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热点问题论文范文

时间:2023-03-17 18: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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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热点问题论文

篇1

第一、选题是撰写毕业论文的第一步,它实际上是确定“写什么”的问题,也就是确定论文论述的方向。如果“写什么”都不明确,“怎么写”根本无从谈起,因此毕业论文的顺利完成离不开合适的论文选题。

第二、毕业论文的写作一方面是对这几年所学知识的一次全面检验,同时也是对同学们思考问题的广度和深度的全面考察。因此,毕业论文的选题非常重要,既要考虑论文涉及的层面,又要考虑它的社会价值。

二、毕业论文选题的原则

(一)专业性原则

毕业论文选题必须紧密结合自己所学的专业,从那些学过的课程内容中选择值得研究或探讨的学术问题,不能超出这个范围,否则达不到运用所学理论知识来解决实际问题的教学目的。我们学的是工商管理专业,选题当然不能脱离这个大范畴,而且在限定的小范围内,也不能脱离工商管理、企业经营去谈公共事业管理或金融问题。学术研究是无止境的,任何现成的学说,都有需要完善改进的地方,这就是选题的突破口,由此入手,是不难发现问题、提出问题的。

(二)价值性原则

论文要有科学价值。那些改头换面的文章抄袭、东拼西凑的材料汇集以及脱离实际的高谈阔论,当然谈不上有什么价值。既然是论文,选题就要具有一定的学术意义,也就是要具有先进性、实践性和一定的理论意义。对于工商管理专业的学生而言,我们可以选择企业管理中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指导意义的论题,或是对提高我国企业的管理水平有普遍意义的议题,还可以是新管理方法的使用。毕业论文的价值关键取决于是否有自己的恶创见。也就是说,不是简单地整理和归纳书本上或前人的见解,而是在一定程度上用新的事实或新的理论来丰富专业学科的某些内容,或者运用所学专业知识解决现实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可能性原则

选题要充分考虑到论题的宽度和广度以及你所能占有的论文资料。既要有“知难而进”的勇气和信心,又要做到“量力而行”。”选题太大、太难,自己短时间内无力完成,不行;选题太小、太易,又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也不行。一切应从实际出发,主要应考虑选题是否切合自己的特长和兴趣,是否可以收集到足够的材料和信息,是否和自己从事的工作相接近。一定要考虑主客观条件和时限,选择那些适合自己情况,可以预期成功的课题。一般来说,题目的大小要由作者实际情况而定,很难作硬性规定要求。有的同学如确有水平和能力,写篇大文章,在理论上有所突破和创新,当然是很好的。但从成人高校学生的总体来看,选题还是小点为宜。小题目论述一两个观点,口子虽小,却能小题大做,能从多层次多角度进行分析论证.这样,自己的理论水平可以发挥,文章本身也会写得丰满而充实。选择一个比较恰当的小论题,特别是与自己的工作或者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不仅容易搜集资料,同时对问题也看得准,论述也会更透彻,结论也就可能下得更准确。

三、毕业论文选题的方法

第一、 浏览捕捉法。这种方法是通过对占有的论文资料快速、大量地阅读,在比较中来确定题目的方法。浏览,一般是在资料占有达到一定数量时集中一段时间进行,这样便于对资料作集中的比较和鉴别。浏览的目的是在咀嚼消化已有资料的过程中,提出问题,寻找自己的论题。这就需要我们对收集到的材料进行全面阅读研究,主要的、次要的、不同角度的、不同观点的都应了解,不能“先入为主”,不能以自己头脑中原有的观点决定取舍。而应冷静地、客观地对所有资料作认真的分析思考,从内容丰富的资料中吸取营养,反复思考琢磨之后,就会有所发现,然后再根据自己的实际确定自己的论题。

第二、 追溯验证法。这种方法要求同学们先有一种拟想,然后再通过阅读资料加以验证来确定选题的方法。同学们应该先有自己的主观论点,即根据自己平时的积累,初步确定准备研究的方向、题目或选题范围。这种选题方法应注意:看自己的“拟想”是否与别人重复,是否对别人的观点有补充作用;如果自己的“拟想”虽然别人还没有谈到,但自己尚缺乏足够的理由来加以论证,那就应该中止,再作重新构思。要善于捕捉一闪之念,抓住不放,深入研究。在阅读文献资料或调查研究中,有时会突然产生一些思想火花,尽管这种想法很简单、很朦胧,也未成型,但千万不可轻易放弃。

篇2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34-0180-03

从字面看,“教学”既包括“教”也包括“学”,那么教学方法是教师“教”的方法和学生“学”的方法的总和。在教与学的关系中,学生的“学”是由教师的“教”指导的,教师“教”的方法往往决定了学生“学”的方法,所以在教学方法中应当重视教师“教”的方法。教师的教学方法涉及教学过程的所有重要环节,具体包括课程内容的组织、教学形式的设计、课堂教学的方式和手段、学生参与教学过程、学生获取知识的方式以及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方法等。每一种教学方法都有它特有的作用和局限性,这就决定了教学目标的实现必须依靠多样的教学方法体系。本文以《中国税制》课程为例谈谈应用性人才培养目标下,教学方法的改进路径。

一、《中国税制》课程的教学目标和基本内容

应用型人才不仅要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宽泛的知识面,还要具有实际业务操作能力。在此目标下,《中国税制》课程的教学目的是让学生掌握制定税法的基本原则和税收的经济效应等基本税收理论与知识;熟悉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并能运用基本税收理论分析税收制度,提高学生税收经济学方面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理论分析能力;掌握现行税法中主要税种征税办法和具体规定,如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相关规定,通过授课和实践让学生熟练掌握这些规定和方法,能够计算各个税种的应纳税额,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运用税收理论分析经济现象和税收制度,使学生初步具备设计、解释税收制度的能力,能探讨税收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为此《中国税制》的主要教学内容包括两大方面:一方面是税收基础理论。主要包括:税收基本概念、本质及其特征;制定税收制度的基本原则;税收负担与税负转嫁分析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及税法的分类等。另一方面现行税收制度中各主要税种税款的计算及征纳管理。

二、《中国税制》课程教学方法改进路径

(一)重视运用热点新闻讲解税收理论知识

应用性人才必须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只有掌握了相关的理论,才能更好地分析和解决问题,才能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实践操作过程。税收理论知识很重要,但初学者会觉得枯燥,本部分并不太好讲。很多教师还是习惯于课堂讲授的单一教学组织方式,这种方式以教师为主体,偏重于对概念与理论的系统讲授,学生只是被动接受知识,很难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学生更会觉得课堂沉闷。沉闷的课堂又影响教师讲课的激情。两者陷入恶性循环之中。要打破这种沉闷的现象,在理论教学中教师可以采用热点问题导入、新闻导入、案例导入等方法调动学生学习兴趣。比如讲到税收原则时,可以用当前国家调控房地产的“国五条”中对个人转让房产按差价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这个热点问题作为切入口,因为该问题在各大网络和媒体已引起广泛关注,甚至可能涉及到一些学生自己家庭投资理财行为,所以学生们会很感兴趣。再比如讲到税负转嫁时,可以用香港限制游客携带奶粉数量这一新闻作为讲课背景,分析为什么新西兰的奶粉、法国的香水、意大利的时装等在香港的零售价格要远低于大陆。每个时期都会有一些热点问题或经济政策可以用税收的相关理论进行分析,选择这些热点问题,容易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好奇心。课堂讲授理论知识切忌“空对空”,理论来自实践,理论的讲解也要回到实践中去,否则教师照本宣科的“教”,学生“照本背诵”的“学”,教学效果肯定不理想。但是要真正做到“理论回到实践中去”不仅需要教师投入时间精心备课,更需要教师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课堂组织能力,能够将理论讲解得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对新闻热点的分析也要能够放得开、收得回。除此之外,还可以采取提问、讨论等方法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

(二)重视知识与实践的结合

应用型人才必须具有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对于《中国税制》课程而言,要具有准确计算各主要税种税款的能力。这要求教师在教学中应当重视学生税法基本条款的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实践教育可以增加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提高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从社会层面,实践教育可以增强学生对社会的了解,提高其社会能力和社会责任感。为了培养学生的操作能力,适合通过案例教学和大量的练习来让学生巩固消化所学知识。

教师通过对案例的介绍、分析和讨论,才能将抽象的概念和复杂的法律规定讲深、讲透,才能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进行同步思维、思考和训练,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有机结合,才能使课堂气氛活跃、内容生动形象。比如增值税是我国最大的流转税,其税法内容繁杂,税款计算考虑的特殊情况多,是《中国税制》课程教学中的难点。为了使学生系统、全面掌握增值税的计算,可以设计一个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稍复杂些的工业企业,尽量将增值税计算殊业务的处理囊括在企业的经营业务中,以此为案例训练学生的操作能力。在案例讲解规程中,可以给学生发放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样,使学生更好地理解增值税价外税的特征及由此特征决定的增值税计税依据的税务处理。通过认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学生可以更加直观地体会增值税税款计算流程,更好理解增值税税法的相关知识。为进一步规范案例教学,教研室可以组织任课教师编制典型教学案例集,每年进行更新,为教师教学提供丰富资料,并建议教师在授课时使用统一的典型案例组织教学。同时为了节省课堂教学时间和提高课堂教学效率,编写税收实务习题集,根据课程进度设计典型例题和练习题印发给学生。每次课堂上挑选一两个典型例题作为课堂精讲题目,而习题留作学生业余同步训练,这一做法成本低,效果好。

(三)重视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应用型本科人才除必须具有深厚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能力外,还必须具有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也是本科教学的重点和难点。让学生独立思考,就需要允许和鼓励学生提出不同的观点和探索不同的做法,是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基本条件。本科院校都会设置毕业论文、学年论文等实践环节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课程教学中也可以通过自学、撰写课程小论文、读书笔记等方法提高学生的能力。

《中国税制》课程要求学生掌握19个税种的税款计算及税款的缴纳和管理,由于课堂教学有限,不可能也不应该对每个税种一一讲解,所以除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几个主要税种详细、系统讲解外,其他税种都应当采取学生自学的方法。

课程小论文也是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途径,在教学中应根据我国当年税收政策或者其他税收领域的热点问题布置课程小论文,学生充分利用网络、图书馆、资料室等资源。查资料、写文章,一是可以拓展学生知识面,开阔视野;二是学生能够了解学科前沿,逐步培养学生驾驭资料、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兴趣和能力;三是通过锻炼,学生掌握文章写作的基本技巧和方法。

课外阅读在教学过程中,还应结合课程内容提供经典著作、学科前沿性论文等阅读资料,要求学生阅读这些资料。通过课外阅读促使学生关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各种税收现象和税收问题,运用所学专业理论知识进行理解分析,提醒学生主动学习、自觉学习。这样有利于培养学生时常关注社会经济现实的习惯,训练学生运用税收理论知识来理解分析财政现象与财政问题的能力,同时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丰富课余生活。

(四)重视课程考核方法的改进

高校课程考试是教学中的重要环节,对教学具有很强的导向作用,关系到教学目标的实现。科学的考试方法能够有效促进学生学习,很好地落实教师“教”的内容。相反,不科学的考试可能会毁掉教学中教师所做的一切努力。为了保证上述《中国税制》课程教学方法能达到应有的效果,应当重视课程考核方法的改进。可将《中国税制》课程考核分三个部分:一是正常的闭卷考核。主要考察税收理论知识和主要税款的计算与缴纳,这部分占课程总成绩的60%;二是其他小论文、课外阅读笔记,占总成绩的20%;三是平时考勤和作业,也是占总成绩的20%。为了督促学生自学,保证自学的效果,期末考试试卷中自学部分的分值应占到卷面分数的20%。为了防止小论文的写作流于形式,教师应安排一定的课堂时间,给每个学生不超过五分钟的时间讲解自己论文的核心的观点,这样为学生提供了参与课堂教学的机会,既锻炼了能力,又激活了课堂,并为毕业设计和顺利走上工作岗位奠定了一定基础。然后教师依据学生的论文观点和现场表达能力给学生打分,作为评定课程总成绩的依据之一。为了鼓励学生完成课外阅读,将课外阅读落到实处,要求学生根据课外阅读撰写读书笔记,教师定期检查并给予等级评定,作为最终评定课程总成绩的依据之一。

参考文献:

[1]马凤岐,王伟廉.教学方法改革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中的地位[J].中国大学教学,2009,(03).

[2]曾振平,沈振峰.论高校教学方法创新与创新型人才培养[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2009,(05).

[3]何菊芳,季诚钧.“读、议、练”教学模式:基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财政学课程教学改革[J].中国大学教学,2011,(09).

篇3

第一,模拟立法的活动内容是让学生学习制定法律,而不是学习运用法律。这是模拟立法与其他法学实践性教育环节的最重要区别。在目前的法学实践性教育环节中,除了毕业论文可能会涉及到对法律的评价和建议以外,其他的环节,如模拟法庭、诊所教育、案例教育、法律援助、专业见习和实习都仅仅强调学生如何去运用法律,而不涉及到法律从何而来、为什么要这么规定的问题。

第二,模拟立法是通过让学生理解法律来提高其运用法律的能力。尽管模拟立法是制定法律,不是应用法律,看似与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目标不一致,但问题是要想熟练运用法律,首先得理解法律,而理解法律往往需要结合社会实际情况去揣摩立法者的意图和分析立法之时的社会背景。这些是传统的实践性教育环节所做不到的。而通过模拟立法,让学生自己站在立法者的角度去思考、去分析、去决断,促使学生养成从立法者的高度去理解法律的思维,能够使学生最大限度地领会法律的制定目的和法律背后隐藏的精神。而若真正地理解了法律,那正确的运用法律则是水到渠成的事情了。

第三,模拟立法的参与主体是学生。模拟立法是一种实践性教育环节,其注重的是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因此,其活动主体自然是学生,而不是老师。老师在这一过程中仅起到选题、主持和指导的作用。第四,模拟立法的形式多样。根据模拟立法的规模以及适用对象,可以将其分为课堂讨论式、会议听证式和全程模仿式三种形式。这三种形式各

有其适用范围和模拟对象,共同构成一个有层次、体系化的实践性教育模式。

二、模拟立法的形式

(一)课堂讨论式课堂讨论式是指在部门法教学中,由任课老师事先布置某一议题,然后在课堂上引导学生进行立法层面讨论的一种模拟立法形式。具体而言,任课老师首先要事先布置讨论议题,这个议题一般要结合某一社会热点问题,也可选择某一现行法律条文,然后在课堂上由任课老师组织全班学生进行讨论。讨论的内容主要是对该问题的现行法律评价以及现行法律本身的合理性等问题。这种方式看起来似乎就是一个讨论课,但其与传统的讨论课有着本质区别。在部门法教学中,传统的讨论基本是案例讨论,即由老师引入一个疑难案例,然后由学生运用法律去分析、解决,老师最后根据学生讨论情况进行总结。这种案例讨论强调的是对学生运用法律的能力培养。而课堂讨论式模拟立法讨论的不是如何运用法律去解决案例,而是讨论在某一问题上是否要有法律、法律本身是否合理的问题,其强调的是让学生如何深刻地理解法律、领会法律背后的精神。总之,这是关于法律应该是什么的讨论,而不是如何运用法律的讨论;这是一个应然问题的讨论,而不是一个实然问题的讨论。具体来说,课堂讨论式模拟立法有以几个特点。

第一,讨论对象单一、规模较小。这种形式一般是针对一些社会焦点问题来进行,往往仅涉及到个别条文的模拟,规模较小。如最近发生的“小悦悦”事件在媒体上引发了见死不救入罪的争议,那么刑法学老师就可以在课堂上组织学生进行关于见死不救入罪与否的讨论。事实上,几乎所有的部门法课程都可以采用这种课堂讨论式的模拟立法。如在宪法学课上,可以结合孙志刚案件来讨论违宪审查的构建问题;在刑事诉讼法学课上,可以结合赵作海案件来讨论沉默权是否可以写进我国刑诉法的问题;在民事诉讼法学课上,可以结合“农民工拍卖判决书”新闻来讨论执行难的解决机制问题等等。

第二,实施简便、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这种形式的特点在于其随机性较强,涉及条文较少,具体操作起来比较方便,在上课过程中即可进行,且不用占用很多时间。另外,由于课堂讨论本身属于传统的理论课教学中的环节之一,任课老师一般都具备一定的经验和能力,在实践中,对于任课老师而言,只要转换思维,将本来可能由自己评价的内容布置给学生讨论即可。而对于学生,拿到议题后只要事先适当查找资料,一般即可在课堂上发表意见。

第三,适用范围广泛。这种课堂讨论式模拟立法可以在所有的部门法教学中予以适用,而且可以直接在课堂上随机进行,并且由于其实施简便,可以在同一门课中反复适用。另外,学生只要愿意,能够普遍参与。应该说,这是一种运用范围最广的模拟立法形式。

(二)会议听证式会议听证式是由老师组织学生以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对国家或地方层面的立法征求意见稿或某一社会热点问题进行立法听证并提出立法建议的一种模拟立法形式。目前各大高校开展的模拟立法活动基本都是这种形式。如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于2008年3月22日举行的控烟模拟立法和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于2009年5月5日举行的五一黄金周调整方案模拟立法都是采用的这种方式。从选题来看,各高校普遍选择的是某一社会热点问题。但笔者设计的这种形式的选题不仅包括社会热点问题,还包括国家和地方层面的立法征求意见稿。当然,对于立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听证无疑难度较大,因为涉及的条文众多,而且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也是本科生难以把握的。但其优点在于学生通过听证将会深刻地理解这部将生效的法律,另外,通过提出立法建议,也能让学生感受到模拟立法的成就感,提高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提升学生的公民参与精神。组织会议听证式模拟立法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要求:

第一,参与主体主要是大三学生。这种听证往往需要学生具备一定的法律功底和花费较多的准备时间,但对于大一、大二的学生而言,专业课知识还不够全面,而对于大四学生而言,由于面临各种考试、毕业论文写作和找工作等压力,一般也没有时间去准备,所以,为了活动效果,以大三学生作为参与主体比较合适。第二,议题选择要切合学生兴趣或者与所学课程有关。尤其是立法征求意见稿一定要与主干课程有关,比如,可以在刑诉法学习过程中选择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进行听证,可以在婚姻家庭法课程中选择婚姻法解释三草案举进行听证。这样能够一举两得,即不仅培养了学生的实践能力,而且也是一种理论课程的学习。第三,对于征求意见稿的听证,考虑到条文众多,可以选择其中争议较大的个别条款来听证,也可以分组对全文进行听证。如老师在组织学生对刑诉法修正草案进行听证的时候,可以选择争议较大的指定监视居住、技术侦查措施等条款进行听证,也可以将学生分成若干组对全部条文进行听证。第四,负责组织的老师应当是议题所涉领域相关的任课老师,会后由老师组织学生提出立法建议稿,并向发出征求意见的机关提交。

(三)全程模仿式全程模仿式是指由老师选择与学生联系密切的议题组织学生严格按照提案、起草、审议、表决和公布等立法程序所进行的一种模拟立法形式。与上述两种模拟立法不同的是,全程模仿式模拟立法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全程模仿式是对整个立法程序的模拟,而不局限于某一环节。而课堂讨论式和会议听证式仅仅模拟的是立法程序中的单个环节。第二,全程模仿式模拟的不仅是立法实体,还包括立法程序。上述两种形式仅关注的是立法实体问题,即法律应该如何规定的问题,而全程模仿式不仅关注法律应该如何规定的实体问题,还关注如何规定法律的程序问题。第三,难度较大,对学生的要求甚高。因为没有现成的草案可供讨论或听证,需要学生自己提出草案,这对于本科生来说无疑具有相当大的难度。第四,模拟对象要是学生熟悉的领域。老师在选择模拟对象的时候,要选择学生比较熟悉的领域,否则在缺乏感性认识的前提下,学生很难提出高质量的草案。如行政程序法、违法行为矫治法等尚在规划中的法律就不适合学生全程模拟,因为学生对这些领域几乎完全没有认识。根据笔者的试验,比较可行的是选择班级管理办法为对象组织学生予以制定。因为对于班级管理制度,学生有较多的体会,制定起来相对比较容易。另外,参与主体应为大一新生,因为如果制定班级管理办法的话,这个就不仅是实践性教育活动的一个成果,还可以通过让其生效的方式来形成班规,而班规对于大一学生来说无疑更为紧迫和现实。在实施过程中,具体由宪法学老师和辅导员或班主任负责,可以先组织部分同学熟悉宪法条文结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然后由学生参照宪法、根据学校规章制度和班情起草草案,接着通过班会由全班同学对草案进行审议,最后由全班同学投票决定,超过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的即通过,生效以后班级管理即以此为依据。那么,这个班级管理办法就不仅是一个模拟成果了,而且还是班级的“宪法”,可以直接在今后的班级管理中予以适用。

三、模拟立法的作用

模拟立法作为法学实践性教育环节的创新,具有以下作用:

第一,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模拟立法尽管与传统的法学实践性教育环节不一样,但其仍然是一种实践性教育,仍是通过学生亲自参与的方式来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在具体模拟过程中,学生需要亲自参与很多活动,如搜集资料、社会调查、论证、讨论、辩论、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等等。通过这些活动,学生的实践能力无疑将会得到极大的提高。

第二,有利于学生真正地理解法律、正确地运用法律。在模拟立法过程中,学生不仅仅收获了所立之“法”,更重要的是学生通过这种形式找到了理解法律的钥匙,这把钥匙就是自觉地站在立法者的角度去思考法律的制定背景。当学生在部门法的学习过程中能够自觉地运用这把钥匙去探究立法背景的话,那无疑将会加深其对法律的理解。另外,传统的法学教育,基本都是从法律到社会的模式,即由老师教学生运用法律来解决案例,但由于缺乏社会经验,学生对法律的理解往往比较浅显,自然很难正确地运用法律。而模拟立法正好与此相反,其通过从社会到法律再到社会的模式,让学生先了解法律背后的社会因素,然后再去理解法律,最后再去运用法律。这无疑将会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的能力。

第三,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一般倾向于保守,其重要原因在于长期的运用法律的训练使他们形成了因循守旧、循规蹈矩的行为模式。事实上,这种保守正是法律人的优良品质,因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如果连法律人都不遵守规则的话,“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无论如何也无法在社会中形成,那么法治理想无异于痴人说梦、法治建设只能是空中阁楼。但从法学自身发展和法律发展的角度而言,法学教育不仅要培养应用型的法律工匠,还需要培养创新型的法学研究人才。模拟立法事实上也是一项培养创造力的活动,因为立法就是改变现有规则、进行制度创新的一项活动。

篇4

模拟立法是指在法学本科教育过程中,由老师组织、指导,由学生按照立法程序就社会热点问题、国家和地方立法规划制定相应法律草案的一种实践性教育活动。具体来说,模拟立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模拟立法的活动内容是让学生学习制定法律,而不是学习运用法律。这是模拟立法与其他法学实践性教育环节的最重要区别。在目前的法学实践性教育环节中,除了毕业论文可能会涉及到对法律的评价和建议以外,其他的环节,如模拟法庭、诊所教育、案例教育、法律援助、专业见习和实习都仅仅强调学生如何去运用法律,而不涉及到法律从何而来、为什么要这么规定的问题。

第二,模拟立法是通过让学生理解法律来提高其运用法律的能力。尽管模拟立法是制定法律,不是应用法律,看似与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目标不一致,但问题是要想熟练运用法律,首先得理解法律,而理解法律往往需要结合社会实际情况去揣摩立法者的意图和分析立法之时的社会背景。这些是传统的实践性教育环节所做不到的。而通过模拟立法,让学生自己站在立法者的角度去思考、去分析、去决断,促使学生养成从立法者的高度去理解法律的思维,能够使学生最大限度地领会法律的制定目的和法律背后隐藏的精神。而若真正地理解了法律,那正确的运用法律则是水到渠成的事情了。

第三,模拟立法的参与主体是学生。模拟立法是一种实践性教育环节,其注重的是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因此,其活动主体自然是学生,而不是老师。老师在这一过程中仅起到选题、主持和指导的作用。第四,模拟立法的形式多样。根据模拟立法的规模以及适用对象,可以将其分为课堂讨论式、会议听证式和全程模仿式三种形式。这三种形式各有其适用范围和模拟对象,共同构成一个有层次、体系化的实践性教育模式。

二模拟立法的形式

(一)课堂讨论式

课堂讨论式是指在部门法教学中,由任课老师事先布置某一议题,然后在课堂上引导学生进行立法层面讨论的一种模拟立法形式。具体而言,任课老师首先要事先布置讨论议题,这个议题一般要结合某一社会热点问题,也可选择某一现行法律条文,然后在课堂上由任课老师组织全班学生进行讨论。讨论的内容主要是对该问题的现行法律评价以及现行法律本身的合理性等问题。这种方式看起来似乎就是一个讨论课,但其与传统的讨论课有着本质区别。在部门法教学中,传统的讨论基本是案例讨论,即由老师引入一个疑难案例,然后由学生运用法律去分析、解决,老师最后根据学生讨论情况进行总结。这种案例讨论强调的是对学生运用法律的能力培养。而课堂讨论式模拟立法讨论的不是如何运用法律去解决案例,而是讨论在某一问题上是否要有法律、法律本身是否合理的问题,其强调的是让学生如何深刻地理解法律、领会法律背后的精神。总之,这是关于法律应该是什么的讨论,而不是如何运用法律的讨论;这是一个应然问题的讨论,而不是一个实然问题的讨论。具体来说,课堂讨论式模拟立法有以几个特点。第一,讨论对象单一、规模较小。这种形式一般是针对一些社会焦点问题来进行,往往仅涉及到个别条文的模拟,规模较小。如最近发生的“小悦悦”事件在媒体上引发了见死不救入罪的争议,那么刑法学老师就可以在课堂上组织学生进行关于见死不救入罪与否的讨论。事实上,几乎所有的部门法课程都可以采用这种课堂讨论式的模拟立法。如在宪法学课上,可以结合孙志刚案件来讨论违宪审查的构建问题;在刑事诉讼法学课上,可以结合赵作海案件来讨论沉默权是否可以写进我国刑诉法的问题;在民事诉讼法学课上,可以结合“农民工拍卖判决书”新闻来讨论执行难的解决机制问题等等。第二,实施简便、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这种形式的特点在于其随机性较强,涉及条文较少,具体操作起来比较方便,在上课过程中即可进行,且不用占用很多时间。另外,由于课堂讨论本身属于传统的理论课教学中的环节之一,任课老师一般都具备一定的经验和能力,在实践中,对于任课老师而言,只要转换思维,将本来可能由自己评价的内容布置给学生讨论即可。而对于学生,拿到议题后只要事先适当查找资料,一般即可在课堂上发表意见。第三,适用范围广泛。这种课堂讨论式模拟立法可以在所有的部门法教学中予以适用,而且可以直接在课堂上随机进行,并且由于其实施简便,可以在同一门课中反复适用。另外,学生只要愿意,能够普遍参与。应该说,这是一种运用范围最广的模拟立法形式。

(二)会议听证式

会议听证式是由老师组织学生以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对国家或地方层面的立法征求意见稿或某一社会热点问题进行立法听证并提出立法建议的一种模拟立法形式。目前各大高校开展的模拟立法活动基本都是这种形式。如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于2008年3月22日举行的控烟模拟立法和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于2009年5月5日举行的五一黄金周调整方案模拟立法都是采用的这种方式。从选题来看,各高校普遍选择的是某一社会热点问题。但笔者设计的这种形式的选题不仅包括社会热点问题,还包括国家和地方层面的立法征求意见稿。当然,对于立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听证无疑难度较大,因为涉及的条文众多,而且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也是本科生难以把握的。但其优点在于学生通过听证将会深刻地理解这部将生效的法律,另外,通过提出立法建议,也能让学生感受到模拟立法的成就感,提高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提升学生的公民参与精神。组织会议听证式模拟立法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要求:第一,参与主体主要是大三学生。这种听证往往需要学生具备一定的法律功底和花费较多的准备时间,但对于大一、大二的学生而言,专业课知识还不够全面,而对于大四学生而言,由于面临各种考试、毕业论文写作和找工作等压力,一般也没有时间去准备,所以,为了活动效果,以大三学生作为参与主体比较合适。第二,议题选择要切合学生兴趣或者与所学课程有关。尤其是立法征求意见稿一定要与主干课程有关,比如,可以在刑诉法学习过程中选择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进行听证,可以在婚姻家庭法课程中选择婚姻法解释三草案举进行听证。这样能够一举两得,即不仅培养了学生的实践能力,而且也是一种理论课程的学习。第三,对于征求意见稿的听证,考虑到条文众多,可以选择其中争议较大的个别条款来听证,也可以分组对全文进行听证。如老师在组织学生对刑诉法修正草案进行听证的时候,可以选择争议较大的指定监视居住、技术侦查措施等条款进行听证,也可以将学生分成若干组对全部条文进行听证。第四,负责组织的老师应当是议题所涉领域相关的任课老师,会后由老师组织学生提出立法建议稿,并向发出征求意见的机关提交。#p#分页标题#e#

(三)全程模仿式

全程模仿式是指由老师选择与学生联系密切的议题组织学生严格按照提案、起草、审议、表决和公布等立法程序所进行的一种模拟立法形式。与上述两种模拟立法不同的是,全程模仿式模拟立法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全程模仿式是对整个立法程序的模拟,而不局限于某一环节。而课堂讨论式和会议听证式仅仅模拟的是立法程序中的单个环节。第二,全程模仿式模拟的不仅是立法实体,还包括立法程序。上述两种形式仅关注的是立法实体问题,即法律应该如何规定的问题,而全程模仿式不仅关注法律应该如何规定的实体问题,还关注如何规定法律的程序问题。第三,难度较大,对学生的要求甚高。因为没有现成的草案可供讨论或听证,需要学生自己提出草案,这对于本科生来说无疑具有相当大的难度。第四,模拟对象要是学生熟悉的领域。老师在选择模拟对象的时候,要选择学生比较熟悉的领域,否则在缺乏感性认识的前提下,学生很难提出高质量的草案。如行政程序法、违法行为矫治法等尚在规划中的法律就不适合学生全程模拟,因为学生对这些领域几乎完全没有认识。根据笔者的试验,比较可行的是选择班级管理办法为对象组织学生予以制定。因为对于班级管理制度,学生有较多的体会,制定起来相对比较容易。另外,参与主体应为大一新生,因为如果制定班级管理办法的话,这个就不仅是实践性教育活动的一个成果,还可以通过让其生效的方式来形成班规,而班规对于大一学生来说无疑更为紧迫和现实。在实施过程中,具体由宪法学老师和辅导员或班主任负责,可以先组织部分同学熟悉宪法条文结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然后由学生参照宪法、根据学校规章制度和班情起草草案,接着通过班会由全班同学对草案进行审议,最后由全班同学投票决定,超过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的即通过,生效以后班级管理即以此为依据。那么,这个班级管理办法就不仅是一个模拟成果了,而且还是班级的“宪法”,可以直接在今后的班级管理中予以适用。

三模拟立法的作用

模拟立法作为法学实践性教育环节的创新,具有以下作用:

第一,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模拟立法尽管与传统的法学实践性教育环节不一样,但其仍然是一种实践性教育,仍是通过学生亲自参与的方式来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在具体模拟过程中,学生需要亲自参与很多活动,如搜集资料、社会调查、论证、讨论、辩论、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等等。通过这些活动,学生的实践能力无疑将会得到极大的提高。

第二,有利于学生真正地理解法律、正确地运用法律。在模拟立法过程中,学生不仅仅收获了所立之“法”,更重要的是学生通过这种形式找到了理解法律的钥匙,这把钥匙就是自觉地站在立法者的角度去思考法律的制定背景。当学生在部门法的学习过程中能够自觉地运用这把钥匙去探究立法背景的话,那无疑将会加深其对法律的理解。另外,传统的法学教育,基本都是从法律到社会的模式,即由老师教学生运用法律来解决案例,但由于缺乏社会经验,学生对法律的理解往往比较浅显,自然很难正确地运用法律。而模拟立法正好与此相反,其通过从社会到法律再到社会的模式,让学生先了解法律背后的社会因素,然后再去理解法律,最后再去运用法律。这无疑将会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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