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利得税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3-03-21 17:15:36

资本利得税论文

资本利得税论文篇1

资本利得税(也称资本收益税),通常是指对纳税人出售或转让资本性资本而实现的收益课征的税。从税种性质看,因其课税对象是收益额,是所得额的一种形式,所以国际上将资本利得税归入所得税类。例如证券投资、期货交易、基金等资本所涉的经营形式。

从资本利得产生的那一天起,各种对资本利得是否应该征税的争论就已经产生,而且一直持续到了现在。从资本利得产生的那一天起,各种对资本利得是否应该征税的争论就已经产生,而且许多争论都持续到了现在。中国近几年,由于证券、期货市场和交易的发展,对证券交易、期货交易课税也成了税收理论研究的一个热门话题。在研究中,许多专家、学者的观点和建议都有很好的借鉴价值,有人提出对资本市场和资本利得开征资本利得税的观点,但也存在着资本市场课税与资本利得课税混淆的现象。针对这些问题,本文认为,优化资本利得课税,应当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注意区分所得与资本利得课税的异同

(一)注意所得和资本利得的区别

从一般意义上说,所得是指经济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通过一定方式而获得的某种收益。所得的内容和范围的界定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所得来源税,认为所得有连续来源的收益,即只有从一个可以获得固定收入的永久性来源中取得的具有循环性、反复性和周期性的收入才应被视为应税所得,按照这种观点,所得就只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出售诸如房屋、机器设备、股票、债券、商誉、商标和专利权等资本项目所获取的净收入等经常收入所得,不包括偶然性、临时性。另一种是纯资产增加税(净值税),认为所得是指某人的经济力量在两个时点之间净增长的货币价值,即不论是经常性所得还是临时性所得、临时性所得,否认是经营所得还是财产转让所得,只要发生净增加值,就视为所得。

资本利得是从资本性资产销售或交换中获得的收益,即已实现的资本性资产的收益,包括财产(具有市场价值或交换价值的一切财物权利的总称)和资本金(包括实物资产、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递延资产以及无形资产)等永久使用或持有的资产(通常包括土地、建筑物、设备、租赁权等固定资产以及有价证券、商誉、专利权、特许权等)的收益。

(二)注意区分所得税与资本利得税的异同

对资本利得征收的税是资本利得税。对所得征收的税是所得税。

一般来说,对资本利得课税是许多国家征收企业所得税(法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普遍作法,将资本利得税单独作为一个税种的国家少见。

鉴于资本利得往往是经过若干年才积累起来、偶尔才发生等原因,对资本利得征收所得税的国家一般都采用低税率,但也有一些国家采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征收。

(三)异同分析

对资本利得和资本所得这对概念进行分析,就内涵来看,所得是纳税人作为所得税课税对象的全部或部分净利润的税收术语或税法术语,介于利润与计税依据之间,而利得是来自资本的收益,它虽然也是税收术语或税法术语,但同所得相比,它即是全部资本收益的指证物,也是纳税人作为所得税课税对象的全部或部分净收益。就外延来看,二者存在大概念与小概念的包容关系,利得属于所得的组成部分,所得额包括利得额。

由于所得和资本利得存在概念内涵和外延的差异,而且主要表现为外延上的差异,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也同样存在着内涵和外延上的差异,也主要表现为外延上的差异。

有学者不同意资本利得属于所得的观点,认为资本利得(利亏)并不符合广泛使用的传统的所得概念的内涵。传统概念的所得,仅包括特定规则(或多或少)下特定时期(一般为一年)的连续的收入,以及某些或多或少可以预测的收入,不包括偶然收入或亏损。而资本利得是虚幻的,不可预测的,仅仅反映价格水平和利率的变化,投资者的实际所得并没有发生变化,因此不该将其和真正意义上的所得放在一起,也就是说,资本利得不构成所得。

对于上述观点,我们认为,出于税收目的的所得的准确衡量标准是基于实际经济行为的事后结果,而不是基于预测或假定。应税所得衡量的是税收的相对支付能力,即付税能力或纳税能力,这体现为纳税人的经济行为带来的财富净值。

而资本利得就像其他的个人所得一样增加的是投资者购买消费的能力或投资能力。但是,上述观点只是相对而言的,并非绝对的。其中,即使是一般的商业利润、商业所得,本身也是可预测和不可预测的复合体。资本利得并不是完全不可预测的,多数的资本利得与其他形式的个人所得形式之间在根本的经济特征方面并不存在区别,一般也是被视为利润。在这一点上,国际税收习惯也并非完全一致的。例如,不少国家如美国早已对资本利得征税,但在每次税制改革中,资本利得都是一如既往地被定义为所得,并且为了更准确地满足越来越多的竞争性目标,而不断地对税率、资本亏损的扣除、资本资产的定义和其他的条款进行修改。

二、中国现行资本利得课税情况简介及其存在的不足

中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都有对资本利得课税的规定。

其一、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二)项所称财产转让收入,就包括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其中主要是资本利得或资本所得。条例第五条(三)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条例第五条(四)项所称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条例第五条(五)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条例第五条(六)项所称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其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也对资本利得课税作出了规定。如第三条所说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指:(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内、境外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下列所得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者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其三、中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将财产转让所得,即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列入征税范围内,这实际上是对个人所取得的资本利得征收所得税。

资本利得税论文篇2

与现行税制相比较,资本利得税的优越性是比较明显的。

所谓资本利得税,简单而言就是对投资者证券买卖所获取的价差收益(资本利得)征税。在西方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中,一般不征收或征收极低的印花税,代之以对资本利得征税。在这样的税收体系下,一般能起到“多获利者多交税”的效果,对资本市场的贫富两极分化能起到一定的自发抑制作用。不仅如此,当市场活跃时,由于获利者的绝对数量和获利程度都大大提高,税收收入将随之有一个较大的增幅,从而对正日渐升温的市场起到持续自发“抽血”的作用,有利于市场理性的维持和千衡发展的实现;当市场低迷时,获利者给予数量(通常会)下降,但由于做空机制的存在,市场上仍不乏投机获利者,此时对资本利得进行征税,在客观上起到了抑制空方投机获利空间、减轻(甚至免除)多方税收负担的作用,有利于市场走出低迷、重新振作。简言之,资本利得税体系及其内在的自发调节市场起落的机制有利于市场的稳健发展;当然,西方发达国家证券市场也是经常起伏动荡着的,那是因为决定市场升降趋势的因素为数甚多,而税收对市场的自发调节作用也有其客观上的局限性。另外,资本利得税制度下“多获利者多交税”的具体实施效果比之印花税也更好地体现了税收征管的量能原则和公平原则。

在我国,以资本利得税代替印花税作为资本市场的主体税种,还具有特别的意义。

如我们所知,我国股票一、二级市场在实际上是相互割裂的,二者存在相当大的价格差;并且一级市场资本利得收益具有明显的短期性和单纯性特点,因此单对一级市场的资本利得征税,不但在现实上是完全可行的,而且对解决目前市场中存在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将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如果按20%的比例税率计算,只要新股上市后涨幅在50%以上,则征收资本利得税所得就会超过按10%筹资额减持国有股的所得。因此,其现实意义是非常明显的:通过对一级市场征收资本利得税所获取的新增收益补充社保基金,就可顺势降低国有股减持售价,从而为有关利益方在定价问题上达成共识创造关键性的条件。其合理性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其一,一、二级市场的割裂主要体现在二级市场价格水平远高于一级市场,由此造成绝大多数新股上市都有相当可观的涨幅,一些析股的涨幅甚至超过100%,一级市场普遍存在的这种超额收益与其所对应的风险是极不相称的,也是非市场化取向的。从公平税赋的角度看,应该对一级市场存在的这种低风险高收益征收资本利得税,这有助于维护投资者财富增量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其二,在很大程度上是国有股暂不流通导致了两个市场的割裂,那么对于由此在一级市场产生的超额收益,理应通过征收资本利得税的形式来“弥补”国有股暂不流通的“损失”。在一级市场引入资本利得税不仅是解开国有股流通难题的钥匙,而且它将对整个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首先,它实际上降低了一级市场的收益水平,对于申购成本很低的普通投资者来说,征税以后仍然能够保证获得较好的投资收益;但对于申购成本较高的融资申购来说,征税将可能使其面临亏损;因此,征税将遏制融资申购行为,提高申购中签率,从而保护一级市场投资者的利益。其次,根据所得税制的超额累进原则,对于涨幅过大(往往是小盘股)的还可以在20%的基础上实行加成征收,由此可以打击“恶炒”小盘股的行为,加强价值型投资的市场主导地位。再次,它可以促进新股发行市场化的改革,为一、二级市场的接轨创造条件,最后,先行在一级市场试点资本利得税可以为我国全面推行资本利得税政策积累经验;毕竟,如赫如玉先生指出的,一般来说新兴证券市场征收印花税,成熟的市场则以所得税为资本市场主体税种;免征印花税、改征资本利得税随着各国证券市场的日渐成熟日益发展,将成为全球证券交易税制演变的长期趋势;从我国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来看,以资本利得税代替证券交易印花税,也是大势所趋。

二、我国二级市场推行资本利得税的可行性分析

尽管单就理论分析,以资本利得税替代印花税作为我国证券市场(二级市场)的主体税种具有必然性,但就目前客观情况看,笔者认为立即推行这一税收体系的替代时机尚未成熟。过去数年中,证券市场对开征资本利得税时有议论,但最后都未能实施,2001年11月间,为扭转股市连续数月的低迷态势,财政部还调低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而资本利得税的推行则仍被排除在政府的决策选择之外,足见政府对开征此税的谨慎。就客观情况看,目前在二级市场推行这一税种存在如下困难;

1.技术方面的困难,也即“利润确定”的困难性。是按当笔交易课征或是按当月累计交易所得课征?如果出现当期亏损是否可以抵扣?又如何进行抵扣?如此等等,都需要有具体的规定。同时,开征此税需要有先进的税务电子化系统和科学的稽查技术,才能对利润进行及时准确的确定,而目前我国显然还不完全具备这样的科学技术条件。

2.就监管方面要求看,显然对利得征税有其合理性,但因为利得税远较交易印花税复杂,核算利得困难而且操作可行性差,因此推行开来会对证券市场产生不利影响;从世界范围来看,凡是征收交易所得税的国家,均对交易的损失补偿作了相应的规定,使得交易所得税是在净所得的基础上进行征收,而这一环节的完善不但需要技术上的配套,同时还需要监管体系的更加完善,以防止投资者通过资产的转移以规避交易所得税。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监管机构要想做到这一步,短期内是有一定难度的。

资本利得税论文篇3

一、税收筹划论文税收筹划的含义与特点

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税收筹划是指在遵守税法和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利用税收法规所赋予的税收优惠或选择机会,通过对企业投资、经营和理财等活动的事先安排和筹划,尽可能地节约税款,达到税负最轻或最佳,以实现利润最大化的行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税收筹划必将成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筹划论文提到它具有以下几个显着的特点:

(1)合法性。税收筹划不仅符合税法的规定,而且符合税法立法的意图,这是税收筹划区别于偷税避税的根本点。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是对税法立法宗旨的有效贯彻,也体现了税收政策导向的合理有效性。国家在制定税法及有关制度时,对税收筹划行为早有预期,并希望通过税收筹划行为引导全社会的资源有效配置与税收的合理分配,以实现国家宏观政策。因此,提到税收筹划不仅不违法,而且作为纳税人的权利受到国家的保护。

(2)超前性。税收筹划是企业对生产经营、投资活动等的设计和安排。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的发生具有滞后性,即由于特定经济事项的发生才使企业负有纳税义务。一旦经营活动实际发生,应纳税款就已确定,再进行筹划已失去现实意义。税收筹划就是要将税收作为影响纳税人最终收益的重要因素,对投资、理财、经营活动做出事先的规划、设计、安排。

(3)整体性。税收筹划的整体性,一方面指税收筹划不能只注重于某一个纳税环节中的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另一方面指总体税负的轻重并不是选择纳税方案的最重要依据,应衡量“节税”与“增税”的综合效果。税收筹划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现在的财务利益,还要考虑纳税人的长期利益;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所得增加,还要考虑纳税人的资本增值;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税后财务利益最大化,而且还要使纳税人因此承担的各种风险降到最低。总之,税收筹划只有从纳税人财务计划、企业计划这些整体利益出发,趋利避害、综合决策,才能真正达到目的。

(4)积极性。从宏观经济调节看,税收是调节经营者、消费者行为的一种有效经济杠杆,国家往往根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节约税款,谋取最大利润”的心态,有意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投资者和消费者采取政策导向行为,借以实现某种特定的经济或社会目的。

(5)目的性。税收筹划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减轻税收负担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在多种纳税方案中选择税负最低的方案;二在纳税总额大致相同的各方案中,选择纳税时间滞后的方案,这就意味着企业得到一笔无息贷款,通过税负减轻而达到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6)普遍性。从世界各国的税收体制看,国家为达到某种目的或意图,总要牺牲一定的税收利益,对纳税者施以一定的税收优惠,引导和规范纳税人的经济行为,这就为企业提供了进行税收筹划、寻找低税负、降低税收成本的机会,这种机会是普遍存在的。

二、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

1.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不论是新设立企业还是企业扩大经营规模,都需要一定量的资金。可以说,筹资是企业进行一系列经济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筹资,如企业内部积累、企业职工入股、向银行借款、企业间相互拆借、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等,而不同筹资渠道的税收负担也不一样。因此,税收筹划论文表明企业在进行筹资决策时,应对不同的筹资组合进行比较、分析,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确定一个能达到减少税收目的的筹资组合。

(1)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选择。就举债筹资而言,要考虑举债筹资费用,如发行债券要支付手续费和工本费等,而借款虽不需支付手续费和工本费,但要按借款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印花税,因此税款的缴纳作为筹资费用因素必须考虑。但是利用债务筹资,纳税人不仅可以获得利益收益额,而且负债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与不能作为费用支出只能以税后利润中分配的股利支付相比,负债筹资可以少缴所得税,获得节税收益。这样,企业在确定资本结构时必须考虑对债务筹资的利用。一般而言,如果企业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负债比重的增加可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然而,负债利息必须固定支付的特点又导致了债务筹资可能产生的负效应,如果负债的成本率超过了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会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而下降。因此也不是负债越多越好,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也就随之增大了。

(2)融资租赁的利用。租赁也是企业用以减轻税负的重要筹划方法。通过融资租赁,纳税人不仅可以迅速获得所需的资本,保存举债能力,更主要的是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折旧作为成本费用,减少了所得税的征税基数,少纳所得税,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还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进一步减少了纳税基数。因此融资租赁的税收抵免作用极其明显。

2.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企业在进行投资预测和决策时,首先要考虑投资预期获得的效益,其次要考虑收益中属于本企业的有多少。对投资者来说,税款是投资收益的抵减项目,应纳税款的多少直接影响到投资收益率,尤其是所得税对投资收益的影响更需决策者的重视。

(1)组织形式的选择。企业在设立时都会涉及组织形式的选择问题,而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供企业选择的企业组织形式很多,不同的组织形式税收负担不同。企业可以通过税收筹划,选择税收负担较轻的组织形式。

(2)投资地区的选择。企业需要对投资地税收待遇进行充分考虑,有时国家为了支持某些区域的发展,一定时期内对其实行政策倾斜,如现行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部地区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些地区投资,有些税种可以少交或不交,这完全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和税法的立法意图。

(3)投资行业的选择。为了优化产业结构,国家在税收立法时,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以鼓励或限制某些行业的发展。因此,企业投资时选择投资何种行业也可以进行税收筹划,要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充分的考虑。

3.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以不同的方式筹集资金,并按照科学的方法投入企业后,其经营活动进入营运周转阶段,这一阶段集中了企业的主要经济活动,筹资、投资的效益通过这个阶段得以实现,而且自始至终包含着税收筹划。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来进行税收筹划。例如,对于享受限期减免所得税优惠的新办企业,获利年度的确定也应作为企业税收筹划的一项内容。由于新办企业产品初创,市场占有率相对较低,获利初期的利润水平也较低,因此,减免所得税给企业带来的利益也相对较小。为了充分享受所得税限期减免的优惠,企业可通过适当控制投产初期产量及增大广告费用等方式,一方面推迟获利年度,另一方面通过提高产品知名度,充分挖掘其潜在的市场占有率,提高获利初期的利润水平,从而获得更大的节税利益。

三、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进行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1)遵守税法,依“法”筹划。税收筹划的一个显着特点在于合法性。不合法,就没有税收筹划。具体包括3方面的内容:一是以依法纳税为前提。二是以合法节税方式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安排,作为税收筹划的基本实现形式。三是以贯彻立法精神为宗旨,使税收筹划成为实现政府利用税收杠杆进行宏观调控的必要环节。

(2)税收筹划活动要充分考虑实际税负水平。影响税负实际水平的因素有货币时间价值和通货膨胀。货币时间价值对企业投资绩效及税负水平的最深刻影响,表现在现金流量的内在价值的差异方面。在税收筹划中,企业应提高应收现金的收现速度和有效比重,在不损害企业市场信誉的前提下,尽可能延缓税收支出的时间和速度,控制现金支付的比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会形成应税收益的高估,同时还应注意到通货膨胀也使得企业延缓支付税金,会达到抑减税负的效应。

(3)税收筹划要考虑边际税率。对税收筹划影响较大的税率不是某项税负的平均税率,而是其边际税率。边际税率是对任何税基下一个单位适用税率,也即对每一新增应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边际税率越低,税收收入越高,边际税率提高,税收收入反而降低”的怪现象,这反映了边际税率变化对纳税人心理的影响及对经济行为的影响。企业应通过对边际税率的考察,核算税收筹划的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合理开展税收筹划活动。超级秘书网

(4)税收筹划要有全局观。税收筹划要从企业微观经济系统甚至国家宏观经济系统角度全面考虑,细致分析一切影响和制约税收的条件和因素。

资本利得税论文篇4

一、我国所得税对企业融资决策的影响

我国现行税制下企业融资的方式有三种:债务融资、发行新股和保留利润。债务融资主要是发行债券。

(一)债务融资

企业在考虑举债融资还是募集新股进行投资时,会注意到这两种政策均使现金流量保持不变,他们能够影响的是资本成本的变化,以及选择哪种杠杆比率Dt能使企业的资本成本最小化。当债券和股本的收益率不同时,企业的决策取决于公司所得税的税率。假定企业支付给债券投资人的利率为It,股本持有者的贴现率为Rt,企业所得税率为Tc,股息的个人所得税率为Tp,资本利得税率Tg,可从两种情况分析:(1)不存在个人所得税时,根据西方税收理论,若It(1-Tc)Rt,则选择Dt=0时最优的,这时应采取全部股本融资的决策;若It(1-Tc)=Rt,说明企业对杠杆比率Dt感觉无差异,选择哪种融资方式都一样;若It(1-Tc)Rt,则选择Dt=1最优,这时应采用全部债务融资决策;在Tc=0时,企业对于融资决策感觉无差异。(2)存在个人所得税时,若(1-Tc)(1-Tg)(1-Tp),则企业只会采用股本融资;若(1-Tc)(1-Tg)(1-Tp),则企业只会采用债务融资。以上分析说明,企业的融资决策是由企业税制结构、个人税制结构及它们之间的关系所决定的。提高企业所得税会有利于债务融资,反之,提高个人所得税会有利于股本融资。我国现行税收制度规定,股息要按照企业所得税率征税,个人收到股息还需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由于债务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而股息却要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我国税制有利于债务融资而不利于新股发行。但实际上,每个企业并没有充分利用债务融资的优势,原因在于债务融资导致的破产风险也随之扩大。

(二)发行新股

根据西方税收理论,在不考虑税收的情况下,发行新股和保留利润的潜在价值是相同的。而在考虑税收时,企业对两种融资方式的偏好是不同的。若企业选择不保留利润,而是通过发行新股来筹集等量资金,将会给股东带来两方面的影响:一是使股东节省了资本利得税。因为保留利润会导致企业市场价值增加,要征收资本利得税,发行新股增加的市场价值是免税的。二是使股东分配的利润增加。因为节省了资本利得税,如用Ts表示对保留利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率,Te表示对股息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率,股息的个人所得税率为Tp,相对来说,每一单位的保留利润相当于1/(1-Ts)的股息,在征收企业和个人所得税之后,其余额为:(1-Tp)(1-Te)/(1-Ts),也即(1-Tp)(1-Te)/(1-Ts)(1-Tg)时,发行新股才会比保留利润更有利于企业。依据上述理论,我国现行所得税制度下,保留利润和分配利润的企业所得税率是相同的,即Te=Ts,我国目前对个人转让股票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Tg=0,Tp是20%,企业基本所得税率33%,则(1-Tp)(1-Te)(1-Ts)(1-Tg),表明执行33%的企业所得税率,有利于保留利润而不利于债务融资。

(三)保留利润

在考虑保留利润还是举债融资时,首先应了解税收政策对两者的影响情况。德国学者汉斯.沃纳.斯恩在《资本所得课税与资源配置》一文中对两者的税收影响作了详细阐述,他认为:(1)在债务利息可以扣除的条件下,若(1-Ts)(1-Tg)(1-Tp),即保留利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的税负重于债务利息的税负,这种税制有利于债务融资而不利于保留利润;(2)若企业的债务利息不能扣除,且对债务利息所得征税重于对资本利得的征税,这种税制有利于保留利润而不利于债务融资。根据上述理论,我国所得税制合并之前,对个人转让股票的所得暂不征收资本利得税,利息所得的比例税率在2007年8月由20%下调为5%,2008年10月起免征。企业所得基本税率是33%,但又对小型企业规定了27%、18%两档照顾性税率,对外商投资企业还规定了15%的优惠税率及大量税收优惠政策,如两免三减等,实际执行得税率有7.5%、10%、12%等,大部分都低于20%的利息所得税率。这就使得在利息可扣除时,某些企业保留利润的总体税负低于股东利息所得税的税负,从而产生了企业把所有可用资金都留存在企业内部,而不会选择支付利息的一种持续性融资行为。从资金来源看,我国大量的乡镇企业或民营企业,主要资金来源于内部融资,其原始资金基本上是个人储蓄、亲友非正式借贷,甚至有民间的高利贷。按照现行税制,企业支付给这些非正式贷款或高利贷的利息成本是全部或部分不能扣除的。在这种情况下,依据上述理论,对债务利息所得的税负重于对资本利得的税负,有利于保留利润而不利于债务融资。我国现行税制同样是这种情况。

二、运用税收效应理论(MM理论)构建模型的实证分析

(一)建立分析模型

所谓MM理论是指两位美国学者莫迪格利尼(Franco Modigliani)和米勒(Mertor Miller)提出的学说。最初的MM理论认为,由于所得税法允许债务利息费用在税前扣除,在某些严格的假设下,负债越多,企业的价值越大。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假设是不能成立的,因此,早期MM理论推导出的结论并不完全符合实际情况,只能作为这一理论研究的起点。随着MM理论的发展,提出了税赋利益――破产成本的权衡理论,如图1所示:

图1中:VL为只有负债税额庇护而没有破产成本的企业价值;VL1为同时存在负债税额庇护、破产成本的企业价值;Vu为无负债时的企业价值;AB线段为负债税额庇护利益的现值;VL―C线段为破产成本;D1为破产成本变得重要时的负债水平;D2为最佳资本结构。

图1说明:(1)负债可以为企业带来税额庇护利益。(2)最初的MM理论假设在现实中不存在,事实上各种负债成本随负债比率的增大而上升,当负债比率达到某一程度时,息前税前盈余会下降,同时企业负担破产成本的概率会增加。(3)当负债比率未超过D1点时,破产成本不明显;当负债比率达到D1点时,破产成本开始变得重要,负债税额庇护利益开始被破产成本所抵销;当负债比率达到D2点时,边际负债税额庇护利益恰好与边际破产成本相等,企业价值最大,达到最佳资本结构;负债比率超过D2点后,破产成本大于负债税额庇护利益,导致企业价值下降。税收效应理论也即资本结构理论,为企业融资决策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可以指导决策行为。但也应注意,由于融资活动本身和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在一定程度上融资决策还要依靠有关人员的经验和主观判断。

依据MM理论,可构建出在所得税条件下的税收效用分析模型。

由于分析的是税收效用问题,所以我们从现金流量角度,构建出我国所得税条件下的税收效用分析模型:

股东每年获得的现金流为(EBIT-BRb)(1-Tc)[d×(1-Tp)+(1-d)×(1-Tg)],债权人每年获得的现金流为BRb(1-Tc)。因而,企业每年为股东和债权人产生的税后现金流为:

(EBIT-BRb)(1-Tc)[d×(1-Tp)+(1-d)×(1-Tg)]+BRb(1-Ta)

=EBIT×(1-Tc)[d×(1-Tp)+(1-d)×(1-Tg)]-BRb(1-Tc)[d×(1-Tp)+(1-d)×(1-Tg)]+BRb(1-Ta)

针对我国的具体情况,考虑到不同档次的所得税率和优惠税收政策等因素,将企业所得税率定为Tc=25%(若要更贴近实际,可采用实际平均所得税率),目前对股利所得实行的是20%减半征收的政策,股利个人所得税率Tp=10%,企业与个人利息收入平均所得税率Ta=20%(目前个人购买债券利息收入不征税,企业购买债券利息收入基本所得税率是33%,故假定为20%),资本利得税率Tg=0,带入总价值式中,推出的我国所得税条件下的税收效应分析模型为:

VL=Vn+B(0.075+0.省略)、深交所网页(省略)及中国财经信息网公布的相关资料信息,选取了截止到2009年末的深圳证券交易所434家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的年报和相关资料,运用分析模型(5)利用spss软件进行了计算分析,并根据行业分类标准进行了分类,其结果如表1。

从表1的分析数据可看出,我国的大多数上市公司还没有充分认识到债务融资的税收效应带来的融资优势,还没有充分利用税收效应。因为在目前我国税制下资本结构具有债务融资税收效应的公司,若保持目前的股利政策及相应的税率,是可以继续增加负债比例的,此时公司的价值将随着负债的增加而增加。而表中显示具有潜在税收效应的公司占行业的比重都比较大,尤其是交通运输、能源电力、社会服务等相对垄断的行业,具有潜在税收效应的公司比率较之更高。其原因可能是垄断行业运用财务杠杆的水平相对较低,从表中可看出,这些行业的资产负债率都低于同年上市公司的平均资产负债率49.36%。这与垄断行业能够对其商品和服务制订较高的价格,从而产生较高的利润有关,利润高则负债就较少。

三、结论

企业的融资决策是由企业税制和个人税制结构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决定的,企业所得税率的提高有利于债务融资;个人所得税率的提高有利于股本融资。融资方式的选择,取决于各融资方式税收待遇的比较分析。

债务融资的税收效应能够带来融资优势。由于债务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而股息却要征收企业所得税,负债融资的资本成本一般比股本筹资成本低,且不会分散投资者对企业的控制权,所以我国税制有利于债务融资而不利于新股发行。根据MM理论构建的分析模型说明,我国资本利得税率为零,无论企业采取何种股利政策,债务融资仍然可以带来税收受益;若企业采取极端的低股利政策,债务融资的税收收益会显著减小,表明企业通过资本利得这种免税形式给与股东的回报可显著降低债务融资的税收利益。VL>Vn时,杠杆企业能够获得债务融资带来的税收利益;VL

实证分析表明,我国的大多数企业还没有充分认识到债务融资税收效应能够带来的融资优势,还没有充分利用税收效应。企业应充分发挥税收效应优势,恰当地加大债务融资比例,切实有效地利用财务杠杆,这样才能给企业带来更大的利益,更加提高企业的价值。

【参考文献】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2]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成本管理[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资本利得税论文篇5

截止到2011年年底,我国上市公司全可流通比例达到70%以上,证券市场终于进入了全流通时代,困扰我国多年证券市场发展的股权分置问题终于得到解决。但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收入仍存在着公司在缴纳了所得税之后的再次征税问题。本文主要针全流通时代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所涉及到的“经济性双重征税”问题进行粗浅的研究。

一、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双重征税问题的研究背景

(一)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双重征税问题的历史演变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初步构建了以证券交易印花税和股利所得税为主的证券市场税制。十多年间,证券监督部门多次通过改变股利所得税来调控股市,除了组织财政收入之外,还通过这一完善证券税制的举措来鼓励正确的投资理念,抑制过度投机行为,提高市场资金配置效率和规范证券市场发展。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个人取得的股息、利息、红利所得,不扣除任何费用由股份公司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但对国家银行的储蓄类、财政部发行的公债利息一律免征个人所得税。自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相当于10%。

2012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我国将开始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在新政策下,个人持股期限不同,所得股息将承担20%、10%和5%三种不同的个人所得税税负。由于持股期限的计算存在临界点,税负也将存在临界点。具体说来,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国内文献综述

国内专家学者主要依据税负公平原则对股息红利双重征税问题进行研究。多数文献认为公司是“虚拟法人”,它仅为股东所得提供渠道。如果对法人的所得征税,那么就应该完全排除对股东的股息所得征税,否则就属重复征税,违反公平税负原则。国内学者范瑞猛(2006)认为,我国对个人投资者存在的重复征税的税收政策造成了对股权投资的税收歧视,不仅增加股权投资的成本,还削弱了股东再投资的意愿。苑新丽(2004)分析了股息重复征税对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对纳税人的投资决策的负面影响。湖南大学刘孝伟(2008)在《我国证券税制优化研究》是指出,对股息红利的征税,造成了对同一经济来源收益的重复征税,损害了资源配置的效率,加剧了税收负担的不公平;对证券投资所得征税而对证券交易所得不征税,使投资者更加注重于买卖差价的获益而轻视原本就极低的投资所得,激发了博取差价的投机行为。贝政新和茹晓颖(2004)在“我国证券税制存在的问题及框架设计”一文中指出,自然人在证券交易中获得的价差收益部分即个人资本利得不用纳税,而法人却要将其收入并入企业其他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A股和B股投资者要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其他证券品种如债券、基金的投资者不纳税。这些状况表明税收负担分布不均,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三)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通过文献研究法、历史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对比分析法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研究方法是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理论推理与实地调研相结合;更多地进行文献研究工作。

二、税制优化理论与股息红利双重征税问题分析

(一)税收优化理论

最优税理论、供给学派的税制优化理论和公共选择学派的税制优化理论构成了西方的税收优化理论体系。最优税收理认为,政府应致力于寻找一种最优税收工具,这种税收工具在能够征集到既定收入量的前提下,产生最低限度的超额负担。供给学派的税制优化理论认为税收是刺激供给的最有效和最重要的手段,只有降低边际税率而不是降低平均税率的减税形式,才会产生明显的刺激供给的效果。公共选择学派的税制优化理论的基本特点是以经济学的市场行为分析方法税制,其认为最优的税收制度,是指税制产生的收入所提供的公共品以及该税制所分摊给每个纳税人的税收份额能获得纳税人广泛的一致赞同的制度。税收优化理论给股息红利的双重征税问题带来了适用性的思考,即证券税制要坚持方向性、适度性和公平性的原则。

(二)股息红利双重征税问题分析

股息红利既是公司分配利润的组成部分,也是股东个人所得的组成部分。在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并存的条件下,如果对公司与个人的全部所得同时征税,就必然会发生股息红利的双重征税问题。此处的股息红利所得既包括现金股息红利,也包括公司以利润或盈余公积金所送的红股。

双重征税带来了税收的非公平性。对证券投资所得的征税,使得我国股份公司的利润先缴纳企业所得税,将税后利润的一部分以股利形式分配给投资者时个人股东取得的股利所得再次缴纳个人所得税,造成了对同一经济来源收益的重复征税,加剧了税收负担的不公平,不利于股份制经济和证券市场的发展。从公平方面进行深入分析:

(1)从企业组织形式上看,它导致公司经营和非公司经营之间的不同税收待遇,没有达到税负的公平。非公司制企业如个体、私营企业只需承担个人所得税,而无需承担公司所得税。公司制中的股份制,是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一种科学组织形式,也是各国企业改革的发展方向,但税收政策对先进的企业组织形式不仅不鼓励,反而采取了歧视性的做法。因此,对于企业主和投资者而言,将个体、私营企业上升为公司制企业在税收上是不合算的,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的成长和扩大。

(2)古典制所得税并未体现按个人纳税能力征税的税收纵向公平原则。由于不同收入的纳税人对税收的承担能力不同,为了体现税收纵向公平原则,大多数国家均采取累进的个人所得税率,对高收入阶层适用较高的税率。但按照古典制所得税的观点,不管公司个人股东的财富状况如何,统一先按比例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没有体现税收的“量能定负”的原则。

双重征税带来了税收的非效率性。按我国的法规,公司不允许从应税利润中扣除向股东支付的股息,同时,个人取得的利息、红利和利息所得,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不得再扣除任何费用。这种所属于古典制重复征税,不利于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从效率方面分析:

(1)导致公司部门与非公的司部门之间的扭曲。投资者在进行决策时,需要考虑将其资金投入公司部门还是非公司部门,其出发点是比较两种形式的税后报酬率的高低。由于公司面临着经济性重复征税,使投资于公司部门的税后收益下降,因此投资者会偏向于投资非公司部门,使公司部门的投入和产出减少,导致资源配置失衡。

(2)导致股利分配和保留利润的扭曲。在古典所得税制中。股息分配面临经济性重复征税,无疑会暗示和鼓励公司保留其利润不分配,以避免股利的重复课征。保留利润再投资会使股份价值增加,股东在出售股份时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但由于资本利得税税率一般低于个人所得税税率(目前我国对资本利得不征税),从而可以逃避一部分税负。另外,公司以保留利润的形式所筹集到的资金由于具有了税收上的收益,因而其资金成本较低,会促使聚集了许多保留利润的公司从事原来须依赖外来资金且不愿进行的投资,这不利于投资效率的提高。

(3)导致债券和股票之间筹资方式的扭曲。在古典制所得税中,因为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相当于用于支付公司债务利息的利润免交所得税,而股息所得要被双重课征,所以在财政上利息优于股息。当股东和公司债券持有者按相同的边际税率缴纳投资所得的所得税时,就会鼓励公司以举债方式筹资,而不是以股份方式融资。此种扭曲会加大公司的负债,改变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出现“资本弱化”现象,增大公司风险。

三、股息红利课税的国际比较

证券持有者在持有证券一定时间以后可以获得股息或者利息收入,这类证券所得属于投资所得范畴,大多数国家都把它列为征税对象,并根据所得的不同来源采取综合征收与分类征收的方法。

(一)各国证券投资所得课税制度

对股利红利如何征税涉及了公司是“实在法人”还是“虚拟法人”的讨论。坚持不同的税法理论,自然就有不同的税收处理制度。

1.古典制或称分别实体制

这类税制以“实在法人”为理论基础。澳大利亚、荷兰、卢森堡、西班牙、新西兰等国家就是采取这种制度,其问题在于对利润的重复征税。

2.合并制,包括完全合并或部分合并制两类情况

这种制度以公司是“虚拟法人”为研究基点。从解决双重征税的环节来看,合并制又可分为从公司层面消除双重征税与从股东层面消除双重征税,具体包括以下课税制度:

(1)股息支付扣除制。即公司将分配给股东的股息部分或全部从公司税前利润中予以扣除,实行免税,仅对股东取得的股息课税。挪威、芬兰、葡萄牙、瑞典、希腊、阿富汗等国家实行这种制度。

(2)差别税率制。即对公司的分配利润即股息实行较低的税率,而对保留利润实行较高的税率,以减轻对股息红利的双重征税。实行这种制度的国家有德国、日本、葡萄牙等国。

(3)股息免税制。即允许股东纳税人将其股息收入的全部或部分从其应税所得中扣除,且对股东取得的股息收入实行免税。

(4)归集抵免制。即在对股东取得的股息课征所得税时,允许将股份公司分配股息已承担的企业所得税,从股东的应纳所得税额中全部或者部分扣除。英法等多数西欧国家均采用这种制度。

(二)各国对红股的税务处理

股东不必交纳股金而得到的股票称为红股。红股的产生主要有以下情况:一是以股票形式分配股利;二是将公积金转化为资本;三是固定资产增值额较大时产生送红股。国际间对派送红股有征税和不征税之分。征税的国家又有在公司层面征收和在股东层面征收之分。法国、巴基斯坦等在公司层面征税,税率大体与现金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负担相等。韩国、菲律宾等国是在股东层征收,按“领取时的公平价”或“正常市价”将红股折算为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分派给法人股东的的红股,一般不予征税。我国对转赠股本不征税,对利润分配的派送红股征税,即代表股票红利和股息的所分配股票进行征税,征税税率与现金红利一致。

四、我国股息红利征税方案的优化设计

股息红利征税是证券投资所得税的一部分,出于税收公平的考虑,我国现行的证券投资所得税可以保留,对不同的纳税人获得的证券投资所得,可以继续并入企业或个人的应税所得,分别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并在些基础上作出一些调整,具体如下:

(1)在对个人股票交易所得课征个人所得税时,借鉴外国经验,取消对红利、股息计征所得税的规定,这样可以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扩大。

(2)从公平原则出发,可做出起征点或免征额的规定,以利于中小投资者。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的项目,比如用于再投资的股利可以制定比较详细的税收减免规定,以体现鼓励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和效率的原则。

(3)清理税收优惠政策,按法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征收。应该由国家税务总局来统一控制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优惠政策,这样才能保证不同企业之间的税负公平,给企业创造一个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

世界上大多数工业化国家已经部分或全部解决了上市公司股利的双重征税问题,其办法是通常是对个人征税实施抵免或降低股利的税率。从国际上对股利双重征税的处理方式上看,主要有以下四种作法:股利扣除制、归集抵免制、股利免税制、股利低税制。股利扣除制虽然消除了对企业分配股利的双重征税,但是税务征管的难度较大;归集抵免制被国际上认为是目前处理经济性双重征税的最理想办法,但是该方法需要实行综合个人所得税制、较高的征管水平、良好的纳税申报体系以及配套的先进技术设施,我国目前尚不具备这些条件;股利免税制办法虽然简单,但和我国目前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和调节高收入的政策精神不符,税收减收和政策风险比较大;股利低税制的相对优势较大,不足之处是股利双重征税没有完全消除。我国目前的分持有期的征税方法大致可以理解为股利低税制形式。

鉴于此,我国在确定使用哪种方法免除对股息的重复征税这一问题上,必须立足于我国的现实国情,同时借鉴消除国外重复征税的经验,有计划、有步骤地调整所得税制,在目前股利所得税的基础上,配合证监部门有可能推出的上市公司强制分红政策,继续下调税率逐步缓解直至消除所得的双重课税,推进所得税制的完善。长期来看,个人所得税制度和企业所得税制度也应该统一为一部所得税法,股利征税政策是两者衔接的重要内容。在将来制定整体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课征制的时候,股利征税办法可由股利低税制改为归集抵免法。股利低税制并不能完全消除重复征税现象,随着个人财产登记制的施行和银行存款实名制的完善、各地税务机关信息资源共享化的实现等一系列实施综合课征制条件的成熟,在处理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关系问题上,可以实行归集抵免法,更好地解决股利双重征税问题。

参考文献

[1]王丽英.红利税差异化征收能否抑制投机风?[N].财会信报,2012-11-19.

[2]马国强,李维萍.股息红利双重征税的税收处理问题[J].财经问题研究,2008(12).

[3]林晓.股息红利的重叠课税及其消除对策[J].涉外税务所,1993(11).

[4]卢泓,亓莹,张丛.关于股利所得经济性双重征税的探讨[J].商业会计,2013(6).

[5]刘孝伟.我国证券税制优化研究[D].湖南大学硕士论文,2008(10).

资本利得税论文篇6

在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每一个企业在发展生产过程中都必须经常更新设备、革新技术,企业要生产和发展,就必须要有资金的支持。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型筹资方式,可以很好地缓解企业的融资困境,但是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缓慢,租赁设备渗透率低,因此如何促进我国融资租赁的进步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融资租赁基础理论

以往关于资本市场的理论研究,往往假设没有交易成本、税率差异、破产成本及成本,并且假设信息是完全对称的,各个企业能够根据同样的信息做出决策。也就意味着,在这些假设都成立的情况下,资本市场是没有缺陷的,企业通过融资租赁筹资和借款筹资完全没有区别,企业选择融资租赁与负债购买并无差异。然而,实际上资本市场并不完善,租赁成本与负债成本也有区别。另外,因为存在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有些债务人盲目投资,致使借贷双方的冲突加剧,由此税收差别理论、债务替代、成本和破产成本理论等租赁相关理论被提出。

(一)税收差别理论。每个国家有不一样的税收政策,各个地区和行业的税率也存在差异,有些国家就政策扶持的企业制定了优惠税率,由此产生了税率差别理论。税率差别理论指出,当出租方和承租方之间税率不同时,双方能够利用融资租赁活动减少税收,在租赁活动中税收挡板自税率较低的承租方转嫁给税率相对高的出租方,出租方以收取低额租金的方式对承租方进行补偿,正是因为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这种税率差异,才促使了租赁交易的发生。

(二)债务替论。债务替论认为融资租赁与贷款筹资是相互替代的关系。虽然企业可以通过银行信贷、发行债券、商业信用等多种途径进行筹资,但是企业的负债融资结构是一定的。融资租赁会形成应付融资租赁款,它与借贷筹资、债权筹资等一样都是固定的、契约式的义务,都能使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下降。所以,在债务替论框架下,融资租赁与借款筹资成负相关关系,二者可以相互替代。

(三)成本、破产成本理论。由于成本的存在,债务人和债权人的目标有一定的差异,投资人的目的是回笼资金并获取固定收益,而融资方是为了拓展业务将资金投入有风险的经营项目。虽然债权人会通过提高预期收益来降低投资风险,并运用合同限制企业的经营活动,但仍会发生融资方为了使自身获取更大的利润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情况,而融资租赁与借款筹资相比能更好地防止这种问题的产生。破产成本则表现为如果企业发生破产清算,出租方对租赁物件拥有法定所有权,相对于借款人来说较易收回资产,损失较小,成本和破产成本理论认为这就是租赁交易活动发生的动因。

二、logistic实证分析的数据来源

本文研究的数据来自于2013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报表来自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本文通过泰安数据库选取指标数据,一些指标数据来源于Wind数据库和RESSET金融研究数据库。为了查找公司是否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来筹措资金,本文对2013年 1 029家沪市主板上市公司年报逐一手工筛选。主要依据标准:(1)在公司年度会计报表中固定资产附注明细项目下披露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上市公司;(2)在长期应付账款中包含应付融资租赁款的上市公司;(3)在现金流量表附注中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存在实付金额的上市公司。

如果符合以上标准之一,就认为该企业在本年采用了融资租赁。同时为了保证研究结果更加准确、客观,本文还按照以下标准对样本进行筛选:(1)为避免因财务状况不稳定而影响研究结论,剔除2013年被披露为ST或*ST的企业。(2)因金融业、保险业资本结构特殊,财务报告结构也不同于其他企业,本文在实证分析时予以剔除。(3)为了使研究样本保持一致,采用2013年数据完整的公司样本。按照上述标准进行筛选后,共剔除了42家上市公司。其中21家是被标记为ST或*ST的公司,21家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共获取了987家上市公司作为样本。根据证监会2014年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表,本文将78家采用融资租赁上市公司按照行业进行划分。

如表1所示,我国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融资的上市公司仍然较少,这种融资方式在我国尚未普及。从表2可以看出,我国采用融资租赁的上市公司集中分布在制造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三、研究假设的提出和变量设计

本文运用logistic回归分析,从税收因素、债务替代因素、成本和破产成本因素角度出发,提出假设、选取变量和样本对融资租赁影响因素进行研究,变量的设计和选取如表3所示。

(一)所得税率。本文选取上市公司融资租赁当年的名义所得税率,即企业法定所得税率,检验税收因素与融资租赁的关系。关于税收因素的影响,来明敏(2005)采用了实际所得税率作为变量,但是胡春静(2009)运用单变量T检验证明采用融资租赁和未采用融资租赁的两类上市公司的实际所得税率不存在显著性差异,因此,本文只选取了名义所得税率。根据税收差别理论,本文提出假设一:名义税率与上市公司融资租赁负相关。

(二)负债因素。本文选取债务比率,即短期借款、应付票据、长期借款、应付债券之和与年末总资产的比值,来检验债务替代因素对融资租赁的影响。这与胡春静(2009)所选取的长期负债校正比、负债比率相符。根据债务替论,本文提出假设二:债务比率与企业融资租赁负相关。

(三)成长机会。本文选取总资产增长率检验成长机会对企业融资租赁的影响。企业的资产是企业产生效益的源泉,关系到企业的运营和发展,处于扩张阶段的企业,其基本表现就是总资产的增加。企业的总资产增长率越高,成长机会越大。成本理论认为,如果企业具有很高的成长机会,但是处于财务困境或者盈利能力较低的状况下,企业会更少地使用融资租赁方式进行筹资。因此,本文提出假设三:总资产增长率与融资租赁负相关。

(四)盈利能力。本文选取净利润率检验盈利能力对企业融资租赁的影响。企业的净利润率越高,盈利能力越好。根据破产成本理论,企业的盈利能力越好,会越不倾向于通过融资租赁来筹得资金。因此,本文提出假设四:净利润率与融资租赁负相关。

四、多变量logistic回归分析

(一)logistic回归模型。本文研究的是企业融资租赁的影响因素,因变量是企业是否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是一个定性的(0-1)变量,因此本文选取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进行回归分析。具体回归模型为:

LogisticP=C+b1X1+b2X2+b3X3+b4X4

在此回归模型中,P是企业采用融资租赁的概率,P=1表示企业采用融资租赁;P=0表示企业未采用融资租赁;c为常量;b1表示各指标变量的系数,i=1,2,3,4,5;X1表示企业名义所得税率;X2表示负债比率;X3表示总资产增长率;X4表示净利润率。

(二)logistic回归结果。本文使用spss 17.0对变量进行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表4是运行软件得出的模型回归系数和显著性检验结果。

在表4中,B是系数值,Wals表示偏回归系数的显著性,df代表自由度,Sig代表变量的显著程度,Exp(B)表示系数的幂值。其中,名义所得税率的P值为0.041,即在95%的置信度下名义所得税率对融资租赁的影响是显著的,且B值是负数,即名义所得税率与融资租赁是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假设一成立。负债比率的P值是0.043,小于0.05,即在95%的置信度下负债比率对融资租赁的影响是显著的,且B是正数,即负债比率与融资租赁是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与假设二相反。总资产增长率的P值是0.203,大于0.05,表明企业融资租赁与成长机会没有显著关系,假设三不成立。净利润率的P值是0.046,即在95%的置信度下企业盈利能力对融资租赁的影响是显著的,而且B值是负数,所以认为企业融资租赁与盈利能力是负相关关系,假设四得到验证。

五、结论

(一)名义所得税率与上市公司融资租赁决策呈显著负相关关系。实证分析结果表明,企业的名义所得税率越低,越倾向于采用融资租赁。对这一结果可以解释为:税率较低的承租企业可以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把折旧税盾转嫁给较高税率的出租方,承租方会支付较少的租金,因此,名义所得税率成为企业是否采用融资租赁时应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借款筹资与上市公司融资租赁决策呈显著正相关关系。实证分析结果表明,与债务替论相反,企业的负债比率越高,越倾向于运用融资租赁来筹措资金,这说明国外的债务替论并不适用于国内融资租赁市场。对这一结论的解释是,在我国,企业为了追求价值最大化,在进行筹措资金时,通过衡量各种融资渠道的资金成本和风险来确定企业的最佳资本结构。所以企业在利用债务融资时,为了保持资本结构的稳定性,会考虑一定比例的其他融资方式,如融资租赁等。因此,企业的负债比率与融资租赁呈正相关关系。

(三)盈利能力与上市公司融资租赁决策呈显著负相关关系。盈利能力与企业融资租赁呈负相关关系,这与国外的破产成本理论一致。这一结果可以解释为,盈利能力较差的公司会尽量避免现金流的恶化,控制现金的流出。融资租赁可以使企业在获得租赁物件的同时减少现金的流出,因此,盈利能力差的企业会更易选择融资租赁进行融资。这一结论也与国内租赁业的发展趋势一致。自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一些企业的经营状况恶化、盈利能力降低,一些企业也更多地采用了融资租赁来缓解这一状况,这使我国融资租赁业得到了较快发展。

综上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国外关于融资租赁影响因素的研究结论中,税率差别理论、债务替论和破产成本理论对我国上市公司融资租赁决策有显著影响,而成本理论没有显著影响。J

参考文献:

1.王棣华.融资租赁影响因素研究综述[J].会计之友,2013,(24).

2.Weston J.F.,and R.Craig.Understanding Lease Financing[J].California Management Review,1960,2(2).

3.Stewart C.Myers,David A.Dill,Alberto J.Bautista.Valuation of Financial Lease Contracts[J].The Journal of Finance,1976,(31).

4.孙克新,底萌研,宋茹等.我国上市公司债务融资现状及解决对策[J].财会研究,2009,(18).

5.杨兴全,吴昊F.成长性、冲突与公司财务政策[J].会计研究,2011,(8).

6.Eisfeldt,Andrea L,Rampini,Adriano A. Leasing,Ability to Repossess and Debt Capacity[J].Review of Financial Studies,2009,(22).

7.来明敏.我国企业融资租赁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基于logistic分析[J].财会通讯,2005,(7).

8.胡春静.融资租赁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D].杭州: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9.李善民,刘智.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影响因素述评[J].会计研究,2003,(8).

资本利得税论文篇7

一、引言

在一个经济体系中,企业的存在和发展要以通过一系列的财务行为的实施来达到价值创造和财富积累为前提。因此,任何能够影响企业的财务行为的因素都将通过财务行为的传导,进而影响企业的价值,对于这些错综复杂的影响因素,我们无法说清哪个更主要,因为其中不仅包括了一些可以量化的因素,还包括了一些难以量化的因素。但是,所得税无疑是无法回避的一个关键命题,作为企业外部理财环境中法律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内部财务决策的重要的经济变量,所得税在一定的程度上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了企业的投资、筹资和收益分配等财务行为,进而影响企业的价值创造和价值评估。

二、税收对企业价值影响效应的理论分析

实际的资本市场运行中存在着三大缺陷,即不对称税负,不对称信息和交易成本,这就导致了股利政策影响股东财富的可能性。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借鉴Farrar-Selwyn模型,我们假定股东的借款利率和公司的借款利率相同,且对股利所得和利息收入以相同的税率征税,如果公司将所有的税后利润作为股利支付给股东,则第i位股东获得的税后股利所得为:

(3.10)

其中,EBIT为公司的息税前利润,r为借款利率,Y为公司的债务,t为公司税率,为第i位股东的债务,为第i位股东的股利所得税率。

如果公司不分配股利,股东获得资本利得收入,那么,第i位股东获得的税后的资本利得为:

(3.11)

式中,为第i位股东的资本利得税率。由上面的两个式子,我们可以得到:

(3.12)

因此,我们可以发现,在满足且的情况下,。即在企业的息税前利润能够满足企业的债务利息的情况下,只要股利所得税率大于资本所得税率,股东的税后资本利得大于税后股利所得,则股东就会追求出售股票获取资金而不倾向于得到股利的方式,而公司应当通过降低股利支付率来提高公司的价值和股东的财富。

三、实施新所得税法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税率是决定企业税负高低的重要因素,整体税率的降低将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决策行为和企业的价值。

1.税率变化对企业融资决策的影响

融资政策的所得税效应,我们主要考虑债务的税盾价值:

由于股利和利息的个人所得税率并没有发生变化都为20%,当企业的所得税率为33%时,有GL=0.33D;当企业的所得税率降低为25%时,有GL=0.25D,由于税率的降低,债务的税盾价值减少,继续维持原来的资本结构比例不恰当,企业可以适当的增加权益资金的融资而减少债务资本的融资;另一方面,虽然税率的降低减少了债务的抵税优势,但是债务的资金成本本身要低于权益资金的成本的,所以在不增加企业的债务风险的前提下,企业可以采取增加债务的融资决策,权衡点就在于哪种方式更利于企业的价值实现。

2.税率变化对企业投资决策的影响

由于所得税的影响主要在于它本身是一项流出的现金流,而税率的降低最直接的反映就是现金流出量的减少,这有利于增加企业的价值。利用现金流量贴现法模型,假定只有税率发生变化,企业的年现金流量OCF为:

现金流量贴现法中的贴现率并不会随着企业税率的改变而改变,所以我们可以将企业的价值近似为所得税的减函数,即税率的降低有利于企业的投资以及价值的增长。

虽然税率的降低有利于企业的投资决策和价值的实现,但对于不同的行业,影响结果也不同。考虑到原来对外资企业的各种优惠政策,税负其实是有一定程度的提高。因此,对于那些内外合资企业比较多并且外资利润占比重较大的行业,如汽车制造业,就可能会有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而诸如电力等外资所占比率较低的行业,其所受到的影响就比较小。另外,单从税率降低而导致的税负减小的角度来考虑,诸如电力、有色金属等行业现在的实际税负都是要低于25%,其行业整体就很难享受到税负降低所带来的好处;而诸如银行、钢铁等行业现在的实际税负都是要高于25%的,这些行业将不能够享受到税负降低所带来的好处。

四、结论

对于新所得税法实施对内资企业的影响,我们给出的结论是肯定的。并且总结出了如下的建议:一方面,要充分利用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来降低税负。比如企业可以加大新技术和新产品的投入力度,力争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因为在高新技术企业不仅可以享受到15%的优惠税率,而且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进行税前的加计扣除的,这可以缩减企业的税基,降低流出企业的收益,从而增加企业的价值;另一方面,由于税负的降低只是对于一期而言的,要想企业的价值得以增加,关键还要通过企业内部增长方式和管理理念的转变,使企业在未来的各期能够保持稳定的增长势头,实现持续性的发展。通过本文的研究,其焦点并不在于能建立一个关于税收影响企业价值的完整的纯数学模型,其重点在于能够使大家对税收影响企业的价值的原理有更深入的了解,从而对于现实经济环境中的税收的因素有更高的重视。

参考文献:

[1]欧阳明.公司价值的所得税效应分析[D].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5.

[2]李立新.上市公司价值理论及其影响因素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07.

[3]张艳纯.论税收约束下的企业财务目标[J].生产力研究,2005.

资本利得税论文篇8

(一)作者简介夏克尔福特于1980年获得北卡罗来纳大学工商管理理学学士学位,1990年获得密歇根大学工商管理博士学位。夏克尔福特现为北卡罗来纳大学凯南-弗拉格勒商业学院著名税务教授、教务部主任及税务研究中心主任。夏克尔福特主要致力于税收与商业的教学与研究,在会计、经济及金融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文章。谢富林于1976年获得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学士学位,1981年获得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主修会计与财务,1986年获得斯坦福大学商业研究生院博士学位。谢富林现为华盛顿大学德莱特-塔奇讲座的会计学教授,一直致力于财务会计、税收与商业决策、实证研究方法方面的研究与教学。他三次在美国会计协会博士联盟就税收研究发言,并从1996年至1999年,担任《美国税收协会期刊》编辑。

(二)文献诞生背景经济学与财务学对税收的研究开始较早,但会计学术界接受税收成为一个研究领域的过程较缓慢。20世纪80年代中期前,会计学家所做的税收研究被分为法律和政策研究两个部分,但论文极少发表在会计学杂志上。1992年,财务学教授迈伦・斯科尔斯(Myron S.Scholes)与会计学教授马克・沃尔夫森(Mark A.Wolfson)合作,结合微观经济学与税收法律知识来分析税收环境,围绕三个中心主题一交易各方、所有税收和所有成本(all parries,all taxes,and all costs)展开,为现阶段的会计税收实证研究提供了框架(下称“SW框架”)。税收实证研究论文早先大多建立在SW框架之上,直至最近几年,出现了三个新分支,即税与非税因素均衡;税收与资产价格;多边管辖权税收。在此背景下,《研究》追述了SW框架的起源与发展,评价了十五年来其对会计中税收实证研究的影响。

二、《研究》的基本结构与概要

(一)《研究》基本结构文章开头阐述了该综述以SW框架为基础,对SW框架追根溯源并评介其十五年来对基于档案、微观经济基础的会计中实证税收研究的影响。这不仅为学习专业的人员与其他对此感兴趣的人员提供了入门知识,还为该领域许多重要未决问题提供指南。如图1所示,《研究》一文基本结构主要包括引言、税与非税因素均衡、税收与资产价格、多边管辖权税收研究、研究方法问题以及结论六个部分。

(二)《研究》概要文章引言部分主要描述了SW框架产生的环境、三个主题、不足之处及对会计中税收实证研究的影响,引出该领域新的研究趋势及论文写作特点;论文第二部分主要关注交易的所有成本,分析企业如何在税与非税成本间进行权衡;第三部分主要考虑交易参与各方的税负状态,从多方契约视角出发考查了税收对资产价格的影响;第四部分研究多边管辖权间的贸易,包括跨州与跨国管辖权;第五部分讨论该领域实证研究中涉及的几个方法问题;第六部分为总结。

三、《研究》的三大领域与研究结论

(一)税与非税的权衡税与非税权衡研究论文多数集中于解释税负最小化不可能是最优经济战略的原因。相关文献可分为财务报告与税收因素相互作用;检验税收最小化成本效果。

一是财务报告因素。财务报告成本是真实的、可感知的、与报告低收益或股东权益相关的成本。由于企业许多财务契约均以会计数字为基础,从而影响了管理层报告低收益的愿望;同时,企业很多行为选择要在低应税收益与高账面利润间进行权衡。存货会计方面的文献主要针对的问题是:股票价格变化对采用后进先出法(LIFO)信息披露的反应有效还是迟钝;管理层是选择还是回避后进先出法。现有实证研究结果对股票价格变化的问题没有定论。研究者发现极少有证据说明在初次披露后进先出法采用时存在正的平均超额股票回报。例如,Lanen和hosmpson(1988)指出如果投资者理性预期自愿会计变化,那么在宣布日股票价格变化与公司特定特征(计量量化的预期现金流量影响)之间的相关信号是很难预测的,而Kang(1993)认为后进先出法的采用应伴随着负的股票回报、管理层的选择问题,许多研究从采用后进先出法、存货层清算、以及放弃后进先出法角度出发进行研究,得出税收是存货计价中考虑的主要因素的结论。补偿是同时受税收和财务报告激励影响的另一项经营成本。现有研究主要集中于:税收在公司选择发行奖励性股票期权(ISOs)还是无条件票期权(NQOs)中的作用;顾主在公司补偿减少的税收利益与交易成本引起低收益的财务报告成本间的权衡;补偿形式。其主要结论包括:税收在ISOs和NQOs选择中作用的证据有些混淆;财务报告限制少的公司不合格处置更为普遍;税收是公司交纳决策和养老金终止决策的一个重要决定因素;Seholes等(1992)发现大公司更热衷于收入转移,他们指出财务报告因素很可能是向未来期间转移收入的障碍因素;Guenther(1994a)证实大公司转移更多,但高财务杠杆率的公司更不愿意报告低收益;Lopez等(1998)提出收入转移主要集中在那些具有大量前期税收的公司;Maydew(1997)发现财务报告成本因素对限制转移有实质影响。

二是成本。成本(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是另一个导致税收最小化不等同于有效税收筹划的原因。针对1993年法规不允许扣除超过100万美元非经营补偿的规定,很多文献从不同角度对该法规进行检验发现,多数公司保留了扣除,大多数公司通过计划予以合格化,保留增加了税收利益(即超额补偿与公司边际税率的积),并且股东关心公司补偿计划和合同成本的减少;成本影响保留决策;100万美元的限制降低了那些补偿不足100万美元公司的隐性合约成本,低于该限制额度的公司增加了现金补偿,而且低于限制额越多的公司增加得越多。1986年税法改革前对其避税进行了严格限制,有限合伙企业能使避税者将扣除转移给高税率有限合伙人。Shevlin(1987)检验和比较了在内部或是通过有限合伙进行R&D,并得出结论认为税收和表外融资都刺激了R&D有限合伙;Beatty等(1995a)提出交易成本高的公司将同时牺牲税收和财务报告利益;Guenther比较了与公司和业主有限合伙企业相关的税与非税成本后得出,非税成本是阻碍从公司形式转向业主合伙企业的原因;Shelley等(1998)讨论了税与非税成本和企业重组成为公开上市合伙企业的好处,并发现重组宣告

期的回报与这些因素指标相关。

(二)税收与资产价格 税收是影响价格决定的因素之一,调查其是否影响定价是会计中税收研究的第二大领域。税收对价格的影响涉及并购、资本结构、隐性税及股票价格等四个方面。

一是兼并与收购。兼并与收购论文主要检验并购结构与价格是否能反映公司和投资者的税负。收购从目标公司股东角度分为免税和应税,虽然税收问题会因目标公司而异,许多现有的研究均集中于独立C公司收购。主要研究结论是,税收处理对资产(交易)价格和交易结构(资产与股份收购分配)有影响。在组织并购时,公司极少需要在税收与财务会计因素间进行权衡。例如,Hayn(1989)发现。目标公司与出价人公告期间异常收益与目标公司税收特征有关;Eriekson(1998)运用“交易各方”方法,分析了并购方、目标公司及其股东的税收与非税收因索作用后发现。边际税率高及举债能力强的并购方。更倾向于进行应税的交易,并通过负债融资;Henning与Shaw(2000)对允许商誉摊销抵税的立法修订研究后发现。该项税收抵扣导致产生商誉的收购价格上涨,收购方也会与出售方分享其税收利益,增加了收购价中分配给可抵税商誉的比例;Weaver(2000)认为税法修订增加了应税交易的构建,这类交易目标资产税基递升并能获得商誉抵扣。她还指出税基递增可能会提高并购公司的边际税率;Eriekson与Wang(2000)检验了1994至1998年间在应税股票出售中被剥离出去的200家子公司,他们发现,交易结构影响其价格,剥离母公司的异常回报与选择的税收利益正相关。

二是资本结构。资本结构选择是财务中税收研究最为成熟的领域。早期资本结构中税收问题研究最有影响的是莫迪格里尼和米勒(Modigliani与Miller,1958,1963)两篇有关资本结构的财务论文。MM(1958)提出,在不存在税收(及完善与完整的资本市场)的前提下,公司价值与资本结构(及股利政策)无关。MM(1963)又提出,如果利息可抵扣,股利不能抵扣,最优资本结构是解决负债问题的基础。后继研究者中,Miller(1977)在杠杆学说中加入了个人税收因素(“所有主体”方法),提出了股利追随者理论,Miller的见解构成了SW框架中“所有税收”主题的基础,也是现在会计税收研究中股票价格与税收结合的基础。许多研究都证明了股利追随者的存在(Miller与Scholes(1978)、Dhaliwal等(1999))。DeAngelo与Masulis(1980)拓宽了米勒的假设,假定所有公司均面对高税率,他们认为有多种税盾可选择的公司,其杠杆比率较低(负债替代假设)。近期有关资本结构的研究也表明税收对资本结构存在着影响。例如,Scholes等(1990)指出,有抵后净营业损失的银行倾向于通过股票筹集资金,其红利不可抵减,而不通过其利息可抵扣的资本票据筹资;Graham(1996a)指出公司的边际税率与筹集新债有正相关关系。

三是隐性税收。SW(1992)定义隐性税为持有税收优惠投资而减少的收益率,市政债券较低的税前报酬率是隐性税收的一个经典例子。Miller(1977)指出,假设不存在市场摩擦与政府管制,但以风险为条件,所有资产税后报酬率趋于一致;Shackelford(1991)研究了杠杆职工持股计划(ESOP)的利息率,是会计中研究隐性税收较早的论文,ESOP贷款提供了两个利息率,隐性税的概念暗示着,两个不同利息率会给贷款方带来相同的税后报酬;Shackelford发现税后报酬率是相近的,但并不相等,大约75%的免税利益会以低的利息率的形式传递给借款人;Eriekson与Maydew(EM,1998)指出,1995年减少对收到股利的抵扣导致优先股价格下降,而不是普通股。与公司股利抵扣关系密切的隐性税对优先股的影响大过普通股。

四是股票价格和投资者税收。税收资本化研究对投资者税收的价值相关性提出了挑战。研究股票价格与投资者税收间的关系的文献表明,股利税影响股票价格。例如,Harris与Kemsley(1999)、Harris等(2001)及Collins与Kemsley(2000)运用Ohlson(1995)的剩余收益定价模型来调查股利税资本化,三篇论文推断出权益会因股利税而被低估。又如Collins与Kemaley(CK.2000)观测了从1975至1997年中的68283个公司,以股东权益、收入、股利和股利与资本利得税相互作用对公司平均股票价格进行回归后表明,股票价格完全是股利税以个人最高法定联邦税率的资本化。同样,检测股票价格与资本利得税间关系的实证论文发现,股票价格反映持股人预期出售时将支付的资本利得税,即股东税收与股票价格相关。例如,Lang与Shackelford(LS,2000)为考查资本利得税如何影响均衡价格建立了一个初始模型,他们认为二手交易和股票回购加速了应税收入或亏损的确认。资本利得税资本化中的价格压力研究也发现资本利得税刺激交易量,而增加的交易量改变了股票价格。例如,Landsman与Shackelford(1995)考查了股东对长期资本利得税的加速提出补偿,他们发现在公司的杠杆收购中,雷诺兹一纳贝斯克公司的股东被迫清算其股票,股票价格同时上涨以补偿股东长期资本利得税损失,而资本利得税正是其设法持有到最后以递延与避免的。Blouin,Raedy和Shackelford(BRS,2000c)发现,指数基金对个人投资者持有的上涨股票进行补偿,以刺激其满足长期条件前出售股票,这种补偿造成了指数公布时的暂时价格压力。

(三)多边管辖权研究近年来由于多边管辖权研究成本的降低,跨国或者跨州研究成为会计中税收研究最活跃领域之一。

一是跨国管辖权。Collins和Shackelford(CS,1992)发现,随着86年美国公司税率的降低和国外税收抵免的限制,美国跨国公司从国内税收筹划转向全球税收筹划。Smith(1997)等证明了美国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国外子公司来进行贷款的做法。跨国管辖权研究的另一领域是收益转移,最近的收益转移研究超越早期研究描述性质,通过机密的税收申报表和其他所有权信息建立了更有力的检验。例如,Harris(1993)和Jacob(1996)认为,跨国公司在收益转移能力上存在差异;Collins等(1998)利用资本市场方法检验了报告收益是否反映了收益的转移;Mills和Newberry(2000)发现,国外公司支付给美国的税收金额因为很多因素存在差异,包括美国税率与国外税率相比较、全球企业的财务业绩和无形资产可靠性、财务业绩和美国经营的财务杠杆。除了收益转移,一些文章还检验了税收对生产地址选择的影响。

二是跨州管辖权。跨州管辖权的税收研究为避免税收体系的差异因素之外的其他形式的国际差异(如通货、法律体系、资金市

场和经济发展水平)导致的计量误差研究提供了方便。此外,各州间不同规定使得对税收是否影响企业活动的检验有更多选择,从而使跨州的税收研究成为另一个不断增加的税收筹划领域。Klassen与Shackelford(1998)发现美国各州和加拿大各省的报告收益与其公司所得税率之间的反向关系。

四、研究方法中的相关问题

(一)估计边际税率边际税率是企业决策中一个重要数据,SW对边际税率的定义是,在本纳税期间内,每增加1美元应税收入所应支付给(或取回)税收当局的现金流量变化。应税收入在当期纳税,而应税损失可向前(2年)或向前(20年)抵减应税收入。因此,管理层决策时,要考虑税率所反映的过去或预期的税负状况。如果考虑存在净营业损失,边际税率可表述为:mtr=(($1×strs)/(1+r)s),mtr(the marginal tax rate)为边际税率,strs(the expected statutory taxrate)为第s期预计法定税率,s为第s年为现在的1美元额外应税收入的最终交税,r表示公司税后折现率。现有文献中,边际税率变量包括抵后净营业损失是否存在的绝对变量,应税所得的绝对变量,有效或平均税率及最高法定税率,而这些变量的计量方法都存在缺点。许多研究者都试图对边际税率的计量进行优化(Manzon(1994)等),但讨论管理者在决策时是选用以应税收人为基础的简单计量方法还是较为复杂的计量方法仍是一个重要课题。

(二)自我选择偏误 税收研究通常采用如下的估计模型:yi=βXi+δTi+εi;(1),其中I为表示群组身份的分类变量。如Beatty与Harris(1999)及Mikhail(1999)在对税收、收益、监督管理的检验中,对两个群组进行了对比,上市公司与私营公司。税收研究论文均采用普通最小二乘法来估计形如等式(1)的回归模型,因此每篇论文都需要面对自我选择问题,自我选择会导致δ的有偏估计。有两种情况会引起普通最小二乘产生δ的有偏估计:一是非随机选择确定群组构成,二是小组行列式与X变量相关。如果两种情况同时存在,可以通过加入逆米尔比率作为另外的回归元,来解决这个相关变量缺省问题。实际上,如果结果并没因加入逆米尔比率而改变,那么便可排除自选择偏误的存在。Himmelberg等(1999)提出了另外一种解决方法,在第一阶段回归中对群组选择建模,假设可观测变量是可取得的(其中一些并不在第二阶段回归之中)。在某种程度上,变量是不可观测或不能取得的,公司的固定效应模型可控制(或减轻)任何自选择偏误,自选择问题的严重性并未得到足够认识,研究者应做一个稳健的检验,比较一阶段最小二乘回归与加入逆米尔比率作为额外回归元的二阶段检验的结果。

(三)模型优化税收研究中均采用与(2)类似的模型:Y=β0+p・x-+p 2x2+8(2),其中Y表示选择,为一个分类变量,0,l,公司进行选择则为1;Xl表示税收利益与成本,0,1,0(1)表示低(高)税收;X2表示非税收成本与利益,0,I,0(1)表示低(高)非税收成本。假设非税收成本为财务报告因素,重要系数p-(p z)为税收(财务报告)影响选择提供了证据。然而,所有变量的重要系数也被认为是公司决策中平衡税收与财务报告的证据。对以上解释的疑问是,x-重要的正回归系数表示在控制模型中其他变量影响后,公司税收状态对选择有积极影响,即回归系数是公司税收状态对选择的增量效果。如果研究者期望进一步解释公司在税及非税成本与利益间的权衡,则建议在模型中加入包括税收与非税收因素相互作用因子,例如,Y=β0+β1X1+β2X2+β3(X1×X2)+ε(3)。如Beatty与Harris(1999)及Mikhail(1999),引入所有权与税收、非税收成本相互作用的指标变量,用以检验其效果是否会随着公司的所有权性质(公开或私有)而改变。需要注意的是,任何拓展的模型均要以估计为基础,这取决于具体的研究问题。

(四)变化与平面在对公司边际税率与新债券发行关系的研究中,变化方法(即非平面方法)对负债与税收的检验更为有力。考查新债券的发行而不是未偿外债,便可避开困扰平面研究的两个难题。首先,公司的资本结构反映的是过去的决策,这些决策以一定期望为基础,因为一些不可预期的结果的期望至今可能仍没实现。因此,即使决策时以税收刺激为基础,后来的结果也可能与预期相反。因为重构资本结构成本高,截面的水平研究可能会得出错误的结论,即税收不会影响资本结构决策。其次,如果选择影响税率,研究者比较事后选择与事后边际税率时,回归系数会产生向下的偏误。例如,理论预测高税率公司将通过增加负债、增加利息抵扣来降低税额与边际税率,因此,通过平衡所有公司的边际税率会趋为一致。当高税率公司通过增加负债水平来积累税收避护时,便不能观测到事后负债水平与事后边际税率间的关系。

(五)隐性税计量隐性税的来源包括加速折旧、抵税额、某些投资的费用化及行业的特别税收待遇,但多数研究都忽略了隐性税,隐性税的缺失会导致错误的推论和政策建议。Callihan与White(1999)尝试着运用公开可得的财务报告数据来估计隐性税,其估计隐性税为(PTI-CTE),(1-str)-PTI,其中,PTI为公司的税前收入;CTE为当前所得税费用,等于(PTI-X)str,其中X表示由暂时性与永久性差异及税收抵减引起的应税收入与会计收入的差额;str为最高法定税率,由此可得,隐性税收等于X str/(1-str)。因此,隐性税收的估计量为税收优惠乘以最高法定税率,该法等同于由Wilkie与Limberg(1993)设计的税收补偿金方法,这些隐性税估计技术的发展将是税收研究的一个重要进步。

(六)秘密数据该领域其中一些论文运用了所得税申报表等非公开可得的数据,这些秘密数据通常只能通过员工、咨询机构或美国国内税收署的特别安排取得。对于运用秘密数据的研究,shackelford与Shevlin的意见是应予以鼓励,但一个合作作者的经历证明,即使面对高昂的取得及使用成本,因此秘密数据能显著地提高研究的质量。

五、《研究》对我国会计科学理论研究的启示

(一)提高会计中税收研究重要性的认识税收研究试图解决三个学术及政策利益问题:税收重要与否、不重要的原因及其重要程度。从微观主体角度来讲,企业税收状况是否对其会计政策选择及债务政策等产生重大影响的研究为数不多,其中影响最大的是

莫迪格里尼和米勒两篇有关资本结构的财务论文。虽然税收研究在财务、税收筹划和税务会计从业人士中有较长历史,但会计学术界还没有接受将此作为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税收规则可以影响投资和融资的税前收益率。因此,作为微观经济主体的公司,其内部投资战略和融资政策自始至终都与税收相联系。这里的投资不仅指企业积极管理的、用来经营其业务的资产,还包括像债券、股票和对其他经济实体直接投资类似的消极资产。企业从事的投资取决于该投资的融资渠道、比例及成本,而融资决策又取决于该投资项目。

资本利得税论文篇9

一、引言

西方关于“税收竞争有效还是无效问题”的研究由来已久,形成各种有效理论和无效理论。但有效派和无效派都没有明显占上风,因为双方都无法从理论和实证上来证实自己的观点。之所以无法说服对方,是因为双方都是依据自己的不同背景和假设条件来考察税收竞争问题,因此得出的结论自然而然就不同了。

文章以效率为线索,梳理税收竞争相关文献,内容安排如下:第二节介绍一下税收竞争的定义及形成要素;第三节介绍横向税收竞争的效率问题;第四节介绍针对横向税收竞争无效率问题及各文献提出的改善措施;第五节是纵向税收竞争效率问题;最后是简短的结论。

二、税收竞争简介

(一)税收竞争定义

税收竞争源于要素流动性的增强,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外汇管制解除、鼓励资本和劳动力自由流动等各种政策的实施。要素流动性的增强改善了资源的配置效率,但同时也削弱了政府的征税范围、收入再分配和公共品供给能力,影响了辖区经济的增长潜力。因此,各辖区政府通过设定资本和劳动税率以及其他税收安排,从事对流动要素尤其是对流动资本的竞争。从政府层级角度看,税收竞争可分为横向税收竞争和纵向税收竞争。横向税收竞争是指一国或联盟范围内同级辖区政府间的税收竞争,纵向税收竞争是指上下级政府之间的税收竞争。西方财政学界一般认为,所谓税收竞争是指“各地区通过竞相降低有效税率,或实施有关税收优惠等途径,以吸引其他地区财源流入本地的政府自利行为”。

我国学者结合中国状况也对“税收竞争”下过定义。陈晓等(2003)认为,“税收竞争是指地方政府之间为了获得有限的资源而竞相降低税率的行为,往往表现为地区之间争夺某种具有流动性的资源而降低税率。”葛夕良(2005)认为,税收竞争是指不同辖区政府之间为了各自的利益最大化而动用税收手段进行的制度内和制度外的角逐行为及博弈的过程。

(二)税收竞争形成要素

税收竞争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政府间税收竞争的产生是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国家规模、财政分权、生产要素的流动程度、税制特征以及诸如法治状况、辖区政府类型、政治制度等。

三、横向税收竞争的效率

关于探索与研究,“税收竞争是否有效”这一问题,西方财政学界已进行了几十年的探索与研究,形成了各种税收竞争有效理论和无效理论。

(一)横向税收竞争有效理论

Tiebout(1956)认为,一定条件下,分权性的定价制度完全可以产生最合适的地方公共产品的提供水平,因为财政分权势必引起地方政府间的竞争,而地方政府间竞争有类似于市场竞争,可以产生有效的地方公共产品供给。Tiebout理论的核心之一就是“以足投票”,即居民可以通过“退出”机制,即流动到能够满足自己偏好的地方去居住,来解决不同居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的差异性问题,因为流动性可以把偏好相同或者基本相似的公共产品的消费者聚集到一起。

进一步的,Fiscahel和White(1975)认为,地方政府间利用税收手段竞争流动性企业同样有利于地方公共产品的提供。Richte和Wellisch(1996)认为,劳动力和资本都可以自由地在各地方流动的情况下,政府间的税收竞争同样是富有效率的,有利于地方公共产品的提供。

总之,该理论认为,在生产要素可以自由流动等条件下,国内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可以产生类似于市场竞争的效率,因此有利于地方公共产品的提供。

(二)横向税收竞争无效理论

(1)同质地区的公共产品供给的无效率

Oates(1972)对Tiebout理论中的核心假设―地区间税收竞争不存在外部性―提出质疑。他认为一个地方辖区政府采取的公共政策影响了其他辖区政府的居民的福利水平及其税收收入,即存在财政外部性。Oates假设政府是“善良”的,谋求居民福利最大化;国内地方辖区间在完全条件下的资本税竞争。因为某一辖区政府提高资本税率会引发正外部性,故而就其他地方辖区而言,这样的税收竞争是有益的。而对于这种外部性,实施增税的辖区并没有察觉到,因为他只关心自己居民的福利。结果从该辖区角度看,他的税率和公共服务水平是无效率的。在多次博弈的情况下,最终各地方辖区的资本税率都会很低,甚至降为零。资本税率低,政府税收收入少,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必然大大下降。因此,他认为税收竞争是无效率。

Zodrow和Mieszkowski(1986)也是在完全竞争条件下研究了地方政府从事资本税竞争所产生的效率问题。他们假设各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都是靠本地征收的资本税来支持的,即指征收资本税以支持当地公共产品的提供,地方政府不采取其他财政手段。从一地区角度看,一单位资本的社会价值为MP=r+t(r为利率,t为资本税率),而以单位资本的社会机会成本为r,这就意味着地区会因资本流入而获益,因资本流出而受损失。追求居民福利最大化的政府为阻止资本外流并吸引资本流入,就会降低资本税率。政府间多次博弈,最终各地方的税率设置都很低,从而引发无效率问题,特别是公共产品提供的无效率。

(2)非同质性地区公共产品供给的无效率

Bucovetsky(1991)较早地考虑了这种非同质性地区间的税收竞争问题,他假设各地区除了人口不同之外,其他方面完全相同;每个地区有固定数量的人口,且不可流动;资本在地区间完全流动,代表性居民的效用取决于私人产品和公共品的消费数量,公共品由地方政府提供。因为规模大的地区对资本的需求相对较大,税率t的提高使得资本税后利润率r减少??r?较大,因此资本成本r+t变化较小,即资本的成本对税率的变化在规模大的地区没有在规模小的地区敏感。这意味着,在税收竞争条件下,规模大的地区对规模小的地区有一个正外部性,这个正外部性使得经济规模相对较小地区总是有很强的激励降低税率,因而税收竞争对规模小的地区有福利改善作用。这就得到税收竞争模型中的一个有趣的结论“小而占优”。因为均衡时,小规模地区的资本成本比较低,当地企业的每位劳动利用相对更多的资本,因此,相比于大规模地区,小规模地区拥有更多的工资,因此,小规模地区的居民比大规模地区的更好。事实上,Wilson(1991)指出,如果地区规模差异足够大,小规模地区的居民将比不存在税收竞争时更好。

但如果考虑了关税,结论将会不同。一般认为,足够大的地区能赢得关税之战,而且他们往往会比自由贸易的情况更好。Kennan和Riezman(1988)建立了一个关于关税的纳什均衡模型,分析了两个非对称国家的关税之战,并发现如果两国规模差距足够大,大规模地区会获益更多。这是因为,虽然税收竞争中小的地区税率较低,会从正的财政外部性中获益,但是大规模地区有更强的能力通过关税掌握贸易条件,会采取比小地区更高的关税,形成一种负的外部性。

(3)资本产出的无效率

以上考虑的都是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问题,还有许多学者从资本产出角度来考察税收竞争的效率。

Susana Peralta, Tanguy van Ypersele(2006)假设一体化市场中,各国政府有独立自主的政府;征收的资本税源于企业生产性资本;竞争性厂商利用可流动的资本和不可流动的劳动进行生产;国家对生产要素进行征税以支持一个固定的预算,这个假设让我们不考虑公共产品供给的无效率问题而仅仅考虑产出的效率。在这样的框架下,非对称的税率集权引起生产的无效率。将资本从税率低的国家重新配置到高税率的国家能提高总产出。

另外,Bernd Huber(1999)在一个多国最优所得税模型中,利用Stigliz(1982)的自我选择方法来研究税收竞争与税收协调。模型中,政府对工资收入有一个非线性的税收计划,同时对可流动资本(基于源)征税。研究还假设:①有M(M足够大)个国家,每个国家可视为小国开放经济;②一国人口分为高技能人才和低技能人才。政府对工资收入进行征税,而不能对技能征税,因为政府只能观察到工资而无法分辨工人的类型;③政府的目标是设定最优的分配策略。公共产品供给外生给定,这就意味着该模型中资本税收过度或不足反映的是劳动和资本混合税收的无效率而非公共产品供给的无效率。在非协调的均衡中,国家可利用资本税工具弱化自我选择约束。不同于标准税收竞争模型,他认为非协调均衡可以是有效率的。通过税收协调,资本税率上升,但在各国财富分配公平的情况下,这并不意味着福利的提高,也就是说,原来非协调均衡是有效的;但如果各国财富分配不公,原来非协调均衡既可能征税不足,也可能征税过度,总之是无效率的。

四、横向税收竞争无效率改进措施

各地政府间的税收竞争会导致无效率,这就意味着某种集权和税收协调是更好的。地区之间可以协调他们的税收政策来避免公共产品的提供不足。一些研究已经检验了是否存在资本税帕累托该进的协调方案。

Susana Peralta , Tanguy van Ypersele(2006)认为可利用协调政策实现完全的税率统一,或者取消资本的从源税。但是当国家是非对称的,一些地区更偏好于财政竞争的结果而非统一的分配。欧盟的政治讨论已清楚表明我们没有完全税率统一。为此,他们提出两种税收改革来实现税收协调:①最低资本税水平②强制性的税收范围。但要求独立自主的国家间实现协调不是容易的任务,因为这要求每个国家都必须支持改革方案。研究认为,第一种方案资本出口国反对而资本进口国支持,不可能全部接受,不是帕累托改进,但是第二种方案却是可行的。Wildasin(1989)认为地区间因生产技术、居民偏好、要素禀赋不同而选择不同的税率,若地区间税率不同,资本的有效分配就不可能实现,因此可以有一个中央集权通过对不同地区进行补偿性支付来促使各地区选择相同的税率。但这似乎又不太现实,因为中央政府很难了解各地方的具体情况与特征,即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而且从国际层面上看,并不存在一个强有力的机构来促使各地方进行税收协调。

这些研究基本都采用的是一次性的、静态的的分析框架,而现实中政府间是连续的相互影响的。此外,重复影响更易形成合作,因此,有学者利用重复博弈模型可以更好的解释政府之间的财政合作或税收协调。

Cardarelli et al.(2002)基于假设:①没有生产活动②利率外生给定为零③资本投资到国外存在一个资本流动的沉没成本,考虑了政府间当期与未来策略的相互影响,并认为重复的相互影响能内生地形成税收协调。但如果地区之间不对称太强,税收协调就不会形成。Catenaro,Vidal(2006)将重复博弈带到标准税收竞争模型中。但与标准模型不同的是,政府是利维坦政府,政府的目标是追求税收收入而非居民福利最大化。研究认为,如果地区规模差距很大,税收协调不可持续。他们的研究均认为,地区不对称与合作的可能性存在负相关的关系。但在更一般的非对称模型中,这种负相关却不一定存在。

Jun-ichi Itaya et al.(2008)重新验证了Cardarelli et al.(2002)的主要结论。但他假设了地区生产技术不对称,因为这一假设可使我们不考虑因资本税过低而导致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无效率,而集中考虑非对称地区设定不同税率而引起的生产无效率。研究认为人均资本禀赋差异越大,税收协调越容易;产出技术差异越大,税收协调越难。同时认为,当协调税率为正(或负)时,资本出口方(或进口方)有更强的动机偏离合作;协调税率的绝对值越高,税收协调难度越大。此外,由于生产技术的差异,小的地区即可能是出口这有可能是进口者,因此,他不一定首先偏离协调税率,这要视税率的正负而定,这与其他学者的研究结论不太一样。

五、纵向税收竞争的效率

纵向税收竞争指上下级政府之间在共同税基上的税收制竞争,如美国联邦政府与各州政府的税收竞争。一般文献认为,联邦政府提高税率会降低国家储蓄,从而减少各州资本,这就形成了负的外部效应。因此,往往认为税收征收过高,是无效率。但这个结论是过于仓促的。首先,联邦政府的目标是提高所有居民的福利,地方政府的目标是本地居民的福利,他们的目标有一定的重叠,可以减少彼此的竞争。其次,联邦政府与各州政府采取行动有时间先后而非同时行动这一制度特征,可以使联邦政府首先采取行动制定一些政策,在此基础上各州政府再各自采取最优策略。若联邦政府是“善良”的,而且首先采取行动,并以此影响各州政府的行动,这种情况下的均衡是有效的。这是因为联邦政府有足够的税收工具及远见来避免各州的无效率行为(Boadway,Marchand,Vigneault,1998)。但是,如果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同时行动,绝大部分情况下无法实现有效率的均衡,但“善良”的联邦政府仍会采取一些措施减轻这种无效率状况。Keen和Kotsogiannis(1996)认为,当政府不是“善良”的时候,结果仍是无效率的。在他们的模型中,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目标都是最大化税收收入。尽管同时存在州政府的横向税收竞争及联邦政府与各州政府的纵向税收竞争,但在政府间同时行动的情况下,纵向竞争占据主导。均衡时,他们认为,因为承诺问题、信息问题以及非福利最大化目标等等使得联邦政府无法最优地影响州政府,因而税率非常高,是无效率的。

六、结论

综上,西方关于“税收竞争有效还是无效问题”的研究说明,税收竞争是把“双刃剑”。一方面,从政府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其利之处较多,如可以遏制政府规模膨胀,减少政府官员寻租等腐败行为,有利于提高稀缺财政资源的使用效率,而且从经济的角度看,国内税收竞争犹如市场竞争可以引致制度创新、资源有效配置等效果;另一方面,国内税收竞争又会产生一些不良的结果,如竞相降低税率等。

到目前为止,西方国内税收竞争有效派和无效派都没有明显占上风,因为双方都无法从理论和实证上来证实自己的观点(Wilson,1991)。之所以无法说服对方,是因为双方都是依据自己的不同背景和假设条件来考察税收竞争问题,因此得出的结论自然而然就不同了。

由此可见,国内税收竞争有效还是无效,并不是一个可以简单回答的问题,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标准不同,结论也不一样。

参考文献:

[1]付文林,宋顺峰.不完全竞争条件下的税收竞争与资本流动:文献综述[J].经济学动态,2010,09.

[2]吴强.税收竞争理论综述[J].经济评论,2005,05

[3]葛夕良.国内税收竞争研究[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4]Bernd Huber, B.,1999.” Tax Competition and Tax Coordination in an Optimum Income Tax Mode “,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Vo.l71(3),pp.441-458.

资本利得税论文篇10

二、我国目前关于“附带收益”税收规定

我国目前关于有限合伙制PE的税收规制并不完善,对附带收益问题如何征税更是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的规定有:国税函[2001]84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以下简称“84号文”)中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及上文中提到159号文确定的“先分后税”原则。北京市《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规定: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但其中没有对明确普通合伙人的附带收益进行界定。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规定: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者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天津市的这一规定给我们确定附带收益的税率提供了一定的思路,但是在此文件中也可以看出,税收征收实务中,存在的“不能分清楚”的风险,仍待进一步改进。上海市《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规定: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上海市的规定没有像天津市那样对普通合伙人收入的性质作进一步区分,而是笼统的征收5%~35%的个人所得税。根据84号文的精神,普通合伙人收入中属于股权投资收益的部分,可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适用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这样,上海市的规定则有违反上位法的嫌疑,故在2011年5月3日的《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修订)》中,将这一部分规定删除,仅保留“先分后税”的总原则。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关于“附带收益”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首先,立法层级较低,地方性法规较多,权威性不足。其次,各地规定不统一,对附带收益的性质不明确,极易造成税收不公的现象,进而阻碍地区经济的发展。这也是我国税法目前普遍存在的两个较为严重的问题,有关税法法定主义的问题已有许多学者、专家写出大量文章讨论,本文主要集中讨论第二个问题,即附带收益在税收上如何定性,应该如何征税的问题。

三、美国“附带收益”税目定性

(一)以“资本利得”定性“附带收益”

现在的美国社会,广泛讨论着附带收益应以普通收入的税率来征收所得税,但很少有人关注为什么在一开始并且在很长的时间内都是以资本利得来定性的,我们从基金运行的角度入手进行分析,从三个不同的方面论证附带收益应定性为资本利得的理由:从合伙企业“穿透体”特征角度分析,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起人通过向投资者借贷资金而不是向有限合伙人募集资金直接参与投资,那么对于其出售投资企业股份获得的收益视为资本利得是毫无疑问的。也就是说,这笔贷款许诺了恰当的利息率,但前提是这笔利息基于出售投资组合公司获得的收益,在性质上仍属于借贷。发起人利用这部分借贷资金和自有资金投资于投资组合公司,由此而获得的收益与其他投资收益一样,按照资本利得征税。那么,在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下,发起人(此时为普通合伙人)通过向有限合伙人筹集资金设立资金池,是否税负的性质就发生变化了呢?答案应该是否定的。合伙这一组织形式决定了其“穿透体”的特征,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至各个合伙人进行纳税,那么合伙人获得的收益的性质应当与合伙企业获得的收益性质一致,也即资本利得。从附带收益的产生角度分析,普通合伙人或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专长管理经营和进行投资决策,有限合伙人提供资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募集的资本进行实质管理,当其出售资产的投资收益率达到8%时,普通合伙人获得20%的附带收益。因此,附带收益是投资回报的一部分,是出售资本资产所得而不是普通收入。它是合伙关系的资本收益,又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是长期投资,应当按照长期资本收益征税,即资本利得,享受优惠税收政策。将附带收益性质定性为资本利得,其与两个朋友搭档合伙开一家餐厅在本质上并无二异。这两个人中,其中一人有充足的资金,另一个人有关于餐厅管理的专业知识。假设这家餐厅年久失修或者因拓展规模需要额外的资金,这两个搭档可能会这样组合:具有餐厅管理专业知识的人管理餐厅,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增加餐厅营业额;而有充足资金的人向餐厅投资资本,即使他不具备经营或投资能力,但依靠他的搭档仍可以产生回报。当他们十年后卖餐厅时,双方都以长期投资获得资本利得。从经营资本运行过程中劳务付出的角度分析,有观点提出附带收益是资本收益与劳务回报的结合,不能仅仅按税率较低的资本利得征税。但事实上金融活动越多,劳务与资本结合得越紧密,其收益的性质越接近于资本利得。比如投资者投资买股票的行为,这一投资活动包括资本(有时也可能是第三方的资助)和投资者的劳动,投资者通过安排资金分配、分析投资目标潜力、购入和出售股票获得收益或者遭受损失,我们无法将劳务从其收益中明确地区分开来。同样,基金通过退出投资的投资组合公司获得资本收益,不能否认也有他们的劳务回报在其中。

(二)以“普通收入”定性“附带收益”

普通合伙人以股权收益作为回报获得财富,这种税收规则给这些精明的富人们这样的机会:普通合伙人从他们的劳务所得中获得收益,但以合伙利润的形式出现,将由普通收入转化为长期资本利得,以此负担低税负。这种不合理的税收规则让这个国家最富有的人们以较低的税负纳税,而整个国家勤劳的中产阶级却负担着较高的税负。美国长期以来将附带收益作为资本利得征收15%的税收(2012年后改为20%),有学者认为附带收益并不是资本利得,而是服务收入同样是作为服务回报收入,美国普通工薪阶层却按照普通收入征收35%的征税(2012年后改为39.6%)。这逐渐引发社会的不满,认为违反税收公平原则,不利于社会发展。到2007年,众议员莱文(Levin)提出法案,提议将附带收益作为普通收入纳税,由此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学者和政客们开始思考附带收益究竟应该如何征税。2012年,众议员莱文再一次提出附带收益公平法案。普通合伙人将20%的附带收益作为普通收入纳税,更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2012年,由于前贝恩资本合伙人、州长罗姆尼以15%的纳税被媒体披露,再一次引起美国社会思潮。美国总统奥巴马表示:他致力于改变和提高支付给私募公司、对冲基金和华尔街巨头管理者们的附带收益收入的税负。美国现行税法将代表着劳务回报也即补偿份额的附带收益收入作为投资收益征税,享有优惠的资本利得税税率。在理论上,有三种替代性的方法可将补偿份额更合理地认定为工资、薪金所得,进而以普通收入的税率征税,每一种方法都可以提高现行法律的税收收入:第一种方法,假设每个普通合伙人获得一笔无息无追索权贷款用于购买附带收益。每个个体的普通合伙人为了购买他们的附带收益的部分,从有限合伙人那里获得无息贷款,即这不是由他们任何一笔前期投资而获得收益。在这种情况下,无追索权贷款这种替代方法将被看作是普通收入征税而不是资本利得。每个普通合伙人的这部分虚拟贷款是稳定的,且无追索权意味着有限合伙人无权追索他的其他财产。第二种方法,将代表补偿份额的分配作为普通收入征税。当普通合伙人实际获得分配时,可将后期普通收入期权以补偿份额征收普通收入税。那么,全部补偿份额可最高征收39.6%的税收,而不是目前适用单一20%的税率。这种方法类似于目前的不合格股票期权,当其价值实现时,按照普通收入课税。一些学者认为补偿份额与这种期权十分相似,因为它很难事前确定其价值,而且要当基金运行良好、没有亏损风险时,普通合伙人才能获得这些收益。第三种方法,将前期补偿份额的价值作为普通收入征税。当最初约定的利润达到时,这种前期补偿份额将作为普通收入纳税。若合伙人最后获得的分配超过按照普通收入征税的前期补偿份额应纳税所得额,超过的部分则按照资本利得征税。相反,任何缺额则被视为资本损失。这种方法类似于模仿财产价值已预先评估,以财产所得替换评估服务所得的税务处理方式。但由于价值评估的难度和流动性问题,这种方法的实践性较差,并不为多数人所接受。

四、关于“附带收益”的讨论和我国可借鉴之处

相应地,我国目前也存在着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将附带收益视为资本利得。这种观点的本质是将附带收益的来源与有限合伙人从基金中分得的利润来源不作区分,并不按提取有限合伙人利润达到8%后,再向普通合伙人分配附带收益的程序进行,而是视作一起提取,分别分配。对应我国现行税法个人所得税税目,可以归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税率。第二种观点,将附带收益视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根据上文的分析,附带收益是投资收益和服务回报的总和,相应的是资本利得和普通收入的总和。投资收益是利用自有资本进行风险投资活动而获得的收益,对于未利用自有资本投资获得的收益,类似于个体工商户付出劳务获得收入,契合于生产经营所得。从经济的角度讲,若将附带收益视为资本利得征收20%的税负,可以激发普通合伙人的积极性,从而推动经济的发展。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在其2013年第四季度和年度总结报告中列举出的这一系列数据可以看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经济的促进作全年营业收入达66亿美元,比上一年同期相比增长63%;净收益达35亿,比上一年同期相比增长76%;至2013年底,公司总计管理着2660亿美元的资产,同比增长26%。根据贝恩公司与中国欧盟商会联合的《私募股权基金对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影响2012年调研》数据显示: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交易金额从2009年的逾85亿美元增长至2011年的近160亿美元,占GDP的0.2%,而在欧洲和美国,这个比重分别是0.3%和0.5%;其中65%的投资流向内陆省份,而研发费用相当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2倍;投资的小型公司的销售收入增长率已达到可比上市同行的3倍。从税收公平的角度讲,将附带收益视为普通收入更为合理。税收作为调节国民经济的杠杆,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环节,公平是其追求的价值之一。量能课税原则要求纳税人按照其实质负担税负的能力承担其应负的赋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利用其专业知识和能力赚取巨额报酬,有负担高赋税的能力,按照公平原则和量能课税原则应承担较高的赋税。但普通合伙人却利用其所从事职业的特殊性和税收漏洞长期以低税负纳税,相较之普通工薪阶层39.6%的税负,明显违背了税法基本原则,加剧社会两极分化。从税法征管的角度讲,将附带收益视为资本利得纳税简化了税收征管的成本。将附带收益按实质区分资本利得与普通收入纳税,主要的税收征管难点是如何划分标准与实际操作问题,要求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准确地区分出劳务收入和资本收入。税务机关若想区分征税则必须制定明确的划分标准,如按照整体收益比例计算资本利得应税额和普通收入应税额进行纳税,这种折中方法的弊端是虽然可以提高单一环节税收收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税收公平,但在税收征管方面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却会大大增加,最终是否能达到执政者希望达成的在公平的前提下提高税收收入的目的值得商榷。其次,按照一定比例划分的方法也可能给普通合伙人制造避税的机会,将劳务收入最大程度地转化为资本利得减少税负。如此一来,不但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款不正当地减少,国家还为此支付了大量的征管成本,可谓得不偿失。附带收益是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还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传统的观点研究思路是:以何种税目征税,首先应该分析附带收益的性质为何,但是根据上文中美国关于附带收益性质的争论我们可以感受到每一种理由都有其理论基础,双方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都可以自圆其说。但是,附带收益究竟应该按照哪种税目征税,多少税率纳税却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另辟蹊径,探索新的方法。若执政者希望最大限度实现社会公平,那么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在基金收益实现时按照单一的普通收入税率征税,但不容忽视的是会挫伤普通合伙人的积极性。美国教授给我们提出了一种新的思路———以普通收入所得税税率为基准规则,允许普通合伙人进行资本转化,若不作选择则按普通收入所得税纳税。这种理论的出发点是为了减少普通合伙人为享受低税负而进行不正当的避税,浪费社会资源,但是从基金普通合伙人追求利益最大化来讲,都会选择转化为资本利得纳税,不能实质起到税收公平的作用。笔者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以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税率为基础,与允许普通合伙人决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税率纳税比例的自由选择权相结合的方式纳税,若普通合伙人不作选择则按普通收入税税率纳税。那么,普通合伙人依据什么确定纳税比例,其理论依据是什么?若没有达成预期目标如何征税呢?其理论前提是1971年诉案中确立的原则,即利润收益接受时如果有着确定的市场价值,那么应被视为应税所得。也就是说,该理论假定普通合伙人根据专业分析和经验积累可以预估其市场价值。假设A为普通合伙人,B为有限合伙人,筹集资金100万元。A预计此次投资经营可获得10%的收益,普通合伙人可向税务机关申报其预估收益率为10%,此10%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纳税,若投资退出时可分配收益正是10%,按照10%缴纳资本利得所得税;若大于10%,超出的部分与剩余部分都按普通收入纳税;若小于10%,在实际盈利比例的部分内按照资本利得纳税,剩余部分按照普通收入纳税。在实践中,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高风险行业,投资失利时有发生,可允许基金组织在预估收益时有适度的偏差。

资本利得税论文篇11

追根溯源,国际税收竞争的研究始于戴蒙德和米尔利斯(DiamondandMirrlees,1971)对“优化税制理论”的研究。根据优化税制理论的基本观点,税制优化首先要符合税收效率原则的要求,其次税制设置在满足效率原则的同时,还要兼顾税收公平原则的实现;而一个能够实现效率与公平两大目标的税制,将能够较好地解决对经济行为主体的刺激问题。但是,这一优化税制目标能否实现、如何实现以及实现的方式等,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对实现这一优化税制所需的信息的获取程度;现代优化税制理论的最大特点,在于它能够从税制优化与信息需求这对矛盾统一体的相互关系入手,将在充分的、完全的、对称的信息获取条件下的优化税制形态作为一种理想化的参照系,来探讨现实中不充分的、不完全的、不对称的信息获取条件下的优化税制设置问题,探讨在这一过程中税制对经济行为主体的刺激作用。

虽然优化税制理论并未直接探讨国际税收竞争问题,但其在讨论效率与公平原则并存性时,始终将税制对经济行为主体决策的刺激作用列为首要研究问题,进而论证在不充分信息条件下对经济行为主体决策过程提供刺激的方法、目标和约束条件,这种分析思路为研究国际税收竞争奠定了理论起点。尤其是优化税制理论摒弃了孤立、封闭地看待一国税制设置的研究思路,而现实性地将经济的开放作为外部约束引入一国的最优税制分析,这正是国际税收竞争理论模型的一个最基本的假设前提。戴蒙德和米尔利斯在1971年撰文分析了开放经济的小国在资本可以自由跨国流动从而追求世界资本市场收益率的约束条件下,如何制定最优资本所得税的问题,并认为对于开放经济的小国,原则上应该放弃按收入来源地原则对资本所得从源征税,而应采取居民管辖权原则对资本所得采取从人征税。这样,税收不会干扰国内投资与国外投资之间的选择,从而实现资本的有效配置。进而,当本国无法充分获得其居民在国外的收入的充分信息、以至不能实施监控时。开放经济的小国此时最优的选择是对资本所得不征税。

正是在优化税制理论的研究思路以及分析方法的基础上,西方经济学者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建立了一些重要的国际税收竞争模型,这些模型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关于所得课税国际协调原则的研究;二是关于生产要素流动和税负分布的研究;三是关于国际税收合作的研究。

二、关于所得课税协调原则的研究

这一方面的研究试图对所得两种基本课税原则及所得税国际协调具体原则进行优劣比较。戈登(Gordon,1992)在《CanCapitalIncomeTaxesSurviveinOpenEconomies?》一文中,对戴蒙德和米尔利斯的结论的假设前提进行了全面的重新审视,认为优化税制理论得出的结论——出于效率考虑应采取从人征税原则和开放经济的小国应放弃对资本所得征税,其理论假设前提应受到质疑。例如,当国家规模相对于世界资本市场较大,或者如果国家经济是不完全开放的,那么上述结论是否仍然成立?如果这些理论假设被,那么优化税制理论得出的结论就站不住脚。戈登在此文中着重分析了一些国家规模相对于世界资本市场较大的情况,认为这些国家如果能通过其拥有的市场力量对借贷进行限制从而影响利率使自身获利,那么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进口国在税制的设定上就应该有很大的差异,这显然不同于优化税制理论所推导出的标准税收模式。事实上,优化税制理论无法解释很多国家的资本所得税收现状。在现实中,几乎所有国家都对其境内发生的公司和个人所得征税,同时在许多国家的税制结构中,存在着一个实际上普遍存在的特征:即对本国资本在外国发生收入的双重税收管辖权。这种惯例通过赋予本国居民将其在外国产生收入的已纳税收在本国应纳税收中进行抵免的权利,从而可以避免该笔收入的双重征税。

戈登对此现象进行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如果国家之间存在这种协定,则无法导致纳什均衡(Nashequilibrium)税率的出现,但是当存在着主导市场的资本输出者时,会出现斯坦克尔伯格均衡(Stackelbergequilibrium)的结果。如果资本输出国采取双重税收管辖权的惯例,就会激励资本进口国采用资本输出国的所得税率对进口资本征税。因为跨国投资人可以将这一税负在母国应纳税收中抵免,所以这种从源课税不仅不会阻碍国外投资,而且会达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结果。这样,资本输出国通过采取双重税收管辖权,可以使自己制定的国内资本所得税率在世界范围内设定。同时,资本输出国诱使资本进口国采取它制定的税率从源征税,也减少了其居民通过海外投资逃避国内税收的动机。但是,如果资本进口国成为斯坦克尔伯格主导者时,资本输出者将不会采取双重税收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无法得出对资本所得课税的均衡结果。这一理论分析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战后美国作为主导资本输出国对其他国家税收政策的影响。但随着世界经济的变化,世界资本市场结构愈加复杂,已没有一个单独的国家可以在世界资本市场上占据主导地位。

采取双重税收管辖权,并利用税收抵免法消除双重征税,是国际上对资本所得征税最普遍的做法。然而,利用税收扣除法来消除双重征税也仍然在一些国家得到使用。财税理论界对这两者的优劣争论已久。就目前而言,主流观点认为抵免法优于扣除法,因为抵免法

可以彻底消除双重征税,并可以实现资本的有效配置,而扣除法由于不能彻底消除双重征税,会产生阻碍资本流动的结果。但邦德和萨缪尔森(BondandSamuelson,1989)的研究认为,之所以得出抵免法优于扣除法的结论,是因为这一结论是在税率和资本流向固定的假设前提下得出的静态均衡结果。实际上,如果采取两国博弈分析,并假定国家可以区分属于国内居民的资本和属于国外居民的资本,则在税收抵免法和扣除法的不同规则之下,国家在博弈中将采取不同的战略行为。在税收抵免法下,两国采取的战略行为将导致国家间资本流动的消除。其原因是:东道国将试图设定和母国税率一样高的税率,以试图获得最大的税收收入,而母国则会试图使自己的税率设定得比东道国更高,以从限制资本的流动中获取最大收益。这种税收竞争的纳什均衡的最终结果是:税率设定太高以至限制了资本的跨国流动。相对于税收抵免法,税收扣除法下得出的均衡结果表明:扣除法将不会阻碍两国间的资本流动,均衡产出在国家福利上也优于抵免法。和传统上达成共识的观点相反,这一分析结论表明,恰恰是税收抵免法而不是扣除法阻碍了资本的国际间流动,同时,采取扣除法对资本进口国和资本出口国都有好处。

三、关于生产要素流动与税负分布的研究

这方面的研究主要涉及国际税收竞争对流动程度不同的要素所承担税负的不同效应及其对公共物品提供的影响。由于现实中资本跨国流动频繁,国家间税收政策缺乏交流和协调,因此,母国往往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收入缺乏有效监控或因成本太高而使监控实际上成为不可能。这样,居民管辖权原则实施的效果就要大打折扣。政府出于财政收入的需要,从源征税就不可避免,同时,为了吸引稀缺资本而大大降低资本所得税率。国际税收竞争模型对此所持的主导观点是:一方面,税收竞争将导致资本所得课税的低税率,导致公共物品提供的不足(Wilson,1986);另一方面,如果不能有效地实行居民管辖权原则,政府的最优选择是应免除对流动资本的课税,而代之以对国内非流动性要素如土地和劳动征税,这样就可以有效地满足公共物品提供的需要,对开放经济的小国而言尤其是这样(RasinandSadka,1991)。

然而,布克维斯基和威尔逊(BucovetskyandWilson,1991)的国际税收竞争模型,针对上述观点却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们首先假定政府在给定一组税收工具的条件下,除了对资本所得从源征税以外,仅仅对工资收入征税。其得出的结果是:在不实施居民管辖权的情况下,政府对公共物品的提供依旧不足,对资本所得课征的税率仍然很低且缺乏效率,并且低于对工资所得课征的税率。然后,他们假定一国相对于世界市场足够小,从而政府放弃对资本所得的从源征税而仅仅依靠对工资征税的收入提供公共物品,结果还是得出了工资所得课税缺乏效率、税率过低导致公共物品提供不足的结论。这个结论和“开放经济的小国可以通过放弃对流动资本征税而代之以对国内非流动要素征税以有效提供公共物品”的结论显然是相左的。布克维斯基和威尔逊认为,两种观点冲突的根源在于后者模型的假设前提是两个小国面对的是外生的、固定的世界资本市场利率,而他们的模型则假定世界上每个国家的税收政策都是内生决定的。为了寻找能有效提供公共物品的税收工具组合,他们最后考虑了政府同时采用收入来源地和居民管辖权对资本所得征税、并放弃对工资所得征税的组合,结果证明政府的均衡行为将有效地利用这两种征税方法,而使公共物品需求水平得到有效满足。可以看出,实际上其最终结论为:是放弃了对资本所得课税的居民管辖权。而不是缺少对劳动等非流动要素的课税,才导致了对公共物品提供的不足。这种结论和优化税制理论也是有区别的,因为优化税制理论所推崇的最优税制中通常包括对劳动的征税。

四、关于国际税收合作的研究

众多国际税收竞争模型都试图论证在各国经济存在异质性的条件下,国际税收合作的可能性以及可能采取的方式。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模型是近期由莱斯穆森(Rasmussen,1999)提出的。他认为,既然国际税收竞争将导致无效产出,那么就为国际税收合作提供了实施空间。国际税收合作应是两国间税制的全方面的合作,包括税收信息的交流、税收管辖权和税率的选择以及是否采取资本流动限制等。作为一种参与约束,国际税收合作的前提是:每一个参与国际税收合作国家的合作均衡产出必须比非合作状态下的均衡产出更好。这样,国际税收合作的可能性就取决于非合作均衡的结果。

莱斯穆森假定在非合作的税收竞争中,由于采用居民管辖权原则对国外资本所得课税需要东道国提供充分的税收信息,政府只能采取收入来源地的原则,这样在一个两国的税收竞争模型中,对资本跨国流动进行限制就成为缓解税收竞争不利后果的重要政策工具。同时,他分析了两国存在经济异质性的3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两国完全相同。分析结果表明,税收竞争会导致缺乏效率的产出而使公共物品提供不足,但此时对资本跨国流动进行完全限制将会导致有效率的产出结果。进一步分析表明,国际税收合作均衡的产出等同于对资本跨国流动完全限制的非合作均衡的产出。也就是说,在国家经济同质性的假定下,完全限制资本流动和采取国际税收合作的政策是可以相互替代的。第二种情形是:两国仅仅在经济规模上存在不同,一个是大国,一个是小国。分析结果表明,国际税收竞争将是缺乏效率的,小国将会利用税率的差异作为税收竞争的工具,最终导致小国国内的过度投资和大国国内的投资不足。此时大国将会对资本跨国流动进行限制,从而会对小国产生不利影响。但就总产出而言,大国对资本跨国流动进行限制,其结果将是有效率的。分析结果同时表明,在产出水平上,虽然进行国际税收合作将无法替代资本流动的跨国限制,然而大国以对资本跨国流动限制的威胁将通过影响双方非合作均衡的产出,从而最终影响双方合作均衡的产出。因为如果在合作无法达成时,大国将会运用资本跨国流动限制,小国不合作利益则会受到损害,而大国则至少会获得有效资本跨国限制带来的利益。这时,大国限制资本流动的威胁就是可置信的,它不仅改变了国际税收竞争中大国与小国讨价还价的地位,也为国际税收合作提供了可能性。第三种情形是:两国资本禀赋上存在不同,一个是富国,一个是穷国。在这种情形下,所有的非合作均衡的产出结果都是无效率的,甚至引入资本跨国流动限制也不能产生有效率的结果。当两个国家具有足够大的资本禀赋差异时,他们都会倾向于让资本自由流动和进行国际税收合作,使双方的福利获得改善,即使这种国际税收合作不一定会产生有效率的产出结果。

以上是对一些重要的国际税收竞争模型的介绍和评述。总体而言,虽然这些模型的假设前提有较大的差别,其得出的结论也有所不同,但它们基本上都是建立在产出市场完全竞争的基础之上的。同时,这些模型假定政府作为博奔的参与者,通过税收政策的制定来实现国家福利最大化。虽然政府拥有市场力量,但这些模型将政府利用税制操纵贸易条件的可能性限制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

五、战略性国际税收竞争模型

在全球化的世界经济中,国家间贸易利益的冲

突已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政府作为经济的管理者,总是试图通过政策工具来操纵贸易条件,进而对产出市场产生影响。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发展起来的新国际贸易理论——战略性贸易理论(EatonandGrossman,1986;HelpmanandKrugman,1989)正好为政府这种干预经济贸易的行为提供了理论支持。标准的战略性贸易模型是建立在以下基本假定基础之上的:一是产出市场是不完全竞争的;二是存在规模收益递增的效应。不难理解,一且这两个理论假设前提成立,就为政府介入厂商贸易行为提供了可能性和必要性。战略性贸易理论一个很重要的结论是,政府应该对国内企业进行税收补贴,以提高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从而获取最大的福利效果。同时,两国的战略性贸易模型的另一个不可忽视的假定前提是,厂商通常是不可移动的,它们只能在国内生产,产品在第三国消费。那么,一个引人深思的问题就被提出来了:当转移成本为零,厂商可以自由跨国移动到国外进行生产时,对厂商的税收补贴是否会加剧税收竞争,或者这种补贴最终是否有效率?

贾尼巴(Janeba,1998)针对这个问题提出了不完全竞争市场中的税收竞争模型。他通过给国际税收竞争模型增加不完全竞争的假定,并将厂商流动性假设赋予战略性贸易模型,从而将这两种模型结合在自己的分析之中。其结论是:不完全竞争和厂商流动性并不会产生相互增强效应以至加剧税收补贴竞争。相反,当政府无法或不可能对外国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时,会使政府放弃补贴采取不干预的态度。在这个模型中,厂商可自由选择在两国进行生产,但消费在第三国进行,同时假定政府对所得从源征税并使净剩余最大化。这一模型得出的结论是一个多阶段博弈均衡的结果:由于对国内生产进行补贴时无法排除外国企业,那么过度补贴将是一种浪费。在税收竞争博弈的最后阶段,每个国家都希望自己的厂商在对方国家生产,以享用对方给予的过度补贴的好处,其结果是大家都放弃补贴而不去干预贸易。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贾尼巴的结论是建立在一系列假定基础之上的,其结论在很大程度上还存在着争议,但他创见性地将国际经济学和国际税收学的研究成果和分析思路交叉结合在一起来研究国际税收竞争,无疑是具有相当重大的理论意义的。

六、国际税收竞争的政治经济学

现行对国际税收竞争的研究方法基本上是一般均衡分析和博弈均衡分析的结合,这种分析方法也代表了这一研究领域的主流分析方法。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一些经济学者开始从政治经济学角度来研究国际税收竞争。虽然这些对国际税收竞争的研究方法并不是主流研究方法,但从这样一个新的角度探讨国际税收竞争,不仅对主流研究产生了重要影响,而且对经济全球化下的国家税收制度设计有一定的理论启发性。

资本利得税论文篇12

一、所得税会计的概念及其成因

所得税会计(income tax accounting)是研究处理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差异的会计理论和方法。在所得税会计中有几个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非常重要的概念,在此有必要做一个明确的界定即:永久性差异、暂时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

(1)永久性差异。永久性差异是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

(2)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是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列示在会计报表上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是指一项资产或一项负债的税基和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账面值之间的差额,该差额在以后会计期间当资产收回或负债偿还时,会产生应税所得或扣除金额。与时间性差异不同,对暂时性差异的定义是从资产负债表的角度出发的。

(3)时间性差异。时间性差异是指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定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对时间性差异的定义是从损益表的角度出发的。

而所得税会计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就是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存在的差异所致。而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由于遵循的原则不同,前者遵循的是会计准则而后者遵循的是税法。正因为如此,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必须将会计收益按照税法的要求进行调整,由此也就相应的产生了所得税会计。

二、所得税会计的相关理论基础

我国所得税会计起步较晚,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所得税会计理论也经历了不断的变化,并且逐渐与国际会计理论相趋同。具体来讲,我国的所得税会计理论经历了从收入费用观到资产负债观的转变,接下来,本文将对这两种观念做简单的介绍。

(1)收入费用观。收入费用观是指根据收入和费用来确认与计量企业收益,这种观念认为收益是收入与费用直接配比所得出的结果。因此在这种观念指导下的计量收益的方法又被称为收益表法。这种方法的核心是对费用、收入等会计要素进行确认和计量。并且在此影响下的财务报告体系中的核心内容是收益表。在这种观念指导下的会计处理方法的缺陷在于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当会计主体发生收益平滑或盈余管理行为时,可能会导致账面收益与实际业绩完全脱离,甚至连对于收益的反映也不够准确。

收入费用观要求准则制定者在准则制定中,首先考虑与某类交易相关的收入和费用的直接确认和计量。

(2)资产负债观。与收入费用观相对应的一种观念是资产负债观。这种观点认为收益是企业期初净资产和期末净资产比较的结果,主张直接从负债和资产的角度确认与计量企业的收益,因此被称为财产法。在这种观念指导下的会计处理方法更加注重交易的实质,它将收益与资产、负债联系起来,并且加入了递延、应计、摊销等会计程序,从而使得利润的客观性增强。同时这种观念指导下的会计准则更加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3)我国会计理论基础的变化。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中规定我国企业对所得税的核算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这一规定使得我国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基础发生了本质上的变化。它要求企业在取得资产和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当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存在差异的,应当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而在此准则之前,我国使用的是《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它要求企业在收入费用观的指导下采用应付税款法及纳税影响会计法等等。从以前的收入费用观念指导下收益表法转变为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的财产法。这显示着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三、我国现行的所得税会计准则存在的问题

(1)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及其转回政策设置不合理。所得税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可抵扣性暂时差异带来的经济效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继后期间根据新的环境和情况判断能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使得递延所得税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应相应恢复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这个过程中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有一定的主观性,这就导致管理当局有机会认为的操作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处理,例如将其计入营业外支出以达到操纵利润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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