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保险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3-03-20 16:27:47

绿色保险论文

绿色保险论文篇1

二、我国绿色保险发展面临的问题

1.从绿色保险市场的发展来看。

从绿色保险市场的发展来看,绿色保险产品的供给和需求存在着双缺,供给和需求不平衡我国目前共有52家财险公司,其中34家中资公司,18家外资公司。而目前开展绿色保险的公司仅11家,占财险公司的比重为21%。开展绿色保险产品的外资机构仅2家。

2.从绿色保险发展的外部环境建设来看。

我国在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方面的机制并不完善,对于污染企业的责任追究也仅限于行政处罚。对于污染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赔偿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例如,刚刚颁布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对于环境污染责任的规定仅四条,这些法律条文中仅仅规定了因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次还规定对于侵权的实施者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具体到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具体赔偿多少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常常造成了企业赔偿不到位,导致其承担的污染损失的减少,形成不了环境风险的压力。此外,对于污染事故的政府处罚数额往往受到行政决策的影响并没有法律依据,其数额往往对于企业够不成威胁,导致企业污染没有风险压力。

3.从绿色保险发展的内部建设来看。

3.1绿色保险产品单一,针对性不强。

我国保险公司开发的环境污染责任险险种主要是针对船舶、石油钻井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等造成的污染事件,也是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必须参保的行业。主要有:渗漏污染保险条款、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条款、海洋及陆地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相关保险条款等。保险公司提供的绿色保险产品种类更多的是基于现有法律规定应当投保的渗漏污染责任保险、船舶污染和油污污染保险。而对于水污染责任保险、噪声和振动责任保险、核能和辐射污染责任保险并没有相应的产品研发和投放市场,造成了企业在选择绿色保险产品时,可选择的品种较单一。

3.2污染事故后的评估机制缺失,增加保险公司责任认定难度。

环境污染事故往往涉及到面广,发生的因果关系比较复杂,需要很强的专业技术支持。而我国的保险公司在先前并没有相应的经验可循和相应人才的储备,一旦事故发生后,往往由于缺乏专业的人才和技术而导致污染责任难以认定;同时,由于评估机构的建设不健全,事故发生后难以寻求合适的评估机构进行事故责任的认定,往往对保险企业的事后责任的认定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责任认定出现偏差,将会对保险公司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3.3污染企业环保意识不强,对绿色保险认识不足。

我国潜在高危污染企业主要集中在以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各类工业园区和钢铁企业等行业,而这些行业多以国有企业居多。长期的体制诟病形成了这些企业“发展靠自己、污染靠国家的思想”,往往在追求自身发展壮大的同时,而忽略了对环境的保护,一旦造成污染事故,根据以往政府买单的先例,首先想到让政府解决,很少通过增强自身的风险控制和技术革新来减少企业的环境风险。

三、我国绿色保险发展的解决对策及建议

1.加强我国绿色保险的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

由于我国绿色保险发展起步较晚,理论研究还比较滞后的,对于如何进行产品定价、承保的范围、承保期限、保险合同以及如何定损和更好的管理风险等方面的研究相对不足。归咎其原因一方面是我国绿色保险的发展起步较晚,在发展经验和数据方面还积累不够多;另一方面也是最主要的缺乏相应的复合型的人才,绿色保险涉及到多个学科,不仅要熟练掌握保险、法律、金融方面的知识,还要求掌握物理、化学、建筑等其他学科的知识,要求综合性的人才。所以,人才是科学技术的第一生产力,没有人才的培养,就不会有更先进的理论提出。要发展绿色保险,人才队伍的培养要先行,其次要加强相关理论方面的研究,为我国绿色保险将来能够更好的发展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2.丰富绿色保险产品,完善绿色保险产品体系。

丰富绿色保险产品,完善绿色保险产品体系,不仅有助于满足不同的客户需求,扩大绿色保险的需求,而且还能借助完善的产品体系对环境污染的受害者提供多方面的保障;同时,通过产品体系保单的约束机制能够扩展企业环境风险管理的范围,有助于对环境多方面的保护。

3.要严格确定责任免除事项、索赔时效不宜过长。

据国外绿色保险发展的经验来看,国外绿色保险一般把下列作为免除责任:正常操作风险、对企业自己土地的损害等。依据保险的一般原理来看,对于被保险人的非正常活动、违反规范的行为以及故意行为所引起的赔偿责任、预防性费用等都可以列为免责条款。这些免责条款同样可以作为保险企业绿色保险承保的除外责任。此外,根据我国现有的环境法律,对于排污企业免责的情形,包括不可抗力。受污染损害者之外的第三者所引起的责任以及受害人自身责任,也应该列入保险免除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在承保绿色保险时要严格确定免除事项,并且对于投保单位进行严格的环境风险评估,严防“道德风险”的发生,同时对于免责条款要向对方明确告知,以防事故发生后的合同纠纷。

绿色保险论文篇2

2010年,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和唐山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绿色保险与可持续发展(曹妃甸)”论坛在“渤海明珠”唐山市曹妃甸举行。本次论坛对建立“曹妃甸保险服务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发展绿色保险、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建设的可持续发展途径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本文借助建立曹妃甸保险服务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契机,探讨绿色保险产品设计的相关问题。

一、绿色保险概述

绿色保险,又称为环境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污染水、土地或空气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绿色保险制度起源于欧美工业化国家,已被发达国家普遍采用,是解决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绿色保险制度的建立,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一)绿色保险有利于预防环境损害发生

绿色保险通过解决环境纠纷、分散风险、有利于引进第三方即保险公司的监督机制,为潜在的环境侵权提供风险监控,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企业无视环保的现状,最终减少大规模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二)绿色保险有利于强化受害人的保障体系,及时有效补偿损失

在一些环境污染案件中,受害人只有通过漫长的诉讼程序才可以得到赔偿,或者经过了漫长的诉讼程序仍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不仅浪费了资金和精力,最重要的是过错了最佳的救助时机。绿色保险制度的建立,确定了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扩大了损害赔偿的范围,将个别的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填补了受害人因环境侵权而受到的损失,及时有效的维护了受害人的权益。

(三)绿色保险有利于社会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低碳经济的发展

绿色保险制度的建立,不仅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最重要的是能够及时发现环境的隐患,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障低碳经济的发展。

(四)绿色保险有利于拓宽保险业的发展空间

在经过20年的快速发展后,我国保险业客观上需要新的业务增长点来调整险种结构。而绿色保险作为责任保险中的特殊险种,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能够扩宽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空间。

二、保险公司经营中绿色保险产品设计的探讨

(一)绿色保险产品的承保方式的确立

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有两种:一是以索赔为基础的承保方式;二是以事故发生为基础的承保方式。前者指保险人仅对在保险期限内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的有效索赔负赔偿责任,而不论导致该索赔案的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后者指保险人仅对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的责任事故而引起的索赔负责,而不论受害人是否在保险有效期内提出索赔。

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发生,既有立即显现的,比如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件,也有累积的环境污染事件,因而从何时起确认侵权责任有时难以判断,正因为如此,建议绿色保险产品采取以索赔为基础的承保方式。

(二)绿色保险产品的承保范围的确定

1.绿色保险产品的承保范围的确定原则

根据可保风险的要件,必须满足以下五点才构成可保风险:

(1)风险不是投机的;

(2)风险必须是偶然的;

(3)风险必须是意外的;

(4)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绿色保险如果能够包含所有的污染损害风险,这无疑是最理想的情况,然而这也是十分不现实的。实际上,即使像美国这样经济实力雄厚、绿色保险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它的绿色保险的责任范围也是严格限定的。总之,绿色保险承保范围的确定应该因地制宜。范围过宽或是过窄都不利于绿色保险的发展。责任范围过窄,企业就没有投保绿色保险的积极性。相反,从发达国家的实践以及目前我国的污染现状、保险业的发展水平来看,也不能因为要扩大绿色保险市场而急于扩大绿色保险的责任范围以吸引相关企业投保绿色保险。责任范围的扩大极有可能导致出险后保险公司无力赔偿。

2.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累积性环境污染事件问题

从长远看,我国绿色保险制度的承保范围不应仅限于突发性污染事故,而应把经常性累积性排污造成的第三人受害的民事赔偿责任纳入责任保险的范围。但是由于绿色保险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经验较少,加上累积性环境责任保险对事故的认定、保险费率和赔偿数额的计算等都有较高的要求,因此,可以考虑采取分步走的的策略,即先发展可以进行承保的突发性环境损害风险,在绿色保险发展相对成熟和健全的时候,再对累积性环境损害风险进行承保。

3.绿色保险产品的具体承保范围

通过对国内外绿色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总结归纳,绿色保险产品的承保范围具体包括以下部分:财产损失、人身损害、清理费用及其他。

财产损害是指由于侵权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而致其经济利益损失。对这种财产损害各国一般实行全额赔偿原则。人身损害包括人身健康伤害和精神损害。人身健康伤害指侵权行为对受害人的人身权、健康权等的侵害;精神损害是指侵权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而致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和折磨。当这些方面受到侵害时,一般应当予以全额赔偿。清理费用表面上看

是污染企业自身的损失,但是如果不对污染物进行及时的清理,除了企业自身会受到影响,更严重的是会对周围的居民造成环境侵害。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清理费用应该纳入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另外,有些国家和地区由于当地居民具有较强的环保意识,当地保险公司具有较强的承保能力,将环境污染应急处理费用、生态环境恢复费用等也纳入了绿色保险产品的承保范围。

4.绿色保险产品的除外责任

一般的保险产品设计中都会涉及相应的除外责任。国际上绿色保险产品的除外责任一般包括:石棉、传染性疾病、合同责任、形式罚金和处罚、雇主责任、技术缺陷、敌对行为、被保险人的财产、故意行为等。

(三)绿色保险产品的保险费率的厘定

首先,由于不同的企业发生环境风险的系数等级不同,因此保险公司就需将不同企业自身影响环境风险系数大小的因素通通纳入考察的范围,包括企业的资产状况、业绩水平、技术能力、环保措施、环保力度、环境污染记录等。此外,国家的环保政策、法规等因素也会影响保险公司对保险费率的确定。因此,可以尝试按照企业的具体情况,评估他们造成污染的风险高低,将它们划为不同的级别,区别对待,可对划分为重点污染区域、一般污染区域、轻度污染区域的污染企业实行有差别的费率。

其次,绿色保险的保险费率可以浮动。具体的,被保险的企业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公司仍然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公司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

(四)绿色保险产品的责任限额的确定

绿色保险制度实行责任限额赔偿的意义:首先,对于承保人来说,实行保险责任限额是绿色保险承保人有持续赔偿能力、能健康、稳定发展的保障。其次,实行绿色保险责任限额,能警醒投保人注意环境保护、尽量避免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再次,对于环境污染事故的受害人来说,一方面能及时地得到赔偿,另一方面能促使环境污染事故受害人积极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损失继续扩大。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绿色保险制度,防范发生赔偿额过于巨大而导致保险公司的重大不利益,有必要设定绿色保险的最高赔偿限额。具体的,在保险公司和投保企业签订的绿色保险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应承担的的赔偿责任在一次以上的,保险人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以保险单中约定的最高责任限额为限。

(五)绿色保险产品索赔时效的确定

由于环境侵权事故既有突发性的,也有累积性的,其特殊性使得保险公司在承保该类风险时面临巨大的不确定性,如果不对绿色保险的索赔时效进行必要的限定的话,不利于绿色保险的发展。目前,发达国家在保险单中使用的“日落条款”,就是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自保险单失效之日起,最长三十年的期间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最长期限,值得我们借鉴。也就是说,在此有效的期间内,发生的环境侵权索赔事件,保险人必须赔付;在此期限之外,保险人就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了。

(六)绿色保险的再保险

再保险是指保险人以其承担的保险责任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为保险标的,向其他保险人转保,由此将单个保险人承担的保险风险在众多的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散。再保险是保险人分散风险的途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一旦发生,其损害程度可能是非常巨大的,如果保险公司的负担能力不够高,甚至可能会因为一个案件的理赔而破产。而再保险将会给绿色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强有力支持。通过再保险可以将单个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在众多的保险人之间分散,从而保障保险人的偿付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因此,绿色保险制度中,再保险的运营必不可少。

三、结语

绿色保险在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已进入较为成熟的阶段,并成为各国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但这一途径在我国的运用还处于起步阶段,其发展过程中难免会遇到许多问题或障碍。我们要在不断探索和总结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其它国家的成功经验,探索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绿色保险模式。因此,我国保险公司科学合理的设计绿色保险产品,对我国建立绿色保险制度,并大力推行这项业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只有真正构建起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绿色保险制度,才能极大的提高环境损害赔偿纠纷解决的效率、促进环境、经济、社会、人类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而深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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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保险论文篇3

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实现“十三五”时期发展目标,必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这五大发展理念。近年来,发展绿色金融已经成为社会各界讨论的重点。新时期绿色的生产和消费方式要求金融向绿色转型。绿色保险作为绿色金融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实质是将保险作为一种有效的工具,来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以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绿色保险的特点

纵观20多年来的实践探索,可以发现绿色保险的发展主要存在以下的特点:

低效性。近20年来,我国在多个省市积极开展了环责险的试点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总体而言,绿色保险在我国的实施效果仍然不太理想。无论是制度上还是形式上具体实施与推进过程的实际成效都并不明显。

不确定性。绿色保险的收益极其复杂,它不像传统的财产险和寿险那样容易预测风险和收益的大小。究其原因,投保企业在经营中面临的风险较大,常常面临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件。

非普适性。由于生产企业的类型千差万别,各类企业对环境进行污染时污染的对象不一,污染的程度也随着企业污染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因此保单对于企业的污染责任是不一致的,从这一层面来说绿色保险对不同的环境风险是不具有普适性的。

二、我国绿色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绿色保险的主要险种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简称环责险),目前我国大多数省、直辖市、自治区已通过地方性法律法规,开展环责险的试点工作。然而,当前我国绿色保险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主要由以下几个方几点:

(一)从外部来看

1.各界β躺保险的认识不足。现阶段社会各界越来越重视绿色金融的发展,2016年G20峰会也将绿色金融列入了议题之列,但是社会各界关注较多的是绿色信贷和债券,关注绿色保险的却很少。原因无外乎两个方面:其一是目前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体系仍不够完善,绿色保险主要集中在环责险这一领域,对其他领域涉足较少;其二是由于宣传不足,我国的绿色保险实施范围仍然比较小,基本都依赖政府部门对环责险的宣传上,因此良好的社会舆论尚未形成。

2.赔偿责任机制不完善。我国对于企业污染环境的赔偿机制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在对企业进行责罚时往往仅限于形式上的行政责罚。法律中欠缺明确的条款规定污染责任方对受害人的赔偿问题。现有的法律仅说明了企业对环境进行破坏时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而未说明该如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具体赔偿多少,对于人身安全的损害又该如何作出赔偿,法律法规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将会导致企业未完全对自己的行为履行责任,即赔偿不到位,间接地将责任转移给外界,形成对环境的压力。此外,即便企业对环境造成破坏时,由于相关行政决策的限制,其赔付的数额往往达不到应有的水平,因此无法对企业构成威胁,导致企业继续对环境的破坏。

(二)从内部来看

1.产品类型单一。上文已经提到,目前我国的绿色保险产品主要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所开发的环责险险主要是针对石油钻井、船舶和天然气勘探开发造成的污染,这也是现有法律所规定的必须参保的行业。可见,目前的绿色保险产品类型过于单一,这就无法适应越来越广泛的投保需求。在现有的绿色保险产品中,尚未有针对水污染、噪声污染、光污染、核污染等其他高污染行业进行相应的绿色保险产品研发和市场投放,对企业在选择保险产品的选择造成了一定的限制。

2.企业的环保意识薄弱。当前很多企业的环保意识较为薄弱,尤其是那些尤其是那些从事危险化学产品、石油化工产品、钢铁产品等易发生污染的企业,而这些企业又大多是国有企业。长期存在的体制性缺陷往往使这些企业形成了对国家的依赖,发生污染问题时常常依靠国家来解决,忽略了对环境的保护。根据以往的经验,这些企业在发生污染事故时,只会想到让政府解决,而不会通过自身技术的改进和风险规避的处理来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3.实施范围狭隘。与其他的保险产品比较而言,现阶段的绿色保险实施范围仍然比较小,一般只有污染系数比较高那些的企业才会选择参保,而其他的企业往往不会考虑参保,有些企业进的生产经营尽管会对环境造成破坏,却抱着侥幸的态度不投保。此外,很多保险公司在对企业进行承保时,承保的范围仅仅局限于一些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的财产及人身安全方面损害,而对于其他环境污染事故却没有相关赔偿,这就会使得投保企业对绿色保险缺乏投保的积极性。

三、促进我国绿色保险发展的思路与对策

(一)健全法律法规

为促进绿色保险在我国获得更好地发展,首先应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的法律法规是实施绿色保险的重要前提。针对目前缺失的对环境污染问题如何赔偿的现状,应颁布新的环境污染赔偿法律,具体规定环境污染的赔偿问题;此外,目前的法律法规应考虑增加强制保险的范围,以弥补之前的缺陷;再者,针对日益严峻的环境污染问题,可进一步将环责险从试点的层面上升到强制性的制度层面,加强对于环境的保护。

(二)提升对绿色保险的支持力度

目前社会各界对于绿色保险的认识仍然不足,绿色保险正处于起步的阶段。为营造良好的绿色保险发展环境,各部门应当加强合作,增加对绿色保险的支持力度。由于社会各界对于绿色保险的认识不足,各部门应加强对绿色保险的宣传推广和教育,提高社会各界对这一概念的认知。此外,由于目前绿色保险发展的理论研究相对较为滞后,且缺乏专业的复合型人才,没有人才的培养,就没有更先进的理论提出,为此,发展绿色保险,应注重加强对绿色保险的理论研究和专业人才的培养。

(三)开发绿色保险产品

为弥补当前绿色保险产品较为单一的缺陷,保险公司应注重对绿色产品的开发。丰富的绿色保险产品和完善的绿色产品体系是绿色保险良好发展的重要保证。丰富的绿色产品不仅有助于激发更为广发的投保需求,还能帮助完善当前的绿色保险产品体系,在绿色保险产品发挥作用时,能够为环境污染的受害者提供更多的保障。此外,丰富的绿色保险产品还能形成对环境多方面的保护。

(四)提升管理水平

现如今,我国政府正逐步推行绿色保险的发展,且支持的力度也有加大的趋势,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我国的保险公司也应当顺势而为,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保险公司不仅要加强与环保部门的合作,还应注重增加自身的风险控制,克服以往只关注市场占有率的限制和完成硬性任务的弊端,努力增强自身的实力,不断地进行技术创新,在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还能实现自身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别涛.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J].求是,2010,(5).

绿色保险论文篇4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09-09-0109-02

一、进行绿色财务管理的必要性

1.绿色财务管理的产生是绿色会计深入研究的必然性。近年来,人类愈来愈将目光聚集到环境与可持发展的研究上来。会计界人士也在积极探索会计与环境的结合,提出了“绿色会计”的概念。为了满足绿色会计条件下企业的正确筹资、投资决策,绿色财务管理便应运而生了。

2.绿色财务管理理论是与企业的长远利益相统一的。绿色财务管理理论的目标就是既要考虑企业、自然、社会的和谐发展,还要结合环境资源和社会效益等问题,制定长远目标,寻求实现的途径和所要采取的。

3.绿色财务管理理论是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而产生的。随着公众环境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在消费过程开始考虑如何避免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企业要想获得市场就应该应用绿色财务管理理论来分析产品成本费用和利润,使企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研究表明,由于非关税绿色壁垒的影响,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趋于不利。因此,应用绿色财务管理理论,使企业产品“绿”化,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是一种兼顾眼前与长远利益的有效措施。

1.可持续发展观念。绿色财务管理要求企业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和可持续发展观念,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树立绿色企业形象企业不只是一个经济技术系统,而是一个由经济技术系统和自然生态系统、社会环境系统组成的复合系统,因而必须加强企业的社会功能、环保功能和资源永续利用的功能。企业在自身追求长盛不衰的发展过程中既要考虑近期的利润和市场的扩大,又要考虑持久的利润增长,并且要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公共关系,承担社会责任,使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造福子孙后代。

2.多元化目标观念。传统的财务管理目标通常都是单一的,而在当今人类越来越重视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以及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时代,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越来越依靠“利益相关主体”(包括国家、单位、社区、顾客、投资人、债权人、员工等)的协调配合,这就使得单一的财务目标已经不能满足时代的要求,财务管理目标应该向多元化方向发展,要讲求企业的经济利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企业只有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前提下,才能在社会长治久安和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基础上实现自身利益的不断扩大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3.引入社会责任风险和环境风险的风险价值观念。传统的风险价值观念表明,市场经济是风险经济,投资者冒风险进行投资,预期的投资收益率应包括无风险投资收益率与风险投资收益率两部分内容。成功的投资者应该在风险与收益的相互协调中进行权衡,努力实现在风险一定的条件下使收益达到较高的水平,或者在收益一定的条件下使风险维持在较低水平,以期获得满意的收益。传统财务管理中的风险包含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两大类。

而绿色财务管理要求重视环境,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因此绿色财务管理的风险价值观念应进一步引入环境风险和社会责任风险。社会责任风险应该是由于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而带来的企业价值或无形资产价值贬值的可能性、将环境风险引入到绿色财务管理风险价值观念中,就是要求企业必须重视保护环境,重视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一定要优化配置资源、提高资源的整体使用效率。环境风险可以表述为由于企业对环境保护和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视程度而带来的收益或损失的可能性。

(一)绿色筹资

1.绿色筹资渠道主要有:国家财政的扶持性拨款、企业自筹资金、企业银行贷款、利用外资、证券筹资等。

2.主要筹资方式和资金成本。可以增加绿色股筹资和绿色负债筹资两种筹资方式,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搞资源环境建设以及各投资方案中的特定绿色成本支出。企业发行绿色股票、绿色债券一方面能够解决绿色资金的需求,另一方面由于绿色股的发行,提高了企业的声望,投资者对企业前景看好,股票市价上升,必然带来企业价值升值,从而实现企业绿色财务管理的目标。在一般的负债经营中,企业也可设置长期绿色借款和短期绿色借款,从特定金融市场筹集到所需的绿色资金。但在筹集的过程中,绿色财务管理要求企业须注重全社会的效益,不能占用其他企业或部门急需的绿色资金。

(1)负债融资及资金成本。这是企业用于绿色投资项目的专项资金借款,其中银行借款快速,而且利息在税前扣除。

绿色资金借款成本=绿色利息率(1-所得税率)

(2)权益融资及资金成本。股票筹资是企业最重要的筹资方式之一,股票一般包括普通股和优先股两种。其资金成本分别是:

绿色普通股成本

其中:每股绿色股利不仅仅是简单意义上的税后利润所分配的股利,还包括公司绿色项目下可持续发展所带来超预期红利。

(二)绿色投资

1.绿色投资具有正负方面的影响

其一是不利影响,绿色投资会产生机会成本。一定时期内,社会和企业的资金总量是一定的。将一部分资金拿出来进行绿色投资,必将影响企业其他投资的积累和增加,形成机会成本。另外绿色投资也将增加生产成本,从而削弱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其二是有利影响,绿色投资能帮助企业迅速树立“清洁生产”的良好社会形象。能使消费者享受到无公害的“绿色食品”。能使自然环境进入到良性的循环中来。绿色投资机会也能产生新的致力于治理污染的专门行业和相关行业,增加就业和经济增长点。所以从长远来看,清洁生产无论对于消费者、企业和社会都是有益的。

2.绿色投资的影响因索

(1)项目是否破坏环境、是否与国家的环境立法相违背。这是绿色投资的前提。(2)因为项目采取环保措施而增加的支出和不采取环保措施的罚款等支出。(3)项目能否因为进行了绿色投资将得到国家贷款利率、税收等方面优惠而减少的成本支出。(4)因投资于绿色项目而不能投资于其他项目的机会成本。(5)由于采取了环保措施在项目结束后对废弃物的回收成本和收入。(6)项目结束后可能的环境影响的或有成本。

3.绿色投资决策

企业的目标是盈利,绿色财务管理由于考虑了资源环境问题,在分析投资方案的可行性时,除了盈利这一根本目的之外,还要分析方案对资源、环境的影响。把未来生产经营过程需支出的与资源环境有关的成本费用定为绿色成本,并纳入投资方案的成本费用中。为此,需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首先,投资方案生产的产品不能破坏生态环境。

其次,要使投资方案在未来投产时,能够尽量利用废弃物对资源充分再利用,通过综合治理和循环利用,有效改善生态环境的现状。

第三,在对投资风险分析时,要考虑投资方案的实施给资源环境是否带来破坏的绿色风险的分析。贴现率是决定投资是否可行的另一重要因素。绿色财务管理理论中对贴现率的确定与传统财务管理理论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对投资风险的分析。

第四,在对投资方案分析时,有时需要考虑机会成本。企业对于某一投资方案的机会成本,应与资源的充分利用程度成反比关系。

第五,对于财务指标分析方面,绿色财务管理理论中有其特定的财务指标,如绿色收益率、绿色贡献率。在投资分析中,还需注意绿色环境影响对企业效益改变的作用。

(三)绿色分配

绿色财务管理要求企业在实现价值最大化这一财务管理目标的同时,必须保护好资源环境,进而能够改善生态环境,使企业具有强大的竞争力,在市场占据有利地位。

1.绿色利润分配的作用

(1)合理的利润分配政策能够充分调动企业各方面的积极性。(2)合理的利润分配政策能够形成企业合理的资本结构。(3)合理的利润分配政策有利于企业的持续发展。

2.绿色利润分配要注意的问题

(1)要在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2)要尽可能地能通过绿色利润分配达到宣传环境保护的目的。(3)要能通过绿色利润分配形成绿色积累。

3.绿色利润分配的顺序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按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3)按利润的5%~10%提取法定公积金。(4)支付优先股股利。(5)支付绿色股股利。(6)按一定比例提取绿色公益金。(7)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8)支付普通股股利。

1.大力提高员工素质。特别是财务人员,应充分认识社会生态资源环境的重要性以及生态环境对全人类的重要影响,增强资源环境意识,加快从传统财务管理理论向绿色财务管理理论转变的步伐,以全新的姿态从事财务管理工作。

2.绿色财务管理论要求实行绿色会计。绿色会计,是指以自然环境资源和社会环境资源耗费应如何补偿为中心而展开的会计,主要以价值形式对环境及其变化进行确认、计量、披露、分析以及可持续发展研究,以便为决策者提供环境信息的一种会计理论和方法。首先,应该新增一些会计科目,使绿色财务管理在应用时对一些要素有案可稽。其次,会计报表以及会计报表分析应该设置一些指标用以考察企业对于资源保护、环境改善等方面所作的成绩以及存在的不足,以便使企业能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强和改进工作。

绿色保险论文篇5

一、引 言。

20世纪是人类物质文明最发达的时代,但也是地球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遭到破坏最为严重的时期。不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模式和消费模式使人类生存与发展面临严峻挑战。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全球学术界、各国政府和组织开始认真反思传统经济发展模式必然产生的矛盾, 积极寻求可持续的发展战略和模式, 即在实现经济增长的同时,又能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保持发展的可持续能力, 避免对后续发展构成威胁。在此背景下,循环经济理念应运而生。循环经济是以可持续发展为原则的一种社会经济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新理念,它要求按照生态规律组织整个生产、消费和废物处理过程,将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由“资源——产品——废物排放”的开放模式,转化为“资源——生产——再生资源”的循环发展模式。发展循环经济需要多种手段、多种知识、理论与方法的结合。保险手段作为重要的经济手段之一,在环境领域的应用空间十分巨大,它与环境科学直接结合的产物就是绿色保险。绿色保险又称环境责任保险,其在各个国家名称有所不同。如英国称之为环境责任损害保险和属地清除责任保险;在美国,环境责任损害保险又称为污染法律责任保险。

尽管各国定义不尽相同,但其核心定义均表明,绿色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玷污或污染水、土地、空气和海洋等环境资源,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绿色保险的意义在于:一是可以分散风险、避免企业因巨额赔偿而破产,提高企业抵抗风险的能力;二是可以使得民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使他们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下取得合理的赔偿;三是绿色保险制度的确立能够促进环保监督机制,并把企业自身的环保意识纳入市场化轨道,从而有效控制环境污染。绿色保险因操作成本低、赔偿效率比较高,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受到许多国家政策制订者的青睐。

二、国内外绿色保险研究及发展现状。

(一)国外绿色保险研究及发展现状。

绿色保险制度在西方国家已有四十多年的历史,一些主要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瑞典、芬兰、英国、法国、意大利等都先后开展了绿色保险的业务实践与立法建设,并积累了不少的经验,绿色保险的内容也已涉及清洁空气权、安居权、清洁水权等环境权的各项权能。美国的绿色保险业务的发展一直处于世界领先地位,最早为国际保险业所承认的污染责任承担形式是美国的环境改造保险单,它所列的保险金额巨大,基本责任包括了人身伤害或死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损失及清理费用等。1988年,美国成立了专门的保险集团——环境保护保险公司。1989年,美国保险服务业在其综合普通责任保险单中加贴“有限污染责任扩展批单”,将污染责任扩展到被保险人的工作场所或操作过程之中。意大利在1990年以后因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由76家保险公司组成联合承保集团,承保因环境污染而引起的损害责任保险,其业务量在短期内就达到了整个责任保险业务总量的90%以上。此外,英国开办的核污染责任保险(1965年)和声震保险(1970年)也颇具影响力。目前,绿色保险领域出现了大规模的跨国立法趋势,如《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7条规定: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船舶所有人,必须进行保险或取得其他财务保证,以便承担其对油污损害应负的责任。《核能领域第三者责任公约》第10条规定: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主管机关规定的数额和类型,建立并保持保险或者其他财务保证,以便承担相关责任。可以说,西方发达国家的绿色保险制度和业务已经进入较成熟阶段,成为各国通过社会化途径和市场手段解决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它的建立与发展对于推动各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将发挥重要作用(李华友、冯东方,2008)。

(二)我国绿色保险研究及发展现状。

我国虽然于20世纪80年代开始有绿色保险,但主要集中在核事故责任及海洋环境责任领域。在核事故责任保险领域,80年代我国建设大亚湾核电站时,保险公司即开始依据国务院1986年3月《关于处理第三方核责任问题的批复》承保核事故责任险。在海洋绿色保险领域,我国于1980年加入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促成了我国海洋油污责任保险的建立,并通过立法对海洋石油勘探与开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作业者,实行了强制责任保险。除此之外,我国其他领域的绿色保险还没有实质性的进展,20世纪90年代开始由保险公司和环保部门联合在大连、沈阳、长春和吉林等地开展的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由于各种原因一直处于停滞状态。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环境污染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为此,2006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2007年4月10日至13日,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保监会组成联合调查组,赴吉林、浙江就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调研,并于6月5日公布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调研报告》。可以认为,该调研报告比较客观地反映了相关各方对绿色保险的态度:既肯定支持又出言谨慎。2008年2月,国家环境保部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两部门于2008年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和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特别是近年来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和行业开展了试点工作(蒋旭成、梁才,2008)。这一全新制度安排,是中国继绿色信贷推出之后的第二项环境经济政策,标志着中国已经正式启动绿色保险。

三、绿色保险对发展循环经济的作用。

(一)增强了环境污染治理和监管的力量。

环境保护并不单纯是政府和环保部门的事情,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绿色保险的开展将能从客观上扩大环境污染治理的参与主体,加强对环境侵权人的监督,为发展循环经济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对于企业来说,保险公司与其签订绿色保险合同是附有条件的,保险合同会对投保人的防治污染设施和污染防治义务等做出明确要求,同时在对排污企业进行承保前,保险公司会对企业的资质、技术能力、业绩、风险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确定排污企业的污染危险等级,并以此为依据做出保险费率的决定,即污染程度越高的企业缴费率越高,从而促使企业采取措施,降低环境污染带来的成本。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为了自身的利益,也有加强防污工作的动力,如果保险公司在对投保人进行检查时发现有环境污染的隐患,可以向投保人提出消除隐患的合理建议,投保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消除措施,否则由此引起的保险事故而造成的损失,保险机构不负赔偿责任。国际经验证明,一个成熟的绿色保险制度能在更大范围内调动市场力量,加强环境监管。

(二)减轻了企业经营负担和政府治理压力。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大,单个污染企业一般难以承担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从企业角度来看,若投保相关的环境责任险种,就可以用少量确定性的保费支出来减少未来的不确定性赔款等费用的支出,即在发生因环境污染造成第三方损失的保险责任事故时,企业可以将自己的损失赔偿转移给保险公司,从而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持续进行。与此同时,保险人为了降低赔付率,会督促投保人遵守环保政策法规,做好防灾防损工作,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减少污染事故的发生。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绿色保险还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和管理负担,这是因为绿色保险能够促使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在环境突发事件中发挥作用,由他们共同处理环境突发事件,能够在事件发生以前就做好评估和分级工作,在事件发生后,能够有序地进行现场勘查、预测评估等工作,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这将有助于减轻政府在担当最后责任人时的负担,使政府可以拿出更多的资金投入到环境保护中。

(三)有效地维护了公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我国群众环保意识正逐步提高,而环境污染纠纷的解决却更加复杂,同时治污的手段远远跟不上污染速度,因此,由环境污染引发的社会矛盾有进一步加剧之势。来自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数据显示,从2001年以来,我国每年发生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不断增加,因环境污染所引发的群众投诉多年居高不下,其中,群众信访事件更是以平均每年10%的速度递增,环境污染事件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因此,现实迫切要求建立有效的绿色保险制度,通过在责任保险中拓展新业务,增设各类环境保险险种,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这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由环境纠纷引发的交易成本,及时对受害人进行赔付,而且还能有效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对经济社会的长治久安产生积极影响。

(四)充分地体现了循环经济中所蕴含的生态价值理念。

循环经济的理论基础是生态经济,所强调的是把经济系统与生态系统的多种组成要素联系起来进行综合考量,达到生态经济的最优目标。人类作为自然界的一个物种,具有自然性和超自然性双重属性,自然性要求人类与其它物种保持一种平衡协调的关系,遵守自然界内在的平衡规律,而超自然性则要求人类在自我意识的指导下,通过社会实践达到自然性与超自然性之间的平衡,也就是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平衡。这种自然性和超自然性决定了人类在自然环境中生存,必须维护“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实现当代人和后代人在利用自然资源、满足自身利益、谋求生存发展方面的权力均等,绿色保险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可以帮助人类达到这一目标。绿色保险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当承担的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为保险标的,通过责任社会化的方式对生态权益受到的损害给予补偿,从而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绿色保险不仅能够及时有效地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而且更加注重对环境损害的防治,有利于恢复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经济的健康发展(石莉姝,2008)。

四、现阶段我国绿色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保险经营技术不够成熟。

绿色保险涉及行业广泛、技术复杂,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业务营销、核保理赔、风险控制等方面聚集很大的经营风险。从产品的开发和费率确定来看,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和费率确定时,需要以大量的历史统计资料为基础。而我国绿色保险开办时间短、历史资料非常少, 因此只能借鉴国外的统计数据或者凭经验开发,这不仅给保险精算造成了很大的困难,而且设计的产品与企业的避险需要也有偏差,难以满足其有效的需求;从业务营销的角度来看,绿色保险涉及法律、法规的内容比较多,条款的制定有其特殊性,而销售人员往往不具备相应的条款知识,在营销中夸大其词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严重地影响了保险营销的质量和效率,对绿色保险展业非常不利;此外,在核保理赔方面,理赔人员由于缺少相应的理赔标准,赔付尺度很难把握,相应的工作也难以顺利进行。种种迹象表明,由于我国保险业对于环境责任风险的研究滞后,数据积累缺乏,相关风险统计模型尚未建立,风险识别能力较弱,使得保险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存在不少隐患,无法有效控制风险。

(二)保险人的经营成本过高。

我国保险业在经营绿色保险业务中面临许多困难,这无疑会推高保险人在经营中的成本。主要表现为:一是风险识别和量化的技术难度大,每一个企业的生产地点、生产流程各不相同,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可能性和污染程度都不一样;而且环境污染事故对人和自然造成的危害通常具有潜伏性和累积性,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有专门通晓环保技术和知识的业务人员对不同标的进行实地勘察和评估。二是较之一般的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险面临的风险更为特殊。因为随着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绿色保险中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等法律风险也相对增加,索赔金额大大超出了承保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这就需要再保险,而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相对滞后。三是环境污染致害的因素众多,赔付时进行责任认定所付出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远高于其他险种,而这些额外费用支出依照保险法的规定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张雪梅、李鸿渐、韩光,2009)。由此可见,这些问题不仅加大了保险人的经营风险,而且也造成了经营成本过高,这对绿色保险业务的扩展非常不利。

(三)配套法律支持的缺失。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虽部分体现了绿色保险的相关规定,但从总体上看,我国一直缺乏针对绿色保险的系统规定。可以援引的条款散见于《民法通则》(1986)、《环境保护法》(1989)、《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水污染防治法》(1996)、《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等相关法律法规中(陶卫东,2009)。而这些法律法规对于过错责任只有原则框架,而关于归责原则、赔偿标准等内容及条款的解释不够系统和明确。从侵权法来看,欧美国家之所以绿色保险发达,是因为它们具有《产品责任法》、《资源保护和赔偿法》等完备的侵权责任法律体系。我国由于法律的缺失,造成对于具有侵权性质的行为无法实现法律的硬约束,因此,我国每年各级法院受理的环境侵权案件屈指可数,其中胜诉的更是少之又少,协调和执行也有一定的困难。

另外,国家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保护不够,如环境权、隐私权、知情权等,这都不利于国民风险意识的增强,使得绿色保险的需求受到影响。

(四)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

建立绿色保险,主要是通过众多企业的参保来化解少数企业的高额赔偿负担。但是,目前我国企业参保比例很少,绿色保险就很难形成规模,难以实现环境风险的分散和损失的分担。其原因在于:一方面由于现行的环保法律法规不健全,尤其是缺少污染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再加上执法不严,很难对排污者形成足够的压力,使许多排污企业产生了侥幸心理,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而不考虑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另一方面一些排污企业虽然污染环境并造成了损失,却很少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权威部门估算,我国每年由于环境污染都会造成巨额的直接经济损失,而赔偿数额却很少,绝大部分经济损失并没有由排污企业来承担,最后都是由国家和社会来承担。因此,排污企业也就不会有很强的风险意识和动力去投保绿色保险(汤伟,2009)。环保总局《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调研报告》也表明一些国有大中型化工企业对于国内绿色保险能否有效地分散环境污染风险还存在着疑问,一些企业对于绿色保险的具体操作过程还不太清楚,这些都影响了企业的投保热情。

(五)政府的政策支持不够。

绿色保险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它的开展离不开政府的有力扶持。但长久以来我国政府对责任保险发展的态度一直没有明确,既没有对保险机构资金上的支持也没有税收减免等优惠措施,目前保险行业整体税务负担过重,营业税率高于交通、建筑、通讯等行业,保险业虽与银行业同样执行5%的税率,但是银行业的税收基础为利息收入,保险业则为保费收入,从保险经营原理看,保费收入的大部分是以赔款形式返还给投保人,这种按保费收入的5%收取营业税的做法,影响了保险公司自我积累能力,给我国保险业及绿色保险的发展带来一定的障碍。而一些保险业发达的国家通常向保险公司收取很低的营业税,如日本、新加坡等国,每张保单仅仅收取1美元的营业税,这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了保险业的快速发展(王颖、何宏飞,2008)。所以离开政府的有力支持而仅仅依靠少数保险机构的力量,是很难使绿色保险在保险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并长久发展下去的。相比这些保险业发达国家,我国政府对绿色保险的政策支持无疑存在很大差距。

五、以循环经济为导向,积极构建绿色保险体系。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比重显著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绿色保险凭借其在转嫁环境风险,实现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理顺循环经济发展系统方面所具有的特殊作用,成为了发展循环经济必不可少的风险管理手段。因此,各有关部门应深入研究保险业与循环经济的关系,并以此为基础,全面构建绿色保险体系。

(一)建立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确定绿色保险的法律地位。

绿色保险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主要取决于一国相关制度的安排,必须与法律、政府政策有机结合。

在我国,绿色保险是新险种,扩大法定保险的问题必然涉及立法,需要不断完善我国的环境法体系,加强保险市场的市场规则立法,完善环境纠纷解决途径,为保险业的有序竞争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通过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法律的引导,鼓励市场主体积极地进入绿色保险运动中去。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完善:一是将绿色保险制度写入法律。在《环境保护法》和《保险法》中明确规定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绿色保险制度,并在各单行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中做出配套规定。二是加强执法监督,严格执法。特别是要加强对环境污染的监查处罚工作,秉公执法,把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真正落到实处。三是对环境侵权受害人的保护方面,可以在我国用法律来规定公众参与环保的程序,调动起全民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同时在其不断发展完善的基础上,建立起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四是在健全环保法律法规体系的过程中,需充分考虑环境污染侵害的潜伏性和累积性,对绿色保险规定相对较长的索赔时效。

(二)区别对待,建立多层次绿色保险模式。

基于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可以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和任意责任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对不同的行业和企业规模实行“区别对待”,建立多层次的绿色保险模式。具体如下:一是对产生环境污染和危害最严重的行业中那些规模不大的企业,如石油、化工、印染、采矿、造纸、火力发电、核燃料生产、有毒危险废气物的处理等行业,可以实行纯强制责任保险。而国家对这一领域的支持亦是执行它的社会调控职能。二是对于污染严重、规模较大的企业,适用强制责任保险为主、任意责任保险为辅的模式。这些企业的技术和设备比较先进,具备一定的安全系数,资金又比较雄厚,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自己独立承担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并不对测出的最高限额承保,而只是承保其中一定比例数额,剩下的比例由企业自己决定是否投保。三是对一些污染较轻、危险程度不高的行业,建议采取任意责任保险的模式,由企业自行决定是否投保。这类企业一般不会造成太大的污染事故,即使发生了污染事故,考虑到程度较轻,企业也可以自己负担。对这类企业的承保机构,建议由普通的商业财产保险公司来承保。

(三)树立绿色保险理念,积极培育公众绿色保险意识。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文化是无形的约束,确立绿色保险理念,将直接影响到保险从业人员日常的工作态度,并形成习惯,久而久之凝聚为绿色保险文化。成功树立绿色保险理念的关键是保险机构能够自发地在业务经营中注重社会、环境价值。因此,保险业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绿色保险理念的教育,使其准确把握保险业、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并没有对绿色保险进行专门的立法,相关的条款也大多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这就要求保险业要认真做好从业人员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工作,使他们尽快地掌握条款的内容,较为全面地认识绿色保险。此外,作为绿色保险产品的经营者,保险业应该与政府部门一起通过各种传媒渠道,面向社会公众和企业加强绿色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与企业的绿色保险意识,增强投保人的投保意愿,使投保人更加注重长期保障,主动参加绿色保险,向社会承担责任。同时,通过风险转嫁,使自身面临的环境责任风险降到最低,这也促使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为绿色保险业务的开展提供广泛的市场资源。

(四)注重绿色保险营销,提高经营效益。

保险企业在营销活动中要注重谋求保险消费者利益、保险企业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协调,既要充分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实现企业利润目标,也要充分注意自然生态平衡。这可以通过制定具体的绿色营销组合策略来实现。一是积极创新绿色保险产品来改变产品有效供给不足的局面。根据我国环境侵权的现状分析,现阶段至少可以开办以下一些环境侵权责任保险险种:核事故风险责任险、海洋环境责任险、水污染责任险、声震污染险、辐射责任险、大气污染责任险及上述风险所产生的施救费用。此外,与绿色经济关系密切的农业、林业保险,也存在很大的产品创新空间。二是正确科学地厘定绿色保险费率,保险企业通过其定价机制,引导企业确立环境与生态有价的基本观点。一方面要通过价格倾斜、费率杠杆对那些低能耗、无污染的产品责任险给予优惠;另一方面,对能耗大、污染严重的企业,通过提高产品责任险的费率等惩罚性措施,提高其经营成本,从而抵制破坏环境的行为;三是积极搭建绿色保险的健康销售渠道,规范保险中介机构的销售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的正常化。

(五)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提供有利支撑。

绿色保险作为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有效环境经济手段之一,具有一定的依赖性和公益性。绿色保险不同于一般的保险,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赔偿责任问题复杂,保险公司经营此类保险的风险远远大于其他的商业风险,这就需要政府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比如税收支持、费用补贴、注入保险基金或设立专项基金等,从而形成多元化的环保力量,使环境责任风险社会化。此外,法律缺位是我国绿色保险不能有效推行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是一个大动作,需要有个过程,同时各地和各行业的发展也不均衡,要解决这一问题,最有效的方法是政府通过政策引导的方式作为过渡,即由各省政府、相关部委根据各地、各行业的实际情况,颁布规章,作为绿色保险强制实施的法律依据。应该说,在构建绿色保险体系的过程中,政府需要发挥主导作用,把绿色保险制度与企业经营和排污的环境影响评价及许可证制度挂钩,加强对环境事务的系统性管理,以为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提供强有力支撑。

(六)建立再保险制度,确保稳健经营。

在绿色保险的实践中,再保险制度已经被利用,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例如法国组织的再保险联盟,再保险联盟在分散危险、减轻责任以扩大承保能力上发挥了极大的作用,确保了环境保险业的稳健经营。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再保险通过“分保”,保证了原保险人的经营能力。再保险将原本由原保险人承担的保险危险在众多的保险人之间再行分散,保证了原保险人的财务状况,避免因危险过度集中而影响保险人的经营。另一方面,再保险为扩大保险人的承保能力提供了条件。再保险通过分散保险人所承担的危险,使得受偿付能力限制的原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有所减轻,并因此能承保更多业务,其承保能力事实上获得了提高。在我国绿色保险的发展初期,实行再保险制度能够为保险公司承保环境责任风险提供有力支持,从而保证了承保机构的积极参与(尹璇,2009)。与此同时,保险公司承保能力的提升,亦会对投保者的投保信心产生积极影响,从而调动环境保险业的蓬勃发展。

(任辉电子邮箱:xjrenhui@tom.com)参考文献:

蒋旭成,梁才。 2008. “绿色保险”的国际经验与借鉴[J].广西金融研究 (8)。

李华友,冯东方。 2008. “绿色保险”的国际经验及发展趋势[J].环境经济 ( 9)。

石莉姝。2008.循环经济背景下的环境责任保险[J].中国保险(11)。

汤伟。 2009.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D].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陶卫东。 2009.论中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D].中国海洋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绿色保险论文篇6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2012年2月,中国银监会了《绿色信贷指引》,进一步明确要求银行业应当从战略高度实施环境风险管理,推进绿色信贷,加大对绿色经济的支持力度,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并以此优化信贷结构,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加快银行业自身发展方式转变。可见,随着绿色信贷的深入实施和不断发展,对其风险揭示和防范成为关注的热点。在此背景下,作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改革试验区的湖北省,能否抓住契机,大力发展绿色信贷,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重目标,对湖北省乃至全国都具有重要影响。而由于绿色信贷本身发展历史较短,对其认识远为不足,加强对绿色信贷风险的研究具有较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绿色信贷的涵义与发展概况

绿色信贷是指金融机构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角度,依据相关法律和产业政策,对从事有利于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新能源利用、绿色制造、生态农业等绿色经济发展的个人与经济组织提供支持性贷款的信贷政策。它包含两方面个方面:一是严格限制向高耗能、高污染的环保不达标企业提供融资;二是要大力支持绿色环保、清洁能源等行业、企业的发展。绿色信贷的实质就是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在银行信贷活动中把对环境和生态的保护作为信贷决策的重要标准,合理有效地配置信贷资源,增加对环保产业和节能减排的信贷支持,促进经济与生态环境建设可持续发展,有效防控信贷风险。

绿色信贷源于国际公认的《赤道原则》,目前全球已有近100家国际知名银行加入《赤道原则》,绿色信贷在欧美等主要发达国家发展非常迅速,已成为国际银行业未来发展的一个主要方向。 近年,我国银行业也陆续开展了绿色信贷业务,例如2006年兴业银行推出我国第一种绿色信贷品种——节能减排项目贷款,并创造性地引入国际金融公司贷款的本金损失分担机制,并且该行于2008年10月成为我国首家加入《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此外,包括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内的我国许多银行也陆续跟进,先后实施绿色信贷。几年来,我国绿色信贷发展迅速,截至2011年末,在国家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循环经济等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相关领域,银行业贷款余额超过2万亿元。

二、湖北省绿色信贷的发展状况、及其风险分析

近年来,湖北省域银行业以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为契机,在绿色信贷发展上先试先行,取得了一定进展和成效。如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在2006年颁布了《关于金融支持湖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意见》,湖北省人民政府在2010年颁布了《关于促进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文件,以支持绿色信贷的发展。省域绿色信贷发展非常快速,其融资功能呈多样化发展,信贷品种不断增多,信贷服务不断创新。以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为例,截至2011年底,,该行累计为省内10多家绿色能源企业提供了20多亿元的授信支持。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省内多家银行纷纷实施绿色信贷,力争在新的经济领域抢占先机。一方面,为银行业带来新的发展领域和利润空间,也产生了新的风险,相比传统的银行风险,这些风险更为复杂和不同。

1、政策法律风险。目前国内还没有出台一个完整的发展绿色信贷的规则和系统性的支持政策,一些已经出台的政策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一些引导和激励绿色信贷的相关优惠政策还不到位。比如,湖北省相关的政策多以指导意见或方针为主,约束力和参照性不高。这使得银行业缺乏可以参考的统一标准及环境风险评估准则,降低了绿色信贷的可操作性,也使企业经营和投资活动面临更多的难以预见的政策性风险。

2、信用风险。当银行贷款客户的业务受环保政策和要求变化影响时,由于承担环境责任而增加了企业成本甚至造成企业倒闭,便形成贷款银行的信用风险。此外,其它方面的环境问题也可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产生影响,例如:作抵押资产的土地等不动产污染、生产环境污染、信贷项目的技术风险、产品在使用中对环境产生负作用等,这些环境问题都会影响企业盈利能力,对企业产生还贷压力,威胁银行贷款安全。

3、市场风险。由于发展历史尚短,银行在支持新兴低碳行业,开拓绿色信贷市场时,存在几方面隐患:一是绿色信贷要求素质更为全面的从业人员,而目前银行员工的专业技术能力还明显不能满足需要;二是新兴低碳行业在其投资初期可能发生的投资过热、产能过剩等风险;三是绿色信贷项目的完成一般都有较长周期,使得银行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市场利率和汇率等各方面的不确定性引起的市场风险。

4、声誉风险。在实施绿色信贷时,银行要为所提供贷款或融资的公司造成的环境破坏行为承担声誉风险。同时,公众对绿色环保产品、健康生活环境的需求,不仅影响到企业产品的销售,也间接影响到银行的利益,并且公众本身也是银行的客户,绿色信贷的状况也关系到银行能否吸引更多的顾客,获得顾客忠诚,提升自身品牌形象,巩固与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合作关系等重大而长远的问题。

5、技术风险。绿色信贷所涉及的低碳经济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在全球范围内存在着产业标准不统一、技术水平不成熟等情况。一些现在看来可行的新兴技术有可能不久就被淘汰,使得该产业的投入产出不稳定;而且,相当多的节能减排技术尚处于应用转化阶段,在一定情况下存在应用前景难以准确评估的风险,及技术的不确定导致的信贷风险和相关中间业务的利润风险。

三、对湖北省域银行业绿色信贷风险管理的建议

(一)政府部门、监管部门、银行业等联动和协同起来,为绿色信贷的发展创建较为完善的外部制度安排与监管机制。

1、在政策法规方面,建立健全绿色信贷的法规体系,为绿色信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可结合湖北经济发展的特点、技术能力和未来社会经济发展的大趋势,制定相应的符合省情的环保法规,填补政策的漏洞和空白,同时,不断进行适时适度的调整补充,并通过法律法规固定下来,增强其效力和执行力,为绿色信贷的贯彻实施提供良好的法律法规支撑。一是通过政策调整,使循环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有利可图,使企业和个人对环境保护的外部效益内部化。二是对违规向环境违法项目和企业贷款的银行实行责任追究和惩罚措施,对切实执行绿色信贷的银行实行激励政策,调动推行绿色信贷的积极性。

2、在金融监管和自律方面,建立绿色信贷监管和行业自律体系,强化环境监管。在各方联动的基础上,实现绿色信贷发展的他律和自律的有机统一。一是建立银行业环境信用评级,将银行业在环保方面的表现和承担的环保责任纳入信用评级的考核内容中。二是设立由从事绿色信贷的银行共同参与组建的绿色信贷自律性行业组织,检查银行业的环保意识、环保措施和行为,监督其履行在环保方面应负的社会责任。

3、在整体布署和各方协同上,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防控信贷风险的传递和扩大。可在湖北省现有的部门联席会议基础上组建金融联席会议,由环保部门、金融机构和企业等多方组成,制定完善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商讨解决相关问题。通过各方协调与合作,树立绿色信贷大局观念和长远意识 ,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宣传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加强全民环保意识;减少行业隔离,摈弃地方保护,积极发展域内的绿色环保产业,使人们切实受益,营造支持绿色信贷发展的舆论氛围。

4、在信息公开上,完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建立环保信息沟通与共享机制。我国自2008年5月颁布施行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湖北省可依照该办法制定和实施更为完善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一是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与共享机制,加强环保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和银行业的信息交流,制定出一套全面系统并具有可操作性的环境评价指标,及时准确地判断企业的环保状况;二是实行绿色信息披露制,银行定期披露其绿色信贷执行情况,企业其环境绩效及社会绩效,通过社会监督促使银行、企业承担应有的环境及社会责任。

(二)建立和完善银行业绿色信贷风险控制机制和措施,提高内部风险管理能力。

1、在银行发展战略上,进一步厘清认识,提升绿色信贷的战略定位。目前湖北省域多数银行对于绿色信贷的认识不够,重视不足,不少绿色信贷是基于短期业绩的行为,制约了绿色信贷和银行自身的长远发展,加大了经营风险。因而,银行最高决策层要把发展绿色信贷纳入中长期战略,把绿色信贷的市场占有率高、资产风险低、风险管理能力强、社会声誉好确定为战略目标。银行政策部门要制订科学的绿色信贷管理制度,为实施绿色信贷提供适合的体制和机制,并把绿色信贷制度全面、深入落实到业务操作各环节,努力防范各种信用风险、声誉风险。

2、在信用风险管理上,建立绿色信贷的评估和分类制度,严格信贷准入和风险控制。湖北省域银行业不能完全依赖外部的环境评估结论,要制订一套科学合理的环境风险评估制度和标准,对贷款企业和贷款项目进行环境风险分类,并按类别和风险等级实行差别化管理和不同的信贷政策。一是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从源头上防范企业和项目因环保问题带来的信贷风险;二是实行绿色信贷问责制,建立绿色信贷动态跟踪监测机制,对信贷资产进行实时动态、全过程评价和风险监控。

3、在金融创新上,积极探索和开发新的产品和服务,加强绿色信贷供给。绿色信贷还处于刚起步阶段,而潜在信贷需求空间巨大,湖北省域银行业应学习国内外银行在绿色信贷上的成功经验,积极开展绿色信贷创新,在积极支持当前的绿色环保项目的同时,要有前瞻性的眼光,追踪所支持行业或项目发展的趋势,不断探索、创新符合需要的绿色信贷产品,使之兼具创新性、时效性,并能有效规避免各种信贷风险。比如可借助环境保险,要求借款者以银行为受益人购买环境责任险,实施风险保护;适机进行碳减排信用和气候衍生品等金融工具的创新尝试。

4、在市场经营和拓展上,加大对相关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不断开拓绿色信贷市场。一方面,按照绿色信贷政策的要求,银行业要逐步压缩和退出“两高一剩”行业、环保问题企业和问题项目。另一方面,银行业要密切关注国家有关产业发展规划,不断完善绿色信贷政策,开拓潜在的绿色信贷新市场,加大对绿色经济的信贷支持,不断培育新的增长点,提高绿色信贷的比重,为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夯实根础。

本文是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低碳经济视野下湖北绿色金融发展现状与对策研究》(编号2012Y038)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湖北工业大学经济与政法学院教师)

参考文献:

[1]李瑞红.绿色信贷风险防范的策略选择.青海金融.2010.10.

绿色保险论文篇7

一、绿色保险制度的内涵及必要性

(一)绿色保险制度的内涵。绿色保险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形象称呼,是指以企业发生的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和治理责任为标的的保险。绿色保险要求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一旦发生污染事故,由保险公司对污染事故后维护受害人权益的一种有效理赔制度。

(二)绿色保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1、对于受害方而言,可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减少民事纠纷。在众多的民事纠纷中,环境纠纷诉讼费用高、诉讼时间长、程序繁琐,受害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难以及时足额地从侵权企业处获得赔偿。而开办绿色保险,能够减少受害人的损失,及时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对于侵权企业而言,能降低经营成本,维持日常的稳定经营。由于受到无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各个经济企业承受着极高的环境责任风险,一旦爆发环境责任事件,个体企业往往会因为赔偿而导致破产。绿色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是企业减少不确定的营业外支出,保持日常经营的稳定。

3、对于社会公众而言,有利于社会和谐,构建绿色文明社会。环境污染责任事件一旦爆发,会给社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清理成本、日常生产、公众生活、环境生态都会受到或多或少的影响。绿色保险制度的构建,有利于化解纠纷和矛盾,使着社会朝着稳定、和谐的方向发展。

二、国外绿色保险制度的主要模式

现目前,国外绿色保险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强制保险制度;以德国为代表的强制责任保险与政府、金融机构担保的保障制度;以法国为代表的任意责任保险制度为主、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为辅的制度。

(一)美国的绿色保险制度。美国的环境侵权责任的法律处罚尤为严苛,采用无过失原则,即一旦发生污染事实,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法院往往判罚的赔偿金也远远高于实际发生的财产损失。因此,美国现目前推行强制性的绿色保险制度。20实际70年代末,美国保险市场退出了两类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一是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以约定的限额承担被保险人因其污染环境造成邻近土地上的任何第三者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而发生的赔偿责任;二是自有场地治理责任保险,以约定的限额为基础承担被保险人因其污染自有或者使用的场地而依法支出的治理费用。美国的保险公司一般仅是承保意外的环境污染事故,而对于企业正常生产造成的污染则需要特约承保。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处理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实施强制保险制度。

(二)德国的绿色保险制度。德国是欧洲较早开展环境责任保险业务的国家之一。德国的《环境责任法》第19条特别规定了特定设施的所有人必须采取一定的预先保障义务履行预防措施,包括与保险公司签订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合同,或由州、联邦政府、金融机构提供财务保证或担保。同时,该法还对无过错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限额做出了规定。德国《环境责任法》规定基于同一环境影响所导致的人或物的损害,最多只能各赔偿1.6亿马克。同样,对于非意外的环境责任事故也属于除外责任。

(三)法国的绿色保险制度。法国以任意责任保险为基础,对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实施强制责任保险。比如,法国是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公约》和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的成员国,因此,在油污损害赔偿方面采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并将此写入了1998年5月27日的《法国环境法》。根据该法第218/2条规定,在法国港口注册、运输2000吨以上散装货物船舶之船主,如果无法证明遵照上述公约规定为其船舶办理了足额保险或经济担保,则不得容许其船舶从事商贸活动。同时,法国还建立起技术委员会,负责接收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咨询和就保险人拟定的保单中关于危险种类和性质、保险费等意见的内容加以审查,对保险人所提出的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等要求及被保险人所提出的修改保险合同等要求,均需作出严格的核定。

三、对构建我国绿色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建立以强制保险为基础、任意性保险为辅的两层次绿色保险制度。鉴于目前我国的环境现状,笔者认为应当借鉴美国模式,即以强制保险为基础、任意保险作为补充的两层次绿色保险制度。对于高污染的行业,诸如石油、化工、采矿、水泥、有毒危险废弃物的处理等行业,应当采用强制责任保险,并实施差别费率。对于污染较轻的,如饮食等行业,则需要政府引导其参加自愿商业保险。

(二)建立健全环境立法,为绿色保险提供法律保障。西方国家绿色保险之所以会发达,与其严苛的法律责任是分不开的,由于其法律制度十分严苛,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惩罚力度极大,这样使企业通过保险这一途径转移环境责任的愿望足够强烈。因此,完善的立法体系是绿色保险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因此,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应当明确绿色保险的法律地位,环境污染保险赔偿的原则、承保范围、赔偿方式等,从而做到有法可依。

(三)政府积极引导和扶持,推动绿色保险发展。政府在绿色保险的发展中需要积极履行好两个职能:一方面是加强对环境污染行为的监管,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使得各企业做到有法必依,否则绿色保险将会成为各个企业的“保护伞”,引发过度排污的道德风险;另一方面,政府需要给予保险公司足够的支持,无论是从产品的研发,还是经营的补贴,都应该给予经济方面的支持。由于绿色保险在我国起步晚,并且道德风险极高,若全由险企承担,势必许多保险公司会因为自身规模的局限,而退出绿色保险市场。因此,政府需要出面支持引导保险公司的参与。

参考文献:

绿色保险论文篇8

改革开放以来,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污水废气的肆意排放,环境污染的日益恶化,使得环保工作的开展越来越难。作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财务应在环境开发、利用、平衡以及提高环境质量等方面发挥其积极协调作用。

(二)绿色财务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需要

环境对企业的影响至关重要,因此企业必须承担一定的环保责任。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既要考虑与自然、社会的和谐,也要兼顾到环境资源和社会效益等要求,从而探索实现途径,制定长远发展目标。

(三)绿色财务使企业得到政府的鼓励与支持

日益加剧的环境恶化问题,使更多的人深刻认识到要解决环境问题就必须打破传统经济模式建立新的经济模式,而绿色财务能使新的经济模式获得政府的鼓励和支持。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政府有关部门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专门的环境保护法律以及环境保护行政法规,以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要想持续经营下去,就必须获得政府的承认,而绿色财务正是实现该目标的有效途径,它是企业对政府工作的积极响应,企业再通过采取相关措施,使其生产经营正常进行同时又能保护生态平衡,因此能够得到政府方面的鼓励和支持。

(四)绿色财务是正确衡量国民生产总值与计算企业生产成本的基础

将环境资源列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能真实地反映社会经济的发展速度,防止虚夸的税收虚增了国家财政收入。计算企业生产成本时,将自然成本纳入其中,能有效防止企业短视行为,保护社会环境资源。

二、绿色财务的供给分析

(一)政府角度

主要表现在:(1)支持与监管力度不够。实施绿色财务的企业很可能遭遇筹资困境:贷款受限,风险大、利率高,政府补贴少。不实施绿色财务的企业在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受到的处罚也只是行政处罚,这给这类企业带来了片面追求高利润的机会,忽略了破坏环境的惩罚成本。(2)绿色财务的理论与实务跟不上。绿色财务理论是对传统财务理论的挑战和发展,由于绿色财务的概念提出较晚,其理论与实务的进一步完善和成熟还需要较长时间。同时,生态环境资源产权的难以界定必将导致企业对产权模糊的公共环境资源进行保护的成效不理想。加之环境效益较难计量,若想将环境效益的计量方式统一量化到可衡量经济效益的货币计量方式上,现阶段不仅较难实现而且较为繁琐。

(二)企业角度

主要表现在:(1)传统财务的旧观念阻碍财务“绿化”的发展。长期以来形成的环保意识淡薄的观念和盲目追求经济利益的陈旧意识成为企业实施绿色财务的强大阻力。(2)绿色财务的实施增加了企业成本,但相应的环境效益较难弥补相应的企业成本。特别地,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在可预见的期限内,其经济利益具有不确定性甚至面临减少的势头,如果实施绿色财务,那么企业很有可能将环境成本转嫁给消费者,这必将削弱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同时执法惩处力度小也使得经营者不重视绿色投资。绿色融资也较为困难,实施绿色财务体系困难重重。(3)绿色财务由生物学、环境学和财务学等多门学科交叉形成,绿色财务的实施需要企业财务人员掌握比较全面的知识,他们不但要熟悉财务方面的专业知识还要对环境学、生物学等方面有深入研究。

三、绿色财务变迁路径———基于制度需求与供给分析

(一)制度需求变迁路径

主要表现在:(1)提高公众环保意识。社会公众特别是企业财务人员要充分认识到绿色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资源环境意识,同时政府也要加强对绿色财务的实施和宣传力度,使公众充分认识到环境保护对自身、企业以及社会的重要性,促使绿色财务进一步完善。(2)优化企业行为。企业要清醒认识到自身的发展与环境的发展紧密相连,切实做到以下四点:一是承担起社会责任。企业应将社会责任目标加入到财务目标中,可设立一套专门衡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财务指标体系,如资源利用率、环境贡献率等;二是强化环境风险管理意识。在绿色财务环境下,企业不仅要处理日常经营风险、财务风险,还要面对环境风险及社会责任风险,企业一定要正视这些风险,树立风险意识,加强风险管理,获得更高的风险投资收益;三是建立以IS014000认证为目标的绿色管理体系。企业如果取得该认证,就相当于拿到了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即企业的绿色管理质量得到了国际的认可,从而企业产品就能够顺利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四是培养企业“绿色”理念。和谐的生态价值观是“绿色”理念的核心,全社会都应对其广泛宣传。企业应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企业的“绿色”宣言,树立企业的“绿色”文化,制定企业的“绿色”战略,将“绿色”意识和理念深入到企业内部,形成共同观念。

绿色保险论文篇9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变以往过度透支环境和能源的粗放发展模式,“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资金是经济活动的血液,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作为社会资金融通枢纽的银行业也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把履行企业的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统一起来,努力推进生态文明,为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经济增长做出贡献。2007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推出的“绿色信贷政策”,通过在金融信贷领域确立环境准入门槛,切断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无序发展和盲目扩张的资金来源,正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为此,有必要从理论上对我国商业银行推行绿色信贷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

一、绿色信贷及绿色信贷产品

所谓绿色信贷,指的是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据国家的环境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对研发、生产治污设施,从事生态保护与建设,开发、利用新能源,从事循环经济生产、绿色制造和生态农业的企业或机构提供贷款扶持并实施优惠性的低利率,而对污染生产和污染企业的新建项目投资贷款和流动资金进行贷款额度限制并实施惩罚性高利率的政策手段。目的是引导资金和贷款流入促进国家环保事业的企业和机构,并从破坏、污染环境的企业和项目中适当抽离,从而实现资金的“绿色配置”(邓聿文,2007)。国际上普遍认同的绿色信贷规范是2006年7月重新修订的赤道原则,该原则适用于项目资本成本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项目,这也将是我国银行业绿色信贷标准的蓝本。毕业论文

绿色信贷要求商业银行采取“三重底线”的方法管理其业务,即商业银行开展业务不仅要满足合作伙伴(客户、股东、员工、供货商、社会)的需要,同时还要意识到自身的行为必须对社会以及生态环境负责。从国际经验来看,绿色信贷产品一般包括(UNEPFI,2007):

1.住房抵押贷款(homemortgage)。如花旗集团旗下的FannieMae于2004年针对中低收入顾客推出的结构化节能抵押产品(EnergyEfficientMortgage),将省电等节能指标纳入贷款申请人的信用评分体系;再如英国联合金融服务社(CFS)自2000年推出生态家庭贷款(Eco-homeloan)以后,每年为所有房屋购买交易提供免费家用能源评估及二氧化碳抵销服务,仅2005年,就成功地抵销了5万吨二氧化碳排放。

2.商业建筑贷款(commercialbuildingloan)。如美国新资源银行(NewResourceBank)向绿色项目中商业或多用居住单元提供0.125%的贷款折扣优惠;美国富国银行(WellsFargo)为LEED认证的节能商业建筑物提供第一抵押贷款和再融资,开发商不必为“绿色”商业建筑物支付初始的保险费。

3.房屋净值贷款(homeequityloan)。如花旗集团与夏普(Sharp)电气公司签订联合营销协议,向购置民用太阳能技术的客户提供便捷的融资;美洲银行则是根据环保房屋净值贷款申请人使用VISA卡消费金额,按一定比例捐献给环保非政府组织。毕业论文

4.汽车贷款(autoloan)。如加拿大VanCity银行的清洁空气汽车贷款(CleanAirAutoLoan),向所有低排放的车型提供优惠利率;再如澳大利亚MECU银行的goGreen汽车贷款,是世界公认的成功的绿色金融产品,也是澳大利亚第一个要求贷款者种树以吸收私家汽车排放的贷款,此项贷款产品自推出以来,该银行的车贷增长了45%。

5.运输贷款(FleetLoan)。如美洲银行的小企业管理快速贷款(SmallBusinessAdministrationExpressloans),以快速审批流程,向货车公司提供无抵押兼优惠条款,支持其投资节油技术,帮助其购买节油率达15%的SmartWay升级套装(SmartWayUpgradekits)。

6.绿色信用卡。如欧洲的Rabobank推出的气候信用卡(ClimateCreditCard),该银行每年按信用卡购买能源密集型产品或服务的金额捐献一定的比例给世界野生动物基金会(WWF);再如英国巴克莱银行的信用卡(BarclayBreatheCard),向该卡用户购买绿色产品和服务提供折扣及较低的借款利率,卡利润的50%用于世界范围内的碳减排项目。

7.项目融资(Projectfinancing)。对绿色项目给予贷款优惠,如爱尔兰银行对“转废为能项目(energy-from-wasteproject)”的融资,给予长达25年的贷款支持,只须与当地政府签订废物处理合同并承诺支持合同范围外废物的处理。

二、商业银行推行绿色信贷已是大势所趋

1.推行绿色信贷是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商业银行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中介角色,决定了其在可持续发展中的特殊地位(UNEP,1997;EuropeanCommissionDGXI,1998)。商业银行根据持续期、规模、剩余额度和风险等要素进行资金的配置,其高效的审贷体系使其在风险衡量和定价方面具有突出优势,因而商业银行推行绿色信贷,通过差异化定价引导资金投向有利于环保的产业、企业和项目,可有效地促进可持续发展。尤其是以帮助企业提高经济和环境效益为重点,使企业努力达到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而自觉地进行无害环境的实践,增强控制风险的能力,创造条件积极推行绿色信贷,进一步降低资源消耗和减少污染,毕业论文提高清洁生产水平,也有利于商业银行摆脱过去长期困扰的贷款“呆账”、“死账”的阴影。

2.推行绿色信贷有助于商业银行管理环境风险。

据全球金融界估计,1970-1979年气候天灾水灾给金融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大约为500亿美元,1988-1997年更暴增为3000亿美元(UNEP,2000)。这些数据揭示,环境破坏不仅直接增加了银行业的经营风险,甚至可能危及银行业的可持续经营和生存。在我国,“一些地区建设项目和企业的环境违法现象较为突出,因污染企业关停带来的信贷风险加大,已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安全。”由于各国政府对企业污染环境责任的追究日益严格,银行业若不加强其环境风险管理,一旦发生给予贷款的企业发生污染事件时,不但影响银行的社会形象,也将损及其债权的收回。推行绿色信贷,把环境和社会责任标准融入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对环境和社会风险进行动态评估和监控,就为商业银行通过保险和衍生金融市场等转移环境风险提供了可行的路径。

3.推行绿色信贷有助于提升商业银行的经营绩效。

推行包括绿色信贷在内的绿色金融服务(或产品)的收益具体表现在:扩大市场份额;利润增长;吸引顾客并获得顾客忠诚;高员工满意度及保留率;声誉收益(提升品牌形象);媒体的正面关注;环保意识和收益;获得更多的经营许可;巩固与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合作关系等(UNEPFI,2007)。实证研究亦表明,环境绩效与财务绩效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推行绿色信贷有助于商业银行获得竞争优势。Feldmaneta1.(1997)、Schalteggeretal.(2000)、Repettoetal(2000)检验了企业环境管理投资与其金融利益相关者(如银行、保险公司、投资者)绩效之间的关系,发现企业的环境管理战略与企业绩效之间存在正向相关关系。可持续资产管理公司(SustainableAssetManagement,SAM)对58个产业的2006年可持续年报披露的可持续风险与机会进行分析亦支持了这一观点。SAM提出,商业银行从环境生态或社会议题的风险与机会(如气候变迁对企业的影响)作为切入点,将极大地增强竞争优势。

4.推行绿色信贷是商业银行应对利益相关者环境关注的重要举措。

商业银行将环境因素纳入贷款决策,其中的主要原因是因为越来越严格的环境政策和环保市场的迅速发展,以及来自利益相关者——如NGO、股东和员工的压力。例如,美国银行之所以成为最早考虑环境政策、特别是与信贷风险相关的环境政策的银行,是由于1980年美国政府提出了“全面环境响应、补偿和负债法案”(CERCLA,ComprehensiveEnvironmentalResponse,CompensationandLiabilityAct)。根据该法案,银行必须对客户造成的环境污染负责,并支付修复成本。法案颁布实施以来,一些银行甚至因此而破产。

5.推行绿色信贷已成为国际银行业的营运规范。

20世纪90年代早期,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金融计划项目(UnitedNationsEnvironmentalProgramFinanceInitiative,UNEPFI)就发表了银行业《金融业环境暨可持续发展宣言》(StatementbyFinancialInstitutionsontheEnvironmentandSustainableDevelopment),强调要把环境因素纳入标准的风险评估流程的必要性。其主要目标就是要求银行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必须考虑环境因素,并且鼓励民间部门投资于有益环境的技术与服务。而世界银行集团的国际金融公司倡导的赤道原则(EquatorPrinciples)更是为项目融资中环境和社会风险评估提供了一个框架,包括不同类型项目的风险分类,还列示了与环境评估流程、监控和后续指导相关的议题。目前,已有包括花旗、渣打、汇丰等在内的56家金融机构成为赤道原则金融机构(EquatorPrinciplesFinancialInstitutions,以下简称“EPFIs”),这些金融机构遍布全球,占全球项目融资市场的90%以上。

三、商业银行推行绿色信贷的内在要求

为应对信贷中可能面临的环境风险,商业银行将环境标准纳入其整体信贷战略及贷款项目评估之中,并发展出风险管理体系,强调客户的环境风险和银行责任,作为绿色信贷尽职调查(duediligence)的基础。相对于传统的贷款管理,绿色信贷管理的特殊之处或内在要求在于把环境与社会责任融入到商业银行的贷款政策、贷款文化和贷款管理流程之中。

(一)实施绿色信贷要求商业银行制定相应的环境信贷政策

环境信贷政策通常由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制定,并作为银行员工及顾客的工具和指导信号长期存在。完善的环境信贷政策将有助于:①为员工及顾客提供商业银行关于环境风险及有关环境议题的清晰指南;②向员工及顾客阐明商业银行如何通过特定的程序、毕业论文承担哪些责任来实现其经营目标;③确保与环境风险相关的贷款以一贯且公平的方式承做;④为与环境风险相关的银行业绩的评价提供明晰的标准。

很显然,银行环境信贷政策应具有可操作性及成本效率,同时还应考虑环境风险敞口、人力资源限制和市场限制,并对以下问题作出回答:银行现有的贷款及投资组合在哪些领域暴露于环境风险之下?不同类型、不同地区、不同行业贷款的风险敞口是否具有较大的差异?环境风险管理需要哪些人力资源、需要对他们进行哪些培训?银行环境信贷的主要竞争者有哪些?环境信贷产品价格及质量层面的竞争程度如何?环境风险调查及转移成本是否影响到商业银行的竞争地位?哪些细分市场的顾客对交易成本的增加更为敏感?等等。

(二)实施绿色信贷要求商业银行进行环境及社会风险管理

一般而言,环境及社会风险可分为三类:①直接风险(directrisk),指的是银行因清理被其借款人污染土地所蒙受的直接法律责任(如借款人破产)。②间接风险(indirectrisk),反映了借款人的环境负债可能影响其偿付贷款能力而造成的风险。由于政府环境管制日益严格,企业必须在环保方面投入大量资金以满足政策要求,从而可能影响借款人的现金流继而影响其偿贷能力。如果贷款企业不遵守环保政策,就会面临罚款、支付治理成本、暂时或永久停业。③名誉风险,反映的是银行因与环境问题投资关联而遭受的名誉损失(Thompson,1998)。勿庸置疑,声誉与形象是银行最重要的“资产”,随着政府、监管部门、非政府组织和媒体对银行信贷政策关注程度的日渐提高,银行在贷款项目环境风险审查上有失谨慎而导致的环境及社会影响将会对银行的声誉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继而影响银行的市场价值和业务开展。

实践证明,有效的环境及社会风险管理有助于减少不良资产的数量继而改进银行的经营绩效。环境及社会风险管理作为商业银行辨识、评价、控制、转移和监测环境及社会风险的过程,不仅适用于单笔贷款,而且适用于集合贷款和投资组合。其目的在于使可预见的环境风险敞口最小化的同时,对不可预见的环境风险提供足够的保护。商业银行对环境风险进行评估时,必须重点关注环境风险发生的概率、环境风险的级数(严重程度)、环境风险影响的持续期、环境风险的敏感性和不可逆转性、环境风险和收益的社会影响(即特定的环境影响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是否有助于环境风险和收益的均衡分享)、是否符合相关立法特别是环保法的要求等因素。

环境及社会风险管理流程可分为环境及社会风险识别、环境及社会风险评估、环境风险控制及转移、环境风险监测等。相对于传统的贷款管理,绿色信贷管理的特殊之处主要体现在:

1.贷款项目按环境与社会标准进行分类过滤。

根据赤道原则,贷款项目发起时,EPFIs应当参照IFC的环境与社会标准将贷款项目分为A、B、C三类,分别代表环境或社会层面的高、中、低风险。A级及B级的贷款申请者必须完成社会及环境评估,且在与当地利益相关者磋商后,须备妥环境管理企划书,说明如何减少或监测项目在环境与社会方面的风险。

商业银行在具体操作中,为了提高审贷效率,往往会结合具体情况,按贷款项目环境风险高低进行分类(如加拿大皇家银行将贷款划分为三类,参见表1),不同环境风险类别的授信项目,其风险识别和评估、内部研究及外部专家认证亦有所不同。如果贷款项目落入表内所列的范畴,则贷款申请将提交至地区分行或总行,视具体情况请外部咨询人员进行评估。对于I类项目,银行有选择地请外部专家进行环境风险评估;II类项目需请外部专家提出行业的具体风险;III类项目则需请资深外部专家对项目进行调查。

2.贷款项目进行环境及社会评估。

根据赤道原则,贷款项目的环境及社会评估应针对以下项目:社会及环境条件基准评估;更符合环保及社会责任的可行替代方案的考虑;东道国法律法规及适用的国际协定及协议的要求;人权和社会健康、安全及保障的保护(包括风险、影响及保障个人使用项目安全的管理);文化遗产的保护;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包括变更自然或重要居住地或法定保护区域中的濒危物种与敏感性的生态系统);可再生自然资源的可持续管理和使用(包括通过恰当的独立认证体系认证的可持续资源管理);危险物质的使用和管理;重大灾害评估与管理;劳工问题(包括四项核心劳工标准)、职业健康和安全;防火与生命安全;社会经济影响;土地的取得和非自愿安置;对社区和弱势群体的影响;对原住民及其特有文化体系和价值观的影响;现有项目、建议项目及未来预期项目累计影响;项目设计、评估及执行中受影响方的协商和参与;能源的有效生产、运输及使用;污染预防、减废、污染控制、固体废弃物与化学废弃物的处理。商业银行根据这些项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继续贷款提交、贷款审批或贷款发放。图1为加拿大商业发展银行(BDC)的环境评估决策树。毕业论文

3.借助环境保险及金融衍生品转移贷款风险。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深化,保险市场和金融衍生品市场为环境风险的转移提供了有利条件。商业银行通常可以通过以下保险政策实施风险保护:一是要求顾客考察使其免于环境责任的保险;二是要求顾客以银行为受益人,购买环境责任险;三是以第一方保险将商业银行全部贷款组合的环境风险转移至保险公司;四是要求环境顾问掌握专业保险赔付知识。除保险市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亦为包括环境风险在内的信用风险的转移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4.进行动态的环境风险监控。

由于在贷款持续期间或投资期间,环境风险可能会发生重大变化,加之借款人有可能违反环保法规及贷款约定,因此,商业银行必须对贷款的环境及社会风险进行动态监控。贷款环境风险监控对象包括单笔贷款和整体贷款组合,监控方法包括口头询问、信息披露以及对项目或场地的实地考察等。

四、我国银行业推行绿色信贷的相关举措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已经意识到了环境蕴含的机遇和风险,以及银行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例如,上海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已加合国环境署金融计划项目(UNEPFI);兴业银行因在能效融资产品开发和推广方面的优秀表现,荣获英国《金融时报》和国际金融公司联合举办的2007年度可持续银行奖评选活动中“年度可持续发展交易奖”,成为首次获此殊荣的中国商业银行。然而,也必须看到,尽管有关政府部门初步制定了绿色信贷的实施指导意见,但我国银行业在实施绿色信贷方面仍有待于更新知识、积累经验。特别是,在某种程度上,我国的环境恶化与个别地方政府官员腐败、法规执行不力、缺乏公众透明度等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如何践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推广绿色信贷,推动经济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仍然面临着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银行业绿色信贷的顺利推广、实施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为实施绿色信贷做好充分的准备

从国际经验来看,毕业论文商业银行要发展成为可持续银行一般需经过四个阶段:防御阶段、预防阶段、进攻阶段以及可持续银行阶段(Jeucken,2001)。我国商业银行绝大多数还处于防御阶段,对环境风险的认识还有待加强。而要从防御阶段逐步推进至可持续银行阶段,我国商业银行至少要就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做好准备:一是战略准备,要把可持续发展与社会责任提升到银行的战略层面,确定环境目标,确立标竿和报告制度,明确决策者必要的沟通职能。二是政策准备,要结合实际制定商业银行的环境信贷政策,编制环境风险管理方案,用以指导信贷活动及其他业务。三是人才准备(包括内部人才准备和外部人才准备),由于环境风险评估的专业性强,我国商业银行能够担当此重任的内部人才并没有特别储备,因而需要加大引进此类人才的力度;外部人才准备则是需要对贷款项目环境及社会风险进行评估的外部咨询公司或行业环保专家。四是组织机构准备,从职能和公司治理方面为绿色信贷提供支持。Ganzi&Tanner(1997)调查显示,许多银行均设立了环境部门,并开发了环境友好产品,如英国合作金融服务(CFS)设立了道德政策部门(EthicalPolicyUnit),并赋予该部门业务否决权;再如瑞士信贷银行建立了环境执行委员会(EnvironmentalExecutiveBoard),由董事会直接领导,监督、记录绿色信贷业务,并就与环境相关的议题提出战略对策建议。五是产品准备,绿色信贷产品的设计不仅要融入环境及社会责任理念,而且要吸取传统信贷产品的成功经验,如弹性、友好度、便于个人管理、捆绑或低风险等等,这些特征均应成为绿色信贷产品设计的核心,唯其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吸引顾客。

(二)商业银行与政府监管部门共同着力,构建绿色信贷激励机制

长期以来,我国银行业在一股独大的情况下,由于国资部门仍未完全实现公司化,股东本身对于长期利益以及短期利益的关注存在一定的矛盾。加之各银行均实行分行制,管理链条较长,且绩效考核体系以经济指标为主,并未将环保绩效纳入其中,因而不排除一些分行为了完成考核指标而无视总行关于实施绿色信贷要求的可能。2007年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就显示,截至6月末,投向高耗能行业的中长期贷款占比为12.1%,六大主要高耗能行业累计完成投资额同比增长24.1%,均呈逐季加快趋势。基于这一背景,银行业内部必须建立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为商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实施绿色信贷提供动力。在这里面,不仅要有对商业银行违规向环境违法项目贷款的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和处罚的措施,而且还要有对切实执行“绿色信贷”成效显著的商业银行实行奖励的政策。另外,绿色信贷评估涉及面广,评估成本高,更重要的是,从短期来看,银行对企业竖立绿色屏障时,也就意味着有可能丧失部分优质客源。然而,中国人民银行的信贷政策要求支持对环境有益的项目,通常的办法就是降低利率、优惠贷款,加之从现有的经济利益角度来考量,绿色信贷所支持的项目,有相当一部分是经济效益并不太好的项目,如风电和垃圾发电等,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商业银行的盈利。鉴于此,应该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如减免税收、财政贴息等财政政策,以调动并确保商业银行推行绿色信贷的积极性。毕业论文

(三)规范地方政府行为,为绿色信贷的推行扫清地方保护主义障碍

据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数据,2003-2005年间,由于地方政府的纵容和袒护,全国70000宗环保违法案件仅有500件得到处理,仅为全部案件的0.71%(EconomyandLieberthal,2007)。改革开放以来,地方政府始终存在很强的地方保护主义色彩,以各种方式对银行进行信贷资源的争夺并试图转嫁改革成本。甚至于有些地方政府无视国家的环保政策,以各种名目、各种形式干预商业银行的业务,进而导致商业银行经营行为扭曲。从国际经验来看,政府部门行为的调整和约束、银行与各级政府的共识是信贷政策有效支持环境保护的首要前提。因此,我国中央政府有必要将环保指标纳入地方官员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或是加大环保指标在地方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中的比重,并以立法或规定等形式隔绝地方政府对商业银行经营行为的干预。同时,可以考虑由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牵头,促成商业银行与各级地方政府就共同环保事项或流域性事务进行结盟或签署环保协议,形成书面契约约束。

(四)加强与环境利益相关者的联系与互动,营造良好的绿色信贷实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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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行绿色财务管理的必要性

1.绿色财务管理的产生是绿色会计深入研究的必然性。近年来,人类愈来愈将目光聚集到环境与可持发展的研究上来。会计界人士也在积极探索会计与环境的结合,提出了“绿色会计”的概念。为了满足绿色会计条件下企业的正确筹资、投资决策,绿色财务管理便应运而生了。

2.绿色财务管理理论是与企业的长远利益相统一的。绿色财务管理理论的目标就是既要考虑企业、自然、社会的和谐发展,还要结合环境资源和社会效益等问题,制定长远目标,寻求实现的途径和所要采取的。

3.绿色财务管理理论是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而产生的。随着公众环境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在消费过程开始考虑如何避免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企业要想获得市场就应该应用绿色财务管理理论来分析产品成本费用和利润,使企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研究表明,由于非关税绿色壁垒的影响,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趋于不利。因此,应用绿色财务管理理论,使企业产品“绿”化,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是一种兼顾眼前与长远利益的有效措施。

1.可持续发展观念。绿色财务管理要求企业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和可持续发展观念,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树立绿色企业形象企业不只是一个经济技术系统,而是一个由经济技术系统和自然生态系统、社会环境系统组成的复合系统,因而必须加强企业的社会功能、环保功能和资源永续利用的功能。企业在自身追求长盛不衰的发展过程中既要考虑近期的利润和市场的扩大,又要考虑持久的利润增长,并且要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公共关系,承担社会责任,使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造福子孙后代。

2.多元化目标观念。传统的财务管理目标通常都是单一的,而在当今人类越来越重视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以及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时代,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越来越依靠“利益相关主体”(包括国家、单位、社区、顾客、投资人、债权人、员工等)的协调配合,这就使得单一的财务目标已经不能满足时代的要求,财务管理目标应该向多元化方向发展,要讲求企业的经济利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企业只有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前提下,才能在社会长治久安和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基础上实现自身利益的不断扩大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3.引入社会责任风险和环境风险的风险价值观念。传统的风险价值观念表明,市场经济是风险经济,投资者冒风险进行投资,预期的投资收益率应包括无风险投资收益率与风险投资收益率两部分内容。成功的投资者应该在风险与收益的相互协调中进行权衡,努力实现在风险一定的条件下使收益达到较高的水平,或者在收益一定的条件下使风险维持在较低水平,以期获得满意的收益。传统财务管理中的风险包含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两大类。

而绿色财务管理要求重视环境,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因此绿色财务管理的风险价值观念应进一步引入环境风险和社会责任风险。社会责任风险应该是由于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而带来的企业价值或无形资产价值贬值的可能性、将环境风险引入到绿色财务管理风险价值观念中,就是要求企业必须重视保护环境,重视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一定要优化配置资源、提高资源的整体使用效率。环境风险可以表述为由于企业对环境保护和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视程度而带来的收益或损失的可能性。

(一)绿色筹资

1.绿色筹资渠道主要有:国家财政的扶持性拨款、企业自筹资金、企业银行贷款、利用外资、证券筹资等。

2.主要筹资方式和资金成本。可以增加绿色股筹资和绿色负债筹资两种筹资方式,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搞资源环境建设以及各投资方案中的特定绿色成本支出。企业发行绿色股票、绿色债券一方面能够解决绿色资金的需求,另一方面由于绿色股的发行,提高了企业的声望,投资者对企业前景看好,股票市价上升,必然带来企业价值升值,从而实现企业绿色财务管理的目标。在一般的负债经营中,企业也可设置长期绿色借款和短期绿色借款,从特定金融市场筹集到所需的绿色资金。但在筹集的过程中,绿色财务管理要求企业须注重全社会的效益,不能占用其他企业或部门急需的绿色资金。

(1)负债融资及资金成本。这是企业用于绿色投资项目的专项资金借款,其中银行借款快速,而且利息在税前扣除。

绿色资金借款成本=绿色利息率(1-所得税率)

(2)权益融资及资金成本。股票筹资是企业最重要的筹资方式之一,股票一般包括普通股和优先股两种。其资金成本分别是:

   

其中:每股绿色股利不仅仅是简单意义上的税后利润所分配的股利,还包括公司绿色项目下可持续发展所带来超预期红利。

(二)绿色投资

1.绿色投资具有正负方面的影响

其一是不利影响,绿色投资会产生机会成本。一定时期内,社会和企业的资金总量是一定的。将一部分资金拿出来进行绿色投资,必将影响企业其他投资的积累和增加,形成机会成本。另外绿色投资也将增加生产成本,从而削弱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其二是有利影响,绿色投资能帮助企业迅速树立“清洁生产”的良好社会形象。能使消费者享受到无公害的“绿色食品”。能使自然环境进入到良性的循环中来。绿色投资机会也能产生新的致力于治理污染的专门行业和相关行业,增加就业和经济增长点。所以从长远来看,清洁生产无论对于消费者、企业和社会都是有益的。

2.绿色投资的影响因索

(1)项目是否破坏环境、是否与国家的环境立法相违背。这是绿色投资的前提。(2)因为项目采取环保措施而增加的支出和不采取环保措施的罚款等支出。(3)项目能否因为进行了绿色投资将得到国家贷款利率、税收等方面优惠而减少的成本支出。(4)因投资于绿色项目而不能投资于其他项目的机会成本。(5)由于采取了环保措施在项目结束后对废弃物的回收成本和收入。(6)项目结束后可能的环境影响的或有成本。

3.绿色投资决策

企业的目标是盈利,绿色财务管理由于考虑了资源环境问题,在分析投资方案的可行性时,除了盈利这一根本目的之外,还要分析方案对资源、环境的影响。把未来生产经营过程需支出的与资源环境有关的成本费用定为绿色成本,并纳入投资方案的成本费用中。为此,需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首先,投资方案生产的产品不能破坏生态环境。

其次,要使投资方案在未来投产时,能够尽量利用废弃物对资源充分再利用,通过综合治理和循环利用,有效改善生态环境的现状。

第三,在对投资风险分析时,要考虑投资方案的实施给资源环境是否带来破坏的绿色风险的分析。贴现率是决定投资是否可行的另一重要因素。绿色财务管理理论中对贴现率的确定与传统财务管理理论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对投资风险的分析。

第四,在对投资方案分析时,有时需要考虑机会成本。企业对于某一投资方案的机会成本,应与资源的充分利用程度成反比关系。

第五,对于财务指标分析方面,绿色财务管理理论中有其特定的财务指标,如绿色收益率、绿色贡献率。在投资分析中,还需注意绿色环境影响对企业效益改变的作用。

(三)绿色分配

绿色财务管理要求企业在实现价值最大化这一财务管理目标的同时,必须保护好资源环境,进而能够改善生态环境,使企业具有强大的竞争力,在市场占据有利地位。

1.绿色利润分配的作用

(1)合理的利润分配政策能够充分调动企业各方面的积极性。(2)合理的利润分配政策能够形成企业合理的资本结构。(3)合理的利润分配政策有利于企业的持续发展。

2.绿色利润分配要注意的问题

(1)要在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2)要尽可能地能通过绿色利润分配达到宣传环境保护的目的。(3)要能通过绿色利润分配形成绿色积累。

3.绿色利润分配的顺序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按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3)按利润的5%~10%提取法定公积金。(4)支付优先股股利。(5)支付绿色股股利。(6)按一定比例提取绿色公益金。(7)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8)支付普通股股利。

1.大力提高员工素质。特别是财务人员,应充分认识社会生态资源环境的重要性以及生态环境对全人类的重要影响,增强资源环境意识,加快从传统财务管理理论向绿色财务管理理论转变的步伐,以全新的姿态从事财务管理工作。

2.绿色财务管理论要求实行绿色会计。绿色会计,是指以自然环境资源和社会环境资源耗费应如何补偿为中心而展开的会计,主要以价值形式对环境及其变化进行确认、计量、披露、分析以及可持续发展研究,以便为决策者提供环境信息的一种会计理论和方法。首先,应该新增一些会计科目,使绿色财务管理在应用时对一些要素有案可稽。其次,会计报表以及会计报表分析应该设置一些指标用以考察企业对于资源保护、环境改善等方面所作的成绩以及存在的不足,以便使企业能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强和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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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上世纪90年代,发达国家金融机构便已对环境问题开始给予关注并逐步将其融入业务流程中,“绿色金融”的概念开始萌芽。本世纪初以来,随着数起大型项目对环境造成破坏性影响案例的发生,给予这些项目融资的国外大型银行受到了众多国际性非政府组织的强烈批评和抗议。在国际社会非政府组织的强大压力推动下,把可持续发展理念和相关政策纳入金融业已成为国际金融业的历史性潮流。各金融机构纷纷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政策,在投融资决策中把潜在的环境影响作为一条重要标准列入考虑中,把与环境条件相关的潜在的回报、风险和成本融合进日常业务中。我国政府一贯重视环境保护和强调可持续发展。早在1995年2月,央行便下发了《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金融部门在信贷工作中落实国家环保政策,在对环境有影响的新改扩项目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时,要依照国家环保法规,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把企业是否落实“三同时”制度,作为贷款的必要条件之一。

二、从商业银行角度看促进绿色信贷的必要性

(一)推动绿色信贷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

绿色信贷作为环境经济政策的重要手段,相比罚款或限期整改等环保行政处罚措施,将大幅增加违法排污企业获取资金的成本,甚至能从源头上切断严重违法者的资金链,有力地遏制其投资冲动,是解决我国诸多环境污染问题的一剂良药。

(二)推动绿色信贷是履行社会责任的需要

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商业银行必须更好地支持污染控制和环境保护,履行社会责任,避免银行信贷资金向污染严重行业和项目投放。从商业银行本身的角度看,作为独立经营的企业法人,其信贷政策同样必须实现可持续发展,体现其所应尽的社会责任。

(三)推动绿色信贷是风险防范的需要

从全球范围看,能够成功经营的商业银行,都从风险防范的角度出发,高度关注环境和社会保障。在实行绿色信贷政策中,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严格控制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信贷投入,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四)推动绿色信贷是把握商业机会的需要

推行绿色信贷政策是科学发展,是大势所趋,“绿色信贷”对银行业是考验,更是机遇。近年来,国家出台多项财政税收政策,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多项措施加大对节能环保领域的支持力度。

三、当前实施“绿色信贷”面临的困难

(一)绿色信贷处于起步阶段,还面临着认识、基础和信息等多重制约,行内对环保法律法规、政策了解不足,制约了绿色信贷深入开展。“绿色信贷”的标准多为综合性、原则性的,缺少具体的绿色信贷指导目录、环境风险评级标准等,降低了“绿色信贷”措施的可操作性。例如,节能减排技术的专业性较强,在执行“绿色信贷”过程中涉及到的准入、技术、排放、能源消耗、循环利用能力等标准,国家都没有明确的标准,导致银行难以执行。

(二)与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相比,我国商业银行无论从社会舆论的压力、法制环境的成熟,还是金融机构自身的意识和已采取的措施上,都有相当一段的差距。与国际水平相比,金融工具还十分有限,对环境风险、环境价值的认识还不足。

(三)信息渠道有限,不尽透明。“绿色信贷”对信息渠道的建设有较高的要求。部分地方环保部门的企业环境违法信息针对性不强、时效性不够,不能适应银行审查信贷申请的具体需要,直接影响“绿色信贷”执行效果。

(四)绿色信贷执行及监管实施难度较大。一方面,受专业人才和技术限制,银行的信贷准入和审批主要依据环评结果,但环评报告可能受地方政府保护或其它因素制约,不能完全真实反映环保要求;另一方面,也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环保设施形同虚设,只为应付环保部门检查而建,即便已获得环保许可或批文,但为控制生产成本在实际生产中并不运行环保设备,银行难以控制其运行风险并真正履行环保监督责任及义务。

(五)银行信贷工作人员对环保法律法规、政策了解不足,加之节能减排技术的复杂性,信贷人员难以对项目的经济效益、盈利性和风险做出准确判断,增加了执行绿色信贷的难度。

四、对于实施“绿色信贷”的建议

(一)设定“绿色信贷”的行业标准。现行的绿色信贷政策只是一个综合性、原则性的指导意见。需制定更具可操作性的实施指引,包括绿色信贷的行业指导目录,企业的环境风险评级标准,污染行业信贷指南,以加强对分行“绿色信贷”的全局性指导。

(二)加快“绿色信贷”的信息渠道建设。建议环保部门和人民银行牵头建立绿色信贷信息共享平台,方便金融机构查询,也将使得金融机构在信贷投放时更容易操作,进而让政策的执行落到实处。

(三)建立“绿色信贷”的长效机制。具体包括:制定整体的信贷投放政策;对绿色信贷实施的前、中、后建立一套完整的准入、评估、反馈机制;建立更有针对性的绿色信贷考核机制等。

(四)培养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方面的专家队伍,组建专门团队,专门负责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企业、项目的环境保护与社会风险评估等问题的研究和论证。

(五)进行“绿色信贷”产品创新,完善金融市场建设。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推进“绿色信贷”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开发与利用。

五、结论

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以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为抓手,标志着环境保护正在融入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主流之中。绿色信贷政策的出台是一个重要标志。商业银行要认识到落实绿色信贷政策所具有的降低银行本身的环境风险和促进金融业可持续发展的作用,切实贯彻三部委《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积极调整信贷结构,大力推进绿色信贷发展,展现对国家、对社会的责任感。对于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困难,要本着既要鼓励环保事业,也要控制非环保事业的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寻求解决途径。

参考文献:

[1]王利.后《京都议定书》时代的前景探析[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7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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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7 月,原国家环保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的《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等标志着“绿色信贷”的开展。“绿色信贷”以金融监管的手段从源头治理,商业银行依照产业政策对环境违法的企业和项目进行信贷控制;放宽对以加强治污为目的的企业贷款,加大对环保项目的扶持力度,从而节省行政成本、优化资金配置,提高环境保护效率。

一、  “绿色信贷”政策实施的必要性

    1、实施绿色信贷是商业银行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英文: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是指企业在其商业运作里对其利害关系人应付的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是基于商业运作必须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想法,企业除了考虑自身的财政和经营状况外,也要加入其对社会和自然环境所造成的影响的考量。 因此,无论是申请贷款的企业,还是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都应承担起其自身应负的社会责任。

2. 实施绿色信贷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

虽然国家加大了对高耗能行业的调控力度,但高耗能产业的增速总体依然偏快。由此可见,在环境保护部可以采用的行政手段中,“区域限批”和“流域限批”这两种最严厉的措施能够发挥的作用依然有限。因此,有必要引入绿色信贷这种经济手段来对“两高”等污染企业的迅速扩张加以有效控制。

3. 实施绿色信贷有助于加强银行环境风险控制

商业银行以营利为目的,风险控制在其经营过程中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商业银行贷款的安全性与企业的环境状况之间的密切关系越来越引起银行界和学术界的关注。随着我国对环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企业环境责任问题日益显现,企业滥用贷款造成环境破坏给银行带来直接或间接的风险不容忽视。

二、“绿色信贷”政策实施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1. 缺乏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详细规定

推行绿色信贷,是商业银行所应承担社会责任的必然要求。但是,不论是我国的环境法律法规还是金融法律法规,都缺乏对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详细规定,从而导致商业银行对其自身的社会责任认识不足。在2006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中,仅仅在第五条提到“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该规定虽然肯定企业有承担社会责任的义务,但缺乏实际内容,仅具宣示意义,无可操作性,亦非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实质性条文。

    2. 缺乏绿色信贷法律制度保障

    在我国银行业监管的法律制度中,缺乏保障绿色信贷实施的相关规定。虽然2005 年12 月国务院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第23 条规定,“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企业,不得审批用地,并停止信贷,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或者依法取缔。”2007 年7 月,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的《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要求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违法的企业和项目进行信贷控制,部分省市的环保部门与所在地的金融监管机构联合出台了有关绿色信贷的《实施方案》和《具体细则》。

三、 “绿色信贷”机制建设的基本对策

    1、牢固树立绿色信贷的理念,建立有效的绿色信贷激励约束机制

要确立绿色信贷在商业银行信贷工作中的重要地位, 让员工充分认识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性, 明白推行绿色信贷是商业银行责无旁贷的社会责任,提高对环保的认同度。

2、制定绿色信贷管理指南,建立信贷环保标准审批机制

借鉴赤道原则的有关条款,建立符合我国特点的、具体的绿色信贷指导目录和环境风险评级标准。同时,还应发挥行业组织和协会作用, 建立一套基于环保要求的产业指导名录,商业银行推行绿色信贷,要根据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大趋势以及监管部门的指导意见,加大信贷结构调整力度,建立严格的行业准入、退出标准及行之有效的风险管控措施。

    3、积极支持绿色产品创新,建立绿色信贷产品供给机制

    当前,我国银行应抓住国家环保政策扶持力度与企业环保投资规模不断加大的有利时机, 积极培育信贷业务增长点,努力拓展污染治理、节能减排、再生能源以及环保服务等新型融资市场。通过与政府组织、金融机构合作,积极参与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融资。

4、制定环境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完善信息沟通机制

建立银行内部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编制包含识别、评估、控制、减缓和监督环节的环境风险管理方案。商业银行要全面掌握企业的环保信息,缺乏专业的环保技术,信息搜集成本高,这就要求环保部门建立并完善环保信息库,与金融部门形成信息沟通机制。商业银行可以借助环保部门的力量,加强贷款风险管理,补充银行信用信息数据库,强化“以法治贷”意识;同时,环保部门也可借助商业银行的力量,强化环境监督管理,严格信贷环保要求,促进污染减排。

参考文献:

[1] 夏光.论环境保护的国家意志[J].环境保护,2007(06).

[2] 彭金玉、夏少敏.银行业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和对策[J].中国西部科技,20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