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安全论文范文

时间:2023-03-21 17: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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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安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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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用户安全意识不强烈现在社会发生很多因为自身的网络防范意识不高,而导致在网络世界中上当受骗的事件,这不仅造成了受骗者的经济损失,严重的还丢失了其重要的信息文件。使用互联网的每一个用户,都应该充分认识到网络的虚假性这一特点,时刻保持对其自身信息安全的防范意识,如:在公共网络场所(网吧、电脑房等地),不要探讨网络与信息安全的风险与对策杨玉娣上海科技管理学校200433轻易在其计算机内保存自己的重要文件信息或登记个人信息,这很容易被他人盗取或盗用其个人信息。并且,不要轻易接受陌生人的远程操控要求。所以,用户也应该增强自身对网络信息安全的意识,对计算机多设置设置一些安全屏障。

1.3计算机病毒入侵计算机病毒是一种人为的特制程序。病毒若存在于计算机之中,会对其内部的信息进行存取、复制、传送。因此,计算机病毒对其网络信息安全起到了严重的威胁,具有巨大的破坏性和触发性。病毒入侵于电脑之中的主要手段是:互联网黑客将网络病毒放入一些不法网站之中,只要用户点击进去,就会导致计算机软件中病毒。而只要这些病毒存在于计算机之中,都会严重影响其计算机的运行速度,甚至导致计算机互联网整体瘫痪,从而导致计算机内部的信息安全性被大大降低。

1.4黑客网络攻击黑客攻击手段可分为非破坏性攻击和破坏性攻击两类。非破坏性攻击是指扰乱计算机系统的运行,并不盗取系统内部信息资料,通常采用的攻击手段为拒绝服务攻击或信息炸弹;破坏性攻击是以侵入他人电脑系统、盗取系统保密信息、破坏目标系统数据为目的。其黑客攻击手段主要为密码破解。而一般黑客进行网络攻击的目标,还是为了获取目标人中的电脑内部信息资料。所以,黑客在登陆目标主机之后,会直接进入文件系统中的/etc/hosts,把其中的信息资料复制回去。而这种黑客互联网攻击行径,都对严重威胁到了网络信息的安全。

2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的防范措施

2.1提高用户的互联网安全意识用户在计算机保存重要信息的时候,随时做好数据备份,并对其进行多重加密,以防止数据丢失或泄露。用户定期维护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行,且提高健康上网的意识,如:不浏览、不点击非法网站,从而防止病毒入侵。

2.2建立网络防火墙防火墙是一种连接内部互联网和外部互联网之间的互联网安全系统。使用防火墙的主要作用有:

(1)防火墙可以强化计算机内部的安全系统。

(2)能对网络上的所有活动进行有效记录。

(3)防火墙可以保护网络用户点,可以防止有效防止用户网络信息的泄露。

(4)防火墙也是一个安全性能很高的检查站,所有进出计算机网络的信息都必须经过它的审核,只有安全的信息访问才可能进入电脑之中;而对可疑的网络,防火墙会把它拒绝在电脑之外。因此,建立网络防火墙可以对网络通信中的产生的数据流进行有效检测和管理,能使合法的信息得到合法的传输,从而有效的防止了非法信息的入侵,避免了计算机内部重要的信息被黑客盗取或篡改。

2.3信息加密计算机网络的信息安全通常主要使用的防护技术是信息加密。它主要是对信息进行传输之前,通过信息加密的算法进行操作,进而提高网络使用安全。在电脑中使用信息加密的方式,可以有效的降低网站访问权限,而加密设备也只有通过利用密钥交换原始信息,才可以获得到密文的,并把密文转变成原始信息的整个过程被称作解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硬件上加密和解密的设备类型必须匹配,软件上加密和解算法也要同时符合要求。

2.4安装入侵检测系统入侵检测系统是指对计算机和网络资源的恶意使用行为进行识别和对其相应处理的系统软件。它是专门为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安全而设置和配置的一种可以及时发现并报告计算机内部异常现象的技术,也是一种应用于检测计算机网络中违反安全策略行为的技术手段。而入侵检测也一般被认为是防火墙的第二道安全闸门,它可以帮助系统对付网络攻击,扩展了系统管理员的安全管理能力(包括安全审计、监视、进攻识别和响应),提高了信息安全基础结构的完整性。它从计算机网络系统中的若干关键点中收集信息,并分析这些信息,看看网络中是否有违反安全策略的行为和遭到袭击的迹象。并在不影响网络性能的情况下能对网络进行监测,从而提供对内部攻击、外部攻击和误操作的实时保护。因此,入侵检测系统能有效防止网络信息被泄露等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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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

(一)法律风险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立法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或比较落后,现有的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都是为传统金融业务,对于互联网金融不太适合。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电子合同有效性的确认、个人信息保护、交易者身份认证、资金监管、市场准入等尚未有明确规定。故在互联网金融的交易过程中容易出现交易主体间权利义务模糊,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稳定发展。

(二)系统性的风险

1.系统性安全风险,由于黑客攻击、互联网传输故障和计算机病毒等因素引起,这会造成互联网金融计算机系统瘫痪,从而造成技术风险。加密技术和密钥管理不完善、TCP/IP协议安全性差、病毒容易扩散。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在加密技术和密钥管理不完善的情况下,黑客就很容易在客户机向服务器传送数据时进行攻击,危害互联网金融的发展;TCP/IP在传输数据的过程中比较注重信息沟通的流畅性,而很少考虑到安全性。这种情况容易使数据在传输时被截获和窥探,进而引起交易主体资金损失;通过网络计算机病毒可以很快地扩散并传染,一旦被传染则整个互联网金融的交易网络都会受到病毒的威胁。

2.技术支持风险,是由于互联网金融机构受技术所限或为了降低运营成本而以外部技术支持解决内部的管理难题或技术问题,在此过程中,可能由外部支持自身的原因而无法满足要求或中止提供服务,导致造成技术支持风险。

(三)交易主体和计算机系统的业务风险

1.操作风险,是由交易主体操作失误或有互联网金融的安全系统造成的。从交易主体操作失误方面来看,可能是由于交易主体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操作要求不太了解而造成的支付结算终端、资金流动性不足等操作性风险。从互联网金融安全系统方面来看,可能是由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系统、账户授权使用系统、与客户交流信息的系统等的设计缺陷而引起的操作风险。

2.市场选择风险,是由信息不对称而使得客户面临道德风险和不利选择的业务风险,或者是使得互联网金融市场成为柠檬市场。互联网的虚拟性增加了交易者信用评价和身份的等信息的不对称,导致其在选择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还有可能使价格低但服务质量差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被客户接受,而高质量的机构被挤出市场。

3.信誉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机构不能与客户建立良好的关系,从而导致其无法有序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互联网金融依托的是互联网技术,而互联网技术容易发生故障或系统容易被破坏,所以势必会引起不能满足客户预期需求,进而影响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誉,出现资金链断裂和客户流失等问题。

三、互联网背景下加强金融服务风险防范的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一是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应尽快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法律规范,加强对网络信贷、第三方支付等新型业务的约束,严厉处罚违法、违规现象。二是明确法律监管主体。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在于产品的重新组合和形式的改变,其本质就是传统的金融产品,建议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和产品进行重新梳理和界定,分类明确其监管主体,其他机构配合监管。三是制定全面的市场准入办法和管理制度。为保障网上交易的安全性和规范性,建议对申请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业提出更高要求,严格审查其准入资格,从源头防范系统性风险。四是整合监管资源,完善监管机制。首先,监管手段可采用警示、整顿甚至取缔。增强行业透明度、标准化,坚持监管底线,不允许越过非法集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两个底线,完善监测手段和监管能力建设。尽快出台管理指导意见或暂行办法,如《网贷管理办法》。其次,建立信息安全维护机制。通过建立网络安全机制、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提高交易安全可靠性,避免个人信息泄露及资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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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包括下列情形:

(一)开办论坛、博客、微博客、聊天室、通讯群组、公众账号、短视频、网络直播、信息分享、小程序等信息服务或者附设相应功能;

(二)开办提供公众舆论表达渠道或者具有发动社会公众从事特定活动能力的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规定自行开展安全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一)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信息服务上线,或者信息服务增设相关功能的;

(二)使用新技术新应用,使信息服务的功能属性、技术实现方式、基础资源配置等发生重大变更,导致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用户规模显著增加,导致信息服务的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发生违法有害信息传播扩散,表明已有安全措施难以有效防控网络安全风险的;

(五)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书面通知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可以自行实施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实施。

第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展安全评估,应当对信息服务和新技术新应用的合法性,落实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安全措施的有效性,防控安全风险的有效性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重点评估下列内容:

(一)确定与所提供服务相适应的安全管理负责人、信息审核人员或者建立安全管理机构的情况;

(二)用户真实身份核验以及注册信息留存措施;

(三)对用户的账号、操作时间、操作类型、网络源地址和目标地址、网络源端口、客户端硬件特征等日志信息,以及用户信息记录的留存措施;

(四)对用户账号和通讯群组名称、昵称、简介、备注、标识,信息、转发、评论和通讯群组等服务功能中违法有害信息的防范处置和有关记录保存措施;

(五)个人信息保护以及防范违法有害信息传播扩散、社会动员功能失控风险的技术措施;

(六)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投诉和举报的情况;

(七)建立为网信部门依法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监督管理职责提供技术、数据支持和协助的工作机制的情况;

(八)建立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查处违法犯罪提供技术、数据支持和协助的工作机制的情况。

第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安全评估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整改,直至消除相关安全隐患。

经过安全评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的,应当形成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功能、服务范围、软硬件设施、部署位置等基本情况和相关证照获取情况;

(二)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及风险防控效果;

(三)安全评估结论;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相关情况。

第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安全评估报告通过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提交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

具有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上线或者功能增设前提交安全评估报告;具有本规定第三条第三、四、五项情形的,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安全评估报告。

第八条 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安全评估报告进行书面审查。

发现安全评估报告内容、项目缺失,或者安全评估方法明显不当的,应当责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限期重新评估。

发现安全评估报告内容不清的,可以责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补充说明。

第九条 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根据对安全评估报告的书面审查情况,认为有必要的,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展现场检查。

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开展现场检查原则上应当联合实施,不得干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正常的业务活动。

第十条 对存在较大安全风险、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会同属地相关部门开展现场检查。

第十一条 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开展现场检查,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监测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安全风险管理,督促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法履行网络安全义务。

发现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按本规定开展安全评估的,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其按本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第十三条 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发现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拒不按照本规定开展安全评估的,应当通过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向公众提示该互联网信息服务存在安全风险,并依照各自职责对该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网信部门统筹协调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工作,公安机关的安全评估工作情况定期通报网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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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高度重视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要不断加强互联网安全和信息内容安全管理, 推进重点新闻网站建设, 构筑网上正面舆论宣传强势。

【关键词】高度重视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要不断加强互联网安全和信息内容安全管理

【本页关键词】欢迎论文投稿 省级期刊征稿 国家级期刊征稿

【正文】

通过用户对互联网最反感的方面及用户对互联网的信任程度的数据分析可以看出: 用户对互联网络上的病毒、弹出式窗口、网络入侵、垃圾邮件和虚假信息比较反感, 这些特征与全国所有的上网用户对互联网的反感方面相同。吉林省上网用户对互联网表示比较信任比例的最高, 所占比例为53. 5%, 还有34. 5%的用户对互联网表示将信将疑。这一点说明, 在吉林省开展电子商务还是有一定的观念基础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出了吉林省在信息化发展方面的不足, 加快吉林省互联网络发展和提升信息化水平的对策如下:( 1) 加强Internet 建设统筹规划和管理。政府有关部门在这方面要充分发挥作用, 从宏观上对吉林省互联网络普及与发展进行合理的规划, 最大限度的提高和加快互联网络的应用而相对节约发展成本。( 2) 推进电子政务的深入应用。目前吉林省各级政府部门上网的普及程度还不够, 而且电子政务的应用层次较浅, 亟需向更深层次的应用迈进。( 3) 加快实施企业信息化建设工程。企业是信息化和电子商务的真正主体。吉林省的上网企业与全部企业的比例在全国范围内是较低的, 企业上网的数量不多, 企业信息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 4) 积极推进农村信息化建设。农业人口的文化水平和对信息技术的掌握程度都远低于城市人口。一个国家和地区的信息化水平要有大幅度的提升, 必然要将重点放在如何提高家村地区的信息化水平方面。吉林省的总人口中有55% 是农村人口, 这个比例将大大影响吉林省的信息化发展水平。( 5) 加快推进社会公共领域信息化建设。政府应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 计算机网络, 集触摸技术、信息查询技术、自动服务技术、多媒体技术于一体的自助服务终端。整合政府、企业、商务、贸易的信息资源, 使政府、企业、市民互连、互通、互动, 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建设一个以“公众”为中心, 可以实现“ 信息流、资金流、物流”三流合一的综合公共便民服务平台。( 6) 充分发挥信息产业对信息化的支持作用。努力推进信息产业的持续快速增长, 支撑和保障信息化推进。加大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加快产品结构优化升级步伐。以电子信息产业的基地和园区为载体, 实施项目带动战略, 加速发展我省有优势的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和软件业。( 7) 高度重视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要不断加强互联网安全和信息内容安全管理, 推进重点新闻网站建设, 构筑网上正面舆论宣传强势。认真贯彻落实《电子签名法》, 加快全省密钥管理中心建设, 加强电子认证服务管理, 加快网络信任体系建设, 推进吉林CA 证书发放和应用, 引导鼓励行业部门和企业广泛应用数字认证。加强无线电频率台站的规范化管理和监督, 保障无线电通信安全。( 8) 加快本省互联网络发展的政策法规建设。解决当前信息化建设管理无法可依、建设单位无章可循问题, 规范信息化建设行为。做好《吉林省信息化条例》、《吉林省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等信息化法规的立法调研工作。充分发挥省信息产业发展基金对信息化建设重点领域、重点项目的引导扶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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