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执法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3-03-22 17:46:55

土地执法论文

土地执法论文篇1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要素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日益显著,加强土地的法治化管理。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已成为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为了规范土地的利用与管理,我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土地管理法律法规。1986年颁行的《土地管理法》,对于规范我国的土地利用行为,加强土地利用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构成了我国改革开放后土地管理法律体系的核心。1988年和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两次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重大修改。1994年、2002年、2007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相继颁行。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律体系得到了进一步完善。自《土地管理法》颁行以来,土地管理相关配套法规建设也得到了不断加强,国土资源部先后制定和公布了30多项部门规章,各省(区、市)也先后出台了近150项土地登记、土地规划、土地市场建设、土地执法监察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尽管我国政府在建立和完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方面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但当前我国土地违法的问题仍然严重,耕地保护形势依然严峻,笔者认为这与我国政府官员在土地法治方面受“立法完善主义”的影响有关。从我国土地管理相关法律的立法实践来看。以“立法完善主义”为中心的法律完备化努力,已成为推进我国土地利用法治工作的重要取向。由于我国司法体系秉承大陆法系的传统,其一贯的立法理念是把所有能想到的问题,尽可能详细地用条文的方式写入法律,这种基于推理方式写成的法律条文之间必须保持逻辑上一致,没有冲突,还要保证法律条文足够详细,以便法官在审判案件时能够根据条文推演出判决结果。但问题是。这种基于对人类理性最大化信任而制定出的法律是否真的完备?过分看重由立法者按照逻辑推理制定出的详尽法律,而忽视执法者在实践中对法律进行修正和完善的能力,是否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出现实之需?深入研究这些问题,对于完善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将基于不完备法律理论的视角。探寻这些问题的答案,并结合理论分析提出完善我国土地管理法治的政策建议。

二、不完备法律理论的基本思想及改进建议

不完备法律理论(hlcomplere law theory)是由卡塔琳娜·皮斯托(katharlna pistor)和许成钢于本世纪初合作提出,该理论提出后受到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但是不完备法律理论从提出至今历经了还不到十年时间,其理论体系尚有不少可资发展和完善的地方,加之该理论初始研究对象是欧美证券市场监管问题,在解读中国土地管理法治时有必要进行适当地修正和补充,以使其在解释和分析中国土地管理法治问题时具有更强的针对性与说服力。下文将结合土地管理法治实践。对不完备法律理论的基本思想进行简要梳理,并提出一些改进建议。

(一)不完备法律的内涵

所谓完备的法律指的是,面对任何一个案件,任何一个法官甚至是任何一个受过教育的人,都能按照法律明确无误、没有偏差地推断出什么是犯法。以及犯法可能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否则法律就是不完备的。不完备法律理论认为:既然法律通常被设计为要长期适用于大量的对象,并且要涵盖大量迥然不同的案件,那么它必然是不完备的。

(二)不完备法律的分类

不完备法律理论将不完备法律分为两种类型。第1类不完备法律,即法律没有对特定行为进行界定或仅列举了少数行为,使得对行为结果的限定过于宽泛。第ⅱ类不完备法律,即法律虽明确了应予制止的行为,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原有法律规定已不能涵盖所有相关行为。笔者认为根据不完备法律的定义,上述分类方法并没有涵盖不完备法律的全部情形。为了全面反映不完备法律的内涵,更为科学地区分各类不完备法律,建议对分类方法作如下改进:(1)第1类不完备法律在保留原有内涵的基础上增加“法律对于执法人员的执法手段和执法权限规定不明确,导致执法人员面对违法行为无法采取法定手段予以制止和处罚”的内容;(2)第ⅱ类不完备法律的内涵保持不变;(3)新增第ⅲ类不完备法律,即不同法律对于某一行为给出了互相矛盾的规定,导致发生法律纠纷时,当事各方均引用有利于己方的法律规定,使执法者难以确定纠纷应适用法律的情形。在土地管理的司法实践中,第ⅲ类不完备法律引发的纠纷为数不少。

(三)剩余立法权与执法权的分配

不完备法律理论认为当法律不完备时,法律的阻吓效果会被削弱,而法院天生就被设计成被动执法者和主要的事后立法者,如果没有人就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讼,法院就无法采取行动制止违法行为并处罚违法者。因此仅靠法院执法难免会导致执法不足。由于监管者在事前和事后都能创设及执行法律,因此引入监管机构主动执法可以改进法院事后被动执法的不足。有效提高执法效率。较之立法者,监管者能更灵活地行使剩余立法权,他们不必通过冗长的立法过程,却可以在其立法权限内,以简单程序改写及变更法律。至于在什么情况下应引入监管者主动执法,不完备法律理论提出了两个标准,即标准化以及预期损害的程度(外部性)。所谓标准化是指一种能力,即以合理成本对损害行为及结果进行描述,以便监管者能有效行使主动式执法权的能力。不完备法律理论认为,只有当行为能够被标准化,而且这些行为可能产生极大的损害和负外部性,使得被动执法无法对受害者进行充分救济时,监管者主动执法才是必要的。由此可见,立法者在引入监管者主动执法也是有条件的,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监管者主动执法所发生的成本不应超过违法行为对公共利益带来的损害,也就是说监管者主动执法不应降低社会福利。

三、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不完备的具体表现

(一)第1类不完备法律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有关土地违法的处理方式的规定比较模糊,直接导致了土地管理部门在执法时缺乏具体法律依据,使执法效力大打折扣。例如:《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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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上述法律条文中“有权制止”的规定太过空泛,既没有规定执法权力的具体范围,也没有说明可以实施的执法手段。1991年颁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原本作出了“对继续施工的,做出了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对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查封”的具体规定,但1999年该条例修订时,却删去了此条规定,人为地造成了法律的不完备,导致了“有权制止”土地违法行为的土地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实施的执法行为,反倒可能成了违法侵权。据媒体报道。某省为了督促土地管理部门执法。居然建立了“案件查处目标考核责任制”,对各个地级市每年办结的拆迁案件数量、判刑人数、处分违法干部人数均作出了具体要求,甚至连各个行政级别应处理的人数都做了量化规定。这种荒诞的责任制的出台,说明由法律不完备而引发的我国土地管理部门执法难的问题已经相当严重。

(二)第ⅱ类不完备法律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自1998年修改颁行至今已有十一个年头(其间于2004年进行了小幅适宪性修改)。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土地管理法》的一些条款已经不能适应时展的需要。例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这种以农用地平均年产值为基数再乘以倍数的补偿费计算方法。基本上是1953年《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的延续。但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地方政府在征用集体农用地时。除了支付货币补偿之外,还需安排失地农民的生活出路。也就是说当时政府对于失地农民的补偿实际上包含了货币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两部分。而在现行市场经济体制下,地方政府征地时往往只履行法律规定的货币补偿义务,而对于《土地管理法》没有明确规定的社会保障补偿则不再提供。失地农民在无法获取社会保障补偿的情况下。即使得到法定上限的货币补偿,也难以维持失地后的生计。事实上,在我国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了农民因土地被征。失去生活来源而返贫的现象,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现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征地补偿条款带有浓重的计划经济色彩。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对于被征地农民显失公平。

(三)第ⅲ类不完备法律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间一些相互矛盾规定,很容易引发法律纠纷。例如: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与《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农村土地发包主体的规定就不尽一致。对于“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村内集体土地),《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的经营管理主体,即拥有发包权的主体为“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对于“村内集体土地”除了规定可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外,还规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与《土地管理法》相比,有权发包村内集体土地的主体增加了“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假如村民委员会与村民小组对同一宗村内集体土地作出了不同的发包决定,究竟应该适用哪一个法律呢?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角度来看,《土地管理法》应是基本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级别、效力应在《土地管理法》之下;从农村土地承包的角度来看,《农村土地承包法》是特别法,而《土地管理法》是一般法,特别法优先适用于一般法。因此,司法部门在面对此类纠纷时也难以确定适用法律。实践中,由于《土地管理法》与《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农村土地承包发包主体上的相互矛盾的规定,已导致一些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纠纷的产生。

四、法律不完备背景下土地管理法治的完善

由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土地管理法治面临的问题很大程度上与土地管理法律不完备有关。受“立法完善主义影响”,我国各级政府长期以来在修补法律漏洞方面作出了不少努力。但是法律不完备的问题仍然是困扰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问题。不完备法律理论指出:无论立法者如何努力都不可能设计出完备的法律,而且法律不可能在整个社会层面最有效地威慑各种有害行为。因此要完善我国土地管理法治,在努力减少土地管理法律不完备程度的同时。还应在综合考量成本收益的基础上,向履行监管者职责的国家土地督察,分配剩余立法权和执法权。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治的实际情况,笔者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一)赋予国家土地督察剩余立法权与执法权

不完备法律理论提出的向监管者分配剩余立法权和执法权的两个标准中,具有标准化能力是必要条件,而预期损害程度足够大则是充分条件,只有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监管者才存在获得权力分配的空间。从土地管理的实践来看,当前我国从省到市、县、乡镇都已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进行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或修编。在土地利用执法中,要判断某项土地利用行为是否违法。只需将航拍图片或卫星图片与土地利用规划图纸进行比对,即可作出初步认定。因此,对违法利用土地的行为作出标准化描述不难实现。而土地违法会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早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这些损害包括:削弱了国家利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能力;破坏生态环境,威胁国家粮食安全;侵害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激化社会矛盾等。因此,在土地管理中引入监管者进行主动执法具备理论上的必要性。

事实上,我国中央政府为了加强对地方政府土地利用行为的监管。已于2006年正式建立了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建立三年以来,在保护耕地,遏制地方政府土地违法行为的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中央政府赋予国家土地督察的权力明显偏少。仅包括:调查权、审核权、纠正权和建议权论文联盟。从不完备法律的角度来看。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实际上已经承担起了监管者主动执法的责任,却没有被赋予主动执法者有效开展监管所必需的剩余立法权和执法权。因此,在监管工作中,国家土地督察难以对地方政府的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有效遏制。为了提高国家土地督察的执法效率,笔者认为中央政府应该明确赋予国家土地督察剩余立法权和执法权,即中央政府应授权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发挥一线监管的信息优势,对督察工作中发现的土地管理法律的不完备之处,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及时作出解释或补充说明,以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土地法律不完备程度:同时国家土地督察应拥有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否决权和对土地违法责任人的人事弹劾权。

(二)改革我国土地执法监察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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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面临很大困难,具体表现为:对发现的违法行为难制止: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难落实;对土地违法的责任人难制裁。笔者认为造成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陷入困境的原因有两个:一是我国土地执法监察的法律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前文在论述土地管理第1类不完备法律时已对此作出了说明;二是我国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经常受到地方政府的干扰。在强调地方局部利益的“发展观”和“政绩观”的影响下,不少地方政府为了推动地方gdp快速增长,大力招商引资,甚至不惜违法使用土地,同时又要求土地管理部门“积极配合”。不能拖地方经济发展的后腿。尽管2004年国家实行了省以下土地管理部门垂直管理改革,但改革仅上收了土地管理部门的人事权。其财权和物权仍归当地政府管理,因此地方土地管理部门一般不愿得罪当地政府,其下辖的执法监察机构自然也难以制止当地政府的土地违法行为。

为了解决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受到地方保护主义掣肘的问题。笔者建议将土地执法监察机构划归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主管。土地执法监察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的调整,有两方面积极意义:一方面,能帮助土地执法监察部门摆脱地方政府的干扰,为其创造公正执法的制度环境;另一方面,能够使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拥有自己管理的执法队伍,使其面对土地违法行为能够迅速展开执法行动,有效履行监管者的职责。同时。建议全国人大在修订《土地管理法》时,赋予土地执法监察机构一定范围的强制执法权。并对土地执法监察机构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方式、方法作出明确规定,以确保土地执法监察机构在制止土地违法行为时有法可依。

土地执法论文篇2

一、农村土地侵权案件的类型

一是相邻关系纠纷,退出土地的执行。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是农民赖依生存的基本保障,农民不仅靠它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而且靠它承担教育子女等费用,土地经营权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由于相邻土地之间因土地边界变化引起的侵权纠纷,法院判令侵权一方退出土地,侵权人或其他人拒绝退出的。

二是判令侵权人停止对宅基地的侵权。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这类案件大多涉及宅基排水、房屋遮光、退出土地。

二、执行土地侵权案件应遵循的原则

一是坚持说服教育,促其自动履行。由于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法律法规理解不透,认准一个理。家庭势力观念强,顾及面子,对法院的判决结果抵触情绪较大。总是想方设法不履行判决。对于此类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必须考虑执行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尽管当事人在诉讼阶段未达成协议,但在执行阶段,执行人员必须耐心做好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坚持以说服教育为主,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诉愿。调阅诉讼卷宗,找准争议的焦点,查清事实,审查判决是否存在问题。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判决存在问题,应及时按法定程序暂缓或者中止执行。对于判决事实清楚被执行人必须退出土地的,执行人员仍要坚持做好和解工作。执行员应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在村屯有威望的人员进行调解、说和。

二是依靠有关部门协助执行,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判决退出土地案件若需要强制执行,法院必须按法定程序执行。制定周密的执行方案,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未自动退出的,应发出强制退出土地公告,退出的时间应选择在庄稼收获之后播种之前完成。在强制过程中应邀请有关部门专业人员、当地派出所公安人员及村委会领导到场协助,执行人员应严格控制事态的发展。对拒不配合、妨害执行的人员要果断采取措施,及时带离执行现场。法院按照判决的内容,经专业人员确认后,重新作出划分标记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整个执行过程,要有详细的视听资料。有被邀在场人签字。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的,法院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判决结果公布于众。以警示他人。

土地执法论文篇3

 

当前,各类土地违法案件屡禁不止,造成土地资源大量流失,尽管国家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制制度,、相继采取一系列严厉措施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但我国相当一部分地区由于缺乏有效的执法手段和明确的执法权力,土地执法难以到位,“执法难”成为全国各地普遍存在的问题。

1.当前土地执法监察的现状与特点

1.1国土资源执法机构没有强制执行权。我国实行的《土地管理法》自建国后虽几次修改,但始终没有赋予国土资源部门任何强制执行权。国土资源执法机构既没有强制拆除权,也没有追究干部责任的权力,更没有逮捕拘留权,下发的《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很多时候只是一纸空文,致使土地执法监察缺乏权威性。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甚至不予配合。同时在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方面,有关规定过于原则、笼统,较难操作。

1.2存在暴力抗法现象。尽管保护耕地早已被定为我国的基本国策,但由于受经济利益趋使,仍有相当一部分人置国家法令于不顾,违法违规占用土地。在执法过程中,执法监察人员与违法当事人之间发生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论文发表。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遭到围攻、欧打的事件达2.7万件,200多人受重伤,全国已有8位执法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牺牲。

1.3土地执法监察没有得到全社会的支持。土地执法监察维护的是国家的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却往往难以得到理解,甚至对个别单位、个别人来说,好像还损害了他们的眼前利益,遭到其抵触反感。譬如,有些地区的农村村委会出租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是典型的违法用地行为,但这种行为一般情况下无人举报,反而能得到大多数群众的拥护。因为,对于农民来说,租金的收入远高于种地的回报。同时,国土资源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不到位,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相当一部分土地行政案件法院不受理或受理不组织执行,淡化了土地法律的尊严和效力;土地执法监察氛围不足,开展经常性的巡回检查制度落实不够,一些土地违法案件要等到既成事实才发现等等,增加了土地违法案件执行难度,造成执法工作被动。

1.4土地执法监察机构力量薄弱。从全国范围看普遍存在土地执法监察力量不足的现象。由于受人员编制的限制,各地市国土资源部门执法监察机构一般只有十几个人,因此,基层国土资源所成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主要执法力量。但每个所基本只有三四个人,有的甚至一两个人,不但每个同志都担负着一定的工作职责,而且辖区内上百个村的土地动态巡查工作等全部由他们承担。他们中的大多数由于历史原因缺乏学习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主动性,同时也没有得到较好的系统专业培训,在碰到具体的监察案件时,往往出现措施不力、方法不当等现象,造成部分案件处而不决,从而影响到土地执法监察的效力。

2.执法监察中违法用地发生的主要原因

2.1经济发展压力大。一些地方政府提出大搞城市扩张和借助区位优势招商引资设立经济开发区,占用大批土地,并把招商引资、工业经济、财政收入等经济发展指标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为了在年底的考核中取得好的名次,不少地方想方设法多上项目,导致了很多违法用地。个别镇村经济基础薄弱,为了增加集体收入,完成新农村建设各项任务,出卖宅基地和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成为当前违法用地的重要源头。

2.2土地管理的责任不落实。对镇、村缺乏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个别镇村甚至认为基层土地所垂直管理后,土地执法主要是国土部门的责任,不去主动做好违法用地的拆除整改工作。对村干部的违法出租、非法转让耕地、私划宅基地的责任追究,往往流于形式,甚至不予追究。

2.3违法用地成本低。一些违法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土地被查处后,该罚款的不能落实到位,该拆除的不能执行到位,提出处理建议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由于各种原因不了了之,使违法者不能得到应有的处理,形成部分违法用地成本比合法用地成本低的现象,致使部分违法占地户心存侥幸,敢于以身试法

2.4联合执法机制不健全。国土部门向法院、公安部门移送案件缺少有效渠道,有些部门甚至对国土部门移送的案件不受理,有的受理后也不执行,使土地执法工作的效力大打折扣。国土部门与银行、工商、税务、建设、规划、供电等部门的工作不衔接。由于各方利益不同,一些单位对违法用地依然办理相关手续,联合制止违法用地的措施落不到实处。

3.强化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对策建议

3.1广开渠道加强法律法规宣传,争取全社会的支持理解。尽管全国各地始终注意加强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但相当一部分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仍然淡薄,一些地方政府法制观念依然模糊,对违法批地和违法用地的严重性、危害性认识不够。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台、电视、标语和宣传车等形式,切实加强国土资源宣传阵地建设,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群众的国土资源危机意识、使各级干部深刻领会《土地管理法》的精神实质和重要意义,转变发展观和用地观,真正树立起保护耕地、依法管理、合理利用土地的理念,真正知法、懂法、守法。

3.2广泛开展素质教育,提升执法监察人员执法水平。经常组织学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执法监察队伍的法律水平、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不断提高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将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工作能力且熟悉土地管理业务的同志充实到执法机构和队伍中,确保土地执法监察人员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不奢侈浪费,从组织上保证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3.3严厉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树立土地执法监察权威。对违法用地进行处理时,既要根据不同情况予以罚款、没收、拆除的行政处罚,更要按照“既要处理事,又要处理人”的要求,严肃追究土地违法行为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决不能批评了事、罚款了事或者补办手续了事,要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执法的严肃性。论文发表。对顶风违法的重大土地案件,要从严从快查处。对违反党纪政纪的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触犯刑律者,坚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真正做到查处一案、影响一片,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3.4强化执法监察工作手段,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论文发表。比如文登市,该市继2006年与公安部门联合建立国土公安执法机构后,2009年文登市又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在取得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后,与市房管、电力、水利、工商、税务部门等建立联合办案制度,规定对所有违法占地建筑一律不予办理任何证件,不予供水供电,将社会监督机制的整体效益最大限度发挥,提高土地执法监察效果,使土地执法这个拳头变得更加有力。

土地执法论文篇4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是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环节,是国土资源法律法规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对促进和维护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依法行政,确保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结合我们宁夏国土资源管理现状,客观论述了目前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面临形势和存在的困难,进行了深刻而详实的分析和探讨。并从存在问题入手,采取摆事实讲道理等手法,阐述了我区目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论述了在执法监察中的一些具体方法和措施。对进一步加强全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将具有一定的借鉴和指导意义。

一、我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及特点

当前,我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既面临着前后未有的好机遇,又面临着十分严峻的新挑战。

一是从案件发生情况看。土地方面,2002年发案362件,比2001年494件减少132件,比2000年742件减少380件,分别减少26.7%和51.2%;矿产方面,2002年违法案件104件,比2001年33件增加71件,比2000年61件增加43件,分别增加21.5%和70.5%,呈上升趋势。

二是从违法案件种类看。在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中,未经批准占地居首,共1073件,占立案总数的67.1%;在查处的矿产违法案件中,违法开采居多,共194件,占查处案件总数的98%,其中无证开采130件,占65.7%。

三是从违法主体看。个人违法用地、采矿多于集体和企事业单位,个人违法用地1427件,占89.3%,个人违法采矿156件,占78.8%;企事业单位违法用地97件,占6.1%;县级机关违法用地23件,占1.4%。

四是从违法案件发生的区域看。农村违法占地问题多于城市,但城市个案违法占地面积大大高于农村。

五是以“建设城市新区”、“调整农业内部结构搞养殖业”、“发展旅游业”为名,无限制的扩大城市外延,大量占用耕地和国有未利用土地的现象屡见不鲜。

这种状况,不仅使大量国土资源流失,也给国土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给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二、执法难的集中表现

“执法难”的问题一直是困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一大难题,也是国土资源管理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主要集中表现为以下“五难”:

违法行为发现难。就全区而言,在有限人员编制下,既要监管土地,又要监管矿山,面广量大,加之基本装备缺乏,交通工具等保障条件较差,全覆盖、高频率动态巡查力所不及,致使有些违法案件很难及时发现。

违法行为制止难。表现为土地违法者常常是突击占地施工、矿产违法者常常是突击开采抢运,制止起来非常困难。

违法案件调查取证难。在实际工作中,有些违法者拒不配合,或者借故拖延,而执法人员没有强制调查取证的手段,导致调查工作陷入僵局。

违法案件处理难。由于当前法制环境较差,致使查处案件面临着“严格执法”和“法不责众”的两难境地,特别是对违法责任人的处理更是难上加难。

违法案件执行难。现行法律没有赋予国土资源部门强制执行的权力,实践中种种原因而使案件在执行环节受阻或搁浅。

三、我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存在问题的原因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制观念不强。一些市(县)领导以发展县域经济,调整产业结构为借口,违法批地、违法用地、非法出让和转让土地,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等违法行为不断发生;

二是监察体制不顺。目前这种管理体制,是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只对本级政府负责的“单向”体制,难以形成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下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强有力的制约机制。

三是执法手段不硬。现行法律没有赋予国土资源部门以必要的查封、扣押、拆除等强制措施的权力。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和有效地制止。

四是执法力度不够。普遍存在着重审批发证,轻监督检查的倾向;没有形成自上而下的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执法监察不够经常有力。

四、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对策及建议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必须从我国人多地少、土地供需矛盾突出的基本国情出发,使各级干部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通过学习宣传法律,使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做到明白合理保护、利用土地资源是对子孙后代负责任的一项长期的战略措施。运用行政的手段,建立一套节约集约用地机制,管住总量、控制增量、盘活存量,提高土地容积率和利用率;运用经济的手段,一方面全面推行“招、拍、挂”等市场化配置方式,提高土地取得和保有成本,抑制多占、滥用和浪费土地现象。

(二)以贯彻国务院《决定》和《通知》为契机,始终保持执法监察高压氛围

以卫星遥感执法检查为抓手,突出严肃查处新发生违法用地与政府违法用地两个重点,切实解决基层政府依法用地意识不强和顶风违法问题;建立健全协作办案制度为契机,借助兄弟部门力量,形成国土资源大执法格局;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坚持查人与处事相结合,继续保持严肃查处违法用地的高压态势。

(三)以切实加强执法巡查为载体,努力把土地违法抑制在萌芽状态

违法者的利益有多大,执法的阻力就有多大。查处违法用地只是手段,目的是维护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因此要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土地动态巡查,进一步狠抓源头防范。构建完整的执法监察网络体系。要做到防范关口前移、预防重心下移,逐步建立“上有卫星,下有百姓”、“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立体防范监管体系,提高案件发现率、制止率和立案率,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

土地执法论文篇5

【论文关键词】农村土地 侵权案件 论文论文摘要:近年来,由于国家出台一系列鼓励农民种地的优惠政策,使广大农民更加珍惜土地。随之而来,法院受理土地侵权案件大量增加。土地侵权案件执行阻力大,回弹性强。处理不好,极易造成暴力抗法,加深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利于社会的和谐。 一、农村土地侵权案件的类型 一是相邻关系纠纷,退出土地的执行。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是农民赖依生存的基本保障,农民不仅靠它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而且靠它承担教育子女等费用,土地经营权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由于相邻土地之间因土地边界变化引起的侵权纠纷,法院判令侵权一方退出土地,侵权人或其他人拒绝退出的。 二是判令侵权人停止对宅基地的侵权。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这类案件大多涉及宅基排水、房屋遮光、退出土地。 二、执行土地侵权案件应遵循的原则 一是坚持说服教育,促其自动履行。由于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法律法规理解不透,认准一个理。家庭势力观念强,顾及面子,对法院的判决结果抵触情绪较大。总是想方设法不履行判决。对于此类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必须考虑执行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尽管当事人在诉讼阶段未达成协议,但在执行阶段,执行人员必须耐心做好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坚持以说服教育为主,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诉愿。调阅诉讼卷宗,找准争议的焦点,查清事实,审查判决是否存在问题。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判决存在问题,应及时按法定程序暂缓或者中止执行。对于判决事实清楚被执行人必须退出土地的,执行人员仍要坚持做好和解工作。执行员应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在村屯有威望的人员进行调解、说和。 二是依靠有关部门协助执行,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判决退出土地案件若需要强制执行,法院必须按法定程序执行。制定周密的执行方案,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未自动退出的,应发出强制退出土地公告,退出的时间应选择在庄稼收获之后播种之前完成。在强制过程中应邀请有关部门专业人员、当地派出所公安人员及村委会领导到场协助,执行人员应严格控制事态的发展。对拒不配合、妨害执行的人员要果断采取措施,及时带离执行现场。法院按照判决的内容,经专业人员确认后,重新作出划分标记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整个执行过程,要有详细的视听资料。有被邀在场人签字。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的,法院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判决结果公布于众。以警示他人。 三、对妨碍执行土地侵权案件的处理 由于土地侵权案件的执行,不同于金钱债务的执行,它是属于行为的执行,案件执行结案后,判决执行的内容极易恢复到执行前的状态。 一是判决已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又将争议的土地恢复到执行前状态,一些执行人员答复申请执行人案件已结,应另行诉讼。其实这种做法缺少法律依据。应予继续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在2001年1月2日对天津高院的答复中指出:被执行人对法院已执行的标的又恢复执行前的状态,虽属新发生的侵权事实,但是与已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并无区别,若申请执行人另行起诉,法院将重新判决,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及法院的审理负担。因此,对于被执行人将争议土地恢复到执行前状态的行为认定是对已执行标的的妨害行为,适合罚款或拘留的强制措施。对申请执行人要求排除妨害的,应继续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二是判决已执行完毕,被执行人的亲友或其他案外人继续阻挡申请执行人耕种土地、建造房屋等。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的亲友认为生效的判决只是对被执行人有约束力,对自己没有约束力。亲友以自己的名义来对抗执行。例如判决被执行人甲退出侵占申请执行人乙50厘米宽的耕地。案件执结后,甲与其亲属丙协议,甲将耕地转包给丙经营,丙在法院判决执行完毕后又侵占乙15厘米宽的耕地。 对于案外人出面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情形。笔者认为,应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如果是被执行人的亲友以侵权人主张的未被法院采纳的理由为借口阻止权利人行使土地使用权的,可对其按照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或以其他方法阻止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直接采取排除妨碍强制执行措施。如果案外人认为判决确有错误而主张权利,阻止原判决确定的权利人行使土地使用权的,可告知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有向法院提出异议的权利。如果案外人 在告知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者提出的异议明显不成立被法院裁定驳回后,案外人又不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进行诉讼的,却继续阻止权利人行使土地使用权,可以对其直接采取强制措施,排除妨碍。如果案外人提出异议经法院审查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的,案外人的异议理由成立,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并对原判决进行再审,经再审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决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原判决再审后予以维持的,裁定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案外人继续妨碍执行的,可直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如果案外人在案件执行结案后提出异议的,执行机构不予审查,应另行诉讼解决。 

土地执法论文篇6

[中图分类号] F323

[文献码] A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2)-10-27-1

伴随我国人口的不断增加及土地的肆意开发、违法滥用的情况频繁的发生,导致我国土地资源的情况日趋严峻,可耕种的土地面积在日益的减少。就九台市的情况,全市土地面积为3375平方公里,其中在耕地372.5万亩,按农业人口计算,人均4亩,其中粮豆作物面积217.5万亩,人均3.62亩,市属林地面积97.4万亩,草地面积19.68万亩,水域面积37.92万亩。我市人均耕地面积虽然高于全国人均耕地面积,但对于我市国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及利用还是值得关注和重视的问题。目前我们在执行和贯彻《土地管理法》中,以严格的执法监察为工作重点,以保护耕地面积为工作核心内容。

1加强执法宣传,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由于一些管理阶层的干部及农民对土地法律的无知和独断,法律意识的浅薄,导致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事情时有发生,在进行执法的在过程中不能够认识到违法用地及违法审批用地的危害性、严重性。面对这种问题我们每年都制定周到细致的宣传计划,认真的执行落实到位,不做形似化的工作。对在宣传工作中有突出表现及特殊贡献的同事,给予奖励和表彰。我们定期在村所开展座谈会,对土地法进行讲解和讨论,提高农民对与土地的重视程度,增加对土地的保护及管理,并对国家一些新的土地政策,进行普及。我们每年印制派发宣传手册5000多份,宣传单1万多份,设置宣传栏500多个,每年在我分局管辖的17个自然村开展30多个座谈会及宣传土地法律知识讲座。

2针对薄弱执法环节,制定有效措施,解决执法难点

获得良好的土地资源管理、使用秩序,必须加大执法监察的力度,以国家制定的《土地管理法》为执法管理的标准及核心。依据本地特点总结工作重点,找出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进行加强,以获得更好的土地使用及管理的秩序。

(1)提高执法强度,加强防范意识

在工作中我们一直坚持以防治为主,以预防同违法发生处理措施相结合的形式。建立土地监察的网络管理模式,分别进行市、县、乡三级管理,任命各乡镇的主管领导、民主选取的村民代表、土地的监督管理人员为土地监管信息员,设置土地违法使用及审批案件举报箱、告知举报电话,利用群众的力量辅助对国有土地资源的监察管理。其次要进行分工巡查责任制,把我局所分管的17各自然村及城区管理区域进行划分,落实到个人。对街道、工业区及交通不便。容易发生违法使用及违法审批建设的土地使用的区域,进行周期性或是随时的巡视监察早期发现、及时制止。

(2) 秉公执法,加强执法力度

对于性质恶劣,导致极坏不良影响的违规、违法占用、转用农用耕地,不论涉及到哪些单位及个人,都要坚持原则追查到底,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绝不姑息。例如在2010年在镇郊,有一户农民为村书记的直系亲属,在没有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路边建造门面房打算自用开设店铺,在当地群众中造成极其不良的影响。多次进行教育及通告,均无悔改及消极对抗执法,在我局集体会议的研讨下进行没收所建房屋充公,进行作价拍卖的处罚。

(3)积极配合执法,提高联合执法力度

由于国土资源监察工作的地域广、执法人员紧张、执法情况较为复杂、政策性较强,在面对特殊案件时,对一些疑难案件,多个部门协商研讨进行直接处理,如还存在一定困难的情况下报请上级部门给予支持及处理性意见。及时进行公安、检察院、法院,纪检监察等多个执法部门的沟通合作,加强执法监察的力度。例如在今年初,我局对一起私自承包及买卖农用耕地,建造养鱼池的案件进行查处,遭到暴力的抗拒执法,我局联合多个执法部分,将主要责任人进行刑拘处理,参与及共同违法人员进行治安处罚,依据相关法律对其进行,追求其法律责任。

3坚持以人为本,提高执法队伍建设

(1)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每年都定期举办国土资源部门人员的学习进休班,聘请资深的专家、上级的领导及工作战线上的老工作者,进行讲授,执法监察的理论知识,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加深掌程度。参加及研讨一些相关疑难、复杂案件的处理,增加实践经验,提高执法队伍监察、查处的水平。近期我局共开办学习、培训班、研讨会及知识问答竞赛等20余次,参加人数达到300人次。

在进行执法监察的过程中,应该严格的遵守执法程序集各项规章制度,在进行执法监察的过程中应进行统一的着装,在执法时告知所在相关部门及出示执法证件,拒绝盲目执法的发生。在工作中要严格要求自己不乱收费、罚款,清楚告知被处罚人所违反的法规政策、公开收费标准及收费的项目。对为了明确责任,实行"一包五定"责任制,即领导包案,定办案责任、定办案人员、定结案时限、定查案方法、定办案质量,以提高办案质量、缩短办案时间、增加办案的效率。设立公示板对疑难复杂性案件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的监督,实行办案透明化。

(2)是树立服务意识,转变执法观念。

国土资源的主要工作内容和核心是在保持我国国有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进行合理的来发利用,保持我国国土资源的使用及管理秩序。为后代子孙留有经济开发及农业发展的大好未来。土地监察执法是控制违规、违法使用土地的手段而不是最终的目的,所以我们要明确工作的目的和注意正确对待严格执法及同群众搞好服务的关系,在为群众良好服务的情况下,进行严格执法监察。

在对省、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服务于民的作用,提供良好的用地保障及优质服务态度。给我市的经济开发建设及招商引资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为农民群众保证了其应有的利益,为更好的进行服务于人民及对土地的执法监察,我们还应继续不懈的努力,在促进经济发展;合理性增加建筑;保持土地使用及专用的秩序的大前提下,保持丰富辽阔的国土资源,给予子孙万代。

参考文献

土地执法论文篇7

(一)严格按标准立案。部《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明确立案标准涵盖“非法转让土地、非法占地、破坏耕地、非法批地和其他类型”等5大类违法类型,目前在全市案件查处工作中,有些地方偏重于立案查处非法占用土地、非法出租农民集体土地的违法行为,而对其他形式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不大,各级具体办案的国土执法队伍要认真学习、理解部《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详细列举的各种类型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全面掌握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内涵和具体特征,在执法巡查、检查、调查中及时发现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并及时办理立案手续,高度重视对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立案,防止出现“该立案而未立案”的渎职行为发生。

(二)坚持按程序查案。全市案件查处工作要严格按照“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决定处理意见—告知、听证—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结案”的基本程序,环环相扣,稳步推进。违法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在2个月内查处结束;对上级交办、督办的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在1个月内查处结束。对不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查处的,执法队伍要提出不予立案的事实和理由报局领导批准。各级国土执法队伍要切实充分依法有效履行好法律赋予的检查权、调查权、制止权,现阶段特别要创新履行制止权的方式,在有效制止上下功夫,切实提高有效制止率。

(三)提高科技办案水平。各级国土执法队伍要切实使用执法监察管理信息系统,熟练运用“案件查处”、“综合统计”等软件子系统,发挥网络办案优势,及时通过软件汇总上报数据,实行案件信息收集与上报的电子化、网络化、便捷化,由传统办案向“数字化”办案转变,提高案件办理的整体水平。结合“案件查处”系统中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7种文书格式以及查处流程导航,规范案件查处文书;通过“综合统计”系统反映的各类数据情况,及时掌握总体动态和趋势,科学引导案件查处工作。

二、准确确定查处案件性质,切实提高案件查处工作质量

(一)坚持案件集体会审。各级国土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上报案件未经会审,一律不予审批。会审会议要加强对涉案难点、疑惑点、分歧点进行分析讨论,对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集中审议和综合审查,并可邀请监察、公安、检察院等部门派员参加案件讨论,就违纪构成,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等问题进行咨询,提升案件审理水平,确保案件定性准确。

(二)做到案件证据准确、事实清楚。对所有立案的违法案件,各级国土执法队伍要全面收集涉案材料,做好物证、书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调查笔录和勘测笔录、鉴定结论等各种证据的采集、查证和固定工作,通过查看时间顺序、主体关系、数据联系等方法,仔细审查案件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未经查证属实的,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做到卷宗材料齐全。各级国土执法队伍要严格按照《市行政处罚案件文件材料归档整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部执法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完善案件台账,做好电子文书和纸质版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将办案过程中涉及的文书、图件、照片等,编页装订,立卷归档,促使案卷材料规范有序、清晰齐全。

三、加大违法案件执行力度,切实提高案件查处威慑作用

(一)严格落实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各级国土执法队伍要督促违法当事人积极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主动纠正违法行为,该退还土地的退还土地,该罚款的及时缴纳罚款,该拆除的拆除到位,该没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没收到位并移交相关部门;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也不的,要在规定时效内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手续,并做好配合协助工作。

(二)依法依规移送案件。要按照部、省文件规定,做好案件移送工作。各级国土执法队伍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对应当追究相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依纪依规及时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移送手续;发现单位或个人违法行为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向有关公安机关办理移送手续;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贪污贿赂、渎职等行为,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向有关人民检察院办理移送手续;在办理案件移送时,应将有关案件的资料副本一同移送,并做好移送登记台帐,配合被移送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处理结果装入案卷。

土地执法论文篇8

(一)土地执法手段单一、缺少强制措施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未赋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执法手段,对于违法行为,即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了处罚决定,当事人如不主动履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法院处于复议期间和土地诉讼期间,一般不予强制执行,这个期间大多是几个月,土地执法行政主管部门面对这种违法行为往往束手无策。

(二)土地执法力量薄弱、执法经费不足,土地执法水平受执法者素质影响

基层土地执法力量薄弱,执法经费严重不足,已经成为阻碍基层土地执法工作的重要因素。在不少基层国土所,虽然有执法的决心和信心,但是却由于人员编制少,执法经费不足,使执法的效果大打折扣。基层土地执法者的素质以及受其影响的土地执法的水平也是土地执法工作的重要阻碍。土地执法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工作,要处理好土地违法案件,不仅要求执法人员具有较高的法律知识,而且要求执法人员有较高的协调能力,并且熟悉其他相关知识。不少基层执法人员素质较低,他们对法律法规学习不深、掌握不透,而且缺少必要的专业知识。在处理案件时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或者处罚程序不合法,越权处罚,严重损害执法队伍的形象。常有土地土地主管部门被告上法庭并败诉的事例见诸报端,往往正是由于执法人员素质低下,执法水平低劣所造成的后果。还有的基层土地执法人员目无法纪或经不起时间的考验,以情易法、办人情案、贪污受贿、执法违法、执法犯法,利用手中的法律武器谋取私利,吃拿卡要,不仅损害了国土资源部门的形象,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三)职责不清,缺乏配合,行政干预仍然存在

土地执法是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管理工程,涉及社会各领域,涉及政府各层次,所以土地执法不但要求与司法机关密切配合,而且要求与行政机关的相互配合和协调,“发展是硬道理”,作为基层政府发展地方经济、造福地方百姓,本无可厚非。但是一些基层领导片面追求经济目标的增长,不能正确处理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局部利益的关系,置法律于不顾,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粗预土地行政执法工作,加之现行管理体制深层次问题的影响,造成土地执法机关调查难、处理难、执行更难。原来一些较为重大的土地违法案件,刚立案时不少领导的电话、条子就纷纷而至,使得具体办案人员无所适从,一面是法律,一面是地方领导或顶头上司,考虑自己的今后的工作、生活,不得不以牺牲法律来平衡,一些地方以招商引资为名,以牺牲土地为代价招商,大量浪费土地。

二、对策研究

基层土地执法难、土地违法案件执行难早已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要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状况,进一步推进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必须调动各个方面的力量,提高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积极性,同时还必须做到:

(一)领导重视健全机构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到位

多年来的执法监察工作实践,我们体会到加强领导,健全机构,职能到位是做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基础。在这方面,各级政府部门要特别重视,局长要亲自抓,上下形成合力,才能强有力地推动工作的开展。一是要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政府成立创建执法模范领导小组,人大每年开展一次土地执法检查,两次听取执法工作汇报,并不定期的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贯彻情况。二是将依法监察、严格执法纳入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和研究监察整体状况,及时解决所存在的问题。三是加强机构建设,系统内部进行机构改革,要重新整合执法资源,理顺监察管理体制,在机构设置上,将原来的三个股室合并,重新成立执法监察股、执法监察队和办公室;在人员配备上,对原有执法人员进行调整,进一步充实力量,并重点加强巡查监察力量;在职能划分上,进一步区分职能,监察股主负责违法案件的查处与案卷的审核;监察大队主要负责违法行为的动态巡查与违法苗头的制止;办公室主要负责国土资源案件的接待及办理工作。

其次,执法监察工作应在县、乡、村分别设立执法监察的组织,聘请监察员、联络员、违法案件举报员,作为防范和制止各种违法案件的前防线。国土局与各乡镇国土所签订监察职责责任书,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二)加大土地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公民尤其是领导的法律意识

加强土地法律法规的普法教育,可以从源头上减少土地违法案件,促进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安定。目前,社会上仍然有不少土地管理法盲存在,特别是有部分领导干部,对土地管理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也十分淡薄。因此,我们基层土地执法监察人员在履行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土地管理法律的宣传工作,让广大市民了解我国土地国情国策、法律法规的内容,知道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提高广大市民尤其是领导干部遵守法律的自觉性,维护法律的尊严。

(三)密切土地执法机关之间的配合、建议联合执法的机制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仅要密切与公、检、法的配合,还要加强与其他土地执法机关之间的配合与协调工作,监察部门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一查到底,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土地违法案件的审理、执行工作。基层国土行政执法人员更要通过认真研究法律、法规,寻找其中的契合点,协调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执法力量,克服单打独斗的不利局面,与公安、司法部门建立一定形式的联系制度或土地联合执法机构,联合执法,解决一些长期积压的难题,提高执法效果。

(四)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物质保障,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人、财、物是土地执法中必不可少的,任何一项的欠缺,都会成为影响土地执法的重要因素。因此,政府部门应该充分保证土地执法的人员编制、经费、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架筑合理的人才结构、配置交通工具、执法装备、调查取证设备等。同时还应该解决基层执法人员的实际困难,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使其安心于执法工作。具备强有力的物质保障,还必须加强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一是加强土地执法监察人员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理论基础知识教育,树立执法为民的“公仆”意识。二是加强执法监察人员的政治责任感教育,使每一位执法人员充分认识到依法履行职责在整个土地管理过程中的重要地位,自觉做到政治坚定、勤政廉政。三是实行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的培训,结合竞争上岗制度,打造一支纪律严明、业务过硬、执法公正的基层土地执法队伍,使之与经济发展要求相匹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土地主管部门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威望。因次,法律要求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文化素质,具备较高的语言表达和文字能力,能熟练操作电子计算机等现代化办公设备处理文件资料和分析图件。此外,国土执法监察人员还必须精通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业务,熟读掌握土地违法案件的立案、审理、查证、处理、执行、形成司法文书、立卷归档等全套工作中的基本程序,并能在实践中灵活运用。

(五)从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人员要熟悉法律、精通业务,严格执法,程序规范。

土地执法论文篇9

第一是以人为本机制

无论什么样工作都需要人去完成,尤其是在需要构建和谐社会的当今更需要突出以人为本这个核心。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需要知法、懂法、守法的执法监察队伍和公民来共同完成,因此以人为本,对内要为干部职工创造一个终身学习教育的环境,舒适安心的工作环境,打造一支吃苦奉献的国土队伍,营造一个文明和谐的工作氛围,使领导班子和职工队伍真正团结凝聚在一起,去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能;对外要建立与社会各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遵纪守法意识,同时要树立执法就是服务的理念,在服务中执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把以人为本真正落实到工作实践中,树立国土资源部门的良好执法和服务形象。现在执法车辆的更新、养老保险金的缴纳和医疗保险体制的逐步理顺以及强化便民服务就是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体现。

第二是科学发展机制

一要规划先行。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国土资源规划放在国土资源管理的首位,以起到规划龙头作用。在土地管理方面,要按照“先规划后建设、先征地后配套、先储备后开发、先做环境再出让”的思路,抓好六项配套工作:一是配合相关部门下大功夫修编和完成城镇建设规划,全力以赴修编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规划相衔接,为项目和城市建设提供用地空间。二是以项目建设为纲,积极争取并认真实施好国土资源项目,抓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积极到部、到省,争取政策支持,争取用地指标,尽力为全县重点项目建设提供用地保障。三是垄断土地一级市场,规范土地二级市场,尽力储备一批土地,增强政府对土地的调控能力,把土地用在综合效益好的项目上。四是按照“盘活存量、挖掘潜力”的要求,加大对闲置土地的管理和利用,加强宅基地规范化管理。五是强化耕地保护责任制,依法管地,规范用地,尽快形成“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的监管体系。在矿产资源管理方面,要处理好整顿与开发的关系。一切乱采滥乱,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必须依法取缔;一切急功近利,掠夺式开采,造成资源浪费的,必须整顿规范;一切依法开采,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必须保护;一切综合回收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必须鼓励。要立足长远,抓好矿山企业整合重组,逐步达到一个矿山只设置一个矿权的目标。实现规模开采,减少矿界纠纷,综合利用,提高效率,增加效益。

二要强化执法。把执法监察工作作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加以实施。做好新形势下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执法理念,坚持“防范在前、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查处到位”的执法监察指导思想,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防控违法上,积极引导全社会转变用地观念,增强守法意识,把部门执法扩大为全社会齐抓共管,全方位营造健康、有序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环境。具体的说要强化以下工作:一是要大力推进执法创建活动。建立由政府牵头,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层层落实责任,全社会共同管理的执法工作新机制。变被动接受管理为主动协助管理,变国土资源部门单枪匹马执法为全社会凝心聚力,逐级夯实执法的组织基础和思想基础,开创执法长效管理的新局面。二是树立服务是执法的首要环节的理念。通过及时了解各类用地需求,引导化解用地矛盾,把违法的苗头控制在萌芽状态,把合理的用地需求通过积极的服务及时落实到位,大幅度减少违法案件的发生。三是严厉打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认真做好历史形成的违法用地的处理工作,区别情况予以处理。严肃查处顶风违法案件,坚决打击破坏基本农田、违反规划和产业政策、侵害群众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坚决做到该立案的立案,该查处的查处,该移送的移送,该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打出国土资源执法的威力,维护管理秩序的稳定。四是加强执法监察队伍建设。严格执行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加强执法的内外部监督制约,树立政令畅通、执法严格、业务精湛、清正廉洁的执法工作新形象。

三要服务为民。重点要强化依法行政、主动服务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需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拥有一定的行政执法权,这些权力是法定的权利,但这些法定权力又有一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如何行使好自由裁量权,我认为要切实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提高落实国土资源管理政策措施的执行力;二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认真落实行政责任考核及追究制度;三是推进法制建设,健全和完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四是坚持民主决策,规范决策程序;五是提升政务公开水平,深化权利公开、透明运行的体系,真正实现阳光行政。六是强化便民服务,对国土资源所涉及的县域经济项目要主动服务,完善便民服务机制,实现提高工作效率的目标。在优化环境方面,要强化服务意识,树立起“公务员首先要当好服务员”的思想,由善于“管死”向“主动服务”转变,提前介入,为用户提供服务,帮助用户办理土地申报资料,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报批手续,全程为项目提供最优的“零距离”服务。

第三是构建和谐机制

一要加强党的建设。以改革创新的精神,贯彻党的十七大报告和新对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新要求,全面推进国土资源系统党的建设。在思想建设上,认真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深入把握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提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能力。要组织引导党员干部深入学习新,提高遵守的自觉性,增强党性修养,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组织建设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领导班子思想作风,提高领导干部执政本领和行政能力,把国土资源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定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的坚强领导集体。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选拔任用系统干部,继续加大培训力度,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国土资源干部和人才队伍。在作风建设上,要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始终坚持群众路线,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为基层和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要着力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以求真务实作风推进各项工作。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进一步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工作的执行力、信息的透明度,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部门。

二要做到廉洁勤政。国土资源部门承担着调查、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资源的重要职能,拥有法律赋予资源管理的审批权、收费权等国土资源管理权限。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要构建“教育、制度、监督”三位一体惩防腐败体系,加强廉洁自律教育,深入开展警示教育活动,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独断专行,加强内外监督,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切实贯彻执行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为民“十项措施”和工作人员“五条禁令”,真正做到清正廉洁、模范执法;真正做到爱岗敬业、尽职尽责;真正做到用心思考、用心做事,以良好的作风,优质的服务,高效的工作,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能。

三要创建文明和谐。以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为载体,增强国土资源的团结凝聚力,社会公信力,为民亲和力,创建文明和谐行业,我局要在取得县级文明和谐单位的基础上向创建市级文明和谐单位目标迈进。

第四是服务社会机制

国土资源信息工作是国土资源部门的—项重要工作,我们要通过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渠道将国土资源信息向社会公开、公告。接受社会监督,以便更好地为社会服务,为经济服务。

目前我们要重点做好以下五方面工作:

1、抓安全,保稳定。国土资源安全工作是目前的重中之重,维护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安全稳定是我们国土资源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只有创造一个安全的大环境,才能保证国土资源的稳定发展。矿业秩序和土地市场是加强安全工作的两个重点,因此,需要用对我们自己和社会负责的态度去履行执法监察职能,确保国土资源秩序稳定。

2、抓项目,增收入。我们陵川局90%的人员都是自收自支人员,国土资源收益是保障国土资源稳定发展的基础,这就要求我们加强项目用地报件项目库的储存,同时加快项目用地出让金的催缴,确保国土资源收益目标完成。

3、抓基础,优服务。一是加快第二次土地调查进度,年底完成崇文镇的地籍调查工作;二是完成1:2000的基础测绘项目和居民点用地调查工作,为今后的土地开发提供依据;三是完善基层所的基础业务工作,强化便民服务,优质高效完成工作。

土地执法论文篇10

1、按时填报了**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初步统计表、**年项目建设新增建设用地情况调查表,铁山区共上报了16个项目用地,完成了大广高速建设用地征地报批工作,严格执行片区综合价,及时完成分局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相关资料已报市局。完成了黄金山铁山工业园236亩土地的报批工作。

2、按照市局部署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一是成立了领导机构和调查队伍;二是开展了宣传工作,区政府、区国土资源部门、街道、村(社区)各司其责,采取发文、发送资料、刷写标语、办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宣传;三是收集了土地登记等资料;四是雕刻并启用了铁山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公章;五是为二次调查工作购置了电脑、移动硬盘等设备;六是开展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目前已完成近二个街坊的外业调查工作。

3、完成土地登记发证169宗,做到了在规定时间内办结,无差错、无投诉。

4、建立和完善了区、街办、村三级执法监察网络。全区五个行政村都聘用了协管员,落实了动态巡查责任制,坚持每月巡查三次以上,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7起。

5、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缴入库25.3万元,约占全年收入的50%。采矿权价款征收8.50万元,收取采矿权使用费1.21万元,除大冶铁矿由市局直接征收外,全区15家矿山全部征收到位。

6、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工作取得了实效:一是坚决制止乱采滥挖行为,对老土桥、发达机械厂后面等5处乱采滥挖铁矿石行为进行了专项整治;二是对2家采矿证到期的矿山,及时下达了《制止违法开采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产整改;三是完成了铁山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总结工作。

7、完成了**年度采矿权人检验工作。共年检矿山16家,年检率达100%。及时催办和督办采矿许可证到期的3家采矿权人,进行延续、变更登记工作。

8、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一步完善、落实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预案编制和快速反应等制度。建立、健全了责任网络。成立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和突击队。汛期实行了24小时值班制度。坚持每周巡查。开展了地质灾害点的全面排查,并作好详细记录。严格执行和完善险情巡查和灾情速报制度,主汛期每日分局向市局报告情况,杜绝灾害事故的发生。对在大冶铁矿桃花山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建设矿井的活动进行了坚决制止。对老土桥、桃花山、铁金港等处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了回填、清沟工作,确保汛期地灾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9、共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120余万元。积极支持黄石市石灰石矿等矿山企业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10、完成了铁山区国土资源网站的建站工作,录入各类文章、信件600余篇,实现了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并做到了及时更新网站信息,此项工作受到了市局的肯定。

二、共性目标进展情况

1、认真开展了提高执行力大讨论和文明执法教育活动以及“作风建设年”、“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创建“五型机关”活动。一是制订了《铁山区国土资源分局提高执行力大讨论和文明执法教育活动实施方案》、《铁山区国土资源分局0*年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计划》和《铁山区国土资源分局0*年学习计划》。二是成立了铁山区国土资源分局提高执行力大讨论及文明执法教育活动领导小组、精神文明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和分局学习培训领导小组。三是学习了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国共产程》、同志在中纪委十七届二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国人大十一届一次会议精神、全省国土资源工作会议精神、市人大十二届一次会议精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土地登记办法》、《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物权法》、《黄石市国土资源局业务审批管理规定》和国土资源管理知识。学习了李鸿忠省长、李宪生副省长在省政府第一次廉政建设暨加强政府执行力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和杜云生厅长在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开展文明执法教育活动和建立快捷反应机制视频会议上的讲话,并重新学习了吴风雨局长在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廉政建设暨执行力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四是分局组织了以政治理论、法律法规、业务知识、规章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土地登记办法》、《黄石市国土资源局业务审批管理规定》、国土资源管理知识、党的十七大知识,共四次学习考试;五是学习党的十七大和全国人大十一届一次会议精神。分局每人均写出了3篇计4000字以上的心得体会,最少的同志也写了近5000字以上的读书笔记,有的同志笔记达3.6万字。六是分局开展了提高执行力、文明执法、快捷反应为主题的大讨论,让全体干部职工结合分局的实际畅所欲言,谈论执行力和文明执法工作中应做到什么,今后的努力方向是什么?我们分局存在哪些不足,如何改进?对自己对分局工作的满意程度如何?并进行自评和反思。在此之后,分局广泛征求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矿山企业、部分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和建议20余条,并逐步提出了整改措施,在今后的工作要切实改进和落实。土地科刘斌同志工作成绩突出,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执行力,被分局评为提高执行力和文明执法先进个人。

2、加强党组织建设。成立了创建“五好”班子领导小组,制订了创建“五好班子”工作计划。认真开展了0*年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工作活动:通过学习动员、广泛征求意见、开展谈心活动、撰写党性分析材料、召开组织生活会、提出评议意见、制定整改措施等活动,使全分局每一名党员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教育,坚定了党的理想信念和提高了做好工作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3、重新修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计划开展了警示教育活动。组织参加了市局组织的一系列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我分局也开展了3次集中的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每一名干部职工均受到了教育,均表示要切实在自己的工作中,做到克己奉公、廉洁从政。

4、开展了铁山区村(居)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共举办培训班两期,参加培训人员共70余人,取得了良好的培训效果。

5、开展了“4.22”世界地球日、“6.25”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铁山区共有26个单位、部门参加了这两次宣传活动,共悬挂宣传横幅40余幅;两次参加上街咨询干部达20人/次;发放各种书籍、宣传资料3000余份,回答群众提问30余人/次。

6、开展“三考核一评议”活动。一是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二是对干部职工完成任务情况进行了2次全面检查。每人均上报每月工作完成情况。办公室对有无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检查;三是要求每人记好工作台帐。

7、重视宣传工作,上报市局政务信息27篇,发表7篇,其中新闻媒体3篇、国土信息2篇、省厅动态信息2篇。

8、按时上报了土地、地矿、财务及综合类国土资源统计报表,按时参加了市局举办的各类学习、培训班和各类会议。

9、认真完成了铁山区政协六届二次会议委员提案办理工作,3件提案的答复,均使提案的政协委员满意。

10、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严格规范。严格执行市财政和市局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加强预算管理,做到了节约、合理开支。

土地执法论文篇11

一、相邻关系纠纷退出土地的执行

(一)坚持说服教育,促其自动履行

对于此类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必须考虑执行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尽管当事人在诉讼阶段未达成协议,但在执行阶段,执行人员必须耐心做好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坚持以说服教育为主,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诉愿。调阅诉讼卷宗,查找争议焦点,核实尺寸,审查判决是否存在问题。即使判决事实清楚被执行人必须退出土地的,执行人员仍要坚持做好和解工作。执行员应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特定社会经验的人员进行调解,促进和解。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判决存在问题,应及时按法定程序暂缓或者中止执行。

(二)依靠有关部门协助执行,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判决退出土地案件若需要强制执行,法院必须按法定程序执行。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未自动退出的,应发出强制退出土地公告,退出的时间应选择在庄稼收获之后播种之前完成。在强制过程中应邀请土地测量人员、当地派出所公安人员及村委会领导到场协助,执行人员应严格控制事态的发展,对拒不配合、妨害执行的人员要果断采取措施,及时带离执行现场。申请执行人在法院确认的位置重新作出划分标记。

(三)判决已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又恢复到执行前状态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在2001年1月2日对天津高院的答复中指出: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员对法院已执行的标的又恢复执行前的状态,虽属新发生的侵权事实,但是与已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并无区别,若申请执行人另行起诉,法院将重新判决,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及法院的审理负担。因此,对于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员将争议土地恢复到执行前状态的行为认定是对已执行标的的妨害行为,适合罚款或拘留的强制措施。对申请执行人要求排除妨害的,应继续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二、变卖土地经营权的执行

(一)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执行

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是农民赖依生存的基本保障,农民不仅靠它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而且靠它承担教育子女等费用,土地经营权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因此,土地承包法虽然规定土地经营权可以流转,但受到诸多法定条件的限制,如流转须自愿、经发包方同意、强迫流转无效等。法院执行农村房屋和集体土地应同国土资源局协商一致。所以一般情况下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不能成为法院执行标的。

但从物权法理论来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准物权、用益物权,是财产型权利,可转让改变受益人法院可以执行。

执行土地经营权过程中须严格把握住以下几个原则:

(1)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2条、第223条的规定执行,留足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生活必需品、费用。由于农民所在村不同,人均分得土地不均等,执行土地时必须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必需生活用地,若无剩余则不能执行。

(2)严格按照土地承包法第10条规定即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对经营权实行流转。

(3)严格按照土地承包法第17条规定即土地受让人对土地用途不能改变,不得对土地永久性损害。

(4)按照土地承包法第33条规定的原则执行,即: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强迫流转;不得改变所有权的性质及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的剩余期限;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转让必须经发包方同意;按照土地承包法第385条的规定必须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登记;受让人必须承担原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需进行评估作价(委托有资质部门评估);评估作价要公开、公正、公平。

对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执行方法:

由于家庭承包土地是以家庭为单位,在执行被执行土地时,首先分清案件确定的债务是被执行人的家庭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若是个人债务则不能执行共同土地。在执行土地经营权时人民法院应首先对被执行人经营土地予以查封,限制被执行人私下流转,查封时应张贴公告,送达协助查封手续。第一种方法主动转让,执行人员做好被执行人思想工作,促其同意主动转让、出租给第三人,由法院控制价格。第二种方法和解执行,在执行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意用土地经营权抵债。第三种方法被执行人以将承包土地经营权转包、出租等形式流转给第三人的执行。被执行人在法院对其承包地经营权查封之后擅自转包、出租给第三人经营,应认定为无效。一种情况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由被执行人将转让款部分或全部给付申请人。另一种情况承租户将价款交付法院继续经营。第三种情况承租户拒不退出耕地,法院强制收回,以同样价转让给他人或债权人。第四种方法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同第三人恶意串通,将承包地协议出租或抵偿债务(日期写在法院查封之前),此种情形建议申请人代位诉讼,等待判决结果,决定是否执行,执行机构一般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体权利的审查。第五种方法被执行人将承包地弃耕、摞荒外出打工情形,法院应视为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可以委托发包方(村委会)将被执行人承包地收回另行转让、出租给他人,价格随行就市,或由申请人经营,但转让期限不宜过长。第六种方法被执行人为转包、租赁承包人的耕地的执行,被执行人已一次交清租赁期价款。法院在征得原承包人、发包人同意后强制转让。分期给付的,执行剩余期限经营权或执行地上物。

(二)对被执行人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承包地经营权的执行

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地、荒沟、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承包。这就意味着法院对被执行人承包的五荒经营权可以强制执行,但不能超过承包期限。其执行程序为:(1)送达查封手续,张帖公告;(2)与发包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同意执行;(3)制作拍卖裁定;(4)委托有资质部门进行评估作价;(5)拍卖前通知优先承包人(发包方)到场;(6)裁定变更经营权人及限期到有关部门变更。

(三)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执行

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法流转并可设定抵押,法院可以依法强制处分,但应当告知竞买人到国地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使用权出让手续。

(四)农村宅地基地的执行

担保法第37条第2款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这说明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农民的专有权利。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能超过省规定的标准。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权利主体特定性,其本质上属于满足农村村民基本生产和生活的必需财产,根据执行标的有限原则,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法院强制执行的财产范围。超出标的如一户两宅小户大宅可以处分。

土地执法论文篇12

一、相邻关系纠纷退出土地的执行

(一)坚持说服教育,促其自动履行

对于此类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必须考虑执行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尽管当事人在诉讼阶段未达成协议,但在执行阶段,执行人员必须耐心做好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坚持以说服教育为主,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诉愿。调阅诉讼卷宗,查找争议焦点,核实尺寸,审查判决是否存在问题。即使判决事实清楚被执行人必须退出土地的,执行人员仍要坚持做好和解工作。执行员应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特定社会经验的人员进行调解,促进和解。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判决存在问题,应及时按法定程序暂缓或者中止执行。

(二)依靠有关部门协助执行,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判决退出土地案件若需要强制执行,法院必须按法定程序执行。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未自动退出的,应发出强制退出土地公告,退出的时间应选择在庄稼收获之后播种之前完成。在强制过程中应邀请土地测量人员、当地派出所公安人员及村委会领导到场协助,执行人员应严格控制事态的发展,对拒不配合、妨害执行的人员要果断采取措施,及时带离执行现场。申请执行人在法院确认的位置重新作出划分标记。

(三)判决已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又恢复到执行前状态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在2001年1月2日对天津高院的答复中指出: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员对法院已执行的标的又恢复执行前的状态,虽属新发生的侵权事实,但是与已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并无区别,若申请执行人另行起诉,法院将重新判决,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及法院的审理负担。因此,对于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员将争议土地恢复到执行前状态的行为认定是对已执行标的的妨害行为,适合罚款或拘留的强制措施。对申请执行人要求排除妨害的,应继续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二、变卖土地经营权的执行

(一)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执行

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是农民赖依生存的基本保障,农民不仅靠它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而且靠它承担教育子女等费用,土地经营权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因此,土地承包法虽然规定土地经营权可以流转,但受到诸多法定条件的限制,如流转须自愿、经发包方同意、强迫流转无效等。法院执行农村房屋和集体土地应同国土资源局协商一致。所以一般情况下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不能成为法院执行标的。

但从物权法理论来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准物权、用益物权,是财产型权利,可转让改变受益人法院可以执行。

执行土地经营权过程中须严格把握住以下几个原则:

(1)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2条、第223条的规定执行,留足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生活必需品、费用。由于农民所在村不同,人均分得土地不均等,执行土地时必须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必需生活用地,若无剩余则不能执行。

(2)严格按照土地承包法第10条规定即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对经营权实行流转。

(3)严格按照土地承包法第17条规定即土地受让人对土地用途不能改变,不得对土地永久性损害。

(4)按照土地承包法第33条规定的原则执行,即: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强迫流转;不得改变所有权的性质及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的剩余期限;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转让必须经发包方同意;按照土地承包法第385条的规定必须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登记;受让人必须承担原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需进行评估作价(委托有资质部门评估);评估作价要公开、公正、公平。

对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执行方法:

由于家庭承包土地是以家庭为单位,在执行被执行土地时,首先分清案件确定的债务是被执行人的家庭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若是个人债务则不能执行共同土地。在执行土地经营权时人民法院应首先对被执行人经营土地予以查封,限制被执行人私下流转,查封时应张贴公告,送达协助查封手续。第一种方法主动转让,执行人员做好被执行人思想工作,促其同意主动转让、出租给第三人,由法院控制价格。第二种方法和解执行,在执行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意用土地经营权抵债。第三种方法被执行人以将承包土地经营权转包、出租等形式流转给第三人的执行。被执行人在法院对其承包地经营权查封之后擅自转包、出租给第三人经营,应认定为无效。一种情况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由被执行人将转让款部分或全部给付申请人。另一种情况承租户将价款交付法院继续经营。第三种情况承租户拒不退出耕地,法院强制收回,以同样价转让给他人或债权人。第四种方法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同第三人恶意串通,将承包地协议出租或抵偿债务(日期写在法院查封之前),此种情形建议申请人代位诉讼,等待判决结果,决定是否执行,执行机构一般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体权利的审查。第五种方法被执行人将承包地弃耕、摞荒外出打工情形,法院应视为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可以委托发包方(村委会)将被执行人承包地收回另行转让、出租给他人,价格随行就市,或由申请人经营,但转让期限不宜过长。第六种方法被执行人为转包、租赁承包人的耕地的执行,被执行人已一次交清租赁期价款。法院在征得原承包人、发包人同意后强制转让。分期给付的,执行剩余期限经营权或执行地上物。

(二)对被执行人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承包地经营权的执行

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地、荒沟、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承包。这就意味着法院对被执行人承包的五荒经营权可以强制执行,但不能超过承包期限。其执行程序为:(1)送达查封手续,张帖公告;(2)与发包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同意执行;(3)制作拍卖裁定;(4)委托有资质部门进行评估作价;(5)拍卖前通知优先承包人(发包方)到场;(6)裁定变更经营权人及限期到有关部门变更。

(三)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执行

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法流转并可设定抵押,法院可以依法强制处分,但应当告知竞买人到国地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使用权出让手续。

(四)农村宅地基地的执行

担保法第37条第2款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这说明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农民的专有权利。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能超过省规定的标准。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权利主体特定性,其本质上属于满足农村村民基本生产和生活的必需财产,根据执行标的有限原则,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法院强制执行的财产范围。超出标的如一户两宅小户大宅可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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