百余次下到企业,把企业普法教育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进行督导。

 (三)企业普法教育效果明显

 一是普法宣传教育已作为企业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作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做到了普法工作有计划、有实施方案、有落实措施。

 二是普法宣传教育已成为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做到学法、依法、用法。

 三是对新招聘人员先进行法规等学习和培训,后上岗就业,已成为企业用人的一项制度,保证了人员的法规素质。

 四是普法宣传教育形式多样、有经费投入、有工作机

共2页,当前第1页1 构、有考评机制。

 在全区商业企业中,翠微大厦、甘家口大厦、当代商城、双安商尝超市发连锁、家乐福、锦绣大地等效果更加明显。

 (四)中介组织把普法教育作为行业培训和自律的重要内容。

 **区商联会、饮服协会、再生资源协会、电子市场协会等流通中介组织,高度重视会员单位的普法工作,通过组织行业培训、行业贯标和行业自律等渠道,组织会员单位开展普法工作。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在企业普法工作的开展中,还存在不平衡的问题。国字头的企业好于其它企业;大中型企业好于小型企业;连锁企业好于个体企业。

企业法制工作总结篇3

(一)指导思想:以《公司法》为依据,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法人治理结构为目标,通过规范、完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明确各自职权,理顺相互关系,健全运作制度,在公司内部建立起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权责分明、团结合作、相互制衡、运作高效的机制,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二)规范、完善的范围是:我市国有大中型独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企业)。

二、规范企业组织结构、职务设置与任免方式

(三)规范公司制企业的组织机构。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健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领导班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3—13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2人;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只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由3—9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董事长1—2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由5—19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2人。各类公司制企业应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人数视企业规模大小和股东人数多少而定,一般不少于3人,不多于15人。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1—2名执行监事,不设监事会。要按照精减、效能、统一的要求配备经理层领导班子。大中型企业经理层领导班子可按4—6人配备,大型企业集团可适当增加;企业规模小的可按2—4人配备。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和大型企业经理层中至少要有1—2名35岁以下、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成员。

(四)建立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制。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任期每届为3年。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由出资人提出人选,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按期进行换届,连选可以连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方式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任免。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应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在其组成人员中进行推选。国有独资公司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由政府或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和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委派或更换。代表国有股权出任各类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监事、主席、副主席,要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本着资产属于哪级政府或资产经营机构管理,干部就由那级党委(党组)管理的精神,由同级党委(党组)履行民主推荐和考察程序,并予以审批。

(五)改革企业经营者选拔机制。为加速推进企业经营者职业化、市场化步伐,公司制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职员的配置,原则上要采用竞争上岗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改善企业经理层领导班子的年龄、文化、专业等结构,提高经理层人员的整体素质和驾驭企业适应市场的能力。选拔经理层人员掌握的标准条件为: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2、有较强的市场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

3、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

4、事业心、责任感强,公道正派,作风务实;

5、一般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和大型骨干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人选原则上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

(六)建立总经理等公司高级职员聘任制度。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干部主管部门对2名以上侯选人的推荐,通过竞争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高级职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向企业干部主管部门备案。要完善聘任手续,董事会聘任总经理要签订聘任合同,明确经营目标、聘任期限以及权力、责任、利益和应承担的义务。凡未签订聘任合同的要尽快签订,聘任合同不规范、不完善的,应尽快规范、完善。

(七)推进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实行董事长与总经理分设。按照职能分开、权责明确、相互制衡的要求,调整董事会和经理层组成人员。大型企业集团、大型企业和规模较大的中型骨干企业董事长与总经理一人兼的应当分设。规模较小的企业董事长与总经理的设置,应因企制宜,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宜兼则兼,宜分则分。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其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要减少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层人员交叉任职的比重。经理层成员进入董事会过多的,要通过调整逐步减少到经理层成员总数的1/3以内。

(八)提高监事会成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监察工作能力。要注意选拔那些政治素质好,熟悉企业财务审计工作,敢于坚持原则的同志进入监事会。董事会和经理层成员不得在公司监事会中兼职,已经兼任的,应立即调整,从组织上保证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法律监督职权。要加强监事人员任职培训,提高其监察工作能力。

三、规范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运作

(九)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运作机制。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各组织机构人员的任职资格,科学界定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等组织机构的职权、责任以及应承担的义务,制定有关议事规则,理顺四者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形成既有分工,又有合作,既有激励,又能相互制衡的科学管理机制。

(十)建立股东大会会议制度。制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明确股东大会的重大决策事项和程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定期召开股东大会。公司重大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和分配方案等,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真正发挥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权力机构的作用,维护股东权益。不设股东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可经政府或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和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授权,由公司董事会代行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除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以外的重大事项。

(十一)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规范董事会决议事项、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建立董事会议事记录签名和董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形成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防止个人违规决策,造成失误。董事长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要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认真履行职责,定期召集、主持董事会研究重大事项,检查董事会决议的贯彻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长与总经理的职责权限必须明确划分清楚,不得超越权限干预总经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十二)建立总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度和总经理经营团体财产风险抵押制度,推行总经理等高级职员年薪制,强化对公司经理层的激励奖惩和监督管理。要落实公司总经理在企业内部的事务管理权和对外诉讼、商务权,确保总经理对公司日常行政和业务活动具有总的管理权力。要制订《高级职员议事规则》,完善企业内部运行机制,建立总经理等高级职员赔偿责任制度。未按照董事会的委托和授权正确履行职责,或违反法令、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致使公司利益受到侵害的,应根据损失和责任大小,由经理层成员负赔偿责任。

(十三)落实公司监事会职权,履行监督职责。要建立监事会定期会议制度,制订《监事会议事规则》,落实监事会检查公司财务,监督和纠正公司董事会成员、总经理等高级职员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等损害公司利益的权力,确保监事会独立、有效地发挥监督职能。要强化监事会成员的监督意识,确保监督工作到位。未认真履行监督职责,致使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要追究监事会成员的责任。要加强对公司制企业的外部监督力度,在试点的基础上,分期分批向大型企业集团和大型企业派驻稽查特派员。

四、正确处理公司制企业党组织、职代会、工会与法人治理结构之间的关系

(十四)改进和完善公司制企业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途径和方法。企业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和中发[1997]4号文件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改进工作方法和活动方式。企业党组织的负责人应依照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具备条件的企业党组织的书记可担任公司董事长。要建立健全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和党政领导联席会议制度。要积极支持公司行政组织依法行使职权,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和规定开展活动,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团结、带领广大职工推动企业改革和发展。

(十五)充分发挥企业职代会、工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要认真贯彻《工会法》、《劳动法》,健全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民主评议、民主监督制度。正确处理职工代表大会与股东大会的关系,不得以股东大会代替职工代表大会。公司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在研究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要健全、完善职代会定期评议公司领导人员制度和厂务公开制度,实现职工对公司领导人员的有效监督。工会作为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应及时反映职工意愿,协调劳资分歧,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职工代表,要依法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五、加强规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六)积极探索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前提下,按照管资产与管人相统一的要求,理顺企业干部管理体制。落实出资人依法选择企业管理者,公司董事会自主选择企业经营者和总经理提名副总经理等高级职员的权力,探索出资者代表和经营者分类管理的有效方法,加快经营者职业化、市场化建设步伐。

(十七)继续深化政府机构改革,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落实企业生产经营自,实现政企分开,加强社会中介组织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切实保证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独立自主地发挥职能作用。

(十八)加强对规范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工作的指导与协调。各企业干部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对所属公司制企业调查和分类排队的基础上,提出法人治理结构调整与规范的具体计划和方案,并抓好落实。要把大型企业集团和大型骨干企业作为重点,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公司制企业组织机构不健全、领导干部配备不规范,特别是大中型公司制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一人兼,经理层人员进入公司董事会过多的,要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本意见要求进行调整。暂时不能调整和分设的,要依法制订各机构的运作规则,根据议事内容和性质,确定会议人员。各经济综合部门要指导企业,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原则和本意见的要求,完善、细化公司章程,制订各个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规范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运作方式。今后新建和改制的公司制企业,要按照《公司法》和本意见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运作规范。要积极探索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好经验、好办法,从制度上保证公司制企业依法运作,自我发展。年底要组成专门班子对规范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工作进行检查和验收。

(十九)要把规范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结合起来。特别要帮助企业选好领导班子,把政治素质好、懂经营、善管理、廉洁自律、群众拥护的优秀人才选拔到企业主要领导岗位上来;要按照中央和省、市委“三讲”的要求,加强企业领导班子思想建设、作风建设、业务建设和廉政建设。要把规范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市场化企业经营管理机制结合起来,建立民主、科学的经营决策机制,以人为本的内部管理机制,引导市场和创造市场的技术创新机制,市场化的投融资机制,全方位面向市场的生产和营销机制。

企业法制工作总结篇4

一、健全组织,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

按照**区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区商务局于去年7月份组建。商务局组建后即成立了局法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立后,对法制工作做到了“四个明确”:明确了法制工作由一把手负责;明确了领导小组的职责和工作任务;明确了商务局法制工作的重点;明确了做好法制工作的要求。

在全局的法制工作中,把开展“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列为重点工作,由一把手负责抓落实。提出了把“四五”法制宣传教育与全局的思想建设、业务建设结合起来进行,与公务员的考核与全年目标考核结合起来。同时明确了一名副局长负责指导区域流通企业开展“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做到了对企业的指导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

二、狠抓落实,保证普法宣传教育卓有成效

(一)抓好商务局自身的普法教育。

商务局组建后,在普法教育中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针对商务局是原外经委和商委合并的特点,组织了内外贸相关法规、政策、办事程序的学习和交流。

2、在国家《行政许可法》和《条列》颁发后,分别组织了专题学习和讨论。

3、依照法律法规,梳理了对外审批、办事的内容和程序,并组织了学习,做到学习法规在前,依法行政在后,保证行政工作的严肃性。

4、结合业务工作,各科室组织了相关法规的学习和法规库的建立。贸易管理科结合行政审批、审核工作组织了法规学习,建立了审批法规库。网点处学习了国家《粮食流通条列》和粮食统计法规,建立粮食工作法规库。市场秩序科学习了市场秩序整顿方面的法规,建立了流通法规库。

5、派员参加了市、区组织的相关法规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今年五一前,我局两名领导和三名工作人员参加了市粮食局组织的行政执法学习培训。

6、将普法教育融于思想和业务建设中,融于日常工作中。做到在思想建设中学法、讲法,在业务建设中用法、执法,在日常工作的开展中体现法。在2004年工作总结中,王淑侠局长就学法、用法问题对全局提出要求。

商务局组建后,没有因为违法违规问题受到举报、批评和被通报的人和事。

(二)指导流通企业开展“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按照《**区依法治区规划》的要求,原区商委负责对商业企业法制工作的指导。区商务局组建后,加大了对此项工作的力度和范围,取得明显成效。

1、以《**区“四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为依据,制定并下发了《**区商业系统“四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明确了普法的目的、内容、方法和要求。区内大中型商业企业均能按照要求制定了“三五”普法教育计划或方案。

2、多渠道指导企业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一是讲课。商务局组建后的20天,就组织召开了由150余家内外贸企业负责人参加的安全工作会。会上由区主管领导和商务局、公安分局的领导为企业讲安全生产法,并与企业签订了安全工作责任书。在去年十一和今年春节前,我局领导又两次为企业讲法制课。

二是发文。去年9月份,我局编印了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安全法规的册子1000份发到企业,为企业开展法制教育提供方便。

三是督导。仅商务局组建后,就结合各类检查一百余次下到企业,把企业普法教育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进行督导。

(三)企业普法教育效果明显

一是普法宣传教育已作为企业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作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做到了普法工作有计划、有实施方案、有落实措施。

二是普法宣传教育已成为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做到学法、依法、用法。

三是对新招聘人员先进行法规等学习和培训,后上岗就业,已成为企业用人的一项制度,保证了人员的法规素质。

四是普法宣传教育形式多样、有经费投入、有工作机构、有考评机制。

在全区商业企业中,翠微大厦、甘家口大厦、当代商城、双安商场、超市发连锁、家乐福、锦绣大地等效果更加明显。版权所有

(四)中介组织把普法教育作为行业培训和自律的重要内容。

**区商联会、饮服协会、再生资源协会、电子市场协会等流通中介组织,高度重视会员单位的普法工作,通过组织行业培训、行业贯标和行业自律等渠道,组织会员单位开展普法工作。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企业法制工作总结篇5

总会计师是主管一个企业或单位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决策的企业或单位的领导人员。目前,我国总会计师制度很不健全,影响和制约着总会计师更好地发挥作用。

所谓总会计师制度是指对总会计师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职责、权限、作用、地位,以及总会计师的任命、奖惩、考核、资格认证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和制度的综合。追根溯源,我国的总会计师制度是伴随着建国之初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照搬前苏联经验,在“一长三师”(即厂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和总会计师)的企业干部管理体制下所形成的,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一个复杂的演变过程。

20世纪50年代是我国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后,为实现国营企业的快速发展,加强对国营企业管理,强化会计监督,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经济效益,一直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问题。1961年,国务院下达了工业七十条,规定了在企业中设置总会计师,一些大中型企业开始试行总会计师制,总会计师的地位得到充分的认可。1962年国务院通过《会计人员职权试行条例》。为了进一步推动这一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1963年10月,国务院批准了国家经委、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设置总会计师的几项规定(草案)》,规定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设置总会计师,并对总会计师的地位、任职条件、任免办法及总会计的职责和权限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为总会计师的发展和完善奠定了基础。1966年“”开始,“”反对经济核算,把会计人员执行规章制度说成是管、卡、压,总会计师被当成反动权威批斗,迫使大批会计人员转行,总会计师制度濒临崩溃的边缘。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政府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提出了经济建设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核心的方针,会计工作也被列入党和国家的重要议程。1978年,国务院重新修订和颁布《会计人员职权条例》,把设置总会计师扩大到所有企业,规定了总会计师的经济责任、基本职责和工作权限。1982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颁发了《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明确规定总会计师是厂一级经济责任人,不少大中型企业和部分经济主管部门相继设置了总会计师。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再次肯定了总会计师制度,提出“一厂三总”和党委书记是单位领导班子成员。198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设置总会计师的要求,充分肯定了总会计师制度,从而大大推动了我国总会计师制度的发展。为了更加系统、有效地促使总会计师履行自身重大职责,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1990年12月国务院了《总会计师条例》,明确规定“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同时提出了要充分“发挥总会计师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的要求。确定了总会计师在企业重大决策中有参与权、财务开支中有决定权、经营管理中有指挥权、执行财经纪律中有维护权、会计报表中有审批权。1993年,再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总会计师设置范围又重新作出了规定,即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保证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财务管理、成本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参与重要经济问题分析等职责到位。2003年,在国务院公布并施行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再次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包括总会计师在内的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体制,这为确立总会计师在国有企业中的地位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我国经济建设的实践证明,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制度,充分发挥总会计师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作用,对推动企业的生产经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保护所有者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的总会计师管理模式基本上是在《总会计师条例》的规范下运行实施的,但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总会计师条例》在诸多方面都不能满足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中国总会计师的职责、权限以及发挥的作用都与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需求不相匹配,在经营管理决策中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对总会计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中国总会计师制度应借鉴西方首席财务官制度的先进经验,尽快与国际接轨,建立在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下,以保障股东价值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以专业人员、机构、制度和措施为依托所组成的,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总会计师管理体制。《暂行办法》正是在这样的背景和要求下出台的,代表着中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在总会计师制度建设方面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健全和完善总会计师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越来越倾向于复杂化、智能化和艺术化,总会计师在其中所担负的职责也越来越重要。概括地讲,总会计师既是一个企业的经营管理班子成员,又是该企业财会改革和财会管理的总设计师,还是本企业财务、会计、审计等专业技术工作的总负责人,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是任何职位或人员所不可替代的。推进总会计师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总会计师制度,提高总会计师在企业组织结构中的地位,充分发挥总会计师在企业和经济发展中的管理决策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总会计师作为企业财务工作的负责人,是财务会计法规的贯彻执行者,是企业会计核算的管理者,是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督者,对于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起着重要作用。对目前的总会计师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提高总会计在企业领导班子中的地位,同时在人事管理上加强对总会计师的管理和约束,有利于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

二是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要求。企业财务管理是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以及正确处理各方利益关系不可逾越的重要环节。通过建立总会计师制度,加强企业的财务监督,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一个客观而又理性的选择。

三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确保企业健康运行发展、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的有力保障。通过建立总会计师制度,充分发挥总会计师肩负的受托责任,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一方面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内部监督,在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的同时,参与企业价值管理、信息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工作,为经营者在加强经营管理,确定企业内部激励机制、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提供有力的决策依据,协助经营者履行经营责任,同时对企业负责人的决策进行监督和制约,完善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另一方面,为所有者及其他外部利益主体提供信息基础,以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督和管理,完善企业外部监督体系。

四是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明确提出总会计师是企业负责人之一,因此,健全和完善总会计师制度,加强国资委对国有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管理、奖惩管理及薪酬管理,不仅有利于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更好地履行出资人的受托责任,提高企业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水平,完善国有公司治理结构,也是探索“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出资人监督体系,深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必要举措。

《暂行办法》有利于解决我国总会计师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国总会计师的定位、职责、和发挥的作用都与建立完善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需求存在较大的差距。从企业实践来看,总会计师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已经开始影响到企业的健康发展。

有利于解决对总会计师职位认识上存在的问题

我国总会计师行业整体处于无序状态,总会计师在企业“没有位、不到位、放错位、排末位”现象严重,相当部分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厂长经理对会计法规理解不全面,对总会计师地位、作用认识不到位。

首先是对依法设置总会计师的认识不到位。原因一是有关总会计师的设置法规中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款,即使不设置总会计师,也不会受到行政或经济处罚;二是财权是企业的核心权利之一,企业行政领导常常会亲自主抓,或让其信任的副职领导负责财务工作。针对这个问题,《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未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或者未按规定明确分管财务负责人及类似职位人员兼任总会计师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的,或者企业总会计师未被授予必要管理权限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的,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工作责任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

其次,是对总会计师的作用认识不到位。总会计师为单位财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营决策活动,是单位负责人的参谋,他的职责不是一般行政领导所能替代的。总会计师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应当发挥以下几方面的作用,一是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努力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二是强化企业价值管理,以财务会计系统为主线,将企业经营活动全部衔接起来,打造企业管理价值链,优先实施价值管理;三是提升风险控制力度;四是充分发挥总会计师的作用,推动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总会计师的作用具体是:1、领导作用,总会计师是企业经营管理领导班子成员,是企业财务工作的总负责人;2、法制作用;3、决策作用,总会计师是企业的领导成员,使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参谋和助手,所从事工作的性质,使总会计师在企业管理中的决策作用更为突出;4、管理作用;5、沟通作用,总会计师组织各级经济活动分析,考察和评价企业经济活动成果,发挥信息反馈作用;6、监督作用;7、效益作用,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是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总会计师的效益作用是通过组织实施一系列管理战略来体现的。为了更好地发挥这些应有的作用,《暂行办法》对总会计师的职位设置及职责权限作了具体的规定,既有利于扫清认识上的误区,又便于操作。

再次是对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的认识不到位。《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对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但一些单位对其缺乏全面理解,对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的尺度把握得不好。《暂行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在这一方面又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有利于解决总会计师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总会计师管理体制应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规范企业总会计师行为的有关法律、准则和制度等规范体系;二是实施总会计师管理的机构和组织,最终形成一个由法律性管制、行政性管制和社会性管制等要素所组成的较为完整的企业总会计师管理体系。目前,我国的总会计师管理体制还很不健全,许多方面还缺乏相应的制度规定。

一个是干部管理体制,《总会计师条例》中规定“企业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可见,总会计师是企业“内部人”,其缺点是总会计师缺乏独立性,无法也无需对股东负责,是“内部人控制”的范畴。总会计师不进董事会,其作用就很难发挥。为了更好地发挥总会计师的作用,《暂行办法》第八条明确指出:“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办理:(一)已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总会计师,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二)未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总会计师,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二是对总会计师的监督和评价问题。我国目前尚缺乏对现职总会计师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的科学合理体系。《暂行办法》的出台,在明确规定总会计师职责权限的同时,也对总会计师的监督考核做出了规定。

有利于解决总会计师职责权限方面存在的问题

实践证明,总会计师在加强企业经济管理、提高效益中发挥了重大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加强企业财务职能转换、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呼声的日渐提高,总会计师职责权限上暴露出先天不足的缺陷,概括起来是:责大权小,监管无力。

具体来讲,首先,总会计师的职责范围与市场经济发展不匹配。新时期财务职能面临的挑战要求总会计师转变职能,现代企业管理要求总会计师在企业的财务战略、财务控制、投融资管理、业绩管理、成本计划与预算和税务处理等企业的价值链活动中承担关键性角色,这要求总会计师的职责范围必须作相应的改变。其次,总会计师的监督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由于总会计师在企业中所处的助手和从属地位以及在职责权限上有先天不足之处,对企业经营者带有较大风险的举措或不当的经营行为只能提出规劝性意见,当企业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总会计师的监督往往显得苍白无力,由此产生了有些企业虽然设立了总会计师岗位,但国有资产流失、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依然存在。

为确保企业总会计师权责统一,《暂行办法》赋予了总会计师四种工作权限:一是对重大事项的参与权,包括参与拟定企业发展战略,制定企业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物资采购计划、筹融资计划以及利润分配方案,以及企业改制、产权转让等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二是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包括对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重大决策执行情况、企业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以及对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三是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建议权,即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任用财务部门的负责人或下一级企业的总会计师(委派的财务负责人)时,应当由总会计师组织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四是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即企业大额资金的使用,应当由总会计师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联签,未经总会计师签字或授权,财会人员不得支出。

有利于解决总会计师缺位和人才的培养问题

总会计师,不仅为企业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最高负责人,担负着组织和领导企业财务会计部门工作的职责,在企业的财务战略、财务控制、投融资管理、业绩管理、成本计划与预算和税务处理等企业的价值链活动中都承担着关键性角色,而且是企业领导班子主要成员之一。正是因为总会计师的地位和职责,总会计师的“门槛”是很高的,总会计师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总会计师应当侧重于管理层面规范其资质条件。总的要求是:具有过硬的政治素质和高尚的职业道德,又对出资人负责、对国有资产负责的高度责任心,能坚持原则,自觉地维护国家利益;具备相应的财务会计知识;通晓财务管理和现代化企业管理知识;熟悉财经、税务、工商政策法令。概括地讲,应该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必须具有相当的财务会计专业知识,二是必须善于运用恰当的管理工具,三是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暂行办法》中对总会计师任职资格的规定虽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但结合目前国内现状来看,这一点恰恰是最现实和急迫的,第十、十一、十二条对总会计师的任职、不得任职、应回避等情况作了相对具体的规定,符合时展的要求。

下一步需要迫切解决问题

虽然《暂行办法》在总会计师的职责管理方面作了很多重要的、非常具体的规定,但是,总会计师行业要有更进一步的发展,必须处理好以下几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总会计师队伍本身素质有待提高

就总会计师的整体素质来看,以下几个方面亟需提高:

工作职责认识问题,对财务与会计的关系认识不清,管理理念尚停留在以会计核算为主,没有建立企业现代化财务管理的强烈意识。知识面较窄,难以适应新形势下总会计师对企业进行价值管理的需要。

适应环境能力问题,目前,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们往往只习惯于根据财政部门的政策和制度的变化而被动变化,不太适应因市场竞争的变化而主动变化的要求。

加强诚信建设问题,目前,很多总会计师在坚持职业道德、树立行业诚信方面,有待提高。这给总会计师的群体形象罩上了阴影,不利总会计师自身发展,对企业的发展及投资人利益更是莫大的损害。

总会计师法律规范需要进一步完善

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总会计师条例》和1999年修改后的《会计法》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发挥总会计师在企业经营决策和管理中的作用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是随着经济环境发展变化,总会计师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已经不适应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需要;《总会计师条例》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特征,总会计师的地位、作用、权限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企业法制工作总结篇6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围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总目标,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进一步深化市管企业公司制改革,转换体制机制,规范运行,推动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增强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能力。

二、目标任务

到2012年,所有市管企业要完成公司制改革,创新体制,建立起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到2013年,要形成科学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合理的人事、劳动、分配机制;到2014年,要建立起全面的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内部管控制度体系,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运行管理。积极探索兼有事业身份企业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路子,逐步转换体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三、重点内容

(一)完善公司法人制度

企业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核实企业法人财产占用量,核定资本金,并办理产权登记。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企业享有经营自。企业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决定其经营事务,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自主经营,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企业拥有劳动用工权。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工或者辞退职工。

(二)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

依法科学组建组织机构。要根据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互相分离、相互制衡和精干高效、协调配合的原则,依法建立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制衡机制,加快实现由传统的“一把手”决策体制向团队集体决策体制转变。围绕提高规范运作水平,要逐步实行董事长与总经理分设,建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和外派监事机制,调整优化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人员结构,确保国有产权单一或占主导地位条件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内部及其之间的有效制衡。建立董事会秘书制度,董事会应配备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联络,信息披露,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以及会议的记录、会议文件和记录的保管等事宜。

理顺股东会职责。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市国资委行使股东会职权。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报批备案。国有控股公司每年要定期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涉及股东权益重大事项要及时召开股东临时会议进行决策。

规范董事会职权。董事会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条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董事会会议要与党委会议、经理会议分别召开,不能以董事会代替党委会、经理会,也不能以党委会代替董事会、经理会。董事会实行票决制,对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要在记录上签名。企业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市国资委派员列席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年度会议,各企业要将董事会年度会议议题等有关材料于会议召开前7日内报市国资委。董事会年度工作要形成报告在企业年度董事会召开后7日内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每年要召开市管企业董事会专题报告会,审议企业董事会工作情况和下年度工作打算。市管企业年度董事会专题报告会在各企业年度董事事会后、总结表彰会之前召开,具体时间由市国资委与各企业商定。

明确经理层执行职责。总经理由董事会依法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统一负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总经理年度工作要形成报告向董事会专题汇报。

强化监事会监督职责。监事会重要职责是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和高管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保障公司利益不受侵害。监事会直接对股东会(出资人)负责。监事会每年要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部署和总结监督工作,并形成会议纪录存档。市国资委派员列席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年度会议,各企业要将监事会年度会议议题等有关材料于会议召开前7日内报市国资委。监事会年度工作要形成报告在年度监事会召开后7日内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每年要召开市管企业监事会专题报告会,审议企业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和下年度工作打算。市管企业年度监事会专题报告会在各企业年度监事会后、总结表彰会之前召开,具体时间由市国资委与各企业商定。

(三)建立科学的公司治理制度

认真制订公司章程。章程是公司内部治理的根本制度,是公司运行管理的重要规范准则,企业要依法制订、及时修订,确保合法实用有效。章程除必须载明《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必须结合企业实际载明应载明的其他必要事项,尤其是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议事表决办法、责任追究、意外应急处置等,要真正把章程作为企业内部管控的最高制度,严格履行。

建立规范组织机构工作制度。要根据《公司法》的要求,在章程规定的框架下,制订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议事规则,明确“三会一层”工作程序和要求;要建立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工作协调制度,形成有效的配合机制,确保“三会一层”规范行权、正确履职、依法问责,使“三会一层”真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新机制。各企业制订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报市国资委备案。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范围、披露标准、披露职责、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等,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企业要及时向市国资委报送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发生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订立重要合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等,公司应当做出临时报告及时报送出资人,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健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要结合企业实际,围绕企业采购、生产、销售、服务等各个环节,认真研究制订发展战略、人力资源、资金活动、资产管理、全面预算、研究与开发、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各个方面的规章制度,形成完善的管控制度体系,推动企业管理实现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

(四)深化企业人事劳动工资制度改革

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市场化、竞争性选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机制。探索实施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制度,提升董事会科学决策水平。推进择优选聘外派监事制度,增强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改进经理、副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用方式,逐步变原来的推荐、组织考察任用为面向市场公开选聘和内部竞聘相结合的选聘方式。改革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办法,实行面向企业内部公开竞聘,并逐步探索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的制度,不断深化企业中层管理队伍建设。

积极推进现代劳动用工制度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省劳动合同条例》,对职工实行劳动合同管理,签订劳动合同,确立企业、职工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要科学设置岗位,制订岗位工作标准,明确岗位责任,建立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机制。要积极推行竞争上岗,实行岗位人员双向选择、择优录用,逐步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要规范企业裁减员行为,企业裁员减员必须依法进行,并按劳动合同规定承担义务责任。要加强职工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不断提高职工业务能力。

进一步深化工资薪酬制度改革。探索改革企业工资决定机制,企业经营管理者年薪、职工工资平均水平要参照国内同行业、同规模、同赢利水平及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依照有关规定,结合企业情况确定。要建立“以岗定薪、岗变薪变”为核心的薪酬管理制度,充分调动企业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要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逐步推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使职工工资随企业效益发展而同步提高。要推行分配向贡献大、技术含量高、责任大的岗位倾斜,提高相应员工收入。

(五)改善工会工作和职工民主管理

进一步规范企业工会组织建设。要切实发挥工会职工之家的作用,工会要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工资、工时等劳动条件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建立协调和稳定企业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要健全协商要约制度,对拒绝或变相拒绝要约等违法行为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或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要帮助指导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要监督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切实履行。

完善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制度。推行厂务公开,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企业在制定、修改或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要依法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企业改革改制方案、职工裁减安置方案等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企业法制工作总结篇7

[中图分类号]DF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70(2008)06-0065-04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企业在机遇增多的同时所面临的风险也在增大,如投资风险,销售风险,财务风险,自然风险,法律风险等。在运行市场经济的法治社会中,法律风险是不可忽视的,企业涉及宪法风险、行政违法风险、税法风险、劳工纠纷风险、合同法律风险、刑法风险、不正当竞争风险等。许多企业由于疏忽了法律风险防范,造成了无法挽救的重大损失。如中航油案件,银广厦的摘牌,新疆德隆的破产,中国银行巨资侵占案等等,不仅企业遭到致命重创,也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企业法制工作的重点在防范而非补救,所以建立高效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是企业法律体制的重点。法律是一种极为重要的经营管理资源,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关系着企业的命运与发展,是通过对经营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防范、控制和化解来维护企业财产和交易安全的重要机构。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刻不容缓。

一、我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薄弱

在我国,虽然越来越多的企业设置了法律工作机构,但是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并不强,对法律机构的职能在理解和认识上也存在偏差。某些企业仅把企业法制工作当作一种摆设,只是应国家规定而建立,应付检查而已;还有一些企业认为建立专门法律机构降低了效率,提高了支出,打官司找社会上的律师即可,于是把企业的法律机关变成了社会上的法律服务部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没有一个深入了解企业,适合企业的法律机构;另外,某些企业没有充分意识到加强法律风险防范的必要性,虽然设立法制机构,但对法律风险防范没有足够重视,一旦事发,才去亡羊补牢,把法律部门的工作人员当成“消防员”,使得企业纠纷多,律师繁忙办案,无暇顾及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问题,形成恶性循环。

企业对法律风险的防范疏于管理还体现在投入企业法律部门的资金严重不足。美国企业投入企业法律部门的费用占企业总收入的1%,而中国企业投入的费用仅占0.02%,50倍的资金差距。“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国际论坛’上,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中国事务委员会委员吕立山向中国的企业家们提出建议:‘现在是采取行动的时候了!’他认为,随着中国公司的不断国际化,其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还将增加。”

(二)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设置及制度问题

首先,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设置问题。由于企业的法律意识薄弱,一些企业尚未真正建立自己的综合法律机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也就更无从谈起。2007年国资委统计,在159家央企中,有36家没有建立专门的法律机构;第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规章制度不健全。例如,在53家大型央企中,有16家没有设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占总数的四分之一以上;第三,企业法律工作人员难以进入决策层。企业法律部门的侧重点在善后而非预防,重点定位错误,法律服务人员难从根本上监测经营运转。并且企业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少,专业素养低。

二、我国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分为内因和外因:内因是企业内部主观原因,主要是由企业自身人员因素和制度缺陷造成的。外因是客观环境原因,是由于法律、法规的变化以及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的发生造成的。其中,内因是促使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最主要原因。

(一)企业自身制度缺陷

企业自身制度缺陷是导致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制度的合理性与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成正比。某些企业存在有法律漏洞的、不合理的、甚至是不合法的制度,企业在极大的法律风险中运营,危机重重。其原因有三:首先,法律审核把关不严,在制定某些制度过程中没有法律人员的参与和审核,法律知识的欠缺使某些不规范甚至是不合法的制度产生;其次,缺乏严格的法律审核程序,工作体制不健全,没有制度保障。在资本投资,重大决策,工商谈判,签订合同等过程中,出现法律漏洞和风险;另外,法律监督缺失,没有行之有效,协调匹配,环环相扣的监督体系。企业运营的效率和风险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偏重企业经济效益而制定的制度所暗含的法律风险也会必然增加,这就必然要求企业要拥有切合自身的法律风险防范制度,建立内部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否则,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存在的缺陷会使市场风险趁虚而入,给竞争对手以可乘之机。

(二)企业自身人员因素

人员因素也是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制度的制定和运作都是由内部人员来完成的,企业人员的素质高低,思想水平和行动能力是企业的风险因素。企业管理者的经营理念决定着企业的发展方向和政策的制定;有些企业人员被眼前的利益诱惑不惜让企业冒巨大的法律风险或者由于法律盲点把企业引入风险之中却浑然不觉;所产生的后果都是可怕的。同时,企业制定出的政策,要靠全体员工去实施,法律风险存在于运营的各个环节,企业员工对政策的理解和实施能力的不足,是即使有着良好制度的企业却仍然陷入法律风险之中的主要原因。法律工作人员不能和谐融入经营决策,数量少,素质也有待提升。

三、我国企业构建高效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设想

(一)提高企业全体人员法律素质并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企业的全体成员要把法律风险防范融入决策和生产经营各个环节中。

1 企业的领导层要提高法律素质并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企业领导的思想决策对企业有重大影响,正确先进的法律思想对企业的法制建设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企业领导阶层要重视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的加强,通过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与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不断进行法律知识培训,以便了解与企业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法律风险,让法律风险成为制定决策中的考虑因素。湖北省副省长阮成发说:“为保障企业经营管理者学法用法的效果,我们注重把好三道关:一是把住企业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关;二是把住企业经营管理者业绩考核关;三是把住“四五”普法工作总结验收关。”除此之外,企业要使法律防范和谐的融入决策中,还需要专门的法律人员的辅佐,建立经济决策必须经过

企业法律顾问的审核、把关、签字的制度以及经营决策法律论证制度,可以使企业在决策宣告实施之前认清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权衡利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2 提高法律工作人员地位  企业要重新定位法律工作人员地位,授予法律顾问权力并在程序和方式上对其参与经营决策做出明确规定,使其能够进入企业的决策领域。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从事后处理为主转向事前防范为主。企业法律顾问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中具有主导作用,其对本企业生产情况熟悉,能够将企业的有利条件充分运用,对具体的经营管理环节提供法律分析意见,实施法律风险调查,进行法律风险论证,制定风险控制措施。企业法律顾问进入到企业的决策领域,协调配合企业管理。企业提高了企业法律顾问的地位,法律顾问们也要提高责任心,权力越大,责任越重;提高自身法律管理效率和水平,对工作全力以赴,参与重大决策、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及时发现企业在经营管理上的漏洞,并迅速反馈给总法律顾问,然后再到企业决策层,最大限度地纠正企业在经营管理决策中出现的失误。企业的法律顾问要不断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和道德修养;企业也应明确法律工作者权利、职责和义务,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3 加强员工法律培训

企业加强对员工的风险管理培训,使其具有法律风险防范常识,只有依靠全体的力量才能及时发现所有潜在风险。企业要全面提高企业员工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重视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建立和健全普及性和专业性相结合的培训机制,结合岗位实际需要对企业职工进行法律培训和普法教育,并加强对有关部门重点岗位的工作人员的法律培训力度,加大合同法、公司法、财税法、担保法、金融法等经济法律知识的培训,强化法律风险意识,从而推进法律风险防范有效高效实施。

(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规章制度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要依照法律风险防范规章制度来运行,规章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影响风险防范体系的运转。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规章制度是整个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运转的纲领,完备可行的规章制度是企业进行高效法律风险防范的保障。

1 通过风险分析评估、控制管理、监控更新制度构建和完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有效运转是法律风险分析评估,法律风险控制管理,法律风险监督三环节共同协调运作的结果。要对法律风险进行有效的预防就要对其进行分析,制定相关的具体措施,然后监督执行。首先,风险分析评估包括:企业所在行业的整体法律风险评估,企业外部法律环境评估,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和程序评估,以及对企业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具体法律风险评估。经过层层分析评估对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从而准确定位法律风险源。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和外部环境影响,根据法律管理工作的不同方面,企业经营管理的特征和企业整体战略目标等方面,从经营涉及的法律主体和业务出发,对法律风险和法律风险领域进行分类划分。分别列出风险种类、级别清单,全面识别和评估,以便分别制定下一阶段进行风险控制管理的方案;第二,法律风险控制管理是企业处理法律风险的总体指导政策,结合企业风险控制原则和企业可承受度,对第一阶段风险分级再调整,针对不同级别的法律风险,制定出具体的法律风险防范控制措施,明确风险管理目标和时间表。进一步建立各类法律风险的化解措施或补救方案,采用不同的手段和方法实施防范,并将相应的法律风险处理措施和程序规范化,传达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去执行。保证程序规章切实可行,落实到位,切实做到有效防范、高效执行;第三,法律风险监督是控制法律风险的必要手段,有助于保证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企业定期对实施过程和结果监督、评价,有助于督促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也有助于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下一阶段新的更有效的设想。“不断拓展法律管理思路,开拓法律工作模式,创新理念,使法律工作从传统的事务性工作转变为管理性与操作性并重的工作。构建风险分析评估、风险控制管理、分析监控更新等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流程,提高法律风险管理的执行效率。”

2 设立总法律顾问制度。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的重要保障。企业总法律顾问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本企业的法律事务,领导本企业法律顾问机构,依法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意见,保证企业经营活动的合法性,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负责做好企业合同管理、商务谈判、知识产权、工商管理、招标投标、改制重组、诉讼、仲裁等方面的法律工作;协助董事长抓好企业规章制度建设,负责组织本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法律顾问机构;主管企业的法制宣传和培训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本企业及被投资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并负责或者协助企业主要领导指导、监督整改工作。总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地位应该相当于副董事长或副总裁,董事长或总裁外出洽谈业务,其左右臂膀是总法律顾问和财务总监,有利于有效预防重大决策中的法律风险。“早在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厂长工作条例》中就明确规定,企业总法律顾问与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并列,都是企业厂长、经理的参谋和助手。”实际却名存实亡,许多企业法律顾问的地位远远低于“三总师”。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依法进行经营决策,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和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和制度保障。企业应明确总法律顾问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中的职责和地位,以总法律顾问为核心,以全体企业法律顾问为主导,使企业总法律顾问职责到位,实现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健全的法律体系,从而全面提升企业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的综合管理能力。我国加入WTO后,国务院法制办、中组部等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推动我国企业与国际惯例接轨。2007年初,国资委明确要求企业在年底以前要全面建立该制度。国资委明确表明:“到2010年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力争全部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

3 建立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制度。重大的决策对企业的发展有致命的影响,企业应该重点对重大经营决策的法律风险进行有效防范,来预防和减少经营决策风险。企业法制部门的法律工作者要全面介入经营管理活动,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企业的重点项目在进行的每个环节中,都面临风险,这就要求既要从整体上控制,更要把握重中之重。既要将所有的经营管理行为都纳入法律风险控制体系,更要严格审查,监控重点环节,使企业合同交易,环境拓展,劳动用工,财务运转等都法制化、规范化。企业要建立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制度,对重大决策全面管理,全程跟踪,重点监控。从而有效掌控、防范重大法律风险。

企业法制工作总结篇8

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是指实行两权分离的企业,由企业的所有者委任、派遣主要会计人员代表政府或董事会监督经营管理者的行为,参与企业财务计划的制定,对重大经济决策与财务收支与总经理联签批准的一种管理制度。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是和会计任命制相对的,它的主要特点是企业的主要会计人员由所有者委派,经营者不得干涉委派财务总监的工作。也就是说,主要会计人员的任用不是由经营者任命而是由所有者委派,经营者不得干预。

一、财务总监委派制度的实施成效

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的推行是强化监督制约机制的有益尝试,促进了会计管理体制的全面改革,是解决目前我国会计领域出现的众多问题的有效措施。

(一)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度是防止会计信息失真,加强会计监督和防治,现象的有效举措

各种腐败和贪污犯罪等经济案件大多与企业的财会工作密不可分,都是经营者直接干预具体经济行为的结果。要从根本上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单纯依靠会计监督是不行的,必须由会计信息系统以外的力量实施才能标本兼治。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度抓住了会计监督这一重要环节,由原来的事后监督变为积极的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能更加有效的制止各种违法乱纪、贪污浪费等事件的发生,维护企业所有者的正当权益。

(二)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度加强了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财务总监在实际工作中按照派出机构的要求,大胆的发表意见,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有效减少了国有资产的流失,有利的保证了国有资产的增值。同时财务总监的职能不仅是监督,而是包含在管理和服务之中,财务总监在参与企业预测和决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经营者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进一步完善了公司的治理结构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应该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决策权、经营权和监督权三权分离,相应机构相互制约、各司其职。财务总监作为产权代表派驻企业,赋予其代表所有者行使监督权的使命,实际上是承担监事会的监督职能,解决了国有企业所有者监督缺位的问题,这无疑是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四)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度增强了监督力度,降低了所有者的监督成本

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规范了会计工作的程序和会计行为,增强了会计监督的力度。在会计管理中由分散到统一管理,通过建立统一的会计凭证审核制度、收支审批制度等,形成更加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使单位的财务管理更加科学规范。另外,企业监督成本包括所有者为获取内部信息花费的费用以及监督滞后给所有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后,财务总监可以将企业内部的败德行为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以便委托人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更大的损失。

二、现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度存在的问题

如同市场经济中其它新生事物一样,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在试行的过程中,还不成熟、不完善,财务总监委派制度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 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法律依据不足,并且与《会计法》、《公司法》中相关规定矛盾,与现代企业制度不协调

在市场经济中,作为出资人的政府按法律规定享有出资人权益,履行出资人义务。因此,许多地方政府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任命财务总监并派驻到国有企业。有些地方直接从具备一定行政级别的公务员中选拔财务总监,委派人员具有双重身份。这一做法不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导致行政主体干预市场经济、财务总监法律地位不明等问题。

(二)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的会计人员的职责界定不清,业绩难以有效衡量

各地所颁布的关于财务总监委派制的规定都能明确规定财务总监的权利,但相应的职责却十分模糊,有的仅仅将其界定为财务监督方面。另外,财务总监的职责和权限都包含在总会计师的职责和权限中,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的职责重叠,导致多重领导、效率低下等问题。而且,目前的制度还缺乏将委派会计的经济利益与其对监督企业的评价结论是否独立、客观、公正直接或间接挂钩的考核机制。

(三)监督对象不明

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是监督者和监督对象的有机组合。财务总监由出资人委派而来,应该代表出资人监督董事会的决策行为,由董事会监督经理班子的经营活动。在有些地方财务总监具有董事和财务总监的双重身份,同时从与企业总经理联签的要求看,财务总监的监督对象仅仅是经理班子的经营活动,从财务总监的职责看,财务总监监督的内容包括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投资融资等,因此它的监督对象包括董事会的决策行为和经理班子的经营活动。财务总监的监督对象有三种不同的界定或解释。

(四)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不能超脱关系的局限性

委派财务总监制度在表面上能对经营者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但是采用委派财务总监的做法又产生了新的委托关系,即委派者与财务总监之间的关系,从而同样会产生财务总监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发生。被委派的会计人员有自身的效用目标,这一效用目标不可能与委派者的效用目标完全一致,财务总监不可能代表所有者百分之百的行使监督权和决策权。

(五)实际操作困难

首先,财务总监在实际工作中监督无法独立。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仅在经济上独立是不够的,避免自我评价和自我监督是确保独立性的必要条件,财务总监即是执行者又是监督者这种安排显然不会取得好的效果。其次,信息传输不畅。财务总监来自外部与经营者有不同的利益取向,财务总监派驻到企业会遭到经营者排斥,经营者会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信息,致使财务总监无法获得完整真实的信息。

三、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度的完善

财务总监委派制度的改革应遵循四项原则:依法依规,政企分开,制度安排切实可行,改变思路明确职责。根据四项基本原则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对财务总监委派制度进行完善。

(一)加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

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有效解决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之处,从法律上给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一个合理的定位。委派制的逐步推行和完善必须取得法律支持,纵观我国的现行法律,尚没有任何一条明确的关于会计人员委派制的规定。因此,政府必须尽快制定有关委派制的法律,使政府以法律手段而不是以行政命令方式向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委派会计应当在《公司法》和有关法规规定的权限内行使职权,应当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二)明确委派财务总监的职责和权利,建立一套反映责权利关系的目标考核体系,促使财务总监努力提高其综合素质

为保证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度工作能取得实效,委派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委派财务总监的职责、权限及与被委派单位的关系,在充分支持被委派单位依法理财、自主管理的前提下,发挥委派财务总监的监督作用,保证委派财务总监能够按照有关规定正确履行职责,而且要在明确委派财务总监的职责和权利的基础上,建立目标考核体系。首先,财务总监应具有坚定正确的理想和信念,有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善于学习,敢于负责,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其次,担任财务总监的人员应具有扎实的企业财务知识和现代企业管理基础知识,熟悉经济、财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丰富的实务操作能力。再次,担任财务总监的人员应具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善于应变。

(三)国有企业应建立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的双轨运行机制

如果仍沿用原来的总会计师单轨运行机制,那么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所有者缺位、经营者失控等问题就很难解决。如果我们用财务总监制完全取代总会计师制,势必会出现以下尴尬局面:要么是无论财务总监怎样尽心尽责,也将因其身份而无法得到企业领导的接受和重视;要么他事实上又变为总会计师,难以担负起代表国家对经营者实行财务监督的重任。无论怎样,都违背了国家派驻财务总监的初衷。因此,建立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的双轨运行机制无疑是正确的选择。

(四)促进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促使其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

企业法制工作总结篇9

市里月份对领导小组进行调整,并建立由企(事)业工会、纪检监察人员和职工代表组成的厂(事)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把厂务公开同坚持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推动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等结合起来,同时把企业厂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列入今年工会重点工作考核中。市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每季汇报制度,在全市国有、集体及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实行“厂务公开重大问题建议书、报告书、整改通知书、责任追究建议书”等四书制度。

月日,全省厂务公开工作经验交流会在延召开,李宪副市长代表×××厂务公开领导小组,专门向市委市政府进行了汇报传达,市委要求要以全省厂务公开工作经验交流会为契机,认真贯彻中办、国办通知精神,做好下一阶段的厂务公开工作。随后,×××厂务公开领导小组根据市委指示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通报了全省厂务公开工作经验交流会会议精神,传达了市委的重要指示,总结了近年来×××厂务公开工作开展的情况,并重点分析了上半年厂务公开工作,对下半年进一步开展做好厂务公开工作展开讨论。随后在×××总工会召开系统、乡镇工会主席会议上,市总工会副主席、市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亮生同志向与会人员传达了全省厂务公开工作经验交流会会议精神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并代表市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下半年进行部署。

×××厂务公开工重视规范运行、注重质量、确保效果。首先是规范公开的内容,其次是规范公开的形式,第三是规范公开的程序,第四公开的时间规范,第五,规范公开的运行机制。同时也存在着问题和不足:一是厂务公开工作发展不平衡。二是重进度轻建制。三是公开工作不够规范。四是少数企业领导对厂务公开工作缺乏热情。针对这些情况,我们一是传达好全省厂务公开工作经验交流会精神,在全市形成再动员、再贯彻、再落实的高潮。二是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自觉性。三是紧紧围绕全市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推动厂务公开工作。四是强化机制建设,推动厂务公开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月份建立联系点制度,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全体成员选择家单位作为各自的联系点,各有关系统、乡镇各选取一至两家单位作为厂务公开工作联系点。五是突出重点,加强规范,推动厂务公开工作向纵深发展。

为保障和维护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民利和合法权益,促进全市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下发了《**市非公有制企业职(员)工代表大会制度规定(暂行)》,要求各乡镇、系统工会,各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结合各自实际,贯彻落实。目前为止,×××有家非公有制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占以上。市总积极抓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落实,保证职工代表大会拥有知情权参与权、协商共决权、评议监督权、选举罢免权。同时要求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和地方党组织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根据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积极支持企业经营者行使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权力,尊重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与企业经营者合作共事,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共谋企业发展。

我们要求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职工代表的人数,要根据企业规模和职工人数的多少确定。中小型企业应当以班组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大型企业的职工代表,可以由分厂、或车间为单位直接选举产生。工代表中应当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经营者、党组织负责人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一线工人一般不得少于。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替补制,一般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撤换本单位职工代表。

二、集体合同工作部分

×××总工会突出工会的维护职能,把建立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作为工会工作的重点工程来抓,认真贯彻全总十四届会议确定的工作总体思路,加强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促进职工和企业双赢,取得很大的成效。到目前为止,全市已有家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其中,国有集体企业家、乡镇企业家、外资企业家、私营企业家)。

我们一是建立机构,加强领导。去年月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贸局代表政府方,×××总工会代表职工群众方,×××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代表企业与雇主方,建立了×××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机制,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处理开展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遇到的问题,并设立办公室负责具体操作。二是广泛宣传,取得支持。我们大力宣传推行平等协商

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的目的意见,提高工会、企业和劳动者对集体合同重要性的认识,市总先后组织多人次的工会干部和有关企业的工会主席、劳工干部参加各级举办的《工会法》和《劳动法》培训班,并充分发挥工会的宣传阵地和宣传工具的作用,加大对《工会法》和《劳动法》等法律规定的宣传学习力度。三是有序开展,逐步完善。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我们与市劳动局和系统工会紧密配合,深入到有关企业,从企业的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有序稳妥地进行,规定了“四必签”:国有集体企业必签,申报各级先进(模范)职工之家、职工小家企业必签,规模非公企业必签,新建工会企业必签。同时还根据企业的类别,提出了以系统负责为主、以企业实际为基础、以平等为前提、以法律为依据的指导思想,形成了市总抓系统、系统抓企业、齐抓共管局面。

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部分

×××自年按《公司法》对国有企业进行改制,所有国有或国有控股股份制公司都建立了工会,都建立了职代会,当时,按照上级大要求,这些股份制公司基本都有设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工会主席作为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目前,由于实行市场经济,大多数原国有或国有控股股份制公司实行两个置换;部分国有或国有控股股份制公司由于适应能力差,已处于停产状态。仍在生产的国有或国有控股股份制公司只有福建建阳武夷味精有限公司、×××丽阳人造板厂、福建压缩机总厂、×××磨床厂等几家,其中×××*人造板厂、福建压缩机总厂有设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但情况不容乐观。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方面存在以下问题:首先在于认识错误,没有认识到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重要手段;其次在于制度不够完善,没有必要的制约力强制执行;第三,有些企业原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但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职工对此失去信任;第四,最主要在于大部分企业不景气或濒于倒闭,企业和职工没有精力去重视。

我们认为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必须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和职工尤其是政府有关部门的认识水平,引起他们的足够重视;其次要建立健全制度,要对企业有必要的强制措施,以让他们能自觉实施;第三,要完善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有关制度,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能为企业和职工办实事、办好事;第四,企业要努力加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适应能力,职工(市总工会)去年民主管理工作总结

要主动树立厂兴我荣、厂衰我耻的信念,为企业的复兴出谋划策。

四、联席会议制度部分。

企业法制工作总结篇10

一、前言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而国有独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一个法人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

目前大部分的国有独资公司正逐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朝着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方向发展。但对于国有独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在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方面仍存在着不足的地方。而目前的全资子公司基本上没有董事会、监事(会)的架构,由经营班子各个层面的职责。缺失的公司治理结构会给导致企业存在着财务会计信息失真、财务收支混乱、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而这些问题最突出的反映在财务管理上。

所以,对于全资子公司在公司治理上无法取得较好的突破的情况下,考虑探索建立和完善财务总监派出制度,通过建立财务总监制度,对事前、事中、事后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解决全资子公司中目前存在的治理结构上的难点。

二、财务总监的涵义及主要职责

财务总监是指由企业的出资人决定的,体现股东的意志,全面负责对企业的财务、会计活动进行全面监督与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

本文是针对全资子公司在公司治理中监督管理缺失的角度出发,所以财务总监的职责更多的定位在:

1、财务总监应该是作为公司管理层和领导班子的成员的角色,是公司重要的战略决策制定和执行者之一。

2、财务总监以出资人(所有者)的角度,突破传统财务观念,从战略高度去审视财务与会计问题;

3、针对公司治理中以及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问题,更好的履行出资人的管理、监督、监察职能。

4、财务总监可以从更高层次要求规范各项财务制度,把业务风险和财务工作有效结合,更有效控制和防范企业风险。

三、全资子公司在公司治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完善或相对滞后,全资子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缺失

国有独资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其资产归根结底属于国家所有。根据现有的《公司法》规定,对于一人有限公司的内部治理的要求程度相当低,特别是监督力度不够,只是通过设立法人人格否认及举证责任倒置来让股东健全内控制度,很可能出现侵吞公司财产,架空国有股东地位,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的情形。

根据福建省国资委的一项统计数据表明,目前各个集团下属各级全资子公司2百多家,设立财务总监的比例少。对于全资子公司的管理,基本上是任命委派,同时职工民主等监督弱化,财务监督乏力,对企业的实际经营者缺乏监控,没有决策权、监督权和执行权分离的制约机制。

所以全资子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相对滞后,有必要通过由国有产权所有者或出资人任命财务总监,对国有资产的运行和保值增值进行全过程监督。

2、财务工作人员缺少权限赋予机制,无法真正履行职责

多数企业的财务队伍只是公司的一个内部职能部门,财务负责人不是由公司股东大会或由履行股东职责的机构提名产生,而往往直接由公司领导层提名或任命。财务工作人员和企业董事会、经营班子之间存在着被领导与领导的关系,财务负责人实质上难以履行下属监督上级领导(公司董事经理班子成员)的职能,从而成为监督摆设的“花瓶”。

3、财务人员缺乏可操作的监督手段

即使是某些有实施派出财务总监制度的公司,虽然赋予财务总监一定的职权,但是由于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制衡机制的本身缺陷和企业领导的任命制,财务总监难以获得与公司董事会平行而独立的监督手段,在监督工作开展中,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具体可操作、必要和有效的监督手段。在现行国有企业的监督体制中,各种监督的职责定位不清,监督效率较低。在实际运作中大多数企业财务总监难以做到“日常、过程、独立”的监督,监督职能难以有效发挥,监督效果不明显。

4、监督缺失导致腐败产生、国有资产流失,财务会计信息失真

国有企业监督机制的缺失,在没有约束监督的情况下,一些国有企业管理层的权力已大大超出一般人的权力,由于外部因素的诱惑下,管理层容易就“被腐败”,国有资产、权力被私有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由于制度的缺失,内部因素的不健全,治理结构的不完善才是腐败和国有资产流失的根本原因。

缺乏监督机制,也导致了财务信息的虚假、财务信息的失真。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为了经营业绩、晋升的需要,经营者更侧重于公司收入、利润、回报率等财务指标,而不关心实际的经营过程和经营成果,这也势必导致了管理层为了经济、政治的利益而粉饰会计报表,多种因素导致管理层本身一开始就有制造经营成果的冲动,对财务信息加以粉饰甚至造假,所以制造虚假的财务报表对于企业经营者来说将是必然的选择。从全资子公司的治理上看,解决的办法主要还是要靠外部的独立人员、机构(包括外派财务总监、外派监事等方式)进行监督。

四、实施财务总监派出制度对于完善全资子公司管理的作用及意义

1、完善全资子公司的监督制衡机制,是公司治理结构有益的补充

从企业出资人的角度来说,财务总监的监督范围应大一点,而从经营者的愿望来说,财务总监的监督范围应小一点。在企业的公司治理方面,特别是对于全资子公司这样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非常有必要探索建立完善财务总监派出制度,完善这类公司的监督制衡机制。财务总监介入企业治理,对经营者产生制约,运用制度建设的手段,真正按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构建权力制约机制。

2、财务总监可以协助决策层制定公司发展战略

财务总监的作用可以超越基本的财务核算财务基础工作的角色,为公司发展和战略决策提供有利的财务数据分析和财务信息,用最真实的最可靠的财务信息为公司制定发展战略。也可以更好的做好企业的内部控制,达到风险管理的作用。

财务总监的作用既是管理者,又有审计监督的职能,这样可以有效的了解监控企业财务活动,又能发现问题的根本所在,规避风险,规范管理,是其他监督形式不可替代的。

3、有效指导财务管理中的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和运作好会计信息工作

维护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是财务总监最重要的基础工作之一。指导企业在日常的工作中的财务信息的处理,保证企业提供真实、公允的会计信息。

各类型不同的企业,在公司发展中总会有大量复杂的业务活动和各种矛盾,并涉及到大量复杂的财务活动和财务关系需要处理。建立财务总监,可以从流程上规范筹资、投资、收入和分配各环节的资金运动,规范管理和运作处理好各个部门之间、下属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对外的财务关系。

4、制约经济权力、强化拒腐倡廉

企业的腐败行为,难免与财务管理密切相关,权力失去监督,都将导致腐败。建立财务总监派出制度,能从机制上对经济权力制约,防止企业决策失误、资金损失,对全资子企业的经营者在行使权力时,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对损害国家、企业、股东利益的行为予以制止或及时纠正,确保企业健康发展。

五、建立和完善财务总监派出制度的对策建议

1、充分认识建立派出财务总监制度的必要性

财务总监制度吸收了总会计师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的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能,弥补了总会计师在职责权限上的局限性和内部审计制度滞后性的缺陷。另外,企业的监事会虽然也是监督机构,但其职能主要是事后监督,而且大部分人员也不是专职工作,而财务总监则是对国有企业的整体财务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专业专职监督。财务总监制度是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财务总监制度维护了所有者的利益,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从国资委以及集团企业等各个层面应对充分认识到建立财务总监制度的必要性。

2、财务总监与董事会、经营层相互配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建立有效的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监督制衡机制

财务总监在日常的工作中,要正确履行自身的权利,避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监督和被监督是不可分割的关系,对于财务总监在履行职责的同时,要合理合规的按照规矩办事,避免监督人的腐败和越位,造成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产生新的腐败和国有资产流失。

同时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对于财务总监的工作要积极配合,协助财务总监履行职责,企业在召开董事会、班子会、职代会、以及其他涉及资产运营和重大经营管理活动的会议时,应由财务总监作为公司的班子成员列席参加,并发表意见和看法。

3、建立专业、高效的财务总监队伍

财务总监制度的建立,需要一大批高素质的财务管理人员队伍,要对财务总监的人选的构成、资格、专业素质、职能、制度等方面作出具体明确的界定,各个企业可以尝试建立财务总监门槛上岗任职资格制度,以便可以随时获得符合财务总监资格条件的人选。选任财务总监必须对其资格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财务总监有能力履行财务管理及监督职责。

建立培训制度。对财务总监人选进行必要系统的培训,建立派出财务总监继续教育培训和研讨交流制度。比如《会计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会计、审计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培训;监督检查方式、工作程序的培训。还要定期组织财务总监成员进行工作研讨和经验交流,相互沟通情况,交流信息,提高监督管理水平。

4、明确财务总监工作职责,正确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及监督职权

财务总监要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出资人)赋予的工作职责和监管方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正确行使职权,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财务活动以及公司董事、经理班子成员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履行公司财务监督职责,对董事和经营管理人员业务行为合法性的监督。财务总监作为班子成员参与董事会会议或者公司班子会议,通过正常、正确的渠道获取信息。

财务总监工作既要在监管中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又要遵守和维护公司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既参与所出资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生产经营活动,又要体现国有资产有效监管的工作要求,体现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企业法制工作总结篇11

(一)完工百分比法定义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完工百分比法是根据施工合同的完工进度对合同的收入、费用等进行计算的利润结算办法。它综合考虑了施工企业的中间结算、竣工结算的优点,在每个会计期间都确认计量合同收入、费用和毛利,避免在中间盘点时浪费人力、财力,通过控制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合同的进度及相关信息来对成本进行合理控制。

(二)完工百分比法的优点

第一,完工百分比法符合企业核算的谨慎性原则,将当期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确认收入,客观公正,可操作性强,同时要求判断相关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避免了潜在的亏损挂账的可能;第二,完工百分比法提供的会计信息更加全面、准确、真实、适用;第三,完工百分比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范财务风险,其以客观合理方法确认收入,避免因一些个人行为或其他不客观因素而产生潜亏;第四,完工百分比的利润结算办法在编制时会尽可能符合实际情况,尽可能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进行较为有效的控制,能够促使企业预期利润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建筑施工企业与完工进度的关系

在建筑施工企业中施行完工百分比法,关键是对完工进度的确定。完工进度确定合理与否,对于建筑施工企业确认和计量当期合同收入与费用影响重大。下面主要介绍六种确定完工进度的方法:

(一)成本投入法

成本投入法的计算公式为:合同完工进度=(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100%。公式中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包括施工中使用的人工成本、材料成本、机械使用费等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但需要注意的是,此合同成本将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成本(如在施工中尚未安装或使用的材料成本)排除在外,也不包括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综上,成本投入法与建筑施工企业的特殊管理要求相符合,适用性及可操作性较强。

(二)对外统计工作量法

对外统计工作量法的计算公式为:合同完工进度=(已完成的对外统计工作量/合同预计总工作量)×100%。其中合同的总价款、变更索赔等组成了合同的预计总工作量。但建筑施工企业为了多获得建设方拨付的工程进度款,往往将工作量增高虚报,,若是将此数据作为财务核算的依据,就会导致财务结果存在水分,虚增利润。综上,对外统计工作量法缺乏科学基础。

(三)对内统计工作量法

对内统计工作量法的计算公式为:合同完工进度=(已经完成的对内统计工作量/合同预计总工作量)×100%。其中已经完工的对内统计工作量是根据施工现场由建筑施工企业生产部门结算出的完工量,但此完工量的测定在一定程度上带有人为判断因素,这就可能会增加不客观现象出现,容易受到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专业水准等因素影响。将此数据作为财务核算的依据。同样也会虚增经营结果。综上,对内统计工作量法也缺乏科学基础。

(四)实际工程款法

实际工程款法的计算公式为:合同完工进度=(已经收到的工程价款/合同预计总价款)×100%。但是若是以已经收到的工程价款为依据确认合同收入,则是按照收付实现制核算,收付实现制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基本准则不相符。综上,实际工程款法不应采纳。

(五)监理审核统计工作量法

监理审核统计工作量法的计算公式为:合同完工进度=(已经完成的监理审核统计工作量/合同预计总工作量)×100%。公式中已经完成的监理审核统计工作量是指监理方以建筑施工企业对外报送的已完工数据为基础,结合监督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对已完工作量进行审核评定。但是一般情况下,监理单位是受雇于建设单位的,因此很容易受到建设方的制约,也就容易导致行为上的公允偏失,若是以监理单位审核的已完工作量作为结转财务收入的依据,也会有失偏颇。综上,监理审核统计工作量法不太适用。

(六)实际测量法

实际测量法是指按照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来进行确定的方法,该方法在采用时需由专业人员进行现场科学测定,由于使用起来存在一定限制,因此不适合多数施工项目,只适用于一些例如水下施工工程等的特殊建造合同。

综合以上六种完工测量方法来看,其余方法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缺陷,只有成本投入法可操作性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要求,又有科学依据,可以在建筑施工企业中加以广泛推广。

三、完善完工百分比法在建筑施工企业中的实务操作

(一)加强财务核算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

企业各个部门间不是一个个独立的个体,建筑施工企业的财务部门也是一样,因此需要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沟通,做到对工程的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随时了解,在合同的收入、成本等有变时能够及时获知,若是合同可能会出现损失,也应当能够对损失进行合理估计。加??财务核算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才能确保财务部门掌握的完工进度与计量部门评定的完工进度不会出现差距较大的状况,才能确保合同的收入和成本尽量合理。

(二)完善企业的内部成本核算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对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非常了解,合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科学预测材料价格的变化趋势,才能科学、全面、准确的评估与测算完成合同已经发生和尚未发生的成本,提高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因此,在建筑施工企业内部构建完善成熟的内部核算体系相当重要,才能够加强企业各个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提高成本核算的真实性与可靠性。

(三)规范企业的招投标活动

合同双方应当遵循建造合同规定的项目工期、付款方式等要求,对完工进度加以科学合理的测算,做好工程签证,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对竣工结算进行及时编制,促进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施工各个环节顺利完成,真实的企业的经营成果进行反映。

企业法制工作总结篇12

今年年初,市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年建阳市厂务公开工作意见,明确各季度的工作重点,下发到各乡镇(街道)、系统(产业)和有关基层工会,工作意见针对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不同目标。市里月份对领导小组进行调整,并建立由企(事)业工会、纪检监察人员和职工代表组成的厂(事)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把厂务公开同坚持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推动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等结合起来,同时把企业厂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列入今年工会重点工作考核中。市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每季汇报制度,在全市国有、集体及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实行“厂务公开重大问题建议书、报告书、整改通知书、责任追究建议书”等四书制度。

月日,全省厂务公开工作经验交流会在延召开,李宪副市长代表建阳市厂务公开领导小组,专门向市委市政府进行了汇报传达,市委要求要以全省厂务公开工作经验交流会为契机,认真贯彻中办、国办通知精神,做好下一阶段的厂务公开工作。随后,建阳市厂务公开领导小组根据市委指示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通报了全省厂务公开工作经验交流会会议精神,传达了市委的重要指示,总结了近年来建阳市厂务公开工作开展的情况,并重点分析了上半年厂务公开工作,对下半年进一步开展做好厂务公开工作展开讨论。随后在建阳市总工会召开系统、乡镇工会主席会议上,市总工会副主席、市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亮生同志向与会人员传达了全省厂务公开工作经验交流会会议精神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并代表市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下半年进行部署。

建阳市厂务公开工重视规范运行、注重质量、确保效果。首先是规范公开的内容,其次是规范公开的形式,第三是规范公开的程序,第四公开的时间规范,第五,规范公开的运行机制。同时也存在着问题和不足:一是厂务公开工作发展不平衡。二是重进度轻建制。三是公开工作不够规范。四是少数企业领导对厂务公开工作缺乏热情。针对这些情况,我们一是传达好全省厂务公开工作经验交流会精神,在全市形成再动员、再贯彻、再落实的高潮。二是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自觉性。三是紧紧围绕全市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推动厂务公开工作。四是强化机制建设,推动厂务公开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月份建立联系点制度,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全体成员选择家单位作为各自的联系点,各有关系统、乡镇各选取一至两家单位作为厂务公开工作联系点。五是突出重点,加强规范,推动厂务公开工作向纵深发展。

为保障和维护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民利和合法权益,促进全市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下发了《南平市非公有制企业职(员)工代表大会制度规定(暂行)》,要求各乡镇、系统工会,各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结合各自实际,贯彻落实。目前为止,建阳市有家非公有制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占%以上。市总积极抓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落实,保证职工代表大会拥有知情权参与权、协商共决权、评议监督权、选举罢免权。同时要求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和地方党组织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根据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积极支持企业经营者行使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权力,尊重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与企业经营者合作共事,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共谋企业发展。

我们要求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职工代表的人数,要根据企业规模和职工人数的多少确定。中小型企业应当以班组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大型企业的职工代表,可以由分厂、或车间为单位直接选举产生。工代表中应当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经营者、党组织负责人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一线工人一般不得少于%。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替补制,一般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撤换本单位职工代表。

二、集体合同工作部分

建阳市总工会突出工会的维护职能,把建立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作为工会工作的重点工程来抓,认真贯彻全总十四届会议确定的工作总体思路,加强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促进职工和企业双赢,取得很大的成效。到目前为止,全市已有家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其中,国有集体企业家、乡镇企业家、外资企业家、私营企业家)。

我们一是建立机构,加强领导。年月日,由建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阳市财政局、建阳市经贸局代表政府方,建阳市总工会代表职工群众方,建阳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代表企业与雇主方,建立了建阳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机制,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处理开展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遇到的问题,并设立办公室负责具体操作。二是广泛宣传,取得支持。我们大力宣传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的目的意见,提高工会、企业和劳动者对集体合同重要性的认识,市总先后组织多人次的工会干部和有关企业的工会主席、劳工干部参加各级举办的《工会法》和《劳动法》培训班,并充分发挥工会的宣传阵地和宣传工具的作用,加大对《工会法》和《劳动法》等法律规定的宣传学习力度。三是有序开展,逐步完善。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我们与市劳动局和系统工会紧密配合,深入到有关企业,从企业的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有序稳妥地进行,规定了“四必签”:国有集体企业必签,申报各级先进(模范)职工之家、职工小家企业必签,规模非公企业必签,新建工会企业必签。同时还根据企业的类别,提出了以系统负责为主、以企业实际为基础、以平等为前提、以法律为依据的指导思想,形成了市总抓系统、系统抓企业、齐抓共管局面。

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部分

建阳市自年按《公司法》对国有企业进行改制,所有国有或国有控股股份制公司都建立了工会,都建立了职代会,当时,按照上级大要求,这些股份制公司基本都有设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工会主席作为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目前,由于实行市场经济,大多数原国有或国有控股股份制公司实行两个置换;部分国有或国有控股股份制公司由于适应能力差,已处于停产状态。仍在生产的国有或国有控股股份制公司只有某省建阳武夷味精有限公司、建阳市丽阳人造板厂、某省压缩机总厂、建阳市磨床厂等几家,其中建阳市丽阳人造板厂、某省压缩机总厂有设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但情况不容乐观。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方面存在以下问题:首先在于认识错误,没有认识到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重要手段;其次在于制度不够完善,没有必要的制约力强制执行;第三,有些企业原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但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职工对此失去信任;第四,最主要在于大部分企业不景气或濒于倒闭,企业和职工没有精力去重视。

我们认为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必须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和职工尤其是政府有关部门的认识水平,引起他们的足够重视;其次要建立健全制度,要对企业有必要的强制措施,以让他们能自觉实施;第三,要完善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有关制度,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能为企业和职工办实事、办好事;第四,企业要努力加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适应能力,职工要主动树立厂兴我荣、厂衰我耻的信念,为企业的复兴出谋划策。

四、联席会议制度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