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风险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3-03-14 14:49:49

国际贸易风险论文

国际贸易风险论文篇1

一、问题的提出在

国际贸易实务中,贸易的货物要通过运输工具从卖方转移到买方。在货物安全完整地交至买方前,中间要经过时空的重大转换在这个过程中,货物常常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人为因素等遭受难以避免或弥补的损害,这种由于不确定性给买卖双方造成损失的因素就称风险。风险在卖方尚未将货物交付承运人或买方前、在运输途中及买方在收到货物后等各种情况下都可能发生。风险的时间如何计算,货损的责任由谁来承担,切实关系到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因此而成为国际货物买卖中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即风险转移问题。

二、风险转移的三个原则

在国际贸易发展的过程中,关于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的问题,各国经过了长期的争论,在实践中先后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合同订立时转移。合同一经订立,即使未付款也未交货.风险即发生转移,货损责任从卖方转移到买方。这种规定大多忽略了对买方的权益保护。当合同订立时,货物仍存卖方手中,风险就已转给买方,这容易造成卖方怠于保管货物的结果,给买方带来损失。所以这种风险转移的原则并不被接受

2、风险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发生转移,即在货物所有权转移至买方前,货物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但所有权一旦转移给买方,不论货物是否已经交付,其风险即由买方承担当货物所有权因买卖合同而发生转移时,风险自然也应随之转移。它在过去是可行的,但是在现在的国际贸易中,独立承运人用先进运输方式运送货物,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往往以海运提单的转移为标志,这种所有权的转移实际上是一种名义上的转移,标的物仍在卖方的控制、占有之下。这样就容易出现货物的所有权与占有权相分离。按照”物主承担风险”的原则,风险应由卖方承担,但这明显不公平,因为货物已不在卖方的占有、控制下,很难对其实施保护、管理,以避免风险损失。因此,风险随所有权的转移也不适应当代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

3、交货时转移,即以货物的交付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这就把所有权转移问题同风险转移问题区别开来。实务中应以具体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而不论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在这一原则下,风险的转移是从保管货物免遭损害的角度来确定的,货物在谁手里,谁就更容易保护货物。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而不论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具有科学性和公平性。因此,这一原则在国际贸易中得到普遍推崇。我国采取的是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这一原则。

在这一风险转移原则下,卖方交货方式及交货任务的完成是货物风险转移的关键。下面我将详细讨论各种贸易术语下的风险转移。

三、各种贸易术语的风险转

移《INCOTERMS2000》的13种贸易术语中,E组的交货时间是工厂交货,是卖方承担责任最小的术语。EXW(工厂交货)是指买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即工厂、工场或仓库等)将尚未出口清关且未装载于任何提货车辆的货物置于买方或其人支配时,完成交货义务,风险由此转移到买方。卖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到货物已置于买方支配下为止。在此术语下,如果卖方以通知或合同规定确定了买方交货和买方接受货物的确切日期或交货期限,而买方在该日期或期限内没有接受货物,风险自该日期、期限届满时起转移至买方。

与E组相比,D组贸易术语下,卖方承担的责任最大。货物在边境指定地点(DAF)、日的港船(DES)、日的港码头(DEQ)或指定目的地(DDU,DDP)交买方接管,风险的转移也随着货物的交接而转移。

F组、C组的术语是指卖方须将货物交至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差别在于F组的是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丽C组是交给卖方指定的承运人。这承运人应该是由买方委托的。如果卖方用自己的运输工具运送货物或昔卖方雇用车船代为运送,都不能将货物的风险转移给买方。卖方用自己的运输工具运送货物,则以双重身份出现,既是卖方,又是承运人,运输途中出现的损失很可能由于卖方的不慎所至,而将这种风险转嫁给买方是不合理的。

在国际贸易中经常采用的FOB、CFR、CW术语中,它们的风险转移点是相同的,都是以货物越过装运港指定船只的船舷为界。货物一旦越过船弦,此后发生的一一切风险损失都由买方承担,无论货船停靠在码头上、在运输途中、还是在到达买方目的地后。在这三种贸易术语下,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规定,货物的交货时间和风险转移时间有着细微的差别。货物的交付标志是”货物装载上船”,这与货物风险的转移一越过船舷有着稍微的不一致。

“装上船”与”越过船舷”两者的含义是不同的。如果是以”船舷”作为风险划分界线,货物在装运过程中跌落受损,但是跌落的方向不是在码头、驳船或海中,而是跌落在船的甲板上或船舱里,那么,卖方就可以免除不交货的责任,因为货物已经“越过船舷”,风险责任归买方承担。如果以”装船”作为风险划分的界线,则相同的情况下卖方就要承担不交货的法律责任,要对买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负责赔偿所以,在贸易实务中,买卖双方应该就这点做出明确的规定,规定风险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转移至买方,或者规定卖方必须确定将货物装上船舶,承担的风险延伸到货物装上船舶为止,而不仅仅是越过船舷,以免日后为此发生纠纷。

国际贸易风险论文篇2

论文摘要:国际贸易实务中货物的风险的时间如何界定,这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承担风险的责任和利益。本文参考了部分资料,试图研究风险转移理论的发展,时间的界定以及各种贸易术语下风险具体的转移划分和利弊分析 论文关键词:风险转移 交货时间 CIF 一、问题的提出在 国际贸易实务中,贸易的货物要通过运输工具从卖方转移到买方。在货物安全完整地交至买方前,中间要经过时空的重大转换在这个过程中,货物常常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人为因素等遭受难以避免或弥补的损害,这种由于不确定性给买卖双方造成损失的因素就称风险。风险在卖方尚未将货物交付承运人或买方前、在运输途中及买方在收到货物后等各种情况下都可能发生。风险的时间如何计算,货损的责任由谁来承担,切实关系到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因此而成为国际货物买卖中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即风险转移问题。 二、风险转移的三个原则 在国际贸易发展的过程中,关于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的问题,各国经过了长期的争论,在实践中先后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合同订立时转移。合同一经订立,即使未付款也未交货.风险即发生转移,货损责任从卖方转移到买方。这种规定大多忽略了对买方的权益保护。当合同订立时,货物仍存卖方手中,风险就已转给买方,这容易造成卖方怠于保管货物的结果,给买方带来损失。所以这种风险转移的原则并不被接受 2、风险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发生转移,即在货物所有权转移至买方前,货物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但所有权一旦转移给买方,不论货物是否已经交付,其风险即由买方承担当货物所有权因买卖合同而发生转移时,风险自然也应随之转移。它在过去是可行的,但是在现在的国际贸易中,独立承运人用先进运输方式运送货物,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往往以海运提单的转移为标志,这种所有权的转移实际上是一种名义上的转移,标的物仍在卖方的控制、占有之下。这样就容易出现货物的所有权与占有权相分离。按照”物主承担风险”的原则,风险应由卖方承担,但这明显不公平,因为货物已不在卖方的占有、控制下,很难对其实施保护、管理,以避免风险损失。因此,风险随所有权的转移也不适应当代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 3、交货时转移,即以货物的交付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这就把所有权转移问题同风险转移问题区别开来。实务中应以具体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而不论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在这一原则下,风险的转移是从保管货物免遭损害的角度来确定的,货物在谁手里,谁就更容易保护货物。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而不论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具有科学性和公平性。因此,这一原则在国际贸易中得到普遍推崇。我国采取的是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这一原则。 在这一风险转移原则下,卖方交货方式及交货任务的完成是货物风险转移的关键。下面我将详细讨论各种贸易术语下的风险转移。 三、各种贸易术语的风险转 移《INCOTERMS 2000》的13种贸易术语中,E组的交货时间是工厂交货,是卖方承担责任最小的术语。EXW(工厂交货)是指买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即工厂、工场或仓库等)将尚未出口清关且未装载于任何提货车辆的货物置于买方或其代理人支配时,完成交货义务,风险由此转移到买方。卖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到货物已置于买方支配下为止。在此术语下,如果卖方以通知或合同规定确定了买方交货和买方接受货物的确切日期或交货期限,而买方在该日期或期限内没有接受货物,风险自该日期、期限届满时起转移至买方。 与E组相比,D组贸易术语下,卖方承担的责任最大。货物在边境指定地点(DAF)、日的港船 (DES)、日的港码头(DEQ)或指定目的地(DDU,DDP)交买方接管 ,风险的转移也随着货物的交接而转移。 F组、C组的术语是指卖方须将货物交至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差别在于F组的是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丽C组是交给卖方指定的承运人。这 承运人应该是由买方委托的。如果卖方用自己的运输工具运送货物或昔卖方雇用车船代为运送,都不能将货物的风险转移给买方。卖方用自己的运输工具运送货物,则以双重身份出现,既是卖方,又是承运人,运输途中出现的损失很可能由于卖方的不慎所至,而将这种风险转嫁给买方是不合理的。 在国际贸易中经常采用的FOB、CFR、CW术语中,它们的风险转移点是相同的,都是以货物越过装运港指定船只的船舷为界。货物一旦越过船弦,此后发生的一一切风险损失都由买方承担,无论货船停靠在码头上、在运输途中、还是在到达买方目的地后。在这三种贸易术语下,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规定,货物的交货时间和风险转移时间有着细微的差别。货物的交付标志是”货物装载上船”,这与货物风险的转移一越过船舷有着稍微的不一致。 “装上船”与”越过船舷”两者的含义是不同的。如果是以”船舷”作为风险划分界线,货物在装运过程中跌落受损,但是跌落的方向不是在码头、驳船或海中,而是跌落在船的甲板上或船舱里,那么,卖方就可以免除不交货的责任,因为货物已经“越过船舷”,风险责任归买方承担。如果以”装船”作为风险划分的界线,则相同的情况下卖方就要承担不交货的法律责任,要对买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负责赔偿所以,在贸易实务中,买卖双方应该就这点做出明确的规定,规定风险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转移至买方,或者规定卖方必须确定将货物装上船舶,承担的风险延伸到货物装上船舶为止,而不仅仅是越过船舷,以免日后为此发生纠纷。 “风险随交货时间转移”这一原则很好地适应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采用但是它也有一些缺陷。例如在FOB条件下,买方负责委托承运人到卖方货物所在地或港取货,卖方将货物在该港交给承运人控制、管理。但货物的风险并非就由承运人来直接承担,而是在货物于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之时由买方本人承担。从理论上讲,买方委托的承运人就是买方的代理人,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也就等于交给了买方本人。于是我们将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当卖方不持有提单,而且货物不再处于卖方实际的或法律的控制之下时,就把风险责任归于买方,这是否真正公平?实际的情况是,货物一旦装运,其就脱离了卖方的控制(归于承运人控制下),但是这些货物也未为买方所实际支配、占有。结果只能是:将风险转移于买方无疑是使卖方处于更有利的地位。 四、小结 风险的转移是构成贸易术语和合同的重要条款明确了风险的划分,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贸易纠纷的防避以及国际贸易交易环境的维护等各方面都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虽然”风险随交货时间转移”成为大多数国家的选择标准,但是在实务中,当事人是可以通过协商而自由规定的。由此,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最好能就此问题做出协商,以避免事后发生争议。

国际贸易风险论文篇3

国际贸易术语是为了适应买卖双方相隔遥远,分属不同国家的特点而产生,明确了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风险,合理运用各种贸易术语来规避国际贸易中的风险是出口企业风险管理的手段之~。

一、贸易术语和货物损失风险规避的关系

《INc0TERMs2000)中对4组贸易术语的解释里都提到“风险在买卖双方之间转移,这里的“风险”指的就是货物损失的风险,如CIF术语,买卖双方风险转移的界限是货物越过船舷。采用此种贸易术语时,卖方要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货物损失风险。也就是说,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发生的全部货物损失(包括货物由工厂至仓库或者码头的运输过程中,在集装箱堆场或码头的存储过程中,由码头装船越过船舷之前时所发生的损失)由卖方负担。

按照卖方承担的货物损失风险由小到大划分,贸易术语变化趋势依次为Exw—FCA,CPT,CIP—FAS—FOB,CFR,CIF—DAF._DEs—DEQ~DDU,DDP。出口企业在选择贸易术语的时候,首先要清楚地了解各种贸易术语的具体解释和风险转移的界限,结合贸易的现实情况,如市场情况,谈判力量对比,商品性质,运输条件等,争取采用卖方承担货物损失风险相对较小的E,F,C组术语……尽量避免采用D组术语。

在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积极投保,把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是有效地避免货物损失风险的一种手段,如采用CIF术语的时候,卖方可以针对越过船舷之前的货物损失风险,尤其是卖方所在地距离装运港比较远的情况下。在装船前向保险公司投‘装船前险”,也称国内运输险。针对装运港至目的港航程较远,途径国家政局不稳,沿途海盗多,气候变化大等情况,合理投保相应的国际货运险,以规避货物损失的风险。保险会增加卖方的成本,卖方在报价时,要把这块成本考虑进去。如果客人的条件许可,卖方也可以考虑改变CIF贸易术语,改用诸如FCA,CPT或CIP,这样货物风险可在货交第一承运人的时候就转移,减少了货物损失的风险。

二、贸易术语和贸易政策变动风险规避的关系

国际贸易顾名思义,肯定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出口企业因此必然受到国内贸易政策和国际贸易政策的影响,如关税政策,贸易管制政策,贸易保护政策等,这些政策及其变化都会给出口企业带来风险。如欧委会2009年6月3O日了关于玩具安全的新指令,新指令的条款增加到了57个,具体变化内容包括更加严格的安全要求,警告标识和生产者责任,产品认证程序和成员国市场监督等,如果出口企业不熟悉上述贸易保护政策变化,提供不出相关证书,其后果就是货物进关受阻,酿成巨大经济损失。出口企业规避政策变动风险的重点在于熟悉及随时关注国内、国际相关贸易政策,能够有能力对政策的变动做出相应的调整。在贸易术语的选择时,对于DDP这样的术语,鉴于其对卖方的超高要求(该术语要求卖方负责进口清关,要求卖方熟悉进口国清关程序和政策以及相应的变动)一般出口企业可以把它忘掉。

另一方面出口企业应该清楚在交易所采用的贸易术语下自己承担的责任中哪些受贸易政策变动的影响较大,这种变动会导致较大风险的。如采用FOB,CIF,CNF这样的贸易术语,出口企业必须负责出口清关,提交单据,出口企业就必须对出口许可证,配额政策,商品的检验检测和认证制度及其变动很熟悉,哪些商品要许可证,哪些商品要主动配额,哪些商品要被动配额,要和不要出口许可证和配额的商品有没有变动,申请许可证或配额的渠道,商品需要通过什么样的检测和认证,检测标准和要求有没有更新,何时提供检测,何时能拿到的检测报告,在哪检测等,你不了解这些贸易管制政策及其变动,会直接影响到出口清关是否及时、客人进口清关是否顺利,进而影响合同能够顺利履行安全收汇。

无论选择什么样的贸易术语,贸易政策对其的影响都不可能完全消除。出口企业要做到尽可能熟悉相关的国内和国际贸易政策,要注重积累和构建应对政策变动的资源,能力,渠道,比如说和客人,商检部门,相关的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密切的联系,政策如有变动,就可以第一时间了解详情,做出正确的应对之策。

三、贸易术语和价格变动风险规避的关系

出口企业签订贸易合同之后,从备货到最后交货收汇过程漫长,期间有很多因素都会影响出口企业的成交价格,最终影响订单的利润。影响成交价格的因素包括生产要素价格,生产资料价格、流通费用、汇率等,这些要素价格的变动都会影响出口企业品的成交价格。贸易术语是出口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出口企业可以通过合理选择恰当的贸易术语来规避一些要素价格对成交价格的影响,如在国际石油价格波动比较厉害的时候或是市场好转,出口货物数量节节攀升的时候,国外运费也随之频繁变化。

出口企业如果不能正确估算运费,就可以选择不含运费的价格术语(如FOB,FCA),把运费变动的风险转移给买方,如在本国货币不断升值的情况下,采用EXW,FCA,CPT这类术语,可以实现相对较早交货,相对应可以较早收汇,避免汇兑损失。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出口企业觉得自己不好把握某些影响成交价格的因素时,可以采用相对简单的贸易术语,把一些不确定因素造成的风险转移给对方,自己控制能够控制的成本。

四、贸易术语和收汇风险规避的关系

在国际贸易风险中,最大的风险之一就是收汇风险,能否安全收汇是业务的关键,如何规避收汇风险成为出口企业洽谈及签订合同时所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贸易术语的合理选择与规避收汇风险有密切联系,以EXW术语为例,卖方在工厂(仓库)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即完成了交货。收汇方法一般有发货前付款和发货后付款。对于发货前付款,对出口企业来说最稳妥的做法是买方生产前支付预付款,发货前付清所有货款。客人一般只在最初几单或者定单金额较小的情况下,会接受此支付方式,一旦生意步入轨道或者定单金额加大,很少有客人愿意使用此种支付方式,这占用客人资金,不利于客人资金周转,损失利息,也不利于客人控制出口企业,如果发生一些意外变化,客人有更大余地应对。鉴于这些原因,客人都会或多或少的要求一部分货款放帐,这样就会出现货交了,款没收齐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出口企业可以准备风险准备金,万一剩余款项收不回来,用准备金冲抵。

国际贸易风险论文篇4

[摘 要] 随着中国加入WTO,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与国际市场接轨。本文从汇率风险、政策风险等方面分析了出口企业面临的国际贸易风险,并从如何利用衍生金融工具等角度提出了应对国际贸易风险应采取的策施。 【论文关键词】 国际贸易 汇率风险 政策风险 衍生金融工具 随着中国经济大国地位的不断提升、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及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在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同时,受到国内市场的保护也越来越少。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国内企业受到了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的竞争和挑战。面对风云变幻的国际贸易市场,国内企业既要认清客观存在的国际贸易风险,又要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规避风险,以取得国际贸易中的胜利。 一、国际贸易中存在的风险 1.汇率风险。与国内贸易以本币为清算对象不同的是,在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贸易的结算存在着本币与外币之间的折算比率问题, 这个比率因国际外汇市场的波动而上下浮动, 导致企业实际收入也随之波动, 从而使企业存在一定的风险。所以, 如何防范外汇风险是每个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应关注的重要问题。外汇风险是指一个组织、经济实体或个人以外币计价的资产或负债, 因外汇汇率波动而引起其价值上涨或下降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外汇汇率的波动会直接或间接影响企业的外币支出业务和外币收入业务,即结汇业务。当外币升值、本币贬值时, 会使实际支付的本币货款额增大,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额增缴,这都会减少企业净利润,不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 2.政策风险。政策风险主要源于各国贸易磨擦的加剧、反倾销案件的增多以及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存在。随着经济一体化趋势及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区域经济合作的迅速发展,排它性的区域贸易保护主义抬头。虽然关税壁垒作为保护本国市场的一种手段不断趋于透明,世界各国也逐步降低本国关税证明本国市场的开放程度,但许多发达国家却以技术性贸易壁垒为手段,依据技术的优势制订产品标准和法规,将国外竞争者挤出该国市场,许多发达国家甚至对生产企业的资质提出要求,排挤外国企业。20世纪90年代,我国某地日用陶瓷以价格优势大举进军美国和欧盟市场,曾经占据了当地中、低档市场三分之一以上,而后美国和欧盟制订了新的质量标准,由于无法达到进口国不断提高的质量标准,我国企业被迫退出市场。 3.外商恶意拖欠行为。国际贸易由于买卖双方远隔千里,货物的交付、结算都有别于国内贸易。近年来,许多不法外商利用内外贸易交易的方式不同,诈骗货物、货款,此类国际拖欠问题已成为国内企业不可忽略的重要问题。据有关资料计算,我国出口企业的海外坏账占全年出口总额的20%以上!大量坏账使我国出口企业面临严重损失。 二、应对国际贸易风险的策施 1.出口企业首先要做好基础工作。在一定时期内的国际金融外汇市场中, 对与企业外汇收支业务相关的外币汇率走势加以记录整理,为预测外币汇率走势做好基础工作;时刻关注国际政治及经济动态,跟踪美元、日元、欧元等重要的国际货币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汇率波动情况,为企业进入外汇买卖市场做好准备。此外,出口企业可采取多种方法规避汇率风险,比如:提前或推迟收付,当预期外币汇率升值时, 应推迟收取外币款项或提前支付外币款项,预期外币贬值时, 可提前收取外币款项或推迟支付外币款项;采用多种货币组合法分散汇率风险;订立保值条款,债权金额以某种比较稳定的货币或综合货币单位保值, 支付时按支付货币对保值货币的当时汇率加以调整等。 2.面对国际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及不断提高的“国际标准”,我国出口企业要用产品质量进行反击,努力提高我国标准档次,打造品牌产品,增强产品国际竞争力。发达国家常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如欧盟的CE、美国的TCC、日本的T—MAIK等都属于强制性的合格标志,只有商品符合这些标准才允许进口。我国企业要依靠科技进步,重视科技成果在生产中的运用,不断开发新产品,积极提升产品质量、提高产品档次,以规避技术性贸易壁垒带来的政策风险。 3.利用衍生金融工具进行风险管理,增加企业价值。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管理指金融衍生工具的有关参与方对交易过程包含的风险进行识别、衡量和控制,从而以最小成本获得足够安全保障的各种活动和方法。进行有效的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是金融机构及投资人进行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保障。企业在参与境外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时,可以选择信用等级高的金融机构作为合作方,不仅可以避免风险,而且合 作方还能为企业提供有益的咨询意见;在企业内部建立制衡机制,防止越权操作,注意风险的控制;运用风险价值评价方法对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大小进行科学评价、分析;运用科学手段对科学管理金融工具进行风险管理。 4.对于国际贸易中的欺诈行为,要利用严谨的签约交易合同防范不讲信誉或恶意行骗的企业;在常用的信用证结算方式中,要注意参与金额巨大的成套设备买卖、分批交货的贸易时,进口商尽量使用循环信用证,在信用证开立上,不开可转让信用证,避免使用自由议付信用证,要明确订立信用证条款的内容,注重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如公司是否存在、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是否存在无法履行的条款或限制其按期履行合同的条款等;要严格依据法规办事,在进行出口贸易时,可根据《涉外经济合同法》、《对外贸易法》、《产品质量法》、《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等法规的有关条款,规范企业的操作活动,甄别对方的操作行为,进而评估此项出口业务的风险大小,并做出正确决策。 参考文献: 陈柳钦 宾建成:我国对外贸易面临的问题及其战略选择[J].国际技术经济研究,2005,(3) 吴百福: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陈 勇:外贸企业经营风险的弱化与规避[J].广西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3)

国际贸易风险论文篇5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外贸出口的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国企业被外方拖欠货款的问题日益凸显。我国外贸企业客户信用风险管理上的欠缺造成的债务拖欠等问题已成为外贸企业发展的瓶颈。文章首先对我国外贸企业货款拖欠问题的现象进行客观分析,然后剖析其深层次成因,进而从新的视角为我国外贸企业解决该问题提出建议。 关键词:国际贸易拖欠 信用风险 管理机制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出现的经济纠纷也有所增加。其中国际贸易拖欠,即在对外贸易中应收款不能及时安全收回,大量外汇滞留损失在外,成为困扰我国众多外贸企业的一大难题。而且随着人民币的升值,这一难题造成的损失也在扩大。支付结算是进出口贸易业务链上最关键的一环。伴随着科技的发展,支付结算工具日渐增多,这给贸易双方带来了周转与交易的便利,但由于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风险的存在,其中也潜伏了风险。以托收方式为例,若买方违约,拒绝赎单,卖方便无法收回货款。 一、造成我国出口货款被外方拖欠的原因 从国外统计数据上我们可以分析一下造成我国出口货款被外方拖欠的原因: 1.从国际贸易拖欠案起因结构看,我国对外贸易客户信用风险的直接起因以恶意欺诈为主。具体结构为:有意欺诈的拖欠款占60%;产品质量、数量或交货期有争议的占25%;属于我方外贸企业交易严重失当及管理失误的占15%;交易人员私下默契台底交易占2.5%;其他性质占2.5%。我国对外贸易的过半货款拖欠是由客户的恶意欺诈引起,而非人们通常理解的主要是由诸如产品质量或货期等贸易纠纷引起。 2.从国际贸易拖欠案件所涉及的海外公司看:(1)海外华人公司(包括我国港、澳、台公司)占50%;(2)不良外籍公司占20%;(3)纯为货物有争议的公司占20%;(4)驻外机构占5%;(5)其他占5%。 3.从外贸企业性质结构看,我国对外贸易客户信用风险导致的国际拖欠所涉及的企业以国内的全资中资企业为主体。具体结构为:80%来自国内的企业,其中的50%为国有外贸企业,30%为私营外贸企业;另外20%来自三资企业。 4.从客户新旧特征看,过半数的国际货款拖欠由老客户造成。而非人们通常理解的国际货款拖欠主要由资信不良的新客户造成。 二、外贸业务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几年来人们经过对几十起不同类型国际贸易拖欠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在外贸业务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1.不重视对外商资信调查。资信调查是我国外贸公司对外成交不应缺少的一个环节,外商资信状况直接关系到外贸公司能否严格履行合同,安全收汇、收货。有些外贸公司在进出口贸易中,对外商既不做资信调查,又轻率采用对出口方具有极大风险的付款方式(D/A、T/T),给国外一些不法商人欺诈行骗造成可乘之机。在对外贸易中,即使多年合作的老客户资信情况和经营状况也并非一成不变。当老客户付款出现异常时,如果缺乏警觉,不及时进行资信调查,了解其目前营运状况,便会丧失避免风险的机会。 2.货物质量有问题,履约不严肃。出口中不按时交货,货物品质、数量、规格与合同不符,导致外方索赔现象时有发生。 3.合同条款有纰漏,业务操作不规范。有些合同货物品质规格不具体,违约责任不明确,支付条款不对等,出现争议难以解决。在信用证条件下的交易中,由于不严格审证,操作不慎,出现单证不符,遭对方拒付货款的不乏其例。 4.不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在对外贸易中“重关系,轻索赔”是十分普遍的现象,宁可国家利益受损失,也不愿或不善于拆诸法律,有的公司选择国外不良讨债公司追款,反受其害。 从上述现象和存在的客观问题进行深层次的分析, 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国际贸易拖欠的形成,既有国外原因又有国内原因。就国外原因而言,海外一些不良公司利用我国开放之际,积极扩大对外贸易,但相应的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外贸公司业务人员与管理者还未完全熟悉国际操作规范,又有急于求成的心态,用人情或小恩小惠等方式,将我外贸公司仅有的一些原始警戒攻破,或在合同条款和操作方法上设下圈套,为今后拖欠制造理由。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企业逾期未收汇属于国外方面诸多原因中,进口商信誉差和我驻外机构有意拖欠约占50%的比重。另外,造成我国外贸企业风险损失的原因除了企业主体信用管理观念的严重缺乏外,来自企业产权制度的影响也是至关重要的。 三、我国外贸企业客户信用风险的成因 具体来说,我国外贸企业客户信用风险成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外贸公司体制与现代化的国际经贸发展要求不适应。我国外贸公司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制,虽经转换经营机制,扩大自主权,但在经营、企业管理、财务制度等方面没有建立一套健全的制度,对业务人员和业务活动缺少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因此既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又不能妥善解决问题。外贸企业产权不明晰,使得很多国有外贸企业管理者为了应付上级主管部门业绩考核,不顾企业长远利益,盲目赊销;有的企业迫于市场竞争压力,单纯追求销售额增长,盲目打价格战。这些行为导致了企业应收账款上升,销售费用上升、负债增加,呆账坏账增加,效益下降,偏离了最终利润这一企业最主要的目标。强化企业信用管理,就是要在销售收入增长和风险控制这两个目标之间寻求协调一致,保证最终利润这一根本目标的实现。 2.相关部门缺乏信用风险管理意识,由于从政府到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意识都比较淡漠,对信用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导致政府对企业缺乏政策引导和有效支持;有的企业虽然感到信用风险管理需要,但苦于所知不多无从下手,且成本较高,在本来利润率不高的情况下不愿为此支付费用,进而产生畏难情绪,甚至干脆漠视不管。目前中国出口企业的坏账率超过5%,而发达国家企业却只有0.25%至0.5%的水平,国际平均水平也只在1%左右。中国企业出口中遇到的很多困难,一开始并不是对方存心拖欠,而是中国企业自己出现制度和管理失误。 3.企业内部职责不明确,在我国外贸企业现有的管理职能中,应收账款的管理职能基本上是由销售部和财务部这两个部门承担的。然而在实践中这两个部门却常常职责分工不清,不能形成协调与制约机制,容易造成外贸企业在客户开发、信用评估、合约签订、资金安排、组织货源、品质监督、租船订舱、制单结汇等诸多贸易环节出现决策失误并导致信用损失。外贸企业内部职责不明确已成为企业账款拖欠趋势得不到有效抑制的根本原因。 4.一些公司管理水平低和业务人员素质差是造成国际贸易拖欠的直接原因。近年来,过分强调国际市场开拓,忽略了国际市场的复杂性和对风险的防范;过分强调开拓面和追求成交额,放松了对国际拖欠的管理。对外商进行资信调查在我国外贸公司中没有制度化,业务过程中随意性大,在调查的案件中,我外贸易公司以D/P或D/A成交的占50%,以T/T、银行转账形式成交的占25%。 5.对外贸企业运作中的行为规范管理不严格。有些外贸公司以承包、放权为名,实际 是放任自流,致使内外串通、损公肥私、以权谋私的事件屡禁不止。 6.法律意识淡薄。一些企业负责人和业务人员习惯于用行政手段处理问题,不敢于、不善于动用法律手段解决对外贸易中的问题。有的公司在明显是外方违约或欺诈,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也不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 7.国有资产自我保护机制不健全。在财务和考绩制度上不能及时反映企业逾期未收汇的状况,对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者也无相应的惩治措施。主管部门不了解国际拖欠的问题,因而无法设立 预警线,难以制定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 8.信用管理方法落后。目前我国外贸企业业务人员信用风险防范意识薄弱,信用风险防范手段单一,没能掌握或运用现代先进的信用管理技术和方法。对客户的信用风险缺少评估和预测,交易中往往是凭主观判断做决策,缺少科学的决策依据。在销售业务管理上,由于缺少信用额度控制,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销售人员违规经营、违章操作,甚至与客户勾结留下可乘之机。在账款回收工作上更是缺少专业化的方法。 由于经营和管理体制上存在缺陷,国际贸易拖欠问题不断发生,被拖欠的企业不愿意将事情暴露,所以问题难及早发现,形成一个逃避监管的死角。如不及早研究和解决国际拖欠问题,必然会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四、避免和解决国际拖欠问题的对策 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有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中,深化我国外贸体制改革,加快外贸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使外贸企业的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得到彻底改善。对此,应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制定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国际拖欠案件的发生,并逐步建立起国际贸易风险的预防、监控、治理机制。 1.提高外贸业务人员素质是当务之急。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国际贸易风险的研究,外贸企业要注重业务人员防范国际拖欠能力的培训,对刚刚从事外贸工作的人员和近年来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尤为重要。外经贸院校也应开设有关课程,同时各进出口商会应对本行业进出口公司提供国际市场开拓与风险管理的咨询服务。 2.建立外贸风险管理的规范操作程序。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外商资信调查,是避免发生国际拖欠的主要措施。尤其以D/P、D/A成交的贸易,需要进行严格的评审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信调查。从实际经验看,坚持对新客户先资信调查后成交,对老客户定期进行调查或发现疑点及时调查,可使境外拖欠案件下降50%。我国外贸企业对信用风险的防范一直是进出口业务风险防范中一个较为薄弱的环节,特别是在出口贸易中,我国外贸企业因诈骗而受到的损失是很大的。所以,今后我国要新增设信用管理部门,从规范客户资信管理体系入手,多角度、多方位、动态了解客户状况,统一整理分析客户信息资源,评定客户资信类型或等级,并随所掌握信息的变化及时更新评估结果,尽量做到知己知彼。接着要完善客户信用控制体系,对不同资信类型或等级的客户应在预付款、信贷担保、货款拖欠时间等方面予以不同的对待。 3.外贸公司在无法确定交易风险程度的情况下,应向保险公司办理出口信用险;货款逾期三个月,一定要有追索行动。发现对方逾期不付款,如三个月自己追收不回,应积极寻求外部途径解决(包括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国际贸易经验表明,在货款逾期三个月时即进行追索,损失可以减少70%左右;外经贸管理部门应对外贸企业逾期未收汇问题进行专题调查;加强对国际经贸法律的宣传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手段处理和解决问题。从事国际贸易涉及到广泛、复杂的法律,贸易的每一种方式,交易的每一个环节,合同的每一个条款,都是一种法律关系的体现,涉及不同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必须依法办事,严格遵守合同,注重发挥律师的作用,这是被国际贸易实践证明了的成功经验。 4.我国外贸经营权下放以后初次涉足外贸领域的为数众多的私营企业,可考虑直接将客户信用风险管理工作“外包”给信用管理咨询公司。与企业自己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相比,实行信用管理委托代理制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具有快速性、专门性和灵活性等优点;借鉴国际通行的信用风险管理手段降低外贸信用风险。我国外贸企业在建立起信用风险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在对外贸易的实践中应该学会借鉴国际通行的信用风险管理的先进做法和手段。 虽然外贸信用风险还将长期存在,但只要我们认真地正视和研究这个问题,就完全可以把货款拖欠的难题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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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转移问题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合同利益的实现对买卖双方都十分重要。在研究风险转移制度时必须关注三个核心问题:其一,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其二,风险转移的时间;其三,风险转移的后果。 论文关键词:国际贸易 货物买卖 风险转移 现代国际贸易的货物交付过程比较复杂,往往涉及跨国的运输,货物在途时间一般较长,因此发生风险事故的可能性更大,比如盗窃、火灾、沉船以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而这些致使货物遭受毁损、灭失的风险应如何划分,应由谁来承担,切实关系到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买卖双方当事人极为关注的问题。 一、风险转移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仅指“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漏、扣押以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而不包括违约风险。风险应当具有以下特征:其一,风险的不确定性。是否发生,发生的时间以及后果都是不确定的,风险仅是一种可能性。其二,风险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风险是由意外事件导致的,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如果可归责于某一方当事人,则应受其他制度调整。其三,风险问题仅仅涉及双方当事人间对货物损失的分配。风险转移问题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合同利益的实现,对买卖双方都十分重要。 二、我国合同法中的风险转移制度 我国《合同法》对风险转移的规定参考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关规定,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交付主义。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卖方承担,交付之后由买方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我国立法采取的是“交付主义”;其二,·路货买卖。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卖方出售运输途中的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生效起由买方承担。”这与公约的规定是一致的。 三、完善我国风险转移制度的立法建议 (一)明确相关法律概念。 《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是合同法中初次使用“风险”这一法律术语,但并未对“风险”作出准确定义。笔者认为应将风险的内涵和外延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确定下来,完善这一概念。 (二)明确风险转移规则适用的前提条件。 根据传统理论,标的物分为种类物和特定物两类。所谓种类物特定化就是把处于可交货状态的货物无条件地划归于合同项下的行为。划归于合同项下的方式为:或在货物上加标记、或另行排放、或装船、或以其它方式列明,且卖方得向买方发出货物已划归于合同项下的通知。标的物特定化具有稳定买卖关系和保障买方所有权的作用,主要是为了避免卖方一物数卖的多重买卖现象,《公约》第67条(2)款就强调了货物特定化对风险转移的影响。笔者建议,《合同法》对于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应采用与国际接轨的立法,以货物的特定化作为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即非特定物在清楚地划归于合同项下以前,风险不转移至买方承担。 (三)明确风险转移规则的调整范围。 风险转移规则具体调整着哪些方面,特别是买卖合同在有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是否均发生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问题?这是适用风险转移规则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但《合同法》对此问题却并未做出详细的规定。《公约》也并未对该问题作出规定,而有的学者认为,标的物的风险承担是在买卖合同订立后债权债务清结前发生,另外一些学者认为,标的物的风险承担在合同生效后才能发生。笔者个人倾向于后一观点,买卖合同只有在有效的前提下,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造成毁损、灭失时,才能适用风险承担的原则。 (四)完善违约对风险转移影响的规定。 首先,关于卖方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合同法》仅规定了卖方根本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合同法》第148条的规定与第94条关于根本违约的规定有些不符,数量不足,迟延交付等可能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形没有被考虑进去,显然是不够全面具体的,笔者建议可以将“质量不符合要求”改为“与合同的约定不符”。这样才能包括所有根本违约的情形,以维 持买卖双方利益的平衡。 其次,关于买方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合同法》第143条,第146条的规定可以有效防止买方故意拖延时间而产生对卖方不利的情况,对于平衡双方利益是合理的。但这两条忽略了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将导致卖方有机可乘,将自己己经损毁的货物谎称是合同标的物而进行欺诈,这对买方是十分不利的。另外,如果卖方己采取补救措施,如将货物转卖他人,则显然不应再由买方承担风险,《合同法》应对买方违约情况下由其承担风险的期限做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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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普遍开展始于20 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主要借鉴了国际上经过上百年发展形成的一些国际惯例做法,我国加入WTO 后与世界各国在各领域的接触和交往日趋频繁,近几年特别在贸易方面增速明显,因此在国际化的背景下,国内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将越来越突显其生力军的作用。如何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扩大国内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市场占比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结合国内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的操作模式及日常工作中流程,就其存在主要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及建议,希望找到适合我国国内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发展的风险控制模式。 【论文关键词】 国内商业银行 国际贸易融资 风险管理 国际贸易融资是银行围绕着国际结算的各个环节为进出口商提供的资金便利的总和。贸易融资具有高流动性、短期性和重复性的特点,强调操作控制,有利于形成银行与企业之间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与其他信贷业务不同的是,国际贸易融资集中间业务与资产业务于一身,无论对银行还是对进出口企业均有着积极的影响,已成为许多国际性银行的主要业务之一。 然而国际贸易融资由于涉及了信用担保和资产业务,不仅存在风险,而且依业务的不同,风险的高低也有所区别,存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单据风险、运输风险和政治风险等。因此,在扩大国际贸易融资规模的同时,必须建立风险防范体系,采取有效的手段控制风险。而我国国内商业银行在国际贸易融资风险控制方面主要还是沿用传统信贷的模式,即注重企业的财务实力、担保方式、企业规模、净资产、负债率、赢利能力、现金流等指标的考核。还款来源主要是企业利润、综合现金流、新的负债等。长期以传统信贷的思维和方法来控制贸易融资风险,会产生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 一、国内商业银行在国际贸易融资方面存在主要问题 1.国际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管理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大多把国际贸易融资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在统一授信管理下,银行往往会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等为客户核定一个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按授信业务品种的不同为客户核定一个分项授信额度。但是从事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新生力量——贸易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由于普遍规模较小,这种状况使得各行传统的企业财务技术分析对其授信额度测算的指导意义大打折扣。而中、小企业方面,虽然不考虑报表情况,但是只注重有效房产抵押。可以看出,国内商业银行在对待贸易型企业、小企业贸易融资方面选择的策略大多过于简单,没有跟上国际贸易融资发展的“节拍”。 另外,国内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方式与传统授信审批方式及审批重点缺少差别,时效性较弱不能满足业务需求,授信额度一旦核定,则一年内仅仅简单的在额度内办理业务,而非根据企业的经营变化随时调整授信额度;而且缺乏有效的贷后管理,没有充分利用贸易融资的特点,加强资金流和货物流的配套管理。 2.贸易融资业务的前期调查匮乏 传统的信贷评估模式下,国内银行只注重企业自身的财务能力,缺少对企业贸易背景和上下游情况的前期调查。目前支行客户经理极少到企业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对企业的了解只停留在企业所提供的资料上,尤其对上下游企业经营情况的了解更是匮乏,有的甚至对进口货物的用途也不甚了解,如此信息的不对称,将对各行的融资带来极大的风险。 3.缺少针对性的贸易融资贷后管理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尚没有针对贸易融资业务的贷后管理办法,目前多数客户经理仍按照传统的贷后管理模式对贸易融资业务进行贷后管理。这会产生两种风险:其一,一旦企业发生违约,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货物可能已经被企业处置掉;其二,即使银行手中掌握物权,但是缺少物权处置的能力和经验,最终只能通过追索担保的方式进行财产保全,处于比较被动局面。而实际上贸易融资业务的特点就是以其业务流程本身进行风险防范,在加强对贸易融资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定期审核的同时,特别强调结合贸易融资的业务特性进行贷后管理。另一方面,在贷后管理方面,国际业务人员和信贷管理人员责任界定不清,容易出现相互推诿现象。 二、国内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风险控制措施建议 1.建立适应国际贸易融资发展的信贷管理模式 贸易融资业务时效性强,快捷的审批流程是是否能够获得业务的关键。贸易融资业务更应注重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和贸易的连续性,信用记录、交易对手、银行的贷后管理和操作手续等情况的审查,并关注贸易过程所产生 的销售收入,以及期限严格与贸易周期匹配等。将贸易融资授信额度作为参考数值,根据业务本身特点,对贸易融资业务实施全面动态化管理。 (1)授信额度的评定不只注重财务报表的某些传统指标,可以以应收帐款周转率等这类更能体现贸易型企业业务特性的财务指标作为测算企业授信额度的标准; (2)加强贸易融资授信额度评级的时效性和灵活性。针对进口商品价格波动较快的特点,改变以往一年一评审的思路,可为半年一评,也可每季一评,中途可以随时追加或减少授信额度;更为灵活的可通过参与企业贸易流程的制定以及货权控制,给予客户临时的单笔授信。在受理贸易融资业务的时候,需要将在静态数据基础上核定的授信额度作为参考值,对贸易企业的各项财务指标进行动态化的审查。授信额度应该是银行对企业各项融资和担保的风险控制上限,而不是努力争取达到的风险暴露目标。 鉴于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风险的不确定性,以及复杂的贸易背景和票据交割背景,对于贸易融资业务的审查必须坚持动态化原则。如果简单地使用授信额度,不考虑企业自身的变化和环境的变化,商业银行最终会把自己逼迫到被动的地位。 2.加强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前期调查,有效监控贸易全流程的物流和资金流。 (1)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前期调查对于贸易融资的风险控制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对贸易真实性、上下游情况以及交易价格的调查,有助于银行切实了解企业贸易融资的背景,将风险进行有效掌控。 加强贸易背景审核。对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掌握得越全面,银企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越轻,越有利于银行降低业务风险。客户经理要经常走访客户,掌握客户所经营的主营业务,了解进口商品的市场行情,熟悉国内外贸易政策以及国际上非关税壁垒等行业动态,掌握贸易融资业务的潜在风险。 (2)国际贸易融资自身的有偿性是区别于一般贷款的最大特征,就单个企业而言,其主要银行往往面对的只是贸易流的一端,而试图仅从贸易流的一端来把握整个贸易过程显然是徒劳的,那样就不得不将单个企业本身的经营状况作为主要的考察依据。如今,随着商业银行国际化脚步的进一步加快,使得银行有能力和条件利用贸易流的特征和封闭管理的手段,通过境内外机构的合作,监控进出口双方,把握贸易过程中的货物流、资金流等,从而达到防范风险和提高整体收益的目的。 3.强化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贷后管理 (1)在坚持动态审批的基础上,根据每一种贸易融资产品的特点,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贷后动态跟踪和管理制度非常有必要。这种制度的建立,至少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对企业本身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动态监控,包括对市场环境的变化对企业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跟踪;二是一旦发生风险,或者确定即将发生风险时,要建立起应急方案,关键在于要尽可能的保全银行资产不受或少受损失。 (2)贸易融资对银行来说能够掌握相关的货权。因此掌握货权在贸易融资中极为关键,而对货物的监控,银行有人力物力不能及的地方,因此可考虑引入第三方监管,代银行进行质押物的监管,这是控制风险的关键。银行还要考察企业本身的信用以及质押物的变现能力,一旦货物价格波动较大,应要求企业追加开证保证金或银行及时处置质押货物。 (3)加强行内的联动机制,防范潜在风险。若贸易的进出口双方都在同一银行办理业务,通过行内的联动机制有利于银行及时了解上下游企业情况,准确判断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同时一旦贸易双方出现资信风险,及早采取措施、排查堵漏;协调各方面力量,合理分工,互相配合,上下联动。 4.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升风险掌控能力 加强国际业务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岗位轮训,并积极做好与信贷管理、公司业务、个人金融业务、资产风险管理等部门的联合培训,努力培养真正符合国内商业银行国际业务发展需要的复合型人才;要将客户经理对贸易融资的前期调查形成制度化,同时加强对银行客户经理的国际业务培训,尽快制定考核客户经理国际业务知识与能力的办法,提高银行客户经理国际业务专业技能和风险防范意识。

国际贸易风险论文篇8

论文关键词:国际贸易拖欠 信用风险 管理机制 论文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外贸出口的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国企业被外方拖欠货款的问题日益凸显。我国外贸企业客户信用风险管理上的欠缺造成的债务拖欠等问题已成为外贸企业发展的瓶颈。文章首先对我国外贸企业货款拖欠问题的现象进行客观分析,然后剖析其深层次成因,进而从新的视角为我国外贸企业解决该问题提出建议。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出现的经济纠纷也有所增加。其中国际贸易拖欠,即在对外贸易中应收款不能及时安全收回,大量外汇滞留损失在外,成为困扰我国众多外贸企业的一大难题。而且随着人民币的升值,这一难题造成的损失也在扩大。支付结算是进出口贸易业务链上最关键的一环。伴随着科技的发展,支付结算工具日渐增多,这给贸易双方带来了周转与交易的便利,但由于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风险的存在,其中也潜伏了风险。以托收方式为例,若买方违约,拒绝赎单,卖方便无法收回货款。 一、造成我国出口货款被外方拖欠的原因 从国外统计数据上我们可以分析一下造成我国出口货款被外方拖欠的原因: 1.从国际贸易拖欠案起因结构看,我国对外贸易客户信用风险的直接起因以恶意欺诈为主。具体结构为:有意欺诈的拖欠款占60%;产品质量、数量或交货期有争议的占25%;属于我方外贸企业交易严重失当及管理失误的占15%;交易人员私下默契台底交易占2.5%;其他性质占2.5%。我国对外贸易的过半货款拖欠是由客户的恶意欺诈引起,而非人们通常理解的主要是由诸如产品质量或货期等贸易纠纷引起。 2.从国际贸易拖欠案件所涉及的海外公司看:(1)海外华人公司(包括我国港、澳、台公司)占50%;(2)不良外籍公司占20%;(3)纯为货物有争议的公司占20%;(4)驻外机构占5%;(5)其他占5%。 3.从外贸企业性质结构看,我国对外贸易客户信用风险导致的国际拖欠所涉及的企业以国内的全资中资企业为主体。具体结构为:80%来自国内的企业,其中的50%为国有外贸企业,30%为私营外贸企业;另外20%来自三资企业。 4.从客户新旧特征看,过半数的国际货款拖欠由老客户造成。而非人们通常理解的国际货款拖欠主要由资信不良的新客户造成。 二、外贸业务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几年来人们经过对几十起不同类型国际贸易拖欠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在外贸业务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1.不重视对外商资信调查。资信调查是我国外贸公司对外成交不应缺少的一个环节,外商资信状况直接关系到外贸公司能否严格履行合同,安全收汇、收货。有些外贸公司在进出口贸易中,对外商既不做资信调查,又轻率采用对出口方具有极大风险的付款方式(D/A、T/T),给国外一些不法商人欺诈行骗造成可乘之机。在对外贸易中,即使多年合作的老客户资信情况和经营状况也并非一成不变。当老客户付款出现异常时,如果缺乏警觉,不及时进行资信调查,了解其目前营运状况,便会丧失避免风险的机会。 2.货物质量有问题,履约不严肃。出口中不按时交货,货物品质、数量、规格与合同不符,导致外方索赔现象时有发生。 3.合同条款有纰漏,业务操作不规范。有些合同货物品质规格不具体,违约责任不明确,支付条款不对等,出现争议难以解决。在信用证条件下的交易中,由于不严格审证,操作不慎,出现单证不符,遭对方拒付货款的不乏其例。 4.不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在对外贸易中“重关系,轻索赔”是十分普遍的现象,宁可国家利益受损失,也不愿或不善于拆诸法律,有的公司选择国外不良讨债公司追款,反受其害。 从上述现象和存在的客观问题进行深层次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国际贸易拖欠的形成,既有国外原因又有国内原因。就国外原因而言,海外一些不良公司利用我国开放之际,积极扩大对外贸易,但相应的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外贸公司业务人员与管理者还未完全熟悉国际操作规范,又有急于求成的心态,用人情或小恩小惠等方式,将我外贸公司仅有的一些原始警戒攻破,或在合同条款和操作方法上设下圈套,为今后拖欠制造理由。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企业逾期未收汇属于国外方面诸多原因中,进口商信誉差和我驻外机构有意拖欠约占50%的比重。另外,造成我国外贸企业风险损失的原因除了企业主体信用管理观念的严重缺乏外,来自企业 产权制度的影响也是至关重要的。 三、我国外贸企业客户信用风险的成因 具体来说,我国外贸企业客户信用风险成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外贸公司体制与现代化的国际经贸发展要求不适应。我国外贸公司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制,虽经转换经营机制,扩大自主权,但在经营、企业管理、财务制度等方面没有建立一套健全的制度,对业务人员和业务活动缺少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因此既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又不能妥善解决问题。外贸企业产权不明晰,使得很多国有外贸企业管理者为了应付上级主管部门业绩考核,不顾企业长远利益,盲目赊销;有的企业迫于市场竞争压力,单纯追求销售额增长,盲目打价格战。这些行为导致了企业应收账款上升,销售费用上升、负债增加,呆账坏账增加,效益下降,偏离了最终利润这一企业最主要的目标。强化企业信用管理,就是要在销售收入增长和风险控制这两个目标之间寻求协调一致,保证最终利润这一根本目标的实现。 2.相关部门缺乏信用风险管理意识,由于从政府到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意识都比较淡漠,对信用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导致政府对企业缺乏政策引导和有效支持;有的企业虽然感到信用风险管理需要,但苦于所知不多无从下手,且成本较高,在本来利润率不高的情况下不愿为此支付费用,进而产生畏难情绪,甚至干脆漠视不管。目前中国出口企业的坏账率超过5%,而发达国家企业却只有0.25%至0.5%的水平,国际平均水平也只在1%左右。中国企业出口中遇到的很多困难,一开始并不是对方存心拖欠,而是中国企业自己出现制度和管理失误。 3.企业内部职责不明确,在我国外贸企业现有的管理职能中,应收账款的管理职能基本上是由销售部和财务部这两个部门承担的。然而在实践中这两个部门却常常职责分工不清,不能形成协调与制约机制,容易造成外贸企业在客户开发、信用评估、合约签订、资金安排、组织货源、品质监督、租船订舱、制单结汇等诸多贸易环节出现决策失误并导致信用损失。外贸企业内部职责不明确已成为企业账款拖欠趋势得不到有效抑制的根本原因。 4.一些公司管理水平低和业务人员素质差是造成国际贸易拖欠的直接原因。近年来,过分强调国际市场开拓,忽略了国际市场的复杂性和对风险的防范;过分强调开拓面和追求成交额,放松了对国际拖欠的管理。对外商进行资信调查在我国外贸公司中没有制度化,业务过程中随意性大,在调查的案件中,我外贸易公司以D/P或D/A成交的占50%,以T/T、银行转账形式成交的占25%。 5.对外贸企业运作中的行为规范管理不严格。有些外贸公司以承包、放权为名,实际是放任自流,致使内外串通、损公肥私、以权谋私的事件屡禁不止。 6.法律意识淡薄。一些企业负责人和业务人员习惯于用行政手段处理问题,不敢于、不善于动用法律手段解决对外贸易中的问题。有的公司在明显是外方违约或欺诈,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也不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 7.国有资产自我保护机制不健全。在财务和考绩制度上不能及时反映企业逾期未收汇的状况,对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者也无相应的惩治措施。主管部门不了解国际拖欠的问题,因而无法设立预警线,难以制定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 8.信用管理方法落后。目前我国外贸企业业务人员信用风险防范意识薄弱,信用风险防范手段单一,没能掌握或运用现代先进的信用管理技术和方法。对客户的信用风险缺少评估和预测,交易中往往是凭主观判断做决策,缺少科学的决策依据。在销售业务管理上,由于缺少信用额度控制,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销售人员违规经营、违章操作,甚至与客户勾结留下可乘之机。在账款回收工作上更是缺少专业化的方法。 由于经营和管理体制上存在缺陷,国际贸易拖欠问题不断发生,被拖欠的企业不愿意将事情暴露,所以问题难及早发现,形成一个逃避监管的死角。如不及早研究和解决国际拖欠问题,必然会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四、避免和解决国际拖欠问题的对策 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有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中,深化我国外贸体制改革,加快外贸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使外贸企业的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得到彻底改善。对此,应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制定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国际拖欠案件的发生,并逐步建立起国际贸易风险的预防、监控、治理机制。 1.提高外贸业务人员素质是当务之急。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国际贸易风险的研究,外贸企业要注重业务人员防 范国际拖欠能力的培训,对刚刚从事外贸工作的人员和近年来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尤为重要。外经贸院校也应开设有关课程,同时各进出口商会应对本行业进出口公司提供国际市场开拓与风险管理的咨询服务。 2.建立外贸风险管理的规范操作程序。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外商资信调查,是避免发生国际拖欠的主要措施。尤其以D/P、D/A成交的贸易,需要进行严格的评审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信调查。从实际经验看,坚持对新客户先资信调查后成交,对老客户定期进行调查或发现疑点及时调查,可使境外拖欠案件下降50%。我国外贸企业对信用风险的防范一直是进出口业务风险防范中一个较为薄弱的环节,特别是在出口贸易中,我国外贸企业因诈骗而受到的损失是很大的。所以,今后我国要新增设信用管理部门,从规范客户资信管理体系入手,多角度、多方位、动态了解客户状况,统一整理分析客户信息资源,评定客户资信类型或等级,并随所掌握信息的变化及时更新评估结果,尽量做到知己知彼。接着要完善客户信用控制体系,对不同资信类型或等级的客户应在预付款、信贷担保、货款拖欠时间等方面予以不同的对待。 3.外贸公司在无法确定交易风险程度的情况下,应向保险公司办理出口信用险;货款逾期三个月,一定要有追索行动。发现对方逾期不付款,如三个月自己追收不回,应积极寻求外部途径解决(包括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国际贸易经验表明,在货款逾期三个月时即进行追索,损失可以减少70%左右;外经贸管理部门应对外贸企业逾期未收汇问题进行专题调查;加强对国际经贸法律的宣传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手段处理和解决问题。从事国际贸易涉及到广泛、复杂的法律,贸易的每一种方式,交易的每一个环节,合同的每一个条款,都是一种法律关系的体现,涉及不同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必须依法办事,严格遵守合同,注重发挥律师的作用,这是被国际贸易实践证明了的成功经验。 4.我国外贸经营权下放以后初次涉足外贸领域的为数众多的私营企业,可考虑直接将客户信用风险管理工作“外包”给信用管理咨询公司。与企业自己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相比,实行信用管理委托代理制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具有快速性、专门性和灵活性等优点;借鉴国际通行的信用风险管理手段降低外贸信用风险。我国外贸企业在建立起信用风险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在对外贸易的实践中应该学会借鉴国际通行的信用风险管理的先进做法和手段。 虽然外贸信用风险还将长期存在,但只要我们认真地正视和研究这个问题,就完全可以把货款拖欠的难题解决。

国际贸易风险论文篇9

论文摘要:信用证支付方式对国际贸易的开展带来了便利,也为不法分子欺诈提供了可乘之机。熟悉国际惯例在国际商务中的应用,提高警觉,防范各式各样欺诈手段和方法,以确保交易安全。 论文关键词:信用证;欺诈手段;风险防范 一、序言 信用证是指银行(开证行)根据买方(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卖方(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金额内,在规定的期限里,凭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承诺。 信用证业务中的风险与现行信用证交易原则是密不可分的。也就是说,现行的原则给信用证欺诈者提供了可以利用的间隙。信用证交易三原则为:(1)开证行为第一付款人;(2)信用证自治;(3)表面严格相符。任何信用证风险的出现都是因为在信用证交易中违背了这三个原则或钻了三个原则的空子。 信用证与其他结算方式(汇付、托收)相比,最大的好处就在于:它将本由进口商履行的支付货款的义务,转到银行身上,由银行来履行此项义务,从而保证了出口商能迅速安全地收回货款,进口商也能按时收到货运单据并及时提取货物。因其以银行信誉向出口商提供付款保证,所以比一般的商业信用更为可靠,从事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以及作为付款人的银行也都由此获得方便。因此,自其诞生以来,日益受到各国贸易商的青睐,甚至被誉为“国际商业的生命液”。 这一付款方式并非尽善尽美,由于信用证适用领域的跨国性及银行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与基础贸易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银行的付款与买方的收货在信用证交易中是两个毫无瓜葛的环节,因而暴露了信用证特征下存在的明显局限性。这就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际。据统计,世界上每年因信用证受诈骗而无法收回的货款,约占总额的2%~5%,金额高达200多亿美元,在我国对外贸易中,每年因欺诈造成的经济损失数目也极其庞大,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秩序的安定。 信用证自治原则为一些不法商人留下了可乘之机。“UCP500”中所示:“就性质而言,信用汪与其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是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有对该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因此,一家银行作出付款,承兑并支付汇票或议付及/或履行信用证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制于申请人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之间在已有关系下产生的索偿或抗辩。”“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方所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 表面严格相符原则要求信用证与单据之间一致,即所谓“单单一致”。卖方只要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银行就得付款。 二、信用证欺诈风险的形式 l、假信用证。欺诈者伪造信用征,骗取货款。如电开证无押密,信用证签字伪造,开证行行名/地址不详或者为骗取银行抵押贷款而盗用银行名义开立的信用证等。典型例子:我南方某市鱼网公司收到尼日利亚客商寄来的信用证,其金额为6万美元,开汪行为标准渣打银行,通知行为国民西敏寺银行。经过详细审证和分析,我方银行人员发现有许多疑点,如信用证的签字和印签十分模糊,无法核对其真实性;信用证仍沿用渣打银行的旧名称和旧格式。根据经验,尼日利亚不法商人常常利用伪造信用证骗取我方货物。经过我银行结算人员与上述两家银行联系,证明该信用证是假的。 2、假货真单。不法商人在货物名称或质量上大做文章,弄虚作假,以旧充新,以不实货物骗取货款。在我国发生的著名烟草案,广东和上海的有关公司共损失了500万美元。我有关公司想购买仰光一级烟草,并与港商签订了一份合同,港商拿到合同后到处打听烟草货源,最后找到一印度商人并签订了合同。中方以该印商为受益人开出了信用证。货到港后打开一看,里边竟是烂货。等我方追查到该商人的帐户,除少量钱外,大多转到了瑞士银行。 3、假单据欺诈。“UCP500”规定:“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 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中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股或特殊条件该不负责”。不法商人利用银行信用i止高度自治原则,要么出具根本没有货物的假单据,要么内外勾结,利用假合同,假提单骗取外汇,然后把非法所得向境外转移,逃避制裁。同时银行没有识别单证真假的义务,保险公司也不承担未上船货物的索赔,买主的损失往往很难挽回。l98年意大利一诈骗集团连续诈骗温州4个钢材合同。该集团对外挂两块牌子:一是钢铁贸易公司;另一是船运公司,利用这两个公司的名义伪造提单及其它单据,骗取温州方案值达l400万美兀。4、陷阱信用证/软条款信用证欺诈。所谓“软条款”信用征就是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中对受益人作出的不符国际惯例或明显有失公平的规定。受益人对此条款不易执行或执行后存在很大的风险,开证行也易于解除其作为第一付款人的责任义务,具有较大的欺骗性和隐蔽性。比如:船运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装运日期、装运指示等必须由开证行随后通知或改下、确认;受益人必须提交国外商检机构或开证申请人指定代表签字的检验证或收货收据;以开证行取得外汇,进口许可证的签发等作为信用证生效或开证行的付款条件;诸如此类的陷阱信用证往往给卖方顺利结汇带来困难,使卖方老是处于被动地位。举一例子:国内某公司与美方签订了一项花岗石供货合同总金额为1950万美元,美方在合同签订后第16天开立了信用证,但其中规定:“货物装运必须在收到申请人通过开证行发出的指定船名指示后才能进行”。我方收到信用证后,即向美方指定人交付了合同履行保汪金260万美圆,但后来一直未收到开证行的装运通知,无法按期履行合同,该保证金也无法收回。“软条款”信用汪诈骗不在于信用证本身的虚假,而是通过设置“陷阱”,使受益人不能如期发货,不能使用信用证或因单证不符,签字不符等理由遭开证行拒付。但货物或预付金、保证金已落入对方之手。 5、不法商人与开证行的不法职员串通行骗。主要有:(1)与开证行不法职员勾结,隐瞒真相,获得信任后让银行为其开立信用证;(2)勾结开证行经办人员,以假合同开立信用证并骗取银行给付信用证约定的款项;(3)与开证行勾结,制造信用证条款障碍行骗受益人与通知行;(4)开证申请人骗取银行为其开立备用信用证,然后凭其作担保骗取银行货款。典型案例:在1993年美籍华人李卓明,以引资为诱饵,与湖北省农行两名工作人员相勾结。该农行开立了200份以巴拿马投资公司为受益人的备用信用证,总面值一亿美元,然后以备用信用证为担保向受益人贷款,使我国蒙受了重大损失。因为开证行的参与,此类诈骗潜在的危害性大,而且不易防范,骗局在得手前不易识破。 6、买卖双方串通诈骗。这种诈骗诱使银行陷入某种交易,使银行蒙受重大损失。 三、开证行倒闭破产的风险 在我国大陆,银行是实力的象征,资金实力很强大,似乎银行从来不会存在倒闭破产的风险。但许多国家与地区则不然,比如巴拿马、印尼等国家,国家对银行的管理很松散,名不副实的银行很多。所以,特别在经济危机,国内政局不稳定的时候,银行就很有可能倒闭、整顿。比如重庆某钢铁进出口公司,l995年3月10日与香港渝丰贸易公司签订方钢出口合同。3月18日,中安国际有限公司向重钢开出了不可撤销 跟单信用证,并载明开证行为香港国商银行,支付行为中国银行重庆分行。货物于6月3日交深圳远大航运公司承运,重钢取得了全套正本提单。之后,重钢向中行重庆分行作了出口押汇,取得货款,而重庆分行向香港国商银行索偿时,发现该行被香港政府强令停止,重庆分行只好收回了全套单据向重钢行使追索权。 四、结束语 信用证诈骗属高科技、高智商犯罪。世界上目前没有一项措施能防止信用证欺诈。但我们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提高警惕:(1)银行从诈骗的方式人手审查:电开信用证密押特征及真伪;信用证有无签字或签字能否核对;印签是否相 符;信用证纸张的质量、印刷的颜色是否正常;正副本是否相符;是否有必备条款及内容是否矛盾等。(2)贸易商应注重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如公司是否存在、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是否存在无法履行的条款或限制其按期履行合同的条款(如有对方签字后才能装运货物)等。只要各方齐心协力,不急功近利、不委曲求全,共同营造和谐的贸易环境,是能够把信用让的风险降到最低限度的。

国际贸易风险论文篇10

论文摘要: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具有低风险、高收益、资本占用少等优势,而被银行和进出口企业所关注。然而随着国际金融风暴对世界经济影响的日益扩大,国际贸易融资环境不断恶化,对企业和银行业产生了不利影响。另外,由于银行和企业在发展这个业务时存在着一些问题,没有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当风险来临之际,就显得束手无策,所以如何建立一套有效规避和控制贸易融资业务风险的措施成为银行和企业拓展业务首要任务之一。 论文关键词:新形势;国际贸易融资;风险;问题;对策 0前言 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的发展,加剧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和银行业的竞争,国际贸易融资因独特的优势而成为银行和企业重点发展的一项金融业务。但是银行和企业必须认真分析和研究其中存在的风险,特别是在当前金融危机肆虐的环境下,更应树立起融资风险意识,努力探索出一些有针对性的对策和措施,以有效规避风险,帮助我国银行和进出口企业获得资金支持,进而推动我国国际贸易融资发展,实现稳定外需的目标。 1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发展趋势 近几年来,随着高新科学技术的发展,加快了国际贸易供应链的形成和电子商务及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步伐,促进了国际贸易融资的发展,使得国际贸易融资在方式上和市场组织形式上均发生了一系列的深刻的变化 1.1积极参与国际贸易供应链的各个环节 为了顺应国际贸易供应链的新的发展趋势,一些国际大银行已不再只是对客户在国际贸易中的某个环节或阶段进行局部的融资,而是更加关注客户在整个贸易周期的需求,从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开始,追踪整个供应链中货物及资金的走向。例如JP摩根于先后收购了一家物流公司和一家票据管理公司,不仅打破了厂商、物流公司、银行独自参与的局面,而且完善了公司在供应链上的金融服务,真正为进出口商提供了一站式的服务,有效地降低整个供应链的成本。 1.2开展国内信用证业务。创新应收账款融资 国内贸易的特点和性质上与国际贸易有很多相似之处,因此,我们可将国际贸易融资的操作方式移植到国内贸易融资上,根据我国目前的信用环境和业务风险程度,开展国内信用证业务。另外,银行也可以通过创新应收账款融资来提高银行发展贸易融资业务的竞争力。因为随着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减少,客户对托收、货到付款、赊销等应收账款的融资需求将不断增加,银行应抓住这一机遇,创新业务,增加服务渠道,为客户提供便利。银行可根据自己的条件大力开展保理、福费廷和出口商票等融资业务,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可采用第三方买断、资产证券化、风险参与、再担保等方式来分担风险,提高风险的防范和控制能力,进而促进贸易融资和银行汇票的发展。 1.3创新管理方式。实施贸易融资电子化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的普及,银行应与时俱进,充分利用高新技术建立电子商务平台,参与国际电子结算支付系统。电子商务平台既能为买方提供了货到付款交易的自由,又可为卖方提供支付的保护,为银行、保险公司、运输公司提供业务资源,为客户获得业务资源创造有利条件,同时也有效地降低了贸易的风险。这是一种非常好的创新尝试。例如荷兰银行开发研究出MaxTrad技术,通过Max-Trad技术,可以为客户提供24小时的在线服务,为买卖双方自动处理贸易交易及管理应收、应付账款提供了良好的解决方案。因此,它被评为最佳网上贸易服务提供者。 2目前我国国际贸易融资中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为我国银行业和企业的开展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加快了它的发展速度,但由于我国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仍处于起步阶段,在方式和技术上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制约 了我国国际贸易融资的发展。 2.1融资模式落后,融资对象集中 目前,国内各银行办理的贸易融资业务仍是以传统方式为主,约占贸易融资总量的70%,比如出口打包贷款、进出口押汇等。而相对于保理、福费廷等较为复杂的业务则开展十分有限,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贸易融资业务的发展。就以福费廷为例,这是一项无追偿权的贸易融资方式,对于外贸企业来说,可确保应收账款的安全性,加速企业资金的周转速度,提高企业对信用风险、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的防范与控制能力,但目前我国各银行对该项业务开发力度不够,很难满足企业需要。而且我国银行的融资对象主要集中在大型的外贸企业。这些企业资金雄厚,国际竞争能力强,业务发展稳定。而对于广大的中小型企业,则往往设定不利于中小企业申请国际贸易融资贷款的条件,从而缩小速效的范围,限制了融资和中小企业的发展。 2.2缺少有效的贸易融资风险防范措施。风险控制手段落后 虽然国际贸易融资的风险较为复杂,但也是可以利用科学方法进行有效的预测和防范的。我国各大商业银行和企业也都建立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但仍受传统管理理念的影响,片面追求业务规模,粗放经营,没有针对金融危机环境下的国际贸易融资的业务和风险进行周密、详尽的分析和研究,因而使得国际贸易融资风险隐患较大。 2.3缺乏精通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高素质复合型的人才 工作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直接影响着银行和企业的服务质量、融资产品的创新以及融资风险的管理。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促进了社会经济、文化的多元化发展,对商业银行和企业内部员工的业务水平和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就目前而言,我国工作人员的知识结构单一,国际结算、信贷、法律等知识水平不高,因而急需一大批精通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以满足国际贸易融资的发展趋势。 2.4融资市场秩序混乱。竞争不规范 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虽然为商业银行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但也加剧了市场的竞争,市场秩序不规范,各家银行为了争取更大的市场份额,增加国际结算业务量,竞相降低对企业的融资贷款要求,以吸引更多的客户,放松了对贸易融资风险的控制,加剧了银行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 3防范国际贸易融资风险的对策 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为了促进我国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发展,我国政府、银行、企业都必须探索出当前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中存在的问题的解决措施,强化风险意识,尽快建立和完善风险防范体系,加大高素质人才的培养,不断提高融资风险的识别能力和防范能力。 3.1以政府为主导。加快国际贸易融资风险防范体系建设 金融危机使世界政治与经济环境更趋复杂,加大了国际信用风险,对我国的出口贸易,融资提出了严峻考验,所以我国必须加快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建设国际贸易融资风险防范体系,密切跟踪国际形势的发展,收集各种风险信息,建立国别风险信息库和行业风险发布机制,及时公布不良买家信息,让银行和企业能够采取措施防范收汇风险进一步扩大,为外贸的平衡增长提供保证。 3.2创新贸易融资方式。降低贸易融资风险 如今全球市场需求低迷,大多数企业的出口贸易不景气,贸易融资需求放缓,银行业务量下降。另外,伴随着银行竞争的加剧,我国当前贸易融资方式、业务量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无法满足国 际贸易的需要。因此,我国必须认真面对,重视融资风险,积极借鉴国际上的贸易融资方式,根据市场的需求,通过专业化的金融解决方案的设计,不断开发和拓展新业务,不断扩大保付代理、福费廷等新业务的覆盖面,以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帮助进出口企业度过金融危机,也拓展了自身业务量,促进了贸易融资向多样化方向发展,降低贸易融资风险,推动贸易融资业务快速发展 。 3.3完善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操作。加强监管 国际贸易融资属高风险业务,因此,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操作实施全过程监管至关重要。银行必须做好融资前的贷前调查,全面调查、了解申请企业的资信状况、企业的经营能力、履约能力以及该单业务的盈利情况,也要严格审查开证申请人的品行、开证行的资信及信用证条款,做好贸易融资贷前的把关。做好贸易融资贷中的审核,把握好贷中的决策和管理,细化业务风险审核,严格关注资金使用去向,必要时可派人跟单操作。因为国际贸易是一种时效性极强的业务,只要有一点疏忽大意都可能导致交易的失败,所以要依据贷前的调查结果,加强监管,进行事后跟踪,以及时做出融资决策,降低风险。 3.4加强法律和制度建设、完善信贷资产的法律保障机制 目前,我国在贸易融资的相关法律法规无法满足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发展的需求,因此,我国政府应加强对现有的相关立法的研究,结合当前复杂的国际政治环境和未来发展的趋势,找出与新形势不相适应的地方和存在的漏洞,分析国际惯例与我国现行法律之间存在的问题,为科学立法提供依据,制订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案,通过有关途径尽快完善相关立法,加快与国际惯例和通行的做法接轨,从而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业务操作方案,依靠法律来为我们顺利开展贸易融资业务保驾护航,利用法律武器最大限度地保障银行和企业的利益,降低融资风险系数。 3.5培养高素质人才。提高贸易融资业务管理人员素质 我国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开展的时间较短,相关人员的知识、管理水平和经验还不能满足这一业务发展的需求,目前急需一大批既懂国际惯例,又懂操作技术和精通信贷业务的复合型人才。因此,银行和企业务必安排好人员培训计划,不断提高员工的专业水平和道德修养,树立融资风险的意识和“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管理理念,提高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并且要明确权力与责任,贯彻落实到位,促使员工自觉地、积极地投入工作之中。另外,银行和企业也可通过引进精通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高水平、高素质的人才,从而全面提高贸易融资管理人员队伍的素质和业务水平,提高员工的识伪和防伪能力,增强融资的风险防范能力。 3.6建立电子商务平台。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许多高科技成果被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之中,改变了我们的生活、生产方式,为我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因此,我们在开展贸易融资业务时,建立并不断完善电子商务平台,这是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尝试为贸易商、销售代理商、物流公司等搭建一个共享的信息技术平台,为客户提供详尽、及时的收付款信息,方便客户的管理工作。许多银行通过大力开发和完善网上银行功能,增加渠道服务项目及开发银行与企业间的直联等方法与客户之间建立起信息共享平台,改进业务处理流程,通过单证集中处理实现标准化操作,从而提高单证业务处理的效率,让客户及时了解账户中的余额变动及重要讯息,帮助客户降低操作成本,及时规避融资风险。 4结束语 有贸易就需要融资,要融资就一定有风险,随着国际贸易业务的迅猛发展,进出口企业和银行对贸易融资的需求更加迫切。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作为促进贸易发展的一种金融支持,既能有效提高银行和企业的业务量,提高盈利能力,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特别是在当前金融危机影响下的严峻的经济形势,我国应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银行和企业必须强化风险意识,积极探索,创新融资业务,并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贸易融资风险防范体系、运作机制和预警机制,规范各项业务操作,从而把贸易融资风险控制到最低水平,促进贸易融资业务快速发展。

国际贸易风险论文篇11

【论文摘要】 在我国对外贸易迅速发展的形势下,国际贸易融资日益成长为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同时,随着国际经济金融形势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融资方式潜在的风险也在不断增长和变化。本文就国际贸易融资中的信用风险进行了重点研究,提出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授信管理模型与应用该模型的基本原则。 【论文关键词】 商业银行 国际贸易融资 信用风险 一、引言 国际贸易融资,是指银行围绕贸易商的资金需求与资金流动规律,并结合国际结算的各个环节,为满足贸易商资金需求的各种服务的总和。是银行为外贸企业办理国际贸易业务而提供的资金融通便利,是有效运用资金的一种较为理想的方式,也是促进进出口贸易的一种金融支持手段。 由于贸易融资及相关的国际结算业务涉及到不同国家和不同客户,在信息传递、贸易习惯、结算手段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加上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及其融资涉及到关税和外汇管制等政策,使得融资业务中信用风险凸现。贸易融资综合授信面对的常常是一个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众多因素构成的复杂而往往缺少定量数据的系统,因而贸易融资业务的授信风险较大且较为复杂。但是,我国银行在将授信管理引入国际贸易融资的过程中,往往受到原有信贷管理思维模式的影响,难以摆脱早已根深蒂固的思维惯性,仍然过多的注重定性分析而缺乏必要的定量评估。因此,如何准确评价贸易融资过程中的信用风险将对这一业务的发展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 二、授信额度概念 贸易融资综合授信是银行授予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与其进出口业务有关的一种或多种的综合性的短期融资。商业银行常见的出口授信包括:出口押汇、出口托收押汇、票据买入、票据贴现、打包放款;进口授信包括:进口开证、进口押汇、进口托收押汇等。以上授信品种构成综合授信的直接因素。 国际贸易融资的风险主要集中在客户信用上,为了防范信用风险,银行通常为客户核定一个在一定时期内有效的信用额度。在该限额内,银行可为客户提供一种或多种国际贸易融资。该额度可以循环使用,但客户的未偿债务和已偿债务之和不能突破原来确定的限额。授信额度就是银行授予客户的信用额度,且授信人与被授信人之间要签订合约;授信人要保证在授信额度之内,对被授信人提交的符合融资条件的业务给予融资;被授信人保证在授信额度的有效期内,遵守银行关于融资或授信的相关规定。 授信额度按融资主要业务种类可分为进口授信和出口授信两大类:进口授信包括:进口开证额度、进口押汇额度、进口托收押汇额度;出口授信包括:出口押汇额度、出口托收押汇额度、票据贴现额度、打包贷款额度、福费廷额度。 三、信用风险防范模型建立 1.分配矩阵 进出口商可通过商业信用、第三方担保、抵押、质押四种担保方式向商业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商业信用是建立在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信用,由于企业经营风险的存在,在企业无力偿还贷款时,风险较大;第三方担保是企业取得第三方企业的连带担保,具有一定的风险;抵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可做抵押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抵押物卖得价优先受偿;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抵押和质押对银行来说,风险较小。商业银行根据每种业务风险程度的差异及客户提供的担保方式制定出授信业务的准则。即:仅凭信用担保可授予的信用额度;凭第三方担保可授予的信用额度;必须凭抵押或质押方可授予的信用额度等。详见下表。 表 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准则 上表中,行表示授信额度种类,列表示担保的方式。表中数字为0或1。1表示该列所代表的担保方式可授予该行所表示的授信额度。0表示该列所代表的担保方式不能授予该行所表示的授信额度。在此基础上,商业银行可根据融资业务的重要程度在上述8种授信额度中分配额度比例。根据表1和以上原则,建立分配矩阵(1) (1)中代表第j种担保方式用于第i种授信额度的百分比,满足。比如在信用担保方式下,有六种授信额度凭信用担保不能授予。则,其他可凭信用担保授予的信用额度可根据需要进行分配,比如进口开证额度占60%,则,那么出口押汇额度就占40%,。其余担保方式下情况以此类推。 2.评估矩阵 商业银行在对客户进行国际贸易融资之前必须对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细致的调查论证。一般可从如下几个方面核查,以确定在各种担保情况下的评估授信额度。企业的进出口贸易情况:产品或最终产品的市场情况、贸易国别、贸易量、创造和盈利能力、在银行的结算记录;企业的基本素质:领导层素质、职工素质、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发展潜力等;企业的财务状况:资产状况、财务三率指标;企业的总体效益状况:上年利润及增长情况、资产报酬率等。 建立评估矩阵 (2) (2)中表示对i类担保方式的评估值,当时,。假设银行对某一客户的评估值为:信用评估值v1,担保评估值v2,抵押评估值v3,质押评估值v4,则评估矩阵可表述为 3.风险系数矩阵 (3) 虽然商业银行在对客户进行了详细调查后确立了评估值,但仍然会存在诸如抵押、质押物变现损失、产生的手续费用等系列风险,故会按一定的比例将评估值转化为险后价值,建立风险系数矩阵 (4) (4)中表示对i类担保方式的转换系数,当时,。如信用价值按,担保价值按,抵押价值按质押价值按转化为险后价值,则风险系数矩阵可表述为 (5) 4.授信额度矩阵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1) (3) (5)可建立授信额度矩阵T 四、信用风险防范模型求解(授信额度的确定) 将授信额度分为进口额度与出口额度两大类,将矩阵中的第1,2,3行相加合并成为一行,第4,5,6,7,8行相加合并为一行,则矩阵简化为 ( 7) 据此可得:进口额度为 (8) 出口额度为 (9) 如果对融资业务不加区分,进行均衡授信的话,则令,,则进口额度为 (10) 出口额度为 (11) 进行均衡授信可以兼顾各种业务品种,风险也较为分散;另外还可以对重点业务进行重点授信,即改变的数值,优先支持重点业务,使重点业务获得较高比例的授信额度。 影响授信额度大小的其他因素还包括:①评估矩阵V中的值,的值在银行对客户的担保方式进行全面评估后就能确定了;当然银行在一段时间以后或认为有必要的时候,会对客户的资信状况重新进行评估,这时原来确定的数值就必须由最新的评估结果所替代。②风险系数矩阵A中,的数值是根据当时的客户经营状况、资信状况、抵押(或质押)标的变现程度、市场状况等各方面因素决定的,而所有这些影响因素是不断发生变化的,银行将定期或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风险系数进行调整。 五、商业银行应用信用风险防范模型应把握的原则 基于信用风险的贸易融资综合授信模型的运用为商业银行定性分析和定量评估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提供了参考。在运用过程中,银行对客户进行授信要把握好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是合法性原则,即所有的授信业务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重点支持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及企业,禁止对任何违法违规企业进行授信;第二是盈利性原则,即在授信额度下办理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要保证能按时收回本息,授信时的信用评定及抵押担保措施要完善,并且还要能带来其他相关收益;第三是合理性原则,即授信额度的结构要合理.各类贸易融资业务额度占总授信额度的比例要合理,而总的授信额度与被授信人的产值及净资产的比例要合理,且对单一客户的授信额度不宜在银行的全部授信业务中占比过大。

国际贸易风险论文篇12

随着中国经济大国地位的不断提升、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及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在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同时,受到国内市场的保护也越来越少。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国内企业受到了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的竞争和挑战。面对风云变幻的国际贸易市场,国内企业既要认清客观存在的国际贸易风险,又要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规避风险,以取得国际贸易中的胜利。

一、国际贸易中存在的风险

1.汇率风险。与国内贸易以本币为清算对象不同的是,在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贸易的结算存在着本币与外币之间的折算比率问题,这个比率因国际外汇市场的波动而上下浮动,导致企业实际收入也随之波动,从而使企业存在一定的风险。所以,如何防范外汇风险是每个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应关注的重要问题。外汇风险是指一个组织、经济实体或个人以外币计价的资产或负债,因外汇汇率波动而引起其价值上涨或下降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外汇汇率的波动会直接或间接影响企业的外币支出业务和外币收入业务,即结汇业务。当外币升值、本币贬值时,会使实际支付的本币货款额增大,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额增缴,这都会减少企业净利润,不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

2.政策风险。政策风险主要源于各国贸易磨擦的加剧、反倾销案件的增多以及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存在。随着经济一体化趋势及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区域经济合作的迅速发展,排它性的区域贸易保护主义抬头。虽然关税壁垒作为保护本国市场的一种手段不断趋于透明,世界各国也逐步降低本国关税证明本国市场的开放程度,但许多发达国家却以技术性贸易壁垒为手段,依据技术的优势制订产品标准和法规,将国外竞争者挤出该国市场,许多发达国家甚至对生产企业的资质提出要求,排挤外国企业。20世纪90年代,我国某地日用陶瓷以价格优势大举进军美国和欧盟市场,曾经占据了当地中、低档市场三分之一以上,而后美国和欧盟制订了新的质量标准,由于无法达到进口国不断提高的质量标准,我国企业被迫退出市场。

3.外商恶意拖欠行为。国际贸易由于买卖双方远隔千里,货物的交付、结算都有别于国内贸易。近年来,许多不法外商利用内外贸易交易的方式不同,诈骗货物、货款,此类国际拖欠问题已成为国内企业不可忽略的重要问题。据有关资料计算,我国出口企业的海外坏账占全年出口总额的20%以上!大量坏账使我国出口企业面临严重损失。

二、应对国际贸易风险的策施

1.出口企业首先要做好基础工作。在一定时期内的国际金融外汇市场中,对与企业外汇收支业务相关的外币汇率走势加以记录整理,为预测外币汇率走势做好基础工作;时刻关注国际政治及经济动态,跟踪美元、日元、欧元等重要的国际货币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汇率波动情况,为企业进入外汇买卖市场做好准备。此外,出口企业可采取多种方法规避汇率风险,比如:提前或推迟收付,当预期外币汇率升值时,应推迟收取外币款项或提前支付外币款项,预期外币贬值时,可提前收取外币款项或推迟支付外币款项;采用多种货币组合法分散汇率风险;订立保值条款,债权金额以某种比较稳定的货币或综合货币单位保值,支付时按支付货币对保值货币的当时汇率加以调整等。2.面对国际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及不断提高的“国际标准”,我国出口企业要用产品质量进行反击,努力提高我国标准档次,打造品牌产品,增强产品国际竞争力。发达国家常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如欧盟的CE、美国的TCC、日本的T—MAIK等都属于强制性的合格标志,只有商品符合这些标准才允许进口。我国企业要依靠科技进步,重视科技成果在生产中的运用,不断开发新产品,积极提升产品质量、提高产品档次,以规避技术性贸易壁垒带来的政策风险。

3.利用衍生金融工具进行风险管理,增加企业价值。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管理指金融衍生工具的有关参与方对交易过程包含的风险进行识别、衡量和控制,从而以最小成本获得足够安全保障的各种活动和方法。进行有效的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是金融机构及投资人进行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保障。企业在参与境外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时,可以选择信用等级高的金融机构作为合作方,不仅可以避免风险,而且合作方还能为企业提供有益的咨询意见;在企业内部建立制衡机制,防止越权操作,注意风险的控制;运用风险价值评价方法对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大小进行科学评价、分析;运用科学手段对科学管理金融工具进行风险管理。

4.对于国际贸易中的欺诈行为,要利用严谨的签约交易合同防范不讲信誉或恶意行骗的企业;在常用的信用证结算方式中,要注意参与金额巨大的成套设备买卖、分批交货的贸易时,进口商尽量使用循环信用证,在信用证开立上,不开可转让信用证,避免使用自由议付信用证,要明确订立信用证条款的内容,注重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如公司是否存在、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是否存在无法履行的条款或限制其按期履行合同的条款等;要严格依据法规办事,在进行出口贸易时,可根据《涉外经济合同法》、《对外贸易法》、《产品质量法》、《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等法规的有关条款,规范企业的操作活动,甄别对方的操作行为,进而评估此项出口业务的风险大小,并做出正确决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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