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3-03-28 15:08:56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篇1

2.我国现阶段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意义是什么?

(二)导入新课

社会主义经济仍然是商品经济,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主义经济不可逾越的阶段,我国现阶段只有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才能实现经济现代化。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经济生活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商业网点多了,什么商场、商城、购物中心、早市、夜市、集贸市场,还有庙会、物资交流中心,比比皆是;商品丰富了,吃的、穿的、用的,琳琅满目,一应俱全。这是大家都能感受到的。

提问:这些变化说明了什么?

教师:这说明商品经济的发展必然带来市场的繁荣。哪里有商品生产,哪里就有市场,这是商品经济的共同属性。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市场的作用必然会越来越强,因此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下面我们就来学习我国为什么要改革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三)讲授新课

板书:

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性

1.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1)商品生产与市场有着密切联系

教师:那么什么是市场呢?“市场是商品交换的场所和领域。”(指导划书)

①从市场指的是商品交换的场所角度讲,它有集市、庙会、物资交流会、交易所、店铺、商场、超级市场、批发站等形式。

②从市场是商品交换的领域角度讲,它泛指凡是发生商品买卖行为的,都是一种市场交换行为,市场是所有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在本课中谈到市场、市场作用,绝大部分是从它是商品交换的领域这个角度讲的。下面我们来研究在社会化大生产中,市场是如何发挥作用的。

板书:

(2)社会化大生产要求在全社会范围内按比例配置资源

教师:在社会化大生产中,整个社会的生产活动实际上已联结成一个整体,其中任何一环脱节,都会给其他部门带来相当大的影响。因此,以社会分工为基础的社会,客观上要求把人力、物力、财力和土地等经济资源,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各个部门。社会分工越发展,生产的社会化程度越高,社会生产各部门的彼此联系和相互制约的程度就越大,就越要求在全社会范围内按比例配置资源。那么,按比例配置资源的手段有哪几种呢?

板书:

(3)计划和市场是按比例配置资源的两种经济手段

教师:按一定比例进行资源配置,在以社会化大生产为基础的商品经济条件下,可以通过两种经济手段来实现。一种是计划,一种是市场。

板书:

①计划手段,即“通过制定国民经济发展方案,有目的、有计划地调节”。

教师:“计划”通常是指国民经济计划,它是国家为了发展国民经济而制定的经济活动的长期和短期的规划和方案,如我们国家制定的年度计划、五年计划和十年规划。

计划是现代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社会化大生产使国民经济各个部门在分工协作的基础上形成了一个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有机整体。为了使生产有条不紊地顺利进行,在时间上、空间上相互衔接,紧密配合,就必须运用计划调节手段从宏观经济管理上进行调控,以保证社会生产的正常运转。事实证明,不论是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只要是现代化大生产,就需要用计划手段来调节。

板书:

②市场手段,是指“通过市场竞争,由价值规律自发地进行调节”。

(注:此问题可用复习讨论法,让学生运用价值规律的第一个作用进行分析说明)

教师归纳:……价值规律就像一根无形的指挥棒,指挥着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流向,以达到资源配置的合理、高效。不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还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市场调节都是一种自发的、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

板书:

(4)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①什么是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就是以市场为基础和主要手段的资源配置方式,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②市场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关系:

A.区别: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考察问题的角度不同。

教师:商品经济是相对于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而言的,它考察的是生产是否为交换而进行的问题;市场经济是相对于计划经济而言的,它考察的是资源用什么方式来配置的问题,侧重于运行机制。

B.联系: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

教师:从商品经济自身发展看,由来已久,存在于诸多社会形态中。它经历了原始商品经济萌芽(原始社会末期)、简单商品经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现代商品经济(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三种形态。可以说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几乎就是一部商品经济的发展史。市场经济则是在商品经济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商品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随着社会生产的高度发展,伴随机器大工业的诞生,自然经济为商品经济所取代,市场范围急剧扩大,生产要素(劳动力、土地、资金、技术等)进行了交换市场,交换的领域扩大,交换的密度增加,商品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的现代商品经济时,才是市场经济。可见,从时间上看,商品经济出现在前,市场经济出现在后。所以“商品经济是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客观要求。商品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客观上必然要求以市场为基础进行资源配置。”(指导划书)那么,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源配置方式是怎样的呢?

板书:

2.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源配置方式

(注:此问题采用阅读讨论法)

提问:阅读本框第5自然段,请说明:市场经济何时形成?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源配置方式是怎样的?有什么变化?

学生阅读、发言(略)。

教师归纳:这段教材说明了三个问题。

板书:

(1)市场经济形成于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阶段

我们从前边分析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区别和联系中已经知道,商品经济在原始社会末期就产生了,但商品经济只有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伴随机器大工业的诞生才能形成市场经济。也就是说,市场经济形成于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的自由竞争阶段。

板书:

(2)自由竞争阶段资源配置完全在市场上靠价值规律自发调节

提问:资源配置完全在市场上靠价值规律自发调节的后果是什么?为什么?

学生答(略)

教师归纳:自由竞争阶段的资本主义,在资源配置上完全靠市场上价值规律的自发调节,一方面使社会各生产部门之间建立暂时的、大体上平衡的比例关系,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但另方面也使整个社会的生产处于无政府状态,造成社会劳动的巨大浪费。进入20世纪后,资本主义生产社会化高度发展,它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矛盾日趋尖税化,从而爆发了30年代的世界性经济危机,迫使资本主义国家认识到市场不是万能的,提出由政府出面对经济实行干预。

板书:

(3)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原有市场经济基础上运用了计划手段

教师:战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原有市场经济基础上运用了计划手段,其对战后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发展的作用可以从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形成、作用中看出。请同学们回忆高一上册第三课的有关内容:什么是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国家垄断的形式有哪些?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对战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有什么作用?

学生答(略)。

教师归纳:……正像国家垄断资本主义不能克服资本主义固有的矛盾一样,资产阶级国家对经济运行的计划调节,也不可能做到国民经济长期、稳定、协调地发展。

上面我们分析了资本主义国家的情况,下面我们来看看我国在资源配置的方式上是如何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并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的。

板书:

3.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必须进行改革

(注:此问题教材写得比较充分,采用阅读讨论法)

阅读教材:本框6—7自然段,说明以下问题:①建立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认识根源是什么?②计划经济体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弊端是什么?

学生阅读、发言(略)

教师归纳:

板书:

(1)建立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认识根源

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从认识根源上,是把生产资料公有制与发展商品经济相对立,只看到各部门、地区、企业之间根本利益一致的一面,没有看到它们有各自独立的物质利益的一面;把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相对抗,忽视了价值规律的作用,从而逐步形成了高度集权的产品经济体制。这种经济体制的特点是把各种经济活动都纳入计划,并单纯靠行政命令加以实施。

板书:

(2)计划经济体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弊端

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弊端,主要是主观与客观相脱离,其表现有二:

①不能按社会需求安排生产,使生产和需要严重脱节;

②违背了价值规律的要求,导致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的畸形发展,造成国民经济比例失调。

实践证明,这种几十年一贯制的长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必须进行改革。

不可否认,计划经济在社会主义建立之初,曾起过积极作用。如我国50年代搞成的156项重点工程,60年代初就初步建立起了国民经济体系。但是当经济规模越来越大,社会结构愈来愈复杂的时候,计划经济的弊端就暴露得越来越明显,因此必须进行改革。

板书:

4.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改革开放实践的发展和认识深化的结果教师:同世界上任何事物都有其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一样,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党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认识也有个不断深化的过程。

板书:

(1)逐渐认识到计划和市场不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

教师:传统观念与改革开放后新观念的主要分歧是在正确处理计划与市场的关系上。传统观念认为,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的东西,计划经济才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特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的深入,我们逐步摆脱这种观念,形成了新的认识,这个认识过程大致经过如下几个阶段:

①1982年党的十二大提出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

②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商品经济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商品经济。突破把计划经济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观念。

③1987年党的十三大提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应该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

④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后,提出建立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

⑤1992年初,邓小平同志南巡谈话进一步提出: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这个精辟论断从根本上解除了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看作属于社会基本制度范畴的思想束缚,使我们在计划与市场关系问题上的认识有了新的重大突破。从而使我们从长期“左”的思想束缚下解放出来,明确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⑥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⑦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把市场经济的目标和基本原则更加系统化、具体化。

板书:

(2)实践证明,市场作用发挥比较充分的地方,经济活力就比较强,发展态势就比较好

阅读思考:阅读教材本框题第7自然段,说明教材是从几个方面来说明市场经济比计划经济优越的?用你自己所见所闻的事实来说明。

学生阅读、发言(略)。

教师归纳:教材所举实例分三个方面说明了市场经济比计划经济优越。一是放开产品价格后,促进了商品生产的发展,使价格逐渐趋于合理;二是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乡镇企业,其经济活力发展势头好于尚未完全转换经营机制的国有企业;三是市场作用发挥充分的沿海开发区,其发展水平、增长速度高于全国其他地区。

我们再从全国发展的总规模、总水平上看改革开放以来,逐渐发挥市场经济作用带来的变化: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改革开放思想指导下,我国的经济增长呈上升趋势,综合国力逐渐提高,特别是近五年增长速度更快。从1962年到1980年,我国综合国力指数在世界上从第10倍上升到第8位,用了18年;1980年到1988年,又从第8位上升到第6倍,用了不到10年;而从1989年到1992年,我国国民生产总值的年均增长率已接近9%,居世界第2位,这预示着中国的综合国力在本世纪末之前一定会实现向更高档位的大跨越。事实雄辩地说明,旧的经济体制逐渐转变为新的经济体制,大大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

可见,“十四大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是十多年改革开放实践发展和我们对社会主义经济认识深化的结果。”(划书)

板书:

5.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客观要求

(1)我国目前处于新旧体制交替阶段

教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十几年,中国的改革实质上是按市场取向进行的,因此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但由于中国的国情,我们不可能一开始就抛开计划经济,而只能围绕计划与市场的关系做文章。随着改革的进程,计划经济的成分越来越少,市场经济的成分越来越大,我国目前正处在新旧经济体制交替阶段。因此,经济生活中仍然会存在许多问题和矛盾。如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活力不足,还没有转变经营机制,真正进入市场。经济效益至今还比较差,大概是1/3企业有盈利,1/3企业是潜亏(即表面上不盈不亏,实际上还是亏损),1/3的企业亏损。两种经济体制并存也有摩擦,比如某些生产资料价格的双轨制,为倒买倒卖开了方便之门;由于投资体制没有理顺,投资规模很难控制,重复建设一再出现等。

板书:

(2)要进一步增强经济实力,提高经济效益,必须对原有经济体制进行根本性的改革

教师:上述新旧体制交替存在的摩擦、矛盾和问题,说明过去一段时间的经济体制改革还没有到位。要进一步增强经济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就必须对原有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进行根本性改革,修修补补是不行的。只有改革才能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所以党的十四大明确指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过渡: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国内角度看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是对外开放、与世界市场接轨、增强我国与世界经济竞争能力的需要。

板书:

6.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是有机连接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客观要求

教师:市场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就需要一个统一的、开放的国内市场,进而发展到国际市场,通过市场在全社会以至全球范围内进行资源配置。这是商品经济的内在逻辑。所以,市场经济必然是一种开放型经济。

(注:当前学生对我国恢复关贸总协定中的缔约国地位很感兴趣,可作适当介绍。恢复我国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对我国进一步改革开放,参加国际交换和国际分工,加入国际经济体系,进一步发展对外经贸关系等都将极为有利。有机遇,也有挑战,首当其冲的挑战就是我国的现行体制如何与以市场经济为主的国际经济体系相互协调的问题。所以说,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是有机连接国内与国际市场的客观要求。)

(四)课堂小结

通过本框题的学习,使我们懂得了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商品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客观上必然要求以市场为基础进行资源配置。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必须改革。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客观要求,也是有机连接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客观要求。

(注:本框题内容较多,且是本课的重点和难点,建议安排2课时。第1课时讲问题1——2;第2课时讲问题3——6)

复习题:

1.在以社会化大生产为基础的商品经济条件下,按比例进行资源配置的手段有哪几种?

2.什么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关系怎样?

3.资本主义社会在资源配置上的方式如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篇2

中国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经过13年以市场为取向的成功改革,于1992年正式向全世界宣告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不仅是理论上一次大突破,社会主义事业的一次大飞跃,也是体制上一次根本性变化。它摒弃了那种经过实践证明容易导致社会主义事业萎缩甚至失败的旧模式,找到了一条使中国960万平方公里上所进行的社会主义事业能够逐步走向繁荣、昌盛的正确的科学的道路。

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先进技术武装起来的社会化、集约化、国际化、大生产的现代化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倡效率、竞争,崇公正、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严格按照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运作的法治经济,绝非有的人所想象的那样是什么无法无天的经济、为所欲为的经济、坑蒙拐骗的经济、惟利是图的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其他市场经济一样,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加以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是同以1804年拿破仑民法典的制定为标志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紧密相联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也必须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健全密切相关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这不仅是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内在要求,也是国家社会稳定、政治稳定的客观需要,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国际市场、国际经济接轨的客观需要,特别是在经济体制转轨处于关键时刻的今天,为了堵塞不法之徒可以利用的法律漏洞,杜绝权力进入市场、权钱交易现象得以滋生的条件,防止计划经济的弊端和市场经济的消极面结合起来成为一种落后经济的可能性产生,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则更具紧迫性和必要性。如果说历史上没有发达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就不可能有今天发达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存在,那么在20世纪90年代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也就不可能有繁荣、健康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出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在反映市场经济共同规律的一般规则、具体制度上基本是相同或大同小异的。可是,就其性质而言,二者则有本质的区别:前者是由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制定的,后者是由资本主义国家制定的;前者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后者体现的主要是资产阶级的意志;前者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为基础,后者是以私有制经济为基础;前者追求共同富裕目标,后者则归根到底保护少数富人利益。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不是在一张白纸上自然而然地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而是要在否定或修改、废除行之多年的反映计划经济要求的计划经济法律制度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法律制度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制度。它们在由人民国家制定,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追求共同富裕目标上无疑是相同的,但是在法律体制上则有根本性的区别。这是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内在属性所决定的。因此,建立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是一场深刻的法制改革。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需要的新的法制基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必须抛弃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法律制度的适应计划经济需要的由国家直接管理经济的这一旧法制基础,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新的法制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新的法制基础,主要包括以下五个基本制度。

1.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制度。社会主义市场过程发生的首要条件,是存在市场参加者。这些在市场过程中追求自己利益的经济参加者,构成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主体。市场法律主体须符合以下要件:(1)他们是相互独立的人;(2)他们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3)他们有完全的行为能力,能够从事法律行为;(4)他们有完全的责任能力,能够对自己行为的结果承担责任。符合这些条件的自然人或法人,没有行政依附,不存在因所有制不同而产生的身份差别,均可以真正独立、平等的市场主体资格进入市场,参加同他人的竞争。这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排斥市场,否定市场主体,禁止竞争是大相径庭的。

2.充分尊重和保护财产权制度。社会主义市场不仅要有参加者,而且须有财产才能发生。这里所说的财产不是指社会公共财产,而是指市场参加者自己的财产。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法制基础当然应包括充分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财产权的法律制度。这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条件下,只讲所有制,而对法人、自然人的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注意不够大不一样。

3.维护合同自由制度。市场活动参加者既然是彼此相互独立、法律地位平等的自然人或法人,任何人均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以迫使他人接受自己的交易条件,因此他们之间的关系惟有采取合同形式。合同法律制度构成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法制基础。这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否定合同自由是不相同的。

4.国家对市场的适度干预制度。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市场经济中必须有国家的适度干预。即使是历史上鼓吹自由放任主义最有力的经济学家,也认为政府应承担维护市场公正与秩序的职能,单凭市场自发的机制不可能保障市场秩序。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适度的国家干预和宏观调控基本制度,以防止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可能导致的滥用合同自由和各种违法行为。这同计划经济法律制度国家全面直接管理经济相差甚远。

5.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是因为市场本身意味着优胜劣汰,可以说市场竞争是残酷的。对于那些竞争中的失败者尤其是劳动者,以及不具有竞争能力的老人、儿童和残疾者,应由社会提供物质保障。在没有社会保障的条件下提倡进入市场、公平竞争,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这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下国家包揽一切,社会保障尚付厥如的状况根本不同。

其二,要确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需要的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条件。

为了防止市场经济自发和消极的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就必须造就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这就是法学者所说的公正自由的竞争法律秩序。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与计划经济条件下"计划就是法律","保障国家计划完成,就是维护计划经济法律秩序",是根本不同的,它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1.市场的统一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当致力于维护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因为只有全国统一的市场,才能有健康发展的市场经济秩序。要维护全国市场的统一性,首先要求全国市场经济活动遵循统一的法律、法规。我国现时的市场状况不符合统一性要求。各地区有各地区的市场,经济特区有经济特区的市场,其间有许多人为设置的壁垒和障碍,存在各种保护性措施和优惠措施。这种全国市场被人肢解分割的状态是多种原因造成的。但不论何种原因,时至今日,已经不应再容许其继续存在。

2.市场自由性。所谓市场的自由性,其表现是市场主体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目前的状况是,市场参加者尤其是国有企业受到两方面的束缚和限制。一方面是企业主管机关基于隶属关系加于企业的束缚和限制。现在讲转换企业机制,改组成公司,将国有企业推向市场,如果不改革原有的行政隶属关系是不可能做到的。根本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废除这种行政隶属关系,使国有企业获得完全解脱,成为真正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即实现从身份(行政隶属关系)到契约的进步。另一方面的束缚和限制来自拥有市场经济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这方面的束缚和限制当然不能取消,但应当保持在与国家适度干预相符的程度上。国家的必要管理要通过制定市场经济管理法规使其法律化和科学化。

3.市场的公正性。即一切市场主体,无论自然人或法人,无论大企业或小企业,无论其所有制性质,均以平等的资格,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相互竞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致力于维护这种公正性。要达到这一点,应当做到:(1)法律制度同一。即一切市场参加者,在市场经济中应遵守同样的法律法规。不容许有同一行为因行为者或行为地不同而服从于不同法律规则的情况存在。(2)经济机会均等。市场对一切市场参加者开放,法律不限制某一类主体进入市场,不对某一类主体实行优惠。它们在登记设立、取得场地使用权、领取证照、购买原材料、获得信贷资金等各方面完全平等。(3)税负公平。即一切市场主体均应依法纳税及缴纳各种课负,且法律关于税负应设立公平合理的标准,不应因企业类别、所有制不同而畸轻畸重。

4.市场的竞争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其本质应是自由竞争的经济,市场参加者享有充分的意思自主,并依据法律相互进行竞争。因此,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致力于抑制垄断,维持市场的竞争性。没有竞争性的市场,犹如一潭死水,终究要干涸。在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中,制止垄断的法律法规应居于特别重要的地位。

5.市场可控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而是国家依法实行适度调控的市场经济。因此,市场的可控性,就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第五个条件。以上这五个条件均为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法律秩序所根本不可能具有的。

其三,要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当贯彻的新的基本原则。

为了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正自由的法律秩序,就必须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当贯彻的,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迥异的新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归纳起来,有以下10种:

1.财产所有权一体保护原则。商品交换的基础是财产所有权,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在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实行单一的所有制,在法律制度上强调对国有财产的特殊保护原则。这种对某种所有制的财产特殊保护的原则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多种所有制结构及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要求。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贯彻对一切合法财产所有权一体保护的原则。

2.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没有合同自由原则也就没有市场经济。我国在旧体制下不承认合同自由,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承认当事人享有一定的合同自由,但实际生活中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受到过多限制和干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当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同自由,非出于重大的正当事由不得加以限制和干预。

3.自己责任原则。所谓自己责任原则,即市场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一原则的一般违法行为情形,表现为过失责任原则。某些法定的特殊违法行为情形,则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自己责任原则,与旧计划经济法律制度下,国有企业对自己行为全然不负责任完全不同。

4.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既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目的,也是一项基本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谓公平不是指结果的公平,而是指一切竞争者应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服从同一法律规则,并坚决制裁不公平竞争行为。

5.经济民主原则。经济民主是政治民主在经济生活中的延伸。正如政治民主的对立面是独裁、专制,经济民主的对立面是垄断和独占。要实行经济民主,就应当坚持反对垄断,并确保职工参与民主管理。

6.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标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已成为一切市场参加者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市场参加者符合于诚实的道德标准,在不损害其他竞争者,不损害社会公益和市场道德秩序的前提下,在追求自己的利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即构成违法行为。

7.保护弱者的原则。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是现代化的大公司、大企业,它们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在市场活动中居于优势地位;另一方面是广大消费者、劳动者,他们以分散的个体出现,经济实力微弱,在市场活动中最容易受到伤害,成为牺牲者。这就要求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体现保护弱者的原则,要求国家从立法、司法、行政、教育等各方面担负起保护消费者和劳动者的责任。保护弱者的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具有重大意义。

8.维护社会正义的原则。市场活动本身是一个潜伏着各种风险的领域,总是会有损失、失败和破产。参加市场,就应承担市场风险。在市场活动中,参加者会滋生一种作伪、欺诈骗取、违约和规避法律的倾向。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致力于维护社会正义,维护市场道德秩序。不应容许任何假冒伪劣、坑蒙拐骗、巧取豪夺、恃强凌弱、寡廉鲜耻、为富不仁。

9违法行为法定原则。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体现违法行为法定原则。凡一切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均应由法律作出明示禁止规定。法律未明示规定禁止的行为,应当视为合法行为,行为人应不受制裁。法律法规中不得授予执法机关对法律未明示禁止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裁量权。因情事发生变更,对法律未明示禁止的某种行为欲加禁止时,须由立法机关修改或由有立法权的机关补充性规定,此种修改或补充性规定不得有溯及力。

10适当合理地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兼顾不同地区利益的原则。以上这些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法律制度过去所没有的。

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并非仅仅是对过去的法律制度的修补,而是法律体制上的一场深刻改革。它把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加以法制化,在世界上建立起第一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目前我国正在根据中央批准的立法规划加快进行宏大的立法工作,两年来已制定了一些法律,取得了很大成就。只要我们在本届人大任期内完成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的任务,就一定能够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开辟广阔的道路。

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当解决的理论问题

(一)关于真正树立法治观念问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要想经过五、六年的努力,基本上确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使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全纳入法治之轨道,非常关键的一点,是在举国上下特别是在领导层中真正树立法治观念。所谓法治观念,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治理市场经济,而不是凭领导人的个人意志下命令。要彻底摒弃人治思想,真正树立法治观念,需要进一步从观念上明确以下三个问题。

1法律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是治国安邦的根本。在人与法律制度的关系上明确地指出法律制度是根本性的,这是邓小平同志对法制理论的重大贡献。因为只有建立起科学的好的现代化的法律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稳定、发展,国家才能长治久安、兴旺发达。任何人特别是领导人都必须维护这个根本。

2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这是因为法律是在党领导下,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它是党的意志、人民的意志、国家的意志的体现。因此,法律是高于所有人的个人意志的。它应当也必须受到每个人无条件地遵从。

3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任何人不管职务高低如何,都平等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任何人从普通的公民到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如果违法都要平等地依法受到追究。在中国这个人民民主的国家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殊公民。只有做到这三点,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才能成为文明的法治国家。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成为文明的法治经济。人治或法治,在我国争论了几千年。但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不久,我们党和国家在邓小平同志的倡导下接受了实行法治的主张。不过,由于我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很长,由于长期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或行政经济体制,由于传统的工作方法和工作习惯作祟,人治思想仍然在不少同志的脑海中不自觉地发生影响。在报告中讲法治,而在工作中又不自觉地搞人治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是非常危险的。因为它可以失信于民,可以毁掉我们党辛辛苦苦领导建立起来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二)关于大胆借鉴和吸收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和从中国实际出发问题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对我们来说是一个新课题,我们还缺乏这方面的经验。因此,在制定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时,非大胆借鉴和吸收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不可,仅靠我们自己改革开放以来所积累的经验,是不可能建立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借鉴和吸收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立法经验,是人类文明成果的承继,也是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要求,我们所要制定的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本质上是现代市场交易的规则,这些规则背后起作用的是现代市场经济共同的客观规律。由于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经济规律是共同的,这就决定了我们在制定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时,不仅必须而且可能吸收和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凡是现代法律中已有的,反映现代化市场经济共同规律的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各国成功的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行之有效的新成果,都要大胆吸收和借鉴。不必另起炉灶,自搞一套,人为地设置藩篱和障碍。因为我们实行对外开放而不是闭关锁国,我们要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创始国,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相沟通。我们应尽可能地使我国立法能够被外国的法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企业家、商人及普通人所理解。与各国相通,则于国有利;反之则有害。但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也非认真从中国实际出发不可。我国实行的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的发展还很初步。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无论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发展水平、文化发展水平都还相当低。我国是一个文明古国,有自己的历史传统、文化背景和风俗习惯。因此,制定市场经济法律,借鉴和吸收外国经验时,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认真挑选,择其对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最有用、最有效的为我所用。属于一般市场规则的先进法律制度,我们应当坚决移植过来,以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极为先进、有效。不能以从中国实际出发为借口把与市场经济相悖的现实固定下来,使改革无法前进。但是,与一国发展水平紧密相关的法律制度,我们就不应该一概照搬。因为这样做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极为不利,甚至自乱、自毁自己。

(三)区分公法与私法是建立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前提

虽然没有哪一个国家的立法明文规定"公法"或"私法"概念。但是现代法以区分公法私法为必要,乃是法律上的共识。公私法的区别,是现代法秩序的基础,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前提。在现代国家,一切法律规范,无不属于公法或私法之一方,且因所属不同而不同其效果。关于区分公私法的标准,约有三种学说,

其一为利益说,即以规定国家利益者为公法,以规定私人利益者为私法。

其二为意思说,即规律权力者与服从者的意思,为公法;规律对等者的意思,为私法。

其三为主体说,即公法主体至少有一方为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者,私法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其中第三说为通说。我国法学理论由于受前苏联理论的影响,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将我国一切法律均视为公法,而否认有私法之存在。这一理论正好符合了权力高度集中的行政经济体制的要求,并成为在这种体制下实行政企合一,运用行政手段管理经济,及否认企业、个人的独立性和利益的法理根据。毫无疑问,这种理论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和要求。当前强调公私法的区分,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区分公法私法的必要性,在于市场经济本身的性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两类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一类是法律地位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另一类是国家凭借公权力对市场进行干预的关系,由此决定了规范这两类关系的法律法规性质上的差异,并进而决定了两类不同性质的诉讼程序和审判机关。对于任何法律法规,若不究明其属于公法或属于私法,就不可能正确了解其内容和意义,不可能正确解释和适用。因此,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要求以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区别并正确划分公法与私法为前提。

(四)区分作为公权者的国家与作为所有者的国家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并不是无所作为的。相反,国家总是承担着一定的经济职能。在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只承担有限的经济职能,而在战后奉行凯恩斯经济政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承担了繁重的经济职能。但无论是奉行自由放任还是干预经济政策,国家作为公权者的身份与国家作为财产所有者的身份,是严格区分的。国家在对市场进行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及裁决市场参加者之间的争议时,是以公权者的国家身份出面,所依据的权力属于公权力(包括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作为财产所有者的国家,法律上称为"国库"。可以直接从事市场经济活动如进行投资、商业活动等,这种情形的国家与其他市场参加者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须同样遵守法律法规。作为财产所有者的国家与作为公权力者的国家之严格区分,是市场经济本质的要求,是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前提条件。我国旧有法律理论受前苏联法律理论的影响,并不区分国家的两种身份,而是强调两种身份的合一。旧理论认为,社会主义国家最突出的特点之一,就在于把全部国家权力同所有人的权力结合起来掌握在自己手中,就在于国家权力同所有人的一切权力密切不可分割的结合。这种理论正是"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旧体制本质特征的法理依据。由此决定了社会主义国家承担了庞大的几乎是无所不包的经济职能,国家以公权者和财产所有者的双重身份直接管理经济。这种理论显然违反市场经济的要求。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要求对原来所谓的国家经济职能加以区分,将作为公权者的国家与作为财产所有者的国家严加区分,使国家所承担的经济职能仅限于基于国家公权力对市场经济进行适度干预。国家作为全民所有制财产所有者身份进行的经济活动,不再属于国家经济职能,可以通过将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将财产所有权转化为股权,由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去行使。这样,将使国家从繁重的经济活动中解脱出来,专注于行使应有的对市场进行管理和宏观调控的经济职能。同时也才能真正实现政府职能的合理化,实现所谓"小政府大社会"的行政体制改革目标。再者国家是政治组织,不是经济组织,更不是营利性经济组织。因此,恢复国家公权者的身份,使国家不再是一个超级经济组织,可以避免和防止以权力谋取私利的腐败现象。

(五)摒弃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国有企业财产权的旧理论

我们今天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经济体制的根本性变革,理所当然地要求坚决摒弃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旧的法律理论。在应当坚决摒弃的旧的法律理论中,首当其冲的是关于国有企业财产权的传统理论。按照这一理论,国家对于国有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企业只享有经营权。这一理论是本世纪40年代由前苏联民法学家维尼吉克托夫提出来的,其物质基础是前苏联高度集中的行政经济体制,其理论依据是斯大林的经济理论。这一法律理论的根本缺陷在于"政企合一",使国有企业成为行政机关的附属物,为旧体制下国家直接运用行政手段,指挥和管理经济提供了法理根据。从改革开放一开始,这一法律理论就受到冲击和挑战并日益成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障碍。只有坚决抛弃国有企业经营权理论,承认国有企业作为企业法人对其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才能真正实现企业体制的改革,使国有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目前,我们已经承认国有企业享有企业法人财产权,但仍规定国家对国有企业或国有公司的财产享有所有权。虽然有进步但仍不妥。因为这一规定依然否定了国有企业和国有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实际上承认国家对所有国有企业和国有公司承担无限责任。从法律上讲,我认为正确的表述应当是国有企业或国有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对其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国家对国有企业或国有公司的股份享有所有权。企业法人所有权是市场经济发展中创造出来的一种精巧的法律形式。

1国家作为股东通过股份所有权保持对国有企业行使所有者(股东)的权利。

2国库得以同国有企业财产严格分开,使国家(股东)只对国有企业真正负有限责任。

3国有企业真正获得独立人格和自主经营的物质基础,提高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使国有股份增值、企业及其职工依章程获得利益。

4国有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使企业的经营者真正感到亏损的压力、破产的威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篇3

“二战”以德、意、日法西斯的失败而告终。根据《波茨坦公告》,日本民主政治势力获得自由,成为合法组织。日共经过一年的组织重建后恢复了活动,并于1945年12月、1946年12月、1946年2月分别召开了四大和五大。面对形势的变化,党代会《宣言》针对敌对势力对共产党的责难和攻击,在经济政策上首次明确提出了“我党从来不主张‘否认一切私有财产’”。还说“‘否认一切私有财产’这种主张,在任何社会里都站不住脚”,“将来即使实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也将存在与那个社会相适应的私有财产”。(注:中共中央党校科社教研室编《战后日本社会主义理论资料汇编》1985年第5页,第181页,第246—247页。)从而开始了对未来日本社会主义道路的探索。在1973年的十二大、1976年的十三大和当年特别大会制定的《自由和民主宣言》中,日共进一步提出了日本未来社会主义要利用经济手段的设想。十二大报告提出,税制、财政、金融政策,对于服务以大企业为中心的自由政府的经济政策来说,是最重要的政策,这对于“开辟改善国民生活的财源方面有着重要作用”,因此,税制、财政、金融政策,将来也是共产党“最重要的政策手段”。

日共认为,日本革命将经过反帝、反垄断的民主革命和向社会主义革命过渡的两个连续发展的阶段。在第一阶段,“为排除美国资本对日本经济的控制而斗争,要求对美国资本所控制的企业实行人民的统制和国有化。”“通过对垄断资本实行人民的统制,争取使垄断资本的金融机关和重要产业的垄断企业向国有化过渡,根据需要和条件宣布对某些垄断企业实行国有化和民主管理。”但是,在对待国内垄断企业的国有化问题上,“一定要根据需要和条件作出决定。特别是在民主革命阶段,如果脱离了需要和条件,没有得到国民的同意,过急地实行国有化,必然会遭到失败。”但日共同时强调,在民主联合政府阶段,“对大企业采取必要的民主限制,这并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限制,而是从实现经济民主的观点出发,为保卫国民生活和权利所必须采取的民主的限制。”(注:中共中央党校科社教研室编《战后日本社会主义理论资料汇编》1985年第5页,第181页,第246—247页。)对于没有实行国有化的其他大企业、大银行,则通过国会行使国政调查权、政府进行行政指导、修改禁止垄断法和制定新的法律,由工会和居民实行监督,实现面向国民的民主管制。不难看出,日共在民主革命阶段,要对美国资本控制的企业和某些日本垄断资本的大企业实行人民的统制和国有化。但是,对大企业采取的民主限制,“并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限制”,而是从当时民主革命阶段的现实出发所采取的必要的有益措施,因而,这些企业的运营还得利用资本主义的经济手段,还得有商品、市场的存在。

而对于中小企业、农业和中小渔业部门,日共则采取不同于大企业的政策,即“广泛地保留私人所有和个体经营,尊重它们在国民经济中的积极作用。我们设想,在这些部门实行社会主义化的主要形式将是合作化。但到那时,也决不急于搞集体化,要等到它们感到那样做对自己有利而要求集体化时才付诸实施,就是说要严格遵守自愿的原则,决不采取勉强地强加于人的做法。”从事承包业务的中小企业同社会主义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主要是民主的关系,要充分发挥这些中小企业的力量,以便在维护它们的个体经营的情况下,使它们有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无论是中小企业,还是农业、渔业,在自愿原则基础上采取合作化的形式,将是实现社会主义化的途径。”(注:中共中央党校科社教研室编《战后日本社会主义理论资料汇编》1985年第5页,第181页,第246—247页。)

总的看来,这一时期,日共强调的还是计划经济的作用。1961年制定的党纲就明确提出,只有建立工人阶级的政权,即无产阶级,使生产资料归社会所有,“并推行使生产力蓬勃发展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才能保证日本人民从资本主义制度的一切剥削下解放出来,从饥寒交迫的生活中最后地解放出来。”党努力同一切拥护建设社会主义方针的政党和人士合作,一方面尊重劳动农民和城市劳动市民以及中小企业家的利益,另一方面通过说服,把他们引向社会主义社会。1976年制定的《自由与民主宣言》也明确提出,“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是为了节约和有效地使用生产力、保障国民生活和全面繁荣日本经济的手段。”即便这样,日共也并没有对未来日本式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制度提出一个具体方案,更不用说提出一个具体而成熟的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怎样结合的模式,只是认为在民主革命时期的经济建设不具有“社会主义性质”,民主联合政府阶段当然是资本主义经济;在未来社会主义时期应对大企业迅速实行社会主义国有化,而对中小企业则不急于实行国有化,还要按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进行经济建设,当条件成熟时才实施社会主义国有化政策,这就为以后提出“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模式奠定思想基础。

二、当前日共对“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模式的进一步探索

90年代初的剧变使日共受到来自国内外和自身内部的巨大压力。对于苏联、东欧社会主义的失败,日共中央认为,其政治原因是苏联“霸权主义、和专制主义的破产”,虽然苏联最初是“走社会主义道路,但列宁逝世后,以斯大林为中心的领导集团放弃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原则,走上了对外实行霸权主义,对内实行、专制主义的错误道路,而这一错误又为随后的历代领导层所继承,并体现得更为严重”。(注:《中央委员会向第二十二次党代表大会的报告》,载于[日]2000年11月22日《赤旗报》。)经济上,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模式使前苏联连“一枚螺丝、一根管子的生产都必须得到国家计划委员会的批准”,从而压制了经济本身的活力。这是苏联东欧失败的重要政治经济原因,但这不是“科学社会主义的失败”,科学社会主义至今仍然闪耀着真理的光辉。由此,日共根据自己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认识,结合日本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政治经济的特点,作出了自己的判断。1991年,时任日共领导人之一的上田耕一郎发表了《日本式的社会主义和混合经济论》一文,首次明确提出了“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模式的概念并对此进行了阐述。他在分别于1994、1997、2000年召开的日共二十、二十一和二十二大上,以及在1996年对其重要文献《自由与民主主义宣言》的修改稿中,都提出了未来日本社会主义经济将实现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相结合的体制。

从总体上看,日本共产党“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模式虽然目前仍然是一个粗略的构思,但是从日共领导人、日共决议和日共理论工作者的有关论述中不难发现,日共“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就是“混合经济”论,而“混合经济”论的实质是“采纳了将改革了的资本主义经济作为社会主义要素的体制”。这一模式不是苏联中央管理模式的计划经济体制,而是向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结合方向迈进的“市场经济模式”。具体地说,这一经济制度具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不对农业实行集体化。如果要对农业实行集体化,必须尊重农民的意愿,即采取“集体化是基于自发性的协同合作方式”。二是不将中小企业国有化。“应长期实行私有制和私人经营”。三是不实行官僚统制,不采取命令主义。包括作为社会主义经济支柱的被国有化了的基础产业在内的各经济部门,也不实行“、命令主义的统制经济”,而是要“确立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紧密结合中发展的体制”。四是“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模式是抛弃了“国有化、集体化”这一形式的社会主义。五是市场经济模式在价格上“不采取统制价格和管理价格”,即“物价就是市场价格”。日共认为,这样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模式才可能“发挥日本社会主义的原动力”

“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模式的经济体系离不开国家权力,就日本共产党的权力理论来说,“从成立民族民主统一战线到谋求成立获得国会多数支持的民主联合政府”的各阶段,都要“得到国民的理解,根据国会决议成为社会主义国家,从而走向建设社会主义”。无论在民主联合政府阶段,还是在社会主义国家权力阶段,“如果共产党在国会里失去了国民的支持而成为少数派,就要脱离政府执政党,把权力交给在野党。”在社会主义阶段,“可以考虑对一部分大企业或有关交通、通讯、石油产业之类的燃料、能源方面的企业实行国有化。”但是,“即使在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经济阶段,由于国民支持的摇摆不定,经济政策的失败等等,也会导致作为社会主义权力政府的崩溃和政权转让的情况。因此,不能强行地采取社会主义化的政策。另外,在价格、流通、生产计划方面,如果整个国家计划不能施行的话,那么就只能采取现在日本实行的‘行政指导’方式。也就是说,虽然称之为‘社会主义式的计划经济’,其内容也只能是极其粗枝概略的东西。”

现在无论在哪一个国家,都实行着一定程度的计划。马克思恩格斯时代的自由放任型的资本主义,今天在任何地方已不复存在。在当前日本经济的各方面,政府实施了强有力的政策,即“以政府财政政策为根本,采取了商情刺激,或者根据商情调整政策。另外,通过日本银行实行了根据法定利率的‘利息政策’”。作为个别政策,在通商产业部,对于特定产业的特定企业,通过政府的投资和融资,采取了产业培育政策。如在电脑、半导体部门,国家就特别实行了培育政策。在农业和水力部,有关稻米、播种、减少农作物的耕地面积等,几乎都在政府的计划支配下。即使牛奶,也是在严格的生产计划管理下进行生产的。也就是说,在当前的日本,对经济实行了相当力度的计划和指导,这在事实上已为日本实行“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模式奠定了基础。

在企业的操作层面上,“市场经济社会主义”体制,即使在“国有化的基础产业中,也不实行‘命令主义的统制经济’,而是与市场经济相结合发展的体制”。如果以这个方向为目标,“在经国有化的基础产业里,不必等待中央政府的决定,各部门或单位可以自由地作出决定。如果各部门决定的计划必须等到中央政府认可的话,那么就必然会发生‘和命令主义’”。因此,“这些企业在形式上虽然称之为国有化,但是企业运营的实际情况是与私人企业相同的。”

三、对日本共产党“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模式的几点认识

日本共产党结合日本国情对日本未来社会主义经济发展道路的探索结果,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其具体的运行及其机制如何则有待实践检验。“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模式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模式是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相结合的一种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而不是纯粹的市场经济体制或计划经济体制。日共认为,“要是放任市场经济的话,市场经济就具有威胁国民生活的破坏性作用,但在整个社会经济运营中,‘市场的调节’起着重要的作用。如果市场经济能与计划经济结合,那么市场经济就会成为开辟社会进步发展道路的要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篇4

【关键词】社会主义制度/市场经济体制/市场化

一、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相结合的问题是当代世界最为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由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是当代主流经济学面临的一个崭新问题(Grosfeld,1990)。尽管现代主流经济学是一门比较成熟的关于市场运行和资源配置的学说,但从总体上来说,现代西方主流经济学并没有一套现成的“过渡”理论或“转轨”理论用来指导经济体制国家改革的重大实践。这意味着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是对现代市场经济理论的重大创新,而且这个实践本身就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大发展和贡献。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的结合。那么,什么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呢?按照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就是整个社会的共产(共同占有和共同生产)、整个社会的自由联合劳动、商品生产和竞争的消除、阶级的消灭等等。显然,这样的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形式是不能结合的。但是这里所说的社会主义是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中的科学社会主义,即共产主义而言的。而当代实践中的社会主义与马克思所说的由发达资本主义脱胎的科学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是两种不同历史形态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结合正是基于当代实践的社会主义而不是科学社会主义最高形态共产主义。就实践中的社会主义而言,我们的基本定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对我国现阶段社会性质的根本定位。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十三大报告做了科学的界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是泛指任何国家进入社会主义都会经历的起始阶段,而是特指我国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必然要经历的特定阶段。确切地说,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是“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4]。一些学者在讨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结合问题中,总是把社会主义同科学社会主义的最高形态的特征同市场经济的要求联系在一起研究,如把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仅仅归结为公有制和按劳分配,这是不正确的,事实上公有制形式本身不等于社会主义,较低生产力水平意义上的按劳分配实际上必然导致平均分配。这样来理解社会主义实质上降低了社会主义的标准,模糊了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所说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是当代实践中的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是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是另一种历史形态的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这种基本制度本身就包含着私有制在内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多元的产权关系、包含着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存在的条件。在现实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多元产权主体的存在提供了市场经济生成与发展的社会环境。

市场经济体制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藕合有其客观依据和历史必然性。生产力和社会分工发展到一定水平是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得以共同存在的一个前提。从历史上看,商品经济的生成确实是同私有制联系在一起的,但在私有制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并没有演化为以市场为中心在社会范围的配置资源的市场经济,这说明市场经济的存在是以生产力和社会分工发展到一定水平为前提的,而分工越发达,单个私人资本容纳社会生产力的能力就越有限。社会分工与社会生产力这一矛盾的解决,一是通过建立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度,实现生产资料占有、使用的社会化,二是通过生产要素组织方式的变革实现财产占有与运作的社会化来解决的。从社会制度的角度来看,我们选择了公有制度而西方国家则是通过选择了股份公司等企业组织形式来解决这一矛盾的。但问题的关键是,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没有消除市场经济在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的必然性,资本主义国家也没有因财产一定形式的社会化运作而使其经济体制演变为计划经济体制,因此笔者认为把市场经济区分为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是不科学的。市场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手段,它直接联系的或调节的对象是生产要素或财产的组织单位——企业,而不是所有制制度。市场制度所要求的是采取什么样的生产要素或财产组织形式使企业既能适应财产社会化运作的要求,又能按照市场价格信号组织生产和经营的经济主体。历史上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法人产权独立于所有权,所有权与法人产权分离与制衡机制的创立,曾使资本主义私人所有制突破自身的局限,适应社会化生产要求,在社会范围内组织生产。社会主义国家完全可以通过对公有制财产组织方式的创新和所有制社会结构的调整,为市场经济的运行创造条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仅与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的社会性质的相藕合,也与计划经济体制所造成的经济低效率直接相关。本来意义上的计划经济是以社会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前提的,全部社会生产都要有组织地进行,社会对全部劳动和资源都要有计划地配置和调节,商品也就随之自动消失了。从理论上来说,计划经济同科学社会主义意义上的共产主义是相同的。从计划经济的现实来看,当代社会主义国家实践中的计划经济,共同特点都是排斥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其运行机制是通过国家的统一计划和行政手段来调节,计划经济运行的基础是政治安排,而政治的本质是支配与强制,即国家对社会经济实行全面垄断和政府的超经济强制,因而是一种“统制经济”、“命令经济”,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单纯理解为一种配置资源的方式、方法和手段是不正确的。市场经济有三个最为基本的特征:私有财产制度、自由经济制度、市场配置资源。这与计划经济的基础和本质是根本对立的,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借以产生和存在的制度基础是完全不同的,不能奢望在计划经济的基础上改良出市场经济。事实上无论是理论意义上的计划经济还是实践意义上的“统制经济”都是同市场经济相根本对立的。如果不是这样来理解,那么就意味着不进行彻底的产权制度改革,就可以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这种模煳认识是非常有害的。作为一种经济制度,真正的计划经济只有在市场经济的历史任务完成之后才会出现,而“统制经济”实际上是超越客观实际、违背客观经济规律的制度选择。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还有着一种与市场经济本质要求相适应的世界性背景和意义。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没有国界或地域限制的,市场经济的这种属性必然要求打破国家或地域的限制,从而在世界范围内进行生产和经营,跨国公司的出现正是市场经济这种本质属性的外在表现。因此,世界经济国际化、一体化的趋势,无疑使中国经济隔离于世界市场的“经济鲁宾逊”式的设计最终归于梦想。世界需要中国,这仅仅是问题的一个侧面,如同一枚硬币有正反面一样,问题的另一面是:中国也需要世界。然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为主体是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企业,而不是政府。因此,我国高度集中体制下的传统的经济模式中,政府作为一个超级的“经济托拉斯”来与国外企业发生经济利益关系和竞争,不仅是不公平的,而且必然导致经济的X非效率。因此中国建立与世界上市场经济国家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相接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便有了理论上的或概念上的依据。我们把对市场经济体制的选择置于国际大背景的坐标之中,就会看到市场经济体制也是我们在市场经济的总体氛围的条件下的现实选择。基于这样一种认识,我们可以说,中国加入WTO的实质是同市场经济制度接轨。

二、市场化及其标准

自1978年以来,改革开放一直是中国社会的主流,特别是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市场化改革就成为中国社会的共识和价值取向。自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以来,不少学者也对改革的市场化进程和改革的绩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对于我国市场化进程的基本判断,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建议》中明确提出:我国已经进入由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时期。这就提出了一个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即市场化及其判断标准问题。

笔者认为,对这个问题的研究至少需要研究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如何理解市场化;二是市场化有无标准;三是市场化的研究方法问题。

市场化是一个与市场经济直接相联系的范畴。国内学者和研究机构对市场化的理解是有一些分歧的。例如,国家计委市场与价格研究所课题组认为,市场化是指资源配置方式由政府行政配置向市场调节的转化,具体说,就是“取消或放松国家对商品生产要素供求数量及价格的管制”。而较早系统研究我国市场化进程的学者陈宗胜教授认为,市场化进程是市场机制在一个经济中对资源配置发挥的作用持续地增大,对市场机制依赖程度的不断加深和增强的演变过程。市场机制包括供求、竞争、价格、风险、利益机制等,是市场化理论含义的延伸[3]。把市场经济看做是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作用持续地增大的过程这个定义非常符合新古典经济学的正统规范,但是忽略了市场经济中作为市场主体的人的博弈行为和博弈过程,见物不见人。从经济思想史的角度来看,自从19世纪末新古典主义的创始人马歇尔等分析供给与需求以来,资源配置问题就成为经济分析的主流,但新古典经济学没有分析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供给和需求背后恰恰是人作为市场主体的行为,因此现代经济学把市场过程更多地理解为市场主体的博弈行为和博弈过程。另外把市场化单纯理解为市场配置资源的过程会偏离市场化的本质。已如前述,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是:私有财产制度、自由经济制度、市场配置资源。把市场经济理解为市场机制调节配置资源的过程,是有一定的理论假设和前提的,那就是在一个完全竞争和市场化已经完成的经济中,在私有财产和经济自由已成为既定前提的条件下,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自然就是由市场配置资源了,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市场经济才被称为由市场配置资源的经济制度或经济形式。经济市场化就其本质来说,首先是经济主体的经济自由权利的确立、实施和得到有效保障的过程。经济自由权既包括个人的财产所有权,也包括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权。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市场化的实质就是经济自由化。市场主体在明确的产权关系和平等互利的条件下,自主从事交易活动,交易双方不仅能够从中获得利,而且还能够创造合作剩余,这样就使原来我们认为并不增加社会财富的交易活动具有了生产性,市场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也因此凸现出来。

第二个问题,关于市场化有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问题,专家学者们也是有不同的观点。多数研究者认为市场化进程有绝对的标准。这种观点最有代表性的学者陈宗胜教授认为,要判断和评价体制改革是否达到目标,就必须对测度市场化程度的标准作出界定,尽管这是一个难以统一的复杂问题,但是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就不可能作出统一的结论。所以,他认为,应以100%作为完全的市场化的标准,以0%作为完全计划化的标准。其理由是由于各个市场经济国家中政府干预经济的程度是不同的,而且同一个国家对不同领域的干预、在不同时期的干预都不完全一致,所以,如果不是以100%来界定完全的市场化(尽管还没有一个国家的市场化程度达到100%),而以某一个市场发达国家的市场化程度作为对比的基础或参照系,那么,不同国家的比较就失去统一的标准,同一个国家的不同领域或不同时期的比较也会发生困难。当然,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市场化没有绝对的标准,只有相对意义[8]。持这种观点的专家学者认为,计算或测度市场化程度的绝对值不是一个科学的方法,也不能从绝对值的意义上去理解市场化程度。说一个国家的市场化达到一个百分数,会给人一个错觉,好像世界上存在一个100%市场化的国家,而这样的国家并不存在;即使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市场调控的手段、方式、程度等方面也不完全可比;特别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市场化的内涵也相应改变,所以,不存在一个静态不变的市场经济标准。因此,对市场化进程的绝对评价是无意义的,而只能进行不同地区之间进程快慢的相对比较,即以名次之类的顺序尺度进行衡量。

笔者认为,市场化不仅在性质上是可以定性的,市场化的过程在本质上可以看做是经济自由化的过程,而且在标准上也是可以界定的。也就是说市场化的含义是双重的,既包含过程,也是指一定的标准,严格来说它是指市场经济发育的一定程度而言的。从过程的角度来看,假设一个国家的市场化水平是从5%向10%过渡,我们就不能认为这个国家或地区是市场化了。这就意味着市场化不能单纯是指过程而言的。其次对于标准来说,它是从静态的角度对市场化的程度的一个限定,即规定了市场化的最低标准,比如说5%就不能说是市场化了。至于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经济交易越来越突破一个国家和地区的范围而在全球范围组织经济活动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以及对不同地区之间的市场化程度只能进行相对比较等观点,并不能说明市场化本身是不能测定的,而只是说明市场化的测度的研究方法问题。

关于市场化程度的判断标准,一般认为,市场化程度在15%以下可称为非市场经济或坟墓经济,市场化程度在80%以上可称为成熟或标准的市场经济,市场化程度在60%—70%之间可称为准市场经济,市场化程度在40%—50%可称为转轨中经济,市场化程度在50%—60%左右可称之为接近准市场经济或转轨中经济。国内学者对我国目前市场化程度的判断尚有一些不同的判断,主要是有高、中、低三种估计,高位估计是65%,中位估计是55%—60%,低位估计是60%[7]。正是基于我国市场化程度已经基本达到或已经接近60%的判断,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五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指出:我们已经初步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新世纪5—10年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时期。我认为关于我国市场化程度的判断基本上是比较准确的,国外的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也可以说明这一点,据世界遗产基金会与《华尔街日报》利用50多个经济指标对世界150个国家的经济自由化程度的评价结果,中国市场化程度大致相当于美国的50%,考虑到可存在的人为的偏差,中国经济市场化的程度估计至多达到美国的60%—65%,处于这样的水平,我们可以认为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对于十五期间,要在5—10年中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却有相当的难度。从西方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英国、美国和日本来看,英国大体上用了250年使英国成为标准的市场经济国家;美国用了100年左右的时间成为典型的市场经济国家;我国封建制度几千年,计划经济30年,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是一场深刻的长期的社会革命,对此,我们还面临着十分艰巨的任务,如生产要素市场化问题、市民社会的建构问题等等,对此我们应当有科学的判断和充分的思想准备。

市场化程度的研究和判断,需要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和研究方法。国内学者提出的有代表性的指标体系主要有:江晓薇、宋红旭[5]提出的测算指标是:(1)企业自主度:包括企业的14项自,即生产经营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进口权、投资决策权、税后利润分配权、资产处置权、联营兼并权、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工资资金分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拒绝摊派权;(2)市场国内开放度:包括农业生产、工业生产、物资流通、商业流通、价格调节、投资管理;(3)市场对外开放度:包括进口依存序、非关税壁垒,直接投资实际额;(4)宏观调控度:包括税收负担、政府补贴、贸易管理、社会消费、信贷管理;国家计委课题组[6]是从商品市场(包括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的市场化和要素市场(包括劳动力市场和资金市场)的市场化程度入手进行测算的。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的市场化程度实际上就是国家已经放开、主要由市场进行调节量的那一部分占全部市场的比重。顾海兵[7]则是从要素市场化方面进行研究。他提出的测度指标包括:(1)劳动力市场化,包括农村劳动力市场、城镇劳动力市场、城乡分割的户口管理体制及城镇、城乡的户口封闭体制;(2)资金市场化,包括资金市场的主体结构、资金结构、利率结构;(3)生产市场化,包括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产三产业;(4)价格市场化,包括重要的工农业产品价格和公用事业价格、房地产价格、医疗价格。陈宗胜[3]认为,对经济体制市场化进程的测度,最好按经济体制自身的构成,即企业、政府、市场三方面展开分析。徐明华[8]则从8个方面进行了测算,这8个方面包括:(1)所有制结构:包括工业总产值中非公有制经济的比重、非公有制从业人员占全部从业人员的比重等5项具体指标;(2)政府职能转变和政府效率:包括GDP与政府消费之比、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等6项具体指标;(3)投资的市场化:包括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非公有经济投资的比重、基建投资中非国家预算内资金的比重等3项指标;(4)商品市场发育:包括出口总值占工农业总产值的比重、商品销售额与工农业产值之比等3项指标;(5)要素市场发育:包括合同制职工占全部职工的比重、每万人职业介绍机构数等5项指标;(6)对外开放:包括外贸依存度和人均实际利用外资2项指标;(7)经济活动频度:包括每万人商业网点数、每万人工业企业单位数等3项指标;(8)人的观念:包括每万人个体户数、每万人私营企业投资者数等4项指标。笔者认为,运用不同的指标体系来探索研究市场化的程度判断本身就是非常有意义的,事实上每个指标体系都不能做到完全真实地反映市场化的程度,重要的也不是运用不同指标体系判断市场化程度的差异,而是对市场化进程的基本趋势的把握。就研究方法而言,笔者认为应当结合借鉴美国遗产基金会的研究方法,该基金会的经济学家首先把经济自由化定义为“对于政府在生产、分配、消费等方面管束的消除”。他们对经济自由化指数的测量也是针对政府对于经济所施加的束缚程度进行考察,因此这种考察的具体对象主要是政府的相关政策。这种考察是对影响经济自由化的“投入”方而不是“产出”方进行考察;该机构共设置50项变量或指标,采用分值测度的方法进行“打分”和评估。这种方法的实质是考察制度因素对经济自由化的影响及影响程度。当然影响一个和地区的市场化程度的差异还有人口素质、技术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可以考虑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参考文献】

[1]盛洪.市场化的条件、限度和形式[J].经济研究,1992,(11)。

[2]张灿,谢思全,董利.中国劳动力市场化进程测度[J].经济改革与发展,1998,(5)。

[3]陈宗胜,等.中国经济体制市场化进程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4]陈文通.如何正确理解以公有制为主体[N].北京日报,2002-04-19。

[5]江晓薇,宋红旭.中国市场经济度的探索[J].管理世界,1995,(6)。

[6]国家计委市场与价格研究所课题组.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判断[J].宏观经济管理,1996,(2)。

[7]顾海兵.中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最新估计与预测[J].管理世界,1997,(2)。

[8]徐明华.经济市场化进程:方法讨论与若干地区比较研究[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1999,(5)。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篇5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存在不和谐现象

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始终朝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模式发展。市场作为一种经济运行方式日益渗透到我国经济体制的核心层次,它作为一种利益激励机制不断地激活各种经济主体,成为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与此同时,当今市场经济的运行中也出现了竞争过度和竞争失范等不和谐现象,自由竞争作为经济运行体制中的一个方面,它在有效推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也逐渐显露出它的负面影响,经济发展的失衡、社会公平对效率的屈从等不和谐因素日益明显地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一,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呈现两极分化的势头。我国基尼系数已经从1995年的0.389上升到2002年的0.435,当前已达到0.45—0.47,超过国际公认的警戒线0.4。在1985—2003年的18年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快速扩大,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8.7%,而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只有4.3%。2004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是3.2:1,加上各种福利差距,实际达到6:1。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乃至同属公务员的不同单位之间的收入也都存在很大的差别,这些成为不争的事实正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第二,“惟利是图”的畸形利益驱动机制带来“竞争失范”并导致经济安全隐患丛生,严重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了占据更多市场份额、获取更多利润,就连食品医药行业也有企业也不惜制造假冒伪劣产品,坑害顾客;某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促进销售,不惜购买洋垃圾,致使本国厂商和消费者遭受无端损失;诸多煤炭企业也不顾生产安全,导致矿难事故频频发生,数以千百的矿厂员工死于非命;2004年全国发生特别重大事故14起,死亡860人,发生特大事故117起,死亡1695人。所有这些都严重引起民众的安全恐慌、诚信危机以及其他不良的社会心态和风气。从不久前肯德基苏丹红事件、劣质奶粉、高露洁牙膏被指致癌,到最近的雀巢奶粉事件、哈根达斯事件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的曝光都强烈冲击着公众的消费信任。

第三,市场经济的过度竞争,严重影响着人们生活质量和社会生活环境。市场竞争在给人们带来许多利益刺激与动力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诸多的挑战和压力,过度竞争已使许多人造成精神抑郁、心理失衡及社交障碍。于是,自暴自弃乃至自杀身亡的案例频频见诸报端;铤而走险、敲诈勒索的事件时有发生,有的甚至整天沉迷于虚幻的网络世界或者索性“离家出走”。我国每年因抑郁症而自杀者就达到80万之多,他们或因人际关系恶劣或因事业受挫,或因工作压力加大乃至失业下岗最后导致抑郁自杀。据《首都医药》杂志和精神专科医院共同进行的一项精神健康调查显示,中年干部近半有抑郁、焦虑、恐惧等精神不健康倾向。如此种种都严重影响着人们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第四,市场“竞争失范”严重影响社会事业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市场经济规则在文化教育事业的过度延伸,成为竞争失范的一个重要表现,新闻媒体的过度市场化运作,由于缺少必要的诚信基础和监管程序,导致广告信息的失真、误传,有的甚至有意设陷欺诈;许多所谓的“民营企业”利用母体公司的国家资源赚取高额利润造成明显不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人才市场中纯竞争性操作,使当前本科毕业生月薪跌至800元,博士月薪跌破1500元,这对构建和谐的学习型社会带来严重挑战。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存在差异的和谐

在中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征程中,要利用好本世纪初的战略机遇期,大力发展我国的各项经济和社会事业,社会稳定是一个必要的前提。但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会由于市场自身的缺陷增加社会的矛盾和冲突;另外,由于中国建立市场经济的历史较短,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的机制和规范还在探索和协调之中,社会群体之间的博弈尚未达到比较规范和比较均衡的程度。所以在一定时期中,一些矛盾和问题的多发和激化是难免的,但一定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不能造成整个社会的动荡甚至动乱,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一个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需要社会和谐。当然,构建“和谐社会”问题并不只是我国面临的独特课题。事实上,从世界现代化的历史进程看,解决社会和谐问题是所有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都必然面对的课题。建设和谐社会涉及到多方面的关系,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其基本含义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一种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利益格局。和谐是和而不同,将和谐社会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之一,意味着对利益差异的承认,因为没有差异,就谈不上和谐。从逻辑上说,和谐社会就是社会在差异基础上所达成的和谐状态。

和谐社会命题的提出,为正确认识和处理市场经济中的利益乃至社会差异指明了方向。换言之,和谐社会不会自发形成,而要借助政府“有形之手”适时适度地调节。市场不但以差异为前提和动力,也以差异基础上的和谐为条件。市场是一种辩证的矛盾统一体,既存在差异,也存在和谐:分工就是合作,交换就是互补,没有各种生产要素的配合,不可能有生产过程。从这一点来说,完善市场经济要求的不是单纯的差异,还要求实现差异的和谐与和谐的差异。古典经济学家所提出的“无形之手”,其实质性的主张就是寻求一只在差异中促成和谐的手,一只市场自发的手。但由于存在市场缺陷,仅靠“无形之手”是无法实现社会和谐的。要协调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协调,必须依靠政府干预这只“有形之手”的作用。这也是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有政府调节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原因。

如何保持差异与和谐之间的协调?一方面,要用制度安排来调整市场在利益分配上的失衡。差异说到底是利益的差异,和谐包含对利益的协调。不在利益分配制度上对市场自发机制采取一定的弥补,就难以引导和影响差异的走势,追求社会和谐的努力就很难产生效果,和谐社会就缺乏基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也就难以实现。具有自发性质又获得了经济上主导地位的市场经济体制,客观上为掌握各种资源的个人或群体提供了发挥自身优势的机会,但没有充分照顾到弱势群体。当前迫切需要搭建建设性的政策架构,由国家制定公共政策和发展社会事业,发挥政府作为各种利益群体中介人和协调人的作用,通过立法和行政等方式,促使社会财富适度转移,扭转差异扩大的趋势,缓和利益矛盾,实现在适度差异基础上的社会和谐。另一方面,差异与和谐的协调要靠科学的差异观和动态的和谐观。差异基础上的和谐,不是绝对排除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和谐社会不是没有冲突的社会,而是冲突被良性化、制度化了的社会。除了由国家或政府担任中介人,采取直接介入的方式之外,还可以采取法律的、社会的等不同方式,借助明确的规则约束,让不同的利益群体通过体制化的平台(如集体协商或谈判机制等)直接沟通和博弈,从中产生能够为各群体所接受的利益分配格局。经过制度化、无害化和建设化的处理,有效利用冲突的激活效应,同时又可避免由冲突所带来的破坏性后果,实现差异基础上的社会和谐。也就是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在承认个体或群体间的差异、承认不同个体或群体的基本权利和权益的基础上,对已经存在的差异格局做出合情合理的解释和协调。和谐社会需要利益协调,但利益协调也是有限度的。一切现存的秩序都需要有合理化的过程,需要经过一个解释而被相关各方接受和认可的过程。只有综合发挥利益协调、良性冲突和合理解释的作用,才能够在利益分化和差异的基础上,实现认知层面和现实层面的社会和谐。

三、和谐社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相容性

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总书记的表述是: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目前我国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出现的这些问题,有的已经积累多日,有的还只是苗头刚露,但无论是老问题还是新问题,都已经对社会和谐构成了威胁或形成了潜在的威胁。我们应该面对客观现实,提出解决问题的原则与思路,是和谐社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真正达到相容。

1.继续坚持和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市场经济决不是万能的,有其自身的缺陷。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初,人们已经广泛地认识到市场经济有其积极性的一面,也有其负面影响但是,认识到市场经济的缺陷,并不等于就能消除产生的负面影响,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已经搞了几百年的市场经济,就是在今天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仍然存在着。例如,市场经济在平衡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方面的滞后性,容易产生供求关系的混乱;在生产经营中容易出现外部性问题,导致社会总资源的浪费在收入分配中依贡献大小为标准,必然产生收入差距,导致两极分化;为追逐个体利益而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态度淡漠;为追求高额利润,出现垄断;由于信息不对称,产生商业欺诈等。但是,不可否认,市场经济在配置资源方面、在激励社会发展潜能方面在促进技术和管理水平提高方面,都有其他经济体制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有充分必要的存在理由,历史的教训和改革的成就都证明了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意义。因此,我们在谈论市场经济的缺陷时,前提是要坚持市场经济。任何经济体制都有自身的缺陷,在选择经济体制时要权衡利弊,不能因为有缺陷就“把洗澡水和孩子一起泼掉”,现在的核心问题是要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2.继续坚持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

中国不能搞资本主义。中国有10多亿人口,如果走资本主义道路,可能在某些局部地区少数人更快地富起来,形成一个新的资产阶级,产生一批百万富翁,但顶多也不会达到人口的1%,而大多数人仍然摆脱不了贫穷。这种情况的出现,必然引起社会的不稳定,而在中国没有稳定的局面,什么事情也干不成,别说实现小康与和谐,就是连温饱问题都解决不了。坚持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一条是要坚持公有制经济始终占主体地位,这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一条是发展经济要走共同富裕的道路,避免两极分化,这是社会主义的价值。经济基础动摇了,四项基本原则一项也保不住;社会主义的价值不存在了,大人民群众就不会答应。当然,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与坚持发展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是不矛盾的,两者统一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共同富裕也不是平均主义和同步富裕,要把鼓励先进、鞭策和帮助后进结合起来,建立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政策和法律保证所有人都能享受到发展市场经济取得的成果;坚持社会主义也不是一概地反对资本主义,对于人类所创造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一切文明成果,我们都要大胆地吸收和利用。

3.坚持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问题、解决问题,积极构建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坚持实事求,就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关于公有制经济问题产生的原因,既与市场经济有关联,也与国家政策有关联,但主要的问题是体制上,特别是操作层面上的问题。像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一些国有企业效率低下等问题,是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产权主体不到位、权责不明确、体制外非法运作等因素综合作用产生的,不能把板子全打在市场经济或者社会主义的屁股上。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市场经济要求经济主体多元化,但它并不排斥国有经济,更不必然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社会主义要求公平和共同富裕,但它并不打击其他经济形式,更不必然产生国有经济的低效率,生产效率的高低是由投入和产出的比例决定的。所以,解决问题不能通过简单地否定市场经济,也不能依靠限制非公有制经济的办法,而只能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在企业集团来实现,通过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进一步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

当前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其原因基本上可以分为三大类:一类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与市场经济体制运行规则不相适应产生的,另一类是市场经济体制本身的缺陷导致的,第三类是法律、政策、体制的不完善造成的。这三类问题在相当多的情况下,是相互交叉在一起并且互为因果、互为影响、劣势互补,以至于使社会主义不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像市场经济,严重危害到社会的和谐发展。然而,我们应该认识到,我国的社会主义还处于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体制也并不成熟,两者都正处于成长与完善的过程中,都有“不够格”的地方,在两者的结合中出现问题,有不可避免性和不可预见性,这些问题大部分可以通过一定的“成长期”和“磨合期”,逐步得到解决。这些问题的存在,不能成为否定社会主义和否定市场经济的理由。我们还应该认识到,市场经济有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而且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也还存在着其他一些因素,比如,政治体制改革滞后、市场主体素质不高、产权不明晰、法制不健全等。当市场经济本身的缺陷与这些不良因素共栖时,就会孕育出一些畸形怪胎,上述有相当多的问题都属于此列,而且这些问题还会引发许多社会矛盾,严重地危害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党要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能力能不能提高,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不能构建成功,在当前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看上述那些突出的问题能不能得到切实解决、能解决到什么程度。

[参考文献]

[1]景天魁:《解决收入分配矛盾的时机已经成熟》,《中国青年报》2005年5月9日。

[2]丁开杰:《和谐社会的构建:从社会排斥到社会融合》,《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5年。

[3]张圣兵:《构建和谐机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当代经济研究》2005年第12期。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篇6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是经济体制改革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各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原则。经济体制改革实质上是经济利益的重新调整。由于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我国顺利解决了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无法解决的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等重大问题,激发了经济社会发展的生机和活力。十之前十年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迈上了“三个大台阶”:社会生产力、经济实力、科技实力上了一个大台阶,人民生活水平、居民收入水平、社会保障水平上了一个大台阶,综合国力、国际竞争力、国际影响力上了一个大台阶,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了坚实基础。这表明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是破解发展中难题的最好选择,是改变中国命运的历史抉择,是经济体制改革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十四大以来始终是我国最根本的基础性制度,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的制度设计和改革部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的主线一直贯穿其中。不管哪个方面的改革,都要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为基础,都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

(二)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是加快推进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实现现代化目标的社会物质前提。市场经济是人类社会迄今为止发展生产力、激发人民创造力、增强经济社会活力的最为有效的手段,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经阶段,也是实现现代化目标的必由之路。1963年总理提出中国要实现农业、工业、国防、科学技术四个现代化。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就是要使其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互相呼应,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稳定持续健康发展。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体制上的根本性创新,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根本途径。

二、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需要直面改革实践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经过30多年经济社会改革,我国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在改革实践中也出现了诸多问题,表现为不同价值观相互冲突、焦点性问题相继凸现和各个领域矛盾交织。解决这些问题,关键在于深化改革,在于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

(一)产业结构问题仍然是急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中国经济能否继续稳定增长,有赖于结构的调整,而结构的调整则有赖于市场经济方向的改革。当前我国仍然处于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种因素造成的区域经济结构及产业结构仍然不平衡不合理的状况急待改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结构相对合理的区域市场发育较快,资源能够得到更为合理的配置,区域发展协调性更强。我国东部地区改革开放较早,创新驱动、转型引领作用明显;中西部地区市场经济改革相对滞后,需要发挥后发优势,依靠资源、劳动力成本的增加等要素优势吸引东部产业转移。进入21世纪之后,我国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但产业结构不平衡的问题始终存在。第一,经济结构中服务业发展相对滞后。第二,经济增长过分依赖出口与投资。必须转向扩大内需,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第三,我国科技创新能力仍然不强。需要加快科技体制改革,通过创新驱动增强发展动力。第四,发展方式依然粗放。处于价值链低端的尴尬,缺少“中国创造”的遗憾,资源环境的沉重代价,昭示转型比增长更难,新兴产业发展仍然急待增强。

(二)市场体系不健全、市场秩序不规范

尽管理论和实践都证明市场配置资源是最有效率的形式,但当前我国市场体系不健全、市场秩序不规范的问题十分突出。1.市场体系、规则不健全。生产要素市场发展滞后,要素闲置和大量有效需求得不到满足并存;市场规则不统一,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大量存在;市场竞争不充分,阻碍优胜劣汰和结构调整。2.按要素分配的分配市场机制尚不完善。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经济利益的现象广泛存在,房地产市场及许多要素市场不健全,公园私用、“荐股”骗局等问题屡屡出现,这些现象用经济学家的话说是破坏性要素参与了分配。其中可见的是受害人经济财产的损失,更大的隐患是市场经济发展中诚信的丧失。这些问题积少成多会引起百姓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的质疑。

(三)政府和市场关系问题

我们一直在根据实践拓展和认识深化寻找市场和政府关系新的科学定位。党的十提出“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核心问题就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继续进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可以看出,我们对政府和市场关系的认识在不断深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中,一方面市场体系尚不完善,许多与市场经济相应的机制还没有形成,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作用无法完全发挥;另一方面,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仍然过多。

(四)收入分配不公及社会保障领域的一系列问题

1.收入分配结构依然不够合理,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2012年我国的城镇化达到了52.57%(发达国家80%以上),但现实的城镇化水平与“要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实质性要求还有一定距离。2.教育、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益性方面问题较多。教育、医疗、住房这些领域,都有较高的“需求收入弹性”,简单地推向市场,被高收入阶层抬高价格,造成了新的社会不公。3.就业形势严峻。今年仅山西应届毕业生27万,全国大约690万,就业压力十分巨大。我们当前必须牢牢把握发展实体经济这一坚实基础,充分运用民营企业对劳动力的吸纳功能,避免经济空心化,以缓解就业压力。

三、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全面深化改革必须有切实的举措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光有立场和态度还远远不够,必须有切实的举措。

(一)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必须继续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

1.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当前,我国的国有企业虽然数量上不及非公企业,但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仍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要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推动国有企业不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2.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一个重要思想。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国有资产布局结构的深度调整,是企业国有资产的重组整合,目的是通过引入民间资本放大发展国有资本。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市场运行机制和与之相应的职业经理人制度,形成混合所有制经济形式,能使国有企业更好地参与市场竞争。3.继续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必须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明确非公经济和公有经济二者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享有同样的法律待遇,二者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可以平等公平地使用资源,可以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消除隐性壁垒。

(二)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1.尊重市场决定资源配置这一市场经济一般规律。紧紧围绕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这是全面深化改革突破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和条件逐步形成,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转化为“决定”作用,经济运行将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机制等市场一般规律,促进市场主体平等竞争、优胜劣汰。2.尽快消除城乡二元结构障碍,推动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这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必须健全市场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机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篇7

管治是西方近来兴起的概念。通常我们认为西方国家是所谓的“市场经济”,这种认识忽略了其国家机器的强大管理功能。这种功能是在应对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实践过程中产生的。这种凯恩斯主义式的上层建筑也是资本主义大工业生产方式的必然产物。全球化和向“后福特主义”转型引起了国家治理的危机(Jessop,1998)。

国家由此不得不寻求新的方式(如与私营部门合作),以整合其管治能力。即出现了所谓的“由政府向管治的转变”。

管治概念中国古来有之。《资治通鉴》集成了帝国管治的精华。寻求天下大治,无非是掌握天时地利人和,明察各种关系,以达到整治的目的。整治的方式当然不尽相同。

因此,管治实为一种视野,我们大可不必拘泥于西方的具体管治形式。

2社会主义管治的基础

资本主义力图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整合,危害了边缘民族国家的利益。社会主义由此而生,是对这种势头的扼止,由此即形成了东西对峙。唯有国家才可承担此重任。感叹封建和半殖民的旧中国是“一盘散沙”。这种无组织状态是实行快速工业化的最大障碍。对资源调动和社会整合的迫切需求必然促使生产资料的公有化和消费方式的集体化。比如,住房的单位分配即为一例。社会主义管治的基础产生于对无序社会的管治的迫切性,因而造就了强有力的国家机器。其合法性不仅建筑在人民革命胜利的基础上,而且源泉于民族的危机。

3管治基础的改变

市场经济改革转变了原有的基础。在国家内部,为了建立激励机制和转移中央压力,实行财政放权。放权形成了计划外资本循环和地方主义。在地方经济实力增长的同时,削弱了中央政府的管治能力。这在实行分税制后有所改变,但出现了复杂的中央与地方的博奕关系。当地方政府对其可控资源的收益有稳定的预期,便有可能形成所谓的“企业式经营政府”的行为(Walder,1995)。在体制外,市场使体制外要素的出现成为可能。传统上,单位关系是划分“体制内”和“体制外”的主要标准。但当内外差别弱化时,此区分便失去了意义。

人力资源:随着城市私有企业出现,私营、外资企业的职员们脱离了他们与国家单位系统的联系。私有企业的发展壮大产生了单位体系之外的诸多工作。在高收入的吸引下,国有企业的职工们也开始放掉“铁饭碗”,“下海经商”。通过“一家两制”,诸多私营企业职员也可保持与单位系统的联系,也就是说,一个家庭成员继续在国有单位工作,以享有住房、医疗补贴及工作的稳定等种种待遇,而另一成员在合资公司或私有企业“挣大钱”。尽管如此,对体制外者的管理和控制弱化了。

而且,单位本身的变化也在弱化职工和工作地之间的联系。随着单位社会功能的减少,城市从业者开始“走出单位成为社会人”,例如房改的重大影响。除了去私有企业工作,工人在国企重构中也有可能变为剩余劳动力。同时,伴随大量下岗者,还存在与日俱增的离退休人员。因此,政府意图切断住房、就业和再分配之间的联系,将责任转嫁给城市社区。

而最大的转变则是城市中大量的农村移民。这一运动具有自发性,未经规划,但与家庭纽带或老乡关系相关。移民一般难以溶入社区生活,因此他们保有“外来者”的特征。同时,户口制度仍固执地将他们排斥于城市服务之外。由于民工高度的变动性,对他们的管理成为政府的严重挑战。

生产资料和基础设施:市场经济改革通过放松对一定生产资料的控制引入市场化。在1990年代中期,计划分配的原材料份额大为下降,由此为终结多数工业原材料的计划分配铺平了道路(Lardy,1998)。政府最终采用了一种特别的“划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理论建立了土地租赁体系(YehandWu,1996)。这一新系统的采用最终促成了国家在城市土地管理职能上的放权。而在正规土地利用体系外则还存在不断膨胀的“黑市”。

城市基础设施的发展和使用中也引入了市场机制。在过去,计划经济时代的基础设施投资是地方政府的负担,除了专款支持的大型项目,基础设施的发展或多或少地与单位相联系。而在改革时代,在土地租赁系统建立后,基础设施投资开始发挥出刺激经济增长、增加政府财政税收等的巨大作用。

资本:改革开放政策将中国经济与世界联系起来。外资的流动性引发了城市之间的竞争。外资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其对资本构成的贡献,更在于它对非国有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启动资金。而民营的非国有企业也存在极大之活力,由此亦成为就业的重要资源。

空间:由房地产市场建立而起,内城变化开始加剧。户口对于市民的控制性作用开始减弱。购得商品房的居民可以重新落户,或者施行所谓“人户分离”。另一方面,自发的土地开发也在冲击单一的单位空间。事实上,土地利用不再由单位的特征所决定。由于对单位的放权,国家对土地利用的控制也弱化了。由此,对土地利用规划控制的需求增加了。国家通过增强的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加强由单位开发的,但游离于法规控制外的内城空间的“地域化”。而在单位系统无法触及的城市空间,非正式空间出现了,例如“浙江村”。

总体上,社会复杂性增加了,这减弱了国家的管治能力。迫使国家需要将各种要素联系以整合为可管理的社会。

4管治的地域化:地方权力得到巩固

与等级式的单位系统相比,地方政府(市政府,区、县,街道办、城镇、乡,居委会、村)属于“地方”组织。随着单位体系外要素的增加,“地方”组织开始承担更多的管理功能。例如,对于放弃大学或者研究机构工作,到私营企业去的人员,他们的人事档案将由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确证其身份。由此看来,国企工作是一种事实上的“身份证明”,包括“单位证明”,居住地则以户口加以确证。随着非国有企业的出现,越来越多的人不再从属于正式的单位,因此地方和社区服务就变得重要起来。

市政府:与中央在经济发展中的转变相适应,城市在经济组织中的作用开始被确认。市政府开始在地方中发挥重要作用。其角色从辅助国家项目转向更积极的地方发展战略制订者。

城区:1960年代曾有过将属于不同系统的单位整合进同一地方公社的尝试,但流于失败。1990年代后,这一尝试重新出现。上海市政府在1995年提出了一个新的管理结构,谓之“二级政府,三级管理”,其中开始强调区对城市发展的重要作用。

街道办:严格地说,街道办事处并不是政府层次而是区政府的派出机构。与市政府以前在城市管理上的补充性作用一样,街道办扮演着边缘角色,承担管理国家单位外人员的作用。

居委会:居委会与街道办事处的区别在于居委会是一个“群众自组织”。实际上,居委会已经成为基层政府的左臂右膀,并且经费亦在地方政府预算之内。地方的政府功能在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的巩固形成了诸多新功能。

空间流重组:地方权利的重新组织造成了资本和信息的空间流重组。政府监督部门和下级单位之间的资本流从垂直转为水平方向。从上至下传达和从下至上报告的传播方式改变了。垂直流是改革前的特征,各级政府有自己的公司和,所以单位依据其管理关系划分等级。当地方政府在地方经济发展中开始扮演更重要的角色,这种关系就为水平联系所削弱。

5管治的企业化

管治企业化的出现是政府对内部能力调整的一种应对。例如管理部门直转变变为公司,房产局接转为房产公司。

建立地方商业合作:从1990年代开始,街道产业已成为上海第二大地方财政收入。在地方层次上,政府和企业的界限日益模糊。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经济活动在地方尺度上紧密联系,这为企业化的出现奠定了基础。

创造地方空间:空间的创造使大量地方性的城市治理成为可能。在明确的地域边界内,使用更具风险性的手段,政策得以试验。同时,很多发展区都通过“土地开发公司”进行开发。例如上海市政府在1990年代制订了一系列法规并建立了一个开发公司专门负责外滩的发展开发,在此政府拉力下,目前外滩已成为上海的中央商务区之一。而且,城市景观也开始被大力提升。

6从街道办事处到社区:走向市民社会?

重建城市社区是政府的头等大事,它关系到社会的长治久安。社区通过国家权力在基层的渗透发展起来。国家权力的下放使街道办事处获得了一系列的管理功能。当街道办事处具有了诸多的此类功能,它就变得更为正式并与一般意义上的“城市社区”区别开来。将国家的权力分解到地方化的可管理的尺度无疑将促成一个更富变化和更具应变力的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多或少成了一种政府实体,因此无论如何,在其框架上建构城市,街道办事处仍然有异于社区。

因为基层组织的变化主要在从上至下的方向,是否这些努力将促成市民社会的形成仍然是不定的。有学者曾提出“居委会肩负着管理工作的施行。居委会的存在背离了社区自我治理的目标”(刘,2001)。

7结论

中国城市的管治基础在市场经济改革后发生了重大变化。而本文的结论着重于正日益变化的城市治理的原因和结果。变化的主要原因是市场经济改革造成的管治真空。转型社会的复杂性和转变速度超出了国家单位系统的能力范围。对市场转型和后福特主义转型而言,治理在它们中的出现存在相似性,尽管这一复杂性在不同角度展开。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复杂性不仅在于全球化,而且在于市场经济转型的问题本身。

规划控制的放松导致了各种尺度上生产要素的变动性,而且造成了维持社会等级组织的巨大困难。在城市尺度上,区政府相互竞争以成为零售和商业中心。地产的租金驱使他们与开发商签订协约(Wu,1999)。通过吸引外资和直接参与,地方政府也积极地参与到本地域中的开发中来(Wu,2000)。

其次,城市管治变化的方向不在于构建新的市民社会。政府管治的真空地带为政府功能在基层组织的扩张而填弃,而非依靠自组织的地方管治。市场化造成了体制外的诸多自发变化,如人口变动性的增加,资本流,“体制外”要素的增加等等。

我们在本文中看到了国家在调整与动员要素关系上的领导角色。例如处理同私有企业主、下岗工人的关系方面。种种努力的背后是强大的行政指令,为的是在边缘群体的服务设施供给、下岗工人再就业和乡村民工潮的巨大压力下,保有一个可管治的社会。另一角度上,国家和市场的关系发生了变化,尽管市场化造成了有碍于管治的趋势,它也为国家体制的创新和改革提供了契机,而市场转型中的管治企业化亦为消除资源短缺提供了所需资本。

最后,需特别指出的是,为了理解中国城市管治的变化,我们应更多地在微观尺度上进行地域、组织和结构的调查研究。

【收稿日期】2002-05-20

【参考文献】

[1]华伟.单位制向社区制的回归:中国城市基层管理体制50年变迁.战略与管理,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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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LARDYN.1998.China''''sUnfinishedEconomicRevolution.WashingtonDC: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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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WALDERA.1995.Localgovernmentsasindustrialfirms:anorganizat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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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WUF.2000.Theglobalandlocaldimensionsofplace-making:remakingShanghaiasaworldcity.UrbanStudies,37,1359-1377.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篇8

1.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具有高效率的运行机制

在历史上,资本主义让市场经济初试锋芒,就显示了巨大的威力。资本主义在不到一百年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时代所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因此不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像马克思所说的劳动与资本的交换是多么地不公平,但整个社会的财富毕竟增加了,尽管个人分配相对不公平,但对整个人类来说毕竟是进步了。30年前短缺经济的状况至今令人记忆犹新,计划经济把我们带入了普遍贫穷的死胡同。而我们引入市场机制后,社会财富就像喷泉一样涌现出来,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各项事业蓬勃发展,充分显示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重要的物质基础。

1.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人们提供了平等竞争的机会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之间经济上的收入差距的确拉大了,但无法否认的是机会均等却大大加强了。一个基本事实是,计划经济造成了我国城乡二元结构,即农民与城镇职工这两个社会阶层的身份不平等及与之相伴的全面的机会不均等。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平等主要是机会均等,每个人都有自由选择职业、自由参与竞争、自由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机会均等意味着尊重人们的自由选择,这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倡导的。

1.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实现社会共同富裕的可能性

在自然经济条件下,财富是大自然的恩赐,人们更多注意的只是财富的分配而不是财富的创造,这意味着一部分人“富”了,另外的人就一定“穷”。因此,自然经济条件下社会不和谐是不可调和的。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富主要不是来自于大自然的恩赐,而是人的创造,创造财富是人类对来自制度的鼓励和刺激的一种反应,某种制度越是能提供对人类创造力的刺激,这个社会创造的成果、财富也就越多。在这一制度下,人类创造的财富会不断增长,社会分配就是对不断增长的财富的分配。

1.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了人们之间的契约关系

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商品生产关系,这是一种建立在双方平等、互利、自愿基础上的契约关系。诚信是这种契约关系的基石,法律则是维持这种关系的保障。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是为取得某种权利而必须付出的一种义务,它是参与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必要品格。市场经济作为法制经济,遵守法律是每个人的义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从这个意义上讲,市场经济规范了人们的行为,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一定的“游戏规则”,而这正是和谐社会的保障。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缺陷需要通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完善

从理论上看,市场经济并不是万能的,它有明显的弱点和消极作用。市场经济导致社会财富分配不公、造成两极分化,这是价值规律作用下的必然反映,有其客观规律性,也是不可避免的。资本主义国家为实现经济发展和政治统治,也在一定程度上采取措施解决这样的问题,缓和经济社会矛盾和阶级矛盾,但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如何也不能克服由基本矛盾造成的单个或局部生产的有组织性同整个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之间的矛盾,无论如何也不能摆脱追逐超额利润的破坏性后果和根本局限。所以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是为了避免走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为探索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开辟新途径、积累新经验。

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正处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双重体制并存,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已经被打破,而新的市场经济体制虽然已经建立起来,但仍是框架式的,存在不少的漏洞;我国的体制改革虽然减少了资源行政性的配置,但仍存在“双轨”,行政性垄断权力直接介入市场,资源行政性配置产生了严重的腐败现象,使少数政府部门或官员利用权力谋取私利,侵占社会财富,削弱了社会调节贫富差距的能力;社会保障体系还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严重滞后于经济的发展,保障的覆盖面窄,农村社会保障普遍缺失,导致大量的社会成员甚至作为社会主体的工人、农民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被边缘化,成为弱势群体。

可见,仅靠市场本身不仅无法实现社会公平以及社会和谐的一系列重要价值,也难以解决关于社会发展的一系列问题。我们只有通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才能既发挥市场经济的优势,又有效克服其带来的缺陷。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统一

3.1民主法治的社会

市场经济是法治的经济,任何一种经济体制都具有一种特定的有关经济活动的游戏规则,而现代市场经济作为一种体制的根本游戏规则就是基于法治的规则。因此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完善法治,法治和民主政治也是很有关联的,法治本身就包含着平等、正义和公平的价值判断,民主是完善法治的重要保证,二者是相互依存的。因此,可以说民主法治既是和谐社会的目标要素,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

3.2公平正义的社会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标准是最多被用来问责市场经济的,而市场经济实际上蕴涵并强调公平,这种公平是一种过程的公平,是机会的公平,民法和经济法的首要原则就是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和正义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保持社会稳定的深层次基础,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

3.3诚信友爱的社会

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是市场制度中市场文化内涵的基本观念、思维方式和道德规范,它有着非常丰富的内涵,同时又作为社会契约的基本表现形式和市场制度的构建而存在着,它是市场规则的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中,遵守诚信原则可以获得更大收益,信用可以作为企业的生产力,品牌的力量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因此,完善的市场规则包含诚信友爱原则,发展市场经济的同时增强了社会的诚信友爱。

3.4充满活力的社会

充满活力就是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市场机制是最具活力的机制,单个人、单个组织分散决策、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理性的人会在约束条件下,充分发挥自身主动性和创造性达到预期目标。因而增进社会活力的改革应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

3.5安定有序的社会

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但安定有序的社会并不排斥竞争,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大的特点,市场经济也是竞争的经济。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看,市场交换实质上是一个动态均衡的过程,价格形成是均衡的结果,均衡本身就是一种和谐。理想的市场体制最终能够达到稳定有序的状况,这种状况就是经济学所称作的经济的核。虽然这是一种理想的状态,但可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参照、努力的目标和方向。因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想目标也是社会稳定有序,符合和谐社会的价值标准。

3.6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显然,在今后一段时间党和国家的主要任务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构建和谐社会贯穿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整个过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深化和拓展的重要方面,也即完善市场经济的过程就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条件和可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需要通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实现,两者相辅相成,是目标同一的过程。

[论文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谐社会

[论文摘要]本文论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过程就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条件和可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需要通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实现,两者相辅相成,是目标同一的过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篇9

当前,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阶段。在这个过程中,传统的管理模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新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模式还在探索之中,因此,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混乱。例如,经济欺诈现象较为严重,逃、废债行为相当普遍,债权人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维护,金融诈骗、逃汇骗汇、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仍较为猖獗;假冒伪劣商品愈演愈烈,不仅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也危害了许多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地方保护、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依然存在,并妨碍了统一市场的建立。这些混乱现象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败坏了国家信誉和改革开放形象,严重妨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也给人民群众和广大消费者造成了损害。当前,整治混乱秩序、规范市场行为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关系到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的重大问题,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的重要任务。

整治混乱秩序、规范市场可以有两种手段供我们选择,一种方式是强化行政管理、扩大行政权限、加强行政处罚;另一种方式是强化法律规范和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前一种是行政手段,后一种则是法律手段。我认为,当前单纯依靠强化行政手段来治理混乱秩序并不能够取得应有的效果,其主要原因在于,尽管改革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我国仍处于从集中型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阶段,政府虽然在很多方面采取了各种简政放权的措施,但政府享有的行政权限与市场经济的需求相比,仍然过大。例如,政府各种名目繁多的审批和处罚、对交易自由和财产自由所设定的各种不合理的限制,都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市场主体所应当享有的必要的自由,也障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所以,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比,行政权力不是应当强化,而是应当逐渐弱化,这一点已经形成了社会的共识。而强化行政权力,不仅会在一定程度上妨碍市场主体所应享有的自主自愿,而且与改革的方向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是不符合的。另外,强化行政权力,不能从制度完善上来解决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有可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在短期内或许能够见效,但从长期来看,难以产生应有的效应。

我认为,整治混乱秩序、规范市场必须要强化法律手段。也就是要通过加强立法和执法,强化依法行政,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秩序,尽快地使我国从一个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过渡。我国宪法已经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当前我们所需要的就是要进一步将规范市场与依法治国战略目标结合起来,作为依法治国战略目标的组成部分。事实上,只有加强法治,强化法律的规范和管理,才能真正建立市场经济的规范和秩序,其理由在于:第一,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治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主体是平等的,其利益是多元的,资源也是不断流动的。因此,市场经济要求实行自由的交易和公平的竞争,这些必须要靠法律来维持正常的秩序。例如,在计划经济时代,可以通过行政的调处、领导的平衡和干预来解决各种经济纠纷和民间纠纷,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形成于旧体制的解决争议的方法已被证明无法适应变化了的社会的需要。在一个开放的、自由平等主体的交易构成的市场经济中,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行为必须要靠法律来规范,而其产生的纠纷也必须主要应当靠最终解决争议的机构——人民法院来解决,这就是说,要通过法律手段来形成秩序。第二,从目前市场中出现的一些混乱现象来看,尽管相当一部分是由于转型时期社会变动的负作用,需要靠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制度的重建来解决,但相当多的问题仍然是法治不健全、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等原因造成的。例如,假冒伪劣现象难以得到有效的根治,很大程度上就是由地方保护主义、以罚代刑和处罚不力造成的。第三,通过法律手段来整治秩序,这就是要从制度建设入手,建立长期、稳定的市场监管体系,解决市场混乱的问题,真正使市场经济形成良性的循环。

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规范市场,建立市场法治秩序,需要加快立法的步伐,这是解决市场混乱的根本途径。

一、进一步完善民事立法

据统计,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有关市场经济方面的民事法律已经超过40多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证法、保险法、票据法等规范市场主体、调整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的法律相继出台,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颁布一部系统的民法典,因此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仍然缺乏。所以,应尽快颁布民法典,建立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最基本的法律规则。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自50年代初期以来,曾为无数的学者所呼吁和企盼。迄今为止,我国几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都已制订了较为系统完备的法律。它们尽管在名称上未被称为法典,但实际上已具备了法典的特点和功能。然而,民法典至今仍未出台,实为一大缺憾。许多学者曾呼吁,在刑法典的修改工作完成以后,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应尽快地提上议事日程。我认为,民法典制订的必要性并不仅仅在于法律工作者的热烈企盼,而主要在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民法典的制订,正是实行依法治国战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重要标志。通过制订民法典,可以全面地将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法定化、明确化,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并使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案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通过制订民法典,可以为交易当事人从事各种交易行为提供明确的行为规则,使其明确自由行为的范围,逾越法定范围的后果和责任,从而对其行为后果有合理预期,这就能从制度上保障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从而有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通过制订民法典,还能够弘扬人格独立、人格平等、契约自由、责任自负等理性的精神,这些都是建立法制社会所必须的。

随着我国《合同法》的制订颁行,市场经济中的合同活动的规则由以前纷繁、复杂、冲突与落后的状态走向统一、和谐与完善。作为民法典重要组成部分的《合同法》的出台,是我国民法典制订工作的一个重要步骤。在《合同法》制订以后,如何加快民法典其他部分的制订步伐呢?考虑到我国民法典不太可能采取“一步到位式‘的法典编撰方法,而只能采用分段制订最后通过汇编整理修订的方式来完成,因此,当前需要尽快制订物权法。物权法不仅是确认和保护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而且是规范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则,因为任何交易的前提是交易的当事人享有物权,而交易的结果是物权发生移转。所以,物权法首先要确认各类物权,从而确认交易的前提。同时,物权法的一系列规则,如公示公信原则、所有权移转规则、善意取得制度等都是直接服务于交易关系的。物权法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交易安全,整治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当前,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一些混乱现象,的确与物权法不完善有关。例如,在商品房买卖中,由于登记制度不健全,一些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不能通过查阅不动产登记了解该房屋是否已经设定抵押或者出售等情况,从而在交易中可能上当受骗和蒙受巨大损害。极少数不法行为人将一物数卖,或以已经出售的财产作抵押,以骗取他人财产,甚至从事金融欺诈行为,造成经济秩序混乱,社会信用降低。

要进一步完善破产制度,这对于建立市场经济法治秩序也是十分必要的。目前,我国现有的企业破产法适用范围太窄,仅限于国有企业。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各种类型的企业以及自然人的破产问题都急需立法规制。尤其是原有的破产法仅从国有企业的角度规定破产,既缺乏完善的破产程序的规定,也对重组等制度缺乏规定,因此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我认为,当前完善破产法的一个重要任务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从实践来看,假破产和利用破产逃债的问题相当突出(例如,在欠了巨额债务以后,本来有资产清偿债务,却立即向法院申请破产,并迅速将资产转移到新成立的公司之中,最后因为宣告破产而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清偿),甚至个别地方的政府机关也默许这种假破产的行为。一些债务人在欠下大量债务后,仍然通过关联交易等方法转移财产,还有一些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隐匿资产、逃避债务,或拒不提交或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书和有关财务报告,这些行为都损害了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实现。可见,破产制度直接关系到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和交易的安全,也是建立和维护正常的信用经济的基础。所以,完善破产法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秩序非常重要。

二、完善经济行政立法

经济行政立法在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中具有重要作用。经济行政法就是规范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和监督关系,维护公平竞争,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目前,我国颂布了许多经济行政立法,在实践中也起到了应有的效果。但有一些立法和规范性文件质量不高,这主要是因为我国许多经济立法是由行政部门起草的,而某些部门在起草中注重争权,导致不少立法中同一事情有诸多部门参与管理或有权处罚,以致于某种违法行为发生后,多个部门相互扯皮或均不予管理,造成职责不明,责任不清。一些法律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且法出多门,造成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中任意解释的余地很大,执法的标准尺度也极不统一,甚至有的规定之间发生冲突。还有一些规范性文件没有做到透明、公开、客观、公正、合理。这些都表明我们的立法质量需要尽快得到提高。按照世贸组织的有关协议要求,各成员国的法律必须透明、公开、客观、公正、合理;凡可能影响商业环境贸易条件的规定及措施均要求公布,法律不能与公认的公平贸易条件相抵触。按照这一标准,我们现有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清理、修改和完善。

完善经济行政立法,需要我们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制定一些市场经济真正需要的法律。为此,一方面,在立法中应当规范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促使政府机关进一步转化职能。政府机关应当加快机构改革的步伐,实行政企职责分开。政府部门的职责应当放在加强宏观调控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之上,应当建立以“监督、约束、扶持服务”为宗旨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市场监管模式。对完全属于企业经营自的内容,政府应当尽量减少干预和行政权的介入,以充分尊重企业独立自主和合同自由的权利。必须坚决制止政府部门从事经商和赢利活动,这既有利于保障市场主体所应当享有的财产权利和自利,也有利于从制度上的根源。另一方面,需要通过立法来明确行政机关的职责。依法行政,必须强调职权法定。对人民来说,法无禁言即为自由,但是对行政机关来说,法律没有明确的授权,就不得享有并行使法律没有规定的职权。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现行立法尤其是行政立法仍然很不健全,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仍然不够。如果对法律未规定的权力,就认为当然属于政府享有,就会造成行政权力的急剧膨胀,损害公民、法人的权利。例如,在实践中,个别部门和基层政府乱立收费项目,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为自己创设罚款、摊派权,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权益等,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受到这种观点的影响。职权法定,不仅限于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还包括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在职责确定以后,政府机关必须履行职责,否则就是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减少法规、规章中过多的有关审批的规定,改革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是十分必要的。目前,我国社会已经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化,但政府的干涉仍然过多,用行政手段办一切事情的观念还没有根本消除,尤其表现在行政审批项目过多,不仅对市场准入形成了极大的限制,而且也往往形成腐败的根源。某些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寻租”,牟取非法利益,加剧了市场的混乱。一些当事人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以获取审批,也极大地浪费了社会资源。例如,就证券市场来说,由于上市公司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审批机关拥有决定性的权力,审批过程未能完全把住质量关,而且由于市场中信用机制的不健全,导致上市公司质量不高,虚假尸包装上市“的现象相当严重。因此,在有关经济行政立法中,必须认真清理行政审批项目,改革审批制度,促使行政权力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利益分开。即使是政府必须审批的事项,也必须在程度上做到公正、公开透明,对凡是通过社会中介的自律能够解决的问题,不必要都通过行政审批来解决。

我认为,在当前的经济行政立法方面,应当加强如下立法:

制定和完善加强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市场经济并不是自发的无序的,由于市场机制本身带有一定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在任何国家都要颁布一些经济立法,以加强对经济的宏观控制,我国也不例外。尤其是在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原有的计划体制并没有得到完全的改变,而新的市场法治秩序尚没有完全形成,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宏观调控更显得必要。我国刚刚制定了十五规划,其中许多内容需要通过立法加以确定。例如,有关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启动市场和扩大内需的方针等等,都需要通过立法加以确定。

制定反垄断法。垄断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合谋性协议、安排和协同行动或者通过滥用经济优势地位,排斥或者控制其他人正当的经济活动,在某一生产或流通领域内实质上限制竞争的行为。目前,市场秩序混乱的原因之一在于垄断现象较为严重。垄断不仅破坏了正当、公平的竞争,也妨碍了统一市场的建立。例如,民航‘禁折“、铁路涨价、电信资费频遭质询、公用企业服务低下,地区封锁仍在分割市场。供水、供电、供气、邮电等公用事业利用其特殊地位,限定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经营的商品的现象仍然存在。这些都不利于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为此需要制定反垄断法以保护公平的交易和正当的竞争,限制和反对各种地区封锁和部门封锁及垄断现象,促进市场经济法治秩序的建立。当然,也要进一步加快体制的改革,从体制上为竞争创造良好的条件。例如,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金融市场,对适合于竞争的行业、产品,原则上国有经济要逐步推出;对必须由国家垄断的行业如邮电、铁路等要改变独家经营方式,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由多个企业经营,形成国家垄断下多家企业竞争的局面;对具有行政性职能的公司要尽快取消其行政职能,实施商业化、企业化管理。

进一步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实施以来,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对规范市场,保护正当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随着新旧体制的转换,许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出现。例如,经济生活中出现了大量的专门以制造和销售他人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为职业的经营者,其本身并未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该包装装潢;仿冒商品名称、包装或装潢以外的商业标志等商品或服务表征,以引起市场混淆。[1](p2)再如,个别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出于一定的经济利益,利用他们管理市场的权力,对市场经营活动施加不公平和不适当的影响,这也是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2](p149)由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采取具体列举的方式,且没有任何兜底条款,对每一种行为都有明确的适用界限,这就造成了许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能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有关行政部门也难以对其进行管理。这就需要尽快完善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适当扩大其适用范围。

三、加强行政立法和依法行政

整治混乱秩序、规范市场,也有必要搞好行政管理和行政监控,但首先应当强调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由于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中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最大、与公民关系最密切的部门,也是主要的执法机构,因此,市场交易秩序能否得到整治,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而颁行的禁止性规定能否得到遵守,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机关的执法行为。在我国,当前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市场的关键是要加强依法行政,而加强行政机关的执法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大的意义。行政机关严格执法,就能起到良好的执法效应,形成良好的执法环境。如果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不严格执法,其危害后果比普通公民的一般违法行为要严重得多。从实践来看,比较严重的问题在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或随意执法。某些行政机关受利益驱动,在执法中对本部门和个人有利的,争相管理,争相处罚,对执法中无利可图的,则互相推诿、尽量躲避,以致于造成经济领域中的某些违法行为无人管理、无人过问的现象,甚至在执法中出现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滥用权利等现象,从而加剧了秩序的混乱。加强依法行政,首先要明确职权,也就是要解决由谁来管的问题。每一个机关都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责,要从根本上解决那种职责不清、相互扯皮、互相推诿的现象。

在立法中,从保证政府实施有效的监管、保证政令的畅通出发,应当赋予政府享有必要的行政执法手段、处罚权力,但行政机关的管理权限和处罚权限必须适当,尤其是在法律上应当明确一套公正的程序,并应建立对滥用权力、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监督机制,从而矫正违法和规避法律的现象,确立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当前,完善行政法制监督主要应包括几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完善,也称为行政系统的自我制约机制方面的制度,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制度。二是加强司法的监督。一方面,司法监督需要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法。例如,《行政诉讼法》第11条列举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八类事项,这些事项主要涉及人身权和财产权,但对涉及公民、组织的其他权利的事项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则未加以规定,而其他法律法规很少有这种规定,这就需要完善这方面的规定。另一方面,也要适应中国加入WTO的需要,建立司法审查制度。这就不仅要对具体的行政行为加以审查,也要允许对抽象行政行为加以审查,对于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损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抽象行政行为,公民、法人也有权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外,还要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即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损害公民财产权和人身权时,公民有权请求赔偿。此外,也要进一步加强新闻舆论监督的力度,使行政机关的活动进一步公开化透明化。

加强依法行政还必须注意行政权行使的科学化、合理化。在立法中首先要把握好政府干预的适当和适度,政府不能包揽一切、对经济进行过度的干预。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尚处于起步与发展的初级阶段,整个市场仍不成熟,各项规则和制度皆不健全。在此情况下,强化政府机构的公共执法固然必要,但完全依赖于政府来监管市场是不现实的。因为,首先,政府获取的信息不可能是完全充分的,而是非常受限制的,它不可能对各种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都明察秋毫、了如指掌。其次,即使政府具有完全充分的获取捕捉违法行为的能力,但其用于监管的资源(人财物)仍是有限的,政府并没有足够的能力监控一切。因此,一方面,可以通过民事责任的方式动员广大的投资者来参与监控,利用民事赔偿的方式来惩治违法行为,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民事责任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形成一种利益机制,可以鼓励广大投资者诉请赔偿,积极同不法行为作斗争,揭露市场中的各种欺诈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众多投资者形成的对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力量是巨大的,这种作用一旦被发挥出来,也是任何政府执法部门无法比拟的。从执法效果上来说,广大投资者的监督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它不仅形成了一股巨大的社会力量,甚至可以起到即时监控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发挥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在管理市场、规范市场方面的作用。对许多行业来说,从业者加入该行业以后,应当严格遵守行业制定的规则,对违规者由行业给予制裁,而不应都由政府加以处罚,政府不应当过多包揽应由行业自律的事务。目前,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角色错位和行政化比较严重,有的已经实际上变为了政府机构,甚至履行政府的审批职能和其他行政管理职能。不少中介组织没有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不顾职业道德,不讲商业信用,受不当利益驱使,弄虚作假,出具伪证,欺骗公众;某些中介组织利用其在资产评估、验资、登记等方面的权力,向企业收取高额费用。所以,对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本身也要加强整顿和监管,真正使其能够发挥协助政府监管市场觑范市场等方面的作用。

四、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制定各种措施,使公民在年老、患病、失业、遭遇灾害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制度。长期以来由于没有迫切的社会需求,我国社会保障立法极不完善,迄今为止我国仍然缺乏全国性的社会保障立法。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一直未能有一个全国性的立法,只有一些零散的地方性法规及一些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由于各地法规极不统一,做法也各不一样,从而使社会保障没有发挥应有的效果。而且各个地方性的规定极为散乱,彼此之间不协调,无法形成体系。由于缺乏全国性的法律规定,使得企事业单位在交纳保险金义务的履行方面,很难获得法律的强制力,也无法通过司法的途径来保障其履行。从目前来看,社会保险金不能及时足额交纳,企业拖欠现象极为严重,老百姓的救命钱不能到位,征缴力度严重不够,这确实与我国目前缺乏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规定密切相关。

由于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笼统的称谓,它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医疗卫生、伤残扶助、优抚安置等多项制度,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涉及许多政府主管部门。尤其是社会保障法也不是一个自成体系的部门法,其内容分别归属于多个不同的法律部门,因此也不可能制订一部体系完整且富有逻辑性的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加之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庞杂,牵扯太多,如果要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律的话,必然是杂乱无章的。我认为,当务之急是需要先制订一部《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是指规范因社会保险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社会保险制度禀承积少成多、众人拾柴火焰高的保险精神,在劳动者遇到生育、伤害、疾病、残废、老年、死亡等事项时,依规支付保险金。制定社会保险法的理由在于:一方面,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项,居于核心地位。尤其因为社会保险制度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因此可以制定单独的一部法律。另一方面,从我国现实需要来看,现在迫切需要解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关投放社会保险金的问题及通过法律解决保险金的征缴,使老百姓的救命钱真正落实。此外,没有一部关于社会保险问题的法律,在发生纠纷后司法难以介入,即便介入也因无法律依据而无法真正解决纠纷。此外,要解决好各个法律部门的相互配套和衔接问题。解决好社会保障的立法问题,不仅需要制定相关领域的专门法,还要解决其他法律部门的协调问题。如我国刑法至今没有相应的罪名对挪用、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加以处罚。而现实中,拿老百姓的救命钱吃喝玩乐的情况屡见不鲜。由于法无明定不为罪,上述应受严厉制裁的行为无法受控,因此,我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制订相关的补充规定加以完善。再如,将社会保障基金费改为税,企业将这笔支出列入成本,由税务部门负责收缴,这就要税法予以配套。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篇10

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是19世纪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的过程中创立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资本论》等著作中,对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商品交换关系作过深入的研究,揭示的商品经济的一般原理,为我们认识市场经济提供了理论基础。他们提出过计划和市场这些概念,并没有提出过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并认为社会主义不存在商品经济。他们认为,商品是私人劳动的产物,商品交换是私人生产者的一种劳动交换关系。因此,一旦社会占有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将被消除。

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过程中,对未来的社会主义作过一些科学的预测,认为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没有商品货币关系的社会,在那里,人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1]。整个社会生产过程是在直接的有计划的调节下进行的。由于消灭了生产资料私有制,人们之间不存在经济利益的矛盾,因此,整个生产过程和生产关系都是简单明了的。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社会一旦占有生产资料并且直接社会化的形式把它们用于生产,每一个的劳动,无论其特殊的用途是如何的不同,从一开始就成为直接的社会劳动。那时,一件产品中所包含的社会劳动量,可以不必首先采用迂回的途径加以确定,日常的经验就可以直接显示出这件产品平均需要多少数量的社会劳动。”在这种条件下,“人们可以简单地处理这一切,而不需著名的‘价值插手其间’”[2]。通过上述一系列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论述未来社会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是有前提条件的:第一,全社会的单一的生产资料的公有制;第二,个别劳动直接表现为社会劳动;第三,每个人都成为“自由人”。具备这些条件需要相当丰富的物质基础,并要求人的全面发展。现在看来,没有一个国家具备这些条件,不能用这些论述来否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首先提出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概念的是列宁。列宁提出了利用商品货币关系和市场机制、利用对个人经济利益的关心、利用国家资本主义和经济核算制等一系列中介环节建设社会主义的政策主张,在列宁看来,对于市场的利用只是过渡时期的一种特殊情况,对于未来社会主义经济中是否还应保留商品货币和市场机制,他没有来得及对理论作进一步的修正。社会主义制度的真正建立是在斯大林时期完成的,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和计划经济理论也是在这一时期最终确立的。斯大林在领导苏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时,发现社会主义商品生产是没有资本家参加的特种商品生产,它注定要与货币经济一起为社会主义服务。并指出价值规律是“很好的实践的学校”,它使我们的干部迅速地成长起来,成为社会主义生产的真正领导者。但是,斯大林对市场的这种认识仍然是有很大的局限性的,从总体上还没有超出传统计划经济的认识框框。斯大林在苏联建立了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这种传统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理论和模式,被大多数的社会主义国家所采用,并在很长时期内占据主导地位。这一模式的确立,一方面反映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社会主义社会不存在商品货币的计划经济思想,同时也反映了社会主义原始积累阶段大规模的工业化的客观要求。从上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开始,实行计划经济的原苏联和东欧各国的经济增长日益缓慢,计划经济中运行动力不足、经济结构僵化、经济效率低下的弊病日益明显。引入市场成了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在这种情况下,各个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对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进行一些改革,从而使传统的计划经济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对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在这种改革过程中,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也在逐渐被冲破。市场机制的作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高度重视。从那时起,计划与市场的关系问题成了社会主义经济运行中的核心问题,对于这一问题的探讨构成了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发展的基本动力,使社会主义经济理论逐步摆脱了传统计划经济思想的束缚,大大推动了对市场经济的认识。

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从总体上看是以前苏联模式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建国初期,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已经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开辟了广阔的天地。但是,当时建立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排斥市场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忽视价值规律的作用,因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充分体现。有时由于实践的需要在经济政策上也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利用市场因素,但这只是度过经济困难的策略,一旦经济情况好转,主张取消限制市场的思想又会占上风。在我国,对于社会主义经济中商品货币关系和市场问题的认识从社会主义制度建立时就开始了。但是,当时对于这一问题的认识从总体上没有超出传统计划经济理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指引下,突破传统观念,对社会主义经济模式进行了大胆探索,经历了从实践到理论不断深化的过程,开始了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真正认识。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就是正确理解和处理计划与市场的关系。针对当时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首先提出要“在坚持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前提下,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的改革原则,确立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经济改革措施。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认真总结了农村改革和城市企业改革的经验,把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明确表示为“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进而又提出了改革计划体制,加强市场调节的改革思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市场、市场调节和市场机制在现实的经济过程中发挥着更大的作用。基于这些新的认识,党的十三大提出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新思路,即提出建立“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和“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运行机制。自1989年下半年开始,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了三年治理整顿时期,与此相适应,在经济体制上,也着力于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改革。1992年春,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的谈话,明确地把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看作是“体制性”的范畴,而不是区别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制度性”的标志。邓小平同志的这一思想,为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同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大,正式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详细论述了改革的理论原则。由此开始了社会主义发展史上前所未有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伟大实践。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本世纪初建立起新的体制,是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在新的历史时期的伟大历史任务。党的十五大则进一步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成为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和重要内容之一。

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用自己的智慧和实践,把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实际相结合,终于找到了在贫穷落后的社会主义大国如何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如何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的道路,对中国乃至全世界都作出了历史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95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3卷,第348页。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篇11

论文摘要 中国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经过以市场为取向的成功改革,向全世界宣告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急需一套与其相适应的完善的法律制度去规范,才能发挥它巨大的潜能,为此,加强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已被列入我党经济立法的重中之重。我国目前还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的经济基础还十分薄弱,这就决定了我国现阶段的法制化程度还很低。因此,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决不是一朝一夕的需要我们不断的去努力,不断的去尝试,不断的去探索。本文试从市场与法制的关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探究我国应当如何逐步的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论文关键词:市场经济;政府;经济秩序;法制建设 引 言 在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时空条件是处在20世纪90年代并向21世纪交替期中的国际国内经济发展环境,即它乃是与现代市场经济相接轨,其目标指向是发达的现代市场经济。而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崇尚经济法治,把法律作为对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和微观调节的最主要手段,其他各种手段也都必须纳入法治的范围,并要求整个社会生活的法治化与之相适应。只有这样,才能确立一整套完备的市场规则,形成和维护高度规范化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机制的良好运行。所以,现代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我们必须尽快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一、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通过法律来治理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内在要求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具体表现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规则、政府行为等方面都以法律的形式全面规范,即一切经济活动法制化。 (一)市场经主体的经济行为需要法律规范 市场主体是经营企业,它有两个方面需要法律规范:一方面企业的产权问题,企业能够行使全部法人财产而不受侵犯地自主经营需要法律保证;另一方面企业在自主经营中,必然要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那么,一旦企业对利益关系采取非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自主经营的企业或国家的利益时,这也需要法律规范。没有上述法律规范,市场经济就难以正常运行。 (二)市场运行的规则需要法律来构筑维系 市场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市场运行就是市场经济的运转,而市场运行的各种规则要靠法律来构筑。市场运行有众多的规则如生产资料市场规则、金融市场规则、劳动力市场规则、技术市场规则等等。这些规则都要用法律手段加以规定。因为法律手段具有严密性、规范性、公开性,以及国家的法制性和相对稳定性等特点,可以从根本上规范经济和社会生活运行。没有行之有效的法律,市场经济就不可能有效运转。 (三)市场的公平竞争需要法律保障 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公平竞争。公平竞争就是自由、等价交换。没有自由交换,商品就很难流通;生产再多的产品,不能实现等价交换,就不能实现其内在价值和获得利润,生产者就没有生产和再生产的积极性。商品生产者要求平等、自主、自由地等价交换,进行公平竞争,就要求法律保障。同样,消费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要求法律保护,因此要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用法律确立起来。 (四)市场经济的一般性和特殊性需要法律来强制体现 市场经济的一般表现为在各个市场经济国家都发挥作用的一般规律。这些规律一旦为人们所认识,就将在理性的度上用法律来规范,使遵循经济规律成为具有法律性质的行为,市场经济的特殊性反映社会制度的本质特征,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社会制度的要求。 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的经济,即承认和尊重市场的意志自主性。这就要求用法律确认市场主体资格,明确产权,充分尊重和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及其意志自由。同时,规定市场主体行使权利 的方法、原则和保障权利的程序。如果没有法制,市场主体的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市场就是一句空话。 (五)市场经济的契约性需要法律来确认保护 市场经济的基地在于市场,而市场交换或市场经济的具体动作,主要是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经过自由、平等的协商订立新的契约来进行的。契约是市场的法律原形,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就是经济关系的契约化。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契约成为经济交往的主要形式,通过契约的形式来建立经济关系和实现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不同于计划经济的本质区别。 (六)市场经济的竞争性需要法律来保障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命脉,没有竞争就没有市场经济。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合理配置资源,这是市场经济的优越性之一。但竞争必须是公平合法的竞争,否则,市场经济就可能失灵或扭曲。因为在竞争过程中,在些竞争者为了贪图利益不惜冒最大的风险,采取不正当手段,如制造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窃取别人商业秘密等,这就必然妨碍市场竞争的正常运行。如同球赛一样,球员必须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比赛。没有规则,比赛就无法进行。因此,必要的法律是维护正当竞争的保障。 (七)市场经济的主体地位平等原则需要法律来确认和维护 与计划经济不同,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主体是通过契约发生关系的,这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因此,必须通过法律确认所有人的平等地位,至今在形式上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如果没有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就失去了前提和保障。 (八)市场经济开放性要求有完备的法律制度以适应加入国际经济法律体系的需要 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它一方面要求统一开放的国内市场体系;另一方面也要求市场国际化。统一的、开放的市场体系必须有统一的调整手段和相应的规则。要使我国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就必须按照现代法制的要求,加入国际经济法律体系。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需求 我国目前还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初始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一个有待实现目标,而不是已经建成的现实。因此,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的经济基础还十分薄弱,这就决定了我国现阶段的法制化程度还很低。只有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为社会主义法制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为此,加强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已被列入我党经济立法的重中之重。加强经济立法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起充满微生机和活力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呼唤并依靠着与之查适应的法律建设的发展与变革。法制建设必须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社会全面进步。所谓“立法是对现行行为的规范和对经验的总结和固定”这一传统观念是导致我国的法制建设长期滞后于经济生活和改革开放步伐的重要原因。在过去传统计划体制下,主要靠行政命令来管理,而在改革开放,特别是在发展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各种新的经济关系层也不穷,日益错综复杂,如不事先加以规范和调控,就可能对市场经济造成巨大的冲击和危害。如果立法没有预见性、超前性,就适应不了新形势的要求。 现代市场经济无论以哪种模式存在,都具一些基本的要素。这就是:建立在明确界定的产权基础上,独立自主地进行决策的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企业有权自由进行平等竞争的能提供正确价值参数的市场;政府的宏观管理和调控。以上要素都要由法制保证。因此我们必须 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设步伐,尽快逐步建设和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三、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思路 (一)建设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法律制度新的法制基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必须抛弃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法律制度的、适应计划经济需要的、由国家直接管理经济的这一旧法制基础,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需要的新的法制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新的法制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四个基本制度。 1、市场主体资格制度。社会主义市场过程发生的首要条件,是存在市场参加者。这些在市场过程中追求自己利益的市场参加者,构成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主体。市场法律主体须符合以下要件:(1)是相互独立的人;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3)有完全的行为能力,能够从事法律行为;(4)有完全的责任能力,能够对自己行为的结果承担责任。符合这些条件的自然人或法人,没有行政依据,不存在因所有制不同而产生的身体差别,均可以真正独立、平等的市场主体资格进入市场,参加同他人的竞争。这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排斥市场,否定市场主体,禁止竞争是大相径庭的。 2、充分尊重和保护财产权制度。社会主义市场不仅要有参加者,而且须有财产才能发生。这是所说的财产不是指社会公共财产,而是指市场参加者自己的财产。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法制基础当然应包括充分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财产权的法律制度。这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只讲所有制,而对法人、自然人的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注意不够大不一样。 3、维护合同自由制度。市场活动参加者既然是彼此相互独立、法律地位平等的自然人或法人,任何人均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鼓吹自由放任主义最有力的经济学家,也认为政府应承担维护市场公正与秩序的职能,单凭市场自发的机制不可能保障市场秩序。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适度的国家干预和宏观调控基本制度,以防止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可能导致的滥用合同自由和各种违法行为。这同计划经济法律制度下国家全面直接管理经济相差甚远。 4、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是因为市场本身意味着优胜劣汰,可以说市场竞争是残酷的。对于那些竞争中的失败者尤其是劳动者,以及不具有竞争能力的老人、儿童和残疾者,应当由社会提供物质保障。在没有社会保障的条件下提倡进入市场公平竞争,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这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下国家包揽一切,社会保障尚不完善的状况根本不同。 (二)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需要的新法律秩序的条件 1、市场的统一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当致力于维护全国统一的市场。因为只有全国统一的市场,才能有健康发展的市场经济秩序。要维护全国市场的统一性,首先要求全国市场经济活动遵循统一的法律、法规。我国现时的市场状况不符合统一性要求,各地区有各地区的市场,经济特区的经济特区的市场,其间有许多我为设置的壁垒和障碍,存在各种保护性措施和优惠措施。这种全国市场被人为肢解分割的状态是多种原因造成的。但不论何种原因,时至今日,已经不应再容许其继续存在。 2、市场的自由性。所谓市场的自由性,其表现是市场主体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目前的状况是市场参加者尤其是国有企业受到两方面的束缚和限制。现在讲转换企业机制,改组成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将国有企业推向市场,如果不改革原有的行政隶属关系是不可能做到的。根本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废除这种行政隶属关系,使国有企业获得完全解脱,成为真正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即实现从身份(行政隶属关系)到契约的进步。另一方面的束缚和限制是来自拥有市场经济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这方面的束缚和限制当然不能取消,但应当保持在与国家适度干预相符的程度上。国家的必要管理通过制定市场经济管理法规使其法律化和科学化。 3、市场的公正性。即一切市场主体,无论自然人或法人,无论大企业或小企业,无论其所有制性质,均以平等的资格,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公平竞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致力于维护这种公正性。 4、市场的竞争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其本质应是自由竞争的经济,市场参加者享有充分的意思自由,并依据法律相互进行竞争。因此,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致力于抑制垄断,维持市场的竞 争性。没有竞争性的市场,犹如一潭死水,终究要干涸。在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中,制止垄断的法律法规应居于特别重要的地位。 5、市场的可控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国家依法实行适度调控的市场经济,因此,市场的可控性,就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第五个条件。 (三)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当贯彻的新的基本原则 为了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正自由的法律秩序,就必须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当贯彻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迥异的新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归纳起来,有以下8种: 1、财产所有权一体保护原则。商品交换的基础是财产所有权,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在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实行单一的所有制,在法律制度是强调对国有财产的特殊保护原则,这种对某种所有制的财产特殊保护的原则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多种所有制结构及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要求。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贯彻对一切合法财产所有权一体保护的原则。 2、自己责任原则。所谓自己责任原则,即市场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一原则在一般违法行为的情形下,表现为过失责任原则。在某些法定的特殊违法行为情形,则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自己责任原则,与旧计划经济法律制度下,国有企业对自己行为全然不负责任完全不同。 3、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既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目标,也是一项基本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谓公平不是指结果的公平,而是指一切竞争者应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服从同一法律规则,并坚决制裁不公平的竞争行为。 4、经济民主原则。经济民主是政治民主在经济生活中的延伸。正如政治民主的对立面是独裁和专制,经济民主的对立面是垄断和独占。要实行经济民主,应当坚持反对垄断,并确保职工参与民主管理。 5、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标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已成为一切市场参加者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市声参加者符合诚实信用的道德标准,不在损害其他竞争者,损害社会公益和市场道德秩序的前提下,去追求自己的利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即构成违法行为。 6、保护弱者的原则。经济管理和市场运行经济法都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是现代化的大公司、大企业,它们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在市场活动中居于优势地位;另一方面是广大消费者、劳动者,他们以分散的个体出现,经济实力微弱,在市场活动中最容易受到伤害,成为牺牲者。这就要求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体现保护弱者的原则,要求国家从立法、司法、行政、教育等各方面担负起保护消费者和劳动者的责任。因此,保护弱者的原则是和现代经济法理论不谋而合的。 7、维护社会正义的原则。市场活动本身是一个潜伏各种风险的领域,总是会有损失、失败和破产。参加市场,就应承担市场风险。在市场活动中,参加者会滋生 一种作伪、欺诈、骗取、违约和规避法律的倾向。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致力于维护社会主义,维护市场道德秩序。不应容许任何假冒伪劣、坑蒙拐骗、恃强凌弱、寡廉鲜耻、为富不仁等现象。 8、违法行为法定原则。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体现违法行为法定原则。凡一切行政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均应由法律做出明示禁止规定。法律未明示规定禁止的行为,行为人不应受制裁。法律法规中不得授予执法机关对法律未明示禁止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载量权。因事情发生变更,对法律未明示禁止的某种 行为欲加禁止时,须由立法机关修改或由有立法权的机关补充性规定,此种修改或补充性规定不得有溯及力。 四、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法律制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实行法制,就必须有健全完备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法律制度。因为只有做到有法可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有序动作、健康发展。从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一个健全而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主要应该包括和涉及五个法律部门的法律。 (一)民法和商法 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是一切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最早、最为完备、最基本的法律。我国已于1986年制定了《民法通则》,它基本上反映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但缺乏应有的操作性。当务之急是要完成已列入立法规划的物权法的制定,物权法是调整公民、法人因直接控制和支配财产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它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前提性法律。实践证明,如果一个国家的物权法律制度不健全,财产关系不明确、不稳定,就很难鼓励人们去创造财富、积累财富、维护财富。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之所以蒸蒸日上,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逐步建立起了自己的物权法律制度,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应当在民法通则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物权法。从而调动起全社会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使民富国富国家财产不断壮大、增值。 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属于私法范畴,我国彩民商合一原则,不制定商法典。而是主要制定包括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证券法等在内的重要的单行商事法律。其任务在于规范市场主体的组织(公司),规定交易活动的支付、融资手段,确立减少风险的途径,制定海上运输的规则等。公司法的制定是我国企业制度的一个飞跃,逐步按照公司法设立国有公司,逐步按照公司法将现有的部分国有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这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搞活国有企业的希望所在。 (二)经济法 经济法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法律。这里所说的经济法不是我们平进所讲的有关经济的法律,也不是多数经济法学者所说的对纵横统一关系都调整的经济法,而是各国都认同的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它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干预和调控、管理的法律。就其性质而言,它是公法,也就是经济行政法。 行政垄断不仅保护落后形式的诸侯经济,破坏统一市场之建立,而且还会引发社会腐败,腐蚀我们的政权。为使我国经济逐步社会化、专业化、集约化,取得较高规模效益,在制定反垄断法时一定要注意“度”的规定。对于合理的集中一定要允许,有关限制竞争的允许条款,限制竞争的排除条款必须精心拟定,使之合乎我国国情,有利经济的高速发展。经济法的另一个部分是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和管理的法律,比如预算法、审计法、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计划法、物价法、经济稳定增长法、国民生活安定法等。这类法律我国不是多而是相当缺乏,以致必须采取措施时常常缺乏法律依据。 [NextPage] (三)社会法 社会法也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一种必不可少的重要法律,主要是保障劳动者、老人、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和其他需要扶助的人之权益的法律。主要包含了三类法律:一类是劳动法、劳动就业法、职业法、职业培训法等;二类是社会保险法,即社会强制(义务)保险法如养老保险法、医疗保险法、意外事故保险法等;三类是社会救济法。我国劳动法业已颁布,但还有一些有关配套法律要草拟,随着改革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尽快制定有关法律,把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起来,是至关重要的。这不仅关系到改革的进程、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且势必影响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 (四)行政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还需要作为公法的行政法的调整。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既需要政府的组织与推动,还要求政府转变职能、提高管理水平、改变旧的管理办法,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政府对经济从 直接管理到间接管理,由经营性的具体管理到宏观的管理,从行政隶属管理到依法职能管理的转变,势必对政府的工作从客观上提出更高、更多而且崭新的要求。因此,进一步健全行政法以促进、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就显得极为迫切与必要。应该尽快制定公务员法以提高公务员的素质,强化公务员考核与管理。应当制定行政组织法,使我国的国家机关的设立、职权、编制均由法律规定,从根本上推进和巩固机构改革之成果。 (五)刑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离不开作为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刑法的保障。市场经济固有的自发性和消极作用,必然会引发一系列新的犯罪,诸如严重侵吞国家资产罪、违反公司管理罪、内部交易罪、违反金融管理罪、违反税收管理罪等,过去闻所未闻的新的犯罪层出不穷。因此我们必须修改或补充刑事法律,对这些犯罪明文规定严惩不贷。否则,让贪污横行、犯罪猖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绝不可能建立起立,也绝不可能健康发展的。 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实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不仅要求有完备的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做到有法可依,而且还要求这些法律在生活中真正实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果法律不能很好地付诸实施,再好的市场经济法律也只能是一纸空文。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的实施问题具有特别重要的关键性意义。 (一)进一步强化严格执法的观念 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都是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实施机关,必须彻底摒弃和清除执法不严的思想根源,真正做到只服从法律,不受一切个人意志的干扰。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任何权力都是人民通过法律赋予的,并受法律的约束。法大于权,而不是相反。在我国,每一个共产党员、每一个国家干部、各级党政领导都必须模范地遵守法律。党和国家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一切合法权利都必须一视同仁地加以保护、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依法予以追究,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超越于法律之外,以任何形式干预执法与司法的特权。 (二)转换职能、严格执法制度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的经济职能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这对执法的要求日益严格。要逐步推行统一的公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制度,只有考试合格的人员才能进入国家机关任职,切实保证执法机关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明确规定执行机关的权限和执法的程序,保证执法机关能依法执法。执法机关执法的出发点和归宿,只能是人民的利益和法律的尊严。地方利益、部门好处、单位实惠绝不应该成为执法的驱动源。要提高执法机关的地位,保证执法机关的经 费,提高执法人员的待遇。同时要严禁执法机关公司或设立与执法机关职权有关的有偿服务机构。坚决刹住以罚代刑现象,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增加执法的公开性、透明度,严禁涉及执法的公事在私下进行。要建立严格的拒腐倡廉、勤政为民制度,使我国的执法机关成为高素质、高效率、公正廉明的坚强执法机关,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服务。 (三)改革司法制度,保证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司法机关是法律得以实施的最后一道关口,为了保证法律的实施,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司法工作仍需作必要的改革。 1、整个司法体系中的机构设置、职能划分改革,既要符合中国国情,又要同国际惯例接轨。我们现行的状况,大多是从前苏联学来的,既不符合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有的地方也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对司法机关的要求。 2、要进一步提高司法机关的地位和威望。目前,我 国司法机关的实际地位低于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法定地位,这种状态对实施法律极为不利,应当予以改变。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理若干跨省、跨地区的大案、要案,做出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重大判决,以提高法院的威望。 3、要进一步提高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独立性。目前,地方保护主义猖镢,各种干预严重。由于法院在很多方面依附于地方,有的法院已不能很好地行使维护法制统一、法律尊严的神圣使命,而实际上成为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为了保证法院不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能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应当逐步解决:(1)法院经费要有保障。法院是代表行使审判权的机关,经费必须充裕,而且直接由国家财政保障。法院的人事管理要有专门办法。只有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合格,才有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资格,没有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官资格的任何人均不能担任法官。法院院长的任免可考虑向上提一级,即不是由同级的人民代表大会而是由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任免。(3)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司法人员的工资待遇要有与其地位职务相称的标准。 4、要进一步创造法院公平适用法律的条件。要进一步实行好公开审判制度、辩护制度和举证责任制度,切实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要进一步严格执行诉讼费、赃款上缴国库制度,严禁以任何方式与法院利益挂钩。要严禁法院办公司或创设与审判有关的诉前有偿调解服务机构。不充许法官到任何机构、企业兼任法律顾问等职。 (四)进一步加强人大的执法检查监督,保障法律统一切实的实施 要加人大对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执法和司法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以保障国家法律统一和切实实施。权力是需要监督的,没有监督的权力是容易腐败的,因此应当加快制定监督法,使我国的政党、人大、政府、司法机关,都严格地置于法律监督之下。鉴于我国某些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已有与国家法律抵触的现象发生,鉴于我国历史上每次大的动乱都与违反宪法有关,因此加强宪法监督也是十分必要的。 (五)促进中介组织的发展,大力加强法律服务工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健全的中介组织,因为它们是政府与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之间的桥梁,是市场经济动作的润滑剂、自律器。为了维护好法律秩序,正确地执行法律,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大力发展律师事务所、公证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同业公会等中介组织。 (六)切实保护合法权利,坚决制裁违法犯罪 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真正实施,还必须依法切实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利。凡是合法取得的一切财产、权利,都应当一视同仁予以保护,不能因时、因人、因所有制之不同而变化。同时,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得以实施,还必须坚定不移地制裁违法、打击犯罪。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对于大案要案,尤其是内外勾结的大案要案,要一查到底,依法坚决惩处。坚决维护市场经济法律秩序,制止贪污腐败,保障改革开放健康有序地发展。 结 束 语 市场经济作为法治经济有其一般性,反映这种一般性的法律本身是人类的文明和共同财富。市场经济在当今世界经济中占主导地位,也是把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衔接起来的客观需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成熟法律,作为规范经济关系的具体手段,具有世界通用性,我们应当勇于吸收和借鉴。从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来看,其最原始、最基本的功能是用以调整一定范围经济关系的行为规范和法制。人类社会一开始,就离不开衣、食、住、行等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 为了维护社会的存在,使社会生产和经济生活能正常运行,人们需要有一个共同的行为规则。恩格斯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最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为了法律。”现代市场经济在世界范围内已经形成行为规范,这是社会化大生产和世界市场一体化的历史必然。因此,我国的经济立法体现这种现代的世界性的法制是大势所趋 。 摘要文献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第五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6年第3号、1997年第2号。 王家福《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问题》第2页。 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第395页。 公丕祥《当代中国的法律革命》,第463页。 京法律出版社,1998. [18]陈孟熙、郭建青.《经济学说史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19]赵红梅、李景霞.《现代西方经济学主要流派》[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20]江春泽、陈耀庭、雷达.《国际比较中的中国经济体制转轨》[M].武汉出版社,1997.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篇12

道德主要表现的是行为规范,道德价值主要是道德行为背后支持的信念、理念。共识,简单说来,就是人们的认识相对一致。“道德是社会的共识”,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道德的判据是社会的长远利益,而且这个社会包含的范围越大,判据越是具有支配性;其次,道德的是非判断不是单个人的认识,而是全社会的,或至少是社会绝大部分成员的认识。”,道德价值共识是指各个社会独立平等的主体对道德问题的认识相对一致。它有赖于对有效的社会事实的承认与认识。简单地说,它是指人们对社会道德价值问题的意见相对一致,即有一个普遍的认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价值共识是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经济的各个独立平等的主体对市场经济道德问题的认识相对一致。它同样有赖于人们对市场经济所带来的社会事实的承认和认识。共识在道德行为中简单表述为:有价值的应该去做;反之,不应该去做。那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哪些是应该做的?从马克思提出的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的目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看,我们认为首先应该认同自由和平等的道德价值共识。因为,(1)尽管它们的含义是历史性的概念,但人类正是在追求自由和平等的过程中促进了人类社会的进步和人的解放。正义、自由和平等的理念,被人们广泛认同和追求。在欧洲黑暗的中世纪,人们用正义、自由和平等反对封建的宗教统治,促进了人们从封建思想的羁绊中解放出来,实现了人类历史上的一次巨大的飞跃。在中国近代,特别是以来,是在对自由和平等社会的向往,才不断推动中国走出封建社会的羁绊。(2)从社会的现代化进程来看,正是人们对自由和平等的追求,才不断促使社会的理性(其中主要包括了社会的法制化)和现代化。自由和平等的道德价值理念已经内化为一种社会的良心。(3)正如万俊人教授所说:自由、平等、宽容’的价值理念系统是基于个人的人格独立和人权自主之价值信念而得到普遍解释的。但它同时也被贯彻到社会的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之中,成为市场经济或自由商品经济与民主政治的价值支撑点。或者说,它给了现代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根本性的道德价值合理性论证或支持。市场经济的基点和起点都是个人的独立与自由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没有这种人格的独立和自由,市场经济的法人主体就不能进入自由经济。”口牡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价值共识要以尊重市场经济诸道德主体所享有的自由和平等等道德价值信念为前提,在平等的基础上展开道德对话,来寻求道德行为冲突的道德主体之间的道德观念和行为的共识。除此之外,对互惠互利、科学理性、公正等观念,我们也是应该认同的。

那么,在一个多元化的社会里,寻求道德价值共识有必要吗?答案是肯定的。它表现在:(1)在一个多元化社会里,由于人们的个体性特征的加强,人们对自己生活的社会认同感会不断削弱。何怀宏教授精辟地指出,目前已经初露端倪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歧异和分化将是一个持久乃至会不断扩大的状况,“社会从一种精英等级制的传统形态转向了一朝‘平等多元’的现代形态。”哆元化的社会容易使人们对社会缺乏认同感,其后果只能是使人们以工具化的方式看待社会,这样人们对社会的实质性价值就会缺乏关注。(2)由于市场经济竞争的要求,人们对现实的物质欲望过分追求,人的精神家园因为孤独、恐惧、焦躁、绝望等情绪而失落,它直接导致人们的信仰出现危机。而信仰危机是现代化社会发展的—个严重障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同的利益主体在道德行为、价值观念上都存在差异。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对道德的评价标准越来越难于统一,客观上容易导致社会道德行为的混乱,甚至进一步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这样,寻求某种程度或范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价值共识,就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内在需求。

一、社会的共同目标是道德价值共识形成的基础

社会的共同目标对维持社会和集团的秩序、实现社会和集团的共同目标起到重要的作用。社会的共同目标一旦形成,它在社会生活中就会直接影响到道德价值共识的内容。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是建立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思想、观点,以及相应的制度、设施和组织的复杂体系。在上层建筑中,政治上层建筑是最重要的一部分,因为它一旦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思想上层建筑的内容和性质。社会的共同目标是属于政治上层建筑部分,而道德价值是属于思想上层建筑的内容,因此社会的共同目标影响到道德价值共识的内容和性质。我们的社会共同目标是什么?在1999年参加“九九《财富》论坛一上海”时强调中华民族历来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就是要实现全中国人民的自由、民主和人权。今天中国所焕发出来的巨大活力,生动地反映出中国人民具有自由、民主地发挥创造力的广阔空间。中国有12亿多人口,社会生产力仍不发达,必须首先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不然其他一切权利都无从谈起。我国的宪法也十分明确: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目标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是我国社会的共同目标,它本身就是促进平等、自由的道德价值共识的形成。它们之间有共同的目标和经济基础。从历史的角度看,一种道德价值或观念要达成共识,都是以政治或制度等上层建筑达成一致为条件的。例如农业经济时代的男耕女织、忠、孝等观念转变为工业经济时代的法治、个人权利、民主等观念,就是以近代社会的政治观念、社会体制以及社会共同目标等形成的共识为基础的。

尽管社会的共同目标影响着道德价值共识的形成,但是我们同时还是要强调:道德价值共识的形成,根据的是社会的长远利益,它不是某个人或某个团体可以强加于人的,而是全社会或至少是社会绝大多数成员的认识。道德价值共识的形成中存在着一个威胁,就是道德上的霸权。道德上的霸权往往把一些不具有共识的道德观念或意识通过社会某一方面的权威和强制力加以推广、宣传,以达到维护自己的利益的目的。它带有一定的隐蔽性,人们在从众的心理支配下,也会出现盲从的现象。不过在一个越来越多元化的社会中,道德霸权既不可取,也不会有生命力。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价值共识的形成是一个过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价值共识作为一种价值观念,它的实践同样是一个过程,甚至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共识本身就是在社会整体和社会集团中的人们,通过彼此之间长时间竞争和协商出来的集体性同意。它就像是众多集合共同重合的部分,是社会公认的有益多数人的。它的形成必定需要一定时间的沟通。这时间有多长,当然取决于复杂的社会经济条件和人们的素质发展水平。像“竞争”这一价值观念,人们也是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随着社会生活中存在的竞争事实不断增加而慢慢树立起来的。道德价值共识也同样如此。但是,我们又不能把道德价值共识的实践行为过程性相对化,不能把它作为否认道德价值共识普遍存在的根据。恰恰相反,道德价值共识就是社会整体和社会集团中的人们通过竞争和协商,通过他们的不断理解和解释而体现出来的。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价值共识在实践中表现出来的具体性和特殊性,并没有否认它自身普遍存在的可能性。那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价值共识的形成又有什么基本前提?一是要建立充分进行道德对话的机制。在我国,广大人民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它是通过众多关心自身利益并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公民表现出来的。公民们广泛地参与公共道德生活,并通过各种社会道德对话机制,如社团、媒体、与政府对话等形成“公众舆论”。通过这种“公众舆论”,不同的集团之间、不同的整体之间可以充分地展开道德对话,进而在一种相互商谈和协商之中达成某一共识。二是要运用民主程序。道德价值共识是建立在理智的对话基础之上,理智的对话需要一定民主的程序加以保障。它必须赋予道德对话者以平等交往的权利,并排除其他非通过民主程序进行商谈的压力。如道德霸权、政治欺骗、军事威胁等。这种民主的程序有利于人们自由的思考和辩论,从而逐步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价值共识。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价值共识的形成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意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价值共识属于精神价值的范畴,具有精神价值的特征。它只能从现实中来又要回到现实中去。它要给现实的道德行为关系、道德行为冲突或困惑提供一种方向、目标。它的形成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