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依法行政工作计划合集12篇

时间:2022-08-07 15:58:00

水利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水利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篇1

作者单位:315505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市西坞街道办事处 在新形势下,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应该更新理念,与之俱进,以人为本,确立广大基层人民群众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在计划生育中的切身利益。把依法行政工作落实到基层计划生育的全过程,是党和国家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提出的新要求。

1 基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

11 依法行政主体法治意识淡薄,责任不明确,理念落后,素质低下。

由于受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法制意识淡薄,在管理中往往是人治而不是法治,依据的不是法律法规而是个人情感,出现权力异化,违反程序执法、乱收费、权钱交易、滥用权力现象。由于有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没有接受系统的培训,工作方式单一,缺乏灵活性,采取生搬硬套,强迫命令等工作方法,损害了基层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由于基层单位编制工作人员少且事务繁多,接受过正规培训的工作人员刚刚熟悉工作环境就要被调离到其他工作岗位,导致基层计划生育执法队伍不专业、不稳定,制约了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

12 依法行政对象流动性增强,生育观念畸形。

伴随着区域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化,流动人口数量越来越多,流动人口范围越来越广,造成人驻地和户口所在地长期分离的现象,增加了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负担和管理难度,导致外出“躲生”现象。几千年来封建社会“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养儿防老”“多子多福”“男尊女卑”等残留思想加大了基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的难度。再加上我国社会生产力总体水平不高,并且发展不平衡,许多落后的农村地区对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一知半解,还认为多一个孩子就是多一个劳动力,就是多了一个创造财富的机会,认为生儿育女以自己的事情,仅仅与个人家庭相关,政府无权干涉,造成了落后的“想生”。群众生育观念的落后与计划生育政策的矛盾是基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困难的深层原因。

13 依法行政依据不健全,工作人员责任不明确。

2001年12月29《中华人民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和实施对基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起了很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2010年4月29日,国家人口计生委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专题部署在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开展基层文明执法专项活动[1]。但是不同的基层地区有着不同的区情,仅仅依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和全国电视会议的指导是不能很好的解决各基层计划生育中的依法行政工作的,这样会造成不顾当地情况的一刀切现象。由于没有结合地方方情的法律法规,各基层计划生育执法人员的责任不明确,当出现问题时,推诿扯皮现象严重,增加了依法行政工作的难度。

2 基层计划生育中的依法行政工作的路径分析

21 依法行政主体要更新理念,提高业务素质。

我国是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基层计划生育中的依法行政人员要树立以人为本、依法服务、执法为民的理念,全心全意为基层群众服务。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将基层计划生育中的依法行政工作由“人治”转向“法治”,由“粗放型”转向“集约型”,由工作人员的“单向管理”转向工作人员和基层民众的“合作共治”。 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考核方式筛选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规定办事,平等对待,不偏私、不歧视、不嫌弃工作对象。定期举办民政法律讲座和执法实务培训,或派专人到省厅法规处跟班学习培训,熟悉掌握执法办案程序,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和执法水平[2]。增加对基层计划生育中依法行政人员管理培训的制度化、规范化,强化基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增强工作人员队伍的专业性和稳定性。

22 加大法制教育宣传程度,更正基层群众的生育观念。

强化计生法律法规的的宣传力度,突出宣传重点,增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借用宣传形式的创新,开展丰富多样的法制宣传,增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广泛性[3];举办基层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宣传活动,提高计生法律法规的宣传速度和彰显对法律法规的吸收效果。针对计划生育普通宣传难以触及的地方采取登门、电话等手段搞好跟踪服务宣传工作,确保工作到位,宣传到位,技工计生宣传教育的时效性[4]。基层计生部门利用广告牌、宣传展板、报纸、报刊、计生手册、征文等加强普法教育宣传,打造晚婚晚育、优生优育基层文化氛围,宣传男女平等和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改变基层传统的生育观念和生育形势,切实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的生育观念,为基层计划生育中的依法行政工作提供良好的法治氛围。

23 加强制度建设,明确责任,搭建监督平台。

虽然指导全国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比较多,但是结合基层实际状况的制度比较少,加大了基层计划生育中的依法行政工作的难度。完善农村奖扶政策,完善免费服务制度,衔接普惠政策和人口计生奖励优惠政策,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制度[5]等为改变基层传统的生育观念奠定基础。建立严格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一把手”总负责,明确执法岗位,合理分解执法责任,持证执法,避免多头执法、推诿扯皮现象。利用村委、社区宣传栏公开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层民众充分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充分行使监督权,积极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活动。

总之,基层计划生育中的依法行政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我国民主政治建设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在基层计划生育中的切实实施,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内在要求,是保障基层民主主人翁地位的应有之义,是创建和谐社会,构建幸福家园的必然环节。因此,要综合采取各种措施,提高基层计划生育中的依法行政水平。

参 考 文 献

[1] 高子文, 郝小芳 基层人口与计划生育文明执法与依法行政工作的创新思考.健康必读,2011,2: 135136.

[2] 黄必庆基层民政执法存在问题现状及对策思考.北方经济,2012,3:110111.

水利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篇2

1、广泛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各地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总体布局,通过论坛、动漫、书法、摄影、网络媒体等形式进行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政策普及。充分利用“12.4”等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活动,深化人口计生法律法规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建设社会主义新型生育文化,积极组织文艺工作者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工作,创作一批优秀的文艺作品,切实增强普法教育的针对性、趣味性和实效性。

2、全面普及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进一步加强基层人口学校建设,提高专兼职教师的教学水平,对广大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育龄群众进行宣传和培训。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等大众传媒主阵地作用,开辟人口计生法制宣传专栏、专版、专题、固定时段、固定版面、固定栏目,努力提高知识普及率,增强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3、努力提高干部群众的人口观念和法制意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理论中心组学法制度、领导干部学法考试制度,认真落实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考核制度。加强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重点宣传企业落实计划生育职责等法律知识,提高依法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水平。普及广大群众特别是来常务工人员的守法意识,重点宣传与其工作、生活特点相关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知识和人口计生政策,引导广大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二、强化依法行政,维护现行生育政策。

1、继续深化“两非”专项整治行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部署,继续深化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完善部门协作的综合治理工作规范,加强与卫生、药监等部门的协作,继续对医疗卫生机构、药械市场进行监管督查;加强与公安、卫生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严肃查处并曝光“两非”典型案件,在全区形成持续打击“两非”的高压态势。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加强舆论宣传倡导,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女孩成长和女孩家庭发展的社会氛围。

2、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查处力度。全面清理二胎审批、二胎生育、非婚生育情况及其它违法生育的情况。对经调查、举报、检查核实的违法生育案件,依照《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加强依法行政,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结案率,增强群众依法生育观念,切实稳定我区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计生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3、完善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机制。按照省、市人口计生委和财政部门的文件精神,按照国家标准,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扶标准从每人每月不低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依照《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常人口计生委规〔2013〕1号)要求,认真细致做好各项申报、审核工作。按照常政发〔2011〕23号文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做好2008以后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的登记、审核、录入工作,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障人民依法行使民利。

水利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篇3

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大、十六届六中全会和中央《决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总体要求,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推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改革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制,提高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为实现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主要工作目标:深入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和中央《决定》精神,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能力,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体系,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十一五"期间,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要着力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公民权益保障机制和计划生育行政监督机制,力争到2010年率先实现部门工作法治化。

二、"十一五"期间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依法行政主要任务

(一)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创新行政管理手段,全面、正确贯彻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依法维权、优质服务的理念,切实维护公民依法生育的权利,保障公民获得生殖保健服务和避孕节育措施知情权、选择权,关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权利,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待和优先发展等方面的权利。

在行政管理方式方面,要善于运用行政指导、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合同等多种手段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在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之间,重在间接管理;在事前管理和事后管理之间,重在事前管理;坚持寓管理于服务中,杜绝或最大程度地减少因管理方式不当而引发的计划生育工作矛盾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取消、改变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有关决定的要求,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行为,减少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改革行政许可(审批)方式,方便群众,节约管理成本。

以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为载体,推进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提出便民维权的具体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2007年,在总结部分试点地区经验的基础上,将试点扩大到42个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试点单位,力争到2009年,将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在全国普遍推开。

进一步规范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2007年,国家人口计生委将制定下发《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考核与评估基本要求》,规范和引导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继续深化维护公民生殖权利国际合作项目工作,通过投诉机制建设、深入培训、优质服务等方式,切实将以人为本、维护公民权利意识贯彻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并与国内工作互相结合、互相借鉴,共同提高。

(二)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体系。

根据国家法制建设的新形势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改革发展的要求,制定国家和地方中长期立法规划以及年度立法计划,进一步推动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的立法,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体系,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提供法律保障。

尽快修订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为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的合法权益,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新体制提供法律依据;抓紧研究制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的行政法规,为打击"两非",加强行政监管力度,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提供法律依据。积极推动与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的出台。继续抓紧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药具管理、计划生育统计、计划生育奖励优惠等方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完善等工作。

不断总结地方立法经验,把握立法规律,根据《决定》精神,做好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工作,将各地创造的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奖励扶助、少生快富、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治理等已经成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经验、方法以及有关制度上升为地方法规或者政府规章。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在涉及生育政策调整等重大立法事项时,应向国家人口计生委报告或者征求意见。

建立健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和定期清理制度。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实行前置性审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提出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先由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发现草案在职权、程序等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应当据实报告并提出修改意见。规范性文件自之日起30日内报送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备案。定期清理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于不适应客观情况和发展要求或者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应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三)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相统一的行政决策机制。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和舆情分析系统。对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政策调整、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制度设立、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的编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制定等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影响全国或者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应事先进行有专家、相关部门参与的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并以举行座谈会、听证会或向社会公布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实行决策跟踪反馈制度,确定督办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评估,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未经认真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或者领导集体讨论作出决策,以及因决策过错给国家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实行依法行政责任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建立依法行政责任制度,内部各业务工作机构结合各自职能落实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的职责。

继续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依法行使职权,履行法定职责,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行政侵权和错案的工作人员要进行责任追究。建立健全行政侵权赔偿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实行执法过错责任人追偿制度,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行政侵权的工作人员除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外,还应当予以经济追偿。

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及社会抚养费征收等行政执法程序和各类执法文书;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执行收费与监管、作出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杜绝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和罚款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上交国库。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建立听取当事人意见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数额较大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和罚款决定以及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听证或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五)完善监督机制,自觉接受监督,增强自我纠错能力。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部门要自觉接受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行政监察部门对其履行职责、依法决策、依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情况的监督检查。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对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情况的监督,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真执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与事后备案制度,自觉接受政府法制机构对于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审查,确保抽象行政行为合法。

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内部层级监督。重视行政复议工作,发现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加大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指导检查力度,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十一五"期间,国家人口计生委将继续坚持每年对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抽查制度,并将抽查情况通报全国。

强化社会监督,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继续推进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村务公开。要结合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全面、准确、真实地向社会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信息和行政执法主体、范围、依据和程序,进一步推进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的开展,尊重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完善群众举报违法行为的制度。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改进工作。

(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要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要求,扎扎实实地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工作人员每年学法和接受法律知识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个小时,不断提高各级干部的法律素质,增强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树立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决策能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要认真学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及有关卫生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在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技术服务中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要通过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一法三规"和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规章的普及率,进一步提高群众的依法生育和依法维权意识,增强公民依法参与和监督计划生育事务的能力。

(七)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部门要充分发挥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和助手作用,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德才兼备的干部充实到法制工作机构。到2010年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干部85%以上要达到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至少要配备两名以上法律、公共政策研究或相关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市(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也要建立法制工作机构,至少要配备一名法律专业的本科毕业生。

要加强基层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不断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要把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纳入"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培训工作规划,通过资格考试、岗位培训、交流研讨、专题辅导、自学等方式,强化基层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

三、工作步骤和安排

本规划从2006年开始实施,到2010年结束。具体分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2007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要按照规划的要求,结合本省(区、市)依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

2007年至2010年。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依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年度依法行政工作重点并制定考核或评估办法。2008年底进行中期检查和督导。

(三)检查验收阶段。

2010年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对依法行政工作进行总结验收。届时国家人口计生委将派出检查组进行抽查和验收。

四、组织领导和保障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依法行政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运作的基本准则,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制定规划,分解任务,稳步推进。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切实可行的工作目标和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依法行政,做到五年有规划,年度有安排。对于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困难认真分析,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三)为依法行政创造必要的条件。

水利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篇4

【关键词】

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现状;对策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要求,也是维护党和政府良好形象的基本前提。计划生育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坚持依法行政,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成败,关系到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政府的形象。新形势下的计划生育工作,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依法行政,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各种矛盾纠纷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和谐。

一、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意义

依法行政是转变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的要求,是落实中央《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的要求,更是做好当前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加快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转变,进一步改革、发展、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制,是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化解各类矛盾的根本途径,是稳定低生育水平,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重要保证。

二、当前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的现状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取得了明显进展,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控制人口过快增长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和稳定低生育水平的目标要求相比,目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现状还不容乐观。

1、对违法生育户处理处罚难到位

我国的传统农耕文化根深蒂固,一些传统的生育观念一时难以得到根本改变,许多家庭不惜触犯法律政策达到“多生孩子”、“不生男孩不罢休”的目的,甚至出现了“有钱不怕罚、没钱罚不怕”的现象。对于贫困家庭来讲,有相当一部分违法生育户全家在外打工,长年不返乡,有的违法生育户收入很低,长期外逃超生造成贫困,无经济能力,这些违法生育行为都给法院强制执行带来了难度。另外,计生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而有强制执行权的法院配合力度不够,计生部门和法院之间没有隶属关系,有的地方法院很难协调,为基层计生人员的执法工作带来不小的难度,也造成了违法行政的隐患。

2、部分基层干部法制意识淡薄

有些基层干部特别是村干部法制观念不强,在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缺乏服务意识,存在不注意方式方法、简单粗暴、态度蛮横和违法行政的问题;有的计生执法人员还存在业务不熟练、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能力不强、执法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市县计生部门对基层执法和行风建设监管不力,致使有些乡镇计生部门乱执法、乱收费、乱罚款现象得不到及时发现和处理。

3、社会抚养费征收难度大

在征收工作中,由于一部分违法生育对象故意躲避或无力上交社会抚养费,调查取证和强制执行难度较大,社会抚养费征收难度越来越大,给依法行政工作带来一定阻力。

三、加强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的对策建议

1、加强对广大育龄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

深入开展国情国策和人口形势教育,通过人口学校或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讲座、展板等多种媒介和工具,采取文艺演出、有奖知识竞赛、张贴宣传标语、悬挂条幅、制作宣传橱窗和黑板报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全方位的宣传,提高群众的思想觉悟,努力转变群众的生育观念,推动人口计生政策法规落到实处。

2、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计划生育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认识和素质决定了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的高低。各级人口计生系统要把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知识作为必学内容,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国家计划生育“一法三规”和各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计生法规作为日常考查和定期学习内容,定期举办基层计生工作人员培训班,聘请有关专家作专题辅导报告,增强计生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依法行政意识,提高他们的依法行政能力。

3、建立健全各项依法行政工作制度

把依法行政各项工作原则用制度的形势固定下来,使之规范化、制度化,使各级计生依法行政工作有章可循,明确执法机构、权限、内容、岗位职责和执法责任,健全依法行政责任制,加强检查和执法考核,进一步规范计生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行政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将计划生育相关政策、办事程序、收费项目、办事结果、监督办法等向社会公开。加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及时解决依法行政工作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完善违法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在人口计生工作中严重违法行政、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4、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秩序

社会抚养费征收是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的重点和难点。要把社会抚养费征收非诉执行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加以突破,推动工作发展。严格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进一步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和“票款分离”办法,将社会抚养费统一纳入预算管理体系,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严格按照“部门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管理”的原则,依法收取社会抚养费。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自由栽量权,细化、量化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杜绝社会抚养费征收的随意性。落实收费与监管、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制度,杜绝乱收费、乱罚款等违法行为。

水利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篇5

一、人口与计生工作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法律是规范社会成员及集体在开展社会活动中做出各种实际行为的准则。人口与计生工作作为社会活动和政府行为的一部分,不仅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还关系着国家兴衰、民族强盛与否的命运。特别是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面对的是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一言一行、一举一止与芸芸众生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所应享受的权利和义务都体现在计生工作人员手中。怎样实现广大群众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对等交换?只能通过法律的途径来实现。因此,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工作具有三个必要性:

(一)具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必要性。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实践;是新形势下,顺应潮流,与时俱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具体体现;是以人的为中心,强化人民服务的宗旨,全面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关键之所在。特别是《法》的颁布实施,以及相对应的法律、法规的出台,顺应了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依法行政,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口与计生工作的行政行为,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为构建以宪法为主线,以《法》为依据,以行政法规、地规为主体、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相配套的人口和计生工作法制体系,结束了长期以来主要依政府和地方性法规开展人口与计生工作的。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育工作,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与规范公民生育行为,以及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的有机统一,进一步强化人民群众在人口与计生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确立了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工作思路。使人口与计生工作直接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人口与计生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人类进步,为人口与计生事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

(二)具有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必要性。一是必须正确认识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与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三者之间的关系。克服“官贵民”的观念,纠正认为法律只是管老百姓的和片面强调法律对“民”的强制性的旧的、封建的观点;克服“依习惯行政”的做法和观念,认为有些做法过去就是这样的,甚至效果不错,现在也可以照旧这样做。实际上,依法管理计划生育不会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工作中依法办事,既可以强化依法管理又可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二是在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过程中,做出的行政行为必须做到合法、合理、公平、公开。三是开展服务,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在维护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从依法行政角度讲,突出的就是要坚决执行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的“七个不准”的规定。

(三)具有合理调整广大育龄群众生育、节育行为的必要性。实行人口与计生依法管理是维护群众民利,保证政府依法行政,群众依法生育的迫切需要。计划生育从根本上来说是符合国家和民族根本利益的,又是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群众是计划生育工作的主人,人民群众既有按有关法律和政策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也有获得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需求,上升为国家的法律意志,从而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民力。在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只有坚持依法治理,才能切实保障群众在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权利,才能维护人民群众在计划生育中的主体地位。

二、基层人口与计生依法行政之现状

《法》颁布实施以来,得到较好的贯彻落实,但是还有一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由于地方经济较落后,群众的思想没有转变,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法制意识不强,致使部分基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不高,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群众的思想没有得到根本转变。在经济较落后的,养儿防老、门头风的思想依然存在。二是一些基层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不强、素质不高。还习惯于过去那种行政强制性干预的办法。造成了基层农民的计划生育没有根本转变,而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思在不断提高,计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方法与新形势下、新的情况不相适应。因此,计划生育工作出现了一系列新的矛盾和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中反映在“三个强化,三个弱化”上。即:有超生欲望的人群依法自我保护意识强化了,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意识弱化了;民告官的意识强化了,服从政府管理的意识弱化了;计划生育服务机制强化了,行政管理机制弱化了。这些矛盾的出现,使计划生育管理增加了新的难度,产生了新的阻力,给长期习惯于依行政制约,习惯于集中突击、暴风骤雨式工作方法的计生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带来了新的困扰,提出了新的挑战。

三、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依法行政的建议

(一)更新观念,拓宽思路,达到“一个转变”。

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强化、深入和计划生育“七不准”规定及《法》的出台,计划生育工作开始进入“由人治向法制,由单纯的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与服务并重”的重要转折关头。伴随这一转折,要做好新形势下的计划生育工作,必须深化改革,以改革促发展,以改革求突破。落实“七不准”,就必须走依法管理的路子,用法律手段解决现阶段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新矛盾和新问题。要实行“党政牵头、舆论先导、部门联动、综合施治

、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新思路。在具体运作中,坚持“思想引导,经济处罚制约,部门联动助阵,执法部门攻坚,政法部门护航”的原则。促使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正在从粗放型管理中解脱出来,开始由“人治”逐步走向“法治”轨道。(二)找好载体,找准切入点,做到“四个强化”。

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是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必然要求,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计生工作的现实选择,是计划生育长期依赖行政管理后出现的新生事物,如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管理,思想、组织、措施保证是关键。在实施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过程中,要抓好四个重点:

一是强化宣传教育,创造法制环境。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是先导。因此,要把解决基层干部和群众知法、懂法的问题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来抓,要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并在宣传内容和宣传形式上进行了一些探索和突破。在宣传内容上,突出《法》的宣传,让广大群众懂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就是违法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突出强制案件的宣传,通过对案件的跟踪报道,公开曝光,增强宣传的震动性和警示性。突出政法部门保驾护航的宣传,营造令行禁止、违者必究的氛围。在宣传形式上,除了坚持“社会舆论扬法,办班培训讲法,宣传制品送法、文艺演出传法”等形式外,还充分利用“进村入户说法”(与民谈心)、“公开审理示法”(召开依法强制执行现场会)形式,为群众上了一堂堂生动的法制课,达到了“执法一人、教育一片,执行一户、教育全村”的社会效果,把宣传教育向广泛性和深层次拓展。通过深入、广泛、扎实、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党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深入人心,促使群众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自觉性得到明显增强。

二是强化队伍建设,提供组织保证。实施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必须有一支素质高、能力强、作风硬的工作队伍。在队伍建设上,首先要抓好计生队伍的整顿,要在计生系统中推行竞争上岗,择优用人办法,通过考核,精简了一批文化低、素质差的人员。其次,抓好专业培训,使计生人员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程序,减少在行政执法中的盲目性。每年要举办依法管理培训班。在行政执法中,要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在立案、查证、下达处罚决定书、送达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五个环节中,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一旦发现有违法违纪现象,经查实后,轻者批评教育,重者调离岗位,为人口计生依法管理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三是强化管理机制,促工作上水平。建立健全执法程序管理制度,坚持公平合理的执法原则是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关键所在。为在执法过程中做到有规可循、有矩可蹈、有章可依,要从基础建设抓起,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建立健全《执法人员上岗责任制》、《立案审批制度》、《错案追究制度》、《计划外生育费征管制度》等工作制度和《生育证发放审批程序》等工作管理程序,严格规范了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各种行政行为,增强了原则性,克服了随意性。为了保证制度和管理程序更好地得到执行和遵守,要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并长抓不懈,落实“三责任九合同”的管理办法,逐级建立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分九个工作口自上而下签订了管理服务合同书。把工作关系以合同形式固定下来,明确各自的义务和责任,有效地促进了依法管理工作的开展。

四是强化服务意识,提供技术保障。充分发掘基层卫生资源,利用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为育龄群众提供政策法规、科普知识及各种致富技能培训服务,定期邀请专家前来指导讲课,为已婚育龄妇女开展生育、节育、不育、生殖保健等知识教育。注重发挥卫生医疗网点和医疗专业人员作用,在中小学开展人口国情教育与计划生育专题讲座,为学生讲授人口、青春期生理及心理知识,向青少年普及计划生育知识。全面开展以妇女病为重点的生殖保健服务。与卫生医疗部门密切配合,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妇科病普查。针对大部分育龄妇女工作较忙的实际情况,把妇科病普查与双查工作结合起来,深受广大群众欢迎。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推进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出生缺陷干预和生殖道感染干预三大工程。同时,加强基层技术服务硬件建设,完善各项服务设施,为已婚育龄妇女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完善措施,政策推动,力求“四个结合”。

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是依法治县和新形势下开展计划生育的客观要求,如何开展依法管理,要做到“四个结合”。一是要力求职能管理与部门联动相结合,形成综合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工作的新局面。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关键是一个“法”字,离不开法律部门的参与和支持。多年来的工作实践告诉我们,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单计生部门是难以完成的,公、检、法、司全面介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整体行动是突破行政执法难点,保证依法管理全面实施的有效途径。为了加强执法力度,基层要联合法院成立“计划生育巡回法庭”,由县法院行政庭庭长担任计生法庭庭长。计生法庭做到当时接案,当时受理,保证了执法效率、执法质量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公安、检察等部门紧密配合。快速反应,现场办公,从快处理,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创造了宽松的环境。

水利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篇6

同志们:

依法治国,要求国家是法治国家,社会是法治社会,政府是法治政府。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直接涉及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是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在改革开放、加快发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今天,计划生育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人口的大量流动,对落实管理服务措施带来了挑战;城市扩张、国企改组,对现行管理体制带来了挑战;税费改革继续深化和资金来源渠道不断减少,对建立完善利益导向机制带来了挑战;深化城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对实施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带来了挑战;相关领域法律法规体系的日趋完善,对计划生育传统管理和服务方式带来了挑战等等,这些热点难点问题,只有通过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和完善新的工作机制,依法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依法实行综合治理,才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人口和计划生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重要保障。现结合个人的学习和理解,从工作实践的角度,就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与“字”工作机制分四部分谈谈个人粗浅的认识,仅供大家参考。

一、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含义与基本要求

(一)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含义

先谈一下什么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即一切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职责,一切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接受法律监督,既不失职,也不越权,对违法失职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一概念包含四个方面的要素:一是依法行政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要求。二是依法行政的依据是法律;三是行政管理者和被管理的相对人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都要按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所有人和组织,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依法行政的本质是依法规范、约束行政权力。四是对违法失职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具体来说,依法行政是依法治权,不是依法治事;是依法治官,不是依法治民;是依法治自己,不是依法治别人。为什么呢?因为行政权力在本质上是非平等的,是一种超越于个人之上的公共力量,具有巨大的规模效益。因此,行政权力是把“双刃剑”,既可以成为维护公共利益最有效的工具,又可能成为侵害公民个人权利最严重的方式。所以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

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是指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管理计划生育事务,严格依法办事。

(二)法律的等级

“有关法律规定”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管理与执法的依据,对“有关法律规定”不能仅仅理解为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还应包括行政机关依职权和授权制定的法律规范、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方件。具体说来,当前计划生育工作中所应遵循的法律规定,按效力等级划分为:

⒈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现行宪法是年×月×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年×月×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先后在⒏⒊年和××××年进行了四次修正。

⒉法律。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我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如《人口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收养法》、《母婴保健法》、《劳动法》、《继承法》等;

⒊行政法规。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包括由国务院制定和的以及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制定,经国务院批准的规范性文件。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是由国家计生委制定,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家计生委的规范性文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号,年×月×日起施行。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计划生育“一法三规”中的“三规”。

⒋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并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各省、区、市计划生育条例就属于地方性法规;我们省有两个:一是《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二是《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

⒌规章。分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章是指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依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则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现行的计划生育部门规章有八个部长令,规章的名称、施行时间分别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号《计划生育统计管理办法》年×月×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号《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年×月×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号《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系统宣传品管理办法》年×月×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年×月×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年×月×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号《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年×月×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号《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年×月×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我省目前适用的计划生育地方政府规章有:

《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年省政府令第号,省计生委从去年开始着手修改,已经列入山东省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

《山东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号,××××年×月×日省政府第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

这些规章要求大家熟知。

⒍其他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产生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性规范行文。不一一例举了。

三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年×月×日由国务院印发执行。《纲要》规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六项要求,基本要求必须做到,否则就不是依法行政。

⒈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义务的决定。

一是主体适格。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权的取得、职权的授权和委托要有法律依据。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是代表国家执行法律、法规的机关,未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机关,不得行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权。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有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权。而作为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机构及下属单位,即科股室或计划生育服务站等,不具有行政执法权。

二是职权法定。就是行政机关所有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需有明确法律授权。职权法定对行政机关来讲,法无授权即禁止,对老百姓来讲,法无禁止即自由,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不得逾越范围和限度。行政执法应做到:事务上不越权,层级上不越权,空间上不越权。“三不越权”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赋予各级政府及其计划生育部门十一种执法行为。那就是,行政征收行为、行政监察行为、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受理行为、行政免除行为、行政扶助行为、行政奖励行为、行政证明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命令行为、行政批准行为、申请强制执行;另有两种法律法规虽无明确授权,但可使用的行为即:行政承诺行为、行政合同行为。

县计划生育部门行政执法的权限是:

审批权:二孩生育证的审批权;特殊情况生育申请的审核、报批权;《禁非规定》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对符合政策怀孕因其他情形终止妊娠的批准权;

征收处罚权: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违法生育行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权;

监督权: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情况的检查监督权。

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权限是: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注册权;二孩生育申请的审核、报批权;受委托社会抚养费征收权;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出具、查验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权;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对属地管理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检查监督权。

三是适用法律得当。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时,要正确适用现行法律、法规,不得引用经不起行政和司法审查的、无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⒉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岐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但是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目的合法是衡量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标准。行政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虽然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但行政权力的动机、目的或手段不当仍为违法。行政,行政超越职权均属违法,行政不作为也是违法。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对于自己可以自由裁量的行为,必须依法恰当、公正处理。所谓“自由裁量”是指计划生育法律规范未对行政管理行为进行具体、详细规定的情况下,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定范围和幅度内酌情自主决定。县级计生部门的“自由裁量”权有两种:一是社会抚养费征收额度,二是对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批准权。《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不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等。

行使自由裁量权,要求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等,做出处理决定,做到轻重有度、公平公正。有些行政执法人员在处理有关违法行为时,对党员、干部或亲友采取不同的处罚尺度,甚至不予追究,这是显失公正的。

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还要贯彻“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条规定:“流动人口在一地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已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执法要合法、合理、合情。

⒊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稳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的步骤和方式的总称。不同的执法行为有不同的行政程序,不能用一个程序管理所有的行政行为,以省《条例》为例,涉及到的程序主要有:免费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程序、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生育二孩许可程序、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组织实施程序、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和审验程序、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程序、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计划生育行政复议程序、计划生育行政赔偿程序、计划生育行政强制执行申请程序等种程序。与此相关的执法文书全部使用全省统一规范格式内容。程序合法必须做到:主要步骤不得跨越,主要顺序不得颠倒,法定形式不得变动,法定时限不得逾越。

⒋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⒌诚信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⒍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二、加快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与依法行政

当前,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既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又面临着严峻挑战。科学判断和准确把握人口形势,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加快建立完善“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新的工作机制,是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更快更好发展的治本之策。省要求,到年底,综合改革市的所有县(区)全面建立起新的工作机制,到年底,全省所有的县(市、区)全面建立起新机制,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健全,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局面切实形成,各项工作全面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轨道,使计划生育真正成为造福于人民、造福于社会的伟大事业。所以建立和完善的工作机制是紧迫而又艰巨的任务。而建立工作机制,法制是保障、是前提。建立工作机制,法制是保障,机制是法制的具体化。

加快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必须首先弄清楚什么是“机制”,机制与体制、制度之间是个什么关系?“体制”实质上是指各级管理机构及其职权划分的制度;“机制”是指一个系统内各要素按照一定的规则有序运行的方式;“制度”是指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体制与机制、制度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关系。小平同志指出,机制建设带有根本性、长期性、稳定性和全局性,不会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会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计划生育机制建设是个很宽泛的概念,如理论创新机制、战略研究机制、工作运行机制、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机制、经费投入机制等等,但工作运行机制是重中之重。我们实行综合改革的主要目标就是工作运行机制的创新,就近一个时期而言就是建立起“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这“五句话”的工作新机制,依法管理是前提,村(居)民自治是基础,优质服务是主线,政策推动是关键,综合治理是保障。下面着重对这“五句话”中与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紧密关联的部分谈谈自己的看法,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启示。

(一)关于依法管理。当前,各项改革都在不断地深化,尤其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推进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人口计生系统自身的改革等等,都对人口计生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由于行政制约措施的弱化,使人口和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面临实行晚婚晚育控制难、节育措施落实难、外出躲生户追回难、计划外怀孕终止难、社会抚养费征收难“五难”的局面,非法婚姻、非法生育、非法抱养等现象在一些地方有所抬头,平抑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的任务十分艰巨。当前依法管理的重点是:

⒈建立依法规范生育行为新秩序,确保低生育水平稳定。生育政策是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核心,也是规范和调节公民生育行为的基本准则和规范。省《条例》明确规定,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条例规定的种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生育第二个子女。同时,条例还规定,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妇,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时间,并实行免费登记制度,生育第二个子女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要严格执行现行的生育政策,认真搞好各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清理清查,摸清底数、上下联动、部门协作、依法依纪处理,要集中力量依法查处影响较大的各类典型,要通过计生案件合议庭,集中执结一批计划生育非诉案件。经过集中整治,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解决违法生育、非法抱养、隐瞒不报等违法违规现象在一些地方抬头的问题,有效地维护依法生育秩序,确保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平稳过渡。

⒉坚持“措施管用不违法、晚婚晚育一起抓”的原则,继续做好晚婚晚育工作。平抑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关键在于抓好晚婚晚育工作。要正确处理鼓励晚婚晚育与加强依法管理的关系,认真贯彻落实好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晚婚晚育工作的通知精神,坚持“措施管用不违法、晚婚晚育一起抓”的原则,通过正面宣传教育、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实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治、发挥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搞好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等措施,继续抓好晚婚晚育工作。要推广邹平县实行“关口前移、提高奖励额度、签订晚婚合同、各级一把手负总责”抓好晚婚工作的做法,对不到晚婚年龄结婚的,要跟上管理服务,签定好晚育合同,实现晚婚晚育工作的新突破,为平抑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奠定基础。

⒊实行“链式工作法”,加大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力度。“链式工作法”是改现行的统计式孕情管理机制为对持证人员跟踪管理全程服务的机制,是以控制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为目的,将行政许可、村民自治、行政监督、技术服务有机融合为环环相扣的工作链。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八项制度,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一是实行领证生育对象合同管理制度;二是完善孕情跟踪监测“盯紧守牢”包保责任制度;三是完善孕妇超检查和引产登记管理制度,四是健全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管理制度;五是对非医学需要施行中期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者实行终止妊娠手术复核审签制度;六是建立个案查处情况上报制度;七是建立中期以上不全流产、过期流产、死胎和婴儿死亡报告制度;八是建立《生育证》注销制度。同时把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纳入市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

⒋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既是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社会必要的经济补偿,也是对广大群众的警示和教育。从目前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看,征收不到位,强制执行难,恶意规避等现象普遍存在。据××××年度调查数据显示,全市社会抚养费及时征收率仅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到位率为,多数的欠缴金额未经县计划生育部门批准。一是要加大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力度。加强计划生育执法队伍建设,成立征收社会抚养费执法大队,配备专门的车辆,形成长效机制,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坚持原则,做到文明执法、正确执法,解决征收执行难的问题,加大执法震慑力。二是对于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坚持“加强领导、选准对象、法院支持、营造环境”的原则,加大强制执行的力度。选择有能力缴纳社会抚养费而拒不缴纳的富裕户或者有后台、有影响、执行后能起到震慑作用的违法生育户。将具有典型意义的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案件,编制成电视节目,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在广大群众中引起强烈反响,真正达到了执行一人、教育一片的目的。滨城区、无棣成立联合执法室,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征收及时;各县区创造和积累了一些值得推广的经验。博兴、无棣县将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案件,编制成电视节目,警示干部群众,收到很好效果;邹平在全省首创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取得一定经验的基础上加大执法力度,成立征收社会抚养费执法大队,配备了专门的车辆,工作很有成效;阳信县今年也成立了执法大队。各县区要积极探索按法定程序和法律手段解决征收难的途径,进一步协调司法部门,在计划生育合议庭的支持下,抓好以控制事实收养为重点的联合执法实践,有效地解决征收执行难的问题,加大执法震慑力。

⒌抓好“一元化”户籍制度改革后生育政策“双轨制”的落实工作,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对于人口计生工作既是发展的机遇又提出了新的挑战。从长远看,它将使城市人口快速增加,农村人口比重下降,改善人口的城乡结构,促进群众婚育观念的转变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从现实看,新建立的城乡“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将为严格执行现行的城乡“双轨制”生育政策带来新的矛盾。城乡居民有着不同的生育政策、奖励政策、技术服务免费政策,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社会保障制度执行等方面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过程中,如果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衔接不好,将影响生育政策的严肃性、连续性,进而影响我市低生育水平的稳定。这些问题都对增强计生干部队伍的管理服务能力、综合协调能力和依法行政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省关于在“一元化”户籍制度下实行“双轨制”生育政策的规定尚未出台,仍按原规定执行。但提醒大家要密切关注当地的动态,注意加强与公安、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的联系,在出台相关的政策时,要有利于低生育水平的稳定,同时要充分利用这次户籍改革的契机,做好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清理工作,切实摸清人口底数,夯实基层基础,为落实省“一元化”户籍制度下实行“双轨制”生育政策规定打下基础,确保生育政策的连续性。

⒍坚持“工作下移、重心下移”,依法处理问题。各级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条例》,坚持依法行政和依法处理问题,确保完成责任目标。一是要着力提高基层工作水平。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关口前移、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的思路,把各种矛盾纠纷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及时处结初信初访。二是按照“人要回去,事要解决”的要求,解决上访老户问题。对上访老户特别是进京到省的上访老户,要加大劝返力度,在做好“人要回去”工作的基础上,加大协调力度,在“事要解决”上下功夫。对涉法案件要引导其走法律程序。三是要进一步畅通渠道。向社会公布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从源头抓起,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基层。四是充分发挥工作服务于全局的作用。工作人员要突出“两手抓”,一手抓问题的处理,一手抓问题的原因分析,提高为领导决策服务的水平,加大对领导关心、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综合研究,在大局中思考问题,从个性中找共性,从特殊中找一般,为整体工作服好务。

⒎要继续加大对违法行政、“三乱”和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专项治理力度。“各种押金、保证金全部清退并无新的收费行为”这是省今年考核办法明文规定的考核指标;要按照要求彻底清退各类计划生育押金、保证金,加大对乱收费、乱罚款、搭车收费等行为的整治力度,对违法违纪案件要予以严肃查处,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推动行业作风进一步好转。今年市人口计生委将加大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以及对群众举报的出生瞒漏报、错报的查处力度,并纳入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扣分因素。对出现违法行政恶性案件、的将实施“一票否决”,并纳入重点管理。

(二)关于村(居)民自治。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法律法规中都有相关的规定。

⒈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含义。将村级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一项公共事务,纳入村民自治轨道,由村民及其代表组织村委会、计生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对婚姻、生育、节育等行为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使村民能够依法有效地处理本村范围内的计划生育事务,直接行使计划生育民利,这种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就是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这一定义包括五个要点,即村民自治制度是平台村民是主体法律法规是依据“四个民主”是途径“三个自我”是目标。通过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实现村民对计划生育事务的自治、自主、自觉。这是一个很高的境界。

我们可以从三个角度来把握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村民自治,首先,从法律角度看,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依法行使民利,参与处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制度,计划生育是关系到全体村民利益的一项重要的公共事务,可以也应该纳入村民自治的范围。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法律赋予群众的权利第二,从管理角度看,只有坚持群众路线,使广大群众成为计划生育管理的主体,激励他们真正以主人的姿态参与计生事务的管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困扰农村计生工作的难题,提高管理效率与效果第三,从民主政治角度看,只有将计划生育纳入村民自治,才能从制度上保证广大群众更好地行使计划生育民利。

⒉计生合同是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的关键环节。是加强对生育过程的控制,平抑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的重要手段。《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村(居)民会议可以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村(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公民可以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在当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尚不能完全解决生育过程控制所有问题的情况下,如何解决有“法”反而“没法儿”,没“法”还有点“法儿”的问题,当前比较有效的方式就是通过计划生育合同管理达到对生育过程管理的目的。

计划生育合同,就是村(居)民委员会依据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已婚育龄夫妇之间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通过协议,达成共识,规范双方的行为,从而达到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村民自治的目的。签订合同群众自愿是基础,“自愿、平等、协商”是原则,政府部门加强监督是关键。签订合同要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工作基础好的地方,就应该逐步淡化合同中带有行政色彩的成份,更多地体现村(居)民委员会与群众签订的带有自治性质的合同;在工作基础较为薄弱的乡村,完全不允许运用带有行政色彩的合同,难以做到。各县区可从各自的实际出发,探索解决问题的途径,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工作中碰到的实际问题,通过服务既要体现管理,又要维护计生工作的正常秩序。

要注意抓好合同的落实。据统计,全市已同育龄群众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多万份,从九十年代中期开始签订合同至今,总起来看,合同发挥的效力以及所起的作用都不够理想,说句不算为过的话,基本上是一纸空文,流于形式。我想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和原因,一是村委会在执行上不够坚强有力;二是我们加强监督指导这个关键作用没有发挥出来。希望各县区、各乡镇今后在发挥合同的作用上多下功夫,抓好典型。到年底,每个县区都要抓出运用合同加强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典型案例。

为了增强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扩大宣传效果,引导群众自觉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有条件的地方要对计划生育合同实行司法公证。要加强同司法部门的协调,尽量减低公证费,减轻基层的压力。

(三)关于优质服务。

⒈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含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是坚持以人为本,以满足最大多数育龄群众需求而进行的计划生育综合实践活动。内涵主要有点:①其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满足最大多数育龄群众在计划生育、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等方面的需求。②其基本内容是围绕生育、节育、不育而开展的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综合服务。③其工作目标是既能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又能满足群众需求、促进人口与社会的全面发展。④其评价标准是广大育龄群众的满意程度。

⒉关于计划生育优质服务,重点谈一下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推行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不仅是广大育龄群众的迫切要求,也是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的公民对避孕方法所享有的权利。知情选择的关键是知情,实质是安全、有效、适宜。《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同时第三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这就说明,第一,知情选择是公民的权利。任何一个地方都不能说因为我这里特殊,不开展知情选择。我们不能只从如何有利于管理的角度去看问题,而应该从维权的角度去理解。第二,知情选择不是放任自流。知情选择的实质,是改过去强制性的“一刀切”为在技术人员指导下的、以知情为前提的、选择适宜自身身体条件的、以长效措施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放任自流下的知情选择形成意外妊娠,既不是安全有效,更不利于妇女身心健康。知情选择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来讲,实质上是工作标准更高了,作风更深入细致了。

各级政府及其计生部门在知情选择问题上,至少应承担四个方面的责任:一是知情教育的责任。必须对群众进行知情教育,使其知道各种避孕方法的优缺点和可能产生的副作用;二是指导育龄群众知情选择的责任。指导工作是否有效,就看你能否指导育龄群众在知情后仍然自愿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措施。只要知情教育到位,指导到位,群众最终还是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方法。所以,知情选择并不是政府不负任何责任,让群众自由选择,而是在技术人员指导下,在群众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经过比较后自主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安全有效的避孕方法;三是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的责任。当群众选择了一种避孕措施后,计生部门应该保证服务质量、保证技术规范、保证让群众在选择措施后不因服务不到位导致避孕措施失败,给身心健康造成不必要的损伤;四是加强随访的责任。这是知情选择能否成功的一个关键环节。要通过加强随访服务,把工作做在孕前,避免意外妊娠的发生。所以,同样是讲知情选择、同样是讲创造条件,所包含的内容是不一样的。如果我们从维权的角度出发,更多地尊重群众行使知情选择的权利,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就会认真指导、积极帮助群众自主选择合适的避孕措施,自然也会得到群众的拥护。

总之在知情选择上:教育是基础,知情是前提,指导是关键,首选是长效,满意是目标。要做到“五好”:上好知情选择课,检查好身体,做好面对面指导,签好选择协议书,搞好术后随访服务。

(四)关于政策推动。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重在法定奖励、免费政策的兑现落实。确保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社会上有地位、经济上得实惠、生活上有保障是计划生育立法追求的重要目标。省《条例》对晚婚晚育和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落实渠道作了明确规定,我市大力实施“三个一”推进计划(一个政策暖人心、一个帮扶助脱贫、一个保障到终身),加快建立健全奖励、优先、优惠、扶持、救助、保障“六位一体”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成效显著,但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经济条件较差的乡村,还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得不到落实;二是城镇失业人员、破产企业、民营股份制企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落实不到位;三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免费在一部分现居住地未纳入财政预算,致使依法享有的免费权利得不到落实;四是由于全国统一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老《条例》中加发的退休金难以纳入养老保险列支渠道,改为“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但停产、未停产、破产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的养老补助仍难以兑现。如何用发展的办法妥善解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奖励、免费政策的落实,依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树立法律的权威性,这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奖励落实途径和渠道探讨。对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乡镇财政统筹,县级财政补贴,同时积极争取纳入财政转移支付,切实解决基层和农民群众负担;对下岗、失业职工、无业、自谋职业人员的独生子女奖励费,按照“属地管理、费随税走”的原则,采取市县两级财政统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兑现;停产、半停产、破产企业无力承担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养老补助的,按照“费随税走”原则,由所在地政府承担;凡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内退、协保、下岗、离岗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养老补助由用人单位负责;经劳动部门办理失业手续后又被用人单位招用、雇用的,由新的用人单位负责;被个体私营业主雇用的,由私营个体业主负责;失业后未被用人单位雇用至退休时仍属失业人员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确认并出具证明,由市、区财政分级承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费和技术服务免费应当纳入现居住地财政预算。《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有关问题的实行意见》(滨政发〔〕号)明确规定破产企业职工独生子女父母的待遇,可作为破产债权对待。各县区要积极探讨,企业宣布破产前将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经费纳入企业成本核算。与此同时,要建立完善公共财政投入制度,落实奖励政策的监督检查制度、相关部门综合协调制度和法定代表人责任追究制度,以使奖励政策落实环环相扣,责任明确,切实到位。加快实现计划生育工作由过去注重“严管重罚”向“以奖代罚”转变。

(五)关于综合治理。综合治理关键是要依法落实相关部门的责任。人口问题具有高度的关联性,各个部门的工作、各项事业的发展,都与人口问题密切相关。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绝不是给计生部门帮忙,而是部门之间良性互动、相互促进的关系。要加强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社会经济政策和人口信息化建设四个方面的综合协调,加大人口问题综合治理力度。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国策意识、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份内的事情,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各级计生部门要打破自我封闭的状态,善于主动上门协调,坚持从源头上介入,通过联合调研、联合发文、联合开会、联合检查等形式,推进人口问题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关键是各级党政领导重视,部门尽职到位。计划生育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党政领导及相关部门必须牢固树立一盘棋的全局观念,对人口问题实施综合决策、综合协调、综合施治。《人口法》和省《条例》从四个方面对综合治理作出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规定了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指导方针和原则。即“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二是明确规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主体及其法定责任。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主要承担项职责。相关部门要从本部门的职能出发,制定相关经济社会政策,依法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实行单位负责人责任制,既要负责做好本单位、本系统的工作,又要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是明确规定了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和义务。企事业单位主要是负责对本单位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落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责任制,对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奖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社会团体要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做好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推行村(居)民自治,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居民公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四是明确了关于综合治理的利益导向机制和维护公民权益的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真正从体制、机制上形成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局面。《条例》还规定,对于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重大事项督查范围,通过不断完善人口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将考核重点放在人口问题综合治理、解决热点难点问题、根治薄弱环节上,将考核方法调整到查下评上、群众印证、公开透明上,将考核目的定位在客观评价党委政府政绩,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上。

三、完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提高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

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失去监督和制约的权力是十分危险的。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是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保证。

(一)健全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并落实执法公示制、有奖举报制、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等;加强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加大行政法制监督力度,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并依法公正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违法的、不当的行政决定要坚决予以撤销或者变更;要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许可和行政应诉统计分析制度,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和不当决定的申诉、检查、检举制度,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行政行为。

(二)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制度,公开管理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办事纪律、监督办法,增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透明度,使群众有效地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重视人民群众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渠道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努力提高服务公众和服务社会的能力。大力开展“万名群众评行风”和“下级评议上级”活动,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要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积极争取人大、政协开展计划生育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活动,听取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建言献策,提高我们的行政执法水平。

(四)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建立人口安全预警机制,建立起人口信息旬调度、月报告、季通报、半年一制度,通过新闻媒体、内部通报等形式及时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呼吁全社会关注人口问题,接受公众监督。

四、加强领导,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计划生育法制建设是一项带有全局性、长期性、根本性、制度性的工作,全面推进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事关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的大局。各级计生部门的负责同志特别是“一把手”和分管领导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必须始终把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坚持科学、严谨、求实的作风,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责任重于泰山。要实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领导责任制。各级计划生育执法机关的行政首长要将行政执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重视行政执法工作的规划和督导,加大行政执法的人、财、物的投入,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切实保证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

要加强计划生育干部的法制教育和培训,牢固树立人民观念、法律至上观念和职权法定观念,增强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通过学习牢固树立“四种”新的管理理念,即树立以民为本的管理理念,努力实现从管制型向现代服务型转变;树立公开透明的管理理念,努力改进工作作风,依法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树立诚实信用的管理理念,努力做到谨慎、理性地行使权力,不断提高决策的科学水平;树立严格按程序办事的管理理念,克服权力的随意性和独断专行,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县乡行政执法队伍在行政管理的第一线,直接与老百姓打交道,加强这支队伍建设尤为重要。要将其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要把好队伍入口关,抓好公务员的法制培训、持证上岗,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承担起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重任。

水利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篇7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本省境内江河的综合治理、防洪除涝、农业灌溉、城乡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管理、滩涂围垦、江海堤防建设和维护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所有活动。

第三条本方案的目标:

(一)明确项目性质,理顺投资渠道,扩大资金来源;合理确定价格,规范各项收费,建立科学合理的公益性耗费补偿机制,推动水利产业化。

(二)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土流失,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综合规划,统筹合理布局,促进有序开发。在本方案实施期限内,使我省防洪抗灾能力明显提高,水环境明显改善,水资源开发利用效果显著提高。

第四条本方案实施期内我省水利建设应按照“综合治理、标本兼治、以本为主、长治久安“的总体要求,加大资金筹措、劳力组织、技术指导等方面的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防洪、排涝、供水三大工程体系。

第五条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加强水利建设提到重要地位,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对水利建设要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的方针,坚持除害与兴利、治标与治本、新建与改造、开源与节流相结合,明确发展目标,采取有力的措施,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实行优先发展水利产业的政策,在资金筹措、税收、价格、土地使用等方面,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提供优惠条件,鼓励社会各界及境外投资者多渠道、多方式投资兴办水利项目。积极探索水利产业化的有效途径,努力提高水利工程的经济效益,逐步形成水利产业投入产出的良性运行机制。

第七条本方案实施期内我省水利建设的重点:主要江河的防洪控制性工程,城市防洪除涝工程,西江、北江、东江、韩江、珠江三角洲河网区的省十大堤围及其他重要的江海堤防维护建设,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除险加固等。

第二章水利规划和工程建设

第八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流域、区域进行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规划应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供需平衡、综合利用,与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相协调,局部规划服从整体规划、专项规划服从综合规划的原则。编制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在*年前后修编好流域综合规划,依法报批后作为制定水利建设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的依据。

第九条经各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是流域整治开发的依据,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与水资源开发、治理有关的建设项目必须与综合规划相协调,严禁任何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更改规划,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和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镇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时,必须充分考虑防洪安全与水资源条件,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防洪除涝、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水污染防治、节约用水等专项规划或论证。

第十一条加强河道岸线规划。河道岸线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交通、海洋等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经依法批准后作为河道整治和河道管理的依据。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建设方案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二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归口管理水利工程建设业务。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征占林地的需报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工程建设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实行资质管理,有关部门在审批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咨询、施工等单位的资质时,应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招标标底、工程预结算执行国家和省水利水电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水库移民安置是水利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移民安置规划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组织实施。有移民任务但没有移民安置规划的水利工程不得立项审批,移民资金不落实的水利工程不得开工。

水库移民安置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由地方人民政府按已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章项目分类和资金筹集

第十六条水利建设项目根据其功能和作用划分为两类:甲类为防洪除涝、防风御潮、农田灌排骨干工程、城市防洪、河道整治、江海堤围及水库水闸的除险加固、水文及三防(防汛、防风、防旱)设施、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以社会效益为主,公益性较强的项目;乙类为供水、水力发电、滩涂开发、水库养殖、水上旅游及水利综合经营等以经济效益为主,兼有一定社会效益的项目。

新建(包括扩建、改建)水利工程甲、乙类项目的分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且,由计划主管部门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

现有水利工程(含在建工程)的项目分类,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等有关部门,参照上述原则在*年前后完成,其中大型和重要中型水利工程项目的分类由省级有关部门于*年以前完成。其它水利工程的项目分类,由市(地级以上市,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等有关部门完成。

第十七条甲类项目的建设资金从预算内资金、水利建设基金及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中安排。其筹资建设和经营责任,由计划主管部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责任主体。政府设立或通过招标方式确立的事业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

第十八条乙类项目的建设资金主要通过非财政性的资金渠道筹集,对乡镇集体小水电建设项目和贫困地区的供水建设项目,可以从财政性资金中给予适当扶持。乙类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资本金制度。项目的资本金制度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按企业化机制运作。

第十九条对兼有甲类项目和乙类项目功能的综合利用水利工程,其资金应当按功能进行分摊,分别由不同渠道安排解决。

第二十条水利建设项目在报送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对责任主体或项目法人、项目性质、资本金筹集、资金结构、公益性任务的投资分摊和运行费用等提出方案,计划主管部门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一条水利建设的投资实行分级负责制。水利建设项目除中央项目外,根据作用、规模和受益范围,划分为省级项目和市、县项目。省级项目是指省管理的项目,主要是东江、西江、北江、韩江等大江大河治理的骨干工程项目,跨市、跨流域引水及水资源综合利用工程项目,省管河道的堤防维护建设,大型和重要的中型水利水电枢纽、口门整治工程和大型滩涂围垦、促淤工程等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市、县项目是指市、县管理的项目,是市、县范围内的防洪除涝、河道河口整治、农业灌溉、排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城乡供水、中小水电建设项目等。

第二十二条中央项目需省配套的投资及省级甲类项目技资,由省和受益市、县按受益程度和受益范围共同承担;市、县甲类项目主要由各受益市、县和部门按受益程度共同投资建设,省给予适当扶持。发展小水电是山区脱贫致富的一项重要措施,省对发展小水电给予适当补助;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给予倾斜性补助。

第二十三条甲类项目要重视利用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城镇居民的资金和劳务投入,凡在甲类项目的受益范围内,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实行劳动积累工与义务工制度,可以以资代劳。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原有的基础上,采取各种措施,利用多种渠道筹集水利资金,确保水利投资与财政年收入同步增长。

第二十五条国家投入农业综合开发、以工补农和商品粮基地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应按项目的实际需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乡镇企业用于补助社会性支出的费用,应有一定数额用于乡镇水利建设;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取的公积金,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村、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

第二十六条采取合资、独资、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办水利水电工程,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政策。积极引进外资,增加中长期水利贷款。效益好规模大的水利水电项目,可依法发行债券。

第二十七条水利建设基金是水利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省实施〈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规定,建立水利建设基金。

第二十八条洪水灾害频发区的防洪除涝与治理工程、重点干旱缺水地区的水源工程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项目筹集资金。筹资方案须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计划和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向农民筹集资金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筹集资金所使用的票据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九条发展小水电是振兴山区经济的重要途径。实行鼓励和优先发展小水电的政策。小水电上网电价和互供电价,应按照省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并按章纳税。

第三十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参与对小水电的行业管理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加快水利设施更新改造的步伐。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更新改造列入计划,并安排相应的资金;水利工程折旧费只能用于水利设施的更新改造,不得挪用。

第四章价格、收费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凡直接从地下或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十三条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各项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在两年内足额征收到位。各级人民政府可采取收费与水利项目投资补助挂钩的措施,促进水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以上各项费种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甲类项目的责任主体属于社会公益机构,享受事业单位的待遇,实行定员定编,其非经营性部分的维护运行管理费,由各级财政资金支付;其经营性部分的维护运行管理费从经营收入中支付。

乙类项目的维护运行管理费由企业营业收入支付。

第三十五条对原有水利工程在水价提高及与甲、乙类有关的水行政事业性收费足额收取、满足工程运行成本后,乙类项目管理单位要转变为企业管理,有条件的甲类项目管理单位应当积极转变为企业管理,但必须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建立合理的供排水及其他水利产品与服务的价格机制,改变水价严重低于成本的状况。由水利工程提供的生产、生活和其他用水以及提供排除地面积涝服务的受益户,都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工程管理单位交纳水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水价。

新建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按照满足运行成本和费用、缴纳税金、归还贷款和获得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

原有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由县级以上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水价政策和成本补偿、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并区别不同用途、不同地区,在3年内逐步调整到位。

第三十七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结合当地的水资源性质、特点、状况、开发成本和用水户的承受能力,对不同用水户实行分类定价。

第五章水利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水利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对水利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实施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权责明确的水利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

第三十九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水利资产产权为纽带,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水利资产运营公司或组建水利企业集团公司,作为同级人民政府水利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营运水利国有资产。

第四十条逐步对国有水利工程单位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在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鼓励以租赁、拍卖、承包、股份制、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经营管理国有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期限30-50年。购买使用权的,依法享有继承、转让、抵押、参股联营的权利。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必须依法规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以上述形式取得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确保工程原有主要功能及安全运行,落实防洪责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运行调度。

国管水利单位的经济体制(包括产权制度)改革,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拨款和投资的,其改革方案应当经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十一条集体所有的水利资产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组织进行监督管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可实行承包经营、租赁、股份合作和拍卖,由产权拥有者提出方案,经镇(乡)水利会(所)审核后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其收入必须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三条鼓励水电、供水等水利企业以产权为纽带进行资产重组,实行集团化经营和规模化经营。水电站可以以县为单位组建水电实业公司,或者以流域为单位组建流域水电开发经营公司。鼓励跨地区跨流域组建水电集团,对电站的电费实行统一结算,负责水电资产的经营,开展小水电的技术服务和管理指导工作。

第六章水资源管理保护、节水和水利技术

第四十四条建立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江河流域的水资源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应当与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相衔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保护规划,并纳入本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凡不符合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措施的建设项目,计划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审批。

第四十五条调度和开发利用水资源时,要统筹兼顾,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水库、地下水的合理水位。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对江河、水库等水体划分使用功能;划分的水体使用功能区经人民政府批准颁布后,作为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凡从事对水环境有影响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委托符合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水资源保护规划方案和水土保持方案,制定水资源保护措施和防治水土流失措施,并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否则,计划部门不予立项。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水污染防治。对造成水污染的企业,除了要依法进行处罚外,还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进行整顿和技术改造,并采取综合防治措施,限期使其废水和污染物的排放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指标,达不到规定指标的,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或关闭。

第四十八条建立保护水资源,恢复生态环境的经济补偿机制。凡开发利用水资源及其他活动造成水污染和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负责治理,并承担全部治理费用。在河道、渠道、水库等范围内设置、改建或扩建排污口,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渔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十九条鼓励单位或个人以租赁、承包、拍卖、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治理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其他水土流失区,在水土保持规划指导下,进行治理和开发,土地使用期限最长可为50年;小流域综合治理范围内的各项水土保持设施由投资者负责管理保护,土地使用权20-50年不变。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对以承包、租赁和股份合作制方式经营或治理的,可依法继承、转让;对于购买使用权的,依法享有继承、转让、抵押、参股联营的权利。涉及土地、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确权发证手续。

第五十条各级水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水计划中应有节水规划和节水年度计划,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水的中长期供求计划和用水水平制定。节约用水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大力推行农业节水灌溉,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情况,对农业节水项目贷款安排财政贴息。

第五十二条严格执行节约用水和用水定额管理的有关规定。有条件的大宗用水单位应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节水措施。要大力开发和推广节水技术,逐步淘汰高耗水产品。水资源短缺地区要严格限制高耗水工业的发展。在新建高耗水项目建议书中,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用水专项论证。对于超定额用水的,要加收水费,具体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省物价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水利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篇8

同志们:

依法治国,要求国家是法治国家,社会是法治社会,政府是法治政府。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直接涉及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是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在改革开放、加快发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今天,计划生育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人口的大量流动,对落实管理服务措施带来了挑战;城市扩张、国企改组,对现行管理体制带来了挑战;税费改革继续深化和资金来源渠道不断减少,对建立完善利益导向机制带来了挑战;深化城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对实施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带来了挑战;相关领域法律法规体系的日趋完善,对计划生育传统管理和服务方式带来了挑战等等,这些热点难点问题,只有通过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和完善新的工作机制,依法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依法实行综合治理,才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人口和计划生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重要保障。现结合个人的学习和理解,从工作实践的角度,就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与“20字”工作机制分四部分谈谈个人粗浅的认识,仅供大家参考。

一、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含义与基本要求

(一)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含义

先谈一下什么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即一切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职责,一切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接受法律监督,既不失职,也不越权,对违法失职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一概念包含四个方面的要素:一是依法行政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要求。二是依法行政的依据是法律;三是行政管理者和被管理的相对人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都要按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所有人和组织,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依法行政的本质是依法规范、约束行政权力。四是对违法失职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具体来说,依法行政是依法治权,不是依法治事;是依法治官,不是依法治民;是依法治自己,不是依法治别人。为什么呢?因为行政权力在本质上是非平等的,是一种超越于个人之上的公共力量,具有巨大的规模效益。因此,行政权力是把“双刃剑”,既可以成为维护公共利益最有效的工具,又可能成为侵害公民个人权利最严重的方式。所以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

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是指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管理计划生育事务,严格依法办事。

(二)法律的等级

“有关法律规定”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管理与执法的依据,对“有关法律规定”不能仅仅理解为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还应包括行政机关依职权和授权制定的法律规范、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方件。具体说来,当前计划生育工作中所应遵循的法律规定,按效力等级划分为:

2、法律。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我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如《人口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收养法》、《母婴保健法》、《劳动法》、《继承法》等;

3、行政法规。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包括由国务院制定和的以及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制定,经国务院批准的规范性文件。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357号)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是由国家计生委制定,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家计生委的规范性文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号,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计划生育“一法三规”中的“三规”。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并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 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各省、区、市计划生育条例就属于地方性法规;我们省有两个:一是《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二是《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

5、规章。分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章是指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依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则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现行的计划生育部门规章有八个部长令,规章的名称、施行时间分别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1年11月16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1月18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8号《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我省目前适用的计划生育地方政府规章有:

这些规章要求大家熟知。

6、其他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产生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性规范行文。 不一一例举了。

(三)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4年3月22日由国务院印发执行。《纲要》规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六项要求,基本要求必须做到,否则就不是依法行政。

1、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义务的决定。

一是主体适格。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权的取得、职权的授权和委托要有法律依据。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是代表国家执行法律、法规的机关,未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机关,不得行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权。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有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权。而作为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机构及下属单位,即科股室或计划生育服务站等,不具有行政执法权。

二是职权法定。就是行政机关所有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需有明确法律授权。职权法定对行政机关来讲,法无授权即禁止,对老百姓来讲,法无禁止即自由,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不得逾越范围和限度。行政执法应做到:事务上不越权,层级上不越权,空间上不越权。“三不越权”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赋予各级政府及其计划生育部门十一种执法行为。那就是,行政征收行为、行政监察行为、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受理行为、行政免除行为、行政扶助行为、行政奖励行为、行政证明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命令行为、行政批准行为、申请强制执行;另有两种法律法规虽无明确授权,但可使用的行为即:行政承诺行为、行政合同行为。

县计划生育部门行政执法的权限是:

审批权:二孩生育证的审批权;特殊情况生育申请的审核、报批权;《禁非规定》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对符合政策怀孕因其他情形终止妊娠的批准权;

征收处罚权: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违法生育行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权;

监督权: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情况的检查监督权。

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权限是: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注册权;二孩生育申请的审核、报批权;受委托社会抚养费征收权;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出具、查验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权;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对属地管理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检查监督权。

三是适用法律得当。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时,要正确适用现行法律、法规,不得引用经不起行政和司法审查的、无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2、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岐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但是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目的合法是衡量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标准。行政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虽然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但行政权力的动机、目的或手段不当仍为违法。行政,行政超越职权均属违法,行政不作为也是违法。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对于自己可以自由裁量的行为,必须依法恰当、公正处理。所谓“自由裁量”是指计划生育法律规范未对行政管理行为进行具体、详细规定的情况下,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定范围和幅度内酌情自主决定。县级计生部门的“自由裁量”权有两种:一是社会抚养费征收额度,二是对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批准权。《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不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等。

行使自由裁量权,要求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等,做出处理决定,做到轻重有度、公平公正。有些行政执法人员在处理有关违法行为时,对党员、干部或亲友采取不同的处罚尺度,甚至不予追究,这是显失公正的。

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还要贯彻“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流动人口在一地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已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执法要合法、合理、合情。

3、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稳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的步骤和方式的总称。不同的执法行为有不同的行政程序,不能用一个程序管理所有的行政行为,以省《条例》为例,涉及到的程序主要有:免费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程序、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生育二孩许可程序、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组织实施程序、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和审验程序、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程序、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计划生育行政复议程序、计划生育行政赔偿程序、计划生育行政强制执行申请程序等10种程序。与此相关的执法文书全部使用全省统一规范格式内容。程序合法必须做到:主要步骤不得跨越,主要顺序不得颠倒,法定形式不得变动,法定时限不得逾越。

4、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诚信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6、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二、加快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与依法行政

当前,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既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又面临着严峻挑战。科学判断和准确把握人口形势,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加快建立完善“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新的工作机制,是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更快更好发展的治本之策。省要求,到2007年底,综合改革市的所有县(区)全面建立起新的工作机制,到2012年底,全省所有的县(市、区)全面建立起新机制,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健全,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局面切实形成,各项工作全面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轨道,使计划生育真正成为造福于人民、造福于社会的伟大事业。所以建立和完善的工作机制是紧迫而又艰巨的任务。而建立工作机制,法制是保障、是前提。建立工作机制,法制是保障,机制是法制的具体化。

加快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必须首先弄清楚什么是“机制”,机制与体制、制度之间是个什么关系?“体制”实质上是指各级管理机构及其职权划分的制度;“机制”是指一个系统内各要素按照一定的规则有序运行的方式;“制度”是指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体制与机制、制度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关系。小平同志指出,机制建设带有根本性、长期性、稳定性和全局性,不会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会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计划生育机制建设是个很宽泛的概念,如理论创新机制、战略研究机制、工作运行机制、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机制、经费投入机制等等,但工作运行机制是重中之重。我们实行综合改革的主要目标就是工作运行机制的创新,就近一个时期而言就是建立起“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这“五句话”的工作新机制,依法管理是前提,村(居)民自治是基础,优质服务是主线,政策推动是关键,综合治理是保障。下面着重对这“五句话”中与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紧密关联的部分谈谈自己的看法,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启示。

(一)关于依法管理。当前,各项改革都在不断地深化,尤其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推进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人口计生系统自身的改革等等,都对人口计生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由于行政制约措施的弱化,使人口和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面临实行晚婚晚育控制难、节育措施落实难、外出躲生户追回难、计划外怀孕终止难、社会抚养费征收难“五难”的局面,非法婚姻、非法生育、非法抱养等现象在一些地方有所抬头,平抑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的任务十分艰巨。当前依法管理的重点是:

1、建立依法规范生育行为新秩序,确保低生育水平稳定。生育政策是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核心,也是规范和调节公民生育行为的基本准则和规范。省《条例》明确规定,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条例规定的15种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生育第二个子女。同时,条例还规定,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妇,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时间,并实行免费登记制度,生育第二个子女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要严格执行现行的生育政策,认真搞好各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清理清查,摸清底数、上下联动、部门协作、依法依纪处理,要集中力量依法查处影响较大的各类典型,要通过计生案件合议庭,集中执结一批计划生育非诉案件。经过集中整治,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解决违法生育、非法抱养、隐瞒不报等违法违规现象在一些地方抬头的问题,有效地维护依法生育秩序,确保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平稳过渡。

2、坚持“措施管用不违法、晚婚晚育一起抓”的原则,继续做好晚婚晚育工作。平抑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关键在于抓好晚婚晚育工作。要正确处理鼓励晚婚晚育与加强依法管理的关系,认真贯彻落实好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晚婚晚育工作的通知精神,坚持“措施管用不违法、晚婚晚育一起抓”的原则,通过正面宣传教育、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实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治、发挥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搞好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等措施,继续抓好晚婚晚育工作。要推广邹平县实行“关口前移、提高奖励额度、签订晚婚合同、各级一把手负总责”抓好晚婚工作的做法,对不到晚婚年龄结婚的,要跟上管理服务,签定好晚育合同,实现晚婚晚育工作的新突破,为平抑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奠定基础。

3、实行“链式工作法”,加大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力度。“链式工作法”是改现行的统计式孕情管理机制为对持证人员跟踪管理全程服务的机制,是以控制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为目的,将行政许可、村民自治、行政监督、技术服务有机融合为环环相扣的工作链。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八项制度,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一是实行领证生育对象合同管理制度;二是完善孕情跟踪监测“盯紧守牢”包保责任制度;三是完善孕妇b超检查和引产登记管理制度,四是健全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管理制度;五是对非医学需要施行中期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者实行终止妊娠手术复核审签制度;六是建立个案查处情况上报制度;七是建立中期以上不全流产、过期流产、死胎和婴儿死亡报告制度;八是建立《生育证》注销制度。同时把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纳入市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

4、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既是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社会必要的经济补偿,也是对广大群众的警示和教育。从目前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看,征收不到位,强制执行难,恶意规避等现象普遍存在。据2004年度调查数据显示,全市社会抚养费及时征收率仅为42%,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到位率为73 %,多数的欠缴金额未经县计划生育部门批准。一是要加大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力度。加强计划生育执法队伍建设,成立征收社会抚养费执法大队,配备专门的车辆,形成长效机制,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坚持原则,做到文明执法、正确执法,解决征收执行难的问题,加大执法震慑力。二是对于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坚持“加强领导、选准对象、法院支持、营造环境”的原则,加大强制执行的力度。选择有能力缴纳社会抚养费而拒不缴纳的富裕户或者有后台、有影响、执行后能起到震慑作用的违法生育户。将具有典型意义的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案件,编制成电视节目,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在广大群众中引起强烈反响,真正达到了执行一人、教育一片的目的。滨城区、无棣成立联合执法室,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征收及时;各县区创造和积累了一些值得推广的经验。博兴、无棣县将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案件,编制成电视节目,警示干部群众,收到很好效果;邹平在全省首创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取得一定经验的基础上加大执法力度,成立征收社会抚养费执法大队,配备了专门的车辆,工作很有成效;阳信县今年也成立了执法大队。各县区要积极探索按法定程序和法律手段解决征收难的途径,进一步协调司法部门,在计划生育合议庭的支持下,抓好以控制事实收养为重点的联合执法实践,有效地解决征收执行难的问题,加大执法震慑力。

5、抓好“一元化”户籍制度改革后生育政策“双轨制”的落实工作,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对于人口计生工作既是发展的机遇又提出了新的挑战。从长远看,它将使城市人口快速增加,农村人口比重下降,改善人口的城乡结构,促进群众婚育观念的转变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从现实看,新建立的城乡“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将为严格执行现行的城乡“双轨制”生育政策带来新的矛盾。城乡居民有着不同的生育政策、奖励政策、技术服务免费政策,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社会保障制度执行等方面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过程中,如果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衔接不好,将影响生育政策的严肃性、连续性,进而影响我市低生育水平的稳定。这些问题都对增强计生干部队伍的管理服务能力、综合协调能力和依法行政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省关于在“一元化”户籍制度下实行“双轨制”生育政策的规定尚未出台,仍按原规定执行。但提醒大家要密切关注当地的动态,注意加强与公安、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的联系,在出台相关的政策时,要有利于低生育水平的稳定,同时要充分利用这次户籍改革的契机,做好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清理工作,切实摸清人口底数,夯实基层基础,为落实省“一元化”户籍制度下实行“双轨制”生育政策规定打下基础,确保生育政策的连续性。

6、坚持“工作下移、重心下移”,依法处理问题。各级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条例》,坚持依法行政和依法处理问题,确保完成责任目标。一是要着力提高基层工作水平。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关口前移、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的思路,把各种矛盾纠纷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及时处结初信初访。二是按照“人要回去,事要解决”的要求,解决上访老户问题。对上访老户特别是进京到省的上访老户,要加大劝返力度,在做好“人要回去”工作的基础上,加大协调力度,在“事要解决”上下功夫。对涉法案件要引导其走法律程序。三是要进一步畅通渠道。向社会公布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从源头抓起,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基层。四是充分发挥工作服务于全局的作用。工作人员要突出“两手抓”,一手抓问题的处理,一手抓问题的原因分析,提高为领导决策服务的水平,加大对领导关心、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综合研究,在大局中思考问题,从个性中找共性,从特殊中找一般,为整体工作服好务。

7、要继续加大对违法行政、“三乱”和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专项治理力度。“各种押金、保证金全部清退并无新的收费行为”这是省今年考核办法明文规定的考核指标;要按照要求彻底清退各类计划生育押金、保证金,加大对乱收费、乱罚款、搭车收费等行为的整治力度,对违法违纪案件要予以严肃查处,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推动行业作风进一步好转。今年市人口计生委将加大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以及对群众举报的出生瞒漏报、错报的查处力度,并纳入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扣分因素。对出现违法行政恶性案件、的将实施“一票否决”,并纳入重点管理。

(二)关于村(居)民自治。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法律法规中都有相关的规定。

1、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含义。将村级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一项公共事务,纳入村民自治轨道,由村民及其代表组织(村委会、计生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对婚姻、生育、节育等行为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使村民能够依法有效地处理本村范围内的计划生育事务,直接行使计划生育民利,这种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就是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这一定义包括五个要点,即:村民自治制度是平台;村民是主体;法律法规是依据:“四个民主”是途径:“三个自我”是目标。通过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实现村民对计划生育事务的自治、自主、自觉。这是一个很高的境界。

我们可以从三个角度来把握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村民自治,首先,从法律角度看,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依法行使民利,参与处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制度,计划生育是关系到全体村民利益的一项重要的公共事务,可以也应该纳入村民自治的范围。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法律赋予群众的权利;第二,从管理角度看,只有坚持群众路线,使广大群众成为计划生育管理的主体,激励他们真正以主人的姿态参与计生事务的管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困扰农村计生工作的难题,提高管理效率与效果;第三,从民主政治角度看,只有将计划生育纳入村民自治,才能从制度上保证广大群众更好地行使计划生育民利。

2、计生合同是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的关键环节。是加强对生育过程的控制,平抑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的重要手段。《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村(居)民会议可以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村(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公民可以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在当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尚不能完全解决生育过程控制所有问题的情况下,如何解决有“法”反而“没法儿”,没“法”还有点“法儿”的问题,当前比较有效的方式就是通过计划生育合同管理达到对生育过程管理的目的。

计划生育合同,就是村(居)民委员会依据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已婚育龄夫妇之间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通过协议,达成共识,规范双方的行为,从而达到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村民自治的目的。签订合同群众自愿是基础,“自愿、平等、协商”是原则,政府部门加强监督是关键。签订合同要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工作基础好的地方,就应该逐步淡化合同中带有行政色彩的成份,更多地体现村(居)民委员会与群众签订的带有自治性质的合同;在工作基础较为薄弱的乡村,完全不允许运用带有行政色彩的合同,难以做到。各县区可从各自的实际出发,探索解决问题的途径,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工作中碰到的实际问题,通过服务既要体现管理,又要维护计生工作的正常秩序。

要注意抓好合同的落实。据统计,全市已同育龄群众签订计划生育合同14多万份,从九十年代中期开始签订合同至今,总起来看,合同发挥的效力以及所起的作用都不够理想,说句不算为过的话,基本上是一纸空文,流于形式。我想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和原因,一是村委会在执行上不够坚强有力;二是我们加强监督指导这个关键作用没有发挥出来。希望各县区、各乡镇今后在发挥合同的作用上多下功夫,抓好典型。到年底,每个县区都要抓出运用合同加强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典型案例。

为了增强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扩大宣传效果,引导群众自觉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有条件的地方要对计划生育合同实行司法公证。要加强同司法部门的协调,尽量减低公证费,减轻基层的压力。

(三)关于优质服务。

1、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含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qoc_quality of care)是坚持以人为本,以满足最大多数育龄群众需求而进行的计划生育综合实践活动。内涵主要有4点:①其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满足最大多数育龄群众在计划生育、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等方面的需求。②其基本内容是围绕生育、节育、不育而开展的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综合服务。③其工作目标是既能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又能满足群众需求、促进人口与社会的全面发展。④其评价标准是广大育龄群众的满意程度。

2、关于计划生育优质服务,重点谈一下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推行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不仅是广大育龄群众的迫切要求,也是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的公民对避孕方法所享有的权利。知情选择的关键是知情,实质是安全、有效、适宜。《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同时第三十四条也明确规定: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这就说明,第一,知情选择是公民的权利。任何一个地方都不能说因为我这里特殊,不开展知情选择。我们不能只从如何有利于管理的角度去看问题,而应该从维权的角度去理解。第二,知情选择不是放任自流。知情选择的实质,是改过去强制性的“一刀切”为在技术人员指导下的、以知情为前提的、选择适宜自身身体条件的、以长效措施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放任自流下的知情选择形成意外妊娠,既不是安全有效,更不利于妇女身心健康。知情选择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来讲,实质上是工作标准更高了,作风更深入细致了。

各级政府及其计生部门在知情选择问题上,至少应承担四个方面的责任:一是知情教育的责任。必须对群众进行知情教育,使其知道各种避孕方法的优缺点和可能产生的副作用;二是指导育龄群众知情选择的责任。指导工作是否有效,就看你能否指导育龄群众在知情后仍然自愿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措施。只要知情教育到位,指导到位,群众最终还是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方法。所以,知情选择并不是政府不负任何责任,让群众自由选择,而是在技术人员指导下,在群众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经过比较后自主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安全有效的避孕方法;三是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的责任。当群众选择了一种避孕措施后,计生部门应该保证服务质量、保证技术规范、保证让群众在选择措施后不因服务不到位导致避孕措施失败,给身心健康造成不必要的损伤;四是加强随访的责任。这是知情选择能否成功的一个关键环节。要通过加强随访服务,把工作做在孕前,避免意外妊娠的发生。所以,同样是讲知情选择、同样是讲创造条件,所包含的内容是不一样的。如果我们从维权的角度出发,更多地尊重群众行使知情选择的权利,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就会认真指导、积极帮助群众自主选择合适的避孕措施,自然也会得到群众的拥护。

总之在知情选择上:教育是基础,知情是前提,指导是关键,首选是长效,满意是目标。要做到“五好”:上好知情选择课,检查好身体,做好面对面指导,签好选择协议书,搞好术后随访服务。

(四)关于政策推动。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重在法定奖励、免费政策的兑现落实。确保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社会上有地位、经济上得实惠、生活上有保障是计划生育立法追求的重要目标。省《条例》对晚婚晚育和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落实渠道作了明确规定,我市大力实施“三个一” 推进计划(一个政策暖人心、一个帮扶助脱贫、一个保障到终身),加快建立健全奖励、优先、优惠、扶持、救助、保障“六位一体”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成效显著,但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经济条件较差的乡村,还有10—15%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得不到落实;二是城镇失业人员、破产企业、民营股份制企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落实不到位;三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免费在一部分现居住地未纳入财政预算,致使依法享有的免费权利得不到落实;四是由于全国统一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老《条例》中加发5%的退休金难以纳入养老保险列支渠道,改为“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但停产、未停产、破产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30%的养老补助仍难以兑现。如何用发展的办法妥善解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奖励、免费政策的落实,依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树立法律的权威性,这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奖励落实途径和渠道探讨。对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乡镇财政统筹,县级财政补贴,同时积极争取纳入财政转移支付,切实解决基层和农民群众负担;对下岗、失业职工、无业、自谋职业人员的独生子女奖励费,按照“属地管理、费随税走”的原则,采取市县两级财政统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兑现;停产、半停产、破产企业无力承担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30%养老补助的,按照“费随税走”原则,由所在地政府承担;凡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内退、协保、下岗、离岗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养老补助由用人单位负责;经劳动部门办理失业手续后又被用人单位招用、雇用的,由新的用人单位负责;被个体私营业主雇用的,由私营个体业主负责;失业后未被用人单位雇用至退休时仍属失业人员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确认并出具证明,由市、区财政分级承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费和技术服务免费应当纳入现居住地财政预算。《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有关问题的实行意见》(滨政发〔2004〕75号)明确规定破产企业职工独生子女父母的待遇,可作为破产债权对待。各县区要积极探讨,企业宣布破产前将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经费纳入企业成本核算。与此同时,要建立完善公共财政投入制度,落实奖励政策的监督检查制度、相关部门综合协调制度和法定代表人责任追究制度,以使奖励政策落实环环相扣,责任明确,切实到位。加快实现计划生育工作由过去注重“严管重罚”向“以奖代罚”转变。

(五)关于综合治理。综合治理关键是要依法落实相关部门的责任。人口问题具有高度的关联性,各个部门的工作、各项事业的发展,都与人口问题密切相关。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绝不是给计生部门帮忙,而是部门之间良性互动、相互促进的关系。要加强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社会经济政策和人口信息化建设四个方面的综合协调,加大人口问题综合治理力度。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国策意识、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份内的事情,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各级计生部门要打破自我封闭的状态,善于主动上门协调,坚持从源头上介入,通过联合调研、联合发文、联合开会、联合检查等形式,推进人口问题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关键是各级党政领导重视,部门尽职到位。计划生育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党政领导及相关部门必须牢固树立一盘棋的全局观念,对人口问题实施综合决策、综合协调、综合施治。《人口法》和省《条例》从四个方面对综合治理作出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规定了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指导方针和原则。即“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二是明确规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主体及其法定责任。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主要承担8项职责。相关部门要从本部门的职能出发,制定相关经济社会政策,依法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实行单位负责人责任制,既要负责做好本单位、本系统的工作,又要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是明确规定了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和义务。企事业单位主要是负责对本单位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落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责任制,对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奖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社会团体要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做好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推行村(居)民自治,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居民公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四是明确了关于综合治理的利益导向机制和维护公民权益的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真正从体制、机制上形成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局面。《条例》还规定,对于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重大事项督查范围,通过不断完善人口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将考核重点放在人口问题综合治理、解决热点难点问题、根治薄弱环节上,将考核方法调整到查下评上、群众印证、公开透明上,将考核目的定位在客观评价党委政府政绩,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上。

三、完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提高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

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失去监督和制约的权力是十分危险的。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是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保证。

(一)健全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并落实执法公示制、有奖举报制、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等;加强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加大行政法制监督力度,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并依法公正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违法的、不当的行政决定要坚决予以撤销或者变更;要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许可和行政应诉统计分析制度,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和不当决定的申诉、检查、检举制度,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行政行为。

(二)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制度,公开管理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办事纪律、监督办法,增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透明度,使群众有效地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重视人民群众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渠道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努力提高服务公众和服务社会的能力。大力开展“万名群众评行风”和“下级评议上级”活动,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要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积极争取人大、政协开展计划生育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活动,听取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建言献策,提高我们的行政执法水平。

(四)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建立人口安全预警机制,建立起人口信息旬调度、月报告、季通报、半年一制度,通过新闻媒体、内部通报等形式及时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呼吁全社会关注人口问题,接受公众监督。

四、加强领导,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计划生育法制建设是一项带有全局性、长期性、根本性、制度性的工作,全面推进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事关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的大局。各级计生部门的负责同志特别是“一把手”和分管领导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必须始终把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坚持科学、严谨、求实的作风,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责任重于泰山。要实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领导责任制。各级计划生育执法机关的行政首长要将行政执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重视行政执法工作的规划和督导,加大行政执法的人、财、物的投入,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切实保证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

要加强计划生育干部的法制教育和培训,牢固树立人民观念、法律至上观念和职权法定观念,增强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通过学习牢固树立“四种”新的管理理念,即树立以民为本的管理理念,努力实现从管制型向现代服务型转变;树立公开透明的管理理念,努力改进工作作风,依法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树立诚实信用的管理理念,努力做到谨慎、理性地行使权力,不断提高决策的科学水平;树立严格按程序办事的管理理念,克服权力的随意性和独断专行,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县乡行政执法队伍在行政管理的第一线,直接与老百姓打交道,加强这支队伍建设尤为重要。要将其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要把好队伍入口关,抓好公务员的法制培训、持证上岗,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承担起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重任。

水利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篇9

一、深化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工作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能力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开展以来,我们大体经历了从行政强制手段到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再到基本步入法制化管理的三个阶段。可以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方面面都是在依法的前提下开展的,依法管理涉及到人口计生工作的诸多环节。无论从理论层面还是具体实践,都要求我们必须做到依法管理和依法行政。

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安定有序,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不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很容易引起恶性案件或突发事件,造成社会不稳定不和谐。*事件再次为我们敲响了警钟,这次事件最重要的教训就是不要简单使用行政强制措施。

二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要要求。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经过10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法治政府目标,国家人口计生委要在2*0年在全国率先基本实现部门工作法治化目标,作为法治政府目标的重要组织部分,这个法治目标的实现涉及家家户户,加之行政强制手段和传统工作方式在部分干部头脑中根深蒂固,更增加了这一目标实现的难度,要求我们必须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意识。

三是便民维权的客观需要。随着公民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学法、懂法、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坚持执法为民,实行政务公开,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切实保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是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手段。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需要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参与,需要全社会的共同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工作中,对违法生育当事人的查处需要纪检监察部门、人民法院和政府法制部门的积极配合,对“两非”案件和假证明、假手术案件的查处和打击需要卫生、公安、药监等部门的协作配合。这方面,我们已经探索了很好的作法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值得进一步总结和提炼、巩固和发展。

五是领导和干部执政水平和执政能力的具体体现。一个领导和干部的执政水平和执政能力如何,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看依法管理能力的高低,如果不懂得基本的法律知识,很容易造成决策的失误,对工作带来损失。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已有法可依,我们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自觉转变与依法行政不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受追究。努力提高执政水平和执政能力。

二、充分肯定成绩,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进一步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工作水平

通过多年的努力和不断探索,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机制建设取得了较大突破和实质性进展,基本形成了宣传培训、制度约束、程序规范、部门联系、执法研讨、考核奖惩等方面相互渗透、相互衔接的有关运作机制。特别是强化司法资源配置、实施部门联动机制的创新作法和有益探索,为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工作法治化目标起到了较大的推进作用。

(一)以培训教育为基础,干部的依法意识和群众的守法维权意识普遍增强。

通过定期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使广大人口计生干部掌握了必备的法律法规知识,增强了依法管理意识,提升了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现全市有2257名执法干部申领了省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居我市各行政执法部门之首。与此同时,通过多种形式的的宣传教育,广大群众的法制意识普遍增强,除体现在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不断提高外,还体现在能够利用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年来,计划生育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虽然减少,但案件诉讼的质量却在提高,给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和依法行政了更高新的要求。

(二)以“六化”创建活动为载体,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水平不断提升,初步实现了部门工作法治化目标

依法行政是依法管理的核心内容和工作重点,多年来,我们认真贯彻“七不不准”和“八项群众工作纪律”,以制度约束为根本,以程序完善作保障,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开展执法主体合法化、执法人员资格化、执法活动程序化、执法行为文明化、执法文书规范化、执依据法定化的依法“六化”创建活动,全面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基本没有发生因行政执法不当引发的恶性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初步实现了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工作法治化目标。*区、*市作为全省12个依法行政示范县(区、市),顺利通过验收并获得省人口计生委表彰。

(三)以整顿生育程序为重点,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有效查处和打击

*年到20*年,全市统一开展了清理干部职工违法生育和违法收养的“双清”工作,共处理了3000多人,生育秩序得到进一步得到理顺。近三年来各级有关部门联合或单独开展了94次“两非”案件和假证明假手术案的集中整治活动,立案20起,查处了27人,3起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与此同时,加大对违法生育当事人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近几年来每年征收社会抚养费4000万元左右。在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中,市、县两级人民法院积极支持和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及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运用司法职能强制执行社会抚养征收案件。截止20*年3月31日,全市人口计生系统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31件,法院审查受理并裁定准予执行793件,已强制执行或自动缴纳399件,执行总金额达41653*元。强制执行工作的开展,产生了较大的震动效应,维护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促进了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工作进程。

总结取得这些成绩的基本经验,可以归纳为五点:

(一)善于把握全局和态势。党和国家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人口计生工作虽然是“天下第一难”也不能特殊,也必须顺应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必须把握这一大局,转变观念和理念,才能做到既要抓紧又要抓好。同时,必须充分把握国家法制建设的发展态势和人口计生工作自身发展规律,注重通用法律法规与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门法律法规的有效结合,才能做到正确执法,文明执法。90的代初以来,以《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为代表的国家行政法律相继颁布施行,我们顺应形势,结合“一法三规一条例”的贯彻实施,建立完善了行政执法“七个制度”和“九个程序”,有力规范了执法行为。*年10月8日,市委、市政府召开了全市人口计生依法管理工作会,决定以贯彻《*省计划生育条例》为契机,运用依法管理手段,开展“双清”工作,为以后人口计生工作的健康发展奠定了较好基础。

(二)善于创新理念和运行机制。观念的转变和理念的创新是依法管理的根本性问题,机制创新是依法管理的效果问题,立足法院具有案件审查和强制执行的司法职能,政府法制部门具有行政监督和培训的职能,司法行政部门具有法律顾问管理的职能,我们首先确立了实施部门联动机制、强化司法资源配置的理念,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和法治化目标的实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积极探索运行机制,特别是把住重点,建立了社会抚养费征收非诉案件强制执行机制,有很多创新作法。从市级层面看,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政府法制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年7月联合制发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规范》,各县、区(市)各有各的亮点,如*县每案必听证、*县专题审议、*县审查交流、*区现场听证等。基本归纳有以下运行机制:逐级审查机制、三位一体协作机制、审查意见交流机制、执行重点突破机制、宣传造势机制、同步拘留机制、人大监督机制、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工作激励机制和联动考核奖惩机制。应该说,这些都是理论和实践创新的产物。

(三)善于协调配合和当好参谋。市、县两级人口计生部门充分发挥好参谋职能作用,在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工作中,积极协调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纪检监察、卫生、药监、司法行政和政府法制等部门联动施治,各有关部门在同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统一调度下,紧密协作,统筹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和依法行政。

(四)善于深入研讨和解决问题。在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工作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广泛,加之人口计生法制体系本身不健全,有很多问题需要研究解决。20*年以来,市人口计生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政府法制办先后8次联合召开研讨会、工作会和座谈会,并深入基层和外出调研考察,就诸多人口计生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了具体方案,解决了基层操作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如联合制发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规范、指导有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问题等等。

(五)坚持“一票否决”和责任追究。多年来,我们把因行政执法不当引发计生恶性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的重要内容。同时,严格过错责任追究,20*年以来有3人因执法过错受到相应处理。

但是,我们应该清醒认识到,虽然我们在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和依法行政上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离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仍有一定差距。一是部分干部的法制意识仍然不强,执法水平不高,习惯使用老方法,传统手段解决问题,用违法手段处理违法生育的现象在个别地方依然存在;二是群众的守法意识与国家法制的总体要求差距较大,普法深度和广度不够,给依法管理带来了难度;三是对“两非”行为由于发现难和取证难,打击惩处的力度不大;四是违法生育者多是贫困者,社会抚养费征收率仍然较低,不能起到有效的惩戒作用;五是依法兑现奖励优惠政策个别地方仍然不到位。因此,我们必须在总结正面经验的基础上,重视存在的问题与差距,依法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三、坚持和把握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管理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抓住重点和难点,努力率先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工作法治化目标

依法管理涉及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各个方面,但我们坚持了大的原则,就能把握总的方向,把握好了主要内容,就抓住工作主线,抓住了重点难点,就能有针对性解决问题。

(一)必须坚持“五项原则”:即职权法定、合法性、合理性、便民性和公开公正原则。这就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特别是人口计生部门在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既要遵守实体法的规定,又要符合程序法的要求;运用自由裁量权时既体现惩教的目的,又兼顾合理情节;既要严格行政程序,又要利于方便群众;既要做到权利义务平等,又要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必须把握“三项内容”:即宣传培训、依法行政、惩戒约束三项主体内容,其中宣传培训是基础,依法行政是核心,惩戒约束是重点。

在干部培训方面,我们已经建立了比较稳定的机制,需要在培训的质量和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上进一步下功夫。但对群众的宣传教育方面,虽然形式多样,但效果不很理想,需要进一步深化。比如说群众知识抢答赛活动、人民法院强制执集中宣传活动、面对面宣传教育活动都是很好的载体,要进一步深化拓展,扎实有效的开展。特别的是,对群众的宣传教育既要讲义务责任,也要讲权益权利,不能顾此失彼,否则不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管理。

水利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篇10

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都绝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有其特定的立法背景和成因,这些背景因素中往往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等诸多方面。有的立法既有国内因素的考虑,还有国际因素的考量。就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而言,应该说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笔者试图从国内背景与国际背景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国内背景分析

1、 经济背景(因素)分析 庞大的人口基数和每年增加1000万人口的状况,给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实施可持续性发展战略带来巨大的压力。人口过多和人口增长过快始终是制约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首要问题。因此国家把实行计划生育确立为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但是长期以来虽有国策却无国家立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长期依靠政策和地方立法开展工作的状况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有必要把“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

2、社会发展背景(因素)分析 随着经济总量和人口总量的不断扩大,农业资源已经迅速接近承载力的上限,平均每人拥有的耕地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30%,平均每人拥有的草地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40%;平均每人拥有的林地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4%;平均每人拥有的水资源不到世界水平的1/4。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位列世界六、七位,但人均国内生产总值(800美元左右)仍居世界中位左右,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1450美元)。由于人口增长过快,国家用于发展的资金相对减少,能够用于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的资金不足,要进一步提高人民的文化素质和健康水平,面临着很大的困难。

为了实现持续的经济增长和可持续性发展,满足全体中国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保证当代及子孙后代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国家选择了实行计划生育这一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战略决策是正确的。 我国实行计划生育近30年来,已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经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规章制度和管理方法,初步探索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道路,逐步推行了一系列重大的改革举措,迫切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长期坚持下去并不断发展完善。

3、政治背景(因素)分析

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国家计划生育管理必须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为了规范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行政行为,做到有法可依,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必须制定专门法律。

水利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篇11

坚持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一是把计划生育工作摆上党工委、办事处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街道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努力创建计划生育先进街道。二是定期召开计划生育专题会议,听取计生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促进计划生育工作正常、有序、高效开展。三是认真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制。与社区、辖区单位层层签定了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了责任,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四是严格考核兑现,做到奖罚分明。制定奖惩办法,把计划生育作为一项重要考核内容,与社区评优直接挂钩,实行“一票否决”,激发社区搞好计生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形成全街道上下及辖区单位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大力普法,注重计生宣传

开展全方位、立体化的计划生育普法宣传,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营造新型生育文化氛围。一是大力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公益性宣传,普及人口和计划生育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科学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二是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宣传的/!/覆盖面。通过召开座谈会、文艺演出会、法律知识讲座、知识竞赛等形式,利用人口学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营造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氛围。三是坚持利用“三﹒八”、“五﹒二九”、“六﹒一”等重大节日组织辖区单位、社区干部集中开展法制宣传活动。

结合5.29协会活动日,举行送法进工地、“婚育新风进万家”、“一杯奶”生育关怀行动、“关爱女孩”行动等一系列大型宣传活动;7.11世界人口日,切实做好孕前、产前检查等宣传工作,预防出生缺陷;深入育龄群众、计生户家中嘘寒问暖,帮助育龄妇女解决实际困难,宣传计生政策和新型婚育观念,引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表彰奖励了6名计生协会会员,鼓励她们在今后的社区计生工作再接再厉模范的发挥会员作用。

三、健全制度,规范行政行为

建立健全依法、文明办事的各项规章制度,倡导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文明办事。一是认真推行办事公开制度,实行政务公开。全面、依法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事项、程序和标准。对群众关心的计划生育事务,如:一孩生育证办理、二胎生育证审核、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病残儿童医学鉴定、非医学需要的中期以上人工终止妊娠审批等所有办事程序全部公之于众。并将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向社会公开,使群众既清楚计生办的工作内容,了解计划生育工作流程,又能够时刻监督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能。二是制定和完善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严格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加强行政执法公示。建立生育证跟踪管理制度、挂牌上班制度、首问责任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坚持每月一考评来督促落实,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及时解决群众反映普遍的突出问题,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文明办事”。

四、依法行政,强化法律意识

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群众性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与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我街道把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根本出发点,适时转变观念,及时调整思路,强调群众是计划生育主人的意识,走依法行政之路,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一是坚持干部带头学法制度。把提高干部的法制观念作为实现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两个转变”的重要途径。通过法制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增强计生行政执法人员懂法、守法、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二是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将计划生育法规确定的执法责任实施量化,责任到人,使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自觉做到行政行为符合法、查处问题依据法,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三是针对社会抚养费征收难、长期拖欠问题,做到正确执法和文明执法,切实保障群众的生殖健康权利,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全面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对辖区三户计划外生育户征收社会抚养费共计27270元。四是逐步完善综合治理机制。依法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职责,实行流入人口和常住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同考核,形成“办事处主导、部门配合、群众参与、属地管理、优质服务”的工作格局,实现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流动人口信息互通,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为女孩生存、成长提供优惠政策,营造关爱女孩成长、提倡男女平等的社会氛围。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五是依法完善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全面推进和规范计划生育管理。将计划生育工作中心下移到各社区,把计划生育纳入居民自治。各社区都实行了政务公开,将生育情况、违法生育处理情况等事项定期公开,生育政策、奖励优惠政策以及有关计划生育办事程序长期公开。

水利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篇12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跨省的河流、湖泊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国家有规定的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第四条 全省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部门管理服从统一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按统一规划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各项事业。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植被,防治水土流失,涵养水源,防治水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实行计划用水、科学用水、节约用水。

各单位应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省水利厅是省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水资源管理工作。城建部门负责管理省辖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节约用水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对水体污染进行调查、监督和评价,对水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地质矿产部门负责地下水普查勘探和监测,并对地下水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督。

市(地)、县(市、区)水利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水资源的主要职责是:

(一)实施《水法》及其他有关水资源的法律、法规;

(二)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全省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编制开发利用水资源的综合规划,制定水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

(三)归口管理全省节约用水工作;

(四)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

(五)统筹城乡水资源,对水资源进行统一调配,处理用水纠纷;

(六)负责国家分配给我省的黄河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工作;

(七)负责水资源的保护工作,协同环保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八)组织协调重大的水资源科研工作;

(九)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政监督管理,负责查处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调处水事纠纷,保障水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十二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全省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市(地)、县(市、区)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

第十三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全省的综合规划和跨市(地)的流域或者区域的综合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地)的综合规划和跨县(市、区)的区域或者流域综合规划,由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的综合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防洪、治涝、灌溉、航运、城市和工业供水、水力发电、渔业、水质保护、水文测验、地下水普查勘探和动态监测等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综合规划应与国土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需要。

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活动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制定中长期实施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正确处理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之间的关系,统筹兼顾供水、灌溉、治涝、发电、航运、渔业、水土保持等各方面的需要,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第十六条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水土资源条件,发展灌溉、排水、水产和水土保持事业;应积极采取喷灌、滴灌、管道灌溉等节水灌溉方式,促进农业稳产高产。

第十七条 兴建引用黄河水工程,应对渠首沉沙、清淤占地等进行科学规划,防止渠道淤积、土地沙化和引起涝、渍、碱灾害,并应妥善安排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

兴建水工程需要迁占、移民的,应按照受益负担、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排好移民和迁占地区群众的生产、生活。所需安置经费,列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并应当在建设阶段按计划完成安置工作。

第十八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需要,维持生态环境用水。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工业发展规划时,必须以水资源评价为依据。扩大城市供水规模,须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利用水能资源、水运资源、水产资源和旅游资源。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向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内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或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水库、湖泊周围和河流两岸采矿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体受到污染和破坏。

禁止任何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向地下排放、倾倒污废水。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对超标排污严重影响水体用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

对造成水资源严重污染和破坏的排污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限期治理。因水污染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 开发利用地下水,应维持采补平衡。对已超采的地区,应当采取回灌补源措施,严格控制采水量。

在海水入侵地区不准增打深井并限制开采量。

第二十四条 开采矿藏或者兴建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影响工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用水并造成损失的,采矿单位或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第二十五条 兴建水工程或其他建设项目,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或者航道水量有不利影响的,由建设单位采取补救措施或给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 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设施,防汛设施,导航、助航设施,水文和水文地质监测设施以及水文测验河段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拆除或迁移。

第二十七条 国家所有的水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集体所有的水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

第五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全省和跨市(地)的区域的水长期供求计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市(地)、县(市、区)的水长期供求计划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水长期供求计划和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对直接从河流、湖泊、地下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为农户生产、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和其他少量取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

取水许可制度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供应的水,应当依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水费;使用其他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依照市(地)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水费。

第三十一条 对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湖泊取水的单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对农业灌溉取水,可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省辖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水资源费,可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建部门征收。

征收的水资源费,缴同级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管理,作为水资源管理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调查评价、规划、保护、管理、补源以及补助节约用水等,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地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协作的精神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在水事纠纷解决之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市(地)交界线两侧各五公里,县(市、区)交界线两侧各三公里的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引水和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三十三条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依照《水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当事人必须服从。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宣传、实施《水法》及其他有关水资源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事迹突出的;

(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和水土流失,成绩显著的;

(三)管理和维护水工程成绩显著的;

(四)勇于同破坏水资源、破坏水工程行为作斗争的;

(五)为开发利用水资源,做出重大贡献的;

(六)在水资源科研方面成绩显著的;

(七)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取水、截水、阻水,给他人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设施、水文监测设施和测验河段、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和导航、助航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一千至一万元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拆除或迁移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其修复或迁回原址,可以并处一千至五千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依照《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拒绝、阻碍公安人员、水政监察人员或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水事公务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处罚。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