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减免申请书范文

时间:2023-03-14 14:5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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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申请事项:依法申请缓交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 继承纠纷一案,贵院以依法受理,申请人已年逾七十,无生活来源,并且申请人身患多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预交诉讼费确有困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请于批准申请人缓交诉讼费。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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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这是一起彻头彻尾的假案。这个法院院长帮朋友可谓尽心尽力,没有管辖权争管辖权,不具备申请支付令条件也让申请支付令,授意当事人造假和解协议,执行时本该立案却不立案便直接执行……

闵仁美是常州理想高级职业技能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培训中心”,后更名为“东方大厦”)董事长。2009年12月,闵仁美来到时任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院长夏伟忠的办公室,称东方大厦是自己开办的公司――“培训中心”立项建造的,当时自己投了很多钱造房子,现在想把东方大厦的产权办到自己个人名下。

公司产权为何要办到个人名下呢?看到夏伟忠一脸疑惑,闵仁美接着解释说自己想把东方大厦出租出去,如果在公司名下出租的话,需要缴纳大概17%的税金,如果在个人名下的话,只需缴纳大概5%的税金,可以节省12%的税金。

按照规定,支付令的管辖法院是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闵仁美公司的住所地属于常州市天宁区,钟楼区法院没有管辖权。但夏伟忠并未理会,当即把闵仁美带到时任该院立案庭庭长刘刚的办公室,交代其用支付令的方式把东方大厦办到闵仁美个人名下。刘遂让闵仁美回去准备申请支付令需要提交的申请书、借款合同、收据、还款协议等材料。

过了几天,闵仁美带着申请支付令的材料找到刘刚,称培训中心未能偿还其2050万元借款及800余万元利息,故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刘当时注意到支付令被申请方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就是闵仁美自己,觉察到有点不正常。但因为是院长交办的,就没有提出质疑,直接把材料交给立案庭专门办支付令的法官朱铮办理,并关照对方说这个案件是院长交代下来办的。

按照申请支付令费用收取的规定,一般是按照普通诉讼费的三分之一收费。闵仁美申请支付令的标的2000多万元,折算下来要缴纳6万多元案件受理费。闵仁美觉得费用太高,后在夏伟忠的关照下,钟楼法院又以“经济困难”为由帮闵仁美减免诉讼费36820元。

2009年12月,钟楼区法院作出案涉支付令,要求理想培训中心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给付闵仁美借款本金和相应利息共计28732183元。

一份公司老总与自己公司签署的和解协议

支付令办好后,夏伟忠告诉闵仁美,支付令只解决其跟培训中心的债权务问题。债权债务问题解决之后还需要她跟培训中心之间弄个和解协议交法院进行裁定,才能最终把房产办到她个人的名下。

闵仁美一想,这个好办,反正是自己的公司,只要自己回去弄个协议,盖上公司的章就行了。于是,闵仁美心领神会地拟了一份自己与自己的公司达成和解的协议,主要内容就是闵仁美的公司以房抵债,把公司名下位于晋陵中路上的东方大厦过户给闵仁美个人。

后闵仁美再次拿着和解协议去法院,请求钟楼法院对他们的和解协议的内容以裁定的形式予以确认,并通知房管、国土部门协助执行。

一起没有立案的执行案件

正常情况下,闵仁美的支付令发出并生效后,支付令程序就终结了,接下来的强制执行程序需要重新立案,否则就是违规执行。

2010年1月,夏伟忠打电话给刘刚,说闵仁美的支付令已生效,需要申请执行。相关的材料他已经看过了,符合条件的,具体的事情让立案庭一手一脚帮她办下来。夏同时关照不要再把案件放到执行局申请执行了,到时候只要立案庭直接出一个裁定给她就行了。

案件不用立,直接发裁定,这对闵仁美来说,不仅是避免了执行审查,很快就办理了执行事宜,更重要的是,她还因此逃避缴纳执行诉讼费96132元。

过了几天,闵仁美带着申请执行支付令的相关手续、她和公司之间的和解协议及东方大厦相关建房手续找到刘刚,刘刚收下后,就把资料给了朱铮。朱按领导授意,参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填写了相关民事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送达给了双方当事人。

后来,闵仁美到房管局办手续,房管部门在审查时发现存在一些问题,遂向钟楼区法院出具一份审查建议,要求法院研究一下实际情况,回复一份确认函给他们。闵仁美再次找到刘刚,说给房管局出函的事情她已经跟夏伟忠说过了。刘刚当着闵仁美的面请示夏伟忠,夏让其帮闵仁美再出一份函给房管局。于是在刘刚的经办下,钟楼区法院再次向房管局发函,要求房管局继续执行。

2010年11月,闵仁美以裁定金额2050万元的3%缴纳了契税,顺利将东方大厦房屋所有权登记到其个人名下,并以个人名义用于出租。

这样,夏伟忠指使刘刚,在未对东方大厦进行评估作价、未按规定进行执行立案将案件移交执行局办理,也未按规定收取执行费的情况下,让朱铮以原支付令相同案号出具民事裁定书,将主要为文教用途的东方大厦裁定给闵仁美个人,并向常州市房产管理局等单位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0年11月,常州市房产登记中心将东方大厦登记到闵仁美个人名下。经评估,东方大厦的房地产价值在价值时点2010年11月30日的市场价值为1.6213亿元。

2010年8月至2015年11月间,闵仁美将东方大厦的部分房屋以个人名义对外出租,向税务部门缴纳税款439336.31元。但税率因纳税主体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个人房屋的税率远低于企业房屋,东方大厦权属的变更让闵仁美得以按照较低的税率纳税。如果以企业名义对外出租的话,相同金额的税收收入则需缴纳税金1866955.55元,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1427619.24元。

一次同时进行的官商利益输送

夏伟忠之所以帮闵仁美,一方面是因为其早年向闵仁美经营的房地产公司购买商品房时,闵仁美给予过关照。另一方面是当时夏伟忠还准备向闵仁美的公司购房。

2010年2月,在办理支付令的过程中,夏伟忠再次向闵仁美提出订购一套常州东方国际公寓商品房,要求比第一套朝向更好、面积更大。闵仁美为感谢其支付令事情的帮忙,表示其愿意赠送该公寓1211号商品房,但夏伟忠并未同意。后双方约定,为应付房管、物价等部门的检查,夏伟忠以每平方米7317.41元、总价款人民币486827元的价格签订1211号商品房购房协议,但实际以低于市场价的教师优惠价每平方米6800元支付购房款。夏伟忠遂以女儿的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于2010年2月支付了房款人民币305277元。

为了掩盖收受贿赂的事实,夏伟忠还以其妻子名义与闵仁美补充签订了一份协议书,明确以每平方米6800元的价格购买2002号、1211号两套商品房,两房合计房款为848164元,并将房款付清。

闵仁美为完善公司账目,于2010年3月、2010年12月分别以夏伟忠妻子、女旱拿义,存入了东方国际公寓的开发公司常州市圣凯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共计131550元。

后经鉴定,东方国际公寓1211号商品房在2010年2月8日市场价为514410元。夏伟忠通过购买商品房少支付购房款,变相收受闵仁美贿赂人民币118550元。加上其他贿赂,夏伟忠共收受闵仁美贿赂共计人民币124550元。

一场捍卫法治尊严的宣判

2015年8月,夏伟忠上述虚假诉讼案发,于2015年9月由常州市纪委立案审查。2015年9月,常州市纪委将案件移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还发现了夏伟忠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常州某干燥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赵爽等20余人贿赂20余万元事实。

篇3

建立欧洲共同体的《罗马条约》的缔约者们意识到,货物、人员和资金的自由流通固然很好,但如果对法律义务的广泛履行存在困难,将会阻碍共同市场的发展。因此按照《罗马条约》第220条之规定,6个欧洲共同体成员国开始了漫长的谈判, “以期为了它们国民的利益……简化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程序”。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有关国家于1960年设立了专家委员会负责起草相关的公约。

当时,欧共体国家之间有关判决的相互承认执行主要由成员国缔结的少数双边条约调整。这些条约不仅适用范围很有限,而且绝大多数的条约都规定了间接管辖权原则,即执行地国法院只有依据其本国法认定判决作出国法院有管辖权时方可执行该外国判决。起草公约的专家委员会面临着两种选择:要么继续保持间接管辖权原则这一繁琐的程序;要么实行统一的管辖权规则,即采用直接管辖权原则。正如皮特·凯所指出的: “简便、有效地执行外国判决的真正障碍是国内法上执行条件太复杂、不统一。因此需要方便、简化、统一的执行程序。由于个别成员国之间现存的双边条约内容既零乱又不完善,所以公约若采用间接的承认和执行标准将会继续导致对成员国公民的歧视。

《布鲁塞尔公约》的起草者们大胆地采用了直接管辖权原则。所谓直接管辖权原则,从执行地国法院的角度来说,是指如果外国法院适用的管辖规则与本国相同。则执行地国 法院就无需对该外国判决进行管辖权方面的审查便可予以承认和执行。这样就保证了法院判决在欧洲共同体市场内像货物、人员和资金一样自由流通。

按照《布鲁塞尔公约》的规定,欧共体任何成员国意欲加入该公约必须在原公约的基础上与原始缔约国订立特别协定。1973年当英国、丹麦和爱尔兰成为欧共体成员时.它们为加入《布鲁塞尔公约》与原有的6个公约缔约国进行了漫长的谈判,并于1978年签署了《加入公约》。1982年当希腊加入《罗马条约》成为欧共体成员时,也通过签订《加入公约》加入了《布鲁塞尔公约》。这些《加入公约》只在 1968年的《布鲁塞尔公约》内容基础上作了一些纯技术性的修改,并末改变公约中的一些基本原则。

为避免缔约各国法院对《布鲁塞尔公约》作出不同的解释,1971年6月3日欧共体6个原始成员国在卢森堡签订了《关于由欧洲共同体法院解释布鲁塞尔公约的附加议定书》。该议定书授予欧共体法院对公约进行司法解释的权力。《布鲁塞尔公约》是以4种正式文字作成的,这样就给解释工作带来了困难。而且公约没有一个一般性条款可以用来指导国内法院的法官克服公约解释和适用上的困难。1971 年的这一议定书在欧洲政治、法律、社会一体化的进程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文件。正如一位学者所指出的: “近来欧洲法院在促进成员国一体化以及宣扬欧共体法高于国内法的进程中发挥了重大作用。法院从一个统一欧洲的角度出发,应该有权解释公约适用中所产生的问题。”

1988年欧共体的成员国又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成员国在瑞士的洛迦诺缔结了一项《民商事司法管辖权和判决执行公约》,称为洛迦诺公约。该公约是为了确保欧共体成员国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6个成员国之间判决的自由流通而缔结的。因为在这两大组织之间共有3500万消费者,而且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成员国50%的贸易是与欧共体进行的。《洛迦诺公约》的一般原则与《布鲁塞尔公约》基本一致;两公约的绝大多数条款内容一样,甚至连条款的顺序都是一样的。但是这两个公约在适用上又是独立的。对此,《洛迦诺公约》在其第54条13款中专门规定了它与《布鲁塞尔公约》在具体适用方面的相互关系。

二、 承认和执行判决的基本条件及程序

司法裁判是国家的主权行为。按照领土属地管辖原则,法院判决的效力仅限于作出该判决的国家领土之内。而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正是为了克服这些判决只在其本国领土内有效和执行的限制。如果一项判决的性质属于《布鲁塞尔公约》意义上的民商事判决,而且判决的事项也属于公约第1条的内容,那么该判决应在其它缔约国间予以承认,无需办理特别手续。按照《布鲁塞尔公约》第26条之规定,外国判决应予以自动承认,也就是说公约不需要执行地国法院再作出一项新的司法裁判,而是由请求执行的一方当事人直接援引原判决。因此按照公约第26条所承认的判决就像是在执行地国作出的判决一样,原则上具有相同的效力。

公约第44条还规定,申请人在判决作出国法院已享受全部或部分司法援助或司法费用减免的,有权在承认和执行程序中享受执行地国家法律规定的最优惠援助或最大减免。提供司法援助显然有利于判决的自由流通,尤其涉及支付抚养和赡养费的案件。此外,申请人在一缔约国申请执行另一缔约国作出的判决时,不得因其是外国人或者在被请求国没有住所或居所,而令其提供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抵押物。

从《罗马条约》第220条的要求来看, 《布鲁塞尔公约》的目的在于“简化承认和执行手续”。因此.公约已将申请执行的程序尽可能地进行了简化。按照公约的规定,执行申请应依执行地国国内法规定的程序由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提交申请时还应提交下列文件:(1)经认证的判决书副本。如系缺席判决,须提供已将传票及判决书送达缺席一方当事人的证明正本或经证明无异的副本。(2)证实该判决依判决作出国法律是可以执行的并已送达对方的各项证明文件。(3)如需要时须提供证明申请人在判决作出国享受司法援助或减免诉讼费用的文件。公约第48条还规定.执行地法院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提供各项文件的译本。

执行地法院收到申请后应迅速作出决定。被要求执行的一方在这一阶段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只能因与拒绝承认判决相同的理由而被拒绝。但在任何情况下对外国判决的实质性问题均不得审查。对申请书作出决定后须立即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三、 拒绝承认和执行判决的理由

篇4

鉴定之难

周靖在医院治疗了58天,肇事方仅仅给了7千多元的医疗费就没有了音信。周靖的父母为给周靖治疗举债10多万元,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肇事者王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当地交通警察大队曾委托当地公安局人体损伤检验鉴定室对周靖的伤情进行鉴定,当地公安局因周靖的伤情严重无法进行鉴定,又申请石家庄市公安局做鉴定,石家庄市公安局也因周靖的伤情严重无法做鉴定,又向河北省公安厅法医损伤鉴定室申请对周靖的伤情进行鉴定,但不知什么原因,鉴定一直没有做。事发后周靖的父亲就一直在为周靖的事情奔波,伤情鉴定无法启动,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就无法追究,怎么给女儿一个交代啊。周靖的父亲在走投无路之时想到了省妇联。

求助省妇联

省妇联工作人员听完周靖家属的叙述并翻阅了其提供的材料,对整个案件有了一个清晰的认识:本案不仅涉及到追究肇事司机的刑事责任,还涉及到肇事司机与保险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不仅涉及到受害人的伤情鉴定,还涉及到受害人的伤残鉴定,加上肇事司机的逃逸和受害人家庭的贫困,本案处理起来需要一定的时间,也有一定的难度,目前最重要的是推动伤情鉴定程序,以便公安机关启动对肇事者王某的立案侦查程序,争取尽快将肇事者缉拿归案。如果肇事者一时不能被抓捕归案,就不能走刑事附带民事程序,而是直接肇事者和保险公司,追究他们的民事赔偿责任,以此缓解受害者的经济压力。工作人员立即将案件上报给领导,省妇联领导作出重要批示:一定要妥善处理此案,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省妇联指派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办理此案。律师与河北省公安厅法医损伤鉴定室取得联系,鉴定室答复说他们只对因打架斗殴造成的伤情进行鉴定,对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情鉴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律师到石家庄市第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咨询,律师马上与市第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联系,该鉴定中心说他们只受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等级鉴定,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情鉴定不予受理。律师又与石家庄市第一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联系,该鉴定中心回复说他们受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情鉴定,并详细告知需要提交的材料和鉴定费用,律师马上与当地交通警察大队取得联系,4月20日当地交通警察大队委托石家庄市第一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周靖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重伤。井陉县交通警察大队开始对肇事者立案侦查,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的程序开始启动。

启动民事赔偿程序

因为肇事者王某畏罪潜逃,刑事附带民事程序现在无法启动,律师决定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当律师准备好诉讼材料后,当地人民法院却不予立案,理由是案件的刑事部分还没有开庭审理,民事部分不能立案审理,只能走刑事附带民事程序,即使立案,因为肇事司机逃逸,法院也无法审理。针对立案庭工作人员的说法,律师阐明了应当立案的理由: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受害者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未禁止受害者直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虽然肇事司机逃逸了,但是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材料,并非没有被告下落不明就不能开庭审理;如果肇事司机迟迟不能抓捕w案,周靖的民事赔偿程序就不能启动,这对于已经遭受重创的家庭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这从情理上也说不过去。经过律师的据理力争,立案庭的工作人员觉得律师说的有道理,表示他们会向主管领导汇报,争取尽早立案。8月法院受理了该赔偿案件,律师及时为周靖申请了诉讼费用的减免并得到法院的同意。案件分到主审法官后,律师周靖及时递交了伤残鉴定申请书,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为:五级伤残和六级伤残。律师根据伤残鉴定的结果及时向法院递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因为肇事司机逃逸,如果要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诉讼材料,案件的审理就会因此拖延,鉴于肇事者王某在老家有确切的地址,并且他的家人也都在老家居住,律师建议到肇事者王某的老家了解情况,如果家属不接收诉讼材料,可以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这样可以加快案件的审理进程。法官也认为这个方法可取,并最终采取了留置送达诉讼材料的方式,并及时安排了开庭时间。经过审理,法院最后支持了周靖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肇事者王某赔偿周靖125810元,保险公司赔偿周靖122000元,二被告均没有提出上诉,周靖家人对该结果非常满意。

参与刑事审判,为周靖争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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