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3-03-22 17:47:25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论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论文篇1

1.2基金的筹集标准。每人每年40元的新型合作医疗基金由县级市财政、乡镇财政和村集体经济和农民个人四方筹集。县级市财政、乡镇财政按实际参加人数给予每人每年20元支助;村集体经济按实际参加人数给予每人每年5元支助;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员均以整户为单位每人每年缴纳巧元。敬老院在院老人、五保户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民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市财政和乡镇财政各分担10元;残疾人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决。

1.3基金遵循公开、透明的管理原则。市农医办定期结清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帐目,列出详细清单并发到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农医办负责在该村村务公开栏上公布。

1.4医疗补助的比例。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人员,在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花费的医疗费用(符合补助规定范围内的)按下列标准,以分段计算的办法予以补助:500元(含500元)以下的部分不予补助;501一3000元的部分,可补助20%;3001一6000元的部分,可补助30%;6001一10000元的部分,可补助40%;10001元以上的部分,可补助50%。在临安以外医保定点医院诊治的,则按上述标准的%%进行补助。多次住院可以累计。最高补助金额为20000元。

1.5门诊药费的报销。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员,在医保定点的乡镇卫生院就诊时,其药费(自费药品除外)可当场结报10%。此部分费用不再列人上述分段补助范围进行补助。

1.6办理医疗费补助的手续。在结算周期内(结算周期为一年)发生符合规定可补助的医疗费用,将诊治医院原始发票(包括费用明细帐单、药品汇总清单)、病历、合作医疗证、本人身份证送至乡镇人民政府农医办,由乡镇人民政府农医办代其办理。

2实施情况:以对浙江某村的分析

2.1成绩分析。

2.1.1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热情很高。该村1504人,总参保人数为1397人,参保率为93%。

2.1.2该村已享受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的农民占了较大比重。从2004年7月l日至12月31日,该村已有14户农民报销过医药费,累计报销总额25892.11元。

2.1.3农民群众表现出了很高的热情。在询问农户“你对这项工作的满意程度如何?”时,回答“满意”的占77%,回答“基本满意”的占19%,回答“不满意”的仅占4%。95%的被调查农户表示“明年还要参加”,只有0.2%的农户表示“明年肯定不参加”。

2.2问题分析。

2.2.1宣传深度不够制约农民参保率。农民对于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认识还比较模糊,对涉及切身利益的规定和制度把握不准。调查结果显示,只有46%的农户知道“医药费报销所需要的手续”,20.8%的农户则根本不知道。70%的农户回答“有点清楚”或“不清楚”“报销的医药费金额是怎样计算的”。门诊和住院报销的比例的区别造成农民对合作医疗报销的期望值与实际报销额之间产生了出乎想象的差距;还有的农民担心参保后生病住院不能按章兑现补偿,担心资金被挪用,这都降低了参保率。

2.2.2制度设计不够完善,影响了农民的受益面和受益水平。农民反映较多的有四个方面问题:一是报销比例偏低。补偿少,农民自己承担的费用还是偏重;二是医药费报销的起付线、封顶线制定不科学。起付线定得太高,农民担心小病不受益,影响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封顶线定得太低,农民担忧大病无保障,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三是报销手续太繁杂。特别是转院的需要经过层层环节,农民意见较多;四是关于定点医院的规定限制了农民选择医院的权利,不利于各医疗单位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2.2.3定点合作医疗机构的药品价格高于市场药店,农民反映较为强烈。当前农村医疗费用中,药品费用一般占到75%一85%。定点医院相当一部分药品价格大大高于市场药店。参保农户发生的药品费用在获得合作医疗报销后,仍高于药店零售价格,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积极性。

3思考和建议:加强行政监督,建立制度的良性循环机制

3.1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宣传教育工作。要统一思想,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工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涉及千家万户、维系亿万农民的民心工程,能否真正受到人民群众欢迎,能否具有较强的生命力,关键是我们的工作能否得到群众的认可和信任。要面向社会宣传,扩大社会各界对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认知度,鼓励社会捐献、多方筹集资金。

3.2完善制度设计,实现制度创新。要及时深入了解和分析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疑虑和意见,及时吸收合理的要求和建议,完善制度设计。要扩大门诊的报销范围,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在已掌握一定信息资料的基础上,通过分析研究,及时调整补偿标准,以提高农民受益程度;要逐步降低并有效控制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价格,最大限度降低药价。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杜绝人情方、大处方及重复检查等,切实减轻农民医疗负担;要因地制宜对妇女及儿童等农村特定群体提供帮助,对一些农村常见的妇女病检查与治疗、分娩等制定一些特殊的照顾政策。对当年没有发生医疗费的农户提供免费体检。

3.3改善农村医疗机构基拙条件和服务模式,减轻农民就医负担。调整优化农村卫生资源,加快服务模式改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动员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农村医疗卫生事业。重点加强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建设,逐步配套必要的医疗卫生设备,合理调整优化农村卫生资源,加快改进乡村卫生机构服务模式,加快开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增加农村卫生投人,加大卫生支农。鼓励优秀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农村卫生院工作,不断提高乡、村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论文篇2

(一)农民筹资负担逐年上升

安徽省新农合人均筹资额及筹资总额虽然逐年上升,但农民在参合过程中所承担的筹资压力却没有降低。2009年安徽省每位参合农民所要缴纳的参合费用为每年20元/人,占同年安徽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0.44%,到2012年,农民的个人筹资额上升至每人每年50元,占同年安徽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0.7%。由此可见,在新农合的发展过程中,虽然新农合的筹资标准由2010年的150元/年上升到2013年340元/年,但是农民个人的筹资额占其纯收入的比重也在上升。

(二)集体筹资的能力及意愿差

我国新农合规定,新农合筹资主体有农民个人、集体扶持、政府资助三部分构成,其中集体经济组织部分规定是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农合给予适当扶持。安徽省2010年至2013年新农合筹资构成中,集体筹资负担为零。各个地方的集体经济发展的水平不同,这也就决定了各地集体经济组织对新农合筹资的支持有无和支持水平的高低。我国各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情况,自减免农业税以后是非常不足的,因为,农业税减免,就意味着集体经济来自“三提五统”等的收入没有了,再加上政府对农民的各项收费也更加规范化,这样大多数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如果不发展其他经济,也就没有收入来源,在这种情况下,即便集体经济组织有意愿投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没有能力进行相应的资金投入。集体经济组织对新农合投资的意愿也比较差。基于以上的原因,中央规定“在新农合筹资构成中集体经济组织也要发挥作用”的要求就很难实现。

(三)政府财政补助结构欠佳

1.中央财政补助乏力

我国社会保障支出责任一直是以地方财政负担为主,这种传统的支出格局即便在我国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仍没有改变。因为自我国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财政收入明显呈现出向中央政府集中的趋势,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相对就有下降的趋势,在这种前提下,中央政府在新农合筹资中,其应承担的责任也就更多。但实践中,中央政府对新农合的补助占新农合总筹资额的比例却偏低。中央财政补助占总筹资额的比例还不足50%,在中央政府的财政能力增强的情况下,其也应在新农合筹资中承担更多的责任,实践中,中央财政补助在新农合中承担的经济责任与其财政能力远远不符,也就会导致新农合的筹资水平和补偿水平比较低,同时,中央财政补助的乏力,也无法激励地方政府推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省级财政补助乏力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新农合筹资中,中央政府补助乏力,集体筹资的能力及意愿差,在这种前提下,地方政府的财政补助对于新农合筹资机制的发展至关重要,安徽省财政对新农合的支持虽然每年都在增长,但与农民个人筹资额、县镇的财政补助额相比,其增长额度并不大,与此相对应的省财政补助占总筹资比例却从2010年、2011年的30%下降至2012年的28%,2013年的27%。新农合筹资总额每年都有所提高,在中央政府补助乏力、省级财政补助比例下降的情况下,在现行筹资机制下,新农合的筹资压力只能转向农民和县(区)财政。县级政府的财政,自税费改革后,其收入也只能以保运转为特征,也就无能力和意愿拿出更多的补助投资于新农合,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和县镇对新农合的筹资积极性很难提高,新农合的筹资机制也很难得到良性发展,最终会影响到新农合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四)基金沉淀比较严重

安徽省新农合基金分为风险基金和统筹基金两大类。新农合基金使用的原则是“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基金节余率的合适比例为5%~10%。在卫生部与财政部2007年的《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中,要求各地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结余率控制在15%以下,安徽省基金节余率近年来都在20%以上。理论上资金的剩余可以提高新农合的抗风险能力,但如果新农合基金剩余过多,新农合所带来的好处农民也就无法享受到,这种情况如果长期存在,农民对新农合的信任也就会大大降低,从而新农合制度也就很难得到可持续性的发展。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困境的原因分析

(一)新农合筹资制度缺乏立法保障

目前的新农合制度还没有法制化,其发展模式是政府依靠行政手段推动实施的,即依靠政策作为发展的模式,所以其规范化的程度并不高。制度只有做到规范化、制度化,才能真正保障农民利益。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真正具有保障农民利益的实力,必须且首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该制度的筹资。解决新农合的筹资而且要使这种筹资机制规范化以保障其顺利实施,最有效的方式就是通过新农合立法。其一,新农合制度自2000年实施以来,一直都是依靠政策来推行,而政策与法律相比较,又缺乏连续性和严肃性。因此,实践中,新农合制度自2002年试点以来,一直处于频繁的调整之中,因为该制度一直处于不成熟的状态中,导致该政策也一直不断地在更改,当初推行新农合政策,农民本就心存顾虑,该制度实施过程中,又频繁地修改,这更加使得农民怀疑新农合政策的可持续性。其二,新农合政策从试点到后来的推广和实施是依靠行政手段,在制定规范新农合政策的文件过程中,并没有严格的将宪法或法律作为依据,绝大部分都是依据新农合的相关政策制度。所以导致新农合的筹资问题、基金管理问题、补偿问题等都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由于新农合制度没有法律化,在推行该制度的过程中,对各级政府等相关人员就不会有强制力,特别是新农合制度中产生的筹资问题,就无法通过合法化的强制手段来解决。

(二)政府缺乏对健康权的深度认识

健康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要实现该基本人权,首先公民自身要对实现健康权这项权利予以足够重视并积极主动争取,其次国家要为实现公民健康权尽相应的基本义务。我国政府为实现公民的健康权已经承担了一定的基本责任,比如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中,政府在该政策的筹资机制中多承担政府补助责任。国家义务的多寡决定着公民健康权的实现程度。因此,要保障农民健康权的实现就需要国家对新农合进行积极的干预和协助。但是,目前新农合资金的补助标准仅仅由政府的决策和政策的考量决定,所以新农合制度的筹资规划和相应的约束机制也就没有可预期性。既然实现农民健康权是政府的基本责任,那么为实现政府财政补助资金的稳定、可预期的增长机制,应通过新农合立法来确定政府在新农合制度中的出资责任。

(三)目前新农合规范性文件内容抽象概括

首先,“现行的新农合制度只是一些规范性文件,其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和灵活性的优势,现行文件只是规定了一些抽象性和概括性的内容:比如新农合的概念、目的、原则、组织管理等”。同时,新农合制度实践中证明一些新农合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并不科学,不具有很强的使用意义。其次,目前的新农合文件大多是在新农合实施初期制定的,新农合制度经过多年的实施,表明这些文件当初制定时并没有一定的实践基础,同时也缺乏足够的经验。最后,目前新农合的规范性文件在制定时虽然规定了各级政府的筹资金额,但对各级政府的筹资标准只是硬性规定,制定者在制定这些文件时并没有考虑到新农合筹资的标准和水平是动态发展的。另外,现行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部门并没有实质意义上的立法权,因此,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新农合资金的筹集方式,特别是个人筹资部分也就不能上升到法律的层面,新农合的筹资在实践中也就无相应的法律依据,新农合只能依靠行政手段来获得资金来源。

(四)管理机构对新农合基金的不平衡

使用实践中为了维持新农合的持续发展,管理机构将新农合资金留在账面上,以保证新农合基金不出现赤字,管理机构对医疗费用的补偿采取审慎的态度,来保证新农合基金账面上有资金,也便于其向上级机构交差,但是这种“基金睡觉”问题却不会使参加新农合的农民获得更多利益,同时也导致基金的不平衡使用。安徽省新农合基金分为风险基金和统筹基金两大类。安徽省管理机构如果有意识地将大量资金准备用于住院补偿,也会导致“基金睡觉”。安徽省近年来新农合基金支出中住院支出占基金总支出的比率都在75%以上,说明管理机构有意识地将大量资金准备用于住院补偿。新农合制度对门诊费用的补偿划定有起付线,农民小病医疗支出高于此起付线才会得到补偿。如果农民患小病的医疗支出没有达到门诊费用的补偿起付线,农民也就不可能获得医疗补偿。农民一年可能接受多次小病医疗,这些小病医疗支出累计额会比较高,但是由于新农合制度规定门诊费用不累计,农民也不会得到医疗补偿。即便农民患小病的医疗支出略高于起付线,高出部分得到的补偿也不高。结果是农民每次医疗支出都不会得到补偿或者得到补偿的数量也比较少,这样,农民实际的医疗纯自费支出不会因为参加新农合而得到显著减少。这是导致安徽省新农合基金沉淀严重的主要原因,即门诊基金预算额与实际报账支付额都比较低。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问题的法律对策好的制度

需要法律的支持与保障。作为农民的医疗保障制度,我国新农合制度发展至今已经基本完善,但其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笔者拟对新农合筹资立法提出以下建议:

(一)确立保障参合农民权益的立法原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先立法保护参加新农合农民的利益,农民要参与立法过程,立法对农民权利保护的内容要真正开放、透明,以最大限度地保障立法农民的利益。首先,立法机关要积极推进公众参与和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参与新农合立法;其次,立法应注重广大农民的需求,保障科学立法;再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立法重点内容应是新农合如何管理、新农合如何筹资、新农合对参合农民如何补偿等。同时,为了确保参合农民的权利,新农合应立法明确规定参合农民的权利,如参合农民应享有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等权利以及实现这些权利的途径。只有将过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强烈的行政标准退色,新农合的法律法规才能成为具有社会本位特征的“社会法”,才能切实保障农民的权利。

(二)构建统一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体系

“目前,涉及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法律有《社会保险法》,该法律规定,公民的基本保险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部分构成。”《社会保险法》对公民基本保险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概括性和很高的统筹性,根本没有对新农合制度作出具体的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险相比,有其特殊性,也有明显的不同,比如新农合制度的运行模式、管理体制等方面因为具有其特殊性,所以与其他社会保险有明显不同。基于以上原因,我国在制定统一的保险法律体系时,可以将《社会保险法》确立为调整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国务院应另行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条例》,规定新农合制度的具体内容。我国农村地域辽阔,各个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也不尽相同,在制定新农合法律时,如果不考虑到各地的经济发展不一致,对全国各地区采取统一的标准,有失法律的公正性,所以,在制定统一的法律体系时,可以允许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这样,就形成了我国新农合制度完整的法律体系,即《社会保险法》作为基本法,统领着整个新农合法律体系,该法律体系的主体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条例》,该法律体系的补充部分为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法规、规章。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筹资法律制度

1.规定新农合资金的来源及构成

新农合立法仍需坚持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三方相结合的原则,同时应立法明确以下几点:第一,立法明确新农合出资的法定主体。根据新农合的筹资原则,其出资的法定主体应规定为政府、集体组织和农民个人三方,同时为了扩大基金的资金来源,可以鼓励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向新农合基金捐助资金。第二,立法明确出资主体的出资比例。中央、省、市、县等各级政府所应承担的比例应在立法中确定,同时,为确保政府出资的稳定增长,立法应规定政府的出资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增长而增加,即建立出资主体的出资增长机制。第三,建立科学的捐助制度。为了拓宽筹资渠道,扩大新农合的资金来源,应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引导、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捐助新农合。“立法还应规定政府和个人在新农合筹资的合理比例,明确政府和个人在新农合筹资中的责任。政府应在新农合筹资中承担主要责任,参合农民筹资占重要地位,要适度降低参合农民的筹资负担。”

2.建立筹资动态增长机制

新农合的筹资水平应是动态的、增长的,不是一成不变的,因为社会经济也在发展,所以政府应该建立新农合筹资的动态增长机制,该增长机制应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以及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相协调,这样的机制应以政府补贴为主,同时参加人也要合理负担。要保障这种机制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必须立法明确规定这种机制。政府要科学确定新农合的筹资标准,即应由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同时其筹资水平要随着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作出适时的调整。为使新农合增资的条件和周期科学化和透明化,也应立法明确界定新农合增资的条件和周期,并建立一个民主、透明和以科学为基础的信息披露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论文篇3

摘 要:全国新农合制度经过四年的发展,在减轻农民医疗负担、增强农民保健意识及促进农村卫生市场良性运转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着筹资成本高、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该文认为,新农合制度的建立,只有探索创新机制,降低新农合的筹资成本、规范基金管理,强化卫生服务行为监管,将好的政策上升到法律层面,才能有效地保证新农合的健康运行。 论文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法律对策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取得的成效 1.1农民的医疗负担有所减轻,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情况有所缓解。 按照新农合制度的规定,参合农民患病后在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可以得到至少40%以上的医疗费用补偿,而且,这一补偿比例还在不断提高,在2005-2006年度将提高到50%以上。因此,从理论上看,今后农民患大病住院只需要自负少部分的医疗费用,而大部分医疗费用由新农合负担,这一补偿标准已快接近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偿水平。2003、2004和2005年三个年度,大理州弥渡县参合农民平均每次住院得到的医疗费用补偿额分别是358元、406元和429元,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 1.2农民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意识开始增强,潜在的医疗卫生需求逐步释放出来。 开展新农合之前,由于医疗费用高、收入水平低,因此很多农民都是“小病扛,大病挨,重病才往医院抬”。开展新农合以后,农民的看病意识和自我保健意识明显增强。在大理州弥渡县,2003-2011年度全县参合农民的门诊量是54694人次,2004-2005年度上升为70675人次,增长了29.2%;2003-2011年度全县参合农民的住院数是5163人次,2004-2005年度上升为9003人次,增长了74.4%。在宾川县,实行的是门诊费用的20%减免报销制度,参合农民的门诊就诊需求量更是快速上升。 1.3新农合推动了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 新农合对农村卫生事业的推动作用,首先,表现在整个农村医疗市场的扩大和卫生业务收入的迅速增长,这为农村卫生事业的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其次,农村乡村卫生系统的服务条件、药品供应和监管等卫生供给状况也得到了明显改善。如弥渡的苴力镇、宾川的州城镇等卫生院在开展新农合以前医院设备落后、从没做过手术,在开展新农合后,通过国债资金加上地方补助及自筹资金,每个乡镇都增加了至少50万元以上的卫生投资,改善了医疗卫生条件,医院的业务收入大幅度增长。另外,新农合的开展还优化了农村卫生结构,促进了县乡村之间卫生资源的合理分工,提高了各级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率,初步形成了“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乡,重病才需到县上”的局面。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新农合的启动和发展是一件复杂的系统工程,其运转和作用发挥涉及到参合农民、医疗单位、卫生主管部门及各级政府等多方面的关系协调。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2.1新农合的筹资成本高,办公经费得不到保证,影响了卫生部门的积极性。 目前,新农合筹资成本很高。据测算,筹得每位参合农民10元医疗基金的成本在1.5~2.5元之间。并且,筹资期间也很长,部分乡镇的筹资仍然需要长达1~2个月的动员才能达到80%以上的参合率。在新农合的运行管理上,大理州在首年安排了40多名专职管理人员,办公经费也基本到位。但在后续发展中,由于贫困县财政困难,办公经费难以足额落实,只好由卫生部门承担运行费用。高昂的筹资成本和运行成本,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卫生部门继续开展新农合的积极性。 2.2医疗费用补偿标准还不够科学,变动频繁。 大理州在试点四年多的时间里,住院费用的补偿比例调整了三次以上,合管办对基金的管理缺乏必要的专业技能,由此造成基金沉淀比率波动大,影响了制度的稳定性和农民的信任。如弥渡县在2003~2011年度,家庭帐户基金沉淀额是174.7万元,沉淀比率高达73.1%;住院基金沉淀额为296万元,沉淀比率是62.8%,新农合基金的平均沉淀率为65.4%。如此高的资金沉淀率严重影响了参合农民的受益面和受益程度,也不符合新农合基金“以收定支”的管理原则。2004~2005年度在下调了家庭账户基金比例、提高住院补偿比例后,新农合基金平均沉淀率才迅速下降为20.5%。2.3对卫生服务行为的监管力度不够,医药费用上涨过快。基金管理上存在漏洞,影响了参合农民和村级卫生所的积极性。 医疗机构以药养医的现象仍然严重,医院诱使参合农民住院、小病大治、开高价药、自费药等不规范行为依然普遍。医药费用的上涨,部分抵消了新农合制度在减轻农民医疗负担方面的作用。此外,由于报销手续繁多和宣传不到位,很多农民在申请住院报销时本可以按40%报销,但因为没有带身份证或其它证件,便只能按照20%的门诊比例报销了。一些乡镇报账点,由于管理人员较少往往会导致门诊减免资金不能及时下拨,造成卫生所因流动资金不足严重缺医少药,影响了农民看病,造成不良的影响;由于没有法律的约束,致使新农合的效果受到影响。 3.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法律对策 3.1探索创新机制,降低新农合的筹资成本。 针对当前新农合筹资难、成本高的问题,可尝试采用报销资金预缴存和村卫生所包片制度。经过四年多的全面宣传,新农合政策已基本深入人心,筹资时可不再采用这种高成本的方式,而采用预缴存和包片相结合的制度。对于当年发生疾病报销医疗费用的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用报销所得的部分费用预缴次年的参保资金。对于未参保的农民,委托各村卫生所包片宣传发动和代收参保资金,合管办向代办点支付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因为村级卫生机构与农民群众较熟悉,有利于降低筹资成本及调动村级医务人员的参合积极性,进而形成卫生部门与参合农民之间的一种良性互动机制。 3.2加强医疗基金的运行管理,落实管理经费。 新农合最终能不能让农民得到实惠,关键在于医疗基金的运行管理。建议从以下途径解决新农合的办公经费问题:通过法律法规强制规定,各地财政必须按照参合农民人头数核定人员编制和拨给办公经费,办公经费不能到位的不予下拨中央及省的新农合配套金,并对主要责任人实行严惩。对于财政确实困难的贫困县,由财政部门按照一定的标准下拨专项新农合管理经费,以确保贫困县新农合工作的正常管理。 3.3强化卫生服务行为监管,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上涨,保护新农合成果。 由各地医改办或卫生局统一建立新农合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到各地审查定点医院对参合农民采取的医疗方案或医生开具的处方单,重点审查药品的选择和用药量、大型设备检查的必要性、新特药和自费项目的控制情况、是否存在诱导性住院、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等,对违规医疗单位和个人实行从重处罚,追究法律责任。 3.4科学确定门诊、住院费用补偿标准,监控医疗基金运行。 新农合制度要逐步稳定医疗费用的补偿标准,避免频繁变动。补偿标准以“量入为出”原则为指导,通过科学测算来确定。当前,一些试点县在补偿标准的确定上有些保守,同时 在基金的使用 上也存在一定的“惜赔”现象,导致当年医疗基金过多沉淀。对于连年沉淀的资金,一定要加强监控,防止贪污、挪用。建议将沉淀资金计提为风险准备金,用于平衡以后年度可能出现的财务亏空,同时要适当提高补偿比例,保证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实现医疗基金的收支平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论文篇4

摘 要:全国新农合制度经过四年的发展,在减轻农民医疗负担、增强农民保健意识及促进农村卫生市场良性运转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着筹资成本高、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该文认为,新农合制度的建立,只有探索创新机制,降低新农合的筹资成本、规范基金管理,强化卫生服务行为监管,将好的政策上升到法律层面,才能有效地保证新农合的健康运行。 论文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法律对策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取得的成效 1.1农民的医疗负担有所减轻,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情况有所缓解。 按照新农合制度的规定,参合农民患病后在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可以得到至少40%以上的医疗费用补偿,而且,这一补偿比例还在不断提高,在2005-2006年度将提高到50%以上。因此,从理论上看,今后农民患大病住院只需要自负少部分的医疗费用,而大部分医疗费用由新农合负担,这一补偿标准已快接近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偿水平。2003、2004和2005年三个年度,大理州弥渡县参合农民平均每次住院得到的医疗费用补偿额分别是358元、406元和429元,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 1.2农民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意识开始增强,潜在的医疗卫生需求逐步释放出来。 开展新农合之前,由于医疗费用高、收入水平低,因此很多农民都是“小病扛,大病挨,重病才往医院抬”。开展新农合以后,农民的看病意识和自我保健意识明显增强。在大理州弥渡县,2003-2011年度全县参合农民的门诊量是54694人次,2004-2005年度上升为70675人次,增长了29.2%;2003-2011年度全县参合农民的住院数是5163人次,2004-2005年度上升为9003人次,增长了74.4%。在宾川县,实行的是门诊费用的20%减免报销制度,参合农民的门诊就诊需求量更是快速上升。 1.3新农合推动了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 新农合对农村卫生事业的推动作用,首先,表现在整个农村医疗市场的扩大和卫生业务收入的迅速增长,这为农村卫生事业的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其次,农村乡村卫生系统的服务条件、药品供应和监管等卫生供给状况也得到了明显改善。如弥渡的苴力镇、宾川的州城镇等卫生院在开展新农合以前医院设备落后、从没做过手术,在开展新农合后,通过国债资金加上地方补助及自筹资金,每个乡镇都增加了至少50万元以上的卫生投资,改善了医疗卫生条件,医院的业务收入大幅度增长。另外,新农合的开展还优化了农村卫生结构,促进了县乡村之间卫生资源的合理分工,提高了各级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率,初步形成了“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乡,重病才需到县上”的局面。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新农合的启动和发展是一件复杂的系统工程,其运转和作用发挥涉及到参合农民、医疗单位、卫生主管部门及各级政府等多方面的关系协调。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2.1新农合的筹资成本高,办公经费得不到保证,影响了卫生部门的积极性。 目前,新农合筹资成本很高。据测算,筹得每位参合农民10元医疗基金的成本在1.5~2.5元之间。并且,筹资期间也很长,部分乡镇的筹资仍然需要长达1~2个月的动员才能达到80%以上的参合率。在新农合的运行管理上,大理州在首年安排了40多名专职管理人员,办公经费也基本到位。但在后续发展中,由于贫困县财政困难,办公经费难以足额落实,只好由卫生部门承担运行费用。高昂的筹资成本和运行成本,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卫生部门继续开展新农合的积极性。 2.2医疗费用补偿标准还不够科学,变动频繁。 大理州在试点四年多的时间里,住院费用的补偿比例调整了三次以上,合管办对基金的管理缺乏必要的专业技能,由此造成基金沉淀比率波动大,影响了制度的稳定性和农民的信任。如弥渡县在2003~2011年度,家庭帐户基金沉淀额是174.7万元,沉淀比率高达73.1%;住院基金沉淀额为296万元,沉淀比率是62.8%,新农合基金的平均沉淀率为65.4%。如此高的资金沉淀率严重影响了参合农民的受益面和受益程度,也不符合新农合基金“以收定支”的管理原则。2004~2005年度在下调了家庭账户基金比例、提高住院补偿比例后,新农合基金平均沉淀率才迅速下降为20.5%。2.3对卫生服务行为的监管力度不够,医药费用上涨过快。基金管理上存在漏洞,影响了参合农民和村级卫生所的积极性。 医疗机构以药养医的现象仍然严重,医院诱使参合农民住院、小病大治、开高价药、自费药等不规范行为依然普遍。医药费用的上涨,部分抵消了新农合制度在减轻农民医疗负担方面的作用。此外,由于报销手续繁多和宣传不到位,很多农民在申请住院报销时本可以按40%报销,但因为没有带身份证或其它证件,便只能按照20%的门诊比例报销了。一些乡镇报账点,由于管理人员较少往往会导致门诊减免资金不能及时下拨,造成卫生所因流动资金不足严重缺医少药,影响了农民看病,造成不良的影响;由于没有法律的约束,致使新农合的效果受到影响。 3.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法律对策 3.1探索创新机制,降低新农合的筹资成本。 针对当前新农合筹资难、成本高的问题,可尝试采用报销资金预缴存和村卫生所包片制度。经过四年多的全面宣传,新农合政策已基本深入人心,筹资时可不再采用这种高成本的方式,而采用预缴存和包片相结合的制度。对于当年发生疾病报销医疗费用的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用报销所得的部分费用预缴次年的参保资金。对于未参保的农民,委托各村卫生所包片宣传发动和代收参保资金,合管办向代办点支付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因为村级卫生机构与农民群众较熟悉,有利于降低筹资成本及调动村级医务人员的参合积极性,进而形成卫生部门与参合农民之间的一种良性互动机制。 3.2加强医疗基金的运行管理,落实管理经费。 新农合最终能不能让农民得到实惠,关键在于医疗基金的运行管理。建议从以下途径解决新农合的办公经费问题:通过法律法规强制规定,各地财政必须按照参合农民人头数核定人员编制和拨给办公经费,办公经费不能到位的不予下拨中央及省的新农合配套金,并对主要责任人实行严惩。对于财政确实困难的贫困县,由财政部门按照一定的标准下拨专项新农合管理经费,以确保贫困县新农合工作的正常管理。 3.3强化卫生服务行为监管,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上涨,保护新农合成果。 由各地医改办或卫生局统一建立新农合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到各地审查定点医院对参合农民采取的医疗方案或医生开具的处方单,重点审查药品的选择和用药量、大型设备检查的必要性、新特药和自费项目的控制情况、是否存在诱导性住院、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等,对违规医疗单位和个人实行从重处罚,追究法律责任。 3.4科学确定门诊、住院费用补偿标准,监控医疗基金运行。 新农合制度要逐步稳定医疗费用的补偿标准,避免频繁变动。补偿标准以“量入为出”原则为指导,通过科学测算来确定。当前,一些试点县在补偿标准的确定上有些保守,同时 在基金的使用 上也存在一定的“惜赔”现象,导致当年医疗基金过多沉淀。对于连年沉淀的资金,一定要加强监控,防止贪污、挪用。建议将沉淀资金计提为风险准备金,用于平衡以后年度可能出现的财务亏空,同时要适当提高补偿比例,保证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实现医疗基金的收支平衡。 参考文献: 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国务院公报.2003年6月. 庹国柱、王国军.中国农业保险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M].北京: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2002. 李扬,陈文辉.中国农村人身保险市场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5. 大理州卫生局.大理州农村卫生基线调查报告.2011年10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论文篇5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单位章程一般规定,农民参加合作医疗保险缴费必须以户为单位。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碰到许多具体问题:如农户家庭中,其家庭成员并不一定都是农民,有中、小学生;有外出务工者;有乡镇企业职工;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等。现在在校学生,学校普遍要求学生参加平安医疗保险(一般属保险公司承办的商业保险);外出务工人员由于保险意识的增强,他们参加商业保险者居多;乡镇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遍参加了社保局举办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农民低保和优抚对象,当地民政部门也为其办理了医疗保险;各种保险五花八门、相互交错。如果不区别情况认真对待,一味强调以户为单位,筹集资金时阻力比较大,农民认为当地政府不尊从自愿的原则。当然,那些已经参加了某种医疗保险人员中的老弱病残者,很乐意再参加一份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因为缴费少生病时可以得到双重保险,享受多次补偿的福利待遇。如果不以户为单位,又极易形成“逆选择”,即筹资时,年轻人身强力壮者不参加,老弱病残、常年患病体质差的农民主动参加,这样就会造成筹资不足开支大、互济性差。

实践证明:一人多保补偿结报时有种种弊端。首先因为参保人患病就诊后,医院只能开出一次票据及相关就诊记录手续,而不可能多次开出票据及相关记录。参保人凭什么合法手续去几家投保部门进行补偿结报呢?那么只有使用复印件或医疗单位重新出具就诊票据证明。这就给参保人有空可钻,可能弄虚作假。结报过程中,我们发现使用虚假复印件、虚假证明、涂改复印件的大有人在;更有甚者,由于现代科技的发展,伪造的彩色复印件等诸多问题相继暴露出来,给审核补偿结报工作带来麻烦,给监管和控制增加了许多困难。其次,一人多保参保人有时在几家投保部门获取的补偿金总额,竟然高于实际支付的医疗费总额,有人笑话:“生病反而可以致富”。

再论那些一人多保中的既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又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患病后既享受城镇职工医保的报销,又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补偿。他们把本来医保部门不予报销,该由个人承担的部分住院费用,门诊就诊应该由个人帐户支付的费用,再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来补偿,享受着不该享受的双重福利待遇,有人称这种现象为“与农民争利”、“揩农民的油”,这有悖于政府举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本来宗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政府统筹城乡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切实解决“三农”问题,大力加强农村卫生建设,提高农民健康水平,遏制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而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采取的重大举措。笔者认为:要正确处理以户参保和一人多保的关系,严格区分不同参保对象,选择不同的参保类型。既坚持以户为单位,又要坚持实事求是,要针对不同情况、不同人员区别对待。对那些已经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一般不得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免发生“与农民争利、揩农民油”的现象。因为这两种保险都有政府和单位投入,带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如果当事人要求参加,应该制定不同的筹资标准。补偿报销时,城镇职工医保部门规定不予报销应该自费的医疗项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也不得补偿,同时还应扣除另一保险部门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得重复补偿报销。对于中、小学学生,外出务工农民还是以户为单位,先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后自愿选择参加其它商业保险为好。补偿结报时,要规范结报手续和结报程序,做好相关保险经办机构的对接工作,防止套取和骗取补偿金。

另外为了满足参保农民多层次的需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以根据参保农民经济收入的不同,设置不同的筹资水平、不同报销比例、不同报销最高限额的多种福利包,供农民自主选择。要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项“民心”工程,真正深得人心,让老百姓真正得实惠,千万不能伤民心、损民利。

2门诊医药费与住院医药费补偿的关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中,我们要正确处理参保农民的门诊医药费与住院医药费补偿的关系。笔者所知,有些试点县(市)合作医疗章程规定,只补偿参保农民的住院医药费而不补偿门诊医药费;有些试点县(市)合作医疗参保农民门诊医药费虽然可以补偿,但条件比较苛刻,简称“一高二低两不补”。一是门诊医疗费比住院医疗费起报点高;二是门诊医疗费比住院医疗费补偿比例低(门诊补偿比例一般在10~25,而住院补偿比例一般在25~50);三是门诊医疗费比住院医疗费补偿最高封顶低(门诊补偿最高封顶一般为500

~1500元,而住院补偿最高封顶可达15000~30000元);四是门诊只补偿药费,而不补偿检查费、治疗费等其它发生的费用,而住院补偿的范围就广泛得多;五是特殊病种(如癌症、尿毒症等)的门诊血透、化疗、放疗等费用参照住院补偿,其它一般疾病门诊费用则不予补偿。

上述情况其理由是:“合作医疗补大不补小”,参保农民对此意见比较大。“保大”与“保小”只能相对而言,不能一概而论。“大”与“小”因人因地而异,对于贫困地区贫困农民来说,有时即使是小病,医疗费用哪怕是几百元、几千元,也是不堪重负,对于这类人群来说,即使小也是大。而对于经济发达地区、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民来说,几千元,甚至上万元的医疗费用负担,也许仍然能承受,并不感到是大。我们不能片面强调保大不保小,也不能片面地把住院与门诊作为划分大病与小病的唯一标准,而忽略参保农民的受益面和积极性,忽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互。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充分重视那些贫困人群,有关章程补偿规定要向贫困人群倾斜,要真正让贫困人群患病能够看得起,而不致于因病致穷,因病返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如果没有广大农民的积极参与,只靠政府投入将难以长期坚持和发展,就有可能返回到从前的老路,春办秋倒。

如果不能正确处理参保农民门诊医药费与住院医药费补偿的关系,还会导致参保人弄虚作假。试点工作中我们发现有些参保农民门诊就医时,为了获得与住院病人补偿的同等待遇,他们要求农村卫生院不开门诊票据而开具住院票据,填写假出院小结、开具假住院记账单。医疗单位虽然感到为难,但为了争取病员还是违心地做,甚至适 当收取住院费,形成了医院和患者“医患合谋、各取所需”。

如果门诊医药费与住院医药费补偿关系处理不好,还容易引导农民小病大治、无病。本来病情根本不需要住院治疗,为了得到住院补偿费用待遇,农民不得不住院治疗。这样既增加了农民经济负担,也浪费了卫生资源,同时增加了合作医疗经费支出。因而我们在制定合作医疗章程时要慎之又慎,门诊、住院一定要统筹兼顾,既要补大也要兼顾补小,不能只补偿住院不补偿门诊。门诊与住院的起报点、补偿比例、封顶线、补偿项目范围、补偿标准要控制在一个相对比较合理的范围。起报点与最高封顶线既不能偏高也不能偏低,如果起报点偏高最高封顶线偏低,则会影响参保农民受益面和积极性;起报点偏低封顶线偏高,合作医疗筹集的资金又难以承受、容易出险。要根据不同等级医院设置不同的起报点,不同的补偿比例;要做到有紧有松、有高有低,松紧适度、高低恰到好处。要能够引导农民就低不就高,就是能够在基层医疗单位治好的疾病而不到大医院去;能够在门诊治疗的疾病而不住院治疗,这样既减轻农民负担又节约卫生资源,也减轻合作医疗支出的压力。

正确处理门诊医疗费与住院医疗费补偿的关系,对于扩大参保农民受益面,从而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影响力,保证合作医疗资金充分利用,体现制度运行的效率性、公平性,增强农民信心有着重要意义。据统计,某试点县20__年度门诊住院补偿总人次为29031人,其中门诊补偿15300人次,占补偿总人数的53,住院补偿13731人次,占补偿总人次的47,门诊人次比住院人次高6个百分点。另外对参保农民实施门诊医药费的补偿,尤其对那些慢性病患者,如肝炎、结核、糖尿病、老慢支等常年服药的人群也能起到积极支撑作用。

3“帮富”与“帮穷”的关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过程中,有农民反映农村合作医疗“帮富不帮穷”。问其理由是家庭贫困的农民生病能忍则忍,实在忍不了就买点药回来吃,或在家打针挂水进行一般低档次治疗;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民生病就能住院、甚至使用高档药品,享受较高档次的治疗。而一般地区合作医疗章程普遍规定,除了门诊补偿比例、补偿最高封顶金额低于住院以外,而住院补偿时往往是随着医疗费用的增加报销比例相应提高,直至达到最高封顶数。前者贫困人口只能按门诊或住院低比例补偿,而后者经济富裕农民则可能享受高比例补偿。这样看来同样的病情由于采取了不同的治疗方法,即同病异治,则贫困农民补偿得少,经济条件好的农民补偿得多,并且占有更多的卫生医疗资源,所以有农民把这种现象称之为“帮富不帮穷”。

上述说法和观点虽有偏见性但也不可忽视。我们不能只看到经济条件好医疗消费支出费用高的农民,让经济条件差医疗消费支出费用低的农民,得到相对高一点的补偿。如果从筹资水平和补偿水平的横向看,也许是公平合理的,因为他们的筹资标准、补偿比例是一致的,如果支出相等的情况下,他们的补偿金额也是相等的。虽然高消费相对来说得到了较高补偿,看起来帮助了富人,但这部分农民自己所承担的费用,比经济条件差的农民自己支付的费用也要高得多。如果纵向看,经济条件差与经济条件好的农民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是相等的,但补偿时经济条件好的农民,则比经济条件差的农民占用了更多的医疗资源,享受了更好的医疗服务,相对来说又是不公平的,也就是不垂直公平。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论文篇6

一、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公平与效率

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为使社会成员能够维持基本物质生活,实现生存权提供援助和保证而设置的若干项目的总和,主要是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参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通过资金的筹集与给付,将暂时不享受社会保障的人们的一部分国民收入,通过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等形式转移到享受社会保障的国民手中,使其取得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收入来实现的。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首先要注重公平

社会保障作为实现社会公平的必要手段之一,首先通过“非歧视性原则”使社会任何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成员都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实现了社会成员参与的机会公平;其次,社会保障制度能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并通过其补偿功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起点公平和过程公平;再次,社会保障实际是一种再分配政策,因而它又可以一定程度地促进结果公平。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也必须注重效率

社会保障制度的效率包括社会保障制度自身的效率和社会效率两方面。社会保障制度自身的效率,即制度本身的运行效率,是微观角度的效率。社会效率则是指通过解决社会成员个人的困难,实现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是宏观角度的效率。

由此看来,公平与效率在社会保障中都扮演了重要角色,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公平与效率是同等重要的,两者并非相互排斥,也不应有先后之分,而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无法分割、相辅相成的关系。公平和效率都应服从和服务于社会保障这一目标,因此,社会保障制度应是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体。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理应公平与效率兼顾。而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重点是帮助农民减轻因患重大疾病而带来的经济负担,其政策目标是减少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现象。但现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制度设计及具体运行上还存在的一些不符合公平与效率原则的内容,可能会降低这一制度的保障效力或者导致政策目标的偏离,影响其健康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公平性

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在医疗保险制度中体现为卫生筹资的公平性,即卫生筹资过程中,不同人群(主体)间的经济负担应该公平,同等健康需要或健康水平具有平等的卫生资源供给或卫生服务利用,这是被广泛接受的对公平的认识。分析卫生筹资的公平性一般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的:平行原则,即具有同等支付能力(经济情况或收入)的主体应对卫生服务提供同等的支付;垂直原则,即根据人们的经济承受力,实际支付额度应与支付能力成正比,即支付能力强的主体应当多支付。因此,健康保险作为实现再分配的理想媒介,其目的不仅仅是均匀卫生保健费用支出,还应该使身体健康的和(或)收入高的人承担长期患病和(或)低收入者的部分费用,使相同健康需要的人不因支付能力的限制而失去卫生服务的供给。

如果将以上原则运用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设计上,并且超越个人支付的范畴来研究各不同筹资主体的公平性,则会发现,政府是强势一方,其充足的资源保障决定其较强的支付能力,理应在筹资中承担主要的责任;而农民是弱势一方,其不稳定的收入增长难以保障这一制度持续运行的必要支付,其不稳定的资源条件使其在筹资中只宜扮演配角。因此,公平原则不是一种要求各筹资主体平均负担出资额的一种平均主义原则,它体现一种能力对等原则,而能力大小以资源保障的稳定性与基础来衡量。

我国现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以下方面不符合公平性的要求:

(一)自愿的“人头税”的缴费形式显失公平,会导致农民参与机会的不公平

可能是出于管理简便的考虑,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采取了人均负担10元的基本缴费形式,但这实际上是一种“人头税”的缴费形式,没有考虑到农村居民个人和家庭缴费能力的差异,显然会造成贫困家庭的缴费负担较重。这一自付率,客观上构成了一个费用门槛,贫困家庭依然因无力垫付大病的全额医疗费用。同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坚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最终导致这部分人口宁愿放弃求医,不参加合作医疗,从而无法享受合作医疗的好处,形成了农民参与合作医疗的机会的不公平。而且这一自付率还会导致逆向转移支付。因为富人相对更有能力交费,也就更有可能享受政府提供的补贴以及相应的医疗保障。这样客观上形成了富人既富又有保障,穷人越穷越没有保障,加剧了农村医疗卫生领域的不平等,违背了社会保障制度应当对贫困者转移支付和缓解社会不平等的基本原则。

(二)保大病的目标定位,易导致参与合作医疗的机会不公平和过程的不公平

一方面,参保是为了预防因患大病而导致的贫困,较为富有的农民可能觉得参保的费用不太高而选择参保,但多数贫困农民都认为“不可能患大病”及“投保才易患大病”,因此不参加合作医疗。这就导致了参与机会的不公平,而且会导致农民享受合作医疗的不平等;另一方面,农村的现实生活中,真正影响农村居民整体健康水平的是常见病和多发病,许多农村居民的大病也是因为“小病无钱治而扛成大病”的。因此,新型合作医疗的保障目标定位于大病,事实上是放弃了对大多数人基本医疗需求的保障责任。参加了合作医疗的农民患了小病得不到补偿,只有患大病才能得到相应的补偿,这会鼓励农民小病不治而等拖成大病一起治的逆向选择,违背了过程公平的原则。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效率性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主要是通过帮助农民减轻因患重大疾病而带来的经济负担,减少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现象来促进社会公平,保持社会稳定,为企业生产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社会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从而有利于经济的发展。这就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社会效率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自身的运行效率主要体现在基金的筹集、所筹基金的给付(发放)过程及监督管理三个方面。我国现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效率在以下方面有待提高。

(一)筹资机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是其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在自愿参加原则下,建立自愿筹资机制则成了合作医疗制度可持续发展面临的最为迫切的问题。但由于前两次“恢复和重建”合作医疗制度不良影响的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农民医疗保障的有效需求不足,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不高。

要想提高合作医疗筹资的效率,建立自愿筹资机制,“诚信”和“受益”是关键。政府首先要确立诚信的形象,在此基础上让广大农村居民受益。就诚信而言,政府要兑现在农村居民参保时的承诺;就受益而言,主要是农村居民得病后政府能及时给予合理的补偿以减少农村居民的经济损失。这其中政府起着主导作用,政府的重视和大力支持是根本前提。因此,首先政府应做的就是落实资金并考虑对那些经济确实有困难的乡镇或是农户家庭给予提供转移支付或补偿。其次是必须做到医疗过程的信息公开化,确保农户的知情权;设立有农村居民参与的监督管理机构,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基金管理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监督,防止任何形式的挪用和贪污滥用,以此取信于民。

(二)所筹基金的管理及给付(发放)机制

1.合作医疗缺乏对供方行为的有效制度约束。许多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计划与公费和劳保医疗保险的运作模式相同或类似,即它们都是被动地报销保户的医疗账单。这就容易引发医疗供方的道德风险,如一些定点医疗机构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治疗检查问题比较突出,次均住院费用和门诊费用上涨较快;处方药物和检查项目超出基本药物目录和规定检查的项目过多,不少费用不在报销之列,即使可报销一部分,但由于合作医疗买的药价格高,自己承担的部分并没有切实减少;有的地方合作医疗实行后,医疗费用呈现普遍上涨的趋势,农村患者可报销的部分被上涨的医疗费用抵消了,这不仅增加了农民的费用负担,最终还可能导致合作医疗基金支出的急剧增长。此外,卫生机构的注意力被引向以医疗为中心,这极易导致不顾实际需求乱用合作医疗基金,盲目增加设备和设施,而忽视切实改善服务和预防保健。

2.报销手续繁琐。农民报销治病费用一般要带上身份证、合作医疗证、实施年度内定点医疗机构的合法有效票据、住院费用结算清单、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转院证明,到所在地的乡镇合作医疗办事处申报,办理各项手续,填写住院费用报销申请表;经办人员审核后在10日内提交市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审批,审批后5日内将补偿金拨付至当地银行营业所,再由乡镇办事处在3日内通知申报人领取。如此的效率,只会增加农民的精神负担。

(三)监督管理

1.制度运行成本的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缺乏管理成本上的分析。首先,大部分县有很多的人口且居住相当分散,健康状况差异很大,合作医疗每年筹资都需要“合管办”的工作人员挨家挨户的进行;其次,合作医疗县各级政府都要成立一套相应的管理机构,县里设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各乡(镇)成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人员和办公经费都列入财政预算。这些对于取消农业税以后的财政状况本身就很拮据的县乡政府和较低的合作医疗筹资水平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支出,而且这些都只是直接的制度成本。此外,县级财政不仅要安排配套支出,而且还要承担数额相当大的宣传组织费用和运转管理费用。最终导致许多县级政府迫于无法安排这部分经费,将部分费用转嫁给卫生机构,包括县医院、乡镇卫生院和村级诊所,而这些机构最终又会把这部分费用在经营中转嫁给患者。

2.对医疗服务的管理。对基层卫生机构要围绕优质、低价、合理、安全、便捷的卫生服务去要求。首先要建立完善制度,定期监督检查、考核。实施合作医疗的乡镇,必须根据《关于农村卫生机构改革与管理的意见》,加强一体化管理,解决好基层卫生人员的报酬问题,有效地遏制卫生人员因补偿制度不健全,谋求私利而增加基金开支的现象。对乡、村卫生人员进行严格而系统的业务培训,尤其是临床操作规范的培训。在此基础上做到统一购置和管理药品,保证用药的质量与安全。对村级卫生室还需做好消毒、输液证发放和监督工作,使广大群众获得优质、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这才是让农民真正的受益。其次,合作医疗必须建立门诊、住院费用控制制度,要特别强调基本药物目录的使用和推广,杜绝人情方、大处方,重复检查,用“好”药、贵药的现象。基层卫生人员能否合理用药,是减轻入保者的费用,使农民受益的重要一环。另外,除了住院补偿、大病补偿需要一定的审查、审批手续外,对金额较小的门诊费用补偿,由卫生服务机构直接兑现,定期审查考核。

总之,要简化补偿手续,提高效率,方便群众真正受益。总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继复兴农村合作医疗的数次尝试之后的一个新的历史开端,在其逐渐推行的过程中,应逐步达到实质上的公平与效率并重,这必将大大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缩小城乡差距、扭转不平衡的社会发展结构、构建和谐社会和实现五个统筹发展中作用的发挥。

参考文献:

[1]左学金,王耀忠.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几点思考[J].社会保障制度,2004,(3).

[2]陈信勇,王运福.建立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路径选择[J].社会保障制度,2004,(6).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论文篇7

二、审计结果

审计结果表明,2009年我市新农合基金管理规范,运行良好。新农合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做到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各乡镇和村卫生室对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情况每月公示一次,对在卫生院就医者,门诊实行即诊即报,住院结算后报销,在村卫生室就诊者,到卫生室报销窗口随到随报或村卫生室汇总代为报销;在县区以上医院住院者,到户口所在乡镇新农合办理报销。为进一步简化报销程序,部分县区取消了县区内住院转诊和参合农民到外乡镇卫生院住院报销比例限制,参合农民可直接到县区级医院住院并及时报销。在基线调查的基础上,各县(市)区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确定的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和封顶线比上年有所提高。新农合参合率提高到98.75%,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参合农民人均筹资额达到100元,农民受益率明显提高,达到122.72%,较去年增长21.72%;其中住院补偿比达31.58%,较去年提高了9个百分点,高于国家、省厅较去年提高5个百分点的要求,受到参合农民的欢迎。

三、审计发现

此次审计发现,大多数相关单位对新农合基金管理使用比较规范,没有发现违纪违规问题。但还是有少数县和基层卫生院在基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一些问题。财务基础管理不规范,部分被审计单位未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要求设置账簿;有的账簿记录不规范;会计不相容职务划分不严格;报销签字审批程序不完善;票据使用混乱,库存现金余额较大,资金安全存在很大隐患。基金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部分单位没有严格执行《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中关于现金使用、收费票据、支出户余额的管理规定;未对基金账户实行银行财政专用账户封闭式管理,开设个人账户存取现金,未按规定将收缴的资金存入财政专户;购买银行支票费用在新农合账户中列支,利息收入未上缴财政专户。更为严重的是,在审计中发现部分单位存在虚列门诊医疗费用,以门诊发票换取住院发票,套取新农合基金的现象,造成超支数额较大。某县卫生局财务报表显示当年结余为-1181万元,主要原因是报销比例由上一年的50%提高到70%,但以门诊医疗费发票换取住院发票,按住院比例报销医疗费用,使门诊及住院病人不能分清,还有虚列门诊费用,每人开门诊发票100元,报销30元,套取新农合基金,造成新农合基金结余超支数额较大。新农合政策没有严格掌握,病人住院标准掌握不严格。抽查住院报销发票和费用清单,发现存在将门诊病人作为住院病人治疗的现象。由于计算机程序原因,病人出院结算时间滞后,病人实际住院天数不准确。村卫生室计算门诊人次不准确,有的按医疗项目分解计算,有的为降低人均费用,随意增加门诊人次。有个别村卫生室报销审核不严格,按家庭人口数综合报销金额,治疗费归入药费金额报销,有的治疗费未在收据上体现。有的单位基金报销补偿审核不严格,超目录报销药品较多,多种不应报销的一次性卫生材料、自定收费项目在报销时未剔除,如抽血费、测血压、术后护理、体检费等。内部控制制度薄弱,有的单位没有建立复核制度,造成账表金额不相符,有的将不应计入新农合支出的款项填入报表累计支出数,现金管理环节流程未按有关规定执行,凭借条领取的现金过多,造成现金库存余额过大,有的将现金存入个人存折,违反了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四、审计意见和建议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新农合管理的政策要求,新农合会计和财务制度的核算要求,审计小组对发现的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涉及管理体制、管理手段、人员素质、工作管理流程等方面,这些问题不利于新农合工作今后的顺利发展。为进一步规范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范今后的管理工作,建议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一是严格执行新农合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要加强基金收支预算管理,按年度编制新农合基金预算,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防范基金风险,提高使用效率。要规范票据管理、现金管理和资金划拨流程。要健全新农合基金的内部审计和督导检查制度。财政、卫生部门和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定期与开户银行对账,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要重视发挥审计作用,定期开展新农合审计工作,强化外部监管。二是进一步加强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统一新农合信息平台。实现新农合管理平台与各统筹地区新农合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将符合条件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纳入新农合信息系统,对参合人员就医信息实行在线全过程管理,使参合人员得到及时便捷的医药费用补偿服务。三是强化新农合经办人员培训和经办能力建设,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加强对新农合经办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推行县级合管办向乡镇派驻稽查人员或异地交叉任职的办法,建立新农合基金内控制度,防范基金风险,不断提高参合群众受益水平。四是根据新农合筹资情况,进一步规范基金支出管理。要进一步充实加强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严格执行病人收治住院的相应标准,及时办理出院病人的出院手续。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要求,对会计账簿设置、会计科目运用、会计原始凭证的填制、会计档案的装订和整理等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论文篇8

2加强新农合基金财务管理,让更多农民群众受益

2.1加大宣传,提高基金筹集水平

首先,合管办要利用多种途径向农民介绍新农合的最新政策,具体的补偿范围及报销方法,转变他们对新农合的认知。另外,告诉他们在生病的时候应怎样通过新农合来获取相关保障。其次,要着重开展一些医疗卫生保健宣教工作,引导农民生病要就医,不能乱投医,搞迷信活动。再次,政府拓宽筹资渠道,以增加基金额。最后,要完善工作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基金筹集管理水平。目前,资金筹集的顺序是从下往上,即从农民到地方财政再上报道中央政府。笔者认为可以转变一下资金筹集顺序,从地方财政到中央政府,最后到农民。这样做主要利用了农民不愿吃亏的心理,他们认为不参保的话,将会让别人占了自个的便宜。因此,参保积极将明显性提升,也能节约不少宣传经费。另外,要转变基金收缴方式,为了节约收缴成本,并提高基金缴纳率,建议统一采用协议委托方式收缴。

2.2重视对基金分配和使用环节的监管

首先,要出台相关监管制度,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明确合作医疗报销的所有流程,并重点检查其是否合理用药,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是否规范等。另外,要出台相关惩处政策,并细化处罚标准,严厉打击各种违规诈骗基金的行为。主管部门还要加大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力度,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检查方法,以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同时,要严厉查处过度医疗行为,确保基金能被合理运用。

2.3加强培训,提高经办服务水平

首先,要对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经办业务水平。尤其要对财务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和电算化培训,提高他们的财务管理水平。另外,要加快新农合信息化系统建设,尽快实现信息化管理。

2.4健全新农合基金的内外监管机制

对内可成立专门的新农合基金管理会,该部门独立运行,不隶属于基金管理部门。它主要负责参与制定、审批新农合基金的相关计划与决策,同时,监督相关管理部门。部门成员可选择专业人士担任。外部监管体系需进一步完善。要会同基金监管委员会、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并细化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避免权责不清的问题。同时,要加大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管理。此外,要重视审计工作,它对新农合基金监管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论文篇9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农村地区实行了新型的合作医疗制度,医疗法律保障体系也随之建立、得到逐步推广。我国农村的新型合作医疗法律制度是为新时代的农作合作医疗体系而服务的,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和农村特色,自实行以来,取得了优于传统医疗法律保障体制的效果。但是,新型医疗法律制度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不足,并且随着市场经济、信息时代的发展,农村地区对于我国的战略意义愈加重大,农村地区医疗法律保障推行和完善的脚步显得相对落后,并没有跟上时代需求。

一、我国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法律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一)立法主要服务于我国现行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

我国的农村医疗形式主要有两种,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前者是计划经济时期在我国农村地区实行的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2003年《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颁布实施后,在我国农村地区实行的合作医疗制度。之所以称之为“新型”,“主要源于官方的正式文件,当然也与诸如‘市场经济体制’、‘个人权利’、‘依法治国’、‘医疗卫生的标准化和法制化’等时代观念密切相关,它隐含着与过去的‘落后’观念和做法相分离的意思。” “以大病统筹为主”是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制度定位,目的在于从看病吃药等费用方面解决农民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的难题。因此,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牵涉到两个基本方面,一是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二是对农民的医疗保障。现行的医疗法律保障体系正是围绕这两个基本方面展开,通过法律规章的明文硬性规定,将新型医疗制度落在农村各处,“然而,作为保障农村居民健康权的基本制度合作医疗仅仅规定在一些部门规章甚至政策中,建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体系,提高制度的刚性,已成为今后合作医疗发展的关键所在” ,换言之,农村医疗是我国医改的重要一环,切实关系到国家的问题、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农村医疗法律保障体系的制定、落实、推进和完善,则是农村医疗稳步、顺利开展的根本保障。

(二)医疗法律保障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

我国农村的医疗法律保障并不是由旧制沿袭下来、得到逐步完善的法律体系,而是围绕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重新确立的法律制度。由于新型农村医疗开展的时间不长,相关的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也没有得到充分的推进。新型医疗改革扩充了几个方面:实行政府资助为主、农民缴费为辅的筹资机制;将大病统筹作为医疗制度的定位;提高医疗统筹的层次,在条件范围内以县为基本单位进行统筹;提高了农民自愿参加的自主性地位,以保证医疗制度的公开公正;建立了医疗救助制,对贫困农民加强了扶住力度等等。这些医疗方面都需要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明文规定进行保障。就目前农村医疗法律保障体系的现状来看,全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立法标准或统一执行的法规草案。各级乡镇政府虽然有一定的法规来确保医疗制度的实施,但是总体的医疗法律制度并不完善,如2003年《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江西省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暂行)》、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等,这些管理法规仅针对当地情况做了一般性的规范说明,原则性大于具体操作性,对权利、义务的细节内容没有做出详尽规定,难以发挥法律保障的切实作用。“法学界对农村合作医疗也没有研究。现阶段,农村合作医疗的规则主要体现在中央和一些地方政府规章中,基本上是无法可依的状态。同时,这些规章制度普遍存在立法层次太低,缺乏权威性,而且主体不明确,管理机制不协调,法律救济机制不健全等缺陷。”

(三)医疗法律保障的水平较低,保障方面不够广泛

我国农村地区与城市地区相比,医疗体系实施的困难更大,面对的对象和状况更加复杂,农村地区除了一般的务农居民,还有长期流动在城市和农村之间进城务工的农民工;随着我国城市化的飞速发展,还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农民失去了赖以为生的土地,医疗保障、社会保险变成了他们能够顺利生存下去的最后一道防线;除此之外,农村地区还存在着大量贫困家庭,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所要求的由农民自己缴费参保显然不适合以上贫困家庭。与城镇居民和职工相比,农村地区的医疗保险保障水平远远落后,“针对农民的医疗保障,从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像政府发起的一场运动,高潮过后就一切沉寂下来,甚至从传统农村合作医疗解体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立之前多达20余年间,农民除了自我救助和家庭保障外缺失任何来自外部的长效保障。” 医疗法律保障低、法律保障的范围不宽泛,这是现阶段农村医保法律体系所面临的重要问题。

二、针对我国特色农村医疗法律制度的推进路径及完善方法

(一)国家加强立法工作,出台最高形式的农村合作医疗法案

1998年,国务院就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而2003年,卫生部三部委菜制定《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二者在文件定性上有明显的不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立法还尚属空白。“为了保证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事业有效进行,正常有序地发展,国家应制定统一的《农村合作医疗法》,规范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办法;规范合作医疗保险组织、村级合作医疗保险站的组建方法及其职能;规范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权利和义务;规范保健站医生的选拔方法及职责等。” 通过国家高层机构制定、颁布医疗立法的意义在于,通过最高形式的立法明确规定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基本形式,规范农村实施医疗保障体系的方式和手段,通过立法让农村新型医疗走上有法可依的规范化长足发展之路。目前我国农作的医疗形式主要有村办村管、乡村联办、村办乡管、乡办乡管四种,有合医合药、合医不合药、合药不合医三种内容,哪些地区适用哪种形式,何种情况适用何种方式,都需要在立法中进行明确规定,这样才能保证在具体地区实行医保时做到有条不紊。

(二)明确划分医疗立法的部门归类,加强对医疗体系的法律监督

对于不同的法律,立法机关需要做好分类,以便制定各个领域的不同法律规章并进行妥当管理。从理论上讲,一部法律法规通常只属于一个部门进行管辖,但是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在构建的过程中,却遭到了属于行政法还是社会法的归类困难。这是我国农村医保法律迟迟没能生成一套完善、有效体系的重要原因之一。已经进入人大常委会审议日程、并即将颁布的《社会保险法》为我国农村合作医疗法律体系的确立指明了立法方向,由于二者之间的隶属关系,农村医保立法有可能进入社会法部门中进行法律监管,但是《社会保险法(草案)》附则明确指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就为医疗法的实施提出了走向行政法的变通可能。不论是社会法还是行政法,国家在进行医疗立法时均要明确法律的部门划分,才能准确无误地找到责任承担人,明确、有效地对医疗体系进行法律监管和监督。

(三)通过法律形式严格规范农村合作医疗体系中的筹资方式和经营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统筹方式是一大特点,为了切实保证医疗制度的落实展开,务必需要法律对医疗筹资的方式和运营做出明确规范。多数农村地区经济水平不发达,仅靠单一的筹资方式难以保证合作医疗顺利展开,所以,必须通过法律形式明确筹资方式的多样化,规定中央与地方对农村医疗的投入和财政支出额度,用法律明文规范医疗筹资中政府支持、集体补助、个人缴税的结合方法及比例,并且根据农村合作医疗的推进、落实情况,结合当地农民的生活水平状况,随时进行立法修订和补充。

应该从法律上规定农村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以保障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各地农村医疗管理组织应该在筹资数量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支出费用,“以收定支,略有节余”地控制医疗报销比例,根据各地不同情况,报销比例可以稍低,但是不能低于30%,否则达不到医疗保险的目的。

(四)加快医疗法律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工作,完善管理机制,加大法律宣传力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论文篇10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农村地区实行了新型的合作医疗制度,医疗法律保障体系也随之建立、得到逐步推广。我国农村的新型合作医疗法律制度是为新时代的农作合作医疗体系而服务的,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和农村特色,自实行以来,取得了优于传统医疗法律保障体制的效果。但是,新型医疗法律制度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不足,并且随着市场经济、信息时代的发展,农村地区对于我国的战略意义愈加重大,农村地区医疗法律保障推行和完善的脚步显得相对落后,并没有跟上时代需求。

一、我国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法律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一)立法主要服务于我国现行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

我国的农村医疗形式主要有两种,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前者是计划经济时期在我国农村地区实行的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2003年《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颁布实施后,在我国农村地区实行的合作医疗制度。之所以称之为“新型”,“主要源于官方的正式文件,当然也与诸如‘市场经济体制’、‘个人权利’、‘依法治国’、‘医疗卫生的标准化和法制化’等时代观念密切相关,它隐含着与过去的‘落后’观念和做法相分离的意思。” “以大病统筹为主”是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制度定位,目的在于从看病吃药等费用方面解决农民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的难题。因此,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牵涉到两个基本方面,一是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二是对农民的医疗保障。现行的医疗法律保障体系正是围绕这两个基本方面展开,通过法律规章的明文硬性规定,将新型医疗制度落在农村各处,“然而,作为保障农村居民健康权的基本制度合作医疗仅仅规定在一些部门规章甚至政策中,建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体系,提高制度的刚性,已成为今后合作医疗发展的关键所在” ,换言之,农村医疗是我国医改的重要一环,切实关系到国家的问题、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农村医疗法律保障体系的制定、落实、推进和完善,则是农村医疗稳步、顺利开展的根本保障。

(二)医疗法律保障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

我国农村的医疗法律保障并不是由旧制沿袭下来、得到逐步完善的法律体系,而是围绕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重新确立的法律制度。由于新型农村医疗开展的时间不长,相关的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也没有得到充分的推进。新型医疗改革扩充了几个方面:实行政府资助为主、农民缴费为辅的筹资机制;将大病统筹作为医疗制度的定位;提高医疗统筹的层次,在条件范围内以县为基本单位进行统筹;提高了农民自愿参加的自主性地位,以保证医疗制度的公开公正;建立了医疗救助制,对贫困农民加强了扶住力度等等。这些医疗方面都需要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明文规定进行保障。就目前农村医疗法律保障体系的现状来看,全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立法标准或统一执行的法规草案。各级乡镇政府虽然有一定的法规来确保医疗制度的实施,但是总体的医疗法律制度并不完善,如2003年《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江西省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暂行)》、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等,这些管理法规仅针对当地情况做了一般性的规范说明,原则性大于具体操作性,对权利、义务的细节内容没有做出详尽规定,难以发挥法律保障的切实作用。“法学界对农村合作医疗也没有研究。现阶段,农村合作医疗的规则主要体现在中央和一些地方政府规章中,基本上是无法可依的状态。同时,这些规章制度普遍存在立法层次太低,缺乏权威性,而且主体不明确,管理机制不协调,法律救济机制不健全等缺陷。”

(三)医疗法律保障的水平较低,保障方面不够广泛

我国农村地区与城市地区相比,医疗体系实施的困难更大,面对的对象和状况更加复杂,农村地区除了一般的务农居民,还有长期流动在城市和农村之间进城务工的农民工;随着我国城市化的飞速发展,还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农民失去了赖以为生的土地,医疗保障、社会保险变成了他们能够顺利生存下去的最后一道防线;除此之外,农村地区还存在着大量贫困家庭,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所要求的由农民自己缴费参保显然不适合以上贫困家庭。与城镇居民和职工相比,农村地区的医疗保险保障水平远远落后,“针对农民的医疗保障,从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像政府发起的一场运动,高潮过后就一切沉寂下来,甚至从传统农村合作医疗解体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立之前多达20余年间,农民除了自我救助和家庭保障外缺失任何来自外部的长效保障。” 医疗法律保障低、法律保障的范围不宽泛,这是现阶段农村医保法律体系所面临的重要问题。

二、针对我国特色农村医疗法律制度的推进路径及完善方法

(一)国家加强立法工作,出台最高形式的农村合作医疗法案

1998年,国务院就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而2003年,卫生部三部委菜制定《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二者在文件定性上有明显的不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立法还尚属空白。“为了保证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事业有效进行,正常有序地发展,国家应制定统一的《农村合作医疗法》,规范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办法;规范合作医疗保险组织、村级合作医疗保险站的组建方法及其职能;规范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权利和义务;规范保健站医生的选拔方法及职责等。” 通过国家高层机构制定、颁布医疗立法的意义在于,通过最高形式的立法明确规定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基本形式,规范农村实施医疗保障体系的方式和手段,通过立法让农村新型医疗走上有法可依的规范化长足发展之路。目前我国农作的医疗形式主要有村办村管、乡村联办、村办乡管、乡办乡管四种,有合医合药、合医不合药、合药不合医三种内容,哪些地区适用哪种形式,何种情况适用何种方式,都需要在立法中进行明确规定,这样才能保证在具体地区实行医保时做到有条不紊。

(二)明确划分医疗立法的部门归类,加强对医疗体系的法律监督

对于不同的法律,立法机关需要做好分类,以便制定各个领域的不同法律规章并进行妥当管理。从理论上讲,一部法律法规通常只属于一个部门进行管辖,但是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在构建的过程中,却遭到了属于行政法还是社会法的归类困难。这是我国农村医保法律迟迟没能生成一套完善、有效体系的重要原因之一。已经进入人大常委会审议日程、并即将颁布的《社会保险法》为我国农村合作医疗法律体系的确立指明了立法方向,由于二者之间的隶属关系,农村医保立法有可能进入社会法部门中进行法律监管,但是《社会保险法(草案)》附则明确指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就为医疗法的实施提出了走向行政法的变通可能。不论是社会法还是行政法,国家在进行医疗立法时均要明确法律的部门划分,才能准确无误地找到责任承担人,明确、有效地对医疗体系进行法律监管和监督。

(三)通过法律形式严格规范农村合作医疗体系中的筹资方式和经营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统筹方式是一大特点,为了切实保证医疗制度的落实展开,务必需要法律对医疗筹资的方式和运营做出明确规范。多数农村地区经济水平不发达,仅靠单一的筹资方式难以保证合作医疗顺利展开,所以,必须通过法律形式明确筹资方式的多样化,规定中央与地方对农村医疗的投入和财政支出额度,用法律明文规范医疗筹资中政府支持、集体补助、个人缴税的结合方法及比例,并且根据农村合作医疗的推进、落实情况,结合当地农民的生活水平状况,随时进行立法修订和补充。

应该从法律上规定农村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以保障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各地农村医疗管理组织应该在筹资数量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支出费用,“以收定支,略有节余”地控制医疗报销比例,根据各地不同情况,报销比例可以稍低,但是不能低于30%,否则达不到医疗保险的目的。

(四)加快医疗法律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工作,完善管理机制,加大法律宣传力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论文篇11

Analysis on influence factors and wills of countrymen to NCMS

Yu Xuehua

【Abstract】 Objective To find problems ofNew Cooperative Medical System (NCMS) AND thewills of countrymen . MethodsClustering different answers to NCMS from the subjects. ResuitsMost of people who take part in NCMS believed the NCMS (87.23%).Among the people who don't take part in NCMS26.20% though more payment to hospital could be needed if they took part in NCMS. Theresults were the same among whatever joining in the NCMS or not。ConclusionThrough analyzing the wills of countrymen and influence factors were sugested

【Key words】 NCMS; will of involvement; medical service

【中图分类号】R5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515(2011)07-0176-01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而农民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直接受益者,其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满意情况影响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推广。对农民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愿的调查则反映农民对新型农村医疗的认可程度,也对今后工作的开展和政策的执行具有指导意义,现就调查结果和问题分析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选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商水、西华、太康、项城4个县的农民,调查参与和未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1326人和465人,其中有效问卷分别为1295份和428份,有效率分别为97.66%和92.04%。

1.2 方法 采用分层随机整群抽样的方法,采用自制调查问卷进行调查。内容包括:(1)农民的社会人口学特征,如性别、年龄、婚姻、文化程度等;(2)农民2周患病、慢性病患病及平常住院情况等;

1.3统计分析 采用Excel对调查数据进行整理和归类,在对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非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群分析的基础上,把相同或相似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2 结果与分析

2.1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情况调查结果(表1):4个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率均为90%左右,因此,调查按2个群体分开调查。①参与原因的调查。了解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对新型合作医疗的认识和态度,不同的性别、年龄、婚姻、文化程度对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态度不同,他们的态度将决定新型合作医疗未来发展。②未参与原因的调查。了解部分农民未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原因,可以发现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2 影响因素分析:

2.2.1 了解和比较了解新型合作医疗:①给农民带来好处。20-45岁的年龄组、已婚、文化程度低的主动参与新型合作医疗的比例最高。其中,认为可以解决部分医疗费和生大病能得到补偿以减轻个人医疗负担是主要因素,这部分农民能正确理解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意义。②认为没太多好处、报销额度太少。45岁以上、未婚、文化程度高的人群,他们多数是与城镇居民报销比例的比较而下的结论。③在未参与者中,希望参加合作医疗,但因外出的原因而错过了时间。

2.2.2 了解较少和不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自己不关心、片面理解、根本不理解都是原因。①没有主见的农民,自己不关心或对事情没有自己的观点,别人做的事情自己也跟着做。②了解有偏差的农民,认为帮助别人也帮助自己,是好事情,遇到疾患就是同舟共济;还有一部份认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是每年发药。③有些农民是被动应付型,自己对新型合作医疗了解较少,尽管自己不愿意参加,但是通过其他人做工作,最终还是勉强参与了。④不信任合作医疗或不了解合作医疗者占未参与者最主要的原因。另外,参加其他保险的家庭也是对合作医疗不信任或不了解。

2.2.3 服务因素的影响①医疗机构问题。调查发现,部分医疗机构及其服务人员,对是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采取不同的对待方式,对参加者尽可能增加检查和治疗的费用,提高收益。②报销困难。疾病治疗后医疗费用报销繁琐,报销地点单一,手续烦琐,个别人员服务态度恶劣,报销比较困难。

2.2.4 主观因素影响有一部份人群认为自己及家庭成员都很年轻,多年未生过病,而且交钱也只在一年内有效,不划算。另一部分人群认为自己年龄大了参加没必要,应让年轻人参加,这一现象不合常规,本来容易发生疾病的老年人不参加应引起注意,可能是农村老年人没有收入,子女不愿意为老年人负担,这是社会道德问题。

2.2.5 客观因素影响 ①筹集资金困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采取的是定期筹集资金的制度,大多在每年的10--11月为下一年筹集资金。②宣传力度问题。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错过了规定的时间就无法参与进来,宣传力度不够导致有些农民不知道具体的参与时间。③家庭经济困难。部分家庭因为经济困难未参与新型合作医疗。

3 讨论

根据调查分析,建议采取如下措施:①加强资金来源的宣传力度,让农民真正了解财政对合作医疗的投入在逐步加大。②加强政府的监督和服务职能,采取措施解决好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病人收费高、增加检查项目、农民医疗费用报销困难、报销手续烦琐、大病补偿不合理及外出务工者错过参加时间等实际问题。③加大救助贫困家庭的力度,使贫困家庭真正享受合作医疗制度的好处。④加强健康体检,更好调动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 李玲,江宇.2006:我国医改的转折点[J].中国卫生经济,2007,26(4):5-6

[2] 彭现美.健康投资绩效研究[M].合肥: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06:186-187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论文篇12

一、 背景介绍及问题的提出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① “新型”是相对于旧的合作医疗制度而言;“农村”是相对于城镇居民的医疗保健而言;“合作”是相对于自助而言,体现了风险共担互助共济的社会保障基本原则,使农民在互助过程中获得自助。“医疗”是相对于养老、失业、工伤等项目而言的;“制度”是指具有普遍意义的、比较稳定的、有一定强制性和正式的社会规范体系。②

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确定了农村卫生工作的目标、重点和主要措施。文件明确提出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基本覆盖农村居民。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家从2003年起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试点工作。截至2007年6月30日,共2429个县市区开展新农合,占全国总数的84.87%,参合人口7.2亿,占全国农业人口的82.83%。③经过四年的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仅扩大了覆盖面,而且在制度的完善方面也取得了很大的进展,更好地与农村的实际相结合,满足农民的需要。但是,在制度推广发展的过程中也暴露了诸多的问题,例如筹资困难,制度的稳定性、可持续性的脆弱,管理监督的弊病等等。针对这些问题,无论是学界还是政府相关部门都做了很多研究,以期取得较好的解决方案。尤其是卫生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评估小组在调研的基础上,对中国新农合的发展做出了详细的评估报告,分别指出了新农合医疗提供、组织管理、医疗服务提供、目标人群对新农合和基本医疗服务利用等各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供了解决对策。但是,笔者认为,归根结底,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是没有强制性的制度立法规范约束的后果。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立法的必要性探讨

(一)法律的特点有利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法律具有硬性的规范性,即强制性的特点。我国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过四年的试点发展,已经逐步规范为一项制度,在此基础上应该上升到法律或者至少是行政法规的层次,才更有利于制度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工业化国家的先例也告诉我们,立法先行是保障制度有效性和延续性的必然选择,只有有了法律的保障,才不会出现人治社会通有的朝令夕改现象。

(二)我国现阶段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要求立法保障农民的医疗权益

1.从户籍统计来说,我国乡村人口仍然占总人口的很大比重。1994年以后,我国乡村人口数量在逐步下降,但无论是绝对人口数还是相对比重数都还很庞大。截至2005年,还有57.01%的乡村户籍人口④。

2.从就业领域来说,我国第一产业从业人员仍占总就业人员的很大比重。到2004年,中国农业人口比重仍达64.3%④,不仅高40.8%的世界平均水平和50.7%的亚洲平均水平,也高于非洲国家平均农业人口比重。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的统计数据,2004年世界平均农业从业人员是40.8%,而我国同期的农业从业人员比重为64.8%,远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⑤。

3. 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及医疗消费支出有很大的差距。1992年,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绝对数之差为1 242.6元,2005年,同指标绝对数之差增加到7 238.1元。同时期,城市家庭的恩格尔系数为36.7,农村家庭的恩格尔系数为45.5,后者明显高于前者,这也反映出农民生活水平相对于市民来说较差。另外,根据2005年统计数据,城镇居民平均每人医疗保健支出为600.85元,同期,农村居民平均的个人医疗保健支出为168.09元①。

综合以上三方面论据,中国在一段时期内仍将呈现城乡“二元”结构的社会经济特点,并且短期内这种状况不会有彻底改变,因此,不可能在近期实现城乡医疗体系的一体化,也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我国农村会是一项长期的医疗保障事业。所以,立法来保证制度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是必要的。

(三)农村居民的生存现状,需要有法律约束合理的制度为其提供医疗保障

1990年以来,农民的医疗保健支出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渐增大。到2004年,国家统计局的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农村居民消费的恩格尔系数为47.23%,证明农民生活基本达到小康水平。但是,如果没有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这种小康是一种极其脆弱的小康,农村中并不乏“因病致贫”或“因病返贫”的案例。原因不言而喻,农民收入的增加相对于昂贵的并且不断上涨的医疗产品供应价格来说太微不足道,对于城镇中等收入家庭尚且难以克服的医疗风险,农民又如何克服。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过程中暴露的诸多问题,要求立法从根本上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保证制度畅通运行

1.筹资渠道不畅、执行不顺利

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采取农民、集体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的方式。由于大多数地区的集体经济能力脆弱不足以负担基金筹资需要,因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际上主要由农民缴费、中央拨款加地方各级政府补贴构成。

筹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包括以下几方面:(1)农民不愿意缴费。(2)地方政府财政补贴不能及时下发、中央财政拨款迟迟不到位等等。当然,国家已经加大了对新农合的补贴,截至2007年6月30日,中央和地方财政年度补助资金实际到位148.5亿元②。要继续推进新农合的发展,只有通过立法来保证政府筹资来源的稳定性。

2.管理监督不到位

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地区,基本按照中央要求建立了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合作医疗管理监督委员会。但是在这些机构的组织构成方面却存在很大问题,并不是所有机构都依照中央要求吸收参合农民代表参加。由卫生部组织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评估组,对257个试点县(市、区)的调查发现,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主要由卫生、财政、民政、农业、审计部门人员组成,有参合农民代表参加的县比例只有63.4%,有大约23%的试点县(市)合作医疗管理监督委员会中没有参合农民代表,农民的权益却没有农民来管理监督。以法的形式来规定农民加入委员会的权利显然是必须的。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立法的可行性探讨

(一)我国加速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举措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立法提供了背景支持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的建设和发展,我国依法治国的方略得到了切实的执行,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建设深入到了从政府到普通民众的各个群体中。尤其近年来,保障公民生存发展权益的法律、行政法规相继出台。这一方面说明,中央政府对公民权益保障更加规范,另一方面,也说明公民的法制意识和自我权益维护意识不断提高,对立法提出了要求。在此背景下,推动社会保障及应该作为其子项目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立法,是大势所趋,顺势而为。

(二)立法主体和层次的多样性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立法提供了多重选择

我国现有的法律层次由高到低排列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行政法规等。就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来说,主要还停留在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的地方性法规的阶段。鉴于以上情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立法在多样性的选择中现阶段比较适合选择的立法层次应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虽然没有法律稳定和权威,但至少可以保证合作医疗相关主体的权力义务关系有法可依。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以来取得的成效使其可以上升到法律的层次

经过四年的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效主要有:(1)政府职责基本到位,制度框架基本形成。(2)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认识在不断提高,参合农民对合作医疗的利用不断得到改善。他们对自己的权利更加清楚,对合作医疗的利用率提高,尤其是在住院服务的利用率有了明显提高。卫生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评估组对32个县的入户调查结果表明:与未开展合作医疗的样本地区相比,开展合作医疗的地区住院率提高了52.7%。

(四)农民文化程度提高以及文化传媒的作用,农民的权益意识和法制观念逐渐觉醒、深化

新中国成立以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文盲率呈快速下降态势,到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时,全国文盲率只有6.72%。由此推及我国农民的文化程度必然也是呈提高的趋势。农民文化程度提高,当然有利于其对国家各项制度政策的理解。另外,现在发达的文化传媒,加快了信息的传播速度,拓宽了信息的传播渠道,使农民可以足不出户就了解到中央以及地方发生的重大事件。在以上两个过程中,农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法制观念的深化是必然的。这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的推广提供了群众基础。

四、小结

综上,笔者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该且可以进入立法程序。建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首要一点是“有法可依”。权威的强制性的规范,为社会组织、机构、成员提供了明确其在各个领域必须严格遵守的权利义务地位的标准。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域,理应尽快建立相应的法律或行政法规。

参考文献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评估组.发展中的中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评估报告[R].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6.

[2]郑功成.社会保障学——理论、制度、实践与思辨[M].北京:商务图书馆,2000.

[3]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第3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4]国家统计局数据网[EB/OL].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index.htm.

[5]卫生部网站[EB/OL].http://www.moh.gov.cn/2.htm.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