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合集12篇

时间:2024-01-09 09:48:47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篇1

Study on the Development of New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 in Shangluo City

DENG Shu-hong1,LI Hong-bo1,LIN Juan2,RUAN Bin3

(1. Shangluo College,Shangluo 726000,Shaanxi,China;2. Shangluo Rural Energy Station,Shangluo 726000,Shaanxi,China;

3. Shangluo Agricultural Bureau,Shangluo 726000,Shaanxi,China)

Abstract: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industry in Shangluo city promoted the continuous growth of new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 such as farmers'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s, specialized households, professional farmers, family farms and agricultural enterprises. Based on available literature and in-depth investigation, the development status quo and achievements of new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 in Shangluo city were summarized, and many problems seriously restricting its healthy development were analyzed. Accordingly,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to improve the development level of new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 in Shangluo city were put forward.

Key words: new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 status quo; achievements; countermeasures; Shangluo city

目前,?r村劳动力不断向城镇转移,农业劳动力数量、质量不断下降,迫切需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解决“谁来种粮”的问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具有相对较大的经营规模、较好的物质装备条件和经营管理能力,劳动生产、资源利用和土地产出率较高,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标的农业经营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既包括农业产中环节的生产经营组织,也包括为在产中环节提供各种服务的经营组织[1]。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有效解决中国目前农村遇到的各种问题和挑战,保障农业健康发展。

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是当前农村经济形势发展的必然需求,能有效促进农村产业的发展,提高农民收入。近年来,陕西省商洛市农业产业的发展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职业农民、家庭农场和农业企业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不断壮大。然而,现阶段商洛市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主要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存在有数量没质量、结构松散、制度不健全、农民参与度低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着商洛市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健康发展,通过对商洛市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深入调查研究,积极探索提高商洛市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水平的有效对策。

1 文献回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学界及农业经济工作者从各个方面对中国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张照新等[2]提出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培育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钟真等[3]提出在新型经营体系的基本框架下,以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兼具生产和服务的双重功能。陈晓华[4]提出应准确把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特征和组织属性,正确处理承包经营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相互关系,充分发挥不同经营主体在不同领域和环节的优势和作用。汪发元[5]提出中国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上,应当确立政府培育的政策,促进新型经营主体成长;实行农业经营准入制度,促进职业农民素质提升;实行行业协会联盟制,促进市场话语权扩大。楼栋等[6]提出政府要把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并可将其纳入到“四化同步”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整个体系中去。李英杰等[7]提出要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者的技能培训,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整体经营素质;提供有针对性的支持政策,鼓励和吸引农村中有技术、懂经营、会管理的能人和更多的专业型人才加入新型经营主体队伍。吴金明等[8]针对农村空心化、农业副业化、务农老龄化的“农村新三化”问题,提出发展农业多功能经营、加快培育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和大力优化财政支出政策改农业经营收入分配等六大对策,积极推进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多元化与体系化。

2 商洛市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商洛市位于陕西省东南部,辖镇安县、丹凤县、商南县、洛南县、山阳县、柞水县、商州区6县1区,是国家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涵养区,农业发展整体生态环境质量较好,生物丰度指数、植被覆盖指数均位居全省前列。境内中药材、食用菌、林特产品等原生态可再生资源比较优势突出,是有机农业、生态农业发展的良好区域,具有得天独厚的后发优势。

商洛市围绕农业特色产业的资源优势,不断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积极促进各种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为促进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规范健康发展,提升经营主体发展水平,商洛市从政策和资金给予了很大的支持。近年来,商洛市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崛起,极大地促进了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其发展现状如下。

2.1 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数量不断增加

商洛市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数量不断增加,截至2015年底,商洛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累计发展到1 749个,入社农户50 305户,带动农户92 225户,生产、加工、销售农产品1.05亿元,帮助农民实现收入2.91亿元[9]。市级以上龙头企业123家,市级示范家庭农场40家,市级示范专业大户106个,培育职业农民1 670人。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托农业特色产业资源优势,积极发展食用菌、板栗、核桃、金银花、茶叶、万寿菊、藏香猪、油用牡丹等特色产业合作社。2015年商洛市24个农民专业合作社被陕西省科技厅确认为实施“千人千社”行动的成员单位。

2.2 特色农业促进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

商洛市为农产品生产提供了优质的气候条件。土地类型丰富,有利于特色产业多样化的发展。境内生物资源丰富,农业特色产品品种较多,板栗、核桃、茶叶、香菇、高山蔬菜等的发展尤为突出,成为农民增收的骨干产业,特色产业收入占农业产值的63%。2015年底商洛市核桃种植20.33万hm2,板栗17.87万hm2,中药材1.33万hm2,食用菌1.4亿袋,高山蔬菜0.27万hm2,茶叶0.54万hm2。特色产业的发展为商洛市绿色产品走向高端消费市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目前,商洛市在西安雨润农产品全球采购中心和西安市西七路建设了商洛市供销农产品展销馆,常年展示展销商洛市名优农特产品,并通过各种平台积极宣传、展示、销售商洛市山地农产品。特色农业的发展促进了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合作社、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数量不断增加,形成了以特色农产品合作社为主的新型经营主体格局。

2.3 政府政策促进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稳定发展

为了提高贫困人口的收入,实现脱贫致富。商洛市各级政府部门积极推动建设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解决生产的小规模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2012年《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和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为抓手。2014年《关于建设秦岭生态农业示范市的意见》,积极推进农业组织工作,鼓励采取“现代农业园区+基地+贫困户”、“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贫困户”、“产业合作社+贫困户”、“专业大户+贫困户”治贫模式,大力支持区域特色产业的发展[10]。2016年第一季度,全市共有3.2亿元的补贴贷款扶贫,扶持龙头企业84个、现代农业园区46个、农业专业合作社435个、家庭农场152个,扶贫1.89万户[11]。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在政府的扶持下稳定发展,为农民脱贫致富创造了有利条件。

3 商洛市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取得的成效

3.1 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市场竞争力不断提高

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了从单独的农民家庭经营到集体规模经营,从“单打独斗”变为“抱团取暖”,增强农民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规模经济理论在农业产业发展中尤为重要,尤其是在当前农村劳动力数量下降、劳动力质量不高的情况下,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越高,农业生产发展越好,农民收入也会越高。另外,交易费用理论阐述了如何通过农民的组织化来解决交易费用高的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能有效解决单个农户所面临的交易费用问题。商洛市农村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的壮大,能有效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市场竞争力。

3.2 特色产业进一步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靠自身优势,及时掌握生产技术和市场动态,通过示范和引导农民生产适销对路、科技含量高的农业新品种,进行规模化生产,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促进农业生产基地建设。根据对食用菌、蔬菜、核桃等特色产业的调查了解,截至2015年商洛市建立无公害农产品基地20.8万hm2、绿色食品基地7.0万hm2。认定“三品”产地251个;认证“三品产品”303个,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产品10个[12]。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推动了农业特色产业的快速发展。

3.3 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使农业增效、农民增收。2015年商洛市共争取产业发展项目资金1.18亿元,发放扶贫贴息贷款6.43?|元,滚动投放扶贫互助资金3 920万元,扶持42家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3.32万户贫困户发展特色产业。通过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促使农民扩大种养殖规模,增加农民收入。2015年商洛市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7 706元,农林牧渔业总产值168.24亿元。特色产业核桃、板栗和食用菌产量分别达到6.37万、2.53万t和1.4亿袋,产值分别为12.4亿、1.22亿、12.6亿元。高山蔬菜和中药材生产达到0.3万和12.0万hm2,产值分别为2.5亿和22.0亿元。

4 商洛市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存在的问题

依托商洛市特色产业发展,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不断壮大,促进农民增收。近年来商洛市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势头猛,但其仍处于发展初期,还存在很多问题,值得探讨。

4.1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水平低

目前,商洛市主要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形式是特色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内部成员少,业务单一,主要表现在生产技术、销售渠道、原料采购的信息交流缺乏深层次、多元化的互助合作,无法实现合作社的合作优势,更无法体现合作社的合作效应。没有专业、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在生产中仍以家庭经营为主,在市场上依然是初级产品的供应者,农民无法参与产品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出售的产品附加值低、销售渠道单一,进而造成农民收入低下。

4.2 新型经营主体间利益关系松散

农民与合作社、专业大户和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松散,仍以初级合作为主。在实际调研中发现相关问题有:①多数合作社挂空牌,根本没有进行任何产业合作事务,合作社只是用来应付政府机构的检查或者套取政府补贴。②“基地+合作社+农户”模式居多。一个种植大户就是一个基地,一个基地就是一个合作社,也就是说合作社就是一家人建立的,该合作社的土地是租用的,平时雇佣当地劳动力,自己经营、销售,整个生产环节没有合作行为,且这种形式化的合作社较多。③“专业大户+农户”模式。有技术的专业大户建立的合作社,部分农户参与,专业大户负责技术指导、生产原料供给,不参与农产品生产和销售,生产和销售风险全部转嫁给其他农户,农户能获取的就是便利的材料采购和技术指导,合作形式简单。由此可见,新型经营主体之间合作缺失,运行效率差,利益关系比较松散,服务层次低,严重影响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4.3 新型经营主体缺少建设资金

在商洛市新型经营主体建设和发展过程中,虽然各地在财政、税收、工商等方面给予了不少优惠政策,但资金短缺问题依然严峻。政府通常以创业补助、农业生产补贴、产业发展、扶贫项目等形式对新型经营主体给予间接的资金补贴,数额少,很难满足实际的资金缺口。因此,新型经营主体在建设初期就存在资金困难,发展受到很大的制约。由于资金不足,各类合作社很难自主培育产业、扩大经营规模、进行产品创新,从而导致农业产业发展滞后,难以发挥区域资源优势,农民难以增收。

4.4 新型经营主体人才缺乏

农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人力资本。调研资料显示,目前商洛市农村有文化的劳动力短缺,以老人、妇女为主,只能从事简单的生产劳动,主要是家庭日常生产、就近轻体力务工。劳动力整体素质差成为商洛市农村产业发展的短板。产业发展需要高素质劳动力,农业经济组织发展需要一批有文化、有技术的现代新型农民。

5 对策与建议

5.1 规范化发展农业新型经营主体

商洛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积极促进建立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改变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初级落后的状态。从源头控制简单、不健康、形式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组建人员、资格、组建目的等要素都要进行一定的评估。杜绝以套用国家农业发展资金和各种农业补贴为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农业相关法律法规,对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进行严格的档案管理,对组织事务的进行公开制度,自觉接受会员监督。及时总结区域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典型,积极做好经验推广工作,促进合作社规范的发展。并鼓励组建形式多样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使之在区域产业发展和促进农民增收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5.2 加大政府支持力度,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政府机构应积极扶持建设一批高质量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进行资金、技术、基础设备、人才等方面的扶持。对农民做好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宣传工作,提高农民对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认识度、参与度和信任度,切忌任务式、形象式宣传。切实做好服务于民,从原始产品的生产、加工到销售进行全过程扶持。特别是应用现代科学技术、信息技术对农民进行信息化扶持,使其适应、参与现代化的生产和管理方式。积极推广信息化进村项目,扶持合作社成立独立网站推广农产品;鼓励其积极参加各类农产品展销会和贸易活动,拓宽销售渠道,增加农民收入。

5.3 积极培养和引进人才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篇2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概念

2012年底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正式提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且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经营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业经营组织和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这种职业农民的界定并不是简单的划分农民,而是旨在提升农民的专业文化素质,使农民更加符合新时期农业发展的需求。界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新时期农业发展的重要需求,也是农村经济转型改善传统发展方式,克服经济规模使用效率等方面的缺陷的重要举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提出进一步的扩大了农业经营规模、提升了劳动生产力,保证了农业生产的商品化。构建农业经营增长体系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关键,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在现代化发展的影响下不断的提升物质技术水平,保证经营管理方式创新。这是符合目前中国农业发展的实际状况的。新型农业经营不能够盲目的追求规模,要实现土地产出与经济增长模式的适应性。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阐述中改变了以往的“规模经营主体”的说法。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及困境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体的农村经济发展基础,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出之后,赋予了全新的发展意义。新型农业发展主体在个体家庭基础上逐步的实现了土地规模的扩大性经营,在一些地区出现了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产品交易场所。这种新型交易场所主要依靠农民专业合作、龙头企业等服务组织。并且相应的服务组织不断的扩大,数量持续的增加。利用土地股份等合作形式开展的新型服务组织将进一步的打开市场销售,开展市场营销活动,增强地方农业企业的实力。保证农民基本利益不会受到侵犯。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困境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的过程中还会受到多种方面因素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生产规模较小,无法形成巨大的经营效益。在体制机制运行的过程中存在违规情况,没有合适的人才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最为主要的是土地管理制度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农村经营状况受到规模等因素在资金投入上还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种金融滞后性不利于农村经营发展需求。农业大户无法获取相应的贷款,限制农业经营主体规模的扩大。保险方面没有专门的用于规划农业保险补贴,在比例的覆盖上差异性较大。农业会直接的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当出现灾害的时候无法进行保障性赔偿,不能够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风险。城乡发展水平不均衡,分割式管理造成农业人口在城市入户条件较高,无法享受到城市教育、医疗、卫生等,这样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既不能够放弃农村土地,同样还不能够享受到城市优越的条件,土地无法流通使用,在土地经营规模的投入上无法进行扩大化。在政策的制定上还不能够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农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一般农业合作组织不能够获取到相应的政策资金支持。在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前提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持续的创新改革,大力发展农业合作组织,实现农产品市场化发展,产业化生产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村新经济增长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提升农业生产规模,提升农业生产组织化的保障。也是未来我国农业发展的主要趋势。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方面的体制创新

(一)强化土地承包政策

为了能够进一步的推动农村经济的增长,保证农民的根本利益,在土地使用权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制定相应的政策给予确定。保证农民的土地权益,在土地使用上,要稳定土地预期,明确财产权,鼓励土地进行积极转让,这样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土地在使用的过程中出现过度经营。强化土地服务管理措施,建立基层土地信托服务,为土地的流通使用构建积极的有效平台和良好的使用环境。根据农产品的生产情况加强土地项目监管,保证土地用途的正确规划。在根本上遏制土地出现“非农化”状况。完善分配机制,在鼓励土地流通使用的同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建立与土地使用稳定的合作关系,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影响因素,加强农业生产建设用地规划,保证农业生产建设用地的耕地资源的完整性,避免占用耕地情况的出现。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充分利用可耕地资源。各地区要根据自身的实际状况按照比例对耕地进行分配,保证生产建设的稳定性。结合乡镇利用总体规划,在农业生产建设用地上要严格执行土地政策规定,保证仓库、储粮等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深化金融改革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篇3

截止2013年底,我国家庭农场有约88万家,各类合作社(服务性合作社和生产性合作社)有98.24万家,龙头企业约12万家,社会化服务组织约110万家。由这些数据可知,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数量已初具规模,但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一个新事物,我们应客观地评价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实践中,其存在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只有对其好的一面鼓励和支持,对不足的一面改善和修正,才能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功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本文的分析主要侧重于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必要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功能和针对问题的解决措施三个方面。

一、农业经营格局现状及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必要性

1.农业经营格局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每家拥有的土地规模很小,土地细碎化现象很普遍,不利于田地的统一管理和合理开发。现阶段农业经营格局是大量兼业型小规模农户和初具规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存。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成长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进程,一方面,中国人口众多的现实决定短期内消化数以亿计的农村剩余人口是很难的;另一方面,在城乡收入差距逐渐扩大的基础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需要考虑公平尺度。在地位较低下,权力无法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农民流转土地后的生活境况并不一定会得到改善。

2.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必要性

(1)改变大片土地撂荒的现状,保证粮食安全

中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对粮食的需求量是很高的。在全球一体化的背景下,2004年至今,我国在农产品国际贸易方面,一直处于逆差状态。在国际贸易日渐开放的趋势下,一国的经济波动会影响整个世界,为了减少其他国家的经济影响,我国应保证一定的粮食自给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力求通过对土地的规模经营以及机械化操作提高土地产出率,实现利润最大化,有助于改变进口依赖型的粮食现状。此外,随着小规模农业经营收入的不乐观,外出打工的农民越来越多,大片的土地被撂荒。撂荒现象的严重不仅威胁国家的粮食安全,造成的农村老弱病残的人口结构也是农村发展后劲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流转合理开发和管理撂荒土地,既能保证耕地面积,也能提高农产品质量。

(2)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在以社会化生产为主的城市经济和以小生产为主的农村经济并存的二元经济结构下,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的差距一直居高不下,差距指数一直在3以上徘徊,而我国现阶段制定的目标是将这一指数缩小至3以内,这就需要增加农民的收入渠道以及加强对农民收益权的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是以土地的流转和集中为基础的,农民在将土地流转出去以后,获取收入的选择更多。首先,农民可以获得一份稳定的租金收入;其次,农民可以将更多的精力和时间用于外出打工或者成为农业基地工人,并获得一份工资性收入。

(3)应对复杂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

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风险主要是由经济主体承担的,而小农户的议价能力、应变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都太弱,因此即使是在丰收年,也难免“谷贱伤农”的现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组织管理、信息收集和市场开拓等方面,比小农户有较大的优势。在竞争激烈的经济中,他们更有能力和资本实行企业化运作,进行风险规避以及提高定价权,实现和其它经济主体公平竞争的机会。

(4)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要求

我国一直致力于实现四化同步发展,而实际的情况是:工业化发展成效显著,目标预计2020年100%实现;城镇化建设,中国用36年的时间走过了发达国家200年的历程;信息化发面,中国与发达国家基本同步;农业现代化,与发达国家差距很大,严重制约经济的发展。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运用先进技术和设备,生产效率以及市场竞争力上的优势使其在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有着不可或缺的地位。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对策

1.存在的问题

目前整个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还很不成熟,存在的问题也是各方面的。首先,多数经营主体奉行家族式或类家族式的管理,聘请职业经理人较少,这种管理模式会造成一种无形权力的垄断,也缺乏创新所需的民主氛围;其次,经营主体对新技术不敏感,各主体间趋向同质竞争,为提高收益增长点,争相模仿周围发展态势良好的经营主体,逐渐形成一种“羊群效应”,加剧外在不经济以及加大行业融合创新的难度。最后,贷款融资难一直是农业发展比较灼手的问题。农村金融机构的缺乏,金融创新的不足,抵押担保品的难评估,主体信誉意识的薄弱......使得农村金融的落后成为制约农业发展的一个主要因素。

2.发展对策

(1)引入股份合作机制,鼓励聘请职业经理人

尝试土地、资金、设备和技术入股的股份合作经营模式,不仅可以解决资金短缺的困境,还可以吸引有才能的职业经理人参与到农业生产中来。在专业化的管理下,农业生产将更加商品化和市场化。股份合作形式还可以用于防止“套补贴”的行为,即政府将补贴资金折成股份入股,为体现国家扶持政策,制定前3-5年不分红的政策,而3-5年后的红利再用于支持其他经营主体的发展。

(2)各主体间优势互补,形成紧密的产业联盟

各主体间可以根据市场需求状况,利用自身的比较优势强化分工,形成1+1>2的协同效用。现阶段,我国合作化的模式很多,其中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专注于种植和收割环节,负责产量;农民为主要劳动力,他们或为自己生产,或成为农业工人;合作社提供大型农机具及专业服务;龙头企业则运用其雄厚的资本给予其他主体金融支持或利用信息优势开拓销售渠道。合作可将外在不经济转为内在经济,提高市场竞争力。

(3)从贷款主体的组织形式进行创新,在融资中获取主动权

由于农业生产的弱质性和抵押品的缺乏,一般金融机构都不愿涉足农业。只有银行觉得贷款是安全的,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经营主体贷款融资难的问题。如:“产业链”贷款,即依托龙头企业,引入担保公司,银行主要与担保公司对接,避免了大量小额账户造成的成本过高的问题;组成“信用联盟”,银行向联盟中的任一成员发放贷款,其他成员自动提供担保。各成员会彼此互助和监督,解决了银行与农户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4)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模式

在家庭农场、合作社的原有的经营模式基础上,探索新的发展模式。如开展合作社“抱团”发展模式,即规范开展农民合作社资金、设备、销售渠道等业务互助,这样可以有效地利用资源。积极的鼓励发展“家庭农场与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模式,此种模式可以利用Y源结合科学的管理,来发展种植养殖综合性家庭农场。结合自身自然优势,积极发展种养结合家庭农场循环、绿色、可持续经营模式。

(5)创新营销机制,充分运用“互联网+农业”模式

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借助电子商务来对农产品进行销售。政府要针对农业电商设立专门的扶持资金推出具有凤城本土特色的电子商务平台。政府要针对网站的质量进行技术上的提高,同时要对农业信息进行及时更新。除了对农业科技信息和职业技能进行培训外,还要开展与电子商务有关的培训。

参考文献:

[1]郭庆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功能定位及成长的制度供给[J].中国农村经济,2013(4).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篇4

[1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北省统计局.2014年河北农村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

[13]柴璐,杨运东.河北省联社“信贷百千万”行动惠及新型经营主体[EB/OL]., 2014-12-18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篇5

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和客观需要,为了充分了解鸡西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主要模式和特点,以及影响制约因素,笔者对所在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进行了调研,旨在通过调查、总结、研究分析,对本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建设提供有益的意见和建议。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及特点

(一)发展现状

本文所说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具有适宜的经营规模、物质装备条件和经营管理水平较好,劳动生产率、资源利用率和土地产出率较高,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标的农业经营组织。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四种类型。目前鸡西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大户)为主要经营类型。截止2016年6月末,鸡西市合作社达到2667个,种植业家庭农场(大户)达到4619个。

1.合作社。全市工商注册并在经管站备案合作社2667个。合作社成员总数2.8万个,带动农户6.76万户。种植合作社规模经营达71.2万亩,经营个体达427个。其中200~500亩范围的种植合作社经营面积达9.61万亩,经营个体134个;500~1000亩范围的种植合作社经营面积达5.48万亩,经营个体66个;1000~3000亩范围的种植合作社经营面积达25.2万亩,经营个体163个;3000~5000亩范围的种植合作社经营面积达14.12万亩,经营个体38个;5000~10000亩范围的种植合作社经营面积达14.16万亩,经营个体24个;10000亩以上范围的种植合作社经营面积达2.63万亩,经营个体2个。可以看出种植合作社规模经营主要范围集中在1000~3000亩,这个区间的经营面积占合作社规模种植面积的35%。

2.家庭农场(大户)。全市种植类家庭农场(大户)达到4619个,种植面积达141.84万亩,主要作物为玉米、水稻,其中玉米为65.3万亩,占种植面积46%;水稻为65.9万亩,占种植面积46.5%。其中200~500亩范围的家庭农场(大户)经营面积达118.90万亩,经营个体4460个;500~1000亩范围的家庭农场(大户)经营面积达9.73万亩,经营个体148个;1000~3000亩范围的家庭农场(大户)经营面积达8.84万亩,经营个体55个;3000~5000亩范围的家庭农场(大户)经营面积达1.29万亩,经营个体4个;5000~10000亩范围的家庭农场(大户)经营面积达0.51万亩,经营个体1个;10000亩以上范围的家庭农场(大户)经营面积达2.58万亩,经营个体2个。可以看出家庭农场(大户)规模经营主要范围集中在200~500亩,这个区间的经营面积占家庭农场(大户)规模种植面积的84%。

(二)主要特点

1.创办主体多元。鸡西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大户)主要是由村干部、种养大户、致富能人等主体创办。比如本地某一村的村支书,根据本村朝鲜族农民外出务工多的特点,带领村民组建了水稻专业合作社,将全体村民纳入合作社,实现了整村近5千亩土地全部规模经营,留村农户共同从事农业生产,通过规模经营增加效益。

2.产业覆盖面广。从产业分布来看,鸡西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大户)经营内容基本涵盖农业所有产业,但以种植业为主。以合作社为例,全市种植业合作社2033个,占总数76.2%;养殖业368个,占总数13.8%;农机175个,占总数6.6%;加工28个,占总数1%;各类技术及信息等服务业63个占总数2.4%。

3、区域主导产业明显。鸡西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产业布局上充分体现地方产业的特点、优势,因地制宜发展,突出地方特色。如市区近郊蔬菜、养殖等产业的合作社、家庭农场(大户)发展明显。县(市)地多,水稻玉米种植优势突出,粮食种植合作社、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发展明显。如本地县(市)的一个种植合作社――金健农业种植合作社,依托当地资源优势,2013年吸引全村110户农民带地入社,规模经营种植玉米7900亩,截至2015年,入社成员达到201户,规模经营耕地面积15320亩, 合作社比当地不入社农民亩均增收261.6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土地流转难度大

土地流转规模大小,流转机制是否健全,是土地规模化经营的前提和基础条件。当前制约鸡西市土地流转的主要因素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农民的思想观念和认识局限,恋土情结、各种忧虑和担心,制约了土地流转。二是服务体系不健全,制约了土地流转。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和市场不够健全,对农民的服务引导、培训不到位。

(二)发展资金不足

所有经营主体都面临共同的难题―发展资金不足。经营主体要扩大生产规模、增加机器设备,改善基础设施条件,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农民的主体性质决定了投入能力不足,用于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严重不足,特别是大型种植、农机合作社,经测算,经营1万亩地至少需要流动资金三百多万元。

(三)支持扶持不够

鸡西市新型经营主体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规模较小,实力较弱,特别需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和扶持。当前政策支持不多、财政扶持资金投入不足是普遍问题,从额度上说更是杯水车薪,不足以投入到生产、经营环节,对于增强新型经营主体造血功能和发展后劲的力度有限。特别是金融部门对合作社贷款要求标准高,合作社贷款难度较大,对于合作社的信贷主体资格,绝大多数金融机构并不认可。

(四)经营主体能力不足

当前鸡西市经营主体的领办人大多是一些农村能人和种养大户,尽管大部分经营主体长期从事农业生产,实践经验丰富,但还是受学历、思想观念等因素影响,缺乏专业知识,缺少长远规划,组织能力不强。具有懂经营、会管理、市场开发能力强的“能人”更是稀缺,难以有效担当现代农业发展重任,急需进一步提高。

(五)经营主体不够规范

从鸡西市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发展来看,一些农民合作社运行不规范,发展实力不强,缺乏竞争力、凝聚力和带动力。家庭农场规模偏小,实力较弱,发展创新能力不足,产品多为初级产品,附加值不高,缺乏品牌,市场竞争力不强。

(六)农业基础设施薄弱

鸡西市农业基础设施还很薄弱,农田水利设施普遍老化落后,抵御自然灾害能力不足,难以适应现代化农业发展需求。农业经营主体虽然把农业机械和投入一定程度整合,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得到改善,但由于流转的土地过于分散、村级财力不足等原因严重制约了基础设施建设,对经营主体发展产生消极影响。

(七)社会化服务水平不高

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在农业技术技能、生产经营管理、农机植保,以及产加销等各个环节都需要相关部门的指导服务。但目前的现状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整体还不完善,不能很好地满足创新农业经营主体工作需要。

三、对策建议

(一)完善流转服务

依托各级经管部门,进一步健全完善县、乡、村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各级服务组织要建立土地流转信息网络平台,做好信息采集和公布、土地评估、交易服务等工作,健全县(市)土地流转服务大厅,为农民流转土地提供高效完善的服务,让土地流转逐步向规范有序转变,尽快完善土地流转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纠纷调处机制,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纠纷仲裁机构。加强流转土地用途监管,严禁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推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健康发展。要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完善制度保障。

(二)加大政策扶持

一是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各级财政在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等项目安排上,应优先面向具备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二是农机具购置补贴倾斜。农机购置补贴要向规模经营的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主体倾斜。三是支持新型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用地,依法优先安排。四是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加贴息贷款额度。

(三)加强金融服务

进一步加大与金融部门的沟通协作,建议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全面推行灵活的贷款方式,有效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贷款难”问题。协助金融部门做好合作社信用评级工作,完善合作社发展需要的授信、增信机制。

(四)加大培育引导

一是培育致富能人领办一批。通过政策扶持,引导农村的致富状元、致富能手因地制宜地领办合作社、家庭农场,利用他们的资金、技术、营销等方面的优势,带动农民共同致富。二是依托龙头企业带动一批。选择有一定实力和带动能力的企业以资金、技术等加盟合作社,使合作社起到上接龙头,下连农户的作用,在切实代表农民的利益的同时,又帮助企业组织生产。三是培育典型推动一批。抓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典型,开展合作社、家庭农场规范建设活动,培育各层级示范典型, 及时总结推广经验,不断扩大新型经营主体在全社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拓市场,增强竞争力,发挥典型带动作用,带动其他专业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

(五)加强服务指导

针对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需要,要有计划、分层次地对新型经营主体的领办人进行培训。建议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新型经营主体方面的培训。加大对新型经营主体的服务指导力度,各级有关部门应主动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优质服务,在农业技术推广应用研究、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农产品加工、储藏、运输、销售,经营管理等方面提供系统服务,帮助其逐步规范发展壮大,提升质量层次,增强发展实力和后劲。

参考文献:

[1]张秀生,单娇.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研究[J].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03).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篇6

中图分类号:F2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2-0032-02

一、云南省城镇化背景下农村经营体制现状

1.云南省城镇化现状

城镇化是现代化发展过程中必然趋势,近年来,云南省委、省政府一直把推进城镇化作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事来抓,2009年底,云南省城镇化水平为34%,建成区面积为2045平方公里;初步形成1个特大城市(昆明)、1个大城市、3个中等城市、12个小城市、108个县城、1 175个小城镇组成的城镇体系。截至2012年底,全省城镇化水平达39.3%,城镇人口达到1 700万人左右,城镇化水平总体上呈逐步上升的趋势,由城镇化的初期的发展到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期,数年来,云南城镇化建设取得了较大发展,全省城乡面貌发生了较大变化,城镇建设水平整体得到很大提高,初步形成了城镇布局更趋合理,区域更加协调,体系进一步完善,功能相互衔接的城镇化发展格局。

2.云南省农村经营体制现状

云南省自改革开放以来实施的是中国的基本经营制度――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包含两个经营层次:一是家庭分散经营层次;二是集体统一经营层次。双层经营体制充分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近几年来,云南省大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数量持续增长,合作领域不断拓宽,截至2012年12月底,云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达15 767个,合作社成员35.14万户,比2011年增长38.9%。其中大理州注册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2 634个,合作社成员总数达7.18万个,占农户总数的8.5%。玉溪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达251个,种植业147个、林业42个、畜牧业35个、渔业两个、服务业25个,基本覆盖了玉溪的优势产业,成员发展到2.5万人。

二、云南省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经营体制的问题

1.农业仍然是弱势产业

在云南省,农业始终是最基础的产业,75%的国民收入、70%的财政收入、60%的创汇收入和80%的轻工业原料,直接或间接来自农业。但是由于农业基础设施脆弱、粗放式生产方式、农业产业化水平较低,农业仍是云南省经济发展中的的弱势产业。由于云南省山多地少,山区、半山区占全省总面积的94%,坝子(盆地、河谷)仅占6%,所以云南农业一直具有小、散、弱、差等特点,尤其是云南大部分地区为自然资源条件、交通不便、信息封闭等贫穷落后的地方,农户商品意识不强,信息流通不畅,农户在生产经营中收益较低。而家庭承包经营规模较小,农户务农成本不断增加,农民粮食生产增产不增收的现象造成农业生产对农民而言越来越缺乏吸引力,且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竟争日趋加剧,小规模的农户家庭承包经营越来越难以满足大市场的需求。

2.经营主体弱化

云南省大部分地区经济发展不景气,农户土地规模较小,土地经营细碎化,农业比较效益低、农民社会化地位普遍不高,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大量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进城务工,据统计,2011年度全省外出农民工月均收入2 049元,年收入达25 588元,是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6 977元的3.7倍,城市发展的巨大吸引力造成大量农村劳动力盲目流向城市或者城镇,造成农村劳动力日益短缺,农业生产农民老龄化、生产兼业化、土地经营零碎化、劳动力资源”空心化”现状。例如,就大理州而言,2010年外出半年以上劳力有20万人,常年外出的有12万人。农村中的青壮年劳动力大规模向城市或城镇迁移,农业人口数量下降,从事农业生产的主体大多为留守的妇女、老人等非劳动力,农业经营主体弱化,农业劳动力结构性矛盾突出。

3.集体功能弱化

云南省地处中国西南高原地区,农村人口比重较大,山多地少,可供种植的耕地少之又少,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农业现代化明显滞后于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农村剩余劳动力闲置或盲目流动大量存在,当前大部分集体经济组织无力兴办企业,又无力引导农村剩余劳力合理流动。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呈加速态势,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面对云南省地广人稀、贫困面广、贫困程度深现状,目前大多数集体经济服务组织运行不规范、市场驱动力不足,只能承担农民少量的生产服务工作,大量的产前、产后服务缺位,而无法满足在农业市场化、社会化背景下农民多样化经营的服务需求。个体农户由于抗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弱小需要依赖集体经济服务组织来发挥功能,但是由于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功能弱小导致农民绝收或因市场因素造成产品无销路积压腐烂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云南省城镇化进程中创新农业经营体制的对策建议

在农业市场化、专业化和现代化的新背景下的城镇化进程中,针对目前家庭经营的小规模不经济的实际,农业经营体制该如何进行与时俱进的完善和创新成为有效引导家庭经营向着适度规模的专业化、企业化方向发展的关键。

1.培育新型经营主体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经营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业经营组织和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解决的是今后“谁来种地”的问题,当前云南省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转移,农业劳动力数量不断减少,农业生产经营已面临严峻的形势,针对传统的小农户家庭承包经营与大市场多层次需求之间的矛盾,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成为当务之急。近几年来云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等多元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虽然不断增多,但所占比重仍不高,单个实力仍然不强。因此创新农业经营主体,就要不断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主体,鼓励农业创业及从事农业开发投资,通过流转土地等多种方式,扩大生产规模。大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引导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壮大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整体实力,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

2.创新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云南省地处中国经济发展最落后的西部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也受限于较低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虽然农业社会化服务呈现主体多元化、服务多样化的上升态势,但总体上看,相较于东部与中部仍处于较低级水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模小,服务领域较窄,服务内容单一,应对市场风险能力较差,生存空间有限,规范化程度低。因此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和经营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多层次、多形式、多元化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成为创新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内容,目前统一的农业服务成为农户的普遍需求,包括良种、农资供应等产前服务,病虫害防治、新技术应用等产中服务和储运、销售等产后服务,面对内容全面、形式多样、层次拓展的农业综合服务需求,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也应从基本的政府机构、科研院所等公共服务组织外,大力发展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市场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大力拓展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领域,由农业为主向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全方位拓展,改善服务条件,增强服务功能,开展农业生产性全程服务和专业化服务。

3.推动适度规模经营

适度规模经营是在一定的适合的环境和适合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各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金、设备、经营管理、信息等)的最优组合和有效运行,从而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目前云南省农业生产经营具有细碎化、小规模和高分散等属性,农户生产难以克服规模不经济的局限,因而无法实现农业发展的机械化、标准化,导致专业化、商品化程度较低。随着云南省城镇化快速推进,农村劳动力大规模涌入城市,大量耕地被抛荒或粗放经营,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推动进城务工农民的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将农村分散的、闲置的、低效的土地进行整理规划从而集中利用优化起来,将有限的土地资合作源集中到种植大户、农业社等经营主体,充分挖掘土地的最大潜能,促进土地、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耕地产出率,进一步加快实现农业生产由小规模、粗放型的传统生产经营模式向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的新型经营模式转变,从而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4.发挥政府在经营体制中的主导作用

根据云南省人多地少、农业人口比重高,贫困人口多的实际省情,在面对传统农业经营体制中传统的小农户家庭承包经营与大市场多层次需求之间的矛盾,面对随着新型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面对农村劳动力大量流动,农业农村资源要素流失严重等现象,政府应在政策上发挥在经营体制中的角色主导作用,加大扶持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财政政策,增加省级高原特色农业产业发展专项,突出产业导向,全面落实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各项政策,打造颇具品牌竞争力的本土高原特色农业龙头企业。增加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入,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加大对农户和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信贷资金支持,在财政政策上大力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而达到创新农业新型经营体制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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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2011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况[EB/OL].[2012-04-17].http:///jggz/njtjyfx/201204/P02012041752936217659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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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顾益康,孙永朋.快构建新型农业双层经营体制的政策建议[N].农民日报,2013-2-28(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篇8

1 家庭农场融资发展的主要特征

家庭农场是以农业收入作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融资需求有别于普通农户以及其他农业经营主体。冷秋平(2015)指出家庭农场作为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对于农户增收和农业经营效率提高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规范化的资金运营对于家庭农场乃至整个农业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1]。近几年,国内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家庭农场融资现状进行研究,并概述为家庭农场存在融资能力有限、融资风险高以及融资结构多元化这几个方面的特征。万芹(2013)指出由于家庭农场可抵押担保的资产很少以及收入的不稳定,很难从信用社获取足够的信贷资金来发展规模化的设施农业。张爱辉(2015)从融资成本高的风险性概述了家庭农场受自然环境和生产周期的影响较大,金融机构为避风险往往对家庭农场进行高风险的认定[2]。金为华(2013)通过分析家庭农场融资期限的影响,指出由于种养家庭农场结构化的差异,既有短期的生产融资需求又有中长期的建设融资,多元化的发展现状对资金的运营提出了新的要求[3]。

2 家庭农场融资困境表现

我国家庭农场在近几年国家的重视下取得了一定的发展成就,伴随着规模的不断扩大,由于缺乏有效的融资渠道,资金短缺的问题开始成为家庭农场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最大瓶颈。其融资困境具体表现在自身抵押不足、外源融资有限、保险制度缺失以及政策扶持不力这几个方面。霍东乐等(2014)指出在家庭农场建设初期缺乏足够的起步资金,农场主既有的土地大多来源于租赁,自有土地抵押价值较低,农机设备抵押模式发展缓慢,无法直接获得担保资金的前期投入[4]。冷秋平等(2015)了解到作为解决家庭农场融资问题的金融机构,银行受资金回收风险的担忧不断减少投入,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抵押担保制度尤为严格,同时也受限于对家庭农场生产信息、盈亏状态难以掌握的现实状况。李善民(2014)认为农业保险的发展程度难以满足家庭农场当前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供给主体不足、农业保险险种较少和承保赔付服务不完善,中小农户主无力承受较大损失[6]。张正宝(2015)指出当前政府还未出台对家庭农场的配套政策,资金和政策扶持力度不足;对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登记办法没有相应的规定,财政补贴资金存在分发不规范的现象。

3 改善家庭农场融资困境的路径

3.1 完善土地抵押制度,转变抵押贷款模式

我国家庭农场仍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缺乏自有资金来源的农户主亟待完善的资贷环境保障自身的发展。吴玉平等(2016)指出现有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存在缺陷,国家有关部门应该通过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条文解决土地流转过程中的障碍,在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充分、具体的前提下,形成更加自由的流转形式。吴婷婷等(2014)提出了更加多样化的抵押贷款模式,家庭农场在抵押过程中可以开发适宜养殖物权的金融产品、农村住房抵押以及农机设备抵押的多种模式,分担农户主在抵押过程中自主贷款能力较弱的压力。

3.2 健全银行融资,创新金融机构

解决家庭农场融资困境,有效的外源资金支持是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冷秋平(2015)提出现有的银行和金融机构应该对家庭经营的唯一产业家庭农场开放贷款入口,解决因抵押权而贷不到款的问题;同时建立家庭农场的经营和财务信息数据库,根据家庭农场的信息实行统一的评级标准和授信制度来控制风险性[1]。霍东乐等(2014)认为要根据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的特点创新金融机构,积极发展村镇银行、社区银行等贴近基层生产状况的金融机构,以较低的投入解决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增加了对家庭农场贷款的灵活性和主动性。

3.3 加快发展农业保险,建立保险体系

农业生产由于自身的弱质性和风险性,难以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变化的影响,有效的农业保险是金融支持家庭农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兰勇(2015)指出发展农业保险一方面要对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予以税收优惠,涉农相关险种减免营业税,同时由政府出面建立保险发展基金补贴农业类保险公司,并不断对农业保险进行宣传,通过引导现有专业保险公司拓展农业保险业务,针对家庭农场的生产特性研究具有针对性的险种。李善民(2014)进一步提出要通过税收和政策等多种方式形成以政府导向为主体、商业性农业保险为辅助的完整的农业保险体系。

3.4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强化扶持效果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篇9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技推广服务的必要性

随着财政支出的紧缩、事业编制数目的减少,目前河南省农技推广体系普遍存在人员不足、年龄偏大、知识老化等问题,已成为制约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有效开展的瓶颈。河南省是国家粮食核心区之一,在中国粮食安全格局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战略地位。当前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处于发展阶段,需要农业技术的大力支持,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充分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优势,对弥补农技力量不足显得十分必要。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技推广服务的可行性

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迅速,拥有专业的技术人才,有较高的硬件水平,如必要的办公场地、生产基地、仓储基地、机械设备等,在参与农技推广过程中,可以把农民和推广单位有效地联系起来,在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机械等方面起着示范带动作用,弥补了农技推广“最后一公里”的“断层”问题,可以有效地承担农民技术推广服务的重任。

(一)加快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追求经济效益,能够克服在分散经营状态下的兼业化弊病,集中精力专职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主动应用现代农业科技成果,尽可能地提高单位投入产出率。据河南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调研材料反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集成应用各种农业科学技术及加强管理,每667m2土地比分散经营农户提高10%以上。

(二)降低了农业生产成本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通过批量购进种子、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实行统一耕种、统一植保、统一管理、统一收获,节省农业生产成本。据初步统计,生产资料批量购进使平均生产成本降低15%左右。

(三)拓宽了农民增收渠道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接流转土地,使大批农民从土地束缚中解放出来,或进城务工,或在流转出的土地上从事种植业管理,增加了收入。据调查统计,一个4~5口人的农户,将土地流转后外出打工,每年除获得土地租金及惠农补贴收入6000元以外,还可获得打工收入4万余元,比单纯从事农业生产年均增加收入3万多元。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技推广服务的主要方法探讨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民科技培训

农业技术推广的有效形式是对农民的技术培训,新型农业经营的主体是农业一线从事生产劳动的技术人员,他们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对市场的信息比较灵通,可以通过高产创建、科普示范等方法让农民直接看到科技带来的实实在在的效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根据区域特色、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对农民进行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的培训,为农民随时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参与农民科技培训有助于减少农技中心在推广过程中的复杂程序,提高农业技术推广效率。

(二)农业项目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

近年来,农业部门均出台了一系列的强农惠农政策,如粮丰工程、科技示范入户工程、种粮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粮棉油高产创建、高标准粮田建设等。但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体系建设薄弱,农民直接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取得的效果不太理想。当前河南省正处于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农业生产越来越依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国家正出台相关政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扶持,各类相关新增补贴也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建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政府部门公开招标的形式参与实施农业项目,这样既充分发挥了农业经营者的各项优势,也有效提升了农业科技的综合水平,提高了农业项目的实施效果。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篇10

围绕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我镇着力培育了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三大类新型经营主体,各经营主体正茁壮成长。

1、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镇共12家,经工商登记注册的7家,涉及种、养、加及供销服务等众多领域,其中种植业4个、畜牧业5个、渔业2个、加工运输仓储业1个、其他行业2个。其中康淋农产品加工专业合作社于2013年度获县级先进示范社;成员总数200余人,户均纯收入高于全镇农民户均收入2倍以上。其缺点是制度不够健全,尚有部份未通过工商注册。

2、家庭农场。现有家庭农场5家,还未经工商登记注册,农场通过示范引领、土地流转、雇工等形式带动农户生产经营,经营面积100余亩,户均纯收入高于全镇农民户均收入3倍以上。

3、专业大户。全镇专业大户已成为农村中当前比较有活力和影响的新型经济体,现有9户,其中种植业5户、养殖业2户、其他2户,户均纯收入高于全县农民户均纯收入2.5倍以上。

二、作用和成效

1、加速了土地流转,解决了“谁来务农”的问题。新型经营主体通过租赁土地,农户以土地入股等形式,加速了土地流转,充分利用了农村的“四荒”,同时也避免了农村土地的撂荒问题;同时新型经营主体带动全镇800余户,有力构建起“经营主体+农户”的有机衔接的利益共同体和产业链条,解决了“谁来务农”的问题。

2、优化社会服务,拓展“怎样务农”的途径。在各类经营主体的带动下,玉屏镇努力打造“一村一品”,产业实现全覆盖,由传统生产经营模式逐步向产加销一体化经营方向转变,由单一要素合作向劳动、技术、资金、土地等多要素合作方向转变,由各自为阵向联合发展推进,提高了农业组织化程度,促进了分工分业和规模经营,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现代农业基础不断巩固和优化,实现了提质增效。

3、推进绿色生产,夯实“吃得放心”的基础。玉屏镇力争省级生态乡镇,近年来努力引导各经营主体依靠科技,推进绿色生产,确保“吃得放心”,抵制生产转基因食品原料。蚕、茶、竹、畜、粮五大产业不断向优质农业推进。努力争创“无公害农产品整体推进镇”、“绿化模范镇”。目前在本镇同尧村建立了初具规模的“林下生态乌鸡养殖发展专业合作社”,玉联村和九角村建立了“无公害蔬菜生产专业合作社”,还将打算在玉联、鱼池、九角等村打造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兴阳村的生态养牛,中棉村的生态养羊、兔,以及黑豚鼠(珍稀养生食品畜类),中心村的无公害粮食生产基地,河畔村的珍稀菌类—竹荪的生产。所有的生产和养殖都力求绿色,无公害。

4、转变发展方式,支撑“农业出路”的模式。围绕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采取放活土地、改善手段的方式,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流转,着力把农村有经管能力的农民培养成为“专业大户”、“小农场主”,大力培育新型产业化经营主体,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程度不断提高。大量劳动力从土地中解放出来,从事二三产业,使农村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获得更多增收渠道。通过科技示范、良繁品种、生态精品、农产品加工等建设,不断提高现代农业基地建设水平和综合效益,逐步提高科技水平,实现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

三、存在问题和困难

1、土地流转难。土地零碎化,农业集约化、规模化水平偏低,需要大力培育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全镇农户人均耕地不足一亩,且分布零散,加上丘陵山区的地理条件,既不利于标准化生产和机械化作业,又增加了降低成本和增加收入的难度,制约了机械化和规模经营程度的提高,劳动力和土地资产效益没有充分发挥。加之承包农户不断分化,兼业化倾向明显,农村大量土地复种指数不高甚至闲置搁荒。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尚处于发展早期,数量少、规模小,亟待加大培育力度。

2、思想认识滞后,务农意愿淡薄。我镇农业劳动力结构性短缺,与农村劳动力持续转移不相适应,需要加快培养职业农民。农业劳动力已经呈现老龄化、低文化,出现了年龄段、季节性、区域性等结构性短缺,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普遍务农意愿淡薄。如果这一状况得不到根本改善,将严重影响今后一个时期现代农业建设。为此,必须加快培养新型职业农民,确保现代农业后继有人。

3、农户分散经营,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偏低,需要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当前,农户家庭经营多数仍属于分散经营,存在着“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面临着自然、市场和质量的“三重风险”。实践已经证明,发展各类经营主体是从根本上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矛盾、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的有效途径。目前,全镇家庭农场尚处于起步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与农户间的利益联结机制还不健全。为此,迫切需要推进多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加快各类经营主体的培育发展。

4、政策扶持力度不够,设施配套差,经济比较薄弱,人才缺乏,内部管理不到位,农业社会化服务不足。与当前专业化分工发展要求不适应,需要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伴随农业生产向专业化分工、社会化协作转变,对农业社会化服务提出了强烈需求。目前,农村集体经济比较薄弱,普遍缺乏为农民提供“统”的服务能力;经营组织发育不充分,经济实力弱,政策扶持不够;公益供需衔接不紧密,服务机制尚需健全。为此,迫切需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大力培育和发展以生产为重点的现代农业服务组织。

四、加快发展的建议

1、更加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改田改土,加快推进土地流转。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实现适度规模经营,完成土地流转是必经之路。要整合项目资金,加大投入,努力实施改田改土,改变土地零碎化现状,为规模经营和实施农业机械化奠定良好的基础。加快完成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机制,盘活农民手中的土地资源。帮助农民算好经济账,在引导广大农民维护自身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土地流转,促进农村土地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篇11

1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助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农业供给侧改革的基础,现代化的农业生产需要土地适度规模集中。而我国农业现状是人多地少;经营规模小、土地闲置率高、这种小规模、粗放的农业经营模式难以实现农业供给侧改革要求。李克强总理指出,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不变……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依法流转,逐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要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大力培育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引导农民坚持以家庭经营为主体,以集约化、专业化、规模化为方向,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长期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土地流转,将经营权租赁给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导农民通过土地资源的有效整合,开展机械化、专业化、规模化的服务,实现节本增效、降低土地的使用成本和农产品生产成本。鼓励农民积极从事农业生产,保护耕地质量,避免土地掠夺式经营,使其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得到培育与锻炼,从而进一步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改变小规模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提高土地产出率和农业生产力,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2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提高农业的比较效益,助力农业产业结构性改革

农业产业结构性改革是农业供给侧改革的核心,现代农业供给体系需要不断优化的农业产业结构。近年来,由于种植结构不合理,导致许多农产品供大于求,大量滞销。有的农产品供不应求,还需从国外进口。由于农产品的品质不达标,价格难以提升,这种现象在玉米、大豆、水稻生产中都不同程度存在,普通玉米?齑婢痈卟幌拢?特用玉米和青储玉米却供不应求;大豆需求持续上涨,而大豆种植面积却持续萎缩;东北大米尽管口感好,但由于农残等问题,价格一直在低位徘徊,这些现象都凸显了我国农业产业结构不合理,现有供给不能满足实际需求的现状,因此要强化市场导向,提高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增强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农业生产提质增效。

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引导农民学习新技术,降低生产成本,壮大生产规模,增加单位产出,从而提高农业的比较效益。引导农民根据市场需求调整生产结构,避免由于农产品生产过剩而导致的浪费,减少农药、化肥滥用造成的环境污染,注重保护耕地、水源等自然资源,缓解农业生产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要更加注重农业生产效益,由过去粗放型生产向精细化管理转变,大力发展农产品深加工产业,满足不同消费群体需求,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提高农业的比较效益,进一步深化农业产业结构性改革。

3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储备现代农业后备人才,助力农业经营体系改革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篇12

新时期对我国现代农业发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要严格遵循乡村振兴战略,充分认识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推动农业发展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了解乡村振兴战略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采取有效的应对策略,推动乡村农业经济实现可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1乡村振兴战略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贯彻落实,我国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了一系列政策支持,例如粮食生产直补、农产品价格补贴、农业税减免等。对于一些农业经营主体产业,例如畜牧养殖产业、农产品加工产业,也出台了政策扶持;对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例如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均提供了贷款优惠;对一些农业领域的社会化服务组织,例如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组织,给予了财政拨款。上述政策方针的实施,有效推动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在众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家庭农场发展较快。截至2018年年底,由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家庭农场已经上升至60万个,相较于2015年增长了两倍多。同时,以农业企业为代表的龙头企业也迅速崛起。在我国农业农村部2018年公布的农业产业重点龙头企业名单中,共有1095家企业达到监测标准[1]。龙头企业有效整合了农业资源,实现了农业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发展,带动了更多农民脱贫致富。由此可知,在乡村振兴战略的指导下,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得到了迅猛发展,打破了传统小农产业“一家独大”的格局,但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依然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面临的困境

2.1土地流转问题

与传统农户相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规模大,土地、人力资源要素配置更合理。土地流转是整合土地资源的主要途径,但目前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农户虽然对自己名下的土地拥有承包权和经营权,但在具体行使时仍会受到基层行政部门的干预,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混乱,引发土地纠纷问题。同时土地分配方法缺乏创新,仍停留在以往“增人增地,减人减地”的单一分配方式,期间由于涉及多方利益主体,使得土地产权关系较为混乱,阻碍了土地顺利流转[2]。其次,在土地具体流转过程中,缺乏规范有效的合同约束,没有在公证程序见证下进行流转,为后续土地纠纷埋下了隐患。再次,土地流转机构没有很好地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在日常工作开展中,只局限于简单的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没有做好土地流转政策的解释宣传工作,无法有效地解决土地流转纠纷,限制了土地流转的发展,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生了不利影响。

2.2人才匮乏,配套产业发展滞后

首先,与城市相比,农村地区各方面条件相对落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很难吸引高素质专业型人才。同时农村在户籍、土地、社保方面仍存在很多问题,难以留住人才。其次,农业科技、农业保险等相关配套产业发展缓慢,阻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需运用多种农业科技,但是一些家庭农场、种粮大户由于自身因素或其他因素影响,尚未意识到农业科技的重要性。同时农业科技推广效果差强人意,无法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良好支持。再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保险缺乏深刻的认知,推广部门对农业保险的参保资质、保险范围等缺乏有效宣传,再加上我国农业保险险种单一,无法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

2.3农村金融发展缓慢,缺乏充足的资金支持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资金的需求量较大,迫切需要金融业的支持。然而当下农村金融发展缓慢,农民获取农业金融贷款的方式比较单一,通常依赖于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由于在农业生产经营时,通常需要面对自然与市场双重风险,投资收益回报时间较长。金融机构在借贷时会存在诸多顾虑,导致农业金融借贷限制条件较多,多是小额贷款且期限短,无法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当前由于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尚未彻底厘清,在实际进行金融借贷时,无法将土地作为贷款抵押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很难获得资金支持,资金周转困难,降低了发展速度。当前农村金融产品比较单一,难以满足不同类型的农业金融借贷需求。

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对策

3.1完善土地流转程序,加强土地资源整合

完善土地流转程序,加强土地资源整合,能够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来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使其能够不断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实现更好的发展。首先,落实土地确权工作,明确土地经营权、承包权,进一步推动土地资源的整合。其次,完善土地流转程序,结合土地流转实际,简化流转程序,搭建土地流转服务组织机构,进一步增强土地流转机构服务能力。进行土地流转时,签订规范、合法的合同,明确合同内容权责,避免后续引起不必要的土地纠纷问题。在此基础上,还可以创新土地流转服务方式,充分利用互联网时代信息技术的优势,搭建土地流转服务信息化平台,从而为农业企业、农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便捷的土地资源和整合流转服务。再次,尊重农民土地流转的意愿,由农民自主选择采用何种方式进行流转,禁止基层政府机构干预,更好地保护农民自由流转权利。与此同时,做好土地流转规范化指导,降低后续出现土地纠纷问题的概率。

3.2加强人才培养,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配套产业发展

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面对人才缺乏的困境,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相关政府部门应提高认识,打破城市与农村之间户籍、土地和社保等体制性壁垒,鼓励高素质人才向农村流动,完善福利措施,从而更好地引入人才、留住人才。在此基础上,还应鼓励大学生回乡创业,并为其提供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大学生投身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业化发展事业中,从而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供更多优质的人才。其次,在乡村振兴战略的指导下,应从产业发展、自然生态改善、精神文明建设等多个层面入手,进一步推动美丽乡村建设,将农村建设成生态宜居的家园,改善农村生活条件,打破人们对农村固有的落后、破败的印象。再次,在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还应从相关配套产业入手,推动农业科技、涉农保险等相关配套产业的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深刻认识到农业科技在农业生产中的重要作用,将目光放长远,通过引入先进的农业机械设备,提高生产效率。基层农业科技推广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农业科技的推广工作,引入奖惩机制,加强绩效考核,有效激发农业科技推广工作者的积极性。最后,对于农业金融产业,同样需要加大建设力度。各级政府应立足于基层农村,做好涉农保险的宣传工作,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认同涉农保险。政府部门应通过加大涉农保险的财政补贴力度,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买农业保险,更好地保障农业生产。农业保险机构应积极创新农业保险产品,进一步扩大农业参保范围,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作用。

3.3落实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发展农村多元金融主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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