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金融论文范文

时间:2023-03-14 14:50:14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4篇货币金融论文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货币金融论文

篇1

第一次上课时,要求学生每6—8人自动分组,推选组长,每组布置一个专题,专题一般是当前金融热点话题,要求该组根据学生各自的特点,进行任务分工:搜集资料、整理资料、筛选资料、制作与修改PPT、PPT汇报等,通过这种分组教学,提高学生的团队合作意识。同时组长还要负责本组学生的考勤工作和该组各个学生完成任务情况的打分,教师和其他各组组长要对该组最终提交的成果进行考评打分,最后该组每个学生的打分就是三者的加权得分。这种方式既强化了学生对当前金融热点话题的关注,又培养了学生的团队意识,还锻炼了学生的搜集和整理资料的能力、调研分析能力、表达能力,为学生进入企业奠定了良好的职业能力。

(二)实践性教学

每次课前五至十分钟,让学生自愿到讲台上通过各种方式:新闻播报、板报、视频、PPT等解说近几天发生的金融大事、要事,并附以简要的评论;在金融机构体系和商业银行的讲述中,要求学生选择我市的某家金融机构进行实地调研,了解该金融机构的窗口设置、业务开展情况等;根据相关章节内容,将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上传给学生,要求学生课后阅读,并通过提问等方式进行检测;让学生课后阅读金融方面的一些报告如《货币政策执行报告》、《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等,并书写心得体会或读书笔记,等等,通过这种实践性教学,培养了学生的金融意识,提高了学生对金融的关注度、发现问题和分析问题的能力,为学生的职业发展奠定了基础。

(三)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法是我们在各门课程的讲授中运用得较多的方法,金融方面的案例非常多,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合理运用,既可以活跃课堂气氛,又可加深学生相关理论知识的理解,还可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可谓是一举多得。这就要求老师在课前对案例进行精心筛选,选择最适合的案例融合到相关章节内容的教学中。比如在信用的讲授中,我们可以引入信用卡透支的案例,让学生知道信用的重要性,个人信用记录是我们的“经济身份证”;在利率的讲授中,可对我国贷款利率的放开进行解析,并进而对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情况进行探讨。案例教学法可以帮助学生掌握抽象的金融理论,也使我们的教学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有利于培养学生独立分析和解决各种错综复杂问题的能力,激发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达到了学生职业能力培养目标。

(四)问题导入式教学

问题导入一般用在教学活动开始前,针对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既可以通过经济生活中的热点问题和学生感兴趣的实例导入,可也通过已学内容回顾导入,还可运用多媒体提出问题导入等。例如在货币政策工具的讲解中,我们可以先引入《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的某段材料,让学生思考一下在这段材料中运用了哪种货币政策工具,这种货币政策工具是如何调控的,有什么样的效果,从而引出接下来要讲的某种货币政策工具。问题导入式教学方法能够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激起学生求知的欲望,促使学生主动思考,有利于新课的实施与开展。

二、充分利用网络,加强与学生的沟通

互联网的广泛应用极大丰富了教学过程的生动性,促进了多样化信息的传递。在《货币金融学》的教学中,我们可以借助于微信、飞信、QQ、电子信箱等各种沟通手段,实现课程相关资料的最大程度共享,及时答疑解惑,加强与学生的有效沟通,同时实现课后部分作业的电子化。四、改革课程考核方案为了相对准确地评判学生的学习态度,达到真实、公平与合理,在《货币金融学》考核中,我们始终采用平时考核和期末考试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当学期教学实施计划,灵活设定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的占比。如为了加大学生平时考核力度,提高学生平时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我们可以将平时考核和期末考试设定为各占一半,将平时考核贯穿于教学始终,这样就杜绝了某些学生临时抱佛脚的心态,重视平时的学习。平时考评可以包括作业(习题、心得体会、读书笔记等)、课堂提问、课堂随机小测验、专题分组汇报、考勤、课前新闻解读、期中考试等。期末考试内容构成中,为了体现层次,除了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客观复述题外,还要出一些结合中国当前经济、金融领域实践问题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的主观分析题。以上考评方法,我们在每学期开课的第一次课中即对学生阐明,既是让学生明白这种考评方法的意义,也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学生与授课教师的配合。

篇2

FDI对货币金融环境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其对货币供应量的影响上。而货币供应量的多与少由一国的货币基础决定,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决定货币供应量的货币基础由银行信贷和外汇储备组成,FDI通过增加东道国的外汇储备来对货币供应量产生影响。外商直接投资主要从两个方面对一国货币供应量产生影响。一方面,FDI带来的直接资本流入会导致企业所持有的外汇增加,企业将外汇卖给中央银行换成本币,形成央行的外汇储备并导致流通中的本币增加;第二,FDI通过在东道国的生产和进出动得到大量外汇,同样通过结汇的方式将外汇卖给央行,形成央行外汇储备的同时增加一国的货币供给。FDI通过以上两方面导致货币供应量增加,并最终会对我国货币金融环境产生影响。以上两个渠道的作用是文章研究的重点,此外,外商直接投资还通过一些其它的途径对一国货币供应量产生影响。例如,外商直接投资有利于促进一国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国民收入增加的同时会导致储蓄的增加,外商直接投资通过增加储蓄的方式增加了我国的货币供给;同样,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的国内资本产生“挤出效应”,造成国内资本的外逃,因此导致我国货币供给的减少。文章将FDI影响货币供应量的其他方式和渠道不考虑在研究范围之内,并假设外商直接投资通过其他途径产生的对货币供应量的影响为零。因此,就我国而言,大量的外汇储备主要来源于出口贸易和外商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和出口贸易会导致外汇储备的增加,进而影响我国的货币基础,并且最终对货币供应量产生影响。在上述逻辑的基础上,理论假设:中国独特的外商直接投资政策造成的外汇和外资的大量流入,严重影响到中国的货币金融环境,并与国内银行信贷扩大一起,共同成为今天的通货膨胀和房价高涨局面的影响因素之一。

1.2数据说明

本文采用货物出口、外商直接投资和货币供应量等三类数据。受限于仅有2001年开始的进出口月度数据,因此文章采用的是2001年到2013年以月为划分的156组月度数据,包括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额、货物出口和货币供应量等。货物出口数据来源于商务部综合司2001-2013年进出口统计快报中各月的统计数据;外商直接投资数据来源于2001-2013年商务部投资司统计快报中各月的数据;货币供应量数据M2取自中国人民银行网站的统计数据。其中外商直接投资和货物出口额的计量单位为“亿美元”,而货币供应量的计量单位为“亿元”,为了增强检验的准确性,用来自美联储网站的经济统计数据———2001-2013年人民币兑美元的各月均衡汇率,将货物出口和FDI数据折算为以“亿元”单位。

1.3数据处理

在所得数据的基础上,对数据进行简单的处理并定义两组变量X和M。X为解释变量,是外商直接投资额和货物出口额之和;M为被解释变量,是货币供应量。我们通过检验X和M之间的关系来观察FDI对我国货币金融环境的影响。由于数据的自然对数变换不仅不会改变其原有的协整关系并能够使其趋势线性化,而且还能够消除时间序列数据存在的波动异方差现象,因此对两组数据进行自然对数变化处理。将对数化之后的变量录入计量经济学软件eviews7.2,之后用eviews7.2对数据进行更深入的分析。

2FDI对货币供应量影响的格兰杰分析

2.1ADF单位根检验

在进行Granger因果检验之前,为了避免出现“伪回归”的问题,必须保证所使用的数据是平稳的。但多数情况下的时间序列往往是非平稳的,因此有必要对LN(X)和LN(M)两组数据进行单位根检验,判断时间序列的平稳性,为模型下一步检验打下基础。本文采用ADF单位根检验的方法来检验所选取的变量是否存在随机趋势。水平情况下,LN(X)和LN(M)都是非平稳的序列;在一阶差分时,LN(X)依旧是非平稳的,但LN(M)则变为平稳的序列;在二阶差分的时候,1%的显著性水平下,LN(X)和LN(M)的二阶差分序列•2(LN(X))和Δ2(LN(M))的ADF检验统计值小于对应的临界值,都通过显著性检验,所以LN(X)和LN(M)二阶差分序列同时达到平稳,因此是I(2)过程。

2.2协整关系检验

进行Granger因果检验的前提是要求数据具有协整关系,通过上述ADF检验可知LN(X)和LN(M)的二阶差分序列是平稳的,因此符合协整关系检验的前提。首先求得LN(X)和LN(M)的残差序列,将所得残差保存在名称为K的序列中,并画出其时序图。分析时序图可知,残差序列K围绕在某一固定值上下波动,初步判断序列K是平稳的序列。在水平情况下,对K序列进行单位根检验,t统计量小于1%显著性水平下的MacKinnon临界值,从而拒绝原假设,表明残差序列不存在单位根,是平稳序列,因此可知LN(X)和LN(M)之间存在协整性,两者之间存在长期均衡的关系。

2.3格兰杰因果检验

为了进一步分析两组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对变量LN(X)和LN(M)进行格兰杰因果检验。因为格兰杰因果检验对于滞后期长度的选择有时很敏感,不同的滞后期可能得到不同的检验结果,因此为了提高检验的准确性,有必要进行不同滞后期长度的检验。

3FDI对货币供应量增长的贡献和拉动

上文的实证检验证明,外商直接投资与货币供应量之间存在格兰杰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值得注意的是,上文的研究仅仅证实了外商直接投资是引起货币供应量增加的原因,却没有说明外商直接投资对货币供应量增长的贡献和拉动作用具体大小。虽然FDI对货币金融环境的影响无法量化,但是可以从其对货币供应量的贡献和拉动作用上得到参考。为了衡量FDI对货币供应量的拉动作用并考察FDI对货币供应量增长的贡献,可以从FDI对货币供应量增长的贡献率和拉动率两个方面进行量化分析。利用上文实证研究中的数据,考虑到短周期内外商直接投资对货币供应量增长的作用表现不明显,因此将月度数据折算成年度数据计算贡献度和拉动度。FDI对货币供应量增长的贡献率(ContributionRate)是变量X(FDI+货物出口)的增量与变量M(货币供应量M2)的增量之比,FDI对货币供应量增长的拉动率(PullingRate)是指FDI对经济增长贡献率与货币供应量增长率的乘积。第一,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货币供应量的贡献度和拉动度在除2009年外的年份都为正,这说明FDI对我国的货币供给会产生影响,且这种影响为正,即外商直接投资会导致我国货币供给增加;第二,2009年时贡献度和拉动度两者同时为负,这是由于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出口和FDI减少导致的,2009年我国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总额为900.34亿美元,同比下降3%,货物出口仅12019.3亿美元,同比下降16%;第三,贡献度和拉动度的变化趋势是一致的,且从2002年以来,FDI对货币供应量增长的拉动作用和贡献作用是递减的,2002年,贡献度和拉动度分别为20%和3.39%,而2013年的贡献度和拉动度分别为5.15%和0.7%。外商直接投资对货币供应量增长的拉动度和贡献度下降可能是由于近年来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和进口规模的扩大冲淡了外商直接投资和出口带来的外汇储备的增加;也可能是由于FDI中包括了商品形态的实物资产流入,且这部分实物资产占据了FDI的很大部分,而直接以资金形式流入的FDI占比较少,形成的外汇供给也因此减少,对货币供应量产生影响减弱,从而导致FDI对货币金融环境的影响淡化。

篇3

随着网络技术在国内的普及,虚拟货币因其便利性和时尚性得到大量应用,逐步成为虚拟产品和网络增值服务提供者实现利润的重要工具。当前我国网络上存在的较有影响力的品种主要有Q币、POPO币和狐币等。

金融危机中的虚拟货币消费

国家统计局宣布的数据显示,受由金融危机引发的全球性经济危机影响,2008年我国GDP增速呈逐季回落态势,四个季度的同比增长分别为10.6%,10.1%,9.0%和6.8%,尤其是在第四季度,由于金融海啸已深入我国有关行业,国民经济增速明显放缓。而按照腾讯、搜狐和网易三家的财报披露,其虚拟货币收入的同比增长率却远远高于各期的GDP增速(见表1、2、3)。

但综合2008年全年走势,虚拟货币消费量与2007年相比有了显著提高。与整体经济水平的下滑程度相比,虚拟货币还是表现出了较强的抗御性,表现在以下方面:

业务的效用具有一定的不可替代性。互联网增值业务收入主要来自在线游戏收入和其它服务性收入,如QQ会员、QQ秀等。因为这些网络服务给消费者带来的效用不是其它活动可以轻易取代的,即一般情况下消费者不会轻易放弃这些服务,所以这两部分收入水平受宏观经济水平的影响较小或者说影响传导得较慢。只要网络公司能够适时推出新款网络游戏或者及时优化服务水平,提高“享受特权”,就可以牢牢抓住消费者,维持并增加此部分的营业收入。

消费者构成特定。由于网络虚拟产品和服务可以满足年轻人“自我认同”和“追逐时尚”的心理需求,所以25岁以下的青年人就成为其消费主力。这些消费主力的生活费用全部或大部分由其监护人提供,排除一些不可抗因素,在其生活水平维持不变的条件下,用于网络消费的部分也将维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水平,因而网络虚拟产品和服务的需求量总是存在。

此外,虚拟货币购买具有“单向性”,使用范围具有“锁定性”。单向性决定了虚拟货币的消费者不能通过虚拟币发行方将虚拟币换回人民币,即虚拟币“一经购买概不退还”;锁定性指虚拟货币只能在发行者允许的范围内使用,即某种虚拟币只能应用于发行者提供的产品池。当产品池中的产品足够丰富时,虚拟币的购买能力就得到展现,从而形成一种网络范围。发行者通过这种网络范围逐步建立了自身的市场份额和网络品牌,随着品牌深入人心,发行者的有关业务对危机就会产生一定的抗御能力。

业务所需的平均支出较低。虚拟货币消费一般情况下为小额消费,所以大多数网络消费者不会太过于缩减这部分支出。因此互联网增值业务虽然不能完全抵住全球性经济萎缩带来的冲击,但相对于网络广告业务等大额交易来说,它对金融危机有更强的抵御力。

金融危机对虚拟货币风险防范的启示

加强发行过程的管制,遏制信用危机于萌芽。降低信用标准,鼓励房地产金融机构向低信用等级的借款者放款;同时放松金融管制,允许金融机构以低成本借贷投资于高风险资产,允许投资银行不断设计结构复杂的高杠杆衍生品用于出售为次贷危机埋下了祸根。而虚拟货币的发行人为网络公司,其发行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中央银行货币发行的垄断地位。由于虚拟货币发行量由公司利润最大化决定,所以它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甚至出现通货膨胀,不仅会给消费者带来“贬值风险”,也会给货币市场带来强烈的信用冲击。因此国家应对虚拟货币的发行实施严格的管理,如设立一个专门的虚拟币发行机构,这样一来虚拟币的发行量虽然还是由公司经营者决定,但国家可以在其数量上加以控制,能够有效地避免“通货膨胀”的产生。

加强“二级交易市场”的信息披露,抑制风险的传导。次贷危机的传导根源是成熟金融市场条件下的资产证券化。因为缺乏可靠的价格信息参照,所以美国监管部门允许对冲基金按照内部的数学模型计算结果作为资产评估标准,吸引大量不知情的投资者购买。但基于次级房屋贷款的衍生品都高度个性化,流动性很差,当基础资产面临信用风险时,危机会沿传导机制产生连锁反应。同时由于对冲基金的信息不透明,危机产生后,市场无法清楚判断对冲基金在冲击中的受损程度,由于对风险的自然规避而产生赎回风波。

虚拟货币的二级交易市场即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如国内的我有网、和美国的GameUSD、等,消费者通过这些平台将多余的虚拟货币进行交换或出售。一般情况下,虚拟货币不能被全额交换,这样就出现了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所谓的“汇率”,普通的虚拟货币消费者就要承担全部的流动性风险。但是,由于虚拟币交易双方的信息量严重不均衡,信息量占优势者倒卖虚拟币从中获取价差而牟利的现象层出不穷。虽然国家已开征虚拟货币交易税,将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并加价出售”所获得的收入列入个人所得税纳税范围,然而虚拟币及其交易形式的不可见性加大了监管难度,也不能从本质上分担虚拟币普通消费者的流动性风险。

健全赎回体制,及时消除已然风险。次贷危机产生后,为了避免在当前市场环境下变现相关资产导致更大的损失,个别基金甚至停止对基金净值估值并拒绝了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投资者对未来预期不乐观,投资信心低落,产生了空前高涨的市场风险规避倾向,从而由次级按揭问题引发了市场信贷危机直至发展为整体的经济危机。

建立虚拟货币的赎回体制,统一规定其赎回价格和赎回单位(网络公司)不但能完成虚拟货币“发行——流通——赎回”的标准生命周期,使其运行过程更科学化,也可以规范二级交易市场的交易行为,有效地消除挤兑风险,降低虚拟货币的发行使用对法定货币流通体制的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1.吴怀琴.网络虚拟货币的电子商务分析[J].商业时代,2007(10)

2.范俏燕.当前国际性金融危机的生成和传导[J].财经科学,2008(7)

篇4

在国外,电子货币的发展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后期,并一直受到社会公众和官方机构的广泛关注,特别是在将电子货币作为现金的替代品进行小额支付方面。从全球来看,电子货币的使用情况并不一致。根据国际清算银行调查显示,卡基电子货币已经在很多国家取得了相当的成功,尤其是在公交、公用电话、停车计费和自动售货机领域。相对于卡基电子货币,网基电子货币的发展则较慢。目前,网基电子货币已经在部分国家开展或正处于试验阶段,但其在用途、范围和应用上有很大的限制。

我国电子货币的发展稍晚于发达国家,但基本上是紧跟世界发展步伐。目前,国内储值卡业务发展十分迅猛。由于监管实践不允许银行发行储值卡,因此储值卡发行主体均为非银行机构,小到中小商户,大到电信企业、大型商场、公交公司等等,其产品形式则为电话卡、商场购物卡、公交卡等等。储值卡产品中单用途储值卡居多,多用途储值卡较少。截止目前,国内典型的卡基电子货币主要有香港八达通卡、上海公交卡、广洲羊城通卡、厦门易通卡等等。

国内网基电子货币发展较快。据估计,国内互联网已具备每年几十亿元的虚拟货币市场规模,并以年均15%-20%的速度成长。概括起来,国内网基电子货币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的电子货币;二是各大网络服务提供商发行的电子货币。

二、我国电子货币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电子货币的法律框架尚未建立,电子货币的监督管理尚处于空白。

在我国,目前除了2004年颁布的《电子签名法》外,几乎没有其他关于电子货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电子签名法》主要规定了电子签名及其认证,只是为电子签名技术应用于电子货币,从而保证电子货币支付中交易信息和交易对象的真实性,提供了法律保障,没有涉及电子货币概念、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等相关问题。2005年颁布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旨在规范从银行结算账户发起的电子支付业务,即规范银行及其客户在电子支付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包括非银行机构发行电子货币或不经由银行账户的电子货币支付的规定。1999年颁发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虽然规定了储值卡属于银行卡,但对于非银行是否可以发行储值卡却没有明确规定。

由此看来,电子货币的法律框架在我国尚属空白,法律的空白,使得电子货币业务没有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因此容易出现没有监督或监督不到位的情形,纵容违法行为的发生,这与电子货币业务的蓬勃发展极不相称。

(二)电子货币发行人缺乏严格的资本管制,容易滋生信用风险。

当前我国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潜藏着较大的信用风险。一旦信用风险爆发,消费者的货币请求权将无法实现,预付资金和办卡押金可能全部或部分不能得到追偿,从而引发消费者“挤兑”,甚至会引起社会问题。这种风险隐患形成的原因有二,一是由于发行主体的非银行特性,电子货币业务尚处于监督管理真空,其业务没有实行准入管理,部分多用途储值卡业务的开办,虽然由政府审批,但其业务开展缺乏统一的资本金要求和审慎的后续管理,容易产生经营不善的问题。二是当前我国的社会信用程度整体上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信用约束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在这种情况下,发行主体吸存了社会公众大量的预付资金,这种“先接收付款,后提供商品”的经营模式,容易形成违约收益大于违约成本的情形,激发发行主体的道德风险,引发信用风险。

(三)电子货币的负面作用日益凸现。

近年来网基电子货币大量涌现,而且部分网基电子货币已经开始走出虚拟的网络世界,进入现实的应用,给不法分子带来可乘之机:一是网上“倒卖”虚拟货币冲击正常的金融体系。二是利用虚拟货币经营网上赌场,逃避监管。

(四)电子货币的使用减少了中央银行铸币锐。

就我国目前来看,电子货币是非银行机构发行的一种债务,代表非银行机构的信用,其主要功能是替代流通中的现金即硬币和纸币。而现金是国家发行的一种债务,代表国家的信用;现金发行是中央银行的法定职责和垄断职权,现金发行收入(即铸币税)是中央银行的收入之一。一般情况下,铸币税用于抵缴中央银行运营费用;若有剩余,再上缴国库。从理论上看,电子货币的发行和流通,会引起货币流通速度的加快和现金需求量的减少,从而减少中央银行发行现金的数量,因此引起中央银行铸币税和上缴财政收入的降低。

(五)电子货币给反洗钱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电子货币的出现突破了时空限制,其交易具有明显的匿名性、数字化等特征。电子货币的应用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洗钱犯罪提供了便利,藏匿和转移赃款变得更加容易,识别和发现洗钱活动变得更加困难,因此反洗钱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三、规范和促进我国电子货币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电子货币法律框架,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

建议制定专门的电子货币管理规定,明确电子货币的概念、电子货币业务的监督管理主体;明确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资格;明确各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就电子货币的概念而言,可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明确电子货币为一种预付储值产品,并限定电子货币具有多用途,以突出监督管理重点。

就电子货币业务的监督管理主体而言,可以借鉴港澳关于电子货币的监督管理做法。香港《银行业条例》规定,只有持牌银行才能发行多用途储值卡,非银行服务提供商经过授权,也可以成为接受存款的公司,发行或者促进发行多用途储值卡。《银行业条例》还规定,授权香港金管局(HKMA)监管多用途储值卡,但HKMA必须在监管中寻找一种平衡:一方面要维持支付体系的稳定;另一方面又不能阻碍竞争,抑制社会创新。如果多用途储值卡的发行和使用给支付体系带来轻微的风险,HKMA可以豁免多用途储值卡的核准过程。在澳门,金融管理局(AMCM)则按照《金融体系法律制度》第二十二条中关于成立信用机构的要求,对申请成立发行多用途储值卡的公司进行核准。就电子货币管理规定的具体形式而言,鉴于卡基电子货币和网基类电子货币两者之间具有明显的存储介质差别,以及即将颁布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二号)》涉及非金融机构的电子支付问题,可考虑单独制定《多用途储值卡管理办法》,将网基类电子货币管理规定内含于《电子支付指引(第二号)》。因为多用途储值卡业务涉及交易数据的清分、轧差,因此也可考虑在即将颁布的《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中涉及卡基电子货币的管理规定。

就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而言,本着促进竞争和创新的原则,同时考虑电子货币对货币政策的潜在影响,综合权衡是否允许银行发行电子货币。无论是银行还是非银行发行主体,都应制定严格的业务准入条件。

(二)明细准入管理要求,强化资本约束。

参考澳门AMCM对电子货币准入的审核要求,细化我国电子货币业务的准入条件,并要求申请单位提交详实资料,以评估申请项目的可靠性:一是在系统运行方面,要求申请人提供详细的系统运行流程资料、系统安全信息、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界定、系统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经营连续性计划、系统的独立外部审计意见等。二是多用途储值卡的相关资料,包括预付卡的使用范围,存储金额的限制和每笔交易金额的限制,刷卡交易的审计痕迹,卡的制造、保存、储值、销卡的安排和内部控制,处理争端安排等。三是资金管理安排,包括对储值沉淀基金的管理和投资安排,对储值沉淀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管理安排。四是商业计划,包括预计项目启动时间表,系统被公众接受的调查报告,三年的业务预测,包括详细的投资成本、预期收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关于发卡数量、平均储值额、平均每笔交易额、每年交易额的统计数据等。

为保证电子货币发行主体能够抵御和化解各种风险,建议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实行资本金管制,要求其准入时和持续经营期间,满足一定的资本金要求,例如借鉴欧盟《2000/46/EC》指令关于电子货币机构(ELMI)的规定,规定我国的最低资本金数额,同时规定发行主体持续持有的自由资金应等于或大于当前未兑现的电子货币价值。

(三)完善业务规则,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消除电子货币业务的负面影响。

电子货币的管理规定应明确电子货币的储存限额,电子货币的申领条件,是否可以挂失、转让、透支,是否应对电子货币价值予以计息,是否应有期限限制等。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明确电子货币可赎回,以及赎回的条件;明确电子货币发行主体需根据吸存资金总额缴纳一定的准备金,并由商业银行负责对该准备金账户进行监督,非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从该准备金账户中拨付资金;对于因第三方支付平台内部形成的电子货币,应要求支付平台必须及时将真实交易资金返还给卖方;并且支付平台不得擅自将交易款项转化为卖方平台内的支付账户余额,变相获取交易资金。为防范电子货币发行主体滥用预存资金,应限定发行主体的业务经营范围,业务活动范围主要涉及电子货币发行业务与发行以外的其他业务,不得从事高风险业务,或高风险业务投资比重不得超过一定的比例。对于通过电子货币赌博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应界定其刑事责任,以杜绝和惩戒电子货币违法行为。

为切实保障电子货币业务规则得到切实落实,风险得到有效防控,应采取数据分析、道义劝说、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日常业务的监督管理,规范业务发展。

(四)建立电子货币的统计监测制度,科学分析电子货币对宏观经济金融的影响,形成电子货币信息对传统宏观经济金融决策的有效参考。

在上述中央银行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实施准入管理的基础上,加强对发行主体的非现场监督管理,设计合理的统计监测分析指标,要求其定期报送交易数据,或者开发专门的统计监测系统,自动采集交易数据。通过数据采集、加工,深入分析电子货币对当前货币政策实施的实证结果,影响较小的,继续密切跟踪和关注;影响较大的,将电子货币作为货币政策实施的变量综合考虑。

(五)权衡电子货币对中央银行铸币税的影响,及早采取应对措施。

免责声明:以上文章内容均来源于本站老师原创或网友上传,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仅供学习和参考。本站不是任何杂志的官方网站,直投稿件和出版请联系出版社。
友情链接
发表咨询 加急咨询 范文咨询 杂志订阅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