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伦理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3-03-28 15:08:22

行政伦理论文

行政伦理论文篇1

本文作者:王亚强作者单位:甘肃省委党校

网络行政伦理问题的研究意义

应用伦理学存在的理由是人们对一种新技术和新产品应用产生了伦理困惑。伦理学研究的意义就在于此,网络伦理规约的研究,力图开辟一种特定行政环境下的行政伦理研究视角,和许多伦理研究一样,即使该伦理体系仍不完备,也比用旧伦理来限制新现象更能体现伦理学存在的价值。卢梭说:“我们的灵魂正是随着我们的科学和我们的艺术之臻于完美而越发腐败的。……我们可以看到,随着科学与艺术的光芒在我们的地平线上升起,德行也就消失了,并且这一现象是在各个时代和各个地方都可以观察到的。”而汤因比说:“技术每提高一步,力量就增大一分。这种力量可以用于善恶两个方面。”[4](P45)如上所述,既不能因为电子政务对人类行政活动的推动作用,就忽视其可能对社会发展产生潜在的风险;也不能因为政务网络尚存在自身的不足而否定其在人类文明进程中的光明前景。正是由于信息网络技术的两面性,我们需要探索和利用和控制电子政务的特性,无论在政务信息资源传播过程方面还在政务信息资源内容公开方面都要有所作为,对网络行政的规约和制衡机制需要科学精神与伦理精神的互补和融合。本课题研究的理论意义在于把技术和伦理、科技和人文交叉领域予以研究,以显示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统一。首先,丰富了行政伦理和行政哲学理论。行政伦理的研究在国内大多停留于概念性辨析,而实证性案例则较少[5]。关于行政环境和特定时空条件下的行政伦理特点,则因为电子政务的初步发展而刚刚起步。本课题将对未来作为常态的电子政务环境下的行政伦理和行政哲学研究做出基础性探索。值得指出的是,网络导致出现的问题尽管是新伦理问题,但并非是与传统伦理的断裂,而是传统伦理在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现代社会中的发展[6]。本课题梳理各种关于电子政务推进阶段,并首次提出了网络示政、网络问政、网络行政这三个网络行政活动阶段,力图对网络行政伦理研究有所开创性贡献。第二,拓展并深化了信息网络与伦理关系的理论研究。网络行政伦理研究是一个全新的行政伦理视角,不仅开创了行政伦理研究的实践视角,而且提升和细化了方兴未艾的网络伦理研究。如网络伦理多集中于对网络行为和网络信息使用的失范等方面,而基于网络行政行为的行政伦理规范则尚未见到普遍重视。第三,延伸了技术伦理学研究。技术伦理的研究目前多体现在高科技,生物科技,环境科技等领域,本课题则开辟了一个信息网络和行政伦理交叉的研究视角,并力图有所贡献。第四,本课题深化了技术社会学理论研究。从行政伦理规约的角度来探索伦理因素对电子政务技术产品应用的影响,旨在对人类行政活动走向高技术时代的活动规律进行社会学思考。本课题的现实意义在于:在当前我国社会处于双重转型期[7],由于制度不健全以及行政体制等因素,电子政务环境下不可避免地存在行政主体行为的失范。要研究网络行政伦理规约,需要切实把握好公共性和服务性原则,健全电子政府等新条件下的行政伦理制度体系,积极开展行政伦理教育,努力完善行政人员的行政伦理素养。通过本课题研究,力图推进行政伦理的制度建设。电子政务实践正在证明,网络技术和电子政务的高速发展使网络行政活动结果的不确定性增大,导致社会管理及其赖以存在的行政环境不确定风险增加。而且网络技术和电子政务的高速发展使人们的认知自由度和物质自由度迅速提高,进而对低自由度状态时的伦理道德观形成冲击,也期待我们对既有伦理体系进行创新和探索。

网络行政伦理问题的研究难点

难点之一,本课题试图给出电子政府形态下的行政伦理———网络行政伦理规约的内涵和一般规律,但新公共管理运动以来,善治等理念的兴起使公共管理主体成为一个庞大驳杂的群体。因各种信息化建设的各种阶段性特征的存在,导致目前使用的各种电子政务技术系统和技术产品之间的差异性较大。本课题在研究中,选取了一些当前已经所采用典型电子政务作为案例研究,从中力图归纳和总结出一般的规律性。在电子政务新产品日新月异层出不穷的当代,电子政务概念也在不断发生内涵和外延的变化,如果不能对整个电子政务体系做出整体把握,对电子政务的行政价值没有前瞻性的洞悉力,则研究成果难以体现出行政伦理理论所急需的实践价值。难点之二,基于电子政府的行政伦理即网络行政伦理规约的本质在于过程规约,这是本课题的主张。这一主张关键是要能够敏锐地寻找和把握准网络行政过程规约中涉及到的各种网络行政环节和这些环节要素之间的逻辑关系,然后按照行政程序过程的逻辑,探讨各个环节中的行政伦理规约作用。最容易可能的一种误区是只给出了一系列的概念,描绘了一个的逻辑框架,却未能对网络行政过程做进一步的动态考察。从一项电子政务项目的开发试点推广使用升级的生命周期中,对行政伦理可能的前置规约,过程规约等环节的探索,无疑是有相当大的难度的。难点之三,行政伦理关系到行政和伦理。而本课题旨在研究电子政府形态下的行政伦理,该命题的研究事实上还会涉及到传统行政模式的变革。另外,由于电子政务的重点虽然在政务而非电子,但电子政务的运行涉及许多技术性较强的产品,不可避免地又会关涉到技术伦理、社会学、行政学、管理学、政治学、电子网络技术等多学科前沿问题。这些问题目前在国内外仍然属于学科新领域,这些因素不同程度地影响和制约着问题的分析和解决过程。难点之四,基于电子政务条件的行政活动在中国的发展阶段,本课题大致划分为网络示政、网络问政、网络行政三个阶段。我国区域发展水平有很大差异,各地信息化水平均未完全到达网络行政的成熟阶段。换言之,网络行政目前只是少部分发达城市的部分部门的行政常态,本课题所需要的大量案例,有的属网络示政和网络问政的现实案例,作为前置性规约,网络行政的规约有待于以后网络行政成为常态后从更多涌现出的实际案例深入研究。结语一个新概念的确立,总是要依赖若干个相应的概念来加以概括,这一认识过程的终结,就必然会产生最后的概念来加以概括。网络行政伦理及其规约活动的研究,一方面离不开行政环境的变革和基于网络化行政冲突的伦理诉求,另一方面则是研究者问题意识的一种表达方式。以上通过对网络行政伦理这一概念的提出和网络行政伦理规约研究的初步设想,其实是对电子政府形态下的行政伦理这一颇具前景的新问题做了概念的确立和问题边界的划分。行政伦理学科身份在目前尚存在研究路径模糊的现实困境,本研究试图从方法论和价值层面予以尝试,我们结合自己的能力、优势和条件,尽量使研究的切入视角方面有新意,或在材料选择方面有新意,也可以在搜集和使用原始数据方面有新意。力求不但从概念的确立上有所突破,也通过案例实证研究了网络行政伦理规约的过程本质、基本原则、制度安排等问题,以供其他行政伦理研究者继续深入研究做参考。

行政伦理论文篇2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所谓的服务型政府是一个以服务为理念,以公众为导向,以公共利益为目标,以服务公众和社会为核心职能,以创造必要文化发展环境和条件为根本任务,创立和发展广泛的社会机制和公共责任机制,可以公正、透明、高效地为公众提供满意的高质量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现代政府。构建服务型政府不仅需要完善政府的治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而且还依赖于中国整个政府的公职体系和公职人员的伦理价值即行政伦理的重塑。行政伦理的建设关乎民心向背、国运治乱和国家兴衰,影响行政管理效率和管理效益的提高,关系到行政管理目标能否实现,关系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进程和水平。

一、行政伦理的内涵

行政伦理是指行政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它是一般社会道德在行政管理职业上的特殊表现,是行政人员在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和道德要求。在十届人大一次会议闭幕会上,同志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身份提出的“四项要求”,这可以认为是关于行政伦理规范基本内容的准确、深刻的概括:第一,发扬民主、依法办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定不移地维护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和原则,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第二,忠于祖国、一心为民,坚持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始终做人民的公仆。第三,继往开来、与时俱进,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学习和发扬我国老一辈领导人的崇高品德,永不自满,永不懈怠,开拓进取,不断前进。第四,严于律己、廉洁奉公,始终保持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作风,为国家和人民夙兴夜寐地勤奋工作。

二、当前行政伦理失范的原因分析

在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行政人员往往会置行政伦理的规范和原则不顾,导致损害公共利益的现象时常发生,公共权力经常被用来满足私利,这种情况就叫做行政伦理失范。目前我国存在的行政伦理失范有经济类失范,如贪污挪用,行贿受贿,违规经商,隐匿财产等;政治类失范,如,权力寻租等;以及组织人事类失范,失职类失范等。造成行政伦理失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第一,价值取向的多元化。从宏观范围上看,中国处在社会转型期,人们的价值取向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以往计划体制时期形成的以突出政治为导向、以服从义务为标准、以自觉自律为主要形式的行政伦理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受到挑战,旧的道德规范被怀疑和否定,新的道德规范尚未定型和完善,西方资产阶级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乘虚而入,传统的宗法道德思想、等级特权思想沉渣泛起,人们的道德观、价值观被严重扭曲,必然出现行政伦理的失范现象。

第二,行政人员自身素质方面的原因。公共选择理论认为行政人员是“经济人”,他们会在政治市场上追求自己最大的效用,即权力、地位、待遇、名誉等,而把公共利益放在次要地位。行政人员虽然有私人生活和个人利益追求的自由,但因为其掌握着公共权力,就应当有维护公共生活健康的责任和义务。当公与私之间发生冲突,需要他做出选择时,如果其道德修养不高、自身素质较差,受个人利益的驱动,行政人员的行为就会失控,导致行政伦理失范现象发生。

第三,行政体制自身的问题。受计划经济体制的长期影响,我国行政体制自身存在着许多弊端。诸如政企不分,政府职能泛化;机构叠床架屋,编制缺少立法;用人制度不公开,人浮于事,因人设事,人满为患;管理目标不明确,行政效率低下;行政执法重“实体”、轻“程序”,行政监督无“法”、无“章”等。特别是目前我国处于转型期,新体制的建立完善需要一个过程,各种配套的法规、章程、制度不可能一下子健全,无形中造成许多管理上的“空档”,成为产生行政伦理失范的隐患。

第四,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当前的中国,虽然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和社会管理层面的各种规章制度建设上都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和进步,对权力的社会监督和制约机制也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但与迅速发展的客观现实相比,还远远滞后。这主要表现在:一是人大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监察机关的地位偏低,无法有效行使监督权。二是民主渠道不畅,监督缺乏群众性。在各种监督中,人民的监督是最根本、最重要的。但受长期封建专制思想的影响,今天我国国民素质虽有所提高,但大多数公民的主动监督意识不强,这样就谈不上监督了。三是舆论导向乏力,社会效益差。善不能尽扬,恶不能必惩。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行政伦理失范的程度。

三、行政伦理建设的路径选择

第一,要确定行政伦理准则。这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首先,要发掘我国传统伦理美德的精髓,中国古代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传统文化,有着丰富的行政伦理内涵,如掌权为公,从政为民;坚持正义,处事公平;厉行节俭,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敬业勤政;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其次,要继承和发扬革命传统的公共伦理,如,中国共产党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长期奋斗,形成主要的公共伦理价值是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艰苦奋斗,勤俭节约,言行一致,谦虚谨慎等。再次,要借鉴西方国家公共行政伦理建设的经验。在这方面,主要是通过行政伦理立法,可以总结《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执行的经验,适时出台《公务员伦理法》。同时,为了保障《公务员伦理法》的实施,应当在政府内部建立专门审查监督公务员履行行政伦理义务的组织机构,推进政务公开和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在制裁措施方面,不仅要使用精神激励等“奖惩手段”,还要从政治利益、经济利益等层面,将公务员履行行政伦理义务的表现与其职务升降、待遇调整等联系起来。近年来,一些地方探索公务员信用档案建设和管理的做法,就是将公务员的履职信用信息和个人生活信息等进行收集、整理,并组织评价,分为若干信用等级,与其职务升降、待遇奖惩等联系起来,起到了有效的激励约束作用。

第二,要加强对公务员的行政伦理教育。行政伦理教育,不仅要从理论上阐明行政伦理的概念内涵、价值取向、基本范畴和社会功能,更重要的是应当总结和推广我国行政伦理建设的实践经验,介绍国外行政伦理立法、制度建设和实践等方面的经验,特别要在公务员行政伦理责任意识的培养、行政人格的塑造、行政伦理冲突问题的处理能力、方法和技巧等方面加强教育研究。

第三,要加快行政体制改革,建立社会主义服务性行政模式

首先,转变政府职能,使政府不再直接参与经济活动而主要进行宏观调控,对市场进行监督和制约,克服市场经济天生的弊端,如盲目性、无政府性、无计划性、非公平竞争及行业垄断等,保证市场健康、有序地运行。切实将政府的行为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克服党政不分、政企不分、政法不分、政商不分的状态,尤其不应把社会团体政府化。杜绝官员介入经济活动、从事赢利活动等不良现象。要加快行政机构改革,对政府的规模与结构加以限制,有效防止机构臃肿、无限膨胀。其次,改革干部人事的“选拔”制度,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实行竞争选举。适当提高干部薪给标准,使其符合养廉要求,以便彻底废除薪给以外的一切特权待遇。建立健全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督政的民主化、制度化渠道,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得以真正实现。

再次,建立社会主义的服务行政模式。不仅要使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成为一种行政观念,而且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将其变成一种制度。将在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这一原则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内化为行政人员的内在规范,使其成为一种发自行政人员内心的行为准则。将建立社会主义服务性行政模式作为我国行政改革的目标,使行政人员的道德自律获得客观保障,为行政伦理提供赖以生长的沃土。

第四,推行政务公开和电子政务。道德行为往往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在外部社会压力下产生的。由于行政管理权是种公权力,社会转型期的行政伦理建设的突破点更应着眼于构筑有效的监督。只有让群众了解事实真相,才会形成道德评价的压力。政务公开的宗旨就在于使行政管理活动处于群众监督之中,防止管理权的私化或虚假空化。政务公开应着重行政资讯公开、行政程序公开、行政依据公开、行政结果公开等。新时期的政务公开必须进行行政管理制度的创新。进(下转第74页)(上接第72页)入信息社会,电子政务正成为一个充满生机的新生事物,它的出现为政务公开提供了有效的形式与途径。电子政务是未来政务管理的主导,为建构统一、公开、公正、高效、廉洁、规范的行政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持。我国已开始了各级政府的“上网工程”,它的意义不仅仅在行政方式、管理方式的变革,而且还在于制度伦理的变革与行政伦理的变革。可以说,它是我国当前行政伦理建设的一个突破口,一个平台。现实中,政务公开与电子政务结合起来,能共同促进现代行政管理的实现,也能促进行政伦理建设的发展。

第五,要充分发挥公民的参政积极性。这就需要发挥公民社会参与公共决策和公共管理的活动,使公民不仅作为行政指令的被动接受者,还是行政管理活动双向互动的积极参与者。比如,村委会、居委会等社区自治,群众参与的政风评议、行风监督、立法和政策的建议等,干部公推公选、任前公示、离任审计中的群众监督,对于腐败行为的举报、投诉和控告,新闻舆论监督等,已经形成普遍性、经常化的公民参与方式,对于行政伦理建设有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中,要特别注重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社会舆论反映整个社会对人们行为的一种监督,具有明显的行为约束的优势。正确的舆论表达着社会和集体中绝大多数人的愿望和意志,社会舆论主要通过对某一行政行为的褒贬向有关成员传达社会反应,指明行为准则,引导行为方向,从而起到规范行政行为方式的作用,促使行政人员遵循最起码的行政道德秩序。

参考文献:

[1]张康之.在公共行政的演进中看行政伦理研究的实践意义[J].湘潭大学学报,2005(9)

行政伦理论文篇3

论文关键词: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

行政伦理就是行政领域的伦理,是指调整行政主体在国家事务的治理和管理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的,并能以善恶进行评价的行为规范,以及行政制度、体制、规则、程序等行政构件所体现的伦理精神和道德倾向(本文主要指国家公务员个体的行政伦理)。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政府的道德状况、行政人员的道德水准、行政构件的伦理德性等对社会建设和发展有深刻的影响,为此,必须加强行政伦理建设。当前,我国公务员的行败、行政伦理失范等现象还大量存在,从一定意义上说,是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力度缺乏所致。因此,在我国正处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特定历史时期,研究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加强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的必要性分析

(一)这是进一步推进行政伦理建设的必然选择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加强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有助于弥补当前行政伦理建设存在的缺陷。当前行政伦理建设的一个重要缺陷就是缺乏强制性制度约束力量的保障。行政伦理法制化不仅便于公务员知道行政伦理建设的具体内容,而且还加强了对公务员的外在强制性约束,可以促使他们遵守行政伦理规范。其次,加强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有助于克服我国传统行政伦理的不良影响。我国传统行政伦理极端强调伦理道德本身的教化作用,实行以.‘情”为中心的伦理管理,把“情”摆在一首位.然后才是“理”、“法”,并且将官员个人道德修养看作是一切行为的基础。但是单纯的依赖个人修养,是不能达到重塑良好人格这一目的的。因为个人伦理道德责任毕竟只是一种软约束,它不能有效地遏制某些个人做出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实现行政伦理法制化,用这种硬约束即外在的强制力量,将推动和保障伦理道德要求在行政活动中的实现。最后,加强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有助于树立新的行政伦理原则与规范。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进行行政伦理建设所依赖的社会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济成分的多元化,导致社会伦理道德的多元化。在这种情况下,实现行政伦理法制化,可以有效地抑制公务员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冲动,净化社会的伦理道德环境,弥补已经弱化了的社会舆论的力量。这就有利于新的行政伦理原则和规范深人人心,促使公务员尽快形成遵守行政伦理的心理定势和行为习惯。

(二)这是反腐倡廉、消除行政伦理失范现象的现实需要

在我国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对行政权力的监控机制并不健全,同时又因社会分配调节机制的乏力而导致公务员收人水平相对较低,这两种状况并存,极易引发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近年来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政府行政行为受到市场“逐利原则”和“交易原则”的不良影响,部分行政主体热衷于权力寻租、权钱交易、贪污受贿。行政权力这时便异化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工具和手段。行政伦理在少数行政主体身上失去应有的调控作用。因此,从本质上讲,行政伦理失范应属于行政权力的一种异化现象。

行政伦理失范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无论何种行政伦理失范,其实质在于行政权力主体违背权力的公共性,实现非公共利益。要消除行政伦理失范现象,彻底遏制行败,必须加强行政主体的素质教育,引导行政主体自觉遵守行政伦理原则和规范。由于行政主体的性质、地位及作用具有特殊性,人们对其的期望和要求都很高。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权力的同时,理应承担更多、更高的义务,其中包括行政伦理责任。如果单纯依靠行政主体的自律是难以达到对行政权力控制这一目的的,因此,必须追究行政主体的行政伦理责任。所以,要想反腐倡廉、消除行政伦理失范现象,必须加强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

(三)这是世界各国行政伦理管理的普遍趋势

实现行政伦理法制化,并建立相应的伦理道德组织,进行制度管理,已成为世界各国行政伦理管理工作的普遍趋势。这些国家把行政主体必须遵循的一些伦理道德纳人有关法律、法规。如印度在1964年就制定了关于中央政府公务员行政伦理准则的专门法律《中央文官行为准则》;美国鉴于“水门事件”暴露出政府道德方面的严重问题,国会于1978年通过了《政府道德法案》,1993年又颁布了《美国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1981年韩国通过了《公职人员伦理法》,其后又根据形势进行了多次修订;加拿大于1994年颁布了《加拿大公务员利益冲突与离职后行为法》;墨西哥又紧随其后制定了《公务员职责法》。法国、英国等许多发达国家都颁布了类似的道德法典。

新加坡、巴基斯坦等许多亚洲国家也都有了明确的行政伦理法规。这些以法规形式确定的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行政伦理规范,大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忠于国家、忠于宪法、忠于职守;二是廉洁奉公,不能;三是履行职责,服从命令;四是严守国家秘密;五是树立公务员良好社会形象;六是对于违反行政伦理道德者严厉惩处。其规定具体、明确、易十操作.并设有专门的事权统一的行政伦理监督机关。如美国设置了政府道德办公室和道德官员,其职能是对政府官员和公职人员的道德操守予以有效监督;法国设有“宪法委员会”、“行政法院”;英国、加拿大等国设有“行政裁判所”;韩国设定了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新加坡设有“贪污调查局”等等。无论行政伦理管理的具体方式在各个国家会有多大的不同,确定无疑的是:行政伦理法制化已经成为行政伦理管理的普遍趋势。行政伦理的提升和重建必须通过法制化来实现。

二、我国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的现状与问题

我国在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近年来,我们党和国家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国家公务员的行为规范。例如,《国务院工作人员守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组成人员守则》、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收人申报的规定》和《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等,特别是《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步入新的阶段。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我国在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这些规定没有上升为国家的法律,效力等级太低,影响其权威性和强制性。例如,我国还没有制定“国家公务员法”,更没有“行政伦理法”或“公务人员伦理法”以及实施的具体法令;二是这些规定不详细,不具体,并过于分散,可操作性差,不便执行。例如《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国家公务员应履行的八项义务虽作了明文规定,但未将其明确为行政伦理规范,而且其内容过于原则,缺乏细化和惩治措施,因而难于具体操作;三是将公务员的纪律、义务与伦理规范混合在一起。既不全面,也不明确,极易引起行政主体对行政伦理规范的忽略;四是没有相应的组织制度保障。我国没有实施行政伦理法的相应机构,如伦理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办公室等。

三、进行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的思路和途径

借鉴国外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实际情况,我国进行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的思路和途径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行政伦理立法

除了宪法、行政法和刑法典中的有关行政伦理规范的规定以外,还应加紧制定专门的行政道德法典。以及法律实施细则。行政伦理立法的内容应涵盖全面、应涉及公务活动的各个方面。主要应包括:(l)从事公务活动必须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其总体要求应有:公共利益至上,忠于国家和社会,忠于法律,公正地执行公务,洛尽职守,不谋私利。具体而言这些规定应包括一些详细的措施,以防止这些道德行为规范流于形式。如严禁在公务活动中送、收礼品,不得利用公职谋取私利,限制公职以外的活动,禁止不正当使用政府未公开的信息和国家财产,个人申报财产等等;(2)确定管理廉政事务的机构及其职责权限;(3)对公务员进行从政道德教育和监督的措施;(4)对违反从政道德行为的处罚尺度及程度,加强对有关惩处的规定。惩处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种类、权限、程序,以及受理举报和防止打击报复等;(5)对离职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的某些活动作出限制性规定。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行政伦理立法应具有可操作性,即从一般原则性规定走向定量规定。如关于礼品申报制度,《美国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规定,每次礼品不得超过市场价20美元,一年内从同一位送礼者处接受的礼品总价值不得超过50美元。而我国《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却缺乏这种定量性的条款,仅指出“价值不大的以外,均须登记”,失之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所以在行政伦理立法中,应尽量量化原来一般原则性规定,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二)建立监督行政伦理规范执行的专门机构

对于违反行政伦理规范的公务员予以严肃惩处,是使公务员遵守行政伦理规范的重要保证,因此,必须加强行政伦理规范的执法监督。应设立专门的行政伦理机关,并以立法的形式确定其职责和权限,负责对公务员从政道德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违反从政道德行为进行惩处。借鉴国外经验,可以在我国设立行政伦理委员会。行政伦理委员会宗旨是:加强公务员行政道德建设,提高公务员的行政道德修养,保障行政行为合法,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委员会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是国家法定机关建置,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委员会由一定的机关组织和人员组成。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检查国家公务员在执行法律、法规和公务员行政道德过程中的问题;(2)受理对国家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务员行政道德行为的控告、检举;(3)调查处理国家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务员行政道德行为;(4)受理国家公务员或其主管行政机关对委员会作出的建议、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等。委员会在履行职责的同时拥有以下权限:(1)接受举报权;(2)调查权、搜查权、逮捕权、限制处理财产权;(3)采取预防措施权;(切建议权、处理权;戈劝公诉权;(6)制定机关政策法规权;(7)独立预算权等。委员会应按照一定程序开展工作。委员会应受到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监督,委员会应向全国人大提供年度报告,这样全国人大既可以知晓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又能加强对委员会的监督。同时委员会还受公众、舆论等方面的监督。一旦发现委员会成员有、循私舞弊、、泄露秘密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将对其进行严惩。

(三)完善公务员行政伦理教育、培训制度

对公务员进行行政伦理教育、培训是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我国公务员教育、培训制度已比较规范化,如《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章和国家人事部的《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对我国公务员培训的原则、机构、分类等作了专门规定,但也存在方法单一、缺乏长期计划性等缺陷,还应努力完善。第一,应以立法的形式来保证公务员教育、培训工作进行。当前应研究制定与《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相配套的国家公务员行政伦理培训指导方案。与此同时,各地区各部门也应结合实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相应的公务员行政伦理培训实施细则。第二,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等原则对公务员进行行政伦理教育、培训;应加强对公务员的素质教育,提高公务员对行政伦理准则和规范的认识和理解水平,培养行政主体正确的权力意识、服务意识、守法观念等,以使之内化为公务员行为的价值导向;教育、培训的对象应具有全员性,从新录用人员到高级公务人员都要接受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方式应具有灵活多样性,采取脱产和在职相结合、定期和临时相结合等多种方式。

参考文献

[1]张康之.寻找公共行政的伦理视角[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行政伦理论文篇4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加强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有助于弥补当前行政伦理建设存在的缺陷。当前行政伦理建设的一个重要缺陷就是缺乏强制性制度约束力量的保障。行政伦理法制化不仅便于公务员知道行政伦理建设的具体内容,而且还加强了对公务员的外在强制性约束,可以促使他们遵守行政伦理规范。其次,加强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有助于克服我国传统行政伦理的不良影响。我国传统行政伦理极端强调伦理道德本身的教化作用,实行以.‘情”为中心的伦理管理,把“情”摆在一首位.然后才是“理”、“法”,并且将官员个人道德修养看作是一切行为的基础。但是单纯的依赖个人修养,是不能达到重塑良好人格这一目的的。因为个人伦理道德责任毕竟只是一种软约束,它不能有效地遏制某些个人做出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实现行政伦理法制化,用这种硬约束即外在的强制力量,将推动和保障伦理道德要求在行政活动中的实现。最后,加强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有助于树立新的行政伦理原则与规范。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进行行政伦理建设所依赖的社会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济成分的多元化,导致社会伦理道德的多元化。在这种情况下,实现行政伦理法制化,可以有效地抑制公务员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冲动,净化社会的伦理道德环境,弥补已经弱化了的社会舆论的力量。这就有利于新的行政伦理原则和规范深人人心,促使公务员尽快形成遵守行政伦理的心理定势和行为习惯。

(二)这是反腐倡廉、消除行政伦理失范现象的现实需要

在我国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对行政权力的监控机制并不健全,同时又因社会分配调节机制的乏力而导致公务员收人水平相对较低,这两种状况并存,极易引发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近年来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政府行政行为受到市场“逐利原则”和“交易原则”的不良影响,部分行政主体热衷于权力寻租、权钱交易、贪污受贿。行政权力这时便异化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工具和手段。行政伦理在少数行政主体身上失去应有的调控作用。因此,从本质上讲,行政伦理失范应属于行政权力的一种异化现象。

行政伦理失范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无论何种行政伦理失范,其实质在于行政权力主体违背权力的公共性,实现非公共利益。要消除行政伦理失范现象,彻底遏制行败,必须加强行政主体的素质教育,引导行政主体自觉遵守行政伦理原则和规范。由于行政主体的性质、地位及作用具有特殊性,人们对其的期望和要求都很高。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权力的同时,理应承担更多、更高的义务,其中包括行政伦理责任。如果单纯依靠行政主体的自律是难以达到对行政权力控制这一目的的,因此,必须追究行政主体的行政伦理责任。所以,要想反腐倡廉、消除行政伦理失范现象,必须加强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

(三)这是世界各国行政伦理管理的普遍趋势

实现行政伦理法制化,并建立相应的伦理道德组织,进行制度管理,已成为世界各国行政伦理管理工作的普遍趋势。这些国家把行政主体必须遵循的一些伦理道德纳人有关法律、法规。如印度在1964年就制定了关于中央政府公务员行政伦理准则的专门法律《中央文官行为准则》;美国鉴于“水门事件”暴露出政府道德方面的严重问题,国会于1978年通过了《政府道德法案》,1993年又颁布了《美国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1981年韩国通过了《公职人员伦理法》,其后又根据形势进行了多次修订;加拿大于1994年颁布了《加拿大公务员利益冲突与离职后行为法》;墨西哥又紧随其后制定了《公务员职责法》。法国、英国等许多发达国家都颁布了类似的道德法典。

新加坡、巴基斯坦等许多亚洲国家也都有了明确的行政伦理法规。这些以法规形式确定的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行政伦理规范,大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忠于国家、忠于宪法、忠于职守;二是廉洁奉公,不能;三是履行职责,服从命令;四是严守国家秘密;五是树立公务员良好社会形象;六是对于违反行政伦理道德者严厉惩处。其规定具体、明确、易十操作.并设有专门的事权统一的行政伦理监督机关。如美国设置了政府道德办公室和道德官员,其职能是对政府官员和公职人员的道德操守予以有效监督;法国设有“宪法委员会”、“行政法院”;英国、加拿大等国设有“行政裁判所”;韩国设定了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新加坡设有“贪污调查局”等等。无论行政伦理管理的具体方式在各个国家会有多大的不同,确定无疑的是:行政伦理法制化已经成为行政伦理管理的普遍趋势。行政伦理的提升和重建必须通过法制化来实现。

二、我国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的现状与问题

我国在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近年来,我们党和国家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国家公务员的行为规范。例如,《国务院工作人员守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组成人员守则》、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收人申报的规定》和《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等,特别是《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步入新的阶段。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我国在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这些规定没有上升为国家的法律,效力等级太低,影响其权威性和强制性。例如,我国还没有制定“国家公务员法”,更没有“行政伦理法”或“公务人员伦理法”以及实施的具体法令;二是这些规定不详细,不具体,并过于分散,可操作性差,不便执行。例如《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国家公务员应履行的八项义务虽作了明文规定,但未将其明确为行政伦理规范,而且其内容过于原则,缺乏细化和惩治措施,因而难于具体操作;三是将公务员的纪律、义务与伦理规范混合在一起。既不全面,也不明确,极易引起行政主体对行政伦理规范的忽略;四是没有相应的组织制度保障。我国没有实施行政伦理法的相应机构,如伦理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办公室等。

三、进行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的思路和途径

借鉴国外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实际情况,我国进行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的思路和途径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行政伦理立法

除了宪法、行政法和刑法典中的有关行政伦理规范的规定以外,还应加紧制定专门的行政道德法典。以及法律实施细则。行政伦理立法的内容应涵盖全面、应涉及公务活动的各个方面。主要应包括:(l)从事公务活动必须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其总体要求应有:公共利益至上,忠于国家和社会,忠于法律,公正地执行公务,洛尽职守,不谋私利。具体而言这些规定应包括一些详细的措施,以防止这些道德行为规范流于形式。如严禁在公务活动中送、收礼品,不得利用公职谋取私利,限制公职以外的活动,禁止不正当使用政府未公开的信息和国家财产,个人申报财产等等;(2)确定管理廉政事务的机构及其职责权限;(3)对公务员进行从政道德教育和监督的措施;(4)对违反从政道德行为的处罚尺度及程度,加强对有关惩处的规定。惩处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种类、权限、程序,以及受理举报和防止打击报复等;(5)对离职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的某些活动作出限制性规定。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行政伦理立法应具有可操作性,即从一般原则性规定走向定量规定。如关于礼品申报制度,《美国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规定,每次礼品不得超过市场价20美元,一年内从同一位送礼者处接受的礼品总价值不得超过50美元。而我国《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却缺乏这种定量性的条款,仅指出“价值不大的以外,均须登记”,失之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所以在行政伦理立法中,应尽量量化原来一般原则性规定,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二)建立监督行政伦理规范执行的专门机构

对于违反行政伦理规范的公务员予以严肃惩处,是使公务员遵守行政伦理规范的重要保证,因此,必须加强行政伦理规范的执法监督。应设立专门的行政伦理机关,并以立法的形式确定其职责和权限,负责对公务员从政道德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违反从政道德行为进行惩处。借鉴国外经验,可以在我国设立行政伦理委员会。行政伦理委员会宗旨是:加强公务员行政道德建设,提高公务员的行政道德修养,保障行政行为合法,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委员会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是国家法定机关建置,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委员会由一定的机关组织和人员组成。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检查国家公务员在执行法律、法规和公务员行政道德过程中的问题;(2)受理对国家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务员行政道德行为的控告、检举;(3)调查处理国家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务员行政道德行为;(4)受理国家公务员或其主管行政机关对委员会作出的建议、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等。委员会在履行职责的同时拥有以下权限:(1)接受举报权;(2)调查权、搜查权、逮捕权、限制处理财产权;(3)采取预防措施权;(切建议权、处理权;戈劝公诉权;(6)制定机关政策法规权;(7)独立预算权等。委员会应按照一定程序开展工作。委员会应受到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监督,委员会应向全国人大提供年度报告,这样全国人大既可以知晓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又能加强对委员会的监督。同时委员会还受公众、舆论等方面的监督。一旦发现委员会成员有、循私舞弊、、泄露秘密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将对其进行严惩。

(三)完善公务员行政伦理教育、培训制度

对公务员进行行政伦理教育、培训是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我国公务员教育、培训制度已比较规范化,如《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章和国家人事部的《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对我国公务员培训的原则、机构、分类等作了专门规定,但也存在方法单一、缺乏长期计划性等缺陷,还应努力完善。第一,应以立法的形式来保证公务员教育、培训工作进行。当前应研究制定与《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相配套的国家公务员行政伦理培训指导方案。与此同时,各地区各部门也应结合实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相应的公务员行政伦理培训实施细则。第二,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等原则对公务员进行行政伦理教育、培训;应加强对公务员的素质教育,提高公务员对行政伦理准则和规范的认识和理解水平,培养行政主体正确的权力意识、服务意识、守法观念等,以使之内化为公务员行为的价值导向;教育、培训的对象应具有全员性,从新录用人员到高级公务人员都要接受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方式应具有灵活多样性,采取脱产和在职相结合、定期和临时相结合等多种方式。

参考文献

[1]张康之.寻找公共行政的伦理视角[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王伟.行政伦理概述[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3]张国庆.行政管理概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行政伦理论文篇5

行政伦理范畴,从广义上说,就是反应行政伦理现象的一些基本概念:凡是反映和概括行政伦理现象的特性、方面和关系的基本概念,都可以看做行政伦理范畴。但是,严格地讲,反映行政伦理学的一些基本概念仅仅只是行政伦理范畴的一部分。只有那些反映国家公务员与社会和公众之间的最本质、最重要、最普遍的行政伦理关系的概念,才具有行政伦理学基本范畴的意义,如行政良心和行政义务。①

因此,行政伦理学的基本范畴,就是反映行政关系的最本质、最重要、最普遍的行政伦理关系的基本概念,或者说是最基本、最一般的行政伦理范畴。

行政伦理具有自律性的作用,而这一作用正是通过行政良心发挥出来的。行政良心是行政伦理范畴非常重要的内涵。

良心在《辞海》中的解释是:“良心古谓本然之善心、仁义之心,今谓存在于内心的是非、善恶之认识”。由于良心表现形式的复杂性和主观性,行政良心也往往被人认为是不可捉摸、甚至是虚无飘渺的。事实上,虽然行政良心具有主观心理上的表现形式,但它确实是客观存在的,并且具有其自身的特点:

第一,行政良心有强烈的阶级性。

行政良心是对一定社会和国家的行政伦理关系和行政伦理要求的反应,是对特定社会关系及其客观要求的主观心理反应和主观心理的升华。行政良心实际上就是行政主体对其所代表和服务的阶级的良心。

第二,行政良心有相对独立性。

行政良心一旦形成,就是相对独立的,以国家公务员的内含信念的形式而存在。它能成为政府及其公务员的共同意识,对社会产生巨大的影响。②

第三,行政良心具有高度的自觉性。

行政良心是政府及其公务员意识的一种内在的形式,其作用的发挥是出自于政府及其公务员内心的、自觉自愿的要求,而并不是外力强加给政府及其公务员的。因此,行政良心作用的发挥并不需要外在的监督,它具有高度的自觉性。③

按照行政良心在行政行为中发生的时间顺序,费尔巴哈曾经把良心区分为“行为之前的良心、伴随行为的良心和行为之后的良心”。因此,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行政良心的作用。

第一,在行政行为发生前,行政良心影响行为动机的形成并评估可能出现的后果。

在某一行政行为发生之前,行政良心以行政道德义务为标准,对行政行为动机的善恶性质进行检查,并对行政行为的后果从道德角度进行估计,对符合行政伦理规范要求的动机予以肯定和鼓励,对不符合行政伦理规范要求的动机进行否定和抵制。此外,还预测和评估行政行为的结果,对可能带来好结果的行为给予鼓励,对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行政行为进行阻止,把恶行消除在萌芽状态。④

第二,政府及其公务员行政行为之中,行政良心对其行政行为趋向的变化起监督和控制作用。

当行为保持正确的方向时,行政良心会给以内在的激励和支持,当行为的方向发生偏离行政道德的要求时,它会以心理方式加以制止和克服。⑤

第三,政府及其公务员行政行为之后,行政良心对其行政行为后果起反思和评价的作用。

当行为后果符合行政道德的要求时,行政良心就给予肯定,从而在内心产生一种道德上的满足感,由此也可进一步增强政府及其公务员践履行政道德的自觉性,巩固符合良心要求的行政行为动机和行政行为方式。当国家公务员从行政良心的角度,通过反思,感到自己的行为违反了行政道德要求,他就会形成一种心理上的负罪感,受到良心的责备,这时,这种良心的责备还会转为一股动力,促使他设法纠正其行政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后果。⑥

行政义务是以伦理的形式所确定的行政使命、职责和任务。

义务是法律对公民或法人必须作出或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作为对政府及其公务员行政行为的一种要求,义务在一般意义上,就是规定政府要对他人和社会做与自己的职责、任务和使命相宜的事情。各级政府在社会生活中都要担负与其社会角色相应的对于他人和社会的一定职责、任务和使命。这种职责、任务和使命一旦被社会集团以规范的形式明确肯定下来,就成为政府必须或应当履行的义务。而行政义务,就是以行政道德的原则、规范的形式所明确肯定下来的政府的职业责任、职业任务和职业使命,即政府在其职业活动中应当履行的道德义务。⑦

行政义务具有如下两个特点:

第一,无偿利他性。

义务是一种道德上应尽的责任,行政义务虽然是与职权”相联系的具体义务,但它作为道德上的职业义务,具有无偿利他性。所谓无偿利他性,就是指政府及其公务员履行道德上的行政义务,不以获得相应的利益为前提,有时还要做出一定的牺牲。

第二,高度的自觉性。

对政府及其公务员来说,行政义务是一种客观外在的要求,具有外在约束性。行政道德义务一旦升华为行政主体道德责任感,就摆脱了一般义务的那种他律性,而成为行政主体的道德意识中的有机组成部分,这是一种高度自觉自愿的行为,正是通过义务的自律,政府及其公务员的行政道德义务才内化为行政道德良心。⑧

公共行政既讲行政义务更讲行政良心。行政义务是他律,行政良心是自律,只有将二者统一起来即达到主体自律和他律的统一,道德义务与道德良心的统一,才能使行政伦理达到成熟的程度,有效地发挥着行政伦理的强大功能。

【参考文献】

行政伦理论文篇6

1.公众对我国教育发展效率指标的满意度明显高于对教育伦理指标的满意度义务教育免费政策实施,成为我国教育发展的最突出亮点而被社会公众认可。调查结果显示,在关于“对我国教育发展成就的态度”方面,总体调查样本对“义务教育免费政策全面实施”、“教师专业化水平提高明显,师德良好”和“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认同度相对较高,比例分别为55.7%、32.3%和30.8%。在关乎教育行政伦理的指标方面,总体调查样本的认同度不是很高。总体调查样本对“教育部门廉洁自律,为人师表”、“政策伦理导向正确,公正民主”和“教育均衡发展,择校问题解决”的选择比例分别为7.2%、9.1%和10.8%。调查结果还显示,教育行政管理者调查样本对我国教育发展成就的态度与总体调查样本的态度既有共性,也有明显差异。在“义务教育免费政策全面实施”、“教师专业化水平提高明显,师德良好”、“教育发展速度快,效率高”和“教师待遇改善,社会地位提高”四个方面,两者态度基本一致。但在“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评价上,两者态度差异比较明显,教育行政管理者调查样本选择这一选项的比例仅为2.7%。这说明,教育行政管理者在此方面的自信心明显不足。

2.教育职业的道德比较优势依然存在,但正在不断弱化近十年来,社会公众对我国教育形象的看法出现明显分化。调查结果显示,57.0%的总体调查样本对教育社会形象给予了积极评价(认为我国教育的社会形象“一直很好”的比例为25.5%,认为教育社会形象“一直比较好”的比例为31.5%),18.3%的总体调查样本对教育社会形象给予了明显负面评价(认为教育社会形象“有所退步”的比例为9.6%,认为教育社会形象“明显退步”的比例为8.7%),另有24.8%的总体调查样本对教育社会形象给予了非积极评价。值得重视的是,教育管理者调查样本对教育社会形象的评价更消极。数据显示,教育管理者调查样本认为教育社会形象“一直很好”的比例为9.8%,认为教育社会形象“一直比较好”的比例为28.6%,两者均明显低于社会公众的评价比例;认为教育社会形象“有所退步”的比例为26.8%,其明显高于社会公众的评价比例。

3.公众对教育发展伦理失误关注度高,教育不公平、择校问题被认为是当前教育发展的突出问题调查结果显示,总体调查样本对教育发展的伦理道德和价值层面的失误认同度很高。其中,认为“教育不公平,分化严重,择校问题突出”的比例高达47.8%,认为“教育发展急功近利,应试教育倾向严重”的比例达31.5%,认为“腐败和乱收费问题没有解决好,形象不良”的比例为26.1%,认为“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薄弱,效果差”的比例为20.4%。总体调查样本对教育发展效率方面失误的认同度明显偏低。其中,认为“教育投入明显不足,欠账太多”的比例为13.1%,认为“教师素质建设滞后”的比例为14.0%。这说明,在社会公众看来,我国教育经费投入和教师素质方面的问题已不是教育发展的突出问题。值得注意的是,总体调查样本认为“决策机制不公正,伦理化程度低”的比例仅8.9%,在8个选项中最低。笔者分析后认为,社会公众对我国教育行政决策机制及其伦理公正性是基本认同的。但问题恰恰在于,决策是教育发展的决定性环节,重大的教育失误首先是教育行政决策的失误,是教育价值选择的偏颇。

4.公众对教育行政决策的评价态度出现明显分化社会公众对教育行政决策的满意度,是衡量教育决策效率和伦理的重要标尺之一。忽视对民意的敬畏和伦理考虑,会导致决策的低效、盲目、狭隘和反道德。关于“对我国教育行政决策的满意度”问题,调查结果显示,半数的总体调查样本对我国教育行政决策是持肯定态度的,也有半数总体调查样本不认同当前我国的教育行政决策,未给出积极的价值肯定。其中,表示满意的总体调查样本比例为20.0%,比较满意的比例为30.0%,认为一般化的比例为42.7%,比较失望的比例为5.6%,非常失望的比例为1.7%。考虑到教育行业的社会敏感性和教育决策的极端重要性,50.0%的总体调查样本对教育行政决策未给出积极评价,说明公众基于教育的价值判断出现了态度分裂,当前我国教育决策的民意度尚需增强。

5.公众对教育行政管理者的职业道德敏感度较高,对其职业道德的不满意度相对较高“不满意度”是从负面角度评价人物、事物性质状况的指标,它与“满意度”指标相比,更能直接反映评价主体的否定性意见。关于“您对教育行政管理者下述哪一教育管理现象最不满意”的问题,调查结果显示,总体调查样本选择“缺乏职业道德”的比例高达36.7%,位列第一;选择“知法犯法”、“缺乏公正”、“个人利益至上”、“工作效率低”、“监督缺乏”和“服务意识差”的比例次之,分别为28.3%、27.8%、25.8%、25.3%、20.1%和19.3%;选择“决策不科学”的比例最低,仅为14.9%,这说明,社会公众对教育行政决策科学性问题持异议较少,或者说,社会公众对教育行政决策科学化问题的敏感性相对较低。总之,社会公众对教育行政管理者的职业道德状况评价较低,对教育行政决策过程的科学性评价较高。这一方面说明,教育行政伦理问题比较突出且备受关注,另一方面也说明,社会公众对教育行政管理者的评价比较矛盾。职业道德问题严重的管理者,怎么可能作出科学的决策?

6.教育行政决策前的社会咨询与论证环节薄弱,被认为是教育问题出现的最主要环节教育行政决策是一个过程。事出有因,教育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与决策过程有关。在行政决策不同阶段出现的问题和疏漏,会导致性质不尽相同的问题出现。令社会公众明显不满的教育管理问题,究竟出现在教育行政决策过程的哪个环节?这一问题值得认真研究。关于“我国教育问题主要出现在哪个环节”的问题,调查结果显示,26.0%总体调查样本选择“决策前民意咨询实践调查和政策研究薄弱,准备不充分,决策缺乏坚实基础”,25.5%的总体调查样本选择“决策主体缺乏专业性和责任感,不能有效解决社会公众提出的教育问题”,19.8%的总体调查样本选择“决策过程缺乏民主、科学和公正,政策的价值导向出现偏差”,18.8%的总体调查样本选择“执行环节薄弱,政策难以落实”,10.0%的总体调查样本选择“对政策的评价和监督薄弱,对行政决策主体缺乏必要的约束”。

(二)教育行政组织及管理者的道德形象备受关注

1.教育行政管理者的道德公信度值得关注,非教育类公务员道德认同度相对较低不同的职业有不同的社会形象。教育行政管理者首先是教育者,然后才是管理者。他们虽不直接从事教学工作,但也是教育行业的重要力量,是教育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对学校和教师影响巨大。通过对不同职业道德形象的对比研究,我们可以从中分析出教育职业的道德认同度。调查表明,教师和军人的职业道德形象相对最好,认同度明显高于其他职业。教育管理者的道德形象不如教师,也不如农民。非教育行业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形象认同度最低。在对9类社会职业的调查中,教师和军人的道德形象相对最好,其中,53.2%的总体调查样本选择了“教师”,41.7%的总体调查样本选择了“军人”。处在第二个道德认同层次的职业是医生和研究人员,其中,22.4%的总体调查样本选择了“医生”,20.6%的总体调查样本选择了“研究人员”。处在第三个道德认同层次的职业是农民和教育行业公务员,其中,14.4%的总体调查样本选择了“农民”,12.5%的总体调查样本选择了“教育行业公务员”。处于道德认同度最末端的职业是工人、商人和非教育行业公务员,其中,6.7%的总体调查样本选择了“工人”,3.3%的总体调查样本选择了“商人”,仅2.5%的总体调查样本选择了“非教育行业公务员”。

2.教育行政组织在政府机构中具有相对道德优势关于“你认为下列哪一行政部门的道德形象最好”的问题,调查结果显示,总体调查样本和教育行政管理者调查样本均认为,教育行政部门在8个被调查行政部门中的道德形象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认同度最高。其中,教育行政管理者调查样本认为自身道德形象最好的比例(68.1%)明显高于总体调查样本的比例(47.2%),这说明教育行政管理者的职业道德优势感很强。气象局的道德形象也得到一致认可(总体调查样本选择“气象局”的比例为33.8%,教育行政管理者调查样本的比例为37.2%)。总体调查样本认为,检察院、法院、公安局的道德形象较好,在8个政府部门中,检察院、法院的支持率位列第二(36.3%),公安局的支持率位列第四(26.4%);教育行政管理者调查样本认为,审计局的道德形象相对较好,位列第三(25.7%),检察院、法院位列第四(17.7%)。在对公安局和审计局的道德形象认同度方面,总体调查样本和教育行政管理者调查样本出现明显差异。26.4%的总体调查样本认为公安局的道德形象较好,仅7.1%的教育行政管理者调查样本认可公安局的道德形象。25.7%的教育行政管理者调查样本认为审计局的道德形象较好,仅9.6%的总体调查样本认可审计局的道德形象。

3.教育行政管理者的道德形象在教育领域处于明显劣势调查结果显示,总体调查样本和教育行政管理者调查样本对教育行业职业道德形象的态度具有高度一致性。在四类教育职业中,两个样本一致认为,教师的职业道德形象相对较好(其中,总体调查样本的比例为51.9%,教育行政管理者调查样本的比例为51.8%),教育研究者的职业道德形象位列第二(总体调查样本的比例为28.6%,教育行政管理者调查样本的比例为27.3%),校长的职业道德形象位列第三(总体调查样本的比例为8.6%,教育行政管理者调查样本的比例为10.0%),教育行政管理者的职业道德形象相对较低(总体调查样本的比例为8.1%,教育行政管理者调查样本的比例为10.0%),校长和教育行政管理者的职业道德形象相对较差。

(三)教育行政组织决策的伦理价值存在明显冲突

1.公正、负责被公认为是教育行政组织应遵守的最重要价值准则在“关于教育行政组织应遵守的最重要价值准则”问题调查中,56.8%的总体调查样本和64.0%的教育行政管理者调查样本选择了“公正”,公正被公认为是教育行政机构应遵守的最重要价值准则。55.7%的总体调查样本和42.0%的教育行政管理者调查样本选择了“负责”。两者对民主和效率的认同度相对不高,19.5%的总体调查样本和23.0%的教育行政管理者调查样本选择了“民主”,16.0%总体调查样本和19.0%的教育行政管理者调查样本选择了“效率”。在“诚信”和“服务”两条价值准则方面,总体调查样本和教育行政管理者调查样本的态度存在比较显著的差异。社会公众对教育行政管理者的诚信度要求(37.8%)高于教育行政管理者的自我要求(24.0%),社会公众对教育行政管理者的服务要求(12.4%)明显低于教育行政管理者的自我要求(46.0%)。

2.教育行政组织应优先处理素质教育与应试教育的伦理关系关于“教育行政组织应优先处理的伦理冲突”问题,调查结果显示,51.3%的总体调查样本和63.1%的教育行政管理者调查样本认为,素质教育与应试教育间的冲突问题应优先解决。后者比例更高,说明这一冲突问题给教育行政管理者的困扰相对更大。公平与效率、道德使命与经济利益间的冲突也被总体调查样本和教育行政管理者调查样本公认为是教育行政组织应优先处理的伦理冲突,但两者在部分伦理价值冲突选择中差异显著。其中,在“公共期待与自身特定责任”“廉洁与腐败”等伦理冲突的选择方面,差异最为显著。在总体调查样本看来,除素质教育与应试教育间的冲突问题外,道德使命与经济利益、廉洁与腐败、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冲突问题也应优先解决,比例分别为39.4%、29.8%、26.0%。而决策理性与非理性、公共期待与自身特定责任之间的冲突,紧迫性相对最低,比例均为12.6%。在教育行政管理者调查样本看来,除素质教育与应试教育间的冲突问题外,公共期待与自身特定责任、公平与效率、道德使命与经济利益之间的冲突问题也应优先解决,比例分别为39.8%、28.3%、26.5%。而廉洁与腐败、公共责任与自利行为之间的冲突问题,紧迫性相对较低,比例分别为13.3%、9.7%。

(四)我国教育行政管理者的伦理困境加剧

1.公共责任与自身利益之间存在明显冲突调查结果表明,教育行政管理者调查样本对公共责任与自身利益之间存在伦理冲突的感受相对更直接,而社会公众对这种冲突的存在更加不能接受。关于“如何看待教育行政人员在承担公共责任与关切自身利益方面的冲突”问题,调查结果显示,24.5%的总体调查样本认为,教育行政人员在这方面没有冲突问题发生,持此种观点的教育行政管理者调查样本比例为18.9%。这说明,教育行政管理者对这种利益冲突的感受相对更直接。46.1%的总体调查样本认为,教育行政人员在承担公共责任与关切自身利益方面存在冲突(选择“冲突问题不可避免”的比例为24.3%,选择“经常冲突”的比例为14.3%,选择“冲突严重”的比例为7.3%),而持此种态度的教育行政管理者调查样本比例只有31.5%(选择“冲突问题不可避免”的比例为23.4%,选择“经常冲突”的比例为4.5%,选择“冲突严重”的比例为3.6%)。这说明,社会公众更难以接受这种冲突,认为其导致的后果更严重。长期处于这种冲突中并受其煎熬的教育行政管理者,在伦理感知方面会逐渐麻木。

2.道德脱节、道德自满被教育行政管理者认为是自身最明显的道德问题管理及其他行为,都是由价值观驱动的。唐玛丽•德里斯科尔和迈克•霍夫曼指出,“道德的领导是一种领导者与追随者之间的自愿的情感关系,它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并为正当的价值观所驱动”,“我们都知道,声称自己信奉公司的价值观,并不总是意味着高级管理人员是按照这些价值观行事的。我们已经确认了七种失败的道德领导的征候”。[1]这七种道德征候分别是:道德盲点、道德沉默、道德不连贯、道德麻木、道德虚伪、道德分裂和道德自满。那么,在教育行政管理中,这七种失败的道德征候如何呢?对此,笔者进行了调查。在调查中,还增加了道德轻蔑(过重倚赖法律)、道德贬值(过度追求个人利益)两种现象。调查结果显示,30.1%和29.6%的总体调查样本认为“道德虚伪、口是心非”“道德贬值、个人利益至上”是教育行政管理者最严重的道德问题。对“道德分裂,工作道德与家庭道德之间相背离”的认同度相对较低,仅为7.6%。38.9%的教育行政管理者调查样本认为,“道德脱节”是教育管理中最严重的道德问题,言行不一的情况比较普遍。选择“道德自满”的比例为29.2%。教育行政管理者属于权力执行者,有道德优势感,比较习惯于要求别人,这一特点也被教育行政管理者自身认可。

3.总体调查样本和教育行政管理者调查样本关于管理者原型的选择存在明显差异教育行政伦理存在不同的范式选择。加拿大维多利亚大学教授霍基金森(Hodgkinson,C.)认为,在一个价值与事实总是纠缠不清的世界中,价值是第一位的问题,而事实和逻辑成分是次要的。管理理论的中心议题不是科学问题,而是与价值和道德相关的哲学问题。霍基金森认为,“价值是复杂的,存在着四种不同的类型或范式”,“将价值范式运用于组织管理生活,特别是行政管理者的时候,便将形成野心家、政治家、技术专家和诗人四种重要的管理者‘原型’(archetype)”①。[2]笔者对霍基金森提出的上述四种管理者原型的现实性进行了验证。调查结果显示,社会公众希望教育行政管理者保持追求善和道德良心的诗人特征,而教育行政管理者认为技术专家更符合自身的价值特征。36.8%的总体调查样本认为追求善和道德良心的行为更符合教育管理者决策实际。24.7%的总体调查样本认为,管理者原型为政治家,倾向于把自己看作群体的代言人、喉舌和领袖,并从其中得到活力和道德力量。17.8%的总体调查样本认为,管理者的原型为野心家;41.5%的教育行政管理者调查样本认为,技术专家更符合自身的价值特征,认为自己倾向于立法而容易忽视个性,其管理目的是合乎道德地以尽可能好的效率和效果实现合法的目标。13.2%的教育行政管理者调查样本认为,追求善和道德良心的行为更符合教育管理者决策实际。这种远离善和道德良心的价值特征,是不符合教育者的职业伦理特质的。调查结果还显示,打工子弟学校和公立学校调查样本对当前我国教育行政决策模式的态度之间,在0.001水平上呈现极其显著的差异。打工子弟学校调查样本更倾向于“有责任感”“追求善和道德良心”的管理者原型,而公立学校调查样本更倾向于“以自我为中心”“强调立法但忽视个性”的管理者原型。

(五)教育行政管理者决策公正性受到明显干扰

1.影响教育行政管理者决策公正性的主要因素调查结果显示,总体调查样本和教育行政管理者调查样本都认为,社会关系(38.8%、31.8%)和个人素质(29.3%、46.9%)是影响教育行政决策公正性的最大因素。两者对社会监督的影响力看法明显不同,15.3%的总体调查样本认为社会监督是影响教育行政决策公正性的最大因素,而持此观点的教育行政管理者调查样本比例为31.9%。这说明,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更加关注和期待外部制约因素;两者对个人福利的影响力看法也明显不同,15.1%的总体调查样本认为个人福利是影响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公正性决策的最大因素,持此观点的教育行政管理者调查样本比例仅为5.3%。这说明,社会公众认为,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关注自身利益会影响其教育行政决策的公正性,而教育行政管理者对此认可度不高。实际上,自利倾向对教育管理决策公正性的影响是必然的,教育行政管理者只不过是身在庐山而不知其真面目罢了;同时,两个样本都认为,子女升学的影响力明显大于公共利益对教育行政人员公正性决策的影响力。其中,持此观点的总体调查样本比例为13.3%,教育行政管理者调查样本比例为10.6%。

2.教育行政管理者存在明显的角色冲突人在社会中主要有社会角色和家庭角色两种,这两种角色的职责和意义具有明显区别。教育行政管理者是人的社会角色,是公众教育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和实现者;家长是人的家庭角色,是孩子的监护者,是家庭正当教育权益的维护者。总体调查样本和教育行政管理者调查样本对基于家长角色的教育热点、难点的态度倾向,既有相同之处,也有显著差异。调查结果显示,孩子的学习成绩、习惯和品德培养、升学择校均是总体调查样本作为家长最为焦虑的教育问题。其中,57.5%的总体调查样本最焦虑孩子的学习成绩,47.3%的总体调查样本最焦虑孩子的习惯和品德培养,36.3%的总体调查样本最焦虑孩子的升学择校问题;在教育行政管理者调查样本看来,孩子的升学择校、学业负担、习惯和品德培养均是他们作为家长最为焦虑的教育问题。其中,55.8%的教育行政管理者调查样本最焦虑孩子的择校问题,52.2%的教育行政管理者调查样本最焦虑孩子的学业负担,50.4%的教育行政管理者调查样本最焦虑孩子的习惯和品德培养问题。另外,两者对孩子的教育经费支出、孩子的健康问题焦虑度相对较低。有23.0%的总体调查样本和22.1%的教育行政管理者调查样本最焦虑孩子的教育经费支出,26.5%的总体调查样本和23.9%的教育行政管理者调查样本最焦虑孩子的健康问题。值得深入分析的是,高达57.5%的总体调查样本最焦虑孩子的学习成绩问题,而焦虑该问题的教育行政管理者调查样本仅为24.8%。两者态度倾向性悬殊,除了与两者的教育价值观存在差异有关外,可能还与他们的社会角色有直接关系。教育行政管理者在孩子择校问题上具有相对的行业优势和独特话语权,孩子成绩对择校影响不大;而社会公众在这方面的选择余地小,因此会将孩子择校的希望寄托在他们的学业成绩上。教育行政管理者存在着明显的角色冲突。他们承担着维护公众教育利益的责任,是教育公平的捍卫者。他们虽然具有相对的行业优势和话语权,但作为家长,他们却比社会公众更加焦虑孩子的择校问题。这种角色冲突和教育价值方面的分裂,使教育行政管理者在决策过程中经常处于困境中,教育管理伦理的自主性备受煎熬。

3.处理好教育机会均等和教育分化的冲突是教育行政管理者的优先伦理选择关于“教育行政管理者应优先处理的伦理冲突”问题,调查结果显示,47.6%的总体调查样本和69.0%的教育行政管理者调查样本一致认为,处理好机会均等和教育分化的矛盾与冲突应是教育行政管理者的优先伦理选择。在伦理价值判断上,总体调查样本和教育行政管理者调查样本的差异性明显大于相同性。除了“处理好机会均等和教育分化的冲突”外,在总体调查样本看来,贪与廉的冲突、善与恶的冲突也是教育行政管理者应优先处理的伦理冲突问题,选择比例分别为38.2%、34.0%。对上述两种选择持同样态度的教育行政管理者调查样本比例则相对较低,分别为18.6%、11.5%。总体调查样本对教育行政管理者应优先处理“享受权利和履行职责的冲突”“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冲突”的认可度相对最低,选择比例分别为20.2%、13.3%。而选择此两项的教育行政管理者调查样本的比例则相对较高,分别为23.9%、29.2%。两者对“享受权利和履行职责的冲突”的选择度差异不明显,但相对差异很明显。该选项的有效百分比在总体样本各选项中位列第六,而在教育行政管理者样本选项中位列第三。这说明,教育行政管理者对权利和责任冲突的职业感受更加强烈。

二、研究结论

第一,我国教育发展成就显著,公众对教育发展效率的认可度高于对教育发展伦理的认可度。社会公众的教育伦理期待强烈,对教育发展的道德正当性明显不满意。第二,社会公众对教师、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问题相对最为敏感。教师具有明显的职业道德优势,教育行政管理者道德公信力出现弱化趋势,虽然其职业道德形象好于其他行业公务员,但明显不如教师和校长。第三,公正和负责被认为是教育行政机构应遵守的最重要价值准则,民主、效率等价值准则的认同度相对偏低。素质教育与应试教育之间的冲突被公认为是教育行政机构最应优先处理的伦理关系。第四,社会公众和教育行政管理者对教育管理者价值原型的选择存在明显差异,公众希望教育行政管理者保持追求善和道德良心的诗人特征,而教育行政管理者认为强调立法而忽视个性更符合自身的价值特征。第五,我国教育行政决策的伦理自主性受到明显干扰。教育决策者面临着日益强烈的角色冲突,在捍卫公共利益和实现个人合理诉求方面,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道德分裂,这使得我国许多教育行政管理者在决策过程中经常处于道德困境中,他们的伦理自主性备受煎熬,并被社会公众质疑。

三、启示与建议

(一)高度关注我国教育发展的道德向度问题,促进价值自觉,建立伦理相关的教育改革动机观和成就观教育发展要警惕工具主义、效率主义泛滥,消除急功近利倾向对儿童、青少年和教师身心健康发展的潜在威胁,尽快回归教育改革理性和伦理正当性。教育者特别是教育行政管理者及决策机构,要高尚其事,建立伦理相关的教育改革动机观和成就观。区域间教育资源配置差异扩大、教育同质性不断增强以及学校教育个性化的日益消解,以企业化方式推进所谓教育改革,实际上是教育理性和伦理自主性丧失的表现。

(二)加强对教育发展道德向度问题的研究,提高教育决策的伦理自主性、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研究至少应领先决策半步之遥。对教育失误问题的研究相对薄弱,是我国教育行政决策研究方面的一个突出问题。反思意识淡薄,互相抱怨和无端指责,是教育失误研究滞后的必然结果。从教育道德问题中查找原因,找寻新思路、新办法,避免行政决策在低效、无效、反伦理层面的恶性循环,是教育病理学研究的目标。对教育失误问题的研究,还有助于营造批评与自我批评的研究氛围,使教育行政决策回归理性和道德。

(三)强化教育规范化标准,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对名校过度扩张进行必要约束,真正促进内涵式发展和教育公平如果一味强化中小学名校的影响力及所谓优质教育资源的不足,就意味着我们在为社会提供非优质的甚至劣质的教育资源,而这种逻辑有可能导致误读。我们应创新教育发展价值,致力于公立中小学均衡化、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建设,防止所谓“教育集团”泛滥、“一家独大”和“名校通吃”等不健康现象,使所有公立学校、私立学校享受相对平等的发展机会,达到“美人之美、各美其美、美美与共”的局面。要实施“弱势强补”策略,尽快提升底线标准,使普通学校看到教育成功的希望,这才是教育均衡、特色、优质发展的根本。教育管理部门和管理者要切实负责,敢于担当,使我国教育发展更加公正、理性、均衡。

行政伦理论文篇7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1-0098-03

我国自从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连续十几年的高经济增长率造就了中国的经济神话,引起了世人的瞩目和赞叹。经过改革开放以来三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逐渐实现了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变,初步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但是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总值的增长,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开放的世界带来了许多新思想、新观念。这些全新的观念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冲击着我国的行政伦理,但是归根结底对我国行政伦理影响最深的还是我国的传统文化。中国凭借着五千年文明历史而傲立于世界之林,这五千的历史积淀下来的文化传统对日常生活、民族习性乃至行政伦理等都产生了根深蒂固的影响。“特定的文化内涵反映了行政伦理发展的基本机制。”[1]而且这种影响是深入到民族性格中的,是深入到文化根基里的,不是一时半刻就能改变的。本文主要集中探讨传统文化对行政伦理消极影响的方面,并且给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传统文化对行政伦理的消极影响

(一)“全能政府观”阻碍行政职能的转变

我国建国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实行的都是高度集权的政治领导模式,国家的公共权力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经济上实行计划经济,一切市场交易活动都由国家统一的机关来计算和安排,甚至连人们的日常生活必需品也必须定额生产,定额分配。这时候的政府权力是无处不在的,权力的触角可以到达社会的各个角落,因此这时候的政府是“全能政府”。政府的权力不仅是高度集中的,而且是无所不能的,社会、经济、文化等等一切都打上了政治的烙印,留下了政治的属性。行政机关人员不相信市场经济,他们盲目地认为计划可以解决一切问题,并且认为政府的计划是比市场经济更完美的经济制度。在这种全能政府和计划经济的双重压力下,本来就不甚完备的社会机制不断地萎缩,市场被挤压到了最小的程度,甚至一度都不存在了。这种全能型的政府观导致的后果是严重的,一方面它使政府的行政官员认为自己高高在上,由于手中权力过大,他们可以为所欲为,不但可以操控经济,也可以控制别的一切;另一方面,由于这种特权的存在,人们也对这种至高无上的权力产生了盲目崇拜和向往,人们加速去追求权力。虽然这种全能政府在市场经济实行之后已经取消了,但是一种思想的存在和消亡有其自身的趋势和时间。尤其是市场经济实行后许多政策都是在拿行政机关自己开刀,出于自利目的的考虑,行政官员也没有那么快就能完全转变政府的行政职能。

(二)残留的“官本位”思想不利于塑造廉洁的行政机关形象

行政伦理论文篇8

伦理思维理论性前提批判的展开,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对于习以为常、未经理论审查的伦理观念.进行严格的甄别.以便析出在理论上可以完全成立的伦理规范。另一个层次是对于合理的伦理思维有制约作用的伦理理论基本预设,加以分析性陈述。

审查习以为常的伦理观念,一方面,要关注真正常识意义上的伦理戒条对于人们日常生活有序进行的不可须臾或缺的性质。所调真正常识意义上的伦理戒条,是指那些在人们的日常生活自然进行中间,不为人经意地发生着规范人的行为的伦理观念。这些观念,来自于相沿以久、自然有效,可谓伦理“公理”的历史性伦理传统。尽管这些观念也需要批判地审视,以厦给以理论确证。但这方面还不构成审查的中心问题。因为诸如“不要欺骗”、“应该诚实”一类的常识性伦理戒条.在其还不为人们普遍怀疑与抵制的情况下,它们还可以维持其固有的伦理调节功能。相比较而言,更为重要的是另一方面,即审查那些经强有力的社会组织执意提倡,既涵盖了日常伦理内容,又充满了意识形态要求,而且久而久之被视之当然的伦理条规。这些条规,因其包含了日常伦理中人们以为当然的成分,而不容易引起伦理学研究者的警惕,更不容易引起芸芸众生的置疑。同时,也因为其中还含有以激动人心为目的、以号召人们忘情地投入某一社会运动为宗旨的政治化因素,往往使身在其中的人们陷在“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的伦理遮蔽状态之中。这两个理由都促使我们对此类伦理观念加以严格的理论审查。可以说,这类观念对于当代中国人建构合乎市场经济需要的现代伦理,有亟需矫正的一面。这是由于,一衬混杂了常识伦理与政治性伦理界限的伦理规范,既无法准确地给予人们调整行为决策的伦理指令,也无法使人辨别干扰人们伦理自律的政治畸因,从而造成政治对伦理的替代。一种基于政治要求的强制规范,便可能升格为必须如此的“崇高”伦理。进一步,使伦理要求因政冶强控而变质为阻碍人的发展的伦理绳索,使政治控制因伦理制约而导致社会生活高度紧张。在此,伦理与政治相互损害。理解这一点不难,只需看看“文革”时期的伦理状况就行了.

审查伦理与政治混杂的那些“伦理规范”,目的是还伦理以保护人们行为确当性、还政治以维护人们合法利益正当性的本来面目,从而解除两者相互损害的危险。在审查的方式上,可以多样化.但需要强调,那种含有伦理名义进行政治迫害、以政治要求进行伦理镇压的可怕“伦理规范“,既不属于需要审查的范围,也不属于有确证必要的伦理旧制,而应当予以坚决的拒斥.在审查中,对于那些各需安顿的要求,应有一个合理的安排.如对于鼓荡其中的激情加以净化,安置于纯粹理想的领域内,使其成为批判社会一伦理生活中不合理现象的伯神动力,就具有不言而喻的意义。又如把政治从政一伦混杂的状态中割离开来,从而使其着力的制度建构完善起来.更好地将权力与利益关系加以约束,对于形成伦理实践的优良环境,也不无意义。再如将伦理作为独立的社会要素对待,对其理论论证加以周密的关注,对于提高我们的伦理生活质量,也会有积极作用。

至于关乎伦理思维确当性的基本理论预设的批判,因其属于伦理学的方法论,必须在伦理理论建构之前进行。这一工作大致可以区分为三个方面。第一,对伦理致思的范围进行划界.之所以需要划界的理由是,划分伦理学的专门致思领域,有益于伦理学解决自己这一学科的独有理论问题,而不致于使理论界限模糊,变成其它学科的附庸。其实这也是任何一门学科为自己的学科存在进行辩护的要求。具体的划界,可有三点。一是划分伦理一道德领域与非伦理一道德领域的界限。这一划分,既是为了避免传统中国思想(尤其是古典儒学)混淆伦理与政治两种社会要素的伦理思维误区,也是为了避免在现代社会备种不同要素日益分化的情况下,去徒劳地进行因匮缺有针对的分析,因而显得无意义的贯通性研究.从而将调节日常人伦关系的“伦理”和提供与之相关的价值论证的“道德”,作为伦理致思的学科主题。二是划分伦理学的内部科际界限。这种划分的起因,既是由于伦理学要解释的理论与实际问题愈来愈多,需要从不同的理论视角去加以透视,也是由于伦理学在发展中已显出内部学科分化的明显迹象。在最抽象的哲学层次上,伦理学以道德哲学的理论形态,通过解释最深层的伦理实际问题来树立伦理学的理论尊严。在伦理学所需面对的最大量理论阐释的个体道德与公共伦理问题上,沦理学以较严格的理论筹划,分别为个体的私人生活与公共活动提供伦理辩护与道德要求,并以此来显示伦理学的严诬理论性与实践有效性。在其处理的种种边缘性伦理问题方面,伦理学以应用学科的理论致思,将“现代问题”纳入伦理探讨的范围,给环境、军备、企业、生命、死亡等问题以伦理诠释。伦理学的内部科际分界,无疑给了伦理学以更宽广的理论视域和发展动力。三是划分伦理理论类型的界限。在这里,伦理学以其义务论一目的论的划分,来表明它如何为人的尽职尽责与台目的的行动,进行理论分辨,以其元伦理学、规范伦理学、应用伦理学的划分,来刚立伦理思考的命题可靠性、行为正当性和行动有效性的不同理论论证途径。这类区分,为伦理学提高自身的理论质量奠定了基础.从现代视角来看,这三种划分,已成为任何伦理致思所必须首先择定的问题。

第二,对伦理思维的基本指向加以确认。这个问题可以具体化为,伦理致思究竟是为实践提供先导性的原则,或是为其进行跟踪性的辩护,或是为理论自身的逻辑可靠性提供自足的论证,将其囿限于“智力体操”(费孝通语)的狭窄范围内,还是以理论的严密筹划去为伦理实践服务,从而开拓伦理研究的广阔天地。在习以为常的观念中,伦理规范是调整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似乎伦理原则是在任何行为发生之前就已经预设着,就可以处理每一种行为的确当与否。这种假定,无疑是将伦理规范置于活生生的现实生活之上,从而既把生动活泼的现实干瘪化为伦理独大的图式生活,又把来自生活实践、并在生活实践中为自己注入不竭活力的伦理动源给抽空了。因此,有必要将这一思路扭转为:伦理规范是在现实生活实践中形成,又在现实生活实践中丰富、提高的。伦理规范只能在追随现实生活步伐的过程中,自己的有用性辩护,为白己的存在提供理由。在生活中寻求伦理活力,又回馈生活以提升其质量的伦理动力,是确定伦理与生活关系的唯一方式。从这个角度去看伦理理论的存在依据,我们如果将其限制在纯粹逻辑推导的层面,试图依此为伦理学的理论发展提供有力的辩护,无疑是在摧残伦理学的“性命”。伦理学只能在生活中、以显示其有用性的方式“活”下去。在这个意义上,与其说伦理规范是理论判断,还不如说是实践选择。

第三,对伦理学的问题阐释方式进行确认。在此所说的“问题”,不是伦理学具体处理的诸如幸福、快乐、责任、义务、爱情、友谊一类问题,而是以何种适宜的、统纳各种具体问题阐释方式于其中的、对伦理问题分析有普遍有效性的伦理致思方式。在以往的伦理问题阐释方式上,大多显现出一种独断论的倾向。伦理学总是想向人们宣告“什么是好的、什么是坏的”,“什么是值得的、什么是不值得的”、“”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伦理学总想在人们自我进行伦理决断之前,代替人们先行做出决定。伦理学的这一思维倾向,使其容易与政治汇流,依靠政治力量来推行伦理规则,从而给伦理学打上不可挽回的伦理专制烙印。在伦理学面对市场经济带来的普遍参与、社会平等、思想多元局面的情况下,它之走出独断的境地,建立起商谈的伦理致思氛围,就有其紧迫性。伦理商谈,依据对哈贝马斯的理解有两层意思,一是“普遍化原则”,即每个个体从自身假定的普遍规范出发,以任何一个体都可以获得满足为基准,产出的可预计的结果和附带效果,可以为一切有关的人不经强制地加以接受。二是“伦理商谈原则”,即只要一切有关的人能够参加一种实践的两谈,每个有效的规范就将得到的赞成。这一伦理诉求,无疑是与伦理独断相反对的。它肯定人们之间共同台作对于寻求伦理真理的绝对重要性,致力防止在伦理讨论或谈论中出现压制现象,保证一种基本平等的理想性伦理致思环境。可以说,以伦理商谈的方式去阐释伦理问题,比之于以伦理独断的方式去二元式地划分好坏、对错,对于解释伦理问题要有意义得多。

伦理思维的理论性前提批判,为伦理学的理论思维提供清晰、可靠的致思可能性。因此可以解决的伦理难题是:其一,伦理“学”如何可能。一个学科如果不能保证自己具有与其它学科不同的研究对象,并且将这一学科与其它学科的界限划分清楚,既不期望包揽所有问题,也不模糊研究对象的边界.就很难保有自己的理论地盘。伦理学“仅仅”以人伦常理和道德价值为学科对象。这是伦理学具有其理论可能性的条件。其二,伦理学如何有效。一种理论有效与否,固然要靠社会历史来做经验性的验证,但理论本身是否自足,却构成这一理论发生效用的自身前提。所谓“自足”,是指理论的研究对象有效,显然也需要对自身的理论严肃性加以认真的对待。这是伦理学不致被现实生活悬搁起来并变成“绝学”的依据。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伦理学这样一门有着强烈实践性品格的学科而言,在重视其理论性前提批判的同时,更需要关注它得以成立并受之影响,乃至受之支配的社会历史变迁,对它的运思所发生的作用。这是进行伦理思维的实践性前提批判强有力的理由。伦理思维的实践性前提批判,是对伦理思维据以运用、实践性前提批判,是对伦理思维据以运思、的社会历史条件进行甄别,以便明了实际展开的伦理运思所依赖的现实基础是如何的。这种批判,可以区分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一是凸显伦理规范寄寓的现实社会合理与不合理的种种事项,使一定时域与空域中伦理的社会支撑点、实际作用点显示而出,也使消解伦理作用的社会因素被人们识别,从而保证社会给伦理运思提供一个真实的、良性的环境。二是从一般意义上确证对任何社会的正常伦理思维均有不可忽略的意义的起码社会支持条件。从而,在一种有比较的陈述中,确认有益于合理的伦理运思的起码或最低限度的社会支持条件。

就第一方面而言,分析一个社会有益或有碍伦理思维的因素,需要在一个具体的社会历史氛围中进行。而且,不能使不同氛围的不同社会历史条件通约,以一种发生了位移的条件——即以一个具体的社会历史氛围(通常以一个国家为界限)为论说对象,却以另一个国家的伦理文化传统与伦理运思方式、伦理基本观念与伦理社会诉求来讨论前一个国家的伦理世象。这样的讨论不说完全没用,但意义是非常有限的。就此而言,我们讨论伦理问题,起码应当首先着眼于我们生活于其中的中国社会历史的具体情形。就目前来讲,中国社会正在发生历史性的大转型。从历史的视角看,传统中国作为一个由道德理想主义支撑人们观念大厦、由伦理中心主义维持社会运转的国度,应该是最有益于伦理思考的了。但是,透过表象观察,传统中国的政治专制瓦解着道德理想主义的根基,小农经济制约了人们的开阔视野,使人们的伦理关注仅限于政治比的人伦关系,大一统社会虽将伦理置于中心位置,但伦理也由此变成政治的奴婢,实际上丧失了它健康地发挥作用的社会条件。一点不为过地讲,古代中国是一个伦理专制的社会。也因为如此,古代中国的伦理异化现象非常普遍。社会普遍推行的“伦理规范”恰恰在抵制合理的伦理准则。为此,当我们试图从传统中吸纳带有“现代性”的伦理思想资源,务必先行确立一个原则,即传统伦理结构必须解构,传统伦理只能在分散的伦理要素意义上,才可能被“现代”所利用、所组合。

再从当代的视角来看,中国社会从政治集权走向政治民主,队计划经济迈向市场经济,从一元社会发展到多元社会,已大致形成一个历史上不曾有过的社会良性局面。然而社会转型不是那么轻而易举的。从社会与伦理互动的角度审视,政治权力结构的重组所导致的权力裂变,使权力与利益的关系突显.权钱交易损害着为官者的道德良心,损害着民众的道德认同。经济力量匮缺现范的膨胀,则使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依托于凸起的经济一元化运动,从而损害了人们对幸福与快乐加以把握的正常心理。多元汇流的跨文化传通,既带来了解放人们思想的新观念,又流入了引人专骛新奇、不辨是非的怪诞理念,因而在推动伦理思维多向思索的同时,又损害了人们对道德伦理的认同,甚至使人认为践履“正确的”伦理规范也是与多元相悖的伦理绝对主义,导致由道德的相对主义滑向道德的虚无主义。与此同时,社会历史变迁要求伦理学为其提供道德辩护,又使伦理学在欠缺充分的理论准备的情况下,成为与引导社会变革的经济学、政治学相“争宠”的”显学”。伦理学突然一下要为社会做全面的解释说明,以致无法为自身合理地定格定位。

只看到现下中国社会对伦理思维的不利影响,自然是不公正的。悠久的伦理传统为我们现代的伦理思考提供了可资利用的丰厚资源。一方而这是因为“我们总是活在传统中”,理解了传统才可能更好地理解现代。我们的伦理传统尽管渗透了不少必须清除的杂质,毕竟以其历史的厚重感提醒我们,一种在历史中有效的伦理观念,它何以是有效的。由此启发我们去考虑伦理的规范逻辑与作用逻辑。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一切历史部是当代史”。历史之汇入当代,为我们所理解、变形、接受。消化、融汇,乃是必然。站在现代立场上,传统伦理的一切利弊,都是现代利弊的历史性投射。这推动我们去除借口、直面当下,把伦理的历史理解转变为现实思维。再说当代中国的社会变迁,尤其是市场经济的广泛推行,既带给人们巨大的伦理冲击,也带给人们伦理重建的宝贵机会.市场经济及其相应的社会变革,对于形成“现代”道德的意义与具体作用,已见诸与此相关的大量伦理学文献,在此不予具体讨论。至于撇开具体社会情景,为伦理运思勾画一个最低限度的社会支持条件,则是为伦理学提供一个普遍有用的理论自辩辞.回答伦理学究竟需要一些什么样的社会支持条件,需要首先确立一个答问的原则,即这些支持条件不能以“要什么”、“不要什么”的二元对立方式来解答。由此以一种只具有相对意义的比较法确立起的沦理学最低限度社会支持条件,才是以信赖的。据此,把人的第一天主——政治(这是从亚里士多德的“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椎出来的),人的生存依据——经济,和人的精神寄托——文化,作为三个相联结的点,勾画伦理的社会支持条件,就基本足够了。

政治是制约人生活最强有力的“手”.政治的运作类型非常复杂。但作一个与本文论旨相关的简单划分,可以将其分为民主政治与专制(集权)政治两类。专制(集仅)政治以其“压人头”即压制人们的政治参与、政治要求与政治自主)、“砍人头”(即以剥夺人性命的方式维持政治高压统治)而造成一种非伦理、甚至反伦理的社会景象,伦理只能成为恶劣政治的帮凶。民主政治则以其“数人头”的方式,即在政治自由的起点上,维持一种政治为大多数人服务的局面。这种政治有其弊端,但它以“社会公正”为政治运作的基本目标,则对于社会大众在关注私人利益与德行的同时,高度关注社会公共道德状况,具有积极作用。

行政伦理论文篇9

中图分类号:B820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168(2014)06-0106-06

当代中国正处于一个异常复杂的历史转型期,这一处境反映到学术研究领域,使得建构在历史和经验向度的“价值选择”成为学者们关注的重点。在哲学界和公共行政学界,学者们针对行政伦理展开了广泛的讨论。本文通过CSSCI数据库检索2000年以来以“行政伦理”为篇名的文献,从背景、内核、属性、主要论域及研究展望等方面,对十多年来的相关研究进行系统的梳理和评价。

一、新世纪以来中国行政伦理研究兴起的背景

第一,从历史背景看,中国传统行政伦理思想源远流长,这为行政伦理研究提供了丰厚的理论土壤和价值要素。早在夏、商、周时期,统治者就提倡以“孝”为主的宗法道德规范,并提出“敬德保民”的思想,充满了朴素行政伦理的火花。到了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为传统行政伦理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根源与基础。随后,儒墨道法相继嬗替的博弈形塑了以儒家思想为内核的传统行政伦理思想的主流与边缘之态势[1]。中国丰厚的传统行政伦理思想为现代行政伦理建设提供了基础,在适当的契机可以顺势开出现代行政伦理之花。

第二,从现实背景看,当前中国公共行政实践中出现的伦理问题,型构了行政伦理研究的现实境遇。伴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原有的社会利益结构和权力结构受到了极大冲击,与之相应的行政伦理体系也受到了巨大的挑战,在一定程度上无法适应现代行政的需求,因此,新世纪以来,为了引导对行政伦理问题的有效治理,中国理论界广泛开展了对行政伦理的研究。

传统行政伦理思想为行政伦理研究提供了理论上的铺垫与支持,行政伦理问题的严峻现实为行政伦理研究提供了现实动力,加之近年来学界逐渐形成的有利的研究氛围,促使新世纪以来中国行政伦理研究呈现勃兴之势。

二、行政伦理的价值核心:公共性

价值向度的行政伦理通过行政价值的内化起着提高行政人员道德水平、规范公务人员行政行为的作用。作为公务人员在行政实践中的道德追求,行政伦理价值具有重要的评价和导向功能。顺理成章地,行政伦理价值便成为中国行政伦理研究的逻辑起点。

行政实践是一个异常复杂的活动,这一复杂性决定行政伦理价值并非是一种单一价值,而是多种价值构成的有机体系,表现为诸如“公正和正义的结合”[2]、“工具性价值与目的性价值的统一”[3]等。但是,这种宏观勾勒式的描述只能为我们展现大致的轮廓,要进一步深入研究还需要从伦理价值体系的内核入手。不少学者已经做出了有益的尝试,如有些学者认为“勤政”是行政伦理价值体系的核心[4];另一些学者则认为行政伦理价值体系的核心在于公平和效率之间,因为行政伦理实践的复杂性决定“我们只能在某一视角范围内肯定公平优先而在另一视角范围内肯定效率优先”[5]。然而,勤政仅仅是行政人员应当遵循的一种具体法则,并不能指导复杂的行政伦理实践,特别是当行政人员面临激烈的伦理冲突时,作为价值核心的“勤政”往往应对无力。而如果将行政伦理价值核心置于“公平”与“效率”之间,则往往容易陷入相对主义的泥潭,特别是当二者产生冲突时,如何把握“公平”与“效率”的平衡更是严峻的考验。

结合理论文献和社会现实来看,中国行政伦理体系实际上是围绕着“公共性”这一内核生长起来的。公共性是行政体系合法性的来源和行政活动正当性的依据,嵌含在每一项现代行政活动中,具体表现为行政活动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对公共利益的追求。行政制度的“公共性”是在其本身建构和运行过程中的一种内在规定性和本质属性,是“对作为非正式制度的行政伦理以及同作为正式制度的行政伦理之间关系的研究”[6],并实际上成了现代行政的终极目标和价值指向。在具体的行政实践中,现代行政所承载的这种“公共性”必然内化为行政伦理要求,并成为统领行政伦理价值体系的核心。

价值核心内含着中国行政伦理研究的本质,明示着中国行政伦理研究的定位,指引着中国行政伦理研究的方向。新世纪以来,中国行政伦理研究正是围绕着“公共性”这一价值核心构建起了庞大的学术图景,为公共行政实践提供了理论上的指导和技术上的支持。

三、行政伦理的价值属性:美德伦理抑或规范伦理

人的伦理道德生活是由元伦理、规范伦理和美德伦理三个层次构成的综合系统,不同层次的伦理形态产生的社会基础不同,问题意识不同,对道德认知和动机的看法也不同。一般而言,元伦理涉及的是终极信仰和道德形而上的议题,行政伦理显然不属于这个范畴。那么,行政伦理的属性究竟是美德伦理还是规范伦理?

“规范伦理学与道德伦理学之分,不在于研究对象而在于研究的中心:前者以‘我应该做什么’为中心;后者以‘我应该是什么样的人’为中心。”[7](p4)换言之,规范伦理追求从制度和规范的维度解决伦理问题,而美德伦理强调从个人的道德心性方面解决伦理问题。沿着这个逻辑,我们的疑问就转化成了另一个问题:行政伦理是依靠制度来规范行政人员的行为,还是通过提高行政人员的道德水平来引导其自身的行为?

如果行政伦理是一种美德伦理,那么就可以借助行政人员的道德化,超越官僚制的弊病,从根本上保证公共行政的公平与正义。中国传统行政伦理追求和崇尚的“内圣外王”模式正是将行政伦理视为美德伦理的典范。如果将行政伦理视为美德伦理,那么行政伦理建设就应该走“内在化”的道路,致力于提高公共行政的道德化水平和行政人员的道德素养,最终实现行政公平和公共利益。有些学者提出的“建立行政伦理价值观与社会成员价值观之间的灵活调适机制”[8]、“行政人的活动是一种德性实践”[9]等观点正是基于这一理念。但从实践来看,在政治科学中,“‘社会人的设定’、‘人的权力’、‘理性的限度’等理论为制度设计存在着的诸如‘权力会被滥用’等作了各种前在的预设”[10],如果过分相信人的道德素质,放弃制度的约束,行政伦理建设的效果必将大打折扣,甚至可能带来严重的后果。

如果行政伦理是一种规范伦理,那么就需要通过外在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制度来约束行政人员的行为。有的学者认为,把行政伦理当作一种美德伦理有悖逻辑,而且蕴含着内在的矛盾性和脆弱性[11]。因此,只有将行政伦理的属性明确为规范伦理,才能检讨中国传统行政伦理沦为空谈的理由,并对当代行政伦理建设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如果将行政伦理视为规范伦理,那么行政伦理建设就应该走“外在化”的道路,即通过制度建设来规范、引导行政人员的行为,以实现行政公平和公共利益,如李沫阐述的“行政伦理法典化的运作构想”[12],丁成际提出的“推动行政伦理监督立法”、“建立健全行政伦理监督体系与利益保障机制”[13]等观点。但是,反过来说,行政伦理本身就是行政人员在行政行为中的价值选择,如果单靠外在的规范而没有内化为道德法则,其效果必定堪忧。

事实上,我们讨论行政伦理属性的目的并非是要以规范伦理否定美德伦理或以美德伦理否定规范伦理。这两种属性在本质上并不是对立而是互补的,“表达了良好道德秩序建构和传承所需要的相辅相成的两条思路”[14]。在行政实践和行政伦理的建构中,二者往往交织在一起,共同决定着行政伦理建设的方向与路径。

四、中国行政伦理研究的主要论域

(一)行政伦理困境:利益指向与效忠对象

在公共行政实践中,行政人员常常遇到的问题并非是“我该不该做出正确的行为”,而是“什么样的行为才是正确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行政人员必须在“两种以上行为之间进行选择,而每一种行为均有其价值标准予以支持”[15]。这种情况就是通常所说的伦理困境。处于伦理困境中的行政人员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如何才能做出负责任的行为选择?

这一问题吸引了不少学者的关注,有从内、外两个维度进行思考的[16](pp281286),有从冲突角度加以审视的[17],也有从终极善的冲突和基本价值的矛盾方面进行阐述的[18]。这些研究虽然庞杂,但若进行细致的分析就可以发现,行政伦理困境实际上指向两个关键性的抉择。

第一,行政人员要追求何种利益?这要从行政人员自身的角色定位谈起。行政人员既扮演着“公务员”的角色,也扮演着“公民”的角色,如何调和这两种角色以及角色背后的利益诉求(在现实中,这两种利益诉求可能是矛盾甚至对立的),成为行政人员必须面对的难题。行政人员如果缺乏正确的道德意识,可能会为了实现私人利益的最大化而偏离“行政人”的要求,违背应当履行的职责,淡化甚至牺牲公共利益[19]。退一步讲,即便行政人员以公共利益为先,伦理困境依旧存在,例如“在资源分配的公共行政过程中,如何公正而合理地分配资源,对行政人员来说就是一个较为困难的选择”[15]。

第二,行政人员要效忠何种对象?效忠行政组织是行政体制良性运行的重要保证,是行政人员必须遵循的道德法则之一。但是,作为整体的行政组织的一分子,行政人员又必须效忠于行政组织所效忠的对象,即人民。这种效忠对象的二重性蕴含着冲突的可能。当行政组织的利益与人民的利益存在偏差时,效忠组织的要求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要求就会对行政人员进行道德拷问。从理论上看,行政体制必须效忠公共利益,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先。但在具体的行政实践中,“由于前者的道德约束力和激励机制强大而具体,而后者却往往是模糊而缺乏硬性约束的,此时,行政官员就可能为了组织利益而牺牲公共利益”[20]。这一点应当引起足够的警惕。

(二)行政伦理失范:本质与原因

行政伦理失范本质上是行政权力的异化,指的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过程中,罔顾行政伦理的规范与原则,损害公共利益、公共价值和公共目标的行为。新世纪以来,由于社会结构的转型和利益结构的重组,导致行政实践中的伦理失范现象普遍存在。如何引导行政伦理、规避伦理失范成为学界的重要课题。

第一,行政伦理失范的本质是行政主体违背了行政权力的公共性。行政伦理失范的表现多种多样,肖勇将其归结为八种类型:经商型、权力寻租型、公款公贿型、贪污腐化型、卖官鬻爵型、渎职型、泄密型、隐匿财产型[21];高中义、高伟认为行政伦理失范表现在利益倒错、权力角逐、权力扩张、欺下瞒上、任人唯亲五个方面[22];还有学者运用统计工具,借由行政伦理观调查来反映行政伦理失范的现状[23]。但是,无论表象如何,其本质是一致的,即行政主体放弃或者违背了行政权力的公共性,运用“公共”的权力谋求“非公共”的利益。

第二,行政伦理失范的原因在于个体道德的缺位和制度监督的缺位。从个体层面来讲,行政人员的道德缺位是导致行政伦理失范的关键。在社会经济结构的转型过程中,“行政主体的角色表现出不稳定性”[24];“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导致的角色冲突”[13]直接引发了行政伦理失范。从制度层面来讲,现行监督制度没有切实发挥作用,为行政伦理失范提供了可能,具体表现在“行政伦理规范内容模糊而零散、执行不力、奖惩机制不对等、监控不严”[8],“权力约束机制和监督考核机制存在问题”[25]等方面。个体道德的缺位和制度监督的缺位其实也就是行政伦理失范的内在原因与外在原因,这二者的共同作用催生了一系列行政伦理失范现象。

(三)行政伦理建设:三种典型模式

行政伦理建设是应对行政伦理失范的有效途径,对于中国公共行政实践和服务型政府建设至关重要。在理论与现实的结合点上,学界系统地阐述了行政伦理建设的路径,并主要形成了三种模式。

第一,逻辑导向型。这种观点将行政伦理视为制度伦理与个体伦理的统一,这样,行政伦理建设自然就包含了两重逻辑。行政伦理蕴含着“整体的制度规范维度”与“个体的自觉约束维度”,二者的结合体现出“道德他律与自律、外在与内在、硬化与软化、社会约束与自我约束的关系”[26]。具体而言,就是“依靠制度性的力量来建立符合社会道德要求的公共秩序……通过个人的道德实践活动来解决社会中的伦理问题”[27]。此外,还有学者将制度伦理进一步细分为制度伦理化和伦理制度化两个维度[28],既强调制度的伦理价值,又凸显价值的制度取向。这种分析条理清晰、逻辑明确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日渐成为学界的主流观点。

第二,结构导向型。这种观点将行政伦理视为一个多维结构,这样,行政伦理的建设自然就是一个多维过程。如董建新提出要从政府组织伦理、政治家个人伦理和政府官员个人伦理三个层次建构行政伦理[29];王云萍提出要从公共政策伦理、公共组织伦理及公共行政人员个人伦理三个层次建构行政伦理[30]等。但是,这类划分方式在实践中可能存在操作困境,另外,在能否保证逻辑上的互斥和范围上的穷尽方面也有待商榷。

第三,问题导向型。这种观点认为行政伦理建设必须落实到行政实践中,主张要以问题为导向。如彭未名、丁辉霞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角度出发,将行政伦理构建的路径归结为“服务理念-角色定位-行为模式-制度内化”[31];向波从公共危机治理中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入手,将行政伦理构建的路径归结为“制度约束、张扬‘公共人’特性和责任意识的觉醒”[32]等。这类观点具有显著的问题意识,有助于实现行政伦理与现实环境的合理对接。

(四)行政伦理法制化:可能与限度

有学者认为,将行政伦理建构在行政人员的自律上,往往无异于“空中楼阁”,公权道德化、公权伦理化的观点是受到质疑的[33];有学者明确提出加强行政伦理法制建设是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措施[34]。这些研究都肯定了行政伦理法制化的重要意义,其观点逐渐得到了大多数学者的认同。

针对行政伦理能否立法这一问题,有学者曾经提出质疑。他们认为,行政伦理规范一旦上位为法律规范,就会失去道德约束的意义,伦理规范就不再具有道德性而呈法律性[11]。但从实践来看,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首先,并不是所有的伦理规范都能够上升为法律规范;其次,即便在上升为法律规范的伦理规范中,也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如“底线原则、非心性原则、客观性原则、权责同一原则”[35]等。这些原则为行政伦理法制化构筑了边界,保证了行政伦理法制化的良性运行。

当学界在欢呼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的时候,有些学者则忧心地指出这一进程可能存在着的过度化倾向,重法制、轻德性也可能带来严峻的问题。法制化确实可以成为解决行政伦理问题的有效途径,但绝不能成为行政伦理重制度、轻德性的充分理由。法制同样并非尽善尽美、无所不能。基于这一点,有学者提出要改变“伦理-制度-法制”的思维方式和建设路径,提倡“制度(法制)-责任意识-伦理自主”[36]的逆向思维,将伦理自主作为终极目标。这类观点也应当得到关注。

当然,无论争论如何,行政伦理法制化对于中国行政伦理建设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在未来的行政实践中,进一步加强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应当是题中之义。

五、中国行政伦理研究的展望

新世纪以来,中国行政伦理研究的学科体系日趋完善,研究广度和深度日趋扩展,在实践领域的价值也日益凸显。但仍有不少可以继续深入的空间,这里提出几个可能的方向。

(一)在研究内容上,关注后现论可能带来的突破

从已有研究来看,传统行政伦理和现代行政伦理都试图构建自己的范式,并借此厘清理论、指导实践。但在具体的行政活动中,这种思维模式遭遇了不小的挫折。正因如此,我们需要转而寻求思维方式的突破。后现论的逐渐兴起和扩散渗透到公共行政实践中,为中国行政伦理研究的转变揭示出某种图景。后现论带来了一种全新的视角,它通过对传统的怀疑和对现代的批判,在解构的基础上重构,有可能突破现有困境,实现良好的公共行政。从另一个方面说,后现论推崇对话和沟通,反映出一种开放式的思维,实现了不同观点间的互动,主体与主体间、主体与客体间形成了伙伴关系或合作关系。建构在这种关系之上的行政伦理价值或许会为行政体系带来新的改变,这一点值得引起关注。

(二)在研究方法上,从单一学科的研究方法向全学科的研究方法转变

回顾十多年来的研究成果发现,大部分研究采用了单一学科的方法,突出价值判断。但行政伦理是人文学科和社会科学相结合的领域,既直接涉及行政学、政治学、哲学(伦理学),也间接涉及社会学、人类学、经济学等学科。正是由于涉及学科的复杂性,行政伦理研究需要“用‘全学科’的方法研究行政伦理问题”[37]。近年来,不断有学者使用社会学或法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来审视行政伦理问题,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长远来看,从单一学科的研究方法向全学科的研究方法转变是行政伦理研究的必然趋势。

(三)在研究视角上,从“学科导向”向“问题导向”转变

纵观过去十几年的行政伦理研究,核心在于专注构建行政伦理的概念、体系等学科层面的整体性架构。应当说,这类研究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其理论贡献毋庸置疑。但是,“一旦某个学科有了制度,那么在某个专题上,甚至在知识的推展上,并不需要才气,或者天分,只要规规矩矩地努力就可以了。”[38](p72)当行政伦理研究到达一定的高度之后,过度重视学科导向反而限制了行政伦理研究的发展。可喜的是,不少学者已经敏锐地察觉到了这一点,特别在最近几年,关注时展中展现的实际问题成为大势所趋。这种从“学科导向”向“问题导向”的转变必将引导行政伦理研究走向深化、细化、具体化。

参考文献:

[1]高振杨,刘祖云.中国传统行政伦理思想发展的历史与逻辑[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3).

[2]罗德刚.行政伦理的基础价值观:公正和正义[J].社会科学研究,2002,(3).

行政伦理论文篇10

关键词: 行政伦理;微平台;价值

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ethics;micro platform;value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34-0256-02

0 引言

关于究竟何为伦理,古今中外不同学者给出的定义和概念都离不开“秩序”和“人”。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那里,更是特别关注人的社会化历程,正如马克思本人所说“在现实性上,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单个的“人”可以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特别在感性的劳动去实现人的价值的过程中,必然和其他人乃至人群发生不同深度和广度的联系交往关系,这种交往关系的“意义”则常伴随着伦理关系的产生以及伦理困惑。“有了人群就有了相应存在的伦理关系,只要一个人的行为对他人造成影响,就存在是否道德的问题”。[1]而中国汉字中的“仁”字的意蕴,以及儒家所倡导的“仁者爱人”等理念,无不体现出人的价值不可离开他人。而本文所提的行政伦理概念,简言之就是行政行为活动中的伦理。行政活动离不开人和人之间的交往关系,这种特定行业领域的交往关系,自然也存在着相应的伦理关系,但现实中的伦理关系并非一定就是合理的、值的倡导的伦理生态氛围。古往今来的行政活动或明或暗都离不开某种价值导向的指引。诸如君臣之间、同僚关系、党内规矩等等,伦理关系总是通过某种方式在历史进程中通过条文规则等逐渐固化下来,成为人类群体活动中保持秩序和产生效率的机制保证。本文所阐述的问题,主要是在当前政务微平台情境下,行政伦理的内涵和特征及其功能。

1 基于微平台环境的行政伦理内涵

以微博微信为主流的新媒体为社会公众表达意见提供了新的场所和介质,但海量信息过载,以及碎片化信息导致新的问题不断产生。政务微平台在信息海洋中除了通过权威信息和价值思想来吸引、感染、影响受众,不可能有别的方法引导舆论。网络虚拟环境下,无论是网络论坛还是微博微信,行政活动者所从事的事务究其本质无非是计划、组织、领导、协调、控制等环节,其所不同于现实环境者,主要是信息流的控制及其微平台载体的运用方面。而当受众认为微媒体弱化了把关人特性时,却忽视了在微传播已经出现了新的伦理问题。这些活动事无巨细都将影响到行政目标的实现和工作的效率,在现实中,规范行政活动者行为的职业伦理常和行政伦理相提并论,其实这是有所差别的。

笔者认为微平台环境下行政个体所应该恪守的伦理规范和行政理念,通过相互作用,综合了网络伦理、政治伦理和信息伦理,才形成了微平台环境下行政伦理的内容。这是从单个人和静态视角下对此问题的分析。有学者指出“行政伦理是公共行政人员在确定涉及政策标准等问题时所依照的道德标准和公共行政者在作出决策时所负有责任的一个过程”[2]。这个观点倾向于从行政活动的过程来解读行政伦理的内涵,不同于个体在静态环境下的那些准则和条文,因此蕴含着过程活动中可能出现的伦理困惑课题,应该说强调行政活动的过程是一种开放性特色的行政伦理内涵解读思路。事实上,在笔者看来,一般意义上的个体的职业伦理更多地表现为个人操守和专业信仰,而微平台上的行政活动过程绝大多数情况下则是组织行为和群体行为,因此组织伦理和制度伦理的践行常常表现为无具体承担责任者。那么组织伦理和制度伦理与职业伦理之间究竟除了表述词语不同之外还有何不同呢?这个问题必须要结合行政活动的合法律性来谈。人们常常强调依法行政,但现实中以德行政却容易疏漏,主要原因在于以德行政的界限不如依法行政那么根据清晰。然而这正是行政伦理关系包含诸多内涵的魅力意蕴空间之所在。其实这种关系的实质无外乎就是“权利责任和义务关系”,在微平台环境下,则相应地表现为行政主体在虚拟空间实践其权利责任义务关系时所应该遵守的标准和规范。而其行政目标,则只能是公共行政的目标――实现公共管理效率和增加公共利益。因此,微平台环境下的行政伦理内涵,就是为了确保行政目标的公共性价值实现而正确处理好权利责任和义务之关系。其作用范围包含行政主体及其活动载体的全部,具体则表现为基于政务微平台环境下主体价值理念、行为准则和相关制度等多方面内容。

2 基于微平台环境的行政伦理的特征

现代应用伦理学研究领域日益宽广,这既是人类思维进步的表现,同时也是科学技术进步的结果。基于政务微平台环境的行政伦理特征必须通过历史追溯比较才能显现其新特性。

2.1 价值理念具有公共性 行政伦理历来以行政活动主体的管理行为、组织系统间的运作关系和相关规则制度作为作用客体。也就是说行政伦理只将管理者及其活动过程作为规范客体,而不是对行政活动对象的公民、社会进行约束规范,因此它的作用范围是特定领域。而管理伦理是对于管理活动或现象的伦理认识和道德反思,作用领域要大得多。管理伦理更加倾向于对于“管理”本身内涵的追寻,其对“管理”的认识基本上是基于“科学”这一视角的,因此其更加注重的是对于管理活动的专门化和专业化方向上的挖掘[3]。这其实与“管理科学”本身的历史有关。而行政伦理作为管理伦理的专业分支,其“公共性”这一“先赋性”价值理念属性决定了其所承载的伦理关注范围和管理伦理并不相同,公共性是其主要价值追求。

2.2 实际收益具有非营利性 伦理作用于群体和个体,但伦理规范要得到承认,也就是其存在的合理性或延续的生命力,则取决人们对于伦理规范是否形成普遍认同的共识。这种伦理共识在不同的应用伦理学领域,其考量标准和评判的出发点各不相同,这种不同最终形成了不同的伦理规范作用发挥机制。例如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活动参与各方,总是经历过一段时间的博弈,达成“平等互利互惠”的伦理共识,这种“平等互利互惠”理念会成为评判经济伦理的合法合理性原则。而行政伦理则不同,“服务意向是其所固有的预设性作用机理”。[4]换言之,经济伦理的“平等互利互惠”绝不能用于行政伦理领域,否则只能导致“权力寻租”等现象。从这一点说,政务微平台页面上隐蔽的有偿新闻和非公益性的广告投放,都是违背了公共信息平台的服务性价值理念的行为,正确的做法只能是非营利性和非交换性。也就是政务微平台只能追求社会效益而非经济收益,因为从原则上纳税人早已通过各种方式支付了其运行成本。

2.3 行政主体具有专业性 学界曾经讨论过以“公共管理伦理”来涵盖“行政伦理”的表述方式。但即使是在微博微信时代,行政伦理本身的作用范围并没有因为公共管理或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并存趋势而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政务微博微信的虚拟环境中,行政伦理所不同以往的,主要是更加专业化和更加贴近公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关于公众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等所有问题,在各个微平台上能够迅捷地以更加精准更加个性的面貌呈现出来。原有的针对群体性的传统服务方式需要行政活动主体进一步分门别类地细化,方可满足受众的个性化诉求,由此可见在这种环境下对行政主体的业务专业性要求更高了。

3 基于微平台环境的行政伦理的功能

行政伦理的功能被认为是多元的,诸如“中介教育说”、“激励示范说”、“扩散聚集说”等[5]。在世俗社会中,多时候不会呈现出“为什么这样”的深入反思,而是多表现出一种“应该怎样”的引导功能。一些历经漫长时间约定俗成的规范已内化为人们的心理结构,成为世俗社会人们近乎“想当然”的价值导向。伦理这时候表现为“感觉、思想、动机和意志,构成了‘理想的蓝图’”[6]。有的学者将行政伦理视为整个社会伦理体系的风向标,认为行政伦理对于整个社会和全体公民的道德进步有着重要的引导作用。[7]2012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也特别指出:党风政风对社会风气有着重要的影响作用。笔者认为政务微平台环境下行政伦理功能归根结底就是引导和规约两大功能。

规约即规范也约束的简称。中文中“伦理”这一概念在《说文解字》中,“理”的本意即为理顺玉的纹理之义。规约多以规范和制度形态出现,其约束主要通过外在的社会环境控制和内在的个体自我控制途径体现。

外在的控制即他律方式,主要通过外部对行政主体行为的认可与排斥、赞扬与否定等体现价值评判。诸如对先进表彰对后进惩戒等都是达成这一控制目标的手段。外在的控制最常见的就是制度规范,虽然制度和伦理的作用方式和力度不同,但其规约作用目标却一致。近年来,对于对网络虚拟空间管理一些规定凸显出“伦理制度化”和“制度伦理化”的趋向,就表明了这一点。自我控制则是将行政伦理精神内化于心,最终形成行政良知和行政人格,并能常态化地自觉践行价值导向。无论何种政府的行政行为,彰显出的“伦理导向”最终应当体现的只能是社会价值,否则其伦理规约的合法性甚至政府的合法性会丧失。在政务微平台环境下,这一点集中表现在微平台发言人的个人专业化素养和舆论引导是否能体现微言大义等业务水平方面,其次才表现在意见表述方式和议程设置技巧方面。

作为一种规范引导“应当怎样”的蓝图,行政伦理标准并非在实践中立刻能直接指引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如何去做,因为具体行政工作常常是琐碎的乃至需要迂回才能达到最终目的,这种迂回的过程有时甚至会表现为背道而驰,因此让缺乏远见和耐心的行政人员常常会陷入伦理困惑。但行政伦理作为指导行政行为的导向性作用绝不能因此就否定其价值,恰恰相反,这种伦理的价值导向有着拨云见日的超越性作用。正是这种作用才能以精神统领力量调动各种资源形成合力到正确方向上来。在微平台上,那些碎片化、杂乱无章的政务信息,如果能以正确的行政伦理价值理念加以引导,其发挥出的正能量和感染力远比空洞的说教和口号令人信服。

政务微平台面对的群体是异质性的公众群体,必须通过伦理原则的设定和伦理规约的约束来实现。政务微平台层面的行政活动,应当将行政伦理的“公权效应、扩散效应和示范效应”[8],潜移默化地通过掌上移动政务平台载体发挥到最大,这方是基于政务微平台环境的行政伦理最终的功能。

参考文献:

[1]张康之.公共管理中的伦理关系[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2).

[2]戴木才,等.西方行政伦理研究的兴起[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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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伦理论文篇11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7.06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总布局把握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领域,是一个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落实“五位一体”总布局要坚持经济建设为中心,协调推进其他诸方面建设,把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前进。正是这一总布局贯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价值目标又是建立在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这一基础之上。本文拟从总体上研究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对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的支持作用,这一研究从学理上也就是“五位一体”总布局的伦理支持问题。

1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经济伦理支持

经济活动是人类最重要的活动,创造了社会的物质财富,又为精神财富的创造提供前提。人类的经济活动必须遵循一定的道德规范才能良性运行。古代社会,经济与道德关联紧密。亚里士多德就有丰富的经济伦理思想,主要集中于《政治学》和《伦理学》两本著作中。他分析了两种财富观,其一便是“专以聚敛财富为能事,另一却为生活而从事于觅取有限的物资。”在此基础上,他批评当时不顾道德追逐金钱的风气。中世纪的托马斯・阿奎那反对价格欺骗,也反对在商品的质量与数量上的欺骗,认为一件出售的物品如有三种缺陷之一,就构成欺骗,是不道德的,也是非法的。第一种是关于物品本质方面的,第二种是关于数量方面的,第三种是关于质量方面的。中国古代也有丰富的经济伦理思想。孔子主张义以为上,否定见利忘义,强调经济行为的道德意蕴,认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子发展了孔子的义利观,并把义与利的对立推到了极致。梁惠王问他:“叟,不远千里而来,亦将有以利吾国乎?”他回答说:“仁义而已矣,何必曰利。”到了近代,经济与伦理的关系出现了二分,亚当・斯密的观点是个典型。1759年,他发表了第一部著作《道德情操论》,17年后又出版了《国富论》,在《道德国情操论》中,他认为人是道德人,具有同情心,是利他的,但《国富论》认为人是经济人,是利己的,这两个相反的人性论命题似乎成为一个明显的矛盾。马克思指出,亚当・斯密“对一切问题的见解都具有二重性”。二百多年来,众多学者对此颇为关注,并未取得共识。本文认为斯密的经济伦理思想是古典经济学与伦理学的典型,二分符合当时时代的精神状况。在经济活动中,人是利己的,但经济活动之外又是利他的,故其主张经济领域是远离道德的。但近代市场经济时期,经济的自由扼杀了实质的正义,阶级矛盾激化,经济危机频发。现代市场经济需要伦理的引领,这就有了经济伦理学的诞生。马克斯・韦伯是个代表性人物,他一生致力于考察世界诸宗教的经济伦理观,并首先提出了“经济伦理”概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现代市场经济,要求坚持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推动形式公平进一步向实质公平发展。按照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阐述的公平观,人类真正追求的崇高境界是“事实上的平等”。针对我国改革开放近40年的状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关于社会公正的伦理实践已经在社会安排时把相对弱势群体的利益放在前列,促进发展的成果让人民共享。经济伦理学的研究成果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重要导向,经济伦理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重要尺度。

2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政治伦理支持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政治保证。但政治建设需要伦理的支持,需要伦理提供道德方向,也即需要政治伦理的支持。所谓政治伦理即社会政治共同体的政治生活,包括政治结构、政治制度、政治关系、政治行为和政治理想的基本伦理规范和道德意义。在中、西传统道德观念中,政治和伦理道德之间始终存在着难以割舍的关联。一般来讲,古代的政治与伦理关联紧密,具有内在统一性。柏拉图的《理想国》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我国古代思想家孔子的《论语》等所讲的既是政治,也是伦理,既是治国之道,也是做人之道。中国先秦儒家的德治理念使政治伦理化了,周代的以德配天的政治道德观念更说得明白。到了近代,政治与伦理的关系淡化,文艺复兴时期,马基雅维利在其名作《君主论》中提出了一种绝对现实主义的政治哲学,被视为西方“无道德的政治学”主张的理论滥觞。洛克的《政府论》将国家政治限定在政治权利本身的产生、运作和制约的合法性上,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所关注的根本问题并不是政治之“道”理,而是政治之法则。到了现代,政治与伦理的关系进一步拉近,20世纪60―70年代可谓是政治伦理研究重新受到高度关注的重大转折点,1971年出版的罗尔斯《正义论》打破了政治哲学和政治伦理长久以来的沉寂,重新恢复了政治哲学的传统方法论。社会主义政治是一种现代政治,具有鲜明的民主和人本意蕴,故社会主义政治与伦理有紧密的关联。社会主义政治伦理的基本原则是为人民服务,它要求社会主义国家的工作人员把自己视为人民的公仆,驱除当官做老爷的传统消极观念的影响,把人民拥护不拥护、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政治行为对错的标准。社会主义政治伦理的基本规范被概括为尽职尽责、廉洁奉公、办事公道、务实高效等。在此基础上生成的社会主义政治伦理的基本范畴包括正义、公平、民主、廉洁、务实、勤政、高效、任贤等范畴是政治道德关系的必然要求与反映,为政治伦理的基本原则和规范服务。

3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文化伦理支持

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具有高度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需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的引领,核心价值体系与核心价值观是决定文化性质和方向的最深层次要素。而伦理道德是核心价值观的集中体现,故文化建设需要伦理道德的引领,这就提出了文化伦理的问题。所谓文化伦理,一是指文化与伦理的必然联系,二是指文化发展的价值追求。文化与伦理的关联在人类历史上呈现波浪式的升降态势。古代的文化与伦理有紧密关联,尤其在中国,传统文化就是一种伦理型文化,伦理主导着文化。但在近代,文化演化成理性主义、科学主义、客观主义,把“是”与“应当”分开,文化成为一种科学文化。人站在世界之外,客观中立地研究自然界的客观规律,工具理性彰显,价值理退。正是这种文化发展造成了现代性的危机,促成了文化与伦理的再度关联。20世纪的西方社会,以50年代为分水岭,前50年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后50年则是相对稳定的黄金时期。但无论前、后50年,西方社会均因为各种社会伤病而招致激烈的批判,所有这些批判始终如一的主题是西方文化的伦理批判,伦理价值成为衡量当代西方文化的重要标准,这就是后现代文化的出场。它试图在对现代主义文化的哲学基础的反驳中实现文化的伦理转向。近现代中国,伦理在社会文化变迁中的地位经历了从手段到目的的复杂转化过程,当代中国,文化发展开始一个新时代,超越了纯粹的政治目标和经济目标,而以人的发展为终极目标,这个时代的实质就是伦理时代,道德还是不道德成为文化发展的必须关怀的最终问题。可惜的是,在我国的伦理学研究中,还未自觉开辟出文化伦理学的研究方向,以文化伦理为关键的论文寥寥无几,以文化伦理学为名称的著作更是尚未见到。

文化伦理的本质含义就是从伦理道德的角度审视文化,一方面揭示文化现象的伦理意蕴,另一方面提出文化发展的伦理规范。文化伦理的外延十分宽广,文化制度伦理、文化政策伦理、文化市场伦理、文化教育伦理,文化传播伦理以及文化部门从业人员的职业伦理等都是文化伦理的范围。它将全面充实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成为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精神引领。

4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社会伦理支持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社会建设是从经济、政治、文化建设中析出的旨在实现社会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建设,主要解决由于经济、政治、文化的自由发展而造成的人与人之间实质的不平等问题,而这种自由与平等的正义追求恰是社会伦理学的课题。社会伦理学是一个总体性的概念,它以社会伦理关系为研究对象,以权利义务关系为核心,以人为自由为目的,是关于社会和谐秩序及其实现条件的社会公正的理论。纵观人类思想史,并没有一个内容十分确定的社会伦理范畴,然而却有丰富的社会伦理方面的思想材料。社会伦理是社会与伦理的结合,社会的实质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个关系要受伦理规约,这便有了社会伦理。古代社会,社会与伦理是密切结合的。柏拉图的《理想国》以公正作为核心与灵魂设计了一个真、善、美相统一的社会共同体,社会成员各守其位、各司其职,这就是社会公正与和谐,就是社会的至善状态。奥古斯汀是第一个在宗教神学的面貌下系统阐述社会伦理的思想者。他关于上帝之城与世俗之城的划分,关于政教分离、正义与幸福关系的思想包含了许多社会伦理内容。到了近代,社会与伦理的关系出现疏松,自由主义盛行,社会演化成为名利场。孔德针对这种情况,认为摆脱欧洲社会危机,重建社会秩序的现实途径就是建立一种新的知识和信仰体系,主张将科学实证的方法运用于对社会政治、经济、道德、宗教等问题的研究,提出了“社会伦理”一词。在他的知识体系等级中,两门最新学科,即社会伦理学与社会动力学占据最高地位。他反对原子论的还原论分析方法,主张用整体有机体的立场,注重经验分析的方法来认识社会及其道德现象。孔德所理解的社会伦理学就是他的社会静力学。此后社会伦理学进入学术视野,进入学科建构时期。中国的社会伦理学研究起步较晚,伴随中国共产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伦理学研究才提速。总体来讲,当代中国的社会伦理学研究应当以社会治理伦理与民生伦理为核心来展开,社会治理有鲜明的伦理意蕴,应以正义为旨趣,而正义的目的在于实现民生幸福,社会治理是手段和过程,民生幸福是目的和结果。社会正义了,民生幸福了,社会也就和谐了,社会伦理的使命也就实现了。

5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生态伦理支持

建设生态文明是关乎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是“五位一体”总布局的重要一环,其核心是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这就需要从伦理上对人的行为进行规制,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这也就是生态伦理的任务。纵观人类历史,古代社会,人与自然处于圆融一体的状态,东西方皆有明确的生态伦理思想。道家哲学以自然主义为取向,以老庄为代表,系统论述了天人关系。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思想就主张尊重天地自然,尊重一切生命,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的境界。儒家主张“仁者以天地万物为一体”,管仲提出“以时禁发”的开发原则。到了近代,人类中心主义盛行,人与自然关系开始疏离,自然在人类的战天斗地实践中被破坏,生态平衡被打破。人类中心主义把自然理解为一部没有生命的、僵死的机器,可以任人拆卸和组装。只看到人类的相对独立性,看不到人类对自然的终极意义上的依赖性,把人视为完全独立于自然的绝对主体,把自然理解为绝对被动的纯粹客体。主体对客体的征服和宰制成为必然,生态危机就这样到来了。超越人类中心主义成为克服生态危机的必然,这就有了伦理学的诞生。传统的伦理学是人类社会内部成员所特有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生态伦理学则超越这种伦理观走向调节人与自然的关系。事实上,人类的伦理经历了从最初的血缘关系扩展到亲缘关系,再扩大到种族、国家及全人类的过程。现在又要进一步走向人与自然的关系的调整,这是伦理进化的必然。把道德对象的范围从人类社会扩展到自然界,其意义绝不亚于当年的废奴运动,奴隶等待解放,自然也等待解放。生态伦理学的基本原则是人与自然的协同进化。它不同于人们常说的人与自然协调或人与自然和谐,它表述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结果,突出人的能动性,并对人类利用科学技术,按环境演化的规律促进定向发展充满信心,还突出人与其他生物的本质区别,坚持在人与自然相互作用中求得和谐与共同发展。人与自然协同进化是人类效仿生物与自然协同进化的规律概括出来的伟大的生存智慧。在当代中国,生态伦理学已受到学术界的高度重视和广泛关注,研究范围在迅速拓展,研究的领域既有西方浅层生态学思想,又有深层生态学思想。理论研究与社会实践的结合更加紧密,生态伦理教育正如火如荼地展开,为推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行政伦理论文篇12

关键词 :行政伦理;行政伦理建设;问题分析;对策

和西方国家比较成熟完善的行政伦理及其建设研究比较来看,我国的行政伦理及其建设的研究起步较晚、发展较慢,而且它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与我国的政治改革特别是行政改革保持同步。从中国行政伦理建设现状来看,我国的行政伦理情况不容乐观,存在一系列问题。笔者将对中国行政伦理建设的实践和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寻找有效的解决途径。

一、行政伦理建设相关概念界定

1.行政伦理的含义

一般认为,所谓行政伦理,指的是行政主体(包括政府组织及其公务员),在行使公共权力、从事公务活动中,所应确立和遵守的伦理理念、伦理行为、伦理规范的总和,是行政权力的使用者(行政权力主体)在行使权力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一种特殊的职业伦理。

2.行政伦理建设的含义

行政伦理建设就是指通过伦理的方式,实现行政人员道德自觉,实现公共行政与社会和谐互动的措施和行动过程。

二、中国行政伦理建设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行政伦理建设稳步推进,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就目前我国行政伦理建设而言,依然存在很多问题,下面就主要问题进行归类并逐一进行分析。

1.行政伦理的前提方面

⑴环境前提。从上述对中国传统行政伦理的历程研究可以发现,中国传统行政伦理注重道德教化,比较重视精神方面的呼吁。行政伦理建设主要由当时思想家们的思想主张、政治家们或者说是统治者的政策主张推动。直到今天这种思想依然在影响着中国的行政伦理建设,使得如今中国的行政伦理建设主要依靠道德教化、自律等精神呼吁来进行。中国的行政伦理依然笼罩在“人治”的阴影之下。

西方学者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首次提出了法治与人治何者有利的问题,并明确主张法治,他还规定了“法治”的两个含义:一是已设立的法律应获得普遍的服从;二是人们服从的法律应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西方行政管理在法治的背景下,有良好的法制系统做保障,行政组织和行政人员能够比较规范地行使公共行政权力,也能规范好自身的伦理行为。

从上面的分析,不难得出以下结论:行政伦理建设是要以良好的环境条件为依撑的,它必须以法治条件为前提,只有在法治的背景下,行政伦理建设才能获得健康长足的发展。

⑵人性假设前提。中国和西方国家关于贯彻行政伦理规范的方式是不同的,中国对行政人员伦理行为的规范更多靠自律,道德约束,而西方对行政人员伦理行为的规范约束有着较为完善的体制。而之所以产生这种差别,笔者试图从人性论的视角对此差别进行分析。

对人性的假设深深地影响了中国的行政伦理建设。从上面对中国传统行政伦理思想的梳理,可以看出儒家文化对中国行政伦理影响至深。中国一直推崇的“性善论”坚信“人性”能够靠自律和内心的坚守来养护,认为只要注重道德教育,不断地进行伦理规劝,人性就能始终保持在“至善”境界。我国之所以没有建立起道德立法这样的制度性约束,“性善论”的人性假设是功不可没的。

西方文化对人性的认识基本上是性恶论的,认为仅仅靠人自身的道德本性制约主体的“恶”是不可靠的,因此他们更注重建立起人性之外的完善制度,通过压制恶来达到善的目的。

2.行政伦理制度规范方面

⑴行政伦理制度化不完善。由上述对中国行政伦理建设实践的梳理,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一系列规章制度的与确立,不难发现,中国行政伦理建设的制度雏形已经显现,但还很不完善,有很多问题。

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我国并没有出台有关行政伦理的专门法律,行政伦理的制度也多是以文件、规章等相关规定进行完善,靠行政人员自律,其约束力和权威性明显不够。

⑵行政伦理监督机制问题严重。我国既没有行政伦理的相关法律,也没有行政伦理的管理机构。而且我国公共行政监督主体地位不高,监督力度不够。从目前各行政监督主体的实际情况看,大都处于附属地位,因而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制约权力和手段不够强大,监督缺乏力度。

总的来说,行政伦理监督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无独立的行政伦理监督机构;监督环节有疏漏;预防监督环节较薄弱;上下级监督缺位;党和政府之间的监督缺位;舆论监督的缺位;参政党对执政党的监督缺位。

3.行政伦理运行方面

⑴过度强调行政人员个体伦理建设忽视组织伦理建设。行政人员个人伦理和行政组织伦理都是行政伦理的组成部分。但是在组织伦理建设方面,因为传统政府本位思想的影响,人们在谈到行政伦理建设时更多地聚焦到行政人员的个人伦理行为上来,把它看作一种行政人员的自律行为。一旦出现行政失范现象,人们更多地把责任归咎到具体的行政人员自身素质方面,总是想尽各种办法去提高行政人员的素质,却很少去质疑整个行政体制的问题。

⑵没有设立专门的行政伦理管理机构。西方很多国家都建立了行政伦理管理机构,如美国联邦政府行政系统内设立了政府伦理办公室。除了西方国家,很多亚洲国家也设立了专门的行政伦理管理机构。而反观我国,由于行政伦理制度化问题严峻,在这种形势下,就更谈不上设立专门的行政伦理管理机构了。如果设立专门的行政伦理管理机构来负责行政伦理建设,将行政伦理由自发的行为转变为约束的强制的行为,相信我国的行政伦理会有很大改观。

4.行政伦理行为方面——行政人员陷入对人民负责还是对上级负责的两难困境

面临着对上级负责还是对人民负责的两难困境是政府在行使公共行政权力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的情形。当陷入这种两难困境时, 政府或部门在权衡利弊得失后,往往会选择保护地方利益或部门利益,对人民负责和对上级负责都不能得到保证。而对上级负责的政府又往往缺少相应的制度保证,无法在上级与人民的之间有效地平衡。“经济人”理论认为,不仅行政人员具有“自利”本性,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而且政府也是“自利性”的组织,追求“特殊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行政组织在公共行政权力运行中担负着重要的公共角色,其组织目标却是“特殊利益”的最大化。政府组织和行政官员一般是通过“官僚主义”的行为方式和利益集团来实现“特殊利益”。他们可以利用其所处的特殊地位,特别是其所掌管的公共权力,用提高服务代价、降低服务质量等方式,达到谋取自身特殊利益的目的。同时政府部门在某种程度上需要和依靠利益集团的资助来实现自己的特殊利益。特别是在和利益集团利益紧密相关的领域,政府部门出台的一些政策,看似维护公共利益,实质却是维护某些利益集团的利益。

5.行政伦理价值观念方面

⑴公共利益和政府利益的权衡。在西方,判断一个政府合法性最根本的一点就是看其统治的立场和出发点是否是公共利益。可以说,维护公共利益是西方政府的准入原则。根据契约思想和委托-理论,人民与政府是一种授权与被授权的契约关系。人民是政府的委托人,把公共权力授予政府代为执行,政府是人民的机构,政府的行为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公民通过选举或者服从使得政府具有行使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当然公民也期待回报,希望政府能够保障自己的权利并提供良好的服务。政府也只有通过向公民提供良好的服务才能获得公民的承认与支持。因此,在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自然而然地体现了公共利益至上。

而在中国,虽然提倡执政为民的思想,但是并没有相应的制度作为保障,它更多地是作为一个精神层次的提倡和呼吁。中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时期,封建思想依然有大量残余甚至还根深蒂固,“政府本位”的思想在中国还是有很大的市场,因此中国现时的行政伦理既有“政府本位”又有维护公共利益的意识。很多事实证明,在具体的实践中,政府更多的情况下并没有把公共利益放在首位。

⑵以中国的伦理底线视角看中国行政伦理建设。从社会上曝出的一系列恶性事件来看,中国的伦理底线一再降低。事关最切身利益的食品行业层出不穷丑闻的出现,已经深深震惊了国人。人们尚未回味过来,这边又曝出了一系列见义勇为却反被诬陷的事件,中国已经成为了一个不能随便见义勇为的社会。还有其他很多类似事件,从这些事件中可以看到,中国的伦理底线在一直降低,中国人对道德秩序等已经理不清了,对做人的底线也搞不清楚了。何为崇高?何为低劣?哪些事情能做?哪些事情不能做?人们心中已经没有了清晰的答案。以中国如今的伦理底线为背景来看待中国行政伦理建设,形势不容乐观。

行政伦理是伦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伦理底线的一再塌陷,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大了国人对行政伦理失范的容忍程度,对于不断爆出的行政伦理失范行为,国人也见怪不怪了。但是中国不能陷入这样一个恶性循环,行政伦理对整个社会有很大的示范作用。因此,在伦理底线一再塌陷的背景下,中国行政伦理建设更应该得到长足的发展,从而提升整个社会的伦理水平。

三、我国行政伦理建设对策

前面从理论和实践、西方和中国的角度对中国行政伦理建设进行了全方位、多角度的分析,在这些分析的基础上,笔者大胆地对中国行政伦理建设途径提出以下建议。

1.建立并完善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是国外的行政伦理建设实践重要环节。根据“经济人”理论,行政人员也是一个“经济人”,他也有自己的利益追求,并尽量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因此,不能保证行政人员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不会出现失误和偏差。而行政立法作为一种外部制约力量能够约束行政权使用过程中的失范行为。行政立法一方面为行政人员的伦理行为提供了行为标准和制约机制,另一方面也保障了行政伦理建设的制度化和系统化。

中国的行政伦理建设要想取得长足的发展,必须要有行政立法。中国进行行政立法,首先要从中国的历史文化和现实出发,进而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有关行政立法的先进经验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的行政法律。从中国实际来看,行政立法的过程必须是渐进有序的,不能搞一步到位的大跃进式的立法。近年来行政法规条例的出现为行政立法提供了一条思路,中国的行政立法可以通过行政法规条例来稳步推进,这样既能为行政人员和普通公民提供了一个适应期,又为行政立法的推进进行了很好的缓冲。

2.加强行政职业道德建设

政治教育突出可以说是中国行政伦理建设的特色,行政伦理建设的推进始终充斥着强烈的政治意味,行政职业道德建设反而处于了边缘的地位甚至可以被忽视。公共行政的独立地位使得公共行政成为了一种独立的职业。公共行政作为一种职业必然要求相应的行政职业道德与之相适应。纵观国外的行政伦理建设实践,无不独立发展行政职业道德。行政人员的职业道德不仅影响公共行政水平,而且对整个社会道德水平有着重大的影响。从我国目前的行政伦理状况来看,要加强行政职业道德建设,首先,要确立行政职业道德的独立地位,褪去其浓厚的政治意味。其次,要加强对行政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行政伦理素养。只有从这两个方面进行才能有效地进行职业道德建设。

3.设立专门的行政伦理机构与人员

从国外的行政伦理建设的实践来看,独立的机构与人员也是行政伦理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独立的机构与人员保证了行政伦理建设的专业性,也为行政伦理建设提供了保障。中国的行政伦理建设从来都没有建立专门的机构与人员,更多地依靠行政人员个人的自我约束,因此中国的行政伦理建设比较分散,不够专业。在中国的行政伦理建设中,有必要成立专门的机构与人员,来推进中国的行政伦理建设。建立专门的行政伦理机构和人员的关键是要通过立法来保证。首先,通过行政立法确定行政伦理机构的合法地位。其次,通过具体的法规条例来规范行政伦理机构的有序运行。

4.建立完善的行政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在行政发展的动态过程中可以起到对行政人员加以筛选的作用。在是否拥有道德意识方面选优汰劣, 以促进行政人员队伍的纯洁化。在西方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完善的行政伦理监督机制,有立法监督、司法监督、政党监督、行政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同时还注重民间伦理监督机构对行政伦理建设的作用。由于缺乏有效的行政伦理监督机制,我国实际上并没有真正的行政伦理监督。

从中国目前的行政伦理实际出发,建立完善的行政监督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加强人大的监督力度。从加强人大的自身建设出发,改变其弱势地位,从而发挥人大应有的监督作用;(2)推进司法的独立性。我国司法机关的人权、财权、物权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同级政府,司法机关要想独立地行使审判权、监督权就可想而知了。因此,要对司法机关的人权、财权、物权进行改革,保障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从而使得司法机关发挥其该有的监督作用;(3)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舆论是公众思想和意见的言论表达。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力量是巨大的,它能够促使相关机关尽快有效处理相关事件。要用完善的机制来鼓励公民对行政失范行为进行揭发,还要加强对举报人的立法保护,为其举报解除后顾之忧。同时加强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新闻监督具有广泛性、及时性、群众性、经常性等特点,它的监督作用是其他机构所无法替代的;(4)加强和完善网络监督。从现实的情况来看,网络监督力量之强大是有目共睹的,它是一种强有力的监督方式。因此,非常有必要完善网络监督机制,使其能够规范化地进行。

随着中国的日益强大,公共管理面临的困境和挑战也越来越多,人们对政府的要求及政府对自身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如今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各个方面都面临着种种机遇与挑战。中国的行政伦理问题重重,行政伦理建设问题的研究为政府提高自身管理水平提供了许多启示。因此本文从行政伦理建设角度进行研究以期给中国现行的行政伦理建设提供些许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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