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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韩国融资租赁增值税的具体内容
融资租赁的各种优点中,从税收优惠角度来看的话,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划分是对解决法律问题非常重要和基础的工作。因为现实交易当中租赁的种类很多,所以很难以划分为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那么韩国怎么定义融资租赁呢?
2.1韩国法律上的融资租赁相关规定按照《税收特列限制法实施规则》,如果有些情况属于下面的情况下的资产出借之一,可以视为融资租赁。
(1)租赁期间结束时或者结束之前约定把该资产的所有权以无偿或者当初合同时定的金额移转给承租人的情况。
(2)在租赁实施日承租人拥有租赁期间到期时能以取得成本的10%以下的金额购买的权利,或者在租赁实行日承租人具有以成本10%以下的金额当成重订合同的本金来能重订的权利的情况。
(3)租赁期间为租赁资产的资产、行业标准使用年限的75%以上的情况。
(4)在租赁实施日,租赁费是按照企业会计标准来评价的现值为该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的90%以上的情况。(5)租赁资产的用处只限于承租人的特殊目的,如果把租赁物用于别的用处的话发生巨大的费用而实际上不能用其他目的的情况。
2.2融资租赁与增值税的相关性
(1)融资租赁和增值税。现行法律上租赁公司成为免增值税对象。韩国增值税法实施令规定着免税的金融保险服务范围内包括融资租赁。关于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区别,现行《增值税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按照增值税法规定的免税的金融保险范围中,增值税实行令第40条规定了金融保险包括商业信贷金融业。商业信贷金融业是指信用卡业务、租赁业、分期付款金融(installmentfinancing)业以及风险资本金融业(venturecapital)。
(2)增值税缴纳与抵扣。那么供应商阶段上发生的增值税最后怎么抵扣呢?增值税处理原则上考虑的话,首先供应商给融资租赁公司销售租赁资产,则供应商成为纳税主体。然后,第二阶段,租赁公司根据租赁合同让承租人使用、并从该租赁物上获益。所以这阶段上租赁公司成为纳税义务者而从承租人征收增值税。可是现行增值税法上租赁是属于金融保险业,而融资租赁公司是免税企业。所以对融资租赁公司而言没有发生销售税额则没法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之前的其处理方式是,供应商销售此租赁资产时在资产价格上加上税额后销售,因而这导致租赁费的增加。那么为了调整这些问题,租赁公司的进项税额可以当做买入附属费用处理。自然,承租人负担的租赁费也减少了。还有一个方式是,法律规定了有纳税义务的企业,根据增值税法实施令69条(对于委托销售等的税单发行)8项,有纳税义务的从业者依据商业信贷金融业法第3条,如果从合法注册的租赁公司承租设备,如果这个设备是从供应商或者海关直接取得,则按照增值税法第32条第6项,供应商或者海关可以直接发行税单给承租人。结果承租人根据此税单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3融资租赁合同中途解除与增值税的处理问题
(1)融资租赁上合同解除问题。2010年之前的融资租赁合同解除规定上,在租赁合同期间内禁止解除合同。禁止解除合同,所以无论怎样承租人都必须交纳租赁费和把租赁物返还给租赁公司。但是如果承租人破产或者发生债务不履行的事由,租赁公司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而返还租赁物同时也可以请求交纳剩余租赁费、规定损失金。与此相反,经营租赁的话按照“双方的合同”可以解除合同。可是按照现行商法规定,原则上承租人不能中途解除租赁合同,但是承租人的租赁物使用上发生了重大的问题导致不能继续使用该租赁物的话,承租人提前3个月前向租赁公司通知该情况,然后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如果租赁公司一边没收资产,一边领受剩余租赁费,逻辑上发生了租赁公司捞油水的结果。所以现行法律上租赁公司得经过清算的过程。清算时要么把租赁期间到期时侯的租赁物剩余价值和租赁物返还时的价值的差额支付给承租人,要么此差额和剩余租赁费互相抵消。融资租赁承租人的责任下解除合同的话,租赁公司可以请求剩余租赁费的即时支付或者租赁物的返还以外,同时也可以请求损失赔偿。虽然是重大的事情发生而不能继续用租赁物的情况,但是承租人还得赔偿由解除合同而发生的损失给租赁公司。
(2)合同解除后的征税处理。如果因为是免税对象而进项税额没抵扣的折旧资产,把它使用、消费于征税事业的话,一定期间要交纳相应的增值税《增值税法施行令85条》。按照下面的计算方式,如果合同解除后,承租人把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的情况下,通常超过10年的构筑物、超过2年的其他折旧资产上没有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因为相应的经过期间内,当初的承租人已经全部抵扣了进项税额。
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该财物的取得当时没抵扣的进项税额×(1-5/100×征税期间经过的数)
②此外折旧资产。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该财物的取得当时没抵扣的进项税额×(1-25/100×征税期间经过的数)(课税期间: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征税期间经过数超过20[10年]的话算于20,此外折旧资产的征税期间经过数超过4[2年]的话算于4)可见,租赁合同的解除上发生的增值税问题的话,算出抵扣征收税额取决于征税经过数。那么通常超过10年的建筑物的话,供应价值等于0,增值税已经全部抵扣了。还有2年经过的一般折旧资产的话,供应价值是等于0,这表示2年后再没有能抵扣的部分。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融资租赁的定义与国际
会计标准委员会相近,均强调资产经济所有权转移。我国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06〕3号)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主要包括直接租赁、杠杆租赁、售后回租、委托租赁及项目租赁等类型,其中前两类运用相对广泛。
1.2融资租赁的特征
融资租赁通常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融资限制条件少、审批程序简单;二是租金分期支付且弹性灵活,可减少期初一次性投入和经营资金流不均衡压力;三是融资用途明确且租赁期资产所有权归出租人,投资风险较小;四是融资租赁可在会计政策和税收方面享有一定优惠,可以给企业经营带来利好;五是衍生模式较多,选择灵活;六是资金成本较高且存在出租人违约风险。融资租赁具有融资与融物于一体的特征,可以用少量资金快速获得所需设备,尤其适合资金紧张形势下企业设备配置需求。
1.3融资租赁国内外运用现状
融资租赁最早起源于1952年的美国,并在世界范围内快速发展,广泛运用于各领域设备融资。据《世界租赁年报》统计,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融资租赁已经超过证券融资,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的第二大融资方式。相对而言,我国1981年引入融资租赁后发展速度则较为缓慢,近几年发展迅速,但设备渗透率(融资租赁额/社会设备投资额)仅为5%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的20%以上。融资租赁在交通运输行业中的运用现状为,欧美国家运用程度高于中国,中国在航空和水运的运用程度高于铁路。
1.4我国铁路企业融资租赁应用现状
融资租赁在我国铁路运输企业中运用尚处于探索起步阶段,仅在广梅汕和广深公司开展过机辆租赁试点,但随着融资租赁应用的内外部环境逐渐成熟及铁路多元化融资的迫切需求,铁路运输设备运用融资租赁方式具有现实可行基础。鉴于铁路路网性资产和信号设备资产的不可移动和极强的专用性,以及国内外交通运输设备融资租赁多应用于移动设备,建议我国铁路企业融资租赁应用首选移动设备。
2铁路企业融资租赁应用的可行性分析
融资租赁业务在国外铁路广泛运用,在我国仅有过几次试点。随着外部环境逐渐成熟,融资租赁在我国铁路运输企业中运用具有可行性且将有较大潜力。
2.1运用融资租赁的外部环境逐渐成熟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对融资租赁业重视度提高,促进其发展的外部环境也逐渐成熟。
1)相关法规政策逐渐完善。中国租赁产业的法律法规、监管、会计准则、税收等政策逐渐完善,其中2006年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1年商务部的《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3年国税总局下发的《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4年新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等系列政策法规对融资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营改增税务处理、行业监管以及业务模式、融资渠道等多方面进行规范,提振了融资租赁发展。
2)融资租赁应用平台建立。融资租赁交易平台启动及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建立,为融资租赁运用提供了现实载体。其中专业服务于铁路系统运输设备的融资租赁公司(中铁租赁有限公司、万邦嘉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南车及北车投资租赁有限公司等)的成立,为我国铁路移动设备运用融资租赁提供了平台。
3)成功经验可以借鉴。融资租赁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已经成为第二大融资工具,在发达国家成功运用于交通运输设备、信息设备、建筑设备等多领域设备融资,在我国的飞机和船舶租赁方面运用也较为成功。铁路运输企业合理借鉴其他国家或其他行业的成功经验,能有效提高融资租赁应用效率。4)铁路改革创造了应用空间。随着铁路管理体制及投融资体制改革,铁路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及铁路多元化融资深入推进,企业将有更多的自和积极性去选择有利的设备配置方式,为融资租赁在铁路企业中的应用创造了条件。
2.2运用融资租赁优势可缓解铁路现实困境
从铁路企业角度来说,运用融资租赁的优势,恰能缓解铁路资金紧张、融资渠道单一、信贷融资限制、设备配备刚需以及资金流不均衡等困境。
1)融资租赁可作为银行信贷的有效补充。目前,几大国有银行的信贷累加额已经达到或接近银我国铁路运输企业融资租赁应用前景分析蒋华荣27行风险监管目标值,铁路运输企业新增大额资金贷款审批控制严格。运用融资租赁融资限制条件少、审批程序及手续简单,可以缓解铁路信贷申请困难局面。
2)运用融资租赁可降低期初资金集中投入压力。铁路移动设备占总投资额比例较高(2014年机辆设备投资约占总投资20%左右),如采用融资租赁方式配备,相当于投资资金流出时点后移,将大大缓解期初一次性投入的资金压力。
3)融资租赁租金支付弹性灵活,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财务风险。一是融资租赁租金灵活支付可弥补铁路资金流不均衡压力;二是融资租赁方式虽然不能改变负债结构,但长期应付款相对长期借款来说具有商业信贷融资特性,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财务风险。
4)运用融资租赁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一方面国家为了鼓励融资租赁,通常会给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特殊的税收减免政策,承租人可以间接分享出租人获得的投资税收减免;另一方面,企业也可以选择有利的折旧计提方法,享受折旧节税。2.3运用融资租赁提高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性从社会投资者角度来说,以融资租赁为载体,可以规避直接投资铁路的政策壁垒及投资回报不确定风险。铁路是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铁路信誉有国家保障,因此社会资本投入铁路具有可行基础。但由于铁路具有投资规模大、回收期长、兼具公益性等特征,导致铁路企业直接经济效益短期内并不明显,社会资本投入无法获得合理回报;同时因铁路专业性强和行业垄断等特征,社会资本准入门槛高,政策限制多,社会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受到抑制。相对而言,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投资者可以规避政策准入壁垒并通过收取租金的方式获得稳定回报,加之铁路良好的信誉基础,投资风险降低。因此铁路采用融资租赁将有利于提高社会资本投入的积极性。
3铁路企业融资租赁应用的经济性分析
经济性是指组织经营活动过程中获得一定成果时所耗费的资源最少。企业经营以经济效益为中心,融资租赁的经济性如何,是企业判定是否运用融资租赁的重要考量因素。
3.1融资租赁经济性判定方法
筹资管理中对租赁融资决策判断普遍采用相对科学的净现值法,净现值就是指项目未来现金流入量的现值与项目未来现金流出量现值之差额,计算见公式(1),即考虑货币时间价值,比较不同方式下净现值大小,净现值较大的方案,其经济性较优。(1)式中:NPV为净现值;CFt为各期的现金流量;r为折现率。如果租金在租赁期内等额支付,则与借款还本付息现金流相似,自购的现金流出可看成是租赁方案的一项现金流入,则采用租赁和贷款自购两种方案的净现值比较可以简化成差额比较,计算见公式(2)。如果承租人净现值大于0,则租赁方案经济性更优。
3.2实例说明融资租赁经济性
受融资租赁具体方式、租金支付及折旧计提方式不同等因素影响,同一项资产租赁净现值会有所不同,但判定原理相同。简单起见,以CRH2A动车组贷款自购和直接融资租赁为例,资产价值12900万元,使用年限20年,残值率为4%,贷款和租赁期均为15年,长期贷款利率为8%,租赁内含报酬率为12%,出租人要求年租金1300万元,折旧按直线法计提,租金支付及贷款本息偿付均采用等额法,企业所得税为25%。假设租赁期满时,资产以账面价值变现,承租人不取得资产所有权,根据公式(2),租赁相对自购的净现值计算过程。,NPV(承租人)=12900-12125-660=115(万元)>0,则融资租赁经济性更优。当然,经济性只是企业判断融资租赁是否可行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操作实务中,企业会结合其他众多因素综合考量。即使融资租赁经济性不存在优势,仍然可能会被选择。
4铁路企业融资租赁应用的保障措施及建议
企业实际运用融资租赁涉及面较多,本部分只对铁路企业运用融资租赁的重点措施简单概括。企业要保障融资租赁顺利实施,并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内部必须做好以下重点工作:一是完善组织机构及制度体系建设。必须建立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并建立完善的配套制度体系和操作流程,保障融资租赁业务顺利实施。二是选择适合的融资租赁模式。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租金支付方式等均有多种类型,选择适合的融资租赁模式才能发挥其最大优势。例如,目前铁路移动设备多来自中国南车、北车集团,鉴于双方信息互通,对彼此需求了解,则选择与南车、北车投资租赁公司合作,可能更有利于业务的推进实施。三是注重日常管理。实施融资租赁应做好租赁资产交验、实物管理、租金支付、折旧计提、资产维检修及租赁期满资产处理等日常工作,并纳入合同条款,保障租赁资产管理符合企业经营所需。四是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企业需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审批、签订及资产、资金管理等业务操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强风险动态分析,采取应对策略,确保风险可控。五是做好专业人才培养。融资租赁涉及生产、贸易、金融等多领域,业务相对复杂,对人员素质要求较高,培养能够胜任的专业人才是业务顺利开展的关键。
(二)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难以落实营改增后,国家税务总局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文),规定有资质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的融资租赁服务,若其增值税的实际税负超过了3%,则对其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然而即征即退需要经国家有关部门的层层审批并且需要企业提供相关实际税负的明确凭证,对于急需资金周转的融资租赁企业来说,这一过渡性政策难以落实,不利于减轻企业税负。
(三)飞机租赁业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待细化根据75号文,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其子公司,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25吨以上(空载重量)并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给国内航空公司的飞机,按照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该文只规定了飞机租赁业按照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这一政策还有待于细化,这样自贸区飞机租赁业才能真正享受到增值税的优惠。
二、国外融资租赁业税收政策先进经验及其借鉴
(一)加速折旧制度日本和美国都针对融资租赁中的有形动产计提折旧规定了加速折旧制度,以扶持融资租赁业发展。美国的《55-045号税务裁决》明确界定了“真实租赁”②,其中规定凡是符合真实租赁条件的出租人都可根据税法的规定享受设备投资加速折旧等优惠,并且在联邦所得税的核算中,租金可以作为费用扣除。日本税法规定,可以提前完成法定折旧,企业可延期纳税,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这样设备的更新损失降低,通货膨胀的风险减少,确保了融资租赁企业资金充足。③
(二)投资抵免政策美国对融资租赁业的主要优惠政策为投资抵免政策,1962年,美国《投资抵免法》规定在购买设备的当年,出租人可以按一定百分比,通常是百分之十左右从其应税收入中抵免投资设备的支出,这大大降低了设备的初始成本,从而增加融资租赁企业的盈利空间。英国曾于1970年实施了与美国投资抵免政策相仿的税收减免,即融资租赁的头年投资减税。
(三)减值减税制度英国对于融资租赁业最典型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减值减税制度,于1986年正式实行25%的减值减税制度。其规定:除了售后回租、设备出租企业与卖主有关联关系、非当年购入设备或者头年已经减税的情形以外,25%逐年减值减税制度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厂房和设备投资。
(四)呆账准备金制度呆账准备金制度是日本对融资租赁业采取的独特地税收政策。日本,对融资租赁业征收的是消费税,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种形式。在日本,融资租赁必须是全额性偿付,即租金总额至少占到出租人全部投入的百分之九十,同时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无权解除或者撤销租赁合同。根据日本税法对融资租赁业的规定,当承租人无法偿还融资租赁企业资金时,其数额作为呆账损失在计入年度损失额中,不计为应税所得额,从而使融资租赁企业获得税收优惠。
三、营改增背景下自贸区融资租赁业的税收政策的完善建议
(一)优化税率设置环节,适用较低税率税率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与计税依据直接的比例,是法定的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体现了国家征税的深度④,税率的合理设置应兼顾国家财政需要与纳税人的实际承受能力。在税基没有变化的情况下,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业的税率上升了12%,税率设置偏高。建议调整自贸区融资租赁业营业税税率,主要是降低税率。营改增后国家在自贸区采取两档税率,融资租赁业的增值税税率为17%,其他现代服务业的增值税税率为6%,因此建议统一采取一档税率,即对融资租赁业也适用6%的税率,以减轻融资租赁业税负,推动自贸区融资租赁业稳健发展。
(二)完善抵扣环节,消除重复征税融资租赁业务是以资金融通为主要内涵的金融业务,为资金密集型的金融行业,融资租赁公司也应归类于非银行金融企业,应该把融资租赁归于金融保险业,简单将其归入交通运输等现代服务业是不科学的。建议对于融资租赁业制定与金融保险业相同的税收政策,在售后回租业务中,融资租赁企业提供融资性回租服务时,对融资租赁企业所取得的租赁收入的本金不征收增值税,只对利息的差额征收增值税,这样就保持了纳税基数与营改增相比不变,从而消除了融资租赁业售后回租业务中的重复征税。
(三)取消即征即退政策,采取设备加速折旧方法营改增后,国家规定了即征即退的过渡性增值税优惠政策。但该政策实际可行性欠佳,对减轻企业经营成本没有显著作用,建议在采取前述税收改革措施的基础上,取消“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政策,而采取设备加速折旧方法。融资租赁业务通常合同期较长,设备使用年限也比较长,对投资设备所采取的折旧方法直接关系到融资租赁企业的成本与收益。为了扶持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在设计折旧政策时,理应采取有利于融资租赁企业的折旧方法。建议借鉴美国、日本税法中的加速折旧方法,使自贸区融资租赁企业实现资金融通、享受到资金时间价值,从而推动自贸区融资租赁业发展壮大。
(四)明确飞机租赁业税收优惠政策,采取投资抵免政策75号文对机租赁业规定了税收优惠政策,但还尚待进一步明确。我国民航业发展的巨大需求,明确飞机租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迫在眉睫。中国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对机租赁业采取了特殊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值得自贸区借鉴。根据国务院批复的《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方案》,注册于东疆保税港区的国内租赁公司或其子公司,经国家相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的25吨以(空载重量)上并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给国内航空公司的飞机,征收4%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建议借鉴东疆飞机租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对在上海自贸区内的飞机租赁业征收4%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借鉴美国税法,对自贸区飞机租赁业进行扶持,采取投资抵免政策,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在出资购入飞机的当年按适当百分比从其应税收入中抵免投资飞机的支出,减少飞机的初始投资成本。
(二)信用的供求失衡引发信用风险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对信用的需求量在日益增加,但是,由于我们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信用管理体系,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资信调查和资信服务机构还不成气候,还没有形成良好的信用秩序和制度环境,承租人违约之后得不到应有的约束和惩罚必然会激励他们再次违约,承租人利益受损严重,因此不愿轻易接受租赁申请,“惜租”现象比较严重,信用供给严重不足,信用的供求失衡很容易引起信用风险。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到目前也不过三十多年的历史,其发展深受经济体制转型的影响,我国社会信用的缺失,信用制度的不健全从客观上放大了融资租赁的信用风险,严重制约了我国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
(三)出租人风险控制体系不健全引起信用风险我国有很多融资租赁公司信用风险的管理手段还比较落后,没有科学的风险管理体制和内控机制,这也是导致融资租赁业信用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国内的租赁公司经营的主要业务有两部分——租赁业务和风险管理,国内的租赁公司一直是把注意力集中在租赁业务本身,注重租赁业务的多样化发展和租赁资产规模的扩张,把风险管理业务当成了公司经营的附属业务,其实风险管理和租赁业务本身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可以相互支撑、共同发展,淡化风险管理业务的结果直接造成风险管理的之后,这也大大制约了租赁业务的发展,甚至出现的大量坏账消耗了公司的资本,降低了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我国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信用评估的工作主要集中在财务方面。而对潜在承租人的财务状况的分析通常是以承租人前三年的会计报表为基础的,分析法法多局限于总量分析和结构分析。事实上,承租人的账面资本并不能代表其实际能力。另外,我国出租人在对潜在承租人进行财务分析时,还经常会忽视对现金流的分析。事实上,现金流对潜在承租人企业的生存极为关键,因为当租金到期时承租人必须用现金来履行租金债务,如果承租人现金短缺、周转不灵导致最终无力偿付债务而破产,就会影响出租人租金的回收。出租人信用风险评估方式的落后和欠科学势必影响风险控制的质量和精度。
二、我国融资租赁信用风险的控制措施
(一)增强信用风险防范意识融资租赁公司要实现对信用风险的有效控制,必须树立信用风险的防范意识,重视信用风险,深刻理解信用风险对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意义。不能够过分强调规模扩张的重要性,要注重加强风险监督与管理,使企业能合规稳健的经营。在收到企业的租赁申请时必须做足工作,对企业(未来的承租人)的信誉、盈利能力、竞争力等进行调查研究,对项目进行审慎的可行性分析,了解项目未来给企业带来的预期经济效益,可能产生的现金流等信息,从而做出租与不租的决策。为了有效的降低信用风险,也可以要求承租人提供抵押物、担保人或者是保证金。通过审查之后将出租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在以后的年度内也要关注承租企业的经营状况,以确保承租人有足够的现金流支付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