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14 00:4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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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卢朝霞,三门峡渑池县人社局就业办,研究方向:就业。
充分认识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和发展社会保障制度对于保障和救助社会弱势群体、增进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和文化福利、推动经济持续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建设和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下面结合学习和工作实践,浅谈一下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渊源
19世纪末,社会保障制度于欧洲诞生,而1601年英国颁布并实施的《济贫法》则标志着国家开始对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视,也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打下了良好基础。对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进行分析可知,社会保险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所在。如德国政府颁布的《工伤事故》和《疾病社会保险法》等均为社会保险类的法律,而德国也因此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建立起完善社会保险体系的国家。美国于1935年出台并实施的《社会保障法》标志着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开始形成并被国家所重视。中国对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视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相关法律的出台始于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将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工作提升到了关系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战略中来。经过60余年的发展,社会保障体系在我国已彰显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保障民生、推动社会发展的一项社会工程。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
所谓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通过制定相关法律而出台的一系列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以及社会补贴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了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以及社会救助和社会优抚及社会住房保障等内容。其根本原则就是社会公平;基本特征是公平性、普遍性、法制性和互济性。根据社会保障制度的定义可知,其作用为,为全体社会承运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尤其是对公民处于年老、疾病、失业以及死亡、遭遇灾害等情况是予以相应的生活保障。
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同时,联合国《人权宣言》明确规定:“作为全世界社会成员的一分子,每个社会公民均具有享受社会保障和受他人尊重及人格自由发展所需的经济、文化及社会方面的权利”。所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能使公民享受教育、健康和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社会保障制度对全社会每名成员来说,都有是机会均等的,每个公民机会均等的获得社会保障,有利于保障公民个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同时,又能使弱势群体和贫困人口得到及时的社会救助,使他们摆脱“贫困陷阱”,避免形成恶性循环。此外,通过收入再分配,社会保障制度可以缩减国家各地区及其公民的贫富差距,进而为缓解相关社会矛盾,并促进社会稳定发展提供良好的内部保障。
三、社会保障制度目前在我国的运行现状
一是社会保障覆盖率较低。就当前国内的社会保险制度而言,其所涉及内容最多、最广的为社会公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而对于参与该制度的社会公民进行分析可知,公民类型大都为城镇职工、以及事业单位人员和和农村60岁以上的老人。随着新型合作医疗在农村地区迅速扩展,目前,广大农民虽被纳入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范围,社会保障项目较窄,仅有低保、农村医疗合作、五保救济金等,这些项目适用对象较窄,有的仅限于个别群体。对于我国而言,存有相当大一部分的农民工以及乡镇企业职工和乡村地区农民并不能参与到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当中,加之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两极分化趋势严重,主要表现在目前的医疗保障补偿水平无法抵消迅速增长的医疗费用。受上述方面影响,我国仍存有半数以上人口未得到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医疗保障,而对于已经获得医疗保障的社会公民而言,且医疗保障也长期处于较低水平。
三是就业与保障矛盾突出。近年来,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使得国内新增就业人口的比例呈现出逐年上升的变化趋势,无论从国家财力还是现有的各类企业(国企、私企、外企)对新增就业人员的容量来分析,国家均无法长期且稳定地解决社会就业这一普遍问题。而我国所采取的各项措施也只是针对就业压力单方面的问题而制定的,并为从根本上剞劂长期的社会人口就业问题。此外,低收入水平或生活困难人员的生老病死均由国家以及地方政府承担无疑为职工所在单位,甚至是整个国家带来了较大的经济负担。
四是社会保障所需资金来源单一。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得以实施的资金进行分析可知,其来源主要是国家的财政拨款,而个人在此方面的经济支出则只占一小部分的比例,并不具备与收入方式相对应的收入来源,加之缺乏社会保障资金支出占总财政支出的界限,使得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过程中出现了非规范化与非基金化的诸多问题。上述问题的存在将会对社会保障支出的稳定性产生较大影响,尤其对于灾害年来讲,由于国家财政收入减少,但为了应对灾害并保障人民生活水平,相应的社会保障支出又需增加,进而使国家面临了较大的困境,在阻碍了社会保障工作进行的同时,也无法为人们提供更好的社会保障。 五是社会保障基金使用的社会化程度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的经费支出基本上采取无偿供给、单纯投入的方式,没有构成在特定的市场经济下实现基金的保值和增值的管理体制与合理的资金运营方法,且对保险业自身在保险基金和保值增值方面的作用产生了较大忽视。此外,与救助对象的生产经营相比,社会保障基金的使用更加侧重于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方面,严重降低了社会保障基金的使用率。
六是社会保障的管理机制不够健全。就现阶段而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行是以各部门对社会保障项目的分类实施与管理为基础的,由于各部门对于社会保障运行机制均有各自的标准,使相关管理工作难以协调。这种“政出多门”的管理体制,造成了许多弊端,使得地区、部门、单位之间负担不同,待遇的差异也比较大,出现问题相互推诿扯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
四、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一是要扩大社会保障的主要项目和覆盖面。完善当前已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并将当前社会保障制度中有所缺失的内容进行及时补充和完善,确保社会保障制度本身可以涵盖更多的有关社会公民自身利益的内容。在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方面,未来仍然应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为基础,进而以此为中心,开展对农民以及其他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工作。一方面,需要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与事业保险的重视,将其提升到关系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工作的战略高度上来。另一方面,加大对社会救济以及社会安抚方面的工作力度,并适当扩大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范围。
二是要加大对社会保障工作的投资力度。合理且科学地优化政府财政支出的结构,并在建立起与地方经济向配套的社会保障的的预算制度后,加大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投入力度。此外,建立财政转移的支付制度,即中央(政府)对地方予以适当的社会保障补助,从而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有效利用和保值增值。对个人。政府以及企业多方的供贷责任进行系统说明,从而为保障社会保值基金得以顺利收缴以及科学支付和规范运营打下良好基础。
三是要充分解决就业与保障的矛盾。要充分完善当前的就业机制,出台相应的就业政策,缓解就业压力。需要对当前一段时间内新增的社会群体进行分析,进而根据特定社会群体的特点制定出与其自身生活情况或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安置办法,并将业下岗支欧冠的基本生活费用与其事业保险相结合,从而使企业下岗职工优先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逐步转向受失业保险的社会保障体系。而对于无法享受养老和失业保险的企业员工,则可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当中,以保障其生活。
四是要积极拓展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来源。加大对商业保险补充作用的发挥力度,加强对商业保险的开发和完善,并在完善人寿保险、不愁人身意外保险等险种的基础上,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尽管商业保险同社会保障制度不同,且是企业的特定经济行为,但却与社会保障制度具有相同之处,具体体现在损失补偿与生活保障方面。特别需要提及的是,由于商业保险的投保具有较强的灵活性,且具有“多投多受益”的特点,因此,其可以较好地满足人民更多的社会需求。在弥补了政府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的同时,也提高了社会保障的整体水平。此外,相关社会组织与服务机构也需要投入到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当中,并充分发挥其在社会救助以及慈善事业方面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发生变化,社会保险资金开始转向社会统筹,在体制上围绕着“一个中心,两个确保,三条保障线”具体运行,但当前的三条保障线还不能全部覆盖城镇贫困范围。我国现有城镇贫困人口3100万以上,1999年享受社会保障的总人数不足300万,2000年不足400万。在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之外,传统的民政救济对象是“无劳动能力”的人,是为数较少的边缘群体。而在体制转轨中,“有劳动能力”却失去工作机会的人,也已经陷入贫困的境地,他们的基本生活也应得到保障。事实上,这部分人中的绝大多数既拿不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又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他们约占城市“下岗”、“失业”、“待岗”总人数的70%以上。
二、农村社会保障亟待发展
有的人提出,同二元经济结构相适应;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也呈明显的二元化特征:在城市,建立了面向企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农村,则实行家庭保障与集体救助相结合而以前者为主的保障制度,作为现代社会保障体系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险,未在农村建立。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占中央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咖拿大为39%,日本为37%,澳大利亚为35%,我国只有10%左右,而这10%的投入也是绝大部分给了城镇职工。
三、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低下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个人发展账户
前言: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队伍不断壮大。他们一方面离开了传统的农业经营,导致土地的保障功能大大减弱;另一方面加入现代产业,又使其面临着比传统产业更多的社会风险。虽然客观上他们强烈需要受到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但是由于传统的二元社会体制等原因导致他们几乎处于没有任何社会保障的境地。因此,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尤其是从国家“十一五”规划中首次明确提出要“认真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障问题”可以看出,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已经提上议事日程。
20世纪90年代中期,广东省最早开始探索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此后随着农民工队伍的壮大和工伤事故的增多,各地纷纷对这一问题进行探索。目前,从实践层面上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模式有三种。即入城保模式(以广东省为代表)、新建综合保险模式(以上海是为代表)和入农保模式(以沿海经济发达农村为代表)。与此同时,理论研究者对此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意见。如李强教授的《当前我国城市化和流动人口的几个理论问题》、孙树菡、张思圆的《都市边缘群体及其社会保障权益》、张启春《谈谈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等文章认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应纳入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中。与此相反,杨立雄的《“进城”,还是“回乡”———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的路径选择》一文则提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应纳入他们本地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同时,也有人提出建立新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如郑功成《农民工的权益与社会保障》、李迎生的《社会保障与社会结构转型--二元社会保障系研究》、罗遐的《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研究--基于苏皖四村的一项实地调查》等文。从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的现状来看,农民工社会保障还存在较大的问题。对于一个在全国范围内流动的庞大农民工群体而言,如果从其保障制度的一开始就处于五花八门的状态,是非常不利于自由流动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更不利于这项制度的推广和实践。如果说目前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处于二元状态还要延续相当一段时间有其必然性和可能性,那么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处于多元状态不论是从其必然性还是从其可能性来讲,都是行不通的。然而,农民工社会保障为什么出现目前的这种状态,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这一问题是在现实的逼迫下,带着解决问题的态度而出现的制度设计,而有关制度设计的一些最根本的问题还没有达成统一的意见。
构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要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角度出发。因为目前农民工群体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都是巨大的,如果没有一个总体的宏观的指导思想,单纯地就构建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而展开讨论,即使制度本身是一个很完善的保障体系,但是运用于实践就可能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甚至会出现与国家整体发展目标相背离。现有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在某种程度上就出现了这样的问题。因此,讨论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问题,首先要对其制度构建的理念、目标和原则等基本问题形成统一的意见。
一、坚持社会公正的理念
社会公正的基本含义是每个社会成员都应平等地享有基本的政治权利、生存权利和发展权利,使其构成了经济社会正常运转的基础。社会保障制度是随着工业化进程而逐步建立起来的社会政策,它是保证社会公正得以实现的具体政策。从工业化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演进历程来看,社会保障模式经历了补救模式-机制模式-普遍福利模式[1]的演化,虽然这种演化也使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逐步扩大,但是这种扩大的顺序是从国外意义上的“农民工”开始,逐步扩大到整个工人阶级以至全民,这样的一个过程解决了工业化过程中因市场失灵等原因造成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保证了社会的平稳运行。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从目前覆盖的群体来看,享受社会保险的主要是城镇职工。农民工虽然也在城市工作,而且经受着比城镇职工更多的社会风险。但由于多种原因,他们未能被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所覆盖,而是被排斥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农民工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社会保障不论从哪种理论来讲,都应该覆盖这一群体,但事实恰恰相反。”[2]这说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但没有起到缩小差距,保证公平,推动社会结构合理化的作用,相反却起到了强化或者说是放大市场失灵的作用,其社会功能发生了偏差。这不论是对经济的可持续行发展,还是社会结构的转型以及社会的稳定等方面来看,其负面影响都很大。因此,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要对这种偏差进行修正,体现社会公正的原则。
二、要以搭建社会保障制度城乡整合的桥梁为目标。
构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模式必须从我国和世界社会保障制度的整体发展趋势为着眼点,适应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社会结构转型的现实需要,为将来社会保障体系城乡整合的大局服务。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的选择,既不是对他们当前在就业过程中出现问题的一个临时性的解决方案,也不是简单地把他们纳入到目前的二元社会保障体系中任意一元社会保障体系。尽管这种制度模式的构建可能不同于现有二元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任何一元,但是必须以农民工的特殊身份和社会地位为载体,搭建社会保障制度城乡整合的桥梁。
二元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计划经济时期为适应当时城乡经济发展战略的实际而设计的一种社会保障体系,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社会大背景相适应,较好地解决了当时的保障问题。但是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城乡经济差距的拉大,社会保障制度并没有在中央财政的二次分配领域调节城乡之间因市场经济的失灵而带来不平衡发展,而是在原有的基础上有所强化。然而,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整合,不论是从其自身发展规律来看,还是从适应市场经济改革和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的角度分析,这种未来的发展趋势都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尽管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困难重重,但仍然应以“促进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的融合而不是分裂,促进城乡一体化而不是二元化,推动城乡利益分配的公平化而不是畸形化”[3]为基本的准则。
农民工在经济收入、社会地位等很多方面都介于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之间,同时他们的未来或者说定居地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等特点,使其社会保障制度能够成为整合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桥梁。因此,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模式设计,尽管目前可能不同于城镇和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但一定要为城乡二元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整合提供一个中介或者桥梁。这样才能为从根本上统筹城乡经济的发展、改变二元社会结构、加快城市化进程等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服务。
三、必须坚持切实可行的操作原则
1.坚持与城市和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相对接的原则。
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的选择首先必须考虑的问题就是农民工的未来是属于城市还是属于农村。现有的保障模式的分歧最关键点也在于此。即使是从最积极的推进城市化的制度角度考虑,农民工这一群体都不可能完全属于城市;同样,即使是从城市化发展的最稳妥方面考虑,农民工这一群体也不可能完全属于农村。二者在效果方面的区别就是农民工进城的多少,但不可能是全部。这样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的构建就不可能简单地把他们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或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而只能是这种制度与城市和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相对接。
2.必须坚持保证农民工社会保障账户能够自由转移的原则。
流动性大是农民工群体的一个鲜明特点。他们不仅在城乡之间流动、而且在不同城市之间,或同一城市的不同企业之间也频繁流动。从今年年初全国各地民工流动的基本情况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已经形成全国范围的农民工劳动力市场。随着2004年出现的民工荒现象,地域之间、企业之间对农民工用工已经展开竞争。[4]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不同区域之间的流动还会有所增加。
然而,从实践层面上看,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实行的是地区统筹,农民工的流动为其社会保障账户的转移带来很大的困难。农民工社会保障扩面缓慢、退保增多等现象都说明了这一问题。目前农民工入城保模式与农民工流动性大相矛盾造成的效果是背离了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初衷,农民工社会保障不但没有推进农民工的城市化进程,反而成为对他们的剥夺。因此,从操作层面上讲,构建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必须适应他们流动性大的特点,保证他们社会保障账户能够自由转移,否则这种制度很难在实践中推行开来。
3.必须坚持农民工缴费低的原则
农民工收入现状及其未来发展趋势的分析,是我们构建他们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前提基础。农民工收入低的现状已经被大量的社会调查所证明。笔者2005年底在北京市做过的一项调研表明农民工的月平均工资为845元。尽管他们省吃俭用,除去花销,年结余平均每人仅3095元。在调查关于“你最多每月能够缴纳多少保险费用”问题的统计中得知,农民工的缴费能力确实非常有限,大多数农民工回答的数字在50-100元之间,平均值为92.99元。[5]如果这与他们的收入相比较而言,所占的比例很高。这说明了农民工对社会保障制度的需求还是很强烈的。农民工收入低直接决定了他们社会保障的缴费能力有限。
农民工收入低的现状在短时间内不可能得到根本改观也是决定他们缴费能力的一个因素。尽管近年来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的“民工荒”现象的出现导致一些人认为,不论是从劳动力价格的市场调节机制角度,还是从国家完善最低工资标准的宏观政策角度,都会提高农民工的工资水平。但如果具体分析就会发现雇佣农民工的这些民营企业给农民工提升工资的利润空间十分有限。近年来“民工荒”现象并没有随着媒体宣传而得到缓解这一事实说明这一问题。因为如果企业有给农民工提高工资的利润空间,企业老板不会在没有钱赚(不提工资,招不到工,望单兴叹)和赚的少一点(提高工资,招到工,完成订单)之间选择没有钱赚。同时,农民工自身的素质以及我国农业剩余劳动力多的现实等也都限制了他们收入的提高。由于近年来中央对农民工问题的关注,农民工的工资增长速度会加快,但相对工资的提高则很难。
农民工社会保障缴费能力低一直以来是阻碍他们与城镇职工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因素。建立农民工的综合保险模式和实行他们与城镇职工不同的缴费水平等措施都是由于农民工的收入低、缴费能力有限这一因素所致。由于农民工收入低的这一现实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得以改变,因此,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模式的设计,必须要充分考虑到这一点。
四、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的建议
纵观目前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可以发现,现有的制度模式的设计还没有很好地解决了上面的几个问题。当然每个制度模式的设计也都有其优点和长处,但问题是如何整合这些制度,使其成为一个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设计合理的、能被政府、企业和农民工以及研究者共同接受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
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的构建既要照顾到制度模式的可实践性,又要有一定的社会保障理论为依据;既要考虑到制度实施的现时性,又要考虑到制度实施的可持续性;既要适应农民工群体的特点,又要考虑到制度与二元社会保障体系的对接问题。制度设计的多重目标要求其最大的特点就是灵活性。因此,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构建应以建立个人发展账户为基础的综合保障体系。
1.对个人生活过程中必经的保障项目应建立个人发展账户。个人发展账户应是一种综合的保障项目,包括购房,子女教育,养老等保障项目。主要通过储蓄形成,个人和雇主承担主要部分,政府通过给予存入资金免所得税这种间接的方式进行补贴。个人发展账户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归个人所有,支配权、使用权上受公共政策干预和约束。政府承担的责任,应当在资产形成、保值增值、待遇计发三个方面进行平衡,并通过强制或非强制的办法执行,管理和运作。个人发展账户是综合账户,分项设计,综合管理,统一使用,实现个人账户的纵向转移支付。个人发展账户具有的灵活性对于目前我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有促进作用,也适应劳动力流动频繁的现状,以及与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对接等都是可行的。
2.对于大病等带有风险高的保障项目应建立风险共担机制较强的保障办法,建立全国统筹的大病医疗制度。大病统筹应该类似农村的合作医疗,政府对此资助力度应较大,体现社会公正,引导农民工参加。
3.建立由企业负担的工伤保险制度。农民工所在的企业必须根据企业所在行业风险大小缴纳农为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一旦漏保企业应付全部责任。这不仅是对企业生产安全的一个保证,也是维护农民工弱势地位的一个体现。
4.最低生活保障。鉴于农民工的特殊身份,最低生活保障也可以是双重的。在户籍改革成为大趋势的情况下,农民工入城市户籍可以享受城市的低保,回农村可以继续享有对土地的永久使用权。但是为了防止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享受低保给城市发展带来的沉重的负担,各个城市可以规定农民工连续在某一城市工作的年限,作为其享受城市低保的一个条件。
注释:
1、杨翠迎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2003/10版
2、杨桂宏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深层原因中国社会学网/社会政策
要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逐步建立覆盖城乡所有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体系。从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看,社会保障最初只覆盖工业工人,随后依次逐渐扩展到商业和第三产业的劳动者、公务人员和农业工人、个体劳动者和小业主,甚至工薪劳动者的配偶。扩大社会保障范围,使之逐步覆盖城乡所有劳动者,这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长期奋斗目标,也是实现社会保障制度公平性的必然要求。
合理确定支付水平,使社会保障水平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根据我国人口众多、年龄结构老化、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较低、未来社会保障负担沉重的现实情况,再考虑到国家层面上的社会保障资源严重不足,经济不景气时社会保障支出反而会急剧增长,因此,在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的时候,支付起点应相对低一些,社会保障制度的受益者从整体上只能享受低层次的社会保障水平。低保障、广覆盖应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长期政策选择。
针对国民保障需求的多元化,建立多样化的社会保障模式。我国应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注重结合自己的国力与国情,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模式。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决定了国家建立的基本保障制度只能起到基础性作用,解决国民在遇到收入风险时的基本生活问题,尚无法满足人们多元化的需求。这样,补充保险或政府鼓励的基本保障以外的其他保障选择就显得十分重要。多样化的社会保障模式由多功能的社会救助体系和包括国家强制的最低水平的社会保险、由缴费决定或自愿购买的补充保险在内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构成。
要扩大筹资渠道,实现社会保障基金来源多元化。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以往主要采用现收现付制。这种模式既不公平,也不能筹集到足够的基金以备未来之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均寿命延长,老龄化社会到来,人们对生活质量和健康质量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要求社会保障既能体现自己养活自己的原则,又能够筹集到足够的资金以备将来使用。
这就要求实行多样化的筹资模式,即实行以部分积累制为主体,现收现付制和完全积累制并存,个人账户制、捐赠、发行彩票和可降低管理成本的志愿者服务等形式相结合的多种来源渠道的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模式。新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