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文化申报材料合集12篇

时间:2023-01-22 05:54:07

廉政文化申报材料

廉政文化申报材料篇1

        ——创建县廉政文化进农村示范村申报材料

 

wo村位于maomaoxiang**,全村总耕地面积10000亩,现有农户516户888人、党员34人、预备党员5人。近年来dd村党支部在上级党委、纪委的领导下,认真谋划、精心组织,强化廉政队伍建设、创新开展活动,在全村营造了浓厚的廉政文化氛围,提高了党员干部的廉政意识,带动和提升了村民的廉洁意识和文明素质,现就创建自治州廉政文化进农村示范村的工作开展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全面启动廉政文化进农村活动

为保证廉政文化进农村建设工作扎实、有序开展,介里尕希村党支部认真谋划、精心组织,突出抓好五项工作,逐步构建起务实高效的工作体系,实现廉政文化进农村的全面启动。

一是抓队伍组建。 为组建一支过硬的文化宣传队伍,村党支部经过认真研究、反复筛选,决定组织村辖区内的有文化、有**、有时间的老党员、退休教师及有文艺特长的村民,成立了廉政文化宣传队,通过他们的积极宣传和带动,很好的推进了“廉政文化进农村”。

二是抓骨干带动。重点确定骨干人员,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在宣传队中起到带动作用,激发整个队伍的热情和活力。该村的退休教师杨承林在群众中**高,村党支部与她联系后,让她将村上其他人员组织起来带领一班人成立了老年腰鼓队,至今已编排节目3个、出廉政文化宣传板报4期。

三是抓阵地建设。在村主要道路建立廉政文化一条路(长1.5公里,悬挂廉政宣传牌16块),廉政文化墙2面(村文化室1面长12米、乡中学门外1面10米),廉政文化大院1个设在村文化室(悬挂固定廉政文化宣传牌10块),设立一组活动廉政文化宣传栏(共4块),在文化室外墙设立固定廉政标语4组,在文化大院内设立固定的党务、村务、财务公开栏3组,在村文化室内设立廉政文化活动室一个(室内配有电视、远程教育系统、投影仪、音响),设立廉政文化学习室1个(室内配有学习制度、廉政书籍、学习专栏),在廉政文化活动室和学习室内设有廉政宣传版面、标语等12个、廉政书法6个、廉政漫画1组。积极利用远程教育系统、广播和印发宣传资料向村民宣传廉政文化知识,并通过进行廉政培训充分发挥宣传和辐射作用。

四是抓后勤保障。为了顺利推进廉政文化进农村示范点工作,乡党委先后支持四千多元,村集体在财力紧张的情况下,也拿出三千元,为活动的开展提供了经费保障。

五是抓制度建设 结合我村实际,制订了《村廉政文化建设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廉政文化学习制度》等制度,使“廉政文化进农村”工作有章可循,规范运作,实现长效管理。

二、有效推进廉政文化进农村活动

积极开展形式多样、贴近农村实际的“五个一” 文化活动,让群众在潜移默化中接受廉政文化的熏陶,从而推动廉政文化的深入普及。

看一批反腐倡廉图书和廉政漫画:介里尕希村在村文化室专门设立了廉政书架专栏和廉政漫画展,供村民借阅、观看,同时还开展读书交流活动,大家谈感想、说体会、提建议;

看一部反腐倡廉电教片

学一支反腐倡廉歌曲:村文化宣传队积极主动深入村民、校园组织学生教唱一支反腐倡廉歌,让“孩子带动家长、村民带动朋友”学唱廉政歌;

 

演一批反腐倡廉文艺节目:借助传统节日和农闲时间组织村文化宣传队共组织演出廉政文艺节目三个,观众达420人次;

讲一堂反腐倡廉课:村党支部组织村党员干部、进步村民上一堂反腐倡廉教育课3次,受教育村民达到200余人。

家庭助廉座谈会

倡廉助廉签字活动

廉政书法写作活动

三、全面打造廉洁文明的农村新风尚

廉政文化进农村工作效果实不实,关键看党员干部能否带头践行,作好表率。介里尕希村以村务廉洁为重点,严格规范村干部行为,狠抓廉洁自律工作,同时注重引导党员干部发扬吃苦耐劳、乐于奉献的精神,做勤廉表率,以自身行动带动村风民风的好转。

一是抓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践廉。凡村级重大项目,都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财务收支状况定期在公布栏内公布。今年五月以来,开展了村务监督委员会试点工作,对村级事务进行民主监督、科学监督,形成了“村党支部提议、村民会议决策、村‘两委’实施、监督委员会民主监督”四位一体的民主治村新格局。通过监督活动的开展提升了民主治村效果、规范了村级干部行为、保障了群众民主权利增强了村级班子公信力。

二是抓实干、讲奉献践廉。在村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村两委班子和党员十多名党员干部克服天气困难,不怕苦、不计酬劳,义务修渠、打扫卫生十余天,为村集体节约了近8000元。

三是作表率、树形象践廉。村支部领导作为村队带头人,能自觉接受民主监督,抓好自身勤廉建设,从而带动全体村民自觉实行廉洁自律。

廉政文化申报材料篇2

二、工作目标

在全街道范围内开展以基层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联系点为重点的党风廉政建设示范点创建活动。总体目标是:2010年我街道党风廉政建设力争达到示范点标准。2012年争创3—5个党风廉政建设示范点标准社区,2012年全街道社区达到示范点标准,并结合本地实际建立与社会主义可持续发展相适应的党风廉政建设长效机制。

三、创建标准

1、组织领导。街道党工委并成立党风廉政建设示范点创建领导组织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做到责任明确,措施可行,成效明显,资料齐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带头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相关规定,有专职工作人员和独立办公场所,办公设施齐全,能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廉政教育。各社区把反腐倡廉教育列入基层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廉政教育做到有计划、有措施、有活动、有场所。要加强正反两方面典型教育,选择典型案例进行剖析教育基层党员干部,推进基层廉政文化建设,改善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活动。

3、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各项符合实际的党员干部监督制度和财务审计制度,建立主要领导廉政承诺制度,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完善干部述职述廉、民主评议制度,落实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审计制度;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制度,公益事业项目实行公开竟价和招投标制度,强化办事处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为民服务全程工作制度建设工作规范,服务到位。

4、监督检查。实行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包社区督查和指导包点社区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做好各项工作督查事宜,健全相关制度资料,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农资及中药材打假行动,聘请社区廉勤监督员,建立基层廉勤监督组织,充分发挥基层廉勤监督组织作用,完善监督考评体系,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四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群众满意率较高,经济发展健康稳定。

5、社区(村)创建党风廉政建设示范点主要标准。

四、评选表彰

(一)自我评价。各社区每年第三季度进行创建达标材料申报,对照创建标准进行全面总结和自我评价,形成书面材料10份(附申报表格)报街道党风廉政建设示范点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材料要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党组织公章。

(二)认真初核。在申报创建党风廉政建设示范点的总结和自我评价的基础上,由街道对申报创建单位进行认真初核。

(三)审核表彰。对街道推荐的示范点经区党风廉政小组审核验收合格后,予以表彰,示范点实行动态管理。

五、具体要求

廉政文化申报材料篇3

食品安全,是当前居民日常生活中面临的严重问题。就拿猪肉的供应来说,2007年,政府开始推行“放心肉”,但生猪出栏并不可以马上供应到面向居民的肉菜市场,生猪必须经过屠宰加工,才能面市,而在屠宰加工的过程中,有一些人抓住做手脚的机会,瞒天过海。最后摆到肉贩案板上的猪肉质量并不像鸡蛋那么容易“认证”。

为了让老百姓吃上“放心肉”,2008年7月,国家商务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规定对屠宰环节发现的病害猪实施无害化处理并予以财政补贴,明确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核实本行政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病害猪数量。

国家财政专门设立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专项资金,由中央、省、市三级政府共同拨款,财政部门每年按千分之四的比例预拨补贴款,用来补贴养猪户在生猪屠宰环节出现病害猪后的经济损失及进行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为每头580元,其中病害猪损失补贴500元、无害化处理费用80元,资金实行“先预审预拨后清算”的使用办法。

扬州宝应县在组织实施“放心肉”工程中,推行生猪机械化集中定点屠宰,强化检疫监督管理。全县关闭了34个手工屠宰场,建立了一家定点生猪机械化屠宰场和24个生猪屠宰点,初步形成了生猪收购、产地及屠宰检疫、机械化屠宰、配送、市场监管的“放心肉”工程体系。2008年,宝应的生猪屠宰工作被江苏省食品委员会誉为“宝应模式”在全省推广。

可是谁又能想到,竟然有人盯上“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少数不法分子竟然利用这项利民政策,骗取国家财政补贴。

2011年6月初,扬州市检察院接到市民举报称,私营屠宰厂老板通过虚报病害猪数量骗取国家财政补贴。随即,该院对相关部门监管不力的渎职行为进行了初查。

“滥猪充数”套取补贴

原来,近年来扬州地区的病害猪比例远未达到千分之四。为了“用足”政策,有些地方生猪屠宰管理部门便以千分之四比例计算出“指标”后,直接分配给生猪屠宰企业,以获得全部预拨款项。监管部门缺乏法律政策意识,默认、纵容所谓的“潜规则”,致使大量国家专项补贴资金被挪作他用,甚至落入私人囊中。

2008年到2010年,江苏省财政厅分三次预拨宝应县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36万元、67.8 万元、31.8 万元,共计135.6 万元。

宝应县农林局农林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兼宝应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钱文江,是个头脑活络的人。一天,他到时任宝应县农林局副局长夏心富办公室汇报工作时,提出一个“锦囊妙计”——

“夏局长,我有个方法可以申报补贴?”

“什么方法?”夏心富一下子转不过弯。

“就是将预拨资金总额,除以每头病害猪补贴标准,来倒推可申报的病害猪头数啊!”说完,钱文江神秘地一笑。

2008年7月第一笔预拨款到位后,夏心富作为宝应县农委分管生猪屠宰工作的领导,明知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的要求及资金使用原则,仍然违反规定,擅自同意钱文江提出的方法。

得到领导支持的钱文江立即告知兴泰公司可申报的病害猪头数,并吩咐兴泰有限公司检疫组组长高鸿祥(另案处理)协助公司制作虚假申报材料。

兴泰公司时任负责人王志信根据钱文江所下达的病害猪头数虚假申报补贴,钱文江安排下属陈彬(另案处理)审核材料并盖章认可,致使国家专项补贴资金被兴泰公司骗取。

兴泰公司套取国家补贴资金后,夏心富、钱文江要求兴泰公司从套取的补贴款中返还部分资金给宝应农林局,后兴泰公司返还8万元给宝应县农林局。

尝到了第一次甜头,他们一发不可收。

2009年11月份第二笔预拨款到位后,钱文江告知兴泰公司张华(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任兴泰公司负责人)准备申报材料,领回这批补贴款,后张华与检疫组组长高鸿祥按照兴泰公司第一次虚假申报补贴的方法、步骤,并利用夏心富、钱文江等人的职权,采取与第一次相同的方法虚假申报补贴,钱文江安排陈彬审核材料并盖章认可,致使国家专项补贴资金被兴泰公司骗取。

夏心富明知兴泰公司申报补贴材料造假未予制止,纵容兴泰公司骗补,还同意钱文江代表农林部门要求张华返还部分补贴资金给宝应县农林局,后兴泰公司返还13.5万元给宝应县农林局。

2010年8月第三笔预拨款到位后,张华利用夏心富、钱文江等人的职权采取与前两次同样的方法虚假申报补贴;钱文江安排陈彬审核材料并盖章认可;夏心富明知兴泰公司申报材料造假未予制止,纵容兴泰公司骗补,致使国家专项补贴资金被兴泰公司骗取。

此次补贴款到位后,在夏心富、钱文江等人的协调下,兴泰公司支付6.5 万元给宝应县农委,用于平息宝应县农委执法大队工作人员郭本马因琐事与宝应县农委发生的争执。

整治套取专项资金风暴

兴泰公司2007年11月至2008年6月、2008年7月至2008年12月31日、2009年三次申报的病害猪头数为3378头,共套取国家补贴资金135.6万元,支付宝应县农委的28万元,剩余107.6万元全部被兴泰公司侵吞,未发放任何补贴款给受损失的生猪货主。

2011年7月,为逃避检察机关查处,夏心富、钱文江、张华商议后将企业获取的补贴款及农委的返还款共计83.5万元按虚假申报材料上的名单违规下发生猪货主,截止到案发已下发72.省略

廉政文化申报材料篇4

1、按照《关于对2008年取得经济适用住轮候资格家庭进行复核的通知》要求,组织街道、社区居委会对2008年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轮候资格的733户家庭进行复核,经轮候资格家庭申请,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区房改办审批、公示、申报和市房管局审批公示,共有694户家庭通过复核,6月初喜获新房。

2、根据吉府字(2012)151号《关于同意市中心城区2012年经济适用住房公开摇号销售公告的批复》精神,围绕2012年工作目标和2012年市中心城区建设650套廉租住房和1000套经济适用住房规划,做好我区廉租住房申请对象、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对象的审查审批申报工作,通过三级审核、三榜公示的方式,经过公开摇号确定新中签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对象1479户,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申请对象897户。2012年11月中旬1000户中签的经济适用住房对象申购到新房,2012年12月中旬650户中签的廉租住房申请对象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

3、依据市、区文件精神组织街道、社区居委会开展2012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对象的审核审批工作,2012年底全区低保家庭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933户,累计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99万元。同时围绕吉府办字(2008)165号《关于印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吉区府办字(2008)99号文件精神,全力做好我区2012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范围的扩面工作,经摸底调查全区确定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547户,为使赣建房(2012)1号《关于切实做好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文件落到实处,经过三审核、三公示确定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724户,12月底符合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全部领到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4、在市、区档案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省、市城建房产挡案执法调研活动,得到相关部门的有力支持,获得大量的档案管理经验。并结合实际开展单位、职工个人住房资料整理统计,整理、统计廉租住房补贴对象资料958户,经济适用住房档案1685户,核对区属部门、单位的住房档案330余份;特别是为城南拆迁改造工程、滨江四期工程拆迁提供房改房的原始档案及资料,解决针织内衣厂、工行、农行、财产保险公司等住房方面的问题,有力支持市区重点工程的建设,清除了拆迁障碍,推动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存在问题

1、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对象、廉租住房申请对象审查审核把关不严。一是部分社区居委会马虎了事、缺乏责任心,把不属于本社区范围内的也报上来,造成重复申报使申请对象虚多;二是人情作怪,做老好人把不符合条件的亲戚、朋友等一一放行,增加审查难度;三是政策解释不明晰,遇矛盾往上交,不利于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工作的开展。

2、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对象、廉租住房申请对象的收入、住房面积难以确定。一方面申购对象、申请对象工作不稳定、调查时间仓促等难以确定申购对象、申请对象真正的收入;另一方面是深入实际调查不够,造成调查资料不全,不利于真正了解申购、申请对象的实际情况;第三方面人员流动大、工作单位不配合等等,使申购对象、申请对象人均住房面积难以真正弄清。

3、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逐步推行,在外地工作人员纷纷来办理未享受政策性优惠住房等证明的问题。特别是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对象、廉租租房申请对象,由于目前情况复杂,个人资料难以了解清楚,稍有不慎,就会产生差错,造成不良后果。

三、几点建议

廉政文化申报材料篇5

目前住房保障工作已成为社会各方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这项工作保障了中低收入阶层基本住房需求,极大地改善了其住房条件,是一项深得人心的惠民工作。理论上讲政策性住房包括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商品住房两类。其中,保障性住房指政府在对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两限房”则是一种政策性的商品住房(限制房屋面积、限制房价),主要针对有一定购买力的中等收入人群。市委、市政府将在全市逐步建立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为主,政策性租赁房为辅的分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本文主要探讨住房保障工作中资格审核过程所形成档案的特点以及整理方法。

一、住房保障资格审核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材料

住房保障工作起步时间不长,在实际工作中所形成的材料主要是住房保障工作中的资格申请核定材料,主要包括: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定表(或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核定表或廉租房申请核定表);申请人及家庭人员身份证明、户口本;已婚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明或离婚证明);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包括申请家庭现地址、户口所在地地址、户口迁入本地原地址及有他处住房的所有这些地址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以及申请家庭成员、共居人现居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学生在校证明;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包括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或街道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或离退休的需提供离退休证及领取退休金存折复印件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证明);原有住房已拆迁的,需提供《拆迁补偿协议书》;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如残疾证、军官证等需特殊证明的材料);需要优先轮候配售家庭在提供上述材料的同时要提供拆迁证明或重残证明或大病证明或危房证明或优抚证明或军转干证明等等。

二、住房保障资格审核过程中形成档案的特点

每一个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房”或是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或个人都必须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以致所形成的档案材料具有以下特点:

1.内容单一。不论申请什么性质的住房,都须提供相应的材料,这些材料所涉及的范围、内容大体与上述所列审核材料雷同,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只是材料数量上有多有少。因此,住房保障资格审核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材料内容比较单一。

2.数量大。由于保障性住房工作涉及广大中低收入家庭,仅通州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就有1.2万余户(中等收入家庭不计算在内),申请保证性住房的家庭还是比较多的。从启动保障性住房工作至今,我区就有近4千户家庭或个人申请了“三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两限房)”。因此在住房保障资格审核过程中所形成的档案材料虽说比较单一,但其档案数量还是比较大的。

3.形成时间的不定性。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房”或是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或个人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三级审核:即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对申请家庭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区建委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市建委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复核、备案。两级公示:即初审后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在申请人户籍登记地、工作单位及居住地进行第一次公示;复审后由区建委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区政府网站和规定的范围内对申请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第二次公示。虽说审核程序、审核工作的时限是有具体规定的,但每一批次上报备案的户数是不确定的。有时一批会达到上百户,有时一批只有几十户,也有可能年底上报,第二年年初完成备案的。总之,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是一项具有连续性的工作,不能以自然年度确定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材料形成的时间,所以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材料形成的时间具有不定性。

三、住房保障资格审核过程中形成档案材料的整理方法

由于审核档案材料内容单一,数量大,以备案时间作为审核工作的结束,因此在现实工作中,住房保障部门通常采用的整理方法有两种:

(一) “年度——问题——保管期限”

首先,要按备案完成时间划分立卷归档年度。由于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文件材料要经过“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后,才算完成此项工作。一方面审核时间较长;另一方面每一批次形成的文件材料数量不等(实际工作中每一批次形成的文件材料还是比较多的)。因此,笔者认为不宜采用档案常规方法确定立卷归档时间,即等到下一年度的上半年再进行立卷归档。如按照此常规方法确定立卷归档时间,势必会造成大量资格审核文件材料的积压,不利于文件的管理和利用、易丢失,而且整理工作量也会很大。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整理工作应随着资格审核材料备案的结束及时进行,以避免材料过多造成存放混乱。

其次,由于档案内容同属于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材料,而且申请保障性住房或政策性住房的主体是以家庭为主(也有少数超过30岁的大龄青年),每一份申报材料相对独立、稳定,变化不大,只是在数量上小有变化,笔者认为住房保障资格申请核定档案应采取“一户一卷”的形式立卷归档。采用“一户一卷”的形式整理,既便于拟写题名(由于档案材料内容单一,只需将房屋坐落、申请人姓名、申请房源类型录入即可),又便于录入检索,简便、实用。

第三,根据国家档案局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精神,笔者认为住房保障审核材料属于“本机关业务文件材料中行政管理、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范畴中的“20年以下有效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的审批、管理文件材料,保管期限30年”。因为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材料只是对申请人申请购买“三房”资格的一种认定,其目的主要是审核申请人的条件是否符合国家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如条件符合则表示已具备申请购买“三房”资格,但并不表示已取得所购房屋的产权,只有取得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才确认获得已购房屋的所有权(有关房屋产权等文件材料应由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立卷归档,期限为永久)。因此,将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材料的期限定为30年是比较恰当的。

第四,案卷的排列。住房保障工作中资格审核档案应在一个目录号下按照备案时间的先后顺序大流水排列。后续工作产生的档案材料按形成的时间排在资格审核档案的后面。

这种整理方法的优势在于:整理方法简便,容易掌握,便于拟写案卷题名。能最大限度的节约库房空间。不足之处在于:后续摇号、配售工作中产生的档案材料较少(主要是摇号结果、安置意向书等),形成的时间较晚,按年度——问题——期限立卷后和前面的资格审核档案,不会在一卷或一盒内,不通过微机检索,很难查找、利用。

(二) “一人一档、一档一盒”

首先,根据住房保障工作中每个申请人从资格申请到选房结束,整个过程所产生材料的多少决定装档案盒的厚度。笔者认为现实工作中使用3公分的档案盒较为合适。

其次,每盒中的档案材料按照形成时间的先后(一般的顺序是资格审核形成的材料在前、配售形成的材料在后,同一类的材料用不锈钢钉装订后加盖件号章)装入盒中。可在档案盒的脊背上用统一的格式标上申请人的房屋坐落和姓名,便于查找、利用。

这种整理方法的优势在于:在住房保障工作中每个申请家庭或个人的材料不论何时形成的将全部放在一个档案盒内便于查找、利用。不足之处在于:占用库房空间较大。

廉政文化申报材料篇6

1.1 建立廉政档案,可以增强领导干部廉洁勤政和自我约束的意识。一方面,干部廉政档案可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能,深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与管理。另一方面,廉政档案把领导干部的施政行为置于法律和群众的监督之下,把工作中的功过是非一一记入本人档案,使领导干部始终警钟长鸣。

1.2 建立廉政档案,能有效地加强领导班子的建设。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既是领导干部廉洁与否的重要依据,也是加强党的组织建设的重要措施。建立廉政档案,能有效地督促提高领导干部的立党为公意识、公仆意识和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1.3 建立廉政档案,可减少干部任用上的盲目性。廉政档案的建立,既可以一人一时一事去评判他的品行,还可以对干部德、才、能、绩、廉等方面的整体素质进行全面了解,及时向上级报告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为全面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提供重要依据和保证。

1.4 建立廉政档案,可以丰富档案的内容。它既增加了档案内容,也提高了档案为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主动服务的能力,还提高了各级领导及广大群众对档案重要性的认识,促进各级领导干部更加关心、支持档案工作。

2 廉政档案的内容

廉政档案是领导干部在廉政工作中形成的直接真实记录,也是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廉政情况的可靠依据。廉政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2.1 领导干部基本情况。包括出生年月、民族、籍贯、学历、学位、职称、荣誉称号、履职记录、家庭成员等内容。

2.2 贯彻执行《廉政准则》的情况。包括领导干部乘车、使用通讯工具、住房情况,离任公物移交和离任审计情况。

2.3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书面情况报告。包括在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上的自查、自纠材料,工作总结,整改措施,下步工作打算等汇报材料。

2.4 “三项制度”执行、落实情况。包括领导干部个人收入、接受贵重礼品登记情况,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住房情况申报。

2.5 廉政考核、考察情况。主要包括对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的责任及目标完成情况;领导干部接受廉政谈话情况等工作所形成的材料。

2.6 廉洁从政奖惩情况。主要包括因廉洁从政受到同级以上党、政表彰的有关材料,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受到党政纪律处分的立结案表和处分决定及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的材料复印件。

2.7 家庭廉政情况。主要包括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承包、受聘情况报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受到执法、纪检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情况。

2.8 外出情况。主要包括领导干部出国和在国外活动停留时间、考察访问记录、考察文件等。

2.9 廉洁从政的其他情况。如,领导干部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申报等。

3 廉政档案的管理

3.1 提高廉政档案意识。纪检部门由于工作性质,个人手头或多或少都有档案材料。有些领导廉政档案意识不强、不带头移交档案材料。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各级领导的档案意识。要经常地、不失时机地介绍纪检档案的特点、保密制度等,提高全员档案意识。

3.2 合理组卷。廉政档案的管理,必须按照《档案法》和干部档案管理的原则、程序、方法和要求,统一集中管理。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为“一人一档”制,案卷实行动态管理,随时增添档案内容。因其特殊性,应作为专题档案由纪检监察部门单独存放,统一管理。实行原件或复印件的有形管理与微机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明确专人具体负责,严格规范管理制度。

廉政文化申报材料篇7

第二条**市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市城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城区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发改、物价、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

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同时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第六条市城区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

市城区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每户套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

第七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租赁住房补贴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超出50平方米的不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按市房产管理部门商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按照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租金具体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超过保障面积标准部分,租金按市场租金标准执行。

第三章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九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四章申请与核准

第十五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民政部门确认为低收入家庭的;

2、无房户、危房户,或拥有私房和承租住房户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

3、具有**城区非农业常住户口1年以上的;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

5、符合国家、省、市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由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确认证明;

(三)申请人居住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居住状况证明;

(四)由市房产登记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和家庭成员私有住房或承租住房的登记证明。

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房产管理局;

(三)市房产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市房产管理局;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房产管理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房产管理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诉。

第十八条市房产管理局和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市房产管理局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二十条对轮候到位的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市房产管理局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八)其他约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第二十三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市房产管理部门。

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五条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六条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第三十一条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廉政文化申报材料篇8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管局)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我市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按年度编制廉租住房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市房管局对全市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城镇廉租住房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负责双困家庭居民的户籍审核工作。

各镇(办、区)及市建设局、城管局、发展和改革局、国土资源局、物价局、地税局、国税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划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租金核减和实物配租为辅。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城镇符合双困家庭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租金补贴,由其直接到市场上去租赁住房。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当年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其补贴面积标准按照保障面积标准和自有住房面积的差额计算。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城镇符合双困家庭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实物配租的对象一般应当是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

租金核减是指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已承租的公有住房按照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计收租金,其与公有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部分由产权单位予以核减。

第六条市物价局是廉租住房租金的主管部门。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制定或调整,应当在媒体上公布,通过政府网站、信息公开栏等方式进行公示。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维修费是指维持廉租住房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的修理、养护等费用。

管理费是指实施廉租住房管理所需的人员、办公等正常开支费用。

第七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㈠家庭月收入符合本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1年以上;

㈡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㈢家庭人均使用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

㈣申请租金核减的,现承租的住房为公有住房。

第八条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或推选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镇(办、区)或居委会(以下称受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㈠民政部门颁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㈡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住房困难证明;

㈢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

㈣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

㈤其他相关证明。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九条受理单位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意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面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材料齐备后,受理单位应当在15日内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市房管局。

第十条接到受理单位移交的申请资料后,市房管局应当会同民政局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并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市房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房管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房管局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公示1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核准登记;有异议的,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一条对于已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家庭,市房管局应当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经民政局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扶对象因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房管局,经审核后,市房管局应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取消资格。

第十二条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市房管局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廉租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租赁补贴家庭根据协议约定,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租赁意向后,报市房管局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报市房管局备案。市房管局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第十三条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

确定实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市房管局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其他保障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第十四条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由市房管局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第十五条市房管局应当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配租廉租住房或者租金核减后一个月内将结果在所在社区或单位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㈠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㈡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㈢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一定比例的资金;

㈣没收违法建筑拍卖所得中安排的资金;

㈤直管公房处置所得中安排的资金;

㈥社会捐赠的资金;

㈦通过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七条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的来源,主要包括:

㈠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㈡社会捐赠的住房;

㈢腾退的公有住房;

㈣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㈤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住房为主,适当兴建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的选址应当经过论证,充分考虑社区综合服务、人居环境、入住者的社会心理等多项因素。

第十九条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市人民政府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对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二十条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市房管局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市房管局应当会同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承租人死亡的,其同户籍家庭成员需继续承租的,要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承租条件的,新的承租人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廉租住房提供单位办理继续承租手续。

第二十二条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市房管局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政府或者上级房管部门申诉。

第二十三条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市房管局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管局收回其承租的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发放租金核减:

㈠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㈡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8平方米的;

㈢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㈣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㈤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五条市房管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房管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廉政文化申报材料篇9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与对象、销售价格。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及家庭的收入线标准由市、县(市)(以下简称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县建设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发改、国土资源、规划、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住房制度改革、金融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章 开发建设

第七条市 、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报省发改、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发改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房产、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以及住房制度改革、金融机构,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告。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禁止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行政划拨土地,变相开发商品住房。

第九条 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用房以及引进人才用房等专门用房,不属于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占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以成片开发为主。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负责立项申报。

市、县发改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报经省发改、建设、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企业,由项目立项申报机构依法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择优选定。

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资本金,并有良好的开发业绩和信誉。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开发企业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一般为建筑面积80平方米或60平方米两种套型,高层、小高层建筑可以适当放宽面积标准,但每种套型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平方米。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居民的收入、居住水平、家庭人口结构等,在前款规定的建筑面积标准范围内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各类户型的比例。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同期交付使用。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规划以外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物业管理。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执行,不得上浮。

第十七条 地处边远、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禁止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供给、买受和管理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

当地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人);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者已享受实物分房,或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或因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者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销售方案,并提前15日在本行政区域的主要传播媒介上公示。销售方案包括住房地址、数量、建筑面积、套型、销售价格、销售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证明材料:

(一)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进行初审,经过初审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可以通过查阅房产登记资料等方式对申请者的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期限为20日。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应当在申请者现户籍地及居住地社区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者姓名、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公示期限为10日。

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无投诉举报或对投诉举报经查证不属实的,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在面积控制标准内的,按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购买;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超过部分由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参照同地段商品房的平均价格水平予以核定。

经济适用住房超过面积控制标准部分的差价款收入应当上缴财政。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座谈会、征询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在住房销售之前核定价格,向社会公布。

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经公布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供不应求时,可以采取轮候等方式确定,具体销售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申请者凭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不得销售给未取得准购证者。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登记证书上注明房屋种类属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属划拨性质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经济适用住房示范合同文本,指导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具体限制年限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但不得少于3年。

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比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时的差价,按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等收益。具体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经济适用住房未满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年限上市出售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计划用于建设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但无经济能力购买的家庭承租,租金以成本价计算,由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租金标准由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经济适用住房的承租对象、租金及面积标准等具体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达到规定的限制年限可以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予以回购,用于向符合承租条件的家庭出租。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符合本办法规定限制年限,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应当按市、县人民政府规定,以原购买交易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购买。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对有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故意进行刁难、拖延或拒绝给予办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和期限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将经济适用住房批准销售给未取得准购证者的;

(五)其他、或者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占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的,由上级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单位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用于普通商品住房等其他房地产开发经营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明示标价之外收取其他费用的,依照国家价格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者采取编造、伪造住房情况证明及隐瞒家庭收入情况,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由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注销其准购证,并可处以20__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已经骗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回其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房平均价格水平的差价款,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满规定的限制年限和未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收益擅自上市转让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收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__年6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生效之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办理。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加强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规范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我部制定了《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设部

二六年八月十九日

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确保其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结合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租住房档案是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在实施住房保障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纸质、电子两种档案。

第三条 廉租住房档案真实记录廉租住房政策落实情况,反映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状况,是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基础。

第四条 廉租住房档案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纸质档案中的文书档案、会计档案等分别按有关规定管理,电子文件的整理归档执行《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__)要求。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负责对本地区内的廉租住房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市、县(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内廉租住房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

第六条 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兼)职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其职责是:

(一)执行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政策法规及业务技术规范。

(二)对实施廉租住房保障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统计、利用、销毁等,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

(三)维护档案信息,提供档案利用。

第七条 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工作与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实行同时布置、检查、验收。

第八条 廉租住房档案应一户一档,包括申请、审核、实施保障及年度复核等有关材料。

(一)申请材料。包括廉租住房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收入证明、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

(二)审核材料。包括廉租住房审核表,工作人员入户核查记录,公示内容及反馈记录,群众举报、来访记录等。

(三)实施保障材料。包括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通知单,实物配租入住通知书,租金补贴发放通知书,租金补贴变更、停发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合同或实物配租合同,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终止保障通知书等。

(四)复核材料。根据年度复核结果对档案及时进行调整变更,包括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变更记录和年度复核记录等。

第九条 建立廉租住房管理档案。管理档案包括申请家庭名单清册(台帐),租赁住房补贴资金发放名单清册(台账),银行对帐单,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统计月(季)报表,实物配租家庭租金收缴情况及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文件、表、图、册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 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应保留项目前期各项审批手续及相关图纸资料,账目及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招投标合同、协议,项目竣工及后期管理等相关材料。通过收购方式筹集的廉租住房,应保留收购协议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要运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廉租住房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建立相应的电子档案。根据申请、审核、登记、年度复核、终止退出等有关情况,及时更新廉租住房管理系统的有关数据。

第十二条 保障对象档案应以户为单位进行整理,按实施廉租住房保障过程中材料形成的先后或重要程度顺序排列归档。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档案由各地廉租住房管理机构负责保管,在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停止享受住房保障一定时限后,及时移交本单位综合档案室统一管理,电子档案同时移交。

第十四条 健全廉租住房档案检索体系,做好档案的收进、保管、利用、移出等情况的详细记录。

第十五条 对保管期满的廉租住房档案,应由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人员、档案管理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予以销毁。

第十六条 档案保管部门要根据廉租住房档案的数量配备相应的库房和档案柜等设施,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为电子档案的保管配备专用的数据存储设备,定期备份。通过网络管理的,还须做好网络安全防护,确保数据的完整、安全。

廉政文化申报材料篇10

第三条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

(二)无私有住房或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三)家庭成员为市区内城镇户口、且居住一年以上。

家庭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四条申请对象条件认定

(一)家庭认定。按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认定。婚后无房,与父母同住且在同一户口簿内,按分户认定。家庭成员属同一户籍的,已立户的由户主申请,未立户的由男方申请。

(二)家庭人口数量认定。城市低收入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长期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人员。主要包括:

(1)夫妻;

(2)夫妻与未成年的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收入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子女,户口已迁出本地的在校大学生;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4)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

(5)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以及丧失劳动能力、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成年弟、妹。正在服兵役以及劳教、服刑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三)无房户的认定。申请家庭没有私有住房,而暂住非住宅房、临时简易房、亲友住房或从市场上承租私有住房的应当认定为无房户。

(四)住房建筑面积认定。

(1)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建筑面积认定。

(2)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第五条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证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证明。其他低收入家庭,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

(二)住房情况证明。有私有住房的家庭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无私有住房的家庭,由市房管中心出具无房证明。

(三)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

(四)与申请有关的其他证明。

第六条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城市居民家庭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未设立居委会的,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批表》。

(二)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人口等情况在5天内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报送街道办事处。

(三)街道办事处5天内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市房管中心。

(四)市房管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天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市民政局。

(五)市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天内,就申请人的低保情况进行核实,并反馈市房管中心。

(六)经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市房管中心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予以登记,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信息库。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申请资格,由市房管中心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在公证人员、社会监督员的监督下,按照本批次房源数量1:1.2的比例,通过电脑摇号方式,从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信息库中确定入围家庭和选房顺序。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自动进入入围家庭。

第八条申请家庭根据摇号确定的顺序号依次选房,选房结果在选房现场当场公布,并办理公证手续。放弃选房的家庭,须由申请人签字确认。选房家庭名单及选房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家庭,发放《市区廉租住房配租证》(以下简称配租证),注明所选住房位置等。

第九条申请家庭凭配租证签订租房合同一式四份,租赁双方、市房管中心各一份。在30天内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各种费用,办理入住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该批次的廉租住房租住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第十条对按顺序选房后剩余和未按规定期限签订租赁合同的房源,由市房管中心再次按1:1.2的比例进行摇号分配。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调整的从调整租金文件出台后、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下一合同年度起,按新的租金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租赁期限为一年。已配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须在租期满前30日内向市房管中心如实申报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和上年度家庭收入情况,由市房管中心和民政局共同对其申报情况进行核实。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家庭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的,要调整实物配租租金;经审核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必须在核定之日起30日内退出房屋,拒不退出的,由产权单位向市人民法院提讼,强制退房。

第十三条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或租赁直管公房的家庭需在签订廉租住房实物租赁合同30日内退出。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廉租住房: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等情况的;

(二)提供的低保证或低收入家庭收入证明、住房状况等证件与资料不真实的;

(三)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期间,家庭另外购置或承租其他住房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七)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八)其他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规定的。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同地段租金水平的50%收取,由市物价局审核认定,城市最低收入人群免收租金。

廉政文化申报材料篇11

以党的“*”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制度,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目标任务

通过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摸底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县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情况,为制定廉租住房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三、组织领导

为保证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摸底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政府办、民政局、财政局、发改委、监察局、公安局、统计局、房管局、工商局、人劳局、民和镇政府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城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摸底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房管局(以下简称“县房调办”),其工作人员以县经房办人员为主,另从民政、统计部门各抽调2名业务骨干组成。其他成员单位应指定一名联络员,协助开展工作。

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民和镇、各居委会(社区)要高度重视此次摸底调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四、摸底调查时间

我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家庭住房状况摸底调查工作拟于9月1日开始,至10月26日结束,为期两个月左右(10月28日前上报市房调办)。

五、摸底调查对象

此次县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摸底调查的对象为县民和镇居民,所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足20*年我县城镇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00元(含1*00元)的家庭。

申报家庭以夫妻双方及其未婚子女为单位,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未婚子女可随父母一同申报,也可单独申报。年龄计算时间截止到20*年8月31日。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须在20*年12月31日前有本县城镇常住户口。

离异家庭子女按离婚协议或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随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申报。

六、调查内容

摸底调查按家庭收入分为8个档次,分别为人均可支配收入系数0.3、0.4、0.5、0.6、0.7、0.8、0.9、1.0以下,相应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分为7个档次,分别为无房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5平方米、6平方米、7平方米、8平方米、9平方米、10平方米以下进行。在调查的基础上,统计汇总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20*年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小于1的系数以下,以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各档次调查对象的数量。

民和镇、各社区要认真收集、整理、分析摸底调查的各种资料,建立和完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作为廉租住房保障统计工作的基础资料,并根据情况变化加以补充完善,实行动态管理。

七、摸底调查方式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摸底调查,按照社区(居委会)、民和镇、县房管局三级审核、三榜公示的原则,采取邻里访问、入户调查、群众座谈、查档取证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通过上述方式,对辖区内的所有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数量、收入和住房现状以及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参与调查的人员以及社区、民和镇主要负责人要在调查材料上署名并签署意见,以示对其真实性负责。

八、摸底调查程序

(一)通过电视台、民和镇、社区张贴等方式摸底调查公告。

(二)属摸底调查范围的家庭到居住地社区填表申报。

申报所需材料:

1、《*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摸底调查表》。

2、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其工作单位提供收入证明;失业人员提交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享受失业保障的证明;低保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明;自由职业人员由本人提供收入情况的说明;在外地工作的人员提供所在单位的收入证明;经营户提供收入、纳税证明。

3、房屋(住宅和非住宅)情况证明: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房屋、私有农房、租住公房(含廉租住房);以及已签定交易合同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含商品房、二手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或其他形式拥有的自有住房均须提供证明。20*年8月31日以后,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权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均需计算原住房面积。

居住地系非户籍地的家庭需户籍所在地社区出具在户籍地住房情况的证明。

4、家庭成员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5、婚姻证明。

(三)社区对申报家庭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后张榜公示5天,申报情况属实、无异议的,将申报材料报民和镇政府。

(四)民和镇政府组织人员对社区报送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再次调查核实并将通过审核。张榜公示5天后,无异议的报县房管局。

(五)县房管局汇总后,县房调办在15个工作日内重点对申报家庭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对申报属实的家庭经县委、县政府、电视台、县主要人群聚集地公示5天无意义后,将通过审核的申报家庭相关信息录入摸底调查系统软件中,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电子和纸质档案。

九、工作职责

(一)县房调办负责政策指导和服务,并对此次摸底调查情况及相关资料进行全面汇总分析和上报,全面掌握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和住房需求等情况。同时建立廉租住房需求档案和保障对象档案。

(二)民和镇、居委会(社区)在县房调办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的低保家庭及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入户调查,并对各种调查资料进行逐一审核、汇总上报。

调查人员要认真对被调查对象的户籍资料和房屋产权证、租赁证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查验,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摸底调查表》和《*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成员收入及住房情况调查函》。(并在提供的复印件中盖上与原件相符的公章)

十、经费保障

县财政部门要安排一定的经费专项用于摸底调查工作,并切实做到专款专用,确保摸底调查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十一、工作要求

(一)县房管局根据摸底调查要求编制管理软件,建立摸底调查家庭数据库。

(二)民和镇要按照县房调办的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摸底调查工作,并加强对摸底调查工作的督导,对调查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

廉政文化申报材料篇12

廉政风险防控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我国反腐倡廉具有积极作用,但我们也要清楚地看到,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从多方面入手,其中,加强制度建设,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科学化、制度化的重要保证。从根本上解决廉政风险问题,就必须下大力气解决当前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失灵的困境,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具有长期性、系统性等特点,这就需要从国家层面加强顶层设计,使制度建设适应新形势下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实际,完善相应的配套和细化措施,不断增强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形成“制度链条”。比如,部级科技项目支持方式大多采取无偿补助形式,且没有明确地方科技部门对部级项目的监督管理职责及责任追究措施,导致项目申报企业为了利益弄虚作假、地方科技部门归口处室(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权力寻租,建议科技部对科研项目支持方式从制度层面进行改进,对基础研究和重大、尖端科研项目以无偿补助的形式进行支持,对生产性科研项目可以采取有偿支持的形式,有效解决权力寻租的问题。同时,地方各级科技部门要切实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全过程, 善于依靠制度推进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具体到湖南省科技厅,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制度建设。

一是加强制度顶层设计。先后出台了“两个责任”实施办法、“两个责任”追究办法、省本级科技计划管理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等一批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规范科技项目与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廉政谈话、内部监督等方面的制度。

二是强化制度执行监督。强化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选人用人有关规定、个人事项报告制度等制度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并强化责任追究。

三是清理完善制度规定。积极开展规范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清理完善工作,在2010年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共梳理规范性文件63个、内部管理制度48个,按照“废除一批、新出台一批”的思路分类处置,不断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内部管理。

关于“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制约监督权力的基本路径,凸显了制度建设在规范权力运行、防治腐败中的根本作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在这方面,我们主要做了以下一些工作。

一是推进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2015年初,厅党组以机构改革为切入点,强化权力监督制约,对内设机构设置和职能进行调整、优化,厅机关14个内设机构中有10个进行了职能调整,将内设处室按三类进行划分,即综合与监管处室、业务执行处室、管理与服务处室,将原先一个部门一条龙从头管到尾的权力切割成了3段,形成了权力相互制衡的体制机制。新设立监督管理处,将原各处室的经费监管、评估、验收等职能整合,牵头负责科技项目中期评估、结题验收、绩效评价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开展权力责任清理工作,省本级行政权力事项保留8项,厘清责任清单40项,已分解落实到处室、责任到人。

二是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省级科技计划评审立项工作实行“五统一,三分开”运行模式,即统一组织评审、统一管理平台、统一服务机构、统一集体决策、统一信息公开,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设、相互制约”。对部级科技计划申报推荐类项目纳入决策监督范畴,实行“1+5+N”管理模式,其中“1”为牵头业务处室,“5”为政策法规处、规划财务处、监督管理处、驻厅纪检组监察室、机关党委,“N”为与项目相关联的其他处室,分管厅领导为会议召集人。

三是优化整合省级科技计划。通过撤、并、转等方式,将原来的41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优化整合,形成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创新平台和人才专项等5个类别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2015年度省级科技计划立项项目预计较上年减少40%以上,单个项目平均支持经费额度增加50%。创新经费支持与管理方式,对技术创新引导类项目主要采取后补助、风险补偿、创投引导等方式投入。

四是推行阳光行政。主动向社会公开非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确保立项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今年7月,湖南省科技厅对2015年重点研发计划、创新平台与人才计划798项拟立项项目进行了网上公示,涉及经费11242万元,首次对拟立项的面上申报科技计划项目进行集中公示。

三、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做到全过程监督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